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詹委員滿容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9分;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45分;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5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顏寬恒 呂學樟 王惠美 蔡其昌 林滄敏 吳宜臻 詹滿容 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黃偉哲 蔡錦隆 陳歐珀 李桐豪 許添財 盧秀燕 陳明文 林德福 楊麗環 潘維剛 蕭美琴 李貴敏 薛 凌 邱文彥 邱志偉 蘇清泉 賴振昌 楊瓊瓔 孔文吉 葉津鈴 廖國棟 徐欣瑩 楊應雄 鄭天財 簡東明 蔣乃辛 周倪安 何欣純 陳怡潔 張慶忠 劉櫂豪 吳育昇
委員列席33人
列席官員: |
10月19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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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長 邱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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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次長 曾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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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哲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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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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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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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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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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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林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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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李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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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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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巫忠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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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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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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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巫滿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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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王添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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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鄭文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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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王添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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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邱幼惠 |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10月19日(星期一)
一、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王惠美、顏寬恒、尤美女、蔡其昌、林滄敏、詹滿容、許添財、呂學樟提出質詢;委員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億5,745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6億4,795萬2,000元,減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4,77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950萬2,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970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21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呂學樟
連署人:蔡其昌
2.考選部辦理各項考試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之出席費,102至104年度約為40萬餘元。考選業務基金雖調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至每次2,000元,惟鑑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亦宜依立法院決議檢討領取,以資撙節。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3.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由於考選業務基金財務狀況欠佳,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考試類科以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第8會期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47億0,231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3億9,449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33億0,782萬1,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4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
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除在本條例提及外,該條例施行細則並未就其為補充性解釋,僅將3年平均收益之計算方式,以及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基準,另行規定如下:
(1)第15條第1項:「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3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衡計算方式。」
(2)第16條:「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稱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由於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期投資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以之與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顯見尚無法制程序定義年收益,亦無以透過相關公開之會計報告書表勾稽;爰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宜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退撫基金105年度「交易費用」編列6億1,560萬1,000元,較104年度之780萬元,大幅增加6億0,780萬1,000元。經查因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故投資「經常性交易(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金融商品之交易成本,包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之股票交易費,均由原列之「金融資產」科目,改列為「交易費用」科目。
按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此乃重大變革事項,惟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書,除揭露該年度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外,對於相關會計處理原則變更,則未有充分揭露;另會計法第2章設有會計制度專章(第17條至第57條)明定:會計制度設計應考量要素、應涵蓋內容,及相關應注意規定等,其涵蓋範圍除攸關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項外,亦包括內部審核處理程序等與內部控制息息相關之內容。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因其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修訂相關會計制度內容,並將相關修正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3.退撫基金最近1個年度之平均收益率雖達6.50%,惟各年度呈不穩定狀態,其近10年之長期投資績效為3.61%,與同為政府管理之新制勞退、勞保、公保相較為差,另該基金自開辦迄今之績效僅3.25%,係各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中最弱者,且均低於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績效。
103年底(基準日)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整體績效表現 | |||||
基金名稱 |
最近 1個年度 |
最近 3個年度 |
最近 5個年度 |
最近 10個年度 |
基金開辦 迄基準日 |
舊制勞退基金 |
7.19 |
6.11 |
3.49 |
3.48 |
3.88 |
新制勞退基金 |
6.38 |
5.78 |
3.68 |
3.62 |
3.62 |
勞保基金 |
5.61 |
6.05 |
4.09 |
3.78 |
3.57 |
國保基金 |
6.05 |
5.11 |
3.55 |
- |
3.37 |
退撫基金 |
6.50 |
7.00 |
3.88 |
3.61 |
3.25 |
公教保險準備金 |
6.72 |
5.86 |
3.68 |
3.72 |
3.58 |
美國加州退休基金 |
6.50 |
11.90 |
9.80 |
6.20 |
- |
※註:1.資料來源,表內各基金運用管理機關,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美國加州退休基金https://www.calpers .ca .gov/docs/board-agendas/201502/invest/item07a-01.pdf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至104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1億6,079萬6,000元未補足,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又,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4.105年度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配置金額為1,053億5,300萬元、國外委託部分則為1,814億4,200萬元。查退撫基金之委託經營績效倘與自行經營相較,其以103年底為基準日之國內委託經營中、長期(最近5年及10年)績效,均低於自行經營部位。再就個別投資運用項目(包含:銀行存款、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另類投資;表一),在國內權益證券投資方面,無論短期或中、長期,其國內委託經營績效均低於自營部位,且多不及未將配息列入計算之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更全數低於考慮配息再投資之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報酬率(表二)。且絕對報酬型委外合約有五成以上未達目標報酬率,並隨大盤起伏,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表一: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自行經營」及「國內委託」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 ||||
自營或委外 |
最近1個年度 |
最近3個年度 |
最近5個年度 |
最近10個年度 |
自行經營 |
4.68 |
4.91 |
3.11 |
3.64 |
國內委託 |
9.84 |
8.75 |
1.82 |
1.97 |
※註:1.資料來源,退撫基金,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表二: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投資「國內權益證券」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 |||||
項 目 |
最近1年 |
最近3年 |
最近5年 |
最近10年 | |
退撫基金 |
自行經營 |
10.41 |
12.06 |
6.70 |
7.99 |
國內委託 |
9.84 |
8.75 |
1.82 |
1.97 | |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平均報酬率 |
8.08 |
10.54 |
2.73 |
5.16 | |
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 |
11.39 |
14.95 |
6.99 |
11.88 |
※註:1.資料來源,退撫基金,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期末指標-期初指)/期初指標/年數*100。
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改善委外經營之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四、以上二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月21日(星期三)
三、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四、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謝國樑、蔡其昌、呂學樟、詹滿容、尤美女、林滄敏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顏寬恒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7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8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98萬3,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2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896萬7,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65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3億3,19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明文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然而,行政院組織調整啟動後,部分機關為應業務所需,爰依規定於處務規程設置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卻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亦有悖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僅合理性及正當性可議,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銓敘部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2.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8,716人,現有員額僅20萬2,534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2萬6,182人,較103年底之2萬2,801人有擴大趨勢,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及排擠效應。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3.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之後,機關員額精簡對象仍以技工、工友等事務性人力為主,而歷年人事費仍有大量賸餘,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秉持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精簡精神,就撙節用人之政策積極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政府進用之預算員額核實編列。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呂學樟
連署人:林滄敏 尤美女
4.近年來政府部門大量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執行非涉及公權力之業務,且逐年遞增,中央政府機關運用之非典型人力總數即自100年的82,461人增加至103年的84,805人。於此同時,近年中央機關超額預算員額中,事務性人力之工友、技工、駕駛占比卻均在6成以上,截至104年8月底更高達64.97%,顯示此類超額人力之檢討與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恐有閒置之虞。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此類情形,並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確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謝國樑 林滄敏 蔡其昌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1年度起執行「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101至105年)」,主要內容為「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之建置與推廣。然而,銓敘部亦為因應各人事機關間資料交換應用之需求,自95年度起設計並建置「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整合各主要人事資料來源如考試院暨所屬各部、會、人事總處或各級人事機關,提供單一資料交換存取之服務窗口。兩系統性質與功能過於相近,不但造成政府資源重複配置,也降低人事人員之行政效率。爰此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共同研議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謝國樑 林滄敏 蔡其昌
6.性別影響評估的目的,在確保兩性皆能平等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近年來我國陸續通過兩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但是文官體制的性別平等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經查過去員額評鑑均未納入「性別影響評估」,爰此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落實性別主流化,研究將性別影響評估機制納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謝國樑 蔡其昌
7.目前政府對於擔任公務人員培訓講座的鐘點費,存在以下的缺失:
(1)本國人與外國人的差別待遇,相差至少有30倍之多(如:NT$2,000 vs.US$2,000)。
(2)本國講座採用一致性的支給標準,並未依照課程性質、講座學歷、國際經歷、年資加成、專業稀有、學員評鑑等因素,而有所區隔。
(3)講座準備的投入度並未受到鼓勵與補助,包括專業週刊的訂閱費用、國際情勢的即時研析、講義的編撰、課程內容的演練等,皆未另予考量加成。
(4)講座的演講亦時常被影音節錄,在未取得同意下遭到擅自上傳網路,讓他人點閱,毫不尊重講座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公務人員的培訓宜與國際現勢接軌,並應強調及時有效政策建議與落實問題的解決。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各業務相關主政機關,針對現有的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各項法規進行通盤檢討,並於104年底前提出改進方案與修法建議,俾利政府機關延攬國內優秀講座與專家,提供受培訓者優良的培訓課程內容。
提案人:詹滿容 呂學樟 林滄敏
連署人:尤美女 謝國樑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2,553萬8,000元,照列。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2,732萬4,000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均審查完畢,提報院會。
四、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及詹召集委員滿容分別出席說明。
六、「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16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22萬3,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94萬3,00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0月22日(星期四)
五、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六、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本日會議採綜合詢答,委員呂學樟、蔡其昌、詹滿容、林滄敏、孔文吉、許添財、尤美女、周倪安、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王惠美、顏寬恒、吳宜臻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0億6,30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7,682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80萬8,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70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1.凍結「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並就以下2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由法務部執行結果顯示,101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經費分配,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
惟自101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可看出,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此情形自99年以來,每年都經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提出建議,認為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委實偏低,卻始終未獲改善。此現象透露出兩種可能之情形:第一,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實有加強之必要。
其次,矯正署應務實面對統計數據及反思:監獄內的職業訓練內容與受刑人出獄後的職業,恐怕根本就沒有直接關係。若是,倒不如直接將監所作業視為受刑生活的一部分,並透過職前以及在職的訓練,以加強其生產效能,讓受刑人能夠獲得更多的生活資金。
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並檢討未來各監所作業之走向及模式,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並全面檢討監所作業之實際功能及性質,提出未來各監所特色產業走向具體規劃(包括作業種類、如何與地方產業配合,以及相關的職前、在職訓練機制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按105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共3,665萬6,000元,係為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所需。惟近年來監所參與技能訓練比率逐年下降(100年度23.77%、101年度19.52%、102年1至8月17.99%),符合技能訓練條件之收容人,有超過80%均未參訓。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應於預算限額內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矯正署近年持續辦理收容人作業之公開展示(售)活動,103年度有「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臺中女子監獄擴建工程落成典禮暨藝文美食展」,104年度有「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矯正出品.實在安心」等自營作業產品展售活動,目標是「展現收容人教化藝文與作業技訓成果,並使社會大眾瞭解矯正機關業務之多樣化」。然而自活動之收入及支出費用來看,矯正署之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以104年度為例,「展售活動之整體費用」約400萬元,銷售總額約600餘萬元)
