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9分至13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玉欣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2日(星期一)9時8分至12時57分

14時31分至18時

11月4日(星期三)9時7分至10時3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王育敏  楊玉欣  蘇清泉  江惠貞  徐少萍  林淑芬  劉建國  吳育仁  楊 曜  林鴻池  田秋堇  鄭汝芬  趙天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段宜康  吳秉叡  林德福  許添財  李桐豪  盧秀燕  鄭天財  陳歐珀  楊瓊瓔  呂學樟  邱文彥  潘維剛  葉津鈴  張慶忠  賴振昌  陳怡潔  周倪安  高金素梅 羅明才  江啟臣  黃偉哲  李貴敏  許智傑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郁美

 

 

組長

潘志寬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2日)

司長

鄧素文

 

(4日)

簡任技正

陳青梅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2日)

司長

李美珍

 

(4日)

副司長

江國仁

 

法規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保護服務司

科長

胡木蘭

 

醫事司

副司長

商東福

 

司法院

法官

許映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日)

副署長

施貞仰

 

(4日)

組長

蘇昭如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蔡麗清

 

交通部路政司(2日)

副司長

王穆衡

 

(2日)

科長

廖謹志

 

(4日)

簡任技正

胡迪琦

 

內政部營建署(2日)

副署長

王榮進

 

(4日)

組長

黃敏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處長

謝煥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副局長

呂蕙容

 

檢查局

專門委員

周文初

 

教育部

科長

廖雙慶

主  席:楊召集委員玉欣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中討論事項決議第三十九項有關「老人福利法」之第五十二條經原提案委員陳節如提出文字修正,修正為:「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並經現場委員同意,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交通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一)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七)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九)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

四、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國民年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一)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又不給付國民老年年金之不合情、不合理規定,農保已修法追溯納入,有關勞保部分請求督促政府早日解套請願文書4份。

(二)韋日興君為國民年滿65歲始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不得請領勞保年金,陳請得以追溯納入給付國民老年年金請願文書乙份。

(三)韋日興君為有關年滿65歲自勞保退出,年資未達15年,無法領取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民眾權益,陳請相關法案儘速排入議程修法乙案。

(四)郭其立君為建請修法,凡製造黑心食品有害人體之負責人,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請願文書乙份。

(五)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

(六)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本人所提「中華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之立法請願文書2份。

(七)黃文生君為販賣有妨害健康的食品之黑心奸商,應立即收押、所有財產全部凍結,並判刑最少20年以上,褫奪公權終身等建議請願文書乙份。

(本次會議經委員江惠貞、王育敏、劉建國及江啟臣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交通部王副司長穆衡、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榮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呂副局長蕙容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謝處長煥乾等提出報告。委員段宜康、江惠貞、陳節如、蘇清泉、王育敏、劉建國、林淑芬、楊曜及楊玉欣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榮進、交通部王副司長穆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呂副局長蕙容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謝處長煥乾等即席答覆。)

決 議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結果:

(一)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二)本7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結果:

(一)第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四)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五)第五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六)本4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啟臣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一)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楊玉欣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七)委員楊玉欣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十九)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四)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三十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第三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八)第三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九)第三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一)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

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二)第四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三)第四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四)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五)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十六)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七)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十八)第五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九)第五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十)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建置同步聽打服務員之培訓制度,自103年起以政策性補助方式推動,並針對同步聽打服務員之培訓課程內容、時數及遴聘資格訂定基本原則;然而,截至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臺中市、彰化縣開辦同步聽打服務員培訓課程,而有為聽障者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之地方政府亦僅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彰化縣,對其他縣市地區之有同步聽打需求之聽障者而言,國家對其權益保障未盡周全,爰有加強之必要。

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105年辦理聽打服務員課程規劃及培訓,以切合聽障者之實際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江惠貞  江啟臣

(十一)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二)第六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三)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四)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十五)委員楊玉欣等29人提案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保留。

(十六)委員楊玉欣等29人提案第七十六條條文保留。

(十七)第八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衛生福利部應於六個月內研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提案人:陳節如  徐少萍  楊玉欣

(十八)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十九)第八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第八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第九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二)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三)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四)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十五)本29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除第17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各案不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五、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

請願文書等7案是針對修正「國民年金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六、委員徐少萍、趙天麟、鄭汝芬、林鴻池、吳育仁及林淑芬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據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報告指出,包括培根、香腸、火腿等加工過的紅肉,列入第1類確認致癌物質,不宜食用過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參考國際最新趨勢,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重新檢討添加之合理性,以保障國人健康。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二、鑒於台灣即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20%,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積極改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因應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口。惟目前復康巴士數量不足,而無障礙計程車、低地板公車各縣市已出現城鄉差距,台北、台中低地板公車比率已超過50%,許多縣市卻仍在30%以下。建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研議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改善規劃,提高無障礙計程車及低地板公車數量。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三、內政部已於今(104)年10月22日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然而,除內政部之外,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尚包含文化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地方政府等政府單位,建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主動協調各公共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參照「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改善所屬公共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四、台灣目前有六萬名帕金森氏症患者,醫學上較有效的深腦刺激術(DBS),能幫助患者改善症狀,重獲生命力。深腦刺激術單次手術費用需自費超過百萬元,手術成功後,必備的儀器電池可以使用五年,五年後電池的更換費用約七十萬元,一般民眾難以負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同意給付終身一次的電池費用,然而面對五年更換一次電池的龐大醫療支出,對許多家庭來說更是沉重的負荷。爰為降低患者家庭經濟負擔,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本會期結束前進行研議,是否得依帕金森氏症病患病情狀況之專業評估及實際需求給付相關儀器費用,讓帕金森氏症患者在健保制度中,能得到有效而完整的照護。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五、鑒於苗栗遠雄健康生活園區BOO案涉及賤租國有土地,假醫院真炒作土地等弊案,查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10月22日發函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要求基金會說明趙藤雄之董事資格以及趙萬枝紀念醫院興建計畫執行進度,卻又擬於同年11月5日邀請弊案關係人苗栗縣政府、醫療財團法人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金會等相關人士出席討論會,為監督該案,請衛生福利部應於今(104年11月2)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結束前,提供該會議程附件至本席辦公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楊玉欣  劉建國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2,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委員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委員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發言)王委員不發言。

請提案委員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基準法有關競業禁止條款並沒有明文的規定,相較之下,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則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例如離職多久的期限、什麼範圍、有沒有藉職務之便洩露公務機密以致造成公務損害。勞工的競業禁止並沒有勞資之間的約定,我們希望能修法加以補足,因此提議增訂第九條之一。

其次,雇主對勞工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提供專業培訓費用,給予必要的約定,我們希望在第十五條之一作明確的規範。

以上兩條是補現有條文不夠周密之處,請委員同仁及勞動部能同意修訂,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報告。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本署104年度預算經大院審議結果,截至目前尚有2項預算凍結之決議需向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現謹就被凍結預算提出簡要報告,敬

 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江惠貞委員等23位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蔣乃辛委員等24位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委員等18位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王育敏等29位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勞動基準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指正與建議,深感榮幸。對於委員所提「勞動基準法」增修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江惠貞等23位委員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一)委員提案增訂未符合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者,不得為相關約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另明定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視為二年等相關規定,已考量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及兼顧企業經營,本部敬表支持。

(二)另有關委員提案增訂營業秘密定義等文字,因營業秘密法已有明確定義性規範,建議可再審慎研議。

二、蔣乃辛等24位委員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之原則

(一)委員提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並應符合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需等五項原則,與內政部74年所函釋「調動五原則」方向一致,本部敬表支持。

(二)另委員所提第五款雇主調動勞工應綜合考量個別勞工家庭生 活之維護,本部原則支持,並建議就修正條文文字酌予調整。

三、江惠貞等18位委員提案增列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明訂合理有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工於不可歸責勞工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約責任

(一)委員提案增訂未符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要件者,不得為相關約定;違反者,其約定無效;另不可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勞動契約者,明定勞工無須負擔違約責任等規定,已考量保障勞工離職轉業自由,本部敬表支持。

(二)另委員提案增訂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要件,實務上除雇主為提升勞工專業技術,投入培訓費用後,要求勞工在最低服務期限內不得隨意離職之約定外,另常見企業與勞工本於契約自由,給付勞工代償或補償措施(如簽約金)後,約定勞工必須服務滿一定年限方能離職。基於勞雇契約自由及有利產業人才流動,建議上開情形應考量併予規範。

四、王育敏等29位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4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訂有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已禁止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爰增訂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係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身心健康及安全,本部原則支持,並建請就修正條文文字酌予調整。

五、王育敏等29位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6條,修訂雇主僱用未滿18歲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查未滿十八歲者屬民法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保障未滿十八歲者之工作權益,併課予家長負起監督未成年人工作之責任。爰將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受僱者年齡由原「未滿十六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與民法規定之意旨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惠賜指教,共謀勞工生活福祉,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年金保險之關注與支持,並為弱勢民眾爭取福利,表示由衷敬意。今天大院審查江委員惠貞等19人擬具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列席備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修正重點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所提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當月提出申請時,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的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發。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的部分,則不適用。

(二)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適用追溯補發之規定。

貳、本部意見

有鑑於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每年雖將累增3.19億元給付支出,惟可落實國民年金保險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生活安定之意旨,爰本修法方向,本部敬表支持;惟考量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前之差額,涉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相關資訊系統之配合修正,需作業緩衝期間(至少需6個月),恐無法立即施行,爰建議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以上謹就大院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尚祈主席及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提出勞基法、與勞工有關權益的修法,本席看到勞動部的意見大概都是「敬表支持」,讓我很感佩,謝謝大家能夠針對原條文當中有不足或缺漏之處、甚至資方與勞方之間權利關係失衡的部分,做一些適度的補正,但是本席還是要再特別提醒幾個部分。譬如上個會期我們已經通過每週工時40小時的修法,並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時間過得很快,再過幾十天以後就要實施週休二日了,但是對於已經實施責任制的三十幾項職系的單位,未來在適用週休二日、每週工時40小時的時候,勞工的基本工資會不會需要更多的說明及解釋?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對於責任制的部分已經在上個禮拜做出新的解釋,隨著工時縮短,責任制的勞工會多出一些加班時數,我們已經算出他們的最低工資為25,511元,現行的最低工資為20,800元。

江委員惠貞:我算了一下,差不多會差了七、八百元,是不是?現在的工時為兩個禮拜84小時,未來如果實施週休40小時,在同樣工作時間的情形之下,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會自動調高,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變成1個禮拜多出的2個小時要算作加班。

江委員惠貞:我想要理解這個部分是屬於對資方的疑義所提出的函釋,還是勞動部主動提醒資方必須做這樣的調整?

陳部長雄文:這是我們主動提的,我們事先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了,因為責任制計算的加班時數與基本工時的計算會不一樣。

江委員惠貞:現在對於適用的三十幾項責任制的單位基本上都已經個別通知他們了?還是你們只是在官網上做這樣的公告?老實講,比如保全業現在還是責任制,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對。

江委員惠貞:我們知道保全業影響的範圍可能比較大,因為他們的人數相當多,可是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這方面的權益是被保護的、是需要注意的,如果他們下個月仍舊領到原來的薪資,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嗎?

陳部長雄文:剛才委員提的意見很重要,我們會主動地與這些業別說明,現在總共還有四十幾個業別適用責任制,所以並不是很大的負擔,我們會與個別的工會說明,請他們透過工會的系統讓所有的會員了解。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要提醒的是,既然你們已經主動思考這方面的調整,請不要為德不卒,應該真真正正地讓所有的勞工注意到。本席到立法院之後就發現,其實很多法律越來越周延,而且對於勞工的保護、在各方面的設想也越來越周到,可是民眾向我們在地方的服務處投訴的理由及原因讓我們看了都啼笑皆非,因為民眾的權益早就被保護了、法律已經修改了,看來大概只有勞工團體知道,搞不好連老闆都不知道,其實大家不一定想要疏忽掉,只是沒有注意到。既然法律做了調整,對於與民眾有關的權益,你們應該主動地招呼他們、照顧他們,讓他們知道。基本上,勞工對於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很清楚。現在很多抗爭活動常常可以看到以下的標語: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救;可是很可笑的是,其實自己在法律上面原來早就被保護了而不自知,還在附和別人不當地扭曲一些定義或法律的解釋。所以如果中央機關、尤其是各部會在執行法律的時候能夠做的更細膩、更周到,讓資訊傳到最末端的神經、也就是第一線的需求者勞工,才能夠真正地讓保護的意旨及權益能夠明確地被勞工知道。面對即將實施週休二日,對於適用責任制的單位、團體或勞工,本席呼籲應該給予更細緻、細膩、周到的照顧及招呼。

部長剛才表示,因為週休二日的工時修法,依據你們的修訂版本,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原來月薪制的基本工資為24,788元,現在都會因為加班時數的計算不同,而變成25,511元,大概差了七、八百元。

在今天提出的修正條文當中,最重要的是讓競業禁止條款更明確,釐清到底哪一些人適用。譬如警衛、收發公文的人在原來的部門可能只是做收發、簽章的工作,可是他們離職之後也要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沒有辦法從事同性質的相關行業,可是他們可能這一輩子只會做這一行,這對他們來講是不公平的。所以今天的修法是希望能夠給予勞工明確的釐清,只有因為原來的職務或職位會取得或接觸到營業秘密者才可以被約束,否則就是一個自由人,可以自由選擇離職或繼續工作。

其次,我們知道雇主常常為了提高勞工的專業技術而花錢予以培訓。勞工經培訓具有高技能或專有技術以後,其他相關的公司或上游的公司如果要挖角他,當然是不道德的,可是如果離職的原因是不可歸責於勞工的理由,勞工還要再付違約金,這是我們在民間聽到勞工最大的痛苦。站在資方的角度,因為在培訓勞工的過程當中有花費、有投資,所以對勞工也有期待,問題是如果公司的對待是不對等的,或是責任非屬勞工所能兼負的,卻還要這樣要求勞工,相對地請勞工賠款、返還簽約金或訓練期間的各項費用,對勞工也是不當的,對不對?

