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2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王副秘書長全忠:報告全院委員會,出席委員3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四位為大法官,咨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提出審查。)

主席:依第15次院會決定,今日(6月11日)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四位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

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5分鐘,並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

在進行詢問前,先請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女士說明10分鐘。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早安。您好。非常榮幸有機會在國會大殿堂說明十分鐘,也是被提名的意外收穫。

因為時間寶貴,而且根據過往 貴院院會紀錄知道各位委員在審查會之前都很認真地看過被提名人的自傳等資料,因此,請容許我不必再浪費時間重覆作自我介紹。同理心是很重要的,為人處事如此,裁判如此,委員立法大概也是這樣吧!因此,我試著從如果我是立法委員,當我在決定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之前,除了出生成長背景及學經歷之外,我會想要多了解被提名人的相關事項是什麼?我會想透過審查會了解他或她心裡在想什麼?本於這樣的想法,我試著說幾點心裡話,供各位委員們參考:

一、大法官的工作是司法的一環,而司法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最後防線,大法官審理案件尤其是最最後的一線機會,一道可能的救濟程序。訴訟是痛苦的,不論由原告或被告的立場而言都是一樣,如果能避免訴訟應該要儘量避免。最近聽到有為求坐牢而犯案,為求死而殘酷殺人,多麼自私與自戀啊!行為極度偏差,好令人痛心,無法接受,更為被害人及家屬難過。

人民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法院不能任意拒絕案件,要如何減少人民的訴訟痛苦,需要法官們(含大法官)迅速正確的作出裁判。人民之冀望於法官們的其實不多,公平正義而已。我在辦理古金水先生的公益辯護案時,曾經於第一次上訴最高法院時,要求最高法院給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也似乎史無前例地在發回意旨的第一句話給予回應說:「法院的職責就在於實現公平與正義」,多麼擲地有聲啊!但是儘管我一再呼籲「真實的發現不能建立在無辜被告的痛苦之上」,這個案子還硬是拖了7、8年,最後還得要感謝委員們通過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花蓮高分院判決古金水先生無罪,檢察官依法不能再上訴,古金水先生一家才能脫離苦海,纏訟真是苦啊。我舉的是被告痛苦的例子,但是原告的立場也是一樣的。

有誰比法院更能有效避免訴訟?很顯然地,行政機關責無旁貸,這是服務行政的本旨。這是我大學時老師林紀東大法官所講過的話。委員們除了有權監督行政機關要求行政機關回應民意有所作為外,更需要體察民瘼,積極立法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我的本職是律師,是廣義的法曹,不論是否出任大法官,都願意也期盼立法、司法合作解決人民的困難。

二、最近死刑存廢的議題又再次引發討論。有一種主張廢死聲音以江國慶先生為例。我正好是江國慶先生再審案的義務辯護律師之一,我想說一說我的感觸。每次想到江國慶先生冤死,心中就生起一股不忍。看完全卷時,我的第一個情緒是—非常抱歉,身為司法的一員,沒有在該案審理中即時伸出援手。當看到江先生被執行死刑時的短短一頁筆錄記載,江先生最後說的兩句話:「人不是我殺的」、「人不是我殺的」,多麼悽慘啊!

當再審判決最後改判江先生無罪時,連軍事裁判書都不免「嘆息」,生命挽不回。

是的,執行死刑的裁判如果錯了,將生無可挽回的結果,但是江先生裁判的冤錯,主要因素在於軍事審判不透明,上下服從凌駕審判獨立(有良知的軍法官們必然也是痛苦的)及自案發時起11個月內速審速槍決氛圍,普通法院不致如此,所以用江國慶先生案作類比不是很適當。

想殺人的如果也能存著生命挽不回的慈悲,還下得了手嗎?

法定最高本刑為死刑,多少還是有警示作用,但是「求其生而不可得」(窮盡一切查證而無可疑,考量加害之行為動機及被告身心因素),應該是處被告死刑的最後一把尺,這一把尺要非常地謹慎。

廢死的願景,我想反廢死的朋友大概也不會反對,所以大家終局目標是一致的。主張廢死者應該是出於慈悲,對殺人者都可以慈悲,對受害者及家屬當更沒有不慈悲之理。慈悲沒有敵人,實在沒有相互對立的理由。有耐心地溝通,才能化解一切。

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故律師無疑係大法官合宜資格之一;律師的本質是公益,最近虹霞發現律師界應該已有律師本質是公益的共識,但是律師除了是外國戲劇中常被調侃的對象外,在國內也被歸類為「利益團體」,非常遺憾。過去,訴訟實務上:由審 檢,進步到 審 三足鼎立,但是審、檢還是一家,同出一源且沒有分家,我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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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     檢  辯

人的感觸是,大法官、法官、檢察官,都稱「官」,這是封建殘留嗎?要不要考慮一下?不過至少律師是司法大鼎不可缺的三隻腳之一。

律師界難以接受,為何大法官的組成法定資格中可以缺「律師」,律師可能就特定法領域不如該領域學者之專精,律師可能承辦案件量不如審、檢。但是案件是跨領域的,為法體系平衡所必要的通盤思考,是律師辦案所必要的,而且律師在第一線接觸當事人,更了解社會實情,這應也是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時所必要的高度,也就是律師是可以貢獻於大法官解釋的。虹霞之被提名是因緣際會,感謝貴院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案,虹霞才有機會代表律師界被提名。大法官會議這個鼎,若由三腳(審、檢、學)到四腳(審、檢、辯、學)應該可以站得更穩,也期許要做得更好,且盡可能既快速又更正確的實現維護憲政、保護人權的使命。

最後,我想藉此機會回應昨天公聽會上某位專家的發言,他質疑萬國法律事務所干預人事,其理由是虹霞是司法院大院長賴浩敏先生所推薦的,因為我們都是出自萬國法律事務所,所以該名學者認為這樣似乎不太妥當。我在此要澄清,萬國法律事務所如果讓別人有這樣的疑慮,我們應該要深自檢討及反省,但這位先生可能不是那麼了解本次提名的過程,事實上虹霞不是由司法院所推薦的,而是由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國際婦女法學會所推薦的,所以本人的推薦與司法院完全無關。不過這樣的提問倒是讓虹霞想到,因為律師在做法官的評鑑,且據我了解,法官也在做律師的評鑑,所以法官有律師的資料、律師有法官的資料,那麼為何律師公會在推薦的時候不能考慮推薦優良的審、檢、學呢?而司法院又為何不可以推薦良好的律師呢?

非常感謝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說明,以上是我的說明,謝謝各位,敬請指教。

主席:請大法官被提名人吳陳鐶先生說明10分鐘。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以大法官被提名人身分奉邀列席大院全院委員會說明,並備詢問,十分榮幸。司法院組織法甫於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增訂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具大法官任用資格的規定,就以該資格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咨請大院同意,深感責任重大。

69年6月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分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擔任候補檢察官,開啟檢察官工作的生涯。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不論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執行,均堅持公平正義理念、殫精竭慮,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伸張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

76年6月起至84年11月,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曾調法務部及行政院辦事,辦理檢察行政監督、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談判與追緝外逃經濟罪犯等司法行政事務及法令制(訂)定、修正與釋答等法制事務,就健全刑事相關法令與制度、維護國家權益、伸張法律正義等各方面,均能不負使命。

84年11月起,擔任法務部參事,先後襄助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參與行政院與立法院審查法律制定、修正案的工作,克盡職責;嗣擔任法律事務司司長,主管民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等根本大法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積極宣導行政程序及推動各項配套措施,使攸關行政程序嚴謹、民眾權益保障及行政效能提升的該法得以自90年1月1日順利施行。89年5月至91年4月擔任法務部主任秘書期間,訂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提升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品質,並增進行政效率。

91年4月至96年4月,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與全體工作夥伴秉持依法處理、不受任何外在影響、嚴守法律正當程序、關懷弱勢、重視人性尊嚴之信念,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其中為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諸如博達等上市公司人員掏空公司資產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汐止殺警奪槍案、某縣議員組成詐欺集團以電話向一千餘位民眾詐欺案,均與工作夥伴焚膏繼晷,於極短時間內偵結提起公訴。博達公司掏空公司資產及汐止殺警奪槍等案件並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展現檢察機關積極打擊犯罪、伸張社會正義的功能。而為照顧弱勢,並預防犯罪,率先以極少的經費,結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及轄內學校等社會資源,開辦照顧、關懷弱勢學生的社區生活營,展現司法柔性的一面,有效預防犯罪。

96年4月至97年5月任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兢兢業業,對違背法令的確定裁判研議提起非常上訴,除統一法律見解外,並保障刑事被告的權益。

97年5月起擔任法務部常務次長,襄助部長採取建立廉能政治、建構現代法制、推動司法改革、全力打擊犯罪、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加強獄政革新、深化司法保護、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建立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強化法醫研究所鑑識績效、落實人權保障的各項措施,除完成民法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章、用益物權及占有章)、親屬編扶養章部分條文、繼承編繼承改採限定責任、行政執行法增訂禁奢條款、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羈押法有關辯護人無障礙接見被告規定、符合國際標準的洗錢防制法、配合實際需要的毒品危機防制條例的修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制定外,並積極促成海峽兩岸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有效共同打擊犯罪及實施司法互助,保障民眾權益。另於99年4月12日與越南簽訂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100年12月2日生效,加強雙方民事司法互助。

101年1月1日接任法務部政務次長,繼續襄助部長推動法務部各項業務,尤其在推動國際司法互助方面,較之以往有更顯著的績效,除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推動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送大院審議通過,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並與德國於同年11月6日簽署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已於今年2月2日遣送一位德籍受刑人返回德國執行所餘未執行的刑罰。自該法施行迄今,亦已接返5名在大陸地區執行的受刑人回臺執行。此外,與英國於102年10月16日完成簽署引渡在我國酒駕過失致人於死復肇事逃逸的英籍人士林克穎回臺服刑的「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嗣經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及蘇格蘭法務部部長分別為准予引渡的決定,目前上訴至英格蘭高等法院。另為強化國際司法合作,除於102年4月19日與菲律賓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102年9月12日生效,亦於102年7月24日與南非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自103年11月28日生效。

有感於學無止境,且須不斷汲取新知,方能因應工作的需要,因此參加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的甄試,獲錄取於83年赴美國進修一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之後為開闊視野及精進專業職能,復自86年6月起,利用年度休假赴澳大利亞邦德大學(Bond University, Queensland, Australia)攻讀法學博士(Doctor of Legal Science, SJD)學位,終於在93年6月通過博士學位論文,取得法學博士學位。而博士學位論文「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95年由校方上網公開後,自95年11月1日起至今年6月9日止,共經下載達6,955次之多,平均每年經下載達800餘次,每月經下載達67次,深受各國學界重視。

長期擔任辦理刑事案件之檢察官,嫺熟刑事法;又曾任負責法規諮詢之法務部參事及主管民事與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規之法律事務司司長,復任主管行政院包括人權業務幕僚工作及國際司法互助等法律事務之法務部主任秘書、常務次長及政務次長職務,並兼任相關機關法規等委員會之委員,涉獵之議題既廣且深,且無時無刻兢兢業業、臨深履薄,並不斷充實自我,但求克盡職責,俯仰無愧。

自感學識、專業及人格特質均適合接受大法官職務之挑戰,倘獲得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經大院同意出任大法官,當獨立超然,勤慎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基於以往全方位之職務歷練,不僅從宏觀之角度切入,亦不忽略細節問題,以善盡維護憲法並保障人權之職責。

另外我在此要特別說明,有部分委員認為本人怎麼可能在工作之餘,還有時間至澳大利亞攻讀博士學位。因為年度休假有限,而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所要修習的學分總共有6個,我是利用休假時間攻讀必修學程,至於博士論文部分,除了當面與指導教授洽商以外,也利用傳統郵件及電子郵件與我的指導教授商討,終於完成博士論文,所以我的博士學位是沒有問題的。當然這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在國外學校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6個月,不過,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的對象是大學入學學生,這在大學法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都有規定。而參照以往學位授予法,如果在國外取得學位是可以稱為某國某大學某學位,所以我才在被提名人簡歷、自傳等相關資料載述我獲得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這一切都是按照規定辦理,並沒有不實的地方。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大法官被提名人蔡明誠先生說明10分鐘。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蔡明誠,今天很榮幸有機會到大院報告,希望增加大家對我的認識,以供審查的參考。

我出生在嘉義縣布袋鎮,從小在家鄉成長,北上讀書工作時,常自省勤能補拙,在專業要不斷精進,終身學習,盡己所能做好事。

法律學習過程中,在臺大取得法學士及碩士學位,其間因受擔任大學教師的大哥影響,對於學術研究引發興趣,選擇有興趣的問題,嘗試撰寫文章,並參與國家考試。先後參加法院書記官普考、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幸運地均能通過考試。

碩士班畢業後,隨後入伍服軍法預官役,退伍後,因獲得留德獎學金,到德國慕尼黑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取得博士學位後,返國先服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感謝師長的支持,從此開始國內學術生涯。之後,到臺大法律學系及法律學院擔任專任副教授及教授,一直服務到現在。

從德國學成返國後,主要研究的興趣在於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法、電腦法、新媒體法、物權法及民事財產法領域,並擔任相關課程,因此將德國所學,得以教學相長。教學期間,因曾受法院委託從事著作權的鑑定,承蒙當時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的鼓勵及邀請,自32期起擔任司法官班著作權法專題講座,得以更進一步瞭解我國司法官的養成情形。

92年7月至93年1月間,前往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研究美國智慧財產法及財產法。95年8月至101年7月間,擔任臺大法律學院院長及法律學系系主任,對我國法學教育及大學教育行政的運作,有較深的體認及參與。

101年8月,臺大推薦為德國海德堡大學交換教授,前往研究德國智慧財產法及物權法。利用在海外研究的機會,收集比較法資料,對於傳統物權與智慧財產權問題,繼續加以探究及重新詮釋,例如現行法下如何運用無體的權利、習慣法或法理於物權法的解釋及適用可能性。

法律發展至今,由於資訊化及數位化社會的網路發展,改變我們的溝通及生活方式,但網路社會仍存在不少偏差的行為或活動,例如兒少網路沉迷或電玩分級是否妥當,甚至數位技術能力不足或數位落差導致弱勢者逐漸增多,如何有所因應,確保網路參與者的權益,均值得國人關心,這也是個人關心的議題。

面對數位化「知識社會」的數位落差及規範失調現象,因徒法不足以自行,將來宜努力如何增加網路參與者的自律及網路倫理,如同現實社會一樣,應養成其責任感及公德心。另從民法權利保護觀點,宜對無體的權利保護及法律關係加以更明確規範,甚至將之成為民法所明定保護的權利,以因應數位科技進步及社會變遷的需求,或可嘗試「智慧權加以普通法化」。

在原住民族法相關研究計畫參與及法規參考草案研擬方面,因曾參與主持國內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計畫(ELSI),特別選擇臺灣原住民法律或權利保護等議題,調查臺灣原住民的權利意識,建議強化基因權利的意識及期待其規範基礎建立。又主持及參與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相關子法參考草案的研擬,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制度。現在正參與原住民族習慣的彙整研究計畫,期待協助建構原住民族法的規範體系,提供我國司法實務上的適用。

另外,曾參與有線電視法草案研擬,以及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為科技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草案等法規參考草案的研擬工作。又受邀擔任政府機關的法規會委員或訴願、申訴審議會委員等職務,以協助其相關法規的建制、提供法律專業意見或爭議處理。因此,對政府相關法規實務的運作,也有所暸解,期待此方面的經驗,有助於未來憲法解釋的職務履行。

因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等工作。有關憲法的疑義或爭議之問題,往往不易形成共識,因而深受社會各界關注。憲法的功能,主要在於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與規定國家(政府)組織,以維護及實現憲法的價值。從38年司法院釋字第1號所作出解釋以來,其所涵蓋之領域甚廣,包含憲法、行政、刑事、民商事、財經、科技等各法律領域。司法院大法官就此等領域的疑義或爭議問題,已作出不少具有啟發性及影響力的解釋、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並受社會的關注及重視。

「法與時轉則治」。憲法解釋,也要注意社會變遷、規範失調及國際發展等時空情勢的變易,因應社會期待,司法院解釋仍需配合時事,與時俱進,作出符合現代憲法價值的解釋。多年來,個人幸運地能在大學擔任教職,並對政府部門實務運作有所瞭解,且個人法律專業非限於傳統法律領域,因此有更多機會與社會接觸,常自省如何提出與我國社會文化發展相契合的法學主張。未來如能獲得大院委員之支持,有機會擔任大法官職務,將以多年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知識及經驗,開闊心胸,理性溝通,體察社會期待,探究案件事實、憲法價值及事物本質,謹守職責,希望對於未來大法官解釋的專業性及品質提升,能夠有所貢獻,以履行大法官守護憲法價值的職責。

謝謝大家聆聽,敬請指教!

