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詹委員滿容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所列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
報 告 事 項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立法計畫,並報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謹代表司法院就主席所指示的兩項議題做簡單報告。首先有關司法院本年度之立法計畫,請大家參閱本院提供之書面資料。
司法院已經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計分兩類,第一,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的案子,這部分計三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九條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其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依照兩公約及相關解釋認為應該對人權保障之條款有所修正,希望能夠儘速完成立法,以符合兩公約相關規定。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九條修正草案是對於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之入監執行方式,以防止逃匿,這也是對判決確定之案件,讓正義有所伸張的一個重點修正,希望能儘速完成協商。
另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解釋制度法庭化,以提高大法官解釋案件審理效率。目前這部分朝野黨團除就涉及憲法訴願之保留爭議條文仍未達成共識外,其實條文均經黨團協商通過,希望在有爭議部分大家儘速討論完後,可以完成立法程序。
第二,尚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的案件計六案,包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及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是國家引進人民參與刑事第一審審判制度,大院委員也提出很多版本,希望能夠在討論後有所結論。有關行政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是有關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一個很重要的機制變革,也就是設置大法庭、刪除判例及決議制度,對於兩個終審法院的統一法律解釋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有關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是法務部請司法院提出的草案,主要是針對特偵組是否應改設於高檢署的修正案。
另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對於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事項做部分調整。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是希望法官的個案評鑑制度能更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的相關修正。
再者,有關即將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則是破產法修正草案,在名稱上,我們將破產法修正為債務清理法,破產法自民國24年施行迄今,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爰予全面研修。除重新檢討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法人重整程序,另增訂公法人債務之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等。本修正草案共計337條,104年6月2日經司法院第157次院會討論通過,同年月17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至於本院研擬中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新制以及刑事案件沒收第三人財產程序條文,後者是依立法院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進行修法的工作。另外還有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修正草案、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這幾個法案都是司法院因應司法改革,循序漸進所做的法案修正工作,希望能獲得委員的支持,迅速完成立法。
接下來針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5年度收支預算案提出報告。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報告「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5年度收支預算案」,深感任務重大。承蒙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司法業務始能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開展,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與敬意。
105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擬定之新興施政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本院書面報告詳載:(一)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三)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在此,本人特別就其中(二)、(三)項,向各位委員提出口頭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編列原則
本院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均本零基預算精神編列。其中專項經費部分,除文康活動費、辦公器具、車輛養護費、車輛購置、房屋建築造價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一共同性質費用編列標準表」編列外,其餘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特有之專項經費,如:通訊費、義務辯護律師酬金等,係參酌各類案件量或往年執行情形,做衡平性考量,訂定衡量標準編列之。
(二)歲入部分
1.105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共編列59億9,768萬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數62億27萬1千元,減列2億259萬1千元。主要係參照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103年度決算實況,調減規費收入所致。
(三)歲出部分
1.105年度核實編列249億4,749萬4千元,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2%,較104年度增列36億7,494萬9千元,依用途別分析如下:
3.歲出主要增減項目:
人事費部分是配合員額裁改、缺額進用及現有人員升等晉級等增列人事不敷經費,計2億多元。因應法官預計退休情形,增列退休、退養給付256萬餘元。因應勞基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增列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經費,計1億4千多萬元。
業務費部分是配合司法改革等政策推動及相關法令規定,增列科技法庭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少年安置經費及特約通譯報酬等支持審判業務所需,計7,315萬6千元。另外,我們自行檢討減列整修經費、通訊費及各項業務旅費等經費,計5千多萬元。
增加比較多的是設備及投資部分,改善擁擠辦公環境,賡續辦理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所需經費45,億3,559萬元,較104年度增列31億100萬元。105年度編列項目如下:(1)台北地方法院市定古蹟婦聯總會修復計畫最後一年經費1,758萬元。(2)桃園地院遷建計畫第6年經費9億多。(3)彰化地院遷建計畫最後一年經費2億4千多萬元。(4)台南地院國定古蹟修復計畫最後一年經費2,662萬6,000元。(5)新北司法園區計畫土地購置、委託代辦及規劃設計經費30億1,909萬5,000元。我們是依照家事事件法通過時的附帶決議,5年內要在北中南東各設一所少年家事法院。我們考量的結果是選在新北市新莊地區,主要是考量其交通網絡行程。由於土地是有償取得,所以編列了土地購置費,這是兩年的費用,第一年編列土地購置、委託代辦及規劃設計經費30億餘元。(6)台北市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土地購置、先期規劃、委託代辦及規劃設計經費2億3,054萬元。這部分是比較新的,在上次預算審查和好幾次質詢時,尤其是審查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的時候,大家都認為憲法法庭實在是不能見人,希望能有比較像樣的憲法法庭。這涉及司法院遷建的問題,因為司法院的現址是古蹟,文建會要求我們回復原狀,4樓以及所有不是原有建築的部分都要拆掉,回復到日據時代原始的使用狀態。目前司法院有500多人使用,以後大概只能供200多人使用,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司法院一定要遷建。另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將來要因應大法庭,設備都不夠,因此希望把司法院、終審法院、資訊中心和將來要新設的商業法院都移到新的地點,也就是華山行六的土地。行政院已同意由司法院無償使用,但是其中還有一小部分屬於台鐵的土地,所以編列土地購置費2億多。目前規劃和設計案已積極進行中,希望能獲得委員的支持,將來我們可以有一個比較能與國際接軌、比較好的司法設備。
另外是支援法官辦理民、刑事案件需要,而汰購的車輛,包括警備車、勘驗車、執行車及公務車共計49輛,比104年度增列了1,198萬。汰購法官審判所需設備也列了九百多萬元。最後是獎補助費,主要是法扶部分增列了一億八千多萬元,金額比較高,主要是案件量比往年增加。依刑事補償法、少年家事法院組織法,也就是家事服務中心等補助費,則是參酌往年執行情形減列了七百多萬元。歲出主要的增減項目大致是以上情形。
在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部分,行政院對本院預算有4點加註意見,在歲出部分,行政院認為本院歲出成長幅度比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高出一些,但如果扣除華山園區與新北園區兩項預算,其實本院預算的成長幅度只有0.26%,可說兼顧了我國經濟成長情形與中央政府財政穩健原則妥為編列的年度概算。至於車輛部分,行政院的指教是高出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車輛需求的好幾倍,不過,本院的車輛汰換原則都是依照規定辦理,而且是非常嚴謹地遵行,另外也兼顧院檢平衡的原則汰換。畢竟院檢之機關屬性與業務性質皆不同,隨著承辦案件不同,所需車輛之種類當然也不同,因此,所需經費也有差別。第三,行政院認為辦公廳室遷建計畫經費相當龐大,希望妥為安排優先順序,對於這一點,本院辦理中的興建計畫同樣會配合施工期核實編列,而且會考量中央政府財政狀況妥為安排施工期程,同時會以容積最大化的目標朝多元化使用,特別是像華山園區與新北園區,都位在非常精華的土地,我們會做最有效的利用,也一定會朝這個目標努力。
另外一點是關於人民觀審,行政院加註意見,希望初期以部分法院試行,再逐步推展,這也是本院目前在辦理模擬法庭時遵循的原則,101年,我們在士林和嘉義辦理模擬法庭,103年依照立法院附帶決議,增列基隆、高雄、宜蘭和花蓮4所地院辦理模擬法庭審判。今年度開始,我們又增加一項法官志願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計畫,目前有台北、台中、台南和屏東4所地院法官志願參與。將來立法通過以後,我們也會配合國家財政情形審慎評估擇點試行。
以上是105年度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的口頭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司法院預算,但本席認為,高達三十多億的新增土地購置計畫在執行率不佳的情形下,顯得沒有必要。例如苗栗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在98年就以1.5億購得土地,到現在已經超過5年,仍然閒置,未積極規劃、運用,影響土地之使用效能,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為什麼會這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苗栗法院是新蓋的法院,也算相當新的法院,院方也曾經向司法院要求在該地增建一部分,但本院審酌其他各法院都還有其他工程在進行中,而苗栗法院案不是那麼急迫,所以暫緩,該土地將來還是有用的。至於委員剛才指教,我們今年增列設備投資預算比較多,但主要增列的就是華山司法園區,將來司法院和3個終審法院都要遷往該地,因此預算主要用在遷建費用、土地購置,另外一個用途就是購置位在新莊的北部少家法院預定地,這塊土地是有償的,也比較貴。增列的主要是以上兩項的費用。
顏委員寬恒:司法院曾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舍的土地購置計畫編列13億3,600萬,一開始由於行政院還沒有核定林口用地的整體規劃方案,所以土地沒有撥用,保留到101年度,但現在已經超過決算法規定的保留期限,司法院在101年度全數辦理註銷。請問秘書長,這項廳舍改建計畫是不是編列得太過浮濫?
林秘書長錦芳:智慧財產法院設立之初沒有自有廳舍,而是租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樓上兩個樓層作為辦公廳舍,沒有既有門面,所以我們一直希望智慧財產法院能夠有獨立院舍。我們當年也編列了大約6億預算準備興建林口廳舍,但因為林口用地的土地細部計畫始終沒有出來,後來我們編列的預算就等於歸還了。現在我們希望把智財法院搬到新莊,跟北部少家法院在一起,所以部分購地款項是由智財法院編列。
顏委員寬恒:司法院除了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舍之外,還有台灣高等法院新建檔案大樓,以及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等4項計畫,總經費約19億元,但這些計畫都已經辦理註銷或中止,為何今年還要編列32億預算?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部分包含了幾項繼續性、延續性的分年計畫,包括台北地院婦聯會古蹟修復在內,還有桃園地方法院遷建屬於第6年經費,金額將近10億,彰化地院遷建計畫最後1年經費,金額二億四千多萬、將近2.5億,台南地院也有一項國定古蹟修復計畫最後1年經費,金額二千六百多萬,此外就是華山與新北司法園區的費用,這兩筆費用比較高。所以,總預算與104年度相比,增加了三十一億多元,請委員支持、諒解,我們的辦公廳舍實在需要逐漸汰換。
顏委員寬恒:另外,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已經選定6所地方法院試辦,每一試行法院的經常性運作經費以八千八百多萬估算,每年試辦的總經費大概是五億多元;既然已經在試辦,為何還要再編列2,800萬推動費用?
林秘書長錦芳:為了讓這個制度將來能實際上路,我們希望審檢辯也就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都能熟悉這個新制度,透過實際運作驗證這個制度的可行性與成效,所以還是要繼續辦理模擬法庭,甚至到日本、韓國等地參訪,因為當地也有類似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運作,所以這項工作還是有必要。除了辦理模擬法庭,研討會、討論會等活動也相當多,另外還有宣導費用,這些都是每年度的例行工作,而且仍在進行當中。
顏委員寬恒:最後,我要談民事調解制度,這個制度原本的用意是希望當事人和諧解決紛爭、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司法院編列大量預算協助推動,但是從這幾年的調解成功率來看,大概每一年都落在37%、38%左右,證明調解成功率不高。我們原本希望透過調解制度來降低司法資源浪費,沒想到卻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秘書長,你的看法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為什麼歲入中的規費收入會減少?很大部分就是因為只要和解、調解成功,案件會撤回,案件撤回之後,原來申請的裁判費必須退還2/3;以前只要退1/2,現在要退2/3。就是因為調解成功率提高,裁判費就少繳,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還是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整個司法資源的使用,因為案件如果不需要進入審判程序,節省的司法時間與人力就可以運用在需要處理的案件上。
顏委員寬恒:司法機構的所有作為都會影響人民對於整個司法的信心與觀感,如您剛才提到這些廳舍預算編列,但從執行面來看,很多都因為法律規定期限到期收回或撤銷,這種執行率不佳的狀況會讓國人認為預算編列與預算執行不用心,希望司法院正視這個問題,並且改進。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新增土地購置計畫高達三十幾億,但近年來也曾發生購置土地閒置,或註銷保留款等情事。當然,這不是本席自己找到的,而是預算中心註明的。我很好奇,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預算中心在撰寫這些報告時,你們曾經與預算中心溝通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預算中心撰寫這些報告,事先不會告訴我們。
謝委員國樑:不會先跟你們講?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
謝委員國樑:你們覺得預算中心撰寫的內容客觀嗎?
林秘書長錦芳:預算中心事先沒有問我們,只要問了我們,我們當然會解釋。例如註銷的土地,指的應該就是林口那一筆,該土地原本是要供智財法院使用,會註銷預算不是因為司法院的關係,而是因為細部計畫沒有出來,所以終歸是起因於國家政策改變,那一塊土地有了別的用途,才會有這個變動。
謝委員國樑:請你說明清楚一點,原本是什麼用途,現在又改為什麼用途?
林秘書長錦芳:原本我們是希望將智財法院設在林口,該土地也規劃了一部分要給司法院,後來計畫卻一再變動。
謝委員國樑:就是新北司法園區這一塊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新北司法園區是新計畫,由於大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在北部也設立一座少年家事法院,所以我們積極尋找適當地點。新莊地區因為交通網路、大眾運輸系統完整,所以我們計畫在新莊設置北部少家法院,同時把智財法院也設在該園區。
謝委員國樑:如果可以的話,應該還是要把這些事情說明清楚,否則,依我的感覺,預算中心所想像的跟你們自己說明的內容好像有落差,這樣未必好。
第二,現行法官法明定法官的積極資格以及擴大進用的管道不只透過考試一途。這個部分,我個人很支持,因為外界普遍有一種聲音,就是在法官的養成過程中,從大學畢業以後就跟外界鮮少接觸,考完試後就分派,每天就在小小的法庭裡。我就讀法研所時,曾經碰到幾位法官來進修,他們都非常自律,完全不與同學有任何溝通,講話也惜字如金;永遠都坐在課堂的角落,專心聽老師講課,從不發問、從不對談、從不參與、從不互動。對於法官的自律要求,我是很欽佩,但有時也擔心他們從大學以來就一路這樣生活,會不會有點封閉?所以,我很支持擴大進用管道,但不知道你們最近執行得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在律師方面,我們主要是遴選有經驗的優秀律師,另外,我們也遴選一些檢察官。在律師部分,每年都有一些,像今年就遴選了15位。
謝委員國樑:這15位已經擔任法官職務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要先受訓。
謝委員國樑:受訓時間不須要到2年吧!
