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依例逐章進行二讀。

宣讀第3章。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讀)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稅則號別:03079130、03081922、0308193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章。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稅則號別:08021220、0804、080410、08041000、08041010(刪除)、08041020(刪除)、08041090(刪除)、08109080、08134031、08134032、08134039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章。

第9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

稅則號別:09041110、0904112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1章。

第11章 製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糖;麵筋

稅則號別:1109009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1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4章。

第14章 編結用植物性材料;未列名植物產品

稅則號別:1404904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1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6章。

第16章 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稅則號別:16055700、1605592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1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8章章註二。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章註

二、第1806節包括含有可可之糖食,及本章註一規定以外之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

主席:第18章章註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9章。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稅則號別:19021、190211、19021110、19021190、19021910、1902199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1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0章。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稅則號別:2009893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2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2章。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

稅則號別:22029090、2208906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2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5章章註一。

第25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章註

一、除本章各節或註四另有規定者外,本章僅包括原產狀態下之礦產品或其業經洗滌(包括以化學品汰除雜質而未改變該產品結構者)、壓碎、研磨成粉、篩分及以浮選、磁選或其他機械或物理方法處理(不包括結晶法)之礦產品,但不包括經焙燒、燒、混合或超過各節所述加工者。

本章之產品可含添加抗塵劑,但須不改變礦產品之用途,而係仍供一般用途使用。

主席:第25章章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9章增註四。

第29章 有機化學品

增註

四、藥廠輸入歸屬本章或其他各章專供製造血液代用品,血液增量劑及洗腎用清洗液之藥品,經衛生福利部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國內尚未製造者免稅。

主席:第29章增註四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9章。

第29章 有機化學品

稅則號別:29093050、29095030(刪除)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2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0章增註三。

第30章 醫藥品

增註

三、輸入不具劑量之製劑原料,經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屬實者,依其證明文件所載主成分適用之稅率從高課稅。

主席:第30章增註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7章增註三。

第37章 感光或電影用品

增註

三、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輸入供製造印刷用塗佈感光平板版材(CTP)用歸屬稅則第37071000號「供照相用感光乳液」及第37079010號「供照相用顯影劑」,經經濟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37章增註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9章增註四。

第39章 塑膠及其製品

增註

四、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輸入供製造印刷用塗佈感光平板版材(CTP)用歸屬稅則第39094000號「酚樹脂,初級狀態」,經經濟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39章增註四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1類類註一及三。

第11類 紡織品與紡織製品

類註

一、本類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製刷用之獸鬃或獸毛(第0502節);馬鬃及廢馬鬃(第0511節);

(乙)人髮或人髮製品(第0501、6703或6704節),但一般用於榨油機或類似機器之濾布(第5911節)除外;

(丙)第14章之棉籽絨或其他植物性材料;

(丁)第2524節之石棉或第6812或6813節之石棉製品及其他產品:

(戊)第3005或3006節之製品;第3306節之用於清潔牙縫之紗線(牙線),以個別零售包裝者;

(己)第3701至3704節之感光紡織物:

(庚)任何橫斷面超過1公釐之人造塑膠單絲或表面寬度超過5公釐之人造塑膠扁條或類似品(例如人造草)(第39章)及上述單絲或扁條之編結品或織物或編籃或柳條編結品(第46章);

(辛)第39章之梭織物、針織品或鉤針織品、氈呢,或不織物等經塑膠浸製、塗面、被覆或黏合而成者或其製品;

(壬)第40章之梭織物、針織品,或鉤針織品、氈呢或不織物等經橡膠浸漬、塗面、被覆,或黏合而成者或其製品:

(癸)帶毛之生皮(第41或43章)或第4303或4304節之毛皮製品或人造毛皮或其製品:

(子)第4201或4202節之紡織材料製品;

(丑)第48章之產品或製品(例如:織維素胎);

(寅)第64章之鞋靴或鞋靴之部分品、綁腿、護脛或類似製品;

(卯)第65章之髮網、其他帽類或帽之部分品;

(辰)第67章之物品;

(巳)塗以研磨料之紡織材料(第6805節)及第6815節之碳化纖維或其製品;

(午)玻璃織維或玻璃纖維製品,但可見底布之玻璃線刺繡品除外(第70章);

(未)第94章之製品(例如:家具、寢具、燈及燈配件);

(申)第95章之製品(例如:玩具、遊戲品、運動用具及網);

(酉)第96章之製品(如刷子、旅行用針線包、拉鍊及打字色帶、衛生棉(墊)和衛生棉塞、嬰兒用尿墊(尿布)及其裏襯);或

(戍)第97章之製品。

三、

(甲)除下述本類內(乙)項所列者外,下列各種單、多股(合股)或粗股之紗視為「撚線、繩、索及纜」:

(1)絲或廢絲製成之紗,其支數超過20,000分德士(decitex)者;

(2)人造纖維紗(包括第54章之兩股或兩股以上單絲之紗),其支數超過10,000分德士(decitex)者;

(3)大麻或亞麻製:

(一)打光或上光,其支數為1,429分德士(decitex)或以上者;或

(二)未打光或未上光,其支數超過20,000分德士(decitex)者。

(4)含有三股或三股以上之椰殼纖維者;

(5)其他植物纖維,其支數超過20,000分德士(decitex);或

(6)以金屬線加強之紗。

(乙)下列各項例外:

(1)羊毛或其他獸毛紗及紙紗,用金屬線加強之紗除外;

(2)第55章之人造纖維束及第54章之未經加撚或每公尺撚數在五轉以下之複合紗;

(3)第5006節之蠶絲腸線,及第54章之單絲;

(4)第5605節之攙金屬紗;以金屬線加強之紗應受上述(甲)(6)項之規定;及

(5)第5606節之毛絨花紗、螺旋花紗及圈環花線。

主席:第11類類註一及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4章。

第54章 人造纖維絲;人造紡織材料之扁條及類似品

稅則號別:540761、54076110、5407619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5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6章。

第56章 填充用材料、氈呢、不織布;特種紗;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稅則號別:560210、560210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5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8章章註六。

第58章 特殊梭織物;簇絨織物;花邊織物;掛毯;裝飾織物;刺繡織物

章註

六、第5810節所稱「刺繡物」,亦包括以金屬線或玻璃線刺繡於可見底布之紡織布料者;及以亮片、珠子、紡織物或其他材製之裝飾圖案縫製之貼花刺繡布。本節不包括針織掛毯(第5805節)。

主席:第58章章註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9章章註七。

第59章 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工業用紡織物

章註

七、第5911節適用於不屬於第11類其他節號之下列貨品:

()成幅紡織製品,切成一定長度或簡單切成長方形(包括正方形)(具有第5908節至第5910節所列產品性質者除外):

(1)紡織物、氈呢、及呢襯裏紡織物之以橡膠、皮革或其他材料塗佈、被覆或黏合,作針布之用者,或其他技術上用之類似織物,包括以橡膠浸漬之天鵝絨製成之窄幅織物,用於覆蓋織軸(經軸)者;

(2)羅底:

(3)紡織材料或人髮製用於榨油機或類似機器之濾布;

(4)用多股經紗或緯紗平織而成的紡織物,不論是否氈化、浸漬或塗布,通常用於機械或其他專業用途;

(5)以金屬加強之紡織物作為專業用途者;

(6)用於工業作為包裝或潤滑材料之繩、編帶或類似品,不論是否塗佈、浸漬或以金屬合攙加強者;

()通常作為專業用途之紡織物品(例如:造紙或類似機器(例如:供造紙漿或石棉水泥)用之環狀或連結用紡織物及氈呢,密合墊、墊圈、拋光盤及其他機器配件)。(不包括第5908至5910節)。

主席:第59章章註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9章。

第59章 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工業用紡織物

稅則號別:591140、591140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5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8章。

第68章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稅則號別:681510、681510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對照表)

主席:第6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0章

第70章 玻璃及玻璃器

稅則號別:7005、70051010、70051090、70052100、70052990、700530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7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1章。

第81章 其他卑金屬;瓷金,及其製品

稅則號別:81129222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維持現行稅則規定)

主席:第81章稅則號別81129222「其他混合五金廢料」第1欄稅率維持現行稅則稅率,不予修正。

宣讀第84章增註五。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械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增註

五、經政府立案之盲人救濟機構,輸入稅則第8442、8443、8469、9608節以外其他各章所屬稅則號別專供盲人用之物品免稅,但以衛生福利部證明屬實者為限。

主席:第84章增註五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稅則號別:84073、84073100、84073200、84073390、84073490、840820、84082099、84251、84254、84254900、842691、842691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增註六。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增註

六、經文化部核准或許可設立之電影事業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或許可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輸入歸屬本章(第8523節所列貨品除外)、第3707節、第84章或第90章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暨歸屬第870590目之影視媒體專用特種車輛,經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85章增註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稅則號別:8504、850450、85045011、85045019、85045090、85177000(刪除)、85177010、85177090、85182910(刪除)、85185000(刪除)、85185010、85185090、85219010、85291011(刪除)、85299011、85299012、85369030、8541、854140、85414040、85415000、85415010(刪除)、85415090(刪除)、85416000(刪除)、85416010、85416090、85437021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6章。

第86章 鐵道或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設備及配件與零件;各種機械式(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稅則號別:8609、860900、8609000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7章增註九、十三、十四、十七及十八。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註

九、輸入稅則第87039020號救護車,內有救護用特殊設備裝置及稅則第87059070號捐血車,內有捐血用特殊設備裝置,經衛生福利部證明確專供救護或捐血之用者免稅。

十三、輸入供消防機關使用歸屬本章之救災車輛、消防勤務車輛及歸屬本章及其他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裝備,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十四、輸入供製造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及消防勤務車輛歸屬本章、第84章、第85章及第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十七、輸入供製造稅則第87021010、87021030、87029020、87039020、87059090號車輛用及第8702節與第8703節之身心障礙者復康車輛(可供輪椅進出或裝置有相關醫療器材者)用,歸屬本章或第84章、第85章及第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十八、輸入歸屬稅則第8703節,且設置有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機動車輛,經交通部證明確供作無障礙計程車使用者免稅。

主席:第87章增註九、十三、十四、十七及十八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9章。

第89章 船舶及浮動構造體

稅則號別:89059020、89059090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0章。

第90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稅則號別:90109090、90308900、90308910(刪除)、90308990(刪除)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9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5章。

第95章 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稅則號別:95030041

(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9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442017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3070707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103年12月2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4年5月18日舉行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翁重鈞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永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秘書辛志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許淑幸、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呂玉琴、公平交易委員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張恩生、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處長胡光宇、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吳翠鳳、法務部法制司參事羅建勛、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陳幸敏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陳雅惠等列席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要旨:

本院委員丁守中、蔣乃辛等41人,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之必要;鑑於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因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藉以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解決難以蒐證之困擾,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就反托拉斯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爰提出增訂「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吳主任委員秀明說明如下:

大院丁守中等41位委員鑑於經濟發展全球化,聯合行為違法態樣由國內逐漸發展跨國性的國際卡特爾,亦使國際性卡特爾案件之查處益發困難,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及執行競爭法之國際合作交流,爰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條文草案,建議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並考量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因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藉以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解決難以蒐證之困擾,且就反托拉斯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針對上開草案方向,本會敬表贊同。

鑑於反托拉斯基金之設立及檢舉獎勵制度之有效執行,尚賴完善之子法予以配套施行,故本案如獲立法通過,本會將積極研擬相關授權子法,初擬包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參考其他機關特種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就基金設置之授權依據、性質、來源、用途、運用原則、預算編製、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賸餘之分配及基金結束之結算等事項,予以規定。至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會現職人員為之,並無另設基金管理會。關於特種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訂定機關,因涉及預算法之相關規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為之。

()檢舉獎勵辦法

1.參考國內立法例有設置或涉及檢舉獎金制度之法規及特種基金規範計有「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等14項法規命令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等6種主要特種基金立法例訂定。

2.檢舉獎勵辦法之內容將會涵蓋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獎金之發給標準、獎金發放程序、檢舉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檢舉人身分保密等部分。

本會將依上開草案立法時程儘速研議相關議題並提報授權子法,俾作完整配套之規劃,期畢其功於一役,並可兼顧整部法律修正之周全性,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

五、與會委員聽取報告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修正通過。

六、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翁召集委員重鈞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行為本即有暗默不易察查之特性,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實有設立反托拉斯之特種基金。

三、強化聯合行為之查處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攸關市場交易秩序永續發展,宜需有相對穩定財源之支應,方得有效且持續地打擊惡質卡特爾行為。惟為避免增加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期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特種基金之財源及用途。

四、按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之困擾,鑑於事業內部員工較容易獲得消息,為鼓勵其等揭露違法行為,提供事業內部告密者一筆獎金作為揭露之誘因,爰參考韓國、英國等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第三項第一款明定基金適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並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辦法,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強化執法成效。

五、另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基金得被合理運用與健全發展。

審查會:

第一項句首、第四項句末之「中央主管機關」等文字均修正為「主管機關」,及第五項條文刪除,其餘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翁召集委員重鈞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十七條之一。

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443005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均同意予以廢止」,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10月2日台立議字第102070410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及原條文各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於104年5月20日(星期三)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廢止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宜臻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機關說明提案廢止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謹提供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部整併原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中醫藥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等3個委員會、26家醫療機構,與原內政部兒童局、社會福利工作訓練中心、13家社福機構、原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業務及員額正式成立,爰總統於102年6月19日公布制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並自102年7月23日施行。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爰行政院於102年7月25日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708號函請大院審議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三、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咸認為「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等所規範之組織,既已組織調整並另行制定新法規範,該6項組織法律實無繼續施行或適用之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自應予以廢止。

肆、爰經決議:

一、同意該6項法律案均予以廢止。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吳宜臻說明。

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檢附「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原條文各乙份。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五九)台統()義字第七八二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六三)台統(一)義字第五七八四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十五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七○)台統(一)義字第○七六四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七六)華總(一)義字第二六九九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並刪除第五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八六六二○號令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三;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內義字第八八○○○二三○五○號令公布刪除第九條;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六二○五○號令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九七○號令刪除第十條條文;並修正二條至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八六一號令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73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4、17條條文;刪除第7、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一 條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第 二 條  本署對於直轄市及縣(市)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 三 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

第 四 條  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醫事處。

二、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三、企劃處。

四、國際合作處。

五、秘書室。

第 五 條  (刪除)

第 六 條  醫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醫事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四、關於醫事人員管理、輔導、獎懲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五、關於各類醫事專科分科、甄審事項。

六、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七、關於醫事機構設置許可之調節事項。

八、關於各類醫事業務之管理、輔導及獎懲事項。

九、關於醫事品質、醫事倫理之促進事項。

十、關於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精神醫療、心理衛生與藥癮戒治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之一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理產業之輔導、獎勵及擬定事項。

二、關於長期照護及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事項。

三、關於照護人力發展、進修與培訓策劃事項。

四、關於山地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十一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編製事項。

二、關於醫學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各項衛生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醫療保健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五、關於醫藥保健之科技發展、研究事項。

六、關於國民健康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七、關於醫藥衛生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本署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衛生業務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衛生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企劃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際衛生資訊及輿情之蒐集、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際衛生會議、雙邊及多邊會談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建立與宣導國際衛生形象之策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聯繫及延攬國際衛生專家學者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參與、聯繫及協調國際衛生組織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推動參與國際衛生組織之策劃、協調事項。

八、關於國際衛生人才培訓之策劃、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十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人,技正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技正十二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人至四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三人,科員五人,辦事員四人,書記六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之一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之二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之三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署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十七條  本署得設疾病管制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藥委員會、衛生人員訓練所及國民健康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及醫學研究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醫院。

第十七條之一  本署為辦理推動衛生醫療保健國際合作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十七條之二  本署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衛生醫療法令。

第十八條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九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五人至七人為顧問。

第二十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第880002304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8條,並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88)台衛字第14962號令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07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898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2條及第16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並增訂第4條之1、第11條之1條文;並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30030863號令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疫制度之規劃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各種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疫病爆發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國內疫病之通報及疫情監視事項。

五、國際疫情之蒐集、交換及報告事項。

六、防疫藥物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七、預防接種之規劃、推動及受害救濟事項。

八、疫苗及生物製劑之製造、供應、研發及技術轉移事項。

九、各種疫病之檢驗事項。

十、疫病檢驗標準之訂定及檢驗認證事項。

十一、國際港埠之檢疫及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營業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三、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事項。

十四、結核病之防治、社區巡迴檢查及個案追蹤管理事項。

十五、地方衛生機關執行本局主管事務之指揮及督導事項。

十六、疫病管制事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十七、疫病管制專業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防疫、預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檢疫及經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指定之疾病管制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庶務事項。

第四條之一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本局業務電腦化之規劃、推展,並協同其他機關規劃推動全國性資訊運用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其職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三人,技士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科員五十三人至五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研究助理十二人,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局置醫師三十人,列師()級,其中十人得列師()級;醫事放射師十一人,列師()級,其中二人得列師()級;護理師一百十一人,列師()級,其中十五人得列師()級;護士二百零九人至二百十三人,列士(生)級。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衛生署、原預防醫學研究所、檢疫總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及所屬臺中、嘉義、臺南三個防治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護理佐理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及第二項護士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辦理新興、再浮現疾病防治暨生物防護及院內感控業務等二組組長或副組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具有師()級感染症專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擔任。

第一項科長職務,必要時其中四分之一員額得由具有師()級感染症專科、胸腔科或病理科醫師資格人員兼任。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但以七個為限。

前項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血清疫苗研製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之一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其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陳報本署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預防醫學研究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前二項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組長、副組長;副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科長職務。

第十四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本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89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並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本局)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政策之制訂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癌症防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婦幼健康、優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兒童、青少年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中老年人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八、特殊傷病防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地方衛生單位執行本局主管事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國民健康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促進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一人,其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三人至十九人,技士五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公共衛生研究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派駐各縣(市)衛生局之現職護理督導員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繼續留用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原派駐各縣(市)衛生所之現職公共衛生護士三百五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百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其未具有公共衛生護士資格之現職護理佐理員,以原職稱留用至離職為止。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設衛生教育中心及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分別掌理衛生教育之規劃與推動、衛生人員在職訓練與其有關人口、健康之調查研究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前項各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相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發布。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815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8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06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及研究發展工作。

第 三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

一、中醫組。

二、中藥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資訊典籍組。

五、秘書室。

第 四 條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第 五 條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第 六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十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修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技術人員得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

第十五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5984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條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會同本局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局設綜合規劃組、福利服務組、保護重建組、托育服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

第 十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義字第0645號令公布施行14條

第 一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教育部,掌理有關中國醫藥之研究、實驗及發展等事宜。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醫藥之研究及實驗:

()中醫理論之研究。

()中醫運動醫學、針灸及氣功之理論及應用之研究。

()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種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組織培養。

三、中藥與天然物活性成份之分離、純化鑑定、化學修飾及人工合成。

四、中藥與天然物之藥理、毒理學之研究及實驗。

五、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藥理學之研究。

六、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及有關疾病防治機制之研究。

七、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及實驗。

八、實驗結果與研究資料之資訊化。

九、中醫藥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中醫藥之研究及發展。

第 三 條  本所設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藥物化學研究組、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資訊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營繕、事務、財產保管、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亦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亦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所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八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及實驗之需要,得設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並得與各院校、教學醫院及有關機構合作。

