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星期四)9時2分至13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係審查:一、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二、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各案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
首先請請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高主任委員報告。
高主任委員永光:主席、各位委員。本會歷年各項施政及預算,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之支持與協助,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運作及推展,謹在此表示由衷之感謝。
本會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均依辦理退撫基金監理業務需要編列。謹就「104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104年度預算已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四部分扼要報告如下:
壹、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自民國84年7月實施迄今已20年餘,截至104年8月底止基金參加人數達62萬6,900人,基金資產淨值為5,490億3,000萬元,相關監理工作之負荷量亦快速增加。本會除依法定職掌辦理基金監理相關業務外,並陸續完成多項相關的基礎研究計畫案,謹將近一年來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舉其大要者報告:
(一)落實資產配置效能,健全基金財務結構
1.審定基金年度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
基金管理會擬訂105年度基金運用方針及運用計畫案,已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審定,投資運用項目之中心配置比重依收益型態區分:資本利得型60%,固定收益型40%;依投資區域區分:國內投資53.9%,國外投資46.1%;依操作型態區分:自行經營51%,委託經營49%。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訂為4.25%,預估該年度結束時基金規模約為新臺幣(以下同)6,086億元。
2.審定基金國內外委託經營年度計畫
基金管理會擬具104年度國內外委託經營計畫案,已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審定。國內委託經營部分,預計辦理委託額度為89~773億元,委託類型為股票型委託;國外委託經營部分,預計辦理委託額度為124~580億元,約折合4~18.73億美元或同等值外幣,委託類型為相對報酬之全球股票型及全球債券型。
3.參加精算審查會議,健全基金財務結構
基金管理會依本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於103年及104年規劃辦理本基金第6次精算作業,援例邀請本會、相關機關及單位參加,本會均派員參加各期程之精算審核會議,並提供書面意見請基金管理會參酌辦理。
4.審議退撫基金新增投資項目
基金管理會依本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增列「國內外上市、上櫃權益證券」及「私募權益證券、黃金存摺及其他另類資產」等投資項目,業奉考試、行政兩院於104年間核准。鑑於另類資產之複雜性,本會已請基金管理會先行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於年度運用計畫就投資項目及配置比例等進行評估,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二)客觀考評基金整體績效,提供專業經營建議
本會按季考核本基金運用盈虧分析及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以評估基金管理會投資管理成效。另為建立客觀之績效評估制度,本會業依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訂各類投資項目之績效評估指標,按季追蹤相關投資報酬率,以進行投資績效評比及歸因分析,期使基金績效評估制度更臻完善。
(三)監控投資實務運作,維護基金資產安全
1.按月審查基金會計、財務暨風險值報表
本會按月依照本基金作業規範進行審查,並研提建議供基金管理會參辦,俾有效強化基金內控制度,除追蹤該會後續辦理情形外,並列為年終稽核查核重點。另分就基金會計暨財務月報與風險值報表,擬具基金收支及運用情形報告案,與基金風險曝露情形報告案,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俾使各委員、顧問充分瞭解基金最新營運及風險控管情形。
2.監督基金國內外自行經營投資業務
本會運用專業資料庫,研蒐全球經濟趨勢及國內外資本市場發展狀況,除編製自行經營投資分析報告以提升監理品質外,並對基金管理會國內外自行經營投資業務提出審查意見,請其研究改善,同時關注投資標的之收益性及安全性,以提升基金自行投資效益。
3.監督基金國內外委託經營業務
本會除針對基金管理會所辦理國內外委託經營相關業務提出審查意見,請該會注意妥處外,並對投資組合疑義事項或遇特殊財金事件,請其研擬相關控管方式及因應措施,俾確保基金受託機構與保管機構,能在適當風險評量下,依照契約規範從事各項投資行為。
4.辦理實地稽核並列管執行情形
本會每年第1季辦理上年度年終稽核,對基金運作與內部控制提出建議,請基金管理會參考改進,稽核報告並按季列管追蹤辦理情形;104年已辦理完成103年度年終稽核業務。另建立專案稽核制度,由本會擬訂作業標準,對基金管理會實施專案稽核作業後,就選樣查核結果提出相關建議,請該會妥處。
(四)完備資訊揭露機制,接受外界監督
1.督促基金管理會落實資訊公開
本基金除定期透過網站公布財務收支、基金運用與投資概況、精算報告、投資政策說明書等資訊外,亦公告本會及基金管理會各次委員會議紀錄等訊息。
2.監督基金會計與國際接軌
因應國內會計制度延後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公報(IFRS 9),為避免影響本基金會計作業轉換IFRS時程,研議參採實務作法,先以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範取代,並請基金管理會於104年9月底前,將現行會計科目及主要財務報表,與採行IFRS後之主要差異對照資料提報本會。
3.編擬退撫基金年報
為強化本基金資訊透明度,並增進基金參與者和民眾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本會與基金管理會自101年起逐年共同規劃編擬退撫基金年報,除印製分送考試院與兩會委員、基金相關參加機關、專業組織與圖書館外,並公告於基金網站,俾保障利害關係人知的權利。
(五)審議基金相關法規,契合運作需要
因應國內外金融、資本市場環境之變遷,本會配合基金管理會辦理各項法規、作業要點及規定之修訂,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增列投資項目案」等2案之審議,俾利基金營運。
(六)建構優質行政團隊,精進基金監理效能
1.持續推行組織使命、願景與目標
為建立同仁共同價值觀並積極任事,本會特擘劃組織之使命、願景與目標,並設定工作進度納入年度施政重點。目前所辦理各項中短期目標,包括「建立e化稽核流程及整體績效與風險管理機制」等7項。
2.積極參與「提升政府基金運作效能推動小組」之工作小組會議
本會派員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集之「提升政府基金運作效能推動小組」工作小組會議,就政府基金資產配置、人才延攬、資訊公開與委外績效評估指標等議題,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期能有效提升本基金之運作效能。
3.強化研究發展
本會完成辦理「退休基金配置另類資產之研究」、「退休基金投資風格及績效歸因指標之研究」、「國外委託經營之指數選擇及應用─Smart Beta指數投資」,與退撫基金業務執行情形滿意度調查分析等多篇研究報告,並刻正進行「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之內部控制研究」與「不同類型指標特性之研究」等多項自主性研究,期藉由研蒐國內外退休基金監理制度與實務、資產配置趨勢及實際運用情形之比較,提升監管效能。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會104年度預算截至9月30日止執行情形如次:
(一)歲入部分
歲入預算數無編列及執行數。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數4,059萬3,000元,迄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3,257萬9,000元,累計支出數3,054萬8,000元,占累計分配數93.77%。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
一、施政計畫重點
退撫制度是整體文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本基金運作之良窳,攸關全國軍公教人員之退撫權益,永光與本會同仁秉持職責,當全力以赴,充分發揮監理效能,以期保障資產安全,使軍公教人員無後顧之憂。本會未來工作重點如次:
(一)落實資產配置,穩定長期績效
為確保基金參加人員之退撫權益,及兼顧長期安全性與收益性,本會與基金管理會將持續強化基金資產配置及操作方式之審議與規劃,希冀從年度經濟及市場趨勢決定資產配置方向,並落實多元化資產配置,以獲取長期增值效果。
(二)加強基金績效考核及風險評估,激勵經營能力提升
本會按照基金績效評比指標及風險控管標準,評估基金管理成效,並按季就基金管理會函報之基金運用盈虧相關分析資料案、國內外委託經營各受託機構之績效考核結果、風險曝露情形進行審查,期能透過有效考核及風險評估來衡量基金投資成效,藉以參酌研析改善績效之道,進而激勵經營能力之提升。
(三)強化基金控管程序,落實稽核監督功能
隨著基金規模逐漸龐大與投資多樣化,基金內控程序益形重要。為確保基金營運安全及健全監理制度,本會將持續監督基金之運作及法規執行,妥善規劃各項審核及控管程序,並隨時檢討現行之作業程序,以落實各項稽核檢查,使基金控管機制更為嚴密周延,期防杜基金業務違失。
(四)監督資訊公開機制落實,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
鑑於本基金係由參加人員與政府共同提撥,相關財務訊息向為各級政府、權責主管機關、參加基金人員及社會大眾所關切,本會未來將持續督促落實資訊公開機制,並促請基金管理會因應外界需求適時檢討,俾有效提升財務資訊之透明度。
(五)監督基金會計及IFRS導入,俾使會計表達允當確實
為期基金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允當表達,本會將透過審查各月份基金財務報表、辦理年終稽核業務等方式,追蹤基金會計制度之落實與否。另因應104年度刻正進行之現行會計及IFRS導入雙軌作業,本會將監督基金導入IFRS情形,並檢視基金管理會所進行之各項修正工作,俾使基金會計表達更允當確實。
(六)推動自主與委託研究,厚植研發量能
為強化基金監理研發工作,除鼓勵同仁就本基金資產負債財務結構及配置等重大議題進行研究,及參考國內外知名退休基金作法,結合理論與實務,提升自主性研究品質與厚植改革能力外,將透過委託研究納入學研界前瞻技術,俾持續掌握先進國家退休基金營運及資產配置策略,研究建議將提供基金管理會及相關機關作為政策規劃及決策參考。
(七)建立跨部門溝通渠道,引入多元觀點
慎選基金監管議題,與國內政府基金及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跨機關合作與溝通,並善用民間社會創新能量及實務經驗,以因應基金營運發展及國內外財經情勢變化,有效提升基金治理效能。
(八)辦理各項使命、願景及目標,俾利基金永續發展
為期組織定位及角色功能更為具體明確,本會研建使命、願景及目標,未來將賡續辦理各項中短期目標之工作項目,並規劃長期目標之執行方案,以期有效發揮基金監理職能,妥善考核基金成效,維護資產安全,及強化基金永續發展。
二、預算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歲入預算無編列數,與上(104)年度同。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編列4,122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4,059萬3,000元,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63萬6,000元,編列情形如下:
1.一般行政3,872萬9,000元,係人員維持費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2.退撫基金監理240萬元,係辦理退撫基金監理業務所需經費。
3.第一預備金10萬元。
參、結語
本會105年度預算案係經過審慎檢討編列,符合本會施政需要,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給予支持,謹致最誠摯之敬意與感謝,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本院歷年各項施政及預算,承蒙貴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之大力支持與協助,使各項工作在既有之基礎上順利推展,謹先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本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為因應全球化、資訊化及國家發展趨勢,以開創性的宏觀視野,擘劃考銓大政,期能建構現代化文官體系,打造高效能政府,增進人民福祉,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院主管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其中有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暨管理委員會及國家文官學院部分,分別由各該部會首長報告。
本院部分,係依據本院105年度施政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依預算編製作業有關規定,編列105年度預算。謹將本院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後:
壹、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建構完善退撫制度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以及退撫基金收支結構越趨險峻之情況,本院爰就現行退休制度及退撫基金運作所存問題研議檢討,經參採各國退撫制度改革趨勢,以及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等意見後,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於102年4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經貴院同年5月27日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嗣銓敘部考量其影響層面廣泛,立法期程無法預期,爰將該草案中針對涉嫌貪瀆案件申辦退休事項,單獨抽出,重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事前控管及事後追繳機制。
(二)訂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釐清分際
為建構政務人員法制,釐清政務、常務分際,並使政務人員之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之法律規範,本院研(修)訂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修正草案,並於101年6月25日由本院會銜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其中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經貴委員會於102年5月22日審查完竣,決議交黨團協商有案。嗣為配合國家掄才之政策需要,增加優秀人才擔任政務人員之誘因,爰就有單獨迫切修正需要之條文,重行研擬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非由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不得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之限制規定刪除,以及放寬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請領常務人員月退休(職、伍)金之條件等。
(三)訂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基準
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本院與行政院曾於89年4月24日、91年10月30日、95年6月16日及100年5月18日四度會銜函請貴院審議,惟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本院爰再配合法官法、工會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之制定(修正)酌作文字修正,業經貴院101年4月30日、5月21日召開會議審查。
(四)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建立公平考績考評制度
為建立公平之考績考評制度,除肯定表現優異之公務人員,給予更優之考績獎勵及快速之拔擢陞遷機會外,並為強化輔劣功能,明定丙等條件及人數比率等機制,期透過考績制度之重行設計,營造良性競爭環境,型塑文官績效管理之公務文化,以符公平正義與民眾期待,本院已研擬修正草案,業經貴院101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審查。
(五)修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案,以符法制及實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於84年5月1日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鑑於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規模逐年成長,經營管理責任日趨繁重,惟現行人力明顯不足,亟需修編增列員額;並輔以聘用方式延攬優秀專業人員,爰予修正有關條文,俾符法制及實務需要。本院業於本(104)年4月23日函請貴院審議,經貴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貴委員會審查。
(六)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為因應我國簽署加入相關國際公約,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相關業務推動成果,向本院院會報告,以責成相關機關改進。就提升簡任官等女性比率之具體績效而言,已由99年25.9%,提升至103年30.2%。
除此之外,本院積極配合人權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相關法規檢視、國家報告撰擬及相關業務推動工作,並訂定「考試院推動性別平等實施計畫(104-107年度)」,由部會每年自訂重要之性別政策或措施,並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編製2014考試院性別圖像;另為推動文官性別平等,首度與世新大學性別平等教育中心合作,業於本年度舉辦「性別時事之我見」系列演講及「性別關係」電影讀書會,以強化本院暨所屬部會同仁性別意識。
(七)修典試相關法規,精進現行典試制度
為期精進典試制度,典試法修正草案於本年1月20日經貴院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2月4日公布。修正後所引進實務界具相當資歷者,得擔任典試委員,參與典試工作;因應未來可能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使國家考試之評分,更臻於公平;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以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在不影響考試客觀與公平之大前提,踐行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開放應考人得申請閱覽試卷,惟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複製行為;以及增列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相關權益保障法源。
(八)修薦升簡單軌訓練制度
為強化高階公務人員領導與管理知能,提升政府效能,爰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經貴院於103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總統於本年1月7日公布,修正後之簡任升官等考試,將於本年、106年及108年,3個年度辦理3次考試後廢除。
為配合前開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本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包括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原採「筆試」與「測驗」二種方式,分訂採「筆試與心理測驗」、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並分別規定其考試成績之占分比例。
(九)研議土木工程掄才策略,以應用人機關需要
為澈底解決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考選部積極研議各項改進措施,包括研修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研提「政府機關土木工程人力考、訓、用困境與改進策略」專案報告,提出多項改進策略;另強化命題與閱卷作業,以期周妥解決問題。
本項議題經本院與行政院於本年6月15日舉行兩院協商獲致結論略以,加強辦理工程人員與採購有關在職訓練及研討會、座談會,並邀請檢調機關人員參與,以強化檢調機關與工程機關(單位)之交流;研議設置土木工程公費生制度之可行性、專案檢討公務人員土木工程人員專業加給及如何改善職場環境事宜。
(十)推動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提升治理能力
為強化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保訓會於103年12月25日及本年1月13日訂定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並積極辦理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本年度訓練計開設決策、領導、管理等3種發展訓練班,課程訓練以「職能」為規劃基礎,課程設計,則以「學習者」為中心,採多元化教學方式,並推動職務見習制度,安排資深主管擔任業師(mentor),以及國外研習課程。
(十一)修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提升管理績效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自86年2月26日由本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後,為配合資產管理市場發展趨勢,曾分別於92年至100年間進行5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為使委託經營績效管理更具彈性,修正委託經營滿1年後之績效評定規定。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增訂國外移轉管理及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認定條件等規定。業於本年7月14日由本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院104年度預算截至9月30日止執行情形如次:
(一)歲入部分:
歲入預算數2,658萬2,000元,迄9月30日止累計分配數1,835萬3,000元,累計收入數1,695萬4,000元,占累計分配數92%。
(二)歲出部分:
歲出預算數3億4,987萬2,000元,迄9月30日止累計分配數2億7,830萬1,000元,累計支出數2億6,083萬3,000元,占累計分配數94%。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
一、施政計畫重點
(一)積極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
1.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完成立法,合理改革退休給付制度
為期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更臻合理健全,確保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健,並使現職與退休人員的所得能趨於合理衡平,本院將循序漸進推動年金改革工作,建構完善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另衡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本院及銓敘部將持續推動上開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如無法在貴院第8屆任期內完成立法,本院將持續督促銓敘部調整年金改革策略,採循序漸進、合理可行、照顧弱勢及維護軍公教權益原則,進行改革措施。
2.推動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完成立(修)法,健全政務人員人事法制
為期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之法律規範,本院將持續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完成立(修)法程序,以健全政務人員人事法制。
3.推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殘廢用語包裹立法修正案,俾符當代趨勢
為期符合一般社會人士對於「殘廢」用語之觀感,爰將公教人員保險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中有關「殘廢」用語調整為「失能」等字,以應實需。本院業先後於本年4月27日、5月20日函請貴院、會銜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經貴院第8屆第7會期第11次、第14次會議決定:交貴委員會審查。
4.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確立文官法制共同基準
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將持續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俾促成整體人事制度之健全與發展,建構現代化之人事制度。銓敘部將積極協調貴院委員支持,俾儘速完成立法施行,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的文官體制。
5.改進考績法制,落實績效管理
賡續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完成修法程序,適時檢討研訂相關配套法規,以充分發揮考績獎勵、培育、拔擢、輔導、懲罰及淘汰之功能,落實以能力與績效為導向之文官制度。
6.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
為持續推動「無月退休所得給與制度之被保險人」適用公保養老年金規定,業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將公保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經貴院於本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6月17日公布。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視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的改革進程,並衡平顧及公保財務、世代正義、民眾觀感等問題後,再逐步配合全面適用公保年金的修法作業,進而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確保全體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二)修司法官考試規則,考試類科增設工作經驗組
為配合100年6月14日立法院通過法官法之附帶決議,以及103年1月22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考選部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草案,經本院於本年5月21日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業於同年7月1日召開全院審查會第1次會議,將擇期召開第2次審查會。
前開考選部擬具之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考試類科分為「一般組」及「工作經驗組」二組別;工作經驗組應考資格為領有學院以上各系所畢業證書,並具專技人員律師高考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3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或經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具3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者;以其涉及司法官進用制度重大變革,本院刻正邀集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團體妥慎研議中。
(三)建構多元取才法制,活化政府人力資源
為落實政務、常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管理法制體系,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將就現行約僱、聘用人員及聘任人員之進用、資格、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研議規劃相關法制,以建構多元取才管道。
(四)整建公務人員獎勵法制,激勵士氣提昇效能