林秘書長錦芳:不用,依照執業期間長短受訓。
謝委員國樑:有沒有已經受訓完畢、投入職場的這類法官?情況如何?大家應該都很關心他們的進度。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曾經統計,這些律師和一般考試進用的法官一樣,表現也是相當優秀,在判決維持率、折服率等方面,一般當事人對他們的評價與一般考試進用的法官不相上下。
謝委員國樑:有機會的話,希望你們適時向預算中心說明,一方面不要讓預算中心的報告老是呈現你們有不當購地或閒置、浪費公帑的情形,另一方面就是希望你們多推動讓社會多元人才進入法官的服務管道,增加大家對司法的信任。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有幾個問題就教司法院。最近我看了幾份民調,主要是關於民眾對於我國司法院法官或整體司法體制與判決的看法,其中司法院所做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的民調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感還是不甚理想。其實講「不甚理想」是客氣了,應該說民眾對於法官的信任度愈來愈低,或者說長期維持低檔。司法院民調顯示,101年度民眾信任法官的比例是41%,不信任者占51%,102年度,信任者占38%,不信任比例占56%,103年度信任與不信任者的比例是43%與49%,到了104年是44%比48%,換言之,長期以來,不信任者的比例都比信任者來得高。
從中正大學的民調來看,更是悽慘無比,不信任法官的比例已經高達78%,信任的只有21%。下一個數據是「法官能不能獨立審判」,這也是司法院自己做的調查,到104年,相信法官能獨立審判者只佔34%,不同意者比例還是高達62.1%,最下面的欄位更為社會上長期流傳的一句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做了更強烈的印證,對於「法官對於窮人與有錢人的判決標準相同」描述,從102年開始,同意的就只有19%,不同意者高達79%,到了103年,同意的占23%,不同意者占73%,今年、也就是104年的最新數據顯示,同意者占23%,不同意者高達74.1%。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對於民眾長期以來對於司法人員審判獨立性、對於法官的信任度調查,以及民眾有「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種印象或認知,你身為司法院秘書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民眾會有這樣的看法,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長期累積形成的一種刻板印象。
蔡委員其昌:既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你是否曾試圖解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希望。
蔡委員其昌:如果你不去添加柴火,把這種冰凍現象加以融化,冰凍三尺恐怕會惡化為冰凍四尺、冰凍五尺。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也希望,第一種途徑是法官在實務上的表現能夠改變人民對於司法的看法。第二是從制度方面,例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來改變,因為很多民眾不了解司法制度。我們統計過,85%民眾沒有來過法庭,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觀念,就是看了媒體報導,讓他們誤認一些事實,畢竟不是親身經歷的案件,如果親身經歷,就會有不同感受。所以,我們希望透過人民參與審判這類制度上的改變,讓老百姓進入司法領域,了解司法制度的運作,讓他們知道法律有證據裁判主義、罪疑唯輕、無罪推定等原則,進而對於司法有比較合理的期待。
蔡委員其昌:這個大架構,我不會反對。但你們做了民調之後,有沒有針對民調結果做更進一步的研究?也就是如何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你有沒有看過這項民調的其他細節?
林秘書長錦芳:有。
蔡委員其昌:那麼,在你們的民調裡,凸顯了民眾相信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我們自己的統計處也委外做過相關民調,不滿意度其實已經稍微降低了一些,但我覺得我們還是可以改變。
蔡委員其昌:秘書長,我覺得妳不夠用功。連你們自己做的調查都顯示,對於司法不滿意的狀況已經非常糟糕,請妳告訴我,不信任度71%與不信任度69%有什麼差別?差不了多少啦!只不過是在放牛班比較誰是第一名、誰是第二名,沒有太大的意義。從你們的民調數據來看,如果問民眾法官評鑑之實施是否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程度,回答「會增加對司法信任程度的」有70%。這是你們做的民調,而我請你回答的原因,就是希望妳能回答我這一題,不是回答我未來人民參加審判有什麼效果等等,你們自己做的民調就已經提出藥方了!你們詢問受訪者,受訪者回答不信任司法,接著又問,如果司法院進行法官評鑑會不會提高對司法的信任度,認為「會」的受訪者高達70%。就算是交叉分析,連原本不信任法官的受訪者,都有高達67.5%認同只要落實法官評鑑,就會轉而信任法官,也就是說,原本不信任法官的受訪者在法官評鑑制度實施之後就會信任法官的比例高達67.5%。這樣交叉分析就知道,對於那些不信任的人,要怎麼改變他們的觀感,就是落實法官評鑑。
秘書長,上次我也曾經質詢妳相關問題,法官評鑑是3年做一次,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全面評核。
蔡委員其昌:對,我現在問的就是全面評核,全面評核就是每3年一次嘛!
林秘書長錦芳:對。
蔡委員其昌:上一次你告訴我之後,本席也認為相隔時間太久,而且不僅3年做一次,回收率才13%,而你們又認為,用13%的意見來評鑑法官是否做得好,沒有參考作用,本席也同意,所以,本席建議增加到每年一次,並且想辦法提高回收率,落實法官評核,不要3年才評核一次,你們承諾回去研究。請問現在研究狀況如何?
林秘書長錦芳:每年辦理的話,人力成本會相當高,以我們去年辦理狀況來說,實際發出去的件數是二十二萬六千多份……
蔡委員其昌:回收率13%,我上次已經問過了。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回收率非常低,以22萬件的實際件數計算,回收率就更低了,只有5.7%。寄出去這麼多,回收情況卻這麼差,還要逐筆分析,花的成本當然很高。
蔡委員其昌:民調都已經告訴你,多數人對法官、對司法體制不信任,情況嚴重,妳還在說那些耗費成本等問題,我聽不下去。你們沒有藥方,但自己做的民調已經告訴你們藥方是什麼,就是法官評鑑,你們就去落實,該怎麼評核就去做,因為大家相信這一套,民眾相信這一套!但你們以法官評鑑耗費成本為由,所以決定還是每3年一次,但這又沒有辦法降低民眾的不信任感。如果我是司法人員,得知民眾認為司法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我會感到很悲哀,這就好比問民眾「對立法委員的信任度」,民眾回答「很低」一樣,我也會覺得很悲哀,所以我很努力地維護立法委員的形象,我們自己要守規矩!同樣的道理,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狀況,比不信任立法委員更嚴重!立委每4年還可以被淘汰一次,選票不要投給某立委就好了,對司法人員卻沒有辦法,多少有心、真的想從事司法改革、端端正正、守規矩的司法人員,看到這樣的民調,內心都在淌血,甚至半夜會掉淚,司法院應該負起責任嘛!面對這樣的民調,而且是你們自己做的民調,都告訴你們,即使是不相信司法公正性的民眾,也會相信法官評鑑,而我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卻一再得到的答案,就是法官評鑑耗費太多人力成本!我不知道有什麼比司法公正更重要,你們編列那麼多預算,要用來蓋那麼多廳舍,這麼多廳舍可以提高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嗎?不會的!廳舍蓋得再豪華、再新,人民還是不相信司法。司法的公正得到人民的信任是很重要的,我相信,你們提的方法或許多多少少都會有一點幫忙,連你們自己做的民調都顯示,落實法官評鑑才是最重要的。我當然知道會耗費成本,做民調難道不需要花錢嗎?都需要,做每件事都需要成本,但最重要的是什麼?就是如何讓人民相信司法。可是你們研究的結果,還是耗費人力成本太高。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法官評鑑跟民調裡的法官評核是2個不同的議題。
蔡委員其昌:我當然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加強法官評鑑,但那屬於個案評鑑;進行法官評核也是希望……
蔡委員其昌:不然你們也可以改問法官評核,看看民調結果會不會比法官評鑑更高。在民眾的概念裡,就是必須有監督司法人員的機制、要有退場機制,要能保障多數認真、守法的法官,對於少部分不肖法官也要有辦法處理,民眾的概念就在這裡。所以,如果不落實這項工作,只維持3年一次,大家就會認定是玩假的,大家都是內行人,不要講這種話,應該是看要不要做,找出問題在哪裡,以及怎麼解決,如何將不客觀的因素,從技術面處理,而不是因為有諸多困難就不做,這是我的概念。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沒錯。
蔡委員其昌:我還是要告訴妳,如果這項工作不落實,我就會每次問妳,也會同時拿這個民調出來罵。這是很簡單的道理,為什麼不做?如果這種大事都不做,司法院想必連小事都不做。
最後,我上次就跟你們講,司法院的網站亂七八糟,我再舉一個例子,就是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什麼不改?本席的助理一直向你們回報,連結點進去之後還是無法使用,你們為什麼不改?我不懂為什麼不改。結果我的助理主動幫你們處理好了,怎麼改?很簡單,因為現在的連結網址錯了,只要把網址最前面的「nw」刪除,就可以連結了。這麼簡單的事,你們也不做,更別講大事了!這些事情,本席上次都問過了,叫你們改,你們也不改。會後我請助理跟你們的同仁講,你們還是不改。這件事很困難嗎?於是我請助理幫你們研究一下怎麼處理,結果發現只要把網址前面的「nw」2個字刪除,就可以連結了。你們就是不改!我不清楚為什麼。尤委員美女提了一大堆提案,準備刪減你們的預算,我簽得很高興,但你們連這點小事都做不好,妄談推動司法改革、讓人民相信司法,實在扯太遠了。我不是要挑戰你們,我上一次就問過了,也向你們預告,蔡委員其昌問過的事,一定會再追,我不是隨便問問之後就走,隔天再問不一樣的事,以後就忘了。不會的!我會每天追,你們做不好,我就每天盯,這才叫做監督,就是理性地監督你們嘛!為什麼這樣的事你們不做?我不懂。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代行主席之責。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才仔細聆聽了司法院林秘書長的報告,對於立法計畫的現況與前瞻做了很翔實的鋪陳,也了解我國司法體系是在這種積極主動的運作之下。我要鼓勵本院委員同仁,雖然這是本屆最後一個會期,仍應盡速協助相關立法審議完成。對於預算編列原則以及實質項目、預算的增減,林秘書長也做了非常翔實的報告,在我過去三、四個月短短的任期中,我認為這樣的報告堪稱楷模,我要表示尊敬之意。
第2,我想接續剛才蔡委員所提的司法公信力議題。我看到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所做的報告,不信任或質疑公信力的指數高達74.3%。當然,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人都清楚知道,在任何調查報告中,擷取標本、調查對象、問題設計以及如何調查、何時調查、如何分析解讀等,都有相當程度上的技術問題。在這篇報告中,我沒有看到研究者對於研究方法做出任何翔實的說明,我想藉這個機會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對於這樣的報告,貴院是否做過評估、有沒有跟中正大學溝通過?你們內部的自我評估又是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由於每一個機構都是獨立執行評估與民意調查的,所以我們不會事先與研究機構討論,對方也沒有跟我們討論,不過我們自己也做過相關評估。面對這樣日漸低落的信賴感,我們當然覺得是非常嚴重的事,所以我們自己也做了相關的問卷調查。在信賴度和滿意度方面,這幾年來確實沒有提升很多,有待努力,但司法案件在本質上因為可能勝訴、也可能敗訴,也就是兩造之中一定有一方會輸,輸的一方大概很少會給司法偏向正面的評價。媒體報導,很多人被判勝訴時,就會稱讚司法光明,一旦敗訴,就會感嘆「司法已死」,由此可見,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案件的勝敗有很強烈的好惡感受,所以,在其中一方必定敗訴的前提下,要期待滿意度高到50%、甚至更高,我認為本來就比較難。
詹委員滿容:的確,在民主國家的發展進程中,最大的爭議之一就是「Technocrat」和「Democrat」,也就是說,技術官僚體系本身的專業常常是一般人民無法了解、可能也沒有機會了解的。我也留意到,你們的預算編列涉及一些還在探討的問題,包括觀審、比較參審與陪審等等,在這方面,林秘書長可不可以解釋一下,您覺得這樣的體制有沒有辦法幫助平民了解與詮釋複雜的司法體系?
林秘書長錦芳:讓人民參與審判也是我們在面對民眾對司法信賴度始終無法提升之下,所想出來的制度,畢竟有85%民眾根本沒有來過法院,更別說在法庭參與審判的經驗,而且他們也不想了解法院,甚至有很多人連法官與檢察官這2個機構是什麼都搞不清楚。還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就是保有傳統的「包青天情結」,也沒有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刑法定、罪疑唯輕等現代司法理念,對於法院當然也就無法有合理期待,而是停留在古代,認為法院是偵審無所不包的。因此,唯有經由民眾參與審判程序,讓民眾了解法院必須根據證據裁判,在認定事實上也有其限制,只有這樣,民眾對司法才會有合理期待。所以,我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非常重要,至於目前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例如英美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陪審,是由素人法官、也就是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
詹委員滿容:在我國的憲政秩序下,是不是應該以觀審為主軸?
