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5分、下午1時至2時54分;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4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蔡其昌  尤美女  詹滿容  王廷升  王惠美  謝國樑  林滄敏  顏寬恒  吳宜臻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許添財  鄭天財  陳明文  陳歐珀  李桐豪  楊麗環  邱文彥  廖國棟  陳亭妃  蘇清泉  王進士  陳怡潔  賴振昌  葉津鈴  楊瓊瓔  張慶忠  簡東明  周倪安  高金素梅 何欣純  李貴敏  吳育昇  黃偉哲  蔡錦隆  江啟臣  吳秉叡  孔文吉  林德福  盧秀燕  蕭美琴  蔣乃辛  邱志偉  管碧玲  蔡正元  潘維剛  劉櫂豪  呂玉玲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10月12日(星期一)

 

 

(上午)

 

 

監察院秘書長

傅孟融

 

副秘書長

許海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下午)

 

 

立法院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10月14日(星期三)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最高法院院長

楊鼎章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蔡進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謝文定

 

法官學院院長

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石木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鄭淑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吳明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楊惠欽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李得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

陳東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鄭玉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張清埤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吳景源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吳昭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吳水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林勤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葉麗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陳邦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江德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蔡美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江錫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裕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蘇清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何志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許進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莊崑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洪兆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紀文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張國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張浴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周煙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蔡名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張意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代理院長

許志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蔡新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陳美燕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詹召集委員滿容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

10月12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第17頁中「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之「第67項」更正為「第68項」。)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

(本討論事項有委員呂學樟、蔡其昌、尤美女、王廷升、林滄敏、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詹滿容、王惠美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8項 監察院2,23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9項 監察院10萬5,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8億2,180萬8,000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5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用車16輛,每輛92萬元,共計1,472萬元。

惟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馬政府上台後不斷要求社會民眾響應節能減碳,且國民黨黨鞭亦曾公開表示,考監兩院都應視需要調減配車數目。……況且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故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監察院甫於101年5月汰換首長專用車11輛,105年度復預計汰換16輛,適為監察委員人數,有為監察委員汰補專屬備車之嫌。

又,依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通案檢討公務車輛汰換年限均延長2年,使用里程數不得低於12萬5,000公里,……。」監察院預計汰換之16輛首長專用車自90年3月購置迄今,雖已近報廢年限(15年),惟行駛里程數逾12萬5,000公里者僅有2輛,而低於10萬公里者仍有8輛之多。即便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之車種及數量扣除預計汰換之車輛,尚有首長專用車11輛、公務轎車2輛、中型(21人、15人)大客車3輛及小客貨兩用車(7人座)2輛等18輛公務用車,已敷目前16位監察委員使用。

爰此,刪除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之「交通及運輸設備」,共計1,472萬元。

 

附表1 :監察院105年度預計汰換之公務用車使用情形表

單位:公里;次

車輛數

車輛種類

車號

購買

年月

行使里程數

出勤次數

102年度

103年度

1

首長專用車

5H-0502

90.03

73,622

257

168

2

首長專用車

5H-0503

90.03

102,237

295

255

3

首長專用車

5H-0507

90.03

91,068

257

180

4

首長專用車

5H-0510

90.03

78,039

259

254

5

首長專用車

5H-0512

90.03

120,405

260

255

6

首長專用車

5H-0513

90.03

134,925

275

257

7

首長專用車

5H-0521

90.03

127,915

265

257

8

首長專用車

5H-0528

90.03

79,807

270

257

9

首長專用車

5H-0530

90.03

96,064

275

171

10

首長專用車

5H-0532

90.03

112,054

256

255

11

首長專用車

5H-0537

90.03

97,229

265

150

12

首長專用車

5H-0572

90.03

91,450

269

256

13

首長專用車

5H-0573

90.03

72,771

280

257

14

首長專用車

8D-1529

90.04

122,772

270

257

15

首長專用車

2C-7325

90.06

121,062

295

176

16

首長專用車

2C-7328

90.06

116,177

168

143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及其105年度預算案。

  2.行駛里程數為自購置年月起至104年8月止。

 

附表2 :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明細表

車輛種類

購置年月

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輛數

 

首長專用車

101.05

2,000

11

 

99.11

2,400

1

秘書長座車

90.06

3,000

2

預計105年度汰換

90.04

3,000

1

90.03

3,000

13

副首長專用車

99.11

2,000

1

副秘書長座車

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99.11

2,496

1

副院長座車

98.03

2,360

1

院長座車

公務轎車

91.07

3,000

1

 

90.03

3,000

1

 

21人座大客車

99.06

4,104

1

 

94.04

4,104

1

 

15人座大客車

91.10

5,400

1

 

小客貨兩用車

(7人座)

98.03

2,500

2

 

一般公務用機車

98.06

125

1

 

 

39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推動陽光四法業務e化」為監察院計畫重點之一,監察院自99年12月開放申報義務人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進行財產定期申報作業。然而,時至今日,申報之財產資料仍需由申報人自行蒐集,未如網路報稅主動提供之便利性。爰建請監察院研擬加強網路財產申報自動帶入財產資料等功能,俾提高其便利性與使用率。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二)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擔任重要公職人員能藉由財產申報釐清個人資產與職務之關係,同時透過透明、公開方式提供民眾監督政府之管道。由於需向監察院申報之人員均身居要職,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不僅斲傷政府形象,更甚者恐動搖國本。然而,監察院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僅仰賴隨機抽樣且查核範圍偏低,且查核方式流於表面,恐無助於端正政風效能之發揮。爰此建請監察院針對現行財產申報制度之改善提出書面報告,改善方向諸如:加強篩檢財產增減達一定金額者或其他配套措施,以強化財產申報之貪瀆查察效果。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四、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審計部及所屬)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下午)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本討論事項有委員蔡其昌、呂學樟、詹滿容、尤美女、王廷升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686萬2,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416萬1,000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6億8,48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我國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CEDAW),並於立法通過時作成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目前除立法院之外,各院或與既有「人權委員會」合併,或獨立成立,均已有「性別平等委員會」,惟立法院至今僅有推動「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未如考試院成立院級委員會,延聘多位外部委員,積極就考試院相關業務之實施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每4個月召開會議、就各議題進行管考。為使我國立法權之行使亦納入性別觀點、積極管考,立法院應儘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提出具體規畫及期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二)立法院於2014年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旨在「推動本院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惟第1屆及第2屆委員名單僅有2位外聘委員,且均只開1次會,就相關性別統計亦無法提出分析及改善方案,顯無助於對於性平環境之改進。例如,就性別平等措施,過去2年間,僅有提出哺乳、廁所設置之相關報告,對於女性高階文官比例較低、育嬰留職停薪於3年間僅有1位女性申請、圖書館服務對象之性別統計中女性人數較低等事項,均僅見統計未見分析及改善方案。

反觀行政院針對各部會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要點,明白規定外聘委員應有3至7人、至少每4個月開會1次,立法院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外聘委員人數及開會次數顯然過低。為提升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效率,立法院應檢討修正〈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加聘外聘委員並提高開會次數。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三)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案之研析及提出,除各委員辦公室延聘研究人力自行研議,亦有部分仰賴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研究報告。惟2單位研究報告當中,除相關議案規範人數之「性別比例」提出建議,並未針對性別議題提出實質分析,例如行政院提出各法案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惟多數法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均未落實,而法制局亦少有對此進行研究分析。

立法院於103年度、104年度僅舉辦3次「性別意識培力」講座,其中2場以性騷擾為主題,對研究人員之性別意識提升,助益甚微。為強化立委問政之性別視角,立法院應規劃於105年度舉辦議案分析性別意識培力之系列講座,並提出具體規畫及期程。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四)政府於2004年12月13日發布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中,明白指定各有線電視的第3頻道為公用頻道,以落實社區民眾的「媒介接近使用權」;其積極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落實民眾擁有表達意見之管道,促進社會多元發展。在專屬國會頻道尚未建置前,應妥善利用此類地方性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國會議事影片,尤其有關重大民生議題或與特定地區密切相關之議案討論,更應讓其特定地區民眾,有充分管道得到有關資訊。又立法院法制局於104年已完成針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之專題研究報告,其中指出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皆設有國會議事於電視頻道放映之機制。爰此,建請立法院偕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研擬運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內容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四、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月14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顏寬恒、謝國樑、蔡其昌、詹滿容、尤美女、林滄敏、吳秉叡、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呂學樟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5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403萬9,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8,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60萬5,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19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52萬5,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63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29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41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220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60萬6,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5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0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2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44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萬2,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5,000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0項 司法院222萬6,000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法院1,569萬4,000元,照列。

第22項 最高行政法院132萬1,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20萬9,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57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5萬3,000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552萬8,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4,997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390萬9,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242萬3,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09萬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7萬7,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2億8,877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6,116萬6,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16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4,173萬3,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4,337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108萬8,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7,132萬7,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884萬8,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336萬4,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279萬3,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137萬3,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955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178萬5,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429萬5,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100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169萬6,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85萬8,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652萬4,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65萬1,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41萬4,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83萬6,000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5萬9,000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497萬7,000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萬7,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6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9,000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27萬6,000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06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8,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7,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萬9,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3,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3萬4,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7萬6,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萬1,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8萬4,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4,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2萬4,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7,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萬3,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6,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萬4,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7,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5,000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26萬8,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46萬1,000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20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0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5萬6,000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7萬8,000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萬5,000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2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18萬1,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24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1萬6,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0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39萬2,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725萬8,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3萬7,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48萬3,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07萬3,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80萬7,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78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624萬6,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8萬1,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58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46萬1,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14萬7,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6萬2,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5萬9,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86萬4,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萬9,000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4萬5,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97萬2,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65萬8,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3萬5,000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3萬8,000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萬1,000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1.查司法院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汰換公務車48輛、新購公務車1輛,合計49輛,所需經費共計4,126萬9,000元。汰換車輛48輛包括(1)首長座車2輛(2)40人座警備車2輛(3)21人座警備車5輛(4)勘驗車15輛(5)執行車10輛(6)公務轎車1輛(7)特種車輛1輛(8)公務用機車12輛。(如附表)

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所編列之各種車輛應屬「其餘車輛」之類別,其汰換標準有二:()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未逾15年者: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中,僅(1)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編列之首長座車、(2)花蓮地院所編列之21人座警備車、(3)臺北地院及屏東地院各自編列之勘驗車、(4)法官學院編列之公務轎車、(5)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各自編列之公務用機車等,共計10台車輛之汰換將於105年當中符合「被汰換車輛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之要件,其餘各法院單位預算所編列之車輛汰換,被汰換車輛均無法於105年度逾15年,縱已購置超過10年,尚須「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才與《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汰換規定相符。

又,依行政院之《車輛管理手冊》第40條第1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依法辦理車輛汰換:(1)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2)不堪修護使用者。則前述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所編列之車輛汰換,即便符合舊車輛汰換年限以及行駛里程之要件,尚須被汰換之車輛已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者,方得汰換新車輛。顯見司法院主管之公務車汰換及新購較其他機關寬裕甚多。且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105年度編列車輛汰換及新購費用,合計4,12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編列增加大約41%。

爰此,凍結司法院主管105年預算案之汰換及新購公務車4,126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5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汰換及新購之車輛

車輛類型

數量

編列單位(預算書頁碼)

所需經費

(千元)

被汰換車輛

購置年月

首長座車

1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635

89年11月

1

基隆地院(p.18,39,55)

635

94年5月

40人座

警備車

1

台中高分院(p.13,28,43)

3,750

92年10月

1

台南地院(p.18,40,56)

3,750

93年10月

21人座

警備車

1

桃園地院(p.18,40,56)

2,720

94年12月

1

新竹地院(p.16,36,53)

2,720

93年4月

1

台中地院(p.16,37,52)

2,720

94年12月

1

嘉義地院(p.18,40,55)

2,720

95年11月

1

花蓮地院(p.22,43,59)

2,720

89年9月

勘驗車

1

高雄高分院(p.13,28,43)

635

94年11月

1

台北地院(p.22,44,60,61)

635

89年2月

1

台北地院(p.22,44,60,61)

635

91年11月

1

士林地院(p.18,39,54)

635

94年9月

1

桃園地院(p.18,40,56)

635

94年12月

1

新竹地院(p.16,36,53)

635

93年3月

2

苗栗地院(p.16,37,53)

1,270

94年10月

1

台中地院(p.16,37,53)

635

93年12月

1

台中地院(p.16,37,53)

635

94年4月

1

雲林地院(p.16,37,53)

635

92年9月

2

高雄地院(p.16,35,50)

1,270

94年10月

1

屏東地院(p.16,37,53)

635

90年3月

1

宜蘭地院(p.20,41,57)

635

93年10月

執行車

1

台北地院(p.22,44,60)

