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時2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8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5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依協商結論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依協商結論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宗教團體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105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定於9月21日(星期一)及9月22日(星期二)上午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5年度施政計畫、「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5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委員,檢送提名名單,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外交國防機密部分、附冊─總決算部分、附冊─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附冊─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定於9月22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及其附冊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相關資料與2家財團法人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等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18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蒙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一、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二、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二、交通部函送「臺越交通運輸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教育部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六、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芬蘭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七、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列支敦士登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八、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耿西邊境局金融調查中心金融情資服務處關於涉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資訊與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九、外交部函,為關於「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政府間衛星影像暨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展延效期3年案,檢送宏方來函影本及我方復函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一、(密)外交部函送臺巴(巴拉圭)工業區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諾魯共和國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四、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4年度第3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七、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相關救治工作,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4億5,193萬7,000元因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為農業委員會為因應104年1月9日起國內家禽場首度爆發外來入侵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辦理撲殺、消毒及動物屍體處理等防疫處置並推動防治強化及輔導產業重建復養等相關措施經費不敷2億8,810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為核定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為核定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03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工業局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兩岸產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小企業處擬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中小企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小企業處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中小企業合作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國際貿易局擬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經濟部函送「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洽談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臺約投資促進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九、經濟部函送「我國參與『服務貿易協定』談判最新進展」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經濟部函送「駐韓國臺北代表部及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瞭解備忘錄」及「駐韓國臺北代表部及駐臺北韓國代表部間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彙整各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密)僑務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專校院人才培育之跨部會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二外語教學的普及性、多元性、區域內跨校第二外語資源統合運用與升學進路進行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圖書館陽明山中山樓營運績效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臺歐盟洽簽經濟合作協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任務衍生執勤過當疑慮,業將相關查處情形報請監察院調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內政部函送「內政部監督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退場或整併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第6案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文化部函送有關「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強化音樂文化園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一、財政部函送「公股銀行對中資企業授信情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預算數之八成業已編列於補助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者訴訟協助、消費訴訟、勞工訴訟之費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三),檢送有關派員出國計畫中參加健康老化、長期照護參訪考察計畫編列11萬元之具體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凍結歲出預算十分之一案,業經本院交通委員會處理完竣,繼續凍結預算1,000萬元,俟向該委員會提出端午節疏運措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法律事務費」編列817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觀光發展基金編列營運計畫25億1,91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觀光發展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數19億1,241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澈底解決收費員轉置工作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監管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績效評估及退場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中小企業處決議(),檢送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強化投資計畫審查與追蹤機制,輔導低度利用廠商釋出廠房之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提升高雄、楠梓及臺中園區土地使用效能等相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容積率偏低之各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效能低落研議改善方案相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臺灣會展領航計畫」成效不彰成因並修正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推動策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育成中心營運造成短絀研議檢討」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生質燃料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生質柴油爭議研議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生質能源後續推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工業區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已長期不敷支應實際維護管理費用,應改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短絀並研議具體措施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離岸風力發電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捐助個別廠商參展執行成效進行檢討與改進,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資源投入配置情形,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及補助機制規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執行情形,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檢討改列特別收入基金」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計畫推動情形,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及補助機制規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通路布建規劃,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及財務規劃情形,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執行情形,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運用與監督管理改善,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管理監督機制及短絀改善作法,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資金運用及短絀改善作法,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績效欠佳,應儘速研議改善,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庫水質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設置與運作檢討」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協助我國食品業者提出拓銷方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貿易推廣工作委託辦理提升臺灣產業國際形象計畫,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現行水庫淤泥利用效率低落問題」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排砂清疏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落後,要求加強執行進度同時維護整體設施安全與營運健全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妥善處理工業區土地的閒置問題,避免加速產業空洞化,並將改善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台糖公司資產運用提升效益方案乙案,檢送台糖公司備妥之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都會區產業用地價格上漲,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失衡及嚴重閒置情形儘速檢討並提出革新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為儘速就避免擁有土地之廠商未設廠、意欲設廠之廠商無地可用等問題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研謀妥處部分工業區存在地下水或土壤污染問題之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未全力協助與輔導傳統產業,且國內廠商實際參展數均低於預期目標,核定補助之廠商頻發生取消參展情事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辦理進度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政策說明與研究發展成果管理機制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落實寵物源頭減量政策及全國寵物普查可行性評估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二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與交流活動費」2,300萬元之十分之一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權維護辦法暨跨部會合作處理侵權案件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業務及環境保護」預算凍結26億6,599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凍結2億元,應提出科研計畫審查機制分配原則之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構建4G智慧寬頻應用城市」預算凍結21億9,891萬8,000元之八分之一,應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預算凍結1,200萬元,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校園4G創新應用服務」預算凍結6,357萬元,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建置4G+網路接取與應用測試環境」預算凍結3,500萬元,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強化研發環境」及「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預算凍結1,000萬元,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照案通過。

立法院人事處函

受文者:本院程序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人字第1041401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並請提報院會。

說明:

一、依據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2條第2項辦理。

二、依據本院組織法、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之規定,有關第8屆第8會期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程如後:

()9月16日(星期三)下午6時前

人事處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分送各該委員會委員。

()9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

正本:本院程序委員會

副本:本院秘書長室、本處委員服務科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

 

單位

時間

地點

內政委員會

104年9月17日(星期四)

上午9時至12時

紅樓202會議室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同上

紅樓301會議室

經濟委員會

同上

紅樓101會議室

財政委員會

同上

群賢樓9樓大禮堂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同上

群賢樓101會議室

交通委員會

同上

紅樓201會議室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同上

紅樓302會議室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同上

群賢樓801會議室

附註:

一、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2條:人事處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分送各該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於名冊編定後二日內,舉行召集委員之選舉。前項選舉之時間及地點,由人事處擬訂,提請院會決定之。

二、上表所定選舉時間(9時至12時)包含投票及開票時間,至投票截止時間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

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票由人事處印製。

四、選舉事務,由各委員會負責辦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人事費」項下「獎金」編列24億5,585萬9,000元,除「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編制內人員考績獎金等法定給與外,其餘各目所編列各類獎金計2億6,871萬3,000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繼續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獎勵金法制化推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檢討,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業務」原列8億3,615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繼續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依委員鄭天財等3人所提附帶決議召開檢討改進會議,並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會議報告相關書面資料後,即可動支;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1億2,250萬6,000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行政調查與懲處報告後,即可動支;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9,654萬9,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2案,業經合併處理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保安警察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2億4,13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繼續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警政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保安警力及基層警力配置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設備及投資1億8,645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編列2億5,2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6,48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122屆年會」編列29萬2,000元,凍結1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刑事警察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8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高級警察教育」之「教務行政及警察博物館工作維持業務費」凍結368萬6,000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10億6,897萬1,000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0億6,897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編列10億0,720萬元,凍結1億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針對「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六年中程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10億0,7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航務、機務及飛安」中「參加會議、會勘直升機起降場、督導勤務演訓等」編列347萬5,000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與應用、細懸浮微粒污染源鑑認與控制策略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委辦費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檢送有關兩岸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學術交流籌劃諮詢會議及相關活動預算全數凍結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有關噪音、震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配合噪音管制法及相關子法修正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檢送「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委辦費凍結3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檢送「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億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2,000萬元,其餘同意動支,並通過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一),檢送「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及「奈米科技政策科學化及管理體系建構計畫」之預算凍結2,467萬6,000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二),檢送「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推動遠距健康照護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五),「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之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六),檢送「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凍結1,8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一七),檢送「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一),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二),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二),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針對「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二四),針對「醫院營運輔導」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檢送「檢疫防疫業務」預算凍結三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二),針對「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十四),針對「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檢送「健保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檢送「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103年度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加強上市(櫃)公司食品安全之內部控制並落實公司治理」專案報告案,業已完成報告,提報院會備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設開票錄影」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審查完竣,不予核備,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6,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該會報告後始得動支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原能會應會同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加速推動蘭嶼貯存場檢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1次全身健康檢查與蘭嶼居民流行病學調查,並就計畫執行現況與確切計畫時程提出書面報告等9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2年度預算編列屬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擴建計畫」相關資料等104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文及相關附件等8案,因已屆滿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部分條文等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教育部、文化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等機關行政命令82案(詳如附表),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行政命令27案(詳如附表),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行政命令72案(詳如附表),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工商團體為一致反對在「勞動基準法」第29條及第79條條文中,增訂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劃及罰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於第8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2人於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六、(密)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七、本院人事處函,為第8屆全國不分區委員紀國棟先生喪失其所屬中國國民黨黨籍,本院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於104年7月16日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請查照案。

