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9時34分至12時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節如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1月18日(星期三)9時15分至13時14分

14時32分至17時3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節如  江惠貞  王育敏  楊玉欣  林淑芬  蘇清泉  徐少萍  林鴻池  田秋堇  楊 曜  趙天麟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李桐豪  許添財  盧秀燕  黃偉哲  陳歐珀  江啟臣  邱文彥  鄭天財  楊麗環  潘維剛  賴振昌  黃昭順  周倪安  羅明才  姚文智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蔣丙煌

 

 

次長

林奏延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全民健康保險會

參事

柯桂女

 

會計處

處長

吳建國

 

統計處

處長

陳 憫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郁美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陳潤秋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任秘書

陳寶國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蘇昭如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歐陽漢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吳盛忠

 

環境督察總隊

副總隊長

姜祖農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梁學政

 

法務部

檢察官

宋文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梅英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主任

康照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志清

 

畜牧處(污染防治科)

科長

葉昇炎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肉品檢查組

副組長

馮一鉞

 

經濟部商業司

副參事

蕭 俊

 

工業局

副組長

曾志雄

主  席:楊召集委員玉欣

專門委員:戴文堅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精神病患、心智功能障礙者社區照護、社區家園」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3案。

二、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8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4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草案」等5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黃昭順、林淑芬、田秋堇及蘇清泉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提出報告。委員蘇清泉、楊玉欣、陳節如、徐少萍、周倪安、楊曜、王育敏、許添財、林淑芬及田秋堇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暨各相關主管、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梅英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康主任照洲等即席答覆。)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江惠貞、姚文智、林鴻池、吳育仁(2份)、林淑芬、趙天麟及劉建國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決 議

一、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3案,處理結果:

(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2目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2目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作成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之一般事務費,作成凍結2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作成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作成凍結2,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不含保險費及臨時人員酬金),作成凍結5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八)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之委辦費,作成凍結二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九)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之業務費,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作成凍結2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二)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含業務費、設備及投資),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三)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作成凍結5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四)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五)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2目「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署長特別費,作成凍結四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七)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業務」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計畫,作成凍結1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八)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作成凍結3,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九)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區管理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作成凍結2,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作決議1項如下: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衛生福利部主管第3項決議(),針對「區管中心業務」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乙案,鑒於本預算編列為強化進口及國內食品安全管理,落實邊境查驗、擴大檢驗量能並提升產品通關時效,委託民間實驗室辦理檢驗確有實需,同意准予動支。惟針對邊境查驗人員須加強專業教育訓練,如發現有疑慮立即送食藥署國家實驗室確認;因應突發事件,加強聯合中央地方及民間實驗室資源,啟動緊急檢驗、擴充檢驗量能;針對高風險產品及時節性食品之監測,必須隨時依風險檢視,中央與地方合力增加高風險產品之抽檢率,並即時公布相關結果以達資訊公開,為全民食安把關。

(二十)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委辦費,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一)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傳統小型食品加工業衛生安全風險分析與輔導計畫,作成凍結18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二)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計畫及教育訓練,作成凍結4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十三)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之辦理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相關業務之一般事務費,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8案,處理結果:

(一)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作成凍結二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四)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作成凍結1,0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五)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作成凍結300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六)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項下「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七)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作成凍結215萬元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八)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項下「辦理高齡友善城市及活躍老化」,作成凍結十分之一之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結果:

(一)第三條條文照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20人提案通過。

(二)第四條條文照案通過。

(三)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第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五)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或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六)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十五條之三條文不予增訂。

(八)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不予增訂。

(九)第十六條之二條文照案通過。

(十)本7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4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生產風險救濟條例草案」等5案,嗣經委員楊玉欣、蘇清泉、黃昭順、劉建國、王育敏、林淑芬、田秋堇及鄭汝芬等提出全案修正動議,並經討論。結果:

(一)法案名稱照修正動議通過為:「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二)第一章章名照案通過。

(三)第一條條文照修正動議通過為:「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四)第二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通過。

(五)第三條條文照修正動議通過為:「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另增列立法說明:「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生產事故不限於發生在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內,包含在機構外及途中者。」

(六)委員黃昭順等24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章章名均不予處理。

(七)第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為:「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八)第五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五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九)第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十)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七條條文、第三章章名、第八條條文、第九條條文、第十條條文、第十一條條文、第十二條條文、第十三條條文、第十四條條文、第十五條條文、第十六條條文、第十七條條文、第十八條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第二十條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文、第三十條條文均不予處理。