635

91年11月

1

桃園地院(p.18,40,56)

635

94年12月

2

新竹地院(p.16,36,53)

1,270

93年10月

1

苗栗地院(p.16,37,53)

635

94年9月

1

台中地院(p.16,37,52)

635

92年5月

1

彰化地院(p.20,42,59)

635

93年10月

1

台東地院(p.14,35,51)

635

94年5月

1

宜蘭地院(p.20,41,57)

635

93年10月

1

基隆地院(p.18,39,55)

635

94年10月

公務轎車

1

法官學院(p.14,23,37)

635

90年3月

特種車輛

1

苗栗地院(p.16,37,53)

【登山勘驗車】

998

94年11月

公務用

機車

3

台南高分院(p.13,27,41)

189

95年3月

1

花蓮高分院(p.13,28,43)

63

94年12月

1

台中地院(p.16,37,52)

63

90年6月

2

雲林地院(p.16,37,53)

126

88年12月

3

台南地院(p.18,40,56)

189

91年10月

1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63

90年7月

1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63

90年12月

(新購)

公務轎車

1

高雄地院(p.16,35,51)

635

 

合計

49

 

41,269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1項 司法院27億1,29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1.日前司法院副院長,於大法官會議合議作成第732號解釋後,又突然逕自對媒體放話、以副院長名義投書,強調釋字732原因案件美河市案,在20多年前臺北市政府以「機廠用地」而非毗鄰地徵收,美河市的情況跟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法令,其實沒有關聯,不在732違憲宣告範圍內。

然我國大法官解釋乃合議制,若真依副院長之理由「因為媒體都寫錯了,所以我要出來澄清」,現行亦有機制可循,如授權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說明、發新聞稿、大法官合議補充等,均為可行之道。又倘若蘇大法官係以「個人」身分表述,現行制度也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機制可供表述,其事後放話之內容,卻又並未寫在協同意見書中。

按《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大法官既為《法官法》明定之法官,本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蘇副院長日前種種捨棄現有機制不為、逕自對外放話,甚或以「司法行政」副首長身分投書之言行,已有違法官倫理、涉及干涉審判,嚴重影響司法信譽,踐踏既有法制。又無論再審法院所為裁定是否與其發言見解不同,已在發言當下使一般大眾對原因案件後續再審能否開啟已有預期,陷基層法官於不義,破壞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實有負國民付託其擔任司法院副院長之職責。爰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副院長特別費」四分之一,共13萬3,000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2.查司法院大法官網站原設有「待審案件查詢」網頁,列出即將排上議程討論之聲請案件,使聲請人有查詢案件何時會被大法官討論到的管道。然此查詢網頁卻於數月前無預警完全關閉,司法院或大法官書記處也從未說明原因。

按司法院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之一大重點為「審理程序法庭化、透明化」,而又賴浩敏院長上任時也標榜「施政要透明」。如今司法院卻關閉受理網頁、連「是否排上議程」的查詢措施都取消,恰與司法院所標榜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

此舉造成職司「憲法解釋」高位的大法官釋憲實務,甚至比任何法院還不透明的情形。也使現行制度下近幾完全不透明的釋憲實務(其中一絲透明為開庭次數寥寥可數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雪上加霜。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刻正於立法院院審議中,然修法通過前,司法院若有心將釋憲實務朝透明、公開方向推進,在不修正法律的前提下,亦能以司法行政方式進行改革。司法院屢次以「立法院尚未審議完竣」為由,拒絕讓人民窺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實務運作,實係推諉塞責。

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大法官議事業務」經費十分之一,共51萬7,000元,直至司法院將原有之「待審案件查詢」網頁重新公開,並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前,採取現行可為之「透明化、公開化」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3.鑑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採取起訴狀一本之刑事訴訟法,並應增加模擬審判之制度類型、場次及地域。

惟司法院擴大辦理成效極其有限,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人力均不足,卻又違背104年度預算審查時,立法院通過之「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決議,於104年度花費超過766萬(佔總經費27%,向媒體、大型LED看板等租用廣告時段經費(包括:戶外廣告30日─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及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網路廣告14日─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報紙廣告7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等)。花費明顯不均,實係藐視國會、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其宣導方式也僅有播放廣告,並未嘗試與人民實質溝通、吸取意見,宣傳經費運用顯有浪費。

司法院104年「人民參與審判」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日期

託播對象

總金額

(千元)

104/5/18/~104/5/31

廣播—中廣新聞網、上班通勤組合(12台)、ICRT、好事聯播網、客家鄉親聯盟(4台)、新鄉親聯盟(10台輪播)

821.5

104/5/15~104/5/21

報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

1,163

104/5/21~104/5/28

雜誌—壹週刊B本(娛樂)、商業周刊、天下雜誌

380

104/5/18/~104/6/1

網路— 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

990.915

104/5/20~104/6/21

戶外—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

2,514.785

104/5/20~104/5/26

電視—民視交通台、緯來家族

0(加值回饋)

104/5/23~104/5/28

平面消息稿—聯合晚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周刊王、自由時報、Upaper

0(加值回饋)

104/5/18~104/5/31

廣播—好事聯播網

0(加值回饋)

104/5/20~104/6/4

網路—好事聯播網Banner、民視官網首頁黃金文字、民視會員電子報、民視新聞網Banner

0(加值回饋)

104/5/20/~104/6/21

戶外—公車車廂內海報、精選商圈戶外電視牆

0(加值回饋)

104/6/1~104/6/30

雜誌—遠見雜誌、VOGUE國際中文版、一手車訊

259

104/6/15起

戶外—加油站面紙盒

302.8

104/6/11起

戶外—觀審全民英雄人型立牌

0(加值回饋)

104/7/31

報紙—蘋果日報

240

104/7/17~104/7/27

網路—Youtube 影音廣告

990

總計

766萬2,000元

甚者,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訴訟法則、預期可能需法律扶助機制介入之案件量評估等)亦付之闕如,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始終不提出修正版本,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

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中「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之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目標: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評估制度成果,以探求最適於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研擬《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4.全國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自2013年陸續掛牌,2014年正式運作至今近兩年,雖於2015年初修改〈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下稱補助辦法),惟編列之2千餘萬,至今發放金額尚不及四分之一,顯示補助仍僅是紙上數字,無法確實化為服務資源;另外,多數家事服務中心亦反映硬體空間設備缺乏,難以提供當事人會談、會面,或提供未成年子女於訴訟進行時之托育場所,以致〈補助辦法〉中所列之「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事實上無法提供。

實則過去司法體系及法院環境並未考量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均需透過一再與實務經驗對話,持續調整既有軟硬體之制度設計、思維,方能符合家事案件當事人之需求。綜上所述,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司法院會計處與承辦家事服務中心之各民間團體會談,針對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進行調查,研擬補助辦法之修正,建立各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蒐集及處理機制,並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5.我國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司法通譯案件數亦逐年急遽攀升,尤以輸入勞力國如越南、印尼、泰國等,2014年有傳譯通譯之案件多為2013年度之2至4倍不等,2015年1至7月之案件,亦已為2014年度案件之3至7倍,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以越南語通譯為例,2015年度各法院之特約越南語通譯合計為47人,惟2015年1至7月之越南語通譯傳譯次數已達724次之多,通譯是否有足夠時間了解案情,以確認轉譯無誤?於案件有「應迴避」之情形,如移工之仲介、承辦案件之外事警察,是否能及時尋得替代人力?過去既存之問題於人力吃緊之時,勢必更加凸顯。

為有效改善通譯人數遠低於案件之情形,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二十分之一,共58萬4,000元,待司法院就通譯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就是否有人力不足、通譯之品質如何、時間是否足夠、是否確實能夠探知通譯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落實迴避相關規定,提出改善及招募人力之辦法以及具體時程、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6.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而以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離婚案件性別統計觀之,其中提起離婚之原告有55%為男性,顯見男性較易發動訴訟,又被告之女性中,近65%女性為中國籍或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更見現行之家事實務中,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之弱勢處境。又,家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具有極高公共性,面對弱勢家庭之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資源當能及時進入,負擔如程序監理人等等費用,確保未成年子女之訴訟利益。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雖於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設點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或是進行家事專科律師審查,均非以更積極之「家事法律中心」抑或如勞工或消費者債務案件以「家事扶助專案」處理。

綜上,為使生活面臨關係破裂,又須面對家事訴訟之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得更完善之保障,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500萬元,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或其他家事事件專業化具體扶助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7.請司法院就華山行六司法園區、新北司法園區、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擴建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關於綠建築、無障礙設施、性別影響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8.建請司法院就「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2>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各邦法院等重要司法革新計畫,提出考察地點、項目異於歷次考察之新目標、預期對修法方向之助益之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9.按民事調解制度意在使當事人自主和諧化解紛爭,以減省訴訟進行,但因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之績效不彰,司法院應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以期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蔡其昌  尤美女

10.為增進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及裁判品質,建請司法院應研議相關對策,其中對於提升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執行更宜積極研議,並請司法院就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爭取民眾更多認同,增進社會對司法裁判信賴感。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尤美女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394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及刑事言詞辯論規則。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29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639萬3,000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166萬3,000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16萬3,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92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112萬8,000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32億0,302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4,364萬8,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891萬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億9,874萬1,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353萬1,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4,618萬5,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736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3,631萬7,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5,321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億7,856萬9,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億8,059萬6,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507萬1,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4,486萬3,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971萬1,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3,991萬6,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9,578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6,087萬4,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003萬9,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3,741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1,986萬8,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829萬3,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882萬3,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9,407萬7,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8,140萬6,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723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970萬7,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034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39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483萬6,000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30萬3,000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主席:報告委員會,首先說明本次會議10月19日(星期一)、21日(星期三)及22日(星期四)三天為一次會,其中10月19日審查考選部主管105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及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21日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與「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22日審查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與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今天進行考選部主管105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及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方式,現在進行報告,首先請考選部邱部長報告。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 大院今天審查本部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預算,本人有機會列席報告,深感榮幸;特別藉這個機會感謝各位委員平日對本部考試業務之鼓勵與支持。

本基金係遵照大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並依預算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目前修正為第18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於99年度起設置。期藉由本基金之設置,使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等收入得全數納入基金運用,以發展國家考選業務、提升試務品質及保障應考人權益,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

以下謹就本基金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暨預期績效、105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下:

壹、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考試次數及辦理情形

104年度本部預定辦理18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軍職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截至9月底止,已辦理14次考試,報名人數為39萬0,896人,錄取及格人數為3萬5,652人。

二、本年度截至104年9月底止收支執行情形

(一)業務總收入

本年度總收入預算數7億1,183萬8,000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5億1,740萬4,000元,實際執行數4億9,285萬5,000元,執行率95.26%,近2年因少子化、經濟景氣回溫及公務人員福利縮減等因素,致國家考試報考人數有減少之趨勢,104年報考人數預估約50萬3,024人,與103年報考人數53萬8,237人相較,約減少3萬5,213人。

(二)業務總支出

本年度總支出預算數7億0,814萬8,000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5億0,521萬4,000元,實際執行數4億3,767萬元,執行率86.63%。

貳、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暨預期績效

本部辦理考選工作,歷年來已奠立良好深厚基礎,除賡續推動各項興革事務,俾符合社會各界及民眾之殷切期盼,未來將以存誠務實之態度,繼續推動各項考選工作,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檢討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

公務人員考試種類分為初任人員考試、現職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兩大類,各考試類科係依用人機關或特殊性質業務需求設置,升官等考試則於現有職系下設置相關類科,俾應現職人員升任需求。

依考試院第11屆及第12屆施政綱領所列「改革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制度,視性質併入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以落實高等、普通、初等考試為主,特種考試為輔之考選制度」、「改革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制度,落實特考特用精神」之政策方向,如非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第1至12款所列舉之特殊業務機關,其任用需求亦非第13款其他特殊性質機關之規範意旨得以涵蓋,且其所需人員均可透過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進用,本部均請用人機關回歸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取才,不宜另行舉辦特考。依95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在一職系設一類科檢討原則下,各考試一職系下設置2個以上類科者,均配合用人機關需要適度簡併類科。又因應特殊性質機關用人需要,若干職系於特種考試已設置考試類科者,如有用人需求,則以特種考試取才,於高普初等考試不再設置相關考試類科,以有效整合考試資源。

由於特種考試係為適應特殊需要辦理,常態性辦理之考試應回歸高普考試取才,本部未來仍將秉持「特考特用」原則及依據考試院施政綱領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持續檢討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單獨舉辦之必要性及相關應試類科、科目設置之妥適性。並按銓敘部職組職系相關問題之通盤檢討,研議採簡併、通才、彈性之原則處理,且朝行政類應較通才,技術類應較專業取向調整。