陳部長雄文:是,所以這次委員提出這項修正,原則上委員剛剛所提的那幾點是從勞工的角度出發,有些雇主的要求太過份,我們希望透過這項條款的訂定可以做一些合理的安排。

江委員惠貞:最後,我想請衛福部李次長釐清一些觀念,就是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你們一再表示對於遺屬年金的精神是贊成的,可是因為擔心在資訊的連結上有所不足,所以你們在說明中提到希望遺屬年金的作業緩衝期間能夠訂為6個月。請問次長,這6個月是指公告實施之後再6個月的時間,就是不是在公告後馬上實施,而是公布之後6個月大概就可以實施了?這個要講清楚。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提出這個建議。我們修法的文字是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所以如果他們準備好的話,說不定也有提前的可能性,這個時間是很有彈性的。

江委員惠貞:我們委員擔心的不是你們會提前,能夠提前當然最好,最怕的是這項條文訂下去之後,會變成無限的空白授權。就像當年的個資法也是一樣,個資法早就通過了,可是一直延宕了好久才實施。現在也有一些法律訂了之後不敢實施、沒有實施,或是因為可能有各種顧慮。既然會有各種顧慮,大家就要說清楚,而且這是你們認為在資訊連結上有困難,只是技術上的問題,對不對?我希望能夠留下紀錄、明確化,這應該可以,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沒有問題,我們承諾最遲在6個月之內一定可以實施。

江委員惠貞: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陳部長,幾歲的勞工為童工?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15到16歲都算是童工。

蘇委員清泉:意思是15歲以下不得從事任何勞動?

陳部長雄文:對,為了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所以15歲以下……

蘇委員清泉:我們常常在菜市場看到小孩子在烤地瓜、賣地瓜、洗碗,那算什麼?每天都有!所以我們要把事情講清楚,譬如幫忙家族裡面的工作就不算。

陳部長雄文:那個算是無酬、沒有薪酬的家屬在幫忙家人,就跟在家裡幫忙做家事一樣。

蘇委員清泉:我們常常在菜市場的牛肉麵攤看到小孩子在收碗等等,那些孩子根本就不是老闆的孩子,因為他們稱呼老闆為叔叔、伯伯、伯母,而且他們的工作也有薪水,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今天既然要修這些法,尤其是規定18歲以下不得從事污染與高危險的工作,我很同意。現在界定15到16歲為童工,15到16歲應該算是青少年,18歲以下稱為兒童,所以醫界將18歲以下的病人歸類為兒科。這個要怎麼釐清?這是第一個問題。所以你們還是定義15到16歲為童工,15歲以下不得從事任何有薪酬、報酬的工作……

陳部長雄文:15歲以下的部分,如果有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就是要報經特別許可,……

蘇委員清泉:我去土耳其開會的時候看到小孩子在織地毯及牆毯,所以我很痛恨看到地毯及牆毯。那些小孩子不過8歲、10歲,就在織地毯,一天賺多少錢?才只有一塊美金,土耳其生產皮革、皮衣,我看到那些東西都覺得很不舒服,像掛在牆上面的壁毯都是血汗,都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生產的,部長,台灣應該不會有這種事情,對嗎?

陳部長雄文:台灣基本上對這方面的保護比較重視,在法律裡面也有明定,真正要用童工的話,要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其身心健康,才可以讓童工從事這些工作。

蘇委員清泉:如果是16歲以下,都要特別申請嗎?

陳部長雄文:對,要經主管機關同意。

蘇委員清泉:負責進行查核的檢查員現在增加了,像我們在菜市場的小吃攤真的常常看到,所以一定要加強稽核。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特別加強。

蘇委員清泉:既然要保護就應該要落實。其次,江委員所提的第九條之一是規定競業禁止的保障,這在高科技產業常常發生,人跑掉並轉到同性質的公司,將機密一講出去,原來那家公司就完蛋了。在我們醫界也是一樣,就是在某一家醫院受訓,當上主治醫師之後就離開,應該不能在方圓多少公里之內開業,否則病人就全部跟著他跑了,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樣對訓練他的醫院也不太公平,部長看法如何?

陳部長雄文:我們過去有用一些行政命令來做解釋,這一次明定在勞基法裡面,我覺得在執行上會更有力量,競業禁止就是企業為了防止所培養的人才流失或是接觸到公司核心技術的人把技術帶走了,這些都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是也不能因此損及員工尋求其他工作機會的權益。所以這一次的條文裡面特別規定,最高是限制二年內不能去相競爭的企業工作,不過在這二年內要給他們一定的補償,就是用這樣的方式。

蘇委員清泉:在這二年還是要繼續付薪水給他們?

陳部長雄文:對,但是不是全額,就是照他們談好的金額。

蘇委員清泉:你說你們敬表同意,如果這個法通過的話,你們在施行細則或辦法裡面會明文規定嗎?連要補償多少都會規定嗎?譬如說有一個醫生就是故意在隔壁開業,依規定在二年內不能開,那二年的薪水都要照樣付給他嗎?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雄文:因為這是一種通案的法令,各行各業的情形不同,我們跟不同的行業談過,有的是給一半的薪水,例如薪水是500萬,在未來這二年不能去相關的企業工作,就給250萬,但是不同的行業對要給多少百分比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才說你們勞動部實在是太厲害了,連這個東西都規範得出來,那本席真的是服了你們,我當過醫院的負責人,我都想不出來,你們竟然想得出來,所以到底要如何補償他們,我就等著看你們怎麼規定。這個條文今天應該會通過,在通過之後,你們會定出什麼樣的辦法?本席要再重申,勞基法是帝王條款,一規定下去就要照這樣走,那像高科技業年薪可能高達5,000萬,要他們都不能跳槽、而且要綁二年,在這二年要付多少錢,這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如果通過了,你們要訂定那些辦法,就必須要有一個guideline,才有所依循,否則會產生很多糾紛。

另外,第十五條之一是關於訓練的規定,企業主幫員工培訓,有的培訓期間很久又花了很多錢,如果是因為移民、結婚、出國、生病等無可抗拒的事由,那就沒有辦法,本來勞基法並沒有這樣規定,部長對這種規定的看法怎麼樣?

陳部長雄文:企業會支出一些培訓的成本來培訓勞工,在完成培訓之後,當然是希望他們能夠留下來服務,但是如果是因為一些不可抗拒的事由,那企業也不應該向勞工請求賠償。我們這一次也有定出來,就是不得隨意離職的約定必須要跟相關規定之間有一個合理性的安排。

蘇委員清泉:所以如果這個法通過了,那你們要定一個明確的辦法。因為這樣規定下去,企業主可能會對培訓員工收手,就不想做了,這樣會造成員工的損失。本席的看法比較不一樣,譬如說在醫療業,把一個人培訓到一個程度,拿到很多的證照,這個人即使不在這裡工作,到別的地方去工作,也是在服務百姓,所以勞動部應該從基金拿錢出來補助他們的培訓費用,否則醫療院所對他們進行培訓,等到完成之後他們就跑掉了,這樣對醫療院所也不公平啊!

陳部長雄文:這裡的法令有明定企業可以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在受訓之前就先簽訂好這樣的契約。

蘇委員清泉:如果要訂定這樣的契約,是不是要先讓勞工局看看是否合理?還是不必先看,等到已經發生糾紛了,再來進行勞資協商?

陳部長雄文:我們是事後做一些處理,或是勞工如果覺得不合理,就可以向我們提出檢舉,因為這基本上還是算勞資協商的一部分。好比說要送員工去受訓,可能要花幾百萬,所以當然希望員工起碼要留下來工作3年至5年,大家事先簽約,企業願意培訓員工,員工也不會受完訓就被人挖走了,所以在這個法律裡面有對這種契約做比較明確的規範。

蘇委員清泉:對,如果這個法通過了,就變成有明確的規範,那是不是乾脆要企業、醫療院所等系統將這種受訓的合約送到你們那邊去核備?這樣是不是會更完善?

陳部長雄文:因為現在有800多萬個勞工,如果每個受訓……

蘇委員清泉:本席是說類型而已。

陳部長雄文:如果是類型的話,我們可以分為醫療類、工程類、電子類等。

蘇委員清泉:如果要送員工出國,那是很可怕的事情,動輒七、八百萬,甚至上千萬,所以本席會比較擔心這一塊。我們對這個法都樂觀其成,保護勞工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也不能污名化所有的企業,有的雇主確實很惡劣,但是並非每個雇主都是這樣,所以如果過度保護、天平偏向一邊的話,就會影響企業送訓、培育跟投資的意願,這是本席比較擔心的事情,所以請部長要小心這一塊,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出來的「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基本上,大家應該都會支持,因為一般人的長輩過世,孩子大概都在忙殯葬的事情,很多可享的權益可能會因為不知道或疏於注意而沒有提出申請,也因此而損及其權益。像國民年金法或勞工保險法都有類似相關的權益,針對遺屬年金,勞動部是在97年做修正,可是在制定國民年金法的時候並沒有做這樣的思考,本席現在也不需要再去追究原因了。同樣是遺屬年金,照理說權益應該要相同,就像生育給付一樣,現在都是二個月,以前也發生不同的法規定不一樣,導致權益不相等,後來就陸陸續續透過修法而變成相等,所以本席在此要特別請衛福部和勞動部好好去對照相關法令,不要讓條件相同的人所享的權益不一樣。像遺屬年金,怎麼會領國民年金的人和領勞保給付的人有不一樣的待遇?所以本席完全贊同「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雖然已經比較晚了,不過終究有一個開始,希望這只是一個例子,不管是衛福部或勞動部,回去以後要好好的對照條文,看還有沒有哪些會導致權益不相等的條文,不需要等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才說你們都同意。本席要請衛福部李次長特別注意,好不好?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照辦理。

林委員鴻池:勞動部也是一樣,要做整體性的檢討和比較,如果還有什麼不足的部分,也希望能夠做法令上的修正。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事實上,因為現在幾個保險當初發展的過程有些不一樣,所以有些條件不太一樣,不只是勞動部,我們工會、勞工代表都一直提出來,希望某些部分能夠比照公保或國保,但是我們在決定要不要參採的時候,會看哪些可以整合、哪些還需要更大結構的調整,我們對這方面會努力來做。

林委員鴻池:好,謝謝。部長,現在外勞的總人數是多少?

陳部長雄文:大概有58萬多人。

林委員鴻池:看護外勞有多少人?

陳部長雄文:有23萬多人。

林委員鴻池:如果再加上看護,是不是占絕大多數?

陳部長雄文:對,差不多有將近22萬人都是在家裡看護。

林委員鴻池:有22萬左右的家庭看護工,大概有多少人逃逸?

陳部長雄文:現在全部逃逸的外勞大概有5萬1,000人。

林委員鴻池:包括產業外勞和家庭看護工嗎?

陳部長雄文:對。

林委員鴻池:那有沒有去統計有多少家庭看護工?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過去的統計大概是各占一半。

陳部長雄文:家庭看護工大概是2萬5,000人,產業外勞也大概是這麼多人,不過現在整體來看有逐年在下降,到目前為止,逃逸的人數有5萬1,000人,逃逸的比率大概是3.16%,過去大概都是5%,後來逐漸降為4%,現在降到3.16%。

林委員鴻池:對,因為有做了一些改善,所以數字有下降。不過從逃逸外勞的比率來看,你說外籍看護工跟產業外勞各半,但是產業外勞的總人數比較多,看護工比較少一點,而逃逸的比率竟然各占一半,可見家庭看護工逃逸的情況比較嚴重,你們有沒有去分析為什麼會這樣?

陳部長雄文:因為家庭看護工一直待在家裡面,24小時面對雇主,如果相處不好的話,就很可能跑掉。但是在工廠是團體生活,在情緒上比較能夠調適,可以跟同鄉抱怨來抒發心情,而家庭看護工就比較沒有辦法這樣,他們就只好逃逸。

林委員鴻池:如果工作、生活上不適應,也不能自己要求轉雇主嗎?

陳部長雄文:現在可以,我們已經開放了,但是要提早向雇主說要轉換。

林委員鴻池:目前提出申請的數字是多少?

陳部長雄文:一年大概有一萬多位提出申請。

林委員鴻池:就是希望換雇主的看護工嗎?

陳部長雄文:對。

林委員鴻池:有一萬多人嗎?

劉署長佳鈞:總共一萬多人。

陳部長雄文:製造業比較少。

林委員鴻池:去媒合、促成轉換雇主的有多少件?

陳部長雄文:大概有一萬人。

林委員鴻池:所以媒合率還滿高的。

陳部長雄文:對,因為還是有人需要看護工,有時候看護工跟某位雇主個性不合,如果轉到另一位雇主,可能就相處得不錯,我們已經都開放了。

林委員鴻池:像這樣的一種媒合平台應該可以幫助一些不能適應的看護工,可以改善他們逃跑的狀況,所以希望你們未來繼續加強這個媒合平台。

最後,其實每個申請外勞看護工的家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外勞期滿要回國,一般來講大概是一個月到三個月,在這一個月到三個月內變化都會很大,因為長者可能非常依賴外勞看護工,外勞看護工也最了解他們的狀況,所以老人家身體變化最大、時常會出狀況的時間,往往就是在外勞看護工離開之後的一個月到三個月內,即使他們還是會回來,但是要經過一段時間,一個月還算是很快了,有時候甚至要三個月,所以他們的身體常常會出現問題。有些家庭面對這種狀況都非常無奈,也沒有辦法再去申請外勞,因為原來那個外勞還會回來,那中間這個空窗期,目前有所謂的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請問人數有多少?

陳部長雄文:在外勞回國時會有一個空窗期,就可以找外展機構派一些外勞來代替,我們現在已經有4家非營利組織來配合,總共有48位……

林委員鴻池:這樣實在是不夠。

陳部長雄文:我們知道不夠。

林委員鴻池:全國有超過20萬個外勞看護工,他們滿三年就要回去一次,中間這一個月到三個月的時間對於家庭確實會造成一大衝擊,在這種狀況之下,導致很多有需要的家庭去請逃跑的外勞,因為如果請國內的看護工,工資會比較高,工資高是另外一回事,最主要是本國的看護工一般沒有辦法做24小時,導致很多家庭去請這些逃跑的外勞,但是被查到又要被罰,任何家庭都不希望發生這樣的狀況。關於外展看護服務這部分,應該如何加強?

