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9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第8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立院新聯盟政團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電影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但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請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本案作以下決定:「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報告事項第二十五案至第一六五案,其中第二十五案及第二十七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六案及第二十八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九案至第三十一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二案至第一六五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逐案列入公報紀錄,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5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
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第一七一案至第一七七案,其中第一七一案至第一七四案及第一七七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七五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七六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八、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3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8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局104年7至9月「協助我國食品業者拓銷海外市場」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送104年度新興重大施政計畫「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所添加嗅劑種類與濃度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格式、期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經濟部函送「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9過港貝化石層)」、「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0龜山島火山碎屑堆積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小企業處擬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中小企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密)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工業局擬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合會產業合作工作小組第10次會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密)經濟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派人員相關資料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研議經濟價值高農作物辦理災害保險可行性評估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保險之評估及試辦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宜蘭縣無尾港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據、第一點第五十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十二項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104年度第2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藉由「食品雲」匯集各衛生局食品檢驗結果並視情形公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書」及「死產證明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健康食品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換發、補發、轉移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交通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部分條文、「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條條文及「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財政部函,為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教育部函送「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教育部函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教育部函送「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教育部、國防部函送「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二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及「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函,為修正「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相關附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函送「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四、內政部函,為修正「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內政部函,為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勞動部函,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為「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勞動部函,為前送「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修正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公報中心註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勞動部函送「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勞動部函送「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行政院函,為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行政院函,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一、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整體登革熱疫情,提升政府防疫量能,辦理緊急防治及應變工作經費不敷1億405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七三、行政院函,為法務部矯正署為應新設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開辦相關經費需要,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3,580萬4千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七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三、附錄二、第五條附錄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五、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中央銀行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九、司法院函,為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八一、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民國103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民國104年度第1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考試院函,為修正「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六、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七、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八八、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八九、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4年6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九一、文化部函送104年1至6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蒙藏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4年第2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五、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4年度第2季並未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4年第3季(含海基會使用捐補助款部分)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及補正104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凍結785萬4,000元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提報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計畫特色及預期效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九、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原列46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原列2,403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 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億6,599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1,59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廣能源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一般行政」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原子能科學發展」(含「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1,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研究經費原列1,16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65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034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8,797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原列13億8,0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送「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之「運費」3,33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文化交流業務」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輔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或文化藝術多元性之國片及短片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文化部主管」2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000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2億4,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五),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2,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3,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4,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5,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6,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7,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8,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9,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10,檢送「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環境保護基金決議事項11,檢送「水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改善」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相關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四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針對「一般行政」凍結預算2,0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1,000萬元,請查照案。
三四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200萬元,請查照案。
三四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四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計畫中,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納保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等基金用途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決議7項,請查照案。
三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五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十分之一,請查照案。
三五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十分之一,請查照案。
三五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凍結227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100萬元,請查照案。
三五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凍結5億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以服務費用支付編制外之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所需經費」),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經費相關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六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捐、補助費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六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委託研究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凍結87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培力就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依執行狀況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三六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預算凍結274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凍結8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推動尊嚴勞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4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辦理「博愛專案計畫」及「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等2案預算解凍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7億7,47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合計1億9,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事務費」凍結4,0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共建設業務」凍結1,9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125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發展業務」凍結6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案之外包費編列480萬元,凍結12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項下「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096萬1,000元,繼續凍結100萬元,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繼續凍結,待內政部(1)更正104年7月30日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之會議紀錄決議,(2)召開協助花蓮縣政府將「鹽寮部落」等原住民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之專案會議後,始可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原預算凍結8億元案,經內政委員會處理完竣,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三、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3億651萬元,凍結1億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經費15億8,966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基金用途」編列15億2,733萬3,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臺灣省政府函送101年第1季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臺灣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助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二、臺灣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2季補助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三、臺灣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3季補助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四、臺灣省政府函送102年度第3季補助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五、臺灣省政府函送102年度第1至3季修正後補助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六、臺灣省政府函送103年第1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七、臺灣省政府函送103年第2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八、臺灣省政府函送103年第3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九、臺灣省政府函,為103年第4季無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之經費;十、臺灣省政府函送104年第1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臺灣省諮議會函送該會101年度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二、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1年度第2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三、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1年度第3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四、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3年度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五、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3年度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六、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3年度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七、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3年度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八、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4年度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福建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二、福建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2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三、福建省政府函送101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四、福建省政府函送102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五、福建省政府函送102年度第4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六、福建省政府函送103年第1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七、福建省政府函送103年度第2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八、福建省政府函送103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九、福建省政府函送103年度第4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行政院函送101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二、行政院函送101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三、行政院函送102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四、行政院函送102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五、行政院函送102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六、行政院函送102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七、行政院函送103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八、行政院函送該院院本部103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九、行政院函送院本部103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十、行政院函送103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十一、行政院函送104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1年第3季獎補助資料;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2年第3季獎補助資料;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3年第3季獎補助資料;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截至102年度12月底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截至103年度6月底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十一、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第1季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廣告費執行情形表;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2季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廣告費執行情形表;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3月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6月補助地方政府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9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1至3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八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之備選方案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乙案,業已完成報告,提報院會備查,請查照案。