主席:請大法官被提名人林俊益先生說明10分鐘。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很榮幸有機會到 大院報告個人的學經歷和關於釋憲工作的淺見,敬供審查的參考。

我出生在台中縣大安鄉,父親是鐵路局火車司機,母親是傳統的家庭主婦,父親忠厚老實,母親勤儉持家,靠一份微薄的司機薪水,撫養我們兄弟姊妹4人長大成人,備極辛苦,更激勵我們孩子們要努力向上。因父親工作的關係,我們自幼北上,我從台北市長安國小、大同國中到師大附中,民國65年考上台灣大學心理學系,66年轉同校法律學系司法組,69年畢業後,考上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得有法學碩士學位,83年考上政治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博士班,於89年6月畢業,獲有法學博士學位。

69年,我參加全國性公務人員公證人高等考試,第1名及格,同年參加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第1名及格,70年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高等考試,第2名及格。

74年5月,我預備軍法官退伍後,隨後參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3期受訓,75年12月20日分發報到,擔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正式開啟司法官的生涯,80年11月11日轉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嗣於87年擔任同院法官兼庭長、90年1月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96年9月調最高法院辦事,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98年10月8日起,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承院長、副院長、秘書長之命,從事全國刑事審判政策的規劃、推動與執行,102年12月18日起,擔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迄今。

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是就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又稱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我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從一審到三審,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特別重視憲法強調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以發現實體的真實,對保障人權,盡心盡力,任職最高法院2年2個月期間,我撰寫許多保障訴訟基本權核心價值的判決。諸如,強調公平法院應嚴格遵守程序正義(97台上5901)、保障被告的防禦權(97台上6725)、禁止強制取供的原則(97台上4503)、保障弱勢被告的反對詰問權(98台上47)、保障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應受告知權利的合法行使(98台上1211)、保障證人拒絕證言權的正當行使(98台上1895)、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落實罪刑相當原則(98台上1775)、闡述自訴不可分原則的重要內涵,避免不當的自訴(98台上2617)、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的在場權,以保障被告權益(98台上4851)等判決,獲選為可供參考的判決要旨計有30則(平均每月一則),甚且有14則判決刊登於司法院公報(96台抗434、台上5184、5297、6861、97台非38、97台上1836、4206、4697、5899、6725、98台上47、1775、4851、5001等判決),這是從法律審的角度,闡述適用刑事法相關規定疑義的精義所在,避免事實審適用法律見解的歧異,提升法院保障人權的功能。

78年9月起,我應邀兼任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89年起,改兼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迄今,均講授刑事訴訟法,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與撰著,分享刑事訴訟實務經驗,帶領學生進入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堂奧,並撰有多篇憲法保障訴訟基本權的論文,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理與實踐,相互為用。從法官依據法律就具體案件來展現法律的公平,從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讓我們更深刻瞭解法律的重要性。

此外,我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4年多的期間,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承蒙立法委員們的支持,先後研議許多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重要法律制定、修正或推動措施。諸如:

一、依釋字第446號解釋意旨,完成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的訴訟基本權,中國人權協會102年全國司法人權指標調查特別加以肯定。

二、推動夜間不訊問被聲請羈押之被告的制度,保障被告訴訟基本權。此一新制,連續4年高居司法院統計處辦理的「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第1名、第2名,這是人民非常有感覺的一項措施。

三、依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推動被告與辯護人間的自由溝通權,強化憲法所保障被告對辯護人的倚賴權。當犯罪嫌疑人進入司法警察局接受訊問徬徨失措的時候,在最短的時間內能夠接受律師的協助,也就是因為這項法案的修正而得到保障。

四、依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推動刑事補償機制,健全受冤獄人的損失補償法制,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

五、依指示研議並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提供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保障,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反映人民的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六、推動原住民對辯護人倚賴權的相關保障措施,獲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肯定。現在原住民在偵查階段都可以受法律扶助律師即時辯護,這就是因為法律修正跟推動配套措施產生的成果。

七、推動國際人權公約的配套修法(刑事訴訟法),彙整最高法院有關兩國際公約的相關判決,供全國法官參考,協助法官強化國際人權公約於審判時的參酌與運用。

八、依釋字第708、710號解釋意旨,研修提審法制,重新建構我國被剝奪人身自由者的法律保障體系網,影響深遠。

九、研修國際司法互助相關法規,落實跨國受刑人移交法,保障跨國受刑人的訴訟基本權。

十、順利完成司軍法一元化第一階段歷史任務,進一步保障現役軍人平時訴訟時的訴訟基本權。

十一、強化告訴人、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規劃「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送達告訴人、被害人,安心進行訴訟程序。

十二、積極精進辦理性侵害案件、人口販運防制法專庭法官的專業知能,推動營造友善法庭,以保障被害人、告訴人的訴訟權益。

憲法是保障人權的國家根本大法,刑事訴訟法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具體法規,大法官解釋是人權進步的指標。往昔刑事訴訟實務的運作上,較少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理念予以闡釋,遲至8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84號解釋,強調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改變往昔實務運作,奠定強化憲法保障人權的運用基礎,迄今已20年,影響深遠,令人佩服,其給予本人極大的啟發。

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職司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我如榮幸獲得 大院同意擔任大法官,必秉持一向認真工作的態度,在所受理的聲請案中,以我從事20餘年刑事訴訟法的學理研究與實務經驗,依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發揮刑事法專長,行使大法官的職權,期許作成影響深遠的解釋!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4位被提名人的說明。現在開始進行詢問,首先請呂委員學樟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林俊益法官,請問之前你曾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任內審理馬總統的特別費案,並駁回檢方上訴使案子無罪定讞,因而遭外界質疑提名是人事酬庸,針對外界的批評,你是否要說明跟解釋?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我在最高法院確實承辦這個案件,事實上本案件是合議庭審理的,而且我們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先審查上訴第三審的要件是否具備,後來經過合議庭的審查,一致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的程序而駁回。

呂委員學樟:好,法官審理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所在多有,我們應該注意判決理由有沒有道理,而不是看判決結果對誰有利。據了解,你和民進黨的蔡英文主席頗有淵源,他是你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是不是?

林俊益先生:是。

呂委員學樟:今天本黨籍的委員若因為民進黨蔡主席是你恩師的緣故,在未經審查程序前就恣意放話,對你擔任大法官的人事提名不予同意,你認為公平嗎?不公平,你也笑了。

再者,你認為大法官要有什麼樣的特質?大法官是憲政秩序的維護者,必須具備一定的學經歷、專業、品德、操守及風評等等,才能夠為國家憲政及民眾福祉把關。你符合上述條件嗎?

林俊益先生:我認為符合。

呂委員學樟:能夠勝任嗎?

林俊益先生:一定可以勝任。

呂委員學樟:在您過去的經歷中,是否曾經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爭議事件,或您的理念及決策跟長官的意見有相左之事?

林俊益先生:有,但是都會經過溝通達到一致的共識。

呂委員學樟:你當時的做法為何?

林俊益先生:把我本於良知及法律得到的確信跟同事分享。

呂委員學樟:另外,現在司法院正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讓人民藉由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理解法官的工作內容以及法律規範的精神,法官也因而得知人民的法律情感,從而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跟尊重。請問你支持這項司法改革制度嗎?

林俊益先生:支持。

呂委員學樟:為了避免承審法官預判,將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請問這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是否有影響?

林俊益先生:會。

呂委員學樟:外界對於司法院規劃的觀審制,認為只有表意而不表決,而且多數參審員的意見對法官沒有拘束力,因而提出質疑並表示有疑慮,請問你的看法怎麼樣?

林俊益先生:事實上,觀審制下的觀審員確實有參與審理,而且有表示意見,同時其意見也對法官產生一定程度的拘束力。

呂委員學樟:民間有直接要求採行陪審制的聲音,讓陪審員可以表決,甚至於多數意見有拘束力,你認為這樣有沒有違憲之虞?

林俊益先生:目前在法制上是見仁見智,存有不同的看法。

呂委員學樟:目前有關民間參與審判的案子還在立法院審查,我們希望這是司法院一個創新的作法,也是在保守的司法院裡開了一扇窗,讓外界能夠參與,也使一般民眾可以瞭解,法官在審判過程當中所考量及依據的是什麼。如果你有機會通過同意權的行使,是否會全力支持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呢?

林俊益先生:我會支持人民參與審判。

呂委員學樟:接著請教蔡明誠教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大法官的職權除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亦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宜。大法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社會普遍的共識,並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為9位,且每年都會作出70到80件的判決。有鑑以此,本黨黨團在此次修憲的提案當中,基於政府瘦身的理由,提出將大法官總人數由15人降為9人,您的看法如何,是否會造成大法官無法有效處理案件呢?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最近社會有一種聲音,就是要不要將憲法訴願或訴訟制度配合進來。我們現在想的都是美國的憲政制度,依我個人的經驗,可以參考德國憲法法院的制度,第九十條是有關憲法訴訟,但是大家都很少去看第二條,他們會組成兩個庭,除了兩位庭長,還有3位來自最高法院的法官,各庭加起來都有8位,兩庭總共就有16位。如果要處理那麼龐雜的事務,就應該要有一些配套。針對人數的問題,剛才我已經講過,我會以比較開闊的心胸來進行理性溝通,並去瞭解社會的期待後再來做處理。

呂委員學樟: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當中,憲法訴願制度所處理的案件占了絕大多數,人民可就公權力的侵害,不論其為立法或行政的裁判行為,均得向聯邦憲法法院請求救濟,這就有如第四審的概念,剛才您的意思是這樣嗎?您贊同我國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可是現行憲法訴願對於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影響又是怎麼樣呢?

蔡明誠先生:我覺得應該要看一下,現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案件太多了,如果台灣要精簡大法官的人數,由於我還沒有通過同意權,當然不好意思去問到底會配給大法官多少人數……

呂委員學樟:大法官受理人民申請釋憲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截至103年已經有791件。剛才您表示可以引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訴願制度,目前國內並沒有此一機制,當我們大法官人數有向下調整之必要時,您認為有哪些配套措施可以作為大法官受理案件的篩選機制,並藉此來兼顧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及品質呢?

蔡明誠先生:這可分為兩點,第一,假設以後提出大法官是屬於憲法法院或法庭審判化的一部分,將來在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中或許可以做一個配套,我記得該法於102年就在大院了。第二,有關大法官助理人力的方面,美國大法官都有幾十位的配合人力,這部分也必須做一整體的配套。如果以後能有很強的大法官,人力的精簡當然就沒有問題,不過在大法官審判化之後,我們必須注意德國是有六、七千件以上的案件,而美國卻只有一百多件,兩者之間是有差異的。如果我有機會擔任大法官,我願意在人事精簡上做一些努力。

呂委員學樟:本席很肯定及佩服吳次長陳鐶的學養。剛才有被提名人提到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務部原來是反對的,是不是這樣呢?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法務部並不是反對,我們現在有組成起訴狀一本主義可行性的研究委員會,正在研究採行起訴狀一本的可行性,也在研擬條文草案,之後還會有其他的配套,包括人力的問題,因為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後,檢方的蒐證可能要更精緻,才能因應起訴狀一本主義訴訟制度的設計。目前我們正在研究當中,因此並不是完全排斥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如果整個都是朝完全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當然就要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樣才會比較合理。

呂委員學樟:另外,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有十幾年的時間,我記得10年前的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他積極在推動司法改革,大法官第530號解釋要讓終審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及公懲會走入歷史,最後加上一句話,就是司法院組織法在2年內要修訂完成,但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修訂完成。本席感到很奇怪,大法官第530號解釋的由來,當初是監察院針對司法院是否有規則制定權提出釋憲申請,目的是請大法官說明,法院及檢察署可否制定各種注意事項,以免侵害人民的權益。530號作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解釋,將解釋結果延伸到司法院的定位問題,並想依530號解釋來裁併3個終審機關,你認為這樣有沒有涉及訴外裁判的嫌疑呢?法院是不告不理,他申請解釋的是其他事項,結果最後的裁定卻是這樣,這有沒有涉及訴外裁判的嫌疑呢?

吳陳鐶先生:基本上,我個人的理解,對於司法機關的權限行使,他們自己應該要節制,基本上,審判機關應該受不告不理原則的拘束,不管是民刑訴訟……

呂委員學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人員之懲戒,你認為依照憲法規定及釋字第530號解釋,裁併3個終審機關是否合於當今憲政的精神?

吳陳鐶先生:憲法第八十二條另有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第七十七條和第八十二條其實並不是完全沒有解釋的空間,而且,我也特別查過立憲資料,發現這部分是空白的,但在35年3月間,其實司法院組織法是有規定要設置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及公務員懲戒庭,但是35年12月所制定公布的司法院組織法,就只限現行的司法院組織。

呂委員學樟:那我要請問一下蔡教授,大法官解釋有權訂定時限要求立法院修法嗎?

蔡明誠先生:以機關權力分立尊重來看的話,這樣可能比較不宜,我是認為可以透過協商方式會比較好。

呂委員學樟:你認為目前司法院的定位是怎樣?我們如何解決第530號解釋的訴外裁判?

主席:呂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蔡明誠先生: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不一樣,它是最高司法機關,當然,我知道它有司法行政權利……

呂委員學樟:針對第530號解釋,我們有訴外裁判的疑慮,這點可不可以再釋憲一次?如果你擔任大法官,你覺得……

主席:報告呂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蔡明誠先生:可能可以補充解釋。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蔡明誠先生:謝謝。

吳陳鐶先生: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詢問。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大法官是法律人一輩子夢寐以求至高無上的職位,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在此,先恭喜4位獲得馬總統提名,也預祝你們4位都可以過關。現在我有幾個問題就教4位被提名人,第一,請問在這次的審薦過程中,你們是自己推薦?還是別人推薦?請4位分別答復。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由別人推薦的。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法務部部長和檢察官協會推薦的。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我們校長推薦的。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司法院推薦的。

葉委員津鈴:第二個問題,請教4位被提名人,你們本人及配偶有沒有具有雙重國籍的?

黃虹霞女士:沒有。

吳陳鐶先生:我也沒有。

蔡明誠先生:都沒有。

林俊益先生:都沒有。

葉委員津鈴:好,這是大法官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就是不具有雙重國籍。請問,你們有沒有在中國投資房地產?

黃虹霞女士:沒有。

吳陳鐶先生:沒有。

蔡明誠先生:沒有。

林俊益先生:沒有。

葉委員津鈴:4位都沒有,這個也是關係到你們對國家忠誠度問題。再來,請教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同樣詢問4位,支持不支持廢除死刑?現在廢死的聲音越來越大,反對廢死的比率也還滿高的,4位未來的釋憲大法官,對於廢除死刑的議題,你們是贊成或不贊成?

吳陳鐶先生:跟委員報告,根據101年7月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8成以上的民眾雖然同意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但對於改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代替死刑,仍然有過半數,即56.5%的民眾不表示贊同,也就是多數的民眾仍然……

葉委員津鈴:不!不!不!你誤會了!我現在是請教你們個人的觀點。你們是贊成或不贊成,就這樣簡單而已。

吳陳鐶先生:其實這不是這麼單純的一個議題,因為這涉及到很多條件的問題。

葉委員津鈴:請問,你贊成廢除死刑嗎?

吳陳鐶先生:如果沒有死刑,但民眾覺得很安心,我是不反對廢除死刑。

葉委員津鈴:有條件的贊成?

吳陳鐶先生:對。

葉委員津鈴:好,蔡教授呢?

蔡明誠先生:當然,一般學者是比較傾向廢死,但我認為,以社會現在的氛圍,如果真的要廢死,應該要創造一個比較可以讓國民安心的社會條件。其實,我也參考過國外的資料,以目前來看,確實主張有死刑的比率還是滿高的,當然,歐盟是有廢除死刑的路線,加上兩公約,我想這些大家都很清楚,在兩公約……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因為我的時間有限。再請教黃律師,因為你對人權方面很投入,請問你的意見呢?

黃虹霞女士:廢死絕對是我們大家應該共同追求的願景,但是以目前國內的狀況來說……

葉委員津鈴:就是目前還沒有廢死的條件?

黃虹霞女士:還不足夠。

葉委員津鈴:現在死刑定讞後,都會拖很久才執行,這樣子的作法,4位認為恰當嗎?既然定讞,大家期待是罪有應得,希望能趕快執行,但是我們一向都拖很久,這樣子的執行面,4位被提名人看法為何?

黃虹霞女士:既然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假設沒有其他不能執行死刑的原因,就應該要去執行。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再來請教一個比較新的社會現象,就是4位支不支持同性結婚?同意的請舉手。4位好像都不贊成同性結婚,是不是?

蔡明誠先生:我在德國是有觀察到一個現象,或許可以用同性伴侶的法規來配套,對他們的身分和相關關係做一個比較好的保障,這是可以的,至於要不要把相關婚姻制度做一個比較大的改變,可能要再思考,再討論。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請教4位,支不支持通姦罪除罪?就是對於通姦罪除罪化,贊成的請舉手。有3位贊成通姦罪除罪化,請說出你們的理由。請黃律師先答復。

黃虹霞女士:我比較支持刑罰節約的原則,這是婚姻忠誠的問題,應該以其他的方式,而不要用刑罰的方式來處理,可能比較妥當,我也覺得現在可能可以朝向這個方向來努力了。

葉委員津鈴:請蔡教授答復。

蔡明誠先生:我會有這個想法,是因為刑法要具有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格,當然,用刑法去綁住夫妻關係其實是很困難的,但是我不排除夫妻關係的圓滿可以用一些民事關係或損害賠償等等其他關係來彌補,不一定要完全用刑事來處理。

葉委員津鈴:最後請林法官答復。

林俊益先生:我也認為基於刑法謙抑原則,婚姻應該不要用刑法來綁住它。

葉委員津鈴:接下來我要請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性專區的設立,請問4位贊成還是反對?

請逐一說明各位的看法。

吳陳鐶先生:性的問題本來就是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的問題,如果我們只去防堵、不去解決,事實上這個問題永遠沒辦法解決,所以與其放任其四處流竄,還不如在一定的區域裡面加以管理,不管在衛生方面、社會秩序方面,都能夠獲得比較多保障,對民眾可能是比較好的方法。

葉委員津鈴:謝謝,請蔡教授答復。

蔡明誠先生:我也贊成次長的意見,假使大家有去過荷蘭或歐洲的話就會知道,其實有效的管理比讓它到處流散要好,所以個人比較從歐洲的觀察,認為這樣應該是不錯的。

葉委員津鈴:最後請林法官答復。

林俊益先生:從滿足人性需求及有效管理的角度來介入,應該可以得到它的答案。

葉委員津鈴:好。接下來我要請教誹謗罪除罪的議題,對於誹謗罪,4位是不是支持除罪化?先請黃律師說明你的看法。

黃虹霞女士:誹謗罪其實與言論自由之間是一線之隔,同樣地,我也認為刑法對很多事情應該介入的時候要介入,但是過度的介入並不是一件好事情,所以我認為誹謗罪予以除罪化、走向民事的求償應該是比較好的路線。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再來就是現在最夯的議題,我經常為此被立委同仁追著跑,就是成立博弈特區。請問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你們贊成設立博弈特區嗎?先請吳陳次長答復。

吳陳鐶先生:博弈與色情一樣,都是自有人類以來就存在的問題。如果我們不能夠有效的管理,任其到處氾濫,造成家破人亡,事實上反而更不好,設了特區以後,當然就可以加以管理。我想有效的管理比放任其四處流竄,可能是對民眾比較好的。

葉委員津鈴:請蔡教授答復。

蔡明誠先生:坦白講,我沒有去過那些場合,但是基本上我觀察德國的巴登─巴登、新加坡、拉斯維加斯或澳門的經驗來看,設定一個比較特殊的區域進行有效的管理其實也滿好的。

葉委員津鈴:最後請林法官答復。

林俊益先生:基於滿足人性及有效管理這兩個理由來設立是可以的。

葉委員津鈴:聽完3位被提名人的說明,博弈特區可以考慮了,就是你們有這樣的共識。接著我要問的是,博弈特區會引出很多社會問題,比如搶、偷,因為賭博的人被逼到絕境、沒錢以後,都會做出一些犯罪的事情,因此社會上反對的聲音很大,包括本人,我也反對,但是就正如3位的回答,人類也有這個需求。請教4位,對於將博弈特區設在台灣本島以外的離島地區,以便於管理你們,贊成嗎?

蔡明誠先生:我建議設在特定地區,而不是離島地區。我是南部的小孩,我常常覺得以前有不適格的老師就丟到我們鄉下去當老師,我覺得這不太對,反而是優秀的人應該到我們那裡當老師。我覺得有效的管理應該是設在特定地區,而不是把它丟給外島,應該綜合來看。

葉委員津鈴:等於是說,設在什麼地方不是問題,是不是?

蔡明誠先生:應該是說針對特定地區的範圍可以做一個思考,我不認為可以到處都存在,但是基本上可能不要直接就給離島承擔這麼大的責任,坦白講,我粗淺的看法是這樣。

葉委員津鈴:好,這個問題我們是透過公投來決定的。

最後一個問題是:請問各位是否支持刑法增訂鞭刑的刑罰?4位都不贊成嗎?

蔡明誠先生:因為依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國家不能有殘酷、不人道的刑罰,所以我覺得鞭刑比較不好。

葉委員津鈴:4位被提名人如果能順利獲得通過,請大家努力建立一個有秩序的正常環境,謝謝4位。

黃虹霞女士:謝謝。

吳陳鐶先生:謝謝委員。

蔡明誠先生:謝謝。

林俊益先生: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吳委員秉叡:主席、吳陳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大法官被提名人吳陳鐶先生,您認為擔任大法官一定要具備博士學位嗎?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

吳委員秉叡:您剛剛在發表的時候有提到你的博士學位的來源,因為這幾天我們都在追查這件事情。你提到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所以聽起來應該你是承認你的博士學位是函授的?

