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星期五)上午11時1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7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4人擬具「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一四一案,其中第三案及第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四案及第六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七案至第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十案至第一四一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四四案至第一五○案,其中第一四四案至第一四七案及第一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四八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四九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3年度決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辦理。

一五二、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辦理。

一五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及廢止「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豬脂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兼善醫學基金會等6家財團法人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總統府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整合與落實憲法及各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吳健雄學術基金會及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102至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內政部函送105年度歲出預算案所列國家公園中程計畫等2項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交通部函送觀光局「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105至108年)」及「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桃園機場公司「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臺鐵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至113年)」、航港局「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至105年)─金門港埠建設計畫」及「臺華輪汰舊換新計畫」、臺北市政府「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計畫─環狀線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新北市政府「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三鶯線建設計畫」及「安坑輕軌運輸系統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等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交通部函送該部及所屬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相關資料彙整表,與主管公股(國營)事業及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經營績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交通部函送該部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中央銀行函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密)中央銀行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績效概況表及財金資訊103年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之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等4家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文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國際貿易局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第2次會議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優先順序排列總表暨各主管機關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提升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收入之改善作法,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成果應用,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未達60及造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短絀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實施成果及相關推廣措施檢討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檢討水資源作業基金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石岡壩清淤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集集攔河堰清淤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轄管堰壩清淤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配合『行政院大投資台灣計畫』釋出土地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落實內部控制及加強委外廠商品質管理具體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經營績效與股利發放方式之檢討及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人才活化與組織架構調整因應具體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102年度決算下腳收入福利金提撥比率之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出租土地等投資性不動產出租報酬率逐年下降」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食品安全事件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虧損檢討改善方針」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委外生產廠商品質管理與內控相關制度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現金股利發放標準、資金運用檢討與經營績效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計畫效益明顯不彰,恐有資金積壓、影響資金運用之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調整組織及人力結構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檢討轉投資部分項目績效欠佳,恐對於資金運用不利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提升油品部門競爭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運檢討改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成本控管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發油量偏低站點檢討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閒置、被占()用土地處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長期發展績效評估及檢討因應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資產活化專案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整體利用規劃與提高土地資產運用效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本業獲利能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針對不同使用狀況土地之利用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落實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之強化及發生食安問題時之究責程序」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績效評估及檢討因應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食品安全事件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配合「行政院大投資台灣計畫」釋出土地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2年度開始便處於虧損狀態,要求提出改善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及設置目標訂定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就台電公司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施工單位人員涉弊及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經營管理提出改善方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台電公司「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浚挖工程進度延宕導致新廠建成後將無法商轉,凍結該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利署就水資源作業基金將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可行性,及各項委外業務定期檢視與成效評估機制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改善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原預算凍結8億元案,經內政委員會處理完竣,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國防部函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培力就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預算凍結274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捐、補助費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凍結87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推動尊嚴勞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委託研究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凍結8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考量著作權與學術自由、相關計畫與公共福祉,找出連結學術界與政策擬定之關係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提升投遞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處理費」、「其他郵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計5億4,227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預算5億5,732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增加預算6,264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5億3,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路政管理」項下「公路監理業務督導與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航警局4,615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與獎勵」編列航警局刑事案件及員警績優獎勵費用781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編列航警局1億5,850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交通作業基金「捐助國外團體」項下「開拓高潛力客源:包機、包船獎助」編列6,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交通作業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台灣好玩卡」推廣相關經費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蛟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預算編列7億0,479萬元全數凍結,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億2,4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鐵路建設計畫」項下「高速鐵路後續工程建設計畫」預算凍結部分,應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執行率改進對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教學成本」部分預算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部分預算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部分預算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等基金用途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2,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3,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4,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5,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6,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7,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8,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9,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10,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11,檢送「水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改善」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醫療發展基金」項下「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專業服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預算繼續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項下「僻地津貼」2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員工訓練費用」項下「績效獎金」1億9,62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3億9,217萬3,000元及1億8,374萬7,000元,各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七、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20億8,150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568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為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4年度核四封存替代發電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為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費用五分之一,檢送「5年內適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規劃檢討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有關細部計畫之明細及執行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為經濟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八二案至第二九五案,其中第二八二案至第二九四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九五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五、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出「中央政府機關聘用員額管理情形」專案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將勞務承攬人數與經費送該總處彙整,及清查各部會運用派遣勞工辦理機關法定核心等業務情形,涉及該總處部分之辦理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建請定期於網站上公告各機關臨時人員及派遣勞工人數之辦理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附帶決議,檢送相關辦理情形書面資料」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1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第2季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第3季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選部函送「將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予以降低之可行性研議情形」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101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營運績效改善對策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101年度決算書案」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案」乙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一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編制表」,訂定「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編制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函送「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修正「財政部關務署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修正「科技部編制表」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國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及「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修正「科技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科技部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廢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9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5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3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七、司法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八、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立法院人事處函

