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4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麗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下午4時11分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下午12時7分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4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淑慧  陳碧涵  孔文吉  賴振昌  何欣純  高金素梅 鄭麗君  黃國書  蔣乃辛  陳亭妃  陳學聖  黃志雄  許智傑  呂玉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桐豪  楊麗環  盧嘉辰  潘維剛  陳歐珀  楊瓊瓔  李昆澤  呂學樟  邱文彥  葉津鈴  張慶忠  蕭美琴  陳明文  黃偉哲  林滄敏  劉櫂豪  周倪安  李貴敏  陳怡潔  鄭汝芬  簡東明  徐欣瑩  蘇清泉  鄭天財  邱志偉  吳育昇  王惠美  江啟臣  顏寬恒  羅明才  賴士葆  吳育仁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人員:

(10月26日)

 

 

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10月28及29日)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月萍

主  席:陳召集委員碧涵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江凱寧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0月26日)

壹、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8項 科技部原列1,352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648萬元,改列為2,000萬元。

第199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70萬3,000元,照列。

第200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73萬3,000元,照列。

第201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49萬4,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316萬2,000元,照列。

第16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66萬元,照列。

第16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28萬4,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9項 科技部1,102萬7,000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107萬5,000元,照列。

第21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萬3,000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5項 科技部204萬7,000元,照列。

第216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84萬2,000元,照列。

第217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50萬4,000元,照列。

第218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868萬7,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39億7,709萬9,000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57億2,739萬4,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99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外,並就網路智慧新臺灣政策白皮書、技術貿易收支及科技部之角色定位等作專案報告),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116萬6,000元〔含「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58萬元、「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4萬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除歐盟科研架構國家聯絡據點750萬元外)54萬6,000元〕,共計減列81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9億6,893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0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資訊管理」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許智傑

(二)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黃國書

蔣乃辛

連署人:賴振昌  許智傑  陳碧涵

(三)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晶片設計實作計畫」及「儀器科技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蔣乃辛  賴振昌

(四)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7,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賴振昌  陳亭妃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碧涵

(五)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1億5,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鄭麗君  賴振昌

(六)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許智傑

(七)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3,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許智傑

(八)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碧涵  賴振昌

(九)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1億2,94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賴振昌

陳碧涵

(十)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除歐盟科研架構國家聯絡據點750萬元外)91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許智傑

(十一)凍結第5目「智慧園區推動規劃及管理」中「智慧園區推動規劃及管理」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黃國書  蔣乃辛  陳碧涵

賴振昌

(十二)因應網路行動科技發展趨勢,國中小校園近年開始推動「行動教學」,逐步建置各項資訊設備供教學應用,然目前校園卻出現空有資訊設備但網路頻寬卻不足的情形,導致行動教學成效受限。爰要求科技部會同教育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於3個月內研議以專案編列經費方式,完善建置校園網路,提升校園行動教學載具使用效益與學生學習效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陳碧涵

(十三)科技部工程司於民國103年公開徵求「身心障礙輔助科技技術發展研究」,此計畫目標乃針對「身心障礙者、衰弱老人、發展遲緩兒童、職災長(短)期失能勞工、醫療復健病人等」特殊需求,研發出便利的活動輔具,符合市場及產業發展之需要;為推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科技部應更積極投入相關研發,協助國內相關產業克服技術瓶頸,有效發展。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十四)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近年發展快速,除加強在軍事、基礎科學與防災等傳統領域之應用外,亦已產生龐大商業價值。矧無人飛行載具及其酬載,涉及控制軟體、精密儀器與機械系統等領域之整合,是以此具未來性產業之發展,對於高端科技工業之強化與產業之創新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104年度科技部預算時,已決議要求科技部於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然在此期間國內又因無人飛行載具缺乏有效管理發生多起爭議事件,有待科技部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機制,從技術面與管制面進行全面檢討。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五)1956年政府決定開發中興新村,作為省府辦公廳舍與員工住宅。一方面受到英國「花園城市」理念影響,中興新村有著高比例的綠覆率與囊底式街廓設計,另一方面中興新村個別建築之設計,落實了現代主義的時代精神,並與略早新建的台中霧峰光復新村構成連續性的都市地景。然而2012年總統選前,馬政府為創造選舉短期利多,要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中興新村納編,成立高等研究園區,惟此園區之財務特性與運營模式,卻與既有科學工業園區格格不入。在立法院與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奔走下,高等研究園區影響文化資產保存之建設雖大致避免,惟高等研究園區仍無可行且永續之定位。科技部應與相關地方政府合作,運用中興新村至光復新村計畫市鎮廊帶特性,進行數位與智慧城市示範計畫,並引入自動化技術等相關投資。而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保存以色列特拉維夫白城(Ha-Ir HaLevana)與柏林現代建築聚落(Siedlungen der Berliner Moderne)之經驗,科技部應會同文化部與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現代主義都市地景之研究與國際交流。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六)科技部多年來投入鉅額預算,以期建立我國太空科學研究能量與自主太空科技,然而在此同時,在冷戰時期由世界強權國家軍事需求推動的太空產業,也隨著太空環境的和平化與太空商業服務的增加,產生極大的變化。此如2015年時,國際通訊衛星業者OneWeb和歐洲太空發射集團Arianespace簽署史上最大民用衛星建置契約,將透過俄羅斯Soyuz-2型火箭進行21次發射;而美國SpaceX公司在成功募資之後,則成為全球首家純民營太空運輸企業,改變太空科技發展格局。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作為我國政府太空政策幕僚,本應掌握國際發展趨勢,矧從人才角度,太空中心亦應積極使臺灣社會掌握全球太空領域發展脈動。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國際太空產業趨勢與我國因應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七)隨著高速網路通訊、感應器、自動化與雲端技術的發展,智慧城市(Smart City)逐漸成為各國推動基礎建設之關鍵理念。但智慧城市既屬於需要跨部會、跨層級協調之大型經建工程,即應由科技部、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等中央政府有關單位充分協調,再匡列工作計畫與對應預算,並整合政府在包括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智慧型運輸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或「生產力4.0」等相關領域之投資。矧從104年度「行政院決定重大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執行規劃可知,我國智慧城市缺乏有效協調平臺,導致控管困難、效益難以提升。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我國智慧城市技術研發與前瞻運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八)隨著數位化、自動化、感測技術與人工運算之發展,智慧城市為各國競相落實於基礎建設之概念,行政院亦曾多次宣示智慧城市為我國近期重要發展方向,但我國產業結構多年來偏重於高科技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除產業上較缺乏整合應用能力外,亦缺乏所謂的大型實驗場域(mega sites)或生活實驗室(living lab)。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104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時,曾提出結合科學園區衛星城區的特性與科技能量,作為智慧城市的前瞻發展空間,而同時科技部亦提出所謂「智慧園區」政策。惟105年度科技部與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預算編列中,智慧園區多項執行內容卻僅為一般性的園區管理事務。矧運用智慧城市概念之智慧園區,既是未來科學園區發展的重要方向,應從基礎建設、管理框架到科技能量,統籌規劃以作為政策辦理依據,而不應以幾項公共服務改善即為已足。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智慧園區規劃與執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九)我國為推動科技產業之發展,多年來以國庫資金進行科學工業園區建設,並對園區內廠商給予眾多租稅優惠,因此就今日科學園區之發展成果推廣,主管機關不應僅重投資招商,亦應面向全體國人。矧產業旅遊非但是近年各國高端製造業形塑企業形象一環,更有強化國人特別是年輕一代對科學與產業興趣之功能。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各科學園區公眾開放導覽活動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二十)隨著地球暖化,北冰洋地區新生航道(即所謂「東北航路」)將使西歐至遠東之海運路線縮短約三分之一,使人類運用海洋資源的條件全面改變,因此無論是否臨接北極圈,世界各海洋國家紛紛就北極政策展開研擬。矧除海運產業、海洋資源、海事法令、船舶科技與國際地緣政治外,北極冰融亦將改變全球海洋科學研究樣態。查國家實驗研究院下之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之主要任務,包括做為政府的海洋科技幕僚,全面掌握海洋環境,為政府海洋施政提供科技資訊,並發展海洋前瞻科技,但我國對北極新情勢卻仍未提出國家級策略。爰要求科技部就前揭問題充分探討,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一)以產值計算,半導體為我國最重要製造業。然而自1974年以來推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半導體產業,在40年後的今日卻面臨前所未見的嚴峻挑戰,如工業技術研究院便把2015年全年半導體年成長率,由9.3%大幅下修至2%。從技術面而言,隨著製程逼進7奈米,過去半導體的成長曲線將面臨物理極限的考驗,必須透過如超紫外光掃描器等昂貴設備取代傳統浸潤式微影技術,或運用非傳統材料來克服,而從產業經營面來看,隨著投入先進製程的半導體生產商數目減少、矽智財模式不同和運用商品型態的轉變,國內廠商如今亦受到原本產品線相異的國際大廠挑戰。矧終端電子產品製造的全球布局,亦造成我國電子產業鍊的轉移,而其對半導體的衝擊,亦有必要從相關新產業的發展來緩和。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經濟部於6個月內,就我國半導體產業政策短中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二)隨著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亦在審議104年度科技部預算時,決議要求科技部研擬相關政策。惟我國政府隨後提出之「生產力4.0」雖亦納入科技部、經濟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但其願景、內涵和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各界頗有疑議。矧依行政院核定計畫,「生產力4.0」將從2016年起正式推動,惟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相關預算中,「生產力4.0」計畫所對應之歲出預算與管考指標卻付之闕如,既不利政策推動,亦與預算法制有違。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生產力4.0」之推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三)科學工業園區齊聚我國最高端之製造業,惟科技部對科學園區26萬從業人員福祉保障卻有諸多不足,雖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皆編列性別平等相關預算,惟就其內容觀之,多僅各項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未見完整園區性別政策。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過去年度科技部與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算時,屢次要求科學園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應納入勞動、性別、環境、社區等政策執行成效,惟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迄今仍以園區廠商滿意度,作為施政管考的唯一依據。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我國中央政府各部會為推動各領域科技施政,於其職掌內設有各類型研究單位,而科技部則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於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審議各部會科技經費。惟各部會研究單位雖有龐大科研能量,其計畫與管控卻未能透過綿密的整合機制以提升綜效。矧從德國聯邦政府科研機構(Bundesforschungseinrichtungen)等各國經驗可知,透過跨單位業務整合、強化國際交流和擴大研究規模,足以強化政府的科技治理力。爰要求科技部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機制,研擬政府各部會研究單位常態化合作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五)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以科技部為管理機關。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並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104年度預算。惟查104年度科發基金管理會原擬撥付6,381萬元,由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惟系爭計畫無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目的係透過4G競標收得權利金之一部分,投資於具關鍵性、前瞻性或實驗性之數位基礎建設和技術,並以「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作為預算執行原則,而用於辦理「4G故宮全民大講堂」、「郎世寧4G新媒體藝術展」或民眾4G體驗等巧冠名稱之舊有施政,且技術指標付之闕如。矧國立故宮博物館所提之計畫申請書英文摘要文法有眾多顯著錯誤,夾帶之出國計畫更係浮濫編列,而有羅馬至佛羅倫斯車程即耗費一日等荒謬情事,如何通過科發基金管理會與科技部之技術審查?爰要求科技部就該案審查流程與缺失,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六)政府科技施政必須配合推動法制革新始能發揮成效,惟我國科技法規之修正,係由分散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和各法令主管機關各別處理,而科技部並未自行或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系統性推動科技法律事務,多頭馬車的結果,造成我國科技政策難以鼓勵前端研究、加速落實應用,此如近年自駕車或離岸風力發電在臺發展所遭遇之瓶頸。爰要求科技部會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於6個月內就政府整體科技法制作業如何改革,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七)為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自2012年1月1日起,置有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並成立行政院科技會報。為避免行政院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各行其事,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後進行修正,使科技部長兼任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召集人。惟政府科技政策為一整體,科技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預決算審查之分離,既讓國會無法就政府科技施政充分監督,亦導致政府科技施政推動不易。爰要求自106年度開始,科技部每年應協調行政院科技會報配合科技部預算審議流程,同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預算年度工作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八)一般先進民主法治國家,就各種重大政策、法案與預算案之科技衝擊,行政機關多必須提供完善之科技影響評估,再於國會聽證或相類似程序中嚴加審查。惟因我國立法院聽證制度尚待完備化,以致於多年來我國政策、法案與預算案,除明確涉及狹義之科學與科技研究者外,仍僅見主管單位之意見,缺乏整體而完善之科技影響評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曾決議要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科技影響評估研究工作,但科技部成立後相關工作並未延續,矧隨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影響評估的研擬應由科技部或行政院科技會報辦理,亦有待相關單位協調。爰要求科技部會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於3個月內,就科技影響評估機制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九)1970年,前行政院經濟合作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和聯合國所派遣之德籍專家團隊在新竹苗栗地區進行調查,以作為竹苗區域計畫的基礎,並依此提出在國立清華大學和關東橋間,新建科學園區之構想;1976年經濟部與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改變工業結構」,於斯時之6年經建計畫中正式提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計畫,並於1979年動工。40年來,科學園區成為臺灣經濟發展的旗艦,三大科學園區產值超過全國製造業總產值的十分之一,惟其發展模式與業務推動策略,卻又從最早的規劃歷經多次的轉型;這些轉型,皆可視為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時刻,應予記錄研究。矧近年隨著全球資通訊產業發展趨勢,我國科學園區政策亦必須與時俱進,由自身的發展經驗中尋求改革之道。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各科學園區管理局,推動科學園區歷史的長期紀錄研究,並設定績效指標加以管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三十)科學研究與科技產業發展有賴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合作,為了加強臺灣與國際創新研發之連結,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3年度「國家發展前瞻規劃」中,對在海外設置創新研發基地進行委託研究。作為我國科學技術主管單位,科技部應就我國科研海外布局進行通盤規劃,矧前揭國家發展委員會研究案仍屬構想研究,科技部對此方案之觀點,將影響我國未來重要科技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海外設置創新研發基地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一)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島嶼國家,海洋相關科學、科技與人文研究,應為政府施政重點事項。國家實驗研究院下之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其主要任務即為「建立研發平台以深化海洋研究,並做為政府的海洋科技幕僚,全面掌握海洋環境,為政府海洋施政提供科技資訊;發展海洋前瞻科技,建立堅實的海洋科技研發能量,促進國家海洋永續發展」,惟此法定任務與國家實驗研究院作為高端前瞻研究共同平臺之架構,似有未符。因此未來隨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中心是否與如何移撥改組為國家海洋研究院,科技部應向社會充分說明;矧為配合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能源開發,中央政府亦有必要在此次組織調整時期,就成立行政院民用船隊進行充分評估。爰要求科技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二)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從2013年開始,推動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希望能降低臺灣對進口能源之倚賴,並提升替代能源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惟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過去年度已執行47億元以上預算,達總經費76億6,000萬元之六成,然而目標達成率為何?轉化之具體建設投資為何?據以擬定之政府施政為何?而相關經費之委託研究,又是否有落實公開透明等要求?相關問題皆待社會檢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期中執行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三)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14年改組為科技部,而原有跨部會科技協調能量,則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維繫。科技部成立3年以來,就各項組織運作已有一定經驗,依組織法理本即應透過期中檢討程序,進行後續修正。矧科技部所轄與監督單位之業務,配合國內外情勢與其他部會之改組,近年亦有所調整,宜透過一定程序,反應於科技部整體管理架構中。爰要求科技部於105預算年度結束前,展開科技部組改之期中評估,以為後續組織設計之參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科學工業園區齊聚我國最高端之製造業,惟科技部對科學園區26萬從業人員福祉保障卻有諸多不足,雖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皆編列勞工行政相關預算,惟就其內容觀之,多僅各項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未見完整園區勞動政策。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過去年度科技部與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算時,屢次要求科學園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應納入勞動、性別、環境、社區等政策執行成效,惟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迄今仍以園區廠商滿意度,作為施政管考的唯一依據。爰要求科技部於6個月內,就各科學園區勞動政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五)過去2年來政府各單位皆投入鉅資,鼓勵新創事業發展,惟此類政策的投入與成果是否相當?方式是否正確?眾多政策彼此是否充分配合?皆有待各界深入檢視。單以科技部而言,包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及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彼此即存在協調分工問題。矧前揭各計畫,從規劃階段迄今從無上位協調,外觀上雖各自獨立,實於預算法制有違。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部與所屬所推動各項創新創業政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六)自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通過以來,溫室氣體管制即成為各國環境治理重要框架,惟我國人均碳排放量向來遠高於國際水準,除影響我國國際法制、外交和經貿空間外,更重要的自是影響臺灣自身的環境永續。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除了設定排放長期減量目標外,更創造碳稅、碳交易、碳洩漏管控、碳核配和境外碳權等機制,無論從協助目標達成或運用政策工具的角度,科技部都應盤點現有技術,並開展相關研究。矧臺灣以亞熱帶國家而有高人均碳排,其原因亦為我國能源生產效率相較其他先進經濟體,嚴重偏低,以此內在經濟需求出發,開發節能與新能源相關科技,亦為我國未來重要產業發展策略。爰要求科技部就其主管業務如何配合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七)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以科技部為管理機關。查行政院於2014年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並由科發基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104年度預算。惟查104年度科發基金管理會原擬撥付2億1,000萬元,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流行音樂及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惟系爭計畫無視經費的珍稀與高速網路環境將帶動的新型態商業模式,將核發補助款作為唯一具體之政策工具,且就補助內容之實驗性、關鍵性與品質毫無標準與管考指標,單以補助業者產出成品之數量為目的,矧該計畫不但毫無技術面之突破,亦無財務面之成本效益分析,與國家對數位內容發展的整體規劃更無搭配,且其向科發基金管理會提出之補助計畫申請書之計畫英文摘要有顯著謄打錯誤,如何通過科發基金管理會與科技部之技術審查?爰要求科技部就該案審查流程與缺失,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八)隨著數位化、自動化、感測技術與人工運算的發展,製造業近期將出現全面革新,產生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而智慧城市(Smart City)概念亦將落實於各項基礎建設中。我國政府推動智慧國土計畫多年,去年更宣布號稱相當於德國「工業4.0」(Industrie 4.0)的「生產力4.0」政策。然而不管是生產或公共服務的智慧化,皆仰賴高速無線科技之運用,而從先進國家的政策經驗可知,政府就此未來趨勢,應提出相對應的頻譜分配策略。爰要求科技部就相關問題,透過科技會報機制協調交通部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就我國頻譜管理配合科技發展建立有效管理平臺,並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九)依照全球風力發電發展通用風場圖(80米高度平均風速),臺灣西海岸地區擁有全球最佳風場條件,惟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無論技術開發或實質運營,相較領先國家嚴重落後。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從2013年開始,推動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希望能降低臺灣對進口能源之倚賴,並提升替代能源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然而就新能源技術中規模最大、效益最高的離岸風電,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究竟產生何種效益,實待各界檢視。此如我國作為太平洋西側颱風盛行區,大型風機宜達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400 Class 1A等級,然能源國家型計畫對此投入多少?而發展離岸風電所必須的海事能量,又應如何配套研發?矧在工程技術外,包括離岸風場的融資、保險、生態保育、政策協調以至各風場的最佳競標機制,皆有待具有國際觀的本土研究作為後盾,但現有能源國家型計畫是否真能回應相關需求?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有鑑於近年台灣高齡人口成長快速,國家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未來會有更多醫療及健康照護需求,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與三大科學園區研議如何加強推動高齡化社會所需之科學技術發展,例如醫材、製藥及照護等產業技術,以因應國家未來所需,相關研議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一)有鑑於科技部肩負推動國家整體科學技術研究及發展責任,然研究成果之衡量不應侷限於論文發表或專利數量,更應考量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以增加應用效益。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研究計畫之應用成果,提升整體研究品質及影響力,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二)有鑑於科技創新是帶動經濟成長和國家進步的主要動力,科技部除推動學術研究發展以外,也應積極加強產學合作,讓各類新創研發得以應用延伸,發揮更廣之研究價值。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如何提升將學術界研發能量導入產業界以發揮科技創新之效益,帶動產業發展與國家整體經濟成長,相關規劃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三)海研五號是我國耗資15億元打造之海洋探測船,然僅營運不到2年就因事故不幸沈船,為因應我國海洋研究探勘需求,國家實驗研究院自104年起預計投入23.2億元購置及新建2艘研究船,相關經費雖有部分由海研五號保險理賠金支應,但剩餘金額仍需由政府補助,且未來建置完成後仍須仰賴政府補助維運經費,是否造成國家財政負擔?爰要求國家實驗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購置及新建研究船之評估報告,說明購置及新建船隻之必要性,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四)近年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劇烈天氣變化及短時間強降雨常為台灣帶來嚴重災情,例如土石流及颱風淹水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有鑑於此,國家實驗研究院近3年每年編列超過2億元經費投入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建構防災平台等計畫,然災害防救除積極研發預警技術外,如何具體落實應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重要。爰要求國家實驗研究院會同國家災害防救中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推動防災預警技術轉化加值應用?如何推動國家整體災害防救技術提升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五)有鑑於國家實驗研究院除負責建構研發平台外,也肩負將研發成果有效轉接至產業應用之責任,然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有部分中心出現已取得專利卻迄今未授權之情形,以及權利金不足以支應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情形,研發成果未見具體效益。爰要求國家實驗研究院於3個月內檢討專利授權應用情形不佳之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六)政府為提高我國整體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台灣頂尖研究人才而提出「彈薪方案」,並由科發基金補助經費以留住優秀人才。然彈薪方案經費使用於延攬及獎勵人才之比例懸殊,近5年每年都有超過八成以上經費用於獎勵人才,以致延攬新聘人員成效不彰。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獎勵措施,研議如何提升彈薪方案整體成效,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七)為提升我國能源自主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政府推出「能源國家型計畫」並陸續投入超過200億元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然計畫關鍵績效指標卻設定為論文篇數及博碩士人才培育數等,未能明確對應計畫整體目標,無法適時反映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討計畫關鍵績效指標,研議定期評估檢討之機制,以提升國家整體經費使用效益,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十八)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工作總目標為「推動與整合災害防救研發能量,運用各項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研提災害調適策略,協助政府強化災害防救效能與提升社會整體防災能力,減輕災害事件所造成之衝擊與損失。」

按該中心被賦予規劃協調、政策研議、技術支援與落實應用等任務,雖年度績效達成情形均超越預計目標,惟中心之營運及智慧財產權衡量指標付之闕如,且本(104)年度施政工作項目:如科技防災盤點、地區防災力資料庫、遙測圖資等應用,仍沿用當年度之績效指標,卻未衡量長期防災工作績效,調整適當指標值。爰要求科技部確實督導該中心建立績效追蹤評估制度,並檢討落實績效指標所應呈現之實質效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十九)科技部(前身為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吸引國際優秀人才進駐臺灣,期以提升國內大學之世界排名,於2000年6月3日決議協助國內研究型大學與國際知名研究機構合作,同年7月12日公布補助計畫(分3期核定),合計成立10個跨國頂尖研究中心。

惟該計畫管考及執行方式未進行滾動式管理修正,且部分指標未具挑戰,致使部分研究中心原期延攬傑出人才之意,經查多為短期來臺訪問之專家學者、且運作模式與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無異;又國際人才薪資或福利結構配套措施乏善,恐不具吸引能量。

爰要求科技部強化績效衡量結果與計畫總目標之連結,並研議修訂相關績效指標,以跨國、跨校及跨單位的合作方式,提升研究成果實用面的價值與貢獻。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五十)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為有效運用經費且集中資源使用,國家實驗研究院應立即研議所屬之11個研究中心或籌備處整併之可行性,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合,避免屢遭外界批評計畫重複執行或經費重置之疑。……。」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現有10個研究中心,……然部分研究中心功能重疊、業務分工界線難釐清,如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是否能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進行功能與業務整合?因應政府財政緊縮,應將資源有效利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3個月內提出各中心近幾年績效檢討報告,並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

近年我國面臨全球經濟競爭壓力,行政院組織進行功能性及結構性之雙重調整,俾建立「精簡、彈性、效能」之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僅以推動跨中心、跨領域之創新科技作為因應措施,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與上開組織精簡之立法院決議未合。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規模由成立時之6個研究中心,擴增至10個研究中心,立法院已決議請該院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允應檢討改善,以集中有效運用資源,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實驗研究院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一)有鑑於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因此「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將科技服務與推廣及人才培育等成果列為主要績效指標。惟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從事研究,並提供實驗補助。同步輻射中心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係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從事研究,且對於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進行實驗之人員,提供交通住宿等實驗補助;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國際間部分同步輻射中心雖亦有提供實驗補助之情事,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102年使用該中心設施之用戶達1萬0,848人次,執行1,586件計畫,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外,並提供實驗補助。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學術用戶已達一定規模,基於資源有限,應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二)針對前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陳震遠因涉及偽造同儕人頭帳號審查自己的論文,今年7月被英國期刊《震動與控制》撤銷60篇論文,其雙胞胎弟弟陳震武也涉入其中,陳震武研究所時期的指導教授蔣偉寧也因掛名共同作者,在強大輿論壓力下黯然請辭下台。

惟截至目前,涉入其中的陳震遠胞弟陳震武及蔣偉寧部分,科技部尚處牛步式調查,甚至以還有疑點待釐清,因此於複審會議決議將此案退回再議(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9月進行初審時,已經作出對陳震遠停權10年、陳震武停權5年、蔣偉寧停權3年的建議)……為由,似有蓄意護航之虞,意圖讓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在該爭議案過一陣子後,自然「全身而退」。

基此,爰要求科技部不應預設立場與刻意護航,須秉公查處此案,必要時應公開審議委員名單,以昭公信,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處理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三)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於科技部主管項下編列增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80.3億元,主要係為科發基金增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70億元。

經查,我國於102年完成行動寬頻業務(4G)執照釋出,為協助業者加速建構行動寬頻友善環境,帶動通訊產業發展並豐富4G內容服務與創新應用服務發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科技會報會同科技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11個相關部會規劃「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並經行政院於103年5月核定在案。行政院核定方案並未列明總經費、分年經費及相關經費配置,經洽行政院科技會報提供資料,行動寬頻方案總經費為148.91億元,104年度至106年度分別為69.01億元、44.9億元及35億元。惟查,行動寬頻方案為104年度至106年度之跨部會計畫,屬繼續經費,預算編列簡略,未依預算法規定表達,且透過增撥科發基金補助相關部會,未由計畫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而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恐不利審議及監督。另104年度計畫金額70億元係暫估,經行政院科技會報檢視後建議經費為69.01億元,嗣後尚須經科發基金管理會審核,鑒於該計畫經費來源係國庫增撥科發基金,預算案允宜配合經費審核情形調整。此外,補助公務機關配合業者需求建置行動寬頻通訊服務平臺基礎設施之土建經費,再出租供電信業者以共構方式架設基地台之方式,亦有待商榷。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儘速會同所有相關單位,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並研議出具體解決方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四)有鑑於我國產業發展側重在資本密集產業,研發投入及租稅減免亦偏重在高科技產業,造成產業發展失衡;復由於產業高度集中在電子及光電產業,產業結構脆弱,企業同質競爭激烈,產業附加價值率低落,進而肇致實質薪資倒退。

經查,我國產業發展長期以來重產值輕價值、重資本輕人力、重出口輕內需、重電子輕傳產、重製造輕服務,造成GDP雖增加,惟經濟成長數字卻無法轉化為生活之果實。爰此,產業發展允宜從資本導向轉為創新導向,並朝高值化、跨領域整合發展,藉由軟實力與硬實力融合之發展模式,延伸產業價值鏈,增加工作機會,以突破現行低附加價值、低薪資之瓶頸。

綜上所述,爰要求科技部應儘速會同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研議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五)針對政府陸續擴張建設科學園區,相關財務問題逐漸浮現,105年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預計投入開發經費46億餘元,舉債1,209億餘元。

惟經查,政府欲複製竹科成功經驗,驅動國內產業之發展,陸續擴張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核定開發經費達3,161.26億元,經費龐大。近10年度除竹科新竹園區營運年年產生賸餘外,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

新竹、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儘速會同新竹、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研議出具體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六)災害發生時,常導致人命及財產之損失,以102年度及103年度為例,重大災害之累計傷亡人數達數百人,且財產損失及復健金額甚為龐鉅,達數十億元以上,故藉由災害之事前預防措施及事後即時救災,以達到減災救災之目標,極其重要。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即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惟政府多僅著重事後重建、修復工作,影響整體防救災功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

惟經查,為維護民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政府歷年度投入經費推動災害防救業務,以利達成防災減災之目標。惟對於災害發生之事前預防措施未臻完善,災害發生時之實際通報聯繫運作亦存有時間落差,影響防救效率;另目前災害示警性資訊散見於不同資訊系統,不利民眾查詢利用,資源配置亦有所重疊,宜予檢討統整,俾提升整體防救災業務成效。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儘速會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研議出具體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七)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於89年7月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後邁入法制化階段,為因應防救災實務運作,期間並經5次修(增)訂,依該法規定,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三級,並明定災害防救工作之要項、指揮與協調等事宜;惟近幾年我國重大天災人禍仍頻傳,造成嚴重生命與經濟損失。

惟經查,鑒於近幾年大規模複合性災害頻傳,為提升整體災害防救效能,除應提高民眾對災害風險認識,加強災害預防工作外,允宜研擬兼具防災救災之國土整體規劃,並審慎檢視我國現有災害防救管理體系,建立權責相符之防救災專責管理機關,避免疊床架屋及各司其職,影響大規模複合性災害救援時效。另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災害防救計畫、預算配置及以前年度執行成果等應檢討補列,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監督。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儘速會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研議出具體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八)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總說明及主要附表」於經濟發展情勢之檢討與展望指出,「國際產業競合加劇,衝擊出口與投資」。行政院雖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105年~113年),預計投入經費360億元,以領航產業轉型,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惟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對我國產業之衝擊將益加劇烈,相關主管機關於擬訂產業政策時,實有必要正視兩岸產業之競合關係,並思考應有之突圍策略。

惟經查,紅色供應鏈之衝擊雖係全球性,惟我國經濟發展過於依賴外貿,產業亦集中於電子業,且對中國大陸貿易緊密,紅色供應鏈對我國產業之衝擊更甚於其他國家。為因應紅色供應鏈強勢崛起,允宜擺脫以往在產能、規模上之競爭,以及低成本量產之代工模式,專注於高階產品與技術,開創與紅色供應鏈差異化之價值;並著力於新興領域,發展具有關鍵技術之中堅企業,協助其建立在全球供應鏈中具不可替代之地位,塑造我國產業之獨特性及差異性,以力抗紅色供應鏈之威脅。基此,身為我國科技研發產業等之主管機關的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研議出具體方案,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九)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科技發展計畫計編列1,033億元(較上年度增加多達49億元之多),若加計國防科技經費65億元及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190億元,總計1,288億元。其經費配置除國防科技、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外,國家型科技計畫編列48.3億元,以提升我國前瞻領域及關鍵性技術水準;非國家型科技計畫編列984.4億元,其中,科技部384.8億元、中央研究院115.5億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跨部會署計畫36.8億元及其餘機關447.3億元。

惟經查,全國研發經費雖逐年增加,且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已近3%,惟政府每年投入鉅額經費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卻未能發揮領頭羊效益,且國家科研成果未能契合產業技術需求,致我國技術貿易逆差持續惡化,產業發展備受箝制,相關機關允宜務實檢討並研擬積極對策,逐步改善技術貿易逆差現象。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六十)科學技術基本法第3條第1項:「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預算1,033億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984億元,增加49億元,增幅約4.9%。

惟經查,科技研究為新知識與創新技術開發之根本,鑒於預算資源有限,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近來也逐漸強調應用導向型計畫,提高此類型研究計畫之補助比率,以說服國會支持預算投入能產生實質效益之研究,並促進經濟發展,強調社會影響之效益。政府每年度編列鉅額科技預算,惟欠缺明確之領域及研發類型等資源配置規劃,相關資源難以聚焦至優勢領域,且科技預算分配由學者主導,業界專家參與度相對低,恐未能切合產業需求;科技計畫間存有重複或重疊之虞,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部分科研計畫與產業脫勾,致預算資源未能充分發揮效益。因此,我國科技預算允宜改善預算分配及管考機制,將資源聚焦優勢領域,俾引領研發兼顧科學知識之發掘、經濟發展及社會民生之應用需求。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與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一)同步輻射中心105年度由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之用人費用計5億7,465萬1,000元,其中參與TLS及TPS運轉及維護之相關人力共計320人,用人經費為4億7,141萬7,000元。

惟經查,同步輻射中心主要業務為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主要人力除基本行政推廣人力外,即為TLS及TPS相關計畫人力。觀察近5年(101年度至105年度)之用人預算編列,TLS於105年度編列編制內人力134人,彈性運用人力20人,其中編制內人力曾於103年度增加2人,彈性運用人力(包括研發替代役、博士後研究等)則於TPS建置完成後,103年度起大幅減少;TPS於105年度編列編制內人力116人,彈性運用人力50人,其中編制內人力分別於102年度、103年度各增加14人及8人,彈性運用人力則於103年度遽增36人,104年度增加6人。

TLS運作已逾20年,TPS於103年度建置完成並將逐步運轉,2座同步加速器相關計畫之編制內人力於102年度及103年度各增加14人及10人,105年度計編列編制內人力250人,彈性運用人力則自102年度起維持70人;整體用人預算逐年增加,由101年度之3億9,998萬6,000元增加至105年度之4億7,141萬7,000元。按TLS維運經驗豐富,TPS相關維運可透過TLS經驗傳承及支援,同步輻射中心之用人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未來俟TPS運作順暢後,允宜整體檢討人力運用精簡之可行性。綜上,同步輻射中心同步加速器相關計畫之用人預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經費逐年增加,隨TPS建置完成並逐步運轉,允宜整體檢討人力運用精簡之可行性。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二)「台灣光源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6,444萬6,000元(公務預算補助5億7,473萬8,000元),辦理台灣光源(TLS)加速器運轉與維護、機電與低溫設施運轉與維護、光束線運轉與維護,及實驗站運轉、實驗技術及科學應用之拓展。105年度於產業應用範疇之績效指標包括獲得專利5件,及與業界合作計畫9件;另辦理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預計1,450萬元。

惟經查,97年度至103年度同步輻射中心研發共取得26件專利,其中13件為國內專利,13件為國外專利,均尚未運用於產業界;另截至103年底,有效專利件數為33件,亦未曾被應用,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

同步輻射中心於96年8月成立產業應用辦公室,運用先進技術協助國內半導體、能源、生物製藥、醫療產業、奈微(米)元件等產業創新產品開發。該中心99年度至103年度與業界合作計畫逐漸增加,由2件增至12件,惟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99年度辦理2件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為1,936萬5,000元,103年度合作計畫件數增加為6倍,服務收入反而減少為1,056萬1,000元,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三)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台灣光源計畫(TLS)」105年度編列6億6,444萬6,000元(公務預算補助5億7,473萬8,000元),辦理台灣光源加速器運轉與維護、機電與低溫設施運轉與維護、光束線運轉與維護,及實驗站運轉、實驗技術及科學應用之拓展。惟經查,TLS現行運作之25座科研專用光束線,係我國科研界對加速器光源之基本需求。TPS新光源啟用時,依據TPS儲存環光源設施之設計,可供建置44座光束線及各式先進實驗站,現階段同步輻射中心規劃TPS建置光線數10座,並容納承接運轉中TLS現有之15座光束線。科技部於104年3月6日函復同步輻射中心「TLS未來運轉構想書」表示,「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實無法同時運轉TPS及TLS……」,因此,同步輻射中心規劃自106年至112年陸續完成我國科研界基本需求之25座TPS光束線,該中心之營運重心將轉移至以TPS為主軸,俟25座TPS光束線運轉後,公務預算將不再補助TLS相關運轉及維護經費,期能以自籌營運之方式繼續運轉,朝轉型成為醫療用強子加速器以及產業應用與醫療服務光束線之方向發展。

且TLS運轉已逾20年,部分光束線及實驗站儀器設備逐漸老舊,科研前瞻尖端研究領域亦持續變革,同步輻射中心於101年度起開始執行光束線績效評估作業,迄104年9月,已完成15座光束線審查,審查結果除提供改善意見外,亦認為部分光束線不宜再投入資源。TLS現有部分光束線將陸續搬遷至TPS,剩餘光束線將朝轉型之用,允應綜合考量未來整體科技研發需求,持續檢討部分使用效益較低光束線及相關設施之退場機制,避免徒耗資源。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四)「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5年度編列52億2,602萬3,000元,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於研發範疇獲得專利數之目標值為138件(包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自行研究及外部使用者獲得之專利數)。

惟經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3年度研發共申請609件專利,取得362件專利,僅11件專利授權運用,其中如國家晶片系統設計中心、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及國家太空中心等已取得專利數十件,卻未曾授權,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3年度專利相關權利金收入為4,692萬2,000元,尚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費4,327萬7,000元及維護費用1,692萬1,000元。以個別中心觀之,除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外,其他中心權利金收入均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例如國家晶片系統設計中心、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及國家太空中心分別支出1,001萬7,000元、1,119萬元及299萬元之專利申請及維護費,卻無認列權利金收入;儀器科技研究中心雖有權利金收入58萬5,000元,卻遠不及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之1,692萬9,000元等,爰專利之管理有待加強,包括檢討繼續維護無未來效益專利之必要性。基此,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五)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105年度編列災防預警相關研究計2億5,309萬5,000元,包括「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6,272萬9,000元、「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億1,867萬元、「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項下「災害管理平台整合型計畫」2,269萬6,000元,及「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項下「智慧型雲端監測預警技術研發」4,900萬元。

惟經查,依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意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99年度至103年度整合所屬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等7個中心資源,惟研發建置並逐年改良現地橋樑沖刷監測系統,未待實地驗證新改良設備承受洪流衝擊之耐候性與可靠性,亦未考量現地安裝施工、監測訊號判讀與監測系統維護等因素,即逕予建置4座橋樑監測系統,增添投入研究經費之風險,有待研議引進業界能量參與實證研究,以利後續推廣應用。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103年12月和保全公司共同發表「地震預警服務」,利用地震波傳遞之特性發布地震警訊,讓民眾可以爭取數秒至數十秒之關鍵性救命時間差,藉由保全公司原有之安全服務體系,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所研發之地震預警系統推廣至社區大樓、商辦大樓與工廠,形成防災產業之新商機。前內政部長曾表示,救災不是只會花錢,應讓防災變成我國之特色和產業,允宜積極將相關災防預警技術轉化加值,落實應用並促進防災產業之發展。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項下「福衛7號計畫」自100年度開始執行,第1期計畫至104年度,計編列35億4,880萬7,000元;105年度起為第2期計畫,當年度編列4億8,167萬4,000元,辦理第1組衛星發射及自主衛星研製相關工作。

惟經查NOAA福衛7號計畫預算於101年度遭刪除,NOAA仍為合作計畫之美方代表,協調由美國空軍支援第1組衛星之經費,完成第1組6枚衛星任務;於104年6月舉行之台美共同指導委員第7次會議中,台美雙方已確認福衛7號第2組衛星執行方式,自主衛星將可依原規劃與第2組星系一併發射,然美國第2組衛星預算仍具不確定性。又因美方經費投入不確定性,福衛7號第2期計畫暫緩納入第2組衛星之相關經費,先以第1組星系任務成功為目標,執行第1組衛星及自主衛星研製相關工作。然自主衛星係規劃與第2組星系一併發射,其發射取決於美方,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表示倘若第2組衛星執行又有變動,自主衛星考慮與其他衛星以共載方式發射入軌,惟計畫書對於備案之說明付之闕如。

此計畫部分審查委員認為,衛星本體雖然自行設計,但實際製作仍以國際招標進行;自主衛星研發數年,似乎仍在規劃研發、尋找合作廠商階段,尚未出現紮實成果;國家太空科技發展已逾20年,仍受制於人,關鍵技術無法掌握,自主研發速度緩慢、效果不彰。福衛7號計畫耗費資源龐大,允宜研議增加與產學研各界之合作,以提升研發效能。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之營運總目標為建構世界級大資料計算及知識庫中心,以提升國內最主要之高速計算資源、雲端平台服務與大資料應用服務。「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8,458萬9,000元,包括「計算設施維運與資訊服務」2億6,016萬2,000元、「大資料暨雲端運算平台技術與研發」3,559萬3,000元及「大資料應用技術」9,329萬3,000元等。

「計算設施維運與資訊服務」係建置高效能叢集計算主機,維運與管理整體基礎設施,對外提供學研產界最佳之計算與儲存服務,對內提供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各中心之資訊服務,藉由服務系統之資訊化與雲端化,降低行政人力成本,並增加行政之效能。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101年度至103年度實際提供設施服務觀之,每年度提供企業之計算使用時數只有14萬9,000小時至50萬小時,相對學研機構為1億4,290萬小時至1億9,050萬小時,企業使用時數微乎其微;迄未提供企業任何雲端儲存空間;在數百件甚至近千件之研發平台服務中,提供企業頂多僅有16件,提供產業界之雲端運算、儲存及研發平台服務有待提升。又,世界經濟論壇(WEF)於「大數據,大影響─全球發展之新可能」報告中提及許多組織紛紛建立跨部門合作架構,由政府、學術機構、企業共同開創使用資料之新技術,以因應大數據發展挑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預算案提及較為明確之大資料相關技術研發合作單位,多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所屬研究中心,惟政府各部會刻正籌備建置規劃大資料分析與運用,允宜與政府各部會資源整合,落實跨界合作機制,俾充分發揮數據分析及預警功能。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八)「海洋科技發展計畫」105年度編列「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建置」5,000萬元,海洋科學研究專區規劃於高雄市七賢國中舊址建置,總經費為20億3,000萬元,內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總部、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育成中心及海洋科技展示中心,依105年度預算案之計畫說明,105年度就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以及海洋科技展示中心進行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招標及發包作業。

惟經查,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1日公布,國家海洋研究院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海洋中心部分功能重疊,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先前規劃時未將國家海洋研究院之設置影響納入考量,且未來海洋科技研究之主管機關為國家海洋委員會,因此,海洋科學研究專區之建置規劃,允宜通盤檢討國家海洋科技研究事務整合之可行性。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九)「海洋科技發展計畫」105年度編列「研究船能量重建及海研5號事件緊急因應」4億5,000萬元,辦理2,000噸級研究船購置與改裝營運、3,000噸級研究船之規劃設計及建造招標作業、短期租用研究船以填補研究船作業之空缺、及探測技術及服務能量之重整與優化。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102年度起編列「海研5號科研儀器建置暨營運計畫」,海研5號不幸於103年10月10日沈船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研擬「研究船能量重建及海研5號事件緊急因應計畫」,於103年11月24日函送科技部審查;科技部於103年11月27日召開審查會議後,並將修正後計畫書函送行政院科技會報備查;行政院科技會報於103年12月12日同意計畫變更。此外,上開計畫相關規劃於103年12月11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於103年12月24日提報行政院院會。又海研5號於103年10月10日沈船後,103年度計畫尚未支用之部分經費調整支應海研5號事故衍生處理費用,包括:罹難人員撫卹及喪葬補助費、海五海上定位、漏油水質監測、評估打撈、差旅費、船體保險尾款、研究船勘驗及購置評估等,賸餘款則繳庫;104年度原預算經費改為辦理2,000噸級研究船購置、短期租用研究船以填補研究船作業之空缺及相關行政規劃作業。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為因應海研5號沈船之後續海洋研究探勘所需,將購置1艘2,000噸級研究船,購置含改裝及安裝相關必要儀器設備總計9.2億元,104年度及105年度經費由海研5號原計畫調整支應;另規劃新建1艘3,000噸級研究船14億元,及建置科研設備經費1億元,擬由海研5號保險理賠金支應。海研5號為耗資14.8億元建造之2,700噸級研究船,沈船後由2,000噸級研究船及3,000噸級研究船各1艘取代,相關經費均由政府補助,雖有保險理賠金降低政府整體損失,仍耗資不斐,且建置完成後尚須由政府補助2艘研究船之維運經費。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七十)105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投資推廣」計畫項下各編列「科學園區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推動計畫」104萬3,000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綜合企劃」計畫項下編列「科學園區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推動計畫」399萬2,000元,合計607萬8,000元。

惟經查,各園區配合科技部「創新到創業激勵計畫」自102年度起推出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推動計畫,提供創業服務場域及輔導措施。目前有多個部會分散提供創業服務場域及輔導措施,惟創業涵蓋層面可能跨產業及跨領域,而各部會又依其業務職掌進行規劃及輔導,政府資源恐有重疊或無法聚焦之情況,科學園區與相關部會間之業務統合功能仍待加強。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一)105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社會行政」計畫項下編列「環境保護」3,017萬8,000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環安行政」計畫項下編列「環境保護」689萬7,000元,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社會行政」計畫項下編列「環境保護」860萬1,000元,辦理園區各項環境污染防治等業務。

科學園區103年度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26萬4,641公噸,為94年度6萬0,906公噸之4.3倍,且自99年度起每年增加,增加幅度高於營業額之成長。94年度科學園區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占全國4.6%,至103年度已達16.5%。

科學園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率優於全國,例如103年度科學園區積體電路業再利用率為97%、光電業為93%,皆較全國平均值48%為高,惟據報導,部分科學園區科技廠商委託之廢棄物處理業者未能妥善處理污泥而任意棄置,可能造成河川污染,加劇對環境之衝擊,和對人民健康之可能危害。

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3年度科學園區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事業132家,使用毒化物種類89種,使用總量5,802公噸,有關各園區毒化物運輸及管理情形,核有:1.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毒化物網路管理及申報系統、毒化物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等資訊平臺,惟上開系統資訊各管理局未同步管控,有待強化園區與環境保護機關之共同治理機制。2.大量使用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園區事業近3年度未納入檢查比率高達49.24%,顯示各管理局未運用環境保護單位數據資料,評估廠商風險狀況,並篩選危害健康性較大之毒化物廠場作為勞動檢查對象,允宜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以有效控管園區事業職場風險。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二)105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4億0,720萬6,000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1億6,981萬1,000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南科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2億7,092萬4,000元。

惟查,各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年度預算由管理局編列預算,有待商榷,允應依立法院決議與教育部就科學園區實驗中學之預算及管理問題加以處理,檢討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求事權統一。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三)科技部105年度新增「運用資訊與通信技術(ICT)發展智慧園區計畫」,依預算案說明,執行期間預計為105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4億1,330萬元,其中公務預算負擔11億9,200萬元。105年度科技部及所屬單位預算共編列6,710萬元,另於科工基金編列4,354萬元。

惟經查,智慧園區計畫屬政策引導型公共建設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係依計畫原估自償率62.92%審查及核給額度,科技部據以編列公務預算。另公共建設預算審查後,科技部將計畫自償率下修至30%並函報行政院修正計畫書,迄未經核定。

又規劃及審查未盡周延,且計畫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致計畫辦理內容具不確定性。

綜上,科技部105年度新增智慧園區計畫,分由科技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及科工基金編列預算。該計畫屬政策引導型公共建設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依計畫原估自償率62.92%審查及核給預算額度,惟科技部擬將計畫自償率下修至30%並函報行政院修正計畫書,迄104年9月底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該計畫自償率擬調降幅度大,凸顯當初規劃及審查作業未盡周延;且計畫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致計畫辦理內容具不確定性,預算編列亦欠缺一致性,不利立法院審議。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四)科技部「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6,506萬6,000元,其中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0,707萬5,000元,與法定編制人員待遇1億2,894萬7,000元相近。

惟經查,104年8月底科技部實際聘用人員104人,主要任職於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等學術研究司,及前瞻及應用科技司等,且上開司處人力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例如: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之聘用人員分別占88%、87%、85%及80%,前瞻及應用科技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亦分別占67%及56%。此外,科技部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以上者高達88%,其中滿10年以上者亦達75%。

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聘用人員係定期聘用,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並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科技部組織法明定得聘用科技專業人員之上限為110人,係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彌補現有正式人員之不足。目前各主要司處人力運用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恐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此外,少有新血注入,亦恐未能與時俱進,多元進用科技人才。科技部應與考試院及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俾逐漸改善用人結構。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五)「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105年度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57億2,739萬4,000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科發基金預算編列用途為專題研究補助、人才培育補助、旅費、會議費用及總務費用等,除少數購置儀器設備支出外,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增撥基金全數列為資本門,恐有虛增資本支出之嫌。

惟查,1.主計總處曾於92年度以前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對於「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定義:「凡以一定之資金經營某事業或轉移於其他事業作為生產資本,預期將來有利益者屬之。」但自93年度起改為:「凡對其他事業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因此,挹注資金作為特種基金之資本即屬投資,刪除預期將來有利益者之條件,頗值商榷。2.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決議:「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綜上,科發基金用途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為主,尚有部分支應一般行政管理經費,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科發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列為資本門,恐有虛增資本支出之嫌,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105年度編列357億2,739萬4,000元,係國庫增撥行政院科發基金補助辦理推動整體科技發展、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改善研究發展環境等科技研究與發展支出,預期達成之目標包括論文被引用數/論文篇數之目標值為4.65。

另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立法院決議請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檢討調整獎補助之相關辦法,期改造教研人員多元升等之誘因結構。

惟查,以往教師升等審查及申請補助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致有少數論文審查造假及掛名等違反學術倫理現象,今科技部已檢討修正學術倫理規範,然經查,近年來短期內仍見學者持續追求論文篇數,而忽略學術研究之本質,進而衍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爰建請科技部會同教育部於1個月內,跨部會持續檢討修正相關學術審查制度,並將檢討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105年度編列357億2,739萬4,000元,其中約200億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為各大專校院研究計畫經費最大來源,而大專校院多約用學生擔任專題研究計畫之兼任助理。

