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星期三)9時3分至17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1時40分
下午2時37分至4時5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嘉辰 莊瑞雄 段宜康 張慶忠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邱文彥 陳怡潔 吳育昇 姚文智 徐志榮 鄭天財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陳歐珀 許添財 盧秀燕 楊瓊瓔 李桐豪 林德福 潘維剛 李昆澤 呂學樟 葉津鈴 陳明文 孔文吉 蕭美琴 賴振昌 林滄敏 何欣純 高金素梅 黃偉哲 劉櫂豪 李貴敏 陳亭妃 王進士 許淑華 簡東明 羅明才 蘇清泉
委員列席27人
請假委員:陳超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慶中
副主任委員 鍾萬梅
副主任委員 范佐銘
主任秘書 廖育珮
綜合規劃處處長 江清松
文化教育處處長 孫于卿
產業經濟處處長 吳克能
傳播行銷處處長 游進忠
秘書室主任 黃順意
人事室主任 李花書
主計室主任 葉月津
政風室主任 吳家興
客家發展中心主任 范雪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梅英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審查客家委員會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11案。
三、審查客家委員會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11案。
(本次會議由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慶中綜合報告;委員莊瑞雄、盧嘉辰、陳其邁、李俊俋、段宜康、陳怡潔、邱文彥、周倪安、蕭美琴、許添財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慶中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姚文智、吳育昇、張慶忠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客家委員會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客家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611萬8,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11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萬7,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6億1,854萬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2,500萬元(含「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創立基金及營運初期經費」2,000萬元、「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獎補助費」300萬元)、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3,000萬元、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800萬元(含「客家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業務費」500萬元、「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業務費」300萬元)、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4,354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屬於預算法第39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之預算,卻未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實屬不當。「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又是過去「海外合作交流第2期計畫」之延續,總經費成長了14.61%,但所辦理項目卻幾近雷同。客家委員會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卻任意變更計畫內容,如104年度編列370萬5,000元辦理國際性築夢計畫,在實際執行上卻變更為「蒲公英行動計畫」,不但與國際性築夢計畫的內容完全不同,也與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的科目不符,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二)客家委員會105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辦理「客庄國際參與增能計畫」經費173萬元,惟其所列提升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知能與技能、促進多元發展及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調查等內容,與新住民發展基金業務多有雷同。為免資金重複挹注,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陳怡潔
(三)針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辦理「客庄國際參與增能計畫」經費173萬元。惟觀其內容核與新住民發展基金目前辦理事項多有雷同之處,如: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新住民及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各類技藝學習課程;新住民就、創業之輔導;新住民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輔導相關研究計畫……等,實有資源重複投入之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四)客家委員會105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億7,482萬6,000元)第3年經費5,714萬5,000元,其中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全球客家日推廣計畫經費2,001萬5,000元。然該會所定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為活動參加人次及活動參與者之滿意度,實難窺知其拓展客家文化與產業商機的具體成效。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五)針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辦理「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億7,482萬6,000元)第3年經費5,714萬5,000元,其中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全球客家日推廣計畫經費2,001萬5,000元(與104年度相同)。惟據查:客家委員會依各期海外合作交流計畫,編列補助國內外團體、學校、社團辦理與客家事務有關之學術、藝文、教學、展演等合作交流活動,近5年度補捐助經費均高逾千萬元,103年度至105年度甚至高達2,001萬5,000元,惟依該會所訂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係以辦理海外客家會議、研習、展演、教學等交流活動之參與人次及活動參與者之滿意度為衡量指標(105年度之目標值分別為1萬0,500人次參與、參加交流活動者對整體活動參與之滿意度達90%),實難以透過該參與人次之多寡及參與者之滿意度,窺知其欲達成提升客家及臺灣之整體能見度,以拓展客家文化與產業商機之具體成效,況且捐補助經費之增加,自將提高交流活動之參與人次,且問卷內容設計亦易影響滿意度之高低,所訂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恐未具實質意義。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六)針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籌組客家青年志工團「蒲公英行動計畫」計列「獎補助費」400萬元。據了解,此新增案乃為「客家青年築夢計畫」之延續,惟前幾年該築夢計畫之申請資格及成效優劣與否,頗值商榷,現今客家委員會亦新增「蒲公英行動計畫」,改以小組團體之方式赴國外參與客家相關活動,恐再度流於客家青年築夢計畫之型態,實令外界有所疑慮,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辦理「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計畫」7,2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產業經營輔導、人才培育及創新研發等成果,及其後續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三、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預算2,700萬元,經查此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有違預算法規定,爰全數凍結上開經費全數,計2,700萬元。俟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將報告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編列6,679萬7,000元,凍結1,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行銷情形及所創造的產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五、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凍結5,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協助營造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編列5億7,581萬6,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就「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的性質、定位、歷年成果及計畫變更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二)針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協助營造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編列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經費5億7,380萬元,以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惟:(1)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於執行期間,屢有因地方政府研提、修正計畫、審查等報核程序有所延遲,加以工程發包流標等原因,致102年底計畫屆期,累計執行率僅79.32%(已編預算35億1,084萬元,迄至102年底止累計實現數27億8,471萬6,000元,保留款2億2,733萬2,000元),而迄至103年度決算,該計畫尚有1億0,706萬元應付保留數待執行;(2)按客家委員會103年度單位決算書中之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所列,除有前期計畫101年度及102年度之應付保留款1億0,706萬元外,本期計畫103年度仍列有應付數約2億0,469萬元,總計應付保留數高逾3億元,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之「獎補助費」凍結5,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歷年補助情形及補助後實際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凍結3,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5目「文化教育推廣」編列5億7,310萬6,000元,其中「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經費2億5,076萬3,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就獎勵方式提出檢討或精進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陳怡潔
(二)105年客家委員會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預算2億5,076萬3,000元,凍結部分經費,待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邱文彥 姚文智
(三)105年度客家委員會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第3年計畫經費2億5,076萬3,000元,然查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結果,通過率有下滑之趨勢,且查各等級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結果,顯示較低年齡層之通過率均低於平均數,足證客家委員會編列之預算數無法充分反映施政成效。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客語認證考試通過率降低之檢討及改善方案」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四)針對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辦理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計列業務費350萬元,補捐助費300萬元,共計650萬元。依歷年客家委員會補助之縣市觀之,皆為苗栗縣等69個鄉鎮,惟依客家委員會所提供之「全國客家人口分布資料」顯示,苗栗縣原即為使用客語之重度地區,客家委員會以合作辦理或補助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推動公事客語,期使重點發展區逐年增加公事客語普及率之目的效益有待商榷。此外,使用客語之縣市不僅有苗栗地區,其他縣市亦多有客語使用頻繁之鄉鎮,客家委員會不應資源集中於某些特定縣市,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八、105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編列「業務費」4億6,599萬8,000元,凍結「委辦費」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段宜康 陳怡潔
九、客家委員會第6目「傳播行銷推展─推動客家整合行銷傳播業務」辦理客家文化資源調查等經費2,484萬5,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過去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成果,及改由傳播行銷處辦理之預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莊瑞雄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十、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9,116萬5,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高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南北園區營運績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9,116萬5,000元,凍結部分經費,待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邱文彥 姚文智
十一、客家委員會所主持的客遊世界築夢計畫,以個人到國外參觀為主。自94年辦理以來,已通過195件(人),補助經費達3,500萬。有鑑於政府之資源應以多數人共享為原則,如此運用預算,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客家委員會應提出計畫執行10年以來的效益、檢討報告,並重新檢討其實施規定,應以輔導、補助團體為宜,各相關補助並應優先審酌偏鄉(如花蓮客庄)需要。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蕭美琴
十二、有鑑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自96年度14億9,883萬9,000元,逐年擴增至100年度之32億9,532萬4,000元,雖自101年度以後略有下降,惟檢視其近年之實際執行情況,預算待執行之保留數與未執行賸餘數占比均高逾13%(兩者合計占當年度歲出預算之比率,由100年度之9.56%,逐年擴增至102年度之27.72%,103年度雖稍有下降,惟仍高達13.76%),雖部分保留款係屬已撥付受補助機關而尚未支用之跨年期計畫,惟迄至103年底,累積保留數已高達4億5,890萬5,000元,過高之預算保留數及賸餘數,形同當年度財政資源未被有效運用,實不利國家整體政策之推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衡酌其施政重點與執行力編列年度預算,並強化對受補助單位之績效管考,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十三、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自94年度以來每年均辦理各級別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就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結果觀之,95年度至98年度通過比率逐年降低,分別為94%、89%、83%及65%,99年度通過率69%,雖稍有回升,惟100年度及103年度通過率均未及60%,103年度甚至僅43%,為歷年最低;另就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近年來亦略呈下降趨勢(97年度至103年度分別為88%、92%、85%、82%、84%、67%及77%),雖103年度通過率稍回升至77%,惟僅高於102年度,客家語言教育之推展,實有檢討強化之空間。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提升語言能力學習之深度,並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之有效性,避免語言傳承出現斷層危機,並提升政策實施成效。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怡潔
肆、審查客家委員會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11案。
(一)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
(二)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
(三)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
(四)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五)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六)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七)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八)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九)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請查照案。
(十)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十一)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伍、審查客家委員會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11案。
(一)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
(二)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
(三)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1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明細表。
(四)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五)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六)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2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七)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八)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九)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十)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103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十一)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4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陸、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柒、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今、明兩天為一次會,議程列有105年度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3案、非營業基金5案及財團法人預算5案,還有近3年補、捐(獎)助經費及政策宣導廣告費。程序上我們採取綜合報告、綜合詢答的方式,詢答結束之後再分開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既無異議,就採以上方式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主管收支部分。
三、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收支部分。
五、審查105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
六、審查內政部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12案。
(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
(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
(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
(四)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七、審查內政部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13案。
(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
(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
(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
(四)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
(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105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次審議機關)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經常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達由衷的敬佩與感激。以下謹就「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壹、單位預算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次審議機關104年度歲入預算108億7,273萬9,000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億5,394萬8,000元,累計收入數8億3,686萬元,超收3億8,291萬2,000元,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經費賸餘繳庫數較預計增加。(請參閱附表1)
(二)歲出部分:
本次審議機關104年度歲出預算512億2,866萬元,截至104年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02億8,812萬7,000元,累計執行數375億8,483萬8,000元,執行進度93.29%。(請參閱附表2)
二、10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本次審議機關105年度施政計畫係依據行政院105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未來發展需要編訂,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推動簡政利民: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持續強化便民節能減碳效益;推動「節葬」、「潔葬」之新殯葬文化,推廣合宜喪葬禮儀規範;賡續推動人民團體改採登記制度,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之精神。
(二)落實居住正義:強化住宅政策,持續推動多元居住協助措施,提供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並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補助地方政府運用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辦理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築物改建社會住宅及地方政府自辦社會住宅;另規劃推動青年生活住宅,以完善對民眾居住權益之保障;推動不動產成交實價登錄,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
(三)確保國土永續:健全國土規劃體系,持續推動國土計畫法立法及區域計畫法修法,賡續
辦理全國區域計畫之修正及推動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強化國土保育作為,完備海岸管理制度,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加速下水道建設,提升污水處理率,發展資源永續及回收水再利用,營造潔淨水環境,以提升民眾居住生活品質;推動智慧綠建築與都市防災及建築防火,發展建築技術多元創新與資訊整合科技,建構全人關懷生活環境。
三、配合施政計畫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次審議機關105年度歲入預算案編列86億7,955萬元,主要係違反營造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廠商違約逾期交貨等罰款及賠償收入3,555萬元,核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書、營造業登記證冊、國家公園門票清潔維護、建築防火與建材檢測技術服務等規費收入1億6,969萬4,000元,收回住宅基金本金繳庫數等財產收入80億5,725萬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經費賸餘繳庫數等其他收入4億1,705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108億7,273萬9,000元,淨減21億9,318萬9,000元。(請參閱附表3)
(二)歲出部分:
本次審議機關105年度歲出預算案編列521億2,599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512億2,611萬元,淨增8億9,988萬元(請參閱附表4),謹就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摘要報告如下:
1.內政部編列252億8,275萬5,000元:
(1)民政業務: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等經費5億2,713萬1,000元。
(2)戶政業務: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及電腦軟硬體維護暨系統集中化規劃等經費1億9,493萬元。
(3)地政業務: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測量及方域、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等經費3億9,969萬3,000元。
(4)土地測量: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土地測量等經費10億2,218萬7,000元。
(5)土地開發: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規劃設計監工督導考核業務等經費1億3,304萬7,000元。
(6)內政資訊業務:辦理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內政資訊業務等經費2億1,821萬1,000元。
(7)社會保險業務:辦理農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補助、彌補農民健康保險虧損等經費219億303萬6,000元。
(8)社會行政業務:辦理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健全合作社場組織等經費2,711萬5,000元。
(9)其他一般共同性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設備及第一預備金等經費8億5,740萬5,000元。
2.營建署及所屬編列262億9,466萬2,000元:
(1)公園規劃業務及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辦理高雄及台中都會公園公共設施維護、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資源調查及經營管理,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海洋、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等經費22億2,881萬6,000元。
(2)營建業務:辦理城鎮風貌型塑計畫、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暨管理應用系統建置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等經費12億3,163萬6,000元。
(3)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等經費3億3,697萬6,000元。
(4)道路建設及養護:辦理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等經費82億7,012萬3,000元。
(5)下水道管理業務: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及推動下水道工程作業等經費132億1,440萬6,000元。
(6)其他一般共同性行政管理及第一預備金等經費10億1,270萬5,000元。
3.建築研究所編列5億4,857萬3,000元:辦理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及其他一般共同性行政管理等經費。
貳、附屬單位預算
營建建設基金:
(一)為提升基金整體財務效能,自105年度起,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併入營建建設基金,以下設3分基金形態運作。
(二)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本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計短絀59億5,805萬6,000元,截至9月底止實際短絀13億4,645萬4,000元,主要係住宅基金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實際請撥數較預計少,及配合工程發包進度,臺北市社會住宅土地補助款尚無法撥付。
(三)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主要業務計畫: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4,0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等住宅貸款利息差額、租金補貼等52億5,291萬6,000元,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工程款及土地價款等10億642萬5,000元,辦理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61億9,120萬元,辦理都市更新推動工作6億2,629萬4,000元。
2.105年度收入編列27億5,866萬7,000元,支出編列90億3,413萬3,000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62億7,546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計短絀59億5,805萬6,000元,增加短絀3億1,741萬元,主要係新市鎮開發基金配合執行進度認列銷售收益減少。
參、信託基金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105年度收入編列1萬4,000元,支出編列1萬2,000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000元,較104年度預計短絀1,000元,減少短絀3,000元,主要係預計發放獎學金人數減少。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105年度收入編列1萬4,000元,支出編列1萬2,000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000元,較104年度預計短絀2,000元,減少短絀4,000元,主要係預計發放獎(助)學金人數減少。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105年度收入編列128萬8,000元,支出編列351萬4,000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222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計短絀394萬元,減少短絀171萬4,000元,主要係預估濟助案件申請減少。
四、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105年度收入編列13萬9,000元,支出編列45萬7,000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31萬8,000元,較104年度預計短絀50萬9,000元,減少短絀19萬1,000元,主要係照顧對象減少。
肆、財團法人
一、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預計短絀432萬6,000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349萬3,000元,主要係經營及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計畫經費尚未支付所致。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5年度預算收入總額5,209萬1,000元,支出總額6,060萬9,000元,收支相抵短絀851萬8,000元,較104年預計短絀432萬6,000元,增加短絀419萬2,000元,主要係勞務收入減少所致。
二、台灣建築中心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預計賸餘9萬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429萬3,000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所致。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5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6,250萬3,000元,支出總額1億6,128萬7,000元,收支相抵賸餘121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計賸餘9萬元,增加賸餘112萬6,000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所致。
三、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收支相抵無預計餘絀,截至9月底止賸餘98萬元,主要係管理費用減少所致。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5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2,481萬元,支出總額1億2,481萬元,收支相抵無餘絀,與上年度同。
四、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預計賸餘272萬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840萬8,000元,主要係多數專案依合約期限執行中尚未結案所致。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5年度預算收入總額6,126萬元,支出總額5,806萬3,000元,收支相抵賸餘319萬7,000元,較104年度預計賸餘272萬元,增加賸餘47萬7,000元,主要係勞務成本減少所致。
五、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104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4年度預計賸餘400萬1,000元,截至9月底止短絀639萬9,000元,主要係轉投資公司業務收入尚未收款所致。
(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5年度預算收入總額951萬9,000元,支出總額911萬9,000元,收支相抵賸餘40萬元,較104年度預計賸餘400萬1,000元,減少賸餘360萬1,000元,主要係投資收益減少所致。
伍、檢附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摘錄本部主管收支預算案1冊,敬請 參閱。
陸、本部主管近3年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請參閱附表5):
本部主管獎補助經費主要係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及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等,執行情形如下:
一、單位預算部分:101年度487億7,475萬6,000元、102年度482億7萬2,000元、103年度471億867萬元、104年度第1季核定數266億3,840萬1,000元。
二、附屬單位預算部分:101年度80億2,738萬3,000元、102年度68億1,619萬元、103年度59億9,158萬2,000元、104年度第1季核定數7億451萬2,000元。
柒、本部主管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說明如下(請參閱附表6):
本部主管政策宣導,主要係辦理營建署國家公園出版品及活動宣導、警政署防治詐騙宣導、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等,執行情形如下:
一、單位預算部分:101年度2,674萬6,000元、102年度1,563萬6,000元、103年度1,114萬2,000元、104年度第1季執行數160萬3,000元。
二、附屬單位預算部分:101年度639萬2,000元、102年度1,642萬4,000元、103年度984萬7,000元、104年度第1季執行數143萬8,000元。
三、財團法人部分:101年度369萬1,000元、102年度143萬1,000元、103年度46萬9,000元、104年度第1季執行數2萬4,000元。
捌、結語
本次審議機關職掌全國民政、戶政、地政、合作及人民團體、營建及建築研究等業務,關係人民權益及國家建設,本部及所屬全體同仁將秉持「以臺灣優先,對人民有利」理念,持續精進、創新各項具體政策與簡政便民措施,俾利為民眾帶來更安全、安心、安康的生活環境。本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除已撙節消費性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並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 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綜合詢答,每人發言時間為,本會委員12分鐘、非本會委員8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部長、許署長及都計組陳組長一起協助初審景觀法,目前進展還算穩定,各個公會對景觀法也抱持樂觀的態度,目前已經審將近三分之二了,我們希望就法的內容能達成共識;另外,大家關心的簽證問題,我們現在已經不談了,但希望各個專業之間能彼此尊重、相互合作。上次在一個小型的溝通中,部長提到希望將來內政部能作為中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景觀法中內政部當然是主管機關,但在人的部分還得看看要怎麼處理。部長現在是否能提出一些政策方向,或說明將來如何協助讓景觀專業有公平競爭的機會,但又不會侵犯到其他既有技師(包括建築師)的權益?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內政部站在未來景觀法主管機關的立場,覺得景觀技師的建立有助於專業化,所以我們會協調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在技師中增列景觀技師,我們也願意擔任景觀技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邱委員文彥:如果這樣,在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方面,我們原先有個草案提到將來景觀專業制度的建立,至於要稱為師或技師則需要尋求各相關團體的共識,這是重要的工作,部長是否同意將其列入中央機關的職掌中?
陳部長威仁:對此我們不反對,但要將景觀技師增列為技師法的技師之一,此與景觀法不一定有關聯,當然放進去作宣示性的條文,我們也不反對。
邱委員文彥:對於後續工作我們當然會尋求各方的共識,讓大家儘可能接受,也請部長支持。
我們今天都看到美國軍艦進入南海的報導,中國大陸方面反應當然非常激烈,我們也曾在1956年左右開始進駐太平島跟南海諸島,最近幾年我們也進行很多大陸礁層及島礁的調查,這個工作到底進行得如何?中華民國在南海的政策有沒有什麼改變?
陳部長威仁:首先,我要跟大家報告的就是,中華民國對於南海主權的立場一向沒有改變,我們認為過去我們所劃的11段線……
邱委員文彥:U型線。
陳部長威仁:U型線裏面的島嶼、島礁是屬於我們中華民國固有的疆域,對任何所有權的片面主張,中華民國一概不予承認,當然總統也多次宣示,我們對於南海現在的態度主要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我們也希望維持這樣的態度。
邱委員文彥:所以我們並沒有放棄U型線的主張,對南海的政策也沒有改變。
陳部長威仁:是,沒有改變。
邱委員文彥:我們也會釋出善意,跟其他國家共同合作,但主權還是在我。
陳部長威仁:是。
邱委員文彥:我們希望在南海問題上多作一些研究,尤其中華民國站在南海各個周邊國家及美國、中國大陸之間,應該爭取我們國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選邊站,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邱委員文彥:這個立場應該是十分堅定的。我們過去幾年來都有從事島礁的調查,請問目前成果如何?可否請地政司官員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104年我們就有執行海域調查跟圖資整合發展的計畫,並進行周邊海域基礎的調查,去年之前我們也有整個大陸礁層的計畫,還有關於大陸礁層的辦公室,針對相關成果,我們都會分析……
邱委員文彥:繼續在彙整當中?
王司長靚琇:是。
邱委員文彥:所以現在還在進行當中?
王司長靚琇:是。
邱委員文彥:計畫完成了沒有?
王司長靚琇:我們持續在進行,因為過去是針對島礁部分,可能是對東海的部分,還有一部分對南海,104年開始我們對近海岸的部分也持續在進行,就這部分做出來的圖資都可以作為日後爭取海洋權利的佐證。
邱委員文彥:除了海洋的現勘之外,你們有沒有運用遙測資料來補正一些你們沒有辦法調查的地區?因為現在南海情況變化非常大,有很多島礁已不是原來的島礁,而是變成很大一片土地,就這部分能否取得更好的資訊?
王司長靚琇:其實我們有委託學術團體持續進行很多研究,也運用衛星影像的方式進行比對,持續提供一些圖資,然後進行大陸礁層資料的蒐集。
邱委員文彥:我覺得這個調查非常重要,在經費方面我個人會全力支持,也希望詳細彙整相關資料後,逐年、逐批加以運用,特別是對於周邊海域電子海圖的建置,希望你們能邀集國內專家,提供官方版的而且是申請國際認證的電子海圖。
陳部長威仁:我們這整個電子海圖預計在108年完成。
邱委員文彥:好的,這部分就請地政司來協助。
王司長靚琇:謝謝委員。
邱委員文彥:接著請教城鄉分署,最近民間團體都很關心埔里鎮長要移樹的爭議,據說移樹的經費一部分來自於水利署,還有一部分是來自於分署有關城鄉風貌的經費,他們要移一百多棵樹,引起民間團體很大的疑慮。對不起,這與營建署有關,而不是分署的事。請問署長,此事目前的進展及協調的情況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工程的補助大概分兩項,一項在人本環境裏面,大約給一千多萬;另外是水利署配合堤岸工程的補助。當時在人本環境部分,我們認為這些茄苳樹不錯,建議最好不要砍,不過,後來在水利署補助的部分,大概是鎮長等認為有些堤防工程已經不安全,因為茄苳樹可能會造成類似根系的破壞,所以在那邊進行移植。我們曾就這部分跟鎮長溝通,目前鎮長也聽從民意,暫時停止進行,繼續尋求大家可以同意的方案。
邱委員文彥:請署長積極協調,我們希望開發與保育能兼籌並顧。我上個星期到太魯閣國家公園去走錐麓古道,我覺得國家公園相關同仁表現非常好,有很多外國人也都去那邊。我看了一下預算,比如過去補助一些運用在宣導的部分,陽明山國家公園比較高,太魯閣國家公園非常國際化,而且是兩岸化,兩岸遊客非常多,可是宣導廣告非常少。我是覺得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將來可能在觀念上和施政重點上應有所改變,意思就是國內現在已經相當穩定,可能要針對國外的遊客多加宣導,這部分更值得做。以前觀光局做得很多,當然我們不希望觀光客量太大,而是希望讓國外知道我們國內保育工作做得很好,希望提供他們更好的參觀機會、更多的資訊。
另外,我想請教建研所,智慧城市的預算有減列,是因為工作已經完成了,還是另外有一些想法?
主席:請內政部建研所何所長說明。
何所長明錦: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因為我們過去推展智慧綠建築的成效非常好,所以我們就準備把這項工作從社區拓展到城市,變成永續智慧城市的推展計畫。但是這個計畫因為我們把預算送到大院的時程在今年8月,後來經過國發會、行政院審定之後,我們就決定將範圍從建築拓展到社區,所以變成智慧綠建築及社區推動計畫,我們的預算也就配合範圍的縮小減列6,400萬元。
邱委員文彥:部長,最後我再請教一個問題,下個星期我們有可能會審查國土計畫法,其中有一部分我看很多學者比方華昌宜教授都主張成立國土規劃院,事實上,我們現在也有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國土測繪中心,請問將來有沒有可能統籌成立研究院?當然法條並沒有規定「應設」,而是「得設」,但是我們希望將來能夠整合,有必要的時候設立,不曉得你們對於法條的意旨看法如何?
陳部長威仁:在德國和荷蘭都有類似法人的機構作為政府從事國土規劃、研究的機構,長期有一些學者專家進行規劃、研究,到底將來我們用什麼形態呈現,是否把現在相關的團體、機構整合或新設,我們願意來跟國發會及其他相關單位研究。
邱委員文彥:我想保留彈性是可以的,您是支持的嗎?
陳部長威仁:是。
邱委員文彥: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今天內政部的法規會沒有派員列席,事實上,雖然他們的預算很少,但是法規會非常重要,因為很多相關的法制作業都需要法規會的參與,法規會列席立法院瞭解立法委員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立法委員代表地方民意,我過去在省府法規會多年,知道它比較沒有機會和人民接觸。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法規會是站在幕僚的立場。
鄭委員天財:但是法規會要知道人民的意見只有在立法院。儲蓄互助社法在今年的2月4日修正通過,其中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是新增條文,規定:「政府應為下列款項提供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制度:一、各社提存於協會之穩定金。二、各社存放於協會之餘裕資金。三、各社自有之餘裕資金。……」這是很明確的法律規定;然後第四項明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提供於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定之。」,所以那個制度要透過這個辦法來訂定。該法2月4日通過之後,民政司等相關部門很快的就擬訂了相關辦法,但是這個辦法非常、非常值得檢討。該辦法總共5條條文,第一條一定是有關法律的授權,最後一條是規定施行日期,其中第二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各款款項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其實也不算什麼規定;剩下第三條,第三條是定義餘裕資金;第四條規定:「協會應就各金融機構之……。」是在要求協會,變成沒有和制度相關的規定。當初之所以新增第七條之一第三項,就是因為面臨了餘裕資金要存放在金融機構有困難,所以法律明定建立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制度,而這個制度要訂定在這個辦法中,問題是該辦法的五條條文可說沒有內容,所以本席已就這個問題召開過協調會。
陳部長威仁:我知道。
鄭委員天財:我開了兩次,目的是要協助你們去說服財政部、中央銀行、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但是內政部畢竟是主管機關,所以要解決問題,只要確立一個原則,我們現在因為是訂定辦法,也就是法規命令,所以只要這個辦法的內容沒有違反銀行法等相關法律,都應予納入,不能說透過抬高利率的那個要點予以排除,說什麼辦法不能牴觸要點,那是不對的。中央銀行總裁很重視這個問題,我們10月7日開會,可能央行列席人員回去就報告了,第二天總裁還拉高層級,派人到我辦公室說明,說他們前一天的發言不對,因為是訂定辦法,央行不能反對。所以法規會今天應該列席,因為要協助民政司,民政司畢竟不是法務單位,是負責合作業務的,對於法制不是那麼熟悉,當然法規會同仁的訓練也很重要。我召開協調會作了一些結論,希望內政部能夠採納。
陳部長威仁:謝謝委員,我看了您召開的協調會的會議紀錄,我認為既要保障存款的安全,但也要兼顧其收益,過去因為多餘的資金太多,放在銀行沒有利息,有的銀行還不讓你放,所以互助會就想要找一些出路,但是這些出路一定要安全,畢竟這些錢是互助會會員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已經參考委員和互助協會的相關意見,現在已經提出草案,我們會儘快來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予以彙整。
鄭委員天財:好,這部分希望內政部儘快進行,只要沒有逾越相關法律,在訂定法規命令時就予以納入。
接下來有關海岸管理法,因為是新的法律,經過邱文彥委員召集相關人員研修了很多新增的規定,尤其是一些規劃管理的原則,都非常重要,所以已經不是當初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說當初的立法原意和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已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營建署相關同仁除了要好好研究條文之外,還要好好去請教邱委員和本席,因為也有一些條文是我提議增訂的。
這方面你們不要急,海岸管理法如果沒有瞭解清楚,相關子法很難訂定得很周延,就像上禮拜我們討論「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的規定,整個海岸管理法都沒有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而且海岸管理法的規劃管理原則還特別要求重視、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的聚落、祭祀,相當保護原住民族,避免原住民族受到相關保護計畫、防護計畫的影響。所以營建署同仁要加油,署長,不妨請邱委員進行教育訓練,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來演講,也可以聽聽原住民的意見,不要急,免得急就章產生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是,到後年就是兩年內,我們要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所以還有時間,我們會遵照鄭委員的意見,向邱委員請益。
鄭委員天財:以前的法律當然不見得那麼周延,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這部分因為土地法沒有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所以到底如何去公告、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必須考慮如何兼顧公平正義。事實上,我看了你們的作業程序,也說要合理保障人民的權益,作業程序就是行政規則,就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作業的規範,或機關內部之間的規範,土地法應該是政府還在大陸的時候就制定了,大陸之大,不像台灣之小,所以,相關規範就必須慎重,請好好的研究一下,看是否能夠撤銷公告。上次部長說花蓮縣政府要承認錯誤,承認錯誤有什麼關係?像台東縣政府也承認錯誤了,山里部落就可以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變更為鄉村區的建築用地。
主席(陳委員超明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先給你看一張圖,這個開發案現在在內政部都委會,都委會9月開過會,要求修改、補充資料。我先就這個案子說明一下,這是新北市土城的海山煤礦,海山煤礦過去曾經發生過台灣死亡人數最多的礦坑災變,在民國73年奪走了74位礦工的生命,其中72人是來自花東的原住民。現在海山煤礦當然是已經荒廢了,遠雄公司在七、八年前用大概20億元買下了海山煤礦舊址,然後就提出了開發案,民國100年8月16日新北市政府公告了這個開發案第一次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論,結論是要作第二次環境影響評估,因為它有幾個讓環評委員感到非常有疑慮的地方:第一,開發基地位於舊礦坑,而且是台北斷層經過的地段,再加上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以現有資料來看,環評委員認為對於當地的環境和現有居民的安全有顯著不利的影響,這聽起來很嚴重。第二,這個開發案的開發量體引進的人口數、車輛數、排水量等開發內容,有超過當地環境可涵容的能力,就是因為開發量體太大了。第三,這個開發區經調查有3種保育類動物,對於保育珍貴稀有動物的棲息與生存有顯著不利的影響,因此要求進行第二次的環境影響評估。
為了要做第二次的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商於是開始進行一次次地調整。這個開發商就是遠雄,我們都很熟悉,這個案子原本設計的容積率最後有被調整過,也就是在第二次環境影響評估之後,環保局的結論從300%調整到268%;樓地板面積因此從9萬坪下修至8萬坪;總樓地板面積,從16.5萬坪下修到14.2萬坪。不過整個量體其實改變不大,本來是21棟的住宅社區,經過修改之後還是21棟,但是每一棟的面積大概有略為縮小,而高度也略為降低了。每一棟最高是26層,現在降低至25層;比較矮的、樓層比較少的,從16層逐漸降到15層。所以房子最高是25樓,比較矮的是15樓,而原本的則分別是26樓和16樓;戶數從2,553戶降到2,280戶,這種戶數規模其實只比浮洲合宜住宅略小,還是非常大的量體。
因為該建案離永寧站不遠,附近新大樓的市價一坪大約是35萬元,如果這個案子可以通過,這樣算下來,遠雄完工後約可獲利200億元。現在的狀況是,第一次的環境影響評估講得那麼嚴重,又是斷層、又是舊礦坑,又是潛勢溪流,還有保育類動物,且還有量體太大超過環境可以涵容的狀況。報告講來講去,結果修來修去居然也不過才調整一點點。以部長和署長的專業,你們一開始講得那麼嚴重,但到最後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也不過才調整這樣,你們難道不覺得奇怪嗎?部長與署長對這個案子瞭不瞭解?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瞭解。
段委員宜康:署長瞭解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我大致瞭解。這個案子是新北市政府送到部裡來的。按往例是交給專案小組,專案小組開過3次會議,目前是還沒有定案,也還沒有……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還沒有定案。我今天之所以提出這個案子就是要內政部和營建署在把關時注意,因為這個案子看起來問題很大。一開始的結論是那樣嚴重,到後來卻只調整了一點點,把26樓變成25樓,16樓變成15樓,21棟還是21棟,戶數也縮減得有限,難道原來考慮的那些問題都不存在了嗎?
