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星期三)9時15分至17時3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玉欣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3時2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陳節如  王育敏  蘇清泉  劉建國  林鴻池  楊玉欣  林淑芬  徐少萍  田秋堇  趙天麟  吳育仁  鄭汝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許添財  盧秀燕  李昆澤  林德福  李桐豪  李貴敏  陳歐珀  邱文彥  呂學樟  葉津鈴  楊瓊瓔  簡東明  賴振昌  王惠美  林滄敏  潘維剛  羅明才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  長

魏國彥

 

 

主任秘書

謝燕儒

 

會計室

主  任

駱慧菁

 

廢棄物管理處

處  長

吳盛忠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  長

袁紹英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

蕭清郎

 

綜合計畫處

副處

洪淑幸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副處

謝炳輝

 

水質保護處

副處

劉瑞祥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副處

張順欽

 

永續發展室

副執行秘書

張宣武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副執行秘書

陳峻明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陳宏益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簡任技正

黃輝榮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專門委員

陳益智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張雅惠

 

秘書室

簡任視察

周金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  長

 

勞動部

部  長

陳雄文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劉佳鈞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劉傳名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王尚志

 

統計處

處  長

羅怡玲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李玉春

 

社會保險司

司  長

曲同光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李麗莉

 

社會及家庭署

副組

簡杏蓉

 

司法院民事廳

法  官

陳麗玲

 

法務部

參  事

劉成焜

 

 

檢察

宋文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局

李 鎂

主  席:楊召集委員玉欣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研究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江惠貞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及衛生福利部李次長玉春就勞動基準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分別提出報告。委員江惠貞、蘇清泉、林鴻池、陳節如、劉建國、王育敏、林淑芬、趙天麟、許添財及田秋堇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暨各相關主管、勞動部陳部長雄文、衛生福利部李次長玉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瓊瓔、楊曜、徐少萍及吳育仁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決議

一、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案,處理結果:

(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2,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決議:繼續凍結。

(二)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預算2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

決議:繼續凍結。

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結果:

(一)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二)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四)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五)第四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本4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鑑於國內勞動基準法縮短工時案上路,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計算將連動調整。105年起,基本工資不得低於2萬5,511元。目前超時工作開罰大都是6萬元起跳,但濫用責任制的公司仍比比皆是,地方勞工局也公布廠商姓名仍未明顯改善,勞動部應趁調整責任制基本工資時,通盤檢討責任制制度及適用責任制的行業,以確保勞工不超時工作,保障勞工的健康。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二)鑑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相對複雜,追溯認定不易,爰立法當時即明定自申請當月發給,以避免爭議。考量部分被保險人之遺屬往往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因故未能即時提出申請,僅能自申請月份始能領取遺屬年金,致有年金給付保障未完整之疑義。考量修法後有關遺屬年金追溯補發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涉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系統之修正,需要作業緩衝期間,爰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實行日期不得逾6個月,以確保民眾請領之權利。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林鴻池  楊玉欣

(三)台灣再度爆發食安危機,上游賣場對於過期食品或廚餘流向不清楚,下游再利用業者甚至將過期食品或廚餘重新包裝販賣。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6個月內清查所有各大通路(賣場、便利商店、餐飲業等)的過期食品及廚餘的追蹤處理機制,公開於網站上,並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清查結果。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四)從相關監測資料分析統計,汽機車所排放的廢氣,「貢獻度」不亞於工業所排放的廢氣,為長期有效追蹤交通空污問題,應於都會區及人口密集市鎮設置交通測站。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設置規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五)霾害對臺灣影響越來越大,惟教育部對空氣污染假的標準太過嚴格,許多學童在紫爆來臨時,仍繼續在戶外上課、舉辦運動會等,顯見空氣污染停課標準彈性不足。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調教育部,自105年1月起應全面要求學校升空品旗,空氣品質不良時應減少或取消室外活動。

提案人:田秋堇  楊玉欣  江惠貞

(六)1998年東京都與臺北巿PM2.5年平均值皆約45微克/立方米,但2012年臺北PM2.5仍維持45微克/立方米,然東京都已降至20微克/立方米,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徵收至今已20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到底改善多少空氣品質,進行總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江惠貞  楊玉欣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精神病患、心智功能障礙者社區照護、社區家園」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3案。

(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2目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2目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作成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作成凍結2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作成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作成凍結2,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不含保險費及臨時人員酬金),作成凍結5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之委辦費,作成凍結二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九)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之業務費,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作成凍結2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含業務費、設備及投資),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作成凍結5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四)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2目「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七)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八)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作成凍結3,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九)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作成凍結2,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作成凍結18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作成凍結4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8案。

(一)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二)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作成凍結二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四)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五)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項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七)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作成凍結215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八)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項下「辦理高齡友善城市及活躍老化」,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等7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4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草案」(如經各黨團同意不復議,即排入審查)等5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今天議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等6案採綜合詢答。

現在進行法案之提案說明。首先進行「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之提案說明。

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倪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輪由本席說明提案旨趣,本席省略提案說明。

請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接續進行「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等5案之提案說明。

請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本席非常感謝衛福部當時的邱文達部長很認真的把這件事情做出來,本來我們是希望能藉著醫糾法把四大皆空的問題統統解決,但醫糾法顯然被法務部打到趴,然後大家都非常地擔心。對於這樣的狀況,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先把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法制化,否則婦產科的部分就沒有辦法處理,會面臨更嚴重的問題。至於未來四大科到底該怎麼做,我還是希望部長能就那個部分說明,否則如果四大皆空,未來我們的醫療體系還是會很有問題。

前幾天大家已經有做了一個協商,我當時是寫補償,如果要把補償改為救濟,我們都沒意見。而我比較有意見的部分,我剛剛有看到衛福部最後的書面報告第2頁第2項,我們原先是36週,現在則希望能到34週,而我希望包含在34週以內的都要處理,我想這個經費應該不會很多,這部分等一下再請部長或次長來說明需要多少經費。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夠以最快的方式處理,如果今天大家有共識能逕付二讀的話,就趕緊在這個會期把它送上去,至少能先解決婦產科的問題。至於其他的四個科該怎麼做,我覺得部長可能要再花一點心思,如果能夠用類似方法來處理的話,雖然醫糾法沒有過,但至少那幾個比較大的科,未來在我們醫療體系當中非常重要的這一環,能夠立即解決這些比較危險的部分,而且免除這些醫生不斷有法律上的問題。我非常感謝主席今天的排案,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希望把今天的補償條例跟其他的五大皆空綁在一起,讓它能單獨立法,其實我要講,這是本質上的不一樣。女人生產不是一個醫療事故,它的本質是一個健康的生理行為,但這不應該由女人和家屬獨自去承擔,而是國家和社會的事,因為它跟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和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古人說「生的過雞酒香,拼不過四塊板」,所以我們知道生產本身就背負一定的風險,對於這樣的風險,我們希望透過立法由國家來幫忙承擔。因為這幾年少子化的影響,這也成為國家問題,又遇到產科醫師凋零、生產過程過度醫療化,所以有種種問題需要被解決,因此就一併在這個機制裡面去做補償機制。其實這個本質就是希望女人生產這件事情,國家要一起來承擔,而不是要解決五大皆空,這是我要先強調的。

我們在生產事故中,都要求要真相,但是不責難。為什麼要有這種方向?就是我們不問責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只要符合醫療傷害的法定要件就可以補償。但是我們不能夠重蹈覆轍,所以還要有除錯的機制,因此我們也希望在過程當中不是單純的補償,而是醫療人員在此過程當中要坦白,並清楚把問題點講出來。不問責,是為了避免重蹈覆轍,也為了要除錯。我們希望這個機制要能達到及時補償、減少訴訟、避免重蹈覆轍,希望醫事人員能據實以報,得到事故的真相,並落實除錯,所以這幾個機制是非常重要的。本席在此要再度強調,我們希望國家來承擔女人的生產風險,讓醫事人員有意願能從事生產的工作,然後有除錯的機制,不要再重蹈覆轍,以創造多贏。我們衷心盼望,今天能審查完成,並儘速通過立法,這是大家最大的盼望,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結婚的年齡愈來愈晚,高齡化的產婦愈來愈多,生產的風險也愈來愈大,所以我們在生產的過程中,需要有經驗、好的產科醫生協助。有一位產科醫生告訴我,因為高齡產婦及剖腹產愈來愈多,如果沒有麻醉科醫師的幫助、沒有小兒科醫師待命,他真的不敢接生。在日本就曾發生高齡產婦輾轉各醫院,最後死在救護車上的案例。台灣的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已經超過55歲,我們宜蘭更慘,平均年齡已超過57歲。也就是說,如果任由事情惡化,宜蘭大概2、3年後就沒有婦產科醫生,宜蘭婦女到時候陣痛時,就得經過雪隧,那只能保佑雪隧那時候不會塞車了。

我們不只要解決婦產科醫師的問題,今天我們為什麼要特別立法,在婦女團體多年的推動下,2012年衛福部就已經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這個計畫最重要的就是降低醫病的對立,避免婦女跟家人承受糾紛跟訴訟的二度傷害。我記得當時在此,有2位婦產科的女醫師來國會作證,我非常驚訝聽到他們講說,即使是他們自己生產,有一位女醫師立下遺囑跟他先生說,如果發生什麼事情,要請他好好照顧孩子,而另外一位女醫師則說,他雖然沒有立下書面遺囑,但他有立下口頭遺囑跟先生講同樣的話。也就是說,即使是婦產科女醫師自己在生產的時候,都非常清楚自己要承受無法預期的風險。這個試辦計畫從2012至2014年10月底,申請補償的案件有174件,大概占申請數的83%,補償金額是1億7,000萬,本來以為每年要花3億,結果只要花一億多。,且婦產科醫師的招收比例,也從2012年的72%上升到今年的94%。

我的意思是說,這樣的試辦計畫證明是成功的,但問題是為什麼不繼續試辦下去就好?為什麼要立法?因為這個試辦計畫的經費來源來自醫發基金,以我的瞭解,明年手術麻醉的風險補償也要上路,還有其他包括兒科、內科等等,如果一直依靠醫發基金,事實上是隨時都岌岌可危,有斷炊的可能,那就會非常可惜,所以我們認為既然試辦已經成功,那我們就來推動立法。生產事故補償條例如果通過的話,國家就要依法編列預算,就可以確保經費來源,讓年輕醫生也敢加入照顧婦女的行列。其次,婦女的生產不是為了個人而已,其實還有國家發展的意義,我們都知道現在因為少子化,國家未來的生產力、消費力與國力都受到非常大的影響,婦女的生產本來就應該受到國家的保障跟保護。在此要拜託大家,今天的生產事故補償條例是否可以在這個禮拜出委員會,然後在這個會期二、三讀,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生產風險救濟條例,當然也有人寫補償或是其他名稱,但是產科醫學會跟醫師學會非常堅持說,如果是補償,就會蘊含有一點不對的感覺,所以希望是用生產風險救濟的字眼。誠如剛剛田委員所講,在醫療上只有生產不是病,除了醫美那部分不算以外,整個醫療會有歡樂聲、會有笑聲的,就只有在產房,譬如生了金孫會笑,不然大家都是愁眉苦臉比較多。因此,生產本身就不是病,真的是為了厚植國家的人口與國力,所以產科醫師的壓力真的很大,我很高興所有委員都不排斥生產風險救濟條例,剛剛黃昭順也有講。

其次是除錯的部分,這個也很重要,但如果是申報慢一點就要罰這麼多錢,其他的都是5倍,就這個部分要罰10倍,這點我沒有辦法接受,等一下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再來,一年所需的金額大概是一億多,聽說主計總處有意見,因此,我要對主計總處表達我的憤怒,希望大家能共同促成,在這一兩天送出委員會,因為這個會期要過法案真的不簡單,很困難,所以再次感謝各黨團的協助,能把最後融合大家的版本併進來,真的是高難度,謝謝大家。

主席:接下來請衛福部蔣部長針對今日議程所列6案一併報告。報告完畢後即進行綜合詢答。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報告有解凍案的報告,有心智功能障礙的照顧報告,還有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報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草案的報告跟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報告,所以我會儘快一氣呵成,並儘量簡單地報告。以下就以power point來進行有關解凍案部分的報告。

接下來謹就「精神病患、心智功能障礙者社區照護、社區家園」提出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及先進指教。

壹、前言

依據本部104年第2季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114萬5,043人,其中智能障礙者計10萬575人(佔8.78%)、自閉症計1萬3,354人(佔1.16%)、慢性精神病患者計12萬3,375人(佔10.77%)。本部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服務,支持身心障礙者於社區生活,已依據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規劃多項措施及服務方案,並輔導各縣市政府積極結合民間單位,建構身心障礙福利資源網絡,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與意願提供多元之社區式服務。

貳、現有服務資源與措施

一、精神病人、心智障礙者連續性社區醫療及復健服務社區照護作為:

(一)建立社區緊急精神醫療處理機制:輔導各地方衛生局建置轄區內2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並對社區緊急發作之精神病人,依本部補助之「強化精神病人緊急送醫服務方案」,指派醫療專業人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置個案,並由警察及消防機關協助護送就醫。

(二)強化精神醫療機構與公共衛生體系之結合:於精神病人出院前,由精神醫療機構協助擬訂具體可行之復健、轉介、安置及追蹤計畫,並轉介至其戶籍所在地或住(居)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派公共衛生護士評估收案,以銜接出院病人後續社區追蹤照護銜接機制。

(三)精進社區精神病人之追蹤管理:為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社區精神病人之追蹤訪視,本部已訂定訪視要點,將個案視病情診斷及穩定情況分級照護,由各縣市公衛護士以家庭訪視、電話訪談或辦公室會談等方式,提供病人追蹤訪視服務。104年1至9月,針對列冊關懷之14萬2,294名社區精神病人,平均訪視次數已達每人3.1次。

(四)充實社區精神醫療設施設備:提供社區精神病人連續性復健服務,包含日間留院、日間型及住宿型社區復健治療,協助精神病人及心智障礙者,逐步回歸社區生活。104年截至9月底計有129家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可提供5,327床服務;70家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可提供3,433人服務量。

(五)發展多元化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方案:持續獎勵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團體從事精神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服務,以增進病人融入社區生活。101年至104年共補助40家機構團體辦理。

(六)精神病人社區復健治療納入健保給付:為鼓勵精神病人於社區接受復健治療,全民健康保險已將精神病人社區復健治療及居家治療納入給付範圍,以提供無病識感且有中斷治療之虞之精神病人,由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病人精神症狀評估、藥物治療與用藥諮詢及危機處理諮詢與心理諮商、治療,以避免病人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

(七)試辦「心智障礙者精神醫療服務品質改善計畫」:補助5家醫療機構,涵蓋18縣市,成立心智障礙特別門診及個案追蹤管理等整合性精神醫療服務結合醫療,並由醫院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中小學校,提供個案外展式服務,以減緩、改善心智障礙者合併精神疾病的問題,並提升個案及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八)推動「醫療機構精神病人社區照護品質提升計畫」:協助社區中需高密度照護之病人,由醫院主動介入治療及追蹤,使病人接受完整照護,以減少自傷或傷人等高風險情形的發生,同時減少家人照顧壓力。

(九)持續推動區域精神醫療服務網絡:結合區域內醫療、衛生、福利、勞政、警政及學校機關,建立轉介照會制度及加強協調聯繫,以提供精神病人連續性、整體性照顧。

二、精神障礙者及心智障礙者辦理之社區式服務措施說明如下:

(一)社區居住:協助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多元型態之居住服務選擇,由專業服務人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與其他障礙者共同居住生活,使其白天可外出就業或至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接受服務,並依其意願及能力協助其規劃生活方式及參與活動。104年截至9月底止計有96個服務據點,受益人數計447人。

(二)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增進身心障礙者技能及態度培養,針對15歲以上自我照顧能力尚可,但學習技能活動能力有困難且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固定而持續之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之服務。104年截至9月底止計有127個服務據點,受益人數計2,036人。

(三)社區式日間照顧: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能力,針對18歲以上自我照顧及生活自理能力較弱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日間照顧服務,服務內容包含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等。104年截至9月底止計有106個服務據點,計16萬8,031人次受益。

(四)家庭托顧:推動身心障礙者個人所需之照顧與支持,提高其生活品質,由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居住處所內,對於18歲以上自我照顧能力較弱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有關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104年截至9月底止計有108個家庭托顧服務處所,受益人數計196人。

(五)到宅提供居家服務等照顧服務:對於經評估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居家式身體照顧或家務服務,104年截至9月底止,受益人數計3萬202人。其家庭照顧者有臨時性照顧需求時,並提供定點式或在宅之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104年截至9月底止,計8萬2,309人次受益。另亦辦理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以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及負荷。

參、未來展望:

一、加強全民對精神疾病之認識,及強化心理健康識能,使精神疾病早期發現,及早介入並引導就醫及積極復健,減少疾病慢性化,讓病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二、積極與跨部會合作,增進民眾對精神病人的接納,推廣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及家庭支持等方案,以增進精神病人有尊嚴的健康社區生活。

三、持續積極督促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單位建構身心障礙福利資源網絡,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及意願發展多元社區式資源,調節區域差異,落實「社區化」及「在地化」之精神。

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指教。

接下來謹就大院各委員所提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版本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各委員提案修正重點說明

大院委員對於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李委員桐豪等27人、周委員倪安等19人、黃委員偉哲等18人、劉委員建國等20人、楊委員玉欣等24人、楊委員玉欣等26人、王委員育敏等27人等提案修正,合計7個版本,共計提案修正7條,增訂2條,爰提出本部意見,並簡要逐一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考量。

一、李委員桐豪等27人、周委員倪安等19人、黃委員偉哲等18人、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修正第3條

(一)修正重點:

1.李委員桐豪、黃委員偉哲及劉委員建國版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法主管機關調整為衛生福利部。

2.周委員倪安版本:除調整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外,並增訂第3項詳列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第3條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敬表同意。

2.修正第3項,委員版本將各主管機關的職掌明確分工,本部肯定委員的用心。但基於立法經濟考量,大多數法規在主管機關條文不會分得太細,惟恐掛一漏萬情形。且現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現行法本於權責推動相關業務,實務執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尚無釐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權責之必要。

二、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修正第4條

(一)修正重點:刪除第4條第3項後段之但書。

(二)本部意見:本法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係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關於最低生活費訂定業於100年當年度辦理完竣;另105年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業已調高,原適用之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於105年配合調整,本條但書之適用時效業已完成,本條修正,本部敬表同意。

三、楊委員玉欣至等24人提案修正第11條

(一)修正重點:參照國民年金法,明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

(二)本部意見:本條修正與現行政策相符,本部敬表同意。

四、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修正第12條

(一)修正重點:低收入戶成員增加現金給付補助金額者,除老人、懷胎滿3個月、身心障礙者外,再擴大單親家庭、3歲以下嬰幼兒、長期臥病、婚姻移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本部意見:本提案修法增列4款並不適宜再擴大,原因說明如下:

1.單親家庭、婚姻移民為家庭類別,並非低收入戶成員,且於本法第5條第3項已針對單親家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等予以放寬審查標準不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為臻周延,建請審慎考量不宜再增加補助金額。

2.3歲以下嬰幼兒已有兒童生活補助,且2歲以下另有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及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是否擴大至3歲以下宜考量財政負擔,為臻周延,建請審慎考量。

3.長期臥病無明確定義,亦可能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身分重複,有待商榷。

五、楊委員玉欣等26人提案修正第15條及第15條之1

(一)修正重點:

1.第15條第3項增列「自行求職」者,納入因就業而增加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

2.第15條之1第1項增列中低收入戶得參加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二)本部意見:

1.第15條第3項增列「自行求職」者,納入因就業而增加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本部敬表同意。惟對於「自行求職」者之範圍,仍宜以參與政府轉介就業為對象,且實務上縣市政府,較能掌握其就業情形,爰建議酌修正文字。

2.實務上,地方政府資源充裕者已將脫貧服務擴及中低收入戶,爰第15條之1第1項增列中低收入戶得參加脫離貧窮相關措施,本部敬表同意。

六、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新增第15條之3及第15條之4:

(一)修正重點:

1.新增第15條之3,訂定兒童發展帳戶,針對低收入戶嬰兒一出生時提撥一定金額至嬰兒18歲,於其滿18歲時歸還自主使用;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立即凍結,至嬰兒滿18歲時歸還自主使用。

2.新增第15條之4,訂定家庭發展帳戶累積資產,針對擁有所得能力參加發展帳戶,不得藉由擴大就業、職訓、以工代賑等方式獲得工作。由低收入戶固定存款及政府同等比例提撥補助至停止扶助。由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實施年限及使用用途。

(二)本部意見:委員新增第15條之3及第15條之4版本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為臻周延,建請審慎考量,且很多細節性規定,無法以法律明定,宜通盤考量後,以授權辦法定之。

七、王委員育敏等27人提案修正第16條之2:

(一)修正重點:修訂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本部意見:本法第16條之2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此,教育部依本項規定訂定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本案涉及教育部權責事項,宜請教育部表示意見。

貳、結語

為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緩所得差距擴大,本部將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落實社會救助法,協助經濟弱勢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並適時提供各項服務與協助,進一步積極協助其脫貧。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

接下來針對立法院委員擬具有關生產事故補償條例等相關草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本部自101年10月起推動「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自推行後已大幅降低生產相關醫療糾紛訴訟鑑定案件數,成效良好,本部尊重 大院決議將該等作法法制化,以期保障孕產婦生產風險及有效化解生產相關之醫療爭議。

貳、對於吳委員宜臻等23人、黃委員昭順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16人及田委員秋堇等17人所提草案意見

一、依本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係以因生產所致之母嬰不良結果,經審議會審查後,依給付基準給予核定救濟金額,該審議過程不作有無過失之認定或鑑定。「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等4案,法案名稱與本部試辦計畫之救濟精神,尚有出入,提請委員會討論,以臻明確立法意旨。