前項所設中醫醫院及中醫診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吳召集委宜臻員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作以下決議:「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均予以廢止。」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附編制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附編制表)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443005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附編制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附編制表)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均同意予以廢止」,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3070103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及原條文各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附編制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附編制表)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於104年5月20日(星期三)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廢止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宜臻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機關說明提案廢止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勞動部政務次長郝鳳鳴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謹提供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於103年2月17日施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本部爰於103年1月28日勞人1字第1030100105號函陳行政院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附編制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附編制表)等法案,並經行政院於103年2月24日院授發字第1031300137號函送大院審議。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咸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所規範之組織,既已組織調整並另行制定新法規範,該7項組織法律(附編制表)實無繼續施行或適用之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自應予以廢止。

肆、爰經決議:

一、同意該7項法律(附編制表)案均予以廢止。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吳宜臻說明。

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附編制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附編制表)原條文各乙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設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 三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第 四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勞資關係處。

二、勞動條件處。

三、勞工福利處。

四、勞工保險處。

五、勞工安全衛生處。

六、勞工檢查處。

七、綜合規劃處。

八、秘書室。

第 五 條  本會設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六 條  勞資關係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團體之組織登記事項。

三、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資合作促進事項。

五、關於勞資爭議處理之指導、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勞工聯繫、合作與活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第 七 條  勞動條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動條件標準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基本工資及積欠工資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關於推動勞工退休制度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動條件事項。

第 八 條  勞工福利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育樂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勞工住宅興建之籌劃事項。

四、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五、關於改善勞工生活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七、關於勞工福利及勞工教育團體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福利事項。

第 九 條  勞工保險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普通事故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失業保險之研究、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工保險機構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勞工保險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事項。

第 十 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分析事項。

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國際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一條  勞工檢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檢查之規劃、指揮、督導、抽查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調查、審核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事項。

四、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檢查事項。

第十二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研擬、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三、關於勞工行政方案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考核及工作報告之彙辦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勞工行政人員專業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八、關於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性勞工行政規劃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九人至十五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編審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二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九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工研究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顧問及研究委員五人至七人。

第二十六條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機構之管理、評鑑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師之發證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五、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與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事項。

六、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七、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外國人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際職業訓練技術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輔導安置與職業輔導評量及追蹤、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資訊研究、分析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之法制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六組及法務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二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外國人聘僱之許可、管理等有研究之人員。

第十四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第 三 條  本會主任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派免。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第 五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七、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八、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本會執行前項規定掌理事項時,除第七款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核定外,其他各款經決議事項,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工保險局辦理。

第 六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三、爭議審議組。

四、秘書室。

第 七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員派免之。

第 八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由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第十四條  本會開會時,得函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在政府撥付辦理勞工保險之經費項下開支。

第十六條  本會之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勞工保險局(下簡稱本局),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 二 條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二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左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給付處。

三、財務處。

四、企劃室。

五、資訊室。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第 四 條  承保處之職掌如左: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加保、退保、轉保之辦理事項。

三、保險之查核及保險費之計算事項。

四、保險資料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給付處之職掌如左:

一、給付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普通事故之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業務之審核及出納事項。

三、職業災害傷病、殘廢、老年及醫療給付業務之審核及出納事項。

四、其他有關保險給付業務事項。

第 六 條  財務處之職掌如左: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事項。

四、給付之撥付事項。

五、保險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企劃室之職掌如左:

一、勞工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勞工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四、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教育宣導資料及本局出版物之編輯事項。

六、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左: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作業之操作及資料管制事項。

五、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六、所屬分支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所屬分支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 九 條  稽核室之職掌如左:

一、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保險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保險帳務之稽核事項。

四、保險財務之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稽核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四、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五、工具管理事項。

六、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經理四人,室主任四人,副經理七人,並置專門委員四人至五人,研究員二人至三人,高級分析師三人至四人,秘書三人至四人,稽核五人至八人,一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二等專員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三等專員八十八人至九十七人,領組、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練習員及雇員若干人。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十二人至二十人及財務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

第十二條  本局得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分布情形,視實際需要設辦事處或連絡處。辦事處或連絡處置主任一人,兼任,其餘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第十三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本局所列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一百零九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第十七條  本局職員之派免,除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主任秘書、處經理、室主任、專門委員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第十八條  本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二十條  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第二十條之一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之二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統合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各項保險。

第二十二條  本局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營造、化學等勞工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物理、化學、生物及其他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職業病預防及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之分析與檢驗事項。

五、關於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改善之技術開發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及諮詢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設勞工安全組、分析檢驗組、勞工衛生組及勞動醫學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定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六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六人、科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置館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第 一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等事項,特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三級行政機關,業務受勞委會監督。

第 三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劃及審議。

二、本基金整體運用績效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決定。

三、本基金投資國內外金融市場之研究分析。

四、本基金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研究及其績效分析。

五、本基金資產配置及運用策略之研議與執行。

六、本基金委託金融機構之遴選及委託合約之訂定。

七、本基金運用績效評估指標及風險準則之訂定。

八、本基金控管程序及稽核檢查作業之訂定。

九、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制及核定事項。

十、本基金整體組合風險指標之計算。

十一、本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訂定。

十二、本基金委託經營之監督及考核。

十三、本基金管理法令之執行及稽查。

十四、本基金委託經營績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五、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十六、年金保險實施之相關事項。

十七、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及監督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五 條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人數應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不超過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由原推薦團體或機關推薦,並依第四條遴聘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應由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本會人員應善盡忠實經營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本會尚未公開之決議事項、操作計畫應行保密,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配偶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者,解聘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律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之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經理人、勞工或其他利益衝突者。

十四、經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者。

第 八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九 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主任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四日內召集會議。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政府機關推薦之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專屬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基金管理運用項目之決議,雇主團體推薦之委員得自行迴避。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第 十 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並應於三十日內,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任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核定後,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第 三 條  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第 四 條  職業訓練中心得設二課至四課,分別掌理前條各款所定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第 五 條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 六 條  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囊理業務,職位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七 條  一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課長二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股長十一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七人至十一人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二人至四人,課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三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護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八 條  二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課長二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課員六人至十人,輔導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二人,輔導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九 條  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技正一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股長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三人至七人得由職業訓練師兼任;技士一人或二人,課員三人至七人,輔導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二人,輔導員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十 條  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訓練師若干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

第十一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之一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十四條  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由職業訓練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吳召集委員宜臻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均予以廢止。」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44300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1年6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1070237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4年5月18日(星期一)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吳召集委員宜臻擔任主席,除邀請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代表賴振昌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立法院副秘書長王全忠、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黨團提案說明:(詳見關係文書)

有鑒於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現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公報處掌理事項卻漏未規定。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轉播」事項,以符合實際。

參、機關代表說明(立法院副秘書長王全忠):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本人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

歷年來,承蒙各位委員在各項施政及經費上給予指導與支持,使院務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本人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扼要報告:

誠如本案提案說明所揭示,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現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尚包括各項會議之轉播事項,似無疑義。但是,基於業務的專業與分工,本院各項會議的播出工作,實務上係區分為三個部分來推動:

一、院區閉路數位有線電視系統:由公報處負責。

二、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VOD):由資訊處負責。

三、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由資訊處負責。

另「立法院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2條亦規定:「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在內規已有明確規範情況下,加以現況係由公報處、資訊處分管各項會議轉播業務,是否適宜在公報處之掌理事項,增訂轉播事項之規定,本院並無意見,完全尊重各位委員的卓見與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進入逐條審查;咸認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現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公報處掌理事項卻漏未規定。為符合實際,「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轉播」事項,實有必要。爰經縝密研商後,將本案審查完竣,作成「照案通過」之決議。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說明。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一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立法院公報處職掌範圍之一,除現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事項」之外,還包括非常重要之透過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轉播院會及各委員會開會實況。惟現行立法院組織法中卻漏未規定,爰增訂之。

審查會:

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吳召集委員宜臻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八條。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議事轉播系統IVOD在2009年上線,從此以後,民眾可以透過網路即時收看院會及各個委員會的開會過程,這對民眾了解立法院議事透明化有很大的幫助。現在立法院組織法有關公報處掌理的事項除了規定錄音、錄影以外,對於轉播事項卻是遺漏的,為了讓立法院議事轉播更法制化,因此我們一致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轉播事項,以符合實際需要。承蒙立法院各位委員及各處室同仁的支持,使得本案能夠順利三讀通過,本席相信「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讀通過,對立法院議事透明化更邁進一步。雖然現今為網路世代,但是仍然有許多民眾無法透過網路獲取想要的資訊,所以電視轉播仍然是許多民眾獲取資訊最適當的管道。今天台聯黨修法通過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得以法制化,我們期待未來也能落實將電視轉播議事實況予以法制化,如此更能滿足絕大多數民眾知的權利,有關技術上的問題尚待克服,更希望所有同仁能夠繼續努力,並給予支持。最後,本席除了感謝委員同仁能夠順利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也期許我們下一步修法能夠讓法案更完整。謝謝。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440001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0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6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3年10月29日舉行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等相關單位主管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說明:

在大院及 貴委員會的支持與協助之下,本基金會得於今(103)年1月1日起自主經營管理原住民族電視台(以下簡稱原視),具體落實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的立法意旨及目的。

截至今(103)年9月30日止,即第1季至第3季原視新聞及節目製作時數,含每日新聞、族語新聞、新聞性及一般性節目,合計產出1473.5小時;其中,族語新聞時數由第1季的140小時增加到第3季的184小時,增長幅度高達31.4%,益加彰顯了原視於媒體公共服務的獨特性、差異性與多元性定位。

其次,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針對103年上半季國人自製兒童暨青少年優質電視節目辦理推薦事宜,推薦結果原視計有8個節目:交換上課趣ila、ari ari一起回家吧、部落大小聲與東海岸之聲、文學地圖、LiMA新聞世界、八點線上你和我、我的舞台等節目,分別獲得4及4.5顆星的高度評價與推薦。

此外,有關本基金會未來工作營運計畫、稽核制度、媒體自主及預算編定等業務規劃面向概述如下:

參照設置本基金會「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事業」宗旨,針對經營理念、頻道內容規劃、新聞及節目製播策略、行銷整合與資源開發、媒體工程製作與建置以及人力預算資源評估等各項業務進行策劃,研擬營運計畫書。

而為了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促進本基金會健全經營,確保達成目標管理,不僅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由監察人按季辦理業務查核;另依年度查核方案,邀請會計師就報表資料的正確性、有效性進行查核,提供業務執行建議意見;積極研擬修正本基金會組織要點,增設隸屬於董事會之稽核專責單位,負責查核各部門單位業務並評估其績效;並參照審計部查核建議,統整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等事項,修訂內部稽核制度。

為維護原視之媒體自主性及獨立性,本基金會已完成訂定「節目製播準則」、「新聞製播自主公約」、「新聞自律公約」,供作新聞編採及節目製作的準據;又為進一步保障原視新聞報導及節目製播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特別設置由外部學者專家組成的「新聞及節目自律委員會」,負責審定並處理與新聞及節目申訴相關案件。

關於103年度預算審議事項,本基金會業已遵照 大院及 貴委員會決議辦理完成;104年度預算則按103年度預算規模本於撙節原則進行編定,業務收入係主管機關補助3億3,100萬元與募款業務外收入600萬元,合計3億3,700萬元,業務支出為行政管理業務2億1,224萬1,000元、新聞業務2,683萬9,000元、節目業務3,906萬5,000元、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2,740萬元、文化行銷業務4,945萬5,000元及其他支出550萬元,共計3億6,050萬元。

以下僅就本基金會組織現況、業務推動成果、本(104)年預算概要說明及 大院103年預算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檢陳,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

壹、組織概況

依本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設董事會,董事成員由行政院就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界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中提名,送請 大院推舉之審查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董事會置董事15人,董事長1人,由董事互選。董事長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主持董事會,並綜理會務。

董事會之職掌,包括: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重要規章之審議、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以及重大人事之任免等事項。

監事會置監察人5人,其遴聘程序與董事會同,設常務監察人1人,由監事互選。職掌包括: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審核、決算表冊之審核與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等事務。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1人,受董事會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業務,並督導所屬同仁推動業務。置副執行長1至2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

本基金會下設新聞部、節目部、製作工程與資訊部、文化行銷部及行政管理部等部門單位外,另依據本基金會設置條例之法定業務職掌範圍尚包括文化、語言、藝術、廣播等事項之經營及管理;惟本基金會預算經費編列已定,僅得按既有預算及員額辦理相關業務,是為使本基金會會務更加順利推展,組織編制宜有合理的改善機制及方案。

貳、102年度業務決算及成果概述

一、業務收入:決算數3億1,576萬8,686元,較預算數3億3,069萬4,000元,減少1,492萬5,314元,約4.51%。

二、業務外收入:決算數42萬9,102元,較預算數40萬元,增加2萬9,102元,約7.28%。

三、業務支出:決算數3億2,020萬3,628元,較預算數3億3,069萬4,000元,減少1,049萬372元,約3.17%。

四、業務外支出:決算數130萬6,146元,增加130萬6,146元。

五、綜上,業務收支相抵後,計短絀531萬1,986元,較預算數賸餘40萬元,反賸餘為短絀,減少571萬1,986元,係政府補助收入較預算數減少所致。

六、成果概述:

1.辦理「補助大學院校發展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學術機構」計畫,共補助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原住民族傳播與文化研究中心、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傳播與文化研究中心、私立佛光大學原住民族傳播與文化研究中心、私立世新大學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暨發展中心、私立義守大學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中心、國立臺東大學南島中心籌備處,補助金額合計868萬元整。

2.前(102)年8月8日至8月13日辦理英國愛丁堡藝術節參訪計畫,由曾董事華德、尤瑪.達陸董事、少多宜.篩代董事帶領藝文組同仁出訪,共計5人。訪問期間一共拜會英國文化部、臺灣駐英辦事處、蘇格蘭國家美術館等,除了觀摩參與愛丁堡藝術節,也同時和愛丁堡藝文界重要人士交流會談,出訪成果斐然。

3.委託案「原住民族電視臺頻道定位與經營管理策略之研究」,舉辦四次與原視同仁之座談會,建立自主營運原視之溝通平臺,討論議題包含人事移撥、組織編制、員工福利、節目規劃、製播設備等問題,並完成員工問卷實施調查,掌握原視同仁對本基金會之建議以及未來經營方針之想法,最後依據問卷及座談討論面向,提供本基金會自主營運原視之經營管理策略。

4.前(102)年10月12、13、19、20日辦理「轉角藝術,城市巷弄間遇見原住民族美力文化」本次活動結合天母社區在地參與,推廣原住民族文化與藝術,深獲好評。4天藝文講座活動,分享原住民藝文與美食,參與人數累計約400人次參與。協力單位有臺北市文化局、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天母里里長辦公室、天母白屋籌備委員會、臺灣銀行、臺北市原住民族部落大學、天母國中社團、金山高中原民專班、及原住民族相關文創廠商、民間組織,活動圓滿成功。

5.辦理「臺灣與紐西蘭原住民族文化藝術與廣電交流合作方案」委託研究報告。因應我國與紐西蘭於102年7月10日正式簽署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簡稱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或ANZTEC),本基金會針對臺灣原住民族與紐西蘭毛利族之藝文與廣電交流方案,委託學者臺紐雙方合作交流之可行性研究,擘劃未來臺灣原住民族電視臺與紐西蘭毛利電視臺之雙方組織合作之契機。

6.前(102)年4月8日至12日假苗栗賽夏文物館、臺中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屏東泰武國小、高雄衛武營、花蓮光復鄉公所等地舉辦「102年度補助作業宣導說明會」。5場次參與人數總計177人。族人認為本基金會主動下鄉舉辦說明會,對於補助案推廣之效益度達86%,整體滿意度達85%。

7.「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補助作業」文化藝術類總計辦理三期,申請件數計140件,核定補助66件,補助金額計新臺幣418萬2,710元整。

8.本基金會102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創新應用專案補助」經5月份初、複審,申請件數72件,評選出16件計畫,總計補助金額新臺幣981萬4,000元整。

9.102年本基金會「原住民童謠暨神話有聲繪本之設計、編輯、製作」勞務採購案,於12月出版《打嚕咕各鳥Tazokok:神話有聲繪本2輯》、《Samilng部落音樂教室:排灣族童謠有聲繪本》各1,000本。

10.「《流浪之歌》音樂專輯及專書之採編、製作、印製及行銷」勞務採購案於12月份出版《流浪之歌:流浪的故事.純淨的歌聲》、《流浪之歌:林班歌.部落誌》各1,000本。

11.102年度《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學刊》共出刊二期,分別於7月、12月出版1,000本。

12.《2012年報》1,000本及《2014年曆》2,000本分別於102年6月份及12月份印製完成。

13.「小米豐了!Show Me Fun!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創新應用成果展」於102年11月22日至25日在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東三館舉辦,活動期間獲臺北市工業會、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臺灣設計聯盟、中華平面設計協會及臺北文華扶輪社的支持與肯定,邀請眾多企業人士觀展。展期4天共舉辦1場開幕、3場VIP之夜,總計5,048位民眾觀展,整體滿意度達84.3%。

14.「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補助作業」視聽媒體類紀錄片核定補助計畫計8件,補助金額計485萬元。

15.本基金會自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起委任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營運暨節目製播。

16.委託16家廣播電臺製播原住民廣播節目,其收聽對象以原住民族群為主,節目內容具在地特色。

17.辦理「第二屆部落電影院」,共播放8部由本基金會補助拍攝製作之影片,巡迴全國8個部落,臺東縣都歷部落、蘭嶼鄉、安朔部落、花蓮縣鳳信部落、宜蘭縣南澳部落、臺南縣吉貝耍部落、屏東縣禮納裡部落、文樂部落放映完畢,8場次參加人數皆突破150人,合計共1,200人以上觀影。

18.前(102)年8月22日台長遴選辦法頒布,向社會大眾公開徵選,9月5日截止報名,共計12人報名。9月14日經台長遴選委員會決議由馬躍.比吼出任。

19.前(102)年度7月18日辦理辦公廳舍招標,8月1日決標予中國電視公司;新聞採/編/播/存8月22日公告招標,9月底完成議價;HD高畫質新聞製播系統財務採購案9月8公告招標,10月9日開標決標予臺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副控室;桌面雲建置財務採購案9月18日公告招標,10月2日開標決標予知能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9月16日公告招標,10月1日決標予大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20.原視人力移撥狀況,前(102)年度10月4、5、8日辦理第一波面試,由臺長及各部門單位一、二級主管共同組成甄選作業小組,共計114位面試,錄取89人,實際報到員額為88人。