陳部長雄文:現在我們也在跟衛福部談外展看護的事,因為現在還限制在非營利的組織……

林委員鴻池:應該如何解套?這個問題我問了很久。

陳部長雄文:其實關鍵在於一個觀念,就是這種事情要不要商業化。如果讓營利組織也能夠介入,才可能大量提供這樣的服務,因為現在只有非營利組織才能夠提供這樣的服務,所以數量和能力受到限制。

林委員鴻池:我們了解。我們覺得政府要解決民眾的問題,很多家庭遇到這樣的狀況,政府要拿出辦法,不能只是說非營利組織才能提供服務。我們當然也贊成由非營利組織來做,但是在問題無法解決時該怎麼辦?要提出方案,而不是一直放著,不知道如何解決。多少家庭面臨這樣的狀況,希望勞動部好好去思考如何幫助民眾解決這樣的困境,民眾也不希望遇到這樣的問題,更不希望用非法的外勞,既然知道問題就要解決問題。部長,回去好好思考一下。

陳部長雄文:當初一開始是由非營利組織試辦,試辦之後也發現確實可以建立機制,但是非營利組織的能量和營運形態比較有限制,所以我們在思考是否可以引入民間力量,引進比較偏向商業經營的形態。

林委員鴻池:好好思考一下,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好不好?

陳部長雄文:好。

林委員鴻池:謝謝。

陳部長雄文: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從總質詢之後,身心障礙團體一直在問我案子進度如何,我想要澄清一下,到底是誰想出這種方式?部長,你老實講出來,是誰想出來的?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是我想出來的,因為必須要解套。

陳委員節如:你們想出來以後,經過什麼會議?是你們內部的法規會嗎?

陳部長雄文:對,我們有送法規會討論。

陳委員節如:我調出你們的開會紀錄,發現你們法規會才開一次會,真的很扯!你們有用情理法來解釋這個部分嗎?誰解釋的?你對大學就有那麼多的情,聆聽他們的抱怨,為什麼沒有聽到身心障礙團體和兼任助理的聲音?

陳部長雄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最近的結果,目前各學校都有去徵詢身心障礙學生的意見,問他們願不願意從事一些工作。

陳委員節如:現在我沒有跟你討論這個,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你們嚴重違反母法,你要如何解釋?你身為勞動部部長,你們公然違法,發出這種令!還有,理的部分你們要如何解釋?你們說現在學生過少,所以僱用人數不足,這是以教職員的人數為母數,你們不該用這種混淆視聽的方式,你們要解釋給誰聽?你們的法規會只有開一次會,而且你們的法規會在法的部分這麼不專業嗎?解釋出這種超越母法的法令出來!而且你們是根據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還扯到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定額僱用,可以這樣來解釋?部長,你解釋給我聽?可以用這一條來解釋嗎?可以用這個法來作出令釋嗎?是這樣嗎?

陳部長雄文:我們令釋是依照……

陳委員節如:這一條是專門用來解釋什麼?就是99年的函釋,那時候是說,青年就業時實習的那一年不能算定額僱用期間,是這樣來的,你們怎麼把這個法套到這邊來?這是什麼法規會?你們的法規會有沒有專業?

陳部長雄文:那是過去實務的例子,就是有青年在職場受訓時有投保勞保,老闆覺得既然有投保就要計算身障的人數……

陳委員節如:部長,這一條規定,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其目的為提供15到29歲的青年務實致用就業訓練服務,依該計畫第六點規定,訓練單位辦理練習訓練課程人數不得超過所僱用員工人數25%,僱用人數之計算,依該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是這樣子嗎?

陳部長雄文:對,要計算勞保投保人數,但是若計算勞保投保人數,依照身障法就必須要……

陳委員節如:這兩條是怎麼套在一起的?

陳部長雄文:這兩個就是有關聯,因為勞工是去接受訓練和學習,有投保勞保,既然有投保,老闆就要算身障員工人數……

陳委員節如:好,那你每條母法都想一些計畫把它套上去,都可以廢除了嗎?

陳部長雄文:這也是實務上……

陳委員節如:除非廢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你才可以作這種解釋,否則就是違法,要不要把你們送監察院啊?這件事情你們一直解釋不清楚,這些團體一直逼問我到底是怎麼樣,而且學校是其中最大宗,學校變成違反母法的領頭羊,這樣對嗎?而且你這個部長和院長都有這樣的心態,到底是怎麼樣?你們這個解釋令要不要拿去檢討和改正?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學校教職員的部分完全不受影響,我們只針對學生兼職打工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我說的是母數,母數是這樣算的。

陳部長雄文:對,母數的部分,教職員完全不受影響,現在是把兼職打工的這些……

陳委員節如:其實身障學生也不受影響,一定僱得到,你們不要替他們解釋,幸好我調出你們的開會紀錄,你們只有替大學著想,沒有替身心障礙者著想,在你們看來,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嗎?不然怎麼會作出這樣的解釋令?

陳部長雄文:我們兩邊的權益都會考慮,像現在大學……

陳委員節如:你嚴重違反母法,你知道嗎?你們要不要把這個令釋重新處理?要不要撤掉?

陳部長雄文:現在大學正在實施分流制度,整個配套我們也會在……

陳委員節如:那個分流很奇怪。

陳部長雄文:我們在做一段時間後會全面檢視,包括這個公告,我們也會檢視。

陳委員節如:這個公告已經違法,你要不要撤下來?

陳部長雄文:分流制度做一段時間,穩定之後,我們會檢視,不管是行政指導或委員剛才提到的令釋,我們都會全面檢討。

陳委員節如:要怎麼做?要修母法嗎?

陳部長雄文:修母法也是一個可能的方向。

陳委員節如:在定額僱用這部分,法令規定得非常清楚,你們還想為了公私立學校的方便,連母法都要修,在還沒有修之前,你們是不是違法?

陳部長雄文:我們現在是先用令釋。

陳委員節如:可以這樣用令釋嗎?可以用一個計畫的解釋函來套上這個東西嗎?我這裡有很多資料,我現在才看清楚,你們用情理法來解釋,然後用一個計畫的名詞來套上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你們很天才!到底是誰想出來的?我不相信是部長,部長沒有參加開會,部長,你哪有參加開會?

陳部長雄文:這是大家集思廣益,是要解決問題,所以……

陳委員節如:你什麼時候跟他們開會?我沒有看到你的簽名,也沒有看到證明你有參加開會的紀錄。

陳部長雄文:我找相關同仁一起開會,大家找看看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陳委員節如:你什麼時候要把令釋撤掉?

陳部長雄文:現在是第一個學期,第一個學期實施之後,如果狀況都很清楚,到底分流的結果如何,我想我們……

陳委員節如:這個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有多大,你們不要以為學校請不到這些人,這些人已經都等著要被學校聘用了,你們還搞這種飛機。

陳部長雄文:我們都有追蹤學校是不是有聘用這些身心障礙的學生。

陳委員節如:我不是跟你講過嗎,學校僱用方式不是只有一種,有很多種。

陳部長雄文:但我們現在講的是校內……

陳委員節如:一定可以達到的,就是校園啊!

陳部長雄文:學生。

陳委員節如:你剛剛只說了一半,是一個學期之後就要撤掉嗎?

陳部長雄文:不是,等一個學期之後我們會對目前執行狀況做檢討,包括這個公告也會檢討。

陳委員節如:你們不是只有檢討而已,現在已經是逾越母法的問題了,這些團體說要去告,我是覺得我應該跟你們釐清之後再說,這個問題多大、多嚴重啊!居然連院長一起在搞這個,是院長向你施壓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因為這是跨部會……

陳委員節如:他為了迎合那一百六十多個校長做這件事情,要不然你怎麼敢這樣做?堂堂一個勞動部長,你敢違反,而且是侵害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人權,這情何以堪?

陳部長雄文:我們會統計一些資料給委員參考,事實上身心障礙者的……

陳委員節如:署長,是不是你想的?我不相信這只有部長想出來,所以是署長想的,還在炫耀是不是?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劉署長說明。

劉署長佳鈞: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陳委員節如:不是你想的?

劉署長佳鈞:這是我們把整個資料調出來以後重新檢討。

陳委員節如:我跟你講,用青年就業計畫來套這個問題根本行不通。什麼時候檢討?

陳部長雄文:一個學期之後我們執行完會檢討。

陳委員節如:已經違法的部分,我想我們還會處理。你們一定要檢討,一定要把令撤回,否則勞動部是嚴重違反身權法母法。

陳部長雄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針對兩件事情請教署長,我覺得你應該有能力和智慧解決,不過問題好像越來越嚴重了。我先從過期產品談起,這到底是什麼狀況?台灣怎麼會面臨到這種狀況,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2001年我們從塑化劑、毒澱粉、大統假油、黑心餿水油等等一大堆,到現在還有過期食品重包裝之後再轉賣,所以台灣的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在此我具體向召委建議星期三是不是要邀請食安辦列席?到底過期產品的SOP是什麼?署長知道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廢管處同仁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發生在屏東這個案件,一個是過期食品的問題,一個是廚餘的問題,後來檢察官是依照刑法、食安法、廢清法起訴,業者除了收廚餘,還有過期食品,照理講應該用來餵動物。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沒有在針對個案,我的問題很清楚,就是過期產品的SOP是什麼?

吳處長盛忠:有關過期產品,食安法第五十二條特別有提到,就是逾有效日期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或貯存、販賣等行為,大概有這樣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我再問一次,過期產品的SOP是什麼?

吳處長盛忠:所以……

劉委員建國:所以如果沒辦法回答我,就說沒辦法,這樣就好,好不好?

吳處長盛忠:我還是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食安法……

劉委員建國:過期食品下架誰管?

吳處長盛忠:有關過期食品下架,在食安法第八條第四項有提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裡,食品製造業應對成本回收處理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並據以執行,我想我們會跟衛福部合作,應該是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到底誰管?什麼叫合作?沒有什麼叫做合作。

吳處長盛忠:廚餘這部分……

劉委員建國:主責是誰?

吳處長盛忠:今天衛福部也有列席,委員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報告?

劉委員建國:我又要請教衛福部了?

吳處長盛忠:對。

劉委員建國:好,那就請教衛福部,這個事情的發生好像在重蹈覆轍,和幾年前的毒澱粉事件好像都一樣,一旦發生事情,主責單位是誰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次長要告訴我這個事情到底是誰管?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按照目前做法,這個部分應該是兩個單位要合作。

劉委員建國:兩個單位要合作?

李次長玉春:對。因為這部分不是我督導,不過根據我從側面了解,應該是賣場要簽一個計畫,後續處理該怎麼做,但目前發生問題的這幾個賣場應該是都沒有簽出計畫,所以才會發生問題。

劉委員建國:我們依照什麼樣的法律還是辦法處理這些過期產品?

李次長玉春:我們有一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要按照這項計畫執行。

劉委員建國:是計畫,不是辦法、不是法律?

李次長玉春:是。

劉委員建國:廢棄物清理法有沒有管到這些東西?

吳處長盛忠:我們會管到廚餘。

劉委員建國:過期產品不在廢棄物清理法裡?

吳處長盛忠:我剛才報告過,食安法第五十二條有個定義,廚餘的話就是……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跟你探討的是過期商品,過期商品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嗎?

吳處長盛忠:沒有。

劉委員建國:所以在這次查緝過程裡,還是有勞檢調單位才有辦法查,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政單位,不管是環保署或衛福部都沒有辦法查,因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是這樣?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以新北市為例,星期天就由侯副市長率領,由消保官主持,然後結合衛生、環保、農業……

劉委員建國:為什麼由侯副市長結合新北市相關單位去處理?因為之前就是有檢調積極介入調查此事,所以才有侯副市長的主動處理對不對?

吳處長盛忠:對。

劉委員建國:你要跟我講,如果沒有檢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這些過期產品基本上是不可能積極有作為的,可以這麼說吧?

吳處長盛忠:可以作為。

劉委員建國:怎麼作為?依據是什麼?過期產品的處理是依據什麼?過期產品的處理SOP是什麼?過期產品的處理準則是什麼?你們依據的是什麼法令?你現在跟我講是沒有。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食安法不是環保署解釋,但因為部會的合作,我大概可以……

劉委員建國:你跟我講廚餘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但過期商品沒有。

吳處長盛忠:因為過期才會規定在食安法裡。

劉委員建國:第幾條?

吳處長盛忠:第五十二條。

劉委員建國:你把第五十二條條文內容清楚地向委員會報告。

吳處長盛忠: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第十五條第一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八款是:「逾有效日期。」一般來講就是過期。

劉委員建國:所以,就是依據這個法條去稽查,對不對?

吳處長盛忠:對,我是環保署的人員,據我個人瞭解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所以,不是環保署要依據這個法條,而是衛福部、FDA依據這個法條,還是怎樣?我不清楚,真的很誠心的向你請教。因為台灣每次發生食安問題,不管是黑心油還是毒澱粉,都問不出一個權責單位。所以,你現在是跟我說和你環保署沒有關係,是和衛福部有關係?

吳處長盛忠:不是,關於廢棄物清理的廢清法是子法,衛福部執行的是食安法,因為現在都是兩個單位出動。

劉委員建國:對啦!我的問題很清楚,過期產品的主責單位是誰?依據哪一條法律去處理?

吳處長盛忠:假如依據第十五條規定,當然是衛福部,今天衛福部人員也在場,可否請衛福部說明?因為我解釋也不恰當。

劉委員建國:你解釋不恰當,所以我再請衛福部。衛福部FDA有人來嗎?沒有人來,次長也沒有辦法回答,對不對?我沒有要勉強大家,我只是要再度凸顯一個問題,如果你跟我講是衛福部主責,那我當然要針對衛福部,所以我特別請召委,如果可能的話,禮拜三把食安辦找來,這樣就可以把事情釐清,但是到時候釐清的時候,如果過期產品也跟環保署有關係,那不好意思!我們就走著瞧!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我們執行廢清法。

劉委員建國:廢清法沒有涵蓋過期產品就對了?

