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1項 檔案管理局8萬9,000元,照列。
第16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6,993萬4,000元,增列3,006萬6,000元,改列為2億元。
第130項 經濟部原列5,957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57萬4,000元。
第131項 工業局168萬元,照列。
第132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328萬8,000元,照列。
第133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625萬6,000元,照列。
第134項 智慧財產局125萬元,照列。
第135項 水利署及所屬8,495萬元,照列。
第136項 中小企業處17萬5,000元,照列。
第137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74萬9,000元,照列。
第138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60萬元,照列。
第139項 能源局840萬元,照列。
第155項 農業委員會600萬元,照列。
第156項 林務局3,235萬3,000元,照列。
第157項 水土保持局2,020萬元,照列。
第158項 農業試驗所40萬元,照列。
第159項 林業試驗所43萬8,000元,照列。
第160項 水產試驗所14萬元,照列。
第161項 畜產試驗所15萬元,照列。
第162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無列數。
第163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64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萬元,照列。
第165項 茶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66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3萬元,照列。
第167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8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9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0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1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2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73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4項 漁業署及所屬1,593萬元,照列。
第175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635萬6,000元,照列。
第176項 農業金融局56萬元,照列。
第177項 農糧署及所屬37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檔案管理局20萬元,照列。
第100項 經濟部8億6,744萬元,照列。
第101項 工業局262萬5,000元,照列。
第102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9億7,564萬1,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064萬1,000元。
第103項 智慧財產局41億8,998萬5,000元,照列。
第104項 水利署及所屬1,524萬5,000元,照列。
第105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64萬7,000元,照列。
第106項 能源局1,150萬2,000元,照列。
第121項 農業委員會8,248萬8,000元,照列。
第122項 林務局1,850萬元,照列。
第123項 水土保持局250萬元,照列。
第124項 農業試驗所227萬元,照列。
第125項 林業試驗所80萬元,照列。
第126項 水產試驗所2,835萬元,照列。
第127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2,986萬5,000元,照列。
第128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6,512萬6,000元,照列。
第129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227萬2,000元,照列。
第130項 茶業改良場1,117萬1,000元,照列。
第131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24萬元,照列。
第132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5萬元,照列。
第133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58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70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60萬元,照列。
第136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60萬元,照列。
第137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30萬元,照列。
第139項 漁業署及所屬1,669萬8,000元,照列。
第140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2億7,850萬6,000元,照列。
第141項 農業金融局24萬3,000元,照列。
第142項 農糧署及所屬547萬2,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第2目「投資收回」,無列數。
第12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44萬4,000元,照列。
第13項 檔案管理局1萬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20萬元,照列。
第141項 經濟部原列94億5,975萬9,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2節「有價證券售價」49億6,194萬7,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39億3,805萬3,000元,共計減列89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5,975萬9,000元。
第142項 工業局147萬4,000元,照列。
第14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1億3,047萬6,000元,照列。
第14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331萬2,000元,照列。
第145項 智慧財產局94萬2,000元,照列。
第146項 水利署及所屬1億1,113萬3,000元,照列。
第147項 中小企業處67萬8,000元,照列。
第14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2萬5,000元,照列。
第14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0萬5,000元,照列。
第150項 能源局12萬3,000元,照列。
第166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58億0,511萬9,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45億4,458萬9,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12億5,541萬1,000元,共計減列58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1萬9,000元。
第167項 林務局1億3,271萬1,000元,照列。
第168項 水土保持局25萬4,000元,照列。
第169項 農業試驗所62萬7,000元,照列。
第170項 林業試驗所26萬2,000元,照列。
第171項 水產試驗所50萬4,000元,照列。
第172項 畜產試驗所144萬7,000元,照列。
第173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1萬4,000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萬元,照列。
第175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6萬6,000元,照列。
第176項 茶業改良場8萬3,000元,照列。
第177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0萬元,照列。
第178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44萬元,照列。
第179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25萬1,000元,照列。
第180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0萬5,000元,照列。
第181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0萬4,000元,照列。
第182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3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9萬元,照列。
第184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5項 漁業署及所屬3,343萬4,000元,照列。
第18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4萬1,000元,照列。
第187項 農業金融局10萬5,000元,照列。
第188項 農糧署及所屬330萬7,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原列115億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項 經濟部原列70億6,519萬7,000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36億2,073萬8,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
第8項 農業委員會5億5,317萬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2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12萬9,000元,照列。
第13項 檔案管理局6萬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8萬元,照列。
第145項 經濟部3億5,448萬4,000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448萬4,000元。
第146項 工業局2億1,496萬1,000元,照列。
第147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8萬3,000元,照列。
第148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678萬1,000元,照列。
第149項 智慧財產局186萬7,000元,照列。
第150項 水利署及所屬8,743萬6,000元,照列。
第151項 中小企業處19萬8,000元,照列。
第152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8,000元,照列。
第153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132萬8,000元,照列。
第154項 能源局20萬1,000元,照列。
第171項 農業委員會5,329萬5,000元,照列。
第172項 林務局1億3,031萬5,000元,照列。
第173項 水土保持局507萬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試驗所1,037萬9,000元,照列。
第175項 林業試驗所725萬5,000元,照列。
第176項 水產試驗所1,520萬7,000元,照列。
第177項 畜產試驗所385萬6,000元,照列。
第17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1,515萬2,000元,照列。
第17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萬元,照列。
第18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30萬2,000元,照列。
第181項 茶業改良場1,085萬5,000元,照列。
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18萬9,000元,照列。
第18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82萬4,000元,照列。
第18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55萬3,000元,照列。
第18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374萬5,000元,照列。
第18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77萬元,照列。
第18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09萬6,000元,照列。
第18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53萬4,000元,照列。
第18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65萬9,000元,照列。
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4,506萬元,照列。
第19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0萬8,000元,照列。
第192項 農業金融局6萬元,照列。
第193項 農糧署及所屬951萬9,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7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28億3,266萬3,000元,除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2億7,6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2,966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度「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編列1,955萬1,000元,然僅委辦費就高達1,339萬5,000元,所占比率為68.5%,實屬偏高,爰凍結該目預算100萬元,經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蘇震清 陳明文 張嘉郡 楊瓊瓔 廖國棟 李慶華
連署人:林岱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度預算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3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編列「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預算1億1,390萬元,係為推動區域合作與整合及國土空間資料跨域整合,但其補助跨域合作的計畫數偏低,且執行成效不如預期,歷年預算執行率皆未達七成,爰凍結該分支計畫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張嘉郡 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連署人:林岱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管制考核」項下分支計畫「施政計畫管制」編列231萬9,000元,從吳敦義、陳沖、江宜樺到毛治國,四任行政院長提出七個「振興經濟」、「體質強化」、「動能提升」的經濟措施,成效不僅不彰,許多方案也和「愛台12建設」一樣,讓民眾對經濟失去信心。交通運輸面,五楊快速公路等已完工通車,但北捷延伸到基隆、桃園航空城等均延宕。爰凍結該分支計畫預算二分之一,經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四)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度「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編列3億2,032萬1,000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獎補助地方政府部分,要求對於較弱勢、無力撰寫計畫之縣市政府,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主動協助,並應檢討制度,以避免弱者恆弱,擴大差距之情,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葉津鈴 廖國棟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業拔萃方案」原選定圓山花博園區為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基地,然最後因與臺北市政府未達共識,已另覓地點規劃、施工、搬遷,目前暫居國家發展委員會松江大樓辦公,而據監察院103年決算報告指出,經濟部推動「青年創業專案」,目前彙整之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資源,提供之青創基地空間201處,實際出租33處,比率僅有16.42%,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與經濟部協調,研議以現有閒置青創基地利用為創業拔萃方案之新創園區基地,以整合妥善利用政府現有資源,避免經費之虛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楊瓊瓔 邱議瑩
(六)台灣如今所面臨的問題,除了外有區域經濟整合的壓力,政府潛在負債已達17兆元,工作人口自105年起負成長,所得分配日趨惡化,台灣十年後的處境難以想像。上述之規劃工作比在花博打造創業園區,更為迫切重要,不應將資源、人力轉向投入在打造創新創業園區。故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早研提因應之策,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七)為協調推動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105年度相關預算共編列300萬元,然鑑於示範區計畫第1階段核心之「自由貿易港區」推動效益明顯不如預期,示範區之規劃與推動成效實有待檢討,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修正示範區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跨機關間衡量標準不一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楊瓊瓔
連署人:陳明文 蘇震清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促進產業發展」項下分支計畫「協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編列300萬元,較104年度1,670萬元減少1,370萬元,減幅為82.04%。102年度及103年度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量分別為989.1萬公噸及809.3萬公噸,分別較前年度減少2.84%及18.18%,衰退幅度逐年擴大,顯示計畫推動成效不彰。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針對計畫成效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以避免我國人才及資金西進問題持續加深。
提案人:高志鵬 楊瓊瓔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九)我國近年出口過於仰賴中國大陸市場,而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及經濟衰退等影響,致我國近期出口連續衰退,預測未來景氣波動之景氣領先指標也連續16個月下跌,顯示國內經濟成長力道疲弱,104年度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甚至下修至1.56%以下,顯與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國家發展計畫經濟成長率「3.1%至3.7%」目標相去甚遠,我國經濟成長率近四年估算平均值僅2.57%,更與國家發展計畫(102年至105年)總體經濟目標「經濟成長率平均4.5%」差異甚大,顯見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研析及政策目標與實際國內經濟情勢落差過大,恐有礙相關經濟施政規劃,實應落實檢討相關評估指標之缺失並提出階段性檢討修正,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林岱樺
(十)為推動辦理「自由經濟示範區」,行政院已於102年8月啟動第一階段推動計畫,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預算共編列102億9,925萬4,000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8億2,880萬1,000元,增幅37.87%;惟查示範區計畫第一階段核心之「自由貿易港區」推動成效明顯不如預期,102年度及103年度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量分別較前一年度減少2.84%及18.18%,不僅未如預期成長,衰退幅度反逐年擴大,且鑑於中國業於104年4月成立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並進一步擴大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各有其戰略定位及目標,是以為避免自經區計畫推動成效不彰反延誤我經濟戰略布局與資源分配,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修正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規劃與效益評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楊瓊瓔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林岱樺
(十一)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立法院於2011年三讀通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匡列十年400億元,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從101年至今,國庫撥補款已累積至103億元。然而,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花、東二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總計50項行動計畫,基金補助支應計13.04億元,執行率明顯偏低。國家發展委員會不應被動等待花蓮、台東縣政府的申請計畫,而應積極主動召集相關部會就地方實質需求,提出行動計畫,以落實推動小組之召集角色。爰此,為有效運用基金,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提出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業務內容、與各部會間的互動、合作模式以及改善方案。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高志鵬 蕭美琴
(十二)查我國失業率自98年以後有逐漸緩和趨勢,103年度失業率3.96%為近6年最低,惟仍高於香港(3.2%)、日本(3.6%)、韓國(3.5%)及新加坡(2%)等亞洲鄰近國家。若按教育程度區分,近5年大學及以上學歷者之失業率居各群組之冠;若以年齡區分,新入職場者(15歲至29歲)之失業率亦較其他組別高出甚多,尤其20至24歲失業率近3年均逾13%,幾乎是平均值3倍;與我國升學、就業環境相似之日、韓兩國相較,我國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約為日、韓之2.04倍及1.26倍,顯示我國失業率雖緩和,惟與鄰近國家相比仍屬偏高,尤其青壯齡高學歷者之失業問題嚴重;再加上近年來亞洲各國以高薪挖角我國人才,造成台灣相關產業人才相繼出走,如此下去,恐成為長期經濟發展與社會隱憂。國家發展委員會多年來為培育優質人力、縮短產學落差等目標,陸續研擬「人才培育方案」及「縮短學訓考用落差方案」等,惟青壯年高學歷者失業率相較鄰近各國仍居高不下,再加上實質薪資不及15年前水準,造成優秀人才外流危機,為避免台灣產業出現人才危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視各項人力資源發展措施,並適時檢討調整,策定符合台灣目前面臨現況的人才政策。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張嘉郡 李貴敏
(十三)103年隨全球經濟好轉,我國出口擴增,民間消費與投資亦增加,經濟成長率3.77%,較102年增加1.54%,不僅高於預期,且較全球及南韓、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為優。惟103年12月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景氣對策信號卻開始反轉,至104年7月底呈現當年第3個「低迷」藍燈,並降至12個月來最低分,顯示國內經濟成長力道疲弱,景氣處於低緩狀態。此外我國近年出口過於仰賴中國大陸市場,而中國大陸紅色供應鏈崛起及經濟衰退等影響,致我國近期出口連續衰退,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8月更大幅下修104年度經濟成長率,將原預測值3.28%下修至1.56%,除與104年度國家發展計畫經濟成長率「3.1%至3.7%」目標相去甚遠外,且4年估算平均值僅2.57%,顯無法達成國家發展計畫(102至105年)總體經濟目標「經濟成長率平均4.5%」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經濟成長潛能及改善國人生活水準,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相關單位加強檢討並積極推動提振經濟措施,以有效提升我國經濟成長潛能,達成原設定之國家發展遠景。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張嘉郡 李貴敏
(十四)為加速我國自由化進程,俾及早融入區域經濟之整合,且為降低國內對經濟全面自由化之疑慮,行政院於102年4月29日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103年1月修正通過,以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基隆港、蘇澳港、臺北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及桃園航空城)及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稱屏東生技園區)為核心,發展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等經濟活動。其中屏東生技園區103年既有的233公頃土地使用率已達八成,為避免園區土地缺乏,屏東生技園區隨即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擴充計畫,原本預計104年底取得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67公頃土地,但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每公頃每年租金原本9萬元,擬調升為12萬元,還要加收建築物設定費,致使廠商進駐成本提高,恐影響台灣農業生技產業的發展。為避免台灣農業生技產業發展受到阻礙,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立即與相關單位共同協調用地取得事宜,以利廠商進駐,強化我農業生技產業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張嘉郡 李貴敏
第8項 檔案管理局3億3,725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檔案管理局105年度「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編列預算3,627萬3,000元,惟該計畫預計任用臨時人員2人,編列125萬4,000元;勞務承攬人力27人,編列1,280萬元。進用非典型人力人數高達29人,所需費用達1,405萬4,000元,占計畫預算比率高達38.75%。為維護國庫權益,秉持撙節精神,爰此要求檔案管理局重新評估業務增減情形與人力進用之預算編列。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檔案管理局105年度「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編列預算3,627萬3,000元,該計畫為105年度新增計畫,依據預算法規範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有新擬或變更,應依繼續性經費預算之編制規範,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惟檔案管理局105年度預算書僅說明經費總額、105年度預算數及未來尚須經費2億2,306萬3,000元,卻未詳述各年度分配額,與預算法規範未相符合。爰此要求檔案管理局重新檢討預算之編列,並提出詳細報告說明。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3億3,676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列「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經費773萬4,000元,調查處理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行為案件,遏制不公平競爭行為,導正市場交易秩序。惟對於輿論注目的民生物價之國內外價差仍大,例如嬰兒奶粉零售價是進口價的兩倍以上、桶裝瓦斯降幅只有18%,遠低於天然瓦斯用戶約35%降幅。雖然公平交易委員會都有立案調查,但都沒能成案,顯示政府立場軟弱,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列「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320萬5,000元,調查處理不實廣告、不當贈品贈獎、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案件,遏制不公平競爭行為。惟對於輿論注目的華山藝文特區舉辦的「真相達文西」特展,假畫疑雲不斷,應儘速訂出一套標準。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列「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經費420萬5,000元,調查處理不實廣告、不當贈品贈獎、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案件,遏制不公平競爭行為。惟對於輿論注目的Uber(優步)叫車軟體,不實廣告招募未具營業資格駕駛加入營運,吸引消費者使用非法運輸服務,衝擊大眾運輸服務業,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立案調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四)為有效打擊事業違法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之修正條文中,新增訂第35條之1「寬恕條款」,讓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可透過主動向執法機關陳述違法事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等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另於101年1月6日發布「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範寬恕條款之適用對象、資格要件、裁罰減免基準、違法事證檢附及身分保密等事項。經查,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至104年8月底止,適用寬恕條款之違法聯合行為處分案件中,累計僅有2件。且近年違法聯合行為處分件數大幅下滑,由101年18件減至103年6件,推動寬恕政策以提高違法聯合行為查處之成效似未顯著。爰此,為有效打擊事業違法聯合行為,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推廣與宣導,以發揮寬恕政策之效用,進而提高違法聯合行為之處分件數。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五)近來頻傳多起重大多層次傳銷事業違法吸金案件,104年9月便查獲OURPPC公司、「柯博文」不法集團等違法吸金各25億元與7億元,受害民眾甚廣。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傳出,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強化多層次傳銷業務之管理與調查機制,並積極與有關單位密切合作,杜絕不肖傳銷事業可乘之機,發揮杜漸防微之效,俾有效維護多層次傳銷市場之秩序。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六)公平交易委員會施政重點之一為提升執法能力與執法工具強度及妥慎查處事業涉法行為。惟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來行政處分案件被提起行政訴願比率及遭撤銷處分件數均呈現增加之趨勢,且其中以聯合行為處分案件居多,依各案撤銷裁罰理由分析之,多件係訴願認定之事實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所差異所致,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裁量品質容有強化空間。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查核違法事證,以降低行政處分被提起行政訴願及遭撤銷之比率,強化執法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七)根據「國際商用全球乳製品拍賣平台」(Global Dairy Trade)資料,全脂奶粉價格從2013年4月的每公噸5,245美元,跌至2015年8月初的每公噸1,590美元,創2008年來新低,兩年多暴跌近七成;截至10月6日,國際奶粉價格雖回升至每公噸2,824美元,但近兩年半來仍大跌近五成。然國際奶粉價格下跌,國內奶粉價格卻幾乎文風不動。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104年8月奶粉價格(包括成人奶粉及嬰幼兒奶粉等)僅較103年同月跌0.17%、9月下跌1.44%;累計1月至9月,國內奶粉價格還較103年同期上漲0.92%。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負責多項重要民生及大宗物資等價格之查察工作,應本於職責,積極查察物資價格變動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以嚇阻不肖廠商哄抬價格。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進口奶粉價格問題進行調查,積極查察奶粉進口廠商是否涉及聯合不降價行為,以發揮公平交易委員會平抑物價之功能。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八)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00萬元,用於捐助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經查,為保障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權益,特依法成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惟目前納保之傳銷商人數為348人,未及總人數216萬8,950人次之1%,比率顯為偏低。且截至104年8月底止收取之保護基金與年費總額分別為1億6,179萬餘元及915萬9,000餘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估之保護基金3億元及年費3,000萬元有大幅落差。爰此,為促使基金會健全運作、強化基金會業務運作之效能與公信力,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督促該基金會加強宣導傳銷商加入保護機制,妥適輔導,俾有效發揮應有之保護功能。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陳明文
(九)觀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寬恕條款,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可透過主動向執法機關提出其違法之事實、提供證據及協助調查等方式,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罰鍰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打擊違法聯合行為,以保護人民之交易安全。惟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供101年至104年8月底止,得適用寬恕條款之違法聯合行為僅2件得適用,且103年7件申請案件中,有6件不受理,1件調查中。寬恕政策之嚇阻事業惡意勾結並提高違法聯合行為查處之成效似無顯著成效,故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研擬強化寬恕政策之法,以確實維護人民之公平交易權利。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十)102年4月蘋果公司要求業者需先送審綁約資費方案及對應的手機訂價,核准才能上市,並依指示調整綁約內容。作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不得限制轉售價格」等規定,已重罰2,000萬元,也要求停止該行為。而iphone 6s在9月9日上市,台灣於10月開賣,為了避免情形再度發生,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追蹤調查嚴格把關,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十一)近日民眾關切雞、鴨等食品相關產品供需狀況,是否有無囤積抬價,為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執法主動性,積極查緝違法行為以維護產業發展及交易市場秩序,嚴查有無囤積抬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同時加強處理時效,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生產浣腸劑的藥廠均出貨正常,每月可供應556萬劑,較103年尚未強制實施「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認證前,全台藥廠的月均量469萬劑更多,但近來卻不時傳出有藥局缺藥,懷疑有通路囤貨。故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處理時效,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十三)根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草案」規定,檢舉獎金額度為該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罰鍰總金額的3%。但上限過低造成檢舉獎金金額不高,降低民眾檢舉意願與動力。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該違法聯合行為案件處分罰鍰總金額的20%,並將改善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李貴敏 楊瓊瓔
(十四)針對國際奶粉價格暴跌,但國內奶粉價格卻居高不下一事,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5月雖曾立案調查,但卻查無聯合行為,甚至強調係因「國際原料不同,且嬰幼兒奶粉進口成本上揚」。惟查國際乳粉交易網站資訊,國際全脂奶粉價格已從2013年4月每公噸5,245美元,跌至104年8月每公噸1,590美元,合理推估奶粉原料價格2年多來已暴跌七成;然反觀國內奶粉價格不僅成人奶粉普遍未予適度反映,部分嬰幼兒奶粉甚至還陸續調漲,漲幅最高達10.4%,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累計1月至9月,國內奶粉價格(包括成人奶粉及嬰幼兒奶粉等)還較103年同期上漲0.92%,顯非合理,且影響民生甚鉅,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重新查處是否有國內廠商涉及奶粉價格操控之聯合行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公平交易秩序與國人消費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十五)有鑑於近年來陸續傳出多起重大多層次傳銷事業違法吸金案件,且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更加多元化,諸如高額紅利投資產品、投資關鍵字、虛擬代幣或點數等,銷售行為態樣多變,導致受害民眾甚廣且不易查緝,已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於104年5月7日邀集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為防範雲端網路跨國吸金行為研議合作機制,即應儘速確立該類變質多層次傳銷聯合查處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林岱樺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238億0,700萬3,000元,減列「委辦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938萬3,000元、第3目「科技專案」3,921萬7,000元(含「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1,983萬5,000元、「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1,138萬2,000元、「資策會科技專案計畫」500萬元及「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7億2,640萬3,000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經濟部105年度歲出預算「商業服務業科技化計畫」項下編列8,223萬3,000元,其中獎補助財團法人及業者推動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5,161萬4,000元,但政府對於補助計畫稽核不確實,同一專責人員可以重複出現於不同的申請計畫人事費用,形同詐領補助款,在相關電子稽核機制未全面建立之前,爰提案凍結預算5,161萬4,000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葉津鈴 蘇震清
本項通過決議47項:
(一)鑑於104年6月2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明訂「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檢視所屬機關相關計畫及法令,如有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其所生之損失,應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經費補償之,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李慶華 楊瓊瓔
(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擴大並強化科技部「貴重儀器服務平台」之範圍及功能,於103年6月13日召開「研商貴重儀器開放共同管理平台」會議,期納入其他相關部會(如教育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農委會等)500萬元以上之貴重儀器或研究設施設備,提供國內各研究單位、學術單位或廠商得以查詢及申請使用,達到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管理效能及整體效益之目的。經查,經濟部技術處截至104年7月底止,購置金額逾500萬元且未逾使用年限之儀器及設備共160項,惟前揭貴重儀器及設備提供予業界、其他法人研究機構及學界等之使用情形欠佳,允宜積極活化,以營造優質產學研發資源共享環境。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李慶華 楊瓊瓔