為整合現行人事制度有關公務人員獎勵及表揚等激勵措施,並規劃多元獎勵及促進公務人力發展之方式等,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之授權,研擬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獎勵表揚辦法草案,後續將俟上開母法完成立(修)法後,即得據以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以強化激勵效果,提昇文官效能。
(五)完善公務人員陞遷制度,強化公正公平陞遷原則
為因應機關陞遷實務需要,並考量機關外補公開甄選應建立更加客觀與公平之準據,俾臻周全甄選機制,以及落實以績效為主之快速陞遷機制,有效結合任用陞遷與培訓,俾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提升政府效能,爰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研修重點包括妥適規範外補公開甄選之程序及評分標準等;銓敘部已研擬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相關事宜。
(六)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建構更臻完善保障法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自85年間制定公布,92年參酌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修正後,除了充實相關實體保障外,並就審理程序詳為規定,有助於確保公務人員權益,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惟考量時空環境變遷及實務運作需要,保訓會除賡續蒐集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適用疑義外,並適時召開保障法制研討會、座談會,以聽取專家學者建議,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建構更為完善之保障法制。
(七)改善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以期財務穩健
鑑於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日趨擴大,本年6月15日本院、行政院兩院協商會議,針對退撫基金收支失衡之處理方式進行討論並獲致共識,嗣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兩院協商決議協調相關機關,確定具體改善措施為由國防部及教育部先就法定提撥費率上限,積極進行相關條文修法作業;另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數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軍職人員恢復課稅節餘款,挹注情形予以考量;105年度匡定新臺幣6億元,106年度以後視年金改革法案推動情形再另案評估。本院將持續追蹤前開兩院協商決議執行情形,以確保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獲得改善。
(八)推動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擴展領域新知
為汲取各國政府再造及文官制度改革經驗,並掌握行政管理領域發展新知,以供施政決策參考,本院積極規劃辦理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相關活動,將邀請文官制度相關領域知名學者到院發表專題演講,以增進對外國文官制度了解,並藉由交流活動促進雙方邦誼。此外,亦將加強與國內外文官制度團體互動聯繫,適時參加國際組織相關活動,以擴大國際社會參與。
二、預算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05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613萬4,000元,其中證照費收入2,582萬5,000元、廢舊物資售價收入5萬元及其他雜項收入25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2,658萬2,000元,減列44萬8,000元,主要係減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收入。
(二)歲出部分:
本院10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5,246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3億4,987萬2,000元,增列259萬3,000元,主要係增列辦公房屋修繕及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管理系統更新等經費,編列情形如下:
1.一般行政3億3,653萬8,000元,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及資訊業務經費。
2.議事業務289萬5,000元,係考銓議事業務及考銓業務考察經費。
3.法制業務107萬5,000元,係法制作業及法規編印、訴願審議及督導經費。
4.施政業務及督導998萬7,000元,係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考銓施政業務審查及督導、考銓及公務人力資源叢書編譯、考試及格人員服務及施政成果宣導、考銓研究發展及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經費。
5.交通及運輸設備92萬元,係車輛汰換經費。
6.第一預備金105萬元。
參、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作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在過去一年對於考選業務之支持與關注,並通過典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等法案,使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展。
考選部組織法規定,本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依考試院核定之施政計畫,本部應積極配合國家發展及世界潮流,會同教育、訓練、任用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規劃國家人力發展之方向,並積極改革各項考選法制,配合用人及職業主管機關需求,發展多元考試方法,精進命題技術及閱卷品質,選拔適任人才;維護人民基本考試權,強化身心障礙者應試權益之保障,落實人權公約與性別平等;運用資訊科技,分析考選數據,整合試務流程,以提升試題品質及考試鑑別力,增進整體考試效能。
本部105年度預算係依預算法及考試院核定之年度施政計畫審慎編列。涉及國家考選政策及制度之建立部分,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內,依施政之輕重緩急考量,以單位預算編列;考試試務部分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之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列。
有關本次大院審查本部單位預算部分,謹就「104年度已過期間計畫實施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暨預期績效」及「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104年度已過期間(104年1月至104年9月)計畫實施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重要業務實施概況及成果
(一)典試法全文修正案於104年1月20日經大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同年2月4日公布,修正結果大幅調整現行條文條次、條文內容及新增多項法源規定等,經檢視計有27項子法須配合修訂,含現行21項及新增6項子法,合計已通過20種子法。目前除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及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等2項子法本部仍在研議外,其餘子法均已在考試院審議程序中,未來將積極辦理,俾完善典試法制,提高試務效能。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二、四、六條條文修正案於103年12月23日經大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4年1月7日公布,其施行細則經104年6月4日考試院第12屆第38次會議修正通過,6月15日修正發布,將本細則之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原採筆試與測驗二種方式,分訂採筆試與心理測驗、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並分別規定其考試成績之占分比例;另依一般法制用語及試場規則規定,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俾完善本項考試法制。
(三)配合社會發展及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參考先進國家考試制度,研修各項公務人員特考法規,以選拔適任人才,自103年9月1日迄今,已完成原住民族、交通事業、稅務人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等5種考試規則,修正重點包括:增設考試類科、修正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體格檢查標準及配合考試規則體例與行政區升格,修正限制轉調範圍及行政區域機關名稱。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業於104年7月6日經考試院發布,將現行「一階段筆試」改為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應自行擇定實務工作經驗合格機構,經過2年至3年之實務工作經驗期滿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報考各該考試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二條配合增列大地工程技師類科考試辦理之落日條款,自發布日起實施分階段考試新制,並以6年為緩衝期間。
(五)更新全球資訊網站即時傳遞國家考試動態資訊,並設計24款Q版狀元公仔貼圖進行數位行銷及命名票選活動,以廣納公眾參與意見,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報考。
(六)推動行政流程e化,由本部開發之請採購及核銷系統參加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應用評比活動,獲頒公務應用組優良獎。
二、歲入部分
本年度歲入預算數665萬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累計收入數453萬元,較累計預算分配數430萬元超收23萬元,主要係國家考場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較預計增加。
三、歲出部分
本年度預算數3億2,614萬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支付累計數2億4,630萬1,000元,占預算分配累計數2億6,715萬2,000元之92.20%,各項經費均依施政計畫及進度覈實支用。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暨預期績效
一、辦理考試業務
105年度預定辦理18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預估報名人數50萬824人。上述各項考試,將配合用人機關業務及社會需求,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掄拔適任、適格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施政效能。
二、強化試題品質
(一)組設題庫小組辦理各種考試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以精進試題品質。
(二)整合運用題庫管理資訊功能,辦理題庫試題電子化命題、審查及管理工作,強化題庫建置及使用效能。
(三)落實題庫建立及使用管理紀錄,適時更新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利用電腦化試題品質分析系統,提升試題品質回饋機制。
(四)發展多元優質試題,研究改進命題題型、方式及技術,提高試題信度與效度,增進考試鑑別力。
三、推動行政e化
(一)持續辦理行政系統資源整合及全球網維運、擴充、改版及設備汰換、升級,強化行政效能及品質。
(二)適時汰換及分配資訊設備資源,強化資安防護作業。
(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及資安規範,持續辦理資安講習及社交工程演練,強化資安意識。
(四)透過全球資訊網提供多元服務管道,適時更新考試及政府公開資訊,回應民眾需求,並配合強化服務措施,提供應考人及民眾優質服務,擴大數位行銷活動。
四、研發及宣導考選政策
(一)研修(訂)考選法規,健全考選法制,強化考試效能,並加強與國際接軌,維護應考人權益。
(二)成立專案小組檢討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研議推動分階段考試,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提升考試評鑑功能。
(三)規劃研究將臨床技能測驗(OSCE)納入牙醫師應考資格之條件,以提升醫療水準,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四)落實人權公約與性別平等,推動各類職務或職業所需具備核心能力,檢討改進各種考試類科設置、應考資格與應試科目,並研擬合理體能測驗項目及標準,落實教考訓用合一,羅致優秀人才。
(五)縮短產學落差,因應機關及產業特性或不同需求,研究多元化考試方式,賡續推動專技人員分階段考試制度,加重實習及實務訓練之內涵,檢討考試方法與技術,促進學用合一。
(六)研議國家考試口試技術與評量方法各項改進方案之應用,口試內容及流程標準化之精進,建立口試委員培訓機制,並研擬其迴避處理之相關預防機制,以強化口試鑑別度及維護考試公平性,增進國家考試選優汰劣之功能。
(七)研究改進專門職業之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方式、及格標準與及格率,建構更臻公平合理之考試制度。
(八)辦理考選制度研討會、專家學者座談會,為考選政策、制度興革提供可行之思考方向。
(九)辦理各種考選調查、研究事項,並編印研究報告,以供社會各界參考。
(十)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研究(考察)各國考選制度及蒐集各國考選相關資料,以作為規劃改進我國考試制度之參考。
(十一)配合需求辦理國家考試宣導,招攬優秀人才,適時派員至各大學院校、職訓場所等地擔任講座宣導國家考試資訊,並安排學生到部參訪。
參、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
一、歲入預算
本部105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65萬元,包括廢舊物資售價5萬元及其他雜項收入660萬元,與104年度預算數相同。
二、歲出預算
本部10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億4,592萬3,000元,較104年度歲出預算數3億2,614萬元,增列1,978萬3,000元。茲將歲出預算各項工作計畫編列情形說明如下:
(一)一般行政:係辦理一般經常性行政業務所需經費,計編列3億1,899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3億148萬6,000元,增列1,751萬元,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行政大樓外牆磁磚整修及電梯更新控制系統工程等經費。
(二)試題研編及審查:係為賡續辦理題庫之建置工作,計編列875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1,020萬6,000元,減列145萬3,000元,主要係配合題庫科目使用情形編列。
(三)考選資料處理:係為賡續運用資訊設備處理本部各項行政資訊化業務,計編列873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920萬3,000元,減列47萬2,000元,主要係減列印製考選統計報表、汰換骨幹網路及全球資訊網站設備等經費。
(四)研究發展及宣導:係就考選政策、制度及考試方法等,加強研究發展所需經費,計編列865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446萬1,000元,增列419萬8,000元,主要係增列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
(五)第一預備金:編列78萬4,000元,與104年度預算數相同。
肆、結語
本部105年度單位歲出預算數3億4,592萬3,000元,均係依據年度施政計畫需要,覈實編列。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繼續給予支持,讓考選制度更臻完善。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本部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105年度預算案,謹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各項業務之指導與支持,使各項施政得以順利推展,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激。
本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係根據考試院訂定之年度施政計畫,並衡酌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及年度施政需要,依施政之輕重緩急考量編列。茲謹就「當前業務概況」、「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未來工作重點」及「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四部分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積極研修人事法規,型塑優質文官制度
(一)推動退休制度改革,控管涉案人員申辦退休
為建構更合理健全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並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永續經營,本部前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草案,經貴委員會於102年5月9日、20日、27日召開3次全體委員會議完成審查,目前尚待朝野黨團協商及進行二、三讀程序。另為強化涉案人員申辦退休控管機制,本部已增訂事前控管及事後追繳機制,並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本(104)年5月15日經大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交貴委員會審查。
(二)建構政務人員法制,釐清政務常務分際
為期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俸給及退撫等事項,有一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本部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政務三法草案),經貴委員會102年5月22日第8屆第3會期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將俟朝野黨團協商後進行二、三讀。
(三)研訂文官基準法制,整合人事管理機制
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本部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經貴委員會分別於101年4月30日、5月21日召開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並決議,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本部已就大院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研擬參考條文,將於後續審查時,提供委員參考。
(四)強化考績獎優輔導,精進落實考核制度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理,發揮考績獎優輔導之功能,本部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優等等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限制、修正丙等獎懲結果、增列實施面談制度及團體績效評比機制等;並同步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相關條文,經貴委員會於101年12月17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進行詢答,並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研修人事相關法規,貫徹國家性平政策
本部業依貴委員會本年5月11日審查考試院及所屬部會預算解凍案之附帶決議,於3個月內完成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陞遷法施行細則有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之法制化作業,經參酌各界意見擬具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業於本年9月21日修正發布。
(六)積極研訂人事規章,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本年1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有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等21案;至本年計畫研修法規共53案。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審議組編歸系事宜
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共計23個部會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98項陸續完成立法,且有365個編制表(含四級機關〈構〉)需經考試院核備,本部配合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以及辦理組編核備(備查)及後續職務歸系。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地方形成6都16個縣(市),因機關業務需要或配合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組織整併及員額調整再度修編;以及桃園縣改制直轄市、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辦理修編,本部均積極辦理相關機關組織編制備查及後續職務歸系事宜。
三、提升銓敘品質效能,達成行政業務簡化
自本年1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辦理公務人員之任用審查、考績、退撫及激勵等銓敘審定業務,共計422,566件。並持續推廣及擴大人事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應用,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及「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領受人資料查驗統合資料交換平台」,以達多元資訊整合及業務簡化之效。
四、退撫基金多元經營,分散風險穩健財務
(一)退撫基金收支與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6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2萬7,436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8,885億9,000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及軍職人員國防部挹注款),基金累計支出為4,771億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5,910億500萬元,資產運用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委託經營2,158億6,400萬元,占36.52%;國內外股票1,019億9,100萬元,占17.26%;銀行存款956億6,600萬元,占16.19%。
(二)退撫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退撫基金近3年(101年至103年)收益率分別為6.2%、8.3%及6.5%。上半年截至6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已實現收益數為95億7,0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1.7%,如加計未實現損失後之損失數為18億2,0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32%。主要係因美元相對新臺幣貶值2.4%,導致國外投資部位產生未實現匯兌損失,另希臘債務問題及中國大陸股市大幅波動等因素影響,6月份MSCI全球指數下跌2.35%,台股下跌3.90%,致影響退撫基金績效表現。
另自退撫基金84年7月1日成立以來,截至本年6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1,665億元
(三)慎選撥款時點,增加委託經營收益
為達到多元化佈局,基金管理會業於103年度新增以集中市場殖利率為績效評估指標之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以及全球不動產股票型及全球基礎建設股票型之國外委託經營業務。本年度並視經濟情勢,陸續進行分批撥款事宜,利用不同委託時點達到降低成本及風險之效。
(四)提升基金稽核效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
基金管理會為提升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稽核效益,除持續加強辦理基金內部單位及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及監控外,亦要求委外受託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俾達成永續經營目標。
貳、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部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4年度歲入預算數65萬5,000元,截至本(104)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4萬1,000元,累計實收數80萬4,357元,超收36萬3,357元,主要係報廢財產變賣價款較預計為多所致。
(二)歲出預算
104年度歲出預算數243億1,217萬3,000元,截至本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39億5,968萬8,000元,累計支付數237億6,033萬4,544元,執行率約為99.17%。
二、基金管理會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4年度無編列歲入預算,截至本年9月底止,累計實收數3萬1,100元,主要係出售廢舊物資等收入。
(二)歲出預算
104年度歲出預算數8億8,056萬5,000元,截至本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8億4,624萬元,累計支付數8億4,083萬1,088元,執行率約為99.36%。
參、未來工作重點
一、積極推動重大法案,建構完善官制官規
退撫法草案、政務三法草案、公保法及相關法律殘廢用語包裹立法修正案、基準法草案、考績法、任用法、陞遷法及基金管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等案均已送請大院審議,懇請大院鼎力支持,俾儘速完成立(修)法程序。
二、賡續推動退撫改革,建構退休安全網絡
本部除仍持續推動退撫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考試院與行政院亦就最急迫性議題,如調高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嚴重財務缺口等,進行兩院協商並獲致相關決議。本部並已成立年金改革專案小組,將就各階段推動年金改革措施之構想方案所影響的人數、金額、財務效益進行估算,俾作為決策之參考。
三、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尚有6部會及所屬機關(構)、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共44項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本部將配合大院審議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儘速完成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並通盤檢討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相關規定。
四、靈活調整投資組合,增進基金運用績效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7月預估104、105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3%及3.8%。另主計總處於8月公布,本年度臺灣經濟成長率1.56%,顯示未來經濟復甦力道減緩,基金管理會將配合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之發展,採取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靈活調整投資組合,掌握投資契機,加強委託經營管理,以增進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肆、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編列情形
一、本部部分
(一)歲入預算