吳處長盛忠:沒有「過期食品」這個字眼。

劉委員建國:所以像這個個案,這個人有147.1公斤的廚餘被封存,其中有肉品、水果等,總共104項,這全部通稱「廚餘」,不叫「過期商品」?

吳處長盛忠:所以,也跟委員報告,屏檢起訴不只引用廢清法而已,還引用刑法、食安法,每個部會都有相關的處理這個議題。

劉委員建國:今天你們去稽查10家賣場,結果有9家問題非常大,在整個稽查過程當中,主責單位是誰?

吳處長盛忠:假如環保單位已根據廢清法授予的權力執行稽查,地方的衛生局當然根據食安法去執行稽查。

劉委員建國:是啊!所有的過期食品都沒有記錄流向,這應該向誰申報?

吳處長盛忠:我只能跟委員報告廢清法的執法情形。

劉委員建國:最後,我再請教你一個簡單的問題,這些過期商品下架、回收,然後交給回收業者處理,這整個過程應由誰主政?

吳處長盛忠:過期食品因為定義在食安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的程序……

劉委員建國:你回答我,目前到底有沒有人在管?

吳處長盛忠:根據廢清法,地方環保單位當然會去稽查啊!就食安法,地方衛生機關應該也會持續關注。

劉委員建國:署長,你怎麼看?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關心,我看這個事情是這樣,就是這裡有兩個名詞定義:一是過期食品,一是廚餘,當然廚餘是廢清法要管的,從過期食品到廚餘這個過程誰要管,聽起來委員是在關心這個問題。

劉委員建國:對啊。

魏署長國彥:過期食品根本不拿出來,堆放在倉庫裡面,是否要銷毀?這誰要管?個人認為這部分不可能是環保署來管,可是如果廠商把它當作廢棄物丟出來,或當作廚餘來處理的話,這個環保署就要管了。

劉委員建國:依據你們的瞭解,目前這幾家賣場針對過期商品對你們或地方衛生局的回報,都是他們有交給回收再利用的業者處理,只不過有的賣場沒有辦法明確告訴你們交多少數量、交給哪家業者、和回收業者提出的數量是否相符,目前我看到的報導是這個樣子,就誠如署長所說,賣場是有交出來,而不是存放在倉庫裡,所以,我才要去釐清。既然賣場已經把過期產品交給回收再利用的業者處理,那麼主政單位就應該是環保署才對啊!除非像署長所說的過期商品還堆置在倉庫裡面。我這樣說沒有什麼落差吧?

魏署長國彥:屏東這個案例是生鮮超市,如你所說已經把東西丟出來了,後來這些東西流入了,如果我們定義一下,可能可以叫做一個再利用機構,那這個再利用機構有沒有執照或誰是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就是下一個問題。據我們瞭解,在這個個案裡面,是一個畜牧業者,畜牧業者有沒有資格做再利用?以及他的再利用由誰來管理?我想您問的應該是這個問題。

劉委員建國:謝謝,我還是向召委具體建議,如果可以的話,禮拜三還是把食安辦找過來,我覺得這個問題如果再不釐清,台灣的食安一定還會再有風暴。而且我覺得署長已經答復我了,只要過期商品交出來給回收再利用業者處理,基本上就是環保署主政,在我的認知裡面是如此,但是如果其中還有到今天為止無法釐清是誰主責的情形,我會覺得這個政府真的是……。

主席:現在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巴黎在13日發生了恐怖攻擊事件,造成上百人的死亡,全世界都非常震撼,因為它發生在巴黎,我們在30日也將參與在巴黎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到目前為止,法國方面表示,這個大會如期召開,我想問的是,台灣代表團也是如期出發嗎?您會前往參加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詢問。如果巴黎方面處理得好,照巴黎官方的說法,大會如期舉行的話,那我們就按照我們的規劃,基本上我們有兩個團,第一週的和第二週的都會如期出發。至於我本人是否會參加,還有待進一步國際情勢的評估。

王委員育敏:所以,原來你就不一定會出席巴黎的會議?

魏署長國彥:對,不一定。

王委員育敏:好,接下來我想問的是,我們參加巴黎的會議所想要達到的具體成效是什麼?因為已有媒體披露,我們希望可以跟世界其他國家說我們國家的自定預期貢獻,就是INDC的目標是我們的溫室氣體將在2030年減量50%,這部分是確定的嗎?我們會去向國際表達台灣在減碳方面的決心和作法嗎?

魏署長國彥:是的,相關的詳細內容預計明天由外交部和本人共同召開國際記者招待會,所以明天上午會比較明確的公布。至於剛才您提到的那個目標,它是相對於我們現狀往未來去推估2030年可能的排出量,對該數量去做50%的減量。這是根據聯合國相關規定,尤其是所謂非附件()國家,多數是發展中國家或不完全是已開發國家的一種方式,例如韓國也是採這種方式。

王委員育敏:根據媒體目前所披露的訊息,我們訂定的這個目標是高於亞洲的其他國家,我們高於韓國嗎?

魏署長國彥:對,韓國訂的是38%,我們訂的是50%。

王委員育敏:你對於這個目標的達成有信心嗎?

魏署長國彥:由於大院在6月15日通過、總統7月1日明令公布了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有此一法制基礎,加上法條內也有一些具體期程,我認為是比較有機會達成。

王委員育敏:既然要跟國際宣示我們要達到這樣的目標,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拿出方法。

魏署長國彥:是。

王委員育敏:既然我們要達到這個目標,國內到底要做到哪些事項?所以,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署長一件事,近幾日中部地區的空氣細懸浮微粒達到紫爆的程度,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要去探討的是全面性的問題,我們要有些什麼方法來防止這樣的空氣污染情況?本席找出一個國內細懸浮微粒來源的分析圖,過去我們很多面向是在討論工業的來源,當然其比率占得滿高,達31%,其他固定源占32%,另外一個是移動的污染源,占了37%,可能是最高的。如果我們要檢討就該是全面性的檢討,但我發現我們過去在討論這個議題時比較會是以工廠為主要目標,但其他面向的討論似乎都比較少。接著我要請署長看的是,這是你們自己訂定的有關空氣品質惡化的緊急防制辦法,在該辦法中很清楚地提到當我們的空氣品質在一個特定的氣候條件及狀況很惡化時,你可以採取必要的一些措施,此處總共列出7項管制措施,但我覺得這個管制措施目前沒有啟動,也沒有全面啟動,包括:首先是露天的燃燒,當空氣品質不好時,它其實是不得燃燒的。第二,焚化爐,有些焚化爐是可以被操作成不得使用。第三,要求外勤人員留在屋內,或提醒民眾要緊閉門窗。第四,各行業有些部分是可以使其停止運作的。第五,有些商業或製造是可以有一些延緩、停止或減產等措施。第六是目前討論最多的,也就是必要時讓學校停課。過去我們的焦點只放在停課。第七,不得使用交通工具。就我所知,像花都─巴黎遇到霧霾很嚴重時,他們是實施汽車單雙號上路的管制,這就是管制移動污染源。本席的重點是,我們現在在討論空氣品質惡化,第一,我們對於空氣品質惡化的原因、污染源都是著重在固定污染源的討論而忽略了移動污染源。另外,我們的管制措施之中,討論最多的就是小孩子要不要上課,事實上,如何可以降低污染或不要再產生更多污染空氣的管制措施,卻沒有進展,只有台電在前一陣子有點降載,但這也只是針對台電這種單一的部分,其他的似乎都沒有責任,只有台電有責任似的。既然你們之前訂了一個這麼好、面向算是完整的措施,為什麼這個措施到現在都沒有全面上路過?

魏署長國彥:如委員所言,這個在82年就發布,可能是有一些比較個別、因地制宜的部分,例如地方的環保局會針對民眾在露天燃燒稻草進行勸導、開罰單,您剛才提到更多的面向,包括交通的管制、柴油車不要上路、某些固定污染源的降載等等,針對以上,本署目前正在擬修正條文,預計今天或明天會先公告,後續還會有公聽會,這次的修正中有幾件事會比較明確,即針對我們很多的監測會分成好四個級次,最高的就是緊急,級次不同,作為強度就不同。其次,在很多部分,我們也授權地方來做。當全國超過一定面積或縣市達到某某級次以上時,權責就交由中央(本署)負責。

王委員育敏:好。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儘快公告,因為未來這個可能會變成特定常態,特別是從11月到明年1月,因為氣流的緣故,通常空氣品質會更加惡化,在此情況下,應該建立起一套好的SOP,也讓地方政府負起落實與執行的責任,這一點很重要。

魏署長國彥:是。

王委員育敏:因為每個人都要呼吸,要有好的空氣品質,每個人都有責任,這件事不會是單一、特定的工廠或團體之責,每個人在這件事情上都要善盡責任,如何可以減少污染空氣、讓我們的空氣品質更好。你剛才說明天就要公告,是嗎?

魏署長國彥:快的話,今天就可以,我們上週已經做了最後的修正。

王委員育敏:已經討論定案了?

魏署長國彥:對,差不多可以定案了。

王委員育敏:所以之後馬上可以公告,後續再透過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魏署長國彥:我們開會之後,除了降載的部分,我們發現像燃氣的廠可能都需要做某部分的規範,因為其氮氧化物其實也會是PM2.5的前驅物,所以我們在週末在這方面加了一、兩個修正子項,應該是今天就可以做好,下午就可以簽署了。

王委員育敏:好,如果能夠越早公布越好,如果署長稍後回署裡可以簽署就盡早公告,公告以後,大家再提供一些意見。防制空氣污染一事不單是環保署的事,而是全部包括地方政府、每一個民眾都應該要積極參與,知道自己製造了多少有關空氣污染的事項,也要知道自己該如何做減量,為這個環境盡一份心力。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依照您的指示辦理。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預算解凍案,雖然沒有本席的提案,但是我覺得今天環保署在請求預算解凍之前,真的要好好地想一想環保署的業務做了嗎?

除了現在最夯的廚餘問題或空氣污染的問題,我今天要講一個最沉重、也是環保署最核心的業務,就是廢棄物管理的問題。就在本月(11月)初,還屢屢發生爐石、脫硫渣被埋到農地裡,再覆土繼續種植的事件,據我所知,屏東縣政府調查了兩個鄉鎮,發現農地遭盜採砂石之後又再回填這些爐石、脫硫渣所造成的坑洞大概有幾百個。我們都知道,爐石、脫硫渣含有重金屬、戴奧辛、強酸、強鹼,這樣的東西在我們的農地不斷地污染、污染、再污染,就是無法可管。真正的問題就是無法可管!環保署與本席都清清楚楚地知道,今天的法律癥結就在於廢清法及資再法等兩個法律有問題、有漏洞,需要修復起來,譬如與廢棄物循環利用法整合起來,如果不行的話,你們碰到業者壓力很大,不願意推動了,也要趕快把廢清法的漏洞補起來。我今天看到的魏國彥是,從1年以前我們開完公聽會審過這個法案1次就擱置在那裡,其實最大的障礙就是環保署不想做了。

為了不讓臺灣成為毒物島,不讓臺灣的農地成為一個處處污染的農地,不讓臺灣所有的農作物都潛藏著被污染的危險,環保署責無旁貸。今天你們在這裡急著把廚餘的事情丟給農委會、急於擺脫環保署的責任,請你們捫心自問,環保署的廢棄物管理讓臺灣成為毒物島,這些事情拖了這麼久,變成這麼嚴重的狀況,每個月臺灣四處各地都還在把有毒的物質棄置在農地、污染農地。

更不要講今天的空污問題、PM2.5的問題,你們還沾沾自喜,表示你們進步了、要公告什麼樣的法規;事實上,你們平時怠忽職責,現在輿論來了,只好臨時抱佛腳,端出來的法規預告到底是不是完整的法規都還有待商榷。

第8屆的立法院剩下1個月就結束了,12月中旬大概就不開會了,有沒有機會制定廢棄物循環利用法,或是單獨地將廢棄物清理法好好地修法?就是這樣子,其他都免談。把更好的制度端出來,其他都是噴口水、沒有用的東西。把一個法好好地修好、把法給立出來,這就是你該做的事情。是不是請署長回答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二法合一,事實上在本委員會也讀了好幾條條文,後續就是對很多定義及裡面的過程更要嚴格地把關等等,其實我們與委員也有過很多協調與協商。

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們要嚴格把關,你們反對我們的條文,就擱置在那裡,環保署就不想要、也不急著要通過這項法律。這一屆立法院剩下1個月,要不要拚拚看?

魏署長國彥:這個會期我們繼續努力,我們還是把它當作一個重要的法規。如果這個會期不能……

林委員淑芬:當成一個重要的法規?你們只是嘴巴講講。臺灣淪為毒物島,有毒的事業廢棄物四處流竄,這不是環保署的業務嗎?而且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沒法可管,最後就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罰6萬元,不是用環保法令罰的,這件事情還不急嗎?還不嚴重嗎?我每看一次新聞,我就心痛一次。

魏署長國彥:我們儘快跟每位委員繼續溝通,我們也希望這個會期能夠通過。

林委員淑芬:我希望你是真的、真的願意好好思考這個法令,願意好好認真面對這些滿目瘡痍的土地、四處被污染的農田,我希望你真的是那麼地……

魏署長國彥:去年9月廢食用油的案子發生的時候,我在這裡回答過,也對媒體、乃至在院裡面都表述過,我們希望二法合一能夠成為一個重要法案繼續推動。

林委員淑芬:署長,嘴巴講講啦!看到林淑芬的版本這麼地嚴格管制,你們就反對、擱置了。主席,我大概也問不下去了。要不要做,你就拿出誠意出來,馬上安排議程審查,私底下趕快協商,趕快讓它過。

魏署長國彥:我們繼續跟委員辦公室協商,也請求主席趕快排訂本委員會討論,讓條文繼續往下處理。

林委員淑芬:這個法一天沒過、沒修、沒立,我們永遠愧對土地及人民。

魏署長國彥:沒錯。

林委員淑芬:接下來我要請教勞動部陳部長,對於今天的修法,我覺得還有一點遺憾,看起來好像有一點進步,但是把參考行政準則入法只做了半套,而且對勞工最重要的保障的那半套沒入法,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嗎?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講競業禁止的部分嗎?