(十一)第二章章名:委員吳宜臻等23人、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章章名、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均照修正動議第二章章名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救濟」。

(十二)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均不予處理。

(十三)第七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十四)第八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如下:

一、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二、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五)第九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第十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七)第十一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四、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六、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十八)第十二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十九)第十三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給付救濟款項後,非告訴乃論且無前條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

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追償時,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二十)第十四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

(十一)第十五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五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

(十二)第十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第十七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二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十四)第十八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三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為:「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十五)第十九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十六)第二十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五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十七)第二十一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六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十八)第三章章名: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章章名、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均照修正動議第三章章名修正通過為:「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十九)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七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為:「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三十)第二十三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八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十一)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四十九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為:「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十二)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均不予處理。

(十三)第四章章名:照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六章章名、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五章章名通過。

(十四)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二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為:「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十五)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一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六)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三條條文不予處理。

(十七)第二十七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四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為:「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十八)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五條條文不予處理。

(十九)第二十八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三十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十)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不予處理。

(十一)第五章章名:照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委員黃昭順等24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七章章名通過。

(十二)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不予處理。

(十三)第二十九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3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黃昭順等24人提案第五十六條條文、委員林淑芬等16人、委員田秋堇等18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及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均照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為:「本條例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十四)本5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十五)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完成檢討修訂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2條至第45條,以落實醫療機構內病安通報、調查、分析等相關機制之規定。

2.衛生福利部應頒定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之「醫院根本原因分析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包含通報時限及方式、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實施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醫療機構並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檢查及資料蒐集。

3.將區域級以上醫院,辦理醫療爭議之院內關懷服務窗口、運作方式等資訊,上網公告周知。

提案人:田秋堇  林淑芬  楊玉欣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三十二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三十三條條文照案通過。

(三)第六十七條條文照案通過。

(四)第六十八條條文照案通過。

(五)第六十九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楊玉欣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以下簡稱身障牙科)之設立是為提供身障者更符合需求的就醫環境;身障牙科示範中心,係為執行「行為極度無法配合,或有全身系統性疾病的身障者之口腔治療和衛教」而成立,亦是一般診所和其他醫院無法協助時的最後希望!身障牙科相較於一般牙科需多投入二到三倍人力以協助身障者進行治療,因此開辦至今政府資源的挹注,對於鼓勵醫療院所投入身障牙科行列相當重要。

爰此,為確保身障者未來仍能夠順利獲取必須之牙科醫療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自105年起應至少每年比照104年度預算執行數,匡列足額經費以持續鼓勵醫療院所之投入。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蘇清泉  楊 曜  鄭汝芬

(二)脫貧乃是社會救助之目的,政府多利用擴大就業方案、職業訓練、「以工代賑」等方式協助貧窮者脫離貧窮,並搭配民間資源的輔助,雙管齊下,但減貧進展緩慢,成果仍有待加強。政府應以積極地差別待遇協助貧窮者脫離貧困生活,應對症下藥,有效執行,進而達成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必須制定國家級的脫貧政策,並於6個月內提出規劃期程。

提案人:楊玉欣  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三)美國紐約聯合診所(Mayo Clinic)擁有百年以上歷史,以其精湛的醫術及醫學研究著稱,堪稱全球醫界的指標性小型醫院。並不是只有大型的醫學中心才可以做高品質之醫療,小型醫院應該被鼓勵做急重症,落實急重症醫療給付1點1元不折不扣,醫療資源公平分配,不應該過度集中在少數大型財團醫院及醫學中心。

爰要求研議醫療給付應該與醫院評鑑脫鉤,設立專款,鼓勵非醫學中心發展急重症,並於2週內提出方案。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楊玉欣  楊 曜

(四)衛生福利食品藥物管理署接獲民眾陳情應積極處理,據報載104年度將增設食安專線1919,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2週內提出此專線完成之規劃時程,是否有專人負責且經專業訓練,真正達到統一窗口之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就「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收費如何訂定參考資訊並予以核定;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長照機構法人法之立法方向,包括: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私立小型機構如何轉型?長照機構涵蓋範圍?(依據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法律設立之機構是否一併納入)」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報告。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丙煌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今天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訂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立法方向」及「長照機構涵蓋範圍」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今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本部即積極著手研擬該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計有8個子法,及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法律案,長照機構法人條例預定今年底完成草案。

