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33分至10時35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休息3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再休息3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於在場人數不足,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林滄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近來,重大性侵害案件屢見不顯,如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致使被害者苦不堪言,甚至因而自殺身亡,在在突顯現今性侵害事件的特殊性及受害者需保護的事項。

去年新聞報導的性侵害有530件,有6成加害者持續騷擾被害者或家屬,加深被害者痛苦,有1成6的未成年被害者案發後仍與加害者同住。加上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露出,使被害者無法承受「婉君(網軍)」輿論的壓力,甚至自殺,因此本席認為有必要修法,保護被害者隱私及權利。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

現行法令無法約束加害人用散布私密訊息,被害人還可能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到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

本席認為,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同時對於仍同住的案件,應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所,遷離被害人出入的特定場所,並保護被害者安全。

二、性侵害案件交互詰問的過程,審判長應禁止被告方對被害人提出性別歧視的問題。

當性侵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者作證必須面對被告及其律師的性別歧視般的詰問,如「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讓被害人覺得被羞辱,本席認為,法庭審判長的制止作為,對被害人保護非常重要。

三、媒體應禁止任何人刊載被害者個資及描述案件細節。

性侵害被害者可能面對伴隨案件而來的大眾媒體、網路平台及社交群組大幅刊載被害者個資或歧視的言論、圖像,是第三層傷害。使被害人的傷害延續甚至擴大造成被害者不堪其擾,甚至憂憤自我傷害,社會應正視此現象。本席認為,任何人都不應在媒體刊登被害者個資或具性別歧視的言論圖像,媒體也不應描述案件細節,避免加深被害者傷害,更可能讓不肖人士效仿犯案。

網路霸凌有逐漸增如的趨勢,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是無遠弗屆,除了是種人格謀殺,更可能導致無法承受「婉君」輿論的壓力甚至被當飯後話題消遣,選擇自殺一途,更是伴隨性侵害案件而來的另一種無形而嚴重的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性侵案件加害人除了受罰(含緩起訴、緩刑和免刑),還得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才算真正結案。無故缺席、拒絕接受評估或上課的加害人,依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外加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執行成效如何?再犯比率為何?要如何降低再犯率?

主席:現在散會。

散會(10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