105年度歲入預算數編列66萬3,000元,包括租金收入17萬2,000元、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及雜項收入46萬1,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65萬5,000元,增加8,000元,增幅約1.22%,主要係增列部外停車場租金收入。
(二)歲出預算
105年度歲出預算數計編列243億980萬5,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43億1,217萬3,000元,減少236萬8,000元,減幅約0.01%,主要係減列汰換資料庫主機等設備所致。茲就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分述如后:
1.「一般行政」3億8,480萬4,000元,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及資訊業務經費。
2.「人事法制及銓敘」777萬元,係辦理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經費。
3.「第一預備金」77萬6,000元。
4.「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2億2,481萬3,000元,係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管理監理業務及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
5.「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1,681萬1,000元,係發給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者之三節照護金經費。
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236億7,241萬3,000元,係公務人員退休給付、公務人員撫卹給付、公務人員殮葬補助、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付、公(政)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撥補政務人員退撫基金不足經費。
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241萬8,000元,係辦理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業務經費。
二、基金管理會部分
(一)歲入預算:105年度無編列歲入預算。
(二)歲出預算
105年度歲出預算數計編列8億8,208萬9,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8億8,056萬5,000元,增加152萬4,000元,增幅約0.17%,主要係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茲就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分述如后:
1.「一般行政」1億1,461萬6,000元,係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
2.「退撫基金管理」2,717萬3,000元,係基金收支及保管之規劃與基金收繳及退撫給與之撥付經費。
3.「第一預備金」30萬元。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7億4,000萬元,係撥補退撫基金經費,扣掉這7億4,000萬元,實際上基金管理會的預算只有一億多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第二部分就是本日審查法案的部分,考試、行政兩院會銜函請大院審議有2案,分別是「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以及考試院函請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修正草案」。上述3法修正案,係為因應貴會尤委員美女所提「公保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之用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應予修正」之建議而配合修正。以下謹就上述3法相關規定中,將現行「殘廢」之用語,以「失能」修正之情形,提出口頭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有關公保法之殘廢用語,係緣自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原無貶抑之意;惟因社會環境變遷,相關用語迭有修正,是為切合公保是項給付建制目的係在「被保險人身體功能永久喪失而致影響其工作能力時,予以合理之經濟補貼」,爰參考同屬職域社會保險之勞工保險所定「失能」用語,修正相關條文並配合公保上述用語修正,併同修正退撫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以及退休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等規定。
本部業管且涉及該用語之現行法規命令(指適〈準〉用公保殘廢規定者)中,經檢視需配套修正之法律計有8種,其中屬考試院職掌者,計公保法、退休法、退撫條例等3種,即為本次函請大院審議之上述3法;其餘如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獎章條例及特種勤務條例等,屬於應由行政院發動修正之法律,業依法制程序,函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配合修正。至於需配套修正之法規命令計有18種(詳見附件),將俟相關法律案修正完竣後,賡續辦理修法作業並函知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至於蔣委員乃辛等20人所提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蔣委員乃辛等22人所提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等之修法建議,與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大院審議之3法修正草案之意旨相符,本部亦敬表認同。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本項法律修正案,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本會歷年來各項施政及預算,承蒙各位委員大力支持與協助,使各項業務得以推展,謹先在此表示由衷感謝之意。本會依組織法規定,掌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均以辦理各項保障暨培訓業務實際需要編列。謹將本會及所屬機關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摘要報告如下:
壹、104年度重要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俾與時俱進,周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1.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發布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及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簡訊通知作業規定」,並於104年7月2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查證作業要點」,建立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查證程序之運作機制。
2.為完備保障法制,於104年進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研修作業,俟擬具修正草案後,將邀集各機關、專家、學者召開研商會議。本修正草案將於報送考試院審議後,再函送大院審議。
(二)妥速審議保障事件,擴大當事人參與救濟程序1.迄104年8月31日,應處理之復審(含再審議)事件計312件(含新收254件,舊受58件),審結者計252件。
2.迄104年8月31日,應處理之再申訴事件計418件(含新收358件,舊受60件),審結者計287件。
3.迄104年8月31日,上述2類保障事件審結件數合計539件,結案率為73.84%。
4.上述審結之539件保障事件,通知當事人、機關派員陳述意見之件數,占19.85%(107件)(以視訊方式進行者,占54.20%)。
(三)舉辦保障法制座談會及專案委託研究,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
1.於104年4月15日舉辦「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有無行使期間之限制─以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宣告者為例」座談會,研討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有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相關疑義。
2.於104年6月17日舉辦「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上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規範之探討」座談會,研討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上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否予以整合,明定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疑義。
3.104年度專案委託研究專題為「公務人員保障法面臨課題及解決之研究─以修法為中心」,訂於104年11月完成研究報告,作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之參考。
(四)妥適運用調處程序,促進再申訴事件當事人與機關達成和解
於再申訴事件審理程序中,妥適運用調處程序,秉持客觀立場居間協調,在合法前提下,促成當事人及服務機關相互讓步,進而成立調處。104年1月至8月,計有6件再申訴事件成立調處。
(五)研修(訂)培訓法制,強化培訓成效
1.為執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查詢,爰於104年1月13日訂定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並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知照。
2.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與實務需要,刻正規劃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基礎訓練、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等相關行政規則。
(六)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入力
1.推動高普考、地方特考實施集中實務訓練,委託內政部等26個專業主管機關辦理103年高普考計66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計2,658人參訓。104年高普考預計有26個專業主管機關共77個類科,接受本會委託辦理集中實務訓練。
2.地方特考於104年首度開辦集中實務訓練,並依地方特考特性增加「由地方政府就地辦理」之態樣,共計有內政部等5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等4個地方機關,辦理計17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3.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培訓創新與成效分享座談會,邀請文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訓練機關,分享培訓經驗並進行座談。
4.辦理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及測驗、實務訓練機關訪視及分區座談會;另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共同辦理104年身心障礙特考考試用人單位教育訓練研習共2場次。
(七)辦理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整合原有各項培訓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全新「培訓業務系統」,於104年2月25日正式上線啟用,提供各機關全面採線上報送參訓名冊,縮短編班等相關作業時程。
2.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新增「實務研討」評量方式,首創「模組化課程」結合「系列評量」,讓受訓人員經由針對公共議題進行探討、共同研擬解決方案並進行報告,以實作評量方式,學習理論與運用能力。又為齊一操作方式,達成多元、客觀及公正之評量目標,除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外,並向評分講座及輔導員辦理說明會。
(八)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提升公務人員素養
今年適逢選舉年,我們的公務員及民眾更有需要知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立場,故今年會大力宣導與辦理這方面訓練。
1.辦理行政中立訓練之高階主管研討班、講座座談會、行政中立法宣導班及選務人員研習班;並規劃辦理公務倫理宣導專班,與行政中立專班合併辦理,以節約行政資源。
2.製作行政中立民眾版「關鍵知識報你知」,設計懶人包內容,放置於本會網站供民眾點選閱讀。另印製宣導摺頁,發送各縣市政府,供民眾免費索取閱讀,此外,亦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以擴大行政中立能見度及宣導廣度。
(九)實施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厚植優秀施政人力
1.首度試辦行動學習(Action Learning)方案,擬具「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訓練成效追蹤行動方案試辦計畫」,規劃辦理6至8次之行動小組會議,透過小組討論方式,不斷反思與行動,以結合訓練課程,並確實達到行為改變之目的。
2.辦理104年管理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除賡續採用評鑑中心法實施訓前遴選作業,落實嚴謹選訓外,辦理受訓人員訓前360度職能評鑑回饋調查,於訓期中向學員進行回饋說明。至於受訓人員之評量,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規定,兼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多面向職能評鑑機制。
3.辦理103年受訓人員訓練成效追蹤,於訓後6個月再次以360度職能評鑑回饋調查辦理訓練成效追蹤,據以提出訓前訓後能力差異分析,並將個別分析報告分送各受訓人員參酌。
(十)落實國際公約,納入訓練課程
1.於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晉升官等訓練,安排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相關課程內容,並安排「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主題或授課科目。
2.遵照兩人權公約之規範,配合訂定「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採自由報名方式參加,類別分「實體課程基礎訓練」及「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向國家文官學院提出申請。除提供實體課程基礎訓練參訓學員照護之人力服務、輔具與設施外,對於未曾參訓且選擇不參加者,則提供訓練教材。
(十一)參與國際培訓交流,增進國際培訓新知及技能,爭取與國際對話之機會
1.派員參與國際培訓總會IFTDO第44屆年會、評鑑中心法國際研討會第39屆年會及ATD等國際重要培訓組織年會活動。
2.分別與國家教育研究院、荷蘭公共行政學院(NSOB)及澳洲國立大學澳紐政府學院,依據交流合作備忘錄發展實質合作計畫,擴大教育訓練合作平台。
3.昨(10/7)日甫辦理完成一場大型國際研討會。
(十二)辦理教學研討,精進師資培力
1.辦理各項課程教學研討會暨研究會,並為擴大活動辦理效益及提昇訓練成效,將薦升簡訓練8場次之教學研討會分享影片上傳YouTube影音平台,以提供連結點方式供國家文官學院課程模組之各次模組講座下載參考。
2.辦理績優講座領航計畫,針對P類(「行政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課程次模組中滿意度差距較大之課程列為實施對象,遴選績優領航講座,錄製課堂教學影片。
(十三)辦理「追求卓越之文官培訓功能科研計畫」
1.分項計畫1:「文官競爭力研究」業採結構方程式進行〈以文官五大核心價值作為文官競爭力題組設計之研究〉。
2.分項計畫2:
(1)多年期研究:辦理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於104年6月完成集中訓練,同年8月27日進行團體報告。
(2)延伸型研究:完成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26堂課程之課室觀察及學員問卷調查,擬於同年9月下旬完成課程之過程評鑑,並於同年10月辦理課室觀察之資料分析。
(3)分項計畫3:「基礎訓練之功能與定位」已於5月21日完成最適教學法實驗,撰擬「國家文官學院針對『行政管理』課程領域之最適教學實驗結果及模型建構─以103年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例」報告。
(十四)辦理「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
1.分項計畫1:以「非語言溝通行為資料庫初建及其在文官培訓上之應用-以身體姿勢模組為例」為題進行研究。
2.分項計畫2:開發新職能評鑑工具,新增管理才能暨職能評鑑工具(Managerial Assessment of Proficiency),應用於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領導發展訓練班之總結評鑑。
3.分項計畫3:完成培訓行動應用程式(APP)量表修正,分別就「系統品質」、「內容品質」、「服務品質」與「使用者滿意度」進行指標及量表內容修改及審查。
4.分項計畫4:規劃研具「撰擬『中華民國培訓科技白皮書』執行計畫」,並確認未來5年之發展主題。
二、104年度截至9月底止預算執行情形
(一)本會部分
1.歲入部分:全年度預算數4萬9,000元,累計分配數2萬5,000元,累計實收數9萬8,000元。
2.歲出部分:全年度預算數1億7,411萬2,000元,累計分配數1億4,156萬7,000元,累計支付數1億4,070萬3,000元,執行率99.39%。
(二)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部分
1.歲入部分:全年度預算數72萬9,000元,累計分配數72萬6,000元,累計實收數304萬7,000元。
2.歲出部分:全年度預算數3億1,967萬9,000元,累計分配數2億2,865萬元,累計支付數2億958萬8,000元,執行率91.66%。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面對全球化競爭及政經環境快速變遷,本會及所屬機關當以前瞻性作法,積極推動各項保障暨培訓業務,謹就105年度施政重點及預期績效說明如次:
一、施政計畫重點
(一)健全保訓法制
1.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保障相關法規。
2.研修(訂)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規。
(二)賡續推動保障及培訓業務
1.保障業務方面
(1)強化保障事件審議程序。
(2)辦理公務人員復審業務。
(3)辦理公務人員再審議業務。
(4)辦理公務人員再申訴業務。
(5)追蹤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撤銷執行成效。
(6)積極預防機關違失之人事行政行為。
(7)宣導、輔導、協調聯繫及推動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8)編印公務人員保障業務相關書刊。
(9)提供各項線上申辦及查詢服務。
(10)擴大辦理視訊陳述意見等服務措施。
2.培訓業務方面
(1)落實公務人員考試法,精進辦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2)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精進辦理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
(3)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加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
(4)精進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5)加強辦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落實客觀、公平、公正之考核。
(6)辦理公務人員培訓成效追蹤及評估機制,並持續檢討精進各項訓練。
(7)提升公務人員廉能素養,加強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之宣導。
(8)加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宣導。
(9)精進辦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以外公務人員、人事人員之訓練進修。
(10)強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及觀摩學習活動功能。
(11)研究發展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及技術。
(12)加強辦理訓練需求調查及分析,落實以職能為本之訓練。
(13)參與國際培訓組織交流活動,增進國際培訓新知交流,拓展全球視野。
(14)擴大教育訓練合作平台,積極與國內外教育、訓練及學術機關(構)協調聯繫與交流合作。
(15)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型塑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方式。
(16)運用現代化資通(訊)技術,強化培訓資訊系統功能;辦理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網路與實體混成學習機制。
(17)加強資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18)推動多元培訓方法,深化訓練內涵,創新教學方式,加強訓練效果。
(19)強化公務人員培訓相關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與服務,並出版培訓相關書刊與電子報。
(20)辦理公務人員閱讀之各項推廣活動。
(21)加強學員訓練後之評估及服務。
(22)積極充實國家文官學院暨所屬機關各項軟硬體設施,以提昇培訓成效。
(三)研究發展
1.專案委託研究公務人員培訓制度。
2.研究、考察各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制度。
3.研究改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
4.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及培訓業務研討會與座談會。
5.辦理科技部政府科技發展計畫─「追求卓越之文官培訓功能科研計畫」及「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
二、預期績效
(一)保障業務
1.檢討研修保障法規,建構完善保障法制。
2.公正審議保障事件,兼顧程序與實體正義。
3.追蹤檢討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4.預防機關違失之人事行政行為,疏減訟源。
5.加強保障制度宣導、輔導、協調聯繫,提升保障救濟知能。
6.提供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及查詢服務,確保當事人時效利益。
7.擴大辦理視訊陳述意見,提升當事人參與保障事件程序之便利性,並提高審議效率。
(二)培訓業務
1.研修公務人員培訓法規,健全培訓法制。
2.充實自初任人員至高階主管、非主管至主管之整體性訓練,完善培訓體系,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及國家競爭力。
3.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養初任公務人員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強化國家新進入力素質與工作知能。
4.辦理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強化現職人員的行政知能與技能,培養晉升高一官等(資位)職務所需工作知能。
5.精進教材研發、教學方法、師資培力,結合科技改善培訓,提升培訓成效。
6.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落實行政中立理念,並透過多元化宣導方式,爭取國人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認同。
7.精進辦理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為國家培育具「卓越管理」能力、「前瞻領導」氣度及「民主決策」風範之高階文官。
8.掌握各項訓練需求,強化訓練評量考核方式,完善訓練成效追蹤機制,以精進培訓業務。
9.辦理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透過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數位學習等多元訓練途徑,深化公務人員品德倫理教育,提升「廉」、「能」素養。
10.強化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訓練課程,提升公務人員行政素養及政府施政品質。
11.推動公務人員訓練機關(構)之交流,以汲取訓練經驗,增進培訓新知及技能,提昇訓練成效。
12.提供多元終身學習資源,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
13.加強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建構優質培訓園地。
參、105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本會部分
(一)歲入部分:105年度歲入編列1萬9,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減列3萬元,主要係減少出售廢舊物品等收入。
(二)歲出部分:105年度歲出編列1億8,056萬1,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1億7,411萬2,000元,增列644萬9,000元,主要包括:
1.「一般行政」1億4,799萬8,000元,主要係較上年度核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及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等經費177萬7,000元、大樓外牆修繕及建築物裝修等經費509萬9,000元,計增687萬6,000元。
2.「保障業務」213萬5,000元,主要係減列委託研究各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及法規等經費31萬元。
3.「訓練與進修業務」2,960萬4,000元,主要係減列辦理高階文官國外研習,及增列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等經費,計淨增79萬5,000元。
4.「交通及運輸設備」上年度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預算業已編竣,所列82萬元如數減列。
5.「第一預備金」82萬4,000元,較上年度減列9萬2,000元。
二、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部分
(一)歲入部分:105年度編列498萬3,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增列425萬4,000元,主要係本學院繼續經管中興新村高爾夫球場,租金收入增加所致。
(二)歲出部分:105年度編列3億2,371萬4,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3億1,967萬9,000元,增列403萬5,000元,主要包括:
1.「一般行政」9,909萬5,000元,較上年度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及退休退職給付、稅捐及購置雜項設備等經費,計淨增列197萬元。
2.「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億6,013萬1,000元,較上年度減列交流合作、終身學習、高階公務人員訓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及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等經費,增列汰換公務機關數位學習共用平台設備等經費,計淨減列20萬8,000元。
3.「中區公務人員培訓」6,410萬8,000元,較上年度減列基本行政水電及雜項設備購置、資訊維護等經費,增列入事費及建物結構補強工程等經費,計淨增列227萬3,000元。
4.「第一預備金」38萬元,與上年度同。
肆、結語
本會及所屬機關105年度需求經費,均係依照施政計畫及各項業務實際需求編列。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本會及所屬機關歲入來源別預算表及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如附表,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能達成預期施政目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首先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的趙麗雲委員在今年9月10日表示,明年恐怕會有公務人員離職潮,請教高副院長,對此一說法有何看法?
