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補充說明。先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陳召集委員鎮湘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全案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2項 外交部181萬元,照列。
第73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74項 國防部1萬元,照列。
第75項 國防部所屬2億6,200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5年度國防部所屬預算歲入部分於「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入」科目中,為「學生退學賠款」及「不適服現役」兩項收入,分別編列7,951萬4,000元及4,227萬4,000元(兩者各占105年度該科目預算數2億4,211萬7,000元之32.84%及17.46%);另於「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中,為「民人占用營地法院裁判索回不當得利等款」編列收入預算331萬元。前揭兩項收入之產生,係就已發生之事實依法追償或依法院裁判索討;惟近年來國防部對該等應收款項之收回似欠積極,致累積頗鉅,且有因罹於時效而辦理註銷者,顯疏於其應有權益之維護,殊屬欠當,建請國防部儘速處理。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邱志偉
第152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第207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800萬元,增列第1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0萬元。
主席: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5項 領事事務局36億0,923萬8,000元,照列。
第66項 國防部所屬120萬元,照列。
第116項 僑務委員會16萬元,照列。
第163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億3,814萬6,000元,照列。
主席:第3款「規費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2項 外交部2,882萬8,000元,照列。
第83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84項 國防部,無列數。
第85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3億5,062萬4,000元,減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利息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562萬4,000元。
第163項 僑務委員會2,732萬2,000元,照列。
第218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99萬8,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財產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7億9,106萬8,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5項 外交部5億9,457萬9,000元,照列。
第86項 領事事務局664萬4,000元,照列。
第87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39萬元,照列。
第88項 國防部79萬2,000元,照列。
第89項 國防部所屬47億5,108萬2,000元,照列。
第167項 僑務委員會14萬8,000元,照列。
第224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8億5,429萬8,000元,減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229萬8,000元。
主席:第7款「其他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8款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4億6,204萬1,000元,減列「獎補助費」50萬2,000元(含「其他補助及捐助」1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4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辦公環境清潔等經費」10萬元、「檔案及資訊處理」項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等經費」10萬元及「檔案庫水電費、租金等經費」20萬元)、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業務費」11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委託舉辦民意調查等委辦經費」及「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10萬元)、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之「業務費」40萬元(含「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辦理小型觀光說明會等經費」10萬元、「駐外僑務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訪問聯繫僑社(團)等費用」10萬元及「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之「獎補助費」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67萬7,000元、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之「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等計畫經費」100萬元、第8目「第一預備金」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57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億5,746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7,569萬8,000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繼續經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立法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允應檢討改正。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編列之2億3,262萬8,000元,凍結500萬元,外交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二)外交部NGO雙語網站自92年起建置,加上每年之維護營運經費,迄今投入已逾2千萬餘元,線上申請補助功能建置迄今已近10年,使用率仍未超過一成;103年1,074件申請補助案件中,僅84件經由網路申請,實屬偏低,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資訊服務費」5,454萬5,000元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NGO網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李桐豪
(三)外交部建置跨部會之「政府部門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及機構參與或辦理國際會議及活動整合平台」,並請各部會隨時上網登錄補助案件辦理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 下稱CGSS),登載中央政府各機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案件資料,以及提供查詢案件申辦情形。外交部允宜檢視其自建系統與CGSS功能之差異性及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性,以免後續仍需投入相關管理維護成本,不符經濟效益,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7,024萬3,000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四)有鑑於東協政經地位日益重要,為我國外交發展重點,故國際文宣視聽資料應加入東協國家語言。外交部於104年國慶文宣影片「友善國際.和平傳愛」配有中、日、英、法、西、葡、義、德、俄、阿文等10種語版字幕,但東協國家語言付之闕如,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編列8,312萬8,000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東協國家國際宣傳策略」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五)近年來台灣青年赴海外打工度假之人數日增,以最大宗澳洲為例,據外交部統計,103年澳洲政府總計核發給台灣青年2萬6,622件度假打工簽證;參照同時期勞動部統計,人數估計已占台灣20-29歲勞動人口的1%以上。然而近年在媒體上,不時可以看到台灣青年在澳洲慘遭雇主剝削,勞動條件違反當地法令;且受害者經常表示難以從台灣駐外館處獲得處理勞資爭議之足夠協助。爰此,為改善此一情況、保障國人權益,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6億8,742萬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六)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經常支出1億4,470萬元,經查臺灣民主基金會副執行長蔡瑋主要負責「兩岸交流及中國人權」事務,卻自承獲邀出席104年10月中國國慶閱兵典禮,其行為已經損及民主、傷害國家尊嚴。再者,蔡瑋當初係受國民黨指派擔任該職位,爾後國民黨已發函更改人事案,惟蔡瑋竟不交出辦公室鑰匙,且遲不去職,嚴重破壞臺灣民主基金會人事制度;更有甚者,臺灣民主基金會竟依然續聘其為資深研究員,顯見該基金會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出現重大瑕疵。爰就「臺灣民主基金會」經常支出1億4,47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蔡瑋去職,並向立法院外交與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七)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編列「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計畫35億3,395萬3,000元,鑑於區美珍秘書不幸遇害案,多明尼加官方的偵辦不僅毫無進展,對我國官方的查詢更是消極以對、甚至不予回應。爰就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中,多明尼加部分予以凍結2,000萬元,俟多明尼加對「與我國官方就區美珍案偵辦情形建立每月定期會報機制」與「我國官方提供專業諮詢協助調查」等要求,作出具體善意回應,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八)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物品」編列420萬元,經查政府採購統計,外交部103年度隨身碟採購案金額為63萬6,000元,104年度隨身碟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02萬6,000元。外交部連續兩年度採購大量隨身碟,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允宜檢討採購物品之必要性,爰請外交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採購物品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九)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期能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簡化作業程序,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並據以修訂「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規定,建置駐外機構會計系統,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惟駐外館處置有專任會計人員之數量未見成長反而逐年減少,外交部允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十)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億5,348萬7,000元,然其人員之進用及人事薪資標準不明確,爰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十一)外交部每年度皆於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計畫如有移轉應有後續之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十二)外交部自90年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外交替代役男受訓及援外計畫,役男在海外服役,不但可以豐富人生經歷,也可以加強外語能力,每年都吸引許多年輕人報名,但每年錄取率僅10%左右。經查104年度辦理外交替代役經費為4,336萬1,000元,105年度預算編列5,317萬3,000元,增列981萬2,000元,在錄取率偏低之情形下,外交部於105年度預算增列是項工作之經費,實有不合理之情事,爰請外交部就「選訓用外交替代役之具體作為與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十三)外交部於第5目「國際合作」業務計畫之「駐外技術服務」分支計畫編列1,900萬元,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成立之海外子公司(簡稱PSC公司)管理臺巴工業園區;並於「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履行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開發臺巴工業區貸款保證責任經費1,517萬元。經查臺巴工業園區產權長期遭受原貸款計畫債務人惡意侵占,並不斷以興訟方式干擾園區營運,以及若干訴訟爭議,影響我國企業在南美洲海外經貿發展,且自95年度以來政府平均每年需投入約千萬元委託管理經費,爰請外交部就「有效管理臺巴工業區以促進國際合作經貿發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十四)103年TPP 12個成員國之GDP占全球比重約38%,貿易額達全世界25%以上,占我國貿易額亦高達35%左右。未來TPP生效後,成員國相互提供貿易優惠及排除貿易障礙,我國若不參與,出口產品在海外市場將要面臨較競爭對手國為高的關稅及不公平的措施。我國政府將TPP與RCEP均列為積極參與的政策目標,然面對談判,我國是否已經擬定好相對應的策略,尤其是在農業議題上將如何因應?建請外交部與相關部會研討TPP與RCEP對我國國際政治層面可能之影響,方能找出最利於我國家利益的談判路徑。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十五)有鑑於我國貿易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也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我國目前已洽簽FTA之國家除紐西蘭及新加坡外,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且進程相當緩慢,建請外交部應重新檢討策略,加速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爭取加入TPP及RCEP,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十六)ECFA生效後,中國因整體投資環境惡化,致未達成促進雙邊投資之目標,國人赴中投資案件從100年575件、總金額131億0,100萬美元,降至103年388件、總金額98億3,000萬美元;而中國來台投資案僅約3億美元,成效亦不顯著。尤有甚者,外資在台投資金額逐年下滑,以每件投資平均規模觀之,95年係10年來最高,每件平均投資規模約756萬7,000美元,迄102年降為153萬9,000美元,僅及95年五分之一。綜觀外資減少之成因,主要係我國未與美國、歐洲、東協等經濟體建立自由貿易關係所致,近年我國雖與新加坡、紐西蘭分別簽訂經濟夥伴協定(ASTP)及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但因規模較小,尚難發揮招商引資之效果。有鑑於此,建請外交部本於涉外事務之專業,密切掌握TPP之發展進度,多方接觸相關當事國,全力協助政府排除談判時可能遭遇之非經貿障礙,加速參與區域經貿之整合。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十七)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之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之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建請外交部應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貿易。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十八)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4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依其說明統計資料係以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惟外交部年度預算書僅列各司執行之主要計畫項目,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均顯過於簡略,爰建請外交部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利於審議援外計畫績效。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十九)外交部於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1,377萬6,000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2,322萬8,000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簽署FTA係為政府施政重點,外交部允宜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俾加速簽署之進程。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有鑑於外交部於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1,377萬6,000元,包括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然相關成效緩慢,舉例而言,歐洲議會於100年5月11日、101年9月及102年10月3度通過決議案,支持臺歐盟簽署ECA;並於102年10月9日通過「臺歐盟經貿關係」決議案,呼籲歐盟執委會啟動與我國之「投資保障及市場進入協議」談判,以深化雙邊經貿關係,惟其決議案對歐盟執行部門並無約束力;而亞太地區則透過民間智庫進行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完成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運用雙邊年度經貿諮商機制,研議後續合作事宜,同時藉由雙邊產業及商會交流爭取支持。此外,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雙邊與多邊貿易協定上,除經貿專業之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對有效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允宜與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相關協定,並定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以拓展我國貿易,確保我國經濟發展,同時以利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二十一)104年10月5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於美國亞特蘭大達成協議,目前臺灣預計於第二輪申請加入。參考日本與美國談判過程,日本加入TPP,美國首先要求日本廢除稻米進口之關稅配額,澈底開放為自由市場。原本在WTO架構下,日本的關稅配額是77萬噸,其中10萬噸是大米,其餘加工為米製品;而此次TPP談判,日本承諾對美國進口的「大米」,從原來5萬噸增加到7萬噸;澳洲配額量則是美國的12%(8,400噸),美澳「大米」配額總計7萬8,400噸。目前我國稻米進口在WTO架構下亦採關稅配額制,每年14萬4,720噸,以低關稅或零關稅進口(目前為零關稅),超出則課以高關稅(目前為每公斤45元)。一旦臺灣申請加入TPP,美方很可能比照對日談判,要求我國取消稻米進口關稅配額,假如落實,恐將對臺灣農業造成毀滅性破壞。綜上,為保護臺灣農業,外交部與美方進行TPP談判時應堅持立場,堅守我國稻米進口之關稅配額不被取消或上修。
提案人:邱志偉 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二)我國產業高度倚重出口市場拓展,且偏重中間財商品出口,雖有部分廠商投入國際採購競標,如終端或系統產品採購、專業技術服務輸出或工程建案等,但常遭遇諸多問題,致整體國際競標能力尚有不足。我國雖有外交部駐外館處、經濟部駐外單位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遍佈全球60個駐外據點等,提供當地市場相關資訊,但缺乏對於國際標案商機訊息之專業蒐集、整合研析與及時提供機制,致國內廠商不易有效掌握海外標案情資,無法儘早準備相關作業;此外,缺乏辦理國際標案之專業人才與經驗累積、融資擔保與國際開發經驗不足,缺乏策略聯盟運作模式,獨立承攬案件競爭力偏弱等問題。為有效提升我國整體解決方案輸出競爭力,建請外交部整合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政府各單位相關計畫及資源,互為支援並統籌運用,俾事半功倍。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二十三)釣魚台列嶼主權,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說,絕對是中華民國領土;另36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南海劃定的十一段「傳統疆域線」,亦為我固有疆域。然日本將釣魚台國有化、中共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及在南海7島填海造陸,實行「小島堡壘化」及「大島陣地化」的軍事建設工程,均已侵犯我領土主權;故南沙太平島建設,應該要打造為軍事、經濟、能源、漁業、生態、海洋氣象等多功能的中心及前進基地。我國為主權聲索國之一,應透過各種管道或方式以及各式國際會議,不斷向國際發聲主張我東、南海主權,增進國際認同,避免遭邊緣化,請外交部就「如何強化我國對東、南海主權主張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與考管成效。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二十四)外交部於89年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積極推動我國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活動,並以經費補助之方式,提昇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之意願與成效,以期在國際社會充分展現我國之軟實力,提昇國際能見度與形象。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3年底,中央政府所轄人民團體計1萬3,202個;然外交部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等11個團體例行性編列預算補捐助,101至105年度對渠等團體之捐助預算經費占該年度對國內團體捐助預算之總額皆逾六成,造成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外交部允宜檢討對國內團體捐助之資源分配合理性。我國NGO若能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協助推動我國全民外交,在提高國際能見度、爭取國際參與空間、協助政府維護或爭取我國在各國際組織之權益等面向助益良多;然NGO需資金以維持組織之正常運作,其來源除民間捐贈及企業贊助外,有一部分係來自政府補(捐)助,惟民間捐贈或贊助款有其不確定性,而在政府財政日漸困窘下,補助額度實不足以支應NGO需求。為長遠考量,政府宜扮演中介者角色,有效媒合重視實踐社會責任之企業與NGO,以發展長期性贊助或與NGO合作成為夥伴關係,更宜計畫性輔導及協助NGO從接受補助與捐款之經營型態,積極轉型為可自籌經費或朝向「社會型企業」方向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煌瑯 蕭美琴
(二十五)103年度外交部關鍵績效指標「參與聯合國體系及其專門機構」之「參與聯合國體系案」,臚列協助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工作,包括103年3月及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及「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PFII)、5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之「國際勞工大會」(ILC)、6月在泰國曼谷舉行之聯合國「亞洲部長級減災風險會議」(AMCDRR)及11月在亞美尼亞舉行之聯合國「全球災害預警與協調系統」(GDACS)年會;上揭聯合國專門機構之會議固然重要,亦屬邁向聯合國體系之累積作為,惟參與聯合國之總目標仍不宜偏廢,況外交部針對民間參與聯合國之活動亦酌予補助,基於官民合作之立場,建請外交部除經費補助外,應擴大協助民間參與聯合國之活動,俾維繫台灣在國際社會發聲之能量。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二十六)提供人道關懷與援助是我國「活路外交」政策下重要的一環,也是我國持續努力的目標,外交部應檢討現行作為、配合歐美國家擴大援助金額及範圍,以發揮人道精神,善盡國際義務。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二十七)建請外交部在我國對約旦難民營的援助計畫中,增加於難民營內設立「中華民國教育中心」,提供難民營內的學童和學生教育和職業訓練的機會。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二十八)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中,北美司編列「參與艾森豪總統紀念堂籌建計畫」630萬元部分,建請外交部應確保我國的「正式國號」必須出現在該紀念堂的捐贈者牆、捐贈者鐫碑、館內文宣刊物與相關活動新聞稿中,始得進行捐贈。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楊應雄
(二十九)我國即將舉行總統大選,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重申九二共識為兩岸互信基礎,並稱:「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我國家安全局楊國強局長亦指兩岸關係若有變化,八成邦交國可能生變;依此情勢推估,一旦政黨輪替,兩岸關係與國際情勢或將受到某種程度之影響。縱然政治情勢尚難預料,仍請外交部未雨綢繆,審慎評估大選後之可能變化,針對各種情況預作沙盤推演與戰略佈局,以免遭遇猝不及防之政治襲擾而進退失據;另請外交部就22個邦交國與中國往來情形及其發展趨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涉及機敏情資者,得以口頭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三十)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101年執行率85.37%;102年78.16%;103年74.3%),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計畫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三十一)有鑑於外交部援外預算編列於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業務計畫7,619萬6,000元、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1億6,729萬1,000元、第5目「國際合作」業務計畫78億4,901萬4,000元及第6目「國際關懷與救助」業務計畫1億2,916萬2,000元,共計82億2,166萬3,000元;另機密預算編列4億4,451萬2,000元。然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依其說明統計資料係以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惟外交部年度預算書僅列各司執行之主要計畫項目,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顯過於簡略,建請外交部參酌編列預算相關規定,以利預算之審議及長期績效評估,另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達到客觀明確,並利於審議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三十二)為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而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雖已具成效,惟部分員額超過30人之駐外館處仍未實施該項制度。此外,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未見成長,外交部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三十三)99至102年度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駐外館處計有74處,其中18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103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駐外館處計有76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增為51個,推動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具成效;惟尚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之25個駐外館處中,員額30人以上之中、大型駐外館處,計有韓國、馬來西亞、芝加哥及舊金山等4個館處仍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爰建請外交部對此4個駐外館處優先推動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以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益,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三十四)有鑑於外交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第2目「外交業務管理」、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第5目「國際合作」及第6目「國際關懷與救助」等計畫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合計3億9,391萬6,000元,並將「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NGO)之國際參與,增進我NGO對國際社會之貢獻」列為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之一。然近5(101-105)年度外交部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觀之,在政府財政日漸拮据下,外交部歲出規模逐年遞減,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亦相對由101年度之4億5,468萬5,000元,逐年減少為105年度之3億9,391萬6,000元,占外交部歲出規模之比率平均約1.78%。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3年底中央政府所轄人民團體計1萬3,202個,然外交部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等11個團體例行性編列預算補、捐助,101至105年度對渠等團體之捐助預算經費占該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總額皆逾六成,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外交部允宜檢討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三十五)有鑑於我國NGO向政府各部門間申請補助參與國際活動案件與日俱增,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強化補(捐)助案件源頭管理,已開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 下稱CGSS),並自104年1月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於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時,應即時至CGSS登載受理案件資料,提供其他機關以民間團體名稱總歸戶方式查詢案件申辦情形。外交部允宜檢視其自建系統與CGSS功能之差異性及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性,以免後續仍需投入相關管理維護成本,不符經濟效益。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三十六)現行各公務機關人員所支領之專業加給種類仍屬繁多,且標準紊亂。就外交部而言,包括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新聞、外交領事特考及格人員及駐外輪調回國服務人員前經行政院核准者等種類。為達成政府簡化作業程序之施政目標,建請外交部宜依專業特性及工作性質再予簡化各類專業加給,避免同工不同酬;又各類專業加給表多未於網站公開,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予改善。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三十七)外交部於第5目「國際合作」業務計畫編列90億2,177萬2,000元;另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委辦計畫收入編列11億3,872萬2,000元。經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委辦計畫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其研謀改善。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三十八)外交部於第7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編列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及駐洛杉磯辦事處館舍購置計畫之先期規劃費合計1億8,330萬2,000元。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建)置案多難以如期順利推動,外交部允宜強化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並督促駐處關注該地房價走勢,以覓良好購置時機。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三十九)外交部105年度之第7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編列1億8,330萬2,000元,包括駐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1億8,230萬2,000元及駐洛杉磯辦事處館舍購置計畫之先期規劃費100萬元。外交部為解決駐外館舍龐大租金問題,92年經行政院核備「外交部購建駐外館、宿舍分級表」,原預計以15年完成16處館舍,惟歷經12年,截至104年6月底僅完成紐約館舍等4處,執行中2處,且購(建)置案多未能按計畫期程推動,例如原預訂99年完成「駐約旦代表處自建館(宿)舍計畫」及原預訂101年完成「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館舍購建計畫」,均延遲至102年度才完成。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建)置案多難以如期順利推動,外交部允宜強化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並督促駐處關注該地房價走勢,以覓良好購置時機。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江啟臣 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連署人:蔡煌瑯
(四十)鑑於近年來部分地區「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與駐地的租金行情差距越來越大,使中、低階駐外人員不僅被迫長時間通勤,甚至無法入住治安較良好的區域。為確保駐外人員及眷屬之安全,外交部除應責成駐館強化與當地警政治安機關之聯繫,也應確實檢討現行房租補助標準之合理性,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楊應雄
(四十一)近年來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未符市場租金現況,且差距漸趨嚴重,已有愈住愈小、愈遠、愈住不起有保全區域之趨勢。外交部雖於101年度已就部分房租補助費嚴重不足地區報院核定調整,惟近年來仍發生駐外人員於駐地租屋處遭搶、遭竊等情事,建請外交部除應建立相關安全SOP,與當地警政治安機關密切聯繫,強化安全維護外;另應確實檢討房租補助標準合理性,以保障駐外人員安全問題。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林郁方 李桐豪
(四十二)101至103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外研究計畫共計4,034件,其中將報告歸屬公開者計2,973件,公開比率雖達73.70%;然就外交部而言,22件委託研究案,公開比率為0,顯不利機關間研究成果之流通,故建請外交部檢討其妥適性及合理性,並應登錄於科技部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四十三)外交部官員養成教育長期重歐輕亞,而亞洲中又重日韓、輕東南亞,造成我駐外人員連當地語言都不通,影響邦交甚大,而多靠當地雇員協助,恐產生安全顧慮。由於近年來東南亞地區的經貿整合呈現快速發展之態勢,加上我國與東協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等,都具有貿易、投資、產業、文化、教育等各層面的密切合作關係,區域經濟已然成形;然我國懂東南亞語言之外交人員不多,為加強我國與東南亞各國經貿及文教關係能更為進步,並進行相關議題深入研析,建請外交部當務之急應建立培養我派駐東南亞地區之人才,以有效拓展外交關係。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楊應雄
黃偉哲 林郁方