二七八、本院人事處函,為第8屆全國不分區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詹滿容女士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星期一)上午11時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各案除第二三一案至第二三三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二三七案至第二三八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博物館財務管理與業務營運之彈性配套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路總局辦理偏遠路線營運督導考核作業欠周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現行道路標線,卻因天雨路滑,標線變成「滑板」,衍生多起交通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日台電公司因機組故障及失火導致5月底可能面臨限電危機,以及綠色電價認購制度、推動智慧電表計畫成效不彰,主管部會不應坐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提高有機農業補助經費,以提高農民對於投入有機農業誘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農藥茶風波,食藥署規劃自7月底起,茶葉進口業者及大型製茶廠等,都將納入三級品管強制檢驗,政府與民間應共同落實執法,以有效提升飲食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糖公司已建立自我監督之生產追溯系統,應藉此食安風暴化危機為轉機,以高標準的食安規格以及專屬的特色產品,重新擴展台糖的零售網路,並與其他通路合作推出「台糖安心商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建議工研院比照與Facebook合作成立OCP認證中心成功案例,積極推動與Google合作發展雲端運算技術及規劃興建國家雲端運算中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協助台電公司推動智慧電表與智慧電網之正面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將公共自行車研議納入強制性保險承保,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相關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台電公司執行智慧電表計畫推動不力,要求政府應從低壓工商用戶優先換裝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協助增建C-bike租賃站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焚化爐產生之污染源處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最新國債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建請將家庭聘僱看護工之支出列入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減除20萬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參與亞投行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中央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專案列管大量使用化學溶劑之工廠及加強勞動檢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近年來消費者習慣改變,許多人轉往網路平台購物,因無法預先檢視商品,造成糾紛不斷,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清查各類網路購物爭議物件,並就無法規範之部分研擬因應措施,以免造成消費灰色地帶,得利不肖廠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指「正當理由」定義不明,疑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明訂處理準則,供發生爭議時之參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裝設火災警報器,可大幅降低火災死亡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推動「一帶一路」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除實施反式脂肪含量標示政策外,也應研議禁用反式脂肪的可行性,並對於攝食行為導致風險程度的資訊,建置完整的資料庫,且積極宣導廣為民眾周知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長照財源及人力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民眾至拍賣網站購買玉鐲,商品描述包含「老坑」、「冰糯種」、「起熒光」、「起膠」等語,但實際商品明顯和描述不符,且商品所附認證書亦無載明內容,網拍賣家明顯廣告不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汽車運輸業採牌照管制,駕駛人、車行與車隊間常衍生各項法律糾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偏鄉地區英語聽力學習師資及設備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學協助弱勢學生向上流動,強化入學機會保障並完善學習輔導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中教育會考英語聽力測驗發生部分試場提早收卷的試務疏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未能回應人民對檢察體系監督之期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現行刑事犯罪法律追訴權期限是否合理,應再審慎檢討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恆春東門溪排水設施之治理工作應儘速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高鐵財務改善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已三讀通過,將正常工作時數縮減至一週40小時,考量對於企業之負面影響,勞工權益也可能受到衝擊,主管機關應對如何兼顧勞資雙方利益必須深入思考,配套延長加班工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智慧新台灣政策白皮書」初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現行《人民團體法》對人民籌組社團採核准制,有礙人民結社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中壢區中建里里長辦公室陳情自然人憑證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美國政府將宣布禁用反式脂肪,要求應有散裝食品反式脂肪標示之配套措施規範、建立網站資訊供查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登革熱及腸病毒疫情監測與管制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永豐生理食鹽水注射液疑似遭受細菌汙染,要求應採集環境、製造用水化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產品農藥殘留情況嚴重,政府應輔導農民正確用藥並加強農藥管理與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健全長照服務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腸病毒及登革熱疫情加強監控及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研議將惡性駕駛行為,準用刑法「不確定殺人罪」予以公訴追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之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票常被利用為犯罪工具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菲陸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促進托育公共化及普及社區式老人照顧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核三廠2號機輔助變壓器發生起火事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健全長照服務體系財源規劃及重視長者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部門應檢討修正課程綱要不合理之處,加強教科書編輯、審查、選用合理有效之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使用網路報稅的民眾多作宣導,以避免報稅與個人資料外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石化業等高污染產業常稅金繳中央、污染留地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是否應納入公共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建構完整資通安全防護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所訂關鍵績效指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降低開車門肇事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政府放寬屋頂型太陽光電免收「線路補助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之專業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長照服務體系及榮民之家長照機構改制後銜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津鈴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法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電價調降,台電應盡速研擬因應措施,避免夏季民眾用電增加對全國供電產生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領取「百分之十八優存利息」而沒有月退俸,且每月領取金額在二萬五千元以下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建議比照弱勢免課健保補充保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食品風險管理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者重複用藥及任意丟棄藥品,應加強宣導正確用藥安全及知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品藥物管理署預告「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草案」,要求納管範圍應擴大至所有餐飲業者,以維民眾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我青年赴海外「度假打工」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品風險管理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高鐵財務改善計畫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建議以乙未戰爭殉難先烈與重要戰役為藍本,發行「乙未戰爭一百二十周年紀念郵票」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菲簽署「臺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中教育會考英語聽力測驗之播放設備機型老舊及考場環境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15年IMD世界競爭力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目前即可達成對地補貼效果政策加以明確規範,將資源置於需要之人手中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是否支持將惡意積欠薪資入罪化,對惡質雇主課以刑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公告場所應嚴格執法要求業者立即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建請本院及所屬機關對申請服產業替代役,應開放技職學校申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群眾集會通訊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食品中反式脂肪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國內近年來載人或載貨之昇降設備屢次出現暴跌暴衝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推動產學合作計畫積極發展水災預警系統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政府應積極輔導農民適度使用農藥,及鼓勵採用相關生物科技製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今年適逢「抗戰勝利七十周年」,相關單位應發行「抗戰勝利七十周年紀念郵票」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實施藥費支出目標制及缺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建請檢討改進有關信保基金委外催收代償成本高及成效欠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加強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疫情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食品業者強制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銷履歷制度對產品進行抽驗及監控,同時讓消費者從網路查詢農民生產紀錄,可降低對黑心、來源不明之食品之憂心與疑慮,而中央畜產會104年度預算案估算查驗數量,未能考量廠商數量及以前年度違規情形,調整增加抽驗件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前報載,由於台灣高齡、少子化,全民健康保險將可能於三年後入不敷出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PM2.5細懸浮微粒問題引發各界重視,政府應評估減少或停止燃煤對供電之影響並研擬管制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籲請政府節約水資源並推廣再生水,強制要求工廠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否則水資源不足限水時,將對廣大民眾造成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奇美文物館文化守護人謝玉忠人事調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臺灣在中國大陸的市占率逐年下滑,政府應積極協助廠商,重新從變化中找出臺灣產品利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籲請政府在推動永續能源政策時,應朝提升有限資源的使用「效率」,開發對環境友善的「潔淨」能源,以及確保持續供應「穩定」的能源,達到能源、環保與經濟三贏的