(三)104年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五輕廠關廠後,我國乙烯產能將跌出世界十名之外,台灣石化業產值高達四兆元新台幣,直接受到衝擊的將是以輕油進料的石化產業,加上中國石化產業政策正計畫提高自給率,我國五大泛用塑膠高達75%都是出口,而主要又以中國市場為大宗,占比高達65%,也就是說,我國出口的石化產品若無法做出差異化,未來將很難與大陸競爭。根據石化業的陳情,石化業光靠政府的高值化是不夠的,若要解決我國石化業目前的窘境,經濟部必須拿出更妥善的對策,以解決我國日漸喪失的有利地位。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召集我國石化業者、學者專家,擬定拯救台灣石化產業發展策略方案,避免工業火車頭石化產業在台灣沒落消失。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四)鑑於經濟部105年度科技專案預算編列約184.45億元,計畫提昇研發創新技術,惟WEF2015-2016世界競爭力報告指出,台灣政府採購先進技術以培育技術創新(Gov't procurement of advanced tech products)僅排名第29名,較去年落後5名,足見科技專案計畫成效仍有改善空間。為促進產業發展並落實研究成果,建請經濟部檢討具體原因並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以提昇台灣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李貴敏 丁守中 李慶華 楊瓊瓔
(五)政府雖推動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多年,惟我國各產業研發經費主要集中在製造業,而服務業占比僅約6%至8%,且以資訊及通訊傳播為主,比重即占五成,運輸倉儲及住宿及餐飲之研發占比甚低,顯示政府雖投入資源補(捐)助民間服務業者進行創新研發,但企業相對投入服務業之研發經費比率仍偏低,致使政府輔導措施成效不易擴大。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檢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成效,並研謀改善,以避免政府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六)截至103年底止,經濟部所屬轉投資事業計38家,期末實際投資金額284億4,637萬元。經查,103年度營運發生虧損者計9家,其中中美和石油化學公司、中殼潤滑油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公司、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環能海運公司等5家已連3年虧損,且虧損金額龐鉅,顯示各該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仍未有效提升。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針對轉投資事業投資目的之達成情形與連續虧損無法有效改善之事業進行檢討評估,以做為繼續投資必要性之參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七)經濟全球化下,世界各國皆積極且有效地利用外人直接投資(FDI)帶動經濟發展,然外人直接投資雖可彌補國內資本累積不足,增加就業,引入新產品與新技術,卻亦有可能排擠國內投資、扭曲資源配置。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在對外招商引資之策略上,不應只注重外人投資金額,亦應重視外人來台投資事業之內涵,並落實營造完善投資環境,除吸引僑外投資外,俾讓優質僑外資企業永續經營。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八)鑑於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歷年輔導工研院、資策會與其他法人研究機構申請高達數千件專利,然多年來均未被運用卻仍續繳管理維護費,而未運用之專利申請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維護費用之件數卻不多,顯示專利維護評估制度尚待落實。爰此,要求經濟部應督促各財團法人建立專利權維護與終止維護之處理機制,結合產業發展狀況,定期評估專利對產業之價值或效益,以因應產業環境快速變遷。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九)鑑於經濟部所屬部分財團法人技術研發成果及專利移轉收入偏低,顯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之成效仍待提升。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審慎評估科專計畫之研發方向與目標,將具體研究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俾符合產業需求,以發揮科專研發成果之價值。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十)鑑於臺商在中國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對國內產業核心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皆具有重大影響,經濟部105年度預算案「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編列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35條及第73條第1項、第2項各款情形之罰鍰收入2,760萬元,係以案件數552件,每件5萬元計算;惟查依經濟部統計資料,99年度至104年度截至7月底止對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裁罰件數分別僅343件、379件、230件、170件、149件及103件,裁罰案件數逐年遞減且顯較預算評估數為低,裁罰對象又多為違規情節輕微且投資人自動補申報者,且累計有407件案件因逾3年行政罰法裁處權之行使期限而無法裁處,顯見經濟部查處作為過度消極,未能落實檢討其稽查與考核機制,爰請經濟部應儘速檢討修正現行查核績效,並針對重大案件建立主動稽查機制。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十一)有鑑於2014年5月13日越南因南海島嶼主權之爭爆發排華示威,在越臺商不但人身安全飽受威脅,經營事業所屬廠房更有諸多遭搗毀搶奪、縱火焚毀等情事,414家受災臺商迄今雖已多數復工,惟查越南暴動後越方承諾之24項措施中,仍有6項尚待落實,包括退還2014年度土地租金負擔、暴動期間衍生費用、放寬2免4減半優惠認定標準、提供停工期間員工薪資補助措施及加速保險理賠等,均對臺商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經濟部應積極督促越方落實承諾,以確實協助保障臺商海外投資權益,並將追蹤辦理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十二)經濟部105年度預算書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內列有機關宿舍自有部分280戶、無償借用148戶,惟查截至103年底,經濟部辦公房舍明細表所列之宿舍計174戶(不含專業人員研究訓練中心)中,除18戶係供現職人員借住使用外,其餘156戶均為退休人員借住使用,導致該部管理之職務宿舍九成以上均由退休人員長期無償使用,恐有未當,且查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向無退休人員准予續住所借宿舍之規定,經濟部本於管理權責,應儘速釐清相關法令適用疑義,確實訪查職務宿舍使用現況,並合理規範職務宿舍借住使用期限,以增進政府資產使用效能,保障現職人員申請使用宿舍之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十三)查原臺灣糖業協會於2000年初,遭當時臺糖高階主管修改捐助章程,使其高達55億元之公產淪為私產,並改名為武智基金會。今經訴訟程序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重新取得系爭基金會之董監任命權,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該基金會之資產清查、人事重整與後續是否解散清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四)無論雙邊、複邊或多邊經貿的法制化,近年重心皆逐步從關稅配額的調整,轉向共同法規調和與標準設定。從防衛面而言,這代表著經貿發展必須進行更全面的評估,以避免發生所謂「逐底現象」(race to the bottom),惟相較於如歐洲聯盟對於經貿條約要求的永續性衝擊評估(Sustainability Impact Assessments)與整體貿易政策評估(Trade Policy Evaluation),目前國內對於相關評估的內涵與程序,制度尚未健全。矧從積極面而言,經貿帶動的法制革新也代表著相關的國家人權、環境、勞動、消費者權益、智慧財產保障水準,有機會隨著經貿發展而改善,我國作為國際社會之一員,對此應有積極策略。爰要求經濟部妥為研究,於6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五)隨著數位化、自動化與高速網路環境的健全,智慧城市(Smart Cities)成為各國基礎建設投資和公共服務經營的重要發展趨勢。查經濟部所轄各公用事業,雖就其業務已分別推出多項行動應用服務如「電力報馬仔」或「行動水管家」等,惟其資訊的豐富度、即時性或應用功能的廣度,仍不如國外同類產品(如德國EnBW App VerbrauchsManager或英國ScottishPower Energy App)。矧經濟部刻正推動各項經濟與能源圖資系統之功能擴充,中長期而言本應擬定策略,使其得與公用事業應用服務整合分工,並以此同時提高管理端與使用者端之效率。爰要求經濟部於6個月內,就經濟部所轄各公用事業服務資訊化之短中長程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六)隨著「風力發電十年發展計畫」辦理完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啟動「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惟系爭計畫於隔年即減列投資金額、裝置容量及機組數。查2015年中「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已完成風機設置,且台電擬接續辦理「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風力發電依台電數據既已是我國內外部成本最低之電力來源,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辦理經過、「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規劃狀況和台電風力發電中長期投資情況,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七)為提升企業管理的透明度和法律執行的公平性,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行政監理本應予以分離。矧我國積極尋求參與雙邊、複邊或多邊國際經貿體系,而推動所謂「第二代自由貿易協定」(FTA2.0)之先進經濟體,近年逐步將公營事業(特別是公營公用事業)之管理納入協商議程,故從經濟法規革新角度,我國亦有必要就此預為準備。爰要求經濟部交由內外部專家對所屬公營事業監理問題通盤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八)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向為我國營利性法人組織之主流。惟參考各國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與閉鎖型公司(close corporation)之理論與實務,我國於2015年先後依有限合夥法及公司法,創設有限合夥與閉鎖型公司制度。惟短期內引入兩項全新制度,主管機關經濟部本有責任就此強化宣導,並於經濟部網頁設置專區,使民眾得以清楚辨識。本制度引入國內,既需要一定時間為社會所熟悉,經濟部應以至少兩年為期限,追蹤有限合夥與閉鎖型公司制度實際發展,以為將來政策之參考。爰要求經濟部就此決議如何落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十九)在國際經貿體系法制化初期,為求在各國法治程度不同下促進貿易投資,1959年所建立之投資人與地主國間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曾發揮極大功能。惟近年來ISDS在透明度和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上,引發諸多爭論;尤其是否納入ISDS實與談判對手國的主客觀條件有關,經濟部應就我國對ISDS之立場,擬定基本策略。矧世界最大經濟體歐洲聯盟於2015年9月提出,未來希望以具有審級之貿易爭端法院,替代舊有的ISDS制度,此宣示必將影響未來各國貿易爭端解決之制度走向和尋求與歐盟締結經濟合作協定的我國。爰要求經濟部妥為研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經濟部於2015年9月宣布,將啟動產業創新條例期中修法。依照經濟部草案第18條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發展需要,得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及辦理相關業務,惟就所謂人才能力鑑定中心與相關業務的目標、功能及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草案和經濟部新聞稿迄今皆未清楚說明;矧機關法定原則下,系爭鑑定中心之運作方式和與現有政府單位之分工,立法前亦應有明確方向。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一)近年來政府參考德國發展「中堅企業」(Mittelstand)之策略,希望重點支持具國際競爭力,在產品與服務上具有獨特性,專注本業且深耕技術的「隱形冠軍」,使其得以永續發展。惟在此同時,臺灣經濟起飛時期創立的中小企業乃至地方商號,逐漸進入創業第一代的交棒期,而商譽、工法、秘方等加值因素,亦有可能從此流失;如何兼顧整體社會的經濟動能與家族企業的私密性,成為我國中小企業政策的迫切課題。爰要求經濟部就相關問題研擬輔導策略,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二)為使民眾了解我國經濟政策,經濟部以政府預算建置「經新聞」網頁,並搭配社群網站進行推廣,故其中由經濟部邀請外部人士撰寫之文稿,縱加上「不代表經濟部立場」等文字,經濟部仍因選稿與上稿,負最終責任。查「經新聞」網頁於2015年4月與7月,二度刊登對德國非核電力政策之評論,其主要論點係指德國因為「再生能源發電量補不上(關閉)八座核電機組的電力缺口」,而必須要仰賴「連臺灣都不使用的」褐煤來發電,並仰賴歐洲跨國電網的調度。惟不論前揭二文無視德國火力發電機組向以其國產褐煤為主力、德國碳排放量長期呈下降趨勢、歐洲跨國電力調度路徑或負電價制度的運作邏輯,德國聯邦經濟與能源部常務次長Rainer Baake於2014年12月11日,亦曾發出新聞稿指出從2000年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EEG)通過開始,再生能源年發電量增加144千瓦小時,而核電發電量減少僅72千瓦小時,即再生能源確實降低化石燃料使用,而2009年至2013年間褐煤發電的成長,則係來自新興市場的排放權證進入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後,導致天然氣發電量減少所致;我國經濟部官方網頁刊登資訊時,未就技術面進行充份審查,還就他國政府已正式澄清的現象大肆批評、貿然指控相關國家政策失當,實有欠妥。矧臺灣與德國方才完成第15次經濟合作會議,而我國在「工業4.0」(Industrie 4.0)及綠色能源等領域希望與德國擴大合作,則「經新聞」之作法在使國人了解經濟部施政成果前,即傷及我國國際經貿合作。爰要求經濟部就「經新聞」之編採澈底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田秋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三)依照全球80米高度平均風速風場圖,臺灣海峽擁有極佳風場條件,惟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無論技術開發或實質運營,相較領先國家嚴重落後。政府自2013年開始,推動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希望能降低臺灣對進口能源之倚賴,並提升替代能源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然而就新能源中技術相對成熟、效益最高的離岸風電,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六成以上經費執行完竣後,究竟產生何種進展,實待商榷。此如我國作為太平洋西側颱風盛行區,大型風機宜達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400 Class1A等級,然而政府經費投入是否真正引入國際級風電產業鏈?是否建立相應的海事工程技術?和離岸風電相配套的融投資、保險、生態保育能量,整備情形為何?矧經濟部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機組建置以來,無論港務協調、工作船資格、與合乎規格的國際廠商議約過程等等,皆多波折;經濟部如今協調國營與政府投資事業,擬發展本國自有技術,惟策略是否得當,亦待各界深入檢視。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經濟部執行情形、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機組建置及國營事業投入風力發電之策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田秋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四)自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通過以來,溫室氣體管制成為各國環境和經濟治理重要框架,惟我國人均碳排放量向來遠高於國際水準,除影響國內環境永續,亦限縮國際經貿與外交空間。立法院於2015年6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設定溫室氣體排放長期減量目標,並創造碳稅、碳交易、碳洩漏管控、碳核配和境外碳權等機制,以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維護,經濟部本即應依此盤點我國現有技術與政策工具,以協助產業朝低碳經濟轉型。矧臺灣以亞熱帶國家而有高人均碳排,主因即在於能源生產效率低於歐美日等先進經濟體,以此在地經濟升級需求出發,開發節能與新能源科技,亦為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爰要求經濟部就其主管業務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的短中長期措施,於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後,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田秋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國內獨立發電廠涉犯聯合行為作出裁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亦據此向相關業者提起訴訟。由於國內獨立電廠與台電關係向來錯綜複雜,為強化公眾課責,爰請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已繫屬案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鄭麗君 田秋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二十六)查我國各地許多新開墾之良田無法被納入農田水利會的灌排系統,亦無法進行後續的農水路建設與維護管理工作;經查,花蓮縣符合上述情況之良田達6萬多公頃,包含壽豐鄉志學周遭涵蓋一千多公頃農田、鳳林長橋里與玉里鎮長良里內的農田,許多皆無灌排設施,只因位處於三不管地帶,其水門、水路年久失修,已阻礙地方農業之發展。經濟部水利署作為我國水利事務管理之最高機構,允宜積極協助尚未被納入農田水利會灌排系統之農地,進行農田水路整治建設,以讓花蓮新開墾之良田發揮種植、涵養土地等多功能性,並協助地方農業之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蕭美琴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二十七)查監察院於103年6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業已指出:「為避免進口劣質砂石大量進入我國,造成砂價低落衝擊本土砂石業生態,及影響國內建物安全,經濟部應落實檢驗機制,嚴予管控進口砂石品質。」但目前主管進口查驗之單位經濟部礦務局,其查驗標準及方法依然過於寬鬆,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建請經濟部礦務局儘速檢討相關規定,並協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單位,參照監察院之意見,建立「產銷履歷制度」,公開揭示供民眾及使用者查詢,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讓社會大眾清楚明瞭公共工程或所居住建築物之建築骨材砂石使用狀況,以顧及人民居住安全。並請經濟部將檢討及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蕭美琴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二十八)河川管理及整治是防洪的前哨,為確保國人安全之必要工作;惟許多地區河川之防洪測量點自日治時代起就沒有再行更新,花蓮秀姑巒溪即為一例,其河床淤積平均超過2公尺,當豪風暴雨來襲時,常造成嚴重災情。經濟部水利署作為河川治理之主管機構,實應負起督導之責,積極辨理河川管理、疏濬作業。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蕭美琴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二十九)台灣中小企業達到133萬家,提供就業人數有858.8萬人,是臺灣的經濟根本。但中小企業融資來源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府的捐助卻是一年不如一年,98年、99年、100年為60億元、101年56.95億元,102年減為40.8億元,103年38.76億元,104年只剩16.04億元,105年也僅增至26.06億元。政府捐助減少,對於中小企業之融資貸款已產生縮減貸款成數的負面影響。毛治國院長曾提出4支柱的施政方針,其中有「為企業找機會」,因此,經濟部應視融資貸款業務實際需要,於必要時爭取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撥充,適時調整補充挹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能量,往後年度預算應予編足。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經濟部能源局未考量B2柴油較化石柴油為低之穩定性,並忽視因此爆發之民怨,引起民眾串連反彈,使國家生質能源政策推動受挫;另經濟部所推出之「生質燃油」替代方案,僅形式上解決國內廢食用油去化問題,但卻使原B2政策所能達到的綠能、環保、節能省碳等效果倒退到相當於97年之水準,且不利於國家生質產業的扶植與發展。經濟部身為國家產業及能源政策之主管機關,須就生質柴油造成油路堵塞之問題與生質能源政策提出檢討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一)近年來科專計畫執行,專利獲證件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以占整體科專計畫經費八成之法人科專為例,截至104年7月底,累積取得專利件數高達1萬7,239件,然而專利獲證數雖多,至103年底,已取得專利6年至10年尚未使用者高達3,665件,已取得專利11年以上尚未使用者為1,772件,致須支付龐大專利管理維護費。是以按專利權持有時間越長,雖不代表其已不具有運用價值,惟科技日新月異,尤其科專對於專利之應用策略係以產業化為主,更需貼近產業脈動,專利權之生命週期恐日趨縮短。惟高達數千件專利多年來均未被運用仍續繳管理維護費,申請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維護費用之件數卻過少,顯示專利維護評估制度尚待落實。爰此,經濟部應督促各財團法人建立專利權維護與終止維護之處理機制,結合產業發展狀況,定期評估專利對產業之價值或效益。建請經濟部專利權與終止之維護處理機制之建立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二)臺商在中國之經貿糾紛頻傳,經濟部雖編列預算提供法律服務,然而中國地方利益盤根錯節,造成投資糾紛案件,截至104年8月已高達6,943件。又臺商在中國大陸發生經貿糾紛有關財產法益每年至少300件,如加上未向海基會求助之個案,應不止此數,卻僅約70件向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求助,不及四分之一,雖然兩岸投保協議之爭端解決主要規範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之爭端,惟中國之公權力怠於執行,致臺商受有損害時,亦可能構成行政協處之適用範圍。爰此,在兩岸投保協議下,經濟部須更主動積極,捍衛臺商之權益,並研擬改善服務績效,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三)截至103年底,經濟部所屬轉投資事業計38家,期末實際投資金額284億4,637萬元,103年度營運發生虧損者計9家,其中5家已連3年虧損,且虧損金額龐鉅,甚有部分轉投資民營事業因虧損或投資期程不確定提前關廠或緩辦投資建廠。而獲利的轉投資事業,其獲利卻來自投資事業之支出,雖獲利可依投資比例回饋給投資事業,惟無異係左手換給右手,並徒增轉投資入股成本費用。經濟部所屬事業基於生產、銷售業務之發展,或為掌握重要原料、新技術、新製造方法等目的,而轉投資民營事業,惟部分轉投事業並無其必要性,或連續虧損無法有效改善,應審慎評估轉投資事業投資目的之達成情形及繼續投資之必要性,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提出評估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四)近5年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執行結果,獲得補助業者共計923家,其中分布區域以北部最多,總計500家,占54.17%,計畫執行恐存有區域差距。5年來計畫執行金額為10.77億元,粗估業者增加營業額87.6億元、增加投資金額32.3億元;然增加就業人數卻僅4,860名、業者相對投入研發經費亦僅18億元,平均每投入1億元僅增加451個就業人力及帶動1.7億元之研發支出。又我國各產業研發經費主要集中在製造業,而服務業占比僅約6%至8%,顯示企業相對投入服務業之研發經費比率仍偏低,對於民間投入研發經費之誘發效果恐有限。爰建請經濟部針對以上情形研謀改善計畫,於1個月內將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五)智慧聯網商區係導入行業用手持裝置,再結合APP、擴增實境、金流付款、數位看板、大數據分析等整體服務應用與雲端平台開發,彙集而成,為構建智慧城市之基石;而4G觸角亦正由消費性電子快速滲透至商業、運輸、安全監控及遠距醫療照護等多種智慧聯網應用領域,智慧聯網商區為智慧城市之關鍵,更與4G布建密不可分。因此,智慧聯網商區整合示範推動計畫允宜與發展4G先進商業模式或4G智慧寬頻應用城市推動計畫整合,俾收相輔相成之效。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研擬整合規劃,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六)104年8月初,新店溪上游受到蘇迪勒颱風侵襲,造成坡地沖蝕、土石崩落、道路崩塌、堰塞湖及淹水等災情,經濟部楊次長於104年9月10日召開「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決議成立「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工作分組」作為跨部會專責推動平台,並在3週內提出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綱要,以保育集水區土地,並兼顧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合理發展,確保大臺北地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育。截至今日,已逾時限,要求經濟部應儘快協調各部會於104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綱要計畫,並提報行政院審查後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七)從99年開始至104年7月底,對違規赴中投資裁罰件數分別為343件、379件、230件、170件、149件及103件。經查,裁罰案件均為投資人自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陳報違規事實而裁罰,顯缺乏主動稽查功能,也導致裁罰對象主要為違規情節輕微且投資人自動補申報者,恐遭致「抓小放大」之訾議。這些自動申報案件中,因逾行政罰法裁處權行使期限3年而不裁罰之案件數計有407件,以每件5萬元計算,計2,035萬元,而無法裁處。綜上,為維護經濟之穩定及國家安全,對於臺商在中國投資或技術合作,而影響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自應禁止。爰此,經濟部應鎖定對國內產業核心競爭力具有重大影響,可能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或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加強查核。於1個月內,完成相關規劃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八)為維持砂石供需穩定與平抑砂石物價,推動進口砂石由經濟部列為重點政策。然由於進口砂石價格低廉,國內砂石業者遂大量自中國進口砂石,惟這些進口砂石經常遭受國內砂石業者質疑是以海砂和天然砂依一定比例混合,以「混砂」的方式進口,甚至可能是中國大陸抽砂船盜抽的金門海域海砂。經濟部礦務局為土石採取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中國進口砂石及國內部分縣市政府核准開採之海砂有無符合國家標準及其流向,不應以權責不明為由,就砂石氯離子含量檢驗期間過長、砂石流向未能掌握、對檢驗不合格僅予建檔備查而無處罰及究責機制等,均消極以對,將屬於營建重要材料之砂石品質管理交由市場機制。經濟部應正視砂石源頭管控,確立並建置砂石氯離子含量檢驗之權責機關及相關品質管理機制,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三十九)據查台南市曾文溪玉峰堰每日供水4.5萬噸,因為水質較不穩定,目前經由山上淨水場第一次處理後,需再送潭頂淨水場進行第二次淨水處理,方可供應民生及工業使用。若可以只經由山上淨水場處理後,直接透過新建專有管線送到工業區廠商使用,不僅可提升民眾飲用水品質外,潭頂淨水場亦可增加每日4.5萬噸處理能力,對於目前臺南地區轄內淨水場處理能力不足,可以立即有效改善。建請經濟部檢討推動,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並提升供水穩定。
提案人:黃昭順 翁重鈞 李貴敏
(四十)經濟部在東部地區推動深層海水產業發展至今成效低落,不僅從101年起深層海水取水作業停頓至今沒有進展,各項產業輔導能量不斷萎縮使得已投入或有意投入的企業及人民都紛紛退出深層海水產業或是已瀕臨倒閉邊緣,經濟部不僅浪費國家已投入的十多億元資金而無所獲,也使相信政府追隨政府的企業們虧損累累,東部民眾期盼已久的產業效益也付之闕如,經濟部各有關單位嚴重失職,愧對東部人民的期許。經濟部應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工作計畫的書面報告,並說明未來的政策方向。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李貴敏 楊瓊瓔
(四十一)經濟部技術處執行各項科技專案已有累積許多可觀的技術成果,近年來盛行各式APP於行動裝置上,許多財團法人應相關單位發展APP於東部旅遊領域,希望能帶動更多的遊客到東部自由行就是一種範例。技術處應加強利用各項科研成果於改善原住民的生活,例如將推動智慧生活與電子商務的APP應用於有利原住民部落生活改善的領域,並且注意推動後維護作業的成本及績效,使其投入能有持續的工作成效真正能幫助民眾,並能推廣來提升部落民眾的生活品質及經濟發展機會。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四十二)經濟部技術處在東部發展深層海水產業技術研發計畫,目前雖因取水問題尚未解決,使多項研究工作難以進行。惟為使東部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不致延宕,建請對於東部深層海水的研發能量不要縮小規模,並能善用過去研發成果加強產業的合作及各種不同應用。加強產業研發聯盟分項進行不同領域的研究,使深層海水產業在東部能早日取得成果。經濟部應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計畫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四十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已確定於104年年底關廠遷移,經濟部應注意遷廠後帶來的各項衝擊效應,如員工就業問題、環境污染復原問題等,各項可能的問題未見台灣中油提出明確說明及因應方案,經濟部身為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督導台灣中油提出明確應對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李慶華 李貴敏
(四十四)經濟部及所屬105年度歲入預算案較104年度增加95.13億元,而其中主要係「中鋼公司釋股收入」89億元。鑑於中鋼公司之官股長期提供政府穩定收入,為避免稀釋官股比例,爰要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官股非經立法院決議不得於公開市場標售,以維持政府財政健全及保障優良國營事業之政府持股。
提案人:黃昭順 李慶華
連署人:李貴敏
(四十五)經濟部105年度預算案就科技專案項下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項下之產業技術知識服務計畫,所執行之相關研討會應重視南北均衡,加強輔導協助南部地區產業,並採就近輔導、協助之原則加強南部地區之場次,並檢討執行方式符合產業需求,令整體參與及效益達到最高。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陳明文 邱議瑩
(四十六)就工研院對於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計畫之執行,請工研院本於平衡南北資訊落差,加強產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瞭解,應加強南部地區之培訓計畫,並於1個月內(104年11月19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葉津鈴
(四十七)為使經濟部相關科專計畫之成效具體落實產業應用,爰請經濟部應將工研院之TRL(技術成熟性評估)制度導入經濟部所屬之相關財團法人及科專計畫預算規劃及執行程序中,並於2個月內(104年12月底前)先行提供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葉津鈴 蘇震清
第2項 工業局87億8,353萬4,000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工業局105年度歲出預算「產業用地開發整合服務計畫」經費600萬元,計畫總經費1億0,480萬元,共分5年(105年至109年)辦理,用於建置完善之國家級核心國土資料庫,但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卻逕行編列預算,未符計畫預算精神,爰提案刪除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二)工業局105年度歲出預算「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經費6,280萬元,總經費12億元,分4年辦理(105年至108年),用於強化工業廢水處理監測與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編定開發工業區辦理提升環保公共設施等,但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卻逕行編列預算,未符計畫預算精神,爰提案刪除預算500萬元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三)105年度經濟部工業局「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1,168萬元),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按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內容指出,工業區主管之部分工業區有土地待租售、閒置或養地等情形,致土地供需失衡,允應積極改善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復檢視工業局主管之全國61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經查仍有下列問題未解:(1)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2)部分工業區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3)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養地情形嚴重。
2.工業發展為台灣經濟成長主要動能,惟因工業局消極應對,未能積極配合政府及台灣整體經濟發展所需,營造良好的投資基本環境帶動產業發展,顯見工業局相關業務單位仍有檢討策進之必要,爰提案凍結旨揭預算。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連署人:葉津鈴 蘇震清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有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惟查據經濟部推估全台各地區未登記工廠總數恐高達6萬4千餘家,而截至104年7月底止,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廠商總計1萬1,388家,得經輔導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僅占未登記工廠總數之6%,而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又尚有土地建物合法使用問題,顯示未登記工廠問題長期以來未能有效解決,已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國土規劃與產業政策推動,工業局應加強跨部會協商輔導措施,並落實核定案件追蹤管考,以健全工廠管理機制。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二)有鑑於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檢視工業局主管之全國61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即有部分工業區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如雲林科技工業區(64.32公頃)、屏東工業區(58.22公頃)、彰化濱海工業區(54.82公頃)、屏南工業區(44.55公頃)等,其中屏東工業區多為台糖土地,更因遭限制不得作為甲種工業區使用等決議而閒置,造成該區土地閒置逾二十載而荒廢,工業局應儘速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其法規限制研商修正方案,並提出土地活化配套措施,俾利提高工業區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三)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但檢視工業局主管之全國61處編定工業區之使用情形,部分工業區存有土地閒置情形,卻無法有效提供廠商設廠之用。工業局雖已自99年度起陸續執行多項優惠租售方案,包括:1.台日產業創新園區(TJPark);2.「促進投資創造就業─工業區土地市價優化方案」;3.「開發中工業區土地出售精進方案(767方案)」;4.「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006688措施)第4期」,但仍成效不佳。爰此,要求工業局應檢討工業區有土地待租售、閒置或養地等情形,積極改善,並研議針對閒置、養地者恢復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取消工業用地優惠稅率等措施,以活化土地使用,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工業局105年度將「促進民間新增投資11,000億元」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但是依據97年度至103年度國內製造業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統計資料,我國自100年度起國內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便逐年下滑,101年度跌破1兆元後,至今仍未回復到1兆元以上,顯示國內製造業投資動能不足,整體不佳,爰此,要求工業局應注意投資衰減現象,並儘速提出因應對策。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依據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然「產業用地開發整合服務計畫」及「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為105年度新興計畫,截至104年9月15日止,該2計畫仍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編列預算,未符前揭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爰此,要求工業局應即檢討,並應於計畫核定後,將新興計畫之計畫書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六)工業局自101年起開始辦理協助企業品牌發展計畫,並自102年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且成立品牌台灣發展計畫辦公室,專責推動國內企業品牌發展策略。惟台灣20大國際品牌價值自101年起逐年急遽下滑,由100年131.03億美元降至103年87.28億美元,跌幅達33.39%,尤以前5名品牌價值下跌最多,品牌價值合計數由100年95.89億美元降至103年54.14億美元,降幅高達43.54%,品牌價值折貶近半,顯見該計畫強化台灣品牌企業競爭力之推動成效仍有加強空間。爰此,要求工業局應檢討計畫相關措施並加強與國際貿易局業務合作之推動成效,以避免政府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七)根據工業局提供開發中工業區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04年7月底止,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140家(339.37公頃)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62家(53.69公頃)及雲林科技工業區45家(60.58公頃);而部分工業區有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彰濱工業區(31家計52.44公頃)及雲林科技工業區(33家計52.08公頃)未建廠家數較多且面積較大,顯示該等工業區養地情形嚴重。該局說明3年以上未建廠土地,多因廠商受景氣影響及營運考量,停留在建廠規劃階段或其他原因而暫停設廠,僅少部分有考量釋出土地。綜上,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然國內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爰此要求工業局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八)工業局105年度歲出預算「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經費5億1,168萬9,000元,協助紡織、建材、家電及製藥等17類22項加強輔導型產業產品取得MIT微笑標章,近日卻爆發台灣廠商藉由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幫中國製太陽能電池與模組「微加工」,取得MIT產品認證,協助中國廠商將相關產品銷往歐陸,造成台灣與中國因此同步遭到歐盟進行規避反傾銷稅的調查;爰要求經濟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歷年執行、預算動支及檢討改進事項,以及「MIT產品認證」之防弊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連署人:葉津鈴
(九)工業局的「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第1期已執行完畢,檢視其成果,以重點輔導之成衣業及製鞋業為例,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統計,兩者之生產值、銷售值及出口值均逐年下滑,產業競爭力不僅未提升,甚至漸漸下降。一旦進口關稅保護屏障撤除,能否因應市場開放衝擊,容有疑慮。顯見產業輔導成效仍需大大加強,要求工業局應儘速規劃改善,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十)經濟部工業局執行「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已有多年,但由於國內市場不足以支持各項新藥研發成本而積極進軍國際市場。惟如何借助兩岸產業合作機會協助國內生技產業擴展大陸市場,這項工作過去數年的努力仍未能顯現其成果。目前生技業者需要政府大力協助在藥品查驗登記以及開展大陸醫保市場兩項主要瓶頸上尋求突破,期許工業局能再接再厲使我們的生技產品能有優於其他國家進入大陸市場的機會。經濟部工業局應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工作計畫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國家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工作未見對適合東部發展的產業協助方案,對已立項的深層海水產業支持消極無作為讓東部民眾失望,經濟部工業局應就上述情形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工作計畫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十二)針對工業區內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為兼顧環保、經濟效率,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於工業區內設置專門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澈底解決工業區內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
提案人:林岱樺 李慶華 李貴敏