監所作業雖不以營利為導向,惟不可否認的是,收容人之所得將直接影響其生活處遇,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之作業收入分配原則,收容人作業賸餘及年度賸餘,除須提撥予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外,尚須補助收容人飲食、作業管理人員獎勵、並用作技訓及生活設施改善費、作業基金等。矯正署既已舉辦活動,仍應盡可能達到最大效益,並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善用免費公益資源,如:廣播公共服務等免費刊播管道、向行政院申請公益廣告燈箱、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短片等,除能有效節約支出外,亦可提升宣導效益及產品能見度。
為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之能見度及節省支出,實際提升收容人之生活處遇,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具體之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謝國樑
3.有鑑於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除展現教化成效外,亦為社會大眾逐漸接受喜愛,但目前銷貨仍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建請法務部應研議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之對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俾利達成矯正目的與增進社會接納雙重效果。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三、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0,255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0,255萬3,000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3.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4.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5.固定資產投資部分:134萬5,000元,照列。
6.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7.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85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33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48萬元,照列。
3.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4.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5.固定資產投資部分:無列數。
6.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7.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0,876萬1,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0,876萬1,000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3.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4.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5.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33萬9,000元,照列。
6.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7.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有鑑於近年更生人經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率仍未及七成,且據調查結果顯示,透過更生保護會謀職者比率甚低,法務部應加強輔導更生保護會落實辦理各項就業輔導與轉介服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期有效提升更生人就業率及協助其復歸社會。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2.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宣導,應就以犯罪被害人保護直接相關業務為主,惟其相關經費多數用於司法保護業務宣導未盡妥適,建請法務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及改善相關業務宣傳分配比重,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利相關業務持續推動。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四、以上二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二、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首先說明本次會議10月26日(星期一)及28日(星期三)兩天為一次會,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及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採分別報告、綜合答詢、逐案處理方式,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首先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主席在如此繁忙的公務之中,特別安排仲裁法的修正,本席在此稍做說明。這一次的修正主要是針對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是否要根據1958年聯合國「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原則,因為民國七十一年通過的仲裁法,對於外國仲裁判斷僅承認其執行力,對於仲裁本身的判決力並沒有做最後的論斷,它所導致的結果是,第一,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明文項定,我國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外國仲裁判斷部分與上述規定有違背的現象。第二,在案例方面,104年台上字第33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與104年台聲字第259號民事判例都出現相關仲裁問題,因為未具有判決確定力,導致了後續的紛爭,這樣是完全違背仲裁本身的意義。另一方面,我國對於外國的仲裁並沒有承認其判決力,只有承認執行力,除了剛才提到的紛爭之外,現在我們已經發覺美國有判決是以我國非紐約公約的簽字國,而且我國也沒有遵循該公約的規定為由,所以不執行我國的仲裁判斷,也就是說,我國的仲裁判斷,其他國家也開始不承認了,目前這樣子的案例正在上訴中,基於我國是一個國際貿易的大國,跟很多國外的公司都有進行貿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可能會出現一些紛爭,這些紛爭的案子如果是發生在國外,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呢?這一點我們必須非常注意,尤其是如果美國出現這樣的判例,將來各法院可能會援例處理,導致我國的仲裁判斷處於不利的地位,這是本席這一次特別提出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案的主要原因,希望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加以修正,也希望大家能夠集智慧來解決這個困擾。以上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報告。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
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就本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一、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業於104年7月6日施行
法律扶助法自93年6月20日施行以來,已超過10年,經本院重新檢討現行法律扶助制度,包括扶助對象及範圍、扶助律師來源、四金追討定位及基金會治理模式等,並參酌日本及英國等法治先進國家之法律扶助制度及社會各界意見,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已於104年6月15日經 貴院三讀通過,並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除有關基金會組織之條文因須配合董、監事任期於105年3月23日始施行外,大部分條文本院已自104年7月6日施行。
新法主要的精神,在於擴大法律扶助對象、保障弱勢民眾權益;又為提升扶助品質,修正遴選律師方式及酬金,並將律師評鑑制度法制化;同時也讓基金會有更多的自主空間與經費預算,來推展法律扶助業務。
二、本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
依法律扶助法第56條至第58條及第60條規定,本院對於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應加以審查監督。本院亦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以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本院配合法律扶助法新法之施行,已完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之修正,此項工作其實已經進行好長一段時間了,也和基金會有密切聯繫,將於近日發布,應能有助於對基金會基金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及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為適當之監督管理。
三、本院對於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機制
(一)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現行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本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監管會設委員9人,除由本院院長指派副秘書長、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目前計有外部委員6名,指派委員3名。
監管會下並設有2小組,分別為「法規及業務監督小組」及「財務會計監督小組」,協助各項幕僚行政事項。
(二)監管會監督事項
法律扶助法第60條規定,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現行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監管會對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包括:設立許可、組織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基金及孳息之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所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四、本院對於基金會業務監督管理之執行概況
(一)審查、核備基金會訂定之各項法規
現行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捐助及組織章程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後,始得施行。但新修正之法扶法第12條規定,已大幅放寬基金會自主運作的空間,所以這個部分即將做相當幅度的修正。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會議,至104年9月底召開第115次審查會止,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達50項,其中依法應經核定者16項,協助基金會建置完整法規及業務運作制度。
(二)審查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
基金會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各項重要事項之決定,因此,監管會藉由審查董事會議紀錄,監督基金會會務運作。第4屆董事會截至104年9月30日止,計召開30次會議。
(三)命基金會就各項業務、會計事項提出報告
現行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職是,監管會每次舉行審查會,均會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並適時提出建議。
尤其貴委員會歷年審查基金會預算時曾經關心的事情,我們也會在監管會中提出來以便瞭解基金會對於貴委員會關心的事情執行情況如何。
(四)業務檢查
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本院每年均依法律扶助法第57條及現行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後段規定,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檢查業務運作、場所設施、人員進用、財產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狀況。
本院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本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對於部分須由基金會研議通盤檢討之事項,本院亦持續追蹤列管。
目前司法院每兩年會到各分會做不定期的業務檢查,當然總會與台北分會因為業務量比較大,所以是每年都會做業務檢查。同時司法院會把業務檢查,以及監管會對基金會所做的建議或決議事項去做追蹤、列管處理。
(五)追蹤列管監管會之決議或建議事項
監管會歷次會議所作決議或建議事項,本院均持續追蹤列管,並請基金會於每次監管會議報告最新執行情形。
五、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各項專案
為扶助弱勢民眾,提供即時、適切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配合時勢需求,辦理各項扶助專案,包括:RCA專案、中石化專案、八八風災專案、華隆專案、關廠工人專案、高雄氣爆法律諮詢、澎湖空難法律諮詢、八仙樂園塵爆專案等。
而為加強原住民族司法保護,配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辦理「原住民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之要件者,經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通知或自行申請,基金會即依通知或申請指派律師到場,以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益。監管會對於基金會辦理上開專案之成效均予持續關注,並不定期請基金會提出各項專案之實施成果及檢討報告,俾期發揮監督功能。
六、研議加強監督管理之規劃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11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惟為提供弱勢者優質法律專業服務,本院已調整業務檢查項目及方式,增加對於扶助律師、專職律師承辦案卷之查核及加強申訴案件之查察,藉以瞭解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並促請基金會檢討改進現有扶助律師評鑑制度,加強評鑑密度。
七、結語
本院自93年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共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基金36億5,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70億8,974萬9,3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1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統計至104年8月31日止,共受理98萬5,586件申請案件(含受委託案件),其中准予扶助案件共計68萬4,404件(包含准予法律諮詢案件),准予扶助比例約為69.44%,對於弱勢者提供相當程度的人權保障。
本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業務需求,105年度編列預算計:基金6,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1億710萬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報告。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首先感謝委員熱心指導及支持,使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日益健全,在此敬表謝忱。
本會自93年7月1日正式對外服務,迄今於全國各縣市設置21個分會。截至104年8月31日止,有241名專職工作人員,其中有12名專職律師。
以下謹就:壹、104年度已過期間之業務執行成效,貳、105年度工作計畫,參、105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
壹、104年度至8月31日止業務執行成效
一、扶助業務成效
(一)本會案件量分析
到目前為止,每一年的案件都是急速增加之中,以今年為例,104年度截至8月31日止,總計有101,362人次來會申請扶助,扣除不符合申請要件、撤回及尚未審查等案件21,000件,本會提供法律服務已達80,362人次。其中55,066件為法律諮詢服務,其餘案件本會皆指派扶助律師進行個案扶助,分別為: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案件(檢警案件)894件、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案件(原民檢警案件)969件,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案件23,433件,由此可以看出訴訟案件量相當多。
本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之案件計23,433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5.04%。謹就扶助案件分析如下:
1.按扶助種類區分:以訴訟代理及辯護21,306件(占90.92%%)為最高。
2.按案件類型區分:以刑事案件11,822件(占50.73%)為最高、民事案件7,183件(占30.65%)次之、家事案件4,188件(占17.87%)再次之。刑事扶助案件以「涉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最多(毒品案件大部分均為強制辯護案件,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本會不得拒絕),民事扶助案件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為最大宗。
(二)受託案件量分析
本會受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案件,截至今年8月底止准予扶助案件量分別為勞動部案件1,056件,准予扶助比例為77.39%;原民會案件1,363件,准予扶助比例為85.29%。謹就扶助案件分析如下:
1.按扶助種類區分:勞動部案件及原民會案件,均以訴訟代理及辯護分別占91.67%、87.75%為最高。
2.按案件類型區分:勞動部案件及原民會案件,均以民事案件分別為1,033件(占97.82%)、676件(49.60%)為最高,但本會本身的案件,有一半是屬於刑事案件,這是二者最大的不同。
(三)特殊議題業務
1.「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本會自96年9月17日起開始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迄104年8月31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5,788人次之民眾接受訊問。
因應提審法於103年7月8日施行,本會也成立「提審案件律師陪同專案」,藉由檢警專案之運作平台,讓非因犯罪嫌疑而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而遭剝奪人身自由的民眾,能透過法扶協助保障其人身自由。本會並與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合作出版「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及舉辦教育訓練。
2.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
我國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連續名列美國評等報告第一級名單,列為亞洲地區模範國家。自人口販運防制法98年6月1日施行以來,本會陸續受理相關案件,迄104年8月31日止,扶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總案件數為2,065人。其中104年1月至8月,共69件申請案件,經准予扶助者66件、駁回1件,由律師現場提供法律諮詢有2件,扶助率高達98.55%。另有關合法外籍漁工面臨雇主低報薪資、苛扣薪資、未投保勞健保等問題,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本會即可提供相關協助。
3.「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受勞動部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自98年3月開辦迄104年8月31日止,共有13,792件准予扶助案件,目前已結案8,902件,約7成4成左右的案件結果對勞工有利。
4.「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
本會自101年7月15日起試辦「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提供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嗣因102年1月25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修正施行,只要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均可申請本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偵訊。開辦以來迄104年8月31日止,已成功派遣3,407位律師,因為原住民多住於偏僻山區,律師從接獲通知到抵達往往需3、4小時,所以有些原住民朋友就會主動放棄律師陪同。
5.「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業務
本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自102年4月1日開辦迄104年8月31日止,共准予扶助3,220件。原住民若遇到任何法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是訴訟代理及辯護者,不論案由,皆可由本會提供法律扶助。
6.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專案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RCA公司)自59年在台灣設廠起,即違法使用、排放對於人體致癌之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劑,致其所僱用之勞工因吸入、飲入或接觸該等有毒物質,致有死亡、罹癌或其他嚴重損害身體及健康之情事。本會於95年底開始由專職律師與外部義務律師組成律師團,代理529名勞工向RCA等公司求償,至103年12月12日一審辯論終結,歷經10年的努力,於104年4月17日台北地院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5億餘元,目前上訴二審中。
7.八仙樂園塵燃受害人法律扶助專案
104年6月28日民眾於八仙樂園參加彩色派對時,因粉塵引爆,導致498位民眾嚴重燒燙傷,另有十餘位已經死亡,本會立即於7月6日成立律師團進行法律扶助,迄今已有349位被害民眾或家屬向本會提出申請獲准,主要由北部專律中心律師予以協助,並搭配外部律師提供意見,藉此方式可減少基金會的負擔,本會律師團已依序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假扣押裁定暨強制執行之聲請在案。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月16日偵結起訴之內容,律師團已決定針對不起訴部分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此外,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律師團將於收到相關書類並閱卷後研究如何繼續協助受害人或家屬進行相關民事求償程序,以保障被害人及家屬之權益。
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
(一)現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
全國已登錄各地律師公會之8,808位律師,截至104年8月31日止,已有3,088位律師申請加入本會之扶助律師,扣除因進修、出國、健康及受申訴評鑑處分等因素,實際承接扶助案件者有2,371位扶助律師,平均每人每月承接1.39件案件,平均每月酬金約2.2萬元左右。本會為維持扶助品質,所採取之控管措施,分別為:案件進行前實施派案業務管理,案件進行中以申訴制度進行控管,案件終結後則以律師評鑑制度進行品質控管。
1.派案業務管理
本會派案依法律扶助法第25條規定,應審酌扶助事件之類型,扶助律師之專長、意願、已承接扶助事件之數量及受扶助人之意願等一切情況,予以指派扶助律師。另依本會指派扶助律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扶助律師原則上每年接案不得超過24件。
2.申訴制度與陳情
依本會申訴處理要點,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扶助律師(含工作同仁、審查委員等人員)言行違法或不當,得提出申訴,本會隨時調查並為即時處分。此外,民眾亦得對審查標準或扶助制度提出陳情,本會均進行追蹤、回覆。104年度至8月31日止,陳情案件計65件,申訴扶助律師者計70件。申訴案件調查完畢59件,調查結果為:不予處分21件、處分36件(處分結果分別為: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處分12件、停止派案24件);其餘因併案、不予受理或撤回而結案之案件共4件,另調查中案件9件。
3.律師評鑑制度
本會自96年起,依本會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下稱律評要點),進行二年一次之全面律師評鑑,迄已進行三次(第三次仍在進行中)。截至104年8月31日止,評鑑為優良而獲表揚之扶助律師,計有24位;針對品質欠佳或承辦案件有疏失之扶助律師,依情節輕重程度不同作成處分,計有58位,處分結果如下: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18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18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8位;函請改善13位;警告1位。上開受處分律師中,因涉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併遭決議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者,16位。
(二)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
為能全面性管理、維護及提昇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以達維護受扶助人權益之目標,本會針對扶助律師篩選、專科案件之指派、進行中案件之追蹤管理、結案品質調查、申訴及律師評鑑制度進行全面檢討。其中,就新進扶助律師進入之門檻、派案公平性及結案品質調查業已完成規劃並付諸執行,就專科派案亦於104年8月1日開始擇「家事」、「勞工」及「消債」案件,進行試辦,再就進行中案件之控管、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等持續進行研修,待研修完成後逐步修正相關法規,該部分先行試辦2年,成功的話再推展至其他領域。由於律師界尚未推行專科律師制,故先由法扶基金會試辦,看看能否成功。
貳、105年度工作計畫
