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4分至9時31分、10時24分至11時53分

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至10時30分、下午5時至5時12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鎮湘  江啟臣  黃志雄  陳淑慧  陳歐珀  陳碧涵  許淑華  張嘉郡  詹滿容  邱文彥  李貴敏  葉津鈴  簡東明  詹凱臣  周倪安  賴振昌  羅明才  鄭麗君  葉宜津  陳亭妃  王育敏  林岱樺  蔣乃辛  蔡煌瑯  楊麗環  羅淑蕾  蘇清泉  陳雪生  陳根德  盧秀燕  林滄敏  蘇震清  林郁方  林德福  楊 曜  李鴻鈞  黃偉哲  丁守中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昆澤  蔡其昌  陳明文  黃國書  莊瑞雄  段宜康  吳宜臻  李俊俋  吳秉叡  陳素月  蕭美琴  薛 凌  何欣純  費鴻泰  柯建銘  潘維剛  蔡正元  徐少萍  許智傑  邱議瑩  尤美女  廖國棟  李桐豪  洪秀柱  楊玉欣  林淑芬  許添財  姚文智  賴士葆  江惠貞  趙天麟  王惠美  吳育昇  孫大千  曾巨威  田秋堇  林鴻池  林國正  鄭汝芬  管碧玲  翁重鈞  吳育仁  呂學樟  劉建國  黃昭順  謝國樑  陳學聖  劉櫂豪  徐欣瑩  廖正井  蔡錦隆  王金平  高金素梅 盧嘉辰  鄭天財  陳怡潔  楊瓊瓔  高志鵬  陳其邁  徐志榮  顏寬恒  陳超明  李慶華  張慶忠  楊應雄  馬文君  王廷升  邱志偉  孔文吉  呂玉玲  

委員出席 110人

請假委員 陳節如  王進士  

委員請假 2人

  席

院長

王金平(11月24日上午9時4分至10時30分)

 

副院長

洪秀柱(11月20日上午9時4分至9時31分、10時24分至11時53分、11月24日下午5時至5時12分)