吳陳鐶先生:不是函授的。

吳委員秉叡:那你到底去澳大利亞讀書讀了幾天?你到澳大利亞到底去了幾天?

吳陳鐶先生:跟委員報告,我的澳大利亞博士學位要修6門課,因為我在美國英美法系的國家已經拿到碩士學位,可以折抵3門課,所以我是修3門課。

吳委員秉叡:我剛剛的問題是請問你總共去了澳大利亞幾天,就是入出境。

吳陳鐶先生:關於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我有一項資料可以向委員報告。我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有五段,也就是86年6月7日至6月28日,86年7月9日至7月15日……

吳委員秉叡:但是從法務部人事處給的資料來看,你休假時間是6月10日至6月28日,並非6月7日。

吳陳鐶先生:因為剛好有假日,所以是6月7日至6月28日。

吳委員秉叡:所以總共是三個禮拜,21天?甚至還把來回時間都算進去了?

吳陳鐶先生:還有是7月9日至7月15日,88年7月6日至7月16日……

吳委員秉叡:7月9日至7月15日是一個禮拜?

吳陳鐶先生:對,接著是92年3月9日至3月27日。

吳委員秉叡:86年至92年之間都沒去嗎?

吳陳鐶先生:有,88年7月6日至7月16日……

吳委員秉叡:7月6日至7月16日?才10天?

吳陳鐶先生:對,然後是92年3月9日至3月27日。

吳委員秉叡:幾天?

吳陳鐶先生:18天。

吳委員秉叡:3月14日至3月27日?

吳陳鐶先生:3月9日至3月27日。

吳委員秉叡:這有18天。

吳陳鐶先生:93年5月31日至6月7日。

吳委員秉叡:幾天?

吳陳鐶先生:前後8天。

吳委員秉叡:這些年加起來,你去澳洲的時間未滿三個月,未超過90天!其實我要討論的不是學位,因為我認為縱使沒有博士學位也可以當大法官!畢竟大法官的好壞在於其表現,而非學位,我不了解的是,你為什麼要報這個學位?是為了容易得到提名嗎?是這個考量嗎?

吳陳鐶先生:不是,因為這不是提名要件。

吳委員秉叡:是非要件,但在眾多人中,如果具有此條件,會不會讓人覺得相對突出?

吳陳鐶先生:我也把這資料送給審薦小組。

吳委員秉叡:其實要取得這資料還真是不容易!起先是向總統府要,總統府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認為這說法適當嗎?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不予提供?

吳陳鐶先生: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專法,總統府考量事涉個人資料,畢竟他們蒐集的……

吳委員秉叡:我是請問你覺得適當嗎?

吳陳鐶先生:這由總統府判斷,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

吳委員秉叡: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保護你的個人資料,因為我們要的對象就是你!而總統府回答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此,我必須強調一個觀點,你是當公眾人物,要擔任公職,這些資料是你個人提供送審查的,之後又拿回來,再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在給立法院裝肖維嗎?

吳陳鐶先生:我有向黨團當面報告過。

吳委員秉叡:但是公文來往間,用這樣的理由回答實在很不恰當!我剛才強調過,學歷其實不重要,只是你很在乎,所以報了這個學歷上去。可是我們發現,你到澳洲唸書拿學位的時間雖然是從86年到93年,但前後時間卻不到90天!以台灣人的觀念來說,不會認為這學分是到澳洲修的!教育部曾很清楚公布,所有公職人員外國學歷採認都要參照大學學位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以這不是能不能用做大學就職的資料,這點我要提醒你!假設立法委員要報學歷以登記在選舉公報上,若比照這個辦法,恐怕無法可行,畢竟教育部對此有很清楚的規定!

現在我要問比較重要的問題,剛剛這是你個人問題。你認為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是什麼?

吳陳鐶先生:大法官有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也就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最重視解釋憲法的哪一部分?

吳陳鐶先生:人權保障與憲政精神的維持。

吳委員秉叡:你的觀點和我相同,最重要的當然是人權保障!你覺得你對人權保障的主張如何?滿意嗎?

吳陳鐶先生:每個人都有需要改善之處,如果做得不好,當然可以改。

吳委員秉叡: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開宗明義講,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就你的認知來說,請問通聯紀錄是否紀錄了通訊的有無,通訊的對象與通訊的時間?

吳陳鐶先生:沒有錯。

吳委員秉叡:那麼調閱通聯紀錄是否屬於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所提到的,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吳陳鐶先生:當然適用。

吳委員秉叡:記得兩年前協商通保法時,不知當時你是代表個人意見或法務部意見?因為你很明確地反對調閱通聯紀錄時所要求的令狀主義!那時法務部協商代表就是你,而我是民進黨團書記長,所以我們兩個直接對口。當時你說,單以文義解釋主張大法官解釋文後段,認為通訊監察書未由法官核發係屬違憲而限期失效,所以你認為不在其中,且解釋文未言及通聯紀錄,未訂定法官保留與憲法保障命令通訊自由,認為與解釋意旨不符,因而主張調取通聯紀錄不用令狀主義。這是你當時的主張,你記得嗎?在政黨協商時因為我們的堅持,故法務部的主張未能通過,最後是我獲勝!但我由調閱通聯紀錄的人權保障來觀察,我認為你對人權保障的認知與我有嚴重落差!因為當時你是法務部代表,所以我不知那是你的觀點或法務部的觀點?

吳陳鐶先生:我以法務部次長身分到大院來報告或協商,當然是代表法務部立場,非個人立場,這是第一點。

吳委員秉叡:那麼你的個人立場呢?

吳陳鐶先生:第二,釋字第631號解釋確實解釋到,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這點確實沒有錯,因為這是採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不過釋字第631號解釋是指通信監察書的核發,而在96年之前……

吳委員秉叡: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做法律辯論的!請教你,既然法律已經通過,那麼調閱通聯紀錄仍需要法官保留,這點你贊成嗎?

吳陳鐶先生:這是大院立法通過,已經公布施行,因此所有機關都要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吳委員秉叡:我是問你贊成與否,不是問你現行法!

吳陳鐶先生:這不是贊不贊成的問題,而是必須遵守的法律,只是有一個問題……

吳委員秉叡:你剛剛回答的不是這樣!葉委員津鈴問的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有些現在並沒有,舉例來說,你對現行法律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但我是請問你你的人權保障觀念。現行法是這樣規定,而你自己認為現行法這樣規定合理與否?

吳陳鐶先生:採令狀主義是可以,並不是不行……

吳委員秉叡:我是問你個人認為合不合理,可是你的回答卻一直模稜兩可!大家都是法律人,大可直來直往,不要繞!這樣一直繞,徒然浪費時間沒意思!我請教你,現在調閱通聯紀錄要經過法官保留,你贊成與否?我是問現在,你個人贊成與否。

吳陳鐶先生:我現在還是法務部次長,所以不便回答。但以法務部立場來說認為不宜。

吳委員秉叡:這就是立法院的公聽會!這就是立法院的審查會!立法委員自甘矮化自己的職權,讓你們來到這裡實問虛答、拒不回答,還毫無辦法!這就是台灣憲法之所以不行,整個國家政治制度無法上軌道的原因所在!美國大法官的聽證會可以讓你這樣回答嗎?你說自己現在還是法務部代表,還不是大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想回答要怎麼面對這個問題,因為你知道這個問題還有後續,後面常常有警察機關、調查機關放話說法律通過通聯紀錄的調閱需要經過法官保留是妨害他們辦案與救人,甚至記者去請教法務部時也常常採用這樣的論調,這是我今天問題的重點。你剛才也承認人權保障是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從我25歲擔任法官以來,我一直認為司法界,不論是檢或院,對人權保障統統觀念不足、統統不及格,到現在請教你這部分的觀點,你還是不願意回答!

再來,另外一項當初你堅持的不知道改變了沒有,有關監聽是否應該檢附偵查本案的案號─偵字號、他字號,當初法務部的代表是反對的,認為只要有監聲字就可以了,後來你們當然沒有成功,但我不知道你的看法如何?跳脫法務部,你個人的看法有沒有改變?還是你認為法務部的看法是對的?

吳陳鐶先生:目前的作法就是要有案號……

吳委員秉叡:目前是因為法律規定。

吳陳鐶先生:對,我也贊成。

吳委員秉叡:現在你贊成?所以當初法務部的意見你現在是反對的?

吳陳鐶先生:這要分二個層次,我向委員報告,我擔任檢察長的時候,對於通訊監察的問題我非常重視,當時還是檢察官可以核發……

吳委員秉叡:希望是啦,因為媒體報導黃世銘前總長是你的好朋友,他可以用隨便一個他字案號就去監聽一大堆人,這件事情將來還要再追究,不是只有檢察官濫行聲請,法院也濫行核准!

吳陳鐶先生:我擔任檢察長期間,我要求所有檢察官在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一定要瞭解跟本案有什麼關係、通訊監察的對象是什麼人,這個一定要非常清楚,不可以不知道使用人是誰,……

吳委員秉叡:很好,子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吳陳鐶先生:這個可以去……

吳委員秉叡:你們可以講的很好聽,但我們可以去看看實務上的操作。

第三,對於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當時你們主張另案監聽如果有查獲其他不法,可以當作證據去進行不法的偵辦,請問你現在改變看法了沒有?

吳陳鐶先生:這個當然有一些條件的限制,例如它是符合可以通訊監察的罪名。

吳委員秉叡:通訊監察一開始就要有所根據的罪名,你們聲請監聽書時要記載要去監聽什麼,舉例來說,你們要監聽某人是否販毒,結果監聽到他販賣色情光碟,這個可不可以當成犯罪資料?我現在問的就是另案監聽、釣魚式搜索的問題,證據能力的問題!

吳陳鐶先生:其實各國的制度不太一樣,對於另案監聽所聽得的另案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各國的立法設計其實不一定完全一樣,但是我基本上認為,如果另案是可以監聽的,就應該容許它有證據能力,它本來就可以監聽,只是因為偶然機會……

吳委員秉叡:所以這就有道德的風險,我濫行監聽,隨便找個罪名去聲請監聽,只要監聽到有其他犯罪嫌疑就可以去偵辦,這就跟黃世銘的作法一樣,明明是要監聽有沒有犯罪,結果監聽後是關說,而你認為監聽到的東西都可以拿出來使用!

最後,你認為訂定反政治監聽,也就是為了政治目的所做監聽,無論監聽到什麼都是不可取的,都不能有證據能力。

吳陳鐶先生:我是不同意有政治監聽,不能夠因為政治的目的來監聽。

吳委員秉叡:最後,因為你要當大法官,我再次提醒,人權、人權、人權!臺灣欠缺人權!謝謝。

吳陳鐶先生:我跟委員一樣,我覺得人權是非常重要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詢答。

休息(10時54分)

繼續開會(11時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俊俋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恭喜4位被提名人,根據規定還是要立法院同意,現在進行的就是行政院行使同意權,總統提名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是確定的,也是增修條文第五條的規定。本席請教4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擔任大法官有什麼樣的積極條件或是消極條件?請分別表示意見。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要具備司法院組織法剛修正通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的基本能力,比如從事審判工作15年以上者。

李委員俊俋:也就是說,你們是分別合於各種不同的條款被提名的。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以學界專任12年以上的條件被提名。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以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的條件,另外,具有公務員消極資格的當然不能擔任。

李委員俊俋:對,其實消極資格都要有,選罷法也有消極資格,公務員任用法也有消極資格。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以執業律師25年以上的資格被提名。

李委員俊俋:本席看你們4位的經歷都完整,分別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林俊益先生是從事審判工作15年以上,而且成績卓著者。請教林俊益先生,您是否知道在司法院的系統裡面,擔任15年以上的法官有多少人?

林俊益先生:我沒有調查過。

李委員俊俋:我調查過了,有519位,所以你是519位裡面最優秀者,成績卓著。

再請教吳陳鐶先生,你擔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且成績卓著,是不是這樣?

吳陳鐶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在你們檢察系統裡面擔任15年以上的有幾位?

吳陳鐶先生:抱歉,我沒有調查過。

李委員俊俋:我也替你調查好了,有205位。換句話說,你也是205位裡面最優秀的,才會成績卓著,是不是?

吳陳鐶先生:成績卓著的很多啦!

李委員俊俋:繼續請教黃虹霞女士,您是執業25年以上,對不對?

黃虹霞女士:是。

李委員俊俋:你知道執業25年以上的有幾位?三千七百多位。可見你們都是一時之選,最優秀的,我第一個要講的是,其實大法官的積極條件只規定有多少任期以上,然後成績卓著,至於成績卓著到底如何定義,這有待我們的檢驗,這是你們來立法院最主要的理由。

實際上,包括司改會等其他民間團體,大法官最重要具備的條件,第一個是要有人權觀念,第二個要有憲法認知,第三個要有民主素養,第四個要有專業能力;而且第二點是說要有強烈的使命感,捍衛司法獨立。請教4位被提名人,對於這樣的定義,要有以上的積極條件,你們是否同意?都同意吧?

黃虹霞女士:同意。

李委員俊俋:以下我們就逐項檢驗是否符合人權概念、憲法常識、專業能力。其實民進黨這次有5位委員會質詢你們,我們是有分工的,本席負責憲法的部分,尤委員美女詢問人權的部分,其他3位委員會針對你們個別的專業能力做考驗。本席今天就請教你們有關憲法的認知,你們未來要解釋憲法,對憲法的認知到底有多少,我們逐項來看。

本席第一個想請教的問題是任期交錯的問題,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得非常清楚,特別從92年以後,其實大法官的提名有4年任期、有8年任期,請問各位,這個任期交錯的目的為何?首先請林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任期交錯最主要在於經驗的傳承,然後……

李委員俊俋:經驗傳承,避免都是同樣的思考方式。

蔡明誠先生的看法為何?

蔡明誠先生:如果大法官一下子全部都退光,在現實經驗上會無法傳承。

李委員俊俋:所以應該分別有4年和8年,對不對?

蔡明誠先生:而且現在不能連任,所以必須要這樣。

李委員俊俋:請吳陳鐶先生表示意見。

吳陳鐶先生:主要就是經驗的傳承,因為不能連任,如果一下子全部換人,那大家都是新手,對於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或是組成憲法法庭……

李委員俊俋:會有銜接不上的問題,對不對?

吳陳鐶先生:因為沒有經驗。

李委員俊俋:請問黃虹霞女士看法為何?

黃虹霞女士:我同意這樣的說法。

李委員俊俋:其實分為4年和8年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為什麼不是6年、9年,而是4年8年?其實這跟總統任期有關,避免同一個總統提名所有的大法官,那可能會有同一種思考模式,這是增修條文第五條改變的最主要原因。陳水扁任總統時期提名三次大法官,包括2003年到2011年這8年的大法官,包括最後2007年到2015年這8年的大法官,其實你們4位就是接最後面這4位,他們的任期到今年為止,你們4位如果補上去就是補他們4位,沒有錯吧?本席想請教,這裡面有2位是8年的大法官,包括過去的院長賴英照以及過去的副院長謝在全。請教各位,根據司法院組織法,如果不兼任院長、副院長,他是否可以繼續擔任大法官?

林俊益先生:就憲法的規定,兼任院長、副院長的任期是沒有保障。

李委員俊俋:但是大法官是有保障,所以即使辭掉院長、副院長,他仍然是大法官,相信大家都同意這樣。可是事實上我們發現不是這樣啊,從2008年馬英九上任以後提名大法官,第一次提名5位,第二次在2010年,這個有問題喔,賴浩敏院長和蘇永欽院長這2位是由馬英九提名擔任院長、副院長,我對此沒有意見,但是他提名賴浩敏和蘇永欽的時候,同時要求原來的賴英照和謝在全辭職,他們2人不僅辭掉院長和副院長,同時辭掉大法官,請問各位對這樣的見解怎麼看?照理講,賴英照和謝在全不用辭,他們可以繼續擔任大法官,只是不兼任院長和副院長,為什麼馬英九逼他們兩人辭職?請問林俊益先生,這是為什麼?

林俊益先生: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那你認為這樣合不合適?

蔡明誠先生:這可能要以憲政慣例來重新思考。

李委員俊俋:要建立憲政慣例嘛,對不對?

蔡明誠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即使不兼任院長、副院長,但仍然是大法官,不能強迫他辭職,沒有錯吧!

蔡明誠先生:法律沒有明文時,可能要建立憲政慣例。

李委員俊俋:對啊!當初馬英九強迫人家辭職,這就不對嘛!請問吳次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吳陳鐶先生:實際上是不是強迫辭職,我是不了解。

李委員俊俋:實際上是強迫辭職啦!謝在全後來還有寫一篇文章。

吳陳鐶先生:方才委員所提是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沒有任期的保障……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是在考你憲政觀念,你要小心你的回答,這會影響我明天的同意權要如何行使。

吳陳鐶先生: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但基本上……

李委員俊俋:但是大法官的身分仍然在,對不對?

吳陳鐶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那為什麼叫他辭掉呢?

吳陳鐶先生:事實上是不是叫他辭掉,我不清楚。

李委員俊俋:請問黃律師對此的看法如何?

黃虹霞女士:我認為只有賴先生和謝先生本人有權利決定他要不要……

李委員俊俋:只有他本人有資格決定要不要辭嘛!

黃虹霞女士:是的。

李委員俊俋:他仍然有大法官的資格,這部分我們先確定,這也是本來任期交錯制設計之最主要目的。

我們辛辛苦苦在憲法上設計任期交錯制,現在變成什麼樣的情形?如果你們4位再補上去的話,所有15位大法官統統是同一位總統任命的,沒有錯吧!這符不符合原來憲法增修條文的期待?你們要不要表示一下意見?請問林廳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林俊益先生:就任期交錯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這跟任期交錯的設計不符嘛!

林俊益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請問蔡教授對此的看法如何?

蔡明誠先生:應該也是這個情況。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實的狀況就變成是一個人任命,我高興任命誰就任命誰,這就打破原來憲法的設計嘛!請問吳次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吳陳鐶先生:對於這個問題,我特別去看憲法相關書籍,看看哪些教授有談到這個問題,其中有一位教授談及,這是為了讓下一任總統、不同的總統,同樣有任命的權利,不過,在其他的……

李委員俊俋:吳次長,統統在這裡啦!我是教憲法的,我當然有蒐集,我非常清楚啦!

吳陳鐶先生:其中有一位教授這樣講……

李委員俊俋:不只,很多教授都認為他完全破壞原來憲法設計的目的,任期交錯的目的就是避免都是同一位總統的思維模式,這個很清楚。請問黃律師對此的看法如何?

黃虹霞女士:憲法的目的如果能夠具體表現在憲法的規定上,我想就不會發生今天這樣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我們很清楚,這是違反本來憲法設計的目的。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的第二個憲法問題是有關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得很清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請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要表達的是:A、一國兩區;B、兩岸同屬一中;C、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尋找法源。請問林廳長,您的答案是A或B或C?

林俊益先生:A。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認為是一國兩區。請問蔡教授的答案為何?

蔡明誠先生:它沒有特別講,不過它把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劃分開來。

李委員俊俋:增修條文裡面講的是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

蔡明誠先生:對,是兩區。

李委員俊俋:你認為當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立法原意為何?是要確立一國兩區?還是要確立兩岸同屬一中?還是要確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個法源依據而已?

蔡明誠先生:它沒有講的很清楚,不過,以兩岸關係法來看,它是採……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選的是C?