受文者:本院程序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人字第104140156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1份,請 查照並請提報院會。

說明:

一、依據本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9條辦理。

二、旨揭召集委員選舉名單係依據本院各委員會填送之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結果報告表彙編。

正本:本院程序委員會

副本:院長室、副院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人事處(均含附件)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

 

委   員   會

召 集 委 員

內政委員會

邱文彥

段宜康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陳鎮湘

黃偉哲

經濟委員會

李貴敏

邱議瑩

財政委員會

潘維剛

薛  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陳碧涵

鄭麗君

交通委員會

羅淑蕾

陳歐珀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呂學樟

詹滿容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楊玉欣

陳節如

主席:以上各案,除第三一○案、第三一一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三五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三一三案、第三一五案至第三一九案及第三三四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李委員昆澤,為維護言論自由、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建議將高頻頻段低功率短波廣播電臺納入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免於許可之範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日前發生因未繫好安全帶導致復康巴士乘坐者不幸死亡的憾事,復康巴士本身配有輪椅固定帶,但主管機關未明確規範安全操作固定帶的方式,致憾事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訂定一致性的安全規範,讓身障朋友能夠安心搭乘復康巴士,衛生福利部應盡速協助地方政府添購復康巴士,滿足所有弱勢者的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國內勞工教育嚴重不足,也未向下紮根,導致學子初出社會時缺乏對勞動權益之了解,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勞動部及教育部,將勞動權益、勞動法制等勞動權相關內容納入高中職學校課程綱要,落實勞工教育向下紮根,建構青年學子完整的勞動權益認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蘇委員清泉,鑑於現行無限制大陸砂石低價傾銷的管理政策,導致國內業者半數倒閉、河川疏濬誘因降低,政府又需額外編列龐大預算疏濬的「三輸」結果。建請政府應針對進口大陸砂石落實總量管制及徵收進口稅,重新研擬以安全為前提的河川砂石產業管理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根據內政部人口資料統計數據顯示,台灣地區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而相對地,隨著高齡人口的逐年增加,身心障礙人口的比例也會同步逐年遞增。因此,不待民眾反映,政府原即應主動審慎檢討國家的無障礙環境政策,積極檢討相關法令規章,期能使所有的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都能享與一般國民同樣的基本人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以提高全民的幸福指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明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8月下旬經行政院會拍板定案,為提振經濟動能,科技預算一舉突破千億元,而攸關產業升級轉型的重大計畫「生產力4.0」預算不但加碼,並宣布提前於今年第四季啟動,期望能進一步帶動企業投資;然行政院應體認生產力4.0不只要解決供應端的問題,市場力、品牌力及產品力等應對需求端的能耐也必須相對的予以強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由文化部和國發會共同合作,於2011年首度推出的文創投資第一期計畫,在實際運作了4年之後,兩個部會又再接再厲的於3日宣告,文創共同投資第二期計畫正式開放投標。而如何評估文化部這麼低的投資期待值?從好的一面來看,可以說文化部已較4年前務實,不再好高騖遠。但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政府一再倡言要輔導、推動文創產業的發展,但前後兩期的投注資金卻只有60億元。以這樣的資金規模,想要打造具國際競爭力的台灣文創品牌,顯然是一個不簡單的任務。也許主導部會已經很務實的認定,但是我們文創產業的發展,還需要更多的支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衛福部上月原擬修訂「健保醫療辦法」,輕症病患滯留急診者須自費,原定九月上路,但因少數團體有意見,衛福部又將時程後延。急診壅塞乃是整個醫療體系失靈造成的後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民眾需要教育,更需要衛福部拿出執行魄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我國今年的「國民幸福指數」。雖然超越日本、韓國,在亞洲國家中名列前茅,但多數媒體卻沒有太多正面報導;特別是一併公布的「國富統計」中,國人平均財富明顯增加,卻被一句「財富虛胖」的次標題暗諷調查結果為政府的矯飾作為。如果為了和國際接軌,而不對民眾的主觀幸福感進行深入調查、研究,那麼其應用參考價值終究有限,特別是對一個已開發經濟體,如台灣。行政院、主計總處和各部會都還要加把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衛福部預定明年試辦「藥品差額負擔計畫」,由民眾自付差額使用原廠藥引發的爭議,凸顯出台灣生技產業面對的困境,更涉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策略的定調。政府當然應該鼓勵藥廠研發新藥來增進國民福祉,但健保及病患財務也不能沒有學名藥來紓壓,政策上不斷測試二者的平衡點在所避免。但從產業發展的角度,隨著中國、印度、巴西甚至東南亞等國紛紛投入學名藥生產行列,價格競爭日趨激烈,發展空間受到擠壓;就算沒有民眾用藥迷思、沒有TPP的國際義務,我國製藥業都已面對升級的壓力。專利新藥訂價權高,又受專利保護,當然是努力的方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護理人員原已嚴重不足,醫療場所又暴力頻傳,導致醫病關係岌岌可危,這些醫護人力的流失,在在增加社會安全的風險,我們要求政府重視醫護人員不足問題,更重要的是,病患、家屬都必須尊重醫護人員的專業,絕對不要再出現醫療暴力行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登革熱疫情急劇惡化,全台確診病例已達六千例,僅台南一地即五千多例。由於台灣「一日生活圈」的成形,登革熱的傳播早就突破行政區的界限,必須全民動起來,隨時注意清除生活周遭的病媒蚊孳生源,才可能打贏防疫戰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勞動部日前預告將修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擬刪除童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條文,意即未來童工工資有望比照基本工資,以符社會發展需要。此種修正應已經過深刻思考,但童工造成眾多兒童因工作而失去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有些更因此而健康受損、心靈受創。由於強制兒童去學校受教育而不允許工作,對當事人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禁止童工的法令,也可能會剝奪貧窮兒童求生存的機會,因此,相關議題更需行政部門透過政策、教育、訓練及社會保護來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長張盛和與美國前任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葛林史潘在全球面臨金融大震盪的時刻,提出「財政問題大於貨幣政策」的論述,呼籲政府債務的撙節、財政健全的恢復,才是最核心課題。台灣最大的債務負擔就在退休金,年金制度必須改革已經是絕大多數人民的共識,執政者如何說服軍公教人員,提出領得長、領得久、領得到,而且不會導致財政破產的年金改革,乃是台灣經濟生死存亡的關鍵課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面對今年經濟成長率持續下修的窘境,政府應再加碼推動「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方案」,除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外,並須協助解決勞動力和土地取得的困難,以激發廠商投資意願。儘管總統大選四個月之後就要舉行,行政院目前絕對不能懷有「看守政府」的心態,面對景氣下滑的現實,亟應參採加碼推動「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方案」的建議,積極調查發掘大陸台商轉型升級與回台投資的需求,協助解決勞動力和土地取得的困難,並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激發廠商投資意願。在此同時,「經濟體質強化措施」、「生產力4.0方案」和「產業轉型升級方案」等政策之推動,也應配合加強吸引台商回台從事高附加價值的生產活動,藉著「客製化吸引戰略」的制定與執行,主動針對可能回台的產業規劃在台投資之創新營運模式,藉此重建台商全球產業供應鏈地位,從而有效振興台灣經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