21.前(102)年10月15日本基金會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執照號碼1022066800。執照有效期限民國自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22.原視人力移撥第二波面談作業,前(102)年12月1日辦理面談事宜,面談作業小組成員由台長及各部門單位一、二級主管擔任。11月22日電子郵寄職缺意願調查表,18人回覆職缺意願表共計11人、參與面談10人,1人自動放棄意願職缺,實際報到8人,2人不到任(1人錄取公視、1人確定不到任),其中4人未回覆職缺意願表為公視員工,1人未回覆意願調查表也未接聽電話,1人離職。1人未回覆意願調查表但說明不出席面談。

23.第三波徵才職缺共計23名職缺,前(102)年12月25日公告,103年1月9日共錄取18人。由各部門一級主管決定報到時間。

24.財產盤點移撥作業,前(102)年12月10日完成資本門器材設備盤點,盤點件數121件,1萬元以上財產105件,非消耗物品為16件。另,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原視期間購置之設備器材為173項設備。

參、103年度會務推展成果(截至9月30日止)

一、新聞部

()節目名稱:每日午、晚間新聞節目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以原視新聞部有限人力盡全力依人口數分配各族新聞數量比例,同時也深入各族重要文化、教育議題。

執行績效:

1.駐地攝影可獨立作業─寫稿、過音、剪輯、傳帶。

2.新進主播陸續完成試播,培養新主播。

3.規畫內容有原住民地區、各部落的現況報導及新聞事件;部落活動及就業訊息整理;國際各原住民族新聞;結合各族分布、地理位置、具文化內涵的部落氣象;介紹部落人物、文化、慣習、傳統智慧等的部落故事;更推出具時事及新聞性的觀點訪談,製作具文化深度及原住民族主體的新聞內容。

4.培養記者製作深度專題推出「說我們的故事」單元介紹部落人物、文化、慣習、傳統智慧等的部落故事。

()節目名稱:族語新聞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節目邀請部落文史工作者及耆老分享族群智慧,如雕刻、編織、採集食物或各項產業的發展等,提供觀眾有別於都市生活的視野。族語文字化。

執行績效:

1.以書寫系統呈現標題及人名,有效推廣原住民族書寫系統教育。

2.鼓勵線上族語主播群積極參加相關語言研習課程,並沿擬配套誘因措施以提升職能並深化族語新聞標語書寫系統之精準性,俾利引領閱聽眾仿效學習。

3.研擬族語主播群走進部落採訪作業流程,俾利據以循序並積極企劃製作族語新聞專題或記錄片等作業。

()節目名稱:東海岸之聲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1.以原住民族群生活為題材,充分分享原住民族的山林智慧及傳統文化的真。

2.強化在地觀點,節目更貼近部落。

3.節目內容由族人角度來詮釋部落傳統智慧,並完整呈現承先啟後的精神。

執行績效:

1.能抓住原鄉脈動,抓住重大議題,讓部落有機會共同關注及討論。

2.強化東部新聞中心的存在價值,節目面向朝向多元是主要關鍵。

()節目名稱:部落大小聲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重大歷史事件可做相關議題討論,厚實部落族群史觀。

執行績效

1.對於議題豐富多元,佐證更加明確,資料彙整更加豐富及確實。

2.觀眾CALL IN增加,對議題討論更加熱絡。

3.配合時事,緊扣原住民社會關心的議題。

()節目名稱:LIMA新聞世界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1.專題發想都引用部落傳統文化與智慧。

2.以原住民族群生活為題材,忠實紀錄其中的轉變。

3.引用部落視覺或聽覺元素或符號(如歌謠、舞蹈、藝術品……)製作部落經濟產業專題,並在節目呈現形式(如造型、佈景……)並連結文化脈絡。

4.專題內容以新的創意及角度來詮釋部落傳統智慧,並完整呈現承先啟後的精神。

執行績效:

1.新聞比重,重新規劃。記者分議題、分區製作專題。

2.強化記者「調查報導」的技巧與內涵。

3.促進原住民電視節目的型態更多元化。

4.增進社會大眾對原住民事務的認識。

()節目名稱:Mata看天下

傳承族群文化策略:

1.引用部落視覺或聽覺元素或符號(如歌謠、舞蹈、藝術品……)製作部落經濟產業專題,並在節目呈現形式(如造型、佈景……)並連結文化脈絡。

2.專題內容以新的創意及角度來詮釋部落傳統智慧,並完整呈現承先啟後的精神。

執行績效:

1.特別鎖定南、北太平洋地區南島民族的相關報導。

2.凸顯台灣原住民族電視台區域性的特色。

()節目名稱:Orrip慢生活

主旨:

「O'rip」是阿美族語,輕鬆點說是「生活」的意思,嚴肅點說是「生命史、文化史」。台灣的文化特色就是原住民,慢生活不但可以更細緻、更完整的使用影紀錄,也是帶領觀眾更深入了解原住民的方式。

節目特色:

1.長時間定鏡位拍攝、不遺漏細節、完整記錄。

2.沒有旁白、也沒有過多的配樂、剪接、圖卡等後製。

()節目名稱:MASALELE藝術地圖

節目特色:

1.結合藝文展演或單月主題規劃。

2.以藝術家為主角,從原生部落到作品的創作過程,藝術家與部落文化的聯結。

3.藝術家自我觀點介紹作品

執行績效:

1.紀錄原住民新生代藝術家創作歷程。

2.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與當代藝術的結合。

()節目名稱:部落的聲音

節目效益:

1.促進原住民電視節目的型態更多元化。

2.增進社會大眾對原住民事務的認識。

3.針對主題性的議題,各角度切入。

()節目名稱:文學地圖

節目效益:

1.促進原住民電視節目的型態更多元化。

2.增進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文化認識。

3.新生代原住民族文學作家的心靈世界。文學內容隨著生活經驗、社會變遷產生變化。透過不同文體及內容介紹幾位新生代作家。

二、節目部

()自製節目

1.音樂節目「我的舞台」

執行情形:自102年12月31日及103年1月2日起至1月31日止,每週四、五晚間8點播出,共12集。

2.綜合節目「8點線上你和我」

執行成果:自103年2月6日至103年9月30日共計106集,每週一至五晚間8點播出。

3.行腳節目「ari ari一起回家吧」

自103年4月12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每週六晚間九點播出,共8集。

4.兒少節目「WaWa senai」

執行成果:自103年9月29日起,每週一至週四下午17點30分播出。

5.綜合節目「spi向前走」

執行成果:自103年7月27日起,每週日晚間7點30分播出,至103年9月27日止,共製播10集。

6.綜合節目「Lima幫幫忙」

執行成果:自103年8月29日起,每週五晚間8點播出,至103年9月30日止,共製播5集。

7.兒童文化節目「kiratam預備起」

執行成果:自103年7月4日起,每週五下午5點30分播出。

8.專案節目「16影展」

執行成果:自103年1月1日起,每週一至五晚間10點播出,累計至103年6月30日止,共播出280支影片。

9.「頻道包裝」

執行成果:

(1)原住民族歌手之族語歌曲或音樂影像創作播出,展現文化生命的力量。

(2)自製原住民族電視台頻道包裝形象廣告及各節目宣傳廣告,自103年1月1日起,累計至103年6月30日止,共播出150支。

()委製節目

1.「幸福巴士」

執行情形:委任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幸福巴士─過年特別節目」製播事宜,委任期間自103年1月10日至2月28日止。

2.「部落趣過年」

執行情形:委任打魯岸工作室辦理「部落趣過年─過年特別節目」製播事宜,委任期間自103年1月24日至2月28日止。

()承製節目

執行情形: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任本會辦理「第五屆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及「第一屆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製播事宜,承攬期間自103年2月20至6月3止。

三、製作工程與資訊部

()內容製作

執行情形:目前每日有族語新聞2小時、午晚新聞2小時,每日自製新聞共4小時。

實施內容:每日新聞及節目製播、專案節目製播、檔案上傳至片庫留存、新增隔音設備系統。

()美術動畫

實施內容:虛擬場景繪製及片頭與鏡面設計

()頻道播出

執行情形:編排每日頻道播出表,及異動播出運行作業

實施內容:播映排表作業、工程訊號監督、查核播出素材及側錄素材。

()多媒體資料數位片庫

執行情形:基金會訊息、片庫管理或每日新聞、節目內容更新。實施內容:網站內容管理、數位平台業務開發、片庫管理、新聞及節目入庫等。

()Aliyang原住民族網路廣播影音平台

執行情形:編排平台播出表,及辦理廣播業務與研發原文會APP。

實施內容:內容製作、設備系統、官網製作、APP開發。

四、文化行銷部

()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藝術補助事項:

複審會議於6月30日召開完畢,申請案件總計67件,獲補案件總計33件。

()編印平面媒體刊物:

完成編印發行《2013年報》1000本,並辦理本會103年度「雙月刊之採編、印製及發行」。

()辦理第二屆Pulima藝術獎及藝術節活動:

6月30日截止收件,總計121位參賽者、120件作品。7月28日及31日邀集得獎者召開策展工作會,確認展覽規劃,以及後續頒獎典禮、論壇、開幕、藝文講座等推廣活動。同時辦理國內外邀展邀請毛利藝術家作品策展。

()辦理愛丁堡藝穗節展演活動:

表演時間:8/11~8/16,表演節目:Island Voices,展演地點:theSpace@ Symposium Hall(V43)。

()辦理國際族群廣播電視頻道交流觀摩及相關事務:

參加加拿大世界原住民廣電大會WITBN、參與尼泊爾影展、拜會紐西蘭毛利電視台暨藝文參訪。

()文化服務業務:

辦理「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大樓特展」,以推廣多元文化藝術風貌,並透過策展議題的操作,展現原住民族文化之美。

()形象推廣業務:

期藉由廣播節目製播及兒童藝術季活動等,塑造本會優質的形象。

()節目推廣業務:

本會頻道節目如「Kiritam預備起」、「spi向前走」等節目行銷之宣傳與推廣。

()人才培育業務:

研擬、宣導、推動及執行本會獎(補)助辦法,贊助、辦理文化藝術、傳播活動以及協調與安排建教合作及各類實習。

()資源整合業務:

各類募款活動之開發、統籌執行,參與政府標案及補助案之辦理及協助執行事宜,承辦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等業務。

五、行政管理部

()召開會議:定期辦理董事會/監事會、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勞資會議等會議。

()研訂規章:訂定或修正通過工作規則、組織要點、董事會議規則、甄選要點、考核作業要點、人事評議要點、薪資發給要點、分層負責作業要點暨權責劃分表、節目自製/合製管理要點、節目委製管理要點、節目製播準則、新聞製播自主公約、新聞自律公約、新聞及節目自律委員會設置要點、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要點、財產管理作業要點等40多項內部規章,另研擬新聞及節目申訴作要規定及修正內部稽核機制等草案規範。

()考核、徵選:依規定辦理本基金會考核期考核及人員甄選事宜。

()辦理102年度決算案及籌編104年度預算案。

()預算執行:全年預算數438,000,000元(含資本門),截至9月30日止,累計分配數307,994,435元,累計實現數239,652,295元,執行率77.8%。

()辦理「組織優化」:辦理組織優化規劃案、舉辦員工訓練及主管教育培力課程。

()承辦「原住民族大功率全區廣播規劃案」。

()辦理「103年度收視研究調查案」。

()編製「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製播概況表」。

()召開監察人查核、內部稽核會議。

(十一)簽訂辦理本會同仁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書事宜、完成辦理法人登記變更、完成領取原住民族電視台執照及辦理各項採購、驗收及資產管理等事務。

(十二)舉辦新聞及節目自律委員會會議。

肆、本(104)年度預算概要、預期效益及與預算主要表

一、預算概要

()支餘絀概況:

1.收入部分:業務收入3億3,16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3億3,100萬元與民間社會團體募款活動收入60萬元;業務外收入540萬元,係活存及創立基金定存利息收入50萬元、個人及企業捐贈、筆記本寄賣收入及出版品販售等自籌收入490萬,共計3億3,700萬元。

2.支出部分:行政管理業務2億1,224萬1,000元、新聞業務2,683萬9,000元、節目業務3,906萬5,000元、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2,740萬元、文化行銷業務4,945萬5,000元、募款支出60萬元、自籌支出490萬元,共計3億6,050萬元。

3.本期短絀為2,350萬元。

()流量概況:

1.預計業務活動之淨現金流入2,593萬3,000元。本期短絀2,350萬元。調整非現金項目2,537萬8,000元,含提列折舊1,041萬5,000元及各項攤銷1,496萬3,000元。資產負債增減變動淨流入2,405萬5,000元。

2.預計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1億700萬元,係增加固定資產7,667萬8,000元及無形資產3,032萬2,000元之數。

3.預計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1億70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增撥基金之數。

4.預計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2,593萬3,000元。

5.預計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4,836萬1,000元。

6.預計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7,429萬4,000元。

()淨值變動概況:

1.上年度淨值餘額為3億4,016萬元,係創立基金2,000萬元、捐贈基金2億5,823萬4,000元及待轉捐贈基金增加1億700萬元,累積短絀4,507萬4,000元。

2.本年度增加8,350萬元,係待轉捐贈基金增加1億700萬元及本期短絀2,350萬元。

3.截至本年度餘額為4億2,366萬元,係創立基金2,000萬元、捐贈基金3億6,523萬4,000元、待轉捐贈基金1億700萬元及累積短絀6,857萬4,000元。

二、預期效益

()業務預期效益

1.探討原住民族公共議題以及維護媒體近用權,透過綜合性頻道之節目經營,建立電視節目新形式,成為具有族群文化價值的電視媒體。

2.說出自己的故事並促進族群理解尊重,行銷原住民族文化之價值以及拓展國際文化之交流。

3.改善媒體錯誤之報導破除對原住民常見刻板印象,以及傳遞傳統知識與文化,塑造出原住民族多元的形象。

4.培育原住民族創作人才,守護原住民族語言之傳承。

5.新製節目全年總時數至少1,668小時。其中包括新聞報導730小時,每日族語760小時,新聞節目類208小時。

6.發揚族群語言和文化,並且落實本基金會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及落實原住民族傳播權之目標。

7.建立頻道品牌,發揚優質文化內涵。

8.重視族人公眾之意見及反應,向族人及公眾負責,扮演公器的角色為部落發聲,達到全民監督時政。

9.建立影視資料庫,厚植創新能力,設立INN原住民新聞議題中心。

10.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彰顯各族群、各部落之文化價值。

11.協助部落有志從事影像製作、拍攝者,紀錄在地文化,並培育原住民族創作人才,守護原住民族語言之傳承。

12.促進原住民族傳播、文化藝術研究,並培育原住民族傳播及人文藝術人才。

13.結合各大專院校傳播相關科系院校以提供實習之機會,增進學生於傳播實務經驗發展與技能。

14.彰顯原住民族當代藝術、生活美學、口傳文學之價值,以提升原住民族文化能見度,進而從邊陲走向中心。

15.提供原住民族藝術文化之發表平臺,健全原住民族藝術之創作與論述平臺。

16.培養所屬員工多種職能,讓人力達最大、最有效之發揮。

17.奠定電子化行政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

18.法令規範制度化,以利達致依法行政之目的。

19.強化財務管理並積極創造節流的經濟效益。

20.提增各項資產之運用效益,增益自籌經費規模。

21.打造學習型組織,共享團隊價值,發揮組織效能;建立全員成果導向,提升主管職能培力。

22.落實公共問責機制,深化原住民族傳播議題之公共性。

23.確保內控制度持續有效實施及衡量營運效率。

24.編列人才培訓預算聘請專業講師培訓員工,除增進每個人的專業技能,且培養第二專長之外,更能達成培訓原住民族製播人才之目的。

25.強化原住民族傳播論述,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研討會,提昇族群媒體之公共性,增加原住民族傳播議題與廣大社會對話機會。

26.申請第十一梯次廣播電臺執照,推動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建置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讓社會大眾有更多元的管道獲得原住民族相關資訊。

27.落實稽核機制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強化內部控制功能並確保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28.型塑以「組織願景」為導向之組織文化與核心價值,提升創新、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促進組織成員與整體組織的發展。

()資產預期效益

1.建立公文檔案櫃,以達檔管作業健全化。

2.提昇新聞、節目畫面品質購置HD高畫質攝影機、新聞中心攝影棚攝影機及數位剪輯系統,發揚原住民族文化和藝術內涵。

3.設備維護預算:工程部所屬機器設備皆與頻道安全播出息息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得當,則能維持播出系統正常運作,維護播出品質,並得到廠商後續維修事宜之保障。

4.製播設備升級預算:目前極力爭取HD訊號播出,以更高階的影音製播、傳輸設備,使節目能更高品質呈現。且製播設備越完善,則更能提高節目自製率。

5.網站多媒體預算:硬體擴充,有助於網站製作、及使用者瀏覽效率。軟體開發及製作,則能吸收更多網路使用者,提高更大瀏覽率,及提升本基金會網站的資訊服務力及影響力。

6.片庫預算:所有播出影音皆為我們最大的資產,片庫需不斷擴充且維持其上傳下載功能。完善的片庫,包含設備運算與管理能力,能使資訊存取快速縮短製作時間,創造更有效率的工作環境。

7.專業3D繪圖電腦設備+高解析度投影機+專業輸出設備+高畫質攝影器材+相片印表機+投影屏幕+錄音器材+平板電腦:本部門進行多元政府單位之標案,提高本部承接活動之硬體設備,以利節省成本經費,提升自籌收入之盈餘。

8.儲物空間規劃系統櫃:規劃陳列本基金會文創商品之展示櫃,提供來訪團體及來賓更多樣化的商品服務選擇,以提升本基金會之自籌收入來源。

9.客服櫃臺改建工程:因辦公室增租因素,故將客服櫃臺改建至更能統整服務整個辦公空間位置。

10.配合有形資產中之硬體設備所需之軟體需求。

11.奠定電子化行政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

12.建置新聞來源資料庫、新聞交換等平臺。

13.委製、購買具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教育價值之影片。

伍、結語:

以上本基金會104年度收支預算係考量業務順利推展,並本樽節原則編列,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並指教!謝謝。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億3,7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3億6,050萬元,減列「國外旅費」45萬元、「行政管理業務」項下「委辦費」50萬元、「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50萬元、「文化行銷業務」項下「委辦費」200萬元,共計減列3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705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2,350萬元,減列345萬元,改列為2,00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行政管理業務」之「人事費」凍結130萬元。(1)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第17條第1項規定:「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同條第3項規定:「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依該條例規定並無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之設置,包含原住民族電視台在內之基金會業務,應由執行長執行。(2)依據104年預算書,公視基金會1年的年度預算17億多元、職員718人(均不含客家電視台),並未設置台長1職;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年的年度預算僅3億多元、職員160人,其預算、業務及職員規模都只有公視基金會的五分之一,相較之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顯無設置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一職之必要性。(3)另外,礙於預算有限,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一直人力不足,造成新聞記者必須長時間上班、加班,甚至無法休假,以花蓮為例,其幅員遼闊,南北長達100公里,原住民人口9萬1,000多人,是全國原住民人口最多的縣,族群數亦多,卻僅僅只有1位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駐地新聞記者,相較台東縣原住民人口7萬9,000多人,有6位駐地新聞記者,高屏原住民人口9萬人,有2位駐地新聞記者,除突顯花蓮駐地新聞記者人力欠缺之事實,也突顯長期工作超時超量的現象,應儘速解決此問題,以減輕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過重的工作負擔,並避免影響新聞採訪及品質。(4)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目前懸缺之中,且依法依實確無設置必要,及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人力嚴重不足,爰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行政管理業務」之「人事費」凍結13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人力配置及將台長相關人事預算調整用於增加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人力,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有關「新聞業務」凍結50萬元、「節目業務」凍結50萬元。(1)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條:「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特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可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為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及節目製播之首要任務。(2)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人對原民台整體滿意度」之衡量目標值,自99年的80%,逐年提升至103年的86%,卻於104年將衡量目標值降為80%,等於又回到99年的水準。另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指出,實際收視研究調查結果,原住民族人對原住民族電視台之整體滿意度,已是逐年降低,自99年的93%,降至103年的76%,遠比103年原定年度目標值86%,更是低了10%,均顯示原住民族電視台急需全面檢討及改善。(3)鑑於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來的實際收視呈現逐年下降之勢,除新聞性節目須加強其公正性及專業性外,新製節目較少,導致節目重播率太高,均影響收視意願。為積極提供收視者正確、客觀、專業、品質之新聞及節目,以永續經營、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新聞業務」凍結50萬元、「節目業務」凍結50萬元,待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新聞及節目之製播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盧嘉辰  邱文彥  紀國棟  