林秘書長錦芳:對,從民國76年到95年之間,司法院曾經提出3項參審草案,包括刑事參審試行條例、專家參審試行條例以及國民參審試行條例,第一項和第二項提到行政院,請行政院會銜時,行政院因為有違憲疑慮,根本不會銜。第三次提案,在討論時就不認為有違憲疑慮。所以,參審是因為在目前憲政下無法突破,我們才想到人民觀審這條路,由老百姓提供多數意見給法官參考。
詹委員滿容:因為時間關係,麻煩貴院提供書面資料,針對觀審和陪審加以詮釋。
最後,在短短的時間之內,我希望能鼓勵貴院多做一些宣導和解釋,扭轉刻板印象,包括為什麼有所謂恐龍法官、司法不公這種刻板印象,希望這些專業人士多接近平民,讓他們了解整個司法體系的理念與思維。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詹委員滿容):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法官會議9月25日做出第732號解釋之後,司法院蘇副院長9月30日就在大法官歡送會議上公然解說釋字第732號的解釋範圍,甚至明白指出美河市案不能再審,此舉是否有干涉審判之嫌?我們都知道,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之後,人民都會聲請再審,至於再審准不准,要由再審法院法官決定,不是由大法官在做出解釋之後,「順便」詮釋特定案件到底能不能再審。但在民間團體提出批評之後,蘇副院長10月3日又在聯合報發表文章再次提起。雖然蘇副院長不斷強調是因為外界對第732號解釋全面誤解,所以他必須出來說清楚、講明白,但我要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假如沒有人看得懂,媒體也全都誤解,這是大法官的問題,還是媒體的問題?會不會因為大法官做出來的解釋是天書,才會沒有人看得懂,媒體也全都誤解?還是你們覺得媒體背後有政治操作,才會故意曲解?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你覺得是何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本案來看,我覺得是關注面向不同。其實這次的大法官解釋還算容易看懂,解釋文本身就是關於特定條文。
尤委員美女:不管是法官還是大法官,法官所有意見應該透過判決書來呈現,大法官的意見也應全部透過解釋文來呈現,如果有任何大法官覺得解釋文不夠清楚、或是跟他的意見不一樣,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洋洋灑灑地把自己的意見盡情表達出來,所以我們才會有「法官不語」之說。判決之後,法官所有意見都在判決書中,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之後,所有意見也應該在解釋文中,至於能不能有所謂的救濟程序,就由救濟法院法官獨立審判、獨立判斷。即使大法官捨棄這樣的作為,想在做出解釋之後對外放話,指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不清楚,必須補充說明,其實大法官會議也有相關機制,通常大法官會議開完之後,司法院會透過秘書處發新聞稿,或者透過發言機制對外發言,從來沒有發生過大法官一個人跳出來對外解釋某項解釋案的真實意義,何況這位大法官還身為副院長,這樣的情況正是做了最不好的示範,不曉得在司法院副院長做出這樣的示範之後,將來所有法官在判決之後是不是也可以跳出來解釋判決的意思?我認為,這次事件有害我國司法的獨立性,司法院副院長這個舉動一方面干涉了審判,剝奪了再審法院法官的職權,另一方面也破壞了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大法官所有意見都可以表達在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裡,蘇副院長卻自己跳出來,不論是為文或在公開場合對媒體發言,導致整個制度完全破壞,難怪此刻所有民間團體都在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
具有這麼高、這麼崇榮地位的副院長,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整個司法體系到底是不是獨立、以及方向要怎麼走,結果他卻做出這樣的行為,不曉得他是否構成法官法中應該受評鑑的對象?
林秘書長錦芳:我覺得大家有點誤會蘇副院長。
尤委員美女:不管是不是誤會,實際上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這樣。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還是要說明一下。蘇副院長不是針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再作解釋,而是告訴大家,該號大法官解釋只是針對法規是否違憲進行抽項審查,並非針對美河市個案作評價。
尤委員美女:所以,秘書長覺得蘇副院長或大法官有這樣的行為是妥當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妥當與否,社會自有公評,我只是說大家對於蘇副院長要強調的重點有點誤會。
尤委員美女:我想,社會自有公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網站原本可以查詢待審案件,但幾個月前,連結突然不見了。我們不斷追求公開、透明,為什麼現在突然感覺愈來愈黑箱?不只行政院黑箱,現在連司法院都開始搞黑箱!到底怎麼回事?為什麼要把待審案件查詢拿掉?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部分,我要請大法官書記處李處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玉卿:主席、各位委員。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對於大法官解釋的審議過程與分案等相關事項,必須嚴守秘密。
尤委員美女:所以過去做的都屬於洩密,現在為了符合嚴守祕密的規定,才要把相關功能全都關閉,是這樣嗎?
李處長玉卿:過去是基於便民立場做這樣的裁量。
尤委員美女:所以現在不要便民,要改為官僚了?
李處長玉卿:事實上,是基於法制上的要求。
尤委員美女:政府機關現在逐漸淪為法匠,所有解釋都愈來愈偏向字義解釋,完全喪失立法精神。所謂的「司法為民」精神到底跑到哪裡去了、價值跑到哪裡去了?你們現在愈來愈朝向文義解釋、兜圈子解釋,完全背離整個司法獨立、司法為民的精神!
接下來,我要談翻譯的人權,世界人權公約規定,每一個人在法庭上受審時,法庭都必須提供聽得懂的語言,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尤委員美女:但國內外籍配偶等人數量愈來愈多,通譯人數卻跟不上外配或外籍移工倍數增加的速度。我從當立委開始,就一直在追通譯不足的問題,但今天我都快卸任了,通譯問題還是沒解決。在實務上,還曾有法官在審理時,通譯胡亂翻譯,結果法官就依照這樣的資訊判決被告敗訴,這種情況完全是剝奪了人民在法庭受到平等、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你們到底要怎麼解決通譯不足的問題?現在外配又這麼多,其實各國語言訓練都不是問題,但你們卻還倚靠仲介通譯,甚至由警察擔任通譯,這完全背離人權。即使外配請了律師,可是律師自己也不懂這些外配或外籍移工的語言,通譯之重要性也就在此。司法院什麼時候才要改善這個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我們目前的特約通譯包括各種語言,手語、客語也包含在內。
尤委員美女:可是人數不足啊!
林秘書長錦芳:已經登錄的特約通譯一共有245人,其中針對外配,尤其是東南亞語系,包括泰國、越南、印尼、菲律賓、柬埔寨、馬來西亞、緬甸等國語言,都有相當人數的通譯,有需要就可以使用。
尤委員美女:2015年各法院的特約越南通譯有47人,但在1到7月,越南通譯的傳譯次數已達724次,你想,47人要應付724次通譯,足夠嗎?而且這些通譯中,有人還是移工仲介、承辦案件的外事警察,所以,需要你們加緊腳步。因為人民是不能等的,案件一來,請問他可不可以主張因為沒有通譯,所以拒絕審判?如果可以的話,通譯就可以慢慢來,因為對方講的話,我聽不懂,通譯又亂翻譯。
林秘書長錦芳:以委員剛才說的724件越南語通譯案件來說,雖然我們只有40幾位通譯,但這七百多件也不是同時發生,而是分批、且分散在各法院。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這些通譯還是有辦法支應,一個人也許可以在不同時間傳譯。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全面普查,尤其台東地區根本連通譯都沒有,台中也沒有通譯,顯示普及性也有問題。所以,你們必須先觀察當地的外配或外籍移工相關案件有多少、當地法院配置的通譯有幾人,不能以全國統計數字來看。每一個人在法庭上聽不懂語言,政府都有義務為其提供完整翻譯,而且必須是客觀、中立的翻譯,這樣的需求是非常需要的,希望秘書長回去之後可以多注意。
另外,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上,你們一直在宣傳的仍然是觀審制,當然,你們說已經改為人民參與審判,但內容其實沒改,甚至在模擬法庭上,你們使用的仍然是舊的制度。而且本會上一次決議時,曾經要求你們,人民參與審判的宣傳費用不能超過700萬,但你們在104年、也就是今年度,光是政策宣導人民參與審判的經費就已經達到766萬;你們幾乎在各種媒體都大肆廣告,但最重要的工作其實是增加模擬法庭經費和補足人力,你們不去增加這一塊費用,只顧著到處宣導要辦理人民參與審判,但人民參與審判的內容又不清不楚,希望你們仍然能採取比較踏實的作法,回歸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內容,尤其是起訴狀一本等制度如何行使,在這方面加強,而不是一直花大錢做無謂的廣告,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議105年度司法院預算,我要強調的第一點是,審計部對司法院的所有審核報告,相信林秘書長都很清楚,最大的案件應該算是司法園區以及華山行六園區兩案,總共編列32.4億,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在司法院過去的案例中,曾經發生過土地辦理過再註銷的例子,請問這兩塊地會不會也發生一樣的情況?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絕對不會。其中在華山部分,設計規劃都已經發包了。
林委員滄敏:整體來看,司法院被審計部糾正的案件,都是整體執行效率不佳。每次在審查決算,我們在探討時,你們總承諾會改進,但進度有時不如預期。此外,目前整個社會人才不足,以致經常發生權責問題,希望司法院要針對這些問題檢討、改進。
彰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廳舍計畫進入第二期,也是最後一個年度,你們編列了2.4億,請問大概何時落成?
林秘書長錦芳:彰化地院的工程確實稍微落後。
林委員滄敏:希望你們重視一下。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院長表示,預計明年年底應該可以完工。
林委員滄敏:希望盡快完工,因為還牽涉到地檢署遷建問題。
接下來,我要跟秘書長探討人民對司法的看法,最近司法院應該做過民調吧!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我常常提到司法的可信度,國人對司法的信任度一直在降低,不信任度一直在增加,而且大家都清楚現在是科技化的社會,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讓社會大眾感覺問題越來越多。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度現在竟然達到將近五成,而司法可信度更降到不及四成,這部分司法部門應該作個檢討,包括只有兩成的民眾信任法官的裁判判決。司法是民主國家最後一道標準,要維護國人的法律尊嚴,絕對要維持司法判決的公正品質。
這幾天本席接到一個上訴案,編號是4617,請你登記一下,這是一個因為浴室漏水而引發樓上與樓下產生紛爭的案件,因為門牌誤植的烏龍,結果原告變成被告。弄錯了無所謂,但光是法官的更正就要1年,通常這種案件7個月就可以判決,你們卻要拖到兩年多。當然本席並非針對個案,但我認為司法體系必須檢討,包括民事案件,尤其民事案件不但裁判品質堪虞,甚至審判的速度也越拖越久。請問審判司在判決寄發之前要不要先經過核閱?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是不需要經過……
林委員滄敏:現在沒有了嘛,以前有嘛。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現在只有實習法官才要先核閱,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實習法官不能作裁判,所以要由法官自己……
林委員滄敏:對。雖然這種案件可以透過上訴尋求救濟,可是上訴救濟曠日廢時,你也知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耶!你知道這樣的案件有多少嗎?司法院有資料吧?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的是裁定更正的部分嗎?還是上訴的部分?
林委員滄敏:全部啦!對,上訴。包括一審跟二審的上訴案件,大家都知道,4件才有一件重新判決,大概百分之二十幾,但是它的維持率大概有七成多,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的是一審還是二審?因為兩者的維持率……
林委員滄敏:二審。
林秘書長錦芳:二審的維持率?
林委員滄敏:對。
林秘書長錦芳:民事案件嗎?
林委員滄敏:都有。
林秘書長錦芳:民刑事案件,應該都是分開統計的。
林委員滄敏:對啦!你應該去統計你們所有的刑事案件,我調你們的資料就知道了,對不對?
針對裁判品質不佳這部分,我們必須去檢討,在核寄之前是否要有一個抽樣的檢討,這是司法案件,事關國家的公信力耶,怎麼可以發生這麼大的烏龍、誤判,這事關人民的權益啊!秘書長,你認為這樣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是原告跟被告誤載的那一個個案,是不是?
林委員滄敏:不是個案喔!你應該從司法院所有案件裡面,畢竟目前訴訟文書已經全面電子化,以前刑事訴訟書的數量很多,當時那麼困難都在看了,更何況現在都已經無紙化,難道你認為不用抽查嗎?
林秘書長錦芳:裁判本身由法官就個案負責,目前並無事後審閱的機制……
林委員滄敏:就是因為電子化後沒有審閱的機制,所以問題才會越來越多,你去調你們的資料就知道,司法人員應該導正誤判率及誤差率過高的現象,如此才能維持司法的尊嚴。秘書長,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要求法官在製作判決書上要更嚴謹一些,不要有這種誤寫、誤繕的情形。
林委員滄敏:對啊!你知道包括刑事案件,98年就減少了大約9,000件,甚至於有2萬件未結案,雖然前幾年本院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但那只能處理之前的積案,對於目前的案件,本席綜合分析後發現,一個案件要62天,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根據刑事訴訟法,有些案件一看就知道證據有多少、可以辦多少,為什麼辦案的速度越來越差,拖得越來越久,這對人民是不利的啊!
林秘書長錦芳:關於平均辦案日數,因為有些案件很快就能結案,但是有些案件要拖很久……
林委員滄敏:為什麼要拖?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案件複雜,有時要傳喚的證人甚至高達百人以上,甚至有一件被告就有好幾十人,經常有這種情形,像這一類的案件結案速度就很慢,所以跟結案速度快的案件平均下來……
林委員滄敏:秘書長,我的建議是,既然有些案件7個月就能審畢,為什麼要拖到兩年多?
林秘書長錦芳:那一定是因為案件複雜啦!