(十三)工業局主管台灣產業之MIT標章認證,就新創事業之認證、評估付之闕如,導致新創事業難以符合現行MIT標章認證,阻礙國內外市場之拓展,工業局應於1個月內(104年11月19日前)提出改善方案,專案協助新創事業取得MIT標章。
提案人:林岱樺 李慶華 李貴敏
(十四)鑑於仁大工業區及大社工業區對周遭地區環境影響甚大,而對周遭地區居民的健康評估未盡周延,爰建請工業局到左營等受影響地區,如福山國中、福山國小、文府國中及文府國小等地,進行健康評估報告,並研議納入回饋金之回饋地區。
提案人:黃昭順 廖國棟
連署人:陳明文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6億9,927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國際貿易局為促進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每年均選定數個重點新興目標國家,推動多項專案計畫,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其中印尼與印度為近幾年該局極力協助開發之重點市場;惟查2010年至2015年7月底止我國對印尼與印度之出口情形跌幅均逾二成,其中對印尼出口總額由2012年51.90億美元減至2014年38.35億美元,對印度出口總額由2011年44.27億美元降至2014年34.26億美元,而2015年出口仍均為負成長,又遭遇印尼及印度多項不利貿易措施,嚴重衝擊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國際貿易局應積極檢討相關因應措施,深化雙邊經貿對話管道,落實檢討現行高層經貿訪問團、籌組拓銷團、辦理採購大會邀請買主來台採購等市場開發方式之實質效益評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二)國際貿易局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係「開拓經貿版圖、營造樞紐地位」,關鍵績效指標為「維持出口穩定成長」,年度目標值為達成「1.擴大協助廠商爭取全球市場商機200億美元。2.協助成功布建海外通路之廠商250家次。」惟查其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未能整體反映實際出口拓展成效,如104年實際執行成果雖可超越其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然而104年我國出口貿易表現,卻係連續7個月出口衰退,遲未見轉正跡象,累計至8月底止,出口總額更較103年同期減少8.8%,出口拓展成效實有欠佳,顯示該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與策略目標關聯性不足,且數據核算較乏客觀性與確實性,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請國際貿易局落實檢討105年度關鍵績效指標2項目標值設定與核算基礎之合理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三)國際貿易局105年度關鍵策略目標係「開拓經貿版圖、營造樞紐地位」,關鍵績效指標為「維持出口穩定成長」,年度目標值為達成「1.擴大協助廠商爭取全球市場商機200億美元。2.協助成功布建海外通路之廠商250家次。」據105年度預算案書所載,截至104年7月底止,共協助1萬8,937家次廠商開拓海外市場,爭取全球市場商機達172.1億美元,預計104年實際執行成果可超越年度目標值。然根據104年我國出口貿易表現,已連續7個月出口衰退,遲未見轉正跡象,累計至8月底止,出口總額較103年同期減少8.8%,出口拓展成效,實難稱為良好,亦顯示該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與策略目標關聯性不足,未能如實反映我國整體出口貿易拓展成效。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針對績效指標目標值之設定與核算提出檢討,以避免自評之施政成效實際數據有顯著落差。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辦理之。」惟查,國際貿易局多年來未本於職責積極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查核作業,導致鬆散核證機制遭不肖業者利用,將中國大陸產製品偽報台灣產製品,而遭歐盟等調查,已嚴重危及本國製品競爭力。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強化產證之核證、稽查及處分機制,以杜絕投機事件再次發生,以有效保障本國產製品優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日前表示,103年我國會展產值達到361億元,預估104年將持續成長,且103年主辦145場協會型的國際會議,位居亞洲第四,另外,B2B展覽總面積排名位居亞洲第六,顯示我國會展產業有相當好的成果。然而,為強化現有南港展覽館之會展競爭力,國際貿易局所辦理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原預計101年完工,因執行未當,經3次修正後延至105年8月底止,惟按目前辦理進度,仍無法於期限內完工驗收。國際貿易局應加強計畫控管機制,以改善工程屢延宕問題,並將檢討報告於2週內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六)國際貿易局為強化現有南港展覽館之會展競爭力,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原預計101年完工,因執行未當,經3次修正後延至105年8月底止。查該計畫係欲結合現有南港展覽館以具備舉辦大型國際展覽之能力,促進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惟按目前辦理進度,仍無法於期限內完工驗收。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加強計畫控管機制,督促代辦機關與工程施作單位積極辦理,以改善工程屢屢延宕之問題。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七)國際貿易局為促進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每年均選定數個重點新興目標國家,推動多項專案計畫,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其中印尼與印度為近幾年該局極力協助開發之重點市場。為拓展印尼與印度之海外市場,政府透過高層經貿訪問團、籌組拓銷團、辦理採購大會邀請買主來台採購等方式,積極協助廠商拓展出口,然自104年度起,印尼與印度對我國採取多項不利貿易措施,將對我國出口產業造成衝擊。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採取相關措施,以深化雙邊經貿對話管道之關係,並強化高層多功能經貿訪問團及拓銷團之實質效益,以改善我國出口廠商不利之競爭條件。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八)據財政部統計,截至104年8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連續7個月衰退,連續3個月出現2位數衰退,未見轉正跡象,累計較103年同期出口減幅8.8%,創金融海嘯以來最大跌幅。嚴峻之出口表現更衝擊我國經濟成長,由原本預估經濟成長率3.78%,逐步下修,至8月間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僅1.56%,調降幅度高達58.73%,出口貿易與經濟成長均急遽惡化,且對主要市場中國大陸、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10.31%、11.62%及11.89%,尤其中國大陸與東協10國合計占我國出口市場比重逾四成,出口惡化對我國經濟影響甚大,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應針對我國出口市場及出口商品多元化不足之問題,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以有效分散市場風險。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九)鑑於我國104年出口已連續8個月負成長,遲未見轉正跡象,全年經濟成長率更下修至1.56%,根據目前情況來看,仍有下修機會,我國經濟情勢險峻。其中又以受中國大陸出口市場衰退影響極大,爰此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宜針對我國出口市場及出口商品多元化不足之問題,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十)國際貿易局105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透過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計畫、補助公協會及廠商辦理貿易推廣活動等方式,兼顧工業國家及新興國家之拓銷,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布建通路及爭取商機。」然而我國104年出口已連續數月負成長,景氣連3個月藍燈,全年經濟成長率更下修至1.56%,經濟情勢險峻。其中受中國出口市場衰退影響極大,國際貿易局應針對我國出口市場及出口商品多元化不足之問題,積極研謀改善對策。於2個月內,將改善對策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十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年度預算編列「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8億4,326萬8,000元,興建南港二館。該計畫原定期程為97年至101年止,總經費63億6,700萬元,因規劃與執行未當,經100年5月、100年12月及103年12月之3次修正計畫後,執行期間為97年至105年8月止,總經費增加為72億6,640萬元。參據該計畫各年度預、決算情形,工程經修正期程後,102年度及103年度均又出現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情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0.14%及78.58%。台灣具備舉辦大型國際展覽能力之展場較缺乏,又政府自主興建之展場進度一延再延,且無其他相關住宿等配套措施。參照國外展場經驗,許多大型國際展覽會場經常是與國際大型旅館配合,將展覽舉辦於旅館的會展中心。為了產業發展與國際會展趨勢之潮流,應將南港展覽館延宕的改善情形與展館委託營運規劃(包括與旅館業之合作)等研究結果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翁重鈞 李貴敏 李慶華
(十二)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近幾年原產地證明書簽發管理機制鬆散,參據國際貿易局提供資料,100年及101年僅分別查核14家及7家,查核比率極低,102年及103年甚至未有查核作業。偏低的查核率造成原產地證書簽發有浮濫或偽報情事,將中國大陸產製品偽報本國產製品,而遭歐盟等調查,嚴重危害本國產製品競爭力。經濟部應強化產證之核證、稽查及處分機制,並將改善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翁重鈞 李貴敏 李慶華
(十三)為拓展出口,經濟部及所屬應主動蒐集我國主要出口國家之商情、相關經貿法令,並適時公開並研擬精進出口之具體策略。
提案人:林岱樺 李慶華 李貴敏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2億1,859萬8,000元,減列第1目「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50萬元、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10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1,709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標準檢驗局自99年起陸續推動市場、加油站、郵局及公司行號之「優良計量管理制度」,透過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並經評核通過後取得證書,惟部分分局推動轄內該等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獲證比率偏低,推動成效顯有不彰。如其自99年6月起推動之「市場交易用磅秤自主管理計畫」,鼓勵各觀光漁市及公、民營市場自願性實施磅秤自主管理制度,然而截至104年8月底止,其中市場部分,取得優良衡器管理業者僅50家,占全國登記有案市場家數比率7.36%,推廣成效甚至未及一成,標準檢驗局應積極檢討修正相關推廣獎勵措施,以維護交易公平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二)標準檢驗局設有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等6分局,負責執行轄區內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商品驗證登錄、工廠檢查、自願性產品驗證、度量衡器檢定(檢查)、糾紛度量衡器鑑定、商品特約檢驗及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等業務。惟近年因部分檢驗及受託試驗業務大幅萎縮所致,部分分局歲入達成率連年偏低,爰要求標準檢驗局應覈實編列各分局歲入預算,並應就部分分局業務大幅萎縮後,相關業務及人力運用作妥適調整,俾提高行政機關運作效率。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標準檢驗局為加強兩岸消費品安全合作,推動兩岸商品通報及協處機制並建置「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暨消費品安全資訊網」,惟卻未提供經通報不安全商品之完整訊息,或揭露中國不安全消費品相關資訊,無法發揮保障消費者安全效益。爰此,要求標準檢驗局應確實加強改善網站對於兩岸不安全消費品資訊之彙整與揭露,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標準檢驗局為維護交易公平,自99年起陸續推動市場、加油站、郵局及公司行號之「優良計量管理制度」,透過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並經評核通過後取得證書,惟部分分局推動轄內該等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獲證比率仍偏低,甚至未及一成,顯有待加強推廣。爰此,要求標準檢驗局應加強政策推廣,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標準檢驗局為加強兩岸消費品安全合作,推動兩岸商品通報及協處機制並建置「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暨消費品安全資訊網」,卻未提供經通報不安全商品之完整訊息,或揭露中國不安全消費品相關資訊,無法發揮保障消費者安全效益。在中國劣質商品充斥的今日,標準檢驗局應儘快改善與落實相關機制。並將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促進兩岸消費品安全交流,建置「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暨消費品安全資訊網」,其中消費品安全資訊部分,除提供兩岸商品通報及協處機制之統計數字外,缺乏中國大陸不安全商品相關訊息之彙整,標準檢驗局應改善網站功能,增加揭露中國大陸不合格商品之相關資訊,例如品名及不符檢驗標準情形等之完整資訊,以保障消費者安全,並將改善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翁重鈞 李貴敏 李慶華
第5項 智慧財產局16億4,296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為加速清理專利積案,行政院於99年6月核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清理專利積案計畫」,惟截至103年底止,累積待辦專利案件仍有12萬3,362件,雖較102年減少19.02%,但積案仍十分龐鉅,其中積案最大宗為新申請發明專利,累積待辦案件計10萬0,041件。發明專利事涉我國產業競爭力,部分重要發展產業之發明專利審查時間若過度冗長,將不利我國產業競爭力發展。爰此,要求智慧財產局應加速清理專利待審案件,以強化我國產業專利技術布局。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二)智慧財產局105年度預算編列專利審查費收入11億3,628萬8,000元,根據近年專利審查費及商標審查費執行情形,其中專利審查費於101年度至103年度預算達成率均未及八成,103年度僅73.02%,其中主因為國人申請專利件數持續下滑,103年發明專利新申請件數為4萬6,378件,創下10年新低。爰此,要求智慧財產局應衡酌實際情況,覈實編列收入預算,避免浮編歲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智慧財產局105年度預算分別編列「智慧財產權e化服務及流程整合」及「業務電子化推動」各2,314萬1,000元與1億1,291萬3,000元,期能發展提供各項智慧財產權e化服務,藉由優質及便捷業務電子化服務,提升為民服務效能。惟部分項目,如專利電子申請比率與專利年費虛擬帳戶繳納比率、電子公文送達比率等推廣成效不彰,比例偏低。爰此,要求智慧財產局應研謀推廣改善,以提昇業務電子化服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162億5,383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水利署負責中央管河川疏濬,惟目前僅將河川治理工程併辦疏濬工程(併辦剩餘土石標售部分)之土石標售收入,編列為水利署歲入預算繳庫,其他許可河川砂石疏濬採取之土石標售收入部分,則編入水資源作業基金,不利立法院整體審議。爰此,要求水利署應檢討水利法第89條之1規定,將河川疏濬砂石收入允編列於水利署「財產收入」,以利立法院之預算審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二)105年度水利署「財產收入」項下「財產售價─動產售價」編列9,006萬元,與104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主要係辦理中央管河川河防構造物等河川治理工程所餘土石方標售收入,惟查水利署負責中央管河川疏濬,中央管河川疏濬砂石收入,本應全數編列歲入預算繳庫,但目前該署僅將河川治理工程併辦疏濬工程(併辦剩餘土石標售部分)之土石標售收入,編列為水利署歲入預算繳庫,其他許可河川砂石疏濬採取之土石標售收入部分,則編入水資源作業基金,作業難稱合理,立法院審查95年度、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均有相同決議,應請經濟部水利署即予檢討改正。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三)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建置之第九河川局即時通報系統,係提供一般民眾及河川局人員進行即時查報,利用智慧型手機內建定位及拍照功能,對第九河川局管轄之河川進行違規通報作業,然該手機APP軟體自2013年10月更新建置迄今下載人次僅百餘人,顯見第九河川局並未積極向一般大眾宣傳,無法達到該軟體建立目的,更虛耗公帑建置蚊子軟體,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重新檢討所屬機關建置之手機APP軟體,針對民眾使用量較低者擬具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李慶華 楊瓊瓔
(四)為達成治水防洪目的,水利署於105年度「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之「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預算16億1,000萬元,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用地取得、改善、維護管理及規劃等工作,推動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惟部分年度預算執行率未臻理想,且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進度未縝密配合,致部分預算未能有效執行。爰此,要求水利署應檢討改進,以發揮計畫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為因應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地區之中長程用水需求,經濟部水利署研提「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計畫分2期執行,第2期工程原規劃完工期程為101年度,至今已延宕超過3年以上,工程完工仍未完成,致無法有效因應抗旱工作需求,顯見行政效能頗為不彰,規劃設計亦欠周妥,導致執行過程,常須反覆檢討或修正計畫,延宕計畫推動期程。爰此,要求水利署應檢討改善,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六)經濟部水利署所辦工程變更設計案件比率過高,宜詳實估列工程數量、執行期程及經費需求,以避免預算編而不用或用而不當之情形,排擠其他急要計畫。經查,自97年至104年8月底止之工程標案,曾辦理變更設計者高達67.28%,其中99年至101年連3年度變更設計比率更達八成以上,顯示前置規劃作業仍欠確實。又部分計畫一再辦理變更設計,影響計畫成效,據統計,97年至104年8月底止之曾變更預算標案中,追加金額比率約占4.72%,追減金額比率約占2.86%。如分析上開標案之變更設計次數原因,所占比率以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最多,其次為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多屬可事先防範,故建議該署未來提報計畫時應通盤考量工期分配、經費需求、土地取得及環評辦理情形等前置作業問題,以避免造成計畫一再辦理變更設計影響執行進度。建請水利署就以上事由研擬改善之道,於1個月內將改善評估書面資料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七)經濟部水利署於101年年初移交技術處在東部發展深層海水取水設施後即發生取水設施故障而無法正常取水至今,期間經多次關心復水進展而水利署擬定的恢復取水作業計畫也多次跳票,復水遙遙無期嚴重影響東部深層海水產業發展進程。水利署宜謀取對策儘早排除取水障礙,恢復正常取水作業,並能積極支持有關科研方案使產業發展仍能在復水後積極推動。經濟部水利署應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計畫的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八)針對臺北市盆地四周主要以堤防解決水患,但淡水河系的清淤也極重要,請水利署在104年底前完成淡水河系清淤的全盤規劃並提出具體計畫執行。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楊瓊瓔 蘇震清 李貴敏
(九)大甲溪、大安溪,請水利署儘速檢討通洪斷面,加速相關疏濬工程。
提案人:楊瓊瓔 丁守中 黃昭順 李貴敏
(十)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有「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請水利署加速辦理東港溪之區域排水相關工程進度。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邱議瑩
第7項 中小企業處44億5,84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提供98年度至104年7月底會員使用融資服務平台情形,歷年查詢會員家數分別為在5家至13家間,使用家數偏低;查詢項目最高次數集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50項財務比率及營業稅申報書,查詢次數最多可達3萬件,冷門項目包含房屋稅、地價稅、發票驗證、企業用電及欠費資記錄及勞保投保等,查詢次數約在數百件至3,000件不等,甚有部分年度查詢次數為零。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104年4月1日起依查詢次數向會員收費,保守1年(自104年4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預估收取71萬6,000元,截至104年6月底止已收取17萬9,000元。考量目前平台使用家數未達會員數半數,且查詢次數成長幅度不高,為達成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設置之目的,並考量平台建置及維護成本頗高之情形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對會員加強宣導,並提升系統查詢項目及功能,以提高會員使用意願。
提案人:廖國棟 李慶華 楊瓊瓔
(二)中小企業處105年度「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產學育成加速卓越計畫」編列1,270萬元,另補(捐)助公民營機構設立之育成中心辦理育成相關業務編列預算1億6,066萬7,000元,及獎勵績優育成中心20萬元。然依審計部103年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育成中心未能審慎進行先期規劃及進行可行性評估,致連年短絀,中小企業處為提高經營效能,雖已採行改善措施,希冀提高經營成效,然部分育成中心仍持續短絀,似未能有效改善。爰此,要求中小企業處應研謀改善,避免政府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中小企業處為推動政府資訊e化交流,自94年起執行創新e化─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計畫,97年整合並開發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應用介面,建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提供銀行中小企業營運資訊,以提高對中小企業融資意願。惟目前會員使用平台成效欠佳,且查詢次數成長幅度不高。爰此,要求中小企業處應加強宣導,並提升系統查詢介面、項目及功能,使查詢次數與收入能同步成長,以提高會員使用意願。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中小企業處為我國中小企業之主管機關,然從105年度中小企業處預算書發現,其主要業務皆以委辦及獎補助方式辦理,根據105年度歲出預算,共編列44億5,843萬元,其中包含委辦費6億4,674萬元,捐助經費33億4,625萬4,000元及補助經費2億9,536萬3,000元顯見自辦業務甚少。如105年度中小企業發展計畫以委辦費及獎補助費辦理之經費占業務費比率達99.37%,中小企業科技應用計畫亦高達99.84%,顯示其主要業務幾乎以委外及獎補助方式辦理,且近年預算編列有重科技而輕輔導之現象。爰此,要求中小企業處應檢討預算配置之妥適性,以真正落實對中小企業之輔導。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44億5,843萬元,其中包含委辦費6億4,674萬元,捐助經費33億4,625萬4,000元及補助經費2億9,536萬3,000元;惟查該處主責之工作計畫僅有2項,分別為「中小企業發展」及「中小企業科技應用」,而105年度預算案中小企業發展計畫以委辦費及獎補助費辦理之經費占業務費比率達99.37%,中小企業科技應用計畫亦高達99.84%,顯示其主要業務幾乎以委外及獎補助方式辦理,自辦業務顯有偏低,且預算執行似未見合理監督控管機制,爰請該處應就其預算規劃配置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及相關業務預算執行效益評估與監督控管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六)中小企業處為推動政府資訊e化交流,自94年起執行創新e化─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計畫,97年整合並開發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應用介面,建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提供銀行中小企業營運資訊,以提高對中小企業融資意願;惟查該平台建置成本逾4,000萬元,每年維護成本約400萬元至500萬元間,然而歷年查詢會員家數分別為在5家至13家間,使用家數甚低,甚至未達會員數半數,且查詢次數成長幅度不高,是以考量該平台建置及維護成本偏高,該處實應加強相關宣導措施,並有效提升該平台系統查詢介面、項目及功能,並訂定具體年度績效指標,以提高會員使用意願與政府投資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七)中小企業處辦理各項中小企業輔導及升級工作,應加強對東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協助及合作。特別是許多競爭型補助案,大部分的東部地區原住民企業屬於微小型自營業者,其提案能力往往無法勝出於其他地區提案競爭而無法取得補助。在面對目前景氣不明的情形下,中小企業處應保持一定補助能量給特別需要幫助的族群,藉以積極協助及輔導東部原住民微小企業族群給予必要的協助使其企業的經營能更有存活機會。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八)為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及新創事業發展,中小企業處設有南港軟體、高雄軟體、南港生技、南科及新竹生醫育成中心等5個育成中心,然因營運績效不佳,102年度虧損6,523萬8,000元,103年度虧損增加至6,656萬2,000元,中小企業處雖已採行改善措施,然扣除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後,預估105年經費短絀仍高達6,019萬3,000元,經濟部應強化改善措施,並檢討育成中心之營運模式,以增加經營績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翁重鈞 李貴敏 李慶華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5億1,009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根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4年6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58%,較102年度96.68%、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2.9個百分點及1.46個百分點,顯示園區出租率連年上升,惟部分廠商於進駐園區後,未真正進行投資、經營,致已放租土地及廠房長期空置。為避免部分進駐廠商承租土地後藉由投資及擴建廠程序展延,致土地及廠房長期空置而未實際使用,資源運用效率不彰,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應加強對園區廠商之投資管理作業,並採取積極作為,以強化園區土地合理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二)近年來加工出口區為有效提升園區土地開發效益,強化園區競爭力,積極引進具有關鍵技術、零組件、產品及研發能量之優質企業入區投資。然而,部分廠商因經營不善或低度營運,屢有積欠園區租金,甚或有廠商因欠租,廠房遭法院查封無法運用之狀況。為避免廠商因營運不佳卻長期積欠租金,以及私有建物使用異常,致廠房長期空置無法運用,使園區承受損失情事,爰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應積極追討積欠租金,並加速閒置廠房之清理作業,以避免廠房長期空置。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為改善區內投資環境,促進產業投資,於高雄、楠梓與臺中等3個成立超過45年的園區,於102年度推動加工區老舊廠房再興計畫,推動工作項目包含老舊廠房整建維護、老舊廠房拆除重建、園區用地配置調整,園區意象新風貌型塑等,辦理期程102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其中廠商提供老舊廠房拆除重建者,可享有土地租金006688之優惠。惟目前楠梓、臺中及高雄園區分別有廠商之廠房因法律程序、污染待整治等,致老舊廠房無法推動更新之情形,亦有配合辦理之廠商迄未能享受土地租金減免優惠。爰此,要求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應積極協助廠商尋找解決方案,俾利達成計畫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4年6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58%,惟查部分廠商於進駐園區後,藉由投資及擴建廠程序將計畫展延,未真正進行投資,截至104年7月底止,該處統計園區內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廠商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之面積合計7萬2,882平方公尺,已占已放租土地面積1.97%,且無須支付管理費,進而造成園區業務收入減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再加強檢討園區廠商之投資管理作業,以促進落實投資,強化園區土地合理運用。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收入來源為租金收入及勞務收入,然而園區長期存在部分廠商因經營不善或低度營運,屢有積欠園區租金問題。為避免因廠商長期積欠租金,或因私有建物使用異常,致使加工出口園區廠房長期空置無法運用,使園區承受損失情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允應積極追討積欠租金,並加速進行閒置廠房之清理作業,以避免廠房長期空置,爰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針對閒置、被占用資產之處置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億4,338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中央地質調查所係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所設置,根據其組織條例第1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該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另得以合約方式接受委託,承辦有關地質調查及專案研究工作。故該所係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而設置,其組織定位應係從事調查研究事項。然該所105年度有關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及地質調查研究等工作計畫,業務費預算數合計2億5,492萬2,000元,委辦費為7,436萬2,000元,委辦費比重達29.17%。然調查研究工作均屬各該分支計畫內主要工作項目,卻以委外方式辦理,實有違該所設置目的。爰此,要求中央地質調查所應逐年提高自行研究項目及比率,俾符合其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二)中央地質調查所105年度預算「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地質雲網開發及應用」編列2,419萬4,000元,辦理修訂地質雲網介接格式標準、擴建地質資訊雲網及應用軟體、地質圖資建檔、管理與更新;雲網資料流通與供應及對外推廣與客服作業等工作。透過環境資源相關資訊,建立資料取用標準,進行相關資訊基礎架構之整併,提供跨部會資訊共享應用與資料授權機制,更可成為其他應用如全民防災預警之基礎。爰此,中央地質調查所應結合智慧型手機下載運用趨勢,積極推廣,俾利計畫辦理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中央地質調查所係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所設置,定位屬性主要為全國地質調查與研究,惟查該所每年度均編列鉅額預算委外調查、研究,如105年度有關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及地質調查研究等工作計畫,業務費合計2億5,492萬2,000元,委辦費為7,436萬2,000元,委辦費已占該所年度經費比重達29.17%,核有未當,逐步提高自行研究項目及比率,俾符其設置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高志鵬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第10項 能源局2億7,110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經濟部能源局為主管全國能源政策及能源事業之機關,其105年度施政重點包含永續能源政策規劃、維護石油市場產銷秩序、健全天然氣事業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及推動再生能源技術與節約能源等事項。經查,截至103年底止,燃煤發電占全台發電量約47%,禁燃生煤將嚴重影響供電安全。目前雲林縣等6縣市之燃煤電廠包含台電、民營電廠之機組計40部,以雲林縣19部及臺中市13部為最多,前揭電廠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最為重要,103年度該電廠發電量占全台總發電量20.66%,約當於3座核電廠。復據台電公司表示,在臺中市政府禁燃生煤及石油焦條例通過4年後,預估台中電廠須減少40%發電量,將影響全台供電量約8%,短期內並無其他機組可替代,嚴重影響供電安全。雲林縣政府與臺中市政府均制定管制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此舉將影響全國用電穩定;爰此,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安全,及在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經濟部應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作進行通盤檢討,並依據結論修正法令,以具體解決爭議。
提案人:廖國棟 張嘉郡 李貴敏
(二)近來中南部各縣市紛紛以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國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為由,制定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等相關自治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宣布縣市所制定之禁燃生煤政策無效,惟卻未被地方政府及民意所接受,以致引發中央與地方爭議。經濟部做為主管全國能源政策及能源事業之機關,爰要求應儘速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禁燃生煤與石油焦政策共同商議、進行檢討,並依檢討結論修正相關法令,以具體解決相關爭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三)能源局105年度新增「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工作計畫7,198萬3,000元,係依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將不當移編於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計畫移回至公務預算編列。惟對照105年度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計畫所列之項目,仍有部分計畫應以公務預算編列,卻列於能源基金之情形,如辦理電業設備查驗及電力資料庫統計分析計畫、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廠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計畫、車輛能源效率管理與基準提升之研究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用品消耗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等,顯未依立法院決議辦理。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討上述業務推動之相關計畫事項以公務預算編列,不以相關之基金支應業務計畫之可行性,以符合法制。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四)能源局為推廣再生能源,於103年3月預告「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並在103年7月1日正式實施。此政策乃利用日益高漲之環保及永續成長社會意識,以推動我國再生能源之策略。爰此,為促進民眾能與再生能源接觸與瞭解,要求能源局應加強宣導,並提高綠電購買證明之實用性,以增加用戶認購意願,進而達成推廣再生能源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議瑩 蘇震清 陳明文
(五)有鑑於能源局為主管全國能源政策及能源事業之機關,該局105年度施政重點包含永續能源政策規劃、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及推動再生能源技術與節約能源等事項,本應對永續能源政策提出具體政策;且查過去中南部地區因重工業影響環境品質甚鉅,依據103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統計,更顯示全台PM2.5平均濃度排名前10大行政區域皆在中、南部地區,顯示該等區域空氣污染情形嚴重,是以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安全,以及環境永續保護,經濟部應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作進行通盤檢討,針對禁燃生煤與石油焦等減碳防污政策共同商議檢討,以合理修訂相關法令限制,讓民眾生活環境與產業發展得以平衡發展、有所遵循。
提案人:蘇震清 葉津鈴
連署人:高志鵬
(六)立法院於103年度審查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時曾作成決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須將不當移編相關業務至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計畫移回公務預算,故105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歲出預算部分,有新增「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工作計畫,惟查經濟部能源局仍有部分計畫未移回公務預算,違背立法院決議,亦有規避監督之嫌,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檢討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葉津鈴 陳明文 高志鵬
(七)能源局為推廣再生能源,於103年7月起正式實施綠色電價制度,至103年底總認購戶為531戶,至104年8月底止已增加到3,359戶;其中個人及企業認購戶數分別為1,947戶及1,412戶,企業認購戶數較低於個人認購戶數,企業認購戶數尚有成長空間。為加強推廣綠色電價制度,並避免未來企業產品外銷因碳足跡而成為國際間貿易障礙,台電公司雖對於認購者將發給減碳證明,並計入碳足跡,惟該證明僅有表彰功效,實用性低。考量產品標示碳足跡將是未來趨勢,經濟部能源局應儘早研議將綠色電價購買證明結合碳足跡標示,以增加該證書之實用性,同時提升企業主動取得碳足跡之意願,亦能加強綠色電價認購之宣導,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儘速研擬相關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高志鵬
(八)經濟部能源局為主管全國能源政策及能源事業之機關,該局105年度施政重點包含永續能源政策規劃、維護石油市場產銷秩序、健全天然氣事業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及推動再生能源技術與節約能源等事項。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國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104年4月起,雲林縣與臺中市政府已於104年度分別擬具禁止燃燒生煤及石油焦相關之自治條例,查目前雲林縣等6縣市之燃煤電廠包含台電、民營電廠之機組計40部,以雲林縣19部及臺中市13部為最多,其中又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最為重要,103年度該電廠發電量占全台總發電量20.66%,約等於3座核電廠。然而經2013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全台PM2.5平均濃度前十大行政區皆位於中南部地區,顯示該區域確實存在空氣污染嚴重問題。而燃煤發電占全台發電量約達47%,倘若禁燃生煤將嚴重影響全台供電安全;雖然日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宣布禁燃生煤政策無效,卻未被地方政府及民意接受,為能兼顧人民生活品質與健康保障、環境保護與全國能源供應的安全及穩定性,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就禁燃生煤與石油焦政策共同商議,儘速進行通盤檢討,並且修正相關法令,以資遵循。
提案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九)經濟部能源局推動各項能源科技專案計畫時應考慮物質多元應用的總體經濟效益,例如藻類在單獨抽取生質柴油時未能達到經濟效益,但若能與有關業者合作,將藻渣加以生技發酵處理繼續利用製作成魚用飼料,將可發揮其總體經濟效益而有運用的經濟價值,並能減少養殖場耗用海撈的魚類資源,也較具環保價值。同時能考慮離島地區傳統發電方式不具成本優勢而考慮能以綠能發電方式取代,如日本在久米島就以深層海水的冷能來發電,新型發電機組成本更具競爭力。能源局在進行能源科技專案時應支持物質多元應用的總體經濟效益,開啟綜合發展的可能性研究。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李慶華 李貴敏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956億8,816萬8,000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2億2,001萬2,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2,566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6億6,250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1億2,897萬6,000元,但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尚未經核定,且105年度預算較104年度大幅增加1億1,671萬8,000元,顯不合理,爰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楊瓊瓔 葉津鈴 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廖國棟 丁守中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5億0,065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於「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編列3億餘元至5億餘元,補助產學研究單位進行重點產業之技術研發與合作,但102年度及103年度取得研發成果收入分別為8,412萬元及1億0,133萬元;年度繳交科發基金4,414萬元及5,298萬元,僅占投入科技預算比率1.32%及1.46%,顯不合理,疑有投入鉅額經費產出之關鍵技術外流之現象,爰凍結預算2,0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高志鵬 葉津鈴 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丁守中 黃昭順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但目前全國尚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之應有功能,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經費沒有妥適運用,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地方政府,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及改善報告,以確實強化動物保護工作。