二、有關生產事故不予救濟之範圍,4提案版本略有出入,因本部之試辦計畫經費來源受限,故排除懷孕36週前之胎兒及新生兒所致之不良結果;依前開計畫之試辦經驗及國內醫療專家建議,滿34週後胎兒之肺泡大致已成熟,早產所致之罹病率及相關後遺症降低許多,爰建議可放寬限制至滿34週前之不良結果不予救濟。

三、有關基金來源,部分提案草案中,除政府編列預算外,提供接生服務之醫療院所亦須負擔,此部分恐生爭議,建議予以刪除;另有鑑於醫療爭議現已有相關制度運作,建議無需訂定調解章節。至有關發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生產事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及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一節,因生產事故單屬婦產科之醫療業務,究其發生原因及態樣較單一,且醫療法第26條業已授權主管機關依法對醫療機構進行資料蒐集及查處機制,建議予以刪除。

參、總結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此案經過多次討論與協商,希望能很快通過,在本會期完成立法。

最後說明「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本次所報「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5條,主要係為落實感染管制政策,對於醫療機構與安養、養護、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類似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輔導及查核,實有再加強之必要,爰提具本修正案,期能周延傳染病防治措施。

貳、修正重點

一、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配合醫療法規之用詞,將「感染控制」修正為「感染管制」。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為利安養機構等場所感染管制措施之執行、輔導及查核,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感染管制及查核之辦法。

三、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為落實感染管制之執行,依醫療機構及安養機構等違反感染管制規定之情節輕重,採取適當處罰方式,修正相關罰責;另現行規定之強制處分係屬行政執行法所定之直接強制,可適用該法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文字。

參、總結

本修正案係為完善傳染病防治作為之法制依據,非常期望大院各委員的支持與協助,讓我們能完成此次修法,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點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首先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健保出了一些問題,一天到晚在缺藥,因為有些藥核價核得太低,例如口服的鐵劑和第一代抗生素。每年的價量調查從發票上看到某家的藥價比較低就往下殺,形成惡性循環,到最後連廠商都不想做,這個問題很嚴重,部長要用心。現在一支第一代抗生素核到剩下17、18元,光是材料和成分都不夠,而且還是進口的,這像話嗎?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藥價的問題,我們在持續檢討當中,因為各界對此非常關注,我們一年大概只有一千兩、三百億放在藥價,而且每年有很多新藥上市,所以不得不在一些藥價上處理。但是如果藥價的審核和訂定造成缺藥的情況,這是不容發生的,我會持續督導健保署作檢討。

蘇委員清泉:前陣子部長想要推雙軌併行的制度,病患可以付部分差價購買一些原廠藥,其實藥物確實有些差異,但是你一推出就被罵死,後來也就不再講了。但是每年藥價約一千四、五百億,當然新藥、抗癌藥、標靶藥都很昂貴,我們必須肯定健保署,只要新藥一進來,他們都很用心地和廠商議價,議到世界超低價。所有外商原廠藥都是最後才送到台灣核價,等到馬來西亞、韓國甚至是中國大陸核完了才敢送到台灣。因為台灣藥價一核下來,再到別的國家申請時,人家就會拿台灣的價格當作參考價,所以廠商寧可放棄市場也不願來,其實這對老百姓也不公平。

我們每年都把總額壓到那麼低,大家可能認為還很高,但是和OECD國家相比,我國健保占GDP的比例極低。明年雖有6,200億,占我們GDP15.5兆還不到4%,藥價又是其中的一部分。這樣惡性循環下來,新藥不開放又不行,只好一直砍PIC/S GMP的價格,到最後連常用的基本藥都缺藥。我在禮拜六早上會看門診,以維持醫學新知不要落伍,我都很怕開的藥會缺藥,事實上也真的缺藥。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請衛福部健保署陳主任秘書答復。

陳主任秘書寶國: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缺藥的問題,其實我們都有機制在處理,如果廠商認為核價太低以致不敷成本可以提出來,而且若是必要藥品,我們有機制可以提高價格,所以是隨時會檢討的。

蘇委員清泉:藥價小組在砍藥價時要想一下,有時已經太過分了,例如一支第一代抗生素只核價十幾元,這怎麼會有效呢?我都很懷疑。主秘,你們回去要好好檢討,我實在看不下去了。

另外請教主計總處有關生產風險救濟條例的問題,我不講「補償」,因為「補償」蘊含著過失的味道或是正義的味道,因此我一定要堅持是「生產風險救濟條例」。第八條規定基金的來源由政府以預算撥補,請問主計總處為什麼反對?專門委員結婚了沒有?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答復。

陳專門委員梅英:主席、各位委員。有。

蘇委員清泉:你有小朋友吧?

陳專門委員梅英:有。

蘇委員清泉:那你應該知道生產是充滿了風險。英國亨利國王的媽媽難產生不出來,只好剖腹產,從肚子直接劃開把嬰兒抱出來,剖腹產所以叫做「帝王切開術」就是這樣來的。但是帝王切開術在小孩抱出來之後,亨利國王的媽媽就死了。這是18世紀的事情,那個年代沒有超音波,什麼都沒有,所以帝王切開術是血淚的名稱。現在主計總處居然對這幾億元也有意見,本席實在想要砲轟。

陳專門委員梅英:我們不知道委員是從哪裡聽到我們對這部分有意見,其實我們並沒有提出來,只是覺得設置基金部分可以保留一點彈性,用現有的基金來做,不必另外再設一個基金,這樣也可以節省一些行政程序。至於基金來源部分,我們建議比較多元,包括菸捐都列進來,這樣以後基金的財源才會比較充裕,能比較長久地持續推動。

蘇委員清泉:所以用公務預算編列,你們沒有意見啦!

陳專門委員梅英:其實條文也有規定,我們是希望屬於醫療院所重大過失,也就是他們應該負擔的損害部分,主管機關要落實代位求償。

蘇委員清泉:你們是在意這一塊。

陳專門委員梅英:屬於醫療部分的重大過失,不是政府應該負擔的,其實條文裡面也有提到……

蘇委員清泉:對,那有另外的機制。

陳專門委員梅英:醫療院所該負擔的部分,我們希望主管機關能落實代位求償。

蘇委員清泉:救濟是指對因果關係不明確的風險加以救濟,如果真有過失是另外一回事,會有一個基金會來認定,不用你們操心那麼多。

陳專門委員梅英:我們沒有反對政府編列預算來挹注基金,只是建議財源可以比較多元地籌措,確保日後基金有財源加以支應。另外,基金的設置可以保留一些彈性給主管機關,或許現有基金就可以做,不必花費行政效率和時間再去設置新的基金。

蘇委員清泉:好。我再請教部長,最近健保署對急診壅塞提出辦法,亦即從醫學中心往下轉,甚至說醫學中心的醫師可以到次一級的醫院出診或是照顧,部長覺得這行得通嗎?

蔣部長丙煌:我知道這個辦法出來後,各地有一些批評,不過我認為我們讓這條路暢通,至於實務上會有多少醫生做這樣的事情或是怎樣做,這可以由醫事人員來決定,我們只是把路打通而已。

蘇委員清泉:費用是怎麼算?例如從高雄的醫學中心轉回屏東的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路途遙遠,你們講事情總要講一些可行的吧!

陳主任秘書寶國:這部分目前還在討論當中,在品質方案中鼓勵醫學中心和下一級的醫院雙向傳承。

蘇委員清泉:像這種獎勵醫生出診的錢,本席站在醫師全聯會理事長的立場,我建議錢應該給醫師,不要撥給醫院,否則醫師無感。通常都是最資淺的醫師被派出去,來來去去,萬一出車禍怎麼辦?這都是很嚴重的問題。

陳主任秘書寶國:在下次會議當中,我們會再討論這個辦法。

蘇委員清泉:昨天網路上提到某家醫院CPR的次數居然被你們核刪,大家瘋狂地轉發。

陳主任秘書寶國:其實這是病歷上記載不是那麼清楚,我們在審查時發現,因此作適當的核減。如果他們覺得這部分有理由,可以……

蘇委員清泉: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蔣部長丙煌:我知道。

陳主任秘書寶國:我們會針對實際的情況作調整。

蘇委員清泉:醫師做CPR是以10分鐘為一段,約五、六百點,也許醫師做了很久,大概80分鐘,所以就是乘以8次,你們可能是刪數量,但是申報是醫院在申報,打回來是醫師在寫。急診醫師已經很忙了,還要申覆,看到CPR也被刪當然會不爽,因此消息傳開。所以你們要寫清楚為什麼核刪,理由要寫清楚。有的委員說審查的醫師要具名,可是如果要具名的話,我可以保證沒有人要當審查醫師了。出席費那麼低,還要具名,那是不可能的,所以這部分需要妥善處理。現在有工時和血汗等問題,年輕醫生都已經繃得很緊了,以前那個逆來順受的年代已經過去了,這樣一傳上網,很難聽,也很難看,現在全台灣瘋傳,聽說Line一小時就可以傳7、80萬則,所以這個問題要妥善處理。

陳主任秘書寶國: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想請教部長有關精神障礙的議題,請問誰會得精神疾病?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每個人都有可能。

楊委員玉欣:您知道好發的年齡是幾歲嗎?

蔣部長丙煌:好像年長者比較好發,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楊委員玉欣:平均年齡是15到30歲,因為這階段是身心及社會壓力變化最巨大的,所以不論男女的好發年齡大概都是15到30歲。您知道這是怎麼樣的疾病嗎?

蔣部長丙煌:有很多種分類,像是憂鬱症、躁鬱症等等。

楊委員玉欣:這是腦內分泌系統失調的疾病,如同糖尿病是胰島素分泌失調所致一樣,一般不知情的人可能會很恐懼,但其實它是一種只要及早介入、好好治療,就可以得到控制的腦部疾病。再看到精神衛生的統計,領有精障身障手冊者有12萬多人,公衛護士追蹤精神障礙病患有13萬人,領有健保的慢性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者有20萬人,部長知道這些數據產生了什麼樣的問題嗎?為什麼明明有20萬人領有重大傷病卡,卻只有12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這中間差距的8萬多人去哪裡了?原因是很多人怕被汙名化,所以不要領身障手冊,其實他們的疾病是嚴重到可以請領重大傷病卡的,為什麼他們要請領重大傷病卡呢?因為在看醫生時可以減免自付額,但他們卻沒有領身障手冊。請問沒有身障手冊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蔣部長丙煌:就無法取得相關的福利。

楊委員玉欣:沒錯,等於無法獲得身權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有關個人和家庭支持服務的權益,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再看到另一個數據,一年去看精神科和身心科的國民有239萬人,如果排除自閉症、過動症或酒精藥物成癮等不屬於精神類的患者,光是思覺失調症,也就是以前說的精神分裂症,就有11萬多人,情緒障礙有20多萬人,其他的精神疾病有21萬人,全部加起來有高達57萬人之多,這也代表國民中有57萬人是看過精神科的,此外,還有更多是無病識感或不願就醫者,所以其實黑數是更多的。看了這些數據後,我們想要指出的是,精神疾病的照顧需求是非常普遍的,如果沒有趕緊提供資源進去,腦部疾病是會惡化的,所以精神疾病的照顧需求是迫切且嚴重的,但是它卻被低估和忽視,這也是今天要排此專題報告的原因。

部長到部裡那麼久,應該很少談到精神病患的需要,但是其實其需求量是這麼大的。沒有身障手冊就不能享有社政的服務,但他們為什麼不領身障手冊?就是因為怕被汙名化,只要手上拿著一本如肢體或精神障礙等手冊去就業,差別會有多大,就算去看醫生,也怕會被貼標籤或被汙名化等。

醫療和衛政方面很重視治療和復健,但治療和復健的問題為何?衛政體系是不處理照顧問題的,如果沒有申請手冊,也無法得到社政的照顧和協助,也就是說,有57萬之多的人沒有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即使他們有去看醫生,但如果沒有持續穩定地去看,對病人而言也是很大的傷害。所以在照顧方面是有很大的漏洞的,無論是社政、醫政、追蹤或是針對集體社會大眾持續做心理精神健康的促進等等,如果沒有的話,社會悲劇就會不斷地發生。獨居身障者愈來愈多,而且是病人照顧老人、病人照顧病人,這些事故每年每月每天持續在發生,隨便看幾則社會事件,「繼子火攻稱騶邪」,因為家裡要騶邪,所以就放火燒,一家四口因此重創,還有「10歲女孩目睹精神疾病爸爸用鐵鎚殺阿公」及「矯正精障母亂吃,鎖鍊纏頸致死」等,這些事件只是換了人,卻不斷反覆發生,且內容是一模一樣的。台灣精神障礙的家庭承擔了全部的照顧責任,當一個家人撐不住時,最後就會變成像「老婦跌死浴室中,精障女餓死」等事件一樣,這些問題就是反覆不斷在發生,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的醫療和復健資源嚴重的不足,至今在住院及復健部分,我國只能提供4萬人的服務,但上述情形的需求者就高達57萬人,尤其在更嚴重、更迫切需要的精神復健機構方面,也只能提供8,000多人的服務,可是我們的需求卻有數十萬人。

另外,有關強制住院的問題,之前每年都有3,000多人強制住院,96年修法後有3,000多件,101年就變成1,200件,102年700多件,103年700多件,從3,000多人到700多件,這數據大幅地下降,難道是因為病人都治好了嗎?嚴重病人是要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是個法定名詞,他有非常多的認定指標,當病人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並有暴力、傷害他人或自傷之虞,或有妄想、幻聽等症狀,且經2位醫生診斷有強制住院之必要者,才符合精神衛生法中對於嚴重病人的定義。但是,精神衛生法在96年修法後,必須要符合上述條件者才需強制住院,或許站在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這樣做是沒錯的,但是其實在修法當時,有提出社區照顧及復健作為配套措施,剛剛說社區照顧方面只能提供8,000多人,修法後讓強制住院的門檻變得非常高,除了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符合病人不想就醫,經通報審議會審查,審議會再與病人視訊等一大堆行政程序後,才得以強制住院,或許對人權而言這是好的保障,但同時也造成醫生非常大的困擾。而家屬、精神團體和病友團體都強力主張強制住院的門檻實在是太高,而且也無相關的配套措施,導致照顧責任全部落在家庭身上,對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由於強制住院的門檻變得那麼高,而相關的配套、社區和復健方面完全沒有提升,資源也沒有進來,對家庭來說是非常恐怖的。

所以本席在此提出具體的訴求,希望政府改善社區照護品質,針對嚴重精神病患要落實外展式醫療服務(社區照護品質提昇計畫),相信司長非常了解這個計畫,請問部長知道此計畫嗎?

蔣部長丙煌:知道。

楊委員玉欣:您知道此計畫是處理什麼事情嗎?

蔣部長丙煌:主要是針對強化社區照護的服務品質。

楊委員玉欣:對,有些嚴重病人不一定有穩定地去看醫生,所以我們希望能主動列管及建立醫病關係,其實精神疾病是如果病人有穩定用藥、看醫生及復健的話,其實是可以過著和你我一樣非常健康的生活,不但可以生活正常,家人也可以正常照顧,但其困難就在於病人沒有去看醫生,或沒有穩定的就醫,所以我們應該要主動地在社區中輸送醫療服務,這是本席的訴求。

另外,雖然有身權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對精神病患而言,這是沒有用的,看得到吃不到,為什麼呢?簡單來說,精神病患申請得到居服員嗎?司長就搖頭了嘛!是申請不到的。居服員敢接這樣的病患嗎?不敢,因為他沒有受過相關的訓練,所以即使有這樣的法,病人也符合這樣的法定身分,但對他們來說這些資源都是沒有用的,因此對精神障礙的朋友來說是很不公平的,而有關社區居住的問題更是如此。因為時間的關係,請部長在二週內落實建立並推動各縣市外展醫療團隊的計畫,也就是剛剛提到的社區照護品質提昇計畫,並針對獨居精障者或精神病患提供擴大社區家園計畫的適用範圍,讓他們得以適用此計畫。此外,針對年邁照顧者及心智障礙或自閉症者推動雙老家園計畫,因為雙老問題不只是照顧者老、受照顧者老,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的雙老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自閉症朋友一生最依賴的就是父母,當他們的父母過世後,他們的世界就會崩解,就會迅速進入到精神疾病之中,但這些都是可以預防的,所以他們需要的雙老計畫和心智障礙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政府應針對不同族群來規劃適合他們的雙老家園計畫,讓民間的力量能夠進來處理雙老問題,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蔣部長丙煌:基本上我都同意,我們會責成心口司和社家署共同來努力。有關剛剛談到的品質提昇計畫和醫院主動介入等方面,其實都是非常好的方向,我們會朝此方向來努力。

楊委員玉欣:謝謝部長,司長加油。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記得上次審預算的時候,我有提一個主決議,為什麼105年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身障牙科)示範中心的補助只編列5,000萬?今年的經費本來就不夠了,現在有7個中心喔!一個中心的開辦費等就要800萬,今年有2個中心開辦,結果你們以5,600萬的預算讓他們share掉了,明年7個中心也只編5,000萬,部長不是答應過我要將預算補足嗎?怎麼現在又變成這樣子?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就是經費排擠的效果。

陳委員節如:即使經費排擠,也不能讓它們做不下去啊!

蔣部長丙煌:因為醫發基金不夠,所以產生排擠效果。

陳委員節如:你那天不是說要從其他方面來補足嗎?我等一下會再提個臨時提案。

蔣部長丙煌:我們再來看看可否從其他方面來挹注。

陳委員節如:這種錢不能少,這之中包括設備、開辦費和其他相關的費用,才5,000萬要怎麼資助7個醫院,這太離譜了吧!我希望維持本來的預算,現在每家醫院800萬,共有7家,所以最起碼要維持在1億左右。部長,請你承諾!

蔣部長丙煌:我們會努力看看,但大餅就是那麼大,所以會擠壓到其他的項目。

陳委員節如:身障牙科示範中心非常重要,這筆預算不能減。

蔣部長丙煌:我覺得每個計畫都很重要。

陳委員節如:預算最起碼要保持在1億左右,這並不困難,你們都可以從菸捐及醫發基金等地方挹注了,這1億會有困難嗎?

另外,有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之前編列3,000萬的預算,目前才做了8例,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共補助80萬,你們覺得這樣的效率如何?此方案是補助低收入戶,我不是說此方案不可行,但是我覺得執行率太低了,請問執行的困難點為何?

主席(楊委員玉欣):請衛福部國健署陳副署長答復。

陳副署長潤秋: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們要加強對低收入戶的宣導,讓他們願意接受這個補助,其次,希望能增加較多的機構……

陳委員節如:目前是同一個案每年都可以申請補助嗎?

陳副署長潤秋:對,每年10萬元。

陳委員節如:這部分要繼續,希望你們檢討後,能夠提出更有效的辦法來處理。

另外,你們是否有曾撰寫「臺灣健康不平等報告」及舉辦「臺灣全球健康論壇」?近幾年都在討論這個議題,請問目前情況如何?其報告撰寫的過程為何?

陳副署長潤秋:健康不平等是經過英國的UCL IHE……

陳委員節如:對啊,這個「臺灣健康不平等報告」是什麼?

陳副署長潤秋:我們是先將所有與健康相關的數字放入後,再根據這些數字分成4種不同的等級,依社經情形區分……

陳委員節如:除了邀請專家學者外,有沒有邀請民間團體或NGO等團體共同來討論?

陳副署長潤秋:我們是先將既有的數字整理後,將它做出來,目前已經送到永續會……

陳委員節如:11月1日、2日不是有舉辦「臺灣全球健康論壇」嗎?

陳副署長潤秋:是,那時是先將我們的報告拿出來,由專家進行報告,現在是會送給永續會各個委員,看看將來有沒有一些……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健康論壇不錯,從2010到2013年都有舉辦,這種與國際接軌的交流是很重要的,請你們提供這次論壇的書面報告給我,可以嗎?

陳副署長潤秋:可以。

陳委員節如:有關今天要審理的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其實本席本來是要推醫糾法,因為只要醫糾解決,就什麼問題都解決了,不像現在有那麼多林林總總的法案出來,對於本案其實我不反對,生產的確比較特殊的,但我認為一個國家的政策不應該是這樣零零碎碎的來定,行政部門都不堅持,也不去努力,只因為一個醫師不出這個費用,造成整個醫糾法的處理就延宕在那裡,我認為這部分衛福部要負很大的責任,本席不爽的就是這個部分!你們現在還拿……

蔣部長丙煌:對於醫糾法,我們真的是做了很大的努力。

陳委員節如:現在不但生產補助條例部分有提案,連麻醉、小兒科等都出來了,將來你們要怎麼收拾這個爛攤子?

蔣部長丙煌:我們還是希望醫糾法能夠通過。

陳委員節如:再編列1億、2億、8億,這樣是在搞什麼!

蔣部長丙煌:我是覺得要整合起來,讓醫糾法通過是比較好的。

陳委員節如:以長遠之計來看,一個國家不應該以這種方式來處理!

蔣部長丙煌:我完全贊成。

陳委員節如:這是我的建議,其實生產風險這部分已經有編列經費了,但如果不立法,你們就可能編列不足,就像身障牙科那樣,照這樣看來,身障牙科也要提案立法了,你們一下子編列1億,一下子編列5,000萬、6,000萬的,這是在搞什麼!