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受補助辦理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保障護理人員工作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嚴禁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以維農地永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市售成人紙尿褲標示不清及未符合國家品質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研擬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營造友善高齡職場環境及銀髮資源再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是否已做好加入TPP之相關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財政及完善社福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努力提振出口及內需,以化解經濟隱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努力提振消費、投資與貿易,力保臺灣經濟穩定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網路霸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對「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地方政府虛估自償率來爭取中央補助,應成立專責專家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有關高鐵在原BOT合約未到期前改變特許期年限是否違約,有失程序正義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陸客來臺觀光數額相關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提供敘利亞難民來台就學獎學金及名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研議將高雄國際機場作為東南亞旅客72小時免簽證入出境機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已三讀通過,將正常工作時數縮減至一週40小時,惟主管機關未來仍應在減少加班、落實特休、消除責任制、禁止12小時輪班制等政策方面努力,方可徹底減少勞工工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糾法之「醫療事故」定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美國政府將宣布禁用反式脂肪,要求研議全台全面禁用人工反式脂肪,並要求業者明確標示出食品中所有反式脂肪含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消費者權益可保、資訊透明下,主管機關應與業者加強溝通,以發展產業思維,增加第三方支付業務範圍與新型態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圓貶值對工具機和光電產業影響較大,央行應注意日圓貶值對經濟之影響,並採短期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針對鐵路黃牛橫行,建議臺鐵將車票改為記名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加速臺灣經濟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超額儲蓄升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青年住宅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欣瑩就「強化校園安全機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應提升醫師通報及民眾警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超額儲蓄過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我國受薪階級持續低薪,籲請政府除原有加薪四法外,應將部分企業利潤轉作社會發展或照顧基層勞工福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請秉持人道精神兼拓展我國外交,提供敘利亞獎學金及名額,允敘利亞難民來臺就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百貨公司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普遍違法且情形嚴重;建請勞動部職安署於近期內進行專案勞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低自償率公共建設是否會被排擠問題,建議應明訂不同自償率的公共建設適用不同開發建設方案,以免產生排擠效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屋頂型太陽光電收取線路補助費法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近日山難搜救事件頻傳,一般消防人員未受專業訓練,增加搜救難度,建請研擬結合特定山域專業登山團隊,成立全台各山域搜救小隊,以增加搜救成功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抑制國內都市房價持續高漲,建議政府參照德國「RentCeiling法案」等制度,為國內高房價區域訂定租金漲幅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教育部應對提出調漲學雜費學校追蹤其助學計畫是否落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23所大專校院提案申請調漲學雜費,但無須審核即可調漲宿舍費,對弱勢學生住宿權益保障為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嘉郡就課綱微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嘉郡就「強化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周委員倪安就政府應視當前國際情勢,優先推動加入TPP而非RCEP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未來發展策略應以國際化帶動國內投資與各種形式出口為主,協助廠商對外投資展店為輔,創造與國際市場之連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建請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儘速建立台灣地板磁磚防滑係數之國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校園安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為避免未成年之青少年可隨意接觸下載有害之遊戲軟體內容,建請研擬可行規範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除平時建立防災準備外,應宣導民眾積極參與配合防災措施以有效應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目前國內景氣狀況、國家產業必須朝創新驅動方向轉型,並應注意國際景氣波動頻率與後續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政府一直將協助青年就業列為重要的施政目標,另如青年圓夢計畫等,也都具有改善青年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輪班及夜間工作應建立完善法規,並針對輪班及夜班產業進行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疫情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我國各項健康資料應用計畫,應參考國外相關法規制度與學術研究,對於資訊隱私權與安全維護等疑慮,提出完善規畫與研究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結合公共衛生與醫療因應防堵疫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六、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尼泊爾賑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解決目前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認應基於人道考量,依犯罪類型、刑度輕重等因素,儘速提出減刑作業規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八、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解決監獄超收問題,認應將微罪改以易服勞役,並請總統實施特赦或減刑及建立透明、公正假釋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應建立更完備之執行細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花蓮發生三歲女童遭撫養人及同居人虐待致死一案,及先前王姓幼童遭虐死案,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更落實察訪及通報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籲請政府應該檢視臺灣長期出口競爭力問題,提出有效的產業政策以提升出口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校園安全預防面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博士培育應朝向「量少質精」方向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增加弱勢及偏鄉教育資源比例並提高偏鄉教師教學加給,減緩階級再製、複製貧窮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教育不該只重升學,學力比學歷重要,請教育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博士班招生名額要求教育部應積極整併調整各校博士班設置名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應對合法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主進行飼養輔導,並針對展演動物訂定符合動物習性的飼養條件以及動物福利指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抗戰勝利紀念章之頒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全國手搖飲料店的茶飲農藥殘留問題不斷出現,為了有效解決茶飲農藥殘留疑慮,政府應加強源頭管理,對飲料茶原料及茶葉製成品擴大進行農藥殘留檢驗,加強稽核,並對累犯加重處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自動販賣機販賣隱形眼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東杉原海域保育有成,惟近來有外國旅客破壞環境,請加強相關法規制定與執行,以保護國家環境生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重大公共建設預算短絀,政府須能維持公共建設相關產業之執行能量,提升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效益,同時增加支出,繼續推動財政健全方案,籌編105年度預算財源,以帶動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應將盈餘用於改善醫療品質及醫事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貧富差距擴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沿近海漁業資源日漸枯竭,應大力朝休閒觀光漁業發展,訂出增加休閒漁業產值計畫,積極推動漁村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研議針對BOT案的完善審查及管制方案,以提高民間企業投資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旗山斷層地質安全與國道7號環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檢討國軍廚房委外食安管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強化東沙島與太平島之防衛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反對將「高雄港大林石化油品儲運中心計畫」納入「全國區域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積極輔導國內產業進行技術提升,增加產業多元性、商品區隔化、差異化以降低中國大陸所規劃之「紅色供應鏈」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相關成果有促進民眾參與和爭議溝通等效果,應研擬擴大討論議題並延續政策溝通之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臺灣金融帳淨流出,資金嚴重失血,政府應積極赴歐、美、日等地招商,同時籲請政府針對中國大陸將開放個人來臺投資擬訂規劃招商方案,以活絡臺灣經濟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市面上銷售的紅棗跟枸杞有殘留農藥的疑慮,為保障民眾食用安全,相關單位應加強把關查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境外網路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化校園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軍人節」改為「軍人節暨陣亡將士紀念日」,並放假1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校園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赴陸研讀中醫師學位無法在臺應考中醫師執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五、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國民身分證記載父母欄位,造成單親孩子面臨歧視與困擾,建議更換晶片國民身分證時予以刪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進士就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舍興建疑義,恐對民眾權益造成莫大影響等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陸方提出將實施臺胞來往大陸免予簽注,並適時實行卡式臺胞證,引發統戰及矮化臺灣主權、將臺灣港澳化之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醫療院所應將增加給付金額實質回饋相關醫事人員,並建議提出具體查核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就強化校園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現行性侵假釋犯監控制度成效不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委員林郁方、蔣乃辛就增加替代役人力協助執行校園安全勤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校園安全維護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三、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提升韓國旅遊警示燈號為橙色及旅遊解約退費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維護青年海外度假打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北車站的服務台常不見服務人員提供相關資訊說明,該地點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提供旅客觀光資訊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引進外籍白領人才及創新創業相關法規鬆綁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欣瑩就積極規劃新竹生物醫學園區醫院於期限內提供完善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糧食分配不均及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為避免北投女童割喉事件再生,政府應檢討改進相關政策、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採購制度防弊興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通盤檢討護航護漁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研議適當施放天燈之安全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供高齡者友善之公共運輸服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校園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扶植文化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七、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開放農業外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空污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八仙樂園氣爆案已導致一死五百餘人傷,且傷者又多為學生。