一、105年度工作目標
為將台灣法律扶助帶向下一個十年,本會先舉辦「邁向台灣法扶的未來~激發熱情、維持獨立、回應弱勢」為主題之「法扶願景規劃會議」,激盪形成願景共識;再以「法律扶助為基本人權」為主題,分別舉辦第三屆台灣法律扶助論壇及法律扶助國際論壇,深化台灣法律扶助未來方向。另依104年7月6日新修正施行之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之政策定位。綜合前述願景共識、未來方向及政策定位,本會105年度之工作目標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
(二)對外提昇知名度及受信賴度,讓更多弱勢民眾使用法扶資源。
(三)對內凝聚法扶同仁及參與者熱情,積極回應弱勢民眾需求。
(四)提供優質的專科律師服務,成為弱勢民眾的法律靠山。
二、105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持續辦理一般案件之扶助業務,並為因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本會每年度皆配合社會救助法相應調整本會受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加上近三年本會一般案件量皆呈現正成長,105年度一般案件量預期將持續提昇。
本會亦將持續辦理法律扶助品質控管業務,包括辦理並檢討扶助律師評鑑及專科派案制度、辦理弱勢議題之律師教育訓練等。募款方面除專案募款小組陸續討論外,亦已舉辦相關訓練課程,本年度將持續辦理相關募款計畫。宣導方面將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並製作相關文宣品。行政管理方面將提升資訊設備之軟、硬體,並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素質。稽核方面將依據年度稽核計畫進行各項業務流程之稽核。
除上述持續辦理事項外,105年度工作計畫重點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
1.依新修正通過之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
(1)特殊境遇家庭之申請人,納入扶助範圍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已實施多年,且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符合該條例之申請人如有法律扶助之需要,依新修正通過之法律扶助法即為本會維護與保障弱勢訴訟權益之對象。
(2)針對身心障礙者之特殊狀況研擬由衛生福利部專案委託本會提供適切之扶助,以符所需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12月3日施行,該法第8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受到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以維護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主張前述權利時,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據此,本會擬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循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合作方式辦理委託專案。
(二)對外提昇知名度及受信賴度,讓更多弱勢民眾使用法扶資源。於今年5月22日和新北市朱市長、6月17日和台中市林市長、7月16日和台北市周副市長、7月29日和桃園市鄭市長共同舉行記者會,上述四個市同意將法扶資料張貼於公車,並提供相關訊息給有線電視,以便普及到每一個角落。
1.運用科技建構多元法律服務網路
(1)持續推動全國視訊法律諮詢
根據本會研究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因此,本會於103年度開始擴展視訊法律諮詢服務,104年度已略見成效。105年度本會將持續積極拓展服務據點,以網路取代道路,讓視訊法律諮詢駐點遍及全國各偏遠鄉鎮,免去弱勢民眾舟車之苦。截至104年9月30日止(因係季報所以算至9月30日),本會共設置355處視訊服務據點,申請法律諮詢之件數,合計為1,734件,為此為拜訪了各縣市長,成效頗佳。
(2)擴大辦理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本會參考其他國家法扶機構辦理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之經驗與研究成果,電話法律諮詢能以最便捷與快速的方式,使弱勢民眾透過便捷的方式消除面對法律問題時所產生之焦慮與擔憂。因考量勞工及債務人無法或不願親自使用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本會參考其他NGO或政府部門以電話熱線提供諮詢服務之操作模式,自104年度優先選擇「勞工」、「原住民」及「債務」議題,提供4128518之電話法律諮詢服務,透過零距離之電話諮詢服務,消除律師與弱勢民眾間之距離,讓民眾獲得法律服務之方式更趨多元。因電話量增加迅速,民眾需求殷切,故本會於105年度擬擴大辦理電話諮詢服務,以落實法律扶助之服務多元化及便民性,自104年5月1日辦理迄104年8月31日,接通服務7,489通。
(3)拓展駐點法律諮詢,建構多元諮詢管道
本會自98年開辦駐點法律諮詢以來,即積極與院檢、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團體等機關團體合作,開拓民眾便利前往之場所,提供面對面法律諮詢。未來駐點法律諮詢可望結合電話法律諮詢、視訊法律諮詢,提供弱勢民眾更完整而多元之諮詢服務。截至104年8月31日止,本會共設置93處現場服務據點,申請法律諮詢之件數,合計為47,577件。
2.運用媒體爭取媒體曝光,持續進行國際交流
(1)善用故事行銷,即時回應媒體,爭取曝光以提高本會知名度
依據民眾對媒體使用習慣、消息來源及信任度等調查,電視與網路分居前二位。為了善加利用媒體管道,將本會各項服務訊息帶到社會各個角落,擬搭配本會專案及服務發覺個案故事,以提供新聞稿或舉辦記者會的方式,爭取大眾媒體報導;另外亦將配合新聞時事,主動提供法律見解予媒體,增加本會曝光機會。
在網路媒體運用方面,除持續經營本會官網、臉書、部落格等社群媒體外,擬針對本會專案以及民眾法律權益,拍攝系列短片,以影音內容取代文字訊息,於網路平台播送,期建立有法律問題找法扶之品牌印象。
(2)進行國際交流,借鏡他山作為本會政策制定參考
有限資源如何滿足日漸增多的弱勢民眾法律扶助需求?是許多國際法律扶助組織共同面對的窘境,許多新科技與新服務因應而生,在辦理三次國際論壇後,本會國際能見度已大增,除持續進行國際交流外,擬運用網路平台持續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流,藉由資訊共享即時了解其他國家法扶組織之最新動態,以作為本會政策制定之參考。
(三)對內凝聚法扶同仁及參與者熱情,積極回應弱勢民眾需求
1.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
(1)持續辦理消債專案
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104年度本會除編纂律師辦案手冊外,更與縣市政府合作推廣消債專案,包含對社工之教育訓練、運用公部門交通運輸管道廣為宣傳等。依新修正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第3款,債務人欲循消債條例清理債務,無須審查資力,105年度本會仍持續推動消債專案。
(2)持續辦理檢警陪偵專案
本會自97年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來,為我國刑事人權建立重大指標,對於民眾訴訟權之維護、偵查程序合法性之確保、審判效率及正確性之提升等,已帶來正面影響。本會將參考英國等國外制度,研議設立專線電話,提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時間之諮詢,並判斷是否有全程陪偵之需要。但因涉及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仍需仰賴大院支持。
(3)持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專案
人口販運為跨國境且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之犯罪,受到國內外各相關機關團體之關注。104年本會與關懷人口販運防制議題之NGO、合力推動人口販運防制之機關團體等辦理律師教育訓練,並研討修法以解決扶助過程中發現的困境,希能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更周全的扶助,105年仍將持續辦理。
(4)持續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本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更名為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勞資糾紛、職業災害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即可至本會申請。104年勞動部已編列專案人力,對專案工作之推展甚有助益,105年本會擬持續辦理,結合勞動部與本會資源,將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發揮至最大。同時104年本會已開辦勞工電話法律諮詢,未來將逐步建置勞工訴訟專業律師資料庫、辦理分會勞工訴訟專科審查制度,以更有效維護勞工訴訟上權益與提升扶助品質。
(5)持續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本會自成立後,即全力投入對於居住偏鄉原住民的宣導及扶助,基於原住民族之語言、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特殊性及差異性,為尊重並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會仍持續強化對於原住民之協助。104年先行設置原住民族專門委員會,系統性、持續性地研究原住民族法律相關議題,並研議成立原住民族法律中心之相關事宜。此外,本會賡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並以行動法扶車方式直接至部落提供服務及宣導,擴大服務原住民。
(6)研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扶助專案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施行,以擴大本會對身心障礙者之扶助,本會研擬與衛生福利部循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合作方式辦理「身心障礙者扶助專案」,並研擬提升申請流程之便利性、辦理相關專業教育訓練,同時對於身心障礙族群辦理法治教育宣講,而能從第一線發覺問題進而針對相關法令之修正提供建議。
2.建立新興弱勢法律需求之即時回應機制
(1)建構弱勢需求回應機制
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各種新興之弱勢法律需求因應而生。以與兒少婦女相關之家事事件為例,本會自103年度開始因應家事事件法上路所需之法律諮詢,於司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合作駐點,提供家事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法律諮詢服務。105年度將針對身心障礙族群進行更深化之討論並擴大合作,以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2)擴大與社會福利團體合作
為能即時回應弱勢者之法律需求,提供適切之服務,本會設有以各領域社福團體代表及專學者組成之發展專門委員會,包括少年、單親家庭、老人、身心障礙、新移民、原住民、司法人權等,各分會亦與當地社福團體網絡多所連結,透過定期聯繫平台或個案合作機制,持續與社會福利團體檢討本會各項業務,並由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律師品質面之服務監督與建議,及共同宣傳等。
(3)強化各專門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
本會依業務需要於董事會下設「法規」、「研究」、「發展」、「律師評鑑」、「國際事務」及「原住民族」專門委員會。為強化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之功能及使各專門委員會對於本會業務、政策及發展能有更通盤及全面之了解,本會105年度將持續藉由各委員會深入瞭解弱勢族群之法律需求,以規劃辦理符合弱勢需求之扶助業務。
(4)參考國際法扶機制,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
保障弱勢民眾之法律權益,首需瞭解其面臨之特殊法律問題,進而提供適切的支援。本會於2014法律扶助國際論壇與韓國大韓法律救助公團及菲律賓司法部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簽署互助協議,105年度預計依本會選送工作人員出國研習作業要點辦理至韓國的研習專案,深入了解韓國法律扶助制度並強化國際互助合作。
本會亦將根據考察荷蘭法扶機構所得知之線上法律問題互動系統,逐步開發研擬建置適合台灣弱勢民眾所需及常遇法律問題之網路線上服務系統,協助民眾依循網站程式的操作得到法律問題的初步協助。
3.創造令員工充滿熱情之工作環境
人才為本會最大之資產,也是第一線服務弱勢民眾的核心角色。本會於全國設置21分會,是以凝聚各地分會同仁對本會核心價值之共識為首要任務。105年度本會除持續強化現有法扶內部溝通管道,鼓勵員工提供有助於基金會創新之建言,此外亦擬持續提升本會人力素質,依員工職務性質及責任層級等因素,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及持續辦理分會間交流、觀摩之課程,以達提供受扶助人具效率及服務品質之目標。
(四)提供優質的專科律師服務,成為弱勢民眾的法律靠山
1.強化專職律師之功能
本會設立專職律師以來,辦理諸多重大、困難之扶助案件,並參與諸多弱勢立法之倡議,深獲各界好評。專職律師辦理各式弱勢議題、重大職災及環保事件、複雜死刑辯護案件,並進行經驗分享交流,冀能經由團隊合作,結合各界資源,深化各該弱勢領域之服務深度及廣度。
2.逐步建立專科律師派案制度、研議規劃簽約律師制度
為提升法律扶助品質,本會對扶助律師之指派已逐步專業化。本會104年度已擇家事、消債、勞工案件試行專科律師派案制度。105年度將視辦理情形檢討調整,並研擬擴大辦理至其他類型之專科,逐步落實各界對於提升扶助品質之期待。此外由於整體法律資源、律師執業區域大量集中於西部,尤以都會地區為甚,如何針對東部、非都會地區及離島地區民眾提供適足的律師服務,亦是本會105年度重要課題。
3.建立律師定期回報及院檢個案回報機制,並檢討扶助律師評鑑機制
提昇扶助律師品質向來即為本會之重點工作,本會現已積極推動律師定期回報系統,即時掌握扶助律師之辦案情形。同時鑑於個案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最知悉扶助律師辦案情形,本會透過司法院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取得對扶助律師之評量資料供作律師評鑑之參考;另檢察官於結案後亦可填寫個案品質調查表回報本會,由本會進行即時個案評鑑。另本會評鑑制度運作多年,仍有下列各種挑戰:(一)評鑑標準猶待建立:本會受扶助人皆為弱勢,所涉議題亦無市場取向,故扶助律師不僅要專業,更要有同理態度,因此評鑑機制應著重在找出真正合適擔任扶助律師者,而不是以懲罰違規、汰除少數律師為要項,為達此目的應有如何之評鑑標準,亟待建立。(二)與其他機制妥適銜接:本會現有之結案審查制度、申訴制度以及律師評鑑制度,彼此間互有重疊,要如何運用避免疏漏或重複,亦有待努力。(三)建構扶助律師應具備之服務品質標準:台灣對於律師服務應有之品質標準少有論述,如何建構扶助律師服務的標準作業流程,實為本會與律師界未來應共同面臨之挑戰。
參、105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分
105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預算共編列11億6,105萬5,000元,其中司法院捐助收入淨額計10億9,849萬8,000元(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11億710萬元減遞延政府捐助收入淨額860萬2,000元),回饋及追償金收入計803萬元,其他單位、個人捐助及其他收入計310萬元,本會基金孳息收入計5,142萬7,000元。
二、支出部分
105年度支出預算編列11億6,105萬5,000元,資本門編列2,746萬8,000元,合計為11億8,852萬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總計增列2億6,063萬6,000元,主要係因扶助案件量增加所致。其主要增列項目如下:
(一)105年扶助案件量因法律扶助法修正擴大扶助範圍,扶助案件量將大幅增加,故編列相應預算;另因本會連續3年扶助案件量超過預算數,故增編彌補以前年度律師酬金不足額,因此扶助律師酬金增加2億771萬8,000元。
(二)因應大幅增加之扶助案件量,增編15名專職人員、增加案件相關訴訟成本、行政成本及成立電話法諮中心、桃園及彰化分會因辦公室空間不足之會址搬遷案等而增列5,291萬8,000元。
三、基金部分
105年度基金編列6,000萬元,較上年度減少9,000萬元。
肆、結語
以上105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報告。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李委員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對於各位提案委員擬於外國仲裁判斷之效力規定,提出修正草案,本部至為感佩,謹提供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按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至於外國仲裁判斷,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僅承認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具有執行力,而未如內國仲裁判斷,承認其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又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係指仲裁判斷之效力僅於仲裁協議當事人間始有效力,至於「仲裁協議當事人以外之人」,因不受仲裁協議之拘束,故仲裁判斷之確定力並不及於仲裁協議當事人以外之人,此與民事確定判決不同(後者之確定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尚得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等情形)。
二、次按1958年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公約(下稱紐約公約)第三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認仲裁判斷具有拘束力,並依本公約以下各條所定之條件,按照法庭地之程序規則予以執行。法庭地國不得就有本公約適用之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課以實質上較承認或執行內國仲裁判斷為苛刻之條件或徵收更多之費用。」上開規定所稱之「拘束力」,與訴訟法上之既判力概念雖不盡相同,但多數學者均認為拘束力係對於原仲裁判斷已解決之爭議,產生禁止重複審理之效果。又我國於87年修正商務仲裁條例時,已將聯合國商務仲裁模範法及紐約公約精神納入,以符合國際化、自由化之趨勢。雖我國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參考紐約公約第三條明定外國仲裁判斷具有拘束力,惟我國並非紐約公約之加入國,紐約公約亦非如人權、性別平等具普世價值之公約,故我國是否參採為內國法之內容,尚有斟酌餘地。
三、再以,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如前所述,由於仲裁法就外國仲裁判斷,並未承認其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同一爭議如業經外國仲裁判斷者,我國債務人仍得依強制執行法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就外國仲裁判斷作成前之爭議事項實質審理,一方面對於我國人民於涉外關係中之財產權益,多了一道保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外國仲裁判斷有爭議時於我國境內之執行障礙。此涉及內外國人民法律上、經濟上利益之調和,屬立法政策形成自由之空間。
四、參酌司法院已公開之資訊,近5年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法院承認之受理件數約13件,且無就外國仲裁判斷,依強制執行法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司法案例,故如修正草案完成立法,而限制我國人民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衝擊似屬有限,本案如經貴委員會衡量結果,認為應參採紐約公約相關規定,於我國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明定,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不得再由我國法院另行審認業經外國仲裁判斷認定之事項,以落實經貿環境與國際接軌之國際化、自由化精神,本部敬表尊重,惟世界各國仲裁法律,對其內國仲裁判斷效力並不一致,故建議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增訂但書「但以該外國之內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亦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為限」,以符衡平。意思就是外國的仲裁判斷,必須內國法律也承認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否則外國法院對其仲裁判斷都未承認具確定力,我們卻予以承認,似乎不太對。並建議斟酌司法院、經濟部及國內工商團體之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6月27日八仙樂園塵爆案件,日前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只起訴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一人,媒體對此有許多報導,也造成不少爭議。據瞭解,法扶基金會有組成律師團提供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法律扶助是不是?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此次案件是法扶基金會主動提供,還是由司法院、行政院,或新北市請求才提供協助?
林董事長春榮:有關扶助的部分,我們在7月6日就公開向媒體表示要啟動專案,然後就請衛福部、新北市告知受害者可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到目前為止有三百四十幾位提出申請。
呂委員學樟:八仙塵爆是一偶發事件,但造成非常重大的傷亡,回過頭看當時的處理,包括新北市都在第一時間親自到現場處理,後續還有荷蘭的皮膚銀行、日本的皮膚銀行等各機構單位都幫了很大的忙,對於法扶基金會在這部分的協助,本席要予以肯定。
林董事長春榮:謝謝委員。
呂委員學樟:此次八仙塵爆意外總共造成12死487傷,其中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的總共有幾件?准予扶助的案件總共有幾件?目前代理訴訟的案件有多少件?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士林地檢署起訴後又有一些新的申請人,截至上星期五統計共有410位家屬提出申請,目前由於刑事偵查已經結束,對部分被告……
呂委員學樟:准予扶助的有幾件?
陳秘書長為祥:全部准予扶助。
呂委員學樟:代理訴訟的有幾件?
陳秘書長為祥:要等到起訴之後移送到刑庭,才要考量民事求償是不是用附帶民事團體訴訟的方式,所以有關民事的部分,律師團還在研究。
呂委員學樟:有資力限制嗎?
陳秘書長為祥:這個專案不審資力。
呂委員學樟:這是以專案方式進行扶助?
陳秘書長為祥:是依照7月6日法扶法修正後的規定以專案扶助。
呂委員學樟:法律扶助主要針對刑事的部分,還是也包括民事?
陳秘書長為祥:都有。
呂委員學樟:目前似乎大多數受害者及家屬都委託法扶基金會進行訴訟,對於檢方只起訴呂忠吉一人,法扶基金會律師團可以接受嗎?
陳秘書長為祥:報告委員,我們還未接到正式起訴或不起訴書,我們大致是從媒體報導及地檢署新聞稿得知,因此我們有召開緊急律師團會議,對於不起訴部分,律師團有提出很多疑問,到底要不要進行……
呂委員學樟:你們將來會不會聲請再議?
陳秘書長為祥:只要家屬要聲請,原則上我們就會遵照家屬的意見提起再議。
呂委員學樟:因為這個案子人數滿多的,會不會因為這樣而耽誤或排擠到其他法律扶助的業務?
陳秘書長為祥: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採專案處理,原則上是由我們的專職律師負責核心的訴訟部分,所以並不會排擠到一般的案件。
呂委員學樟:這是社會所矚目的案件,而且有很多都是年輕人,我們也覺得非常遺憾,雖然我們沒有辦法防範於未然,但是我們希望法扶基金會等各單位能夠劍及履及的協助他們,把傷害降到最低。
其次,今天司法院要開量刑標準完成建置的記者會,所以秘書長沒有來。本席要請教張副秘書長,依據法扶基金會105年度的預算書,明年度法扶基金會總共編列了2,956萬8,000元的辦公廳舍租金及相關費用,但是根據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2年11月25日的決議,為了撙節政府的財政支出,並有效利用國家資源的配置,要求法扶基金會應該申請撥用司法院所屬或其他行政機關的閒置廳舍或蚊子館來做為辦公處所,但是兩年過去了,為什麼房屋的租金不減反增?這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做成的決議,為什麼沒有這樣做?
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司法院有在努力進行,目前金門高分檢的房舍有做為基金會金門分會的會址,這是由司法機關所提供的,除此之外,澎湖分會跟馬祖分會也跟其他的機關……
呂委員學樟:為什麼租金愈來愈高?法扶基金會今年的預算是11億多,像國安會的重要性應該不會亞於法扶基金會,他們一年的預算才2億400多萬,你們本來是10億,現在變成11億多。我們在兩年前有做成決議要求減少租金支出,結果現在卻愈來愈多,真的是很奇怪。
張副秘書長瓊文: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對民眾服務的……
呂委員學樟:司法院和法扶基金會有沒有積極去和其他機關溝通,請他們撥用閒置的廳舍?
張副秘書長瓊文:有。
呂委員學樟:照理說,法扶基金會都是律師,應該很會溝通、很會爭取才對,在這整個過程中到底遇到什麼困難?如果有困難跟問題,也必須要向本委員會提出,看有什麼需要本院或司法院協助的地方,否則這樣每年花費很多錢來租房子,實在是不符合效益。如果可以的話,本席跟本委員會的委員都會盡力協助你們來爭取閒置房舍的撥用,像法務部不是也爭取到國防部的博一、博二大樓了嗎?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謝謝委員。其實我們有去努力,但是可能成效還不是那麼明顯,可否請林董事長向委員說明?
呂委員學樟:現在租金愈來愈多,我們的決議就是要求你們減少,可以請司法院協助,我們立法院也可以協助你們啊!
林董事長春榮:跟委員報告,目前彰化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都即將要搬遷到新的地方去,他們可以提供部分的廳舍,所以將來彰化分會和新竹分會都會使用這兩個法院所提供的廳舍。
呂委員學樟:請你們積極來進行,他們要等蓋好以後才能提供,如果沒有蓋好就沒有辦法,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彰化地院明年要搬走,我們就會搬入法院的辦公廳舍裡面,預計後年在新竹地院搬遷以後,我們也會搬到他們的公證大樓。至於其他部分,我們正在尋求行政院所屬的單位有沒有閒置的空間,本來有找到一個地方,已經閒置很久了,但是等我們跟他們講的時候,他們又說要開始規劃使用,不能提供給我們,所以我們也覺得很無奈。
呂委員學樟:你可以請司法院去做院際的溝通協調,你自己去沒有用,要請司法院帶著你去,好不好?
林董事長春榮:好,謝謝委員。
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也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幫忙,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針對美河市釋憲案所提意見書,引發社會很多爭議,包括他是否干預司法的相關審判。一般來說,在申請釋憲案,當事人所收到的公文書跟後來在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文書會不會發生內容不一樣的情形?
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不會不一樣,委員指的是解釋文嗎?
蔡委員其昌:對,你們都會寄一份解釋文和意見書給當事人,同時會公告在司法院的網站上,過去的釋憲案有沒有發生過當事人所收到文書跟司法院網站所公告內容不同的情形?
張副秘書長瓊文:應該是不會。
蔡委員其昌:所以這個案子是第一件,本席念一段從網站上下載的內容,在蘇永欽副院長寄給陳情人的書面意見裡面並沒有這一段,但是在網站上面卻多了這一段,就是在第16頁裡面寫:「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副秘書長知道這一段嗎?在寄給當事人的書面意見裡面並沒有這一段,這也就是大家為什麼認為司法院副院長已經先有心證,身為司法院的副院長,已經指揮這件事情沒有什麼好處理的。為什麼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版本?
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提出的這件事情,我並不了解,是不是讓我們回去研究?