林委員滄敏:有複雜嗎?
林秘書長錦芳:有,還有甚至……
林委員滄敏:這麼簡單的案件,就一個誤植更正就要1年!
林秘書長錦芳:裁定更正應該是很快。
林委員滄敏:對啊!可見得你不該以司法案件複雜為藉口,你有沒有看到今天的報紙?有沒有?
林秘書長錦芳:我還沒有時間看今天的報紙。
林委員滄敏:媒體報導陸正的父親要為陸正除戶卻碰壁,陸正案拖了幾年?那是三十幾年前發生的案件,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林委員滄敏:拖得越久,對誰有好處?現在司法體系又不核覆能否除戶,戶政人員表示沒有死亡證明書就不能除戶,由此案件就可看出,到底案件拖得越久對誰有好處,是不是?對老百姓有利的事,我們應該考慮如何檢討改進,這是本席給你的建議,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蔡委員錦隆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你們是否統計過,司法界中法官與檢察官是夫妻的有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統計,不過好像還滿多的。
吳委員秉叡:很多,什麼原因?因為很多是法律系的同學或是學長、學弟、學妹、學姊,有些則是司法官訓練所的同學。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秉叡:假設配偶一方擔任檢察官所負責起訴的案件,相關的訴訟案件到法院時剛好由他的配偶承辦,請問這是否構成迴避的要件?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能不能……
吳委員秉叡:這當然不構成,如果構成,司法院就要規定夫妻不能同法院,其中一方就要調走,不然常常會發生需要迴避的狀況。根據訴訟法,這並不構成迴避的要件。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秉叡:再請教秘書長,對於立法院所定的法律,司法院的態度應該是要遵守,如果認為法律規範不合理,應該透過其他的管道來處理,為什麼經常對本院通過的法條任意地解釋,對本院多所批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條文寫得清清楚楚是「應」,立法院為什麼規定是「應」而不是「得」?就是要強制法院在六個月內審結。它的目的何在?其立法意旨就是避免當事人拖延訴訟。民選公職的任期是4年,甚至立法委員的任期在改制前只有3年,如果放任當事人拖延訴訟,恐怕等到他的任期結束時官司都尚未定讞,所以本院才會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得這麼清楚。請問為何台南地院居然對記者講這是訓示規定,法官沒有遵守的必要,這是什麼意思?立法意旨如此清楚且明文規定的法條,台南地院竟然可以這樣解釋?秘書長,請你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有些選舉訴訟案件當然是希望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結,但實際上有時因為傳喚證人、調查證據的關係,可能實在無法在六個月內……
吳委員秉叡:我再提醒你,同樣也是本院制訂的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有明文規定,第五款明定「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第六款明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根據法官法,兩者皆構成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當然你們運用你們的影響力讓法律程序進行的過程中要彈劾法官很困難,但是對於本院所通過的法律,司法院應該站在高度尊重的立場,這樣才對吧?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我們一向很遵守這些規定。
吳委員秉叡:好,那我們逕就個案來檢視。台南市議長李全教今年被地檢署向台南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在今年2月兩次以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的先生是承審法官為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兩次都被台南地方法院跟台南高分院駁回,這就是我們剛才一開始講的,法官夫妻檔或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夫妻,但是都沒有道理,所以都被駁回了。到了5月,這一招不通了,你知道他怎麼處理?他以檢察官搜索台南市議會為由控告檢察官侮辱公署,提告之後再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因為承審法官的妻子是他的訴訟案件的被告,所以再聲請法官迴避,這是第三次囉;到了6月下旬台南地院又駁回,然後李全教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再將抗告駁回,他已經3次聲請迴避了。到了9月,已經過了半年,李全教再用請假為由,最後法院也不准,他用終止律師委任的方式再一次缺席,結果法官多善意你知道嗎?他裁定要在下個月再開第三次準備程序,騰出11月6日跟11月20日兩天,如果李全教沒有出席,再研究要不要以一造辯論的方式來處理。到了上個月9月25日,以審理法官迴避庭中多位法官都曾經承審過以前的迴避案件,再次聲請法官迴避。
台南地院這種處理方式,李全教的目的明明很清楚就是要拖延訴訟,幾次聲請迴避,一個案子在地方法院總共聲請迴避四、五次,然後你每一次都要等地院裁定、高院裁定,如此地拖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大家回去把條文翻開看看,我們都是讀法律的,就法條論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怎麼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這是原則,不過有例外但書規定「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得這麼清楚,如果聲請迴避的原因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法官就不用停止訴訟程序啦,直接趕快進行訴訟程序吧!我現在問你,根據以上的論點,你是否贊成將承審法官等人送法官評鑑?2月收案到現在已經8個月了!還打算11月再開第三次的準備程序庭,這是在包庇嗎?還是擺明將本立法院立的法律視為無物?!
法律條文的文字光是訂為「應」或是「得」都有其背後真正的原因,探求當初的立法意旨,立法意旨這麼清楚,就是要防堵拖延審判嘛!結果一個被告這麼不合理,三番兩次地,總共聲請法官迴避5次,結果你們還跟他配合得若合符節,你們在跳探戈啊!他聲請迴避1次你們就裁定1次,訴訟程序慢慢來,請你講講話啊!如果再這樣下去,再審多久也審不完啊!這是全國人民都矚目的案子,怎麼可以公然這樣把民事訴訟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官法的規定視為無物,什麼原因可以這樣?
林秘書長錦芳:不管任何案件,我希望訴訟進行的主導權一定要在法官身上,依照法律的規範,若有延滯訴訟程序的情形,一定要避免,法律上也給法官很大的權限,可以主導訴訟有效率地進行。
吳委員秉叡:秘書長,當時我也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我們提出這個法條的立法意旨我剛剛跟你講得很清楚,我相信這個解釋沒有人會反對,就是避免延滯訴訟。
林秘書長錦芳:對。
吳委員秉叡:法官法中也對於法官不根據法律而延滯訴訟有很嚴厲的規範,一個法官如果被送評鑑,我想那是他職業生涯中的一個污點,代表他的確有違法的行為,而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得清清楚楚,我今天提出的每一個論點都是引經據典,我不希望將來再有哪個法院出來講「沒有,那個規定只是訓示規定」,我們喜歡遵守就遵守,我們不喜歡遵守就不遵守。解釋法律的人不要自以為自己可以站在法律之上,如果是這樣解釋,因為上個會期還未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時已是暑假,我們正在停會期間,我當天看到那則新聞時就決定我今天一定要來質詢你。我也是法院出身,對於法律的規定怎麼可以將它當作不存在一樣呢?!請你將我的意見轉達給各法院,因為我們不能干涉個案審判,請你幫忙把我們這個意見轉達,請他注意這個地方到處都有法律規定,且立法意旨非常清楚,應該要尊重本院的意見。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林委員德福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官的社會觀感與道德形象是不是要超越一般公務或政務人員的水準?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應該吧!
許委員添財:這是應該的事情,但在臺灣常常發生不應該的事情。2010年8月24日,貴院副院長也是一位人才、國家的棟梁,但民間司改會當時為什麼說他非常不適任?非常不推薦?因為他長期依附威權體制,反人權、反程序正義,層出不窮,道德上瑕疵累累,最近又鬧出一個新聞:「蘇永欽涉干預審判,司改會促送評鑑」,官官相護,要怎麼評鑑他?誰來評鑑法官?你們是自己人,他是副院長,不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因為評鑑委員會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院外委員非常的多。
許委員添財:這些院外委員是什麼背景?
林秘書長錦芳:有檢察官、還有辯護人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許委員添財:社會公正人士有哪些人?學者又是誰?背景如何?道德形象如何?政治關係如何?裙帶關係又是如何?威權體制就是小圈圈在治國,這跟政黨無關,政黨搞小圈圈,小圈圈最初都是以正義、改革為名,取得替代執政的地位。但是,小圈圈延續下去就會腐敗、封閉,最後就變成新的既得利益者,所以是舊既得利益者、新既得利益者在輪替。蘇永欽,好好的一個人才,我對他從來沒有印象,因為我不是司法委員會的委員,也不是唸法律的人,但是我們看到財經新聞,「美河市案蘇永欽涉干預審判,司改會促送評鑑」,這個標題一出來,對司法院整體形象與國民信任感就有很大的影響。不論它對或不對,事情讓它發展,就要客觀、超然,在發展中,該審判的你就要審判啊!結果你現在發什麼言呢?這個很奇怪,你在怕什麼?在捧什麼?故意去幫誰?捧誰?這個很奇怪,他有這麼大的社會影響力可以說不予審判,變成讓所有法官要揣測上意?這不是公然干預司法審判嗎?讓底下所有該獨立運作、自由心證、權力之大的法官還看上面的臉色、揣測上意,這是很可怕的!我先不用立法委員而以一個國民的身分來講,臺灣民主化之後還有這種現象,這跟制度無關而跟人有關,人不配這個制度,就是德不配位,你占了制度的缺和權力,但是你的道德、人格不配,就是老子兩千多年前講的所謂德不配位,必有什麼?你連這句都不懂,國文程度有這麼差嗎?主席,請先把時間暫停一下,在場知道這個答案的官員請舉一下手。
林秘書長錦芳:必有災殃。
許委員添財:這裡的「殃」是什麼殃?是他個人之殃嗎?現世報嗎?不要期待這個,社會國家都會遭受災難的,因為他德不配位啊!總統沒有道德、法官沒有道德、老師沒有道德的話,那後果會是如何?我說我弟弟的故事給你聽,我弟弟國小三年級時,他的老師叫我爸爸到學校去,我爸爸說他自己不識字,就叫我這個當哥哥的代表去,結果老師跟我說你弟弟是問題兒童,因為是非題共有10題,其中有一題他就故意寫錯,題目是:學生要尊敬老師,對不對?他竟然打X。我就問我弟弟說你為什麼會打X,你不知道嗎?還是看不懂題目?我弟弟回答說,老師說要把跟學生收的錢拿去買補習用的考卷,結果沒買,卻拿去賭博輸光了,我當然要打X啊!他才國小三年級耶!我發現是我父親的遺傳基因好,因為我也是充滿正義感,我弟弟國小三年級就知道因為老師騙他的錢,這題的答案應該打X,所以,國民水準多高啊!反觀今日,報紙標題:「法官帶小三開房間」,我很佩服這個法官都70歲了還有這等能耐,但是不應該如此啊!且法官的太太要提告求償1,000萬,因為他違約,表示這個法官之前就是累犯,悔過書不知道都寫過幾次了。退休法官還在領國家的退休俸吧?是不是這個?這樣的兩條新聞,一個是在任的副院長,一個是退休法官,惹出這種新聞,被刊登在平面媒體上!拜託,自清啊!劣幣驅逐良幣,不要讓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啊!所以這是紀律問題,光講倫理而不講究紀律,那種倫理就是威權,所以,法官不正。你看,在坊間、威權時代,多少法官有小三、有大某、細姨?離婚再娶、離婚再娶!台北到處都有人要租房子,錢是從哪裡來的?所謂的司法黃牛,誰最厲害?不是當過法官的人才有這種門路嗎?基於老師帶學生的倫理,退休老師來關說的時候,學生會不聽嗎?不要這樣子搞嘛!讓年輕的,而且是正派的正向力量出頭。臺灣要屹立於世界、抵抗外侮、團結內部、振興國力,就靠「民主」兩個字。不講道理、不公正,那叫什麼「民主」!你們在評鑑等制度等方面應該有一些作為!司法院很重要,總統要用司法院院長,要先跟社會交代說他來了以後要怎麼改革,總統靠他個人的聲望,那人民怎麼辦?司法怎麼改革?要列入政見。用人就用一個好好先生,道德形象很好,但是魄力、能力不足,用他的老師是表示尊重,沒有錯,但實際上對國家有什麼貢獻?要改革的話應該怎麼樣?不分藍綠、輩份,為國舉才。臺灣不是沒有機會變成強盛的國家,條件不比新加坡、以色列差,但是今天搞成怎麼樣啊?
我是利用這個機會,其實不是質詢你,因為你代表司法院,所以只好請你上來,不要覺得委屈喔!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
許委員添財:不會嘛?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
許委員添財:要問你、說給你聽,也是尊重你耶!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啊!謝謝。
許委員添財:但是你以前跟我答應的,現在統統相反啊!臺灣那種法律,一個公務員明明是被濫權起訴,或是誤判,結果損失的是國家、政府,個人的損失更重,這叫做官官相護條款,能不改嗎?對於官官相護條款,司法委員會不改嗎?
再來,政府內鬥,不該課人家的稅,有訴訟過程、時間落後的問題,結果沒罪啊!財政部說他是騙的、假的,結果法院判決他無罪、沒有騙財政部,那是真的。他沒有犯偽造文書、詐欺罪。應該如何?因為人家的資料是正確的,所以不能課人家的稅啊!結果被你們給課稅了。訴訟中的案件,由於行政跟司法分立,五院有爭議,總統要下來協商啊!司法院的審判沒辦法保護人民的權益,這時要透過總統協商,叫行政院不要這樣搞,行政院院長要拜託財政部長,要他不要為了那一、兩千萬的稅而把國家的體制破壞殆盡,五院要協商啊!站在人民的立場看,政府只有一個啊!管你們是什麼院!這種案子有多少?成千上萬啊!人民在哀號,正義在哪裡?沒碰到的話,都說有正義、臺灣好啊!是美麗寶島。如果用臺灣這種標準,不分是非、對少數人不加保護,世界各國都比臺灣好!