林委員淑芬:對。哪半套沒放進去?

陳部長雄文:我們的行政指導裡面有規定,在2年的競業禁止期間應該要給與一定的薪資保障,委員希望把這部分也入法嗎?

林委員淑芬:本來沒有入法,法院去判決,還要參考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的參考準則。準則裡面講的清清楚楚,至少很明白地講,在職期間所給與的一切給付都不得作為或取代所有競業禁止的任何補償,也就是不能假借任何藉口說已經給錢了,這是最重要的啊!而且至少要給與月平均工資50%,這是最重要的啊!法院就照這個判決,結果你們立法只立一半,我不曉得提案委員的助理是抄了一半而已,還是他真的只想到這一半,認為另外一半不重要?可是我看到最重要的是後半段。

我今天要講的是,勞動契約的管制到底是要採行行政管制,還是司法管制?如果要採取事前主動的行政管制,就好好地把這個準則的全部都入法、都放進去,不要抄這個行政準則只抄一半。事實上,第十八條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也像是……,我不會形容啦,助理大概很會抄吧!依據現在勞動契約的裁判,大概都採司法管制,就是事後的被動對違約的部分是採取司法訴訟的管制,但是因為國內經由訴訟裁判的確立原則,有非常多的實務經驗,原則也都確立出來,所以大家都知道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準用,為了判斷其合理性跟必要性,所以以最低服務年限為例,事實上最低服務年限主要有兩個癥結,第一個是年限要訂多久?第二個違約金要訂多高?這兩個狀況在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裡都可以準用,該條文提到受僱人在簽定型化契約時,條款可能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其情形顯然有失公平而無效,所以合理和必要性在這裡就可以審酌了,在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就有了,若違約賠款要賠多少?這除了在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裡面提到,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之外,如果按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我所要講的是,今天我們樂意看到它要採取行政管制先入法,但如果法條條文訂得不是那麼嚴謹或那麼剛好的話,搞不好會限縮法官的心證空間,所以這不是抄一抄入法就好了,而是真正要能夠恰到好處,當然對於入法,我們是樂見其成。但現在回過頭來,關於競業禁止條款,我剛才說過,行政部門已經有一個準則,準則抄了一半入法,在這裡面就可以看到幾個問題,法條內容提到「競業禁止之約定足以保護雇主正當營業利益」,什麼叫做「正當」?勞動部本來就說有應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法的訂定相對嚴謹,現在有委員的版本提到「勞工在原雇主的職位,足可獲悉雇主的營業秘密」,那何謂「營業秘密」?本來的準則是說,勞工所擔任的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的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的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相對上也是嚴謹的。現在又擬修法為:競業禁止條款禁止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圍等……,那什麼叫做「合理範圍」?又什麼是「合理補償金」?哪有法律是這樣立的!只要這個版本一下去,要比法官未來參採勞動部的競業禁止參考準則還更無法裁判。

陳部長雄文:跟委員報告,有關競業禁止條文的部分,委員的提案文字有委員的思考方向,但目前我們也有跟委員溝通,只要有相關的文字,我們建議還是照原本行政指導準則的相關文字作修正。

林委員淑芬:重點不在這裡,重點是委員只抄半套進去,另外半套要不要入法?我可以提一個修正動議,完全依照你們的條文,但要不要把你們這套準則全部入法才是關鍵,你不要一開始照委員的版本,然後又更換成你們的文字,現在最癥結的問題除了委員的版本之外,就是雇主對於勞工離職後,應遵守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的不利益應給予合理的補償,於離職競業禁止期間,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之50%,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還有最重要的是,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這部分要不要入法才是關鍵,不要跟我們說,你們訂定了一個競業禁止條款,結果對勞工保障最重要的這條沒有入法,那這條就是訂假的。第二點,雇主於勞工在職期間所給予之一切給付,包括紅利等,不得作為或取代目前之補償。單就這兩個重點沒有入法,我們反對這樣抄半套的修法。

主席:謝謝林委員淑芬。

林委員淑芬:部長你可否同意?

陳部長雄文:委員剛剛說的這部分,我們大部分都有跟提案委員溝通過,其中關於委員所說,雇主於勞工在職期間所給予之一切給付,不得作為或取代目前之補償,這點提案委員也同意要納入;另外一個要討論的就是,是否要明訂50%?

林委員淑芬:你的準則都訂了,卻不敢入法嗎?

陳部長雄文:沒有,因為現在實務上60%、70%或80%的都有。

林委員淑芬:文字也規定「不得低於」,還有未約定補償措施者,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陳部長雄文:這部分在跟提案委員討論過後,也同意將它放回去,現在唯一的是這50%……

林委員淑芬:規定「不得低於」,那還有什麼問題?

陳部長雄文:我們看過往的立法精神就是明訂一個下限之後,企業幾乎就都依照這個下限,但現在有60%、70%或80%的,我們……

林委員淑芬:你這是什麼邏輯?我們說地板要從50%起跳,但你說這樣訂會變成天花板,我還真聽不懂,這就是你現在的準則,法院也是照你的準則判的,所以不要打著紅旗反紅旗,不要假藉訂出最低不得少於50%,其實你們是在反對50%,我聽起來像是你們在反對50%。

陳部長雄文:我們沒有反對,我們其實是尊重大家。

林委員淑芬:要入法就全套入法,不要抄一半。

陳部長雄文:我們都尊重委員會討論的結果。

林委員淑芬:好,那就等著,本席原本要回去選區,但聽你這麼一說,我就要留下來堅持入法。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的發言,請行政部門盡快的與委員、提案委員溝通。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本席一向非常關切勞工的權益,包括各種職項的相關職訓是否顧及該行業人才的發展培育,所以這四年本席一直在追蹤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的考試問題,本席一開始從民國101年就積極爭取這件事,因為當時相關的公會曾跟我們陳情說,全台灣的考場,尤其是甲級的考場,只有北部地區才有,也因為術科考試只有在北部地區設考場,所以變成整個人才往該處集中,因此中南部這方面的相關人才,特別是甲級人才一直很欠缺,欠缺的結果直接影響中南部這方面行業的生存與人才增補,這在當時立法院審查預算時並曾提出主決議,勞動部也從善如流,所以從102年開始,就恢復在中南部設考場。

主席: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雄文:主席、各位委員。對,在南分署那邊。

趙委員天麟:中部、南部都有;103年也有,一直到104年又開始少了一個考場,我們發現104年,中部的考場又沒有了,依照官方的說法,沒有的原因是因為來考試的人少,基於將本求利的考量,因此只剩下桃竹苗與雲嘉南試場,亦即北部與南部的試場,可是我們又再與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詳細進行了解,詢問他們所觀察到的情況是什麼,那我們就把他們的陳情和觀察跟你們分享,看能不能積極協助。他們說是因為中部的中彰投分署和南部的雲嘉南分署認為考生太少,可是它有一個「因」,那個「因」就是這兩個分署不同意租借場地給考生練習或代訓考生(北部可能比較沒有這樣的情況),因而導致惡性循環。由於他們不提供場地給公會的會員練習,也不同意代訓考生,因此造成一種雙低現象,就是報考人數低、通過率低;既然雙低,乾脆就把它取消掉。其實以前他們也曾經爭取過,所以他們有一點擔心,是不是因為官方不想開中南部的考場,才用這種方法技術性抵制,讓它自然而然被淘汰掉?我要跟部長講,這其實是一件好事情,而且它不是夕陽工業,在都市化的過程當中,它是持續存在的,如果這類甲級人才只集中在北部,對中南部並不公平。其次,這種現象會導致甲級技術人才只有個位數。如果業者沒有意願,報考生也沒有意願,我們當然就不需要爭取;可是他們都有強烈的意願,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能否進行溝通,讓具有強烈意願的公會、業者和考生,與目前主管機關執行情形之間的落差能取得一個平衡?

陳部長雄文:是,謝謝委員長期對此事的關心,最近我們有和這些公會、業者進行溝通。當然,還沒有最後的答案,所以我們也有安排,大概在月底之前會和他們再次溝通,以了解問題的癥結點到底在哪裡。從我們舉辦單位的角度來講,還是要考慮成本;剛才委員講的是另外一個層次,屬於源頭的問題,所以我們會儘快和他們溝通,尋求合作、解決的辦法。

趙委員天麟:好,我今天提出質詢就是為了爭取溝通,因為在你上任之前,也就是在勞委會的時代就已經從善如流了。我知道你的公務繁雜,不一定會注意到這個單一項目,我今天只是想提醒你有這種情況出現,請你要特別督導、注意。

陳部長雄文:是,我們會儘快和他們溝通,謝謝。

趙委員天麟:謝謝部長。

本席一直很關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此法的項目之一就是冷氣、空調。以前我們都是直接對流洩出來的氣體進行檢測,後來有學者專家提醒我們,中國大陸、日本和歐美國家都開始注意到通道本身到底衛不衛生、乾不乾淨,因為它可能就是污染源。所以先前我們曾經臨時提案,希望把它列入檢測量表的項目,我們很感謝在臨時提案時獲得了主管機關環保署的認同,願意把它納入檢測項目。後來我覺得這件事情很有趣,我就持續關注。最近臺北捷運可能也有注意到這個現象,所以他們去清了一次,結果發現臺北捷運單一路線所清出來的粉塵就重達十幾、二十公斤。當然,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從來沒有清過,所以清出來的粉塵就非常多。在某種程度上,這些粉塵也讓我們去反思一個觀念,就是我們只看重每次檢測的結果,卻不注意過程,這可能和當時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原意不同,我們不是想要促銷空氣濾清器,而是要把通風、流程、建材等所有的觀念顛覆、重新來過。所以今天我要藉此機會再次提醒署長,既然國外已經有相關的例子,你們在訂定相關的考評、檢查項目時,要把這個立法例,也就是國外的經驗和例子納入你們的專業考量。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當然應該要這樣做,誠如委員所言,從源頭到管末我們都必須注意。早年可能比較注意管末的部分;剛才委員所說的則是目前全世界各環保機構和政府機關在進行善良環境管理的共同思維,我們也會這樣做,謝謝委員的提醒。

趙委員天麟:可惜現在大家都忙,要是我們去檢查立法院的管道,結果恐怕也很驚人。

魏署長國彥:對,上次也有提過這件事,立法院是一個比較老舊的建築,所以整個空調系統、通風都要注意。

趙委員天麟:再次提醒部長,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曾多次提到除草劑的問題,雖然本席沒有明講,但是你應該要主動去做,至少要求公部門(中央及地方政府單位)在整理環境時都不能使用除草劑,你要明令下去啊!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發公文。

許委員添財:要求民間做到可能有困難,因為它是農藥的一種。由於它在美國引起爭論,所以在臺灣,至少我們的公部門就不要用嘛!

魏署長國彥:我們要以身作則。

許委員添財:我現在又拿到一份資料了,MIT的研究員Stephanie Seneff在16歲時就進入MIT念物理和生物,後來跨域攻讀電腦科學、電機工程,拿到好幾個博士學位。由於沒有人要支持她做實驗,她就用大數據進行比對、統計分析,她發現除草劑和氣喘、自閉症、過動兒、憂鬱症的相關係數高達99%。當然,美國最大的農藥公司孟山都是持反對意見的。

這就和食安問題一樣,其實我們現在會有食安問題,就是因為當時工業化走錯了路。這個問題應該質詢衛福部,不過如果你基於現代人健康管理的需要去了解一下我們這一套吃法,就會發現裡面有很多錯誤。以加工食品為例,全麥的麥片真的可以吃嗎?廠商把麥片原有的營養、維生素都抽光,添加人造的營養素進去,再天天打廣告,告訴消費者這是所謂的全麥麥片。我不好意思講是什麼廠商,他會罵我。他說為了養生要吃這個;我奉勸不吃最好,因為那是提煉再加工的食品,裡面好像什麼營養都有,但那些都是人造的營養素,原來的營養已經被粹取出來,做其他更高附加價值的使用和銷售,所以消費者才會變成現在這樣啊!

除草劑真的不要用了,大家辛苦一點,用人工就可以處理了,不要因為除草、拔草很辛苦,想要省力氣而使用除草劑。大豆田、玉米田、小麥田統統都灑,阿根廷的農業就是這樣完蛋的!署長,阿根廷最主要生產什麼農產品?

魏署長國彥:大豆是他們很重要的作物。

許委員添財:對!他們為了種植大豆使用除草劑,讓其他雜草自然死亡,導致土地和生態都遭到破壞,現在長不出來,整個阿根廷的農業就破產了,這個問題很嚴重!我們臺灣這麼小,既然它和自閉症、過動症有密切關係,小孩子經常接觸的地方,如學校、操場、花園、公園、綠地等,你不能使用除草劑啊!一旦使用,小孩子在那裡活動就會受到污染。從去年開始,我們的平均壽命轉升為降,這是我們的平均壽命第一次減短,你知道這個最新消息嗎?

魏署長國彥:我沒有注意到,謝謝委員告知。

許委員添財:這是臺灣第一次出現平均壽命減短,不分男女,相關數據都已經公布了,你去查一下就很清楚了。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呢?因為我們的上一代遭受污染的時間比較短,加上營養、醫療等等都進步了,所以他們的壽命就延長了。但是我們的環境開始「被工業化」,飲食、生活「被工業化」之後,遭受污染的年限增加,所以我們這個年齡層的人,退休之後看病、臥床的時間就提早了。這個趨勢已經很明顯了,所以我一直提出呼籲,如果連這個小事情都做不到,其他的環保規章或要求當然就沒有用嘛!你要好好提出一套辦法,要求公部門絕對不能用除草劑,這能不能做得到?

魏署長國彥:好,謝謝委員再度提醒,這非常重要,我非常贊同。

許委員添財:那你要取締啊!既然你會取締民間污染、空污、水污、土污,那你為什麼不取締公部門濫用農藥?這是不必要的嘛!現在失業率那麼高,多找幾個臨時工或志工努力拔草,這是可以做得到的啊!是不是這樣?

