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4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7人擬具「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擬具「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連鎖加盟事業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十二案至第一五三案中,第十二案、第十四案及第十六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十三案、第十五案及第十七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十八案至第二十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一案至第一五三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第一五六案至第一六二案中,第一五六案至第一五九案及第一六二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六○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六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公告採行「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沈積物管理國際公約」,施行日期另定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4億9,111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等2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8屆第8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升營運績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降低負債比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財務改善及債務清償」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辦理明細及實施效益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進度管控落後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改善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生質柴油涉弊案之查察」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4年度偏遠地區電力普及情形與現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機組效率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釋出作業與政策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用戶外線施工及採購規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提升水費電子帳單申辦率行銷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高產銷營運量」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104年度轉投資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評估與俄羅斯、中亞地區國家之能源公司進行合作之可能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台灣中油公司浮動油價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降低重大工安事件做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天然氣長期投資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煉製結構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財務檢討與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加油站營業費用調整建議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土地活化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安管理機制之檢討及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提升天然氣儲運效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作環境安全、承攬商安全管理及勞工安全等工安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全國營業站及周邊鄰近地區之污染防免、控制及整治」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被占用宿舍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配合經濟部生質柴油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經營改善績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財務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送104年度「中油公司配合經濟部生質柴油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推動飲、用水分離政策之可行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廠除役計畫」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減容中心乾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旅運費」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金法制作業及專款專用規範」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機制之法制化」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機組效率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借調至其他機關人力清查及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彰化溪州焚化爐營運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非洲查德及尼日礦區伊波拉病毒防疫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提升供水普及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自來水費漲價相關配套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之計畫規劃、工程執行與預算控管效率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石化產業專區之研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編列200萬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法制業務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497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改善計畫並加以修法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通訊傳播資源技術業務監理計畫」所列1億3,182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事業監理計畫」1,30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3億7,161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編列431萬8,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退場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5年內長期信託投資計畫辦理成效、監督考核機制與投資預算配置比重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投資評估管理與退場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編列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企業併購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超支併決算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生技事業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開闢財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投融資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依照當地特色開闢財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檢討及投資之各項計畫執行狀況與效益成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臺灣港務澎湖郵輪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俟該公司將相關轉投資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編列「外包費」1億1,994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2,45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項下「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及「其他獎金」原列預算計1億2,649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其他獎金」預算數7億6,069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4,75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下「業務宣導費」472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觀光發展基金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台灣好玩卡」推廣相關經費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辦理「台灣好玩卡」整體建置規劃執行及宣導推廣、稽查事項等編列300萬元,予以凍結,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台灣好玩卡」整體建置規劃執行及宣導推廣、稽查事項等編列3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港務公司辦理部分」第5年度經費13億6,9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第6年度經費6,32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空橋維護費2,56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11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漁業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農業作業基金自行辦理飼料廠興建工程,為促進正式營運後資源有效利用及規劃所提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4,311萬8,000元,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4,700萬9,000元,共9,012萬7,000元,凍結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基金用途」編列15億2,733萬3,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清查歷年研發替代役役男赴中國情形並研議限縮其赴中國之相關規定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國防部函送104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辦理「博愛專案計畫」及「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等2案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125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發展業務」凍結6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補助延攬科技人才」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財政部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項下「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096萬1,000元,繼續凍結100萬元,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二六七案至第二八一案,其中第二六七案至第二八○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八一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七、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一、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0年度至102年度)」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二八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八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八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函為修正「消費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等1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米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等1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送修正「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等1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等1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李憲佐先生為陳請制定「廣告行為法草案」,經審查不成為議案乙事,特提出補陳理由說明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九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八三案至第二九二案,除第二八四案、第二八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九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目前台灣的醫療困境,除了醫生護士的人力問題,還有偏鄉醫療的匱乏。解決偏鄉醫師人力不足的問題,誠屬首要,其次,提高內外婦兒和急重症科的醫療給付,改善護理人員的工作環境和薪資給付,透過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減少醫療糾紛。行政院應主動提出醫療改革政策,能使醫療崩壞免於繼續惡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登革熱疫情失控,上周平均每天新增510名病例,較前周提高1.6倍,目前病例數更增加到500名以上,造成民眾心理恐慌。此刻已到控制疫災最後關頭,中央指揮務必掌握應有的角色與功能、地方政府也要認真執行必要的工作。疫情凶猛,已沒有再虛耗的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召開「生物經濟產業策略會議」暨「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依所擬策略十月底訂定五年的「台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但是政府防弊重於興利觀念、新藥審核時間緩慢且不專業、金融機構態度保守、臨床實驗受限等因素,均會阻礙未來生技發展,主管單位須有更大格局,才有國際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自七、八月以來,國際金融市場震盪不已,造成市場人心惶惶,而國內所公布的各種經濟數據也都令人失望,幾乎各方都已認定下半年國內經濟不會好。在可見的未來,受制於國際經濟環境,以及國內產業轉型需要時間,出口和國內經濟景氣恐怕將維持一段低迷時期。但內部的不均和不平,卻是行政院可以隨時著手改善的事,只要一點一滴的開始做,相信民眾都會逐漸感受,如果停滯不動,結果必然積怨愈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過去三個月股市發生劇烈震盪,出口持續衰退、房地產市場下滑,經濟成長率更面臨「保一」的生死戰,外界對於中央銀行引導資金進一步寬鬆、調降指標利率的期待升高。政府當務之急,應該是堵住資金外逃的路徑,增加資金留在台灣的誘因,並且從人口結構的角度下手,提供中高齡創業與消費的誘因,加快年輕勞動力補充的速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4年5月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62%,其中青年失業率11.18%,為整體失業率之3.09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雖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推動青年就業促進方案(96-98年)、99年則推動協助青年就業接軌方案(99-101年)、103至105年度則執行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及青年創業方案。惟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相關部門應參考國際組織有關青年就業之訊息,以改善我國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之問題。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台鐵普悠瑪號於104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被不明人士於鐵軌中放置水泥塊一事,主管機關因基於搭乘乘客之安全,討論是否儘快設置圍籬,防止民眾隨意進入,以免發生如1957年台鐵列車於桃園行駛鶯歌路段有孩童嬉戲且於軌道上堆疊石塊,最後導致列車出軌事件之憾事。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近期衛生福利部公布市售奶瓶抽檢結果,竟有大廠牌的台灣優生、台灣培寶等公司所製造的奶瓶含有致癌物雙酚A,長期使用將對嬰幼兒恐有發育不良或罹患其他疾病,爰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全面檢驗市售奶瓶,公布違法廠商名單並依法嚴懲,維護嬰幼兒食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近日即將在社區藥局實行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一般民眾仍大多數不理解,甚至連執業的藥局都並非完全清楚,雖然從今年年初已在大醫院實行一段時間,但難免與一般社區有所不同,宣導是否足夠,是否可以直接執行在社區藥局執行。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持續研議宣導事宜,以及加強與地方藥局的溝通,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以及醫病關係之和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台鐵新烏日站正門朝南,交通動線規劃不當,無法接引高鐵車流、人潮,加上原本預期高鐵站能帶動特定區發展,但相關配套不足,造成開發商裹足不前。另外台鐵站前的土地閒置,而原訂辦公區發展不如預期,台鐵將地下停車場委外經營一再失敗,附近的民營停車場生意也做不起來,實有必要徹底通盤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登革熱疫情急劇惡化,全台確診病例陸續上升,面對入秋後疫情漸漸進入高峰,中央與地方都沒有遲疑的空間,必須進行全台防疫總動員,統合相關防疫資源,保障民眾健康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美國六月宣布食品業三年內禁用人工反式脂肪,食藥署決定跟進,未來食品全面禁用部分氫化植物油,食品業者將有三年緩衝期,預計2018年上路實施,為保障國人食用健康安全,相關資訊及措施應加強宣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墾丁國家公園遊客遭撞事件,還有加上越來越多的戶外路跑活動,都證明公共意外保險的重要,未來相關單位應嚴加要求意外投保重要性,以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保母看護問題層出不窮,間接影響到民眾生兒育女的意願,如果要有效提升保母的品質與素質,政府對於保母定期的追蹤管理勢在必行。相關單位應擬定相關辦法,淘汰不適任保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蘇迪勒颱風肆虐後,在宜蘭縣壯圍、蘇澳海岸沿線十多公里仍堆滿漂流木,原因出在羅東林管處與東北角風景區管理處互踢皮球,互指該對方負責,為避免日後發生這種權責不清的類似情形,相關單位應做通盤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高雄駁二藝術特區先前開放的「泳池天台」,因其中泳池的設計創意明顯與日本金澤二十一世紀美術館收藏的《泳池(The Swimming Pool)》雷同,引發質疑抄襲情形。此案因涉及侵權爭議,未來公共空間或公共場所的藝術設計如涉及抄襲,政府應該有一致處置措施行為以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八仙樂園舉辦玉米粉塵活動,造成重大傷害。由於公共意外險明顯不夠理賠,為了避免往後類似情況再度出現,以後相關重大活動,承保的保險金額建議改依照參加人數的比例進行承保,以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進行質詢。