我告訴你新北市政府的環保局是怎麼處理的好不好?他們第二次做出來的結論是在103年5月7日公告的,其結論是,「環境影響說明書同意認可,並依承諾確保本案無安全疑慮」。而這個承諾到底是誰在承諾的呢?結論底下的說明是,「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導致傷亡及財損,開發單位願負所有責任」。如果可以這樣做的話,環境影響評估統統都可以不要做了。所有案子只要開發廠商說,如果樓塌了、土崩了、遇上土石流了,所有財產損失以及人命的傷亡統統均由開發單位負責。只要開發單位願意承諾,新北市政府就可以蓋章通過,不但蓋章通過,還可以插隊。新北市政府在這個案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後,新北市都委會就讓這個案子插隊,讓他們第一優先通過,然後便送至你們內政部。我們對於內政部都委會的表現是覺得差強人意,但是我之所以在這邊提出來,就是為了要請部長與署長把關。因為你們現在讓他回去修改,但坦白講,這個案子根本就不應該通過,為什麼?因為內政部的專案小組在今年9月15日的初步建議意見中指出「本案變更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過去為煤礦專用區。考量基地周邊皆屬環境敏感地區,故除請新北市政府詳為補充本基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外……」,上面講到的與我剛才跟各位提到的是一樣的。環境既然這樣敏感,新北市政府還同意開發,但你送來的資料卻沒有說服我,此其一。
第二,參據經濟部工業局的書面建議意見,在台灣的產業用地需求中,在新北市的部分,109年的用地需求是454億公頃,扣除目前可釋出的用地,還有436.51公頃是短缺而不足的。也就是說產業用地都已經不夠了,新北市政府為什麼還同意將這塊地開發成住宅區?如果政府認為這是因為房價太高,但房價太高的問題不會只發生在台北市,包括台北市、新北市甚至是北部地區的房價都太高了,政府現在一直打房,抑制房屋的供給,因為我們不是只有房價高而已,而是高價房屋的供給太多了。在現在這種狀況下,政府又核准這個案子,而且不只核准還拚命地幫忙推,甚至還插隊,幫忙開後門,只要開發商承諾,如果任何住戶生命發生問題,因為天災而樓塌,或發生了重大的災變,通通可以找開發商負責。如此,政府的邏輯不是很奇怪嗎?部長,對於這個案子,你們打算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有關這個案子,看來都委會的專案小組都有注意到,對於環境敏感的土地,我們當然要非常慎重。另外,剛才您提到要將工業區全都變成住宅區,對此我們也不以為然。凡是工業區要變成住宅區的,我們都要先問當地的地方政府對於整個新北市或是整個地區的產業發展策略或政策是什麼?他們到底需要多少產業發展區?現在準備放在哪裡?夠不夠?對方要先回答這些問題,我們才會決定原來的產業發展區是不是要變為其他的分區。這兩方面的考慮,都會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被慎重地考慮。
段委員宜康:部長與署長,我曾經質疑過,其中是否有涉及不正當利益輸送之嫌。在此,我要做最後一次的提醒,無論是針對你們的專業,還是當地的環境,抑或針對其中可能的流弊與弊端,內政部和營建署都必須要堅守把關的責任,這是我再次的強調,謝謝。
陳部長威仁:當然。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部長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今天要來請教你一些問題。我手上的這份資料你有看到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有。
莊委員瑞雄:你們國民黨的黨主席回防桃園,聽說他有向神報告,一定要當選,但我聽起來卻覺得怪怪的。我看部長來自下營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莊委員瑞雄:我看王院長很讚賞你,王金平院長說你來自下營,所以做什麼都會贏。
陳部長威仁:希望如此。
莊委員瑞雄:可是你們每次選都輸給我們。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選。
莊委員瑞雄:國民黨怎麼傻到沒讓你去選?如果讓你去選,說不定有機會會贏。我要講的是,這個標題說,你們朱主席去向神報告,但這樣說好怪,你有沒有覺得這個人沒在拜神?你知道不知道他去桃園拜誰?他去拜開漳聖王。在開漳聖王金身的旁邊有個分靈,就是玄壇元帥。你一定知道玄壇元帥是誰對不對?你不能不知道祂是誰,因為你不是說你信奉的是玄天上帝嗎?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你信奉玄天上帝,怎麼會不知道開漳聖王旁邊那位朱立倫去拜的玄壇元帥是誰?
陳部長威仁:請指教,我不曉得。
莊委員瑞雄:你怎麼可以不知道,祂就是玄天上帝36位護法中的一位護法。
陳部長威仁:原來如此。
莊委員瑞雄:你跟我說你拜玄天上帝,怎麼連祂的護法都不知道?
陳部長威仁:抱歉。
莊委員瑞雄:這樣不行。我跟你說,這個標題我看了覺得很怪。我們拜神,都說是在求神,像是說「神啊!玄天上帝,你要保祐我」或是「開漳聖王,你要保祐我一出馬就勝利,讓我能夠勝選」,應該是這樣才對。結果這個標題聽起來卻像在跟神「唱注」似的,好像在說「我來了,我跟你說,我就是要贏,所以要向你報告」,你覺不覺得,這樣不太虔誠?你都怎麼拜玄天上帝的?
陳部長威仁:因為我不是朱立倫,也許在他的心裡面……
莊委員瑞雄:他怎麼沒向你學學?
陳部長威仁:他有向神明請求過,有向神明說「我決心非取得勝利不可」,他應該是這樣講才對。
莊委員瑞雄:你又不在現場,你怎麼知道?
陳部長威仁:我猜的。像我們拜神的時候都會這樣講嘛!
莊委員瑞雄:對嘛!就要像你這樣拜才對。拜拜的時候要非常虔誠,哪像他拜完之後還說「我向神報告,我一定要當選總統」。這樣實在是笑死人,沒人會這樣做的,下次遇到他,要教教他。古早的時候我們都很虔誠,我們兩人所拜的都一樣,所以你會做大官,我就知道是有原因的。但是,我覺得你這個人也怪怪的,你有時也會「黑白講」。
法務部現在抓酒駕抓得很嚴,這是很嚴肅的問題,還定有「三振條款」對不對?因為這個三振條款,對於那些喜歡喝酒的人來說很是困擾,我也很困擾。在我們屏東那邊,因為我們是海線的,大家都喜歡喝個兩杯,結果五花八門什麼案子都有。但問題是,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有三、四成都是在關酒駕的。你說大家都只怕被關,結果臺中地檢署卻給你們打槍,臺中地檢署說,就算你是第四次進來,還是一樣給你易科罰金,請問這樣該怎麼辦?
陳部長威仁:後來我有過去瞭解,其實法務部曾經有個內定的準則,只要在三振條款範圍內,而對方也沒有肇事,且酒精濃度也在一定範圍內,就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然而,地檢署對於嚴重違規者,還是認為應該要關起來,依然不准易科罰金。這跟我們所講的一樣……
莊委員瑞雄:每一個地方完全都不一樣,都看執行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陳部長威仁:他們為了怕……
莊委員瑞雄:你不用騙我。
陳部長威仁:他們有一個準則。
莊委員瑞雄:我們那邊很多人,每次我們在路邊喝一喝,再上摩托車騎個50公尺回家,光是這樣就被抓了3次。警察在執法的時候,因為喝了酒不執法不行,但如此卻造成監獄人滿為患。警方也想疏解這個問題,他也沒有惡意。在這個政策和你所規定的內容之間該怎麼做,就要向外國學習。你知不知道外國是怎麼做的?像美國加州,如果抓到酒駕者,你知道不知道他們要去哪裡?他們要去殯儀館洗屍體。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我們現在的辦法……
莊委員瑞雄:我現在在告訴你辦法。我的意思是,我們可以向外國學習,像在哥倫比亞特區,抓到了酒駕者之後,就會要他們去看一段慘不忍賭的影片。
陳部長威仁:這些都跟我們差不多。
莊委員瑞雄:怎麼會差不多?差很多!我們什麼時候有要求他們去洗屍體?
陳部長威仁:沒有洗屍體。
莊委員瑞雄:這樣怎麼會差不多?
陳部長威仁:我們在做交通法令教育的時候,也會放肇事後慘烈的照片給他看。告訴他,如果你酒駕發生了車禍,就會像這樣危險,所以我們也有這樣的宣導影片。
莊委員瑞雄:我也知道這是兩難,甚至這也是手法觀念的問題,被抓到的人會認為這是政府找我麻煩,我只是喝一點而已也沒怎樣,結果你也要抓,抓到第三次,執行檢察官就真的不放人了。但是臺中算是有魄力,雖然這樣做對不對我不知道,但是至少和內政部這邊的看法……
陳部長威仁:沒有不一致。
莊委員瑞雄:沒有不一致嗎?
陳部長威仁:因為後來臺中地檢署有說明,這只是他們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準則,他們對於那些吃了食物中含有酒精卻沒有肇事的人,情況輕微的可以易科罰金,或者改以服勞役代替,他們並沒有否定三振條款。
莊委員瑞雄:檢察官也是人,大部分的檢察官,很少會像臺中地檢署那樣。大家都會算這是第幾次,到了幾次之後就不行,檢察官就不放人了。我們也期待內政部和法務部應該有更明確的規範,不然臺中的人會誤會,我們也會怨死,質疑為什麼臺中到了第四次都還可以,為什麼我們這邊才被抓到第二、第三次,就要被抓去關了?部長,應該要有更明確的規範。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除了喝酒的問題以外,我還有一項問題想問部長。請問部長有常常在上網嗎?可能你也沒什麼時間。
陳部長威仁:不多。
莊委員瑞雄:不多的話,多少有上網過吧!
陳部長威仁:有,當然要。
莊委員瑞雄:對於網路上的虛擬貨幣,你知道比特幣嗎?
陳部長威仁:我不是很清楚,但卻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
莊委員瑞雄:昨天所破的香港富商綁架案,歹徒作案的手法有翻新。我聽說這次就連警方也全都傻眼了,因為錢一付出去,就像石頭丟出去後便不知掉到哪裡去一般無法追蹤。對於這種不是什麼智慧型,但卻是新型、幾乎已經脫離傳統警方辦案的犯罪方式,我們該如何因應?比特幣不是今天才有的……
陳部長威仁:因為網路世界犯罪手法翻新,警察同仁在偵辦類似犯罪案件非常辛苦,尤其去年我們通保法修改後,我也要求同仁要更精進在整個科技的辦案上,所以這方面我們很高興同仁這次的表現,讓國人刮目相看……
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是,不管它多新型,我們還是可以破案,這代表我們很厲害,這點我予以肯定,也給你們拍拍手!問題是類似這種最新的犯罪模式,你們確實要趕快有所因應!簡單請教部長,你知道比特幣是什麼時候誕生的?什麼時候開始使用?
陳部長威仁:我不曉得,因為這是遊戲軟體的代幣……
莊委員瑞雄:2009年,我想可能連一塊比特幣等於多少錢你都不知道!一塊比特幣可以兌換多少新台幣?
陳部長威仁:聽說那個變動很快!
莊委員瑞雄:差不多多少錢?
陳部長威仁:這個我沒有概念。
莊委員瑞雄:你不知道啊!一個比特幣,以前年為例,大概可以換美金1,500元,台幣多少錢,你知道嗎?
陳部長威仁:3萬多元。
莊委員瑞雄:你吃米不知米價!只要一匯入,根本就查不到,所以我們就覺得很奇怪!其實刑事警察局曾經破獲比特幣吸金詐騙案,這個早就有了,既然已經有了,卻不把它當一回事,如果你們自己不精進點,以後恐怕會很麻煩!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最後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空勤總隊黑鷹直昇機年底要回來多少架?
陳部長威仁:現在已經交4架在美國,12月中旬會有3架回台灣。
莊委員瑞雄:空勤總隊9月22日送了6位飛行教官、4位機工長及8位保修人員到美國受訓,聽說我們的黑鷹直昇機飛行教官完成初步基礎飛行就等於是訓練完畢,要回來台灣,請問他們到美國受訓多少時間?
陳部長威仁:一個班次大概都是3個月左右。
莊委員瑞雄:原來美國訓練需要多久時間?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們的人員是本來就會飛直昇機,只是換裝的訓練。
莊委員瑞雄:那是不一樣的東西啊!部長,我實在很擔心,國防部陸軍黑鷹直昇機的飛行教官至少要受訓6個月以上,這些教官原本就都是找會飛行的人,沒有人會找部長或隨便一個人去受訓6個月就可以完成的,沒有這種情況,本來就要會飛行,然後再受訓6個月以上,最高等級的試飛訓練官還要9個半月,而我們這次受訓的時間只有3個月,真是嚇死人了!我們的空勤總隊飛行員難道都是天才嗎?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他們回來以後,還要進行組合訓練,也就是跟地勤、消防、海巡的組合訓練,還有就是這方面的任務訓練,他們現在到美國受訓只是做黑鷹直昇機的飛行技術訓練。
莊委員瑞雄:本席認為別人有怎麼樣的飛行密度訓練,我們就不應該減少,而且這機工長4人、保修人員8人只有一批,整個維護量也不夠啊!如果不夠的話,以後要怎麼處理?這不像其他標案,可以採公開招標,不是這樣耶!
陳部長威仁:15架中,我們自維的大概只有4架或5架,其他都是商維,就是委託民間維護。
莊委員瑞雄:部長,這樣的訓練真的會有問題,你一定要多加注意!這非同小可,不是開車,而是開飛機喔!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找國內人來訓練,我告訴你,連美國人都不會同意,甚至是違反合約,好好去注意這個問題,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是。
主席:跟莊委員說明,我在今年服勞役時,同學中有一半都是酒駕。
莊委員瑞雄:部長,你有聽到吧!不是我剛才說的三成、四成,依照你的三振條款,你說人都怕關,我看到時候整個監獄都是關酒駕的人,這也很奇怪啊!對不對?
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
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跟莊委員有同樣興趣的話題,就是酒駕三振問題。因為監獄不夠,所以有些罪就不必關,部長覺得這合不合乎國家的刑事政策?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後來有向法務部求證,他們說不是這樣,不是三振條款就不執行,他是就……
吳委員育昇:部長,我知道,你剛剛的解釋我都聽懂,你知道現在監獄中關最多類型的罪犯是哪些類型嗎?
陳部長威仁:販毒、煙毒犯,大概占43%。
吳委員育昇:不只43%,你的數據是43%?
陳部長威仁:對!
吳委員育昇:都超過50%了,跟毒品直接相關的,包括販毒或是缺錢而去搶錢的都算在內,其實應該是超過六成了。這裡我要跟部長討論一個觀念,當然這不是內政部主管業務,但是我們國家有一個政策,譬如安非他命,多少年來本席就主張應該從三級毒品改成二級毒品,警政署、調查局、憲兵司令部都贊成,只有法務部反對!這麼多年來,只有法務部反對,然後教育部當然是站在教育立場,但是部長知道嗎?抽菸、安非他命、大麻、K他命,這在年輕人當中已經混淆了,所以台灣未來不會亡在經濟蕭條,台灣這個國家有可能會挫敗在整個毒品氾濫問題上。這當然不是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我只是要跟部長溝通這個觀念,只因為監獄不夠,我們就不敢把K他命改成二級毒品,就好像因為監獄不夠,所以台東監獄把酒駕三振問題儘量從寬解釋,而從寬解釋的結果,就是跟國家基本的取締酒駕政策不合,對不對?警察抓酒駕抓的那麼辛苦,結果被抓的只要講習,不必關,這樣可以嗎?本席認為國家的政策應該一致,內政部的政策、法務部的政策,以及國家上層行政院的政策都要一致啊!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跨部會協商?
陳部長威仁:是,其實我剛才也說過,他們所能放寬的,就是改易科罰金或服勞役,這些都是很有限的,而且只針對因為食品內有加酒精者,且沒有肇事……
吳委員育昇:部長的意思是法務部的標準沒有放寬?
陳部長威仁:沒有放寬。
吳委員育昇:酒駕三振的問題還是一樣?
陳部長威仁:對!只有三振裡面的少部分因為吃東西不小心吃到酒精……
吳委員育昇:好,謝謝部長,因為這個問題不是今天的主題,我就問到這裡。
另外,本席的選區包括淡海新市鎮,現在淡江大橋已經在興建,預計109年通車,輕軌也預計108年通車,整個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不要說我們地方,就整個國家的發展來講,都是很重要的。最近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在二階環評部分,要進入公聽會程序,但好像部長或署長因為政策考量,稍微延緩了幾個月,本席是尊重你們的看法,但我要請教的是,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是不是還是既定的國家政策,不會改變,還是會往前走?如果是,為什麼針對公聽會程序,你們會有延緩的措施?主要的理由是什麼?
陳部長威仁:第一,因為要進入二階環評,而環評需要的一些鑽探或調查資料,還沒有補全,所以我們還要繼續蒐集相關資料。第二,無可否認,現在整個房地產供給面是稍微多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急切的按照原來期程加速開發,可能大家要比較審慎討論,但是畢竟那個地區過去已經都市計畫劃為相關土地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我們也了解民眾的期待,因此,我們希望在整個市場考慮及環境的考量下,也許配合將來環境的改變稍加調整。我想其中最主要的改變就是捷運的開發,因為捷運開發以後,才能解決相關交通問題。
吳委員育昇:這開發了嘛!108年就有輕軌要通車了。
陳部長威仁:對!但不是馬上就通車,所以我們也不必要現在就……
吳委員育昇:部長,我不反對你的意見,但我對於你剛講的第二個理由我有意見,你說現在房地產不景氣,所以現在這邊的開發不必那麼快,我覺得從政府大施政的角度來看,我不太贊成這樣的觀點,因為房地產景不景氣,不涉及政府要不要開發一個地區,也就是說,淡海新市鎮開發的期程如果是根據房地產的景氣不景氣的話,那這個政策就變成是不確定的跳躍,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不是!因為我們也要考慮需求性,畢竟政府要投資很多經費去興建公共建設。
吳委員育昇:好,那我同意。再請問部長,這樣的延緩,是凍到明年都不做?還是明年會重新啟動?
陳部長威仁:我們還是繼續走……
吳委員育昇:但是你的繼續走沒有期程嘛!署長,可不可以明確回答我?我尊重你們的意見,但是我做為地方的立法委員,我有義務幫民眾詢問,啟動的時間點要延緩多久?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公聽會,因為我們預計這個公聽會反對的一定一大堆,所以目前我們是先跟環保署先好好檢視整個報告是不是經得起考驗,尤其是環保團體,一定會以最嚴厲的標準評判我們,所以現在我們正在檢視內容中,希望這樣子的內容,可以在公聽會或是真正二階環評時,可以……
吳委員育昇:預計需要多久時間檢視相關內容?3個月?6個月?1年?
許署長文龍:3個月左右是正常。
吳委員育昇:那我可不可以推估你們最慢會在明年年初再啟動原來正常程序的公聽會?
許署長文龍:差不多啦!
吳委員育昇:部長,我可不可以這樣推估?
陳部長威仁:署長講得很清楚,就是要把資料準備好,過去很多環保團體對這個開發有很多質疑,所以我們應該針對人家質疑的事項好好分析,把資料準備好,大家再來溝通。現在他們估計準備的時間大概要3、4個月,如果資料準備好,大概明年初就可以繼續往前走。
吳委員育昇:好,我現在只是要確認明年初還會如期推動,不然現在會變成很多人對政府沒有信心,如果政策這麼不確定,我覺得很多人會對政府沒有信心,尤其很多地主、居民,他們的地已經在那邊被卡了很多年……
陳部長威仁:對啦!不過這完全要看環評最後的結果。
吳委員育昇:那當然,尊重環評,我沒有任何意見,我是持中立立場,但是我要求明確的期程規劃和設計。
另外,現在淡水的人口已經超過16萬,如果將二期都算進去,光是新市鎮,人口的承受度是30萬,是不是?
許署長文龍:原來是這樣,但現在有修正。
吳委員育昇:修成多少?
許署長文龍:大概是20萬左右。
吳委員育昇:如果加上淡水原來15、16萬人口,那就是35萬左右的人口,沒有錯吧!
許署長文龍:是,沒錯。
吳委員育昇:我看你們的預算中,有一筆淡海新市鎮區外供水計畫經費,水的問題很重要,今年夏天淡水就因為兩次颱風而大停水,所以現在淡水是唯一一個新市鎮發展中沒有大型蓄水池的。請問這個供水計畫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劃?我問過自來水公司,他說要跟你們協商,但我認為這個地區未來有35萬左右人口,一定要有10萬噸以上的蓄水池……
許署長文龍:有關自來水問題,我們已經談好了,而且已經報行政院核定。就是北水會從翡翠水庫引水,然後設加壓站供應到竹圍左右,再由省水來接,省水相關管線工程,其實已經都埋好了。
吳委員育昇:現在是接管線,但本身沒有蓄水設備啊!
許署長文龍:北水會繼續過來,最後一個加壓站是在關渡。
陳部長威仁:一定會有配水池啦!
吳委員育昇:一定要有配水池嘛!我現在問的重點就在此,這麼大的新市鎮,現在都已經準備做二期開發的二階環評,如果沒有配水池,沒有大型蓄水池,是行不通的。像林口新市鎮,現在人口還不到10萬,可是我已經幫他們爭取到5萬噸的蓄水池,明年就可以完工了,而淡水是那麼大的地區……
陳部長威仁:整體的供水計畫,要在哪裡蓋加壓站,哪裡蓋配水池,經費如何負擔、分攤,其實都早已決定了。
吳委員育昇:如果老早就決定了,未來在經費補助上,有關省水部分,有沒有把10萬噸蓄水池都估算在你們計畫範圍中?我要問的是這個,你不要跟我講管線問題,管線我當然知道沒有問題,管線現在就在走啊!
許署長文龍:當時省水是沒有提到這個部分,因為本來是由北水在關渡負責,如果省水未來有這個需要,當然可以再……
陳部長威仁:它的配水池是在關渡。
吳委員育昇:配水池在關渡,那也是在台北市內啊!
陳部長威仁:它等於是中繼……
吳委員育昇:我知道,我現在指的是颱風停水時,他要靠自己自救,如果是靠關渡,那麼關渡那邊一停,就沒水了,所以一定要在新市鎮地方設一個10萬噸配水池,才能根本解決問題,對不對?
許署長文龍:這部分計畫有留,就是在新市鎮裡有留。
陳部長威仁:我印象中,登輝大道旁邊有一個配水池用地。
吳委員育昇:是的,是的,我就是要問這個。不管在登輝大道旁邊,或是到新市鎮裡去找,我都沒有意見,我現在要的就是政策的確定,部長可以確定?署長也可以確定?
陳部長威仁:我在省政府服務時就知道那邊有配水池用地。
吳委員育昇:沒有錯,登輝大道旁邊本來就有配水池計畫,但現在我要確定的是,這個計畫仍然要做、要推,署長可以確認吧?
許署長文龍:可以確認。
吳委員育昇: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共同管道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共同管道法已經公布超過15年,部長很清楚,你一路從台北市到台北縣這樣服務過來,目前全國還有10個縣市沒有訂定這樣的地方自治條例,站在中央內政部主管立場,我們到底是把這個東西當成樣板?放任性的推法?還是有政策的指標?請問你們到底要不要有一個主動作為?
許署長文龍:目前還在設計中的共同管道大概有18處,全長約115公里,建設中的有15處,長約356公里,已建設完成營運中的有38處,長約404公里,其實都是有的,當然最重要是在經費問題,可能財政比較好的縣市或是六都,會比較積極在做,而財務比較差的縣市,當然……
吳委員育昇:對!我現在的重點就在這裡。
許署長文龍:我們現在是要求都市計畫,譬如新開發部分,在區段徵收時,一定要要求新增工程中要做共同管道,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要求22個直轄縣市政府一定要注意。
吳委員育昇:因為共同管道法的基金缺乏財源,在缺乏財源情況下……
陳部長威仁:基金主要是由管線單位出。
吳委員育昇:對啊!沒有錯,但它財源缺乏,署長同意嗎?
許署長文龍:對!還是財源問題。
吳委員育昇:如果財源有問題,要不要修法?內政部是主管單位啊!
陳部長威仁:共同管道依我實際從事的經驗來講,我已經跟同仁講過好幾次,沒有錯,委員講的完全對,共同管道法是值得檢討,因為對於管線單位的約束力及基金來源,都沒有一個確定性與穩定財源,還要看管線單位要不要參加。就像當初做信義捷運線時,要求管線單位進來共同管道,很多都不要進來,因為他們已經有既有管線,何必再花錢,所以這是一個很大的困難,我們會來檢討相關的法令。
吳委員育昇:部長,我同意你的結論,我覺得此時已經到了要檢討法律的階段,因為如果不檢討,這個法律永遠無期延期,最後就不會做了。
陳部長威仁:是。
吳委員育昇:我覺得這是騙人的,這個國家變成空有法律卻無法推動,地方政府也「無要無緊」,反正它也沒有錢,所以到現在為止,嚴格講起來其實還有14個縣市沒有完成整體規劃喔!署長,沒有錯吧?
許署長文龍:是。
吳委員育昇:14個縣市耶!10年前我當立委時就讀到這部法律,當時它已經實施5年了,結果10年來沒有任何的進度,沒有任何的突破,還卡在這裡。部長,對於這部法律內政部可不可以作個整體檢討?
陳部長威仁:好。
吳委員育昇:請問多久時間內可以完成檢討?
陳部長威仁: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法……
吳委員育昇:我同意,對。
陳部長威仁:錢怎麼來比較複雜,給我們一點時間研究。
吳委員育昇:可不可以在三個月之內完成檢討?署長,可不可以?
許署長文龍:報告委員,近期我們也希望能夠擬一個新的4年建設計畫提報到院內,是不是我們就盡量加快速度?
吳委員育昇:好,那你可不可以在年底以前提報?
許署長文龍:當然可以。
吳委員育昇:好,就請你年底以前提報,好不好?也請給本席及本委員會委員一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四(10月22日)很多委員跟你討論浮洲合宜住宅一案,部長應該還有印象吧?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我沒有記錯,內政部有三個結論:第一,浮洲合宜住宅完全是規劃不良,不是偷工減料,沒錯吧?
陳部長威仁:設計不良。
李委員俊俋:絕對沒有偷工減料嘛?
陳部長威仁:是,這是四大公會的結論。
李委員俊俋:對,這是四大公會的看法,事實上我們的解讀也不太一樣,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但就內政部的立場,你的解讀是設計不良,絕對沒有偷工減料?
陳部長威仁:我們是根據四大公會的結論。
李委員俊俋:沒關係啦!我們只是複習而已。所以這跟新北市政府無關,對不對?這是你的第一個結論。第二個結論是,雖然此案設計不良,但是當初發照,也就是發給建築執照跟使用執照的新北市政府也不必負責,要由結構技師負責,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因為結構設計是屬於專業簽證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專業簽證?所以以後通通由結構技師發照就好啦!不必由新北市政府發照啦!
陳部長威仁:不是,在行政、專業分離的結構……
李委員俊俋:部長,你的結論就是這是結構技師的問題,對不對?所以跟發照的新北市政府一點關係都沒有。
陳部長威仁:因為它不審查結構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第三個結論是要做補強,補強目前還在做評估規劃當中……
陳部長威仁:在設計當中。
李委員俊俋:請問何時開始進行補強工程?
陳部長威仁:設計完成以後還要經過審核,審核通過以後會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許可,然後再……
李委員俊俋:其實也不用向新北市府申請許可,向結構技師申請就好了嘛!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是依照法令的規定。
李委員俊俋:補強工程由營建署做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由日勝生公司做。
李委員俊俋:補強由日勝生公司做,營建署還是業主,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營建署未來會不會跟日勝生求償?會不會?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當然這部分我們會依合約……
李委員俊俋:到目前為止,你們都沒有動作嘛?
許署長文龍:有,也有罰一些。
李委員俊俋:有罰一些是罰它不合規定之處,但原本沒有照合約的部分,你們還沒有處理,對不對?