礙於時間,我講這些是針對時弊,而且是針對長期體制上的濫用、誤用跟扭曲,提出公正的說法。臺灣到了不改革就會亡國滅種的時刻,這個時候民氣可用,但人民無知,為什麼無知?不是因為他們的水準很低,而是被蒙騙了。經電視包裝一下,什麼人都好;電視上罵他一下,就變成壞人了。這樣不對。大家都是高級知識份子,你們的考試成績都比我好,我懂的道理你們當然懂!問題是,你們有沒有勇氣,用心做系統化的整理,對體制加以深入了解,抓出問題、求得答案?用心之外,要有良心。涉及到我自己,寧願得罪人,也要為國家社會說話,就這樣不是嗎?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嗯。
許委員添財:認同的話,就拜託司法院,要有一個司法改革、可以留名青史、讓臺灣脫胎換骨、司法超然獨立、維護正義、保護人民權益的新司法院出來,不管誰當院長,這個時候,都開始有機會,對不對?這很清楚,是不是?
謝謝你一直點頭,希望主席請紀錄人員把他一直點頭的動作紀錄下來,不然好像我在唱獨角戲,都沒有回應;好像我講話他沒有認同,也冤枉了他。他一直點頭,你們就寫「許委員添財:……。林秘書長錦芳:(點頭)」,好不好?紀錄一下,看了畫面後,他點頭的部分你們就用括弧表示一下。謝謝。
主席:為保障其他委員的權益,希望委員謹守8分鐘加2分鐘的時限,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楊委員瓊瓔、賴委員振昌、蕭委員美琴、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明文、江委員啟臣、吳委員育昇、蘇委員清泉、邱委員文彥、簡委員東明、潘委員維剛、黃委員偉哲、蔡委員正元、周委員倪安及劉委員櫂豪均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於發言中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王委員惠美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現代司法的目標就是要追求公平正義,對人民提供有效、即時的權益保護和救濟管道。我國在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有關事項之專法─法官法,以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同時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請問:
1.司法院一直以來持續推動及落實法官法及相關子法的規定,但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的最新結果,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有高達78.7%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與103年上半年度的74.3%及103年全年度的77.6%相比,不降反升,為什麼?
2.另依司法院「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102年及103年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分別為56.3%及49.9%,略為下降。為何司法院的調查報告跟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調查結果差這麼多?哪一個結果較貼近民意與事實?
3.司法院105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168萬8千元,研討司法制度相關議題,以循序漸進推動司法改革,健全法官制度,保障民眾接受公平及公正的審判,然面對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司法院將如何挽回民眾信心?
4.過去各界一直認為考試進用的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容易造成判決不夠成熟的情形。為減少「娃娃法官」、「奶嘴法官」的比例,法官多元進用政策為司法院推動的重要司法改革事項之一。現行法官多元進用管道,包含律師轉任(分為申請參加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轉任)、檢察官、學者、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申請再任。經查,99年度至103年度經由前述管道轉任法官之人數,分別僅23人、45人、30人、18人及33人,其中又以檢察官申請轉任最多,且無學者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將如提升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
二、各法院自95年起開始積極推動調解制度,且為提升調解績效,司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含:擴大強制調解及移付調解之適用範圍,並將調解成立,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或裁判費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並新增第二審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等規定。請問:
1.隨著國內各法院積極推動調解制度,調解事件新收件數,由95年度的6萬6970件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11萬85件。又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情形,近年調解事件終結件數與新收件數呈現同步上升趨勢,於103年度之終結件數為10萬9183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由95年度之1萬8763件增至103年度之4萬1,014件。惟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由95年度之28.66%逐年增至100年度之39.47%,其後101年度下降為37.35%,102年度略為上升至38.63%,到去年度又再呈現下降趨勢至37.56,國內民事調解績效似乎開始出現停滯,為什麼?
2.推動民事調解制度的用意在於使當事人能自主、和諧地解決紛爭,以讓權利能迅速獲得實現,並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費用及時間,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面對103年度民事調解績效反較102年度下降,司法院將如何提升調解成立率,紓減訟源?
三、為使民眾可就近獲得服務,保障民眾之訴訟權益,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而為規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之期限,司法院爰訂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其中第3點規定:「行政訴訟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審查日數、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事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如發現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請問:
1.依據司法統計年報資料顯示,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102年為91.67日,符合管考標準100日。103年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提高至122.58日,遠高於年度管考標準的100日,原因為何?地方法院做了那些檢討及改善?
2.經查,截至104年1-7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不但未減少,反增加至136.97日,除遠超於年度管考標準的115日外,亦顯示出各法院的改善措施有再度檢討之必要性。針對這部分,司法院有何建議,又將如何督促各地地方法院,以真正落實行政府保障民眾訴訟的權益?
主席:現在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
主席:現在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歲入部分先行保留。
主席:歲出部分宣讀完畢。為尊重其他聽者之權益,倘有討論請降低討論音量。
繼續宣讀歲出部分提案共17案,包括14件歲出預算之提案。
1、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主管 單位:新臺幣千元
通案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汰換及新購公務車
預算金額:千元
預算書頁次: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千元
預算書頁次:
提案
擬減列數:2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汰換公務車48輛、新購公務車1輛,合計49輛,所需經費共計4,126萬9,000元。汰換車輛48輛包括(1)首長座車2輛(2)40人座警備車2輛(3)21人座警備車5輛(4)勘驗車15輛(5)執行車10輛(6)公務轎車1輛(7)特種車輛1輛(8)公務用機車12輛。(如附表)
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所編列之各種車輛應屬「其餘車輛」之類別,其汰換標準有二:(一)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二)未逾15年者: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參見表一)。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中,僅(1)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編列之首長座車、(2)花蓮地院所編列之21人座警備車、(3)台北地院及屏東地院各自編列之勘驗車、(4)法官學院編列之公務轎車、(5)台中地院、雲林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各自編列之公務用機車等,共計10台車輛之汰換將於105年當中符合「被汰換車輛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之要件,其餘各法院單位預算所編列之車輛汰換,被汰換車輛均無法於明年度逾15年,縱已購置超過10年,尚須「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才與《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汰換規定相符。
又,依行政院之《車輛管理手冊》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依法辦理車輛汰換:(1)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2)不堪修護使用者。則前述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所編列之車輛汰換,即便符合舊車輛汰換年限以及行駛里程之要件,尚須被汰換之車輛已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者,方得汰換新車輛。顯見司法院主管之公務車汰換及新購較其他機關寬裕甚多。且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105年度編列車輛汰換及新購費用,合計4,12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編列增加大約41%。
爰此,刪除司法院主管105年預算案之汰換及新購公務車2,000萬元。
105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汰換及新購之車輛
車輛類型 |
數量 |
編列單位(預算書頁碼) |
所需經費 (千元) |
被汰換車輛 購置年月 |
首長座車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5 |
89年11月 |
1 |
基隆地院(p.18,39,55) |
635 |
94年5月 | |
40人座 警備車 |
1 |
台中高分院(p.13,28,43) |
3,750 |
92年10月 |
1 |
台南地院(p.18,40,56) |
3,750 |
93年10月 | |
21人座 警備車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2,720 |
94年12月 |
1 |
新竹地院(p.16,36,53) |
2,720 |
93年4月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2,720 |
94年12月 | |
1 |
嘉義地院(p.18,40,55) |
2,720 |
95年11月 | |
1 |
花蓮地院(p.22,43,59) |
2,720 |
89年9月 | |
勘驗車 |
1 |
高雄高分院(p.13,28,43) |
635 |
94年11月 |
1 |
台北地院(p.22,44,60,61) |
635 |
89年2月、 | |
1 |
台北地院(p.22,44,60,61) |
635 |
91年11月 | |
1 |
士林地院(p.18,39,54) |
635 |
94年9月 |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635 |
94年12月 | |
1 |
新竹地院(p.16,36,53) |
635 |
93年3月 | |
2 |
苗栗地院(p.16,37,53) |
1,270 |
94年10月 | |
1 |
台中地院(p.16,37,53) |
635 |
93年12月 | |
1 |
台中地院(p.16,37,53) |
635 |
94年4月 | |
1 |
雲林地院(p.16,37,53) |
635 |
92年9月 | |
2 |
高雄地院(p.16,35,50) |
1,270 |
94年10月 | |
1 |
屏東地院(p.16,37,53) |
635 |
90年3月 | |
1 |
宜蘭地院(p.20,41,57) |
635 |
93年10月 | |
執行車 |
1 |
台北地院(p.22,44,60) |
635 |
91年11月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635 |
94年12月 | |
2 |
新竹地院(p.16,36,53) |
1,270 |
93年10月 | |
1 |
苗栗地院(p.16,37,53) |
635 |
94年9月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635 |
92年5月 | |
1 |
彰化地院(p.20,42,59) |
635 |
93年10月 | |
1 |
台東地院(p.14,35,51) |
635 |
94年5月 | |
1 |
宜蘭地院(p.20,41,57) |
635 |
93年10月 | |
1 |
基隆地院(p.18,39,55) |
635 |
94年10月 | |
公務轎車 |
1 |
法官學院(p.14,23,37) |
635 |
90年3月 |
特種車輛 |
1 |
苗栗地院(p.16,37,53) 【登山勘驗車】 |
998 |
94年11月 |
公務用 機車 |
3 |
台南高分院(p.13,27,41) |
189 |
95年3月 |
1 |
花蓮高分院(p.13,28,43) |
63 |
94年12月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63 |
90年6月 | |
2 |
雲林地院(p.16,37,53) |
126 |
88年12月 | |
3 |
台南地院(p.18,40,56) |
189 |
91年10月 |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 |
90年7月、 |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 |
90年12月 | |
(新購) 公務轎車 |
1 |
高雄地院(p.16,35,51) |
635 |
|
合計 |
49 |
|
41,269 |
|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2、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998,565千元 頁次:【P.31】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 預算金額2,190千元 頁次【P.42】
提案
擬減列數:133千元
說明:
日前司法院副院長,於大法官會議合議作成第732號解釋後,又突然逕自對媒體放話、以副院長名義投書,強調釋字732原因案件美河市案,在20多年前北市府以「機廠用地」而非毗鄰地徵收,美河市的情況跟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法令,其實沒有關聯,不在732違憲宣告範圍內。
然我國大法官解釋乃合議制,若真依副院長之理由「因為媒體都寫錯了,所以我要出來澄清」,現行亦有機制可循,如授權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說明、發新聞稿、大法官合議補充等,均為可行之道。又倘若蘇大法官係以「個人」身份表述,現行制度也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機制可供表述,其事後放話之內容,卻又並未寫在協同意見書中。
按《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大法官既為《法官法》明定之法官,本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蘇副院長日前種種捨棄現有機制不為、逕自對外放話,甚或以「司法行政」副首長身分投書之言行,已有違法官倫理、涉及干涉審判,嚴重影響司法信譽,踐踏既有法制。又無論再審法院所為裁定是否與其發言見解不同,已在發言當下使一般大眾對原因案件後續再審能否開啟已有預期,陷基層法官於不義,破壞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實有負國民付託其擔任司法院副院長之職責。爰刪減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副院長特別費」四分之一,共13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3、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998,565千元 頁次:【P.31】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國外旅費 預算金額:5,008千元 頁次:【P.45,86】
提案
擬減列數:443千元
說明:
司法院105年度編列預算,副院長率員擬前往考察德國憲法裁判及終審大法庭制度,惟上開行程,司法院副院長歷年本就相同地區、相同議題數次前往考察。然司法院提出、現於本院審查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方向,恰與德國制度相反,該國憲法訴願及終審大法庭的制度核心,均為司法院揚棄。
前幾年考察結束後,司法院於法案協商時,從未變更其「不予採納」的立場,也無法提出有力論述說服支持上開制度之委員,僅以模糊的「民情不同」四字,概括拒絕採納該國制度核心。
司法院於105年度復就相同原因編列預算,然並未提出再次前往考察的具體理由、目標、我國擬吸取之經驗等,以過往經驗來看,此次考察成果對於我國相關法制建立之幫助,恐與過去一樣有限。考察交流既與修法關連不大,亦無必要。
司法院副院長甚於日前對釋字732號及其原因案件美河市徵收案,於大法官會議合議作成解釋後,又逕自對媒體放話、投書談論個案,內容又不在大法官解釋或其意見書範圍內,言行違反法官倫理、嚴重影響司法信譽,同時踐踏既有釋憲法制及相關發言機制。以此「心中已有既定立場」的態度進行考察,恐難生實效。
爰刪減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2>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邦法院等重要司法革新事項經費443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4、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工作計畫名稱:大法官議事業務 預算金額:5,171千元 頁次:【P.31,48】
提案
擬凍結數:1,293千元
說明:
查司法院大法官網站原設有「待審案件查詢」網頁,列出即將排上議程討論之聲請案件,使聲請人有查詢案件何時會被大法官討論到的管道。然此查詢網頁卻於數月前無預警完全關閉,司法院或大法官書記處也從未說明原因。
按司法院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之一大重點為「審理程序法庭化、透明化」,而又賴浩敏院長上任時也標榜「施政要透明」。如今司法院卻關閉受理網頁、連「是否排上議程」的查詢措施都取消,恰與司法院所標榜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
此舉造成職司「憲法解釋」高位的大法官釋憲實務,甚至比任何法院還不透明的情形。也使現行制度下近幾完全不透明的釋憲實務(其中一絲透明為開庭次數寥寥可數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雪上加霜。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刻正於本院審議中,然修法通過前,司法院若有心將釋憲實務朝透明、公開方向推進,在不修正法律的前提下,亦能以司法行政方式進行改革。司法院屢次以「立法院尚未審議完竣」為由,拒絕讓人民窺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實務運作,實係推諉塞責。
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大法官議事業務」經費四分之一,共1,293千元,直至司法院將原有之「待審案件查詢」網頁重新公開,並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前,採取現行可為之「透明化、公開化」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5、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工作計畫名稱:刑事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31,239千元 頁次:【P.31】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
預算金額:28,000千元 頁次:【P.50】
提案
擬減列數:700萬元
擬凍結數:1,050萬元
說明:
鑒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採取起訴狀一本之刑事訴訟法,並應增加模擬審判之制度類型、場次及地域。
惟司法院擴大辦理成效極其有限,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人力均不足,卻又違背104年度預算審查時,本院通過之「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決議,於104年度花費超過766萬(佔總經費27%),向媒體、大型LED看板等租用廣告時段經費(包括:戶外廣告30日─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網路廣告14日─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報紙廣告7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等)。花費明顯不均,實係藐視國會、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其宣導方式也僅有播放廣告,並未嘗試與人民實質溝通、吸取意見,宣傳經費運用顯有浪費。
司法院104年「人民參與審判」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 | ||
日期 |
託播對象 |
總金額(千元) |
104/5/18/~104/5/31 |
廣播─中廣新聞網、上班通勤組合(12台)、ICRT、好事聯播網、客家鄉親聯盟(4台)、新鄉親聯盟(10台輪播) |
821.5 |
104/5/15~104/5/21 |
報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 |
1,163 |
104/5/21~104/5/28 |
雜誌─壹週刊B本(娛樂)、商業周刊、天下雜誌 |
380 |
104/5/18/~104/6/1 |
網路─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 |
990.915 |
104/5/20~104/6/21 |
戶外─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 |
2,514.785 |
104/5/20~104/5/26 |
電視─民視交通台、緯來家族 |
0(加值回饋) |
104/5/23~104/5/28 |
平面消息稿─聯合晚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周刊王、自由時報、Upaper |
0(加值回饋) |
104/5/18~104/5/31 |
廣播─好事聯播網 |
0(加值回饋) |
104/5/20~104/6/4 |
網路─好事聯播網Banner、民視官網首頁黃金文字、民視會員電子報、民視新聞網Banner |
0(加值回饋) |
104/5/20/~104/6/21 |
戶外─公車車廂內海報、精選商圈戶外電視牆 |
0(加值回饋) |
104/6/1~104/6/30 |
雜誌─遠見雜誌、VOGUE國際中文版、一手車訊 |
259 |
104/6/15起 |
戶外─加油站面紙盒 |
302.8 |
104/6/11起 |
戶外─觀審全民英雄人型立牌 |
0(加值回饋) |
104/7/31 |
報紙─蘋果日報 |
240 |
104/7/17~104/7/27 |
網路─Youtube 影音廣告 |
990 |