提案人:陳明文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5,934萬5,000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捐助國際組織、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及拓展農產品外銷等工作,根據94年到103年統計,茶葉與香蕉等主力農產品衰退幅度頗大,顯見外銷策略出了嚴重的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產品外銷策略、具體計畫及協助農民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實際協助農產品拓展外銷。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下編列「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計畫1億6,644萬8,000元,辦理園區招商、行銷及管理工作,惟相關基礎建設尚有不足及業務之執行成效顯未積極,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園區設施之改善、園區用水及檢討租金標準,以提高進駐率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六)為響應能源局「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來鼓勵禽畜舍屋頂裝設太陽能板,卻引來部分不肖光電業者,以不合理高額利益之合約誘騙農民簽約同意,更於施工過程偷工減料,待農民發現合約漏洞,只能透過曠日廢時的訴訟追討失去的權益,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以上問題,儘速與經濟部能源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定型化契約,供農民參考使用。
提案人:葉津鈴 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黃昭順
(七)參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之第三、(四)點及規費法第8條等規定可知,植物園園區與設施屬公有財產且營運維護所費不貲。若事先評估使用者付費原則研議增收植物園門票收入與市場規模及遊客接受程度之可行性,以增裕國庫收入。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酌予收取門票,以減輕國庫負擔,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
提案人:葉津鈴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八)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之「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鑑於新修訂動物保護法有關動物絕育和終結安樂死之規範正式施行後,勢必於一定期間內導致動物收容所爆滿;然各地動物收容所房舍容量及專職獸醫師與助理人員配置上尚不足因應,恐無法容納爾後之業務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針對現行因應對策及日後相關規劃,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九)鑑於畜牧業即將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畜牧管理辦理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載明為:減少畜牧廢水排放,但缺乏具體實施方案與相關計畫。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管理」,鑑於現階段花蓮全縣未納入水利灌區之農地總面積高達6,000公頃,非但難以維持農用,亦嚴重影響農民收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及農田水利會提出補助計畫,以免荒廢良田侵蝕農產,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一)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之花東產業六級化輔導方案中,尚欠缺之農產品二級加工設備,亟需中央政府機關挹注,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第2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花東地區特色農產加工食品產業鏈加值研究」捐助計畫之捐助對象、研究內容與預計成果,提出詳盡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二)鑑於當前全國各地農產品產地標章建立機制疏漏,竟產生麻豆文旦包裝的文旦不產自麻豆,瑞穗鮮奶瓶子裝的鮮奶不產自瑞穗之荒謬現象,針對第5目「農業發展」預算,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主導農畜產品產地標章制度,確立產品地域品牌形象鼓勵產銷,並為消費者嚴選優質產品,並儘速提出詳盡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丁守中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三)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其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辦理提升芻料品質及產量計畫與強化禽畜糞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間之詳盡內容,以及運作方式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邱議瑩 高志鵬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十四)為推動我國農業科技產業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於「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編列3億餘元至5億餘元,補助產學研究單位進行重點產業之技術研發與合作。鑑於補助預算逐年擴增,但每年度繳交科發基金卻僅占投入研發經費比率1%左右,成果顯然有待加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應加強可商品化之潛力產業,如動物用疫苗的研發與技術合作,以創造收入,並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避免投入鉅額經費產出之關鍵技術外流,影響我國農業技術之優勢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五)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提升,對農產品安全之關注及要求與日俱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為提升農產品食用安全,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每年均編列辦理農產品安全檢驗及農藥、動物用藥品抽驗工作相關經費,然管理機制卻未臻嚴謹,且部分地方政府亦未確實配合執行,致時有農產品農藥超標之情事傳出,不僅造成消費者人心惶惶,亦可能造成農產品滯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作業管理機制及對地方政府之督導,以提升農產品之食用安全,讓消費者食得安心。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本計畫103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核定,執行期程自104年至107年止,總經費6億7,089萬9,000元。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說明,本計畫104年度已補助地方政府增聘65名人員及推廣犬貓絕育達3萬8,213隻等;105年度將持續推動寵物絕育及登記工作,並計畫招募培訓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200名,協助辦理動物保護稽查及宣導工作。惟查,目前全國尚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之應有功能。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應優先補助渠等縣市(尤以專職及兼職獸醫師均掛零之雲林及澎湖縣),並加強犬貓登記及絕育比率,自源頭有效減少流浪動物之繁殖數量。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4,878萬6,000元,為105年度新興計畫,總經費6億0,660萬元,後續尚有九成以上預算待編。本計畫預計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服務體系、強化畜牧場污泥清理再利用、提升畜牧場排放水質及改善畜牧生產環境、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加強畜牧場節能及沼氣利用與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等6項工作,因105年度經費不多,故以「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及「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列為優先辦理工作。為有效達到減少畜牧廢水排放與斃死禽畜管理,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預算資源多用於輔導畜牧團體或業者改善畜牧場廢污水處理設施,並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橫向與垂直聯繫機制,防範斃死禽畜非法流用事件發生,以多管齊下方式減少畜牧廢水排放及污染防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31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該法施行第3年(106年)起向畜牧業開徵水污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該法之規範推動是項業務,輔導畜牧場採行積極節水及廢水減量措施。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赴各地舉辦技術講習會,向農民宣導法規及示範節水技術或措施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導農戶由源頭改善傳統豬舍、牛舍之廢水循環再利用等設施,並督促地方政府加強畜牧廢水防治之查核,方能有效改善廢水污染。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九)鑑於近年來國內偶有爆發斃死豬流入消費市場之情事,顯見斃死豬非法流用有暴利可圖,致時而發生,危害國人健康,故監察院曾於97年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衛生福利部辦理斃死豬業務管控鬆散、流向不明。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推動本項業務時,因涉及多機關權責,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推動強化畜牧場斃死畜禽管理業務時,應加強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等單位之橫向及垂直聯繫機制,並確實督導縣市政府加強辦理斃死畜禽處理方式及紀錄查核,以澈底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事件發生。
提案人:高志鵬 丁守中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5,934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6,064萬1,000元,係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捐助國際組織、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及拓展農產品外銷等工作。然根據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的農產品雖然出口值名目成長,惟進口值增加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擴大,香蕉及茶葉等外銷主力產品,更是衰退驚人,103年度出口量分別為4,167公噸及5,769公噸,較10年前減少72.65%及41.98%。且出口市場幾乎集中在亞洲鄰近國家,並以中國大陸成長速度最快,除風險未分散外,亦凸顯其他市場之拓展尚待加強。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部分農產品出口量不斷衰退,深入檢討分析,加強輔導或調整外銷主力產品,並加強農產品出口之品質管控及檢疫(例如改善茶葉之農藥殘留問題),將生產農業轉型為高經濟農業,以利優良農產品打進國際市場。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持續編列5億元至6億元補助及輔導各區農田水利會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惟多家水利會長期受政府補助,財務狀況不僅未改善,甚至更加惡化(例如屏東水利會近3年度短絀金額逐年增加,石門、宜蘭及新竹水利會103年度短絀金額擴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補助對象均相同,與零基預算精神未符,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謹慎評估經費運用實益,並向財務狀況不佳之農田水利會要求必須擬訂改善措施及期程,以落實發揮政府補助資源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二)近年來政府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相關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據統計,目前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尚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督導農糧署儘快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糧管理,避免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造成公帑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列撥補農村再生基金134億6,41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20億4,250萬元。鑑於104年度基金所編預算截至6月底之執行率僅有29.25%,目前執行多項工程計畫亦屬延續性補助案,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撥充該基金資本支出99億1,079萬2,000元,維持與104年度預算數52億7,160萬元相同,以符實況,以避免每年度均徒增鉅額保留款,致排擠其他施政計畫。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十四)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度均編列鉅額預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105年度補助預算高達356億8,087萬8,000元。然綜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幾無特定財源,每年度完全仰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撥款補助始能維持基金運作,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據立法院決議,檢討業務具公務性質者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以符法制;另漁業發展基金之業務功能萎縮現象明顯,宜積極檢討與其他基金實質整併,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十五)鑑於104年6月24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明訂「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均有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之規範。為保障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視所屬機關相關法令及計畫,如有限制原住民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所生之損失,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編列相關經費補償之,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二十六)鑑於臺東縣、高雄市壽山獼猴造成之農損災情逐年增加,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範之農損補助範圍僅止於天然災害,對於獼猴造成農作物的損失並未列在範圍內,造成當地農民苦不堪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解釋,只要侵害農作物,可以人道撲殺,只要在果園、住家內處理台灣獼猴,可以從寬認定。然一般農民根本沒有相關獵捕器具,也沒有合法的獵槍執照,再加上要負擔獵捕設備的費用,遠超過農民所能負擔,為解決農民因猴害衍生之損失,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擬具猴害農損補助計畫,使農民免於猴害之苦。
提案人:廖國棟 黃昭順 楊瓊瓔
(二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在東部、南部地區推動特色農產品盤點計畫,積極發掘有特色及競爭力的品項。期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105年能以104年成果為基礎持續扶持東部、南部農特產品,並能協助開發成新產品以開拓東部、南部新特色人氣商品,特別是希望能協助原住民地區的特色農產品能開發出新人氣商品,且能早日轉移技術給民間企業,以提高各地區地方農民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黃昭順
(二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農業環境科技研發」計畫1億2,897萬6,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1億1,671萬8,000元,增幅952%,全數編列為獎補助費及委辦費,係延續104年度水資源經營技術及農田水利水路基本設計檢討及研究工作,並增辦105年度「建置農業生產環境安全監測體系」及「建構農業生產安全保護雲及發展對策」等二項業務;惟查該新增計畫仍待修正審核,全年度補助項目類別、機構及各單位採補助或委辦方式等,尚無確切方向及預估數據,恐難評估所編經費之合理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計畫核定後,應就105年度新增計畫具體執行方案及補助內容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落實相關計畫審查控管,以確實發揮相關預算執行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十九)鑑於我國糧食自給率由92年之34.06%,逐年遞減至102年33.02%,近十年內耕地面積也減少3萬3,565公頃,均顯示糧食安全與農地資源流失之警訊;且查除稻米以外之糧食作物,如小麥、玉米等穀物以及大豆等雜糧作物,國內生產比率甚低,長期皆須仰賴進口,統計102年度小麥、玉米、大豆之自給率分別僅0.03%、1.89%、0.14%,長此以往勢必將對國家糧食安全造成相當危機,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統整全國農地資源,擬訂優良農地需確保之目標值,並檢討糧食作物產業結構,適度提升國家糧食自給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根據農業統計資料,在2010年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生效實施後,不僅我國農業生產總值成長趨緩,2011至2013年度僅約在4,800百餘億元左右,台灣對全球農產品貿易逆差更是從2010年的87.7億美元,大幅擴大至2014年的103.2億美元,短短4年內貿易逆差就增加15.5億美元,台灣農產品在日本市場占有率也從1.49%降到1.14%,衰退0.35%,但是反觀同時期中國於日本市場的占有率卻是提升0.48%,明顯呈現「我消彼長」的情形,顯示我國農業競爭力相對衰退的警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確實檢討修正現行產銷策略,並具體落實我國品種、種苗與農業技術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避免我國新品種與農業技術不當外流,進而衝擊我國農業競爭優勢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一)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截至104年底國庫累計撥補基金數額已達461億0,807萬3,000元,105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續撥補該基金134億6,410萬元。惟查該基金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101年度、102年度、103年度執行率分別僅41.74%、48.50%、71.38%,各年度辦理保留款數額均達10億元以上,審計部查核亦指出工程缺失達數百件,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善盡監督管理權責,導致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能落實原訂計畫目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討相關政策規劃及計畫執行效益評估,以確實符合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二)鑑於現行「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自民國94年6月29日修正實施以來,依據該辦法第8條辦理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雖係依植物類別訂定各種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然其審查方式容有檢討再議之處,如其審查階段一律要求申請人提供欲申請品種權之檢定材株給檢定機關,經相當生長季各項性狀試驗觀察後,再出具檢定報告供農糧署審查;然囿於檢定期間甚長、檢定栽培處所人員管制不易、檢定機關之栽培條件與申請人不盡相符,恐因此衍生品種外流疑慮或檢定爭議,已影響農民投入研發育種及申請品種權之意願,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責成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相關辦法,以確實強化檢定流程中對申請人育種權益之保障,進而促進國內育種技術提升與農業產值升級。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三)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為國內首座「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占地233公頃,第1階段(92年至103年)開發經費83億0,259萬2,000元執行完畢,係完成基礎工程建設,第2階段(103年至106年)再編列園區擴充建設計畫經費35億1,704萬元;惟查該園區第1階段開發計畫書原本所訂績效目標為引進廠商120家,截至104年8月底止計98家廠商進駐,仍是遠低於目標值,以致園區內廠房、實驗農場及宿舍之待出租率仍分別高達34.72%、43.59%及62.86%,且對於部分廠商持續反映的水、電、瓦斯及宿舍配備等基礎設施問題亦未能落實檢討改善,顯未發揮應有營運效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檢討該園區發展策略與執行落差,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推動該園區發展以形塑我國農業生技產業聚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2,940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3,360萬6,000元,計畫經費以補助地方政府增編收容所人力為主,次為補助犬貓絕育及疫苗施打;惟查目前國內尚有屏東縣、雲林縣、宜蘭縣、臺東縣、新竹縣市及離島地區等9個縣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無專職獸醫師,恐無法發揮收容所應有功能,且寵物登記亦尚未完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視地方需求,優先輔導補助未能配置專職獸醫師之縣市,強化犬貓登記制度、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及提高絕育補助資源配置,以落實源頭管理,維護收容動物權益並合理管控收容成本。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五)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然農業發展條例自民國62年制定迄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有實施個別家畜保險(豬隻及乳牛)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雖於104年度開始試辦「高接梨」單一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仍無逐步建置完整農業保險制度計畫;反觀與我國農業條件類似、同樣天災頻繁之日本,1947年就將牲畜與作物保險整合為農業災害補償法,相形之下台灣農業保險制度推動進展實過度消極。且查97年度至103年度我國農業災損763億餘元,政府核定救助174億餘元,救助比率僅約二成,農民仍須承擔近八成損失,就算短期內農產價格提高,多半也無法回饋到生產農民,嚴重損害農民收益,自然也影響青年返鄉從農的意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儘速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體系風險管理機制,以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及促進農業資源充分利用。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十六)鑑於我國耕地面積由94年83萬3,17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23.14%),遞減至103年僅剩79萬9,61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22.21%),10年期間耕地面積減少3萬3,565公頃;且尚不包括雲彰嘉等農業大縣耕地因地層下陷所潛藏未來恐消失之面積,再加上因「灌排分離」政策未落實,可耕地污染情況十分嚴重,導致目前糧食自給率僅三成餘。為確保國土保安與糧食安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統整全國農地資源,擬訂優良農地需確保之目標值,嚴禁農地變更使用,並積極輔導各縣市政府依地方發展需求辦理農地資源規劃,將農業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開,使農地免於污染,以確保全國農地資源之合理分配與使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十七)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第1項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同條文第2項規定,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遽,農業保險已為各國農業政策相當重要一環;尤以我國位處天然災害頻繁區域,平均每年度農損均達百億以上,更應儘速完備農業保險制度。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僅實施個別家畜及單一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未完全落實對農民之保障。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與保險公司洽商其他高經濟作物保險之可行性,並評估農業設施保險比照漁船保險方式,逐步擴大實施項目,建構我國完備農業救助體系,以使農民獲得足夠之保障。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農業發展」細部計畫「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及「農業管理」項下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上述兩計畫之預期效益未有量化指標,且與106年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之法定要求間之關聯性缺乏說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就以上兩計畫之量化指標,及因應106年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黃昭順 廖國棟 邱議瑩 陳明文 田秋堇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屠宰場之衛生消毒作業,並於6個月內建立完整之屠宰場衛生清洗消毒作業SOP,及建立完整稽查機制公布周知,以確保民眾之肉品飲食安全衛生。
提案人:邱議瑩 田秋堇
連署人:葉津鈴 丁守中 陳明文
第2項 林務局64億9,001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林務局105年度預算案「林業試驗研究」編列7,246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604萬8,000元,增幅9.11%;惟查其中7,196萬1,000元均編列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已占本目計畫99.3%,係委辦或補助辦理多項資源調查評估計畫,然計畫說明粗略且欠缺執行效益評估,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林務局就「林業試驗研究」中各項委辦計畫之必要性,及近3年度委辦計畫之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林務局105年度於「林業發展」項下之「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編列「加強森林永續經營計畫(第四期)」預算2億8,700萬元,其中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之業務費預算4,880萬元;然查多數森林遊樂區仍顯客源不足問題,就連原本具有相當知名度之墾丁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亦有逐年下降情形,由民國96年度之23.9萬人次,減至104年度(截至8月底)僅12.2萬人次,林務局應落實檢討成因並研議具體改善方案,以充分發揮公共投資效益,提供優質、精緻、樂活及深度旅遊服務,以促進森林遊樂區觀光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丁守中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三)鑑於林務局多項年度績效指標訂定衡量標準未能積極檢討,如105年度及104年度森林旅遊人次關鍵績效指標均編列為330萬人次,然查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林務局轄管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已達335.5萬人次,顯見其年度績效指標訂定實過度消極,且林務局每年度皆投入相當經費辦理森林遊樂區設施維護改善,卻未能視實際旅客成長情形逐年檢討調整,行政督導效能恐有相當缺失,爰請林務局應積極檢討改善,避免行政怠惰影響施政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四)林務局105年度「林業發展」項下之「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編列4,880萬元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惟林務局管轄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集中於特定遊樂區,還有部分森林遊樂區遊客造訪數量不足,爰此,要求林務局應審慎考量預算配置,規劃適當方案宣傳推廣客源不足之森林遊樂區。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3項 水土保持局43億5,728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水土保持局105年度編列「水土保持試驗研究」經費5,679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列2,919萬6,000元,增幅高達105.79%,主要增列項目包括辦理運用雷達影像進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之可行性評估等經費1,982萬8,000元;惟查本目預算103年度決算未執行率尚達6.6%,104年度上半年結算未執行率更高達62.58%,105年度大幅增加預算恐未確實評估其執行量能與執行效益;爰請水土保持局每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二)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於「水土保持發展」項下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2期),其中,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待查定面積仍屬龐鉅,影響後續使用分區及地目之劃定作業與管制成效。超限利用山坡地整體改善率不佳,尚有面積7,824.71公頃未改正;以「恢復自然植生」部分解除列管之土地再違規比率高達20.02%,亟待加強辦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三)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項下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經費27億4,530萬元。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查定,前項查定結果將作為相關單位辦理劃定各種使用分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之重要參據,然而截至104年8月底止仍有高達12萬9,139公頃土地尚未查定,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積極查定剩餘土地,以避免影響後續使用分區及地目之劃定與編定作業,不利國土資源利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四)鑑於水土保持及土地永續利用之重要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91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由水土保持局輔導經列管3萬4,619.02公頃超限利用山坡地進行改正;截至104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面積2萬6,794.31公頃,然仍有1萬3,800筆土地尚未改正,為維護國土安全及土地永續之發展,爰要求水土保持局加強辦理輔導。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五)水土保持局105年度各工作計畫項下「人事費」科目共編列5億7,834萬元,較104年度法定預算5億3,578萬7,000元,增加4,255萬3,000元,然編制人員自80年度起411人,減至103年度408人,但人事費卻節節高升。在人事精簡方面,基層人力員額改善最多,然高階文官的數量則是還有許多改善空間,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重新檢討高階人力之編制員額,以期達成撙節用人之精神。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六)自99年度至104年8月止,六年間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舉發數共1萬6,185件,未結案數共有9,632件,比率高達59.51%;又近年來違規使用山坡地之案件有日趨嚴重之情形,惟山坡地濫墾濫用將危害自然生態,更影響人民生命安全,爰要求水土保持局應加強督導,與地方政府合作清查山坡地超限利用舉發案件,降低違規使用之危害。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七)針對水土保持局105年度「水土保持發展」項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編列9億2,000萬元,為求緊急農路設施之改善能落實執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水土保持局檢討現行預算運用情形,避免產生工程做一半,影響農路設施改善之情事。
提案人:蘇震清 廖國棟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丁守中
第4項 農業試驗所11億7,040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農業試驗所目前設有10個業務組、2個附屬單位、4個行政單位以及2個試驗分所。農業試驗所相當中央三級機關,依法其業務單位應以4組至6組為原則,顯示農業試驗所其內部業務單位設置過於龐雜,可能造成政策上統合功能受侷限難以發揮,也與組織應精簡、彈性之原則不符,爰要求農業試驗所應更明確區隔其內部業務單位之功能,將相似屬性之單位統一規劃,並檢討裁併或縮減之可能。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二)農業試驗所農場依各種作物田間試驗研究需要來進行規劃分配,而分配後仍有41.66%的非主要試區土地,由農場管理組經營管理,依輪作需要種植綠肥及從事各種作物生產,收入雖全數繳回國庫,但仍有與民爭利之虞;惟農業試驗所之宗旨為現代農業試驗研究等事項,以服務農民、精進農業技術與農業永續發展為目的,故將非主要試區改為種植一般農業作物,且予以出售,恐與其設立目的有相違背,爰請農業試驗所在辦理活化土地資源的同時,仍須考量符合其宗旨,不影響農民權利之原則。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5項 林業試驗所6億4,175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林業試驗所自91年起即開始執行國家植物園建設計畫,植物園園區與設施既屬公有財產,且其營運、維護所費不貲,倘能比照其他對外開放展示之植物園,對入園參觀者,收取門票,當可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惟目前僅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區會館及蓮華池生物多樣性展示區,收取部分住宿及清潔費用,未來允宜在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下,事先評估市場規模及遊客接受程度,研議增加收費項目,酌收植物園門票,以增加國庫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6項 水產試驗所6億6,368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深層海水抽取作業遇到阻礙而導致深層海水抽水作業停止已數年,水產試驗所應儘速排除故障恢復正常深層海水抽水作業並全力妥善運用資源支持東部養殖漁民發展高附加價值的深層海水養殖漁業,投入足量的研發技術並及早發展產業化,且能早日轉移技術給民間單位,提高漁民收益。
提案人:廖國棟 丁守中 楊瓊瓔
連署人:黃昭順
(二)水產試驗所105年度「營建工程」計畫編列4,150萬元,作為新增水產研究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根據各機關編製105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20點規定:「各機關……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立法院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達……。」故水產試驗所應於預算書表內,詳細說明其新增水產研究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之預算經費編列情形,預算書內之經費說明過於簡要,爰要求水產試驗所應於預算書內提供詳細說明,以利預算之審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7項 畜產試驗所6億7,462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5年度畜產試驗所於「其他收入」項下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現有不同形態之職務宿舍,供該所員工使用,然查部分年度之職務宿舍出租收入,尚不足支應相關修繕、維護運用之費用,形成變相津貼。收費標準尚待務實檢討修正,俾符實際,以免損及公平正義原則。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畜產試驗所105年度於「其他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109萬2,000元,作為借用宿舍員工繳納之費用。惟宿舍出租之收入,尚不足支應其相關維護費用,雖各機關可自行訂定職務宿舍收費標準,仍應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必要維修費用訂之。爰要求畜產試驗所重新檢討職務宿舍收費標準,以維持收支平衡,避免收費過低,損害國庫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3億7,87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家畜衛生試驗所105年度於「動物衛生試驗研究」項下「動物疫病診斷、檢驗、監測與防治技術研發」分支計畫編列1億0,603萬9,000元,及「動物用藥品檢定技術研發」分支計畫編列6,841萬6,000元,合計1億7,445萬5,000元,計畫應於預算書內具體說明預期成果及可產出效益,惟該兩項計畫皆未明確說明經費投入後可產出之預期效益,爰要求家畜衛生試驗所應提出詳細成果效益分析,以利預算之審查。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家畜衛生試驗所自99年至103年底進行各項研究計畫,並選擇有潛力之計畫申請專利,導入產業產出,前後共投入經費10億6,315萬3,000元,惟同期已完成技術轉移案僅4件,研發成果收入791萬3,000元,僅占總投入金額0.74%,可見專利申請與技術轉移推行不利,爰要求家畜衛生試驗所應加強技術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應用,改善衍生收入偏低之情況。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3億4,104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近年歲入逐年成長,6年間增幅達60.88%,致使收支併列的歲出配合歲入項目成長同幅增加,支出規模不斷擴大,鑑於目前國庫財政窘困,支出規模擴大實有違緊縮撙節原則,預算控管情形有待加強。爰要求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重新檢討歲出增長之幅度,以維護國庫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預算,各機關歲出預算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不得支用於與其收取「特定收入」業務無關之支出項目,以符「專款專用」之預算編列原則;惟查部分收支併列支出項目之業務性質與其收入來源並無直接關聯,爰要求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應重新檢討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符合專款專用之處理原則。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3億1,198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5年度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於「營建工程」計畫下,編列「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分支計畫,本計畫原核定期程為100年度至102年度,經(99年4月19日)核定執行後,發現部分基地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工程基地涉及文化遺址保存問題等工作,計畫期程延宕2年,與預算脫節,影響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功能。本案缺乏周密規劃與協調,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5年度編列「營建工程」項下「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分支計畫5,520萬元,該計畫原核定期程為100年度至102年度,因環評等因素延宕;期間又曾調減總經費,顯見計畫與預算脫節,行政效能不佳,規劃設計不周,導致執行過程反覆檢討修正,延宕整體計畫推動時程。爰要求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應妥善規劃後,始得進行預算編列。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2億3,75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5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之各改良場技工、工友共計392人,超過規定限額348人,人數明顯偏高,且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占預算員額比重也過高,其中又以派遣人力為最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機關業務性質及業務流程是否可為簡併,並衡酌人力配置,以避免技工、工友持續超額,且非正式人力人數仍眾多之情形持續發生,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改良場100年度起,每年進用人數均逾800人,其中以派遣人力為最大宗,甚至有農業改良場進用人員超過預算員額;整體而言,各改良場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員占預算員額比重過高。又各改良場105年度技工、工友共計392人,為職員人數73.96%,共超額348人。爰要求各改良場重新檢討員額配置,考量機關業務性質與業務流程,合宜安排、進用,避免預算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改良場目前對原住民地區特有植物物種有關的改良及培育工作不足,各改良場應增加對原住民地區特有植物物種加深研究及改良工作,以期能增加原住民的農業效益。