(四十四)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5,454萬5,000元、「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投資經費」7,024萬3,000元,其中屬「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計178萬6,000元;惟經查「NGO雙語網站」之線上申請補助功能,近3年度(101-103年)之線上申請比率僅分為2.11%、4.95%及7.82%,申請件數雖逐年提升,惟使用比率仍偏低,爰建請外交部應瞭解影響使用者意願之癥結,並研謀改善措施。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第2項 領事事務局14億5,319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近年來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且以晶片護照居多,顯示晶片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爰針對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編列10億2,683萬4,000元,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楊應雄 林郁方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置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整體登錄情形欠佳,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料,俾利我駐外單位能及時協助,允宜廣為宣導,請外交部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三)迄104年6月底,未逾效期護照遺失或遭竊之數量達10萬3,889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茲因人蛇集團向有偽造、變造我國護照遂行偷渡之情事,嚴重性不容輕忽,建請外交部全面檢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加強防範偽、變造之具體措施,以降低護照遭不法使用;另建議外交部促請駐外館處加強與駐在國政府移民及警政單位之聯繫,避免國際犯罪集團利用我國護照從事不法活動。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四)我國護照獲免簽證待遇國家或地區已增加至153個,而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包括在護照封面上亂貼貼紙,均有上升趨勢,這些遭竊護照部分將成為罪犯優先選擇的旅行文件,倘護照遭偷竊、冒用及偽、變造的情況增加,恐嚴重影響我國人正常使用護照的便利性,外交部同仁多年來努力成果亦將功虧一匱。為確保遺失護照免於不法使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除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建置「護照遺失即時通報系統」,建請外交部提出其他更有效的措施,來防止護照遭變賣、偷竊、冒用及偽、變造。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林郁方
(五)我國護照可在148個國家、地區享有免簽或優惠簽證,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晶片護照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若有偽造、變造我國護照等情事發生,外交部應積極制止並移送相關單位協處。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六)為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我國自97年12月29日起發行晶片護照,然自近年查獲之偽、變造護照數量觀之,99年度41本中有2本為晶片護照;102年度80本中有66本為晶片護照;103年53本中有43本為晶片護照;104年截至6月底查獲24本變造護照皆為晶片護照,爰建請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晶片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偽造及冒用。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業務計畫編列11億8,633萬4,000元,執行晶片護照印製、加強護照、文件證明及簽證防偽功能和督導駐外館處及分支機構領務服務功能等業務。惟經查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99年度為41本、102年度增為80本、103年稍降為53本,然其中屬晶片護照由99年度2本(占總查獲量4.88%)、103年已增為43本(占總查獲量81.13%)、104年截至6月底查獲24本偽、變造護照皆為晶片護照,晶片護照防杜偽造及冒用功能,恐已遭非法集團破解。另截至104年6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3千餘本,約20%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綜上,若我國問題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恐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爰要求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並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護照流程之相關控管機制」書面報告,以改善護照偽造及冒用情形。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八)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91年於其網站建置「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提供國人登錄旅外資訊,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查內政部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95至103年間出國人數共8,637萬9,000人次,平均每年約959萬8,000人次,前述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開辦迄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2年之2萬5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約9百餘萬之出國人數實屬偏低(比率僅約0.27%);此外,旅行團之動態登錄情形,每年平均則僅約803團登錄,顯示整體登錄情形欠佳亟待改善。就連日前(104年8月)發生曼谷爆炸案,外交部第一時間查詢8月登錄赴泰國者只有100餘人,更顯該登錄系統難以發揮其設置之功效,爰要求外交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使用率之宣導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原列9,038萬6,000元,減列第2目「外交領事人員講習」項下「短期進修、專業訓練及國際交流」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08萬6,000元。
主席:第8款「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暫行保留。
宣讀第9款「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部分。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4億2,539萬元,減列「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費用20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0萬元(含「委辦費」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2,279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有鑑於「工合會報」係為我國國防工業自主之重要政策規劃業務工作之一,為評鑑督導國防工業廠商「認試制」之唯一單位,但國防部卻將此一核心業務委外交由特定民間社團辦理,雖經公開招標甄選辦理,然而卻仍是由軍職退役人員所辦理,容易衍生不法情事,阻礙國防工業自主政策,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所列1億7,363萬6,000元,凍結3,000萬元,俟國防部將該項委辦業務收回自行辦理,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二)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近年來研發出來的優秀產品相當少,「銳鳶無人機」雖號稱功能強大,但在本次AT-3事件搜救過程中,因為未配備GPS而無法發揮及時回傳相關影像的功用,顯示其功能未具備實際需求,爰針對第4目「一般科學研究」預算4億5,324萬3,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該院提出獎金發放標準,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李桐豪
江啟臣 林郁方
(三)有鑑於近來新聞事件頻傳,先是馬祖服役士兵向媒體反應三餐飯量無法吃飽、再來是志願役軍官反應國軍個人裝備品質低落或不足,破損要自行縫補等,一再顯示,國軍軍事維持業務狀況百出,國防部主管施政無法滿足需求。而網路社群媒體討論最多的,即是「高裝檢」種種造假的現象,面對這類問題,國防部不但打壓反應意見的軍士官兵,甚至一再辯解只是個案與臨時狀況;此雖是由網路反應之狀況,卻發現這已是國軍長久存在的現況。是以,國防部應鼓勵內部反應意見,促進組織進步,而不是粉飾太平、一味打壓;國防部應對國軍採購業務嚴加督導,並將國軍「軍被服」交由各軍種自行採買,加快換補速度。另國防部目前仍以行政命令要求軍種建案單位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違約情形只處以行政罰,有紊亂國軍公開採購業務秩序之虞。因此,國防部應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四)依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旨在廣納優秀文官,改變組織文化。經查國防部本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上揭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然而101至103年度實際進用人數各為162人、170人及173人,占各該年度最低法定應進用員額比率為79.41%、83.33%及85.22%;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文職人員仍僅180人,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尚不足23人。此種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文職人員之情事,造成國防部本部每年人事費賸餘數均逾千萬元。國防部應確實依法辦理文職人員之進用,並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預算員額,減少資源浪費,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文職人員之進用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陳唐山 黃偉哲 蕭美琴
(五)105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編列1億7,363萬6,000元,其中「法務及督考」4,407萬2,000元係辦理國防法制化施政及督考,經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惟監督業務卻由軍備局辦理與法不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係經周延立法程序,立法院重重審查通過,國防部為便宜行事,竟違反民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破壞民主法治;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與軍備局有採購業務往來,以軍備局為監督單位恐產生道德風險,難以達成監督目的;然國防部卻未提出糾正,未能善盡督導之責任,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六)國防部為推動國防工業自主,運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現有之國防高科技產能,兼顧民生科技及擴大服務對象,於國防部單位預算中仍編列「科技專案」預算科目。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其研製能力受限,國防部暨所屬委託其辦理之軍品武器科技研發與委製案,仍以「外購」取代「自行研發」,而其所委託之科學研發案,未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容易產生弊端,淪為該機構私人酬庸買學位之用。是以,國防部應建立軍品研發、科技技術之「學者資料庫」,負責國防科技研發技術之審查;並應且制訂科學研發案管理規則、律定管理辦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科學研究」辦理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七)國軍有廣大營區,特別是建物屋頂,在無礙國防安全考量的前提下,可評估於營區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板,使營區能自行發電,提高國軍能源自主率。尤其偏遠離島營區位處國防第一線,四面環海、位置險要,且未與台電供電系統聯網,一切能源需求必須仰賴補給,主要電力依靠柴油發電機供給;而減少能源消費就是延長單位的生存時間,營區更需要提高能源自主,應優先考慮不需補給的綠能發電。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蕭美琴
(八)國防部於104年8月25日發布新聞稿:「預判迄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士兵編制現員人數仍未達90%計畫目標」,爰將於105年持續徵集部分82年次以前役男約2萬3,100人入營服義務役,坦承已經延長2年實施之募兵制計畫失敗。由於義務役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機制業已公告實施,面對國軍部隊現員不足之兵力間隙,後續如何在最短時間內募得足額志願役人力,亟待國防部妥謀對策因應。此外,國防部報奉核定自103年1月調增基層志願役官兵待遇以增誘因,惟因志願役人數補充未如預期,國防部繳回之人事費結餘數近122億元,顯見誘因吸引效果有限,國防部應檢討並研商更多元的解決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蕭美琴
(九)對於現今志願役人力無法如預期獲得募足,迫使募兵制計畫實施期程延長至105年底,然未來國軍部隊仍因現員不足而存在兵力間隙,建請國防部研擬相關政策計畫,維持並提高未來國軍志願役所需人力。
提案人:詹凱臣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江啟臣 林郁方
(十)有鑑於國防部將105年度志願役目標人數訂在4萬9,108人,較募兵制計畫所訂17萬6,400人目標數差距仍大;國防部並於104年8月25日發布新聞:「預判迄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役士兵編制現員人數仍未達90%計畫目標」,爰將於105年度持續徵集部分82年次以前役男約2萬3,100人入營服義務役,如此無異宣告經延長2年實施之募兵制仍功敗垂成。面對國軍部隊現員不足之兵力間隙,後續如何在最短時間內募得足額志願役人力,亟待國防部予以正視此問題。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十一)105年度國防部所屬主計局於「軍事人員」業務計畫項下,就「戰鬥部隊加給」編列25億5,468萬8,000元。「戰鬥部隊加給」之增發,係透過修正「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方式辦理,惟所劃定可支領「戰鬥部隊加給」之各軍種戰鬥部隊,由於任務特性各異、艱苦程度不一,部分相對較為艱苦之戰鬥部隊人員退多進少,使得編現比嚴重偏低,實為國軍戰力維持之隱憂。依照現行就所劃定之戰鬥部隊,不分艱苦程度及其服役年資,僅概以服勤於非營部連及營部連區分為2級,各部隊均一體適用每月增支5,000元或3,000元,能否發揮吸引效果,並有效改善目前部分戰鬥部隊編現比偏低現象,恐仍有疑慮。以現有數據為例,104年6月30日陸軍裝騎部隊及特戰部隊編現比各僅30.73%及37.01%;海軍陸戰隊、艦隊部隊亦各僅40.06%及41.10%,與同劃屬戰鬥部隊之空軍防砲部隊及陸軍目標獲得部隊分別達96%及100%編現比相較,差距頗大。國防部既獲核可加發戰鬥部隊加給,應善用該項加給,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所定之發給準據,設計合理之分級酬報機制,鼓勵志願役兵員投身較艱苦之戰鬥部隊並長留久用,俾使其編現比得以提升,充實部隊實質戰力,同時增進該等戰鬥部隊兵員之招募及留營誘因。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與改進措施,以改善戰鬥部隊編現比。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陳唐山
(十二)監察院於102年12月19日公布之調查報告業已提出警訊:「募兵制驗證期程展延2年度,原規劃之服替代役役男改為服義務役,補充招募不足問題;惟至民國108年,如招募仍顯有不足,幾乎無法定兵源可徵,屆時可能出現國防兵力間隙危機,……。」果然,原預訂105年實施的全募兵制,因招募及留營成效未臻理想,預判迄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士兵編制現員人數仍未達90%計畫目標,國防部於104年8月已報行政院核定,明年將續徵82年次以前部分役男入營服役,影響人數約2萬3,100員。惟經查(1)即便調增志願役士官、士兵勤務加給,以及外島地域加給,103年度志願役人力補充仍未如預期,其人事費結餘數達122億元。(2)105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之志願役相關人事費基礎係以14萬9,108人編列,較104年度之14萬0,584人僅增加8,524人,較募兵制實施計畫105年年度目標所訂之17.6萬人,短差高達2萬7,292人。綜上所述,顯示延長2年實施期程之募兵制計畫將仍無法募足所需人力,且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亦無法有效達成招募目標。面對我國志願役人力之窘況,即便未來將繼續徵集部分82年次以前役男入營應急,卻是治標不治本之處理之道,爰建請國防部針對募兵制計畫持續未能募足所需兵員數,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國防兵力間隙危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檢討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陳唐山
(十三)有鑑於國防部推動募兵制成效不彰,志願役人力無法如預期獲得滿足,即便募兵制計畫實施期程由原定103年底延長2年至105年底,然依實際招募情況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士兵編制現員人數恐仍無法達到所訂目標。雖國防部在計畫延長期間,就相關有助於推動募兵事宜無不竭力爭取,期提升招募成效。惟經查國防部近年向社會青年招募志願士兵多以偏高之錄取率進用,101至103年度國防部招募該等志願士兵,概係以平均逾40%之高錄取率獲得,尤其104年度辦理之第4梯次招募,預計招收1,699人,結果竟以達55.15%之高比率超額錄取4,045人,為原計劃錄用員額之2.38倍,此種以粗糙方式募得而來的人員,其素質堪慮,且有違「招募優質人力」之國防政策目標,爰建請國防部針對相關募兵政策及招募策略妥予檢討改善。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陳唐山
(十四)鑑於軍職人員退伍轉(再)任政府機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相關職務,並未真正結束職業生涯、納入退休經濟安全保障體系,而係繼續接受政府體系之任用或聘僱,領受公款報酬,故其退伍後轉任應視為職務異動行為。惟部分軍職人員轉(再)任公職除支領現職之薪資外,尚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存有兼領雙薪情形,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103年度國防部軍職人員轉(再)任公職除支領現職之薪資外,尚領有月退休金計59人3,275萬0,856元、或領取優惠存款利息計490人領取1億0,007萬7,132元,存有兼領雙薪情形;另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託辭,拒絕提供資料予立法院預算中心計7人。且立法院審議100、10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已三度作成通案決議在案。國防部針對軍職人員退伍轉(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行政法人、公法人等職務時,除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得繼續領取月退休金者外,應暫停領取月退休金及公(軍)保養老(退伍)給付等優惠存款利息;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並將溢領追繳或辦理停俸之查核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邱志偉 蕭美琴
(十五)有鑑於部分軍職人員退休(伍、職)轉(再)任公職或擔任財團法人等職務,仍得繼續領取18%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之規範不一致,導致渠等人員,除支領現職之薪資外,尚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存有兼領雙薪情形,造成軍公教人員,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推計103年度在職之軍職人員退伍後轉(再)任公職、且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者共4,124人、6億6,974萬餘元。另各部會兼領人數,以退輔會(1,170人)、國防部(497人)、交通部(480人)、教育部(409人)、法務部(388人)、內政部(305人)、財政部(304人)及經濟部(236人)較多。故要求規範軍職人員退伍轉(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時,除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得繼續領取月退休金者外,應暫停領取月退休金及公(軍)保養老(退伍)給付等優惠存款利息;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十六)為增加促進募兵成效之誘因,國防部積極陳報行政院爭取志願役士官、士兵薪資待遇;惟其中戰鬥部隊勤務加給發放標準不一,例如同為戰鬥部隊之海龍兩棲偵察營,未列其中;第一線作戰部隊,如化學、工兵、通資電等,未列其中;部分操練嚴苛,同樣難以招募人才之部隊,如三軍儀隊,亦未列其中,顯見「戰鬥部隊」之定義及內容,容有再檢討之必要,爰建請國防部修正「戰鬥部隊」之定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十七)有鑑於國防部近年已將女性人力列為重要招募對象,至104年8月底止,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已達1萬7,134人,占全軍志願役人數之比率12.2%為近年來最高,其中又以士官8,884人最多,士兵4,476人次之。惟查(1)就近年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情形觀之,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仍相對居於弱勢,女性校官正逐年減少中,至104年8月底止為7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7.1%,人數與比率均為近年來最低。(2)截至104年8月底,戰鬥部隊中女性軍職人員占比僅1.3%,絕大多數女性軍職人員被分派擔任如人事、財務、行政類等非戰鬥類職務之情況依舊。(3)國防部網站性別平等專區,相關統計資料均久未更新。綜上,近年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升遷及職務派任情形皆與推動性別平等之方向相去甚遠,亟待改善,且相關統計資訊不夠公開透明,爰要求國防部除定期更新網站性平專區資訊外,並應於每半年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之「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與招募留營成效」書面報告中,增列國軍女性人力招募與運用狀況、辦理改善任職限制條件情況。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陳唐山
(十八)花蓮縣內5個鄉鎮市(吉安、花蓮、新城、秀林等)因設有國防基地,當地居民長期忍受噪音騷擾、及房屋禁限建的規定。國防部雖每年編列2,207萬元補助花蓮縣基地周圍之家戶,然當地每戶最多僅能領到22,000元,且平均30年才有機會輪到一次。再者,國防基地房屋稅與地價稅的減免,致使地方政府之稅收減少,連帶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爰建請國防部協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考位於日本山口縣岩國市美軍軍事基地之作法,除噪音補貼外,另由中央承擔地方建設,補足因軍事設施禁限建短收的財源,以促進軍民互動關係,並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保障民眾長遠權益。
提案人:蕭美琴
連署人:黃偉哲 陳唐山
(十九)「地域加給」之考量因素,係針對外離島、高山偏鄉地區環境、交通狀況、經濟條件、艱苦程度等因素,以提高軍公教人員赴外離島、高山偏鄉服務之誘因,從無區別軍、文職而有加給領取數額不同之情形。長年來,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與其他離島相較已顯不公平。然行政院於103年1月1日調高澎湖地區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後,卻未隨同調整國軍人員部分,造成澎湖成為全國唯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領取數額不同之地區,引發同點不同酬之不公平現象。為公平對待澎湖軍人權益,建請國防部立即比照澎湖公教人員標準,儘速提高澎湖地區軍人之地域加給。
提案人:蕭美琴 陳唐山 黃偉哲 楊 曜
(二十)國防部本部自100年起即以國防智庫籌備處名義進用臨時人力,100至103年度進用人數均為7人,雖國防部表示將以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並行方式推動國防智庫法人化,惟迄今無明顯進度。國防智庫籌備處運作迄今已近5年,國防部每年仍以臨時人力經費進用研究人員,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不符,爰建請國防部檢討國防智庫之建置進度,加速國防智庫法人化之推動進度,以符規範。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二十一)建請國防部應將存在已近5年的「國防智庫籌備處」儘速完成法制化,以擴大延攬優秀人才,並深化與友好國家智庫之交流。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江啟臣
連署人:蔡錦隆 陳鎮湘 黃偉哲
(二十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國防部委外研究歸屬機密或限閱比率不高,101至103年度委託研究計24件,其中18件研究案歸類為公開,公開比率為75%,國防部網站雖設有「政府資訊開放」專區,然並未將歷年委託研究案之成果(如研究重點及研究報告全文等)對外揭露,僅提供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之超連結網址,此法顯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院規定不符,建請國防部檢討改進。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二十三)國防部本部自103年度起即大幅以業務費進用勞務承攬人力,是項人力103年度決算數3,293萬9,000元,為101年決算數之6.20倍;104年預算數6,592萬7,000元又較103年決算數成長逾1倍,而105年度預算案數亦較104年度增加2,703萬4,000元,增幅達41.01%。經查國防部已於103年12月進駐新營區,104年迄8月底勞務承攬經費實支3,562萬4,000元,依此推估該年度預算尚無不足問題;此外國防部及所屬104年度核配替代役人數為1,800人,105年度申請人數則高達1萬3,580人,雖實際核撥人數尚待行政院及內政部役政署統籌核定,然其核配人數應較104年度有增無減,且國防部105年度勞務承攬預算成長逾四成,其必要性顯待斟酌,建請國防部儘速改正。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邱志偉
(二十四)有鑑於國軍雲豹8輪甲車的動力底盤系統爆發採購醜聞,檢調查出億嶸科技與啟福工業看中採購案有利可圖,以中興電工名義得標326套雲豹甲車「動力系統」標案;但卻違反採購契約,使用劣級品或中國製造的次級零件,混充台灣製造品交貨。交貨時因瑕疵過多,恐無法通過檢驗,億嶸科技負責人向軍方人員行賄,讓雲豹甲車順利通關,但使得雲豹甲車每2天就要送修1台。104年6月爆發弊案時,國軍仍稱雲豹甲車妥善率高達99%,但9月檢調抽測5輛雲豹甲車,卻只有2輛通過,其他3輛的動力底盤,均無法達到作戰要求,除嚴重影響我國軍安外,更傷害國軍形象,國防部應重新研擬採購與驗收流程,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詹凱臣 江啟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林郁方 黃偉哲
(二十五)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經查國防部本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上揭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惟現行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至104年度8月底止文職人員仍僅180人,距最低法定進月員額尚不足23人,致每年人事費賸餘數均逾千萬元,國防部允參照前揭規定,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軍文職預算員額,避免造成政府資源之閒置與浪費。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二十六)國防部本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現行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舊法即有相同限制規定,惟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如101至103年度實際進用人數各為162人、170人及173人,占各該年度最低法定應進用員額比率為79.41%、83.33%及85.22%;是項占比雖逐年增加,然截至104年8月底止,文職人員仍僅180人,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尚不足23人。有關該等文職人員預算員額近年來皆進用不足,致有違反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情事,建請國防部儘速改正。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邱志偉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001億9,537萬9,000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9億1,470萬6,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業務費」200萬元、第2目「情報行政」165萬元(含「行政管理」之「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稅捐及規費」10萬元、「物品」10萬元、「一般事務費」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項下「雜項設備費」5萬元,「情報教育訓練」之「業務費」項下「物品」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5萬元),第5目「一般裝備」2,000萬元(含陸軍司令部之「裝步戰鬥車」1,000萬元、「政戰裝備」項下「國軍政教視聽器材」1,000萬元)、第6目「軍事人員」1,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6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01億5,672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0項:
(一)有鑑於國防部每年編列大量出國考察預算,出國開會的目的是要爭取國家最大利益,而且將出國開會未解決的議題帶回來後持續推動及管制,另外就是要建立人脈,認識他國政府官員,推動軍事交流合作;然國防部對於國軍出國考察管制未盡嚴謹,常同意即將退伍將官出國考察或開會,淪為畢業旅行,無法確實達成出國開會的目的,爰針對第1目「軍事行政」主計局所列1億3,165萬3,000元,凍結500萬元,俟主計局檢討出國考察資格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蕭美琴 黃偉哲
(二)有鑑於國防部目前常以委託方式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生產製造或維持延壽軍品,軍備局以「行政命令」要求各軍種委製案需編列59%之「管共費」作為人事費,形同保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每案獲利59%,實不合理,爰針對第1目「軍事行政」軍備局所列8,65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軍備局以公文取消各軍種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研發、生產製造或維持延壽軍品案件之「管共費」,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三)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督察作業」陸軍司令部原編列628萬3,000元,辦理各項督察業務,置重點於戰備、編裝、部隊訓練、後勤整備、學校教育、維安防處、災害防救、軍(風)紀維護、性別主流化落實等督察工作,以發覺缺失並提出建言。然經查國防重點發展之601旅屢次出包,性騷擾案件及共諜事件層出不窮,軍紀渙散,顯示陸軍人員甄拔、考評出現嚴重問題,督察作業並未及時發揮功效,使得各類事情一再發生,爰針對上項經費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檢討現行甄拔人才及品德考評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四)國防部為推動政策於各單位編有委託研究之經費,藉以廣納各界意見,對國防政策有所助益。然辦理國防政策委託研究計畫招標等相關事宜之國防大學,其並不負有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建案需求之責,且恐有私相授受之虞,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國防大學所列2億2,156萬元中,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五)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555億8,861萬2,000元,有鑑於本目之「業務費」連續數年出現高額流用情形,且其中「稅捐及規費」、「一般事務費」與「房屋建築養護費」的編列數,均較102年度與103年度的決算數高出甚多,顯示105年編列過於寬鬆,爰針對上項經費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江啟臣 蔡錦隆
(六)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陸軍司令部原編列206億0,902萬1,000元,其中辦理「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編列63億2,589萬6,000元。然104年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遭新北地檢署起訴多起採購弊案,顯示陸軍採購監督考核制度出現嚴重問題,影響軍紀及國家利益甚鉅,爰針對上項經費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於3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江啟臣
(七)陸軍司令部續為「裝步戰鬥車」計畫,編列第11年的105年度預算49億8,803萬2,000元,經查台中地檢署偵辦國軍雲豹甲車採購弊案,認定得標「動力底盤系統」的中興電工與協力廠─億嶸、啟福兩公司,違約以中國次級品交貨,並行賄軍方僱員放水,並依貪污、詐欺等罪嫌起訴中興電工董事長江義福等33人。此外,近年媒體已陸續揭露冷卻系統散熱效率不佳、核生化防護系統無法由電腦顯示恆溫及正壓功能,核生化濾毒罐是否也使用低價劣質品等弊端,使「雲豹」變成「病貓」。因此,針對第5目「一般裝備」陸軍司令部「裝步戰鬥車」預算凍結1億元,並要求國防部邀集民間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全面檢測已交車205輛現役的「雲豹甲車」,驗證各項系統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並向廠商進行求償,並應於法院一審判決完成後,依法執行,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蔡錦隆 林郁方
(八)第5目「一般裝備」陸軍司令部新建案「國軍地面部隊C4ISR系統─先導生產階段」案,其建案過程歷經「陸捷專案」及「迅合專案」等案名,皆因審案之聯參單位質疑其系統整合能力而屢遭退回;觀諸105至110年度之計畫內容,實則編列23億餘元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買筆記型電腦等電子產品,裝置於尚未數位化之武器載台,恐有浪費之虞,爰就所列4,689萬1,000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蕭美琴 蔡錦隆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九)海軍司令部於105年起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劍龍級潛艦性能提升」,因該院研製能力遭受質疑,而我國目前僅有的兩艘可作戰潛艦恐將喪失其戰力,因此海軍報請國防部暫緩此案。為提升國軍建案品質與財政紀律,爰針對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通電裝備」中「劍龍級潛艦電戰系統性能提升案」編列預算9,039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蕭美琴 蔡錦隆
黃偉哲
(十)第6目「軍事人員」項下,陸軍司令部編列「主副食與口糧」費用51億1,579萬5,000元,辦理其所需費用。惟自國軍施行廚房外包後,傳出不少爭議案件,如副食品供應廠商同為廚房外包商;或外包廠商人力不足,導致國軍無法開飯之爭議;又曾傳出副食品廠商為求提高售價故意添加重量等灌水牛肉事件。國軍主副食品為國軍體力來源之根本,近年來為求節省成本,外包廠商使用來歷不明之產品、或使用加工品,已嚴重影響我國國軍「食」的權益;加上外包廠商使用外來品,根本置國軍權益於不顧,完全違背當年要求多使用國內農漁牧產品之精神。國軍廚房外包案原為國軍精粹案之一環,為求精簡國軍人力,但仍需注意國軍食品之整潔,主副食品供應力求衛生、清潔、健康等原則,為求保障國軍「食」的權益,爰針對上項經費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提出如何確保國軍副食品採購及廚房外包廠商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趙天麟
連署人:陳唐山
(十一)105年度陸軍司令部於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編列「政戰綜合作業」1億0,246萬5,000元,辦理各項政戰綜合業務、部隊心理作戰訓練,促使官兵堅定思念信仰及強化精神武器,以鞏固部隊團結及培育愛國情操。然陸航601旅發生陸軍官兵隨意帶家人參觀,並任其將資訊散布於網路;以及重要軍事裝配隨意帶出軍隊私自保管,參加公開活動並任由相關影像在網路上流傳,皆顯示國軍官兵保防觀念薄弱。陸航601旅事件因有演藝人員涉入備受媒體矚目,恐為軍中特權、炫耀文化冰山一角,軍人未能有堅強的心志,追求權力與名利影響國家安全甚鉅。是以,國防部應全面檢討政戰作業之成效,並加強國軍官兵對於保防之意識及品德、愛國教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十二)有鑑於我國之軍事訓練役僅接受4個月訓練,相關的駐地、專精、基地訓練、三軍聯訓、戰備任務訓練均落空,已非成熟可恃的戰鬥員;惟後備部隊的教育召集訓練作法,卻未因應變革完成配套規劃,將嚴重影響後備戰力。國防部迄今未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故國防部應就「因應推動募兵制,強化後備部隊教育召集訓練全盤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林郁方 楊應雄 李桐豪
蔡錦隆 黃偉哲
(十三)有鑑於我國新式裝備相繼成軍服役,相關補給保養需求大幅增加,惟發現久儲未耗零附件未有效降低,且多為初次備份料籌購過多,積壓預算,增加庫儲管理負荷。另由於國軍長期花費鉅資購買武器裝備及料件久儲未耗,造成浪費預算;惟部隊個人服裝屢有撥補不足,尤其單兵基本戰鬥裝備長期未提需求,已嚴重落後先進國家。審視此種「花大錢、省小錢」,輕忽官兵基本權益的現象,其問題的源頭係因「作戰需求」的規劃及審查不實所致,是以,國防部應就「國軍單兵戰鬥裝備需求檢討與策進」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林郁方 楊應雄 李桐豪
蔡錦隆 黃偉哲
(十四)鑑於推動募兵制,實施4個月軍事訓練役以來,為紓解役男入伍堵塞現象,以及解決新兵第二階段專長訓練的龐大訓量需求,採取大量抽騰常備部隊幹部代訓新兵,以任務編組方式,編成常設的7個營級之「專長訓練中心」,以及臨時編組21至42個連級的「軍事訓練中隊」,嚴重影響常備部隊正常的戰訓本務工作,以及基層幹部正常的演訓、管理等實務歷練,因此,國防部應就「部隊代訓4個月軍事訓練之檢討與具體改進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林郁方 楊應雄 李桐豪