二、舉辦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業於本(104)年7月6日經考試院發布。該項考試自105年6月開始舉行,將現行「一階段筆試」改為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以錄取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考試及格者,依規定取得2年以上大地工程相關之實務經歷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報考各該考試類科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50%為及格。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舊制之考試定有6年過渡期,不影響目前在校生之應試權益。

三、研究將臨床技能測驗(OSCE)納入牙醫師應考資格之可行性

臨床治療技術的學習與操作是牙醫師專業能力展現的重要指標,為提升我國牙醫學教育品質、專業知能與醫療水準,各大學院校積極規劃導入OSCE與臨床牙醫學教育之教學、評量整合,以增進牙醫師臨床專業技能。

本部為推動臨床技能測驗(OSCE)納為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邀集考試委員、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代表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成立「牙醫師考試OSCE專案推動小組」,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中華牙醫學會辦理研究案,其研究成果將作為牙醫師考試應考資格納入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參據。

四、推動與檢討公職專技人員類科

為使用人機關得進用具專門職業考試及格證書及工作經驗之專技人才,102年12月3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將適時檢討實施成效,以為後續推動參據。

五、賡續推動結構化口試,提升口試信效度

目前國家考試兼採口試方式者計20項考試,本部自101年開始規劃推動結構化口試,陸續研修口試規則及外語口試規則,使口試評分項目、配分及進行方式等更為切合實需且具體有效,並視考試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口試技術研討會,以強化口試技術及商定口試主題,真正達到適才適所、考用合一的目標。

為推動結構化口試,本部成立結構化口試檢討專案小組,就103年辦理之各項口試進行檢討,檢討報告分就口試委員培訓、口試問題命擬及口試實施程序等三方面提出未來辦理方向。參酌檢討報告建議及103年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口試委員問卷調查分析結果,規劃104年擬辦理之口試執行計畫。

104年成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口試問題範例建置小組,以利口試委員命擬口試問題有所參考依循。配合104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及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口試辦理期程,規劃辦理口試委員培訓課程相關事宜。

參、105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業務計畫

105年度預定辦理18次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預估報名人數50萬0,824人,包括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12萬2,800人、初等考試3萬8,000人、升官等升資考試6,320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16萬1,794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17萬0,700人及專技人員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1,210人。

二、收支及餘絀

(一)業務收入6億5,309萬4,000元,主要係各項考試報名費收入。

(二)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4,790萬2,000元,主要係辦理各項考試所發生之必要成本。

(三)業務外收入436萬元,主要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業務外費用5萬元,係支付以前年度應考人退費之試務費用。

(五)業務總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為950萬2,000元,全數留存基金運用。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105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預算編列1,921萬9,000元,全數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包括汰換試務資訊化及網路設備、題庫資訊系統主機及建置電腦化測驗電腦試場等資訊設備1,046萬9,000元及汰換第一試務大樓、第二試務大樓及國家考場機房空調系統、試務影印複合機及彩色影印機等設備875萬元。

肆、結語

本部為配合用人機關及社會需求,甄選優秀公務及專技人才,除秉持一貫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也期許在各項試務工作上力求創新、精進考試技術及提供應考人優質之服務,以掄拔適任、適格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施政效能。本基金105年度預算各項支出均係按各項考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並惠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本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承蒙各位委員之指導與支持,促使本基金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在此謹表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本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係根據各大經濟預測機構對於105年度全球經濟預估資料,所擬訂之105年度基金運用方針及計畫予以編列。茲謹就本基金本(104)年度重要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105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

壹、104年度重要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

一、辦理基金收繳及撥付作業,保障退休人員生活本基金迄至本年6底止,參加人數62萬7,436人。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8,885億8,600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及軍職人員國防部挹注款),累計給付金額為4,770億9,500萬元,給付占收繳比率已達53.69%。倘加計基金之運用收益1,734億3,300萬元,則基金總收入為1兆0,620億1,900萬元,給付占總收入比率為44.92%。

二、適度調整資產配置,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本基金為退休基金,基金之投資政策著重資產配置與長期投資,以近幾年之績效表現來看,基金最近3年(101年至103年)簡單平均收益率為7.0%,最近6年(98年至103年)簡單平均收益率為6.4%,績效表現穩定。

基金自成立以來,截至本年6月底止之累計運用收益1,734億3,300萬元,本年度截至6月底止,已實現收益數為95億9,7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1.7%。如列計未實現損失後之損失數為18億2,3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32%(另本年度截至10月12日止,初估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失數為40億元,期間收益率為-0.7%)。

今年由於美國升息不確定性及中國經濟放緩等因素持續衝擊金融市場,全球股、債、匯市震盪加劇,本年度截至10月12日止,MSCI全球股價指數跌幅為-1.26%,臺灣加權股價指數跌幅-7.88%,致使本基金績效受到影響。基金管理會未來將持續關注國際經濟情勢之發展,靈活調整投資組合,挑選具投資價值之標的,逢低佈局,對於委託經營撥款時點,將採耐心等待較佳低點的策略,分批撥款,以有效分散投資風險,積極提升基金收益。

三、研修委託經營辦法,增進績效管理彈性

為使委託經營績效管理更具彈性,並考量國際實務、退休基金特質及實務運作需要等因素,爰研提本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4年7月14日會銜修正發布。

四、增列基金運用項目,增加多元投資途徑

為增加運用彈性及因應未來投資所需,爰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研擬增列「國內外上市、上櫃權益證券」及「私募權益證券、黃金存摺及其他另類資產」等投資項目,業經本年3月26日考試院第28次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並於104年6月24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8218號函同意增列。

五、慎選撥款時點,提高委託經營收益

為達到多元化佈局,基金管理會業於103年度新增以集中市場殖利率為績效評估指標之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並新增全球不動產股票型及全球基礎建設股票型之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由於委託時點影響績效甚鉅,基金管理會視經濟情勢,於104年度陸續進行上述委託案之分批撥款事宜,利用不同委託時點達到降低成本及風險之效果,增加委託經營之收益。

六、加強本基金內部稽核,確保財務安全

為執行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每年度均訂有稽核作業計畫,截至104年9月底依計畫執行情形如下:

(一)對內部單位之查核:完成雙月查核4次、半年查核2次及年度查核1次。

(二)對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之查核:完成書面及程式線上日稽核183次、雙月份書面及程式線上稽核4次及年度稽核1次、完成6家國內受託機構實地稽核業務。

(三)對國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之查核:完成書面及程式線上雙月份稽核4次、半年稽核2次及年度稽核1次、完成1家國外受託機構之實地訪察業務。

七、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辦理基金財務會計資訊系統升級作業

辦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基金財務會計資訊系統」,規劃以兩階段共4期之導入方式建置,已於104年1月進行雙軌運作,並於104年8月完成第2階段複測作業,預計於104年10月完成全案建置。

八、基金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6月底止,基金資產總額計5,910億0,500萬元,各運用項目結存金額中,比例最高之3項分別為:委託經營2,158億6,400萬元,占36.52% ;國內外股票1,019億9,100萬元,占17.25%;銀行存款956億6,300萬元,占16.19%。

貳、105年度重要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情形

一、重要業務計畫

(一)辦理基金收繳及撥付作業,保障退休人員生活

核實辦理基金收繳業務,以確保收繳資料正確常新,並於辦理定期退撫給與撥付作業之前,先行函請相關單位查核領受人員是否喪失領取退撫給與之資格,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及基金財務安全。

(二)配合國際金融情勢,機動調整投資組合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104年10月預估104、105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1%及3.6%。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4年8月公布,104年度臺灣經濟成長率由104年5月預估3.28%,下修1.72個百分點至1.56%,顯示未來經濟復甦力道減緩,基金管理會將配合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之發展,採取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靈活調整投資組合,掌握投資契機,評估相對有利時點,逢低佈局具成長潛力之投資標的,以增進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三)強化委託經營管理,提升基金運用績效

為有效管理基金委託經營業務,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定期評估受託機構之績效。對於長期績效不彰,而有損及委託資產之虞時,本基金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將著重委託類型之分散,採用多元化績效參考指標,慎選撥款時點,強化委託經營管理,以分散投資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四)審慎評估投資風險,提升基金效能

運用基金風險控管資訊系統,並考量過去經驗、歷史波動度及可承受之風險程度,擬訂年度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及個別投資項目風險限額,藉由制度化之監控作業,審慎評估投資風險,達成收益目標及提升基金效能。

(五)強化資訊通報機制,提升稽核作業效率

面對日益複雜的投資環境,基金管理會除持續加強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作業,亦要求委外受託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以防止道德風險之發生;並加強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資訊通報機制,以強化委外管理制度及功能。

(六)提升基金稽核效益,確保基金資產安全

為提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稽核效益,確保基金各項業務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及有效運用,將持續加強辦理基金內部單位及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及監控,並強化分級管理之稽核效能以確保基金資產安全,並達成永續經營目標。

二、預算編列情形

(一)擬訂105年度基金運用組合

105年度基金運用組合與收益目標係審慎評估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市場風險等因素後予以擬訂,並將各運用項目之預定收益率,依各運用項目之中心配置比例加權平均後,核算出4.25%為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

(二)基金收支預算

1.收支之預計

(1)依據上開收益目標推估105年度總收入(含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利益)預算數247億0,200萬元,較本(104)年度預算數236億7,900萬元,增加10億2,300萬元,增幅約4.32%。主要係因預估105年度期初可運用資金較本年度高出223億4,500萬元,及預定收益目標4.25%較本年度增加0.12個百分點所致。

(2)105年度總支出(含手續費用、代理費用及匯費)預算數13億9,500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6億7,100萬元,增加7億2,400萬元,增幅約107.85%。主要係105年度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將股票及期貨之交易費用(手續費、稅捐)由原列入成本調整為當期費用支出,以及105年度預估之委託經營管理費及保管費用較上年度增加所致。

2.賸餘之預計

105年度收支賸餘預算數233億0,700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230億0,800萬元,約增加3億元,增幅約1.30%。

(三)基金收繳給付預計:

1.收繳之預計

105年度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係以12%為基礎,預計收繳數為594億9,200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604億7,700萬元,減少9億8,500萬元,減幅約1.63%,主要係預計平均參加基金人數減少所致。

2.給付之預計

105年度預計給付數786億2,700萬元,較本年度預算數723億9,600萬元,增加62億3,100萬元,增幅約8.61%,主要係考量定期撥付人數、新制退休年資、退休給與基數及百分比增加所致。

3.105年度基金本金預計淨減少191億3,500萬元。

(四)基金結存預計

本年度基金累計結存預計數6,058億5,900萬元,加計105年度收支賸餘預計數233億0,700萬元,及基金本金預計淨減少數191億3,500萬元,105年度基金累計結存預計數為6,100億3,100萬元。

參、結語

本基金規模日益增加,隨著參加基金人員年資增加及退休人數遞增,且面對世界金融情勢的瞬息萬變與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為維持退撫基金財務健全,基金管理會將更加強基金資產投資管理,隨時注意國際金融情勢發展,調整資產配置,掌握投資契機,提升基金收益,以確保退撫基金永續經營,保障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生活。尚祈 各位委員對於本基金105年度預算,惠予鼎力支持。

主席:謝謝張部長的報告。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董翔龍主委說,退休金跟退休俸不會因為退撫基金破產而受到影響,政府會扛下來。以現有狀況來講,你認為退撫基金在民國幾年會破產?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就是按照基金管理條例裡面的規定,最後的財務責任是由政府來負擔。

王委員惠美:但是,一旦臺灣的財政惡化,像希臘一樣的話,誰來負擔?

張部長哲琛:整個基金的收支如果不足,而且沒有辦法……

王委員惠美:誰來負擔?

張部長哲琛:當然是政府。

王委員惠美:如果像希臘這樣跟公務人員講打幾折,誰負擔……

張部長哲琛:要由所有機關的公務人員來共同……

王委員惠美:你們要趕快完成整體的改革,今天在立法院會有一些爭議,就是因為在改革的過程裡面你們的規劃並不是很完善,所以還存有很大的爭議。我希望你再廣聽大家的意見,儘速加強,好不好?這是第一點。

張部長哲琛:好的。

王委員惠美:第二點,你們最近的績效顯然不是很好,對不對?包括今年的績效都是負的,這樣下去的話洞會愈來愈大,你有沒有什麼好的方法?

