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3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擬具「資訊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4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至第一百六十二案,其中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三案及第二十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二案、第二十四案及第二十六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七案至第二十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案至第一百六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百六十六案至第一百七十二案,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案至第一百六十九案及第一百七十二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七十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七十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文化部函送「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之檢討及文創院籌設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文化部函送本院經管具文化資產潛力建築之列管名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從文化打造國家品牌形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3年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費留學考試之決策程序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教育部函送「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措施成果及未來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教育部函送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103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產業人力資源培育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科目須動支第一預備金1億3,210萬6,000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經濟部函送經行政院核定之「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關於本院修正水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協調於1年內訂定水利地重劃辦法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5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LED路燈故障率檢討與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與奈及利亞標準局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該部及相關部會於本(104)年9月下旬與中國大陸召開ECFA貨品貿易工作小組第11次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經濟部函送我與賴比瑞亞簽署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賴比瑞亞共和國就賴比瑞亞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雙邊談判議定書」我方及賴方輪先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密)經濟部函送「臺澳能礦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司法院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院主管第4款第1項所作附帶決議事項,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司法院函送105年度「司法院遷建臺北市華山行六司法園區」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整體進度報告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103及104年度預算中「手續費用」等相關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交通部函送高鐵局「解決高鐵財務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提出推動遠距健康照護規劃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藥品仿單應刊載賦形劑成分名或品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防止老人虐待之有效防治計畫或因應對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增加編列適足公務預算充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回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及設置床數之檢討及相關法令或規劃」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針對全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申請流程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坊間坐月子中心輔導成效及退場規劃」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經濟部共同研商「強化濕紙巾之管理機制與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獨居身心障礙者需求協助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身心障礙者特製機車補助相關規定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黑心醫療器材嚴格把關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啟動健保改革等議題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身心障礙者輔具多元給付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玉米糖膠」,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107年)」核定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行政院函,為本院修正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行政院函,為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行政院函,為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行政院函送104年1至6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5億7,816萬3,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行政院函,為法務部廉政署為辦理「法務部廉政署辦公廳舍遷移整修計畫」所需經費不敷6,000萬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行政院函送「現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及其補助基準合理性之研議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第2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監察院函,為本院修正審計法部分條文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檢送審計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研議改善相關配套措施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10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104年第2季政策宣導經費辦理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國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砲)車等主戰裝備性能提升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財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財政巨量資料研究中心研發計畫」及「強化商品流程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整合計畫」之備選方案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財政部函送「中國輸出入銀行跨國性業務曝險餘額分布狀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典藏計畫暨文物清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式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外交部函,為廢止「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外交部函送我國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簽署捐贈70萬美元之瞭解備忘錄(MOU),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密)國家安全局函送「近期南海情勢發展及其對我國家安全影響(2015年1-9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之結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大學「世界大學聲譽排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教育部函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辦理赴澳洲海外實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教育部函送「國立宜蘭大學學雜費及住宿費調整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2億1,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核定後且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人才培育策略」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成立有助於發明商業化之產學基金可行性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之「服務費用」中「外包費」1,115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23億5,5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局及所屬「獎補助費」14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局及所屬「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11,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預算乙案,檢送「國道生態維護工作成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購置機械及設備」75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購置無形資產」886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維持費用」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2億元之五分之一,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經審查完竣,繼續凍結,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10,凍結之預算須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高公局「工作場所電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12,凍結之預算須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高公局「管理成本─一般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15,凍結之預算須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高公局「管理及總務費用─外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主管財團法人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我國食品安全人才之培訓及落實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生質燃料油生產銷售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永安港疏濬工程及ORV工程預算經費編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104年第2季全國營業站及周邊鄰近地區之污染防免、控制及整治」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探勘費用預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代辦溪州焚化爐操作成本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落實執行增加收益與降低成本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輸儲管線之全面檢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法律事務費」及「補助專利申請費」各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60億1,394萬8,000元之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決議,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7,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七、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3,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事業監理計畫」1,305萬元,凍結二分之一,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3億7,161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543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傳播事業監理計畫」1,780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法制業務計畫」958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通訊傳播內容事務監理計畫」2,946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四、財政部函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增資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補充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八、國防部函送104年上半年「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九、行政院函送該院104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繼續凍結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該部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與非營業部分),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案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四、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二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八、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九九、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等2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要求凍漲電價,否則提出不信任案及要求堅持電價上漲的經濟部部長下台,否則提出不信任案等2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為陳情「電業法」第43條、第107條及第112條條文修正草案,違反專業分工與國家制訂之分業標準,嚴重影響該會會員工作權益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賴委員士葆提案增修「公司法」第208條之2及第208條之3,要求企業制定社會責任政策,建議應審慎考量,不宜貿然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標準化法」之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計量法」之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產品質量法」之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之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儘速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並強化經濟示範區功能,以活化台灣經濟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朱榮忠君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陳情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保障馬祖地區人民之財產權,落實還地於民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一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撤回推舉楊仁煌先生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並不予補提,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九五案至第三一一案,其中第二九八案及第二九九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一○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目前我國各中小學的「愛心媽媽/爸爸」多由志工與家長們志願組成,長年協助校務並保護學童上下學,對師生安全與校務運作貢獻尤鉅。然而在缺乏法源與制度下,這些家長與志工雖熱心公益、將自己曝險,卻毫無保障可言,顯非公允且重創志工士氣。有鑑於此,本席要求教育部統籌規劃,將服務於各中小學愛心導護編組的志工與家長們強制納保,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日前基地台隱藏民宅乙案引起民眾恐慌,更揭露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之管理鬆散、對違法基地台裁罰不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不作為已侵害民眾權益,曝全民於恐慌。本席爰要求行政院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職能與業務成效,有缺失則改進,以安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公布八月失業率3.9%,創下近十五年同期最低,但觀察其他細項指標便會發現,若干數據已有變化:其一是關廠失業人數自七月以來已連續兩個月升高,八月份升至11.5萬人,較六月增加了5千人;其二是放無薪假的人數,由8月15日517人增至9月15日783人;其三是新登記求供倍數,由5月2.29倍降至8月1.93倍。經濟數據好壞參差其間,我們對景氣的評估需詳實而周延,不應盲目悲觀或樂觀。同樣的,勞動市場失業率仍低是事實,然關廠失業人數走高、無薪休假人數增加、求供倍數下滑也是事實;勞動市場如今雖尚未轉向,但似已出現轉向的訊號,行政院應提早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秋連續假期碰上強颱杜鵑來襲,許多人的收假日,最後在擠火車、擠高鐵或塞在車陣中結束。