提案人:廖國棟 葉津鈴 丁守中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2億0,060萬6,000元,照列。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億2,228萬7,000元,照列。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億7,420萬4,000元,照列。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億3,618萬6,000元,照列。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億5,269萬1,000元,照列。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億1,115萬2,000元,照列。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億6,892萬3,000元,照列。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億5,315萬1,000元,照列。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51億4,078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鑑於印尼持續要求調漲來臺工作人員薪資,且勞動部規定的基本工時及工資與漁民實際從業情形不符,長久延續恐有損害我國漁業發展之虞。爰建請漁業署續洽勞動部研議,儘速於勞動基準法另訂專章,規範來臺工作之外籍漁工。
提案人:黃昭順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二)鑑於我國引進之印尼籍漁工逃跑問題嚴重,且薪資不斷喊漲。爰建請漁業署偕同相關機關,加強與其他國家接洽工作,儘速研擬開放其他國之漁工來臺工作,以彌補我國漁業從業人員之不足,促進漁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黃昭順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三)105年度漁業署於「漁業管理─休漁獎勵」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70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8,000萬元,核發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漁業署為因應加入WTO及涵養漁業資源,分別辦理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及休漁獎勵計畫,惟兩者編列預算規模落差甚巨,又計畫執行達到復育漁業資源,並減少漁船用油的效果成效不彰,應重新評估預算編列基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有效運用公帑以達成計畫預期目的與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四)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103年我國糧食自給率達34.1%,創11年來新高,主因是我國水產出口數字大幅成長14.9%,尤其是秋刀魚、鯖魚、虱目魚等。然而近日歐盟聲稱我國漁業法令執行不實,導致大量、過度捕撈,將我國列為漁業不合作名單,並限我國半年內改善漁業管理系統,否則將禁止我國漁產輸出至歐盟。漁業署除應持續向歐盟溝通陳情,更須掃除我國漁業管理固有之沉痾,諸如稽察人力不足導致禁捕措施無法確實執行、過磅站不夠、漁港過多耗費巨額管理費等問題,爰建請漁業署就漁業管理研擬改善對策,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丁守中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項下「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共編列25億1,250萬1,000元,該補貼措施係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與WTO規範規定,為減少漁民負擔與現階段漁業困境而編列補貼漁船用油價差。漁業署雖採分階段辦理調降補貼措施,惟查漁業署補貼經費逐年攀升,未依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以致仍不足以支應中油公司補貼金額,然第二階段調降補貼施行在即,且近年漁業資源亟待復育,漁業署允應儘速研謀減少漁業動力用油情形,爰請漁業署針對「漁業管理─08漁業用油補貼」之實際執行狀況,並揭露相關債務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六)漁業署105年度「漁業管理─休漁獎勵」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70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8,000萬元,委託縣(市)政府及漁民團體辦理計畫宣導及受理獎勵金申請案件,與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費用。惟我國近年遠洋漁業、近海漁業及沿岸漁業之漁產量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且近年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也同時增加,顯示休漁獎勵計畫對於漁業資源復育與節能減碳並無顯著成效。爰要求漁業署重新檢討政策與配套規劃,加強漁業資源保育及節能減碳觀念宣導,以利維護海洋資源,漁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七)漁業署105年度於「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業務費3億8,273萬4,000元、設備及投資6,400萬6,000元及獎補助費4億5,456萬元。該計畫為配合「漁業多元經營建設計畫第四期(102年度至105年度)」,惟計畫第三期及第四期前3年度執行狀況不佳,且近4年度被行政院管制評核為乙等,又監察院曾對該計畫提出糾正,顯見計畫整體缺乏全面完善規劃,執行成效欠佳,屢遭監察院調查與糾正。爰要求漁業署允應加強計畫規劃與執行控管,全面檢討計畫不足並修正之。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八)漁業署105年度於「漁業發展─彰化漁港開發案近程(可開港營運)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3億元獎補助費,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漁港北防風林填築、圍堤、漁筏停泊區興建及浮動碼頭興建、南北防波堤興建及內港口開闢等相關工作。彰化漁港預計開發為多功能漁港,以發展觀光休閒為長程目標,惟該計畫104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係以「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項下獎補助費支應,且相關辦理期程及細部計畫均不明確,爰要求漁業署允應周延全面檢討計畫內容,評估未來需求與漁業發展趨勢,以利預算資源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九)漁業署105年度歲出預算「漁業管理─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5億1,250萬1,000元,歸墊以前年度油品公司代墊補貼款。漁業署辦理漁業動力用油補貼計畫,歷年未依實際執行狀況覈實編列預算,致無法足額歸墊中油公司,且待歸墊款項金額甚鉅卻未適切表達,又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年年攀升,恐不利第2階段調降補貼,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連署人:蘇震清 邱議瑩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採取積極作為使深層海水養殖漁業能發展成高價值產業,並積極支持有關計畫使其養殖技術早日成熟能進行產業化養殖,並能扶持東部深層海水產業讓深層海水養殖能在東部早日能形成有競爭力的養殖產業規模。
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 丁守中
連署人:黃昭順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於104年10月起舉辦「小小漁夫摸魚趣」活動,讓12歲以下之兒童至雲林、嘉義、彰化地區,以實際接觸之方式,如摸文蛤、以蛇籠捕魚蝦等,進行深度體驗,帶領學童認識漁業及了解漁村文化,極富教育意義。惟104年度活動均由台中高鐵站出發,讓北部及南部欲參加之民眾為之卻步,為使漁村產業旅遊向下紮根,漁業署105年度應持續舉辦類似活動,並規劃由台北、桃園及高雄出發至中部漁村體驗之活動梯次,以達推廣目的。
提案人:張嘉郡 李貴敏 翁重鈞 楊瓊瓔 丁守中
(十二)針就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經費應多用於結合觀光休閒漁業,在各漁港增加住宿服務之設施,以完整休閒漁業整體服務。
提案人:丁守中 廖國棟 葉津鈴 邱議瑩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8億6,838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業務費」,編列1億0,667萬7,000元。惟查,2015年1月初我國家禽場爆發嚴重禽流感疫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只要檢出禽場病毒為H5亞型陽性,不問高低病原,一律全場撲殺。但陳保基主任委員1月19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時,承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定撲殺方法未能跟上國際腳步,應允修改。且民間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公布鴨鵝撲殺現況調查影片,發現許多鴨鵝慘遭活活悶死、夾死、壓死、燒死、絞死,撲殺過程死禽、病禽、活禽堆疊,從牧場到化製、焚化廠間的運輸過程,活著的家禽還在掙扎、流血,反而增加病毒傳播機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月30日緊急協調會中,承諾制定二氧化碳人道撲殺流程作業標準、開放民間團體監督、拍攝人道撲殺示範影帶供各縣市人員教育訓練之用、辦理人道撲殺人員訓練、參考國際規範修訂各類動物之人道撲殺方式與標準作業流程。惟從2月至今,國內仍陸續發現禽流感疫情,根據媒體或縣市政府提供之撲殺現場影像,發現並未採取上述帳篷覆蓋注入二氧化碳之方式。部分撲殺現場雖可見二氧化碳鋼瓶,但操作方法是否得當,是否有效致死,令人懷疑。且未踐諾開放民間團體監督,各地撲殺作業仍採活捉入袋悶死、壓死方式之疑慮無法排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參考國際規範,修訂「家禽畜人道撲殺方式及執行標準作業流程」,並擬定家畜禽人道撲殺人員訓練計畫,以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且須開放民間團體參與、監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業務計畫新增「05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分支計畫,共編列2,326萬1,000元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精進食品安全。惟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亦於「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01防疫檢疫科技研發」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598萬元,辦理「動物用藥品風險評估分析及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計畫」,與上述計畫研究內容雷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允應審酌編列之必要性,檢討相關計畫之協調整合,爰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儘速研擬將上開計畫研究成果整併與檢討整合進行規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於「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業務計畫新增「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911萬2,000元及獎補助費1,414萬9,000元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惟查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計畫主辦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另編列「動物用藥品風險評估分析及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計畫」獎補助費598萬元等,104年度亦編列有類似補助計畫,均為研究動物用藥品管理與技術開發、科技政策、相關法規制度,與動物用藥品趨勢之探討計畫辦理內容相似,實應確實審酌編列類似計畫之必要性或予以協調整合,俾使獎補助計畫成果得以有效運用,避免耗擲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丁守中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年度「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4億7,269萬4,000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工作,加強違法屠宰查緝。該分支計畫委辦費較104年度預算4億0,967萬9,000元,增加6,301萬5,000元,增加幅度為15.38%。惟禁止宰殺活禽政策一再變更延期,導致屠宰衛生檢查制度難以全面落實;又家禽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檢查率雖逐年成長,卻未達90%,仍有大量未經檢查家禽流入市面,威脅國人食品安全。爰此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嚴格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工作,加強違法查緝,以確保防疫檢疫機制之健全。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植物檢疫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462萬5,000元辦理動植物檢疫偵測犬隊之訓練及執行勤務管理計畫。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頒訂「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對於執勤犬之工時與服務年限有所規範,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目前有數隻檢疫犬服務年資已達規範年限,又各大機場入境航班班次日漸增加,查緝工作亦隨之成長。爰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考量查緝工作之成效與檢疫犬之福祉,對此提出完善規劃,以便因應。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3億1,417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現行307家農漁會信用部分屬10套帳務資訊系統,資訊整合不足,不利業務推展,農業金融局105年度於「農業金融業務─農業金融教育及資訊」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484萬6,000元,補助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建置整合農漁業金融資訊共同利用系統;惟查該建置計畫迄今辦理近6年,100年度至104年度共計已編列預算3,933萬9,000元,但是自101年度起,各年度執行率卻逐年下滑,僅78%、77%、54%、22%(截至104年8月),顯見該系統前期規劃審查作業恐有相當缺失,肇致系統建置近6年仍未正式上線,農業金融局應加強監督控管進度,並就該系統建置期程規劃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丁守中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31億4,394萬7,000元,減列第3目「農糧管理」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4,094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22億2,191萬2,000元,項下「03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698萬8,000元,辦理加強肥料管理及查驗工作,輔導農會、農民團體改善肥料運送及產銷設施,及輔導農民加強土壤肥培管理,導入作物健康管理,回收農牧副產物,改良農田地力工作等業務;惟依據農糧署統計,101年至103年度肥料查驗執行成果,已3年未達每年績效指標查驗件數,農糧署未能確實督導,並掌握各縣市查驗進度;又依該署統計肥料查驗情形,查驗不合格率自101年度11.88%已增至104年度8月底止的23.27%,不合格率逐年攀升,且違規累犯業者不在少數,影響農民使用肥料栽種農作物之品質,亦對生態環境危害嚴重,顯見農糧署對於有效輔導肥料業者控管肥料品質,與督促地方政府辦理查驗及宣導等工作亟待檢討,爰凍結「農糧管理」預算300萬元,俟農糧署提出督導查驗工作與輔導措施之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農糧管理─03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負責舉辦有機農業認驗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等工作。惟查該分支計畫102年至104年7月底止,抽驗有機農業產品標示不合格率自1.97%提高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由1.07%提高至1.56%,顯示有機農戶對於農產品標章及農藥殘留等規定,仍有需農糧署加強宣導法規與辦理講習工作;且因各縣市承辦人員更迭頻繁,以至於有32件迄今仍未查處,未能進行裁罰,為避免發生逾追溯期間無法裁罰之情形,爰要求農糧署儘速針對推廣有機農產品品質抽驗與標示部分,積極規劃法規宣導與實際輔導農民作業,並檢討查處情形。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共編列22億2,191萬2,000元,為強化花東地區有機農業開發,農糧署於「農糧管理─03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05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獎補助費1億1,500萬元及1,000萬元,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惟查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屬愛台12建設,且為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應依預算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9條制定預算編製計畫並送行政院核定,迄今仍未經行政院核定,農糧署即編列105年度預算,與法不符,核有欠當。爰針對第3目「農糧管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相關經費共1億2,500萬元,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具體計畫、效益分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葉津鈴 丁守中
(四)農糧署105年度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主要目的為擴大花東地區生產能量,打造有機農產品供應基地,延伸產業價值鏈,建構有機健康樂活廊道。惟本計畫迄104年9月尚未獲核定,顯見政府對於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未能重視。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就花東地區有機產業發展之具體規劃措施及預算細目,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相關預算執行效益追蹤管考。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蘇震清 陳明文
(五)鑑於檳榔廢園轉作輔導計畫自96年開辦以來,96年辦理種植面積調查,97至98年度共辦理輔導廢園1,390公頃,執行經費2億0,700萬元,約減少全國檳榔種植面積2.83%;然其後農糧署停辦多年,103年度重新開辦,該年度輔導面積卻僅有9.2公頃,減少全國種植面積僅0.02%,執行成效甚為低落,且查屏東縣檳榔種植面積占全國29.11%,以縣市別而言則居全國第二,但是103年度農糧署重啟檳榔廢園轉作計畫卻漏未通知屏東縣政府,相關計畫辦理顯有規劃草率、執行不當等行政缺失,爰請農糧署重新檢討修正現行檳榔廢園轉作輔導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六)農糧署105年度預算案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5,006萬7,000元,舉辦有機農業認驗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等工作;惟查農糧署於102年度至105年度合計共編列4億7,700萬元,辦理輔導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及設置有機農場等事宜,雖於推廣有機農業略具成效,但有機農產品之品質抽驗及標示檢查不合格率卻未有效改善,不僅標示檢查不合格率自1.97%增加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亦由1.07%上升至1.56%,100年度至103年度不合格案件甚至仍有32件迄今未予查處,顯有管理疏失,爰請農糧署積極辦理法規及教育宣導作業,並就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工作檢討改善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陳明文 邱議瑩
(七)農糧署105年度於「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及「農糧管理─企劃管理」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獎補助費7,550萬1,000元及業務費450萬元,辦理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惟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產銷班、收穫面積與年產量自101年度後成長緩慢,且因申請程序繁雜,致產銷班續約數量下降。又農糧署同期推動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與吉園圃涵蓋範圍多有重疊。爰要求農糧署允應檢討吉園圃安全蔬菜標章政策之效益與成本,並考量政策整合之可能,以利預算資源整合運用,避免無謂之浪費。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八)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5,006萬7,000元,辦理有機農業認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檢驗及查核等工作。惟農糧署102年至104年7月止辦理有機農產品抽驗情形,標示檢查不合格率自1.97%成長至2.64%,品質抽驗不合格率由1.07%增加至1.56%,顯示不合格率尚有改善空間;又不合格案件仍有未查處之情況,查處速度緩慢,造成裁罰不公。爰要求農糧署檢討有機農產品之檢驗與查核工作,加強宣導農產品標章及相關規範,並提高裁處效率,避免過程曠日廢時,逾追溯期導致無法進行裁罰。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丁守中
(九)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農糧管理─糧食產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1,500萬元及1,000萬元,用以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該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05年度至110年度,總經費為8億4,000萬元。惟存有計畫迄今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農糧署即逕自編列計畫預算,有違計畫預算之精神,亦不符合預算法之規範,應先核定再行編列。爰此,請農糧署於「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尚未核定之前,立即提出檢討方案,儘速核定,以利計畫推動。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十)農糧署105年度「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698萬8,000元,及農業發展基金編列獎補助費600萬元,辦理加強肥料管理及查驗工作。惟農糧署101年度至103年度肥料查驗執行情況,每年計畫查驗數皆為900件,然3年度均未達成,肥料查驗不合格率略有上升,成效不佳情況顯著,亦即農糧署對於各地方查驗進度未能掌握,以致查驗成效不足。爰要求農糧署應加強對地方政府肥料查驗工作進行督導,落實查驗工作,以維護肥料品質管理。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蘇震清 葉津鈴 陳明文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出席說明。
附件二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970萬元,照列。
第19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4萬元,照列。
第140項 交通部2,525萬1,000元,照列。
第141項 民用航空局270萬2,000元,照列。
第142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143項 觀光局及所屬2,666萬8,000元,照列。
第144項 運輸研究所,無列數。
第145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27億0,045萬8,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9億5,452萬8,000元,照列。
第17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5,847萬4,000元,照列。
第107項 交通部原列232億4,957萬5,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項下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以外之事業入區營運審查收入2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2億4,959萬7,000元。
第108項 民用航空局2,408萬3,000元,照列。
第109項 中央氣象局1,599萬8,000元,照列。
第110項 觀光局及所屬185萬6,000元,照列。
第111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45億8,779萬3,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00萬1,000元,照列。
第21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萬元,照列。
第151項 交通部原列142億3,195萬1,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127億5,102萬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14億4,898萬元,共計減列14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95萬1,000元。
第152項 民用航空局2,000元,照列。
第153項 中央氣象局69萬7,000元,照列。
第154項 觀光局及所屬59萬6,000元,照列。
第155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78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8萬元。
第15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2億0,394萬4,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7項 交通部原列234億3,553萬2,000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82億1,204萬7,000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20億0,676萬8,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第21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8萬4,000元,照列。
第22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964萬5,000元,照列。
第155項 交通部5,316萬9,000元,照列。
第156項 民用航空局68萬8,000元,照列。
第157項 中央氣象局22萬1,000元,照列。
第158項 觀光局及所屬988萬元,照列。
第159項 運輸研究所20萬元,照列。
第160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7,766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3億0,804萬3,000元,減列第1目「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0,804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立法院針對公有建物設置基地台曾提出臨時提案,數次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要求強制我國各公務機構及國營事業所屬公有土地、建築物,不得拒絕網路業者設置基地台,以提升我國行動寬頻上網速度。經查,目前全國各公務機關站點建置基地台的最新數量僅817站,占全台3G與4G基地台3萬餘個基地台中不到3%。
再查,近年來民眾每年陳情抗議要求拆除基地台的案件數有逐年提升之趨勢,顯示民眾對基地台仍有強烈之不信任感。惟我國公務部門眾多,各部會官員卻未帶頭做起,在公務機關的建築物上去建置基地台,導致我國上網速度遲遲無法提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顯然不夠努力。
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費用五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升公務機關設置基地台之數量並改善上述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二)跨國通訊軟體LINE公司漠視我國消費者權益,提供不平等之定型化契約,置消費者權利於不顧。美國串流影片服務商Netflix也將於105年來台,採取收費會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政府單位,應跨部會盡快針對透過網路提供的跨國服務,於6個月內研議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並落實管理與監督責任,積極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陳歐珀 王進士 陳根德 葉宜津 劉櫂豪
(三)102及103年度受理民眾「電信類」申訴案件,計1萬7,545件,其中行動通信類占85.93%,以連線品質不良占40.85%,比率最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亦指明,近3年受理電信類消費者申訴及調解案件排行亦為第1名,並以網路品質不良案件居首。前述問題主因在於上網人口過度集中、行動裝置發展迅速、傳輸頻寬及基地臺訊號涵蓋不足。我國預估109年行動通信頻寬需求達1050MHz,惟目前使用頻寬僅435MHz(2G、3G、4G)嚴重不足,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建立長期監測機制,並積極推動相關設施擴充需求。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四)我國電信業者過去提供之小額付費機制,由於主管機關與業者把關不力,不但成為詐騙集團工具,也造成年輕學子未思考周全便貿然付費造成高額帳單之問題。今小額付費雖已加強管控,前述情形大幅改善,惟近日各電信商與Google Play電子商店合作推出門號與帳號連結,消費者於電子商店之消費直接列帳於電信費用帳單中,雖可享受更便捷之付費機制,也暫無詐騙疑慮,然而欠缺認證、管控機制,仍有造成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之學生誤購或高額付費之疑慮,恐衍生消費爭議。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相關業者,訂定前述付費機制之管控措施。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五)通傳會建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去年受理涉及兒少身心健康之申訴案件1萬1,518件,其中「色情猥褻」案件占97.03%。但囿於68.19%網站位址架設境外,非屬我國司法管轄範圍,無法強制要求違法業者下架。近日引發爭議之17APP,若非Google Play與Apple Store自行下架,NCC實際上無法有任何實際作為。考量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巨,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未成年人使用之手機,於申辦時建議業者安裝過濾軟體之可行性及研擬如何制定有效、完善之相關管控機制。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六)鑑於現行收視率調查存有諸多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竟以「尊重市場運作機制」為由,任憑獨占之調查公司以1,800戶願意裝設個人收視紀錄器之樣本數,決定收視市場之解讀,進而影響節目製播品質與廣告播送等傳播產業之發展。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定職掌,即在於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收視率調查於3個月內研謀改善計畫,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俾提升我國電視節目收視品質。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劉櫂豪
(七)鑑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自行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之廣告,引起消費者之抱怨,時有所聞,主要係廣告音量突然改變、覆蓋之廣告未及結束以致占用原節目秒數、畫面品質欠佳、兒童臺遭不適合兒童觀賞之廣告覆蓋、外語頻道遭國內廣告覆蓋等負面評論,造成訂戶收視流暢性之困擾,影響收視之完整性。雖系統經營者若與頻道供應商有書面協議,覆蓋廣告之做法,並未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惟覆蓋廣告確實影響消費者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自行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廣告之行為,就現行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維民眾權益,並於3個月內將改善情況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八)立法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成決議,鑑於無線頻譜係屬公共財,責成主管機關負起公共服務義務,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載無線臺,且無線電視臺係依廣播電視法設立,法律亦明定有線系統應同時予以轉播,毋須待修正草案通過,即可依現行法律要求實施,無線臺之設立與營運要求嚴謹,為保障民眾收視權利,應依據立法院決議,積極就現有法律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以促進無線與有線電視產業衡平發展,維護平臺事業競爭秩序。
提案人:陳根德 葉宜津 羅淑蕾 王進士 劉櫂豪
(九)立法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成決議,鑑於無線頻譜係屬公共財,為保障無線臺,責成主管機關負起公共服務義務,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載無線臺。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積極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無線臺,且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近年收視類型已改變,有線電視收視比率下降,必載無線臺或可獲致三贏。無線電視臺係依廣播電視法設立,法律已明定有線系統應同時予以轉播,故毋須待修正草案通過,即可依現行法律要求實施,且無線臺之設立與營運要求較嚴謹,為保障無線臺之生存,允宜參據立法院決議,積極就現有法律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以促進無線與有線電視產業衡平發展,維護平臺事業競爭秩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相關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因應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十)台灣手機LINE的使用全球第3,消費族群龐大,但是LINE可下載的影片非常多元,甚至不堪的色情影片也常被截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與其他保護未成年者相關單位合作隨時密切瞭解及防範。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一)手機即時救援已是意外發生時最佳的聯絡工具,通傳會應與交通部合作,風景熱門區及多數民眾休閒區基地台應多設,以利民眾緊急時通訊救援的方便性。例如桃園的虎頭山平時及假日人潮絡繹不絕。但業者的基地台設施不足,一有突發狀況難以聯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交通部應合作,以便民、安民。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二)中華電信與其他業者提供消費者優惠措施時應簡化轉換程序,讓消費者簡單操作就可以轉換,不要程序冗長,語焉不詳,一者消費者權益受損,二者也不符合電訊提供民眾迅速快捷的原則,三者更顯示業者落伍的象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對業者督導。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三)鑑於我國對於高頻(短波)廣播頻率核配及釋照相關法規自始付之闕如,卻於104年6月取締希望之聲電台,為10年來唯一取締高頻(短波)廣播之案件。查新聞局時代自82至95年間歷經10次廣播頻率開放,僅針對調頻及調幅,不含高頻(短波),95年開始之NCC時代亦未曾核准任何高頻(短波)電台設置。
現行國內使用高頻(短波)之中央廣播電台及漢聲廣播電台,所憑藉者僅因其為「政府遷台前即成立之廣播電台」,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而同樣使用高頻(短波),且受地檢署認定為「尚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的希望之聲電台,卻成為10年來唯一遭NCC取締的高頻(短波)電台,顯示NCC電波監理之取締偏頗與具針對性。