3.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文化行銷業務」編列業務費4945萬5,700元,爰凍結經費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通盤檢討,提出專案報告後再行解凍。按文化行銷業務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核心業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法有明定,惟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缺乏專業,主辦之PULIMA藝術獎廣告,引發性別與族群歧視爭議,主其事者僅以「該項業務委外承包」,與「承包業務與主要發想者亦為原住民擔任」為由搪塞,並稱「會由董事長對外說明」意圖卸責於董事長,也無法更改得標廠商,顯見對委辦品質毫無能力控管,爰凍結業務費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人事懲處檢討與未來改進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經宣讀完畢,請李召集委員俊俋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億3,7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3億6,050萬元,減列「國外旅費」45萬元、「行政管理業務」項下「委辦費」50萬元、「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50萬元、「文化行銷業務」項下「委辦費」200萬元,共計減列3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705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2,350萬元,減列345萬元,改列為2,00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行政管理業務」之「人事費」凍結130萬元。(1)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第17條第1項規定:「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同條第3項規定:「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依該條例規定並無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之設置,包含原住民族電視台在內之基金會業務,應由執行長執行。(2)依據104年預算書,公視基金會1年的年度預算17億多元、職員718人(均不含客家電視台),並未設置台長1職;而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年的年度預算僅3億多元、職員160人,其預算、業務及職員規模都只有公視基金會的五分之一,相較之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顯無設置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一職之必要性。(3)另外,礙於預算有限,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一直人力不足,造成新聞記者必須長時間上班、加班,甚至無法休假,以花蓮為例,其幅員遼闊,南北長達100公里,原住民人口9萬1,000多人,是全國原住民人口最多的縣,族群數亦多,卻僅僅只有1位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駐地新聞記者,相較台東縣原住民人口7萬9,000多人,有6位駐地新聞記者,高屏原住民人口9萬人,有2位駐地新聞記者,除突顯花蓮駐地新聞記者人力欠缺之事實,也突顯長期工作超時超量的現象,應儘速解決此問題,以減輕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過重的工作負擔,並避免影響新聞採訪及品質。(4)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目前懸缺之中,且依法依實確無設置必要,及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人力嚴重不足,爰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行政管理業務」之「人事費」凍結13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人力配置及將台長相關人事預算調整用於增加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記者人力,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有關「新聞業務」凍結50萬元、「節目業務」凍結50萬元。(1)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條:「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特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可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為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及節目製播之首要任務。(2)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人對原民台整體滿意度」之衡量目標值,自99年的80%,逐年提升至103年的86%,卻於104年將衡量目標值降為80%,等於又回到99年的水準。另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指出,實際收視研究調查結果,原住民族人對原住民族電視台之整體滿意度,已是逐年降低,自99年的93%,降至103年的76%,遠比103年原定年度目標值86%,更是低了10%,均顯示原住民族電視台急需全面檢討及改善。(3)鑑於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來的實際收視呈現逐年下降之勢,除新聞性節目須加強其公正性及專業性外,新製節目較少,導致節目重播率太高,均影響收視意願。為積極提供收視者正確、客觀、專業、品質之新聞及節目,以永續經營、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新聞業務」凍結50萬元、「節目業務」凍結50萬元,待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新聞及節目之製播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文化行銷業務」編列業務費4,945萬5,700元,爰凍結經費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通盤檢討,提出專案報告後再行解凍。按文化行銷業務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核心業務,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法有明定,惟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缺乏專業,主辦之PULIMA藝術獎廣告,引發性別與族群歧視爭議,主其事者僅以「該項業務委外承包」,與「承包業務與主要發想者亦為原住民擔任」為由搪塞,並稱「會由董事長對外說明」意圖卸責於董事長,也無法更改得標廠商,顯見對委辦品質毫無能力控管,爰凍結業務費2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人事懲處檢討與未來改進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441002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4年3月11日舉行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召集委員詹凱臣擔任主席,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陳士魁、僑生處處長陳世池、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吳松柏、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宮文萍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之口頭報告摘要如后: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資金來源及運用說明

1.海華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0年成立至今已近24年,基金會創始基金為新台幣4億元,由僑務委員會捐助,基金會之基金不得動用,係以基金孳息辦理各項業務。

2.工作目標為下列3項:

(1)鼓勵僑政學術研究,提升華僑在世界各地之地位。

(2)協助政府推展華僑教育事業,獎勵及培育僑界優秀人才。

(3)推展華僑文化事業,在海外傳揚中華文化。

3.基金會以往業務執行之大要:

(1)國外部分:補助僑界文教團體傳揚有台灣特色的中華文化,103年1至12月底贊助美東、羅省、多明尼加、開普敦中華學校等「海華獎學金」237名,鼓勵海外僑胞及華裔子弟接觸與研習中華文化,同時也補助全美中文學校聯合總會舉行中華民國103年全美青少年中華文化常識、國語演講及中文多媒體簡報比賽活動,歷年均獲得僑界與僑校的積極好評且影響深遠。本會於103年辦理第一屆海外師鐸獎,分布於亞洲、美洲、歐洲、非洲及大洋洲,涵蓋全世界五大洲16個國家的中文學校總共報回118名合於初審的老師,並於9月28日教師節當天表揚15名獲獎老師。除此之外今後本基金會仍一如既往繼續輔助僑委會及政府相關單位在海外辦理文化、藝術、教育與各項文教活動不足之處。

(2)國內部分:贊助台灣師範大學、中原大學等舉辦中華文化相關的國際學術研討會與補助優秀清寒新進緬甸僑生之獎助學金、僑生急難救助等。另外,對國內的藝文團體之推廣中華文化及具台灣特色的各項文藝活動,積極給予補助與鼓勵。近4年來,本基金會給予各大學之學生社團及相關團體,前往國內外學習服務、擔任志工教學與推展台灣的人文關懷,更是不遺餘力。103年寒暑假期間我們已經補助11所大學16個志工團隊,除了前往東南亞中文學校、華人社區外,更有團隊前往印度、尼泊爾服務,在華校與國際場所,除推廣華文教育外,更將青年學生之熱情與關懷,走進與我國無邦交的國家,傳揚中華文化與彰顯台灣青年學生的人文素養,使更多的國家及華人社會,了解台灣學生並非媽寶或草莓族,藉由她們的熱情與韌性,即使與台灣生活有相當差距的地方,也能看到他們的身影,基於此,本會亦於104年試辦1年培訓志工教師,赴需要支援教師之中文學校服務,積極發揮本基金會民間團體的功能與作用。

()104年度基金會預算項目之編列

基金會104年預算編列數額為810萬元,比103年略為減少,係以銀行利率1.29%編列利息收入,並編列募款收入300萬元(103年度截至12月底已募得新台幣252萬餘元)。104年度之工作重點,為擴大辦理海外「海華優秀學生獎學金」、來台升學之清寒僑生獎學金及試辦培訓海華志工教師等,由於103年辦理了師鐸獎表揚海外優秀老師,104年則要鼓勵就讀於海外中文學校的學生,把「海華獎學金」擴大至中南美洲、非洲及生活較艱困的地區,對學習中華文化的華僑子弟予以表揚和激勵。今後仍將繼續對外募款以補基金會僅靠孳息收入之不足,落實本基金會推展文化與教育之宗旨,並以民間團體名義推動各項海外文教服務,弘揚有台灣特色之中華文化等工作,並秉持一貫的服務精神,全力推展會務,配合政府僑務政策之推動及相關部會辦理各項海內外文化教育及國民外交工作。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緣由與宗旨

依照憲法第151條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本基金於民國77年7月成立,旨在為擔保能力不足之僑、臺商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順利自金融機構取得營運所需之資金,並為金融機構分攤融資風險,促使其積極辦理僑、臺商貸款保證業務,以利僑、臺商事業發展。

()工作績效

1.關於業務部分,民國103年本基金配合政府政策,積極辦理保證業務,開辦「東南亞地區專案」融資信用保證,並於越南發生513排華暴動時,立即啟動「越南513專案」災後重建貸款保證,貸款金額最高25萬美元,不足部分可申請東南亞地區專案最高200萬美元,合計最高225萬美元,期間逐一致電受災臺商了解其資金需求,並宣達此一措施,共計協助23戶受災廠商,取得融資金額675萬美元。103年度共計協助僑、臺商取得融資1.42億美元,保證金額8,663萬美元,達成年度營運目標8,400萬美元之103.13%。

2.關於財務收支部分,本基金除加強資金運用效益,積極辦理代償後之追償工作外,並積極洽請簽約銀行捐助基金,104年共獲4家銀行捐助共計新臺幣4,000萬元。

()104度重點業務

1.配合政府拓展新興市場政策,加強辦理東南亞地區之僑、臺商貸款保證業務。

2.加強與各承辦銀行合作推動本基金業務,預計拜訪國內外各相關承辦銀行100家,務期充分發揮融資保證之功能,達成服務僑、臺商之目的。

3.配合僑務活動,參與僑團、臺商相關會議,以宣導本基金之業務,並派員至海外承辦據點舉辦業務說明會,拜訪承辦銀行及僑、臺商企業,以瞭解業務推動情形,並廣徵改進之意見。

4.對於本國銀行未前往設立海外分行之地區,積極洽尋海外華資銀行及外國銀行簽約合作,並透過OBU對海外臺商辦理保證業務。

5.加強保證案件風險控管,審慎核保,逾期比率不超過1.5%。並請承辦銀行加強貸放後之追蹤考核,持續提升保證品質。

6.加強代償後之追償工作,提升債權收回績效。

7.加強人員專業訓練,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

()104年度預算營運目標及預算概要

1.104年度營運目標

本基金經考量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以及大陸港澳承保案件均將陸續屆滿5年貸款期限無法續作,故104年度之營運目標定為8,400萬美元,與103年度目標相同。

2.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104年度預計收入總額3,718萬8,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705萬8,000元增加13萬元或增0.35%,主要係營運資金增加。

(2)104年度預計支出總額4,710萬3,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4,809萬5,000元少99萬2,000元或減2.06%,主要係提存保證責任準備減少。

(3)年度收支相抵後預計虧絀991萬5,000元,較103年度預算虧絀數1,103萬7,000元,減少112萬2,000元或減10.17%。

()展望與期許

鑒於各界對本基金的期望與日俱增,為期對海外僑臺商事業提供更多之服務,本基金將積極加強拓展全球各地區之業務,使保證業務在全球均衡發展,並致力於提高服務效率,以協助落實政府照顧海外僑臺商事業之政策。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兩案審查完竣: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81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8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3,718萬8,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4,710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991萬5,000元,照列。

參、爰經決議: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詹召集委員凱臣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詹召集委員凱臣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81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8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主席: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3,718萬8,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4,710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991萬5,000元,照列。

主席: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423002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3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文化部函送該部監督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3年12月22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許召集委員智傑擔任主席,邀請文化部代理部長洪孟啟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104年3月月19日召開第8屆第7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陳召集委員學聖擔任主席,進行實質審查。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3億4,57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2,895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1,675萬5,000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744萬8,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討論事項第17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蔡其昌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現作如下決議:「本案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44100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5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4年4月16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召集委員蕭美琴擔任主席,外交部次長柯森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秘書長施文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黃德福、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秘書長邱達生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邱幼惠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后: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資金來源及運用說明

1.本會係依據大院於84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於8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基金來源包括成立時概括承受前經濟部海合會資產及負債,計新臺幣116.14億元,以及86年接受前外交部海外會結算新臺幣442萬元;其後於88年及90年由外交部二次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6億元以及挹注本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業務」所需資金新臺幣2.5億元,創立及捐贈基金計新臺幣124.69億元;另截至104年3月底止,基金淨值約為新臺幣157.48億元。

2.本會辦理投資、貸款、技術合作、捐款及贈與等業務,其中投融資等業務所需資金得以動用基金方式撥付,至於技術合作、國際人力培訓、人道援助、以及管理及總務等費用,則均由基金孳息支應。

()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預算編列基礎:根據本會設置條例第15條規定「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2.收支及餘絀:

(1)收入:

104年度本會總收入預算計新臺幣13億8,699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3億3,368萬元,增加5,331萬元增加率4%,包括:

104年度本會業務收入預算計新臺幣12億5,732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1億9,598萬元,增加6,134萬元,增加率5.13%。收入增加主要原因為「歐銀特別投資基金小企業帳戶計畫」投資期限到期認列投資收入新臺幣5,401萬元。此外,外交部委託辦理駐外技術團及各項專案業務之委辦收入,其預算計新臺幣10億8,303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0億7,550萬元,增加753萬元。

104年度本會業務外收入(含基金孳息)預算計新臺幣1億2,967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億3,770萬元,減少803萬元,減少率5.83%。收入減少主要原因為未貸放資金餘額下降,利息收入減少503萬元所致。

(2)支出:

104年度本會總支出預算計新臺幣15億9,611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5億7,330萬元,增加2,281萬元,增加率1.45%,包括:

104年度本會業務支出預算計新臺幣15億6,330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5億4,113萬元,增加2,217萬元,增加率1.44%。支出增加主要原因為從事人道援助計畫執行經費增加1,000萬元。此外,外交部委託辦理駐外技術團及各項專案業務支出計新臺幣10億8,303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10億7,550萬元,亦增加753萬元。

104年度本會業務外支出預算計新臺幣3,280萬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216萬元,增加64萬元,係預期美元貶值產生兌換損失微幅增加所致。

(3)餘絀:

104年度收入扣除支出後,預估將短絀新臺幣2億912萬元,較103年度預估短絀2億3,962萬元減少3,050萬元,係認列「歐銀特別投資基金小企業帳戶計畫」投資收入所致。

()104年度預算辦理程序

本會104年度預算業經董事會議通過,並依設置條例之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循預算程序辦理。

()104年度業務規劃重點

1.為貫徹我政府「目的正當」、「程序合法」、「執行有效」之援外原則,並順應國際組織強調提升援助發展計畫有效性、符合合作國家需求以及在地化等世界潮流,本會作為我國執行對外援助工作的專業機構,依循嚴謹的計畫循環步驟,並以有效、具體、務實、可行為發展方針,整合「資金」、「人才」、「技術」三個面向,協助合作國家提升生活水準,並增進我國對外關係;本會104年除續以「進步夥伴、永續發展」之願景自許,將恪遵設置宗旨及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目標,並密切關注聯合國2015年「永續發展目標」之發展與進程,以國際援助發展之理念,勾勒未來藍圖,盼以專業、有效之合作模式,與合作國家建立最緊密之夥伴關係、共享進步與繁榮;此外,本會將務實考量有限之資源規模與人力,規劃相關業務優先領域,擇定工作重點以結合我國技術及產業之相對優勢,在「農業」、「公衛醫療」、「教育」、「資通訊」、「環境保護」等優先領域基礎上,強化跨領域整合,提升技術合作之科技能量,除結合投融資等金融工具,強化計畫成效,將續與國際間建立多元化援助夥伴關係,藉以突破有限資源框架,並將台灣優勢經驗發揚光大。

2.本會目前推動業務之執行方式包括投資融資、技術合作、國際教育訓練及人道援助等,並積極尋求與國際組織及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台灣既有之優勢,持續提升國際影響力。本會各項業務規劃重點如下:

(1)投資融資業務方面:依本會核心策略及業務優先領域,配合夥伴國家或國際多邊開發機構需求,適時運用投融資工具推動有償援助。本年度推動主軸在農業發展、環境保護及擴大國際參與等領域,並延續本會對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之重視,推動微小中型企業轉融資及職訓助學貸款計畫。期盼透過有償之援助工具,使夥伴國家之資源能有效利用與發展,達到協助其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之目的;另一方面,則深化與國際組織之合作夥伴關係並發揮槓桿效益,從而達成我國擴大國際參與之政策目標。

(2)技術合作業務方面:本會接受外交部委辦執行駐外技術團、專案計畫及外交替代役等業務。為落實援助計畫在地化及永續性,本會執行計畫聚焦在合作國家之人員能力建構,由各駐外技術團及專案計畫明列計畫協助項目及預定時程,期透過技術援助,培養產業及國家發展所需之人力資源,進而增加人民所得及降低貧窮。本會並依據合作國家提出之需求與中長期發展策略,推動以改善人民生計為導向之合作計畫,擴大計畫規模並協助合作國家提升生活水準;此外,本會整合國內公衛醫療資源,持續推動各類公衛計畫,例如呼應聯合國2015年永續發展議程中之議題,104年新增「貝里斯慢性腎衰竭基礎防治體系建構計畫」、「史瓦濟蘭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等計畫。本會除藉由安排合作國醫事人員來臺參加醫療技術訓練課程,以能力建構之方式培養友邦醫療人力資源;本會並透過派遣海外志工,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合作機構辦理技術協助或能力建構計畫,除加強援外工作之綜效,亦有助於參與之志工拓展國際視野。

(3)國際教育訓練業務方面:本會除辦理各項專業研習班,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分享台灣發展經驗外;另依據各地區夥伴國家之人力培訓需求,規劃區域專班,提供更為客制化之研習課程。此外,本會並擴大與國內大學合作開辦大學及碩、博士班學程,提供獎學金鼓勵友邦及友好國家有志青年來台進修學位,藉多元專業課程協助友邦培育發展所需人才,並厚植國際間友我力量。

(4)人道援助業務方面:為協助我友邦及友好國家於遭受重大天災或人道危機後之緊急援助及重建,本會將持續與重要之國際非政府組織,維持密切聯繫與交流,以利適時協力執行相關人道援助計畫,協助受援國因應災害之衝擊,並藉以增進我與受援國之雙邊關係。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緣由與宗旨

中華民國經歷民主轉型,成為亞洲重要、新興民主國家之一,民主成就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肯定。為積極鞏固我國民主與人權進步實績、回饋國際社會對我長期的堅定支持與協助,同時藉由參與全球民主力量網絡的聯繫,促進我國參與全球民主社群及相關組織之活動,發展第二軌外交,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設立理念於焉成型。