張部長哲琛:首先,在我剛剛的報告裡面可以看到,今年的整個經濟狀況,外在的經濟狀況也不理想,國內的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的經濟成長數字是3.48%,現在調整為31.56%,以後可能還會往下調。全球MSCI的指標以及台股加權指數都是下跌的。不過,到上個禮拜一為止最新的數字,實際上,損失只有40億,我有把握,希望……

王委員惠美:五大基金裡面,退撫基金的績效近十年來是最差的,應該有空間再增加。

張部長哲琛:退撫基金是最近這6年最好的。

王委員惠美:105年的人事費裡面,監理委員會部分也編了3,000多萬,請了非常多專家。我們希望你們確實去檢討,看怎麼樣能讓績效更好。畢竟在還沒有完成改革的過程中,這些部分不斷支出,績效沒有提升的話,這個洞勢必會愈來愈大,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看會更快面臨破產,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我會注意這一點。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還是請部長繼續……

張部長哲琛:損失最大的為什麼會是97年?因為金融風暴的影響,那時候我還沒來……

王委員惠美:景氣不好,還是有很多人在賺錢。不能就說因為金融風暴、景氣不好,所以我們虧損是應該的。民眾是把這些錢託付給你們,沒有這種道理吧!

張部長哲琛:我在報告裡面講,最近6年我們的投資報酬投率是6.4%,最近3年是7%,實際上是所有基金裡面最好的。

王委員惠美:前7年都是負的。

張部長哲琛:那是我來之前的……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一下,張盛和部長演講的時候說,他太太本來一個月領六萬四,退休之後不減反增。就你的認知,這樣的比率有多高?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目前在退休制度上是公教分離了。第二個,他談到太太的退休金超過……

王委員惠美:他不會騙人嘛!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數字……

王委員惠美:可是監察委員說,好像大部分都是低於在職薪資。就你的認知,到底是哪一個說的對?

張部長哲琛:公保法修正案已經明定,退休所得不得高於8%,實際上以後不可能有這種情形發生。

王委員惠美:以前有,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早期……

王委員惠美:所以這個案例是真的,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應該是非常少數的個案,對……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調查過這樣的比率有多少?怪不得年輕人會覺得不公不義,他們覺得自己一個月才領2萬多、3萬塊,退休人員週休7日,卻又比工作的時候領得更多,這是不是退休潮的一個主要原因?不工作反而有這種薪水,退休了也不用受氣。

張部長哲琛:我個人也認同王委員說的這點,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太早,一定要延後月退休金的支領年齡,這是我們必須要……

王委員惠美:這很容易政治化!勞工60歲以上才能退休,現在公務人員50、55歲就退休了。

張部長哲琛:現在應該不會,公務員部分已經改了,現在從75制改成85制,在我來的第2年就改了。所有軍公教制度裡面,唯一改的就是公務人員部分,教育人員跟軍人都沒改。

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

張部長哲琛:我們就是盡最大的力氣……

王委員惠美:加油,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謝謝,我們一定會……

王委員惠美:現在整個財政狀況持續惡化,政客開了非常多支票,在這個過程中,不太可能會再給太多錢去補這個區塊,你們只好自立自強。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

王委員惠美:能賺錢,就要多賺一點錢來貼補,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知道,謝謝。

王委員惠美:邱部長,考選基金在100年上路,102年就已經虧損5,000多萬,到了103年即開始調高各類考試的報名費……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對。

王委員惠美:可是,這個基金可以撐多久,你們有沒有估算過?

邱部長華君:依照今年的計算結果,還會盈餘900多萬,所以……

王委員惠美:今年考試的結果,基金裡面還有900多萬?

邱部長華君:還賸餘900多萬。

王委員惠美:還能撐多久?

邱部長華君:如果報名人數穩定成長的話,應該可以繼續……

王委員惠美:那為什麼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業務收支會呈現虧損的狀況?

邱部長華君:首先,殘障人士免報名費,還有……

王委員惠美:講到這個,你覺得到底應該以基金支付,還是編預算支付?

邱部長華君:當時我們是希望,因為大院有給我們一個指示,看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原住民委員會做補助,後來行政院考量的結果,因為這和考試……

王委員惠美:院裡面這麼支持你們,對不對?是行政院自己的問題,可是當這個基金破產了之後怎麼辦?

邱部長華君:如果報名人數穩定成長,應該……

王委員惠美:這個部分,我們今天會做成決議,你們再繼續爭取,好不好?

邱部長華君:好,謝謝。

王委員惠美:再來,你們在這部分的漲幅有點怪怪的,公務人員方面入不敷出,據說是公務人員考試的漲幅比較低,去問的結果,說是因為公務人員的薪水低。可是,依照你們的情形,除了成本分析之外,你們說以錄取後的收入來考量,如果這樣的話,法官考試的報名費是不是要多繳兩、三千塊?法官的薪水很高啊!

邱部長華君:現在法官考試分三次,每次考試都交報名費,比例上已經有所不同了。

王委員惠美:我還是建議你們,基金還是要以成本分析為主,好不好?

邱部長華君:好。

王委員惠美:這是一定要的。連基本的成本都沒有辦法負擔,還不斷編公務預算讓大家去考試嗎?這有違基金的運作原則,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好。

王委員惠美:此外,之前我們不是告訴你們了,怎麼今年還在編監委的出席費,為什麼?

邱部長華君:畢竟他們有……

王委員惠美:不同的院,你們不敢對他們怎麼樣,是不是?

邱部長華君:不是,還有監試法的存在,而且有一個外控的機制,對國家考試的公信力有所提升,因為他們犧牲假期……

王委員惠美:他們不會輪休啊!公務人員都可以輪休,他們不可以自己休啊?

邱部長華君:我們辦了100多次的考試,他們現在只有……

王委員惠美:如果刪掉這個預算,你們去哪裡拿錢給他們?思考一下,好不好?

邱部長華君:好,我們……

王委員惠美:既然大家都覺得那是不合理的,本來監委就有這個義務,對不對?你不能說因為是在假日,有很多公務人員不都是這樣嗎?禮拜六、日沒有出差費的話,禮拜一、二就自己補休嘛!這是很簡單的事情,好不好?

邱部長華君:好,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選部部長,這段影片是有關考選部辦理的國家考試,是今年10月9日警察特考女性800公尺跑步體能測驗的場景,在臺師大公館校區,當天下了很大的雨。在這樣的大雨之中、在這樣的場地做體能測驗,會不會影響考生的成績?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影響成績的話是會,因為這是由當時的典試委員和召集人評估是不是要停止或擇期施測,由當時的典試委員做決定。

顏委員寬恒:依照氣象局提供的資料,在10月8日、10日至12日這4天當中,該地區沒下什麼雨,但是在9號當日上午3點至8點就下了41.5毫米的雨量,在檢測過程當中又下了16毫米的雨量。依照這樣的雨勢跟場地情況,本席認為已經嚴重影響到考生的成績。在實施體測之前和體測過程間下大雨,貴部是不是有召集委員會或體能檢測委員,召開研判暫緩或另行擇期施測的會議?

邱部長華君:據我了解好像沒有召開,當時暫停一下,就暫緩施測一下子而已。

顏委員寬恒:總共有4天進行檢測,獨獨這一天場地跟天候的情況變得這麼惡劣,這樣子的話,怎麼評定出公平的成績,加以檢討……

邱部長華君:典試委員還在保密中,我們沒有辦法了解到整個實情,警察特考是分成幾天,據了解當時施測的情形,一般說來應考人都還算正常。

顏委員寬恒:因為分4天考,每天參加體能測驗的學生、通過的學生有多少?

邱部長華君:通過的部分,因為還在典試委員會處理中,可能還在保密,沒辦法告知,待典試委員會通過以後,我們再把整個資料送給委員。

顏委員寬恒:知不知道受影響的人有多少?

邱部長華君:據了解,受影響的人並不多。

顏委員寬恒:這些考生對於體能測驗的程序、過程及成績有疑慮之時,依照你們的規定是要當場提出。

邱部長華君:對,提出申訴。

顏委員寬恒:這個情況是即時性的,在這樣的緊張氣氛下,你們要考生自己發現問題並提出申訴,是不是強人所難,他們如何知道考試的天候會怎麼樣?

邱部長華君:天候部分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比較難預測。這部分我們會做一個比較完整的檢討。

顏委員寬恒:像這次的氣候,以及整個設施受到大雨的影響,我現在質疑的是,考選部都沒有任何的救濟規定嗎?很明顯與「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理不符。

邱部長華君:當時在進行的時候就有向應考人說明,如有疑義,可以當場提出異議。

顏委員寬恒:我剛剛有提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要他們自己當場提出異議,原本對考生就已經是非常的不公平,然後又強人所難。看到這樣子的資料,和其他考生相較之下,10月9日當天受測的學生已經受到非常大的影響,考選部顯然沒有意識到要保障考生的權益,有沒有制定研判的標準,以及與體測相關的救濟程序?

邱部長華君:在整個施測之前,典試委員對應考人做了很好的指示,包括應有的注意事項,當場跟他們說明,如果在施測中有所不服,可以當場提出申訴。

顏委員寬恒:我們還是在講同一件事,你就是說要學生當場提出,我現在是說考生……

邱部長華君:我們都有錄影設備,如果真正有不服的話,就放當場的錄影相關資料給他看。

顏委員寬恒:依照規定,進行體測的時候全部要錄影、錄音,是嗎?

邱部長華君:對,例如立定跳遠都全程錄影,有各角度的錄影設備,讓當時的應考人做最後確認。

顏委員寬恒:會後是不是可以請部長提供這些錄影機的配置、設備及影像給本席?

邱部長華君:目前還在典試委員會處理中,我們沒辦法提供,一定要等到開完典試委員會才有辦法。

顏委員寬恒:要等成績公布?

邱部長華君:等成績完成以後才可以。

顏委員寬恒:針對今天發生的這種情況,部長也知道考生的情況,是不是可以讓這些受影響的考生進行重測,或者有其他補救方案?

邱部長華君:重測會有點困難,因為現在沒有重測法規的依據。

顏委員寬恒:有什麼補救方案?由於當天的氣候造成影響,你們是不是該有補助的方案?

邱部長華君:當場就要提出來,如果是事後提出,救濟就會有困難度。

顏委員寬恒:針對研判的標準及相關的救濟,你們要不要進行檢討呢?

邱部長華君:我們會檢討,並將對委員提出我們比較有缺失之處進行檢討。

顏委員寬恒:謝謝。

邱部長華君:謝謝。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應該知道今年2月通過典試法有關考生閱卷的規定,考選部表示今年在高普考之後,依照規定考生可以閱卷,可是照報紙所講,你們好像要跳票了。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申請閱覽試卷的辦法還在審議中。

尤委員美女:2月就通過了,現在已經10月了,結果辦法還在審議中。依報紙所寫,這是因為考試委員反對,不過法律已經明白規定了,難道考試委員有權作出違反法律的規定嗎?

邱部長華君:他們不是反對,而是有一部分是希望在程序救濟及費用等相關事項能再妥為研議一下,我們預計這禮拜會開全院的第2次審查會,也會將委員所提問題逐列,並加以說明及審查。

尤委員美女:今天他們去閱覽試卷之後,也發現其中的確有嚴重錯誤,譬如漏掉沒有評卷,或卷面及卷內的分數不符合,以及成績計算有嚴重錯誤等,如果考生提出了,一算分數他是達到可以錄取的標準,屆時是不是要廢掉已經錄取的考生資格呢?高普考是資格考,特考是適用的考試,假使資格考的率取名額是100人,只要他達到資格,就可以再增加錄取,而非拉下100人之中的1個人。

邱部長華君:對,高普考的專技人員是資格考,因此都不會有問題,如果發生錯誤,在經過更正之後,當然就可以錄取。一般公務人員都是屬於任用考,所以都是擇優錄取,如果真的有發生錯誤,我們還是要補行錄取。

尤委員美女:因此不會影響到已經錄取人的資格,可見考試委員提出來的意見是多慮的。

邱部長華君:他們提出的是當場的處理程序該怎麼樣,還有複查成績該如何去區分,由於複查成績是可以看各題的分數,如果不滿意還可以再來申請閱覽試卷。

尤委員美女:閱覽試卷及成績都應該沒有問題,考生最在意的是考卷寫了老半天,為什麼分數會那麼低,誠如你們所寫的,因為這樣很多專家學者就不願意去閱卷或出題了,難道真的會有這種情況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這正表示現在可說是一片黑箱啊!在經過檢驗之後,很多老師及專家學者都不願意去出題及閱卷了嗎?