高頻(短波)為我國對中國廣播與無線電情報傳遞之重要工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健全電信發展、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應於3個月內研議開放高頻(短波)廣播頻率核配及釋照。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之考試地點除了北區(台北市)、中區(台中市)、南區(高雄市)監理處外,僅於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等地區有另外設置考試地點,台東地區的民眾從市區出發必須花6小時來回的車程去花蓮或高雄考試,交通費用及旅程花費時間較其他縣市為高,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配合台東地區民眾報考需求,辦理在地團考,以維偏鄉居民之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五)鑑於我國傳播內容品質屢遭詬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廣電媒體之主管機關,理應善盡監督媒體之責任,卻常提出要求業者自律之口號,未見具體有效措施與業務衡量績效指標之提出,實缺乏說服力與影響力。媒體乃社會公器,從傳播內容申訴件數之激增來看,顯示辦理強化傳播內容問責及業者自律之做法未收實效,亟待研議具體有效措施與業務衡量績效指標,以確實提升傳播內容品質。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有效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維護民眾視聽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十六)據統計資料顯示,104年7月固網寬頻帳號數567萬3,189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合計達442萬3千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現今提供寬頻上網之業者,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且消費者如不滿意傳輸速度僅能退租,但市場業者幾乎每家都不保證,恐有公平交易法指稱聯合行為之傾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再依立法院前所決議事項,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一致,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成果報告,以確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七)對於目前許多卡通節目,因有民眾向NCC檢舉其有違反善良風俗等理由,而使得電視台因畏懼遭NCC裁罰而對節目大打馬賽克或停播部分可能有爭議之片段,導致節目之完整性受影響,除影響民眾收視權益外,亦有限制言論自由之虞。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建立明確之節目規範,而非一律要求業者打馬賽克或檢討改善,以維民眾權益。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十八)對於手機主要元件及手機綁約方案,應要求業者應主動積極將相關資訊揭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九)現行4G業已開台營運,但產生無數亂象,有自認頻寬過大者而租借他家業者使用,有實際使用頻寬僅5M,卻大打吃到飽方案招攬客戶,使得整體4G服務品質並未如預期。但其原因並非頻寬不足,而係基地台建設不足及前端之固網頻寬不足所導致。現NCC又將拍賣2500MHz及2600MHz頻譜,但在現有業者對於4G建設仍處於不足狀態下,驟然拍賣頻譜,將使得再釋出之頻譜仍將處於建設不足或荒廢之情形。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再重新檢討於此時釋出頻譜之必要性,必要時並應停止104年度之釋頻計畫。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歐珀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第16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5,27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鑑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105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有「人事費」4,061萬2,000元。經查:飛安會105年度預算員額表除技工1人及駕駛1人外,所有業務均採聘用人員辦理,並無專任職員。飛安會對於經常性行政管理事務長期以聘用人員辦理,與其組織法未符,亦與行政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應具專業性及臨時性之業務性質相違,殊非妥適,應儘速研謀改正。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061萬2,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二)有鑑於前陣子飛安事件頻傳,尤其近期事故密度之高,為過去所罕見。飛安會職司飛航事故調查,而航空意外事件調查絕對不是為了究責,這些血的教訓完全是為了未來的修正做準備。基此,飛安會針對改善建議的執行情形有必要列管追蹤,爰決議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飛安改善建議之書面報告,避免相關工作流於形式、做做樣子而已。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三)105年度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員額編列26人,包含聘用人員24名、技工1名及駕駛1名,並無專任職員,依其組織法第7條規定:「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及第8條規定:「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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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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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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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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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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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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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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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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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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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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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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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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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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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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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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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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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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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修正時亦同。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本會設下列組、室:一、事故調查組。二、飛航安全組。三、調查實驗室。四、秘書室。」;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飛航事故調查法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因此,秘書室等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核屬長期經常性業務者,允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以符政府公務人員任用體制之規範,惟飛安會現於秘書室配置有管理師3人辦理行政事務,並以較具彈性之聘用人員辦理,洵非適法。爰要求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第17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列3億7,969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94萬元、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公共工程計畫之審議與永續公共工程之推動」及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200萬元,共計減列29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67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科目「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主要辦理列管公共建設計畫之督導、追蹤管考及協調。惟該項業務工程會103年度預算編列133萬1,000元,至104年度預算僅編列83萬8,000元,而105年度預算再度縮減至43萬2,000元。工程會為中央政府督導全國公共工程計畫之最高機關,該督導業務事關政府工程品質之良窳,但業務經費卻逐年萎縮,致政府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難有實質性進展,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944萬4,000元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產管理、主計業務、人事管理及法制業務等一般行政工作,凍結五分之一,俟該會就政府公共工程計畫之督導管考相關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陳素月 葉宜津 陳歐珀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編列員工文康活動費33萬元,係按員工165人,每年以2,000元上限所編列。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中,針對文康活動費,係以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經查,許多機關經常將本筆費用作為餐費等其他相關支出,為防止文康活動費淪為活動聚餐之餐費等與使用目的不符之現狀,並落實文康活動的宗旨,亦有助於藝文團體及體育活動之發展。爰此,將員工文康費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其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三)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推動政府採購法規事務等綜合業務」69萬5,000元、「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171萬8,000元等,辦理推動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發揮政府採購法興利及防弊功能等業務。惟據工程會提供資料顯示,近3年來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件數、金額及其占總決標件數、金額之比率呈逐年上升趨勢。按政府採購法規定須為異質工程且不宜以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者,始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須先經上級機關核准。為避免採最有利標決標流於濫用,工程會宜加強督導。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241萬3,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四)有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推動政府採購法規事務等綜合業務」69萬5,000元、「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650萬4,000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276萬6,000元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3,080萬元等,推動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環境,導正機關不當採購行為及減少採購缺失,以發揮政府採購法興利及防弊功能等業務。惟查近年來政府辦理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之預算金額與總決標價間差額動輒達千億元以上,顯示政府採購預算之估算過於寬列,不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應研謀改善。爰此,凍結該四項計畫編列經費4,076萬5,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五)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業務費」編列630萬8,000元,其中「委辦費」355萬5,000元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惟該相同科目項下「獎補助費」編列2,009萬1,000元,其中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編列1,694萬1,000元,工程會於相同業務分別編列委辦費用及捐助費用執行,顯有重複編列,浪費公帑之虞,爰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業務費」630萬8,000元暨「獎補助費」2,009萬1,000元,共計2,639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該會就相關業務執行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陳歐珀
(六)有鑑於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2億0,285萬7,000元;預計以「業務費」1,675萬1,000元,進用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計40人。經查:工程會仍有列管超額待精簡員額3人,105年度進用派遣人員及勞務承攬卻高達40人,且近幾年度該會派遣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似已淪為常態性任用,應審度業務實際需要,將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轉化運用,以覈實減列相關經費。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度編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相關費用7,649萬元,其中包含「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編列「一般事務費」352萬元。經查,該會召開會議、場地布置、資料印製等事務本為其職員所應負責,卻將其業務外包,顯有浪費政府公帑之嫌。爰此,為減少我國財政負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八)有鑑於國內投資環境日益惡化,但我國工程產業具國際領先水準,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產業走出去與外國競爭,確實值得大力推動。然台灣國際處境困難,難以降低業者政治風險,往往造成業者看得到、吃不到的疑慮。為讓業者安心投資,爰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雙方投資保障協議簽訂之可行性評估報告,避免相關規劃流於口號、做做樣子而已。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551億0,687萬3,000元,除第11目「營業基金」93億7,302萬8,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教育訓練、派員出國計畫及派員赴大陸計畫經費200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6,283萬6,000元、第10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一般事務費」之辦理船員宣導及船舶安全宣導等相關事項100萬元,共計減列6,583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0億4,103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2項:
(一)交通部105年度預算,於第6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針對國際油價上漲,為降低載客船舶營運成本,紓解運價上漲之壓力,補貼費用編列1,000萬元。
惟近兩年國際油價下跌甚多,何來運價上漲之情形?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交通部補貼離島載客船舶應依據事實,而非恣意編造理由補貼。
爰此,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航政管理」中「獎補助費」經費1,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針對我國載客船舶營運之實際經營情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二)交通部105年度預算於第6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委辦費」1,955萬5,000元中編列委託辦理鐵路平交道改善及安全管理等費用173萬元。
惟104年9月29日於台中市興進路平交道疑受杜鵑颱風影響,偵測設備和軌道電路迴路短路,導致火車還沒經過,平交道柵欄就升起,差點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顯見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未善盡督導義務。
爰此,凍結「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中「委辦費」相關預算173萬元之二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全台鐵路平交道設施進行總體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三)交通部105年度於辦理第6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903萬5,000元之「一般事務費」,惟截至103年底尚有「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應徵未徵數竟高達62億2,627萬2,000元,顯見尚有改善空間,爰此,凍結「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903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提出有效改進催收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簡東明 林國正 葉宜津
(四)第7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億7,045萬7,000元,此項經費執行流於形式化、活動化,未能確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且第12期計畫尚未陳報行政院審核。完全無法明白其計畫方案及目標,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預算2億7,045萬7,000元之四分之一,待交通部提出第12期道安改進方案並配合汽車燃料使用費調整分配比例而調整補助地方政府款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羅淑蕾
(五)第11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經費86億0,302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許淑華 陳雪生 陳歐珀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六)第11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編列14億1,000萬元,辦理區間客車48輛、支線客車8輛。惟臺灣鐵路管理局目前急缺司機人員,所需員額亦尚未獲行政院同意,培養司機員之時間又所耗甚長。爰凍結「營業基金」項下「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14億1,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出10年司機員之培養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羅淑蕾
(七)有鑑於交通部105年度第11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編列14億1,000萬元。104至113年度臺鐵本期購車總經費高達997億3,000萬元,105年度編列14億1,000萬元;本期經費為上期99至104年度臺鐵購車計畫預算359億7,700萬元之2.77倍,經費增加高達637億5,300萬元。然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近期啟動財務解決方案,即將邁入「公有民營」之經營體制,交通部對雙鐵經營均具主導權,允宜全面檢討雙鐵運輸發展政策,確立雙鐵發展方針,覈實檢討其車輛需求量,以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經費14億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八)交通部104至113年度臺鐵購車計畫經費高達997億3,000萬元,為前期購車計畫之2.77倍,並將由政府全數負擔,配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邁入「公有民營」之際,交通部應全面檢討雙鐵發展策略,覈實檢討其車輛需求量;又為使政府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應將購車資源挹注在花東線及集集支線等需求較大或臺鐵或其他公路運輸缺乏或促進觀光者為主,爰此,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經費14億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葉宜津 林國正 陳雪生 陳歐珀 楊麗環
(九)有鑑於交通部105年度第11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編列46億9,300萬元。根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鐵異常行車事故仍多,導致嚴重誤點,影響民眾權益。交通部於99年9月14日成立鐵路營運監理小組,並責成該小組及相關鐵路機構等進行鐵路監理組織及安全管理制度之建置,惟交通部尚未就相關鐵路監理政策訂定作業時程,難以有效控管推動進度,監督機制未臻周全,應儘速改善。爰此,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經費46億9,3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十)交通部105年度第11目「營業基金」第2節「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編列投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7億7,000萬元規劃興建第三航廈、第三跑道等各項重大建設計畫及資金需求。惟該公司卻於日前逕自對外宣布將興建第四航廈,但其計畫、執行時程、經費等卻付之闕如。爰凍結「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預算7億7,0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第四航廈相關資料及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羅淑蕾
(十一)交通部105年度第11目「營業基金」第2節「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編列7億7,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羅淑蕾
(十二)鑑於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於第12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1節「鐵路建設計畫」項下辦理「花東線鐵路整體服務效能提昇計畫」過程爭議不斷;尤其是各車站補辦建照執照案中,鐵路改建工程局會同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代辦」方式,便宜行事、顯有瑕疵,爰凍結「花東線鐵路整體服務效能提昇計畫」預算9億5,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林國正
(十三)交通部105年度第12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2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230億3,971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陳雪生 羅淑蕾 葉宜津 許淑華 陳歐珀 楊麗環
(十四)交通部105年度第12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2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80億4,151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羅淑蕾
(十五)有鑑於交通部105年度第12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2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80億4,151萬7,000元。機場捷運建設計畫自92年度開始執行迄今已逾10年,歷經2次計畫修正延展工期,並一再延後通車時間,民眾等待20年的機場捷運,104年底已確定無法通車而第5度跳票;政府一再失信於民,形同威信掃地,實不足取。交通部高鐵局允宜檢討強化對於該計畫之控管作業,並依法依約評估承包廠商之履約責任,以維政府權益。爰此,凍結「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80億4,151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十六)機場捷運係對於國家經濟發展極具影響之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惟該計畫自民國92年度開始執行迄今已逾10年,歷經2次計畫修正延展工期,預算一給再給,加了再加,但通車時間卻一延再延,顯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控管能力欠佳,而且執行成效不彰。爰此,105年度第12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2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80億4,151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連署人:陳雪生 葉宜津 楊麗環
(十七)有關「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決議如下:為確保資訊安全,避免資訊外洩考量等因素,未來應以優先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為原則。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羅淑蕾 王進士
(十八)根據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04年度促請交通部研議統合各類安全調查機構,建立單一運輸安全事故獨立調查機構之可行性。交通部表示為強化海事調查之客觀性及超然性,以參考國際海事組織海事調查章程,規劃於交通部成立海事安全調查審議會,惟目前毫無進度可言。倘若未來發生海上事故,交通部航港局仍無法排除球員兼裁判之嫌。爰此,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將海事安全調查審議會之組成進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十九)鑑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每年出國計畫逐年攀升,103年度花了9億5,273萬元;104年度預算為11億1,209萬元;105年度則加碼編列至12億9,814萬元。然而很多官員回國後大部分是形式上提交報告,很少著墨具體建議及心得;更令人氣憤的是,很多官員都未依規定登錄在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刻意迴避監督。又根據資料顯示,在這1年半內,行政院各部會中,只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少數單位的首長沒有動用公帑出國,其他部會以交通部高層出國的次數最多,總共出了94團,花費3,036萬元,疑與政府撙節開支、嚴格控管國外旅費的精神未盡相符。部會編列預算,都是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不應浮編預算,交通部應就「出國名目是否浮濫」、「事後報告是否草率」、「是否登錄不實逃避監督」等三面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二十)鑑於104年中秋連續假期,巧遇杜鵑強颱來襲,交通疏運頓時亂了套,由於雙鐵倉促宣布停駛,造成民眾急於北返,結果交通疏運亂成一團民眾猶如逃難,外界有很多責難,更把矛頭指向交通部的緩慢應變。交通部雖事後檢討,並召開記者會提出未來連假疏運遇颱風的新3大措施,然從其內容來看,要減少民怨並順利疏運,該內容的確有檢討改進空間。像未來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即同步發布雙鐵列車行駛和停駛計畫,在過去許多例子顯示通常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往往颱風已很接近,加上天候仍無法精準掌握之因素,若颱風瞬間加速,根本應變不及,有調整為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即宣布交通疏運計畫之必要。諸如此類更便民措施,交通部有再通盤檢討之必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二十一)對於104年杜鵑颱風來襲,碰到中秋連假交通混亂情形,交通部決定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即同步公布疏運計畫。但陸警發布時,7級暴風圈侵襲陸上僅有18小時,且遇到晚上發布亦來不及因應,故應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即公布預備疏運計畫。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羅淑蕾
(二十二)杜鵑颱風侵台造成雙鐵運輸大亂,民眾怨聲載道,交通部應要求臺鐵、高鐵參酌中央氣象局的氣象資料,建立天然災害暫停運輸應變措施作業規定,並公告提供民眾周知能事先應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羅淑蕾
(二十三)104年中秋節3天連假,收假日遇颱風,民眾急於返家,但交通運輸卻亂糟糟,交通部臺鐵、高鐵發布停駛時間太晚,再加上交通主管機關亦未在停駛前及時統合各交通單位疏運旅客,才會造成民眾像難民一樣湧入火車站、搶擠上車。桃園國際機場,亦因無有效的紓解措施,班機出不去也進不來、嚴重塞機。連續假日遇上天災,若交通單位能妥適應變,必能將傷害降到最少。爰此,要求交通部就上述各項缺失,深入瞭解其原因並提出檢討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另地球暖化,極端氣候現象只會增多,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天災各項交通疏運規劃提出一份研究報告,作為日後類似狀況的疏運參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二十四)目前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與第二航廈年旅客容量分別是1,500萬人次與1,700萬人次,合計最高的總服務容量為3,200萬人次,但103年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就已破3,500萬人次,104年預計更將超過4,000萬人次,早已不堪負荷。不管是國際友人或是本國人,出入境都得忍受擁擠不便的空間及等待的時間。桃園國際機場是個重要的國際流通場所,交通部應儘速召集專家學者,組成臨時小組,儘快解決桃園國際機場現在的窘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羅淑蕾
(二十五)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管的宜蘭外澳沙灘,委託民間業者維護管理,包商未經許可,就把觀景台圍起做為販賣部,私設投幣式沖洗設備及陽傘設施,藉此營利賺取費用,水電費卻是公帑埋單。雖合約約定水電費由包商負擔,但自103年7月至今,仍由風管處先墊付,但合約無違約懲罰條款。交通部應立即責成交通部觀光局檢討相關失職,並全面清查其他委託合約是否有按契約執行及是否有無違規裁罰條款的合約,立即檢討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羅淑蕾
(二十六)交通部現行對於偏遠或離島地區等國中小學童之公共運輸服務網絡規劃並未完善,基於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童之上下學安全及受教權,建請交通部應積極修正現行規定,對於偏遠地區之國中小學童公車應予以全額補貼。
提案人:許淑華 林國正 陳雪生 羅淑蕾 陳歐珀 楊麗環 葉宜津
(二十七)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以外之事業入區104年之目標僅為10家。但依相關資料顯示,103年入駐港區事業家數有112家,但截至104年6月,家數不增反減至110家。在在顯示自由貿易港之成效跳票,各港區產業定位及招商機制均有問題。6港1空之7大港區,等於104年完全沒有招到事業入駐。對照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計畫預算編列高達將近103億元之規模而言,其目標顯與花費難以相比。故要求7大港區105年度自由港區之招商目標至少為10家。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羅淑蕾
(二十八)查交通部105年度「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中編列14項有關捷運系統建設及規劃報告等計畫經費229億5,921萬1,000元,除「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三鶯線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及「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等2項為新興計畫外,其餘12項計畫均為延續以前年度之跨年期計畫。經查:
1.部分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
茲彙整前揭交通部捷運建設計畫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附表1)。截至104年度交通部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540億1,594萬4,000元,截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實支數為2,404億0,334萬6,000元,尚餘136億1,259萬8,000元預算待執行。
2.允宜審酌進度,覈實檢討預算需求
惟查交通部103年度決算書,「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各年度累計保留數高達135億5,025萬7,000元,其中尚有99年度預算尚未執行者。又以交通部105年度續編列之大眾捷運建設計畫,累計至104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截至104年8月底亦有136億餘元待執行,顯示交通部對於部分計畫之預算編列較實際執行進度寬列。準此,為免本計畫連年鉅額預算保留,交通部允宜審酌各項捷運建設計畫實際進度,確切依零基預算精神,覈實考量各計畫之預算執行量能與所需資金,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妥適配置。
3.綜上,交通部部分捷運建設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為免連年鉅額預算保留,允宜審酌各項計畫實際進度及承辦機關之執行能力,要求交通部覈實檢討各計畫之年度預算需求,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避免鉅額預算保留,造成政府資源未能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
附表1: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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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計畫總經費 (交通部負擔數) |
截至104年8月底 交通部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
105年度 交通部 預算案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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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編列 預算數(1) |
累計實支數(2) |
執行率(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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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機場聯外捷運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 |
13,800,000 (12,967,000) |
3,471,781 |
2,975,397 |
85.70% |
1,325,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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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 |
15,305,590 (1,670,400) |
268,136 |
153,168 |
57.12% |
20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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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土城線延伸頂埔建設計畫 |
7,627,172 (6,047,421) |
5,949,169 |
5,335,277 |
89.68% |
98,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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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支線建設計畫 |
167,690,000 (123,302,000) |
103,031,638 |
100,776,664 |
97.81%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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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 |
113,849,794 (113,849,794) |
97,389,292 |
94,049,003 |
96.57% |
8,04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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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 |
59,337,000 (32,834,000) |
11,970,090 |
10,571,594 |
88.32% |
5,7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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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第一階段) |
69,973,000 (21,459,000) |
15,335,048 |
12,835,048 |
83.70% |
3,2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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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松山線建設計畫 |
49,930,000 (14,124,000) |
12,274,052 |
11,890,592 |
96.88% |
8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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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北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 |
13,101,000 (1,657,500) |
86,700 |
86,700 |
100% |
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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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北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 |
77,781,000 (21,491,000) |
1,019,038 |
352,500 |
34.59% |
4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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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 |
16,537,000 (6,363,000) |
3,121,000 |
1,377,403 |
44.13% |
3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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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 |
98,264,000 (44,354,000) |
100,000 |
0 |
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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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三鶯線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 |
50,529,570 (18,681,740) |
- |
- |
- |
1,4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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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 |
16,632,117 (3,967,891) |
- |
- |
-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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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
254,015,944 |
240,403,346 |
94.64% |
22,959,211 |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自行彙整。僅表列105年度續編列預算之計畫。
提案人: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二十九)行政院104年5月22日核定交通部呈報「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總預算金額997億3,000萬元,預計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支線節能環保車60輛及其他相關設施等。惟近年來兩批購車計畫傾斜式列車太魯閣號及普悠瑪號因基於安全考量無法開放站位,且每組8節的運能亦不足實際需求。爰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必須檢討現行實際營運經驗,提出符合未來需求的購置車輛計畫,首先必須採購車速不低於目前營運最新車型且運能加大的編組,提高至12節,以便再增加疏運能力,車輛高度需與月台高度一致,且考量無障礙設施,保障弱勢。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陳素月
