附件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6億7,813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76億2,561萬7,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5,251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394億4,698萬8,000元,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科技部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億8,030萬4,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3億8,030萬4,000元,另增列「勞務收入」1,000萬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0萬元,共計減列3億6,530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0億8,168萬4,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429億4,698萬8,000元,減列「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7,478萬元(含加速無線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暨電磁波宣導計畫之電磁波宣導計畫5,000萬元、推廣校園4G創新應用服務1,500萬元、電磁教育97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8億7,220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35億元,增列2億9,052萬4,000元,改列為37億9,052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0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8項:
1.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原列60億1,394萬8,000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2.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3,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3.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中「法律事務費」及「補助專利申請費」各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4.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2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科研計畫審查機制分配原則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6.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建置4G+網路接取與應用測試環境」3,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7.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流行音樂及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2,1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黃國書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8.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1,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許智傑
9.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推廣校園4G創新應用服務」6,357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黃國書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0.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推動中小企業4G行動商務應用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1.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中「構建4G智慧寬頻應用城市」原列21億9,891萬8,000元之八分之一,俟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2.凍結「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3.凍結「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項下「強化研發環境」及「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14.有關行政院匡列150億元推動「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方案,預計從104年開始執行,然因審查流程包括科技部與科技會報辦公室,致使各提案單位需經過多關審查,審查流程不但複雜且時間冗長,為使各部會提出之4G應用方案能即時符合產業需求,爰要求科技部與科技會報研議採取一次審查、分年檢核等方式,節省經費審查之時間與簡化流程,且最後核定之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各單位不得將經費用於其他計畫或預算不足之處,以符法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淑慧 陳碧涵
15.預算制度之目的,係為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作業所需經費,因此預算法第98條,課予中央主計機關訂定預算書格式之義務,以確保政策與對應之財務規劃,能在預算書中清楚記載,而受民意機關監督。惟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歷年預算書之「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章節,缺乏對系爭基金如何依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與第5條,而與國家整體科技願景和科技政策相配合之具體說明,有待改進,矧本年度該基金預算書施政願景之陳述,竟只見「以天下興亡為己任」之口號,未見實質內容。爰要求科技部就本基金之運用與預算書之編寫工作,澈底檢討改進。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6.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為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惟前開基金歷年來,皆仰賴國庫撥款維持運作,本年度國庫撥款比率更超過百分之九十六,主管與管理機關有必要採取具體作法,提高他項歲入之比率。矧系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所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等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但中央政府各機關今年度繳交智財權收入8億2,922萬2,000元,其估算標準欠缺明確依據,現行將各資助機關繳交金額八成計為資助機關優先使用額度之作法,更不利於整體科研預算之分配。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科發基金非國庫收入比率及優先使用額度申請使用情形提出專案報告,科技部並應於往後年度系爭基金預算書中,載明各資助機關智財權收入估算大要。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7.我國於2013年完成行動寬頻(4G)執照釋出,行政院並於隔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使因競標程序墊高之鉅額4G權利金在收入國庫後,得以透過此渠道再用於相關投資。惟系爭方案之內容就願景而言欠缺具體目標,而方案中各項策略之選定非但因此未見明確標準,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精神詳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矧從計畫完整性而言,系爭方案涉及11個部會署,但本年度預算由於全數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收代付,除有礙政策透明並違反各機關應依年度提送預算審議之法律規定外,亦造成各機關所提出之計畫缺乏一致性;部分機關之計畫雖屬必要,但具體作法付之闕如,而其他機關所提送之內容不僅替代既有普通基金歲出,更毫無動用4G權利金此珍貴、一次性收入之正當性。從4G權利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本質,並顧及現實需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參考德國聯邦政府「數位政綱」(Digitale Agenda),透過匡列本土性之「數位基礎建設」(Digitale Infrastrukturen),修正「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科技部並應就修正情形,會同科技會報及有關部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8.為促進大專校院教授及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多與產業界結合之誘因,除計畫經費補助、獎項獎勵之外,科技部應與教育部協商,提供相關績效指標或原則,供教育部推動政策時參採,以給予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人,於升等審查時,得享有相關榮譽或加分,以利申請人學術升等,提高教授與研究人員投入產學合作研究之意願。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19.鑒於國家科技發展基金預算中,對於科普業務的預算編列,近3年逐年遞減,其中102年度編列2億8,093萬5,000元、103年度編列2億4,062萬7,000元、104年度編列2億2,298萬9,000元。然為維持我國國民科學知識水準,科普預算應維持一定規模。此外,除自然科學普及業務外,對於社會科學普及化之推廣,亦應編列預算支持,導正外界對於科技部「重科學技術、輕人文社會」之評語。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0.鑒於國家科技發展基金預算中,對於「加強產學合作研究,加速技術擴散」之績效考評,仍以「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專利及技術移轉件數、技術移轉收入、技術交易技轉產值、產學計畫核定件數、產學計畫人才培育」等5個面向評估,雖102年度決算達成度達100%,然為推動產業升級,科技部補助之計畫,該計畫方向或內容,應有五成需與經濟部推動之我國產業政策結合,提高計畫效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21.近年來屢傳科技部補助計畫經費遭浮報虛報者,98至102年計24件(共追繳665萬2,000元)。科技部雖藉此檢討並放寬科研經費之流用及支用彈性,然監察院103年糾正指出,「……該部查核抽樣以件數為準,未將支出之金額納入考量,忽略重要性原則,復未對內部控管不良之執行機構,提高其抽查比率,長期任容缺失存在;經核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科技部應針對補助計畫經費報銷與核實原則、抽查方式提出完整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22.食品安全問題一年數起,不論是科技計畫運用於解決實際問題的研究資源、能量甚至公共運用,皆未能見科技部與其他單位予以協調溝通。以國家資源補助下的「科技計畫」,理應與我國大政策方向能有結合之可能性,從中考量政策之發展、當前問題之解決、當前政策之調整。考量著作權與學術自由,並考量相關計畫與公共福祉,從而找出連結學術界與政策擬定之關係,是食安事件爆發以來,立法院委員皆提醒、要求研擬的事項。科技部應針對上開事項,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23.針對「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04年度編列16億8,831萬6,000元,其中以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占多數,惟經查:1.學術效益較難區分博士後研究之貢獻,培育人才效益仍需長期觀察;2.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多轉任學研機構或續任,僅少數往業界發展;3.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續任及未有全職工作比率呈增加趨勢。
基此,科技部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補助期滿博士後研究者多轉任學研機構或續任,僅少數往業界發揮所長,雖對學術研究方面有所貢獻,惟在培育高階研究人才方面未能與產業銜接,且博士後研究續任及未有全職工作比率呈增加趨勢。為充分運用高階研發人力資源,科技部允應審慎規劃整體補助政策之規模及建立合宜之產業引流配套措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24.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用於原住民地區之加速行動寬頻之無線網路普及服務計畫僅編列2億元(104-106年度),其預算逐年降低,不符原住民地區建設需求,請科技部積極與行政院科技會報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研議該計畫以逐年提高比率方式調整之。
提案及連署人:孔文吉 陳碧涵 黃志雄
何欣純 陳學聖
25.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迎接4G創新應用、4G創新內容及4G前瞻體驗三大主軸,提出「4G行動博物館」計畫,將103、104年劃為發展建置期,105年為強化擴大期間,106年為擴散效益期間,其中4G行動化上架影片預計104年上架14部,105年10部,106年5部,其他績效指標除體驗人次逐年增長外並無年度差別,編列預算除第一(104)年為7,000萬元外,105年、106年皆編列5,000萬元。
有鑑於4G技術的發展應用可累積經驗,爰此要求故宮提升年度上架影片的執行目標,務實評估計畫執行成本,使預算能發揮完整。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26.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世界指標型博物館,是國際訪客來臺必訪地點,102年訪客較101年成長14萬人,103年較102年成長90萬人,103年參訪總人數更高達540萬人。然故宮於「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提出的「4G行動博物館」計畫書中,執行年度之體驗人次卻以104年30萬人次、105年35萬人次、106年40萬人次做為績效指標,年度體驗人次績效成長率無法反映實際成長人數,且計畫書無區分至故宮體驗人數,及行動博物館計畫於故宮外的體驗人數,故宮應以量化突破管理,以精進提升服務內涵。
為使計畫預算得以發揮最大效益,績效指標應具有突破性,爰此建請故宮從嚴重新擬定年度目標,區分故宮內、外體驗人數,並提高績效指標以符合高水準博物館地位。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27.行政院103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方案,欲積極推動4G行動寬頻應用之普及;本方案經由行政院科技會報統籌規劃,由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科技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等11個部會共同合作,朝「打造行動寬頻智慧臺灣,創造生活無距離、資訊無時差之舒適便利生活」之願景努力推動,並以服務普及、產業升級(4G/B4G/5G)、環境優化為三大目標。其中環境優化的目標為讓偏鄉及弱勢民眾都能享受4G帶來的便利,讓全民可以安心使用4G服務,是實現我國公民平等的具體行為,各部會應該建立橫向聯繫,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或有建置不完備之疑慮,以期達成「資訊可受檢、效益可受驗」之成效。