休息(12時9分)

繼續開會(12時5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9月18日(星期五)中午12時5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一、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0案至第23案改列為第3案至第6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賴士葆  林德福(賴代)   李貴敏(賴代)   李桐豪(王代)   柯建銘  陳亭妃  

蔡其昌(代)    賴振昌  周倪安(賴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9月1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原列討論事項第20案至第23案改列為第3案至第6案,其餘議案依序排列。」。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林岱樺等27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暨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黃昭順等25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及委員蔣乃辛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併案審查

(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協商時間:104年9月18日(星期五)中午12時20分

協商地點:立法院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結論

壹、通過條文

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貳、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江惠貞  趙天麟  劉建國  吳育仁  廖國棟  楊玉欣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蘇清泉  李桐豪  鄭汝芬  賴振昌  葉津鈴  林鴻池  徐少萍  蔡其昌  王育敏  陳亭妃  柯建銘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現行條文與朝野協商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法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雇主訓練成本及避免照顧之空窗期,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增定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明定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語言能力、工作技能、學歷及特殊之優良工作表現等資格條件者,得不受第四項但書規定工作期間之限制。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四十八條之一。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四十八條之一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並修正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列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為配合就業服務法增訂「本國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規定之施行,行政院應於「增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三讀通過公布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配套措施辦法,並施行新法。