魏署長國彥:有其他方法可以來做這件事情。

許委員添財:你一定要規範。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影片。

(播放影片)

許委員添財:這位研究員的名字是Stephanie Seneff,她16歲就到MIT念大學。影片中提到的草甘膦,斯里蘭卡已經禁用了,是全國都禁用,而不是只有公部門禁用而已,謝謝。

魏署長國彥:我剛才沒有聽清楚,請問委員,那位學者的姓氏是什麼?

許委員添財:Seneff。她的全名是Stephanie Seneff。

魏署長國彥:謝謝,我們會找這些影片來看一下,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之前我們曾在經濟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水保法以及開放水庫分級和特定水土保持區的事情,最後在環團與許多關心人士的反對之下,主席翁重鈞委員表示他不再處理。環保署是執掌全國環境的最高機關,理應是大家最放心的單位,但是現在出現了一個問題,因為我們把攔河堰當成是水庫的一部分,但是有些攔河堰位於平地,所以在攔河堰以上的平地農業區會受到水庫的相關限制,地方上就有一些聲音。其實解決的方法非常簡單,只要把攔河堰和水庫的定義分開就好了。結果環保署卻為了解決攔河堰的問題而推動水庫分級制度,而水庫分級又是讓地方政府來決定,現在我們就看到水庫分級的惡果了!苗栗永和山水庫是一級水庫,但是地方政府卻允許他們在那邊大興土木,大概是蓋民宿或飯店吧!你看這張圖,工程緊鄰著水庫,所以現在大家都憂心忡忡。

年底即將召開COP21大會,談溫室氣體、全球暖化、極端氣候,我想署長非常了解,未來人類會面臨水資源缺乏的問題,臺灣雖然經常發生水患,但我們卻被聯合國列為缺水地區。託天之福,我們有高山、有森林,不然你看北回歸線經過的地方,有多少地方是沙漠!結果你們環保署一個子法的修正,讓水庫分級,現在就變成這樣,而且做決定的還是惡名昭彰的苗栗縣政府!我今天要在這邊講,就是惡名昭彰的苗栗縣政府!你們讓水庫分級,他們就做給你看;你們敢分級,他們就敢做!你看這張照片,苗栗水源區違法開發,坡度那麼陡還砍成這個樣子!所以署長,你們的規定應該要重新修正。翁重鈞委員是多麼強勢的委員,在經濟委員會的公聽會上,環保團體講的話,他都聽進去了。不要為了攔河堰而開放特定水源保護區,當初要推動水庫分級時,我們就期期以為不可,我質詢過、發言過,所有環保團體也都說水庫不要分級,沒有分級就已經岌岌可危了,一旦分級馬上會出亂子,果不其然,現在就出亂子了!所以我們要立刻檢討,水庫分級的制度要喊停!

當然,我也知道法律不溯及既往,即使喊停也救不了苗栗永和山水庫,但是你們一定要去現場看,這樣的開發,我覺得一定有問題。我相信他還沒有拿到建照,如果有問題,就要強迫地方政府停發許可。如果他們要對水庫做這麼大面積的開發,我可以想像他未來的宣傳會是什麼,就是緊臨水庫、湖山美景。請問署長,它的污水要排到哪裡去?這樣的蓋法,污水要排到哪裡去?最快、最便宜、最便捷的方法當然是排入水庫,不然要排到哪裡去?難不成他還會去蓋一座污水處理場嗎?所以可不可以請署長親自跑一趟,去現場看一下?在此之前,稽查隊應該要先去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聽了委員對於水保法相關法規、這個水庫以及這個個案的講法,我個人也覺得一定要去看一次。剛才委員講到,他到底能不能開發……

田委員秋堇:署長,對不起,雖然今天現場有一點狀況,有幾張照片無法播放出來,但我要告訴你,這不是個案。淺山型水庫,亦即人方便到達的水庫,現在都面臨到這種問題。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既然永和山水庫都許可了,其他的水庫能不許可嗎?如果其他人又來要求開發永和山水庫,苗栗縣政府敢不給嗎?如果不給,其他業者就會質疑:「你憑什麼就只給他、不給我?」所以到時候就會遍地開花!

魏署長國彥:是,水質、水量我們都要非常注意,尤其是丘陵地區的淺山型水庫,雖然它的量不是很大,但是它對於水資源的保育等各方面都非常、非常重要,我個人是學這個領域的,我知道你所說的意義,這非常重要。

田委員秋堇:署長,這是一級水庫耶!一分級馬上就變成這樣子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檢討。當時環保團體和我就不斷地疾呼,也許你們認為我們杞人憂天、過度憂慮,但是現在果然證明問題出現了。而且我要告訴大家,開發之後,大陸觀光客等會隨之而來。就像日月潭一樣,當初我們也有擋,但是失敗,後來我就放棄了,反正它也已經被毀得差不多了。但是這些還沒有被毀掉的水庫,會因為環保署的規定改變而後患無窮……

魏署長國彥:我們會去檢討這件事情。

田委員秋堇:立刻檢討,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是,這應該要做。

田委員秋堇:大概多久可以給我答案?

魏署長國彥:一個月之內,我們把這個個案和相關法令……

田委員秋堇:稽查隊要立刻去看,好不好?署長,你至少要親自跑一趟永和山水庫,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我自己會去一趟。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署長。

其次,PM2.5的標準是在2012年訂定的,所以2013年才有PM2.5的年報,從2013年起算,到了明年我們就會有3年的年報。有人告訴我,這3年來,中部PM2.5的問題非常嚴重,當時我們和環保署溝通過,為什麼高高屏列為三級空品區,中部卻沒有?你們說是因為中部的資料還不夠。許多專家跟我講,只要彙整這3年的年報,我們幾乎可以篤定地說,明年中部即將成為三級空品區,請問目前你們觀察到的情況為何?

魏署長國彥:這還是要從彙整後的資料來判斷。當然,就如同委員所言,以前我們是以PSI的項目為標準,後來納入PM2.5這個因素,明年我們會推出AQHI,屆時我們會整合這些不同的指標,並據此重新定義及劃定空品區。

田委員秋堇:署長,現在中部紫爆的問題真的太嚴重了!小孩子要出門去上學,每一個家長都要在那邊查網路資料,看今天到底能不能出去、要不要戴口罩、要戴什麼等級的口罩,連讓孩子安心吸一口正常的空氣都沒有辦法,身為父母的人真的是感慨萬千、心如刀割。現在已經11月了,我相信這些資料大概都出來了,我認為中部要趕快列為總量管制區。

魏署長國彥:其實中彰投、雲嘉南的嚴重性,我們都注意到了,在這些地方也都做了減量措施;誠如委員所說的,它會不會和高屏地區一樣成為要做總量管制的三級空品區,這要看進一步的資料累積。事實上,雲嘉南也是值得關注的地點。

田委員秋堇:12月馬上就要到了,這三年的年報很快就要齊全了,你們了解之後,可否到本席的辦公室報告?

魏署長國彥:等進一步資料統整之後,就會到委員及其他關心此事的委員辦公室去報告。

田委員秋堇:下星期到我辦公室報告。

魏署長國彥:下星期先就已經有的資料向委員報告。

田委員秋堇: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邱委員文彥、呂委員學樟、葉委員津鈴、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賴委員振昌、李委員昆澤、吳委員秉叡及林委員滄敏均不在場。

詢答結束,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

1、

鑑於國內勞基法縮短工時案上路,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計算將連動調整。明年起,基本工資不得低於二萬五五一一元。目前超時工作開罰大都是六萬起跳,但濫用責任制的公司仍比比皆是,地方勞工局也公布廠商姓名仍未明顯改善,勞動部應趁調整責任制基本工資時,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不超時工作,保障勞工的健康。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鑑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相對複雜,追溯認定不易,爰立法當時即明定自申請當月發給,以避免爭議。考量部分被保險人之遺屬往往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因故未能即時提出申請,僅能自申請月份始能領取遺屬年金,致有年金給付保障未完整之疑義。考量修法後有關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涉及勞保局資訊系統之修正,需要作業緩衝期間,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實行日期不得逾六個月,以確保民眾請領之權利。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剛剛質詢時表示,希望實施日期能夠更明確,對此,我們也跟委員報告過,希望在國民年金法裡面予以明訂,如此一來,本案所謂的「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沒有這個需要。

主席:請問江委員有無異議?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沒關係,只要更明確即可。

主席:請問衛福部要如何更明確?

曲司長同光:稍後在修改國民年金法時,我們會提出明確的修正版本。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建議將倒數第四行「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實行日期不得逾六個月」修正為「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於半年內實施」。

曲司長同光:其實通過這個提案也沒有問題,原本跟委員報告,我們乾脆在條文裡面直接寫明哪一天開始實施。

江委員惠貞:如果不衝突,通過這個也無妨。

主席:第2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3案。

3、

台灣再度爆發食安危機,上游賣場對於廚餘流向不清楚,下游業者甚至將廚餘重包裝販賣。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並公告於網站上。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本案因為需要相關機關的配合,經與劉委員溝通之後,建議將本案修正為「台灣再度爆發食安危機,上游賣場對於過期食品或廚餘流向不清楚,下游再利用業者甚至將過期食品或廚餘重新包裝販賣。爰此,要求環保署、經濟部、衛福部及農委會於六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並公開於網站上,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3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從相關監測資料分析統計,汽機車所排放的廢氣,「貢獻度」不亞於工業所排放的廢氣,為長期有效追蹤交通空污問題,應於都會區及人口密集市鎮設置交通測站。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提出設置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主席:請環保署環資處張副處長說明。

張副處長順欽: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交通測站的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主要是因為它代表的範圍比較受侷限,必須與當地的污染管制及交通結合,所以我們做了一些微調,建議將末句「設置計畫」修正為「設置規劃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4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5案。

5、

霾害對台灣影響越來越大,惟教育部對空氣污染假的標準太過嚴格,許多學童在紫爆來臨時仍繼續在戶外上課、舉辦運動會等,顯見空污停課標準彈性不足。

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協調教育部,自明年起應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一旦升紅、紫旗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提案人:田秋堇  楊玉欣  江惠貞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炳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本案末句「一旦……活動」修正為「一旦升紫旗時儘量減少室外活動」。另外要說明的是,如果委員同意,本提案在我們在即將修正的緊急應變辦法部分裡面會有明確的規範。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現在是從今年2月底新學期開始學校試辦升空品旗,對不對?那時候好像不是所有學校都升,是每個縣市找幾間學校試辦?

謝副處長炳輝:跟委員報告,因為空品旗其實是由教育部主管,所以這部分……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因為這部分媒體都報導了,它並沒有全面,只找了幾間學校試辦,我的意思是因為有很多家長投訴說他們看到官方網站上面已經達到紫爆的情況,打到學校去,學校老師什麼都不知道,甚至有些老師也不知道已經紫爆了不要到戶外去,所以我們才提案請你們協調教育部。

謝副處長炳輝:報告委員,文字是不是可以修正為:即要求環保署協調教育部明年起要求學校升空品旗……

田委員秋堇:明年1月,好不好?

謝副處長炳輝:好。就是在空氣品質不良的時候,儘量減少戶外活動。

田委員秋堇:空氣品質不良?一旦升紅、紫旗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因為在那麼嚴重狀況時,即使一直帶N95口罩都沒用的情況下,就算是不取消,大家集體帶N95口罩出去外面,小孩子很難呼吸吧!而且也沒有辦法完全阻絕PM2.5。

謝副處長炳輝: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教育部的權責,我們可以需要教育部……

田委員秋堇:沒有關係,就先通過我的提案,你就可以去跟教育部講說立法院通過了這個提案,如果需要我再去跟教育部……

請署長說明好了。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田委員,我想田委員所關心的跟實際執行狀況,確實家長和學校現場有一些落差,剛才我們的副處長已經談到,今天或明天我們就會公告新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您所關心的事情……

田委員秋堇:對不起,你說今天或明天就會公告,是不是?

魏署長國彥:對,我們會做公告。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要求所有的學校都要升空品旗嗎?

魏署長國彥:這個沒有,現在更重要的是我們定了4個級次,這個級次將來跟空品旗的顏色都會有關。

田委員秋堇:沒關係,我記得現行的分級好像是分10級,請問紅紫級的級數會改變嗎?

魏署長國彥:那個不會改變,我唸你最關心的部分給您聽,這是新添的條文在修正版裡面有,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的文字,也就是到某一個級次的時候,這個條文就出現了,這樣我們也不用跟他們協調,因為已經公告了。

田委員秋堇:既然你們還沒有公告,署長,拜託把「從明年開始所有的學要都要升空品旗」這幾個字寫進去。

魏署長國彥:您是說在法裡面寫進去嗎?

田委員秋堇:對,如果我們的老師、校長都不知道,他們怎麼保護學生?你強迫他們升空品旗,老師、校長至少就要有人上網去看一下今天是紫,還是紅,還是黃,不是嗎?

魏署長國彥:我瞭解你的意思,也許我們在這邊……

田委員秋堇:也許有概念的家長可能在家裡面就先幫孩子看好了,但也有一些很忙碌、比較窮困,每天都為了顧三餐憂心忡忡的家長,他根本沒有心情、時間去上網看,他的孩子可能就在紫爆的時候,沒戴口罩就出門了啊!