惟經查,104年6月教育部及勞動部修正相關規定後,專科以上學校約用學生擔任研究計畫之兼任助理,倘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應支給工作酬金,並為學生納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是以,科技部爰放寬經費使用限制,既有計畫允許衍生之相關保費於原核定總經費內自行勻支,不足者追加補足;新計畫則於申請時提出經費需求,由科技部審查後核定。惟經科技部以103年度實際約用兼任助理情形試算,假設全部皆屬僱傭關係,將衍生額外10億餘元之人事費用,為避免排擠研發資源,爰建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邀請重點大學檢討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約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前瞻及應用科技」9億3,011萬6,000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及資料編纂推廣,及提升科技管理水準等計畫。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預算1,033億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984億元,增加49億元,增幅約4.9%。

惟查,科技研究為新知識與創新技術開發之根本,鑒於預算資源有限,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近來也逐漸強調應用導向型計畫,提高此類型研究計畫之補助比率,以說服國會支持預算投入能產生實質效益之研究,並促進經濟發展,強調社會影響之效益。

又政府近年來,未臻嚴謹、撙節。每年度編列鉅額科技預算,卻欠缺明確之領域及研發類型等資源配置規劃,相關資源難以聚焦至優勢領域,且科技預算分配由學者主導,業界專家參與度相對低,恐未能切合產業需求;查科技計畫間存有重複或重疊之虞,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部分科研計畫與產業脫勾,致預算資源未能充分發揮效益。是以,我國科技預算允宜改善預算分配及管考機制,將資源聚焦優勢領域,俾引領研發兼顧科學知識之發掘、經濟發展及社會民生之應用需求。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十九)鑑於國家實驗研究院所屬之「海研五號」研究船,於民國103年10月10日於澎湖外海沉沒後,至今其船舶仍未加以移除。科技部與國家實驗研究院,1年多來,任憑海事保險單位與律師事務所擺佈拖延,遲遲無法具體執行船舶移除,嚴重怠忽職守。由於「海研五號」船體,已危害往來船隻作業,並因緊鄰台電公司6條海底電纜,有危及澎湖群島電力輸送等嚴重風險。且因國家實驗研究院失職延誤所致,依目前作業期程,已無法期待海事保險單位得於近期清除船舶。為維護安全與儘速執行,科技部與國家實驗研究院應依航港局及相關法令於明(105)年8月1日期限內要求船東互保協會清除海研五號船舶。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黃國書  鄭麗君  楊 曜

(八十)有鑑於近來行政院終於較為積極執行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工作,提供未來建立跨部門合作架構之基礎,以因應大數據發展挑戰,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身為政府資助之財團法人,且其預算中亦明確就大資料相關技術進行技術核發合作,如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能與各部會刻正推動之各項開放資料、雲端系統建置計畫相合作,未來亦有可能透過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學術機構、企業進行巨量資料之整合,不僅避免各部會各自建置其雲端系統可能導致各行其是或資源重複浪費之弊,亦較能有效運用政府資料於各領域需求。爰要求科技部進行可行性及效益評估,並於行政院科技會報提出討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十一)有關國家實驗研究院太空中心執行福衛七號衛星計畫,有部分審查委員認為,衛星本體雖然由我國研究單位自行設計,但實際製作仍以國際招標進行,歷經數年的自主衛星研發,迄今似乎仍在規劃研發、尋找合作廠商階段,雖已加強自主研發能量,關鍵技術仍掌握不足,以至於在發展太空科技已逾20年後仍受制於人,遇到美國政府財政困難導致衛星發射恐面臨變數,以及福衛五號原訂於104下半年發射,如今則修正為105年度上半年,則為顯例。況且福衛7號計畫耗費資源龐大,科技部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研議增加與產學研各界之合作,以提升研發效能。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蔣乃辛  賴振昌

(十二)近年來,「無人飛行載具」發展快速,於傳統領域之運用,如軍事、防災等,近年來亦常用於民間領域,顯見具極高之商業價值。無人飛行載具之運用,涉及多領域技術之整合,屬具未來性之產業,對於高端科技工業之強化與產業之創新升級,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國內因無人飛行載具缺乏有效管理,發生多起爭議事件;顯見有關無人飛行載具之發展與管制,有賴科技部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機制從技術面與管制面進行全面檢討。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十三)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雖編列性別平等相關預算,多用於各項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而無完整之性別政策。科技部針對科學園區所提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應納入勞動、性別、環境、社區等政策執行成效;然104年度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仍以園區廠商滿意度唯一之施政管考依據。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就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十四)查科技部管理項目下,整合諸多「智慧」系統,諸如智慧治理系統、智慧園區管理平台建置等;事實上,智慧城市的概念整合項目包括自動化與雲端技術、智慧運輸系統等,屬於需跨部會、跨層級協調之大型經建工程。我國智慧城市缺乏有效協調平臺,導致控管困難、效益難以提升;科技部為我國科技主管單位,針對上開未來性、具產業指導性質之技術整合,即充分協調經濟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整合相關技術之投資項目與應對之工作計畫及其預算。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於6個月內,針對我國智慧城市之技術研發與整體政策方向,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十五)「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項下「福衛7號計畫」將部署12枚任務衛星及1枚自主衛星,分2批發射,第1組規劃於105年發射6枚任務衛星,第2組規劃於107年發射6枚任務衛星及1枚自主衛星,自100年度開始執行,第1期計畫至104年度,計已編列35億4,880萬7,000元;105年度起為第2期計畫,編列4億8,167萬4,000元,但福衛7號為一大型台美合作計畫,惟因美國政府近年財政困難,導致美方第2組衛星經費投入仍具不確定性,福衛7號計畫所研製自主衛星規劃與第2組星系一併發射,其發射取決於美方,我方已投入數十億經費,卻無法掌握成效,請科技部對於該計畫目前執行進度、預期狀況以及因應策略,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十六)鑒於近年來新媒體與網路社群經營已成為科普資訊傳播之最大流通管道,但科技部於科普教育部分,預算編列與執行上,仍多著重於傳統之電視媒體製播,同時要求以大學校系以及傳統電視節目製作單位為申請單位,未能與時俱進。是故,請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因應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七)鑒於海研五號於103年10月10日於澎湖外海沈船,至今仍未將沉沒船體打撈完畢,考量沉沒船體可能受季風或地層而移動,進而損壞附近之海底電纜,影響澎湖居民權益;又沉沒船體因距海平面約25公尺,亦可能影響附近漁船作業,影響漁民權益;又交通部航港局於今年10月12日發文國家實驗研究院,重申必須移除船體,且國家實驗研究院須於明年8月1日前移除完畢。是以,首先國家實驗研究院應依航港局及相關法令於期限內執行完畢;其次在移除船體之前,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定期巡查沉沒船體狀況,巡查報告應上網公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八)鑒於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基礎研究占25%次之,再其次為其他及商品化,分占9%及2%。顯見研發結果理應貼近產業需求。科研計畫最直接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度我國表現尚屬亮眼,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是以,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重新評估檢討科技專案計畫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貢獻效益,並將相關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九)雖教育部已試辦「教授多元升等計畫」,將升等路徑,分為研究型、教學型、產學合作型,然據統計,目前仍約有九成五的教授,採取研究型升等,多元升等的路徑名不符實。為加強教授採取多元升等之誘因結構,並鼓勵產學合作,科技部應針對產學合作貢獻卓著者,舉辦獎勵典禮,透過儀式,提供研究人員榮譽,提升產學合作風氣,促進教授多元升等之可能。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九十)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但小聯盟核定之產業類型與計畫內容,似無考量我國之產業結構,亦似無結合產業聚落,疑為獎補助而獎補助。是以,為有效利用科技預算與資源,科技部應儘速盤點我國各區域之主要產業聚落,並檢討小聯盟計畫中學界是否有與鄰近之產業聚落需求相連結,以提升科技部小聯盟產學合作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億2,930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7節「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中「智慧園區設施建置」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3億6,733萬8,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6億9,79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8節「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原列1,2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何欣純

(二)105年度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計畫編列9,864萬6,000元,係園區腹地原有之基礎建設維護、業務及人事費等支出;另「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計畫編列6億9,790萬元,為園區作業基金國庫現金增資高等研究園區,以供土地徵收及開發工程之用。

惟經查,高等研究園區規劃主要引進領域為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惟園區之開發有其先天限制,財務自償率低,廠商進駐情形亦欠佳,文創產業甚至迄無廠商進駐,相關開發計畫或配套措施允宜檢討。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及結果,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8億0,475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8節「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中「智慧社區建置工程」原列1,09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何欣純  許智傑

連署人:陳碧涵  賴振昌

三、蔣乃辛委員等3人提案科技部歲出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基金現金增資─其他科技發展計畫」保留,俟審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時再行處理。

四、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貳、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預算照案通過,並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5年度編列1億9,584萬2,000元,占總收入2億3,684萬7,000元之82.69%,其餘為自籌收入,分別為勞務收入4,097萬5,000元及利息收入3萬元,合計4,100萬5,000元,占總收入之17.31%。

惟經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法人於103年4月成立,行政法人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均明定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為績效評鑑內容之一,惟該中心105年度自籌款比率設定目標偏低,且除利息收入外,自籌收入來源完全仰賴政府,允宜檢討改善。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二)「災害技術整合與減災研究」計畫105年度編列9,200萬元,研發天然災害之防減災關鍵技術,納入社會經濟、體系之思維,加值學研成果,轉化為可實務應用及操作之工具方法,強化跨領域之防災管理。

惟經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進行天然災害之防減災關鍵技術研發,惟部分研究內容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之研究恐有重複之虞,允宜專注於政府部門相關防災研究計畫之加值整合,並審慎評估研究投入之方向。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10月28及29日)

參、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8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無列數。

第8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0項 青年發展署,無列數。

第91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萬元,照列。

第9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35萬元,照列。

第79項 體育署216萬1,000元,照列。

第80項 國家圖書館150萬3,000元,照列。

第8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78萬2,000元,照列。

第82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379萬7,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9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0萬元,照列。

第99項 體育署1,000萬元,照列。

第100項 青年發展署8萬6,000元,照列。

第101項 國家圖書館95萬元,照列。

第10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1,000元,照列。

第10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303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億0,012萬7,000元,照列。

第103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4項 青年發展署18萬4,000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圖書館92萬6,000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3萬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8萬5,000元,照列。

第10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5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275億0,355萬3,000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3億9,131萬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5億2,895萬2,000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5,554萬7,000元,第1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232萬5,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74億9,855萬3,000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4.「特別費」,原列117萬9,000元,提案減列72萬3,000元。

說明:

1.自吳部長接掌教育部以來,施政舉措屢屢悖離民意。堅持護航前任部長黑箱課綱微調操作,導致年輕學生走上街頭,不僅於723陳抗事件過程中逮捕新聞記者、戕害新聞自由,並創下教育部長對學生提告的惡例,對於學生「打破黑箱、公開透明」之訴求始終置若罔聞。

2.經立法院朝野協商與行政院分別作成之重新選出課審會委員、重開課審會議之決議,吳部長則是渾若視之如無物,無動於衷,並竟以成立「高級中等學校歷史課綱專家諮詢小組」之方式意圖規避兩院之決議,企圖讓原有的課審會暗度陳倉、繼續黑箱。

3.課綱微調爭議正盛之際,部長逕自安排出國公務行程,並將個人休假並於其後,形同使用公帑往來外國休假,其休假方式與時機皆有不當之處,造成公器私用、以私廢公之不當社會觀感。

4.綜上,建議刪除正、副首長之特別費72.3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二)各級學校各領域課程綱要拘束教科書之編寫內容,影響學生受教權甚鉅,惟103年2月公布之高級中學社會領域微調課綱,由於制定及審議程序黑箱不透明,無法取得社會信任,導致爭議迭生,甚至引發我國首度學生為爭取自身受教權之陳抗事件。但在微調課綱爭議未解之際,影響更為深遠廣泛的「12年國教新課綱」又在持續研修制定中,引起社會更大的不安及疑慮。教育部應採取實際行動回應社會之疑慮,爰要求教育部撤銷103年2月公布之高級中學社會領域微調課綱,並依據「公開透明」、「由下而上」、「專業治理」、「廣泛社會參與」等原則,修正課綱研修及審議之程序。嗣後課綱研修及審議相關會議應公開舉行、包括會議記錄、錄影、錄音等相關會議資料必須全部公開。教育部依據上述原則修正課綱之研擬及審議程序後,應就修正之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本項通過決議75項:

(一)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志雄

連署人:賴振昌  黃國書  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蔣乃辛  鄭麗君  呂玉玲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陳淑慧  陳碧涵  陳亭妃

高金素梅

(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邁向頂尖大學計畫」3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黃國書  陳亭妃  何欣純

陳碧涵  鄭麗君  黃志雄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含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與建置及推動技術型高中課程綱要相關工作)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8,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另就辦理高教創新轉型業務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許智傑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賴振昌

(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25億3,082萬5,000元之二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蔣乃辛  鄭麗君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黃國書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原列2,751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鄭麗君

(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黃國書

鄭麗君

(十一)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教師專業發展」之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課綱之實施,推動教師增能措施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孔文吉  陳碧涵

陳淑慧

(十二)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連署人:黃國書  鄭麗君  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三)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國書

(十四)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黃志雄  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黃國書

鄭麗君

(十五)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網路學習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黃國書

連署人:孔文吉  高金素梅 陳淑慧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十六)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十七)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

連署人:賴振昌  鄭麗君  孔文吉  高金素梅

陳淑慧

(十八)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鼓勵國外留學計畫」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高金素梅

(十九)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原列3億4,393萬3,000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黃國書  蔣乃辛

陳亭妃  陳碧涵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孔文吉  陳淑慧

高金素梅

(二十)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中「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原列2億6,745萬9,000元,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除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外,並檢視其他大學新建工程招標之發包有無類似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一)凍結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中「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輔助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購置圖書儀器設備原列6,758萬7,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二)凍結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1節「充實國立社教機構及公立圖書館功能」中「國立社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之補助國立圖書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圖書館強化服務功能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三)因應網路行動科技發展趨勢,教育部近年開始推動「行動教學」,逐步補助國中小學建置各項資訊設備供教學應用,然目前校園卻出現空有資訊設備但網路頻寬卻不足的情形,導致行動教學成效受限。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以專案編列經費方式,完善建置校園網路,提升校園行動教學載具使用效益與學生學習效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何欣純

(十四)政府標售4G頻譜之權利金150億元分3年編列政府有關部會之年度預算中,104年度係編列於科技部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105年度金額1億1,200萬元則編列於教育部之教育經費項目下,影響教育經費資源之有效配置。行政院應於106年度採外加方式處理,才不致排擠教育經費資源。另105年度內教育部提報之計畫,行政院須優先挹注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黃國書  陳碧涵

鄭麗君  孔文吉

(十五)我國高等教育「教育反重分配」之問題嚴重,縱使政府祭出多項政策,例如鼓勵國立大專校院招收弱勢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貸款利息補貼、生活助學金、各類學雜費相關減免方案、大學招生及考試報名費用減免、個人申請管道甄試報名費調降等,希冀從經濟扶助面協助弱勢學子。然而反重分配的現象多年來未見改善,私立技專的弱勢生占在學學生比率以及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比率仍是最高。以103學年度為例,超過7成的弱勢生就讀於私立大專校院,僅有近3成的弱勢生錄取國立大學,頂尖大學的弱勢生更是只有1成。上述現象恐造成弱勢者更趨弱勢、以及貧窮世襲的情況。

教育部應繼續努力改善上述問題,從經濟提供面,擴大至各面向,如入學面、學習適應面、生活面及就業輔導面等面向,亦應鼓勵國立大專校院增加在地弱勢生之錄取名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透過教育獲得社會流動之機會。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十六)教育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計12所科技大學獲補助發展為典範科技大學、4所科技大學獲補助成立產學研發中心;101至105年度共編列55.45億元經費。經查,教育部補助之16所技專校院103年度各項衡量指標雖均達成預計目標值,惟該計畫之部分預計目標係為成長比例,故原基期較低者雖達成目標值,仍屬偏低,導致各校目標值落差甚大,降低整體計畫成效。因此教育部應重新檢討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相關措施,以落實建構科技大學產業創新研發環境,以及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十七)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的設置,是為縮短城鄉的教育差距,從94年度至103年度於偏鄉累計設置235個DOC,惟部分中心使用率有限,未達預期目標;此外,偏鄉志工團隊100年度至103年度各為84隊、101隊、97隊及93隊,遠低於使用中的中心數,硬體設備過於充足,軟設備(人力)又不足;因此教育部應考量將閒置的中心做有效的利用或廢止,以節省成本,並積極招募志工團隊,以協助偏鄉弱勢學童數位學習成效。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十八)監察院曾於101年度針對公務機關使用非典型勞力進行調查,曾指出教育部暨所屬單位進用非典型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情況嚴重,部分單位甚至幾無編制內人員,業務承辦交由計畫外包給派遣人員處理,歷經多次預算審查,教育部雖重申未使用派遣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惟仍應就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中運用派遣人力情形予以提出說明。又進用非典型勞力常見弊端,如承攬或派遣之勞務公司年年更換卻實際上為同一公司,非典型勞工處在明明為持續性於同一單位工作,但實際運用人力的用人單位不負雇主責任,又定期契約導致年資中斷無法提高薪資及享有勞基法保障之特休假日,勞動權益嚴重受損之弊,教育部亦應檢討其進用非典型勞工是否有上述情事,以及如何保障其勞動權益予以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十九)105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41名人力所需經費,但事實上除每年度編列之人事及業務費支應人力外,尚有自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護理教師及教官從事部內業務,如104年8月共商借達67人,且商借人力往往辦理各司處之常態性業務,影響被借用學校之人力調度,且如係調度私立學校護理教師及教官,其薪資係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形同另以補助款進用人力。爰要求教育部應通盤檢視正常執行部內業務所需之編制員額,報請行政院酌予增加,以減少非典型僱用、商借人力之使用。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三十)根據教育部資料,截至104年8月1日止,尚有1,667名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人數分別為校長34人,教師1,387人及職員246人,以退休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為主。雖然退休(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轉任「非營利財團法人」之私立大專校院,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之限制範圍內,惟禁領雙薪之規定僅適用於退休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但軍教人員則漏未規範,如任憑教師退休後再任於私立大專校院,將排擠年輕人就業機會,亦使教師年齡愈趨老化,不利國家長久發展,立法院亦曾於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歲出部分時作成決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就主管法規完成建置,但教育部所採取之措施均無法解決人員占用職缺,排擠青年就業問題。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依照立法院決議對上開人員再任及雙薪問題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十一)教育部自95年起建置有關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後工作情形資訊平臺,並於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中要求受補助學校建立畢業生之流向資料,103年起改由大專校院提供畢業生基本資料由勞動部之保險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薪資所得資料進行比對串接,以推動就業輔導措施、大專校院修正調整課程結構使用。由前述可知,教育部應已累積10年之大專畢業生流向調查資料,卻迄未有任何調查分析報告或各校彙整資料,無從得知各校及各科系所畢業生流向及就業資訊,徒浪費公帑。爰要求教育部應公開調查資料,製作完整之調查分析報告,並建立定期公開資訊之資料庫以供學生與家長選擇學校科系之參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十二)近年來政府各部會分別提出不同的青年就業措施,然相關政策之研議未能整合、乃至無以回應當前問題,亦未能引導我國產業發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指出此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雖針對產業人才供需提出統計,然未見教育部於推動系所調整時有所參酌;反之,諸如食安人才培育、藝文經理人培育與實習及演藝與展演人才之培育等,未見與有關部會之合作措施與資源整合方式。教育部針對上開議題,屢次回應報告指出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之現行情況,未能正面闡述與產業、社會需求與教育政策之結合方向與可能。爰要求教育部參酌有關部會之報告、統計等,針對教育政策與高中職、大專校院之科系所調整如何因應我國人力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及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十三)「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執行期間102年至105年,項目下辦理「人權教育諮詢小組」,作用在「促進人權教育研究發展、整合人權教育資源、加強宣導人權教育理念」,近年來相關重大事件發生時,卻未能見到人權諮詢小組提出建言。104年度預算審議時曾指出法務部矯正署轄下青年監獄受刑人受教權問題,其教材等均為老舊棄置之二手教材,且教學品質待評估。今(104)年監察院糾正教育部與矯正署將少年矯正機關學生排除於基本教育體制外,其課程與一般教育脫鉤,致使離院後復學轉銜遭拒等案例層出不窮。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少年輔育院學生之受教權與前開青年監獄受刑人教材與教學品質提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十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清楚揭示,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行使其權利,享有表達和意見的自由,包括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透過手語、盲文、輔助和替代性交流模式及自行選擇的其他一切無障礙交流手段、模式和形式,尋求、接收和傳授資訊和思想的自由,包括」……「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第24條強調,締約國應「促進手語之學習及推廣聽覺障礙社群之語言認同。」第30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具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和支援。」另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二號意見書第三十九段強調,「為了推動無障礙化,教育以及學校課程的內容都應推廣手語。」

目前國內聽障者語言學習以聽語為主,藉使用助聽器或植入電子耳,提升殘存聽力,並訓練傾聽、發音及唇語辨識,運用聽覺來接收訊息。這種以聽語為主的政策完全漠視手語是聾文化的重要組成,使聽障者喪失學習多重溝通工具的機會,如學前及義務教育中沒有任何手語課程,大學開設之手語課程是以教學為目的的中文手語,而中文手語與聾人間使用的自然手語有許多差異,許多特教教師於師資培育階段接受中文手語訓練,與聽障家庭慣用的自然手語扞格不入,造成教學現場嚴重困擾,更引發聾人社群世代差異。由於教育體系長期忽視自然手語,已嚴重剝奪聽障者學習手語的權利,影響聾人社群相互認同及溝通工具,減損聾人透過手語參與社會各層面活動的能力。

建請教育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聽障者學習需求,於各教育階段積極推廣手語,並研議開設手語課程之可能性;教育部也應尊重聾人團體意見,積極保存並推廣聾人特有之自然手語文化,重新檢討現行中文手語政策。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十五)截至104年7月底止教育部之商借教師為67人,15人商借自公立學校,52人商借自私立學校;以教師身分別觀之,教官36人及護理教師15人,全數商借自私立學校,一般教師16人中,15人商借自公立國中小,1人商借自私立學校,經查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據教育部資料,各身分別教師商借期間顯示,一般教師商借期間相對較短,16人中有11人在2年以下,商借期間最長為9年3個月;教官商借期間多在2年至4年之間(36人中有21人),商借期間最長為4年10個月;護理教師商借期間最長,15人中有13人商借逾6年以上,商借期間最長為9年,此衍生教育機關職員占用學校教員缺額,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增加政府財政支出,並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並經監察院於101年12月公告糾正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在案。教育部雖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作為相關機關商借教師之準據;然上開原則規定借調或商借期限最長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同一學校教師以借出2人為限,惟相關規範簡略,機關借入人數上限及具體商借事由等重要事項付之闕如,致未能建立合理之教師商借制度。另依教育部資料,100學年度、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全國各縣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護理人員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727人、632人及564人,其中台北及新北市各學年度未足額進用人數合共為174人、146人及133人,可見前開商借理由已不成立,教育部應督導所屬機關控管商借教師人數,同時安排現有商借護理教師人員返回校園任教,以合理化人員運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高金素梅 陳碧涵

(十六)教育部近年陸續推動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或轉型,然迄今未公布全國大專校院各校整體註冊率資料,導致學生在選填志願時資訊不完整,影響學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完整公布全國大專校院各校註冊率等相關資料,以利學生選填志願校系時參考,相關研議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十七)有鑑於政府重大施政計畫金額動輒上億元,為避免國家資源錯置浪費,延續型或鉅額計畫應先獲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辦理,跨年期計畫亦應列於預算案「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教育部「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尚未獲核定即編列預算,且未將該計畫列於105年度單位預算案「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孔文吉

(十八)教育部第2期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即將於105年3月底截止,績效指標中「延攬國外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數」及「就讀學位或交換之國際學生人數」均已連續兩年未達目標,且獲計畫補助之大學在多項校際排名中均呈現名次倒退情形,計畫成效應進行檢討。為使經費運用效益最大化,達成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果目標,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檢討未達績效指標項目及校際排名後退之原因,研議具體改善方案,相關檢討與研議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九)有鑑於教育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103年度各項績效指標均達成目標,然計畫中有部分獲補助學校之預計目標值遠低於整體計畫目標值,造成各校相同績效指標目標值落差過大情形,且該計畫對於各校專任教師具備業界實務經驗有過於容易達成之情形。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檢討績效指標過低情形,研議提高各校指標項目之目標值。相關檢討與研議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四十)教育部自99年起推動大專校院教師彈薪方案,希望透過薪資補貼為高等教育留住優秀教學研究人才,然有超過半數獲彈薪補貼教師每月實際核給金額低於2萬元,且獲彈薪補貼對象有超過半數為教授職級,助理教授僅占18%,導致彈薪方案對於留住青年人才難有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大專校院教師彈薪補助情形,並重新檢討具體留才、攬才方案,相關檢討與研議資料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一)近年因少子化衝擊導致大專校院生源急速減少,為集中高等教育資源,教育部陸續推動國立大學合併及大學退場等機制,然國立大學合併未有明顯進展,近4年僅完成6所國立大學合併,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目前國立大學合併速度過於緩慢之對策,並應加強與國立大專校院之溝通,整體規劃國立大學合併方案,相關檢討及規劃資料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二)針對教育部以課程時數和師資安排不足為由,拒絕將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列入高中,甚至是國中必修,不只漠視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可能失傳,更有違憲法保障原住民與母語語言文化。

根據民間文教團體表示,多數家庭已喪失本土語言能力,需要學校教學來搶救,而且國、高中本土語文師資可從台文系所學生,或有教學經驗的人來擔任,師資不是問題,教育部應該研議對策予以因應,而非無作為。

本土語言和原住民族語課程目前在國中放在社團活動,學生如果想學,校方才安排課程,高中則完全沒有相關課程,如此對學生很不公平、對多元族群也相當不尊重,日前教育部蔣偉寧前部長也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公開承諾會把國中的本土語文課,由現行的選修改為必選。因此,要求教育部應把原民語課程與閩客語等母語,一起列為國中,甚至是高中校訂課程,俾利維護保障原住民族,客家人及各個族群學習母語之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三)針對高中課綱調整案,日前引發各文教團體撻伐,基層老師也提出疑點,即:

1.程序部分:課程發展會議表決並未通過(亦即多數成員認為不須要修),課審會的高中分組會議也未作表決。但後來為何逕行修訂課綱?

2.以往沒有的「課綱檢核」工作小組成員名單與其任命的法律依據為何?

3.課綱調整之執行過程,完全沒有通知「歷史學科中心」、「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教育部這樣的動作,有做到傾聽基層教師聲音?

4.有過半老師認為不需微調,這表示這個「微調」案理論上根本沒有成案,但是,教育部課審大會為什麼還是逕自用「無記名」的方式通過微調案?此舉,有沒有涉及引導審議機制違法運作又違反程序正義,欠缺民主審議精神?(以往課綱的調整經驗,皆先由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的委員們負責研擬,並分別在北、中、南、東區辦理公聽會、還包括網路公聽會……等經歷數場公聽會,廣泛蒐集教師、家長、學者專家與社會各界之意見。)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回復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四)綜觀國際上經營文創產業成功的國家,必然都是將自己的文化特色融入文化產品中,例如北歐的雷神索爾神話、日本宮崎駿的卡通……等等。因此,台灣的文創產業若要成功,本土文化的融入,必然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在當前台灣和中國的產業已經從早期上下游的垂直分工進入相互競爭的時代,如何建立具有台灣特色的文創產業,已經變成當務之急。

在諸多具本土文化特色的項目之中,本土語言無疑是一切的基礎,舉凡歌仔戲、傳統工藝等,無一不是建立在本土語言的基礎之上;而成功使用本土語言的看板,作為"在地特色"的表現,因而吸引許多顧客上門。

本土語言能力和本土文化既然是發展文創的根本,教育部就應重視這方面的教育,讓它由現行只在國小的課程,向上延伸到國中、高中,同時向下扎根到幼兒園。否則,虛有其表的文創產業,終究也不過會是缺乏深層內涵的吃吃喝喝而已。是以,除要求教育部落實本土語言在國中列為校訂課程,更應會同文化部將本土語文運用於文創產業之中,並於2個月內將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五)有鑒於大廠業者工研醋為了牟利、節省成本之惡劣行徑,旗下所有醋品皆使用黑心劣質油品,對此,教育部應儘速全面啟動清查全國大專院校、高中職和國民中小學、幼兒園之餐廳及營養午餐是否使用到出包醋品之外,並且「落實」包括自辦或委外餐廳、商店、團膳、廚房、合作社,全面停用、下架黑心問題醋品。

其次,更需積極地採取積極性措施與衛生福利部做好橫向聯繫,取得納管食品業者名單,並要求將營養午餐業者、學校餐廳業者設置實驗室或委託第三方檢驗,並需握有原料來源的資料,以利追蹤進行查核,才能斷絕、遏止黑心油流竄到各級學校、幼兒園,影響全國學生的健康。另強力要求學校建立使用油品紀錄,主動辦理食材驗收、每個月由各縣市政府抽查一定比例廠商。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六)105年度全國各級教育經費總額為5,580億元,只比97年度教育經費增加719億元,總計7年下來,平均1年僅增加89億元,與每年增加240億元之政見相去甚遠;教育預算占GDP比率不增反減,從97年度的3.75%下降至105年度的3.32%。今年的全國教育預算離當初政見7,000億元,還有1,420億元的遙遠距離,若以每年89億元的增加幅度來算,就算再給馬政府8年也達不到,至少還要熬到16年後才能達到7,000億元大關。

若從教育預算占GDP比來看,每年編列教育經費的預算反而是離馬政府的目標越來越遠,近3年來教育預算占當年度GDP比,更呈現下滑趨勢,當初誇口預計8年達到GDP的6%,結果8年後不增反降,不僅亂開支票說大話,還變相壓縮教育預算經費。

近4年政府全國教育預算與占GDP比

 

年度

97

102

103

104

105

教育預算(億元)

4,861

5,056

5,196

5,431

5,580

 

占GDP比(%)

3.75

3.50

3.50

3.46

3.32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七)105年度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科目編列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所需經費1,811萬8,000元。

經查,中國大陸之大學校院提供我國學生便利之入學管道及優惠措施,我國高中畢業生以學測成績申請入學之門檻,由頂標放寬至前標以上,且對部分招收我國學生之高校提供專項補助,由於兩岸同文同種,加上中國大陸名校居百大前列之吸引力,恐造成我國大專校院之生源流失,影響其競爭力;惟目前我國學生赴中國大陸就讀情形,尚無官方統計數據,政府應儘速建立相關統計數據,掌握我國學生赴中國大陸就讀情形,研擬妥適之因應對策,俾作為未來擬定政策之參考。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八)由教育部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102年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表中,可以發現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之間的差距,有越來越大的趨勢。由高低所得家庭DI(可支配所得)與ER(教育支出)之倍數統計顯示,高所得家庭與低所得家庭在87年至102年DI數值由5.5升高至6.1,而用於教育支出的ER值則由8.7增加到15.7。

隨貧富差距擴大,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差距上更加放大,教育支出差距倍數益趨嚴重。102年高所得家庭的學子,在教育領域所能得到的資源與協助是低所得家庭的15倍。貧窮現象不僅在家庭可支配所得上,也嚴重地複製到學子(童)在就學階段處於競爭劣勢,將使低所得家庭孩童向上流動的機會更為艱難。

其次,101年最低所得組家庭的平均教育支出平均為5,121元,但僅僅1年後即縮水四分之一變成3,882元,創下15年來最低教育支出紀錄。然同年最低所得組家庭的收入為30萬9,459元比10年前些微增加1萬3,162元,但對於教育支出甚至不到10年前的一半,代表家庭收入雖然增加了,對教育支出不但沒有增加還大幅減少;102年與高所得家庭ER支出倍數來到15.7倍,達到15年來的最大差距,代表低所得家庭不但難以依靠教育來翻轉命運,反成為擴大階級再製的現況。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核心課題之一,便是達成「確保學生學力品質」、「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目標,但教育部在100、102、103年因補救措施失效,導致學習成就落差情形日益嚴重,遭到監察院連續糾正3年。監察院於103年調查報告中指出「我國國中小學生之個別差異懸殊,學習成就落差情形嚴重,甚達7個年級之差距,目前高達2、30萬國中小學生之國語、英文、數學工具學科程度,竟未達基本學力水準,不利於國家整體發展,更損及國際競爭力」。

若從PISA的數學素養調查來看,則更能看出學生學習之間的落差狀況。以標準差來顯示學生成績分布情形,標準差越大則表示學生成績落差越大。針對台灣學生數學素養的個別差異幅度,2009年時標準差為105,已經是當時65國家當中排名第一,2012年時標準差更是擴大到116,較OECD的各國平均標準差為92高出24,顯示台灣學生學習狀況朝向M型化發展日愈嚴重。

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五十)自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通過以來,溫室氣體管制即成為各國環境治理重要框架,惟我國人均碳排放量向來遠高於國際水準,除影響我國國際法制、外交和經貿空間外,更重要的自是影響臺灣自身的環境永續。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設定排放長期減量目標,教育部應就全國各級教育單位之節能減碳,擬定具體方案(如加強對飲水機等高耗電設施之管理)。矧臺灣以亞熱帶國家而有高人均碳排,其根本原因亦為我國能源生產效率相較其他先進經濟體,嚴重偏低,以此內在經濟需求出發,開發節能與新能源相關科技,亦為我國未來重要產業發展策略,因此教育部除從行政角度配合溫減政策,作為全國技職教育主管單位,更應將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產生的新經濟發展,納入技職教育規劃中。爰要求教育部就其主管業務如何配合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一)為培育國家人才,教育部創設公費留學制度,而此制度過去也確實對臺灣的發展產生極大助益。然而公費留學近年頻傳爭議,如其設計無法落實整體目標,或者相關規範缺乏彈性,以致於無法與補助留學國學制乃至國際高等教育潮流接軌。矧公費留學考試非但測驗內容缺乏具體方向,之前年度甚至有命題科目在預告取銷後僅因少數人意見而重行恢復,違反行政行為可預見性之情事發生。爰要求教育部對公費留學制度設計澈底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二)教育部體育署自2012年至2015年間,已撥付近13億元,用於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籌辦;105年度體育署再編列相關預算約17億元。惟查世大運各項場館整備作業中,臺北市和平國小暨籃球運動館新建工程缺乏場地之需求與後續維運計畫,僅係2012年時地方政府為解決土地徵收年限屆滿發還問題而倉促立案,矧此案因規劃不當、對中央與地方皆造成嚴重預算排擠,無論立法院或臺北市議會在預算審議時,皆造成朝野譁然,教育部亦承諾對此案將重新考量,然體育署竟仍撥付經費予系爭新建工程,顯有不當。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世大運籌辦情形與新建籃球館相關爭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三)隨著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行政院亦於去年提出納入科技部、經濟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生產力4.0」。惟「生產力4.0」雖被視為105年度最重要跨部會政策,但教育部預算案中竟無對應之歲出計畫或管考指標,既不利政策推動,亦與預算法制有違。矧從教育部所提供「生產力4.0」年度執行項目可知,教育部非但僅將既有業務重新包裝命名充數,且未能依新政策配合提出新執行策略。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該部主管「生產力4.0」事項之之推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四)外語能力為一個國家通向世界之橋樑,惟我國學校教育除將英語列為必修課程外,雖亦於90年代初即推動高中第二外語教學,教育部並於2005年發布「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設立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中心,然相較多數已開發國家,我國對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之投資,仍嚴重落後,以致除日語外,德、法、西、韓等語言離開主要都會區即屬聊備一格,既無與第二外語教學成果配套之升學進路,專業師資亦無保障。矧就高中第二外語教育的全面落實提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於審議前2年度教育部預算時設有決議在案,惟從教育部報告之內容,可知教育部對於我國第二外語教育主要瓶頸,包括城鄉落差、階級不均、校際失衡、缺乏常態師資、集中特定類型與缺乏配套升學進路等,依舊毫無改善目標與政策作為。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並於第9屆第1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五)教育部為經管前清時期起地方熱心人士所捐獻用於興學之不動產,特設學產基金,惟因學產基金因資產繁多且遍佈全國各地,屢因管理不善而遭各界指謫。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查過104年度學產基金預算時,已決議提高其預算資訊揭露程度,而其被占用土地處理成效也已有所提升,惟距占用土地充分處理仍有相當距離。矧近年隨著地理資訊科技的發展,各大面積土地管理單位皆透過新技術的使用,提升經營效率,但教育部對學產基金之管理資訊化程序仍然偏低。爰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就學產基金土地處理目標和圖資系統建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故各級國立學校應履行其法定文化資產經管業務,教育部亦要求各國立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就經費確實納編。惟教育部就各國立學校文化資產經費納編情形,並未統籌檢視,矧部分校管文化資產保存個案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之「蟾蜍山聚落」,除涉及土地移撥等情事,部分建築尚有迫切修繕維護必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查104年度教育部預算時,即曾決議要求教育部對此特殊狀況專案協助。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協助「蟾蜍山聚落」保存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七)據統計,99年度至103年度間公私立大專校院非退休教師離職共計3,704名,其中離職人數以助理教授1,578人居首,占非退休教師離職人數比為42.6%,且此一趨勢逐年攀升。此現象不利大專校院研究能量積累,對大專校院教學改善亦有不利影響。

教育部應就公私立大專校院非退休教師離職現象,特別是助理教授離職情形進行檢討,研擬現行升等與教學評鑑等項目設計是否公允,避免大專校院教師出現「升等即退休」此一不良現象。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八)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規定,各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生於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一定年限,然近年來師培公費生屢屢出現服務未滿年限需賠償公費、未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或於義務服期間介聘至他校服務,甚至出現教育大學安排公費生分發至直轄市的教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等情事。

又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截至102學年度止,已取得教師證且無就業紀錄者已達1萬6,497人。在合格教師人數眾多之情況下,偏鄉或特殊地區仍以公費教師優先填補人力需求之作法不無疑義。

爰要求教育部就偏鄉或特殊地區之教師缺額填補方式,以及整體教育人力資源配置與培養妥為研議,於6個月內將研議報告以書面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九)針對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環境相關設施及推動建構校園無障礙環境之進度檢討,經審計部103年決算報告調查:

1.103年度164所大專校院,校內有身心障礙學生,惟未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計30校;另已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學校,111所學校104年度未召開會議,以協助學校推動特殊教育學習輔導事宜。

2.尚有72校未訂定特殊教育方案,37校未召開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57校未曾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與發展。

3.已成立資源教室之154所大專校院,輔導人員計503人,7成輔導人員年資低於5年,其中165人未依年資調薪,90人兼辦其他業務,顯示學校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流動率偏高,及兼辦非資源教室業務情形,影響輔導成效。

4.部分學校輔導人員研習時數未達規定標準,允宜督促依規定參加專業知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5.截至民國104年3月18日止,尚有132校應設置而未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計1,685項。

6.未依規定召開整合各單位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會議,以強化支持網絡之聯繫及合作等情事。

綜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前述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環境之進度與現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查教育部特殊教育10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在「一、身心障礙教育」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1)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與(2)特殊教育兩項,較之104年度預算分別減少2億4,283萬4,000元與2,504萬9,000元,前項降幅竟高達60%;雖然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項目增加了6億7,803萬8,000元,對照前述刪減,顯然是科目預算挪移之結果。教育部對該預算項目進行挪移調整之目的何在?

再者,審查104年度預算時,亦曾具體要求105年度特教人事經費不得再以勻支方式編列,必須根據104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列足額經費。

綜上,教育部應針對105年度身心障礙教育預算及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一)教育部於民國87年11月13日以台(87)人()字第8712314號函公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其制訂目的原在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

然近年來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專案教師進用後,部分校院屢屢發生專案教師需負擔部分與原聘用意旨無涉之行政管理職務,或將原專任職缺改制為專案職缺,以求降低學校經營成本等情事,相關專案人力運用情形與本原則之制訂目的頗有歧異。

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進用現況進行調查,檢討各校於運用專案人力時,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則,不可坐視校方強加與勞務報酬顯不相當之勞動義務於專案教師之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二)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業將性別平等教育從重大議題列表中移除,且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上路後,各縣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亦將於107年起退場,然考量學生身心發展需求,此一情形或將致使性別平等教育缺乏系統性推動管道,且導致性別平等教育之累積成果無法傳承。

爰要求教育應持續編列預算,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之設置與運作;並於1個月內,就十二年國民教育各領域課程綱要中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情形提出檢討報告。此外,教育部應於各領域研修小組中至少聘任一名專任委員,專責檢視性平議題是否切實融入領綱。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102學年度每生分得之教育經費,公立大專校院每生分攤經費為26萬4,000元,私立大專校院每生僅為15萬8,000元,公立大專校院享有之經費資源明顯高於私立校院;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教育部應督促各公立大專校院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四)自104年第四季伊始,陸續傳出國內科技大廠因營運不佳而產生裁員、無薪假等情形。目前雖尚未傳出波及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之建教合作學生,然倘若經濟景氣狀況持續惡化、或工廠營運仍未見起色,恐終將影響與企業簽約、進行建教合作之學生。

為確保企業不因求節省人力資源開銷、過度使用建教合作所能提供之學生人力,或因成本考量中止與學校之建教合作、進而影響學生之受教權益,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研擬對策,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建教合作工作權之保障為前提,因應此波景氣蕭條隨之而來的衝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五)根據104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所作成之決議:「教育部研擬自106學年度起以『109年生師比降至15』為目標,制定分年計畫,配合少子化趨勢,逐年降低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

然而審視104年4月推出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中卻無明確之生師比調降目標,教育部於原先之草案中尚且訂出「105學年度將生師比由32降到27」,於正式版方案中竟付之闕如。

為確實掌握進度,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擬訂生師比調降之目標與實施期程之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六)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較公立大專校院高出將近1倍,然而每學生享有之經費資源卻遠不如公立大專校院;由於學雜費負擔占中低所得家戶可支配所得比重高,故就學貸款以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為主;經濟弱勢學生僅少數得以進入教育部頂大計畫學校就讀,7成以上就讀於學雜費高之私立學校。

整體綜觀,我國高等教育資源之不均與貧富差距現象相當嚴重,為避免當前貧窮世襲日漸嚴重、導致弱勢更趨弱勢,教育部允應儘速研謀措施改善,同時制定關鍵績效指標,以期有效掌控高教現狀並促其翻轉。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七)教育部建置「大專校院系所特色及新生註冊率查詢系統」自103年12月29日上線提供民眾查詢103學年度各校科系所之新生註冊率,作為未來選填志願參考,然而卻未提供個別學校的「整體平均註冊率」,根據教育部的說法,是為了避免對有退場危機之輔導學校造成過大的壓力。

然而部分媒體、補教業者利用上述部分公開資訊自行以簡單平均法計算、進而分析各校註冊率,此數據恐怕反而可能失真而造成誤導,而部分學校亦自行於網站公開學校整體註冊率;再者,個別學校整體註冊率為退場轉型之風險指標,過度保護受輔導學校,反造成對學生之不公。

考量少子女化衝擊,大專校院普遍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尤以私立大專校院為甚,部分學校因招生困難導致停辦之情形已無法避免,教育部之拖延已無起死回生之效。若未能及時處理,隨著少子女化日趨嚴重,將累積更多之私立大專校院處於瀕臨退場邊緣,虛耗政府之補助資源。

綜上,教育部應自106年起,於「大專校院系所特色及新生註冊率查詢系統」上全面公開相關學校完整註冊率之訊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八)針對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間,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指考分發對經濟弱勢生進入各大專校院就讀之扶助效益,學者研究指出,繁星推薦對於經濟弱勢生之入學扶助效益最高,而申請入學與指考分發間無明顯區別。

然目前社會憂慮甄選入學(繁星推薦與申請入學)比例逐漸增加,不但無法達成扶助弱勢入學之政策目的,反而有加重反重分配現象之可能,但目前並無具體研究數據得以驗證此一憂慮。

爰要求教育部應就家庭社經背景與學測及指定考試分數間之關係,以及家庭背景與申請入學間之關係建立統計資料庫,並在不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提下開放研究使用,以利釐清家庭社經背景與高等教育入學間之因果關係。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十九)根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第()項第16款:「各機關預算涉及愛台12建設、政策宣導、獎金發放、工程管理費、原住民族經費、公共藝術設置費、組織改造或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由於十二年國教不在上開規定範圍內,是故教育部始終未單獨予以完整表列,而係使該相關預算散見於教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之預算中。

十二年國教經費分散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及青年發展署等5個單位預算中編列,而各單位預算案之十二年國教經費又分列於不同之工作計畫中,且多未在「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註明為十二年國教經費。

十二年國教為政府重大施政項目,經費需求龐大,然而各機關編列數、負責推動項目及經費明細等整體資訊卻始終付之闕如,無法由預算書中一窺經費全貌,導致立法院審查困難。

教育部應於106年預算書中提供十二年國教整體及各單位預算編列完整統計列表,包括各機關及相關工作計畫編列數,並於各單位預算相關工作計畫之說明欄中註明「十二年國民教育相關預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技職再造二期計畫之計畫目標,在於結合產、官、學、研資源,緊密連結產企業界之需求,培育企業所需短、中、長期的各級技術人力,以提升技職教育整體競爭力,促使技專校院畢業生具有立即就業能力、充分提供產業發展所需之優質技術人力等。

據此,為落實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有效結合理論與實務,爰要求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就如何有效運用年度獎補助經費,促進各大專校院進用與培植各領域業師提出具體規劃方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十一)依據目前教育部對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兼任助理的調查,雖然預估有23萬人,然總共有多少教學助理、研究助理或行政助理之整體工作分類統計,付之闕如,不同助理的工作內容與工時也沒有進一步盤點,亦無法得知學生之兼職情形。為使得兼任助理勞動成本與人力需求之評估能有更精準之評估,以便於未來之預算編列以及訂定相關規範,爰要求教育部執行「大學兼任助理工作樣態、兼職情形、工時與工資調查」,以利未來學校兼任助理相關政策之訂定,能落實保障助理權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十二)日前教育部曾評估,所有大學兼任助理納保後,每年需要增加支出約31億元。然而,教育部之評估應考慮到以下幾點因素:1.科技部已經於今年7月9日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承諾將承擔科技部補助計畫之兼任研究助理保費支出。2.部分工時工作者若每週工時未滿12小時,事業單位毋須加保健保。目前實務上成功大學也有超過九成勞僱型助理每週工時未滿12小時,而未加保健保。3.研究生在同一事業單位下擔任多份兼職工作,僅需加總薪資投保一份即可,毋須重複投保。

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以上各點,於1個月內重新評估兼任助理納保所需費用支出,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十三)教育部自實施「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來,引發專科以上學校與學生就兼任助理之勞動保障諸多爭議,各大學並未做好與學生之溝通,反而是逕自修改校內規定、學分、畢業條件,或強行將兼任助理納為「學習型助理」,例如台灣師大的助教變為「師徒制」、政大學生被強迫選擇學習型助理、中山大學出現行政工讀必須修習實習課等等。上述事件都顯示「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對學習型助理的認定方式過於寬鬆,未能有效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反而變成各大學與系所逃避勞動成本的手段。為使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爰要求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檢討既有學習型助理認定標準,納入「有無勞動從屬性」、「勞動成果是否未由他者佔有」以及「是否屬於他者專業所需」等標準。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十四)教育部以5年500億元經費協助大學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第1期自95年4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止推動「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2期修正名稱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期程自100年4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每期經費各為500億元。105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科目編列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65億元。該計畫第1期經費實現數為489億6,600萬元,第2期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撥付362億4,300萬元,合共852億0,900萬元。臺灣大學是我國獲得最多教育資源,也唯一進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專刊2015世界前100名的大學,但排名卻跌至61至70名群組。有鑒於全球性競爭激烈,知識和創新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之利器,各國均投入大量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以強化國家競爭力。教育部自95年4月1日起推動10年期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總經費1,000億元,挹注於高等教育,以提升國家競爭力。計畫即將於105年12月底屆期,但截止目前無法有效延攬國際師資及研究人才、吸引國際學生,致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程度偏低,影響校際排名,甚至獲該計畫近3成補助之臺灣大學亦未能倖免,請教育部檢討因應對策及台灣獎學金、華語文獎學金成效分析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五)有關偏鄉師資與儲備教師問題嚴重,截至102學年度止取得教師證之儲備教師高達6萬1,210人,其中已就業者(非教職)4萬1,833人、博碩士學生2,880人,無就業紀錄者1萬6,497人,且人數持續增加中。對於偏鄉教育師資匱乏問題,還有儲備師資問題,教育部應整合各地方政府有偏遠及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促其就業並減少資源浪費。研議善用儲備師資人力平台,整合師資供需,另請研議「偏鄉教師特殊教育條例」解決偏鄉學生受教權益與教育資源分配、師資流動問題等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893億3,445萬1,000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306億0,892萬5,000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億2,356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6.特別費」,原列15萬8,000元,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

1.鑒於教育部修訂程序黑箱、專業不足,不僅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法,社會各界及300多間高中職學生連署抗議要求撤銷,主辦單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強硬不理,課綱爭議發生至今相關爭議尚須釐清,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難辭其咎。

2.十二年國教英聽考試問題等,影響超過3,000位考生權益,並未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人員之責任檢討。

3.推動業務效率不佳,故提案全數減列首長特別費。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第1目「一般行政」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6.首長因公所需特別費」編列15萬8,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1.我國高中升學機制歷經不斷改變,自90年代廢除高中聯考制度,實施國中基測,隨後十二年國教自103學年度正式上路,改採國中教育會考。然而這一路改變下來,非但未能減輕學生升學壓力,反而助長補習風氣;總結其原因,實因原本設計標榜「免試」之十二年國教制度,因「會考制度」而始終保留競爭元素,也讓教育部不斷宣稱之「免試」淪為口號。

2.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截至104年9月20日全國補習班共1萬8,707家,較94年之9,500家增加近1倍;上述1萬餘家補習班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者8,384家,以國中學生為招生對象者2,785家,合計1萬1,169家,占全國補習班總家數比重59.70%。