蔡錦隆 黃偉哲
(十五)鑑於國軍歷年赴美觀摩考察美軍部隊訓練,以及赴美接受專業訓練與競賽活動,獲得諸多寶貴經驗教訓及心得體認;惟所提興革建議事項,卻屢以國情及作戰屬性不同而遭忽視,凸顯對重要案件督考管制不實,以致未能借鏡美軍實戰經驗,有效推動改革,形成投資浪費,是以,國防部應就「國軍近10年赴美受訓及觀摩考察之心得體認與建議事項執行檢討」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林郁方 楊應雄 李桐豪
蔡錦隆 黃偉哲
(十六)有鑑於第5目「一般設備」陸軍司令部新建案「陸航基隊維保能量整合案」,105至109年全案計需22億7,275萬元,其計畫內容係屬後勤的維修能量籌建與零附件採購,預算科目應編列於「作業維持費」,而不應編列於「軍事投資」,顯示陸軍飛機之「作業維持費」不夠養飛機,變相以「軍事投資」預算來維修飛機;再者,陸軍司令部應優先改善基層部隊的生活設施基層設備或設施,避免「有錢買飛機、買電腦,沒錢照顧基層官兵」情事發生,國防部應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十七)海軍司令部計劃向美國籌購「美派里級巡防艦」2艘,全案總額55億6,582萬2,000元,自103年度起編列預算,105年度編列30億5,603萬8,000元,原預定104年度即可籌獲運用,然迄今卻仍未美方簽署發價書,是以,國防部與美方簽署發價書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詹凱臣 江啟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林郁方 黃偉哲
(十八)有鑑於海軍所列「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計畫,全案總經費達358億5,185萬9,000元,編列102至113年度之12年預算籌獲6艘獵雷艦。然本案招標作業未如預期,執行進度大幅落後,已確定無法如原訂期程完成,成效不彰,且未據實修正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及各年度預算需求;另外,本計畫籌獲之獵雷艦將採國造方式辦理,因此,國防部應就「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修正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詹凱臣 江啟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林郁方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蕭美琴
(十九)海軍司令部預計以總額52億7,443萬9,000元向美方購買「AAV7兩棲突擊車缺裝補充」,本預算自104年度編列,原預定於104年度即可籌獲運用;然迄今卻仍未與美方簽署發價書,國防部針對海軍司令部辦理「籌獲AAV7兩棲突擊車缺裝補充」案,在與美方簽署發價書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二十)有鑑於空軍司令部擬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兩架翔昇原型機列入翔展二號一併辦理性能提升。因經國號戰機數量眾多,而翔昇構型過於老舊,同時發動機亦是向空軍商借,兩架原形機耗費10億元,恐有浪費國家資源之虞,國防部應針對「後續IDF戰機性能提升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蕭美琴
蔡錦隆
(二十一)105年度空軍司令部編列「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3,312萬6,000元,為辦理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之所需費用,其「業務費」編列2,609萬4,000元,惟其中辦理採購項目編列不清,部分採購項目僅以「所需物品」文字帶過,並未見其必要性,故國防部應就前項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陳唐山 黃偉哲 趙天麟
(二十二)105年度海軍司令部編列「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1,449萬4,000元,為辦理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之所需,惟其中「業務費」1,332萬7,000元係辦理採購作業之相關業務,其預算說明僅列明「一般事務費」、「所需物品費」、「通訊費」、「其他租金」等,未見詳細說明,國防部應就前項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趙天麟
連署人:陳唐山
(二十三)有鑑於「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預算,為國軍占用民地辦理土地購置、被民占用持續訴訟、軍民土地糾紛補償等相關作業所需。惟軍備局未積極收回被占用土地妥為利用,卻經年為國軍營地所需而租用公(民)用地,編列土地租金預算,有資源錯置之虞,因此,國防部軍備局應針對租用國軍營地之土地租金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蕭美琴
(二十四)國防部規劃自104年10月中旬起,開放機關團體參訪陸軍航空601旅,於每週六上、下午各以3小時,每小時接待一個團體參訪案。由於陸航部隊於天候條件許可情況下,雖逢週六、日亦需保持常態飛行訓練及飛機保養檢查;且各級留值幹部均負有督勤責任,若每週六上、下午,連續外賓參訪,勢必影響部隊飛行訓練及官兵權益。建請國防部調整作法,責由該旅結合特定假(節)日,擴大辦理乙次營區開放活動,達到推廣全民國防教育及敦親睦鄰的多重效益。
提案人: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李桐豪 蔡錦隆 黃偉哲
(二十五)陸軍司令部105年度為三軍統籌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提出「國軍防護面具」分年籌購案,預計自105至113年度止,分9年逐年為陸、海、空三軍採購防護面具共7萬1,865具(各年度採購量約在3,900具至1萬0,720具之間);以及配合該面具使用之濾毒罐14萬3,730罐,然94至97年度國軍所採購T3-75式防護面具,104年度即有3萬5,500餘具屆臨效期,餘約2,600具之效期亦將於106及107年度屆至;亦即絕大多數國軍現使用之T3-75式防護面具於104年底前即需汰換,所餘亦僅能使用至106年或107年,顯示長達9年之籌購期程顯未配合現有防護面具效期屆至情況規劃辦理,各國軍部隊未來數年恐將面臨嚴重不足之窘況,不利戰備。綜上,針對陸軍司令部辦理之「國軍防護面具」籌購案,建請國防部就該案依戰備需求及緩急情況重新檢討,合理修正計畫期程。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二十六)代號「康平二階段」的海軍6艘獵雷艦採購案,於103年10月21日由慶富造船公司得標承製,並於103年11月3日由海軍與慶富造船簽署合約,讓這總預算高達352億餘元的「國艦國造」正式啟動。依照合約進度,慶富造船需在簽約後的1年內,將獵雷艦所需要義大利等國的官方技術輸出證明文件交給海軍進行查驗,因這牽涉獵雷艦是否能在台國艦國造的重要關鍵;但海軍至今仍未收到完整的文件,依合約若在11月前慶富造船無法履約,屆時海軍將依約重新開標,對國艦國造是一項沈重的打擊。且海軍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計畫執行進度大幅落後,已確定無法依原訂期程完成,爰建請國防部積極研擬如何因應獵雷艦出現危機的處理方式,並修正其投資綱要計畫。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二十七)海軍司令部預計自105至108年度止,以總經費29億9,770萬8,000元辦理潛艦國造計畫之「第一階段合約設計」部分。惟目前我國廠商在潛艦設計製造之技術與經驗方面闕如,複雜之工程及建造,仍有賴國外技術協助及移轉。建請海軍應妥善掌握建造期程,審慎評估各項經費及執行進度,以期順利完成潛艦國造之計畫。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林郁方 李桐豪
(二十八)第5目「一般裝備」預算中,海軍司令部編列「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5億0,888萬元,建請國防部應建議行政院以任務編組的方式,設立跨部會專責小組,配屬專業之造艦團隊,協助國防部推動本案。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江啟臣 蔡錦隆 陳鎮湘
(二十九)第5目「一般裝備」預算中,海軍司令部編列60億6,674萬5,000元,建請國防部於達觀軍艦主要海測裝備更新完成後,派遣該艦前往南海(含太平島)海域執行海測任務,以提升海軍對該海域環境資料之掌握,有效支援日後的反潛與護航任務。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江啟臣 蔡錦隆 黃偉哲
(三十)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中,海軍司令部編列120億7,684萬8,000元,海軍茄比級潛艦大修工程事關官兵的生命安全,建請國防部用最嚴格的標準、在合法的前提下,採取所有可能的手段,防止不具能量的廠商搶標。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江啟臣 蔡錦隆
(三十一)海軍司令部推動擴建左營二港口,這項近年來最大規模的軍港改善工程,受限於預算不足,處於半停頓狀態。然船艦停泊需求增加,若未再積極推動,恐影響我國海軍軍力建置,建請國防部應掌握期程,儘速完成左營二港口之建置工程。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李桐豪 林郁方
(三十二)91年迄今空軍共發生20起失事事件,殉職人員共計25人,其中以F-5型機6架、AT-3型機4架、T-34C型機4架最多,此類機種服役已超過30年,建請國防部擬定此3種機型淘汰計畫時間表,並全面澈查此3種機型現役安全性及飛行風險,作成資料提供飛官日後飛行之參考。空軍飛官培養不易,乃國家重要資產,國防部應竭盡所能保護飛官之飛行安全,除提供良善設備外,更需要周全的飛行風險評估。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三十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置及保修」經費192億2,747萬9,000元。鑑於空軍AT-3教練機服役迄今已逾31年餘,共造成13起失事紀錄及折損10人不幸殉難,建請空軍司令部儘早完成具發送406兆赫訊號源功能的SARBE 6-406G發報機採購案,並增配給所有AT-3教練機使用,以維護機隊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李桐豪
江啟臣
(三十四)鑑於空軍1架AT-3教練機受訓時墜毀,突顯國軍下一代教練機籌獲問題。考量AT-3教練機壽限,空軍規劃自2017到2022年,以預算690億元採購66架高級教練機,替換空軍已老舊的AT-3教練機及F-5E/F戰鬥機,未來新購高教機應以自我研製為優先考量,以利扶植國內航空產業,支持國機國造,以建構國防自主並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陳唐山
(三十五)國人自製的AT-3教練機出廠已逾30年,迄今共發生14起空難事故,造成11名飛官殉職。由於AT-3未裝置飛航記錄器(俗稱黑盒子),飛機若不幸墜機,搜救猶如大海撈針。空軍雖曾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現有發報機改用406兆赫緊急頻道進行研析及整體評估;但遲未完成裝備之建置,導致事件發生時,人員無法有效搜救,顯有檢討之必要。飛行員培育不易,相關求生裝備應持續檢討更新,爰此,要求國防部檢討裝備建置遲延之原因,並於3個月內全面完成AT-3及T-34C教練機定位發報訊號系統之換裝。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李桐豪
(三十六)空軍司令部105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分支計畫,為辦理「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等共110億1,599萬9,000元,較104年度之96億9,503萬3,000元,增加13億2,096萬6,000元(增幅13.63%),並為近年來最高;而其106億餘元業務費中,為「辦理M2000-5、F-16、F-5、IDF等各型飛機、發動機、防空武器、通信裝備、雷達系統、工兵裝備、地面支援各型裝備系統、飛行個裝、模擬機、國有民營及軍機策略性商維作業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即達94億9,764萬1,000元,顯為該項預算之最主要支用項目。惟由於預算書係以多種用途彙總簡要說明,欠缺明細,且涉高度軍事專業,致所編預算額度之合理性難明,建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更詳細述明用途,以利有效監督。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邱志偉
(三十七)國防部為全民國防教育之主管機關,有責任與各部會及教育單位保持暢通之聯繫管道,定期召開會議更新全民國防教育內容及重點。然日前卻發生教育部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教學影片,出現中國慶祝抗戰勝利70週年大閱兵之片段,凸顯部會橫向聯繫不足,國防教育落實未全。建請國防部針對全民國防教育現況之改善因應措施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詹凱臣 馬文君
(三十八)都會地區公共住宅潛在需求大,國防部所屬閒置營地再利用,應研擬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模式,以租用模式租予地方政府,可減輕地方政府建設之財政負擔,亦可成為國防部穩定財源,爰建請國防部速研擬相關法規,以回應社會需求。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三十九)國防部軍備局近年來每年為辦理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業務,均編列5億元上下之預算,然至103年度底仍有216公頃國軍營地被民間人士占用,該等被占用營地所涉之土地糾紛經透過訴訟程序獲判取回後,國防部基於權益之維護,有權依據法院裁判,向非法土地占用人索討其應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然該等應收款項近年亦索討無著,致93至103年度累積應收保留數達2億0,480萬2,000元,爰建請國防部應隨時檢討自身需求,對於被占用之營地,經檢討若無使用需求,可依法定程序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釋出,由民間承購,藉此消彌與民眾之訴訟糾紛,減少訴訟成本之支出,並對該等累積應收款研擬相關改進之追討措施。
提案人:詹凱臣 江啟臣 陳鎮湘 李桐豪
林郁方 黃偉哲
(四十)鑑於南部地區登革熱疫情,國防部雖指派化學兵連支援南部地區,協助地方政府完成防疫工作,希望能儘快控制疫情,確保民眾健康與安全。惟部分空置營區及眷舍因未有效管理產生積水,恐孳生病媒蚊,建請國防部指派專人巡管維護,加強垃圾清運及積水清除,以杜絕病媒蚊孳生,防堵疫情擴散。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四十一)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解決現住戶居住問題、改善都市景觀及多元開發眷村土地尚具成效;惟針對改建工程執行進度落後、土地處分績效欠佳、基地商業服務設施未積極辦理標售、及安置眷戶之處理未周妥規劃等情事,建請國防部檢討並加強辦理。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蕭美琴
(四十二)心智健全的軍人是構成堅實國防的基本要件,然心理衛生疾病為現代人生活常見之病症,而國軍現行制度卻無機制主動要求士官兵進行精神鑑定;軍人因職務所需,易接觸具殺傷性武器,一旦有士官兵出現心理疾病症狀,處置不當恐致傷亡;此外軍人有服從紀律命令之義務,具有嚴重心理疾病之軍人,恐影響部隊正常運作。現行制度雖有精神疾病者得停役之規定,卻尚未建立主動精神評鑑機制,倘若發病士官兵因擔心未來升遷受阻而不願主動就醫、或缺乏病識感,恐成為部隊隱憂,建請國防部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儘速研擬因應辦法。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四十三)鑑於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歷年門診人數,人民就診年平均人數達9萬8,322人,占91%;軍人就診年平均人數達1萬0,044人,僅占9%。急診人數,人民年平均人次達1,295人,占64%。因地方發展需求及顧及國民健康,建請國防部軍醫局研議辦理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院區併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作業,並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調體檢等業務合作。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四十四)我國於100年6月8日已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我國少子化趨勢下,國防部近年業已將女性人力列為重要招募對象,消除僅以男性作為國軍人力來源恐致短缺之虞。經查104年8月底止,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已達1萬7,134人,為近年來最高,其中又以士官8,884人最多,士兵4,476人次之。然而在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人數上,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尤其是近各年度女性將官頂多1人;且女性校官亦正逐年減少中,其至104年8月底止為7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7.1%,人數與比率均為近年來最低,似顯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此外,國防部女性軍職人員之職務分派過偏於非戰鬥部隊,性別分工情形嚴重,不利於性別平權之推動。建請國防部針對前述情形謀思對策,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蕭美琴
(四十五)鑑於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已達1萬7,134人,為近年來最高,占全軍志願役人數比率12.2%,其中又以士官8,884人最多;然在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人數上,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且女性校官亦正逐年減少中,其至104年8月底止為7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7.1%,人數與比率均為近年最低,似顯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且在職務派遣上,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既然強調男女平權,即應避免較艱苦任務皆由男性擔任,較安逸工作則由女性負責之「差別待遇」或「同酬不同工」情況發生,建請國防部適當秉持促進性別平等之理念,就上述現象積極朝兩性平權方向加以改善。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四十六)為落實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我國於100年6月8日已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防部105年度於「落實權益保障,強化依法行政作為」之年度施政目標中,亦已將該公約納為檢討其主管法律、命令及各項行政措施之依據。據此,國防部對所招募之女性軍職人員當應以性別平等觀念,積極落實兩性平權作為。惟從近年女性軍職人員升遷及職務分派情況觀之,建請國防部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相關作為進一步加強。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邱志偉
(四十七)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職務分派情形方面,國防部於101年12月19日向立法院提出之報告指出,「本部目前對女性官士兵任職之限制除基於安全及裝備特性考量外,無額外限制條件,端視個人意願及是否達該項職務、專長之要求標準而定」。戰鬥部隊中女性軍職人員尚占1.8%,但至104年8月底,該項比率已降至1.3%,顯示絕大多數女性軍職人員係被分派擔任如人事、財務、行政類等非戰鬥類職務。以兩性平權觀點,女性經過嚴格訓練後,體能上未必較男性遜色,反而女性特有之細心與耐心在現今高科技戰爭已成為戰爭主流模式下,為戰場上極需之特質,實不宜在職務分派或兵科招募上,帶有性別歧視而過於偏頗。目前國防部女性軍職人員之職務分派過偏於非戰鬥部隊情況依舊,建請國防部積極改善。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邱志偉
(四十八)防護面具係供發生核生化戰況所需,依「國軍化生放核裝備配賦基準」防護面具配賦國軍官士兵每人乙具,105至113年度國防部計畫採購防護面具共7萬1,865具,供三軍作戰與化學兵部隊使用,汰換現有94、96、97年度委由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產製T3-75防護面具(使用效期10年);惟並未配合各軍種現有防護面具效期屆至情形規劃辦理,各國軍部隊未來數年恐將面臨防護面具嚴重不足之窘況,建請國防部予以正視此問題,並研擬因應方案。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李桐豪
林郁方 江啟臣
(四十九)第5目「一般裝備」空軍司令部編列「P-3C長程定翼反潛機」12億0,644萬9,000元,建請國防部派遣P-3C與海軍巡防艦於太平島周邊執行聯合操演,並將辦理情形於下次會期開議前,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鎮湘
連署人:江啟臣 蔡錦隆 黃偉哲
(五十)鑑於國防部推動精粹案及募兵制政策,已將所屬機關、廠庫、學校等單位食勤人力裁撤,並以人力委外方式聘請廚師、廚工執行炊爨作業;惟委外費用並未另行編列預算支應,僅由國軍官兵伙食費勻支,已壓縮官兵食材採購額度。為維護官兵權益,建請國防部應參酌市場行情,另行編列適當預算支應伙食人力委外費用,以避免排擠食材經費,確保官兵膳食權益。
提案人:陳鎮湘 黃偉哲
連署人:林郁方 楊應雄 李桐豪 蔡錦隆
(五十一)鑑於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中隊長自費購買裝備案件,公開呼籲軍品品質提升引發外界對國軍裝備的爭議,凸顯部分軍人對國防部所提供的裝備水準與品質不如預期。建請國防部重新檢討配發個人裝備水準與品質,並廣納有責任感、光榮感軍士官兵之不同意見,以鼓勵、嘉獎取代打壓、噤聲,以捍衛我國軍士官兵整體之榮譽心、向上心、團結心。
提案人:蔡錦隆 黃偉哲 林郁方
(五十二)根據國家機密法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國安局組織架構皆法有明定,一級單位主管人數並不具機密性,建請國安局將情報及情報支援等19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待遇,公開編列於一般預算中,以保障民眾對於政府知的權利。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五十三)有鑑於國家安全局公開預算部分之人事費編列4億5,548萬8,000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比率未達20%,顯示該局主要人事費用仍編列於機密預算中。該局97年度以前將員工薪資全數編列於機密預算,自98年度起雖陸續將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人事費移至公開預算中編列,惟情報及情報支援等一級單位主管仍以機密預算編列,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經查國家安全局組織架構之法規均屬公開資訊,該局一級單位主管人數並不具機密性,允應將情報及情報支援等19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俾合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綜上,為減少黑箱作業之疑慮,國家安全局宜在不危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前提下,適予檢討提高公開預算比率;另鑑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及情報支援等單位主管人員,其人數為法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議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連署人:陳唐山 蔡煌瑯
(五十四)近年來機密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監督,時常成為媒體輿論焦點,亦為立法院關切重點,機密預算之認定有無嚴謹客觀標準,機關是否係以必要最小範圍定之,外界迭有質疑。為減少黑箱作業之疑慮,國家安全局宜在不危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前提下,適予檢討提高公開預算比率。鑑於國家安全局情報及情報支援等單位主管人員,其人數為法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議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五十五)「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將原屬任務編組之公開情報中心及督察處升為一級單位,並增設第七處及國家安全作業中心,致業務單位從100年之9個擴增為13個,顯然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業務單位設6司至8司為原則」之規定。加以,增設一級單位後,員額勢必隨之增加,依「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第2條第4項之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準用同法相關規定,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之國家安全局爰應同受規範。然國家安全局新設單位之員額及預算均列機密,外界無從監督,茲為建立外部管控機制,要求國家安全局調整內部組織悉應依法辦理,並於1個月內就員額增加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五十六)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及員額編制已授權由其自訂,然該局因隸屬國家安全會議,又屬情報單位,其組織規模及員額爰不受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之限制。為免該局淪為監管之灰色地帶,允宜請其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就其組織規模及員額妥予建立外部管控機制,以利規範。此外,國家安全局近4年來兩度修正處務規程,將內部業務機關數由9個擴增為13個,而所增加員額及經費均以機密預算編列,外界難以窺知其狀況,國家安全局允應妥為說明。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五十七)有鑑於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修正後,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及員額編制已授權由其自訂,然該局因隸屬國家安全會議,又屬情報單位,其組織規模及員額爰不受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之限制。為免該局淪為監管之灰色地帶,允宜請其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就其組織規模及員額妥予建立外部管控機制,以利規範。此外,國家安全局近4年來兩度修正處務規程,將內部業務機關數由9個擴增為13個,而所增加員額及經費均以機密預算編列,外界難以窺知其狀況,國家安全局允應妥為說明。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連署人:陳唐山
(五十八)國家安全局對編制內員工於國內大專校院攻讀學位之學費、學分費及雜費等進行補助已行之多年,近年補助人數及金額均有增加之趨勢,101年度補助138人計163萬1,000元、102年度補助167人計314萬5,000元、103年度補助163人計289萬6,000元。其中102及103年度補助決算數分別較預算數高出48.35%及36.60%,顯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規定不符;然該局未檢討其補助作為,反而將105年度該項補助預算提高編列為240萬元,進而排擠各類外語訓練,顯有未當。故要求國家安全局檢討員工於國內大專校院攻讀學位之補助標準,應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外語訓練部分,應比照外交部現行作法,選訓人員改採擇優選訓,並改支國內薪,且選訓人員若畢業於該語種之國外大學、研究所,即不再補助送訓。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五十九)國家安全局近年來從事資安技術或資安專業證照人員所占員額比例低於50%,資安人員專業能力顯然未配合該局軟硬體設備增置而同步提升,建請國家安全局應儘速擬定資通安全人員專業能力並提升作為,以維護國家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六十)國家安全局增設第七處(網域安全處)後,編列5,395萬9,000元用於增購資訊軟硬體設備經費;另為因應網路科技之發展,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逐年增加,至104年7月已達96人,然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合格證照者僅44人,未達50%。104年國家安全局特考增設資安專長之高考技師類組,報考資格限定須具公務人員資格及電腦檢定證照,導致出現無人報考之窘境,顯見制式化之資格設定難覓良才。茲因網路作戰能力攸關現代化國防實力與資安發展,且駭客技術日新月異,網路作戰高手顯非一般考試制度所能培養,爰建請國家安全局與考試院針對特殊領域之專業人員擘劃彈性用人管道,早日建立資安人才進用、考核、升遷、發展之制度,以廣納人才。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六十一)國家安全局為我國重要情報機關,亦為敵國駭客重要攻擊目標之一,103年遭受駭客惡意攻擊次數累計達77萬3,881次。國家安全局於104年5月增設「第七處」,職掌網域安全等重要工作,然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其中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專業合格證照者,比例未過半(45.83%),建請國家安全局加強改善,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六十二)高科技時代來臨,國家安全局因應社會變遷之需要,新增第七處「網域安全處」招聘防駭高手,但由於報考資格過於嚴苛(需有「資訊技師證書」以及符合國安特考體格及體能),及進用待遇低於市場標準,以致面臨無人報考之窘境。建請國家安全局應重新評估防駭高手徵才標準,以及待遇條件,另一方面應考量彈性防駭高手進用方式,專業駭客人才極具商業價值留才不易,公部門需接觸機敏工作,為保障國家安全設有轉職禁業限制,易阻卻優秀人才進入意願。國家資通安全刻不容緩,國家安全局應儘速甄拔相關人才,以保障國家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六十三)在網路無遠弗屆衝擊下,網路戰實已無法分辨前線與後方,且各國均將網路空間視為第五空域,國家安全局為因應中共網軍攻擊威脅與防護上的需要,已於104年5月1日成立第七處(網域安全處),主要任務是掌理網路安全的情報研蒐、工具應用與研發及反駭,並對影響國家安全的網域情報,及早掌握預警與因應。104年國家安全局特考增加具資安專長的高考技師類組,以公開特考方式來延攬具駭客經驗的防駭高手,結果創下國家考試竟無人報考的紀錄。針對第3目「設備及投資」第6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下,編列整體網域安全能量建置與擴充5,395萬9,000元;然有關召募預算僅編列86萬6,000元,為網羅可用的資安專才人員,建議除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軍人待遇條例等薪資給予外,應提高相關網路專業加給津貼(參照國防部網路專業加給模式,建議區分等級給予5千至10萬元),如此在「待遇」上有足夠誘因,才能召募到優秀的網路人才。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六十四)國家安全局於第2目「情報行政」計畫之「行政管理─業務費─稅費及規費」科目編列475萬3,000元,其中未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所需差額補助費達216萬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如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標準,依法需繳納差額補助費」,100至104年度國家安全局都不足進用,導致連年繳納差額補助費。現國家安全局已爭取列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之排除範圍,衛生福利部亦刻正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預計年底可完成。修法後,國家安全局不應動支編列之差額補助費;而於未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該局進用人數雖已無不足問題,然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國家安全局仍應充分予以保障為妥。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李桐豪
(六十五)國家安全局每4年以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任務,及成立新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隨扈車隊為由,編列龐大車量購置預算,與中央政府各機關每年固定依車輛使用年限或行駛里程,編列老舊車輛汰除預算方式迥異。因其可調整彈性甚大,且預算金額高,其採購車輛種類及使用管理屢受外界及輿論批評,亦不利預算節約及外界監督。故要求國家安全局自106年起,每年固定編列車輛汰除預算,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汰換年限採公務汽車使用滿十年以上、警備及特種車輛滿八年以上、機車滿六年以上,或行駛里程超過12萬5,000公里,始得辦理汰除;並視日常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使用年限;另應重新檢討國家安全局本部、特勤中心實際需要之車輛編制,以節約公帑。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六十六)國家安全局車輛數量眾多,對車輛之管理向受外界及輿論矚目,依國家安全會議核配該局公務車輛編制數為240輛;然截至104年8月底該局實際汽車數目已達239輛,車輛編制趨近滿載狀態;預計104及105年度增購車輛後,國家安全局車輛數目將達272輛,遠逾編制數,勢必有為數眾多之車輛需予移撥或汰除;而其中總統、副總統警衛室汰除車輛又多屬高單價、高性能且使用期間尚短之警備車,為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渠等車輛之移撥對象及用途,國家安全局允宜事前妥善規劃。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蕭美琴
(六十七)國家安全局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及成立新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隨扈車隊所購置車輛高達49輛,其數量雖與第13任相當,然所編預算卻大幅成長,恐不符合節約原則;又該局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購置7人座警備車多達12輛,每輛單價高達279萬元,除單價較往任購價近乎倍增外,數量亦遠高於總統、副總統警衛室合計5輛之配賦數,該局車輛購置規劃之妥適性顯待商榷。此外,國家安全局目前車輛編制已趨近滿載狀態,104及105年度再購置各式車輛49輛後,實際車輛數將超逾編制數,屆時有頗多車輛需辦理汰除或移撥,為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國家安全局允對渠等車輛之移撥對象妥為規劃。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六十八)國家安全局依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編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然卻對因公傷殘人員,迄未訂定合理周全的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規定。為給予第一線特勤人員更好的保障,應比照內政部傷殘人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標準,將因公一等殘人員依其身體狀況,區分為全癱、半癱及其他等類型,給予不同級距之慰問金及津貼,爰要求行政院及國家安全局依照相關規定,於11月底前完成發放因公傷殘三節慰問金及每月安養津貼之規定及相關作業,以彰顯平等照顧因公傷殘之德政。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六十九)國家安全局部分預算仍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然寄列法源已於民國92年修正刪除,國家安全局因考量預算之隱密性,迄今仍以舊有預算方式呈現,與既有規範不符,有違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國家安全局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或修改預算編列方式,使預算編列依法有據。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七十)國家安全局營區涉使用民地案仍得上訴,雖本案訴訟對象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然國家安全局為土地使用人,且其占該局面積比率達22%,未來如敗訴確定,國家安全局恐面臨拆屋還地之窘境。經洽國家安全局瞭解未來因應措施,僅表示:「尊重國產署『上訴確認,依法處理』立場,並俟最高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確認遺產繼承人後,完備相關程序,就營區內土地依法與繼承人處理。」本案攸關國家安全局房產使用權,然其態度卻顯過於消極被動,允非妥適,建請國家安全局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腹案,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蔡煌瑯 蕭美琴
(七十一)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而近來國家安全局由軍方撥用土地及建築物亦接連發生爭議事件,且均遭法院判決敗訴,該局除應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腹案,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七十二)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近年來,該局由軍方撥用土地及建築物接連發生爭議事件,且均遭法院判決敗訴,國家安全局除應確實清查現管房地產權之適法性,並宜就所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方案。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七十三)有鑑於國家安全局本部位於陽明山所在之營區土地涉占用民地一案,業已經法院判決代管土地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二審皆敗訴,該案仍得上訴。本案訴訟對象為國有財產署,然國家安全局為土地使用人,未來如敗訴確定,該局恐將面臨拆屋還地之窘境。綜上所述,國家安全局任務特殊,其營區用地多由軍方撥用,然早年因地籍紊亂、登記資料不全等因素,致屢有軍方占用民地之爭議事件發生,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允應確實盤點所業管各項房產之產權資料,並宜就涉使用民地案件妥研因應對策,避免未來面臨拆屋還地之窘況發生。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七十四)104年8月31日高等法院判決國家安全局應歸還仰德大道占自人民財產之3千坪土地,未來若判決確定,勢將陷入拆屋還地或以相等價金賠償之窘境,徒增人民負擔。本案特殊之處,係因同時涉及政府占用人民財產及情報人員權益之保障問題,尤其早年派赴中國之人員因被捕或其他因素滯留中國,國家安全局明知土地屬情報人員家產卻仍予占用,決策過程顯易滋疑。今為確保人民財產及機關財產之適法性,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全面清查所轄占用私人財產之情形,並就未來法律爭議妥擬對策,另就國家安全局機關人員有無權益受損情形,研究規劃補救方案。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七十五)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依法主責各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維安工作,其所掌握之各組總統、副總統每日行程內容之情資可謂鉅細靡遺。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應確實遵守依法行政、行政中立最高指導原則,切勿破壞體制,貫徹各組總統、副總統各項情資之保密原則,以維護國家最高情報、維安機關之尊嚴。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七十六)國家安全局為核定行政單位進行監聽之主管機關,實不應過於浮濫,目前規範監聽相關事項者,僅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難以全面規範不法情報監聽之範疇,建議國家安全局等相關單位,應加強通訊監察作業之審核。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七十七)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情報機關蒐整調研國安資訊之範圍相當廣泛,舉凡涉及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均涵蓋在內。現因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改選在即,情報機關依法定職權從事選舉期間之維安情蒐,難免觸及不同陣營之選舉情資,惟知悉情資者若不能自制,勢將破壞選舉公平性,爰要求國家安全局及其他情報機關恪遵「國家情報工作法」第6條行政中立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舉凡執行職務知悉之選舉情資,悉應嚴守秘密,不得運用情資涉入任何陣營之選舉活動。