  席

秘書長

林錫山(11月24日上午9時4分至9時56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11月20日上午9時4分至9時31分、10時24分至11時53分、11月24日上午9時56分至10時30分、下午5時至5時12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志願服務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0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6項,檢送有關跨行轉帳交易收取手續費之後續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及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經濟部函送「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洽談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截至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暨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截至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寢具商品品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及「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名稱合併修正為「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送「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為廢止「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交通部函,為修正「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藥物回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四、財政部函送「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五、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六、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截至第2季止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更正前送「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總編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表一、住宅社區專編第十七點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荷蘭及日本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森林遊樂區等地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指定寵物食品之寵物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教育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名稱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八、教育部函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六○、教育部函送「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4年4至6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二、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預算撥付情形及補助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三、文化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四、文化部函,為廢止「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五、文化部函,為修正「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六、文化部函送104年1至7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七、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六九、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4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1至6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司法院函,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名稱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二、司法院函,為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三、司法院函送「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七五、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法務部函送104年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及「法務部廉政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法(NIEA W452.5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法(NIEA W452.5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填充管柱氣相層析法(NIEA W780.5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W418.5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比色法(NIEA W418.5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氰化物檢驗方法-電極法(NIEA A713.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氰化物檢驗方法-電極法(NIEA A713.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二、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九三、考試院函,為修正「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考試院函,為修正「試務處組織規程」等12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部分條文、「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條文及「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七條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交通部函,為「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名稱修正為「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二、交通部、財政部函,為104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三一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三一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一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一六、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一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名稱修正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二三、外交部函送104年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二四、外交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4年第2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二九、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三○、行政院函,為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4年8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一、行政院函,為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二、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第2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三三、科技部函,為廢止「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三四、科技部函,為廢止「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三五、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1至6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所屬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第1季及第2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三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本院內政委員會相關決議,有關該會開票所禁止民眾攝影部分之三件行政函釋,經決議停止適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四○、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一),檢送書面報告資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資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澈底解決收費員轉置工作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法律事務費」編列817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探勘費用預算專案報告」,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代辦溪州焚化爐操作成本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情形」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之計畫規劃、工程執行與預算控管效率檢討」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辦理明細及實施效益評估」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整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比率偏高,要求提出細目並提出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原列1億5,56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漁業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蒙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藏事事務」編列1,481萬9,000元,凍結2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檢送解凍報告1份,請安排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四、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12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四、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六、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1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條文,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等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5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五、監察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農委會提出之「建構臺灣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策略」