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124項決議,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九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九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修正「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送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修正「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銓敘部函送「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送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選部函送修正「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役政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國防部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修正「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編制表」,並定自103年1月22日生效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處務規程」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編制表」,並廢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送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暨訂定「中央研究院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03年3月14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3年4月2日施行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制表」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7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三○、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四三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張常平先生等「為因金融風暴致房地產業交易低靡,建請將增值稅率再次減半,以利交易活絡增加稅收」請願文書等計40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四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四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8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四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9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四三七案,除第三九一案及第三九二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四三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出口動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新思維及觀點,檢討蘇迪勒颱風帶來教訓,打造更堅實防災軟、硬體設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八仙樂園塵爆事件燒燙傷患者之後續照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出口連續數個月下滑,政府如何挽救出口及設定KPI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登革熱防治、化學防治、孳生源巡查及清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內需成長動能不足、出口衰退,建議政府加強公私部門合作,提供綠色科技產業發展初期獎勵和補助,並透過制度排除綠色投資障礙及風險,以提高民間投資誘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蘇迪勒颱風造成全臺數百萬戶家庭停電,建議台電公司能張貼維修進度公告並通知各里里長復電時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應以撙節國庫支出為優先考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日核一廠火災演練,希望原能會在核電廠演習及安全訓練上更加嚴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八仙樂園發生嚴重粉塵暴燃事件,台中燒燙傷醫療資源雖充足,但後續復健整合不夠,建議設立中部燒燙傷重建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蘇迪勒颱風使許多電桿折斷,造成全台432萬多戶停電,建議應將電纜電線地下化,以維護民眾用電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清泉就進口大陸砂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落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創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隨機殺人事件之處置及防制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徵求計程車衛星派遣車隊加入緊急救援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應落實公民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出口衰退,應責成所屬儘速研擬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縣市的多樣歷史文化、融合中西美食、在地城鄉風貌與特殊地理與氣候條件做最好的搭配,形成全球最佳的自行車旅遊王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報載遠傳電信公司收購中嘉網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玉山排雲山莊將進行改善供電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銀行利用客戶定期存款不當行銷保險商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投入公共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登革熱防疫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機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類似之交通先進技術與管理法規應同步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睿能創意公司(Gogoro)借中油加油站通路建置電池交換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環保署日前修改「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似有圖利特定財團之嫌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復康巴士安全規範及資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政府內部控制及提升採購專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路邊超速攔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中小學學童近視比率高,要求擬具有效改善計畫,全面整頓中小學教室光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無人機」是未來新科技的趨勢,許多國家已著手針對無人機訂定相關法規,建請政府部門應儘速研擬新法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運作,能紓解法院繁重的訴訟工作,建請內政部確實檢討預算編列決策過程,依法適度編列調解委員會獎勵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大陸配偶在臺設籍須比照四年(依親居留)加兩年(長期居留)的方式取得,因轉換居留時仍須要自行到移民署辦理登記,常使民眾因時間過長或不熟稔法令規定而未辦理,使欲在臺設籍之人必須花更長時間取得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將勞動權相關內容納入高中職學校課程綱要,落實勞工教育向下札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預防我國港口倉庫及工廠發生類似大陸天津濱海新區爆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移民及外籍移工導入之異地文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登革熱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長照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人壽命日長及2025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特提倡「強固國民健康競爭力」,籲請政府提供國人每年享有兩次免費健康檢查,落實「早日發現、早日治療」的醫療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政府應針對全國可能的伏流水設置地點進行詳盡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央政府各類保險經費逐年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中央部會所屬空屋空地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將高頻短波廣播電臺納入電臺免設置許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拓展我國資通訊(ICT)產業發展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主管機關要求各電信業者應本乎誠信與服務原則,不得向消費者『變相』收費,凡屬於客服性質之任何詢問或求助電話皆不應收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眾運輸應通盤檢討比照機場設置通關安檢系統及增設鐵路警察編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登革熱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食品全面禁用部分氫化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高雄駁二「泳池天台」藝術作品涉嫌抄襲一事,提出此事件涉及侵權爭議,未來公共空間或公共場所的藝術設計如涉及抄襲,政府應該有一致處置措施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針對八仙樂園舉辦玉米粉塵活動,造成重大傷害。由於公共意外險明顯不夠理賠,為了避免往後類似情況再度出現,以後相關重大活動,承保的保險金額建議改依照參加人數的比例進行承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有效提升保母的品質與素質,政府應對保母管理制度通盤檢討,並擬定相關辦法以淘汰不適任保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登革熱防疫應全民總動員並以撲滅室內埃及斑蚊為重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惠貞就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近期衛生福利部公布市售奶瓶抽驗結果,有台灣大廠牌如優生、培寶等公司製造之奶瓶含有致癌物雙酚A,長期使用將對嬰幼兒恐有發育不良或罹患其他疾病,並要求責成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全面檢驗市售奶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當前經濟情勢、國內房價及貧富差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增加資金留臺誘因及提高中高齡創業誘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偏鄉醫事人力不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專校院校長近期連署反對大學校內兼任助理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登革熱防治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鐵新烏日站正門朝南,交通動線規劃不當,無法接引高鐵車流、人潮,實有必要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蔡委員正元,鑒於台灣現有募資平台眾多,單—平台募資金額已累計超過上億元,對於經濟發展與社會運作已有相當程度影響。然現有募資模式除股權籌資以金管會為業務主管機關之外,其餘募資模式以目前公益勸募條例或政治獻金法來規範,多有不足,甚至可能成為政治活動集資或詐騙管道。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各單位共商管理辦法,人民團體以內政部管轄、商業公司則歸經濟部、金管會,補正現行法規不足之處,以避免募資平台未來發展受限或遭濫用之虞。綜上所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2016選舉將屆,傳出中國大陸將限縮12月中至1月中來台陸客數量,觀諸歷次選舉為了避免民眾情緒引發衝突,或是不必要的糾紛,中國大陸確實會限縮陸客來台數量。然陸客來台人數預料縮減也確實會影響旅遊產業,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積極開發東南亞客源,觀光局與外交部應積極協調簡化其簽證作業措施,除陸客外也更開發多元客源,俾便旅遊產業免受不確定因素之干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警告,國內年輕人開趴猝死案件暴增,與未列管的新興毒品氾濫有關,統計今年1到8月受理毒物檢驗致死案2,400件,其中濫用未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新興毒品」65件,占總案件量3%,本席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建置新興毒品資料庫並修法列管,嚴加查察以遏止新興毒品進一步危害年輕族群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經濟部標檢局為促進兩岸消費品安全交流,建置有「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暨消費品安全資訊網」,其中消費品安全資訊部分,僅提供兩岸商品通報及協處機制之統計數字,以及轉載標檢局辦理商品檢測結果資訊及中國大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相關報載訊息,而缺乏中國大陸不安全商品相關訊息彙整,以致民眾無法透過該網站了解大陸商品之完整安全資訊,本席要求標準局應改善網站功能,增加揭露中國大陸不合格商品之相關資訊,例如品名及不符檢驗標準情形等之完整資訊,以保障消費者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衛生福利部調查結果,101年老年人輕度以上失智症盛行率為4.79%,推估103年臺灣失智人口分別約13.5萬人,然依103年度各縣市各型中心辦理收納失智者約1,337人,占103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13萬5千人之比率僅0.99%,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部分偏遠地區甚至未設專責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本席要求行政院應提高偏遠地區資源與服務能量,以提升失智老人服務涵蓋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財政部日前擬定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認為藉由本次修法可引導建立中古車外銷產業,增加我國外銷整體產值,值得嘉許。然而,該條文的立法意旨為活絡汽車產業,並減少老舊車數量以達節能減碳之目的。所以,除了中古車之外,為數眾多的待報廢車更是空氣汙染及產業產值停滯不前的毒瘤。應該在此次修法中,將老舊待報廢車輛納入減徵貨物稅的範圍,促進汰舊換新,提振內需市場及產業景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衛福部食藥署規定,產地來自越南、中國、印度、斯里蘭卡等地之茶葉進口採逐批檢驗,認為許多國際茶包品牌原產地因緯度關係根本不產茶,所有茶葉大都由中國、越南、印度、斯里蘭卡進口,然後在工廠拼裝。另外也有業者改從印尼、緬甸、馬來西亞進口來規避食藥署之逐批檢驗措施,然而這些國家對農藥殘留的檢驗比台灣標準差之甚遠。基於上述,衛福部食藥署應改為對所有國家在茶葉進口時都鎖定CCC Code採取全部逐批檢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居留的限制,認為目前三大移民惡法綁手綁腳。《國籍法》要求外國人先放棄原國籍,才能申請歸化,還很可能因申請被拒絕,而成為無國籍的國際人球。《移民法》申請永久居留權資格門檻太高,要求連續居住五年過長,且容易因工作更換而中斷。《就服法》中兩年工作經驗之限制、最低薪資之限制等等都是對外國人才進入台灣工作不友善環境之結構問題。相關主管單位應儘速修改規定與法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台灣軟體工程師缺乏,認為據統計軟體工程類的工作機會數量從三年前的一萬七千多個,增加到兩萬九千多個,成長71.6%,但求職者僅僅成長17.9%,其中,最短缺的就是軟體工程師。工程師短缺的原因包括:海外(包含中國)企業挖角、資訊人才培育不足、傳統科技大廠的人才競爭。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嚴峻,學生人數逐年下降,再加上年輕學子對資訊類科系不感興趣。為了讓台灣重回「工程師之島」美名,應效仿英美將資訊學習課程下放到學童時期即予接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水龍頭含鉛量的國家標準迄未訂定公告,衍生社會大眾質疑情事,主政單位應及早研議訂定對外公布,俾利業者遵循,並讓民眾安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醫界警示石棉建材有致癌風險,衍生社會大眾質疑情事,建請主政單位應全面清查石棉使用現況,並將其調查報告儘快公告周知,還給國人健康居住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高鐵公司員工指稱高鐵公司公告之加薪方案,顯有名實不符情事,建請主管機關查明,是否有損及該公司員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國軍各營區的公共電話使用需求數顯有不足,常造成入伍弟兄排隊撥打的情形,國防部應針對此一現象,全面普查各營區公共電話需求量,提供俱足的公共電話數量,避免上開問題,便利國軍士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交通部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實應做好維持旅遊品質之事先因應,並針對景點的維護與推廣做好管理機制及配套措施,並建請運用高鐵沿線結合在地景點,具體落實「觀光大國行動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由官方首次舉辦的「十大自行車經典路線」徵選活動,在結合網路票選與評選委員評分後,優勝與佳作名單出爐。此次獲得十大經典路線優勝、佳作以及特別獎的路線已經呈現台灣在地文化、運動、休閒、美食、親子、生態等特色。同時,這些路線亦同時展現政府在自行車道與周邊建設的成果,期盼國人可以親身體驗用騎乘自行車的方式感受台灣之美,也可以利用自行車結合公共運輸進行深度旅遊。也更期盼行政院能持續結合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以及環保署等單位,持續辦理經典路線的徵選活動,讓全台與國際友人都能享受優質的經典自行車路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資本市場是國家經濟價值的鏡子,一個國家貨幣愈貴、股票愈貴,國家價值就愈高,台股走低的趨勢代表台灣的國家價值愈來愈低,貶值救經濟只有短期效果,卻長期貶低貨幣、股票,甚至國家的價值,是否允當,央行應該重新考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台灣擁有豐富的鯨豚生態,發展賞鯨觀光之際,更應加強鯨豚研究及保育,讓鯨豚在台灣四周自在悠游。鯨豚與人類的衝突並非無解,行政院如能責成所屬機關加強生態保育觀念,人與鯨豚便可和平共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該基金係「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所設置,內含生產、醫療、服務、福利及文教、軍人儲蓄與副供等6個事業。該基金所轄各個事業業務性質各異,且營運自給自足、自負盈虧,歷年來卻均併同彙計編列為單一附屬單位預算,未能各自表達各事業之營運計畫及預算明細,顯非所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軍職人員薪酬由公務預算編列支應係配合部隊特性而來,且渠等軍職人力仍需擔負一定之軍事醫療任務,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應評估軍職人員對其業務貢獻程度,即按比率估算其原應負擔之薪酬成本,並將該成本列為醫勤獎助金計發基礎之扣減項目,俾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為利該等國家資源及早得妥善運用並獲取應有收益,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應儘速研謀妥善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資訊科技及網路發展的快速,手機行動裝置在台灣社會已經是普遍現象之一,也增加民眾訊息及個人資訊因而外流等機會。爰此,為防制詐欺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政府相關部門應加以重視並提出有效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國內一級病患滯留急診室高達5.4%,全年等待急診病床超過兩天累計3,742位,急診醫療就醫不就急,三成應轉入加護病房的急診病人無法於6小時內入住,其死亡率將大幅增加。爰此,為減緩醫療壅塞狀態,衛生福利部應對各地醫療院所急診資源的運用與配置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近期東北風逐漸增強以致台灣已有境外污染物的跡象,尤其台灣中部以北地區,更為明顯。爰此,為減緩對民眾的健康危害,中央及地方的衛生部門,應加強宣導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有土斯有財為國人普遍的觀念,大部分民眾努力賺錢目的就是為了替自己買房子,惟買房契約使用的專業用語,民眾若未注意即容易受有損害,如於契約中的「房屋面積」應分為「專有」和「共有」2部分,共有部分是大家熟悉的公設比,但專有部分另外包含主建物和附屬建物,此即為民眾經常漏未注意的地方,對此本席為維護民眾購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傳播媒體對於兒童的成長極具重要性,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電視憲章」,應注重兒童接收媒體新聞的權益。歐洲各國早在1970年代就開始製作兒童電視新聞。反觀台灣傳播媒體內容對兒童不友善,連公共電視也沒有為兒童設計專門的新聞。爰此,為保護兒童接受資訊的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讓兒童能夠在健康的新聞媒體中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某國小校長因一起學校通報家暴事件,遭家長毆傷,除籲請社會大眾共同撻伐暴力外,並要求有關應予正視此問題潛伏的嚴重性。據官方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家庭的親子倫理關係有待改善、家庭和諧情形持續下降;國內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及受害人數,已由2005年的66,080案,增加至2014年的133,716案,近10年來的增幅高達102.35%,顯見家暴問題實不容小覷!這些重複出現的家庭問題再再提醒我們,現代家庭需要協助。新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雖已擴大保障範圍。然而,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如缺乏正確之親職知識與能力,即可能出現管教失當之情形。因此,兒少福利與保障法新近修訂:對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有違反照顧保護兒少義務之情形時,一律強制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但徒法不能自行,否則學校就不會面對學生問題而束手無策,本席以為;除應落實強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規定外,各服務網絡,包括社政、警政、司法系統都必須與學校共同合作,才能提供兒少最適當的權益與福利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軍飛彈驅逐艦拉森號在大陸強烈警告下,仍然穿越大陸島礁12海里線內水域,展現美國不承認大陸島礁主權的決心,致使南海情勢更為詭譎之際。特再要求政府,除要謹慎夾處於陸美兩強間之因應外,更要堅持主權、確保國家利益。從去(2014)年的九八一鑽井平台,到今(2015)年的填島造陸,陸方不斷在南海蠶食鯨吞,美方的看法是,南海必須開放,但如果不以實力告誡,陸方一定會得寸進尺,故而斷然軍力展示。但從雙方的姿態看,都尚自我克制避免衝突。美方的高調是為了威懾,陸方的隱忍則是為了爭取時間,惟雙方已很難經由協商達成維持現狀之共識。值得擔心的是,這是否會是陸美在南海長期爭霸戰的開端?在南海議題美國與中共的衝撞上,毫無疑問,台灣的處境是最尷尬的,在情勢多變且不確定的狀況下,一旦貿然選邊且作出明確表態,無論選擇哪一邊,必將立即導致我方戰略迴旋空間的喪失;隨之而來的國家利益損失,將是無可估量的。本席認為;要避免這種選邊的尷尬,最好的辦法,就是堅持中華民國憲法的立場,扮演積極的角色,避免南海衝突升高,並提出有利南海和平的策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本(104)年10月21日公布「中高齡勞動力就業狀況」,特表芻議!在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的影響下,近十年來人口的質與量出現了重大結構性變化,其中,最具關鍵的變化是;全面勞動力短缺、適齡工作人口遞減的趨勢。據調查指出,中高齡就業者中男性占57.5%;年齡以45至54歲者為多,占63.2%;具備高中職或以上學歷者近九成;有經濟負擔者佔70.5%。此外,中高齡就業者平均工作年資27.2年;46.6%的中高齡者每週平均工時40-49小時,23.9%之工時更達50小時以上;全職與兼職工作的比例約9:1。面對我國人口結構急遽高齡化與少子女化,中高齡者勢必成為職場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力,因此;本席再籲請政府應積極以應,邀請學者專家深入研討,如何維持國家足夠的勞動力,並鼓勵中高齡者保持經濟性生產,這已是台灣必需面對且不容迴避的重要經濟與社會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財政部長在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業務時指出:「全台灣有七千五百多家房仲,放眼全球沒有一個國家的房仲像便利商店那麼多,買房子不是買水,所以房仲業應該則優汰劣。」特表芻議!此話一出,引起國內熱烈討論,今(104)年房市進入冰凍期,已非一個「慘」字了得,據房仲業統計,今年1至9月全台房價平均跌幅5至8%,其中,指標性區域台北市大安與信義區豪宅跌幅更逾8%以上,部分案件跌幅更高達1成5,全台6都房市交易量縮價跌,年減近20%,雙北市交易量慘跌22.7%。此外,在買氣觀望下,今(104)年1至8月全台不動產買賣件數為18萬棟,年減33%,房市撮合期也拉長,中價位房屋需80至90天,北市豪宅需4至6個月,台北市大同區某豪宅的撮合期更長達1年,甚至北部某預售屋今年有零成交的記錄。這波房仲業倒閉潮,明(105)年收攤至少一千五百家,恐牽連上萬人失業。本席籲請政府應積極因應,邀請學者專家探討,提升、把關從業人員專業程度,以健全房仲產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青少年學生濫用毒品甚至染上毒癮的情況日趨嚴重,籲請檢警、教育等單位除積極進行毒品查緝外,更應推動反毒教育宣導,讓我們的下一代遠離毒品誘惑。教育部表示,自2010年到2014年,共有9,522名學生遭通報藥物濫用,尤其近年來毒販利用各種手段,吸收在校生或中輟生充當販毒「下線」,拓展毒品在校園的「通路」,這種情況相當令人憂心。過去曾有學校為了倡導「無毒校園」,擬對學生全面尿液篩檢,但遭家長及教育團體提出反對,本席建議;尿液篩檢不必刻意為之,可與健檢合併實施,發現學生染毒,應予保密並採溫和方式導正,學校發現毒品來源,應將資料以密件函送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檢警也應主動清查是否有幫派分子以毒品控制、發展組織,將「毒手」伸進校園。另教育部應規劃生活教育課程,納入藥物濫用防制教材,以普及全民反毒知識;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亦應開設「濫用藥物防制」課程,培訓反毒人才與師資。學校還應強化反毒及相關社團組訓工作,培訓反毒尖兵,發揮同儕影響力,真正落實「無毒校園」之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發會日前公布本(104)年九月景氣對策燈號已經連續第4個月呈現藍燈,特再籲請政府速謀因硬對策!這九個項目內,除貨幣總計數M1B趨於穩定逐漸好轉外,一向被視為領先指標的機械及電機設備進口值,九月對應分數減了1分、其餘項目仍為黃藍燈或藍燈,綜合判斷分數維持上(八)月14分,以目前的狀況來看,全年經濟成長率保一都已生虞!除因電子產品減產,相關需求跟著下滑,也和廠商對景氣前景持保守態度有關,由於進口值反映零組件需求及投資意向,分數下滑不是好現象,希望第4季可以好起來。據瞭解;國內「電子業」、「鋼鐵業」均傳出放無薪假的情形,人力銀行10月最新徵才景氣動向調查報告顯示,工作機會數已降至65.1萬筆,與上(8)月相比衰退2%,其中,「傳統製造業」大幅衰退降幅高達5%,最多是「營建業」以及「金屬機電業」,工作機會數減少幅度分別為12%和6%,從失業率來看,就業市場確實已受到不景氣波及。簡言之;經濟蕭條百廢待舉是事實,但若一味苛責政府無作為,似也不見公平,但給藥未見起色總是不爭的現實,政府各有關仍應集思廣義,速謀良策才是!本席以為;不論推出任何策略,最重要也最迫切的是,先讓人民「有感」方能凝聚「向心」,進而始能達「群策群力」之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美國財政部匯率報告,罕見的對我國匯率政策提出指責,雖有逾越之嫌,但暮鼓晨鐘仍值有關剴切以應!央行匯率政策向來有守有節,可是今(104)年以來出口表現實在太差,造成連數黑,拖累今年經濟成長可能勉強保1。而我國又是以出口為主要導向,爰此;在出口產業一再倡議貶值救出口,而且要貶贏韓國才有效用,因此多少引導了央行最近的貶值行為。但匯率政策是雙面刃,貶值固然可以讓台灣產品相對便宜,促進出口競爭力,卻也增加了進口成本。尤其貶值的副作用,使得台幣計價的資產,包括我們的股票、台幣支付的薪水、國人的財產都縮水變得便宜。資本市場是國家經濟價值的鏡子,一個國家貨幣愈貴貴,國家價值就愈高,貶值救經濟只有短期效果,卻長期貶低貨幣、股票,甚至國家的價值,是否允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業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協商,請各位黨團到議場主席辦公室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47分)
繼續開會(10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施政報告質詢後即行散會,本日會議依施政質詢期間前例,於下午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今天進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現在請陳委員唐山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陳委員唐山:(10時8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1993年當時是連戰擔任行政院院長,本席站在這裡針對台灣民主和他進行對談,20年之後今天站在這裡是我最後一次在國會殿堂提出我的看法。今天我要跟院長和部長談的是有關台灣法治正常化的議題,因為有了民主之後,我發現國內有很多冤枉的事情發生,就是司法不公平,我今天想花幾分鐘時間提出這個重點。
我先請教部長,民主之後,台灣的下一步就是要建立法治國家,你同意吧?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10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唐山:民主和法治是正常化國家的兩個最大的基礎,你同意吧?
羅部長瑩雪:同意。
陳委員唐山:在這個情況之下,立法部門絕對不能夠干預司法的獨立,行政部門更不能將黑手深入司法,要恪遵三權分立的權力均衡原則,這才是真正法治的國家。部長,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羅部長瑩雪:是,沒有問題。
陳委員唐山:應該都同意。
回過頭來看依法行政跟行政裁量的部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二審定讞之刑案是否應由高檢署本於權責來認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為相異的認定嗎?應該是不可以吧!
羅部長瑩雪:對不起,我沒聽清楚,不得自行認定什麼?