(三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5年採購傾斜式電聯車太魯閣號平均單價5,800萬元,而至102年再採購傾斜式列車普悠瑪號單價遽增至7,800萬元,而此次行政院核定「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預計城際客車採購預算每輛單價7,300萬元,惟該車輛採非傾斜式,這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採購單價逐年攀升,並且過去兩次購置車輛皆不足符合營運需求,無法解決疏運困境。究其主因實因目前採窄軌之鐵路運輸已不符國際潮流,採購市場選擇性較少,單價亦較高,爰建請交通部應考量鐵路運輸未來長期整體規劃,儘速評估規劃臺鐵軌道改為符合國際規格之寬軌的可行性,尤其改善為寬軌後,鐵路運輸不僅可再提高車速,且增加行車安全性,對整體疏運能力及服務品質提高有莫大助益,並要求未來能在東部運輸優先建設使用,以改善東部鐵路疏運能力。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陳素月
(三十一)鑑於彰化縣花壇鄉人口結構年齡層較高,但臺鐵花壇站設站一百餘年迄今並無施作任何無障礙設施,且跨月台天橋高度甚高,除了年紀較長之老人家以外,連體力較差之成人要爬上天橋也很困難,爰建請交通部責成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臺鐵花壇站儘速新設無障礙電梯,以方便居民使用。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三十二)鑑於我國加入WTO後,相關車輛進口之車齡限制之貿易壁壘取消,雖然各國車輛無論車齡均可合法進口,但因我國車輛領牌必須通過安全審驗、耗能、噪音、汙染、防竊等5大審核才能取得申領牌照資格,惟古董車由於製造年份久遠,難以用現今之耗能、汙染標準來規範之,目前僅能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之臨時牌申請3次、共計不得超過15日,對一台進口來台具有收藏價值的古董車而言,儼然是扼殺該車之價值。爰建請交通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能源局協調其耗能、噪音及汙染規範適度放寬,並針對古董車領用牌照管理制度,採取設置特別車牌及管理規範加以管理,以符合安全為優先,讓古董車風華再現。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三十三)鑑於交通部近2年來,一共高達9項鐵路、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辦理修正,其中有5項計畫已修正2次以上、6項計畫總經費大幅增加,高達8項計畫辦理工程延展。因此,爰要求交通部針對各項工程辦理變更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林國正
(三十四)鑑於近年來交通部應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卻因催徵不力而有多達數十億元汽燃費未收回國庫,此為政府辦理養護、修建及管理原鄉及平地道路之重要財源。因此,請交通部彙整「全國原鄉公路(含省縣鄉道)養護情形」後,一併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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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本年度應徵數 |
年度 實徵數 |
累計 未徵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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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應徵數 |
補徵 前年度數 |
小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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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42,033,179 |
6,777,340 |
48,810,519 |
42,089,149 |
6,72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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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47,555,537 |
5,648,528 |
53,204,065 |
45,952,047 |
7,25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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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44,005,349 |
5,331,732 |
49,337,081 |
42,879,847 |
6,457,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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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47,621,605 |
5,771,673 |
53,393,278 |
47,167,006 |
6,226,272 |
註: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王進士 葉宜津 林國正
(三十五)為實現「使用者付費」之公平付費制度,我國於102年12月30日全面實施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制,惟103年度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為212億4,700萬元,竟為近5年來最低,顯見尚有許多問題有待改善。其中因遠通電收公司目前採行電子標籤為主、影像辨識為輔之方式收費,竟有車牌塗汙、車牌位置遮蔽、未懸掛車牌、車牌折曲變形等因素造成無法辨識收費,除短收通行費外,政府還必須倒貼通行費。依交通部提供資料顯示,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6月底,政府負擔之無法追討通行費金額分別為1,135萬3,000元及303萬2,000元,交通部應研擬有效之方式加強車輛車牌控管,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簡東明 林國正 葉宜津
(三十六)桃園鐵路高架化桃園市政府擬改地下化,預計104年10月桃園市政府將可行性評估送交通部審查,交通部應協調桃園市政府公開該府的可行性評估內容、通車時程、徵收土地範圍、工程技術、經費及審查進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簡東明 許淑華
(三十七)桃園捷運綠線目前綜合規劃報告尚未核定,還在國發會等桃園市政府補件中,桃園後站民眾莫不企盼能儘速核定,綠線儘速動工,G5忠勇西路站、G6陽明公園站儘速發包動工,後站才能有機會帶動地方繁榮,交通部應協調地方政府儘速補件,加速桃園市公共運輸建設,提供桃園市民眾更快速便捷的公共運輸,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葉宜津
(三十八)104年10月15日審查氣象局預算討論到氣候變遷,氣候異常也會影響到交通建設,但今天要提醒部長,桃園火車站後站東門溪整治(桃鶯路至復興路主流改善工程)目前遇到瓶頸卡在鐵路高架或者是地下化,交通部和桃園市政府確認後,桃園市要到10月份才能將鐵路地下化可行性評估送交通部審查,交通部應請桃園市政府加快腳步,避免再發生101年612水患後,東門溪沿線受災嚴重,其損失約3.7億元。請交通部協調桃園市政府注意鐵路建設不要影響到東門溪水患治理,不要等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影響才來亡羊補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葉宜津
(三十九)桃園市桃園區經國道3號到台北市西南區(萬華區、大安區、中正區);桃園藝文特區經國道3號到捷運景安站,這二條路線都是中壢客運和指南客運得標,目前籌備中,希望交通部能輔導業者儘速通車,讓桃園莘莘學子到建中或北一女讀書更為便利及讓藝文園區民眾至新北市更為便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葉宜津
(四十)航發會掌有華航大部分股權,華航之人事亦均由航發會任命。而交通部又直接掌有航發會,爰要求往後交通部業務報告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預算審查,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亦應列席備詢。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四十一)交通部推動計程車換新「計價表」,並編列預算提供補助。惟新表上路後,於GPS偵測是否經過高速公路ETC門架,易有誤差,造成收費失準,及駕駛與乘客之收費爭議。經查目前僅有1家廠商獲准販賣新式計價表,且交通部於新表上路前只有做功能性規範,牌價沒問題就核准販售,發現問題後才邀集專家釐清問題,顯見政策過程草率,徒增駕駛人負擔與抱怨。爰要求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就市面新式計程車計價表之規格、準確度重新檢測,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四十二)鑑於我國預計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營造高齡友善環境至為重要,政府有責及早規劃。而交通部為提供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更多元、無障礙之運輸服務,經訂定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並預計於102年度補助業者購置500輛無障礙計程車,自102年度第1季起陸續投入營運。惟推動情形未如預期,無法營造行動不便者便利之運輸環境,顯然在推動便捷的公共運輸部分,尚有很大改善空間。為免我國即將面對人口老化結構改變之事實、屆時無法提供足夠無障礙之運輸服務,交通部應就規畫面再作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強化因應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第2項 民用航空局3億3,042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有鑑於民用航空局105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加班值班費」編列1,014萬5,000元。經查:本項預算從102年度編列820萬元,103年度編列957萬5,000元,104年度編列959萬8,000元,105年度更破千萬達到1,014萬5,000元,該項預算呈現逐年攀升。但由預算書「預算總說明」觀之,有關民航局現行法令執掌、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近年內容並無明顯差異,顯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業務量未明顯增加,卻不斷擴增加班值班費,與政府各機關應撙節開支原則有違,顯有浮編之嫌。爰凍結「加班值班費」編列經費1,014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羅淑蕾 劉櫂豪
(二)有鑑於廉價航空消費糾紛屢傳,仍未見民航局提出合宜處理方案。因廉價航空公司大多為外國公司,且並未全數在台灣設點服務,是以為保障廉價航空消費者權益,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於3個月內成立專責廉價航空消費糾紛處理小組,並設置申訴專線,須公布於廉價航空公司官網及廉價航空公司櫃臺明顯之處。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葉宜津 簡東明 王進士 許淑華
(三)鑑於全球通航空公司突然宣布因交機延誤問題,2016年起無力經營離島航線(包括蘭嶼、綠島等5條航線),已嚴重影響離島鄉親返鄉權益,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必須立即徹查此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過程及處理結果。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許淑華 葉宜津
(四)鑑於高鐵營運後,屏東恆春機場載客量便節節下降,2015年更創下載客量及班次均為零紀錄,但交通部民航局每年仍須編列千萬經費維持人事及設備,外界批評聲音不斷,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儘速檢討恆春機場存廢或提出轉型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許淑華 葉宜津
(五)鑑於低成本航空公司營運模式為航空業帶來重大變革,消費糾紛亦隨之日益增加,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必須加強監督及輔導,俾利兼顧飛航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簡東明 葉宜津 楊麗環
(六)桃園機場及高雄機場為目前國內兩個主要的國際機場,但根據統計,高雄機場國內、國際線架次於2014年底是51,687架次,而桃園機場則是208,874架,相差約四倍,但是國際線旅客人次卻是400多萬(4,195,966)對3,500多萬(35,804,465),相差約八倍,為平衡南北區域平衡發展,一方面亦舒緩桃園機場單跑道之壅塞情形,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如新增國際線航班應以高雄小港機場為主,另亦應增加小港機場與兩岸及國際熱門航點之航班,以便利南部民眾及帶動南部地區發展,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許淑華 簡東明 葉宜津
(七)桃園機場南、北跑道都修復以後,跑道應可應付目前航班起降,但是停機坪不夠,若地面塞機,到時塔台航管和地面航機調度指揮分屬民航局和桃園機場公司應如何分工,交通部應立即和相關單位協調權責如何劃分,誰負責監督協調雙方,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簡東明 許淑華
(八)為解決桃園旅客人數增加,排班計程車數量不足,機場公司近期擬增加100台排班計程車,應保留50%名額給桃園市的計程車,畢竟桃園長期忍受噪音汙染,回饋桃園市民就業機會。且此次抽籤為增加非三年一次重抽不適用「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4條;同時這個辦法當初訂定時,時空環境和現在有極大變化,尤其105年又要重新抽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機場公司應立即重新檢討相關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簡東明 許淑華
(九)超輕型載具目前在國內已漸漸流行,民航局在93年就針對超輕型載具訂定管理辦法,並協助超輕玩家在合法空域安全飛行,至今已劃定7處專供超輕用的空域。民航局也依民用航空法對違規超輕訂罰則,但違規飛行仍時有所聞,形成飛安隱憂。取締違規最困難之處是相關單位接獲通報超輕違規趕到現場時,超輕早已飛走。鑑於民航局已要求「超輕型載具」於機身或機翼明確標示管制號碼,應進一步與執法機關研擬有效之違規取締方式,以降低事故風險,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2個月內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許淑華 簡東明 葉宜津
(十)105年起台東綠島、蘭嶼航線改由全球通公司經營,並且規劃引進ATR 42-600型機(42人座)投入營運,屆時新機隊的續航能力及經營措施將可考量規劃綠島、蘭嶼直飛台北松山機場及高雄小港機場之航線,如此不僅節省旅客大量交通時間,對提高當地觀光發展亦有莫大助益。爰此,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儘速與業者研議規劃開闢新航線之可行性,並於105年度春節前正式營運。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簡東明 陳素月 管碧玲
(十一)根據報載105年度起即將接手台東蘭嶼、綠島航空運輸的新經營團隊全球通公司購置新飛機計畫恐交機生變,無法如期以新飛機營運,屆時將影響台東離島航空運輸,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即時追蹤後續狀況,提供必要協助,並做好應變措施,以確保離島航空營運不中斷,服務不打折,保障離島鄉親之權益。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簡東明 陳素月 管碧玲
(十二)低成本航空外籍航空公司在我國市場發展已逾10年,市占率逐年提高,國籍低成本航空公司並於103年度申請設立,並投入我國市場參與營運。然近年來低成本航空運輸模式在全球迅速發展,在我國無論公司家數、航線數、載客人數及市占率均普遍成長,以103年度為例,載客數達328萬4,171人,市占率為7.46%,惟消費者爭議亦逐年增加,截至104年度7月底止,爭議案件達211件,已高於103年度全年度的184件。顯然消費糾紛大幅增加,低成本航空的服務品質容有檢討之必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全面加強監督及輔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十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辦理「航站區建築物部分補強工程」(即第二航廈),不僅未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設計書圖審查,且排除耐震詳細評估報告建議之補強方式,改採速度型消能阻尼器及減震器進行補強,事後經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覆核補強效果未達規範要求,嚴重影響航廈結構耐震能力及公共安全,核有違失,遭監察院提案糾正。台灣位處多震帶,地震頻繁,此事非同小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針對此弊案,儘速督促所屬要求廠商重新施作或補強;在最短時間內重新檢視全國其他各機場的建築,是否都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確保機場航廈設施之公共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羅淑蕾
(十四)針對國內航空機票退票規定過於僵硬,且不合理,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在1個月內針對國內航空公司退票規定進行調查,並參考國內其他交通運輸退票規定,擬定一套合理的退票手續費收取比例,且手續費應視其退票的日期遠近給予差別的手續費率。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陳素月
(十五)監督管理國籍航空公司為民航局之主要工作,但近年來部分國籍航空公司飛安事故頻傳,但民航局僅以罰款為主要手段,導致業者不痛不癢,而未痛下決心改善飛安。對於此等航空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運用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才能真正改善飛安,保護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羅淑蕾 陳歐珀 陳素月 管碧玲
(十六)鑑於近年來低成本航空運輸模式在全球迅速發展,我國近年來亦快速增加,無論公司家數、航線數、載客人數及市占率均普遍成長,以103年度為例,載客數達328萬4,171人,市占率為7.46%,惟消費者爭議高達184件,104年度至8月底更已成長到342件。由消費者對低成本航空公司所提供服務,資訊不對稱引起消費糾紛,其中重複訂位、退改票、預選服務等票務問題為大宗,為避免民眾求助無門,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研擬設立航空服務消費爭議小組,並將其申訴專線公布於各航空公司訂票網頁上,以便民眾求助。
提案人: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葉宜津 羅淑蕾 管碧玲
(十七)鑑於機師在駕駛飛機時,因為各類因素,導致不當應用求救訊號之情況,很有可能導致發生飛安問題。且目前桃園機場因跑道維修,航道資源有限,若再加上天候不佳,有可能出現機組為搶先降落,以謊報油量的方式緊急呼叫、要求緊急降落的情況,由此導致機組之間缺乏誠信,互不相讓,恐危及我國飛航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上述情形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羅淑蕾 管碧玲
第3項 中央氣象局22億2,214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有鑑於中央氣象局105年度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1節「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科技研究」、「氣候變遷應用服務能力發展計畫」及「發展小區域災害性天氣即時預報系統」3分支計畫,編列預算數1億2,292萬3,000元,主要係研發及引進氣象科技新技術、促進國際氣象技術交流及培養氣象專業人才所需等業務。然氣象預報準確度屢受質疑,從統計數據來看,目前不論是颱風強度或是颱風降雨量之預報準確度仍有改進空間,氣象局亟需研謀改善。爰此,凍結該等計畫編列經費1億2,292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二)中央氣象局105年度預算於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1節「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科技研究」編列5,525萬元,其中氣象科技颱風專案研究計畫人力外包編列367萬元,從事新一代颱風資料庫服務系統發展並進行台灣颱風路徑、風雨分析與預報精緻技術研究;另外發展台灣地區短期氣候預測技術計畫人力外包編列301萬元,從事台灣劇烈天氣與氣候變化之研究、動力區域氣候預報系統之研究發展、全球氣候預報模式之研究發展。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準確率屢受質疑,並指出103年度低溫特報及豪、大雨特報之預報誤差累計次數均較102年度增加,且颱風路徑預報103年度平均誤差值亦較102年度為高,顯見相關技術瓶頸仍待克服。氣象局預報準確之關鍵技術亟需提升,但相關研究計畫卻僅以外包人力方式為之,顯然氣象局並無足夠重視相關技術提升,爰此,105年度預算「氣象科技研究」項下「氣象科技研究」編列5,525萬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三)颱風是造成台灣破壞及傷亡的最危險天災之一,但颱風氣象預報在台灣總是引發爭議,其專業預測也同時讓社會大眾質疑不斷。查中央氣象局105年度於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2節「氣象資訊處理研究與開發」項下新增編列「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服務計畫」預算3億1,900萬元,其編列究竟有無必要性及急迫性,不無疑問。爰此,將「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億1,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連署人:楊麗環
(四)有鑑於中央氣象局105年度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2節「氣象資訊處理研究與開發」項下「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億1,900萬元,作為氣象資訊智慧運用服務處理計畫之用。本計畫為新一代系統建置計畫,係以災害性天氣監測與預報作業建置計畫(99至104年度)之成果為根基接續辦理,分兩階段各4年計畫(I與II)進行。然「災害性天氣監測與預報作業建置計畫」於103年度「數值天氣預報系統主機設備採購案」保留數1億6,600萬元,係因合約商CPU處理器生產問題,原訂於103年交付卻延至104年6月16日始交付。雖據該局稱已完成新一代系統之建置與更新,為免採購瑕疵再次發生,氣象局應儘速向立法院詳實揭露採購資訊,俾利立法院監督數值天氣預報系統主機設備之採購程序。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3億1,9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揭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五)氣象局辦理東部海域電纜式海底地震儀及海洋物理觀測系統建置計畫(96至100年度)原規劃建置250公里海底電纜,但最後修正計畫僅建置45公里海底電纜,並於100年正式啟用,103年5月卻因不明原因遭外力破壞,影響氣象局地震測報及預警應變時間。氣象局105年度預算於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4節「地震測報」項下「地震與海嘯早期警報計畫」編列1,078萬5,000元、「海纜觀測系統擴建計畫」編列9,900萬元及「防災觀測系統擴建計畫」編列8,000萬元皆分別執行擴建東部海域電纜式海底地震儀及海洋物理觀測系統,惟氣象局第一期計畫即因計畫評估不足致使建置未達目標,現又因不明原因致海纜系統無法運作,而氣象局為應變系統損壞因此於擴建計畫再辦理修正計畫以因應,這顯示東部海域電纜式海底地震儀及海洋物理觀測系統建置計畫之整體評估不足,計畫一再變更,爰此,前述3項預算科目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六)有鑑於中央氣象局105年度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4節「地震測報」項下「海纜觀測系統擴建計畫」、「防災觀測系統擴建計畫」共編列1億7,900萬元,預計辦理海纜擴建舖設路由確定、海中擴建設備完成廠內製造與測試、海纜舖設許可申請、海纜觀測系統佈放、以及建置1座井下地震觀測站(取代原故障觀測站)。有鑑於目前地震及海嘯防災海纜觀測系統與強震即時警報系統功能未完備,復因海纜斷裂致觀測系統損壞,受損海纜重建併擴建計畫修正迄未核定,氣象局應儘速完成系統建置及修復工程,避免損害再次發生。爰此,凍結該等計畫編列經費1億7,9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4節「地震測報」項下「海纜觀測系統擴建計畫」,編列9,9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羅淑蕾 陳歐珀 劉櫂豪
(八)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第4節「地震測報」項下「防災觀測系統擴建計畫」,編列8,0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羅淑蕾 陳歐珀 劉櫂豪
(九)有鑑於中央氣象局105年度第3目「氣象測報」計畫項下「氣象通信及雷達測報」中編列五分山雷達儀修復經費4,900萬元。氣象雷達具觀測全天候及大範圍降雨與氣流特徵能力,並以五分山雙偏極化氣象雷達功能最強,得以掌握更多氣象資訊。104年8月五分山氣象雷達儀因蘇迪勒颱風嚴重受損,預計於105年9月修復完成,另修復期間氣象局自104年8月17日起委請國立中央大學氣象雷達及科技部TEAM-R雷達開始進行替代及輔助觀測,惟替代方案之資訊可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不明,氣象局有責向立法院做詳盡報告,避免資訊落差影響氣象預報作業。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9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十)根據觀測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大部分的地震都發生在東部,加上鄰近龜山島海底火山活動可能引起的海嘯事件,將會直接危害宜蘭地區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速推動建置東部地震海嘯防災海纜觀測系統確有其必要性,惟氣象局現有海纜觀測系統,海纜長度與觀測站數量均有所不足,無法彰顯防災效益。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儘速評估辦理地震海纜系統擴建作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以降低強烈地震、海嘯與海底火山對宜蘭的威脅及可能的損失。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十一)鑑於我國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活動頻繁且強震威脅無法避免,提升地震與海嘯預警偵測能力刻不容緩,臺灣有大多數地震發生在東部外海,對臺灣威脅不小,由國外經驗顯示,建置即時海纜觀測系統能有效的擴展地震與海嘯的偵測與預警能力。惟氣象局目前於100年底完成長度45公里與1座地震海嘯觀測站之海纜觀測系統,其預警與防災效果相當有限。爰建請交通部應儘速辦理地震海纜系統擴建作業,以增進地震與海嘯之偵測能力,並配合強震即時警報之應用,提升地震速報時效與預警能力,強化防救災功能與效益,減少地震與海嘯災害損失,增進人民與社會之福祉。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歐珀
(十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03年5月26日上午9點18分發現海纜觀測系統故障,故障原因推斷係受不明原因導致纜線斷裂、設備移位與系統故障。本次故障修復經費(包括查勘、打撈、修復、重新佈放與恢復運作),經日本電氣株式會社(NEC)估價約需1.5億元。由於所費不貲,為兼顧實際地震監測作業需求與節省公帑下,將採觀測站重建方式因應,並擬修正「地震及海嘯防災海纜觀測系統擴建計畫(104至106年度)」,為海纜擴建70公里、更新1地震海嘯觀測站、新增2地震海嘯觀測站及建置6座井下地震站;截至104年9月22日,修正計畫尚未經核定,交通部應儘速和行政院溝通。有鑑於目前地震及海嘯防災海纜觀測系統與強震即時警報系統功能未完備,復因海纜斷裂致觀測系統損壞,無法全面發揮早期預警、緊急通報及應變等效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儘速完成系統建置及修復工程,避免損害再次發生,俾利預警訊息及緊急通報作用之運用。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歐珀 羅淑蕾 李鴻鈞
(十三)宜蘭地區旁有龜山島鄰近海底火山活動,因此台灣東部外海常發生地震;另外,宜蘭地處東部,無法受地形影響藉由中央山脈阻隔颱風,不管是地震及颱風,宜蘭常常首當其衝,顯見氣象建設對宜蘭地區至為重要。鑑於五分山氣象雷達於104年遭蘇迪勒颱風摧毀後,宜蘭地區僅能靠其他雷達支援觀測,仍顯不足,若遇颱風、豪雨恐無法有效掌握及預警,應仿效北、中、南都會區在宜蘭地區設置防災降雨雷達,精準掌握降雨及風力預測,強化宜蘭地區防災設施,以促進宜蘭民眾安全。爰建請交通部督促中央氣象局積極推動執行「雲嘉南及宜蘭兩低窪地區建置防災降雨雷達」,以符合防災及地方安全需求。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十四)五分山氣象雷達站位於台灣東北角山區,提供對北部颱風嚴密追蹤監視,並改善北部陸上豪雨預報,並加強冬季之鋒面偵測,以期減少因氣象災害所造成之損失。五分山氣象雷達因蘇迪勒颱風受損嚴重,修復期間應充分掌握替代及輔助觀測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且全臺各氣象雷達也應加強防颱機制,俾利氣象觀測正常運作。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歐珀 羅淑蕾 李鴻鈞
(十五)鑑於氣象局目前共設置25個配有專業人員駐守之氣象站,惟中部地區僅彰化縣獨無。而近來颱風多經過台灣本島由東而西穿越,影響彰化當地農業甚巨。若無法準確觀測氣象,難以保障彰化地區面臨劇烈氣候轉換時之應變能力,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儘速規劃彰化縣境內增設有專業人員駐守之氣象站,供當地居民更詳盡之氣象資料及海象測量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羅淑蕾 陳歐珀 劉櫂豪
(十六)近年因全球氣候變遷與極端天氣所導致破紀錄的氣象災害頻傳,IPCC的報告亦指出,全球暖化有可能加強極端氣候事件對社會經濟的衝擊,臺灣正位於對全球暖化衝擊最敏感地區,近年除極端降雨事件大幅增加外,104年基隆、臺北、嘉義6月份高溫(35度以上)天數亦破了歷史同期紀錄,我們已實際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需要積極進行氣候風險的控管與調適。
臺灣地區有27個氣象站,其中包括7個百年以上的觀測站,這些寶貴的長期氣象觀測以及天氣圖集等紙本歷史資料,若能適當加以數位化,正可以提供我國各界做為理解臺灣長期的氣候變化及評估台灣所受到氣候衝擊與風險的基礎。雖然可以預期因相關資料數量龐大,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是我國氣象的主管機關,應責無旁貸的積極思考相關工作的進行,建置完整的臺灣氣候資料庫,提供給政府、學研、防災及社會各界使用,做為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架構與相關計畫推動實施的基礎,提升國家整體的調適能力。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歐珀
(十七)氣象局很早即有官方臉書(包括報天氣、報地震、報天文、福爾摩沙氣象萬千),利用社群網路媒體與網友互動,目前已累積約16萬粉絲,算是政府機關中走在前面的單位。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無論老少皆已進入網路社群時代,許多人在社群網路上的閱讀時間,比報章、雜誌或傳統電視媒體都來得多。由於氣象及地震訊息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官方社群媒體應負起能普及氣象相關知識性及教育性的教育宣導服務,惟無論官網或臉書皆過於制式化,缺乏與民眾互動溝通機制。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在知識性與教育性的互動服務上,加強網路社群管理員及小編群掌握網路動態,即時回應氣象與地震等相關議題,提供網友參與討論的平臺,樹立氣象、地震、天文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傳播與教育宣導服務之楷模,作為其他政府機關的參考借鏡。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歐珀
(十八)有鑑於中央氣象局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由於目前氣象局提供之預測列表均以各縣市作為分區,由於部分縣市幅員遼闊,擁有平地區域、山地區域或是鄰近海邊地區,僅以各縣市作為分區的風力預測恐難提供各縣市首長作為是否放假的依據使用。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未來進行颱風各警戒地區風力預測時,應以鄉、鎮、區作為預測分區,以利民眾作為因應及各縣市從事救災應變或決定放假與否之用。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葉宜津 羅淑蕾
(十九)在氣候變遷下,臺灣地區降雨無論時間或地點,都會更為不均,將會導致更多的洪災、旱災。將大幅衝擊國土空間使用分布與城鎮維生機能等課題,對於台灣民眾生命與財產影響之頻率已逐漸提高。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加強災害性天氣資訊掌握與監控,及相關資料連結與運用,以提供相關部會制定政策參考,降低氣候變遷對民生經濟與社會安全之影響。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陳歐珀 羅淑蕾 李鴻鈞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57億0,859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編列經費5,793萬7,000元,以作為推展國際會議市場、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加強對目標市場推廣之用。經查:103年我國觀光外匯收入占GDP百分比只有2.48%,遠遠落後香港的14.16%和泰國的10.87%;103年香港和泰國都比102年成長了2%,我國僅成長0.02%,整整輸人家100倍,與本計畫欲增加外匯收入之預期成果相差甚大,奢談要將台灣推動成為觀光大國。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5,793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林國正 李昆澤
(二)交通部觀光局105年度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363萬3,000元,辦理駐外辦事處轄區內經常性一般公務、公關工作或特定工作所需各專項費用(如辦公室租金、目標市場相關觀光資訊蒐集分析……等),惟從相關預算書或業務報告中,無從瞭解目前東京、首爾、紐約、北京、香港……等12處駐外辦事處的效益與預算支用情形,基於監督以及對業務瞭解之必要,避免有預算浪費之情事發生,爰此,有關105年度「觀光國際事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363萬3,000元,應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林國正
(三)交通部觀光局105年度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編列1,719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四)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編有業務經費1,719萬5,000元,其中之「委辦費」編有1,380萬5,000元。係為委辦來台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等、國人旅遊狀況調查等、國家風景區遊客調查等、編製台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等4種業務。惟是項調查及統計編製業務非屬研究計畫性質,多為固定項目之數據統整,又102至104年度該「業務費」中「委辦費」所占比例,分別為60.2%、60.8%、67.6%,有逐步增加之趨勢,而105年度竟高達80.3%,委辦經費過高令人質疑業務功能性的發揮。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380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五)105年度交通部觀光局編列第2目「觀光業務」費用13億7,753萬7,000元,包含「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費用537萬2,000元。
經查,我國取締民眾亂丟菸蒂等違規事項,觀光客亦列入受罰,惟國外觀光客會經由導遊帶至最近之郵局或超商繳款,但繳清罰款比例並不高,係因觀光從業人員督導不周,導致近三成觀光客沒繳罰款照樣出境。
爰此,凍結本筆費用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觀光從業人員應加強宣導旅客遵守我國法規以避免受罰,並將其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李昆澤
(六)105年度交通部觀光局編列「觀光業務」費用13億7,753萬7,000元包含「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費用693萬5,000元。惟觀光局針對民宿管理辦法,並未考量部分具歷史文化價值之區域,可結合當地人文元素,以利從事深度旅遊之旅客留駐。爰此,凍結本筆費用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管理辦法其歷史街區設置民宿之部分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將初步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七)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編列12億5,000萬元,係配合觀光發展基金辦理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104─107年),補助地方政府所需經費。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為跨年期重要施政措施,同時編列於公務預算及作業基金,難以有效衡量整體效益及責任歸屬,亦未能完整表達計畫預算經費需求,且以前年度尚有多項計畫經費保留待執行,應積極辦理為宜。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2億5,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八)觀光局歷年來以公務預算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已撥付基金尚未執行完成者,99至102年度經審計部修正改列保留數計14億餘元,截至104年8月底餘額仍高達10億餘元,是由於地方政府相關建設未完成所致,鉅額保留款尚待執行。104年起,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計畫(計畫總經費56億元)為跨年期重要施政措施,有鑑於以前年度地方政府尚有多項計畫經費保留待執行,在地方政府尚未將以前年度計畫執行完成前,再申請新計畫時,應將以前年度執行計畫力納入評估條件。爰此,「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編列12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九)交通部觀光局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補助交通作業基金」編列12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十)有鑑於觀光局及所屬105年度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中編列33億7,400萬元,辦理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度),分別有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等13個子計畫。經查: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之部分子計畫財務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不符預算法第34條規定,且部分國家風景區自償率偏低,規劃倉促有欠周延,允宜積極改善。爰凍結該項計畫所編列經費33億7,4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十一)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於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新增「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計畫名稱為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年度編列33億7,400萬元,其目前有6個風景區計畫通過審核,尚有7個風景區計畫未通過審核。因此計畫總金額高達132.5億元,期程為105至108年四個年度,為求審慎,爰凍結105年度預算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該計畫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十二)觀光局所屬13個風景區,有7個與海洋有關,但觀光局卻長期忽視海洋觀光資源,由其預算書所列各風景建設計畫,其設備及投資亦均限於陸上之建築及公共建設,爰凍結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澎湖國家風景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馬祖國家風景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預算各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關海洋觀光之具體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十三)據國家發展研究院意見指出: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應請交通部於104年底前報核,惟迄104年9月16日止尚未經核定,但其105年度卻編列了預算1億5,000萬元,有欠周延;在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裡,其整體自償率為20.56%,但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自償率不到10%只有9.57%,實屬偏低。爰此,將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1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陳雪生
(十四)觀光局所編列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扣除掉委辦事項及評鑑、考核、管理等事務費後,僅編列225萬5,000元,顯見觀光局長期忽視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其象徵性之編列,亦僅消耗預算而已,爰交通部觀光局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十五)查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整體發展暨財務計畫」係以「財務自償率25%」為目標,但目前交通部觀光局部分國家風景區「自償率」偏低,澎湖、馬祖、西拉雅、參山、茂林、東部海岸、東北角暨宜蘭海岸等7個風景區財務自償率甚至不到10%,因此,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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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 |
105年度預算 |
財務自償率% |