蔡委員其昌:副秘書長,你不可能不了解,報紙上都已經寫出來了。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報紙上寫的嗎?
蔡委員其昌:報紙上已經有寫到,黃帝穎律師針對這個事情有提及,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第732號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沒有提到美河市案不在釋憲的範圍內,司法院官網變造了公文書,增加原公文所沒有的美河市案的文字,你在報紙上都看過吧!你不會沒看過這個新聞吧!
張副秘書長瓊文:因為最近類似的新聞太多了。
蔡委員其昌:司法院有誰看過新聞,我來問問他,沒有人看?副秘書長,這樣不行啦!你們到國會殿堂備詢,這攸關司法院副院長是否指揮辦案、是否干預相關司法審判,我們都很清楚啊!而外面解讀蘇永欽這麼做是先下指導棋,告訴人家說,這是在幫馬英九總統推諉卸責,這是馬英九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時的案子,如此一來,所有美河市案的受害者就算提了再審,我看答案也已經知道了,這是眾所矚目的案子,法界、司改會要認真檢討司法院副院長是否適格、有無違法、可不可以講這件事。
張副秘書長瓊文:以目前我們在審判環境工作的情況下,每位法官是否會受到蘇副院長的影響……
蔡委員其昌:你覺得副院長可不可以講這些話?有沒有影響是一件事,我們相信司法體系的法官有自主判斷能力,但我並不是跟你討論他們的判斷能力,而是一個副院長可不可以這樣做,你們不是說個案的部分要如何做,這不是法界的基本信條嗎?即使假設每位法官都非常有guts,都不受長官、副院長的影響,可不可以出現講這些話的狀況?可不可以出現給民眾的正式公文書跟你們的網站公告的是兩個不同版本的狀況?請告訴我答案,以後我接到公文書時,到底要不要相信它?還是要等網站公告了,兩個版本對照之後再來看哪個是對、哪個是錯?請你現在告訴我哪個是對、哪個是錯,副秘書長,你覺得哪個是對、哪個是錯?講不出來?你覺得副院長是錯的,但因為你身為下屬,所以就不敢講?是不是這樣?
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不知道書記處出來的文字……
蔡委員其昌:這個要不要查?出現兩者不一樣是不是一個重大疏失?
張副秘書長瓊文:確實是不太適合有這樣……
蔡委員其昌:沒有什麼不太適合,你是司法院的副秘書長,判決這種東西可以說「或許」、「可能」、「似乎」?方才你曾說從來沒有出現過兩個版本,現在出現兩個版本,這是不是重大疏失?是不是應該要查一下?
張副秘書長瓊文:那是在蘇副院長的意見書裡面?
蔡委員其昌:你們網站跟寄給當事人的……
張副秘書長瓊文:不是在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裡面?
蔡委員其昌:沒有錯,兩者不一樣嘛!
張副秘書長瓊文:這個情況有一點不一樣,如果是在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
蔡委員其昌:意見書到底是不是正式的公文書?副秘書長,在這個地方,你覺得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你今天擔任副秘書長,如果你講話都吞吞吐吐,人民如何相信司法呢?
張副秘書長瓊文:跟委員報告,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是全體大法官共同討論出來的結果,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所以這個部分……
蔡委員其昌:意見書不算?
張副秘書長瓊文:意見書是大法官個人的意見。
蔡委員其昌:意見書算不算司法院正式的公文書?
張副秘書長瓊文:意見書不是判決內容。
蔡委員其昌:我沒有問判決內容,剛才一開始我就問你,給民眾的大法官的意見書,可不可以不同?我就問你這個問題而已,還是以後那個就是風花雪月,直接就放在附件即可,不用再寫在公文書裡面?
張副秘書長瓊文:意見書都是大法官個人的意見。
蔡委員其昌:可不可以不同?
張副秘書長瓊文:可能蘇副院長在公開場合有講過,因為媒體上的記載,有一點……
蔡委員其昌:不是,你們寄給人家的公文書跟你們網站公告的不一樣,你一直聽不懂我講的話,我講的很複雜嗎?
張副秘書長瓊文:大法官的意見書就像是一個研究報告……
蔡委員其昌:沒有關係,請你告訴我可不可以不同?
張副秘書長瓊文:如果有不同,只是去修補、修正,如果沒有重大……
蔡委員其昌:你們修補、修正要不要告訴當事人?
張副秘書長瓊文:或許他可以重寄一份。
蔡委員其昌:要不要這樣做?你們的作業程序為何?
張副秘書長瓊文:跟委員報告,沒有這麼細緻的作業程序,但是我們回去會檢討,如果自己已經發現有這種情況,應該再寄給……
蔡委員其昌:類似這樣的狀況算不算重大缺失?兩者不同是不是違失?中華民國的司法不可以這樣搞啦!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已經夠薄弱了,大家對政治力干預司法已經深惡痛絕,美河市案對人民權益影響這麼大,司法院副院長直接下指導棋,寄給人家的公文書、意見書講一套,網站公告的又是另外一套,司法院想要告訴社會什麼?司法院想要告訴這些沒有權、沒有勢的人民,當他在美河市案受害時,你們想要表達什麼?司法單位要當人民正義的後盾,還是司法單位也不過就是特定權高位重政治人物的打手罷了?這個事情有什麼好不能承認的?有什麼好不能在這個地方跟社會大眾道歉?不一樣就是不一樣嘛!不然你告訴我兩者是一樣的,如果一樣的話,我跟你道歉!
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不是這樣,我覺得確實是……
蔡委員其昌:副秘書長,態度不可以這樣,我常說,做錯事沒什麼,蔡其昌也會做錯事啊!但是態度很重要,你要呈現出什麼態度、要告訴這個社會什麼訊息,這個很重要,做錯就道歉而已嘛!你們有疏失嘛!司法院副院長不能說這些話,他就出來道歉、更正啊!就是這個樣子嘛!這是一個態度嘛!司法人員的態度是什麼?每個人都會做錯事,人非聖賢,為什麼做錯事的態度、今天司法院是這個態度呢?這個我無法接受,人民更不能接受這種態度,我希望你們回去檢討。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的。
蔡委員其昌:希望你們提供一份報告給我們,到底這是怎麼一回事?這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一份報告。
最後還有一個小問題,在你們的預算當中,其實不只司法院,法務部也一樣,你們的政風體系都一樣,每年都有對內部機關同仁舉辦司法廉政有獎徵答活動,你們有沒有辦這個活動?次長,你知不知道?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很了解。
蔡委員其昌:副秘書長知不知道?司法院也有辦,這是我從司法院要到的資料,你們都不知道有辦這個活動?這是你們一貫的體系,我從新北市抓了他們的題目,這個題目是是非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這一題的答案是○,我不是要考你們,但是,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如果今天在司法體系上班的人連這個都不懂,應該是要被開除,不是我們還要用人民的錢來編預算,買獎品讓大家來有獎徵答!你們的獎品從隨身碟、緹花布袋、杯子、帽子、雙人牌修容組、保溫杯、烤箱、電風扇到吹風機,各式各樣都有。政府如果很有錢,人民不太會在意這個,不過,就算有錢,也不應該做這個。本席的助理來立法院上班多年,難道我還要考他會不會看預算書,答對的話還給他獎品?他如果不會看預算書,就該回家吃自己了,因為可見他根本沒在努力。我不懂你們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我不懂為什麼每年都要編預算來辦同仁之間的有獎徵答,就算大家為了達到娛樂效果,院長、副院長等長官們,你們不能拿出你們的特支費買一些小禮品讓同仁同樂當成中秋晚會嗎?為什麼政府每年都要由上而下、從中央部會到地方政府、一條鞭地編預算讓同仁們來有獎徵答?我不懂!這些不是我們每一個同仁所應該具備的本質、學能嗎?不是因為你懂這些才為民服務、為國家做事嗎?為什麼現在懂這些還可以有獎徵答拿獎品?我不知道這些是什麼意思,我真的搞不懂!這筆錢是編在法務部廉政署還是司法院,但預算進行朝野協商時,本席一定會把這筆錢刪除,你們先整理一下,你們同仁也不會在乎這些小東西,本席的發言時間快結束了,我就是要告訴你們,國家財政困難,我們應該把這些陋習好好處理,我也不反對你們辦活動,但我寧願你們辦一個中秋晚會或任何晚會來慰勞同仁,但你們辦這種有獎徵答會讓人認為你們原本就該具備的本質學能竟然還可以有獎徵答?這個不合道理。如果是要給員工福利,就該正大光明地給。該給我們就給,不該給、浪費、觀感不好的,你們就該處理。好不好?謝謝。
謝次長榮盛: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滄敏發言。
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審查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從這個預算我們也發現到一個問題,今年1月到7月間,酒駕案件近65,000件,且其中再犯案件達4萬件,而目前監獄幾乎人滿為患。地檢署主任都已經投書給媒體,指稱我們為什麼要耗費這麼多警力,為什麼不修正刑法第八十九條,強制規定這些人戒酒?以往像是毒販、性侵犯都有強制勒戒,現在我們發現酒駕者只要沒有傷人但累積三次以上者就要收押、管收,我們是不是應該修法訂定強制戒酒的規定?請問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的統計資料,目前監獄內最多的是煙毒犯,另外,酒駕犯約占第三位,至於要不要強制戒癮,這是一個考慮的方向,但因為政策的形成恐怕需要社會大眾達成共識,以目前人數最多的煙毒犯而言,我們目前也有強制戒治、勒戒,所以,單一的方式可能也不是降低監獄人滿為患的方法,這要看社會大眾的共識是如何,如果有必要,當然是可以研究辦理。
林委員滄敏:本席也提過,社會輿論也做了很多相關報導,而且你們的同仁也已經投書了,既然都有這麼多人提出意見,你們法務部目前的看法是如何,有沒有在進行調查?
謝次長榮盛:我們目前也有一個刑法的修正委員會針對現行刑法各條文在討論修正事宜,委員以上所提意見我們可以帶回去針對酒駕、酒癮的部分來研究。
林委員滄敏:本席建議,不適宜的法令應該去研究要如何處理,讓更多人能夠遠離酒癮,這個跟毒販也是差不多,有些毒販一關再關,如果沒有戒治成功,出獄之後再犯率達四分之三,因此應該是要治標、也治本,法務部要積極主動去研究此事。本席建議,如果酒駕沒有造成傷亡,是否能夠重罰?因為現在的標準是0.55毫克;此外,如果他有切結,結果又再犯,你們要怎麼處理才能達到這個目標?本席以為應該要多元處理,希望法務部能夠更積極,可以嗎?
謝次長榮盛:是。謝謝委員。
林委員滄敏:其次,本席要請教林董事長和陳秘書長,法扶基金會的確為這個社會和弱勢團體做了很多,本席對此表示肯定之意,不過今天我們是要審你們的預算,站在國家政策和預算的立場,我發現到一點,你們的總預算有11.6億,但政府的補助就占了將近11億,除了業務803萬以外,其他捐助部分才300萬。林董事長可以發現到法律扶助中心應該是做了很多;站在法律人的立場來講,社會公益捐應該也會更多,但為什麼捐助的比例數會差那麼多?才0.26%。按照編列的目標的話,要研究怎麼增加民間的捐贈。這也與人際關係有關,每次看到律師公會的情形,在參與上,其場面比什麼都盛大,對於一個法律扶助中心,人家才捐助300萬;我不方便講這個,但是希望能有所提升。
在犯罪被害補償部分,將近有1,900人次的代位求償,內容包括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這四項債權憑證方面,依估列,99年至103年期間才96萬多,到今年增加一千八百多萬,將近20倍。債權憑證的呆帳,你們怎麼都不去收呢?依法要不要辦理?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四金收取的部分,因為受扶助人都是經濟上的弱勢者,不管是追償金或者分擔金等,要跟他們拿到錢都非常困難,我們要求各分會積極追討這四金,但說老實話成效不好,就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
林委員滄敏:法務部有一個行政執行署,是不是?
林董事長春榮:有,但是他們……
林委員滄敏:這是公家的討債公司,為什麼你們不借重他們呢?
林董事長春榮:公法上的給付才能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去執行,有關法扶這四金的追討就沒辦法,而且一定是要他們有財產,縱使找到人,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最後還是一樣只能取得債權憑證而已,然後案子就結束了,結果還是一樣。
林委員滄敏:沒有比例差那麼多的啦!一看就知道,就是沒有在執行。如果行政執行署來執行的話,比例數就高了。
林董事長春榮:如果要行政執行署執行的話,可能真的要修法,讓我們能夠把四金的案件移付行政執行署去執行,但現在沒有這個法律可資適用,所以我們沒辦法移付行政執行署。
林委員滄敏:這四金是法律規定應收的,本來就應依法律執行,行政執行署原本就有法律的授權,這是合於法律要件的。董事長要加以考慮,如果你認為要法律授權,你們提出來的話,當然我們也很樂見。呆帳這麼多、比例數這麼高,並不是完全沒有,我希望你們能夠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解決方案,好不好?
林董事長春榮:好,謝謝。
林委員滄敏:另外有個建議,剛剛我看到你們提出的一個基本資料,你們把分案標準的資料提供給我,也常常有律師向我們提議,你知道我的意思吧?分案的標準為何,有時候他們也要了解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是按照名單在……
林委員滄敏:沒關係,我們也不是要怎麼樣,就你們的分配數能夠讓更多律師了解就好了,好不好?我也不是做這個職業的。
陳秘書長為祥:好。
林董事長春榮: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廷升質詢。(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林委員滄敏代行主席之職。
主席(林委員滄敏代):請詹委員滿容發言。
詹委員滿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繼續剛才主席提問的問題,有關歲入部分,您剛才也非常清楚地解釋了所謂的四金問題,非常難以追討,因為他們是弱勢族群。我想多加了解的是,假如他們沒有辦法償還,有沒有其他方案可以解決,譬如讓相關司法機關或者貴基金會可針對有需要的其中某一部分來做?我們常說pay by cash or in kind,假如他們在現金上不足以償還,有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把案子送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去執行,民事執行處就要查封他們的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我們去執行的時候,首先要拿得到他們目前的財產資料,可是向國稅局申請的時候,我們經常發現他沒有任何的財產,縱使想要執行也沒有意義。有些確實沒辦法的案子,經過我們內部審查委員會的決議而不予追償,但要經過審查委員會3位委員的共同決議,才能夠免除追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這個情形,我們還是要追償,有債權憑證的話,每一年都還要繼續追償。
詹委員滿容:謝謝,我們比較關切的還是帳務的控管部分,是不是有替代方案?譬如用勞務來替代金錢的償還等等,或許可以有一些具創意的替代方案。說實在的,對這個我不是很內行,只是提出來請教。
再者,我也看到你們的預算書,尤其在人口販賣的相關案件裡面,在國際評比中貴基金會是有績效的,還有RCA,在賠償的仲裁部分也都很有成就,本席對於貴基金會表示肯定之意。
另外有關歲入,勞動部及原民會的編列內容裡,也包括贈與基金會相關的部分。除此之外,捐款收入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改善的空間?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是在5月時處理預算編列事宜,那時候我們還不曉得勞動部及原民會,究竟會提供多少數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他們初編的預算送至大院之後,往往會被刪減一部分,造成我們編列的預算和他們最後給我們的預算會有很大的差異,這是無法掌控的事情,所以我們就沒有編列到我們的預算裡面。我也曾和會計單位研究過能否編列,他說要編也是可以,但是這樣會有很多不確定的數據出現。
詹委員滿容:你剛才在報告中特別提到,這兩個單位所提列的案件約有90%與民事案件相關,而貴單位掌控的案件則以刑事案件為主,這會造成什麼差別,會影響到你們的預算嗎?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影響。只不過是因為我們辦理的案件有很多是替代法院公設辯護人的角色,所以約有50%為刑事案件。如果是強制辯護的案件,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毋須審查資力,也不能以顯無理由駁回,等於是要照單全收,所以只要他向基金會申請,我們一定要派律師給他。此外,如果是檢察官或法官認為符合要件者,案件送到法扶基金會之後,本會也不用經過內部審查,直接由分會派案給他,換言之,這類案件是100%派案,所以基金會本身有超過50%為刑事案件。
詹委員滿容:我了解了,謝謝林董事長和陳副秘書長。
謝次長,謝謝你剛才對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提出見解,等一下我們還會再討論,我想藉此機會先請教你,關於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和其他國家相互認定的有幾個?就是有關執行力等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相互認定,若外國法案經仲裁後要執行的話,必須送我們法院認可才能強制執行。
詹委員滿容:我們有司法互助方面的認知和協議嗎?都沒有?