陳委員唐山: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二審定讞之刑案是否應由高檢署本於權責來認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嗎?應該是不可以吧!這點你應該同意,要依法行政,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陳委員唐山:我提的這些都是最基本的國家大法,假定就這些法令,法院、貴單位有某種程度的確認時,其他行政單位無權過問、要遵守,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陳委員唐山:這個案子,我們在這個地方已經確認這一基本的原則。
毛院長,我剛剛跟法務部部長對談的部分是關於我們就法令上的看法,我想你都聽得非常清楚,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是,我想……
陳委員唐山:既然法務部講得這麼清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70號的案子跟經濟部有關,現在請教你一下很簡單的問題,一個假的、作弊的案子,法院認為已經final,既然是final,我剛剛跟部長提過的這幾個faction,他都同意,那麼,行政單位經濟部有權干涉嗎?這個案子是不是已經final?你應該知道我現在提到的是哪個案子嘛!這個案子已經final,我們現在提到的是SOGO的案子,是非常重大的一個弊案,牽涉到幾百億的金錢,對整個臺灣來講,我認為是一個最大、最大的弊案。既然司法單位已經做這樣一個明確的判決,經濟部有權力去干涉、自己做解釋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就指出原處分所適用的法條是錯誤的,相關登記項目及內容並非完全不可分,是可分的,這是法院判決裡面提到的,我重複一次「相關登記項目及內容並非完全不可分」。
再提另外一點,經濟部對於公司登記資本額有查核的權責,應依公司法第七條跟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命其改正,講得非常清楚,法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經濟部有裁量怠惰的違法之處,這是今天我要提出來跟院長討論的,有一個簡單的結論,就是依法行政跟行政中立不是選擇題,而是是非的問題,對就是對、錯誤就是錯誤!在行政單位裡面,經濟部到底是行政違失還是違法圖利?請院長立即指示經濟部依法查核,重為行政處分。現在因為時間有限,我只有15分鐘的時間,但是你已經非常清楚這個案子,我們講了好幾次;經濟部部長在這裡,我們也講了好幾次。
在此我重複一下,太流公司登記的部分已經沒有不確定的空間,法務部講得非常清楚,早應該依據刑事判決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重為處分。我把理由講給你聽,第一個,郭明宗案的刑事判決已經確定,這點非常重要,是final、已經確定了,郭明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罪判決之事實與效力不受任何影響。公司登記應該有絕對的正確性,不可以再拿刑事確定判決登載不實的資料來登記,換句話說,法院的判決書已經非常清楚,這是假的文件,你們還可以讓假的文件來登記!攸關幾千億、幾百億的財產問題,這個是有違誤的。當然現在應該按判決來進行實體查核,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指責行政單位經濟部有裁量怠惰。
請教院長,就這個案子,最後我們要聽哪一個人的話、哪一個人說yes才算數、哪一個人有最終裁量權?你跟我講清楚,到底我們要聽誰的話?法院已經做出這麼清楚的一個判決,行政單位against、違背這個判決,找部長的話,部長講這一套;找商業司司長,他就說另外一套;然後找蔡玉玲,他是……
鄧部長振中:政務委員。
陳委員唐山:他以前也是against這個法院的判決,但現在他已經不敢講話。
這是我最後一次在這個殿堂裡面,我剛進來的時候是在1993年,我們所關心的是臺灣民主化的問題,現在已經進步到這種程度,還是有很多東西我們不能接受,但最令人詬病的就是司法的問題。既然司法已經判決是這樣子,行政單位卻against司法,到底誰講的是最後、final的?院長,是不是你講的話就算?或者是誰講的話才算,當做最後我們會……
毛院長治國:我想請經濟部長先說明一下。
陳委員唐山:經濟部長,請你回座。
鄧部長振中:報告委員……
陳委員唐山:請你回座。
鄧部長振中:我只講一句話就好了。
陳委員唐山:不……
鄧部長振中:我只有一句話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案子,因為還有另外一個訴訟案在進行……
陳委員唐山:我已經跟你講了好幾次,部長,我不要你發言!我已經跟你講了好幾次,你回座!我到你辦公室裡面講了好幾次,你居然不聽!你怠惰!現在法院的判決,你根本就不聽!你今天沒有資格在這個地方,這是我最後一次在這裡質詢,我不希望你講話!我不相信你講的話!部長,請你回座!
鄧部長振中:我請示一下,我跟院長報告一下。
陳委員唐山:你回座!在你的辦公室跟你講了那麼多次,你居然不聽,而且還怠惰,你今天還有面子站在這個地方來跟我解釋什麼東西!一個公務人員,你所作所為都是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判得這麼清楚,你當一個部長,還敢在這個地方騙我!
院長,你不會覺得非常慚愧嗎?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本案其實是滿複雜的,事實上當事人有好幾個相互關連的案子糾纏在一起……
陳委員唐山:沒有相互關連,法院講得非常清楚,這個不關連。
毛院長治國:前面那個案子……
陳委員唐山:這兩個案子是可以分開的,這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毛院長治國:因為他在後面的案子,否定前面案子自己的立場,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我認為本案還在司法程序當中……
陳委員唐山:沒有,司法已經定案了。
毛院長治國:就像委員一開始講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要互相尊重……
陳委員唐山:我跟你請教的是,誰講的話是最後的決定?因為我找到一個案子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不能……
毛院長治國:這個案子還在司法程序當中,我們行政系統沒有誰講了算,因為這個案子是有好幾個案子綁在一起……
陳委員唐山:沒有綁在一起。
毛院長治國:所以整個案子還在司法程序當中,這不是行政部門誰講了算,我們要尊重司法。
陳委員唐山:院長,你們講的這些理由已經不存在,剛才部長講的話,你都沒有聽嗎?你不尊重這個司法,你今天當院長,卻在這個地方帶頭不尊重司法!
毛院長治國:沒有,行政院長在案件……
陳委員唐山:我們當立法委員的,我們有權利在這裡監督政府!你現在還敢在立法院的殿堂這樣欺騙老百姓!
毛院長治國:這個特定的個案還在司法程序的過程,沒有「行政院長說了算」這種說法。
陳委員唐山:我希望院長回去之後,能再做詳細的研究,你不清楚的地方,或許我們可以再找50分鐘或是一個小時,我們再來重新擬定,讓你有一個比較明確的了解,好不好?
毛院長治國:本案依法辦理沒有問題。我們本案依法辦理。
陳委員唐山:法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我講的每一句話,剛才法務部部長都同意,你現在還要否定?你就是有怠惰的情況。
毛院長治國:那是從單純的個案來講,當然是這樣,但是現在這個案子,實際上是委員另外一個原則……
陳委員唐山:這是單獨的案子……
毛院長治國:這個案子進入司法程序,沒有行政干預的權利。
陳委員唐山:這個案子可以提出來,讓你們瞭解法令是如何規定的,連這個單獨的案子,你們都可以違法……
毛院長治國:我不同意這個說法,本案非常複雜,我們的看法是,本案還在司法審查當中,行政院沒有干預的權利。
陳委員唐山:你們回去要好好把這個案子提出來研究一下,好不好?
毛院長治國: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吳委員秉叡:(10時24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問毛院長及羅部長,對於刑事訴訟法要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精神,你們有什麼樣的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10時24分)主席、各位委員。我本人一直都覺得這個理論在架構上就有矛盾,它認為起訴狀一本可以避免先入為主……
吳委員秉叡:你知道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多久了?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很久,但是日本的國情跟我們很不一樣,他們的民情跟我們差別很大。
吳委員秉叡:你知道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如果是採這樣的訴訟法,都已經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了。
羅部長瑩雪:這當中有很多問題,因為這會浪費很多時間,事先不看卷證,其實法官要指揮訴訟都會有困難。
吳委員秉叡:如果這有困難,人家比我們法制進步,也施行這麼多年,我認為部長這樣講是本位主義。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是說……
吳委員秉叡:起訴狀一本主義最重要的精神是要讓裁判公正。我以前當法官時,我不具體點名,台灣曾經因為司法資源比較少,所以是好幾個法官在同一個辦公室,我在年輕的時候當法官,我們有同事還沒開庭,居然就把判決書寫好了,我非常訝異,我就請教他,我說:某某法官,訴訟法不是這樣規定,如果還沒有開庭,你就把判決書寫好,這根本就違背了直接審理主義,你怎麼可以還沒開庭就寫好判決書呢?他回答我,因為他看了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面的書類跟證據都相當完整,他認為被告沒有任何答辯會被他採信的餘地,所以他把判決書先寫好了。這其實就是不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最大的問題,對於裁判者而言先入為主,法務部一定是站在這個立場,因為法務部從頭到尾就抵抗起訴狀一本主義,已經抵抗了多少年了!
部長,我跟你講,你們真正的心結是擔心檢察官失去司法官的資格,這的確是一個大問題。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是兩件事。
吳委員秉叡:什麼兩件事!我講他們的心態,因為你沒有當過法官跟檢察官,所以你不知道,你只是因為大學讀法律系,後來考了律師,當了律師。台灣的考試是採司法官乙等特考,當初在大學、研究所時,大家是同學,考上之後到司法官訓練所也是同學,那你們知道司法官訓練所如何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嗎?他們不是照志願,而是每三個名次一組,一、二、三名一組,結業成績第一名及第二名當法官,第三名當檢察官,第四名及第五名當法官,第六名當檢察官,使得很多檢察官心裡都認為他們和法官是同學,只是運氣背,他們不想當檢察官,認為只是運氣不好,剛好名次是3的倍數,所以當了檢察官。我並不是講全部的檢察官,我是講有一些檢察官的心態是這樣,到了法院之後,因為法官是獨立審判,亦即憲法明定的司法官,當然他們就受到司法官的保障,而檢察官是準用司法官,所以他們很擔心,可能部長不擔心,但是我是說有一些檢察官很擔心哪一天司法官的資格會不見了,他們擔心失去司法加給、職務保障等等個人工作上的保障,所以演變成他們抵抗很多台灣司法要進步的制度,起訴狀一本只是其中之一,還不是只有這樣而已。
我請問部長,你說國情不同,美國採立案制度,他們也不採我們現在所謂的主動偵辦,而是採立案審查,起訴狀一本主義再來當然就是要帶來立案審查,因為原則上檢察官已經不出地檢署去做主動偵察辦案了,坦白說,我以曾任法官的立場來觀察,檢察官事實上也沒有能力辦案,因為一個坐在法庭上,配備書記官,只能夠把當事人調來問的,必須已經成案,他才能問,一般案件能不能成案,都是從警察單位、調查單位送上來,他做後端整個開庭的訊問。所以檢察官如果沒有警察人員或調查人員在前端辦案的話,他自己去調幾個警察或調查人員主動偵辦的很少。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像食安案件和貪瀆案件,也有很多是檢察官主動出擊,並且跟政風單位一起……
吳委員秉叡:這個造成制度上的混亂,我現在跟你講制度上的問題。我們回到本題,請問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如果是司法官卻配置在法務部底下的話,刑事政策及治安敗壞是誰負責任?這個地方涉及拿捏的問題,而且各國的制度不同。台灣的這一套刑事訴訟制度其實是19世紀,一百多年前德國的制度,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多大的改變,枝微末節的改變也很少。我跟你談訴訟進行本體的問題,然而你們非常保守及抗拒,都不願意改變。
羅部長瑩雪:正因為如委員講的,我不是法官也沒有當過檢察官,所以對於檢察官的處境如何,以及要不要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我完全都不是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其實「起訴狀一本主義」,我在大學唸書的時候就懷疑過其理論是不是相矛盾,因為即使不是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將所有卷證一起送給法官,他看的時候也會有先後……
吳委員秉叡:台灣人的聰明才智絕對很高,但是我認為只要是人,聰明才智都差不多,沒有誰比誰天縱英明。許多先進國家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已經很多年了,可是在你口中,他們卻是充滿矛盾。事實上日本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且檢察官認真盡責,他們的定罪率有九成多,相較下台灣檢察官的定罪率讓人不忍卒睹。
羅部長瑩雪:日本的認罪率高達90%,所以有9成的人根本沒有經過偵審,只要被人檢舉或被告就直接認罪,因此他們的定罪率容易升高,同時他們也比較容易在刑事訴訟範圍……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認為日本人的民族性是只要被人檢舉犯罪都自己承認嗎?
羅部長瑩雪:大部分是如此,這是他們的特性。
吳委員秉叡:你這樣的講法讓台灣的法界很難接受。
羅部長瑩雪:他們有數據。
吳委員秉叡:我在唸大學的時候,「起訴狀一本主義」就被很多學者推行到現在,它就是為了避免形成先入為主的成見。這個制度在其他國家都遂行得很好,但是台灣的檢察官因為不習慣以法庭為中心,也不習慣在法庭上進行訴訟上的攻防而有所排斥。當然現在會看到一部分的檢察官專門坐在法庭活動,並由另一部分的檢察官去從事辦案活動,可是我個人認為如果要讓組織清楚的話,就要考慮到底要不要採立案審查或是「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才是台灣訴訟法跟其他西方先進國家可以接軌的重要地方。人家已經往前走了幾十年、一百年,只有台灣還一直在此地討論真實發現或彈劾主義,距離西方先進國家的訴訟制度也太遠了。
談抽象的法律問題,對毛院長也不公平,我們來談談對立法院表示尊重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本院制定的,基於三權分立,對於本院制定的法律自應給予尊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你有沒有發現我唸到「應」字的時候有提高音量?法律人都了解「應」跟「得」差很多,所謂的「應」就是必須。本院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每一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理終結,而且前面也有規定「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這個意思是法官即使有其他訴訟也要以這種案子為最優先,也就是我們說的強制集中審理。這當然不是民事訴訟,跟你也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只是講給你聽,大家依法討論。
如果尊重立法院訂定的法律的話,就會去了解立法意旨以及為什麼這樣規定。以立法委員為例,過去是3年1任,現在是4年1任,假如選舉發生選舉訴訟,出現當選到底有沒有效的問題,結果纏訟經年,一審打2、3年,二審再打2、3年,等到判決的時候任期都滿了,這個訴訟也失掉實質意義。這部分是由第6屆的立委立法,本席當時也在立法院,我們強制規定法院必須在半年內審結,而且要求優先集中審理。什麼叫做集中審理我想你也知道,亦即不是今天開完庭然後定在2、3個禮拜或是1個月之後再開庭,而是必須今天開,明天開,後天開,除非是需要再調查證據,否則其他時間都要集中審理,這樣訴訟才能夠最快、最優先。
李全教被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之訴,結果他告臺南地檢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我認為他提告的目的當然不是認為這些檢察官有什麼不法,而是要拖延訴訟。非常慘的是司法界的狀況,而且我以前也是一樣;法界的圈子很小,很多法官或檢察官之間有配偶關係,也有很多班對,學長、學妹或是學姊、學弟間存有婚姻關係。李全教告這些檢察官,是因為臺南地院的審判長剛好是承辦檢察官的先生,所以他以告訴為目的聲請法官迴避,這是惡性拖延訴訟。本院訂定的法律規定六個月內應該審結,同時應該優先集中審理,可是臺南地院對這些法條視而不見,而且還當做民事事件,同時出來說有種種困難。
事實上,剛剛講的條文並沒有規範例外規定,而且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款分別規定,「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這件事情關係到臺南市議長當選有沒有效,其情節當然很重大,而且整個法院的審判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優先集中審理,以及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結的規定。李全教是以控告法務部所屬檢察長到檢察官,並指摘檢察官是法官的配偶作為手段,然後要求法官迴避,接著1次駁回,2次駁回,3次駁回,所以是一直提告,一直拖延訴訟。這會被人懷疑瓜田李下,是不是有什麼原因要包庇,讓他能夠拖延訴訟。
大家這幾天講很巧,當初去辦案子進行搜索及羈押的檢察官,在你的任內全部都高升了,所以現在臺南地檢署的檢察官就作成不起訴處分。在你們對曾經羈押的人犯作成不起訴處分的情況下,臺南地檢署要交代當初是以什麼理由羈押人家,因為這裡面有國賠的問題;假如是沒有理由就羈押一個議長,如今作成不起訴處分也要對國人有交代。那些檢察官是不是要記過,是不是要處罰?這些都是很多人等待你們回答的問題。好官你自為之,當做沒有事發生一樣,這樣的態度很不可取。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詢答時間為30分鐘。
呂委員學樟:(10時40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本席請毛院長先看一下PowerPoint,上星期六馬習會在新加坡舉行,從1949年至2015年,兩岸相隔66年,這是雙方領導人的第1次見面,對兩岸關係來講是一項重大突破,對不對?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0時41分)主席、各位委員。是。
呂委員學樟:當天馬總統講了很多話,習近平也講了很多話,習近平說:九二共識是我們兩岸關係的定海神針;馬總統說:我們要鞏固九二共識這樣的基礎。因為只有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兩岸才有繼續和平發展的機會,也可以架一座橋,是不是這樣呢?