蔡明誠先生:坦白說,還是要再探究。

李委員俊俋:所以不是A,也不是B,也不是C?還要再討論?

蔡明誠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請問吳次長的答案為何?

吳陳鐶先生:因為憲法現在的規定是依照固有疆域,如果按照固有疆域……

李委員俊俋:這跟固有疆域無關啦!這個立法原意非常清楚,如果你要擔任大法官,就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認知,你會選A或B或C?

吳陳鐶先生:這個還要仔細研究,因為可能……

李委員俊俋:請問黃律師的答案為何?

黃虹霞女士:我認為是C。

李委員俊俋:因為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而引發的爭議,大法官解釋過兩次,第一個是釋字第618號,第二個是釋字第712號,其中釋字第618號的疑問是若要擔任公職人員,在台設籍是否要超過十年以上?最後大法官解釋是認為這個合憲,在台設籍十年以上沒有什麼不好,他認為這是規定兩岸之間的特別法律關係。另外,至於釋字第712號是有關在台灣地區已經有子女了,可不可以領養大陸配偶子女的問題,原來的規定是不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是不行的,後來大法官解釋說這其實是違憲的,為什麼?這也是規範兩岸之間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所以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其實講的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依據,因為有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可能會產生法律權利義務的特別關係,所以才有這一條,然後根據這一條才會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錯吧!所以它的目的不是一國兩區,也不是兩岸同屬一中,沒有錯吧!方才林廳長選的是A,你為什麼現在說不是這樣?

林俊益先生:我必須說明,它是講規範兩個區,所以……

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它是確立兩個地方的特別權利關係,對不對?

林俊益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確立所謂的法律關係嘛!

林俊益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嘛!

林俊益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剛才你不是選C,你說這個目的是一國兩區!

林俊益先生:我做個補充說明,它確實是在規範兩區人民來往的法律依據。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立法原意其實非常清楚,就是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找法源。

第三個憲法問題,相信大家也非常清楚釋字第530號,各位即將擔任大法官,你們認為大法官會議或最高法院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或是一個司法審判機關?請問林廳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林俊益先生:關於這個問題,司法院在100年成立一個司法院定位委員會有一個結論,認為……

李委員俊俋:要朝未來的審判機關努力嘛!

林俊益先生:是的。

李委員俊俋:但並不是司法行政機關嘛!

林俊益先生:是的。

李委員俊俋:請問蔡教授對此的看法如何?

蔡明誠先生:這是90年做的解釋,若現在回到翁院長那時候的司法改革的話,應該是朝那個方向去規劃。

李委員俊俋:所以未來的努力方向應該是審判機關嘛!

蔡明誠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請問吳次長對此的看法如何?

吳陳鐶先生:釋字第530號是把司法院定位為審判機關。

李委員俊俋:對啊!所以你們也認同這樣的概念嘛!未來最高法院或大法官會議其實不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是一個司法審判機關,沒有錯嘛!

吳陳鐶先生:大法官會議本來就不是行政機關。

李委員俊俋:大法官會議當然不是,我是說最高法院。請問黃律師對此的看法如何?

黃虹霞女士:當然是審判機關。

李委員俊俋:最後,本席對你們的要求是,你們要擔任大法官,你們對憲法要有清楚的認知,對人權也要有清楚的認知,今天第一個部分就是在請教你們的憲法觀念,如果你們只是所謂的任職滿多少年以上,成績卓著,但是我並沒有明顯看見你們成績卓著之處,今天我們檢驗的是你們對憲法的認知,顯然你們對憲法的認知,跟我對憲法的認知、跟大家對憲法的認知有所差距,所以明天的同意權行使與否,我們會看著辦!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恭喜4位獲得馬總統的提名,現在我們在立法院要對大法官提名進行審查,今天本席要呼應洪副院長秀柱昨天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所提到的國家正確的道路,你們所認知的國家正確的道路到底為何?洪副院長這一番話,感動了非常多人,她說:我們是不是在一些不應該模糊的地方模糊了?在不該妥協的地方妥協了?在不該姑息的地方姑息了?在不該放棄的地方放棄了?這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邏輯,在整個國家政策道路的選擇,我們要非常清楚,不要有任何模糊的空間,所以我們要選擇在一個正確的道路上行走,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你們也應該有這樣的責任。

首先我要問你們有關國家的定位,民進黨就是支持台獨,但是他們用非常狡猾的掩護手段、模糊的技巧做台獨的包裝,蔡英文主席從過去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接下來制定了兩國論,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的名稱叫做中華民國,現在他為了參與總統,發展出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運作發展兩岸關係。政治的路線、政治的思想,我們都尊重,但是必須勇敢的講出來,我們樂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維持現狀,蔡英文主席對於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要維持現狀,但是所謂的現狀是什麼?他說他要代表民進黨參選中華民國總統,民進黨的台獨黨綱、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所構築的維持現狀所稱的就是一個台獨的現狀,即使如此,我們也尊重蔡英文主席的想法。最近為了課綱問題鬧得沸沸揚揚,也是因為裡面的國家方向和道路認知不清產生一些糾葛,包括所謂「接收台灣」和「光復台灣」之間的差距有何不同,以及過去所稱的慰安婦,這次成為婦女被「強迫」做為慰安婦,就是被強迫的慰安婦,這是目前修正的方向。過去所稱的「接收台灣」,現在要把它改為「光復台灣」,過去叫做「日治」,現在要改為「日據」和「殖民」。

我想要問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你們如何看待兩岸關係?你們認為兩岸關係必須建立在什麼樣的基礎上?先請黃虹霞女士表示看法。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一向不太參與政治,也沒有任何政黨色彩。

吳委員育仁:沒有參與政治沒有關係,但是要依照憲法及台灣的法律做解釋。

黃虹霞女士:當然。在台灣的每一個國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在我們的憲法底下,我們很清楚知道我們叫中華民國,現在中華民國實際可以處理的領域範圍是台澎金馬,我們以做為台灣人為傲,但是憲法底下沒有容許現在可以割裂國土,民進黨所謂的台獨是他們的主張,在憲法底下,他們可以做他們的主張,任何人也應該尊重他們的主張。

吳委員育仁:這個非常好,蔡英文主席如果主張分離主義就大聲講出來,讓台灣人民做選擇,我們也肯定你、尊重你,但是他要大聲講出來,他搞的是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底下維持現狀,做的是分離主義的運作。

繼續請吳陳鐶被提名人表示意見。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憲法第四條就有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當然增修條文是規定要由立法院決議,經公民複決。因為憲法條文有明文規定,所以按照現行的憲法架構,事實上,國家定位是很清楚的,剛才黃被提名人也提到,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所統治的範圍只及於台澎金馬,這是另外一個問題,這是事實的問題。

吳委員育仁:我來繼續追問,如果按照中華民國憲政架構,台灣是2,300萬人,中國大陸是13億人口,人家如果問你中華民國的人口是多少人,請問你的答案是多少人?

吳陳鐶先生:目前在台灣是2,300多萬人,在中國大陸是13億多。

吳委員育仁:你如何看待13億人口?

吳陳鐶先生: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是我以往沒有想到過的,通常別人會問台灣有多少人口,我們是2,300萬人,事實上我們具有管領力是2,300多萬人。

吳委員育仁:那我請問蔡明誠教授,按照中華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中華民國的人口有多少人?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以增修條文第五條來看,以前釋字328號認為固有疆域是政治問題,假如回到我個人認知的話,我是要維護中華民國的憲政制度,還有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執行職務,以目前來看,我們的法權應該就是以台澎金馬來思考,但是未來可能可以再思考。

吳委員育仁:沒錯,關於國家統一權,我們的增修條文是這樣看待這個問題的。繼續請問林俊益被提名人。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加以界定,現在的統領域就是台澎金馬地區。

吳委員育仁:好,這個答案由每個人自己定義,因為你們未來是大法官,是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解釋國家體制、在指出國家未來的道路上,你們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第二個議題也是洪副院長在中常會點出的,是非常有意思的議題,到底是不是民粹?還是科學?還是有其他因素?大家都知道核能是一個乾淨、便宜,但有危險性的東西。雲林縣政府昨天公告禁止燃燒生煤及石油焦條例,民進黨主張廢核,我們的核四也已經封存,雲林縣政府透過地方自治條例禁止燃燒生煤和石油焦,當然這會牽涉到地方自治條例和中央法規的衝突,未來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可能會來解釋這個問題。但是我要詢問的是我們不發展核能,石油焦及生煤也不用來做為燃燒的工具,我們就只剩下兩個工具,第一個是天然氣,第二個是蠟燭,黑暗中點亮蠟燭,但講蠟燭感覺是非常諷刺,蠟燭沒有辦法做為燃燒發電的工具,那就剩下天然氣了,這個問題已在台灣糾纏很久,我最近處理一件雲林的陳情案件,這個案子跟台電有關,該陳情人表示:台電要蓋地下電纜把電輸送到澎湖,澎湖發一度電的成本9元,台灣發一度電只要2元多,澎湖的發電成本是台灣的3倍,澎湖發展綠色能源的條件比台灣本島強太多了,例如風力、太陽能等,為什麼不先發展呢?我告訴他:台電舖設地下電纜從雲林把電輸送到澎湖本島,需要30年才能回本,所以我反對這個計畫,我認為政府應該協助澎湖趕快發展綠能,讓大家知道綠能發電的成本是多少,到底要付出多少經濟代價,綠能對減少碳排放量、對人體都有幫助,如果這條道路是正確的,應該努力朝這個方向發展。請問4位被提名人,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條例禁止燃燒生煤和石油焦,如果和中央法規牴觸,並交由你們審理,你們會如何看待這件事情?首先請教林俊益被提名人。

林俊益先生:假如如你所講的,這個問題將來會成為大法官解釋的課題,基於司法倫理,我可能不方便在這邊回答。

吳委員育仁:不方便在這邊回答?我們就是要檢視你們的立場,就像剛才所提的通姦是否除罪化、你們是不是要廢除死刑的問題一樣,這是要檢驗個人的立場,如果你們無法提出自己的立場,我們如何投票呢?如果本院委員問你們的問題,你們都以基於倫理、保密、職業道德等原因不便在這裡回答,我們如何檢驗你們的立場?請問蔡明誠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如何?

蔡明誠先生:其實能源政策是一個很大的議題,事涉中央和地方之間權力分立的問題,事實上,能源政策算不算中央的問題,還是要看地方制度法是不是在它的範圍裡面,個人認為生煤不是很好的煤,只要在歐洲待過的人都知道。現在綠能以風力和太陽能為主,去過荷蘭的人都知道綠能確實需要發展,但我參加過台大團隊,據我所知,綠能恐怕無法完全替代其他能源。

吳委員育仁:吳陳鐶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吳陳鐶先生:我們有地方制度法,如果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現在有一套處理機制,我們應該按照大院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來處理這個爭議。

吳委員育仁:謝謝。因為時間關係,我在這裡預祝4位被提名人能通過立法院的檢驗。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我向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表示祝賀之意,不過憲法有所規定,我們要尊重憲法,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立法院必須審慎地審議,而且透過公開、客觀的機制,也要尊重立法院在程序上對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就各位過去的資歷以及專長,大家都去調閱資料,也對各位予以肯定。目前國內修憲的門檻高、相當不易,在整個修憲過程當中,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賦予憲法更新的內涵,包括讓它有所成長,扮演了此一角色,所有重要、關鍵性的憲法條文需要更明確、不能和稀泥,社會民眾、很多行政部門以及立法部門都有一些質疑之處,包括所有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甚至所回復的說明裡面就是未明確化。身為大法官,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性,本席也希望大法官對重大政策議題要做最後的決策,對社會大眾而言,大法官的學術論述必須超黨派,也要能夠拒絕政治的干擾,這是人格特質。

另外,最重要的是,民主的精神就在於讓大家行使自己的權利,不管是誰提名你們,甚至於沒有政黨色彩的人,這是國家所賦予的權利跟責任,權利跟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就目前的政治氛圍,好像有權無責,也造成社會的混亂。大法官是法律的終結者,所做的解釋具有最高的明確性,所以這個角色十分艱鉅、很不容易,大法官的人選不但要是具法政學術素養的專家、整個思想相當富有國家觀念,在落實人民的權利方面也應有所交代,我們要跟大家探討大法官的角色問題。最近在司法委員會中民進黨特別提到,如果有遭受到公權力之不法侵害,能夠循法律救濟途徑提出憲法訴訟。請問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支持這一項修正案?請林法官答復。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憲法訴願制度是德國的制度,就這個制度之引進,可能要看當初他們設立此一制度的背景跟目的,考量我們是不是有相同的背景跟目的,然後再看他們實際操作時的配套措施是什麼,我們的配套措施又是什麼?必須綜合研判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引進。

林委員滄敏:這樣的見解是正確的。

接下來請蔡明誠先生回答這個問題。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就我過去在德國的經驗來講,假如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來保障人權的話,當然是比較好,但剛才我在回答時也曾提過,因為法院的規模和大法官的組織是有一點差異的,所以未來如果真的有配套的話,我們就必須思考該如何走向德國那樣的模式,甚至還有其他國家的例子可以參考。如果要保障人權的話,確實是有憲法訴願這樣的制度,但有人說將其稱為憲法訴訟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林委員滄敏:請吳陳鐶先生回答這個問題。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兩位被提名人都提到在德國確實有憲法訴訟這樣的制度,不過它有其歷史背景,而且還要有許多配套及支援。中華民國是不是有這樣的條件,這方面可能還必須做審慎的研究,並不是說外國有的制度我們就一定要採納。就其他國家而言,如果是一元司法的話,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憲法法院,而是由最高法院來處理違憲案件的審查及一般民、刑訴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我認為每個國家的需要必須視每個國家不同的狀況來決定。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外國法不當然應該要移植,移植的時候要非常小心,這是當然的道理。其次,如果我們要接受憲法訴訟制度的話,就必須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這也是當然的,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的話,縱使有了也做不好。再者,人權的保障絕對是憲法不能退讓的原則,做為大法官,一定要維護人權,為什麼現在會有憲法訴訟這樣的聲音出現?我們必須探究背後的原因。我當然希望如果以現有制度就能解決這些問題的話,那麼就不要有憲法訴訟,但如果我們告訴老百姓,雖然我們覺得他們遭受人權侵害有具體的事證,但是對不起,在國家現有的制度之下,我們沒有辦法保護他們,我覺得這種話我是說不出來的。

林委員滄敏:台灣是民主國家,我們必須維護人民的權利,但是有些人以民粹來操弄。相信大家都知道,民主國家絕對尊重法律規範,但是有些人卻偏偏要超越法律。如果要維護人權,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去做。過去在大法官會議當中,每一項都是由大家做成決議,如果再成立民事大法庭和刑事大法庭的話,那就會變成是少數人在作決定,不同的法律見解沒有辦法充分呈現,沒有辦法達到真正維護人權及民主的目的,總不能因為配套不足,致使情況更加混亂,所以我認為不宜採行大法庭制度。目前我們是三審,而大法庭制度好像是在創一個特例,變成是四審的制度,本席認為不能以此取代判例的制度。就法律見解而言,我認為應該讓更多人的見解呈現,這才是真正的適法,也才是大法與母法,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人民有他的權利,不能讓多數取決於少數。大家應該更了解權力分立原則,事實上過去6次的修憲,牽涉到立法院改選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相關問題。在現在行政及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院院長是不經立法院同意的,在此情況下,明年立法院改選以後內閣要不要總辭?

林俊益先生: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內閣的閣揆是由總統任命的……

林委員滄敏:簡單講就好,要不要總辭?

林俊益先生:依憲政慣例是不用。

林委員滄敏:有沒有符合憲政相關規定?要不要?

林俊益先生:現在看起來是不用。

林委員滄敏:為什麼不用?

林俊益先生:因為之前兩次都沒有總辭,但是大法官……

林委員滄敏:所以有法律的話以法律定之,沒有法律的話按照習慣。誰破壞這個習慣?不是過去2次沒有,現在就沒有。憲法明明有規定,依權力分立原則,閣揆必須對立法院負責,你為什麼解釋不用?

林俊益先生:以前行政院長提名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可是現在是沒有,假如從此種角度切入就會產生這樣的結論,但是我知道憲政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林委員滄敏:所以現在修憲就成問題,大家都要抓住權力,人只要有權力,他就不願意真正放棄。這個問題顯示憲政體制混亂。

其次,現在有人提議廢除考試院跟監察院,請問蔡教授的看法怎麼樣?

蔡明誠先生:從過去的大法官解釋來看,五權要分治,而且要平等相維,後來又認為我們未來有跟三權分立慢慢靠近。次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之,除非經過修憲,否則考試院跟監察院還是維持這個狀況。至於未來要如何判斷考試權跟監察權,我個人的看法是假如要維持西方那種三權分立的話,需要先釐清及考慮考試權跟監察權。

林委員滄敏:五權憲法本來是我們的母法,你知道嗎?

蔡明誠先生:對。

林委員滄敏:如果要改制的話,大法官被提名人要怎麼說明,以便讓全國老百姓都能夠接受?

蔡明誠先生:大法官可以對憲政進行詮釋,但是我國目前是建構在五院的基礎上,所以可能已經超過解釋的範圍……

林委員滄敏:不要再和稀泥。

蔡明誠先生:可能要修憲。

林委員滄敏:請問吳被提名人,你認為死刑有沒有違反兩公約?

吳陳鐶先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規定各國原則上要朝死刑的方向努力,但是它仍然容許對最嚴重的犯罪以及殘害人權的犯罪科處死刑,所以如果我們維持死刑的話,並沒有違反兩公約。

林委員滄敏:沒關係啦,我們的見解都一樣。假如判決確定死刑的話,依照法律必須處理,法務部拖這麼久有沒有違憲?

吳陳鐶先生:政府機關都要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不過我們在死刑犯判刑確定以後,還是要審查他到底有沒有其他法律上的救濟管道,必須所有救濟管道都已經窮盡,而且沒有停止執行的原因,我們才會執行,所以我們都是按照規定處理的。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立法院行使憲法賦予我們的職權來對各位進行審查,一方面我們是代表人民來監督大法官的提名,另一方面本席也認為審查似乎過於草率。1987年本席在美國親自看到一個非常著名的案例,就是參議院在審查一位非常有名的學者,叫做羅伯特.博克法官,也是耶魯大學的教授,同時亦是芝加哥學派的著名領導人。參議院進行3天的審查,電視也全程轉播,他是由雷根總統提名,當時共和黨在參議院有55席,最後的投票結果卻是42票贊成及58票反對。有此可見美國對大法官的審查非常之慎重,同時也是一種實質的審查,參議院對於其他官員亦有審查權,但通常都是形式上的審查。今天本席只有15分鐘,剛才就浪費了1分半鐘了。

首先,根據憲法的解釋,大法官有解釋憲法的權力,目前國家面對憲法的最大問題,就是憲法第一章「總綱」的第四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針對領土變更提出非常高的門檻,除非立法院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來調整,諸位對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之認知是什麼?本席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譬如最近南海爭議如火如荼展開,我們在太平島有海巡署的官兵駐守,今天很多國家在那裡都有一些佔領,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南海的固有疆域呢?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固有疆域在釋字328是當成政治問題,我認為有些政治問題如果產生疑慮的話,或許能像釋字419一樣,還是可以適當加以闡明。我不是研究海洋法的人,如果能夠符合相關的國際原則,當然就要去捍衛我們的疆域。

李委員桐豪:您說要捍衛,我們主張的是11斷線,大陸是主張9斷線,在國際公法上可以這樣嗎?