然颱風每年都有,放假、交通亂象也非第一次,中央和地方、公民營大眾運輸業,碰到強烈颱風影響重要節日交通時,不能再各吹各的調,應即時建立應變平台與聯繫機制,並視特殊狀況給予彈性,否則民怨還是會起,問題永遠不會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人口急速老化,自2016年起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將超越14歲以下幼年人口,然對全台灣人而言,長期照護不應只是社會福利工作者的責任,我們對老人的權益保障,也不應僅侷限在「濟弱扶傾」的思維,尤其在戰後嬰兒潮人口逐漸退休後,富裕老人有更多經濟自主權時,適時透過市場化機制,讓老人們享有差異性的服務選擇,方能對老人社會提供更完善的照顧水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隨著台灣出口疲弱程度加劇,許多專家學者診斷出的病徵就愈多,諸如缺乏具有全球能見度的自有品牌、研發能量不足、產業轉型不順、紅色供應鏈崛起、未搭上雲端趨勢及新ICT生態體系的特快車等結構性問題。縱然一般性的產業政策已難挽回頹勢,欲突破這樣的困境,政府必須以國安問題的高度、跨部會運作的思維,規劃走出僵局的戰略,才有可能讓台灣的外銷訂單不再連月黑、出口不再被箝制住咽喉,難以喘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亞洲開發銀行日前公布亞洲經濟展望報告,警告台灣前八個月已陷入通貨緊縮。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將貨幣政策由「適度寬鬆」轉為「寬鬆」,對緩和通縮疑慮、增進出口能量、提振經濟景氣應有一定的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楊委員麗環,鑒於今年6月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主管的宜蘭外澳沙灘,才被民眾檢舉負責維護管理的包商未經許可,就把觀景台圍起做為販賣部,遊客因此無法使用觀景台。近期又被發現包商私設投幣式沖洗設備及陽傘設施,藉此營利賺取費用,水電費卻是公帑埋單,非常不合理。雖合約約定水電費由包商負擔,但自去年七月至今,仍由風管處先墊付,但合約無違約懲罰條款。交通部應立即檢討相關失職,並全面清查其他委託合約是否有按契約執行及是否有無違規裁罰條款的合約,立即檢討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楊委員麗環,鑒於食安問題連環爆,黑心廠商滿天飛,近日又發生週刊報導,高屏地區的團膳、便當店以及近百所學校營養午餐現煮的白飯,為求方便,都委託工廠供應,工廠為了防腐,竟添加化學藥劑「VN-103」與「VN-151」煮飯,長期食用可能會導致肝、腎系統損壞、甚至致癌。爰此,為避免學童健康受損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全面清查食品添加物相關法規及相關規定是否有危害人體及全面清查是否也有其他米飯供應業者也有添加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鑑於我國今年進出口急速衰退,今年第二季經濟成長只有0.64%,第三季也看淡,經濟情況出現空前危機,令人憂心!爰請行政院火速提出「大量興建青年住宅、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的創造內需振興經濟方案」,即付施行,以救經濟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偏遠地區教師流動比率過高,教育資源長期缺乏與配置不均,經常發生老師僅任一學期便申請調任都會地區,以致偏鄉學童學習成就普遍落後。爰此,為提升偏鄉地區教育品質,教育部應儘速全面檢視與盤點偏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現今台灣憂鬱症已有相當好的治療方式及效果,但國人對於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的觀念仍大半抱持著逃避的心態,以致因憂鬱症自殺案件,層出不窮。爰此,為導正國人對於憂鬱症預防及治療的偏差觀念,衛生福利部應加以重視並提出有效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許多社會保險都有生育給付之規定,我國國民年金雖有生育給付相關規定,惟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顯較其他類似規定為低。爰此,為公平性與衡平性之考量,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予以正視,並儘速提出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社會許多不良份子以「非管制品」信號彈作為攻擊用具,已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爰此,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考量,行政院應進行跨部會整合並提出管理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自京都議定書規範工業化國家之溫室氣體排放以來,京都談判已進展至納入全球締約方之新氣候協議,利馬氣候行動呼籲各國於今(104)年11月30日止前提交國家自訂預期貢獻,以作為年底巴黎協議之基礎。截至104年5月15日止,包括瑞士、歐盟、挪威、墨西哥、美國、加彭、俄羅斯、列支敦斯登、安道爾等計37個締約方已正式遞交其INDC,陸續提出該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依據國際能源總署最新發布資訊,近年來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雖於短期內曾有下降走向,但隨著經濟復甦後,預計仍有持續增長之可能,如何因應全球最新氣候變遷發展並採取相關行動,將是我國重要課題,目前世界各國最新的觀念是要明訂減碳目標與期程,而相關主管機關卻無明確規劃相關產業減碳時程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爰要求行政院相關機關應對明確訂定產業減碳時程及相關配套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新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N8病毒自二○一四年元月十六日在韓國野鳥與鴨場現蹤後,迄今此亞型病毒已席捲亞歐美三大洲的十二國;另新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N2病毒也已在全球四國流行,且自三月在美國中西部火雞與蛋雞禽場造成嚴重流行,換言之,此新型H5病毒已在禽類邁入「全球流行」階段。台灣南北間距短,萬一野鳥入台而成漏網之魚,疫情很快能遍及全台,極易波及南部養禽大縣,而難以早期預警!建請行政院提早推動防疫系統作為,降低對國民健康潛在的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林委員鴻池,對於世界衛生組織自一九八九年起訂定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為「世界無菸日」,今年世衛組織呼籲各國共同制止菸草製品的非法貿易,掌握菸品的來源,落實管理制度,避免造成健康危害。WHO(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市面上流通的香菸,每10支就有1支是非法貿易的菸品,以去年台灣菸品總銷售量19.68億包來估算,國庫一年損失菸捐、菸稅、營業稅收74億元。目前市面上的非法菸品,包含走私真品菸、偽劣菸、白牌菸、無牌菸等,這些菸品利用合法夾帶非法的方式,在夜市、攤販、傳統市場、雜貨店等地方販售,青少年都能容易取得。檢視我國十大死因中有六項就跟菸害有關。建請行政院研議嚴格納管,回歸菸品販售執照制度,讓菸品產銷流程透明化,避免非法菸混充,造成國民健康受到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林委員鴻池,對於國中會考英聽測驗提早收卷問題,不只一個監考老師發生錯誤,代表這不是個案,而是集體、制度上出狀況。「標準作業手冊」監考老師人手一冊,這份SOP今年3月已付印、4月發送,4月30日發現有誤,只以「公文」通知,直至5月17日上午還有考區在問英聽收卷時間,全國試委會才驚覺事態嚴重,在考試當天上午8時24分再發送簡訊「提醒」各考場,但仍有漏網之魚,造成約3,000名考生權益受損。試務螺絲鬆掉,反映危機處理仍流於「公文化」、「形式化」,現在學校行政沒人想做,主任、組長年年換,這些推動試務工作的小螺絲釘,只要有一個鬆了,就容易出狀況。升高中職的基測到會考,試務主委學校每年在換,經驗傳承如何無縫接軌?建請行政院研議由固定大考中心承辦考試,避免全國性考試制度出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林委員鴻池,對於外界常質疑,大學甄選入學對弱勢生不利,「個人申請」被國教家長聯盟批評為「多錢入學」,不時有人主張恢復聯考。教育部首次公布弱勢生錄取大學統計,頂尖大學錄取低收入戶生比率最高的管道是繁星推薦,類似聯考的考試分發,錄取比率和個人申請差不多。家庭經濟條件與入學管道是否為正相關?目前還無定論;然而學者研究指出:資訊獲取能力才是關鍵!建請行政院對於大學多元入學的資訊加強宣導,以消除社會及家長的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農委會已提出「建構台灣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將設立農產品電子商務跨域整合平台、提升農業人才電子商務經營能力、營造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環境,與海外標竿電子商務平台交流與合作,強化我國農產品全球市場布局,而103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占最大宗者為中國大陸,出口值達9億9千5百多萬美金,占比18.9%,大陸也於去年通過跨境電商法,農委會應積極利用此有利時機與環境,與大陸電子商務跨域平台合作,協助台灣農產品赴大陸行銷,以更擴大台灣農產品進入大陸的步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年業者陸續自大陸引進大閘蟹養殖,在北部的金山、烏來、花東及苗栗等各地,大閘蟹繁殖場越來越多,而近來颱風風災造成不少農損,八十戶養殖戶受損上百萬,眾多大閘蟹又隨大水沖入河川,本席要求農委會應負起主管機關之責,對於現行大閘蟹繁殖情形之河川監控工作週期,由現行一年一次改為每三個月一次,並委請專家研究適時移除河川裡的「落跑大閘蟹」,以有效控制大閘蟹對台灣河川生態的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歐盟執委會宣布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之不合作第三國警告黃牌名單,臺灣如在6個月內未能作出改善,歐盟市場可能施以經濟制裁,禁止進口臺灣海鮮,屆時損失將上看5億2仟萬元,本席要求農委會應加強取締非法捕魚行為,並積極與歐盟諮商,建立共同打擊非法捕撈共識,並提出漁業管理改善措施落實執行,以化解雙方歧見,以免進一步被列為公告打擊IUU漁業不合作之第三國名單(紅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諸多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土木類構造如隧道、橋梁、鐵路、公路、運河、碼頭、大壩、堤防及堡壘等等以「歷史建築」稱之,已不符合現代社會通用語彙,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正名而採用符合現代社會工程界及教育界之通用語彙「土木資產」稱之,並培養土木類專業人才辦理相關之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偏鄉教育補救教學問題,認為教育部在103學年度編列了十五億元辦理補救教學,卻愈補愈大洞。以PISA(學生能力國際評量計畫)成績資料庫進行台灣國中生偏遠與非偏遠地區的學業落差比對,台灣城鄉差距2006年是OECD國家的2.6倍、2009年擴大為5.1倍、2012年仍有4.3倍。再從103年2月的補救教學評量成長測驗統計來看,補救教學成效隨著年級增加而遞減,九年級學生的國語不及格率達百分之六十五,是小二生的2.5倍,數學不及格比率更高達百分之九十,只有一成學生數學能力被救起來。追根究柢,教育部對補救教學仍存不合宜之規定,例如課輔要達到六人才可開班。但對許多偏鄉學校來說,一個年級有沒有六個人都是問題,若與其他年級共同開班課輔,彼此學習內容不同,落差過大難以共同學習。而龐大的流浪教師,卻沒人願意進入偏鄉服務。本席要求教育部應修改相關課輔規定,並提高教師進入偏鄉教學之誘因,將錢花在刀口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農地太陽能板種電問題,認為2013年10月,農委會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放寬於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的農業生產設施可以申設附屬的綠能設施之後,短短不到兩年內,打著「農地種電」旗號的光電大棚,在中南部農業區如雨後春筍冒出。相較於現在為人詬病的豪華農舍問題,根據農業法規,在農地興建農舍除了得符合農地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約756坪)、農舍建蔽率不得超過10%、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的規定,其餘農地更必須維持農業經營使用的狀態。但與農地種電有關的法規,對於農地綠能設施完全沒有建蔽率的限制,因此在中南部農業區觸目所及的光電農業大棚,幾乎都蓋滿整塊農地。許多光電農業大棚虛應故事,只種植幾株過貓、咖啡、或擺了幾包太空包香菇。農地農用,天經地義,在農地設置太陽能板本是希望兩全其美,但許多綠能公司為了躉售電價的利潤,而對栽種敷衍了事。本席認為農委會制定相關標準時,應該更明確的定義多少透光率與溫度之下,種植何種作物,而非僅列出幾種特定作物,卻不管其生長結果,全推諉給地方政府查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市面上越南茶充斥,認為茶葉是觀光客來台必帶伴手禮,在熱銷之下經常傳出有不肖商人以越南茶、大陸茶混充謀利的消息,不僅損害台灣茶農權益,也連帶讓台灣好茶蒙上了陰影。農產品的產銷履歷制度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早已行之多年,台灣目前亦有許多農產品加入產銷履歷制度,唯茶葉更需分級、認證、產銷之農產品,卻遲遲未推動加入,本席認為台灣好茶舉世聞名,主管機關應該仿效法國紅酒,加強建立「台灣好茶」的產區、品牌、分等分級、產銷履歷等制度,才能讓台灣好茶贏得更多國際認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上次蘇迪勒颱風災情嚴重,造成許多地區淹水嚴重以及多處道路塌方。此次杜鵑颱風暴風圈幾乎壟罩全台,加上超級大潮之影響,全台許多地區皆面臨狂風暴雨,更甚者沿海地區可能會有海水倒灌之情形發生,低窪地區則可能有淹水之虞。同時,也有死亡受傷事件之發生,為避免發生像蘇迪勒颱風一樣之憾事,相關政府單位應該於災前做好預防措施,災後加以檢討以俾能使相關防颱措施更加完善。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我國於民國(以下同)82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已成為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之高齡化(aging)社會,103年底比率已達12%;推計107年此比率超過14%,使我國成為高齡(aged)社會,114年此比率再超過20%,我國將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之一員。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各項政事別支出中,社會保險支出金額及比重不斷攀升,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預算規模1兆9,346億元為例,社會福利支出4,412億元,占比22.81%居首位,其中以社會保險支出2,971億元,占比67.35%最高;爰人口高齡化可能對社會保險產生衝擊。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知名大廠台灣優生、台灣培寶兩大廠4件奶瓶,竟檢驗出違規殘留26至165PPB(十億分之一濃度)的雙酚A,外包裝卻標榜「不含雙酚A」字樣,奶瓶材料成分明顯與外包裝不符,業者卻標示不明。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嬰幼兒成長安全,除了應盡速要求業者改善此一問題,進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同時,應增加檢驗次數,使其他相類似產品之業者也能有所警惕,以確保我國嬰幼兒成長之健康。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我國房價所得比已由91年第1季4.47攀升至103年第4季8.41,其中台北市與新北市103年第4季更高達15.73與12.78,凸顯民眾購屋負擔持續加重中。為安定人民生活,解決居住問題,政府雖推行國民住宅多年,並陸續推動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等公共住宅政策,卻未能有效滿足民眾對住屋之需求,103年度更發生巢運夜宿仁愛路行動,其中訴求包括停建合宜住宅及廣設社會住宅等,顯示政府歷年推動之國民住宅、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等公共住宅相關政策有待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政黨總統候選人表示若當選後要推動「新南向政策」乙節,特表芻議。在商言商;全世界先進國家品牌大廠先進國家品牌,在決定生產鏈要怎麼配置必定是根據利潤最大法則。換言之;那有利潤往那跑!本席認同在1990年代,東南亞、南亞和大陸可能是競爭關係,但隨著對岸經濟體的日益強大,及其「一帶一路」和「亞投行」策略,要從地理位置上把所有可能和大陸有關的供應鏈國家和地區,都藉由基本建設投資的增加,而快速地發展起來,也就是說;若一帶一路真能遂行,大陸和東南亞、南亞的經濟關係因互補而勢必更為密切,一如美國和相鄰的加拿大、墨西哥有密切的經濟關係。所以;台灣若經由所謂的新南向政策,不是等於錦上添花嗎?中國大陸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早已與包括東協在內的多數國家簽署FTA,台灣卻仍陷入區域經濟邊緣困境,是否應該亟思如何脫困!當出現有用意識形態的主張去麻醉人民,極可能因而誤導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方向時,政府難道不應即時讓民眾看清楚國際整體環境的變化與國家己身的優劣情勢,俾利企業主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開學後諸多家長反應,信箱內塞滿各式補教文宣信函,甚或莫名其妙電訪,不勝其煩抱怨迭迭,籲請有關正視,中小學學生個資為何外流?並成為補教等相關業者招生、販促及「獵人頭」名單,合理懷疑是否校方人員與業者勾結牟利?冀請有關當局確實瞭解,若查有不法應予嚴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傳言甚囂塵上的退輔基金不保,而其中軍人退休保險更即將在2019年率先破產,肇致榮民人心惶恐,籲請主管機關應即公開釐清說明,以免訛言蜚語破壞社會安定和諧。另退輔會設置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應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但據瞭解;退除役官兵的「失業率」似乎也依然慘不忍睹!本席曾請教;每年官兵退(除)役實際人數,與實際輔導就業的比較為何?結果幾乎沒有績效!退輔會下設地區輔導員乙職,卻絕大多數的退(除)役官兵根本沒有聽說過?因為;自退後從來沒有一位退輔會的人員來關心過,更遑論輔導就業!目前政府亟思興建青年宅、社會宅或日前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所倡議的公民住宅,其目的冀達「住者有其屋」的居住正義,而退輔會因時、空因素所致,得以擁有或管轄諸多的土地及房舍,其中有許多位處大都會以及市值數十倍翻漲的都會郊區黃金地段土地,然今卻有部分的榮民之家、職務官舍(或房舍)、土地,是閒置、諾大空間住不到一半人?或部分的住員身份不符,房舍亦多半是老舊待修,設施亦多破舊,那為何不也鼓勵土地(房舍)活化、再利用,如配合政府住屋政策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經濟情況一直未見顯著復甦,且已逐步惡化為長期病徵,使既有的經濟成長模式無以為繼,深感憂心忡忡,籲請政府積極以應。到今(104)年八月為止,台灣出口已經「連七黑」,而且連續三個月呈兩位數下滑,是全球金融海嘯以來最嚴重的衰退。更嚴酷的現實是,我國是個比大多數國家更依賴出口的國家,當出口不振變成長期問題時,經濟就陷入長期貧血式成長,乃至逐漸走向衰敗,這是當前經濟發展上最大的危機。爰此;本席認為,政府應揚棄改變舊的經濟思維和運作模式,進行全新的戰略部署。不應再過度依賴出口的經濟成長模式,而應擴大內需及在地成分;也不能再如以往般的以「代工」為最大導向,並應思考改變兩岸經濟合作的策略。政府的責任是在建立市場規則和排除不公平的競爭,該合作的就合作,該競爭的就競爭,回到單純的市場思考,這才是台灣經濟發展贏的策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企業界大老語重心長的指出,台灣社會現在的氛圍是「喜歡就民主,不喜歡就民粹」,感同暮鼓晨鐘,籲請政府應予正視。一般而言;民粹運動者自認為代表「人民」、「全民利益」,刻意將「人民」與精英、特權、貴族、富人隔離而製造對立,為了將對手或敵人妖魔化,動輒以煽惑性言詞博取普羅大眾的同情與跟隨,歷史上因此釀生不少悲劇,希特勒領導的納粹挑起二戰,就是一血淋淋的實例。民主之要義,在於透過理性溝通,尋求社會最大共識,進而凝聚國家的發展目標,俾利國家順利運作,為人民創造最大福祉。但民粹和民主程序凝聚出的民意僅一牆之隔,若未慎思明辨,民粹將被誤信為民主。例如;台灣內需市場不足以支撐經濟成長動能,若以意識形態抗拒國際市場,就是不顧麵包之民粹;若僅高喊「無核家園」,卻未同步提出可行替代方案,豈不一樣猶如只顧愛情、不顧麵包之民粹?上端等企業大老,一路打拼見證了台灣蓽路藍縷經濟建設的辛酸、奮鬥及成長,而今會有如此無奈之語,胸中塊壘顯然積鬱已久。當今全球性競爭愈益加劇,台灣稍有遲滯即遭競爭對手迎頭趕上,現在全民好不容易所能享有的「小確幸」也將煙消雲散,政府豈能放縱民粹誤國害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日本通過「新安保法」修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交通部將於104年10月3日至104年11月15日舉辦桃園航空城的預備聽證會,卻排除航空城第二期居民、地上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使得受徵收土地的居民未有發表聲音的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2014年越南台商排華事件,越方承諾事項尚有多項未能完成,建請主管機關應跨部積極協調,藉以保障越南台商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中台灣整合區域觀光資源,進而與日本、韓國、大陸及東南亞等城市觀光聯盟對接,推動台中海、空港「中進中出」,加速台中觀光旅遊發展。