毛院長治國:同意。
呂委員學樟:本席擬了句子,就是「馬習相會彌足珍貴,九平已開人民最嗨!」當天好像是喝馬祖老酒。為什麼可以做到這樣呢?因為我們有定海神針,現在兩岸人民都在享受和平紅利,尤其是台灣開放探親及觀光到現在,加上國民黨在2008年重新執政之後,短短7年當中,全世界有153個國家給我們觀光免簽證。其次,今年國外訪客將超過1,000萬人會到台灣來,當然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將近400萬的觀光客,我們已經擠入全世界千萬觀光大國之林,這是件可喜可賀的事情。如果兩岸關係不是和平發展,全世界153個國家會給我們觀光免簽證嗎?假使中共給我們「導彈」,人家會怕,他們敢來嗎?所以,包括兩岸的人民都在享受和平紅利,這也表示定海神針的九二共識是我們最重要的基礎,而一中各表本來就是九二共識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
我們在享受香醇甘甜的成果及和平紅利的同時,毛院長最近被民進黨批得很凶,他們說執政黨是黑箱作業。昨天夏主委在內政委員會也滿委屈的,不過對的就是對的,我們就去做,大家說好不好?何況這本來就是我們應該要做的事情。他們為什麼會跳腳?蔡英文說:馬習會是突襲。然後又說我們是黑箱作業。我們真的是黑箱作業嗎?
毛院長治國:我們不同意這個說法。
呂委員學樟:請院長說明一下,當時你與曾永權秘書長到王院長的辦公室去說明,你是一開始就知道馬習會的事情嗎?
毛院長治國:那當然。
呂委員學樟:其間我們準備了多久?
毛院長治國:這部分請夏主委先說明一下。
呂委員學樟:由於時間之故,請簡單扼要講一下。
夏主任委員立言:我們大概是從10月15日回來之後,就向總統報告有這個可能性,然後開始研議,在11月7日執行,時間非常之短。
呂委員學樟:總統府這邊有沒有要行政院配合,也就是要做怎麼樣的安排呢?
毛院長治國:像這樣的重大安排,一定要兩邊對所有的細節都談到一個程度,才能對外公布。在這種情形之下,總統府第一時間就讓我這邊知道,由於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而且兩岸的重大事件也一定要接受立法院的監督。府裡就交代曾秘書長會同我一起來拜訪王院長,說明有這樣的一件事情,也請王院長安排由夏主委向各黨團作說明。這部分完全沒有黑箱作業……
呂委員學樟:原本我是要問院長,上個禮拜你跟曾秘書長到王院長辦公室,報告馬習會談了一些什麼事情,你已經講完畢了。
毛院長治國:我再補充一下,除了跟王院長報告之外,接下來是跟立法院黨團的5位代表報告,當天下午夏主委對外還有一個記者會,甚至在第二天,馬總統也親自開了一個記者會,我認為整個過程沒有黑箱可言!
呂委員學樟:院長知道外交、國防及兩岸是總統的職權,對不對?
毛院長治國:是。
呂委員學樟: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的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然後再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因此我們在修憲以後,總統的職掌一直都是國防、外交及兩岸,總統行使他的職權,不簽協議及不發表共同聲明,這樣怎麼會有黑箱的問題,何況這屬於行政權的一部分,我們也不可以做行政指導,而且立法院是屬於事後監督,加上並沒有簽任何協議,我們要怎麼樣去追認呢?憑良心講,他們都是酸葡萄心理,因為歷史性的一刻,兩岸領導人的馬習會,這是他們首次見面,也是在寫歷史。然後邀請總統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也是憲政史上的第一遭,她當然緊張嘛!因為習近平講得很清楚,要嘛是定海神針,和平發展,要嘛是天搖地動,你們對兩岸政策的方向必須做一個抉擇。蔡英文慌了,她說馬習會倉促混亂,傷害民主。但真的是傷害了民主嗎?傷害了誰的民主?應該說是傷害了民主進步黨的選情,所以她會緊張。
蔡英文只抱著台獨黨綱、兩國論,也就是因為台獨黨綱、兩國論,所以兩岸間的和平發展可能會得而復失。台獨黨綱、兩國論造成天搖地動,兩岸的對峙可能會悲劇重演。這麼重大的事情,兩相比較之下,她不緊張才奇怪。我希望毛院長在執政的期間一定要進行後續的工作,把基礎工程做得更好,讓兩岸關係更為密切,使台灣的經濟能永續發展。包括馬總統要求習近平能夠共同促成的亞投行以及經濟發展的議題一帶一路,攸關台灣的經濟發展,我們應該儘速推動。我們要為中華民國負責,為台灣人民負責,好不好?
夏主任委員立言:是。
毛院長治國:我認為我們用制度化的方式把兩岸領導人會面的機制建立起來,可以透過彼此的對話來處理各方面的問題,最重要的是避免因為誤解而發生不必要的危機。因此我們期盼社會各界能用正面的思考、正面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情。
呂委員學樟:民進黨的兩套標準很清楚,本席把它臚列出來,供大家參考。連胡會是60年來國共主要領導人的會面,以九二共識作基礎,達成連胡五項願景,當時連戰主席跟胡錦濤會面就有九二共識。國共論壇是公開的,相對地,從1988年到2000年,在李登輝總統12年的任內,蘇志誠和鄭淑敏是密使,他們才是黑箱吧!
吳伯雄和胡錦濤見面,海峽兩會恢復談判,後來有6月份的江陳會,2008年我們重新執政後,12月兩岸實現三通。2000年6月南北韓高峰會議,陳水扁說我們和中共也可以不拘形式、不限地點、不設前提,當時的陸委會主委是誰?就是蔡英文。
2009年5月海峽兩會簽署了ECFA,阿扁在2001年5月表達願意赴上海APEC跟江澤民對話,當時的陸委會主委是誰?就是蔡英文。
2002年5月阿扁在金門大膽島說要邀請中共領導人到金門茶坊喝茶聊天,當時的陸委會主委是誰?就是蔡英文。
2005年5月阿扁在連胡會後釋出有意扁胡會的訊息,當時蔡英文是立法委員。
2005年6月紐約時報辦兩岸高峰論壇,希望在沒前提之下在第三國舉辦扁胡會,當時蔡英文是立法委員。
2005年阿扁在美國僑胞宴請,邀請對岸領導人不設前提、雙方握手和解,以進行對話。
奇怪!蔡英文怎麼昨是今非,是看不得人家好,看不得台灣人民好嗎?本席要再一次重申,馬習會不是為了一黨之私,也不是為了馬英九個人的歷史定位,最重要的是讓中華民國、讓台灣人民走出去,我們一定要堅持繼續走出去。而且本席也要建請王院長正式邀請馬總統,他們說我們是黑箱作業,那就讓馬總統到國會殿堂針對馬習會的一些重要事項和成就,一五一十地向全國民眾說清楚、講明白。這不是做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馬總統可以來。立法院也已經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從第十五條到第十五條之五,所有的程序都準備好了,歡迎馬總統到立法院來作國情報告。
接著要請教法務部羅部長,在野黨評論馬習會,說大陸若堅持一中原則會矮化我們的國家主權,涉及外患罪。前幾天,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到最高檢察署和高檢署,告發馬總統涉及外患罪並違反國家安全法,還要求最高檢限制馬總統出境。請問羅部長,馬總統有涉及外患罪嗎?可以限制出境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實在聽不太懂這些檢舉人說的是什麼違法的事情,但是只要有人到地檢署、特偵組或哪個檢察機關去提告的話,檢察機關都會依法偵辦。至於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強制作為,檢察官會斟酌情況來辦理。
呂委員學樟:我要請問毛院長及羅部長的是,民進黨蔡主席到美國、日本出訪的時候見了誰?答應了美國、日本什麼條件?這樣有沒有黑箱?蔡英文訪美期間對美國說:臺灣應認真考慮放棄全部南海主權;他的幕僚張旭成及柯承亨還說:民進黨執政之後會放棄南海主權,這樣有沒有涉犯外患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喪失領土領域罪?毛院長,外交部有沒有掌握相關的情資?您要不要查一查?
毛院長治國:是不是還是請羅部長先說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如果有實際的資料的話,檢察官都會依法偵辦。
呂委員學樟:甚至民進黨秘書長吳釗燮在11月2日對媒體透露,美國將在幾週以後要出售兩艘派里級軍艦及部分項目給臺灣。請問毛院長及羅部長,軍售案涉及國家安全甚鉅,算不算是機密?軍售案算是機密吧?是不是機密?現在執政黨是我們,他們還沒有執政,就答應人家了。
毛院長治國:在某種程度的階段上,它不適合揭露的時候,事實上應該算是機密。
呂委員學樟:吳釗燮有沒有涉及外患罪?有沒有涉及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一百十一條刺探蒐集國防秘密罪及第一百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羅部長,有沒有?
羅部長瑩雪:這要看他具體上、實際上說的與做的是些什麼事情,檢察官得到資料以後,也會依法偵辦。
呂委員學樟:這麼嚴重的事情!他以為他們現在已經在當執政黨,已經選上總統了。國防、外交、兩岸事務是總統的職權,其他的則是行政院的職權。太囂張了!驕兵必敗!還沒有選上,就好像一副已經在執政的樣子。再請問羅部長,在野黨都可以誣告馬總統涉外患罪,我希望法務部也能夠積極地調查他們有沒有違法的問題,給本席及國人一個清楚的答復,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法務部一再提醒檢察機關一定要很公正、客觀、超然地處理所有的法律案件,不會偏袒任何一個黨派。
呂委員學樟:這些罪證都很明確,報章媒體都有披露出來,不是我信口開河,不是像某些在野黨立委所說是他們作夢夢到的,所以這些都必須去調查,好不好?
特偵組上個禮拜偵結了國民黨換柱事件,對於朱立倫及李四川等人給予不起訴處分,但是民進黨陳亭妃委員及台聯周倪安委員聲稱有錄音、有證據,對於胡亂提告及不實地指控,請問部長,他們有沒有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及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誣告罪是公訴罪哦!
羅部長瑩雪:是的。
呂委員學樟:雖然立法委員有憲法的保障,但是言論的保障是在我們的議場、委員會裡面的發言,擴大一點,在黨團的記者會中代表黨團的發言,可能也沒有言論上的限制,那是為了保護立法委員問政的品質,不會受到一些團體的壓力。但是離開了立法院,上了電視節目,我們立法委員就沒有這樣的身分,不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還是要有真憑實據才可以提出來。既然特偵組已經把這個結果呈現出來,請問部長,誣告罪是公訴罪,法務部要不要偵辦一下?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他們有沒有構成誣告罪要看他們是不是明知不實而仍然提告,檢察機關在受理的時候應該會一起注意這件事情,法務部只能就一般的通則指導檢察機關,不會就具體個案去特別地指導,這也是法官法所禁止的。
呂委員學樟:我比較介意的是法務部、檢調機關的態度。檢舉人前一個禮拜告發朱立倫搓圓仔湯,特偵組在第二個禮拜就馬上開始偵辦,火速約談了相關人等。一個多月前我們向檢調單位舉報蔡英文的餐券恐涉違法,蔡英文的餐券1張5萬元,有一位支持者很驕傲地說:我買了30張,還在媒體面前秀出來,突然之間他們的工作人員勒著他的脖子,把他押到旁邊去,怕他繼續講下去,洩了他的底,之後他們還到六星級的飯店舉辦閉門餐會。電視畫面播得清清楚楚,我們也舉報了,包括他要求各個執政的縣市長、議長要負擔多少張的餐券,這個有沒有違反當時民進黨執政的時候陳定南所訂的標準?民眾持餐券去餐會吃飯,但是錢不是自己出的,有沒有涉及賄選?我們提告了,已經兩個月了,法務部有動作嗎?檢察機關有動作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一再提醒檢察機關,對所有與選舉相關的案件,要不管黨派,一定用同一標準、同樣的力道去偵辦。這件事情……
呂委員學樟:現在就沒有標準了,朱立倫的案子隔不到一個禮拜,馬上辦,蔡英文的案子到現在還沒消息!
羅部長瑩雪:他們應該有在進行。
呂委員學樟:所以本席要看看法務部對這次的誣告要花多少時間偵辦!本席今天在國會殿堂中親自提出質詢!誣告屬公訴罪,我要看你們偵辦這個誣告罪要花多少時間!我們現在就開始計時,我眼睛睜大大的,全國民眾的眼睛也會睜大大地看。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已詢答完畢,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後繼續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之質詢。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11分)
繼續開會(11時2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之質詢。
請黃委員偉哲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黃委員偉哲:(11時27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在此想請教毛院長一個簡單的問題,請問你到立法院來報告,由立法委員來質詢,這算不算是國會監督?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27分)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國會監督啊!
黃委員偉哲:總統到立法院來作國情報告,這算不算是國會監督?