總計 |
766萬2千元 |
甚者,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訴訟法則、預期可能需法律扶助機制介入之案件量評估等)亦付之闕如,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始終不提出修正版本,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
爰刪減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700萬元,並凍結其餘二分之一共1,050萬元,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三項目標:
1.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內容至少需包含陪審及參審制之模擬計畫、場次、相應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獨立之評估委員會如何運作、是否委由公正人士組成委員會妥適評估,據以提出總結評估意見,向國會報告,作為本院未來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礎等);
2.至少有一半以上之模擬審判場次需由民間主導、司法院配合辦理;
3.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500萬,
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主席:本日會議酌延至司法院預算處理完畢。
繼續宣讀。
6、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工作計畫名稱: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
預算金額:25,166千元
預算書頁次:3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
預算金額:23,366千元
預算書頁次:52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5,840千元
說明:
全國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自2013年陸續掛牌,2014年正式運作至今近兩年,雖於2015年初修改〈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下稱補助辦法),惟編列之2千餘萬,至今發放金額尚不及四分之一,顯示補助仍僅是紙上數字,無法確實化為服務資源;另外,多數家事服務中心亦反映硬體空間設備缺乏,難以提供當事人會談、會面,或提供未成年子女於訴訟進行時之托育場所,以致〈補助辦法〉中所列之「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事實上無法提供。
實則過去司法體系及法院環境並未考量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均需透過一再與實務經驗對話,持續調整既有軟硬體之制度設計、思維,方能符合家事案件當事人之需求。綜上所述,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四分之一,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司法院會計處與承辦家事服務中心之各民間團體會談,針對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進行調查,研擬補助辦法之修正,建立各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蒐集及處理機制,並以書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7、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業務規劃研考
預算金額:13,782千元
預算書頁次:32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
預算金額:11,688
預算書頁次:53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1,170千元
說明:
我國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司法通譯案件數亦逐年急遽攀升,尤以輸入勞力國如越南、印尼、泰國等,2014年有傳譯通譯之案件多為前年度之2至4倍不等,2015年1-7月之案件,亦已為前年度案件之3-7倍,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以越南語通譯為例,2015年度各法院之特約越南語通譯合計為47人,惟2015年1-7月之越南語通譯傳譯次數已達724次之多,通譯是否有足夠時間了解案情,以確認轉譯無誤?於案件有「應迴避」之情形,如移工之仲介、承辦案件之外事警察,是否能及時尋得替代人力?過去既存之問題於人力吃緊之時,勢必更加凸顯。
為有效改善通譯人數遠低於案件之情形,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十分之一(共1,170,000元),待司法院就通譯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就是否有人力不足、通譯之品質如何、時間是否足夠、是否確實能夠探知通譯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落實迴避相關規定,提出改善及招募人力之辦法以及具體時程、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8、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工作計畫名稱: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
預算金額:1,167,100千元
預算書頁次:33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10,000千元
說明: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而以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離婚案件性別統計觀之,其中提起離婚之原告有55%為男性,顯見男性較易發動訴訟,又被告之女性中,近65%女性為中國籍或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更見現行之家事實務中,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之弱勢處境。又,家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具有極高公共性,面對弱勢家庭之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資源當能及時進入,負擔如程序監理人等等費用,確保未成年子女之訴訟利益。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雖於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設點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或是進行家事專科律師審查,均非以更積極之「家事法律中心」抑或如勞工或消費者債務案件以「家事扶助專案」處理。
綜上,為使生活面臨關係破裂,又須面對家事訴訟之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得更完善之保障,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10,000千元,待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或其他家事事件專業化具體扶助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9、
機關﹙單位﹚名稱:司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預算金額:230,540千元
預算書頁次:5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230,540千元
預算書頁次:55
提案
擬減列數:5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歷年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主管之一般政務支出共編列1,90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11億元,其中新增新北司法園區分年土地購置計畫及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用地有償撥用等經費便高達32.5億元,占比近三成。
又以司法院過去辦理擴遷計畫為例,99年至103年之擴遷建及土地購置計畫共11項,計有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增建第三、四計畫及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等四項計畫,總經費19億元,於編列預算後,再辦理撤銷或終止計畫,造成預算資源閒置,顯見其浮濫編列預算,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預算資源分配;審計部甚至年年提出針對司法院主管之司法院機關化辦理擴遷建及土地購置之審核意見。
爰此,刪除司法院105年度預算案之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華山行六司法園區土地有償撥用及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之50,0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10、
機關﹙單位﹚名稱:最高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474,447千元 頁次:【P.12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預算金額:12,270千元頁次:【P. 21】
提案
擬凍結數:4,090千元
說明:
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發布新聞稿,宣告「自101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被告有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應如何科刑,均影響被告權益甚鉅。對於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由於關乎剝奪被告生命權,判決確定執行後將造成無法補救之後果,為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審判長可以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與量刑範圍有關的事項互為辯論,再由合議庭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並且斟酌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選擇最為妥當的宣告刑,達到罪刑相當的目的。」按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
惟近4年來,最高法院進行之言詞辯論件數甚少,且自102年以降,有逐年大幅減少之趨勢。其中實際行準備程序或量刑調查程序者,更屈指可數。然準備及量刑調查程序甚為重要,乃言詞辯論不可或缺之前置程序,包括爭點整理、證據能力之有無、哪些證據應調查、調查之方法等,審檢辯三方應於上開程序中討論並達成共識。最高法院實施近4年言詞辯論,卻仍未就此有相關規則(即便是理應最慎重的死刑案件,也沒有言詞辯論規則)。空有言詞辯論,卻缺乏前置程序及相關審理規則,此種開庭僅徒具形式,並無太大意義。
為使最高法院更加重視本院立法規範之落實,最高法院應儘速建立相關審理規則(如:論罪與量刑辯論應如何分別進行、量刑辯論前之科刑調查事項應至少包含哪些、是否進行準備程序、被告聲請到庭是否准許之判斷標準、爭點整理之方法等。)
爰凍結最高法院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三分之一,共4,090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制訂相關法制及及程序,並具體落實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言詞辯論,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落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11、
機關(單位)名稱:智慧財產權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預算金額:3,005,363千元
預算書頁次:27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3,005,363千元
預算書頁次:27
提案
擬減列數:1,00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歷年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主管之一般政務支出共編列1,90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11億元,其中新增新北司法園區分年土地購置計畫及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用地有償撥用等經費便高達32.5億元,占比近三成。
又以司法院過去辦理擴遷計畫為例,99年至103年之擴遷建及土地購置計畫共11項,計有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增建第三、四計畫及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等四項計畫,總經費19億元,於編列預算後,再辦理撤銷或終止計畫,造成預算資源閒置,顯見其浮濫編列預算,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預算資源分配;審計部甚至年年提出針對司法院主管之司法院機關化辦理擴遷建及土地購置之審核意見。
有鑑於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原計畫期程為95年至100年,總經費6億5千5百萬餘元,卻又於101年註銷原編預算保留之6億元;爰刪除105年智慧財產法院之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10億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12、
機關(單位)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預算金額:13,732千元
預算書頁次:3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13,732千元
預算書頁次:33
提案
擬減列數: 4,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歷年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主管之一般政務支出共編列1,90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11億元,其中新增新北司法園區分年土地購置計畫及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用地有償撥用等經費便高達32.5億元,占比近三成。
又以司法院過去辦理擴遷計畫為例,99年至103年之擴遷建及土地購置計畫共11項,計有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增建第三、四計畫及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等四項計畫,總經費19億元,於編列預算後,再辦理撤銷或終止計畫,造成預算資源閒置,顯見其浮濫編列預算,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預算資源分配;審計部甚至年年提出針對司法院主管之司法院機關化辦理擴遷建及土地購置之審核意見。爰此,刪除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預算案之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4,000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13、
機關(單位)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預算金額:999,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39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999,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33
提案
擬減列數:50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歷年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主管之一般政務支出共編列1,90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11億元,其中新增新北司法園區分年土地購置計畫及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用地有償撥用等經費便高達32.5億元,占比近三成。
又以司法院過去辦理擴遷計畫為例,99年至103年之擴遷建及土地購置計畫共11項,計有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增建第三、四計畫及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等四項計畫,總經費19億元,於編列預算後,再辦理撤銷或終止計畫,造成預算資源閒置,顯見其浮濫編列預算,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預算資源分配;審計部甚至年年提出針對司法院主管之司法院機關化辦理擴遷建及土地購置之審核意見。
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辦公室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原期程為97年至106年,卻又展延至108年,且其99年至103年度執行率僅45.73%。爰此,刪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預算案之擴遷建辦公室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5億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14、
機關(單位)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預算金額:242,749千元
預算書頁次:41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242,749千元
預算書頁次:41
提案
擬減列數: 5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查司法院歷年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且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主管之一般政務支出共編列1,90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11億元,其中新增新北司法園區分年土地購置計畫及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用地有償撥用等經費便高達32.5億元,占比近三成。
又以司法院過去辦理擴遷計畫為例,99年至103年之擴遷建及土地購置計畫共11項,計有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室購地計畫、臺灣高等法院新建檔卷大樓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大樓增建第三、四計畫及新建檔案大樓計畫等四項計畫,總經費19億元,於編列預算後,再辦理撤銷或終止計畫,造成預算資源閒置,顯見其浮濫編列預算,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預算資源分配;審計部甚至年年提出針對司法院主管之司法院機關化辦理擴遷建及土地購置之審核意見。
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擴遷建辦公廳室工程計畫原期程為99年至103,經展延至105年;期間100年時年度執行率僅20.98%。爰此,刪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預算案擴遷建辦公廳室工程計畫5千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A、決議:
司法院預算1041014-2
按民事調解制度意在使當事人自主和諧化解紛爭,以減省訴訟進行,但因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之績效不彰,司法院應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並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專案報告,以期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蔡其昌 尤美女
B、決議:
司法院預算1041014-3
為增進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及裁判品質,建請司法院應研議相關對策,其中對於提升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執行更宜積極研議,並請司法院就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使爭取民眾更多認同,增進社會對司法裁判信賴感。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尤美女
C、決議:
司法院預算1041014-1
按105年度司法院主管新增土地購置計畫等經費高達32億餘元,但近年每有發生購置土地閒置或註銷鉅額保留款之情事,司法院應就土地購置計畫再予審慎規劃及檢討改進,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除避免排擠該院其他業務執行預算外,也使相關計畫能更為透明、詳實。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尤美女
主席:歲出部分提案皆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協商20分鐘,請司法院同仁於休息用餐時間與委員溝通。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歲入部分,並無委員提案。
請問各位,對歲入部分均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關歲出部分之提案,因協商無獲致任何結論,因此現在逐案進行討論。
進行第1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第1案提議減列2,000萬,司法院在進行通案審查時,不是已經減過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原本各機關提列的汽車是44輛、機車14輛,我們有訂定一項標準,就是必須確認確實不堪使用,而且年限也要符合規定,經過刪減的結果,我們只同意編列汽車36輛、機車12輛,另外橋頭地方法院明年9月1日即將成立,必須要有一輛首長的座車,所以我們司法院本身與各機關已經非常克制,汽車的使用年限要超過10年,而且車況不佳,確實不堪使用,我們還要求里程數必須超過12.5萬公里,機車的使用年限超過6年,里程數2萬公里,這樣才能編列,所有車輛都有依照規定編列,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呂委員學樟:你們這部分的總經費是4,126萬9,000元,如果減列……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減列2,000萬,業務上真的會受到影響,而且這還牽涉到安全,因為裡面有一些係屬勘驗車、警備車及用於提解人犯的特殊車輛,像勘驗車是有些法官前往現場查證、民事執行等工作所需,牽涉到安全性質,特別是提解人犯的特殊車輛,希望這部分能獲得委員支持。
呂委員學樟:尤委員,第1案是否改為凍結案?凍結十分之一,好嗎?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因為他們所提供的預算資料中沒有里程數,只有年限,所以他們如果能補送里程數資料的話……
林秘書長錦芳:那讓我們補送里程數的資料,好不好?因為我們真的是依照規定來編列的。
呂委員學樟:好吧,我們就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就補送里程數的資料給委員。
呂委員學樟:好,改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第1案的協商結果,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2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2案是副院長的特別費減列四分之一,關於這項法定數額能否請委員支持?因為副院長執行職務時,有其一定必須要使用的經費,例如學者來訪、社會上的應對,實在有其必要。
呂委員學樟:尤委員,這項數額只有十三萬多,是否就算了?