蔡明誠先生:從國際法上而言,坦白講,有時不是right,而是power的問題,我們確實要展現某個層面的實力。

李委員桐豪:其他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憲法底下,我們沒有辦法做第二種解釋,就是我們的固有疆域。

李委員桐豪:好,沒有辦法做第二種解釋。

第二個問題同樣與領域有關,憲法增修條文歷來修正時,開宗明義就說「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等等,請問在固有疆域部分,中國大陸這個「大陸」領域,是不是屬於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前言的敘述具不具憲法位階的表態?因為剛剛有委員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只是為了因應兩岸關係而訂定,但是同樣在一開始開宗明義做了這樣的聲明,這個聲明本身,具不具有憲法位階?

黃虹霞女士:委員,我會認為這個聲明並沒有變更我們的固有疆域,沒有。

李委員桐豪:並沒有,所以仍然是回到第一章剛剛講的那個條文,對不對?其他的被提名人是不是持同樣的意見?

蔡明誠先生:我認為憲法的解釋應該要包括前言,所以這應該是要整體一起思考,我是贊成的。

李委員桐豪:因為你們可能都是未來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對於憲法第一個提到的國家部分,一定要有非常明確的態度。

再者,昨天有專家學者提到大法官會議本身的作為,其中有人提到目前理論上的15位大法官是太多了,比美國還多,這是一個問題,另外又提到大法官受理案件和通過案件有不同標準。在決議方面,要三分之二同意,但是在接受或不接受的裁奪上,只要二分之一同意即可,這就變成不管是人民、司法體系或是立法院提出釋憲要求時,很容易因為有二分之一的大法官不接受,就予以回絕。你們了不了解大法官在拒絕、駁回方面的狀況如何?大法官既然是憲法的最後捍衛者,而憲法是在捍衛人民權利、保障人民權利,如果輕易用二分之一就予以駁回不受理,是不是怠忽了人民對權利的吶喊?你們的態度是什麼?是不是要改變規則?

蔡明誠先生:因為還沒有經過同意,所以我還不是大法官,不過我有稍微看一下102年和103年的統計,確實有像委員所指教的問題,以過去平均800多件案件來看,103年不受理案件大概是490件,102年是508件,所以確實在這部分要如何發揮大法官功能,仍然需要努力。

李委員桐豪:因為大法官有15位,比美國還多,可是你們對於人民很多釋憲的聲請,卻是很容易就回絕了,對於作為人民權利的捍衛者或是最後裁判者而言,本席在此呼籲,未來你們如果有機會成為大法官,對於自己內部運作的規則,應該要好好檢視,這點,我希望可以得到你們的承諾。還有一個可能是整個司法體系都有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司法判決案,有時幾乎等同於立法,變成是立法的另外一種形式表現。不管是地方第一層次的法院,或是大法官會議,當做出逾越自己權限的判決、做出等同於法律解釋的判決,就像大法官會議所做出的決議,等同憲法位階的意見一樣,如果人民認為逾越了你們的權限範圍,你們怎麼處理?如果你們做了一個解釋文,人民認為大法官的解釋超過了憲法的解釋,你們如何處理?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法官造法的情形一般是指法律有漏洞,法律如果有漏洞,會經由類推適用或法理上加以適用,這個類推適用基本上都是對人民……

李委員桐豪:法律比較簡單,如果民意反彈得很大,立法院可以加以補正,但是在憲法的解釋上面,如果你們造的不是法而已,而是造憲法的時候,那怎麼辦?我們修憲的門檻這麼高、通過這麼困難,但是民意的呼聲非常龐大。

蔡明誠先生:我來嘗試回答一下。簡單說,其實現在大法官的處理可能對於過去的解釋案還是會有延續性,但是現在都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來處理,只要沒有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有所破毀,基本上應該可以透過解釋加以彌補。

李委員桐豪:我的問題就在這裡,又有點迴旋、回到原來的問題了。當人民有很大、強烈的要求,就算是要求新的解釋,但是你們的內規很容易就否決了,你們不可能去否決自己做的決定。

蔡明誠先生:依我的個性來講,畢竟大法官會議已經不是會議的組織,其實一個比較被動的組織,不管是機關或人民的聲請,只要啟動的話,我只要看到案子,我可能會……

李委員桐豪:我覺得蔡被提名人講的非常有道理,因為大法官是被動的,在民意高漲,好不容易提出一個要求請你們處理,你們又接受的情況之下,我希望你們能夠聽到人民的聲音,其實我要講的是這一點,因為你們已經是被動的,如果人民的聲音真的出來了,但是你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尊嚴,導致人民的權益受損,我們還是提醒各位注意,擔任大法官雖然要能夠中立、客觀,但是在另外一方面,你們還是要聽到人民的聲音。

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們在這次修憲的時候遇到一個狀況,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到底要保障的對象是誰?特別是現在民權高漲,譬如有國際人權公約,舉個例子好了,我們用實際的例子來看,假定今天東南亞的難民坐著船跑到臺灣、上了岸,請問我們應不應該把他們視同中華民國的國民予以保障,因為我們也簽訂了國際人權公約?還是他們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我們不應該予以保障,因為我們的憲法只及於中華民國的國民?請問4位,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蔡明誠先生:我來嘗試回答一下,假如有問題再請他們補充。基本上,我們憲法的用語非常有意思,可能有人民、公民及國民,假如是國民或公民的話,像選舉權或直接給付的行政受益權可能只及於公民,像憲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後來就被解釋在中華民國之人民。關於委員垂詢的問題,基於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國際條約的尊重及外交上的互惠,我認為對於外國人應該給予適當的……

李委員桐豪:難民上岸,我們政府有權力把他們驅逐嗎?

蔡明誠先生:我覺得比較不好,但是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當初在德國唸書的時候,德國確實也遇到這個很困擾的問題,因為不能把難民趕下去,否則他們可能就死在海中。基於人道,可能法律這時候要稍微退讓。

李委員桐豪:我們可以deport他們嗎?就是不趕他們下去,但是可以把他們送出境嗎?

蔡明誠先生:驅離是比較不好。

李委員桐豪:是不好,但是假定有人聲請、人權團體要求解釋的話,你們會用不同的態度來看嗎?

蔡明誠先生:我會比較基於人道……

李委員桐豪:有沒有一個普世價值在裡面?換句話說,有價值觀在裡面?

蔡明誠先生:對,我知道憲法第七條應該是普世的價值。

李委員桐豪:好,本席擔任這一屆立委,現在立法院裡面只要遇到兩岸的問題就一定被擱置。陸生、陸配在臺灣生活的時候,他們希望能夠比照一定的公平待遇,但是我們提出修法一定被否決。假定我們制定出一個法律,相較於一般的學生、一般的外籍配偶的待遇,這個法律對於陸生、陸配的待遇顯著不同,假定外籍配偶只要4年就可以取得一定的條件,陸配需要更長、更長的時間,而且是顯著的不同,這種情況有沒有違憲?請問4位,你們的直覺認為有沒有違憲?

蔡明誠先生:我簡單地回答……

李委員桐豪:好像只有蔡教授回答,其餘三位……

蔡明誠先生:我回答太多不好意思,請其他三位回答。

李委員桐豪:沒問題,都可以回答。我只是請你們看看,了解你們的價值觀。請黃女士回答。

黃虹霞女士:我覺得這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以規定的事項。因為任何立法都是我們國民之間的共識,依照這國民共識,由貴院來立法,所以只要法律有規定就可以。

李委員桐豪:可以顯著不同。

黃虹霞女士:但如果過度不合人道或過度不公平……

李委員桐豪:沒有不合人道。

黃虹霞女士:我覺得當然是要考慮的,而且在立法時就要考慮,大法官其實是最後一道防線。

李委員桐豪:剛剛蔡教授有很強烈的意見,您的看法如何?

蔡明誠先生:基本上來講,回到剛剛有幾位委員問到的憲法修增條文第十一條,把兩岸關係定位為必須以特別法加以處理。我覺得只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可以適當加以交代,我會適當加以尊重。

李委員桐豪: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詢問,時間15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在審查會中應該就事論事,不管是就個人品操或法律見解做意見交換,而非政治攻防。剛剛有委員提到民進黨總統被提名人蔡英文女士過去的見解,如果真要在此做政治攻防,那麼很多人也可以提馬總統選舉時說,台灣前途由2,300萬人決定,但選上後卻說台灣前途由台灣與大陸人民共同決定!我認為這種說法並不適合在此提出,而是適合在選舉場合說,也可以開記者會講來講去,不過在大法官審查會中做此論述我認為並不恰當,請問四位被提名人覺得呢?請逐一回答我。黃女士,你覺得今天的審查是來做政治攻防,抑或是大法官適任與否的論述?請告訴我。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不是政治上的攻防,大法官被憲法所規定就是必須不分黨派。

黃委員偉哲:吳陳鐶被提名人呢?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在這裡當然不是做政治攻防,而是討論適任與否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蔡老師呢?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也同意。

黃委員偉哲:請問林被提名人?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也同意。

黃委員偉哲:剛才有人說牽涉憲法,所以我不問我國固有疆域問題。過去有許許多多的案子,像馬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時為了台北市健保費問題,一路從地方到中央,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與大法官會議,提出第550號釋憲案。以大法官第550號釋憲案來看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台北市政府對於在台北市工作但戶籍沒有設在台北市的人所應該繳納的健保補助費部分,你們的法律見解如何?我不問你們會如何寫釋憲文,而是詢問你們的法律見解。請問黃女士,您瞭解這個釋憲案嗎?身為一名律師,您對於此案的法律見解如何?地方政府要不要繳納?

黃虹霞女士: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行政執行署就這部分應該是陸續在繳納當中,積欠的健保費……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現狀是在繳納當中啦!

黃虹霞女士:所以應該要繳啊。

黃委員偉哲:現狀是馬總統在中央編列經費補助台北市,但我要問的是地方政府可以這樣嗎?如果這樣,基隆市也不要繳、高雄市也不要繳了,都由中央來編列就好了!誰買單是一回事,實務上怎麼善後是一回事,但是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有沒有這個義務去繳納?

黃虹霞女士:我認為是要繳啊!

黃委員偉哲:對啊,就是要繳,依照大法官釋字解釋。

請問吳陳鐶先生的看法呢?

吳陳鐶先生:依照釋字第550號解釋,地方政府是要繳納健保費,這是他們應該負擔的健保費。

黃委員偉哲:請問蔡明誠先生的看法呢?

蔡明誠先生:健保是社會保險,而且有強制義務,除非中央與地方有分配好,不然應該要繳納的。

黃委員偉哲:請問林俊益先生的看法呢?

林俊益先生:地方要繳,沒錯。

黃委員偉哲:另外,在場四位有男士、女士,本席就來談個有關男女平等的問題,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不是這樣?

黃虹霞女士:是的。

黃委員偉哲:但是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對於祭祀公業卻有不同的見解,祭祀公業是傳統民俗,男士才能分得派下的利益,大法官釋字解釋居然認為這是屬於民間的私法行為,法律規定不論男女均能繼承遺產,但如果依照這樣的民俗,依照祭祀公業的規定,因為這不是法律,而是他們派下的規定,而大法官竟然做出釋字第728號解釋文,認為這是屬於私法問題,與男女平等無關,如果依照大法官的釋憲文,憲法第七條就形同具文了,這樣可以嗎?即便這是民間的民俗,但是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不論男女均有繼承權,請問四位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如何?

黃虹霞女士:我想這與繼承是不太一樣的觀念,假如有個人去設立祭祀公業,沒有做任何生前意思表示,也就是不限定男系,這時候我認為基於男女平權當然都要有,但如果他生前已經講得很清楚,要給的對象是男系或女系,我覺得都要尊重贈與人或遺贈人的主觀意思。

黃委員偉哲:請問吳陳鐶先生的看法?

吳陳鐶先生:祭祀公業是臺灣特有的民事習慣,如果民事習慣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當然也是不行……

黃委員偉哲:跟法律牴觸者無效!

吳陳鐶先生:對,但是剛剛黃被提名人所說,已經事先約定好死亡以後……

黃委員偉哲: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就沒話講,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要立遺囑,可以規定只給男生不給女生嗎?

吳陳鐶先生:遺囑當然不能這樣,因為還涉及特留分的問題,縱使訂定遺囑,也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黃委員偉哲:是啊,就是這樣,您剛才說祭祀公業是臺灣特有的情形,但這也是存在滿久的社會現象,你是否要藉著大法官的位子來移風易俗,以真正落實男女平等,這是很重要的。

吳陳鐶先生:所以大法官對這號解釋有很多不同的意見。

黃委員偉哲:請教蔡明誠先生。

蔡明誠先生:有一些大法官提出這可能是結構性的歧視,我們應該回歸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的規定,要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的實質平等,我覺得這可以再思考。

黃委員偉哲:請教林俊益先生。

林俊益先生:我也認為這應該往兩性平等的方向思考。

黃委員偉哲:另外,大法官的任期與各位相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馬總統曾經在101年時提名被提名人,要補彭鳳至大法官的缺,而且任期重新計算。請問4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總統提名大法官這樣的過程有沒有破壞大法官任期交錯的原則跟憲法增修條文的立法本意?

黃虹霞女士:可能在整個的執行過程裡面會發生一些事情。

黃委員偉哲:萬一4位被提名人裡面,如果有人在任期中因為個人因素或是其他因素而離職,總統再提名新的被提名人,任期如果是重新計算的話,這要怎麼算呢?

黃虹霞女士:就每個人計算。

黃委員偉哲:簡單講,您認為應該重新起算還是做完任期?

黃虹霞女士:我會認為要將之規定清楚,如果是繼任的話,當然就只能到那一任為止。其實就一般民間的公司組織都是繼任,但是我們的憲法就這部分並沒有規定得非常清楚,目前的執行狀態就是個別計算。

黃委員偉哲:憲法增修條文只規定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的保障,意思是其他人是受任期的保障,也就是說,每個大法官的任期是受保障,而且很清楚,所以他如果離職,其任期就是剩下的任期,您是否覺得?

黃虹霞女士:可能不那麼明確。

黃委員偉哲:除非憲法增修條文那時有特別規定,比如92年時的8位大法官裡面,其中有幾位是4年,其餘大法官是8年,那個時候的增修條文就講得很清楚,也就是說這個任期是個別的任期,會提名這個缺當然是因為辭職的關係,或是因為任期屆滿,任期屆滿當然是算8年,如果中間離職的話,任期就是4年,這部分會這樣不清楚嗎?您覺得呢?

黃虹霞女士:可能還是不很清楚。

黃委員偉哲:若你不是很清楚,那將來做釋憲條文時要如何讓它清楚化?這個責任在於你們。

黃虹霞女士:是。

黃委員偉哲:繼續請教吳陳鐶先生,就這個問題,您覺得任期的界定是否清楚?有沒有釋憲的必要?

吳陳鐶先生: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是規定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個別計算是否連繼任的部分也要……

黃委員偉哲:這構不構成釋憲的理由?

吳陳鐶先生:如果有疑義的話,當然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黃委員偉哲: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這種疑義應該符合釋憲,不過,我覺得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大家的解釋都只看到個別計算,而沒有看到前面有不分屆次的規定,所以這兩者確實會產生憲政疑義。

黃委員偉哲:所以應該透過大法官釋憲,不過,因為有構成大法官釋憲的必要,可是因為牽涉到大法官本人,所以到底是要迴避還是要勇於任事?這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從去年3月學運到現在,其實有一個大家很清楚的民眾釋放,或是人民釋放的一個訊息,叫作「公民不服從」,但很多學界的看法是,如果沒有公民不服從,那國家過去許多進步的思想、進步的法律條文之修正,甚至方才所提有些國家的進步就沒有辦法做了。請問4位對公民不服從的看法如何?請問黃被提名人對此的看法如何?以集遊法為例,現在在政治上的問題是,朝野兩黨或主要政黨在野時都認為集遊法要廢除,但在朝時就沒有予以廢除,如果沒有靠公民的力量,這樣不合時宜、大家認為有問題的集遊法能夠得到修改嗎?又如洪仲丘案等軍事審判不合人權問題等等,站在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立場,你覺得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是應該受保障?還是惡法亦法,應該落實?

黃虹霞女士:我不太喜歡惡法亦法。

黃委員偉哲:你不太喜歡惡法亦法的觀念?

黃虹霞女士:是,法律怎麼可以是惡法?

黃委員偉哲:請問吳被提名人對此的看法如何?

吳陳鐶先生:法律如果經過大院通過,而且沒有經過釋憲的程序來解釋它是牴觸憲法,我覺得這個法律的效力就應該要維持。所謂的公民不服從,在外國的實務運作上,他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他可能引起……

黃委員偉哲:藉著制裁來推動社會進步?

吳陳鐶先生:對。

黃委員偉哲:請問蔡律師的看法如何?

蔡明誠先生:簡單來講,台灣是沒有分基本權或類似基本權,若要修憲的話,可以去思考一下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

黃委員偉哲:請問林被提名人的看法如何?

林俊益先生:我覺得應該要重視公民的力量。

黃委員偉哲:如果他願意付出違法的代價,那應該要怎麼樣?

林俊益先生:在現行法有效的情形下,當然要處理,不過要去調整法律。

黃委員偉哲: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詢問。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4位長官好!首先恭喜4位獲得總統青睞、提名,預祝你們4位都能順利過關。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各位,在修憲或立法過程中,常常有本文以及右邊的說明欄,還有附帶決議,請問這三者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你們都是法界大老,以法界的角度來看,他們是什麼樣的關係?對於法官、當事人或檢察官來說,我們修法或修憲時會有本文、說明欄,有時候會有附帶決議,請問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為何?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特別提及,對於歷史資料,它比較採歷史解釋,但是未來在大院,102年那個草案可能會把這部分拿掉,其實法律解釋除了從文義之外,還有體系、目的性解釋,所以相關……

賴委員士葆:林俊益先生是法官出身,又是院長,所以本席要請教你,法官在判案時看不看說明欄?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會看。

賴委員士葆:會不會看附帶決議?

林俊益先生:不會。

賴委員士葆:那它就是多的?像盲腸一樣?

林俊益先生:不是。

賴委員士葆:可是這個很重要,我們常常會做附帶決議啊!

林俊益先生:法官會去看法條,也會去看它的立法原意。

賴委員士葆: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1997年修憲時我忝為國民大會代表,那時對我們國家─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規範得非常清楚,叫做雙首長制,本文說總統……產生,提名閣揆;原來有同意權,現在也沒有了,然後說明欄裡載明:假如國會多數黨和總統同一政黨就是總統制,否則換軌為內閣制。2000年和2004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就發生這樣的事情,可是他根本不理會,照理講,他應該將組閣權交給國會多數,因為說明欄寫得很清楚,如果是不同黨就換軌為內閣制,那時的國會多數是藍軍而不是綠軍,所以讓國家蹉跎8年,變成少數執政走不了,大家痛苦,老百姓痛苦。你們哪一位對這個回應一下?加深我的印象,加深我對你的支持度。

蔡明誠先生:以現在的學理,憲政學者說我們是半總統制。賴委員剛剛提到附帶決議……

賴委員士葆:不是附帶決議,是說明欄寫得很清楚,但是總統不理會啊!我也沒有看到任何一位大法官要求總統換軌為內閣制,就是不理會,所以說明欄等於無效,Just for reference!何其悲哀!再請哪一位表示意見?講多一點,讓我印象多一點,蓋章就會蓋大力一點喔!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在法院實務上來說,從律師的角度來看,立法說明及附帶決議常常是要被我們引用的。

賴委員士葆:所以律師的角度來講是有用的?