提案人:陳唐山 黃偉哲 蔡煌瑯
(七十八)國家安全局為我國法定情報主責機關,惟近5年來預算呈現減列編趨勢,嚴重衝擊情報工作執行與推動,影響國家安全甚鉅,建請國家安全局應積極維持情報工作預算規模,俾以因應未來各項國安任務挑戰。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七十九)我國正面臨外來人口逐年增加,其所衍生問題日漸繁雜,尤以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或行蹤不明最為嚴重,據統計截至104年度6月底止,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合計為7萬0,672人,其中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為4萬8,433人,且人數持續增加,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國安團隊應研謀對策,積極提高查獲比率。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陳唐山 蔡煌瑯
(八十)近年來中共強勢維護戰略,影響全球安全及區域布局,另非傳統安全威脅議題日趨重要,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猖獗,跨國組織犯罪、環境變遷、能源危機等,均已非單一國家面臨之威脅,有必要深化國際間非傳統安全威脅之情報合作內涵與功能,建請國家安全局加強與國際情報機構之合作關係,建立良好國際情報合作機制,強化我國家安全情報蒐報能力。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八十一)鑑於103年度我國蒐報的反恐情資掛零,所獲情報皆靠國際合作取得,抑或係應友邦協助而輾轉獲悉。顯見我國國內情治單位蒐報能量完全不足。國家安全局應與外國駐台使館密切聯繫,掌握可疑人士;確實掌握硝酸銨、硝酸鈉的進口流向及使用情形;主動發覺有無來臺居留之團體或基金會,為恐怖組織掩護募款發展組織之情事,以有效掌握反情資。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八十二)近年來揭露出來的共諜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對台情蒐手段不為人所見。回顧從92年以來,陸續出現多起高階官員共諜案,如空軍作戰指揮部中校袁曉風案、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案、陸軍司令部少將羅賢哲案、海軍海洋局中校張祉鑫案等。光是去年至現在,就已查獲15件共諜案,且其中有九成是現役軍人或退役軍人涉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生如此多數量的案件,相當不尋常。另在去年九合一選戰剛落幕,檢調在偵辦中國大陸籍男子鎮小江涉嫌吸收退役飛官周自立案,卻意外發現金門縣長落選人退役少將許乃權也涉入共諜案。鑑於近年來共諜案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不禁令人合理懷疑我們的國安機制是不是出問題了?政府目前查辦共諜案,總是雷聲大雨點小,難怪無法收警惕之效,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如何防範共諜之具體作為與預警機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八十三)有鑑於兩岸人員來往及交流日漸朝全面性發展,我國軍及情報人員遭國安部門吸收、應用之案件層出不窮;經查目前國家安全局及各情報機關針對破獲共諜案工作獎金個案發放額度過低,無法滿足國人提供共諜線索之相關誘因。爰建議國家安全局在職責範圍內,適度提高破獲共諜案之工作獎金額度,以激勵國安單位及國人持續查處提供相關共諜線索。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八十四)有鑑於國際及兩岸情勢變遷劇烈,社會對擔任政府機關敏感性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公務員品德及國家忠誠格外關注,現行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但法規範內容包含國家安全等重要事項,及公務員人權等問題,應提至法律位階。建請國家安全局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立法建議,以確保障國家利益及公務員人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八十五)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四處前副處長朱恭訓及徐昌國上校,於95年6月在中越邊境遭到中共誘捕,至今仍然繫獄。日前國家安全局長楊國強於立法院備詢表示:「我也沒辦法」;並接續說明兩人確實仍然在押,政府各部門都極力主張援救,但此事須以兩岸互信為前提。鑑於多年來陷此僵局,國家安全局允宜主動會商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謀思換俘替案、與中方談判,救援朱恭訓及徐昌國上校。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八十六)國家安全局近年來積極辦理機房興建計畫,並大舉採購網路偵蒐設備,旨在擴增偵資來源,俾藉由網路蒐集國安資訊。惟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人民權益保障,不可無故侵犯個人隱私及妨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建請國家安全局於網路蒐集各項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八十七)軍事衛星已成為現代戰爭不可或缺的重要武器,中共在軍事衛星應用方面,可分為軍用導航衛星、軍用通信衛星、軍用偵察衛星、軍用氣象衛星,暨小型衛星與微衛星研發等。中共九三大閱兵,向國際展示強大武力,陸媒104年10月4日報導指出,大陸年底前將再發射新的衛星「高分四號」,對航母艦隊的行蹤牢牢掌握,技術足以在3.6萬公里高度與地球軌道同步運行,相當於在海洋上懸掛一盞照明燈,若領導人隨時開口問「最近的美國航母在那?」都不成問題。有鑑於大陸全球衛星通訊及定位系統建置日趨完備,恐損及國人行動、通訊隱私及安全,請國家安全局針對「中共衛星發展的戰略企圖及對臺海安全可能之威脅與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八十八)北京將舉行「中國─拉丁美洲加勒比共同體論壇」強化中國於拉美之影響力,拉中論壇恐對我外交造成重大且深遠的影響,國家安全局應評估相關效應並規劃相關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蕭美琴
詹凱臣
(八十九)國家安全局為因應國內安全情勢變化,於103年9月16日設立「國家安全作業中心」,藉此調用各情報機關人員、整合各情報機關之資訊系統,以供情報聯合應變中心運用;甚至必要時邀請其他政府機關人員列席、參與資訊系統整合。國家安全作業中心成立已屆滿1年,其成效如何?是否如外傳的用整個軍、情、特的力量,來監控特定政黨、人士或選舉?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國際或兩岸情勢的情報作為上,掌握影響國安風險的情資與運用,以及與其他國家之情報交流合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九十)釣魚台列嶼主權,無論從地理、地質、歷史、使用及國際法來說,絕對是中華民國領土;另36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南海劃定的十一段「傳統疆域線」,亦劃為我固有疆域。近來日本將釣魚台國有化、中共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及在南海7島填海造陸,實行「小島堡壘化」及「大島陣地化」的軍事建設工程,均已侵犯我領土主權;尤以南沙太平島建設,應該是要打造軍事、經濟、能源、漁業、生態、海洋氣象等多功能的中心及前進基地。我國為主權聲索國之一,應透過各種管道或方式,以及各式國際會議,不斷向國際發聲,主張我東、南海主權,增進國際認同,避免遭邊緣化,請國家安全局就「東、南海情勢發展對我國家安全之影響與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與考管成效。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李桐豪
主席:第9款「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暫行保留。
宣讀第17款「僑務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7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13億9,591萬1,000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中「輔助回國參加慶典僑胞國內參訪等相關活動」50萬元、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140萬元(含「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中「配合海外青年聯繫輔導計畫等活動經費」30萬元及「協輔僑社規劃具指標性節慶及重要紀念日等慶祝活動等經費」10萬元、「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項下「業務費」20萬元及「辦理全球重要僑團首長、僑界領袖組團回國參訪接待事宜等」、「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等」、「遴邀各地僑界新生代優秀專業青年返國研習等」經費30萬元、「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中「選派講師赴海外辦理巡迴講座等」50萬元)、第4目第1節「華僑文化社教活動」項下「輔導海外各地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中「輔助海外僑教人士及文化教師培訓活動」20萬元、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60萬元(含「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項下「宏觀周報」編製、印刷及寄送等」10萬元及「辦理宏觀周報編印、充實維護宏觀僑務新聞網及維護管理宏觀網路電視等業務之勞務承攬經費」50萬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80萬元(含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輔助及獎勵僑校」中「加強僑教組織聯繫等經費」20萬元、「充實及培訓僑校師資」中「派遣替代役男及遴聘專家學者赴海外等經費」30萬元及「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業務費10萬元、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輔導海外青年來臺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中「辦理海外華裔青年來臺研習華語文、民俗技藝等課程」20萬元),共計減列3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9,241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預算編列2,867萬3,000元,較104年度增列輔助回國參加慶典僑胞國內參訪等經費707萬4,000元。然查業務規模及內容與往年未有差異,預算用途說明顯有不足,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黃偉哲 陳鎮湘 詹凱臣
蔡錦隆
(二)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之「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及「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3項分支計畫,分別編列6,430萬5,000元、2,040萬元及1,646萬2,000元,合計1億0,116萬7,000元,較104年度之6,822萬3,000元,增加3,294萬4,000元,增幅48.29%。惟該項業務計畫之「預期成果」及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目標值」均較104年度僅增加3.83%,預算是否浮編,容有說明之必要,爰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蔡錦隆 黃偉哲 陳鎮湘
詹凱臣
(三)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項下「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中「105至108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總經費2億7,777萬1,000元,分4年辦理,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123萬元。經查本計畫為105年新增預算,僑務委員會另於本科目項下編列「辦理技職教育僑生專班」4,542萬元,此預算亦較104年度增列2,937萬元,兩項預算皆是辦理僑生專班,如何在1年內即可快速增加僑生來源,令人質疑。另據媒體報導,私立院校以辦理僑生專班、建教合作名義,大幅放寬僑生身分認定,實則變相進行外勞引進,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計畫內容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四)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項下「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經費3,116萬9,000元,其中建立「宏觀僑務新聞APP」,用於傳播僑訊,拉近與僑胞間之距離,惟其下載率至今仍然偏低,顯示該APP宣導不周,使用人數甚少,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蔡錦隆 黃偉哲
李桐豪
(五)針對僑務委員會人力、預算及資源有限,對於僑社、僑商及僑團除應主動聯繫服務與協助參與活動外,應利用立法院休會期間邀請立法委員參與僑社、僑商及僑團活動,以宣揚政府政策並鞏固僑心。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六)中華民國僑務統計年報為僑務委員會於每年9月出版之公務統計報告,主要分為提要分析、統計附表及附錄3大部分,資料包括海外華人及臺僑之分布、僑民及僑團聯繫與服務、海外僑民文教工作之推展、僑生及華裔青年之聯繫與輔導及僑民經濟事業之輔助等,104及105年度均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編印僑務統計相關刊物」之「業務費」108萬元,然外界仍難以充分得知僑務相關資訊,應儘速改正。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七)僑務委員會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計畫下,編列「召開僑務委員會議」所需預算1,372萬1,000元,支用項目包括會議期間通訊費用15萬元,場地、車輛租金及旅館住宿費用540萬元,場地佈置、文件印刷等業務費157萬1,000元,以及海外代表參加會議機票補助款660萬元,然會議成效卻未顯現,建請儘速改正。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八)僑務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僑務委員會置僑務委員90至180人」,乃民國70年訂定至今,久未考量時代之變化及需求進行修訂;又近年邀請多位「海外代表」參與僑務委員會議,與僑務委員之體制是否出現扞格,應予檢討;爰建請僑務委員會就現行僑務委員體制、員額、考評等聘任制度進行檢討,以使僑務委員之代表性更為完善,僑務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九)僑務委員或榮譽職人員,任務為僑務政策諮詢、反映僑情、推展國民外交等,依「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及「僑務委員會榮譽職人員遴選要點」規定,遴選條件包括熟稔僑社事務、具崇高聲望、增進僑民福祉、維繫僑社團結和諧等積極資格;並列舉「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等不得違反之消極資格,是以,僑務委員會若依法遴選,當可避免爭議。然徵諸親共人士董淑貞獲聘僑務諮詢委員之實例,遴選作業之草率,由此可見一斑。爰建請僑務委員會應考量被推薦者之各項條件,對於立場親中或具高度爭議者,應審酌聘任後對僑務工作之影響,避免遴聘爭議人士造成僑民對立,斲傷國家設置僑務制度之原意。
提案人:陳唐山 邱志偉 黃偉哲
(十)僑務委員會為推展僑務工作,促進僑社和諧,協助政府拓展務實對外工作,近年均編列「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計畫預算,105年度編列數較104年度增加近五成,惟預期成果目標值僅增加3.83%,兩者顯未相應,建請僑務委員會檢討提高計畫目標或移除不必要支出。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十一)僑務委員會於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計畫編列1億0,116萬7,000元,較上年度6,822萬3,000元大幅增加48.29%。該計畫之分支計畫「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及「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經費皆有所增加。據僑務委員會說明預算增加緣由,係為增進僑社團結與向心力、協導僑團舉辦多元活動,對於舉辦洲際性僑團年會、凝聚泰緬地區僑團對我國向心力、培養僑社新血等業務進行強化。然而該計畫績效指標「僑團舉辦各項洲際性、區域性等多元活動之參加總人次」,105年目標值為124萬6千人次,與103年度執行成果相近(124萬5千人次),然該年度預算僅7,982萬1,000元,僅占105年度預算78.9%,顯見僑務委員會105年度該項計畫目標值過於保守。爰建請僑務委員會檢討並將「協導僑團舉辦多元活動,促進僑社和諧及拓展國際交流」之年度績效目標值提高20%。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蔡煌瑯
詹凱臣
(十二)針對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第2節「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計畫項目,有關僑教中心運用,除應充分發揮功能外;對於無僑教中心地區,更應積極籌劃替代運作模式,發揮僑教及服務功能,以凝聚僑心。爰建請僑務委員會針對無僑教中心地區,研擬具體可行辦法加強僑民、僑商及僑團服務。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十三)依國防法第34條規定,「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僑務委員會有關「回國升學僑生服務」105-108年中程計畫,其中擴大招募僑生,除「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外,應配合募兵制,鼓勵有志僑生從軍,尤其泰北僑生的爭取,應研擬相關獎勵增加誘因,以利募兵制推行。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十四) 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項下,有關「宏觀周報」、「宏觀僑務新聞網」及「宏觀網路電視」近年使用率偏低、效能不彰,未能達到海外新聞傳播強化僑胞印象之目的,爰建請僑務委員會應發揮創新精神,協調各部會所屬功能性質相近單位,以複合式媒體、大平台之概念,發揮統合力量,提升海外新聞傳播,宣揚政府政策及關懷僑胞之效能。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十五)為服務海外僑胞及爭取國際社會支持,僑務委員會自89年設立宏觀電視影音頻道,透過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免費提供海外僑胞收視。隨著網際網路盛行及觀眾閱聽管道之多元化,衛星訊號已非僑胞收視管道之首選,然透過其傳送訊號卻所耗不貲,僑務委員會允宜重新評估該傳播方式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關係,俾利預算額度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十六)僑務委員會自89年設立宏觀電視影音頻道,透過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免費提供海外僑胞收視。隨著網際網路盛行及觀眾閱聽管道之多元化,衛星訊號已非僑胞收視管道之首選,然透過其傳送訊號卻所耗不貲,僑務委員會允宜重新評估該傳播方式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關係,俾利預算額度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十七)僑務委員會於89年3月1日設立宏觀衛星電視頻道;96年起,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將該電視節目製播業務交由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該電視頻道目前運用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提供僑胞免費收視,僑務委員會於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宏觀電視頻道業務」預算1億2,952萬6,000元,其中3,998萬6,000元為全球衛星訊號傳輸作業及其他平台建置經費;然隨著網際網路興盛及僑胞收視習性之改變,允宜就續租全球衛星傳送宏觀電視訊號之必要性進行檢討。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十八)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設立目的,在於培養海外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其招生對象應廣為各地華裔青年;然僑務委員會近年海外招生宣導說明會舉辦地點過度集中於馬來西亞,導致其學員來源侷限單一國家,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僑務委員會在預算資源有限下,應妥善分配,擴大各區招生效益,確保其他地區華裔青年參訓機會。
提案人:江啟臣 蔡錦隆 黃偉哲 陳鎮湘
詹凱臣
(十九)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設立目的,在於培養海外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其招生對象應廣為各地華裔青年;然僑務委員會近年海外招生宣導說明會舉辦地點過度集中於馬來西亞,導致其學員來源侷限單一國家,除顯資源配置欠妥適外,亦影響其他地區華裔青年參訓機會,建請僑務委員會檢討改進,以符合海外僑界資源分配。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二十)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編列1億1,160萬5,000元中,海青班清寒學員之「工讀補助金」,每人每月僅為2,091元,似乎偏低,宜適度予以調增。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黃偉哲
連署人:陳鎮湘 李桐豪
(二十一)僑務委員會每年與國內各大專院校合作開辦之「海外青年回國技術訓練班」,截至104年度開辦期別達34期,受訓學生人數約為1,200餘人。其中報到學員僑居地多以馬來西亞為主,集中率高達93.5%,印尼僅占5.5%,其他國家合計僅不到1%。經查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高達八成以上均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資源配置顯欠允當,應檢討改進,建請僑務委員會提出海青班具體、有效之海外宣傳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蔡煌瑯
詹凱臣
(二十二)僑務委員會編列「國外旅費」2,584萬1,000元,然派員出國所提出之出國報告中,八成以上均列限閱而未對外公開,比率似有偏高而有規避監督之嫌,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實有待檢討。類如其他行政機關亦有派員出席同次會議或活動並已對外公開其出國報告者,建請僑務委員會檢討出國報告公開標準,俾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範之意旨,並使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黃偉哲 陳鎮湘
(二十三)僑務委員會每年度編列數千萬元國外旅費派員出國,然所提出之出國報告中,八成以上均列限閱而未對外公開,比率似有偏高而有規避監督之嫌,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實有待檢討。如101及103年度馬來西亞文華之夜,教育部已將該出國報告對外公開,然僑務委員會卻仍將之列為限閱,故要求僑務委員會允宜考量與該等機關為一致之處理,俾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範之意旨,並使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
提案人:蕭美琴 蔡煌瑯 黃偉哲
(二十四)僑務委員會補助僑團,常因資訊不透明致生偏頗疑慮,甚至引起僑團與政府間或僑團彼此間之嫌隙,應審慎處理。查104年駐美代表處於10月7日在華府舉辦國慶酒會,僑民團體另於10月10日在巴爾地摩舉辦國慶酒會,然出席巴爾地摩酒會者僅1位州參議員、2位州議員,殆屬地方人士,僑民反應兩地距離相近,政府資源有限,實可合併辦理;況巴爾地摩酒會同受外交部駐美代表處及僑務委員會補助,主辦單位另向出席者收取費用,妥當性亦受僑胞議論。爰建請駐外單位從實際效益評估活動必要性,單一轄區舉辦同性質大型活動以1場為宜,同轄區偏遠地區擬辦活動者,則採茶會、升旗典禮或自籌經費之方式辦理,俾撙節用度;另為避免政治競爭影響僑務推展,僑務委員會不應補助國內各政黨海外黨部及特定候選人之後援會,俾維護僑務行政之中立。
提案人:陳唐山 邱志偉 黃偉哲
(二十五)僑務委員會對外之捐助,主要係針對海外僑(社)團辦理活動之經費補助,僑務委員會雖基於僑(社)團和諧及中共統戰等考量因素,未公布對外捐助經費使用情形,然該項經費逐年增加,即表示該會裁量權亦擴增。僑務委員會過往對於捐助僑團之具體作法及資源分配透明度一向不足,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際,捐補助經費辦理應於事前審慎評估,事後確實考核,避免產生虛耗公帑情事,應儘速改正。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六)僑務委員會編列之「獎補助費」,包括政府機關間之補助133萬元、對外之捐助1億7,911萬4,000元、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311萬元、對學生之獎助1億0,289萬1,000元、獎勵及慰問113萬4,000元、其他補助及捐助6,570萬1,000元,合計3億9,328萬元,較104年度之3億4,657萬8,000元,增加4,670萬2,000元,增幅13.48%;若與103年度決算數2億7,215萬6,000元相較,2年間即增加1億2,112萬4,000元,增幅44.51%,然預(決)算仍未充分揭露,資訊透明度明顯不足,亟待改善。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七)僑務委員會所督導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其成立目的乃為「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國外僑民、僑營事業及台商事業,獲得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之授信及機器租賃,以促進其事業發展」,經查102、103年該基金業績俱不如99至101年之水準,不論是保證融資件次、動用融資金額、新承作案件、新承作融資/保證金額等,皆有所下滑。然據了解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於104、105年度皆增加人員聘用與人事支出,績效未獲提升卻先擴編人事,於理不符,爰建請僑務委員會善盡督導責任,要求該基金檢討承保、融資績效並敦促拓展業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陳鎮湘 蔡煌瑯
詹凱臣
主席:第17款「僑務委員會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26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46億8,486萬5,000元,減列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37萬2,000元(含「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項下「一般事務費」中「委託大專校院辦理二專、二技、四技及大學考選與推甄招生宣導等作業費」20萬元及「榮民職業技術訓練」項下「一般事務費」中「環境清潔外包」17萬2,000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300萬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100萬元(含「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50萬元及「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50萬元)、第5目「一般行政」172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物品」中「文具紙張、報章雜誌、衛生及水電耗材費等」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中「駐警隊服裝費、辦公大樓清潔維護、防護防颱作業、民意代表聯繫、國會聯絡作業、會計、法規、財產管理業務等」30萬元、「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項下「設備及投資」中「汰換本會所屬服務、安養機構個人電腦」32萬元、「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100萬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各級榮民醫院營運督導管理」中「國內旅費」5萬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廢水廢棄物及環境保護作業」中「雜項設備費」10萬1,000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30萬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130萬元(含「官兵一次退除役」中「獎金」50萬元、「退休及贍養官兵薪給」50萬元、「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項下「一般事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784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6億7,702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之職訓課程均已委外,訓練課程目的為輔導退除役官兵榮民與榮眷學習專業技能並獲得專業證照,桃園訓練中心課程為烘焙、室內設計、挖土機、堆高機、汽車修護、水電、消防;其他為園藝、大客車駕駛、聯結車駕駛,導遊等等;南部訓練中心目前委託中山大學研究規劃,然而中山大學屬於「研究型」的大專院校,其建校目的是培育「研發」人才,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北部訓練中心與各地區榮民服務處委外課程與訓練目的屬性截然不同,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策推動規劃仍需加強,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原列4,564萬9,000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江啟臣 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李桐豪
(二)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規劃之榮民照護與服務,是以各地區榮民服務處為平台,結合欣榮志工、各地區服務組長與服務員來進行榮民的社區服務與服務照顧,然此部分應該是由具社工背景人員來執行,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志工及服務組長及服務員來規避;該會雖編列許多經費要培育國軍退役官兵獲得專業學歷、專業證照與技能,但在實際業務執行時,卻仍以一般服務人員執行業務,顯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執行業務之散漫,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原列6億1,998萬9,000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蔡錦隆 黃偉哲
江啟臣 陳鎮湘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李桐豪
(三)根據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然而,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資源共享計畫,遲未研訂服務項目相關規範,又未徵詢地方政府可負擔及接受之床位收費標準,復未掌握地方政府需求床位類型,致計畫執行歷7年實際僅安置1名低收入戶老人,執行成效不彰。而根據該會提出的說明,目前有7處榮家與各地方政府簽訂資源共享公費安置委託計113床,但目前被安置的長者也僅2位,為何資源整合使用上會出現落差,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億0,198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蔡錦隆 黃偉哲
李桐豪 楊應雄 陳鎮湘
(四)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皆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從事臨床教學研究及重大醫學研究,惟卻未對於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本年度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目之預算金額又與前兩年度完全相同,具說明之必要。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總臨床教學與研究」的「獎補助費」詳細資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五)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依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配合國防部研訂國軍勞務採購相關辦法,推動投資事業採多角化經營,擴大營業項目,以擴增安置效能之政策,於「就學就業處」新增「就業資源規劃科」,用以研析退除役官兵就業市場,然於105年預算編列卻無法顯現政策推行決心,預算不增反減;卻於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增列設備及投資等經費達8,488萬3,000元,顯示其業務執行不用心,便宜行事,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蔡錦隆 黃偉哲
江啟臣
(六)榮民工程公司以切割營造業務與民間投資人亞翔工程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之方式民營化,留存業務依行政院99年5月24日核定之「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計畫」,預計清理至100年底。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使全數拍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蔡錦隆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陳唐山 蕭美琴
(七)全國「醫、養」專業人力培訓均顯短絀不均,軍醫體系之醫事、醫護人員,在軍中亦遭「制度─階級停年、服務年限」限制,渠等具備充實臨床歷練,且位居部、科主任之位階,醫護人力資源宜加善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委請國防醫學院培育醫學公費生13員,105年增為公費生20員、代訓生18員(尚欠12員額,原預劃50員),104年起護理公費生6員,因待遇的關係(每月無生活津貼15,060元),僅招到3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函請衛生福利部及國防部增加公費生(醫學系70員、護理系20員),並務請於106年達成;至於護理公費生不足額,影響招考成效,宜請依規定調整勻支。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蔡錦隆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黃偉哲 李桐豪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12所榮總分院照服員,應聘665員(實聘589員,尚有76員缺額),有關照護服務員均採委外勞務採購,實際招聘人數不足,不符護理機構設置標準(每5床1位照服員)及勞基法勞工工時規範,影響照護服務水準;榮總分院地處偏遠,入住榮民多係高齡、失能、多重疾病及經濟弱勢者,招聘不足原因是「薪資」問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給與薪資均低於衛生福利部與民營醫療機構水準,導致招聘不足、素質偏低,請依「區域市場價金」合理調增薪資。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蔡錦隆 楊應雄
黃偉哲
連署人:林郁方 李桐豪
(九)現行各公務機關人員所支領之專業加給種類仍屬繁多,且標準紊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醫師及研究人員(適用專業加給表24-1),與所屬機構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其他醫務技術人員(適用專業加給表26),九職等專業加給差距僅在100元內,差異不大,卻劃分不同職類,徒增行政作業程序,應宜予簡化。又各類專業加給表多未於網站公開,於法未合,應予改善。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十)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所屬業務萎縮或超出可設置員額規定之節餘人力列管出缺不補,並提出及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覈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以精簡超額預算員額。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超額人力占比仍偏高,均在七成以上,另運用非典型人力亦不低,且有遞增趨勢,顯示此類超額人力之檢討與轉化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恐有閒置之虞。故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人力精簡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服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服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高就診次榮民(眷)由99年度4,565人減為102年度2,519人,惟103年度又增為3,449人,其中連續2年皆為高就診次計有1,726人;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調查統計,102年度高就診次之2,519人中,確有醫療必要者僅870人,無醫療必要者100人,而不確定是否有就醫需求者則有1,549人,顯示國人對於醫療資源之利用觀念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工作仍有待檢討及加強。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蔡錦隆 黃偉哲