3.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十二年國教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卻讓原先規劃之「全面免費、免試」皆跳票,制度一改再改更讓學生與家長無所適從,顯見政策執行能力之低落。本署主管應當首先自我檢討、力求改進。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呂玉玲  何欣純

賴振昌  黃國書

連署人:陳亭妃  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高金素梅 許智傑

(二)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編列相關經費用於促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內容包括加強兒童視力保健、學童口腔保健、校園傳染病防治教育等計畫。然經查,103年度全國國小視力不良學生比率已高達47.06%,等於全國接近半數的國小生有視力相關問題,雖有逐年下滑的趨勢,顯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相關作為有造成些許改善,但仍未有顯著效果。而國中有超過7成、高中更是超過8成的學生有視力不良的問題,此狀況令人擔憂。

盼教育部能正視相關問題,提前至學前教育階段就及早展開護眼相關知識與方法之宣導,有關學齡前兒童視力保健,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等衛生醫療單位加強改善作為,為我國下一代找回健康的視力。

 

附表 國小學生裸視視力不良率統計表

 

     

檢查人數

視力不良人數

視力不良率(%)

103學年度

1,246,799

586,757

47.06%

102學年度

1,291,529

621,328

48.11%

101學年度

1,366,870

674,706

49.36%

100學年度

1,449,090

724,656

50.01%

 

99學年度

1,510,343

741,509

49.10%

資料來源:教育部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三)105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28億8,975萬4,000元用於「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較104年度增列2億3904萬6,000元,其中主要是增加於強化校園安全維護之經費。

近年來校園安全意外頻傳,造成家長與學生的不安,教育部強化校園安全是勢在必行的行動。然而,校園安全的維護不僅在於實體上的加高圍牆、加設照明設備以及加派人力,亦需建立緊密之校園─社區─警政相互串聯系統,疏通聯絡管道,落實通報體制。

爰此教育部應協調警政單位加強校園周邊巡邏,並落實校園門禁管理以及提升師生安全意識。此外,亦應統合運用校園人力,妥善規劃人力配置,以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鄭麗君  陳淑慧

(四)十二年國教自103學年度開始實施後,造成學校、家長以及學子三方的不安,入學方法複雜且年年改變,導致學生無所適從。另外,十二年國教適性揚才、降低學生升學壓力的初衷遲遲未能落實,坊間補習班數量不減反增。監察院亦曾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指出103學年度高中職入學作業的缺失。

爰建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儘速進行相關檢討,並積極研擬妥適、穩健之12年國教相關入學方案,並與地方政府規劃長期、穩定之入學制度,莫讓每一屆的學生以及家長都要歷經不安與無所適從。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五)我國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以融合式教學為主體,強調打破隔離,讓身障生與普通生在相同環境下接受教育,目前約有10.1萬身障學生於一般學校上課,其中72.9%身障生就讀於分散式資源班或普通班。

身障學生容易因外貌、行為表現及社交技巧不佳遭受同儕歧視、排擠,甚至引發校園霸凌事件。據國外研究指出,身障學生遭霸凌機率為一般生1.5倍,尤其好發於國小高年級至高中教育階段。惟我國目前僅有兒福聯盟定期發布民間版台灣校園霸凌調查報告,主管機關教育部從未進行過全國性校園霸凌普查,僅憑校安事件通報量推估實際情況,顯有低估問題嚴重性之虞,且近2年屢次發生身心障礙學生遭同學毆打、污辱案件,引起輿論質疑教育單位推動反歧視、反霸凌之成效。

為確實檢討台灣校園霸凌問題嚴重性,尤其融合教學下身障生與一般生相處情況,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儘速辦理全國性校園霸凌普查,作為後續擬定政策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校園安全防護,根據教育部各年度校園安全維護事件與學制分析,校園設施遭破壞、火警等安全維護事件居高不下,顯有強化之必要,而本(104)年度因應校園安全事件而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增編預算補助各縣市強化校園警監視設備與辦理相關講習。然而除硬體設施之增強外,教育部應思考如何結合學校、警政單位與社區等,建立校園安全共同維護機制,暢通溝通管道,俾完善校園安全機制;增強學生自我防護意識、教導學生安全觀念與了解如何取得幫助。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七)105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科目編列28億8,975萬4,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6億5,070萬8,000元增加,主要係增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強化校園安全維護等經費2億5,925萬6,000元。104年5月29日臺北市文化國小學童遭校外人士入侵傷害致死,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學校提升校園安全維護與事件應處能力,除於104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億1,000萬元,補助各縣市改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警監系統,並於105年度編列預算2億5,925萬6,000元,其中2億5,458萬1,000元為補助各縣市所轄屬學校緊急求救及照明設備與現有警監設備維護,餘467萬5,000元為辦理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知能種子師資研習及校園安全防護業務講習。惟依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統計分析報告,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分析報告所載,校內設施(備)遭破壞、外人侵入騷擾師生、校內火警、遭殺害及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等,以國小及國中發生件數有高於其他學制之現象,尤其校內設施(備)遭破壞及校內火警以國小各年度發生件數均明顯高於其他學制,或可顯示國小因數量較多、分散較廣,或地處偏遠,囿於人力與經費限制,造成校園安全維護措施較為薄弱,值得相關單位重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允應協調地方政府積極建立與強化學校、警政單位、社區等三方之校園安全維護合作機制,並維持即時聯繫處理管道,俾使校園安全防護更臻完善。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高金素梅 孔文吉

(八)105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科目編列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2年度至105年度)最後1年經費22億8,260萬元,所辦事項包括相關校舍修繕整建、耐震評估及設備充實等。經查全國各縣市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程,98年度辦理至104年7月底止,完成7,185棟及3,893棟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之詳細評估及補強工程,待詳細評估及評估需補強分別為713棟及4,776棟,其中其中待補強883棟,而待補強棟數最多之前5個縣市,依序為新北市之178棟、雲林縣之153棟、臺中市之109棟、桃園市之94棟及彰化縣之77棟,合計611棟,占待補強棟數883棟之比重為69.20%。由於我國位處地震頻仍之環太平洋地震帶,為確保學校師生安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宜加速辦理相關校舍之改善,對於無使用執照且安全堪虞之使用中校舍,應與地方政府合作加強清查列管並督促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高金素梅 孔文吉

(九)有鑑於十二年國教政策自施行以來爭議不斷,免試入學方案內容年年更動,造成學生極大的學習困擾。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定期召開專案會議檢討十二年國教自實施以來的各項缺失,並具體研議將各招生區特性納入十二年國教入學方式變動時之考量,因地制宜各區入學規則,並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妥善規劃穩定之入學制度,避免影響學生就學權益,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十)我國高中入學方式從早期的聯考改為國中基測再到現在的國中教育會考,即是希望透過入學制度的調整達成多元升學的目標,降低學生課業壓力。但補習風氣至今仍然盛行,根據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資料顯示,補習班家數甚至從10年前的9,500家到現在已有1萬8,700家,數字成長將近1倍。顯見多元升學政策並未真正降低學生升學壓力,也造成家長們經濟負擔。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檢討目前升學制度造成補習風氣盛行問題,並研議如何真正落實降低學生升學壓力,避免助長補習風氣,相關檢討與研議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十一)日前發生國小學童遭校外人士侵入校園傷害致死案件,顯見校園出現安全危機,且依據教育部近3年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所載,國小及國中校園安全維護事件發生件數有高於其他學制的情形,顯示國中小校園安全防護措施較為薄弱。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6個月內重新全面檢視目前校園安全防護系統是否完備,除補助添購緊急求救設備及監視系統外,並應積極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校園、警政及社區合作聯繫,讓校園安全維護更加完善,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相關檢討與協調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二)近10年我國高職畢業生升學率從66.61%成長到81.01%,顯示高職學生畢業後繼續升學為主流趨勢,造成技職體系培育基層技術人才功能弱化,且依據主計總處103年最新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統計,工業及服務業缺工人數已突破20萬人,企業面臨技術人力招募不易的困境。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改善「高職生畢業選擇升學未投入職場之現象」,並規劃提升高職課程專業性及實用性,加強學生就業能力,增加投入職場意願,避免產業人力斷層,相關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三)105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各科目分別編列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所需經費299億7,552萬9,000元、9億7,635萬3,000元及11億1,067萬元,合共320億6,255萬2,000元,占該署歲出預算893億3,445萬1,000元之35.89%。經查:

1.高中入學方式變革未能減輕學生升學壓力,助長補習風氣:截至104年9月20日全國補習班共1萬8,707家,較94年之9,500家增加近1倍;上述1萬餘家補習班中,以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者8,384家,以國中學生為招生對象者2,785家,合計1萬1,169家,占全國補習班總家數比重59.70%,學生課業壓力及家長經濟負擔可想而知,且補習班10年間近倍之成長,亦凸顯高中入學考試之變革並未能減輕學生升學壓力。

2.免試入學方式年年更動,爭議不斷:十二年國教自103年學年度實施以來,高中職免試入學方式爭議不斷,例如「作文先於標示」之比序方式,以及招生名額多於報名人數,卻因志願序扣分造成許多學生無校可讀或高分落榜等現象,均引發不少爭議。而免試入學方式年年更動,亦使學生、家長及教師疲於瞭解與苦於因應,影響學生權益甚鉅。

3.監察院糾正指出,教育部未妥適督導高中職入學辦理作業,時程有所延宕,嚴重影響學習權益:監察院104年3月13日糾正文指出,教育部推動103學年度高中職入學之作業倉促,壓縮就學區辦理時程,且會考形同入學考試,不符免試入學宗旨,超額比序概念複雜,導致多數家長難以理解,況且分發結果混亂,部分學生遲至開學前仍無法就定位,顯見教育部未妥適督導12年國教各就學區103學年度高中高職入學辦理作業,時程多有逾期,及導致104學年度入學作業亦有延宕,嚴重影響學習權益,核有違失。

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四)105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科目編列28億8,975萬4,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6億5,070萬8,000元增加,主要係增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強化校園安全維護等經費2億5,925萬6,000元。經查:

1.教育部各年度校園安全分析報告早已載示國小之校園安全維護較為薄弱:每年彙整各教育相關單位通報校園安全資料與分析,作成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統計分析報告。依100年度至102年度之分析報告所載,校內設施遭破壞、外人侵入騷擾師生、校內火警、遭殺害及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等,以國小及國中發生件數有高於其他學制之現象,尤其校內設施遭破壞及校內火警以國小各年度發生件數均明顯高於其他學制,或可顯示國小因數量較多、分散較廣,或地處偏遠,囿於人力與經費限制,造成校園安全維護措施較為薄弱,值得相關單位重視。由此可悉,教育部各年度分析報告,早已可見國小校園安全維護亟待強化。

2.應協調地方政府積極建立與強化學校、警政單位、社區等三方之校園安全維護合作機制,並維持即時聯繫處理管道: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0年度至104年度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所編列經費約介於2,100萬元至3,300萬元間。104年5月29日國小學童遭校外人士入侵傷害致死案發生前,103年度該署辦理校園安全維護之具體工作為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暨校園安全業務研習、執行學生校外聯合巡查及地方教育統合視導。前述學童被侵害致死案發生後,該署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強化校園安全機制。以上顯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似未能於案發前參據前開分析報告之預警,及早推動國小校園安全維護之強化工作。惟僅有設備之增購,尚不足以發揮防護功效,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允應協調地方政府積極建立與強化學校、警政單位、社區等三方之校園安全共同合作維護機制,加強校園與周邊之巡邏工作,並維持三方之即時聯繫處理管道,以達事先防範及即時防處之效。

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五)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度預算案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科目編列201億5,106萬元,辦理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品質及教育環境等相關業務。經查:

1.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發布1年餘,審議程序與課綱內容差異引發抗議迭起:102年8月1日函請國民教育研究院檢視並評估現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課程綱要,爰有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綱微調作業之進行,並於103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惟高中社會領域課綱微調公告後,審議程序及課綱內容差異引發社會輿論及學校師生之關注,抗議與衝突紛起。

2.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教育部應就台權會103年2月7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3.監察院98年間調查報告曾指出課綱調整頻率與程序未盡允當,惟近年仍更動頻繁,欠缺長期實驗與評鑑程序:監察院就教育部97年1月24日修正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相關處理程序等進行調查,於98年間所出具之調查報告已指出,國外如法國及日本等國之課程發展至少需時5年至10年,然我國近年3、5年間即更換新課綱,而課綱之修訂僅進行短暫之「研究」、「擬訂」等程序,便付諸實施,缺乏長期持續性實驗與評鑑等程序,迭有修訂程序草率等爭議,且近幾次課綱之修訂,即使進行微調,縱已召開多次會議,仍未獲共識,爭議頻傳。

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六)教育部因應十二年國教政策之推動、配合新制訂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之內容,遂併同修正「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該辦法第8條第2款,將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最高延長期間修正為4年。

然而自本辦法修正、並於103學年度開始施行後,竟傳出「校方所聘之審核學者抱持先入為主態度,未審核即表示拒絕延長申請人之修業年限;且審核時以專業傲慢之作為面對申請人與家長」等情事,使得當初修正特殊教育法之美意完全落空,且徒使申請人與家長平添受辱之感。

爰要求教育部應對此情形予以徹查,杜絕此等情事再度發生;同時應統計歷年提出之申請次數,與申請成功、失敗之人數,確保修法之效果業經落實。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第3項 體育署原列72億9,609萬8,000元,減列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之委辦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9,509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凍結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連署人:高金素梅 陳淑慧  孔文吉  黃國書

陳亭妃  賴振昌

(二)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首長特別費原列15萬8,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三)凍結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中「體育行政及督導」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高金素梅 陳淑慧  孔文吉  賴振昌

黃國書  陳亭妃

(四)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高金素梅 陳淑慧  孔文吉  黃國書

陳亭妃

(五)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1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蔣乃辛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志雄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黃國書  陳亭妃

陳淑慧

(六)近年來我國運動風氣蓬勃發展,國人對於運動賽事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政府以及職業選手積極參與各項國際賽事,提高我國在國際間的能見度,而此股風潮也連帶帶動起賽事轉播的收看人口。

然而近期屢出現賽事轉播險開天窗的情事,例如2014年仁川亞運以及2018世足會外賽,嚴重影響民眾收視權益。

爰此體育署應積極與文化部協調、溝通,建立對口單位,相互合作進行各項國際賽事轉播,莫讓我國成為體育賽事沙漠。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七)體育署辦理自行車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於102年度至107年度編列19億5,000萬元,執行相關建設計畫,105年度預算案賡續於「國家體育建設─整建運動設施」科目編列3億元。惟經查,其歷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102、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9.30%、63.92%,亟待改善。為提升計畫成效,體育署應通盤檢討自行車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八)我國的體育發展過度著重於主要獲獎項目,如棒球﹑籃球﹑羽球﹑跆拳道等,導致許多潛力項目因受訓人數少或者經費補助不足而無法有效發展。104年度便發生國內空氣靶國手欲參與全國運動會,卻因參與人數不到規定之下限,無法比賽的現象。因此體育署應針對各個體育項目培訓規劃完善計畫,避免過度側重獲獎項目的培訓,而忽略其他項目的發展。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九)我國逾半國土為山林,為珍貴之自然資源;然消防機關統計,96年至103年間全國平均每年發生185件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案件、受困待救人數382人、獲救人數356人,顯見我國面山教育之不足。如何強化國人對山林活動之認識,有賴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管道並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度預算決議指出,「我國年輕學子少從事山野活動,亦缺乏山野教育……103年度體育署山野教育僅編列500萬元……」迄105年度預算,山野教育預算額未曾調整,亦未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山野教育之戶外教育與融入國教課綱提具相關計畫,遑論正規教育融入山野教育。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個月內,偕同內政部研擬面山教育之正規與非正規教育可行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十)12年國教推動適性教育,體育人才之培養亦應納入考量;校園中績優體育人才之培育為我國體育競爭力之根本,然我國之「體育班」規劃存在諸多問題,包括專業培育人才不足、經費不足、學生課業輔導等;針對現行制度之不足,教育部體育署應通盤檢討。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個月內,提出體育教育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其中應統計我國各縣市體育班數量、性質及其體育專任教師、專業教練、傷害防護員之需求,規劃逐年補足需求額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十一)體育署規劃自99年起到104年間於全國各地興建完成32座國民運動中心,然統計至104年8月底止,全國只有10座完工,不僅完成率過低,且另有10座體育署已完成撥款補助卻仍未開工,興建進度嚴重落後。爰要求體育署立即檢討未達進度之工程,並說明具體改善計畫,加強督導執行單位,相關檢討與改善報告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十二)據教育部體育署統計資料,至103學年度止,我國各級學校棒球隊伍及成棒隊伍總數約900餘隊,且各級隊伍總數每年均呈緩步上升,顯示我國基層棒球選手在數量上已足以支撐一完整職業體系。然綜觀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情形,近年來觀眾入場人數雖有逐步復甦之傾向,然賽事規模仍有所侷限,長期下來將不利於賽事健全發展。

前任部長蔣偉寧曾於任內數次公開表示「職棒第五隊組隊有望」,然而及至吳部長就任後相關後續發展卻無聲無息,前任部長之規劃並未為繼任者確實承接,顯見職棒產業之發展必須透過詳細規劃,不能寄望於一人一身。

體育署職掌競技運動及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爰要求體育署於1年內,就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提出整體產業發展規劃,促使職業賽事擴大規模,以利健全我國棒球選手之就業管道,促使選手充分就業,進一步提昇我國職業棒球之競技水準。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第4項 青年發展署4億0,243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青年發展署自97年度起試辦「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期藉由提供職業訓練課程,協助青少年能回到學校就學或進入職場就業,惟經查部分培訓單位之年度培訓率過低,例如102年度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等4培訓單位低於整體平均值,亟待改善。為提升培訓成效,青年發展署應通盤檢討相關培訓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二)青年發展署自97年起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透過培訓單位提供青少年職業訓練課程,協助進入職場就業,然近年有部分培訓單位之年度培訓率低於整體培訓率甚多,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已經有針對弱勢青少年辦理相關職能培訓計畫,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於1個月內說明部分培訓單位之年度培訓率低於整體培訓率之原因,以及與勞動力發展署溝通協調是否有資源重疊之處,相關說明與協調結果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強化青年職能開發,陸續推動各類職場體驗計畫,並透過網路投遞履歷方式進行資格申請,然相關計畫績效指標係以參與或投遞履歷人次作為衡量標準,未將重複參與或投遞履歷之人數扣除,且無法得知職場體驗對實際就業之幫助。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績效指標衡量標準,提出實際參與人數及具體成果,並積極規劃加強宣傳各類職涯體驗計畫,提升青年參與意願,相關檢討規劃及人數資料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孔文吉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3,483萬5,000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177萬6,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億9,348萬7,000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5,268萬6,000元,照列。

四、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肆、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

主席:首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進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

一、預算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文化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文化部900萬元

第188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

第189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78萬7,000元

第190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

第191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

第192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

第193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4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1項 文化部1,112萬元

第152項 文化資產局500萬元

第15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192萬3,000元

第15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

第15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000元

第15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

第15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08萬5,000元

第15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10萬3,000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8項 文化部3,954萬3,000元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525萬6,000元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1萬7,000元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22萬5,000元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35萬元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73萬1,000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4項 文化部7,550萬6,000元

第205項 文化資產局244萬元

第206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530萬7,000元

第207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78萬元

第208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42萬元

第209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5萬元

第210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000元

第211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000元

歲出部分: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167億7,540萬8,000元

第1項 文化部102億4,377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328萬9,000元

第2目 綜合規劃業務1億8,533萬7,000元

第3目 文化資源業務10億4,662萬5,000元

第4目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4億1,495萬3,000元

第5目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31億3,911萬6,000元

第6目 人文及出版業務9億3,241萬2,000元

第7目 藝術發展業務37億3,478萬7,000元

第8目 文化交流業務3億0,771萬5,000元

第9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572萬3,000元

第10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2萬元

第11目 第一預備金2,300萬元

第2項 文化資產局13億4,344萬9,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641萬6,000元

第2目 文化資產業務11億6,603萬3,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6億7,857萬6,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425萬6,000元

第2目 電影事業輔導4億4,370萬2,000元

第3目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5億2,918萬4,000元

第4目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5億9,043萬4,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億3,647萬1,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630萬4,000元

第2目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6億1,686萬9,000元

第3目 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無列數

第4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4億3,229萬8,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6,204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513萬6,000元

第2目 美術館業務1億8,917萬6,000元

第3目 生活美學業務2億9,609萬7,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8,587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662萬1,000元

第2目 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1億6,875萬3,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7,188萬3,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422萬8,000元

第2目 博物館業務2億2,715萬5,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億5,333萬4,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461萬2,000元

第2目 館務業務活動7億5,822萬2,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二、委員提案部分:

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45

案由:文化部歲入預算「規費收入」原列11,120千元,建議增列2,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編製歲入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力求詳實編列。查本年度文化部「規費收入」僅列11,120千元,顯著低於去年度預算數14,050千元與前年度決算數13,999千元;矧本年度規費收入驟減之主因,係使用規費較之前年度全面下降所致,惟文化部就典藏資料與場地設施皆每年進行投資,相關歲入未對應成長之主因為何?是否代表業務預期下修?爰建議增列本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3

案由:文化部歲入預算「租金收入」原列28,081千元,建議增列2,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編製歲入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力求詳實編列。查本年度文化部「租金收入」僅列28,081千元,顯著低於前年度決算數53,886千元;矧系歲入來源包含文化部所屬多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土地建物租金,惟全國各文創園區之經營管理與後續發展近年屢傳爭議,若維持現有與考量部分園區未來擬提升之商業強度,則政府收取租金應予檢討,始符公公資源分配之公平性。爰建議增列本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3

4款198項1目3節─租金收入

【V】歲入─增列:200萬元

案由:第1目「財產孳息」第三節「租金收入」原編列2,808萬1千元,建議增列200萬元。

說明:

一、據文化部103年度決算資料顯示,第一目「財產孳息」第三節「租金收入」為5,388萬5千元,較該年度預算數2,605萬9千元高出甚多。

二、103、104與105年度租金收入項目相同者有華山及花蓮文創園區土地租金、火炎山傳輸平台場地租金、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105年度又新增齊東詩舍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音樂文化會館租金收入。且藝術銀行收入103年度為115萬7千元,104年迄8月為109萬3千元,皆高於預算數。為敦促文化部確實執行相關工作,訂定較高之目標應為合理。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83

 款 項 目 節─派員出國計畫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萬元

案由:有關文化部「0293國外旅費」原編列947萬1千元,建議除「2016NTSO新馬以樂會友交流音樂會」所列280萬元外,其餘凍結1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數102年度為630萬1千元,103年度為528萬元,104年度為547萬1千元,到105年度一口氣增加400萬元達到947萬1千元,增加幅度超過170%,且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規定,出國考察原則上應三年內無相同計畫,卻有出國考察計畫連年舉辦,或三年內以近似名義重複出現,文化部應予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一般行政」,原列4億5,328萬9千元,建議凍結5,328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馬英九2008年總統競選關於文化經費的政見為:「於四年內將文化預算從1.3%提高至總預算的4%。」及「文建會預算由目前的0.38%提高到3%。」。如今文建會已升格成文化部,而文化預算有無落實馬政見呢?

二、105年度總預算案中文化部主管預算,看似較104年度法定預算稍有增加3402萬5千元;但若同以總預算案編列數為基礎來加以比較,105年度總預算案歲出1兆9,981億9,234萬6千元,較104年度總預算案歲出1兆9,596億5,816萬5千元,增加385億3,418萬1千元,增幅1.97%,於105年度總預算案歲出規模呈現成長情形下,105年度總預算案中「文化部主管」預算編列167億7,540萬8千元,比起104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規模170億1,234萬3千元,預算編列數反而減少了2億3,693萬5千元,減幅為1.39%。續檢驗馬英九政見所提「文化部主管」占總預算歲出占比要提高到3%部分,在馬政府編列第八個年度的總預算案中,「文化部主管」預算占總預算的比例僅0.84%,比104年度占比0.87還低,更遠不及馬政見提出的3%,連當初政見所提的三成都不到(達成率僅28%)。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53,289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之獎補助,因媒體批露,有獨厚特定政黨之情事,顯見並未堅持專業審查、專業補助,可見督導不周。建議凍結原列預算之十分之一。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53,289千元,建議凍結23,289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查2008年馬英九總統於其競選白皮書中,設定「四年內將文化預算提升至占總預算4%」及「文化主管機關預算提升至占總預算3%」雙重目標,惟今年文化預算僅達中央政府總預算之1.5%,文化部預算更僅達總預算之0.51%,且皆是文化部成立以來首次負成長;若以2012年以來的文化預算變動幅度計算,再十個總統任期,尚不足以達成馬英九總統2008年所承諾的每年文化投資。馬英九政府文化預算連年未達承諾,顯示其缺乏將選舉承諾轉化為有效治理的政策能力,只求文化部掛牌成立,卻未能透過組織改造推動政事重組,以帶動文化施政在質與量上的提升。矧文化部成立至今,部內施政架構未能徹底重組檢討,致使政策缺乏綜效;附屬機構與監督各類法人為數眾多,編組亦缺乏一致性,業務未能有效分派,非但各單位行政效率無從改善,有效管理亦有相當疑問。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3,289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22款1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 】凍結:1千萬元

案由:第1目第『一般行政』科目原編列453,289千元,凍結1千萬元。

說明:

1.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前段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控管。

2.惟查,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之運用員額合共1,342人,占該年度預算員額1,802人之比率已達74.47%,顯見該部及所屬單位運用非典型人力情形應予檢討並加強控管。

3.綜上所述,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科目1千萬元,俟文化部針對『如何加強控管以改善非典型人力使用』問題,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22款1項1目─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V】歲出─【 】減列:   【V】凍結:330萬2千元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原編列9,521萬4千元,建議凍結「0282房屋建築養護費」及「0302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合計330萬2千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所使用之空間為103年1月28日啟用之新莊聯合辦公大樓,遷入後復又花費1.37億元,平均每坪3萬1千元之裝潢費用,未滿二年又編列辦理辦公室空調改善及辦公房屋、宿舍等建築養護費,應明確說明其用途及必要性。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0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下「辦理國內出差、公務運費及短程車資等」原列1,916千元,建議減列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查今年度文化部主管歲出預算較前一年度減少,惟「辦理國內出差、公務運費及短程車資等」費用1,916千元,卻較去年度相同工作計畫1,285千元顯著增加。爰建議減列本預算6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69

案由:「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原列117萬9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文化支出來檢視,105年度總預算案政事別中「文化支出」預算,105年度總預算案中編列291億2,905萬1千元,較104年度總預算案「文化支出」321億9,524萬3千元,預算規模由320億餘元縮減至是291億餘元,減少了30億6,619萬2千元,減幅近一成;105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為1.46%,比起104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為1.64%,減少0.18%。當初馬英九總統政見說四年要達到4%,不僅四年做不到,到了馬政府編列執政第八年的預算,連一半(2%)也達不到,105年占比才1.46%;也就是八年來「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總共才增加0.16%,平均起來一年增加0.02%。

二、馬英九總統選舉時說要拉高總文化預算到4%,若以八年增加0.16%文化預算的速度來計算,若要達到馬政見所言總預算的4%,還要127年的時間才做得到?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

單位名稱:文化部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2款1項2目綜合規劃業務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

案由: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原列185,337千元,提案凍結500萬,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未能全面落實各項補(捐)助效益之管考作業,除未依規定成立內部管理小組外,經審計部查核亟待督促檢討改善事項甚多。

二、爰此提案凍結500萬,俟文化部項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2款1項2目 節-01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7,000千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7,959千元,予以凍結7,000千元。

說明: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37,959千元,雖該項經費為增列辦理文化法規規劃研究、文化人才交流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講座等,然檢視多年來,也已辦理多場文化議題講座,但其成效仍不彰,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本項預算予以凍結7,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陳碧涵  蔣乃辛

1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2款1項2目-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下原編列3,795萬9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分支計畫105年度共列3,795萬9千元,主要工作有()綜合規畫業務計畫宣導,()辦理文化政策及文化法規之研究、修訂、研習及管制考核,()辦理全國文化機構主管會報暨聯繫會議,()辦理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及行政院文化獎,()辦理文化事業財團法人及志工輔導訪視,()文化替代役相關業務。

二、文化部103年度有經行政院管制計畫8項,僅有「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2期)」被評為甲等,其餘乙等6項、丙等1項。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2期)第3次修正計畫」、「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等3項計畫,連續2年被評為乙等,「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被評為丙等,施政績效考核有待檢討強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2款1項2目-01-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68萬4千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1.文化政策規劃與研習」,原列1068萬4千元,提案凍結168萬4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該計畫主要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規劃研究、文化人才之交流及與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座談會、施政績效管理專業知能研習及重大計劃實地查證等。其辦理施政績效管理專業知能研習之具體成效為何?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有「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規劃及研究,文化人才之交流與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座談會等」7,693千元,建議凍結69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自從文化部成立以來,就政策和法規之規劃研究,每年皆編列相同數額支出。惟定期定額的經費投入,未能使政府文化治理產生質與量的全盤提升。舉例而言,政府組織改造成立文化部,並非僅是將原作為行政院幕僚單位的文化建設委員會改隸擴編,而必須在行政的各階段推動重組,使文化政事內涵與規模產生改變;然而文化部成立至今,內部施政架構並未徹底檢討,以致政策缺乏綜效,主管監督之眾多法人亦難有效運作。矧文化必須透過科技作為傳播媒介,然而文化部的成立卻未同時提高科技能量,不但無法提出高品質的文化科技政策,甚至出現如上一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行政院科技會報提案時,連提案英文摘要都無法正確填寫等情事。爰建議凍結本預算693千元,待文化部就內部組織架構之分期檢討完成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1

22款1項2目-01-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59萬7千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4.辦理文化替代役相關業務」,原列1,159萬7千元,提案凍結159萬7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5年度辦理文化替代役男專業訓練編列1,159萬7千元,其過去之執行期效益為何?是否有續辦研習班之必要性?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8、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2

案由: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4,784萬4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1.本計畫辦理文化統計專題研究分析等成果為何?

2.去年辦理文化產業次類別消費參與行為調查為何今年未見辦理?

3.去年編列800萬推動黃金人口參與文化活動與產業策略規劃,計畫成果?今年為何未編列?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2

22款1項2目─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下原編列4,784萬4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之任務係辦理文化活動資訊審核、統計並編印文化統計,蒐集運用全國藝文資訊系統資料、辦理文化消費等行為調查等工作,105年在有關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印工作項目減列351萬2千元,新增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參訪計畫等工作。惟文創產業之情報蒐集研究應屬於產業重大需求,卻予以減列近5成,卻增加參訪活動,文化部應說明如何強化對文創產業趨勢之掌握。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4-75

22款1項2目─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04文化雲共通系統推動服務計畫、05專案計畫管理技人才培育計畫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3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04文化雲共通系統推動服務計畫」、「05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下原共編列8,322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綜合規劃業務計畫項下與資訊技術相關之分支計畫,在維持暨推動文化部各項資訊化及自動化業務正常運作,惟與前一年度相較,新增建置文化部大數據資料庫、文化雲共通系統推動服務計畫及專案計畫管理技人才培育計畫等工作,其中文化雲計畫應如何連結過去以來文化雲系統,與大數據資料庫如何應用,又文化部將採委託方式辦理「科技計畫審議、執行及管考,研擬修正科技政策,跨領域科技人才培育」工作,應說明其目標、合作對象與具體內容。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案由:「綜合規劃業務」之「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原列70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主要辦理「人才培育訓練;委託辦理科技計畫審議、執行和管考、研擬科技政策;科技計畫個案訪視與輔導;文物保存研習活動;建置自動化教學系統」等。

二、惟文化部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提出詳細執行內容,亦未提出本項計畫預期效益,似有逃避監督之嫌?

三、例如:要委託辦理哪些單位、中國單位是否在列?若有,中國民間單位與其政府之關聯之深,來台可以涉及哪些工作項目,是否會涉略到政府的核心工作?文化部應提出及公開年度執行細節情況。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4

22款1項2目─0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萬元

案由: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中「05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原列700萬元,提案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5年度新增編列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成立科技政策規劃與幕僚專責團隊,惟該計畫主具體執行方式為何?預期效益為何?文化部之科技計畫又有哪些?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5

案由:「綜合規劃業務」之「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原列1,631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主要辦理工藝、文學創作、藝術創作、動漫等各項文化藝術新秀實驗創作之獎勵及推廣。該計畫是從102年度就開始的計畫,3年來的執行成果為何?獎勵哪些藝術新秀?是否有獨偏特定領域藝術之情形?文化部應予說明。

二、105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藝術新秀創作發表等,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文化部應詳實說明該計畫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50

22款1項3目1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 】凍結:1千萬元

案由: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科目原編列862,705千元,凍結1千萬元。

說明:

1.為提升預算使用效率,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俟其規劃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及相關審查等前置作業周延完備後,始得編列預算。預算法第34條及第39條亦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

2.經查,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新興跨年期計畫計包括『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等6項,合計共編列19.62億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與前述預算法及相關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3.綜上所述,為符合預算編列相關規定,妥適規劃財務資源,使政府預算源發揮最大效益,爰提案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科目1千萬元,俟文化部針對上揭6項計畫補正預算編列程序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25、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6-77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2億9,584萬7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本計畫為前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及「7835村落文化發展」兩項計畫之整併,合併更名原因?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並未結束就併入社區營造計畫再另立計畫名稱,是否妥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76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2億9,584萬7,000元,凍結6,584萬7,000元。

說明:

二、惟查103年度文化部所屬新竹、彰化、台南及台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核定補助485個村里,其中386個村里係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且485個村里當中僅31個村里屬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反映文化補助資源有集中都會區,而未能均衡照顧偏鄉之情形。文化部執行計畫顯未積極,且有便宜行事,重複補助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6,584萬7,000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2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6-77

案由:「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2億9,584萬7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編列2億9,584萬7千元,目的乃藉由文化札根、擴大民間參與等策略工作,期能達到培育「在地文化人才」與「在地藝文團體」,以及達成社區永續經營之目標。

二、惟,文化部竟在子宮做計畫中編列200千元,用以「瞭解中國大陸目前城鄉產業合作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並訪問其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文化策略」,用意何在?文化部應詳實說明該計畫之規劃內容?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295,847千元,建議凍結15,847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推動「社區總體營造」迄今已逾二十年,相關計畫對臺灣文化的解放與扎根產生重要貢獻。惟隨著主客觀條件的改變,政策應隨時檢討、與時俱進,始能充份發揮功效。此如社造政策就其本質,具有跨領域性和面對地方發展課題的針對性,但在政府內部,文化部的社區營造政策,與其他中央部會相關施政計畫缺乏整合介面及分工,以致綜效無法提升;對外部卻又存在經費分配缺乏彈性,以致於具有重分配性的社造經費卻再產生「強者恆強,弱者恆弱」怪象;數據上全國有半數村里無法得到政府社造資源,而直接資金需求較低的社區「自力社造」成果,亦無法透過公部門平臺協助推廣。矧近年文化部社造相關施政計畫,皆編列有資訊相關支出,惟此類經費多流向網站經營,而未有以科技力提升社區營造之整體策略;社造所面臨地方知識傳承、社區空間運作和特色產業發展等瓶頸,亦與此種科技障礙有關。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5,847千元,待文化部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6-77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有中國旅費200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惟系爭預算係為派員至中國廣東等三省,了解其城鄉產業合作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雖合乎上位目標之內涵,對此交流之目標、效益和迫切性卻缺乏明確說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2.了解大陸目前城鄉產業合作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並訪問其中央及地方政府振興社區村落之文化策略」原列200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如欲發展振興社區村落文化,請文化部說明出國考察之地點,為何是中國?且,是中國哪些村落?又提及需訪問中央及地方政府,此恐涉及兩岸關係等政治議題,故於文化部提出此項計畫之具體內容前,建議全數凍結。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3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22款1項3目1節-01-3、4、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中「獎補助費」科目,原列2億3,594萬7千元,提案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書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億3,594萬7千元(佔該分支計畫79.75%)預定用於對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以及國內團體之補捐助。據本院預算中心調查指出:

一、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實質為以前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及7835村落文化發展兩項中程計畫之整併及延續執行與文化部以前年度推動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多有重疊、相似之處。

二、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尚未屆期,中途併入社區營造計畫再另立計畫名稱,惟未見檢討以前計畫執行成效,並敘明計畫整併始末,核有欠當,且不利預算審議及督考。

三、本案經費需求龐巨,且需長期推動,允宜妥適規劃計畫目標、執行策略及績效指標,擬定中長程推動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為宜。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3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6

22款1項3目1節-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

【V】歲出─【 】減列:   【V】凍結:150萬元

案由: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分支計畫下原列2億9,584萬7千元,其中有關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費用933萬元部分,建議凍結15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分支計畫希望藉由促進文化、擴大民間參與、行政分層培力等策略達到培育在地文化人才與藝文團體,及達成社區永續經營之目標。惟就其說明內容觀之,基本上係承繼過去年度有關充實縣市文化設施、辦理社區營造業務等工作計畫之統整,然而有關「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發展計畫」係由105年執行至110年度之中長程計畫,卻於行政院未為核定前即編列預算,以致無從由預算書中見其計畫,應予改善。

二、該計畫內容主要是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推展社區營造工作,惟預算說明粗略,應分別列出各子工作項目預算數,且難以看出文化部對該各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過去各年度成效如何?恐難以評估其預算合理性。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補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擴大培育在地文化人才及藝文團體,協助推展社區營造等工作」,原列1億6,134萬7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依文化部「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三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執行單位

以前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

未補助之村里

補助案屬於內政部

「偏鄉地區」之村里

數量

比率%

數量

比率%

新竹

13

20.31

19

29.69

彰化

21

37.50

1

1.79

台南

4

21.05

3

15.79

台東

6

16.67

8

22.22

 

合計

44

25.14

31

17.71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3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51,000千元,建議除獎補助費外1,000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各類型文化設施資本支出係屬週期性投資,隨著臺中歌劇院等多處表演藝術設施興建計畫提撥完竣,文化部應將文化次類別公共建設經費投入其它領域,如文化部所正確指出之文化資產整備與再利用等。惟文化部若要強化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即必須隨預算匡列配套提出規範架構,使相關經費真正得以運用,提升改善過去較欠缺之經營能量和技藝傳承,並以整體規劃管理角度對周邊環境進行投資。矧近期全國各地出現眾多大型文化資產再利用之需求,如基隆八斗子漁會大樓、臺北松山鐵路局臺北機廠、桃園蘆竹空軍三十五中隊飛機棚廠、高雄中油宏南宏毅宿舍群或屏東菸廠等,皆待文化次類別公共建設計畫的投資。爰建議就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1,000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未來文化次類別公共建設經費運用研議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22款1項3目1節-02-3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3.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初步設計規劃及工程施作」,原列5,000萬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3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77-78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4,232萬9千元,提案凍結1億5千萬元。

說明:博物館法三讀通過之後有何與提升博物館內涵之配套補助計畫?另本計畫涵蓋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內,如何執行全球布局?有何具體目標?另本計畫也包含補助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然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內涵與發展方向不同,為何不單獨編列地方文化館計畫,且104年地方文化館已經進入第二期計畫,編列在社區營造業務項目,然今年未見「第二期計畫」,究竟是第二期還是新興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3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

22款1項3目1節-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0萬元

案由: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4,232萬9千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博物館之歷史觀之,博物館之興起與國家政策息息相關,《博物館法》業已經本院三讀通過施行,其立法宗旨「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定本法。」因此,提升民眾的涵養是我國博物館重要目標,並關注如何實踐博物館的社會參與。

二、台灣的博物館數量眾多,但除少數知名者外,多半體質不佳或仍有待建立特色,致其財務往往有賴公部門挹注資源以維持運作。然而因近年來政府財政日益困難,公立博物館或文化館的預算縮減,而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等政策,進而要求公立博物館之自償率,對博物館之公共性、社區參與不啻為艱困的挑戰。

三、文化部應就有關公私立博物館財務及營運狀況累積之調查,說明如何規劃機制使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在博物館法之架構下整合分工,博物館如何充足資源以落實其社會參與、照顧弱勢等政策目標?又「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為一中期計畫,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致無從得知計畫全貌,應予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3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7-78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342,329千元,建議凍結12,329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刪減/凍結理由:

本計畫為博物館法施行後,文化部首次編列相關預算,惟預算書所揭之分支計畫內容,對於博物館法施行所迫切需要之配套工作,特別是博物館資格認定、公立博物館之整體管理和博物館研究人員學術自由之保障等,缺乏具體說明。矧系爭計畫擬推動之館際策略聯盟和跨域合作,以整合專業館設與週邊館群空間與連結資源網絡乙案,雖為重要且正確之方向,然文化部對辦理方式和政策工具缺乏充份說明;博物館管理之科技化與透過博物館群籌備研究能量雖為各國博物館發展之必須,然而本計畫就此亦未羅列具體作法。又隨臺北機廠全區指定國定古蹟,透過部際協調或以主管業務推動設置鐵道或交通博物館,為文化部當前重要工作,然而此計畫或文化資源業務它項計畫中卻未就此提出相應工作,應予改進。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2,329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9、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78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原列3億元,凍結3億元。

說明:

一、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為新興計畫,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計畫書與財務計畫均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針對該計畫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4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8

22款1項3目1節-03-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 二分之一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5.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原列3億元,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4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22款1項3目1節─04-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之「1.輔助國立歷史博物館基本行政維持經費」,原列1億5,889萬3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書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編列有關輔助國立歷史博物館基本行政維持經費計1億5,889萬3千元,占其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之分支計畫比例高達91.57%,囿於經費龐大說明卻相當簡略,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4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22款1項3目1節─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

【V】歲出─【 】減列:   【V】凍結:213萬6千元

案由: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原列1億7,352萬9千元,建議凍結「2.辦理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經費213萬6千元,「3.大南海文化園區」經費1,250萬元部分,建議凍結25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行政院推動ide@Taiwan(創意台灣)政策,其下「建構智慧型博物館」,由文化部、國發會及經濟部共同辦理,包括「建構智慧型博物館─漫遊在史前和現代的交界雲端整合計畫」、「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然而相關計畫內容付之闕如,較大型的博物館如故宮早已推動諸如數位典藏、4G行動博物館等與數位導覽有關之計畫,亦有部分博物館亦已有數位導覽解說等相關服務,國立歷史博物館即為其一,文化部應就此計畫如何推動落實在各類型、等級之博物館,及其標準及目標為何應有明確規劃,而非為編列預算而推動計畫。

二、國立臺灣博物館館藏豐富達11萬餘件,為該館100-103年度各類典藏品之展示率均未達1%,植物學類甚至連年為0,應積極提升館藏資源之運用。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4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案由:「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原列1,25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之「大南海計畫」,係輔助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整體規劃暨總顧問、整體識別系統計畫、建築與歷史調查研究、欽差行台與台銀宿舍整修再利用等,然而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需檢討;例如:()、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二、綜上,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4、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9

22款1項3目2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V】凍結:6,000千元

案由:

「業務費」中「派遣人力」、「勞務承覽」,原編列33,477千元,凍結6,000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05年正式職員共計56人,但進用派遣人力18人、勞務承攬人力66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84人,遠超過正式人力1.5倍。爰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案由: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原列28萬8千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主要辦理台灣史系列主題之推廣活動出版相關史料及逐步建構台灣史研究資源中心等業務。

二、其次,文化部的文化交流司的業務當中,長期以來,本來對於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出國等經費早有編列,殊不知,為何又再編列一筆從事前往中國交流考察之經費?故基於撙節公帑原則,減少浪費國人省吃儉用的納稅血汗錢,該旅費應全數刪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22款1項3目第2節─03-3-(1)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中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3推廣博物館業務」中「3.博物館各項展覽之規劃與執行,執行內中教育推廣活動及相關出版品編制等業務」中「(1)」各項特展、主題展及巡迴展至之規劃、執行、延伸教育推廣、展演活動、文宣編印等」,原列1,209萬元,提案刪除200萬元。

說明:

該項目包括各項特展、主題展及巡迴展至之規劃、執行、延伸教育推廣、展演活動、文宣編印等業務,惟文化部105年度已於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文宣品之設計印製、各項活動宣傳之經費,恐有經費重複編列之疑慮,為撙節開支故提案刪除2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22款1項3目第2節─03-4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中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3推廣博物館業務」中「4.規劃完善之公共服務與行銷推廣活動」中,原列1,489萬元,提案刪除300萬元。

說明:

該項目包括季刊等博物館公共服務文宣出版印製計畫、文創設計開發、特殊需求群體推廣與行銷宣傳活動及展場觀眾服務及現場管理、志工管理、培訓、推廣活動等,惟文化部105年度已於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文宣品之設計印製、各項活動宣傳之經費,恐有經費重複編列之疑慮,為撙節開支故提案刪除3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4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列有「湖北臺灣相關研究調查與博物館交流計畫」130千元,建議減列半數。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惟系爭計畫係由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派員至中國湖北了解該省對臺研究情形,然是項交流之目標、效益和迫切性卻缺乏明確說明;矧中國雖為對臺灣歷史發展最重要國家「之一」,臺灣歷史博物館卻「每年」皆編列中國不同省份之旅費,顯示此類出國計畫既非是針對中國特定單位建立常態性交流活動,亦非對全世界呈現臺灣歷史與臺灣研究成果,頗有消化預算之嫌。爰建議減列本預算半數。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2

22款1項3目2節─04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

【V】歲出─【 】減列:   【V】凍結:750萬元

案由: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04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原列750萬元,建議凍結75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推動ide@Taiwan(創意台灣)政策,其下「建構智慧型博物館」,由文化部、國發會及經濟部共同辦理,包括「建構智慧型博物館─漫遊在史前和現代的交界雲端整合計畫」、「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然而相關計畫內容付之闕如,較大型的博物館如故宮早已推動諸如數位典藏、4G行動博物館等與數位導覽有關之計畫,亦有部分博物館亦已有數位導覽解說等相關服務,文化部應就此計畫如何推動落實在各類型、等級之博物館,及其標準及目標為何應有明確規劃,而非為編列預算而推動計畫。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5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14,953千元,建議減列953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自從上世紀末以來,文化創意產業成為世界各國推展新經濟之重要策略,惟近年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卻因為目標不清、政策工具不明,無論以文化加值產業發展或以產業促進文化創作尚未有明確成效,卻已引發公共資源分配的多項爭議。如為以產業帶動文化創作的擴大,並形塑具有特色之文化形象,跨界整合與加值應用為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核心工作之一,但是項工作非但預算執行成效不彰,亦已連續兩年經費縮減,頗有通盤檢討必要。矧對於文創產業的跨部會、跨層級、跨單位分工,做為法律主管機關的文化部尚未做出具體改善;預算長期集中於空間管理,惟文化部所屬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中規模最大之華山文創園區又因BOT案是否持續推動引發爭議。爰建議減列本預算953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1,495萬3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產值不僅成長趨緩,國際競爭力亦不足。

二、100年馬總統發表「黃金十年」演說,提出國家願景的施政主軸之一即為文化創意,102年文化部提出「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之跨年度中期計畫,若檢視本項跨年期計畫近年預算編列狀況,103年編列6億8,996萬9千元,104年編列6億1632萬2千元,至105年又降至5億8282萬1千元,105年度較103年度減少了1億7,14萬8千元,減幅高達15.53%;再以「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預算占文化部主管機關預算之占比也是逐年下降,103年占比4.28%,104年占比3.62%,105年占比降至3.49%。可見推動文創產業的力道一年比一年弱,馬政府想透過文創產業來帶動整體產業轉型,但實情是文創預算的連年下滑,馬政府的「文創產業化」、「產業文創化」已流於口號,整體而言文創產業,不符國際趨勢。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22款1項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

【V】歲出─【 】減列:   【V】凍結:1億元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1,495萬3千元,建議予以凍結1億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監察院就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103年曾提案糾正文化部,其糾正事項包括()貿然採用經濟部實施方案,且竟將文創產業家與中小企業匡列相同數額資金,並直接沿用中小企業投資模式而未就文創產業特性修正。()文化部接受委託後再委託給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尋找案源,卻同時要求專案管理公司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形同要求球員兼裁判。()投資對象多屬於已發展成熟不罰資金來源之事業,變成為確保獲利而無法達成扶植新創、微型文創企業之政策目標。文化部在監察院糾正後雖允諾檢討改善,但迄104年6月仍經審計部指出,仍未就績效衡量指標及輔導追蹤機制欠缺的問題予以改進,文化部應澈底檢討,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5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18,846千元,建議刪除846千元,餘數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此價值產值化計畫旨在厚植、推動、鼓勵我國之文創環境。然計畫從102起編列預算,至104年已編列14億8,337萬5千元,然而我國之文創環境,成效不彰、屢遭批評,例如「假文創、真餐廳」,不僅無助於文創,也無助於經濟發展,實有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54、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1,884萬6千元,提案凍結1億5千萬元。

說明:本計畫去年名稱為「價值產業化」且部分計畫內容也與去年不同,原因為何?跨界整合及加值應用、發展中介服務體系104年執行情況為何?有何具體成果?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5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3億1,884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項工作主要在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該計畫執行期間為102至105年,總經費25億7,220萬3千元。