主席:請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高主任委員說明。
高主任委員永光:主席、各位委員。根據銓敘部在歷次院會中所報告歷年來的統計數字,其實離職潮並沒有特別嚴重。
顏委員寬恒:但是根據本席手上這份去年1月到8月和今年同期資料顯示,在8個月之中,自願退休的人數中央機關增加了480人,增加率達15%;台北市政府方面,8個月之中增加了105人,增加了19%。比起其他四個直轄市,算是增加了很多。請教副院長,你認為這是什麼原因?
高主任委員永光:是否由銓敘部來回答?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有兩個原因,第一,新的首長上任後有新的作風、新的領導統禦方式,部分同仁或許不適應,當條件符合時他就會提出申請退休;如果達到支領月退俸條件,很多人會申請月退休金。第二,就台北市政府部分,我們也發現他們有很多人申請外調,調往其他縣市。
顏委員寬恒:部長的意思是因為台北市政府的首長現在換人了,所以才爆發這個離職潮?
張部長哲琛:報告委員,如果公務員退休之後,職缺空出來之後,還是會補人,所以台北市政府人員的數字並沒有減少。
顏委員寬恒:為什麼剛好會在大選之後的這個時間點爆發離職潮?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我們也留意到這個問題,不只是台北市,新的首長上任之後,我們也在留意分析各縣市公務人員的異動情形,分析瞭解以後,我們會對外做說明。
顏委員寬恒:公務人員當初千辛萬苦通過國家考試成為文官,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但是,現在自動退休的這些人的年紀大概才50到60歲,剛好是他們可以發揮其工作經驗的階段,而他們選擇如此輕易地離開,對整個國家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我們國家競爭力可能會下降,你說可能是主管機關換人,有些特別的因素在,那中央機關又是怎麼一回事?
張部長哲琛:中央機關退休人數並沒有太異常的情形。
顏委員寬恒:但是已經增加了15%。
張部長哲琛:以各直轄市的異動情形而言,例如台中市有些公務同仁一年之內可能遇到兩到三次調整職務的情形,像這種異常情形,我們都有持續留意,也會呼籲各直轄市政府首長,誠如剛才顏委員所言,公務人員的培育是非常不容易的,推動公務必須仰賴實務經驗非常豐富的公務人員,因此我們希望能夠適度尊重公務人員的各種調遣;另外,我們也會考慮通盤規定並提供給地方政府。
顏委員寬恒:造成這麼多公務人員退休,形成退休潮的原因應該很多,既然有這樣的現象發生,政府機關就應該深入了解,而且責無旁貸。公務人員是不是不願意在沒有尊嚴的環境下工作,或者認為與其這樣忍氣吞聲,不如早一點離職?
張部長哲琛:我們目前在調查,這種情形當然是有,不過是非常少數,並沒有太異常的情形。我們發現比較異常的情形是1年內調動2次或2次以上的狀況,對此我們會明確規範。
顏委員寬恒:本席去年推動典試法修正,讓考生得申請閱卷,法案經本院於今年1月21日完成三讀,當時並授權考試院訂定配套的子法。我們雖然沒有強制規定實施年限,但是邱部長上任時曾表示要在明年初實施本法。請問時程會不會改變?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繼續努力;假如得到考試委員支持的話,我們會完成審查,予以通過並發布施行。
顏委員寬恒:董前部長在任期間,有考試委員不滿他推動這個議題衝得太快,認為沒有尊重考試院合議制的規範,還曾經在院會上發言抨擊,所以董部長選擇離開。邱部長在推動訂定及修正子法時,是否有遇到這種情況?
邱部長華君:我沒有碰到這種情況,而且我都會一一說服委員支持。
顏委員寬恒:如果本席要求這個政策一定要在明年初實施,你做得到嗎?
邱部長華君:我們會儘可能做到,謝謝。
顏委員寬恒:會不會因為沒有特別規定實施年限,貴部就以拖待變?
邱部長華君:典試法已經修正並實施,所以子法也不可能拖得太久,而且我們會繼續努力,謝謝。
顏委員寬恒:你可以證明嗎?
邱部長華君:什麼證明?
顏委員寬恒:證明你沒有受到外力影響,而且你會很堅定的推動子法的制定。
邱部長華君: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顏委員寬恒:好,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詹委員滿容暫代主席。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延續剛才顏寬恒委員有關公務人員現在爆發退休潮的問題。這幾年公務人員被污名化得非常嚴重,再加上去年11月29日的地方選舉之後,6都有部分直轄市政黨輪替,因此爆發新一波的退休潮。根據考試院的統計,今年1到8月份,臺北市政府在柯P執政之下,就有六百多位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比去年同期多出一百多位。另外,剛才張部長也有提到,除了申請退休的人有這麼多之外,還有很多人是申請外調的。柯P有這麼可怕嗎?這應該不是他個人的因素。臺北市有這樣的情況居6都之冠。面對未來中央政府也有可能政黨輪替的不確定性,以及公務人員福利日益縮減的情況,明年恐怕有更大一波的退休潮,這對政府的財政跟退撫基金來說,無疑是非常大的衝擊。考試院跟銓敘部如何因應?先請考試院秘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最近公務人員大量退休的問題牽涉到2個因素,客觀的因素是從1945年到1965年產生大量的嬰兒潮,像我這樣年齡的人都已經到了退休年齡,而且這個人口非常巨大。在我這個時代,臺灣1年的出生人口有40萬,現在才18萬人,所以退休潮的原因,首先是這一批人口在客觀上到了退休年齡。其次是主觀條件上的因素,亦即一個時代快速變遷,尤其是組織文化更迭太厲害的時候,有些人適應不良,結果只要他條件夠的話就會申請提早退休;這就好比我們去兒童樂園坐旋轉木馬,沒有抓好或頭暈的話就被甩出來了,這個情況是在所難免的。有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大量退休造成出缺以後,國家考試的需用名額一定會增加,在培訓上也要加大容量以便因應人員。
呂委員學樟:秘書長的比喻滿奇怪的,他要退休跟頭暈有什麼關係……
李秘書長繼玄:我的意思是他對變化適應不良。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有具體的數據跟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由退休人員從退撫基金領取月退休金的人數,可以看出這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的人數多寡。以最近3年來講,101年公務人員的退休人數是一萬零五百多人,102年的退休人數是九千八百多人,到了103年的退休人數是九千六百多人,因此這3年公務人員的退休人數並沒有大幅增加的情況。其次,今年1到8月份,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的人數實際上是7,696人,還是在合理的退休人數範圍內。臺北市104年的數字確實是比103年增加了,他們在103年申請自願退休的人數只有506人,但是104年申請自願退休的人數有608人,所以增加了一百多人。
呂委員學樟:依照以往的經驗,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假如認為對方非我族類的話,動作非常快也非常狠,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國民黨重新執政以後則是比較憨厚一點,因此到目前為止,雖然對方非我族類,但是還是會依照文官制度繼續重用常任文官,但是選舉一到他又現出原形甚至洩漏機密等,將來這樣的事情很可能會層出不窮的發生;這是因為政黨惡鬥造成公務人員不知道到底要怎麼樣。即使我們有行政中立法,然而公務人員還是會受到一些影響,這是事實,因此考試院必須在這一方面進行因應及思考,將來政黨輪替是常態的時候,要如何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以及加強其義務。
其次,警察特考從民國100年改採雙軌制以來,分別有專攻警察的警大及警專畢業生報考的特考(內軌),以及供具有高中職及專科以上學歷民眾報考的特考(外軌),這是為了保障人民應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但是實施以來爭議不斷。一般生未受過專業訓練,只要通過國家考試就可以成為警察,不但是警界人士,連一般民眾都認為一般特考生的專業性不足。本席辦公室助理就曾碰到人家陳情反映,說上個月農曆7月的時候,有經過特考的員警在深夜進行酒駕臨檢,在檢測未有酒駕事實之後,明知車上只有1個人,但是還是在三更半夜時脫口問「你車上後座有坐人嗎?」,他是陰陽眼嗎?他看到什麼東西?他不是故意開玩笑嚇人就是專業性不足。針對這個部分考選部有沒有補救辦法?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外軌就是供一般高中生報考的考試;雖然有專業性不足的指摘,但是事實上他們還是要經過受訓,就是6個月的實務訓練跟12個月的專業訓練,只不過可能在訓練階段,在執法的知識、技能跟態度方面有所不足,因此臨檢技巧有改善的空間。這部分將來警專或警大要針對一般特考生的專業訓練,在技巧性、專業性以及功能上多加琢磨。
呂委員學樟:另外,一般考生則要求一般警察特考應該釋出更多名額。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統計,全國警察機關現有人力僅有73,608人,缺額高達7,651人,這樣高的缺額,即使招考也永遠來不及補足。請問考試院跟考選部,在專業性要求跟警力不足的兩難情況下,如何有效解決這樣的問題?請秘書長先回答。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警察雙軌分流的問題,現在考試委員還要擇期進行專案審查,所以還沒有到最後的階段。
呂委員學樟:邱部長有什麼意見?
邱部長華君:現在的確有這樣的狀況,但是如果一下子補滿七千多人的話,會造成未來25年以後,這一批人又同樣退休,導致另一個惡性循環以及退休潮的問題出現,所以我們可能會跟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用分年的方式增補,不要一次就補滿。
呂委員學樟:保訓會辦理「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為讓高階文官能夠增進能力,訓練課程主要是以歐美國家為主,除了參訪還會安排非傳統訓練的課程,其中被媒體報導出來的特別課程是跟馬對話,聽說一堂課要10萬元,是不是?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的課程分國內跟國外,期間共8個禮拜,其中的6個禮拜在國內,2個禮拜在國外,而且後者是委託國外國家級的訓練機構,並跟我們的對口單位進行訓練。所有的課程及訓練成本,每個人總共平均才13萬。
呂委員學樟:進行培訓方案是行之有年,對不對?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呂委員學樟:經詢問在場的考試院高階文官,受過跟馬對話訓練的有2位,可不可以請你們說明一下效果?
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可不可以先說明一下?
呂委員學樟:可以。
蔡主任委員璧煌:與馬對話是相當專業的課程,而且過去是用來進行青少年的心理治療,後來歐美先進國家發展成為非常先進的訓練方式。事實上馬是教具,重點是團隊建立、領導方式以及策略思考,所以馬本身不是用來騎也不是練馬術;這就像將6顆糖果分給3個小朋友,每個人分到2顆,這是除法,所以只是用糖果當教具,其道理是一樣的。受訓者讓馬匹前進可以用拉的,可以用陪著牠走的方式,也可以從背後用鞭策的,因此有各種不同的方式。馬有不同的馬,所以有時候用鞭打的也不一定對每一頭馬都有效,於是這時候在馬跟人的互動中,受訓者必須去體會不同的領導風格跟不同的被領導者之間,是不是也有不一樣的地方。馬當教具有很大的好處在於牠是有靈性的,而且人還會有一點偽裝,相對的馬是很直率的,因此會反映受訓者的領導方式跟策略;所以馬本身是教具,重點不在馬。
呂委員學樟:馬當然是教具,問題在於保訓會是要求這些高階公務人員將來要注意對馬的領導嗎?是把公務人員當成馬來領導嗎?應該不是嘛!他們所領導的對象還是人,雖然馬有靈性,但是人更有靈性啊!雖然我覺得這是一件好的事情,但是你們必須向外界說清楚它是一個教具。我在英國留學的時候也曾騎過馬,我覺得……
蔡主任委員璧煌:英國也有與馬對話這樣的課程。
呂委員學樟:但我騎馬並不是因為上課時把馬當成教具,這只是自我訓練的一種方式。
另外,我看了一下預算書,今年保訓會的高階文官訓練進修業務比去年減列56萬9,000元,本席並不反對啟發性及特殊性的訓練,但要有實際的成效與幫助,同時也要注意民眾的觀感,尤其現在是一個全民監督的年代,雖然人才培養相當重要,但政府財政困窘,預算當然要花在刀口上,才會讓民眾及立委信服。
關於馬的事情,本席認為你們一定要對外界說明清楚,謝謝。
蔡主任委員璧煌:報告委員,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後來在自由時報刊登,等一下我會提供給在場所有委員參考,我想還是要讓民眾瞭解這個課程的重要性及精神,大家千萬不要誤解這是跟馬或羊有關,這些都不重要,重點在於對人的領導而不是對馬的領導,去受訓的人都是四、五個人成一組,那四、五個人的領導才是重要的,只是用馬當教具而已,謝謝委員的指教。
呂委員學樟: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媒體揭露社會都期待能有更多陽光可以照透社會黑暗處,所以行政院催生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務部也正在研擬,本席一直覺得這項法案推動的速度太慢。從法務部、司法院到考試院,我不曉得到底是誰害怕、是誰阻擋,或是誰有什麼樣的顧慮,本席一直不明瞭,我所看到的是推動速度相當緩慢,然後我也從報紙上看到考試院對於這項法案有很多質疑,請問李秘書長,針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也就是讓公僕來擔任吹哨者的角色,藉以防止政府內部官員可能出現的弊端,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項法案在國外所在多有,目前這方面是由法務部在主導,已經送到行政院了,蔡政務委員曾召開過幾次會議,銓敘部在院會當中報告的時候,也有幾位委員表示意見,他們主要的意見是有所擔憂,擔憂的地方在於這項法案本身正面的意義固定很好,但是它也有副作用,那就是怕會冤枉好人,也就是說,在事情真相沒有釐清之前,告人的一方好像就已經先占了上風,相對使當事人居於下風,這將會有失平衡;其次是會形成機關內部有一種另類的有色恐怖,怕會影響到機關的組織文化。所以考試院希望行政院在法案送進立法院之前能夠會同考試院,讓考試委員的意見一併送給立法委員參考。
蔡委員其昌:你講的我都聽過了,報紙上也都有寫過,請問考試院現在到底是支持還是反對?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是合議制,而目前考試院院會還沒有正式討論這個問題。
蔡委員其昌:什麼時候要討論?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案子必須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的時候……
蔡委員其昌:那時候才要討論?
李秘書長繼玄:對。
蔡委員其昌:所以現在考試院還沒有既定的看法和主張,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李秘書長繼玄:對。
蔡委員其昌:在考試院要提出主張之前,本席還是要講一下我的看法。對考試院來講,你們認為這個案子會產生什麼奇怪的內部文化,這部分我不懂,但是現在可不可以揭密?如果我是一個考試院的員工,我看到秘書長有些做法可能是違法,請問我可不可以檢舉你?在目前還沒有所謂揭弊者保護法之前可不可以?
李秘書長繼玄:可以啊!
蔡委員其昌:那你剛才所擔心的那種文化會不會出現?你剛才擔心可能會對內部機關文化產生影響,你覺得現在這樣的狀態會不會出現?
李秘書長繼玄:現在是這樣子的,譬如我看到某人行為有所偏差而去檢舉,如果具名的話,政風室就會處理。
蔡委員其昌:如果不具名的話,就不處理嗎?
李秘書長繼玄:如果不具名的話,政風室就沒有那麼正式的處理吧!
蔡委員其昌:在目前沒有揭弊者保護法的情況下,還是同樣在做這件事情啊!這項法案通不通過有什麼差別?