李桐豪 楊應雄 陳鎮湘
(十二)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顧網,實施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然就榮民門診人次統計,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可見該政策之逐級轉診機制未能發揮,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該醫療照護網整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詹凱臣 蔡錦隆 林郁方 楊應雄
陳鎮湘
連署人:李桐豪 黃偉哲
(十三)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惟逐級轉診機制功效並未發揮,成效有待改善。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統計,99至103年度門診人次約200萬人次上下,104年1至7月則有106萬餘人次,惟超過61%榮民前往榮總總院就醫,約31%至榮總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顯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轉診機制未發揮功效。105年度編列門診補助費用之金額為17億5,544萬2,000元,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落實3級照護網,以改善年度編列龐大健保門診補助費。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黃偉哲
(十四)103年度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安養及醫療等機構組成榮民3級醫照護網未落實,分級醫療及逐級轉診未發揮功效,榮民至榮總門診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體系總就醫人次達六成之多,亟待檢討。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楊應雄 詹凱臣
(十五)榮民醫療體系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就醫服務量、中期照護服務病床占床率偏低,且未能妥適提供安寧緩和病患轉介,亟待改進。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楊應雄 詹凱臣
(十六)有鑑於榮民結構變化,榮家內住人數逐年遞減,以致資源共享計畫成效不彰,現因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在即,榮家除了應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更應考慮開放讓其他非具榮民身分、有需要入住的老人家入住使用。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十七)隨著大陸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4年之9萬3千餘人,逐年遞減至103年之5萬5百餘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8萬餘人逐年遞減為4萬3千餘人,內住榮家則由8千9百餘人減為5千2百餘人,顯示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因榮民結構改變,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單身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瞭解其需求、提升入住各榮家誘因,並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十八)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人數眾多,地方民意反應希望能將國防部臺中國軍醫院中清院區併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分院之一。經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導協調多次未果,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再積極辦理協調,以完成整併作業。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黃偉哲
(十九)軍職人員退撫基金「開源、節流」措施正考驗政府誠信之「信賴保護原則」,「開源」部分誠屬不易,有待修法解決;「節流」部分宜就「延展工作權之年限、延後支領退休俸」方向規劃。建請參酌以下規畫重點:1.依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完備退除役軍人服務照顧及提供實質安置就業機會的法源依據。2.跨部會設立「募兵制退輔聯繫平台」,定期研商輔導安置事項;給予民營企業與轉投資事業獎補助措施,擇優進用榮民眷。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研採「多角化」經營方式,擴展營業項目,承接國防部與公務機關之後勤、勞務、人力委外事務。4.職業訓練中心訓量與訓能全面提升。5.轉任公職管道須暢通,報考資格、條件與分發單位等,勿再作限縮,宜適切放寬,提升軍人尊嚴及出路,增益招募之利基與誘因。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蔡錦隆 楊應雄
連署人:林郁方 李桐豪 黃偉哲
(二十)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應仿效美國,每年公布「企業雇主對軍人友善度排名」,並結合企業辦理職業訓練。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蔡錦隆 陳鎮湘 李桐豪 黃偉哲
(二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因多數為具壟斷性之天然氣或客運等公用事業,安置榮民(眷)之比率已低於該基金持股比率,部分公司不符規定之情事甚至已持續多年。為使募兵制的順利進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改善安置狀況,以提升募兵制誘因。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二)有鑑於募兵制實施需要財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因多數為具壟斷性之天然氣或客運等公用事業,每年為安置基金挹注可觀之獲利,故不得因安置成效不如預期即規劃出清持股,短期間雖可收回投資成本,然在無更適當投資標的情況下,將喪失相對穩定之收益來源,且恐影響募兵制推動下該會辦理榮民(眷)就業服務所需財源,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應隨意出清手上持股。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藉由安置基金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目的係為安置榮民就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第4點規定,榮民(眷)、遺族占該會合營機構之職員安置率不得低於該會持股比例。然而至103年底有多家轉投資事業安置率不如持股比例,致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此為由而計劃出清部分事業持股。然因該等轉投資事業多為具壟斷性之公用事業,收益可觀,且不宜改為純民營方式經營。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轉投資相關辦法與投資目的,暫不以安置率高低作為退出轉投資事業與否之唯一考量。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楊應雄 詹凱臣
(二十四)針對長年以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而轉投資眾多公私立事業,近來安置成效已日漸式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就轉投資事業獲利性與安置政策間之輕重允以重新檢討,避免損及安置基金未來資金來源。
提案人:詹凱臣 蔡錦隆 林郁方 楊應雄
陳鎮湘
連署人:李桐豪 黃偉哲
(二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102年11月1日承接國軍退除給付發放業務,負責掌理各項退除給付申請案件之受理、文件轉核及給與發放。然先前年度依法應停支退休給付或不符年慰金發放資格仍發給等情事,遭溢領金額約326萬餘元,截至104年7月仍未繳回。為避免國軍退除給付發放業務移轉前之溢領退休給付案件,因業務由國防部移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辦收繳而成為懸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儘速與國防部協商訂立是項發放業務移交前溢領案件之處理原則,並積極催繳。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蔡煌瑯
(二十六)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停止支領退休給付仍支領者及其金額,截至104年7月底前仍有25人,共計231萬1,000元未繳回。惟據該會表示103年度以前仍屬國防部權責,因國防部迄今尚無核定表列應繳回人之繳回處分函文,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與國防部協調後續款項追繳作業。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楊應雄
連署人:黃偉哲
(二十七)為避免國軍退除給付發放業務移轉前之溢領退休給付案件成為懸帳,應速與國防部協商訂定承接業務前溢領案件之處理原則。且此一疏失是由於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疏漏,故在追討過程中,不應向民眾收取利息,以免造成民眾困擾。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八)為避免資深榮民遭到詐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榮民財務保管之協助,依「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第7點「保管方式」(二)規定略以,各機構保管之存單(摺)、印鑑、密碼應分開妥為保管。惟按審計部103年度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之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發現桃園榮家仁愛堂、友愛堂、自費堂共保管19位榮民之金融卡,均由同一人保管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並辦理提款收付、登載零用金收支紀錄表等,未依上述規定分開保管,有待檢討妥處。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二十九)截至104年上半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之家及榮民服務處共代管1,374位榮民重要財物,包含860張定存單,金額計5,137萬8,000元;871本存摺,計存款4億4,990萬7,000元;現金新臺幣342萬2,000元、美金3,200元及提款卡49張。新竹榮家保管之60張定期存單、金額76萬4,000元,未依規定登載會計帳簿,且各榮民之家保管之708位榮民臨時支用金部分,有257位(占36.3%)其保管金額超過保管作業規定3,000元。為免生財物管理風險,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保管財物制度。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黃偉哲
(三十)有鑑於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高達88.6歲,遠高於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5.96歲,且呈增長趨勢。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為避免道德危機,允宜強化查核機制,以保障榮民權益。
提案人:蔡煌瑯 黃偉哲 蕭美琴
(三十一)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訪視長居大陸地區榮民,落實生存驗證工作,每年都派員赴大陸地區訪視,然而,根據統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年度實地查訪死亡比率多高於6%,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指紋驗證機制是否存有盲點,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蔡錦隆 黃偉哲
李桐豪 楊應雄 陳鎮湘
(三十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顯示,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高於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且呈增長趨勢。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由99年度之85.7歲逐年增加,至104年7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88.6歲,其中90歲以上計有468人,百歲以上有30人。又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現行查核機制係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然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年度派員實地查訪列入訪視對象之死亡比率(除103年上半年外,皆高於6%),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大都小於1%),顯示指紋驗證機制有其限制性。為落實資源分配正義及避免道德危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強化查核機制。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蕭美琴 蔡煌瑯
(三十三)截至104年上半年度,長居大陸就養榮民統計人數共有1,209人,依照「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10條,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或指紋不清、無法辨識等情形,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於每上、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有鑑於年度查訪人數僅約驗證總人數之10%,其中每年查訪人數中皆有6%發現已死亡者,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被動、小數量查訪,恐引發道德危機。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強化查核機制,並針對高齡95歲以上之榮民列為年度專案訪查對象。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黃偉哲
(三十四)截至104年7月底就養榮民長居大陸人數為1,209人,每人每年獎補助金額計19萬1,385元,然現行查核機制是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由各榮家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形時,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據統計,各年度實地訪查人數比率僅一成左右,且各年度實地查訪死亡比率(除103年上半年外,皆高於6%),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大都小於1%),顯示指紋驗證機制有其限制性。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強化查核機制,以落實照顧榮民之目的。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楊應雄 詹凱臣
(三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度分別於公務預算及醫療作業基金下,編列「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共計4億7,922萬8,000元,然根據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待補強者仍有76件,其中以安養機構最高。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蔡錦隆 林郁方 楊應雄
陳鎮湘
連署人:李桐豪 黃偉哲
(三十六)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需補強97件中,已完成21件補強工程,但尚有76件仍待補強,其中安養機構有41件、醫療基金28件、訓練機構4件、服務機構3件。由於臺灣地質破碎脆弱,隨時有地震風險,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醫療基金等所照顧民眾多為年長或行動不便者,若遭地震災害衝擊則後果不堪設想。爰建請加速進行所屬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以保障民眾安全。
提案人:李桐豪 黃偉哲 楊應雄 詹凱臣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黃召集委員偉哲出席說明。
主席:第26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1款「稅課收入」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1兆4,400億0,9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所屬5區國稅局105年度編列之稅課收入預算數分別為5,534億6,197萬3,000元、1,118億3,557萬元、4,139億5,641萬6,000元、1,829億0,789萬5,000元及635億4,714萬6,000元,合計1兆3,257億0,9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1兆2,094億0,500萬元,增加116億3,040萬元(增幅0.96%)。惟依據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105年度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預算案數編列說明」資料,各區國稅局各稅目稅課收入編列之參考依據涉及經濟成長率估測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各稅目別稅課收入編列時所參考之我國104年度經濟成長率多係國內外經濟預測機構104年上半年之推估資料,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係採3.28%,其餘4項稅目係採3.74%,多高於前揭經濟預測機構104年下半年之推估值,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石素梅今(104)年10月1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今年GDP(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要「保一」(百分之一)有難度,在經濟情勢恐大幅逆轉之情況下,105年度稅課收入預算恐有高估之嫌,基於財政採取量出為入之精神,恐導致政府相關支出無以支應。爰此,建議財政部所屬5區國稅局105年度編列之稅課收入預算數依據最新經濟成長率預測計算酌予減列100億元。
提案人:許添財 盧秀燕 薛 凌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1款「稅課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59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部1萬8,000元,照列。
第77項 國庫署10萬元,照列。
第78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9項 臺北國稅局20億0,118萬5,000元,照列。
第80項 高雄國稅局4億9,686萬6,000元,照列。
第8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8億2,753萬8,000元,照列。
第8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億9,665萬1,000元,照列。
第8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5,642萬5,000元,照列。
第84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2,411萬7,000元,照列。
第8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6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3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4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5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206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20萬元,照列。
第67項 財政部15萬元,照列。
第68項 國庫署4,271萬8,000元,照列。
第69項 賦稅署74萬9,000元,照列。
第70項 臺北國稅局1億4,866萬3,000元,照列。
第71項 高雄國稅局4,603萬8,000元,照列。
第72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577萬4,000元,照列。
第73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5,251萬9,000元,照列。
第74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04萬7,000元,照列。
第75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1,276萬7,000元,照列。
第76項 財政資訊中心3,043萬4,000元,照列。
主席:第3款「規費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55萬4,000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12萬5,000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5,000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00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00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000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000元,照列。
第86項 財政部102億0,055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建請行政院在政府105年度決算收支獲平衡之前提下,同意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釋股。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盧秀燕 費鴻泰
薛 凌 曾巨威 潘維剛
第87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88項 賦稅署29萬5,000元,照列。
第89項 臺北國稅局173萬7,000元,照列。
第90項 高雄國稅局107萬元,照列。
第9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7萬元,照列。
第9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71萬4,000元,照列。
第9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21萬3,000元,照列。
第94項 關務署及所屬178萬元,照列。
第9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42億7,004萬3,000元,照列。
第96項 財政資訊中心76萬9,000元,照列。
第21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萬7,000元,照列。
第214項 銀行局3萬9,000元,照列。
第215項 證券期貨局4,000元,照列。
第216項 保險局3,000元,照列。
第217項 檢查局1萬5,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財產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4,867萬3,000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收入),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4項 財政部原列130億8,724萬3,000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4億4,618萬5,000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1億7,137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包括股息紅利及盈餘轉增資)計94億4,618萬5,000元,其中台灣金控股息紅利繳庫數為16億9,0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5億7,105萬元,另外上年度土銀股息紅利繳庫32億8,795萬1,000元,105年度不再編列。經查為因應提高銀行業資本適足率而免予繳庫,形同財政部對台灣金控及土銀資金挹注,目前台銀及土銀經營績效遠低於全國銀行平均數,再者105年度總預算尚差短1,536億元,應酌予增列股息紅利繳庫數10億元以挹注國庫,其短差部分應請財政部督促台灣金控及土銀提升業務力與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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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報酬率 |
權益報酬率 |
淨利率 |
存款成長率 |
放款成長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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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底 |
0.77 |
11.42 |
42.37 |
6.21 |
5.16 |
|
103年底 |
0.77 |
11.62 |
38.81 |
6.81 |
6.67 |
|
102年底 |
0.67 |
10.29 |
38.01 |
6.44 |
6.51 |
|
101年底 |
0.66 |
10.30 |
34.71 |
3.96 |
4.03 |
|
104年3月底 |
0.23 |
4.17 |
31.99 |
4.93 |
1.41 |
|
103年底 |
0.21 |
3.76 |
26.12 |
4.17 |
2.82 |
|
102年底 |
0.21 |
3.62 |
29.79 |
3.48 |
2.98 |
|
101年底 |
0.20 |
3.22 |
27.58 |
2.39 |
1.08 |
|
104年3月底 |
0.46 |
9.88 |
44.97 |
2.35 |
1.93 |
|
103年底 |
0.46 |
9.97 |
44.74 |
3.68 |
3.48 |
|
102年底 |
0.45 |
9.90 |
42.44 |
1.62 |
0.65 |
|
101年底 |
0.44 |
10.06 |
42.50 |
3.13 |
0.15 |
提案人:許添財 盧秀燕 薛 凌
第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4億3,064萬6,000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該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7億0,387萬7,000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捐獻及贈與收入」部分。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主席:第6款「捐獻及贈與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61萬4,000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63萬5,000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000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90項 財政部2億9,986萬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29億9,048萬3,000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3,138萬6,000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2億7,565萬3,000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4,880萬6,000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359萬8,000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215萬7,000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17萬7,000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466萬5,000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億4,707萬8,000元,照列。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無列數。
第219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萬元,照列。
第220項 銀行局20萬2,000元,照列。
第221項 證券期貨局16萬4,000元,照列。
第222項 保險局8萬元,照列。
第223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第7款「其他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5,651萬1,000元,減列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5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之「委外辦理國民幸福指數福祉衡量方法探討及相關調查經費」7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4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6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50萬元及第3節「其他設備」之「雜項設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5,376萬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度預算案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1億0,526萬9,000元,和上年度同節編列預算數竟增加6,542萬3,000元,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宜撙節開支,爰凍結「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許添財 潘維剛
(二)部分機關未覈實編列預算,以致於預算賸餘數偏高;以103年為例,總歲出賸餘數高達626億餘元,致資源未做有效運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善盡審核之責,值得檢討,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籌編年度概算時,應將各單位預算賸餘情形納入考量。
提案人:李應元 薛 凌 潘維剛 盧秀燕
許添財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未能防範地方政府積欠員工薪資及公款支付延宕情事,當事態嚴重後雖然提出「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制機制」,但積極度不足而備受訾議,允應檢討以強化財政紀律。
提案人:李應元 薛 凌 潘維剛 盧秀燕
許添財
(四)有關中央政府執行預算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財政部公布實際付款進度百分比。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盧秀燕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11億0,710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105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編列3,164萬9,000元,辦理普通公務審計、國防經費審計、公營及公有事業審計、財物審計等工作。有關國營事業之績效獎金,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中之營業基金決算存有鉅額超支併決算之情事,且未敘明政策因素項目對盈餘之影響數,顯示營業基金未覈實編列績效獎金預算,而審計部亦未就國營事業之經營績效獎金數額予以審定,顯有欠當。爰此,凍結「中央政府審計」預算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薛 凌
連署人:盧秀燕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23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5,874萬3,000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4,476萬9,000元,照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07萬8,000元,照列。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767萬2,000元,照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181萬6,000元,照列。
主席:第6款「監察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10款「財政部主管」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第二項及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坐落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之建物係由人民具所有權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租用該建物所座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政府應予同意並收取使用權利金或租金,以落實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說明:
1.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第二項規定:「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我國憲法學者指出,憲法人民財產權所保障的範團包括:「財產權,係人民得以主張其財產上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國家不得加以侵害之權利」(林紀東1993)、「財產權是謂個人對其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薩孟武1989)及「人民對其所有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而不受國家權利非法侵犯之權利」(謝瑞智2000)等等。
3.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一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明確前開條文之適用,爰作成主決議如上。
提案人:李應元 許添財 薛 凌 盧秀燕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財政部五區國稅局105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編列「資訊服務費」,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租用電腦設備、資訊環境建置委外服務等,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宜撙節相關費用支出;況租用電腦設備於歸還廠商時將增加個資外洩風險,爰此分別凍結五區國稅局105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盧秀燕
連署人:李應元 薛 凌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69億9,045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萬元(公文委外處理經費),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9億9,043萬6,000元。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362億4,459萬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萬元(公文繕打及影像掃描經費),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2億4,457萬5,000元。
第3項 賦稅署150億2,536萬5,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國稅局24億5,900萬2,000元,照列。
第5項 高雄國稅局15億6,684萬7,000元,照列。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27億2,606萬2,000元,照列。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2億2,059萬元,照列。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6億9,243萬2,000元,照列。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56億1,878萬2,000元,照列。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8億6,705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度歲出「一般行政」,有關推動公務行銷辦理業務宣導相關經費編列252萬元,其中包括製作文宣資料、場地佈置及宣導等費用,鑑於上述費用應以國家財政困難宜簡單佈置即可,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薛 凌 盧秀燕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11億1,353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為提升企業競爭力並創造全民智慧生活,財政資訊中心105年度預算案賡續於「財政資訊業務─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計畫下,編列辦理「推動電子發票,創造智慧好生活計畫」,該計畫總經費3億7,019萬元,103年度及104年度已編列預算2億6,730萬8,000元,105年續編列最後1年度預算1億0,288萬2,000元。電子發票推動多年,近年開立張數雖大幅增加,惟九成以上仍屬紙本發票,以電子載具開立之比率仍低,爰此,因電子發票計畫成效低落,基於政府績效及撙節之原則,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連署人:盧秀燕