是以嘉義故宮南院亦為此中台灣區域內重要觀光亮點,倘依此為概念故宮南院年底開幕的門票優惠是否應擴及此區域民眾,建請主管機關應對此評估,藉以造福更多在地民眾,並藉以提升文化生活水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供應高雄、屏東多所國中小營養午餐白飯的甫洲米食工廠,遭週刊爆料為延長保存時間,煮飯時摻入化學藥劑!而上開案例是否為全台工廠所使用,而所謂添加「鮮保利」食品添加劑究竟是否合法,主管機關應有明確解答,避免損及廣大學子的身心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指出,全台本土登革熱新增病例數達1萬6,000例,台南市突破1萬6,000例大關,有鑑於其疫情發展趨勢日漸嚴重,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效因應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衛福部公布最新邊境不合格食品名單,新北市特威茶葉公司今年8月進口1批有新加坡貴婦茶美名的高檔茶品牌「TWG」洋甘菊茶,驗出兩項農藥超標,總重25公斤的問題茶葉被擋關,並被要求退運或銷毀,未流入市面。而上開案例屢見不鮮,究竟有多少未遭查獲的超標茶葉流入市面,更引發國人關切,主管機關是否應提高邊境抽檢機制抽驗比例,或藉訂定高額罰金來遏止黑心商人阻絕於境外,藉以多管齊下保障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35年12月31日前原得登記為私有之土地,卻被登記為國有土地之不公平情形,而負有還地於民之行政任務,並具有履行一定行政目的之公益考量之立法,但該法之落日條款規定至104年期限將屆,考量上開情形土地案例尚有頗多件數未能及時完成相關作業登記,建請主管機關在其國有財產法修正之前,應提出有效因應方案,避免立法空窗期,損及人民財產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來台灣電子業陷入轉型困境與焦慮,電子股也屢屢創下股價低點,但已歷經十餘年調整後的傳統產業,例如紡織業及自行車業,業績表現卻有如脫胎換骨,股價並屢創新高成為盤面上的贏家。傳統產業的轉型路徑,相當值得電子業參考。其實,產業從來沒有科技或傳統之分,政府必須協助經營者與時俱進,若不知進取,再高的科技也會淪為傳統產業,而傳統產業也可以因為創新而變成高科技。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協助產業升級或轉型,以帶動台灣經濟的成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根據內政部的統計,目前臺灣的新住民第一代,也就是外籍配偶人數已經超過50萬人。在人數上已經超越了原住民,成為臺灣地區第5大族群。政府正確的政策方向,需要全體民眾的支持響應,才能產生最大效益。我們希望國家長足發展,就必須善用所有的資源與能量,其中,當然包括了新住民之子所可能創造的機會。在我們溫暖接納並培育新住民之子的同時,也期望他們為我國的成長揭開一個全新的世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因為補充保費的挹注,健保保費收入逐年增加,而健保費用安全準備基金也持續累積,到八月底為止,已經超過兩千億元。二代健保的出發點是改革原本不公平的費率基礎,在不更動原有一般健保費結構的前提下,另外加收補充保費,希望能讓納入列入薪資的收入。但最為人們訾議的,是每年為數二十五億左右的兼職所得部分。國民之所以會有兼職,主要是因為本職薪水過低,只好想盡辦法東兼西兼,圖個溫飽之外,至少也能有結婚生子、或是買房子的夢。然而,政府除了對財團關愛有加,無力掌握地下經濟,只會把矛頭對向跑不掉的這些底層工作者,彷彿是在處罰努力拼經濟的選民。如果大家同意費率以所得為基礎,回到正途,應該把薪資以外的所得納入一般健保費的計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全年經濟成長面臨「保一」危機行政院回應「對內推動產業轉型、對外開拓新市場」的具體政策;事實上,台灣自已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需要借助更多創新的服務,並在法令與制度上的改革能促使各部會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讓全民有更安全可靠與舒適的綠色運輸服務。此外,現階段行政院「系統整合解決方案」瞄準新興國家的市場,我們更期盼能和國際團隊結合,將智慧交通與綠色運輸的服務與技術能應用在全球各地的市場,為台灣與國際夥伴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華傳播管理學會一項針對兒童收視行為的調查指出,兒童透過電視獲知新聞比例占89.6%,更有78.62%的兒童固定收看電視新聞,兩項數字都占絕對多數。台灣的公共電視資源當然遠遠不如英、日各國,但是這絕不能作為完全沒有兒童新聞的藉口。如果大愛電視台能推出「小主播看天下」,客家電視台也有兒童新聞節目,公共電視更加責無旁貸,應該立刻就開始製播兒童新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因應杜鵑強烈颱風來襲,公共運輸相關單位皆有所謂「應變計畫」,但絕大部分都是消極「列車停駛計畫」的宣布,而未能充分考量民眾在連續假期的收假交通需求與颱風登陸時間,而提出更佳、更完整緊急調度計畫,值得交通部門進一步思考以民為本的輸運計畫。因此,交通部門在持續添購先進的車輛、興建新型車站等硬體設施,也必須要在軟體服務方面有更上一層樓的積極作為。現有乘客購票與定位資訊所形成的大數據,就是交通部門可以妥善應用以提出創新服務、應變計畫、並提升決策品質的重要依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由於政府財政困難,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等各項施政目標必須競用有限資源,政府於辦理社會福利給付時,本應秉持公平及正義之原則,訂定公平合理之排富機制,避免逕以身分別作為給付劃分依據,務將有限資源用在最需要者。又政府對民眾所得及資產調查之掌握未臻完善,而有降低公平性之疑慮,倘若資產調查又存在多套評估標準,除更易使民眾誤解補助之合理性外,亦使執行機關須重複辦理資格審查作業而浪費行政資源,爰行政院應儘速整合各項補助之收入及資產調查規定,以降低行政成本並提高執行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未依據經濟成長率及景氣變動因素推估,又受全球經濟衰退影響,經濟成長率恐有下滑之虞,且資本市場資金恐受國內產業外移影響而減少,屆時稅收恐因過於樂觀而高估,建請行政院應依景氣變動及產業發展等因素覈實推估經濟情勢並注意稅課收入之收取情形,俾兼顧歲入預算編列之準確性及中央政府財政之健全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政府財源困窘且支出不斷增長,致稅課收入難以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不利於財政穩健。建請政府應確實執行稅制改革方案,研謀以擴大稅基方式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租稅減免措施;具體落實零基預算之精神於預算編列過程,以妥善配置政府資源,並深入檢討各政事別支出比重之合理性,以及施政計畫之優先性;澈底檢討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補助制度;設法增裕經常收支賸餘,俾臻整體財政之穩健,提昇政府施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財政部在其102至105年度中程施政計畫,針對我國國內環境情勢之分析中坦言:我國「稅基侵蝕嚴重,租稅負擔率偏低,須持續進行賦稅改革」、「近年來為因應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而實施各項賦稅減免措施,造成稅基不斷受到侵蝕,衍生資源配置扭曲問題,加重社會大眾對租稅結構調整之期待,……。」顯見財政部雖自知稅基侵蝕嚴重造成租稅負擔率偏低,然面對該項存在已久之不良現象,近年來並未見顯著改善成效。緣此,行政院當應儘速檢討部分不合時宜或過度之租稅優惠措施,諸如近年利率水準已大幅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所享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每戶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否應予調減;長久以來據為土地及房屋買賣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計價基礎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場價格,是否應予導正等,另一方面亦宜量入為出,嚴格就政事之輕重緩急釐訂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以避免財政益趨惡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104-113年臺鐵購車計畫經費高達997億3,000萬元,為前期購車計畫之2.27倍,並將由政府全數負擔,配合高鐵邁入「公有民營」之際,建請交通部應檢討購車計畫,針對雙鐵發展策略,覈實檢討其車輛需求量;又為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應將購車資源挹注在花東線及集集支線等需求較大或臺鐵或其他公路運輸缺乏或促進觀光者為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日前華亞科董事長暨南亞科總經理高啟全傳將跳槽,而有關台灣高階人才跳槽情事頻傳,主政單位應積極重視此一現象,並提出有效方案,諸如如何提高高階人才留台服務誘因,並考量推動修法對重要關鍵性人才給予優惠減輕賦稅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金管會積極推動金融整併,其利益雖良善,建請在進行銀行間相關整併作業時,其員工不應一併被簡併,建請主管機關應同時注重銀行員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賴委員振昌,針對9月25日在華盛頓舉行的歐習會,會中對於台灣議題,美國總統歐巴馬會後主動重申立場,指美國對台信守基於「美中三公報」及「台灣關係法」的「一個中國」政策,而隨後發言的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則隻字未提過去對台的一貫立場。台灣議題是中美戰略互信中的關鍵議題也是區域和平的最大變數。現正值美中雙方建構「新型大國關係」時,過程中使美國更忽視或容易忽略台灣利益、政策與立場。因中國崛起與全球經濟發展、以及台灣實力的退化,台灣在美中互動中的籌碼將越來越少。歐習會中完全看出兩大強權操作的純熟,我們千萬不能錯估形勢。對此政府有何因應之道來確保台灣在歐習會後之國家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台中國家歌劇院計畫預計105年8月試營運,9月底開幕,主政機關應積極督促該館繼續未完成的工程,並規劃相關營運計畫,打造該館成為中台灣文化新亮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開源節流,藉以改善其營運績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公平會本年度提出的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共編列了1,200萬元,扣除200萬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這1,000萬元全部用在行政庶務、宣傳、國際研討會、以及部分的檢舉獎金編列,但許多項目皆屬行政事務且與公平會自身預算重複。本席認為應將預算80%用於調查查核產業的獨占及聯合行為之查處,透過破案的方式達成宣傳反托拉斯基金的效用與獎勵,公平會應提出相關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一、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公平會的「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草案」規定,檢舉獎金額度為該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罰鍰總金額的3%。但上限過低造成檢舉獎金金額不高,降低民眾檢舉意願與動力。公平會應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該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罰鍰總金額的20%,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經濟部提供青創基地空間201處,然根據監察院截至104年4月份的統計,201個地點出租33處,總體出租率僅16.42%,其中創新育成中心有99處,出租率只有12.12%;公有活化空間的出租率也只有25.32%,出租率明顯偏低,本席要求經濟部除了投資硬體設施,也應積極分析檢討現今青年創業之特性,相較網路創業平台對硬體空間需求不大,經濟部更應加強青年創業資金取得與經營輔導專業的協助,避免資源錯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經濟部推動之「品牌台灣發展計畫」,欲強化台灣品牌企業競爭力,期待透過專業輔導團隊協助,提供台灣企業全方位品牌發展之諮詢與服務,然依據100年至103年台灣20大國際品牌價值調查結果,20大國際品牌總價值逐年下滑,由100年131.03億美元降至103年的87.28億美元,跌幅達33.39%;前5名品牌價值由100年的95.89億美元降至103年的54.14億美元,降幅達43.54%,顯然推動成效有極大的改善空間,本席要求經濟部應檢討計畫執行成效,從強化產業競爭力著手,積極結合政府新出口轉型戰略與生產力4.0政策,以強化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績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四、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經濟部推動「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鎖定中國大陸、雙印(印度、印尼)、越南及菲律賓等新興市場,協助廠商推廣優質產品,期程自99年至104年底止。然根據經濟部的統計資料,以101-103年出口成長率而言,目標值與實際比較值是呈現落後的狀況,以103年為例,印尼的目標值為7.0%,實際值為-7.5%,兩者比較減14.5%;印度目標值7.5%,實際值0.2%,兩者比較減7.3%;菲律賓的目標值5.0%,實際值-1.5%,兩者比較減6.5%,本席要求行政院未來對於東南亞與南亞新興市場開發,除實體通路外,應加強電子商務市場開發,以更大幅度推廣台灣產品至彼等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內非法棄置事件頻繁發生,允應強化廢棄物清理機構管理,以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俾維護環境及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國際主要國家業已針對TPP達成協議,主政部門應積極瞭解其協議內容與進度,藉以檢視現行法令制度跟協議內容有無落差,以利談判與簽署所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過去5年違法基地台稽查平均件數甚低,主管部會除應積極查處外,更應積極近年協調開放公有地、公家機關架設基地台,藉以改善違法架設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坊間手機軟體亂象紛呈,主政部會應積極透過「協力共管」或訂定相關罰則來解決上開問題,藉以杜絕手機軟體亂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國內年輕族群失業率節節上升,與鄰國相比明顯偏高,主政單位應跨部會整合資源,藉以降低年輕族群失業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經濟成長停滯,調降貨物稅以刺激車市,對我國景氣復甦或有助益。再者,加速舊車汰換有利於厚植國內汽車研發製造實力、帶動相關技術升級;而新車科技也將助於保護環境。爰此,本席認為調降貨物稅、讓利予民,可收多重之效,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十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日前八仙樂園的粉塵爆炸意外,主要是因主辦單位大量使用玉米粉導致閃燃,因而造成大量傷亡人數,對此衛福部表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將儘速研商粉塵使用管理規範,然於事件發生至今已歷三個多月,卻尚未見有相關研商結論,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十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政府機關的燈桿基座螺栓過長,易衍生交通事故甚至禍害人命,須立即改善。切除過長螺栓工程,同時事涉中央與地方單位,爰要求行政院統籌各中央單位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儘速消弭危險燈桿基座,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十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遙控無人航空器在各領域皆有應用,且購入管道方便,卻無相關法規規範。如發生有心人改裝加裝電子干擾儀器或爆裂物、信號彈等危險物品進行攻擊,後果不堪設想。爰此,為維護大眾的人身安全、國家資訊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訂定相關規定,避免不可預期的傷害出現,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十四、本院陳委員超明,針對自由貿易港區現行實施優惠方案擬自105年起調漲,然因近期全球經濟情勢不佳,且台灣經濟成長率大幅跌落,全年力守保1,此時再調漲優惠方案,恐增加港區內廠商的經營負擔,不利競爭,建請通盤考量暫緩施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104年8月底止,國軍女性軍職人員人數為近年來最高,然而在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人數上,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有違我國101年公布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精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青年失業問題嚴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規定,旅居海外而欲申請全額就養者,採自願申報名下存款、財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防部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文職人員之情事,造成國防部本部每年人事費賸餘數均逾千萬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日前終於突破萬難完成談判,籲請政府加速整合,積極爭取於第二輪開門時能即時加入。美國說得很明白,TPP是因應21世紀貿易新型態而設計的協定,而且為了發揮領頭作用,自由化程度不能妥協。這意味著雖然TPP成員國可以毫無疑問成為下世代全球貿易秩序的先行者,但也要付出相當多的調整成本。對台灣而言,改變現狀當然必需付出成本及代價,但不改變現狀的傷害或許更重,特別是以我們目前產業及法規結構調整太慢,出口受阻,投資又不來的困境,換句話說;台灣如果還想在國際上與國爭鋒,想要提升國家的競爭力,想確保國家發展及全民福祉,「不改變現狀」已經不是選項。TPP下次開門的時間快則一年,慢也不會拖過兩年,台灣要如何打贏這場關鍵戰役?首先必須要有計畫有步驟的安內攘外,加入TPP難題不少,但輕重有別。再則務必要有專責的組織(或任務編組)以統一事權,不但要被充分授權,並且作戰目標要具體明確,瞭解TPP的意義與困難所在。另者廣納意見的民主程序絕不能再有所失,服貿的教訓不僅讓國內經濟發展遲滯,更在國際上留下很大的不良後遺症,應確實引以為鑑!加入TPP是繼13年前加入世界組織(WTO)以來,台灣最重要的自由化契機,只有全力把握一途方是國家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全民健保自補充保費上路以來,健保安全準備金已經超過2,000億元,社會因而有調降補充保費費率,從目前的2%調至1.5%之說,主管部會亦表示會「審慎考慮」,特表芻議;這項看似有利於民眾的政策「小確幸」,其實正反映了一直以來台灣社會看待健保的視野,也難怪健保問題始終紛紛擾擾,卻未見實質問題的解決與照護品質的提升。本席以為;與其在短期內放出對民眾看似利多的調降政策,還不如做好兩件事情。首先,應重新檢討整體保費的適當性與公平性,推出真正名正言順的二代健保改革;另則是,與其歡慶健保財務的短期穩定,還不如盡快做好更為長期的財務規劃。此外;面對台灣現存的高齡社會,及預判2025年即將到來「超高齡社會」,健保的問題更不應該和長期照護切割開來,在朝野都為長照財源問題爭論不休之際,政府應統籌全民健保以及長期照護兩個體系相互協調、甚至整合的可能性。把過去應該做而無法做、做不來的政策,及受限於經費無法進行長期規劃評估的改革計畫,更為大膽地開展開來。若因此而能給全民一個真正能夠迎向未來、永續發展的健康與社會照護體系,相信人民會捨棄每個月僅差個幾十、幾百塊錢的「小確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時發生校長索取營養午餐回扣弊案及諸多學校營養午餐遭檢舉菜色不佳等,籲請有關除應加強不定時督訪外,也應思考是否應因地制宜供應學校營養午餐。學校營養午餐制度立意良善,嘉惠許許多多學生與家庭。然而隨著社會環境改變,家長及學生對營養午餐的評價也逐漸因人而異。其中最明顯的變化,莫過於一些從小被「伺候」長大的孩子,對於大鍋菜營養午餐既不習慣,也不珍惜。政府是否仍應投資公帑,讓這類學生們「勉為其難」地用餐?或任由這些師生們糟蹋傾倒?或是讓學生得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讓無法認同學校營養午餐的學生及家長,回歸原點自行為孩子準備餐盒,殊值研議!再者;建議營養午餐訪視小組成員要納入學者專家與學生家長,且宜每學期或至少每學年重新遴選,及靈活招標方式,公開透明參加競標廠商資訊,藉家長之力嚴格把關,應有助防杜類似弊案肇生及健全營養午餐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進行質詢之前,先請副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王副秘書長全忠: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文化部洪部長孟啟本日因病請假,由陳次長永豐代表列席;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保基本日上午因公請假,由陳副主任委員志清代表列席。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10月16日(星期五)施政質詢