在遭受粉爆事變後,重症傷患學生日後除須面臨龐大的醫療復健費用外,更可能因過重的傷勢終生無法投入職場,在多重經濟壓力下,對於申辦學貸的家庭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本席強烈要求教育部及金管會應儘速與承貸銀行召開聯合會議,針對重症學生之就學貸款後續還款、協商及評估減免乙案,進行專案研究及通盤檢討,提出先期因應解決辦法,以宣示政府落實救助受災者權益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鑑於日前所發生八仙樂園粉塵閃燃、氣爆事件,造成519人輕重傷,嚴重灼傷者高達202人;也由於氣爆關係,所有傷患均為燒燙傷患者,更有數十名傷患三度燒燙傷面積達60%以上。為盡可能搶救傷患並減少傷患家屬負擔,行政院除應將此次事件之傷患所需醫療資源以專案處理不納入各院健保總額給付外,更應研擬緊急醫療之相關費用暫由健保支應,以協助傷患家屬渡過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警察工作日益繁重,為體恤警察辛勞,希望同意原桃園縣政府所試辦之103年8月至12月勤務加給支給並不予收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林委員郁方,鑑於「年終慰問金」在本質上是月退俸的一部分,與現職人員的「年終獎金」完全不同,故行政院應修改「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放寬「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對象或全面恢復發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呂委員學樟,有鑑於目前中山高楊梅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南下路段上班或假日交通尖峰時段,車流經常壅塞,造成用路人不便。據悉,目前湖口服務區以南兩公里後有實施路肩開放,但仍未能有效紓解車流。為免於民眾上下班及假日出遊塞車之苦及舒緩交通壅塞之情形,爰建請高速公路總局從五楊高架南端銜接平面道路以南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分時段開放路肩,以利民眾交通之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北市發生未滿十六歲少女騎乘E-Bike撞死路人事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八仙塵爆事件,目前累計善款達十一億元,已使用8,250萬元,有關政府能否補助傷患至痊癒,請衛福部儘速提出後續策進方案並公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Gogoro借中油加油站通路建置電池交換系統,似有圖利特定財團之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環保署日前修改《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似有圖利特定財團之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金管會近期開放銀行設立保險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八仙樂園塵爆引發醫療制度省思,燒燙傷、顱顏、皮瓣重建等整形外科醫師之匱乏,源於近年來衛福部每年僅給整形外科20個專科醫師的名額,導致重建外科的訓練及傳承無法延續,也在此次緊急危難事件發生時顯露制度缺陷。衛福部應提出如何設立機制和誘因,確保燒燙傷中心良好運作,並由點而面擴散成各區域的訓練基地之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7月4日反黑箱課綱高中聯盟於高雄市中央公園言論廣場舉辦反黑箱課綱晚會,經由北中南各地的反黑箱課綱組織的學生討論出的共識,要求教育部出面回應,若教育部還是以迴避的態度面對群眾,將北上至教育部抗議。希望教育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並針對學生訴求作出正面回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近年,有愈來愈多活動招募志工擔任工作人員。然而,相較受僱者,志工因執行「業務」而發生意外、過失時,相關權利、責任模糊不清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我國將爭取以亞銀會員身分加入亞投行,要以平等及尊嚴為前提。必須以我國自主名義加入,而非以「Taipei,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的名稱。希望財政部提出可行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為慶祝對日抗戰勝利七十周年,我國今年舉辦一系列紀念活動,卻引發日媒報導馬政府「反日」而有微詞。外交部應盡速瞭解溝通,莫使台日關係因誤解產生芥蒂,影響兩國友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端午節國五北返車潮,出現連假「觀光人數下跌,國五仍塞」的狀況,希望交通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科大減招高職生,不僅破壞教育分流機制,排擠高職生錄取公立科大機會,還會產生歧視高職生效果,高教和技職兩邊管道應有互通交流機制,希望教育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立科大今年高中生入學名額增18%,壓縮高職生入學機會,希望教育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高雄左營明德新村自民國101年,獲選定為眷村文化園區以來,國防部一直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編列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預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再生、分散式能源為未來趨勢,國外並有採合作社形式之「公民電廠」營運。但,我國現行《合作社法》對合作社得經營業務採正面表列,並未包括能源、發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與《法院組織法》第59-1條第1項和第3項、《法官法》第90條第1項和第4項下,有關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相違,子法《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明顯牴觸母法,剝奪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關於檢察官升主任的審議權,使檢察官人事審議權權責不相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內學童近視率逐年攀升,以台北市小二生為例,2013年近視率36%,2014年上升至43%,國高中生甚至超過半數。希望衛福部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並加強宣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日前發生要求持六個月內處方箋購買隱形眼鏡的政策挨轟擾民,實際上民國六十四年衛生署就有其相關規定,但當時隱形眼鏡尚未盛行,因此執行面有待落實。如今希望衛福部盡速提出完善方案並加強宣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計程車客運業靠行制度普遍,計程車行於特許、牌照管制政策下具尋租餘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政府單位及私人企業嚴重濫用派遣人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行政院將於八月底提出軍公教加薪案決策,並以軍公教加薪帶動民間企業加薪為說法;然研究及實務顯示軍公教加薪與民間企業薪資成長無正相關,行政院應以撙節國庫支出為優先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媒體報導,青年創業者不喜申請政府創業補助貸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日前兵整中心上校副主任,退伍後即擔任民間企業顧問,協助兩家公司承攬軍車零件採購案給軍方審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撐竿跳高選手葉耀文日前在哥倫比亞卡利市參加世界青少年錦標賽,竟因竿子無法運送,導致被迫退賽,嚴重打擊國內選手士氣,教育部體育署明顯失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新北市出現我國首例參與式預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南韓MERS疫情進入第4周,非但沒有趨緩跡象,甚至出現第四波、社區感染跡象。事實上,防疫不應只是公衛界獨力作戰,以其影響之巨大,當然是國安層級。因此不能只是衛福部繃緊神經,行政院也應扮演營造密不透風防疫網的指揮角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衛福部健保公布去年的健保花費總額約五千九百億元,其中癌症醫療支出七八二億元,占了百分之十三點三,為健保支出最花錢的疾病,針對健保花費的問題。目前許多過於頻繁尋求醫療診斷的現象,不單使醫生負擔過重,難免影響醫療品質,對於病人來說,總是懷著憂慮情緒經常出入醫院,不唯犧牲生活品質,影響維持健康最為關鍵的自體免疫力,其所求得的醫療是否恰適,也是值得三思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的「長照保險法草案」,保險費由雇主、個人、政府共同負擔,雇主、個人及政府三方分攤比例,由原本規劃的6:3:1,調整為4:3:3。根本之計,政府對於類似《長照保險法》或其他福利政策的財源,實在應該從稅收制度改革著手,尋求解決。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更應該帶來長期照顧、醫療衛生、居家管理等生活性服務業的需求,行政院及其所屬尤其應該積極制訂促進長期照顧、居家管理等服務發展的產業政策,以吸引民間企業投入,並加強相關人力資源的培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OECD等國際組織前二年的統計,當時累計在海外工作的台灣人就超過43萬,而且61%屬於高級技術人力,是全球最高的比率。經濟發展需要人才,而在人才競爭這個持久型的世界大戰中,薪資才是關鍵。政府應該恩威並重地改變老闆對於薪水的節流思維,更要創造薪資成長空間的環境,才能探索出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在檢討端午節連續假期國道五號嚴重堵車原因指出,雪山隧道入口的車流量累積仍是主因,如何增加雪隧內的容量,將是未來檢討的重點。交通部當思考妥善運用整合的公共運輸策略以及高效的小汽車管理措施,讓既有的高快速道路空間發揮最大「人旅次」疏運功能。交通壅堵有其尖峰特性,交通擁擠對於時間損失、能源消耗及空氣污染都造成社會巨大損失。因而當務之急應制定國道五號交通擁擠與污染費徵收措施,並完善路網各類運具交通資訊收集和發布平台,提供動態空間和時間資訊以及應付行車擁擠與污染費,讓小汽車使用者能聰明的選擇出發時間、使用路徑,而更多旅客也願意選擇公共運輸通勤和進行旅遊活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景氣燈號在4月轉為藍燈,出口連續五個月下滑,經濟部迅速提出「出口轉型新戰略」,以整廠輸出、尋找生產新聚落和發展電子商務「三支箭」要讓產業轉骨並挽救出口。如果經濟部定出的KPI是類似:上市公司10%有整廠輸出案例、n個新海外生產聚落帶動100億美元新出口、30%的企業使用電子商務行銷……,也許未來的出口還有希望;否則,應該先讓各部會學習如何設定KPI,並列入考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衛福部日前公布103年國人死因調查,其中令人憂心忡忡的是青少年層級的統計結果。依據報告內容,1524歲的死因,以事故傷害居首、自殺居次,合占達6成3。1524歲的前3大死因依序為:事故傷害占49.2%、自殺(蓄意自我傷害)占13.6%、惡性腫瘤占9.8%,合占該年齡層死亡人數之72.6%。行政院應該認真思考如何在孩子們的成長過程中,適時地扶他們一把、導正其觀念。建請相關部會應研擬對策,以利青少年珍惜生命並快樂的學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今年度的台北國際電腦展本屆參展廠商數、來訪國際買家數皆下滑。而台灣高科技產業的光環褪色,並不單是缺乏具有國際能見度的品牌大廠,更關鍵的原因是幾乎缺席於新ICT生態體系。若要打破台灣發展第三層產業的困境,不僅要儘快改變守舊的監理制度,讓第三層的廠商得以跟上國際潮流快速發展;也應鼓勵企業結盟、優化教育體制、降低年輕人的生活成本,讓他們勇於接受失敗;更要加快職場的流動率,讓熟悉網路時代的新思維,可以帶領台灣重返ICT產業榮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現行兵役制度下,國軍專業化不僅面臨役期縮短的挑戰,還有少子化趨勢導致人員不足的困境。若按目前國軍總額,勢必出現兵源不足的現象,因此,以質取代量、以能力取代人力是必行的方向。在募兵制下,一方面能夠藉由調整服役年齡,增加招募人數,擺脫出生人口下降的限制;最重要的是,志願役士兵最低服役年限延長為4年,多出來的訓練時間,可保證培養出具備所需專業的人力。若再加上留營制度的強化,將可確保部隊的可恃戰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前中午過後一場傾盆豪雨,造成南投市內興里中興路、南投監理站前、田園街、魚市場後面等許多地方首次淹水,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儘速解決淹水問題,以解決民眾水患之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之疫情仍在南韓持續蔓延中,死亡者之中,六十歲以上者占了幾近八成。對於已經步入高齡化的台灣社會,這個看似對老年人威脅較大的傳染病,政府應該格外提高警覺,行政院也必須責成所屬做好防疫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分析近3年來,484萬筆受僱員工薪資狀況的分析調查顯示調薪M型化,未加薪或薪資倒退者平均超過142萬人,收入不均問題嚴重,所得差距擴大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企業外移,拉近所得差距不能只靠多課高所得者的稅賦,太過度是殺雞取卵,正確做法是分散投資,做到真正全球化,並加強在職技術教育,使員工可取得新科技知識,而提高所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央銀行日前舉行理監事會,決定利率維持不變,以維護匯率市場穩定。