謝次長榮盛:沒有這個問題。
詹委員滿容:我對於你們提出的這一條但書不是很有見解,所以要請你解釋一下,你提到「以該外國的內國仲裁判斷」,我們要認定的應該是他們內國本身的仲裁判斷,對不對?
謝次長榮盛:以日本為例,我們要看日本國內的法律對於仲裁判斷的規定為何,也就是對於他們自己的仲裁判斷,他們有沒有賦予判決的確定力;如果有的話,他向我們法院聲請的時候,我們就認為,既然日本那邊認為他們自己的仲裁有判決的確定力……
詹委員滿容:我們自己的條文呢?我們內國的判斷有沒有確定力?
謝次長榮盛:有,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們的仲裁有確定力。第四十七條加但書的意思是,外國要承認他所為的仲裁判斷具有確定力,這樣拿到我們這邊之後,我們才會承認它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
詹委員滿容:目前有哪幾個國家的內國仲裁是沒有確定力的?
謝次長榮盛:根據我們掌握到的資料,大概是英國、新加坡和紐西蘭,他們內國的仲裁判斷允許再做實體審查,所以它就沒有確定力。
詹委員滿容:好,我了解。因為我的時間已經到了,之後我們再來討論,謝謝。
謝次長榮盛:謝謝委員。
主席(詹委員滿容):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嘉辰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剛才蔡其昌委員的質詢,我想請問張副秘書長,當法官做出判決並將判決書寄給當事人之後,法官可不可以在網路上更改他所公告的判決書,導致其內容與寄給當事人的判決書不一樣?
主席: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以為,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就是法院的判決,它當然絕對不能更動,但是意見書表達的是……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意見書可以更動嗎?
張副秘書長瓊文:那是大法官個人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不對,他如果要更動,應該要寫在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對不對?對外公告的文書應該要有一定的效力,對不對?如果公告之後還能修改的話,人民會無所適從的,更何況是寄給當事人的釋憲文。
我手上拿的是司法院發文寄給當事人的司法院釋字732號解釋文,可是它的內容和大法官在網站所公告的內容不一樣。既然不一樣,表示那是事後更改的。他在意見書上有提到,至於另一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表示公文在寄給當事人之後,因為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他就上網更改、解釋了他的協同意見書。我們今天要探討的是這個程序。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否與判決具同一效力當然是另一件事,但是作成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並寄給當事人之後,當事人可能可以依據該解釋文去聲請再審,所以它應該與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寄給當事人之後,它就應該會發生拘束力。如果事後發現內容有所闕漏,在判決時是以補充判決為之,而不是由法官直接上網去寫這個判決哪裡不對或哪裡有疏漏,就擅自更改,也不通知當事人。對於這種情況,我相信各位法官絕對會認為這是不對的。同理,釋憲文寄給當事人之後,因為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他自己就在網路上更改他的協同意見書也有爭議。其實當協同意見書公布並寄給當事人之後,就同樣具有拘束力,不能因為協同意見書是我自己寫的,認為就可以隨時更改,應該不是這樣吧?否則法官也可以說,判決書是我自己寫的,所以寄給當事人之後,我也可以隨便更改。大家都知道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對不對?
張副秘書長瓊文:寄給當事人的解釋文應該不包括協同意見書。
尤委員美女:應該是整本一起寄的啊!你們怎麼寄給當事人的,你們都不知道嗎?
張副秘書長瓊文:因為……
尤委員美女:你們一定是將釋憲文、釋憲理由,連同所有的協同意見書一起寄給當事人,這就是你們寄給當事人的資料。
張副秘書長瓊文:大法官書記處在司法院是一個比較獨立的單位,我們剛才有去了解了。大法官書記處表示,關於意見書的部分,確實會有部分大法官覺得若有什麼地方需要稍微補充的,在公告以後,他會去做……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公告以後還可以更改嗎?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很小幅度的修正。
尤委員美女:那他要不要再把更改的內容寄給當事人?
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回去會建議書記處應該要送給當事人。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回去調查清楚,第一,這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因為這牽涉到當事人能否聲請再審,也會影響到再審法官的審理,因為他一定要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同時這些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也都是法院判斷的根據。這整本大法官會議解釋文連同協同意見書寄給當事人之後,大法官還可以個別上網去更改內容,這絕對是我們不准許的。如果以往都可以這樣做,那也是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的事情,請你們要確實檢討、確實更正。
張副秘書長瓊文:這一定是很小幅度、局部的修正。當然,這一件引起很大的爭議……
尤委員美女: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修正,不是很小的修正。他的問題點在哪裡?原來蘇副院長兼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只有講南隆案,完全沒有提到美河市,後來他自己在媒體上發聲,結果大家抨擊他不能對即將係屬或已經係屬中並由法官審理的案件表示意見或評論,所以他就在他自己的協同意見書裡面把美河市加進去。原本他只是說南隆案無救濟之可能,結果他改了之後,就變成這兩個案件都沒有救濟的可能,這影響很大耶!對不對?既然這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怎麼可以擅自到網站上去更改已公告的資料,也不通知當事人?法官做出判決並將結果寄給當事人之後,如果要變更,絕對要依照補充判決的方式去做,不能原來判你勝訴,後來又突然改為敗訴,然後再寄一份公文書給你,可以這樣子嗎?不行吧!補充判決絕對有補充判決的範圍……
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這當然沒有牽涉到判決的主文。
尤委員美女: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相信也應該是同等效力,這部分請你們回去檢討。
林董事長,我在今年4月16日曾經提案,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成為個案評鑑的請求團體之一,當時我請你們去研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如今已經10月了,請問目前情況為何?有結論了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向司法院提出了,但是因為檢察官協會和檢察官改革協會尚未回復,所以司法院還在研擬之中。
尤委員美女:你們詢問的是什麼?
林董事長春榮:這部分請司法院……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詢問誰是法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嗎?是不是?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我們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林董事長春榮:所以我們先向司法院提出,司法院……
尤委員美女:司法院不想接招就對了?大家都在推,所以你們變成孤兒,不曉得你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林廳長說明。
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法扶報給司法院以後,司法院為了要廣徵各界的意見,曾經去徵詢其他相關團體,我們想要綜合各界的意見以後再做最後的決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對於法扶到底歸不歸你們管,你們也沒有信心就對了?
林廳長瑞斌:當然不是這樣子,我們是希望徵詢更多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好,那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答復?
林廳長瑞斌:如同剛才林董事長的報告,最近我們才發文去催促檢察官協會和檢察官改革協會,希望他們能夠儘快回復。如果有回復,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來做決定,謝謝。
尤委員美女:林董事長,我們知道現在法扶有專職律師,也有開放律師去實習,但是目前實習律師是無薪的,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對。
尤委員美女:這樣妥不妥當?另外,你們的專職律師有沒有助理的編制?這部分有無編列預算?你是怎麼規劃、協助這些專職律師的?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的專職律師有助理來協助他,每2名專職律師有1名助理。但是因為實習律師本身無法處理助理的事務,他是在那邊學習的,所以如果我們給他薪水的話,等於是變相剝奪他學習的機會。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不能編薪水?
林董事長春榮:因為他不是我們的員工,所以沒辦法編薪水給他,我們只能以志工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用業務費呢?你們要不要再研究一下?因為依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你們可以接納實習律師的,但我們也知道所有的實習律師其實都有薪水……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向委員報告,因為……
尤委員美女:我是說在其他地方,不是在你們法扶。
林董事長春榮:我知道,但其實現在也有很多地方沒有支薪。依照法務部、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和勞動部協調的結果,實習律師在學習期間……
尤委員美女:它不算勞動關係?
林董事長春榮:那不是勞動關係。
尤委員美女:這些人實習的期間為6個月,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5個月。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5個月他們就要勒緊褲帶,對不對?
林董事長春榮:沒辦法,因為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這不合理吧!因為實際上,實習律師就是去上班,甚至也要幫忙寫狀子等等,你把他定位為志工,但他又不是來一個鐘頭、兩個鐘頭就可以走了,他要全天候在那邊工作,全天投入卻沒有薪水,那他們的生活費要從哪裡來?又不是所有考上律師的人都家財萬貫,父母都可以繼續養他,很多人畢業以後就要自立更生,他原本可以在外面打工,可是他把所有的時間都投入在這裡,卻一毛錢都拿不到,這合理嗎?當然,這個問題是要會同法務部、律師公會去全面檢討的,我們都知道現在有很多流浪律師,他們找不到事務所,只求有一個可以實習的機會,否則他們拿不到律師資格,這是變相剝奪他們的工作權,我認為這需要全面檢討,法扶這邊能不能一併檢討?
林董事長春榮:這個問題可能要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共同檢討才有辦法解決。
尤委員美女:對,應該要全面去檢討,謝謝。
林董事長春榮:謝謝委員。
尤委員美女:今天我們要修仲裁法,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外國的仲裁判斷到底有沒有既判力?其實以前都沒有發生過問題,因為我們都認為外國的仲裁判斷就形同外國的確定判決,只要經過我國法院承認之後就可以執行相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會牽涉到主權的問題,就是我們不承認中國民事的確定判決,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只承認它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此外,由於我們並不信任中國的司法制度,我們覺得他們的司法制度有很多亂七八糟的事情,所以即使當事人在中國有一個確定判決,我們也容許當事人在臺灣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來這只是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可是由於仲裁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用語類似,所以最高法院就把這個見解延伸至外國的仲裁判斷,認為它只有執行力而無確定力。我們都知道,仲裁判斷能否於國外執行牽涉到互惠原則,如果臺灣認為外國的仲裁判斷沒有確定力,可以在我們國內繼續訴訟的時候,外國也可以說,既然你都不承認我們的仲裁判斷,我們為什麼要承認你的?這會造成我們的仲裁判斷都無法在國外執行,它的嚴重性在這裡。
事實上,原本都沒有問題,因為當初在制定仲裁條例時,我們是有參考紐約公約的,而且剛才林司長有提到,英美法系的國家,如英國、紐西蘭和澳洲等國,根本就沒有既判力與執行力的區別,只有拘束力。請問外交部,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首翰:主席、各位委員。每個國家的法制不同,我們可以再去和……
尤委員美女:紐約公約是怎麼規定的?
陳專門委員首翰:紐約公約有承認跟執行。
尤委員美女:承認跟執行是什麼意思?
陳專門委員首翰:以國內的法制來看,就有一點類似我們的確定力和既判力。
尤委員美女:所以它就是有拘束力嘛!他們的用語是拘束力,對不對?他們不會像我們分為既判力和執行力,他們說仲裁判斷有拘束力,你就應該要讓它能夠執行,對不對?今天法務部的意見是,我們要限定外國要在本國承認它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是人家的法律只規定它有拘束力,而無既判力和執行力的區別,所以我們加上這樣的但書會產生問題,對不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不一樣,大陸法系才會分為既判力和執行力,英美法系只有規定拘束力而已啊。所以你加入這樣的但書之後,英美法系的國家會說,我們國家和你們不一樣,你要這樣卡我們的話,那我們也不讓你執行。我們在修法時好不容易把既判力加進來,你又要把它拿掉,規定必須他們有承認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才能讓它執行,這樣會出問題的啦!次長,你聽得懂我講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因為紐約公約有用「拘束力」這個名稱,一般學者大概都認為拘束力就是我們所謂的確定力。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
謝次長榮盛:沒有錯,但是這會有一個問題,我們之所以加了這個但書的規定,是因為如果外國(如剛才提到的英國或日本)認為他們內國的仲裁具有執行力,但是沒有給它既判力的話,那我們國內……
尤委員美女:他們沒有用「既判力」,他們是說有「拘束力」。
謝次長榮盛:用拘束力也一樣,拘束力也是這個意思。
尤委員美女:你們剛才說,你們是要避免已經仲裁判斷的案件在本國重新提起,請問有實例嗎?還是你們自己推斷它只有拘束力而無既判力,所以他可以再提起訴訟?
謝次長榮盛:不是,因為他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有可能再度進行實體審查。我們認為外國內國必須要承認他們的仲裁本身具有確定力,也就是有拘束力、有執行力,否則會發生一個問題,也就是在外國本國那邊不承認它有確定力;我們這邊反而承認它有確定力,這樣不太平衡。以日本為例,我們認為如果日本那邊也承認仲裁本身有拘束力(即確定力),你向我們這邊聲請時,我們法院也會承認。
尤委員美女:因為日本也是大陸法系啊!可是你剛才所舉的國家全部都是英美法系,剛才林司長……
謝次長榮盛:林司長提到的是英國和紐西蘭。
尤委員美女:對,在你們所舉的那幾個國家內,經過仲裁判斷、具有拘束力的案件還可以就同一事實再提起嗎?你有這類案例嗎?還是你自己推斷的?
謝次長榮盛:不是再提起,就是說萬一……
尤委員美女:你不能講萬一嘛!我們今天要修法,你不能講萬一!外國只有拘束力,那當然就不能對同一事實再提起嘛!你不能說因為它只有拘束力,所以可以就案件重新提起,除非你們能夠拿出外國真的有這樣的案例。
謝次長榮盛:這不是外國案例的問題,而是外國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們剛才就是列了英國、紐西蘭啊!
謝次長榮盛:英國、紐西蘭內國的法律並沒有讓仲裁判斷具有確定力,也就是拘束力……
尤委員美女:如果英國的仲裁判斷不具有拘束力,他可以執行嗎?
謝次長榮盛:那是在他們內國那邊的情況,如果他拿到我們這邊來,要經過我們法院的認可。
尤委員美女:我問你,英國的仲裁判斷能不能在英國執行?可不可以?有沒有拘束力?
謝次長榮盛:它可以執行,但是他也可以再作實體審查,他們可以再上訴。
尤委員美女:它沒有確定力的話,要怎麼執行?
謝次長榮盛:他可以用執行力……
尤委員美女:它在英國有沒有拘束力?
謝次長榮盛:他可以再上訴啊!
尤委員美女:他可以上訴?
謝次長榮盛:他本身可以再上訴。
尤委員美女:那它可以先執行?
謝次長榮盛:對。
尤委員美女:它可以先執行?
謝次長榮盛:在執行的時候,就像我們這邊,你沒有執行……
尤委員美女:你一定要撤銷仲裁判斷吧,亦即做出仲裁判斷之後,如果不服,你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嘛!
謝次長榮盛:那是另外一個議題。
尤委員美女:請林司長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法事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秀蓮:主席、各位委員。撤銷仲裁判斷和能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不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你說它沒有既判力……
林司長秀蓮:今天我們主張的是,若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判決確定之前有消滅或妨害執行名義的事由;而撤銷仲裁判斷有撤銷仲裁判斷的要件,有點類似訴訟法的再審之訴,兩者不太一樣。
尤委員美女:不是,我要問你的是英國,英國的仲裁判斷有沒有拘束力?
林司長秀蓮:根據我們查到的資料,他可以就實體再上訴。
尤委員美女:可以就實體再上訴,但是他仍然可以執行?是這樣嗎?你確定嗎?還是你只是斷章取義的看到這個資料?
謝次長榮盛: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我們這邊提到的是,當仲裁判斷要執行的時候,若債務人認為妨害債權的事由,那當然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那法院就會對仲裁事項再次進行實體審理,這和確定力不太一樣。
尤委員美女:他只能對後來發生的事由進行審查,他不能去審過去已經經過仲裁判斷的事情嘛!所謂的既判力就是一事不再理,對於已經確定的事情不能再提起訴訟。
謝次長榮盛:是,沒有錯。
尤委員美女:你只能針對事後發生的部分進行審理,例如仲裁判斷確定之後,我把錢還給你了,你又來執行,那我當然可以提起異議之訴,這是對後來發生的事情進行審查。所謂的確定力就是對仲裁判斷之前的東西有「遮斷效」嘛!現在英國、紐西蘭到底是怎麼運作的,你們要搞清楚嘛!
謝次長榮盛:事實上,我們這邊提到的但書,就是他們那邊的法律要承認他們的仲裁。
尤委員美女:你這樣寫的結果會導致我們所有的仲裁判斷都沒有辦法拿到英美法系的國家去執行,這會發生嚴重的問題,你們再好好思考一下。
主席:這個議題很重要,我們等一下再多加討論,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盧委員秀燕、許委員添財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詹委員和尤委員都有質詢本席所提出來的仲裁法修正案,非常感謝,此案經由大家的討論會越來越明確,這是一件好事情。法務部加了一個但書的規定,原則上,我們沒有太大的意見,真正的問題在於加了這個但書之後,仲裁法在國際上是否具有執行力?也就是我們國內做出來的仲裁判斷有沒有辦法在海外執行?是否具有判斷力和執行力?