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大閘蟹影響河川生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米飯添加食品添加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本「新安保法」通過後東亞局勢轉變、是否增加臺灣與中國博弈之戰略選項、我國要如何確保台灣和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日前八仙樂園的粉塵爆炸意外造成大量傷亡,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要求提供粉塵使用管理規範之研商結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應建立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早期預警系統,降低病原傳播風險及對國民健康潛在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修正前,應提出有效因應方案,避免立法空窗期,損及人民財產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保障被整併金融機構之員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越南排中事件後臺商權益保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針對過去5年違法基地臺稽查平均件數甚低,主管部會除應積極查處外,更應積極協調開放公有地、公家機關架設基地臺,以改善違法架設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為杜絕手機軟體亂象,建請主政部會透過協力共管或訂定罰則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經費高達997.3億元,為前期購車計畫之2.27倍,應檢討購車計畫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儘速檢討部分不合時宜或過度之租稅優惠措施,諸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度是否調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稅課收入預算編列應考量經濟情勢予以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積極爭取加入TPP第二輪談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經濟成長衰退,政府應採取出口及內需並重之雙引擎經濟新思維,並將過去臺商以中國大陸為工廠的接單代工方式,改變為創新研發及加值服務的新出口模式,以及分散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檢討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計畫成效,加強對東南亞與南亞開發電子商務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經濟部提供青創基地出租率明顯偏低及應加強青年創業資金取得與經營輔導專業的協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針對自由貿易港區現行實施優惠方案擬自105年起調漲,恐增加港區內廠商的經營負擔,不利競爭,建請通盤考量暫緩施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振昌就「歐習會」與臺美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年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世界衛生組織呼籲各國共同制止菸草製品的非法貿易,建請研議回歸菸品販售執照制度,讓菸品產銷流程透明化,避免非法菸混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檢討公共住宅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調降貨物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降低失業率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轉型及開拓新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籲請主管機關對行動通信基地臺之管理鬆散、違法基地臺裁罰不力,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路口交通號誌的燈桿基座螺栓過長,易衍生交通事故須立即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營運相關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登革熱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檢察官開庭確認原告、被告或證人身分時,衍生洩露個人資料問題,造成當事人遭騷擾、或被詐騙集團鎖定行騙等後遺症。主政單位應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對當事人重要性,儘速研議修正辦法或彈性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大考中心日前公布高中英聽成績,最好的A級和最差的F級考生比率增加,中間B、C級比率降低,呈現雙峰現象,凸顯區域差異是存在的事實,主政單位應努力減少英聽程度落差,俾以降低雙峰現象,提高偏鄉學子學習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稅法規定,不論法人團體型態或非法人團體型態祭祀公業,均應繳納地價稅。但證其實務現況,因派下公同共有土地,任何使用變更均須共有人一定比例同意,其土地使用效益甚低,並不同一般私有土地,且大部分祭祀公業土地亦多為公益使用居多。主政單位應考量其祭祀公業土地特殊性,研議祭祀公業土地減免地價稅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德國福斯汽車柴油車排放測試造假醜聞所提出禮品卡補償方案。主政機關應責成該分公司在尊重我國的要求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對我提出的方案必須與業者在國際上所提出的內容一致,以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坊間保險理賠爭議層出不窮,主管機關實應強化管理監督責任,在保險公司招攬客戶,除應予明確說明保戶權益外,建請面對關鍵條文應加註紅色粗框警語,且在簽約過程中研議錄影錄音必要性,藉以維護保戶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鄰國日本記者調查發現,便利商店的關東煮之所以耐煮,是因加許多添加物,連湯頭也添加化學調味料。而事實上業者削價競爭搶奪關東煮市場,很難期待會供應高品質的食材。針對上開食安問題,主政單位應重視此一調查發現,重新檢視便利商店販售關東煮所以耐煮原因,俾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並兼及販售超商聲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近時空汙情況嚴重,恐危及學子健康,主政單位應重新研議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及停課的寬鬆標準,藉以因應日趨嚴重的PM2.5空汙形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我國漁工嚴重不足,尤其本國勞工上船工作意願低落,漁撈作業人員減少,造成漁民出海作業困難,再者,外籍及大陸漁工之引進、管理,分散在不同部會,為求事權統一,應將相關漁工事務劃歸農委會漁業署掌管。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部會,開拓外籍漁工來源,並將外籍漁工的主管機關由勞動部改為漁業署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對民國86年1月1日前後,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成殘,且合乎就養標準之義務役官士兵,其贍養金支給標準卻不同,使86年1月1日前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成殘的義務役官士兵每年領取之贍養金較少,連帶影響其年終慰問金之不公平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現行國軍官兵個人裝備的配賦基準,部分項目如迷彩戰鬥靴等,每人僅發給一雙,且兩年後才能再申請,太過嚴苛,急需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現行「戰鬥部隊勤務加給」的發放標準,部分規定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形,顯失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外交部在103年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基金會」所執行的計畫中,有部分項目的執行率嚴重偏低、甚至掛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退伍的志願役官士兵就業,正研議透過投資事業多角化經營,增列警衛勤務的方式,希望日後能由退伍的志願役官士兵,承接國防部所屬單位的保全工作,但國防部在警衛工作的釋出方面略嫌消極,使此一措施遭遇極大的瓶頸,不利於退伍志願役官士兵的就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目前國內大多數的失智症患者,仍然由家屬擔負主要的照顧工作;但基於失智症的特性、社會結構的改變導致家族成員減少或分散各地,和國內的照顧措施仍不完備,使承擔照顧責任的家屬承擔龐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強化在區域醫院或社區的「失智症家屬互助團體」,不僅有助於家屬減輕壓力,也有助家屬照顧失智症患者;但相關單位現行對失智症患者家屬團體的輔導與支持措施,並不充裕,亟待補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雖於民國100年同意依監察院意見,給予民國86年1月1日(不含)以前成殘之義務役官士兵重新申請贍養金之權利,卻僅能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的80%發給,且一律自提出申請之次月起發放,對傷殘義務役人員顯失公平;故國防部為照顧傷殘之義務役人員,對前述人員應一律按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或常備士官現役同官階一級本俸之一倍發給;並依前述人員成殘合於就養標準之時間,追溯發給贍養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近年來中部地區空氣品質快速惡化,特別是臺中大里、忠明、西屯等監測結果顯示,季節性的PM2.5污染嚴重,嚴重危害民眾身體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積極作為,督導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擬定燃煤電廠因應空氣汙染降載作業程序,並要求環保署儘速針對中部空品區PM2.5問題改善提出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含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3委員會)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兩岸雙方領導人於本(2015)年11月7日在新加坡會面,建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規定,邀請總統於馬習會後至本院進行國情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5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委員蔡正元等50人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我國不能廢除死刑?」,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七條之一、委員顏寬恒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委員許智傑等、委員賴士葆等及委員潘孟安等分別提案第三十一條之一、委員陳節如等提案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四十一條之一及委員楊玉欣等提案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有鑒於老人住宅(老人社會住宅)因老人需求之不同會有不同之類別,例如:1.為經濟弱勢老人提供之老人住宅;2.因為社會歧視無法租到合適房舍,但是不符合社會住宅入住條件之老人;3.因為可能產生跌倒或疾病的高危險群老人所需之照顧住宅(Assisted Living),需提供24小時看視服務,並結合社區支持服務之照顧住宅等。住宅主管機關在規劃老人住宅計畫時,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究因應不同老人需求,以社區化、在地老化為原則,規劃平價老人住宅、老人照顧住宅、老人合作互助住宅(女性老人互相陪伴互助之團體家庭)等住宅形式,以取代現行單一老人住宅。2.為使政府施政及相關研究更能符合老人需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0條規定每五年一次的老人生活調查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老人生活狀況、經濟安全、失能及長照服務提供統計、交通、居住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等。3.有鑑於各地方政府及通報義務人對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行為之內涵不了解,而忽略於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老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研訂老人保護之態樣、定義與風險評估。〕