二、根據審計部查核該計畫執行情形,認為有諸多缺失:(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文化部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22款1項4目 節─分支計畫(如:01、02……)─說明(如:1.、2.、3.(1)……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下原列3億1,884萬6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中程計畫,計畫總經費25億7,220萬餘元。迄103年底累計補助文創跨界創新與原創加值亮點計畫27案;參加文創人才培育課程及研習596人次;補助文創產業進行研發生產、品牌行銷及市場拓展42案;提供文創產業專業諮詢2,347件;協助文創業者參與國際會展36案等。然而,由文化部運用國家發展基金之資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計25件,其中17件投資案於本年度營運結果呈虧損情形,投資效益欠佳,且未切實執行投資後管理作業,屢經外界指正,文化部今年就2家投資績效不佳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暫停投資或終止合約,並將於104年度將績效納入共通性指標作為評鑑依據,惟其實際執行仍有待監督,爰建議凍結部分預算俾利後續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5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有「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及財團法人辦理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相關輔導業務」25,000千元,建議減列3,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成立以來,每年皆編列鉅額經費,在全國各地大量推動文創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惟其文化、產業與地理分佈之策略皆未明確,實際成效亦頗有疑問。矧本計畫與現有全國各文創園區、各大學藝文相關科系、文化設施、相關民間企業或國營事業之資源,多年來皆未建立資源整合平臺,致使經費執行效益難以充份提升。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4

案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3.辦理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5,068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擬以國發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經統計,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產業者,計20件,佔總投資件數之71.43%,而該幾項產業獲核准投資金額共5億6,172萬餘元,佔總投資金額的84.1%,顯示該政策偏重娛樂影音事業之程度甚高。

二、監察院針對上述情形亦提出糾正,認為其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而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亦未確實把關,使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顯有違失。

 

案件數

核准投資金額

件數

百分比%

金額/元

百分比%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1

3.57%

18,000,000

2.70%

工藝產業

1

3.57%

20,000,000

2.99%

電影產業

11

39.29%

479,000,000

71.72%

廣播電視產業

6

21.43%

55,262,185

8.27%

出版產業

1

3.57%

31,811,550

4.76%

產品設計產業

1

3.57%

4,999,995

0.75%

數位內容產業

4

14.29%

31,284,000

4.68%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3

10.71%

27,500,000

4.12%

 

總計

28

 

667,857,73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5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協助地方加強人才培育、形塑文創聚落及扶植微型文創事業發展」35,000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成立以來,每年皆編列是項預算,惟其對人才培育與文創聚落形塑之成效,有待設定因地、因事制宜之標準,並建立整合介面,以提高執行綜效。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十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列有「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相關預算9,673千元,建議凍結1,67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自文化部成立以來即持續編列,惟其成效有待檢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673千元,待文化部就其成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案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4.辦理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原列8,584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創產業推動十餘年來,對於國際市場之流通與拓展,顯然成效不彰。根據文創產業統計數據顯示,外銷收入2011年為1,124.68億元,到2012年下降為779.7億元,一年之間少了345億元之多,外銷收入占文創總營業額也從14.34%降為10.29%。

二、再觀之個別產業,外銷情形衰退嚴重的包括音樂與表演藝術、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類,從2008年外銷額1.9億元,到2012年僅剩8,299萬元;視覺傳達設計類也從11億元衰退到僅剩1.79億元,2012年的外銷額僅為2008年的16%。

 

2008年外銷額(千元)

2012年外銷額(千元)

音樂與表演藝術

194,301

82,990

 

視覺傳達設計

1,107,295

179,175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6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有「策辦臺灣文博會,建立國際文創產業交易媒合平臺,促成市場流通拓展」40,000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創意產業與會展產業皆具有高附加價值率,而成為各國經濟發展重要策略。然而文化部成立以來,每年皆以建立國際文創產業交易媒合平臺之名,辦理臺灣文博會。然而在工商業設計廠商投入有限、國內藝術品市場主客觀條件未改善下,連年辦理文博會產生之國際效應為何?有待通盤檢討。矧文博會既稱為產業性質之博覽會,卻未能充份和經濟部國際貿易拓展相關計畫如「臺灣會展領航計畫」相整合,產業綜效如何提升?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十分之一,待文化部就改善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96,107千元,建議刪除107千元,餘數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此業務旨在獎補助文創園區、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然價值產值化計畫從102起編列預算,至104年已編列14億8,337萬5千元,然而我國之文創環境,成效不彰、屢遭批評,例如「假文創、真餐廳」(例如此項計畫中的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不僅無助於文創,也無助於經濟發展,實有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64、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5-86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聚集效應推展」,原列9,610萬7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

說明:截至104年7月底止除了台中園區外,各園區整建工程都已完工,包括花蓮及台南園區已正式營運,但嘉義園區整建工程早已完成2年多,為何遲未完成招商?另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部分文化創業產業園區辦理活動場次或參與活動人次變化懸殊,顯示文化創意教育與推廣成效不彰?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6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22款1項4目─02-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9,610萬7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推動《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劃》,期以透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效應,進行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然各園區舉辦活動場次及參與人數較預期相差甚遠。

二、臺中園區尚未整建完工、嘉義園區整建工程完成已逾2年餘卻尚未完成招商,各園區發展現況不均。

三、雖各園區之功能定位及發展目標各有不同,然預算編列數與各園區發展現況未成正比,又南北文化發展推動欠缺詳實計畫,地域文化方針亦無推動期程。

四、爰此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6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85

案由: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集聚效應發展」原列9,610萬7,000元,凍結3,000萬元。

說明:

一、經查該科目經費為辦理列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促參案履約管理、稅金繳付及策辦相關文創活動以及各園區綜合業務等相關經費,惟各園區舉辦活動場次、參與人次增減變化極大,甚至台南園區6年內有3年未曾舉辦活動,反映各園區對於年度活動型態與場次之規劃似無定律,且未為長期發展作整體規劃,恐難落實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功能;且查各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情形,其中除嘉義園區因尚未完成委外營運案致迄無進駐者外,臺北華山園區長駐業者僅10家,花蓮及臺南園區之業者進駐數量則分別為8家及16家,顯示進駐成效有待提升,文化部執行上顯有疏失。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3,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6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22款1項4目第2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610萬元

案由: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9610萬7千元,提案凍結610萬元。

說明:

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劃奉行政院102年5月6日院臺文字第1020024963號函核定,計畫總經費25億7,220萬3千元,102至104年已編列14億8,337萬5千元,本年度續編5億8,282萬1千元,其中本計畫編列9,610萬7千元以執行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及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等業務,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功能與定位,除文化創意之商業經營外,亦包括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惟部分文創園區舉辦活動場次暨參與人次變化懸殊,或又文創業者進駐數偏低,恐難落實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功能。主責單位應加強督促改善,俾提升計畫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檢討文創園區推廣之成效,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68、

單位名稱:文化部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22款1項4目2節─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千萬

案由:第4目第2節產業集聚效應推展計畫之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原列582,821千元,提案凍結5千萬,俟文化部項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計畫行政院於102年5月6日核定,計畫總經費2,572,203千元,102-104年已編列1,483,375千元,105年度續編582,821千元,建置創意與投資媒合雲端平臺,惟部分補助配套措施有欠周延,迄今成功媒合投資案件僅7件,計畫推展成效不彰。

二、爰此提案凍結5千萬,俟文化部項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6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5

22款2項4目─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文創園區經營管理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1.文創園區經營管理」編列6,504萬9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功能與定位,除文化創意之商業經營外,亦包括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惟各園區舉辦活動場次、參與人次增減變化極大,甚至有園區6年內有3年未曾舉辦活動,文化部未積極辦理,反映各園區對於年度活動型態與場次之規劃似無定律,且未為長期發展作整體規劃,恐難落實文化創意之教育與推廣功能。

二、就各已經完成整建工程之文創園區進駐情況而言,嘉義園區整建工程於102年5月完成迄今已2年餘,卻遲未完成委外招商作業,應更積極辦理。各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情況亦待提升,均有待積極檢討並研謀有效對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7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22款2項4目─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第二點「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列3,105萬8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的園區化政策屢受爭議,質疑者認為園區化的文創產業作為文化政策的其中一環,卻出現了過度商業化反而不利較無資本的新創微創事業的經營,而經營方式接近閒置空間再利用。又現有文創園區多採BOT的方式委外經營,導致現在文創園區多成為掛著文藝的複合式商場,讓原先提供文化者表演、創作的設立初衷多少因此受到排擠;文化部身為主管機關,針對文創園區的設立及規劃應有整體性的考量。我國近10年來政府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投入將近200億元的資金加以扶植,甚至配合金管會提出「金融挺創意」專案計畫,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報告卻顯示,台灣文創產業的年營業額成長近乎停滯,文創外銷則呈現衰退,文化部應檢討如何促使文創園區提升創意園區之功能,以改過度商業化之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7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產業聚集效應推展」列有「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31,058千元,建議凍結1,058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近年持續編列預算,以協助建立文化創意產業聚落,惟是項政策之評選標準為何?涉及都市計畫法規問題如何協調處理?產業效應如何評估?聚落輔導交流設施何在?系爭工作計畫中付之闕如。矧在我國中央地方政府分工中,地方政府在以空間治理帶動產業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文化部卻未能一方面建立全國一致性之標準與策略,另一方面發展與地方政府空間治理相協調之介面,致使相關政策在都會區為主的成熟聚落對地方經濟幫助有限,在非成熟聚落又難以真正產生帶動效果。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058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7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51

22款1項5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原列31億3,911萬6千元,就其補助財團法人17億9,354萬7千元部分,提案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

一、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文化部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6家,決算賸餘者雖有6家,惟如扣除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收入即轉為短絀者有3家,亦即真正有決算賸餘者僅3家;另105年度預算案,仍有6家預估105年度營運結果為短絀、2家預估損益兩平,僅餘4家估列預算賸餘,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

二、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國家電影中心以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每年有8至9成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尤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3年度至105年度來自政府部門之財源占比均超過96%以上為最高。反映部分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三、其中,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公視基金會執行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101年至104年)屢因委製節目廠商未能履約而向文化部申請修約,反映公共電視執行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之規劃未臻審慎周延,且高畫質節目之自製比例亦待檢討調升。惟文化部卻未能檢討前述計畫各項執行缺失,據以為修正調整後續推動計畫之參考,顯有欠當。

三、綜上,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高達17.93億餘元,實屬龐巨。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文化部允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7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90

22款1項5目-

【V】歲出─【 】減列:   【V】凍結:2億元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17億4,956萬9千元,予以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音產業第一期旗艦計畫原係由新聞局辦理,組織改造後由文化部影視局接續辦理。經查,第一期旗艦計畫原預定總經費合共136億元,惟截至計畫終止(103)年度,累計編列預算總額僅約55.57億元,較原定計畫需求減少80.42億元,縮減幅度達59.13%。以上足見原定計畫之前置規劃恐未盡嚴謹周全,過度高估需求,或有中途縮減規模以掩飾計畫執行不力之情事。而第一期計畫雖投入巨額經費,但計畫成效欠佳,103年度上映之國片電影數甚至較99年度少,投入難見成效。

二、影視音產業發展第二期旗鑑計畫104年度已編列預算10億0,287萬2千元,惟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2億6,776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26.70%,因第一期計畫之殷鑑不遠,文化部應檢討改善或調整計畫。

三、電影法修正後,依法應於修正一年內建立票房統計系統,惟相關的推動計畫仍有待監督落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7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原列17億4,956萬9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科目項下包括: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等分支計畫。文化部期待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推動與扎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透過台灣電影工具、紀錄片海外行銷,拓展台灣電影文化之國際及華語市場能見度。

二、惟,觀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三大領域產業外銷成果,電影及廣播電視外銷額占總營業額的比重微乎其微,只有1.37%及1.42%,流行音樂產業外銷額比重較高,但也只佔了5.88%,顯示影視音產業外銷績效欠佳,有待加強。

 

總營業額

(千元)

外銷額

(千元)

外銷額占營業額比重(%)

電影

20,689,288

283,646

1.37

廣播電視

130,797,491

1,853,990

1.42

 

流行音樂

19,203,296

1,128,749

5.88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7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2,339千元,建議刪除339千元,餘數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音為台灣的文化強項,然近年來國內的電影、電視、音樂,在文化部的規劃與推動下,提升成效有限,原有的優勢漸失,而相關從業人員,如電視人於今年金鐘獎對我國電視環境多所批評,顯見此政策規劃補助及跨域發展業務,亟需檢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7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2「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233萬9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我國影視音相關法規修訂、政策規劃研究之具體執行內容為何?對於影視音發展政策有何幫助?我國影視音近中長程計畫與目標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7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22款1項5目-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233萬9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重要目標之一在藉由影視及流行音樂跨產業研擬、推動、紮根,再創產能並促進與國際同步發展。意即面對數位化、網路化對影視音產業衝擊,研擬應對政策及跨領域合作方策。

二、惟查,本項計畫之經費多用在補助金馬獎等活動,對於相關政策研擬,如何配合數位政策發展趨勢、如何跨產業研擬,又如何與國際同步等事項有待文化部進一步說明。例如電影法歷經三十多年翻修後,亟需相關的子法與配套措施修正,而法規修訂、政策規劃之經費卻相對減少,應說明如何有效運用增加的輔導及補助從業人員與法人團體經費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7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11款1項5目1節-01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千元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2,339千元,予以凍結2,000千元。

說明: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42,339千元,該經費主要為健全影視音團體發展與補助跨領域業務,其用意在於協助影視音之推動創新及促進與國際同步發展,然檢視105年度預算反而減列從業人員與法人團體之輔導與補助,顯見此預算編列未善盡前揭促進影視音發展事宜,其預算編列合理性難以評估,故為督促文化部善用預算,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2,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陳碧涵  蔣乃辛

7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有中國旅費180千元,建議全數減列。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因此各機關除因應定期性、多次性之協商交流活動外,不宜編列人事時地物皆不明確之出國經費,以促進資源有效運用。矧此種「空白」出國計畫除經費運用效益不彰,亦有逃避對過去已辦理相同出國計畫監督管控之嫌。爰建議將本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7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有「輔導影視音團體健全會務」4,799千元,建議減列1,799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本零基預算精神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率。惟本年度文化部整與影視及流行音樂業務經費負成長,系爭預算屬於經常性輔導費用較去年大幅成長,顯有檢討必要。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799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00,000千元,建議減列5,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本零基預算精神以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率。查文化部發展高畫質電視之中程計畫已於2015預算年度執行完竣,且政府就高畫質電視基礎建設之整備,過去十餘年來已編列龐大預算,足見我國高畫質節目相較其他已開發國家之嚴重落後,乃針對內容產業之補助方式錯誤所致。矧從科技發展角度,文化部既已開始推動國際間正開始發展的超高畫質電視,則高畫質電視補助亦應設定落日期限,並修正補助機制。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0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2、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3「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億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補助公共電視協助營運高畫質電視頻道,並製播多元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然高畫質節目之自製比例仍有待調升,且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因公視自製節目能量不足,致使部分高畫質節目以委外製播方式辦理,但委製節目成本較高,屢屢發生委製節目廠商未能按契約執行或變更為外購,因而向文化部申請修約之情況,文化部有何檢討改進措施?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8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22款1項5目-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03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億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03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係用於協助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高畫質頻道、補助製播高畫質電視節目,本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5億0,535萬9千元,其中補助公視基金會6.7億元製播高畫質電視節目。惟因公共電視自製節目能量不足,部分高畫質頻道節目以委外製播方式辦理,然而委製節目不僅單位成本較高,且屢屢發生委製節目廠商未能按契約執行,而變更為外購,並向文化部申請修約之情事,101年度至103年度間每年均發生2次修約情事,反映公共電視執行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之規劃未臻審慎周延,且高畫質節目之自製比例亦待檢討調升。惟文化部卻未能檢討前述計畫各項執行缺失,應盡速完成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8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32,500千元,建議減列32,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為我國重要流行音樂基礎建設計畫,惟此計畫北基地主體結構工程過去曾兩次流標、南基地優先施作之「文化館」在2015年亦兩次流標,導致整體計畫至2015年累計編列預算已達27億,累計支付實現數卻不足7億,應適度減列以利計畫控管。矧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具有帶動我國流行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之能量,但該計畫迄今未能從觀光、流行音樂與數位匯流相關技術或表演場地建築設計擬定跨層級整合方案,使其週邊地區成為國際級的流行音樂產業智慧示範場域,縱完工後之經營,亦因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遲遲未能透過組織改造擬定管理機制,而有是否能順利移轉之疑問。爰建議減列本預算32,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就如何跨部會發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之潛力進行研議,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檢討成果與該中心後續經營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5、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88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及發展」中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凍結5億3,250萬元。

說明:

一、本計畫預定總經費45.50億元,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6億9,974萬7千元,惟因主廳館工程招標不順,影響後續執行,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億8,678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25.44%,顯然嚴重偏低,亟待加強辦理。

二、又按行政院102年8月13日院臺文字第1020048541號函核定,本計畫預定執行期程為94年度至105年度。惟因招標作業不順,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嗣經報行政院103年12月18日院臺文字第1030071899號函同意展延期程至108年度,有關計畫分年經費亦配合修正按修正後之計畫分年經費表,預定截至105年度累計分年經費額為24億9,026萬7千元,惟本案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6億9,974萬7千元,已較預定之經費分配額大幅超出,且累積待執行預算,已遠遠超出承辦機關之執行能量。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執行進度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8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提案凍結2億5千萬元。

說明:本計畫預定總經費45.5億元,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已26億餘萬元,但因工程招標不順,影響計畫執行,致使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僅支付6億8千餘萬元,執行率僅有25.44%,105年又編列5億餘萬能否執行?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8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22款1項5目1節-0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億元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分年經費表中,105年度累計分年經費24億9,026萬7千元,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26億9,974萬7千元,實已超出預定經費分配額。

二、該項計畫總經費45億5,000萬元,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僅6億8,678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未達3成,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三、爰此提案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8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22款1項5目1節-0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提案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目前累計編列預算數已大幅超逾計畫分配額,鑑於預算執行率不及3成,並考量機關預算執行能量,105年度預算案允宜暫緩編列。另查:

一、本計畫預定總經費45.50億元,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6億9,974萬7千元,惟因主廳館工程招標不順,影響後續執行,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億8,678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25.44%,顯然嚴重偏低,亟待加強辦理。

二、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已超逾核定之105年度累計分配額,鑑於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並考量機關執行能量,105年度預算案允宜暫緩編列。

三、綜上,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總額已超逾行政院核定計畫之105年度預定累計分配經費總額,鑑於本計畫預算執行已有落後,累積待執行預算,已遠遠超出承辦機關之執行能量,建議105年度允宜暫緩編列預算。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8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22款1項5目-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04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第二點「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之相關經費原列5億1,540萬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本分支計畫預定總經費45.50億元,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6億9,974萬7千元,惟因主廳館工程招標不順,影響後續執行,截至104年7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億8,678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25.44%。相較於實際動支的預算數執行率低的情況,累計編列的預算數卻超過原本總經費下規劃的各年度加總,在預算編籌上容有爭議。

二、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規劃設計、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程專案管理、工程建造、用地及地上物處理等工作,惟工程延宕數年,現在又發生中心開發用地,因容積移轉將影響南港瓶蓋工廠是否能全區保存之爭議,影視音產業與文資保存皆為文化部執掌,應有明確之態度,而非任由受託開發之台北政府決定。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90、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55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8,200萬元,提案凍結3億5千萬元。

說明:本計畫98年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21億8千餘萬元,但至104年7月底累計支付3億4千餘萬元,執行率僅15.64%,較原先預定進度32%大幅落後。據了解本計畫因執行率偏低,執行進度落後,目前已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4年,是否各年度經費分配額應隨之配合期程展延調整?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9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8

22款1項5目1節-0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三分之一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8,200萬元,提案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海洋文化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已屆期,惟財務計畫與計畫修正案尚在審議中,且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亟待檢討加強辦理。另查:

一、本計畫98年度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21億8,598萬1千元,截至104年7月底累計實支數3億4,192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5.64%,倘加計預付款6億1,286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亦僅43.68%,計畫實際執行進度15.65%,較預定進度32.00%大幅落後。據查係因本案國際競圖徵案作業複雜度高,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之影響,設計團隊由5家建築事務所組成,溝通耗時,且計畫基地涉及多方主管單位等因素影響,致執行進度阻滯,已無法如期完成,刻正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期程為98年至108年(共展延4年)。

二、按本計畫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復因執行進度落後,業已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4年,各年度經費分配額允應配合期程展延而往後遞移調整,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數允宜審酌目前預算執行情形並配合修正後之期程重新檢討。

三、綜上,本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未及2成,復因無法如期完成,刻正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期程4年,本案除應針對執行落後原因加強辦理外,允宜審酌實際執行進度並配合修正期程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9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22款1項5目1節-0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億元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5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8,200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展延4年,預計於108年執行完畢,計畫總經費54億5,000萬元。104年累計編列21億8,598萬1千元,截至104年7月底累計實支數僅3億4,192萬7千元,預付款6億1,286萬2千元,計9億5,478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43.68%,計畫進度僅15.65%,整體執行出現嚴重落後之情形。

二、爰此提案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9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9

22款1項5目─「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及「07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

【V】歲出─【 】減列:   【V】凍結:400萬元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6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及「07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共編列1,973萬元,建議凍結4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26,500千元,惟預算說明粗略,看不出文化部對於海外展演交流有明確及有效的行銷策略,預算更是從102年度8,000萬、103年2,650萬104年度1,213萬元減少到105年僅剩973萬元。原103年有關紀錄片國際行銷項目另成立「07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分支計畫,惟經費亦由104年2,500萬元銳減為1,000萬元。

二、文化部應說明推廣上開二計畫之海外行銷,係透過何種機制決定邀請之相關人才出國交流,辦理海外展演之成效,以及累積紀錄片等電影海外市場研究與跨國活動之成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9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9

22款1項5目第1節-06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萬元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6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973萬,提案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5年度於影視音海外展演交流推展計畫編列973萬,該計畫為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重要一環,惟全球佈局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即將期滿,選送文化人出國駐村交流及海外舉辦台灣影視音相關文化產品活動或展演之成效如何?是否落實全方位之國際化交流目標?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95、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9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7「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原列1,0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104年新增計畫,然105年計畫名稱又改變原因為何?104年執行之具體內容為何?向那些國家行銷紀錄片?本經費是否委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9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89

22款1項5目第1節-07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萬元

案由: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7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原列1,000萬,提案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5年度紀錄片國際行銷與推廣電影文化編列1,000萬元,惟此計畫過去執行之成效於預算書中並未呈現,其成果效益為何?爰要求文化部提出本計畫過去執行之成果報告書,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97、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89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8「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為補助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內容為因應全球影視音環境之未來發展與趨勢,投入4K超高畫質內容與技術,是否全數補助公視基金會?公視已有9億預算加上影視局高畫質預算之補助,為何還需多增加此筆經費?其具體計畫內容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9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0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900,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近年來隨著數位匯流等新技術發展,擁有高品質節目製播能力的公共媒體,往往成為帶動各國影視產業發展的重要動力。然而我國公共電視雖亦產出眾多高品質節目,惟其節目安排缺乏策略,未能善用經營多個頻道之優勢,不但諸多文化任務無法充份達成,經營績效亦難提升。矧近期媒體從業人員勞動條件引發社會關注,惟公廣集團就此是否足以作為各媒體之典範,亦待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預算九分之一,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9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0

22款1項5目2節-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2 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原列4億4,254萬7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補助款意旨在於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並增進大陸地區聽眾對臺灣之瞭解,然據民眾陳情央廣拒絕代播希望之聲對中國的廣播,政府亦拆除台南與雲林高頻短波發射站,爭議仍然存在,依據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其任務為: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而目前央廣所做的與他任務有所違背,不播希望之聲等節目,卻日趨播放商業化節目,有悖離補助款意旨之虞。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10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0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下「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442,547千元,建議凍結2,54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廣播電臺位於臺北市北安路之辦公廳舍,近年因建築狀況不佳而有改建之議,惟其鄰近我國新國防部園區,相關變動皆可能引發國安疑慮,央廣就相關問題應格外審慎,並就其辦公需求切實擬定分期計畫,並就要旨向公眾說明。矧近期媒體從業人員勞動條件引發社會關注,央廣落實情形為何,亦待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547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1

22款1項6目第1節─01-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200萬元

案由: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1人文研發業務」中「2.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原列2,001萬4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計畫說明規劃建置一個記憶分享網絡,將臺灣人民感動人心的故事記錄下來,匯集為國民記憶資料庫,並透過網站分享給社會大眾。未來並可作為導演、作家靈感的素材,喚起關懷家人、土地、社會的情感,豐富臺灣的人文記憶。文化部自102年度11月起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迄今2年,除已上傳9506則影音故事外,實難看出其他執行成果為何?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2、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91

案由: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2「文學發展業務」,原列8,589萬5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104年辦理與補助「文學一源多用旗艦計畫」然今年計畫變成一源多用推廣計畫,原因為何?104年辦理情形為何?有何具體成果?另外多年補助獨立書店成果為何?104年有辦理輔導文學跨界推廣計畫,今年是否取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0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1

22款1項6目1節─02文學發展業務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6目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02文學發展業務」原列8,589萬5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分支計畫項下辦理國際寫作及合作計畫、閱讀植根、詩的計畫等項目,其中國際寫作合作計畫推廣迄今未見顯著成效,經費亦持續減少,應說明相關規劃,而閱讀植根除計畫經費不斷縮減.亦似與教育部推動之「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相重疊;詩的復興係配合齊東詩舍規劃推動,惟具體之計畫不明,允應說明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04、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92

案由: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6,668萬6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

說明:本預算較去年減少1千餘萬元因為何?辦理出版專業人才培訓之執行情形與成效或目標為何?辦理出版產業調查內容為何?輔導國內出版業者發展數位出版之健全環境執行情形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0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2

案由:「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6,668萬6千元,較去年度所編列之4億2,902萬4千元,大幅減少3億6,233萬8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出版事業之輔導」計畫主要工作為「辦理出版產業鏈,包括創作、生產、通路與推廣端,在面對國際競爭、數位轉型及開拓內需市場的挑戰環境之下,首重扶植原創作品、出版人才培育、出版跨界媒合與獎勵出版等工作範疇」,而文化部一再強調重視我國的出版事業發展,惟於今年度的「出版事業之輔導」項目計畫,竟只編列6,668萬6千元?較去年度所編列之4億2,902萬4千元,大幅減少3億6,233萬8千元?試問,這樣要如何厚植台灣出版實力及能量?

二、再者,馬政府一再說明「兩岸服貿協議」中僅開放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惟雖未開放「出版業」,但在書刊之「印刷」、「零售」、「批發」、「經銷」上均已開放中資,未來出版業者在上游印刷廠及下游出售通路上將遭受中資像三明治一樣的夾擊,台灣出版業要如何生存?更遑論言論自由?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0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1

22款1項6目1節─03出版事業之輔導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第6目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6,668萬6千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面對出版景氣低迷、閱讀人口下滑、折扣競爭等市場惡化情形,文化部於104年5月曾表示將通盤檢視出版產業政策,研擬產業振興方案,曾引起高度期待。惟檢視本計畫105年預算,卻見用以輔導出版事業之本項分支計畫經費較前一年度減列1,000萬元,亦無推動新施政項目,允應就如何妥善運用經費協助出版事業明確說明。此外就提振出版市場,文化部雖曾有研議「藝文消費券」之類提案,惟回顧97年政府推動消費券之效益不彰恐仍有爭議,應審慎考量出版業在全球經貿體系下,其國內行銷及國際貿易發展策略,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提出整體規劃。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亭妃

10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3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編列有「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299,574千元,建議凍結9,57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中央通訊社總社位於臺北市松江路志清大樓,近年隨建築狀況、捷運橘線通車和松山機場跑道中心線三公里內禁限建放寬,而有進行都市更新之議。惟志清大樓係1982年由中央社、救國團與榮民工程公司發起新建,而救國團依財政部見解,就該大樓係屬無權占用,則中央社對於志清大樓之規劃,關係國庫巨大利益之維護,文化部應予列管、中央社應向社會說明。此外,臺北市政府自今年起加強媒體勞動檢查,惟中央社作為國家通訊社,卻傳出部分主管要求基層記者另以電子郵件信箱而非上稿系統發稿,以迴避勞檢等情事,至為不當、應予檢討。矧中央社之所以產生勞動問題,部分原因係其雖作為國際通訊社,多數主管近年卻著迷於「提升國內影響力」,然在錯誤觀念下造成相關網頁與手機應用程式設計不當,運作效率不佳。爰建議凍結本預算9,574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4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臺灣文學館業務」原列有150,506千元,建議凍結506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位於府城之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07年成立以來,成為我國整理推展文學之最重要機構。惟近期臺灣文學館高階主管變動頻仍,知名學者陳芳明便曾表示,對臺灣文學館已無任何期待。矧現任臺灣文學館館長於接任前,曾在兩岸交流活動中發表「兩岸一家親」等言論,縱其可能為該場合之禮貌性發言,惟再對照臺灣文學館連年以各種名目編列中國旅費,可見其涉及兩岸經費之控管,有待各界深入檢討。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06千元,待文化部就臺灣文學館國際交流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4-97

22款1項6目2節─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V】歲出─【 】減列:16萬2千元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台灣文學館業務」編列「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3,334萬7千元,建議刪除赴上海參訪計畫16萬2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台灣文學館自2007年成立以來,肩負我國推展臺灣文學研究推廣最重要機構之期望,文化部改組之後,卻屢次指派未具有臺灣文史專長之學者,或具有強烈大中國意識之學者擔任臺灣文學館高階主管,亦曾於103年4月宣告將停辦「台灣文學學位論文出版徵選」及「全國台灣文學研究生學術研討會」,引發喧然大波,爾來臺灣文學館雖舉辦重要國際文物展覽,卻也引來「去臺文化」之憂慮,105年度臺灣文學館於全球佈局行動方案中復又編列前往中國大陸上海參訪計畫,其內容為「英文短篇小說國際會議」,與其實際業務不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10、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95-96

案由: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03「文學推展」,原列7,273萬9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內容牽涉全球佈局方案然僅看到出席國際博物館協會年會等文化機構參訪,及辦理台灣文學外譯中心計畫等,未能符合全球佈局方案之實質內涵?另價值產值化之執行情形與成效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1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8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236,796千元,建議凍結36,796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相較於其他文化部所轄館所之籌設工作,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整合之組織架構與所進行之硬體建設,雖然規模較小、內容亦更單純,進度卻遠為遲緩。根據文化部所提供資料,文化部於成立兩年後的2014年4月始召開組織法第一次討論會議,並於同年7月29日函報行政院審議。籌備工作牛步化,亦造成人事受限,許多基礎行政事務分隔新店與綠島兩地,卻得由相同編制人員辦理,除了管理效率低落、仰賴外包人力(臨時人力、派遣人力與勞務承攬人力總計即高達82人,此尚未計入展覽活動委外人事)導致業務品質不佳,更造成經費虛擲。矧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後,應成為文化部人權政策幕僚,但從現有人事任用和業務計畫,卻未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對未來工作先期籌劃。爰凍結本預算36,796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2、

單位名稱:國立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單位預算書頁次:9

22款1項6目3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V】凍結:6,000千元

案由:第3節「業務費」中「臨時人力」、「派遣人力」、「勞務承攬」,原編列39,580千元,凍結6,000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人權博物館籌備處105年正式職員共計13人,但進用臨時人力16人、派遣人力21人、勞務承攬人力45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82人,遠超過正式人力6.3倍。爰請國立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尚在籌備階段,是否有需要如此多非典型人力,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1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9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有「博物館業務之推展」62,649千元,建議凍結649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籌備處成立以來,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矧籌備處所辦理口述歷史紀錄,然其辦理狀況曾引發學界質疑,在種類及品質上多有不足;對於有時效性之口述史採集,頗有失責之處。爰凍結本預算649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9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有「處理公務所需差旅費」450千元,建議凍結5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籌備處成立以來,因籌備工作牛步化所造成人事受限,許多基礎行政事務分隔新店與綠島兩地,卻得由相同編制人員辦理,造成差旅費嚴重偏高。矧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後,同時擔負博物館維運及文化部人權政策幕僚的角色,但文化部就相關專業人事能量之籌備,仍有諸多改進空間。爰凍結本預算5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9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有「人權相關圖書、文物典藏設備、導覽語音系統及其他相關設備」970千元,建議凍結17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籌備處成立以來,因籌備工作牛步化,造成各項策展與教育推廣工作受限,仰賴委外人力與替代役,致使品質無法提升、成果難以傳承。矧資本門屬周期性支出,籌備處在正式成立前每年分別編列不同硬體經費,是否有完善資本投資計畫有待各界深入檢視。爰凍結本預算17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99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有「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建築物、景觀等小型工程維護與園區意象設計製作、機械設備及雜項設備等」4,583千元,建議凍結583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籌備處成立以來,因籌備工作牛步化,造成各項策展與教育推廣工作受限,仰賴委外人力與替代役,致使品質無法提升、成果難以傳承。矧資本門屬周期性支出,籌備處在正式成立前每年分別編列不同硬體經費,是否有完善資本投資計畫有待各界深入檢視。爰凍結本預算583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7、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109

案由: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中05「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1億130萬元,凍結1億130萬元。

說明: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惟至目前為止,該計畫之計畫書與財務計畫均未獲得核定,文化部擅自編列未核定計畫之預算,不符預算法相關規定,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針對該計畫研擬、提出之時程執行進行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待該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11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0

22款1項6目3節─0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二分之一

案由:第6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中「05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1億130萬元,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11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0

案由: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原列有「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101,300千元,建議凍結1,3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惟相較於其他文化部所轄館所之籌設工作,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整合之組織架構與所進行之硬體建設,雖然規模較小、內容亦更單純,進度卻遠為遲緩。矧資本門屬周期性支出,籌備處在正式成立前每年分別編列不同硬體經費,是否有完善資本投資計畫有待各界深入檢視。爰凍結本預算1,3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0、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3億6,492萬4千元,提案凍結1億5千萬元。

說明:台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執行情形為何?對於拓展台灣表演藝術品牌國際形象有何具體成果?外界對於扶植計畫之等級區別多有意見,多次建議重新檢討,藝術發展司有何具體對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2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9,00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自102年度起新增「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並遴選出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明華園戲劇團等表演團隊,文化部推動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分級獎助菁英隊為國家品牌表演團體,協助具國際展演能量的表演藝術團隊走向國際,成為臺灣表演藝術之國家品牌。不僅在人才培育、表演規劃、製作規模方面都將與分級獎助有所不同,亦需要縝密與周延的審核甄選機制。惟文化部應公開說明該計畫之評選機制、補助標準、預期達成之績效目標及未來考核、評鑑方式,以昭公信,並應對其他表演團體質疑恐排擠到其他藝文團體之補助、削弱其他團體成長能力、拉大團隊間品質差距等種種疑慮,提出說明以釋疑。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22款 項7目1節-02-2.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50,000千元

案由: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74,924千元,予以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74,924千元,雖該項計畫用以推廣藝術表演,扶植藝文團隊永續經營,然文化部長期以來,並未善盡推動藝術下鄉回饋地方之責,未積極辦理輔導表演團隊進行藝術下鄉活動之推廣補助,且105年度也較104年度減列預算,在經費減少之下如何推廣輔助藝術表演團體,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說明減列原因,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陳碧涵  蔣乃辛

12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原列2億7,492萬4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藝文界經營民眾劇場、小眾劇團,常常是日不敷出,新秀團體的表演工作者,有時連表演的場所都沒有,政府都沒能予以協助。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預算有限,文化部對於扶植團隊的制度更應謹慎、符合需求。目前北部劇團營運穩定性高於其他縣市,加上企業、媒體資源、曝光率高,較無面臨困境的問題。但中南部的地方劇團,每年為了營運經費總是傷腦筋,大都只能倚靠每年角逐文化部扶植金的補助。因此文化部在扶植制度上勢必要更加完善,將資源做最合理之分配,以協助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之演藝團隊長期穩定、充分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之「(2)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4,00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目前全台縣市文化中心共23個,多屬地方政府管轄,文化中心使用狀況也全看當地政府態度,大多數地方文化中心由非專業人士管理,甚至淪為「蚊子館」,無法發揮作用。

二、文化部為活化既有硬體建設,提出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預計導入專業劇場管理方式以進行「滅蚊」,希望透過中央政府的資金挹注,提供各地文化中心第二春的機會。活化文化中心立意雖良善,惟選定標準為何?「競爭型」策略會否變成各方角力?且以劇場經營的角度運作,管理上不能只是按時開門、關門的場地管理,更應做到基本顧客服務、規劃和引進優良表演節目、培養觀賞人口等積極目標。文化部應有完整的審核標準,才不致又成為另一浪費預算的計畫。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2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3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40,000千元,建議凍結8,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2010年起推動以劇場活化縣市文化中心計畫,過去年度已編列338,500千元。惟此計畫雖立意良善,執行六年來成效為何,有待深入檢視;尤其縣市文化中心辦理劇場活動,在閒置空間活化之外,對於強化文化教育、平衡區域文化資源落差、發展藝文支持體系及建立地方藝文特色等,皆應展現相當成效,惟文化部對此仍未提出績效指標。矧此計畫亦應扮隨地方文化治理能量的提升,但工作計畫就此付之闕如。爰建議凍結本預算8,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1億4,928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補助辦理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及國際交流計畫執行情形為何?是否有達預期目標?文化部自102年開始推動本計畫,透過藝術銀行購藏藝術作品以促進藝術發展。本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2億餘萬元,整體執行情形為何?外界評論認近3年累計租賃數量僅93案次,租賃成效提升有限,原因為何?如何加強行銷作業以活絡藝術市場?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2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29,781千元,建議減列1,781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七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查「國際藝術村交流平臺」之建置目的,係「於平台上提供國內的藝術駐村計畫、駐村人的經驗分享、國外的重要駐村資訊,以及國內外藝文資訊」,惟就此交流平臺之運作,缺乏具體評估機制;其功能亦可與文化部其他工作計畫整合。矧資本支出應屬周期性投資,文化部每年皆就系爭預算編列用途難稱明確之資本門經費,實待檢討。爰基於經常性預算緊縮原則,減列本預算1,781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七分之一,待文化部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22款1項7目1節-03-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全數凍結

案由:第7目「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第1節「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4.藝術銀行計畫」,原列7,419萬元,提案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編列藝術銀行計畫7,419萬元,供辦理藝術銀行之設立營運及推廣(含公開證件及購藏作品)、管理維護等相關業務,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

一、本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2億2,922萬元,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購藏水墨、膠彩畫等12類媒材作品計1,289件,惟本計畫自推動以來出租案件量雖呈現成長趨勢,然截至104年8月底,近3年來累計租賃數量僅93案次、1,226件次,租賃成效容有提升空間,允宜加強行銷作業,以活絡藝術市場。

二、由於本計畫辦理徵件作品評審作業之評審委員名單係從產官學各界挑選,並未訂定評審委員會組織成員之專業背景、委員會之運作機制、作品之評審項目及標準等,作業規範顯然有失完備,恐遭外界質疑評選機制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不利藝術銀行業務推展,業經審計部指陳缺失,允應儘速檢討改善。

三、綜上,文化部推動藝術銀行計畫購藏品租賃成效欠佳,且購藏作品之評審機制欠完備,除應加強行銷推廣外,允宜儘速就對相關問題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俾發揮獎掖藝術創作、培育藝術創作人才,並活絡藝術市場之計畫效益。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12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22款1項7目1節─03-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4.藝術銀行計畫」原列7,419萬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開始推動藝術銀行計畫,期以透過政府購置藝術品,再行租賃的方式刺激藝術作品之流通。

二、104年累計編列預算2億2,922萬元,104年8月底累計藏品共1,289件,累計租賃數93案次,計1,226件次,累計金額僅242萬2千元,計畫執行成效顯有不彰。

三、爰此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30、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104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藝術銀行計畫」原列7,419萬元,凍結2,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度開始推動本計畫,期藉由藝術銀行之設置,購藏藝術作品,以政府、駐外館所、文教單位、各類非營利機構團體及民間企業等為對象,推動藝術作品之租賃流通,以促進藝術發展。惟查本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2億2,922萬元,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購藏水墨、膠彩畫等12類媒材作品計1,289件,惟本計畫自推動以來出租案件量雖呈現成長趨勢,然截至104年8月底,近3年來累計租賃數量僅93案次、1,226件次,租賃成效偏低。

二、由於本計畫辦理徵件作品評審作業之評審委員名單係從產官學各界挑選,並未訂定評審委員會組織成員之專業背景、委員會之運作機制、作品之評審項目及標準等,作業規範顯然有失完備,恐遭外界質疑評選機制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不利藝術銀行業務推展,業已經審計部指陳缺失,顯見該計畫執行確有失當。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2,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13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4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列有「藝術銀行計畫」74,190千元,建議凍結4,19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查文化部設置「藝術銀行」之目的,係透過購置、租賃和流通,發展本國藝術家與藝術市場之支持系統。惟藝術銀行近期藝術品出租情形雖有一定改善,但對於提升國內藝術品市場(特別增加本土藝術品流通機會)之貢獻,仍缺乏具體數據支持。矧藝術銀行的設立,既應避免對政府原有公共藝術支出產生替代效果,更不應取代民間既有之藝術品租借與顧問服務;惟藝術銀行是否能進一步鼓勵類似機構的擴大?是否足以加速如鑑價或保存等藝術品支援服務的提升?亦有待評估指標與政策機制的建立。爰建議凍結本預算4,19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32、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原列6,113萬4千元,提案凍結2,500萬元。

說明:本計畫去年新增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3,000萬元,計畫內容為補助辦理美感環境營造計畫及輔導工作坊,104年執行情形為何?具體成效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3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項下「4.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原列2,69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去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鼓勵藝術團體及民間單位進行空間改造,提升生活美學。詢之計畫細目,在補助辦理改善或美化現有生活空間,經由藝術家、藝術團隊,喚醒民眾參與,提升美學公共意識。

二、文化部曾於97-101年度花了20億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裡面有一分支計畫即為「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藝術駐鄉社區改造。當初的計畫內容即是以補助方式進行,每案100-500萬元、一年30案,但成效顯然有限。現在,文化部又換湯不換藥、重複同樣的方式,顯示文化部仍未能改變以灑錢方式就想達成「生活美學」的錯誤心態?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3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執行:「科技融藝表演藝術」、「科技融藝傳統藝術」、「科技融藝視覺藝術」及「科技融藝─視藝典藏」等四項子計畫。

二、然查,文化部在101-103年度曾執行「台灣展演藝術科技化旗艦計畫」,同樣是屬科技發展計畫,以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研發活動為目標,計畫中有關「辦理科技與表演藝術跨領域之研發計畫」、「辦理科技與藝術結合創作」及「輔導成立科技與表演藝術媒合服務中心」等,執行成果為何?文化部應先提出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3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22款1項7目1節─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原列2,06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該計畫係屬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科技部匡列每年總計畫金額5,000萬元,104年度分別由文化部藝術發展司2,060萬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20萬元、國立台灣美術館1,620萬元,執行:「科技融藝表演藝術」、「科技融藝傳統藝術」、「科技融藝視覺藝術」及「科技融藝─視藝典藏」等四項子計畫。其子計畫間之銜接效應為何?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推動目前之成效如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36、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5

22款 項7目1節─05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千元。

案由: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5台灣科技融藝創新計劃」原列20,600千元,予以凍結1,000千元。

說明:

「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項下「05台灣科技融藝創新計劃」原列20,600千元,其預算說明粗略,並未說明何謂科技融藝?評定標準何在?何謂將科技與藝術結合?相關工作績效與評定標準並未具體呈現,故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恐有浮編浪費之嫌,故為監督文化部有效運用經費,說明減列原因,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黃志雄  陳碧涵  蔣乃辛

137、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06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億2,42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本計畫為104年新增計畫且編列3,000萬元,目前執行規劃進度為何?今年編列1億萬餘元之具體執行內容為何?財務計畫、何時開館?均未見於預算書上揭示說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3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6

案由: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億2,42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辦理內容為「攝影文化中心預定廠址古蹟修復再利用及規劃」、「攝影文化中心空間與設備規劃研究和購置」、「攝影作品購藏修復、數位化及人才培育」、「各項工作會議隻出席費、車資相關費用」。

二、105年編列1億2,420萬元,較104年度所編3,000萬元,預算多編9,420萬元,然而,文化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需檢討;例如:()、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三、綜上,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3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0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列有「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124,200千元,建議凍結2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佈,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查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和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攝影中心空間既具有上述重要地位,其近日所進行之修復工程應從規劃階級起妥善紀錄,並在正式開館前即以一定方式向公眾推廣。矧攝影中心建置計畫係由國立臺灣博物館辦理,惟其將來營運是否與如何納入「首都核心區博物館群」,有待文化部進一步規劃。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0、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07

案由: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0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原列9億6,975萬元,提案凍結5億元。

說明:外界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台中國家歌劇院提前啟用致工期延宕及增加經費,是否有違失頗有疑義,目前情形為何?目前預計104年底完工驗收,105年度再進行必要設施增置擴充,立法院預算中心評議認為此規劃有欠完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評估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4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0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交響樂團業務」列有中國旅費1,399千元,建議全數凍結。

刪減/凍結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惟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至中國辦理臺灣經典作品系列音樂演出,雖合乎樂團設置目的,但該團每年皆安排中國演出場次,顯有檢討必要。矧若因中國作為我國重要鄰國,即連年赴中演出,則其必須有與特定單位或地區建立常態性交流,或者國際音樂領域的重要性,然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出國計畫,就此缺乏充份說明。爰建議就本預算全數凍結,待文化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國際交流長期偏重中國乙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2、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3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原列1,259,822千元,建議凍結9,82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工程進度延宕,已嚴重影響該中心開館時程和業務推動,文化部應就工程相關問題徹底檢討,以改善未來類似工程發包監造作業。矧衛武營因為文化部自辦新設場館,籌備處人事移撥行政法人,對未來行政法人之運作將有多重影響。爰建議凍結本預算9,822,待文化部就前開問題,分別邀請工程、表演藝術及法律(或公共行政)等領域外部專家深入檢視後,將檢討情形與改進建議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3、

單位名稱:文化部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22款1項8目4節文化交流業務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千萬

案由:第8目第4節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07,715千元,提案凍結3千萬,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行政院102年5月6日核定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計畫總經費2,800,000千元,102-104年已編列1,358,009千元,105年度續編415,305千元,辦理文化交流全球佈局之趨勢蒐研、國際文化展會及交流等。惟海外文化據點增設業務卻未依計畫執行場地租賃或積極配合其他推動事項,影響整體計畫之執行成效。

二、爰此提案凍結3千萬,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44、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07,715千元,建議凍結27,715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從「文化交流業務」所列各項分支計畫,可知文化部文化交流施政,仍侷限在海外文化活動辦理,而缺乏在外交和經貿專業參與下,對國際文化佈局策略的定期發展擬定。矧文化部雖與部分國外文化主管機關設有長期人才交流活動,但我國對選訓人才缺乏足以引入新觀念、新技術的後續安排。又文化部對於在國外辦理文化活動,應重視如何將具有國際交流利基之本國文化有計畫地推介,並設定指標以提升永續性。爰凍結本預算27,715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5、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22款1項8目─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

【V】歲出─【V】減列:3,000萬元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971萬5千元,建議減列3,000萬元,剩餘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530萬5千元。本中程計畫規劃之海外實體文化據點場址租賃分年度推動進程為:102年度新增北美及歐洲地區駐點5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4處;103年度新增東歐及東南亞地區駐點2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1處,104年度新增拉丁美洲駐點1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1處。惟查,自102年度本計畫開辦後截至104年7月底止,僅新增德國(柏林)及馬來西亞(吉隆坡)兩處駐點,實體空間租賃僅有美國洛杉磯及日本東京兩處,計畫目標達成率分別為25.00%及33.33%,顯示海外文化據點拓展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相距甚遠。而英國卻因為房租過高,文化部改認為應與外交部駐外代表處合署,迄今仍無下文。以上反映本案於計畫擬定之前後,與外交部之溝通協調均明顯不足,致計畫目標達成率嚴重偏低,文化部應與外交單位加強聯繫溝通。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46、

單位名稱:文化部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案由: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971萬5千元,提案凍結1億5千萬元。

說明:104年辦理文化交流全球佈局研究發展計畫執行情形為何?對於文化交流、文化輸出等具體成果為何?海外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劃執行情形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147、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案由:「文化交流業務」之「01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2億6,971萬5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近兩年把政策重點放在中國化、兩岸交流,只重視大陸市場,完全忽視扶植藝文團隊往國外發展、表演之機會。

二、根據審計部查核文化交流業務經費執行情形,連年產生鉅額賸餘。101年度「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業務」工作計畫決算歲出賸餘數8,475萬2千元,102年度賸餘繳庫數更高達1億6,167萬6千元,執行率只有66.44%,其中海外文化據點增設業務顯不如預期。根據調查,文化部於102年度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房舍租金、設備及行政維護經費計1億2,219萬餘元,以進行實體文化空間之租賃經營,截至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致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有關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此些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48、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辦理本部外文官網及文化交流資訊平臺建置暨維運」原列4,600千元,建議減列2,6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惟資訊平臺建置屬於週期性支出,文化部成立以來卻每年以不同名目在文化交流業務編列相關費用,有待檢討。爰建議減列本預算2,6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49、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案由:

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海外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畫」146,190千元,建議凍結6,190千元,其中包括「辦理海外據點實體空間設置、設備汰換及相關營運事務」1,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就海外文化據點之設置,應予我國外交、經貿、觀光相關駐外單位相互分工配合,以擴大交流能量並相互分工,矧文化部在實體文化據點上,另應有完整的國際佈局規劃。爰建議凍結本預算6,190千元(包括「辦理海外據點實體空間設置、設備汰換及相關營運事務」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0、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8

案由: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38,000千元,建議刪除3百萬元。

說明:

一、兩岸文化交流固然重要,然在推展台灣文化上,卻提倡一種模糊的、曖昧的、排他的所謂「華人文化」,而非以台灣的本土文化,與中國相互交流、甚至競爭。是以建議刪除三百萬元,並重新調整立場、政策方向,以增強我國與中國之文化交流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陳亭妃