綜觀國際,許多歐美先進民主國家皆早已設置國家級民主援助基金會。因此,外交部於2002年積極推動籌設之初,即廣泛蒐集國際各類似民主基金會相關資料,建議仿效美國國務院每年編列預算撥支「國家民主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NED),英國外交及國協事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西敏寺民主基金會」(Westminister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WFD),澳洲國際發展署資助「民主制度中心」(Center for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CDI),荷蘭政府成立「多黨民主機構」(Institute for Multiparty Democracy, IMD),以及德國政府每年編撥「政黨基金」(Stiftungen)協助其國內各政黨從事海內外推動民主化計畫之實例。外交部審慎評估後,結合我國產、官、學及民間等各方面人力、經驗與資金,在朝野各政黨之支持下,於2003年元月獲立法院審查通過預算。2003年6月17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在召開首屆董事暨監察人會議後正式成立,立法院王院長金平獲推舉擔任首屆董事長。依照章程規定,目前共有17位董事分別依照比例,由來自政府、政黨、學界、非政府組織,以及企業界的代表出任。

作為亞洲地區所建立的第一個國家級民主基金會,臺灣民主基金會的基本理念是以全民共識為基礎,建立一個永續經營、具遠景並運作透明化的超黨派機構,透過凝聚政黨、民間組織力量,共同為擴大臺灣參與全球民主接軌及鞏固民主實績而努力;依照章程,基金會設立宗旨包括:

與民主國家相關社團、政黨、智庫及非政府組織(NGOs)等建構合作夥伴關係,並與國際民主力量接軌,有效凝聚世界民主力量,拓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

支持亞洲及世界各地之民主化,與全球各地關心民主發展人士建立密切合作及聯繫網絡,並致力推動全球民主發展;

透過全球學術界、智庫、國會、政黨等管道推動民主教育及國際交流,提升臺灣民主素質,鞏固民主發展。

()工作績效

1.亞洲區域重要且具有指標性之民主機構:

為推動全球及亞洲民主化,本會透過國際補助案之申請,贊助國際非政府組織舉辦民主人權相關之活動,並於2006年開始設置「亞洲民主人權獎」(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ADHRA),希望藉此獎勵在亞洲地區以和平方式促進民主或提倡人權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亞洲民主人權獎」已成為亞洲地區指標性的民主人權獎項,對於亞洲民主化的推動與深化,作出一定程度的貢獻。第一屆得獎者為總部位於巴黎的「無疆界記者」組織;第二屆得獎者為緬甸「梅道診所」創辦人辛西雅.蒙格醫師;第三屆得獎者為「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暨「書哈達組織」創辦人西瑪.薩瑪爾醫師;第四屆得獎者為「自由北韓電台」創辦人金聖玟先生;第五屆得獎者為印度的「救援基金會」;第六屆得獎者為美國「海上難民救援組織」;第七屆得獎者為總部位於泰國的「國際終止童妓組織」;2013年第八屆「亞洲民主人權獎」的得獎者為「克倫人權組織」,2014年第九屆「亞洲民主人權獎」為斯里蘭卡的「人權與發展中心」,得獎者由馬總統英九頒發獎座,王董事長金平頒發捐助金,以表揚並獎勵其長期從事反抗極權統治、鼓吹民權保障的努力。

2.建構臺灣民主經驗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與探討平台:

《臺灣民主季刊》於2004年創刊,為全球首份以臺灣民主為主題之學術刊物,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均榮獲國科會評定為「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SSCI)期刊收錄名單。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出版的e-JournalTaiwan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第二期刊載的評論文章,對本會於2005年創刊之英文學術期刊《臺灣民主期刊》(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此一期刊跨越區域、國家及文化地域之研究限制,以全球互動脈絡為基礎,廣為收錄新興民主國家經驗比較之學術研究論文,已成功提供一個開放且不分黨派的學術交流平臺,國內外專家學者可藉此進行民主經驗交流,是一份廣納不同意見並具比較性思考意義之期刊。

3.協助國內各政黨及相關非政府組織推動有關民主人權之計畫與活動,以深化臺灣民主發展:

透過政黨補助案與國內補助案之申請,鼓勵政黨與民間社團主動展現活力,逐項推展以活動為基礎的民主化深耕運動,凝聚國人對於民主化的共識,成為深化認同、鞏固民主的最大活力來源,為臺灣的民主化奠下更紮實的基礎。

4.配合政府政策,發展第二軌外交,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

我國外交活動空間因國際現勢而有所限制,但本會身為亞洲第一個國家級民主基金會,對外積極與世界民主力量接軌,建立國際聯繫及合作,並與外交部透過業務合作,藉由全球民主網絡,共同為開拓臺灣國際活動空間,提升臺灣在民主及人權領域的國際形象而努力。以國際政府間所組織的「民主社群」(Community of Democracies, CD)為例,本會數年來積極參與「民主社群」非政府層次的國際執行委員會,並持續努力爭取我國參與官方層次的會議。本會亦於亞洲以外地區拓展我國的對外關係,例如成功爭取外交部歐前部長鴻獲邀參加秘魯托雷多前總統所發起之「拉丁美洲民主社會議程」(Social Agenda for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會議。另外,如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南非屠圖大主教、愛爾蘭貝蒂.威廉斯女士以及捷克哈維爾前總統、韓國金泳三前總統、保加利亞哲列夫前總統皆曾應本會之邀訪臺,而美國柯林頓前總統於2005年應本會之邀來臺訪問時,即在演講中高度肯定本會之成就。

經由國際補助業務,本會亦協助我國駐外館處加強與當地政府及民間組織之友好關係,2009年4月上旬,美國聯邦眾議院「臺灣連線」新任共同主席Lincoln Diaz-Balart及眾議員Mario Diaz-Balart應外交部之邀來臺訪問時,表達非常感謝臺灣民主基金會多次補助美國境內之古巴民主團體,並希望臺灣更關心古巴民主人權。上述均是本會積極發展第二軌外交之最佳例證。

()103年度業務內容

1.補助業務

(1)國際補助案業務:103年度國際補助案截至12月31日止,總計收到145件申請案,核定補助105案,金額共計新臺幣1,873萬4,859元整。

(2)國內補助業務:103年度國內補助案截至12月31日止,總計收到183件申請案,核定補助148案,金額共計新臺幣2,248萬8,982元整。

(3)政黨補助業務:依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8條之規定,103年度符合申請補助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與親民黨。概況如下:

中國國民黨:103年度政黨補助計畫分配額度為新臺幣1,772萬7,000元整;截至12月31日止,共申請42案,核定補助42案,金額共計新臺幣1,772萬7,000元整。

民主進步黨:103年度政黨補助計畫分配額度為新臺幣1,090萬8,000元整;截至12月31日止,共申請31案,核定補助30案,撤銷1案,金額共計新臺幣1,046萬6,323元整。

台灣團結聯盟:103年度政黨補助計畫分配額度為新臺幣81萬9,000元整;截至12月31日止,共申請3案,核定補助3案,金額共計新臺幣81萬2,188元整。

親民黨:103年度政黨補助計畫分配額度為新臺幣54萬6,000元整;截至12月31日止,共申請1案,核定補助1案,金額共計新臺幣54萬6,000元整。

2.出版業務

(1)本會《臺灣民主季刊》於103年3月17日,向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提出103年「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SSCI)核心期刊收錄申請,並於103年12月3日正式接獲該中心通知本刊已再度被評定期刊收錄名單。

(2)出版《臺灣民主季刊》、《臺灣民主期刊》(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分別出版寄送至國內外各單位(包括學術研究機構、圖書館、學者專家、立法委員、政府部會等),並供本會訪賓來訪交流時贈送之用。

(3)出版《地方治理之趨勢與挑戰:臺灣經驗》一書,由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蘇彩足教授主編,全書共收錄9篇文章,以我國地方事務個案為研究對象,進行理論與實務的對話。書中各篇章分別從地方政府到地方治理的角度來敘述當代地方治理的特徵,特別是探討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權限劃分與合作互動。

(4)出版中英文版《2014中國人權觀察報告》,分別從社會、政治、司法、經濟與環境、教育與文化、臺商人權等六大面向,說明對2014年中國人權現狀之觀察。

(5)發行《兩岸基層選舉與地方治理研究通訊》第一卷第二期及第二卷第一期,以電子通訊形式發行,建立兩岸在基層選舉與地方治理方面的學術交流平臺,提供更完整之兩岸民主發展現況訊息。

3.國內業務推展

(1)辦理「臺灣人權發展」系列講座:為檢視臺灣人權發展狀況,以及推廣暨促進臺灣人權發展,本會103年度辦理「臺灣人權發展系列講座」,就經濟人權、環境人權、司法人權、婦女人權、兒童人權、勞動人權、原住民族人權及新住民人權等八個面向,邀請相關領域專家進行系列講座活動。此系列活動首場於3月30日舉辦,邀請兒童文學作家黃春明先生主講「還給小孩子成長的天地」;4月19日邀請工運領袖鄭村棋先生,主講「臺灣出路與勞動人權」;5月31日邀請環境專家柳中明教授主講「由破壞、自食惡果到與大自然共舞」;6月22日邀請資深媒體人陳文茜女士主講「如果臺灣出現第一位女總統」;7月26日邀請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馬躍.比吼先生主講「多元文化的禮物」;8月30日邀請本會監察人葉毓蘭教授及金鐘影后莫愛芳女士主講「我們都是臺灣人」;9月20日邀請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教授主講「多元家庭的憲法爭議」;10月26日邀請財團法人台灣家庭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長何素秋女士主講「貧窮、所得不均與分配正義」,共計8場。藉此邀集社會大眾共同關懷臺灣各面向人權發展現況,激發臺灣人權發展向上提升之能量。

(2)辦理「德國海德根教授訪華交流」計畫:為提升臺灣各界對於當代國際法學及人權發展的認識,本會與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於103年3月23日至27日共同舉辦「德國海德根教授訪華交流」計畫,邀請國際法專家德國波昂大學(Universität Bonn)海德根教授(Prof.Dr .Matthias Herdegen)來臺與我國政府及民間代表針對司法及人權議題進行意見交流,並舉辦數場法律及人權相關之研討會;海德根教授訪臺期間分別拜會馬英九總統、司法院賴浩敏院長、相關學者專家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有助於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進一步瞭解國際法學及人權發展趨勢。

(3)辦理「2014臺灣民主治理績效評價」民意調查計畫:為瞭解臺灣民眾對民主生活與治理績效的感受與評價,並與過去本會所委託執行之相關調查結果作追蹤與比較,乃委託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執行電話隨機抽樣調查,執行期間為103年6月25日至29日,調查結果將於本會網站公布,並成為未來相關研究之重要參考資料。

(4)與上海東亞研究所合辦「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研討會」:持續推動兩岸關係之和平發展,建立研究兩岸關係議題之權威性,於103年7月26日至30日在上海舉辦,主題為「變遷中兩岸關係的機遇與挑戰」。

(5)持續與香港珠海大學合辦「中華人文社會科學講座」:為加強與香港之學術交流,並推廣臺灣民主化經驗,本會與香港珠海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合辦「中華人文社會科學講座」,每年不定期舉辦相關演講活動,由本會遴選及補助臺灣學者專家,包括政治、社會、經濟、法律、大眾傳播與人文等領域之學者,前往香港擔任講座主講人。

(6)與北京清華大學持續合作舉辦《兩岸基層治理學術研討會》學術研討會:為深入兩岸地方選舉與民主化研究,本會與北京清華大學就「兩岸地方治理」議題,合作辦理長期互訪研討會議,於1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中國大陸山西省太原市舉辦「兩岸基層治理學術研討會」。除與對岸學者專家交流兩岸基層治理發展情況,提出若干建言之外,會後並進行基層社會組織團體之參訪活動。此研討會為本會與北京清華大學長期學術交流計畫的活動之一,將為兩岸地方民主治理比較研究奠定學術基礎。

(7)辦理「2014九合一選舉兩岸觀選交流團」:為增進中國大陸對臺灣基層選舉之瞭解,本會於103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辦理「2014九合一選舉兩岸觀選交流團」,邀請中國大陸重要大學之新生代學者8名,前來臺灣進行選舉觀察;並參訪競選總部、造勢晚會、投開票所以及觀看開票過程,受邀之中國大陸專家學者實地體驗投票與選舉過程;並透過觀選座談會,分享臺灣民主實況體驗之心得,期望藉此活動宣傳臺灣民主理念及發展,增進中國大陸對於臺灣民主價值之認同。

(8)辦理「2014年臺灣─緬甸『提升民主品質』工作坊」:為增進對於緬甸民主轉型之瞭解,本會於本年度與國立臺灣大學東亞民主研究中心合作辦理「2014年臺灣─緬甸『提升民主品質』工作坊」,將緬甸納入亞洲民主動態調查,訓練緬甸當地NGO執行民意調查之能力,促進本會於全球民主發展進程之貢獻。

(9)舉辦「Liberty Train-Next Stop Freedom」紀錄片首映會暨研討會:適逢柏林圍牆倒塌25周年,本會與「德國在台協會」、「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匈牙利貿易辦事處」,於103年11月6日在本會新大樓一樓大廳,共同舉辦「Liberty Train-Next Stop Freedom」紀錄片首映會暨研討會,以紀念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東德共產政權崩解,所掀起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10)辦理「2014臺灣社會公平正義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為瞭解民眾對社會公平正義之評價及民主制度之信念,並與過去本會所委託執行之相關調查結果作追蹤與比較,乃委託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執行電話隨機抽樣調查,已於103年12月底辦理完成,調查結果將於本會網站公布,並成為未來相關研究之重要參考資料。

4.國際參與

(1)赴緬甸仰光拜會翁山蘇姬女士:有鑒於自2010年大選以來所實施的改革政策,國際社群對緬甸的態度已有相當程度之轉變。緬甸尚處於新興民主階段,這些政治改革配合政府與境內許多族群團體簽署的停火協議,讓緬甸人權情況有所改善。本會國際合作組包正豪主任,應民主社群「國會民主論壇」Emanuelis Zingeris主席之邀,於103年1月20日至22日赴仰光共同拜會翁山蘇姬女士。本會原邀請翁山蘇姬女士於今年度訪臺並發表公開演講,但由於緬甸憲法修正公投與總統大選在即而遭婉謝。不過,本會代表仍成功與翁山蘇姬女士辦公室建立起直接聯絡管道,並與國家民主聯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NLD,翁山蘇姬所創政黨)籍國會議議員會晤,達成未來共同推動緬甸民主教育的合作意向。

(2)赴薩爾瓦多觀察總統大選:本會於103年1月27日至2月7日組團前往薩爾瓦多觀察總統選舉。觀選團由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邱稔壤教授領團,偕立法委員暨本會董事潘維剛女士、美國威廉瑪莉學院政府系鄭敦仁教授、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陳俊明副教授、本會黃德福執行長及羅偉豪助理研究員等6人組成。觀選期間除與其他各國觀選代表交換民主化之心得外,並拜會薩國最高選舉法院、中美洲統合體、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會及國立薩爾瓦多大學等重要機關團體,並達成未來與本會共同在薩國和中美洲地區推動民主教育之合作意向。

(3)赴新加坡參加「亞洲民主網絡」第一屆執行委員會會議:「亞洲民主網絡」(Asia Democracy Network, ADN)於102年10月假南韓首爾舉辦正式成立大會,目的在於建立一聯繫亞洲公民社會組織人士之合作平臺,並於103年2月5日假新加坡舉行第一屆執行委員會會議,本會由國際合作組包正豪主任代表「東亞民主論壇」(East Asia Democracy Forum, EADF)與會。

(4)辦理「The Multiple Lives ofDemocracy」國際學術研討會:本會與愛沙尼亞塔林大學愛沙尼亞人文研究學院(Estoni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Tallinn University)於103年4月25日假愛沙尼亞首府塔林市共同舉辦「民主的多元面向:從歐洲到亞太」國際學術研討會,邀請臺灣、愛沙尼亞、俄羅斯、烏克蘭、新加坡、泰國、緬甸及中國學者共同與會,針對民主政治在歐洲及亞洲地區的發展進行深度探討。本次會議之研究成果除具有學術價值外,更可作為未來我國憲政改革參考之依據。本會由游清鑫副執行長、包正豪主任率臺灣相關學者前往參加。

(5)持續參加「歐洲臺灣研究學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Taiwan Studies, EATS)活動:第11屆「歐洲臺灣研究學會」於103年4月30日至5月2日於英國樸茨茅斯大學(University of Portsmouth)舉行。會議主題包括:國際紛爭中的臺灣與兩岸關係,經濟,媒體與政治,公共外交,選舉,臺灣與歐洲:歷史與當代的相互連接,以及文學與大眾文化等。本會並於該年會當中舉辦「民主治理:挑戰與回應」(Democratic Governance: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研討會:邀請美國知名學者Brenda S.A .Yeoh , Shelly Rigger(任雪麗),Don-Yun Chen(陳敦源)與T.J .Cheng(鄭敦仁)等共同參加並發表論文。

(6)赴墨西哥參加「民主與發展─亞太與拉美民主化進程」國際學術研討會:為加強本會與拉美學術機構之交流,本會於103年6月21日至7月1日赴墨西哥參加「民主與發展─亞太與拉美民主化進程」國際學術研討會。由本會游清鑫副執行長領團,偕同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宋興洲主任、淡江大學美洲研究所陳小雀所長、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葉一璋副教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蔡志偉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俞振華助理研究員與本會連虹雅助理研究員等7人共同出席。該研討會分別在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與墨西哥州立自治大學校園舉行,邀請臺灣與拉美學者與會,並於會中就以下議題發表相關論文:區域整合與國際關係、民主治理與民主鞏固、以及原住民人權與文化發展,本會游副執行長與駐墨西哥代表廖世傑大使也於開幕式中致詞。除研討會行程外,本會代表團利用此機會造訪金塔納羅奧州,與奧地利國際知名紀錄片導演維特(Michael Vetter)與墨西哥州立自治大學教授共同研討其關於墨國格雷羅州社區警察之紀錄片。

(7)為使國外第二代臺裔青年瞭解臺灣民主及人權發展的經驗,本會繼續參與科技部所主辦之「2014科技臺灣探索」計畫(候鳥計畫):透過安排相關講座,讓錄取本會之學員認識臺灣的民主、外交現況及兩岸關係發展並瞭解臺灣在人權努力的成果。並藉由將學員分配到國內相關非政府組織實習,實習學員可瞭解並學習國內非政府組織之運作,並可協助該非政府組織業務之國際化。

(8)位於夏威夷的「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太平洋論壇(Pacific Forum CSIS)」為一國際知名智庫,103年的「青年領袖計劃(Young Leaders Program)」於8月27日至9月1日假夏威夷檀香山舉行,本會由國際合作組張育瑄助理研究員代表與會。此次CSIS從臺灣、東南亞、日本、中國大陸與美國等地,遴選10餘位青年領袖參與。青年領袖能藉由參與此次國際會議,而認識到各國實際處理外交的方式。青年領袖也不只是在會議中旁聽,更是在閉門討論當中積極地參與辦論。本會也希望藉參與此一活動,開拓臺灣青年領袖的國際視野與建立國際網絡。