主席:第10款「財政部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25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共66位聘用人員,用人費用共計7,756萬3,000元,編列在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實為不妥。這些聘用人員之費用應屬該會及所屬編制員額之人事費用,其性質屬法定費用,故應研議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公務預算。
提案人:李應元 潘維剛 羅明才 賴振昌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1,691萬3,000元,減列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業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681萬3,000元。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3,764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5萬元(含「水電費」5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749萬元。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3,560萬2,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550萬2,000元。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4,406萬4,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396萬4,000元。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1,237萬7,000元,減列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業務費」之「國內旅費」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232萬7,000元。
主席:第25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27款「省市地方政府」部分。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3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622億6,111萬8,000元,照列。
主席:第27款「省市地方政府」暫行保留。
宣讀第28款「災害準備金」部分。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主席:第28款「災害準備金」暫行保留。
宣讀第29款「第二預備金」部分。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原列75億元,減列1億元,改列為74億元。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29款「第二預備金」暫行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73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265億6,798萬3,000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薛召集委員凌出席說明。\
主席:「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6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7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8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0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5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403萬9,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萬8,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560萬5,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19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52萬5,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63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29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41萬6,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220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60萬6,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5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03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9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0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2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44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萬2,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5,000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3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5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58項 監察院2,230萬元,照列。
第96項 法務部801萬9,000元,照列。
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9,000元,照列。
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9,000元,照列。
第99項 廉政署1億1,935萬2,000元,照列。
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94萬元,照列。
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2,000元,照列。
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000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萬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31萬2,000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8萬9,000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79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000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158萬6,000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950萬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億6,031萬1,000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4,510萬4,000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2,017萬9,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586萬2,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0,405萬1,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03萬5,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8,030萬3,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2,555萬1,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323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2,882萬6,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3,831萬9,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4,869萬9,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1,660萬5,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108萬7,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605萬3,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724萬8,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651萬6,000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520萬4,000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357萬4,000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33萬1,000元,照列。
主席: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3萬1,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5萬1,000元,照列。
第8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19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0項 司法院222萬6,000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法院1,569萬4,000元,照列。
第22項 最高行政法院132萬1,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420萬9,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57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5萬3,000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552萬8,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4,997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390萬9,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242萬3,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09萬8,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7萬7,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2億8,877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6,116萬6,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2,16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4,173萬3,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4,337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108萬8,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7,132萬7,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884萬8,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336萬4,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279萬3,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137萬3,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955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178萬5,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429萬5,000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100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169萬6,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85萬8,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652萬4,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65萬1,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41萬4,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483萬6,000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5萬9,000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497萬7,000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萬7,000元,照列。
第56項 考試院2,582萬5,000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84項 法務部127萬5,000元,照列。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1萬7,000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萬9,000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萬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1,000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0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000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5,000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7,000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4,000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000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9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規費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8萬6,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86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2,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498萬3,000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2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686萬2,000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8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6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000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9,000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27萬6,000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5,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06萬9,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8,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7,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萬9,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3,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3萬4,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7萬6,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萬1,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8萬4,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4,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2萬4,000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7,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8,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萬3,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6,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萬4,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7,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5,000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0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20萬2,000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000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97萬5,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22萬8,000元,照列。
第106項 法務部22萬5,000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9萬8,000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照列。
第109項 廉政署3萬5,000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1,261萬7,000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3萬2,000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000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000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萬4,000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萬4,000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4,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9萬5,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2,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4,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7,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000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9,000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1萬9,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1,000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3,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3,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8,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4,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5,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2,000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8,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2,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4,000元,照列。
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000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000元,照列。
第140項 調查局215萬6,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財產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1萬5,000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8,000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萬4,000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896萬7,000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65萬6,000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416萬1,000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26萬8,000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46萬1,000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20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0萬7,000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5萬6,000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7萬8,000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萬5,000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2萬4,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18萬1,000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24萬5,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1萬6,000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0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39萬2,000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725萬8,000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3萬7,000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48萬3,000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07萬3,000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80萬7,000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78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624萬6,000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08萬1,000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58萬1,000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46萬1,000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14萬7,000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6萬2,000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5萬9,000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86萬4,000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萬9,000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4萬5,000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97萬2,000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65萬8,000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3萬5,000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3萬8,000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6萬1,000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2項 考試院25萬9,000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660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46萬1,000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7,000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9項 監察院10萬5,000元,照列。
第110項 法務部59萬4,000元,照列。
第111項 司法官學院15萬1,000元,照列。
第112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3項 廉政署9萬1,000元,照列。
第114項 矯正署及所屬8,083萬6,000元,照列。
第11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8萬6,000元,照列。
第116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0萬8,000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37萬6,000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45萬2,000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7,000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38萬5,000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1萬7,000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6萬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163萬5,000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51萬9,000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4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7萬2,000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80萬9,000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39萬3,000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4萬5,000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401萬2,000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7萬6,000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5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97萬2,000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29萬7,000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04萬6,000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萬3,000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7萬1,000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57萬7,000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3萬2,000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000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8,000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000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91萬5,000元,照列。
主席:第7款「其他收入」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2,738萬1,000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總統府105年度預算編列第3目「國家慶典」中「新增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4,131萬1,000元,經查近幾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經費編列差異甚大,第9任編列698萬2,000元,第10任編列1,750萬8,000元,第11任編列6,958萬3,000元,第12任3,984萬7,000元及第13任504萬1,000元,雖有新任及連任之分,惟經費落差過大,若加上通貨膨脹亦不至於有如此大之差異,為體恤政府財政困難,撙節一次性之支出,建議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謝國樑
(二)有鑑於總統、副總統在其任內對國家之辛勞及貢獻,其卸任後仍為國家形象之表徵,具有尊崇之地位本應給予適當之禮遇。然卸任正、副元首雖已無職務,但具有崇隆之地位,對外更代表國家形象,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之規定,元首任內執掌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雖卸任其言行仍有一定之影響力,如其言行失當更涉犯外患罪,將嚴重損害國家形象、主權及利益,不僅浪費公帑且喪失禮遇之精神,有違人民期待與情感。建議第9屆卸任總統禮遇刪減三分之二並凍結三分之一,待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謝國樑
(三)總統府105年度預算書所列預算員額為566人,而104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僅491人,實際員工與預算員額之差額達75人,占預算員額之13.25%,另該府103年度人事費賸餘數達4,360萬餘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之6.54%。
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
又,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之(六)規定:「……1.各機關配置員額,……,檢討原配置人力(含超額員額)實際運用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各機關預算員額數,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影響人事費之有效執行」;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之(二)規定:「……5.各機關105年度預算員額,……,本精實撙節原則,……,以不超過104年度所列預算員額總數為原則,另應核實減列列管出缺不補之預算員額缺額,並檢討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造成政府資源閒置與浪費。」
另至104年8月底止,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有人數126人,而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
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預算案核實編列人事費用。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14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安會105年度預算案之「人事費」中,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係1位秘書長、3位副秘書長、6位諮詢委員之待遇。惟關於6位諮詢委員部分,國家安全會議除於其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定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所規範內容,涉及官制官規並關係諮詢委員權益。惟有關與組織相關之官制官規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故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未於其組織法中明定,卻另訂其他內規定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理由書:「……至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以及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所得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之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爰此,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定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第3項 國史館2億0,957萬9,000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61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且行政院99年3月30日發布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臺灣文獻館105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10人,占整體預算員額57人之比率達17.54%;且綜觀該館聘用人員之配置單位及其工作內容,不難發現部分人員工作項目實屬經常性業務,工作內容並非該館現有人員所無法擔任者,工作項目也非具特殊專業性。爰此,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全面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性質,降低聘用人員占預算人數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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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 單位 |
人數 |
職稱 |
工作或從事業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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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組 |
1 |
約聘助理研究員 |
文物大樓展場更新、展品換展、維護及改善等;文物大樓展場展示、維護、館務工作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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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組 |
6 |
約聘人員 |
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及出版;編纂《臺灣總督府事典》;臺灣總督府檔案選編主題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資料庫之後設資料與影像檢核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編輯組 |
1 |
約聘人員 |
辦理「臺灣重要家族史」,臺灣科舉家族稿件整理及出版事宜;史蹟大樓展場更新之撰稿(日據時期);口述歷史訪談─收藏家邱裕元先生;擔任本館臺灣文獻季刊編輯小組審查及電子報稿件撰寫;省主席年譜稿件及大事年表整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1 |
約聘人員 |
臺灣原住民史專題計畫、協助「臺灣全志」相關委託案審查會議現場庶務工作、經費發放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
1 |
約聘助理研究員 |