剛才我在報告中有提到,美國有一個判決是因為我國非紐約公約的簽署國而不執行我國的仲裁判斷,目前仍在上訴之中。我們加了這個但書以後,究竟和紐約公約的性質有沒有落差?如果有落差的話,是否會像美國那樣認為我們為非簽署國,而導致我們的仲裁在海外無拘束力與執行力?這才是關鍵。兩岸的問題就由兩岸的管道來處理,我們不必擔心。現在的問題在於加了但書之後會產生什麼後果。
對於法務部提出來的意見,剛才尤委員有提到,法務部提到的英國、紐西蘭、新加坡不都是同一法系的國家嗎?尤其英國是個老牌的商務國家,他們的仲裁應該非常多,今天你突然說按照這些國家的規定,仲裁本身連執行都會受到挑戰,這令我很驚訝。請問次長,英國、紐西蘭和新加坡是否為紐約公約的簽署國?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但是以委員剛才提到的美國為例,事實上,美國也認為它有確定力,美國本身也有……
李委員桐豪:現在有一個案子正在進行,我講的是現在進行式。
謝次長榮盛:我是說美國的法律認為它是有確定力的。
李委員桐豪:對,但是我剛才有講加了這個但書的影響,現在進行式就是紐約發生了一些再訴的問題,他們不承認我們的仲裁嘛!這才是問題之所在。我剛才提到,我們是一個貿易國家,商務糾紛非常多,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現在的問題在於加了這個但書之後,對於紐約公約的承認效力,人家是怎麼看待的?還是我們可以不加這個但書,先以這條條文來進行,日後若有其他問題出現,再透過其他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這樣子會不會比較安全?如果我們今天就這樣做了,那下次修法又不知道是什麼時候了,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問題發生了才來做這件事情呢?請次長再思考一下。
你們不能只查法典,要去看實務上如何運作,你提到英國真的令我非常驚訝,新加坡和英國在歷史上都是重要的商務國家,如果這些重要的商務國家對於仲裁是這種態度的話,我不曉得他們是怎麼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下來的?
謝次長榮盛:我不了解美國不承認我們仲裁的原因是什麼。由於我們並非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我不曉得他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而不承認我們的仲裁判斷……
李委員桐豪:我們至少可以採行一個原則,就像我們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對於聯合國所揭櫫的公約,我們都會在立法院討論,甚至立法來表達我們的支持,這對於我們在國際上的生存有很大的幫助。同理,即便我們沒有辦法成為紐約公約的簽約國,但是如果我們聲明會遵循該公約之規定,至少在法條上,人家也會尊重我們。
謝次長榮盛:委員這個意見,我們在報告中有表示尊重與敬佩。
李委員桐豪:當然,我有看到。
謝次長榮盛:我們提出這個但書的主因是,我們希望外國的仲裁判斷在該內國本身是承認它有確定力的,像美國……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我了解。
謝次長榮盛:如果在內國本身都不承認它有確定力,怎麼到我們這邊之後,我們要承認它有確定力呢?
李委員桐豪:但是倒過來講,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才能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事件進行仲裁,對不對?我們不曉得未來會不會發生新的事情,但至少就過去發生的事,雙方是合意解決爭端的。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要求它具有拘束力、可以執行是非常合理的,除非仲裁的結果我不簽署,或是有其他的救濟作為、尚無定論,那當然另當別論。我們現在遇到一個很大的困擾,就是已經形成定論卻不具有拘束力而無法執行。如果這樣下去,日後若發生貿易糾紛時,你會逼得國內的業者到海外去進行仲裁,不是嗎?
謝次長榮盛:是。
李委員桐豪:關於這部分,我們剛才看到之後覺得有一點驚訝,英國和新加坡是否真的採取這樣的態度,我倒覺得法務部有必要去深入了解。
此外,誠如剛才向你報告的,我們這邊做出來的仲裁,別人已經開始質疑了,所以我們必須要表態。現在別人不僅質疑,而且已經形成案例了,一旦形成案例,它對我們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對不對?
謝次長榮盛:我們剛才有提到新加坡的情形,如果在新加坡作成仲裁,他們內國卻不認為它具有拘束力……
李委員桐豪:這不是很奇怪嗎?
謝次長榮盛:你在新加坡那邊不能執行,拿到我們臺灣這邊反而可以執行……
李委員桐豪:我了解,但我難以想像!
謝次長榮盛:這樣你會覺得有一點落差。
李委員桐豪:我真的難以想像!新加坡理當是一個簽約國,英國理當是一個簽約國吧!對不對?我難以想像簽署紐約公約的國家卻拒絕承認仲裁具有拘束力,這一定是有其他因素導致他拒絕承認,不可能一視同仁,否則還得了!那這兩個國家就不要做仲裁啦!是不是?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原則上應該都是不用但書;至於例外的情況,應該要有其他法律救濟的途徑,這樣才是對的,而不是一開始就在條文上加一個但書。加了但書的結果會是什麼?會像你剛才所講的,我們和英國、印度、新加坡或任何國家之間會有很多仲裁的問題發生,這不是很奇怪嗎?對不對?我覺得不太可能吧!
謝次長榮盛:這是我們法務部的立場,我們提出來是因為有這個顧慮啦!
李委員桐豪:我們知道你們是以審慎為原則。
謝次長榮盛: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會變成我們去承認一個該內國不承認它有確定力的仲裁。
李委員桐豪:其他國家也簽了紐約公約,而且他們是形諸於案例,以案例來建立制度,在過程中可能根本就沒有這種疑慮,所以自然就不必寫明,這也是一種可能啊,對不對?人家是不成文法系的國家,結果你卻在條文中規定,因為你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我要對你做一些額外的處理,這是對人家法系的不尊重啊!我真的不太相信其他國家,尤其是英國系統的國家會不承認仲裁具有確定力,因為這對於他們的司法負擔也是非常沈重的。
謝次長榮盛:委員提到的就是拘束力和執行力的問題,老實說,我們沒有一定要怎麼做,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外國不承認它有拘束力的仲裁,我們國內反而要去承認它有拘束力。
李委員桐豪:你應該倒過來舉出具體事證,而不是它的法條,因為它的法系本身不是以法條來建構的,你要具體說明他曾經發生什麼樣的案例,結果為何;而且不是偶發性的,而是有很多這樣的案件,這樣就可以說明英國的系統根本就不承認仲裁。如果你提出許多案例來說明,證明它不只是少數案例,而是整個系統都是這樣運作的,那我就完全同意你的見解。如果人家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而他又是以過去既定的案例來建構其不成文法系,我們卻說你要明文規定,否則我不承認你的仲裁,這樣的話人家的事情就變得很大了,對不對?你提到的國家太特別了,所以讓我很擔心這個是不是有些疏漏的地方?我們在溝通的過程當中,還是請法務部多思考一下,好不好?
謝次長榮盛:好、好。
李委員桐豪:以上。謝謝。
謝次長榮盛: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潘委員維剛、張委員慶忠、邱委員文彥、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明文、孔委員文吉、賴委員振昌、高委員金素梅、周委員倪安、陳委員怡潔、陳委員歐珀及黃委員偉哲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答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有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顏委員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今天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進行審查,本席認為重點就是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於幫助弱勢的立場,擴大對弱勢的關懷照顧。在這個前提之下,雖然預算有限,但是也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儘可能的不要駁回申請案件,畢竟會找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的人,真的是急需關懷救助,經濟資源又有限的人。如果法律扶助基金會駁回他們的送審案件,等同於幫他們關上最後一道門,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駁回送審案件的比例有多少?主要原因是什麼?
另外本席認為用中低收入戶來作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案件的門檻實在太嚴苛,畢竟現代社會當中,中低收入戶的門檻相當嚴苛,很多人其實生活非常困苦,但是因為袓產留下來的房產不能變賣等因素,以致於無法符合中低收入戶的標準,這樣就無法符合法律抉助基金會要求的資格。雖然現在已經有勞動部及原民會編列預算補貼,例如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於「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編列預計由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之相關費用4,390萬3千元,原民會105年度單位預算案於「社會服務推展」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業務2,800萬元。本席希望讓有需要幫助的人,請不起的律師的人都能得到幫助。如果能讓多一點貧苦的人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援助,我們才能更有機會落實公平正義。
法扶基金近年度的實際收支多為短絀的情形,多需要依靠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以近年度法扶基金會捐贈補助收入資料觀之,99年度至103年度實際政府捐助收入分別為5億9,238萬4千元、6億2,994萬3千元、7億0,963萬1千元、7億3,720萬7千元及8億2,517萬元,占收入總額比率介於84.11%至87.98%之間,來自政府捐助金額呈逐年增加趨勢。104年度及105年度政府捐助收入預算數各為8億3,495萬9千元及10億9,859萬8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更逾九成,對增加來自民間募款應該要提出因應計畫。
主席:現在進行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之處理。
現在宣讀預算數。
司法院主管105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5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1個分會執行。法律扶助業務部分可區分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3萬7,384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5萬6,040件、電話法律諮詢服務3萬4,860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3,962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2,500件。(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4~13、64頁)
二、收支預算:(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14、60頁)
(一)總收入:11億6,105萬5千元。
1.業務收入:11億0,962萬8千元。
2.業務外收入:5,142萬7千元。
(二)總支出:11億6,105萬5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11億6,105萬5千元。
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746萬8千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66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000萬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14頁)。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有關預算書案內容均照列,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等一下!林委員把我的版本拿走了,他現在請助理送過來,所以是不是可以稍微休息一下?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先進行李委員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本案因為只有一條條文,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討論?(無)無異議,謝謝。
請宣讀提案條文。
李委員桐豪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主席: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委員對本條條文有無意見?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依照「紐約公約」第三條的規定,簽約國須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之拘束力及其執行,據此,凡經外國仲裁判斷過之爭點,即不得於新法院訴訟中再有所爭議,換句話說,就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因此,如果是經過承認的外國仲裁判斷,它當然應該具有實質的確定力及執行力,也就是所謂的「既判力」。現行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只規定「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說僅對執行力有所規範,但對於是否有實質確定力,則漏未規定;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則明定我國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外國仲裁判斷,既經我國法院依仲裁法規定裁定承認,其效力自應相同,且法院對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之承認,最基本者當為承認判決或仲裁判斷之既判力,使兩造當事人與承認國之法院,必須尊重該判決及判斷所確定或形成之法律關係,而不得試圖再另為爭執或重新為實質認定。
這個就像我們現在智財局的情形一樣,它常常對一些專利(patent)案件進行審查,我們為了要提升它的效率,因為我們向智財局申請專利的案件,平均要45個月時間才能審查完竣,對高科技來講,它每經過一個quarter就是一個cycle,變化都很大,如果審查期間要45個月,根本就等於是把我們的智慧財產拱手讓人,是阻礙經濟發展進步的一個很重大的元凶!所以我認為,對於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的效力,我們應該是由原先僅有的「執行名義」,修正為「亦具有既判力」才對。當然法務部有一些意見,認為像美國承認有既判力的話,那我們也承認有這個既判力;如果是沒有承認既判力的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英國等,那我們是不是也要認為有既判力?如果用比較前瞻的觀點(advanced point of view)來看,我們應該不是事事都跟著人家屁股後面走!我們自己也必須要有比較創新、前瞻的看法,相對的法務部要增訂但書的作法,也就是增加「但以該外國之內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亦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為限」的規定,是把那個排除了!為什麼只因為美國有而英國沒有、新加坡沒有,所以我們就不要有?有這樣的嗎?
當然,我相信法務部所考量的,可能是有些其他國家根本就沒有仲裁法,在法制上比這個更不完備的也大有可能,那會不會其他國家也要來比照?我認為這個既然是要經過聲請的,那就應該沒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具體地建議,那個但書其實也可以不需要了,就依據李委員桐豪等的提案條文通過,畢竟我們在做一個前瞻性法案的時候,我們就必須考慮到,法要走在前面而不是走在後面,而且它要經過聲請,有聲請才有,何況有聲請也不一定就准,對不對?所以是不是再針對這個部分來討論?也希望法務部仔細去思考這個問題。你們的考量我們可以理解,但是你們沒有看到前面的規定嗎?它是要經過聲請的,對不對?它是要「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才可以,既然有這一道手續,那還擔心什麼呢?
以上是本席的一些建議,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那就請教法務部謝次長有關仲裁法的問題。謝次長,這是你的業管。您原本在最高檢嘛!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是。
謝委員國樑:那你來法務部多久了?
謝次長榮盛:我今年5月份來的。
謝委員國樑:恭喜、恭喜,我沒有注意到。
謝次長榮盛:謝謝。
謝委員國樑:仲裁法中關於國外跟我們相互承認的問題,好像我們現在在國外碰到一些障礙嘛!
謝次長榮盛:是。
謝委員國樑:為什麼有一些國外的仲裁決定,聽說在我們國內是可以執行但是不被承認?那會不會引起我們的仲裁決定到了國外別人也不承認?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
謝次長榮盛:原則上我們法務部也同意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修正案,就是認為「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我們提出這個但書,最主要是希望在國外某些國家的內國法不承認仲裁具有確定力的情況下,我們雖然承認它有這個確定力,但是當它要執行的時候,至少它的內國法律也要承認他們的仲裁判斷也有這個確定力,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到我們這邊來聲請執行是可以的,所以我們還是承認它有……
謝委員國樑:那我請教一下,到底現在其他國家包括美國在內,他們的仲裁我們承認還是不承認?
謝次長榮盛:美國有承認仲裁具有確定力。
謝委員國樑:那我們有承認美國仲裁的法律效力嗎?
謝次長榮盛:原則上在外國進行的仲裁,又要來這邊經過聲請並經我們的法院認可的話就可以,有執行力及確定力,如果照修正案的規定,它可以有確定力。我們現在只是多了一個但書而已。
謝委員國樑:你是說如果這個案子修正通過的話……
謝次長榮盛:修正過了以後可以有……
謝委員國樑:那原來是沒有就對了?
謝次長榮盛:原來是沒有,原來它只有執行力,它沒有確定力。
謝委員國樑:為什麼會有這個背景?今天要修這個法,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問題,要補足這個問題所產生的一些法律上的權益損失嘛!
謝次長榮盛:對。
謝委員國樑:我們如果探討它的原因,為什麼世界上一些很大的國家,他們的法律所通過的仲裁效力,到我們這邊來我們沒有加以承認呢?
謝次長榮盛:這個以我們的資料來講……
謝委員國樑:因為這個跟中國大陸及兩岸事務沒什麼直接關係嘛!現在是……
謝次長榮盛:對,這是另外的。
謝委員國樑:是我們中華民國對他國的交涉往來嘛!對不對?
謝次長榮盛:這個跟兩岸事務是不同的處理。
謝委員國樑:不同的啦!
謝次長榮盛:兩岸事務當然也有這種情形,我們有案子經由提起異議之訴,現在上訴到最高法院,這是兩岸事務的問題。至於國外這方面,我們當然也認同在國際化或自由化的貿易體制之下,承認外國仲裁經過我們的法院認可以後有確定力,我們加上這個但書,只是希望避免我們雖然承認外國仲裁在這邊具有確定力,但是它本身的內國法卻不承認這個仲裁也有確定力;也就是說,如果它本身的內國法都不承認他們的仲裁有確定力,但是到來這邊我們反而承認它有確定力,這樣會導致有一點失之均衡啦!我們主要是基於這個原因而提出來的。我們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是不是也問問司法院、經濟部或者其他工商團體的意見?不知道這樣子的規定會不會有大的影響?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原則上還是一樣,就是看看大院這邊的決定。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用很短的時間請教謝次長。對於法務部提出來的意見我已經懂了,那真正的問題在哪裡?假定你今天是一個新加坡的廠商,而我是一個臺灣的廠商,當我們發生了糾紛,按照您的說法,新加坡不承認仲裁具有判決力;但假定這個案子是在臺灣處理的話,那是有判決力的。
主席: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謝次長榮盛: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是可以的。
李委員桐豪:對不對?