魏署長國彥:我瞭解您的意思,我想也許可以在這個法裡面加這個條文,學校方面應該有空品旗……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國家花了這麼多的力氣做監測,最主要就是要保護人民、保護孩子,因為孩子不能自我保護,一定要靠大人嘛!對不對?老師和學校加起來還不一定能夠保護得到,所以學校完全不能置外於這個計畫之外。

署長,老實講,我認為你跟本就應該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去升空品旗,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是年平均PM2.5每立方米10微克,我們現在的標準是每立方米15微克耶!我的用意完全是要保護孩子,如果全國都根據衛生世界組織的標準,可能就會連動到工業、交通等許多問題,但你是在學校升空品旗,我是覺得你們甚至應該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我建議可以雙管齊下,第一個關於臨時提案部分,我建議把最後那段話先拿掉,因為那個部分將來會在我們的修正條文裡面處理。

田委員秋堇:我的重點在於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

魏署長國彥:對,我們繼續會跟教育部來做這件事情。

田委員秋堇:就是比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升空品旗。

魏署長國彥:這個部分照我們國家的標準,我剛剛已經提過了,我們有AQHI等標準。

田委員秋堇:但是應該告訴我們的學校老師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沒有問題,這個在環境教育裡面……

田委員秋堇:你不要以為我們國家的標準是OK,結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根本就是不合格的。

魏署長國彥:我們不是最高級的,不過也相當嚴了。您剛剛談到10微克,我們是15微克,只差5微克。

田委員秋堇:差5微克差很多。主席,再給我30秒。溫哥華的年平均值是4到6微克,人家的市長還不滿意,還要往下調,為什麼?因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宣布,PM2.5沒有安全值,意思是只有零才是安全的,1微克都會導致病變。

魏署長國彥:我們也是朝長期加嚴的方向走,但是短期我們是比較務實的。

田委員秋堇:對,我知道。署長,所以我今天也是很務實的跟你討論,我不去動學校外面,我只要求學校裡面應該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標準讓大家知道,我們現在是非常便宜行事,非常不得已的遷就我們過去累積下來的污染,我們正在加嚴,但是沒有辦法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應該告訴我們的學校老師、學生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讓大家知道即使現在沒有升空品旗都有可能不是那麼的安全。

魏署長國彥:是的。是不是關於這個臨時提案暫時把最後一句話先拿掉,我覺得其他都沒有問題,我們秉持著這個繼續跟教育部協商,就是希望能升空品旗。

田委員秋堇:署長,就是從明年1月起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魏署長國彥:可以,沒有問題。

田委員秋堇:就是將「升紅、紫旗」等字劃掉就好。

魏署長國彥:是。跟委員報告,那部分會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裡面,我們分了4個級次,都會處理這個事情。

田委員秋堇:你先把要公布的部分先給我,謝謝。

魏署長國彥:今天下午或明天確定以後,我們就送到你這邊,那是一個預告。

田委員秋堇:好,我要文字檔跟電子檔。

魏署長國彥:好,沒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1998年東京都與台北巿PM2.5年平均值皆約45微克/立方米,但2012年台北PM2.5仍45微克/米3,然東京都已降至20微克/米3,空污基金徵收至今已20年。爰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總體檢,並於二週內提出報告。

田秋堇  江惠貞  楊玉欣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炳輝: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倒數第三行文字作以下修正:「爰要求環保署應針對空污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還是要進行總檢討,你不可以只有像OK繃似的隨便做,我跟你講,你們每年的空污基金有六十幾億,二十年就超過1,000億耶!

我第一次到東京是20年前去的,在我想像中東京人口比台北多那麼多,它的空氣應該比台北糟糕,結果我到東京以後,嚇了一跳,怎麼空氣那麼地好?每輛車子也都漂漂亮亮、乾乾淨淨的,沒有什麼灰塵附在上面,他們實際上是下了很大的決心,也作對了很多事情,所以14年來他們從45微克降到20微克,而我們還是45微克。我要告訴大家,台北市幸虧有陽明山監測站在做平衡稀釋,要不然搞不好更糟糕啊!所以還是總檢討,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本席宣告中午不休息,直接處理預算案跟法案,因為很多委員都在趕時間,請行政部門儘快跟委員溝通,我們就一邊處理委員提案。

現在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案。

現在處理第1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繼續凍結。

主席:委員要續凍,行政單位有沒有要做說明?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是為了完備底碴的處理以及清運垃圾的舊車淘汰部分,這些都是屬於補助地方的補助款,因為業務都在執行,這是地方環保單位的需求,請委員能夠幫忙。

主席:委員,還是少凍一點呢?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預算是一定的項目,是這兩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若不說話,我們還覺得就算了,你一說話讓大家覺得廢管處是環保署裡面最核心的業務,但做得最差。我剛剛講的廢清法裡面放任有毒性廢棄物在四處流竄的,你就是放任法律放著不修的人,13億凍結2,000萬,有差嗎?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編的預算當然有些是比較細目,但因為這兩案都是……

林委員淑芬:你對地方的監督做得夠好了嗎?

吳處長盛忠:我們會加強,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你們要解凍才說要加強,為什麼不是你們做好了再叫我們來解凍?你們做好了,人家自然給你錢;做得這麼爛,還叫人家給你錢?剛剛你們署長說你們把你的法律列為優先法案來拚拚,你要怎麼拚?這個預算一過,你就不拚了,我告訴你!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因為持續都在進行中,希望委員能夠幫忙。

林委員淑芬:不論你說什麼都是一樣,我說清潔用品不可以用塑膠微粒,你也做不出來。

吳處長盛忠:有,我們現在正在研究。

林委員淑芬:正在研究?從我講到現在已經幾個月了,還在研究?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因為署長也特別叫我們請教台大……

林委員淑芬:等你研究出來,這裡的立法委員也都畢業了!

吳處長盛忠:不會啦!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再1個月大家都畢業了,明年2月大家都畢業啦!你們不是在誆騙立委嗎?吃定立委反正下一屆也不一定來立法院!

吳處長盛忠:我們不會這樣做啦!

林委員淑芬:這裡多少立委下一屆不會來立法院了?你們不會這樣做?你的意思是官會當得比我們久?立委4年1任,我告訴你,公務人員不一定在位長長久久。今天在這裡要求你把法律立好,把制度面建立好,你們只會嘻皮笑臉的說研究、研究,一個月前也是講研究,兩個月前講也是在研究,三個月前也是在研究,六個月以後還是在研究!要什麼預算?既然不做就統統不要給了,錢都不用給了啊!該做的沒有做,然後你們要做的、想要的就一定要拿,這個錢應該是不用再解凍了,13億裡面的2,000萬,你們的執行率也沒那麼高啦!

吳處長盛忠:跟委員報告,雖然預算是13億,但因為被凍結的部分是補助地方款……

主席:本案先保留,請你們再去溝通一下。

繼續處理第2案。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繼續凍結。

主席:陳委員表示繼續凍結,業務單位有沒有說明?業務單位一定要找時間跟委員溝通,現在來溝通都太慢了。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案子講了幾年了,兩年前本席就要求專業機構來處理,你們違反母法,毒管法規定你們要趕快成立法人,化學品有6萬筆,歐盟那邊都有了,你們還是沒有做,你們還是繼續委託公司,你們底下自己也有基金會,為什麼不委託自己的基金會來做?還是一樣的,現在已經剩下1個月,你們還要怎麼樣?200萬有影響嗎?105年我還是提案凍結200萬,你們沒有把事情做好嘛,你叫我們怎麼解凍?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委員垂詢以後,我們多次跟委員辦公室……

陳委員節如:已經好幾年了,從103年、104年一直到現在……

袁處長紹英:一年多!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承諾都沒有做。

袁處長紹英:不是,我們依照母法所授權的,我們對「專業團體」這四個字特別有研究過……

陳委員節如:學術單位也是專業團體啊!

袁處長紹英:公司也是專業團體。

陳委員節如:公司怎麼是專業團體?

袁處長紹英:我們特別問過法務部,也跟我們的法規會做很長的論述,早上我們署長已經報告過了,就是……

陳委員節如:你們環保署無力去指揮你們屬下的基金會,你們還違法委託公司……

袁處長紹英:我們報告過,如果是原來環保署自己設立的法人,也就是環資會,它來接我們的登錄計畫的話,同樣也是要透過招標的程序,因為委員在垂詢……

陳委員節如:這個問題不是今年而已,我從103年開始就一直在提,你們103年、104年還是這樣,到現在你還是沒有辦好,明年是105年了,對不對?

袁處長紹英:我們前幾天行文給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請他們務必來參加明年度的投標。

陳委員節如:好吧!你們就把它弄好,反正只剩下1個月,你們也沒有差這200萬,你們還有6,000萬!你們毒物管理也是管得很差,事業廢棄物到現在也沒……

袁處長紹英:報告委員,經委員上次的指導,我們真的是很認真在做事,你說希望落實民防組織,我們也遵照委員的意思召開了公聽會,只要委員所關心的事情,環管處都很認真的在做。

陳委員節如:我們關心問題是很正當的,你們真的是要努力做事,你們現在是違法,依據毒管法的規定,你們是違法的。

袁處長紹英:沒有違法,我們依採購法公開招標,我們鼓勵我們自己的環資會也來投標。

陳委員節如:這個法已經規定多久了?你們要成立財團法人來做這些事情,但你們一直沒有做。

袁處長紹英:還是懇請委員支持。

陳委員節如:還是繼續凍結。只剩1個多月,共有好幾千萬元,只是凍結200萬元,這沒差啦!

主席:陳委員還是堅持繼續凍結。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感謝委員的監督,這兩個案子剛才田委員的指教比較明確,也收斂到特定議題上,我們同仁會繼續跟委員溝通。

主席:現在溝通有成果了嗎?兩位都不同意,這兩案就繼續凍結。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等四案及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的審查。先一併宣讀修正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得為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競業禁止之約定足以保護雇主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職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有合理補償。

前項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視為二年。

蔣委員乃辛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條之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與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以必要之協助與補助。

五、雇主應充分考量個別勞工家庭生活之維護,調動應避免造成勞工育兒與照顧家人之家庭生活不利益。

江委員惠貞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所約定之年限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者。

二、勞工所具備專業技術與知識及雇主所提供專業技術與知識之培訓,為勞工完成雇主所指派之工作所必要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一項所稱之合理範圍,係指雇主與勞工雙方就所簽訂之最低服務年限,針對勞工培訓時間、雇主所負擔培訓成本、該類專業技術與知識人員之人力替補可能或其他與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相關者進行綜合考量,為合理之約定。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責任。

約定勞工未逾最低服務年限前離職,應負返還訓練費用者,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不負返還費用責任。

王委員育敏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王委員育敏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二、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於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適用前項追溯補發之規定。

三、修正動議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部分

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

 

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雇主欲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簽章,各執一份,約定內容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競業禁止之約定以保護雇主之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為限。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職位,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

三、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且不得構成勞工工作權利之不公平障礙

四、競業禁止期間內約定補償,雇主應提供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雇主於勞工在職期間給予一切給予,不得作為或取代前項第四款約定補償。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視為二年。

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得與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競業禁止之約定足以保護雇主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職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視為二年。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條之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林鴻池  蘇清泉

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十四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林鴻池

(二)國民年金法部分

江委員惠貞、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於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遺屬年金給付不適用前項追溯補發之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考量有關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申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涉及勞保局資訊系統之修正,需要作業緩衝期間(至少6個月),爰建議增列第四項,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江惠貞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主席:我們現在針對有共識的部分先run一遍,文字沒有共識的就不討論。

第九條之一有江惠貞委員版本及林淑芬委員版本這兩個修正動議,剛才林委員的意見已經非常充分的表達,行政部門有沒有針對這兩個版本跟兩位委員討論,達成共識?還在討論呀!這一條就先不討論,請主秘跟委員一起溝通一下,現在先保留。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們好像不想過的樣子,都沒有來溝通。

主席:林委員剛才發言時已經講得這麼清楚了,沒關係,這個先保留,你們趕快溝通。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我要列入發言紀錄。從我剛才質詢到現在,勞動部沒有一個人來跟我溝通過,由此可證,他們根本就不想通過這個修正案。所以主席問說有沒有新的意見時,他們連來溝通都沒有,怎麼會有新的修正?我合理懷疑他們根本不想支持這個修正。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誤會了,我們一直跟助理充分討論很久,一直表達。

主席:好,助理們可以作證,他們很認真在溝通。

林委員淑芬:助理可以作證?真的嗎?

王司長厚偉:我們溝通很久了。

主席:一定要跟林委員溝通。

林委員淑芬:是不是除了合理補償金額之外,所有我的修正都可以同意?大家是不是可以同意,除了合理補償金額訂多少之外,都可以同意我們的版本或者是類似的版本,都不會再修正?

主席:我要尊重一下提案委員,請你們在台下先溝通,讓其他委員所提沒有意見的條文可以先處理。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林委員的版本還是我的版本,看起來並沒有太多差距,大概就只是剛才講的補償金額的合理性。我剛才特別問了一下勞動部,訂定這個地板條款,到底各行各業之間的差異度有多少?如果差異度很大,而現在明定成不得低於勞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50%,情況會如何?他們給我的一個案例是說台積電大概是50%,但台灣各行各業跟世界各國不大一樣,就像食安法或很多法律都一樣,我們發現台灣各行各業的差異度真的很高,投資金額也好、規模也好,都不一致,各種差異度的高低可能是百倍、千倍、萬倍。我們當然是基於保護勞工的就業自由,能夠更寬廣的找尋適合他、有利於他被保護的規定之外,還能發揮他的專業與各方面的施展;可是就資方而言,如果我們訂定這個條款時,因為各行各業的差異度過高,造成未來資方不願意對人才做專業方面的訓練或投資,相對就可能是非常嚴重的排擠,誠如最近報章媒體所講的,我們的人才就乾脆大量外流,不留在台灣了。因為資方的投資對於成本計算有一定的必要性,這部分我們應該要拿捏,在不是那麼明確知道各行各業的差異度的情況下,要不要這麼快就明定?我建議這部分先不列,等到未來比較成熟或蒐集的資訊更完整之後,再做條文的修正或補列。

不管是林淑芬委員所提的條文或是我所提的條文,最大不同點在於林委員是說在簽訂競業禁止時,雙方約定內容應該符合下列情形;本席的剛好相反,我是說怎樣的情形不能約定;我們兩個的方向一直是一樣的,只是體例上要如何寫的這部分不一樣,所以文字上可能還要斟酌。就像禁止約定,除了補償之外,針對第三款,我的版本大概就是關於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林委員的版本則還有「且不得構成勞工工作權利之不公平障礙」,這裡所指的到底是什麼?法律上有沒有明確化?何謂「不公平障礙」?我們在各個專章專法中,就是要保護勞工,這裡再寫且不得構成不公平障礙,這些文字的意旨是什麼,我們也不是那麼清楚。關於第九條之一,我相信勞動部的誠意,他們是希望能促成這樣的條文,只是條文繕寫方式跟剛才所講的合理的約定補償這一塊,要不要走得那麼快,我們可能要做更大的討論。我建議第九條之一暫時保留,大家再多用一點時間來討論,後面已經形成共識的條文先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等一下,那是我們的權利嘛!