主席:在進行質詢之前先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施政報告之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如以兩議題進行質詢,每一議題為15分鐘;採用聯合質詢時,依其人數合併計算詢答時間,但不得超過3人。二、依登記次序輪到質詢之委員如不在場,以放棄質詢論;採用聯合質詢時,其中質詢委員如不在場,亦以放棄質詢論,詢答時間不予併入。

在進行質詢前先請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林秘書長錫山: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文化部洪部長孟啟本日因病請假,由陳次長永豐代表列席。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10月2日(星期五)施政質詢行政院請假首長名單

 

請假首長

代理人

事由

備註

 

文化部洪部長孟啟

陳政務次長永豐

因病請假

整天

 

主席:現在請楊委員瓊瓔質詢,質詢時間為30分鐘。

楊委員瓊瓔:(10時47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不論全世界的經濟趨勢如何,唯有自強我們自己,因此,本席和你討論的第一個議題是自經區的爭議,「MIT」是臺灣製造,品質保證,是我們的光榮。

本席首先請教,日前媒體報導,歐盟因查獲中國太陽能產品透過臺灣自由貿易港區轉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因此,於今年5月份已正式公告對臺灣太陽能產業展開反規避調查,若此違規行為屬實,我國廠商就會被納入原有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的實施範圍內,如此會對臺灣的產業造成極大影響。

未來政府在推動自經區時,產品一定都要掛「MIT」的標誌,但現在已經產生這樣的現象,而且正在調查中,請教院長,在自經區裡掛著MIT的mark,對臺灣經濟產業到底是幫助還是壓制?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0時49分)主席、各位委員。請鄧部長先說明。

鄧部長振中:關於這件案子,其實我們的產品並沒有傾銷到歐盟,是大陸的產品傾銷到歐盟,可能是一些比較不好的業者,把大陸的產品掛上「Made in Taiwan」的牌子規避,這是很不好的現象,我們也正在調查。

楊委員瓊瓔:我方要如何因應?因為我們一定要保護我們自己的產業。

鄧部長振中:是。

楊委員瓊瓔:如果因為一家不是臺灣製造商的不法業者,而影響到我們整個產業,政府應該要有制度去規範、去保護。

鄧部長振中:一點也沒錯,我們要嚴格處分,對於這種規避的廠商我們會嚴格處分。

楊委員瓊瓔:他是大陸的廠商,假設查證屬實,對我們提出反傾銷暨平衡稅的問題,我方該當如何?

鄧部長振中:他們的做法,大陸的產品用台灣廠商的名義……

楊委員瓊瓔:本席非常清楚,所以事件已經發生,嚴重至極。

鄧部長振中:是。

楊委員瓊瓔:請教你,我方如何應對?

鄧部長振中:我們當然要嚴格處分進口商,然後我們要跟歐盟講清楚,這不是台灣的東西,不要牽連台灣。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再次說明,院長在這裡,因為在自經區裡標上我們MIT的標誌,導致我們的產業影響這麼大,我方要如何應對?剛剛部長說,第一個,嚴格處分那個廠家。

毛院長治國:是。

楊委員瓊瓔:可是傷害已經造成,因為一家造成全面性的傷害。

第二個,您說要跟歐盟說明清楚,如何說明清楚?