15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118

案由:「文化交流業務」之「02兩岸文化交流推展」,原列3,800萬元,建議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在每年預算書的施政重點都寫明「兩岸文化交流為文化部重點業務……透過兩岸文化交流平台,推動兩岸文化展演、交流等活動」。然而文化部的無能,不僅「攻」─無法幫文化界進軍、開拓中國市場,「守」也無法在簽訂服貿時幫台灣文化藝術守住、不被中國扼殺。

二、檢視預算之編列與執行,近年來兩岸文化交流推展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計畫、籌辦等相關經費,但執行率卻不到5%,顯示文化部在兩岸文化交流上根本毫無能力有所作為?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52、決議

文化部為落實「文化權平等」理念,將村落文化扎根(泥土化)列入施政目標,並以「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文化參與權、均衡分配文化資源、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培育在地文化人才」等為計畫目標,陸續推動社區營造、村落文化發展以及7835文化發展等計畫。惟相關預算編列未能確實反應均衡照顧偏鄉政策目標,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15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透過對歷史記憶的保存與研究,鼓勵社會不同群體的相互理解及對話,是現代文化政策的重要工作。然而,我國有關民主人權發展之重要歷史現場,雖然多處已經指定為文化資產,惟相關指示說明多仍付之闕如。矧前開民主人權歷史場景間,彼此往往在一定脈絡下相互聯結,但此種整體性亦未以適當方式呈現。爰要求文化部協調全國各地方政府,參考美國波士頓「自由之路」(Freedom Trail)等方式建構「臺灣民主人權之路」,並於六個月內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2015年3月起,臺灣和土耳其展開直航。土耳其位處歐亞之交,既是人口與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興國家,亦是在世界歷史中有重要地位的文明古國。矧土耳其因語言及文化的共通性,也成為中亞、小亞細亞至巴爾幹半島多國的重要樞紐。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如何具體加強臺灣與土耳其雙邊文化交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工業文化資產為近年世界文化資產保存的重點,文化部就相關議題已研究多年,然而因其區位、量體、財務與後續經營等因素,臺灣工業文化資產保存仍存在諸多挑戰。矧隨著都市更新的腳步,工業文化資產是否與如何維護,近來屢次成為社會焦點,文化部有必要將長期探討之成果,向國人充份說明。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年內就臺灣工業文化資產的現況及保存措施的精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美國在1951年至1965年間每年撥款一億美元援助台灣,臺北市中山、大安和松山三區之交,從此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間,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之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便在中山區朱厝崙新建混合臺灣本地與日本風格的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不但是國內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住宅建築,亦具體而微體現臺北市區戰後二十年向東拓展的痕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對此建築群進行多次會勘,使相關建物在2015年8月31日受公告為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惟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雖屬國有且多所閒置,其後續運用仍待文化部與主管機關進一步協調;矧系爭宿舍群在獲文化資產指定後,樹木植栽旋即遭主管機關移除多處,因此就其內部紋理和建築修繕,亦待文化部協調主管機關提出維護計畫。爰要求文化部就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之後續運用進行協調,並於運用規劃中納入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社區居民、附近學校師生和地方政府之意見。文化部應於六個月內,就初步規劃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政策一方面通過對生活經驗的保存,鼓勵社會中不同個人與群體相互對話,另一方面也透過代代相傳的文化資源,刺激新一代的文化創造。因此,文化部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包含將創作極大化的「一源多用」計畫,而文化部所屬各類歷史檔案管理單位,亦多編列推廣再利用之經費;然而文化部就前揭工作,近年預算執行情況並不理想。矧運用文化資源投入面向當代和未來的文化再生產,雖是極有效益的文化施政,但在文化部現行組織架構下,卻往往囿於各單位本位主義,而無法有效而全面地推動相關業務。爰要求文化部參考各國如德國藝術、文化與歷史圖檔局(Bildagentur fur Kunst, Kultur und Geschichte,bpk)之成功經驗,於一年內就改善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1932年的<雅典憲章>主張文化紀念物只能被修理(repaired)而非修復(restored),以保存真正的歷史軌跡。然而近年世界各國亦意識到,在避免單純複製的前提下,針對某些有形文化資產的審慎復原,從過程到成果都具備充份的文化內涵和教育意義,此如1986年西班牙巴塞隆納復原了密斯(Mies van der Rohe)的巴塞隆納館(Barcelona Pavilion),或德國柏林正進行中的柏林城市宮(Berliner Stadtschloss)立面再現工程,則我國哪些指標地景適宜透過發展契機重現?以何種方式重現?有賴文化部深入調查列管。矧我國近年屢傳文化資產在指定前後遭刻意破壞,而如臺北萬華歷史建築青雲閣因此有重建之需要,則此類文化資產重建如何進行與被紀錄,亦有待文化部提出更細緻的規範和技術建議。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廣納各界意見,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5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臺北盆地群山環繞,而臺北群山早年的社會發展脈絡,則取決於漢人、凱達格蘭人與Atayal泰雅族人的互動。從茶園開發、移墾集團朝北海岸、東北角及蘭陽平原移動的通道以至更後期的水圳路、樟腦路等,臺北群山的古道系統百年來不斷變化,承載了區域歷史,並與

古道所串連的聚落匯聚出獨特的人文風貌。橫跨臺北、新北、基隆與宜蘭的臺北盆地古道系統,從「整體」觀之既可理解為連續的文化資產系統,其認定、研究及保存工作即因予以整合。爰要求文化部會同相關地方文化主管單位對前揭問題進行研究,並就初步研究成果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鐵路局臺北機廠落成於1939年,是松山街郊由菸廠、鐵工廠、東町國民住宅與雙葉國民學校所構成的北臺灣最大日治工業聚落中,運作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一個,並為臺北市區向東發展、與松山庄縫合之指標。而臺北機廠現代主義與折衷主義之建築本體相當精美,加以從清領時期機器局從蘇格蘭格拉斯哥進口之蒸氣槌、美國援助之各項設施和鐵路電氣化後使用至今之設備,皆保存於此,實為國內現存規格最高之工業文化資產。查文化部於2015年4月公告臺北機廠全區指定為國定古蹟,惟如何將臺北機廠再發展為國家級的鐵道博物館,仍有待透過跨部會、跨層級之協調,擬定計畫並匡列預算。矧有關部會雖經多次協商,迄2015年10月為止,行政院卻仍偏向由文化部編列高達400億以上之預算向鐵路局之營業基金購地,無論從資源運用、行政效能或預算法制,皆不具可行性。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博物館之最新進度,配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辦理委員會公聽會向社會說明。文化部並應將公聽會結果,納入後續規劃之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1、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1908年成立於臺北城內的國立臺灣博物館是我國歷史最悠久之博物館,惟其豐富典藏因館舍不足,多年來皆無法向公眾完整呈現。從2000年開始,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積極推動臺博館空間擴充,已經或即將納入勸業銀行舊廈、臺北樟腦工廠、鐵道部和大阪商船臺北支店等分館;2005年文建會所勾勒之「首都核心區博物館計畫」由此亦見雛型。惟臺博館未來遍及臺北城內的眾多分館,和首都核心區的整體都市發展,有必要透過跨部會、跨層級的協調,整合政策架構以提升綜效,並做為中長期經營規劃之依據。矧各級政府單位組織編制本應具有一致性,然文化部成立以來,就其所屬各類文化設施之管理並未進行通盤檢討,造成臺博館組織受限,除不足以因應現有館務需求外,更使該館特別在研究和推廣上的潛能,無法充份發揮。爰要求文化部就臺博館相關發展課題擬定分期改革計畫,並於一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日治時期為推動高雄建港,利用淤泥填海造陸形成環港地帶,而此「濱線」地區在音譯後成為國人所熟知的高雄哈瑪星。由於海運的繁榮和鐵道運輸場站設置,哈瑪星成為當時高雄政經中心,留下各式體現海洋文化和時代精神之公共建築、店舖、街道紋理,也讓今天的哈瑪星在高雄都心東移後,依然充滿文化魅力而具備「生態博物館」之雛型。然而要如何使哈瑪星的文化能量充份發揮,有賴中央政府與地方和民間通力合作,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哈瑪星文化資產經營發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清領時期作為大稻埕與艋舺間政治妥協而設之臺北府城,隨著日治時期現代都市計畫的建立,成為大臺北都會之核心。「城內」政府機關、交通設施、各級學校、金融機構與文化場館林立,諸多建築並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區域,2005年時行政院因此宣佈,在臺北「城內」打造「首都博物館群」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惟2008年後,「首都博物館群」進展有限,反而因為都市發展周期,許多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或如榮町街屋被成列拆除,或如有「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與「七重天」美譽之菊元百貨,在未有徹底調查下僅被輕率「列冊」處理;矧「城內」因為首都核心,眾多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與設施屬於國有,但中央與地方卻沒有能協調發展保存政策之常設機制,造成歷史核心區文化價值流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去年度文化部預算時,已決議要求文化部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畫進行通盤研究,文化部亦提出希望在下一期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計畫中納入首都核心區博物館群相關經費,爰要求文化部於六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社區代表和地方政府就此舉辦公聽會,並將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科技是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也為文化創意帶來全新可能。然而政府現行文化治理框架中,未能建立文化施政所必須之科技能量;矧因為缺乏科技幕僚,文化部非但無法運用科技,亦無法就涉及科技之文化事務妥為規劃。爰要求文化部研擬比照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和國防部成立科技顧問室,並於六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為培育我國古典音樂明日之星,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時期開始辦理二年一屆之「音樂人才庫」計畫,2015年在柴可夫斯基音樂大賽大放異彩的我國新秀小提琴家曾宇謙,便是「音樂人才庫」於2007年所甄選出的二十位培訓者之一。然而政府近五年來對於「音樂人才庫」之辦理,缺乏穩定而長期之構想,矧龍應台擔任文化部長時,竟未徵求專業意見即要求此計畫交予教育部委外辦理,致使已有豐厚成果之文化施政,在文化部成立後竟無法持續。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加以檢討,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民航機和機場為國際旅客認識一個國家的起點,而國家的品牌形象,則來自於文化由獨特性產生的魅力,因此要向世界行銷臺灣,必須讓文化能以具有巧思的方式,呈現在民航運輸中。從國外經驗可知,如芬蘭航空在飛機上使用該國設計品iittala乃至代表芬蘭的卡通主角Moomin,或荷蘭航空在飛機上引入該國「黃金年代」之美術作品,甚或將荷蘭傳統建築模型作為機上紀念品等,皆是中型國家公私協力推廣文化特色的典範。矧發展航空樞紐為政府近年政策,此亦代表國家行銷必須從機場乃至空中開始,才能觸及最多國際人士。文化部所屬、監督或捐助之文化場館與團隊為數眾多,爰要求文化部從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開始,擬定完善的國家形象推廣計畫,再與交通部協調、和各國籍航空業者充份合作,將臺灣文化向國際旅客完美呈現。爰要求文化部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高速網路時代的來臨,對於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影視音產業的發展,皆將帶來許多新機會,在比較上亦會出現各種新挑戰。爰要求文化部就業務內可能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全面盤點,並於六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從清領時期開始,臺北盆地開始出現多處大型聚落,對建築材料的需求也日漸殷切。北投唭哩岸一帶山丘因屬砂岩性質,又鄰近八仙圳擁水運之利,遂聚集多家採石場,成為當時包括臺北城牆在內,多處重要工程的石材來源,開採規模尚超越鄰近的石角山與山仔腳。二十世紀初期開始,臺灣的現代化和都市化讓唭哩岸石用途及分布更為擴大,從日治時代市街建設到戰後美援房舍,皆可見其運用唭哩岸石材,也使之成為臺北盆地北側重要的人文風貌。惟近年唭哩岸石之建築與構造物快速消失,但政府卻未能以具體作為,保存特殊風貌並傳承在地記憶;矧如何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中,建構出針對唭哩岸石此類特殊建築材料的施政工具,亦為我國文化政策能否充份落實的挑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雙北地區唭哩岸石資源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唭哩岸石未來運用與相關文化景觀保存深度研究,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6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從十九世紀末開始,西洋古典音樂在臺灣持續發展,而包括江文也、許常惠、郭芝苑、蕭泰然、史擷詠及馬水龍等作曲家的努力,用古典音樂型式演繹東方元素,也讓來自歐洲的古典音樂,在臺灣文化生根內化。然而,臺灣古典音樂作曲家的成就,雖然已受到社會與國際聽眾肯認,但他們的作品錄音與導聆資料編寫,縱僅就維繫國內各級學校音樂教育而言,亦嚴重不足。矧要有系統地推廣臺灣古典音樂曲目,政府必須整合各方資源,參考國外以重要音樂家如柴可夫斯基、蕭邦或孔德拉辛冠名活動之經驗,定期且持續性地辦理紀念演出、大師班、音樂季或競賽。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妥善規劃,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查文化部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各館處,多年來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近年來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皆達該基金收入九成以上,則此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管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要求文化部在二個月內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1、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基隆區漁會正濱大樓(舊漁會大樓)前身為啟用於1935年之水產館,是日治時期臺灣規模最大的漁產建築之一,並與周邊漁市場、漁箱廠、製冰廠及漁業無線電局,構成完整的產業設施群。基隆舊漁會大樓曾見證基隆北海岸漁業榮景,亦是基隆市區與八斗子間重要地標,然而隨著產業環境改變與漁會辦公廳舍遷址,舊漁會大樓雖於2002年即獲指定為歷史建築,保存狀況仍日益惡化,基隆區漁會雖曾於2008年向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補助,卻因未能分擔配合款而使修繕作業無從進行。查基隆區漁會已於2015年將舊漁會大樓無償捐予基隆市政府,惟就此大型文化資產之維護經營,有賴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進一步協助,矧舊漁會大樓未來發展,亦應整合周邊從前基隆市長官邸至八斗子舊聚落等海濱文化資源,才能在提高經營效益的同時,完整呈現文化價值。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近期世界各國文化資產保存的重點,逐漸擴及二十世紀現代主義建築。臺灣擁有多元的現代主義建築傳統,從日治中期各類公共建設開始,現代風格逐漸在臺灣萌芽,並透過當時的建築教育,讓相關知識在臺灣生根;戰後,隨國民政府來臺的建築師中,有許多於歐美或租界接受西方現代主義薰陶者,再加上1951年開始的美國援助建設經費,讓現代建築成為臺灣的時代風貌。矧在此同時,來自歐洲的傳教士,也在許多國家施政較晚到達的角落,留下前衛的時代印記。針對現代主義建築或美援文化資產的保存和史料整理,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過去多次做出決議,文化部並已據以辦理多項研究,其成果應以出版或展覽等不同型式向外推廣。爰要求文化部就推廣計畫,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近年來,採取如包豪斯(Bauhaus)風格的二十世紀現代主義建築,成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國際潮流。在臺灣,1950年代以來也出現多處國際級的現代主義創作,比如高玉樹擔任臺北市長時期建設的民生社區,便與同時代的西柏林漢薩街區(Hansaviertel)相互呼應;前輩建築師王大閎的經典作品建國南路自宅,在創作東方現代主義原素的同時,也與西方現代主義的相互對話;而今天日本東京的摩天大樓景觀,則是由來自臺灣大稻埕、被日人譽為「巨塔之男」的郭茂林所開啟。為保存我國文化資產和人民的共同記憶,文化部本應將如前揭現代主義史料,充份整理研究,並擬定推廣計畫。矧近年各國文化界聚焦現代主義,如西班牙巴賽隆納在1986年重建包豪斯大師密斯凡德羅(Mies van der Rohe)的「巴賽隆納館」(Barcelona Pavilion);柏林大力推廣漢薩街區旅遊;東京大倉飯店改建則引發舉世關注,臺灣的現代主義建築和城市發展,在此脈絡下足以作為國際深度文化交流之主題。爰要求文化部於六個月內延請外部專家參與,針對如何將現代主義文化資產運用於與相關國家之文化交流擬定規劃方案,並就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世代傳承的文化風格可以其具有獨特性的魅力,加值當代創作。因此世界知名創意設計,往往與前輩大師一脈相承,如芬蘭知名家具品牌artek,便維繫著知名建築和工藝設計師Alvar Aalto所開展的傳統。然而我國現行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並不重視與本土創意先鋒的連結,進而限制了文化產業的國際行銷能量。矧我國早期全能型的設計創作者中,如顏水龍先生與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關係密切,但文化部亦無法讓雋永的「顏水龍風格」,進一步發展為臺灣文化設計潮流。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不管是運用3D掃描等技術強化對典藏品的研究、利用高速網路和虛擬實境強化教育功能或透過各種互動技術提升觀展經驗,科技的運用已成為現代博物館營運的核心工作之一,世界各頂尖博物館近年亦不斷強化科技投資,文化部就所屬博物館,亦應就科技應用擬定分期推動之「博物館4.0」計畫。矧我國具有良好資訊科技基礎,若「博物館4.0」計畫順利推動,可同時帶動博物館經營和相關數位產業之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年內研擬「博物館4.0」規劃,並就規劃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具備完整功能的當代博物館,除了蒐藏維護與其主題有關之物件,並透過展示使公眾體驗典藏外,尚須建立充足的研究能量和完善的教育推廣計畫。惟於2015年7月起公布施行之博物館法,未對博物館類型與相對應輔導措施更進一步分類,而相關政策作為之有效性與持續性,即有賴主管機關文化部以博物館法為基礎,建構跨領域、跨館際的資源共享機制。矧公共經費之運用,一方面必須有效整合以提升綜效,但另一方面博物館個別主體性必須以積極措施保障,以使其作為多元社會中不同觀點孕育與呈現的平臺,因此博物館館際合作機制必須審慎規劃,以兼顧整體效能和個別特色。爰要求文化部擬定完整之博物館系統推動方案,並於六個月內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歷史聚落的指定雖設有明文,然而關於聚落保存所必須之政策工具、軟硬體建設和社會支持體系,卻未能具體匡列,因此多年來皆有另訂如「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之建議,亦有如臺南市等地方政府已率先訂定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等地方法規,足見超越個別建築之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在我國有進一步研修之必要。矧此種以街區聚落為範圍之保存法制,必須作為文化資產保存、都市計畫和街區經營的整合介面,以兼顧生活、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爰要求文化部就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制進行深入檢討,於六個月內就檢討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新移民與外籍移工,近二十年來人數不斷成長,成為臺灣社會的重要成員,然而我國政府各項文化施政,多仍未隨人口變遷進行調整。查文化部於2015年先後完成電影法與博物館法之修法立法,爰要求文化部配合法制作業,擬定面向新移民及外籍移工之電影與博物館政策,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7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國立臺灣博物館所辦理「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計畫,對於保存我國建築類文化資產、推廣在地設計風格,具有重要功能。惟相關圖說資料因為數量龐大,尚需相當時間始能辦理完竣。矧臺博館因受限經費與組織編制,就此計畫後續成果之運用,尚無明確規劃。考量此計畫對於歷史傳承和文化創業創新具有極大幫助,且此計畫依性質得以分階段完成,文化部應對臺博館充份協助,就系爭計畫擬定包括展覽、出版及資料釋出在內之分期推廣計畫。爰要求文化部在三個月內,就「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計畫最新辦理進度和其推廣,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8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各類樂器的使用既為多數表演藝術所必須,其生產亦屬於精密、高附加價值的產業活動,惟本土樂器製造和行銷,尚有進一步發展之空間。惟文化部雖已於2012年成立,與文化關係密切之樂器產業仍完全仰賴經濟部之輔導,而未見文化部協助。爰要求文化部於六個月內,就其如何協助我國樂器產業發展擬定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81、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科技是文化的載體。隨著高速網路和數位匯流等技術的成熟,新媒體平臺成為表演藝術傳遞的重要管道,如歐洲及俄羅斯多項重要音樂活動,近年皆委託網路媒體進行全球即時轉播;包括Google與蘋果等科技巨擘,最近皆宣佈將投入線上古典音樂平臺的發展。為了運用科技所帶來的全新機會,文化部應就如何發展本土線上表演藝術平臺,或使國際線上表演藝術平臺能夠納入「臺灣內容」擬定策略;矧線上表演藝術平臺除了擴大表演藝術受眾、提供更多聆賞可能外,亦是縮小區域及階級文化落差的具體作為。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作法擬定策略,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8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查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設各場館中,國家兩廳院因設立已久,成立行政法人僅係將原有人事編制轉換為行政法人;臺中國家歌劇院雖為新設場館,但其營造工程既由地方政府辦理,因此並無人員移撥問題。惟高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係由文化部自行成立籌備處辦理硬體工程,然將大量土木專長公務人力移轉未來的藝術文化中心是否妥適,有必要再行研究。爰要求文化部成立以次長級之衛武營人事制度督導小組,延請內外部專家審視相關情況,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8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經費動輒上億元,為使國家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符合法制,相關建設計畫應先辦理規畫評估並通過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避免造成資源錯置,影響國家整體發展。然文化部於105年編列38.9億元執行12項跨年期計畫,其中11項計畫尚未獲核定,明顯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說明與檢討計畫未獲核定即編列預算之原因,以及後續如何辦理,相關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18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於105年預算中編列17.93億元補助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較去年增加近2億元經費,然其中有半數財團法人營運績效不佳,甚至有部分財團法人收入超過八成仰賴政府委辦或補助,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沉重。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檢討營運績效不佳之財團法人,提出改善計畫並積極督導,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18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於105年預算編列2億9千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然計畫內容與前年度「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及「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內容有高度重疊,舊有計畫仍在執行期間,文化部即提出類似之新計畫,且未說明具體執行內容。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檢討此情形,提出舊有計畫執行成效及新年度計畫內容說明,相關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18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為提高電視影音畫質及民眾收視品質,於101年起推動「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截至104年度已累計編列25億元經費,其中6.7億元補助公視基金會製播高畫質電視節目,然公視基金會自製節目能量不足,103年自製節目比率僅44%,部分高畫質節目也採委外製播方式導致成本增加,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檢討公視基金會自製節目比率過低情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18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近年為推動國際文化交流,自102年起執行海外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畫,預計在104年底完成設置海外據點14處以增進台灣文化國際行銷,然截至104年7月底止只完成4處,執行成效明顯過低。爰決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檢討海外文化據點設置執行成效不彰原因,具體改善計畫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18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公共電視以製播多元優質節目、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深植本國文化內涵與拓展國際文化交流為任務目標。文化部每年編列9億元獎補助費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除肩負我國公民教育之重責大任外,亦以電視業者領頭羊角色期許,協助我國電視產業內容與文化持續提升。

然2014年公視基金年報中數據顯示,103年自製節目比率僅44%,部分高畫質頻道節目以委外製播方式辦理,除造成多餘成本外,亦難掌握履約實況,更多有委製廠商未能依約執行,節目改為外購之情事,節目內容及品質堪憂。

爰此提案要求文化部應確實督導公共電視製播頻道節目,確保節目品質與文化內涵,提供更好品質、有創意的節目,滿足閱聽者的高度期待,回歸寓教於樂的電視節目品質。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8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近年來輿論我國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主體精神多有疑義,以園區內多為餐廳經營為最;文化創業園區遭詬文化內涵乏善可陳,園區創立精神更被諷為「消費體驗」或「文化觀光」。

原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功能及定位,除商業經營外,更應具文化相關創意之教育及推廣功能,然園區發展現況除進駐廠商欠缺文創內涵外,辦理活動場次與參與人數變化亦無定律,園區既無長期發展規劃,恐難落實文化教育推廣之本質。

爰此提案建請文化部訂定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具體長期發展政策,以確實達成文創園區集聚之應有功能。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9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設立意旨係以透過產業之聚集,使文化創意商家得享創意共享及刺激效應,藉以提升我國文創產業之發展。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編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702萬8千元、土地租金收入2,423萬3千元、房屋租金145萬元,共計3,271萬1千元;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產業聚集效應推展編列9,610萬7千元,政策推動目標與實際營運效益間有出入。

爰此提案建請文化部應通盤檢討園區招商規劃、空間使用狀況、活動辦理及權責歸屬,研議要求進駐企業應有相關文創推廣及教育活動比例之可行性;或以全面檢討文創園區營運政策推動走向,以俾達成文創園區經營最高效能。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91、主決議

國家的永續發展追求的是經濟與環境的兼籌並顧,同時著重社會之公平正義,尤以弱勢族群的平等對待為最。臺灣原住民族與客家民族文化保存與傳承既有深遠的意涵,在當代文化產業的潮流中,是被寄以厚望,更被賦以振興及加值的任務。

文化部於推動文化資源業務與輔導社區營造及村落發展計畫,應將客家族群納入業務輔導範疇,以我國兩大族群扮演文化發展關鍵,熟成族群覺醒意識,俾使國家正向認同,民族文化得以永續。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19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文化部辦理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然補助迄今高畫質節目普及率仍低,且補助公共電視製播高畫質節目除部分節目外包、委製情節,又有受委製節目廠商無法依約執行情事,竟連續三年辦理契約變更,此外未設定績效指標及未能推動收視調查以及屢次修改合約等問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指正,並經監察院及審計部糾正在案。爰要求文化部通盤檢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並針對高畫質節目之普及率與迄今推動方案之成效,於三週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9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台中市大里區的製菸場,是日治時期四大製菸場至今保存最完整者;場區達五公頃,部分建築刻正進行文化資產審議。菸業係中台灣早期經濟重心所在,台中市現存早期菸業相關建築包括菸葉試驗所(台中軟體園區)、大里菸葉場、太平買菸場,可窺得早期先民完整之菸業經濟樣貌。基於歷史建築保存、凝聚共同歷史記憶及文創活化之目的,文化部應積極協助台中市大里製菸場相關建築之修復、活化再生。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19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有鑑於行政院國發基金編列100億元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惟這些經費是否有花在刀口上?屢遭外界質疑?

以某製作人旗下的經紀公司「華星娛樂」獲得文化部投資2,200萬,卻將旗下藝人關詩敏送去參加中國的選秀節目?且外界就質疑文化部25件投資案,高達七成都是虧損的?該製作人節目由華星娛樂製作,其公司就獲文化部投資2,200萬的經紀公司,是以,此舉,拿台灣政府補助培育出的新人,卻往中國發展引發爭議。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19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針對文化部及其前身文建會主管藝文團隊補助多年,卻從未發生像這次「文創投資」這麼大的爭議,監院因此在去年6月提糾正,未料第2期又匡列20億元,近期將招標,是否針對缺失有所檢討?之前缺失又如何補救?

該項爭議已延續達4年,每每有立委質詢,文化部官員總說:「投資跟補助概念不同!」「既是投資,就有賺有賠!」。

但103年監院糾正此案案由,卻直指其弊:

(一),國發會跟文化部,未確定經濟部實施已久的「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是否合適,即貿然推動投資。(),國內中小企業家數100多萬家,文創相關企業僅5萬家,但匡列金額竟相同。(),文化部委託管理顧問公司尋找案源、審議核決及投資管理,卻又同時要求管理公司出資共同參與,既有利益衝突,又無法客觀評估。(),真正需要被扶植的新創、微型文創,反得不到資金挹注。(),投資對象過度集中娛樂影音事業。

然,投資文創及文化事業是很專業的事,正因產業的特殊性,不容政府單位輕忽以對,否則徒然使文化投資汙名化,之後企業再也不願挹注資金,藝文團隊及個人士氣備受打擊,錢還沒賺到,文化的根就受傷害,實在得不償失。文化部用納稅人的錢,就應善盡審查、監督責任,這些年投資的錢,已夠許多團隊撐過好幾個寒冬,推動文創蓬勃發展。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19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一、文化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合共編列獎補助費77億2,868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億2,781萬5千元,惟經分析近年文化獎補助資源配置情形,發現其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補助資源對於偏鄉文化權照顧顯有不足。

二、文化部為落實「文化權平等」理念,將村落文化扎根列入施政目標,並以「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文化參與權、均衡分配文化資源、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培育在地文化人才」等為計畫目標,陸續推動社區營造、村落文化發展以及7835文化發展(102-105年)等計畫。

三、惟,近年來文化部主管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金額差距懸殊,且103年度該部所屬新竹、彰化、台南及台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核定補助485個村里,其中386個村里係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而485個村里當中僅31個村里屬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反映文化補助資源未能均衡照顧偏鄉之情形,凸顯文化資源之分布與發展城鄉差距頗為懸殊。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9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主管105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218人、派遣人力308人及勞務承攬人力816人,計1,342人,合共編列預算6億7,244萬6千元,分別較上年度增加180人、1億2,242萬5千元,增加幅度分別為15.49%及22.26%。

經查,文化部主管非典型人力占比超過9成以上,亟待檢討改善,又依規定非典型人力應適度控管,105年度預計運用非典型人力1,342人,占預算員額比率已高達74.47%,文化部應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並嚴格控管非典型人力。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9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及所屬機關105年度預算案預計進用臨時人員217人,於各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合共1億2,918萬9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分別增加2人、480萬元。惟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其薪給核有待檢討之處。

意即,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薪酬核有偏高,易衍生合理公平之爭議。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是以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並合理配置所需人力,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19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計編列12項跨年期計畫合共38.9億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重大跨年期計畫,核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允應檢討改善。

(一)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然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二)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計畫或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另查文化部目前執行中之「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等5項計畫,均已辦理多時,惟計畫書或相關財務計畫迄今尚未獲核定,凸顯該部之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未確實遵循相關規定辦理,其先期規劃評估及審查作業,顯已淪為形式。

綜上,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有多項計畫未俟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允應檢討改善。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台灣基金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2家。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及「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2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17.93億餘元。惟查:

(一)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

文化部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6家;另105年度預算案,仍有6家預估105年度營運結果為短絀,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

(二)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另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國家電影中心以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每年有8至9成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尤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3年度至105年度來自政府部門之財源占比均超過96%以上為最高,反映部分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綜上,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高達17.93億餘元,實屬龐巨。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文化部允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1、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科目編列2億9,584萬7千元,其中獎補助費2億3,594萬7千元,預定用於對直轄市、縣市等,以及國內團體之補捐助。

惟經查,文化部將執行中途之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與社區營造計畫整併,105年度預算案另立新計畫名稱為「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編列年度預算2億9,584萬7千元,惟未敘明以前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整併始末,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追蹤督考,核有欠當。又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所需經費龐巨,且需長期推展,105年度預算案以一般年度計畫之模式編列預算,顯欠妥適,建議本案允宜為中長程推動之整體規劃,俾確保並增進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財產孳息」之歲入來源別項下編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702萬8千元、園區土地房屋租金收入2,568萬3千元,合共3,271萬1千元。另於「文化創意產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科目編列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促參案履約管理、稅金繳付及策辦相關文創活動以及各園區綜合業務等相關經費9,610萬7千元,顯示文創園區收支差短頗巨,經營績效亟待提升。

綜上,部分文化創業產業園區辦理活動場次或參與活動人次變化懸殊,顯示文化創意教育與推廣成效不彰,且嘉義園區遲未完成招商作業,各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情況亦待提升,均有待積極檢討並研謀有效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項下編列5億3,250萬元,供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計畫所需。惟查,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總額已超逾行政院核定計畫之105年度預定累計分配經費總額,鑑於本計畫預算執行已有落後,累積待執行預算,已遠遠超出承辦機關之執行能量,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科目編列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2億元及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1.5億元,合共3.5億元。分別用以協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高畫質頻道,以及補助辦理建置超高畫質示範製作中心,購置節目製作硬體、檔案交換、儲存系統及其週邊設備、製作超高畫質旗艦節目,推動專業人才培育與交流、跨國合作、政策研究、產業扶植、技術升級、創新運用等事項。惟查:

(一)公視基金會執行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101年至104年)屢因委製節目廠商未能履約而向文化部申請修約,亟待檢討調升自製節目比率。

(二)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暨超高畫質節目製播輔導計畫之效益目標尚非短期可成就,本案宜以中長期之宏觀視野為整體規劃。

是以,鑑於以往執行提升影音畫質與提高民眾收視品質等相關計畫迭有缺失,且傳播技術推陳出新,有關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及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顯非1年內可達計畫之效益目標,本案以年度經費模式編列預算,核有欠當,建議允宜妥定目標、推動策略與執行期程,為中長程推展之整體規劃,俾確保計畫成效。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5、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科目編列7億8,200萬元,供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設備及投資計畫。

行政院於98年10月1日以院臺文字第0980060519號函核定本計畫,預定總經費54.50億元,其中資本門硬體建設經費50億元、軟體計畫經費4.5億元,辦理期程98年至104年。經查,本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未及2成,復因無法如期完成,刻正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期程4年,本案除應針對執行落後原因加強辦理外,允宜審酌實際執行進度並配合修正期程,重新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6、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編列藝術銀行計畫7,419萬元,供辦理藝術銀行之設立營運及推廣(含公開證件及購藏作品)、管理維護等相關業務。

經查,文化部推動藝術銀行計畫購藏品租賃成效欠佳,且購藏作品之評審機制欠完備,除應加強行銷推廣外,允宜儘速就對相關問題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俾發揮獎掖藝術創作、培育藝術創作人才,並活絡藝術市場之計畫效益。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7、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530萬5千元。

惟查,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即將屆期,惟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推動區域亦僅侷限於馬來西亞一國,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並加強辦理,俾發揮旗艦計畫推動之綜效。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8、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一、國發基金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用以投資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並委由文化部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然文化部執行的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卻因為規劃草率、缺乏嚴謹研究依據、又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自行評估投資,產生利益衝突,且投資產業多為發展成熟的娛樂事業,已失扶植新創、微型文創企業的初衷。在103年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糾正文指出:「文化部於99年11月以妥善運用國發基金提撥之資金,確保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效益及專業性,以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之目的為由,規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採限制性招標、複數決標多家廠商辦理議約,並準用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勞務採購,將匡列之100億元國發基金資金中之60億元為投資金額上限,委由得標之金融機構、創投事業等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尋找投資案源、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等事項。共24家事業參與投標,於100年6月21日以總金額7億7,600萬元決標委託12家得標廠商,平均每家廠商預估可獲得管理計畫經費6,466萬6,666元,實施期程10年。

二、依文化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該部掌理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竟將原應自行辦理之核心業務,以上開勞務採購方式,將高達60億元之過半資金,均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甚至投資對象均委由專業管理公司尋找」。

三、立法院持續要求文化部及國發會及國發基金要加強管控,但是,104年8月審計部所提103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又指出,「經統計至103年底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情形後發現,文化部運用國家發展基金之資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計25件,其中17件投資案於當年度營運結果呈虧損情形,虧損率高達七成,投資效益欠佳,且未切實執行投資後管理作業」。可見,由於文化部未妥善規範專業管理公司之資格與投資限制,避免不當利益輸送,且投資後文化部未予複核,缺乏監督機制,管理鬆散,終於導致,「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目前營運狀況有七成皆為虧損。是以相較於文化部主管「文創計畫」相關預算逐年減少,文化部運用國發基金委託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其高達「4.35億」且讓管理公司自由管控,卻多數是虧損?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變成了小圈圈生財管道?

四、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0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一、從文化支出來檢視,105年度總預算案政事別中「文化支出」預算,105年度總預算案中編列291億2,905萬1千元,較104年度總預算案「文化支出」321億9,524萬3千元,預算規模由320億餘元縮減至是291億餘元,減少了30億6,619萬2千元,減幅近一成(-9.52%);105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為1.46%,比起104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為1.64%,減少0.18%。

二、當初政見說四年要達到4%,不僅四年做不到,到了馬政府編列執政第八年的預算,連一半(2%)也達不到,105年占比才1.46%;也就是八年來「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例總共才增加0.16%,平均起來一年增加0.02%。馬英九選舉時說要拉高總文化預算到4%,若以八年增加0.16%文化預算的速度來計算,若要達到馬政見所言總預算的4%,還要127年的時間才做得到。

三、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文化支出預算編列情形之比較

(單位:千元、%)

 

年度

105年度文化支出

(編列數)(A)

104年度文化支出

(法定預算)

104年度文化支出

(編列數)(B)

比較

(A-B)

增減幅(%)

 

預算

29,129,051

31,415,263

32,195,243

-3,066,192

-9.52%

 

 

文化支出預算占總預算歲出之占比

(單位:千元、%)

 

文化支出

(編列數)

總預算案歲出

(編列數)

文化部主管預算占

總預算案歲出占比(%)

104年度

32,195,243

1,959,658,165

1.64%

 

105年度

29,129,051

1,998,192,346

1.46%

 

馬政見與105年度文化預算編列之比較

 

馬英九政見

政見跳票

「於四年內將文化預算從1.3%提高至總預算的4%。」

 

「文建會預算由目前的0.38%提高到3%。」

1.「文化支出」提高到4%部分:105年度總預算案中「文化支出」29,129,051千元,占總預算歲出之占比僅為1.46%,若要達成4%,還要127年。

2.「文化部主管」預算占總預算比例提高到3%部分:105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16,775,408千元,占總預算案歲出0.84%。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0、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一、依據文化部發布之統計,自馬政府2008執政至2013年間,就文化產業發展統計指標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占GDP比重(%)」,2010年占5.44%,2011年起就逐步下滑,2011年為5.52%,2012年下滑至5.2%,2013年下滑至5.16%;再者,「文化相關產業受僱員工數占工業及服務業部門受僱員工人數比重(%)」更是自2009年占比2.61,至2010年下滑至2.55%,2011年降至2.51%,2012年及2013年再降至2.49%,馬政府任內年度預算規模更是由2008年文建會及所屬編列的92億餘元、2009年116億餘元,到2013(102)年起的文化部主管預算約160至170億元之文化部主管預算,年年百億餘元的預算花了,但是產值與受僱員工卻持續倒退嚕,文化部預算配置及運用,根本沒有發揮引領文創產業發展之效益。

二、若再以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家數的分布按地方區域來檢視,可以發現台灣文創產業家數有南北失衡現象,文創產業家數一半以上都集中在北部。2008年時,台北、新北兩市年囊括北部8成的文創家數,達到25,498家,即使單看台北市,其文創家數也高達16,614家,佔全台文創產業家數的近三成之多,光台北市單一縣市的文創家數就比南部加上東部縣市加數還多。然而到了2013年雖然台灣文創產業總家數從60,192家增加到61,431家,總共增加1,239家;但若細看各區域間的增長變化數字可以發現,文創家數的成長幾乎皆集中在北部,光台北市五年間便增加1,296家,而中部與南部的文創家數反而在五年間呈現下滑。文化部空有預算,卻反讓台灣的文創產業產生家數嚴重傾斜單一地區的趨勢,更不利於帶動台灣產業轉型及文創產業的發展。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1、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文化部於104年7月1日發布「博物館法」,對於國立中正紀念堂與國立國父念紀館,應適用該法,文化部應重新檢視向下所屬單位是否屬博物館法所管範籌,以規模、特色與功能,重新定位組織再造,健全單位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目標,請文化部提出調查報告與適用性,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2、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文化部105年度於交響樂團業務編列編列1億3,965萬7千元人員維持費用,惟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團員屬中央機關聘用之人員,成員身分具有公務人員之性質,且兼職必須報備並不得有任何營利行為,卻傳有團員私下出國跑單幫販賣樂器之行為,恐打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形象,爰要求文化部全面徹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團員兼職情形及提交近兩年團員出國紀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3、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鑒於文化部特設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等國立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業務,惟就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之業務公開資訊揭露不足無法評斷業務執行之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就各國立生活美學館執行業務之相關成效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4、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

101年5月20日組織改造後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前行政院新聞局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99年度至103年度累計編列16.70億元,104年度起賡續推動廣播電視內容發展旗艦計畫,預定執行期間104年至108年,104年度已編列1億2,094萬4千元,105年度續編3億2,238萬6千元。惟電視產業整體產值成長趨緩,出口值衰退、而近年境外劇大幅進入更使市場競爭嚴峻,爰要求文化部正視國內電視產業市場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研議有效對策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5、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V】歲入─增列:50萬元

案由:第1目「雜項收入」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94萬元,建議增列50萬元。

說明:本項收入係出售出版收入、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宿舍管理費等收入,103年度決算數達254萬4千元,項目不變的情況下,本(105)年度預算編列僅94萬元,建議增列50萬元,以逐年達預算核實編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16、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文化資產局歲出,原列13億4,344萬9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業務主要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三期」兩大重要施政計畫,惟發現「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編列1億1,886萬8千元,較104年度1億5,538萬6千元,減少編列近3,700萬元,以及「例行性」、「保守式地」編列「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三期」之經費之外,從松山菸廠、臺鐵臺北機廠保存,到澎湖天后宮修復、南港瓶蓋廠爭議、臺北市百年藝樓清雲閣被突襲強拆等等事件,都看得出中央政府都將責任推諉給地方政府,輕忽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在在顯示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7、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4-35

案由:「一般行政」,原列1億7,641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資產局105年度進用職員107人、技工3人、駕駛6人、工友7人、約聘僱11人,另外,臨時人員15人、保全機電勞務承攬人力19人及清潔植栽勞務承攬人力10人,與該局預算員額134人相較之下,又多出33%之比例,且以業務費支應,相關經費編列達1,414萬8千元,顯屬偏高。

二、文化資產局應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現有人力,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且臨時人員與派遣人力所辦理事項,文化資產局是否有以非核心業務,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事項為限?並避免藉承攬業務之名行僱傭之實,進而以「假承攬、真僱用」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8、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6

案由:「文化資產業務」,原列11億6,603萬3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資產局在官方網站洋洋灑灑寫著「力求『從大處著眼,在小處著手』,積極引導地方成立文資專責機構、因時制宜推動相關的修法工作、設置「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輔導成立傳統匠師協會、推動原住民文化資產之普查、實施國定古蹟總體檢,其目的皆在落實《文資法》所揭櫫的各項文化資產保存目標。」然而,從松山菸廠、臺鐵臺北機廠保存,到澎湖天后宮修復爭議、臺北市百年藝樓清雲閣被突襲強拆等等事件,都顯示中央及各縣市地方政府輕忽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二、且於105年度總預算案歲出規模呈現成長情形下,105年度總預算案中「文化部主管」預算編列167億7,540萬8千元,比起104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規模170億1,234萬3千元,預算編列數反而減少了2億3,693萬5千元,減幅為1.39%,由此即可反映了文化部對於文物資產保存的不重視。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19、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6

案由:「文化資產業務」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1,886萬8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年度「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編列1億1,886萬8千元,較104年度1億5,538萬6千元,減少編列近3,700萬元,文資局此類預算經費短絀,是否足以支應各縣市對該類文資保存申請之補助案件,不無疑問?

二、又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文化資產局對於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的配置有所偏頗,輕忽出土文物及遺址,呈現不平衡狀態。102年度文資局文化資產種類保存維護預算編列內容顯示,有關史前遺址及出土文物典藏部分,其中古物為683萬元,遺址則為3,868萬元,相較於古蹟與歷史建築約3億元,以及傳統藝術與民俗的1億1,261萬元,明顯不足,其數額甚且少於聚落與文化景觀的4,844萬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0、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 036

22款2項2目─01-1.(6)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50千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中「1.綜合規劃業務」之「(6)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等」,原列510千元,提案凍結250千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局於105年綜合規畫事務預算中,編列「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等」510千元,當中並未清楚說明如何利用此預算將社會資源整合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上,爰凍結此項目預算250千元,待文化資產局就此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1、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0

22款2項2目 節─03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3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原列5億5,850萬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其中包含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相關經費),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22、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0

【V】歲出一【 】減列:   【V】凍結:5,000萬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3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為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原列5億5,850萬元,予以凍結5千萬元。

說明: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3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5年度新增業務,辦理防災、活化、景觀保存、環境科學監測、無形文化資產發展、口述歷史與民俗核心價值維護推廣等綜整業務,可以說文化資產相關業務均在列,然而第二期計畫屢有工程爭議、變更設計等問題,相關針對第二期之成果及其爭議處理原則、協調整合等應變措施,文資局應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故予以凍結5千萬元,待文資局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23、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4

22款2項2目 節─0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4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7,020萬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其中包含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相關經費),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24、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4

【V】歲出一【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4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計畫」下辦理古物保存活化及守護體系建置計畫,原列3,800萬元,予以凍1,000萬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04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計畫」項下列古物保存活化與守護體系建置、遺址現地保存展示暨資料更新整合、水下文化資產基礎研究整合、澎湖水下考古工作及展示館修復再利用工程四大項目。古物保存活化與守護體系包括古物保存、古物保存環境改善等技術性事宜,其性質與前項「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所列「文化資產保存環境與裂損監測計畫」或有重疊之處,其技術支援共享與資源整合有待文資局協調,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萬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25、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5

22款2項2目 節─05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5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原列2億7,300萬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其中包含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相關經費),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26、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045

22款2項2目─05-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2,000千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5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中「2.鐵道藝術跨界時尚計畫」,原列44,000千元,提案凍結22,000千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局於此計畫中輔導新竹市、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鐵道藝術村,然實質了解這幾個鐵道藝術村除了參訪遊客不多之外,多數藝術村內的展覽空間都未開門,甚至有許多空間都無藝術家願意進駐,文化資產局輔導計畫成效不彰,並無實質了解現場狀況,爰凍結此項目預算250千元,待文化資產局就此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7、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045

22款2項2目─05-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40,000千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5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中「4.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綠鑽計畫」,原列85,000千元,提案凍結40,000千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局規劃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多年,然而在本預算書中也未提到此計畫施行的成效,於2010年建立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網站至今瀏覽率僅67180人次,國內外對於這些潛力點的認識也十分有限,除了網站與景點的維護之外,並無看到文資局提出版行銷宣傳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人才培育、文化資產跨域發展等業務,爰凍結此項目預算40,000千元,待文化資產局就此計畫提出檢討與詳細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28、

單位名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6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萬元

案由: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5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下列「5.青年公共參與計畫」,原列300萬元,予以凍結100萬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項預算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有許多重大嘗試,包括產業文化資產再生、鐵道藝術、眷村文化、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與文化資產人才培育;然則針對「鼓勵青年公共參與」,未能與青年署資源整合,實屬可惜。故就本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出具體方案及與現有資源之整合方式後,本項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229、主決議

單位名稱:文化資產局

文化資產局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產業務」項下編列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及文化資產跨域發展等3項「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之子計畫合共10億0,170萬元。

本計畫係整合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99-104年),以有形結合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及預防性保存技術等全方位保存我國文化資產,並藉由中央政府一定比例之補助引導地方政府致力推動各項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業務,以提升修復品質及活化再利用之效益。又本計畫含括4項子計畫,預定總經費55.09億元(未含地方負擔部分11.47億元),其中由文化資產局承辦3項子計畫,計需47.55億元,預定辦理期程105年度至108年度。

惟查,文化資產局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產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歷史發展第三期計畫之3項子計畫預算合共10億0,170萬元,計畫規模實屬龐巨,為期能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文化資產局允宜以推動歷史第二期計畫之殷鑑,預為妥善規劃前置作業,研擬相關改善對策並加強溝通協調與應變處理能力,俾順利後續執行;另本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等規定不符,亦應檢討改善。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0、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11

案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歲出,原列16億7,857萬6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金鐘獎五十週年的相關爭議,適逢半世紀的電視影藝圈代表獎項,惟本屆評審主任委員上台表示:「原本綜藝節目類要全部從缺,因為知識不夠、娛樂不足,經過多次討論後才決定最後這分名單。」,且「最佳新人獎」被以「從缺」之名斷掉的,此舉一出引發整個娛樂圈的大反彈,例如有著名主持人與藝人即發表「侮辱整個綜藝圈就是不行!」、「讓台灣戲劇更走入死胡同。」、「宣告『台灣戲劇界』已死」等言論,也引發演藝人員的輪番發言和眾多網友的響應。

二、關於臺灣的電視節目(或者其實不是電視節目,而是所有的領域)所面對的衰微與困境已經多有專文討論,此處並不討論;但是在爭議中,有一個論點在於指責亟少部分的金鐘獎的評審「不食人間煙火」,忽視現今市場現實困境,不僅沒有雪中送炭,竟然還搬出菁英論述來批判演藝圈不知長進,身為主管機關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向外界說分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1、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22款3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V】凍結:6,000千元

案由:「業務費」中「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勞務承覽」,原編列30,051千元,凍結6,000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5年進用臨時人員5人、派遣人力13人、勞務承攬人力31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49人。爰請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檢討其非典型人力進用員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2、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3

案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14,256千元,建議減列4,256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動影視音產產業發展計畫多年但成效不彰,主要產業指標多有惡化情形;前揭計畫第一期疑因前置規劃不當,累計編列預算數竟較規劃經費短編近六成;前一年度開始之第二期計畫,已過月份執行情況亦不理想。矧影視局推動多項科技相關施政,科技治理能力卻相當不良,多項政策缺乏整體產業策略與跨單位分工安排、資金投入評估因循往例,未由外部專家進行專業審查、2015年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費投入新技術時,非但未能提出技術標準,連申請書之英文摘要亦錯誤百出。又影視局今年度關鍵施政績效指標較過去年度有所下修,足見影視局施政能力極待提升。爰建議減列本預算4,256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33、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3

案由:「一般行政」,原列1億1,425萬6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GT]

說明:

文化部及所屬102年度由行政院管制計畫共七項,有5項被評核乙等。其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及「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均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前2項計畫更是自101年度之甲等降為102年度之乙等,顯示影視局執行重大計劃成效欠佳,請予以詳加說明?

 

評核等第

104年預算

(千元)

101年度

102年度

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418,864

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

甲等

乙等

120,944

 

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

-

乙等

510,84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4、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4

案由:第1目「02特別費」,原列158千元,建議凍結5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鑒於電影法修法通過之後,該局處針對修法後續之相關配套措施及公民討論參與規劃遲遲尚無進度,可預期在該局之相關業務上付出著墨有限,是故可預見相關預算之執行難以落實。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35、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5

案由:第1目「03一般事務費」,原列3,802千元,建議凍結5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鑒於目前國內之社群網路之使用以及網路影音發展現況中,群眾參與與社群經營之互動密不可分,然在本款業務中,卻不見相關雙向交流之規劃,是故針對本項業務執行過程中,是否有相關規畫項目,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說明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36、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電影事業輔導」,原列4億4,370萬2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政見中提到:「全力推動台灣的電影產業,從人才培育、創作提升、產業結構、到國際行銷,一條龍作業」。然觀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5年度預算,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包括整個「電影事業輔導」,編列4億4,370萬2千元,較去年度4億8,712萬9千元,減少達4,342萬餘元,其中堪稱核心計畫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經費,甚至較上年度減少1,961萬1千元,試問,如何做好我國電影產業發展?