爰此,建請科技部成立本方案之跨部會協作平台,強化部會間橫向聯繫,規範確立各部會職掌,訂立協作方案、各部會執行目標與具體之執行期程,彙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定期追蹤考核落實績效,以達到資源使用最大化之效益。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陳淑慧 許智傑
28.依據「科技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科技部掌理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與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科技預算之審議,然行政院另設有科技會報,其設置要點中亦載明科技會報之任務為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審議、國家科技資源之分配、重大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及管考等,就實際執行面而言,科技部與科技會報有諸多業務重疊,致使權責難以分辨,為使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更為完整,科技部與科技會報兩者權責相符,爰要求科技部長應以科技會報副召集人身分參與科技會報會議,尤其關乎國家科技政策制定或科技預算分配之重大會議,以符法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丙、教育部主管
通過決議3項:
1.有鑑於教育部提出未來10年高教藍圖及人才培育規劃強調之重點均是:「創新」為主軸。然而何謂「創新」?是否每個學校對「創新」的定義都一樣?推動「創新課程」的目的、核心價值與基本要求是什麼?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103年全國160多所大專校院中,竟有131所都開設與「創新」相關的課程,總計有925門課,內容五花八門,10年來創新課程與修課學生數均成長快速,然與創業、技轉、專利數量等增加卻沒有太多相關,顯示教育部鼓勵各校推動「創新創意課程」並未達成促進青年創業、提高就業之目標。爰要求各大專校院,推動創新等新興課程時均須先「具體」提出市場(產業)人才對應之需求說明,且教育部審查新興課程時也應跨部邀集勞動部、經濟部進行審議,讓產業真正與教育課程結合,達成產學發展、人才培育之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教育部日前已公布103學年度各大專校院註冊率,有不少學校之博士班、碩士班或學士班新生註冊率掛零。亦有不少系所整體註冊率未達一半或甚至連3成都不到。目前教育部僅以「教育品質管理辦法」為依據,請學校提供課表或進行抽查,但是否能解決註冊率過低仍有疑義。爰要求各國立大專院校:(1)公布註冊率同時亦應針對註冊率過低之系所提出解決之道,且註冊率掛零之系所應立即檢討停招,避免教育資源之浪費。(2)公教育部應研議針對註冊率過低之學校補助款予以減列,以集中教育資源,提高高教品質。(3)公教育部應每年檢視各校系所是否與產業發展連結,思考市場脈動,避免重蹈產學脫節覆轍。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3.鑑於高教工會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活動,已有多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具名檢舉,檢舉對象包括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16所公私立大學。為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應通令各大學立即研擬為校內學生擔任兼職勞動者之權益保障提出可行模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學生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台灣電力公司提出自105年度起不再補貼各級學校電費,然此一決定影響甚鉅,對偏鄉衝擊尤大。教育部表示教育經費業已編竣,如要編列補貼也需年底為之;然則地方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現下對學校之電費補貼,可能未能另行編列費用,而另行挪用,將因此排擠辦公費用或教學相關費用,實非幸事。教育部應轉請行政院出面協調,儘速與台電及地方政府協商,尋求解方,俾使各級學校用電及其費用不致影響教學且不得排擠現有教育經費;未達共識前,台電不得逕自取消對各級學校之電價優惠補貼。
104年度因台電取消各級學校電價優惠而增加之支出,教育部應報請行政院動支預備金支應。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陳碧涵
孔文吉 潘維剛 蔣乃辛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58億8,770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3億6,505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7,735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億9,179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4,589萬3,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8億0,31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9億5,989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673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4,007萬8,000元,減列「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大學)」中「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通識教育大樓新建工程500萬元,改列為3億3,507萬8,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3,388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項:
1.鑑於政治大學校園,依山而建,且木柵多雨,每逢雨天,加上校園設施因地形而衍生之坡度,如藝文中心前之「楓香步道」、「風雨走廊」等,容易造成地板濕滑,導致校內教職員生或校外訪客跌倒情事時有所聞。為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國立政治大學應於相關校園公共設施之地面加設止滑設施,維護行人安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0億9,538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億8,011萬1,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8,472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1億0,158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619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6項:
1.鑑於目前清華大學至高鐵新竹站之接駁交通方式甚為不便,導致許多兼任教師不願意至清大開課,甚至減低到校參與研究生口試之意願。參考鄰近交通大學於學期間每小時有交通車固定往返光復校區及高鐵新竹站間,責成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協商,將交通車延伸行駛至清華大學,方便清大師生往返校區及高鐵站,也避免國立清華大學另闢專線造成資源浪費。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2.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邁向非核家園為我國能源政策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鑑於清華大學積極推動的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包括低碳能源,專設低碳能源研究中心,且校友捐贈之綠色低碳能源教學研究大樓已於今年動工,「風光綠能研發團隊」更是我國中小型風機研發之佼佼者。國立清華大學作為我國能源研究之重點大學,應普設綠能發電設備、訂定提高太陽能、風力發電占校內用電量之比率,並逐年提高,作為績效考核項目。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3.鑑於國家教育資源長期向理工傾斜,人文科學受忽視,教育部部長吳思華上任表示要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包括設立人文科學的鼓勵專案,及從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的預算分配著手變革。
清華大學業務計畫於通識教育課程革新執行重點之一,規劃適合人社科管背景學生的自然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與教材,顯然有悖於當前教育部之政策主軸。清大通識教育課程應檢討並提出增加理工自然科學學生學習人文社會學科之方案,以期提高理工科學學生之人文知識及素養,使專家不再只是訓練有素的狗。其次,為確實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應從資源分配作起,國立清華大學應逐年提高人文社會學院占全校「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預算。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4.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邁向非核家園為我國能源政策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鑑於清華大學積極推動的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包括低碳能源,專設低碳能源研究中心,且校友捐贈之綠色低碳能源教學研究大樓已於103年動工,「風光綠能研發團隊」更是我國中小型風機研發之佼佼者。國立清華大學作為我國能源研究之重點大學,應普設綠能發電設備、訂定提高太陽能、風力發電占校內用電量之比率,並逐年提高,作為績效考核項目。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鑑於目前清華大學至高鐵新竹站之接駁交通方式甚為不便,導致許多兼任教師不願意至清大開課,甚至減低到校參與研究生口試之意願。參考鄰近交通大學於學期間每小時有交通車固定往返光復校區及高鐵新竹站間,責成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協商,將交通車延伸行駛至清華大學,方便清大師生往返校區及高鐵站,也避免國立清華大學另闢專線,造成浪費資源。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6.鑑於國家教育資源長期向理工傾斜,人文科學受忽視,教育部部長吳思華上任表示要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包括設立人文科學的鼓勵專案,及從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的預算分配著手變革。
清華大學業務計畫於通識教育課程革新執行重點之一,規劃適合人社科管背景學生的自然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與教材,顯然有悖於當前教育部之政策主軸。清大通識教育課程應檢討並提出增加理工自然科學學生學習人文社會學科之方案,以期提高理工科學學生之人文知識及素養,使專家不再只是訓練有素的狗。其次,為確實扭轉「重理工輕人文」之慣習,應從資源分配作起,國立清華大學應逐年提高人文社會學院占全校「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之預算。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2億9,98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5億8,593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8,605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4,336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6,647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6億6,145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3億6,579萬1,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0,434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1億7,926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852萬1,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2億5,42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6億8,66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3,239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億6,899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969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6億3,519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8億7,196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3,677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3,341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785萬4,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項:
1.104學年度身心障礙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係由國立中央大學主辦,本甄試報考分為視障、聽障、自閉症、腦性麻痺、學習障礙及其他障礙等6大類別,有關肢體障礙及其他障礙類別,依甄試委員會考場規劃104年3月於淡江大學舉行。
惟有學生家長具體反應中央大學甄試委員會將北部其他障礙考生(包括肢體障礙)安排於淡江大學考場,該校位於淡水地區,相對於台北市區交通較為不便,且該校位處地勢較高,肢障學生赴考頗有不便。而「一般生大專甄試」則是將有需要輔具協助考生之考場設於台灣大學,相對而言則便利許多。