鄧部長振中:我們要告訴他們說,這個都是違規的廠商做的事情,不能夠拖累了我們合法的廠商,因為我們絕大多數的廠商是合法的。

楊委員瓊瓔:這樣的說法,歐盟會同意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要證明,我們絕大多數的廠商都是規規矩矩的在做生意,而且……

楊委員瓊瓔:所以院長,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

毛院長治國:是。

楊委員瓊瓔:對於我方造成全面性的衝擊,這是一個非常恐怖的經濟衝擊,從太陽能這個案子,我們務必要跟歐盟講清楚。

毛院長治國:是,就像剛剛鄧部長說明,我們一方面要對犯案的廠商做最嚴厲的處分。另外在歐盟方面,一定要拿出證據來把事情澄清,避免造成傷害。

楊委員瓊瓔:而且具體建議,已經在調查中了,我們應該主動說明並非我MIT,這個才是積極的動作,院長,您認為呢?

毛院長治國:是,我們一定要這樣做。

楊委員瓊瓔:立即積極主動跟他們說,好不好?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有關自經區裡我們本土農業原料的使用率問題。本席要求應該在這個區域,對於臺灣本身自己的農產原料,應該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才能夠真正保障我們的農業。

毛院長治國:是,據我了解,這部分基本的原則是這樣。這個問題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楊委員瓊瓔:到目前為止,在自經區的國外加工廠區,貼牌之後出口到國外,對於我們國內的相關產業會有所衝擊,所以本席具體建議,應該在農產品的原料,要有一定比例的限制請說明。

陳主任委員保基:關於這部分,如果要這樣做,農業就不要放到自由經濟示範區,我們現在就可以做。這個是一個錯誤的觀念,因為所有的加工品銷到全世界,用自己的原料,從來沒有人這樣做的。

楊委員瓊瓔:這是一個錯誤?那就拿掉。我們今天看花生醬,花生不能進口,花生可以進口到自經區裡,製造花生醬。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可以從大陸進口花生醬,我們不願意在臺灣做花生醬,這個是矛盾的。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具體要求,在自經區裡,我們的農業要怎麼得到保障,這是非常的重要。

陳主任委員保基:保障是一回事,但是我們的牛肉麵,從來沒有一個原料是我們國產的。它現在是世界有名的。那你說好,我們都不要……

楊委員瓊瓔:院長,本席再次強調,關於自經區,我們需要朝全世界的方向推動,我們一定要與世界接軌。但是,當個別產業受到衝擊的時候,我們政府有責任要去照顧這個產業,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保基:這是當然,但是不是用這種方式……

楊委員瓊瓔:請教你,怎麼照顧?

陳主任委員保基:我們要調整自己的體質,我們要加入TPP,農業的體質要調整,不是說我們什麼事情都不要進來。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自經區在藍、綠兩黨裡,大家都希望趕快推動。就誠如洪奇昌先生在2015年5月說,自經區要早日排上議程,拖得越久,對臺灣越不利。目前臺中市市長林先生也說,應該參考「仁川的經濟自由區」,考慮臺中港的港市合一。高雄市市長陳菊小姐在2013年4月也說,希望中央集中資源,推動自經區,儘速鬆綁相關的法令。以及臺南市市長賴清德先生也說,支持自由經濟示範區,積極爭取安平港納入,不要讓昔日臺灣的珍珠港沒落下去。所以不分藍綠都希望如此推動,本席也希望。自經區卡在哪裡?臺灣如果一直鎖國,對臺灣是一個嚴肅的經濟衝突,包括在我臺中市的選區裡,機械類別的手工具機、木工機,是我們整個「蜂窩」都在那裡。如果越南在年底加入TPP,我相信對於我們機械類別的產業,衝擊是非常的大,光是免關稅10%至12%,讓我們憂心忡忡,所以本席在這裡請教,到底我們目前自經區是不是如期在推動?請教院長。

杜主任委員紫軍:報告楊委員,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是經過大院院會同意抽出委員會,由院會逕付二讀,所以會由執政黨安排朝野協商,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各部會都已經準備好,隨時配合朝野協商的時間來進行說明。

楊委員瓊瓔:所以大家有這個共識,我們行政部門更應該積極作為,本席非常的憂心,年底越南加入TPP之後,我們的機械類別產業會非常的緊張,因為光是一個免關稅10%至12%的成本計算,衝擊太大,一起加油!好不好?積極作為!

接下來,本席要針對募兵制來做討論,在少子化的趨勢之下,我們院會9月15日正式通過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院長,本席首先要請教,因為家長及學子們非常的不安心。有人說我們的全募兵制要跳票了,到底會不會?請教院長。

毛院長治國:這個問題請國防部高部長答復。

高部長廣圻:報告委員,我們不是全募兵制,我們的兵役法裡面還有規定要4個月的軍事訓練,所以我們是徵募並行的制度。剛剛委員特別提到,整個募兵制執行的狀況,我們按照行政院的指導,還有大院9月15日通過的「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對我們都很有幫助,我們會積極地來順利達成。

楊委員瓊瓔:順利達成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高部長廣圻:報告委員,去年我們還有徵召五萬多的義務役的士兵到營,今年我們只向行政院申請2萬人,可以看得出來,募兵是在成長的。我們的留營率,差不多達到71%,也在成長的。進來的人多,留營的人也多,相對的我們整個志願役的人數,一定會增加的。我們會儘速的將募兵制的推動完成。

楊委員瓊瓔:再請教你,「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既然已經在立法院通過,達成共識。在立法院開議的第一天,我們就已經通過,全力的支持「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所以相關的配套,請部長再說明。

高部長廣圻:報告委員,我們也整個整合一下相關的法律與規則,差不多有31種,國防部已經全部將它統合起來。我們希望在年底之前,將所有的配套措施都能做完。

楊委員瓊瓔:我們在這邊慎重的宣示,9月15日「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通過之後,國防部31個條例等相關配套,在年底以前公諸於社會大眾。

高部長廣圻:沒有問題。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管制好了,一定會在期限之內完成。

楊委員瓊瓔:12月底之前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

高部長廣圻:可以。

楊委員瓊瓔:換言之,它就不是外界所說的,是跳票的制度?

高部長廣圻:是的。

楊委員瓊瓔:其次,本席聽說82年次的孩子因為怕這個制度跳票,紛紛去辦休學,於是出現了休學潮。79年我們的出生人口數還有三十八萬多,每年少2萬的結果,目前大概只有十八萬多,這樣的情形讓人憂心忡忡。部長可否在這裡呼籲,請82年次的孩子不用去休學,國防部會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募兵制暫行條例所有相關配套,並公布給社會大眾了解,請大家放心?