李秘書長繼玄:我想正式通過以後,雖然對於揭弊者會有保護作用,但是相對也會引起機關組織的一些變化……
蔡委員其昌:什麼變化?我就要問你是什麼變化?
李秘書長繼玄:就是每一個機關同仁的權利會受到一些影響。
蔡委員其昌:什麼影響?只要行得正、坐得直,會有什麼影響?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有時候並不是行得正、坐得直就會……
蔡委員其昌:是啊!我就是問你現在沒有制定這項法律,那麼我可不可以檢舉你?還是可以啊!
李秘書長繼玄:可以。
蔡委員其昌:為什麼通過這項法案之後,反而機關文化會變得更不好呢?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會使檢舉的人振振有詞。
蔡委員其昌:這個法案通過之後,檢舉的人要不要具名?
李秘書長繼玄:要具名。
蔡委員其昌:現在有人可以用黑函檢舉你,在揭弊者保護法通過之後,他必須要具名檢舉你。請問是現在的狀況用黑函到處檢舉你比較好,還是正式納入法制,必須具備相關條件並具名檢舉你比較好?到底哪一個比較好?哪一個對機關文化比較有幫助?
李秘書長繼玄:社會上有很多事情都是已經存在,如果要把它納入管理的話,可能在管理上會有死角;如果要化暗為明,有所……
蔡委員其昌:請問現在檢舉人家賄選為什麼要受到保護呢?按照你所說的邏輯,根本就不應該保護這些相關的證人,因為這些證人可能胡亂檢舉,為什麼你們只對公務人員內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意見?至於社會上其他保護證人的措施,你們卻沒有意見,本席真的不懂這樣的邏輯。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我並不是說我們對這方面有意見,而是有所擔心啦!
蔡委員其昌:有所擔心就是有意見嘛!你只是換一個方法來說而已,你只是把它說得委婉一點。我現在就是問你當我們行之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時,我們可以詳細羅列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提出檢舉,檢舉時必須以何種方式為之,換言之,過去搞黑函的那一套一概不受理,甚至連理都不必理。在目前沒有揭弊者保護法的情況之下,黑函滿天飛,人格歪曲的公務人員照常每天提出檢舉,我實在不懂考試院的擔憂到底是什麼?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當然希望在行政院審查完畢之後,能夠釐清大家的疑慮。
蔡委員其昌:考試院不應該在媒體上講這些東西,說什麼會影響機關運作、使機關人心惶惶,其實現在的機關就已經人心惶惶了,為什麼?因為現在到處都用黑函檢舉嘛!本席在立法院辦公室的影印機有時一天就收到好幾封,都沒有署名,統統都是黑函,都是在檢舉政府各個部會的官員,本席一概不處理,因為那都是黑函嘛!如果有膽就應該要具名,為什麼他們不具名?有些真的是事實,但檢舉人為什麼不具名?因為沒有人保護他嘛!
現在文化部正在進行當中,部長開會說要補助執政黨立委,補助我沒有意見,本來委員就可以去爭取,但是補助有標準程序,補助不應該有顏色的區分,應該只重視這樣的補助值不值得、應不應該、程序有沒有按照規定去做,可是文化部是把人集合起來,現在選舉快要到了,他們說要補助執政黨委員,看看一個人要發給多少錢。現在文化部長在做什麼?他在查是誰洩密,調查到底是誰把這件事情洩漏出去給媒體。我有一點混淆,對於這個社會和公務人員的價值與文化,我有一點confused,不是應該查這件事情這樣做對不對嗎?為什麼會是去查是誰洩密給媒體?所以更加凸顯對於這些證人保護的重要性,對於這些揭弊者、吹哨者保護的重要性啊!可是從目前的情況看起來,我們的政府對於這種陽光法案就是拖嘛!考試院在媒體上表示意見,包括你在媒體上表示的意見,就是讓人家覺得在官官相護,這個案子千萬不要通過,因為你們的疑慮很多,這樣可能會造成機關的人心惶惶,影響機關的運作。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其實是相關報導有所偏頗,考試委員的個別意見乃是基於善意,希望這項法案能夠更完整,所以他們提出不同的意見,期使這項法律的訂定能夠更加周延。
蔡委員其昌:你現在這個講法我可以接受,也就是法案要儘速通過,至於法案當中要如何規範這些行為,應該要更周全、更明確。現在本席唸一個標題給你聽,這上面寫著「政院催生公僕吹哨條款,考試院質疑」,如果以我的中文程度理解沒有錯的話,那麼考試院就是反對嘛!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那個標題並不是我們下的。
蔡委員其昌:你身為考試院秘書長,你應該要趕快釐清,而不應該讓我拿著這篇報導來這邊問你啊!考試院的態度是什麼?看到這篇報導,我會質疑考試院在搞什麼?為什麼不可以好好的讓陽光照進去政府機關裡面?吹哨者的角色很重要啊!等一下我質詢張哲琛部長的時候也是一樣,退撫基金也要有吹哨者的角色,政府基金的管理也是一樣的,這樣秘書長你懂了嗎?你並不是反對嘛!你要趕快想辦法讓它周全嘛!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沒有反對,而是說要使這項法案更完整。
蔡委員其昌:今天就把它釐清好不好?不可以用這種態度,這種態度是不對的,這會讓人家覺得考試院就是官官相護,你們很害怕有人願意當吹哨者揭弊的角色。只要行得正、坐得直的人,根本就不用怕,那些作姦犯科的人才需要緊張,而且更應該透過這項法案的立法,讓那些胡搞瞎搞、整天只知道檢舉別人的黑函文化降低一些,好不好?
李秘書長繼玄:好。
蔡委員其昌:接著本席想請教張部長一些問題。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容許我用一分鐘的時間,就揭弊者保護法目前的進度向蔡委員報告一下?關於這個案子,其實法務部在研討的時候就花了相當長的時間,現在已經送到行政院,行政院蔡政務委員已經主持了三次會議,基本上,相關內容及周延性都還在討論當中。就我的瞭解,行政院希望把這個案子送到大院來審查。其次,就我個人的看法,我同意蔡委員所講的立法一定要周延,謝謝。
蔡委員其昌:但我不是要問你這個問題。財政部長在財政委員會說國安基金大選前不退場,我知道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在你手上,請問你會不會像這樣宣布?
張部長哲琛:我絕對不會這樣宣布。
蔡委員其昌:請問這種講法你接不接受?這種講法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財政部有財政部的立場,當經濟發生特殊狀況時,政府可以動用國安基金,也就是國安基金可以介入股市去運作,但四大基金不一定要按照國安基金的方式去操作,我們還是以投資報酬率為最先考量。
蔡委員其昌:不管是退撫基金或勞退、勞保相關基金,它的重點並不在於護盤,這一點你清楚嗎?
張部長哲琛:對,我非常清楚。
蔡委員其昌:為什麼我要特別跟你講這件事情?因為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很荒謬,誰知道大選前股市會不會忽然上萬點?沒有人會知道啊!如果能夠預測市場走向的話,那就比巴菲特還要厲害了,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就是按照標準作業程序來做,按照你們的投資策略書來做嘛!
張部長哲琛:我們就是這樣子啊!張部長只能提醒大家有必要的時候國安基金可以進場,以及國安基金進場時操作的……
蔡委員其昌:國安基金的進場……
張部長哲琛:但他不可以要求四大基金。
蔡委員其昌:沒有錯!不論是國安基金的進場與退場或是政府四大基金,就是要按照規矩辦事,怎麼可以現在就告訴大家,因為預測四個月後情勢不穩定,所以不能退場?這根本就是在干預市場,同時也是拿投資人的錢、納稅人的錢在開玩笑,本席認為這就是政治目的大於一切,我極度、高度反對。本席已經向部長討教過很多次,我希望你能好好管理公教人員退撫基金,這是他們退休的老本,而不是讓政府、政黨亂搞的基金,請你特別注意一下,這件事一定要做好。
張部長哲琛:好的。
蔡委員其昌:剛剛主席問到馬的事情,現在本席也來請教一下保訓會蔡主委,就我所瞭解,如果是在國外的話,與馬對話的課程時數應該是三天以上吧?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是三個小時。
蔡委員其昌:我的意思是說以它的標準程序來講,三個小時就可以完成這個課程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事實上,它的運作不只三個小時,我們當時是排三個小時,但後來用了七個小時。
蔡委員其昌:我所看過的課程介紹是三天。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心理治療的時候或是培訓的專業課程……
蔡委員其昌:對,就是應該要有一套、一個系統才對,就像我們參加各式各樣的教育訓練營隊一樣,很少有課程是只有三個小時的。我的意思很簡單,如果主委認為這個課程是有意義的,對於參加過受訓課程的公務人員啟發很大的話,那麼我認為你們不應該是做連半套都不到的,而應該設法將其設計為三天的課程,為什麼現在只弄了三個小時的課程?因為我沒有與馬對話過,最多只跟小狗、小貓講講話而已,所以我不能評斷這個課程好或不好,只是我覺得這只是來沾沾醬油的。我參加過很多營隊,譬如圓桌教育基金會之類的,我覺得對我的啟發很大,因為那是一整套課程,所以要做就要做整套,不要只做3小時,這會讓人質疑搞不好連團隊默契都還沒溝通好課程就結束了。聽主委講課程設計,我初步可以理解,也看過書面的課程資料。我發現其實有很大的部分在於內部team的交互溝通、相互領導與被領導,來讓那匹馬達到你要的目的。可是才3小時,連隊員都還沒溝通好,甚至也都還沒認識清楚,請問要如何執行後面的程序?這種3小時的課,只讓我覺得是沾一下醬油。如果覺得有用,真想與馬對話,就乾脆去那個國家,從頭參加到尾,目的就是要與馬對話。主委,你懂我的意思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懂,也非常佩服。
蔡委員其昌:否則光來沾沾醬油有什麼用?不如不要沾!我不會反對這課程,畢竟有沒有效要看後來,而且我們不會因為課程是與馬對話就抓狂,但確實有人聽到馬就抓狂,社會上很多人都這樣。主委,不要做這種沾沾醬油的事,如果覺得有效,那倒不如好好做。
蔡主任委員璧煌:現在有那麼多國家用這課程,而且效果那麼好,發展也越來越成熟,顯然是有其效果存在,才會繼續排這樣的課程。
蔡委員其昌:謝謝主委。
蔡主任委員璧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藉此機會,本席想請教有關文官培訓與升遷問題。我們國家非常難得有機會參加國際組織,如APEC、WTO,因此,我與各位分享我的兩個觀察。在參加APEC會議時,我發現我們的官員經常覺得最保險的方法就是第一個舉手發言,把幕僚所準備的稿子唸完就安心了,似乎這樣就毋須聆聽別人的發言也毋須中途舉手,好像擔心萬一有人發問或出現爭議時該怎麼辦。在WTO會議上我也發覺,當參加的官員聽到有人說point of order時就愣住了,這是怎麼一回事?我還參加過國家文官培訓課程,課程安排非常不錯,現在我想知道,有關文官方面的問題應該請教哪位?是考試院部長或是副院長?請問國家文官學院的培訓課程是自願參加或是甄選參加?或者是來不來都沒關係?
主席:請保訓會蔡主任委員來說明,因為蔡主委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分兩部分向委員說明。法定訓練是一定要參加的,如考選部所考的考試錄取訓練,必須訓練及格後方能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換句話說,訓練即考試程序的一部分,是一定要參加的。升官等訓練也是一定要參加的,如委升薦、薦升簡,要取得升遷資格,就一定參加,因為陞遷法規定,必須參加方能取得任用資格。高階文官部分目前還沒有強迫,因為採遴選制,像今年有122人報名,錄取62人,畢竟訓練資源有限,而高階文官受訓機會又很少,所以採用遴選方式。由於資源這麼少,我們採用國外非常流行的評鑑中心AC(Assessment Centers)作為遴選方式來遴選人員並加以訓練。剛才委員提到國家在國際上的處境困難,能夠參加的國際場合有限。為何高階文官訓練時間有六個禮拜在國內、兩個禮拜在國外?因為不管美國、德國或比利時,我們的政府官員要與他們對話實在太難,也安排不來,畢竟彼此沒有外交關係。但如果高階文官團到訪,卻可以直接進入他們辦公室,與相關官員對話並建立關係,回國後也不僅以電文、函電來往,更可以直接以電話交談。為什麼需要花錢,每年努力做這樣的工作?因為這就是機會,是我們國家的機會。
詹委員滿容:曾有學員與我分享提到,參加的大部分都是辦公室裡比較沒事做的人,在辦公室很忙的人,長官也不想讓他來參加培訓課程,對此主委有何回應?
蔡主任委員璧煌:如果是10年前講這個話,可能是正確的,但就目前來講,情況可能已經改變了,因為現在有淘汰。像基礎訓練有1%的淘汰率,大家就緊張了,當升官等訓練淘汰率到15%時,那就是非常緊張了。有些訓練因為沒有評鑑,可能會出現像委員所講的,就派一些人去度過受訓時光,很輕鬆。但這種情況已經不再了!因為每一堂課、每一種訓練會有成效的追蹤與評鑑,因此這五年來情況已經完全改變了。
詹委員滿容:馬總統於兩年前組成了跨部會經貿談判人才培訓班,第一年實施時分兩階段,一個是培訓談判主談人,一個是培訓談判幕僚人員。在花了一整年時間訓練下來,有些人回到辦公室後發現,官位不見了,被取代了。這些優秀人才經過培訓,但在分發配置上,讓人懷疑到底要如何發揮一整年培訓的成果?請問主委是否了解此事?
蔡主任委員璧煌:訓練進修法由本會主管,至於委員所指的培訓,我想應該是有半年或一年在國外受訓之類的,這種的我稍有了解。目前國內這種機會比較少,且主管的行政院用得比較多,考試院並無此狀況,因為我們的訓練時間最多就是五個禮拜,沒有長時間訓練的。
詹委員滿容:關於文官培訓的課程內容,可否請主委簡單介紹一下,大概分哪幾類?
蔡主任委員璧煌:就不同的訓練類別而定。不管任何類別,如高階文官、升官等訓練或基礎訓練,均根據其需要何種職能而定。該職能研究,除了有empirical data外,還要根據過去成效的追踪結果來形成職能。如現有高階文官中有8項職能,11項行為指標,及七十幾項作為……
詹委員滿容:請問國際現勢及組織改造包括在內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有,這兩個都是重點課程。
詹委員滿容:是否能將國際現勢課程分別建置在各司其職上?如很多委員都很有興趣的與馬對話?與馬對話的培訓人員回來後,可否變成種子師資,與大家分享?
蔡主任委員璧煌:這就是我們的理想。
詹委員滿容:國家所需要的是選賢與能,所以考試與遴選非常重要,更不能浪費資源,讓受完訓練的人可以與更多人分享,這樣也可以兼顧預算考量。
蔡主任委員璧煌:每一次研習,都會有分享會,請過去參加過的或沒參加過的一起來,且他們回機關後也會繼續回流,在每年固定的時間回流,讓上過課程的人變成種子。其實很多的訓練,包括高階訓練與行政中立訓練,就是一種由種子來發展種子的過程。
詹委員滿容:有一些學員向我反映考核問題,當然,這不一定與貴院有關,但也可以列入考量。有些人英語能力很強,卻無法分發到英語系國家工作或參與英語系的國際會議,反而是英語考核比較差的被分發到英語系國家去工作了!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蔡主任委員璧煌:這並非我們的職權,應該是外交部或其他外貿單位的問題。
詹委員滿容:國家文官培訓的結果、考核是不是會送給各部會參考?
蔡主任委員璧煌:有,像高階文官就是整本的,包括AC評鑑、上課心得及人格測驗,都會整本送給首長參考。
詹委員滿容:參與國際組織後的國際會議報告有沒有機會讓貴院參考?
蔡主任委員璧煌:有,因為出國都要報告,且必須上網,如此學員及其他公務人員都可以在網上取得資料作為參考。
詹委員滿容:謝謝,期待你們的e化資訊公開能夠透明化。
蔡主任委員璧煌: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方面,因公務人員退休而造成嚴重財政問題的國家中,最嚴重的是希臘吧?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
謝委員國樑:究竟嚴重到何種地步?雖然電視有播,我也去過希臘,但畢竟是觀光客,實在感覺不出有多嚴重。請問到底有多嚴重?造成如此嚴重情況只是因為公務人員退休問題?
張部長哲琛:不僅僅是公務人員退休所造成的。首先是希臘外債多,現在希臘所面臨的壓力在於向歐盟,尤其是向德國舉借了很多債務,且當中有很多已經到期,必須償還,而希臘政府沒錢償還,因此造成很大困難。其次,為何希臘會有如此大的債務問題?誠然,公務人員退休年齡是問題的一環,但並非全部,諸如社會福利與其他支出均膨脹得非常快。第三,我個人以為希臘沒有行政效率,縱使有,也是非常非常低落的,才造成今天這種結果。
謝委員國樑:所以也不是因為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問題所一次造成的?