二、在國片日益振興之際,文化部對於電影輔導相關經費不增反減,不僅是馬英九政見大打折扣,也扼殺了臺灣電影的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37、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2「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3億9125萬3千元,提案凍結1億5千萬元。

說明:本計畫較去年略為減少原因為何?進行華語市場趨勢研究所指內容?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計畫、輔導民間辦理各式影展或電影研討會等各項計畫104年執行情形為何?105年預計執行內容與目標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38、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391,253千元,建議自其中除獎補助費外31,744千元減列744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動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多年,惟其第一期計畫因前置規劃不當,累計編列預算數竟較規劃經費減少六成以上;前一年度開始之第二期計畫,已過月份執行情況亦不理想。矧我國電影發展必須從人才、資金、通路、拓銷、科技等領域全面改善,但系爭計畫雖為接續辦理,卻未能就相關課題全面擬定策略因應。又影視局今年度針對電影相關關鍵施政績效指標較過去年度有所下修,足見影視局電影政策能力極待提升。爰建議自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31,744千元減列744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39、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第2目「02一般事務費」,原列8,868千元,建議凍結2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針對辦理輔導新進人員跟拍及跟隨資深人員實習部分,作為電影產業相關科系學生以及從業人員之知能與實務提升成長,應有可期待之效益。然,鑑於近期勞動部「明師高徒計畫」產生實習相關負面新聞,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對於本計畫之參與人員之勞動權益相關保障是否完善令人憂心,故建議先行凍結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40、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第2目「02設備與投資」,原列8,000千元,建議凍結5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電影法修法之後,全國票房系統之建置本應於2016年五月完成,但至目前為止,尚未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有積極作為,且亦無相關研討會與專家意見收集之規劃,待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完整規劃報告後,本預算方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41、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8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電影事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391,253千元,建議自其中「配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27,000千元凍結7,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動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多年,惟電影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卻在2015年電影法修正後,始開始推動。矧過去我國電影票房涉及龐大利益卻極不透明,而以影視局科技能量是否足以順利推動系統建置,外界亦有諸多疑問。爰建議凍結本預算7,000千元,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舉辦公聽會,將公聽會情形與電腦票房統計推動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42、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8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391,253千元,建議自其中「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32,257千元凍結57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動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多年,惟促進國片人口倍增相關措施成效為何,有待各界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7千元,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舉辦公聽會,將公聽會情形與改善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43、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29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相關經費編列23,131千元,建議減列131千元,其餘預算凍結3,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預算原應用於我國電影產業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然中國雖為我國重要鄰國,其在本預算中之占比仍遠不成比例。矧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本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規定,「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惟我國電影產業在國外市場所面臨各項瓶頸,本計畫卻無任何改善實績,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較過去年度有所惡化。爰建議減列本預算131千元,其餘預算凍結3,000千元,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44、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29

案由: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5「國產紀錄片國際交流」,原列1,500萬元,提案凍結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1,500萬元。

說明:本計畫主要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及從業個人拓展國際市場或進行國際交流等,然104年起預算漸減,且指定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辦理業務,然該中心之組織條例尚未通過,有錢無責不符法制,爰提案凍結補助該中心之1,500萬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45、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31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3億2,238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104年辦理電視金鐘獎外界多有批評台灣電視節目品質低落、製作經費不足且政府政策方向錯誤與產業界脫節,顯見本計畫執行成效有限。另104年辦理培訓電視產業數位化基礎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攝環境、鼓勵產學合作辦理數位電視節目產、製、銷等實務訓練,具體執行成果為何?105年有何預期目標?補助廣電產業製播優質電視節目至今執行情形與具體成果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46、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p.31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3億2,238萬6,000元,凍結1億元。

說明:

一、經查我國電視產業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我國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文化部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文化部影視音產業局未正視產業困境,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對於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顯有重大疏失,無法有效提升我國電視產業競爭力。爰提案凍結該筆經費,待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該計畫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247、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2

案由:「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3億2,238萬6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項下不少經費都遭到刪減,其中:「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計畫,也從101年度的1,000萬元,到105年度驟降為300萬元,只剩三分之一的經費。文化部對於攸關產業發展之關鍵要素如保障資深藝人演出機會、培育人才、劇本及推廣等需求經費大幅縮減,顯然不利電視產業長期發展。

 

105年度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增減數

促進資深藝人參與電視節目演出

3,000

3,000

6,000

10,000

10,000

-7,000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48、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1

22款3項3目節-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3億2,238萬6千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我國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49、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1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322,386千元,建議自其中除獎補助費外71,946千元減列146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動廣播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多年,惟其第一期計畫因前置規劃不當,累計編列預算數竟較規劃經費減少七成;前一年度開始之第二期計畫,已過月份執行情況亦不理想。矧我國廣播電視之發展必須從人才、資金、通路、科技等領域全面改善,但系爭計畫雖為接續辦理,卻未能就相關課題全面擬定策略因應。又影視局今年度未提出有意義之關鍵績效指標,足見影視局廣播電視政策能力極待提升。爰建議自本預算除獎補助費外71,946千元減列146千元,其餘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影視局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50、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2

案由:第3目「102獎補助費」,原列250,440千元,建議凍結2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鑒於本屆金鐘獎在評審過程中,所衍生之評審資格爭議,尤其在綜藝節目部門之評審背景與該性質節目相關性甚低部分,造成從業人員對於金鐘獎之信度之質疑部分,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完整規劃報告後,本預算方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51、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32

22款3項3目 節-02-4.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4.辦理國產節目海外播送獎勵措施」,原列9,100千元,提案減列2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於104年度首次辦理,去年編列2,000千元預算,期藉此獎勵機制,鼓勵業者在鞏固既有市場外,以開創性行銷手法與企圖心,行銷我國電視劇,並藉由海外觀眾收視臺劇習慣之養成,累積及擴大臺灣文化之影響力。然而104年度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獎勵作品經由一個多月的評選後,第一、二、三名從缺,僅有四、五、六名,總計僅補助650萬元整,顯示此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應檢討此計畫並妥善重新規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52、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2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專業輔導」下「7.補助製播高畫質電視節及廣播節目」編列200,000千元,建議減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已推動高畫質電視政策多年,然而在完成基礎設施建置後,每年再另行編列大筆預算補助節目製播與概念推廣的結果,卻是我國高畫質晰度電視環境仍遠落後於其他已開發國家,足見影視局之措施不利市場發展,對納稅人、觀眾及具競爭力的電視業者,皆極為不公,頗有檢討必要。矧文化部既已了解超高畫質電視為未來發展趨勢並開始編列相關經費,則高畫質電視補助應設置落日期限或指標。爰建議減列本預算500千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待文化部和影視局就高畫質與超高畫質電視推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53、

單位名稱:文化部

單位預算書頁次:032

22款3項3目 節-02-10.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2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10.廣播電視各項獎勵活動,及辦理優良廣播電視節目獎勵(金鐘獎)」,原列38,825千元,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04年度金鐘獎頒獎典禮因適逢五十周年擴大舉辦,辦理期間爭議不斷,且平均收視僅2.75,與第五十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收視率破9相差三倍,收播成效不彰,然105年度金鐘獎預算刪減得獎者獎金500千元,總經費卻多編700千元的預算,爰建議凍結本預算500千元,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如何檢討金鐘獎典禮爭議與提升收視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54、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3「數位內容跨域應用發展計畫」原列1,50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104年該計畫名稱為「數位媒體發展中心」,為何105年計畫名稱有所變更?是否為新興計畫?其計畫具體內容為何均未見說明,另104年之數位媒體發展中心是計畫終止或整併?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55、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案由:「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數位內容跨域應用發展計畫」,原列1,50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該計畫係從102年度起開始推動之新興計畫,透過「鼓勵業者開發多元媒材」、「引進國際影視產業產銷運作機制」、「鼓勵影視節目置入性行銷」等計畫,期能於3年達成提升核心產值成長3倍、關聯產值成長2倍的目標。文化部應說明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目前執行成果,以評估其後續計畫之可行性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56、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專業輔導」下「數位內容跨域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5,000千元,建議凍結五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已推動數位內容政策多年,強化相關投資亦為產業趨勢。然而影視局科技治理能量極為有限,如2015年該局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費投入新技術時,非但未能提出技術標準,連申請書之英文摘要亦錯誤百出。爰建議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影視局就辦理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57、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4「鼓勵製作國產紀錄片」,原列2,5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本計畫104年即已編列且審議時本院即建議該計畫內容過於簡略,然105年預算書上揭示之文字資訊更少,無法彰顯該計畫有何重要?本計畫是影視局執行或委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58、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34

案由: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5「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1億6,000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本計畫為105年新興計畫卻僅簡略說明為「補助製作新型態影音節目與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評審、諮詢費用」,完全無法看出該計畫對於提升我國影視節目有何具體幫助?說明過分簡略不尊重本院審查權益,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59、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4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3目「廣播電視專業輔導」下「05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編列160,000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已推動數位內容政策多年,然該局科技治理能量極為有限,如2015年影視局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費投入新技術時,非但未能提出技術標準,連申請書之英文摘要亦錯誤百出。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四分之一,待影視局就辦理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60、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4

案由:「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之「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1億6,000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從新聞局到文化部近幾年來均編列大筆特別預算或公務預算用於數位電視產業發展,例如去年度即已編列「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達3億8,084萬元,惟相關政策缺乏明確方針,且欠缺單一主導統合機關,致普及率及收視率均偏低,績效距預期目標達成率過低、尚無法帶動相關產業之成長,政府投入經費與產出效果不成比例,文化部實有必要說明、檢討政策推動發展窒礙難行之原因及此項預算之執行力?

二、該計畫說明欄僅列「補助製作新型態影音節目」、「辦理上述業務之相關評審、諮詢等行政作業費用」?高達1億6,000萬元的影視內容數位經費無須詳列相關明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61、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局

歲出部分

總預算書頁次:

單位預算書頁次:35

案由: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4億5,043萬4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本計畫包含進行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完備學訓管道及培訓國際競爭力之產業人才等之執行情形與具體成果為何?如何執行流行音樂產業研發企製或推廣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262、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035

22款3項4目節-01-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4,700萬元

案由:

第3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1.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完備學訓管道」,原列134,400千元,提案凍結47,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自103年始辦理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其中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中,為強化流行音樂經紀中介功能,辦理輔助產業創造星品牌計畫編列47,000千元,然103年度此計畫僅補助一家業者,104年1月30日至3月11日辦理第一次徵件計畫,104年6月10日至7月24日又辦理了第二次徵件計畫,辦理成效不彰,爰建議凍結本預算4,700千元,待影視及流行文化局就如何實質改正與調整此計畫要點,使其能落實強化流行音樂經紀中介功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63、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5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列有「培訓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完備學訓管道」134,400千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

刪減/凍結理由:

人才為文化產業發展的最重要資源,然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流行音樂產業人才的規劃,缺乏明確具體之策略。矧其中所謂「完備學訓管道」欠缺充足跨部會協調,其效益能否合乎預期有待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預算四分之一,待文化部及影視局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64、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7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下「數位平臺推動流行音樂發展」編列51,200千元,建議凍結2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已推動數位內容政策多年,強化相關投資亦為產業趨勢。然而影視局科技治理能量極為有限,如2015年該局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費投入新技術時,非但未能提出技術標準,連申請書之英文摘要亦錯誤百出。爰建議凍結本預算200千元,待影視局就辦理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65、

單位名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7

案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下「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編列140,000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已推動數位內容政策多年,強化相關投資亦為產業趨勢。然而影視局科技治理能量極為有限,如2015年該局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費投入新技術時,非但未能提出技術標準,連申請書之英文摘要亦錯誤百出。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0,000千元,待影視局就辦理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66、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預算書頁次:37

案由:第4目「102獎補助費」,原列127,000千元,建議凍結20%,俟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關於流行音樂與新媒體、4G寬頻之結合部分,鑒於目前國內各部會在預算中常見以4G相關領域之名目,匡列預算用於一般網路業務之使用,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完整規劃報告,本預算方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67、主決議

單位名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自104年度起開始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4-108年),105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電影事業輔導─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合共11億6,407萬3千元,占影視局105年度全部歲出預算69.35%,倘排除一般行政支出,則該旗艦計畫占該局各項業務支出比率高達74.41%,凸顯本計畫之重大性。

惟查,該計畫存有諸多待檢討之處,即影視局投入巨資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第一期旗艦計畫多年,但是計畫成效欠彰,卻未見檢討,旋即編列巨額預算續推第二期旗艦計畫,妥適性頗值檢討,且截至目前第二期旗艦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影視局除應就預算執行落後原因檢討改善並加強執行外,為免巨額預算排擠其他計畫資源,卻又無力執行,影視局允宜審酌預算執行量,檢討酌減105年度預算需求。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68、主決議

單位名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為帶動電視內容產業創新與升級,積極開拓海外市場,前行政院新聞局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市場資訊提供與趨勢預測、增加資金挹注、放寬置入性行銷法規,培育節目產製人才與國內外行銷推廣等內容。101年5月20日後,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99年度至103年度累計編列16.70億元,104年度起賡續推動廣播電視內容發展旗艦計畫,預定執行期間104年至108年,104年度已編列1億2,094萬4千元,105年度續編3億2,238萬6千元。

惟如今,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我國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69、主決議

單位名稱: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

自今年五月電影法修法之後,全國票房系統之建置本應於2016年五月完成,但至目前為止,尚未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有積極作為,且亦無相關研討會與專家意見收集之規劃,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全國票房系統之建置之意見交流部分,於一個月內提出公民參與與學者專家研討會之規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陳亭妃

270、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19

案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規費收入原列50千元,建議增列13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編製歲入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力求詳實編列。查本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規費收入僅列50千元,顯著低於前年度決算數184千元。爰建議增列本預算13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71、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19

案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其他收入原列25,780千元,建議增列3,000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編製歲入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力求詳實編列。查本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其他收入僅列25,780千元,顯著低於前年度決算數29,327千元。爰建議增列本預算3,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72、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21

案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歲出預算,原列13億3,647萬1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編列對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之獎補助費4億0,250萬2千元,以及對該基金之投資4億3,229萬8千元,合共8億3,480萬元,均本年度新增計畫。

二、惟查,傳統藝術基金高達96.37%之營運資金需求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自主性收入嚴重偏低,不符預算法規定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傳統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所列對傳統藝術基金之獎補助4億0,250萬2千元及投資4億3,229萬8千元允應檢討改善,建議相關計畫宜回歸由公務預算執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73、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27

案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286,304千元,建議凍結16,304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位於臺北士林之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之籌備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重要工作,惟傳藝中心就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之籌備,關鍵績效指標除硬體工程進度外付之闕如。矧「臺灣戲劇藝術中心」之籌建原為解決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國立實驗合唱團與國光劇團之場地問題,並配合臺北市政府自陳水扁市長起推動之基隆河廢河道北區藝文副都心開發,由行政院於2005年撥用臺北市士林區舊美國學校土地辦理。惟國家交響樂團因已覓得排練演出空間,於2010年表示不擬進駐,而大臺北地區自2000年起又有多項大型表演藝術場館之新設漸次推動,其活動與票務如何整合以達成更大綜效,亟待整體規劃。而臺灣戲劇藝術中心鄰接臺北市刻正辦理之多項重大建設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與新兒童樂園,亦有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諸多中央機關已經或即將進駐,然交通與整體公共環境之安排亦有籌建計畫書所未及之處。立法院就相關臺灣戲劇藝術中心相關規劃問題已多次提出疑問,然傳藝中心始終未妥善改進。爰凍結本預算16,304千元,請文化部就前揭問題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和社區民眾現場會勘,並將其會勘意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74、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39

22款4項2目 節─09-4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億元   【 】凍結

案由: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中「09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原列4億250萬2千元,提案減列1億元。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傳統藝術基金高達96.37%之營運資金需求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自主性收入嚴重偏低,不符預算法規定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傳統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所列對傳統藝術基金之獎補助4億0,250萬2千元及投資4億3,229萬8千元,爰提案刪減,建請相關計畫宜回歸由公務預算執行。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75、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39-40

案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預算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原列有「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402,502千元,建議凍結12,502千元。

刪減/凍結理由:

系爭計畫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跨域加值公共建設方案,惟其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頗有疑問,有待社會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預算12,502千元,待文化部與傳藝中心就本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76、

單位名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預算書頁次:39

22款4項4目1節─01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億元   【 】凍結

案由: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中「01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原列4億3,229萬8千元,提案減列1億元。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傳統藝術基金高達96.37%之營運資金需求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自主性收入嚴重偏低,不符預算法規定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傳統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所列對傳統藝術基金之獎補助4億0,250萬2千元及投資4億3,229萬8千元,爰提案刪減,建請相關計畫宜回歸由公務預算執行。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77、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單位預算書頁次:33

案由: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歲出預算,原列6億6,204萬4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105年度預算案合共編列歲出預算6億6,204萬4千元,供辦理美術館業務及各項美學研習、講座及展覽等活動。惟其中預計運用外包人力(勞務承攬)合共102人、經費3,404萬9千元,較104年度外包人力55人、1,625萬9千元,分別增加47人、1,779萬元,外包人力費用增加幅度高達109.42%,頗值檢討。

二、其次,4個生活美學館於改隸文化部後已有擴增員額,且國美館及所屬尚有32名超額人力待精簡,目前仍大量運用派遣人力(52名),已非允適,105年度卻擬再增加47名外包人力,增加相關支出1,779萬元,合理性及必要性均頗值商榷,允宜本撙節用人之原則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檢討人力調配及運用之妥適性。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78、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美術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79

22款5項1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500萬元

案由: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事費用,原列1億1,563萬4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美術館105年度進用臨時人員6人、派遣人力25人、勞務承攬人力61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92人,與該局預算員額118人相比,非典型人力占比77.97%,甚至高於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編列非典型人力比例74.47%,應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適配置與運用現有人力,以提高人力運用效率,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萬元,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79、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美術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22款5項2目─04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V】凍結:120萬元

案由:第2目「美術館業務」中「04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原列720萬元,提案凍結12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美術館105年度新增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內容包括建置微定位系統及建置響應式網頁設計官網及開發行動互動軟體等,其具體方案內容與預計成效為何?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0、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15

案由:國立臺灣博物館歲出預算,原列3億7,188萬3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立臺灣博物館成立於民國7年,為臺灣第1個自然史博物館,具有特殊地位與歷史價值。依該館組織法規定主要掌理事項有:1.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2.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3.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4.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5.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應用及出版。6.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故該館設立之宗旨係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

二、惟就該館100年度至103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典藏品之展示率均未達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嚴重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

三、臺灣博物館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具有特殊歷史地位與豐富館藏,極具觀光價值,惟其典藏品展示率卻偏低,允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積極提升展覽品質並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1、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22款7項2目 節─0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2目「博物館業務」中「01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原列8,615萬5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臺灣博物館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具有特殊歷史地位與豐富館藏,極具觀光價值,惟其典藏品展示率卻偏低,允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積極提升展覽品質並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82、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22款7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V】凍結:50萬

案由:第2目「博物館業務」中01「博物館業務之推展」,「4.辦理博物館展覽開幕典禮、記者會文宣品印製、官網及廣告物維護、媒體廣告宣傳等,原編列3,058千元,凍結500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博物館103年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中「推展臺灣文化多樣性與生物多樣性之展覽」原訂目標50萬人次,達成43萬537人次,未達原訂設目標,妥請提出提升參觀人次計畫,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3、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23

22款7項2目 節─0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第2目「博物館業務」中「02博物館系統建置計畫」,原列1億4,100萬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其中包含國立臺灣博物館之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相關經費),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284、主決議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

臺灣博物館位處台灣首都,館藏有11萬餘件,惟館藏100年度至103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典藏品之展示率均未達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嚴重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允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提升展覽品質與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爰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立臺灣博物館100-103年度典藏品展示率

單位:件;%

 

典藏品類別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人類學

41,387

0.73

41,499

0.58

41,476

0.57

41,581

0.72

地學

20,058

0.25

20,492

0.27

21,736

0.12

21,736

0.17

動物學

32,062

0.16

32,050

0.27

32,053

0.57

32,053

0.66

植物學

20,530

0.00

20,530

0.03

20,407

0.00

20,407

0.02

 

合計

114,037

0.35

114,571

0.34

115,672

0.39

115,777

0.4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5、決議

博物館是保存歷史風貌的所在處,尤其國立臺灣博物館在人類學之蒐集在國內首屈一指,在動﹑植物的標本也有其獨到之處,惟館藏約11萬件的遺物﹑遺跡近四年各類展示比例都未達1%,且植物學遺物有兩年展出率為0%,顯見臺博館的館藏使用率及展示效益有待提升。因此文化部應研擬相關措施,推動所屬博物館有效提高館藏展示,提升博物館績效及社會教育功能。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286、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37

案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歲出預算,原列8億5,333萬4千元,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5年度預算案於「館務業務活動」項下編列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4,100萬元,本計畫係105年度新增計畫,擬辦理「建構智慧型博物館─漫遊在史前和現代的交界雲端整合計畫」。

二、惟查,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辦理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係屬跨年期之繼續性計畫,卻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各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等完整資訊,有違預算法規定,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監督;且本計畫尚未獲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亦有欠當,允宜一併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7、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67

22款8項 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6,000千元

案由:

「業務費」中「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勞務承覽」,原編列51,654千元,凍結6,000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5年正式職員共計51人,但進用臨時人員13人、派遣人力51人、勞務承攬人力59人,合計非典型人力共123人,遠超過正式人力2.417倍。爰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8、

單位名稱: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55

22款8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41,000千元

案由:

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中「09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該計畫尚未獲核定,待核定後提出,原列41,000千元,建請全數凍結。

說明:

一、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5年度預算案於「館務業務活動」項下編列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4,100萬元,本計畫係105年度新增計畫,擬辦理「建構智慧型博物館─漫遊在史前和現代的交界雲端整合計畫」。

二、經查本計畫預定辦理期程為105年度至108年度,預估總經費2億6,048萬元。核屬跨越多年度之繼續性計畫。惟該館105年度預算書未揭露本案之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以及各該年度預算分配額度等相關完整資訊,核與預算法規定不符。經查本計畫尚未獲核定,該館逕先編列預算,亦有違預算法規定,應全數凍結,待核定後重新提出計畫,應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289、

單位名稱: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單位預算書頁次:55

22款8項2目 節─09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中「09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原列4,100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據本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該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計有台南美術館建設計畫……等6項,合共編列19.62億餘元(其中包含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之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相關經費),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詳附表1),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附表1: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尚未獲核定之新興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

名稱

計畫名稱

預定投

資總額

預定辦理

期程

105年度

預算編列數

計畫核定

日期及文號

財務計畫

核定日期

及文號

文化部

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

1,927,817

105-107

5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

2,252,000

105-110

300,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2,201,900

105-108

101,3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部

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2,050,000

105-110

296,000

審議中

審議中

文化資產局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含國立臺灣博物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5,509,000

105-108

1,173,700

審議中

審議中

史前文化博物館

建構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260,480

105-108

41,000

審議中

審議中

 

合計

14,201,197

 

1,962,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表列資料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逐項討論,如果委員發言沒有共識,會先保留,稍後處理。為了詳實記錄,官員發言時請用麥克風,並表明身分,以利公報記錄。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就逐項處理。歲入的部分一起討論,處理第1案至第3案。

何委員欣純:謝謝主席。我建議可不可以稍微增加一下租金收入?本來租金收入預列5,388萬5,000元,但是決算數都高於過去數年的預算數,是不是應該稍微增列一點點,讓年度的預算可以跟決算相符?我是比照前幾年租金收入的決算數來看的。尤其以松菸的經驗,台北市政府就可以要求他們提高租金,文化部對於所屬的相關園區、場所的租金應該有談判的空間。

洪部長孟啟:基本上我們尊重委員的建議,不過我們現在有一個限制,就是我們的契約都已經明訂了土地的租金,所以是不是可以在檢討的時候讓我們在契約裡頭再做更正?

何委員欣純:好。我有幾點建議:第一,請你們先了解目前為止所簽的各個場所或園區的契約,如果是今年度到期、可以談的、可以檢討的,請你們先談;如果合約、契約還沒有到期,也請在到期後進行續約或轉移的時候再檢討。

洪部長孟啟:好。是不是可以請文創司司長做一個補充?

主席:本席也有提案,就一併說完,再請司長及部長回應。事實上,對於增加租金收入,部長剛才講到契約,因為裡面涉及很多園區相關土地建物的租金,其實背後還有園區定位的問題。剛剛何委員反映的問題,本席也有提出來,就是租金收入的預算數低於前年度的決算數,而且低很多,前年度的決算數是5,300萬元,你們現在只編了2,800萬元,也就是說,你們未來朝向租金降低的背後是不是有什麼樣的轉型考量,還是沒有,純粹就是算便宜一點?或者是未來的商業強度如果增加的話,租金其實要增加,但說實在的,外界對於文創園區太商業化是有疑慮的,尤其它的場租其實算是高的,很多中小型的藝文團體很難進去。這個租金與未來的管理者對外的園區價格定位及策略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還是你們純粹只是把租金降低,但是管理者還是商業導向,一樣讓中小型藝文團體很難進去?如果是後者,租金降低沒有意義。還是你們把租金降低,要求他們未來在策略上要有所改變?我們在這裡當然要把關預算,可是比較重要的是你們對於文創園區的定位到底是什麼?有沒有要轉型做調整?此其一。

第二,華山園區BOT案現在破局,你們後續的處理到底是怎樣?還是要對社會說明,對不對?不能夠讓BOT破局變成之前補助爭議的一部分話題。我們關心的是政策,究竟文化部對華山文創園區的BOT案後續到底怎麼處理?本席對於所提第50案就一併說明,就是在文創產業發展業務裡面,我同樣關心華山文創園區BOT案的後續要怎麼處理、方向是什麼,是不是請部長及司長回應一下這兩個問題?

洪部長孟啟:我先報告。租金的部分是一塊,我們現在是希望回饋金能夠提高,透過回饋金及釋出空間的方式,讓中小型的藝文團體能以更低付費的方式進來。

主席:我不太了解,這是什麼意思?你說回饋金要提高,然後……

洪部長孟啟:我想司長可能比我解釋得更清楚。另外,關於華山園區的未來,我們初步的構想是,BOT案現在協商已經破局,他們準備提出仲裁,不管怎麼樣,對方也希望BOT不要再做下去了。我們對這塊地方的構想是,因為這裡是民國六十幾年的建築,結構上滿好的,所以我們想把它重新整理以後提供青年作為青年文創的基地使用,就是開放出來作為青年從事一些青年文創的基地,讓青年以幾乎很低的費用之下進入做跨界的合作。我們現在鼓勵跨越界合作,跨界合作以後,基礎就變大了,不是單獨一個文創的公司或企業。變大之後,我們將會協助其融資或是行銷,因為它的量體大。他們組成公司之後,當然我們更希望上面能夠組一個共同的營運管理公司,這個營運管理公司是負責協助他們做行銷和爭取融資,青年創業就純粹做創意、創業這方面的合作,我們初步是這樣的構想。

陳司長悅宜:有關103年的決算數,租金收入是5千多萬,之所以後來會變成二千八百多萬,因為在103年之前,華山的ROT有個歷史建物,對於這個歷史建物是否要收租金,當時有一些疑義,一直等到103年確認要收租金的時候,我們才請台文創公司補繳97年度到102年度的歷史建築租金差額二千多萬,所以在103年的決算數就增高,其實105年度的二千八百多萬是正常編列,是依照相關的契約規定及租金收入規定來辦理。

主席:那個土地租金是一次性的?

陳司長悅宜:不是,那是因為97年到102年對歷史建物到底要不要收租金曾經有疑義,我們徵詢過相關的稅金機關跟相關單位之後,答案是歷史建築的土地租金要付,不能免除,因此我們就請台文創公司補繳。

主席:所以那是補繳之前的?

陳司長悅宜:是,補繳5年。

主席:之後還是每年繼續繳交租金?

陳司長悅宜:對。再者,因為BOT終止契約了,所以我們沒有編列明年BOT的土地租金,相對的租金收入會減少,可是整體的租金是增加的,其實我們對租金已經做了極盡的調整,儘量能夠提高。

陳委員碧涵:很多藝術家對華山文創園區有一個聲音,就是我們用比較便宜的租金,讓他們可以進去辦活動,但是因為他們給的回饋有上限比例,使得很多藝術團體根本無法享受到用優惠價格進到裡面辦活動,我認為文化部應該提高營運公司的補助方式及優惠價格的比例,否則在少部分的人用掉原編列的額度跟機會以後,剩下的還是要用如常的經費,很多藝文團隊和藝術家都有這樣的需求,我希望能夠調整這個比例。

陳司長悅宜:其實我們在今年7月有提出五大園區的檢討報告和發展政策,我們根據過去的經驗以及民眾和輿論的反映,同時參考英國和其他國家一些文創園區的作法,我們提出滿大幅度的修改:第一,我們限制純餐廳的比例不得高於10%;第二,我們設計許多誘因機制,讓經營團隊能夠把基金跟回饋金報到微型文創業者讓他們進駐;第三,我們提出進駐租金差異化,也就是當你是給文創業者時,租金要低於一般市面,但是如果是給純商業用的餐廳,那租金就不在限制範圍之內;另外,我們還修改相關文創相關的補助,例如空間的補助、聚落的補助,經過修改之後,以後如果要進駐園區或者進駐我們特別指定聚落的園區時,我們都會優先給予補助。同時我們還會做前店後廠,讓這些文創業者的工作室也可以在那裡,這都是我們修改的方向,也因為我們在今年7月才提出來,我們跟業者都在溝通協調,會在明年實施,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對於你們的五大修改,我覺得有改比沒有改好,因為園區淪為財團化,財團壟斷文化的解釋權,這是整個文創產業園區化所造成的弊病,倒不是不能園區,但文創產業的園區化最重要是那個文化核心,雖然是產業型式,可是目的還是在傳播文化,還是在流通文化,所以文化部和經濟部做園區的概念是不一樣,否則不需要由文化部做,那就交給經濟部做就好了,如果只看產值的話。所以,本席認為有修改比沒有修改好,但都是微調,還是請司長說明為什麼都是微調,整個文創園區要如何回歸文化的核心和本質,文化創業的核心還是文化。我們本來是期待文化部要有更高層次的園區檢討跟轉型,而你們現在做的是微調,我覺得還是缺乏大的定位檢討跟轉型,你們還是用這樣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做微調。

其次,即使在微調的過程,文創法也沒有修改,你們有草案嗎?文創法還是把很多定義模糊的創意產業也都包含進來,之前會傳出台灣大哥大要進入松菸文創,大家覺得有政商勾結,事實上,文創法就給它進入的途徑,它就是以數位內容進去的,所以文創法本身過於模糊,它的類型就是納入文創法的對象,然後把文化產業、文創產業、創意產業全部混在一起,造成台灣大哥大可以合法進駐文創園區,這就凸顯定位的問題。除了文化部怎麼去定位園區之外,另外就是法的問題,第三個層次才是這個微調。這個微調當中,回饋金如何造成誘因,讓中小型藝文團體進駐,我不太瞭解部長剛才所講的,請你們再說明一下。

陳司長悅宜:主要是我們園區每年都有績效評估,我們透過績效評估標準去做修改,因為園區都已經簽約了,也是簽15年,所以我們目前只能跟業者做績效評估的指標修改,這一塊有滿大比重的分數,就是如果把基金或是回饋金轉投到輔導微型文創業者進駐,讓它們以低的租金或是免租金的方式進去,我們對這個部分就會加分,如果連續7年獲得加分……

主席:由誰來把關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對象會是藝文團體?

陳司長悅宜:因為他們都會報給我們,我們就會知道是優惠給哪個團隊,我們也會做把關,而且我們現在隨時會跟各個園區的經營團隊做密切聯繫。

主席:那也是他們決定啊!如果他們決定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對象不是藝文團體,你們怎麼辦?

陳司長悅宜:有很多文創園區在提報他們的業者時,我們會按照其性質、營業項目和產品,以決定是否為文創,他們都會報給我們,其實我們也退了很多。另外,我們會跟補助的案源串連,當我們補助案源時若發現有很不錯的業者,我們會主動媒合。

主席:我瞭解,這個剛才已經講過,請你針對本席這幾個問題,你如何知道對象是藝文團體?這是比較低層次的問題,你們還是要講定位問題,因為基本上園區是需要群聚,為什麼它需要群聚?看不出來,你們現在就變成是空間管理者,所以你們就是空間管理者和服務者,台灣搞園區經常都是這樣,科技部搞園區,現在就變成是高科技產業製造園區,創新不見了;同樣的,你們管文化園區,但最後還是管空間和租金。你們現在透過一些手段做微調,讓文化純度高一點的進來,可是為什麼這一些需要群聚?不清楚啊!比如有些可能影視音需要群聚,或是表演藝術等等,這個我不瞭解,就是你們還是要有一個定位和想法,未來在文創法裡面才可以就政策面重新做評估和定位,請部長對此說明。

洪部長孟啟:我們四個園區各有定位的方向,以台南來講,我們希望它以流行音樂為主,它也設了一個流行音樂產業系,我們希望將來能夠以這個為核心,跟高雄的海洋流行音樂中心串連;此外,我們在台南也做了這方面的聚合工作。在台北方面,我們希望它變成文創展示和行銷方面的聚落。

主席:就是華山?

洪部長孟啟:是。至於嘉義方面,我們還在調,因為我們原來對嘉義的定位是以傳統工藝為主軸,因為中部的工藝方面滿強的,它的手工加工基礎既強且豐富,而且雲嘉南跟中彰投很接近。至於花蓮地區,我們希望以原住民文化為主。

主席:表演藝術都沒有嗎?年輕的、實驗性的、相對較勢的……

洪部長孟啟:比較接近台南。

主席:我想有定位比沒有定位好啦!

何委員欣純:剛才部長講到工藝,確實中台灣在工藝方面有悠久的歷史,地方在傳承方面也做得滿多的,但是本席想提醒部長,你剛才說要將嘉義的文創園區定位在傳統工藝方面,是這樣嗎?

洪部長孟啟:是的。

何委員欣純:你還是要有盤點嘛!你們前部長最喜歡講這兩個字,你不能認為只要是空閒園區就想跟地方有關係,或是因為怎麼樣就做出某種定位,本席可能對雲嘉南比較不熟,可是就中彰投方面,草屯已經有一個工藝中心了,林佳龍市長要向文化部爭取將大理兒藝館轉型成纖維工藝博物館,本來我們就在討論,如果台中市第一個市立博物館是纖維工藝博物館,請問跟草屯工藝中心如何相輔相成?是否能夠有一個雙星計畫可以讓中台灣的傳統工藝跟現代的創新工藝技術相結合?只是你現在又要把嘉義文創園區定位為工藝方面的創新園區,請問這三者要如何定位?如果是三個都要做的話,這三個要如何互相支援?我覺得這是文化部的政策問題,你要先搞清楚中台灣是否有那麼多工藝的能量去支持這三者?

洪部長孟啟:我們每個文化中心都有特色,台中的特色就是編織、纖維,台中縣……

何委員欣純:原台中縣是編織跟漆器,之所以林佳龍市長要成立第一座台中市立博物館,要變成纖維工藝博物館,當然是盤點過台中市有這樣的能量,原台中縣有編織和漆器,原台中縣有這些傳統工藝的收藏……

洪部長孟啟:還有台中市的板刻。

何委員欣純:對,還有台中市的板刻、板畫,就是在盤點這三者後認為有這樣的能量,收藏品也已經到一定的數量,所以才敢說要成立博物館。本席現在要請問部長,你剛才說嘉義的文創園區要轉型成傳統工藝,請問有沒有這個能量呢?

洪部長孟啟:我們原來對嘉義最早的定位是屬於交趾陶,雲林是屬於廟宇,我們用這個作為……

何委員欣純:不論廟宇文化或是宗教文化的交趾陶工藝,現在所有材料正在失傳當中,匠師也在失傳當中,我想部長也很清楚材料跟工藝,我知道現在全台灣的廟宇幾乎都是到中國直接下訂,叫中國的工匠做好之後再進口到台灣,如果你要把嘉義文創定位為交趾陶,我不知道台灣的能量在哪裡?如果你是定位為交趾陶或是廟宇文化工藝,那我們之前所講有關匠師的制度、升級及人才培育才是根本啊。

陳委員碧涵:我想部長所講的意思是,嘉義園區的定位當然是把好幾種特色納進來,我認為台中市所做的強項之外,其實中南部地區還有很多東西沒有放進來,包括漆雕和鹿港這些,還有工藝之家,其實嘉義還可以做這些東西。

主席:今天這方面的討論滿有意義的,我覺得文創園區的重新定位跟轉型,可能也不只是文化部眼中看到有哪些特色就放進來,我建議文化部針對所主管的文創園區,是否能夠舉辦公聽會,針對它的檢討、定位和發展,我們希望辦全國公聽會和地方公聽會,讓各界參與,因為剛才兩位委員一提就提到很多,尤其區域立委,顯然在地一定會有更豐富的地方學能夠協助你們思考,請你們舉辦公聽會,就文創園區未來的文創產業、影視音或是傳統工藝,乃至剛才陳委員所提很多非物質的文化資產,像是技藝、匠師專業等等,甚至讓祕方再現,這些東西應該全面盤點,能夠跟文創園區做結合,我覺得這是很有意義的工作,如果文化部能夠這樣做,我們這邊就不處理了,可以嗎?

洪部長孟啟:好,謝謝委員。

主席:是否委員同意我們提出一個案,請文化部就文創園區的檢討跟轉型舉辦全國跟地方公聽會,廣邀各界參與。

洪部長孟啟:我們就用現在所做的五大園區的檢討報告作為基礎,到全國針對不同的園區辦這方面的公聽會。

主席:好。另外還有一個議題,就是華山BOT,部長剛才做了初步回應,你們比較傾向改裝整修舊大樓,不再重新興建新大樓。那麼原來案子要怎麼處理,要終止嗎?後續有無求償的問題呢?這都會影響預算編列和財政,所以還是要說明。

其次、你們後來的改裝計畫在哪裡?因為在預算書內看不出來,是否應該針對相關期程、初估經費及與原來方案的比較利益等方面做說明。

洪部長孟啟:原來BOT案的廠商主動提出要解約,所以6月即發出終止契約,本來求償大約2億,但是4月27日我在主持會議時即定位該求償不合理,不予接受,因而在和廠商協商時,我們清楚列出四個原則:第一、一定要違約罰款,最高50萬。第二、BOT權利金3,000萬將全數沒收,不能退還。第三、履約保證金3,600萬扣除罰款及文化部損失後,結餘部分將予以退還。第四、契約終止日前的租金需照繳,契約終止日後的租金則可退還。因為我們收到租金後都拿去繳土地稅,沒有BOT就沒有土地稅的問題,這四個原則是我們一直堅持且非常清楚的。

至於後續的計畫,我們會依委員的期望來召開公聽會,特別是對小微型文創的部分,因為我們的目標是扶植微型文創和青創,因此可能會辦好幾場。

主席:可否提供這部分的書面計畫?你們可能一時還無法處理未來的相關經費和期程,因為這部分沒有列在預算書內,所以請你們連同後續契約處理情形一併提供書面報告。

另外,關於文創園區的檢討和轉型方面,除了剛剛講的之外,我還建議與藝術大學或藝文相關科系做結合,在人才培育的方面,讓學生有空間能盡情地培育養成。

洪部長孟啟:目前我們與四所藝術大學也有建立平台在開會。

主席:包含剛剛提到的文創產業、影視音、傳統工藝、非物質文化資產和藝文相關科系等大學。

洪部長孟啟:好,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一個提案待會請委員一起簽署,另一案請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第1案到第3案歲入部分預算照列。

繼續處理歲出,有關第4案部分。

何委員欣純:這部分還是要請文化部說明,因為明年度的預算一口氣增加400萬,增幅頗大,為何會增加那麼多?

洪部長孟啟:這個部分我們在103年12月26日報請行政院同意專案編列,共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支持國家級表演團隊出國展演(約280萬),第二部分是選派同仁赴國外進行語文訓練(約120萬)。事實上,本部已有11處海外臺灣書院或駐外機構據點,我們非常需要培育特別語言的人才,像是法語、德語、俄語和西班牙語等。因為文化部不像外交部有長久的語言訓練,我們希望增加這個兩部分,並核實編列了400萬元。

何委員欣純:要培訓人才當然沒問題,但是,這些人才是如何選取的?人才培育是幾年的計畫?要如何培訓?以外交人員為例,他們長久以來都有培訓的課程及計畫,你們既然提出來了,是不是應該要建立一個培訓制度,像外交部培訓人才一樣來對外招考呢?

洪部長孟啟:基本上有兩大方向,第一、在人才需求方面,我們會上網徵才,如果部內同仁有意願,也可以參加。第二、我們也會和外交部合作,並建置平台,因為外交部在這方面有長久的基礎,並與國外訓練單位長期合作,所以我們可在外交部辦理訓練課程時一同參與,費用的部分我們會自行負擔。

何委員欣純:如果這筆預算是針對人才培育,是不是應該要編列在其他科目,可是你們卻編在出國計畫裡面?

周司長蓓姬:因為我們是到國外培訓,依照預算編列規則一定要用出國經費。

何委員欣純:可是你們本來就有出國計畫的預算了。

周司長蓓姬:對,出國計畫包括受訓。

何委員欣純:我要再釐清一下,這個培訓計畫是只針對文化部已派駐國外的人員?還是除了文化部駐外人員外,另外要培訓當地招募的人才?還是在臺灣招募後,再派去國外培訓?

周司長蓓姬:我們一定是選派在國內potential、具有資格且優秀的同仁,讓他們到國外受半年至9個月的語訓,回來後表現優異者才可外派,和外交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的系統是一致的,而且是針對特殊語言方面。

洪部長孟啟:主要是儲備人才。

何委員欣純:儲備人才我們都支持,但此計畫到底是一次性,還是以建立制度為主?如果要建立制度,就不該以專案方式向行政院要求編列,應該和駐外單位一樣建立長久性的制度。

周司長蓓姬:我們為此還特別與主計處溝通,此計畫是屬於長久性的計畫編列。

何委員欣純:可是預算書上沒寫啊!

洪部長孟啟:我們是分年編列。

孔委員文吉:本席請教幾個問題,第一、出國展演的團隊總共有幾個?第二、有關培訓人才方面,可以訓練多少人才到哪些國家去?

周司長蓓姬:最主要是針對已經設館的單位,譬如西班牙語、法語、德語和俄語系的國家,至於日、英語方面,國內的學習環境已非常良好,而特殊語言就需要至當地實際去磨練,所以我們主要是針對使用這四種語言的國家。有關語訓120萬的預算,原則上是每年派2位同仁去學特殊語言並至國外受訓。

孔委員文吉:團隊出國展演的部分,別的科目不是已經有了,為何還編在出國預算中?

黃團長素貞:因為團隊出國的費用很龐大,之前並沒有列在出國預算中,直到去年底向行政院爭取到一筆預算後,我們才得以出去。

孔委員文吉:以前國立交響樂團出國是用哪筆預算?

黃團長素貞:國立交響樂團只有在民國77年時去過一次韓國,明年是第二次出國。

孔委員文吉:所以明年是交響樂團第二次出國?

黃團長素貞:樂團成立70年後,這是第二次出國。

何委員欣純:再回頭談外派的部分,過去龍應台部長一直強調要增強臺灣軟實力,讓外國朋友知道臺灣,並進行藝術或文化外交的一部分。而過去外派至國外的人,本來就應該具有一定的語言能力,如果沒有,又怎麼會外派國外呢?所以基本的語文能力一定要有。像外交部培訓外交人才時,外派國外者外語能力一定要好,派駐日本的日文一定要好。派駐英國的英文一定要好,派駐法國的法語一定要好,外交部就是這樣找人才的啊!所以派駐外館者本應具有基本且流利的外語能力,否則一定會貽笑大方,外交部曾有過先例,所以文化部應記取教訓。但我不明白為何還要編列400萬在臺灣選才,並送至國外進行半年語言培訓呢?是因為臺灣選出的人沒有具備基本的外語能力嗎?如果沒有基本的外語能力,為何還要選才呢?臺灣人才濟濟,我不相信年輕一輩中沒有同時兼具文化背景、藝術素養和外語能力的人,一定會有的嘛!

孔委員文吉:我附和一下何委員,新聞局和外交部都有外交領事和國際新聞人員特考,且都要考外語,如果文化部需要這樣的人才,應該配合外交部和新聞局一同考試,而不須再另行選才啊!

洪部長孟啟:我補充一下,第一、只要考上外交部和新聞局者,就一定要到國外受訓,即使他的語言能力通過了也一樣。第二、我們已向考選部爭取文化高考二級職系要新增語文科目,加考外語,與新聞局和外交部的制度等於是一樣的,考上後還是會比照外交部送至國外受語文訓練。

何委員欣純:你們向考選部爭取的科目,何時開始招考?

洪部長孟啟:已經開始招考了。

何委員欣純:從今年開始嗎?

洪部長孟啟:對。

何委員欣純:你們應該要說明清楚,雖然我們都支持,但我們希望建立制度,而不是只編列一次性的預算,所以我們才要釐清,第一、你們已向考選部爭取在高考中加考語文科目。第二、培訓課程應該要制度化。

洪部長孟啟:是制度化的。

何委員欣純:如果是制度化,就應該在預算書內寫清楚啊!希望你們針對這個制度的建立、預算、未來遴選過程、派任過程和資格審查等,提供一份詳細報告。

孔委員文吉:考上之後,並不是馬上就有出國計畫,過去我在新聞局服務時,也是服務兩三年後才有機會至英國或南非等地加強語言能力近一年時間。所以報考前就要具備語文能力,因為是要經過考試,考上後要在單位服務一陣子,像我是在新聞局服務三、四年後,才被選派出國至南非或倫敦受訓,所以你們提的是第二階段的部分。

主席:因為你們編列的是出國計畫,出國計畫大都是一次性的,所以你們應該說明清楚該出國計畫是包含樂團出國預算及制度性的選派人員受訓,要將制度說明清楚,才能讓大家了解這個出國計畫與其他一次性的出國考察計畫不同,這部分請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我的提案是凍結100萬,待提出書面資料始得動支。

孔委員文吉:提出書面就好了,不要凍了啦!

主席:好,請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預算不予凍結。

繼續處理第5案到第11案,先請何委員說明。

何委員欣純:我的提案是針對「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下原編列9,000多萬予以酌凍,請文化部就房屋建築養護費等部分做說明。因為你們剛遷入新莊聯合辦公大樓,之前龍部長時代已經花了1億多去裝潢、裝修,請問現在這筆錢是要用在哪裡?

洪部長孟啟:因為我們遷入以後發現很多問題,雖然該大樓號稱是綠建築,但實際進駐後發現夏天時,裡面和外面一樣熱,冬天時……

何委員欣純:所以部長是說先前龍部長花的1.37億費用……

洪部長孟啟:那筆錢是針對整個大樓。

何委員欣純:所以大樓裝修後依然不好用?

洪部長孟啟:現在是針對整個大樓提出修改計畫,這部分請秘書處處長做較詳細地說明。

陳處長俊華:我們搬進去兩個夏天後發現,辦公室兩側的空調不足,又悶又熱,因為當初是採中央空調系統,出風口都設在中央走道,風從中央送到兩側辦公區,後來發現兩側又悶又熱、冷氣不足。因此,原來承包單位─營建署建議先整體評估後,再重新規劃做調整,我們才在「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項下編列210萬,這部分是營建署的建議。

何委員欣純:營建署除了建議你們外,還建議哪些部會?你們有開過會嗎?

陳處長俊華:有。

何委員欣純:聯合大樓內還有哪些部會?

陳處長俊華:還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客委會、原民會,他們有被建議,但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列。

何委員欣純:主席,我建議清查所有位於聯合辦公大樓的部會是否都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文化部占了幾個樓層?

陳處長俊華:文化部有六個樓層。

何委員欣純:六個樓層就編330萬。

陳處長俊華:這部分是編210萬。

何委員欣純:你們因為空調問題編了210萬,應該還要清查一下其他部會的情形,這表示之前裝修整棟大樓所花的1.37億是白花的啊!

主席:何委員所提第9案是有關新莊大樓的部分,請文化部再繼續說明,第一,當時裝潢一坪的費用是多少?因為我質詢過前部長,也比較過其他部會的新辦公大樓,價格高很多。

陳處長俊華:我記得大概是21,000元。

主席:我一時記不起相關數字,我有列舉一些部會,但它確實比其他部會高很多,這是第一點。第二,剛才何委員所詢問的,你們遷入後又花1.37億,有沒有這件事?

陳處長俊華:沒有,我們是遷入時的裝潢1.37億。

主席:裝潢費用1.37億,平均一坪怎麼會是二萬多?一坪應該是三萬多吧?

陳處長俊華:我記得是21,000元。

何委員欣純:不只21,000元。

主席:何委員的提案是31,000元,你們是怎麼計算的?

陳處長俊華:沒有那麼多。

主席:好,這部分請你們說明。第三,你們的確是會編建築設備養護費,但是你們是新大樓,請問你們,以前文建會平均每一年的養護費是多少?照理說新的大樓,養護費應該比較低,之後才會有一些更新的部分,費用才會變高。你們過去平均編列水準是多少?還是你們是用養護費繼續做一些裝潢未完成的部分?

陳處長俊華:沒有,我跟委員說明,我們編列120萬房屋養護費,這部分……

主席:過去文建會時代是編多少?