毛院長治國:我想那是憲法當中的另外一種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
黃委員偉哲: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是總統並沒有。憲法當中也有關於國情報告的相關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針對比較細節的形式……
毛院長治國:這兩者是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基礎。
黃委員偉哲:如果總統到立法院來作國情報告的話,請問你會陪同嗎?
毛院長治國:這方面可能要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黃委員偉哲:好的,那我大概瞭解你的態度了。
請問院長,你有抽菸嗎?
毛院長治國:年輕的時候有。
黃委員偉哲:戒多久了?
毛院長治國:念書的時候吧!
黃委員偉哲:針對臺灣的抽菸人口,你覺得訂定菸捐、菸稅之後,已經有效抑制抽菸人口的成長嗎?我們在教育及相關政策上的成效如何?
毛院長治國:這個問題我請衛福部蔣部長來說明。
蔣部長丙煌:上一次調漲菸捐的時候,根據我們後來的統計,抽菸人口大約降低了8%左右,可見它的確是有效的,而且根據WHO相關的數據顯示,當我們把菸捐或菸價提高時,抽菸人口的確會降低。
黃委員偉哲:臺灣的菸價即使加上菸稅或菸捐,還是比鄰近國家稍微便宜一些吧!
蔣部長丙煌:對,我們的價格還是偏低。
黃委員偉哲:根據某些客觀的報告顯示,菸價高對於吸菸人口有抑制的作用,但要提高菸價的話,到底是要提高稅或提高捐比較好?
毛院長治國:我想是各有基礎,現在的設計……
黃委員偉哲:稅要受國會監督。
毛院長治國:我認為兩個都要受國會監督,捐不受國會監督的說法大概很難成立,因為行政院花的每一筆錢都要面臨檢驗。
黃委員偉哲:沒錯。稅要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經過審議,然後通過,捐的部分要編入嗎?訂定菸捐的法源是立法院,收了以後,如何統籌收支運用就是行政部門的事情,規則由行政院訂定即可,部長,是不是?
蔣部長丙煌:是,沒有錯。如果是稅的話,就要進到整個稅收,然後再分配,捐的話就專款用在……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我認為中間的差別在於,用捐的名義可以做到專款專用,稅的話就要統籌運用。
黃委員偉哲:如果院長有心,稅也可以專用在衛生福利。
毛院長治國:稅的部分大概比較難;捐的話,用英文來講就是相當於earmark的錢,稅的話大概沒有辦法這樣做,稅是要放到整個大水池裡分配。至於受立法院監督來講,都一樣要受到監督。
黃委員偉哲:財政部的構想是稅提高5元,捐提高20元,當然有學者認為一般來講菸還是以稅為主、捐為輔比較好,可是目前為止,稅是11.68元,捐是20元,已經是捐大於稅了,如果一邊再加5元,一邊再加20元的話,失衡的情形就更嚴重。我覺得都是人民的錢,不管是用在其他部分或用在衛生福利,其實都是用在國家,都是公用。可是,如果菸捐對國民健康能夠有直接幫助,我個人也同意是「捐」,也OK啊!問題是捐的部分應該使用在新增項目,還是用在舊的?就是讓地方政府覺得有了菸捐分配款之後,原先該做的東西就不做了,把錢挪到別的地方去,用菸捐來做就好,你覺得菸捐的用途是不是有必要再更清楚明確,而且是更嚴格的訂定?
毛院長治國:是不是讓蔣部長說明?
黃委員偉哲:行。
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事實上菸品健康捐的分配本來就非常多元,目前有70%用在健保安全準備,還有其他包括社會福利、罕病、菸害防制,以及衛生保健等等都有用,如果有新增的話,還是會再分配。今年6月通過的長照服務法也要求菸捐要負擔一部分長照基金,所以最近有一個分配比例調整案送到立法院,希望對分配比例做調整。
黃委員偉哲:我們希望這部分的調整能夠儘快做,立法院會期已經到最後一個月,我們希望在這個任期結束前能夠做得比較清楚,讓新的菸捐、菸稅都能得到比較好的分配,不要讓有些地方政府原來該負的責任,反而因此逃避掉。
吸菸導致的疾病其實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疾病就是會導致呼吸器官的傷害。但是對沒吸菸,也沒吸到二手菸的人,也會讓他們呼吸器官造成很多傷害,因為我們的空氣品質變得糟糕了。昨天的西半部有一個名詞叫做「紫爆」,院長知道嗎?
毛院長治國:知道。
黃委員偉哲:有學者做了研究,紫爆是因為懸浮微粒PM2.5越來越多了。過去我們都說是中國大陸之故,但是讓我們敏感的中國大陸九三閱兵,九三閱兵前一週工廠不能燒煤,不能有污染的東西,甚至有些工廠要關閉一個禮拜,因此當日天空出現「閱兵藍」,可見中國大陸的空污也很嚴重。院長曾看過中國記者做的「穹頂之下」影片嗎?
毛院長治國:我知道這件事。
黃委員偉哲:有看過相關的評論嗎?
毛院長治國:有。
黃委員偉哲:空污問題嚴重,很多人會怪罪懸浮微粒是從中國大陸來,但有學者研究發現,其實臺灣最近這段時間的空污問題,不論是紫爆或是懸浮微粒的超標,很多都是來自於本土,您覺得呢?關於這個問題,政府有沒有具體的辦法?
毛院長治國:在PM2.5 方面,我們努力的方向有兩個,有關境外移入的部分,目前在兩岸協商的議題中,也有包括此議題,另外是本土的部分……
黃委員偉哲:要怎麼和對岸協商?他們連自己本土都照顧不到了,哪還管有沒有飄來臺灣?
毛院長治國:我們要先表示對此議題的關切,也要知道對方所採取的措施。至於本土的部分,對於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的問題要有對策,另一方面相關的系統要出來,這部分請署長做進一步說明。
黃委員偉哲:署長,請問具體對策為何?
魏署長國彥:有關具體對策方面,我們已開始在高屏空品區做總量管制。
黃委員偉哲:對臺灣這個民主國家來說,是無法要求所有的工廠關7天或幾天,但是,對於懸浮微粒檢測及規範標準會不會再往下修,會不會變得更嚴格?
魏署長國彥:目前空氣品質的標準是24小時值為每立方公尺35微克,年平均值為每立方公尺15微克,這個規定已經非常嚴格,問題是我們沒有……
黃委員偉哲:請問美國是規定幾微克?
魏署長國彥:美國的標準更低,他們前年修正到每立方公尺10微克,但是和全世界國家相比,我們也算是比較嚴格的國家。
黃委員偉哲:雖然我們已經是標準比較嚴格的國家,但紫爆的情形還是愈來愈嚴重。
魏署長國彥:是的。
黃委員偉哲:請問要怎麼辦?難道只是掛個空污旗而已,這樣有用嗎?
魏署長國彥:其實星期日,我們已經知道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當天我就聯繫經濟部鄧部長,並將台中電廠煤發電降載,改以天然氣發電等,因為我們有預測、監測,還有預報,所以大概能知道會發生的情況,因此就在固定污染源等方面做局部調整,讓污染情況降低。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你們的政策評估為何?其實過去不是沒有塵爆及懸浮微粒的問題,只是沒有透過媒體或其他管道得到社會大眾足夠的關注,但可從現在開始啊!
魏署長國彥:其實現在資訊都非常透明,只要上我們的網站,隨時都可看到全省各地各監測站所告知的數據及熱點顯示。
黃委員偉哲:我的意思是,您剛剛說我們空污標準已經算很嚴厲了,但是空氣污染懸浮微粒的問題還是更嚴重啊!有沒有具體方法能改善這個現象,這樣才有用啊!因為我們是民主國家,不能強制關閉工廠,你說讓發電廠在週日降載的部分,週日也許有效,因為這時段的用電量可能不是那麼高峰,現在算是時序入冬,開空調的機會可能小一點,如果在夏季,臺灣的夏季期間也滿長的,夏月電價是從6月開始計價,請問遇到5月到10月的用電高峰期時,還能降載嗎?不能嘛!如果不能降載的話,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減少懸浮微粒嗎?我們就是要問還有什麼其他的政策工具嘛!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剛剛已經報告,在7月間我們已經公布一連串的措施,整個來講是「長期趨嚴,短期務實。」在短期務實方面,我們提出8項政策對於移動污染源和固定污染源都有一些作為,目前是分區執行,對於五大空氣……
黃委員偉哲:你們估計政策實施之後,會不會有效?
魏署長國彥:我們一直監測,現在是一直往下降。
黃委員偉哲:如果沒有效,不管是魏八點還是魏十點都沒有用,對不對?要有效才有用啊!
魏署長國彥:是。
黃委員偉哲:你要估計能夠讓我們的空氣懸浮微粒PM2.5 的天數降幾天,我們要看到數據,這樣才有用!
魏署長國彥:所以後續管考追蹤非常重要,KPI設定、後續發展……
黃委員偉哲:你再以書面告訴我們,你降了多少,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沒有問題。
黃委員偉哲:你說你們提出了這些,提出了那些,但結果呢?我們要問一句……
毛院長治國:我跟委員做補充報告,在移動污染源部分,我們最近採取了一些措施,就是剛剛魏署長提到的移動污染源方面,在摩托車這部分,我們最近以相當大的力道來推電動機車,目前這部分……
黃委員偉哲:電動機車是馬總統在2008年的實施,那時候你擔任部長。
毛院長治國:對,我們希望能夠盡快淘汰掉二行程機車,最近可以說是拉得很快,是以1萬輛以上的速度在淘汰。
黃委員偉哲:希望有效。
毛院長治國:我想績效的顯示需要一點時間,但我們在可做的部分已經開始大力度的來做。
黃委員偉哲:好,聽院長您這樣說,移動污染部分我瞭解了,但是現在出現另一個狀況,我們的出口連續九降、十降,怎麼辦?我記得院長也有出席上禮拜的記者會,要擴大老百姓的消費,提供買3C、家電、綠能等用品的優惠政策,這個政策是好的,但效果會出來嗎?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出口下跌目前是全球性的趨勢。
黃委員偉哲:我們更嚴重。
毛院長治國:我們也有我們的作法,提出提振消費措施主要用意是點火,就是希望政府投入一部份錢,業界也加碼來推動,目前在旅遊部分反應非常熱烈。
黃委員偉哲:好,謝謝院長。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李委員昆澤:(11時43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早上聽到國民黨立委質詢毛院長,提到馬習會的相關議題,本席有很深的感觸。我們在1978年出現了南海血書,沒想到2015年我卻聽到定海神針,這讓我非常的錯愕!我們看到了「定海神針」這根神針刺破了各自表述虛偽的氣球,只剩下一中原則這樣冰冷的字眼,很狠的砸在臺灣人民的腦袋上。
今天我要質詢的重要議題是「勞工的困境」,這也是毛院長的困境,是臺灣的困境。我要請教毛院長,我們的勞工陷入困境在你上任這一年以來,不管是過勞的問題、職災問題、勞保一次請領問題、無薪價問題以及基本工資的問題,都比過去還要嚴重,我們單單以過勞問題進行討論,以今年1至6月與去年1至6月做一比較,腦、心血管疾病因為過勞而產生傷亡的人數,去年1至6月是29人,今年1至6月是42人,上漲約4成;至於職災問題,去年1至8月因為職災而傷、病、亡的人數為409人,今年1至8月則達到420人。院長,過勞問題如此嚴重、職災問題也比過去還要嚴重,有關勞工的保障方面,毛院長要加以檢討。這部分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雄文:(11時45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勞工過勞部分,也是我們長期關心的問題,現在我們對於勞工相關的工時及加班時數都在做一些控制。
李委員昆澤:在做控制?現在的工時是40小時,勞動部還想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針對工時做加班的調整,你們是怕勞工不夠累嗎?
陳部長雄文:工時部分原本是2週84小時,現在預計在明年要調整為1週40小時,勞工就會減少13個工作天,並同步將國定假日調整為跟全國一致,所以國定假日會減少7天。
李委員昆澤:你們想刪掉勞工7天的國定假日,這還是民進黨在立法院擋下來的。
陳部長雄文:因為減少13天工作時數,增加7天國定假日要工作,等於還增加6天的休假。
李委員昆澤:針對職災問題、過勞問題,我們要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因為今年度的數字明顯上揚,比去年還嚴重,這是勞動部必須深刻檢討、反省的問題,在勞動檢查與安全衛生檢查方面必須落實,以保障勞工,這部分請院長簡單說明。
毛院長治國:關於勞工安全部分,以前我在交通部時,勞安也是我們非常大的重點。最近這幾年針對勞安方面,勞動部訂定了很多比較細的規定,對於整個勞安的改進,我們……
李委員昆澤:愈訂愈細,結果卻愈來愈嚴重?
毛院長治國:我們可以看到到它的改善。
李委員昆澤:有改善嗎?今年比去年還嚴重,這叫有改善嗎?
毛院長治國:這中間有些時候會有起伏,但我們繼續在朝改善的方向努力。
李委員昆澤:院長,今年比去年嚴重,你自己看勞動部的資料。
陳部長雄文:我們整個勞工職災的千人率,去年已經降到3.5幾,從過去超過5,已經逐年降到……
李委員昆澤:那你是故意給毛院長打臉嗎?你說逐年下降,可是到毛院長這一年又突然上揚起來。
陳部長雄文:這中間每年還是會有小的波動,今年……
李委員昆澤:毛院長就要承受這樣的波動嗎?
毛院長治國:我們看的主要是趨勢,在趨勢過程中,如果稍微有跳起來,我們當然還要繼續努力。
李委員昆澤:我明確告訴你,過勞人數、職災人數就是比去年還要嚴重,所以勞動檢查與安全衛生檢查要落實。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繼續努力。
李委員昆澤:還有勞保一次領的問題也愈來愈嚴重,今年6至9月與去年6至9月對比,今年一次領的件數比去年多了2,043件,因為大家對勞保沒有信心。毛院長,我在這裡也針對勞保安心條款質詢過你,就是要像公務員一樣,當公務員的公保有虧損時,政府有撥補責任,也有最終支付責任,這是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所以他們比較安心,他們不怕虧損、不怕倒閉。但是勞工沒有信心,我們在此一再要求安心條款要入法,就是勞保有虧損、倒閉時,政府要撥補、要負起最終支付責任。
毛院長治國:我們支持這個條款。
李委員昆澤:支持?我在第2會期就提出這個條款的修正案,結果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開會時要將本案列入第一優先法案,提了9次,被擋了9次。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因為勞工沒有信心,他們寧願一次領、趕快領,所以每年都領走1,600億、1,700億。請問部長,今年粗略估計,一次領大概會領走多少錢?勞保不會倒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每年勞保支出大概有一千五百億元到一千六百億元,就是勞保退休金。
李委員昆澤:就是一次領的嘛!