張部長哲琛:對,不完全是公務人員退休問題所造成的,這只是其中一環。
謝委員國樑:台灣因為退休金所造成的財政負擔,與希臘或其他財務問題嚴重國家相比,其程度如何?雖然我們這一屆一直很努力,但現在這樣真的不能算成功。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有提出,但大院尚未通過。
謝委員國樑:台灣這問題到底有多嚴重?
張部長哲琛:台灣與希臘是不能類比的,這點很多媒體也報導過。首先台灣沒有外債,因此我們所面臨的是內債問題……
謝委員國樑:內債與外債的差別何在?
張部長哲琛:外債是向國外舉借,內債是自己發行債券、公債,而很多政府債券大概都是金融機構買走了,形同積欠民間很多資金,故兩者性質不同。以當前政府的財務負擔能力來說,如要將各種負債兌現,政府並沒有這能力償還。無論是哪一個基金,政府均負擔著最終財務責任,所以大家都認為基金不會倒,事實也是如此,因為政府負最後財務責任。但是當政府面臨那麼龐大的財務負擔,政府總有一天會付不出錢的,這是我們所最擔憂的,也因此必須改革。
謝委員國樑:這改革要怎麼繼續走下去?
張部長哲琛:我負責公務人員部分,而公務人員所面臨的問題是太早支領月退休金……
謝委員國樑:就像財政部張部長公開講的,他太太……
張部長哲琛:張部長講的是所得替代率太高的問題……
謝委員國樑:聽起來真的覺得有點怪,退休後所領的反而比退休前高……
張部長哲琛:那應該是非常、非常少的,在公保法修正過後,已經明訂所得替代率不能超過現值待遇的80%,這點是非常清楚的。依照這規定來看,部長太太的情形是不會發生的。
謝委員國樑:詳細情形,待預算審查時再請教部長,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在促進性別平等這方面是有所努力的,不僅成立了性別平等委員會,還做了性別統計。根據考試院所做的性別統計來看,公務人員的性別比例中,委任級的公務人員女性占了58.4%,男性為41.6%;薦任級中女性占56.6%,男性為43.04%,但到了簡任級,女性僅剩下30.2%,男性為69.8%。至於整體公務人員性別比,女性占56%,男性占44%,女性多於男性,但女性的多,卻僅止於低層的委任與中層的薦任,到了高層的簡任數量就非常少了,大概僅有三分之一。這問題,本席以前就質詢過,你們說以前女性要升遷比較困難,這是歷史所造成的。當然,從以前到現在,經過解嚴之後還有性別推動,我自己從事婦運也30年了,推動了那麼久,應該要把比例再拉近一點。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人數的性別比例,在公務體系裡進修之後,因為點數和資歷夠了,可能就可以升遷。在簡任級裡女性大概占3成,男性是69.8%,占了7成,可是在進修訓練時,簡任公務員中女性受訓的比率只有約22%,相對的男性占百分之七十幾。在簡任級的男性占70%,但是受訓的比率是78%,而女性占30%,但受訓的比率只有22%。這就是問題之所在,女性已經夠少了,但對於拔擢女性的進修部分,仍然給男性較多機會,所以男性的升遷還是比女性快。既然國家在這部分花了心思,也投資了這些女性,從委任、薦任一直到簡任,為什麼她們的努力沒被看到,連受訓的機會都比男性少呢?
主席:請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高主任委員說明。
高主任委員永光: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不是我主管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
高主任委員永光:這是考試院主管的業務,因為我是以監理會主任委員的身分接受詢問,但我還是可以告訴委員我個人的看法,因為我在學校也是做研究的,雖然性別問題不是我研究的強項。以學校來看,我們也特別注意到學校裡有這種情形,從助理教授、副教授到教授,男女比例也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我們都有看到這種現象。因為院長沒來,所以副院長是考試院最高的首長,對於這種性別比例不平等的情況,你們的改善措施及對策是什麼?
高主任委員永光:這跟保訓會及考選部比較有關係。
尤委員美女:對於性別不平等這部分,保訓會的改善措施是什麼?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趨勢正在改變,因為最近這幾年薦任公務員升到本職最高級的越來越多,根據薦升簡受訓遴選規則,公務員必須做到薦任第九職等本職最高薪,而且前三年的考績至少要二甲、一乙,才合乎被遴選的資格。
尤委員美女:因為他們沒有職位,所以才沒有辦法去受訓。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現在薦任的女性不會比男性少,所以這個趨勢未來幾年就會看到改變,當這些薦任第九職等的女性文官取得薦任本職最高薪後,因為女性和男性的考績不會有差異,因此,受訓的機會和過去相比會有很大的改變。
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能夠儘速改善。
另外,依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現在保訓會經常把訓練及進修業務之推動委託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你們今年也是把這部分交給文官學院辦理,如果依照上述的規定,這筆經費是不是乾脆由文官學院編列?你現在又兼文官學院的院長,但保訓會和文官學院的預算個別獨立,這兩者間的區分到底在哪裡?文官學院的目的不就是訓練嗎?但訓練又是由保訓會負責,這部分你們到底怎麼處理?
蔡主任委員璧煌:現在有幾種不同的訓練,像基礎訓練就直接編在文官學院裡,因為文官學院本身就可以執行。至於公務倫理訓練就要跨五院,此時由一個部會決定政策,和其他部會協調後交給文官學院辦理,並不是委託他們,我們是經由政策決定後將預算編在保訓會,但交給文官學院辦理比較客觀中立。
尤委員美女:這樣經費不就應該編在文官學院裡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有些部分沒辦法由文官學院辦理,有些經費是由行政院或由其他各院的主管部會自行辦理,所以整個政策必須有一個決定的中心,由二級機關跟其他部會溝通,但文官學院是三級機關,而公務倫理訓練不只文官學院辦理,各部會也和我們一起合作辦理。因此,預算編在保訓會比較合理,我們才有辦法跟部會對口。
尤委員美女:好。另外,關於人權的部分,兩公約已經簽訂,現在的文官訓練也都有把人權議題放入,我們也提過很多次,雖然每年都有訓練,但是在政府政策的人權影響評估裡寫得零零落落,是否在人權議題的訓練中能夠多一點實務,而不是只有講授,能夠多一點工作坊,實作人權影響評估,並且檢視業務對於人權影響評估應該怎麼去做,你們是否可以這樣精進?因為這個議題講了這麼多年,但是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仍然做的零零落落。
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的人權影響評估有依照委員過去所指示的建議去做,但是像人權議題的教學有兩部分,一部分是放在必須的文官訓練中,另一部分是在各單位,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做得非常好,那是各機關都會辦的人權訓練,所以我們遵照委員的指示,現在除了議題演講之外也有實作課程,而且請了幾位人權專家來上課,包括委員所提過的幾位專家。換言之,除了理念之外我們也進到實作的部分,考試院也採取這樣的立場,現在每一個法案都要做人權影響的評估,評估後必須提到考試院的性平會或人權委員會中討論。在實作的訓練部分,我們已經可以讓機關裡與法案有關的人員都受到人權實務的訓練。
尤委員美女:好,你是否可以拿幾份你們覺得比較經典的人權影響評估或性別影響評估給我們參考?
蔡主任委員璧煌:可以,考試院就有。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用這種比較經典的案例讓其他公務機關知道,人權影響評估或性別影響評估應該要這樣做。
蔡主任委員璧煌:這部分考試院可以提供,目前保訓會還沒有,因為我們的法案比較少。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蔡主任委員璧煌: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性別平等的部分,現在全國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們修改考績法施行細則及陞遷法,明訂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的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也已通函各機關。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關於這部分你們大部分已經做到,但我希望能更往前,包括受訓的機會及做各種政策時都能夠把性別容納進去。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往這方面去做。
尤委員美女:有關郭冠英的事件,我們不希望在部長這麼認真,到今天有這些豐功偉業之後,當您離開時變成郭冠英如影隨形,我認為這樣不值得。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不至於如影隨形。
尤委員美女:今年9月1日報導提到,為了慎重起見,銓敘部已經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希望從法制方面釐清,請問你們有沒有給相關機關表示意見的期限?
張部長哲琛:我們沒有給他們期限,但希望他們儘速,這個案子最主要問題的癥結點是在他任用的程序,而不是退休的審定。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任用你們自己就可以認定了。
張部長哲琛:監察院上屆監委和這屆監委兩次來函認為他的任用程序不夠完備。
尤委員美女:不夠完備就是有瑕疵的,違反程序正義,銓敘部還不敢認定,還在踢皮球,你們要踢到時麼時候?
張部長哲琛:我們去函臺灣省政府要求他們補正程序。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省政府會承認他們程序不正義嗎?他當然會矢口否認,然後你們就繼續踢皮球。
張部長哲琛:他們認為他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就牽涉到法規的問題,所以我們去函法務部……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這裡面就出現漏洞,銓敘部要不要修法將它補起來?
張部長哲琛:一定要完備,現在法規已經定得很清楚,他是非現職的公務人員,按照陞遷法之規定任用,而銓敘部根據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這當然構成行政程序。法務部最近才發函給我們,說明這裡面牽涉到一個是人事任用案,另一個是銓敘審定案,這是兩個獨立的……
尤委員美女:這個的決定權不是在銓敘部嗎?你們還推來推去,推給法務部,又推給省政府。
張部長哲琛:法務部是提醒我們,我們必須要釐清機關和本部之間的權限及程序處分性質,並認定銓敘審定案有無受到人事任用案之拘束。所以我們一定要……
尤委員美女: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解決?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儘快。
尤委員美女:儘快是什麼時候?年底可不可以讓這個案子落幕?
張部長哲琛:我會盡我的能力,儘快在年底或明年初……
尤委員美女:另外,這次審計部針對公務員兼職的問題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清查。
張部長哲琛:是我們花了很多力量,不是審計部。我們把所有的兼職案歸類之後做了分類,然後找出處理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因為公務員服務法在民國28年制定,到今天已經過了很久,規定已經很落伍,而公務員兼職的問題也不是這一、兩天才發生,現在清查的結果人數有上千個,我相信不只這些數字,因為以你們的人力絕對沒辦法做地毯式的搜索,這部分就會牽涉到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夠兼職?他的界線到底在哪裡?因為依你們的解釋規定,如果兼職的公司沒有申請停業,但也沒有營業的事實,這樣的兼職是違法;知悉並且掛名,但沒有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也屬違法;明知並兼任,且實際上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者,也是違法。
張部長哲琛:對。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幾個違法的情況一樣嗎?不一樣,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不一樣,我們懲處的方式也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因此我們要探討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因為他已經受有薪俸,所以不能夠再領錢?還是因為他應該專職在他的工作上,所以不應該心有旁騖?還是因為忠誠義務等其他原因?所謂公務員不應該兼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是專職於公務,不能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尤委員美女:他要專職於有關的公務,所以不應該分心到其他的事務上,若是如此,為什麼又有很多機關或學校合法指派他們兼任公司行號負責人?只要是機關、學校指派的就是合法,他們就可以兼職,既然核心價值是不應該心有旁騖,既然領了這份薪水就應該非常忠誠、盡心盡力在公務上,為什麼又因為機關或學校指派兼職就可以兼職?這樣和核心價值是不是有衝突?
張部長哲琛:這和兼任的職務有關係,譬如公司有官股,我們指派的公務員一定是兼董事或是監察人,而不會去兼總經理或經營者。目前我們查到很多是兼任實際上的經營者,這絕對是不可以的。再者,委員剛才也有提到,這其中的輕重應該有所區別,這部分我們會好好檢討。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希望你們能好好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找出公務員不應該兼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然後用這個核心價值去將整個規範弄清楚。你們必須規範清楚之後,才能讓大家知道紅線在哪裡,否則就會變成大家都一樣違法,倒楣的就被你們查到……
張部長哲琛:現在就有紅線,是比較嚴格的。
尤委員美女:有的人說因為指派是合法的,所以可以兼任一堆職務,沒有被指派的人只是在公司掛個名也要被處罰,這樣不公平。如果你們要嚴格執行,必須要有清楚的規範及價值,讓大家有規範可以依循,所以我們希望民國28年制定的公務員服務法……
張部長哲琛:服務法太久了,我們希望用基準法取代。
尤委員美女:這是你們主管的業務,你們應該趕快送進來。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基準法已經送來了。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上次說公務員服務法要改,你們還沒把修正的版本送進來。
張部長哲琛:我們用基準法替代公務員服務法,而基準法已送到貴委員會,但到目前為止尚未通過。
尤委員美女:但裡面還有很多要再檢討的,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務員要enter很困難,現在的競爭非常激烈,所以補習班林立。你們有沒有做相關的研究,考上公務員的人之中上過補習班的百分比是多少?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做正確的調查。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這個題目重不重要?
邱部長華君:我們有App蒐集相關的資料,並做調查及研究。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這個題目重不重要?
邱部長華君:以考選來說……
許委員添財:重要就要當成研發。你知道這種狀況是怎麼造成的嗎?以前有學徒制,只要師傅推薦,信用可靠,都不用上補習班,但是那種違反科舉的情形一般會有徇私的疑慮,所以古語說內舉不避什麼?
邱部長華君:不避親。
許委員添財:真的很好用。外舉呢?
邱部長華君:外舉不避……
許委員添財:就是說自己人好用的話,不必因為怕別人誤會徇私用人,所以就照用。如同美國甘迺迪總統用他的弟弟當司法部長,結果古巴危機是他處理的,後來人家怕美國太強大,甘迺迪家族人才太多,所以暗殺他,因此,英雄不只寂寞,而且命危。
這是國家體制系統性的問題,補習班林立是因為公務員靠考試進來,遇到考試就補習,這部分在技術上有很多問題,雖然有在改進,但是防不勝防。考進來的人是用填鴨式教育,再加上惡補、猜題及死背,這樣進來的人有創意、責任感、使命感及研發能力嗎?因此,政府最缺乏的是效率,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對。
許委員添財:效率來自什麼?來自管理嘛!管理需要什麼?
邱部長華君:有三個,用對人,用對方法,做對事情。
許委員添財:現在政府的效能低。所謂「國律不正,君無能」,其中「君」是指廣泛的首長,不能說「君」就是皇帝、總統,縣市長是君,部長也是君;「國律」是指體制、法令等相關典章制度和執行。「官商奸惡,民無奈」,現今發國難財的人多得是,景氣不佳,放鬆銀根,這在理論上是漂漂亮亮的,但是在實際上,信用分配更不公平,於是有人發國難財,這套運作是由何而來?
「管理」是找對人,可以將事情做對,將事情做好;「領導」是其有遠見、有宏觀,能做對的事。「西進」對或「南進」對,總有一樣對,這不是管理的問題,而是領導的問題,但是領導後,決策要西進或南進的配套和執行則是管理的問題,對不對?台灣何去何從?方向都無法定調,執行時又陽奉陰違、形式主義、本位主義、多頭馬車。
台灣的金融業要發展,可是如今到底在世界上已取得多少金融專利?人家是上萬個,台灣則是個位數。公部門的金融管理研究機構、訓練機構等等的研發均是零,他們沒有經費嗎?可以向經濟部申請,也可以向科技部申請,一百七十億元、一百六十幾億元的經費,只使用42萬元、1,000萬元。加上民間,一年的研發案不超過5個。至於其他公部門、公營事業有在研發嗎?台電有研發能源使用效率的技術嗎?造船廠、中鋼有何種特殊技術、專利領先世界嗎?所以公務體系就是混吃,也所以考選就有問題。
接下來提到培訓,培訓更有問題,補習班可以培養人才啊!補習班只能訓練考試。因此本席才會問方才那個問題。但是現在各行各業都是窄門,待遇又低薪化,相對來說,公務員的待遇是既穩定又高且又有保障,於是大家擠破頭要當公務員。偏偏政府不改造,就算有部分的改造,也是效率愈低、人愈多,人多以後便製造出隱藏性失業,搞非典型的人力,占人事的四分之一。一加一應該大於二,現在一加一卻變成一又四分之三不到,因為有四分之一的浪費,這是一個問題。
銓敘部張部長,退撫制度、退撫基金的管理改革是不能放棄的。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添財:你們將退撫基金委託經營,這個委託經營是絕對有問題的,不是效率有問題,就是道德風險有問題。
張部長哲琛:受委託經營者都是國內外知名的公司。
許委員添財:本席要釜底抽薪請問,在這套政府保險制度下,你們有沒有可能將集中管理的基金管理應用制度化為個人自由選擇的制度?