壹、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訂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明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二、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收費標準與規定

目前各類型機構現行收費標準與規定說明如下:

(一)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另依其機構之指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未定期限契約之費用調整,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相關規定調整收費。

2.經查各地方政府對於老人福利機構所報收費標準,係考量轄內物價水準、機構規模、設施設備、照顧對象失能程度及服務等項目。

3.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均將「收費標準訂定情形」納入查核項目,主管機關亦每年進行查核。

4.為提供地方政府核定收費之參考,本部函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原則,惟各地方政府仍可基於地區性考量,得自行計算收費基準及訂定轄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費基準。

(二)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1.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故屬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由其核定及公告。

2.依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應記載消費者應繳納長期照護費,其記載護理機構之收費,依照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取,調整亦同。

3.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訂收費標準及其審查各機構之收費標準,項目包含照護費及特殊照護需求等。

4.一般護理之家機構評鑑指標業將「收費標準」納入查核項目,主管機關亦每年督導考核進行查核。

三、本部擬於明年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訂定收費等參考資訊之建議。

貳、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立法方向:

一、時程規劃:本部內部社政及衛政聯繫討論會議已召開共11次,專家及團體之研商及說明討論會議計4次。

二、本法主要依據長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長照機構法人條例內容共計七章,重點方向如下:

(一)組織與管理規範: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長照機構法人分類、法人設立長照機構其規模限制、會計制度、投資及資產運用之限制等。

(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設立與運作

(三)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與運作

(四)長照機構其他法人之許可與運作

四、現有法人如何銜接:

依長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現有之法人可依本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成為長照法人,且將簡化其許可程序及文件,惟管理規範仍需受新法部分約束,故現行法人可採前述續存規定或以新申請設立規定辦理。

五、私立小型機構如何轉型:

依長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者,應於5年內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前項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爰現行由自然人設立之937家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負責人或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外,得不受上述須以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限制。

參、長照機構涵蓋範圍:

長照服務包括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其機構包括:

一、居家式服務: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職能治療、居家物理治療、環境改善等。

二、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單位、身心障礙日間服務機構、生活重建機構、身心障礙生活照顧機構等等。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其中老扶機構,包括養護型、長照型和失智照顧型;身障服務機構,主要是住宿型照護機構;護理之家包括一般護理之家和精神照護之家,另外,當然還有榮民之家。

肆、結語: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係我國長照推展之重大里程碑。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主席:退輔會已經跟陳節如委員溝通過,今天不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討論今天議題之前,我有一個時事問題先請教部長。這是發生在上禮拜四台中市后里的母子雙屍案,讓大家訝異的是,竟然會長達2個月時間沒有人發現這戶家庭裡有兩個人死亡,這當中72歲的媽媽是重度多重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另外兒子疑似有自閉、躁鬱傾向,這樣一個非常弱勢的家庭,看起來是跟社會非常疏離,竟然死亡長達2個月時間,地方政府也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這是不是表示我們的地方系統失靈?包括我們的里鄰長、社政及戶政制度失靈?很難想像在台灣,會有一戶人家兩人死亡,大家統統都不知道的情形,這個案件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是,我知道這個案件,這真的是令人非常遺憾又驚訝的案件,竟然會在家裡陳屍這麼久,這是台中市的案件,案主72歲,有多重障礙,和47歲的兒子住在一起,每個月大概領4,700元的身障生活補助,另外,兒子也偶爾打零工,但是他們跟鄰里的互動比較少,包括他們的住家跟外面鄰居都有點隔絕,是一個封閉的房子……

王委員育敏:他是自己獨立一戶,周邊都沒有鄰居嗎?是這麼獨立的情況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個案件是位於比較鄉下的地方,因為他媽媽是聾啞盲殘障,他怕媽媽……

王委員育敏:就是非常重度的多重障礙。

簡署長慧娟:對!他怕他媽媽走出去,所以又把住家做了一些隔絕措施,外界就比較難看到住家裡面的狀況。這戶人家鮮少跟鄰里互動,社會局曾經詢問過他們是否需要幫忙,這個兒子認為自己還可以自主,就拒絕了。

王委員育敏:這戶家庭過去地方的社會局很少去訪視、關心,可以這麼說嗎?