高部長廣圻:跟委員報告,暫行條例是來協助我們募兵的;至於82年次以前的役男,依照兵役法的規定,他一定有一年的役期,這是確定的。

楊委員瓊瓔:所以請大家不要再去辦休學,對不對?本席再次請您呼籲:募兵制暫行條例等相關配套在今年的12月底以前,會公諸社會大眾,確定不會跳票。

高部長廣圻:是的,我在這裡再跟委員報告,82年次以前的役男,他們一年的役期是不會改變的,這是國家的法律,也是憲法所規定的,他們必須優先滿足國防的需要……

楊委員瓊瓔:所以請他們不要休學!

高部長廣圻:是的。

楊委員瓊瓔:你呼籲一下!

高部長廣圻:這是他個人的選擇。根據內政部的資料顯示,現在還有11萬名役男,如果他們願意的話,可以優先進來。明年差不多還需要2萬人,剩下部分,內政部會去安排他們服役的事項。

楊委員瓊瓔:院長也在這裡,請部長做一個結論:9月15日通過的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的31項配套措施,國防部確定在12月底之前,會向社會大眾公布清楚,絕對不跳票!我們不要讓家長憂心,讓孩子不放心。

高部長廣圻:是。

楊委員瓊瓔:本席早上說過,國防工業是經濟的火車頭,國內航太產業的能力非常好,包括波音公司等世界大廠都跟國內的航太產業在結合、在設計、在製造,所以「國機國造」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指標。請問部長,是否支持國機國造?

高部長廣圻:我當然支持國防自主的政策。

楊委員瓊瓔:也就是說,台灣有能力製造高性能的高教機,就應該給台灣的廠商有這個機會來國機國造,對不對?

高部長廣圻:我們也有跟漢翔公司保持接觸,不論需要任何軍品,只要國內能生產,我們不會去外購;國內不能生產的,我們也會引進國外的技術,希望在國內生根。這是國防部一貫的政策。

楊委員瓊瓔:也就是國防自主,國機國造。

高部長廣圻:是。

楊委員瓊瓔:杜主委之前告訴我們GDP「保一」沒有問題,但是主計長昨天說「保一」有問題。按照兩造的說法,我們今年的GDP連保一總隊的隊長都當不上,請問院長要怎麼辦?

毛院長治國:主計處之前預測我們今年的GDP成長率應該可以有1.65,我想主計長昨天的說法,應該是有比較新的數字做依據。杜主委他是根據更早先的資料……

楊委員瓊瓔:答案已經說明,我們連「保一」總隊隊長都當不了,這要怎麼辦?

毛院長治國:我想跟楊委員說明,因為我們國家的GDP出口就占了60%,基本上,國內GDP的成長與國際市場的景氣與變動,連動非常大,中間的不確定因素也很大……

楊委員瓊瓔:如果我們一味的說「因為世界因素……」,這表示我方是沒有能力的,對我們的產業也是……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

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的GDP數字,連保一總隊隊長都當不了的情況下,不知院長的壓箱寶裡面,還有什麼樣的方法?

毛院長治國:目前在這個最困難的時候,我們必須進行必要的產業轉型,但因這個轉型不是特效藥,它需要時間,所以我們必須利用這個時機,堅持做好轉型的工作,那麼在下一波景氣回升的時候,我們才能在起跑點上站穩腳步。我們必須要這樣做……

楊委員瓊瓔:所以產業轉型是你壓箱寶裡面的方法?院長,勞動部200億的就業安定基金已經stand by在那裡,9月份的時候,國內放無薪假已超過5,000人,以往都沒有這麼高,真的是破紀錄,光是9月份就有1,233人。政府告訴我們,到了一定的數字時,會啟動就業安定基金,大家「免驚」,沒問題。請問院長,要達到什麼樣的數字才會啟動就業安定基金,協助無薪假的勞工?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五千多人的數字是從1月份累加上來的,有的無薪假實施3個月之後就撤銷了,所以現在累積下來是1,233人。

楊委員瓊瓔:請告訴我們,累計到什麼樣的數量,要啟動就業安定基金來協助放無薪假的勞工?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我們已經在做,因為現在有26家實施無薪假,我們每一家都去拜訪了,都說……

楊委員瓊瓔:請問什麼時候要啟動就業安定基金,來協助我們的勞工,讓他們放心?放無薪假並非勞工自己願意。

陳部長雄文:事實上,已經啟動了;我們已經去拜訪這26家……

楊委員瓊瓔:什麼時候開始啟動?

陳部長雄文:現在就啟動了,他只要提出他的訓練計畫。我們希望在無薪假期間,可以讓勞工再去接受訓練、再充電……

楊委員瓊瓔:我們的就業安定基金開始出動了嗎?

陳部長雄文:要他們提出申請來……

楊委員瓊瓔:所以答案是立即啟動?

陳部長雄文:是,沒有錯。

楊委員瓊瓔:我們應該讓所有的勞工都放心,在1+1的併購過程中,勞工的權益不能小於1。院長同意這個說法嗎?

毛院長治國:我想,任何產業在轉換過程中,勞工權益一定是要保障的。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的運用,其實是一種短期措施,就像我剛剛所說的,即便情況再困難,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應針對產業、企業部分,協助他們轉型,這才是治本之道。就業安定基金是治標……

楊委員瓊瓔:在GDP小於1,保一總隊隊長當不了的情況下,院長的壓箱寶,一個是產業轉型,另一個是勞動部立即啟動就業安定基金,讓我們的勞工能夠放心。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這是治標、治本之差。

楊委員瓊瓔:院長,這是一艘艦艇,本席希望你能成為一位有為的艦隊長,將財經所有相關體系包括國發會的杜主委、經濟部的鄧部長、央行彭總裁、財政部張部長、金管會曾主委等全部納入這個艦隊,大家齊心齊力,讓我們的經濟可以安全的成長,好不好?

毛院長治國:事實上,我們這個艦隊已經啟動了。

楊委員瓊瓔:那麼,你就來當這個艦隊的艦隊長!

毛院長治國:我們現在就是這樣做。

楊委員瓊瓔:理所當然,你就是艦隊長,是不是?

毛院長治國:是。

楊委員瓊瓔:你帶領整個財經艦隊往前的時候,本席希望你在領導統御上一定要成功,好不好?