蔣部長丙煌:我們大概是先用試辦計畫來累積足夠的經驗,如果要立法再立法。

陳委員節如:部長,我認為一個政府單位應該要負責任的去把國家的法律做個整理,而不是這樣零零碎碎的。現在有幾項補助,其中有涉及公告地價與資產調查的部分,我覺得行政部門非常不努力,對於這些補助,包括身權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服務法、社會救助法及國民年金等,其中不動產限額的標準都不一樣,以前你們是以國民住宅260萬設為不動產的標準,現在則以320萬做為基準,這道理在哪裡?為什麼以320萬為標準?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答復。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剛開始訂定不動產額度時,確實是用國民住宅前5年的平均售價來訂定的,所以定出260萬的……

陳委員節如:你用260萬為標準我也覺得非常奇怪。

李司長美珍:當年是這樣訂定的,之後的訂定,房屋是用評定價格為標準,土地則以公告現值為標準,每一年要訂定額度時,我們都要邀集地方政府,參採調幅的額度,大家一起討論出來的。

陳委員節如:現在這個倍數差了多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排富的不動產限額是650萬元,與之前的260萬差了2.5倍,這表示你們的標準參差不齊,每個法條的標準都不一樣,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解決?我剛才有請教你320萬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李司長美珍:如果是土地就以公告現值,我們是依據公告現值,每一年都依照當年度的調幅去計算的。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基礎是怎麼來的,但320萬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因為我算不出來,以新竹市、嘉義縣……

李司長美珍:六都是另外計算,目前臺灣省統一是320萬,整個計算機制就是剛剛我說的部分外,再做一些微幅的調整。

陳委員節如:所以是亂七八糟,沒有一個合理的標準,現在有規定你們都還有不一樣的標準,這是牽一法動全身,你們應該要去討論這個問題,現在國民年金有個底限400萬,部長,你知道嗎?

蔣部長丙煌:我大致知道。

陳委員節如:另外,法扶法也有不動產限額的規定,為什麼他們能訂定底限,而其他的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權法等都沒有訂定?這樣非常不公平,如果去年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今年因為不動產公告地價、公告現值調升,可能就會有很多人變成領不到。去年公告的法令是以前的就不算,就保持,是不是?

李司長美珍:在調幅的過程中,有些低收入戶的資產沒有增加,例如房屋與土地沒有增加……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把它增加了嘛,使得他們的財產上去了,其實他們並沒有脫離貧窮,所以你們應該要去思考怎麼樣才算公平,難道他們後來就富有了嗎?你們調高不動產價值後他就富有了嗎?不是這樣計算的!

部長,你覺得這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蔣部長丙煌:其實有的事情不是衛福部一個部會所能處理的,因為涉及整體財政問題……

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啊,可是你們牽連到多少法律啊!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權法、國民年金法等很多耶!

蔣部長丙煌:所以我同意,我們來檢討,如果需要做跨部會溝通,我們會去做相關溝通。

陳委員節如:現在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也開始要調整與改革了,我認為你可以趁這個時間去參與討論,這部分必須統整,現在身權法老人生活補助的不動產限額是650萬,與之前的260萬相比,相差了2.5倍,這個基礎點是什麼?這要怎麼計算?你們還用低收入戶1.5倍來計算,我覺得這個前後無法對起來。

蔣部長丙煌:我們再來整個盤點看看,如果有需要,我們會做跨部會的協調。

陳委員節如:現在是時候了,應該採用比較嚴謹的方式,可以找地價專業人員來計算,不論是省或市,要採用比較合理的方式來計算,不應該一個法一個標準,更何況國民住宅早就廢掉了,結果你們用新值加一是一個標準,臺灣省一個標準,各縣市又一個標準,如果住在那裡的居民真的很倒楣,這個部分請部長參與研究。

蔣部長丙煌:好,我來要求他們去研究。

陳委員節如:最後,有關遊民的問題,衛福部於10月20日召開的兩公約定期報告會議提及,對於遊民之基本生活需求有提供置物空間服務的施政措施,請問在哪裡?這是你們自己在兩公約的會議中提出來的,請問置物空間在哪裡?

李司長美珍:遊民的執行是由地方政府來執行,目前臺北市、基隆市都有這樣的置物空間。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這個答復是中央答復的啊!在兩公約定期會議中說有,既然有,請問在哪裡?

李司長美珍:舉臺北市為例,之前我們召開過公聽會,確確實實有回應他們的需求,臺北市確實有設置,目前基隆市也有設置。

陳委員節如:很多縣市不提供住宿、不提供工作機會或脫貧方案,但你們都沒有辦法去處理,可是對於置物空間這個這麼簡單的事情,總要把它處理好吧,你們要怎麼處理?各縣市沒有,臺北市這裡有嗎?

李司長美珍:目前有。

陳委員節如:但遊民不只是臺北市有,各縣市也很多,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處理?

李司長美珍:一般來說,我們的政策原則上是先居住後輔導,也就是說,我們儘量用住宅補貼,讓他們的居住問題能夠解決……

陳委員節如:先居住後輔導,但居住比較困難啊!置物櫃不是比較簡單嗎?

李司長美珍:有關置物櫃的部分,各地方政府會考量其環境空間及環境清潔部分,基本上,對於遊民的置物部分,他們會針對遊民先列冊,人數比較多的地方才會設置物櫃。

陳委員節如:現在置物櫃的服務內容是什麼?

李司長美珍:因為遊民本身都有一些隨身物品,置物櫃是讓他們放置一些隨身物品。

陳委員節如:所以是讓他們放置一些隨身物品,其功用就只有這樣?

李司長美珍:是。

陳委員節如:現在不只是台北市有遊民,其他縣市也有遊民,因為這是你們在兩公約定期會議提出的報告,所以本席要瞭解一下置物櫃的情況,我知道台北市有設置物櫃,但應該還不夠,而其他縣市幾乎都沒有設置。以上,謝謝。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的議程有安排法案的修正,例如討論事項第三案是各委員所提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李委員桐豪、周委員倪安、黃委員偉哲及劉委員建國等分別提出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條只是將主管機關修改為衛福部,這應該沒有問題。另外還有放寬中低收入門檻的相關規定及積極規劃實施脫貧計畫。而王委員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問第十六條之二是新增還是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李司長答復。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第十六條之二是要增加幅度,因為原來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教育補助……

徐委員少萍:所以是提出修正條文?

李司長美珍:對,原來是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王委員提案希望將其調高到60%。

徐委員少萍:當然我們都希望社會福利能越來越好,現在選舉又到了,對此我們都樂觀其成,但是把關者是衛福部,我不知道放寬學雜費減免基準會有多少的影響?你們有沒有計算出相關數字?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教育部的權責,可能要請教育部來表示意見。

徐委員少萍:好,請教育部代表答復。

主席:請教育部高教司梁專門委員答復。

梁專門委員學政: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依照委員的提案,將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從原來的30%提高到60%,以102年的學生減免人次來估算,大概整體會增加2.64億左右。

徐委員少萍:如果能補助中低收入戶的孩子讀書,也是好事,畢竟再怎麼窮也不能窮到學生就學,所以這方面我們都是贊成的。

蔣部長丙煌:這是脫貧很重要的方式。

徐委員少萍:另外,今天議程排定討論事項第四案是審查本院吳委員宜臻等23人、林委員淑芬等16人、田委員秋堇等18人分別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黃委員昭順等24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法草案」及蘇委員清泉等21人擬具「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草案」,請問在法案名稱上,補償與救濟有什麼不同?

蔣部長丙煌:醫界認為補償帶有過失的意味,救濟比較沒有過失的意味,所以醫界比較傾向於採用「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衛福部也贊成這樣的名稱。

徐委員少萍:說真的,除了上帝之外,生產風險是誰都沒有辦法事先知道的,如果用「補償」的字眼就帶有過失的意味,醫師們可能會有很多意見,……

蔣部長丙煌:他們沒辦法接受。

徐委員少萍:我也覺得用「生產風險救濟條例」可能比較公平,對醫生來說,他們的目的也是希望好好的把小孩子接生出來,誰都不願意有不好的事情,但有時候明明做了萬全準備,但就會發生不可抗力、無法預測的事故,基本上,我也比較贊成「生產風險救濟條例」,不過這部分還要經過大家的討論。

部長,我記得之前在審查醫糾法時曾討論過,像這種生產風險的事故應該要放在專章中,否則外科也有風險,將來是不是也要來制定一個新法,導致以後可能會有很多新法,但為什麼這次要針對生產事故另提專法?沒有辦法再繼續等了嗎?還是因為醫糾法一直沒有辦法審查通過?對此,你們的意見如何?

蔣部長丙煌:委員很瞭解,醫糾法已經在大院審議中,但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當然我們最希望的就是整合式的把醫糾法推出來,有關生產部分則以專章來規定,但由於醫糾法目前還沒有辦法立法,而生產救濟的部分,過去採用試辦計畫去做,已經做了4年,成效相當不錯,大家也覺得很好,所以大家認為如果先立法,將來它會更穩定,用計畫的方式可能會較不穩定,但用……

徐委員少萍:你們本來想試辦多少年?這總要審查嘛,不能這個法放在那邊都不審查,對不對?都不審查,然後再從裏面弄個專法,這並不是正道。

蔣部長丙煌:對,我當然希望醫糾法能審查。

徐委員少萍:要審查,不能擺著都不審查,而先將若干問題弄出來成立各種法,這樣對嗎?

蔣部長丙煌:但醫糾法目前就是有困難。

徐委員少萍:即使有困難,也要突破。

蔣部長丙煌:我們其實真的很努力了,但醫界等有各種聲音。

徐委員少萍:所以醫糾法不曉得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審查通過,10年或20年?我們不知道。

蔣部長丙煌:我們並沒有把握,所以這個法先推出來,以後還是可以整合的。

徐委員少萍:以後還是可以整合?

蔣部長丙煌:對。

徐委員少萍:當然我們希望試辦成效不錯,能予以落實、法制化。你說將來就可以整合在專章中?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就行政院版的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你們希望對醫療機構、安養、養護、長照計畫等其他場域能擴大執行感染管制的相關控制,是不是這樣?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我去醫院常看到電梯中指示戴了什麼手套就不要按電梯按鈕,剛開始我不懂為什麼戴手套就不能按,後來才想到戴手套就表示正在執行醫療工作,為免細菌傳染,所以才不能按,是這個原因嗎?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這個很重要,所以要將此擴展到其他機構,包括養護、安養機構也要這樣做。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目前其他機構沒有標示戴手套的醫護人員不能按電梯按鈕嗎?

蔣部長丙煌:目前那是醫院、機構管理上的規定,我們這次修法則希望在管制的執行面、輔導、查核上都能依法有據,這樣子,這些養護機構……

徐委員少萍:有些措施你們要依這個法來查核、輔導他們。

蔣部長丙煌:是,能夠更有力地進行輔導。

徐委員少萍:有關精神病患的社區照護,一般來講,精神病是因為腦的病變造成的嗎?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失智有沒有包括在內?

蔣部長丙煌:應該有。

徐委員少萍:腦病變部分最常看到的是什麼?精神病、憂鬱症……

蔣部長丙煌:現在不叫精神分裂症,而是叫思覺失調症。

徐委員少萍:我參加過地方上的康福協會,我剛開始跟他們說每個病都需要康福,所以看不出這到底是什麼協會,後來才知道是有關思覺失調的協會,思覺失調症一般較容易了解的說法就是精神方面的病。思覺失調這範圍不是很廣嗎?躁鬱症、憂鬱症算不算?

蔣部長丙煌:主要指的是過去所謂的精神分裂症。

徐委員少萍:你剛剛講,失智也是?

蔣部長丙煌:失智應該也是屬於腦的病變。

徐委員少萍:一般來講,對於腦部病變是先以藥物控制,然後再進行復健,是不是?

蔣部長丙煌:是。

徐委員少萍:所以今天談到的社區照護就是有關復健的問題,現在社區復健的機構是否普遍?

蔣部長丙煌:目前我們大概有4,000床左右,社區上面沒有醫療……

徐委員少萍:社區復健的機構有沒有?

蔣部長丙煌:目前有,不過,誠如剛剛楊召委提到的,根據這個法,我們很希望醫療人員可以走入社區幫助這些患者獲得照顧及復健。

徐委員少萍:但有這種社區復健機構嗎?我在社區中都沒有看過。

蔣部長丙煌:我們有日間型的精神復健機構。

徐委員少萍:在社區內嗎?

蔣部長丙煌:對。另外,住宿型的……

徐委員少萍:私人辦的是不是?是誰辦的?

蔣部長丙煌:公私立都有,但私人辦的較多。

徐委員少萍:這些機構一般都叫什麼名稱?是叫診所、醫院,還是什麼?

蔣部長丙煌:叫康復之家或精神復健中心這類的。

徐委員少萍:這些人的病況真的會影響到家庭,若能獲得健全的治療及復健,對其個人及家庭的幫助都非常大。謝謝。

蔣部長丙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今天有準備好幾類問題,第一個是有關預算解凍的部分。貴部有提交雲端化服務的部分,你們的報告提及應用管理要點、使用作業須知等,我想問部長的是,資訊安全的保障主要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資訊的蒐集、取得,第二個是使用部分。現在在資訊取得上,不管是政府去蒐集人民的資料,或者是部分民間單位向政府申請相關資料,在刑事責任保障民眾資訊安全部分較注重的是資訊取得部分,但我要問的是,如果洩露、不當使用資訊而對民眾權益有所侵害,民眾得知其資訊被不當使用後,也僅能提出民事賠償或進行申訴程序,而且是漫漫長路,就這部分衛福部有沒有相關的因應之道?就是如果資訊被不當使用時怎麼辦?對民眾的保障在哪裏?在我看來,對這個雲端服務計畫中有關民眾資訊安全的疑慮,衛福部並沒有妥善的評估及做法,特別是容易被濫用的醫療資訊部分,政府現在有很多業務都採外包,連帶將人民資料也流出去,如果不肖業者透過某些方式不當使用,請問衛福部有什麼因應做法?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主要的作為應該是讓個資不要被不當使用,所以我們會在這方面下功夫,例如對於過去很多的資訊,我們現在都用協作中心等來處理,至於有些資料會去中央研究院……

周委員倪安:你可能沒有聽懂我的問題,請你們就此給我詳細的書面報告。

蔣部長丙煌:可以。

周委員倪安:蒐集的部分多由刑法來保障,可是在使用的部分,如果不當使用的時候,政府要怎麼保障民眾?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資,都有自己的醫療情況,我不想要曝光,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給我一個完整的報告。

第二個問題,我想部長應該知道昨天又傳出假冒食品的消息,就是用鯰魚肉假冒鱈魚肉做成於魚排充斥在市面上,是吧?

蔣部長丙煌:是。

周委員倪安:你有看到這個新聞,我們也知道衛福部很認真,去年制訂黃豆製品食品作業指引草案,今年又做了醃製蔬果食品作業指引、麵製品食品作業指引,是不是?我們做了很多種食品指引,現在是不是又要魚類的指引呢?今天發生魚的就做魚的,明天發生肉的就再做肉的?這真的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完全是便宜行事,請問衛福部昨天有沒有回去開會?魚排怎麼辦?魚又欺騙了大眾,怎麼辦?

蔣部長丙煌:就按照法規我們就讓它先回收改正,所以改正之前不得繼續販賣,食安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

周委員倪安:食安法都有規定,可是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你們又一再地制訂辦法呢?我想要請教部長,整個食品加工業的部分是需要總體檢的,這個部分是需要審密的措施,其實不分食品類別,我們都想要吃到安全、可以吃的食品,也許它比較貴,也許它的量比較多,所以比較便宜,但至少人民要知道這是安全的,我們的政府必須給人民一個保證,我在這邊拜託衛環的委員不要輕易地解凍這個預算,一定要提出一個方法來。因為本席不是衛環的委員這個部分要請部長多多關心。我想明年的選舉國民黨的票不會開得太漂亮,我認為食安問題占了非常大的因素,這幾年來人民真的是受夠了,從三聚氫胺、毒澱粉等不管吃什麼都一再吃到毒,人民感到身心俱疲啊!

再者,關於精神病患照護部分,我們都希望精神病患者能夠盡量回歸社會生活,並輔導他們就業,但本席憂心的是社工師、心理師的人力是否足夠撐起你這邊寫的非常龐大計畫?關於人力資源部分,本席從你提供的資料看到,社區照顧主要的醫護來源還是以大醫院的醫師、護理師為主。可是醫生可以挪出時間看精神病患嗎?本席覺得他的時間應該是相當有限,以目前的社工師、社工人員來講,他們要照顧社會中各種的弱勢人民已經應接不暇了,這部分部長應該很清楚,他們的薪資不高,人力也缺乏,請問部長有何解決方案?

蔣部長丙煌:其實每一個社區照顧,不管是精神或是其他相關身障者等都需要相當的人力,所以衛福部在人才的培育及人力補充上面一直在努力,但是有的地方涉及到經費的問題,我們的社工人員也在增加,所以是有進步的。

周委員倪安:你增加的幅度如何?比方說,2015(今)年我們有幾位社工師、社工人員及心裡師,去年是多少位?前年是多少位?你可以表列出這些數字給本席,讓我們知道嗎?我們現在國家有那麼多的計畫,包括你的長照,部長我還記得你在協商的時候跟我說,只要長照過就好了,先求有就好了,但我們知道現在其實是沒有人才,沒有人可以來照顧,你要如何做長照?你可以給我個數字,你們的成長是如何?培訓計畫為何?我們要如何讓現在的年輕人願意投入社工,來照顧我們的社會,照顧需要照護的人民,衛福部有相關的計畫嗎?

第二點,偏鄉地區可能幾十公里或幾百公里才有一家大醫院,如何去找精神科醫師來照顧他們?我從你們的書面報告裡面看不出來,因為我知道台灣在醫療的分配上面,偏鄉跟都市是嚴重不均的情況,都市受到的照顧比較多,但是偏鄉人民一樣繳健保費,可是他所受到的醫療照顧其實可能只有百分之一或十分之一而已,所以這部分部長要如何改善呢?

蔣部長丙煌:先跟委員說明,我們的精神照護人力跟過去比較,從2008到2014年我們的精神科醫師從1,300人到1,500多,護理人員從4,300人到4,900多人,臨床心理醫師從420人到620人,社工人員從430人到503人,所以從心理師……

周委員倪安:需要照顧的心智功能障礙者增加的幅度又是如何?我想這部分應該有個數字,你可以提供給本席,本席用數字來做分析,好不好?

蔣部長丙煌:好。

周委員倪安:你覺得足夠嗎?還是覺得還要努力呢?

蔣部長丙煌:我覺得還需要努力,因為……

周委員倪安:如何努力?

蔣部長丙煌:就是增加相關的照護人力。

周委員倪安:增加人員,但沒有預算,你們就會說沒有辦法增加人員!

蔣部長丙煌:預算也是我們要努力爭取得部份。

周委員倪安:所以如果爭取不到預算,你講的這些報告也是……

蔣部長丙煌:預算我們希望大院能夠多支持。

周委員倪安:你也是白講的,是嗎?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1分鐘,我還有個議題是有關毒品的問題。

部長,我知道毒品犯罪的再犯率是七成左右,大部分都是因為沒有辦法戒毒癮,我想知道現在所有戒毒的方法,除了美沙酮替代療法以外,有沒有其他的戒毒措施?成效如何?

蔣部長丙煌:目前我們主要是美沙酮替代療法,它的成效相當好。

周委員倪安:它的成效很好,但是毒品的再犯率一直非常的高,你們跟法務部可否有共同的專案來處理……

蔣部長丙煌:行政院有一個協調的……

周委員倪安:目前有嗎?

蔣部長丙煌:過去有一個毒品防治會報。

周委員倪安:對,監獄裡面有將近一半的人是因為毒品被關的,他們有部分是需要做治療的,我們國家現在毒品問題非常嚴重,年齡已經下降到小學生,不曉得部長是否知道,在那麼可愛的土地上面,我們人民是那麼的聰明,確有那麼多的小孩感染毒品,這就是家庭,甚至整個社會、國家很大的損失,而且現在是少子化,小孩生的少,如果吃毒品的人多,那不就代表我們未來的退休金沒有人負擔?這是我們的問題,不是他們家小孩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本席相當關心,也從法務部那邊關心,但大家都說沒有預算。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教育問題,我覺得要聯合教育部、法務部、警政署及衛福部等相關部門針對毒品氾濫做透徹的研討,要如何對染上毒品者給予協助,部長是否可以承諾?你說行政院有,可是我要表達的是雖然有,但卻一直這麼嚴重,而且越來越嚴重!如果有且在降低,那也ok,這樣有在做而且有成效,但你說有這些單位,他們每天也在領薪水,我們的毒品氾濫卻越來越嚴重的時候,這應該是各位大人,要起而行之的時候了吧!

蔣部長丙煌:對,沒有錯,毒癮汜濫的確是個現代的問題,而且不只是台灣的問題,也是全世界共通的問題,同時這個問題還非常嚴重。我們非常重視,但還須跨部會一起做,包括法務部、教育部等。

周委員倪安:跨部會是多久開一次會?

蔣部長丙煌:會有行政院的層級,我印象中是分成5組分工進行。

周委員倪安:分工做的話,是多久開一次會?

蔣部長丙煌:3個月開一次會。

周委員倪安:你們是不是應該做得更深入,而不是只有開會而已?開完會之後沒有實行的話,毒品仍然如此泛濫,接著你又會說,這是全世界的問題,所以就算是開了會也沒用。你要給我這樣的回應嗎?我不能接受。

蔣部長丙煌:我絕對不是這樣說,我是說,那是一個我們要面對的問題,所以我們也積極在面對了。

周委員倪安: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比較完整的計畫,還是要等上面的人來找你一起開會?

蔣部長丙煌:不是這樣的,我們有分組,分為拒毒、緝毒、戒毒、防毒等,我們衛福部主要著力在在拒毒和戒毒上,針對這個議題,我們會經常開會討論,以研議適當的辦法。

周委員倪安:我希望能有更完整的資料,讓我們可以一起關心在年幼小孩身上發生的毒品泛濫問題。

蔣部長丙煌:沒問題,我們會提供給委員參考。

周委員倪安: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今天公務預算的解凍案中,有關兒童視力與聽力的保健計畫,本席謹就視力的部分與部長探討。據統計,國中學童得到近視的人就占了77%,到了高中就有85%,這樣的比例可說是非常地高,請問你們現在有沒有具體的政策與作為,以減緩近視增加的趨勢?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近視的問題,前一陣子我也交代國健署要特別注重此事,國內學童近視的程度確實是滿高的,我已請他們進行國際間的比較。雖然我們並不是最嚴重的,但也算是比較嚴重的國家。近視的原因很多……

楊委員曜:部長,本席現在問的是,你們有沒有什麼具體的作為。你說,我國不是最嚴重的,難道要等到最嚴重嗎?