邱部長華君:我們有做過調查,多少會有一點心理壓力,我們只有將分數給典試委員看,至於簽名及閱卷典試委員的名字都不會出現。

尤委員美女:當然名字可以不用出現,可是至少要讓考生知道為什麼他作答的分數會這麼低,也就是閱卷的方式是什麼。我們當然不希望閱卷老師的心情會影響到考生的成績,因此應該要有閱卷的標準在,當然不可能會有標準答案在那裡,可是能不能有一個可以參考的答案在那裡呢?比如考題答案的重點大概有哪幾點,雖然原本就不能定於一尊,但至少重要之點應該要能點到才對,並能說之成理,而非亂蓋一通,這樣就應該會有分數了,因為社會科學原本就沒有定於一尊的標準答案。針對答案的重點,如果考生還能提出別人沒有考慮到的項目,當然就應該要加分,這種方式應該會有一個標準在才對,而不是閱卷者高興給幾分就給幾分。

邱部長華君:我們都有在改進,針對申論的部分,我們請命題委員要寫參考答案。在閱卷之前,針對要給答題人多少分數,我們都會提出公平性的作法。

尤委員美女:你們應該儘速將閱覽試卷及成績的辦法予以公告。

邱部長華君:可以,我們會努力。

尤委員美女:剛才有委員提到,你們說現在的人口越來越少,由於少子化讓報考人數越來越少,可是你們試務的相關費用卻越來越高,因而造成考選基金賠錢的問題。針對弱勢的部分,我們應該予以減免或免除,你們應該編預算而非用考選基金來支應。以前我們一直都在提,可是你們好像都沒有去改善。

邱部長華君:我們有努力,可是行政院認為並非是概算數上的需求,因此沒有獲得同意,我們會再爭取看看!

尤委員美女:人口越來越少,可是考試的類科及科目卻越來越多,因此收入一直在減少,不過支出卻越來越多,當然會讓你們的虧損越來越大。本席認為很多類科可以重新去進行調整或整併,譬如104年度有一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特種考試,在高普考中已經有所謂會計、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及電子工程等類科,可是在此特種考試中又有同樣的類科。今天考上特考或高普考的人,他們不能分發,還要考上特種考試才能分發,這兩個同樣的類科已經發生重疊的現象,針對這種浪費的情況,你們是不是可以去做調整呢?

邱部長華君:在12屆的施政綱領及政策方案中,我們均有要求要做通盤檢討及研議整併相關的類科,我們會繼續做處理,同時也開過一次會議來檢討類科整併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夠儘快去處理這部分的問題。

最後,每屆都有委員提出有關監委監試出席費的問題,你們表示監試非常重要,一定要有監察委員去監試,以使考試能夠公開、透明及公正。監試是不是監察委員的法定職責?

邱部長華君:監試是他們的法定職掌。

尤委員美女:今天他們已經領有薪水,既然是他們的法定職責,難道還要另外編費用嗎?你們說如果沒有編出席費,他們可能就會不來,真的是因為這樣就會不來呢?

邱部長華君:現在是出席到各考區的費用,比如到13個考區去巡場,一般而言,他們都是利用假期去,即使是一般學者也會給出席費。當時大院的決定是慢慢減少,現在已經降到一般最低額的出席費。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你們再考量看看,監察委員不會有所謂的加班費,你們會覺得他們是利用假日去,因此就酌給出席費。本院預算中心每年都提出此一問題,雖然經費不多,可是大家會說考試委員同樣是出去典試,不論是否是利用假日,兩者之間是否有區隔呢?

邱部長華君:有所區隔,這是屬於考試委員的本職項目之一。

尤委員美女:他們會不會利用假日去呢?

邱部長華君:也有可能。

尤委員美女:可是不會另外給錢,希望你們一併去做考量。

邱部長華君:謝謝委員。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尤委員的問題,有關監察委員辦理監試的相關工作,你們編列了多少錢?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45萬。

蔡委員其昌:依照監試法的規定,監察委員進行監試工作,這在監察法中就有規定,因此也是他們法定該執行的工作。這45萬該如何分給出去監試的監察委員呢?

邱部長華君:大概有一百多次考試,平常有典試委員來,由於是上班時間就沒有給他們出席費。當他們到13個考區巡場時,我們才會給他們……

蔡委員其昌:有關監試、典試委員的會議及監試試卷的彌封都沒有給費用,只要他們是利用假日或到外地去這兩個條件,你們才會給出席費嗎?

邱部長華君:是。

蔡委員其昌:確定嗎?

邱部長華君:是。

蔡委員其昌:1個人最多可以領多少錢?

邱部長華君:2,000元。

蔡委員其昌:監察委員1年執行這項工作下來……

邱部長華君:要看次數。

蔡委員其昌:依考選部的資料,最多是多少錢?

邱部長華君:看次數。

蔡委員其昌:最多次數的那個人領了多少錢?也就是1年總額的最多者是領多少?

邱部長華君:我們沒有相關的統計數字,在數字比較確實時,我們會以書面告訴委員。

蔡委員其昌:我問你們,你們也不回答我,行文給你們,你們說這是不可以講的,所以我才會來這裡問,看看你們可不可以講。

部長認為監察委員喜不喜歡做這項工作?

邱部長華君:他們不是很喜歡。

蔡委員其昌:視為畏途,最好派別的委員嗎?

邱部長華君:這不是畏途,因為監試法有規定……

蔡委員其昌:監察委員是輪流,還是填志願……

邱部長華君:他們是依照輪流的。

蔡委員其昌:每個人都會被派到。

邱部長華君:而且每個人的機率也非常高。

蔡委員其昌:有沒有人老是輪到,還會另外找別人代理呢?

邱部長華君:目前沒有這種情形,因為每個人都會有機會,何況也應該要去做。

蔡委員其昌:部長很清楚爭議就在這裡,既然是監察委員的法定權責,為什麼還要給費用呢?你們已經做了一定程度的限縮,本席是可以接受的,不過爭議還是會一直存在。如何去擬出一個好方法,恐怕是考選部該去努力的地方。大家都知道政府非常窮,如果政府不帶頭節約將該省的錢省下來,民眾一定會有很多的不滿及抱怨。

邱部長華君:謝謝。

蔡委員其昌:其次,7月10日的國考因為颱風延期,本席不知道你們是不是面臨史上第1次報名費退費的情形呢?

邱部長華君:因颱風來之前要延,這是史上第1次,而非知道要來而延的第1次。

蔡委員其昌:這次是史上第1次的延,因此就沒有處理過這種情形。網路上很多考生對於延期,他們想要退費,可是卻發生一連串的困難及抱怨。7月10日高普考考生退費的標準是什麼?

邱部長華君:網路上就登有標準,第一,天然災害;第二,交通中斷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這叫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邱部長華君:對,還有其他不可抗力無法歸責當事人之重大事故。

蔡委員其昌:你們這次退費是引用哪一條,還是都可以呢?

邱部長華君:原則上是最後一款,即其他不可抗力無法歸責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蔡委員其昌:該具備什麼條件或檢附什麼資料?

邱部長華君:比如重大事故的證明、里長的證明或住院證明等。

蔡委員其昌:簡單講,有沒有考生不能退費?

邱部長華君:總共有6,560人,申請核准的有5,813人。

蔡委員其昌:不准的是什麼情形?

邱部長華君:比如要上課或私人行程等。

蔡委員其昌:他要上課算不算是理由呢?出國算是理由,可以退費……

邱部長華君:不是,有時候他有到考的紀錄就不行。

蔡委員其昌:不是,我現在講的情形就是他不能到考,所以才要申請退費,因為考試延後一天,所以他不能到考,那他就要求退費,像這種情形,有沒有人不能退費?

邱部長華君:應該沒有,除非他重複申請或是逾期未申請,甚至是未敘明基於什麼理由申請,我們才不會准。

蔡委員其昌:沒有敘明理由就不准嗎?

邱部長華君:對。

蔡委員其昌:那隨便寫一個理由也會准嗎?

邱部長華君:要看理由是否充分。

蔡委員其昌:本席要問的就是怎麼樣才算理由充分?從考選部的網站到考選部的FB,在7月9日寫一次、在10日寫一次、在11日寫三次、在13日又寫一次,本席每次都有記下來你們寫了什麼,看起來每次條件都不大一樣,好像有增減,部長,這是怎麼回事?考生到底要遵照什麼標準?

邱部長華君:主要的原則都是相同的,只是在細節部分要提供的相關證件會有不同,主要的理由都是一樣的。

蔡委員其昌:部長,我看了你們關於退費的規定,除了你剛剛講的6大原因,包括因故無法參加考試,就是考生自己因為有事沒有辦法去應考,必須要符合6個條件,你們就會扣除60元的作業費,其他的部分就可以退,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對。

蔡委員其昌:其次,還有一個就是考試因故延期舉行,這可以全額退費,連60元都不必扣,條件就是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部長,我對這個規定比較有疑問,考試延期一個禮拜就可以全部退,考試延期一天就要檢附理由,甚至如果沒有敘明理由還不能退費,為什麼?

邱部長華君:因為如果前一天的話,我們所有的成本都投進去了,包括監考老師和場地費,如果是一個禮拜,可能還沒有投入這些行政成本。

蔡委員其昌:不是,如果是考試延期一週的情形,像你們不知道颱風什麼時候會來,當你們都準備好了,可是颱風來了,所以你們說在一個禮拜以後再考,這個時候考生可以全部退費,對不對?不過如果是在今天考試但是因為颱風來了所以改成明天考,考生就不可以退費。本席實在是不太懂你們的邏輯,部長,為什麼延一個禮拜可以退而延一天卻不可以退?本席跟部長講一種邏輯,像我要考試的時候,我一定是安排在考完隔天去大玩特玩,因為心情完全放鬆了。如果因為颱風來導致考試延期一天,我不能退費,可是如果是延期一個禮拜,就沒有問題。像我這個人一定先安排好考完隔天去玩,而且是去玩5天,如果是延到下一週考,我可以應考,可是如果是延到明天考,我就不能來考,而且還不能退費,這樣對考生權益的影響很大。部長,我的邏輯很簡單,我跟你們不大相同,依照我的邏輯,只要是國家考試,既然跟考生約定什麼時候考試,只要考試日期變更了,就應該要退費,因為時間是你們改的,我本來就要來考試,但是因為發生颱風,這是不可抗力,那這個時候就要退費。本席之所以說你們寫這一大堆是「夯枷」,就是因為你們的同仁很辛苦,還要審查每一個考生所檢附的資料,看到底是生病或是出國等理由,還要檢附診斷證明、機票等,其實只要有寫理由大概都可以,只剩下沒有寫理由的不退費。換言之,只要隨便寫個理由,你們就會通過,可是你們的同仁都忙翻、累翻了,考生也忙翻、累翻了,大家都忙翻、累翻了,政府為什麼要做這種讓大家忙翻、累翻的事情?現在還有人因為搞不清楚而沒有寫理由,他們以為這樣就可以退費,結果因為不能退費而一直罵政府污了他們的錢,做一件事情導致大家都抱怨,沒有一個人得到好處。

當然,你剛剛有講這是第一次,所以本席建議,以後只要遇到這種情形,一旦考試的日期更改導致考生不能應考就要退費,因為雙方約好在某一天,我們舉辦考試,你們報名應考,但是後來這件事情做不成了,我們就把錢退給你們,也不必管不能到考的理由是什麼,反正就不是原來約定好要考試的那一天嘛!就像我們雙方約定好交貨日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到了那一天貨沒有到,那就不要叫人家交錢,不管是延了3天、5天或一個禮拜。所以政府定了一個禮拜,這讓本席覺得更加荒謬,為什麼要延期一個禮拜才可以退,只要是改成在這一個禮拜以內考試就不可以退?搞不好有人就是在一個禮拜以後可以應考,在一個禮拜以內不能應考。部長,請你們利用這一次颱風來好好檢討這個辦法。

邱部長華君:好,對法制不夠周延的部分,我們會來檢討。

蔡委員其昌:謝謝。

邱部長華君: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了你們考選部的預算,現在國家考試的問題相當嚴重,本席也跟你們提過,希望你們能夠做檢討。第一,國家考試關係到公正性,經考試及格才能擔任公務人員,可是大家都發現,現在有很多公務人員對法學緒論、行政程序法都一竅不通,整體素質相當低,我們一直在檢視這個問題,我們發現98年警察特考跟警專期末考試的題目相同,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我還沒有在這裡,所以我不太清楚。

林委員滄敏:你應該要知道。

邱部長華君:是。

林委員滄敏:不管你之前在哪裡,既然你現在接任了,你就要知道。像公務人員三級考試的行政類科試題和98年高考二級考試的題目雷同,100年的公務人員特考及法務部調查員特考的資訊試題跟97年特種考試的題目一字不差,如果早知道是這樣,那我也去考啊!怎麼會這麼烏龍?102年高普考「現行考詮制度」的考題照抄,和98年的特考都一樣,包括最近的司法官和律師考試,綜合法學有28個題目都一樣……

邱部長華君:是第28題而非28個題目。

林委員滄敏:對,這表示你很清楚,本席怕你沒有用心所以才故意這樣講,第28題題目都一樣,這是最近才發生的事情,題目幾乎都一模一樣,嚴重斲傷國考的公信力。所以很多補習班都敢開保證班,只要繳了學費就保證一定考得上,只要把補習班給的題目背好,你要不要看看那個廣告的內容?

邱部長華君:我們對廣告沒有……

林委員滄敏:你要去了解。請問負責審查考試試題的委員長最後要不要簽名蓋章?