(9)辦理第一屆「亞洲青年民主領袖研習營」:為強調健全公民社會的重要性,本會於103年8月10至24日,在台北舉辦「亞洲青年領袖民主研習營」(Asia Young Leaders for Democracy Program),希望藉由民主人權相關議題之探討與參訪等活動,鼓勵國內青年與亞洲等國家之青年領袖進行交流,並為青年領袖建立一討論及對話平臺,除將臺灣成功的民主經驗傳遞至世界其他角落,同時也在各國間建立起聯繫網絡。

(10)本會英文期刊《臺灣民主期刊》(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與位於南非的Stellenbosch高等研究中心(Stellenbosch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合作,已於103年8月23日假Stellenbosch舉辦「民主,南非與非洲政治」(Democracy, South Africa and African Politics)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本會由黃德福執行長,鄭敦仁主編與彭士宏研究員出席。共有7位來自亞洲與非洲國際學者於會中發表論文。

(11)本會黃德福執行長與彭士宏研究員,於103年8月28日至31日期間,拜訪位於肯亞首都奈洛比的Solution Seeds Foundation與Rays of Hope,受到了Solution Seeds Foundation創辦人Kabangi女士與Rays of Hope創辦人Ndutah女士的接待。兩位創辦人除了介紹各自組織的發展與工作近況外,雙方並針對肯亞青少年的人權保障與加強未來的合作交換意見。

(12)辦理「亞洲民主網絡」執行委員會會議:「亞洲民主網絡」(Asia Democracy Network, ADN)係以亞洲各國非政府組織為主所建立之推動民主與人權之網絡,此一聯繫亞洲各公民社會組織之合作平臺於102年10月22日假韓國首府首爾舉辦成立大會。本會與「亞洲民主網絡」於103年9月11日至12日假臺北共同舉辦該組織執行委員會會議,就亞洲民主人權之推廣及亞洲民主合作平臺之建立等議題進行討論。

(13)召開「東亞民主論壇」成立大會:本會為促進東亞地區之民主與人權發展,建立一個可供各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平臺,業已於102年12月18日召開「東亞民主論壇」(East Asia Democracy Forum, EADF)籌備會議。依據籌備會議之決議,本會於103年9月13日至14日邀請我國、日本、韓國、蒙古及中國大陸等提倡民主與人權之團體,共同召開「東亞民主論壇」成立大會。盼透過此論壇之建立,本會能與東亞各國公民社會組織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並進而與亞洲及全球各重要民主網絡聯結。

(14)參加「反貪腐國際研討會」:本會於103年10月6日至7日與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NED)、「國際共和協會」(International Republican Institute, IRI)及蒙古首府烏蘭巴托市政府假烏蘭巴托共同舉辦「反貪腐國際研討會」,就亞洲民主發展、透明治理、犯罪防治等議題進行討論,以期對打擊貪腐發揮實質成效。

(15)邀請學者專家前往克羅埃西亞薩格勒勃大學講授臺灣政治與經濟相關課程:為增進克羅埃西亞大學生對於臺灣政治與經濟發展之了解,我國駐奧地利代表處於103年7月與克羅埃西亞薩格勒勃大學(University of Zagreb)政治學院簽署學術備忘錄,將中華民國講座納入該學院正式課程。因此,本會邀請薛琦教授與鄭敦仁教授分別於103年10月中旬與11月下旬,前往該校講授臺灣政治與經濟課程,藉以提升臺灣在當地學術界之能見度。

(16)辦理「2014年九合一選舉國際貴賓觀選團」:本會邀請匈牙利民主社群資深顧問Dr.Matyas Eörsi、立陶宛國會議員Dr.Mantas Adomėnas、斯洛維尼亞盧比安納大學臺灣研究中心主任Dr.Sa ša Istenič、墨西哥國家選舉委員會委員Dr.Ciro Murayama Rendón、南非Stellenbosch大學教授Dr.Ursula van Beek、澳洲雪梨大學民主網絡主任Dr.John Keane、吉爾吉斯國會議員Dr.Ravshan Djeyenbekov,以及澳洲民主中國陣線主席郁文龍博士等人,於2014年底來臺實地觀察基層選舉之各項重要活動。期望邀請這些在國際上具備相當影響力之代表來臺觀察選舉後,藉此宣導臺灣民主理念及發展,分享臺灣民主實況體驗之心得,並使臺灣民主化成果能廣泛於國際社會與相關社群當中傳播。

(17)舉辦第九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活動:本會於103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舉辦第九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頒獎典禮,邀請馬英九總統頒發獎座給斯里蘭卡的「人權與發展中心」,王金平董事長頒發10萬美元獎助金,由該組織執行長拉特納瓦利先生代表受獎,以表揚並獎勵「人權與發展中心」投入人權保障的工作。當日活動場面盛大且隆重,出席貴賓包括總統府楊進添秘書長、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牟華瑋執行長、多國外交使節、學者專家與非政府組織代表等共百餘位;「人權與發展中心」執行長拉特納瓦利先生表示相當榮幸獲頒本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這代表該組織的耕耘獲得肯定。斯里蘭卡長期飽受內戰、威權政府、軍事統治、種族迫害與司法程序不公之苦,在人權、自由及民主等理念逐漸成為普世價值的今日,斯里蘭卡人民仍過著受迫害的生活,其生命與權利受到極大的威脅,故該國人權律師與社運人士成立「人權與發展中心」,致力於解決人權迫害問題。該組織所預期之影響不只希望僅及於法律訴松之勝訴而已,而是要進一步加強改善斯里蘭卡的人權狀況與品質。

(18)赴日本觀察眾議院選舉:本會於103年12月11日至15日赴日觀察國會眾議院選舉,參訪地方區公所及拜會地方候選人競選總部,並就日本當前政黨概況、國會選舉制度分析等議題與日方知名學者進行座談,藉此深入瞭解臺日雙方選舉制度之差異。透過該觀選活動,期望能增進臺日雙方政治、學術及文化之互動交流。

5.訪賓接待:103年1月至12月底止,本會共接待國內外訪賓計54團,人數共計641人。

()104年度工作重點

1.持續辦理國內、政黨與國際補助業務:

(1)持續提升補助業務品質。

(2)持續辦理受補助單位實地考察。

(3)加強與國內受補助單位之合作,共同辦理相關活動,以擴大社會參與。

(4)持續辦理國內、政黨與國際補助業務。

2.繼續出版《臺灣民主季刊》、《臺灣民主期刊,Taiwan Journal of Democracy》,出版中英文版《2014中國人權觀察報告》、發行電子通訊形式的《兩岸基層選舉與地方治理研究通訊》,繼續辦理中英文版《2015中國人權觀察報告》委託研究計畫,期望以學術研究之形式提供全面性的中國人權現況觀察以及完整的兩岸民主發展訊息,使國內政府部門、學者專家乃至民間團體對於中國人權與民主有更完善之理解。

3.持續推動兩岸關係之和平發展,並落實本會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建立本會研究兩岸關係議題之權威性,本會與上海東亞研究所繼續合作辦理兩岸關係研討會。

4.繼續與香港珠海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合辦「中華人文社會科學」講座,並由本會遴選並補助臺灣學者專家,包括政治、社會、經濟、法律、大眾傳播與人文領域之學者,前往香港擔任講座主講人。

5.規劃辦理「2015臺灣民主治理績效評價」與「2015臺灣社會公平正義滿意度」民意調查計畫:為瞭解臺灣民眾對民主生活與治理績效的感受與評價,以及對社會公平正義之評價及民主制度之信念,並與過去本會所委託執行之相關調查結果作追蹤與比較研究,本會召集此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問卷設計研究小組,並委託調查單位執行電話隨機抽樣調查。

6.繼續與北京清華大學合作辦理長期學術交流計畫活動:為深入兩岸地方選舉與民主化研究,本會與北京清華大學就「兩岸地方治理」議題,合作辦理長期互訪研討會議,為兩岸地方民主治理研究奠定兩岸交流及比較基礎。

7.規劃辦理「深化臺灣民主: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為檢視臺灣地方治理發展狀況,以及推廣臺灣民主深化及鞏固,本會預計於104年度辦理「深化臺灣民主:地方治理的經驗與傳承」系列講座,邀請當代深耕臺灣基層之重要首長,回顧與展望臺灣地方治理與民主化發展,並對當代臺灣地方治理之發展提出深刻建言,呼籲社會關注臺灣民主鞏固之展望。

8.辦理本會人員前往洛杉磯拜訪補助單位與華府拜訪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本會黃德福執行長、國際合作組包正豪主任與彭士宏研究員,於104年1月26日至1月31日前往美國洛杉磯與華府。除了訪視位於洛城的南加州大學國際研究中心(Center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之外,並前往華府參加民主期刊(Journal of Democracy)25周年慶祝活動。同時與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執行長,討論未來合作計畫

9.參與「亞洲民主網絡」執行委員會會議:「亞洲民主網絡Asia Democracy Network, ADN」係以亞洲各國非政府組織為主所建立之推動民主與人權之網絡。本會游清鑫副執行長與國際合作組包正豪主任於104年3月21日至26日赴印度參與「亞洲民主網絡」執行委員會會議(Steering Committee Meeting)與「強化亞洲民主:包容、參與、權利」國際研討會(the Conference on Strengthening Democracy in Asia: Inclusion,Participation, and Rights),持續討論亞洲民主人權之推廣及亞洲民主合作平臺之建立等議題。

10.參與「亞洲民主網絡」年會:為促進「亞洲民主網絡」非政府組織間之合作與發展,「亞洲民主網絡」每兩年召開一次年會。本會將派員參與「亞洲民主網絡」第一屆年會,該年會預計104年於韓國舉辦。

11.持續參加「歐洲臺灣研究學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Taiwan Studies, EATS)活動:本會於104年4月8日至10日派代表團赴波蘭克拉科夫(Krakow)參與「歐洲臺灣研究學會」第12屆年會,特別以「東亞地區經濟互賴與政治衝突之間的大歧異」(The Great Divergence between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Political Conflict in East Asia)為主題設置論壇。邀請在本主題有深入見解的學者專家與會,其中包括美國、澳洲和臺灣等地的傑出學者專家。並透過與會學者發表學術論文,討論臺灣安全、民主、發展等相關議題。

12.參與「民主發展:臺灣與多瑙河地區新興民主國家之比較」會議:本會將於104年4月27日至29日,派員赴克羅埃西亞首都薩格勒勃(Zagreb)參與「民主發展:臺灣與多瑙河地區新興民主國家之比較」會議,該會議由「斯臺友好學會」(Slovenia-Taiw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舉辦,除臺灣學者外,來自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士尼亞與塞爾維亞等國的10餘位學者也將出席。

13.舉辦臺灣民主期刊2015年學術研討會:本會與卡內基莫斯科中心(Carnegie Moscow Center)將於104年7月中旬於莫斯科共同舉辦「中亞、高加索與其鄰近地區的民主化比較」(Comparative Democratization in Central Asia, the Caucasus,and other Neighboring Regions)國際研討會,預計將邀請來自歐洲美洲與亞洲的學者發表論文。

14.參與民主社群部長級會議:「民主社群」(Community of Democracies, CD)自創立以來,便積極推廣拓展民主理念與人權議題,每兩年舉辦一次部長級會議。民主社群第八屆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預計104年7月22日至24日於薩爾瓦多(El Salvador)首都聖薩爾瓦多市(San Salvador)召開,屆時本會擬組團參加該會議之非政府層次會議,並持續爭取成為國會民主論壇(Parliamentary Forum for Democracy, PFD)之會員。

15.規劃辦理「2015地方治理:臺灣及中國大陸的比較視角」國際研討會(2015 Local Governance: Taiwan and China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本會與美國夏威夷東西文化研究中心(East-West Center)將於104年8月6日至7日假夏威夷檀香山共同舉辦「2015地方治理:臺灣及中國大陸的比較視角」國際研討會,擬邀請臺灣、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學者發表論文,並於會後集結出刊。

16.規劃辦理「東亞民主論壇」會議:為促進東亞地區之民主與人權發展,建立一個可供各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平臺,持續辦理「東亞民主論壇」(East Asia Democracy Forum,EADF)。104年9月本會擬組團赴日本參與「東亞民主論壇」會議,期許本會能與東亞各國公民社會組織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並進而與亞洲及全球各重要民主網絡聯結。

17.持續邀請學者專家前往克羅埃西亞首都薩格勒勃大學講授臺灣政治與經濟相關課程:根據103年我國駐奧地利代表處與薩格勒勃大學之學術備忘錄,中華民國講座課程將持續辦理。本會擬邀請兩位政治學與經濟學教授,於104年10月至12月間,前往該校講授相關課程。

18.參與「世界民主運動」第八屆大會:「世界民主運動」(World Movement for Democracy, WMD)是一集結民主人士的全球性網絡,為集合全球各地主要提倡民主與人權領導者所參與之重要平臺。本會自第三屆起,皆派代表團參與大會。「世界民主運動」第八屆大會預計於104年11月假南韓首爾舉行,本會仍將持續派代表團與會。

19.繼續參與科技部所主辦之「2015科技臺灣探索」計畫(候鳥計畫):透過安排相關講座,讓錄取學員認識臺灣的民主、外交現況及兩岸關係發展並瞭解臺灣在人權努力的成果。

20.辦理第二屆「亞洲青年民主領袖研習營」:為強調健全公民社會的重要性,本會於104年持續在台北舉辦「亞洲青年領袖民主研習營」(Asia Young Leaders for Democracy Program),希望藉由民主人權相關議題之探討與參訪等活動,鼓勵國內青年與亞洲等國家之青年領袖進行交流,並為青年領袖建立一討論及對話平臺,除將臺灣成功的民主經驗傳遞至世界其他角落,同時也在各國間建立起聯繫網絡。

21.辦理第十屆「亞洲民主人權獎」(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徵選提名作業:本獎項設置之目的,在於獎勵在亞洲地區以和平方式促進民主或倡導人權的個人或團體,以促進亞洲民主人權的發展。預計於104年4月1日開始接受推薦,7月至9月進行初審及決審,10月份公布得獎者,並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舉行頒獎典禮。

()預算報告:104年度共編列1億5,000萬元。

1.本會依章程及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年度計畫預算案,經扣除行政支出之經常費用後,其餘額三分之一作為政黨計畫補助經費,分配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百分之五以上之各政黨,申請從事民主人權相關活動之用,並依其在立法院之席次比例撥用,最多以新臺幣3,000萬元為限。

2.另三分之二則用於支持符合本會宗旨之國內外民主人權活動、推動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網絡、補助國內外研究計畫、舉辦研討會及公共論壇、出版有關民主人權之書刊等項目。其中人事費1,600萬元、業務費1億2,870萬元、挹注基金500萬元及資本門30萬元。

3.收支餘絀概況:

(1)收入:104年度收入編列為1億4,555萬元,其中捐助收入1億4,470萬元、利息收入85萬元。

(2)支出:104年度支出編列為1億4,470萬元,其中一般行政3,000萬元、業務支出1億1,470萬元。

(3)餘絀:104年度收入1億4,555萬元減除支出1億4,470萬元,餘絀為85萬元。

()展望與期許

國際社會在「全球化」影響之下,不僅經濟上互相依存,政治上亦倡行「人類安全」之概念,而民主與人權正是其重要基石。民主與人權已蔚為世界潮流,不僅是普世的價值,更應是人人可以享有的生活方式,我國為亞洲先進民主國家之一,民主之成果與發展在國際上受到相當矚目,因此21世紀的民主化浪潮之中,我國應發揮臺灣精神,深化臺灣民主體制,並與國際民主夥伴攜手繼續推動亞洲與全球之民主化,為新興民主國家樹立良好之典範。

臺灣民主基金會為國家級之基金會,自應充分發揮其專業平臺之功能,持續深化我國民主實績,並致力發揚我國民主經驗,達成國際接軌、國際參與、國際分享之目標,成為世界級之民主人權援助機構。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

()在組織目標方面:

1.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簡稱PECC)成立於1980年,是一個涵蓋亞太地區主要國家的重要國際組織。

2.我國經過努力的爭取,在1986年加入成為正式會員。本會的工作就是積極參與PECC運作,並藉以促進與其他國家在各項議題與領域來合作,協助強化我國對外的實質經貿外交關係。

3.由於PECC的成員國都不是我國的邦交國,因此這是一個與非邦交國,諸如美、加、紐、澳、中、日、韓、東協、拉美等國家進行溝通、交流的重要平台,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PECC國家也包括TPP與RCEP的關鍵成員國。

()在組織架構方面:

1.本會設有董、監事會,根據本會章程,董、監事分別遴選自產、官、學各界代表。

2.本會董、監事皆為無給職,屬義務協助、督導本會工作。目前的董監事結構已達官方董、監事分別過半,且單一性別董、監事人數分別超過三分之一。

()104年度工作計畫:本會104年的工作計畫包括4個部分:國際交流、國內推廣、教育宣導、出版與刊物。

1.國際交流方面,我國在PECC相當活躍,擁有多重身分:我國是23席常任委員之一、11席核心小組(執行委員會)之一、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與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另外,我國也是PECC旗艦研究計畫「區域現況(State of the Region, SOTR)」編輯委員會成員、礦業國際計畫審核小組,與負責審視所有PECC國際計畫之G10審核小組成員。

本會已經加入PECC所有的核心小組,在未來的一年也必將稟持一貫的積極作為,主動參與PECC相關會務會議、學術研討會,並在國內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國際意見領袖來台進行交流互動。

此外,本會也將積極主導跨國研究,例如在2014年9月本會在PECC北京大會與常務委員會,提出一個兩年期國際計畫─「提升供應鏈聯結邁向無縫接軌的區域共同體」(Improving Supply Chain Connectivity towards a Seamless Regional Community)。

此一計畫的目標在檢視區域經濟整合,諸如TPP與RCEP是否將對國際價值供應鏈產生影響與衝擊。由於我國在跨國價值供應鏈有極重要角色,因此相關的研究對我國長期的經濟發展非常重要。這個計畫獲得PECC澳洲、加拿大、智利、日本、韓國、印尼、紐西蘭與新加坡等委員會的支持,並已於2014年10月7日派遣專家學家前來參加該計畫第一次的國際研討會。

104年本會將會持續辦理相關國際研討會,也會再度邀請亞太區域重要學者專家來台交換心得意見。

2.國內推廣方面,本會每年在北、中、南各地舉辦「太平洋企業論壇」以及「國際政經講座」,議題鎖定亞太區域重大議題與PECC發展主軸。論壇的舉辦,將與地方政府、民間機構及學術單位進行合作。除此之外,本會也計畫針對突發性重要議題,舉辦研討會或座談會。

104年本會也將持續相關國內推廣工作,且會鎖定在區域經濟整合諸如:TPP與RCEP的進展與衝擊、推廣多邊文化交流與軟實力能力建構、國際地緣政治發展的因應策略、亞太主要國家總體經濟情勢的外溢效果與因應等重要議題。