尤委員美女:那不然就凍結嘛!
呂委員學樟:凍結13萬嗎?算了啦!
尤委員美女:不是,真的是他的行為太離譜了。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另外一回事……
主席:本席也要針對第2案發言,針對第2案及稍後要討論的第3案,本席認為這是太有針對性的預算刪減,所以建議不要作成這樣的決議,本席強烈反對,尤其是因為這樣的作法,社會本身的氛圍,就具有爭議性,所以建議不要在討論預算中對個案具有針對性,否則就失去我們審查預算的基本原則。謝謝。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我們應該發揮監督的力量,如果政府首長的言行已經嚴重破壞整個司法的公正性,在預算上也不能呈現出來的話,則可以用凍結的方式,請他前來報告如何改善。
呂委員學樟:凍結那13萬,沒意思。
尤委員美女:他的特別費就只有這些錢。
林秘書長錦芳:本來特別費就不是很多。
呂委員學樟:既然不是很多,十幾萬,算了!
尤委員美女:重點不在於金額的多寡,而是他這樣離譜的行徑,難道我們立法院所擁有的監督權就只有叫叫罵罵,這樣而已嗎?
主席:本席認為,就司法的公正性原本就有不同的觀點,大家都可以在公共的論壇進行討論,所以建議第2案是否撤案或保留?
呂委員學樟:不要凍啦,為了13萬特支費,大動干戈,沒意思,算了啦!
尤委員美女:我們原來說要刪掉四分之一,並沒有要全部把它刪掉,如果不能刪的話,那就凍結四分之一,等他提出檢討。
呂委員學樟:等他提出檢討報告後,再行動支?
尤委員美女:對。我想這茲事體大,黃世銘的案子因為夜奔總統府,我們知道這個程序是不正義的,所以今天副院長不能夜奔總統府,所以就透過記者會,透過寫文章的方式來表達他的心跡,這是一項非常錯誤的示範,所以他對此應該要有所警惕,否則的話,大家有樣學樣,日後司法院如何去規範所有的法官?一旦判決出來之後,要向某些人表達心跡就寫文章、開記者會,我不知道當這樣的例子一破之後,我不曉得整個司法院的倫理如何維繫?
主席:司法院對此有何補充?
林秘書長錦芳:這筆副院長的特別費我們希望不要刪減,畢竟身為司法院的副院長,在社會往來應對上,確實需要這筆費用來支應一定的用途,所以還是希望能維持這筆費用。
尤委員美女:可以不刪,但是要凍結,待他提出檢討報告後就予以回復。我想就這件事,他自己對整個社會應該有所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希望能夠不要刪除。
尤委員美女:好,不要刪除,我們就凍結四分之一,等他提出檢討報告後再行解凍。
呂委員學樟:好,凍結四分之一,讓他提出書面報告就好了。
主席:第2案協商結果,凍結四分之一,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進行第3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3案係刪減國外旅費中有關副院長率團前往德國考察經費44萬3千元,因為副院長出國考察題目雖然訂為「德國憲法裁判及終審大法庭制度」,其實同時都會連帶考察一些事務,就這2項議題,憲法的裁判,尤其是現在憲法訴願部分、憲法釋憲制度本身運作的情形、終審法院大法庭的運作,都是我們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還有法院組織法、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裡面所推出新的改革事項,實務運作上,以往並沒有考察到這部分,雖然同樣是前往德國考察,但就這兩項特定議題,本身並沒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所以副院長訂定這個題目,本身還是有他出國訪問的必要性,所以希望委員能予以支持,畢竟這對於大法官的釋憲制度跟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有重大影響,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免予刪減。
尤委員美女:因為副院長幾乎每年都前往德國去考察他們的憲法法庭……
林秘書長錦芳:他有到過德國,也有到其他的地方,因為德國可以借鏡的地方還滿多的。
尤委員美女:當然我們不反對我們的首長到國外去考察,把一些新的理念、新的觀念、新的作法帶回來國內,但現在問題在於我們民間團體一直要求所謂的憲法訴願,這部分德國也有,但是考察了老半天,你們回來的結果就是一句「民情不同」而已,然後礙難照辦,因此就變成考察了老半天,人家的精神、價值等好的東西都沒有帶回來,回來就只說因為民情不同,所以就不予採納。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去考察也同時了解其實務運作的困難在哪裡,這樣我們才能避免發生同樣的困難,所以人家的運作制度,好的當然很好,但是每一個制度都有其利弊,兩者之間如何評估是需要實際去看的,所以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本席對此也要提出意見供大家參考,因為我們國家有一些重大的司法案件很需要國際的司法互助,無論是從APEC、OECD或是鄰邊的幾個國家,我們都了解國際交流的重要性,所以本席建議尤委員,這四十四萬多元是否就不要考慮再特別用針對性的方法作刪減?
尤委員美女:那一樣改成凍結。
呂委員學樟:不用啦,這四十幾萬是國外旅費的部分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呂委員學樟:我們前往考察的憲法裁判及終審大法庭制度,原本就跟我們的制度不太一樣,我們當然可以前去參考其利弊得失,但並不是考察完之後就完全要照他的,這樣就不太對,因為國情不同、制度也不一樣。
尤委員美女:他已經去考察過好幾年了。
林秘書長錦芳:項目不一樣、內容也不同。
尤委員美女:但是每年寫的都一樣。
呂委員學樟:司法院要加油啦!
尤委員美女:除非你們能改進,明確說清楚你們今年要去考察什麼東西?哪些東西值得借鏡?否則你們去考察了那麼多次,內容都一樣,回來卻只告訴我們民情不同,既然民情不同,你還每年都去看,那是在看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項目不一樣,考察的議題不同。
尤委員美女:那就改成凍結,你們說清楚105年到底要去考察什麼樣的內容,就這部分提出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再提出比較詳細的說明。
呂委員學樟:那就改成凍結,44萬3千元凍結的金額是多少?
尤委員美女:就是全部。
林秘書長錦芳:是不是可以少一點?
呂委員學樟:全部凍結就不能動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等他提出報告,如果凍結一部分也不能出去,他就是需要這筆經費。
呂委員學樟:那就不要凍了,這是例行性的,將來他也不一定去到德國,有可能去別的地方也不一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才說他要去哪裡,就把它寫清楚啊!
呂委員學樟:那是他們行政裁量的問題,我覺得這部分預算就給他啦,如果沒意見,通過。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尤委員美女:改成主決議,請他們把今年要去考察不同的東西是什麼,提出一份書面報告。
呂委員學樟:我們作成一項主決議,要求他們把今年度要考察哪一個國家、地點、項目,知會本委員會跟所屬委員,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我們能否回到第2案?經過議事人員的建議,本席把方才的宣告再重新宣告一遍,第2案的協商結果:凍結四分之一,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呂委員學樟:「經同意後」4個字不用。
在場人員:那就提出書面報告……
呂委員學樟:是你在當立委,還是我們在當立委?搞不清楚狀況。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就好,如果要經我們同意,那我們還要開會同意嗎?如果我們沒有開會,那不是很麻煩嗎?所以就「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這樣就好了。
主席:謝謝呂召委的指教,本席再重新宣告協商結果:第2案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回到第3案,第3案的結論跟第2案一樣嗎?還是撤案或是改為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改為主決議,司法院提出決議報告。
進行第4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回去後會進行內部討論。
呂委員學樟:這個案子已經溝通過了嗎?
尤委員美女:有溝通過。
呂委員學樟:既然已經溝通過,是否可以撤案?
尤委員美女:就照提案先予以凍結,然後請他們提出報告。大法官會議內部議事規範已施行二十多年,均未做修正,所以他們應該全面檢討相關子法。
林秘書長錦芳:這些子法就是卡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法完成審議後,就可以一次翻修多個子法。
尤委員美女:大審法要完成審議尚須很久時間,且大審法通過後,相對的、應規定的子法是一回事,但是在這之前,屬於你們內部行政命令的部分可以先行修正啊!比如之前可以便民的現在說不行,之前可以查詢的現在也說不能查詢,難道過去便民是違法之舉所以現在要依法作為?還是說本來可以的便民現在改為不便民了?亦或是之前不官僚的現在卻官僚起來了?所以本席認為在大審法未通過前,你們可以針對行政措施方面能夠修正的部分先做修正,把你們已修正的部分提出來,我們就予以解凍。
林秘書長錦芳:好,但能否將凍結額度減少一點?改為凍結十分之一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可以。
主席:經協商,第4案修正為凍結十分之一,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現在進行第5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部份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宣導費用。
呂委員學樟:之前審查預算時,這部份也提案凍結,直到去年10月3日才同意解凍,所以他們的案子到去年11月26日才簽准執行,也就是說他們的執行期程已經延後了,這中間是否有些誤解?
尤委員美女:現在審的是105年度預算,但審查104年度預算時已經做成「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元」的決議,可是他們現在的經費已經超過766萬元了。
呂委員學樟:我們一方面箝制其經費,一方面又要求他們要增加試辦單位,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尤委員美女:他們現在是到處弄一些電視牆做宣傳,這和我們要求他們試辦人民參與審判是不同的。
呂委員學樟:請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去年做成的決議是要求104年度的宣傳費用不能超過一定的比例,這部分我們絕對有遵照辦理,現在委員提到的是有關網站上抓下來的數額,我必須針此做個說明。去年10月3日解凍後,我們才開始使用103年度編列的預算項目,所以一直到去年的11月26日才簽准執行,雖然執行期間用的是103年度的費用,也就是不在受貴院決議限制範圍內的費用,可是因為解凍時間太晚,故執行日期延伸到今年7月,至於大院要求我們104年度宣導費用應遵守一定的比例原則,這部分執行時確實是有遵守,104年度的宣導費用可以有500多萬元,但是我們只執行了90萬元,同時我們也審慎評估如何將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口上,達到最大效益。現在從網路上抓下來的,雖然寫的是104年,但是是103年的預算,這個要先說明一下。
呂委員學樟:如果他們沒有超過那個數額,預算就給他們,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刪減的部分我們就不刪了,但還是要凍結,因為我們希望你們能加強模擬法庭那一塊,並增加模擬法院。
呂委員學樟:現在模擬法院增加幾個?
蔡廳長彩貞:關於模擬法庭,101年司法院舉辦8場,102年是6場,103年是9場,今年(104年)到9月已經做了三十幾場,到今年年底就會破50場,與剛起步的101年、102年相較,我們在103年、104年做的場數非常多,而每一場的主題,101年的8場,我們是提出觀審的試行條例,依照我們原來立法的內容來做個評估,102年的6場全部都是遵照貴院的決議去做參審的模擬法庭,103年的9場是6場參審、3場觀審,觀審只有參審的二分之一,104年還是參審較多,參審8場、觀審6場,我們也從善如流去做1場陪審,我們做這樣的強化就是依照貴院的要求,逐步從2家法院到4家法院然後到6家法院,而且今年也有鼓勵所有法官,既然我們覺得人民參與審判是一條應該要走的路,所以每個法官在他們行有餘力的時候都可以自願辦理,今年我們已經自動擴充到10家,依照我們的既定計畫,到今年年底可以達到將近50場,所以不只是增加,增加的速度也非常快,相信我們這樣的表現應該能合乎尤委員對我們的要求。
呂委員學樟:應該是10個法院,不是10家,既然他們講得這麼清楚,預算就給他們。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刪減預算,但是要凍結,最主要是希望你們能達成3項目標,一個是你們要去修改刑事訴訟法,另外一個是要由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去做評估……
呂委員學樟:我們趕快通過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他們就去執行即可,這個案子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蔡廳長彩貞:若凍結十分之一,執行上還是有困難,不過我們願意全力來做。
呂委員學樟:我們都會保留送院會協商啦!那就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第5案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6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6案是凍結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也就是家事服務中心這部分的捐助經費,針對這部分,我們有修改補捐助的辦法,希望家事服務中心承辦這個業務的民間機構能多多來申請,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的預算不要凍結,因為這牽涉到民間機構要來……
呂委員學樟:若凍結這部分預算,那要如何監督人家?