陳部長雄文:不是,其中有70%已經改領年金了。就像剛才委員講的,因為一次金金額比較大,年金則是按月領的,……
李委員昆澤:今年6月至9月就比去年同期多了2,043件一次領的案件,
陳部長雄文:因為現在退休的人越來越多,……
李委員昆澤:毛院長,這不是兩件、二十件或兩百件,而是2,043件一次領耶!
陳部長雄文:因為現在退休的人總數比較多。
李委員昆澤:對政府沒有信心!對勞保沒有信心!
毛院長治國:我想一部分也反映年齡結構。
李委員昆澤:院長,反映什麼年齡結構?
毛院長治國:就是到了這一年,屬於退休年齡層的相對於過去比較多嘛!年齡結構是滾動的嘛!
李委員昆澤:現在不是討論年齡的問題,而是討論一次領的問題,一次領的原因就是勞工不放心,對勞保沒有信心!對政府沒有信心!
陳部長雄文:這一點跟委員補充說明一下,就是要看比率,看人數的話,因為65歲以上的人越來越多,當然看起來一次領的人數增加,但是以比率來講,還是選月退的人比較多,選一次領的還是比較少。
李委員昆澤:大家對勞保沒有信心啦!安心條款不入法,政府沒有負起撥補及最終支付責任時,勞工就沒有信心,沒有信心,他就選擇一次領,選擇一次領的人越來越多,這會造成勞保的虧損越來越大,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不要在這裡爭辯領月退的比較多還是一次領的比較多,就是因為一次領的人越來越多,勞保的虧損才會越來越大,財務會陷入越來越大的危機,這是我們要誠實面對的。
另外,還有無薪假的問題也比去年嚴重,現在各公司、各工廠申報的準確度也很有問題,甚至還有很多公司、工廠沒有申報,到目前為止,勞動部掌握的人數是多少?
陳部長雄文:目前已經具體向我們申報的有一千三百多名,但是像華映最近跟媒體說,預計在11月放無薪假三千名,如果加上這些人,人數就會立刻跳到四千多名,不過,我們今天還跟華映聯絡,由於我們要求他們要先跟勞工開勞資會議才可以提報,所以目前他們還在進行內部的作業。
李委員昆澤:毛院長,無薪假是很嚴重的問題,因為每一個勞工、每一個上班的朋友都負擔家計,無薪假都會讓他們的生活陷入很大的困境。我在想如果在座所有的官員也放無薪假,搞不好剩下沒有幾個人,因為每個人都要面對嚴肅的生活問題。關於無薪假的部分,勞動部要確實的去調查,掌握實際狀況,請問政府對勞工有什麼積極的補救措施?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陳部長雄文:對於無薪假,我們都有要求企業要向地方勞動局通報,我們也隨時掌握,一旦有放無薪假的情形,第一、資方必須先跟勞工協商,獲得勞工同意;第二、每週最多只能實施一至二天,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三、在無薪假期間,我們會補助勞工接受充電的相關訓練計畫。在這部分,政府都有相關的配套計畫。
李委員昆澤:好,提到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沒有調漲也是勞工心中的痛。我現在請教院長,勞動部8月的時候說,由於今年的經濟狀況,要等到11月再考慮是否召開勞資對於基本工資的審議。請問11月底會不會召開?
陳部長雄文:依照法律規定,每年的第三季要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但因為整個經濟的表現非常不理想,所以當時我們留了一個伏筆,11月再來看經濟的表現,但是就最近公布的數據看起來,經濟還是沒有起色,不過我們還會再召開一次會議。
李委員昆澤:經濟表現不理想,勞動部也要檢討對於勞工的照顧是否有落實。
院長,我在這邊再提醒一次,過勞、職災、勞保一次領、無薪假以及基本工資的問題都讓我們的勞工陷入困境,身為最高首長的你,要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希望近期能夠提出保障勞工的具體措施,不要讓勞工在各方面都比去年還差。我就說勞動部是不是故意給毛院長打臉?你們都說這個趨勢是波折的,這個波折就硬要加在毛院長身上,你們是對毛院長、勞工有意見嗎?
陳部長雄文:在過去這7年,基本工資調整了5次,我可以說,過去沒有像我們這麼照顧勞工的作法。
李委員昆澤:請教院長,老人照顧的問題也是臺灣社會注目的焦點,就老年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們是高齡化社會,甚至要進入超高齡的社會,2020年老年長輩的人口比例會達20%以上;2045年的時候,每三個臺灣人裡面就有一個是老人,這個比例愈來愈讓我們煩惱,對於老人的照顧政府做得夠嗎?目前政府對老人照顧的預算,一年差不多編35億,這是7年來的平均數。對於老人的照顧,第一個是預算不足;第二個是人力不足;第三個是關懷站不足、據點也不夠。就臺灣老人長期照顧的制度,我們覺得這個時候一定要去落實、打拚,這部分先請院長說明一下。
毛院長治國:過去對於高齡人口這一塊,委員剛剛提到據點,我要跟委員報告,在我接手行政院的時候,全臺灣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只有1,900個,今天我可以跟委員報告有2,400多個,不到一年之內我就增加到這個數量,因為注意到這個問題。整體高齡社會部分,我們現在通過長照服務法,也推出長照保險法,希望能夠趕快通過。長照服務法通過之後,對於長照系統的量能也有提升計畫,明年要編130多億來加強,所以我們已經注意到這一塊,而且在過去這一年是強力在……
李委員昆澤:院長,你們現在又要推新的保險法,臺灣民眾要繳勞保、健保,現在「生吃都不夠了,還曬干」?政府應該要……
毛院長治國:我認為長照的問題必須利用保險制度才是可長可久!
李委員昆澤:你們的預算有問題、人力不足、據點也不足。
毛院長治國:所以我們要建立保險制度,用預算、稅金是不可能支撐長照的。
李委員昆澤:照顧老人是政府的責任。
毛院長治國:是。
李委員昆澤:希望院長落實對勞工的照顧,對老人長期照顧的制度。
毛院長治國:過去這一年,我們做了很多事情。
李委員昆澤:不要讓數據出來的結果是去年都比今年好。
毛院長治國:這一部分我們可以交代。
李委員昆澤:今年很糟糕。
毛院長治國:對高齡社會我們可以有交代。
主席:現在請劉委員建國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劉委員建國:(11時59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辛苦了!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59分)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
劉委員建國:什麼都要管、什麼都要懂、什麼都要回應,當院長跟當部長絕對不一樣,現在似乎是臺灣比較動盪的時期,你又當了院長,所以滿辛苦的,對於一些非自身專業的問題也要答復,包含馬習會。我就來問你比較專業的問題,因為本屆會期已經到最後一個會期,我也是最後一次跟你質詢,「或許」明年還有機會,我說的是自己,你一定可以繼續當院長。
高鐵是院長的專業領域,也是你在當部長的任內裡宣布的,也就是我在98年9月26日補選,當選之後,98年9月28日的那天下午6時,你是當時的交通部長,你在交通部開了一個記者會宣布,增設3個新的高鐵站,分別是苗栗、彰化跟雲林。12月1日這3站即將啟用,相信院長應該非常高興。
毛院長治國:我已經去看過,我覺得我們對雲林站感到很驕傲。
劉委員建國:我想這樣的喜悅,我們大家一起來分享,我特別感謝院長,可以在你當院長的任內正式營運。
毛院長治國: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但是我有一個問題,我必須提出來,先禮後兵,先稱讚你,後面我們就說老實話。為什麼我們一直要求這三站通車時,當時我是針對雲林縣,因為當時董事長是歐晉德,歐晉德曾經在動土時講過一句話,他說高鐵從台北出發,最遠的到達縣市叫做雲林縣。我們又等了這麼久,而且當時要開始興建的政治承諾,歷屆以來已經跳票5次,接下來……
毛院長治國:沒有跳票,我們持續在進行。
劉委員建國:好,總是要完成了,我們就不追究那個問題,但是全國地層下陷面積最嚴重的地方,畢竟也是在雲林縣,記得在103年,我曾就教過院長,院長也告訴我,因為你是學工程的,所以你是講安全的係數,但是我必須再度提醒院長,103年全國地層下陷的面積,全台灣是327平方公里,雲林縣就有303平方公里,占九成多,幾乎整個下陷面積都在雲林,所以高鐵行經雲林縣、停在雲林縣,我覺得停在雲林縣還ok,但是行駛經過嘉南平原、經過雲林縣時,有關安全上的問題,院長必須要再思考,必須要再審慎的做整個管控跟追蹤,否則我覺得對於乘客的安全會有很大的危機跟挑戰,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既然已經慢了這麼久,你說中間沒有跳票也沒關係,但是慢了這麼久,一樣都是繳納稅金,為什麼雲林人、苗栗人和彰化人就要比較慢才能坐到高鐵?為什麼我們期待在高鐵雲林站營運時,可以讓這些縣民憑身分證免費搭乘一個月,有關這樣的優惠,你們到現在還沒有答復?院長,你在當部長時,這件事可能還有困難度,但是你現在貴為院長,這樣的作為是一個德政,也是一種彌補,畢竟我們晚了別人五年多,而你現在是院長了,你應該可以給我答復了吧?就在這個會場、就在這個院會,你絕對可以決定,這不需要再請示任何人。
毛院長治國:這樣的要求,我第一次聽到,我來瞭解一下,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我把公文秀給院長看,當時交通部有答復我,當時部長是葉匡時……
毛院長治國:那是他部級承諾的,我不清楚。
劉委員建國:我在院會也質詢過院長,院長可能忘記了,包括台灣高速鐵路局統統沒有一個具體答復,這是兩年前我持續的追問,你當了院長之後,在總質詢時,我也問過一次,你們說要研議,一研議就是兩年多。
毛院長治國:所以這部分,我要瞭解一下,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院長,我現在已經具體跟你講了,通車對你來講,已經期待非常非常久了,我們是最晚的、最慢的。我再提供一個訊息,希望院長今天可以具體答復我,我不是逼院長,我沒有這麼難相處,如果你還是部長,因為你可能還要再請示院長,我也不敢勉強你,但是你今天已經貴為院長了。我來講一件事,這整個高鐵也都有參與,2007年高鐵正式通車,全國最起碼有半個月是半價優惠,為什麼這新設的3個站不行?這是什麼邏輯?何況這3個站又等了五年多,其實還不只五年多,從2007年到現在2015年,等了這麼久的時間,我們這樣一個小小的要求,你已經身為院長了,還不能答復我嗎?
毛院長治國:像這部分,我的作法是先到交通部瞭解他們目前的規劃為何,然後我會來做處置,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你還要再去交通部瞭解?你從交通部上來當院長,你就是因為表現好,才能上來當院長,這件事情講了兩年多,我只是期待你今天能具體答復。2007年高鐵通車時全部的票價都是半價,可以普天同慶,現在的3個站為什麼不可以,其理由何在?
毛院長治國:對於2007年的背景以及後來葉部長的規劃,我會進一步了解,好不好?請委員諒解……
劉委員建國:院長沒有辦法具體答復我嗎?
毛院長治國:我會處理這個問題,但是請委員諒解,我通常不在這個地方做此種決策。
劉委員建國:講諒解太沉重了,這是院長的專業,而且是大家可以普天同慶的事情。
毛院長治國:是。
劉委員建國:這個事情院長應該可以馬上做決定,如果您沒有辦法答應1個月憑身分證免費搭乘的話,最起碼可以在這邊具體承諾其他方案,當做是我欠院長人情,也當做這麼久以來沒有設站的縣民欠你一個人情,而且至少要比當年高鐵開始營運時票價半價更優惠才對。這是公平的。
毛院長治國:我剛剛承諾過會了解及處理,但是請委員給我空間,因為我通常不方便在質詢的場合當場做這麼細的決定。
劉委員建國:1個星期可以嗎?
毛院長治國:我會儘快,因為馬上就要通車了,好不好?對於相關的準備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劉委員建國:1個星期以內啦,我再次提醒你,謝謝。
接著是第二個問題,很抱歉,剛才說還要問到不是你專業的部分,不過未來你有可能會遇到。世事多變很難去預估,現在有馬習會,兩岸的領導人都已經見面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兩岸的最高行政首長會不會來一場毛李會議?毛李會的時候你會怎麼說?是「九二共識,一個中國」,還是「九二共識,一中各表」?請院長明確答復。
毛院長治國:目前沒有這個規劃,所以其他的都是假設性的問題,因此我沒有辦法回答。
劉委員建國:院長沒有準備?是假設性的東西所以不準備嗎?我是請教院長,不能請他人回答。你如果說沒有準備的話我沒有話說,但是我在開場白的時候講過,台灣的政局變化萬千,很多事情沒有辦法預估,台灣跟大陸的兩個領導人都可以見面了,兩岸的最高行政首長怎麼可能不會有見到面的機會呢?萬一可以見面的話,院長要爭取到什麼樣的level,用什麼樣的談話力道?我們要了解,因為我當國會議員有責任代表選民向院長請教這些問題。
毛院長治國:我現在可以跟您講得非常清楚,就是沒有這方面的規劃,所以其他的問題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你不規劃也沒有準備就對了。
毛院長治國:沒有這個規劃。
劉委員建國:沒有規劃當然就沒有準備,可是萬一中國國務院總理要約你見面呢?你要說要去就去,看他要叫你去哪裡就去哪裡,約去新加坡的話就去新加坡嗎?這個議題說來話長,而且講起來也讓人生氣,我引用退役副司令劉湘濱所講的話,這一句話很清楚,他說看馬習會像老大叫小弟去,只會講一中;內容我就不贅述了。
毛院長治國:我們不同意這個說法。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不同意這個說法,我只是引述內容。
毛院長治國:我完全不同意這個說法。
劉委員建國:不只是這樣,大陸新娘嫁到台灣十多年,已經生了第二代,這是有關他兒子跟媽媽在line的對話。他表示昨天兒子跟他講要放棄馬英九,並說「幹嘛去跟習近平見面,他們永遠把我們當做小弟,真不懂他。」你也可以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毛院長治國:我們當然不同意這個說法,基本上馬習會是對等尊嚴的。
劉委員建國:這位小朋友今年14歲,你如果不同意他的說法的話,我可以安排你們見面。我只是把這件事情凸顯出來給你聽,並讓你參考。我剛才特別強調,當一個院長非常辛苦,面對很多局勢,都要隨時準備應變,就像很多委員會問你馬習會,比如我今天問你的,未來是不是有那種機會來個「毛李會」?你是台灣的最高行政首長,中國最高行政首長是李總理,他們叫總理,我們是叫院長,怎麼會不可能沒有見面的機會呢?談談政府兩岸相關的政策及協議怎會不可能呢?這次馬習會這麼倉促,馬習會已經準備兩年多,在籌備過程中,院長有參與其中嗎?