爰要求教育部協調「身心障礙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主辦學校國立中央大學於「身心障礙甄試委員會」進行討論是否於104年度甄試進行試場變更相關事宜,同時朝向未來由其他校園位置相對更加便利,且有意願、經驗豐富之大專校院提供試場之方向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0億6,472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2億2,465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993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4,103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506萬4,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5億1,439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7億6,09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4,655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2,581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926萬8,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0億4,822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1億3,973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9,151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9,564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1,496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4億0,683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5億2,095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412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7,721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12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2億6,660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5億0,84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4,186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7,478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億9,35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5,144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50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362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00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955萬8,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4億7,302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6,075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8,772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億5,066萬3,000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綜合體育館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1億8,000萬元,改列為7,066萬3,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463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2億7,53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3億9,02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486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2,831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153萬7,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5,319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9,337萬1,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017萬3,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816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443萬1,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5,468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7,956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488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8,201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億1,994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1,841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9,621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779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0,772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951萬6,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3,026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2,42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94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775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6,816萬7,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1,393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0,95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58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2,41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349萬4,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8,189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4,168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979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02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88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4億3,345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3,474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9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036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177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8億7,68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0億4,342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6,654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7,88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0,235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項: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教學成本」42.92億餘元,於營運計畫訂定9項教學目標,其中針對第1項目標「增進學生全球視野,培養具國際競爭力人才」再訂定「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及「開設全英語學位學程」2項實施方案與目標。經查適用規定之學生占比未達3成,且修讀全英語課程之學生人數比率未及5%,顯屬偏低、新進教師具英語授課能力之比率未達目標值,教學目標恐難落實、各系所擬定之教學目標期程與整體目標未臻一致等執行不力狀況,恐難落實該校「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及「開設全英語學位學程」之教學目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允宜檢討研謀有效之改善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4億7,49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1,533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041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052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158萬7,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2億9,840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9,71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871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727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831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6,02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5,347萬9,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75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33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880萬4,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2,169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5,849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680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979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317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0億4,496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4,146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350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640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708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4,602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8,968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365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711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51萬5,000元,照列。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8億6,178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5,565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86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793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217萬3,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33萬3,000元,照列。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7,07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0,405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328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628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119萬1,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0,672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0,665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7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590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5億1,971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7,629萬5,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658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1,648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105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5億4,00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6,286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283萬3,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751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3,200萬6,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0億3,090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1億4,432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342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7,13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1,297萬1,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4億9,223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6,217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993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312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823萬3,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2億1,228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0,531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