許署長文龍:是。對。
李委員俊俋:部長,所以我們得到這三個結論,三個結論其實只有一個結論:絕對不跟新北市政府有關,沒錯吧?
陳部長威仁:新北市政府是發執照的主管機關。
李委員俊俋:不要緊啦!我們得到這個結論,這會涉及下午營建署的預算審查,我們下午再講。謝謝,請部長休息一下。
接著請教人事處長,處長是人事界的前輩吧?我在人事局服務的時候就認識你,你應該在人事界服務很久了吧?
主席:請內政部人事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榮順: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服務幾年了?
陳處長榮順:33年。
李委員俊俋:服務33年通通在人事界嘛?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請教處長,公務人員應該如何請假?
陳處長榮順:若要請假就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李委員俊俋:請問有沒有相關的「公務員請假規則」的規範?
陳處長榮順:有。
李委員俊俋:「公務員請假規則」是否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而訂定的,對不對?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公務員請假規則」中有沒有關於事假及病假的規定?
陳處長榮順:有。
李委員俊俋:請處長告訴我,如果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公務員每年可以請幾天事假?
陳處長榮順:事假是5天,第6天以後就要扣薪水。
李委員俊俋:若是一般病假可以請幾天?
陳處長榮順:病假最多28天。
李委員俊俋:最長的是什麼假?就是懷孕的分娩假,分娩假42天,我講的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有關事假的部分,其中還有一個是結婚假,請問結婚假幾天?
陳處長榮順:婚假14天。
李委員俊俋:「公務員請假規則」中有關事假、病假都規定的非常清楚,請問處長,到目前為止,政務人員是否比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我們沒有「政務人員請假規則」,對不對?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事假是5天,第6天以後就要扣薪水;病假最多28天,除非我懷孕;如果我結婚也只有14天婚假;請教處長,如果我現在要請假三個月,我是又要結婚、又要生小孩,還要把事假、病假通通加起來才湊得滿三個月,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有人是因為去年或前年的休假沒有用完的部分可以保留到今年度。
李委員俊俋:就是休假可以累積,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休假一年可以休幾天?
陳處長榮順:休假要看個人的年資……
李委員俊俋:如果是正常的公務人員,一年有幾天休假?
陳處長榮順:休假最長可達30天。
李委員俊俋:最長不能超過30天,對不對?不管你年資幾年,都不能超過30天嘛!
陳處長榮順:對。但是有保留以前年度的休假……
李委員俊俋:沒有錯嘛!就是不能超過30天嘛!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請處長幫我算一算,我現在要請假三個月,我到底要怎麼請才能請到三個月?
陳處長榮順:有人就先請自己的事假、休假……
李委員俊俋:有人請事假,有人請休假,有人請婚假,有人請分娩假,有人請病假,都可能嘛!對不對?累積加起來要請到三個月,三個月是幾天?三個月是90天耶,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我要一口氣請假三個月,不就要所有的假都要請,而且累積的休假要很多,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朱立倫市長為什麼可以請90天假?朱立倫市長是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長請假要不要報行政院?
陳處長榮順:要。
李委員俊俋:請問朱立倫市長在哪一天正式向行政院請假,你知不知道?
陳處長榮順:我不曉得。
李委員俊俋: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一般縣市首長如果要請假,要不要經過內政部?
陳處長榮順:因為這是民政司……
李委員俊俋:當然是民政司,我只是問你法令規定,你是人事處處長,也是人事界的前輩嘛!如果一般的縣市首長要請假,要不要經過內政部?
陳處長榮順:是報本部備查。
李委員俊俋:所以他高興請假就請假,你們內政部也拿他「沒法度」,你們內政部會不會看過之後想「請這麼久,怪怪的喔」,然後打電話給縣政府說不要請這麼久,這樣沒辦法交代啦!
陳處長榮順:這屬於地方自治的範圍,因為他也要向議會請假。
李委員俊俋:這是地方自治的範圍,你們完全尊重嘛!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我是縣市首長,我高興請多久就請多久。你們是否瞭解朱立倫市長這次請假到底用什麼理由?他是請婚假,還是請病假,還是請產假,不然加起來怎麼會有90天?
陳處長榮順:據了解他是請自己的休假、事假,還有往年,去年跟前年……
李委員俊俋:休假30天,政務人員跟公務人員的差別在這裡,公務人員可以累積休假,政務人員沒有累積休假,一年最多就是30天,不然找不到政務人員嘛!沒有錯吧!一年最多30天,請你告訴我,你是人事處長,你是人事界的前輩,請你告訴我,90天怎麼算出來的?
問你也太過份了,這不是你管的,我只問程序,請問朱立倫請假90天一事有否經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有沒有這個程序?需不需要這個程序?
陳處長榮順:直轄市是報院備查,不是我們內政部這邊……
李委員俊俋:直轄市當然要呈報行政院,對不對?要報院審查,而且是直接報到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必須對他的請假提出審核,然後告訴院長可以准或不可以准,沒有錯吧?
陳處長榮順:對,他是報備查。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們現在確定一個程序,朱立倫市長確實有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請假……
陳處長榮順:報備查。
李委員俊俋:行政院也准了,才可以備查,對不對?
陳處長榮順:對。
李委員俊俋:准的理由為何?到底他是請事假或病假,我們會慢慢研究,這跟你無關,我會直接找院長跟人事長,我講的沒有錯吧!政務人員一年最多可以休30天,我也做過政務官啊!一年最多30天,30天都沒人敢請了,你問問看站在你旁邊的陳部長,他一年敢請30天嗎?政務官忙得要死,幾乎都沒有在休假的,對不對?公務人員也一樣,所以才會有不休假獎金嘛!一請請三個月,不就把婚假、病假、產假通通加在一起才有三個月。處長,朱立倫什麼時候懷孕了?
陳處長榮順:他沒有……
李委員俊俋:沒有啦!你也不知道啦!
陳部長威仁:我聽說現在他還沒有請那麼長啦!好像只有請幾天假。
李委員俊俋:到12月嘛!他對媒體說要請三個月……
陳部長威仁:還沒有,他好像是分段請假。
李委員俊俋:部長,這不是你的事情,你不要亂回答喔!亂回答你會很麻煩喔!
陳部長威仁:對啦!我不知道啦!但是因為委員關心,我們去瞭解一下。
李委員俊俋:因為處長是人事界的前輩,我只是透過人事處處長瞭解整個程序,整個程序很清楚,就是直轄市市長如果要請假,必須透過人事行政總處向院長報備,院長同意之後才能請假。
陳部長威仁:不是,剛才他特別講是備查,不是審查。
李委員俊俋:對啦!備查,我又沒有說審查,備查表示院長知道嘛!
陳部長威仁:沒有院長同意這個字,院長沒有同意就……
李委員俊俋:沒有這個啦?沒關係,我再直接問院長「你什麼時候同意朱立倫可以請這麼長的假」?
請問部長,你當政務官也很久了吧?
陳部長威仁:很久了。
李委員俊俋:你曾請過三個月的假嗎?
陳部長威仁:沒有。
李委員俊俋:以我對你的瞭解,你一年最多請不到3天假,你這種認真打拚的都請不到3天假,請三個月假還得了,對不對?好,這不是你們的問題,我只是瞭解程序。
現在回到內政部的問題,你們今年的預算編列有一個「關鍵績效指標」,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你們列了幾項關鍵績效指標?
陳部長威仁:我要問一下才知道。
李委員俊俋:我直接告訴你,是4項。你們列出的關鍵績效指標包括:落實居住正義、推動簡政利民、加強財務審核、提升員工效能等4項,其中「落實居住正義」指標的計算方式為何?若有越多人實價登錄,比去年成長4,000人就符合指標,4,000人以下就不符合指標,是這樣嗎?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法律已經改了,每個交易案都要實價登錄,哪一個敢不做,不做就要罰錢耶!請問你們訂這個指標有什麼意義?第二個指標很有趣喔!推動綠色殯葬,透過內政部電子輓聯平台致贈電子輓聯達1萬件以上,這個意思是評估「綠色殯葬」的績效指標是送出電子輓聯有沒有達到1萬份嗎?
陳部長威仁:應該是指各地方的殯儀館接到的電子輓聯,不是我們送出去的啦!是各地方,因為我們現在在輔導各……
李委員俊俋:你知道現在各地方的殯儀館都是電子輓聯啊!
陳部長威仁:是,這是我們在推動的……
李委員俊俋:我一天要跑好幾場,我每次看到的都是電子輓聯居多……
陳部長威仁:我知道啦!我們現在就在推動這件事。
李委員俊俋:所以殯儀館都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包括設置的錢,有些都是我們補助的。
李委員俊俋:對啦!這個你們列為績效指標喔?
陳部長威仁:是。
李委員俊俋:這個叫做績效指標?所以,用內政部的錢……
陳部長威仁:不是,因為很多人還是沒有用電子輓聯,還是要送布的輓聯。
李委員俊俋:沒有錯。部長,我問的是你們要不要補助、績效怎麼核定,就看它有沒有真的做到電子輓聯,有沒有超過1萬件,然後就決定要不要補助,對不對?這個叫做指標喔?內政部都在做這種事情喔?
陳部長威仁:是。對。執行的結果啦!不是,這個它還是要……
李委員俊俋:算一算輓聯有幾份,算一算實價登錄有幾件,這根本不是內政部應該做的事情啊!
陳部長威仁:不是啦!我跟你講,這方面我們也要加強宣導……
李委員俊俋:加強宣導我同意啦!加強宣導本來就應該做,問題是這個不是內政部的重點嘛!
陳部長威仁:這是一個系統,表示他們有努力宣導……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只是要告訴你,你們常常用力用錯方向,績效指標怎麼會是實價登錄有多少件,怎麼會是電子輓聯用1萬件以上?這個怎麼會是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要用什麼標準來衡量內政部到底有沒有落實推動內政部的業務。
陳部長威仁:是,這個都可以檢討。
李委員俊俋:你們在做虛工嘛!
今天我們發現兩個結論:第一,只要跟新北市政府有關的,你都說不是它的問題;第二,內政部的績效指標通通是用實價登錄有幾件、電子輓聯有幾件等等作為標準,這真的無法評估內政部的績效到底如何,內政部的績效到底如何,我們下午審查預算時你會看得到。謝謝。
主席:還有一個結論就是朱立倫市長沒有懷孕。
接下來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委員會上次到花蓮考察時,大家對於整個市區的防汛工作,例如抽水站的設施老舊不堪需要改建這個目標有些共識。上次邱次長談到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可以納入抽水站所需的相關設施,但檢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的整體經費分配,全國總經費600多億分為6年編列,其中內政部主管的額度有90億元,就是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的防汛工作及治水等相關預算。90億元要分6年辦理,很多計畫當然也是分年實施,一年平均大概是15億元,而且必須兼顧全國的需求,在此情形下,單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編列的預算是足夠的嗎?或者還有其他相關單位的預算可支援?因為這也涉及整個都市計畫及未來發展以及城鄉風貌、公園設施的調整,關於這部分,請問內政部打算怎麼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在做預算分配,也就是所謂統籌款分配的設算基準中,已經把市區的排水納入地方政府應該負擔的事項,所以這一次在6年600億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特別再編列90億的經費協助重點地區的水患治理,並非指所有地方政府的排水工程都由中央給予補助。
蕭委員美琴:對,但是有些相關的排水工程歷時數十年,年代久遠,工程又比較龐大,我們都很清楚不是一個地方政府能夠負擔的範疇,對於這部分,中央的補助原則為何?
陳部長威仁:補助的流程是這樣的,它要先經過規劃,而後會有競爭型的計畫,詳情請署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補充說明,全台灣都有做整體的系統規劃,目前整個先期規劃都已經全部完成……
蕭委員美琴:我當然知道全台灣都有啦!我現在關心的是預算的經費從哪裡來?在目前全國都必須兼顧的前提之下,現有的經費是否足以支援如此重大的地方建設規劃?
陳部長威仁:是,就是我剛才說的,我們有一個先期規劃,等於是全國438處都市計畫地區的雨水下水道這部分都已完成規劃,規劃到底要多少?當然有重點地區等等,基本上要如何推動的相關考量原則。
蕭委員美琴:我當然知道你們在做全國性的規劃,我現在要瞭解的是這方面的資源是否足以因應地方在防汛工程、排水的需求。
許署長文龍:是,我們每一次的建設計畫會請地方政府提出真正的需求……
蕭委員美琴:你現在跟我講的是general的,我在問的是我們就花蓮考察的共識這部分,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資源來因應。
許署長文龍:是。像花蓮,蕭委員也率隊去瞭解了,其實在勘查之前這個動作都已經在做了。基本上我們認為有必要,不過我們有提出一些建議。
蕭委員美琴:雖然原則上是有必要性,但是相關計畫還是要再做修正,有需要中央和地方相互來溝通。
許署長文龍:是。
蕭委員美琴:好,我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最近新聞報導浮洲合宜住宅建材疑似有問題,很多住戶非常關心,我前兩天遇到來自金門的縣議員,他們也很關心建材問題,中國的船隻不斷抽海砂,會影響金門的國土安全,他們甚至把這些海砂賣到台灣來,供人使用,我們關心的角度有幾個,第一個是安全問題,畢竟安全優先。第二個是海砂的來源會不會影響到其他地區的國土安全,就算是河川的疏浚工程也好,我們一定要以安全為優先,有必要疏浚的地方才去疏浚,而不是為了取砂石而去疏浚,而是為了防汛,考量到整個國土安全。一樣的道理,中國的船隻在金門抽取海砂的過程裡,會影響整個國土的安全。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建材的安全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建置一套建材的生產履歷系統?我們看電視會看到許多建材的廣告,我們怎麼知道建材是從哪裡來的?有沒有安全的問題?有沒有品質的問題?如果我們把整套的系統建置起來,甚至可以知道建材的來源是哪裡,有沒有影響整體國土安全,是否符合我們國家長期發展的需求,其中有層層環節,如果生產履歷的系統能夠建置起來,我們就能把關。就像我們很關心食品安全,政府也拚命在農業領域中建置生產履歷系統,那麼,在住的安全方面,不管是政府公辦的設施或民間的設施,如果能讓我們知道建材是從哪裡來的,砂石、混凝土、鋼筋等資源是怎麼來的,價格是如何,大家就有多一份保障。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蕭委員這個構想非常好,也就是說,對於重要的建材,建立履歷制度,譬如鋼筋,我們是向中鋼買的,中鋼是什麼時候生產……
蕭委員美琴:從哪個國家進口原料?怎麼生產?
陳部長威仁:這樣建立一個完整的履歷,這是非常好的。
蕭委員美琴:其中一個關鍵是原料,原料是哪裡來的,鋼筋的原料不是台灣產的,一定是從外國進口。
陳部長威仁:鋼筋很多是在台灣產的。
蕭委員美琴:你剛才說這個方向是可以的,那目前有沒有什麼樣的規劃?
陳部長威仁:初期我們會來跟建商、經濟部、建投公會來討論,看怎麼建立這個制度,像委員剛才提的海砂問題,現在建築物在建造時會要求附氯離子的檢測報告,證明用的不是海砂,在合約裡我們都會要求附一份氯離子的檢測報告。
蕭委員美琴:如果生產履歷能夠建構得非常完整,從材料來源一直到建築的產業裡面,讓消費者有更進一步的保障。
陳部長威仁:現在我們有性能的檢驗,譬如說鋼筋的韌性、脆度等等,都有納入檢驗報告,但是沒有說鋼筋是中鋼來的,是哪一爐、哪一天生產的,並沒有這樣,是不是要建立這個制度,我們可以來研究。
蕭委員美琴:從住的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角度來講,我們不希望再看到像浮洲合宜住宅這樣,有工程缺失、有沒有偷工減料、原料怎麼來的、安全係數如何等等的質疑再出現,在生產履歷的建置上,住的安全和食的安全是一樣的,我希望你們積極處理。
在城鄉發展方面,你們對一些特定鄉鎮有一些規劃,要來解決城鄉發展不均的問題,未來要如何執行?如何規劃?關於執行的過程和執行的機制,如何跟地方政府合作?合作機制是什麼?是否能提供書面資料給我?
陳部長威仁:好。
蕭委員美琴: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最近炒得沸沸揚揚的700元入住首長宿舍一事,不管是社會住宅也好,青年住宅也好,租金或合約的規範是否合理,都是內政部在處理,所以我想跟部長討論一下。部長,你是否瞭解一般中央政務官的官舍費用一個月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800元,要把房租津貼繳回去。
陳委員怡潔:無論幾坪都是800元?
陳部長威仁:對。
陳委員怡潔:也不需要另外再加管理費用?
陳部長威仁:沒有,那是職務宿舍,基本上是界定為辦公室的延伸。
陳委員怡潔:我們認同要禮遇人才,也認同要考量讓政務官住家的方便性,可是這部分要跟社會觀感取得平衡。部長說費用是800元,除此之外還要不要再繳管理費用?
陳部長威仁:好像沒有。
陳委員怡潔:那地段呢?
陳部長威仁:各個地方政府、各個中央政府部會都不一樣。
陳委員怡潔:但是大致上你應該有掌握,是不是大部分都在精華地段?一般民眾租這種房子應該都要花一、兩萬吧?
陳部長威仁:對。
陳委員怡潔:內政部在規劃青年住宅、社會住宅,而官舍只要繳800元,甚至連管理費都不用繳,落差這麼大,部長你怎麼看?
陳部長威仁:第一,將來職務官舍要收取多少費用,我沒有意見;第二,職務官舍和社會住宅性質不同。
陳委員怡潔:對。雖然性質不同,但是我剛才也一直強調社會觀感不好。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講,如果考慮社會觀感,想要提高費用,只要在制度上規定就好了。
陳委員怡潔:所以部長也認為應該提高,而且有些人自己有房子了,還要繳800元去住官舍……
陳部長威仁:有些首長的宿舍不一定要那麼大,只要一間套房就可以。
陳委員怡潔:所以部長部長覺得未來可能要通盤檢討……
陳部長威仁:至於院長的官邸就不一樣,因為官邸有其他功能,他可能要接待賓客或開小型會議,像這種情況,官舍可能要不一樣,但是基本上有些職務的官舍只是單純地用來住宿的話,其實不必求大。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想聽聽看你的態度。住官舍一個月繳800元,好像沒有辦法在和社會觀感之間取得平衡點。
陳部長威仁:但是我剛才講過,這兩個是橘子和蘋果,是不大一樣的東西。
陳委員怡潔:不是,所以我一直提到社會的看法,你們也覺得這樣會讓人家觀感不好嘛!
陳部長威仁:如果因為社會觀感不好而要提高費用,我都沒有意見,這個制度性的問題,我想都可以討論。
陳委員怡潔:這的確已經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而且已經沒有辦法取得平衡了。
陳部長威仁:不是,因為這兩個東西不一樣。
陳委員怡潔:其實是一樣,我剛才講的是觀感,就是外面的人怎麼看待這件事,一般社會大眾怎麼看這件事。有些官員自己去住一個月只要繳800元的房子,全家都去住,另外再買房子,租給別人兩、三萬元,你要不要去全面清查?你覺得這部分需不需要檢討?你覺得這樣的行為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都可以檢討,既然大家有意見,當然都可以檢討。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也覺得不適合這樣做,做官員應該當榜樣才對,怎麼可以這樣做?
陳部長威仁:官舍和一般住宅不一樣,職務官舍有其他的功能……
陳委員怡潔:所以我一直強調要和社會觀感之間取得平衡,我想請部長向毛院長建議,未來針對官舍再去通盤檢討,減少和社會觀感的落差,我覺得這是有必要的。
陳部長威仁:我會把這個意見轉達給人事總處。人事總處應該也有看到報紙,應該會做通盤檢討。
陳委員怡潔:內政部還要推青年住宅和社會住宅,結果給官員住的房子一個月只要繳800元,落差太大了,社會大眾沒有辦法接受,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諷刺。
陳部長威仁:制度面都可以檢討。
陳委員怡潔:接下來談酒駕的問題,我剛才聽了其他委員的詢答,我的立場比較不一樣,我希望內政部一定要挺住,堅守你們自己的立場。
陳部長威仁:當然,我剛才特別講過,我們警察辛辛苦苦抓酒駕,目的是保護大家的安全,這幾年執行下來也的確有一些成果,酒駕肇事的意外死亡人數也在下降。我們覺得累犯三振條款是一個好的方法,真的有產生嚇阻的作用,所以我們支持這樣的做法,那天臺中地檢署講那樣的話,其實他們立場並沒有改變,只是針對食物含有酒精而造成酒測值超過標準又沒有肇事的情況,特別規範可以由檢察官來考量判處勞役或易科罰金。
陳委員怡潔:即使前三次都沒有出事,也不能擔保第四次以後都不會出事,未來的潛在風險誰要來承擔?這個風險不可以再轉嫁到社會大眾身上。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立場還是一樣,要嚴格執行。
陳委員怡潔:請你一定要挺住,應該做得到吧?
陳部長威仁:是。
陳委員怡潔:不要說酒量好的就可以不用被取締,我希望部長能夠堅持。
陳部長威仁:是。
陳委員怡潔:我聽說內政部要提供一百九十幾個充電站,你們目前有研擬要開放哪些地方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希望部屬機關中有對外聯絡、接洽業務的單位設置充電站,我們也鼓勵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設,國家公園遊客中心我們會來設。
陳委員怡潔:最快何時開始啟動?何時完成?
陳部長威仁:有些地方已經有設了,我們會加強設置。
陳委員怡潔:你剛才提到國家公園,最近排雲山莊的部分有很大的爭議,我想知道玉山國家公園的部分,你們現在到底有沒有確定要拉電上山?
陳部長威仁:沒有。那是有人建議,我們委託研究,就各種方案評估,徵詢大家的意見,八字都還沒有一撇,大家就已經有很多意見。
陳委員怡潔:好像有做供電調查。
陳部長威仁:那是一個方案,如果大家需要電,是要用太陽能還是其他方法……
陳委員怡潔:但是有很多異議,所以我想知道到時候是不是要拉電上玉山公園。
陳部長威仁:還沒有決定。
陳委員怡潔:未來有沒有可能拉電上去?
陳部長威仁:還在討論中,我們已經在政府公開資訊平台中徵求大家的意見。
陳委員怡潔:我希望你們也能納入山友的意見。
陳部長威仁:山友意見分兩派,有的認為應該要,有的認為去山上就是要體驗沒有電的生活……
陳委員怡潔:就是不要把都市文明帶到山上,還有維護生態環境,我希望你們不要只跟專家學者討論,也要聽聽山友的意見。
陳部長威仁:我們現在是徵詢社會大眾的意見。
陳委員怡潔:對,我覺得這部分比較重要,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怡潔:接下來問關於土地徵收的問題。
關於美河市的案子,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捷運聯合開發用地的徵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符合憲法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的保障精神,內政部是土地主管機關,當年怎麼會允許定出這樣的規定?
陳部長威仁:關於這個個案,我等一下請地政司王司長來說明。但是大法官的解釋是說,如果徵收的範圍是包含毗鄰的土地一併徵收,譬如說,聯合開發有一部分是原來的捷運用地,旁邊是住宅區,基於結構的完整性,把它聯合起來,變成一塊基地,一起來徵收,那徵收毗鄰的土地就違反了比例原則。
陳委員怡潔:定出這個規定,好像在人權的保障上有所不足,現在美河市已經蓋好了,如果要拆屋……
陳部長威仁:美河市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我必須要詳細地去瞭解。
陳委員怡潔:這可能會扯到國賠的問題,光是美河市,國賠金額可能就會超過200億,如果要國賠,參考標準是徵收時的公告現值還是現在的公告現值?還是市價?現在到底有沒有法令規定未來賠償到底是以什麼為標準?
陳部長威仁:這是假設性的問題,但是我也講過,如果有國賠,也是有一套機制,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是講毗鄰的建地,因為聯合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但據我初步瞭解,美河市好像沒有這樣的情況。
陳委員怡潔:如果有國賠,金額可能將近200億,未來徵收是以公告現值還是當時買賣的價格來算?你們有沒有初步的規劃?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美河市當時辦理徵收時是以捷運用地名義,純粹是以公共設施用地的名義徵收,依照當時的大眾捷運法及聯合開發相關規定,是可以徵收的,而大法官會議第732號解釋則指出,大眾捷運法對於毗鄰地這部分有另外的定義,認為毗鄰地不用協議價購的方式,假如因為協議價購不成就徵收它,會有違比例原則,如果最後真的認為他有違法之虞,判決結果確實要求撤銷的話,表示之前的徵收是有問題的,所以就要重新再徵收。但如果房子已經蓋起導致無法還地,就變成是情況判決,必須以現在市價和以前市價的差距作為補償,但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理論上……
陳委員怡潔:因為大家都說美河市可能要國賠到200億,這到底是以什麼為基準?你剛剛的意思是,要以現在市價和當時買賣價格的差價作為補償費用,對不對?
王司長靚琇:但從大法官的解釋來看,美河市應該沒有這樣的狀況。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這部分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為什麼我會這樣問?以航空城與高鐵特區來說,截至7月底,臺灣還有27,278公頃的公設保留地尚未徵收,公告現值就達到6兆了,請問未來到底是要按市價徵收,還是要以其他方式徵收?還是你們已經過度徵收,所以才會將土地閒置沒有開發。
陳部長威仁:依照土地徵收法規的規定,徵收是按照市價。
陳委員怡潔:請你們針對這部分去作通盤的考量。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張司長,如果一般國人要申請印鑑證明,其申請程序為何?戶政人員會怎麼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印鑑證明的部分,我們有個作業要點,原則上在臺灣設有戶籍的國人需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有印鑑登記後,才可申請後續的印鑑證明。
邱委員志偉:如果本人去申請的話,一般需花多少時間?
張司長琬宜:大概30分鐘以內可以完成,很快。
邱委員志偉:要30分鐘啊?30分鐘算快啊?
張司長琬宜:因為我自己去辦過,差不多……
邱委員志偉:你是司長啊!當然會特別快,你根本不用去就幫你辦好了。
張司長琬宜:最快的狀況是10分鐘以內就可以完成。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會有10分鐘和30分鐘的差別?
張司長琬宜:我的意思是萬一現場民眾較多的話就要等。
邱委員志偉:從當事人受理後開始算呢?
張司長琬宜:那應該10分鐘以內就可以完成。
邱委員志偉:很多選民向我陳情,說大概超過半小時,甚至一小時。本人去辦當然比較快,但如果是寫委託書委託他人去呢?
張司長琬宜:如果有委託的話,當然要去查證委託的狀況。
邱委員志偉:要如何查證?
張司長琬宜:第一,依印鑑作業要點的規定,原則上要本人親自辦理,但某些狀況可允許委託,比如僑居國外的國民曾在國內設有戶籍的話,是可以委託的。
邱委員志偉:本國國民有戶籍者可委託?
張司長琬宜:對,但現在僑居在國外。
邱委員志偉:但如果是本人有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委託他人去辦,請問戶政人員要如何查證?
張司長琬宜:首先要看出具委託書的當事人是不是……
邱委員志偉:受託人出具委託書,並拿委託人的雙證件甚至三證件給戶政人員看,請問戶政人員要怎麼辦?
張司長琬宜:要先查證出具委託書的人當時出具委託書時是否在國內,如果當時不在國內,這份委託書就必須經過駐外館處的驗證和複驗才可以,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狀況,比如說委託人是軍人或在矯正機關的收容人。
邱委員志偉:那是特殊案例,我指的是一般案例。委託人本來要自己去,後來前一天晚上臨時不能去,所以委託他人代辦,並寫了一份委託書。
張司長琬宜:只有某些狀況才能做委託,原則上如果在臺設有戶籍的國民要辦理印鑑登記,按照現行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去辦理。
邱委員志偉:什麼樣的狀況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張司長琬宜:剛剛有向委員報告過了,只有但書規定的狀況才可以出具委託,像是僑居國外的國民、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在軍營服役中的軍人或本人……
邱委員志偉:如果當事人生病呢?
張司長琬宜: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在醫院無法親自前來辦理的話,可以出具委託書,但必須要有醫生或醫療機構開具相關證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印鑑證明很重要。
邱委員志偉:我知道印鑑證明很重要,所以申請人已經提供三證了嘛!所有證件都盡可能地去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分和關係。
陳部長威仁:就擔心那三張證件是撿到的啊!
邱委員志偉:要同時撿到三張證件的機率應該不太高吧!
陳部長威仁:就是要查證其真偽,因為印鑑證明可以辦很多事情,而且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邱委員志偉:如果是委託配偶去呢?可以提供三證、四證,甚至五證也沒有關係。
張司長琬宜:如果當事人因為重大疾病在醫院,所以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話,他就必須出具委託書,所以還是需視個案的狀況。
邱委員志偉:好,一個case、一個case來談。如果僑民委託他人申請的話,要先查證委託當時人是否在國內,還要調閱他所有的出入境資料。
張司長琬宜:不用,這部分戶所會幫他查,我們會透過我們的系統去查,不需當事人檢附。
邱委員志偉:對,就是要把他的資料全部調出來,證明他委託時人在國內,所在國外委託的也不行。
張司長琬宜:原則上如果當事人在國外,是僑居國外的國民,那他所出具的委託書就須經過駐外館處的驗證。
邱委員志偉:固然印證證明非常重要,但有時也要考量到便民,不能過度嚴苛,嚴苛到拿三證、四證都不行,就不符比例原則了,所以建議司長,這部分應該要有適度調整或檢討的空間。
另外,地方還是有很多需要中央協助的地方,比方說多功能的活動中心。比較鄉下的地方因為經費不足,所以無法興建綜合型活動中心,過去是因為沒有錢,但在縣市合併後,因為市政府的經費有限,需要內政部去協助。因此,請教林司長,如果要在一區內興建一個全區居民可使用的活動中心,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補助嗎?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主要是補助村里活動中心,如果聯合活動中心的話,則是以一般補助的兩倍來處理。
邱委員志偉:你有編列預算來補助嗎?
陳部長威仁:現在活動中心一次最高補助400萬,如果是聯合活動中心的話,最多可補助兩倍,也就是800萬。
邱委員志偉:所以全區可以補助到800萬?
林司長清淇:是。
邱委員志偉:我了解了,謝謝。請問部長,現在有幾個新市鎮?
陳部長威仁:有高雄、林口和淡海,共三個新市鎮。現在高雄第二期是交給市政府處理。
邱委員志偉:全部都交給市政府了嗎?
許署長文龍:只有第二期。
邱委員志偉:都確定了?
許署長文龍:已經發公文下去了。
邱委員志偉:公文何時發的?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紀錄也都做了,高雄市政府也報給行政院,請行政院同意由他們來負責。
邱委員志偉:營建署同意,內政部也同意嗎?