毛院長治國:我知道馬習會一直在安排中。
劉委員建國:有沒有參與籌備會呢?
毛院長治國:我在適當的時機知道。
劉委員建國:我是問你籌備會有沒有參與呢?
毛院長治國:我在適當的時間知道。
劉委員建國:等於是沒有參與,我希望院長未來與對岸的總理見面時,針對不好的事情,我們不要重蹈覆轍及犯不應該犯的錯。這次他們最少還有一位國務委員,等於是國務院副總理層級的楊潔篪,我們只有陸委會主委及副主委,聽媒體說,幾乎見不到我們的官員,比例非常之少,這樣不太對吧!
毛院長治國:夏主委就是官員!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去現場,所以並不清楚,只是引述給你參考。如果你不接受,想跟那些人見面也可以,我可以安排那位小朋友,你們也可以透過管道去與那位陸軍退休的副司令溝通。我必須強調,從整個報導看起來,就是這個樣子,所以人家才會……
毛院長治國:這是委員的解讀,
劉委員建國:將我們當成「細漢」。院長,未來如果你與中共國務院總理見面時,你不能讓別人當你是「細漢」,我是提醒你,而不是在解讀什麼東西。
毛院長治國: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劉委員建國:這種事情馬上就發生。
我們簽了23項協議,本席遇到一個陳情案件就「消風破功」了,你知道是什麼協議嗎?就是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或許院長有一天真的能與對岸的總理見面,我請院長要準備,不要說無法預估這種事情。我們簽了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這是23項協議之一,破功的事也就教過蔣部長,該協議大致上是說緊急磋商,而本席遇到的陳情案件卻足足有2個月沒有人跟我們磋商,也沒有人理我們。還有何時發布消息,並互相通報,食品是由我們衛福部通報的,可是中國官方就是不理你!然後還有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確保保險人的權利,實際上是我們衛福部忍辱怕得罪,可是並非怕得罪中國官方,而是怕得罪之後會影響到我們的業績。怎麼會這個樣子,其中有一條更好笑,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報告,今天院長施政不好,蔣部長可以叫院長提改善報告嗎?那是不可能啊!
今天中國官方憑什麼要求我們提改善報告?我們的國家沒有政府或衛生主管機關嗎?今天中國來到台灣發生了食安問題,我們可以行文去要求他們提改善計畫報告嗎?這23項白紙黑字的兩岸協議毫無意義,我遇到一件陳情案就馬上破功,蔣部長非常清楚整個過程,足足2個月啊!假使經濟能力比較不好的話,他將會損失多少,有可能馬上就會倒閉!不是只有我在講,陸軍退休副司令也在講,簽了這麼多的協議,沒有一項協議可以維護台灣的尊嚴,台灣實際上可以保護到在中國投資的台商,甚至緊急的應變、緊急的磋商都要看中國的臉色,愛理不理,這就是我們簽的協議。
毛院長治國:委員這個說法是以偏概全。
劉委員建國:我不是以偏概全,我是已經遇到這樣的案例,我要把整個來龍去脈以文字稿給你,讓你看得清清楚楚。我們的政府向中國的政府反映一件事情,可以一個禮拜、兩個禮拜得不到任何的回應,不曉得對口是誰,也不曉得誰可以做決定,這叫以偏概全嗎?連林中森董事長面對這種事情要緊急應變處理,你知道他怎麼回復我嗎?他說,現在中國都是這樣做,我以偏概全嗎?我要不要錄音給你聽?因為你當院長,我才有機會跟你報告說明和建議這種事情,你怎麼可以說我以偏概全呢?
毛院長治國:請委員提供資料,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我當然會提供資料,有太多的資料可以提供給你。你要準備好,萬一真的來個毛李會,你不要跟我說你沒有準備,你不要犯了馬習會一樣的錯誤。
毛院長治國: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啦!
劉委員建國:你不要讓台灣人民看不起。
毛院長治國: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劉委員建國:最好是這樣,謝謝。
主席: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繼續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6分)
繼續開會(13時5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
孔委員文吉:(13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鑒於今(104)年蘇迪勒、杜鵑颱風分別於8月、9月重創新北市烏來區,造成烏來區2千多戶居民斷水斷電多日,幾百家民宅及溫泉餐飲業者遭到土石流摧殘,距離重建之日還有一段時日。而烏來區原住民族人主要依賴觀光資源,大部分依靠溫泉業及餐飲旅遊業維生,使得許多族人生活拮据,無力繳納電費。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具體優惠減免烏來區受災戶電費方案,以嘉惠原鄉部落及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鑒於今(104)年蘇迪勒、杜鵑颱風分別於8月、9月重創新北市烏來區,造成烏來區2千多戶居民斷水斷電多日,百來家民宅及溫泉餐飲業者遭到土石流摧殘,距離重建之日還有一段時日。而烏來區原住民族人主要依賴觀光資源,大部分依靠溫泉業者及餐飲旅遊業維生,使得許多族人生活拮据,無力繳納電費。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具體優惠減免烏來區受災戶電費方案,以嘉惠原鄉部落及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年來由於氣候變遷,颱風帶來的豪雨所引起的水災和土石流,常常造成原住部落到相當嚴重的創傷,今(104)年蘇迪勒、杜鵑颱風分別於8月、9月重創新北市烏來區,造成當地2000多戶斷水斷電,百家民宅及溫泉餐飲業者遭到土石流摧殘,距離重建之日還有一段時日。
二、許多烏來區原住民族人長期倚賴烏來觀光資源,不少商家與溫泉餐飲業者歇業多時並暫停營業,在當地工作的災民生活陷入困頓,生活拮据並無力繳納相關電費,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具體優惠減免烏來區受災戶電費方案。如1.對於無力繳交電費的受災戶暫緩實施斷電作業三個月。2.提出針對烏來區「重災區」最大優惠減免方案。3.許多受災戶因風災期間無電力使用,電費反而暴增,請台灣電力公司調查並提出書面勘查報告表。4.針對受災戶營業用電或住家用電別優惠減免方案,以嘉惠原鄉部落及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簡東明 楊瓊瓔 邱文彥 王育敏 陳碧涵 陳淑慧 李貴敏 劉櫂豪 廖國棟 潘維剛 林郁方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13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3人,針對多起性侵犯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後,破壞電子腳鐐逃逸,造成社會恐慌之事件,要求行政院相關機關徹底檢討目前有關電子腳鐐之法規與實務執行之問題,並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3人,針對多起性侵犯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後,破壞電子腳鐐逃逸,造成社會恐慌之事件,要求行政院相關機關徹底檢討目前有關電子腳鐐之法規與實務執行之問題,並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近日出現許多性侵犯經假釋出獄後,自行破壞電子腳鐐後逃脫之事件,其中甚有案例破壞失蹤超過一年以上,造成人心惶惶、社會恐慌,顯見目前制度規範及電子腳鐐裝置,均已出現漏洞。
二、目前實務依法對於性侵假釋犯,經評估後有再犯之虞者,須配戴電子腳鐐追蹤。然此制度實施後,已發生多起性侵假釋犯自行破壞電子腳鐐並逃匿之情形,顯見於技術上,現行使用之電子腳鐐裝置有其漏洞,難以於第一時間有效追蹤假釋犯;於法規方面,對於有再犯之虞之假釋犯,僅使用電子腳鐐追蹤而逕予釋放之作法,亦高度值得再行商榷。
三、建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以衡平處理假釋犯人身自由與社會安全保障為原則,徹底檢討電子腳鐐裝置本身瑕疵,及對有再犯之虞之假釋犯僅以電子腳鐐追蹤之相關規範,並提出改進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連署人:林滄敏 李鴻鈞 陳雪生 羅明才 王惠美 陳鎮湘 李貴敏 江惠貞 王育敏 徐少萍 陳根德 盧嘉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碧涵:(13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1人提案,有鑑於表演藝術團體參與國際藝術節的演出是我國表演藝術的重要國際布局,文化部每年補助並輔導表演藝術團隊參與特定藝術節,其目的是希望能夠增加我團隊在國際舞台的曝光,並展現我國表演藝術人才之實力。然而文化部輔導參與之歐洲藝術節卻未能符合國際脈動,今年9月歐洲藝術節組織所選出來最具影響力的12個藝術節均未在我國近3年補助之列。爰此,建請文化部重新檢討補助國外交流計畫,勿使表演藝術國際參與政策與全球脈動脫鉤。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碧涵等11人,有鑑於藝文團體出訪交流是我國表演藝術的重要國際佈局,文化部每年花費上千萬元預算輔導演藝團隊出國參加國際藝術節慶,期望藉由國際參與,協助演藝團體取得國外展演機會,並透過國際交流與文化表演,傳達我國的文化軟實力。然文化部輔導演藝團隊出訪之藝術節慶卻未能掌握國際脈動,爰此建請文化部重新檢討補助國外交流計畫,勿使文化政策與全球脈動脫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文化部每年輔導藝文團體出訪交流,期望透過參與提升我國演藝團體的曝光,展現我國表演藝術水準與文化內涵。105年度預計推廣國際藝文合作與活動達97項案次,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預算達18,000千元,國際文化交流推展編列269,715千元。
二、藝術節是歐洲文化的心臟,透過全球表演藝術團隊的交流激盪,我國演藝團隊能站上國際舞台,並與國際潮流接軌。文化部連續3年編列2,346萬預算、輔導29個團隊出訪參與重點的「法國亞維儂藝術節」與「英國愛丁堡國際藝術(穗)節」兩大藝術節。
藝術節慶 |
102─104年補助金額 |
亞維儂藝術節 |
12,173,276 |
愛丁堡國際藝術節 |
294,884 |
愛丁堡藝穗節 |
10,998,418 |
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本辦公室整理
三、今年9月,歐洲藝術節組織(EFFE,Europe for Festivals,Festivals for Europe)從31個國家,共760個藝術節中,選出最引領潮流的12個藝術節,頒發首屆歐洲藝術節獎(EFFEAwards)。然對照我國輔導演藝團體參與之藝術節慶與獲獎節慶,僅見奧地利林茲電子藝術節,現行政策應檢討以扣合國際潮流。
(得獎名單:Ars Electronica、Festival d'Aix─en─Provence、BIG BANG、Malta Festival Poznan、Midnight SunFilm Festiva、Manifesta、NEXT、Noorderzon Performing ArtsFestiva、Perforations Festival、Prague Quadrennial ofPerformance Design and Space、Santarcangelo FestivalInternazionale del teatro in Piazza、SICK!)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王育敏 詹滿容 邱文彥 李貴敏 陳淑慧 吳育昇 蔣乃辛 鄭天財 盧嘉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3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8人,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每年約有30幾萬人申請就學貸款,平均每3人,就有1人透過學貸繳學費,且平均每位學貸學生畢業後便背負30幾萬負債,在職專班的學生一畢業就必須馬上還款,而一般生則是畢業後一年開始還款。此舉對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在工作尚未穩定前,就備受六位數的償貸壓力。有鑑於此,爰提案建請教育部及金管會共同研議推動學貸零利率之可行方案,並於105學年度起實施,以使30萬名學生專心就學,畢業後專注就業,落實解救學貸危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每年約有30幾萬人申請就學貸款,平均每3人,就有1人透過學貸繳學費,且平均每位學貸學生畢業後便背負30幾萬負債,在職專班的學生一畢業就必須馬上還款,而一般生則是畢業後一年開始還款。此舉對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在工作尚未穩定前,社會人生才剛要起步之際,就備受六位數的償貸壓力。有鑑於此,為解決現行學貸危機,爰提案建請教育部及金管會共同研議推動學貸零利率之可行方案,並於105學年度起實施,以使30萬名學生專心就學,畢業後專注就業,落實解救學貸危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就學貸款現況:現行就學貸款申請條件端受舊生、大一新生、碩士新生、轉學生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入學身分之不同而有所差異,以大一新生為例,符合就學貸款條件者,除具有本國國籍、未享公費或未領教育部補助費者外,尚須符合家庭全年所得(資格由教育部認定)若在114萬以下者,就學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責;在114萬至120萬者,就學期間之利息,申請者需付半額利息;在120萬以上者,若有兩人(兄弟姊妹)以上均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期間之貸款需付全額利息等條件。因此,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每年約有30幾萬人申請就學貸款,平均每3人,就有1人透過學貸繳學費,且平均每位學貸學生畢業後便背負30幾萬負債,在職專班的學生一畢業就必須馬上還款,而一般生則是畢業後一年開始還款。此舉對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在工作尚未穩定前,社會人生才剛要起步之際,就備受六位數的償貸壓力。
二、提案建請事項:為解決現行學貸危機,爰提案建請教育部及金管會共同研議推動學貸零利率之可行方案,並於105學年度起實施,以使30萬名學生專心就學,畢業後專注就業,落實解救學貸危機。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鴻池 江啟臣 江惠貞 蘇清泉 陳根德 楊瓊瓔 王育敏 詹凱臣 陳鎮湘 李貴敏 蔡正元 蔣乃辛 鄭汝芬 王廷升 楊玉欣 羅明才 邱文彥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13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同仁等16人,鑑於近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內之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報告顯示加工肉(香腸、培根等)為第一級致癌物,紅肉(牛、羊、豬等)為第二級致癌物等。由於香腸、培根、紅肉等為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普遍接觸之食材而引發恐慌。據悉,癌症成因甚是複雜,多與基因、環境、飲食、生活型態等相關;即便如此,尚難妄下定論致癌原因。茲為避免民眾健康遭受損害,並為避免民眾不必要之恐慌。爰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報告,提出每人每日安全攝取量等建議並多加宣導,以釐清疑慮及維護國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楊玉欣等16人,鑑於近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內之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報告顯示加工肉(香腸、培根等)為第一級致癌物,紅肉(牛、羊、豬等)為第二級致癌物等。由於香腸、培根、紅肉等為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普遍接觸之食材而引發恐慌。據悉,「致癌」與「罹癌」之定義不同,且癌症成因甚是複雜,多將基因、環境、飲食、生活型態等全盤納入考量;即便如此,尚難妄下定論致癌原因。茲為避免民眾健康遭受損害,並為避免民眾不必要之恐慌。爰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報告,提出每人每日安全攝取量等建議並多加宣導,以釐清疑慮及維護國民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WHO的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審視近20年間逾800份針對加工肉品或紅肉與癌症之間關係的研究報告後,把加工肉品正式列為第一類(Carcinogenic to humans)致癌物,代表「有足夠證據」它對人類會致癌,同等級還有香菸、石棉及柴油廢氣等。而紅肉被列入第二A類(Probably carcinogenic to humans)致癌物。
二、IARC報告被列為第一類致癌物加工肉品包括熱狗、火腿、香腸、醃牛肉、牛肉乾及罐裝肉,還有以肉為基底的醬料。而所有具有肌肉組織的哺乳動物肉品,包括牛肉、豬肉、羊肉及馬肉,則被IARC視為紅肉,並列入第二A級(Group 2A)致癌物。
三、IARC指出,若是每天食用50公克加工紅肉,將增加18%的罹癌率;每天食用100公克紅肉,則將增加17%罹患直腸癌機率。而時代雜誌舉例,50公克的加工肉品約等於六片培根、一份熱狗、兩片火腿、五片義式香腸等。惟鑑於各國飲食習慣、生活方式互異,上述意見是否適用於各國仍有疑義。為有效解決民眾疑慮及保障國民健康,應將本國飲食習慣及相關食品規範納入考量,集結專家意見,提出適合本國人民之建議。