陳處長俊華:文建會時代的部分,我們還要再找一下資料。我們目前編列120萬,預定用在新莊辦公大樓的是30萬,其他的部分在南海路……

主席:你們有兩筆。

陳處長俊華:還有官舍……

主席:你們在0282的房屋建築養護費120萬,還有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10萬。

陳處長俊華:剛才講的空調屬於設備費210萬,現在說的120萬是指房屋養護費,有關養護費的部分,剛才委員提到為什麼剛搬進去就要編列120萬,事實上我們預定用在新莊辦公大樓的部分才30萬,還有其他的部分,包括南海路有一個辦公室,大概將近50坪,另外部、次長官舍共有3棟,這部分大概編列90萬。

何委員欣純:其實330萬2,000元在你們的預算裡,最大一筆費用就是辦公室的空調改善,對不對?

陳處長俊華:對。

何委員欣純:你們在資本門就編了210萬2,000元,其它的大部分也是空調。

陳處長俊華:對,210萬部分是要改善空調。

何委員欣純:你說的辦公室、宿舍才120萬而已。

陳處長俊華:那120萬,我們打算用在新莊辦公室……

何委員欣純:主席問的是,哪些是舊的建築物,想當然爾舊建築物維修費一定較高,包括要維護它的空調等等,新大樓因為是新蓋的,理論上本來就該包含這些東西,費用怎麼會那麼高?

主席:對啊!新的大樓怎麼會有一筆這麼高的空調費用?怎麼才一年就要改善空調?當時驗收是不是有問題?

何委員欣純:這就是問題!

陳處長俊華:當初因為是中央控制系統……

主席:驗收是不是有問題?你們驗收時就應該發現問題,而不是等到驗收之後,又花錢來改善。

何委員欣純:你現在編這筆預算就是在打臉之前的設計了,表示之前的設計有問題。

陳處長俊華:營建署也建議我們要做整體評估……

主席:所以驗收有問題,不然怎麼會才一年就要換呢?你們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凍結,提出檢討跟詳細說明,另一個是酌減,因為節省開支。

洪部長孟啟:可否用凍結的方式,然後對整個實際情況做一個報告。那個號稱綠建築,事實上進去以後發現綠建築是有問題的。

主席:你們驗收有問題啊!

洪部長孟啟:當時驗收的是營建署,我們住進去之後才發現……

何委員欣純:部長講話要非常小心,內政部營建署一直在鼓勵綠建築,這項政策也是未來的趨勢,結果你現在告訴我,綠建築是無法住人的?

洪部長孟啟:不是……

何委員欣純:我這樣說好了,住進去是有問題的。你剛才的說法就是指綠建築是不行的,住進去才發現有問題,問題出在哪裡?

洪部長孟啟:空調的系統設計要重新做調整,因為空調的……

何委員欣純:不是啦!所謂綠建築的定義本來就是利用能源及其它的補助方式,或者是利用風的循環來改善室內的溫度,降低我們依賴空調的情況。你現在說用綠建築的概念蓋了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結果導致文化部這幾個樓層要換空調……

洪部長孟啟:是改善空調,因為大樓……

何委員欣純:其實就是要安裝空調。

洪部長孟啟:因為我們那個大樓,早上是東邊曬,下午是西邊曬,所以我們準備做改善……

主席:部長這樣講會讓行政院的政策破功。

何委員欣純:對啊!你打臉營建署!

主席:行政院的政策就是行政機關要示範綠建築,你現在的意思就是指綠建築不好用、不實用。剛剛是凸顯驗收有問題,現在凸顯行政院的政策破功!行政機關否認綠建築……

洪部長孟啟:我修正,因為我們的位置剛好是早上及下午兩端都曬,空調則是在走廊,所以空調……

主席:設計也有問題,問題一堆!

何委員欣純:就是當初的設計有問題啊!你們現在打臉內政部營建署……

洪部長孟啟:我們發現這個問題之後,想……

主席:文化部誠實,沒有關係啦!

何委員欣純:文化部要誠實,使用者受到委屈……

主席:誠實沒有關係,但是錯的就該認錯。

何委員欣純:我不解的是過去龍部長動用這麼大一筆裝修費用,怎麼當初……

主席:結果竟然出來這麼多問題。

何委員欣純:當初怎麼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標榜這是用綠建築來蓋指標性的政府大樓,做為全國的典範,結果文化部龍應台部長就說這不符合他的需求,所以花了這麼多錢裝修,現在龍部長走了,換洪部長上任,洪部長又告訴我們這不符合文化部的使用,所以又要編預算。這個問題很大!

洪部長孟啟:我們純粹是要做空調改善,如何改善,必須要做一個評估……

何委員欣純:當初龍應台部長那1.37億的裝修費用,為什麼沒有考慮到空調?

洪部長孟啟:因為當時還沒有搬進去。

何委員欣純:不能這樣說啊!

孔委員文吉:工程驗收完畢後應該有保固期,保固期過了沒有?在保固期間內,如果發現空調有什麼問題,你們還可以要求廠商來改善。

陳處長俊華:整個大樓是營建署承建的,保固期已經到了。

孔委員文吉:到了嗎?已經過保固期了?

陳處長俊華:營建署承建整個大樓,保固期已經到了。

主席:簽一年嗎?你們怎麼會只簽一年的保固期?

陳處長俊華:營建署的部分還沒有,但是我們裝修部分的保固期已經過了。

主席:裝修的保固期只簽一年?請問你們自己家裡裝修的保固期是簽幾年?都簽一年嗎?

陳處長俊華:對,一年。

何委員欣純:從這個小問題滾出很多大問題!包括你們空調的費用210萬,其實預算不算多,但是從這個小問題滾出了很多大問題,原來政府的行政單位、公務體系是這樣做事的,一次又一次浪費人民的納稅錢,我們一直問下去,結果發現問題這麼多!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當初是花了多少錢蓋的!

主席:這又凸顯一個問題,你們明知有問題,為什麼不在一年的保固期內請廠商修改,而是在第二年之後再編列預算來改善?

何委員欣純:孔委員講得沒錯。

主席:花國家的錢都不會捨不得。

洪司長世佑:因為營建署當時蓋的是樓屋,整棟完全沒有隔間,並使用中央空調。我們進駐之後,再分隔成不同的會議室,不同的會議室卻使用相同的空調系統,開會的時候,四、五十個人都會覺得很不舒服。營建署只將10樓隔間好,因為10樓是整層的會議室,所以空調都沒問題。其他部會會碰到這個問題,就是因為當時在設計的時候,使用的不是分離式冷氣,而是中央空調,所以我們要做內部的改善。

進駐之後,剛剛部長也提到,會有西曬等問題,因為並不是使用分離式的空調,所以才會這樣。它並非設計錯誤,而是當初興建的時候沒有一步到位,如果當時的設計有一步到位,各部會的需求都定好了,也裝修到位的話,就沒有這樣的問題了。

主席:那麼就是設計有問題。你現在在釐清的就是廠商施作沒有問題,是不是這樣?

洪司長世佑:因為是分成兩階段,營建署……

主席:沒關係,我現在要釐清的是,廠商施作沒有問題,是當初沒有整體規劃好,營建署也沒有跟各部會就各辦公廳舍的需求整合規劃,是不是這樣?

洪司長世佑:當時是分兩階段進行的,第一階段,營建署是規劃成整棟的樓屋;第二階段是待各部會進駐之後,再做隔間……

主席:空調應該是在進行整體規劃的時候要將各部會的使用需求以及未來的使用方式就要納入規劃的,如果後面不想花這筆錢的話,就應該要這樣做才對。

何委員欣純:這樣真的很奇怪。

主席:我希望大家可以坦誠面對這個問題,雖然是幾百萬的錢,但是國家機關做事也不能草率,對不對?

洪司長世佑:對。

主席:行政機關還要去管理人家,營建署當時自己的規劃就是不夠周全嘛!

洪司長世佑:因為當初是分兩階段規劃,第二階段的裝修因為要做中央空調,所以只能做冷氣孔的調整,無法像分離式的冷氣那樣,讓每個空間都可以調溫度。

主席:所以我現在幫你下結論,這就是在設計規劃的時候沒有整合,也不夠周全,以致在第一年的保固期中也很難要求廠商修改,因為這是設計規劃的問題,所以第二、三年就要花錢,重新配置了。

孔委員文吉:我建議提書面報告,因為這很明顯,就是設計的問題嘛!保固期也過了,你們才編列這筆預算,請先把這個問題查出來。其次,中央聯合辦公大樓裡面有很多部會,是不是只有文化部才有這個問題?其他部會有沒有問題?就我所知,原民會和好幾個單位都在那裡,好像沒有看到原民會有編什麼內部裝修的預算,本席希望做一致性的處理,畢竟有好幾個部會都在那裡。

主席:如果是營建署的設計規劃有問題,這個問題就滿大的,內政部營建署自己是綠建築的主管機關,規劃自己行政大樓的綠建築,卻規劃失當而致綠建築破功,未來要如何發展全國的綠建築與節能呢?我認為,這也是很荒謬。

孔委員文吉:我對這筆預算沒有意見,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不過,並不是只處理文化部的事情就好,那邊有好幾個部會,他們是不是也有相同的問題?是不是可以把層次拉高到營建署,要求他們將這個……

何委員欣純:文化部不能要求營建署,只有行政院才能要求營建署。

主席:請文化部寫一份檢討報告,交付朝野協商時,再來要求營建署……

主席:預算要凍結嗎?

何委員欣純:凍結一部分。

孔委員文吉:酌予凍結,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綜合各位委員的建議,有關第9案的部分,我們酌予凍結,請文化部提出檢討說明,並將其中的過程與權責釐清,本委員會也會提案到朝野協商請營建署說明。

孔委員文吉:也要針對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北兩棟的其他部會是不是也有這方面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一定有。

主席:不只是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的問題,行政機關自己規劃的綠建築成效不彰,規劃失當,以致現在又要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進行修改?這要請營建署提出一個整體的說明。這個部分請同仁準備提案。

第7案是總預算的問題,我也質詢過部長,這是文化部成立以來,預算首次負成長。之前你們增加的3,000萬元是向科技部爭取基金來的對不對?如果不計入那筆專案預算,其他的預算就是減少的,也就是負成長的。上次我質詢部長的時候也講得非常清楚,部長當時強調實質增加的部分是包含科技部專案計畫的預算在裡面,但是文化部本身的預算是減少的。大家都記得馬總統於2008年時曾提出文化預算須占總預算的4%,現在文化部的預算卻只占了總預算的0.51%,就算再過10個總統的任期都無法達成當時的承諾,顯然當時的承諾是大有問題的,不僅是跳票,而且還有誠信的問題。如果要算總體文化預算也不過是1.5%,所以是嚴重跳票,請文化部說明。今年扣除科技專案計畫以外,預算是負成長的,所以我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的2,328萬元,請文化部提出專案報告。

洪部長孟啟:科技預算編在我們的預算裡,已非專案,而是整個都編進來了,所以我們的整個預算是……

主席:扣掉那個部分還是負成長!

洪部長孟啟:實際上是增加三千多萬元。科技預算以前是編在外,現在是編到我們部裡了。

主席:那筆預算是多少錢?

洪部長孟啟:整筆預算有一億五……

主席:科技部給了多少錢?

洪部長孟啟:除了一億五以外,還有二億元的。

主席:就是兩億多嘛!你說實質成長3,000萬元,所以扣掉3,000萬元以後,你們的預算就是減少一億多嘛!我質詢你的時候就已經說明過了,應該就是減少1億6,000萬元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以往這筆預算是掛在外部的,現在是放在部裡了。

主席:對,現在把這筆二億多的預算放在部裡後,你們的預算只增加3,000萬元,顯然文化預算是減少的所以你們的預算是負成長的。此事非同小可,過去總統承諾這麼高,達不到就算了,還負成長,這可是很嚴重的。文化部要做個交代,不然文化界會有反彈。

洪部長孟啟:我們今年編列的預算是167億元……

主席:上次我已暗示部長該怎麼處理了,結果你忘了,當時我質詢你的時候,還建議你……

洪部長孟啟:因為我們已爭取將這筆預算編在部裡,所以在科發基金裡,我們就編了2億元進來,主要是編在影視及加速寬頻共1.9億,還有公立美術館典藏計畫600萬,所以到105年是包括這些東西,另外……

主席:部長,我剛剛已經算得很清楚了,即使把科技部的相關計畫納進來,文化部的預算才成長3,000萬,可是科技部這個計畫的預算是2億多,所以文化部的預算等於減少一億多,無怪乎外界會質疑文化部預算減少了。我認為你們應該提出具體的補救措施,至於方法,上次質詢時,我都有建議,只是部長忘了。爰此,我建議凍結,請部長思考如何彌補。其實你們有幾個途徑可以努力,例如結合政府其他預算,包括文資預算、文化資產的維護與發展,並爭取重大公共建設,把文資列入國發會重大公共建設中,畢竟文資局編的錢都不足以處理國家重要文資。

洪部長孟啟:文資局歷史三期計畫已經爭取到了。

主席:我說的就是類似這種的計畫。還有沒有其他的?

洪部長孟啟:我們還與動漫基地、經濟部合作,先爭取5,000萬……

主席:你們要去盤點,要結合政府其他預算,最好能主導,並增列、匡列文化預算。本席要求你們結合政府預算,向下匡列文化預算來彌補,這是具體要求,可以嗎?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就此提出報告,如4K先爭取1.5億,台北鐵路機廠爭取到460億,歷史三期68億,我們會先做盤點……

主席:你們要先做盤點。部長剛剛提到台北機廠,我原本後面才要講的,你說有461億嗎?請在場委員給我一點時間,因為這個問題非常大。

部長說為了台北機廠一案爭取了四百多億,聽起來好像政府有非常大的決心,要保留台北機廠作為交通博物館。但部長所沒有說出的事實是,文化部所編的這個錢的用途是為了向臺鐵購買土地!為此,我要嚴重譴責毛治國院長!他主持協調會,說文化部、交通部及臺鐵都同意保存台北機廠,以後作為交通博物館,被文化界視為大盛事,畢竟好不容易有個文資案被保存下來,並承諾作為交通博物館。結果竟是要求文化部編列四百多億預算向臺鐵買地!那是私人土地嗎?那是國家的地!難道交通博物館不是由國家來設立、推動嗎?從左手轉到右手,還要花國家四百多億,要文化部拿錢出來買?我們的文化資源都已經這麼少了,為什麼還要花四百多億?既然有四百多億,為什麼不拿來好好做文化建設?為什麼要花四百多億去向臺鐵買地?不就是為了讓臺鐵的帳比較好做嗎?左手買右手,只為了讓交通部臺鐵的帳好處理?這真是個完全沒有遠見的政府,行政院居然可以這樣協調?我懷疑這根本就是為了卡住交通博物館,卡住台北機廠!我記得之前曾有傳聞,說院長為了台北機廠保存而主持協調會時其實滿不高興的!他出身交通幫,只從交通著眼,看不到文化,可是我認為交通文化也是歷史文化的一部分,尤其台北機廠成為交通博物館是很多鐵道迷與交通人希望提升交通文化的重要指標案例,結果卻要這樣做?對這件事,文化部必須要有態度,請部長說明一下。

洪部長孟啟:國發會已經通過鐵路局的有償撥用,所以將來國發會會整個處理,至於文化部則會以67億作為園區規劃建設之用。

主席:我已經拿到數字了。政府要求你們拿401億買土地,至於工具與火車,交通部還要文化部花錢買,這就是我們所聽到的傳聞。我認為臺鐵高估了這塊土地的價值,在這個議題未出現前,臺鐵只估32億,沒想到定案後竟然要文化部花401億買,大賺文化錢!不管估幾億,這都是國家的地,如果交通博物館是國家重大建設,為什麼會這樣處理這塊土地?對此我非常有意見,畢竟此舉將嚴重排擠文化預算。我們全力支持台北機廠轉為交通博物館,也非常振奮即將推動這個案子,認為可以帶動交通文化與鐵道文化的發展,更可以成為首都未來重要的博物館與觀光、文資保存的指標,至於是否採行這樣的手段卡住這個案子?部長,我強烈建議你儘速對外界說明此案,同時堅持文化部的態度。

洪部長孟啟:文化部全力支持台北機廠這個案子,以文化部的立場來說,台北機廠不只是一個鐵路博物館,也是台灣在發展過程中,屬於工業發展的指標。現在我們已經在進行規劃,國發會也通過我們以67億作為建設之用,且後續二期、三期還可以持續下去。因此整個案子規劃出來後,我們會繼續向國發會爭取預算,現在已經初步同意編列460億。

主席:行政院要求文化部提出460億的計畫送審,當中土地要401億……

蔣委員乃辛:這個案子還沒送到……

主席:當然沒有,我說過這是毛治國院長所主持的會議結論,如果照這樣提的話,以後將對文化預算產生嚴重排擠。

蔣委員乃辛:最後還是需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了才能執行,如果我們有其他決議,還是沒辦法動啊!這和我這幾天一直在講的4G行動寬頻150億問題一樣,第一年編在科發基金,今年轉編在文化部。剛剛鄭委員講,會排擠文化預算,我認為確實如此!像影視流行音樂有3億在影視局,這原本應該是外加的預算,現在變成內含了,算在文化部的預算額度內了。我認為4G的150億應該是外加的,不該占用文化部額度,這點在審科技部預算時我就這樣講,審文化部預算時我這樣講,審教育部預算我還是這樣講,因為根本就不該這樣編預算!當時為什麼文化部會接受?為什麼會用內含方式來處理?

洪部長孟啟:因為如果加進來的話,以後就會穩定有這筆經費;如果外加的話,我們未必有把握能爭取在科發基金內編列這筆經費。

蔣委員乃辛:這本來就是給文化部的,從104年到105年、106年連續三年,屬於文化部的額度已經確定了。

洪部長孟啟:科發基金是……

蔣委員乃辛:這是額外的,因為當初4G行動頻譜標租金額比預期高很多,所以行政院才從頻譜標租基金中拿出150億作為行動寬頻費用。104年編在科發基金裡,而我們在審查時就了解各單位已經編列該計畫三年的預算與額度,像經濟部就是150億,在這個情況下,104年是外加的,但105年變成是內含,106年也是內含,這150億花到哪裡去了?

洪部長孟啟:以往的編列,科發基金就變成是代支代付,沒有經過文化部,由他們採代支代付的方式,現在是編列在文化部的預算中,我有一個穩定的預算數目在這裡,如果科發基金還要再去……

蔣委員乃辛:部長,這筆錢當時都已經指定用途了,文化部要做些什麼樣的用途,在150億的行政院科技會報裡已經確定好了,並不是文化部有其他需求就能向科發基金申請,這與一般申請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部分的錢就是你們的,而且是依照行政院指定的用途去做。在這個情況下,根本就不應該占文化部的預算,就算是編列在文化部預算中,也不能占文化部的原有預算。當初進行預算詢答時我就曾經說過,這是表面上增加事實上減少,你把影視局的3億扣掉,影視局的部分就減少,你把擺在其他司的預算扣掉,其他司的預算就減少,這跟當時拿150億出來的用意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部長對於這個部分要去爭取,甚至我認為我們今天應該做成決議,如果這要擺在文化部的預算,而不是擺在科發基金,也要用外加的方式,而不能用內含的方式。

主席:那就請蔣委員寫個決議提案,大家都關心實質減少的問題。

我再回來臺北機廠的部分,我給部長看幾個案例,台博館是跟台北市政府租地數十年,鐵道博物館是向台鐵租地,唯獨臺北機廠不能,要不是用這個來卡案,要不就是用這個來充數,讓文化支出能夠大幅提升比例。過去大家都認為文化預算有很多都用在蓋硬體,我覺得用來買土地更嚴重,如果國家有心要推動博物館與文化建設,就不應該占去實質的文化預算,我覺得非常不應該。立委表達這樣的意見是給文化部作後盾,你們不用再替行政院說話與辯護,你們就說文化界要求、教委會要求不應該這樣做,為什麼不能用租的?如果他們不出租,就請交通部自己去做交通博物館,交通部預算也很多,交通部自己做的話就不用賣了,你們應該回過頭來繼續跟他們協商,要不就文化部來做,但地用租的,要不就交通部來做,他們就不用賣地了,或是二個部會一起合作,由他們提供土地,工具、火車等都不用賣,以後這些資產都不用賣。我覺得這些都應該列入協商,而不應該在未來又如蔣委員所說的科技預算一樣,造成文化預算實質減少,這不是當時各界人士推動保存臺北機廠的原意。我希望對於這兩件事情,文化部能做出承諾,然後我們就來做個處理。

蔣委員乃辛:部長,如果是民間的房子被我們指定為文化資產,我們要買他的地嗎?不用吧?那鐵路局的臺北機廠被指定為文化資產,我們就要買他的地嗎?也不需要啊!不管是誰決定的,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於委員的建議,我們尊重。

蔣委員乃辛:如果一般民眾的房子被指定為文化資產,我們要編預算去買他們的地嗎?不需要吧!

主席:其他博物館都沒有,為什麼這個要……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鐵路局的機廠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後,我們卻要花錢去買他的地?這講不通嘛!

洪部長孟啟: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意見,繼續協商。

主席:這個提案也是未來讓文化部有利於去跟行政院爭取預算。

洪部長孟啟:沒關係,我們尊重委員。

主席:我們寫二個提案,請……

蔣委員乃辛:要放在文化部的預算可以,但不要占文化部原本的預算。

主席:我們就寫二個提案請委員來連署,等這二個提案寫出來後,再做第7案的總案處理。

現在處理第10案,這個比較簡單,就是國內出差、公務運費及短程車資的費用比去年相同工作計畫顯著增加,這部分是不是能夠減列?

陳處長俊華:我們搬到新莊辦公大樓大概2年,因為是新的辦公環境,所以對一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做了檢討,整體來說,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少編列630萬,為什麼這個部分會增列60萬?因為根據102年、103年決算顯示,這部分是不足的,每年大概都差了五、六十萬,所以這次就依照實際情況來增列了,過去是不夠的,我們這裡有102年、103年決算數可以供委員參考,我們是照實編列的,希望委員不要減列。

主席:那你們要承諾至少未來二、三年不再增加,因為你們搬過去這一年來,現在已經知道需要多少了嘛!

陳處長俊華:好。

主席:我們最怕的就是每年在增加,然後就找個理由,每年繼續增加。

陳處長俊華:我們是按照實際情況編列的,其他部分都刪減,這部分是因為過去不夠,所以才增加的。

主席:現在針對「一般行政」做處理,先從小的部分開始處理,第9案要酌凍,請問何委員要凍結多少?

何委員欣純:我是提凍結330萬2,000元。

洪部長孟啟:是不是可以少凍一點?

何委員欣純:那我不要指定科目,酌凍330萬2,000元,把剛剛我們決議的書面報告送來。

主席:凍結300萬好了。

何委員欣純:好,300萬整數。

主席:「基本行政工作」下「02」部分凍結300萬。

整體一般行政的部分,因為有二個提案,所以還是要凍結,本席原提案是要凍結2,300萬,可以少凍結一點,剛剛「02」的部分已經凍結300萬了,那這部分就凍結2,000萬。

何委員欣純:加這300萬?

主席:整體凍結2,000萬,「02」部分凍結300萬。

何委員欣純:是外加還是內含要講清楚。

主席:總共凍結2,300萬,含「02」分支計畫凍結300萬,請文化部就文化預算、科技部編列之計畫預算應採外加提案及文化預算實質減少的補救措施,還有台北機場應調整以向台鐵租用土地方式推動,提出專案報告;另提供派員出國計畫之書面報告,以及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綠建築規劃設計之檢討報告。一共有3個專案報告,2個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本席再補充一個,即文化部對於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綠建築使用後之部會檢討報告。至於主席剛剛做的決議是要求行政院就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各部會,提出詳細的檢討報告,尤其它是內政部營建署所承建之綠建築,這部分因為是跨部會的報告,層級比較高。另外你們也要提出使用之檢討報告。

主席:對於文化部預算實質減少、科技專案預算應採外加及台北機場土地使用等問題,我們做一個專案報告;另外對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及派員出國計畫部分,則採書面報告。

針對歲入部分,有關文化園區的問題,鄭委員有一提案。

鄭委員麗君等提案:

文化部應就五大文創產業園區之現況檢討與未來發展之定位方向,以及如何結合在地特色文創產業、影視音產業、藝術發展、傳統工藝、非物質文化資產、藝文相關學校科系人才培育等政策,舉辦全國性及地方性之公聽會,以集思廣益充實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鄭麗君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孔文吉

主席:建議將提案末句修正為「以集思廣益充實文化園區之發展」,修正通過。

洪部長孟啟:對於上述提案,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繼續處理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其中第12案暫時保留,先處理第13案至第17案。

何委員欣純:本席的提案裡面,提到幾個考核計畫,還有輔導訪視、替代役相關業務等等,請文化部說明一下。

洪司長世佑:委員提案裡面,院列管的部分有八項,其中一項列甲等,一項列丙等,其餘都列乙等。被列丙等的海洋流行音樂中心目前是委託高雄市政府代辦,有一處置因為跟輕軌捷運互相干擾,而被列丙等,為此我們每個月也都召開公共建設會報,請他們去做改善,目前輕軌廢土已經處理好了。

何委員欣純:其他部分呢?

洪司長世佑:其他被列入乙等,因為國發會是按照常態分配,其實這裡面很多計畫都已經達到……

何委員欣純:我記得衛武營部分是OK的。

洪司長世佑:對,它目前的進度稍有落後,年底還是可以達到它的達成率。

何委員欣純:高畫質電視部分呢?

洪司長世佑:高畫質電視其實也有達到原預定的目標,因為工程會那邊是用常態分配,甲等不可能太多的情況下,所以就列乙等……

何委員欣純:什麼是常態分配?

洪司長世佑:對於它所列的甲等、乙等、丙等,大部分都集中在乙等,好的與壞的,除非有特殊狀況……

何委員欣純:這是國發會自己發展出來的一種績效考核常態嗎?

洪司長世佑:一般考核都是這樣,像部列管計畫也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不可能大部分都是優秀的。

何委員欣純:問題是這樣的考核方式又有什麼意義?

洪司長世佑:他們可以互相比較,好的、壞的是比較特殊的狀況,一般大都列中等,被列中等,不表示它的目標沒有達成。

何委員欣純:你的意思,甲等是特別好的,丙等是特別壞的,兩者都是少數,最大範圍都是在中間的乙等,就只有甲乙丙三個等級?

洪司長世佑:還有優等,它是非常特殊的。

何委員欣純:國發會對於所有重大計畫的管制或管考,都只是這樣子而已?

洪司長世佑:當然不只是這樣,我們還會針對每一個細項的檢核項目做仔細的檢核。

何委員欣純:如果每一個細項、每一個考核等級,都需要去檢討,文化部被列為乙等的細項是什麼?丙等的細項檢討又是什麼?甲等、優等要不要做細項檢討?

洪司長世佑:還要看它考核的內容;委員如果需要,我們可以提供詳細內容。

何委員欣純:針對國發會的管考制度,他們提出一個問題,你們就回答一個問題?

洪司長世佑:當然不是這樣,我們會將所有資料提供出去,讓他們去做考核。

何委員欣純:如果國發會的管考制度只是這樣的話,能不能檢討到該檢討的部分,還是說只是一個形式上罷了?你剛剛說大部分是乙等,乙等並不表示它落後;問題是大部分的乙等,又為什麼是乙等?細項的檢討又是什麼?如果按照你的回答,其實都沒有問題。

洪司長世佑:我剛剛並不是說都沒有問題,當然是有問題,因為它裡面對於細項項目都會做分析。

何委員欣純:請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

洪司長世佑:好的。

孔委員文吉:丙等成績是很難得拿到的,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為何拿到丙等?因為施工進度延後嗎?

洪司長世佑:主要是因為它的執行過程裡面,有很多介面,加上附近又在施行輕軌工程,輕軌工程清出很多的廢土,占據到它的土地,致其無法施工,因為我們每個月都會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這部分已經協調好了;另外,影視司也有定時開那個平台,包括軟體、硬體的平台,所以這部分我們目前已經克服了。

何委員欣純:那廢土什麼時候……

洪司長世佑:已經清理完畢了。

何委員欣純: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動?

洪司長世佑:已經動工了。

何委員欣純:所以應該可以解除那個丙等了?

洪司長世佑:我們正在努力,所以請委員支持。

主席:針對(01)文化政策部分本席也有個提案。雖然你們預算只有769萬,但我主要的問題,文化部升格以後,文化施政成效到底如何?科技部也有類似的現象,就是過去文建會具有跨部會協調的功能,而現在文化部照理說是升格的,因為過去文建會是行政院的幕僚單位,雖然它有跨部會協調功能,但是升格後是否會失去跨部會整合的功能?其實文化施政不是只有文化部,還有文化跟教育的結合、文化跟外交的結合、文化跟科技的結合、文化跟經濟部的合作,所以必須要有跨部會的功能,但這個成效卻看不太出來。我舉個例子,像文化跟科技的結合方面,科技未來是一種傳播媒介跟形式,但是你們將文化科技政策交給做一般資訊服務的資訊處,顯然在你們的認知中,它就是個很技術性的事情,當然我不是說資訊處同仁沒有這個能力,但它是整體文化政策未來的新媒介,所以顯然不是這樣定位的。

其次,我質詢文化科技問題時常常說,很多我們重要的作曲家,在網路上都google不到他們的影音資料,這幾年已經有好幾位逝世,例如這兩年就有兩、三位了,他們的影音資料我們都看不到。再從母語傳承來看,我們上YouTube或Google去搜尋不同口音的客語、台語、原住民語言的錄音、錄影,發現最多的是中國福建、廣東的版本,真的,我助理有上網去看過,尤其是台語的部分,而原住民的部分幾乎很少,孔委員,我不知道你有沒有上YouTube去看原住民母語在網路上的影音資料,那是很少的,台語則大部分是中國福建、廣東的版本,並沒有台灣的版本;還有上次我舉曾宇謙的例子,他的比賽透過網路收看的是由法國一個網路的文化數位公司在轉播的。我們相關的發展非常少,我舉以上的例子說明跨部會合作跟發展的問題,這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文化政策上你們顯然應再提升,所以我請文化部提個檢討報告。請問你們升格多久了?兩年了對不對?3年了?

洪部長孟啟:對,我們現在……

主席:3年了,提個升格的整體檢討報告。

洪部長孟啟:可以。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跟原民會、交通部、外交部、教育部都有跨部會的平台,固定在開會、推動,推動效率最高的大概是原民會,其次是交通部觀光局,再來是教育部,很多東西都是透過這個方式來的,剛剛委員……

主席:400億就證明你們溝通協調失敗,你們有平台,結果人家跟你們要400億。

洪部長孟啟:我們繼續溝通協調,我們跟外交部、內政部等各部會都有平台。另外,剛剛委員希望我們有一個對我們整個來講文化的……

主席:文化科技。

洪部長孟啟:文化科技部分我們今年也成立一個科技會報,將各個司跟科技有關的在科技會報中加以整合,我們組織上有個資訊處,所以就以資訊處作為窗口、平台。

主席:這個你們要再檢討,因為這不是資訊處層次的事情。

洪部長孟啟:我們原來很希望將資訊處提升,但這牽涉到整個現在在……

主席:對啊,除非資訊處提升,否則就要另外去整合相關推動的單位。

洪部長孟啟:所以我們用科技會報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很簡單,我這邊就凍結69萬,並不多,請部長提出文化部升格以後跨部會施政的書面檢討報告,好不好?

現在就「01」的部分作個處理,我這邊是凍結69萬,何委員,你那邊是凍結500萬。

何委員欣純:現在是要整個大項來處理……

主席:只有「01」。

何委員欣純:你是凍結69萬,而我是凍結500萬。

主席:那就整個包含我那69萬。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01」分支計畫凍結500萬,包括凍結69萬指定在文化政策的部分,請文化部提供兩個書面報告,一個是有關升格以後的跨部會施政成效報告,另一個是有關考核的檢討報告。

現在進行「02」的部分,包括第18案到19案。蔣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蔣委員乃辛:針對第18案,文化部現在正在做幾個專題研究分析,一個是文創發展與文化貿易策略研究,另外一個是文化產業電子商務發展的狀況,第三個是文化產業複合經營模式,這三個報告照理來講今年年底會完成,完成後,針對這三個報告文化部後面要做些什麼?就「02」的部分,我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在這三個報告出來後,請文化部針對這三個領域未來的做法提出書面報告給我,所以是凍結五分之一,並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所以「02」裏面的第18案凍結五分之一。

何委員的第19案要不要說明?我們一起處理。

何委員欣純:本席的提案是建議凍結500萬,蔣委員比我還厲害!我要求文化部要說明,因為我在這裏面發現,過去也都有調查文創產業的趨勢蒐集、研究、年報編列,我記得去年你們也執行過,你們這個所謂文創產業情報的趨勢蒐集跟年報的廣泛性、分類性、細膩度到底在哪裏?只是蒐集所有資料,做所謂的分析跟未來的建議?是不是年年有所不同?這東西應該是最重要、基礎的database,我想你們做這個要為文創未來政策走向建立基礎。

洪部長孟啟:我們這個會併在……

何委員欣純:對,你聽我講完,當然是併著。第二個,雖然你們年年在做,可是我們發現你們年年做的趨勢蒐集,包括年報都是形式化的編列,對於你們文化部重大文創產業政策有沒有影響、幫助我不曉得,所以這就是你們要說明的。再來,你們在這個細項裏面好像有減列了五成,但是增加了參訪活動,為什麼?

洪司長世佑:綜規司先回答,等一下請文創司來補充。報告委員,這邊新增的參訪日本計畫其實並不是新增的,我們今年度是去英國參訪,明年度是改到日本,所以這是舊的……

何委員欣純:這本來是有參訪不同國家的?

洪司長世佑:對。另外那個文創的部分請文創司長回答。

陳司長悅宜:有關於文創年報的部分,其實我們在蒐集資料時是分整體跟個別的,整體的話,就是在整個文創年報的統計上,我們分整體與個別兩部分。整體的部分包括整個文創的營業額、家數、人數、佔DPP的值、外銷收入、外銷比例等等。個別部分是就個別產業每年的趨勢變化做統計,然後引用其他國家做對照,我們也會就整個台灣經濟發展的情勢分析這些產業的興衰及可能的原因,並將每一個重要國家這個年度或明年度的重要政策蒐集在年報中,然後再針對這些政策分析未來文創的發展應有的走向。此外,我們也會就各縣市政府文創產業及其收入等等做分析,所以我們是做比較完整的……

主席:這裡的項目是「文化資訊調查與統計」,怎麼會有參訪計畫的預算?

何委員欣純:我接著就是要提出這個問題。去年編列800萬在這項計畫上,今年編列了448萬8,000元,所以這個科目的預算是降低的,你們是把預算挪到參訪活動嗎?

洪司長世佑:不是,今年我們有編列參訪活動預算,今年是到英國,這是出國計畫,不是編在這裡而是編在同一個預算中,是02「文化活動調查與統計」。

何委員欣純:既然是「文化資訊調查與統計」,為什麼會有參訪預算呢?

洪司長世佑:應該是「文化活動調查與統計」,這個是統計的部分,經由統計瞭解相關的訊息。

何委員欣純:你們統計需要出國嗎?為了人才培訓或是為了未來產業政策的定位而出國參訪,我都支持,我們看不懂的是你們編列預算時為什麼沒有核實?如果是參訪、出國,應該在預算說明中載明清楚,問題是你們的預算說明這是「統計業務」,也就是在統計業務中藏著出國預算,這種預算編列方式顯然是有問題的。

主席:何委員講的很有道理,「01」是研究,「02」是調查與統計,其中參雜了參訪計畫及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這部分似乎應該編列在「01」,為什麼編列在「02」?你們的邏輯是什麼?

洪司長世佑:我們認為文化活動調查與統計有點類似智庫的功能,我們蒐集回來的統計相關訊息可以做為我們未來擬定文化政策的參考。

何委員欣純:你講的我們都知道,問題在於你們編列預算的方式,我們看不到你所說的功能,所以這種預算編列的方式是有問題的。

主席:法人參訪為什麼不是編列在行政法人自己的預算中?其實這筆經費並不多,只有22萬,為什麼不編列在他們的預算中?

洪司長世佑:這個預算是延續性的,原本就編列在這裡,今年度是去英國,明年度是去日本。

何委員欣純:從預算說明看不出來有這個參訪行程,也沒有說明今年去英國,明年去日本,更沒有說明參訪是為了什麼目的,是我剛才問你你才說明的。我們質疑的是你們預算的編列方式怎麼會是這樣?這樣會讓我們合理的懷疑你們在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中藏出國預算,講白了就是這樣。

洪司長世佑:有編在出國計畫中。

主席:人口的部分是研究案,為什麼編在這裡而不是編列在「01」的評估中?

洪司長世佑:現在研究案都編在「02」,「01」主要是執行面的部分。

何委員欣純:細項7是「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你們想瞭解什麼?

洪司長世佑:我們今年度做的是老年人口和少子化,明年度想做的是青年人口的部分,也就是在文化事務上青年人口與文化相關活動的部分。

主席:你們做這些規劃,我很贊成,但預算是800萬,這是研究案還是執行的部分?

洪司長世佑:這是研究案。

主席:研究案要800萬嗎?

洪司長世佑:我們可能會分開,不是只做一個。

主席:你們是給那個單位做?招標了嗎?

洪司長世佑:還沒招標,今年我們對於少子化及老年人口的部分就同時做了好幾個研究案。

何委員欣純:研究案就要800萬,這樣很可怕。你們今年做的老人及少子化的研究案是多少錢?執行部分是多少錢?你們是包給學術單位或民間團體?得出來的研究報告是什麼?

洪司長世佑:剛才蔣委員也有提到這點,我們在年底會把完成的相關的研究成果列出來。

何委員欣純:老人和少子化的部分,發包的金額是多少?

洪司長世佑:老人的部分是250萬。

何委員欣純:你不是說分為好幾個細項嗎?

洪司長世佑:另外一個是文化創意產業面臨的衝擊因應對策的規劃,還有一個是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

何委員欣純:什麼是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

洪司長世佑:這是前年的,是退休人員……

主席:這不是研究計畫,應該是執行的部分。

洪司長世佑:這是研究計畫,前年是執行,後來移到文資司,我們要就前面執行的成果做一檢討。

主席:前面花錢執行,現在卻要花這麼多錢研究檢討執行成果。

何委員欣純:這種做法是顛倒的,應該先研究執行,有data base才能執行,但你們不是這樣,你們是先執行然後再花那麼多錢做研究規劃報告。

主席:這個部分總共花了多少錢?

洪司長世佑:我剛才講的三個面向總共……

何委員欣純:你剛才說今年的三個計畫是250萬,為什麼又編列明年度執行經費800萬,從250萬跳到800萬。

洪司長世佑:目前是一個大規劃,未來會分開,可能是青年人口各項政策的研究,所以不是一個研究案就要800萬。

何委員欣純:雖然說不是一個研究案就要800萬,但你要講清楚今年老人、少子化對文化活動參與的調查;文化創意產業面臨的衝擊因應對策的規劃;黃金人口參與村落文化發展等三個規劃案、計畫案、研究案加起來是250萬,其他的計畫你沒有說出來,所以我不知道。你們現在編列的是明年度的預算,單是青年人口的部分就要800萬,其中可能會分很多細項,有子計畫、子項的規劃案,但你們在編列預算時一定有個草案,一定有個分支細項,你把分支細項拿出來看一下。

洪司長世佑:我們未來要做的是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研究、瞭解青年返鄉個案探討、深入探討青年人口推動地區文化事務所採行之運作模式,包括提供青年人口參與社區文化事務的相關……

何委員欣純:我建議「02」的預算先保留,你把相關資料印給我們看,大家看看這800萬到底包含了哪些子項。

主席:「02」的預算是否先保留?

孔委員文吉:直接凍結。

何委員欣純:先保留,你們把相關資料印給我們看,我們看完再來處理「02」的預算。

主席:我們尊重何委員的意見,何委員要先看相關資料,她看完之後還要發言,「02」先保留。我們先處理第二十案到第二十三案,這些提案有些是跨分支計畫的,第二十案是關於「03」、「04」、「05」的,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二案則是有關「05」的,這些都是資訊的部分,所以我建議03、04、05一起處理。

何委員欣純:我提議「03」、「04」、「05」有關資訊的部分一起處理。此外,我再提出兩個問題:第一是這些專案計畫是不是之前蔣委員很關心的4G預算的支應?第二是你們的預算說明中有提到大數據的問題,未來大數據資料庫要如何建立、如何運用?

王處長揮雄:有關大數據的部分,我們是要增加客戶關係的系統,因為一般的博物館和場域很少做來客的分析與場域的人數統計,我們會介接已有的藝文活動、典藏文物補助款等等資訊,以大數據讓民眾有感每個場館、每個活動有多少人次。此外,我們會在105年會就比較容易介接的部分,如出版、電影、場域參觀人數等等做一個data,這對將來文化統計的基礎是相當有幫助的。蔣委員所提的有關4G的問題都在我們的計畫中,4G算是我們科技計畫中的一項。

孔委員文吉:文化部的文化雲共通服務計畫是要「統整本部及所屬影音檔案丟到文化雲」,效果如何?經費多少?招標系統如何?

王處長揮雄:剛才主席也很關心影音系統的部分,本部有建立一個I-media的系統,今年就開始辦理了,今年的經費是250萬,明年的經費是230萬。今年我們辦理的是傳藝中心及國台交兩個比較傳統藝術的部分,國台交音樂數位影音今年剛開始辦理,我也回應一下主席所提影音檔案為什麼無法放在youtube上面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有授權的議題,影音檔案都有表演者、創作與曲子,滿複雜的,這些有一部分放在文化雲是因為我們都有文物典藏授權判例、線上數位授權,這部分都有模組在辦理。我們之所以會建立一個影音平台的原因也在此,未來這個影音平台是屬於共構的。除了這兩個館,105年還會增加三個館所,影音檔案會一直的納入,至少影音資料的Meta Data、片段影音是可以對外開放的。至於其成效,是否可以容許我們在今年做完,明年再來報告?

孔委員文吉:招標系統如何?採公開招標嗎?

王處長揮雄:當然,一定是公開招標。

孔委員文吉:每年都換廠商還是固定一個廠商?

王處長揮雄:每年都是公開招標。

孔委員文吉:每年公開招標,但是不是都用同一個廠商?

王處長揮雄:今年是第一年,明年是第二年,還不知道。

孔委員文吉:現在影音資料檔案的保存效果如何?

何委員欣純:上次我們到台中數位文化中心考察,會議結論是請文化部、科技部提出,不知道你們是否提出了?

王處長揮雄:有關科技計畫的範圍,在104年以前我們是沒有支持額度的,我們也就此和科技部談論過,範圍僅限於本部和所屬機關,至於縣市政府的補助,是否容許我們和科技部再溝通一下?

何委員欣純:問題是你們提出來溝通了嗎?

王處長揮雄:現在科技計畫的範圍僅限於文化部和所屬機關的館所,資訊、科技都是整合計畫,有關縣市政府的這個提案是單一案,我們會再努力看看。

何委員欣純:你這樣的回答和上次考察會議中處長答應的結論不一樣。

王處長揮雄:我們去努力。

何委員欣純:由你們提出或科技部提出,我都沒有意見,但你們就是要協調出一個提案方式,你們內部何時要整合?

王處長揮雄:科技計畫目前才剛開始執行,106年才審查並不是執行。

何委員欣純:你們要儘速協調,請你告訴我一個確切的時程。

王處長揮雄:我們請台中市政府提出計畫。

何委員欣純:我建議酌凍1,000萬,請他們提出報告,不知道其他委員是否支持?。

孔委員文吉:支持。

主席:凍結1,000萬,請資訊處提出報告。

何委員欣純:提出書面報告就好,但要針對我們所關心的問題。

王處長揮雄:是否不要凍結?

主席:「03」到「05」分支計畫凍結1,000萬,請資訊處針對剛才委員所提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23案有關「06」分支計畫的部分,提案人陳委員廷妃不在,預算照列。

現在處理第18案、第19案。有關第19案,你們有沒有提供何委員要求的研究案清單?

洪司長世佑:這是我們同仁所寫的,只是作為預算分析時說明用的,滿簡單的,可能看不出詳細計畫。

何委員欣純:既然還沒有定,你們怎麼知道要800萬?

洪司長世佑:有定了。

主席:你們怎麼會編出800萬?

洪司長世佑:我們有詳細的計畫,但沒有帶過來。

主席:你的頭腦裡沒有相關的資料嗎?這麼大筆的預算,難道你不知道做哪些案子?或者是你們認為800萬是小錢,反正就是抓一個數目。

洪司長世佑:不是,口頭說明是比較簡單的,要不要補充更詳細的資料?

何委員欣純:你叫他們mail過來給我們看。

主席:請他們貼一下簡訊就可以了,你不使用line群組嗎?

何委員欣純:中午休息之前把資料送過來。

洪司長世佑:我請他們把資料送給委員。

主席:第二目還有12案,剛才陳委員拜託蔣委員或孔委員提案,現在我們卡在第19案,我們要趕快把綜規司的部分處理完。剛才的提案寫好了嗎?我們是不是要先處理一般行政的提案?

何委員欣純:有幾個提案?

主席:還有兩個提案要處理,一個是預算的提案,一個是台北機場的提案。

現在先處理蔣委員乃辛的提案。

蔣委員乃辛等提案:

科技部科發基金中來自4G頻譜標售之權利金收入,分3年編列政府有關部會之年度預算中,104年度係編列於科發基金中,105年度金額3億元則編列於文化部之文化經費項目下,影響文化經費資源之有效配置,行政院應於106年度採外加方式處理,才不致排擠文化經費資源,另105年度內文化部提報之計畫,行政院須優先挹注經費。

蔣乃辛 孔文吉 鄭麗君 何欣純

洪部長孟啟:我們提議做如下文字修正:最後一行「另105年度內文化部提報之計畫」中的「計畫」改為「科技計畫」;「行政院需優先挹注經費」中的「行政院」改成「科技部」。

蔣委員乃辛:你們沒有外加的經費嗎?

洪部長孟啟:105年度的預算已經編定,現在已在審議中,只剩下科發基金有這個額度。

蔣委員乃辛:你們沒有一些臨時的提案向行政院爭取相關的經費嗎?

洪部長孟啟:只有科發基金有額度。

蔣委員乃辛:科發基金也在其中嗎?這樣的寫法不是排除科發基金嗎?

洪部長孟啟:沒有。

主席:要加上「科技計畫」嗎?蔣委員提案最後一行「向文化部提報之計畫」中「之計畫」的用詞反而比較廣義,如剛才所說的重大公共建設也適用此一廣義解釋,蔣委員的提案用意是在幫你們爭取經費,你們的空間反而更大,我們尊重蔣委員的提案,照案通過。

我們先處理陳委員碧涵所提第12案。

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提議凍結500萬,請你們以書面答復內部要如何管控。

主席:陳委員碧涵所提第12案是凍結500萬,請文化部就內部管控提出書面報告。「01」的部分是凍結500萬,包括69案凍結500萬並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休息5分鐘,等02的資料備妥後再繼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討論綜規司「02」的部分,一共有19案,資料拿來了嗎?請綜規司說明。

洪司長世佑:報告委員,我剛才問過我們同仁,這個研究案已經有雛形了,但細部的計畫尚未提出來。我們的作法大致上有三個方向,第一,青年人口推動地區文化事務發展方面的評估與研究,我們會先作現況分析,然後再探討其運作模式,可能會進行訪談,再研究其對策並提出建議。

主席:現在800萬裡面有幾個研究計畫?

洪司長世佑:三個。

主席:你把這三個計畫說明一下。

洪司長世佑:第二個是研究青年返鄉從事地方文化事務個案的探討,其運作模式是進行一些座談、訪談,之後再做分析,提出問題,看看可否作為未來推動青年相關文化政策的參考模式。第三個是青年人口文化就業模式的調查,這方面係希望透過各部會探討過去政策相關性、投入資源及成果回饋等等來作分析與建議,當然這是一個初步,有些地方或許還未臻成熟,但我們會再做細部規劃。

何委員欣純:主席,他們說明之前,本席覺得很模糊,聽了說明之後,還是覺得很模糊。司長,你剛才說明這三個子計畫,又跟我們強調這些都只是概念還沒完全定案,可是你所講的這三個概念要去發展成研究計畫,我也覺得很模糊,我不知道這個預算是怎麼編出來的,因為我們都知道你們一定要先有一個草案,才能跟文化部要求做這個計畫,部裡才會開始編它的預算,你剛才說明這三個計畫時都一直跟我們強調只是一個概念而還沒有詳細計畫,我就開始反過來質疑你,這個800萬的預算數字又是如何算出來的?此其一。

其二,你剛才講的那三個子計畫也都很模糊,我聽不清楚到底是要委辦研究的案子還是實際上也有執行座談的案子,我覺得這是兩碼子事,大家要談清楚,因為要辦座談的話又是一個很籠統的作法了。你們可能到北、中、南、東辦座談,辦完座談有何成效、到底能否真的訪談到所謂的青年返鄉從事文化工作者?還是你要補助給地方的文化局或文化中心去做這些,我都不曉得,如果你們自己連這樣的計畫脈絡都不清楚,還要我們給你們800萬?這個說不過去啦!

洪司長世佑:報告委員,我們這三個計畫未來是採委託研究案,剛才講的座談部分,我們會列在招標文件內。

何委員欣純:你剛才說的三個案子,今年度才250萬,那明年度青年的部分為何就要800萬?

洪司長世佑:大概會分三個方向,……

何委員欣純:你剛才說今年執行的是老人、銀髮族、退休族群,因為少子化,你們有分成三個案子,三案需要的經費加起來要250萬,一般而言,我們看到委託研究案,寫成一個研究報告需要多少錢,我們心裡也都有個譜。可是你現在告訴我這個預算是你剛才說的三個子計畫就要800萬哦!等於今年的250萬,到了明年突然就膨脹到800萬。

洪司長世佑:明年可能不太一樣,裡面會包含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要告訴我嘛!今年就是三個研究案花費250萬,而你剛才一開始也說105年度800萬的部分也是要做研究案啊!