本院請假首長名單

 

請假首長

代理人

事由

備註

文化部

洪部長孟啟

陳政務次長永豐

因病請假

整天

 

農委會

陳主任委員保基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

因公請假

(另有要公)

上午半天

主席:現在請孫委員大千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孫委員大千:(10時51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對於文化部先前經過媒體披露所談到的藍軍立法委員補助案的問題,媒體今天又有大幅報導,文化部邱次長對文化部洪部長寄出存證信函。請問院裡面和部裡面打算如何處理、面對這個問題?

主席:請文化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永豐:(10時52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孫委員的指教,目前文化部是由我全權代理。首先就文化部內部管理方面,按照公務員服務法洩密部分,我們已在積極處理,大概很快就會有一個答案;而在內部管控方面,我們希望同仁都能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嚴守公務保密原則。

孫委員大千:請次長回答問題時,可以離麥克風近一點,否則大家沒辦法聽清楚您的回答。

請問院長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毛院長治國:首先對於洪部長的身體狀況,這兩天我一直持續在關心,希望他能早日康復,回到工作崗位。對於部裡面次長以法律文件來表達意見,這並不是一般的作法,事實上也不適當,同仁之間的溝通方式有很多,我希望這樣的事件可以儘快落幕,讓文化部的業務能夠回到正軌。

有關外界關切對立委的補助經費等等這些事情,目前已進入調查階段,我對個案就不表示意見。

孫委員大千:請問院長,院裡面何時會有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愈早出來,愈有助於執政團隊來進行自清。行政院打算何時對外說明並公開這個調查結果?

毛院長治國:這部分的調查是由法務部廉政署在進行,我們尊重他們的調查。

孫委員大千:你們自己有沒有成立一個調查的機制?畢竟我們是執政團隊,究竟有沒有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的前因後果,我覺得我們執政黨本身也必須對外清楚的說明,除了法務部廉政署之外,我們自己也進行內部的調查?

毛院長治國:這件事情,我會尊重廉政署的調查結果。

孫委員大千: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可以分幾個層次,第一、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成為內部的討論議案?目前為止,媒體的報導是有,但是我們內部說他可能只是隨口提到,隨口提到與正式成為討論的議案,是不一樣的。我覺得院裡面必須先釐清這一點,而且要做個說明。

第二、如真有認真的討論,這個案子究竟是誰提出來討論的?誰提出來討論,我們當然就要懲處,要求負起該負的行政與政治責任?這部分不搞清楚,就是整個行政團隊來揹這個黑鍋!我們揹不起,也沒有必要揹這個黑鍋!

第三、我們才來談到有沒有洩密的問題。坦白說,我認為有沒有洩密已經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我們行得正,坐得穩,我們誰都不怕洩密。今天的關鍵是我們有沒有做錯事,如果我們把所有的重心,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誰洩密」「有沒有洩密」,我認為這是本末倒置。

第四、我們恐怕有必要對外澄清的是媒體隨後又報導了另外一張便利貼,我看到媒體報導內容,跟先前所指稱,文化部打算針對教育委員會藍軍立委提案補助案之協助,這是不一樣的。黃昭順是不是教育委員會的委員?過去不只是國民黨的委員,民進黨的委員也有很多地方補助案,要求文化部來協助。如果只是單一委員一個地方補助案的便利貼,就可以拿來佐證,說文化部已經做了這件事,針對媒體這樣的指控,本席認為文化部就應該強硬的回應!這件事情不能善了!因為這個根本不足以做為佐證文化部已經執行這個計畫的證據。所以文化部在後續的說明,必須說的更清楚。

最後也是最枝微末節的部分,才是今天的存證信函。本席要在這裡拜託院長和次長,處理這件事情的關鍵,應該是本席剛剛說的,我們必須按照它的先後緩急來做處理,請院長儘快將此事查個水落石出,讓它真相大白。

毛院長治國:是的,目前這個案子,廉政署所查的應該是比較全面性的,我們尊重它的調查結果,也一定會做處理。

孫委員大千:請教羅部長,有沒有給廉政署一個時間表,希望它儘快查出來?

羅部長瑩雪:我們希望它儘快,第一階段的調查,今天已經送到部裡面,我們馬上會報到院裡。

孫委員大千:廉政署已進行過相關人士的約談?

羅部長瑩雪:對,就是一部分;目前查到的部分,結果已經報上來。

孫委員大千:廉政署的調查結果如果報到行政院,行政院也會儘快對外公布,並說明?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今天會報到院裡。

孫委員大千:本席希望這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能夠以昭公信的調查。在這個調查裡面,如真有我們自己行政團隊的人犯錯,我們絕不護短,絕不手軟;但若不是如此,我們也沒有必要蒙受這樣的不白之冤。這個問題可大可小,要怎麼處理,關係到我們的態度,關係到未來整個行政團隊的信譽問題,所以要拜託院長、部長,儘快拿出結果來,可以嗎?

毛院長治國:是。

孫委員大千:謝謝。本席接著要請教教育部吳部長。在9月份「親子天下」這本雜誌登了一篇封面故事「睡出學習力」,它說美國正在推動延後中小學上課時間,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研究,是因為最近幾年,美國的睡眠協會、睡眠專家發現不同年紀的人,他們的睡眠時間、睡眠需求跟褪黑激素分泌的時間點不一樣,早上7點正是青少年褪黑激素分泌的高峰。根據美國這些睡眠專家的研究發現,過去我們說早睡早起對孩子是件好事,恐怕未必如此,所以美國到目前為止,就我所看到的大概是五分之一的中學都在延後上課的時間。也許我們不必要作這麼大幅度的延後,但是我要請院長、部長注意一件事情,我們現在的中小學,不要說延後上課時間了,有很多學校其實在提早早自習的時間,原本可能8點20分開始上課,可是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學校要求學生7點半甚至7點就要到校。我要拜託院長和部長是否考慮一下,我們的孩子有沒有必要起得那麼早?起得那麼早是不是真的有學習力?起得那麼早,從起床那一刻就開始打哈欠、就開始昏昏欲睡了,早自習真的有效果嗎?部長是不是可以談一下您的看法?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這個新聞我們也有注意到,我們目前已請專家作進一步的瞭解。不過,我要跟委員報告,國中小學上課時間是地方自治事項,我們也會和地方政府來研究最適當的時間。

孫委員大千:中央政府是教育政策的主管機關,我相信教育部如果針對國中小學的上課時間這麼重要的議題表示態度,對地方應該可以達到某種程度規勸和約束的效果。我現在比較擔心的倒不是延後到9點或9點半上課,因為以現階段的學制很難做到,但是我們至少可以要求或規勸他們不要再提早早自習的時間了,如果是8點鐘以前到校,8點20分開始上第一堂課,我認為教育部有必要要求全國所有的教育局,針對所屬中小學進行查核,看看哪些學校是要求學生6點半、7點或7點半到校的。事實上,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可能早自習的時間越來越早,有沒有必要要求孩子起那麼早就到學校早自習、考試,我認為教育部在這個問題上恐怕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態度和立場。到目前為止,據我所知,台中市議會的很多市議員,包括桃園市議會像王浩宇市議員,他們都在推動同樣的工作,就是呼籲教育部相關人士和全國所有的教育局,能夠注意到中小學現在正在逐步的提早早自習時間,這個問題不能讓它惡化下去,教育部有必要針對學校作某種程度的約束。

吳部長思華:是,這部分我們會儘快邀請地方教育局、處長來討論,應該以不要再往前提作為主要的目標。

孫委員大千:是。院長,你的看法呢?