蔣部長丙煌:對!這可能是這個事件的問題,就是雖然這個家庭排斥外界的關切,不過我覺得還是應該主動……

王委員育敏:我們還是應該主動評估,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是。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評估的工作非常重要,不是案主意願的問題,因為案主可能主觀意願上認為不需要,但是在客觀條件的評估,他們就是有這樣的需求,這是專業存在的重要性。這個案件真的讓人看了非常鼻酸,我比較擔心的是,台灣社會疏離現象越來越嚴重,這個問題值得我們特別關切。以日本為例,他們在都會地區,也經常發生老人家過世好幾天才被發現的問題,因為他們大都不跟人往來,和社會的關係其實是斷離的,所以常常死亡一段時間後才被發現;還有現在家庭結構的弱勢,有一些結構上可能就是老人照顧老人,或者是只有媽媽帶著孩子,萬一發生什麼狀況,如果之前的社會網絡傾向是疏離,那麼恐怕都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

當然,這個問題不全然在於社政單位,我覺得整個民政系統也應該發揮功能,以前台灣最可貴的就是基層鄰里發揮強大的守望相助及互相關懷功能,本席認為這點應該繼續維持,所以,在這個悲劇個案發生之後,我們應該要求地方強化社區最基層的鄰里功能,因為一戶人家長達一個禮拜沒有露臉,事實上鄰長也好,里長也好,應該都要有警覺性,一般人每天都會出外活動,當一個禮拜都看不到人時,就應該感到不對勁,時間長達2個月,那真的是不可思議!本席希望經由這樣的案例,衛福部應該要求民政單位和社政結合在一起,將基層守望相助、關懷的功能發揮出來,我們不希望台灣再有這種因個人工作能力、條件或人際關係疏離,而被大家遺忘,這真的是很大的悲劇,我們不希望再發生,好不好?

蔣部長丙煌:是。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希望社政及民政在基層系統上,可以動起來。

另外一個議題,就是今天討論的主題,依照長照服務法規定所需訂定的子法,現在還在研擬中嗎?

蔣部長丙煌:還在研擬,還沒定案。

王委員育敏:在這當中,我們看到未來立法方向,有關機構設置部分,至少在長照服務法中有長照財團法人或長照社團法人可以設置機構,你們其實也提到,希望可以擴大民間參與範圍,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方向是部長可以再告訴大家的?所謂擴大民間參與範圍,部長希望的作法和方向是什麼?

蔣部長丙煌:整個方向誠如委員剛剛提及的,我們希望民間參與,因為民間的參與及資金的投入,甚至所謂的銀髮產業整個起來,對長照品質才有所助益,所以我們的規劃,除了財團法人外,也加上社團法人,理論上社團法人是可以有盈餘分配,基本上,就是允許民間投入。另外,在整個措施上,對目前已經存在的小型機構,我們希望他們能繼續存在,繼續提供服務。

王委員育敏:所以應該是多元並存,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是。

王委員育敏:因為本席有聽到一個聲音,就是原來的非營利組織,他們擔心未來如果開放多元力量進來,他們會不會消失?我覺得既然非營利組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你們在政策擬定時,就應該想辦法確保這個市場機制,讓它真的多元存在,而不是將來有一股比較強大的力量進來後,原來的這些服務系統,可能會被併購或消失,我覺得這個部分是部長要多加考量的。我們看日本的情況,日本其實在長照一開始推出來時,也沒有開放,後來因為高齡化趨勢越來越嚴重,靠單一系統已經不可能,所以他們開始開放,讓一些民間力量進來,現在看到的狀況,就是民眾有多元選擇,因為這會形成一種服務上的競爭,會讓整體服務更多元,品質也可以帶到一個比較好的方向。不過,這當中有一點是本席要提醒主管機關注意的,就是在其他國家也看到一些所謂不肖分子,他們進來這個體系不是為了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給失能者,而是希望從這當中賺取自己最大的利益,所以可能就壓榨勞工、降低成本,然後提供不好的品質,將來如果台灣也出現這類的機構,我想退場機制就非常重要。現在主管機關的態度可能是開放的,讓多元力量進來,但是多元力量進來後,當中如果有劣幣,其進入的目的或實施方式都不符合失能者利益時,我覺得公權力就要出來,在目前的規劃中,你們有沒有想到這個部分?