蔣部長丙煌:當然不是,我們有一些計畫,例如國小低年級學童近視保健暨介入計畫,另外,我們也有評估3C產品藍光光譜的使用範圍及安全範圍。我們不希望這些現代科技會加重兒童的近視。

楊委員曜:部長提到了藍光光譜,我就要請問部長,對於3C產品的藍光光譜安全使用範圍有沒有什麼具體的作法與想法?你們會不會連想法都沒有?

蔣部長丙煌:我們還在規劃藍光光譜的使用範圍及標準,這些都在研議中,相關的計畫尚未完成,待完成後我們會提供給委員參考。

楊委員曜:這是什麼時候的計畫?

蔣部長丙煌:是自103年開始進行的計畫。

楊委員曜:現在是104年。

蔣部長丙煌:所以是去年的計畫。

楊委員曜:現在已經是104年底了,你們的計畫還沒有完成嗎?

蔣部長丙煌:因為相關的產品還需要國內外的經驗與科學上的證據作完整的……

楊委員曜:你們知道兩年的預算是多少嗎?這樣的計畫整整兩年做不出來嗎?

蔣部長丙煌:才一年多而已。

楊委員曜:103年的計畫到現在就已經算是2年了,怎麼會才一年多呢?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陳副署長答復。

陳副署長潤秋:主席、各位委員。楊委員,我們的計畫是103年到104年,但是這是一個文獻回顧……

楊委員曜:整個計畫是從103年到104年的對不對?

陳副署長潤秋:其中包括了剛才所提到的國小學童視力的介入計畫,在此計畫中,我們發現要讓孩子到戶外活動才會比較好,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完成了。另外,其實……

楊委員曜:到戶外活動應該不用你們計畫,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陳副署長潤秋:但是要去推動。

楊委員曜:如果是大家都知道的話,你們推動了什麼?因為有許多家長非常關心兒童使用3C產品的問題,所以我才會問而部長也有主動提到你們有這方面的計畫,然後我才會問,這個計畫從103年到現在,到底做了什麼。

陳副署長潤秋:有關3C產品的計畫,事實上是從104年開始做的,但是因為這個計畫本身,當時是……

楊委員曜:到底是從104年還是從103年開始的?

陳副署長潤秋:剛才我講的是兩項不同的計畫,至於3C產品的計畫是從104年開始的……

楊委員曜:從104年開始的話,現在都已經幾月了?

陳副署長潤秋:不過由於當時這個計畫編列了350萬元,但因被凍結了211萬元,而整個計畫必須委託研究……

楊委員曜:你們是因為被凍結了,所以才無法委託的嗎?你們有委託出去嗎?

陳副署長潤秋:我們沒有辦法標……

楊委員曜:你們有委託出去嗎?

陳副署長潤秋:沒有,因為價錢不夠。如果可以讓預算解凍的話,我們的計畫其實都已經做好了……

楊委員曜:你們可以學學疾管署,他們在預算還沒審查前就開始標了。

陳副署長潤秋:但是這個錢實在是差太多了。

楊委員曜:部長不敢這樣做嗎?你們就學學疾管署嘛!

蔣部長丙煌:做下去沒有經費就麻煩了。

楊委員曜:你們學學疾管署嘛!

蔣部長丙煌:疾管署的錢是沒有問題的。

楊委員曜:所以你們還是答不出關於3C產品藍光光譜的安全使用範圍及標準嗎?關於這個計畫,你們一點想法都沒有嗎?

陳副署長潤秋:對,我現在真的認為藍光的光譜會刺激自由基的產生,進而引起視網膜的問題。我們也真的很希望這個計畫可以進行,所以還望委員支持。

楊委員曜:我是支持要解凍的,因為3C產品的使用,確實會對小孩的視力影響很大,而家長也會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本席是支持解凍的,所以才會問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不過看來你們也沒有任何概念與想法,只是把錢發包出去就算了結了對不對?

陳副署長潤秋:楊委員,這部分真的也是須要做很多事前規劃,才有辦法推……

楊委員曜:你們在3C產品上加註警語的行政指導原則實施得如何了?

陳副署長潤秋:我們已經在3C產品上加註警語了。

楊委員曜:有嗎?

陳副署長潤秋:有,共有21家廠商。

楊委員曜:總共有幾家廠商?

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陳組長答復。

陳組長麗娟:主席、各位委員。21家,因為我們有……

楊委員曜:是21家有加註警語,但3C產品的廠商總共有幾家?

陳組長麗娟:這部分NCC和經濟部標檢局有給我們數據,數據顯示有加註警語的共21家,而另外21家則在規劃中。

楊委員曜:所以是21家有加註警語,21家還在規劃,至於其他的則沒有。

陳組長麗娟:NCC在105年1月1日會請廠商全面加註警語。

楊委員曜:規劃中的請他們儘快加註,因為我說過,兒童的視力到高中近視的已高達85%,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部長可以做到嗎?

蔣部長丙煌:是。

楊委員曜:部長,接下來我要簡單提出兩個有關澎湖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之前我已提過,你們可能要儘快研究出所謂轉診一條龍的制度來,澎湖現在轉到高雄與台北的所有病床都是我這邊在負責的,但我實在沒有辦法承受這麼大的工作量。所以,請部長儘快去做好嗎?

蔣部長丙煌:是。

楊委員曜:沒有關係,你們回去……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答復。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找衛生局及高雄當地的單位討論一下……

楊委員曜:是要處理病床的。

鄧司長素文:這個也需要地方政府一起參與協調。

楊委員曜:地方政府沒有辦法。

鄧司長素文:我們會找相關單位一起討論。

楊委員曜:另外你們可能要檢討擴大IDS的範圍;請回去想一下,我們再找時間找你們報告。

最後我要請問疾管署郭署長,登革熱的疫情現在怎麼樣了?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答復。

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台南的部分已經慢慢降溫,雖然還沒有結束但是大概可以確定……

楊委員曜:有沒有其他地方升溫?

郭署長旭崧:高雄的部分目前是在高峰期,我們預測可能還要再2個禮拜……

楊委員曜:本席之前質詢時講過,防疫及疾病管制沒有一件不是中央的事,這是沒有界限的;你們怎麼會一開始就放給地方政府,而且不成立中央的疫情指揮中心?你是疾管署署長,主管疾病管制,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傳染病防治,遇到這樣的問題卻坐視不管,連中央的疫情指揮中心都不是你建議成立的。部長比郭署長內行嗎?

蔣部長丙煌:沒有比他內行,但是……

楊委員曜:我在問郭署長,為什麼你將麥克風搶過去?

蔣部長丙煌:因為您講到中央,我認為……

楊委員曜:衛福部所有的問題都可以直接請部長回答的話,我就讓郭署長先回去,所以你要先想好。我剛才講的話,郭署長要回答一下嗎?

郭署長旭崧:報告委員……

楊委員曜:我對於你在委員會回答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不是你提出建議一直耿耿於懷,我甚至不知道疾管署在這件事情扮演什麼角色。

郭署長旭崧:首先,有關傳染病防治權責的問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中央跟地方當然都有責任,尤其登革熱是地方……

楊委員曜:你的回答讓人覺得是地方的責任,而且你一開始就覺得是台南市的責任,所以一直坐視不管。

郭署長旭崧:應該不是這樣子,事實上對於台南或是高雄,剛開始我們的地區區管中心已經有介入,而且先前也有支援過,所以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之前,中央就已經針對台南的部分撥補4,200萬的經費,這跟該中心成立與否無關,所以並不是疫情開始就一定要有疫情指揮中心,然後中央才會介入,其實中央通常……

楊委員曜:不是,我問你還沒有成立之前你們介入做了什麼。撥錢,然後呢?

郭署長旭崧:撥錢然後派人直接提供技術支援,甚至檢驗工作都是中央在做,另外查核的工作也是中央在做,而且不是只有疾病管制署,像環保署跟地方的稽查大隊都有介入,畢竟登革熱是環境病。

楊委員曜:登革熱一開始的時候,郭署長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把責任往地方推,疫情指揮中心你也認為不用成立,我一直問最後到底是誰決定成立,你們也沒有人要給答案。讓部長講好嗎?負責疾病管制的最高單位是疾管署,假如疾管署認為不用所以沒有建議成立的話,到最後是誰決定的?毛治國自己決定的嗎?

蔣部長丙煌:那個時候在疾管署還在考量而沒有明確建議的情況下,行政院、衛福部及疾管署共同研商,最後是由行政院拍板成立。

楊委員曜:部長這樣回答有問題,郭署長說他認為不用,他哪有跟你討論,他什麼時候跟你討論過?

蔣部長丙煌:不是,我們請他來一起協商,最後我們就……

楊委員曜:他自己是一級主管,遇到主管的事務卻不給你建議,還等你請他來,這樣子你這個部長會不會太累?難怪你們處理不好事情。你們這樣子事情怎麼處理得好?這個問題一定是疾管署建議,接著你才來進行要不要的裁示,怎麼會是你想到了他還沒有想到,還要你邀請他來,然後毛治國邀請你去,是不是?

蔣部長丙煌:是,我們其實是延宕……

楊委員曜:你們整個行政體系就是這個樣子,部長想不到沒有關係,反正院長會找部長來,署長想不到也沒有關係,因為部長會再找署長來,難怪「零零落落」。

蔣部長丙煌:我們是一個……

楊委員曜:你們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團隊,特別是今天部長的答詢讓我覺得太不可思議。我說疾管署沒有建議,而且一直追問最後是誰決定成立中心,你現在的回答卻表示他沒有想到沒有關係,因為毛院長會想到,毛院長想到之後再找你跟郭署長一起討論,這樣子政務的推動怎麼會順暢?一定是郭署長就主管的業務進行評斷之後,認為有必要時再往上呈讓你裁示,可是你們不是,他比你大然後坐在家裡,你想想之後問他這樣做好不好,但是假如他不回答的話要怎麼辦?

蔣部長丙煌:疾管署當然有他們的專業考量,可能……

楊委員曜:可是依照你剛剛的說法,是你邀請他來討論,他沒有專業考量也沒有提供專業判斷。

蔣部長丙煌:根據我的了解,當時他們認為很多的作為應該已經足夠,所以還在觀察成效,但是後來……

楊委員曜:你等不及了嗎?

蔣部長丙煌:是。

楊委員曜:所以你投入登革熱防治要比署長更積極,因為他不急,你急。

蔣部長丙煌:疾管署當時也非常積極投入……

楊委員曜:部長這樣講的話質詢會拖很久,事實上我後面的問題都是因為你的答復衍生出來的,不要這樣啦。我只是在講一個觀念,就是主管業務的單位必須要有分析跟判斷的能力,政策執行才會快速。我數次的質詢都在講這個觀念,結果你們一直很害怕,你們在怕什麼?

蔣部長丙煌:我們沒有擔心。對於在什麼時機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我們等到這個事情告一段落之後就會檢討。

楊委員曜:你身為部長,假如覺得剛剛答復時說主管業務的單位不用先分析事情的狀況並給你建議,而是由你邀請他來是對的話我還真的佩服你。

蔣部長丙煌:我剛剛並沒有這樣說,我覺得各主管單位應該要提供專業意見……

楊委員曜:主席,不是我要拖延時間,而是非問清楚不可。

部長剛剛說成立防疫中心是行政院和你去邀郭署長進行討論,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是的。

楊委員曜:這不就是我剛所說的嗎?業務主管單位不先就實際狀況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反而是你先去邀請他來討論,難怪你們的政務會推動不好!這樣沒有道理嗎?

蔣部長丙煌:這方面我們要檢討。

楊委員曜:如果你剛才就說要檢討,本席的質詢時間也不用拖那麼久了。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延續剛剛的話題,登革熱的防治只有中央的責任,地方並沒有責任啊?大家都知道,登革熱是環境病,所以地方政府的執行,包括環境有沒有清理都是非常重要的。之前台南的疫情那麼嚴重,後來是整合中央的力量,告訴他們哪邊還沒有做好。主要是因為地方政府沒有做好,才導致疫情失控、才會出現疫情高峰。所以,登革熱的防治只有中央的責任,地方並沒有責任啊?請部長和署長說說你們的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的確如委員所言,登革熱是一種環境病,環境維護及消滅病媒蚊乃是首要工作,所以執行面是要靠地方的。

王委員育敏:執行工作一定是地方要執行,如果地方沒有執 行,中央有再大的能量也無法幫助他們,所以他們自己要動起來嘛!

蔣部長丙煌:是的,中央沒有辦法代為執行。

王委員育敏:請署長說說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關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地方應該要做什麼事情?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郭署長答復。

郭署長旭崧: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除了第一類及第五類的傳染病之外,絕大部分的傳染病當然地方都有責任去執行,中央的責任則是制定政策、提供技術及必要的協助。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是扮演協助的角色嘛。

郭署長旭崧:是的,沒有錯。

王委員育敏:當地方執行不好的時候,你們必須給予指導及協助,坦白講,防治登革熱的關鍵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如果沒有好好執行與落實而導致疫情失控,那麼地方首長就得在第一時間負起最大的責任,因為他沒有善盡督導與落實的責任,怎麼會把所有責任都往中央推呢?傳染病防治法寫得清清楚楚,而且大家都知道登革熱最特殊的地方就在於它是環境病,這和SARS是不一樣的。你們在第一時間可能覺得沒有必要成立中央防疫指揮中心,主要是因為它是侷限在台南和高雄,所以地方必須好好督促與執行,但因為他們真的找不出方法,所以你們違反過去的經驗,提前設立了防疫指揮中心,因為疫情已經大失控,特別是在台南地區,當時已經飆破好幾萬的病例。你們提供協助之後,現在台南的疫情已經趨緩,但是高雄地區呢?以今天最新的數據來看,請問高雄地區的死亡病例是多少?

郭署長旭崧:目前的死亡病例好像是四十幾例。

王委員育敏:當初高雄氣爆的死亡人數是多少你知道嗎?

郭署長旭崧:二十例。

王委員育敏:所以高雄地區登革熱的死亡病例已經遠超過當初高雄氣爆的死亡人數,也遠超過去年因登革熱而死亡的病例數,所以高雄目前正處在疫情高峰對嗎?

郭署長旭崧:對,目前是高峰。

王委員育敏:你們有沒有督促陳菊市長好好落實登革熱的防治工作?最近我們看到她到處趴趴走,都是往台北和其他縣市跑,因為她現在是競選總部的主委。以目前登革熱的疫情來看,和去年相較會不會更嚴重?現在死亡數已經超過去年了。

郭署長旭崧:因為去年是第一型,今年是第二型,所以會有差別。加上因為快篩的關係,今年偵測的體系比過去更為敏感,而且所有死亡個案都會經過檢驗,我們認為這也是一個因素,也就是說……

王委員育敏:今天的病例是幾例?

郭署長旭崧:目前已經超過一萬例……

王委員育敏:我是指單日的病例。

郭署長旭崧:今天是四百五十幾例。

王委員育敏:是不是已經創今年以來的最高峰?

郭署長旭崧:對,就是這個禮拜,去年的這個禮拜也是高峰。

王委員育敏:我希望高雄市政府繃緊神經,因為他們連續幾年都有疫情發生,應該已經有防治登革熱的經驗,如果看到今天這樣的數據還不擔心、還不害怕的話,那就是嚴重失職。今天飆到四百例,已經創今年的高峰了,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督促高雄市政府,好好落實各項清理的工作,本席擔心萬一高峰沒有降下來的話,今年的疫情會比去年更嚴重,所以地方首長一定要負起相關的責任。

接下來本席要針對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就教於部長,據本席所知,因為目前試辦計畫非常成功,所以許多委員都提出立法構想,希望能夠讓它制度化,不要一直都是試辦。如果這項草案可以順利通過的話,我相信對於婦女朋友生產過程的保障會更大,因為相關風險會由政府分擔,對婦產科醫師來講,他們的執業風險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根據你們的預估,這項法案通過之後,需要多少經費加以支應?

蔣部長丙煌:按照過去的經驗,真正補償出去的經費大概是一億多,我想全部加起來應該是一億左右。

王委員育敏:對你們來講,一億的經費應該是可以cover的,應該沒有問題吧?

蔣部長丙煌:我們覺得這項經費應該是可以編列進去的。

王委員育敏:基本上,本席非常支持這項法案,因為現在少子化,這項法案通過之後,不只可以提供婦女朋友更好的生產環境,同時也能讓婦產科醫師更放心的執業,我想這不只是雙贏,也是我們應該要建構的環境。

另外本席想請教有關兒童使用3C產品導致近視的問題,其實本席一直以來都非常關心這樣的議題,也曾數度督促你們應該要拿出辦法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看到你們也是苦無對策,根本拿不出辦法。這個議題大家不要等閒視之,孩子的視力關係到他們的健康,針對其他身體上的疾病,大家都花費很大的心思去關注,但我必須坦白講,,有關視力方面的問題,中央政府到現在為止所關注的程度還是太低,孩子視力惡化的程度一直都無法有效改善。

就目前國小一年級到三年級的平均視力來看,大概每三個人就有一個近視,如果一班有三十個人,放眼望去大概有十個小朋友都是戴眼鏡的近視族,隨著年齡增長,近視的比例就增加到六、七成,我覺得這樣孩子的負擔真的太重。

很多孩子可能是從學齡前就開始接觸3C產品。根據本席手邊的資料,現在世界各國已經針對孩童使用3C產品陸續提出一些試驗型的政策或做法,臺灣當然不見得要百分之百參考,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自己確實都還沒有提出一套更好的做法。針對這方面,本席希望能夠督促你們更加進步地去做。我們可以看到各國3C產品使用規範及政策,日本愛知縣規定晚上9點後中小學生禁用手機,任天堂廠商建議6歲以下孩童別玩3D掌上型遊戲機,美國規定高中生在學校上課日禁止使用手機,法國禁止對12歲以下兒童的手機廣告,英國建議孩子只在突發事件和簡短通話時使用手機,俄羅斯建議18歲以下避免使用手機。而臺灣到目前為止最明確的政策是3C產品要加註警語,但我們還沒有完全做到,剛才你們答復時提到只有21家已經落實,請問這21家占整體比例多少?

蔣部長丙煌:目前我們沒有這個資料,不過105年要開始全面實施,希望所有3C產品都能加註警語。

王委員育敏: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一定要想出具體、可行且有效的方法,告訴業者及家長如何避免孩子過度接觸後產生的視力惡化,但我們現在的SOP與指導原則完全是零,都不清楚!今天如果我是一位有3歲小孩的家長,當孩子吵著要玩手機時,我到底可以讓他玩多久,一天可以玩幾分鐘,能持續玩多久,該不該讓他玩等等,完全沒有人告訴我,完全沒有方法,所以大家就依照各自的意思來處理。我們常常看到父母親一忙起來,手機就成為小朋友最好的保母,很多小朋友都坐著不動,專心的在玩手機、玩遊戲,其活動力也就越來越低了。

對於孩子視力惡化的問題,事實上你們並沒有提出有效的辦法,所以你們不要怪委員凍結衛福部的預算,委員凍結預算的目的是督促你們做更多、做更好,拿出績效給大家看,但如果大家都僵持在這裡,而你們又沒有績效,委員當然會繼續凍結預算,所以你們要提出有效且能執行的計畫,包括方法是什麼,要動用多少資源,要有多少人力,具體作法是什麼等等。

本席在此強力要求國健署要負起該負的責任,對於兒童的視力保健你們是責無旁貸,你們更應該與教育部做好橫向聯繫,逼迫他們在學校中推行一些重要的、有效的護眼運動,透過學校教育去落實。如果這件事情不去做,孩子們的視力只會讓人越來越擔憂,視力問題只會更惡化,而不會更好,因為這些3C貼身產品越來越多,他們接觸的機率與使用時間只會越來越長。對於這個部分,我認為你們要有嚴謹小組,好好針對這個議題去研議。我不相信台灣沒有專家,我也不相信研究做不出來,只要有心去做,我還希望臺灣能獨步全球,其他國家在這個領域沒有深入發展,我們針對藍光特性對孩子視力傷害有獨到的見解,透過研究計畫,我們就能提出我們的看法,並且分享給其他國家。部長能否答應,在這件事上會去督促國健署,請他們將這個問題視為重要工作而去好好推動?

蔣部長丙煌:是,這個方向絕對正確,我會這樣做。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部長。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質詢完畢後處理臨時提案。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先一起來看一段短片,這是MIT資深教授史蒂芬博士提出的一份頗有爭議性資料,他非常相信兒童施打疫苗這件事情所呈現出來的相關因果。請問部長,目前嬰兒施打的是幾合一疫苗?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嬰兒是施打五合一疫苗。

許委員添財:他說施打疫苗會對兒童成長造成很多傷害,其中最嚴重的就是過動兒現象,過動兒問題在美國是呈直線爬升,台灣目前過動兒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答復。

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根據研究,過動兒在台灣大概是5%至8%。

許委員添財:不到8%嘛!真正確診的百分比是多少?