主辦跨部會合作「臺灣客家研究專題計畫」;主辦臺灣早期史料編譯計畫之西班牙檔出版及跨部會合作「荷蘭時期大員(臺灣)長官致巴達維亞城總督書信整理翻譯計畫」;協辦本館口述歷史及「臺灣大事年表」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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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1 |
約聘助理研究員 |
資訊業務維護與推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註:1.資料來源,臺灣文獻館提供。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主席:第1款「總統府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3億3,19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明文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然而,行政院組織調整啟動後,部分機關為應業務所需,爰依規定於處務規程設置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卻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亦有悖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僅合理性及正當性可議,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銓敘部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二)根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8,716人,現有員額僅20萬2,534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2萬6,182人,較103年底之2萬2,801人有擴大趨勢,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及排擠效應。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三)有鑑於政府組織改造之後,機關員額精簡對象仍以技工、工友等事務性人力為主,而歷年人事費仍有大量賸餘,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秉持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精簡精神,就撙節用人之政策積極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政府進用之預算員額核實編列。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呂學樟
連署人:林滄敏 尤美女
(四)近年來政府部門大量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執行非涉及公權力之業務,且逐年遞增,中央政府機關運用之非典型人力總數即自100年的82,461人增加至103年的84,805人。於此同時,近年中央機關超額預算員額中,事務性人力之工友、技工、駕駛占比卻均在6成以上,截至104年8月底更高達64.97%,顯示此類超額人力之檢討與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恐有閒置之虞。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此類情形,並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確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謝國樑 林滄敏 蔡其昌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1年度起執行「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101至105年)」,主要內容為「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之建置與推廣。然而,銓敘部亦為因應各人事機關間資料交換應用之需求,自95年度起設計並建置「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整合各主要人事資料來源如考試院暨所屬各部、會、人事總處或各級人事機關,提供單一資料交換存取之服務窗口。兩系統性質與功能過於相近,不但造成政府資源重複配置,也降低人事人員之行政效率。爰此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共同研議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謝國樑 林滄敏 蔡其昌
(六)性別影響評估的目的,在確保兩性皆能平等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近年來我國陸續通過兩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但是文官體制的性別平等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經查過去員額評鑑均未納入「性別影響評估」,爰此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落實性別主流化,研究將性別影響評估機制納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謝國樑 蔡其昌
(七)目前政府對於擔任公務人員培訓講座的鐘點費,存在以下的缺失:
1.本國人與外國人的差別待遇,相差至少有30倍之多(如:NT$2,000 vs.US$2,000)。
2.本國講座採用一致性的支給標準,並未依照課程性質、講座學歷、國際經歷、年資加成、專業稀有、學員評鑑等因素,而有所區隔。
3.講座準備的投入度並未受到鼓勵與補助,包括專業週刊的訂閱費用、國際情勢的即時研析、講義的編撰、課程內容的演練等,皆未另予考量加成。
4.講座的演講亦時常被影音節錄,在未取得同意下遭到擅自上傳網路,讓他人點閱,毫不尊重講座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公務人員的培訓宜與國際現勢接軌,並應強調及時有效政策建議與落實問題的解決。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各業務相關主政機關,針對現有的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各項法規進行通盤檢討,並於104年底前提出改進方案與修法建議,俾利政府機關延攬國內優秀講座與專家,提供受培訓者優良的培訓課程內容。
提案人:詹滿容 呂學樟 林滄敏
連署人:尤美女 謝國樑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2,553萬8,000元,照列。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2,732萬4,000元,照列。
主席:第2款「行政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6億8,48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我國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CEDAW),並於立法通過時作成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定之」。目前除立法院之外,各院或與既有「人權委員會」合併,或獨立成立,均已有「性別平等委員會」,惟立法院至今僅有推動「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未如考試院成立院級委員會,延聘多位外部委員,積極就考試院相關業務之實施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每4個月召開會議、就各議題進行管考。為使我國立法權之行使亦納入性別觀點、積極管考,立法院應儘速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提出具體規畫及期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二)立法院於2014年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旨在「推動本院所屬員工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惟第1屆及第2屆委員名單僅有2位外聘委員,且均只開1次會,就相關性別統計亦無法提出分析及改善方案,顯無助於對於性平環境之改進。例如,就性別平等措施,過去2年間,僅有提出哺乳、廁所設置之相關報告,對於女性高階文官比例較低、育嬰留職停薪於3年間僅有1位女性申請、圖書館服務對象之性別統計中女性人數較低等事項,均僅見統計未見分析及改善方案。
反觀行政院針對各部會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要點,明白規定外聘委員應有3至7人、至少每4個月開會1次,立法院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外聘委員人數及開會次數顯然過低。為提升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效率,立法院應檢討修正〈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加聘外聘委員並提高開會次數。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三)立法委員就法案、預算案之研析及提出,除各委員辦公室延聘研究人力自行研議,亦有部分仰賴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之研究報告。惟2單位研究報告當中,除相關議案規範人數之「性別比例」提出建議,並未針對性別議題提出實質分析,例如行政院提出各法案均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惟多數法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均未落實,而法制局亦少有對此進行研究分析。
立法院於103年度、104年度僅舉辦3次「性別意識培力」講座,其中2場以性騷擾為主題,對研究人員之性別意識提升,助益甚微。為強化立委問政之性別視角,立法院應規劃於105年度舉辦議案分析性別意識培力之系列講座,並提出具體規畫及期程。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四)政府於2004年12月13日發布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中,明白指定各有線電視的第3頻道為公用頻道,以落實社區民眾的「媒介接近使用權」;其積極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落實民眾擁有表達意見之管道,促進社會多元發展。在專屬國會頻道尚未建置前,應妥善利用此類地方性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國會議事影片,尤其有關重大民生議題或與特定地區密切相關之議案討論,更應讓其特定地區民眾,有充分管道得到有關資訊。又立法院法制局於104年已完成針對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議事轉播及相關制度之專題研究報告,其中指出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國會皆設有國會議事於電視頻道放映之機制。爰此,建請立法院偕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研擬運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內容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主席:第3款「立法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查司法院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汰換公務車48輛、新購公務車1輛,合計49輛,所需經費共計4,126萬9,000元。汰換車輛48輛包括1、首長座車2輛;2、40人座警備車2輛;3、21人座警備車5輛;4、勘驗車15輛;5、執行車10輛;6、公務轎車1輛;7、特種車輛1輛;8、公務用機車12輛。(如附表)
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所編列之各種車輛應屬「其餘車輛」之類別,其汰換標準有二:1、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2、未逾15年者: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中,僅(1)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編列之首長座車、(2)花蓮地院所編列之21人座警備車、(3)臺北地院及屏東地院各自編列之勘驗車、(4)法官學院編列之公務轎車、(5)臺中地院、雲林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各自編列之公務用機車等,共計10台車輛之汰換將於105年當中符合「被汰換車輛已逾15年者:滿10年可汰換」之要件,其餘各法院單位預算所編列之車輛汰換,被汰換車輛均無法於105年度逾15年,縱已購置超過10年,尚須「行駛里程數須逾12萬5,000公里」,才與《10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汰換規定相符。
又,依行政院之《車輛管理手冊》第40條第1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依法辦理車輛汰換:1、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2、不堪修護使用者。則前述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所編列之車輛汰換,即便符合舊車輛汰換年限以及行駛里程之要件,尚須被汰換之車輛已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者,方得汰換新車輛。顯見司法院主管之公務車汰換及新購較其他機關寬裕甚多。且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105年度編列車輛汰換及新購費用,合計4,12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編列增加大約41%。
爰此,凍結司法院主管105年預算案之汰換及新購公務車4,126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車輛類型 |
數量 |
編列單位(預算書頁碼) |
所需經費 (千元) |
被汰換車輛購置年月 |
|
首長座車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5 |
89年11月 |
|
1 |
基隆地院(p.18,39,55) |
635 |
94年5月 | |
|
40人座警備車 |
1 |
台中高分院(p.13,28,43) |
3,750 |
92年10月 |
|
1 |
台南地院(p.18,40,56) |
3,750 |
93年10月 | |
|
21人座警備車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2,720 |
94年12月 |
|
1 |
新竹地院(p.16,36,53) |
2,720 |
93年4月 |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2,720 |
94年12月 | |
|
1 |
嘉義地院(p.18,40,55) |
2,720 |
95年11月 | |
|
1 |
花蓮地院(p.22,43,59) |
2,720 |
89年9月 | |
|
勘驗車 |
1 |
高雄高分院(p.13,28,43) |
635 |
94年11月 |
|
1 |
台北地院(p.22,44,60,61) |
635 |
89年2月 | |
|
1 |
台北地院(p.22,44,60,61) |
635 |
91年11月 | |
|
1 |
士林地院(p.18,39,54) |
635 |
94年9月 | |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635 |
94年12月 | |
|
1 |
新竹地院(p.16,36,53) |
635 |
93年3月 | |
|
2 |
苗栗地院(p.16,37,53) |
1,270 |
94年10月 | |
|
1 |
台中地院(p.16,37,53) |
635 |
93年12月 | |
|
1 |
台中地院(p.16,37,53) |
635 |
94年4月 | |
|
1 |
雲林地院(p.16,37,53) |
635 |
92年9月 | |
|
2 |
高雄地院(p.16,35,50) |
1,270 |
94年10月 | |
|
1 |
屏東地院(p.16,37,53) |
635 |
90年3月 | |
|
1 |
宜蘭地院(p.20,41,57) |
635 |
93年10月 | |
|
執行車 |
1 |
台北地院(p.22,44,60) |
635 |
91年11月 |
|
1 |
桃園地院(p.18,40,56) |
635 |
94年12月 | |
|
2 |
新竹地院(p.16,36,53) |
1,270 |
93年10月 | |
|
1 |
苗栗地院(p.16,37,53) |
635 |
94年9月 |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635 |
92年5月 | |
|
1 |
彰化地院(p.20,42,59) |
635 |
93年10月 | |
|
1 |
台東地院(p.14,35,51) |
635 |
94年5月 | |
|
1 |
宜蘭地院(p.20,41,57) |
635 |
93年10月 | |
|
1 |
基隆地院(p.18,39,55) |
635 |
94年10月 | |
|
公務轎車 |
1 |
法官學院(p.14,23,37) |
635 |
90年3月 |
|
特種車輛 |
1 |
苗栗地院(p.16,37,53) 【登山勘驗車】 |
998 |
94年11月 |
|
公務用機車 |
3 |
台南高分院(p.13,27,41) |
189 |
95年3月 |
|
1 |
花蓮高分院(p.13,28,43) |
63 |
94年12月 | |
|
1 |
台中地院(p.16,37,52) |
63 |
90年6月 | |
|
2 |
雲林地院(p.16,37,53) |
126 |
88年12月 | |
|
3 |
台南地院(p.18,40,56) |
189 |
91年10月 | |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 |
90年7月 | |
|
1 |
高雄少家法院(p.13,30,45) |
63 |
90年12月 | |
|
(新購) 公務轎車 |
1 |
高雄地院(p.16,35,51) |
635 |
|
|
合計 |
49 |
|
41,269 |
|
第1項 司法院27億1,29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日前司法院副院長,於大法官會議合議作成第732號解釋後,又突然逕自對媒體放話、以副院長名義投書,強調釋字732原因案件美河市案,在20多年前臺北市政府以「機廠用地」而非毗鄰地徵收,美河市的情況跟大法官認為有問題的法令,其實沒有關聯,不在732違憲宣告範圍內。
然我國大法官解釋乃合議制,若真依副院長之理由「因為媒體都寫錯了,所以我要出來澄清」,現行亦有機制可循,如授權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說明、發新聞稿、大法官合議補充等,均為可行之道。又倘若蘇大法官係以「個人」身分表述,現行制度也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機制可供表述,其事後放話之內容,卻又並未寫在協同意見書中。
按《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大法官既為《法官法》明定之法官,本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蘇副院長日前種種捨棄現有機制不為、逕自對外放話,甚或以「司法行政」副首長身分投書之言行,已有違法官倫理、涉及干涉審判,嚴重影響司法信譽,踐踏既有法制。又無論再審法院所為裁定是否與其發言見解不同,已在發言當下使一般大眾對原因案件後續再審能否開啟已有預期,陷基層法官於不義,破壞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實有負國民付託其擔任司法院副院長之職責。爰凍結司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副院長特別費」四分之一,共13萬3,000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網站原設有「待審案件查詢」網頁,列出即將排上議程討論之聲請案件,使聲請人有查詢案件何時會被大法官討論到的管道。然此查詢網頁卻於數月前無預警完全關閉,司法院或大法官書記處也從未說明原因。
按司法院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之一大重點為「審理程序法庭化、透明化」,而又賴浩敏院長上任時也標榜「施政要透明」。如今司法院卻關閉受理網頁、連「是否排上議程」的查詢措施都取消,恰與司法院所標榜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
此舉造成職司「憲法解釋」高位的大法官釋憲實務,甚至比任何法院還不透明的情形。也使現行制度下近幾完全不透明的釋憲實務(其中一絲透明為開庭次數寥寥可數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雪上加霜。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刻正於立法院院審議中,然修法通過前,司法院若有心將釋憲實務朝透明、公開方向推進,在不修正法律的前提下,亦能以司法行政方式進行改革。司法院屢次以「立法院尚未審議完竣」為由,拒絕讓人民窺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實務運作,實係推諉塞責。
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第2目「大法官議事業務」經費十分之一,共51萬7,000元,直至司法院將原有之「待審案件查詢」網頁重新公開,並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前,採取現行可為之「透明化、公開化」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三)鑑於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仍有不同意見,包含陪審、參審及觀審等在內之法案仍在審議中,尚無採行何種制度之定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自101年起至103年度預算審查,均作成決議要求司法院採取起訴狀一本之刑事訴訟法,並應增加模擬審判之制度類型、場次及地域。
惟司法院擴大辦理成效極其有限,增加模擬法院經費、人力均不足,卻又違背104年度預算審查時,立法院通過之「人民觀審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決議,於104年度花費超過766萬(佔總經費27%,向媒體、大型LED看板等租用廣告時段經費(包括:戶外廣告30日─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及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網路廣告14日─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報紙廣告7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等)。花費明顯不均,實係藐視國會、僅重宣傳而非實質模擬。其宣導方式也僅有播放廣告,並未嘗試與人民實質溝通、吸取意見,宣傳經費運用顯有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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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4年「人民參與審判」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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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託播對象 |
總金額(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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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8/~104/5/31 |
廣播─中廣新聞網、上班通勤組合(12台)、ICRT、好事聯播網、客家鄉親聯盟(4台)、新鄉親聯盟(10台輪播) |
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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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5~104/5/21 |
報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爽報、Upaper |
1,163 |
|
104/5/21~104/5/28 |
雜誌─壹週刊B本(娛樂)、商業周刊、天下雜誌 |
380 |
|
104/5/18/~104/6/1 |
網路─Yahoo、Pchome、HiNet、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Google、Facebook、Blog-UrlAD部落格聯播網 |
990.915 |
|
104/5/20~104/6/21 |
戶外─士林劍潭商圈LED戶外大型電視牆、北捷+高捷LED電視聯播、台北捷運燈箱、區間車車廂內廣告、觀審英雄LED電視牆組合、大樓電梯貼廣告+電視廣告連播、公車外車體廣告 |
2,514.785 |
|
104/5/20~104/5/26 |
電視─民視交通台、緯來家族 |
0(加值回饋) |
|
104/5/23~104/5/28 |
平面消息稿─聯合晚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周刊王、自由時報、Upaper |
0(加值回饋) |
|
104/5/18~104/5/31 |
廣播─好事聯播網 |
0(加值回饋) |
|
104/5/20~104/6/4 |
網路─好事聯播網Banner、民視官網首頁黃金文字、民視會員電子報、民視新聞網Banner |
0(加值回饋) |
|
104/5/20/~104/6/21 |
戶外─公車車廂內海報、精選商圈戶外電視牆 |
0(加值回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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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1~104/6/30 |
雜誌─遠見雜誌、VOGUE國際中文版、一手車訊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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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15起 |
戶外─加油站面紙盒 |
3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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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11起 |
戶外─觀審全民英雄人型立牌 |
0(加值回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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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31 |
報紙─蘋果日報 |
240 |
|
104/7/17~104/7/27 |
網路─Youtube 影音廣告 |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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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766萬2,000元 | |
甚者,對於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及相關配套程序(如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訴訟法則、預期可能需法律扶助機制介入之案件量評估等)亦付之闕如,如已在立法院由吳宜臻委員提案之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始終不提出修正版本,全國性實證研究也流於形式。
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地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中「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之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目標: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評估制度成果,以探求最適於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研擬《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四)全國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自102年陸續掛牌,103年正式運作至今近兩年,雖於104年初修改〈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下稱補助辦法),惟編列之2千餘萬,至今發放金額尚不及四分之一,顯示補助仍僅是紙上數字,無法確實化為服務資源;另外,多數家事服務中心亦反映硬體空間設備缺乏,難以提供當事人會談、會面,或提供未成年子女於訴訟進行時之托育場所,以致〈補助辦法〉中所列之「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事實上無法提供。
實則過去司法體系及法院環境並未考量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均需透過一再與實務經驗對話,持續調整既有軟硬體之制度設計、思維,方能符合家事案件當事人之需求。綜上所述,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司法院會計處與承辦家事服務中心之各民間團體會談,針對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進行調查,研擬補助辦法之修正,建立各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蒐集及處理機制,並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五)我國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司法通譯案件數亦逐年急遽攀升,尤以輸入勞力國如越南、印尼、泰國等,103年有傳譯通譯之案件多為102年度之2至4倍不等,104年1至7月之案件,亦已為103年度案件之3至7倍,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以越南語通譯為例,104年度各法院之特約越南語通譯合計為47人,惟104年1至7月之越南語通譯傳譯次數已達724次之多,通譯是否有足夠時間了解案情,以確認轉譯無誤?於案件有「應迴避」之情形,如移工之仲介、承辦案件之外事警察,是否能及時尋得替代人力?過去既存之問題於人力吃緊之時,勢必更加凸顯。
為有效改善通譯人數遠低於案件之情形,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二十分之一,共58萬4,000元,待司法院就通譯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就是否有人力不足、通譯之品質如何、時間是否足夠、是否確實能夠探知通譯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落實迴避相關規定,提出改善及招募人力之辦法以及具體時程、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謝國樑
(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
而以103年1月至104年4月離婚案件性別統計觀之,其中提起離婚之原告有55%為男性,顯見男性較易發動訴訟,又被告之女性中,近65%女性為中國籍或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更見現行之家事實務中,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之弱勢處境。又,家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具有極高公共性,面對弱勢家庭之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資源當能及時進入,負擔如程序監理人等等費用,確保未成年子女之訴訟利益。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雖於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設點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或是進行家事專科律師審查,均非以更積極之「家事法律中心」抑或如勞工或消費者債務案件以「家事扶助專案」處理。
綜上,為使生活面臨關係破裂,又須面對家事訴訟之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得更完善之保障,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第11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500萬元,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或其他家事事件專業化具體扶助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七)請司法院就華山行六司法園區、新北司法園區、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遷建、擴建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關於綠建築、無障礙設施、性別影響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八)建請司法院就地1目「一般行政」經費「國外旅費」中<2>副院長率員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各邦法院等重要司法革新計畫,提出考察地點、項目異於歷次考察之新目標、預期對修法方向之助益之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九)按民事調解制度意在使當事人自主和諧化解紛爭,以減省訴訟進行,但因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之績效不彰,司法院應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以期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蔡其昌 尤美女
(十)為增進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及裁判品質,建請司法院應研議相關對策,其中對於提升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執行更宜積極研議,並請司法院就法官多元任用之政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爭取民眾更多認同,增進社會對司法裁判信賴感。
提案人:謝國樑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尤美女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394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及刑事言詞辯論規則。
提案人:呂學樟 詹滿容 尤美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829萬6,000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639萬3,000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166萬3,000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916萬3,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292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112萬8,000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32億0,302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6億4,364萬8,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4,891萬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億9,874萬1,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353萬1,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4,618萬5,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0,736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3,631萬7,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5,321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億7,856萬9,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億8,059萬6,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507萬1,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3億4,486萬3,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971萬1,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3,991萬6,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億9,578萬3,000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6,087萬4,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7,003萬9,000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3,741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1,986萬8,000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829萬3,000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2,882萬3,000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9,407萬7,000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8,140萬6,000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2,723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970萬7,000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034萬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739萬9,000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483萬6,000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530萬3,000元,照列。