毛院長治國:我們現在是對內產業轉型,對外希望能開拓新的市場。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院長的是,101年10月9日本席偕同台中市議員吳顯森、賴朝國、羅永珍、李榮鴻及市府交通局林良泰局長到交通部拜訪您,當時你是擔任交通部部長,我們針對大台中軌道運輸建設計畫、中彰快速道路增設匝道銜接國道一號以紓解大雅交流道車流、國道四號台中環線豐原一潭子段、神岡圳堵交流道跨越大甲溪銜接后里區月眉西側南向聯絡道路等四大議題,向您提出建言。

本席於97年即向交通部爭取將大台中台鐵現有山、海線鐵道串連成環繞大台中地區的環狀鐵路系統,如建構清水、清泉崗到潭子或后里到大甲的鐵路,交通部也於98年編列三百三十五萬元委由台鐵局進行台鐵山海環線與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進行工程技術可行性研究,並於101年7月底完成報告,101年9月,臺中市政府爰依交通部意見併案以「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為案由,函請交通部申請可行性研究經費,後經交通部101年10月回函同意補助經費600萬元,並於102年4月函復確認。臺中市政府亦編列200萬預算費用,共計800萬元賡續辦理。換句話說,整個大台中鐵路環線計畫800萬的規劃預算已經確認。院長,台鐵山海環線與海線鐵路高架雙軌化,對於台中海線的發展及山海鐵路間的連結是相當重要的交通建設,希望交通部支持該項計畫,加速推動。目前豐原到大慶鐵路高架即將完成,預計至今年12月底就要全線通車,在此非常感謝行政團隊,從此我們就不用再等平交道柵欄升起的噹噹聲才過馬路,從此以後我們也不必隨時揪著心擔憂哪時候又會發生闖越平交道的事故,所以,我們非常感謝中央與地方行政團隊的努力與配合,由於你們積極努力才能獲致這樣的成效。

在此本席還要確認一件事,就是大台中市的后里好不容易爭取到2018年世界花博會的主辦權,屆時我們會讓各國的奇珍異卉得以在后里美麗呈現,在此我們非常感謝經建會同意興建后里鐵路東站,以因應2018年花博會在交通運輸上的需求,請教院長,針對后里到大甲鐵路東西向(即山海環線)計劃目前評估進度如何?何時可以啟動興建?

毛院長治國:我請交通部長跟委員作說明。

陳部長建宇:針對委員所談到的山海環線,現階段我們所做的規劃中還有彩虹線,在這次杜鵑颱風過後的第二天,也就是在9月30日我們已就這部分正式開過會,至於開會的結果,有鑑於台中市政府所提出的資料還有一部分需要做修正,所以,我們請他們趕快進行修正,並將修正結果報部,到時候我們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報院核定,以上是目前大致上的進度。

楊委員瓊瓔:我們當然也積極督促台中市政府一定要儘快將修正與補充後的資料補送到交通部,如果一切都按照既定的程序,請問部長,這個案子何時可以做個確定?

陳部長建宇:因為我們在9月30日才剛剛開會審查,所以,台中市政府若可以在一個月內或甚至半個月內送過來,我們會請專家學者花上一、兩個禮拜的時間來審,如果他們認為還需要再修正,我們當然還是會請台中市政府儘快修正,如果專家學者認為不需要再做修正時,我們就會立即報院,相信院裡面也會按照既定的程序處理。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這個案子到今年年底就可以送到部裡作確認,對不對?

陳部長建宇:那是當然。

楊委員瓊瓔:希望大家積極努力推動完成這項工程,在此,為了讓2018年的世界花博會能在本席的家鄉──后里美麗呈現,希望中央能全力支持,讓全世界花卉之美能在這裡綻放光芒,對這件事,希望毛院長一定要大力推動。

毛院長治國:是的,我們一起努力。

楊委員瓊瓔:在相關經費方面,中央能否全力支持?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支持。

楊委員瓊瓔:謝謝院長。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賴委員振昌:(11時17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本席對毛院長提出以下十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請教毛院長,你認為目前兩岸關係是比以前更好抑或是更不好?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18分)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目前兩岸關係應該是有很重要的實質發展,譬如建立一些制度性的……

賴委員振昌:這道問題是簡答題,所以就請毛院長簡單回答目前兩岸關係是比以前更好抑或是更不好?

毛院長治國:相對來講,我認為是比以前要好。

賴委員振昌:照院長所說目前兩岸關係是比以前更好,但我們不妨回想一下從院長就任以來兩岸所發生的事情,包括M503、斬首軍演,還有最近卡式臺胞證的實施,對岸這些動作已給國人的安全帶來許多疑慮,難道毛院長在睜眼說瞎話嗎?這跟國人的認知顯然差異很大!

第二個問題是,院長同不同意最近中國宣布實施卡式臺胞證,在民間已產生三項疑慮:一是矮化臺灣;二是改變現狀;三是危害國內資安。請問院長,這三個問題存不存在?

毛院長治國:容我請夏主委跟委員作說明。

夏主任委員立言:因為兩岸關係非常特殊,過去兩邊人民的往來都是使用特殊的證件,而不使是用護照,所以一直到現在……

賴委員振昌:因為時間的關係,請簡單回答,就是本席剛才提到的民間三項疑慮究竟存不存在?

夏主任委員立言:我覺得有些是存在,有些則是不存在,譬如矮化臺灣的部分,因為兩岸關係本來就很特殊,所以兩邊人民往來都是使用非一般性的特殊證件,至於現在大陸實施的卡式臺胞證,其實跟原來使用紙本證件上所載內容是一樣的。

賴委員振昌:對岸實施卡式臺胞證的目的就是要把臺灣港澳化,跟港澳的返鄉證是一模一樣,這無疑是要把臺灣國內化與內政化,請問院長,這樣還不算是矮化臺灣嗎?

夏主任委員立言:我們臺胞證的名稱,本來就跟港澳人民拿的證件名稱不一樣。

賴委員振昌:夏主委的意見與立場,我已經跟他交換過很多次,現在我要聽聽毛院長的意見。

毛院長治國:我想卡片可能都長得差不多,但是名稱是不一樣的,而且持卡人的身分也不一樣。

賴委員振昌:既然馬政府宣稱我們的護照到一百多國都不用簽證,若都這麼好用,為什麼到中國我們不能用護照,要像港澳用返鄉證一樣,用卡式臺胞證?這若沒有矮化,那麼是什麼?

毛院長治國:兩岸長期以來都是各自發證,就是兩岸人民互相到對方……

賴委員振昌:院長,這是很危險的,最怕的是自己被人家矮化,自己還不覺得是受到侮辱,這才是危險的!我們可以接受人家瞧不起我們,我們可以奮發圖強,最怕的是,我們被人家欺負、看不起,我們自己還在幫人家擦脂抹粉,這才是主事者的危險!