邱部長華君:一般都會。

林委員滄敏:依命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於形式、內容都要詳細檢查。

邱部長華君:對。

林委員滄敏:而且你們去年度在軟體方面編了3,000萬,有沒有?

邱部長華君:有,那是用來比對。

林委員滄敏:即使比對了還是紕漏百出,為什麼還要花這3,000萬?

邱部長華君:最主要是我們在申論題和測驗題比對本身比率的問題,像這28題的比對沒有超過90%,比對的結果是在90%以下,所以就變成……

林委員滄敏:部長,本席覺得很奇怪,花錢還有什麼比率數、而且還會遺漏,這是國家考試,豈容有一點疏忽嗎?

邱部長華君:不是,就是在一題裡面以前有……

林委員滄敏:從98年到現在,考選部已經出了多少問題,你知道嗎?所以你們要去檢討這些問題。

邱部長華君:我們會檢討,謝謝。

林委員滄敏:本席對你們的預算有意見,因為這樣等於是浪費錢,你們要自己好好去檢討。

邱部長華君:好,我們會檢討。

林委員滄敏:張部長,最近我們彰化有很多警察退休,甚至發生一次退了一個分局的情形,我們總共才8個分局,總共退了255位警察,你知道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

林委員滄敏:他們都已經提出退休申請了,你知道是什麼原因嗎?

張部長哲琛:這些案子還沒有全部送到我們這邊來。

林委員滄敏:你們要去了解,不能這麼被動,應該要主動,因為這跟你們有關係。本席看了關於退撫基金的預算,委外代操的比率從過去的23%到現在已經提高到將近一半,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委外沒有到一半,現在國內委外和國外委外加起來大概是2,300億。

林委員滄敏:總共是5,800億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將近6,000億。

林委員滄敏:可是我看了這個基金的預算並算出比率總共是49%,國外的部分是比較少……

張部長哲琛:國外很多啊!

林委員滄敏:國外比較少,整個目標報酬率又低,本席有看到差距最大的,你們自行操作的部分,包括3年、5年、10年,你有沒有發現時間愈久差距就愈大?5年的差了將近4%,10年就差了將近6%,如果是5,000多億的一半,就算2,000億好了,如果5年差6%,那就是1,500億。部長,這實在是很離譜,為什麼我們要把資金委外操作?操作的差距又很大,而且還要付費,費用是怎麼算的?

張部長哲琛:現在是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基本管理費,一個是績效管理費,加起來大概是百分之一點多。

林委員滄敏:對,如果以5,000億來算,10年的基本管理費就差了6,000萬,你們還要考慮這個退撫基金要去做什麼調整嗎?

張部長哲琛:不需要。

林委員滄敏:就不用了嘛!所以問題出在銓敘部要如何有效管理這個基金,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林委員滄敏:而且對這個基金要明定,如果基金公司的經理人有不法的勾結就要賠償,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是,我們有告過兩個案子。

林委員滄敏:本席相當敬佩部長,因為你可以掌控整個金融,你是財政專家,所以對這些不宜的部分,本席建議你們不要委外而自行操作,自行經營光是一年就將近11%,三年12%,對不對?銓敘部也可以和很多大公司合作,我是沒有這麼多資金,如果我有這些資金,也可以賺很多錢,哪有差距這麼大的?

張部長哲琛:因為退撫基金這麼大的部位,接近6,000億的規模,如果全部都要自行操作,我們的人力絕對沒有辦法應付,這是第一個。

林委員滄敏:部長,只要有錢賺,大家都願意為你效勞,你們不必去委外,也不必付代為操作的費用,本席保證絕對會有人願意,你相不相信?

張部長哲琛:必須要安全可靠,如果絕對安全可靠,我一定會請教委員……

林委員滄敏:有什麼不安全可靠?我們都是公務人員,難道你對公務人員沒有信心嗎?

張部長哲琛:如果是公務人員就沒有問題,但是我們還有若干國內委外的機構,他們基金操作經理人的品德操守有瑕疵。

林委員滄敏:這個其實很簡單,你只要看整個市場機制多少,我們不會跟著他跑,因為你是大老闆,他要聽你的嘛!我們有智慧,所以我們會判斷,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的。

林委員滄敏:基層員警為什麼會退這麼快,就是因為失去信心,你們銓敘部有責任,本席建議你們必須對警政署下達到基層去辦說明會,本席會專程去參與,要說明清楚讓公務人員有信心,現在是70制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已經是從75制改85制,不過警察是危勞職務,所以可以提早5年。

林委員滄敏:所以就是用75制嗎?

張部長哲琛:70制。

林委員滄敏:尤其是在明年跟後年這兩年差距比較大,那要用什麼方法來說明?否則這兩年的退休潮那麼大,根據警察局給我的資料,今年有200多位,明年有300多位,真的是很嚴重。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

林委員滄敏:你會接受我的建議嗎?

張部長哲琛:我可以接受。

林委員滄敏:那我們就等你哦!

張部長哲琛:關於如何提高收益,我絕對可以向林委員請教;第二,就是警察人員……

林委員滄敏:你知道現在5都警察的勤務加給差多少?我們彰化縣的警察不但職等差了兩等,待遇又差,所以退休潮的問題相當嚴重,請部長要去解決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外界對於高考、普考、特考重複出現相同的考題常常有一些質疑,本席謝謝貴部提供了很詳實的說明,部長是不是藉著這個機會讓大家了解其實這是於法有據的?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高考、普考的考題之所以會重複,最主要就是因為高考是比較全國性的,而特考是特殊機關需求所舉辦的考試,譬如國安、調查及警察等。高考屬於中央及地方機關針對一般性公務員所舉辦的,以上說明。

詹委員滿容:對於考題的重複或考古題,事實上有法律的依據,本席認為基本的考題重複應該是大家可以認同的,因為基礎對了,公務人員進階時基本知識都有,這方面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嗎?

邱部長華君:所謂考題重複,事實上它的核心譬如在教學大綱裡核心的題目大致一樣,只是文字敘述不一樣,所以我們在比對時,譬如測驗題的比對占90%以下是可以的,申論題是60%同意核心的內容相同是可以的。

詹委員滿容:公務人員進入政府服務以後,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不斷地文官培訓,在高階文官培訓內容、參與人員、師資、評鑑及參與整個課程之時程規劃,本席特別關注,記得我們過去在相關會議中討論,都儘量要將內容規劃成三分之一是理論的概念,不同的理論如何落實在政府制度,三分之一是實務的參考,讓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回來與文官分享,另外三分之一就個案研究的模擬分析,這樣的規劃會與我們的供、需有很契合的概念,否則假如提供很多純粹理論的,有些學員或許沒有動機要學,或者我們純粹只有模擬而沒有理論的根基,學員也會覺得非常困難,在內容的安排上,請問我們高階文官培訓的內容,目前規劃為何?

邱部長華君:高階文官培訓是由保訓會負責,據我了解,文官培訓分為二個,如果是高階文官比較偏重高階的申論研究方法,初任公務員就分為幾個面向與單元來培養,也偏重在理論與實務上,盡可能教授在未來職場上可以運用到實務上的問題。同樣與我們命題有關的,現在也發展成情境式的命題,除了靈活用運之外,發展為在此情境下你應該如何解決,所以在命題上也有配合未來職場上需求來做考量。

詹委員滿容:在師資的層面上,除了由大學教授提供課程之外,是否有請剛剛退休不久的公務人員回來與我們分享經驗,以及以案例以培訓文官?

邱部長華君:有,我們現在培養的師資分為三方面,第一個,為一般大學院校教授;第二個,為現任高級文官,工作經驗可以傳承;第三個,是企業創新的部分。所以有三個單元的老師對於未來公務員施以訓練。

詹委員滿容:本席注意到參與者的統計數字,事實上立法院與司法院幾乎每年頂多就一個或二個受訓,比起其他的政府單位參加培訓的相對低落,不知道部長或其他在座的官員,有沒有特別的解釋?

邱部長華君:就是一個、兩個……

詹委員滿容:立法院過去兩年都是兩位參與培訓。

邱部長華君:因為本身人數少的關係,考試院比例也一樣是一個、兩個,因為總額很少所以在比例上就會比較少。

詹委員滿容:總額比例是你們分配的嗎?還是他們不太有意願參加培訓?

邱部長華君:按照公務員總數的比例做分配。

詹委員滿容:了解,另外有關於評鑑的部分,當然培訓了以後,會讓個人填答問卷,如果與升遷沒有任何關係或受訓也沒有與實務有直接相關,會不會讓越來越多人不想參加培訓?或者主管依照供需的原則,是否讓參與者參加在職培訓更提升工作效率?在評鑑這部分,部長有何看法?

邱部長華君:評鑑部分依Kirkpatrick模式從反應到最後的成效有四個層次,據我了解,目前大部分偏重在反應層次的評鑑比較多一點,至於未來升職與現在的在職訓練要不要結合,將來在考試院行動方案或策略方案都會提到希望能夠緊密的配合。

詹委員滿容:謝謝,希望部長能夠在盡可能的範圍裡提供有關文官培訓整個策略規劃的藍圖給本席參考。

邱部長華君:好,這部分我轉告保訓會來提供。

詹委員滿容:張部長,有關退撫基金投資國內的權益證券,本席有留意到經營績效,你們自行的經營績效遠遠超過國內委託的部分,在這兩方績效的比例上是否有提出改善方案?請你做說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今年整個大環境不好,在國內的委外,一般來說都是股票型或少數債券型,他們投資的標的都是股票與債券,今年股市如果不是很理想,它的投資報酬率當然不好,可是在自己經營的部分,除了有關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債券之外,其他還有一部分是放在公債與定存,兩者的利率雖然不高,可是實際上其投資報酬率還是正的1%左右,所以加起來,當大環境不好時,我們國內確實比國外好,可是相反的,如果國內經濟景氣好,國內的委外比國內整體投資報酬率好。

詹委員滿容:在多元經營分散風險方面,對於自行經營這部分是否與委外單位溝通?

張部長哲琛:我們隨時有與委外單位溝通,一定時間都會請受託機構,不管是國內或國外與基管會同仁做報告,隨時掌握第一個國內外經濟情勢的變化,第二個隨時了解投資績效的報酬。

詹委員滿容:希望退撫基金繼續努力。

張部長哲琛:我們一定努力。

詹委員滿容:因為全民其實都很擔心以後是否能領到退休金。

張部長哲琛:大家都怕財政困難,最擔心的問題是領不到退休金。

詹委員滿容:謝謝張部長。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蔡委員錦隆、陳委員歐珀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依你實際的了解,退撫基金收繳與給付在哪個年度開始發生赤字?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單一帳戶來說,軍職人員帳戶在100年就不夠了,整個軍公教收入與退撫支出不夠在去年就不夠了。

許委員添財:公務人員呢?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應該會是在今年,教職人員是在去年就不夠。

許委員添財:在去年(2014年)從經驗的資料重估赤字發生會首度出現收支不足的年度,軍職人員在100年,教育人員在107年,公務人員在108年,所以公務人員在108年這個重估是……

張部長哲琛:當時進行計算的結果……

許委員添財:但是提早出現,所以這個重估還是偏於保守。

張部長哲琛:還是保守。

許委員添財:相當於說……

張部長哲琛:最主要退休人數累積的太快了,出乎我們預料之外,委員當過首長也了解……

許委員添財:因為最主要基金屆時可能有倒閉的風險,大家加快退休的後遺症。

張部長哲琛:這段期間有不確定性的因素,導致很多現職人員只要合乎支領月退休條件……

許委員添財:第一個問題,基本基金收繳與給付赤字發生的年度是提早兩年,這樣的赤字繼續下去當然會逐漸侵蝕我們的流動性,到目前為止……

張部長哲琛:這句話像專家說的話……

許委員添財: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流動性還是不缺?

張部長哲琛:我擔心到今年年底就會產生問題。

許委員添財:我們寅吃卯糧,其實……

張部長哲琛:流動性最主要是說可以運用投資的資金越來越少,如果投資的資金無法再提升的話……

許委員添財:你們給付出了問題,現在既然保守就應該更大膽的保守一點,跟所有軍公教人員說在未來幾年內你們不會拿不到錢,所以不要急著退休,應該這樣講嘛!