台灣今年前幾個月的經濟表現,雖然還能力守城池,但前景仍充滿變數;至於物價則已連續六個月呈現負成長。從兼顧經濟成長與物價穩定的角度來看,貨幣政策應有彈性操作空間,建請中央銀行以雙率政策來增強經濟發展的力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我國藥界爆發藥品安全風暴引起國際關切,自今年四月起,一波波問題藥品因原料主成分、賦形劑不符規定陸續下架,注射劑不符合無菌規定危害病人安全。規範國內藥品品質的中華藥典內容過時,要求衛福部應加速推動藥典修編與國際接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夏天用電量十分吃緊,經濟部應該重新修正再生能源計畫,全面擴充並以最大力道擴充再生能源,啟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規劃,並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在七月一日前,在網路上公布實際供電情形及未來供電的預估狀況,讓資訊公開,請全民一起加入節電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起火事件,造成數百民眾受傷,確保旅遊環境與遊樂活動的安全,不僅是對旅遊部門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負責任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大領導學程為了南湖大山縱走十天九夜的期末考,向社會募款五十萬元,引發諸多爭論。在此同時,媒體亦對一些類似個案加以報導,其中有南投萬豐國小十四名畢業生之例,令人印象十分深刻,且發人深省。建請教育部落實公民教育,在觀念上加以釐清端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希臘債務危機談判的進展起起落落,更是國際金融市場炒作者的最好機會。每當傳出談判瀕臨破裂,歐美股市就應聲倒下,雖然大家都認為不會導致不可收拾,但保守型的投資人傾向先求自保而賣出,至於炒作型的投資人則會加強摜壓,以便創造炒作套利空間。連國際市場都有炒家肆虐空間,更何況台灣股市是淺碟型市場,只要外資買賣超過新台幣一兩百億元,就足以讓台股漲跌幅超過百點。台股成為外資的「提款機」,早已是屢見不鮮的事實,既然連台積電的接單前景都可成為外資的炒作藉口,台灣經濟指標(出口、外銷訂單等)的良窳,更成外資存提款的理由,希臘債務危機的發展,自然也是外資理直氣壯鉅額進出的題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未來中醫住院納入健保,應該避免遭濫用、浮誇申報,西醫住院體制,即曾發生不少該出院而不出院或患者要求住院等個案,浪費醫療資源。因此,在考量納健保造福患者的同時,行政院所屬應思考如何避免此制度遭到濫用,將醫療資源用在真正重症需求的患者身上。而且國人對中醫的需求確實存在,不論醫療體制與健保給付都應逐漸完善,才能嘉惠有需要的患者,並讓台灣特有的傳統中醫持續發展,領先國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人口出現嚴重變化,不但老化速度居全球之冠,少子化速度也同樣是世界第一,人口結構呈現老化,與少子化問題,二者是相互牽連。我國目前的六都政策,過度泛政治思維,少了整體國家健全發展的考量,更將造成人口結構及區域分布扭曲,中央政府必須立即面對並致力改善人口政策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全台有如此多的民眾對鐵路車票有需求,公平售票原則十分重要,台鐵不可只顧著賣票,而不管票都賣給了誰;依現行購票辦法,買台鐵車票有些必要條件,譬如需出示身分證字號,同一購買者出現大量異常購票情況,自動示警並不困難;而且掃票的單位通常用訂票程式軟體掃票,應該也可以偵測。這些異常事件通常都是在熱門時段搶票時才會出現,網管人員在適時監測網路,並將資料加以分析,應可防堵些掃票行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趴,造成超過500人輕重傷,受傷者全是嚴重燒燙傷。這是台灣史上最嚴重、最慘烈的公安事件,以單一事件傷亡人數計,僅次於921大地震。因此,建議政府立即與民間聯手,建立一套機制,這套機制不僅在因應現階段緊急救傷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協助傷者在面對長期的醫療、手術、復健時,在醫療輔導、經費需求,甚至心理支持上的需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從2010年至今已經延燒五年的希臘倒債危機,終於面臨最終的審判。民主沒有帶給希臘人民榮耀與再生,不負責任的福利制度,在民主選舉的掩護之下,最終將人民帶向經濟大蕭條的災難。因此,政府、產業領袖、全體選民,都必須從希臘倒債的悲劇中深刻反省,切實推動年金改革,將財政的健全列為舉國上下共同努力的目標,戒除民主福利買票惡習,重新鞏固國家發展的基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新北八仙樂園發生嚴重的粉塵爆炸,造成近五百人大規模的輕重燒傷重大意外,檢視救援過程的車輛與受害者之現場救難情況,除了在救護車路線與分送醫院之指派效率還可以進一步優化,對於此類大規模的意外事件,未來亦可動員自動派遣計程車作為緊急救援車輛,讓傷者能迅速獲得急救與治療,將個人、家庭以及社會的傷害降至最低。總之,對於大規模的公安意外,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思考運用現代通訊科技,將民間車隊資源透過雲端與開放資料的平台予以結合,並能根據緊急情況下的時空環境和救援需求徵召適合的車輛加入救援,將可讓傷亡降低、減少個人與整體社會損失,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應該即刻展開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前財政部公布了102年的綜所稅資料,依稅前所得總額二十等分位排序,前5%最高家戶所得平均437萬3千元,是最低家戶所得的99倍。建議行政院「大數據小組」,應把所得分配統計列入研究的對象,與其年年了無新意的發澄清稿,不如認真的精進這份統計。這份綜所稅檔資料若好好的運用,非僅能還原所得差距的真相,其與不動產、金融資產等大數據總歸戶後,更能估出台灣的財富分配情況。果能如此,對於政府施政大有俾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一場粉塵爆炸,造成了將近五百人的傷亡。然而,那一夜傷痛之後,政府應該從這場災難中學到教訓。行政院應該將醫療體系的整合協調做好,打造完善的「醫療網」,不論是平時或是災難時刻,都能發揮最大的功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過去十多年來,當台灣經濟不再續創奇蹟以後,「人事凍結」與「遇缺不補」被迫接受的一項成本管控手段。因為遇缺不補,所以為人民服務的各機關紛紛出現人力短缺的情形;因為遇缺不補,所以重要的醫療服務與教育工作都面臨青黃不接,約聘或部分工時的人力勉強撐起該有的局面;一時的人事凍結,或可節省短期的成本,但相信長期而言,可能弊多於利。政府真的應該徹底評估一下,「遇缺不補」的措施長期來看,究竟是真的省到了成本,還是扼殺了年輕人的未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漫長的暑假已經開始,為避免青少年在這段期間,流連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危險活動,各縣市政府已展開暑期「青春專案」,以柔性勸導與威力巡邏相互配合,希望青少年平安快樂度過暑假。除了消極防止青少年在暑假期間「出狀況」之外,政府應該輔導參加正當休閒活動,讓青春不留白,更不能留下污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為了解決國內大學太多和少子化的問題,教育部積極規劃高教創新轉型方案,重點包括高階人才躍升(解決退場學校的師資問題)、退場學校輔導(解決退場學校的校地使用問題)、學校典範重塑(解決大學競爭力不足、彈性不足的問題),和大學合作與合併(解決大學數目太多的問題)。教育部應該已經了解高等教育崩解的問題,要求更應積極解決高教的危機和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部有鑒於國內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事件中機車族比例高達七成五,已著手增修「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而類似的交通先進技術與管理法規亦應同步推動,其中最基本的傷亡肇事分類,應仿效全球交通安全模範國家制度,統合交通部、內政部與衛福部共同進行改革,讓「技術應用成效」、「肇事因果關係」、「大數據分析」形成良性循環,這才能真正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發會的景氣燈號由藍轉為黃藍燈;採購經理人指數調查顯示,下半年會比上半年好;消費者信心指數調查,指數雖然下降,但仍樂觀看待下半年等等。要求行政院應提出提振景氣措施,以挽救經濟及股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根據財政部最新統計,二○一三年綜所稅按申報所得高低分成二十等級,最低等級的百分之五家庭,平均申報所得只有四萬四千元,最高等級的百分之五家庭,平均申報所得達四百三十七萬三千元,申報所得差距將近一百倍,較前一年八十四倍明顯擴大,然行政院應責成所屬讓政策中立,富人多繳稅,讓政府有錢建設,更有能力濟弱扶傾,促使貧富差距實質縮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根據中研院所做調查,全台灣收入前5%高所得報稅戶,2013年其所得占全國所得比重從2000年的21.4%升高至2013年的25.3%,10多年飆高近四個百分點,顯示國內財富集中少數人現象日益嚴重。為此,政府應雙管齊下,將過於依賴出口的成長模式調整為兼顧出口和內需的新模式,同時全面檢討改善投資環境,為企業創造新的投資機會。政府也應扮演投資領頭羊的角色,致力改善財政結構,並配合退休年金制度改革,減少沒有生產力的移轉性及消費性支出,挪出更多資源投資台灣的未來,以帶動企業及外商來台投資。大家一起「投資台灣」,才能為台灣經濟和產業帶來新的希望,也才能有效紓緩所得及貧富差距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政部日前公布六月出口二三○.七億美元,為近五十七個月以來新低,較去年同月大減十三.九%,已連續五個月衰退,且是近六年來最大減幅,今年低點已到,但「九月以前很難出現正成長」。今年全球景氣復甦力道滯緩,需求降溫,亞洲各國貿易都受到衝擊,其中韓國上半年出口減五%、日本減七.四%,新加坡更大減十三.二%,只有中國小增○.六%,「顯然各國出口表現都不好」,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儘速研擬因應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7)日公布最新海關進出口統計,6月出口僅230.7億美元、年減13.9%,為近六年來最大減幅;影響所及,不僅出口「連五黑」,第二季國內經濟成長率也將出現「保三」防衛戰。展望未來,今年第二季出口為721.9億美元、年減9.8%,較主計總處原預測的衰退6.95%,差了快3個百分點,第二季經濟成長率恐將下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希臘的財政災難讓大家看到,肥厚僵化的退休金制度,最終拖垮國家財政,導致國家主權喪失、經濟衰退、失業暴增、金融體系崩潰的災難。要求各相關主管部會啟動年金改革的全面研究。俟明年新總統上任之後,立即邀集各方代表舉行國是會議,一起找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對我們自己及下一代負起責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八仙樂園塵爆事件發展至今,仍有200多人被列為病危,確是一場嚴重災難。尤其令人擔心的是,對400多位住院治療的傷者而言,漫長的煎熬才剛剛開始,因此,要求中央政府部門協助地方政府,慎重建構長期援助機制,如此才能在新聞熱度退燒後,讓受害者繼續得到亟需的照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資料,10年來受公共債務法規範債務,地方政府部分從2004年6,323億元,一路飆升至2014年的1兆元,成長率將近6成。政府要長期推動建設以發展經濟,沒有良好的財政體質是無法做到的。短期景氣循環與波動雖會影響一國財政狀況,但若有穩健財政基礎在背後支持,經濟長期仍會回到成長的正軌。面對當前財政困境,為貫徹健全財政決心,政府有必要積極撙節財政支出,並思考如何增加財政收入,以縮減收支差短;此外,也應避免不必要的舉債,努力降低政府負債,同時大力推動財政改革及堅守財政紀律。唯有如此,才能達成財政穩健及經濟永續成長的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部長陳建宇日前帶團前往歐洲訪問,促成台灣鐵路局與德國國鐵簽署「策略合作夥伴備忘錄(MOU)」。我們對於台灣能夠與德國鐵路部門進行技術合作與交流,值得大大肯定,而對於交流內容、改革方向以及公司化方面則有進一步深化空間。展望台鐵與國際知名鐵道技術與控股公司簽訂合作協定、推動國際化同時,交通部應積極提出人才培育與技術合作計畫,並應積極面對「台鐵公司化」的嚴肅課題並研訂行動方案展開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政府近日陸續公布六月份及上半年的經濟數據。其中,六月出口大幅衰退十三‧九,另外,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持續負成長。全球貿易衰退,是整個外在環境發生了可預期或非可預期的變化,沒有人會責怪那是我政府的錯。包括景氣情勢的誤判,也是任何國家都可能發生的事。但民眾最在意的,卻是政府對於這些經濟景氣變化的因應態度是否積極,是否用心思考對策,是否設法提振民心士氣,要求大家通力合作度過難關。行政院應該要的是,加強公私部門合作,提供綠色科技產業發展初期獎勵和補助,並透過制度排除綠色投資障礙及風險,以提高民間投資誘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今年2月起我國出口連月衰退,上半年出口總額1,424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減少7.1%,經濟成長率可能跌到3%以下。行政院應該指示國發會提出擴大版出口振興方案。另就中長期的觀點,行政院應針對具未來發展性的新興解決方案,建立有效的孵育機制;尤其應整合各部會的力量,提供更多的實驗場域予國內廠商,進行系統服務的試煉,以作為未來出口擴張的基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一○三年底台灣約有五百七十七萬個稱為共同生活戶之家庭單位,然而教育部數據顯示全台一百五十九所大學院校中,僅有八所大學(包含空中大學)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學系,每年不到七百五十個畢業生投入家庭溝通與關係教育,連同專業認證人員及全台縣市二十二個家庭教育中心與十八間相關民間機構等,預估平均每一位相關工作人員至少需服務二千八百至三千二百個家庭,落實家庭教育與推廣人力資源如何達到供需平衡,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研擬具體有效的家庭教育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高雄氣爆賠償案在事件屆滿周年前夕達成協議,與此同時,八仙塵爆的賠償問題則因為受害家屬唐美娜為捐款發言不當,引起外界議論。面對高雄氣爆及八仙塵爆之善後,政府若能借鏡他國經驗發展出較好的調解模式,將可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社會爭議,也減緩家屬之痛。要求行政院應建立一套處理模式,導入公正和專業人士主持賠償及分配問題,以昭公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我國地方政府債台高築、入不敷出、無法財政自主的困境早已存在多年,一直到苗栗縣發不出薪水與退休金,才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財政改革是關係到台灣未來、刻不容緩的工作,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儘速提出財政改革方案,避免地方債務擴大為全國危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連數月出口衰退,尤其占最大宗的大陸市場自過去兩位數高速成長,竟一轉而為連五月負成長,將年初十分樂觀的全年預估經濟成長率打成保三的尷尬局面;而且若此趨勢不改,將拖累整個經濟向下沉淪。