3.教育宣導方面,本會將依往例,於104年舉辦暑期亞太青年事務培訓營-Model APEC,內容包括:模擬APEC資深官員會議、國際禮儀、區域組織介紹、推廣文化交流、經貿與外交議題探討,目的是為國家培育外交經貿人才。

本會的亞太青年事務培訓營已經舉辦了七屆,104年將培訓第八梯次的營隊。除了培訓之外,本活動的目的是為國家建立青年外交經貿人才資料庫。而Model APEC的演練則是讓青年瞭解APEC非約束性(non-binding)與共識決的組織特性,以熟悉如何在APEC平台與各國代表互動、爭取國家利益,因此Model APEC也將是今年青年培訓營的重點項目。

另外,本會研究人員也計畫前往國內多所大專院校,針對經貿、國際關係、環保等議題進行專題演講,提升在學青年對相關議題的興趣與瞭解。

4.而在出版與刊物方面,本會將持續出版:

中文月刊「太平洋企業論壇簡訊」;

年刊「太平洋區域年鑑」;

英文季刊“Asia Pacific Perspectives

以相關刊物的持續出版來提供區域重大議題的詳實報導與深入分析。另外也製作成電子報,並配合本會網頁與臉書,提供國人最新區域經貿外交訊息與分析。

()在民國104年預算需求方面:104年度計畫總經費共編列1,659萬5,000元,相較於103年總經費編列1,843萬9,000元,統刪10%,乃為配合政府撙節開支原則。費用項目可分為:

1.人事費:包括秘書處正式人員與兼職人員共12人,薪資共829萬7,000元

2.業務費:包括租金、電信費、郵資、影印印刷費、網站更新與維護費、圖書資訊費舉辦及參加國際與國內各項會議、活動等共829萬8,000元;業務費中也包括參加PECC的會費,為88萬5,000元。

()預期效益:

1.在國際工作方面,藉由積極參與PECC,獲得國際最新政策與研究資訊,也讓我國的研究成果與意見透過PECC充分的傳達到國際上。此外也建構國際專家聯繫網絡,讓我國產、官、學界的合作觸角深入國際重要領域與議題。

2.在國內工作方面,藉由積極舉辦國內活動與刊物的發行,讓國人以及駐台外籍人士瞭解我國政府透過PECC推動實質經貿外交的努力,並協助國內產、官、學各界對區域重大議題與研究獲得充分的瞭解與掌握。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本案審查完竣: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3億8,698萬7,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5億9,610萬5,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支出」項下「呆帳損失」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人事費」188萬元及「業務費」之「職工福利」17萬1,000元,共計減列305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305萬4,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2億0,911萬8,000元,減列305萬1,000元,改列為2億0,606萬7,000元。

()轉投資計畫部分:9億3,309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2項:

1.鑑於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3及104年度預算書工作計畫提及所辦理各項投資、貸款與保證、技術合作、捐款及贈與等業務,並對前述各項業務重點略述其計畫說明、年度計畫、經費需求、預期效益,除國際教育訓練業務、海外服務工作團及外交部委辦計畫,尚能具體說明派遣或培訓人員外,餘僅以文字說明而無績效數據資料。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交部於103年2月12日函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提供103年度之年度目標及績效指標,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103年3月25日函復外交部,提供該會之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制規範等4個工作面向所訂定之19項具體目標及34項績效指標,該績效數據指標卻未顯示於向立法院提出之預算報告之中,顯有改進之空間。爰針對「支出總額」項下「業務支出」15億6,330萬3,000元,凍結1億元,俟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2.鑑於104年度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人事分配在國內外,惟預算書資訊呈現不透明,爰要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比照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用人費用彙計表,明列國內外員額及員工薪資、獎金、分擔保險費、勞退準備金,以利有效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億4,55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4,4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針對104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預算案中,「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之「兼職費」預算編列370萬元,經查一般軍公教人員每月兼職費不得超過1萬6,000元,執行長每月兼職費6萬元,副執行長4萬元,實屬浮濫編列,為撙節國家預算,爰要求臺灣民主基金會就整體人事制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79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59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萬元,照列。

參、爰經決議: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3億8,698萬7,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5億9,610萬5,000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支出」項下「呆帳損失」10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人事費」188萬元及「業務費」之「職工福利」17萬1,000元,共計減列305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305萬4,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2億0,911萬8,000元,減列305萬1,000元,改列為2億0,606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9億3,309萬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2項:

1.鑑於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3及104年度預算書工作計畫提及所辦理各項投資、貸款與保證、技術合作、捐款及贈與等業務,並對前述各項業務重點略述其計畫說明、年度計畫、經費需求、預期效益,除國際教育訓練業務、海外服務工作團及外交部委辦計畫,尚能具體說明派遣或培訓人員外,餘僅以文字說明而無績效數據資料。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交部於103年2月12日函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提供103年度之年度目標及績效指標,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103年3月25日函復外交部,提供該會之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制規範等4個工作面向所訂定之19項具體目標及34項績效指標,該績效數據指標卻未顯示於向立法院提出之預算報告之中,顯有改進之空間。爰針對「支出總額」項下「業務支出」15億6,330萬3,000元,凍結1億元,俟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鑑於104年度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人事分配在國內外,惟預算書資訊呈現不透明,爰要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比照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用人費用彙計表,明列國內外員額及員工薪資、獎金、分擔保險費、勞退準備金,以利有效監督。

主席: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二、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1億4,55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4,47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萬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針對104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預算案中,「業務支出」項下「其他業務支出」之「兼職費」預算編列370萬元,經查一般軍公教人員每月兼職費不得超過1萬6,000元,執行長每月兼職費6萬元,副執行長4萬元,實屬浮濫編列,為撙節國家預算,爰要求臺灣民主基金會就整體人事制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

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三、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79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59萬5,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萬元,照列。

主席: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之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5時起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1分)

繼續開會(17時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盧委員嘉辰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嘉辰:(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吳委員育昇等13人,認為根據台鐵「車站旅運服務規約」,購買短程去回票時,其回程票「限去程乘車當日有效」,即去回票須在同一天使用。此一規定讓須過夜的旅客無法享有票價優惠,對於短程旅遊之乘客顯不公平。台鐵應檢視不合理規定並儘速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第四案:

本院委員盧嘉辰、吳育昇等13人,認為根據台鐵「車站旅運服務規約」,購買短程去回票時,其回程票「限去程乘車當日有效」,即去回票須在同一天使用。此一規定讓須過夜的旅客無法享有票價優惠,對於短程旅遊之乘客顯不公平。台鐵應檢視不合理規定並盡速改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台鐵現行規定,對號列車乘車區間80公里以內者,去、回票需在同一天使用完畢;81公里以上,可於去程乘車日起15日內使用。

二、以台北到新竹為例,莒光號去回票與兩張單程票價差為28元、自強號價差則為36元。若一家四口出遊,價差超過百元。

三、近年國內旅遊蓬勃,為鼓勵節能減碳,政府大力提倡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遊,台鐵不該對長、短程旅客有差別待遇。

四、該規定於民國七○年代、鐵路電氣化後沿用至今,已有檢討必要。台鐵應盡速廢除,讓短程旅客與長途乘客同享票價優惠。

提案人:盧嘉辰  吳育昇

連署人:羅明才  張慶忠  陳鎮湘  呂學樟  李貴敏  徐少萍  楊玉欣  徐志榮  紀國棟  林滄敏  陳淑慧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周委員倪安代表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賴委員振昌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葉委員津鈴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周委員倪安說明提案旨趣。

周委員倪安:(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4人,鑑於學生貸款情形普遍,目前達62萬人次,金額逾247億(2009最高,近82萬人次,逾302億)。尤其,私立大學學生至少四分之一求助學貸,大學畢業負債將達五十萬。當然,若繼續升學金額更大。由於經濟成長趨緩,目前大學畢業生平均起薪僅二萬七,即使畢業十年可能都難以清償貸款。雖然,教育部採取放寬償還期限、允許申請緩繳、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額度增加、中低收入戶可貸生活費等措施。但是,在實質薪資所得長期下降的情況下,學貸負擔將愈重。或許,這正是年輕人不敢結婚、生兒育女之因。為避免長期處於低收入狀態者頻受學貸之逼迫以符社會正義,爰要求行政院研議,仿效先進國家明定畢業後年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無須償還貸款。同時,未達償債標準若滿二十年即免除償還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4人,鑑於學生貸款情形普遍,目前達62萬人次,金額逾247億(2009最高,近82萬人次,逾302億)。尤其,私立大學學生至少四分之一求助學貸,大學畢業負債將達五十萬。當然,若繼續升學金額更大。由於經濟成長趨緩,目前大學畢業生平均起薪僅二萬七,即使畢業十年可能都難以清償貸款。雖然,教育部採取放寬償還期限、允許申請緩繳、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額度增加、中低收入戶可貸生活費等措施。但是,在實質薪資所得長期下降的情況下,學貸負擔將愈重。或許,這正是年輕人不敢結婚、生養兒女之因。為避免長期處於低收入狀態者頻受學貸之逼迫以符社會正義,爰要求行政院研議,仿效先進國家明定畢業後年收入未達一定標準者無須償還貸款。同時,未達償債標準若滿二十年即免除償還義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美國的研究顯示,只要畢業時起薪較低者,尤其是對於不景氣時期的畢業生而言,可能終其一生所得都會比較低。台灣的相關研究儘管闕如,雖不中,應亦不遠已。因此,對於目前低起薪的社會新鮮人,尤其是背負數十萬學貸者而言,「不只已輸在人生的起跑點,更可能輸在人生終點」。

二、在OECD國家,不僅義務教育多係免費,即使是高等教育的花費平均也有69%係來自政府支出(public source)。反觀台灣,公立大專院校的學生數僅三分之一(公私立大學生人數為四比六,公私立技專院校為二比八)。而且,制度使然家庭平均收入較高的軍公教家庭子女不僅享教育補助,絕大多數無須幫助家庭經濟,且多能補習,甚至聘請家教、學習各種技能並享餘裕參加各類活動,故有利於進入公立大學。反而,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多就讀私立大學。甚且,公立大學的教育補助遠高於私立大學。例如,台大學生每人年預算達四十萬;然而,私立大學即使將學費收入全都用於學生,最多也才十幾萬。

三、各國高等教育逐漸昂貴,並出現畢業後所得難回收的情形,每每引發抗議。例如,前幾年西班牙和加拿大的大學生都未調漲學費或教育資源縮減而罷課、示威遊行。在西班牙甚至是師生一起上街頭。智利的學生甚至自抗議經年,不僅走上街頭,甚至佔據學校,要求教育改革,並呼籲終結以賺錢為目的之大學教育,更主張教育係「公益」,應該免費(其高教經費僅15%來自政府)。此外,英國於2010年11月決定自2012年起將大學學費由每年3,700鎊(以人均收入和教育品質言,遠勝於目前的台灣)上限提高到9,000鎊,同樣引起學生抗議。甚至,成為2011年8月英倫大暴動的主因。

四、英國除了提高學貸額度,更明定畢業後年收入未達21,000鎊(據IMF資料,其2013年每人名目GDP為40,879美元)者無須償還貸款。同時,未達償債標準若滿二十年即免除義務。

五、美國歐巴馬總統同樣訂廿年為限的學貸償還義務。

提案人:周倪安

連署人:陳其邁  許添財  李俊俋  尤美女  何欣純  林淑芬  姚文智  賴振昌  陳唐山  田秋堇  李昆澤  陳亭妃  葉津鈴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桐豪、蔣乃辛、盧嘉辰、羅明才等14人,鑒於台灣近十幾年來的薪資成長停滯,受僱人員薪資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份額逐年下跌,企業營業盈餘占國內生產毛額不斷增加,低薪與貧富差距擴大已成為當前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為使勞工得以合理享有企業利潤之分享,改善勞工長期處於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提升勞動者之總體薪資水準,爰建請行政院研擬辦法,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所設置之薪酬委員會中增設一般勞工代表,擴充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將一般員工調薪等相關薪資政策列入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建構一公正、透明的企業盈餘分派運作模式,落實勞資分享,進而改善現前所得分配不均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蔣乃辛、盧嘉辰、羅明才等14人,鑒於台灣近十幾年來的薪資成長停滯,受僱人員薪資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份額逐年下跌,營業盈餘占國內生產毛額不斷增加,低薪與貧富差距擴大已成為當前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為使勞工得以合理享有企業利潤之分享,改善勞工長期處於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提升勞動者之總體薪資水準,爰建請行政院研擬辦法,要求上市上櫃公司所設置之薪酬委員會中增設一般勞工代表,擴充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將一般員工調薪等相關薪資政策列入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建構一公正、透明的企業盈餘分派運作模式,落實勞資分享,進而改善現前所得分配不均之情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1983至1993年間,台灣實質薪資年平均增長率為7.5%,大於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平均增長率5.8%,但自1994年迄今,實質薪資年平均增長率僅剩0.6%,與勞動生產力年平均增長率4.7%差距甚遠,顯示薪資的成長並未充分反映勞動生產力的成長。

二、觀察我國1990至2010年的國民所得結構變化,主計處公布的資料顯示受僱人員薪資報酬占GDP份額,自1990年之後即持續呈現下跌的趨勢,1990年為我國受僱人員報酬份額達到最高的51.7%水準,但至2013年該份額僅46.02%;而營業盈餘占GDP份額在20年來維持成長的趨勢,由1990年的30%上升至2013年的34.48%。

三、我國於2010年11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強制上市櫃公司(含興櫃公司)需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旨在確立高階管理階層之固定薪資、年度績效獎金與長期激勵決策之管理原則,希望藉此強化公司薪酬之合理典範。然薪酬的安排不僅涉及公司政策、產業體系、稅收制度,其更與一般人民所直覺感受之公平正義有關,近十幾年來的薪資成長停滯,貧富差距日益擴大,顯示薪酬分配之合理化需要一個直接有效的管道,重建勞動生產力與薪資之間聯結,應於薪酬委員會中增設一般勞工代表,讓員工有機會參與薪酬調整與利潤分享內容,藉由公開透明方式,減少階級間的報酬矛盾,凝聚共識,改善台灣所得分配不均之現象。

提案人:李桐豪  蔣乃辛  盧嘉辰  羅明才

連署人:呂學樟  廖國棟  徐志榮  陳根德  許淑華  詹凱臣  葉津鈴  吳育昇  陳鎮湘  王育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江惠貞、陳鎮湘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青少年吸毒人口10年內急速上升16倍,突顯吸毒年輕化問題嚴重,且毒品源頭管控鬆散問題,另檢視現行法令、實際宣導作為與毒品查緝工作,均無法杜絕毒品氾濫。為防治毒品戕害青少年,法務部應全面檢視現行防毒法令,提昇毒品犯行強度與刑責,並要求特定場所負責人通報責任,避免吸毒人數持續上升;矯正署與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反毒宣導策略,強化校園宣導反毒活動,擴大宣導效能,使學生自主拒絕毒品誘惑;警政署應加強巡察青少年易取得毒品管道,阻斷毒品供應鏈。透過多管齊下共同防堵毒品氾濫,才能讓青少年遠離毒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江惠貞、陳鎮湘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青少年吸毒人口10年內急速上升16倍,突顯吸毒年輕化問題嚴重,且毒品源頭管控鬆散問題,另檢視現行法令、實際宣導作為與毒品查緝工作,均無法杜絕毒品氾濫。為防治毒品戕害青少年,法務部應全面檢視現行防毒法令,提昇毒品犯行強度與刑責,並要求特定場所負責人通報責任,避免吸毒人數持續上升;矯正署與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反毒宣導策略,強化校園宣導反毒活動,擴大宣導效能,使學生自主拒絕毒品誘惑;警政署應加強巡察青少年易取得毒品管道,阻斷毒品供應鏈。透過多管齊下共同防堵毒品氾濫,才能讓青少年遠離毒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警政署民國94年到103年毒品查獲情形顯示,青少年被查獲二級毒品人數增加3到5成,包括一粒眠及K他命等三級毒品更是增加超過16倍,逾九成學生在校外吸毒。另據校安通報統計資料顯示學生藥物濫用品項則以施用三級毒品K他命(愷他命)人數最多,多數於校外發生(約占92%),而毒品來源約有98%來自校外人士,突顯吸毒年輕化問題嚴重,且毒品源頭管控鬆散問題。

二、政府毒品管制懈怠,已嚴重戕害青少年,尤其吸食三級毒品免除刑罰後,吸毒歪風更熾,甚至年齡層下降至國中生,毒品管理亟需檢討;加上三級毒品取得不難,價格相對不高,被抓又無涉及刑事,相對性刑責過輕造成青少年涉毒急遽攀升,無異於助長青少年涉毒歪風。

三、法務部應全面檢視現行防毒法令,提昇毒品犯行強度與刑責,並要求特定場所負責人通報責任,避免吸毒人數持續上升;矯正署與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反毒宣導策略,強化校園宣導反毒活動,擴大宣導效能,使學生自主拒絕毒品誘惑;警政署應加強巡察青少年易取得毒品管道,阻斷毒品供應鏈。多管齊下共同防堵,才能讓青少年遠離毒害。

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  陳鎮湘

連署人:徐少萍  吳育仁  楊玉欣  李貴敏  詹凱臣  廖正井  羅明才  陳根德  廖國棟  鄭天財  許淑華  李桐豪  陳怡潔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針對近來不僅接獲陳情且在社群網路不斷轉貼分享及熱烈討論,有關國人屢屢發生因「支付命令」的規定出現瑕疵,導致造成多起人民財產受侵害的情形發生,其中不乏教授及專業人士,動輒數百萬至千萬的受害金額,由於目前法院在發出支付命令前並沒有實質審查程序,而當事人若未在20天內異議,即形成「判決確定」的效力,甚至沒有法律救濟途徑,造成民怨四起,建請司法院除應儘速研議修正的方案之外,亦應於修法研議的過渡期間,加強對於國人宣導相關法律知識,避免再有人民受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針對近來不僅接獲陳情且在社群網路不斷轉貼分享及熱烈討論,有關國人屢屢發生因「支付命令」的規定出現瑕疵,導致造成多起人民財產受侵害的情形發生,其中不乏教授及專業人士,動輒數百萬至千萬的受害金額,由於目前法院在發出支付命令前並沒有實質審查程序,而當事人若未在20天內異議,即形成「判決確定」的效力,甚至沒有法律救濟途徑,造成民怨四起,建請司法院除應儘速研議修正的方案之外,亦應於修法研議的過渡期間,加強對於國人宣導相關法律知識,避免再有人民受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幾年來詐騙手法不斷翻新,其中現行支付命令之規定更是在社群網路中不斷被討論批評,由於目前法院在發出支付命令之前,並沒有經過實質審查,不肖之徒以偽造不實的資料向法院輕易獲得支付命令之核發,已經形成證據不合法之事實,卻因為法院不負審查責任,當事人未在20日內異議時,卻形成判決確定的法律效力, 使當事人要向法院救濟時,不得其門而入,形成駁回敗訴。

二、有關支付命令之效力,應針對財產權之保障增加法律層次密度,比照「本票裁定」改為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必須經由實質審查後再予裁定。