四、建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報告,提出每人每日安全攝取量等建議並多加宣導,以釐清疑慮及維護國民健康。
提案人:李貴敏 陳鎮湘 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陳碧涵 張慶忠 賴士葆 詹滿容 邱文彥 陳淑慧 葉宜津 陳歐珀 黃志雄 吳育昇 楊應雄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志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等12人,有鑑於腸病毒傳染力極強,嬰幼兒乃重症高危險群,腸病毒疫情現仍處於流行期,對幼兒之威脅尚未遠離。惟各縣市政府所定之腸病毒停課標準與通報機制不盡相同,恐導致防疫出現漏洞,且各縣市幼兒園對於因腸病毒停課之收退費規定不一,迭生爭議。爰建請教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所擬指引,儘速制定全國一致之腸病毒停課及通報標準;並研議幼兒園因腸病毒停課期間之部分月(雜)費退費辦法,確保兒童健康及家長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陳鎮湘等12人,有鑑於腸病毒傳染力極強,嬰幼兒乃重症高危險群,腸病毒疫情現仍處於流行期,對幼兒之威脅尚未遠離。惟各縣市政府所定之腸病毒停課標準與通報機制不盡相同,恐導致防疫出現漏洞,且各縣市幼兒園對於因腸病毒停課之收退費規定不一,迭生爭議。爰建請教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所擬指引,儘速制定全國一致之腸病毒停課及通報標準;並研議幼兒園因腸病毒停課期間之部分月(雜)費退費辦法,確保兒童健康及家長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今年截至10月24日為止,各醫療院所門、急診腸病毒就診人次已達43萬5,129人次,其中有5例為腸病毒重症個案;本年度第42週(10月18日至24日)有關腸病毒之急診千分比(5.06),雖較前一週(10月11日至17日,千分之6.20)下降,但仍高於流行閾值(4.35),顯見腸病毒疫情仍處於流行期。
二、經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現僅公布「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各小學、幼兒園、托育機構得依教(托)育機構所在縣市之停課決策機制,決定是否停課與停課天數。惟各縣市政府所定之停課標準與通報機制不盡相同、各自為政,恐導致防疫出現漏洞。再者,每當腸病毒肆虐,幼兒園時有停課之情形,但各縣市幼兒園收退費規定不一,除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等費用外,部分家長反映幼兒園停課長達一週,亦應依停課天數比例,另行退還部分月(雜)費。
三、爰建請教育部正視腸病毒對幼童之健康威脅,參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擬指引,儘速制定全國一致之腸病毒停課及通報標準;並研議幼兒園因腸病毒停課期間之部分月(雜)費退費辦法,確保兒童健康及家長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陳鎮湘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林德福 邱文彥 潘維剛 李桐豪 許淑華 蔣乃辛 陳怡潔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3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台灣出生率長期偏低、排名世界倒數第一,此一現象不僅衝擊到台灣經濟,更威脅到國家未來的發展及競爭力。根據一項調查顯示,4成上班族根本沒有生小孩的計畫,而不生孩子的原因,第一是「怕賺的錢不夠養小孩」占比高達65%;其次是「買不起房子,沒法給小孩一個家」占31.8%,第三是「工作忙,沒有時間照顧小孩」佔27%。為減少年輕夫妻的經濟壓力,提高生育率與國家競爭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提高生養補助及保育免稅額;持續推動四歲幼兒免費入學政策;增加與完善公共托育機構;推動彈性工時與雇用多樣化,讓在職的年輕父母能兼顧工作與幼童照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楊瓊瓔等21人,有鑑於全球少子化日趨嚴重,台灣出生率長期偏低、排名世界倒數第一,此一現象不僅衝擊到台灣經濟,更威脅到國家未來的發展及競爭力。根據人力銀行一項上班族生育計畫調查顯示,4成上班族根本沒有生小孩的計畫,而不生孩子的原因,第一是「怕賺的錢不夠養小孩」占比高達65%;其次是「買不起房子,沒法給小孩一個家」佔31.8%,第三是「工作忙,沒有時間照顧小孩」佔27%。整體來說經濟與工作沈重負擔是年輕夫妻不敢生養的主要原因。為減少年輕夫妻的經濟壓力,提高生育率與國家競爭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提高生養補助及保育免稅額;持續推動四歲幼兒免費入學政策;增加與完善公共托育機構及加強保母訓練,確保兒童照護品質;推動彈性工時與雇用多樣化,讓在職的年輕父母能兼顧工作與幼童照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楊瓊瓔
連署人:江惠貞 陳碧涵 李貴敏 賴士葆 張慶忠 詹滿容 陳歐珀 邱文彥 吳育仁 黃志雄 詹凱臣 孫大千 簡東明 楊玉欣 鄭汝芬 吳育昇 許淑華 王育敏 李桐豪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案,請葉委員津鈴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津鈴:(14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增進地方政府財政效能,財政部辦理「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考評方式採「多面向」評分,範圍包括公庫、財務、債務及公產等四個管理部分。惟近年公庫管理考評成績普遍偏高,無法有效衡量地方政府公庫業務執行之良窳,尤其近來發生苗栗縣政府員工薪資及公款支付延宕之際,公庫管理考評仍連續三年獲甲等,顯有流於形式之虞。鑑於部分地方政府仍存有虛編歲入、不當調借非營業基金資金等失序狀況,且「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之考核結果仍未能有效預警反映,因此,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考評指標之設定,俾達管理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增進地方政府財政效能,財政部辦理「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考評方式採「多面向」評分,範圍包括公庫、財務、債務及公產等四個管理部分。惟近年公庫管理考評成績普遍偏高,無法有效衡量地方政府公庫業務執行之良窳,尤其近來發生苗栗縣政府員工薪資及公款支付延宕之際,公庫管理考評仍連續三年獲甲等,顯有流於形式之虞。鑑於部分地方政府仍存有虛編歲入、不當調借非營業基金資金等失序狀況,且「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之考核結果仍未能有效預警反映,因此,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考評指標之設定,俾達管理效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有關財務管理之考核,其考評指標包括稅捐、規費、罰款及公有財產收益等項目預算達成率及增加率,暨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調整情形等,偏重自籌財源之衡量,並未訂定補助收入預決算差異相關考評指標,無法對地方政府虛編歲入情況事先預警。
二、「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有關債務管理之考核,其考評指標包括長短期債務之增減、債務比率、債務超限及預警之管理,並未對資金異常調借及公款支付延宕、隱匿債務情形訂定考核指標,恐無法衡量地方政府債務實況。
三、公庫管理之考評項目,於98年度至103年度均為公庫行政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公庫調度績效及代庫管理等5項,其考評指標大致包含代理公庫契約及公庫透支契約之簽訂、收入資訊化程度及收據之使用保管、集中支付金額比率及電匯件數比率、節省債息支出程度、代理公庫據點數量及機關專戶之管理等,評分方式除配合五都改制稍作修正外,並未有太大變化。按103年度以前,公庫管理考核指標偏重例行行政工作之執行,考評項目評分方式過於寬鬆,致各地方政府考評成績普遍偏高,有流於形式之虞。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吳委員育昇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昇:(14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2人,有鑑於自民國71年起,癌症死亡率即高居不下,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衛福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癌症時鐘又再加速,平均每5分26秒1人罹癌,每233人就有一人確診癌症,較前一年快了14秒。本席等認為最好的抗癌方針還是積極從預防做起,依據《癌症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建請行政院參照《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基金,研擬提出《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促進國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吳育昇、李貴敏等12人,有鑑於自民國71年起,癌症死亡率即高居不下,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衛福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癌症時鐘又再加速,平均每5分26秒1人罹癌,每233人就有一人確診癌症,較前一年快了14秒。本席等認為最好的抗癌方針還是積極從預防做起,依據《癌症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建請行政院參照《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基金,研擬提出《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2015.04.14公布最新癌症發生人數及排名統計,2012年共增加9萬6,694人罹癌,平均每5分26秒、每233人就有一人確診癌症,較前一年快了14秒。
二、若與世界35個OECD國相較,台灣致死率高的肝癌、口腔癌、食道癌個案數多,因此整體癌症死亡率也達第10高。
三、最新10大癌症依序為大腸癌、肺癌、肝癌、乳癌、口腔癌(含口咽下咽)、攝護腺癌、胃癌、皮膚癌、甲狀腺癌與食道癌。大腸癌連續7年蟬聯第1,而肺癌首度擠掉肝癌,從第3名升到第2。
提案人:吳育昇 李貴敏
連署人:楊玉欣 簡東明 張嘉郡 詹凱臣 盧嘉辰 賴士葆 蔡正元 孔文吉 潘維剛 邱文彥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
簡委員東明:(14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鑑於全國原鄉鄉公所辦公廳舍多數已使用四、五十年以上,不僅老舊危險,且空間狹小不敷使用,亟需改建更新,但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於102年度以後不再受理,已嚴重影響原鄉辦公廳舍更新進度;因原鄉鄉公所普遍財源不足,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延續辦理本計畫,並以原鄉辦公廳舍為優先辦理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鑑於全國原鄉鄉公所辦公廳舍多數已使用四五十年以上,不僅老舊危險,且空間狹小不敷使用亟需改建更新,但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於102年度以後不再受理,已嚴重影響原鄉辦公廳舍更新進度;因原鄉鄉公所普遍財源不足,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延續辦理本計畫,並以原鄉辦公廳舍為優先辦理對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經查,以台東縣金峰鄉辦公廳舍為例,金峰鄉舊有辦公廳舍興建於民國57年,為一老舊建物並經多次修建,不僅老舊、結構設施不良、室內空間狹小不敷使用,直到今年(104)9月才因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而得以動工興建,但限制每縣只得補助一鄉,以致其他原鄉如花蓮縣卓溪鄉、屏東縣三地門鄉等鄉公所未得補助之前,計畫即已結束。另外,高雄市那瑪夏區舊代表會建築物在八八風災受損,已被列為安全堪虞區,無法恢復使用,災後重建區公所等廳舍時,也未規劃興建代表會。
二、因原鄉鄉公所普遍財源不足,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延續辦理本計畫,並以原鄉辦公廳舍為優先辦理對象。
提案人:簡東明
連署人:鄭天財 徐志榮 王進士 楊瓊瓔 邱文彥 呂學樟 蔣乃辛 羅淑蕾 陳淑慧 詹凱臣 楊玉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偉哲:(14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鑒於近年來氣候異常,時有怪風或強降雨,甚至有連續颱風之情形,對於從事耕作之農民造成巨大損害,惟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如有農民連續受災,卻無法申請二次補助,恐怕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故建請農委會對於此一「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進行檢討,因應近年氣候改變放寬規定,以保障農民生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七案:
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鑒於近年來氣候異常,時有怪風或強降雨,甚至有連續颱風之情形,對於從事耕作之農民造成巨大損害,惟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規定「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如有農民連續受災,卻無法申請二次補助,恐怕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故建請農委會對於此一「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進行檢討,因應近年氣候改變放寬規定,以保障農民生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南市麻豆區部分柚園於今年五月受到怪風襲擊,不少文旦受損,當時柚農向農糧署爭取災損補助,後八月初又遭蘇迪勒颱風重創,但受限於規定,柚農卻無法再向農委會申請災害補助。
二、查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但近年氣候變遷,異常怪風、強降雨或連續颱風時有所聞,農民有可能剛復育耕作地,即再度受災。對於從事農耕之人民而言,並無法猜測何次所受災損最為嚴重,如果只能申請一次救助,對於農民的生計顯然有重大影響。
三、綜上所述,農委會既然為照顧農民而訂定此一辦法,對於救助之限制,應考量災害情況調整,以從寬方式進行救助,對於現行的「救助以一次為限」恐有為德不卒之感,故建請農委會檢討放寬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以周全照顧農民之本意。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黃國書 鄭麗君 李昆澤 吳秉叡 吳宜臻 邱志偉 蔡其昌 李應元 陳唐山 何欣純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淑蕾:(14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鑑於鄭捷隨機殺人後,軌道系統治安已亮起紅燈,保全人員配置也不足,讓軌道運輸風險提高。爰此,本席提案要求交通部比照國外作法,研議以X光機加強軌道安檢作業,彌補保全人力缺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八案:
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鑑於鄭捷隨機殺人後,軌道系統治安已亮起紅燈,保全人員配置也不足,讓軌道運輸風險提高。爰此,本席提案要求交通部比照國外作法,研議以X光機加強軌道安檢作業,彌補保全人力缺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在北捷鄭捷殺人事件後,軌道系統治安案件數從民國102年每72天1件,今年1月至10月間則增加為1天25件。
二、以現有鐵路警察局、捷運警察局員額編制少。以台鐵局為例,平均1人要負責2公里的維安。
提案人:羅淑蕾
連署人:丁守中 賴振昌 蔡正元 陳怡潔 葉宜津 陳素月 廖國棟 簡東明 邱文彥 詹凱臣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4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