第三個問題,我想請教院長,行政院是不是要受立法院監督,對全民負責?

毛院長治國:是。

賴委員振昌:對於這題希望院長好好回答,要不然可能會涉及憲政危機。立法院在上個禮拜由3個黨團發表共同聲明,請注意聲明的內容:行政院應確實執行,並向中國大陸抗議。是「應」,不是建請案;我特別強調,這並不是建請案,是強制規範我們應該要抗議。對此一立法院3黨黨團的共同聲明,請問院長,你做了什麼抗議?何時抗議?

毛院長治國:請夏主委說明。

夏主任委員立言:那天各黨團的共同聲明中的確有要求我們。首先,我們已向對方多次表達不滿,我們也會利用下次夏張會向對方表達嚴正立場、表示抗議。

賴委員振昌:夏張會歸夏張會,這是立法院3黨黨團的共同聲明,這個層級應該是對毛院長的,所以我不接受夏主委什麼夏張會的說法,這是院對院的層級,我希望聽到的是毛院長說明你的抗議是什麼、主張是什麼、立場是什麼。

毛院長治國:這上面的文字是寫「行政部門」,我想陸委會會確實執行立法院這樣的要求。

賴委員振昌:院長,你是在作文字遊戲,難道你不代表行政部門嗎?依據憲法,你是最高的行政長官。

毛院長治國:是。

賴委員振昌:聽起來,好像變成行政部門跟你是沒有關係的。

毛院長治國:沒有,我是領導行政部門。

賴委員振昌:既然是領導行政部門,那麼對於行政部門該做的事情難道不用負責?既然你講你是領導行政部門,你可以讓行政部門跟你沒有關係嗎?

毛院長治國:所以剛剛陸委會主委講直接向對方反映這個訊息,然後會用抗議的方式跟他溝通。

賴委員振昌:我學過很多管理學,我只聽過分層授權,還沒有聽過分層授責,將責任往下推,首長就沒有責任了?

毛院長治國:我當然承受概括責任。

賴委員振昌:這是立法院3個黨團的共同聲明,不只是在野黨,連執政黨都簽了名。

毛院長治國:是。

賴委員振昌:你有沒有看到連執政黨的賴士葆、林德福都簽名了?我想要聽的是,院長就這件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要求的聲明,行政院的態度是什麼?不理它?

毛院長治國:沒有。

賴委員振昌:還是推給陸委會,請夏主委處理就好?

毛院長治國:上次我在立法院總質詢中曾提到,對於本案過去雙方面還沒有完成溝通的情況下對方就片面宣布實施,我們表達強烈不滿,我們已經將我們的立場表明得很清楚了。

賴委員振昌:只是強烈不滿!這聲明中還要求專案報告,院長,你的專案報告我看過了,整個專案報告是在幫中國背書,你只表示遺憾、不滿,這叫做抗議?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對此事為什麼不直接表達抗議?馬上取消夏張會以示抗議,可不可以?院長,請回應。

毛院長治國:這個執行的方式,像夏主委去進行夏張會,事實上代表的就是整個行政部門。

賴委員振昌:不是,你只講遺憾、不滿,中國會理你嗎?接下來馬上要進行的夏張會、貨貿,我們就暫停,看看他們是否有善意回應,我們再決定要不要去,這才是最起碼的抗議。

毛院長治國:我們維持這樣的管道,而且透過這個管道,夏主委的身分在這種溝通過程中,代表的是全權大使的意思,他代表政府、行政部門去跟對方表達清楚的立場,這是最直接的方式。

賴委員振昌:你要讓夏主委去那邊,應給他多一點籌碼,最少在公開場合、在今天立法院的議場應直接點名,就對他們表達抗議,若他們沒有善意回應,夏主委就不去了。

毛院長治國:行政部門在這個事情上絕對是遵照立法院這個決議,我們行政部門對這個事情是要表達抗議的,針對這樣的聲明,不單是我在這邊講我們要抗議,而且我也請夏主委直接面對面,在夏張會上請他轉達我們強烈抗議的意思。

賴委員振昌:你請夏主委轉達,那麼你自己呢?

毛院長治國:我剛剛已經講了,我們在這個事情……

賴委員振昌:你在這裏可否大聲講,對中國……

毛院長治國:我剛剛就講了,我說我們行政部門在這個事情上一定是遵照立法院給我們的決議,我們行政院跟他們表達抗議。

賴委員振昌:我的質詢時間有限,我還有很多問題。這是公開場合,我相信媒體明天都會披露,對整個過程中政府所表現的態度國人是會評分的。

毛院長治國:我們態度很清楚。

賴委員振昌:接著請教下個問題。收看電視是一般庶民最重要的休閒活動,所以攸關收視權益的廣電三法對國人影響甚大。全國差不多有500萬收視戶,請問院長,你認為廣電三法重不重要?應不應該列為優先法案?

毛院長治國:廣電三法很重要。

賴委員振昌:行政院廣電三法的修正案提到立法院3年了,當然立法院是站在把關的立場上,對於重要法案的推動,你們做了什麼努力?

毛院長治國:是不是請石主委說明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交通委員會在103年時就已經召集協商將這個法案審查完成了,對於一些仍有待拉近的差異,我們正在努力。

賴委員振昌:我曾在NCC向石主委請益過,對於他做的過程我都非常清楚,我想要了解的是院長的態度。對於廣電三法,行政院的態度為何?是否支持讓其儘快通過?

毛院長治國:我們當然支持,也希望越快通過越好。

賴委員振昌:如果這是你的態度,接著立法院下禮拜就要進行協商了,到目前為止,3黨都沒有人反對,而行政單位也贊成,你的立場……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全力協助大院完成審查。

賴委員振昌:謝謝。我接著要請教院長,我們台聯在推動有線100、無線免費的主張,請問院長知不知道我們訴求的內容是什麼?你認不認同?