張部長哲琛:對。

許委員添財:但是這句話講出來之後,不了解整個帳目真相及內容的人,他會說:「我們不要改革,錢都夠啊!你們怎麼說讓政府財政希臘化是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拿太多啊!不該拿那麼多……」。現在社會在爭論此事,網路上網友之間在為這個議題打來打去,這個議題是真的,但是在某個期限之內是無意義,因為講這邊好或不好都不能解決問題,也不是問題的內容真相及解決問題真正著眼的地方,而是如何讓這一套退休系統的機制可以永續,如果公務員都養不起,國家財政一定很嚴重,希臘就是養不起公務員,但是它有歐盟可以靠及有外援。但是國內的問題是出在我們不需要外援,因為我們整個國家資金是有賸餘的,我們並沒有外債。

張部長哲琛:經常帳還是夠的。

許委員添財:整個國家包括公部門及民間並沒有外債,我們是資金浪費導致經濟成長不足,經濟成長不足導致財政惡化,財政惡化才有今天連貫交叉產生的各種退休基金,包括保險公司本身都岌岌可危,保險單逾期給付的百分比與後來新加入的保險費的收入,落差越來越大,所謂利差的問題,利率一降低,資產的報酬率隨著利率降的就降低。

張部長哲琛:我這邊提兩點……

許委員添財:但是承諾的保險單給付百分比是固定的。

張部長哲琛:我覺得稅制要檢討……

許委員添財:年金部門長期資金的經營機構保險公司也出問題,所以臺灣現在公部門與民間部門,如果我們在未來有限的時間之內,不加以真正的釜底抽薪的改革……

張部長哲琛:不思改革……

許委員添財:有一天睡醒時會忽然間臺灣山河變色,整個社會資金流動性會出現問題,到那時候可能利率要大幅提高,但是又不可行,因為會造成惡性循環,利率降低已經降不了,匯率方面,臺幣可能要大幅貶值,但是易引起金融恐慌及金融風暴,所以現在中央銀行總裁,本席跟他說這一任如果要接,不要像以前一樣的心態……

張部長哲琛:他現在已經接了……

許委員添財:現在開始慢慢面對危機處理了,新臺幣匯率貶值太快資金外逃更嚴重,臺灣長期累積下來的空洞化問題會提早爆發,但是新臺幣的匯率還是堅持高估將會影響出口及經濟成長,現在變成很矛盾,像走鋼索時一步一步慢慢走,不要掉下去。

張部長哲琛:我提兩點,第一個稅制的改革,我們現在臺灣……

許委員添財:稅制改革談何容易,臺灣這個小型開放的國家要談稅制改革是非常困難,因為稅制改革要面對國際競爭。

張部長哲琛:因為我們的稅制在世界上相較其他過家是最低的……

許委員添財:我們現在稅好像比他國低,其實從繳稅者經商者的角度,例如臺商認為臺灣的稅比新加坡及中國等國家高。

張部長哲琛:這裡面就牽涉到稅制改革的內容,實際上……

許委員添財:我們這裡不要談稅制,拜託你不要將責任推給稅制,你從行政院主計總處起算在公務界服務幾年了?也是要負一部分的責任,你在哪一年看到這個問題,內部彙整向院會進行報告,我們這樣下去會完蛋……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建議年金問題改革第一個是我,我在100年公務人員退休法提出來了,97年……

許委員添財:本席從1993年2月1日開始擔任立委,第一次總質詢就是說財政不改革,臺灣未來前途堪憂,1993年因為陷入長期結構性財政赤字,什麼叫結構性?赤字就赤字,還有結構性,結構性就是結構不改革,景氣循環怎麼變動都不會改善,景氣好的時候赤字少一點,景氣不好時赤字擴大的更快,所以別國好我國也沒有什麼好,別國不好我國更嚴重,這就是結構性。就像體質的問題,同樣是登革熱有人被蚊子咬到3天到一星期就好了,有人就一命嗚呼。現在本席確認之後,大家不要說我們年金及財政沒有問題,其實真的是危機,只是現在流動性累積的金額還有賸餘。

張部長哲琛:累積的大概就……

許委員添財:現在赤字發生,就是這兩三年開始回去倒吃所累積下來的,所以危機就是這三年看到的,但是掌管基金或政府部門做研究的人,至少10年前就應該看到,其實20年前就應該看到了,什麼時候提出第一次預測評估?

張部長哲琛:91年我們就開始精算。

許委員添財:2002開始精算到2015年,是從13年前開始精算,那時候其實還來得及。

張部長哲琛:因為那時候我們提撥率……

許委員添財:更早的時候,譬如我在1993年提出財政結構性赤字危機,如果當時能全面進行檢討,也許我們就能提早發現問題,所以你們慢了差不多10年,加上現在又慢了12年,前後一共慢了22年。瑞典的年金改革經過12年時間才完成,可見這不是一蹴可幾、一步可到位的事,如果真要一步到位,那麼法律上所稱的信……

張部長哲琛:信賴保護。

許委員添財:那麼這個信賴保護原則就被破壞了!初當上公務員時還可以看到美景,沒想到中途利益被砍了!政府失信於公務員,那麼要公務員如何對人民保持誠信呢?我講話是最公平的,這不是什麼原罪,而是早期管理者的疏失,沒做系統研究,也沒做系統的危機預測,導致今天這種情形發生,現在問題已經迫在眉睫了。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認為政府必須要有作為。

許委員添財:現在累積了四千多億……

張部長哲琛:已經五千多億,靠近六千億了。

許委員添財:連軍公教退撫基金在內的潛藏性負債超過八兆?

張部長哲琛:但基金的潛藏性負債只有兩兆七。

許委員添財:這是指退撫基金,才會兩兆七……

張部長哲琛:八兆是包括以前退休的人員,如恩給制,那些全部要編入預算……

許委員添財:那也是應該要給的,所以是一樣的。現在新制的負債不到三兆,但其實是一樣的,只要年度基本收繳與給付出現赤字,會加快潛藏性負債的……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一再呼籲行政院要提高費率。

許委員添財:我只是利用這時間把問題提出來確認。謝謝部長。

張部長哲琛: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接下來登記發言盧委員秀燕、陳委員明文、林委員德福、楊委員麗環、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李委員貴敏、薛委員凌、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蘇委員清泉、賴委員振昌、楊委員瓊瓔、孔委員文吉及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詹委員滿容暫代主席。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談談退撫基金進場護盤的成效。根據退撫基金所提供的資料及張部長的報告可知,截至今年6月底,退撫基金已實現收益數95億9,700萬,報酬率為1.7%,加計未實現的損益後,損失18.2億,報酬率由正轉負0.32%,確實滿慘的!加上今年及明年所可能出現的公務員退休潮,對一直可能會破產的退撫基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是由於大環境不好,所以無法歸咎銓敘部及基金管理委員會,今年全球景氣成長趨緩,金融市場更大幅度震盪,尤其8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人民幣中間價制訂機制後,一天內人民幣兌美元匯價大貶1.8%,引起全球股匯市的連鎖骨牌效應,陸股大跌,美股大跌,台股當然也無法倖免,甚至引發8月股災,台股跌破7,800點的十年線,下探最低的7,203點。當時行政院授權國安基金進場護盤,那麼退撫基金在股災期間是否也進場護盤?是否逢低買進?還是急著逃命?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國安基金操作的基金規模是5,000億,當中有2,000億來自財政部所持有的公營事業股票,由此向銀行抵押籌措而來。目前國安基金就是以向銀行抵押的2,000億資金來操作,這樣也就夠了。如果經濟情況再不好,也可以向我們基金籌借3,000億,當然,這是必須支付報酬率的。不過從基金成立到現在,國安基金從沒向我們借過錢,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我們並未接獲護盤的指示,只做正常買賣,也就是股價低的時候可以選擇好的股票進場買,不會隨著國安基金的要求進場護盤。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們是逢低買進?

張部長哲琛:逢低、擇優買股。7月份我們自行操作的總金額是911億,8月份是870億,9月是869億,就操作金額來說並無大幅增加,可見並未進場護盤。

呂委員學樟:這兩個月來,台股從7,203點一直反彈至8,600點左右,退撫基金有在這一波的回升反彈獲利嗎?

張部長哲琛:情況最慘的是今年8、9月,我想所有基金報酬率在這兩個月都是負的。我們到9月底的投報率是負的三點幾,一百六十幾億,但從9月底到最近兩個禮拜,所有國內外金融市場都往上揚升,因此到10月12日止,我們損失一下子少了一百多億,只剩下40億。如果算到上個星期五,我認為已經可以打平了……

呂委員學樟:可以break even了?

張部長哲琛:至少今年絕對不要產生負的,我們會盡最大努力來做到這點。

呂委員學樟:部長說考慮提到公務人員的提撥費率,這點確定嗎?何時會調高提撥費率?又要提高多少?

張部長哲琛:這是需要即刻辦理的,因為目前公務人員的提撥費率已經從12%提高到15%,可是教育人員和軍職人員並未配合調整,尤其12%費率已經有10年未調整。我認為最適當的費率是18%,而每提高1%可以增加50億,如果能從12%提高到18%,等於提高6個百分點,保費收入可增加300億,這300億對於本基金延緩收支差短的擴大,應該是非常有幫助,所以我們已經積極和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做溝通,希望趕快修法,提高費率1%。

呂委員學樟:本席認為提高費率來跟公務人員慢慢收取,仍然會入不敷出,加上退休人數大於加入的人數,有點緩不濟急,倒不如去加強基金的運用績效。

張部長哲琛:是。

呂委員學樟:台股從7,200點漲到8,600點,這中間如果基金操作得宜,應該可以大幅增加基金的收益,對不對?這部分剛才你也有報告過,但是投資有風險,我們也必須很穩健、審慎的去處理,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是。

呂委員學樟:另外,年金改革一事,想要解決政府財政的問題,澈底解決各項退撫基金破產的根本之道,當然還是在年金改革上面,憑良心講,民國84年退撫新制施行時,我們其實有一些失誤的地方,因為之後的幾年,行政院是由郝柏村擔任院長,政府陸陸續續對公務人員加薪N次,而且級距非常大,我們只有考慮到84年之前的人,因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過去退休人員領的錢非常少,所以才有所謂的18趴政策,但是我們並沒有考慮到,84年退撫新制施行以後,新進的公務人員、在職的公務人員一直有調薪,造成了後來大家所詬病的退休以後所領的錢比在職時所領的錢還多,因為公務人員的職級會一直調漲,調升以後領的錢當然會更多啊!才會造成這樣的現象,這也是大家最詬病的地方。

大家一直高喊年金改革口號,尤其是在野黨一直在抨擊此事,一下子說這個要破產了,一下子又說那個要破產了,造成民眾的恐慌,甚至製造勞工與軍公教的對立,對不對?還對退休的公務人員說他們貪得無厭,這對他們來說其實是不夠尊重的說法,而且還把他們污名化,甚至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也提出說要年金改革,但是本席記得最早提出要年金改革的是誰啊?

張部長哲琛:馬總統。

呂委員學樟:馬總統,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啊!只是沒有完成。

呂委員學樟:但我們是對公務人員有尊嚴的、在兼顧退休照顧的狀況下來做改革,而不是一味的打壓公務人員、製造對立,不是這樣嗎?

張部長哲琛:是,事實上勞工的問題比軍公教的問題來得嚴重,勞保的潛藏性負債正快速增加,因為它的人數比較多,現在勞保給付是用1.55去計算,這是很嚴重的問題。當初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年金問題時,呂委員也在場,我們當時是要求軍公教勞一起改,因為光是改軍公教,這個問題並不能解決,軍公教勞一定要一起改,無論未來如何改變,年金改革一定要包括這些方面,必須全部放在一起討論,所以呂委員剛才的講法是對的,我們實際上要不要改?當然要改,如果不改,未來政府的財政會面臨很大的問題,所以我們會採緩和漸進的方式。

呂委員學樟:現在社會的氛圍是因為在野黨玩兩手策略,根本無心推動年金的改革,他心裡面想的是怎麼樣製造對立,然後換他執政。

張部長哲琛:對啊!

呂委員學樟:本席記得銓敘部送來的年金改革方案──公務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本委員會已於102年5月9日、5月20日、5月27日,舉行3次的審查會議,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了,目前是送院會協商中,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但在野黨無論是退休法或公保法都在擋,說什麼要跟勞工一起來實施大年金的改革,結果也提不出一個具體的方案,勞工方面更是遲遲沒有推動,根本就是在拖、在阻擋改革嘛!為了臺灣好,為了國家好,我們希望民進黨不要說一套做一套,當然我們是誠心誠意要改革,所以我們一定要抓住重點,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也要考量到公務人員的尊嚴,絕對不是說任由他去笑罵,我覺得這樣講是不公平的,更不要說公務員進來的時候,這裡有涉及到信賴保護原則,但我們還是要捫心自問、自我檢討一下,其實我們在民國84年退撫新制推出的時候,對於之後的部分,我們確實是不夠完備的,才會造成今天這樣的困境,我們希望在這一次改革的過程中,也可以跟我們的公務人員說明得更清楚,我相信對於年金改革的推動一定是有幫助的,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是。

呂委員學樟:謝謝。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楊委員瓊瓔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國內擁有律師資格者超過萬人,衍生「流浪律師」問題,有學者建議限法律系學生才能報考律師高考,日前在考試院院會引發討論,有考試委員批評,要是不能跨科系,恐怕「國父連三民主義研究所都不能報考」;考選部則強調,外界建議目前僅作為參考。註1

1.部長,解決「流浪律師」問題係要靠限制報考資格?不就回歸專業能力競爭?部長看法?你認為律師應該是要「專才」還是「通才」?倘拒絕外科系背景報考是否太過狹隘?