張部長哲琛:我們目前還做不到,但是制度要改變,要修法,這是未來的方向,我們要朝這個方向修法。
許委員添財:維持政府保險,但是這些錢的最後權利者應該是退休的人,因為他們的錢放在這個基金裡,他們是受益人,也是權利人。
張部長哲琛:對,一定是,個別帳戶就是這樣處理的。
許委員添財:這能不能有配套的改革?不是像美國那樣全套都是自由選擇,他們的制度雖然有保障但是政府不管。當退休人員退休那一刻,提存薪水時,政府便已付清其退休金,不可能在他們退休後還在補,也不可能因為在職者的薪水提高,他們的退休金也隨之提高。這套制度要拿到台灣,要將落差補過來。請大家注意,不要誤會本席要砍人家的利益。
張部長哲琛:不會。
許委員添財:砍人家的利益比要人家的命還可怕!現今無能的政府將刀丟給利益衝突的公務員和非公務員、老的公務員和新的公務員,大家被砍來砍去,國家亂成這樣怎麼可以?不要砍,經濟成長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對不對?公務員所得提高,民間所得提更高,就沒有這個問題。但是這可能嗎?經濟沉淪16年,腐敗25年,25年前有很多制度應該改革,便得以一勞永逸,結果卻都便宜行事,愈走愈偏,迄今,後遺症統統出來了。
張部長哲琛:對。
許委員添財:你都瞭解嘛!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這是類似……
許委員添財:我一直很客觀,因為我不想搞政治,可是政治搞上我,然後就一直搞財經,可是實在看不下去!明明有救、明明那時不應該這樣搞的,結果導致今天如此的情況。台灣現在還有資金可以用,卻變成游資氾濫、資金外逃;現在人才仍可以用,卻被人家用高薪挖走,新加坡在挖台灣的人才,以5倍薪水挖人。現今的台灣有土地,雖然土地搬不走,但是政府不會使用,而人才也被人家挖走,至於資金,則往國外跑,世界上哪有這種國家?不過,現在還有機會,如果人才能回來,如果資金能不再外流,如果土地能活用,整個就救起來了!世界上還有救的國家,台灣是其中之一;不想救又不會救的國家更少,台灣也是其中之一,真是這樣,這沒有誇大。
張部長哲琛:台灣目前不缺資金……
許委員添財:這次經濟不景氣完全是政府搞出來的,不要怪「紅色供應鏈」。台商5年前就知道「紅色供應鏈」,為何政府今天才提到「紅色供應鏈」?我們2年前已知道景氣不佳,政府為何現在才提對策?提出對策幾個月了?績效何在?本席今天看到經濟部國貿局又有新對策,這表示原來沒有想好,不然為何這時又有新對策,對策一實施要3個月見效或6個月見效,這是不能製造不確定性的。不能說我們也不懂這個藥,先試試看,無效再加些藥或再換藥,病人被當成白老鼠,台灣的經濟被政府當成白老鼠,怎麼可以這樣?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歐珀、賴委員振昌、潘委員維剛及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時間5分鐘。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謝謝考試院考選部董保城前部長及新上任的邱部長,考試院院會終於通過客家考試行政類科加考客語,其實這是非常大的工程,從2012年我們上任到現在,中間也經過幾番波折,當然也要謝謝本會的客籍委員廖委員正井及呂委員學樟等,也包括原住民林委員正二及鄭委員天財等,大家一起幫忙讓加考族群母語的部分能夠先成形。請問部長,該法案何時可以提出,是不是還要配合一項修法嗎?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考試規則在下個會期就一定會提出。
吳委員宜臻:這個會期可不可以提出來?
邱部長華君:應該可以。
吳委員宜臻:很簡單,應該可以嘛!
邱部長華君:由於不要送立法院,考試規則由考試院院會直接通過就可以了。
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可以修改通過?
邱部長華君:已經發布通過,可以實施了。
吳委員宜臻:謝謝,明年的客家考試行政類科可以開始辦理了嗎?
邱部長華君:可以,因為發布後就可以實施,明年就可以辦了。
吳委員宜臻:謝謝考試院秘書長,也幫我向幾位考試委員轉達謝意。針對我們推動客家母語的保存,以考試來領政或領導教學,有時候是不得不然的作法。我們幾個客家學院,對於客語到底是要必修或選修等,以及要如何讓客家學院加強客語的部分,我們真的是謝謝你們。
有關銓敘部的部分,本席要問兩個問題,第一,記得去年及前年時,我遇到一件警察過勞的問題,部長說服我不要只針對警察人員,在因公撫卹的部分特別提出修法。不過我在地方上,陸陸續續看到非常多警察或警消人員,也就是危勞職務的人員在過勞之後的死亡。其實,你們在程序上,有時候很難用因公撫卹去處理,都是用因公自然死亡……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希望能多用冒險犯難……
吳委員宜臻:這將變成每一次都有家屬會來向委員陳情,之後才能把個案拿去說服銓敘部,比如連續執勤超過3天等。針對警察或警消的危勞人員,因公撫卹的部分有沒有必要納入修法呢?由於每次都是以個案來透過各地的委員去陳情,實在是太麻煩了!
張部長哲琛:在我來之後,我們成立了因公撫卹的審查小組,以前都是主管的司長在做,然後再簽報給院長。我認為死亡的原因非常專業,所以才會成立因公撫卹審查的專案小組,邀請學者專家、醫生……
吳委員宜臻:該小組的判定率有多高?即一般自然死亡在進入審查之後,被判定為因公撫卹的比率為何呢?據我所知是零件啊!
張部長哲琛:當然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能夠越詳細越好。
吳委員宜臻:這個機制是有問題的,比如基層警員因公死亡,就必須透過其主管報至該小組,我認為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機制是有問題的,因此也提醒部長,我認為這個法律應該要修。針對警察及消防的危勞人員,除了預算的減縮之外,還加重了他們的勤務,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能夠清楚認定的機制,否則最後可能會比勞保還不如,因為勞保所謂因公職業傷害或過勞死亡是從寬認定的。如果公務人員危勞的這一塊不好好處理的話,將來會讓基層員警及消防人員遇到挫折。我建議你們回去後要檢討一下,我點出的問題,就是要讓主管去發動,這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主管就怕出事,可能就會認為他們沒有啊!如果主管送了,可見主管是違法、違規或不當的給他們超勤的職務,因此我才會說不能球員兼裁判!
本席剛才在路上還是有接到台電員工的陳情,針對沒有固定月退的部分,今年有通過相關公保年金的修法,我幫他們轉達一下心聲。台電工會有一些員工還是希望能夠納入公保,而且他們表示不是要全部溯及後再一次領發,而是可不可以訂個時間點,將他們之前一次領的繳回之後,並從此一時間點來比照,且不要讓他們變成年金孤兒。現在到底有多少人是年金孤兒,請部長回去要稍微清查一下,因為這些資料是工會自己整理的。還有此次修法解決了多少人的問題,以及多少人在此時間點之前是沒有的呢?
張部長哲琛:修法已經解決了16,000人,他們都納入年金了。
吳委員宜臻:我還遇到一位差2個月就可以納入的民眾向我陳情,我們覺得很尷尬,到底還有多少人是真正的孤兒?他們沒有領月退,只能靠公保的年金,哪些人能符合資格,也請部長回去之後,再提供資料給我們參考。
張部長哲琛:好。
吳委員宜臻:謝謝。
主席:有關公保年金,尤其是油電糖水不是都通過了,為什麼還會有遺漏呢?
張部長哲琛:台電的員工是希望能追溯,有關追溯的部分,當時委員會通過的是在法通過之後就開始實施,法在103年6月5日通過,之後的人員都可以實施年金,不過有一部分人希望能夠比照私校教職員,即追溯到99年的1月1日。
主席:我已經處理過回溯了。
張部長哲琛:回溯是處理過,由於沒有依據,當時並沒有同意,而私校的部分是大院的決議。
主席:瞭解,謝謝。
客家人有句話說:「賣祖宗田不忘祖宗言,賣祖宗坑不忘祖宗聲。」,意思就是說客家精神及文化的推動,首先在言語上的流失是非常嚴重的,針對客家公務人員的招考,尤其是客語應該更為加強,免得招募進來以後,不僅對客家不了解,而且還造成外行領導內行,所以針對這部分,你們有什麼樣的規劃?請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因為客家腔有五大腔,不同的縣市文化背景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對於未來用人機關,我們會請他們針對各縣市文化背景的部分來做多一點的訓練;考試的部分,在口試的時候,也會多問他們一些關於客家文史、文化、風情等問題,讓其可以更深入了解客家文化的內涵。
主席:好的。謝謝。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王惠美及吳宜臻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考試院辦公房舍維護管理費為五院最高卻未見其檢討
據財政部「最新國債訊息」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已高達5兆4,216億元。政府債務持續惡化,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行政院通過「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請問:
一、依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之(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考試院與行政院雖屬平行單位,惟中央各級政府單位之預算攸關國家財政及人民納稅錢,考試院及所屬單位是否亦應遵守行政院通過的「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力求節約?
二、本院去年審查考試院104年度預算時,針對考試院人均辦公房舍使用面積為五院中最高,以致相關維護管理經費偏高部分,要求考試院檢討,以節省公帑。經查,105年度行政院人均辦公房舍使用面積為23.43坪、立法院為26.05坪、司法院為17.22坪、監察院為12.35坪,考試院為42.22坪,仍為五院之首,且較去年之41.43坪,增加0.79坪,考試院是否無視本院預算審查監督之權?
三、考試院105年度辦公房舍面積約3萬2,657平方公尺,年需養護費預算編列376萬6千元;立法院辦公房舍面積約為8萬9,554平方公尺,約為考試院辦公房舍面積之2.5倍,年需養護費預算僅編列362萬8千元,考試院預算恐有浮編之虞?
四、另考試委員相關預算每年都超過6千萬元,包含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等)、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及委員座車汰換等經費,花的都是民脂民膏!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節省公帑,本院在97年就任之第7屆立法委員人數亦已減半,為何考試院始終不願縮減考試委員人數?
二:公務員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2015年7月6日,一張國際新聞照片震懾人心。照片中一位七十七歲的退休老翁,跑遍希臘第二大城第撒隆尼基的多家銀行,屢次排進長長人龍之中,盼望為太太提領退休金,當他被第四家銀行拒絕時,忍不住坐地痛哭。行政院人事總處日前報告指出,因為軍人退役早、役期短,加上近年精簡人數,軍人退撫基金帳戶去年底就只剩343億元,可能在2019年面臨破產,除了軍人退撫基金外,根據退撫基金精算報告書,公、教人員的退撫基金也分別將在2030年、2028年出現虧損。請問:
一、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資料顯示,截至104年8月31日,退撫基金資產總值為5,453億1千3百萬元,資產運用比例最高為委外經營2,163億7千7百萬元,占39.68%,惟委託經營的實際收益數為-58億9千3百萬元,實際收益率為-3.08%。鑒於退撫基金面臨嚴重收支失衡問題,除調高公務人員法定提撥費率外,基金實有必要以獲取長期穩定正報酬為目標,以解決收支失衡之情形。針對此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有何具體之改善計畫?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按年編列4千萬餘元預算,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整體績效考核。惟退撫基金從94年至103年觀察期間內,其委外經營絕對報酬型合約有5成以上之委託批次未達目標報酬率,且差距甚大。針對基金投資績效長期欠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是否已善盡監督之責?又為何未見改善?
三、此外,有監委表示為深入瞭解退撫基金究竟是收入面、支付面或是基金運作績效出問題?僅歸因於退休俸支付是否公允?或銓敘部辦理年金改革政策規劃、執行有無不當及是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等問題,有意申請調查。針對監委提出之疑問,請銓敘部說明。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審查法務部及考試院預算
一、105年度起新增五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有必要否?
五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含士檢、桃檢、彰檢、北檢、中檢等五大擴遷建計畫,總經費高達40餘億,修建意旨在於縮短查關辦案日數,然其中士檢擴建土地乙案,法務部於日前遭監察院糾正,其理由為,法務部暨所屬士林地檢署於重慶北路基地撥用後,對於該基地之用途目標,決策過程反覆不定,且於明知北區職務宿舍計畫,遭行政院核復暫從緩議時,未切實依照國有財產法規定,將該基地交由財政部國產署接管,容任位處臺北市區建築用地長期閒置,逾22年仍未獲有效利用。此外,彰檢擴建用地乙案,該地也歷經數審才取得,經查,該地係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遠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用地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8月27日以101年度重上字第76號和解成立後,係爭該地才得以撥予彰檢使用,由上開兩例可知,相關遷建用地之取得曠日廢時,然相關預算之編列卻事先安排,故請法務部將上開五項遷建計畫之用地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行通過其編列之擴建預算。
二、請列專案報告說明接收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辦理情形
104年度因應軍事審判法新制上路,由南北兩軍事監獄改制的台南第二監獄和八德外役監獄,今年已正式掛牌納入矯正署管轄,並由矯正署委派首任典獄長,其中配合「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軍事監所結清繳庫後,接收該結清金額,於104年度辦理增撥基金5億1,672萬8,000元整,然翻閱105年整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卻不見此條基金分配及辦理情況,請法務部再行提出此接收軍事監所基金部分之支出明細與辦理情況之專案報告,以利日後矯正機關之資源分配。
主席: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宣讀歲入部分之預算數,全部一併宣讀。
105年度考試院主管歲入預算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3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5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考試院2,582萬5千元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
第62項 銓敘部20萬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7萬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97萬5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97萬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25萬9千元
第63項 考選部660萬元
第64項 銓敘部46萬1千元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千元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歲入部分均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宣讀歲出部分之預算數,全部一併宣讀。
105年度考試院主管歲出預算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264億3,578萬6千元
第1項 考試院3億5,246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3,653萬8千元
第2目 議事業務289萬5千元
第3目 法制業務107萬5千元
第4目 施政業務及督導998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2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92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05萬元
第2項 考選部3億4,592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1,899萬6千元
第2目 考試業務研究改進2,614萬3千元
第1節 試題研編及審查875萬3千元
第2節 考選資料處理873萬1千元
第3節 研究發展及宣導865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78萬4千元
第3項 銓敘部243億980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8,480萬4千元
第2目 人事法制及銓敘777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萬6千元
第5目 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2億2,481萬3千元
第6目 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1,681萬1千元
第7目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236億7,241萬3千元
第8目 退休撫卹業務241萬8千元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056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799萬8千元
第2目 保障暨培訓3,173萬9千元
第1節 保障業務213萬5千元
第2節 訓練與進修業務2,960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82萬4千元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2,37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909萬5千元
第2目 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億6,013萬1千元
第3目 中區公務人員培訓6,410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8萬元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22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872萬9千元
第2目 退撫基金監理240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208萬9千元
第1目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7億4,000萬元
第2目 一般行政1億1,461萬6千元
第3目 退撫基金管理2,717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主席:宣讀歲出部分之提案。
1、
機關﹙單位﹚名稱:考試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法制業務
預算金額:1,075千元
預算書頁次:p.7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次: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269千元
說明: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共計269千元,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蔡其昌
2、
機關﹙單位﹚名稱:考試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法制業務
預算金額:1,075千元
預算書頁次:p.7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次: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269千元
說明:
為落實人權保障,行政院規定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時,應對人權之影響有完整之評估。惟參本院審議103年度及104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決議事項可悉,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法案多未落實此法規影響評估之要求,即便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另各計畫案之審議,及各重大政策之管考,亦均尚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作法。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共計269千元,請考試院建立合理、進步之人權影響評估具體操作方法,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蔡其昌
3、
機關﹙單位﹚名稱:考選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試題研編及審查
預算金額:8,753千元
預算書頁次:p.50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題庫之編製及審查
預算金額:8,399千元
預算書頁次:p.50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1,680千元
說明:
近年來國考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例如:98年警察特考考題與警專期末考題雷同、消防警察特考亦與警專模擬考雷同,且100年公務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完全重複,近來亦發生102年度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科之「現行考銓制度」考題照抄98年地方特考,國考試題品質備受疑慮。國考出題品質屢次遭到質疑,考選部卻未有有效的因應調整,今年八月,又遭踢爆律師考試綜合法學(二)第28題,與去年該項考試的題目幾乎相同。爰此建議凍結考選部試題研編及審查─題庫之編製及審查項目預算五分之一,共計1,680千元,請考選部提出切實杜絕重複命題之相關辦法及過往命題失職人員懲處情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蔡其昌
主席:因為現在時間已到中午12點,所以請議事人員稍待一下,本席先處理會議時間問題,我們延長一些時間,等議程全部處理完畢再結束;另外,中間大概在12點半左右,我們會休息半個小時發便當讓各位用餐,現在就請議事人員繼續宣讀提案。
A、主決議
機關名稱:考試院
考試委員係學術及專業程度頗高之政務官,平日雖參與該院各項會議,然囿於所討論議題較為專業冷僻,外界不易得知每位考試委員之貢獻程度,考試院網站首頁並未設置明顯專區可供查詢,恐不利考試委員業務成果能見度之提升。為彰顯考試院之功能與績效,其業務成果之社會能見度允可設法提升,建議考試院除出版例行刊物外,另於該院網站明顯處設置專區,將歷屆考試委員之各項表現成果,以屆次別、年度別、委員別、議題別、出席考試院會議及各項審查會情形(包含出席率)、形成政策之重要建言等,分門別類,並提供查詢功能,俾利社會各界可隨時查詢瞭解其職權行使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詹滿容 蔡其昌
A-1、
機關(單位)名稱:考試院
說明: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此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A-2、
機關(單位)名稱:考試院
說明:去年三月靠內定及首長加分而從最後一名成為第一名正取的郭冠英,任職四個月就退休,如此「上下交相賊」,令全國人民都無法接受。儘管銓敘部早就承認郭冠英的任用資格有瑕疵,但對於監察院的詢問,銓敘部僅表示,「不會故意拖延此事」、「為了慎重起見,銓敘部已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希望從法制上釐清」,但至今仍無法給出清楚的交代。今年三月,新聞報導指出:「銓敘部長張哲琛3日表示,外界一直質問銓敘部為何不核定退休案,但其實都不是重點,『問題不在退休,在任用』,也強調這件事今年一定會落幕。」如今已屆年末,爰此請考試院督促銓敘部,於今年年底之前針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議,給社會大眾合理交代,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A-3、主決議
機關名稱:考試院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十九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十九個省」十九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B、主決議
考試委員係學術及專業程度頗高之政務官,為彰顯考試院之功能與績效,其業務成果之社會能見度允可設法提升,考試院除出版例行刊物外,應於該院網站明顯處設置專區,將歷屆考試委員之各項表現成果,以屆次別、年度別、委員別、議題別、出席考試院會議及各項審查會情形(包含出席率)、形成政策之重要建言等,分門別類,並提供查詢功能,俾利社會各界可隨時查詢瞭解其職權行使情形。
提案人:蔡其昌 尤美女 詹滿容
B-1、主決議
機關名稱:銓敘部
今年八月,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初步判定約千人屬違法兼職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均須移付懲戒;超過百人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屬情節重大者,均應予以停職。為杜絕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銓敘部訂定公務員違法兼職8種樣態,供各機關認定,然而,這樣的做法無法彌補公務員服務法於兼職規定的疏漏之處,而難達到治本效果。有鑒於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10月制定迄今僅修正4次,相關兼職規定未能與時俱進,爰此建請銓敘部依社會環境變遷,檢討修正有關規範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於本會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B-2、