毛院長治國:我想既然有新的醫學上的證據,我們對於整個作息時間的研議,誠如剛才吳部長所講的,當然應該可以廣泛來討論,但這和整個社會的作息都有連帶關係。

孫委員大千:謝謝院長,也拜託部長注意這個問題,好不好?

吳部長思華:是。

孫委員大千:接下來我想請教衛福部蔣部長,院長,我之所以要請蔣部長上來,主要是要談一個看起來不是很大但是卻對很多人造成嚴重影響的議題,我們身為民意代表,在過去十幾年也接到非常多件類似的陳情案,就是政府是否可以將單眼失明人士視為殘障人士,讓他們可以領取殘障手冊?這個問題看起來不大,但是在過去十幾年來,不要說其他的民意代表,光是我,就遇到了幾十件類似的陳情案。到目前為止單眼失明人士無法領取殘障手冊,因為基本上我們並不把他們視為殘障人士,可是事實上單眼失明人士在就業過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困難。我也問過相關的官員,他們認為單眼失明的人還有一隻眼睛看得到,所以並不算是殘障,可是如果蔣部長去問一些醫學尤其是眼科專家,他們就會告訴你,單眼失明看一個物體立體的程度,和雙眼正常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在下樓梯的時候是非常危險的,常常很多單眼失明人士在走最後一階的時候都會踏空跌倒,也就是說單眼失明人士在日常生活自理的過程當中已經面臨困擾,同時因為他們沒有領取殘障手冊,所以在求職的過程中不可否認的也遇到一些阻礙。因此我是不是可以拜託院長、部長正視單眼失明人士的問題?他們的問題不需要修法,只要修正衛福部內部的一些相關規定就可以解決,院長、部長可否重新檢討把他們視為殘障人士,讓他們享有一定的殘障待遇,協助他們在社會上立足?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關切,這個議題我必須帶回去請教一些專家學者,並請相關單位研議。

孫委員大千: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一個結果?院長,我之所以拜託部長儘快給我們一個結果,是因為這個問題在過去這十幾年至少在我擔任立法委員的14年裡就反映了好多次了,但是主管機關一直沒有解決,我不是講我們自己執政黨,因為這14年不是只有國民黨執政,所以,我拜託院長要求衛福部給我一個時間,也拜託部長要求相關主管同仁儘快答復,好不好?

蔣部長丙煌:我們儘快的邀集相關單位和專家學者針對此事進行研議。

孫委員大千:可不可以拜託一下部長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蔣部長丙煌:好,我請我們同仁在一個月之內召開這個會議。

孫委員大千:謝謝,非常感謝部長!

接下來我要請教經濟部鄧部長、國發會杜主委、勞動部陳部長、金管會曾主委,因為今天中華經濟研究院下修了我們今年度的GDP預測值,連1%都沒有,只有0.9%,我們現在進入了保1大作戰的階段。當然我們也瞭解,今年度的GDP預測值之所以沒有辦法達到1,也不全然是執政黨的責任,因為全球的貿易持續衰退,經濟前景也並不樂觀,在這個情況之下,台灣要一枝獨秀當然很困難。可是我也要提到,儘管我們的GDP預測值最後下修到不到1,不完全是我們的責任,但是身為執政黨,我們責無旁貸,必須去謀求解決之道,也必須為台灣尋求一個出路。我們看到相關報導提到,台灣的GDP今年之所以沒有辦法達到1%,最主要的原因是出口衰退得太嚴重,而我們的GDP有7成仰賴出口,所以當出口持續幾個月大幅衰退,我們的GDP不可能有亮眼的成績。可是我不知道院長有沒有注意到這份報告同時講到,當我們的出口表現不佳時,其實今年的整體經濟表現仍然仰仗內需,也就是說我們民間實質消費至少占了1.48%的支撐力道。所以,我在此要拜託院長和各位首長來思考的問題是,如果我們要為台灣的經濟尋求出路,不外乎出口和內需這兩條路,所以,一方面我們要協助出口,另一方面要擴大內需。可是協助出口,恐怕也必須仰賴全球貿易的表現,必須仰仗產業升級和轉型,而且必須要解決紅色供應鏈的問題,不是一天、兩天甚至一個月、兩個月就可以做得到的,但是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主動權卻掌握在政府的手上。所以,當央行宣布調降利率,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寬鬆貨幣政策的同時,政府現階段要做的應該就是全面的點火、全面的推動內需、全面的刺激民間消費。我之所以要請幾位首長上來,我要談的問題是如果我們要擴大內需,坦白講也不外乎幾個策略:第一個策略是什麼?就是提高民間的消費、刺激民間的消費、鼓勵大家去消費。可是我相信各位也了解,如果我們現在將電視機打開來,看到全球貿易在緊縮、全球經濟前景不樂觀、台灣的GDP今年連保1都保不住了,任何一個正常的民間人士在這個時候都會選擇儲蓄,而不會選擇消費。他不可能消費,這個時候幹嘛要消費呢?他的工作不見得保得住了。全球、台灣的經濟情勢並不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刺激跟鼓勵民間消費,政府必須要有一些很斷然的具體措施,這個措施要能刺激到他們,讓他們願意站出來消費,這就是為什麼執政黨的立法院黨團一直希望行政院不要放棄調高全國薪資水平的原因。這時候講這件事,官員正常的思考邏輯一定會想,經濟情況都不好了,幹什麼要調高全國薪資水平!要產業界調高薪資水平,產業界能負擔嗎?但若從逆向來思考,這是一個循環的問題,要走向撙節、衰退的循環,就會一直循環下去;可是若要反其道而行,也許還能走出另外一條路來。全世界所有國家在面對貿易衰退、經濟危機時,走向撙節,其實都沒有辦法真正解決問題。

我之所以請勞動部陳部長上台,就是要拜託院長,是不是能重新認真思考調漲基本薪資?我們來做全面性的點火,讓全國的薪資水平都能調整,包含現在的一些加薪法案,有沒有可能在這時候用這個方式藉著加薪來刺激民間的消費,以擴大內需?

毛院長治國:是不是請陳部長先說明?

陳部長雄文:先跟委員報告,委員上次提過希望能大幅調漲基本工資,但也必須跟委員說明的是,我國基本工資影響一百多萬名勞工,一方面不可能因為調整基本工資而帶動所有的薪資同步調漲,再者,台灣有一百二十幾萬的企業都是中小企業,若調漲,且調漲幅度太高,可能我們希望促進內需的效果還沒出現,而這些企業的經營狀況就已經碰到困境了,這可能也必須加以考慮。

孫委員大千:我拜託院長跟部長思考下列問題:調漲,這是一個問題;調漲的幅度,這是第二個問題。也許現階段做大幅調漲,中小企業可能很難負擔,但「調漲」就是一個宣誓,政府總要做一些具體的點火動作、政府總要做一些宣誓。也許如同部長提到的,它並不涵蓋所有的勞工,但我們立法院隨後會再推動加薪法案,那涵蓋的幅度可能會更高,包含我們可能會要求政府重新考慮,針對全國軍公教體系也作同步調漲。當政府用盡所有政策工具時,當然有可能推升全國的薪資水平,關鍵在於要不要推,如果不推,用什麼理由叫大家出來消費?我想不出來,你們現在一方面叫民間出來消費,另方面告訴大家經濟前景不樂觀、全球的經濟情勢混沌不明,然後鼓勵大家消費,這就是講空話,這種政策不會達到效果的。我要拜託院長,現在還有一、兩個月的時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還可以重新考慮看看,你們現在在這裏可以不要立刻回答我,但希望院長、部長能正視這個問題。我要講的是,它不只是針對基本工資,這個宣誓之後還必須帶動所有的政策工具,才能讓薪資水平調整,台灣的民間消費才有可能真正被提升起來。請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委員所提GDP成長率的問題,我認為這問題要從兩方面看起,一方面是,GDP是一個年度的成長率,我們另外看到的是,在這次整個出口衰退情況之下,整個國家確實也有產業轉型的問題,我們正在努力,我們有各種不同的措施,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資料。另外,回過頭來講,單就刺激消費或提振儲蓄之外的這些支出,事實上我們送到貴院的有好幾個法案,其中包括黨團提出來的證所稅調整等,還有我們最近也提出希望刺激車市,這也是車商大家一起提出來的法案,我們希望能透過這些來帶動。我們認為這幾個法案的推動,按照我們的評估,應該也有效果。

孫委員大千:院長,我當然了解行政部門的苦心,但絕對不可能靠著大家去買車就將民間消費全部拉起來了。

毛院長治國:當然,但這是我們各種各樣努力中間的一環。

孫委員大千:但是到目前為止,報告院長,我所看到的努力,現在只有車市部分,我自己在財政委員會,所以我有看到你們相關的方案。我要拜託院長的關鍵問題在於,這個東西你要處理,它不是一顆藥或兩顆藥,你必須下一帖藥,這一帖藥必須是,為了一個目的,將所有的政策工具整合在一起。如果今天只是單一的下一粒藥、兩粒藥,去解決咳嗽、流鼻水,就沒有辦法澈底根治此問題。我拜託部長慎重考慮一下,還有兩個月的時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不要放棄調漲基本工資,也許你們無法做大幅的調升,調到兩萬五,但至少可以再做一部分的調升,政府做宣誓,再配合政策,才有可能點火,這一點非常重要。拜託了,部長,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請教院長及其他幾位官員的問題在於,我剛才講到要擴大內需,除了民間消費之外,下一個要做的就是政府的公共工程建設。過去在做擴大內需時,政府的點火動作大部分是投注在公共工程建設上,但是現在比較麻煩的是,政府的財政狀況並不是很好,可能也拿不出這麼多子彈來點火,所以點火要點在刀口上,要點得剛剛好。政府一點火,若可以同步帶動公共建設相關的推動跟需求,當然這樣的點火就點得很有技巧跟藝術。

我在此要拜託院長跟其他官員思考的是,當政府在點火而缺乏資金時,其實是可以鼓勵民間某部分的資金一起投入公共工程的,所以我在此拜託金管會的曾主任委員銘宗考慮看看。目前為止,金融機構部分,政府只同意讓金控跟保險業將相關資金投入公共工程建設,對銀行還沒有做出任何的開放,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其實銀行的資金相對比較少,真正要投入公共建設的部分是保險資金,因為保險資金高達17兆。謝謝委員很關心這部分,我們希望修保險法,讓保險業去投資公共建設可以擔任董監事,也非常謝謝行政院,下個禮拜大概就會提報院會,通過之後,就會報到大院來,希望委員能多多支持,讓它儘快完成三讀。

孫委員大千:我拜託主委思考一個問題,如果你們已經同意金控進行投資,金控下面的,像保險、銀行其實都可以同步開放。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孫委員大千:因為銀行業的資金雖然不像保險業的這麼豐沛,但你也可以看得到,現在銀行業的經營也相當困難,所以與其叫銀行業去做一些風險高的相關投資,相對而言,投資公共工程建設是比較安全的,因為公共工程建設是政府負責的,如果連公共工程建設都有風險,那麼,台灣每一個投資恐怕都會有風險了,所以是不是請金管會考慮,鼓勵銀行投一部分資金到公共工程建設?加上保險業、金控,將國內金融業相對豐沛的資金一起投入公共工程建設,再配合政府的資金,我相信這樣的點火才會達到效果。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銀行業有其特性,現有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明文規定,要投資到非金融業的,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但我還是跟你報告,現在保險業資金非常充沛,問題是找不到標的,其實是不缺錢的。那部分還要修銀行法,而且銀行的特性並不主張讓銀行的資金注入公共建設,但保險的部分並沒有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缺標的,而不是錢的問題。

孫委員大千:銀行的資金跟金控的資金可以相互流動嗎?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規定是不可以的,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孫委員大千:有沒有可能將他們資金流動的相關規定作一些修正?這樣就可以規避銀行法的規定了,因為金控是可以做投資的,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但是金控的部分還是以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為主,真正資金要流動,譬如保險有保險的規定;銀行有銀行的規定;證券有證券的規定。謝謝委員的指教。

孫委員大千:拜託主委及院長考慮我方才的提議,就現今國內金融業者而言,除了保險之外,像銀行投資標的並不好找,相對而言,這些資金較為豐沛,與其把這些資金擺在那裡,不如我們考慮將相關資金導引至公共工程建設中。若有必要修法,我相信立法院也願意提供協助與支持。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現階段你們正與時間賽跑,如何傾全國的力量及傾所能動用的資金來點火,推動國內公共工程建設,以擴大內需,搶救國內經濟。誠如本席方才向院長所言,政府必須用盡所有方法,這不失為一項有效的方法,也拜託主委回去再行研究。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問題,我們會做進一步的研議。謝謝。

孫委員大千:謝謝主委。

最後,方才我提及政府除了擴大內需之外,尚需協助臺灣產品出口。事實上,現今臺灣出口正面臨紅色供應鏈的問題,如果紅色供應鏈的問題不解決,無論國內產業如何升級或轉型都會很辛苦,至少若我們想在短期間內突圍,這實在非常的困難。我與院長、杜主委及鄧部長要討論的問題是,到底我們有沒有跟中國大陸坐下來談一談兩岸產業分工問題?其實兩岸沒必要把這些產業殺成紅海,如果我們可以分工,紅色供應鏈的壓力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我們與大陸方面有項搭橋計畫,包括兩岸分工合作,我們一直在討論相關問題,但是……

孫委員大千:如此說來,我們與對岸有談過嗎?