許署長文龍:是啊!
邱委員志偉:也需要行政院同意後,再交由市政府開會。
許署長文龍:行政院沒有正式核定,好像還要修改。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段時間完全沒有進度,新市鎮開發區的公共設施需要開闢道路嘛?
許署長文龍:是。
邱委員志偉:所以,未來像是道路開闢、公共設施、生活機能等工作,都是全部交由市政府處理嗎?
許署長文龍:對,因為當時劉世芳副市長還在任內時……
陳部長威仁:劉副市長曾經來看我,並表達這個意願,我和許署長討論後覺得要尊重地方,所以第二期的部分就交給市政府辦理。
邱委員志偉:所以最近就會報院核定了?
許署長文龍:已經報院但尚未核定了。
邱委員志偉:行政院有反對嗎?
許署長文龍:沒有,行政院只是在綜整各部會的小意見而已,應該不會反對。
陳部長威仁:原則上不會反對。
邱委員志偉:所以最近就會核定了嘛!另外,再向部長反映個問題,即有關道路建設及養護和下水道管理業務方面,今年預算比去年增加十幾億,當然以前人家都說重北輕南,南部很多道路建設都不足,也很多下水道都掛零,你們在下水道管理業務部分編列了130幾億,如果這筆預算通過的話,我希望部長要特別針對沒有下水道的縣市去提升其下水道的比例。
陳部長威仁:好的,我們會注意。
邱委員志偉:如果我們提出計畫時,還希望內政部到時可以大力支持。
陳部長威仁:我們來注意。
邱委員志偉:有關生活圈道路的部分,在我的選區,很多道路都很窄,大家出入很不方便,而且工業區也有很多重型車輛在送貨,人車爭道,非常地危險。因此,很多道路需要拓寬,都需要營建署的幫忙,我也透過市政府提出很多計畫,希望營建署也都能大力支持。感謝許署長過去的支持,也希望今年的預算通過後,署長和部長可以大力支持明年提出的計畫。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新北市警察局和刑事警察局破獲了黃姓商人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對。
蘇委員清泉:我覺得表現得非常好,你不是說今天要大大地獎勵他們,請問要如何獎勵?
陳部長威仁:我會請警政署針對幾個有功人員給予獎勵,最高可以計兩大功。
蘇委員清泉:身為警友會的主任,如果有破案的話,我們都會發獎金耶!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
蘇委員清泉:我們是委員自己出錢獎勵他們,和你們沒關係,我們都這麼做了,你們也應該要做。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做。
蘇委員清泉:另外,請問黃姓商人藏在那邊多久了?你們有掌握狀況嗎?
陳部長威仁:他是以一般的旅客的身分來的。
蘇委員清泉:但他在香港有被通緝啊!
陳部長威仁:沒有通緝。
蘇委員清泉:沒有通緝,那是被起訴嗎?
陳部長威仁:他是合法出境來到台灣的。
蘇委員清泉:你們知道他到臺灣多久了嗎?
陳部長威仁:不知道。
蘇委員清泉:你們完全不知道?
陳部長威仁:不知道。
蘇委員清泉:你們是什麼情況下發現的,是有人報案嗎?
陳部長威仁:因為有人報案,然後警察才去偵辦,因為他有向家屬勒索。
蘇委員清泉:所以,如果在國外有涉案的人士進入台灣,我們還是無法百分之百的充分掌握?有沒有要加強的地方?
陳部長威仁:因為管制出境是當地的責任,而入境的部分,我們是管制像暴力分子等的可疑人士,所以基本上我們沒有涉嫌人的相關資料。
蘇委員清泉:所以,只要香港或新加坡沒有給我們資料,且對方是用正常旅客的管道進來的話,其實我們也無法掌握相關資料。
陳部長威仁:對。
蘇委員清泉:目前衛福部正在審查老人福利法,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和第四十二條針對獨居或較弱勢的老人,社工和衛福部人員每月都要去探訪,現在要將警察加入定期訪視之列,因為有時候社工出去會遭受攻擊,警察可以順便保護他們。
陳部長威仁:但在警察的任務方面,可能會無法負荷。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要表示意見,不然法令修改後,人力、物力方面會受影響。
陳部長威仁:有沒有請我們的人去那裡參與討論?
蘇委員清泉:有。
陳部長威仁:他應該會提出看法。
蘇委員清泉:部長對於此事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威仁:我是持保留的態度。
蘇委員清泉:如果加錢又加人就可以了。
陳部長威仁:或許警察很多,但警力還是要用在治安方面,我們現在所持的態度是,如果他們去訪視有遇到困難,需要排除障礙的話,只要申請支援,警察一定義不容辭,但是如果是一般機關就可以執行的任務,應該不用再找警察去了。
蘇委員清泉:大家要有個觀念就是,老人是愈來愈多,目前老人人口是240幾萬,很快就會達到300萬、400萬,你會老,我也會老。其實老人福利法的利益非常地好,大家都有針對修法的部分提案,因此警政署要小心,不然法一條條過,你們就會沒完沒了。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請警政署特別注意。
蘇委員清泉:另外,有關警察職等的問題,我先前遇到高雄移民署的隊員,他們都一直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服務,職等都很低,你身為部長,難道都沒有幫他們爭取福利?
陳部長威仁:我們最近有修改簡任級的比例,已經送去考試院審核。
蘇委員清泉:一個屏東縣有2,800多位警員,只有局長方仰寧是簡任官。
陳部長威仁:你說的有道理,所以我們希望能增加合理的配置比例。
蘇委員清泉:所以那天黃富源人事長有答應嘛?
陳部長威仁:我們已經報去了。
蘇委員清泉:但你們只處理一半而已。
陳部長威仁:以後還會再增加,但也不可能比照公務員,因為基本上還是要官少兵多,本來就該如此,但是高階人員比例太低的問題是事實,我們應該改進。
蘇委員清泉:一個所長要負責治安保護等各項的警務工作,但其職等才5等、6等而已。
陳部長威仁:但有時候一個所也沒幾個人員。
蘇委員清泉:所長的職等比環保署的還低,我再此要跟部長說,你真的要好好的替他們爭取福利,這也是正義,所以要幫他們把職等拉起來。我再說一次,屏東縣有2,800多位員警,只有一位局長是11職等,副局長、主秘是9職等,所有分局長都是9職等,有夠荒唐的!
陳部長威仁:等我們改了以後,很多人從由9職等跨到10職等。
蘇委員清泉:至少要與其他像是衛生局、環保局的職等差不多嘛!另外,我上次問到有關首都加給的問題,結果你只回答了一半,為什麼屏東縣沒有加給?屏東縣是二等、三等的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站在警察首長的立場來說,我當然支持警察增加福利,但是當前政府財政困難,而首都加給主要是為了解決都會城市警察因工作較辛苦,且負擔較重,他們都紛紛請調到中南部去,因此我們根據他們勤務繁重的程度給予一定的加給,但以整個指標評定來看,屏東不算是勤務繁重的縣市。
蘇委員清泉:屏東不繁重,一點都不繁重?
陳部長威仁:這是相對於所有的警察來說。
蘇委員清泉:屏東縣的面積那麼遼闊,有2,800平方公里。
陳部長威仁:但屏東比較單純。
蘇委員清泉:板橋市的面積才16平方公里,人口57萬。
陳部長威仁:屏東縣雖然幅員遼闊,但比較沒有那麼疲於奔命。
蘇委員清泉:我的意思是,一個小小的臺灣島不應該這樣,不然也多少加一點,以藉此激勵警察。所以我再說一遍,我絕對會幫他們爭取權利,所以部長你要時時刻刻記在腦海中。
陳部長威仁: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一陣子曾經破獲馬勝集團吸金的案子,請問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很清楚。
尤委員美女:這件事檢調已經開始調查,但我們在網路上看到馬勝集團還在繼續吸金,而且鼓吹大家到香港去開設帳戶。雖然在法院判決之前,我們不能說它是不是確實,可是我們也知道現在臺灣有很多詐騙集團,所以警政單位經常在網路上呼籲,如果發現詐騙問題就要打165,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尤委員美女:馬勝集團吸金已被破獲,固然還沒有判決,但還是有很多人繼續被他們吸金,這部分政府是不是也應該加強宣導,否則一些沒有看電視或看報紙的人仍然會繼續受害?
陳部長威仁:是的,我們來想辦法。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請你們查一下。
陳部長威仁: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都更條例在文林苑的案子發生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其中包含送達的問題和程序不正義的問題,所以立法院和內政部花了很長的時間一直在修改都更條例。現在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這樣好像在一件不合時宜的衣服上修修改改,改了那麼久還是沒辦法走出來。其實更重要的應該是都市再生,因為都更條例雖然規定可以採用重建、整建和維護,可是容積獎勵是針對重建,所以老舊的房子幾乎都是拆掉重建,變成一棟、一棟的高樓。都更條例原先是為了都市再生和社會安全,希望人民能夠健康地居住,結果反而變成更大的負擔。因此包括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都呼籲應該以都市再生取代都市更新條例,應該整建的就讓人民去整建,讓它回到民間去就好了,不應該再用容積獎勵去獎勵重建,變成即使是民間協議合建,大家也都不採,因為它沒有所謂的容積獎勵,只有拆掉重建才會有容積獎勵,可見容積獎勵已經完全背離都市計畫法的精神,請問你們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好好地加以檢討?
陳部長威仁:好。
尤委員美女:你答應了?
陳部長威仁:是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是綠建築的問題。1990年代引進「綠建築」的觀念是希望能夠講求生態、節能、減碳和健康,但是實施這麼久以來,也是用容積獎勵的方式來予以鼓勵,甚至還在都更條例第六十四條中規定只要是綠建築或防災、防震,也給予容積獎勵。但防災、防震或綠建築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本來就應該規定的嗎?也就是說,這應該是一個必要的條件,怎麼會變成有做才用容積來予以獎勵呢?
陳部長威仁:委員的觀念都對,因為一般在推出一個新的制度或觀念的初期,政府當然會想辦法給一個糖果吃,但是到了某個程度以後,大家都認為應該要達到這樣的標準,就要把那個糖果拿起來。
尤委員美女:2008年到現在2015年,是不是該拿了?
陳部長威仁:對。所以我們現在一方面把相關標準一直往上提……
尤委員美女:我想不應該是再往上提,而是要把它列為必要條件了吧!政府該宣導的就要宣導……
陳部長威仁:對,沒有錯,原來可以享受獎勵的條件將來就不會再予以獎勵,如果要獲得獎勵,就要符合更高的標準,這也是我們所謂的手段。現在「容獎」的辦法我們已經在修改當中。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容獎」完全破壞了都市計畫。我們也知道,一個都市的承載量有一定的上限,結果你們把它交給地方政府,讓他們自己訂定自己的容積!
陳部長威仁:過去的確有各方面的獎勵超過都市計畫本意的情形,這是錯誤的,應該改正過來,所以我到任以後,至少先規定總容積的獎勵不可以超過一定的上限,大部分的地方最多是50%,有些地方頂多只能是30%,這是先改正過來的,至於將來是不是要完全把容積獎勵拿掉,我想這牽涉的比較廣,我們會來研究。
尤委員美女:不是把容積獎勵完全拿掉,而是綠建築、防災、防震的部分應該放在建築技術規則,做為必要條件,不應該納入容積獎勵。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對於一些原來被認為是高標準的部分,我們也贊成把它的標準提高,提高以後就變成requirement,也就是變成要求,它就不會再受到獎勵了。
尤委員美女:容積獎勵現在變成是破壞環境的東西。綠建築的催生者林憲德教授提到,在臺灣,每蓋一平方米的鋼筋混凝土辦公室建築,所消耗的建材約相當於排放400公斤的二氧化碳,其每年所消耗的用電量約相當於排放140公斤的二氧化碳,但是有綠建築標章的辦公建築每年每平方米大概只能減少28公斤的二氧化碳,所以我們變成是本末倒置。我們現在一直在講節能減碳,所以鼓勵採用綠建築,可是採用綠建築卻可以得到容積獎勵,讓你蓋得更多,蓋得更多的結果其實是在製造更多的二氧化碳,這和綠建築原先是要節能減碳完全背道而馳,而且因為容積獎勵太過浮濫,造成超過都市承載量的問題,對於住在裡面的消費者而言,他們變成必須去承受其他相關的壓力。
另外,容積獎勵這麼多,到底肥了誰?肥了建商。瘦了誰?瘦了消費者。他們必須用更多的錢去買一大堆公設,對不對?所以這整個問題是值得重新思考的。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我贊成。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應該儘早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和相關法規好好做個檢討,可不可以?
陳部長威仁:可以。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桐豪及張委員慶忠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來立法院備詢,應該知道我們每位委員都有一些自己關心的特定議題。請問你知道我跟段宜康委員、邱文彥委員在關心什麼議題嗎?你會不會先做功課再來?還是你覺得隨便,反正立委隨便應付一下就可以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當然事先有了解並做了準備,那是最好的。像今天是審查預算,則我們準備的範圍儘量就是針對這些部分。
陳委員其邁:但有些議題是我們一講再講的。
陳部長威仁:那就是儘量去了解。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關心的議題,你應該儘量、稍微知道一點?
陳部長威仁:看看啦!
陳委員其邁:「看看」?
陳部長威仁:因為委員關心的議題很廣泛。
陳委員其邁:沒有很廣泛,就只有幾項議題而已。首先,南沙群島太平島的領海基線為何到現在都還沒有公布?看來你都沒有準備,因為我一提問,你的槍手就上來準備幫忙了。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其邁:你的層級可能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王司長靚琇:其實我們在88年的時候,就已經公布第一批的領海基點基線了。
陳委員其邁:這個問題我問過很多次,你應該知道我要問什麼,所以你回答的並不是我要的。部長,為何沒有公布呢?是不是你雖身為部長,但都沒有關心這個問題?之前這個問題我也問過李鴻源及歷任的內政部長,而且我對你最客氣,讓你多做一點功課後才來問你。
陳部長威仁:現在還在測繪,等測繪完之後……
陳委員其邁:早就測繪完了。
陳部長威仁:有很多是政治現實問題。
陳委員其邁:有什麼現實?請你說說看。
陳部長威仁:我們對於南海的主張……
陳委員其邁:部長在浪費我的時間,如此看來,代表你並沒有做功課,像李鴻源還有告訴我其原因為何,公文也給我看過,但顯然你都不知道我在講什麼,所以何時要公布?你要不要回去查一下?
陳部長威仁:好,我回去查一下。
陳委員其邁:好,這部分我就不為難你了,畢竟今天的重點不是這個。
陳部長威仁:好,謝謝。
陳委員其邁:對於太平島擁有主權的主張,我們要進一步落實,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其邁:最近南海周邊的這些國家、這些聲索國,都在吵自由航行權的問題,內政部是領海、經濟海域制定的主管機關,所以這個問題部長一定要弄清楚。
再來我還是要回頭來談浮洲合宜住宅的事情,現在我要播放一則廣告,之後再請部長告訴我你的想法。
(播放影片)
陳委員其邁:請問這部廣告是誰做的?
陳部長威仁:是內政部做的。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是營建署做的。
陳委員其邁:營建署幫日勝生做廣告?
許署長文龍:當時是這樣沒錯,因為是要讓所有有資格的人來申請。
陳委員其邁:好,我再播放一次,請注意其文字內容。
(播放影片)
陳委員其邁:事實上,很多人看了很感動,然後接著就去買,因為廣告寫著:美麗的新家,吃苦當作吃補,住戶存了錢去買房子,這是最幸福的家,因為買到一個好「厝」,然後爸媽也放心了;最有價值的房子,獻給認真打拚的人。上班族存了一大堆錢去買房子,因為這是政府推出的廣告,也相信政府的公信力,結果有沒有得到最有價值的房子呢?這有無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事實上,這是政府在幫日勝生做廣告、在背書,所以大家才相信他們。
陳部長威仁: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也非常遺憾,所以一定會督促日勝生公司按照結構補強的設計來做好補強的工作,交給客戶一個安全的房子。
陳委員其邁: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現在是住戶相信你們的推薦,因為裡面說到這是最有價值的房子、最好的房子,大家可以去買,但卻廣告不實,因為偷工減料、設計不良,造成安全有疑慮,所以政府有責任,也就是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席要勸這些住戶來告內政部,要求連帶賠償。請問今天林次長有列席嗎?
陳部長威仁:沒有。
陳委員其邁:昨天的公聽會中,林次長一副就是要住戶接受建商的條件,然後最後是有做出幾項決議,部長,這件事情的責任你們不應推得一乾二淨,在看了方才的廣告後,你們會不會感到不好意思呢?
陳部長威仁:蓋的房子有瑕疵,我們也很遺憾,的確,民眾是相信政府,結果房子卻蓋成這樣,所以我才說一定會督促日勝生公司一定要按照政府的法令做好補強的工作。
陳委員其邁:你們這個廣告強力放送將近100次,這跟朱立倫說了24次做好、做滿有什麼差別呢?政府的誠信在哪裡呢?而且這是政府,並不是個人、不是選舉語言,所以照理應該要負責到底,因此,部長要承諾的是這件事情內政部會負責到底,將所有的瑕疵來做一個解決。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我們一定會要求日勝生做好補強的工作。
陳委員其邁:但是你們的態度並不是如此,上次質詢時我就曾提過專案小組的事情,而你說要組成一個專案小組,以解決這些問題。
許署長文龍:我跟陳委員說明的是……
陳委員其邁:你不用說明,那是部長的事。
許署長文龍:6月15日就有決定出來,而17日我們就馬上召集金管會等相關單位……
陳委員其邁: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委員會是要求行政院,而部長也答應……
陳部長威仁:那是在黨政協調會中的……
陳委員其邁:沒有,那是院會通過的。
陳部長威仁:那時我並沒有在場。
陳委員其邁:你沒有在場?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在場。
陳委員其邁:不然是誰在場?
陳部長威仁:那是政黨協商出的文字。
陳委員其邁:政黨協商的東西要經院會通過啊!若院會通過就會做成院會決議。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注意看到……
陳委員其邁:你怎會沒有注意,原來是「行政院」,而你改成「內政部」,還說沒有注意?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改的,而且我並不在場。
陳委員其邁:那誰改的?
陳部長威仁:我不知道啊!
陳委員其邁:你們總是有負責的同仁在啊!怎不會自己站出來說明一下?還有,就算不知道,院會也通過決議了,那天協商的次長是哪位呢?怎麼你們都不知道呢?
許署長文龍:17日至28日都有開會,重點是該答應的都有答應,而最重要就是結構安全,這才是影響的關鍵,所以結構安全一事提出後,我們會再開一次會。
陳委員其邁:消保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我認為都是與問題有關的,因為方才我提到了廣告不實,結果你們不找他們來,事實上,他們就是要來盯你們的,部長,我覺得真的很離譜,你說當時並沒有在場,而次長也答應人家了,這部分先不談,但已是立法院通過的決議,你們為何不照做呢?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我們有開過會。
陳委員其邁:那不是專案小組會議,而且消保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也都沒有來參加,方才我提到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表示內政部有責任,所以你們不要說這都是結構技師的問題,你們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怎麼會沒有!
陳部長威仁:它是這樣的……
陳委員其邁:不長,過去的本席就不再追究了,你告訴我今天以後要怎麼做就好,我對你很客氣了。
陳部長威仁:我們一定會督導要求日勝生做好補強的工作。
陳委員其邁:如果沒有做好呢?
陳部長威仁:如果沒有做好,我們會依照合約規定來處理。
陳委員其邁:你要給我一個保證啊,不然我也會做官!
陳部長威仁:我當然是要這樣做,如果他們沒有這樣做,我當然依照……
陳委員其邁:如果他們不依照合約來處理要怎麼辦?你要負起責任啊!你要跟住戶說願意負起完全的行政責任,如果日勝生沒有依照合約或是依照鑑定的結果把所有缺失改進、補強,最嚴重的處置是可以解約或扣留相關款項,或是追究相關責任,你要講明啊!
陳部長威仁:他們有保證金在我們這裡,我們會從保證金來處理,他們現在的錢都是信託,還沒有拿去。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不是在跟你講錢的事情,錢當然要處理,但你也要擔起責任啊,要負責把所有事情善後,這是內政部這個主辦機關應該要做的事情啊!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責任就是要完成這項工作嘛!
陳委員其邁:另外,為何會設計不良?對於這一點本席很好奇。
陳部長威仁:根據鑑定報告表示,在配筋的時候……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結構技師都很專業,為何還會設計不良?理由是什麼?有沒有人謀不臧?設計過程有沒有偷工減料?不然怎麼會配筋不足,有很多理由……
陳部長威仁:涉及到結構技師的部分,新北市政府已經將他移送懲戒了。
陳委員其邁:現在不是懲戒的問題,我現在在追究原因,我覺得這不只是懲戒的問題,也不要把所有事情都推給技師!
陳部長威仁:結構技師會對為什麼產生錯誤……
陳委員其邁:我講過很多次,日勝生的營建成本原來是421億,後來發包時變成335億,光營建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就省下86億,所以設計時偷斤減兩、抽樑換柱,我覺得這應該要查清楚,到底法律責任是什麼,省下來的費用不是一句技師送懲戒就可以的。日勝生省下的成本高達86億,這個是日勝生的財報,我講過很多次了,但是沒有人去追究法律責任,有沒有偷工減料造成危及公共危險,這是涉及刑事責任的,我覺得這應該移送檢調偵辦,到底是誰該負責?是單純技師設計的瑕疵問題,還是業主或交通部所做的指示與要求才造成設計不良的結果?我覺得應該要去追究責任,而不是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技師,再由我們來善後,就好像這件事情沒有發生一樣!
陳部長威仁:他的設計是經過……
陳委員其邁:我說的有沒有道理?他省下86億,設計時偷工減料、偷斤減兩,現在卻推說只有設計問題,但這樣的房子誰敢住?省下的錢都是多賺的,我這樣說過分嗎?日勝生因此多賺86億有道理嗎?我們都放任不管,也不去追究,不然……
陳部長威仁:根據我對合約的瞭解,我們管的是最終售價,然後品質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陳委員其邁:但他偷工減料啊!業主要節省成本就偷工減料啊!
陳部長威仁:品質要符合……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要求你們重新檢視當初所簽的合約,他省下的86億,看起來就是偷工減料,如果說當時核定計算成本有問題,那這86億應該全都還給住戶啊!省下來或偷工減料的錢應該還給住戶啊!不然你們1坪定價19.5萬,住戶就用這個價錢購買,結果開始施工後偷工減料,那偷工減料所省下來錢在道義上或法律上應該要還給住戶,這樣才合理啊!
許署長文龍:委員,我們去查一下,到底日勝生的421億有沒有包括300多億再加上……
陳委員其邁:有啦!我都有算過了,你可以去看他的財報,他們在網路上公告的公司重大訊息啦!
陳部長威仁:我們去瞭解一下,看看這樣的差距是怎麼產生的。
陳委員其邁:部長,假如真的有偷工減料的情況,節省下來的成本是不是應該還給住戶?你是不是要去看一下合約?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去看合約。
陳委員其邁:你去研究一下。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其邁:這個部分也應該要送檢調去查一下,到底偷斤減兩的過程有沒有涉及違法。
陳部長威仁:您的意思是要把日勝生移送法辦?
陳委員其邁:我沒有這樣說,我只是認為你們要去調查清楚。
陳部長威仁:但是要有涉及什麼不法才能移送,總要有個案由啊!
陳委員其邁:這個過程你們要去做釐清嘛!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其邁:如果他們真的有涉及不法,你們就應該將其移送法辦。
陳部長威仁:好。
陳委員其邁:你說的?
陳部長威仁:是。
陳委員其邁:那報告什麼時候要給我?
陳部長威仁:哪一個報告?
陳委員其邁:為什麼設計不良的原因、理由。
許署長文龍:我們看看能不能在二個禮拜內提供。
陳委員其邁:好,成本的部分,請你再計算一次給我,我講過很多次了,但是到現在這個帳你們都還算不清楚。
許署長文龍:到底那300多億與400多億的計算基礎是什麼,我會再查清楚。
主席:這個議題在下午審查預算時還會再做討論。
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本席在院會總質詢時詢問院長有關去年324警察打本席一事,到現在還沒有結論,因為部長在3月19日發函給本席,其中提到本席在去年324凌晨時遭員警拉到警察隊伍中,監視畫面與訪查都還沒有確認,這是你發函給我的部分,上禮拜院長承諾的期限是二個禮拜之內,請問院長有跟部長提到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院長承諾的事項,我們都會列管,也會請請警政署把調查的情況再回復給委員。
周委員倪安:已經列管了?有在處理嗎?已經過了快一個禮拜了!
陳部長威仁:會。
周委員倪安:因為院長說二個禮拜之內會給本席回復,現在已經過了快要一個禮拜,所以本席利用這個機會再跟你詢問一次。
陳部長威仁:好,我會請同仁注意。
周委員倪安:部長,你從小到大有沒有被人打傷到住院的經驗?
陳部長威仁:沒有。
周委員倪安:所以只有被打過才會知道受傷的痛,也才會知道身為女生被全副武裝的員警打傷的痛,其實本席不喜歡一再提起這件事情,但是卻一再提起的原因是因為這裡是國會殿堂,本席身為國會議員,這是公道的問題,而不是個人問題,如果身為國會議員都會被有公權力的員警毆打,那民眾安全保障何在?因為民眾未來還是有可能上街頭、遊行,在這些情況下,他們的安危如何獲得保障?這是本席的用意,本席不在乎個人的痛,剛才問你那個問題是因為你是男生,我是女生,我一個女生被打成這樣,如果身為男生的你被打會怎麼樣?但國家連個正式道歉都沒有,對於服貿議題,你們還是偷偷摸摸的一直在做,現在也還在偷偷摸摸做貨貿!對於這件事情,本席再一次提出提醒。
部長,現在有一些臺灣人民的小孩在中國,是吧?應該說有一些老兵早期來到臺灣,但是還有小孩或親人仍在中國,這邊是你說的中華民國,現在有些老兵可能凋零、往生了,但還有遺留下一些財產,也許他在這裡也有結婚生子,但中國那邊的小孩想過來分財產,有這樣的事情吧?
陳部長威仁:是。
周委員倪安:很多嗎?這樣的案例有多少?
陳部長威仁: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對於退除役老兵遺留下來的財產處理,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一套規定。
周委員倪安:大陸地區人民如果繼承臺灣人民的財產不可以高於多少錢?
陳部長威仁:有一定的限額。
周委員倪安:你知道多少嗎?
陳部長威仁:我不記得,我知道有一個上限。
周委員倪安:有沒有人可以給你打pass?
陳部長威仁:200萬元。
周委員倪安:這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因為現在有很多中配或來臺灣工作的中國人可以拿到中華民國的身分證,拿到身分證之後就不算大陸地區的人民?
陳部長威仁: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就不是大陸地區的人民。
周委員倪安:是這樣子?
陳部長威仁:因為他已經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周委員倪安:你知道現在我們國家遇到什麼狀況嗎?有些選民住在大安區、中正區與信義區等高級住宅區,可能只有夫婦兩人,小孩子因為受不錯的教育,所以就在國外唸書、結婚與生子。兩個老人在臺灣住,後來太太往生了,就剩先生一個人,接著下來就有一些中國人來這裡幫忙照護,照護之後就變成配偶了,在國外的小孩都不知道。因為現在結婚是採登記制,不必有宴客的公開儀式,中國人的幫傭就登記變成這家男主人的太太而擁有資產,等到先生過世或過世之前就把資產賣掉了,海外的子女回來臺灣之後發現,他爸爸的房子統統不見、被賣光了,這個情況部長有聽說嗎?
陳部長威仁:坊間有一些說法。
周委員倪安:這是人民現在遭遇的情況,你們都沒有這個訊息,人民對於這樣子的情況都沒有辦法?
陳部長威仁:比較困難,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必須尊重人民……
周委員倪安:尊重人民的結婚權,但是我告訴你,像這樣子的中國人,雖然拿到中華民國的身分證,但是嫁了好幾個人,你知道嘛!現在他們已經不要嫁給老兵了,因為老兵沒有錢,他們要去找大安區、中正區或信義區的人,嫁住在豪宅裡面的人,這是兩情相悅,但是當你看到一個這樣子的中國人,如果有很多這樣子的人,我們國家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做預防嗎?
陳部長威仁:財產處分若是當事人還在世的時候,那是他的財產支配權;如果產生遺產,遺產的繼承按照民法有一些相關的規定。
周委員倪安:她是配偶就可以分到一半的遺產,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啊!沒有辦法。
周委員倪安:如果這位男生過世她分到一半遺產,那一位男生過世也分到一半遺產,感覺上她不是愛這個人而結婚。
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辦法去猜她是不是真的愛。
周委員倪安:對,你們沒有辦法猜,可是從她的目的看起來,我們國家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去預防,或是他們去登記的時候,你們沒有辦法看出來,他們拿到我們的身分證是跟我們一樣的編排,沒有特殊的號碼可以辨識她是由中國……
陳部長威仁:她要歸化為中華民國的國籍,要有一段……
周委員倪安:我們都沒有辨識中國人或外國人變成臺灣人身分證的號碼嗎?
陳部長威仁:只要歸化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就不會有差異。
周委員倪安:號碼上沒有辦法認定他是在國外……
陳部長威仁:沒有,就我們的號碼設計,只有地區的設計,在永久居留證上才會有來自不同地區的紀錄。
周委員倪安: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
陳部長威仁:我覺得我們不宜特別針對大陸的配偶。
周委員倪安:這是選民、民眾的心聲,尤其他們的子女在國外居住,根本沒有在身邊。
陳部長威仁:會產生這樣的情形,其實年輕貌美的小姐也可能產生這樣子的結果,本國人也會產生這樣的結果,你可以想她去迷戀一個男生,等男生過世或者……
周委員倪安:部長,請你不要輕佻,我現在跟你講很嚴肅的問題,那我問你,中國人來臺灣可以購買我們的房地產,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不是。
周委員倪安:我們現在是任中資炒房了……
陳部長威仁:前提是他已經合法結婚以後,歸化為中華民國的國籍,只要他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周委員倪安:這裡面有很多問題,因為現在婚姻是採登記制。
陳部長威仁:對。
周委員倪安:有的在病榻上面他們去登記了,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是。
周委員倪安:類似這樣的情況。我今天要講的是,如何預防我們自己的國民去受到不必要的損失,或者別人是有心機的對待我們,我們自己沒有防制的方法,這樣子也不對,身為政府就要照顧人民。今天我講的是人民遇到的困境,他們的子女在國外不在身邊,沒有想到半年回來臺灣,可能家裡的情況都變了,像這樣的情況,部長是不是可以去深入瞭解?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來瞭解。
周委員倪安:你們去瞭解,然後想出一套方法,怎麼樣去避免、減少這樣的情況發生,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來瞭解。
周委員倪安:部長,你這樣的態度是非常輕佻。
陳部長威仁:不是輕佻,我是跟你報告中華民國的國民也有一樣的……
周委員倪安:另外,2018年國民身分證要全部換ID證,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我們105年會做規畫,希望能夠在106年或107年開始。
周委員倪安:換證以後怎麼投票?