諶司長立中:目前已就醫的大概是2%至3%。

許委員添財:比例非常低。據了解,過動兒有些是過動,有些是不反應,很沈靜、自閉。傳統研究說他們可能有遺傳因素、病毒感染因素,造成腦傷害、早產、攝食農藥、鉛中毒,鉛中毒在台灣絕對非常嚴重。世界上還讓汽油含鉛的國家,大概就只有台灣,我們怎麼落伍到這種地步?疫苗注射如真有這個問題,我們要如何預防?現在不可能不使用,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我想我們不可能不使用,WHO基本上也建議我們要用……

許委員添財:所以他的研究才這麼有爭議;美國的環境這麼好,很多疾病預防也都做得很好,為什麼過動兒問題仍然直線爬升,他說跟這個有關。現在請大家看一段影片。

(播放影片)

許委員添財:對於疫苗的注射,是否有這樣的風險,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花一些經費做研究。

蔣部長丙煌:可否請小兒科醫生出身的林次長來說明,因為他對這部分相當有研究。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世界各國都有反疫苗組織(anti-vaccine movement),其中最有權威的IOM根據世界所有資料,做了非常清楚的報告:疫苗與自閉症無關。

許委員添財:雖說如此,但史蒂芬博士並非一般學者,他在16歲的時候,即進入MIT,3年內拿到生物、物理兩個學士學位,包括電腦等等,他什麼都學,也都拿到博士學位,所以他有他的權威性。並不是世界先進國家的進步,就是進步,如果我們對懷疑能有所突破,我們就可以超越。為什麼食安問題會這麼嚴重?難道美國就不嚴重嗎?他們是因為其他因素好,所以在食安方面─加工品等部分所引起的症狀,沒有那麼普遍、那麼嚴重,加工品絕對有問題。相關業者從1950年代開始養學者,騙人。今天在台灣,米、麥片,你敢吃嗎?什麼都做了加工!為了讓它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就一直超越標準,問題真的很嚴重。

如今國內的孩子也有過動的問題,絕對不是因為現在的父母比較注意、老師比較有警覺性,或是現在醫學比較發達,所以才發現─早期過動兒是一樣存在的,本席不相信是這樣。其實很多疾病是比前要更加嚴重,尤其是少子化之後,孩子愈來愈難養,問題兒童那麼多,有些家長說自己又沒有造什麼孽,也沒有犯什麼罪,為什麼兩個孩子都這樣呢?原來他的小孩從小就是ADHD,都不講話,以為是很乖的孩子,出社會之後,又偷又騙,可是已經來不及了,這些家庭也都很無奈。小孩的疾病並不只是這樣,還有太多太多,成長遲緩等等,所以用在小孩養育這方面的心血,真的比以前要多。本席認為,這和環境有關,以前的小孩可以透過環境自然療癒,因為空氣是乾淨的,水是乾淨的,小時候我們整天像動物似的在外面跑,沒有人管,可是我們的身心很健康,不像現在的孩子都養在公寓裡面。所以本席擔任台南市長時,便將學校圍牆全部打開,因為學校像監獄,坐在教室裡面,沒辦法看到外面,沒辦法看到天空。環境因素讓我們愈來愈不健康,生存衝擊愈來愈大,只能靠人為自己的保護。

剛剛有委員提到手機,其實手機所引發的,不只是眼睛問題,還有什麼問題,你們知道嗎?請隨便講!

蔣部長丙煌:可能是對腦部有影響的電磁波。

許委員添財:請儘量說出手機對人體身心的危害!有一樣是非常嚴重、非常普遍,是你們沒有想到的。

蔣部長丙煌:會影響注意力。

許委員添財:這也不是本席想要的答案,你們儘量講!

蔣部長丙煌:請委員指教。

許委員添財:是肩膀酸痛的五十肩問題!因為低頭、姿勢不良,造成脊椎的負荷、超重,於是肩膀痛、肩膀硬。本席早上出去運動時,都得注意別人會不會撞到我,因為很多人都是低著頭騎車、低著頭走路,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所以請大家要抬頭挺胸,學校從小就要教育孩子注意姿勢,要坐如鐘,行如風,立如松,抬頭挺胸是最基本的要求。本席的肩膀一直有問題,這幾個月經過這樣的注意之後,竟然改善9成以上。謝謝。

蔣部長丙煌: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質詢。(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以下簡稱身障牙科)之設立是為提供身障者更符合需求的就醫環境;身障牙科示範中心,係為執行「行為極度無法配合,或有全身系統性疾病的身障者之口腔治療和衛教」而成立,亦是一般診所和其他醫院無法協助時的最後希望!身障牙科相較於一般牙科需多投入二到三倍人力以協助身障者進行治療,因此開辦至今政府資源的挹注,對於鼓勵醫療院所投入身障牙科行列相當重要。

爰此,為確保身障者未來仍能夠順利獲取必須之牙科醫療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自105年起應至少每年比照104年度預算執行數,匡列足額經費以持續鼓勵醫療院所之投入。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蘇清泉  楊 曜  鄭汝芬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諶司長說明。

諶司長立中: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都同意,惟建議將「104年度預算數」修正為「104年度預算執行數」。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脫貧乃是社會救助之目的,政府多利用擴大就業方案、職業訓練、「以工代賑」等方式協助貧窮者脫離貧窮,並搭配民間資源的輔助,雙管齊下,但減貧進展緩慢,成果仍有待加強。政府應以積極地差別待遇協助貧窮者脫離貧困生活,應對症下藥,有效執行,進而達成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必須制定國家級的脫貧政策,並於三個月內提出規劃期程。

提案人:楊玉欣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主席: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為擬訂定國家級的脫貧政策,正在全國尋訪,希望能有創新型方案,可否容許我們將「三個月」改為「六個月」,我們會儘快來完成。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2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美國梅約聯合診所(Mayo Clinic)擁有百年以上歷史,以其精湛的醫術及醫學研究著稱,堪稱全球醫界的指標性小型醫院。並不是只有大型的醫學中心才可以做高品質之醫療,小型醫院應該被鼓勵做急重症,落實急重症醫療給付一點一元不折不扣,醫療資源公平分配,不應該過度集中在少數大型財團醫院及醫學中心。

爰提案要求醫院評鑑應該和醫療給付脫鉤,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

提案人:田秋堇  楊玉欣  楊 曜

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陳主任秘書說明。

陳主任秘書寶國: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於倒數第二句中之「爰提案要求」修正為「爰提案要求研議」。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問題還要研議嗎?健保急診已經壅塞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為此,本席還召開過記者會。生病的阿嬤在急診室裡面,連可以躺下的床都沒有,坐輪椅的時候,還得拿帶子綁住,因為怕她從椅子上滑下來,甚至將毯子直接鋪在急診室地上,讓病人躺在那裡打點滴,這就好像在第三世界國家的野戰醫院似的。你們現在為了急診問題,打算發展轉診,讓病人從大醫院往小醫院轉,大醫院還要讓一位醫生陪著病人轉院。本席收到很多的陳情案,說他們都已經忙昏了,還要派人手隨著病人去小醫院,中途若出事情,是哪個醫院要負責?而且病人根本不想轉院,他們好不容易來到臺大、榮總,要他們再轉到哪裡?醫院人員認為你們想的辦法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在本席的提案裡面提到美國的梅約診所,是一個很小的醫院,它的內科、外科都是世界有名,所以我們不要限制一定要醫學中心或是什麼樣的醫院才能做,即使是區域醫院,如果他們願意來做,也符合你們的標準,就可以來做,而且他們的點值也應該和大醫院一樣。再者,急重症的醫糾多,在人命關天的情況下,小醫院的點值又低的話,大醫院核刪之後,1塊錢只剩下0.9元,小醫院核刪之後,1塊錢剩下0.7元,大家都不願意做,拚命往大醫院送去。現在推的DRG,又更加複雜,同樣是骨折病人,一個是80歲,另一個是40歲,醫生挑的是40歲骨折的病人,因為80歲的病人可能還有心臟病、糖尿病的問題,到後來給付還是虧錢。你們要做DRG,還要做這做那的,我的意思是,至少我從急診醫生那邊聽到的是,不論大醫院或小醫院,只要是急重症,就應給予同樣的給付,對不對?

陳主任秘書寶國:報告委員,因為這個點值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有在推偏鄉醫院急重症醫療給付一個點值一塊錢,問題是偏鄉醫院非常少人要做急重症醫療,你們從早期就知道偏鄉醫院沒有人要做急重症醫療,所以限定偏鄉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重症醫療給付一個點值一塊錢,以確保它不會被核刪、打折扣。我的意思是,你們就不要管是不是偏鄉醫院,不論是在哪裏,只要是做急重症醫療的醫院,又經過你們檢查,符合你們標準的急救責任醫院,就確保其給付點值一定是一點一元,但即使是這樣,也不一定有醫院要做,我只是希望先將制度建立起來,如果有心要做、願意冒著醫糾的風險來救人的,就可以採取這樣的制度。事實上,一般人生病,感冒等都算是小病,最關鍵、攸關生死的,就像剛剛我的助理打電話來驚慌失措地說,他爸爸突然心臟病發,要立刻趕到醫院。

陳主任秘書寶國:給付點值保障需經過協商機制,要在醫院總額相關會議當中討論,所以是不是加研議的部分?這個構想很好,我們一定會跟醫界努力協商看能否按照這樣的方式來做,但這個……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你們是因為總額的關係,你們擔心其他的會受影響,是不是?

陳主任秘書寶國:這是需要跟醫界協商的。

田委員秋堇:為確保偏鄉醫院急重症醫療給付點值是一點一元,你們有另外編錢嗎?你們的報告指出平均每年額外獎勵是3億元,102年嘛,對不對?

陳主任秘書寶國:那是一個專款計畫。

田委員秋堇:對啊,那你們就編專款啊,急重症!攸關生死!你還回頭跟我講總額云云,那就是保證急重症醫療給付一點一元,其他科的醫療給付就要變少嗎?我的意思並不是這樣的。

陳主任秘書寶國:這個方向很好,是不是容我們加個「研議」,我們再與醫界協商,然後訂定相關辦法以為實施?因為我們現在沒有辦法……

田委員秋堇:我的意思是不要從建保去給付,應該確保這個東西是用專款。

陳主任秘書寶國:即使是用專款,也是要經過研議。

田委員秋堇:好,那就針對專款的部分去研議,好不好?

陳主任秘書寶國:是。

田委員秋堇:「研議」兩個字要放哪裏?

陳主任秘書寶國:就是「爰提案」後面加「研議」,即「爰提案研議要求醫院評鑑應該和醫療給付脫鉤,」……

田委員秋堇:另立專款?

陳主任秘書寶國:對。

田委員秋堇:另立專款,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

陳主任秘書寶國:對。

田委員秋堇:等你回去跟健保的那邊講,根本就不可能,哪一科要減少?

主席:田委員,你要不要訂個時間或怎麼樣?

田委員秋堇:對啊,要在兩個禮拜以內研議,因為這個會期快結束了。

陳主任秘書寶國:文字是不是修正為「爰提案要求研議醫院評鑑應該和醫療給付脫鉤,設立專款,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

田委員秋堇:再講一次,爰提案要求於兩星期內研議醫院評鑑應該和醫療給付脫鉤,並另立專款……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要求於兩星期內,他們覺得有困難,能否再多點時間?

田委員秋堇:這個問題已經嚴重這麼久了,急診醫師也跟你們反映這麼多次了。

王司長宗曦:是不是可以改成,爰提案要求研議醫療給付應該和醫院評鑑脫鉤,設立專款,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並於一個月內研議?還是兩個內……

田委員秋堇:一個月內就要上路了,怎麼一個月內研議?

王司長宗曦:或者改為,爰提案要求兩週內研議醫療給付應該和醫院評鑑脫鉤,設立專款,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因為這個方向非常明確。

田委員秋堇:OK。

王司長宗曦:謝謝。

主席:就按照剛剛司長所唸的,將修改後的文字送上來,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本席今年四月接獲民眾陳情,因可疑食品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承辦人員態度消極,不利食安事件之即時舉發。據報載本年度11月底將增食安專線1919,爰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兩週內提出此專線之成立規劃時程,是否有專人負責且經專業訓練,真正達到統一窗口之效,向本委員會提出專報。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請衛福部食藥署姜署長說明。

姜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前面3行改成「食藥署接獲民眾陳情應積極處理,據報載本年度將增食安專線1919,」。後面文字同意照列,最後的「提出專報」等字,建議改為「提出報告」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為什麼我要提這個案?因為我的助理接獲民眾陳情,本來我們以為這是很單純的事情。3月16日我們接到一通電話,打電話的是宜蘭縣蘇澳鎮人,這個人從小吃魚類長大,他現在在桃園,他說吃火鍋時發現魚皮可疑到極點,煮沒兩、三下,就整個溶化掉,他沒有看過這種魚皮,所以就去檢舉,但檢舉時被轉了三次分機,最後叫他打給桃園衛生局。之後桃園衛生局跟他說,他們有去拿樣品,3月18日桃園衛生局還問檢舉人要怎麼處理,令他非常傻眼。後來桃園衛生局的人跟他說會送去化驗,一個月以後會有結果,所以他4月就開始問,還是沒有結果,我的助理也幫忙追,追到這個月,即11月了,才跟我們講根本沒有送去化驗,所以我們整個大傻眼。3月時他們說已經拿到樣品並送驗,等到11月卻跟我們說沒有送驗,又說,在整個追蹤過程中,因為不小心,被記者知道,所以店家不賣了,因此現在就算要拿樣品也拿不到了,簡直變成好大一個羅生門!我們不解怎麼會這樣子。後來發現提供魚皮的是新北市廠商,新北市衛生局看過後說,不過就是泡過水而已,看起來很正常。雖然我們知道魚皮泡過水不會怎麼樣,但不可能煮的時候就溶化掉,所以很擔心會像剛剛講的鱈魚跟鯰魚一樣。他講那是魚皮,可是我們不知道那究竟是什麼東西,煮了會溶掉,會不會是塑膠做的?因此越想越怕,所以我現在……

姜署長郁美:可能是蒟蒻。

田委員秋堇:如果是蒟蒻就還好,怕的是可能是其他奇怪的東西。接獲民眾陳情後,我們辦公室也參與追蹤,結果發現沒有專人在處理,感覺上是互相推給別人做這件事情。你們說6月以後開始有專線是不是?

姜署長郁美:是。

田委員秋堇:有專人負責嗎?

姜署長郁美:有,我們有專人在接,而且這個專線是專門接食安的問題,包括其他部會的。

田委員秋堇:可是我看報紙報導你們11月底才會增設這個食安專線。

姜署長郁美:應該是12月,我們還沒有公開這個專線。

田委員秋堇:對啊。那要有專人,而且這個人要受過訓練,譬如他接到這個電話後,應該跟他們講先不要曝光,免得那個店家不賣了,到時候發現有問題要去抓人,店家沒有賣了,會很難取得證據。你剛剛講要怎麼改?

姜署長郁美:食藥署接獲民眾陳情應積極處理,據報載本年度將增食安專線1919,爰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兩週內提出此專線之成立規劃時程,是否有專人負責且經專業訓練,真正達到統一窗口之效,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田委員秋堇:你剛剛說食藥署接獲民眾陳情應怎麼處理?

姜署長郁美:積極處理。因為食安專線上路之後,對於每通電話我們都會有紀錄。

田委員秋堇:好,OK。

姜署長郁美:謝謝。

主席:好,本案就按照以上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到此。現在繼續進行詢答。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邱委員文彥、鄭委員天財、楊委員麗環、潘委員維剛、賴委員振昌及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健署署長沒有來嗎?

主席:國健署副署長有來,請衛福部國健署陳副署長答復。

陳副署長潤秋: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因為今天我們辦國際研討會,所以……

林委員淑芬:國際研討會!你們的錢最多!宣導的錢也最多!副署長,你們今年將健康不平等列為重大議題,你如何詮釋所謂的健康不平等?

陳副署長潤秋:其實健康不平等真的是存在於每一個國家、每一個地方,我們是根據社經及不同的教育、不同的性別、不同的年齡等很多因素,再根據英國馬穆(Michael Marmot)爵士他們團隊的定義將其分成幾個等級,據此分析目前國健署所有的健康資料,看一下,在什麼樣上面,譬如說……

林委員淑芬:你們分析出什麼東西來?

陳副署長潤秋:例如平均餘命方面,男性社經地位較低跟較高的相較可以差到6.5年,由此讓我們注意到,健康不平等很多是因為社會的因素,並思考是否能就此做一些事情,不過,目前我們只做分析,先蒐集分析的成果,那……

林委員淑芬:你們去過外國考察,也請Marmot教授來台,你們由邱署長親自帶團出去考察,回來還寫了一份報告。所謂的健康不平等講的是健康的階級落差,它是來自於權力、收入、物資和服務的分配不均,及獲取健康照護和教育資源的障礙,所以住家、工作、休閒和社區環境,以及過富裕生活的機會都是不平等的。健康不平等來自於社經的落差,所以要解決此問題,必須跨部會處理。你們強調健康不平等的概念,但要處理此問題需要滿高的層級,你們做過幾次跨部會的討論?此其一;第二,你們做過多少長期調查?你們要跨部會討論,就要提供你們做過什麼事情的資料以為參考。就以上問題可否請你回答?

陳副署長潤秋:跟委員報告,有關健康不平等的報告,我們目前是送到各部會,根據……

林委員淑芬:什麼報告?

陳副署長潤秋:就是將我們做出來的分析成果報告送到各部會,目前……

林委員淑芬:你們寫一份報告,將副本送給各部會,這樣就叫做討論?

陳副署長潤秋: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們強調健康不平等的概念,並列為國健署重大議題,你們針對什麼邀集各部會討論?不能寫個報告,並將副本送給各部會,就要算是討論,不要虛與委蛇。如果你們真的在乎健康不平等,那麼,你們做過什麼研討?

陳副署長潤秋:因為這部分在上個月才完成……

林委員淑芬:你們還發布新聞稿!你們消費這個議題,卻沒作為,我可是很認真要跟你討論這個議題的。既然你們發布新聞稿,那麼,我就認定你們在乎這件事情,所以要告訴我,對於健康不平等議題你們準備怎麼做或做了什麼東西。你不會告訴我上個月才準備開始做吧?你們102年就為此去考察了。

陳副署長潤秋:其實要把整個報告完成,是我們在這兩年之間從了解到把它做完……

林委員淑芬:一個報告兩年不能完成,這個報告是委託誰做的?

陳副署長潤秋:這個報告是委託英國Marmot爵士的團隊做的。

林委員淑芬:多少錢?你們提供什麼基本的資料給他們?

陳副署長潤秋:委員,就這部分我可否……

林委員淑芬:你都不知道!你們將此列為重大議題,還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結果都不知道!你們花多少錢委託人家做?你們提供什麼data?如果沒有data,他們怎麼去分析?我簡單講一個道理,你們沒有跨部會研討過,也沒有做過任何data的分析,以全國每個小孩都必須做的齲齒調查為例,你們做過什麼長期資料的追蹤?我講這樣子,你有想過任何的問題意識嗎?你能不能想想看、說說看呢?如果你對問題沒有想像,怎麼知道你要如何假設,你沒有辦法假設,不曾做過假設,又怎麼會有問題意識,怎麼去蒐集資料,怎麼知道你的分析方法、研究方法會是什麼?你怎麼知道會要提出什麼樣的分析和評估?不會。我現在告訴你,全國的小孩子每學期都在做齲齒調查,你覺得這個東西可以做什麼?

陳副署長潤秋:有關於齲齒調查的話……

林委員淑芬:副署長不會喔!還要幕僚講?

陳副署長潤秋:不是,齲齒調查如果是每一年的話,我們現在有對小孩……

林委員淑芬:我就跟你講是每個學期。

陳副署長潤秋:因為現在齲齒是心口司在做,我是不是可以請心口司司長答復,當然齲齒調查我們目前在做,目前我們在做塗氟,還有小孩的刷牙指導……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想要聽這些政令宣導。我在從齲齒的概念,你在講健康不平等嘛!你連問題意識都沒有,在講齲齒?齲齒跟健康不平等你有什麼概念?

陳副署長潤秋:目前健康不平等裡面是沒有齲齒的……

林委員淑芬:你就是不會,從沒有這樣想過,當然是沒有!

陳副署長潤秋:謝謝委員的指導,我們目前……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在這裡跟你討論,你覺得齲齒調查跟健康不平等可以怎麼連結?

陳副署長潤秋:其實在各式的健康調查裡面,我們都可以去連結不平等的狀況,可以看出來說……

林委員淑芬:不要打高空,我們是講齲齒。

陳副署長潤秋:是不是在社經地位比較低的地方,他的齲齒罹患比例比較高,或者是減少的狀況會比較低……

林委員淑芬:你要怎麼操作?

陳副署長潤秋:關於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們需要這樣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你覺得可以怎麼操作?你有假設一個東西出來,你要怎麼操作?

陳副署長潤秋:委員,我們原來的……

林委員淑芬:你都沒有做,當然都沒有,因為你們沒有想過嘛!

陳副署長潤秋:目前這個裡面沒有齲齒的部分,但我們有關於吸菸率、嚼檳率的……

林委員淑芬:不要行禮如儀,不是蕭規曹隨,這30年來你們就做吸煙跟健康的關係或是喝酒跟健康的關係,你們不要30年前做這個,現在還是做這個。現在我跟你講務實面,我的孩子每學期都要做齲齒調查,齲齒調查以後,老師跟他說,有問題要帶他去看醫生,要不然就是塗氟的時間到了要去塗氟。我是說這樣太可惜了,人家在做齲齒是這樣做的,是蒐集資料、建立他的data,再分析他的家庭社經背景,不是做1年,而是從國小一直做到高中,甚至成年的全國牙齒大調查,分析健康不平等跟政治經濟差異。你們從來沒有想過這種事情,你們就是這樣的行禮如儀,還要講說,你連健康不平等都沒辦法做,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因為每學期都做,都有資料的蒐集,還要看哪一顆蛀掉了,再把資料蒐集回來,這個檔案是全國的。第一、資料何其豐富。第二、臺灣裝假牙經費一年預算是多少?政府補助裝假牙的預算是多少?如果這樣長期追蹤跟醫療資源之間,我們發現問題跟結構因素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我們的資源可以省卻多少,你不知道?第三、牙齒跟什麼相關?牙齒跟咀嚼、消化及他的健康有相關,你們從來沒有想過牙齒不好的人跟使用健保資源比例有多高的問題,根本是行禮如儀、尸位素餐嘛!還敢講什麼健康不平等,還講抽菸、喝酒、嚼檳榔?這是30年前的概念,30年前做,30年後還是做這個!