黃虹霞女士:是,有用的。

賴委員士葆:次長的意見呢?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法律的條文或憲法的條文不是那麼清楚……

賴委員士葆:說明欄寫得很清楚,就是要換軌。

吳陳鐶先生:當條文有爭議的時候,我們都會去看立法理由,做為解釋條文的重要參考。

賴委員士葆:當國家憲政走不了的時候你們卻不管,你們是我們的憲政及公平正義的守護神,但你們不管,看到了卻視若無睹。大家都覺得大法官很重要,大法官這麼大,但國家發生憲政混亂時卻不管。

吳陳鐶先生:跟委員報告,審判機關有個特性就是不告不理,所以一定要有人聲請解釋才會受理解釋。

賴委員士葆:為了這個國家的長治久安,當然要閣揆同意權嘛!有關閣揆同意權,有哪位要再表示意見?我講一些背景給各位聽,我是選舉出來的,選出來的六都諸侯(縣市首長)都是直接面對議會,只有我們這個偉大的制度是總統在後面,找一個行政院長來這裡被打,大家都有民意基礎,立委的民意小一點,總統的民意很大,但行政院長的民意是零,沒有任何民意,他帶領的閣員和立委講話就不大聲,權責不平衡啊!請問各位,讓閣揆拿到同意權,這個閣揆經由國會同意,某種程度就是有民意基礎了,我們都是選舉產生的,不管區域或不分區,都是一票一票投出來的,我們擁有民意,由我們支持這個人來當閣揆,他就有民意,在跟總統講話的時候就不會矮那麼多截啊!部長和立委之間的對話也不會像現在,看到立委像看到什麼,把自己當成小媳婦一樣。各位對閣揆同意權的看法怎麼樣?

黃虹霞女士:我贊成。

賴委員士葆:次長呢?

吳陳鐶先生:既然憲法有疑義,也就是解釋不是那麼清楚,所以將其明定……

賴委員士葆:我是說要閣揆同意權啊!

吳次長陳鐶:就是明定也無妨。

賴委員士葆:就是明定嘛!

蔡明誠先生:要規定清楚,但是另外就是我們現在是半總統制。

賴委員士葆:林院長應該同意吧!

談到修憲要尊重民意,不管是藍色媒體或綠色媒體所作的民調都顯示,有7成的民眾贊成立法院行使閣揆同意權。現在的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被提名人蔡英文主席過去還主張內閣制,原來他主張立法院一定要有閣揆同意權,現在他認為可能會當總統了,就不贊成了,這叫做一人之私、一黨之私。我都替他想好了,沒關係,我的日出條款不是定在2020年,而是2024年,萬一不幸蔡英文當選總統,而且當了8年,8年中統統沒有閣揆同意權。但是我的重點在於,為了建立中華民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最少立法院要從2020年開始行使閣揆同意權。各位會不會覺得我這種講法對民進黨太好了?因為我們為了國家考慮,沒有個人考慮。因為不管是陳水扁做8年或馬英九做8年,16年下來沒有閣揆同意權,部長沒有尊嚴,立法委員整天在這邊忙,大家都很累,大家都很不滿意。今天憲政體制之所以混亂到這個地步,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於此。當然內閣制更好,但是在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的時候,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非常重要。我以上的觀點,各位是否同意?

林俊益先生:同意。

蔡明誠先生:同意。

吳陳鐶先生:只要是多數民意支持。

賴委員士葆:多數民意,有7成啊!

吳陳鐶先生:對,我們是民主政治嘛!

賴委員士葆:黃律師呢?

黃虹霞女士:立法沒有問題啊!

賴委員士葆:修憲要四分之三的委員提出、四分之三委員同意,所以我對修憲的態度一直非常低調,不會像有些委員成天嚷嚷,因為要四分之三的委員同意。大家在想什麼?有人因為現在要當總統了,懷疑別人提出同意權的問題是要阻擋他。我不會卡你,假如你luck enough,真的你不幸當選總統了,就給你做8年,沒有閣揆同意權的問題。8年以後有,為什麼?就跟房地合一剛通過一樣,這是為了建立制度。各位知道房地合一,不管你家裡有5棟房子還是10棟房子,以後賣就採舊制,沒有交易所得稅的問題,除非你從105年開始2年內賣房子,105年後買的房子採新制,既往不究。同樣的,訂定日初條款,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我主張立法院從2024年開始行使閣揆同意權,這應該沒有人反對了吧?各位都不會反對了,看我開出的條件多好,多為人設想!修憲要做到無私忘我,才能修得好。如果老是想這條對我們黨好不好、對我個人好不好,那就是奧步!

第二、請問各位認為死刑是否合憲?

林俊益先生:關於死刑這個議題,廢死是一個理想,將來是可以做的,不過現階段因為國內的民意不是這樣,所以一定要在全民有共識的情況下再來決定。

蔡明誠先生:過去大法官作過4個跟死刑有關的解釋,基本上認為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且也給他上訴救濟的機會,所以我認為以目前的社會氣氛,真的要廢死,必須創造一些廢死刑的條件。

吳陳鐶先生:剛才蔡教授也提到了,其實司法院作過多號的解釋,認為死刑是不違憲的,同時也沒有違反兩公約,因為在兩公約裡面有規定最嚴重的犯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賴委員士葆:黃律師的看法為何?

黃虹霞女士:廢死一定是一個願景,是我們大家要共同努力的。

賴委員士葆:廢死的議題讓大家去討論,但是現階段台灣沒有廢死的條件,台灣還有死刑,當然要依法行政、照著走,至於什麼時機可以執行死刑,尊重相關主管單位,大家應該可以接受這個說法吧?

有關是否違憲方面,我們來看1985年大法官會議所做的第194號解釋,首次對於死刑是否違憲加以表態,結果是「沒有」;第2次是在1990年所做的第263號解釋,再一次認定死刑沒有違憲的問題;1999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毒品條例中的死刑是否違憲做出第476號解釋,其中寫得很清楚:「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後面還有很多說明,我就不講了。目前台灣的狀況並沒有違反兩公約,哪位可以講一下國際兩公約是什麼東西?

蔡明誠先生:應該是在第六條第二項裡面,它沒有特別提到要廢死,但一定要是嚴重的犯罪,而且是法院有確定終局判決的時候才……

賴委員士葆:現在很多廢死聯盟提出國際兩公約來說不可以執行死刑、要廢死,這樣的論點站得住腳嗎?

蔡明誠先生:現在網路上或民意方面是有這樣的論點,但我看過吳庚大法官的教科書,基本上他認為兩公約可能還沒有完全導出廢死的結論。

賴委員士葆:次長的看法為何?

吳陳鐶先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所以,是容許有死刑的存在。當然,現在有些團體認為聯合國有做成一些決議,縱使有死刑也要暫停死刑之執行,不過那些都是任擇議定書,就是大家可以選擇去遵守,也可以選擇不遵守,所以事實上我們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你們當上大法官的機會很大,當社會上有7成的人反對在這個時候廢止,各位準大法官們在這部分要多加著墨,讓社會大眾知道到底兩公約是什麼,不是說兩公約就沒有那個東西,要把它講清楚。好不好?謝謝。

主席:陳委員超明改提書面詢問,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報告全院委員會,上午詢問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8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委員詢問。請邱委員文彥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恭喜四位被提名人,但是還有後面的工作要繼續努力。

我們正在進行組織改造,這是政府組改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我要直接問一個有關海洋委員會的問題。現在有一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編制和人員運用是軍、警、文、關務一起來,所以裡面的人員其實是軍、警、文並用,過去很多人質疑軍、警、文並用有違憲的問題,等一下我會就相關資料向各位請教。

按照新的組織架構,現在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將來會變成海洋委員會,它底下還是有個海巡署,另外再增加2個單位,一個是三級機關叫海洋保育署,海洋保育署基本上是對海洋資源、環境、生態做一些規劃、管理,是非常專業的單位;另外一個是國家海洋研究院。但是我們在審議組織法的過程當中,海巡署表示希望在未來的海洋委員會,包括海洋保育署、海巡署和國家海洋研究院都能把軍人放進去。

依照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這是明文規定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0號解釋表示,憲法第一百四十條會有這個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軍人干政,它還特別提到,「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所以這是一個前提條件,軍人要進來必須要有文官資格,「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首開憲法規定有何牴觸。」但是我們也看到,大法官劉鐵錚先生認為外職停役根本就是違法、違憲。所以文武兩方的人員集合在一起其實是違反憲法規定的。

對於外職停役,也就是這個軍人只是暫時性地離開軍職,但他本身還是具有軍人身分,在這種情況之下,他忽而是文官,忽而是軍人,難道沒有潛在的軍人干政的問題嗎?這不只是本席想要釐清的問題,其他委員和民間團體也會質疑,今天海巡署組織法裡面擺了軍人到底有沒有違憲。請問四位被提名人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最不懂這一塊的,不過我的一個疑問是,在我們的行政院底下還是有國防部,國防部的服務人員應該也是軍職。我這樣的想法對嗎?如果我這樣的想法是對的,那麼雖然海巡署或將來的海洋委員會是在行政院底下,難道我們一定要認為所有海洋委員會的人全部都是文官嗎?我其實滿認同它可能需要有一些軍人,假設我們不把它當做這個單位所有的人都一律屬於文官、不是不可以有軍人,也就是假設也可以包含軍人的話,那麼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解決?

邱委員文彥:所以你的看法是它跟國防部一樣,應該有軍人?

黃虹霞女士:是。

邱委員文彥:但是如果這個機關的職掌或功能是在一個文官的體系之下所衍生的。當然,你可能對海洋的領域不是很熟悉,其實這個部分對未來海洋國土的規劃應該是有它的專業貢獻的,也就是說,海洋界的這些學生將來的出路極有可能就是到海洋保育署,我們認為它可能不見得完全適合是軍職,所以在這個部分把軍人放在組織法裡面到底有沒有違憲?這是我想請教各位的問題。沒關係,請第二位被提名人答復。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也就是一個人不能夠既兼任武官又兼任文官。如果在組織法裡面規定某一個職位就是武官,並不是武官又去兼文官,這似乎沒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譬如國防部有文職人員,也有武職人員,但他不能既是文職,又是武職。應該是這樣。其實不只是國防部,國安會和總統府目前也有這樣的狀況,另外,教育部軍訓處也有一些現役軍人。所以只要在組織法中認為有必要由現役軍人來擔任某些職務,事實上應該是符合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的。

釋字第250號解釋是指要辦理外職停役,譬如以往有行政院長本來是一級上將,一級上將原本是終身職,如果由一級上將來兼任行政院院長……

邱委員文彥:就像郝柏村先生。

吳陳鐶先生:對,那當然是不行的,所以他必須辦理外職停役,就是……

邱委員文彥:意思是他必須有一個轉任的程序?

吳陳鐶先生:是的。

邱委員文彥:因為釋字第250號解釋特別提到必須具有文官法定資格,還要辦理外職停役,所以必須要有一個過程?

吳陳鐶先生:是的。

邱委員文彥:但是以軍人的身分直接進來可不可以?

吳陳鐶先生:當然不行。現在軍職人員轉任文官還是要經過國家考試,具有文官的資格才能去擔任文官,因為依照現行的制度,所有文官除了約聘僱人員以外,都要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軍職人員要轉任文官,要經過文官考試及格,才可以擔任文官。

邱委員文彥:所以你的意思是,在文官資格的確認方面,這是必要的?

吳陳鐶先生:是的。

邱委員文彥:請問第三位。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所謂兼職就是有一個正職,再去兼其他的職務,看起來只要他不是同時具有雙重身分的話,我比較贊成剛剛……

邱委員文彥:但是如果兩個都是正式職位,當然不行嘛!

蔡明誠先生:這樣不好。我們舉個例子,像剛剛委員特別提到的國家海洋研究院,我覺得它以後的性質會像中科院一樣,有文職和武職,可能也會和國防部有互動的關係,所以難免會需要在軍職體系裡面做一些研究或其他的工作。

邱委員文彥:是。再請第四位答復。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從兼任這兩個字來看,就是又是武官,又是文官的意思。大法官第250號解釋,一定要先辦理外職停役,而且是他有文職機關的需要,又有他的專長這幾個要件,就不會有問題。

邱委員文彥:聽四位這樣的解釋,我們可以瞭解,海巡署可能有軍人的需要,但勢必要有一些條件,就是要有文官的資格,也要辦理外職停役或者要有特考等轉任程序,才可以進來,不能是現役軍人直接進來,是不是?這是4位提名人的共同看法。

另外,本席想請教各位,是否可以在組織法裡面,直接入法,規定軍人按一定的比例?就是將來這個組織的員額也許有300人或是200人,我們限定一定比例的軍人人數進來,如果直接入法是否違反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吳陳鐶先生:其實,如果他不是武職兼任文職,當然沒有違反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但是一般的文職機關適不適合由武職人員來擔任職務,這個是立法政策要去考慮的。譬如國防部部長應該由文人擔任,辦理國防行政者也應該是文人才對,部隊當然是武職擔任,這就要看職位的需要,如果確定有需要,在某些特定的職位,就像我剛剛講的,教育部的軍訓單位,原則上還是由軍人來擔任教官。所以,還是要看那個職位是不是應該由軍人來擔任,如果不適合,當然組織法上就不應該設置有多少比例由軍人來擔任。

邱委員文彥:我們都知道現在的組織法,文職機關都會配備各種官職官等編制表。像國防部的編制表就是以軍人為主,因為他的高官都是軍人。文官系統就是簡薦任、特任的這些官職。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是否可以以編制表的方式,一部份文官,一部份軍人?可不可以用這種方式?

吳陳鐶先生: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按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員額都是用編制表的方式來替代以往在組織法裡面直接規定員額。所以編制表裡面都會規定,簡任職的職稱有多少職位,薦任職有多少、委任職有多少,甚至有的部會層級還有特任的,比如,國防部有特任副部長,諸如此類。當然,國防部按照現行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也應該有一個編制表,應該有一個武職跟文職人員的編配。如果海洋委員會有軍職需要,當然在編制表裡面也要顯示出來。不過,我剛剛跟委員報告,到底有沒有需要,這是立法形成的自由,就是立法院要來決定,是不是確實需要這些軍職人員,它的比例應該是多少?是不是確實有需要?它的人員組成到底需要多少?這可能是立法政策的問題,這是我個人的意見。

邱委員文彥:我們非常珍視今天的討論,可能不久以後,你也可能會收到這種聲請釋憲的問題,所以我們希望你把這個議題帶回去就研究一下,但是剛剛初步的討論,顯然軍人直接擔任官員是有問題的,你必須要有一個文官資格,經過一個轉任程序,而且辦理外職停役的手續,才可以進來,如果沒有,顯然不行。大法官第250號解釋就是這個意見。當然,另外一方面,將來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等單位,可能就是一個文職性機關,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做研究,我們不是否認軍人、警察沒有這個專業,他可能也是海洋博士,但他要到這邊服務,勢必要經過轉任過程,因為經過這個過程才符合憲法的規定,才真正符合新機關成立宗旨。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本席對4位被提名人的資格沒有任何意見,因為都經過審查了,但在行使同意權及對大法官功能、職責、組織等方面,我個人有一點小小的看法。第一、現在大法官的人數是15人,是全世界人數最多的國家,美國這麼大的國家也只有9位,但他們對大法官職責的期待有所不同。大家很清楚的知道,這15位大法官,一旦當選,卻只有1位法律助理,這位法律助理能夠幫你們做什麼?

美國的大法官是終身職,每位法官至少擁有十幾位助理,他們的辦公室主任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擔任,是非常資深、有能力,對大法官非常能幫得上忙的組織結構,本席覺得針對這一點,將來我們要做一個全面性的思考。第二、去年人民的聲請釋憲案,一共有791件,但只有9件做成解釋文。人民聲請解釋案件平均一年將近有700件,大概占95%左右,但效率究竟是如何?聽說大法官每個禮拜三到禮拜五都要開會,很辛苦,但因為沒有好的配備,都是大法官自己去開會,大家的意見很多,而且要逐字討論,逐字表決,不成案也要表決。在這樣的情況下,效率能夠高嗎?本席很擔心,也呼籲朝野各政黨要支持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通過,因為不通過的話,就沒有所謂的主審制,而沒有主審制,每位大法官都要表達意見,因為全部都要列入紀錄,這樣將毫無效率可言。

其次,我要表達的意見是我們對大法官的適任性跟期待。我們不要有政黨意識,但我們對大法官是非常有期待的,希望他要有法律的哲學素養、要有法律的學養,還有對人道、人性的深層理解以及國際法律比較研究的態度。為什麼呢?因為唯有如此,整個大法官才會帶動憲法成長,我覺得這很重要。像英美是不成文法,但是他們所有案例的積累造就了今天美國、英國體制上的成就。對於這一點,我們對大法官是有期許的。如果有,很好;沒有,我們希望大家在這方面努力加強。

再者,這次安排的審查時間實在不足夠,我們希望未來能夠稍微長一點,因為一個合理的時間其實可以呈現被提名人的適任性,讓他更能得到全民的尊重。像美國的審查時間就很長,當然長不是唯一,但是一個適度的時間可以作充分的審查,也可以讓被提名人更為全民肯定和期待。

接下來我有幾個提問:第一、英國的大憲章自1215年6月15日頒布至今正好800年了,800年才有這樣的成就,我想請教的是,大憲章的發布究竟產生了什麼影響?造成法律制度何種發展?請各位用最短的時間把最大的感受說出來。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人權保障。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它引領各國走上憲政之路,雖然英國是君主立憲的國家,但是他有立憲,就引領各國朝立憲主義邁進。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它主要是強調人權和自由平等理念的傳遞。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強調人權保障。

潘委員維剛:謝謝各位。

第二、最近民進黨總統被提名人蔡英文女士在美國提到,要以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所以基本上他是以憲政體制作其架構,但是他避談「九二共識」,而「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兩岸共識。大法官的職責之一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當然是有必要才開庭,民進黨為什麼遵照憲法,但避談「九二共識」?民進黨有台獨黨綱,雖然本院柯建銘委員曾經建議刪除,目前仍沒有刪除。對於一個政黨有這樣的黨綱,請問有沒有違憲?

黃虹霞女士:我想應該歸於言論自由。

吳陳鐶先生:我想也是言論自由的問題。

蔡明誠先生:應該是政治的言論自由。

林俊益先生:我也認為是政治的言論自由。

潘委員維剛:因為我們也賦予各位有解釋的職責,所以我要聽一下大家的意見。

接下來我要請問,就是現在台南市市長賴清德不去議會備詢,請問是否違法?