毛院長治國:有關價格管制的問題是否再請石主委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說明,目前有線電視仍然有資費管制,基本上是由各地方的費率審議委員會負責審理,只有5個縣市沒有自設審議委員會而由NCC來審理。

賴委員振昌:我沒有當立委之前曾當過台北縣費率審查委員,所以這個過程我了解。我們台聯認為現在的有線電視被財團嚴重壟斷,全國有59個系統業者、280個頻道、每年有500萬用戶、收視費約300億,這是很大的產業,但卻被5家MSO所把持,一年獲利約為243億元,並且衛星頻道是由3家媒體代理,他們控制90%的媒體上架。甚至本席可以負責任地說,臺灣有線電視被2個人所把持,只要他們2個人即可決定頻道上架費率。舉例而言,之前「壹電視」就是被拒絕上架,連「壹電視」負責人黎智英都只好認賠殺出,結果「壹電視」被拋售後隨即上架。本席認為,臺灣有線電視的環境確實有問題,我們先不論環境問題,只討論有線電視對人民的影響有哪些。

院長是唸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我是就讀美國哈佛大學,以前我們在美國看到的cable應該相同。猶記得我們在美國看到的基本頻道收費都很便宜,並視個人所需收費,若個人有收看運動或音樂節目的習慣,再加收體育台或音樂台的收視費,本席認為,如此收費才算合理。院長應有在國外收看有線電視的經驗,目前臺灣有線電視台不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直接強迫有線電視收視戶收看一百多台,以致用戶必須月繳五、六百元的收視費。請問院長認為這樣的收費方式合理嗎?

毛院長治國:未來廣電三法修法通過之後,也是為改善現況而打下基礎。

賴委員振昌:換言之,現行有線電視收費制度並不合理,以經濟學而言,有線電視業者剝削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本席建議在廣電三法中增列分級分組收費。不知院長是否同意修正廣電三法?

毛院長治國:這是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並可改變產業結構。

賴委員振昌:本席之所以詢問院長此一問題,主要希望院長親口做出明確宣示。

第二,台聯黨團針對廣電三法提出「有線100」,即增列有線電視收視費降至100元,除此之外,我們還提出「無線免費」,現今臺灣尚有5家無線電視台,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公視。我們小時候在家中加裝天線即可收看無線電視;如今臺北市高樓林立,必須透過有線電視方能收看無線電視,但無線電視並非透過線路傳播,而是透過空中的電波傳送,這屬於公共財,政府本來就應該提供給人民使用。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為了提供民眾數位轉換資訊,政府確實花了不少的努力建立數位改善站。目前無線接收部分完全免費,當然,有許多民眾為了接收高畫質數位訊號,而必須裝設機上盒,但賴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應該是指無線電視的節目應該在有線電視的平台上播出,這會涉及運用他人平台做為傳輸通路。

賴委員振昌:不是的。台聯黨團之所以提出「無線免費」的觀念,雖然政府必須運用他人平台做為傳輸通路,但是連收視戶收看無線電視節目亦被納入有線電視台的收費範圍,所以我們要凸顯如此不合理的問題。未來廣電三法修法方向,院長是否同意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可將無線電視節目列為收費範圍?

毛院長治國:我們還要尊重NCC的專業來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眾應該都有選擇好頻道的機會,委員所指的電視分級收費制度,這部分在臺灣已經有人推動。

賴委員振昌:此外,本席還很重視一個問題,即廣電三法中應增列電視節目自製比例。為何臺灣演藝人員必須赴中國發展?因為臺灣並沒有自製戲劇、綜藝等節目,現今電視台都是播放中國劇、韓劇、日劇,若臺灣電視台未能自製電視節目,不但臺灣的藝人沒有演出的機會,連帶攝影、燈光、道具等幕後人員也都沒有工作機會,因此,台聯黨非常重視修正廣電三法。你們對此沒有意見吧?OK。請石主任委員回座。

另外,日前高中課綱爭議鬧得很大,也鬧出一位高中生因而殞命,請問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毛院長治國:高中課綱爭議造成年輕人因而往生,確實令我們感到非常的痛心與遺憾,但是,我們處理高中課綱的問題,我們在一開始訂出三個原則,後來這三個原則也被立法院接受……

賴委員振昌:院長只有表達遺憾之意。或許因為院長是工程土木背景出身,所以你可能強調良率,甚至可以接受淘汰的觀念……

毛院長治國:沒有,我絕對沒有這個想法,我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賴委員振昌:本席來自教育界,我也曾擔任校長,我們確實無法接受淘汰的觀念,任何一個學生都不能少。如今一位學生因而殞命,無論何種理由,對教育部及行政單位而言,絕對非僅表達「遺憾」兩字即可一語帶過。最後,教育部的決策是採用新舊課綱並行,這實在很莫名其妙!你在一項政策決定之前……

毛院長治國:是新舊課本。

賴委員振昌:新舊課本並行──我覺得在做決策之前廣採眾議、過程儘量透明公開,這是必要的,但是怎可決定新舊併行?這樣會造成學子有分裂的靈魂。怎麼可能是決定兩個東西讓你自己挑?這就像膺品與正品,難道可以擺在一起讓消費者自己挑嗎?

吳部長思華:報告委員,在這次課綱討論過程中,我們確實發現史觀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去看事情,他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們希望這件事……

賴委員振昌:這些事媒體已經披露很多了,我要強調的是這樣的結果、這種決策無法讓人接受!史觀與歷史兩者新舊併陳將會造成學生的靈魂分裂,那是一種矛盾的認同,我覺得這一點教育部要好好的督導……

毛院長治國:我們認為史觀方面如果有所不同,那就把不同的觀點併陳,讓學生練習思辨的能力,其實這也是教育非常重要的一個核心精神與價值。

賴委員振昌:思辨能力不是塑造的,你不能把一些不負責任的決策模式……

毛院長治國:沒有,我不認為這是不負責任,反而認為這是教育的一個核心理念。

賴委員振昌:沒關係。囿於時間關係,我要繼續請教院長幾個問題。對於這幾天文化部及退輔會的脫序表現,請問院長有什麼看法?文化部部長請辭、院長予以慰留,這到底是請辭是錯的,還是慰留是錯的?請院長回應。

毛院長治國:經過我們的瞭解,對於媒體所報導的事情,洪部長在當天……

賴委員振昌:院長,我要提醒你,你現在是在指責媒體喔!