陳部長威仁:將來會有配套。
周委員倪安:怎麼配套?
陳部長威仁:將來這個配套……
周委員倪安:現在準備換證就應該想好,你們怎麼想?
陳部長威仁:這是我們105年要規劃的。
周委員倪安:所以現在還沒有?
陳部長威仁:還沒有完全規劃好。
周委員倪安:目前規劃到什麼階段?
陳部長威仁:我們先把整個政策規畫送給行政院,行政院現在交給國發會……
周委員倪安:你現在規劃到哪裡,本席可以看一份資料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規畫報告可以送你一份,沒有問題。
周委員倪安:馬上,今天下午就送過來?
陳部長威仁:沒有問題,下午我們可以拿一份來。
周委員倪安: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明文、葉委員宜津、陳委員雪生、賴委員振昌、陳委員歐珀、黃委員偉哲、羅委員淑蕾、羅委員明才及姚委員文智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今天詢答結束。張委員慶忠及姚委員文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
張委員慶忠書面意見:
一、部長,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尚有已徵收未使用之土地約142.8公頃,已發補償金逾62億元,到現在仍未依照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經監察院依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經調查竣事,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
二、部長,內政部於102年9月召開會議研訂「已徵收取得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閒置土地檢討改善方案」,並予以列管,迄至104年7月底止(需用土地人統計時間至103年12月底)之辦理情形,尚有72.64公頃土地仍在辦理中及20.15公頃待處理。可否請部長說明處理情形?這些閒置土地事確實需要利用,還是會還給人民?
三、內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6億8,542萬5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3億1,170萬元、補助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預算1億0,130萬元等,由於政府投入資金興建完成後之公共設施屢有呈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情況,工程會於104年7月23日所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紀錄顯示,截至104年第2季,由專案小組列管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共8件,其中屬內政部主管者即占4件,總建造金額高逾30億元,內政部除應加強督導辦理活化外,亦應強化補助計畫審查機制。目前閒置的四項公共設施,內政部後續要如何處理,請部長說明?
四、部長,前期「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實際執行結果,以及本期「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4年8月底止之執行進度均欠佳,雖內政部已配合修正本期計畫之辦理期程,但在105年度預算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尚有逾9億元預算待辦理下,內政部要如何控管執行進度,讓各項補助工程能如質如期完工?而不是一延再延。
五、部長,內政部105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分支計畫,編列辦理「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7,128萬6千元。本推廣計畫自101年度起至104年度止,法定預算數為2億1,310萬元,希望藉由擴大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以增進民眾之使用率,延伸政府服務據點及時間,以達簡政便民目標;但自然人憑證開辦12年來,使用人次仍以機關內之公務應用高達68.89%,且到期續卡率僅約7成。
六、部長,依內政部提供之資料,自然人憑證自92年開辦以來,迄至104年8月底止,共開發應用系統數計626個(含公務應用系統393個及民眾應用系統233個),如以各年度使用人次觀之,雖自100年起,民眾應用系統之使用人次略有提升,但占比仍僅約3成至4成,歷年平均亦僅31.11%,顯示推廣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之成效尚待加強。這樣的成效部長滿意嗎?
七、部長,依照內政部103年度委外辦理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受訪者中約僅18.50%已申辦憑證,其中高達63.23%使用者,平均每年使用1次,並以網路報稅為主。雖然自然人憑證累積發卡數已逾498萬張,如果扣除同一使用者辦理續卡及補發張數,則實際普及率仍低。部長的看法如何?
八、部長,針對農保資格寬鬆、審查浮濫,致使非實際從事農作者亦可輕易加入農保,聽任農保資源遭受侵蝕等缺失,監察院多次糾正內政部及農委會未能儘速修改相關辦法。然雖內政部迄至104年7月底止,已分別就參加農保者因長期旅居國外、或入監服刑、或與勞保重複投保逾181日、或經戶籍及地籍清查等,查獲不符納保資格而遭退保之人數達7萬1,573人,惟相較前揭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仍高逾76萬人而言,內政部尚需有更積極之作為。
九、部長,全民健保實施已逾20年,遲遲未配合檢討調整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導致除有已逾1,470億元之累計虧損外,尚有約1,057億元之潛藏負債。除了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逾76萬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外,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長期未調整,也是造成農保虧損累累之主因。這一點部長的看法如何?
姚委員文智書面意見:
1.台北市最近公佈了一連串的資料,包含易淹水地區、竊盜熱區、易發生婦幼犯罪被害地點,甚至有可能公佈公共場所性侵熱區,這一連串的公開資料是想讓民眾安心,請教內政部,對於我國的災害潛勢圖內政部是否已完整建檔,是否也有公開讓民眾查詢?近日鉛管風暴,本黨的民意代表已經要求自來水公司必須公開透明相關資料,內政部的全國災害潛勢圖也應該比照辦理,應該放在內政部網站最顯眼處?
2.請教內政部戶政司,28年前已經被法院判定死亡的陸正無法除籍,還會收到投票通知單,我國的戶政系統僵化無法應變?除了陸正案以外,日前台北市長因為接受未成年兒童捐款有可能被罰款一事,本席要再度詢問,我國的戶政連線系統是否已經完善?監察院的線上申報系統難道無法連線戶政系統將未達投票年齡的捐款資料提出示警嗎?(內政部回函監察院可連線查詢戶籍資料,考量戶籍資料涉及人民隱私,宜由監察院開發軟體,透過線上查詢取得戶籍資料進行比對是否未達投票年齡)不論是浮洲合宜宅爭議或是戶政系統示警,內政部的態度就是推卸,浮洲合宜宅推給新北市、戶政系統示警推給監察院!
3.請教內政部,台灣現在有多少位外籍配偶?內政部對於外籍配偶以及其子女有何照護政策?其次,部長知道由國人與外籍配偶在台生養的新住民子女人數,近年來的成長速度有多驚人嗎?根據統計資料近9年來國中、小學生總數自284萬人降為213萬人,新移民子女學生數卻自4.6萬人成長至20.9萬人。內政部是否了解這樣的數字背後含義為何?代表著未來青年人口會有將近10%是新住民子女,隨著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20年後可能出現新移民之子當選縣市長。此外,新移民家庭普遍處於經濟、文化相對弱勢,需要更多資源關注新移民第二代的教育、文化融入和健康照護,否則10年後他們進入到就業市場時很容易變成就業不利的族群,新住民人口的增加對於選舉制度或政治版圖的影響力將大幅增加,內政部對此有何因應之道或是相關研究?
4.請教內政部,健保卡明年將可報稅,自然人憑證推廣成效不彰,再加上新式身分證將結合自然人憑證,內政部是否應撙節預算停止相關推廣業務(105年預算7,128萬6千元)?
主席: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所要求提供之資料,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基金及財團法人預算與委員提案。
一、預算部分:
105年度內政部歲入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3項 內政部1,256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無列數
第2目 賠償收入1,256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8項 內政部44,324千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18,422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5,902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3項 內政部5,600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500千元
第2目 財產售價4,000千元
第3目 廢舊物資售價100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1,58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582千元
105年度內政部歲出預算: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25,282,75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28,112千元
第2目 民政業務527,131千元
第3目 戶政業務194,930千元
第4目 地政業務399,693千元
第5目 土地測量1,022,187千元
第6目 土地開發133,047千元
第7目 內政資訊業務218,211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90千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28,603千元
第10目 社會保險業務21,903,036千元
第11目 社會行政業務27,115千元
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歲入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34,29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7,764千元
第2目 賠償收入26,530千元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9項 營建署及所屬94,172千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50,250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43,922千元
第64項 建築研究所31,198千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710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0,488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4項 營建署及所屬8,051,60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1,231千元
第2目 投資收回8,000,000千元
第3目 廢舊物資售價377千元
第80項 建築研究所
第1目 財產孳息4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415,34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15,341千元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33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3千元
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歲出預算: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26,294,662千元
第1目 公園規劃業務217,665千元
第2目 國家公園經營管理2,011,151千元
第3目 一般行政1,009,688千元
第4目 營建業務1,231,636千元
第5目 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336,976千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017千元
第8目 道路建設及養護8,270,123千元
第9目 下水道管理業務13,214,406千元
105年度建築研究所主管歲出預算: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8項 建築研究所548,57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2,569千元
第2目 建築研究業務465,824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80千元
作業基金─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參閱A第32頁B第5頁至第8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27億5,866萬7,000元。
(二)業務總支出:90億3,413萬3,000元。
(三)本期短絀:62億7,546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6萬2,000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預算部分:
一、工作計畫部分:(參閱A第4頁至第15頁)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5,209萬1,000元。
(二)支出總額:6,060萬9,000元。
(三)本期短絀:851萬8,000元。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部分:
一、工作計畫部分:(參閱A第3頁至第11頁)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1億6,250萬3,000元。
(二)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6,128萬7,000元。
(三)本期稅後賸餘:121萬6,000元。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預算部分:
一、工作計畫部分:(參閱A第7頁至第12頁)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1億2,481萬元。
(二)支出總額(含所得稅):1億2,481萬元。
(三)本期稅後餘絀:0元。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預算部分:
一、工作計畫部分:(參閱A第4頁至第7頁)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6,126萬元。
(二)支出總額(含所得稅):5,806萬3,000元。
(三)本期稅後賸餘:319萬7,000元。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部分:
一、工作計畫部分:(參閱A第4頁至第5頁)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類:951萬9,000元。
(二)支出總額:911萬9,000元。
(三)本期賸餘:40萬元。
信託基金─內政部主管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非營業部分)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
三、總支出:1萬2,000元。
四、本期賸餘:2,000元。
信託基金─內政部主管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非營業部分)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
三、總支出:1萬2,000元。
四、本期賸餘:2,000元。
信託基金─內政部主管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非營業部分)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8萬8,000元。
三、總支出:351萬4,000元。
四、本期短絀:222萬6,000元。
信託基金─內政部主管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非營業部分)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萬9,000元。
三、總支出:45萬7,000元。
四、本期短絀:31萬8,000元。
二、委員提案部分:
二二八紀念事件基金會部分:
1、
單位名稱:228紀念事件基金會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項目節
【V】歲出─【V】減列:6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財團法人228紀念基金會編列支出總額6,060萬9千元,其中行政及管理支出加計用人費用即高達1,979萬9千元,占支出總額32.67%。惟:近年來紀念基金會辦理業務除因申請賠償金之法定期限延長至106年5月23日而略有增加外,其餘部分已有縮減;而在業務相對縮減下,行政及管理支出加計用人費用卻居高不下,實非屬合理。爰予以減列600萬元,以為合理。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2、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228事件紀念基金會運作財源除賴政府捐補助外,亦可透過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捐贈,及基金孳息與運用收益挹注,該紀念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收支短絀高達1,821萬元,且104年度及105年度預計亦將入不敷出,爰要求該紀念基金會宜研謀開源節流措施,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3、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近年來228事件基金會基金銀行存款本金逾15億元,鑑於目前銀行存款利率偏低,該紀念基金會應審酌將尚未支用之餘裕資金,彈性運用於二二八和平基金執行要點所定之各項長短期投資工具,以增裕基金運用收益,並於一個月內提送規劃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臺灣營建研究院部分:
1、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臺灣營建研究院依其捐助章程選任之現任董事,均非屬政府代表或遴派人員,核與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第1項,捐助機關應指派至少1/2董事之規定不符,且該院現任董事均非政府指派,12席中有3席董事已連任3次以上,其中1名董事更連任8次,董事會組成欠缺新陳代謝,結構流於僵化。政府未能透過指派董事參與臺灣營建研究院之運作,瞭解其任務達成性及資源運用,不利於有效監督該等財團法人是否能夠確實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爰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應督促該院儘速改正,以維權益,並於一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2、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臺灣營建研究院歷年業務均高度仰賴政府委託辦理案件,基於接受公款補助或公務委託者應受較高程度監督之立法意旨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爰要求該院應立即於網站設置「資訊公開窗口」,除公告預、決算資訊、營運計畫外,並按年度將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研究)業務之金額、事項、對象等完整公開,以利外界瞭解並考核監督其資源是否妥善分配運用。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席:好,各位同仁,我們已經宣讀包括黃瑞景先生獎學金等4筆信託基金及財團法人等內容,有5個委員提案,其中「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技術社」、「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這幾個單位及基金並沒有提案,是不是同意預算照列?如果委員沒有異議,預算照列。這幾個基金單位可以先行離席。
臺灣建築研究院有兩個主決議剛才已經宣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臺灣建築研究院有沒有看過委員所提的主決議?你們有沒有意見?
鄭董事長文隆:(在台下)有意見。要我們說明嗎?還是提出書面答復就可以?
主席:如果你有意見,就先留在會場,等一下再處理。
繼續宣讀建築研究所、營建基金之委員提案。
建築研究所部分:
1、
單位:建築研究所(p.27)
案由:建築研究所第7款第8項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04環境控制」項下說明3,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第1年經費2億7,1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經查,「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建築研究所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二、另查,是項計畫除營建署編列有相同預算之外,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辦理業務項目,都是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過去所推動的「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等於只是換個名目而已,與所謂「永續智慧城市」不符。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
單位名稱:建築研究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7款8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105年建築研究所預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編列2億7,100萬元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提案減列6,4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該計畫雖已經行政院核定,且名稱修正為「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但第一年計畫預算僅核定2億700萬元,應減列6,400萬元,以符合計畫內容。
2.該計畫為新興計畫,105-108年度共預計編列16億100萬元,在名稱變動後,相關計畫內容、目標是否隨之調整?且此一方案與原本推動的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是否有重疊之處,是否造成資源重置?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3、
單位名稱:建築研究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7款8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6,400萬元【 】凍結:
案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新興計畫第一年經費2億7,100萬元,經查該計畫於本(104)年度10月20日方經行政院函復建研所核定,原方案名稱修正為「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該計畫部分費用亦經函復核定調降為2億700萬元。爰此,為求政府預算竅實編列,提案減列上開計畫編列經費6,400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4、
單位名稱:建築研究所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8項2目節
【V】歲出─【V】減列:6,4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8項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中「環境控制」項下,編列第1年度預算2億7,100萬元。惟時該計畫尚由行政院審核並未核定,直至本(104)年10月20日時,行政院始函復建築研究所予以核定並有部分之修正。爰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實際需求,予以減列該項預算6,400萬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
1、
單位:營建基金─住宅基金(1-4)
案由:「營建基金─住宅基金」項下編列105年度「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58億1,646萬6,000元,建議停止進行,所編列經費全數減列。
說明:住宅基金係屬預算法中「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的作業基金,而「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卻未說明之後住宅配售(租)收入的歸屬,不符預算法的規定。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1-4
款項目節
【V】歲出─【V】凍結:58億1,646萬6千元(1/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營運計畫編列「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開發經費58億1,646萬6千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予以凍結1/2,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3、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1-5
款項目節
【V】歲出─【V】減列:52億5,291萬6千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52億5,291萬6千元。營建建設基金為作業基金,其設置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仍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52億5,291萬6千元,與預算法規定未合,應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爰予以全數減列52億5,291萬6千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4、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1-5
款項目節
【V】歲出─【V】減列:291萬7千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291萬7千元。惟:(1)據營建署提供資料,102年度試辦計畫實際成立之租屋平臺僅16個,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且截至104年8月底,102年度及103年度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遠不及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相較於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租屋服務平臺媒合效益欠彰;(2)建署自102年度起先後連續推出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及租屋服務平臺─你租我管試辦計畫,然租屋服務平臺辦理縣市自6個減少為3個,呈減少趨勢,媒合件數甚少,顯示接連推出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對協助民眾居有其屋成效不彰。綜上所述,爰予以減列該項預算291萬7千元,並於一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5、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1-6
款 項 目 節
【V】歲出─【V】凍結:10億642萬5千元(1/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10億642萬5千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予以凍結1/2,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6、
單位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4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一、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調查研究經費1,848萬5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自地自建住宅貸款補助可行性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1.據日前媒體一篇報導,財團炒房、建材飆漲,年輕人買屋門檻越來越高不可攀,好不容易可以向財政部申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貸款條件卻規定首購族只能「購屋」,不能自地自建,引發民眾質疑,「家裡有地為什麼不能蓋房?這筆錢一定要給建商賺嗎?」
2.經查目前是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但營建署表示,因政府財政困難關係,預算吃緊,無力再照顧到自地自建這區塊,所以內政部的「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限定只能購屋。惟基於人口、土地面積及居住方式等因素,其實中南部及外島地區民眾,有關自地自建部分之比例比其他地區稍多。爰此,內政部營建署應邀集各界討論及研議,並提出自地自建住宅貸款補助可行性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7、
單位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46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0萬元 【V】凍結:6,700萬元
案由:
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一、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新北市運用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之土地價款1億1,782萬5千元,爰此,提案刪減5,000萬元,凍結6,7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新北市三重大同南段、三重大安段、中和秀峰段3處社會(青年)住宅完整營運執行計劃書及財務規劃資料,並提出後續完備檢驗三處工程品質執行措施、具體住宅管理規範及照顧弱勢居住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100年6月16日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核定補助台北、新北市5處基地興建1661戶社會住宅,其中新北市政府以BOT方式交由建商興建經營,然建商營運期能於長達67年後,又可優先約定展延10年之營運,故檢視政府社會住宅政策根本是圖利建商,假社會住宅之名義,行市場租賃機制之實,嚴重違背社會住宅精神,且至今內政部營建署未將新北市社會(青年)住宅完整營運執行計劃書及財務規劃資料,供本委員會檢視。
2.供出租使用之社會住宅,如何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治安問題及影響社會住宅居住品質,興建完成後之後續管理措施甚為重要。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有關「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目前皆未提出完備之具體管理規範。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8、
單位:營建基金─住宅基金(1-47)
案由:「營建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24億1,113萬4,000元,爰提案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加強對弱勢族群之居住正義向本院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依據102年度營建統計年報統計,指出低收入戶申請租金補貼核准數計6,735戶,只占全體核准數2萬4,961戶的26.98%。雖然租金補貼不以收入為唯一標準,另外考慮有諸如特殊境遇家庭等因素。但在國家資源有限的前提下,部分低入戶可能因為不符其他條件,而不能受到政府幫助,減損幫助弱勢的美意。爰要求內政部應檢討「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調查分析各地低收入戶分布及申請並獲得租金補貼的情形,以落實弱勢族群居住正義。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9、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2-13
款 項 目 節
【V】歲出─【V】凍結:22億7,534萬3千元(1/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予以凍結1/2,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10、
單位名稱: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60~6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5億3,396萬6千元
案由:
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二、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營運項目」編列辦理編列補助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之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補助經費分別為19億7,279萬2千元及5億6,117萬4千元,合計25億3,396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完整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數,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有關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的第一期統包標案,乃於103年8月12日由新北市政府公告,10月8日截標、開標,惟日前新北市政府卻在未截標及開標之時,於103年9月就大張旗鼓地舉辦動工大典。但今年8月淡海輕軌施工現場圍籬在颱風侵襲之下而倒塌,以致發現施工現場空無一物,經查捷運工程局之公告,發現目前進度才1.32%。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5年度有關淡海輕軌運輸系補助費較104年度增加21億4,026萬6千元,但查歷年補助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預、決算數及預估分擔工程經費,除101年度預、決算數差異240萬元外,102年度及103年度預決算數均差逾8,200萬元以上,104年度迄今尚無執行數,且歷年度決算數均低於規劃報告預估分擔工程經費。爰此,提案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完整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數,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項目\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預算數(千元) |
- |
135,800 |
617,330 |
393,700 |
2,533,966 |
決算數(千元) |
2,400 |
1,400 |
534,352 |
- |
- |
預、決算差異 |
2,400 |
-134,400 |
-82,978 |
NA |
NA |
預估分擔工程經費(百萬元) |
4.35 |
135.80 |
617.33 |
1,171.51 |
1,251.46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1、
單位名稱: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74~77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億元 【V】凍結:20億7,000萬元
案由:
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二、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營運項目」項下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其中有關行政作業費5,585萬8千元、公共工程費20億5,258萬8千元、補助費1億6,379萬6千元、資本化用人經費310萬1千元,提案刪減2億元,凍結20億7,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供A7合宜住宅完備檢驗工程品質執行計畫方案,對日前發生基地面積與當初建照申請的面積不同事件後續檢討及處理方式,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合宜住宅乃由當時行政院院長吳敦義、秘書長林中森及內政部長的江宜樺任內定案。惟卻發生A7合宜住宅不僅是假公益之名變相強奪民產,尚未完成徵收即預標售人民財產,並更爆發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收賄重大貪汙案件,讓得標建商獲利數百億,居住正義變成圖利財團的遮羞布,更成了惡質官員從中牟利的溫床。
2.鑒於近期發生新北市浮洲合宜住出現設計不良,以致出現工程品質問題風波,故內政部除要持續控管工程品質及進度外,另應提出A7合宜住宅完備檢驗工程品質執行計畫方案,以確保承購者應有安全居住品質之權益。
3.經媒體題報導,A7合宜住宅基地面積出現前後不一,恐造成使用執照無法取得,其主要是因地籍整理後,發現基地面積與當初建照申請的面積不同,恐造成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對此,凸顯內政部過於急迫又草率推動合宜住宅政策,以致造成嚴重之後遺症。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2、
單位名稱:營建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3-4
款 項 目 節
【V】歲出─【V】凍結:3億5,840萬5千元(1/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週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下稱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開發經費3億5,840萬5千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予以凍結1/2,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13、
單位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3-40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億元 【V】凍結:2億5,000萬元
案由:
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長期投資增減說明」項下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係辦理投資興建計畫及招商作業3億5,840萬5千元,提案刪減1億元,凍結2億5,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缺失及承購人權益保障之完善處理方式,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今年4月份浮洲合宜住宅因遭遇不到4級之地震,讓部分樓層出現樑裂柱鏽問題,經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顯示,有部分梁構材的主筋或箍筋量配置不足,不符合當時設計規範,其工程不僅有偷工減料之嫌,且凸顯政府未善盡監督之責,使得承購戶民眾權益嚴重受損。
2.此事件發生後,政府不但未積極面對及解決承購戶民眾所陳情之問題,居然再三幫助建商解釋。然民進黨立法院黨團104年6月就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高層級組成專案小組,處理浮洲合宜住宅問題,當時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交給內政部處理就可以」。故最後立法院於6月15日三讀通過由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的決議,惟經查目前專案小組皆未曾開過一次會議,甚至都沒組成。對此,顯示政府不僅冷漠對待人民,且嚴重藐視國會決議事項。爰此,提案刪減1億元,凍結2億5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缺失及承購人權益保障之完善處理方式,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4、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轄下分基金自94年度起陸續裁撤,惟後續餘存權益之清理長達數年,尚有迄未清理完竣者,顯有延遲。另已裁撤基金未編製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決算,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欠佳,易衍生無效率情事,爰要求內政部相關主管機關應依法建立基金裁撤制度,並確依規定編製清理決算書表,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15、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政府自88年起即已停辦國民住宅之興建,各縣(市)國民住宅興建資金專戶工程款支付完畢後迄今多年,尚有5億餘元餘款未繳回住宅基金。爰要求營建署應督促該等縣市儘速結清帳戶並繳回餘款。另住宅基金未將該等應收回餘款列入資產,亦未就相關墊款設算利息收入編列預算,有欠妥適,實應檢討改進,並於一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已經宣讀包括財團法人建築研究所、臺灣營建研究院、二二八基金、住宅基金等委員提案,現在先處理這部分的提案,提案比較少的先處理,依序處理二二八基金、臺灣營建研究院、建築研究所、住宅基金,請問各位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好,處理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部分,第1案減列600萬元,請問有無異議?如果有意見請說明。
廖執行長繼斌:對於莊委員瑞雄的提案,本基金會一定會謙虛檢討,不過,本人要向委員報告幾點。首先,本人上任至今已經第7年,委員提案第1案提及本會業務縮減,這與現實有點出入,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從84年設立至今已經20年,民國100年增加經營國家紀念館的業務,到去年年底,白色恐怖基金會解散,我們奉行政院指示,內政部把白色恐怖基金會所遺業務全部移交給本基金會承擔,所以對於委員提及本基金會業務縮減一事,本人在此澄清。
其次,提案第2案提及本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收支短絀高達1,821萬元,事實上是因為102年5月24日立法院修正二二八條例,賦予本會再受理賠償業務4年,103年全年因為部裡來不及編預算給我們,所以我們用一點點的剩餘支應了將近2,000萬元,這是我們103年的決算虧損1,821萬元的原因,並不是有支出其他的費用。
另外,就我們103年的決算,不算支付的賠償金,我們大概花了4,300萬元,105年我們所編的預算雖然是六千多萬元,但是扣掉賠償金1,900萬元,事實上只編了4,100萬,我們在編預算時已經體認到國家的財政困難……
主席:執行長,你們的行政管理支出和用人費有沒有增加?
廖執行長繼斌:保證沒有增加。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1案撤案。第2案及第3案這兩項決議,執行長就不要有意見,你們回去檢討,好不好?
廖執行長繼斌:好。
主席:繼續處理臺灣營建研究院部分。這部分有兩項決議,剛才鄭董事長表示有意見,請說明。
鄭董事長文隆:委員要求我們的董事席次裡面必須要有一半是官派,本人作說明如下。有關臺灣營建研究院的成立,在34年前為了推動國家營建方面的正常化發展,台灣大學和台灣科技大學兩個學校贊助設備,當時還沒有民營化的榮工處捐了100萬,成立這樣的財團法人來推動台灣營建方面相關的研究業務。我們完全自給自足,34年來都是找台灣營建界比較資深的學者專家擔任董事,完全無給職,有些甚至連出席費都不拿。我們現在董事的成員都是按照捐助章程來運作,捐助章程是法院判決的,這邊是要求按照內政部後來的行政命令,事實上,監察院也有糾正過這個行政命令,而我們是按照捐助章程作業,應該沒有問題。
主席:請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好不好?
鄭董事長文隆:好的。
主席:對於決議2的部分呢?
鄭董事長文隆:我也贊成資訊公開,我們可以做。
主席:臺灣營建研究院兩個決議就照列。
繼續處理建築研究所部分。請何所長說明。
何所長明錦:我們這個新的計畫是經過行政院核定,在預算書裡面有延續性計畫說明,對於委員提案要求減列6,400萬,我們都同意,至於其他類似的部分,本人就不說明。本人在此所要說明的是,為了將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擴展到社區跟城市,所以我們有這個新的方案。委員提案要凍結或提專案報告,我們都沒有意見,如果只是刪6,400萬,我們同意刪6,400萬。
主席:請所長針對「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作比較清楚的說明,這是一個新興計畫,請問建築研究院的綠建築計畫是結束了嗎?
何所長明錦:已經要結束了,這是新的計畫。
主席:就是一個計畫完成,再一個新的計畫?
何所長明錦:是。
主席:所謂「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的一個重要項目也是綠建築嗎?
何所長明錦:綠建築推動社區,主要是利用資通訊的技術把它介接起來。
主席:就建築研究所的定位,對於所謂的推動方案,實際上,要負責推動或是提出適合推動的方案,這是兩種不同的作為,你們要研究一個方案,再交給各個相關單位去推動,或者是你們要負責推動,請就這部分作說明。
何所長明錦:我們是研究單位,我們所謂的「推動」是研究以後的實證計畫,跟實質上完全去做推動也不太相同,所以必須要有前端的技術研究,然後經過實證計畫,如果OK的話,將來再移轉到地方政府,或是由廠家推展到國外去。
邱委員文彥:有關永續智慧城市,特別是在綠建築跟社區推動方案,因為我們最近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在消費端特別是在社區的部分非常重要,如果我們把這個技術移轉且能普遍的應用,絕對可以減少30%左右的能源,本席覺得這部分是滿重要的。我對減列的部分沒有意見,但我希望能夠繼續推動這個工作,不要再凍結了。
主席:請問所長,這是3年還是4年的計畫?
何所長明錦:4年。
主席:建築研究所同意減列6,400萬元,要求不要凍結,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
李委員俊俋:可以。
姚委員文智:請針對這個方案補送一份書面資料給本席,可以嗎?謝謝。
主席:請補送一份詳盡的計畫給內政委員會,第3案通過,第1案、第2案、第4案均撤案。
現在處理住宅基金部分。
第1案、第2案都是針對林口地區,第1案是全數減列,第2案是凍結二分之一,請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林口世大運選手村是為了配合台北市政府爭取到106年於台北市舉辦世大運,當時有答應世大運的主辦單位要提供選手住宿的地方,就是選手村,當時國宅條例還沒有廢止,所以行政院核定在新北市林口那邊興建這一批國宅,先提供做為選手村之用,等世大運結束以後再來處理這些國宅。原先我們院裡面說要將6成改為社會住宅,後來在今年初就決定照主決議全部改為社會住宅,我們當然會遵照這個主決議來辦理。現在整個工程是委託給台北市政府,由工務局的新工處負責,目前正在興建中,進度已經達到將近46%,正在進行16樓至20樓的主結構施工。為了配合世大運選手村的使用需要,希望能夠如期完工,所以我們配合台北市政府的工程進度編列了明年度的預算,金額是58億1,000多萬,請委員准予編列。當然,在106年世大運辦完了以後,我們會照立法院的主決議全部提供做為社會住宅來使用,這樣也可以照顧弱勢,提供另一類的住宅供應,以上說明。
主席:關於林口世大運的選手村,署長說未來會全數做為社會住宅,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鄭委員天財:照列。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1案、第2案就撤案。
李委員俊俋:本席在上次質詢的時候也有問過,未來林口世大運的住宅會不會交給新北市代租代管?
許署長文龍:目前還在跟雙北市政府討論中。
李委員俊俋:你們已經拒絕台北市政府了,並沒有在跟他們討論。
許署長文龍:沒有拒絕,是台北市自己提出3個建議方案,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做成最後的決議,包括新北市的部分。台北市本來也同意購置,但是他們說要分比較多年來買,或是以地易地,除了這兩個方案,第3個就是代租代管,大概就是這樣。
姚委員文智:你們要交給台北市嗎?