我問你一個因素,你們的這份考察報告所指的2008年到2010年臺灣人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是按照縣市區分,為什麼花東地區跟雲林地區是全臺灣成人體重過重、肥胖盛行率第一名?你不知道?健康不平等連調查都不知道,連樣貌都不知道。

陳副署長潤秋: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部分我們是把它分成社經地位,某些地方會跟某些縣市有一點點類似,不過真的在全世界大部分……

林委員淑芬:你在實問虛答,本席問你的問題這麼具體,你跟我講抽象的概念,你回答不出來就證明你連看都沒看過,還列為你們署裡面的重大議題,還發布新聞稿,還開記者會?你們整個署連副署長都搞不清楚了,要做事,不要作秀,要做就真的把它做好,結果你連問題都搞不清楚,我要怎麼詢問你?這些都是你們的報告內容,為什麼花蓮、台東、雲林這三個縣市肥胖體重過重盛行率居首?2008年到2010年為例,我講這個是要告訴你們健康不平等是一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不平等之下的結果,展現在個人身上,所以你們在那邊沽名釣譽的說我們重視健康不平等,你們在去脈絡化的全是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但是健康不平等指出的是社會根源,是社會不平等,是階級問題,結果你從末端醫療資源分配,國家的政府資源分配,我現在講的是非常嚴肅的問題,因為健康不平等你是要從上游解決,還是要從末端解決?現在的模式是罹患癌症要怎麼補助?生病了要怎麼補助?你們是從末端去分配醫療資源,是齊頭式平等,是從結果去談怎麼補助、照顧或者是資源如何分配、補助。你們把這個議題做小了,事實上這個問題也不是單一國健署可以做的,所以如果你真的要做秀,就好好做事,把事情做完了,把問題紮紮實實地做,該別的部會做的就提醒他們,該你們做的就要重新去審視,除了齲齒以外還有沒有別的議題?以美國明尼蘇達州為例,衛生部門的第一線看到這樣的現象,他意識到一個勞工處於低所得狀況的時候,他所居住的環境、飲食、甚至舒壓的方式,其實容易造成健康上的危害,所以他們所有的調查結束以後,他們的回饋是要調高基本工資,因為失業不穩定就業造成所得不安全增加了很大的身心健康風險,所以這是國家不當經濟、不當財政、不當分配下的產物,所以在這裡面是不是所有的國家資源分配要討論到更務實的、要保障他的生活的、不要讓他們陷入惡性循環的,雖然國家資源分配上不一樣,樣貌就會不一樣,可是如果我們連正視健康不平等這件事情都沒有,虛以委蛇還可以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但對它其實是一無所獲,然後你說要回饋國家做資源重新分配的省思、反省,這是不可能的。你看到那個階級差異讓窮人只顧眼前,在只顧眼前的狀況下,他怎麼去長期平等?花東地區是不是經常吃的是食品,而不是食物?有沒有資源分配上的問題?現在的食品有沒有比食物價格上來的便宜?在每一餐早餐、中餐、晚餐裡面,餐桌上看到的,是不是有這個風險上的不一致?你們應該要做這些事情,而不是在那裡召開記者會、發布你們重視健康不平等、提出你們未來對什麼病要怎麼補助,這不是亂搞嗎?我今天講這個是要凸顯健康不平等是一個非常大的國家的課題,是國家每個執政當局必須嚴肅面對的,但它的基礎必須是來自於你要對所有的資料和人民的生活樣態做龐大的調查,才能發現問題,才知道因果跟相關,才能找出資源如何做重新再分配,不是像邱淑媞和你們在選舉作秀,你們把國健署的預算花在廣告、政令宣導,會帶來什麼樣的回饋和正面效果,我們真的擔心國家的錢這麼有限,應該要花在正正經經的項目上面,每一個當政務官、事務官的人都要非常的戰戰兢兢、兢兢業業的,要想我到底還能做些什麼,要看到問題的意識,你從來不曾思考過什麼事情會有什麼問題,反正就是行禮如儀,每天被行政工作壓扁了,然後就照本宣科的照做就好,真的是尸位素餐、愧對人民哪!要不然都不要做就好了,你們都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這個國家人民會越來越沒有保障,因為你們在講健康不平等,所以本席是提醒你,謝謝。

陳副署長潤秋:其實健康不平等裡面,也有放入心血管、糖尿病等議題,我們在5月的時候也在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提出工作會報,我們也會請民間組織一起來參與,報告了以後,我們會一步一步地進行,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羅委員明才、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

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越南鯰魚混充鱈魚排的事情,媒體報導得很大,不過我看都是報導價格冒充、標示不實的部分。但因為鯰魚是底棲魚類,它專門吃自然界腐爛的東西為生,我看過中國養殖鯰魚的紀錄片,很恐怖,他們把死鴨、死雞、養豬的糞尿水都排到鯰魚池裡面。越南過去在越戰的時候使用落葉劑,也就是戴奧辛問題,雖然越戰已經結束四十年,但是越南的小孩子當中,每10個小孩還有1個受落葉劑的影響是畸形,落葉劑就是沈積在這些底泥上面。我剛剛問了一下,標示不實是把標示修正後就可以繼續賣,我覺得這樣不行,一定要化驗它的戴奧辛含量,因為戴奧辛化驗費用很貴,我相信在我們的邊境檢驗裡面並沒有檢驗戴奧辛這個項目,它不是一個常態的檢驗。第二、我剛剛仔細地問了一下,為什麼你們認定它是標示不實呢?因為它包裝的紙箱上面寫的是日式鱈魚排,但是紙箱的另一面貼著註明主要原料是巴沙魚肉(重組肉)。我以前辦過雜誌,所以我知道包裝箱的設計是印刷廠商做設計,因為印刷廠商不知道要印些什麼,所以一定是要有人把圖提供給他,設計人要跟老闆商量好設計的圖案,這樣印出來的成品,廠商才會說:好,好,好!才會願意收,因為這就是我要的東西,我覺得這就很可惡了,他跟本就是有計畫性的欺騙,我覺得這還牽涉假冒問題,不止是標示不實而已。所謂標示不實是我可能知識不夠,不知道有這些東西,我漏標了,這樣的標示不實我覺得還可以接受,但他們是有預謀的、有計畫的做假冒,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是如何?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事情目前是彰化地檢署在處理,我個人開始瞭解這個事情以後,我覺得他應該不是標示不實,有假冒、造假的意圖。

田委員秋堇:所以不是標示不實,你們到現在對外都只講標示不實,我覺得不是,這個老闆是有計畫的,包括他從越南進口這些東西的時候,他就已經打定注意要把它假裝成鱈魚排賣給大眾。

蔣部長丙煌:是。

田委員秋堇:如果你告訴我這個是從越南來的巴沙魚或是鯰魚,我相信我不會吃,也不會讓我的小孩吃,一般比較瞭解越戰背景的父母都不會想要吃這個,所以我覺得他非常地可惡!這不止是一個口感上的冒充或者是貪便宜而已,我認為以後從越南進口的東西戴奧辛的化驗不能夠只找一個實驗室,因為……

蔣部長丙煌:我們來處理。

田委員秋堇:因為我覺得太可疑了,越南進來的東西被抓到驗的,到現在沒有一個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說越南的戴奧辛背景不是這麼安全,怎麼可能到現在10個越南的嬰兒還有1個因為落葉劑的影響是畸形的呢?可見它的背景值的含量還是很高啊!

蔣部長丙煌:有些地區還是很高,我們來分析。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接著我要請教食安辦公室康主任,關於屏東爆發大賣場過期食品的問題,現在衛生局全面稽查台北市、新北市大型賣場,竟然發現賣場連下架過期食品的紀錄都沒有,我看了一下,他們是把壞掉的過期食品給豬吃,沒有壞掉的食品就洗一洗、弄一弄再賣給夜市、市場熟食攤商。我的意思是把這些東西給豬吃,那些過期食品就變成飼料了,你知道嗎?

主席:請行政院食安辦公室康主任答復。

康主任照洲:主席、各位委員。對。

田委員秋堇:飼料是由誰來管?是農委會管的,所以這種跨部會的就是要食安辦公室來管,不是嗎?現在你們有什麼對策?

康主任照洲:跟委員報告,過期食品其實在過去因為發生一些食安事件,所以在101年訂有回收銷毀辦法,所有最後的監督賣場自己要有連帶責任,也就是後續的處理問題出現的時候,他是負有連帶責任的,後來在二年前發生廢油事件時,食安辦委請二位政委協調這些廢棄物處理,的主管單位到底是誰,應該定訂的辦法,以廢油為例,就是工廠出來的廢油……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大家對廢油都很緊張,你們也會很緊張的去追蹤,可是這些在大賣場下架的過期食品根本就沒有紀錄,所以也無法追蹤,本席現在要問的是你們現在到底是要嚴格的要求賣場追蹤過期食品的流向還是有什麼其他的方法?

康主任照洲:現在是規定接收方或是再利用機構必須要去環保署登錄,目前缺少的是從賣場出來時候的登錄機制,食藥署將在11月底訂出相關辦法,要求賣場對流向做登錄和勾稽。

田委員秋堇:是否應該如同追溯系統一樣有個連動的系統?

康主任照洲:現在後端已有系統,但是前端也就是出來的數量尚未有登錄系統。

田委員秋堇:可是這些大賣場下架過期產品的總登記─有多少數量、哪些產品、是用作飼料、堆肥抑或其他之用等,這才是源頭,對不對?

康主任照洲:到了後端再回收、再利用時,環保署那邊都有登記,比如好市多要跟牧場進多少量,將來怎麼出去,未來這些都是可以追蹤的。

田委員秋堇:請在下星期就改善計畫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

有關減少食物浪費方面,很多國家現在已經開始重視食物浪費問題,法國甚至通過禁止超市丟棄可食用食品的法案,而這也是今年聯合國世界地球日的主訴求,由於這必須跨部會合作才能處理,所以本席認為行政院的食安辦應該重視減少食物浪費這個議題。

康主任照洲:以過期食品為例,其實各個國家有不同的定義,有些是稱為保鮮期,並非全都定義為「有效期限」。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就連「有效期限」這樣的名詞都要重新檢討?

康主任照洲:對,針對委員提及的不浪費或超過保鮮期的食品到底能否食用、將來的流向等,我們都會全面討論。

田委員秋堇:請你們做個總檢討,並訂出一些機制,比如法國是通過一個法律,有些國家則是從政策面解決,包括教育面等也需同時啟動,所以這一定要由食安辦執行。

康主任照洲:我們會努力去做。

田委員秋堇:有關急診方面,剛才處理臨時提案時沒有討論到病房的不正義問題,一位台大急診室的年輕醫師寫了一篇有關急診現場不正義現象的文章,文中提到「各科病房的總醫師也很有壓力。這些總醫師每天下來急診『買菜』(指挑選待床的病人),而且要買到『好菜』。他得確保收上去住院的病人,符合老師的標準;也要考量病房的照護品質,不能都挑困難的病人,以免因為病房應付不來,被老師罵、被護理人員罵,所以比較輕微的病人,很有可能會先被挑上去。各科總醫師就比早、搶快,看誰能先挑走『好菜』。以前還有總醫師交代我,看到『好菜』時,先傳簡訊通知他。外界以為病房應該都收最嚴重的病人,其實不見得如此。看到收床不正義、不公平、不透明的這一點,實在很為病人叫屈。依現在健保的給付,也不鼓勵正義。收輕症的病人,病房會賺錢;沒被收上去的病人,一定是屬於賠錢、難照顧的。但留在急診,我們人力有限,沒辦法像病房一樣,給他比較好的照顧。急診的醫護折損率很高,現在很缺急診人力。目前的醫療環境,在急診待十年就很累了。當初和我一起進台大急診當住院醫師的,共有八人。第一年結束時,就走了三人。我的學長中,有人轉做醫美、開診所,還聽說有人去開民宿。如果一直都得這麼累,大家一定都想走,連十年都待不了。期待不只是台大,其他醫院的急診人員也有勇氣反映現況。」部長剛才說急診一點的點值是一元,這是操之於衛福部的部分,請問可否編列預算,以專款解決病房不正義的問題?另外,雖然DRG有其必要,但是在急診室的醫生每天都被操到不行,上述那篇文章的作者雖然已經離開了台大總院,可是看到那些留在急診室的同仁的現狀後,他認為非寫這篇文章不行,因為急診室的醫生並無開床權,也無法指定科別,他曾經建議某病人去內科,結果內科說該病人需開刀,應送外科,外科說不用開刀,送內科即可,結果該病人就在急診室躺了兩個禮拜,可是他們卻愛莫能助。有人在臉書上提到「急診的病人從走廊躺到急診大門、躺到急診掛號大廳,再漫延至非急診範圍內的社工室大門」,他們又說「話說了、文po了、宣傳宣了、抗議抗了、貼紙貼了、胸章別了、人在護理部都黑了,然後呢?什麼都沒有改變!」,並哀嘆「我救人人、沒人救我」!這些年輕的醫生希望急診不要倒,希望還能有機會待在急診繼續救人,他們還提到「我們想要的只是一個安全及友善的醫療工作環境,讓病人在真正需要醫療照護時能得到應有的照護品質,如此而已」,部長!我們真的應該幫他們解決這些反映出來的問題,要知道培養一位醫師不容易,差不多需要二十年,千萬不要等到人去樓空,空有健保之名卻無人照顧病人,到時候再來補救就太晚了。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注意這個問題,不過,近年來我們的急診專科醫師人數是有成長的,當然我也知道問題在哪裡。

田委員秋堇:但是離職率很高。

蔣部長丙煌:對,剛才委員提到現在各科分得很細,所以他們彼此之間是有些……

田委員秋堇:可否給他們一些基本的、有限度的開床權?

蔣部長丙煌:這要由醫院院長或相關主管就床位的控制和處理方式做個檢討,我們會責成這些醫院來處理。

田委員秋堇:現在的問題就出在醫院的主管,他們會要他們的學生挑選病人,而且是挑輕症病人,因為這在健保給付上是利多於弊的。

蔣部長丙煌:我知道有些醫院有這樣的問題,但是有些醫院已經改善了,我們會要求各醫院重視這個問題,並儘快改善這樣的情況,因為各醫院的情況不同,據我所知,台中榮總的情況已經相當好了。

田委員秋堇:那就應請大家參考台中榮總的機制,要不然至少要在一個月內針對急診召開總體檢會議。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由於六個區的急救責任醫院都會在此時進行檢討,我們會將這個問題列在重要議題內,請每個區都進行檢討。

田委員秋堇:那只是醫院主管內部的檢討,本席現在是要你們針對急診第一線的情況進行檢討。

王司長宗曦:控床機制本來就列在緊急醫療能力分級的基準內,我們從明年……

田委員秋堇:本席參加衛環委員會這麼久以來,這是第一次看到一位急診醫師寫出這樣的公開信,本席甚至覺得應該讓各醫院位在第一線的急診醫師參加會議,讓你們聽他們說出事實上看到的狀況,而不是僅看醫院給的檢討報告。

王司長宗曦:我們知道。

田委員秋堇:另外,本席上次談到的黑箱核刪的問題,現在又多了一個CPR的問題,當事人說當天有七位醫護人員放下手邊的工作衝過來施予急救,做了一個小時的CPR後把人救活了,結果幾個月後接到健保署的通知說刪除這筆CPR費用,施行CPR的費用是每10分鐘755元,施行一小時就是4,530元,健保署卻無視專業直接核刪成為0元,他問這是要求他們不要救人還是救人不要計價?還是要告訴家屬健保不給付,一節10分鐘費用755元,請問要做幾節?

蔣部長丙煌:這個case不應該這樣解讀,是因為他提出的說明太簡陋,所以健保署才會核刪,如果他有比較詳細的說明,相信健保署不會這樣處理。

田委員秋堇:要做CPR必須符合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條件,不會有醫生無聊到不須做CPR卻對病人硬做的,何況還是做了一個鐘頭,開什麼玩笑!那是很耗費心力的。本席不解的是既然已經符合ACLS的條件,為何還刪除這筆CPR的給付?

蔣部長丙煌:這個case這樣處理的原因出在病例沒有寫清楚,只要病例寫清楚就沒有問題了。

田委員秋堇:那你們要趕緊跟他聯絡,他都已經po在臉書上了,有些醫生因此感慨的說難道以後遇到這種病人要貼符咒嗎?

主席:本次會議詢答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議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

因為在場人數不足,我們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及修正動議唸一遍。

李委員桐豪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周委員倪安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實物給付、脫貧及遊民安置輔導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權益維護及教育補助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勞動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財政主管機關:實物捐贈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五、住宅主管機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權益維護、住宅補貼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遊民通報及協助輔導等相關事宜。

七、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協助災害救助及善後處理等相關事宜。

八、其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楊委員玉欣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四、單親家庭。

五、三歲以下嬰幼兒。

六、長期臥病。

七、婚姻移民。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楊委員玉欣2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或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楊委員玉欣2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應訂定兒童發展帳戶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以協助兒童資產之累積。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政府應於其家中嬰兒一出生時,成立兒童發展帳戶,立即提撥新臺幣一定金額,並按同等比例提撥至該嬰兒十八歲。

兒童發展帳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保管,並於嬰兒滿十八歲時歸還自主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兒童發展帳戶應立即凍結,待嬰兒滿十八歲時歸還自主使用。

兒童發展帳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之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應成立家庭發展帳戶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以協助低收入戶資產之累積。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由政府協助成立帳戶,參加家庭發展帳戶的低收入戶者須擁有所得能力,不得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擴大就業方案、職業訓練、以工代賑等協助之方式獲得工作。

參加家庭發展帳戶之低收入戶者,每月應自主固定從所得中存款一定比例之金額,政府在撥以同等比例的補助金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規定帳戶實施的年限及帳戶內金額的用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家庭發展帳戶應持續至年限結束。

家庭發展帳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劉委員建國等針對第十五條之一所提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立法院於民國94年增訂本條,低收入戶參加各地方政府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所得,於一定期限內不影響其社會救助受益資格。

二、民國99年社會救助法修法增訂「中低收入戶」為我國法定社會救助對象,惟本條參與地方政府脫貧措施之資格卻未作連動修正,造成中低收入戶被排除於脫貧措施參與資格之外。

三、考量近三年中低收入戶持續增加之情況,政府應開放中低收入戶得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各種脫離貧窮措施,始能防止中低收入戶繼續「向下沉淪」,落入低收入境地。

提案人:劉建國  楊玉欣  田秋堇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經足夠,我們處理預算解凍案,首先處理第一案,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計23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7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9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0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

本案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行政單位有沒有跟田委員溝通?第13案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1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17案也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本案保留,請行政單位跟田委員溝通。

請問各位,對第1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19案也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田委員改為決議。內容如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衛生福利部主管第3項決議(),針對「區管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乙案,鑒於本預算編列為強化進口及國內食品安全管理,落實邊境查驗、擴大檢驗量能並提升產品通關時效,委託民間實驗室辦理檢驗確有實需,同意准予動支。惟針對邊境查驗人員須加強專業教育訓練,如發現有疑慮立即送食藥署國家實驗室確認;因應突發事件,加強聯合中央地方及民間實驗室資源,啟動緊急檢驗、擴充檢驗量能;針對高風險產品及時節性食品之監測,必須隨時依風險檢視,中央與地方合力增加高風險產品之抽檢率,並即時公布相關結果以達資訊公開,為全民食安把關。」

請問各位,對第20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1案也是田委員秋堇的提案,本案保留,請行政單位跟田委員溝通。

請問各位,對第2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8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5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7案准予動支,有無意見?(有)有意見。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健署提到所有的錢都要做研究,是這樣子嗎?

主席:請國健署陳副署長說明。

陳副署長潤秋:主席、各位委員。就是這個部分。

王委員育敏:要做什麼研究?

陳副署長潤秋:有關3C藍光光譜,使用的安全範圍和標準。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研究計畫,預計什麼時候完成?

陳副署長潤秋:如果現在可以解凍,我們希望能夠在年底前招標,因為這必須做很多跨領域專家的研究。

王委員育敏:總經費需要多少?

陳副署長潤秋:目前總經費是編350萬,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王委員育敏:本席對這個研究期望很高,認為要做就要做到好,做出一些研究成果,可以應用出來,並對防治兒童近視,有很顯著的效果。這350萬也不是一個小數目,我不希望你們隨隨便便的委託,而且整個研究團隊需要跨領域,除了醫學,還要跨科技業,所以希望這一筆錢好好運用,能夠做出成效來。你們今年招標之後,這個研究計畫的成果,多久才會出來?是為期一年的研究計畫,還是多久的計畫?

陳副署長潤秋:是一年的計畫。

王委員育敏:所以明年就可以看到成果?

陳副署長潤秋:是。

王委員育敏:現在開始招標,明年底可以看到成果?

陳副署長潤秋:對,如果招標順利就可以。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求你們,在這當中的一些研究進度、成果,必須跟本委員會報告,特別是本席要知道,你們研究的過程和成果,好不好?

陳副署長潤秋:好。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必須接受高度的監督。謝謝。

陳副署長潤秋:謝謝。

主席:王委員同意解凍,第7案解凍。

請問各位,對第8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公務預算解凍案保留的部分。

請問各位,對第13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17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1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主席: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3案,全部處理完畢,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8案,全部處理完畢,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現在處理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

首先處理第三條,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三條第一項,我們對於委員的版本敬表同意,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主席:本條照李委員桐豪、黃委員偉哲、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我們對第四條敬表同意,因為這個執行時效已經過了。

主席:好,第四條照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對第十一條,我們也敬表同意,不過建議第三項最後「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在「但」前面的逗點,改為句點。

主席:「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前面那個逗點改為句號?

李司長美珍:是。

主席:好,第十一條照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第十二條已經跟委員辦公室討論過,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好,劉委員辦公室同意,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十五條,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第十五條第三項增加「或自行求職」的部分,我們敬表同意,不過希望對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即「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

主席: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為「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其餘文字未修正。第十五條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之一,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第十五條之一,我們敬表同意。

主席:第十五條之一照劉委員建國、楊委員玉欣、田委員秋堇等共同提案的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之三,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第十五條之三及第十五條之四,我已經跟委員辦公室報告過,不予增訂,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劉委員辦公室同意?

李司長美珍:是。

主席:第十五條之三,不予增訂;第十五條之四,不予增訂。

處理第十六條之二,請衛福部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第十六條之二涉及教育部,可能要請教育部來說明。

主席:請問教育部,對王委員育敏等提案第十六條之二,有無意見?