在此,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應努力發掘地理優勢、文化教養、產業聚落、人才素質等方面的核心競爭力,招徠投資者;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建設最誘人的經營環境,篩選世界工廠已無法容身的下游廠商回台共組完整產業鏈,以設計、品牌、創意、品質的優勢,重新出發,補足1980年代留下的缺口,構建高附加價值、高端商品的微型世界工廠,以大力擴張本國企業及外人直接投資支撐國內有效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交通運輸樞紐的臺北車站,日前散發出濃濃異國風。在穆斯林開齋節,車站大廳湧入數萬外籍移工,熱鬧度過這群異鄉客的重要宗教節日。這一幕景象,增添了臺灣多元的文化色彩,也讓人領略文化融合之美。這種潛移默化、對不同文化的包容與尊重,不僅是我國文化上的重要資產,也是不同族群和諧共榮的典範。政府應該對於新移民及外籍移工導入的異地文化,視為我國的文化資產,同時也可轉換為實際的經濟產值。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道交通事故造成六死一傷的重大傷亡,真是令全國民眾感覺難過,尤其往生者都是正開始在社會各界發光發熱的年輕人,這重大傷亡不僅是他們家庭的沉痛傷害、一輩子的不捨,更是國家社會的重大損失。本席要求,交通監理、警政執法單位檢討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時,更需要在工程、管理、法規、與組織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檢討,並正視道路交通安全對於台灣的重大影響,積極展開必要作為。同時,行政院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層級,結合交通、警政、教育、公共衛生、醫療、科技以及城鄉發展等機構展開全民提升交通安全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天氣高溫潮濕,台灣又進入登革熱流行期,根據國外研究,噴灑化學藥劑會使病媒蚊產生抗藥性,防治效果不如預期,國內如果要繼續推動噴藥防治登革熱,應盡可能減少劑量與縮小範圍,同時注意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防疫單位應要求民眾,隨時清除家戶周圍的積水容器,對於營建工地與回收業者也要加強巡查,以免出現防疫漏洞。防疫視同作戰,如果有人不願配合,應依法重罰,不容存有僥倖心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號稱「美食王國」,但近年一波波食安風暴衝擊,從油、米、肉到日常飲料接連發生問題,戳破了食物「美味」但「不安全」的問題。建議政府應採取兩項立即可行的改變:一是改革校園午餐制度,立即檢討「不分貧富、一律免費」及低價搶標的採購政策;二是積極推動「食育」立法,讓食育成為食安的根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公布統計數字顯示6月份出進口雙雙下挫,衰退幅度均擴大至兩位數,出口年減13.9%,為近六年來最大減幅,進口則年減16.1%。政府除了應與產業界合作,全面性檢討各產業的發展問題,確定各產業智慧製造、綠色製造、製造業服務化等發展藍圖之外,也應積極鼓勵業企業創新,培養優秀人才,才能克竟其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投入公共建設可有助推動經濟成長,但錢要花在刀口上,不能再蓋出一堆蚊子館,應把預算多放在能為未來帶來生產力的重大投資上。建請行政院應該著重於未來生產力的投資,在硬體上如相關網路建置、綠能產業投資等,還有軟體上如長照、托育與托嬰上的政府投資,這些有益於未來生產力或是對社會福利支出公平部分,增加政府支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希臘債務問題,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我國財政,我們認為近年台灣社會之所以紛擾不安,部分原因來自價值觀的歧異、部分來自於政府資訊模稜兩可、部分原因則來自於執政者沒有承擔決策失敗的勇氣。誠然,縮短國人價值觀的歧異並不容易,但若能儘速改正模稜兩可的統計體系,及以會養會的老毛病,隨著問題回歸理性對話,非僅年金改革得有可成之日,擾攘多年的爭議也可望劃下休止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大數據小組近期在副院長領軍下,以勞保資料庫與財稅資料庫相互勾稽,撈出了全台485萬受薪階級過去三年的薪資動向。這項調查目的在為明年公務員加薪建立一定理論基礎,但卻意外讓人看到不少台灣受薪階級的薪資實況,幾乎是與窮忙、苦勞劃上等號,值得政府構思下一步的推升薪資大作戰。發現問題,不等於解決問題,在大數據分析的背後,全民更期待的是,政府打算端出哪些做法,這才是政府贏得民心的關鍵。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內近期連續爆發5起重大兒虐事件,造成4死1命危的人倫悲劇。案件中的4名受虐兒都未滿3歲,僅有2件是通報在案的高風險家庭,另3件則未曾有過通報紀錄。針對兒少保護頻亮紅燈,我們必須以痛心疾首的心情呼籲國人,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保護孩童,人人有責」,唯有更多民眾主動投入保護、關心行列,及時舉發制止,才是為受虐兒童撐起溫暖保護傘的正本清源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臺北捷運中山站、新北市三峽區日前分別發生隨機砍人案,再次引發社會的震撼與驚恐。回溯近5年,臺灣已先後發生7起隨機殺人事件,難道社會已不再安全?分析臺灣的隨機殺人案嫌犯,雖然每人狀況不同,但其中確實存在失業、家庭不正常、吸毒等情況。我們除了呼籲民眾更注意、關心家人及周遭親友,以對偏差者發揮早期預警、預防作用外;也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在社會工作上能再加強,全力重建社會信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隨機殺人犯愈來愈多,從民國二○○九年五月迄今已多達十起,使國人心生畏懼,嚴重影響生活品質。社會暴戾風氣必須快速戢止,對於那些危害治安的暴徒,不得不早日清理乾淨,還大眾安詳的活動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以來,台灣出口已經連續六個月負成長,出口訂單也負成長,可以預期未來二、三個月內出口仍然無法恢復,可能要到第4季才看得到正成長。面對此一困境,中央政府應該與各地方政府合作,進行大量都市更新計畫。同時應該協助企業提高競爭力,以面對國際競爭。由於國內以中小企業為主,在研發上經常需要政府的大力協助,而利用現有大學及研究機構的研究能量來協助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是最有效的方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和跨國人力資源公司萬寶華,日前不約而同的各自發布有關近期台灣勞動市場的統計數據,與全球人才短缺情況的調查報告。前者顯示台灣6月的失業率,創下15年來的同期最低;後者則指出台灣的徵才難度,高居全球第8。臺灣正面臨高階人才不足甚至還不斷被挖角,後續效應自然會衝擊企業的競爭力、生產力與服務客戶的能力。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從拉近學用落差、產研落差入手。也就是應該針對肩負人才培育主要職責的大學體系,責成改變目前明顯存有落差的教學內容,以及讓學術研究能夠更緊密的與產業升級相結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兩個月連續發生三起遙控空拍機撞一○一大樓的事件。綜觀歐美諸國現有的法令,主要的規範著眼於幾點:一、無人機的重量不得超過廿五公斤;二、飛行高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尺;三、操控者與無人機的距離不得超過五百公尺;四、美國規定使用者必須年滿十七歲,並通過某種筆試以取得操作執照;五、歐盟並規定,禁止在機場、敏感地區及人群上空使用。根據這些原則,目前台灣許多無人機的使用其實都已超越安全原則。中央政府應儘速參考歐美諸國現有的法令,研擬修法,以維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際財務機構的最新「全球最佳旅遊城市報告」顯示,台北不但連續四年躋身全球一三二個旅遊城市前二十強,更以六五五萬人次名列第十六。為了讓台灣成為國際遊客的首選、讓世界看見台灣觀光新魅力,因應國際倡導生態旅遊與低碳交通的觀光趨勢,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臺鐵局等相關單位應積極以鐵路串接鐵馬、以公共運輸結合慢行交通,將各縣市的多樣歷史文化、融合中西美食、在地城鄉風貌與特殊地理與氣候條件作最好的搭配,形成全球最佳的自行車旅遊王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據媒體指出,全台22縣市所屬公務員都有因貪瀆案遭收押、起訴、乃至判刑鋃鐺入獄者,嚴重敗壞官箴,影響民眾對政府信心與威信。行政院應健全內部控制,有助於機關的穩定與清廉程度提升,讓新進人員不致慌張失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短短一周發生4起虐童事件,受虐兒童竟然兩歲都不到就喪命。過去十年,台灣因少子化,幼齡人口減少了兩成,虐童案件卻反向增加近4倍,平均每16分鐘多就有一起虐童案件通報,一年有近兩萬孩童在恐懼的陰影下啜泣。針對政府處理兒虐案件的觸角遲鈍,推動修法落實兒童權益保障有其迫切性,至少介入時機可以提前到加害人觸法送辦那一刻,不是纏訟定讞入監後才啟動;治安及司法單位應主動訪視加害嫌疑人家中兒少的生活與照顧狀況,若發現有受虐的可能,第一時間就通報社政單位啟動救援及安置工作。若等到加害人入監、或通報後才啟動救援,等於是坐視、縱容兒虐事件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內醫療器材及化妝品保存期限屢查獲遭竄改,衛福部至今並未訂定醫療器材標示真偽性的標準及查核程序,而且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也與現狀有落差,屢見偽標及來源不明產品。我們強烈要求食藥署應對醫療器材業者完整標示台銷售器材,化妝品業者也應有更嚴格的產品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四、本院黃委員偉哲,鑒於蘇迪勒颱風過境電力供輸設備受損,台電工作人員於搶修時,遭停電民眾毆打洩憤,實為不理性暴力行為,警政署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嚴厲究辦毆打搶修人員之民眾,並保障搶修供電供水設備人員之工作安全,故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九十五、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中颱蘇迪勒帶來強風豪雨,導致國內農業災情相當嚴重。經農委會統計,全台災損高達6.3億元,不僅多樣蔬果受損,各地農業設施更因颱風導致扭曲變形。爰要求行政院責成農委會儘速協助本次風災受災區之地方政府,針對其境內農損情形進行調查,並協助受災農民辦理相關現金救助、低利貸款及補助,輔導農民進行災後之重建以求迅速回復農地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九十六、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我國104年國中會考放榜後,雖全國招生總額高達26萬3千多人,報名人數有23萬,招生人數遠多於報名人數,最後竟有9,000多人落榜,卻仍有三萬多個缺額未錄取學生。教育部不僅針對相關招生規則說明宣傳不佳,志願序扣分制度更是導致落榜人數居高不下之主因。爰要求行政院責成教育部針對整體制度進行通盤檢討外,更應主動於會考半年前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研議廢除志願序扣分制度,以免影響學子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七、本院林委員國正,有鑒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量使用派遣人力,顯示該公司罔顧工讀生及員工應享有之權益保障,造成嚴重的「假承攬、真僱用」爭議,為捍衛勞工權益,使工讀生亦可免於不當勞動契約剝削,本席要求經濟部及勞動部即刻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檢討各項規範、制度,以求全面性解決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八、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台灣勞動份額(亦即受雇人員報酬占GDP比重)在近幾年步入長期下跌的趨勢中,遠低於美、日、韓等先進國家,顯示臺灣所創造之所得未能為多數勞工所享受,實有必要加重勞工權益保障。其中《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給付最高給予45個基數,若以員工20歲至公司工作為例,50歲從公司退休與65歲退休,該給付基數竟同為45個,兩相權衡有失公允,無法切實反映勞工勞動成果及保障勞工退休老人生活。本席強烈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相關法制並提出修正案,以宣示政府落實勞工權益保障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十九、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近日爆發金融圈銀行員超時工作等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顯示銀行員勞動條件遭到雇主嚴重忽視,為避免銀行員之權益被不當剝削,本席要求金管會與勞動部全面性檢視銀行員勞動條件,積極與雇主及勞工團體進行溝通,整體提升雇主對勞動條件之重視,完全根絕相類案件再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之「企業提撥比例」尚不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生活,未達勞工退休金條例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之目的,為使勞工老年生活能夠獲得完善保障而免於困頓,本席要求勞動部即刻就勞退新制之企業提撥比例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本院李委員慶華,對於104年8月12日針對「瑞芳員山子自來水源遭水利署人為疏失污染,造成瑞芳18里共1萬2千戶民眾無水可用」一事,本席嚴正要求肇事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和自來水公司,以及該兩單位之共同上級機關經濟部,除了善後及賠償外,必須為此事負起最嚴重的政治及行政責任。官員顢頇、人民受苦,本席要求嚴懲相關官員,還人民公道、彰顯正義,否則人心難平,天理不容,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二、本院李委員慶華,對於104年8月13日針對「瑞芳員山子自來水源遭水利署人為疏失污染,造成瑞芳18里共1萬2千戶民眾無水可用一事」,確認此次事件的真正禍首為水利署,尤其水利署署長未能積極作為,事發後未到現場了解處理,也未對受災民眾表示關切,放任事態繼續擴大,人民怒不可遏,本席嚴正要求肇事機關首長─經濟部次長兼水利署長楊偉甫必須為此事負起完全行政及政治責任,下台負責,以平民怨,瑞芳區受災之里長連署要求撤換楊偉甫,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三、本院李委員桐豪,鑒於中國大陸天津濱海新區發生之大爆炸,傷亡慘重,爰為預防我國港口倉庫及工廠發生類似慘劇,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員警執勤時常暴露於高風險環境當中,員警們為了避免遭受惡人的指控,紛紛自掏腰包購買側錄器,以求自保。然而側錄器的價格從幾千到幾萬元都有,對員警是一個龐大的負擔。政府應該重視員警執勤的情況並保障員警的安全。爰此,為保障員警執勤的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研擬警察裝備的補助方案,讓員警在執勤時更安心,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八仙樂園發生嚴重塵爆事件,造成大量的燒燙傷病患產生。台中燒燙傷醫療資源充足,各醫院收容卅一名傷患,但後續的復健整合不夠,缺乏燒燙傷重建中心。爰此,為滿足民眾的醫療需求,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設立中部燒燙傷重建中心,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六、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中東呼吸道症候群」(MERS)具有致命性且潛伏期長,目前出現疫情的國家對於MERS相關資訊的掌握並不夠明確及缺乏處理相關事件的標準作業流程,所以防疫工作顯得更加困難。