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審計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陳碧涵等28人及委員邱文彥等29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邱文彥等提案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中央主管機關為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得整合相關機關構執行上開事項,必要時得研議設置專責組織。2.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桐豪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為杜絕假農民也可領到老農津貼之亂象,去年六月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案,將申領老農津貼應參加農民保險年資,由現行6個月提高到15年;而內政部今年為因應此修正,要求全台農會協助清查農民資料,然實務尚未自有農地,但實際從事農作之農民所在多有,相關措施已引發農民恐慌;爰建請行政院研議相關規範,授權地方政府清查農民是否實際務農,藉此開立「土地使用證明或實際農作證明」等文件,以確認農地承租關係或長年務農之事實,以利農民藉此作為加入農保之依據,同時消弭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之差,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碧涵、楊麗環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創新是知識時代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行政院以政策高度扶植青年創業,期望在降低青年失業率的同時,也能鼓勵我國優秀的年輕人發揮創意,以創新產能驅動國家競爭優勢。然而開創產業新風貌的高度視野非一蹴可成,所需能力與洞察力需從小以多元自由的學習環境誘導開發。爰此建請教育部鼓勵國中小學開展多元學習環境,完善師資、課程規劃與相關教育資源,建置合適的學習環境,從小培養學童全方面視野,並適性開發多元智能,以孕育我國新一代創意新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我國長期以來,無論是國中小或高中職其每週體育課時數普遍不足,甚至有借課予其他課程現象,為解決此狀況,體育署擬推動一週三節體育課,然現卻傳出有專家學者,欲將體育課減至一節,爰此建請教育部繼續落實推動一週三節體育課之政策,並與專家學者進行有效溝通,一方面保障體育課之落實與受教權,一方面避免影響我國未來體育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近年來無人機盛行,已經成為高科技時代的新寵兒,2015年7月底,一架由中國大陸旅客操控的無人空拍機失控撞上台北101,引發社會正視無人機對公共安全的衝擊。然而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無人機制定相關的法規,也就是如果不是在機場四周的管制範圍,無法以專法制裁空拍機的主人;爰提案,建請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針對空拍機所造成的爭議進行研商並儘速針對研商結果制定相關規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網路科技快速發展,「金融科技」已為未來新興趨勢。近年來,「P2P借貸平台」於英國、美國及中國大陸等國迅速發展,係利用網路媒合個人間之貸款服務。惟如未有健全監管機制及完善法律配套,恐有非法詐騙、監管權責不明及法律不明確等諸多風險,難以保障借款人權益。建請行政機關立即評估各國實際運作情形,並研擬相關監管配套機制,以健全金融法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2人臨時提案,中國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協會針對五期油氣雙燃料車的實車測試,除氮氧化合物較汽油車增量外,其他汙染物則有28%至41%不等之減量效益。依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台灣有200萬輛使用之油車,適可加裝LPG系統。因此,為降低使用中之小客/貨汽油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與改善空氣品質,爰要求「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五年計畫,應繼續辦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政府長期在山區設置「山林檢查哨所」管制遊客進出,卻反而限制了當地部落族人自由進出家園及祖居地權利,近期又發生南投縣布農族人憤怒拆除丹大檢查哨柵欄事件,最後結果是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讓步,同意取消當地哨所登記制。因此,本席等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應檢討全國山林哨所登記制存在必要性,並邀集部落族人討論「山林共管機制」取代現制,以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法務部施行「酒駕再犯發監標準」,採取所謂「三振法案」,明定五年內三度酒駕者即發監後,造成監所負擔急速增加,人滿為患無法負荷。按酒駕累犯者多屬行為人自身具有「酒癮」、「酒癖」,如不接受醫學戒酒治療或改善生活習慣,單純發監無助於減少酒駕累犯之發生。