梁專門委員學政:(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第十六條之二照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法務同仁有提醒,我的條文有特別寫施行日期,但前面一些條文沒有寫,所以針對最後的施行日期,將來必須提出一個案,將來在院會逕付二讀,就是來追那個進度,不然前面那幾個條文沒有,這涉及到施行日期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高參事說明。

高參事宗賢: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次修正條文裡面,只有王委員提案條文有施行日期,其他的條文都沒有,最後一條沒有修正,所以必須在最後一條也寫上今天的日期。

主席:所以要提出一個四十六條的修正動議,就是有關日期的部分,在什麼時候施行,是嗎?

高參事宗賢:對。

主席:所以要請委員再提一個案,請行政部門現在提出來,好不好?

高參事宗賢:不是今天。

主席:當然不是今天,但是要先提出來給委員,所以請把文字先提供給我們,然後我們來做行政處理。

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7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4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草案」等5案。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及修正動議唸一遍。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生產事故補償法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生產事故補償條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生產事故補償條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  生產風險救濟條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確保產婦、胎兒及嬰兒於生產過程中遭遇風險時能獲得及時救濟,緩和產婦與醫師、助產人員之關係,推動平常化生產,促進女性生產健康及安全之生產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保障孕產婦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特制定本法。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補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補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療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補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補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療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保障孕產婦就醫權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風險:指產婦、胎兒及嬰兒於生產過程中所受到之傷害或死亡。

二、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障礙類別、程度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致之情形。

三、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括慢性精神疾病。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發生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係指發生在醫療院所內或外,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係指發生在醫療院所內或外,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發生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生產事故糾紛說明、溝通及關懷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生產事故糾紛說明、溝通及關懷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生產醫療院所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於生產事故糾紛事件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並提供補償機制之資訊。

專業人員為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或地方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其他生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團體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其他生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團體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生產醫療院所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於生產事故糾紛事件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並提供救濟機制之資訊。

專業人員為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或地方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醫療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醫療機構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但生產事故糾紛案調解成立後,由醫療機構負擔。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生產事故發生,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醫療機構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生產事故發生,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醫療機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要求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醫療機構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如因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生產事故糾紛之專業評估意見。

醫療機構於進行關懷時,應主動告知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有關前項專業評估意見之資訊。

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檢具病歷複製本並支付費用,向第一項機構或團體申請專業評估意見。

第一項專業評估意見,應確保公正、客觀,並以雙向匿名方式處理。辦理第一項專業評估意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與限制、第三項申請程序、費用支付標準、對於支付費用有困難之補助條件與金額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生產事故糾紛爭議調解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辦理所轄醫事人員、醫療機構與病人間生產事故糾紛爭議之調解。

當事人申請調解,得向其住(居)所地、醫療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之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為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素孚信望之公正人士九人至二十七人組成之;其中醫學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調解委員聘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之;聘期中出缺時,得予補聘,期間至原聘期屆滿為止。調解委員並應經訓練及講習。

調解會並得結合心理輔導、社工、志工等人員協助調解。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辦理調解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生產事故糾紛事件之調解,應於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民事訴訟之人,未依法申(聲)請調解者,不得提起生產事故糾紛事件之民事訴訟。

未依前項規定申(聲)請調解逕行起訴者,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時效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調解而中斷者,於調解不成立後六個月內未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之刑事案件涉及生產事故糾紛爭議時,應函請或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但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函請或移付調解前,應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生產事故糾紛事件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療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申請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生產事故糾紛事件之事實要點及相關資料。

四、調解事項。

調解申請書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調解會得定期間命申請當事人補正。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得請求生產事故糾紛調解會要求他方當事人提出有關本案得為民事請求權之人之名冊及連絡方式,並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參加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

同一原因事實之生產事故糾紛爭議事件,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得申請併案調解。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工作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當事人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醫療機構不得有禁止或妨礙所屬醫事人員進行或成立調解之行為或措施。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為促進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相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調解期間調解委員得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專家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員列席陳述參考意見,或依當事人請求向第七條機構、團體申請專業評估意見。

前項費用,應由申請當事人支付之,於調解成立後,該支付金額得視為調解金額之一部。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調解委員應本平和、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

調解過程中,遇有強暴、脅迫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調解委員得商請警察機關派員到場依法處理。

代理人有前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調解委員調解生產事故糾紛爭議事件時,如審認該事件得依本法所定申請生產事故補償,得告知當事人依規定申請補償。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遺憾、道歉或其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刑事訴訟之證據。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民事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同一原因事實之生產事故糾紛事件,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調解結果,非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引用。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二、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

調解委員未依前項規定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另為指定。

當事人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之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得申請另為指定;他方當事人不同意時,視為調解不成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即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該證明書寄送當事人。

檢察官函請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時,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官,並檢還該事件全部卷證。

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暫免納裁判費。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調解成立者,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成立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前項調解成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療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委員姓名。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處所。

七、調解年、月、日。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成立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核定。

法院應儘速審核前項調解成立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後,應於三日內寄送當事人。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法院移付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如已繫屬法院,視為訴訟終結。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經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成立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依本章所為之生產事故糾紛調解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已繫屬於法院之生產事故糾紛民事事件經移付依本法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原告得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為取得生產事故糾紛爭議事件之資料,避免未來類似事件再發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生產事故糾紛爭議調解結果,於調解書寄送當事人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生產事故糾紛爭議事件資料庫,對通報內容進行統計、分析及建議改進事項,並每年定期公布。

前項資料庫之資料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第二項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生產風險補償基金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生產事故補償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生產風險補償基金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生產風險補償基金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生產風險救濟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生產事故補償,保障受害人。

前項生產事故之補償內容,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生產風險救濟,保障受害人。

前項生產風險之救濟內容,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辦理生產風險補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生產風險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提供接生服務之醫療院所。

四、依本法之代位求償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若有補償金額不足之情事,由政府全額支應補助。

第一項第三款提供接生服務之醫療院所費用,由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開徵。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應設生產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生產風險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以政府預算撥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一項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生產風險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以政府預算撥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一項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救濟,應設生產風險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項目如下:

一、死亡給付。

二、障礙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前項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七 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

前項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時,得由受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請求。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補償給付之程序、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已領取生產風險補償給付之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再為訴訟或請求。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生產事故補償之給付種類及申請補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產婦之法定繼承人。

二、重大傷害:產婦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前二項補償之申請程序、補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資料、重大傷害及死亡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種類及申請補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父母或其父母之法定繼承人。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補償給付之程序、補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種類、申請人及補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父母或其父母之法定繼承人。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第一項請求權人申請補償給付之程序、補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生產風險救濟金之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產婦之法定繼承人。

二、重大傷害:產婦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前二項救濟之申請程序、救濟條件、給付金額、標準、應檢附資料、重大傷害及死亡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補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生產風險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學、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之審議,應設置審議會,並得分區設置。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得含流行病學及病理學)、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相關團體、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任一性別、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補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單一性別、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補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單一性別、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救濟之審議,應設置審議會,並得分區設置。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得含流行病學及病理學)、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相關團體、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任一性別、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審議委員會受理生產風險補償案件後,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做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做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做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風險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產婦、胎兒或嬰兒發生生產風險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不論醫護人員有無過失,得依本條例規定請求補償。但中止妊娠所致之產婦、胎兒風險,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生產風險補償:

一、產婦、胎兒或嬰兒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與生產過程確定無因果關係者。

二、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人身保險給付不在此限。

三、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風險。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生產事故之補償以生產事故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36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四、對於生產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醫事人員或病方者。

五、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六、病人同意接受人體試驗且所出現之傷亡明顯與人體試驗有關。

七、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八、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九、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生產事故之補償以生產事故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中止妊娠所致孕產婦或胎兒之不良結果。

三、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四、產婦同意接受人體試驗且所出現之傷亡明顯與人體試驗有關。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生產事故之補償以生產事故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中止妊娠所致孕產婦或胎兒之不良結果。

三、三十四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產婦同意接受人體試驗且所出現之傷亡明顯與人體試驗有關。

六、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生產風險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三十六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四、對於生產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醫事人員或病方者。

五、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六、病人同意接受人體試驗且所出現之傷亡明顯與人體試驗有關。

七、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八、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九、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已領取生產風險補償給付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獲有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生產風險給付。

前項不包括依法或依契約所得請求之社會或人身保險給付。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給付補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補償。

二、同一生產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給付補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補償。

二、同一醫療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給付補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補償。

二、同一醫療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生產風險補償案件審定後,如發現醫事人員有故意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者,應移付懲戒並得命其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

主管機關於生產風險補償案件審定後,如發現該風險係因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請求賠償。

第一項繼續教育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給付補償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補償金,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補償金,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追償時,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醫療機構於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給付補償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補償金,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補償金,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若有故意情事時,應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給付補償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補償金,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補償金,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若有故意情事時,應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給付救濟款項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追償時,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醫療機構於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生產事故補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生產事故補償給付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生產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生產事故補償給付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生產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生產風險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申請生產風險補償給付之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風險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並不得作為執行之標的。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生產事故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做為執行之標的。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生產事故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並不得作為執行之標的。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生產事故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並不得作為執行之標的。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生產風險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補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做為執行之標的。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對於處理事項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所屬醫療機構或體系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迴避之委員未迴避時,其所審議之案件應於一個月內重新審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

申請人如知悉補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育事故補償審議會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

申請人如知悉補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育事故補償審議會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

申請人如知悉補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風險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

申請人如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生產風險補償給付之申請人對補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對補償給付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對補償給付之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對補償給付之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補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一、補償金之給付。

二、費用之收取及管理。

三、生產風險事件通報及分析。

四、建立生產風險事件資料庫。

五、其他與生產風險業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補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補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補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補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補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補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補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補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補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補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風險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風險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風險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辦理本法所定生產風險補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之醫療業務與受害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辦理生產事故補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辦理生產事故補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辦理生產事故補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辦理生產風險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非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申請生產事故補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非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申請生產風險救濟款項,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調查、分析及公布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醫療事件通報、調查、分析及公布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醫療事件通報、調查、分析及公布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調查、分析及公布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風險之發生,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機構建立生產風險管控機制,辦理生產風險事件通報及處理並提出改善措施方案。

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機構通報生產風險事件,其通報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醫療機構應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第二項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做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醫療機構應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第二項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做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生產風險事件資料庫,並對生產風險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及建議改進事項,並每年定期公布。

為如實獲得生產不良事故之資料,以作為未來避免類似事件之再發生,本資料庫之資料不得做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第一項生產風險事件資料庫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之。

通報資料之內容、格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辦之生產事故糾紛調解或生產事故補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之案件分析。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風險補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風險補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於生產風險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之案件分析。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生產事故發生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

前項專案調查小組應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通報方式、對象、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專案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生產事故發生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時間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

前項專案調查小組應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通報方式、對象、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專案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生產事故發生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一定時間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

前項專案調查小組應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通報方式、對象、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專案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生產事故發生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

前項專案調查小組應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通報方式、對象、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專案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罰  則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章 罰  則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罰  則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罰  則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章 罰  則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通報生產風險事件,其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違反專案調查小組依前條第二項所為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所為之要求者,分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違反專案調查小組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違反專案調查小組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違反專案調查小組依前條第二項所為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相關機關(構)、團體、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調解委員或經辦調解事務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辦理生產事故補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辦理生產風險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所訂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附  則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半年內全面施行。

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半年內全面施行。

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第 四 條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第 五 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第 六 條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八 條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四、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六、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第十二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第十三條  給付救濟款項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追償時,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第十四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第十五條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第二十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第三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第二十二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提案人:楊玉欣  蘇清泉  黃昭順  劉建國  王育敏  林淑芬  田秋堇  鄭汝芬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因為時間的關係,如果有意見未達成共識,我們就先保留,並且趕快協商,好讓我們把所有條文先走過一輪。若有條文爭議很大,我們明天還可以繼續處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部分,行政部門與幾位委員已在上週五協調過了。所以,剛才的修正動議是大家的共識。我想,是不是大家沒有意見,就照修正動議全部都通過即可?

其次,我要補充一點,就是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生產事故」這件事,我希望在立法說明當中講得更清楚一點。基本上,第一款所謂的「生產事故」係指發生在醫療院所內或外,產婦、胎兒、新生兒因生產所致的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我們希望它也能使用到這樣的救濟。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要說,因為有時候是還來不及出去,她就已經產生這樣的事故了。所以,大家如果不反對,我們希望「立法說明」裡面把它講清楚。就是說,醫療院所內或外,或是途中、或是什麼樣的狀況,大概都適用本法。把立法說明回去整理一下,然後,把這個意旨放進去。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是不是全部都照剛才所宣讀的修正動議通過就可以了?這樣速度會比較快。

主席:非常感謝林委員的提醒和說明。請衛福部把剛剛林委員的意見都列入提案說明裡面。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贊成林淑芬委員剛才的建議;不過,我有一個附帶決議,剛剛已經跟衛福部討論好了。已經送來了吧?

主席:有,已經送上來了。

請問各位,對法案名稱「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照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照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陳專門委員梅英:(在席位上)有異議。

主席:主計總處對第七條有異議。第七條保留,你們先協調一下。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宋檢察官文宏:(在席位上)對第十一條有異議。

主席:第十一條保留。請現在協商。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照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照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照修正動議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二十二條,有標點符號修正,第四項中間「原因內容」之後,加一逗號「,」。

第七條及第十一條目前正在協商。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本席提出一個建議。因為包括第三條所謂的「生產事故」,大概在文字上都還需要看最後文字會修成什麼樣子。所以,今天是否可以把這兩條先保留?因為如果有一些比較大的概念,它還是需要一點時間。我們就審查完竣出委員會,那兩條加立法說明就保留、協商;如果不是很大的問題,一個星期後我們就協商完成,屆時大概就可以完成立法了。所以,不用害怕免協商或要協商這件事情。現在已經五點多了,是不是就保留,讓行政部門再討論一下,搞不好立委也有其他的意見。我們就把本條例審查完竣出委員會,這兩條加那個立法說明協商時再作修正。可不可以?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七條和第十一條都是非衛福部的行政單位有意見,是有很大的不同嗎?還是只要溝通一下,修一修就可以過了?我的意思是說,也許這樣明天大家就不必再來了。

主席:對。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明天不用再來,因為出委員會了。

田委員秋堇:對,今天出委員會。但是有保留,還是要朝野協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到時候再討論就好了。

田委員秋堇:可以瞭解一下,像主計總處是什麼……

主席:已經有共識了。

田委員秋堇:請行政單位說明第七條的共識是什麼。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梅英: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七條的部分,我們是建議不要明列基金的名稱,讓衛福部有彈性去研議放在哪個基金運作或新設,都可以依照這一條進行。我們建議的文字已經跟衛福部達成共識,就是把「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基金。」改為「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風險救濟。」其餘文字都沒有變動。

田委員秋堇:只是不要把基金的名稱放在母法裡,是嗎?

陳專門委員梅英:對。

田委員秋堇:可以,接受。

陳專門委員梅英:後面「基金之來源」以下文字都一樣。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生產事故」吧?

陳專門委員梅英:我是按原條文,原條文是「生產風險」。

田委員秋堇:但我們是採修正動議條文,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這樣就OK,第七條通過。

主席:好,照這個文字。

田委員秋堇:主席,第二十三條中的「風險救濟」是否也應該改為「事故救濟」?

主席:對,全部的「風險」都改為「事故」,第二十八條也是。

田委員秋堇:都改了?

主席:對。

田委員秋堇:那第十一條呢?

主席:也是要協商,也要有共識才行。

田委員秋堇:第十一條現在協商得怎麼樣?

主席:第七條修正為:「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繼續針對第十一條,請法務部宋檢察官說明。

宋檢察官文宏: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作一說明,因為這部分與醫糾法是相關的。之前我們研討醫糾法時,即針對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給予補償的要件有所討論,就是第十一條序文的部分。當時我們的意見是認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有部分醫療糾紛可能發生難以判斷是故意過失或有可歸責於醫事人員之情形。再者,由於訴訟程序過於冗長,致使當事人無法在適當的時間獲得補償。它的目的並不是在代替應負責的醫事人員賠償。所以,我們認為,在範圍上應該是限於無法認定醫事人員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這個從本草案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的規定內容看起來,也是基於這樣的意旨,才會做這樣的規範。另外,我們還考量到如果今天依照本草案第十一條這樣的序言文字,就是說,只要是生產事故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的因果關係之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請求補償。也就是說,對於明顯可以歸責於醫事人員的情形,事實上也是有因果關係。可是因為它這邊不作歸責的判斷,那就是連明顯可歸責於醫事人員或醫事人員有故意過失的情形,都會納入補償的範圍。當然這個在第十三條有設一個請求返還的機制。不過,這邊的要件設計上可能就變成針對訴訟程序延滯或訴訟程序冗長,導致這個請求返還實現的不利。也就是說,變成本來應該由當事人承擔,現在卻變成是由補償基金這邊來承擔。因為考量到這個補償基金是由公務預算支應,如果過度擴大這個範圍,可能會導致這個基金規模無法支應。而且,也可能導致排擠其他更需要補償的一些當事人,使他們無法得到適當補償這樣的不利益。就是說,對於明顯可歸責於醫事人員,若是還用補償基金去補償,就會導致這個救濟的排擠效應。所以,我們還是建議針對第十一條作些許修正。它的要件是說「限於無法認定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者為限」,就是說,不要用是不是有因果關係來判斷。

主席:你的文字建議請與衛福部醫事司這邊討論。

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對這個法案的精神後來的討論,林委員版本的第一條主要是在處理生產本身的事故,它已經擴大到醫療機構以外、途中,只要有生產,所產生的任何事故,都是國家要給予救濟,這個是要為婦女分擔生產的風險。因為這樣,在此一審議制度底下,當我們查看什麼樣的案件需要救濟的時候,就會根據第一條的精神,至少要跟生產有關。比如說,在送醫途中孕婦生產所產生的事故,才會納入這個救濟的範圍。顯然,這與醫糾法或剛剛法務部代表所講的情形其實是不一樣的。事實上,在之前楊委員主持的協商過程當中,法務部也有代表出席,當時是沒有意見的。我們也承認我們在審議會議上沒有辦法去處理在司法要處理的所謂「過失」或「明顯可歸責於病人」的這一方。比如說,因為病人有心臟病,醫療機構希望她不要懷孕,但她仍然懷孕了,我們要不要救濟?其實在討論的過程當中,都認為這個是很難作判斷的。或者,我們是不是又要用「不予救濟」來懲罰病人。可能會讓這個救濟失去它原本的良善美意。所以,我們建議還是回到我們當天的協商條文,也就是第十一條現在這個版本。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支持原來的版本,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不只是單純醫糾的解決。我們今天為什麼只針對生產的事故立這個法?是因為自古迄今都是這樣,今天早上還講了一個例子,有位醫師本身是婦產科醫師,她在生產時立下遺囑告訴她的先生,她萬一怎麼樣,請他好好照顧孩子。另外一位同時來國會作證者也說,她沒有立下書面遺囑,只立下口頭遺囑。儘管她們身為現代女性,尤其推薦她們兩位來的醫生告訴我,她們是濁水溪以南最好的兩位婦產科女醫師,她們都知道自己有逃不了的那個風險。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出了狀況,你去追究這是醫生的責任還是產婦的責任,事實上,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都是徒增傷痛和紛擾。其實在這整個討論過程中,我們已經擴大考慮到婦女為了生產所承擔的風險。她和她的家庭獨自去面對這麼大的風險,而她生產的意義事實上是跟國家相連動的。我們因為少子化,未來國家的勞動力、消費力、生產力、國力都面臨非常大的危機。所以,我們覺得,今天我們沒有能力像先進國家那樣,媽媽從懷孕開始就給她營養補給,並且照顧她;或孩子生下來以後,從零歲一直補助到18歲。對於這些福利措施,我們國家直到現在都還做不到;但是,至少我們在媽媽懷孕34週開始到孩子生下來,這段期間的風險由國家來幫忙、協助她承擔一下。因為我們都知道,一旦出了事情,國家如果沒有給她們幫助,現在那些小家庭,尤其是弱勢家庭,豈不馬上就家破人亡了?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心意,也是一個歷史性的新起點,說我們國家在婦女生產的時候願意跟妳站在一起。剛剛有人考慮到會使花費增加很多,我認為不會。因為我們之前的試辦計畫準備了3億元,結果只花一億多元。事實上,這一億多元也安頓了許多家庭。所以,針對第十一條,我還是支持原來的版本。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很感謝法務部的意見,不過,我們有三點意見。第一、就是剛才田委員提到的兩者本質不一樣,生育事故與疾病是完全不一樣。第二、剛才法務部提的那個意見跟去年院版的醫糾法是一樣的,可是這個院版醫糾法在本委員會討論之後,出委員會的版本就是跟現在的一樣。第三、法務部很擔心這個基金的數額可能需要很大,其實我們已經試辦3年了,看起來頂多1億元出頭就可以解決了,而且這不是疾病,本質上跟醫糾法的精神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個人還是支持現在大家已經共同協定的版本。

主席:剛才王司長、林次長和田委員表達的都是同樣的意見。因此,第十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衛福部應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完成檢討修訂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2至第45條,以落實醫療機構內病安通報、調查、分析等相關機制之規定。

二、衛福部應頒定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之「醫院根本原因分析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包含通報時限及方式、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實施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醫療機構並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檢查及資料蒐集。

三、將區域級以上醫院,辦理醫療爭議之院內關懷服務窗口、運作方式等資訊,上網公告周知。

田秋堇  林淑芬  楊玉欣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作以下宣告:因本案係新制定案,且委員會同意照新提出之修正動議審查完畢,因此,提案委員所提案條文未對應到修正動議之條文者,均不予處理。不予處理之條次如下:吳委員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不予處理;黃委員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均不予處理;林委員淑芬等16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不予處理;田委員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不予處理;蘇委員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不予處理。

剛才有委員指示應針對第三條立法說明作補充。第三條立法說明內容為:「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生產事故,不限於發生在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內,包含在機構外及途中者。」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作如下宣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之「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等五案業經審查完竣,提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

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對於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構)及場所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防範機關(構)或場所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機關(構)及場所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受查核機關(構)及場所、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第六十八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七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謝謝各位的辛勞!因為大家已在會前會做了非常澈底的溝通和協調,非常感謝委員們的支持。

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江委員惠貞、姚委員文智、吳委員育仁、林委員鴻池、趙委員天麟、林委員淑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

早餐豬肉漢堡食不安,連鱈魚堡也淪陷?