本席要求相關單位加強防疫訓練及提供完善的防護裝備,避免消防救護員受到病毒感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七、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小上下課時間需大量義交、愛心導護維持交通秩序以確保學生上下學安全,然同為維護學生安全的義交和愛心導護卻因隸屬不同單位,待遇亦大不相同,如隸屬警方的義交擁有反光棒、反光衣等專業配備,甚至還有「保險」;反觀隸屬各縣市教育局的愛心導護志工,不僅沒有專業配備,連保險也沒有,爰為確保愛心導護工作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八、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八仙樂園的粉塵爆炸意外,顯示國內大型活動的安全意識與安全規畫不夠周延,又現舉辦各種中、大型活動的頻率愈來愈多,不論是跨年晚會、大型演唱會、大型球賽、萬人路跑、選舉造勢,到宗教性活動,烽炮、繞境、廟會等等活動,少者幾百人,多者上萬人,故安全管控、風險認知、危機處理的能力,應被重視,鑒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九、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日前蘇迪勒颱風橫掃台灣,無數電桿攔腰折斷,造成全台四百卅二萬多戶停電,戶數之多歷來少見。對此,本席早在多年前積極推動大台中地區電纜電線地下化,主要目的是為了美化市容及防止如颱風容易發生之意外,惟此政策卻經常因電纜線地下化的經費是立桿高架的一倍以上、變電箱用地徵收困難及施工難度、經費不足等理由而慘遭暫緩施工,至今台中地區仍有多處密布黑色天網。鑒此,本席為維護民眾用電及提高生活安全性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受到國際五合一疫苗供應不足影響,替補的四合一疫苗來不及供貨,導致今年需施打四合一疫苗的小一新生5萬人,延到今年底接種,然五合一疫苗供貨量自102年起陸續出現短缺,以我國現有庫存量及已完成採購之供應量核算,自去年5至6月起國內五合一疫苗陸續出現缺貨情形,對此行政單位因應措施不足恐影響孩童健康權益,鑒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一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日颱風蘇迪勒過境,中南部蚵棚受損嚴重,據當地蚵農反映,估計損失超過數億元。希望農委會能比照「莫拉克風災產業輔導專案措施」,盡速協助地方受災產業,並印製「水產養殖管理及疾病防治」等手冊發送相關縣市、區漁會及養殖產業團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日蘇迪勒颱風肆虐,全台數百萬戶家庭停電,目前已發生多起台電搶修人員遭毆打、服務所也被民眾破壞甚至丟魚屍抗議等,亦有民眾因不知台電搶修進度與流程,向議員、民代等陳情要求押台電人員到場,擾亂復電進度。希望台灣電力公司能訂定,由各地方張貼維修進度等公告,以及通知里長、代表等復電時間,藉此緩和民眾情緒及確保人員安全。未來可對此狀況訂定特殊流程,保障所有員工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工會組織率及勞工議價能力低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報載,有勞團調查結果得知,大量百貨從業人員必須於颱風來襲時出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擬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增列「禁止餵食遊蕩動物」,與國家公園保護原生動物意旨相違。綜觀,遊蕩動物在國家公園內所產生的影響,以及禁止餵食是否能根本解決問題,尚須由內政部營建署、陽管處、農委會以及各方專家、團體共同討論,擬定「餵食是為減少繁殖」目標下的配套措施,而非短視、省事地以禁止餵食方式處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平均薪資長期凍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報載遠傳電信收購中嘉網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日核一廠火災演練,消防班不僅忘關防火門、未開啟洪洩閥,學科答題更是錯誤百出,卻判定屬「無安全顧慮之綠色燈號」。希望原能會能在核電廠演習及安全訓練上更加嚴謹,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一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按主計總處2014年人力資源統計年報,台灣15-24歲青年失業率高達12.63%,且即便順利就業的青年(15-29歲)中,亦有31.03%覺得自己學非所用;顯見青年由於多數缺乏儲蓄及社會網絡支持,往往必須在急迫的經濟壓力下迅速就業,因而找不到真正符合自己興趣、能力的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目前基本工資算式不透明,且不時發生未按《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定期召開基本工資審查會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一、本院吳委員育昇,有鑑於「臺北港臨時化油品儲槽區」租賃期限,將於中華民國107年陸續到期,未來臺北港特定區也將陸續開發,屆時臺北港所設置47座化學、石油製品儲槽將距離學校、住宅區僅兩百公尺,若發生緊急事故,恐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行政院應立即規劃油槽遷移計畫,並對外公布時間表,加速推動開發臺北港工程,在臨時化油槽遷移前,強化安全檢測,以確保儲槽及管線安全無虞,並向八里鄉親說明辦理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一二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目前正值登革熱流行期,台南登革熱病例已高達2,574例,更有4人因登革熱出血熱而喪命;此外,北至基隆南至屏東等縣市,也接連出現病例,國內登革熱疫情不再侷限於南台灣。登革熱疫情拉警報,防疫專家表示,疫情若再持續延燒,到高峰期11月,累積病例數恐怕破萬。為避免疫情失控,建請衛福部立即檢討現有策略,找出防疫漏洞,對症下藥,杜絕病媒蚊繼續肆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三、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國內農產品常因天然災害、病蟲害影響收益,威脅農民生計;農民在遭遇農作物災損時,固可依農委會頒定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惟目前政府相關單位面對天然災害所造成的農損,補貼金額只佔農民損失的小部份,農民自行承擔經濟損失高達7成以上,後續重建費用更是龐大負擔;爰建請政府儘速擴大農業保險項目,完備農業保險機制,協助農民分散風險降低損失,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達到農業永續發展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彰化縣鹿港、福興及秀水等地區落塵嚴重,疑與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物有關,為保障居民權益,爰建請徹查彰化縣鹿港、福興及秀水等地區落塵及空汙來源,若確與台中火力發電廠有關,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將其納入回饋區,發給協助金補助,以維護居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期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積極推動新安保法案,並發表終戰70週年談話,希望確立日本的「正常國家」,卻未對二戰期間慰安婦制度明確表達歉意,無視199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調查,認定慰安婦為受不人道對待之軍事性奴隸此事實,我國政府應積極並強烈提出抗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核電廠近年來於社會上引發諸多爭議,核安問題也受到大眾關注,繼日前核一廠演練嚴重疏失,又再度傳出核二廠減容中心值勤人員瀆職,雖經原能會視察開罰,但仍希望台電公司針對值班人員更加謹慎把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民國一○二年,我國申請就學貸款人數、金額分別達341,738人與247.32億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股市近期劇烈下跌,政府擬投入四大基金護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二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討論台灣歷史「糾纏」(entangle),無論從荷蘭、明鄭、西班牙、日本等各殖民歷史強國著墨,或中日抗戰後的台灣歷史,皆係忽視、抹滅真正在台灣歷史中不斷對抗外來殖民者侵略的台灣原住民之主體性及歷史地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政府約聘僱人員任用依據、身分類別混亂,造成管理困難、勞資爭議不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國從未放棄以武力犯台,日前連戰前副總統仍不顧此情勢及輿論,前往中國參與九三閱兵,國安單位應嚴密掌握並提出報告以茲檢討後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媒體報導,玉山排雲山莊將進行改善供電計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雲嘉屏地區禽流感疫情再度升溫,H5N8等高病原病毒入台途徑為何,至今農委會仍未釐清。病毒防護工作出現缺口,而農委會防疫對策依舊不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上周政府宣布啟動國安基金進場護盤,雖對穩定股市短期信心有所助益,但終非根本之計,因為:第一,國安基金主要是為因應非經濟因素干擾或國際金融經濟危機引發的股市動盪,而非因應短期市場波動的政策工具,不應濫用;第二,國安基金資金來源係向各政府基金周轉或以公股股票質押借款,是納稅人血汗錢,若運用不當,是幫炒作台股的外資、大戶等解套,違反公平原則;第三,市場力量非人為干預可以扭轉,最近大陸「國家隊」動用估計逾5兆人民幣(25兆新台幣)救市,但維持不了幾天穩定,近兩周陸股又跌了灰頭土臉,護盤完全落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股市歷經大跌之後反彈,如今距今年最高點還下跌兩成,政府與主管機關護盤備感壓力,投資人損失不輕。唯全球股市空頭竄出,反映出國際市場需求的萎靡不振,特別是大陸經濟成長的隱憂,其對台灣整體的影響必然大於股市大跌,因而引發對台灣金融穩定的疑慮。台灣的銀行業及壽險業管理全國人民約60兆台幣財產,在此動盪時刻,政府必須更加重視金融穩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一年一度的「祖孫節」,但時代變遷,如何重建家庭生活的意義規範,以及正確的家庭價值觀,建構家庭的教育功能,培育身心健全的新世紀國民,是我們亟待努力並寄予展望的工作。我們也期待教育主管機關應結合專業人員,成立家庭教育輔導小組,整合社工、衛生所護理員、婦幼隊警員及學校教職人員、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廣納學校、社教機構及社區資源,逐步建立推動家庭教育模式及輔導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醫院打錯針、診所包錯藥的憾事時有所聞,衛福部應落實原瓶給藥,提供完整藥物資訊,降低疏失機率;所有醫療院所的藥袋標示項目應有一致標準,資訊完整不宜有異同,同時重視低視能者用藥安全,落實消費者對用藥資訊知的權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來「生產力4.0」的口號響徹雲霄,儼然成為台灣產業出路的救贖,政府也畫出九年360億協助廠商升級的大餅。工業、服務業甚至農業都面對4.0的大趨勢,就算政府不加碼,所有企業想要擺脫低迷、尋找出路,無論自願或被迫都必須想辦法搭上車。但在達成生產力4.0的方程式中,還有個一樣重要的環節,就是政府執行效能也要跟著4.0。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三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宣布,由於外需成長力道轉弱,台灣出口持續衰退六個月,今年經濟成長率(GDP)不僅「保三」無望,連「保二」都不可得,足見當前經濟形勢之嚴峻,政府若不能儘速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情況恐怕還會繼續惡化,致使台灣經濟陷入衰退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本院許委員淑華,國際原油長期盤旋在一百美元以上,在去年第四季一路下滑,至年底跌破六十美元,當時不論是世銀或國內的評估,皆一致認為油價下跌有助經濟成長,並且還有抑制通膨的作用。但近期隨著出口的衰退、經濟的下修,開始有人認為油價下跌拖累出口,無助於提升經濟動能。面對混沌的經濟情勢,政府主管官員有責任把問題講清楚,而處於這個動盪的經濟體系,更應靈活調整步伐。外貿是台灣重要的成長引擎,但並非唯一,好的文化建設既可提升民眾素養,提升內需動能,更可吸引外國旅客而促進服務輸出,應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政策方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肆虐臺灣2天後,蘇迪勒颱風終於遠離,強風豪雨創下多項紀錄。臺灣的經濟能力不差、制度健全、科技亦算先進,只要有所知覺,必然有能力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看到這次號稱史上風力最強颱風造成的災害,政府與民間是該盡快踏出腳步,以新思維及觀點,檢討蘇迪勒所帶來的經驗與教訓,打造更堅實的防災軟、硬體設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主計總處上周公布我國第二季經濟成長率跌為○.六四%,遠低於原先預估的三.○五%。如此大幅下滑,我國今年經濟成長形勢頓時由「保三」變成「保二」,這已預告了經濟大逆風的來臨。要讓台灣度過這一波景氣寒冬,政府不能只是坐而談,必須長短期並進,重視內需商機,建設項目則要能貼近庶民需求,必須要「有感救經濟」,才能獲得全民支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美國德州大學免疫治療研究平台執行主任詹姆斯.艾利森團隊,因免疫療法抗癌獲頒二○一四年唐獎,預言免疫療法是新醫療趨勢之一。台灣的免疫療法已有基礎,政府應加速修法並加強新法規宣導,不只可提供國人醫療多一種選擇權,也是由研發階段推上臨床運用重要里程碑,可成為台灣醫療在國際上發光的亮點;更希望政府可以藉此機會讓台灣的癌症病患可以有更多的治療方式外,更能將台灣再生及細胞免疫醫療技術推向國際,發展出再生及細胞免疫醫療生技新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明年起施行,財政部日前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房地合一稅制屬於輕稅,進而有助於簡政,建議財政部能進一步研擬解釋令及作業手冊,並答覆民眾對房地合一的疑問,加強對地政士、記帳士及房地產業者的宣導作業,讓新制能夠順利推動,跨出成功的第一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五、本院許委員淑華,為了提升交通安全與機車駕駛整體品質,交通部宣布將從二○一五年年底開始,輕型機車除了筆試之外,還要加考路考才能上路。同時交通部在七月增加機車路考一般項目,包括兩段式左轉、變換車道等反映行車情況、交通設施與法規內容的真實道路情境。我們對於這些項措施給予高度肯定,同時再度呼籲機車考照過程納入筆試、路考之外,其內容也必須能夠融入新法新政與交通管理措施,讓準備上路的駕駛人有更充分的準備。除了機車之外,小汽車考照內容也應進行合理的提升與改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四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主計總處日前發布國民所得概估統計,第2季的經濟成長率為0.64%,較5月預測數3.05%減少2.41%。台灣經濟下行已極其嚴重,如果繼續惡化,就可能影響大家的收入與消費能力。現在必須扭轉社會氛圍,營造有利的營商環境,大力招商引資,並以政府之力,進行公共建設,上下一心拚經濟。面對中國大陸供應鏈在地化的崛起,及國際經濟情勢超強的逆風,台灣產業結構升級轉型在所難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宣讀第一案。