三、司法院日前曾發出新聞稿表示,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為詐騙工具……法院應實質審查……因民眾法律知識不足……等說明,透露出目前法律瑕疵造成犯罪事實,法務部除應儘速研議修法之外,亦應於修正法律之過渡時期,加強宣導,避免再有無辜人民受害。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王惠美  徐少萍  呂學樟  盧嘉辰  陳鎮湘  陳根德  林滄敏  蘇清泉  詹凱臣  王育敏  楊玉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司法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李委員貴敏及陳委員鎮湘等27人,鑑於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長期以來協助推動提升我國無障礙環境,成效卓著,但部分勘檢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又欠缺合理的配套機制,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無障礙勘檢過程個人主觀空間過大,經勘檢後的設施不合用等情事,不但損及業主的權益,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美意大打折扣。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二個月內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檢討修正勘檢人員的培訓與退場機制,包括勘檢人員的回訓與考評制度,並設立申訴管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等27人,鑑於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長期以來協助推動提升我國無障礙環境,成效卓著,但部分勘檢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又欠缺合理的配套機制,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無障礙勘檢過程個人主觀空間過大,經勘檢後的設施不合用等情事,不但損及業主的權益,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美意大打折扣。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二個月內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檢討修正勘檢人員的培訓與退場機制,包括勘檢人員的回訓與考評制度,並設立申訴管道。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為落實執行勘驗工作並加強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理念,內政部營建署於101年1月10日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明訂勘檢作業的適用範圍、程序、相關人員資格與實務講習。

二、其中,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相關人員、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只要受過12小時的培訓講習,即可取得結業證書擔任勘檢人員,再接受地方政府辦理3個小時的勘檢實務講習,便能參與實地勘檢。但由於無障礙法規與技術規範不斷更新與修正,勘檢工作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的核發,茲事體大,勘檢人員更需要定期回訓確保其專業知識與日俱進,以免勘檢結果與現行法規相違。惟現行制度並未要求勘檢人員定期回訓,加上取得資格門檻低,勘檢人員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勘檢作業,非無疑義。

三、另一方面,由於前揭作業原則未明訂勘檢人員之權責,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一名勘檢人員得以不附理由,逕自決定整體勘檢結果的不合理現象;再加上欠缺申訴救濟制度的設計,使得業主在請領使用執照的時間壓力下,不得不接受勘檢人員的要求進行改善。然而,勘檢人員取得資格的門檻低,營建署亦未明定培訓講習課程的教材與講師資格,各地方自行辦理的實務講習內容也不盡相同,使得同樣一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卻可能有多種解讀,甚至出現一間無障礙廁所經過三次不同勘檢人員的檢視與修正,牆上留下歷次修改的痕跡,卻還是不合用的荒謬情形。

四、再者,現行制度欠缺完善的考評制度以及汰換少數不適任勘檢人員的退場機制,也是造成勘檢品質參差不齊的原因之一。畢竟勘檢人員可以不受檢驗,不論其能力優劣都可以持續執行勘檢業務,試問如何期待勘檢品質的提升呢?

五、綜上,為建構完善的無障礙勘檢制度,確保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得以落實,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二個月內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檢討修正無障礙勘檢人員的培訓與退場機制,包括勘檢人員的回訓與考評制度,並設立申訴管道,以建立權責相符與專業的無障礙勘檢制度。

提案人:楊玉欣  李貴敏  陳鎮湘

連署人:徐少萍  鄭汝芬  吳育仁  林德福  盧秀燕  陳碧涵  林鴻池  王育敏  呂學樟  蔣乃辛  詹凱臣  盧嘉辰  廖國棟  吳育昇  林郁方  許淑華  廖正井  林滄敏  陳根德  簡東明  劉建國  賴振昌  周倪安  李桐豪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4人,鑒於國內「毒品咖啡包」等新興毒品接觸管道越來越氾濫,販毒集團會以安非他命、K他命、搖頭丸等多種毒品混合入咖啡包,再販賣給夜店等市場,此類毒品咖啡包已被發現大量出現在許多夜店、舞廳及酒店當中,供年輕男女吸食,由於外觀上難以看出破綻,導致飲用者無戒心而誤飲毒品咖啡,甚至成癮。鑑此,建請法務部、警政署、衛福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針對新興毒品接觸管道擴大稽查密度,並於各級學校單位提高新興毒品及管道之防治宣導,持續強化毒品資料庫,蒐集國外最新毒品資訊,以有效監控新興毒品管道及先驅化學品的氾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鑒於國內「毒品咖啡包」等新興毒品接觸管道越來越氾濫,販毒集團會以安非他命、K他命、搖頭丸等多種毒品混合入咖啡包,再販賣給夜店等市場,此類毒品咖啡包已被發現大量出現在許多夜店、舞廳及酒店當中,供年輕男女吸食,由於外觀上難以看出破綻,導致飲用者無戒心而誤飲毒品咖啡,甚至成癮。鑑此,建請法務部、警政署、衛福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針對新興毒品接觸管道擴大稽查密度,並於各級學校單位提高新興毒品及管道之防治宣導,持續強化毒品資料庫,蒐集國外最新毒品資訊,以有效監控新興毒品管道及先驅化學品。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日警方查緝毒品發現,國內「毒品咖啡包」等新興毒品接觸管道越來越氾濫,毒販為了躲避查緝,將毒品混合變裝於飲品包中,再重新封口,由於外觀上難以看出破綻,導致飲用者無戒心而誤飲毒品咖啡,甚至成癮。

二、販毒集團會以安非他命、K他命、搖頭丸等多種毒品混合入咖啡包,再販賣給夜店等市場,此類毒品咖啡包已被發現大量出現在許多夜店、舞廳及酒店當中,供年輕男女吸食。

三、台北市少年警察隊日前執行「春風護苗專案」,發現近來青少年使用毒品咖啡包的情況日趨嚴重。而近日鳳山警方也破獲毒品工廠,將毒品混入咖啡包、口袋型果汁、心型巧克力及草莓果醬當中,企圖以假包裝誘使青少年吸毒。

四、根據食藥署104年1月統計3個月內由警察局送驗之飲品包(咖啡、奶茶、麥片等),發現有高達87%的檢體檢出除咖啡因以外的毒品成分,食藥署進一步分析發現,所滲入的成分不止1種,有的甚至多達6種濫用物質,多重成分的交互作用,將增加施用者的身體健康危險。

五、鑑此,建請法務部、警政署、衛福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針對新興毒品接觸管道擴大稽查密度,並於各級學校單位提高新興毒品及管道之防治宣導,持續強化毒品資料庫,蒐集國外最新毒品資訊,以有效監控新興毒品管道及先驅化學品。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李鴻鈞  蘇清泉  廖正井  張慶忠  盧嘉辰  李貴敏  賴士葆  鄭天財  呂學樟  王育敏  羅明才  林德福  陳根德  吳育仁  蔣乃辛  江啟臣  吳育昇  陳碧涵  孔文吉  潘維剛  陳淑慧  邱文彥  費鴻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秀燕:(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楊委員瓊瓔等12人,有鑑於全國中小學有659個班級共16,972位學生於建築結構不安全的校舍上課,學生一天將近三分之一的時間待在校園裡,但校舍卻隱藏安全危機。以台中市為例,屬於需改善校舍有13校17棟,去年(103年)只完成1校的補強工程,其餘12校16棟尚待補強或改建。為了保障學生安全,本席等要求立即全面體檢全國中小學校舍,並且加強編列經費予以改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楊瓊瓔等12人,有鑑於全國中小學有659個班級共16,972位學生於建築結構不安全的校舍上課,學生一天將近三分之一的時間待在校園裡,但校舍卻隱藏安全危機。以台中市為例,屬於需改善校舍有13校17棟,去年(103年)只完成1校的補強工程,其餘12校16棟尚待補強。為了保障學生安全,本席等要求立即全面體檢全國中小學校舍,並且加強編列經費予以改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監察院的資料,六都中,台北市未領有建照的校舍計有111件;新北市則有197棟未取得使用執照;桃園市未領有使用執照達130棟;台中市需改善校舍有13校17棟,去年(103年度)只完成1校補強工程,其餘12校16棟尚待處理。台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共210件;高雄市未具使用執照校舍共25件。

二、學生一天將近三分之一的時間,都待在校園裡活動,看似安全的學校卻也暗藏危樓隱憂,大部分校舍於外牆使用簡易的防震補強,但其實老舊建築結構已不堪使用。

三、爰此,為了保障學生安全,本席等要求立即全面體檢中小學校舍,並且加強編列經費予以改善。

提案人:盧秀燕  楊瓊瓔

連署人:楊玉欣  姚文智  段宜康  孔文吉  蘇震清  吳育仁  高金素梅 田秋堇  邱文彥  陳明文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昇:(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育昇、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飲食西化、作息不規律等原因,癌症與慢性疾病已成為國人健康嚴重威脅。經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成人免費健康檢查)利用率在我國僅約32%,顯示超過六成的40歲以上民眾未能充分善加利用政府提供的健康檢查服務。而我們都知道,健保的目的其實是「預防勝於治療」,本席等建請衛福部研將十大癌症死因之首「肺癌」納入成人免費健康檢查項目中,規劃提高「成人免費健康檢查利用率」,並列入衛福部關鍵策略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七案:

本院委員吳育昇、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飲食西化、作息不規律等原因,癌症與慢性疾病已成為國人健康嚴重威脅。經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成人免費健康檢查)利用率僅約32%,顯示超過六成的40歲以上民眾未能善加利用政府提供的健康檢查服務。正所謂「預防勝於治療」,本席等建請衛福部研將十大癌症死因之首「肺癌」納入成人免費健康檢查項目中,規劃提高「成人免費健康檢查利用率」,並列入衛福部關鍵策略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健保成人預防保健提供65歲以上每年每人一次,40歲至未滿65歲民眾每三年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包含身體理學檢查,血液、尿液、和生化檢查等項目,針對檢查結果的異常,可依個案檢查、追蹤或治療,達到預防保健、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的目的。

二、10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顯示,癌症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32年,十大癌症死因依序為(1)氣管、支氣管和肺癌;(2)肝和肝內膽管癌;(3)結腸、直腸和肛門癌;(4)女性乳房癌;(5)口腔癌;(6)前列腺(攝護腺)癌;(7)胃癌;(8)胰臟癌;(9)食道癌;(10)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癌。

三、民國100年至102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一○○年

33.3%

一○一年

32.1%

 

一○二年

32.6%

提案人:吳育昇  蔣乃辛

連署人:李貴敏  徐少萍  王育敏  楊玉欣  陳根德  詹凱臣  李桐豪  張嘉郡  江惠貞  徐志榮  簡東明  陳鎮湘  許淑華  吳育仁  盧嘉辰  紀國棟  陳超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九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書:(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1人,鑒於中古汽車買賣迭生業者不法調整里程、隱瞞重大事故等消費糾紛不斷,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實有賴建立全國中古汽車重大資訊揭露平臺機制,始能消弭消費爭議,以助中古汽車買賣交易公平。爰建請交通部、法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儘速研議建立中古汽車重大資訊公開平臺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九案:

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1人,鑒於中古汽車買賣迭生業者不法調整里程、隱瞞重大事故等消費糾紛不斷,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實有賴建立全國中古汽車重大資訊揭露平臺機制,始能消弭消費爭議,以助中古汽車買賣交易公平。爰建請交通部、法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局等有關機關儘速研議建立中古汽車重大資訊公開平臺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查100至102年各縣市受理消費者申訴、調解案統計,中古車買賣糾紛一直列居前五名,發生主要原因為車輛品質瑕疵與車輛維修服務品質、里程數造假等,由於購車支出對大部分民眾來說皆屬大額消費項目,車輛維修亦需高度技術,但常因購車資訊未充分揭露,以致引發消費爭議。

二、惟中古車重大資訊揭露才是健全中古車交易之重大關鍵,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儘速建立隱蔽個人資料方式,透過相關規範,讓消費者可查詢欲購買車輛之汽車維護紀錄、修理機構及過去保險相關理賠、里程數及其相關重大訊息資料平臺。

三、平臺建立後可避免不肖業者隱匿重大資訊,減少消費爭議,確保消費者權益,亦讓殷實業者不會立於不公平競爭環境,促中古車買賣交易之公平。

四、綜上所述,請交通部、法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局等有關機關儘速研議建立中古汽車重大資訊公開平臺機制,以協助中古車買賣交易資訊公開透明。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俊俋  吳秉叡  陳唐山  陳素月  李應元  趙天麟  許智傑  葉宜津  高志鵬  蔡煌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鑑於村(里)長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辦理地方基層事項工作繁雜,且於第一線服務民眾,十分辛苦;檢視其福利,僅有若任內不幸過世,發放喪葬慰問金5萬元,或是任內結婚補助2萬元,可說十分微薄。因此本席等爰提案建請政府體恤村(里)長辛勞,准予放寬規定補助其三節慰問金及年終獎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十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鑑於村(里)長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辦理地方基層事項工作繁雜,且於第一線服務民眾,十分辛苦;檢視其福利,僅有若任內不幸過世,發放喪葬慰問金5萬元,或是任內結婚補助2萬元,可說十分微薄。因此本席等爰提案建請政府體恤村(里)長辛勞,准予放寬規定補助其三節慰問金及年終獎金。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村(里)長為處理民眾服務案件,經常清晨就必須起床出門服務,遇颱風災害時更加辛苦,別人都待在家防災,但村(里)長卻必須挨家巡視;且村(里)長是縣市政府施政最基礎單位,政府每一項業務都需村里長幫忙執行,像是獨居長者、高風險家庭,都要靠村(里)長訪視慰問,一個月僅4萬5,000元事務補助費縱然全部支出油水電費文具等公務,亦遠遠不足。

二、檢視其福利,僅有若任內不幸過世,發放喪葬慰問金5萬元,或是任內結婚補助2萬元,可說十分微薄。

三、因此,本席等爰提案建請政府體恤村(里)長辛勞,准予放寬規定補助村(里)長三節慰問金及年終獎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陳超明  邱文彥  許淑華  羅淑蕾  鄭天財  呂學樟  徐志榮  陳根德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一案,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17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等14人,鑒於全世界觀光旅遊市場快速成長,許多國家都以免簽、落地簽或是簡化簽證申請程序等措施,藉以爭取各國旅客、拓展國內觀光市場;反觀臺灣,辦理簽證程序相對嚴格、繁瑣,降低國外旅客來台旅遊動機。此外,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近年來消費力持續攀升,再加上日本為吸引國外旅客,已多次推出簡化簽證流程等政策,成功吸引大量東南亞國家旅客赴日旅遊。高雄小港機場是南臺灣門戶,具先天地理位置優勢,恰可作為東南亞旅客前往日本、韓國旅遊之轉機航空站,若能搭配72小時免簽證入境台灣旅遊消費,將可為南台灣包括台南、高雄、屏東等地旅遊業引入活泉水。據此,建請外交部盡速研擬將高雄小港機場訂為「特定國家旅客過境轉機免簽證指定機場」,提供持有下一段航程機票之轉機旅客,享有72小時免簽證並可入境台灣旅遊消費之簽證禮遇,以達到平衡南北航空市場運量、振興南臺灣觀光產業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十一案:

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等14人,鑒於全世界觀光旅遊市場快速成長,許多國家都以免簽、落地簽或是簡化簽證申請程序等措施,藉以爭取各國旅客、拓展國內觀光市場;反觀臺灣,辦理簽證程序相對嚴格、繁瑣,降低國外旅客來台旅遊動機。此外,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近年來消費力持續攀升,再加上日本為吸引國外旅客,已多次推出簡化簽證流程等政策,成功吸引大量東南亞國家旅客赴日旅遊。高雄小港機場是南臺灣門戶,具先天地理位置優勢,恰可作為東南亞旅客前往日本、韓國旅遊之轉機航空站,若能搭配72小時免簽證入境台灣旅遊消費,將可為南台灣包括台南、高雄、屏東等地旅遊業引入活泉水。據此,建請外交部盡速研擬將高雄小港機場訂為「特定國家旅客過境轉機免簽證指定機場」,提供持有下一段航程機票之轉機旅客,享有72小時免簽證並可入境台灣旅遊消費之簽證禮遇,以達到平衡南北航空市場運量、振興南臺灣觀光產業之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年來全世界觀光旅遊市場快速成長,空中航線運量與日俱增。為吸引外國旅客,爭取航空公司開闢航線以及提供外國旅客免簽證之禮遇措施,已是各國趨勢;如馬來西亞48小時免簽證轉機服務,以及新加坡96小時免簽證轉機服務。

二、高雄位於東南亞地區前往東北亞的航線中段,目前每周飛日本有62航班、韓國有20航班,來往中國大陸城市已達26個,相當便利,對於東南亞國家旅客而言,更是提供免簽轉機服務的絕佳地點。若能提供尚未開放免簽證之國家旅客轉機入境72小時免簽證,將可滿足東南亞國家旅客單一航線雙重旅遊之便捷。

三、高雄小港機場近年來外籍航空陸續開航,各國往返高雄之航點也迅速增加,為活絡南台灣觀光旅遊市場、平衡南北航空市場運量、增加高雄小港機場入境旅客人數,建請外交部實施入境外國旅客72小時免簽證服務,將高雄小港機場訂為「特定國家(地區)旅客過境轉機免簽證指定機場」,並盡速進行試辦。

提案人:邱志偉  許智傑

連署人:李俊俋  劉建國  何欣純  許添財  蘇震清  莊瑞雄  周倪安  段宜康  葉津鈴  陳其邁  李昆澤  陳唐山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17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陳鎮湘等18人,關於行政單位為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及政府行政效率,計畫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Electronic Identity Card),並擬加入小額支付、電子票證等功能,或待技術發展成熟,逐步結合物聯網、生物辨識等智慧科技於該晶片卡乙事,由於晶片身分證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致有隱私保障或個資外洩之疑慮。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並利於晶片身分證之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等18人,關於行政單位為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及政府行政效率,計畫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Electronic Identity Card),並擬加入小額支付、電子票證等功能,或待技術發展成熟,逐步結合物聯網、生物辨識等智慧科技於該晶片卡乙事,由於晶片身分證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致有隱私保障或個資外洩之疑慮。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並利於晶片身分證之推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內政部為因應科技發展乃計畫於2017年推出「中華民國晶片身分證」,將集報稅、行照、駕照、健保卡於一卡,以提升民眾生活之便利性及政府行政效率。

二、惟晶片身分證存有隱私保障或個資外洩之疑慮,尚需各機關相互合作,修正法令規範、作業流程、系統資源整合等,建立完善之資料安全防護措施,以嚴密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三、目前已經有包括德國、比利時在內等多個國家使用晶片身份證,在電子商務、公務驗證上多受民眾好評。他國相關實施經驗及安全防護配套措施應可作為我國政策推動之參考。

四、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並利於晶片身分證之推動。

提案人:李貴敏  陳鎮湘

連署人:陳歐珀  邱文彥  鄭天財  陳碧涵  林岱樺  潘維剛  詹凱臣  陳淑慧  黃志雄  周倪安  賴振昌  費鴻泰  王育敏  吳育昇  蔡正元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