鄧部長振中:各個產業彼此之間會去談,至於他們談了之後會不會做,那當然是另外……

孫委員大千:本席的發言時間已屆。最後,我拜託院長、鄧部長及杜主委,因為這個問題非常的重要,必須儘快處理,若問題拖得愈久,對我們愈不利。當中國大陸產業布局完成,屆時再要求他們重新分工或退讓,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們必須在最短時間之內與對岸談出結果。拜託院長及兩位首長!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林委員國正:(11時22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認為現今國內毒品的問題嚴不嚴重?尤其是青少年吸毒的問題嚴不嚴重?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22分)主席、各位委員。毒品問題滿嚴重的。

林委員國正:內政部陳部長認為如何?

陳部長威仁:毒品問題很嚴重。

林委員國正:自從93年本席擔任議員起,我一直投入毒品議題,針對過去10年的毒品問題,歸納下列幾項原因:第一,刑責過低:現今年輕人吸食者毒品主要就是K他命,直到去年法務部才積極將K他命之運輸、製造、供給、販賣者的刑責由三級改為二級。換言之,在去年之前,青少年之間流行的K他命刑責過輕,沒有恫嚇力,不但吸毒者不怕,販賣毒品者也不怕。第二,獎懲過輕:基層員警偵辦毒品案件,敘獎不如取締酒駕及交通違規。本席在101年告訴內政部部長及警政署王前署長卓鈞,基層員警查到酒駕會記1支嘉獎,但刑大中隊之分隊有11名刑警查獲30公斤重的K他命,結果每位刑警僅記1支嘉獎。換言之,員警抓一次酒駕可以記1支嘉獎;刑警查獲30公斤毒品也只記1支嘉獎,如此一來,還有誰願意去查緝毒品?因此,本席認為員警的獎懲過輕。第三,偵查手法過於落後:偵查機關在跨縣市及上下游供應鏈上情資未能整合,各單位各行其事。第四,政府漠視:教育機關常將毒品案件視為警方業務,流於宣導。事實上,查緝毒品最辛苦的正是第一線的緝毒單位,包括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警政署各縣市警察局,但各單位情資未能統合。第五,部會未整合:防毒各政府機關僅關心自己業務,呈現多頭馬車的情況。

事實上,1933年美國成立緝毒署,有數萬人專責從事緝毒的工作;1970年新加坡成立中央緝毒局;1976年泰國皇家警察成立肅毒總局;1998年中國成立公安部禁毒總局;2002年菲律賓成立緝毒署;我們不禁要問:那臺灣呢?民國83年法務部調查局修改相關組織規程成立緝毒中心;民國96年緝毒中心改制為毒品防制處,如此才有專文、專法、專規落實在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及處務規程中,但法務部調查局兩千多名調查員中,毒品防制處人員僅25名。即使如此,本席認為至少那部分已有進步。請問陳部長,警政署於民國幾年何時成立?

陳部長威仁:我不知道。

林委員國正:民國61年成立警政署。請問現今警政署有多少名警察?

陳部長威仁:現今全國警察人數約有6萬多名。

林委員國正:依照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及處務規程,在調查局兩千多名調查員中有25名調查員從事毒品防制業務;反觀,全國警察人數應有6萬5,000警察大軍,警政署有沒有設置專職的緝毒單位?

陳部長威仁:我向委員報告,雖然我們有立定一個刑事警察局第三大隊,做為……

林委員國正:部長,你知不知道第三大隊在何時改為任務性編組的緝毒大隊?那是在2012年之時,我請前署長王卓鈞改的。

陳部長威仁:是。

林委員國正:是因為2012年時,高雄市刑大成立全台灣第一個在專責的緝毒中隊,我當時擔任市議員;在我擔任立委之後,希望在中央8萬警察大軍之下能有一個專責單位,所以王前署長卓鈞才承諾將刑事警察局偵三隊改成為緝毒大隊,但只是掛了一個牌子,其實刑事警察的組織規程根本一個字都沒有改!

為什麼本席前一段時間會一直跟部長溝通?基本上本席也謝謝你,持平而言,你非常重視反毒工作,也支持警政署打擊毒品;本席在此真的要很感謝新上任的刑事警察局劉局長,他非常重視此一區塊,他與新上任的陳國恩署長都希望能在刑事警察局之下成立毒品緝毒專責中心,請問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陳部長威仁:我知道,此事您也召開過協調會。

林委員國正:我主持了無數次會議,這件事新上任的劉局長、陳署長與部長都很支持,因為這涉及需與銓敘部溝通,我親自召開過協調會,不管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都相當支持,刑事警察局也以最速件公文由警政署轉陳部長辦公室。

陳部長威仁:我已經批了。

林委員國正:你批了?

陳部長威仁:是。

林委員國正:那就只剩下一個動作,因為這涉及組織規程,必須陳報行政院院會核可。院長,部長已經批了,從刑事警察局、警政署都全力支持,我知道你過去對此事也相當支持,如今人事行政總處已協調好了,我也與銓敘部張哲琛部長溝通過,就等行政院院會一通過,全台6萬5,000名警察大軍即可成立緝毒中心,請問院長是否支持?

毛院長治國:我想等內政部的公文陳報上來,我會處理。

林委員國正:要儘速處理。

毛院長治國:是。

林委員國正:請問需要多久時間?

毛院長治國:這要看他們時候陳報上來。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儘快陳報行政院,非常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國正:部長,我需要的是時間表;院長,兩個禮拜之內把公文流程跑完,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但是這也涉及警監職位的問題,要協調銓敘部。

林委員國正:有,銓敘部部長都OK了,他們都沒有問題,上禮拜,警政署陳副署長帶刑事警察局的警官親自向銓敘部部長報告過,開完協調會,張部長馬上打電話告訴我:全部照內政部的規劃,全力配合。這是張部長親自跟我通電話的。

陳部長威仁:我們一定會在兩個禮拜內向行政院報告。

林委員國正:不是在兩個禮拜內向行政院報告,而是行政院兩個禮拜之內跑完公文流程,院長,我知道你很支持,你當副院長時,對這件事情也相當支持,當初警政署成立8萬警察大軍,現在也有6.5萬警察大軍,83年調查局就成立緝毒中心,96年成立緝毒組,但6.5萬警察大軍中,沒有任何組織規程白紙黑字律定它的使命,毛院長,這是重大的緝毒里程碑,拜託你在兩個禮拜之內把它完成。

毛院長治國:非常謝謝委員對這件事情這麼投入,反毒工作非常重要,我們全力支持。

林委員國正:兩個禮拜完成,屆時我們要看到完整的律定中心。

新草衙是高雄市最早開發的地區,高雄市的發展從前鎮漁港、臨海工業區、前鎮加工出口區開始,4、50年前,由於鄉下地方比較難賺錢糊口,所以很多嘉義、雲林、台南的鄉親到高雄謀生,在港口、加工出口區、臨海工業區落地生根。數十年來,歷任市長都希望處理新草衙的土地問題,說真的,我們非常謝謝這一任的陳菊市長,為了解決新草衙的土地,她跟高雄市議會協調,制定了新草衙都市更新條例,但是在說明會過程中,很多住民反映其中有很多窒礙難行之處,我親自拜會了高雄銀行,高雄銀行告訴我,此事涉及金管會的行政權責、業管範圍,我跟銀行局局長溝通過,初步結果是,銀行局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協調高雄銀行提出比較寬鬆的貸款辦法。

高雄市政府為了解決土地問題制定了新草衙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指定銀行是高雄市政府可以完全自主管理的高雄銀行,但人民認為此事空有政策美意,他們承擔不起,因為中下階層、近貧階層、弱勢的勞工家庭根本買不起,一般購地貸款期間是2至7年,也就是說,空地最多只能貸7年,買空地蓋房子則可以貸20年,貸款利率為2.3%。院長、主委,住在這個地區的都是經濟比較弱勢的族群,市政府有這樣的美意,但高雄銀行在商言商提出這樣的條件,一個月收入不到4、5萬的家庭根本負擔不起,能否請金管會相關業管單位和高雄銀行進一步溝通?

高雄銀行提出的條件是,土地貸款年限2至7年,為什麼是2至7年?因為現在台灣各家銀行貸款給建商的期限大概就是5年,但是這裡百分之百是住戶,而且沒有空地,幾乎都已興建完成,都是違占建戶,建商買空地的機會很少,既然要就地解決並一次處理好這些法令問題,比照放款給建商的模式,給予2至7年的貸款年限,對他們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承擔不起。建物貸款年限20年,現在銀行貸款年限延長到30年的比比皆是,為什麼限制20年?高雄銀行提供的貸款利率是2.3%,主委,你知道青年安心成家的貸款利率是多少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2%左右。

林委員國正:1.83%,首購貸款利率大部分是2%,他們卻高達2.3%,主委,可否拜託你們協調高雄銀行將土地貸款年限7年延長至10年,建物貸款年限從20年延長到30年,貸款利率從2.3%降到2%以下?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基本上,有關銀行的貸款年限、貸款利率,金管是不介入的,我們尊重高雄銀行相關的規定,不過委員非常關心新草衙地區的貸款問題,我們會跟高雄銀行反映。

林委員國正:要積極反映。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林委員國正:銀行局初步同意將貸款年限拉到10年、30年,利率降至2%。主委,能不能請銀行局相關單位的高層和高雄銀行的高層儘速站在人民的立場,苦民所苦,讓他們買得起,如果他們買不起,空有這個政策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個都市更新條例的優惠年限只有5年,如果5年內無法解決,就會重蹈過去的歷史,主委,時間要快,能不能請銀行局局長儘速和高雄銀行董事長、總經理展開溝通、協調。

曾主任委員銘宗:下午我本人會跟高雄銀行反映。

林委員國正:謝謝。院長,高雄小港區有15萬人,台北市有265萬人,高雄市小港區人均排放量的戴奧辛量是台北市的602倍,你看多嚴重!高雄市小港地區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台北市的36倍,小港區的污染有多嚴重,由此可見一斑。為什麼?因為小港地區有一個臨海工業區,這是一個特殊性的重大工業區,臨海工業區於72年完成,總面積1,560公頃,每年的產值高達九千多億,帶動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所有重大的國營事業都設在那邊,但是九千多億產值的背後是無盡的辛酸,中林路走到盡頭就是鳳鼻頭、大林埔,當地有2萬老百姓,他們和小港區的居民都要遭受無窮盡的污染。2012年我當了立委以後,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設立一個具有完整配套的空污監測措施,部長,你怎麼做?

鄧部長振中:謝謝委員長期對小港地區空氣品質的關心跟督促我們,我們在這個地區的附近設了10個監測站,經費4.5億。

林委員國正:設了嗎?

鄧部長振中:已經設了。

林委員國正:這2年我一直在催這個東西,什麼時候開始運轉?