機關(單位)名稱:銓敘部
說明: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明文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然而,行政院組織調整啟動後,部分機關為應業務所需,爰依規定於處務規程設置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卻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亦有悖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僅合理性及正當性可議,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爰此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C、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保訓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詹滿容 蔡其昌
C-1、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經查歷年來保訓會將眾多計畫之部分訓練委託予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如:新世紀行政主管研習班、新世紀公共服務創新研習班、公務倫理宣導相關專班等。惟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一)8.規定:「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保訓會經常性將「訓練與進修業務──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計畫之部分訓練業務,委託國家文官學院辦理,顯與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未合,建請保訓會檢討將相關經費項目轉由國家文官學院編列。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C-2、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保訓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增加女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比例,促進性別平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D、主決議
機關名稱:國家文官學院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近年(97年度至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人均訓練成本逐年攀升,自97年度人均訓練成本11,239元(受訓人數5,424人),至103年度人均訓練成本增至12,875元(受訓人數8,601人)。爰此建請國家文官學院研議最適人均訓練成本及相關撙節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詹滿容 蔡其昌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針對歲出部分之提案進行協商,委員同仁可以邊吃便當邊進行協商。
謝委員國樑:(在席位上)本席有一個問題要先問李秘書長。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多位委員提出預算凍結案,本席並未連署,而是只連署一些決議案,當然,我們也知道有委員同仁花了很多的時間與精神專注於性別平等的議題或是法律案,對他們提案的內容,請問秘書長大致上有沒有看過?如果有看過,請問你有沒有發現什麼問題?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提出的第一案是請考試院會同保訓會對人權訓練課程的內容做具體改善,並凍結預算的四分之一,因為人權訓練課程是由保訓會主辦,在此我要向委員報告,事實上,保訓會在這方面做得……
謝委員國樑:對這個提案,我應該沒有連署凍結預算的部分,所以,請秘書長針對性別平等的提案,譬如6-2及C-2等案建議要提升女性公務人員的比例,我認為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不過,對於細節的部分,我們還需要再作進一步討論。
李秘書長繼玄:C-2主要是保訓會負責的業務,跟考試院比較沒有關係。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主席:為使接下來提案的審查順利進行,請各單位跟提案的委員先進行協商與溝通。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1案。
第1案改成主決議,請問考試院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就是把幾個文字刪除,包括:刪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共計269千元」等字;最後一段,「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也予以刪除;「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中的「,」則改為「。」。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剛剛保訓會說,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改為「所屬各部會」,就是請考試院會同所屬各部會……
主席:好。請問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1案就改為主決議,並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第2案也是改為主決議,將「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四分之一,共計269千元」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刪除;「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中的「,」則改為「。」。
請問各位,對第2案照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第3案的預算凍結數五分之一改為十分之一,金額請議事人員再作調整。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83萬9,000元。
主席:好。對本案預算改為凍結十分之一,考選部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考選部提出切實杜絕重複命題之相關辦法及過往命題失職人員懲處情形」等字改為「請考選部提出切實改進措施」。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意見?那就修正通過。
進行第A案。
請問考試院,對第A案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既無意見,那就照案通過。
進行第A-1案。
第A-1案為主決議,「爰此建請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之四分之一,共計724千元,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等字改為「爰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刪除。第A-1案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A-2案。
第A-2案改成主決議,「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施政業務及督導項目經費5,000千元,請考試院督促銓敘部」等字改為「爰建請考試院督促銓敘部」;「後始得動支」等字刪除。第A-2案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A-3案。
請問考試院,對第A-3案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爰此建請」等字改為「爰建請」。第A-3案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B案。
第B案也是主決議。
請問考試院,對第B案有沒有意見?
李秘書長繼玄:(在席位上)第B案和第A案併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A案和第B案並不一樣。
詹委員滿容:(在席位上)我贊成併案。
主席:如果併案,你是用A案還是B案?
詹委員滿容:(在席位上)這是加了一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A案是在檢討考試委員需不需要到19位,而B案是在講歷屆考試委員的表現成果……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那是第A-3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A案剛剛不是過了嗎?好,第B案併到第A案。
主席:第B案併第A案,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
主席:第B案併第A案,文字自行調整。
進行第B-1案。
第B-1案是主決議。
請問銓敘部,對第B-1案有沒有意見?
張部長哲琛:(在席位上)沒有問題。
主席:「爰此建請」等字改為「爰建請」。第B-1案照以上修正通過。
進行第B-2案。
第B-2案改成主決議。「爰此」的「此」字刪除;「,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字亦刪除。
張部長哲琛:(在席位上)「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之後請增加「人事行政總處」等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B-2案照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C案。
第C案也是主決議。
請問保訓會,對第C案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既無意見,那就通過。
進行第C-1案。
第C-1案是主決議。
請問保訓會,對第C-1案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已向尤委員說明過了,他同意撤案。
主席:好,那就撤案。
進行第C-2案。
第C-2案是主決議。
請問保訓會,對第C-2案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跟去年一樣。
主席:好,那就照案通過。
進行第D案。
第D案是主決議。
「國家文官官學院」其中一個「官」字刪除。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這個案子剛剛有送給委員看過了,這個案子可以撤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撤案沒關係。
主席:好,那就撤案。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之部分均照列。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本案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三、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現在進行審查,本案因為只有兩條條文,請問各位,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討論?既然大家同意,那就直接進行條文討論。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蔣委員乃辛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人員,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九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除前項人員外,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依本法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主席: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蔣委員乃辛等所提的版本是含第十一條之附表審查;其次,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最後段的文字「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應予以刪除,這兩部分銓敘部同意了,謝謝。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
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二條的部分可以問嗎?
主席:第十二條沒有排入議程,今天審查的是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謝委員國樑:張部長,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的第十二條條文有「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的規定,我看到考試院跟蔣委員乃辛等人的提案是用「失能」的字眼來代替「殘廢」,你能不能解釋一下實際套用在公務人員上時的狀況改變?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請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的失能,我們其實是比照勞保條例的用字,就狀況來講,這個人可能某個器官功能喪失了,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完全沒有功能了,這種沒有功能的狀態是持續一直沒有功能的,對此我們稱其為「失能」;另外一種狀況是,其器官被切除了,也就是沒有了,「失能」的認定是這樣。
謝委員國樑:這部分你們還有哪些主要的修正精神?
呂司長明泰:我們這個條文都是將原來的「殘廢」修成「失能」這兩字,就這樣而已,其他沒有更動。
謝委員國樑:以前殘廢就是指身體,是不是?
呂司長明泰:就是將身、心都包含在內。
謝委員國樑:現在的「失能」是怎麼樣?
呂司長明泰:「失能」也是包括身、心。
謝委員國樑:這次修正的範圍較廣,就是說……
呂司長明泰:範圍都一樣。
謝委員國樑:既然如此,你們為什麼要修改?
呂司長明泰:因為上次尤委員作成決議,要我們將「殘廢」這兩個字修正為「失能」。
張部長哲琛:最主要是「殘廢」字眼帶有歧視。
謝委員國樑:我是很贊成啦!但是用「失能」,會不會有人聽不太懂?
呂司長明泰:不會,不會誤會。
謝委員國樑:所以失能在法律上是有明確定義的?這在母法或憲法上有定義嗎?請問憲法有定義嗎?
張部長哲琛:憲法有用這兩個字,但沒有加以定義,不過,時空環境都改變了,現在所有相關法規都已不用「殘廢」這兩個字了,因為認為有歧視的意味,所以都改成失能。
謝委員國樑:好,我清楚了,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照考試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第十一條。
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張部長哲琛:(在席位上)一樣,還是那兩個字。
主席:還是把「殘廢」改成「失能」。
張部長哲琛:(在席位上)還有第三項要拿掉。
主席:第三項拿掉,就是我剛才宣告的那個部分。
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的第一項第五款的最後面……
主席:是第二項,還是第一項?
呂司長明泰:第一項。
主席:第一項?第二項吧!
呂司長明泰:第二項。
主席:要講清楚!
呂司長明泰:第二項第五款最後是贅字,我們建議第二項的文字都刪除。
主席:剛才宣告過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最後一段文字「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等字應予刪除。
剛才第六條的部分,應該是照蔣委員乃辛等所提版本含第十一條之附表審查。
第十一條照考試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做補充說明。
接著進行討論事項四、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本案,我們現在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宣讀提案條文。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失能給付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失能給付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
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
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但併計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十六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但併計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十六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
四、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五、於執行職務、服役、公差、辦公場所,或因辦公、服役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六、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七、在服役期內,因服役而積勞過度,或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失能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蔣委員乃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
四、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五、於執行職務、服役、公差、辦公場所,或因辦公、服役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六、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七、在服役期內,因服役而積勞過度,或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失能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二節節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及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做補充說明。
接著進行討論事項五、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針對本案,我們現在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宣讀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條例給與公、自提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五個月之俸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機關證明書,並應繳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書。
第一項因公傷病,係指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半失能以上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長,這跟剛剛的法案一樣,主要是把失能跟殘廢的部分再做一次修正,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是。
謝委員國樑:請教司長,前陣子我剛好遇到一個有關給付標準的類似案例,在達標準跟未達標準之間有些申訴的問題,他認為他是冤屈,但可能是標準不符的情形,按照你們的處理程序是要如何辦理?
呂司長明泰:現在「失能」認定的第一個流程是,一定要經過衛福部合格的鑑定醫院一段固定時間治療,治療後醫生開具證明說明他的某個部位已達到半失能、全失能或是部分失能的狀態,證明開出來後,透過服務機關檢同申請書到公保部,這是他的承保機關,公保部在審酌過程中會去醫院把病例調出來,再由公保部專案小組審查,審查的結果如果當事人認為……
謝委員國樑:如果他來找我,我能幫他什麼忙?
呂司長明泰:當事人?
謝委員國樑:對,以及他的家屬。
呂司長明泰:當事人一定會先透過服務機關申請,如果當事人沒有提,人事單位發現他的狀況可能會符合的話,人事單位會主動通知這位當事人請他提出來申請。有的人事單位不曉得,他自己也沒有申請,這個案子可能就會擱下來,我們現在有請求的時效……
謝委員國樑:如果他的申請沒過,怎麼辦?我要問的就是這一塊。
呂司長明泰:如果申請沒過的話,就要申請行政救濟,他可以透過保訓會的複審程序,而且可以透過……
謝委員國樑:就是像一般行政程序的救濟一樣。
呂司長明泰:對。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做補充說明。
另有林委員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考試
近年來國考試題常有重複及雷同情事發生,如98年警察特考考題與警專期末考題雷同、消防警察特考亦與警專模擬考雷同;100年公務人員高考3級人事行政類科試題,與98年高考2級同科題目多有雷同;100年公務人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一字不差地重複;102年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科之「現行考銓制度」考題照抄98年地方特考;以及近月來尚發生104年度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28題,與去年該項考試之題目幾乎一模一樣等等,嚴重斲傷國考公信。
請問秘書長:為何屢次發生試題重複及雷同情事?
現行法規規範國家考試試題須通過審查委員審查,並經典試委員長做最終決定,且須簽名或蓋章後始完成試題覆審程序,且相關人員應依命題規則第9條之規定,就試題之「形式、內容」為詳細檢查,且實務上亦有電腦系統協助比對有無重複或雷同之處,考選部100年11月花費鉅資開發完成擴大比對近5年跨考試、跨等級、相同類科之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本應可確保試題品質。
請問部長:屢次發生試題重複及雷同情事,電腦系統為何無法查出?
為確保國考試題品質,以維國考之公平及公信,本席認為,應全面檢討試題審查內控機制,並懲處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典試委員長,並不再予以聘任。
銓敘
為因應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銓敘部爰配合擬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與參考標準,於104年8月6日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其中認定標準,依兼任型態分成8種態樣,並就各該態樣擬具處理原則,包含移付懲戒、予以停職、逕送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等。
據報載顯示:「違法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須移付懲戒者,計約千人左右;其中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者,屬情節重大,均應予以停職,計約百人左右。」
請問部長:究竟有多少公務員觸法?
本席認為,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10月制定迄今僅修正4次,相關兼職規定未與時俱進,銓敘部應再斟酌社會環境變遷,檢討修正有關規範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以降低公務員誤觸法律之可能。
請問部長:是否有打算修正?
本席認為,認定標準內容,好像又容許有不違法之空間(如態樣1至4)本席認為,故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規定恐有未盡明確之處,應該予以修正。
保障及培訓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度訓練計畫「領導發展訓練班(LDT)」22名政府官員8月前往芬蘭研習之出國行程,在香港轉機時,因所搭乘國泰航空班機遇天候因素延誤而導致求償事件,媒體報導指,保訓會「仗勢向國泰航空公司施壓索賠、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新台幣40萬元」。
請問主委:身為高階公務員應謹言慎行,絕不能胡作非為?
另外,「管理發展訓練班(MDT)」至比利時受訓之與馬對話(Equine Assisted Learning)課程內容,亦引發社會訾議。
請問主委:與馬對話課程內容是否恰當?目的為何?
本席認為,政府官員的溝通技巧,當然重要,但如果沒有與時俱進的政策能力和前瞻性思維,或不具了解民間疾苦的同理心,甚至缺乏真誠、承擔、負責之心,則學會和馬溝通有用嗎?何況千里迢迢飛去比利時與馬對話?一定得花錢,芬蘭和馬對話嗎?
退休撫卹基金
截至今年6月底,退撫基金實際可運用資金結餘數為5,798億元,其中投資比例較高的項目分別是:國外委託經營1,364億2,000萬元(23.5%)、國內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964億9,000萬元(16.6%)、國內委託經營766億7,000萬元、台灣銀行存款669億6,000萬元(11.6%)。
在基金運用績效部分,已實現收益數為96億元,期間收益率1.7%,已實現收益加記未實現損益後之損失數為負18億2,0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3%。
請問主委:5,798億元的資金,今年已實現加未實現投資績效為-18億元,績效差了吧?
另外,退撫基金委外絕對報酬型合約之年度目標報酬率達成情形,在(94至103年度,有5成以上之委託批次,均未達年度目標報酬率;其中未及目標報酬率達10%以上之批次占52.38%;另該基金委託批次未及目標報酬率,且與之差距最大者為-45.55%。顯見,退撫基金絕對報酬型委託合約幾乎半數以上之受託批次無法達到績效目標且差距甚大,恐增解約或重新議約之困擾,該類型合約之委託經營績效顯待改善。
請問主委:退撫基金績效不佳,要如何改善投資績效?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