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法務部儘速重新審視、制定「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並與衛福部共同研擬「酒精成癮者戒治、輔導之保安處分」,針對因酒癮、酒癖而累犯酒駕之行為人,一方面將是否發監的裁量權交還承辦檢察官依照個案嚴重性自行判斷;另一方面能夠藉由偵查期間的認罪協商程序或審判完透過保安處分,讓該行為人能夠接受戒酒或改善生活習慣之治療與輔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交通部104年11月19日公告,大幅放寬中國旅行團配額上限,每天暴增三千人,增加幅度達六成,已經是今年的第二次放寬配額,人數從去年四千人暴增一倍到八千人,說穿了,就是觀光局為了要讓今年千萬旅客來台的目標達陣,不惜在選前敏感時刻大幅放寬限額,嚴重影響台灣旅遊品質,更排擠歐美觀光客及台灣本國人的國民旅遊權益。爰此,要求交通部不應隨之起舞,開放限額暴起暴落,並應開拓不同客源市場,建立永續深度旅遊環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林德福、費鴻泰、羅淑蕾、李桐豪等18人臨時提案,鑑於自來水之供應是攸關民生權益的議題,而近日萬眾矚目的鉛水管問題更危害到民眾生命與健康。行政部門應儘速進行汰換鉛水管之工程,爰此,本席等要求行政院應提出具體施工進度並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更換全台鉛水管管路,必要時動用第二預備金以為支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李貴敏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行政院消保處近日公布「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定型化契約規定」調查,發現不合格比率高達4成5,恐造成學童權益受損。另查,坊間亦常見未立案安親班林立與補習班業者違規兼營安親班等違法情況。爰建請教育部督促各縣市教育局針對課後照顧機構進行全面性稽查,要求不合格業者依法限期改正,另輔導未立案與違規兼營課後照顧服務機構者儘速立案,並持續列管追蹤改善,以維護家長孩子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江惠貞、楊麗環、黃偉哲、陳怡潔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美國日前批准基因改造鮭魚可以供人類食用後,該國專家與消費團體批評,基改鮭魚是「科學怪魚」,有害人類健康及破壞生態環境,且大型賣場紛紛抵制販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基改魚類採取嚴格的風險預防措施,嚴禁在其國內養殖基改鮭魚,即便如此,仍無法保證不會造成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預防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本席等要求政府禁止基改鮭魚進口;建立完備的基改檢測、規範和追蹤管理機制,以防杜基改動植物流入國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一級病患滯留急診室比率高達5.4%,全年累計3,742位等待病床超過兩天,急診醫療就醫不就急,三成應轉入加護病房的急診病人無法於6小時內入住,其死亡率將大幅上升。根據醫改會指出,我國由於「急診住院收床潛規則」、「醫護不足關閉病床」、「區域網絡難成形」等三大原因,造成台灣醫療呈現壅塞狀態。爰此醫院應明確落實「一級病人一日內清空」、「加護病房六小時入住」,列為醫學中心評鑑重點項目。並公開「急轉診登錄系統」監測值、「醫學中心病床運用標準」、「急診收治住院比例數據」等,以減少重症病患等待病床時間,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臨時提案,針對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乃為全球趨勢,政府近年來不斷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惟隨著政府資料開放資料不斷增加,如何善用與監督資料的應用仍未有完善的配套。有鑑於此,爰提案建請審計部儘速研議將資料開放程度納入審計查核及建立公民參與審計平台之具體作法,並於民國105年起試行、民國106年正式施行參與式審計,以使公民得隨時監督政府施政,並提出相關建議,抑或糾正與檢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吳育昇、李貴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自從茶飲農藥風暴後,越來越多民眾從茶類飲料改喝果汁。食品安全相關議題,屢屢受到國人強烈重視。以我國飲料市場2014年產值542億元來看,其中有58億元的產值來自果汁。國人購買市售果汁,吸收水果營養,當作追求健康的便利途徑之一。既然,衛福部104年6月24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訂出多種果汁農藥殘留容許量,就應劍及履及,立即啟動進口濃縮果汁原料及全國市售果汁包裝飲料農藥殘留抽檢專案稽查,以保障國人健康,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一、本院委員盧嘉辰、費鴻泰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暑假以來,已發生至少5起BB槍傷人、車及動物的事件,本席認為,市售BB槍屬危險性商品,卻無有效管理,商家皆可任意販售,已有安全疑慮,政府應儘速立法管制,不讓BB槍、空氣槍、瓦斯槍等商品遊走灰色地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予以通過。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潘維剛等17 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自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7案,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