尤委員美女:只是凍結而已,並沒有刪減預算。因為這部分編了兩千多萬卻只發出去、執行三百多萬……
呂委員學樟:既然要捐助人家……
林秘書長錦芳:家事服務中心也是依照委員會的決議裡面對於社工、督導編列相關人事費的原則來做,而且業務費、聯絡的志工之教育訓練等,在業務上是有必要的,對於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這個確實是不錯的制度。
尤委員美女:那就凍結十分之一,請你們去改善,因為這裡面有一個補助辦法要修正,就是要鼓勵民間團體去承接更多案子,然後去協助他們。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第6案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7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特約通譯的部分,我們在合格的特約通譯人選上花了很多心力,提案裡面有舉例越南的通譯是47人,2015年1-7月傳譯次數達724次,通譯是否有足夠時間了解案情?其實我們有在注意這些問題,關於通譯的品質,我們在建置儲備人選時有注意到這部分,也有提升他們的訓練,在通譯錄取後也會有一個訓練。至於通譯迴避的部分,法官也都是依照規定,先調查有沒有不能令具結的情形,應該也可以避免違法情形發生。從統計數據來看,各個通譯在各個年度實際到庭傳譯的次數,目前應該是夠用的,我們也是盡力在改善通譯的品質,所以希望能夠不予凍結,以免影響業務的進行。
主席:第7案的提案人尤委員有無補充說明?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討論第7案,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
尤委員美女:那就凍結二十分之一,最主要是要他們去改善。
主席:第7案凍結二十分之一。
進行第8案。
呂委員學樟:法扶基金會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家事服務的部分,誠如提案裡面所提,目前我們雖然有在家事服務中心裡面設點,也有開辦家事專科律師的派案,這裡面確實還有一些地方要整合,包括在家事服務中心裡面的社團所反映的問題,還有空間、通譯、其他界面的整合等,目前我們確實有在檢討,經檢討後發現應該是往強化家事服務中心裡面的法律扶助這一塊,但是這裡面也牽涉到跟院方的協商,所以我們會利用這個機會,在現有的服務基礎底下再來強化。本案是要凍結1,000萬,基本上,法扶的預算都是在給付律師的酬金,明年度因為法扶法大量放寬的關係,在預算使用上可能會比較緊迫,縱使沒有這個提案,我們也是在做,所以能不能在不凍結的狀況下來支持我們做這件事情?
呂委員學樟:是不是撤案?
尤委員美女:凍結500萬好了,最主要是希望你們儘快把它規劃出來、做出來。
呂委員學樟:同意就好,那就凍結500萬。
尤委員美女:倒數第二行「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前面加上「少家廳」。
陳秘書長為祥:如果可以請少家廳協助我們……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裡面跟家事服務中心會有關聯。
主席:第8案改為凍結500萬,並修正為「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進行第9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9案是刪除華山行六土地園區的相關經費5,000萬,事實上,爭取華山園區這個土地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寸土寸金的臺北,能夠獲得這個土地是很不容易的,大部分的土地是屬於國有財產,是無償撥用,但是有一小塊是屬於台鐵的部分,那部分必須是有償撥用,如果刪除這筆費用,勢必會影響整個土地撥用的期程,也會嚴重影響這項重大政策的執行,所以希望委員們能支持司法院這個百年企業的基礎工程建設、支持這樣的計畫,請不要刪除這筆費用,謝謝。
尤委員美女:可以不要刪,本案改為主決議,希望你們對於華山行六司法園區……
呂委員學樟:這個司法園區還包括北部少家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那是新莊的部分,華山這部分是司法院和3個終審法院、資訊中心以及將來的商業法院。
呂委員學樟:這筆預算就給他們。
尤委員美女:沒有憲法法院?
林秘書長錦芳:有,憲法法院就是在司法院的大範圍之下,司法院有包括憲法法院。
呂委員學樟:預算就給他們啦!不然憲法法庭現在是違章建築,多難看!
尤委員美女:你說這裡面包括哪些?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院本部當然就包括憲法法院,像職務法庭、法官評鑑委員會等全部都在裡面,還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商業法院……
尤委員美女:所有法院全部都到那裡?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只有3個終審法院,還有一個商業法院……
尤委員美女:你說最高法院要過去,那現在最高法院那裡就不要了?
林秘書長錦芳:將來有些建物騰空之後,許多機關都爭著要用,所以一定會做最有效的運用。
尤委員美女:可是我覺得現在最高法院那裡是ok的啊!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委員沒有在裡面辦公,那裡真的實在是不ok啦!
尤委員美女:那一棟還是新的耶!
林秘書長錦芳:那裡真的設備不夠,而且也沒有大法庭場所,每位法官的辦公場所都小得不得了。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到你們在規劃時有沒有10年或20年這種願景來設計,而不是只是把一棟房子蓋起來,當初我們一直希望你們能夠建一個像樣的憲法法院,如果屆時憲法法院也是在司法院本部裡面的一小間,那我覺得就完全失掉那個意義了。
林秘書長錦芳:不會。我可以跟各位保證,將來華山司法園區蓋起來之後,財政部期許我們做為臺北市的新地標,我們也是朝這樣的目標邁進。
呂委員學樟:這個案子就撤案?還是改為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總有一個規劃吧!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正在進行規劃。
呂委員學樟:那就不要刪了,改為主決議,請你們把規劃案送過來讓我們了解。
尤委員美女:本案就改為主決議,包括華山行六司法園區的規劃、你們如何規劃你們的價值、理想,以及這裡面有沒有符合所謂的綠建築……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定是朝向綠建築……
尤委員美女:有沒有符合所謂的節能減碳、無障礙還有性別影響評估等,希望你們能提出這些內容的報告給我們。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呂委員學樟:建築物的部分沒有性別影響評估……
主席:第9案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決議文。
進行第10案。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第10案就是剛才呂召委提到的,新北司法園區在新莊,這部分包括北部少家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
尤委員美女:不是,第10案是講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
林秘書長錦芳:我剛剛弄錯了。
呂委員學樟:那是第11案。
林秘書長錦芳:是不是可以請楊院長來說明?
主席:請最高法院楊院長說明。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規則,不管是民事或刑事的言詞辯論規則,我們已經請法官擬出草案,但是因為我們最近幾年有待整理統一的法律見解太多,雖然歷經這三年多召開一百二十幾次的民、刑庭會議,但是這一部分還沒有排上我們的民庭會議與刑庭會議,既然大院對於我們的言詞辯論規則這麼注意,我們會儘快提前將言詞辯論規則相關草案提民庭會議與刑庭會議去討論。因為草案已經擬出來了,我相信在未來很快的時間內,應該有一個結論出來,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不要再凍結?
尤委員美女:言詞辯論的規則裡面有包括科刑調查、量刑、言詞辯論這些嗎?
楊院長鼎章:言詞辯論規則請尊重最高法院的規則制定權,我們一定會將裡面相關的規定納進去,但是不要涉入有關指導具體個案審理的狀況,我們也不願意對審判核心事項給予做任何指導。
尤委員美女:我們改成主決議,你們是不是可以儘快提出言詞辯論規則?
楊院長鼎章:可以,因為草案已經有了。謝謝!
主席:第10案協商結果改為主決議,由司法院提出決議文。
討論第11案。
呂委員學樟:因為第11案跟第12案、第13案、第14案都是延續性的計畫,我剛剛也有提到,新北司法園區包括北部少家跟智財法院,在新北市的部分當時是向民間徵收土地,所以不可能無償撥給司法院,一定是有償的,如果刪減他們的預算,他們會沒有辦法執行。
尤委員美女:好,我不刪減,是不是一樣改成主決議?把他們規劃成……
呂委員學樟:就是併案改成一個主決議。
主席:協商結果第11至第14案併案處理成為主決議,並請司法院提出決議文。
討論第A案。
呂委員學樟: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不是提出書面報告,把「專案」改成「書面」好不好?
主席:就是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呂委員學樟:書面報告。
主席:討論第B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一樣,也是把「專案」改成「書面」,就是提出書面報告。
呂委員學樟: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這樣可以吧?
主席:同意通過。
呂委員學樟:就修正通過。
主席:討論第C案。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C案也一樣,把「專案」改成「書面」。
主席:同樣的,把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倘無異議……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C案跟主決議那幾個一樣,是不是可以併在一起寫?
呂委員學樟:好。
主席:提案全部處理完畢,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首先要向委員會說明的是,有關協商結論中決議第C案,目前大家已經獲得共識,就是併同委員提案第11案至第14案作成主決議案,現在就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一、第10案:
決議
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及刑事言詞辯論規則。
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二、第9案、第11案、第12案、第13案、第14案及第C案併案處理作成主決議案,內容如下:請司法院就華山行六園區、新北司法園區、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遷建擴建計畫,提出綠建築、無障礙設施、性別影響評析書面報告。
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三、第3案:
司法院105年度編列預算,副院長率員擬前往考察德國憲法裁判及終審大法庭制度,惟上開行程,司法院副院長歷年本就相同地區、相同議題數次前往考察。然司法院提出、現於本院審查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方向,恰與德國制度相反,該國憲法訴願及終審大法庭的制度核心,均為司法院揚棄。
前幾年考察結束後,司法院於法案協商時,從未變更其「不予採納」的立場,也無法提出有力論述說服支持上開制度之委員,僅以模糊的「民情不同」四字,概括拒絕採納該國制度核心。
司法院於105年度復就相同原因編列預算,然並未提出再次前往考察的具體理由、目標、我國擬吸取之經驗等,以過往經驗來看,此次考察成果對於我國相關法制建立之幫助,恐與過去一樣有限。考察交流既與修法關連不大,亦無必要。
司法院副院長甚於日前對釋字732號及其原因案件美河市徵收案,於大法官會議合議作成解釋後,又逕自對媒體放話、投書談論個案,內容又不在大法官解釋或其意見書範圍內,言行違反法官倫理、嚴重影響司法信譽,同時踐踏既有釋憲法制及相關發言機制。以此「心中已有既定立場」的態度進行考察,恐難生實效。
建請司法院就「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2)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各法院等重要司法革新計畫,提出考察地點、項目異於歷次考察之新目標,預期對修法方向之助益之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主席:倘無異議,就照以上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第3案主決議,前面這一段是委員的提案,不是主決議的內容,第3案主決議的內容是:『建請司法院就「一般行政……」……』這一段,請主席裁示。
主席:請問各位,對協商結果有無異議?主決議是不是由司法院提出的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主決議再唸一次。
主席:按照林秘書長的說明,修正如下:建請司法院就「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2)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各邦法院等重要司法革新計畫,提出考察地點、項目異於歷次考察之新目標、預期對修法方向之助益之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主席:第3案主決議,照以上修正通過。
第9案、第11案、第12案、第13案、第14案及第C案併案改為主決議部分,最後一句修正為,送「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平等」2字拿掉,修正為「性別影響評估」。
主席:最後一句修正為「性別影響評估之書面報告」。
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我們把第5案協商結論唸一次,第5案說明部分最後一段修正如下:「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評估制度成果,以探求最適於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研擬《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蔡委員其昌、吳委員宜臻
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委員的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的部分均照列。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呂委員學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一、柯P市府故意誤導釋字第732號解釋
1.日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32號認定「捷運徵收的毗鄰地如非作為交通用途,不應徵收,否則違憲」,柯P市府馬上大作文章,柯P的廉政委員鄭文龍說,大法官打臉法務部,認為美河市案違憲,而且要拿納稅人的錢來鉅額賠償,但是貴院蘇永欽副院長也公開講,美河市案所聲請釋憲的土地,蓋在捷運機廠用地上,也非毗鄰地,美河市不是釋憲案的標的,另案聲請釋憲的捷運萬隆站地主雖為毗鄰地,但確為作為交通用途,因此也不屬違憲範圍,所以美河市根本沒有違憲問題,也無法提出再審,但部分媒體及柯P市府用似是而非的說法,誤導大眾及輿論來攻訐政府、攻訐司法,現在有媒體、名嘴,甚至監委王美玉跳出來說,蘇副院長公開談論美河市案跟732號解釋的關係,是干預司法個案!
2.請教林秘書長,蘇副院長說美河市不是違憲標的,批評釋字732號的媒體報導內容「沒有一家是對的」、不能再審,這樣算是干預司法個案嗎?那以後司法院對外界的誤導、誤解甚至斷章取義,來作說明,都算是干預司法個案嗎?
二、量刑系統建置
1.過去本席在質詢時多次提到,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世界上沒有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毫無破綻跟漏洞的,所以法律只能依循著社會的變遷、進步與脈動來做調整跟修正;更何況法官是人,每個法官有著不同的家庭、學經歷或宗教信仰等背景,對於刑罰的裁量,有可能受到各自的人生、價值觀所左右,所以想法跟心證都不盡相同,所以在司法實務上運作的結果,不僅各地方法院法官的量刑標準不一,甚至同一地方法院各庭法官的量刑準據也不一致。
2.所以本席,認為司法院應該建置一套量刑的標準與系統,去年4月,本會在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時候,作了一個附帶決議「為確保人權保障之落實及速審權遭受侵害之救濟,建請司法院應儘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本席在明年度的司法院預算書裡並未看到有編列相關預算,請問秘書長,一年多過去了,這套量刑資訊系統建置完成了嗎?何時上線?
3.這套系統,除了徵詢法務機關及檢察官的意見之外,有沒有納入專家學者、婦女團體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希望這套量刑系統提供的量刑基準,可以讓判決更公正,讓恐龍判決可以減少,甚至絕跡,好不好?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