許署長文龍:這還在討論中,第一個,他們要以地易地所提出的土地,說真的對中央來說並不合用,如果他們的土地夠的話,他們用自己的土地來蓋社會住宅就可以了,而且土地就是台北市政府的,就不必那麼麻煩了,只要爭取中央補助興建的經費,這樣可能會更簡單,我們是這樣認為。他們目前願意交換的土地,是比較不合用,有一些不是在住宅區,有些土地的產權也不清楚。
姚委員文智:本席要問一個問題,不管是稱為公共住宅、社會住宅或低收入戶宅,目前有沒有住宅是歸台北市政府所有但是不位於台北市?
許署長文龍:當然,基於行政的調整會有這種情形,像陽明山上也有新北市政府的財產。
姚委員文智:本席是指類似社會住宅、公共住宅這些地方。
許署長文龍:目前是沒有。
姚委員文智:我知道財產都不一定在哪裡。
許署長文龍:以往都沒有這種情形。
姚委員文智:所以目前沒有?
許署長文龍:沒有。
姚委員文智:好,謝謝。
許署長文龍:因為這要馬上撥款,否則會造成廠商周轉不靈。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鄭委員天財:誰發包的?
許署長文龍:這是台北市發包的,有分為幾標,如果凍結就會影響……
主席:好,第1案、第2案撤案。
許署長文龍:謝謝。
主席:請署長說明第3案。
許署長文龍:第3案是關於購屋的優惠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這個部分是為了照顧全國要購屋或租屋的弱勢民眾,希望主席和各位委員能夠考量這些比較中低收入的弱勢戶,尤其租金補助都是針對最底層的弱勢戶,所以希望這個部分能夠照列,以免影響到他們的生活,否則會產生更多的住宅問題,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沒有意見,預算照列。
現在處理第4案。
許署長文龍:我請王組長向委員說明。
王組長安強:這筆預算是291萬,我們建議照列,因為這筆291萬於103年度一直在執行中,其中有些部分為了照顧弱勢會拖延時間,大概會拖到明年3、4月,這291萬是一個租屋服務平台的尾款,所以希望能夠照列。
主席:好,第4案撤案。
處理第5案。
許署長文龍:第5案是社會住宅中長程的推動案,這是為了照顧想租房子卻租不到房子的最弱勢民眾,這些社會住宅是為了配合照顧六都真正有需要的弱勢戶,所以希望主席跟各位委員能夠同意這部分的預算,這也是配合六都在這方面弱勢戶的社會住宅居住需要,因此希望能夠全數同意動支。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5案撤案。
處理第6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6案是關於住宅政策或住宅業務之委託調查研究,這部分需要做相關調查、分析、研究等,以便各界包括貴院所有委員對我們進行相關質詢時會提出……
主席:署長,你要看一下是誰提案,前面案子的提案委員不在,我坐在這裡,你要看一下我提案的理由。
許署長文龍:好。
主席:你知不知道我為什麼要提這個案子?你有沒有看我的提案?你們未免也太混了吧!本席提這個案子的原因是,關於首購族的補助,因為我們都是從都市的角度來思考,所以我們有收到來自離島青年的陳情,他們家裡面可能有祖傳的土地,他們想要自建、自己蓋房子,對他們來說,這比起購屋、租屋的成本更低,既然他們自己有祖傳的土地,他們又何必去購屋、租屋呢?但是他們要申請自建住宅的貸款補助時,我們對於自建住宅,並沒有這個補助項目,如果他自建住宅是蓋一棟高樓,這當然就離譜了,在鄉下,很多蓋起來都是兩、三層樓的透天厝,這是很常見的,我們可否針對這些非都市地區的自建土地訂出一個合理的方案?這個土地是他自己的,如果他自己再去購地,那就另當別論了,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可否訂出一個辦法予以補助?所以你要回答這個部分,而不是去解釋這筆經費的用途,你要看我們提案的原因,好不好?
許署長文龍:我同意段主席的建議,我們會照辦,但是凍結的部分可否少一點?
主席:凍結300萬。
許署長文龍:好。
主席:第6案凍結300萬。
處理第7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7案是有關社會住宅的短期實施方案,等於是住宅法還沒實施前,這部分也包括三峽國光段等,目前行政院都已經核定有案了,因為這些都是類似社會住宅,廣義的社會住宅也包括青年住宅的混居等……
主席:署長,你都沒有看我的提案,我真的很傷心。沒關係,我也知道你們才剛拿到提案,這個案子我關心很久了,去年審預算時我也在關心。
許署長文龍:關於財務的部分,我們已經7次向新北市政府要求,他們表示9月25日已經初審了,也有一些修正,修正完之後,他們會提給我們。
主席:除了他們送來的完整營運執行計畫書及財務規劃資料之外,你也要提出後續完備檢驗這3處工程品質執行措施,即確保它的工程品質沒有問題,以及它的住宅管理規範和弱勢居住方案,因為購地是營建署出的錢,所以你要確保新北市能有效執行我們的初衷,只要你能夠把這個案子送至內政委員會,經過我們同意之後,你們就可以動支。
許署長文龍:跟委員報告,前兩項我們同意,第三項是原則上同意,但因為它是到106年才完工,所以這個提案是不是等到後年度再來考量?因為現在會提不出這3處的工程品質檢驗……
主席:不是,關於3處的工程品質檢驗,我是要求你提出你們打算怎麼去做,並不是你要做完了來跟我說。
許署長文龍: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可以。
主席:我是說品質執行措施,就是你們要如何執行。所以本案刪減5,000萬,凍結6,700萬。
許署長文龍:這部分可否不要刪減,可以凍結,好不好?
王組長安強:這是補助7成,剩下3成他們自己要負擔,新北市要負擔3成……
許署長文龍:台北和新北是一視同仁。
主席:但是對於你們補助之後就管不了,我很不滿意呀!
許署長文龍:原則上我們會照委員所提的方向去做,好不好?凍結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本案凍結6,700萬,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8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8案我們是同意的。
主席:第8案通過。
處理第9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9案是關於林口新市鎮的部分,本案幾乎是凍結一半,我們覺得似乎多了一點,這樣會影響相關預算的執行。第9案和第11案是一樣的。
鄭委員天財:凍結少一點。
主席:關於第9案、第11案、第12案,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有沒有人要請教署長?第12案是不一樣的。
許署長文龍:對,第9案和第11案是一樣的,第10案是關於淡海輕軌。
主席:第9案莊委員的提案是凍結二分之一,即凍結11億?
許署長文龍:對,第11案是減列2億,剩下的是全部凍結。
王組長東永:是不是可以減列,不要凍結?因為這個預算是內政部在執行整個地區的區段徵收,包括徵收土地也包括工程的費用,這筆22億的預算是由內政部在推動整個地區的環境改造,然後才能夠完成,而委員所關心的這些議題,原則上我們都會提報告,所以可否比照第11案?
許署長文龍:鄭委員說凍結十分之一,好不好?
主席:你的意思是減列2億、凍結2億?
許署長文龍:不是,我們希望凍結2億就好了,可否不要刪減?
主席:為什麼?看起來你們也不太在乎啊!減列2億、凍結2億啦!
許署長文龍:還是凍結2億就好了啦!
李委員俊俋:主席,這個部分我贊成照第9案,因為現在整個機場捷運到底搞成怎麼一回事,我們也不曉得,那就先凍結,等他們來報告之後再說嘛!就凍22億,先不減列啦!
主席:凍二分之一,11億。
許署長文龍:太多了一點。明年新的委員上任以後,萬一有變化,不能解凍,就會有影響。就照鄭天財委員的建議凍結2億。
主席:好,減列2億,凍結5億,這樣好不好?要專案報告,還有,那個錢你們用不完。
處理第10案。
許署長文龍:第10案是配合淡海輕軌捷運,也是行政院核定,整個捷運也有牽涉到淡海新市鎮我們需要負擔的部分,這個案明年度我們是編二十五億多,整個是配合捷運工程需要的進度,現在工程已經發包在進行了,為了讓我們相關的工程負擔款能夠如數編列,希望主席和各位委員不要凍結。
主席:本案有可能會做不完,你們要很小心,我是跟你講真的。我要凍結你們的經費,是因為怕錢丟到水裡。這一案等一下再處理,各位同仁,有無異議?
你們明年絕對用不到那麼多。
王組長東永:跟委員報告,104年編了3.9億,今年一定如期完成,這絕對沒問題,我們已經詳細評估過。至於明年的工程,因為整個統包的工程都在持續趕辦當中,我們會提預算執行和工程進度的報告,拜託委員支持我們,預算不要凍結,讓工程能夠順利推動。這部分是補助新北市淡海地區輕軌工程的費用,有相對的重要性。
主席:我們凍結一部分,讓你們不至於不能做。
第10案凍結5億,送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12案。
許署長文龍:第12案是有關都更基金的部分。
主席:好,第12案和第13案一起報告。
許署長文龍:現在所有委員都關心這個案,這個案子本來應該是值得驕傲的,但是因為日勝生設計不當,反而引來大家的批評,我們部長也向各位委員表示遺憾,關於日後的補救,我們會照委員的鞭策,責成日勝生公司改善,不管是住戶該有的權益還是其他部分,我們日後會來注意及辦理。其實還是有都更的需要,不要因為浮洲合宜住宅都更案有瑕疵而影響其他公辦都更案件。在都更方面有許多相關的補助,比如老屋拉皮等業務,都有需要。
主席:各位同仁對第12案及第13案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俊俋:我請教一下,立法院黨團在6月就要求成立專案小組,請問,這個專案小組到底成立了沒有?開過會了沒有?
許署長文龍:今天陳委員也向我們部長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在6月15日瞭解有這個問題以後,就在6月17日及6月28日邀請金管會、消保會等來開會,當時安全鑑定結果還沒有出來,該給住戶的權益,在這2次會議中幾乎已經達成協議,自救會也都滿意了,但是因為事涉安全鑑定,6月的那2次會議無法作成決議,現在安全鑑定既然已經出來了,本署會依照委員指示的方向,儘快請相關單位就這部分再來專案討論解決。
李委員俊俋:對於這部分,我非常有意見。浮洲合宜住宅這些受災戶前幾天還到我們黨團來,他們說營建署和新北市政府的態度就是完全不理不睬,他們要你們補強,你們就說要再送研究,研究以後再說。所以我建議這個案子相關預算先不減列,就凍結3億5,000萬,先凍結起來再說。
許署長文龍:跟委員報告,這部分的錢包含浮洲合宜住宅後面需要的經費,包括合宜住宅一些相關的工程經費,都在裡面,也包含道路的經費,如果不趕快去做,交屋以後住戶的出入和交通反而會形成另外一個問題。我請王組長來補充說明。
李委員俊俋:你們趕快跟人家說明要如何補強,到現在還沒有做出來,怎麼補強都不知道!
王組長武聰:跟委員報告,A2、A3、A6的補強方案事實上我們已經提出來了,也已送到台大地震中心去做外審的工作,針對A2的部分,我們已經召開過2次會議,A3和A6的部分,後續會再做處理。
李委員俊俋:你們做出來,新北市政府准了再說,新北市政府要負責啊!怎麼統統不負責任啊!
王組長武聰:另外再跟委員報告,關於這3億5,000萬,剛剛署長有說,還包括周邊道路開闢的費用,還有榮工公司幾棟歷史建築物的再利用,以及周邊環境的改善,這部分可能對當地居民比較有助益。
許署長文龍:跟李委員說明,光是相關工程的道路費就要2.5億了。另外,那邊有一個台北的氣象站需要遷移,需要8,000萬,兩個加起來就3.3億了。這部分一定要趕快做,否則交屋以後住戶的生活品質絕對有影響,對工程進度也都會有影響。
李委員俊俋:提案寫得很清楚,叫你們先送專案報告來,所以我們是凍結,不是減列。建照、使照都發了,都還出問題,你們還不趕快去補強?
許署長文龍:我們已經責成相關單位去補強了,昨天段委員所主持的公聽會中,自救會推薦3個人,希望他們加入補強的結構審查,現在自救會同意讓這3位先看,他們同意以後,再交給台灣地震中心。
主席:沒有錯,我昨天有主持公聽會,但是怎麼會有這個消息?
許署長文龍:最近有……
主席:什麼最近?是什麼時候?
許署長文龍:剛剛。
主席:你們剛才有跟自救會談過了嗎?怎麼跟昨天的會議結論不一樣?我怎麼不知道?
昨天是公聽會兼協調會,我跟大家說明一下,這個審查小組名單是由新北市政府提供合乎規定的團體或單位,由日勝生指定臺大地震建築中心做為審查單位,但是包括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和住戶代表,參加會議的地位都是列席,而且必須簽保密協議,所以他們非常不滿,要求必須參與審查,因為列席和參與審查是不一樣的,臺大地震中心只答應把他們的意見列入會議紀錄,這是我在現場聽到的,有參加的同仁應該知道我這樣轉述沒有錯。所以,結構技師公會和自救會並不接受只把他們的意見列入會議紀錄,他們要求參與審查的態度並沒有改變。現場我作了一個決議,請營建署和內政部回去研擬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的可行方案,顯然到現在還沒研究出方案。各位同仁,我建議這樣處理,此案在我們處理營建署預算時應該還會遇到,我們就凍結一部分,若再減列,影響到的是承購戶和周邊環境,所以我們就凍結一部分,你們把這個問題解決了再來跟我們報告,這是第一點。第二,內政部專案小組會議到現在開過沒?9月16號那個就算嗎?
許署長文龍:那不算。我剛才說了,照立法院決議,6月17日和6月28日都已經請他們,在結構安全鑑定前,他們的權益可以照顧的都已經處理了。
主席:所以本席提案所述「經查目前專案小組皆未曾開過一次會議」是錯誤的?
李委員俊俋:但是部長說還沒開。
許署長文龍:我們在報告裡順便交代,然後我們答應再開一次好不好?
主席:所以你開過沒有?
許署長文龍:基本上我們那次……
陳委員其邁:到底有沒有開?上個禮拜我問部長,部長都說沒開,你現在又說開過。
許署長文龍:那種開法也許是大家認知上覺得……
李委員俊俋:開會就開會,還有那種開會、這種開會?
主席:所謂的開會就是發開會通知,有時間、有地點、有議程……
許署長文龍:這個都有。
陳委員其邁:現在馬上把會議紀錄拿來。
許署長文龍:沒關係,那兩次的會議紀錄都可以給,但我們答應再補開一次。
陳委員其邁:我要看是誰主持。
許署長文龍:那兩次都是我主持。
主席:是署長主持。
許署長文龍:我們再補開一次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沒開就沒開,部長上禮拜跟我說沒開,你現在告訴我什麼基本上,又是什麼的。
主席:好,我們凍結1億。
李委員俊俋:太少了。
許署長文龍:1億夠多了,拜託。
陳委員其邁:針對我上午質詢的部分,我想稍微了解了一下,那麼大基地面積的建案,結構怎麼做是有不同的作法,所以是不是接受業者委託在節省成本的考量下設計不良所造成危害公共建築的部分要查,至少內部要先調查。部長,我這樣說過分嗎?
陳部長威仁:早上署長也答應。
陳委員其邁:對啊!看到底是怎麼做的,作法有好幾種,結構技師在做就有好幾種,他們到底是怎麼做的?為什麼要用這種作法?這種設計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是不是有什麼其他替代方案,造成偷斤減兩?我覺得這要有一份報告送來委員會,否則省下來的錢就裝進日勝生的口袋,這怎麼合理?假如這個設計賣這個價格不合理,那就是我早上說的要回歸住戶,要算便宜一點,把錢還人家,不然錢都進入財團的口袋裡怎麼合理?所以這部分要好好調查清楚。
許署長文龍:再跟陳委員說明一下,早上有答應兩個禮拜要把三百多億、四百多億那部分報告補來,至於剛剛委員所建議的部分,我們會儘快一併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做為解凍的條件之一。
許署長文龍:好,我們答應。
主席:我們將第12案及第13案合併,然後剛才陳委員所說的做為解凍條件之一,凍結1億,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各位同仁,因為現在沒有執政黨委員在場,所以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內控機制,就是我們一方面要扮演在野黨,一方面要扮演執政黨的角色,我們不能讓政府的建設無法推動。跟大家報告,禮拜一我們審客委會預算,審完之後就有人做了文宣說我們大刪客家預算,所以我們在斟酌審預算時,也要注意不要被人家當做文宣工具。
李委員俊俋:審預算是立法委員應該盡的職責,自己不來。
陳委員其邁:建議休息20分鐘等國民黨委員來。
主席:我們先把這個處理完。
處理主決議第14案、第15案。
許署長文龍:第14案是有關基金裁撤制度,這部分的營建基金一個是年度中就會裁撤,一個會在年底整個裁撤,我們會依照基金管理準則第十九條,所有特種基金裁撤掉……
主席:署長,第14案就照決議做,你講半天就是決議的意思。
許署長文龍:好啦!
主席:第14案照列。第15案?
許署長文龍:同意。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通過主決議2案。臺灣營建研究院通過主決議2案。建築研究所通過第3案減列6,400萬元。營建基金第6案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評估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7案凍結6,7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8案照委員提案通過;第10案凍結5億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11案減列2億元,凍結5億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12案、第13案合併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並通過主決議2案。
內政部主管「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等4筆信託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5案均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是否須經黨團協商?(否)。請推一位委員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若大家沒有意見就由本席在院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
建築研究所主管收支部分及營建建設基金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函覆財政委員會。
現在先處理討論事項第六案及第七案,即審查內政部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12案及審查內政部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13案,請問各位,對以上各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內政部部本部及營建署主管預算之委員提案。
一、內政部部分:
1-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2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6.處理經常公務所需給付之兼職、臨時人員費用、出席費、審查及講師鐘點費」原列266萬9千元,提案予以減列50萬。
說明:
處理經常公務所需給付之兼職、臨時人員費用、出席費、審查及講師鐘點費原列266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3萬元,當前政府財政困窘,為撙節預算,提案減列5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段宜康 周倪安
1-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2
7款1項1目 節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10,104千元 【 】凍結: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279一般事務費中,「10環境佈置、清潔、辦公大樓管理維護」費用共編列20,208千元,本項經費有編列過高之疑慮,近年來國家財政拮据,必須審慎時度,以符合撙節開支原則,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二分之一,共計10,104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2
7款1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8,162萬1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10.辦理本部環境佈置﹑清潔﹑辦公大樓管理維護等費用編列20,208千元,提案減列100萬元。
說明:
此項目編列預算中,扣除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部)及中部黎明辦公區管理費1,650萬元,辦公室清潔維護費(含中部辦公室)370萬8千元,鑒於國家財政困難,預算赤字年年攀升,應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3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17萬9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6.特別費」原列117萬9千元,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特別費」117萬9千元,有鑒於民生物價漲聲不斷,薪資所得倒退18年,房價所得比又創新高,人民痛苦指數居高不下。考量國家當前財政困難,政府負債不斷上升,政府應展現共體時艱之決心。其次,浮洲合宜住宅偷工減料事實明確、八仙塵暴一案游泳池違法變更導致死傷慘重,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卻一再推卸責任,爰此,提案將「特別費」117萬9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1-5、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3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437萬4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8.對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原列437萬4千元,提案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37萬4千元,作為退休退職人員給付之三節慰問金。因中央政府財政困窘,慰問金亦缺乏法源依據,於理不合,且國庫困窘,政府舉債度日,執意發放,無疑由政府帶頭製造社會對立,再度加深軍公教人員與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爰此,為撙節政府開支,提案將437萬4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1-6、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7款1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798千元 【 】凍結: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3統計業務專案計畫,0251委辦費中,辦理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共編列798千元,此類調查已成每年例行性公事,未見內政部有任何具體回應及改善措施,缺乏鼓勵或警惕之效,爰提案刪除全數預算,共計798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7、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3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3統計業務專案計畫」之「4.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原列99萬3千元,提案減列50萬元。
說明:
鑒於為愛護地球、減少樹木砍伐,且鼓勵無紙化並方便民眾查閱參考,且過往所印統計書刊,往往一送到單位處所即成為資源回收,造成嚴重浪費,爰提案減列5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1-8、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4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77萬4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3統計業務專案計畫」之「6.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原列328萬元,提案減列177萬4千元。
說明:
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編列328萬元,其中包括內政部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已成為每年之例行性公事,已缺乏鼓勵或警惕之效,爰提案除不動產服務界經營概況調查經費保留,其餘全數減列,共177萬4千元。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1-9、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4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8萬2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811萬2千元,其中「04綜合規畫業務專案計畫」之「6.辦理新聞媒體聯繫業務」原列78萬2千元,提案減列28萬2千元。
說明:
辦理新聞媒體聯繫業務原列78萬2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萬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困頓,而該項業務無非購買禮物或宴請媒體記者做公關之用,實屬非必要之支出,為撙節預算,原提案減列28萬2千元。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1-10、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7款1項1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5萬元 【 】凍結:
案由:
內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04綜合規畫業務專案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6.辦理新聞媒體聯繫業務所需經費」78萬2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案增列15萬元。考量現今傳輸聯絡工具發達,費用亦日趨低廉,且時值政府財政困窘之際,相關聯絡費用實應妥適編列。爰此提案刪除上開105年度預算案增列之部分經費,計15萬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段宜康 周倪安 姚文智
2-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5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萬元
案由:
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5億2,713萬1千元,其中「01地方自治督導」原列196萬5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
說明:
地方自治督導業務為檢討研修地方制度法,民進黨日前主張修改「地方制度法」,將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方式,讓正副議長選舉的每一張選票,都能向選民負責,徹底斷絕黑金介入地方議會的可能,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應主動推動相關修法,原提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針對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提出相關推動評估報告後,始解凍。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2-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5
7款1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 】減列:千元 【V】凍結:1,465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01地方自治督導,0200業務費中共編列1,465千元,有鑑於五都升格後之行政區劃仍沿用舊行政區範圍,導致各區人口規模差異懸殊,徒增區公所行政支出,若行政區得以整併,預估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至192億餘元之間,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全數,共計1,465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就「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合併之進度及合併後相關行政支出節省之效益」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6
7款1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 】減列:千元 【V】凍結:1,105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02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0200業務費中共編列2,209千元,其中關於選舉制度之檢討研修,是因選政事務由內政部專責,然由一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負責選舉政策及法令,進而指揮具獨立性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選務,有損選務辦理之公平與公正性,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半數,共計1,105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就「選政、選務皆納入中央選舉委員會執掌之修法具體時程」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6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89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5億2,713萬1千元,其中「03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之「2.辦理健全國家禮制相關之研討及座談等事宜」業務費,原列89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
「辦理健全國家禮制相關之研討及座談等事宜」內容不合時宜,非國家優先施政項目,有鑑於政府財政困頓,爰此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2-5、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7款1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萬元 【V】凍結:300萬元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民政業務」項下「05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2,077萬7千元,提案減列2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本項預算較104年度增加448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宗教文化創意沃土計畫,然而文創業務非屬內政部掌管,各部會常假借文創之名虛列計畫,難以評估其績效,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2.政府對宗教或宗教法人之管理尚無具體有效策略,尤其宗教團體、宮廟每年吸收多數民間善款,但是相關監督機智闕如,宗教詐財或濫用捐款情事頻傳,顯見主管機關恐有督導不週之責。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2-6、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8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91萬6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5億2,713萬1千元,其中「05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之「4.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承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人員講習及檢討會、印製解釋函令彙編提供相關人員參用,以加強熟稔法令及專業知能,強化清理績效,所需業務費」原列91萬6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3,398萬5千元,其中「05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之「4.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承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人員講習及檢討會、印製解釋函令彙編提供相關人員參用,以加強熟稔法令及專業知能,強化清理績效,所需業務費」原列91萬6千元,與地政司正執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中,編列辦理地籍清理人員之訓練講習、工作會報費用86萬8千元,其目的均為強化地籍清理績效,為撙節開支,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2-7、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79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億元 【 】凍結:
案由:
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5億2,713萬1千元,其中「06地方行政工作」之「3.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原列3億1,170萬元,提案減列2億元。
說明: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該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5年度,總經費20億元,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4年8月底止之執行進度均欠佳,雖內政部已配合修正本期計畫之辦理期程,惟在105年度預算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尚有逾9億元預算待辦理,爰此,提案減列2億元。
◎近3年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之預算執行概況表 | ||||||
年度 |
可支用預算數 |
實現數 |
保留數 |
賸餘數 | ||
法定預算 |
以前年度保留數 |
合 計 | ||||
102 |
462,552 |
0 |
462,552 |
134,299 |
229,571 |
98,682 |
103 |
490,000 |
229,571 |
719,591 |
272,078 |
411,875 |
35,618 |
104 |
459,626 |
411,875 |
871,501 |
241,196 |
- |
- |
合計 |
1,412,178 |
- |
630,305 |
647,573 |
- |
134,300 |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2-8、
單位:內政部部本部預算(p.77)
案由: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2目「民政業務-06地方行政工作」項下說明3.,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第4年經費3億1,170萬元,建議凍結6,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105年度變動情形、歷年補助地方項目與金額與其預算執行情形,暨受補助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及基礎公共設施使用情形,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但是項計畫已經105年5月核定修正,卻未說明變動情形。
二、另外,是項計畫是辦理公所辦公廳舍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為避免相關設施在興建完成後變成蚊子館,讓是項計畫的經費淪為地方綁樁的工具,內政部應進行實地調查相關設施使用情形,並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2-9、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7款 1項 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內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06地方行政工作」續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第四年經費3億1,170萬元,查該期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102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為29%、103年度預算執行率為55%。且該計畫102年度至104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4億1,217萬8千元,迄至104年8月底止已實現數6億4,757萬3千元,累計執行率約僅45.86%,實際執行率欠佳;且查審計部10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核意見亦已函請內政部檢討該計畫執行落後之情形,並研擬改進措施。爰此提案凍結上開預算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2年度至104年8月底止「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之預算執行概況表 | ||||||
年度 |
可支用預算數 |
實現數 |
保留數 |
賸餘數 | ||
法定預算 |
以前年度保留數 |
合 計 | ||||
102 |
462,552 |
0 |
462,552 |
134,299 |
229,571 |
98,682 |
103 |
490,000 |
229,571 |
719,591 |
272,078 |
411,875 |
35,618 |
104 |
459,626 |
411,875 |
871,501 |
241,196 |
- |
- |
合計 |
1,412,178 |
- |
630,305 |
647,573 |
- |
134,300 |
※資料來源,內政部102-103年度決算審定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知識管理平台─行政院各級列管項目執行情形查詢。
提案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2-10、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7款1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萬元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民政業務」項下「06地方行政工作」編列獎補助費3億2,450萬8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依工程會於104年7月23日所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紀錄顯示,截至104年第2季,由專案小組列管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共8件,其中屬內政部主管者即占4件,總建造金額高逾30億元,顯示相關補助案之評估不當,實有加強審核及督導之責。
2.內政部亦應全面清查所補助之地方公共建設使用情形,對於經營管理有缺失者,亦應儘速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2-11、
單位:內政部部本部預算(p.80)
案由: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2目「民政業務-07殯葬管理」項下說明10.,編列「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第4年經費1億103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執行情形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102至104年共編列2億6,748萬4,000元,但目前實際補助2億3,092萬元,執行率只有約86.33%,顯見政府執行能力顯有不足。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2-1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0
7款1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2,925千元 【V】凍結:2,925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08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共編列29,254千元,說明表示該項預算為,補助中華民國各界慶祝國慶籌備委員會辦理國慶活動相關業務,有鑑於國家財政拮据,必須審慎時度,以符合撙節開支原則,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925千元;並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925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就「辦理國慶活動相關業務獎補助對象、內容及金額」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1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80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5億2,713萬1千元,其中「08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原列2,925萬4千元,提案減列1,000萬元。
說明:
「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原列2,925萬4千元,鑒於近年政府財政資源日益艱困,為撙節支出,爰此,提案減列1,00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3-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
7款1項3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萬元
案由:
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9,493萬元,其中「03辦理戶籍人口統計」編列128萬4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內政部曾於101年遭監察院糾正未能掌握非本國籍新生兒人數,導致新生兒之統計有欠覈實,103年又因同樣情形再遭監察院二次糾正。分別於103年4月30日經查據糾正文指出,自101年7月至102年6月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之801人中,已對560人訪查,其中未辦理居留證者高達295人,其中行方不明者計54人,顯見仍存有戶政黑戶;又同年6月10日再遭糾正,內政部對於行之有年之出入境管理查驗制度未與非本國籍兒童出生通報作業為相互聯繫及勾稽,致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之主管機關協助義務,無法落實形同虛設,內政部確有重大疏失。
2.爰此,凍結100萬元,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周倪安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3-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52萬8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9,493萬元,其中「04推行人口政策」原列152萬8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9,493萬元,其中「04推行人口政策」原列152萬8千元。查內政部已非主管人口政策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已移轉至國發會,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3-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7款1項3目 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764千元 【】凍結: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04推行人口政策,共編列1,528千元,有鑑於育齡婦女總生育率,2015年平均每人生1.17個孩子,雖略有提升,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敬陪末座,根本原因不在宣傳不足或教育不足,而在國家未提供完整生育措施,婦女在家庭與工作之間沒有選擇權,故加強推動及宣傳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對於人口的增加並無實質助益,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二分之一,共計764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3-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0萬元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9,439萬元,其中「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原列1億6,581萬1千元,提案減列2,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陸正除籍」相關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主要工作為辦理全國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流通,然,近日媒體報導於28年前遭綁票並經法院認定死亡的陸正,戶政單位仍認定陸正還活著,導致無法除籍,政府橫向聯繫出現嚴重落差,內政部民政司身為主管單位難辭其咎,爰此提案減列相關預算2,000萬元,其餘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3-5、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7款1項3目 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減列:千元 【V】凍結:16,581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共編列165,811千元,有鑑於台灣人才外流嚴重,以海外白領來說約有兩萬至三萬人,而至中國大陸工作者,約有五十萬至一百萬人,然而政府對於人力資源海外流向及相關人數統計等皆未有明確資訊,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16,581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就「海外人力資源流向監測機制及資料庫如何建設」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3-6、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7款1項3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戶政業務」項下「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1億4,811萬1千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及運作,提案凍結3,0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政府歷經七年花費20億元更新戶役政系統,整個系統更新完成不過2年,每年均需編列大筆軟硬體維護及運作費用,且費用逐年增加,然而使用至今,仍不時出現大當機之情形,造成民眾不便,廠商之維護管理能力堪慮,內政部應針對系統維護及運作管理提出精進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3-7、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1
7款1項3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萬元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7,001萬7千元,其中「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3.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費用」,原列1億3,828萬2千元,提案刪減2,000萬元,另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完整的評估規劃案後,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新一代戶役政系統自98年度至102年度,總計編列20億8,863萬元,卻在履次流標、修改招標條件後,才得以順利招標。然而,新一代戶政系統上線不如預期,發生系統應用軟體及作業軟體版本相容性問題、未預期當機、系統緩慢、無法跨機關通報、硬體廠商技術能力不足等狀況,至104年9月為止共當機10次,雖與103年相比有改善,但仍實屬頻繁。
2.為確保戶役政系統能穩定運作,105年度又鉅資編列1億4,811萬1千元,較104年多編列982萬9千元。為避免浪費公帑,提案刪減500萬元,另凍結500萬元,要求內政部提出完整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周倪安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4-1、
單位:內政部部本部預算(p.84)
案由: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04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第2年經費1億6,000萬元,建議凍結8,0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查,內政部原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計畫期程5年,總經費8億6,309萬元,100至103年度已經編列預算共計3億5,974萬8,000元,但內政部於104年度停止是項計畫,換推動「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但是項計畫是於103年11月內政部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之後,才經過行政院核定,104年度就已經編列第1年經費已屬不當。