03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27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685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1,704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8,966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261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1,780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億5,902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0,387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8,039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652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994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352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1億1,089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2億2,316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227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9,482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4,788萬9,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6,664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2,382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5,717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128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307萬6,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2億8,08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2,995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13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6,881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924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1,312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2,371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059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906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072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億4,134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0,222萬5,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087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10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084萬8,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5億9,587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4,876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4,711萬1,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344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579萬1,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3,345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0,642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703萬3,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152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87萬9,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5,688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7,758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069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420萬5,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7,923萬2,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7,030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0,546萬2,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515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200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627萬8,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9,587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2,518萬6,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2,930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57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133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6,325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6,192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3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54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469萬5,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7,732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7,876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3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2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440萬4,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97億4,17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0億2,136萬8,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7億2,036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5億8,893萬9,000元,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392萬8,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新竹生醫園區醫院」專案計畫1,392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7,501萬1,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7,410萬元,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衛生福利部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392萬8,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392萬8,000元,改列為1億6,017萬2,000元。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7億7,221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6億5,947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1,273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3,409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948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0億2,24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9億8,287萬8,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3,954萬7,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9,699萬7,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0,635萬3,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十五、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5億6,244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9,596萬7,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3億3,352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3,873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為支應社教機構營運規模擴充、社教發展趨勢等衍生之經費需求,教育部自96年起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給予各機構業務發展空間與增加經費運用彈性,並希望各機構得以開源節流,提升效益。然近年來,各作業基金連年產生短絀,仰賴政府經費補助,而未見改善成效。
爰此建請教育部加強各機構之督導工作,應與各機構積極討論提升各社教機構基金成效之改善方案,並研商促進國人前往各機構參訪之計畫,以落實各基金成立之目的與各社教機構之教育任務。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2.國立臺灣圖書館陽明山中山樓自102年起開始收取參觀費用,然囿於保管維護場地設施及人力限制,不予開放自由參觀,每日僅固定對民眾開放4個時段進行導覽服務。而104年度預算案編列門票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等自籌收入340萬元(其中門票收入僅為120萬元),占總收入3,366萬7,000元之10.10%,自籌比率偏低,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有鑑於中山樓對我國之重大歷史文化意義,實應發揮更大之教育任務,並提升中山樓之整體營運績效、增加自籌能力,建請教育部及臺灣圖書館研議中山樓營運績效提升計畫,除增加合理員額配置以擴大參觀時間與服務外,應與觀光局合作,加強行銷推廣能力,向國內外旅客推銷中山樓之美,以發揮館所使用效率,並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開議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五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42億3,722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82億5,160萬4,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0億1,437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億7,05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1億4,082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設置該校務基金之目的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由此可知,健全國立高中經費管理經營機制並提升自籌收入能力,進而減少國庫負擔是該基金的主要任務。然而該基金自99年全面實施後,短絀金額居高不下並逐年升高,國庫補助比率不斷攀升,預計104年比率將高達88.08%,與該基金設置目的不相符。
爰此,教育部應儘快針對該問題進行檢討改善,使該基金往穩健方向發展。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2.學校校舍乃師生用以從事各項教學活動或行政人員辦公、設備器具儲藏之場所,師生們平日於校園內各校舍中活動頻繁,其建物安全之審認及維護保修當需依相關規定按部就班辦理,以確保校園公共安全。惟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該基金所屬各校現使用中之校舍計有89棟並未取得使用執照,迄103年8月底止,其中仍有馬祖高中等10校共57棟,校方尚未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其中以臺中高工有19棟最多,龍潭高中11棟次之;又該等無使用執照卻持續使用之校舍中,未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取具檢查合格簽證及申報之校舍,則有馬祖高中、新化高中及花蓮高工等3校計13棟,其中花蓮高工1校即有8棟。此外,部分學校使用中之校舍經鑑定有結構、耐震安全上之疑慮建議拆除而尚未拆除者,亦有大甲高工、彰化女中等9校計26棟,其中北港農工即有6棟;北門農工亦有5棟,均亟待促其依專業建議儘速停止使用並辦理拆除。基於維護校園公共安全考量,教育部應依規定要求各學校儘速完成補照或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外,在取得使用執照前當宜加強注意該等建物之相關修繕防護措施;另經建議拆除之校舍部分,則宜促其立即檢討停止使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3.特殊教育學校係專為各類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施以特殊教育及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所設置,當應依特殊教育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及建置完善之相關軟硬體設施。惟查該基金所屬特殊教育學校近年依其學生、教師人數及班級數計算之平均每班學生人數約在12人左右,尚符合前揭應在15人以下之小班制規定;惟平均每班教師人數則約在2.7人至2.9人之間,均未達規定應有之3人標準,顯示其中有若干學校存在師資不足問題。104年度預計班級數將較上年度之378班增加19班而達397班,然教師人數卻預計將較上年度之1,109人減少50人而為1,059人,如此使平均每班教師人數將降為僅2.67人,尚較100年度之2.69人為低,顯示師資不足問題將更為嚴重,恐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該管各特殊教育學校師資不足現況,督促各該未足額進用教師之特殊教育學校加以改善,並將調查結果與研謀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五十七、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億8,412萬4,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億1,698萬9,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3,286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3項:
1.學產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7億8,412萬4,000元、用途15億1,698萬9,000元,兩者相抵短絀7億3,286萬5,000元。由該基金98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結果顯示,除99年度因接收財團法人學產基金解散之存款致產生賸餘外,其餘各年度均為短絀,由98年度之2億餘元擴大至102年度之3億餘元;103年度及104年度預計短絀將持續擴增為4億餘元及7億餘元。學產土地基於留本之永續營運理念,土地以「只租不賣」為原則,屬公用財產;依行政院核定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及無償劃分原則」,除公立學校、道路及古蹟外,各級機關申請撥用學產土地,以有償撥用為原則,相關收入列為財產處分收入,故該基金各項來源中,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收入較具穩定性。經查:基金來源中較具穩定性之來源約7億餘元;又,近5年度決算基金用途由8.9億餘元增至16億餘元。
是以,近年度該基金來源及用途均呈增加之勢,惟目前該基金具穩定性之來源每年為7億餘元,用途每年需10億元以上,用途增幅過大,致常年發生短絀,104年度預計短絀7.3億餘元,較98年度決算短絀2.4億餘元增加近2倍。該基金以學產房地之收益作為獎助興學之專款財源,處分財產雖可在短期內使收入暴增,惟若長期以財產處分收入支應基金用途,將使基金遭受侵蝕,為維持該基金之永續運作,允宜以具穩定性之財源,量入為出規劃其用途。基此,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2.學產基金以其所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案」,現有「台北市捷運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案」一例。學產基金投入1,347平方公尺之土地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案,獲分配建物總價值約為5億5,641萬9,000元(包括一樓店鋪10間及停車位39個)。計算100至102年度獲得之淨收入僅有1,429萬餘元、1,388萬餘元及1,290萬餘元。103年度1至8月之淨收入更僅有548萬餘元。
捷運永春站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及房屋價值高,然而學產基金參與聯合開發之店鋪及車位卻始終難以完全出租,且由近2年度標租情形可知,每年度辦理多次之標租作業,仍有近6成以上之店鋪未出租;其中103年就辦理5次招標、竟然全數流標,顯係招標內容與民眾預期落差甚大、且招標訊息竟未能上網公告周知,而有數次流標導致出租率低落之情形。
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檢討「學產基金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案」分得單位出租率不佳之現況,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包含「年度出租目標」在內之改善計畫。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3.學產基金成立為妥善利用先賢之遺志,將地方熱心教育人士捐獻於全臺各地之田地與房產,委由學產基金依法放租,運用其效益與孳息配合教育施政重點,補助弱勢學生就學。然學產基金多年來持續有土地被佔用、租金遭滯納、以及呆帳難以回收之情事發生,短絀情形屢見不鮮,僅能以往年累積之基金餘額支應,寅吃卯糧,嚴重侵害基金之營運。
學產基金主要任務即在於獎助清寒學生,使其安心就學、奮發向學,然經費須仰賴土地房產運用及管理產生之收益。爰此,建請教育部積極檢討改進追回呆帳以及佔有地之效率,加強對學產基金之監督考核,俾其正常運作,以達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五十八、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4億8,725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9億6,216萬5,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7,491萬5,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7項:
1.運動發展基金104年度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環境改善計畫列有5項工作項目,分別為:1.運動選手運動傷害醫療照護。2.運動教練及選手生涯照顧輔導。3.培育運動教練。4.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5.改善與維護基層運動訓練場館。經查,其預算書未揭露各工作之經費,其中「培育運動教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2項目104年度總經費比重達84.3%,顯示培育教練及運動選手為計畫重心所在,惟其衡量標準採運動選手及教練混合判定,未能有效區別,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2.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及「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可知,運動發展基金運用應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然就教育部公布之102年與103年運動發展基金運用彙整表可知,基金補助主要集中在設置地方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及補助各單項運動協會或體育會(總會)舉行大型體育活動上,大型體育活動平均補助金額約在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間。
經查,目前歸於運動發展基金下之作業要點共有25項,且多以補助單項運動潛力選手、各單項運動協會、地方體育會(總會),以及政府機關為主,並未針對地方基層運動隊伍進行補助規劃。
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對國中小學的各類運動校隊運作狀況進行通盤檢視,並就運動發展基金應如何就國中小校隊運動提供補助妥為規劃。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3.104年度「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分攤」科目編列2億3,412萬元,係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辦理輔導基層訓練站培育優秀運動選手所需經費,較上年度預算案2億0,420萬元,增加2,992萬元,增幅達14.65%。
103年修正前揭作業要點第3點,訓練站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故調整以前年度所列重點培訓運動種類,如個人項目刪除自由車、軟式網球、鐵人3項、空手道、高爾夫、擊劍及划船等7種,增加拳擊項目;另團體項目刪除棒球及女子壘球2種,並新增重點發展運動種類高中訓練分站經費。經費支用項目為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費、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為限。
惟經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至今仍未提出103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計畫,恐影響其培訓選手之未來發展;又,部分縣市之培訓運動種類未設三級運動站,影響運動選手之銜續培訓,顯見體育署審查有欠周全。綜上,為避免因前述各項審核之缺失,造成計畫成效不彰,體育署宜加強計畫之審查,注意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間,及提報計畫是否符合要點規定,方能達成計畫預定目標。基此,要求體育署加強計畫之審查,並輔導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以提升選手培訓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4.104年度「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項下編列獎補助產業發展之研發作業所需經費5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案1,000萬元,減少500萬元,減幅達50%。主要用於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辦理補助。經查:1.102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經費未由當年度預算支應,卻動支次年度預算,影響資金運用效益及次年度核准專題研究案數量。2.專題研究案件之審核至核定時程過長,待改善。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應加強專題研究案件之審核效率,避免因計畫執行跨年度核銷或經費保留,而影響當年度資金運用效益及次年度核准專題研究案數量。基此,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5.104年度各業務計畫預算案均未編列「其他─其他支出」科目經費,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書亦有相同情事。經查:1.各業務計畫之內容,未依規定編列,不利預算審議;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基本營運經費業已編列於體育署公務預算,不宜再由基金支應該中心宿舍管理等費用。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其他─其他支出」科目歷年度決算均有執行數,惟均未編列預算,與行政院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未符,宜檢討改進;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基本營運經費由體育署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惟卻又於該基金列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大門警衛、宿舍管理及寢具洗滌、清潔工作委外費等經費,形成基本營運經費分由公務預算及該基金支應之情形,核有欠當,應予改正。基此,要求體育署於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以使預算編列與運用覈實。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6.台北富邦銀行取得國內第1屆運動彩券發行權後,依規定於彩券發行期間內(自97年5月2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每年實際盈餘至少應達成財務規劃盈餘之8成以上(即所謂保證盈餘);倘未達成,發行機構應補足實際盈餘與保證盈餘二者之差額。第2屆由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104年度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14億2,3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案數13億6,800萬元,增加5,500萬元。
經查:1.彩券發行機構遲延數年始繳清數十億元盈餘保證金,嚴重影響基金權益及資金運用規劃。2.發行機構另提出數十件訴願及訴訟案,主管機關耗費訴訟費及其他人力物力支出不貲。綜上,運動彩券發行後風波不斷,發行機構北富銀積欠數十億元巨額保證盈餘金,且延遲數年始繳清,不僅嚴重影響基金財源穩定性;尚提出數十件訴訟案,凸顯體育署之相關管理機制亟待深入檢討改進。基此,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7.目前巡迴運動教練制度尚未完整,保障不足,有損其設置之美意,體育署應重新檢討巡迴教練機制,以落實偏鄉地區專業運動之提升,並保障巡迴教練之權益。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黃志雄
何欣純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37億8,351萬2,000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及「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1,200萬元(含「違規罰款收入」400萬元及「雜項收入」800萬元),共計增列1,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8億0,051萬2,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2億7,307萬9,000元,減列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勞務成本─管理成本」項下警察隊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園區「勞務成本─管理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勞務成本─服務成本」項下「污水處理」600萬元,共計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億6,687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25億1,043萬3,000元,增列2,320萬元,改列為25億3,363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0億5,408萬8,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2億7,450萬元,配合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高等研究園區6,922萬6,000元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高鐵減振經費3,273萬6,000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億0,196萬2,000元,改列為11億7,253萬8,000元。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4項:
1.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業務及環境保護」原列26億6,599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2.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7,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現行條文第3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查此條文與2014年7月29日行政院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差別僅在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更名為科技部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開基金管理機關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縱有其歷史脈絡,惟科技部組織法第5條,已就全國各科學工業園區分設三級機關管理局,科技部更設有內部單位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掌理科學園區相關事務,則此基金由特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擔任管理機關,除紊亂權責外,更不利業務執行。矧科技部近年推動科學園區政策環評與園區轉型,以推動產業升級、建立科學園區與其他種類產業園區之分工體系為目標,然而系爭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卻無從為此政策方向提供法制基礎。爰要求科技部於半年內,就系爭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出法規檢討,並就檢討情形與修正方向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預算法第16條規定,預算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中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同法第20條為附屬單位預算內,依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查行政院前國家科學委員會為發展高科技之新型技術與發展高級精密工業,於1982年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爾後始於1994年與2002年起,以系爭基金再支應南部與中部科學園區之建設需求,則依附屬單位預算再投資者為附屬單位分預算之法理,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應將各園區以分基金方式編列預算,始為妥適。矧我國三大科學園區之開發,其財務計算並不相同,如依現狀於附屬單位預算中統一呈現,亦不利經營控管與民主課責。爰要求科技部於一年內,就前開問題進行檢討,並落實於往後年度預算編列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我國自1980年推動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起,迄今已完成1,534.27公頃可出租土地之開發,惟其中仍有175.99公頃未出租,且未出租土地集中部分園區,如新竹生醫園區與銅鑼園區皆未逾六成,高等研究園區、二林園區與宜蘭園區,至去年八月底止出租率更分別僅21.61%、17.31%和2.38%。矧科學園區開發基金累計債務逐年攀升,但在科學園區可出租土地仍有大量閒置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仍大舉投入土地開發,並倚賴短債進行財務調度,顯有不當。而科技部為因應部分高出租率園區產業後續發展需求,縱有必要於其鄰近地帶擴充用地或開闢新衛星園區,亦應在考量整體國土規劃與經濟政策,與他種類之產業園區相互搭配,並同時檢討現有科學園區之使用情形,或尋求如高等研究園區此種在錯誤決策下推動之低使用率園區轉型。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學園區土地使用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隨著數位化、自動化、感測技術與人工運算之發展,智慧城市為各國競相落實於基礎建設投資之概念,行政院近年亦多次宣示智慧城市為我國近期重要發展方向,但我國產業結構多年來偏重於高科技零組件設計製造,而較缺乏智慧城市所必須之大規模整合應用能力。惟我國各科學工業園區因歷史發展,多規劃為具有半封閉特質之衛星城區,除有做為智慧城市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之能力外,亦可就近帶動園區產業之進一步發展。矧我國科學園區早年規劃深受美國西岸影響,聯外交通偏向使用私人運具,在園區成熟後亦造成各種都市問題,透過智慧城市概念的導入,亦可提升科學園區員工與鄰近都市居民生活品質。爰要求科技部與相關地方政府合作,於5個月內提出科學園區發展智慧城市之指標、整體策略與分期落實之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7.1956年,在當時政治局勢下,中央政府決定於南投縣開發新市鎮中興新村,作為省政府之辦公廳舍與省府員工住宅區。一方面受到英國「花園城市」理念影響,中興新村有著高比例的綠覆率與襄底式街廓設計,另一方面中興新村個別建築之設計,則落實了現代主義的時代精神,並與略早新建的台中霧峰光復新村,構成連續性的都市地景。然而2012年總統大選前,馬政府為創造選舉短期利多,要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中興新村納編,成立高等研究園區,惟此園區之財務特性與運營模式,卻與既有科學工業園區格格不入,亦引發諸多爭議。在立法院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奔走下,高等研究園區影響文化資產保存之建設,雖已大致避免,惟無論就文化資產管理和整體科學園區發展而言,高等研究園區仍無可行且永續之定位。科技部就其核心職掌範圍內,應與相關地方政府合作,運用中興新村至光復新村此自始即極具實驗性質之計畫市鎮廊帶特性,進行數位與智慧城市相關示範計畫之投資;在此之外,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指定以色列特拉維夫白城(Ha-Ir HaLevana)與2008年指定6處柏林現代建築聚落(Siedlungen der Berliner Moderne)之經驗,科技部應會同文化部與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現代主義都市地景之保存、研究與國際交流。科技部並應於3個月內,針對中興新村的產業模式與文化資產保存,於中部地區召開公聽會,以為政策研擬之參考。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8.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設置新竹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3個園區,分別座落於台灣北、中、南三區域,其設立乃因應全球科學園區發展潮流,以推廣高科技產業群聚效應,建立永續發展且符合在地需求之高科技創新聚落。
惟經查:1.各園區預算應按分基金型態編列,以明確表達經營成果,俾利營運績效考核與財務責任歸屬;2.是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未依預算法第20條規定,將各園區按分基金型態編列預算,除有便宜行事之嫌,亦無法促使各園區落實開源節流措施,審慎規劃財務需求,且不利營運績效考核及財務責任歸屬,科技部應於1年之內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9.自民國69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擴建衛星園區,完成北、中、南三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引進國外技術人才,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經查:1.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未達6成,另中科二林及中興新村高等園區仍屬初期營運,致出租率偏低;2.南科園區廠房出租率未達8成,有待改善。
綜上,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未達6成,而南科園區廠房出租率未達8成,仍待積極辦理招商,以改善出租欠佳情形。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0.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長期負債預計舉借38億9,782萬5,000元,係中部科學園區30億9,658萬5,000元及南部科學園區8億0,124萬元擴建園區經費,預計104年底長、短期負債餘額1,304億3,866萬8,000元。惟經查:1.各園區陸續興建擴充,導致負債金額急速成長,應審慎評估園區擴建規模與期程,俾利控管舉債額度;2.以短期負債為主要之資金調度工具,應密切注意營運現金流動性,俾降低基金財務風險;另科工基金103年度8月底短期負債1,227億2,700萬元,占負債總額之93.29%,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僅為0.043,應注意營運資金需求調度,避免短期負債過高影響正常營運,或產生無法償還短期債務之風險。
綜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債務餘額逾千億元,宜注意財務調度,以免影響基金正常營運。科技部應善盡督促職責,將債務餘額列入控管與定期追蹤,並督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落實改善方案,以有效抑制債務餘額。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1.科學工業園區面臨全球高科技產業環境變動快速,故園區必需配合推動創新與轉型發展。科技部將基於園區既有基礎上,納入開放創新思維,輔以產學合作、創新創業激勵等計畫,將科學工業園區轉型為創新園區,以提供科技創業之良好環境。
是以,為配合產業結構調整,科技部應正視各科學工業園區面臨轉型需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亟需加強推動創新與轉型發展措施,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以建構高科技、低污染及低耗能之園區為目標,並充分發揮產業群聚效應,俾帶動國內新興產業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2.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污水處理收入21億1,227萬2,000元,污水處理成本22億5,117萬2,000元,收支相抵後發生短絀1億3,890萬元。經查:1.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呈現入不敷出情形;2.為降低基金成本負擔,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檢討收費之合理性。
是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污水處理成本逐年成長,惟部分基地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增加基金營運負擔,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允宜檢討收費標準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1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係於民國71年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惟當時全國僅有一科學園區管理局,其後復於83年及91年核定南部科學園區及中部科學園區並分別設置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遂將三個科學園區彙整編列為一附屬單位預算。然而,各園區管理局係各自獨立之機關,不僅座落區位有別,發展方向及潛力互異,成本與收入的計算基礎亦不相同,連帶購置固定資產與債務舉借需求、財務計畫暨自償率皆不相同。以現況觀之,各園區盈虧情況即有相當落差,各園區自應有不同成本控管及改善虧損措施,其經費之編列及運用應分別審查以明確各園區之財務責任。依預算法第20條之規定,「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年內進行相關檢討,以釐清財務責任歸屬及辦理績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14.有鑑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下部分園區汙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成本,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4年度編列21億1,227萬2,000元污水處理收入,卻編列22億5,117萬2,000元的污水處理成本,收支相抵後在預算書中即編定要虧損1億3,890萬元,較103年預算1億2,309萬2,000元增加1,580萬8,000元,顯有失衡且日益擴大,接連數年有此一現象,爰要求各園區管理局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暨改進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6,393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1,886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06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億3,265萬9,000元,增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8億4,265萬9,000元。
2.業務總支出:8億1,793萬2,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472萬7,000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2,472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129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045萬3,000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有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國立歷史博物館「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0,783萬7,000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783萬7,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計畫業務,經查: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
(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文化部104年度編列國立文化機構預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工作計畫 |
分支計畫 |
用途別科目 |
104年度 預算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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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
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 |
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207,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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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235,916 | |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235,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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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設備與投資─投資 |
19,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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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 |
4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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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39,216 | ||
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
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3,591萬6,000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591萬6,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計畫業務,經查: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
(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文化部104年度編列國立文化機構預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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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 |