|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 |
2.30 |
27.53 |
|
北海岸及觀音山 |
2.55 |
27.23 |
|
日月潭 |
2.83 |
25.00 |
|
參山 |
1.80 |
25.04 |
|
阿里山 |
3.06 |
25.27 |
|
雲嘉南濱海 |
3.00 |
26.31 |
|
西拉雅 |
1.50 |
9.57 |
|
茂林 |
2.40 |
15.52 |
|
大鵬灣 |
4.70 |
27.86 |
|
東部海岸 |
2.30 |
9.17 |
|
花東縱谷 |
3.00 |
11.50 |
|
澎湖 |
1.98 |
15.10 |
|
馬祖 |
2.32 |
6.06 |
|
合計 |
33.74 |
20.56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十六)鑑於交通部觀光局書面報告並未敘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部落深度旅遊」辦理情形及績效,因此,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陳素月 陳歐珀 劉櫂豪
(十七)隨著中國遊客免簽、落地簽等便利出入境政策的國家不斷增多,以及中國公民出入境手續不斷簡化,大陸人有更多旅遊地點選擇,且陸客港澳遊趨冷,為避免日後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交通部觀光局應加強規劃台灣深度旅遊行程及和相關單位協助開發各地特色商品,讓各國遊客愛上台灣旅遊及購買台灣產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十八)有鑑於中國大陸旅客占觀光目的來臺旅客比重偏高,經統計,陸客團旅客在臺每人每日平均消費265.34美元,低於日本觀光團旅客296.17美元及全體觀光團旅客265.98美元,恐排擠高消費力旅客。又隨著陸客人次增加,衍生之負面事件也時有所聞,且重點地區業者之稽查違規率偏高,亦有衝高人數而服務品質弱化之隱憂,在在成為政府積極促進陸客來臺觀光之餘,所應面對之重要課題。爰決議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導正開放陸客來台觀光政策失衡之書面報告,以促使我國觀光產業得以健全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十九)有鑑於政府近來不斷宣示我國入境觀光客將破千萬而成觀光大國,然從過去績效來看,103年觀光局有四項統計指標,分別是1.來台旅客人數創新高991萬人;2.我們賺了4,438億元的觀光外匯創新高;3.每一旅客來台每日平均消費額221美元也增加;4.占GDP 2.48%也創了新高。這些績效表面看起來很好,但事實上,103年國人出國人數高達1,184萬人,出超了193萬人。韓國有五分之一人口出國旅遊,韓國政府就受不了而亟於導正,我們是有二分之一人口在出國旅遊,交通部觀光局卻從來不正視。爰決議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正視我國大量人口出國旅遊所引發警訊之書面報告,以振興我國國內觀光旅遊產業,俾有效活絡國內經濟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二十)觀光局104年度起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新增「優質友善旅遊環境(星級旅館家數)」項目,其中104年度截至7月止星級旅館共計586家,較103年底增加59家,而105年度預計目標值為增加至630家,較目前僅約增加44家,顯見評估過於保守,尤其目前全台約3,000多家旅館,參加並獲得星級評鑑家數比率僅約占17%左右,仍有莫大成長空間,觀光局刻正推動優質團行程,以提升我國旅遊品質,提高國際形象,此乃提升民間旅館業者參與星級評鑑之誘因,但若能適時增加星級旅館比重,不僅更能提高優質團品質,且能促進業者參與評鑑比率。交通部觀光局應重新檢討星級評鑑制度,儘速研議符合我國國情之評鑑辦法,以促進國內業者與國際接軌,增進旅館服務品質。
提案人: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二十一)觀光局105年度預算新增「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度)」其中「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960萬元委辦費辦理建置智慧觀光及電子旅遊套票服務計畫,惟電子旅遊套票服務應可適用於觀光局轄下所有國家風景區,非僅大鵬灣方可適用,例如綠島、小琉球等離島也非常適合使用電子套票以方便旅客的旅遊服務,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應將智慧觀光及電子旅遊套票服務應用於所有觀光景點,以提升觀光服務品質,促進觀光發展。
提案人: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二十二)對於許多老街、漁港等觀光景點,幾乎在經過官方介入改造後,即完全失去原有之面貌,甚且變成坑殺觀光客之景點。因此,交通部觀光局往後投入資產於原有之觀光景點,除硬體之建設外,亦應考量原有文化元素,避免扼殺原有觀光景點之基礎。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陳歐珀
(二十三)觀光局近年來之觀光推展,其所拍攝之廣告幾乎集中於台灣之小吃、美食,對於其他觀光要素卻鮮少著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推展觀光之要素,應該多元化,而非僅侷限於單一。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陳歐珀
(二十四)近年來,我國產業發展逐漸轉型至觀光領域。然而,除了桃園、高雄、台中、松山等機場的旅遊服務中心由觀光局系統性地規劃、建置與管理外,其他地方景點或風景區的旅客服務中心皆由各縣市、單位自行管理,其資訊的內容與品質皆不一。為促進我國觀光資訊與旅客服務之品質,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統籌規劃全國各地觀光景點之旅遊資訊服務業務,以建立資訊充足、系統完善、便於旅客諮詢的親民性旅客服務中心。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李昆澤 蕭美琴
(二十五)桃園市立委共同爭取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為台灣燈會辦理27年來,首度在桃園舉辦!主燈區在桃園青埔高鐵站,副燈區設於桃園區中路,主燈配合生肖猴,副燈區配合桃園區有將近255座土地公廟,副燈規劃土地公。為了避免再發生2015台中燈會因公共運輸未妥善規劃,竟然要求民眾不要去賞燈之窘境,交通部觀光局應和桃園市政府加強公共運輸之規劃,及主燈區、副燈區的接駁專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二十六)機場捷運預計105年通車,為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主要公共運輸之一,分為直達車和普通車,票價至今尚未定案,交通部應和桃園市政府溝通協調,票價應採差別費用,普通車票票價不得高於60元,以增加賞燈民眾搭乘意願,並減輕每日桃園通勤民眾之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二十七)為了迎接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交通部應和桃園市政府儘快讓機場捷運通車,並且提供賞燈民眾至桃園各不同景點之接駁公車,儘速規劃機場捷運長庚醫院站至桃園後站、藝文園區、中路地區3條公共運輸接駁路線,以提供賞燈民眾來桃園區及桃園區民眾至雙北及機場上班、上學之公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二十八)桃園市國家三級古蹟260年的桃園大廟「景福宮」,是桃園區歷史發源地、商業中心,為讓2016台灣燈會賞燈民眾搭火車到桃園,參觀景福宮及商圈百年老店,交通部觀光局應和桃園市政府規劃、宣傳相關文化、商圈產業、美食資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二十九)觀光局近年補助桃園市政府整建桃園「虎頭山公園」主要是步道設施、動線改善,但虎頭山最高點三分山停機坪為俯瞰桃園最佳景點,但因為紅土地崎嶇不平,行走時容易造成傷害,以及明倫三聖宮前空地未妥善規劃為停車場,造成停車不便。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為提供賞燈民眾白天遊虎頭山夜晚賞燈,交通部觀光局應協助桃園市政府補助改善虎頭山明倫三聖宮前空地設置停車場及整建三分山停機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簡東明
(三十)交通部推廣之「台灣好行」計畫雖立意良善,但路線的規劃與在地觀光發展之間的相關性,仍有待商酌。例如在花蓮縣的部分,目前僅開闢太魯閣線與縱谷花蓮線,最南抵達光復鄉。而其他花蓮極具發展潛力的景點如蝴蝶谷、瓦拉米步道、安通溫泉、赤柯山等處,因位處於花蓮南區,而被忽略。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應重新評估台灣好行計畫於花蓮的路線規劃,並進行花蓮南區路線之建置的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李昆澤 蕭美琴
(三十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因應近年來觀光客倍增之問題,已著手研擬入園收費機制及交通疏導措施,待計畫核定後,即可實施。有鑑於野柳、西子灣等景點在實施遊客承載量管制後,都出現人潮外溢的現象,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扮演協助性角色,協同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機關研擬計畫,輔導太魯閣國家公園周邊的社區,利用其既有的人文與歷史特色,來發展成為具地方風格的衛星景點,例如新城老街、神社等。如此作為,除了可以吸納外溢人潮外,更可創造周邊地區的商機。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李昆澤 蕭美琴
第5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4億1,170萬7,000元,減列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0,970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5年度第1目至第3目「一般行政」、「運輸研究業務」、「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中共編列1,018萬6,000元,進用各類派遣人員達24人。此進用各類派遣人員高達24人,占正式員額167人之14.37%,比率偏高。又該所現有高達14名派遣人力擔任運輸政策計畫之研究及建議工作,恐難免涉及核心業務之範疇,妥適性有待商榷;另該所未能完整表達派遣人力運用之相關資訊,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018萬6,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二)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5年度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海空運科技研究計畫」、「低碳運輸系統發展計畫」編有此二項計畫經費,二項計畫中之「委辦費」分別編列603萬元及2,435萬元,共計編列3,038萬元。然此二項計畫之「委辦費」前者高達58%,後者更高達69%,惟說明欄「委辦費」所列之計畫,多屬交通部運研所所屬之業務,委辦經費過高,該所之業務功能性令人存疑。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3,038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5年度預算於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低碳運輸系統發展計畫」,其中針對計程車產業發展分析模式之研究編列290萬元。近來我國計程車產業面臨外商UBER公司之挑戰,面臨轉型之問題,而該公司亦有法規上之問題無法突破,一來是在於對乘客的保障不足、加上其營利行為並沒有增加國家的稅收,對我國計程車產業有著巨大衝擊。但UBER公司亦提供了我國交通運輸之科技創新,惟運研所卻未針對此類新型態計程車產業提出解決之道,導致該公司既違法又持續營業。爰此,凍結本筆預算四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新型態之計程車產業提出改善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四)目前港研中心人力占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三成七,但以業務而言,其比例並未如此高,爰要求港研中心人力於1年內業務作適當調整,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陳歐珀
(五)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員額167人,辦公房舍面積18,308平方公尺,平均每人使用辦公室面積110平方公尺,為交通部所屬各單位之冠,甚至為民航局之5倍以上。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使用辦公房舍帳面價值7億0,254萬6,000元,每人使用辦公室帳面價值420萬7,000元,亦為交通部所屬各單位之冠,為民航局之91倍之多。顯示該研究所辦公房舍之使用有浪費國家資源之情事。
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公房舍使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評估是否與交通部所屬其他單位合署辦公之可能性。
|
辦公房舍 面積(A) |
帳面價值 (B) |
預算員額 (C) |
每人使用 辦公室面積 (A)/(C) |
每人使用 辦公室價值 (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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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研所 |
18,308 |
702,546 |
167 |
110 |
4,207 |
|
交通部本部 |
43,338 |
37,952 |
488 |
89 |
78 |
|
高鐵局 |
25,734 |
800,692 |
413 |
62 |
1,939 |
|
鐵改局 |
41,721 |
761,154 |
610 |
68 |
1,247 |
|
航港局 |
68,518 |
560,678 |
782 |
87 |
717 |
|
民航局 |
5,827 |
13,093 |
284 |
21 |
46 |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六)有鑑於國道5號假日常塞到爆,往往不是國道客運班次不夠密集,而是國道5號路幅有限,湧進太多車輛所致。近日地方政府研議增加國5多點對多點的直達國道客運,在路幅有限下,若再增加更多國5客運,必然更加壅塞,問題勢必雪上加霜。現在的問題點是,宜蘭在地接駁不便,民眾到了宜蘭形同沒有腳,因此無法提高搭乘公共運輸的誘因,最後還是選擇自己開車。交通部運研所職司交通政策研究,除提供交通部重大政策參考,對於地方交通管理亦有相當助益。宜蘭近年大力發展觀光產業,面對大量人潮湧入,在地接駁系統如電動公車及公共自行車的密集推展,除符合節能減碳目標,亦可提升大眾運輸便利性之誘因,爰決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宜蘭在地交通接駁系統發展之評估報告,以便有效降低民眾開車意願,揮別國道5號每逢假日塞車嚴重的夢魘。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七)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持續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專案,協助交通部彙整及檢視部屬機關所提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惟我國面臨近來劇烈氣候變遷,時有颱風侵襲本國。但在各次重大風災來臨時,卻未曾整合規劃,致使我國鐵公路交通大亂,影響民眾生活及產業發展甚巨。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中央氣象局儘速整合,針對各類天然災害,提出氣象與各類交通建設整合資訊平台,並加速鐵公路建設風險地圖及相關平台之建立,開放給各研究機構及民眾,俾提升我國未來面臨颱風時之救援能量,減少民眾及產業損失。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八)有鑑於這次中秋連續假期,正巧遇上杜鵑強颱的肆虐,由於交通部反應慢半拍,整個輸運計畫頓時亂了套,許多民眾趕在雙鐵停駛前搶搭,造成各地車站出現失序現象。乘客購票與訂位資訊所形成的大數據,都是交通部門可以妥善應用據以提出創新服務、應變計畫、提升決策品質的重要依據,值得交通部門進一步藉此思考以民為本的輸運計畫,能更精準掌握交通需求量,得以在危急情況及時完善推出緊急調度計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已啟動大數據分析在交通管理與服務應用上,爰決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藉由大數據分析來輔助緊急輸運調度之研究報告,避免此次各車站應變不及導致失序之狀況再度發生。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九)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儘速提出花蓮地區各地「低碳綠能交通接駁工具建置計畫」,完成當地之智能接駁整合系統解決市區塞車及停車問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蕭美琴
(十)針對「運輸研究業務」項下「基礎運輸研究計畫」,當前蘇花改通車進度固然延宕,但運輸研究所對於蘇花改通車後,即將面臨之車潮與流量疏通動線,尚無完整研究與規劃。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免日後蘇花改道路通車之後,導致嚴重交通亂象。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針對「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海空運科技研究計畫」,運輸研究所應就花蓮各知名觀光景點之交通流量問題,研擬化解塞車及避免大型遊覽車與各式車輛回堵之可能性;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整合各項運輸系統的網路app軟體回報建置,並向各旅行社及遊覽車業者宣導輔導配合行程分流及路線分散,以免人車密集集中於特定時刻景點,導致車輛回堵及旅遊品質下降,更應積極避免用路人之諸多不便。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蕭美琴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529億4,124萬9,000元,減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3,900萬元(含「資訊管理」500萬元、「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項下「獎補助費」3,2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2億9,301萬9,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億3,201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6億0,92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於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經費69億0,491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葉宜津 許淑華 簡東明 王進士 羅淑蕾 劉櫂豪
(二)針對UBER(台灣宇博公司)在台灣招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經營計程車業務多年,除嚴重損害合法計程車及租賃車駕駛人權益,對乘客人身安全亦有重大隱憂。惟業者成立以來政府至今僅能開罰,縱使法院判決UBER應勒令停業,業者仍然持續營業,政府束手無策。爰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之十分之一,俟公路總局就如何遏止UBER違法營業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宣導經費編列1,000萬元,該筆費用係屬宣傳性質,效益有限,且大多數民眾對於繳交燃料費已成為習慣,該筆經費之用途及效益不明,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更加明確該經費必要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許淑華 簡東明 葉宜津 劉櫂豪
(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編列46億7,669萬3,000元。然查目前除大台北都會區具有較便利之捷運與公車系統外,其他地區之大眾運輸發展便利性不足,導致我國機車數量持續成長,造成嚴重之空氣汙染問題,應正視機車數量龐大現況,積極推動大眾運輸發展政策,藉以舒緩私人運具持有數量成長,誠有重新檢討公共運輸提昇策略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46億7,669萬3,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五)對於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機械設備費」編列3,000萬元辦理推廣運用「先進大眾運輸系統」技術之「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遊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之相關功能提昇及實體建置費用,此項計畫並未觸及一般民眾如何方便實用之目的,似僅為主管機關或業者方便管理之用,爰凍結此項預算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獎補助費」編列1億5,000萬元係辦理重要假日與大型活動強化公共運輸疏運或優先通行管制、公路公共運輸教育深耕行銷等活動,因該筆預算似為宣傳性質,對照國內民眾用路習慣,效益似乎有限,該筆預算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該筆預算執行之必要性、預計效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進士 羅淑蕾 許淑華 簡東明 葉宜津 劉櫂豪
(七)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6億4,825萬元。另又編列2億3,235萬元,作為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及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功能的交通與觀光服務改造費用;然經查:交通部為便利民眾跨區使用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自99年起推動辦理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各年度並訂有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及補充規定,據以辦理相關補助事宜。截至103年底止,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累計已核定72案多卡通設備補助案,金額4億5,658萬餘元,惟迄今仍未能全面提供服務且部分規範未臻周延,亟待檢討改善。爰此,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獎補助費」之「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及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功能的交通與觀光服務改造」經費2億3,235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八)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經費412億9,301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簡東明 劉櫂豪 王進士 許淑華 葉宜津
(九)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編列93億8,000萬元,作為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之用。政府長期建設重西輕東,當初宣示本計畫原擬在106年底全線通車,交通進步帶給宜蘭地方人士莫大希望;然施工期間屢傳出包商徵不到工人而缺工,或每遇挖掘到古遺址即工程停擺之情形,遭外界質疑是否為工程延後找藉口?為免工程一再延宕,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提出有效因應對策,避免通車期程遙遙無期。爰此,凍結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所列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經費93億8,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十)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60億7,600萬元,辦理臺北、桃園、新竹……等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道路建設工程。然生活圈計畫屬競爭型計畫,政策交議及續辦工程需優先辦理,本計畫包括前6年計畫續辦案件達25項,計畫總經費達125.83億元,未來中央補助款需求(公路總局部分)為43.81億元;鑑於以前年度不經濟之退場案件金額不低,相關成本效益評估及計畫之監督控管顯未周妥,允宜審慎評估案件優先順序,俾利循序推動。爰此,凍結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所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經費60億7,6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為4年300億元的公路建設計畫,是我國各縣市政府新建、養護公路之重要常態預算,但近年來公路拓寬與新建,無論在徵收土地、對環境的衝擊都易引發爭議,本計畫過去倚賴縣市政府自行排序提案,作為補助標準,卻缺乏實際評估、審查,使得預算無法用在刀口上,更徒增爭議。如位在花蓮縣七星潭旁的縣道193線拓寬案,即有地方民眾表達不願私有土地被徵收,且不知拓寬的必要性為何,更擔心拓寬後的快車可能造成居民安全問題,又徵收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編定的防風林,使其防風固沙功能減損,更增添天然災害來臨時之風險。道路建設理應是長遠地方發展的重要規劃,卻因此造成民眾對政府之不信任。爰此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所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預算四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核定標準應通盤檢討,重新訂定加入公民參與機制的審核規定,並以地方交通建設總體發展,審視計畫必要性及正當性,並暫緩本計畫核定花蓮縣之「縣193線0K+000~7K+300外環道新闢工程」的經費,除經既有法定開發程序外,待召開本工程計畫之地方聽證會,邀請地方社區居民、環境、文化、生態學界、環保團體、觀光產業界、政府單位意見充分溝通、弭平爭議後,針對現階段缺失,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連署人:田秋堇
(十二)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自98年起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以來,部分計畫因用地取得困難等等因素,必須退場以停損,但統計迄今未完成計畫累積投入經費卻高達1億4,133萬4,000元,顯有規劃不良、浪費公帑之虞,查105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共編列60億7,600萬元,爰凍結3億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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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核定計 畫經費 |
累積 實支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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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北生活圈─臺北縣鶯歌鎮東鶯平交道北側立體交叉改善工程 |
424,538 |
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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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竹生活圈─118線關西外環道路新闢工程0k+000~3k+377段工程 |
663,422 |
130,015 |
|
3 |
台中生活圈─豐原4─3號道路延伸工程(0k+000~0k+800) |
306,777 |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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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中生活圈─台中市大肚區華山路(中60)拓寬工程(0k+000~0k+720) |
16,583 |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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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中生活圈─台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中75)拓寬工程(0k+000~2k+600) |
62,269 |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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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中生活圈─中75─1線道路拓寬工程(0k+000至3k+502.075) |
354,188 |
5,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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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37線和平路道路拓寬工程 |
5,000 |
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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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3號縣道(東衛至中正橋)拓寬工程 |
93,840 |
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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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嘉46線(仁和里至醫療專用區)道路拓寬工程 |
105,47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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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032,090 |
141,334 |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劉櫂豪 王進士 葉宜津 許淑華
(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105年度續編2億5,167萬元,其中「業務費」項下委託運研所辦理全國路網系統規劃研究及交通部自行車示範路網資訊系統建置編列1,200萬元,惟查已於104年度亦編列1,200萬元委託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且分析兩年度委辦經費之用途用人費用分別為570萬元和690萬元,占研究經費之47.5%和57.5%,從人事成本占研究案之主要,再次凸顯並非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自行研究而係再委外辦理,顯然有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爰此,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度辦理本計畫項下委託運研所辦理全國路網系統規劃研究及交通部自行車示範路網資訊系統建置編列1,200萬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楊麗環 許淑華 簡東明
(十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編列2,000萬元,作為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之用,期程自105至109年度,總經費1億6,000萬元,105年度首編費用2,000萬元。然本計畫屬105年度政策引導型新興計畫,目前仍處行政院與所屬相關單位意見往返表示之階段,尚未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即逕行編列該項預算,稍嫌草率,恐有浮編之嫌。爰凍結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經費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於「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中編列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惟該計畫尚在依各審核機關意見研議修正計畫內容中。根據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爰此,凍結本筆預算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陳歐珀
(十六)對於稽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每年編列大筆經費寄發開徵及催繳郵資,其經費高達2億多元。惟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行政文書之送達依法規得以電子等其他方式為之。主管機關應研議相關法規,在不違反民眾權利及意願情況下,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方式收受通知書,除得節省相關經費外,亦達節能省碳之效。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十七)近年來,台灣觀光業快速成長,暴增的旅客人潮常在假日擠爆著名景點或是主要車站。然而,現階段的交通運輸與輔助措施,皆未盡完善,除了遊客不便外,也對在地居民的生活產生衝擊。有鑑於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已進入最後年度,仍未有明顯改善績效,實有浪費公帑之虞。
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公路監理及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有關「公路流量智慧監測軟體」應與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動態查詢系統」、「公路總局客運e化暢行台灣系統」、「台灣好行」等常用運輸動態資訊網站統一系統暨進程,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業務內容及改善方案。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蕭美琴
(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5年度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計畫項下「資訊管理」分支計畫中,編列辦理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維運等費用1億9,885萬元。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負責全國汽(機)車車籍、駕駛人、違規、監理規費等各項管理功能,由於系統建置及維運經費龐鉅,且影響範圍大。爰要求除行政效率有效提升外,系統效能維持、資安防護等級亦應建立有效監督機制,俾利系統安全並有效運作。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九)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都市計畫以外地區)」(104至107年度、4年300億元)可涵蓋全國各縣市生活圈交通建設,105年度一共編列60億7,600萬元;但若地方縣市政府未協助鄉公所提出申請,政府極易忽略山地原住民族地區需求。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6年度起檢討辦理方式,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王進士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二十)交通部、內政部及教育部推動自行車路網計畫業務已逾10年,應積極跨域整合各機關資源,檢視以往缺失,並參據立法院決議,針對自行車路網之軟、硬體設備規劃建置及安全控管機制進行妥善規劃,以發揮預算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葉宜津 羅淑蕾 簡東明
(二十一)西濱快速公路之興建目的係為紓解國道高速公路壅塞,構建西部地區整體高快速公路網路,達到全面且快速之公路運輸目標,惟西濱快速公路部分路段使用成效不彰,或工程延宕多時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為避免規劃設計不良或施工品質不佳情況發生,要求應全面檢視使用效率不彰路段並研謀妥處,俾利發揮原始修建興建及達到公共服務之目的。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簡東明 葉宜津
(二十二)依目前科技之發達,對於公共運輸之相關事項,均得採取數位化資訊配合APP程式,讓整體公共運輸之資訊達到透明、公開,以利民眾利用公共運輸。然主管機關卻未要求相關業者將相關營業事項電子化、數位化,致使我國公共運輸有相當程度仍停留在傳統叫客階段。爰此,主管機關應訂定分年要求計畫,使相關業者將營運相關事項電子化、數位化,並配合相關應用程式,以利民眾更加便利使用公共運輸。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二十三)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劇烈天氣之發生頻率增高,而造成公路之災害事件。許多公路路段,因受環境影響,遇雨即塌,對於此些路段,交通部公路總局除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外,亦應考量環境休養相關問題,除維持基本救護通行所需外,不應復建者即應放棄復建,避免大量經費預算浪擲於天災地變中,同時得讓相關環境免受人為破壞。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二十四)桃園市鐵路高架化或地下化未定案,不僅影響改善鐵路塞車狀況,也間接導致其他捷運建設亦未定案,為了解決桃園民眾到雙北搭乘公共運輸,同時也培養未來捷運乘客,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積極和地方政府規劃增加客運路線,同時為解決客運司機荒(例如,桃園市至台北圓山捷運站9023路線,搭乘人數激增,據業者說因缺司機,無法增加班次),應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作培訓客運司機及加強維護司機勞動條件,以增加民眾轉職的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許淑華 簡東明 劉櫂豪
(二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聯合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路邊臨時檢查結果,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檢驗不合格數,占該種車輛全部檢驗數之比率,由101年之0.80%,逐漸增加至103年之2.34%,不合格項目,包括擅自變更增減設備規格等未符車輛安全規格事項、未繫安全帶及駕照逾期等駕駛資格及行為欠當事項。鑑於各汽車客運安全之最大風險來源即為人為因素,為避免人為失誤與不當行為造成重大運輸事故及人員傷亡,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持續強化客運業者對駕駛員及車輛安全之管理。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二十六)鑑於桃林鐵路停駛後,龜山陸橋早無存在必要,反而阻礙地方交通及發展,民眾多次要求拆除。交通部公路總局雖已編列預算於104年10月開始拆除,惟預估工程期程卻長達8個月,嚴重影響當地民眾交通與日常生活。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檢視現有施工計畫,研擬縮短工程期程之最適方案,同時應積極與地方民眾協調,規劃降低施工期間造成對居民影響之配套措施。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二十七)為確保危險物品公路運輸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及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之核發,並建置第三代監理資訊系統協助列管相關資料,另執行檢警聯合稽查作業、委託檢驗機構辦理裝載危險物品之常壓罐槽體檢驗事宜。惟近年來危險物品公路運輸事故件數及傷亡人數未能有效降低,業者違規比率更高達39.19%,且載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逾期未檢罐槽體眾多,部分罐槽體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已逾2年等,顯見相關政策執行與查緝未妥適執行,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就相關缺失研擬檢討改進措施。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王進士 簡東明 許淑華 葉宜津 劉櫂豪
(二十八)鑑於彰化縣鹿港鎮部分街道受限於古蹟保存之限制,因而道路無法拓寬,每逢假日或特殊節慶,外地遊客皆由國道1號及3號系統交流道轉入員林大排快速道路再銜接青雲路進入鹿港鎮區,時常導致交通癱瘓,為改善鹿港地區交通,爰建請交通部責成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鹿港鎮員大排平面道路增闢一條由員大排平面道路經第一公墓再銜接龍舟路至中正路之內外環道,以有效將車輛分流至台17線道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劉櫂豪 林滄敏
(二十九)鑑於台76線後續路段將從埔鹽交流道,經縣道135社尾之後往西南方向並經過草湖,最後連接台61線芳苑交流道,該路線既已於2013年底敲定路線版本,惟目前進度仍相當落後,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針對台76線沿伸至芳苑,儘速提出相關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以利彰化縣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招商進行與西南角地區的經濟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林滄敏
(三十)鑑於彰化東外環道於2004年1月12日通車至今,北起台14線與牛埔交流道交叉口,往南至花壇鄉續接台1線。若花壇延伸至埔鹽將能銜接國道1號、福興工業區,再到埔鹽連接台76線,再銜接台76線延伸線,俾可帶動附近經濟,有利於花壇發展與銜接台中市中彰快速道路,同時減輕國道1號負擔。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台74甲線快速道路由花壇延伸至埔鹽進行整體規劃及環境評估等作業,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林滄敏
(三十一)鑑於彰化台61乙線美港公路係為東西向道路,於102年完工後,因貫穿工東三路、保北路、湖地路、彰新路、北川路、中華路、嘉二路、七嘉路、新港路、泉厝路、什泉路、建國路、台17縣等10幾個大小路口,又因大小型車輛出入頻繁,導致交通事故不斷,通車迄今已發生120餘件大小車禍事故,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產之損失。為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傷,並確保行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儘速研議將美港公路改建為高架道路,以還給彰化和美、伸港地區完善之彰濱連絡道。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林滄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淑蕾、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經濟委員會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羅召集委員淑蕾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宣讀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