二、另查,「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所編列的經費中,委辦費每年平均編列約1,452萬元,「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所編列委辦費計1,200萬元,但105年度委辦費卻編列7,200萬元、較104年度增加6倍,是將原本由內政部自行辦理的工作委外辦理,卻未說明理由,更屬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4-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7款1項4目1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萬元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內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第四目「地政業務─測量及方域」計畫下,編列「05空間測繪應用研究發展計畫」(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8年度止,總經費1億1,154萬5千元)第1年所需經費2,000萬元,以辦理發展衛星測量大地觀測、航空測量遙感探測、移動載台測量製圖及三維影像地形圖資、測繪及空間資訊基礎科研等5大項工作。經查該計畫與內政部100年度至104年度所辦理「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內容似有雷同,且「應用先進航遙測技術發展空間資訊計畫」計畫實際編列數僅為預計總經費之46.61%,計畫達成效益欠佳。此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故內政部宜先審酌前已執行計畫之效益,以避免將國家財政資源重複挹注於類似之研發計畫。為免政府預算虛擲,爰此提案減列上開計畫經費500萬元,另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專案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4-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86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億4,3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3億3,047萬2千元,其中「06.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原列1億4,30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3億3,047萬2千元,其中「06.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原列1億4,30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屬新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且總經費高達20億1,095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有欠妥適,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4-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7款1項4目1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143,000千元 【 】凍結: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項下06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共編列143,000千元,主要辦理數值地形模型更新、圖徵資料庫建置及優化地籍圖資供應等工作。惟因該計畫係屬5年期之新興中長程計畫,且總經費高達20億1,095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核有未當。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全數,共計143,000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4-5、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7款1項4目1節
【V】歲出─【V】凍結:1億4,3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1項第4目第1節「測量及方域」中「06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項下,編列第1年度預算1億4,300萬元,辦理數值地形模型更新、圖徵資料庫建置及優化地籍圖資供應等工作。惟該項計畫係屬新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且跨單位總經費高逾31億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行編列預算,實屬未當,爰予以全數凍結1億4,300萬元,俟於行政院核定並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4-6、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92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萬元 【V】凍結:133萬1千
案由:
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956萬8千元,其中「03土地利用」原列233萬1千元,提案減列100萬,其餘133萬1千全數凍結。
說明:
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經監察院依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應積極檢討現行審查及追蹤制度,以杜絕類此土地資源浪費或誤用狀況,爰提案減列100萬,其餘133萬1千全數凍結,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5-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8
7款1項5目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211,800千元 【 】凍結: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07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共編列211,800千元,主要辦理測繪資料整合流通、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圖解數化地形圖整合建置及套疊、國土利用調查、國土利用監測整合、地籍圖資料加值、基本地形圖修測暨基本測量及圖資測製後續等工作。惟因該計畫係屬5年期之新興中長程計畫,且總經費高達20億1,095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核有未當。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全數,共計211,800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5-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98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億5,865萬3千元 【 】凍結:
案由:
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10億2,218萬7千元,其中「07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護計畫」原列2億1,18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其中「07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護計畫」原列2億1,18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屬新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且總經費高達20億1,095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有欠妥適,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5-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8
7款1項5目 節
【V】歲出─【V】凍結:2億1,18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1項第5目「土地測量」中「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項下,編列第1年度預算2億1,180萬元,辦理測繪資料整合流通、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圖解數化地形圖整合建置及套疊、國土利用調查、國土利用監測整合、地籍圖資料加值、基本地形圖修測暨基本測量及圖資測製後續等工作。惟該項計畫係屬新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且跨單位總經費高逾31億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行編列預算,實屬未當,爰予以全數凍結2億1,180萬元,俟於行政院核定並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6-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1
7款1項6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土地開發」編列預算1億3,304萬7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司法院大法官日前針對美河市捷運聯合開發案做出第732號解釋,認為行政機關以土地開發之目的強制徵收民地,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對財產權之保障。
2.此號解釋凸顯政府機關向來輕忽土地正義之態度,動輒以公益目的強制徵收民地,而相關法令訂定過程,內政部作為土地徵收主管機關,卻未能有效把關,近年來更導致抗爭四起,應全面檢討現行徵收制度及研修相關法令。
3.目前號稱史上最大的航空城計畫徵收案正進行中,預計徵收超過3,000公頃土地,迫遷超過1萬2,000戶民眾,除後續相關程序之進行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外,其徵收必要性及範圍亦有檢討必要。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6-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1
7款1項6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6目「土地開發」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2,347萬元,提案刪減30萬元。
說明:
土地重劃工程處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提供104年度政風宣導品執行情形,到10月14日僅支用21千元,尚餘27千元並預計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顯見補助浮濫消耗預算,又過去曾有文宣品發放浮濫之情事,爰此,提案刪減30萬元。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倪安 姚文智
7-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7,128萬6千 【 】凍結:
案由:
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1,821萬1千元,其中「02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7,128萬6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7,128萬6千元,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截至9月底自然人憑證發證量為500萬3,110張,然而依內政部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占成功受訪者之比率僅18.50%(較102年度之19.59%下降),未申辦者高達81.50%,其中高達63.23%之已申辦者,每年僅使用1次(較102年度之76.40%低);至於申辦服務項目又以網路報稅達64.45%為最高。然而明年健保卡將可辦理網路報稅,自然人憑證被使用的機率又更低,再加上內政部將推出新一代晶片身份證,自然人憑證的功用將被併入,因此推廣計畫預算更應撙節,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7-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7款1項7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萬元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內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02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7128萬6千元。然查內政部自然人憑證開辦迄今,民眾應用系統之到期續卡率僅不到7成;且民眾應用系統平均使用人次占比仍偏低,歷年平均亦僅31.11%,顯示內政部近年推廣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之成效欠佳,實應改善。為免預算虛擲,爰此提案減列上開計畫經費500萬元,另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7-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7款1項7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內政資訊業務」項下「02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編列預算7,128萬6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截至104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498萬4,382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38萬3,187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5.71%,且此張數尚包括到期續卡及補發,實際普及率更低。
2.自然人憑證自92年開辦迄今已12年,民眾應用系統之使用人次仍偏低,根據該部103年委外調查結果,僅約18.50%民眾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其中高達63.23%使用者,平均每年僅使用1次,並以網路報稅為主,顯示政府花費數億元建置之自然人憑證在創新應用服務方面仍有不足,內政部應儘速檢討改進措施。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7-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8,650萬 【】凍結:
案由:
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1,821萬1千元,其中「04內政部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原列8,65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其中「04內政部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原列8,65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屬新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且總經費高達11億3,150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有欠妥適,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周倪安 段宜康
7-5、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7款1項7目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V】減列:86,500千元 【 】凍結: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04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共編列86,500千元,主要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臺建置、推廣宣導及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推廣計畫等工作。惟因該計畫係屬5年期之新興中長程計畫,且總經費高達11億3,154萬元,應屬預算法34條所稱重大施政計畫,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逕編列預算,核有未當。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全數,共計86,500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7-6、
單位:內政部部本部預算(p.105)
案由: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04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項下編列第1年經費8,650萬元,建議凍結4,325萬元,俟是項計畫核定,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二、另查,是項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但內政部105年度所編列的預算,只能知道計畫名稱,卻無法知道是由哪個單位執行,將難以審查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及後續執行的追蹤,更屬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7-7、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7款1項7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690萬元 【】凍結:
案由:
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04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其中「2.辦理資料標準制度規畫及審議計畫與「全球空間資料基礎建設協會(GSDI協會)」年會暨會員研習所需業務費」編列14,500千元,減列辦理GSDI協會第15屆年會及國際研討會編列6,400千元及辦理GSDI協會會員來臺研習計畫500千元,共減列6,900千元。
說明:
我國自民國94年起已不是GSDI協會之正式成員,在未克服中國大陸因素前,要以政府名義加入該協會,不容樂觀。詳察本案合作協議書內容明顯不對等,尚有各項疑慮,如協議書載明淨利全歸GSDI協會所有,但淨損失卻由內政部及其委託廠商全部承擔,內政部不因委託承辦人而免除應辦事項的義務且要負責委辦事項的履行,又本部近年來對國內國土資訊團體之捐助,最多以十萬元為限,但GSDI協會此次提供之預算與收入資料,收支相抵後,淨損美金15萬161元,折合新台幣488萬元,若內政部捐助840萬元,GSDI協會將會產生352萬元之高額淨利,是否有圖利國外特定團體之嫌,顯見內政部未考慮對等實質利益,亦未訂出績效指標,鑒於國家財政困難且係捐助國外特定團體,實屬無必要。爰此,為撙節支出,提案減列690萬元。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0-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9
7款1項10目 節
【 】歲入─增列 千元
【V】歲出─【 】減列:千元 【V】凍結:2,190,163千元
案由:內政部105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保險業務」項下01農民保險業務,共編列21,901,633千元,主要補助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部分之保險費、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撥補虧損,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截至104年7月底,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約55萬4千人,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高達131萬6千人,代表未實際從事農作,卻參加農保的人高達76萬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沉重。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190,163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就「農保資格之認定及減輕農保財政負擔」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通-1、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2,000萬元
案由:
內政部本部105年度單位預算計編列252億8,275萬5千元,然查其所列之年度施政目標僅有7項:(1)落實居住正義。(2)推動簡政利民。(3)加強財務審核,全面提升財務效能。(4)提升員工職能,建立卓越組織文化。(5)推動跨機關服務及合作流程。(6)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7)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其中第(3)項至第(7)項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共同性目標;另該部依其年度施政目標所訂之關鍵策略目標又僅4項,相較於104年度列有17項關鍵績效指標(不含共同性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其施政重點,亦不利國會對政府預算之審查及監督工作,實有未當。爰此,提案凍結內政部105年度歲出預算2,000萬元,俟內政部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通-2、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2,000萬元
案由:
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係國際上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自98年4月22日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後,行政院旋即於當年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要求各機關於訂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時,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然近年台灣社會性別平權意識高漲,內政部雖為我國民政及戶政業務主管機關,10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52億8,275萬5千元中,有助性別平權推動事項者僅占1.93%,可見其性別預算之評估作業未具全面性,相關預算亦編列不足,使政府性別平權政策亦淪為口號。爰此,提案凍結內政部105年度歲出預算2,000萬元,俟提出「如何藉由性別預算編列充分落實政府性別平權政策」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通-3、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5,000萬元
案由: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得標廠商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附條件標售土地契約,該契約明確約定監督及工程控管、品質管理、罰則、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違約及解約機制等。然查104年間因震度僅二至四級地震,浮洲合宜住宅即發生樑柱裂痕之情事;隨後亦有天然氣管線配置、因颱風而造成地下室淹水等疑似施工品質堪慮、設計不良以及偷工減料之爭議事件頻傳。查立法院於104年6月已做出決議,要求內政部召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處理浮洲合宜住宅承購戶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然至104年10月底,內政部長竟於答詢時表示專案小組尚未組成、迄今亦未開過會議,遑論積極處理。內政部此舉無疑為藐視立院決議、規避國會監督,實有未當。爰此,提案凍結內政部105年度歲出預算5,000萬元,俟內政部確實依立院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處理浮洲合宜住宅承購戶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並提出專案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通-4、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1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0萬元 【 】凍結:
通案
案由:
105年內政部預算「設備及投資」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編列1億6,277萬8千元,提案減列2,000萬元。
說明:
1.內政部105年資訊硬體設備費編列達1億6,277萬8千元,較104年度1億2,488萬1千元增加3,789萬7千元,更較103年度之1億1,396萬8千元增加4,881萬,2年間增加42.8%,在組織業務並無大幅變動情況下,資訊軟硬體費用增加幅度顯不合理。
2.以土地重劃工程處為例,近三年共編列採購90部個人電腦,然而該處職員編制僅100人,以個人電腦平均使用年限約4年計算,實有浮編之嫌,而其他單位亦存有類似情形。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主-1、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依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爰要求內政部應針對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加速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俾使各行政區人口規模及行政支出達最適效率,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2、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我國自98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為期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及強化對人權之保障,並透過預算及相關統計數據窺知政府施政之具體成果,爰要求內政部應積極檢討現行對性別影響評估作業未具全面性,以及將人權理念落實於日常業務推動,同時建立相關統計資料以茲作為施政成果之分析佐證。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3、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內政部日前對外宣稱將結合身分證、自然人憑證與健保卡三卡合一,預計將於108系統整備測試完成後,即逐步開始換證工作。惟日前財政部卻與衛福部合作解決法規、資安等各層面問題,確認技術面可行,並且在明(105)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以健保卡申報所得稅之方案正式上路。惟據了解內政部乃為被動接收財政部及衛福部此項方案之告知,相關部會間並未充分整合協調有關晶片卡政策,以致恐有預算虛擲且多頭馬車之情形,令民眾多所費解。惟要求內政部身為晶片智慧卡之主管機關,實應予以統籌整合相關部會之政策與方案,以符民眾之期待,並於一個月提送完整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4、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我國白領人力外流情況日益嚴重,國外研究機構更預測2021年我國將成為全球已開發國家中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者。爰要求內政部身為全國人口政策事項之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建立去識別化之人力資源流向資料庫,以供作為擬訂人口政策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5、主決議
單位名稱:內政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1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 】凍結:
案由:
為改善租屋市場亂象,解決房屋租賃糾紛,內政部業於104年10月13日公告預告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前揭草案法源係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其規範對象為企業經營者,且草案總說明亦可看出本草案適用對象僅限於企業經營者。鑑於台灣租屋市場出租者多為自然人,且發生糾紛者,亦多屬於自然人與自然人間的租賃契約,本草案立意雖好,但適用範圍過小,恐怕僅具有象徵意義,難以達到政策目的。爰要求內政部應重新檢視本草案之內容,俾能有效規範房屋租賃關係,減少因租屋引發糾紛,改善租屋亂象。
提案人:陳怡潔 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主-6、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耗費鉅資徵收之土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爰要求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除對該137餘公頃土地加以列管外,更應積極檢討現行審查及追蹤制度,以杜絕類此土地資源浪費或誤用狀況。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7、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近年來都市計畫之新增與擴大係以配合經濟發展之特定區開發為主,惟103年底都市計畫人口數已逾現況人口達642萬餘人,為保障私人財產權,爰要求內政部應立即全面檢討不斷以發展經濟為目的,而將非都市土地劃入特定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調查已開發特定區用地之使用情況,以兼顧公益與人權之保障。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8、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已存在逾40年,雖中央政府已耗資達3,894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然截至104年7月底全國尚約有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日前行政院再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期以加速解決此問題,惟檢視該原則在未先建構跨區開發計畫藍圖下,即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區之解編變更,恐易淪為建商炒作哄抬之標的,並加劇現存各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面積質量不均情況。爰要求內政部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解編,應基於國土計畫與安全,考量整體開發之妥適性,先行訂定跨區開發計畫原則,杜絕哄抬炒作,以維都市居民之生活品質。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9、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目前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逾76萬人,復以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開辦迄至104年7月底止已累計虧損1,470億餘元,且仍以每年約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另如按現行之月投保金額及費率精算50年,尚有高達1,057億元之潛藏負債,對此,爰要求內政部應積極研謀改善,以減輕國庫負擔,並於一個月內提送改善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二、內政部營建署部分:
入-1、
單位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94
4款74項2目1節
【V】歲入─減列:80億元
【 】歲出─【 】減列: 【 】凍結:
案由:中央政府為求預算平衡,經年由住宅基金挖錢充列歲入,不但停止編列預算補助住宅基金,99年至104年度更折減基金「解繳國庫」計311億元,形同掏空「住宅基金」。住宅法第7條規定住宅基金設置目的係「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住宅基金不得用於補貼國庫之用,爰此提案營建署105年度預算案歲入「財產收入─投資收回」編列「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80億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入-2、
單位:營建署(p.124)
案由:營建署第4款第74項第2目第1節「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項下,編列收回住宅基金本金80億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住宅基金是為了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依住宅法規定所設立之基金。經查,政府已經在103年度、104年度分別收回住宅基金本金111億、100億,並坦言將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的財源不足,現在105年度又將收回80億,更將使住宅基金所要辦理的業務更難進行。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通-1、
單位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萬元
案由: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得標廠商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附條件標售土地契約,該契約明確約定監督及工程控管、品質管理、罰則、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違約及解約機制等。然查104年間因震度僅二至四級地震,浮洲合宜住宅即發生樑柱裂痕之情事;隨後亦有天然氣管線配置、因颱風而造成地下室淹水等疑似施工品質堪慮、設計不良以及偷工減料之爭議事件頻傳。查立法院於104年6月已做出決議,要求內政部召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處理浮洲合宜住宅承購戶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然至104年10月底,內政部長與主管合宜住宅之營建署長竟於答詢時表示專案小組尚未組成、迄今亦未開過會議,遑論積極處理。營建署為合宜住宅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迄今不但尚未解決浮洲合宜住宅爭議、與新北市政府相互卸責,接連舉措更無疑為藐視立院決議、規避國會監督,實有未當。爰此,提案凍結營建署105年度歲出預算2,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1-1、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1)-128-138
7款2項1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0萬元 【V】凍結:4,000萬元
案由:
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編列經費2億1,766萬5,000元,提案刪減2,000萬元,凍結4,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備105年至108年國家中程計畫等相關可行性評估方案,向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104年5月國發會召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陳報「105年至108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預計在既有財源及多項創新財務方案開展下,整體計畫自償率達8.9%。然國發會副主委黃萬翔表示,期望國家公園採行跨域加值方式籌措財源,擴大整體計畫效益,大幅減少政府支出,亦期望108年前達到自償率20%。惟查105年至108年國家中程計畫書,內容僅提出至108年整體自償率達8.9%,卻未提及要如何提升11.1%,以達到期望的20%。
2.查101年至104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政府經費編列58億2,660萬7千元,105年至108年國家中程計畫預計編列78億4,112萬3千元,經費將增加19億元之多。就上述數據來看,政府是一方面對外表示要提升國家公園財務自償率,然又一方面增加經費的支出,且亦未明確說明自償率達到20%之措施方案,此凸顯政府針對國家公園中程計劃未審慎通盤規劃及研議。爰此,提案刪減2,000萬元,凍結4,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備105年至108年國家中程計畫整體等相關可行性評估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1-2、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28
7款2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公園業務規劃」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辦理國家公園學報出版計畫100萬元,惟國家公園學報係屬冷門出版品,且近年國人查閱學報習慣以網路、電子檔方式為之;再者,過往所印學報多為贈送書刊,未能有效透過實體書刊傳遞資訊而造成浪費,鑒於推廣環保、減少樹木砍伐並鼓勵無紙本電子化之推行,爰將本費用刪減5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3、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28
7款2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公園業務規劃」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生態旅遊(含低碳旅遊)推動計畫300萬元,惟辦理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計畫經費已編列1,512萬1千元,相關之宣傳與推動費用應減併推行以利撙節開支,爰將本費用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4、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28
7款2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5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公園業務規劃」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委託辦理國家公園季刊出版事宜經費450萬元,惟相關國家公園學報、季刊出版品多乏人問津,且實體印刷不符合環保與永續經營,與國家公園之設置目的相互矛盾,造成嚴重浪費,鑒於為環境保護、減少樹木砍伐,並鼓勵無紙化方便民眾查閱參考,爰將本費用刪減25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5、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130
7款2項1目 節
【V】歲出─【V】凍結:3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2項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中「蒐集並編譯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及資料」項下,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智慧國家公園資料庫及系統規劃建置計畫」,編列105年度預算300萬元。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分項計畫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予以全數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1-6、
單位:營建署(p.130)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02蒐集並編譯有關國家法規及資料」項下說明1.,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智慧國家公園資料庫及系統規劃建置計畫」第1年經費30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1-7、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30
7款2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4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公園業務規劃」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辦理國家公園永續發展相關資訊設備100萬元,其中說明平板電腦設備投資共4台,每台2萬5千元,經查高於市場上現有平板電腦價格,爰將本費用刪減4萬元。
型號 |
價格 | |
Apple |
iPad Air(16G) |
12,900 |
Asus |
ZenPad S 8.0 Z580CA 4G/32G |
8,990 |
Acer |
ICONIA Tab 10 32G-WIFI(A3-A30-1375) |
8,990 |
單位:新台幣 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1、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39
7款2項2目1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729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01人員維持,編列加值班費364萬9千元,惟近年來公務員不休假、加勤加班,引發身心疲憊及健康問題;為避免加班並落實正常休假之原則,爰減列加班值班費五分之一,以鼓勵員工準時下班,即將本費用刪減72萬9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2、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41
7款2項2目1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806千元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電腦網路、軟體及周邊設備維護費95萬元及網路路線更新費用66萬2千元,共計161萬2千元,惟此二項費用之編列皆與網路相關,有重複編列之虞,爰提案予以半數凍結,計80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3、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42
7款2項2目1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違章建築及違規廣告拆除費150萬元,惟此每年均編列之違建拆除費,按理應逐年越少,否則即為管理不當始造成新違建出現,為課以加強防範新違建出現之責,爰將本費用刪減5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4、
單位:營建署(p.139、144、145)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2目第1節「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3億671萬5,000元,建議除「04解說教育計畫」1,280萬、「05保育研究計畫」2,822萬4,000元之外的經費刪減5,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俟營建署就園區進行觀光客總量管制可能性及具體作法,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墾丁國家公園龍坑保護區採取免費入園,但中國淘寶網卻有業者以每人6到18元人民幣價格,出售龍坑的入園資格。而中國旅客占領龍坑的情形愈來愈嚴重,去年中國旅客已占總人數31%,今年上半年更達38%,排擠台灣人民與其他外籍旅客欣賞美景的機會,再加上前述網路蟑螂巧立名目販售門票牟利,政府卻沒有任何作為,實屬失職。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5、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51
7款2項2目2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649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人員維持,編列加值班費324萬6千元,惟近年來公務員不休假、加勤加班,引發身心疲憊及健康問題;為避免加班並落實正常休假之原則,爰減列加班值班費五分之一,以鼓勵員工準時下班,即將本費用刪減64萬9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6、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1)152-156
7款2項2目6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萬元
案由:
第1目第2節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03經營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經費4541萬3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定排雲山莊供電評估方案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提升山友住宿舒適度,於104年6月間委託吳夏雄建築師事務所研擬排雲山莊改善供電計畫(委託金額:97萬8300元),並提出台灣電力公司之市電、微型水力發電與多元綠能等改善供電3方案,當中台灣電力公司之方案,乃採11.4kV(電壓單位,千伏)高壓電線,沿著8.5公里步道,遇土石地段採下挖、岩石地形採附掛,83座棧橋則以懸吊附掛方式施工,工程費需1億,年維修費543萬,成為全台最高供電點。此方案造成各界部分人士認為,會使長期建置起來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主的台灣中央山脈保育廊道,恐因該供電方案而被加以破壞。
2.有關排雲山莊供電可行性評估,玉山國家公園處已於104年9月前後於北中南3區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然於104年9月2日北區座談會會議記錄中,曾有出席者提出,中央地調所分別在103年12月26日及103年12月31日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南投縣、嘉義縣、高雄市中,玉山的排雲山莊至塔塔加沿線基本上都在山崩與地滑的潛勢區當中。因此,鑒於排雲山莊位於玉山國家公園高山地區,地形地質及生態環境較平地敏感,對於鋪設電力管線易引起影響生態景觀之保育疑慮。爰此,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確定排雲山莊供電評估方案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2-7、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56
7款2項2目2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1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04解說教育計畫,編列製作國家公園自然及人文解說叢書、導覽手冊地圖摺頁費用220萬元,惟本經費係每年印製,每年均應遺有庫存,為減少印刷並促進環境保護,爰將本費用刪減11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8、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60
7款2項2目2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7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其他設備計畫,編列資訊設備費318萬2千元,其中說明新購平板電腦設備共7台,每台費用2萬5千元,經查高於市場上現有平板電腦價格,爰將本費用刪減7萬元。
型號 |
價格 | |
Apple |
iPad Air(16G) |
12,900 |
Asus |
ZenPad S 8.0 Z580CA 4G/32G |
8,990 |
Acer |
ICONIA Tab 10 32G-WIFI(A3-A30-1375) |
8,990 |
單位:新台幣 元 |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9、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63
7款2項2目3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820千元 【 】凍結: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人員維持,編列加值班費410萬1千元,惟近年來公務員不休假、加勤加班,引發身心疲憊及健康問題;為避免加班並落實正常休假之原則,爰減列加班值班費五分之一,以鼓勵員工準時下班,即將本費用刪減82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10、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63
7款2項2目3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1,750千元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03經營管理計畫,編列資訊設備維護、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等網站維護、3D虛擬導覽維護等相關系統維護等費用350萬元,惟此項經費未詳細說明具體使用項目,僅提供費用總數以致說明不足,爰提案予以半數凍結,計175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11、
單位名稱:營建署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176
7款2項2目4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千元
案由:
查營建署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園區遊客保險機制推動計畫等經費400萬元,惟此項經費並未詳細說明該計畫推動方式,由於此項費用攸關國人及外國遊客之人身安全與旅遊權益,爰提案予以半數凍結,計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2-12、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1)-208-209
7款2項2目6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萬元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2目第6節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04解說教育計畫」項下編列經費4,532萬5千元,提案刪減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專家與團體單位辦理相關活動之通盤檢討及整體效益分析評估報告,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有關105年金門坑道音樂節,乃由98年開始辦理迄今,查原採民眾免費入場之活動,但金門國家管理處於為提升更優質的服務品質及聆聽環境,最後於104年度改為每位收取200元報名費用,此舉造成部分民眾質疑,認為金門國家公園每年皆編列160萬活動經費,為何仍要向民眾收取部分活動費用呢?