黃虹霞女士:我覺得他應該要去。

吳陳鐶先生:我覺得民主政治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要彼此尊重,所以立法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當然行政機關應該配合。

蔡明誠先生:基於民意政治,他要去開會才對。

林俊益先生:基於民意政治,應該去開會。

潘委員維剛:這件事情是在進行當中的。對於這部憲法,立法院正在進行修憲,總共有34個議案,馬上要展開進一步的討論、協商,請問各位對憲政體制有什麼想法?我國自1946年開始制憲,1949年行憲,大家對這一部憲法有些意見,但也有人說要尊重憲法,憲法是國之大法,如果這部憲法不能落實、不被人民尊重,不足以維繫一個法治國家、社會,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英國大憲章在演變過程中形成全民的共識,建立一個基本、普世的觀念價值,讓大家共同尊崇,這才是真正的頂蓋。請問各位對於現在的憲法有何具體看法?大家覺得現在的憲法如何?雖然這是大哉問。

黃虹霞女士:有一個議題談到18歲選舉的問題,這個部分我可以接受,我也贊成。

潘委員維剛:你在乎的是這個。

吳陳鐶先生:有些議題是可以討論的,例如18歲能不能有選舉權、不在籍投票要不要納入等,如果因為工作的原因無法在戶籍地投票,是否有不當限制選舉權的問題,這是可以考慮的。另外,跟檢察機關有關的部分,我希望檢察機關部分也能入憲,俾在憲法上獲得更多的保障,雖然目前有很多解釋認為檢察官是獨立行使職權,其他各機關應尊重它獨立行使職權,不過總是有一些爭議,不如在憲法中加以明定,這個部分或許也是可以考慮的。

蔡明誠先生:我有3點意見,第一,憲法第二十二條究竟可不可以導出人性尊嚴,是有爭議的,應該學德國基本法,在第一條或比較前面的條文中規定。第二,人格的自由發展不適合完全訂在概括條款。第三,我長期觀察原住民,有些原住民立委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應獨立出來,以示對多元文化、民族意願的確保,從多元文化來看,我覺得這是可以思考的。

林俊益先生:憲法最主要是保障人權,但是現在憲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的基本權架構,似乎有所不足,所以都會透過大法官解釋,誠如剛才蔡教授所講的,人性尊嚴是一個爭點,如果能在法條上顯現出來會更好。另外,最近幾年對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真的不遺餘力,如果能在憲法上增訂得更仔細會更好。

潘委員維剛:你們的意見及對法律的見解,到時候我們都會印出來,做為所有立委投票重要的參考。美國會提出很多法律問卷讓大法官直接填寫他的法律見解,做為大家考量的依據。因為有的人比較正面,有的比較保守,平心而論,我們也需要有保守的大法官,由不同型態的人共同組成,才更符合人民的共同期待。眾所周知,英國大憲章很重要,造就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種政治體制,就是議會制與總統制,有人覺得我們這部憲法是雙首長制,請問各位認為我們現在是雙首長制、總統制還是什麼制?什麼體制是現階段最適合的方式、體制?

黃虹霞女士:我認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應該權責相符。

吳陳鐶先生:黃被提名人所提的權責相符制度當然是應該要建立,但是因為我們現在憲法的規定不是那麼明確,到底是總統制或內閣制並不清楚,修憲如果可以讓它更為清楚,或許對於未來憲政的發展更有益處。

蔡明誠先生:以學理來看,有另外一種說法叫做半總統制;今天上午賴士葆委員也提到,從以前的立法解釋似乎是雙首長制。如果真的不清楚的話,剛好可以藉由此次的修憲,看看大院能否將它釐清。

林俊益先生:究竟是什麼制度?這確實不清楚。你看憲法的10本教科書,就有10種答案,所以,大家真的可以利用這次修憲的機會、白紙黑字地把它釐清楚。

潘委員維剛:其實我們還有很多問題想請教各位,而且應該要繼續追問,只是剩下的時間恐怕也無法讓大家表達,但是,林大法官被提名人長時間以來除了對這部分的內容之外,對於婦女權益的保障向來也是不遺餘力,全力地在做,特此提出來,因為也需要一些學者專家的見證人,但我們對各位的期待,希望大家都能予以重視。謝謝。

黃虹霞女士:謝謝。

吳陳鐶先生:謝謝。

蔡明誠先生:謝謝。

林俊益先生: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坦白講,對我們而言,要審查各位被提名人的資格其實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因為各位被提名人的法學素養,比起其他委員,我不敢講,但相較於本席,一定是勝我多多,要我來審查各位的法學見解,對我而言恐怕是很為難。尤其我今天在外面曬了一天的太陽,腦中一片混沌,但我希望在跟各位請教過幾個問題之後,能夠讓我的腦袋清明起來,再去決定明天要怎麼投票。我先跟大家回顧一年多前所發生、引起社會喧騰的一個事件,尤其本院也被捲入成為主角之一,就是在臺灣歷史上前所未見的九月政爭,我想各位都比我更清楚這個事件,尤其是次長也曾經到本院備詢多次。至於九月政爭的起源,在此我就不再贅述,但我要跟各位稍微回顧一下,9月5日,特偵組將案子簽結,表示並無不法,但是在9月6日,當時的黃世銘檢察總長就召開記者會,指控現在在座的王金平院長、當時的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當時的檢察長陳守煌三人涉嫌關說構成行政不法,這個就是本席今天要請教的問題,亦即當刑事偵查告一段落、業已簽結並無不法,然後有人馬上召開記者會,我們姑且不談監聽是否有違法,但是用刑事偵查的手段出來跟大家說自己經過行政調查認為有行政不法情事;這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但這件事卻發生在今天主持會議的王院長身上,這樣的一個事件也有可能發生在中華民國每一個國民的身上,即當偵查單位包括檢察、調查、警方在內,用司法調查的手段,如果無法證明你犯罪,但對任何一個公務員、對任何一個與公家機關打交道的中華民國國民,有可能這個機關翻臉,翻身一變的用另一個講法說:我認為你有涉及行政不法。今天要被我請教的在座這四位法學專家,無論過去在審、檢、辯、學方面的經驗,就你們的看法,你們認為這是不是會有嚴重地侵害人權之虞?在調查的過程中或作為偵查權最高指揮的檢察總長是否有涉嫌違法之可能?各位要不要回答一下?就從最左邊的黃女士開始答復。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在當律師的時候,一直被人提醒的就是你要注意偵查秘密。而這個事件沒有偵查秘密的問題嗎?雖然已經結束了,但是偵查秘密的部分,首長在拿到資料之後,就可以在簽結後把它拿出來,這樣沒有違法嗎?

段委員宜康:所以,您認為這顯然是不當?

黃虹霞女士:是。其次,檢察總長怎麼可以去指責立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有行政不法?這是他的職責範圍嗎?然後根據他自己所偵查取得的資料來做這樣的指控,如此適當與否,可能有待斟酌。

段委員宜康:是。繼續請次長答復。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是有規定:如果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發現有行政不法,就要通知相關機關,但是,通知也只是說要通知主管機當為適當之處理。惟是否適合用公開……

段委員宜康:所以,如果他認定真的有不法,應該要通知立法院、法務部,如果事涉法務部長,說不定也要通知行政院。

吳陳鐶先生:是。

段委員宜康:好。請教蔡明誠教授的看法。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立法與行政確實是要相互尊重,當然,王院長德高望重,包括一般的平民在內,這種程序上的正當性,應該是要被保障。

段委員宜康:這跟誰德高望重沒有關係,一個德不高、望不重的人,這方面也應該要被保障。

蔡明誠先生:對,我剛才是說,即使是像王院長以外的人民都應該被保障。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認為當時黃世銘總長或特偵組的作為,顯然是侵害人權、並未謹守行政調查與司法偵查的分際?

蔡明誠先生:對,他至少要有一些民主程序的正義……

段委員宜康:好。我再請教林法官。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偵查過程所取得的證據在偵查終結認為不起訴之後,不應該再做他用。又,通訊保障監察法也有做類似的規定。

段委員宜康:因此無論說法有無不同,四位大概都同意在9月6日黃世銘檢察總長出來召開這個記者會,指控包括王院長在內的這三位涉及行政不法時,一個掌握最高偵查權的檢察總長其實是做了有可能侵害人權的事情。我再次強調,各位的法學素養都遠遠超過我,但我要舉另一個法學素養應該不比各位差、也是各位都很熟悉的人士,各位現在看到的這張照片是9月6日隔兩天後(即9月8日),馬英九總統在總統府召開了記者會,坐在旁邊的分別是吳敦義副總統和當時的江宜樺院長,他開這個記者會是要針對這件事情,主要指責的是今天主持會議的王金平院長,他說這是中華民國恥辱的一天,他指責的對象並不是向他報告這個案子的黃世銘總長,而是在用不當的偵查手段,在司法的偵查告一段落、在特偵組偵結之後,公開召開記者會去指責王金平院長,他說王金平當立法院的院長是中華民國恥辱的一天。馬總統跟我不一樣,我是一個讀大學差點畢不了業的三流學生,而馬總統是台灣大學法律系的高材生、是紐約大學的法學碩士、是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是政大的教授、當過法務部的部長,他的法律見解為什麼會跟各位不一樣呢?

如果包括你我、包括一年半以前的整個台灣社會、包括立法院或是哪一個政黨,統統都有共識,認為馬總統跟黃世銘總長踐踏司法;對國會來講、對司法系統來講,他們才是中華民國歷史上黑暗的一頁的話,我要跟各位請教一件事情:四位接受大法官的提名,大家也知道外界有一些批評,認為如果這樣的話,在一段時間之內,所有的大法官都是由馬總統所提名,外界也有些批評,認為法律的最高解釋權會掌握在馬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的手中,他們同質性太高,統統都是由同一位總統所提名。我無意對各位的個人進行任何指責、檢查或羞辱,但是對我們來講,對於外界這樣的聲音,我相信各位也聽到了,那我就要問,你們覺得外界的說法有道理嗎?我相信你們一定覺得沒有道理,否則你們不會接受總統的提名。你們一定會告訴我,大法官任期的參差設計,一定是為了讓大法官的任期有所不同,就不會整批被換掉,而不是考慮到總統的任期。

我相信各位應該也知道一件事,因為這也不是新聞了,這兩天也有好多人在談論,在上一次陳水扁總統任內的八位大法官提名時,當時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對外說,如果陳水扁總統所提的八位大法官全部獲得通過,將出現民國100年以前,全部大法官均由同一總統所提名,這樣似乎與憲法設計意旨有違。正因為如此,在國民黨立委過半的狀況之下,八位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刷掉了四位,坦白講,對於為什麼會刷掉四位,我也不曉得道理何在?就是因為當時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做了這樣的宣示跟下令之後,就有四位被刷掉了。

我要跟各位請教,吳敦義先生現在還是中華民國的副總統,而總統府大法官提名的審薦小組是由哪一位來召集?就是由吳副總統召集。而吳副總統在2007年告訴我們,我們不可以讓同一位總統去提名所有的大法官,現在他當了副總統,還負責召集提名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卻做了同樣的事情。如果我們明天投票讓四位都通過,那麼就會出現所有的大法官都是由馬總統所提名。由馬總統提名就可以,統統由陳水扁總統提名就不可以,這個邏輯當然不是四位應該要負責的,而是吳敦義要負責解釋、馬英九要負責解釋。

可是我底下要引述另外一位的說法,就會跟四位有關係,陳長文大律師也是大學教授,他把話說得很重,我不願意對各位講同樣的重話,因為我覺得話講得這樣重,會過度的傷人。但是如果用同樣的邏輯,四位也必須要捫心自問,該不該退出這次被提名的行列?陳長文先生說,陳水扁是「長手指族」,他們長著長長的手指,非常善於指責別人,但他們的手指雖長,卻是僵直的,他們只有指別人的能力,卻沒有辦法回頭指自己。他希望當年的八位被提名人都能夠捫心自問:「我們能夠忍受這樣的總統,在總統任期最後半年,提名八位任期八年的大法官,主導台灣未來的憲法解釋嗎?」他說這八位大法官有很多他尊敬的故交,但他還是要問八位被提名的大法官:「對這樣一位道德殘破的總統,竟沒有拒絕的勇氣,是官位的誘惑太大?還是知識份子的風骨太少?」那我就要請問你們四位,面對一個在台灣社會,包括在法界、在國會,統統都認為是台灣、中華民國司法或國會歷史上最黑暗一頁幫兇的馬英九總統,他提名了你們四位,如果我用陳長文的話來問你們,我不願再次重複,但我只有最後一句話,請你們捫心自問要不要退出被提名的行列,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看了四位大法官候選人的學經歷,真的讓我很佩服。首先,黃虹霞女士是第一位女性的被提名人,他的經歷很簡單,就是當律師,可是卻當了35年,一個人能堅守他的工作崗位35年,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非常佩服,也覺得你很關心法律的實務面、關心弱勢與受害者,在實務方面確實幫了很多人的忙。第二位是法務部的次長吳陳鐶先生,在司法行政工作,屬於跨領域的,這方面的經驗也很足。第三位是蔡明誠教授,你都在學校教書比較多,除了是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也有很多的著作,我覺得你在學術方面有許多發揮,所以也是我們很敬重的一位。第四位是林俊益先生,同時也是林法官與林院長,你在這4位中算是比較年輕的一位。等一下我會個別詢問各位,只要是被提名為大法官的候選人,我都非常佩服,因為你們被提名,必然是基於一定的條件,你們也具有一定的專業,同時對社會也有一定的貢獻。你們認為社會對大法官的期待有哪些?請你們一人講一件,首先請問黃被提名人,你認為社會對你們的期待是什麼?你只要講一項就好,其餘的讓其他人講。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透過解釋憲法實現人權保障。

徐委員少萍:社會對你們的期待很多,比如社會期待你們最好能超出黨派,所以第一項我就幫你們講出來了,就是希望你們能超越黨派。接下來請第二位的吳次長答復。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徐委員少萍:是什麼?

吳陳鐶先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徐委員少萍: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很好。蔡教授,你的答案是什麼?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要客觀公正地守護憲法價值。

徐委員少萍:對,以你們的觀點來講,這是社會對大法官的期待,所以請你再把答案說一遍,我沒有聽清楚。

蔡明誠先生:要客觀公正地守護憲法價值。

徐委員少萍:好,要客觀公正地守護憲法價值。最後是第四位的林先生,你的答案是什麼?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徐委員少萍:所以你就是加上「不受任何干涉」是不是?好,這些答案都可以。可是,我們社會對大法官的期待是什麼?當然就是期待你們能超出黨派,其次就是希望選出來的大法官能多元而均衡。就這一點來看,本次提名的這4位都是來自不同領域,包括律師、行政、司法、教育,以及真正在執法的現任法官。你們的背景都是多元的,在你們執行大法官的職務,面對釋憲案時,大家的想法才不會都一樣,你們要統合出各方面不同的意見。不過,我認為你們還要有團隊的精神,因為我們曉得大法官在釋憲上一定要有團隊的精神,對於已經有的共識,就是要當作彼此的共識。當然大法官在人選上,一定也是具有優秀法政學養的專家,所以現在我要提幾個問題,也許這些問題都差不多,其他委員可能也都有提過。

有關目前死刑存廢的問題,由於最近半年來,社會發生了許多隨機殺人案,所以社會有一股風氣,廢死與反廢死成了非常激盪的議題,各有各的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公約,我們立法院於2009年審議通過,而行政院也在12月10日公布實施。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有規定,在未廢除死刑之國家中,判處死刑是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這表示在公約第六條中是有判處死刑的。同時,該公約對於18歲以下的罪犯與孕婦也有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在公約第六條第六項有規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因此我要請問4位,你們都來自不同的領域,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之規定,請各位表達是否支持廢除死刑。首先請黃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廢死是願景,但目前……

徐委員少萍:依據兩公約,你對廢除死刑的意見是什麼?

黃虹霞女士:這是願景。

徐委員少萍:所以你是贊成嗎?

黃虹霞女士:這是願景,將來要邁向廢除死刑。

徐委員少萍:所以是將來而不是現在?

黃虹霞女士:是的。

徐委員少萍:將來要朝這個方向去做,不過請問「將來」是什麼時候?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可以?

黃虹霞女士:我想這要看國內共識的凝聚……

徐委員少萍:要等大家有共識,很好。接著請第二位答復。

吳陳鐶先生:剛剛委員有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對於情節重大的犯罪,或與殘害人群有關的犯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但剛剛委員也有提到該條第六項同時也有規定,不能因為這項條文就據以阻止死刑之廢除。所以,如果真有人要推動廢除死刑的話,我們也要容許不同意見的存在。

徐委員少萍:我要問的是你的意見。

吳陳鐶先生:我的意見是,因為目前國人有70%到80%反對廢除死刑,亦即目前民眾對於死刑的廢除還是不安心的,因此目前尚非廢除死刑的時機。

徐委員少萍:所以還是不宜廢除。你認為死刑是否廢除與其背景和環境有關,而目前的環境不適宜。就像黃虹霞女士所說的,未來是不是有這樣的環境,大家都……

吳陳鐶先生:對,我要跟委員說明的是,其實要到不使用死刑而大家都很安心的時候,那才是廢除死刑的適當時機。比如說,大家都不去犯嚴重……

徐委員少萍:大家都很守法。

吳陳鐶先生:對,屆時大家都很安心,也不會再有慘絕人寰的犯罪時……

徐委員少萍:目前的環境呢?

吳陳鐶先生:當然不適合。

徐委員少萍:所以不宜廢除死刑。

吳陳鐶先生:因為民眾還是不覺得安心,所以現在尚非適當的時機。

徐委員少萍:好,請問蔡教授的意見。

蔡明誠先生:這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剛剛有講到,要等社會條件俱足之後,可能才……

徐委員少萍:你講話好小聲,我老人家耳朵聽不清楚……

蔡明誠先生:太小聲是嗎?

徐委員少萍:請你靠近麥克風一點。

蔡明誠先生:以目前的社會條件,可能還無法達到這個境界,但是我……

徐委員少萍:我知道,你暫時還不贊成就對了。請問林法官的意見是什麼?

林俊益先生:我與前3位的意見都一樣,現階段還不適宜……

徐委員少萍:都一樣?所以你們4位咸認目前不適宜,將來要看整個環境到大家都很守法,治安也都很好的時候,再來談這個問題,是不是這樣?好。

接下來我要問的問題,也有委員問過,亦即關於中央與地方的問題。賴清德市長不進議會,此係政治問題、法律問題抑或憲法問題?

黃虹霞女士:剛剛已經問過,我們也有答過。

徐委員少萍:你們的回答是什麼?大家都一樣嗎?

黃虹霞女士:我認為他應該要進議會。

徐委員少萍:你認為這是什麼問題?是憲法問題、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黃虹霞女士:應該也與法律有關。

徐委員少萍:所以應該是法律問題嗎?

黃虹霞女士:他應該要進議會。

徐委員少萍:你們認為賴清德市長應不應該進議會備詢?

黃虹霞女士:應該。

徐委員少萍:假設是法律問題的話,就應該要。我來舉個例子,像我們立法院就有委員因為有案子尚未定讞,他一樣要來上班,一樣要質詢部長與行政院院長,總質詢還是要進行,對不對?雖然案子尚未定讞,但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只要他是立法委員就負有監督的職權,而行政官員就要備詢,對不對?他們有備詢的義務。在立法院這個例子就很清楚,有委員真是在尚未定讞時就一樣上班,一樣執行其職權。首長也是一樣,行政院長即使有案在身,他一樣可以備詢,因為法院尚未定讞,說不定到時他是無罪,對不對?因此我覺得賴清德市長不到議會備詢是法律問題,對不對?他的這個行為有沒有觸犯法律?你們剛才說這是法律問題。

吳陳鐶先生: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地方立法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當然應該受地方立法機關的監督,而監督當然包括備詢,這是地方制度法設計的制度。

徐委員少萍:假設他不清楚地方制度法,他就是不去,他可不可以提釋憲呢?