主席:林委員,稍等一下,其他比較沒有爭議的先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就在討論呀!

主席:林委員,我們等一下再回頭,好嗎?先把其他的走一遍,這個請大家繼續討論。

現在處理第十條之一。

請問各位,對第十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條文中「受雇」的「雇」字改為「僱」。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第四十四條有一點意見,十六歲童工當然不能做粗重的工作,加班是否包括在內?現在延長到十八歲,可以嗎?本來十六歲童工是不能加班的。

主席:請勞動部勞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加班的部分,其實十八歲跟一般勞工的規範一樣。

陳委員節如:現在改成這樣……

謝司長倩蒨:未滿十八歲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裡……

陳委員節如:未滿十八歲可不可以加班?也不行,對不對?

謝司長倩蒨:如果從事無礙其身心健康的一般工作,其實就可以……

陳委員節如:勞基法本來就規定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未滿十六歲不能加班,對不對?

謝司長倩蒨:未滿十六歲其實是童工,根據勞基法的規定,童工一天只能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沒有加班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第四十四條增訂「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是否表示未滿十八歲也不能加班?

謝司長倩蒨:沒有,只限定童工不能加班,童工還是界定於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沒有延長到十八歲。

陳委員節如:很多經濟困苦的家庭可能要他們出去工作,如果延長到十八歲,你們可能需要……

謝司長倩蒨:目前修改的條文規定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

陳委員節如:如果沒有關係的話,你們將來執法時要小心。

謝司長倩蒨:好。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勞基法第九條之一。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抱歉,我必須再講一次。有關第九條之一,剛剛江委員惠貞表示是為了留住人才,其實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某種程度上是剝奪勞工的就業自由權、工作權,雇主約定前勞工簽競業禁止,當然要合理補償,如果沒有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勞工真的很不公平,唯有給予合理的補償,他才不會跳槽到其他國際公司跟台灣對打,所以這不是留才不留才的問題,因為雇主要求他簽競業禁止。再者,競業禁止條文不能隨便啟動,不能假借名義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要有其合理性,而且必須有嚴格的構成要件,例如會直接傷害企業經營的最核心利益,這樣才可以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約定,如果這個勞工的離去會傷害整個企業體經營的最核心利益,給他50%門檻的補償實在不為過,這不是隨便說的,德國就是這麼做,德國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雇主於競業禁止期間每年至少應支付受僱人依其原契約最後一次所應支付額的半數做為補償金,否則該競業禁止約定不生效力。德國就是這樣規定的,而且不是隨隨便便一個小企業,因為小企業每個員工的薪水不一樣,如果這個勞工在小企業的薪水是5萬元,就給予2.5萬元補償,如果他在台積電工作,每個月領50萬元,就要給25萬元補償,那只是一個比率而已,為什麼要這樣?因為競業禁止限制了勞工的工作權,基於這個考量,我們認為競業禁止這件事情要有合理性的補償,因此希望把這個行政準則變成法律。其實我們也知道雇主、老闆有意見,但為了幫勞工反映意見,站在勞工的立場,我們必須表達這樣的概念。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完全贊成林委員所講的,但是我們也要考慮企業之間的差異度,因為適用這個規定的公司行號不只台積電或德國那種大企業,現在有很多家庭式的工廠、公司,各個公司的研發能力……

林委員淑芬:(在台下)不能適用競業禁止,那個有什麼商業機密?

江委員惠貞:就像林委員剛才所說的,某個勞工的離職可能足以傷害這家公司營運的最核心利益,有的公司的規模、品項很多,有的公司分工非常細,只要有一項技術就可以吃三代,永遠存活下去,由於公司之間的差異度很大,我絕對贊成要有合理的補償,但合理補償的地板要怎麼訂?在勞動部沒有完整蒐集資料以前,我們是否要在今天訂下來,可能要審慎考慮,我沒有說不訂,只是對要不要現在把地板訂下來有疑義,今天訂下來以後,明天其他產業會不會馬上跳腳?這些都值得我們思考。我們的意思其實都一樣,現在的問題在於要不要更審慎一點而已。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同意江委員的說法,為免馬上引起反彈,可以暫時先擱置,但是本來法院訴訟時有一個行政準則可以依循,現在擱置以後,未來法院判決時如何依循?另外,我們不要忘了,並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競業禁止,依照現在的準則,事業單位有應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才可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不是一般工廠就可以簽競業禁止約定;換句話說,必須符合法律所定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而且勞工所擔任的職務或職位得接觸或使用事業單位的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的優勢技術,這裡指的是優勢技術而非通用技術,所以不能以一般通用技術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約定,這個行政準則已框列一個比較嚴格的要件,否則,如果每一個老闆都要求勞工簽競業禁止,勞工豈不是都不能離開這家公司去找同業的工作,如果這樣勢必會大幅限縮勞工的就業權,所以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

主席:我想現在還需要一些討論時間,這一案就討論到這裡,先保留。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應該要處理吧!如果沒有岐見,可以處理啦。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保留,繼續討論。

主席:如果要處理,就要有文字,文字能不能達成共識呢?請你們就文字方面先討論一下。

現在先處理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會保險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修正動議本來是考慮實際執行需要一點準備時間,所以規定「由行政院定之。」早上委員很關心到底什麼時候能實施,所以我們文字做了比較明確的調整,直接把實施日期定在條文裡面。第一項文字沒有修正,第二項中之「前項」二字刪除,並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提出請領……」,第三項和第四項整個刪除。

主席:程序上,先把勞基法處理完畢比較合適,至於國民年金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剛剛已經進行實質討論,等一下宣讀就可以了。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勞基法第九條之一修正為:「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4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為「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楊委員瓊瓔、楊委員曜、徐委員少萍、吳委員育仁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提供資料者,請於2週內回覆,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衛福部食藥署11月9日公布預告訂定「化妝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草案,從105年7月開始禁用雌激素,但是外界批評從101年列致癌物到105年7月才禁用時程過久,衛福部長蔣丙煌表示,將研議提早到明年3月開始實施。

1.部長,在禁止前是否有彈性因應措施?如何處理坊間架上含有大量雌激素的產品?是否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因應?

2.部長,為何禁止期程要從101年到105年?其中原因?僅行政流程問題?抑有其他因素?民眾健康權益何人照顧?

二、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將加工肉品如香腸、火腿等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對此,行政院長毛治國日前表示,是否在加工肉品上加註警語,政府將比照國際標準辦理。

1.部長,上開產品列致癌物我方有去了解原始報告?果真如此?國際間皆採取怎樣的處理措施?如果包裝加註警語標示國際慣例怎麼做?我方要如何跟進?

三、頃據報載,彰化一名林姓男子僅因嫌同居女友的7歲兒子吃飯太慢,竟拳腳相向,且還拿可發20萬伏特的電擊棒電擊男童下體,男童母親非但不制止,還加入施暴行列,而類此幼童受虐事件一再層出不窮。

1.部長,為何嬰幼兒的受虐比例居高不下?貴部所屬與各縣市建置多重通報系統與防護機制是否仍有不足之處?如何強化防治措施以補疏漏之處?免以受虐悲劇一再發生?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競業禁止相關要件,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常造成勞工與企業主適用爭議。主管機關應進行有系統之研究與補充函釋,避免爭議。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1.員工為企業重要資本,為公司成長發展之關鍵。相對於員工而言,若離職後,仍受拘束不得善用專長,也是整體社會之損失,並影響工作權與生存權。因此競業禁止緊張關係之調整,難以完全取得平衡。而現行法規與函釋中,對於相關判斷標準亦缺乏充分解釋,易生爭端。

2.舉例而言,自願離職員工為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對象,自不待言,但是否亦包含非自願離職員工,實務亦曾產生爭議。若包含非自願離職員工,何種情形可能侵害其再進入職場之生存權益?似有值得主管機關討論之空間。

3.另企業得以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員工,是否應限制於「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以及「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競業禁止之約定足以保護雇主之正當營業利益」,上述限制之對象與保護之利益如何認定等問題,實務見解亦不盡相同,易產生勞工是否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之困擾。

4.為避免勞工與企業主競業禁止適用上爭議,並針對未來之法條內容予以補充,主管機關應召集專家學者,進行研究。針對競業禁止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研議補充函釋,減少爭議並維護員工與企業主權益。

徐委員少萍書面意見:

失業給付

歐洲商會日前(3日)發表「2016年建議書」,歐洲商會理事長白邦德指出,在亞太七國中,台灣對人才的吸引力敬陪末座,建議政府放寬外籍人士來台限制。

世界經濟論壇(WEF)提出的2015年全球競爭力指數,台灣在「吸引人才」項目排名,在亞太7國中排倒數第1,連續2年位居最末;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去年發布的人才競爭力報告也指出,台灣排名較前年退步4名,全球排名僅27名,為10年來最差的一次,輸給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印尼等國。

請問陳部長,台灣如何因應此一問題?年底前是否將取消外籍人士在台工作4萬7,971元最低薪資門檻?僑外生留台評點是否也會拿掉薪資項目?而對薪資門檻鬆綁,如何避免「外籍人士會搶本勞工作機會,?如何避免「假白領、真藍領」扭曲現象?

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現規定,受僱勞工若遭資遣,或定期契約工約滿離職超過1個月沒找到工作等非自願性離職情況,可領取半年、6成投保薪資的失業給付,由勞工、僱主、政府共同繳納的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台灣上班族薪水低,許多人咬牙兼差,但當心兼差可能會害勞工領不到失業給付。之前有原擔任定期契約工、且額外打工的兼差族,在定期契約期滿後想申請失業給付,引發疑義,勞動部認定該勞工仍有兼差工作,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過去曾做出解釋,勞工若非自願離職後再找到新的打工工作,該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仍可領取失業給付。

請問勞動部陳部長,兼差工作可能每月只賺1、2千元,和失業沒兩樣,卻因仍保有這份工作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這樣合理嗎?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這種新解釋恐造成勞工在約滿前,被迫提前辭去兼差!造成對勞工權益損害更大!

因為就民眾的立場來看,兼2份工等於繳了2份就業保險費,2件事應分別看待;現在等於繳2份保費,卻連1份給付都領不到!

請問陳部長,勞動部這樣的舉動和黑心保險公司有什麼兩樣?嚴重影響85萬名兼差族權益!這些兼差打工族的權益,勞動部將如何顧及?能否考慮仿效歐洲國家,對這類勞工失去全職工作、但仍有兼差的勞工,發放「部分失業給付」?

雖然「有工作能力」的失業勞工,依就業保險法得領取六至九個月的失業給付,但是,目前就業保險覆蓋率不足,約有三百萬人僅投保勞工保險未投保就業保險。

請問陳部長,對於未加入就業保險的失業勞工(不得領取失業給付),未來如何保障其就業安全?

勞動派遣

原本意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法規,讓台灣的企業主於每提供一個工作機會時,即必須支付高額的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等雇主法定成本,然而,雇主卻紛紛藉由各種約聘、派遣的方式來規避這些負擔。

雖然,勞基法第九條明訂「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亦即凡是連續性的工作就不得使用約聘或派遣的臨時工。

請問陳部長,有許多單位依然以「一年一聘」的方式,剝奪勞工應有的權利,身為勞工的大家長,該如何落實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

以派遣人員為例,不僅沒有年終獎金、福利、其它獎金或津貼,也無法累積年資,甚且連一年至少七天的特休年假也無福享受到。更別提其所領到的薪水還須經派遣公司抽成。

是以,派遣勞動一直是爭議議題,也是影響勞資政互動關係的重要議題。

請問陳部長,勞動派遣法草案於去(103)年2月12日報請行政院審查,目前進度如何?何時才能送到本院審查?

本席認為,要解決派遣勞動爭議,關鍵還是在政府是否能透過法制的調整或重新建構,讓勞工獲得更安全勞動環境!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雇主或事業單位是否會以其他方法來因應?有待觀察。而派遣勞工的權益是否就能獲得到保障,也不無疑問。

請問陳部長,對於派遣勞工是否應為臨時性或短期性的人力需求?派遣勞工的薪資與福利條件,能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則?又將如何避免派遣單位家數氾濫?

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修正案,勞工與雇主間權力較為不對等,其就「競業禁止」為否合理保障勞工就業保障以符合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其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其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與勞工與雇主間關係,勞工處於弱勢不對等權力關係,故建請勞動主管機關,擬定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及就「競業禁止」之職務限制相關辦法及配套措施,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民國八十五年,聯福製衣、東菱電子等工廠惡性倒閉,數百名勞工頓失生計,領不到退休金與資遣費,導致勞工生活陷入困頓,無處申訴與索賠,顯示勞工與雇主為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勞工處於勞資關係弱勢方。勞動關係雖明定勞雇雙方應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關係,勞方付出勞力換取資方報酬給付,然資方仍對勞工具有指揮與控制權。就我國勞資權力不對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一再發生,其針對「競業禁止」勞動主管機關應嚴加明定相關規定及限制。

二、針對勞工與雇主間「旋轉門條款」,企業借助社會幹才,可促進企業的效能、品質和全球競爭力,就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立法目的,為防止現職公務員在職期間之決策可能為未來雇主設想,甚至離職後同時將其所參與、接觸、知悉之技術知識和決策資訊,提供給未來雇主,導致不當的利益輸送和官商勾結的貪瀆行為,但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與勞工與雇主間權力不對等間差距甚遠,公務員與勞工身分不同,相關法令不應完全適用,因此,配套措施應明訂,主管機關應修訂相關辦法。

三、綜觀上述之原因,強烈建請勞動部,應針對「競業禁止」與勞工與雇主間「旋轉門條款」,研擬相關保障勞動權益配套措施,明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