2.查此活動自98年─104年每年皆固定委託與邀請同位專家規劃辦理,且金門國家管理處表示,此活動將可創造約480萬的經濟效益,提升民眾對於政府創新為民服務的形象。
3.綜上,針對已編列經費預算且是對外委託辦理的活動,政府仍向民眾收取部分活動費用,及長期委託固定專家或團體辦理情事,恐讓外界產生質疑。爰此,提案刪減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專家與團體單位辦理相關活動之通盤檢討及整體效益分析評估報告,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周倪安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4-1、
單位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款 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9,650萬元
案由:
為持續推動國土資訊系統發展,內政部研擬「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期程為105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11億3,154萬元,其中營建署105年度預算案共編列該分項計畫第1年經費9,650萬元。然查「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爰此提案凍結上開營建署105年度編列經費9,650萬元全數,俟該分項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機關別 |
工作計畫 |
分支計畫 |
分項計畫 |
總經費 |
105年度 預算案 |
營建署及所屬 |
公園規劃業務 |
蒐集並編譯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及資料 |
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智慧國家公園資料庫及系統規劃建置計畫 |
15,000 |
3,000 |
營建業務 |
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 |
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單一窗口計畫 |
16,500 |
2,500 | |
營建業務 |
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 |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暨管理應用系統建置計畫 |
472,000 |
88,000 | |
市區道路管線挖掘工程資訊整合計畫 |
20,000 |
3,000 | |||
|
小 計 |
|
523,500 |
96,500 |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4-2、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238
7款2項4目 節
【V】歲出─【V】凍結:25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中「01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項下,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單一窗口計畫」,編列105年度預算250萬元。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分項計畫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予以全數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4-3、
單位:營建署(p.238)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01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項下說明12,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單一窗口計畫」第1年經費25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4-4、
單位:營建署(p.240)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04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項下說明7,新增「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第1年經費3,0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經查,「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二、另查,是項計畫所辦理業務項目,都是營建署過去所推動的「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等於只是換個名目而已,與所謂「永續智慧城市」不符。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4-5、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1)─240
7款2項4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0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4目「營建業務」分支計畫「04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項下編列「7.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總經費1億2,000萬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000萬元,提案全數刪減。
說明:
1.據營建署回覆:「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係由本部建築研究所主政。本方案本部營建署原105年度預算編列為3,000萬元,經本部建築研究所通知,行政院因我國智慧城市內涵尚待確立,調整永續智慧城市實證計畫工作項目,爰核定調降本方案經費,本部營建署預算配合調降為1,600萬元整,用以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綠建築審核及抽查工作、綠建築之講習訓練、宣導教育及研修綠建築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工作事宜。
2.對於從原編列3,000萬元調降為1,600萬元,另又表示行政院因我國智慧城市內涵尚待確立,綜上,凸顯營建署有浮編此預算之嫌。爰此,提案全數刪減。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4-6、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243
7款2項4目 節
【V】歲出─【V】凍結:3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中「08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項下,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市區道路管線挖掘工程資訊整合計畫」,編列105年度預算300萬元。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分項計畫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予以全數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4-7、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413
7款2項4目 節
【V】歲出─【V】凍結:8,8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中「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項下,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暨管理應用系統建置計畫」,編列105年度預算8,800萬元。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分項計畫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予以全數凍結8,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4-8、
單位:營建署(p.243)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08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項下說明6,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暨管理應用系統建置計畫」第1年經費8,80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二、另查,共同管道的設置除能減少挖路、改善都市景觀、促進交通順暢外,更能達到平常時期對管道有效管理,發生緊急狀況時能夠迅速處分、健全都市防災救災準備的效益,營建署應會同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個地方政府就全國共同管道系統規劃、設置期程、維護管理,及相關業務所需之財務規劃、財源籌措與經費補助方式、共同管道法等配套法令修正計畫等事項,會商、研擬出具體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4-9、
單位:營建署(p.243)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08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項下說明7,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市區道路管線挖掘工程資訊整合計畫」第1年經費30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屬於新興計畫,卻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是項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內政部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4-10、
單位:營建署(p.245)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4目「營建業務─11城鄉風貌型塑計畫」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城鎮風貌型塑計畫」最後一年經費10億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補助之核定與地方對經費之執行等相關檢討,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營建署歷年都編列有收回以前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鄉新風貌、道路工程及雨污水下水道建設等營建建設經費之賸餘款,如100至104年分別為5億8,700萬、7億5,395萬、8億6,907萬、8億6,000萬、6億,105年度又編列有4億元,顯見營建署未能覈實審查相關補助案件是否有所浮編,在補助之後未能有效查核預算執行情形。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8-1、
單位:營建署(p.253)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01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第2年經費67億5,30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補助之核定與地方對經費之執行等相關檢討,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營建署歷年都編列有收回以前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鄉新風貌、道路工程及雨污水下水道建設等營建建設經費之賸餘款,如100至104年分別為5億8,700萬、7億5,395萬、8億6,907萬、8億6,000萬、6億,105年度又編列有4億元,顯見營建署未能覈實審查相關補助案件是否有所浮編,在補助之後未能有效查核預算執行情形。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8-2、
單位:營建署(p.254)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03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整體計畫─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最後一年經費15億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補助之核定與地方對經費之執行等相關檢討,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營建署歷年都編列有收回以前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鄉新風貌、道路工程及雨污水下水道建設等營建建設經費之賸餘款,如100至104年分別為5億8,700萬、7億5,395萬、8億6,907萬、8億6,000萬、6億,105年度又編列有4億元,顯見營建署未能覈實審查相關補助案件是否有所浮編,在補助之後未能有效查核預算執行情形。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9-1、
單位名稱: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11)─256-258
7款2項9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億元
案由:
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工作計畫之「01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年度-109年度)」總經費927億1,200萬元,本年度第2年經費132億1,070萬元,凍結10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全國各縣市污水下水道興建進度總體檢報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污水下水道建設為國家形象及競爭力之重要指標,係現代化不可或缺之公共建設之一,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污水下水道第4期建設計畫」規劃民間參與(BOT)系統計28處,然截至104年8月底止,僅8處採BOT方式辦理,且其中2處因簽約廠商有重大違約事由而解約,尚待地方政府招商;剩餘20處係自93年起即開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嗣因招商不順,已有11處於99年及100年間改採自辦方式,6處提送實施計畫而尚未發包開工,3處仍未確認辦理方式,進度延宕。
2.上述所指2處因簽約廠商有重大違約事由而解約,乃為中壢、埔頂兩個汙水下水道BOT案,經查身為補助經費機關營建署,當初未嚴謹查察此兩處汙水下水道工程之責,以致現今桃園汙水下水道工程進度落後。又「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所辦污水下水道系統多屬延續前期辦理項目,前開原估列為民間參與之28處系統亦涵蓋其中。爰此,凍結10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全國各縣市污水下水道興建進度總體檢報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姚文智
9-2、
單位:營建署(p.256)
案由:營建署第7款第2項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01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32億2,17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就是項計畫補助之核定與地方對經費之執行等相關檢討,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經查,營建署歷年都編列有收回以前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鄉新風貌、道路工程及雨污水下水道建設等營建建設經費之賸餘款,如100至104年分別為5億8,700萬、7億5,395萬、8億6,907萬、8億6,000萬、6億,105年度又編列有4億元,顯見營建署未能覈實審查相關補助案件是否有所浮編,在補助之後未能有效查核預算執行情形。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姚文智
9-3、
單位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110
7款2項9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
案由:內政部營建署105年度預算案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01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年度-109年度)」,105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32億1,070萬元。經查該計畫前期之「汙水下水道第4期建設計畫」,整體經費執行賸餘數近55億元,金額偏高,顯示前期計畫執行狀況欠佳。為避免預算虛擲,爰此提案凍結上開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污水下水道第4期建設計畫截至104年8月底預算執行情形 | |||||
科目 |
累計各年度預算數 |
累計實支數 |
應付數 |
保留數 |
賸餘數 |
公務預算 | |||||
業務費 |
2,086,648 |
1,704,189 |
294 |
27,943 |
354,222 |
獎補助費 |
41,820,361 |
39,740,375 |
143,084 |
0 |
1,936,902 |
設備及投資 |
2,023,278 |
1,878,468 |
3,120 |
1,180 |
140,510 |
小計 |
45,930,287 |
43,323,032 |
146,498 |
29,123 |
2,431,635 |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 |||||
業務費 |
806,950 |
521,884 |
0 |
0 |
285,066 |
獎補助費 |
34,246,207 |
31,535,399 |
0 |
0 |
2,710,808 |
設備及投資 |
1,009,843 |
946,029 |
0 |
0 |
63,814 |
小計 |
36,063,000 |
33,003,312 |
0 |
0 |
3,059,688 |
合計 |
81,993,287 |
76,326,344 |
146,498 |
29,123 |
5,491,323 |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主-1、主決議
案由:
近年來我國觀光業大幅成長,國家公園遊憩旅客量大增,園區內的生態、環境也因此臨到嚴重的衝擊。這對園區的經營、管理與自然生態保育工作都產生相當大的壓力。並且,因為「一條龍」的觀光產業結構,遊客造訪國家公園的時間分布亦相當不均衡,使得園區內的生態保育更加不易。爰此,內政部營建署應檢討各國家公園下的「保育研究計畫」之預算編列,務必做好園區內保育、生態維護之工作,以確保我國珍貴的自然資源。
提案人:蕭美琴 李俊俋 段宜康 周倪安 姚文智
主-2、主決議
案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因應近年來觀光客倍增之問題,近期已研擬入園收費機制及交通疏導措施;待計畫核定後,即可實施。有鑑於野柳、西子灣等景點在實施遊客承載量管制後,都出現人潮外溢的現象,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協同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以及地方政府、民間協會、團體等,共同研擬計畫,以協助太魯閣國家公園周邊的社區利用其既有的人文與歷史特色,來發展成為具地方風格的衛星景點,例如新城老街、神社等。如此作為,除了可以吸納外溢人潮外,更可創造主景點周邊地區的商機。
提案人:蕭美琴 李俊俋 段宜康 周倪安 姚文智
主-3、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4年9月15日所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謹具政策概念,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實質策略仍亟待研訂,爰要求營建署應基於長遠之全盤規劃,儘速依住宅法規定,完備住宅計畫、財務計畫與租賃相關法制,形成通盤具體規劃之上位政策,俾使住宅法之立法意旨得以落實,並協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資源分配及政策研擬。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4、主決議
機關名稱:營建署
我國自1990年代引進「綠建築」相關標準以來,推動節能、減碳、友善環境之建築工法已有近20年,2005年、2006年,更將綠建築之相關規範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強制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應至少使用5%之綠建築建材。惟就整體而言,我國之綠建築推動政策,仍採用容積獎勵方式進行推動,一則推動之效能有限,二則增加容積所耗費之能源、建材,遠高過所省減之數額,反不利於節能建築之落實。
於氣候變遷強烈、天災頻仍,且可用能源日漸耗竭之際,為求建築之與時俱進,請營建署於6個月內重新檢討修正我國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規範,納入綠建築、防災與耐震之基準,並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鄭天財 段宜康 姚文智
主-5、主決議
機關名稱:營建署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立法以來,都市更新之實務逐漸與既有之都市計畫斷裂,演化成為老舊建築改建,而非都市計畫法中之「舊市區之更新」;又,「都市更新」之概念仍著重於土地之再開發,於今面對老舊社區,生活環境之活化更應著眼於既有社區人文、社會、經濟等等環境,順應社區之生活肌理進行「都市再生」規劃。
有鑑於此,請營建署重新檢討都市計畫及更新相關法規,研議扣合都市計畫之都市再生法制,並提出都市計畫法等相關修法於立法院。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連署人:莊瑞雄 鄭天財 段宜康 姚文智
主-6、主決議
浮洲合宜住宅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得標廠商日勝生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附條件標售土地契約。然查104年4月間新北市發生數次震度僅二至四級不到地震情形下,浮洲合宜住宅居然部分樓層出現樑裂問題,然經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顯示,有部分梁構材的主筋或箍筋量配置不足,不符合當時設計規範,其工程不僅有偷工減料之嫌,且凸顯政府未善盡監督之責,故為確保承購戶民眾應有權益。爰此,要求內政部應就下列事項儘速處理:
1.營建署應負責擴大浮洲合宜住宅工程缺失後續處理補強審查小組專業參與,增聘自救會推薦之3-5位專家加入審查,或另行研議符合浮洲自救會期待,且合於相關法令規範之審查機制,以釋群疑。
2.針對日勝生公司未能遵守104年9月16日營建署召開研商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結構補強計畫工作會議結論,就合宜宅後續30年保固期間之足額擔保於104年9月30日前提出可行方案,例如成立由營建署、新北市政府及住戶代表共同參與管理之專戶基金,並於104年10月18日前與自救會洽商乙節,營建署應透過公權力積極作為,依據合約規定進行裁罰,並限期日勝生於即日起1個月內完成上開實質協商程序。
3.請營建署督促新北市政府提供日勝生公司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之原設計分析模型予台灣大學地震中心、自救會及審議小組使用;又未來補強設計完成後,應委託第三公正單位進行複審,以昭公信。
4.日勝生公司於103年10月預收浮洲合宜住宅A3區契稅代書費用及6個月管理費迄今,A3區使用執照尚未取得,請營建署敦促日勝生退回該筆款項,並支付相關衍生利息。
提案人:段宜康 周倪安 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主-7、主決議
案由:花蓮縣南濱抽水站肩負花蓮市區三分之二的排水工作,自民國71年啟用至今,已使用超過30年,排洪機能早已衰退。今年八月,因蘇迪勒颱風所帶來的大量漂流木過於沉重,致使共五座撈汙機的機組纜繩斷裂、機組故障。目前雖已修復,但機組運作效能更不如以往。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協處、輔導及審核花蓮縣政府相關南濱抽水站增、改建提案,以保障花蓮縣民生命之安全。
提案人:蕭美琴 李俊俋 段宜康 周倪安 姚文智
主-8、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據營建署所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4年8月底已訂定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直轄市及縣市計有10個,2縣市研擬修正草案中,10縣市未訂定;已完成共同管道整體規劃及公告者計有8縣市,尚有14縣市未完成整體規劃,顯見共同管道之推動成效顯然不彰。爰要求營建署共同管道之建設應及早規劃,並配合區域整體開發及重大工程辦理,一旦時機喪失,則未來再辦理之阻礙甚巨,且成本甚高,然共同管道法公布迄今已逾15年,仍無共同管道發展政策及方案,且地方政府推動成效欠彰,營建署應探究多數縣市推動意願低落原因,並研謀因應對策,以利有效全面推動共同管道之建設。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主席:剛才議事人員已將內政部與營建署的委員提案都宣讀完畢,對於今天會議的程序,我現在就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今天我們是否就處理到營建署的委員提案,預算項目包括營建署歲入部分、歲出部分至第2-12案,以及主決議案第1案與第2案,也就是處理到營建署及國家公園(包括與國家公園規劃相關的部分)部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這樣決定。同時,在座政府列席人員若與內政部及營建署業務不相關者亦請離席。
我們現在開始針對內政部及營建署的委員提案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營建署歲入部分的委員提案,第入-1案與第入-2案的內容都是一樣,跟去年的狀況也沒有不同,所以,照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通案的第通-1案,請問提案的陳委員是不是在基金的部分已做過相同內容的提案?
陳委員其邁:是。
主席:既然陳委員在基金的部分已做過相同提案,所以,通案第通-1案撤案。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第1目第1-1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關於營建署對整體國家公園的規劃預算,委員提案第1-1案建議減列2,000萬元、凍結4,000萬元;第1-2案則是要求減列50萬元;第1-3案要求減列100萬元;第1-4案建議減列250萬元;第1-5案與第1-6案均要求凍結300萬元;第1-7案則是針對資訊部分建議減列4萬元,針對以上各案現作以下綜合說明:
第1-1案主要針對自償率的部分,我們認為委員一方面要求我們提升自償率,另一方面又要我們增加支出,二者之間可能有一些矛盾,而且,有關自償率的部分必須經過院裡的核定,從明年開始我們該收費的就會收費,但這需要一些時間,所以,院裡核定整個自償率在112年到達20%以後,我們就會成立國家公園基金來做處理。在這段期間應如何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進行收費,以增加財務收入,院裡現在都會進行核定,到時候我們會遵照行政院核定的內容來做增加。但在相關支出方面,整體國家公園不管在環境教育或是配合提供生態旅遊等等都需要費用的支出,換言之,在國家公園業務項下的這二億多,一方面是配合所有國家公園在整體業務須由公園規劃來做的部分,由署本部國家公園組來編列相關經費來支出;另外一方面,這二億多還包括兩個都會公園,即高雄都會公園、台中都會公園,當然也包括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的經費,基於上述,這二億多業務部分的預算都已經是有一定經費支出的項目,站在督導這幾個國家公園、都會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的立場,我們希望各位委員對這項預算免予凍結、免予減列。
主席:針對第1-1案,署長在說明中提到行政院核定你們在112年自償率要達到20%,但我們看到你們提出的中程計畫書,裡面講到至108年自償率會達到8.9%,對不對?
許署長文龍:對,我們是慢慢調上去。
主席:因為你們明年就對國家公園陸續開始收費,所以,自償率就會慢慢調整上去。既然是這樣,請問署長,你們從109年至112年要怎麼樣才能將自償率達到20%?
許署長文龍:其實,這時候各個國家公園都已經提出如何達到的計畫,如果段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提供書面資料給段委員參考。
主席:如果我不想要,我為什麼會提這個案子?
許署長文龍:是。
主席:關於第1-1案,稍後我們做整目處理。至於第1-2案、第1-3案、第1-4案、第1-7案等案都是針對第1節的部分,請許署長一併說明。
許署長文龍:首先第1-2案主要是針對學報的部分,委員希望以後不要再印製學報,其實,學報所登載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國家公園裡面自然科學相關的研究,以提供國內或國際間相關研究所需要的資料,因此,這50萬的金額雖然不大,但效用卻是滿大的。
第1-3案則是針對生態旅遊、節能減碳已經有編列一千五百多萬,所以,提議這部分的300萬減列100萬,但這兩者之間我們並沒有重複編列,而且,這300萬主要是持續用在生態旅遊、環境教育及節能減碳方面,我們希望這筆經費能產生推動示範的作用。
第1-4案主要是跟國家公園季刊、出版品有關,其中季刊的部分,一年出版四期……
主席:第1-3案提到你們在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計畫內已經編列1,512萬,請問署長,這跟我們現在審查的預算項目有沒有重複編列的情形?
許署長文龍:我剛才已說過兩者並沒有重複編列的情形。
主席:好,謝謝。
許署長文龍:繼續針對第1-4案做說明,有關國家公園出版的季刊,還頗受到民眾喜愛,甚至連紙本都收藏起來,因為這些季刊的出版已將我們國家公園最美的一面,包括自然跟人文都提供大家參考,加上我們在編輯上採中英文對照方式,外交部等相關單位到國外時,都會拿它做國際宣導之用;內政部如果有國外友人來訪或交流時,我們也都會提供。第1-5案有關智慧國土部分,在內政部的TGOS計畫裡面,國家公園也是其中一環,這300萬就包含在這裡面,希望將高達國土8%的地理資料庫建立起來。第1-6案與前一案是一樣的。第1-7案在資訊設備、電腦等方面多編了4萬元,如果沒有影響,這4萬元應該沒什麼關係。
邱委員文彥:第1目有關國家公園出版品的部分,本席過去曾投稿過,了解該出版品的品質是不錯的。國家公園季刊現在是中、英文版都有,尤其我們現在所選的照片都非常好,不僅有利於國外收藏者的收藏,對我們的國際行銷也是有幫助的。
針對國家公園學報,本席建議找幾位比較厲害的學者來提升它的品質,讓它成為STSCI台灣科學引述論文期刊……
詹組長德樞:如果滿分是100分,我們也有89.3分。
邱委員文彥:也不錯了啦!本席希望品質可以繼續來提升。這部分的經費不多,請大家多予支持。
主席:第1目「公園業務規劃」項下2億1,766萬5, 000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1, 000萬元,第1-1案、第1-5案、第1-6案,俟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許署長文龍:我們同意。
主席:繼續處理第2目有關第2-1案部分。針對各個國家公園,李委員都有類似的提案,請許署長先就墾丁國家公園部分說明之後,其餘各案就比照處理。
許署長文龍:國家公園的員工身處第一線,除了除夕那一天休息之外,可說是全年無休,尤其星期六、日的遊客量、服務量也都是最大的。目前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幾乎所有的同仁都要加班,休假30天其實他們是休不完的,加班如果再沒有給加班費,對同仁來說也不公平。
主席:李委員的意思並不是不給加班費,他是怕同仁過度勞累。
許署長文龍:即使我們有志工來協助,人手也都不夠,我們是被迫加班,其實我們同仁也都不希望加班,誰不希望星期六、日的時候,擁有家庭親子之樂?
主席:請問各位,還有無其他意見?
邱委員文彥:針對這個部分,我想再補充說明。在國家公園裡面,墾丁的管理最複雜,各種使用都有,夜間活動也很多,逼得他們不得不加班。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第2-1案撤案。繼續處理第2-2案。
許署長文龍:第2-2案有關電腦網路維護費、網路更新費總計約161萬元,我們覺得這筆預算在現在這個網路時代還是相當需要的,而且還要跟廠商簽合約,是不得不給的費用。
劉處長培東:跟委員報告,這兩筆經費中,線路更新部分有66萬元,因為墾丁國家公園靠海,加上已經13年未更新,有些都已經脆化。另外網路軟體與周邊設備是指機器與軟體的維修。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2-2案撤案。
繼續處理第2-3案。
許署長文龍:第2-3案有關違建及違規廣告費拆除費用150萬元,委員認為好像越拆越多,所以提案刪減50萬元,我們希望能維持這筆費用,因為墾丁的住宿還是有些不足,尤其到了連假的時候,在有利可圖之下,也就出現違規興建建築物作為民宿使用的問題。針對這個部分,還是要拿出鐵腕來拆除,當然也包括指引遊客的相關廣告招牌。這筆預算適編,希望不要予以減列。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2-3案撤案。繼續處理第2-4案。
許署長文龍:第2-4案委員建議進行觀光客總量管制,希望我們提出可能性及作法,如果沒有做到的話,要刪減5,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
劉處長培東:周委員的這個提案,主要是因為有淘寶網業者出售龍坑保護區入園資格。事實上,當我們發現這個問題之後,即對系統做調整,包括IP的追尋功能,就進出的身分證、護照號碼加強查詢。經IP比對結果,發現淘寶網是透過國內一些網路業者及旅行社來申請,他們也是照這個程序進來。
主席:問題是,他把免費進來的資格拿去販售。
劉處長培東:這部分可能是透過其他網站;其實龍坑的入園人數一天只有200人,即使1人收1, 000元,經費也不多。我們現在有一個新措施,預計明年初會執行。我們目前正在訓練社區提供生態解說員,也就是說,日後遊客進園區時,要有生態解說員來做導覽,而生態解說員正是社區裡面的人,我們希望讓它的活動留在社區。
另外,針對非台籍、外國人的部分,我們已初步研擬,最近可能會公告新措施,就量的方面會做一些限制,大概會以三分之一作為數額的限制,我們比對過去的經驗,大約就是三分之一,最近其實有增加的情況,但經過考慮,還是認為採三分之一較為恰當,所以針對非台籍的部分我們會有限額,這個新措施預計明年1月1日會上路,在此先跟委員報告。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要詢問的?
第2-4案凍結1,000萬,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就管制的可能性及具體的做法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下來,第2-5案……
許署長文龍:第2-5案、第2-6案、第2-7案、第2-8案是有關玉山國家公園的提案,第2-5案一樣是有關加班費的預算,是不是比照……
主席:好,第2-5案撤案。
第2-6案……
許署長文龍:針對第2-6案,早上有委員提到關於排雲山莊供電問題,也有很多民眾一再反映,譬如發生山難需要通訊時卻收訊不良,甚至高山病發作時,因為沒有電,而衍生一些救援的問題,因此有山友建議應適度供電,我們玉管處從善如流,為此做了研究案,但到目前為止僅只於研究而已,玉管處也在官網上徵求相關的意見,如果大家還是覺得不適合,我們也不會推動這個案,所以這個案其實是……
主席:這不是你們問大家適不適合的問題,你們國家公園執行業務,最重要的前提當然是保育,對不對?這是最重要的,你們要管理、控制,所以我們也曾討論過該如何取得衡平,既然你們開放了,就要將生態破壞的狀況降到最低。
許署長文龍:這部分在游錫當院長時曾提到要讓大家都可以去爬玉山,玉山既然是台灣最好的,就應該想辦法……
主席:即使讓大家去爬,但還是要提出申請,你們還是要控制人數,所以還是要親簽。
許署長文龍:那時候也提出供電,然後用纜車拉上去,這都有提案,不過這部分,我想我們……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我覺得段委員剛剛講的非常正確,營建署作為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這些問題。雖然它僅處於研究階段,但你們應該找一些生態、景觀、地質方面的專家召開專家會議,討論一下你們現在所提方案到底哪一個對環境的影響、衝擊最小,你們應該提出這方面的報告。這個工作當然很重要,如果委員會同仁有興趣,我們也可以排考察行程,但我覺得現階段你們應該立刻找專家學者進行多次討論,以找出對環境衝擊最小的方案。
許署長文龍:這部分我們會照剛剛邱委員文彥……
主席:這個我等一下處理,凍結案等一下一起處理。
許署長文龍:好。
姚委員文智:主席,對不起,我也要請問一下。
主席:請說。
姚委員文智:剛剛署長說考慮拉纜車,這個評估報告到底是有關排雲山莊的供電,還是說……
許署長文龍:只有供電而已。
姚委員文智:排雲山莊的供電?
許署長文龍:供電。
姚委員文智:既然如此,你剛剛為什麼要提考慮拉纜車?
許署長文龍:如果要拉纜車,當然一樣要有電,以前也有這樣的提議。
主席:看是要多少錢啦!以前……
現在不存在了。
曾處長偉宏:我跟委員說明一下,目前是提3個案子,提及台電、水利發電、綠能等,現在的方向是以綠能供電為主要的推動方向,但並沒有編列預算。在此跟委員說明。謝謝。
主席:第2-6案……
許署長文龍:第2-7案建議對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解說出版品等減列一半,也就是從220萬減為110萬。剛剛邱委員提出補充意見,目前這些出版品都是作為最佳的環境教育,甚至作為提高國家公園這方面的……
主席:李委員的提案指出你們每年應該都有庫存,請說明你們現在有沒有庫存。
曾處長偉宏:報告委員,這部分,像鳥類的叢書每次改版或再版時剩餘並不多;另外,各管理站跟遊客中心有些摺頁跟地圖印製以後就免費提供給國人作為旅遊之用。
主席:我能不能請問一個問題?現在攀登玉山要登記及抽籤嗎?
曾處長偉宏:是。
主席:你們怎麼調配本國人與外國人的比率?是外國的朋友優先嗎?
曾處長偉宏:其實外國遊客占不到10%,而國內遊客目前是每天92個人。
主席:所謂外國包括從中國大陸……
曾處長偉宏:中國大陸的幾乎沒有,要花3天時間他們覺得太久了,所以幾乎沒有大陸的遊客。
主席:第2-8案……
許署長文龍:第2-8案在資訊設備這部分寫318萬2,000元,其實應該是312萬8,000元,這可能有筆誤。就相關的經營管理這部分,我們認為還是有需要,但若只減列7萬元,原則上,我們同意。
主席:好,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第2-6案凍結1,000萬,請你們作出決定之後,而非評估報告;就是你們作出決定之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剛剛討論有關墾丁國家公園的提案時並沒有處理墾丁國家公園預算的減列,所以對墾丁國家公園跟玉山國家公園部分,請問各位,有沒有減列預算的提案?
玉山國家公園的部分減列50萬,科目自行調整;因為其中有叢書跟資訊設備的部分,所以科目自行調整。
第2-9案、第2-10案是有關陽明山國家公園的提案,兩案一起說明,好不好?
許署長文龍:好。第2-9案一樣是有關加班費的提案……
主席:第2-9案撤案。
針對第2-10案,請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2-10案是否請陳處長說明?這一樣是有關資訊設備的部分。
陳處長茂春:有關資訊設備的部分,其實4個項目都不太一樣,像資訊設備委外的部分,我們每天都有一個人員駐點做伺服器的管理、資訊設備的保養、防護設備的保養等,而全球資訊網的部分也是採委外維護,像中、英、日文,還有親子版相關錯誤的修正,以及資料庫程式經常要做備份或修改部分程式,包括日文版還要日文翻譯,每年最少是2萬4,000字左右,我們都有在做。員工入口網也是委外維護以及系統的修護;電子化作業每年也會增加一些子系統、伺服器的一些移機、網站安全漏洞檢測及修護。至於3D導覽部分,包括GIS平台的維護、對外發布的網頁伺服器的維護,還有手持式App導覽系統、程式跟發布等工作,尤其是明年我們的違建查報系統維護也需要做,所以編了350萬,希望委員可以支持。
主席:臺北市在山上的公園你們有沒有計畫要把它併到……
陳處長茂春:最近有在跟工務局長談,我們希望可以的話,我們就收起來了,就是可以接收過來,沒有關係。
主席:可以的話,就是要臺北市政府同意。
陳處長茂春:當然,他們……
主席:臺北市政府有可能同意嗎?
陳處長茂春:目前的狀況是工務局局長大概會跟柯市長做報告,聽局長說柯市長應該會同意,但是因為涉及土地撥用問題,可能還是要經過臺北市議會同意,當年沒有撥過來就是因為臺北市議會不同意。
主席:我們請陳委員幫忙促成一下。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繼續處理第2-11案。
許署長文龍:第2-11案是有關太魯閣的保險,這個部分我們明年編了400萬。跟主席、各位委員說明,這400萬還是滿重要的,因為太魯閣是目前最危險的觀光地區,因為它有最美的國際景觀,相對的,有潛在的危險,所以這部分的保險非常有需要,我們也拜託不要凍結。為什麼?因為這400萬要做一次性發包,要看保險公司有無意願來投標,這部分是有其一定的必要性,而且這幾年來的實施效果也不錯,做以上報告。
邱委員文彥:主席,我說明一下,剛剛兩位處長都談到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的部分。當然,太魯閣國家公園有落石的問題,尤其在颱風天之後,所以它的保險非常重要,像燕子口有那麼多的客人,所以我覺得這個經費要請各位支持。另外,國家公園這邊,包括每一個國家公園應該瞭解一下到訪的外國客人。本席覺得現在到台灣的外國客人非常多,但是我們的解說、宣導的手冊、折頁或者網路,大都是以中英日文為主,可是我們忘了一個西班牙語,這是非常重要的語言,我以前在環保署的時候,還特別把我們的簡報用西班牙語去編列,尤其是緊急救難資訊以及這個國家公園裡面最經典、精彩的資訊,應該要有西班牙語。做這個難嗎?其實一點都不難,因為現在有太多的中南美洲留學生都在這邊,也許你們可以請他們一起合作,幫忙翻譯,甚至簡報檔都有西班牙語,因為西班牙語的人口在世界上是非常多的,我是覺得國家公園這邊應該要重視這個部分。
主席:是不是可以納入邱委員的意見?
許署長文龍:我們來考量。說真的,我們到國外去看,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公園語言版最多的就是台灣,我們的服務其實是最好,當然邱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參考。
主席:你們應該再跟觀光局瞭解一下,把使用西班牙語的國家統計一下,比如西班牙或是中南美洲到我們這邊旅遊的數目有多少?也就是說,全世界用西班牙語系的國家當然很多,但是他們到台灣來旅遊的觀光客比例是不是讓我們覺得符合效益,可以評估看看。
第2-11案,因為李委員的意見也很有道理,我們可不可以凍結200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陳部長威仁:這一點有困難,希望……
主席:有困難是不是?你們什麼時候要發包?
陳處長茂春:我們的發包是一次性的,每年年初就要發包,發包完就是一次要到位。
主席:你都不瞭解我的意思!
陳處長茂春:像今年是8月發包,就是今年8月到明年8月,但是保險有一個……
主席:你不瞭解我的意思,你要聽好,你把書面報告送來內政委員會,就可以動支了!
陳處長茂春:好。
主席:繼續處理第2-12案。
許署長文龍:第2-12案是有關金門國家公園收費的問題,既然收費了,相關的預算是不是就不要編這麼多,所以委員提案減列500萬、凍結500萬。其實這個收費也是配合行政院要核定我們的自償率,所以我們嘗試這樣慢慢地去做。我想這個部分二者其實是各有它的目的,一方面是要提高我們的自償率;二方面,這個部分的服務品質還是要考量。而且我們收的費用也不多,目前一個人是200元,未來當然是慢慢地增加它的量,希望委員能夠同意不要減列跟凍結。另外,金門其實還是滿重要的,尤其現在要加強離島的照顧,國家公園相關經費如果沒有到位的話,金門在地鄉親會覺得國家公園的費用編列不夠用,他們的感覺會不大好。做以上說明。
主席:署長不要講得那麼嚴重,你們二億多的經費,我們也只不過提案要減列500萬,你把金門鄉親也扯出來了!好,請業務單位說明。
謝處長偉松:關於今年首度採取的收費機制,我們的收費報名是9月1日開始,我們容許他們在10月5日以前報名繳費,如果中間不能成行,還可以退費,當然有部分民眾是一直延到10月5日以後,一個月以後才跟我們申請退費,我們基於公平性的原則沒有給他退費,所以他質疑我們既然已經編列預算執行,為什麼還要向民眾收費?這可能是他個人問題,其實我們是因應使用者付費,是為了提升自償率的部分,做以上說明。
主席:好,翟山坑道是應該要收費的,我支持要收費!好,第2-12案撤案。
處理主決議第1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處理主決議第2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營建署歲入部分:照案通過。
歲出部分:
第1目: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凍結1,000萬元,針對第1-1案、第1-5案、第1-6案,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第2目:
第2-4案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6案凍結1,000萬元,做出決定後,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7案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第2-11案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另通過主決議2案。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明日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繼續處理營建署及所屬、內政部本部預算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7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