毛院長治國:沒有!我是講對於媒體所報導的事情,洪部長在當天已經對外澄清,我們在瞭解之後,認為洪部長不需要為這個不存在的事情負責。

賴委員振昌:所以院長是在幫洪部長背書嘍!你認為部長沒有錯,他們將250萬元拿來做……

毛院長治國:並沒有這個事實!據我瞭解完全沒有這個事實。

賴委員振昌:部長,你現在是幫他背書,你認為沒有這個事實?OK。另外,退輔會呢?退輔會去煽動退伍軍人挑戰這個體制、造反,這樣的退輔會……

毛院長治國:依我的瞭解,那並不是在助選的場合,基本上……

賴委員振昌:不是啦!是不是助選場合並不是重點……

毛院長治國:我覺得還是有差別。

賴委員振昌:一個行政官員罵立法委員混蛋,院長,你完全無動於衷?

毛院長治國:這個問題讓董主任委員說明一下。

董主任委員翔龍:委員好,我首先要聲明的是,當時純粹是關心、關切榮民的權益,同時也鼓勵我們的榮民……

賴委員振昌:用謾罵的方式關心?這是官員的態度?

董主任委員翔龍:也請榮民爭取他們自己的權益,在過程中有失言的地方,我自己檢討後認為的確有不當之處。

賴委員振昌:文化部的事情,不是你們演一齣他請辭你慰留的戲就過了,名單方面也請你們不要害立法委員背黑鍋。至於退輔會的事情,我也不認為董主任委員道歉就能算了,因為你是現任官員,不管場合如何,這種作為對民主素養是很大的侮辱。

董主任委員翔龍:事實上,也正是這樣,所以我認為每一個選民跟其選區的立委表達對自己權益的關切,是民主的真義。

賴委員振昌:你還認為這是民主的真義?

董主任委員翔龍:罵人當然是不對的。

賴委員振昌:院長,請你對董主委現在的回應做個comment。他認為這是民主的真義,你的回應是什麼?你贊成他這樣的說法嗎?說實在的,我聽不下去了,這就是我們的退輔會主委,這樣的民主素養叫做民主的真義?對他這樣的說法,你同不同意?

毛院長治國:我認為董主委在用詞上……

賴委員振昌:不要講用詞,就在1分鐘前,董主委說這是民主的真義,請你馬上回應,他這樣的民主素養你可以接受嗎?

毛院長治國:基本上,我想他是……

賴委員振昌:院長,你直接回應就好,不用再敘述,因為我的時間只剩下5分鐘。

毛院長治國:根據他的說明,他提醒榮民要注意相關的預算和權益。

賴委員振昌:院長,你不要拖我的時間,不要顧左右而言他,我問你的是,董主委說他罵立法委員混蛋是民主的真義。

董主任委員翔龍:我沒有罵立法委員。

賴委員振昌:你沒有罵立法委員,但是你煽動榮民罵立法委員混蛋,已經被錄音了,你還說沒有,你還要多加一項說謊、狡辯嗎?

董主任委員翔龍:那個用詞的確不當,這點我會深切檢討,也感到非常……

賴委員振昌:院長,他剛才還狡辯這是民主的真義,你同不同意?

毛院長治國:他剛才的說明是,他提醒榮民想辦法表達意見、爭取跟他們有關的預算、權益,這是他發言主要的核心,用詞上如果有不當,我覺得他應該檢討。

賴委員振昌:院長,就看你要怎麼做,我想社會對此會有公評的,我們這裡是開放的,媒體全程都錄影。今天早上高鐵又出包了,你知不知道?

毛院長治國:我早上一直在這裡。

賴委員振昌:早上高鐵又在苗栗當機了,陳委員亭妃也塞在裡面,本來還有3位高雄市議員要來這裡開記者會,現在上不來了,院長,這跟你的專業比較有關,因為你是學工程的,當初討論高鐵的財改方案時,你們還說這個案子通過以後,高鐵會改善,結果現在又發生問題,請問高鐵出包的頻率會不會太高了?

毛院長治國:我會再了解一下,基本上,這是操作上的技術問題。

賴委員振昌:技術問題?你的回應就是這樣?前幾天我們還可以因為颱風的緣故而加以容忍,現在你說是技術問題,請問那是什麼?

毛院長治國:請交通部陳部長跟委員說明。

陳部長建宇:誠如委員所說,今天早上高鐵確實發生問題,但是他們處理得很快,大概十幾分鐘就解決了,我們已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簽報真正的根源到底出在哪裡。

賴委員振昌:你的意思是,處理得很快,我們還要敘獎,是不是?

陳部長建宇:不是,我的意思是,儘可能不要影響到使用者、民眾,所以請他們儘快處理。

賴委員振昌:高鐵是大眾運輸工具,你知道有多少人的交通依賴高鐵嗎?就我們的認知,高鐵應該是零缺點、零出事的交通工具,你認為他們處理得很快,已經很好了,是不是?

陳部長建宇:賴委員誤會我的意思了。

賴委員振昌:行政院是否考慮為相關人員敘獎,以資獎勵?

陳部長建宇:我要求他們簽報真正的問題所在,找出問題的根源,儘快處理。

賴委員振昌:這部分我不為難你們,請你們於3天內提出調查結果,並做個回應,好不好?

陳部長建宇:好,沒有問題。

賴委員振昌:2012年吳敦義副總統擔任行政院長時動用了一筆100億的特別統籌分配款進行輔選,毛院長,你現在是否考慮動用特別統籌分配款?

毛院長治國:基本上,特別統籌分配款是在立法院監督之下專門拿來救災或其他全台灣各個縣市都會用到的……

賴委員振昌:當時吳院長表示是做為緊急造福人民之用。

毛院長治國:那是各縣市都有的。

賴委員振昌:有緊急造福人民這個名詞嗎?

毛院長治國:那筆特別統籌分配款是根據過去操作的慣例執行的,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代也發過2次。

賴委員振昌:發特別統籌分配款本來就很正常,但要用在緊急救災,我之所以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因為明年也要舉行大選,我們一定會盯著這筆款項的運用。日前中央銀行採取降息救經濟的措施,但是央行彭總裁很負責任地表示財政政策優於貨幣政策,請問院長,央行降息,經濟救得起來嗎?

毛院長治國:我們的財政政策也在做寬鬆的處理,以今年編列的預算為例,公共建設部分成長13.5%,科技預算成長5%,基本上,財政要跟財政政策搭配。

賴委員振昌:江宜樺院長時代有財政健全方案,今年則改為擴張型的財政預算。

毛院長治國:今年財政健全方案一樣在執行。

賴委員振昌:今年的預算差不多2兆。

毛院長治國:我們一方面開源節流,繼續執行財政健全方案,一方面調整公共建設支出,以因應整個大環境的需要。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