鄧部長振中:104年9月就已經開始運轉了,我還是要謝謝委員,因為你長期……

林委員國正:部長,這些數據要馬上跟環保署連線。

鄧部長振中:已經跟環保局、環保署連線。

林委員國正:要跟南區的環保署稽查大隊連線。

鄧部長振中:是,連線沒有問題,我相信已經連好了。

林委員國正:我們常常發現到一個問題,只要週休二日就會聞到臭味,只要清晨5點多就會聞到臭味,下雨天也會聞到臭味,因為週休二日公務人員不上班,清晨5點多沒有人會到現場,下雨天則是可以把臭味遮蓋住。所以,你要透過不同的監測,才有辦法監測倒是哪個單位、方向、出口在排放臭氣。部長,這些相關的監測點一定要跟環保署、高雄市環保局相關單位做完整的電腦連線,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完全同意,而且我們……

林委員國正:其次,部長,你曾經承諾本席,楊次長到現場時也曾答應居民,要立即啟動遷村意願的大規模普查,空口白話沒有用,老百姓要看的是你怎麼做?請告訴本席你要怎麼做。

鄧部長振中:沒錯,因為您上次要求做更完善的普查,我們同意做,將請高雄市政府進行,我們會找一筆錢……

林委員國正:這筆錢一定要充裕,因為你要做大規模的普查,在時間、調查戶數、人口數一定是比較完整的,因此,能否在一個月左右編足相關預算,委請高雄市政府立即進行大規模的遷村意願調查?

鄧部長振中:這筆錢我們已經在籌措,事實上我們也已經在接洽高雄市政府,只要高雄市政府認為可以做,我們就趕快來進行。

林委員國正:第二,部長與楊次長也講過,只要整個普查結果是具有高度意願,中央政府不可迴避,馬上要主動成立遷村專案辦公室,部長,這個是你或次長當時對人民所做的承諾,但首要之務就是馬上進行大規模的遷村意願普查。

我們再看下一個議題,臺灣在這幾年來,電纜地下化在直轄市尤其是北高兩市幾乎是普遍的事實,但本席的選區─前鎮區之中有一個瑞南里,瑞南里約4、5年前也曾經向區公所反映要向台電公司爭取,但陰錯陽差,整個政策可能有點改變,圖上紅色框框內附近的里都已經完成所有的電纜地下化,唯獨這個瑞南里沒有完成電纜地下化,過程中本席不斷地開協調會、會勘,你看,有這麼多的會勘會議。因此,本席要拜託你,基於區域的整體發展,請你來幫助我們,責成台電公司儘速朝瑞南里的電纜地下化目標來邁進,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去努力,但是我們最後一關就是要跟里長協調……

林委員國正:正因為要做電纜地下化,就必須先找好擺放電箱的位置,15個點他們也都找好了,但每次送到你們台電那裡去就東刁難、西刁難,說是缺A文件、缺B文件、缺C文件。今天你承諾我了,下週我就會親自請台電公司與瑞南里里辦公室去協調,請相關人員逐一把15個點的原始文件證明給拿台電公司看,只要拿出這個證明,台電公司就要儘速規劃瑞南里的電纜地下化,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可以,沒有問題,只要地方同意的話,我們當然要做。

林委員國正:好,請部長回座,本席繼續要請教交通部陳部長。院長,你當過交通部部長,高雄機廠包括其南機廠、調度廠要遷到潮州,預計在108年整體完工,陳部長,你知道此事吧?

陳部長建宇:我知道,也去過潮州。

林委員國正:根據你們的規劃是在108年完成,距今還有4到5年的時間。高雄機廠占地30公頃,左邊是凱旋三路,右邊武慶二路,前面武昌路,旁邊是二聖路。院長、部長,你們有沒有看到?高雄機廠周邊都是密密麻麻的房子,這裡沒有一塊空地可以幫助這個區塊作整體、重大的經建發展,若108年能順利完成,這裡的30公頃就變成一塊空地,將是整個岡山仔地區前鎮、五甲與鳳山重大的一個經建發展地區。但是,我們從期程來看,拖到108年才完成的話太久了!

陳部長建宇:目前規劃是108年整體區劃完畢,但按照委員這個資料的話,原來院核定的遷廠計畫是在107年6月完成,所以會提早1年遷廠。

林委員國正:那麼高雄機廠的土地何時可以開始規劃?現在就可以規劃了吧?

陳部長建宇:現在土地已經在處理了。

林委員國正:怎麼處理?

陳部長建宇:現在台糖的一部分土地,我們也一直持續在跟他們溝通。

林委員國正:如果你們要處理,是否要經過高雄市政府都委會完整……

陳部長建宇:你現在談的是原地。

林委員國正:對。

陳部長建宇:原地部分,高雄市都市計畫變更委員會專案小組已經開過會,公展也已經開過了,所以,原地部分就要看都委會的進展如何了。

林委員國正:關於都委會的進展,我可以跟部長報告,從103年12月9日開過第一次的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後就沒有進度了。

陳部長建宇:我可以請台鐵方面跟都委會密切聯繫。

林委員國正:其次,要做這麼重大的一個都市計畫,應該要有一個完整、配套的專業研究單位,院長,你當過交通部長,但你看,這部分完全都沒有,就只有簡單的幾張紙,我跟他們要了一年!再看這張圖,整個區廓的規劃「哩哩落落」,光是綠色的部分就分成4塊,缺乏完整的計畫。

陳部長建宇:關於這個部分,必須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辦公展……

林委員國正:部長,請台鐵局儘速責成專業的顧問公司,在機廠遷移到潮州的過程中同步針對原地的開發儘速研擬出一個方向出來。

陳部長建宇:是,謝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國正:早日帶動我們岡山仔地區的發展,尤其旁邊凱旋路就是高雄的氣爆地點,亦即今天輕軌的通車地點,因此,岡山仔、苓雅、鳳山三個區交界最大的這一塊30公頃土地可以帶動上述三個區的重大經建發展,不能讓台鐵局沒有把這塊土地當一回事來做完整的都市規劃。所以,部長一定要責成台鐵局儘速完成規劃。

陳部長建宇:我會全力以赴。

林委員國正:部長,這件事就拜託你了,事關我們岡山仔地區的發展。

陳部長建宇:瞭解。

林委員國正:高雄機廠遷廠至潮州的期程方面也希望能夠加快,好不好?

陳部長建宇:我們盡全力來努力。

林委員國正:繼續請教勞動部陳部長,部長剛才在答復孫大千委員質詢有關基本工資的調漲問題時講到有很多因素,是因為企業界告訴我們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可能達不到1%,是不是?

陳部長雄文:基本工資的調整本來就是要考慮GDP、物價指數、勞工生產力等等。

林委員國正:過去在調整基本工資時有沒有考慮到經濟成長率?

陳部長雄文:有,過去我們也發展出一些公式,CPI(物價指數)……

林委員國正:馬總統最常講一句話,他說臺灣過去每年的經濟成長率平均是3.5%,世界平均的成長率大概只有3%,我算了一下,如果每年的經濟成長率是3.5%,20年的經濟成長率累積是多少?是70%,經濟成長的果實應該歸全民所有。我們把全民分成資方跟勞方,20年來資方大概可以拿到70%的經濟成長的果實,陳部長,你知道20年來的基本工資調漲累計是多少?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在民進黨執政時調過1次,馬總統上任以後已經調過5次了。

林委員國正:累計多少,我都知道。

陳部長雄文:馬總統任內調漲5次,月薪漲了16%,時薪漲了26%。

林委員國正:陳部長講的沒有錯,民進黨調了1次,馬總統調了4次,總共是5次,累計只有……

陳部長雄文:馬總統調了5次。

林委員國正:好,這6次基本工資調漲的比率累計是20%。

陳部長雄文:差不多有26%。

林委員國正:好,就算是26%,但是經濟成長是70%,如果每一年成長3.5%,20年就是70%,資方又占70%的成果,但勞方只增加26%。當然基本工資的調漲有不同的原因,除非你把基本工資的調漲換算成跟油價調漲一樣,隨著當年的GDP做一個浮動,這就是為什麼很多立委,包括我都建議基本工資的調漲應該要還給勞工,因為數字會說話!這是你們的數據,每一年增加3.5%,20年就是70%,甚至不止是70%,我算的基本工資是二十幾趴,剛才陳部長講的是26%,還多五成耶!所以還給他們是公平正義的。你們調漲基本工資只看今年的經濟成長率,但是過去經濟成長率是8%、10%時,為什麼你們不調漲呢?這是不對的,所以我要跟院長、部長講,不能只看1年的經濟成長率,現在臺灣社會談的是什麼?是公理跟分配正義。

從長遠來看,20年成長70%,只調漲16%,還差44%,現在不要說跟你要44%,跟你要10%,難道不合理嗎?是他們的就要還給人家,尤其這些基本工資對中間弱勢的那群人的溫飽是最有幫助的。所以部長不要只拿今年的經濟成長率當成調薪的標準,這是不應該的,政府應該是要看歷史的經濟循環,該歸給勞工的就要還給勞工。毛院長,關於這部分你不要只聽資方說今年的經濟狀況是如何,這是不應該的,而且去開勞資審查會議的這些大老闆,他們廠房的員工也很早就是用最低基本工資,所以你一定要站在最底層老百姓的角度,去聽他們的心聲,看過去人家是怎麼對待他們的,就是因為政府虧待他們!

主席:請陳委員根德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陳委員根德:(11時54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張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我們先看這張投影片。這是林口電廠,林口電廠的輸配線從這邊過來,結果輸配線不走直線,而繞道蘆竹鄉,繞一個圈,這是何種因素所造成?本席在民國99年就出面協調本案,我說林口電廠的輸配線走直線就走在新北市和桃園市的交界處,為何要繞個圈?這是何種因素所造成?本席告訴你們這是何種因素所造成?這是因為「碰到財團就轉彎」。林口電廠不走直線而繞個圈,因為這個地方是頂福陵園,再過來則是蔡家的墓園,你們的輸配線碰到財團就轉彎,開什麼玩笑!台電人員告訴我,他們那裡抗爭得厲害。難道桃園人好欺負嗎?現在這個地方已被老百姓全部封起來,不准他們施工。開什麼玩笑!碰到財團會轉彎。請問這件事情要如何解決?

主席:請經濟部鄧部長答復。

鄧部長振中:(11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我還不清楚這個案件,回去瞭解之後,再帶著台電人員向委員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根德:本席跟鄧部長說明,不可能讓你們的輸配線在蘆竹鄉繞一圈再繞回去。當初本席出面協調這個政策時,台電就同意讓輸配線走在新北市和桃園市的交界。至於你們要避開頂福陵園,要避開蔡家的墓園,我都沒有意見,何況本席還答應台電可以出面幫忙協調,但是你們偏偏要將輸配線拉到人口密集區,難道桃園人好欺負嗎?開什麼玩笑!部長,這有沒有人謀不臧的問題?你們要查清楚!

鄧部長振中:是,我會去瞭解。

陳委員根德:接下來,請院長先看一段影片。

(播放影片)

陳委員根德:我們的電競產業一年產值超過500億元,當這些小朋友到全世界比賽得獎時,總統就召見,他們為台灣爭光時,我們的前任院長就召見,體育署署長也召見,但是政府曾經答應的事情卻全部都跳票!如今韓國、中國和美國的電競產業已成為一項產業,這和電動玩具是兩回事。我們政府不正視這個問題,不規範電競產業要如何和電動玩具區隔,卻在他們得獎時來沾光,台灣來沾光。事隔三個月後,政府過去答應的事情譬如保障選手的權益,包括就學的問題、替代役的問題等等,全部都跳票。院長,我們的體育署睡著了,當他們得獎歸國時,我們是如何稱讚他們?3個月以後,我們的行政部門就忘了,針對這部分,你們如何將電競產業跟色情、賭博以及過度血腥暴力做個規範?這是政府的責任!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準備要把這部分列為競賽項目,院長是否要責成教育部針對這部分做個處理?院長對此的看法如何?過去在接見時所答應的是否要執行?

毛院長治國:關於WCG,當年我在擔任中華電信董事長的時候也有鼓勵一些團隊去參與,後來就比較沒有注意這一塊的發展,現在它已經有了這樣的成績,我們可以請教育部進一步研議,以教育部為主,看看如何來輔導他們,其他相關部會也會配合,我會去了解這個問題,看看如何來協助他們。

陳委員根德:我們的政府官員不應該失信於這些年輕朋友。

吳部長思華:跟委員報告,目前體育署所輔導的選手基本上是有在奧運、亞運正式列入比賽項目,電玩、電競這個部分還沒列入,不過,體育署有積極在研究,看看如何把這部分納入……

陳委員根德:積極研究?一研究就是2年、沒有下文,部長,研究的成果、教育部的策略、政策在哪裡?關於未來如何因應電競產業的發展,請教育部在3個月內提出未來輔導、規範這部分之相關計畫,可以嗎?