吳陳鐶先生:當然釋憲要符合釋憲的條件。

徐委員少萍:這要如何呢?他就是不去啊!你覺得有何方法?請問蔡教授的看法?你教了那麼多年的書。這不能僵持在那裡啊!

蔡明誠先生:以民意政治來看,他應該備詢,假如他目前要請求……

徐委員少萍:他說監察院管不到他,那麼誰管他?

蔡明誠先生:因為他是由民意選出,而現在在法規確實是有點漏洞。

徐委員少萍:我聽不清楚你講話。

蔡明誠先生:就是法規現在沒有明文規定。

徐委員少萍:法規如何?無法可管?

蔡明誠先生:對,它沒有強制……

徐委員少萍:就是地方制度法沒有規定萬一他不備詢會如何,沒有這樣規定是嗎?

蔡明誠先生:對,我的看法是如此。

徐委員少萍:請林法官回答。

林俊益先生:這是民意政治,所以要回歸民意來解決。

徐委員少萍:民意要如何解決?他已經當選了,也不能重選。

林俊益先生:看地方制度法有沒有相關規定。

徐委員少萍:現在大家都不知道用何種方法來解決。他就是不備詢啊!

最後,高雄市也一樣,高雄市議會通過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他們要求埋設石化管線在高雄市的業者於明年底前必須將總公司遷到高雄市,否則禁止管線續用。雲林縣議會更將禁燒生煤納入自治條例規定。一個是明年實施,另一個是年底實施。這種自治條例和中央法規有衝突時,要如何處理?

黃虹霞女士:以有衝突為前提,當然要以中央法規為準。

徐委員少萍:可以如何?

黃虹霞女士:我是說如果有衝突,當然……

徐委員少萍:誰來回答我,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結束了。

蔡明誠先生:他剛剛說法規有衝突時,當然中央法規有優位性。

徐委員少萍:以中央法規為主嗎?

蔡明誠先生:具有優位性。

徐委員少萍:那麼這個有答案了,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今天本席已和各位預告大概要和各位談的主題,即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身為大法官有最重要的職責,你們是整個法規的最後解釋者,不單單是從憲法的高度,到一般的法律,甚至剛剛徐委員提到的,當中央和地方的自治條例衝突時,最後很可能會要求大法官從憲法高度來解釋,一定會這樣。

本席今天要簡單敘述目前原住民族土地相關議題的困境和其歷史背景讓四位被提名人知道。關於原住民族土地的事情,你們也都曉得,搞不好你們都是原住民族的後裔,都有這個血緣。現在我們法定所稱的原住民族有16族群,這是政府承認的,所以我們就單單談這個部分就好。從日本時代開始,甚至更早之前,原住民族在台灣分布得非常廣,尤其是東部,乃至西部的部分平原,大部分的山區都是原住民族居住的地域。但是當時沒有法令,所以原住民的土地是用講的,或是今天這塊土地可能是他的,隔一陣子,他又遷徙至他處,因為他們經常移動,所以就無所謂的登記制度,當時並無相關法律規定,佔有就是他們的土地。之後日本人來台,當時住在平地的漢族都有土地所有權,獨獨不管是熟番或生番,很多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族有土地卻無所有權。直到10年前,本席在地方遇到很多同胞,他們的土地仍為中華民國所有,所以在民國96年,約8年前,我們才真正透過行政院頒布的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的計畫,開始讓原住民可以登記土地。登記4年後,本席要求再延長,又延長3年,剛剛於103年12月31日結束。不過,我們下鄉時發現依然有很多土地尚未被登記,他們可能是長期居住在都會,不曉得原鄉的土地現在有登記的機會,他們也可能是出去遠洋,一去就是十幾二十年,當他們回來時才發現人家都已登記,他們卻未登記。因此我在去年12月15日要求行政院將登記增劃編的事情常態化辦理,毛院長欣然答應,顯然他心中有譜,這真是國家、政府虧欠原住民的土地權利。

我們現在一直在想這個土地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嗎?或一定要登記、一定要照現在的法律才有效?抑或依憲法規定國家要保障人民財產權?當憲法的解釋是如此,而法律規定一定要登記主張,才是你的土地。對原住民而言,這是衝突的。不曉得四位被提名人對本席這樣的詢問,可否非常簡單的說明要如何保障原住民既有的土地權利?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在最近處理一個案件,雖然不是原住民的事情,但卻和無主土地國家總登記有關。我國在民國六十幾年或是更早以前曾有一個總登記的制度,假如沒有去做總登記,被認為是無主土地就會公告,公告後就變成國家所有。我替當事人打了行政訴訟還是無法解決,……

廖委員國棟:到現在還無法解決?

黃虹霞女士:是。

廖委員國棟:如果你今天是大法官,我們要求釋憲,你會怎麼處理?你的立場是什麼?

黃虹霞女士:我會建議委員用立法的方式來解決。

廖委員國棟:還是要立法?

黃虹霞女士:是的。

廖委員國棟:吳陳鐶先生呢?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應該對原住民族給予特別的保障,憲法增修條文已有這樣的規定。剛才委員提到,原住民族可能不知道有一個計畫可以回復登記,或許我們能透過行政手段或是立一個特別法針對這些事項予以特別的處理,這樣也是可以的,不需要到釋憲的程度。

廖委員國棟:不需要嗎?蔡明誠先生呢?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長期觀察這個問題,土地是一個滿複雜的問題。最近我和幾位原住民教授在整理傳統原住民的習慣,我有一個感想就是:取得權利是不是只能靠登記來取得?這一點還需要努力,或許以後可以再看看能否用占有或其他公示方法來補救。

剛才吳次長也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對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或許我們能從這裡做一個適當的解釋。對於原住民的土地問題,包括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是所有權的登記,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要不要留一個根來處理,我想我們應該多面向來處理,因為這個問題無法一蹴可幾,還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廖委員國棟:你有很多心願,在原住民族智慧財產這部分也著力甚多,對於土地問題,你一樣可以協助原住民,對不對?

蔡明誠先生:沒問題,我現在正在做。

廖委員國棟:林俊益先生呢?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已有增訂,這是一個依據。如剛才吳次長所講的,我們應該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保護他們。

廖委員國棟:在原住民的傳統習俗中並沒有登記主義,而是占有主義,你占有了就是你的。現在你們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異口同聲主張一定要立法,原住民才能取得土地,讓我們得很辛苦地面對這個議題,不過我很高興聽到你們都願意協助。沒錯,我們現在奉的圭臬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相關規範,國家要推動多元文化,而文化包括了土地、生活慣習和相關的權利。例如最近報紙就談到了原住民的狩獵權,這是祭儀的一部分,但是當碰到了林務局的林務管理、碰到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狩獵權就被踐踏了,請問黃女士對此有何看法?

黃虹霞女士:原住民有狩獵的習俗,我們應該予以尊重,如果他們是在固有的習俗範圍內持有槍械,可能不能和一般人持有槍械相提並論,認為是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是狩獵應該有狩獵的區域,這也是在保護其他老百姓。如果原住民有固有的狩獵場,我會贊成他們可以在狩獵場適當使用槍械,所以他們在家裡為了狩獵而持有槍械,我認為不應當視為是犯罪的行為。但是如果是當作娛樂,超越了固有習俗的範圍,那麼這部分應該回歸一般的法律。

廖委員國棟:所以應該要有別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住民一年一度的祭日,一起邀約共同去打獵,他們並不是相約去殺人,沒有犯意居然還被逮捕。在我看來,這是非常可笑的事,而且完全違背了增修條文的精神。

黃虹霞女士:不過我也希望能尊重動植物保育相關的規定。

廖委員國棟:我現在就是碰到這個事情,我們碰到森林法,原基法就被踩下去;碰到動物保護法,也是被踩下去;再碰到野生動物保育法,原基法就被放到抽屜裡面了。我們的苦悶在這裡,今天我要伸張正義,我支持你們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但是你們一定要支持原住民相關權利的維護,好不好?

黃虹霞女士:當然。

廖委員國棟:最近我們碰到另外一個問題是,原住民的保留地終於可以取得所有權,但是如果位處高山林地,原住民雖然有所有權,政府卻規定不能砍伐。原住民說不能砍伐,政府總要補償我們,可是政府又沒有錢。如果你們碰到這樣的申訴案,要怎麼辦?我的土地上面的林木,政府說不能砍,又不給我補助,還把我抓去坐牢,天下有這樣的事情嗎?如果有人向你申訴,請問林俊益先生,你要怎麼辦?

林俊益先生:既然那塊土地是他的,上面的東西就是他的,政府沒有錢應該去編預算。

廖委員國棟:明誠兄呢?

蔡明誠先生: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舉例來說,對於既成的公共巷道,大法官已做成釋字……

廖委員國棟:那是既成道路啦!

蔡明誠先生:我知道,那也要補償啊,到最後卻沒有錢。我認為這要有配套,要徵收就要補償,應該有一個機制讓錢到位,不然原住民會覺得好像是在講空話。

廖委員國棟:陳鐶兄?

吳陳鐶先生:前提是如果可以砍伐,政府不讓原住民砍伐,那當然要予以適當的補償,政府不能說沒有錢。不過委員也了解,目前財政非常困難,政府確實可能編不出錢,但是還是要想辦法逐步解決這個問題。

廖委員國棟:關於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相關議題,我們曾經具狀告到監察院要求調查,但是多年來石沈大海。今天各位馬上要榮任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及各種法律,希望透過今天的對話,你們能夠理解原住民的處境和困境。原住民是最弱勢的族群,受到的委屈非常地多,希望你們能協助。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恭喜4位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候選人,今天不是只有我們幾位立法委員在這裡審查,其實透過ivod,今天全民也都在審查4位到底適不適任大法官。大家都知道大法官的位置非常崇榮,大法官也擔任在民主國家中解釋憲法以保障人權的角色,所以大法官不只是品德要非常崇高,對於專業能力、專業知識,尤其對於人權的保障以及憲政的認識等等方面,這些都是大家關心的。因為本席是最後一位詢問的委員,剛才看到各位被提名人在前面幾位立法委員詢問時,對於一些比較爭議性問題的回答。大法官不僅要捍衛人權,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大法官要引領整個憲法的方向,各位同意吧?好,大家都表示同意。

所以對於要引領整個憲法的方向,一定會面對許多非常複雜而又爭議的議題,這些爭議的議題,如果依照各位剛才所講的,因為民眾、民意的調查,大部分的人都無法接受,所以我們要順應民意的話,那麼請問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當你們當上大法官之後,如果只要順應民意就好,那我們還需要你們嗎?剛才各位被提名人對於廢死或是同性婚姻的議題,大多都沒有反應,或是如同吳陳鐶次長所講,因為大多數民意是反對廢除死刑的,或是對於同志婚姻這部分,多數民意也不贊同,所以我們的大法官就不需要做這樣的解釋,不受理駁回,或是順應民意,仍然維持現狀呢?

我想大法官是非常重要的,你們要如何體察時代的脈動,以及如何引領整個憲政的方向,這才是我們所期待的大法官。在此我要請教各位,對於我國的婚姻法制限制這些同性戀者不能結婚,可是我們許多不利的訴訟以及許多法律的規定,都是以配偶作為基礎,所以對於這些想要結婚卻不能結婚的同志,相對的也被剝奪了許多權利。固然法務部一再告訴我們,對於他們被剝奪的這些權利,我們可以逐條修改所有的法律,當然我們也可以一一去修改幾百個法規,可是為什麼他們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或是收養子女的權利?這有沒有構成制度上對於同性戀者的歧視?請四位簡單回答,首先請黃女士回答。

主席:請黃虹霞女士答復。

黃虹霞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談一下收養子女的部分,我一向認為我們的民法裡,其實沒有非常把子女當做獨立的人格者,在我們的社會上也一直是如此,我有這樣的感受。我覺得子女是獨立人格者,所以收養子女這一塊,我真的有滿深的顧慮,這並不是自己認為可以做好父母的角色,就一定可以做好父母,而是應該從子女的角度出發,這是我比較顧慮的地方。

尤委員美女:請問吳陳鐶次長的看法如何?你覺得這部分有沒有構成歧視?

主席: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吳陳鐶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中華民國的人民在憲法上是一律平等的對待,但是憲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平等權,事實上還是可以用第二十三條來加以必要的限制。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覺得必須限制他們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

吳陳鐶先生:這就是要看我們整個社會背景能不能接受。

尤委員美女:所以還是順從民意的意思?

吳陳鐶先生:委員也瞭解,事實上每個國家的傳統文化以及歷史背景都不一樣,就我的理解,目前全世界只有16個國家……

尤委員美女:那我請教你,就是因為傳統文化的關係,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祭祀公業的問題,因為祭祀公業規定派下子孫以男性為主,因此我們知道很多派下的財產,女性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女性也不能祭祀,然而女性在今日的社會中已經可以祭祀了,但是他們仍然不能當派下子孫,那你覺得這部分依照傳統,是不是仍然符合憲法呢?

吳陳鐶先生:有關派下權的問題,其實是可以檢討的,因為祭祀公業是少數民眾的,不是大多數的民眾都跟祭祀公業有關,祭祀公業規範或規約的內容是否違反平等權,其實大法官做過解釋,但是也有很多……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認同大法官728號釋憲案的解釋嗎?

吳陳鐶先生:但是也有很多大法官有不同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

吳陳鐶先生:事實上是有不同的意見,當然我們可以再思考這些不同的意見是否有道理。

尤委員美女:就你個人的意見是如何?

吳陳鐶先生:我想委員也瞭解,其實在憲政發展的過程中,每個國家前後的見解會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是,那到今天這樣的憲法時刻,我們已經簽定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兩公約,你身為法務部次長,就這個議題,你認為祭祀公業規定女性不能當派下員,不得繼承派下財產,你覺得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

吳陳鐶先生:因為目前大法官做成這樣的解釋,他的解釋當然就等同憲法的效力,所以目前的解釋……

尤委員美女:所以他的意思就是指祭祀公業根本沒有違憲?

吳陳鐶先生:他的解釋就是沒有違憲。

尤委員美女:那請教蔡教授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蔡明誠先生答復。

蔡明誠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應該也很清楚,在釋字第728號裡面,有一些部分不同意見書,這個問題其實有呈現一個滿特殊見解,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對於國家應該維護……

尤委員美女:應維護實質平等,對不對?所以釋字第728號解釋是不是違反實質平等?

蔡明誠先生:而且其中有大法官提到這是結構上的歧視,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再思考,看如何釐清這個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引領潮流。再來我要請教林俊益法官,在這一次被提名之後,不管是法官、學者或是律師,都有人為文一直批評你,我想最詬病的,就是大家一直認為你就是馬英九總統的酬庸,你認為大家為什麼會這樣說?

主席:請林俊益先生答復。

林俊益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大法官的提名是由推薦單位來推薦,經由審薦小組的審查,再由總統提名。委員昨天在公聽會所講的……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當然這由不了你,但是我們也知道大家一直在批評的是,同樣都是判決馬英九無罪的法官,你們同一庭的張淳淙庭長,他會主動拒絕,但是你卻沒有拒絕,所以一般人就會覺得你應該迴避卻沒迴避。大家對於大法官的品德、司法的性格以及專業能力都很重視,我想專業能力這部分當然沒有問題。我最主要是說,你們到底有沒有所謂的高瞻遠矚?到底能不能把握時代的脈動?以及你們人格的問題,所以大家會對你這一塊有質疑。另一個質疑就是所謂「黃金船」的問題,當然你可能會很委屈,因為長官高升了,有人邀約要打造黃金船送長官,這是人情之常,為什麼把你批評成這樣?但是我們知道美國為人所敬重的華倫大法官,能夠排除當初所謂的黑白分校議題,況那時艾森豪總統還遊說他要做出一個比較保守的見解,可是他卻排除眾議,甚至還主動遊說其他大法官,做出一個劃時代的見解。所以對於大法官而言,其獨立性、不逢迎、不做所謂的服從,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特質,但可能在擔任法官期間,因為是在司法體系當中,可能就特別重視期別、倫理,所以就弄了一艘黃金船送給高升的人,但今天你身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當然大家要用最高的標準來檢驗你,而這些東西就是會被拿出來檢驗,包括雖然有一位長官高升了,但在司法體系當中,法官無大小之分,然後升官是屬於行政的部分,為何要打造一艘黃金船送他呢?所以大家才會拿這個例子出來批評。

另外一個被批評的是,您曾經擔任過檢察官15年,但是在你的資歷當中,卻都沒有提到檢察官的部分,只在自傳當中用一、兩行文字帶過,可是在你擔任檢察官的任期當中,是不是曾在補習班兼職?

林俊益先生:沒有,那是在進入法訓所之前,也就是等候受訓之前所做的工作。

尤委員美女:所以當你進入檢察體系後就沒有做了?

林俊益先生:對。

尤委員美女:好,那這可能是外界對你的誤解。

此外,在擔任檢察官的期間,你應該還記得黃志成案件吧?他被誤為是強盜殺人案件的共犯,但卻完全沒有辯駁的機會,而且通常都是先予以拘提,可是你們卻沒有先拘提,而是直接通緝,所以後來他就被逮收押了,而咬他出來的共犯那時已經死掉了,所以就無從對質,在此情況下,他就被關了9年,並判了8次的死刑,最後才還他清白,但這個人一輩子就毀了,可能當時你還年輕,為人處事不是很熟練,但在無心之間,卻造成一個人的一輩子毀了,而一個人能有多少9年的青春歲月是被迫待在看守所中呢?所以身為法律人,人權的部分是要時時為念的,而這也是全民要來一起檢視你的,即你是不是一個非常慎重、時時以人權為念,還是隨隨便便就濫用自己職權的人,因為今天有一個人為此受苦,但卻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需要為此負責,就只能怪他自己倒楣,碰到人生的關卡,而且這個關卡太重了,所以只好去牢裡渡過9年,本席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是人民沒有辦法接受的。

所以回頭來看看你遭人指責說這是馬英九為了酬庸,針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你是最高法院受命法官,也是做出判決的法官,在你被提名之後,曾接受民報的訪問,你表示法院審理一定要講究一個原則,就是程序優先原則,程序合法就會進入實體審判,而大家關注的特別費案在提起上訴的時候,合議庭認為上訴不合法,認為根本就是在程序上,沒有進入實體審判程序,所以就認為提起上訴不合法,不符合提起第三審上訴要件,程序上駁回,所以實體內容的部分並沒有碰觸到。但真的沒有碰觸到實體內容嗎?我們都知道,程序駁回的話,表示上訴理由是不備的,所以只是要形式上的審查,但是你所做的判決有特別提到,既然本件乙○○(指的是馬總統)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皆已「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既為原判決所確認,則原判決採信乙○○所辯,認為首長特別費係首長法定薪資外之「實質補貼」,固有違誤。所以你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完全推翻了,即他們認為那是屬於法定薪資以外的實質津貼、補貼,但是你在判決中予以推翻,即那個不是所謂的薪資以外的實質補貼,在此情形下,這個就是實體問題,但你又自為判決,即該發回而不發回,因為擔心發回後其他法官可能判馬總統有罪,所以就用這樣的方式來護衛馬總統,而今這些事情通通都被拿出來檢視了。總之,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至於你們的同意權能否獲得通過,在此就祝福你們了。謝謝。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本院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位詢答部分到此為止,謝謝4位被提名人列席答詢。

全院委員會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位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之審查,現已審查完畢,作如下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