一、前言

新竹市衛生局表示,日前接獲彰化縣衛生局通報,有關「光大食品企業社」製售之鱈魚排產品,是冷凍鯰魚(又稱巴沙魚)原料及加工品,經分切、裹粉製成魚排,再以「手工日式鱈魚排」之品名上市販售,外箱標示內容物名稱與品名不符,疑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派員至轄內2家下游販賣業者查核違規產品下架情形,計下架「手工日式鱈魚排」(60片/箱、6公斤/箱)產品共67箱,計670公斤,即請業者當場下架退貨,並通知下游店家回收產品;衛生局將持續稽查監督業者回收情形,以維護民眾食品衛生安全。

二、食品安全問題一爆再爆

不管是過去的漢堡肉混雜事件、重組牛排標示不全事件,現在的捻魚混充鱈魚排事件,事情一爆再爆,當初事情見報後衛生署要擴大稽查,但往往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業者如果知情有混攙,應標示而未標示,可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如果是廠房生產線汙染所造成,則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業者須限期改善,業者如果未限期改善,可處6萬到2億元罰鍰。到底是衛福部稽查不力還是業者甘願鋌而走險獲取利益?當初衛生福利部下令的嚴查目前情況如何?是否有擴大稽查?

三、次級鯰魚碎肉假冒鱈魚魴魚,一年5千噸去哪裡?鱈魚排不是鱈魚肉做的?而是進口次級鯰魚磚!彰化縣衛生局和地檢署查獲光大食品、祥泰漁業及其餘代工業者,涉嫌以鯰魚碎肉、裹粉製成「魚排」,卻標示為「日式手工鱈魚」販售,已涉及《食安法》的標示不實。

熟悉業界的人表示,因市場使用的中文俗名和學名不統一,加上做成魚排,除非檢驗才知道,讓業者一再有蒙混空間。再加上進口業者善於「養牌照」,一旦遭抓包、商譽受損,便又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因此學者、民間團體再度重申,漁業署應建立雲端系統,統一中文俗名、學名,讓消費者可以清楚知道餐盤上的究竟是「什麼魚」。從源頭進行管制,才能遏止不肖業者,除了漁業署外衛福部也必須針對強制標示之部分,做強力之稽查,加強管制。

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今年我國已自越南進口多達5,000公噸的鯰魚,其中多以冷凍鯰魚、冷凍魚片的形式輸入,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都需標示為「鯰魚」。

然而位於彰化的光大、億豐、美泰香、福鑫、樂宏冷凍等食品業者,卻甘冒犯法風險,也要將鯰魚進口的111公噸鯰魚材料,標示為「日式手工鱈魚」成品,藉此抬高消費價格。其實這種手法已是業界常態,今年初食藥署更透過DNA技術檢驗,發現許多高檔食材使用的魴魚(俗稱多利魚),竟是低價的「低眼巨鯰」。「其實這種情形很常見,鯰魚通常都寫成『魴魚』。」消費者通常聽到鯰魚,會認為其價格較低、肉質差,所以會取較好聽的名字。如何確認是魴魚還是鯰魚假扮?弱勢之消費者到底應如何安其手足?

四、魚目混珠嚴重 價格差很多

魚市場常見的台灣黃魚也是另一個黑洞,台灣黃魚是野生的,數量十分稀少,一公斤高達2,000元,就算有人捕到,通常都直接賣給熟悉的業者,不會流入魚市場,市面上的黃魚,99%來自中國箱網養殖,一公斤約150元,魚目混珠的狀況相當嚴重。

先前衛生福利部曾抽檢市面上12件魴魚,竟全都用越南鯰魚混充,海龍王愛地球協會調查指出,魴魚大致上有兩種,一種是地中海沿岸40~200公尺水深的魚類,在法式料理屬於高級食材,一客魚排要價上千元,另一種則是日本碼頭鯛魚,每公斤價格也有400元。台灣應該盡快公佈統一名稱,消費者有所依循,也方便建立漁業資源數據。

五、進口後的流向管理

申報制度不實加助混充歪風,消費者對魚名霧煞煞,只能任憑魚販喊價,美國、日本早已重視這個問題,公佈統一的魚種交易名稱,海龍王愛地球指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規定海鮮的市場名,必須是法律規章上通用俗名,會造成食安或市場價格混淆、不符合生物特徵、品質、價格和分佈海域的名稱,不得被當作市場名。

生物學上分類的俗名,在沒有法律規範下,也可以當作市場名,第一次輸入的海鮮以國際通用名為市場名。故進口後或捕撈後之管理流向就很重要,不僅僅是漁業署、海關之問題,衛生福利部應責無旁貸,而不是追在後面稽查開罰而已。

六、結論

現行許多以便宜魚種混高價魚種之案例層出不窮,衛福部卻只能在稽查、開罰,要改善該情形,是否在進口後的管制就應更加嚴謹,不管是衛福部、漁業署,或是海關應跨部會來建立管理機制,而分單單的做好各自的工作即可,否則將永遠有不肖業者找行政機關之漏洞從中獲利,權益受損的往往都是最弱勢之消費者。

姚委員文智書面意見:

主席、各位同仁:

本席與田秋堇委員、陳其邁委員共同提案「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案,其重點在於同時保護產婦與醫療人員,在無過失主義的精神下,先就產婦在醫療過程中所遭受的醫療傷害,給予適當的撫慰;同時,在追求真相的前提下,鼓勵醫療人員就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以科學精神找出真相,用意在避免未來有相類似的事故再發生。

無過失主義的精神在消費者保護法,真相免責精神在飛航事故調查法都有充分的體現。而和醫療衛生有關的藥害救濟制度,也是相同觀念的落實。事實上,從2012年衛生福利部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以來,已經證實補償機制確實有達到及時補償、減少訴訟,免除醫病雙輪的目的。前述計畫確立了補償機制的可能性。因此,本席與其他提案委員主張應將此機制法制化,讓產婦獲得法律保障。同時,藉由本法的制定,鼓勵醫事人員據實回報,了解醫療傷害真相,據此建立除錯資料庫,提升整體醫療品質,建立安全與健康的生育環境。以上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

一、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一般民眾對精神疾病仍存有污名化印象,社會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台灣社區精神照護的發展,一直進展有限,現在多以居家自行照護為主,社區精神照護的發展是時勢所趨且極為重要,透過社區照護讓患者重新融入人群,在人際關係上發展上有所進步。再者,許多家屬在照顧患者時,承受雙重壓力,無法負荷,都一再顯示出社區照護機制建構的重要性。精神病患的照料與一般疾病不同,也非一般家庭所能負擔。若政府無法有效建立妥善的法制和機構,將造成社會和家庭的負擔。因此,強烈建請衛福部應建立一套有效的社區照護機制,可以醫院為中心向外發展,使更多患者得到應有的照顧,並分擔家屬的照護責任。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精神病的盛行,是隨現代生活壓力而來;政府應當投入更多資源和基礎性建設。否則,以社會對精神病患的諱疾忌醫,願主動就醫或尋求諮商的極少,導致許多人失去治療的機會,受到疾病所苦而連帶影響家庭。

二、一般民眾對精神相關疾病存有負面印象,因此台灣社區精神照護的發展,進展有限。然就不同觀點以及照護模式而言,社區精神照護都是未來的趨勢,也是政府於社會福利面應該建構的機制。社會大眾普遍不了解精神疾病病理問題,演變為精神疾病的恥辱烙印與污名,導致精神醫療在社區內服務產生諸多偏見及拒絕,也讓社區精神復健工作受到重重的阻礙。

三、精神醫療於社區服務有許多特性,包括與家屬合作共同照顧或治療病人,幫助整個家庭面對問題,共同分擔照顧的責任與壓力、避免因住院而導致功能退化的情境與人際關係的重新建構、病患也可以在熟悉而安適的環境中接受照顧及治療、其他身體疾患時可藉由醫療訊息與資源的諮商提供適當的醫療協助,都一再顯示出社區照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社區精神照護模式可以醫院為中心,進而擴散和建立,醫院可以提供上述的即時服務,但是又可以讓病患回歸社區生活。

四、資料顯示,目前精神病患出院後返回社區仍以家庭為其主要照護方式和居所,同時發現86.5%的社區精神病患者由家人照顧,家屬在照顧精神病人的過程中也出現一些生理與心理上的壓力反應,可見家屬照顧病人的負擔有多沉重。

五、綜觀上述原因,強烈建請衛福部思考積極措施,並彌補制度面的缺口,才能讓社會改變對精神病患的歧視,並讓痊癒的患者能回歸家庭和社區,完整建立社區精神照護之制度,使台灣社會福利面向更為完善,幫助更多需要的患者與其家庭,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

二、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近日台中傳出女兒因不堪長期照護中風的母親,導致心神疲憊,加上不忍心母親疼痛受苦,故而將買來的汽油淋在母親身上,並將母親推入四米深的大排水溝致死,隨後向警方報案自首。此事件顯示出家庭功能上的脆弱,而政府應適時的伸出援手,來協助解決家庭問題。故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此類型的家庭事務能夠重建一個完整平台,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務,而照服員不足問題也需一併處理。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實施長照十年計畫推動多年,但大部分家庭仍自聘外籍看護工,或仰賴家人照顧失能者及長者,其主要原因為勞動環境差,許多家庭把照服員當「花錢請來的勞動者」,經常面臨個案家庭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被要求協助清掃住家,或照顧失能長輩之餘「順便」帶小孩。且社會欠缺對照服員的認識,讓照服員覺得職場不友善,加上收入不穩定,進而投入的人力不多。

二、長期照護管理中心雖有提供針對長期照護民眾居家照護提供補助,1年可申請21天喘息服務,照護員到宅服務,而市政府也對於身障者每個月也有補助津貼,但對於目前的經濟環境而言,這樣的補助對於此類型的家庭並沒有多大的幫助。故相關主管機關應再研擬更能有實際幫助。

三、綜觀上述之原因,強烈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此類型家庭建立完善平台,提供即時的家庭支援服務;照服員問題也能一併解決,保障弱勢家庭的權益。特向衛福部提出質詢。

林委員鴻池書面意見:

憂鬱症防治工作

前言:

有專家指出,精神疾病在這世紀的罹病率可能會超越心血管疾病,但是,全球的精神病床,從2005年的1,590,775張病床降至2011年的1,484,684張病床,不僅沒有增加,且略減少了6.7%(106,091張病床)。

但根據健保署統計資料,台灣的精神病床數量卻逆勢成長,從1995年的8,794張病床,至2013年,快速增加至2,0991張病床,在19年間增加了近12,200床,成長140%。而一般病床根據資料,在這19年間,僅略為增加了15%,精神科病床幾乎是一般病床的10倍之多!

精神病中,憂鬱症更是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列為二十—世紀人類所面臨包括癌症、心血管疾病的三大疾病之一,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至西元2020年,憂鬱症所造成的疾病整體負擔,將成為所有疾病的第二位。

問題一

依據台灣相關研究顯示,社區老人憂鬱症盛行率約20%,現在政府推動長照服務看起來都是對於失能、失智等生理、行動不便等無法自理的老人,但面對日趨嚴重的老人心理問題,似乎較不受到重視。本席想問,既然現在政府就要大量培訓照服員,有沒有在培訓課程中加入心理評估訓練項目?讓照服員能夠判斷老人憂鬱、自殺傾向,並可以適時通知家屬,或建議其就醫,且民間有張老師、生命線等團體,政府是否可以考慮引入民間資源,加入老人心靈照護之工作?甚至可否進一步要求,老人照護機構、醫療院所等聘用一定人數的心理諮商師,以解決國人心理疾病問題?

問題二

照服員發現老人家有憂鬱、自殺等傾向時,應該要有能夠協助轉介專業護理機構的能力,更何況除老人之外,憂鬱也是現代的文明病,政府應該要規劃增加培訓心理師,但現在全台灣僅有3,000位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本席想問,對於現在日漸嚴重的憂鬱症等心理疾病,這樣的心理師人數足夠嗎?

問題三

目前我國的憂鬱症問題,大多透過精神科醫師給藥治療,每年申請健保用藥金額約7億元,伴隨憂鬱症用藥而來的卻是是藥物濫用與副作用的疑慮,而我國傳統上對於心理疾病的認知也較保守,許多病患都怕遭異樣眼光看待,也較不願意透過心理師做治療。本席想問,對於目前我國許多民眾對於心理疾病的認識還過於保守,與多民眾對於看精神科或心理師都有所顧忌,針對此一現象,衛福部有何宣導措施呢?

問題四

目前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已成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民眾心理衛生與自殺防治之相關諮詢、轉介以及資源網絡聯結服務。衛福部也設置全國24小時免付費「安心專線」(0800-788-995,請幫幫我救救我),協助民眾即時處理緊急心理衛生問題,必要時可進行轉介處置服務。本席想問執行的成效如何?衛福部有無針對執行成效做過檢討?

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

1.國際失智症協會最新公布的2015年全球失智症報告指出,預估今年將有990萬新增失智案例,等於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罹患失智症。台灣部分,根據內政部104年6月底所做的台灣人口調查和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推估全台失智症總人口數為24.4萬人,相當於一個彰化市的總人口(23.5萬人)。

2.而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目前全台368個鄉鎮市區,僅有社區型日間照護單位191家,可照護資源與失智症人口數有嚴重落差,加上城鄉差距的因素,照護資源無法普及,醫療資源的缺乏,導致偏鄉失智症盛行率是都會區2倍以上。要求衛福部應針對偏鄉地區加強落實失智症照護醫療資源。

3.多數研究資料都建議民眾對於失智症應該早期發現早期預防,而在台灣普遍推廣民眾使用「SPMSQ失智症篩檢量表」做篩檢,若答錯三題以上就建議就醫。這問卷的好處在於問題都有明確答案,方便民眾做初步檢測。不過仍需注意的是該份問卷太多問題都是和定向感有關,若當事人在定向能力上較無異狀,則使用SPMSQ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而美國食品藥物署FDA在今年(2015)六月首度核可了「Cognivue」第一個診斷認知功能的電腦程式上市,這程式檢驗動作執行能力、視覺突顯性查覺能力、字的區辨、詞的區辨、形狀的區辨、動作的區辨、字的記憶、詞的記憶、形狀的記憶、動作的記憶等項目,藉此診斷使用者是否有失智的風險。不過,由於該份電腦程式診斷資料屬於新的失智症篩檢方法,目前尚無研究報告顯示Cognivue對於失智症初步診斷的有效性為何?所以失智症之篩檢工具目前仍缺,仍須仰賴家屬的警覺力,提早發現,提早預防。

4.而家屬對於失智症患者所提供的支持是失智症患者最需要的協助,呼籲家屬對於家中如有疑似失智症患者應勇敢就醫,尋求醫療協助,並針對照護者做出必要之心理建設,並適時讓專業人士接手,讓照護者得以喘息。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什麼是「健康不平等」?邱署長刻意把大議題作小,只為了讓議題變成邱署長的政績!

1.請問署長,你知道「健康不平等」嗎?你如何詮釋「健康不平等」?國健署針對這議題會執行哪些政策?

2.「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ity)是一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力不平等之下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則是體現於個人或群體的身上。

3.但邱署長卻「去脈絡化」的詮釋健康不平等只是「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但就本席的瞭解,「健康不平等」其實指的就是「社會不平等」,是「階級」的問題。社會不平等是因,導致健康不平等的果。過去許多研究早已揭露健康不平等與社會階層/梯度息息相關。

4.國健署在2013年的出國報告中也有提到:「Marmot教授指出,健康的階級落差,是來自於權力、收入、物質與服務的分配不均;獲取健康照護與教育資源的障礙;住家、工作、休閒與社區的環境;以及人們過富裕生活的機會。這些與各國或各地的社經政策息息相關。健康與健康不平等通常不是社經政策的原始目的,卻深受影響。他認為,必須幫助各國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注意到權力、財富與資源分配的公平性、適當性,以使其亦伴隨增進健康與縮小健康不平等的結果;而這又有賴於透過專業分析,提出健康不平等存在的具體事實,才能藉以展開溝通或社會倡議,產出有益的政策,同時,亦必須持續監測社會不平等的變化,以逐步邁向更健全公義的社會。」這份出國報告邱署長也有參與,但是我們看到國健署對於健康不平等的報告,怎麼把這議題做小了?彷彿只為國健署的業務量身訂做一樣。

5.個人的社會經濟處境越弱勢,或是居住的社區資源越匱乏,罹病的風險也就越高,罹病之後的存活率與生活品質也越差。這些差異不僅是富者跟窮者之間的極端差異,在最富有者與富有者之間、貧窮者與赤貧者之間都呈現梯度的差異。而影響健康不平等最直接的因素就是財富的分配。換言之,政府要如何消弭階級的不平等?

6.但是,由國健署花費龐大的財力人力與時間所生產出來的台灣健康不平等白皮書,其決策過程相當缺乏「公共參與」精神,並未廣納公民社會,尤其是弱勢族群的參與,亦未有學界的積極參與,也缺乏政府行政部門跨部會的合作。在這份新聞稿指出「社會健康決定因素所涉面向極廣,推動健康公平不只是公共衛生部門的責任,所有與交通、居住、環境、賦稅、農業、社會與經濟等健康影響因素有關的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例如交通部、內政部、環保署、財政部、農委會、經濟部等,國民健康署率先參照國際經驗進行資料分析並提出報告,希望能促使相關單位齊心協力,共同負擔民眾健康之相關責任,採取具實證的策略,將健康效應納入其決策,透過全體政府動員與全體社會的參與,具體落實世界衛生組織所倡導的「所有政策面向的健康工程」。」請問這些部會有參與健康不平等的報告討論嗎?國健署如何說服這些部會共同改善健康不平等?會提出哪些政策來改善台灣健康不平等的階級/社會問題?除了政府參與外,過程是否有邀社會各界參與?是否會經過公聽程序?

7.長久以來,政府衛生部門推動的健康促進政策,決策過程大都由上而下,健康促進政策的內容也大多聚焦於減重、戒菸、運動、疾病篩檢、疫苗施打。此次由國健署主筆的健康不平等白皮書,會提出什麼樣的政策建議?是否仍聚焦於個人層面的醫療資源與保健知識或行為?或是能對於惡化健康不均的結構性社會致病因素有深入的分析與介入策略?

8.以針對解決財富分配問題來說:大致分為三類政策:第一類政策以降低貧窮為目的,例如針對低收入者的濟貧政策;第二類政策則除了濟貧之外,也採取其他手段抑制最高收入者的財富,例如課徵遺產稅,以降低貧富的差距;第三者則著眼於整體族群的財富分配,例如按照收入高低來課稅的累進稅制度,即屬第三類型。第一類政策容易造成對弱勢者的標籤化與污名化問題,第二類政策容易被批評為「仇富」,第三類政策則有助於降低財富階層化現象,可避免上述兩類政策的問題,也可促進「社會團結」(solidarity),是比較理想的政策介入模式。請問國健署要以對於財富分配的不公義要如何改善?你們有請財政部參與報告的討論嗎?「消弭健康不平等」需從「消弭社會不平等」著手,包括職場環境、經濟安全、教育及社福等等,國健署預計如何說服其他部會?

9.本席舉勞工的例子作為健康不平等的範例。當一個勞工處於低所得狀態,他所居住的環境、所食用的飲食、甚至用以舒壓的方法就會比較容易造成健康上的危害。以美國明尼蘇達州為例,其衛生部門意識到這個問題,就成為推動調高基本工資的重要推手。因失業、不穩定就業造成的所得不安全亦會增加身心健康風險,而此為國家不當經濟、財政政策下的產物。不穩定就業和所得不足不僅會讓勞工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頓,更可能會因生活無以為繼、債務問題、付不出房租或貸款、無家可歸,進而衍生情緒困擾、自尊心受損,甚至於飲酒與藥物濫用等問題。當健康受損時,原本已經有限的所得就又要有額外的支出,同時也會造成因為請假而減少收入,便從此進入貧病交迫的循環。許多研究已指出,由於金錢或食物的匱乏,以至於貧窮容易迫使人做出「只顧眼前」的決定,迫切的經濟困難也會造成人們無暇顧及其他的權益,因此勞工本身不思考到健康上的問題是一種結構下的必然,也更彰顯政府的角色與功能。署長你認為只要處理「健康」,讓勞工去看病就好了嗎?這時勞動部是不是該有積極作為?為什麼我們會說「健康不平等」議題應從跨部會下手執行政策,便是如此。

10.健康不平等的問題如此重要,國健署甚至重金禮聘國外專家學者Marmot來台,請問此「台灣健康不平等報告書」與「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關係為何?白皮書是否會專章處理健康不平等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一、脫貧乃是社會救助之目的,但是政府面對國人脫貧,大多採取職業訓練、「以工代賑」的方式,協助貧窮者脫離貧窮,但這只是解決貧窮的手段之一,並非唯一手段,政府應有更多的配套措施。

二、台灣社會貧富懸殊差異越來越大,「貧者越貧,富者越富」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意謂著台灣將出現「階級身份世襲化」的現象。第一代貧窮者已難以脫貧,第二代貧窮者之脫貧又常受家庭、社會環境所影響,造成「青貧果」現象,政府應訂定國家級的脫貧政策,明定減貧目標。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面臨著機會不均的問題,因為機會不均,將導致結果不均,機會不均加上結果不均,下一代就看不見希望。對於機會不均的擔憂,對於社會流動受限的擔憂,已經日漸升高。政府在政策擬定上,應針對第二代脫貧提出方案。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