吳部長思華:有關人才培養的部分,這是教育部的職責,我們會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

陳委員根德:你們在3個月內把輔導電競產業發展的計畫先提出來嘛!可以嗎?

吳部長思華:可以,沒有問題。

陳委員根德:院長,關於農舍的問題,本席曾經到行政院跟您報告過農舍的問題不應該用農舍來規範農地,你們的農地政策必須要有整體配套,而不是用農舍來限制農地,這個方向是錯的。我也一直跟院長建議,包括所有沒有農地的人來介入說這個農地不能開發,我也主張不能開發,但是我曾經跟院長報告過,也跟陳主委報告過,有位爸爸有一公頃農地,4個小孩在外面當勞工、買不起房子,這該怎麼辦?小孩長大後要分枝,他們沒有辦法在外面買房子,結果在家裡蓋農舍也不行,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你們做這樣的規範合理嗎?

還有一個例子,現在是少子化的社會,有一位農民娶了老婆,也蓋了一棟農舍,後來老丈人過世,原本要繼承老丈人的農舍,結果卻不能繼承,這是哪門子的法律規定?行文到農委會去,你們還是說不行,理由是他結婚後有蓋農舍,所以老人家過世後,他是不得繼承的。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繼承應該是可以的。

陳委員根德:農委會已經發文給我了。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應該是他已有農舍了,現在要再繼承第二間農舍。

陳委員根德:對呀!若不能繼承,難道要將這項財產捐給政府或是捐給你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我們會來查查看,原來的規定是不能擁有兩間農舍的,但如果其繼承人只有一位的話……

陳委員根德:若要分配財產,那是不是要兄弟姊妹鬩牆呢?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我們會來查明,看看個案是否有特殊狀況,然後再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根德:這違背了情理法,開什麼玩笑!雖然尊重你們學者,但是你們跟人民情感的落差太大了,這應該會影響你們這些學者從政未來在政治界的評價。總之,這樣居然是不能夠繼承的!

再來,若農舍是給女兒繼承,其他兄弟就繼承土地的部分,你們也是說不行,政府、農委會已經僵化到這樣的地步,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尤其是農民對政府的信賴,可說是完全的喪失,大家既然是站在第一線,就應該考慮一下過去農業社會中他們的辛酸、辛苦,而且他們也為國家創造了多少經濟成長的基礎。就像談到國軍來台有無貢獻呢?事實上是有貢獻的,而這些農民在過去也一樣是有貢獻的。

還有,內政部廢除集村式的政策,我認為是錯誤的,集村式是一項非常好的政策,但是農地必須掛在農舍上,不可以單獨出售農地,比方說農地有1公頃,然後在上面蓋農舍,以後就不准再蓋,然後農舍隨著土地移轉,這才是真正的好政策,但你們這些農委會官員懂什麼東西呢?我真的是搞不清楚!據了解,過去集村式的農舍賣掉後,農地並沒有掛在一起移轉,所以他們就集村式蓋別墅來賣,加上政府無知、無能、僵化,讓農舍可以單獨出售,同時只管制3年或是5年的時間,甚至在之前集村式農舍都是沒有管制的,所以問題就出在這裡,而不是集村式就會變成豪宅、別墅,甚至政府還因此將集村式的條款廢除掉,那人民的權益在哪裡?還號稱農業專家!試問農業專家懂這個嗎?針對這部分希望你能好好深入加以檢討,民怨從哪裡來?哪裡不能繼承農舍,他老爸過世,農舍卻不能由他的女兒繼承,所有的狀況都有特殊條件,本席希望農委會能針對問題審慎評估,究竟大方向該怎麼做,你們必須開一扇門讓人家出來,希望副主委回去後能就這部分再進行檢討。

陳副主任委員志清:謝謝委員,我們將針對個案進行檢討。

陳委員根德:另外,雖然內政部長對這方面是內行的,但林口新市鎮開發的問題影響到我們桃園地區,林口新市鎮開始開發係民國63年公布實施,按照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規定,只要滿20年對於所有保護區內的土地必須徵收,否則必須制訂開發許可辦法,為什麼你們對林口新市鎮不去制訂開發許可辦法?究竟這是屬於市政府的權責,還是你們內政部的權責?

陳部長威仁:保護區是基於保護水土的必要而劃設的,如果原來保護區的狀況有改變,於通盤檢討時將會進行檢討。

陳委員根德:通盤檢討跟這部分沒有關係。

陳部長威仁:我知道您說的是保護區的……

陳委員根德:根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規定,經過20年還沒有開發,一是由政府徵收,二是制訂開發許可辦法,且可加以配合,若問題出在水土保持,你可以針對水土保持的相關規定在辦法中加以規範,但是該辦法從63年歷經20年到83年,直到現在已104年,你把老百姓的權益擺在哪裡?

陳部長威仁:一般來講,保護區是不可以開發的,你方才提及……

陳委員根德:如果保護區不可以開發,請問後來淡水新市鎮為什麼得以開發?其實就是因為淡水新市鎮有制訂一個開發許可辦法。

陳部長威仁:到現在還沒有。

陳委員根德:如果有的話,你要不要下台?我就是查證過有才跟你講。

陳部長威仁:我來了解看看。

陳委員根德:如果有的話,你要不要制訂林口都市計畫新市鎮開發?事實上,淡水新市鎮有制訂開發許可辦法,包括東北角國家風景區都有制訂開發許可辦法,保護區到最後還是必須制訂開發許可辦法,這是基於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請問部長,如果淡水新市鎮有制訂開發許可辦法,那林口可不可以有?

陳部長威仁:我來了解,因為這個……

陳委員根德:如果有的話,林口可不可以有?

陳部長威仁:如果新市鎮條例有特別規定,我們當然會按照法令規定來做。

陳委員根德:好,本席曾對第五條的規定做過深入了解,要不然剛才說的淡水新市鎮,我說有……

陳部長威仁:我來了解啦!

陳委員根德:你當部長不知道到底有沒有!那我現在要求你去調查,如果淡水新市鎮有,林口新市鎮都市計畫要不要有?

陳部長威仁:如果適用的法律都一樣,都是根據新市鎮條例,那林口當然就會有。

陳委員根德:這個你回去詢問馬上就能瞭解了,如果有的話,多久要制訂出來?這是要授權桃園市政府制訂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必須看該法令規定是循都市計畫的程序還是一般的行政授權,我必須要先去瞭解,因為這與我所學及理解並不一樣,一般來說,保護區是不可以開發的。

陳委員根德:如果有的話,既然淡水新市鎮有,林口都市計畫為什麼不能有?

陳部長威仁:是,所以我會去瞭解為什麼它沒有。

陳委員根德:如果有的話,多久要制訂出來?

陳部長威仁:如果有的話,而且依照法令規定也需要制訂的話,我會請營建署儘快進行研擬工作。

陳委員根德:好,那就拜託部長了。

院長,國內近幾年的經濟真的令人感到憂心,為什麼經濟成長會持續滑落?本席認為這與我們的政策有非常大的關係,就以本席最近協調的一個案子為例,就能看出經濟部竟然天才到這樣的地步!早期農業社會環境中的「柑仔店」的概念,到現在已經變成大賣場的概念了,由此可以看出社會成長與國際環境的發展就是如此。本席要說的是專業洗滌業,政府將專業洗滌業列為服務業,因此沒有工廠設立的規範,但是現在整個國際社會,包括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所有醫院的床單、醫師手術服等都需要專業洗滌,但臺灣竟然沒有要求,這樣也就罷了,現在有產業想要申請專業洗滌工廠登記,但經濟部卻說沒有法源依據可以設立,也就是說,我們的政府跟不上社會成長進步的腳步,有業者想要申請工廠登記,卻被告知這是服務業,不能設立工廠,不提衛福部沒有要求專業洗滌業的事情,國外、日本等先進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醫療器材都必須經過強酸、強鹼的洗滌,政府沒有要求沒關係,連廠商想要設立工廠,竟然被告知因為沒有法源依據,所以無法設立,工廠是經濟部主管的,這方面的專業是衛福部主管的,對於其專業部分,你們可以要求衛福部來監督,這是對的,但是工廠登記是經濟部要輔導的,結果讓廠商像無頭蒼蠅一般在那邊轉、那邊飛,飛了8個月、1年還飛不出來,因為沒有法源依據,然後市政府說設這個廠的公益性跟必要性為何,因此就請示經濟部,經濟部跟地方政府就大家互推皮球。部長,類似這種狀況,政府的責任是不是應該扶植產業,是不是應該協助推動產業發展,提升國內各方面的環境標準與國際接軌。不論是床單、病人所穿的衣服或是醫生手術服的洗滌程序,政府不要求沒有關係,竟然有廠商願意投資,結果我們的政府不但沒有輔導,反而推三阻四地說「這不是我的權責」「這不是我們應該要辦的」,工廠設立本來就是經濟部的權責。部長,請你回去後瞭解一下這個案子,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其實我瞭解這個案子,我向您作個報告。輔導企業本來就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本來就應該要輔導企業,如果它的用地合法,我們一定會幫助它,儘量地幫助它,讓它把工廠經營起來。

陳委員根德:工業區怎麼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它做污水處理……

鄧部長振中:對,它污水處理……

陳委員根德:你可以要求它,你不可以阻擋它設廠,它在工業區,為什麼不能設廠。

鄧部長振中:如果它的用地合法,地方政府也允許它的土地使用方式,報告委員,我們一定會幫忙,你知道我們每天都是在幫忙企業界經營,這個沒有問題。

陳委員根德:講歸講,這個就是官僚心態,現在政府團隊就是因為充滿官僚心態,對於這種關乎產業發展、國家競爭力及國家水準提升的事情,政府不輔導,讓業者像無頭蒼蠅一般四處飛。部長,你回頭去作個瞭解,好不好?

鄧部長振中:是。

陳委員根德:不然你告訴我這個要怎麼辦!它要設立工廠究竟要怎麼辦,請你針對這個個案把設立辦法提供給我,可以嗎?

鄧部長振中:此案的關鍵在於地的問題,只要把地的問題一解決,其他的都不是問題。

陳委員根德:地的部分,有些是個人持有的,有些是共同開發的。

鄧部長振中:我的瞭解是問題就出在這一塊地,這個其實也不是經濟部能夠解決的,這要跟地方政府……

陳委員根德:部長,你是找原因來卡它,它提出計畫,經濟部同意以後,等到工廠設立完成後,還要獲得你們核發的工廠登記證才能開始營運耶!現在還沒有到那個階段,你在要求什麼土地怎麼樣!

鄧部長振中:好,那我再去瞭解,因為我不……

陳委員根德:你這樣講是程序顛倒,部長,我這樣講你聽懂了嗎?

鄧部長振中:我知道你的意思。

陳委員根德:以後你要核發工廠登記證時還要先看過設立完成的工廠是否符合標準,第一個階段是經濟部審查是否同意它設廠,你連這一點都不核准,你們根本是找這個原因來卡廠商,我講的意思你懂嗎?

鄧部長振中:我們不會故意去卡,報告委員,我們真的不會故意去卡一個事業。

陳委員根德:部長,關於行政程序的問題,你現在講這個案子有土地的問題,假如日後工廠蓋好,整個執照弄好,它的土地有問題,你要不要發給它工廠登記證?不可能嘛!

鄧部長振中:還是不行啊!

陳委員根德:對啊!所以這個階段你是不是應該同意、核准它籌備設廠,可以嗎?關於行政程序的問題,我這樣講你不可能還聽不懂吧?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都要合法。

陳委員根德:當然合法啊!你同意它籌設,土地的問題讓它自行解決,你不同意它籌設,它怎麼去解決土地的問題?業者申請籌設不准,它怎麼去買土地?你這種本末倒置的心態與觀念就是官僚的心態,部長,我剛才這樣講你一定聽得懂。

鄧部長振中:我知道。

陳委員根德:你們官方的人,部長,有時類似這種事情就牽扯到自由市場同業競爭的問題,我講同業競爭問題,再講回來就是你們的官員跟廠商勾結,到底是在怕什麼?就像本席剛剛所講的,可以讓他們去籌設,先同意籌設,等工廠蓋了以後,必須合法才會核發工廠登記證,就是這樣的程序,現在你們為什麼會說土地問題沒有解決?如果我提出申請獎勵投資的案子,當然是你們先同意計畫,我去籌設了以後,才會去買土地嘛!是不是這樣?部長,我所講的和你講的為什麼會有落差?就本席剛才所講的,請你告訴我有哪一點違法?這樣的程序有哪一點違法?你不要用官僚的心態來面對產業、面對民眾。

鄧部長振中:我們絕對不會官僚。

陳委員根德:不會官僚是你講的,我同意你並不會官僚,但是你下面的人會官僚。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