謝次長榮盛:對,變成可以了。
李委員桐豪:好,按照您的邏輯,今天如果新加坡廠商跟臺灣廠商都知道新加坡在處理這件事情時不具有判決力,那我們彼此之間在合意仲裁的過程中,就要先決定仲裁要在新加坡舉辦還是在臺灣舉辦,在對臺商有利的情況之下,當然我們會說要在臺灣舉辦;在對於新加坡廠商有利的情況下,他會說要在新加坡舉辦,對不對?這個仲裁合意的過程是他們的合意,跟我們無關嘛!但是我們保護了我們臺商什麼?如果新加坡尊重「紐約公約」,如果新加坡廠商也願意跟臺商在臺灣舉行仲裁,然後作出一個判決,因為它是在合意的前提下進行,所以結果送到新加坡時,對方要尊重這個判決力,因此對於臺商而言,只要合意在臺灣舉辦的仲裁,那是有保障的,不是嗎?結果今天你的邏輯說「因為新加坡沒有判決力,所以到臺灣來也不要判決力」,那你對臺商就沒有保障了嘛!因為如果雙方都沒有判決力,那這個案子就不要在新加坡也不要在臺灣舉行了嘛!那就直接透過法律訴訟,不是嗎?所以就這個邏輯觀點而言,我們縱使承認新加坡的判決力,對我們仲裁的合意過程都是有幫助的!因為在雙方合意的過程中,我們是幫忙嘛!你聽得懂我的邏輯嗎?我的邏輯是,如果我們把這樣的法律效力不確定的結果也放在臺灣,只會造成仲裁不會出現、不需要出現,因為就只要吵架就好、就到法院去判理就好了嘛!但是如果臺灣也承認國際公約,只要是在臺灣辦的仲裁,而新加坡又是「紐約公約」簽署國的話,它就要尊重這個海外的判決嘛!不是嗎?所以不加但書對我們一點害處都沒有,它反而是有助於臺商在臺灣舉辦這樣的仲裁,因為對方反而會來保護了臺商,對方也要尊重「紐約公約」。你不需要把自己這邊的空間打開以後,反而變成讓臺商也不願意在臺灣舉辦仲裁!好不好?
謝次長榮盛:委員講的部分,我們看看委員會怎麼決定。
李委員桐豪:瞭解一下我的邏輯好不好?
謝次長榮盛:因為仲裁它不一定是完全合意啦!
李委員桐豪:當然、當然……
謝次長榮盛:合意就是……
李委員桐豪:可是仲裁之前要合意嘛!仲裁之前就有法律風險的判斷─到底要在哪裡仲裁。對不對?關於這個仲裁,如果在法律風險判斷上對臺灣有利的話,至少對於臺商而言,他願意接受這個仲裁;而且在臺灣舉辦是保障他權益的話,那我們在某個形式上反而是保障了我們的利益。你如果讓這邊的風險增加不確定性,那你是在幹嘛?你是幫人家嗎?這個是有一點問題的,謝謝。
謝次長榮盛: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問各位,還有無其他意見?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大家現在比較有爭執的,大概就是到底要不要加上「但書」這個問題。那我們來看看這個「紐約公約」,因為當初我們在制定仲裁法的時候,其實就是參考「紐約公約」。依照今天法務部的報告內容裡面,提到「紐約公約」的第三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認仲裁判斷具有拘束力,並依本公約以下各條所定之條件,按照法庭地之程序規則予以執行。法庭地國不得就有本公約適用之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課以實質上較承認或執行內國仲裁判斷為苛刻之條件或徵收更多之費用」,所以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你就是要承認它有拘束力,而這個拘束力事實上應該就是我們所謂的確定力。如果它沒有確定力的話,可以把仲裁判斷拿來重新就實體加以爭執,那就永遠沒完沒了;它會具有拘束力,就跟我們說仲裁判斷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情形一樣,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就不能夠就同樣的實體問題再去爭執!你能夠爭執的必須是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才可以去聲請撤銷仲裁判斷。所以今天如果要硬性規定「但以該外國之內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亦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為限」,那就會發生某些狀況,首先,每一個仲裁判斷要來我們這裡執行的時候,你都還必須發函詢問該外國,確認他們的內國仲裁判斷,是否於當事人之間亦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為各國法制不同,該外國之回覆可能寫得「落落長」,讓你搞不清楚它寫的這些語句,到底是不是所謂「與內國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意思,而且光是這樣的函詢可能就花掉很多時間,最後的答案可能還是不確定!在這種情形之下,當外國的一個仲裁判斷到國內來,能不能讓它執行你自己都搞不定的時候,那我們自己國內的仲裁判斷要送到外國去,人家為什麼要加以承認?何況我們又不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光是要外國來承認我們就已經夠辛苦了,結果我們自己又設立這樣一個關卡在那裡,這樣只有徒增紛擾。
另外,剛剛法務部一直在講新加坡他們對於自己內國的仲裁判斷可以上訴,如果他們的仲裁判斷可以上訴,就表示這個仲裁判斷還沒有確定,所以他們可能要有「確定仲裁判斷」才能夠去執行,因此他們要拿到我們國內來的,一定是一個確定的仲裁判斷,這樣才能夠來聲請我們執行,否則他們的仲裁都還在進行中,怎麼能夠拿到我們這裡來執行呢?事實上,外國的仲裁判斷能夠拿來執行的,一定是他們自己已經有確定的,或是它本身就是不能夠再去爭執的,像我們規定「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身就賦予它效力;反之,如果不是這種情形,而是還可以去上訴、還可以去爭執的,就要爭執到最後確定的時候才有執行力嘛!而且它一定是有執行力以後,才能夠到我們國內來請求執行,對不對?你怎麼可能拿一個還沒有確定的結果要到國內來執行?不太可能嘛!對不對?而且你要執行時對方也會爭執說「那根本都還沒有確定,根本就是不能夠執行的東西」!我們在這裡是不是要畫蛇添足地加上這麼一句話徒增紛擾?而且對於英國的部分,剛剛我也打電話去請教英國的律師,他們說「在英國能夠再去爭執的,都是在程序上有瑕疵的」,這有點類似我們撤銷仲裁判斷這樣的東西,否則的話,他們一定是要有拘束力才能夠去執行。英美法系其實也都是這樣的一個概念,因此在這裡我們要不要再畫蛇添足去增加一個東西,然後增加自己的障礙,也造成與「紐約公約」相較之下一個更苛刻的東西,進而在將來造成我們自己在國際上更不利的情況?這個部分要深思啦!謝謝。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們就照提案條文通過了嘛!就尊重……
主席:「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倘無其他異議,我們就照案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是否需要提交黨團協商?需要還是不需要?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不需要。
主席:不需要。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我們現在繼續處理剛才的預算案提案。
1、
機關(單位)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工作計畫名稱:業務成本 預算金額:192,668千元 頁次:【P.6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服務成本 預算金額:38,615千元 頁次:【P.65,75】 |
提案 擬凍結數:7,723千元 |
說明: 鑒於監所收容人或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言行舉止均受監所全面控制,相較之下,其合法權益如訴訟、申訴、通信、醫療權等,極易遭受不當干預或侵害,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監所內法律資源之提供,更形重要。近年監所管理員不當管教、收容人間私刑或糾紛等事件頻傳,可見一斑。法律扶助基金會雖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惟此項業務逐年萎縮,各地分會之執行成效不一。依法扶基金會年報,2014年僅有板橋、士林、苗栗、台北、台南及金門分會辦理入監業務宣傳,不僅在全台49個矯正機關中的極少數,地域及收容人數之分配,亦極為不均。 為維護我國持續增加之監所收容人權益,此業務更應擴大並積極辦理。爰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經費五分之一,共7,723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研擬「監所扶助(或諮詢」專案」,並會同各分會與地方矯正機關或地方律師公會磋商規劃律師定期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其他監所扶助之具體措施,提出實施成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2、
機關(單位)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工作計畫名稱:管理費用 預算金額:131,169千元 頁次:【P.65,】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其他管理費用 預算金額:60,959千元 頁次:【P.65,75】 |
提案 擬凍結數:5,000千元 |
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除花蓮分會外,審查案件均採直接審查,由審查委員直接與當事人面談,並作成是否准予扶助之決定。而花蓮分會採「間接審查」,申請人提出法律扶助之申請時,審查委員並未能當面詢問申請人,而是由分會法務專員負責面談,包括案件之事實、主張、申請事項等,皆由工作人員彙整記錄並進行案情分析,再交付審查委員會進行評議。審查委員於評議時,則仰賴花蓮分會員工彙整的案情報告,並未直接與申請人面談瞭解案情。然分會工作人員對案件素材之取捨、報告品質之良窳,易影響審查委員之審查決定,因而影響申請人能否接受國家之法律扶助。 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第8條明定審查案件時,應詢問申請人,第13條復規定審查委員會得以現場集會、視訊或電話會議之方式召開。現行實務上,台東分會、金門分會等律師較少或交通較不便的分會,律師及申請人乃利用視訊方式,維持直接審查。 又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可知,花蓮分會轄內人口多於台東分會,人口結構相似;103年度無論是案件申請量或地檢署起訴案件,均為花蓮高於台東。然花蓮分會之准予扶助案件,卻少於台東分會。尤其在原住民檢警申請案件一類,花蓮分會受理1,453件中僅有134件准予扶助,致整體准予扶助量大幅降低。 為維護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爰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業管理費用項下「其他管理費用」5,000千元,直至法扶基金會檢討花蓮分會及其他分會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之不同,協助該分會改採直接審查,並依法律扶助法之修正本旨提出提升服務量能之具體措施,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A.主決議
案由:
法律扶助機制旨在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今(104)年度本院更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擴大扶助範圍,將「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明文納入扶助範圍,修法時預設之案件類型,就是公益性質濃厚之「集體訴訟案件」,讓集體訴訟之當事人不用一個一個申請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亦不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一個一個去審查資力。
惟此類集體訴訟的請求金額通常很高,相對而言,需支付法院之裁判費也會很高,例如近期的八仙塵爆案件或進入二審之RCA公害職災訴訟(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件),若數百人加入同時起訴,請求標的金額達數十億,裁判費達數千萬,打到終審,可能需支付之敗訴裁判費也就更高。
鑒於法扶基金會本已設置案件審查流程及風險控管機制,分別於訴訟前、中、後評估是否扶助、扶助之範圍,且《法律扶助法》亦明定「部分扶助」及「回饋金」機制,考量是否扶助具重大公益之案件時,即不應過度放大「需承擔支付高額敗訴裁判費之風險」而不扶助現行訴訟制度下難度較高之集體案件,使法律扶助機制原定之功能無法發揮,否則不僅喪失本次修法之意義,同時使本應受國家扶助之弱勢者,陷於更窘困之境地。
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依《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檢討實際執行狀況,以維法律扶助機制設置目的。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A-1.決議
按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實際來自政府捐助收入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預計105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收入總額比率更將逾九成,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提升其自籌財源能力或加強對外募款,並就相關檢討改善措施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期改善其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之現況。
提案人:謝國樑 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A-2.決議
有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分會對於審查案件之流程不一致,應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檢討改善其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等相關措施,並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增進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之保障。
提案人:謝國樑 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詹滿容
B.主決議
案由:
按今(104)年新修正之《法律扶助法》多數條文自7月6日施行以來已逾3個月,法律扶助基金會自應配合母法之修正,檢討修正相關內規。惟觀察基金會提供之「法律扶助法規彙編」,多數子法尚未配合新修正之法扶法予以修正,致部分子法與母法未能對應。惟法扶法相關子法中,不乏攸關民眾權益者,如「無資力認定標準」,將直接影響弱勢者能否受基金會扶助。
又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歷次會議,均對基金會制訂之子法,究需經司法院核定或備查,有所爭執。經查,因應新法修正之「無資力認定標準」業經法扶基金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報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或核准。
鑒於本次《法律扶助法》第60條修正,旨在確保基金會運作之獨立性及彈性、避免僵化,基於法人自治之原則與便民之考量,達到法律扶助機制作為司法系統中社會福利措施的制度設計本旨。
為維護弱勢者受法律扶助之權益、落實修法意旨,俾利基金會業務推動,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6個月內,依本次《法律扶助法》修正方向,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司法院亦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C、決議
案由:鑑於蘇永欽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32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竟出現「同一份意見書有兩種版本」之情形:大法官網站公告之版本,竟出現了大法官書記處提供予聲請人之版本中「沒有」的文字: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第16頁第10-11行「都沒有。」後多出「至於另一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以及同頁倒數第6-7行「且『兩個』原因案件」。
此種繕改恐難認為是「『顯然誤寫或誤算』而為之更正」,因為聲請人取得版之協同意見書,該段論述指涉範圍僅有南隆案,而大法官網站公告版之論述指涉範圍除南隆案外同時還有美河市案,對可能聲請再審之美河市案,勢必成為重要爭點,對聲請人影響甚鉅。
惟,於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予聲請人後,能否於公開網站上再逕為繕改?此繕改的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本件司法院根本沒有通知聲請人,效力為何?)最重要的是,對法官、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的,應以何版為準?
協同意見書鬧雙胞之情形,顯係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大法官於9月25日接受採訪與投書媒體引起爭議後所增加。蘇永欽大法官身兼司法院副院長,此作為已嚴重影響司法信譽,爰要求司法院進行調查,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主席:中午延長開會時間至本案處理完畢後,再散會。
現在休息5分鐘,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逐案處理。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請法扶基金會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之前就很關心這個議題,其實我們今年已經在擴大,委員的這個提案讓我們更加積極去操作。但因委員要求凍結的項目是服務成本,而服務成本又是基金會直接服務民眾相關的費用,可否併到第2案,改與其他管理費用一併凍結?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子,法扶基金會要派律師進入監所,但因監所有門禁管制,一定要法務部配合辦理,督促矯正署,讓法扶基金會的人員進入監所從事相關工作,還請委員卓參。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併第2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第1案併第2案凍結500萬元;另外第1案倒數第三行加入法務部……
陳秘書長為祥:重點是法務部矯正司……
尤委員美女:第1案不凍結服務成本,改為凍結其他管理費用。
呂委員學樟:就是第1案不凍結,第2案凍結500萬元。
尤委員美女:第1案、第2案合併,凍結其他管理費用500萬元,兩案都要報告,並將第1案倒數第三行「與地方矯正機關」修正為「與法務部之矯正機關」。
主席:提案1併入提案2,凍結提案2之管理費用500萬元,提案1倒數第三行「與地方矯正機關」修正為「與法務部之矯正機關」,兩案都需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及提案委員報告,始得動支。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A案有無異議?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可否請廳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林廳長說明。
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提案A主要是針對團體或弱勢族群要克服障礙,讓他們在敗訴之後,希望能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來支付敗訴的裁判費用。這個部分如果單就法律扶助法的本文來說,該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法律扶助的項目包括「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依此規定,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給付辦法中,所謂的「必要費用」,係指辦理扶助事件所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若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提案,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應該支付敗訴之裁判費,確實有它討論的空間;但是就法律本身來說,可否那麼清楚的解釋,敗訴的裁判費用是不是當然就應該有法律的依據,因為這也牽涉到預算編列問題。所以如果是從這個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來說,敗訴的裁判費當然包括在剛剛報告的辦法裡面,依法要支付;可是從解釋上來講則不一定,它牽涉到預算的問題。所以依法支付裁判費是不是還有審酌的空間?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
呂委員學樟:這樣的遣詞用字不太好,司法院應該再調整一下這個部分。究竟是勝訴還是敗訴,它是動態的東西,編列預算的時候無法一個個去編列。可否將這段話拿掉,修正為依照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檢討裁判費實際執行狀況。
張副秘書長瓊文:委員,我有一點補充說明,敗訴的裁判費如果完全由基金會,當然間接就是預算來支應的話,我們憂慮的是,如果前端准許扶助的控管不是很理想,就會讓敗訴的機率增高,預算支付也會難以掌握。基金會可能更有實務運作的經驗,可否請董事長也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之必要費用給付辦法係依法扶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也就是新法的第三十條。新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第三章,也就是律師酬金的支付部分,能否在第三章裡面,擴大規定,將敗訴裁判費也由基金會負擔?這部分的爭議也非常大。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曾就此部分討論過,董事會認為這個部分還是暫時不修正,照現有規定來做處理,也就是由審查委員及覆議委員來決定。此其一。
第二、如果所有敗訴費用皆由基金會來負擔,一、基金會為避免負擔這項裁判費,以致原本依照現況可以予以扶助的部分,可能就會從嚴審查,許多的民事案件也就不予以扶助。二、如果所有敗訴裁判費都由基金會,也就是國庫負擔的話,因為不只是訴訟救助的部分才負擔,這個部分每一年恐怕會有上億元的支出,不是現在幾百萬數額就能支應得了。所以還請各位委員妥為因應。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有法律扶助的需要,通常你們會去幫他申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申請獲准的話,就不用繳訴訟費用,等到最後判決敗訴時,才要去繳訴訟費用。這部分的訴訟費用,目前是由誰負擔?是當事人自己出錢,還是法扶基金會幫他負擔?