二、為配合就業服務法刪除「強制受聘僱外國人出國一日」規定之施行,行政院應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公布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辦法,並施行新法。

三、有鑑於外籍看護休假時,失能家庭將面臨照顧人力空窗的問題,相關補助規定又排除聘僱外籍看護者的申請資格,導致雇主與外籍看護的關係經常陷入緊張局面,最後導致「弱弱相殘」的結果。若能提供外籍看護休假時的喘息服務替代人力,不但可以增加國內照顧服務員的就業機會,同時讓外籍看護適時獲得喘息的機會,更能促進雇主與外籍看護的關係和諧。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外籍看護休假時喘息服務的相關配套措施。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13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此案的通過非常感謝勞動部陳雄文部長及陳益民次長多次的協商、奔走及支持,今天修訂的條文內容,主要是從12年延長到14年,而且只限縮在家庭看護工部分,針對這個部分,本席的感想是,如果在時間上我們沒有辦法設定一個更永續的移民政策及人口政策,將會使得這些優質的外籍人力,來到我國工作12年、14年後,就被拒於我國之外,也就是不能再來,我國成為全世界人力資源培訓中心,這是非常可惜的,雖然今天通過的條文只是延長了一點時間,讓這個時間的延長得以解燃眉之急,但是之後我們應該要更永續思考移民政策及相關配套工作。

另外,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我國的人才競爭嚴重落後中國、香港、日本及韓國,成為全球人才赤字最嚴重的國家。再者,我國1,100萬的勞動力,每年正以18萬的數字離開勞動市場,而婦女的勞參率也是全亞洲最低的,勞動力及勞參率的嚴重不足,嚴重傷害我國的競爭力。今天我們處理的是藍領的部分,而這依舊是國家非常欠缺的基礎需求人力,因此,希望在今天通過這個解燃眉之急的條文後,行政部門能夠持續快速的把所有藍領及移民人口政策擬定出來。在此,再次感謝所有委員的支持,以及勞動部的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13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此次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延長外籍勞工留台年限的條文,在今天做了最侷限的修正,有人說這樣可以解決現有勞動人力銜接的問題,但事實上,誠如剛剛楊玉欣委員所提的,並沒有針對藍領留才的機制在法制面做通盤的檢討,所以本席感到有一點遺憾。

面對我國引進外籍勞工對勞動市場所帶來的結構性改變,長久以來各界有不同角度及不同立場的討論。本席認同我國應逐年減少外國勞動人力,但為因應現實需要,經過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具有優質、優異的人力,應該予以留才,這樣不但不會衝擊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還能讓好的產業人力留下來,彌補我們逐年減少外國勞動人力、勞動參與不足的部分。我們也發現很多外勞已經和雇主發展出如家人般的信任感和親密感,甚至本席也看到有些雇主還可以把家裡面的提款工作交給外勞去操作,由此可見外勞已經得到最充足的信任與需求。事實上,本席也從很多外勞的口中得知,他們最年輕的歲月在其他國家渡過,未來他們也不見得願意留在台灣。在這種互相拔河的情況下,我們的留才機制其實是有迫切的需要,必須加以檢討。

對於這項法案的通過,本席所要講的遺憾還有一點,那就是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的不人道、不合宜規定,這純然是為仲介利益所綁架的條文,但卻不能一併刪除,在此我為這些外籍人士感到不平。產業外勞也沒有納入此次的修法當中,我想我們應該要繼續努力,為國內、外勞工朋友一起打造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13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相信這項法案的通過,在國內少子化及老年化人口越來越多的情況之下,的確有事實上的需要。這次我們將12年的期限延長為14年,雖然只有短短的兩年,但是對於老人或重症家庭的照顧而言,我相信一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雖然今天通過了這項法案,可以部分紓解國內看護人才的需要,但本席認為除了跨越這一步以外,其實我們還有許多需要繼續努力的地方。雖然看護人力充裕了,但是在台灣整體就業服務人口的失業率還是偏高的情形之下,我們應該思考到底要怎樣讓我們的就業率提升。也就是說,看護人力充裕之後,我們也希望其他人員的就業問題能夠加以改善,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

今天通過了家庭看護的相關法案,雖然解決了一部分勞力欠缺的問題,但整體的人口政策、移民政策其實都是息息相關的,我們不能只解決表象的問題,而應該要深層探討人口政策、移民政策及就業問題,擬定比較長遠的計畫,這樣才可以澈底解決目前的就業問題,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因接下來議程所列議案均尚待協商,本日會議討論事項進行到此為止。

報告院會,9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繼續開會,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5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