一、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9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地  點:二樓會客室()

決定事項

一、9月15日(星期二)召開第1次會議,處理相關法案,第1次會議暫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9月21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9月18日(星期五)、9月22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9月21日(星期一)及9月22日(星期二)上午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5至106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9月22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上述2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質(諮)詢委員名單請於9月17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

五、請財政委員會於9月17日(星期四)前召開會議通過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並即送議事處,俾提9月18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六、本(第8)會期定於9月25日(星期五)舉行第3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由國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立院新聯盟政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本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七、本會期自9月18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均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八、本會期第1次程序委員會,依例不處理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增列之議案;本會期程序委員會依例不再重新推派委員及選舉召集委員。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林代)   柯建銘  蔡其昌  陳亭妃(代)    李桐豪  賴振昌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9月1日朝野黨團協商經決定如下:「

一、9月15日(星期二)召開第1次會議,處理相關法案,第1次會議暫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9月21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9月18日(星期五)、9月22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9月21日(星期一)及9月22日(星期二)上午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5至106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9月22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上述2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質(諮)詢委員名單請於9月17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

五、請財政委員會於9月17日(星期四)前召開會議通過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並即送議事處,俾提9月18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六、本(第8)會期定於9月25日(星期五)舉行第3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由國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立院新聯盟政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本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七、本會期自9月18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均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八、本會期第1次程序委員會,依例不處理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增列之議案;本會期程序委員會依例不再重新推派委員及選舉召集委員。」。

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第二案。

二、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時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6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均逕付二讀,並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上述2案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順序依序排列。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柯建銘  蔡其昌  賴士葆  周倪安  陳亭妃  林德福  李桐豪  賴振昌  李貴敏  葉津鈴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9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6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處理時均逕付二讀,並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上述2案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順序依序排列。」。

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第三案。

三、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時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院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專案決策小組,繼續運作處理。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柯建銘  蔡其昌  賴士葆  陳亭妃  林德福  田秋堇  尤美女  李貴敏  葉津鈴  賴振昌  李桐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9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各黨團同意本院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專案決策小組,繼續運作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各黨團所提變更議程之動議。首先,台聯黨團之提議有4項,先處理第一案。

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0案─(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現在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二、反對者: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1案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二、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第三案。

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2案─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二、反對者:5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第四案。

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3案─(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案。擬請院會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二、反對者:5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案,共2案。現在先處理第一案。

一、本院國民黨團,本(1)次院會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建議改列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二、反對者:41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作以下宣告: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

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案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將「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改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4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9人

孫大千  林鴻池  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廖國棟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費鴻泰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徐志榮  許淑華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陳超明  陳根德  丁守中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詹滿容  詹凱臣  李慶華

二、反對者:40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吳宜臻  陳節如  尤美女  陳亭妃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陳素月  葉宜津  邱議瑩  莊瑞雄  許智傑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國書  楊 曜  許添財  李俊俋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蘇震清  李昆澤  田秋堇  鄭麗君  蕭美琴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自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及委員費鴻泰,鑑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四十四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六十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自一百零二年實施以來,歷經二度修正,外界對其課稅方式仍有爭議,又一百零四年第二季以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各項經濟指標急轉直下,國內外政經情勢發生劇烈變化,國內股市低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國民黨黨團及委員費鴻泰,鑑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四十四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六十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自一百零二年實施以來,歷經二度修正,外界對其課稅方式仍有爭議,又一百零四年第二季以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各項經濟指標急轉直下,國內外政經情勢發生劇烈變化,國內股市低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費鴻泰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四十四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六十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鑑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自一百零二年實施以來,歷經二度修正,外界對其課稅方式仍有爭議,又一百零四年第二季以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各項經濟指標急轉直下,國內外政經情勢發生劇烈變化,國內股市低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股票交易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二、原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十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規定,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取消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金額超過十億元者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三、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出售股票,應一律先按出售金額之千分之零點五扣繳稅款,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須再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按稅率百分之十五計算應納稅額,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得於課稅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或首次開立證券戶後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選定自該課稅年度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九)

四、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出售股票,應一律先按出售金額之千分之零點五扣繳稅款,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證券交易所得不適用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六)

五、納稅義務人出售股票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六、證券交易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證券自營商及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納稅義務人為出售股票者。(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

七、扣繳義務人就納稅義務人證券交易所得扣繳之稅款,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清,並就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之扣繳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二)

八、扣繳義務人已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款,未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應予處罰;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繳納證券交易所得扣繳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四條)

九、本法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出售前項但書規定之證券,其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維持內資法人與外資法人間股票交易稅負衡平,增列第二項,定明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出售第四項第二款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一、配合第四條之一增訂第二項,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配合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股票均先就源扣繳,且核實課稅範圍亦有修正,爰現行對個人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十萬股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規定,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第四項配合增列落日時點。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項至第七項有關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五、第八項至第十一項移列為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六項並配合個人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其長期持有優惠適用至一百零四年止,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第十四條之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出售金額之千分之零點五,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個人出售前項規定之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前項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證券。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前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適用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關以扣繳稅款為應納所得稅之規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於課稅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選定自該課稅年度起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證券,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第一項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一經選定,該課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於課稅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後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申請當年度適用。如於課稅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開立者,應於該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者,得於以後課稅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自該課稅年度起變更選定依第二項本文規定課稅。一經選定,該課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個人依前三項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者,於選定後未申請變更者,視為沿用原方式。

個人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者,未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以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納稅額。

稽徵機關應將個人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者之名冊,於課稅年度十二月底前提供證券經紀商,據以依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千分之零點五,爰第一項明定個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出售股票,應一律按出售金額千分之零點五扣繳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三、第二項規定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原則採就源扣繳完稅,納稅義務人免辦理結算申報;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採核實課稅,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其證券交易所得已扣繳之稅款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四、第三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證券交易所得不適用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以扣繳稅款為最終稅負之規定。

五、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有賺有虧,允宜准予其依自身投資狀況及設帳記載能力自行選擇採就源扣繳完稅或核實課稅,又考量稅收安定性及稽徵作業簡便性,該課稅方式之選擇宜採事先選定,爰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得於課稅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選定核實課稅,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退還證券交易所得已扣繳稅款。又為兼顧稽徵雙方作業簡便,規定納稅義務人經選定課稅年度之課稅方式,該課稅年度即不得變更。

六、考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倘於課稅年度中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尚無法及時於課稅年度開始前事先選定核實課稅,爰於第五項規定,其開戶後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選定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採核實課稅方式完稅。

七、考量經選定核實課稅之納稅義務人,以後年度如欲變更為就源扣繳完稅者,應准予變更,爰於第六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已選定採核實課稅完稅者,得於以後課稅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自該課稅年度改採就源扣繳完稅。又為兼顧稽徵雙方作業簡便,一經變更選定課稅方式,該課稅年度即不得變更。

八、為簡化納稅義務人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之作業,第七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選定課稅方式,未再申請變更者,視為沿用原方式。

九、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原則採就源扣繳完稅,該等所得最終稅負即為扣繳稅額,爰第八項規定選定核實課稅之個人倘未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以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納稅額。

十、為利扣繳申報作業,第九項規定稽徵機關應於課稅年度十二月底前將個人選定核實課稅名冊提供證券經紀商。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採就源扣繳完稅者,則無須適用本項規定。

十一、至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核實課稅者,有關所得額之計算、損失之抵減、應納稅額申報繳納方式、成本計算方法、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證券之認定,及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等事項,分別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之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應由扣繳義務人按出售金額之千分之零點五,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前項扣繳稅額得自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依規定無須辦理結算申報者,得於年度結束後申請退還前項扣繳稅額。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出售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按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股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千分之零點五,及簡化扣繳作業,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出售股票,應一律先按出售金額按千分之零點五扣繳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三、第二項規定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扣繳稅額者,得自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無須辦理結算申報者,得於年度結束後申請退還前項扣繳稅額,俾簡化渠等證券交易所得扣繳稅款扣抵或退還作業。

四、配合第四條之一增訂第二項規定,第三項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採就源扣繳完稅,免辦理結算申報,以資簡化。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第十四條之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之。

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六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扣取稅款,並依九十二條之二規定繳納之。

三、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五、第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證券自營商及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納稅義務人為出售證券者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一、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證券自營商及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即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及受讓證券人);納稅義務人為出售股票者。

二、其餘各項規定未修正。

第九十二條之二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將所扣稅款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清。

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繳義務人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扣繳憑單:

一、符合第十四條之九第二項但書各款規定。

二、依第十四條之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選定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三、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納稅義務人,其證券交易所得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憑單。但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仍應填發。

第一項扣繳義務人屬證券承銷商、受讓證券人及證券自營商者,應將繳款書交給證券出賣人,免辦理扣繳申報及免填發憑單。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簡化作業,配合證券交易稅繳納期限,於第一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就納稅義務人證券交易所得扣繳之稅款,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清,不適用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扣繳稅款應於每月十日前,及同條第二項有關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扣繳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之規定。

三、考量證券交易所得採就源扣繳完稅者,納稅義務人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取具扣繳憑單用途有限,爰於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僅須就採核實課稅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等,於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時,已扣繳稅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者,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不適用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有關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之規定。

四、第三項參照九十四條之一規定,定明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扣繳憑單之情形,以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

五、考量扣繳義務人屬證券承銷商及受讓證券人,其證券交易次數尚不頻繁,而證券自營商即為證券出賣人,為簡化其扣繳作業,第四項規定渠等應將第二項規定之繳款書交付證券出賣人,以作為證券出賣人扣繳稅款之憑證,並得免辦理扣繳申報及免填發扣繳憑單。

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增列扣繳義務人已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款,未依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應予處罰。

三、第三款增列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扣繳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一、修正第一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上午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3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