洪部長孟啟:104年度250萬是一個案子……

何委員欣純:他剛才是講三個案,我都記得比你清楚。你們編這個預算,怎麼會不知道自己要執行什麼?

洪司長世佑:我剛才報告過,明年的這三個案子是分別要辦座談會、問卷調查……

何委員欣純:你剛才一直跟我們說就是研究案,這個匡列也太離譜了,從250萬到800萬!

洪司長世佑:詳細計畫……

主席:你剛才說是三個案子800萬?還是三個案子250萬?

洪司長世佑:三個案子800萬。

主席:其中有一個250萬,裡面又有三個,是嗎?

何委員欣純:不是,250萬是今年度的部分。

主席:所以,你要擴充?今年度已經在執行了嗎?

何委員欣純:那個又不一樣。

洪司長世佑:不是,今年度有包括黃金人口執行政策的檢討,那個是資料的分析而已,但明年度三個案子……

主席:今年度250萬的案子跟明年度800萬三個案子是否一樣?

洪司長世佑:不一樣。

主席:只有黃金人口……

洪司長世佑:那個也不一樣。

何委員欣純:他剛才的解釋是因為去年編了什麼、又執行了什麼、所以明年度要編這筆800萬要做什麼云云。

蔣委員乃辛:所以我剛才為什麼要凍結五分之一,就是要他們把今年度做的東西拿出來看,三個計畫出來之後,未來這三個研究報告要做些什麼,都要說清楚,本席建議凍結的原因就在於此,因為他們編的預算都是匡列,根本就還沒有想法。

何委員欣純:先匡列,然後都沒有想法,這是一個很可怕的預算編列方式!

主席:02的部分先處理,蔣委員提議凍結五分之一,包括何欣純委員詢及的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部分凍結400萬,內含在五分之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請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蔣乃辛委員的提案部分,也請文化部提書面報告。

現在進行處理,綜規司部分:01,凍結500萬,提出書面報告;02,凍結五分之一,內含第七項工作─青年人口相關研究案的400萬;03至05,凍結1,000萬,提書面報告;06,照列。以上。綜合規劃業務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第3目。本席要提醒文化部,這個預算書的目名與預算書的工作計畫名稱都不一致,這一目在預算書總彙表上是─文化資源業務,但是,工作計畫名稱是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

第24案是針對第3目的整體,先予以保留。

現在先進行第25案至第33案,係針對01分支計畫。01是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主席,01原來是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與社區營造計畫,現在把兩者合在一起,,本來是分開的,現在把它們合在一起,原來的地方文化館是編在社區營造裡面,現在要把地方文化館和博物館擺在一起,然後社區營造又跟村落文化擺在一起,怎麼會變成這種編列方式?原來是7835村落計畫,以及社區營造第二期的,結果現在卻將村落計畫及社區營造合併成一個新的案子。原本的地方文化館是在社區營造第二期裡面的,現在又把地方文化館抽出來,放在博物館業務裡。這怎麼會變成這樣?

另外,這筆預算是從105年開始執行的6年連續型預算,一共匡列了20億元,請問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計畫。計畫從105年到110年,6年匡列20億元。今年所編的是明年是第一年的預算,這個計畫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東西?請問行政機關可以說明嗎?

陳司長冠甫:社造與村落的整併以及地方文化館要改為博物館業務的原因,在於我上任的這兩年來,立法院很多委員都認為社區營造與村落文化發展的業務有很多雷同與重疊之處,因此過去兩年內一直都敦促文化部要將這兩項計畫進行整合。當社區營造在明年要邁入第三期的計畫時,對於從第22年開始推動的這個部分,我去年底就將社區發展計畫的延續型中長程計畫報到行政院去,而行政院也在今年5月審查了各部會的意見,要求我把社區營造與村落文化進行整併。也就是說,兩院(包括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意見都一樣,於是我在7月便將這兩項計畫整合後重新提報行政院,再經過行政院的兩次審查,已於10月15日核定,以上就是這兩項計畫的整併由來。

至於過去地方文化館發展的部分,13年前由於逐漸有一些社區營造與社區文化資源調查的過程,因此才有從閒置空間再利用變成地方文化館的計畫,……

主席:我都比你們清楚。

陳司長冠甫:經過13年的發展,搭配今年博物館法的立法,很多地方的文化館已升級成博物館,諸如鶯歌陶瓷博物館、黃金博物館、台中大里的兒童藝術館轉型成纖維工藝博物館;至於某些能量無法到達博物館層級的地方文化館,還是要與社區結合。他們跟社區結合的部分,還是要從社區本身的需求出發,比如在地方文化館辦活動或藝文展演。

蔣委員乃辛:已經跟社區營造切開了嗎?

陳司長冠甫:也不是……

蔣委員乃辛:地方文化館跟博物館結合在一起,但照你剛剛的說法,有些地方文化館因為已達博物館的規模而升格為博物館,依照博物館法的規定確實可以這麼做。然而,有些地方文化館根本未達博物館的規模,它就依然是地方文化館,如此又該如何與博物館結合呢?

陳司長冠甫:其實有很多地方文化館在做社區性的策展工作,這就是一種博物館的功能,我們只是想借助博物館法加大地方文化館的能量。如果要辦理社區性的活動,就要回歸到社區營造,讓社區依社造或是村落發展的預算資源申請補助,因此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的關係並沒有切開,只是借助博物館法的力量……

蔣委員乃辛:沒有關係,有關地方文化館與博物館的問題,我們之後再來探討好嗎?我現在要先談,這個社區營造第三期的計畫,其內容到底是什麼?這個計畫是6年20億,今年只編列了2億9,000萬元,後面還有十八億多,請問這部分的計畫到底是什麼?你才寫了4行字,每行各10個字,總共40個字就要2億9,600萬元,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給你。

陳司長冠甫:簡單來說,過去社造與村落的計畫同樣有持續在做……

蔣委員乃辛:不是這樣,你們在提供資料的時候,當時就應該給得清清楚楚,這個社區營造6年計畫到底是在做什麼的?

陳司長冠甫:我們可以做書面補充,我只是簡……

蔣委員乃辛:還是像前面的那筆預算,先匡列800萬元,至於要做什麼,還要研究以後才知道……

陳司長冠甫:這已經是20年的業務,算是很成熟了……

蔣委員乃辛:先匡20億元,然後再一年年地想辦法……

陳司長冠甫:沒有,中長期計畫都有部會審定,所以請委員放心,這是很紮實的。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把資料給我,你們不給我資料,我就這樣……

陳司長冠甫:好,我們再補上書面資料給您。

蔣委員乃辛:我建議凍結1億並提專案報告。

陳司長冠甫:太多了,因為縣市都有需要,且各社區都已經很成熟了。這是延續過去社區和村落的……

蔣委員乃辛:如果可以的話,我就退一步,凍結五分之一並提專案報告。

主席:待會繼續請孔文吉委員發言,但是很抱歉,因為剛才有一個針對綜規司的提案尚未處理,容我快速處理之後再回來。

現在宣讀有關台北機廠的提案。

決議:

查行政院就國定古蹟鐵路局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交通博物館乙事,擬由文化部編列467億元預算執行,其中並有401億用於向臺鐵局營業基金辦理有償撥用,惟此規劃從資源運用、行政效能或預算法制,需進一步檢討,爰要求文化部參照前例(如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三方契約租用古蹟鐵道部等),協調交通部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臺北機廠以改以租用方式辦理博物館建置業務。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主席:將「台北機廠以改以租用方式辦理」修正為「台北機廠改以租用方式辦理」,亦即將「以」字刪除,本案修正後通過。

接下來繼續請孔文吉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文化部與弱勢偏遠地區,亦即這個村落文化發展推廣計畫,可說是你們的亮點,但是很可惜沒有好好宣導,立法委員也不知道。我不曉得申請程序是什麼,是向縣市政府提報,還是向鄉公所提報,再由縣市政府送交文化部?後來你們給我林林總總幾百個案,我知道其中有些是辦在我們的原鄉地區,但是為何我們都不知道?此外,文化部也沒有好好宣導。所以我的問題是,首先,在程序上該怎麼申請?其次,要怎麼審核?還有,你們要如何加強宣導?特別是針對偏遠原鄉地區與部落的景點,你們都沒有好好宣導嘛!

陳司長冠甫:謝謝委員指正,您上次提出的意見,我今年已為這個計畫編列預算了,在委員會還未審查之前,我已經接受原民台的採訪,也期待能透過原民台進行第一波的政策宣導,接下來我還會辦縣市的說明會,會請縣市落實到鄉鎮市去。像地方文化館去年調整後,我們做了宣導,原民館來申請地方文化館的補助就增加十幾個館,所以我們還是有在做,請委員放心,我們會持續努力改進。

在申請的程序上,城市包括縣市的部分都可以提出申請,至於鄉鎮區公所的部分,如果要申請的話,就要透過縣市政府來提,包括鄉鎮市的小鎮藝術節,如果要做出亮點的話,就可以這樣申請。有關個別團體或是村落團體的部分,透過團體也可以申請民間的提案,所以我們一樣都有這些管道。像區域的部分,我們會透過4個生美館辦理北、中、南、東四區的說明會,同時也會邀請當地的社區與村落團體一起參加。

孔委員文吉:拜託文化部,我是到鄉鎮公所開協調會時才知道文化部的補助原來是從這個計畫來的,所以文化部針對原住民地區的計畫是不是可以知會一下?比方像台東縣延平鄉的計畫,前任龍部長有下去看過,雖然當時我沒有辦法配合他的時間,他去就去了,我們也沒有辦法配合。我是比較關心原住民這部分的計畫,之前我有質詢過龍部長,7835村落應該也有包括原住民的部落才對,這是之前很早就提的。雖然原住民有做過一些,可惜宣導的成效不是很突出,所以我覺得文化部很可惜,你們在部落做的這些事情沒有好好宣導。

洪部長孟啟:謝謝委員,這點我們將來會很用心地去做,尤其是對原鄉部落的部分,我們會跟委員報告,甚至如果我要下去的話,也會跟委員報告,我們就可以一起去看了。

孔委員文吉:你去看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找一個原鄉最亮的點,比如像蘭嶼之類的地區,如果當地有提計畫的話,是不是能下去看一下,並通知我們幾位委員?

主席:關於01的部分,第28案是本席的提案。剛剛蔣乃辛委員有問到,新故鄉為什麼要和7835合併?大家應該都還記得,7835推動以來的成效一直有受到質疑。雖然說是7,835個鄉里,但是有些接受補助的地方好像是非偏鄉,大家一直陷在定義裡,像是那些非偏鄉,或是一些資源缺乏的,甚至還有一些是位在台北市的地區,雖然我們也不反對台北市可以得到補助,但是包括很多委員,像陳亭妃委員等,我們都質疑這項補助款的分配原則。

另外,這個計畫執行一年的績效目標是25個里,如果要做到7,835個鄉里就要執行三百多年,顯然當時在定這個名稱的時候過於浪漫。這是我個人的解釋,各位委員不一定要同意,但是文化部自己檢討之後,就提出要重新檢討,其中包括計畫的名稱。顯然這個計畫現在是整併了,亦即回歸新故鄉社區營造對不對?其實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推動的策略能不能真正對社造有幫助,所以我現在回來,我們長期檢討這個社造,我已經講很多遍了……

陳司長冠甫:每年都在調整。

主席:社造就是強者恒強,弱者恒弱,會寫計畫的就是永遠都有資源,而弱者卻沒有辦法起步,甚至資金需求比較低的社區致力於社造的成果也無法被推廣。所以我還是覺得這部分依然要做整合思考,你們要有提升社造組織能量的整體策略。畢竟能力還是在社區身上,政府不可能去幫他們做社造,社造最重要的原型就是居民透過參與公共事務與社區事務,培力公民社會。參與社區事務是個過程,重要的是整個過程激發出來的社區參與能量,它會反映在社造,也會反映在地方特色產業的發展上,包括地方各式各樣的發展。所以,你們還是要從組織培力的角度長期去協助他們,而不是一計畫一補助,使強者恒強,弱者恒弱。我講的是兩種不同的思維,文化部要長期去培養社造在地的組織能量。其次,國家有責任幫社區建構出地方學的基礎,如此,社造才能融入更多知識與文化的的涵量。另外,在空間的部分,有些空間是屬於國家的,地方政府如果可以將它釋出供社區運用的話,就能降低他們的門檻。最後,社造還要結合在地地方產業或是在地文化風格,乃至飲食文化的特色去發展。這是我的建議,所以我希望這方面能夠凍結一千多萬,請文化部提出報告。

洪部長孟啟:委員的想法也是我們現在在做的。為什麼我們要調整7835?因為7835這個具體的數字,每個村落都在變化;其次,我們現在的重點是放在真正的偏鄉;另外,現在跨部會的合作,包括我們跟農委會就有在合作;再者,我們現在也有積極建立人才庫,目前我們在各縣市也有幾個培力小組;最後,我們為了要補這方面的不足而提出了一個青年計畫,亦即希望透過青年創意來補這方面的不足。因為社造20年以後,過去從事社造的,年紀大一點的,可能已有我這樣的年齡了,因此必須要有年輕人的接棒。對於整個作法與計畫,我們是很願意提供給委員指正的。

主席:現在處理01,25到……

蔣委員乃辛:我想瞭解一下,你們促進都會退休人口參與社造是怎麼個促進法?又要如何鼓勵青年及第二部門共同協力?目標是什麼?報告中說要扶植弱勢族群文化發展,以及行政基層操作機制之調整,到底是要做些什麼?你們不能光寫個4條、4個方向,一個方向大約是10個字左右,就要拿到20.5億元。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把詳細的計畫……

蔣委員乃辛:你們一定要把詳細的計畫告訴我,讓我們瞭解。今年的2.96億元還是最少的,以後每年都是3億多元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我們這個計畫是……

蔣委員乃辛:我們為什麼要將預算凍結,就是因為這是第一年你編出來的預算,所以我們都應該要對這個計畫有充分地瞭解,而且我們不希望這只是個匡列的東西,到時候又要調來調去,而匡列的內容卻又沒有具體的東西,只是先匡列了一大筆金額起來,然後年年再來調,如此還有什麼意思?我們審預算的也覺得沒有意義,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說要凍結,然後請你們提專案報告的原因。希望可以讓我們瞭解一下,這20億元到底要做什麼?以及6年以後,你們的目標可達成到什麼程度?

主席:我還有一個小案要請行政單位說明,有關社造的預算,你們每一年都要到中國參訪。過去我們討論過好幾次,上次你們還去了雲南等地,記得當時龍部長還說中國也有社造得很不錯,同時也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我記得我們有討論到,而且各位委員也都有印象。關於這部分的預算,也許你們編列的科目不一樣,像以前就是編在綜規,現在則編列在社造,只是編列的地方不同,但是每年都有編列。本席不是反對你們去中國參訪,也不反對基於社造要出國參訪,可是基於社造,全世界可以參訪交流的對象那麼多,為何你們每年都去同一個國家?行政院管控的角度也有問題,他們管控出國預算時,也不能讓你們每年都重複去同樣的國家。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有必要檢討,雖然我不刪減這個預算,但是你們要說明,以後是否每年都要編列這筆預算?

陳委員學聖:本席本來不想講話,但是文化部對於社造真要用心!我當年身為文化局局長時,難得因為社造和文建會打筆仗。你們現在進行的社造還是偏鄉,但是我們要的是都會化的社造,文化部依然做不出。我們也希望社造能自給自足,但是各社造單位目前仍然仰賴這筆經費,所以這筆預算停滯發放或刪減都會令這些團體難以為繼。

本席建議文化部有興趣、有時間,就看看公視「獨立特派員」,這個節目會給予很多啟發,雖然該節目和社造無關,可是他們現在處理的事情就是社造在處理的事情。本席認為社造很重要,但是以文化部的這個計畫,我真希望有個文化局局長能和你們打筆仗,說你們不瞭解他們。這筆經費要編列,但是文化部真要重新思惟。本席說到此即可,謝謝。

主席:有關第25案至第33案,蔣乃辛委員提案凍結1億元,這個凍結額度最大,所以這個部分是否就凍結1億元?

蔣委員改為凍結五分之一,金額大約為多少?

又有委員提議改為凍結3,000萬元,有沒有人提案凍結的金額超過3,000萬元?這個凍結金額也超過本席的提案。

關於第25案至第33案,凍結3,000萬元,並請文化部針對剛剛各位委員所提內容進行專案報告。

至於去中國參訪的部分,請文化部檢討,本席不想花費時間討論這個部分。文化部每年都去同一個地方,這都是未經思考就編列預算。

處理「02」,第34案至第35案。

第34案是本席的提案,希望文化部能爭取這些部分列為文資重大公共建設。其實部長宣示過,可是現在很急迫,像基隆八斗子漁會大樓、臺北機場、桃園蘆竹的空軍35中隊飛機棚廠、高雄的中油宏南宏毅宿舍群或屏東菸廠等等,還有更多,這些都要爭取文化次類別公共建設計畫的投資。本席建議除獎補助的部分外,凍結五分之一預算。

扣掉獎補助部分,只剩100萬元,這樣很難凍結!

這個預算編列在司,執行在局,所以還是要凍結司的預算。

關於「02」,第34案至第35案,凍結50萬元,好不好?因為扣掉獎補助的部分,只剩100萬元,所以凍結五分之一預算,不寫凍結20萬元,那樣不好看,且要加書面報告。

處理「03」,第36案到第40案,有關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的經費。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關於這個3.4億元,請問博物館的部分佔有多少?地方文化館的部分又佔多少?

陳司長冠甫:因為今年7月博物館法剛剛實施,所以我們正在輔導縣市,至於最後提案的型式為何,我們還不知道。以台北市為例,馬前市長本來要興建城市博物館,這會成為所有地方文化館的旗艦館,但是現今城市博物館不興建了,這時究竟是我們會有運籌機制,或要透過協作平臺,來整合三十幾個地方文化館,這些要等到我們和台北市政府討論並提出建議,而他們最後的提案才會決定這些事情。還有設立登記的部分,現在博物館法的六個子法已完成,但是仍在進行法制作業。

蔣委員乃辛:司長大概沒有聽懂本席之意,本席意指這筆預算是3.4億元,其中包含博物館和地方文化館的經費,那麼博物館的部分佔有多少?地方文化館的部分又佔多少?

陳司長冠甫:關於公共建設計畫的3億元,目前初估博物館部分約1.4億元,其餘1.6億元則為地方文化館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總和預算在博物館有多少,在地方文化館又有多少?

陳司長冠甫:博物館在本預算是四千多萬元,另外3億元屬於公共建設計畫。

蔣委員乃辛:何謂公共建設計畫?

陳司長冠甫:公共建設計畫即資本門三分之二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本席是問,在這個3.4億元的預算中,博物館的部分佔有多少?地方文化館的部分又佔多少?如果你們連這個東西都答不出,卻和我提公共建設,何謂公共建設?你們編列3.4億元的預算,自己就要清楚這用於博物館有多少經費?用在地方文化館又有多少經費?

陳司長冠甫:1.4億元加四千多萬元約1.8億餘元。

蔣委員乃辛:你身為司長,卻說不出……

陳司長冠甫:我只是想讓委員瞭解其中還有分支架構,即3.4億元中有3億元屬於公共建設,四千多萬元則屬於本預算,所以博物館的部分大約是1.8億元。

主席:請問委員還有沒有問題要問?

第38案涉及臺北機場,本席就不再提。

對於這個經費,請問蔣委員要求凍結1億5,000萬元嗎?

蔣委員乃辛:凍結5,000萬元,並提書面報告。

主席:關於「03」,第36案到第40案,凍結5,000萬元,並請文化部提書面報告。

處理「04」,第41案至第43案,有關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的經費。

因為你們已向本席報告過大南海計畫,而我有連署陳亭妃委員提的第43案,所以關於「04」,第41案至第43案,預算照列。

處理第44案到第49案。

有關本席提的第48案,對於湖北臺灣相關研究調查與博物館交流計畫13萬元的預算,我不太瞭解其必要性。這個預算是不是減列部分?第46案是黃國書委員提案減列200萬元。我們目前尚未刪減預算,這個預算要不要刪減以撙節經費?第47案也是黃國書委員提案減列300萬元。第45案則是陳亭妃委員提案凍結。第49案是何欣純委員提案凍結。

因為這個部分有兩個刪減案,所以我們是不是酌減這個部分的預算?請行政機關說明。

呂館長理政:第44案由黃國書委員提案凍結600萬元,而該案提及派遣人力。我感到很抱歉,也許立委沒到過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我們的承攬人力會較多乃因本館公園占地20公頃,對外開放的面積則約有3萬平方米,其中40%為展示場,所以承攬人力用於館舍清潔、園區維護、保全和第一線的服務人員會稍微多一點。

主席:這個部分的刪減案較多,請館長先說明第46案、第47案和第48案。

呂館長理政:其實我們已將資料送到黃委員辦公室,並和委員說明過。這兩個刪減案基本是針對我們是否重複編列預算的疑慮,而我和黃委員的說明如下,這些預算包括行政室、展示組及公共服務組三個組別的相關文宣和印刷經費。這是依照各個單位編列,並非重複編列,因為各個單位的業務有些不相同,譬如展示組的1,200萬元是其全年的文宣費用,包含明年進行的11檔次展覽,其中文宣很少,基本是每個特展的相關出版品和費用,包括專刊。公共服務組的出版品則包含「觀.臺灣」季刊……

主席:黃委員意指你們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已編列文宣品設計印製等費用,但是各項特展的業務費又編列類似費用,這樣會不會重複編列預算?

呂館長理政:沒有重複。特展的經費用於特展海報、摺頁和專刊,行政室的經費則用於年報等等,二者經費實無重複編列。

主席:所以沒有重複?

呂館長理政:保證絕對沒有重複。

主席:好,請說明第47案。

呂館長理政:本案涉及公共服務組出版「觀.臺灣」季刊的經費,包含全年推廣活動的海報文宣經費,這也沒有重複。

主席:這個全年推廣活動的海報文宣經費和之前提到的展覽經費又不一樣。

呂館長理政:展示組的經費運用其業務所需,公共服務組的經費運用於其出版的刊物等等,行政室的經費則運用於年報等等。

主席:因此「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文宣品經費用於年報,那麼公共服務組的出版經費又是用於何處?

呂館長理政:主要用於季刊。

主席:展覽的經費用於何處?

呂館長理政:用於專刊,我們的專刊很多,幾乎重要展覽都有專刊。這些都沒有重複。

主席:你確定這沒有重複?

呂館長理政:絕對沒有重複。

主席:這個部分是不是改為微凍,然後你們條列出清單?

呂館長理政:可以。

主席:每個經費都寫文宣費用,委員不會瞭解其中內容。

呂館長理政:我們已將資料送到黃委員辦公室,他也已收到。

主席:但是黃委員現在不在場,這個部分是不是就微凍,然後你們提供清單給教委會,不只提供給黃委員?

呂館長理政:好。

主席:這不用再討論,微凍就提書面報告而已。

呂館長理政:這個經費最好不要凍結,因為我們一直在發行這些出版品和文宣。

主席:關於第46案及第47案,凍結100萬元,並提書面報告。

呂館長理政:感謝委員。

主席:第48案是不是要微減?

孔委員文吉:關於第48案,為何你們要選擇湖北?是不是每年……

呂館長理政:我們有個海外臺灣相關資料收藏計畫,要到世界各地蒐集相關資料,中國當然也不例外,大概從北京第一檔案館、南京第二檔案館、北京國家圖書館、國家歷史博物館、浙江圖書館、廣東圖書館……

主席:你們的思惟是針對中國,每年編列預算到不同省份,是不是?必要性何在?

呂館長理政:我們要到全世界各地蒐集海外台灣相關資料,基於知己知彼,大陸也不能省略,所以編列一點點經費去參訪。而湖北省武漢大學去年成立臺灣研究所。

主席:你們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

呂館長理政:好。

孔委員文吉:你們蒐集什麼資料?又去瞭解什麼?

呂館長理政:他們設立臺灣研究所進行台灣相關研究,而我們希望能知己知彼,要瞭解他們到底進行何種台灣研究。這個經費應該有必要性,雖然經費不多,但是有必要。

主席:第49案涉及數位導覽計畫,這個部分比較重要。何委員提案要求這個預算全數凍結,館長要不要說明?

呂館長理政:我們已將這個計畫送至何委員辦公室。這個計畫是文化資源司相關四個博物館連同的計畫,本計畫的特色在於我們會運用這幾年所收藏特別重要的聲音資料,配合以往影音、電影和影像資料,進行很特別且完整展示此資料的相關推廣教育計畫,這具有非常大的特色。我們也結合東京外國語大學和美國國家檔案相關機關的回收聲音資料,希望將台灣歷史的聲音史料進行很特別的呈現。我們明年要舉辦「聽台灣在唱歌」這個特別的展,我們配合這樣的數位計畫,主要是在做基礎的工作。

主席:數位導覽是針對一些項目,還是整個博物館的部分呢?

呂館長理政:這是一些整合性的計畫。

主席:可是聽起來好像是針對一些一些的項目。

呂館長理政:以往我們已經做過剛才我所提列的那些工作,事實上,現在我們的博物館有學習資源平台,還有台灣音聲100年的網站,我們希望在新計畫中可以將這些都整構起來,以成為更完整的計畫……

主席:你是全部導覽都數位化,還是只針對部分的呢?

呂館長理政:特別與台灣相關的音聲資料。

主席:以聲音為主嗎?

洪部長孟啟:最主要就是蒐集台灣的各種聲音,至於導覽則是針對年長者及視障者能夠給予幫助。

主席:現在對第44案至第49案作一處理,剛才第46案及第47案凍結100萬,並提書面報告,其餘則照列。

現在回到第24案,由於陳委員淑慧不在場,本案就不予處理。

第2目照剛剛各分支計畫處理。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討論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第50案到第52案是有關整目的預算,先予保留。第53案到第62案是01分支計畫「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部分,我們一起討論。

蔣委員乃辛:本席已經跟司長先行溝通過,也達成共識,就是第54案凍結十分之一,去掉零頭,凍結3,000萬元。

主席:好。本席的提案是第57案、第59案、第60案及第62案。第57案部分,文化部每年補助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但是分布的策略我們並不清楚,成效也不明確,再者,也沒有資源整合平台,所以整個綜效並未見提升,基此,建議減列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

第59案是補助各縣市政府推動文創,這部分預算我們不刪,但是凍結十分之一,也就是補助縣市政府不應該齊一化,這不是預算額度問題,而是推動策略需要因地制宜,而不是只有單一標準補助各縣市,因為各地在地特色不一樣,我們沒有看到在地化的思維,所以凍結十分之一。

第60案投融資部分,每年都有編列,今年是967萬,持續推動的成效有限,編列這些經費到底做了什麼,是不是跟之前的國發基金有關?譬如在鑑價制度等等,你們每年都編一點錢,到底是要輔導投融資還是什麼,實在是不清楚,我每年都問這個問題,但成效似乎看不出來。這跟文創第二期有沒有關係?待會請一併說明。

第62案「策辦臺灣文博會……」,這和經濟部的「臺灣會展領航計畫」等等相關博覽會有沒有關係?這部分,待會請你們說明成效,因為工商業設計廠商投入有限,藝術品市場好像也沒有具體客觀的改善,透過一個文博會,它的國際效應到底是什麼?我覺得需要通盤檢討,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以上為本席提案,請文化部說明。

陳司長悅宜:針對鄭委員的提案,逐案說明如下:第57案有關育成中心部分,我們在補助育成中心時,其實都有考慮到地方的區域分配,譬如北中南及花蓮、宜蘭都有,像台北的台藝大、東部的佛光、東華等等,我們都會依照地區做為育成中心補助對象。另外也有補助私人部分,譬如藝畝田,就是以表演藝術為主要輔導的育成團隊為主,所以在整個育成中心的發展上,其實是朝著委員的建議在做。再者,我們明年會更加強的部分,是希望得到我們圓夢計畫補助的微型企業能夠優先進駐到育成,為它們的下一步做好準備。所謂圓夢計畫,就是第一桶金圓夢計畫,因為微型文創業者更需要育成中心幫助他們,所以我們會優先推薦,如果這部分預算減列,直接衝擊到的是這些業者,敬請委員不要減列相關預算,至於凍結數額,我們尊重委員意見。

第59案是有關聚落的補助,這個補助今年分為ABC三級,這是依照縣市政府文創發展階段給予補助,另由顧問團隊去協助C級縣市政府的文創補助,最重要是明年我們會特別針對群聚合作營運模式和聚落發展,依照發展村個別特性予以補助,因為這一塊涉及到明年地方政府的配合款,所以凍結數部分,敬請委員酌凍即可。

第60案剛剛委員特別垂詢的是投融資單一窗口服務,投融資單一窗口服務是輔導業者如何去知道投融資相關資訊,如何協助企業診斷,幫他們媒合投融資,而且相關……

主席:具體有多少案子?

陳司長悅宜:投資媒合有53案,貸款……

主席:是今年?還是過去累計?

陳司長悅宜:是過去累計到現在。

主席:幾年時間到現在?

陳司長悅宜:今年是第3年,累計審核通過的貸款有252案,這跟第二期有關是因為預算並沒有增加……

主席:那3年53案是指什麼?

陳司長悅宜:是媒合投資的有53案,跟金融機構創業貸款的有252案。

主席:這都是你們這個機制輔導的嗎?

陳司長悅宜:是。我們會跟業者溝通,告訴他們如何去填寫、申請貸款補助,又協助他們跟創投接觸,所以這是需要很多前置作業的。

主席:3年53案,你覺得是多?還是少?

陳司長悅宜:其實對文創業而言,是需要慢慢的協助、輔導,要到第2年、第3年才會慢慢見到成效。

至於它和二期的關係,其實預算是不變,但它必須幫要投資二期的這些產業服務,所以工作是double,但是預算維持不變。

主席:所以跟二期也有關?

陳司長悅宜:對!譬如要創投二期的,他們也要做媒合,也要針對二期文創業者進行財務診斷等等。

主席:二期是指國發基金……

陳司長悅宜:對。

主席:那你所謂的53案……

陳司長悅宜:是國發基金第一期的。

主席:全部都是國發基金?

陳司長悅宜:是,但是創業貸款的不是。

第62案是文博會部分,今年文博會創造的產值是3.93億,觀光旅遊產值是1.62億,有18個國家參與,約18萬以上的參觀人次,這部分我們除了跟交通部觀光局及台北市政府資源整合外,明年我們還會有一個突破,就是跟紡拓會的魅力展及外貿協會的禮品展,做非常具體的整合。另外,還會跟台北市政府「世界之都」設計串連,我們希望把文化部相關館所加進來,一起讓文博會所呈現的,除了設計方面外,連表演藝術都可以一併進來,所以,在既有經費下,我們是希望文博會能做的更深、更廣,也希望委員支持。

主席:我進一步請教第60案的投融資機制,這個機制基本上是國發基金的媒合?

陳司長悅宜:投融資分兩種,一種是投資,一種是融資,投資是國發基金的費用,融資就是本預算部分,就是看業者要申請融資或投資。

主席:你們協助他們去貸款?

陳司長悅宜:對!就是貸款的利息補貼。

主席:所以投資的部分是國發基金,融資的部分就是向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因為第一期發生一些弊端,第二期的機制有不同嗎?

陳司長悅宜:第二期部分有針對第一期檢討,首先我們把創投的對象放大,而不是只限於曾經做過文創者,就是一般創投的業者,我們都歡迎他們來共襄盛舉。第二,投資的對象,除了文創業者外,如果能發揮文創加值大帶小效應的整合型公司或平台,也成為我們投資的對象。第三,我們串連本部的補助政策,也就是各司都有相關補助,而這些補助如果有非常優秀,只差一點就可以跳上來的業者,我們會主動、優先推薦給創投公司,讓他們能夠做更緊密的結合。

主席:我現在問的是國發基金的部分?

陳司長悅宜:對!那就是明年二期的國發基金部分。

主席:因為第一期發生國發基金投資一些創投公司,那些創投公司再去投資其他文創業者,對不對?弊端就發生在這些投資公司投資在跟他有利益衝突的文創業者,這是在第一期的時候,那你們現在還是一樣的操作模式,就是投資創投,雖然擴充了一些類別,但如何確認他們在轉投時,弊端不會發生?我們聽起來好像一樣啊!

陳司長悅宜:我們是跟創投公司共同投資,並不是投資創投公司。過去會發生利害關係,是因為當時創投的業者我們縮的比較小,就是要曾經做過文創產業的創投才可以,但現在我們把它擴大,各種創投只要對文創有興趣,願意對文創加碼的,我們都歡迎。

主席:這不是擴大就能解決,利益衝突就是要有具體改善的制度性辦法嘛!你們跟他們共同投資是如何決策的?第一期是如何決策?第二期又打算如何決策?

陳司長悅宜:第一期他們會找案源,在他們找案源的過程中,都會跟我們文創司有多方面溝通,他們會送案源計畫到文化部來,我們進行初步審核,如果……

主席:就文創司幾個同仁審核?

陳司長悅宜:如果是比較複雜的部分,有可能會邀請相關業者……

主席:邀請業者來審?

陳司長悅宜:應該是專家,不是業者,還有創投公會的人也會一起過來。另外,經濟部國發會也會一起參與。

主席:所以審查是包括創投公司跟你們?還是你們先審?我還是沒聽懂!

陳司長悅宜:我們有相關流程,事後再提供給委員。

主席:不是事後,因為這是關鍵,這會造成利益衝突,這就是你們第一期的機制設計有問題,才會引發這麼大風波,立法院預算朝野協商已經協商很多次,每次最後都有夢想家、國發基金投資等問題送到朝野協商,所以第二期在政策、制度上,一定要有具體改善,要不一樣啊!

陳司長悅宜:制度上會做一些改進,首先,在宣導上,已經明白宣示,不准再投利害關係人企業。第二,在審查過程中,這些公司的負責人我們也會仔細審酌。過去第一期是沒有這麼明白規範,但第二期我們已經有明白規範。

主席:有具體辦法嗎?你們只是口頭說說不得投資利害關係人的企業,但並沒有做出任何行政辦法啊!其次,他們投資的類別項目,文化部有沒有一個引導?如果沒有,他們可能就集中在少數的影視產品上,像第一期就發生是投資在一些娛樂節目上啊!所以,請問你們目前有沒有一些方針的匡列,或是列舉一些類別或比例等等?我想應該要有政策面措施,而不是只是由他們提供案源,你們再來審核,我看最後都只是行禮如儀,開開會就照他們的案子通過了,第一期都是這樣啊!我是希望這部分能有具體改善辦法,所以,建議預算還是應該部分凍結。

另外育成中心部分,我是認為預算應該適度酌減。司長剛剛說依委員建議有補助大學及民間等等,但我們沒有建議你們要補助誰啊!這點我必須修正,我不知道你為什麼會說是依委員建議,我們要的是政策面,沒有說要補助誰。這部分,建議酌減100萬,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並提出書面報告。第59案是補助地方政府,這部分不凍結,但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第60案投融資管理部分,凍結167萬,提書面報告。第62案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

陳委員碧涵:育成中心部分,我建議預算不要減列,因為育成其實是國家非常重要的政策,人才絕對一定要補位上來,尤其本席有特別去關心了解,像南部的一畝田,他們的績效和傳來的很多評估,都是持肯定態度,因為他不只站在文化部政策角度,還主動跟教育部及各大學任課教授共同從課程上來培育文創人才,這些文創人才培育之後,還要留在南部地區為所有團體服務,因為我們國家在高雄、台南也有很多文創產業,尤其台南以後也會有文創園區,如果只有表演藝術團隊,卻沒有策展或藝文等文創相關人才,其實就是有硬體建設,但軟體功能卻發揮不了,所以本席認為有關人才培育經費,應該儘量不要刪減,我是這樣的想法,因為這也牽涉到東華大學、佛光大學,佛光在育成是怎麼執行的?

陳司長悅宜:佛光大學是用創意中心,在宜蘭的一些城鎮例如頭城會有些聚落存在,他們就在那裡展示、育成、學習,我覺得佛光做得不錯。

陳委員碧涵:一畝田是在大南部地區,重心在高雄、台南和嘉義,除了文化部的資源之外,教育部、大學的教授和課堂是整個串連的,成效滿好的。南部已經有大的建設,可是藝文團隊沒有人才在地幫忙做服務的話,綜效是很難發揮的,所以我建議這個預算就不要減列,因為它跟育成有關。

陳司長悅宜:育成其實是最微型的,一定要減文創司嗎?

主席:因為文創最需要檢討。

陳司長悅宜:我們明年有很多都在轉型,所以……

主席:我們也可以把個案要減的減回整個目,讓你們自行調整,不過我還是要指定報告,第57案、第59案都要書面報告,第60案一定要凍結167萬,並作書面報告,第62案要凍結十分之一,其他減列的全目再來減。

剛才蔣乃辛委員的案子是凍結3千萬,作專案報告。這樣就包含第60案的167萬3,000元、第62案4,000萬的十分之一,減列回到總目再來減。

蔣委員乃辛:這樣就剩下一千多萬了。

主席:好,那就是蔣乃辛委員要求減列3千萬以及第60案的167萬、第62案的十分之一,分別作專案報告和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02,第63案至第71案。

蔣委員乃辛:嘉義園區現在的狀況到底怎麼樣?可否說明一下?

陳委員碧涵:我的第65案包括台中園區,價值產值化裡面有辦文化創意的教育和推廣,可是參與人數和預期相差甚多。台中園區、嘉義園區的工程已完成兩年,但都沒有招商,這又回應到早上我們所說的各園區的定位,早上是說要辦公聽會,我覺得這有必要趕快解決。另外對於南北文化沒有具體的計畫,所以可能也要透過公聽會把計畫訂出來,不然推動的期程恐怕遙遙無期。

至於第68案,我們有建置創意暨投資媒合的雲端平台,但是媒合成功的只有7件,成效不彰。既然有這樣的機制和金額,要如何讓它有成效,請一併說明。

陳司長悅宜:有關嘉義園區部分,我們經過4次招標才選出最優申請人,目前正在議約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配合現在檢討的報告和公聽會發展的情況,再作最後的確認。快的話,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就可以完成整個招商作業,這是嘉義的情況。

蔣委員乃辛:現在廠商已經有了?

陳司長悅宜:有。

蔣委員乃辛:你們現在要跟他討論契約內容?

陳司長悅宜:對,因為他們必須配合我們今年7月提出來的五大園區檢討報告。

蔣委員乃辛:如果他有不同意見的話呢?

陳司長悅宜:所以,我們目前正積極和他溝通,對方其實也滿有誠意的。

蔣委員乃辛:所以,現在正在溝通當中?

陳司長悅宜:在議約的階段,最快年底可以完成作業。

剛才陳委員特別提到區域發展,五大園區以台南來說,今年就已經正式營運了,自6月開園至今,進駐的文創業者有16家,而且活動已經辦了一百九十多場次,有兩萬多人參與。以後嘉義等園區陸續開放,整個北中南東的區域發展會比較平衡。另外,就像陳委員所說的,我們會配合供需面發展,再行檢視各個園區的定位。

主席:因為你們已經要進行文化園區的檢討,但是你們原來的想法是,園區的經營管理是在價值產值化的概念底下,和我們講的要提高文化園區的文化含量、純度,方向不一樣,所以你們檢討的層次要往上拉。我一直認為,價值產值化到底重點在價值還是產值,你們應該在文創產業政策上要自我釐清定位,因為你們重點在產值,所以很多大型的就進來了,而中小型、潛在、育成、人才面、地方傳統技藝的文化價值,你們就看不見了。有的文化價值商品化並不代表追求產值,必須細微的去釐清,文化的核心、文化產業、文化的商品化是不是一定要創造大量的價值、價值是不是要追求極大化,你們都要重新定位,否則,你們文化部就變成經濟部了,就不需要你們來做了。我是希望下一年度的預算不要再這樣寫了,如果文創園區要重新檢討的話,文創產業推動的架構都要檢討,園區在文創產業的推動上的策略是什麼?為什麼要群聚?在地的定位又是什麼?這些都要重新思考。剛才是不是有說要提出報告給委員?就是納入公聽會檢討,你們自己召開公聽會,就要先自行提出一套檢討的想法。

另外,我的第71案,產業聚集效應推展是不是要協助地方政府去做?那你們跟地方政府的對口是哪個單位?

陳司長悅宜:我們有分,第一、產業聚落的部分其實是針對個別的業者。

主席:是業者,不是地方政府?

陳司長悅宜:不是,地方政府有另外一個補助地方政府文創發展的政策,有聚落的我們才配合。這是補助業者,只要是進駐五大園區的業者或各縣市政府文創發展政策優先規劃的聚落,我們會優先的補助業者進駐。

主席:那補助地方政府的是在哪一個科目?

陳司長悅宜:是在前面的文創產業發展推動的那一塊。

主席:是01嗎?

陳司長悅宜:第59案。

主席:所以有關聚落的部分補助地方政府的是第59案。那地方政府的對口是哪個單位?

陳司長悅宜:幾乎都是縣市政府的文化局。

主席:好,第71案不處理。

現在回頭處理剛才的提案,蔣乃辛委員的提案是凍結5,000萬元。

蔣委員乃辛:凍結1,000萬元,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

陳碧涵委員的提案就是併入文創園區的檢討。

02就是凍結1,000萬元,請文化部提書面報告。

孔委員文吉:主席,現在有沒有少數民族文化創意園區的構想?

洪部長孟啟:花蓮有。

孔委員文吉:花蓮那個叫做什麼園區?

陳司長悅宜:花蓮文創園區。

孔委員文吉:但是不是少數民族文化創意園區,我現在的觀念是不管是花蓮、屏東或南投,你們檢討文化園區時應該設立一個少數民族文創園區,以凸顯原住民的特色產品、文化,包括服飾、手工藝品都可以,你們是不是可以往這方面規劃一下?我是具體建議,台灣應該要有一個少數民族文化創意園區。

陳司長悅宜:整個花蓮文創園區其實有很多原住民業者已經進駐了,他們的活動大概都是原音……

孔委員文吉:我都有看原民台,可能你們都不瞭解,原住民都舉白布條抗議啊!因為原住民產業都無法進駐,是縣政府來指定的。你講花蓮文創園區,事實上,原住民都沒有辦法進去,這在原民台曾經是熱門的新聞,所以,我覺得你們乾脆規劃一個少數民族文化創意園區。

陳司長悅宜:有關業者的進駐,其實都是花蓮文創園區的經營團隊去尋找的,我們也會推薦,其實都有一些優秀的原住民……

孔委員文吉:但是在花蓮原住民都找不到攤位可以進駐。

洪部長孟啟:跟孔委員報告一下,除了這個園區之外,我們在台東糖廠是以原住民為主體的園區,是由台東生活美學館和文資局支持的,文資局在台東糖廠協助館舍修復,前後已投入2千萬元,那邊專門有原住民藝術家進駐及原住民文創品買賣,同時,我們也把它列為觀光局的觀光景點。現在我們還在第二個地方進行規劃,就是知本的糖廠,我已經和台糖董事長一起去看過並且談過,台糖董事長很願意支持,他甚至願意釋出花東地區糖廠,譬如光復糖廠,將來就是以原住民為主體。所以,我們並不是只有花蓮文創園區,而是在其他地方和台糖合作。

孔委員文吉:部長講的我很支持,也就是不管是在光復糖廠還是哪個糖廠,你們規劃一個嘛!台灣是應該有一個原住民文創園區,但是到現在為止都看不到。我是真正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的,但現在有的部分,一個是在華山文創園區的原民園,還有一個是原風采,原風采是搭配台北時尚展,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原風采已納入文博會。

孔委員文吉:部長講的我相當支持,台灣怎麼可以沒有一個原住民文創園區,在花蓮或其他地方都可以,不要說有台北園區、花蓮園區,其實原住民根本沒有受到重視,都得搭配其他園區來展示。原住民有很多手工藝品或是服飾等創意產品,應該設置一個以原住民文化創意為主題的園區。

陳司長悅宜:關於第68案,我補充一下。陳委員詢問有關媒合的問題,其實現在在i match的提案大概有900多件,媒合成功的有372件。媒合的樣態非常多,剛才委員提到的7案是投資人媒合的,有17案取得優惠貸款,另外有41案是由我們推薦到天使計畫得到補助,轉介到群眾募資平台的有15案,其他競賽和合作開發通路的有238案,海外參展的有17案,推薦到育成中心的有4案。總之,媒合的項目非常廣,我們是依照業者的需求進行不同的媒合。

陳委員碧涵:你們講的種類很多,數字也很多,總質詢時我提到群眾募資也是一個新型態,你們要把創意者和投資者媒合在一起,讓他們互相認識。你們在配套上沒有一個公開的,讓群眾可以看到創意者的計畫,覺得欣賞而想要投資。文化部要想一下,不是每筆經費都是政府支援,有些是群眾可以參與的,這是世界趨勢。我對文化部的成效不滿意,因為我看到媒合成功的只有7件,這是投資案。現在我們要越做越活潑化,讓投資的管道和平台跟著潮流趨勢走,在群眾募資這方面,文化特徵是很容易被接納的,甚至沒有國家的限制,只要法規能配套就好了,因為這涉及網路的安全、智慧財產權和如何分紅。那天院長有回應我,部長是否也回應一下,我們看看怎樣積極地來做。

洪部長孟啟:關於群眾募資,現在有3家和我們合作,包括Flying V、嘖嘖、HereO,總共媒合了15件。另外我們和3家金控合作,包括第一金控等。

陳委員碧涵:可不可以給我一個完整的資料?

洪部長孟啟:可以。

孔委員文吉:剛才部長講的原住民文創園區這部分,請給我書面資料。

主席:陳委員,第68案要不要凍結?好,凍結2千萬,針對規劃部分提出書面報告。孔委員要求的原住民文創園區……

孔委員文吉:台東的還有花蓮光復的計畫,請給我一份。

主席:請提供書面報告給孔文吉委員。

處理第50至52案。

第50案減列95萬,凍結十分之一。我認為文創產業要做整體檢討,包括定位、文化部的角色和文創產業發展的核心價值到底在哪裡,不要拚到最後好像經濟部在推動產業。文化產業是透過產業的型態在傳播、流通文化,它和其他產業不同的是以文化為核心,所以文化部應該以灌溉文化經濟、文化產業的核心去發展它,協助文化價值商品化。長期來說,要以培養消費者和藝術欣賞人口作為政策方向,所以你們不能把經濟部輔導產業那一套複製到文化產業,只是創投、產業融資、博覽會、園區那一套,這樣是做不出文化的。本席希望你們能整體檢討,尤其是跨界整合以及加值運用,你們已經連續兩年經費縮減,顯然也覺得需要檢討。希望你們不要讓文化產業園區化,變得只有空間管理,只是複製經濟部推動各產業的政策。

公聽會是針對園區,本席的提案是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剛才是減列100萬,本案是減列95萬,我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整目減列200萬,科目自行調整,凍結依分支計畫指定凍結,不再增加新凍結部分。今天處理到第4目。

報告委員會,現在宣讀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討論協商之內容:

一、文化部歲入規費收入、租金收入的提案金額照列,通過一項決議:文化部應就五大文創產業園區之現況,檢討未來發展之定位方向以及如何結合在地特色文創產業、影視音產業、藝術發展、傳統工藝、非物質文化資產、藝文相關學校科系人才培育等政策,舉辦全國性及地方性之公聽會,以集思廣益,充實文化園區產業之發展。

二、文化部歲出派人出國計畫預算照列,提書面報告。

三、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2,300萬元(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0萬元),並就新莊大樓空調設施、出國計畫提書面報告。另外針對文化部預算實質減少原因、文化預算中來自科發基金應採外加方式、台北機廠土地使用等提專案報告,並通過決議兩項:

(一)

科技部科發基金中來自4G頻譜標售之權利金收入,分3年編列政府有關部會之年度預算中,104年度係編列於科發基金中,105年度金額3億元則編列於文化部之文化經費項目下,影響文化經費資源之有效配置,行政院應於106年度採外加方式處理,才不致排擠文化經費資源,另105年度內文化部提報之計畫,行政院須優先挹注經費。

決議(二)

查行政院就國定古蹟鐵路局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交通博物館乙事,擬由文化部編列467億元預算執行,其中並有401億用於向臺鐵局營業基金辦理有償撥用。惟此規劃從資源運用、行政效能或預算法制,需進一步檢討,爰要求文化部參照前例,如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三方契約租用古蹟鐵道部等,協調交通部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臺北機廠改以租用方式辦理博物館建置業務。

四、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凍結500萬元(含01-1辦理文化政策、法規之規劃及研究,人才之交流與研習等凍結69萬元),另提出文化部升格後跨部會施政成效、行政院管制計畫考核檢討等書面報告。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含7青年人口推動文化事務永續發展規劃凍結400萬元),提書面報告。03-05分支計畫有關資訊系統維護、文化雲共通系統、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等凍結1千萬元,提書面報告。06辦理文化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計畫預算照列。

五、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凍結3千萬元,提出專案報告。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除獎補助費外)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03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凍結5千萬元,提書面報告。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04-1、04-2、04-3預算照列。第2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03-3、03-4部分,03-3(1)推展主題展之文宣編印等、03-4公共服務與行銷推廣預算凍結100萬元,提書面報告。04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預算照列。

六、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依分支計畫審查內容凍結。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凍結3千萬元,專案報告外,01-2(2)補助財團法人辦理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相關輔導業務,預算照列,提書面報告。01-3(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協助地方加強人才培育等預算照列,提書面報告。01-3(5)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凍結167萬元,提書面報告。01-4(3)策辦台灣文博會,建立國際文創產業交易媒合平台,促成市場流通拓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凍結1千萬元,提書面報告。產業集聚效應推展-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預算凍結2千萬元,提先進規劃之書面報告。

報告委員會,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未審查完畢部分另定期進行審查,本日議程處理到此為止,現在休息。

休息(14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