分支計畫 |
用途別科目 |
104年度 預算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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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
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 |
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207,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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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235,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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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 |
235,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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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設備與投資─投資 |
19,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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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 |
4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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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39,216 | ||
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
3.國立國父紀念館「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2億3,501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其餘數減列2,501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計畫業務,經查:不符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相同性質文教館所預算編列缺乏一致性,文化部有失職守;多項計畫經費有多處重複編列之虞,應重新審酌檢討。
(2)文化部分別於「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支應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改隸該部,並設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相關營運費用,依博物館性質移撥,卻因循設置作業基金,且與該部性質相同之館所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不符一致性原則,且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應更積極檢討改善,並裁撤前揭基金,相關預算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文化部104年度編列國立文化機構預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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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 |
分支計畫 |
用途別科目 |
104年度 預算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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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 |
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 |
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207,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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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235,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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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 |
235,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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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設備與投資─投資 |
19,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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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 |
4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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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39,216 | ||
資料來源:文化部104年度預算案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許智傑
4.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共編列6,203萬3,000元,較102年決算計1,278萬9,000元,預算大幅增加4,924萬4,000元之多,其預算增加比例更高達385%,然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預算書對本項增加之預算卻未詳加說明,爰建請將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酌予減列2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之預決算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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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決算(千元) |
104預算(千元) |
預算增加(千元) |
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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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9 |
62,033 |
49,244 |
385% |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5.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科目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3,520萬5,000元,較103年所編列之預算大幅增加3,033萬5,000元之多,增幅高達623%,其中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規劃設計費計3,029萬6,000元,查中正紀念堂「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項目包括主堂體外牆大理石、天花板懸吊系統結構補強工程等堂內外25項工程,辦理期程自104年至113年,係屬10年長程計畫、預定總經費約10.51億元,惟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有關本計畫之預算說明,僅表達104年度預算金額,有關預定辦理期程、經費總額及後續各年度經費分配額等資訊均付之闕如,爰針對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酌予減列3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提出專業服務費(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設計費)之預算明細及說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6.查國父紀念館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期程為6年期(104-109年)之中長期計畫,預定總經費20.19億餘元,104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科目下「專業服務費」共編列3,246萬元,較103年度預算計565萬元大幅增加2,681萬元之多,其中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大會堂整建及國家優質展場前期規劃、專家審查、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等計2,666萬元,然而針對該計畫之預定辦理期程、經費總額及後續各年度經費分配額等資訊均未明確說明,爰針對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酌予減列300萬元,其餘並凍結500萬元,俟提出專業服務費(含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規劃設計費)之預算明細及說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7.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4年度預算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2億1,000萬元,爰提案凍結2億1,000萬元。
說明:「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為新興計畫,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3館分別提報之計畫(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總經費達54.7億元,惟投資金額龐鉅且影響層面深遠,相關辦理期程、經費總額、財務計畫仍在擬議,又計畫預算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未確實遵循相關規定先完備前置作業,實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核有欠當,爰提案凍結2億1,000萬元,俟行政院核定後且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具體說明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九)通過決議7項:
1.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億1,793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2.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教學成本」原列998萬1,000元,凍結98萬1,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3,95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該基金係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而訂定,查其目的亦有「注重成本效益觀念,加強開源節流措施,提高經費使用效能,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之記載。惟系爭基金成立以來,政府補助每年皆占基金總體收入9成以上,且主管機關文化部亦未依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對該部所屬類型近似場館進行整併,以發揮基金應有效益。矧自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年度預算可知,該基金所屬各文化機構亦未於其業務說明與工作項目中,設置與各文化機構鄰近之各級公私立藝文場館業務整合或共同發展之內容(如,國立歷史博物館與國立臺灣博物館、臺北植物園、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是否能與庶務上整併、業務上合作?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如何分工?國父紀念館如何與松山文創園區合作?),足見其整合績效有待檢討。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5.臺北市南海路附近文教機構之密度全國最高,在經營發展上卻缺乏完整策略,文化部宜主導整合此區各類文教館舍,打造如德國柏林「博物館島」(Museumsinsel)或英國倫敦「亞伯特城」(Albertopolis)之首都文化重鎮。惟文化部於去年底宣布開始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但前開方案係為提升重大公共工程財務自償率而設,並不適合位處首都核心地帶之臺北市南海路附近地區。矧就工程考量,「大南海文化園區」缺乏能滿足「跨域加值」自償要求之空間,且就財務考量而期待在臺北植物園進行開發或與捷運萬大線興建計畫結合,亦全無都市計畫之合理性或財務之可行性。立法院在審議文化部普通基金預算時,已就國立歷史博物館相關計畫作出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該決議所揭原則辦理。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6.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因「中正紀念堂西側空間整建工程」,與廠商因承攬報酬與服務費爭議而有爭訟,且訴訟標的金額已達該處各年度平均收入1成以上,影響該處業務甚鉅。爰要求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爭議之情事與該處所作法律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7.查國父紀念館園區現址為1932年大臺北都市計畫劃設17處大型都會公園中之六號公園。1964年時,中央政府開始推動國父紀念館之籌建,並於隔年在公開徵圖後,交由名建築師王大閎設計,惟實際執行建設者,乃黨外台北市長高玉樹。高玉樹為順利推動國父紀念館工程進行,以其自身土木實作經驗,將國父紀念館工程用土與市政府斯時推動之大安坡心段土地重劃結合、開掘翠湖為土方來源,並可能在前輩藝術家顏水龍之建議下,使國父紀念館採用仿「法國公園」之鐵欄杆,引領我國公園建設潮流數十年,而國父紀念館亦成為臺北市東區在1970年代後高速發展之地標。又日治時期為連通日本陸軍松山倉庫與縱貫鐵路,自縱貫鐵路車罾分歧點至今信義計畫區間,設有三張犁支線鐵路,此鐵路在國父紀念館完工後仍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營運,直至1986年7月21日始因信義計畫區之開發與聯勤四十四兵工廠遷離而停駛。國父紀念館所在場域既有如此豐富之歷史意涵,爰要求國父紀念館管理處擇於園區內適當處所以適當方式設計紀念物與說明,傳承前揭各項歷史記憶。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6億8,976萬6,000元,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製成品銷貨收入」7,000萬元、「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0,976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1,849萬3,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8,723萬元(含「旅運費」23萬元、「一般服務費」8,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3,126萬3,000元;另減列「產製成本」50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7,127萬3,000元,增列2億0,723萬元,改列為3億7,850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5,500萬元,增列2,000萬元,改列為7,500萬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0項:
1.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2,3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2.有鑑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成立宗旨在於闡揚藝術、美學與教育推廣等,另基金之營運願景也包含藉由善用故宮文物資源,達成推廣教育之目標與功能,然檢視104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最大比例收入來自於販售文創衍伸商品,但基金之最大宗支出卻為行銷、業務推廣等,與教育推廣無太大關聯,明顯與本基金成立之宗旨不符。爰要求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基金用途,並於明(105)年度起,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支出項目內需包含一定比例之教育推廣經費,以符合基金設立之目標與功能。
提案人:蔣乃辛 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呂玉玲 孔文吉
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預算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酬金費用2億3,458萬7,000元,為寄銷商品所需之酬金,係按銷貨收入5億8,646萬8,000元之40%計算,較上年度預算案增加3,958萬7,000元。經查,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雖訂有「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等規定,惟該辦法業於103年6月24日廢止。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仍引用已廢止之前項規定,作為代售酬金標準,顯有不當,前項所列酬金費用,應予重列。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旨在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本院委員屢次向故宮提出智慧財產保護的重要性,仍屢有違約、盜版、侵權事宜,然故宮主動查獲率偏低,且諸多乃事涉兩岸之中國對故宮之侵權行為。爰要求故宮盤點相關辦法,針對「侵權」與「智慧財產」之保護為合於比例原則之規定調整;並針對遭受「侵權」之「後續求償」及其跨部會合作等事宜,與相關單位研議,擬具適切之處理方式與期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
5.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除出版及衍生性文創商品之生產推廣外,亦推動人才培養與國際交流。然就人才之培養,於故宮之預算書與報告中均未能看出其培養策略、方向等,未能看出宏觀之願景,遑論諸如「教育推廣」、「文物維護修復」等具體內容,近2年預算書與施政報告未有提及者。故宮不論預算或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所提之「國際交流」均為單點式研討會之舉辦、「參展」、洽談計畫等。實則故宮乃世界知名博物館,亦為我國層級最高之博物館,對於「文物藝術發展」之人才培養卻未有其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經營願景與策略」提及之人才培養與國際交流,予以詳實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
6.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部分用於開發複製、仿製文物及文創商品與藝術紀念品開發,且近年來故宮戮力推動電子化與新媒體展演,對於展品與展覽的呈現方式更為多元,不限於「實體國寶」之展演。台中霧峰北溝曾為故宮國寶初抵台之落腳處,經認定具有文資價值而登錄為歷史建築,台中市政府已提出計畫,將予以修復活化。適逢故宮90周年,故宮規劃院慶大展;而北溝見證故宮國寶抵台之歷史,於故宮院慶之際,故宮應結合這段歷史而非僅強化兩岸故宮之連結。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90周年之院慶,如何結合霧峰北溝之歷史與可能呈現方式,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
7.為保護我國重要文物典藏,並強化對故宮人員與參訪民眾之安全保障,故宮應有一完整流程。就故宮現有地震與其他重大災變發生之緊急應變措施,僅有粗略指示而未有整套文物與人員安全流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提出緊急應變之完整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
8.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重要博物館,並為層級最高之文物藝術典藏機構,與國際各博物館等文物機構互動頻繁,可增加我國能見度並促進交流,實乃善事。故宮近年來亦推展許多兩岸合作事項,然則其中諸多涉及協議情事者,諸如「兩岸故宮數位展廳」、智慧財產保護與侵權求償等,前開事項應受監督並與其他部會合作者,而故宮未為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上開事項,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提出「兩岸故宮數位合作」之目前研議進程,另外,並應針對「兩岸故宮合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具相關辦法,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鄭麗君
9.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年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也召開會議要求收回,惟故宮消合社卻在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故宮文化行銷處處長金士先列席指出,這些盈餘是按當時內政部補充法律之函釋規定,經由當時社員大會的決議執行,顯然故宮自認並無違法。後來投票表決時,則以贊成追繳者0票、反對追繳者291票、棄權者116票,通過「反對追繳」。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消合社「誤用法令」,將90年至97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103年2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故宮等單位開會,除了故宮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法務部在會議中也說,本案若無共識,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上開爭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已經做出數次決議,要求故宮應該依法退回不法盈餘,故宮卻依然不予理會,此舉乃行政機關權力儼然凌駕國會決議,實屬不當。綜上所述,該盈餘核屬國家財產收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配合監察院調查結果辦理。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0.為提升學生的美感教育,教育部日前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目前因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仍有500萬多名中小學學生,尤以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幾近未曾到過故宮看過展覽,顯然政府要推動美感教育,仍有待努力加強。
為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當更積極與教育部、社福單位共同商議合辦邀請偏遠鄉鎮及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針對上開問題提出具體計畫,俾讓位處偏遠鄉鎮和經濟弱勢之學生能夠和台北市學生一樣,有定期參訪故宮典藏,進而學習美感教育之機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1.查針對歷年對於中國部分不肖授權廠商以另成立公司,以及無授權廠商用盜版方式,以規避授權金在網路兜售等行為,至今,故宮尚未完成訴訟程序、亦未向違法廠商求償,是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自即日起,於2週之內,立即依法向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負責人,以及其他盜印侵權公司負責人(淘寶網37件與天貓網數件、1688網數件以上……等侵權、盜版販售案)提出法律訴訟、提出求償之外,並應在提出後,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國會辦公室,俾利維護國家博物院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2.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品遭中國侵權問題尚未解決,現故宮又與北京故宮在廈門鼓浪嶼合作設立數位博物館,惟陸委會針對此事則宣稱「涉及官方互動,必須要做利弊評估」,因此,台灣與中國貿然推動數位博物館,可能把台北故宮數位影音內容免費奉送給對方,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1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沒有經過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故宮作法不但違法,且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對岸洽簽相關協議,加上任何交流文件應送立法院備查。
是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依法辦理,並於2週內,將數位博物館相關籌備計畫與經費概算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俾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3.針對故宮文物與影像檔屢遭侵權,智財權更屢遭中國侵權,例如:淘寶網盜版案層出不窮,但在故宮專案報告中竟隱瞞事實,只算1件,而淘寶網總部在杭州,依中國規定,只有在該國取得律師執照、獲當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律師才能打官司,但「只有廈門與深圳才開放台籍律師,杭州根本不能。」,另外,四庫全書遭中國蘇音公司盜印一事,故宮竟採納中國國家版權局建議,進而與蘇音公司以轉授權方式私了,導致1億9,000多萬元的權利金拿不回來。
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委託律師直接在中國提起訴訟之期程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俾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4.故宮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2.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1萬5,000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
綜上,故宮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是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檢討報告,並將其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5.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進員工口袋,屢遭外界質疑與批判,惟故宮卻自認並無違法。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消合社「誤用法令」,將90年至97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104年2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故宮等單位開會,除了故宮本身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
而且,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出數次決議後,故宮表示於民國100年開始後就有退回盈餘,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提供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96至103年度財務狀況各年度銷貨收入金額、各年度盈餘金額、各年度繳庫金額、未繳庫金額,以及具體改善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6.故宮原將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合併招標,爾後經檢討餐飲與博物館商店銷售屬性不同,改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惟經查:
(1)故宮餐飲服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應基於合理基礎計算繳交最低之盈餘數,並分別揭露餐飲與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案繳回之盈餘金額,俾利審議。
(2)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修繕營業場地,並捐贈予故宮,允宜明定出租場地之修繕範圍、性質及規模,俾釐清權利義務。
(3)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故宮餐飲服務委託案,未來應視實際收支情形訂定合理之最低繳交盈餘數,並於預、決算書揭露盈餘繳回基金之金額。此外,應於合約內明定出租場地之修繕事宜,俾釐清權利義務,以免引發爭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黃國書
17.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員工消費合作社人員先辦理優退又復回聘之決策,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形象受損,自權責管理觀點提出檢討缺失分析報告,向社會致歉並定期將消費合作社之營業盈餘報表與內部會計作業遵行之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孔文吉
黃國書 何欣純
18.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所增列之樣品贈送部分250萬元用途,只限於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開館行銷推廣之用。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孔文吉 黃國書
19.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開館在即,請故宮於1個月內提出南院典藏(非展出)計畫及文物清單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20.為瞭解故宮南部院區開館籌備之進度及未來典藏清單內容,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定於104年7月前往實地考察,請故宮博物院屆時提出完整之典藏計畫及文物清單報告內容。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陳明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亭妃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