二、為保障身障應考人參加國考的權益,考試委員建議考選部參考大考中心、國外做法,考量障別、障礙程度、試題型態等,給予身障考生彈性的考試延長時間,以維護身障應考人權益。註2

1.部長,對於不同起跑點的應考生是否應給予彈性的考試時間?如果齊頭式的只能延長20分鐘是否未盡公平?註3,部長是否認同與支持此一改革方案?倘有共識最快何時會有明確答案?

三、考選部原本規畫讓今年高普考生就能申請閱覽試卷,高普考業已放榜。考選部坦言,今年高普考生確定無法申請閱覽試卷,目前相關規定還在考試院審查中,上路時程未有時間表。註4

1.部長,你是否認同「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對國考學生的形容?開放國考透明化是否為不變方向?為何「申請閱覽試卷」此一方案遲無法施行?阻力何在?抑或貴部規劃不力?

註1:目前非法律系學生也可報考律師,只要選修輔系,研修法律科目七科、廿學分以上就能報名,讓律師「僧多粥少」的窘境更大,有論述者建議應該限制「接受正規法學教育培訓者」才能報考。

註2:根據現行考選部規定,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延長時間,未考量不同障別、試題型態,每節一律只能延長20分鐘。嘗有考試委員提案,建請考選部放寬身障考生考試時間。

註3:考試委員提案內容指出,大考中心舉辦大學學測、指考時,身障考生延長時間規定較寬鬆,考生得以依照不同科目及障別,申請延長30分鐘、50分鐘。

註4過去考生放榜後只能收到成績單,無法閱覽自己的試卷。為促使國考透明化,在考選部前部長董保城任職期間,推動國考開放申請閱覽試卷。考選部草擬閱覽試卷方式、閱覽範圍、申請期限、收費等相關辦法,送進考試院會,但無法取得考委共識。

根據考選部規畫,考生於放榜後10天內得申請閱覽試卷,每項考試得申請一次,可以申請閱覽多個科目,每科目一次可閱覽10分鐘,但每看一科要收費80元。考生若發現試卷中有漏掉未評閱、成績計算錯誤等情形,必須當場提出,將重新查核。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進行處理。首先進行考選部主管105年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請宣讀。

考試院考選部主管105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

一、營運計畫部分:

本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本年度試務成本共需6億4,680萬3,000元,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四)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

(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八)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十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十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十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十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十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十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二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十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十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二十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十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十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十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十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

(十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三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十一)具有相當資歷者全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之審議

二、總收入:6億5,745萬4,000元。

三、總支出:6億4,795萬2,000元。

四、本期賸餘:950萬2,000元。

乙、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請宣讀。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21萬9,000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繼續進行銓部主管105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銓敘部主管105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105年度業務計畫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執行,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所列單位相同。主要業務計畫包括辦理政公教軍人員退休(職)、撫卹給付、離職退費業務及辦理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二部分,有關辦理退休(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部分,預計辦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2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257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1,407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48,445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354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14,047人,軍職人員退伍、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10,480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63,286人;另辦理基金投資運用部分預定收益率為4.25%。

二、總收入:247億231萬3,000元。

三、總支出:13億9,449萬2,000元。

四、本期賸餘:233億782萬1,000元。

主席:繼續進行委員提案部分。請宣讀。

 1、

機關(單位)名稱:考選業務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服務費用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次:【  44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公共關係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300千元

預算書頁次:【  44  】

提案

擬減列數:全數刪除

擬凍結數:

說明:

   公共關係並非考選業務需要支出項目,為了撙節經費開銷,應該要做通盤檢討改善,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顏寬恒  林滄敏

連署人:王惠美

 2、

機關(單位)名稱:考選業務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

                        

預算金額:1200

預算書頁次:【  45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捐助、補助及獎助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1200千元

預算書頁次:【  45  】

提案

擬減列數:二分之一

擬凍結數:

說明:

   捐助獎勵並非考選業務需要支出項目,為了撙節經費開銷,應該要做通盤檢討改善,建議減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顏寬恒  林滄敏

連署人:王惠美

A、主決議

機關名稱:考選部 考選業務基金

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連署人:蔡其昌

B、主決議

機關名稱:考選部 考選業務基金

考選部辦理各項考試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之出席費,102-104年度約為40萬餘元。考選業務基金雖調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至每次2,000元,惟鑒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亦宜依本院決議比照停止領取,以資撙節。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連署人:蔡其昌

C、主決議

機關名稱:考選部 考選業務基金

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由於考選業務基金財務狀況欠佳,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以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一年內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D、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

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除在本法提及外,該法施行細則並未就其為補充性解釋,僅將3年平均收益之計算方式,以及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基準,另行規定如下:

1.第15條第1項:「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3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衡計算方式。」

2.第16條:「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稱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由於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期投資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以之與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顯見尚無法制程序定義年收益,亦無以透過相關公開之會計報告書表勾稽;爰要求退撫基金宜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E、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退撫基金105年度「交易費用」編列6億1,560萬1千元,較104年度之780萬元,大幅增加6億0,780萬1千元。經查因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故投資「經常性交易(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金融商品之交易成本,包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之股票交易費,均由原列之「金融資產」科目,改列為「交易費用」科目。

按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此乃重大變革事項,惟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書,除揭露該年度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外,對於相關會計處理原則變更,則未有充分揭露;另會計法第2章設有會計制度專章(第17條至第57條)明定:會計制度設計應考量要素、應涵蓋內容,及相關應注意規定等,其涵蓋範圍除攸關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項外,亦包括內部審核處理程序等與內部控制息息相關之內容。爰此,退撫基金應因其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修訂相關會計制度內容,並將相關修正結果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F、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退撫基金最近1個年度之平均收益率雖達6.50%,惟各年度呈不穩定狀態,其近10年之長期投資績效為3.61%,與同為政府管理之新制勞退、勞保、公保相較為差,另該基金自開辦迄今之績效僅3.25%,係各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中最弱者,且均低於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績效。

103年底(基準日)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整體績效表現

單位:

 

基金名稱

最近1個

   

最近3個

   

最近5個

   

最近10個

   

基金開辦迄基    

舊制勞退基金

7.19

6.11

3.49

3.48

3.88

新制勞退基金

6.38

5.78

3.68

3.62

3.62

勞保基金

5.61

6.05

4.09

3.78

3.57

國保基金

6.05

5.11

3.55

-

3.37

退撫基金

6.50

7.00

3.88

3.61

3.25

公教保險準備金

6.72

5.86

3.68

3.72

3.58

 

美國加州退休基金

6.50

11.90

9.80

6.20

-

註:1.資料來源,表內各基金運用管理機關,本中心整理。

2.美國加州退休基金https://www.calpers.ca.gov/docs/board-agendas/201502/invest/item07a-01.pdf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千元、17億5,752萬5千元以及29億5,727萬1千元,扣除99年度至104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1億6,079萬6千元未補足,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又,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爰此,要求退撫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並將相關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G、主決議

機關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105年度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配置金額為1,053億5,300萬元、國外委託部分則為1,814億4,200萬元。查退撫基金之委託經營績效倘與自行經營相較,其以103年底為基準日之國內委託經營中、長期(最近5年及10年)績效,均低於自行經營部位。再就個別投資運用項目(包含:銀行存款、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另類投資;表一),在國內權益證券投資方面,無論短期或中、長期,其國內委託經營績效均低於自營部位,且多不及未將配息列入計算之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更全數低於考慮配息再投資之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報酬率(表二)。且絕對報酬型委外合約有五成以上未達目標報酬率,並隨大盤起伏,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表一: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自行經營」及「國內委託」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單位:

 

自營或委外

最近1個年度

最近3個年度

最近5個年度

最近10個年度

自行經營

4.68

4.91

3.11

3.64

 

國內委託

9.84

8.75

1.82

1.97

註:1.資料來源,退撫基金,本中心整理。

表二: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投資「國內權益證券」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單位:

 

項目

最近1年

最近3年

最近5年

最近10年

退撫基金

自行經營

10.41

12.06

6.70

7.99

國內委託

9.84

8.75

1.82

1.97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平均報酬率

8.08

10.54

2.73

5.16

 

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

11.39

14.95

6.99

11.88

註:1.資料來源,退撫基金,本中心整理。

2.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期末指標─期初指標)/期初指標/年數*100。

爰此,退撫基金應改善委外經營之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主席:現在逐案處理委員提案,針對考選業務基金第1案,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1案公共關係費部分,並非本部對外的公共關係費用,主要是用於:一、應考人或委員在考試期間或閱卷期間發生意外受傷之慰問;二、洽借各公私立學校,致謝各學校或縣市政府,特別是颱風來犯時,洽借學校所需要之溝通;三、身障特考時之志工及相關設備之提供;四、表現優異之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之致謝等等,都是由公關費來做支用。請審查會能夠全數照列。

主席:考選部建議這部分預算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預算照列。第1案不通過。

繼續處理第2案。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第2案所提預算項目,主要用途如下:一、參加國際會議組織,包括學會、年會;二、共同舉辦公協會之研討會及國際會議之分攤。因為該預算在行政院的時候就從300萬刪減成120萬,這120萬可否全數照列?

主席:因為這筆預算在行政院的時候,就被減了180萬,本席建議就刪減20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詹委員滿容:如果是國際年會之必要基金,各國的會費都有一定的比例,刪減預算會不會有問題?

主席:如果刪減20萬元,考選部有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年費需要多少錢?通常都不會很多。

邱部長華君:確實的數字可能要問會計單位才知道。

主席:請考選部會計室蘇主任說明。

蘇主任錦源:主席、各位委員。年費不多,但因我們有一個補助獎勵規定,團體學會如要求補助的話,我們可以給予補助。

邱部長華君:我們就同意刪減20萬。謝謝。

主席:好,那就刪減20萬。

尤委員美女:你們能否將你們過去一年就這個費用補助的……

主席:資料送給委員。

邱部長華君:好,我們會送資料給委員。

蘇主任錦源:那個105年新增加的經費,因為審計部要求我們要訂定獎補助的規定,我們在105年才會將規定訂出來,所以……

尤委員美女:不是,我們是要你們將過去一年執行補助等項目的資料提供給我們。

主席:等一下我會裁示。

本案刪減20萬,修正通過。

處理第A案主決議。

請問考選部,對第A案有沒有意見?

邱部長華君:同意。

主席:第A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

處理第B案主決議。

請問考選部,對第B案有沒有意見?請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是否能將最後一行「出席費亦宜依本院決議比照停止領取」中之「比照停止」等字改為「檢討領取」?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B案照以上修正通過,有無異議?

詹委員滿容:沒有意見,主席,我願意加入連署。

主席:我也加入為提案人。

尤委員美女:主席,第2案我加入連署。

主席:第B案照以上修正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及詹委員滿容。

第2案的提案人增列尤美女委員。

處理第C案。

請考選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華君:最後一行「並於一年內提出報告」等字是否修正為「並於本會期內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C案照以上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D案。

請問銓敘部張部長,對此案有無意見?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銓敘部的部分一共有4個案子,針對第D案的倒數第二行「爰要求退撫基金宜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中之「要求」兩字是否改為「建議」?因為以往都是用「建議」兩字。在此我也要說明,其實我當時就想改,因為目前主計總處是按照實際的收益後損失作計算基礎;其次,我覺得3年時間太短,我們到時候會修法將時間拉長一點,這是必須走的方向。

此外,對於第E案我們原則上同意。

主席:先說第D案,是要將2年改為3年嗎?

張部長哲琛:現在我們不講時間的問題,但請將「要求」兩字改成「建議」就可以了。

主席:好,「要求」兩字改成「建議」。

在場人員:在第二段「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

主席:第二段「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除在本法……」中之「本法」等字應為「本條例」,然後「該法施行細則……」中之「該法」等字應為「該條例」,將以上諸字改回來。

第D案照以上修正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及詹滿容委員。

處理第E案主決議。

張部長,銓敘部同意吧?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

主席:第E案照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及詹滿容委員。

處理第F案主決議。

請問銓敘部,對第F案有無意見?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

主席:第F案照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及詹滿容委員。

處理第G案主決議。

請問各位委員及銓敘部,對第G案有無意見?

張部長哲琛:沒有意見。

主席:第G案照案通過;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及詹滿容委員。

第C案提案人增列呂學樟委員。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今天會議到此告一段落,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與「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