主席:第4款「司法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5,246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爰請考試院會同所屬各部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二)為落實人權保障,行政院規定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時,應對人權之影響有完整之評估。惟參立法院審議103及104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決議事項可悉,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法案多未落實此法規影響評估之要求,即便有進行人權評估者,內容亦大多簡略;另各計畫案之審議,及各重大政策之管考,亦均尚未建立人權影響評估作法。爰請考試院建立合理、進步之人權影響評估具體操作方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三)考試委員係學術及專業程度頗高之政務官,平日雖參與該院各項會議,然囿於所討論議題較為專業冷僻,外界不易得知每位考試委員之貢獻程度,考試院網站首頁並未設置明顯專區可供查詢,恐不利考試委員業務成果能見度之提升。為彰顯考試院之功能與績效,其業務成果之社會能見度允可設法提升,建議考試院除出版例行刊物外,另於該院網站明顯處設置專區,將歷屆考試委員之各項表現成果,以屆次別、年度別、委員別、議題別、出席考試院會議及各項審查會情形(包含出席率)、形成政策之重要建言等,分門別類,並提供查詢功能,俾利社會各界可隨時查詢瞭解其職權行使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顏寬恒 詹滿容
(四)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五)103年3月靠內定及首長加分而從最後一名成為第一名正取的郭冠英,任職4個月就退休,如此「上下交相賊」,令全國人民都無法接受。儘管銓敘部早就承認郭冠英的任用資格有瑕疵,但對於監察院的詢問,銓敘部僅表示,「不會故意拖延此事」、「為了慎重起見,銓敘部已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希望從法制上釐清」,但至今仍無法給出清楚的交代。104年3月,新聞報導指出:「銓敘部長張哲琛3日表示,外界一直質問銓敘部為何不核定退休案,但其實都不是重點,『問題不在退休,在任用』,也強調這件事今年一定會落幕。」如今已屆年末,爰建請考試院督促銓敘部,於104年年底之前針對郭冠英退休案做出決議,給社會大眾合理交代,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六)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36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91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
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000餘萬元,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2項 考選部3億4,592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近年來國考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例如:98年警察特考考題與警專期末考題雷同、消防警察特考亦與警專模擬考雷同,且100年公務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完全重複,近來亦發生102年度高普考人事行政類科之「現行考銓制度」考題照抄98年地方特考,國考試題品質備受疑慮。國考出題品質屢次遭到質疑,考選部卻未有有效的因應調整,104年8月,又遭踢爆律師考試綜合法學(二)第28題,與103年該項考試的題目幾乎相同。爰凍結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中「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請考選部提出切實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蔡其昌
第3項 銓敘部243億0,980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4年8月,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初步判定約千人屬違法兼職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均須移付懲戒;超過百人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屬情節重大者,均應予以停職。為杜絕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銓敘部訂定公務員違法兼職8種樣態,供各機關認定,然而,這樣的做法無法彌補公務員服務法於兼職規定的疏漏之處,而難達到治本效果。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10月制定迄今僅修正4次,相關兼職規定未能與時俱進,爰建請銓敘部依社會環境變遷,檢討修正有關規範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於第8會期結束前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2項明文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然而,行政院組織調整啟動後,部分機關為應業務所需,爰依規定於處務規程設置之「常設性任務編組」,卻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亦有悖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僅合理性及正當性可議,並有違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爰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056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計畫,其訓練成效追蹤,係透過參訓學員自身、長官、同儕及部屬,對受訓學員訓前、訓後職能提升情況之看法予以瞭解,惟此360度之評鑑方式,恐缺乏中立性表達看法之誘因,其信度可議;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採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問卷方式,瞭解學員訓後職務升遷情形以追蹤訓練成效,然問卷結果恐難解釋升遷與訓練有顯著相關,由於未接受高階文官訓練者亦有升遷之可能,故以升遷與否斷定訓練之有效性亦有待商榷。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其他訓練機關之訓練評估經驗,研擬修正評鑑方式使其兼具信度、效度。
提案人:尤美女 顏寬恒 詹滿容 蔡其昌
(二)為有效提升女性公務人員各官等訓練進修人數比率,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函各機關依權責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人員參訓,並研議於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以增加女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比例,促進性別平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謝國樑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2,371萬4,000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122萬9,000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億8,208萬9,000元,照列。
主席:第5款「考試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8億2,180萬8,000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05年度監察院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用車16輛,每輛92萬元,共計1,472萬元。
惟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馬政府上台後不斷要求社會民眾響應節能減碳,且國民黨黨鞭亦曾公開表示,考監兩院都應視需要調減配車數目。……況且監察委員並不是每天同一時間都出外巡察,故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監察院甫於101年5月汰換首長專用車11輛,105年度復預計汰換16輛,適為監察委員人數,有為監察委員汰補專屬備車之嫌。
又依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通案檢討公務車輛汰換年限均延長2年,使用里程數不得低於12萬5,000公里,……。」監察院預計汰換之16輛首長專用車自90年3月購置迄今,雖已近報廢年限(15年),惟行駛里程數逾12萬5,000公里者僅有2輛,而低於10萬公里者仍有8輛之多。即便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之車種及數量扣除預計汰換之車輛,尚有首長專用車11輛、公務轎車2輛、中型(21人、15人)大客車3輛及小客貨兩用車(7人座)2輛等18輛公務用車,已敷目前16位監察委員使用。
爰此,刪除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之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共計1,472萬元。
|
表1:監察院105年度預計汰換之公務用車使用情形表 | ||||||||||
|
車輛數 |
車輛種類 |
車號 |
購買 年月 |
行使里程數 |
出勤次數 | |||||
|
102年度 |
103年度 | |||||||||
|
1 |
首長專用車 |
5H-0502 |
90.03 |
73,622 |
257 |
168 | ||||
|
2 |
首長專用車 |
5H-0503 |
90.03 |
102,237 |
295 |
255 | ||||
|
3 |
首長專用車 |
5H-0507 |
90.03 |
91,068 |
257 |
180 | ||||
|
4 |
首長專用車 |
5H-0510 |
90.03 |
78,039 |
259 |
254 | ||||
|
5 |
首長專用車 |
5H-0512 |
90.03 |
120,405 |
260 |
255 | ||||
|
6 |
首長專用車 |
5H-0513 |
90.03 |
134,925 |
275 |
257 | ||||
|
7 |
首長專用車 |
5H-0521 |
90.03 |
127,915 |
265 |
257 | ||||
|
8 |
首長專用車 |
5H-0528 |
90.03 |
79,807 |
270 |
257 | ||||
|
9 |
首長專用車 |
5H-0530 |
90.03 |
96,064 |
275 |
171 | ||||
|
10 |
首長專用車 |
5H-0532 |
90.03 |
112,054 |
256 |
255 | ||||
|
11 |
首長專用車 |
5H-0537 |
90.03 |
97,229 |
265 |
150 | ||||
|
12 |
首長專用車 |
5H-0572 |
90.03 |
91,450 |
269 |
256 | ||||
|
13 |
首長專用車 |
5H-0573 |
90.03 |
72,771 |
280 |
257 | ||||
|
14 |
首長專用車 |
8D-1529 |
90.04 |
122,772 |
270 |
257 | ||||
|
15 |
首長專用車 |
2C-7325 |
90.06 |
121,062 |
295 |
176 | ||||
|
16 |
首長專用車 |
2C-7328 |
90.06 |
116,177 |
168 |
143 | ||||
|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及其105年度預算案。 2.行駛里程數為自購置年月起至104年8月止。 | ||||||||||
|
車輛種類 |
購置年月 |
汽缸總排氣量 (立方公分) |
輛數 |
備註 | ||||||
|
首長專用車 |
101.05 |
2,000 |
11 |
| ||||||
|
99.11 |
2,400 |
1 |
秘書長座車 | |||||||
|
90.06 |
3,000 |
2 |
預計105年度汰換 | |||||||
|
90.04 |
3,000 |
1 | ||||||||
|
90.03 |
3,000 |
13 | ||||||||
|
副首長專用車 |
99.11 |
2,000 |
1 |
副秘書長座車 | ||||||
|
其他特殊用途車輛 |
99.11 |
2,496 |
1 |
副院長座車 | ||||||
|
98.03 |
2,360 |
1 |
院長座車 | |||||||
|
公務轎車 |
91.07 |
3,000 |
1 |
| ||||||
|
90.03 |
3,000 |
1 |
| |||||||
|
21人座大客車 |
99.06 |
4,104 |
1 |
| ||||||
|
94.04 |
4,104 |
1 |
| |||||||
|
15人座大客車 |
91.10 |
5,400 |
1 |
| ||||||
|
小客貨兩用車(7人座) |
98.03 |
2,500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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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用機車 |
98.06 |
125 |
1 |
| ||||||
|
合 計 |
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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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資料來源,監察院105年度預算案,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 ||||||||||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吳宜臻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推動陽光四法業務e化」為監察院計畫重點之一,監察院自99年12月開放申報義務人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進行財產定期申報作業。然而,時至今日,申報之財產資料仍需由申報人自行蒐集,未如網路報稅主動提供之便利性。爰建請監察院研擬加強網路財產申報自動帶入財產資料等功能,俾提高其便利性與使用率。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二)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擔任重要公職人員能藉由財產申報釐清個人資產與職務之關係,同時透過透明、公開方式提供民眾監督政府之管道。由於需向監察院申報之人員均身居要職,一旦發生貪污舞弊情事,不僅斲傷政府形象,更甚者恐動搖國本。然而,監察院年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5%,僅仰賴隨機抽樣且查核範圍偏低,且查核方式流於表面,恐無助於端正政風效能之發揮。爰此建請監察院針對現行財產申報制度之改善提出書面報告,改善方向諸如:加強篩檢財產增減達一定金額者或其他配套措施,以強化財產申報之貪瀆查察效果。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王廷升 蔡其昌
主席:第6款「監察院主管」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3億1,123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近十年間,台灣社會之家庭型態改變甚大,結婚率逐年下降、離婚率逐年升高、新移民人數增加等等,不同以往之親密關係法制問題也逐漸浮現:過去「警告逃妻」廣告造成婚姻中弱勢女性被惡意離婚,近年來則有研究指出外籍配偶被家暴離家後,本國配偶以「同居義務」訴請離婚,致使外籍配偶除失去婚姻,尚可能遭到遣返,被迫與子女分離,「同居義務」之規範是否已造成弱勢配偶權益受損?又如同居伴侶之人數逐漸上升,除家暴法已保障受暴同居伴侶之權益,親屬繼承或相關法律亦應全面檢討,爰請法務部召集研修小組,擬訂相關具體修法規畫及期程,於2016年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二)法務部主管105年度於「獎金」科目編列32億5,893萬7,000元,係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查賄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獎章獎勵金及其他業務獎金等,其中「其他業務獎金」科目計編列1億0,567萬8,000元,包含法務部「查賄獎金」250萬元、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198萬元、矯正署及所屬「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績效獎勵金」6,818萬2,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3,000萬元、調查局「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220萬元等,惟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毒品等獎金」獎金外,其他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爰要求法務部配合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制化作業辦理。
提案人:王惠美 呂學樟 王廷升 林滄敏 顏寬恒 尤美女 詹滿容
(三)據統計,101至103年度毒品查獲量分別為2,622.4公斤、3,656.5公斤及4,339.5公斤,顯示近年我國毒品查獲量正逐年增加,近3年成長65.48%。鑑於毒品犯罪乃治安問題之主源,為避免毒品毒害國人健康,爰建議法務部建構社會安全網,整合政府部門各項毒品犯罪資訊,運用大數據(big data)分析,以掌握毒品犯罪情勢變化。此外,針對毒品來源地集中於中國部分,應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積極展開兩岸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
提案人:王惠美 王廷升 林滄敏 顏寬恒
(四)各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嚴重,經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及國際人權專家多次促請改進,多年來未見改善成效;依法務統計顯示,截至104年7月底,矯正機關超額收容8,583人,超收比率達15.62%。矯正署雖不斷擴增監所,惟此種作法未從源頭抒源,治標不治本。
2015年8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有效改善目前監獄收容情況」專案報告指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相關因素:整體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特殊犯罪人口比例偏高;尤其是新入監人數逐年成長,公共危險罪(95.5%屬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收容人持續增加。另外,民國95年刑法新制(廢除連續犯改一罪一罰及三振法案)之效應逐漸浮現,使超額收容現象更嚴竣,囚情管理複雜化。
據法務統計,近年來,在各種犯罪類型中,毒品、竊盜、公共危險(95%為酒駕)所占比例同時是刑事案件及監所收容人比例的前三名。目前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中,毒品犯比例占46.95%、單純吸食占16.73%,亦即監獄裡將近半數均為毒品犯,實為超額收容重要原因之一。另外,103年度各檢察署執行公共危險罪人數占全部有罪人數的37.6%,意味著該年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入監受刑人幾乎都是因為酒駕被關。
惟觀察近年犯罪類型,新入監人數持續增加之主因,恐與刑事立法政策不斷傾向「重刑化」,關係較為密切。尤其是特定類型犯罪如酒駕、毒品等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幾乎年年修法加重刑度。例如自88年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後,該類型犯罪之入監人數15年來膨脹了將近10倍(自88年1,189人增加為103年10,168人),難道是飲酒者激增10倍?遑論民國93年起,毒品罪收容人之數量即遠高於其他類型犯罪收容人,均占每年收容人總數的45至47%之間。
上開數據揭示,大批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犯罪類型恐怕是無法還原成法益受損的「道德恐慌」。這些行為的入罪化多半是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媒體操作「特定犯罪現象」時憂慮惶恐的政治性產物。例如,法務部「紫錐花運動」、「反毒戰爭」,擬將K他命由三級毒品提升到二級毒品;因葉少爺酒駕事件,社會輿論疾呼酒駕致死加重刑期等等。因而造成「成罪條件寬鬆,刑責不斷加重,入監人數不斷增加,監所人滿為患」的現象。
然而刑罰提高,是否對於遏止犯罪有所幫助?不無疑問。諸如藥癮、酒癮、竊盜等,多為社會問題,一味提高刑罰以滿足一時的輿論激情,非但無法解決社會問題,恐將因監獄的標籤貼在不被社會所接受的群體身上,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成為監所人滿為患的幫兇之一,並在超額收容嚴重衝擊刑罰有效執行、監所本應具備的教化功能失靈的問題下,不斷惡性循環。
矯正署於報告中也承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87年公布施行以來,施用毒品犯出監追蹤5年再犯率達七成左右,屢屢為監察、立法機關要求檢討,以司法抗制施用毒品之政策實有澈底檢討、改弦易轍之必要。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審查我國人權境況之結論性意見,即建議我國政府應採取有效減少監所收容人數之措施,包括放寬嚴苛之施用毒品政策。近年歐盟會員國推動以公共衛生觀點處理施用毒品問題,不僅愛滋感染率、吸毒死亡人數減少,且將監所收容費用移作治療費用,更有助提高戒毒人數、降低吸毒人數。國內許多刑事及社會學研究已指出,成癮者多半是社會底層邊緣人,而吸食行為與心理、社會網絡等支持系統等關連甚強,戒癮治療除需要醫療配套措施外,同時極需社政系統的介入及輔導。
法務部身為刑事政策主管機關,並負有統合作為刑事政策執行結果之獄政系統之責,對於上述毒、藥癮、酒駕政策及各類犯罪行為之刑罰實效,與監所超收、人力不足、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責無旁貸。請法務部澈底檢討整體刑事政策、三振法案之作用及缺失,提出修正計畫,並就現行毒、藥癮及酒駕政策之作用及不足,如何連結成癮者所需的醫療、社會資源網絡以替代單純物理監禁,以降低再犯率等問題,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詹滿容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五)我國於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13年舉辦我國落實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初次審查,國際專家於會後結論性意見提出我國之通姦罪對人民私人生活過度侵擾,違反人權公約,應予檢討。惟法務部檢察司代表於2015年9月出席第2次定期報告之檢視會議時,明白表示法務部反對通姦除罪化。
縱不論通姦罪之存在如國際專家所言,有侵害人民隱私權之虞;我國有學者及法官就通姦罪之告訴、撤回告訴、定罪率等等數字進行性別分析,研究結果與過去認為「通姦罪」是「大老婆」對付出軌男人工具之「大老婆迷思」不同,統計顯示我國歷年來之通姦罪有追訴女性、撤回對男性告訴之性別不平等現象,亟待改變。法務部近年來除進行不斷複製「大老婆迷思」之民意調查,並未進行比較法研究或實證研究,就通姦除罪與否之政策研擬,實有不足之處。
為使政策研擬能確實遵循人權及性別平等法理,停止對人權侵害並改善性別不平等現況,爰請法務部重新統計並分析通姦罪於告訴、撤回告訴、起訴、緩起訴、定罪等各階段之性別差異,綜合比較法上之最新進展,具體研擬通姦罪相關修法方向,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2,327萬5,000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144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法醫業務」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編列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5年度法醫研究所「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編列2,826萬1,000元,包括顧問醫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2,376萬1,000元、編制內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費450萬元。
查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目前共有24名法醫師,根據其職務說明書顯示,有關屍體相驗、解剖與鑑定事項之工作項目即占80%,惟實務上卻被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致使法醫研究所每年仍須編列2、3千萬元經費,外聘18名顧問法醫師執行刑事解剖及死因鑑定任務。又該所分配工作並不平均,幾乎全部集中在少數幾名顧問法醫師身上,除有圖利特定對象之指責外,亦有解剖及鑑定品質不佳之疑慮。
再查法醫研究所負有培訓法醫人員之法定任務,惟自該所成立17年及法醫師法制定10年以來,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仍然無法遂行各類法醫任務,每年仍須編列大筆經費外聘顧問法醫師,該所實應負最大之責任,爰請法醫研究所研提培訓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謝國樑 呂學樟
2.依法務部提供之數據,每年全國檢察署受理之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合計約2,300至2,800件,且大多數地檢署設有公職法醫師,但其中絕大部分案件(82至83%)仍交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所)辦理。僅有台中、基隆,及南投、雲林地檢署(後兩者在10件以內),實際將一部分的解剖、死因鑑定案件交給公職法醫師,其餘檢察署均將全數案件交由法醫所辦理。由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死因鑑定之案件,僅占全國總件數之一成,而法醫所辦理之案件則高達82%。造成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高度不均,地方空有公職法醫師的現象。
|
|
總件數 |
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 |
由地檢署公職法醫師辦理 |
由該地檢署委外之榮譽、顧問或兼任法醫師辦理 | |
|
102年度 |
2223件 |
1836件(82.6%) |
232件(10%) |
台中176件 南投10件 基隆46件 |
155件(7%) |
|
103年度 |
2843件 |
2346件(82.5%) |
337件(11.9%) |
台中229件 基隆95件 南投10件 雲林3件 |
160件(5.6%) |
|
104年度 1至8月 |
1806件 |
1474件(82%) |
198件(11%) |
台中178件 基隆20件 |
134件(7%) |
惟法醫所編制內之法醫師人數僅有3人,長期以來,有高達半數以上之鑑驗案件(1,200至1,300件),係仰賴法醫所委外之兼職法醫師協助辦理(如下表2)。而法醫所委外鑑驗案件,同時也有分配不均、集中於特定人的現象。監察院103年度司調字第0016號調查報告指出,法醫所98至102年度分別聘有十餘人不等之兼任法醫師,惟實際案件數量之分配上,卻很兩極:劉○勳、陳○宏、饒○東、孫○棟等4人每年度動輒分配2百餘件;惟其餘之兼任法醫師每人每年度往往只受理不到10件(如下表3)。
|
案件類別
件數 年度 |
解剖(包括複驗) |
死因鑑定(包括證物鑑定、文書審查鑑定、死因鑑定、再函詢) | ||||||||||||||
|
由編制內法醫師辦理 |
由委外之兼任法醫師辦理 |
總計 |
由編制內法醫師辦理 |
由委外之兼任法醫師辦理 |
總計 | |||||||||||
|
102年度 |
861 |
1122 |
1983 |
1131 |
1365 |
2496 | ||||||||||
|
103年度 |
1094 |
1255 |
2349 |
1391 |
1364 |
2755 | ||||||||||
|
104年 1至8月 |
789 |
741 |
1530 |
858 |
908 |
1766 | ||||||||||
|
表3:法醫所98至102年度兼任法醫師案件數分配情形 | ||||||||||||||||
|
年度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
|
解剖 |
死因鑑定 |
解剖 |
死因鑑定 |
解剖 |
死因鑑定 |
解剖 |
死因鑑定 |
解剖 |
死因鑑定 | ||||||
|
劉○勳 |
120 |
133 |
162 |
164 |
196 |
199 |
218 |
220 |
153 |
153 | ||||||
|
裴○林 |
5 |
5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
|
胡 ○ |
137 |
124 |
139 |
144 |
134 |
140 |
144 |
142 |
31 |
35 | ||||||
|
方○民 |
156 |
161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
|
羅○華 |
36 |
36 |
64 |
61 |
39 |
42 |
35 |
34 |
25 |
26 | ||||||
|
陳○宏 |
166 |
162 |
184 |
182 |
195 |
205 |
209 |
214 |
278 |
271 | ||||||
|
李○華 |
17 |
17 |
13 |
14 |
9 |
8 |
3 |
2 |
5 |
8 | ||||||
|
饒○東 |
136 |
130 |
201 |
198 |
264 |
270 |
219 |
220 |
298 |
295 | ||||||
|
孫○棟 |
214 |
223 |
245 |
245 |
258 |
258 |
259 |
259 |
276 |
284 | ||||||
|
鍾○燈 |
3 |
3 |
4 |
2 |
3 |
5 |
- |
- |
- |
- | ||||||
|
王○翰 |
0 |
0 |
0 |
0 |
0 |
0 |
80 |
78 |
4 |
9 | ||||||
|
尹○玲 |
0 |
0 |
0 |
0 |
0 |
0 |
- |
- |
6 |
6 | ||||||
|
合 計 |
990 |
994 |
1,013 |
1,013 |
1,098 |
1,127 |
1,167 |
1,169 |
1,076 |
1,087 | ||||||
中央、地方鑑驗案件分配不均,且中央的兼職法醫師間案件分配兩極的現象,造成我國法醫解剖、死因鑑定案件,幾乎集中由7名法醫師辦理(法醫所編制內3名、兼職法醫師4名),而有以下問題:
(1)案件分配極度不均、少數法醫壟斷解剖及鑑定業務,鑑驗經驗及智識傳承出現斷層現象。
(2)又我國目前負責法醫解剖、死因鑑定的主要幾位法醫師,每人每年平均約須負擔約300多件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等於每天一件,且案件散在全台各地;惟人之時間、精力均為有限,過度之案件量負擔,必然會影響鑑驗報告之效率、品質及正確性。
(3)本應職司解剖及死因鑑定之公職法醫師,僅得從事相驗業務,甚至已出現「流浪法醫師」。但政府每年另需額外編列約4至5千萬之高額業務費用支應上開鑑驗業務(編制內、外法醫按件計酬之解剖費加鑑定費,分別為每人4,300元/件、19,000元/件)。102年度編制內、外承辦業務量最多之法醫師,法醫所支付之薪資或報酬,每人約400至600萬元。
法醫解剖、鑑定於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上,對被告及被害人之影響甚鉅,亦可能成為冤案成因之一,不可不慎。如知名之江國慶案(DNA鑑定錯誤)、蘇建和案(骨骸鑑定錯誤)、徐自強案(創傷照片鑑定爭議)、洪仲丘案(死亡原因問題)、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爭議)等,法醫鑑驗本身即是案件重要爭議。
為提升我國鑑驗實務品質,並解決法醫世代斷層引發之問題,爰請法醫所積極培訓各地檢署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及鑑定案件之辦理,並妥適分配案件數量,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呂學樟
(二)查法醫師法制定已近10年、施行亦已9年,惟因法務部檢察司及法醫研究所執行不力、怠於進行培訓工作,致讓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現仍遭法務部認定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且因檢察司行政怠惰,並未積極爭取預算、補充缺額,目前全國19個地方檢察署還有新竹、苗栗、臺東等3個地檢署的法醫人數是掛0。爰建請法醫研究所盡力排除外務,增加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培訓能量及專業深度;檢察司積極尋求上級支持,編列相關預算,開出名額,好讓考選部辦理考試,以補足缺額,並可減少流浪法醫師數量。
提案人:顏寬恒 呂學樟 謝國樑
王廷升
第4項 廉政署5億7,077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根據法務部103年統計年報,99至103年度檢肅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分別為84.8%、75.1%、74.1%、72.7%及70.3%,顯示定罪率逐年下滑,肅貪績效有待提升。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各項肅貪作為,爰請廉政署逐年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105年度為75%,應逐年提升並以80%為目標),並研擬提升檢肅貪瀆成效之具體辦法,於2015年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二)近年來,各先進國家對於吹哨者(whistleblower)均有積極的立法措施,有以單一立法規範者,亦有以分別立法方式規範者。針對公司外部及內部監控機制等公司治理,我國雖亦有許多立法和行政上的革新,唯獨對吹哨者的相關措施一直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過去總統及法務部長多次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卻因故一再延宕,至今亦未見於廉政署關鍵績效指標中。爰此建請廉政署擬訂《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規劃與預定時程,於2015年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呂學樟 詹滿容
(三)根據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公布之「104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針對「政府整頓貪污之滿意程度」調查,有高達82%民眾不滿意。該中心並指出,無論針對政府或權責單位維護廉政之效能而言,以清廉為口號之當前政府仍有許多進步與努力空間,顯示國人對於政府整頓貪瀆成效之評價欠佳。有鑒於《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廉政署應依此施行法重新檢討「反貪、防貪、肅貪」等廉政工作主軸,落實廉政監督機制,以提升民眾對廉政之信心。爰請廉政署研擬、規劃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如何精進廉政工作並提升國民對廉政之信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蔡其昌 呂學樟 王廷升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億5,557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長期以來,矯正機關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經查,矯正署於100年成立後,為紓解監所超額收容問題,已研擬及規劃改善監所十年計畫。目前各矯正機關持續辦理中之監所改善計畫計有2項,為101年度起辦理之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103年度起辦理之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分別預計於105年9月底及106年底完工。惟截至104年7月底止,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之累計執行數各為1億0,672萬8,000元及747萬1,000元,整體執行率僅三成,進度明顯落後。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要求矯正署立即檢討改進,並積極辦理改善監所計畫。
提案人:王惠美 林滄敏 顏寬恒 詹滿容 王廷升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2,840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以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及待執行金額觀之,截至103年底,滯欠大戶個人537人、法人172人,待執行金額為1,279億餘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118億餘元之60.40%;截至104年7月底,列管之滯欠大戶個人624人、法人186人,共計810人,待執行金額約1,280億元,占全部待執行金額2,056億餘元之62.23%,顯示滯欠大戶之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均較103年底增加。
|
附表: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列管滯欠大戶之人數及待執行金額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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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滯欠大戶列管人數 |
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 | |||
|
個人 |
法人 |
小計 |
金額 |
占全部待執行金額比率 | |
|
截至102年底 |
650 |
192 |
842 |
165,765,978 |
65.98% |
|
截至103年底 |
537 |
172 |
709 |
127,983,584 |
60.40% |
|
截至104年7月底 |
624 |
186 |
810 |
128,005,714 |
62.23% |
又目前徵起金額雖已逾4,000億元,然截至104年7月底止,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280億元,且每滯欠大戶平均待執行金額近1億6,000萬元,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繼續強化控管機制,並提出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謝國樑 王廷升 蔡其昌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8,391萬3,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7,672萬9,000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477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96萬4,000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364萬9,000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14萬6,000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2,000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2,268萬2,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412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8,992萬3,000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330萬7,000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886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019萬7,000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854萬4,000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414萬4,000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6,329萬9,000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907萬3,000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63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4,655萬3,000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9,968萬1,000元,照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