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有兩種,當事人若能自己付,就自己付;沒辦法自己付,就向基金會申請,由審查委員進行審議,是否符合必要費用給付辦法之規定,如果符合,就由基金會來負擔。
尤委員美女:如果當事人沒有錢,基金會也不幫他負擔,怎麼辦?
林董事長春榮:這時候就由法院來下裁定,裁定之後,對他有執行名義,就去執行他的財產;如果沒有財產的話,就沒辦法解決,對司法院所屬各法院來說,就變成是一筆呆帳。
尤委員美女:花了很多的心力,最後還是拿到所謂的債權憑證?今天會來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大都是中低收入戶,本身就沒有錢了,才會來請求你們給予法律扶助;結果敗訴了,就要他吐錢出來,發現他沒錢,只好再去審核,所以這裡就要有一筆人力去做審核。審核不准,就讓法院去強制執行,法院又需要一筆人力去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沒有結果時,就只能拿到一張債權憑證。該憑證有5年的時效,所以法院每一年都要再去申請,再去強制執行。本席不了解,我們花費這麼多人力的目的在哪裡,只是在那裡反覆而已!因為訴訟費用也是進到國庫,法扶基金會的錢也是從國庫出來的,其實就是左手送到右手;為了左、右手帳面上的需要,就必須花費很大的成本與人力。究竟有沒有必要做這樣的循環,可否重新做檢討?
林董事長春榮:委員剛剛提到的兩種狀況,一種是他有錢可以支付,但因法律扶助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只要敗訴的案件都由基金會來負擔的話,他縱使有錢,他也不付,如此一來,就不符合公平正義。這是第一點。第二,如果他真的沒有錢,就會有國庫從左口袋轉到右口袋的問題。第三,台灣目前的財政狀況非常不理想,記得我們去荷蘭考察時,荷蘭是一個福利國家,人口1,600萬,一年的法扶經費支出大概相當於新臺幣200億,但他們也不負擔敗訴裁判費。以一個福利國家法扶經費支出這麼多的情況下,竟然都不負擔敗訴裁判費,我們縱使今年的預算通過了11億多,但我們是針對2,300萬人口,如果要負擔這筆經費,恐怕要再多編1、2億的款項才有辦法支應,這是我最擔心的點。
尤委員美女:法扶案件並不是對所有低收入戶或無資力的人都扶助,如果牽涉到顯無勝訴希望的,根本就不會扶助,所以你們會扶助的一定是有勝訴希望者,當然,有勝訴希望並不當然就等於勝訴,但是風險就已經下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們所謂的評估有前段評估、中段評估、後段評估,如果在第一審時有扶助,到第二審時你們發現已經沒有顯然會勝訴的希望,你們可能就不會扶助;如果到第三階段時你們發現根本就是亂來,也就不會扶助了,所以那些都不會在敗訴需要你們負擔費用的部分。今天會要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者,一定是比較小的部分,因為大部分會法扶的幾乎都會訴訟救助。今天是不能訴訟救助、顯有勝訴希望、又顯無資力的情況下,這樣的案件才需要負擔,所以你們不能想像說是所有案件都需要。我們已經設了好幾個關卡,到最後只有:一、顯無資力;二、顯有勝訴希望;三、經過初級、中級、高級評估之後,認為還是有勝訴希望的案子,才會留下來。
林董事長春榮:不是,委員可能有點誤解,「非顯無理由」與「顯有勝訴之望」剛好相反,我們只要非顯無理由就可以扶助。如果是委員剛才講的顯有勝訴希望,風險當然就是降到最低,但剛好相反,我們是顯無理由時才會駁掉,所以這個區塊大部分是通過的,而不是不通過。
尤委員美女:顯無理由的就駁掉?
林董事長春榮:只有顯無理由的才駁掉。
尤委員美女:不是顯無理由的,當然就是有理由。
林董事長春榮:沒有,這差太多了。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他不是顯無理由,是沒有理由的,你們還會核准,會嗎?
林董事長春榮:我們所謂的顯無理由,是依照他的申請一看就不可能勝訴,這時就駁掉,如果還要探究他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我記得那條的規定是顯無勝訴希望。
林董事長春榮:那是擔保金的部分,要顯有勝訴之望,我們才提供保證書,這兩個條文是不一樣的。出具保證書跟審核是不是顯無理由這二者剛好相反。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我們只是叫你們去檢討,因為會要你們訴訟扶助的通常都是沒有資力的。另外,不審資力的,一個是強制辯護的案件,一個就是所謂的重大案件,這些重大案件也不見得全部都是法律扶助而不用繳任何費用,因為你們也有部分扶助,所以這裡你們要思考如何去設定,而不是因為這些重大案件的訴訟費用可能很高,將來有可能敗訴而要繳很多錢。尤其是像八仙塵爆事件,受害人非常多,求償的金額很高,訴訟費用當然也很高,不能因為將來有可能敗訴,要繳的訴訟費用很高,所以就儘量不要扶助,我們不希望有這種因噎廢食的方式,所以才要你們去設計機制,讓你們全面檢討。
主席:兩方面都很具體的提出關切的議題,本席建議就將提案A的最後一段稍微做一點點修正,改為「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之可行性,並依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檢討實際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提案人尤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這樣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他們現在其實已經有辦法,並不是完全沒有,我們只是要他們檢討實際狀況再做修改。請法扶基金會將你們想要修改的文字弄出來。
主席:請法扶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林董事長講到,如果沒有限制的去支付,確實會怕國庫承受不了。現在基金會是有一個必要費用的辦法,也是經過審查委員決定的,以現在整個法扶基金會民事案件與家事案件結案的情況來看,大概有20%到30%是和解結案的,我們會請他們在和解條件裡講清楚,所以那部分原則上不會有敗訴裁判費的問題;會有敗訴裁判費的,只有全部敗訴及部分敗訴的情形。原則上,基金會的民事案件與家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全部勝訴與部分勝訴,會全部敗訴的機率比較低,是不是容許我們就現在支付的機制再做檢討?事實上現在是有機制,並不是沒有機制,我們只是怕會產生過度支付的情形,所以就現有機制來檢討,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你們把文字改一下。
林董事長春榮:可否改為「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檢討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執行狀況,以維法律扶助機制設置目的。」?
尤委員美女:你再說一次。
林董事長春榮:也就是把「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等字刪除,然後將「檢討實際執行狀況」改為「檢討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執行狀況」。
主席:A案最後一行改為「檢討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執行狀況」,各位沒有意見的話,就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A-1案。請問各位,對A-1案有無異議?
請法扶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春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募款部分,我們目前也在積極辦理,法扶基金會已經經過衛生福利部的核准公開勸募,至於成效如何,還要觀察一段時間。其次,現在有一個大問題,就是律師界都不肯捐款,因為法律扶助法規定中央部會相關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都有捐款義務,他們就問法扶基金會究竟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有沒有捐款?結果都沒有,只有國防部一年大概有50萬的捐款,其他包括法務部、內政部是一毛錢都沒有捐,律師界就說既然連主管機關都拒絕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執行,他們為何要捐給法律扶助基金會?所以他們就一直抗拒捐款。此外,縣市政府也沒有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執行。這部分是有各種因素存在,我們會試著突破困境,看能不能化解。
呂委員學樟:你同不同意A-1案嘛?
林董事長春榮:可以。
呂委員學樟:沒有意見的話,到時候你們再提出書面報告好了。
林董事長春榮:好,謝謝。
主席:A-1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A-2案。請問各位,對A-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B案。請問各位,對B案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B案最後一段提到「為維護弱勢者受法律扶助之權益、落實修法意旨,俾利基金會業務推動,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6個月內,依本次法律扶助法修正方向,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司法院亦應自我節制,盡可能僅就法律扶助基金會違法或重大不當之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提案的意思是希望司法院僅就違法或重大不當部分進行監督管理,我們則是認為萬一有不太好的事情發生時,應該事先就防範於未然。司法院及法扶基金會站在扶助弱勢的基本立場應該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建議可否刪除後半段司法院應如何如何的部分;如果要保留的話,文字可否改成「司法院應就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之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這部分都是條文所做的規定。
主席:假如把最後這一句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呂委員學樟:那就刪除。
主席:好,B案就將這一句刪除後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C案。請問各位,對C案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C案是因為今天委員質詢到有關蘇副院長的意見書在網站的資料與當事人所接到的資料不一樣,從早上到剛剛,我們進一步研究的結果,發現這種情形並不是個案。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當然會成為大家所關心、參考的資料,但基本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這是我們整個實務上運作的實際情形。我們也認為這樣實際運作的情形可能會給外界帶來一些誤解或困擾,所以我們回去會就這個制度進行檢討、修正。我們建議這個案子的最後兩段改成「有關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予聲請人後,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此修改的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對法官、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應以何版本為準?就此建請司法院檢討相關規定,並就732號解釋公布有意見書內容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外,可否將本案改成附帶決議?
尤委員美女:這跟預算無關,我想不是用附帶決議,應該改成一般的提案。請你將修改後的文字再唸一次。
張副秘書長瓊文:好。文字是「有關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予聲請人後,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此修改的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對法官、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的,應以何版本為準?就此建請司法院檢討相關規定,並就732號解釋之公布有意見書內容先後不一致之情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此一修正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前面的「能否」二字是否可以保留?就是改為「能否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
呂委員學樟:「能否」還是要拿掉。
尤委員美女:這裡會變成當然可以這樣,但寄出去給當事人之後還可以上網修改嗎?這是有問題的,所以能否修改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呂委員學樟:應該是這樣說,既然已經公告,「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那等於是一個問號,我們現在修正的是一個問號,另外,「此修改的性質為何?」比方說……
尤委員美女:但是語句不通啊!沒有問句用問號,就語句不通了。
呂委員學樟:它就是一個問號,因為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採用精煉的文字處理,不太會用「能否」等未確定的文字,因為我們是要求他們,沒有徵詢的意思。
尤委員美女:要不然就改為「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之正當性為何?此修改的性質……」
呂委員學樟:反正就是要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就是要他們全面檢討,一個是可不可以、yes or no的問題,如果是yes,才會再討論性質為何,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所以,第一個當然是「能否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第二個才是「此修改的性質為何?」都是問句,沒有問題。
主席:副秘書長還有意見嗎?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能夠這樣改,就是把「能否」放上去?因為第一個前提是yes or no,如果是yes,才會再討論性質為何。
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可以分別為兩個情形,因為解釋文其實是絕對不會修改的,只有意見書才會修改,當然本件發生在解釋文,所以解釋文和意見書就整體一起來討論。
尤委員美女:對啊,所以才說「能否於網路上再為修改?」,就是把「能否」放上去。
張副秘書長瓊文:好。
呂委員學樟:因為解釋文絕對不可能改,而意見書,因為這是一個個案,在網站上公布的,和書記處的不太一樣。
尤委員美女:不是和書記處的不一樣,而是跟寄給當事人的不一樣。就好像判決書,我寄給你以後,我再在網站上把判決的內容改了,這樣可以嗎?他是把整本的釋憲文寄給當事人,是法院蓋的公文。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意見書有不一致,解釋文其實沒有問題,解釋文不會有問題。
呂委員學樟:所以你說還要加「能否」,我就覺得很奇怪。我們其實是要求他,還要問他們「能否」,真的很奇怪。我們立法機關要要求他們的時候,怎麼可以用「能否」這兩個字?
尤委員美女:不是啊!要求他們去檢討「能否作為再修改……」。
呂委員學樟:頂多是「建請」。
張副秘書長瓊文:尤委員,文字可否改為「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這是陳述目前第732號解釋的事實,我們可以這樣解讀,然後是「修改的性質為何」。當然將來我們在提出書面報告時,我們會分別解釋文和意見書性質之不同、可不可以修改,當然解釋文是不可以修改,也不會修改的,除非只是數字上的誤差,顯然錯誤有影響的那種情形。
尤委員美女:你那個誤差就跟作補充判決一樣,補充判決有一定的規定,同樣的,釋憲書寄給當事人之後如果要改,就像你說也許是句點、逗點或明顯的錯字,但是不能把意思都改了,所以,這裡就牽涉到是不是大家都有權上網去改已經寄給當事人的意見書,而且內容還不一樣。也就是牽涉到第一、能不能上網去改?第二、如果可以改,性質到底如何?可以改的範圍、要件是什麼?我想這些都需要全面去檢討。所以,在這裡就變成如果不想用「能否」,那就改為「於公開網站上可否再為……」。
張副秘書長瓊文:我們會把解釋文和意見書之不同……
呂委員學樟:我們支持剛才司法院張副秘書長所說的,如果不要的話,我就反對這個案子通過。
主席:我附議,因為這應以議題導向,不要用問號,它是有關某議題,就此建請如何,所以文字上,我們就以議題導向來處理,這樣可以嗎?倘無異議,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呂委員學樟:主席,前面那幾段全部沒有,我們是通過我們剛才修正的文字,從「有關大法官書記處……」起。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那就沒有前提,怎麼會沒頭沒腦的去通過一個「有關……」。
呂委員學樟:如果是這樣,這個案子我就不同意,沒有這樣針對性的。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就是這樣,是這樣的錯誤引出來的啊!
呂委員學樟:我們只能要求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和意見書時,針對這些事項,請司法院向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就是這麼簡單的事情。
主席:請問大家同意嗎?
尤委員美女:那請問司法院啊!總要有一個緣起,沒有緣起,沒頭沒腦的。
呂委員學樟:本來就是要解釋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和意見書啊!他不會針對個案去處理。
尤委員美女:沒有事情,怎麼會突然要提出這樣的提案?
呂委員學樟:如果是這樣,我就反對!
尤委員美女:你反對,你一個人。
張副秘書長瓊文:可能我們剛才跟委員溝通時沒有講清楚,我們的意思就是從「有關大法官書記處寄送……」開始。
尤委員美女:哪有這樣沒頭沒腦的,就從「有關大法官書記處寄送……」開始?然後「能否」也沒有,突然就寫「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
呂委員學樟:這是針對事項去處理,不是針對人去處理。大法官第732號解釋,很簡單啊,已經講過了。
尤委員美女:那就把它顛倒過來,請司法院就第732號解釋內容不一致的,不然沒有「頭」怎麼會有「尾巴」呢?總要有一個引子,才會有後面的東西啊!
張副秘書長瓊文:是,是不是建議修正為「有關732號解釋公布意見書內容先後不一之情事,請就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後,於相關網站……」,我們再修改一下。
尤委員美女:他們要修改一下,休息5分鐘。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司法院張副秘書長就剛才所得出的協商結論作一說明。
張副秘書長瓊文: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蔡委員等人提案C,剛才跟在場委員協商已獲致以下結論,即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有關732號解釋之公布,有意見書內容先後不一之情事,建請司法院就大法官書記處寄送解釋文及意見書予聲請人後,於公開網站上再為修改,此修改之性質為何?程序、要件或相關規定為何?應否通知聲請人?對法官、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的,應以何版本為準等節檢討相關規定,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針張副秘書長剛才對提案C所唸的協商結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C照以上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
另有王委員惠美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惟作成本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同時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在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請問:
1.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德國雖非採司法一元化,但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必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相較之下,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人民要聲請釋憲,必須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而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能及於個案,僅能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我國的制度是否因此比較容易產生弊端有人認為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應該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司法院認為呢?
2.蘇副院長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蘇副院長說出「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當事人尚未提出再審聲請,副院長就先下結論,是否適當?難道不會有法官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嗎?
3.日前民間司改會對蘇副院長聲請法官個案評鑑,理由是「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定義之法官,與所有的法官相同,均擔負捍衛裁判公正的責任」,但也有法官認為,根據《法官法》規定,大法官走的是「自律」而不是「評鑑」,到底大法官應該要接受「評鑑」還是走「自律」呢?不自律的大法官又該怎麼辦?
主席: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有須要)既然有須要,本案院會討論前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做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