蔣部長丙煌:當然有,我們會規劃設計一個嚴謹的評鑑制度,在這個評鑑制度下,如果發現他是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真正提供適當的服務……

王委員育敏:而且品質很差的這種……

蔣部長丙煌:品質很差,我們就讓他退場。

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退場機制的設計很重要,將來面對高齡化社會,我相信我們所需提供的長照服務,必須是多元且有品質的,所以在這當中如果有人只想賺錢,卻不提供好的品質,勢必會被淘汰。但如果將來我們只限定某種類型,例如完全只能非營利組織化,恐怕也會遭受很大的挑戰,因為前車之鑑,日本已經告訴我們這樣的模式是走不通的,但是將來主管機關還是要扮演品質提升的重要角色,且非朝向大量營利化的模式,這對部長及署長來說,將會是很重要的工作,謝謝。

蔣部長丙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週全民健保委員會開會,建議將健保費率從4.91%調降到4.69%,補充保費費率則從2%降到1.91%,據本席估算,這樣大約減少200億,請問這是否包含上次你宣布補充保費扣繳門檻從5千元調高到2萬元部分在內?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提高補充保費扣繳門檻,健保收入大約減少四十多億。

蘇委員清泉:這與費率從2%調降到1.91%,有無重疊?

蔣部長丙煌:沒有,不過就整個財務評估方面,我們曾作過考慮。

蘇委員清泉:上禮拜,我曾與你討論過,健保收入光菸捐就短少66億,補充保費少了42億,眷口數調降也少了十幾億,再加上明年愛滋病患確診服藥兩年後,醫療費用回歸由健保給付,也需要三十幾億,剛才提及的部分已經一百多億,加上這裡的200億,加總起來快要300億,這樣是否會坐吃山空?對於健保委員會的建議,你的態度為何?

蔣部長丙煌:其實在事前評估時,我們就覺得調降健保費率的可能性很高,所以我們就把重點放在將來整個費率調整的機制上,因此這次有個很重要的結論就是,日後如果安全準備金大於3個月時,我們就可以開始討論調降費率;若低於1.5個月時,我們就要調升費率,這部分已取得共識。因此這次雖然調降,但根據我們保守預估,民國108年,費率將會提升,如此在全民大家都達成共識,讓機制能順利運作的情況下,情況應該還好,所以原則上我們會尊重健保局。

蘇委員清泉:這樣有2個問題,一是多久浮動一次?一季還是半年?

蔣部長丙煌:我們以3年為基期,所以目前的方案是3年浮動一次。

蘇委員清泉:所以從105年算起,到108年滿三年,調整一次,這樣還好。但如果要採取一季或一年,就很複雜。

蔣部長丙煌:對,太困難了。

蘇委員清泉:這樣的話,將來就不會讓健保署署長、衛福部部長背負那麼大的壓力,雖然調降很簡單,但如果要調升的話,就需要許多位部長做好辭職準備才足夠。

蔣部長丙煌:真的。

蘇委員清泉:如果要比照油價每星期作調整,也實在太可怕太恐怖了,有可能也算不來,所以你現在的想法是每3年調整一次?

蔣部長丙煌:對。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次是照他們的建議來走?

蔣部長丙煌:對他們的建議,我們表示尊重,但最後還要經過行政院拍板核定。

蘇委員清泉:上次我問過你,現在號稱經費有兩千多億,但真正到位的錢只有一千多億,其中有36%政府部門該到位的部分都虛列沒有到位,目前你手中所掌握的現金只有一千多億,這樣有辦法支撐3年嗎?

蔣部長丙煌:理論上來講,政府積欠的部分,遲早還是要進來。

蘇委員清泉:若遲個10年?

蔣部長丙煌:反正積欠的總是要還。

蘇委員清泉:如果從明年就開始實施的話,我預計這兩千多億,一年就會少個三百多億,到108年現金數額就幾乎歸零嘍!其中政府部門虛列的也有幾千億。

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陳主任秘書答復。

陳主任秘書寶國:主席、各位委員。這都是預估數,所以屆時還是要按照整個機制來運行,等年底協商完之後再行精算。

蘇委員清泉:部長,若民眾對採行浮動費率沒有意見的話,這的確是建立制度的好時機。加上現在準備金比較多,所以大家的接受度可能比較高;但也有部分民眾反映,調降部分不過幾十元,為什麼不先解決長久以來的醫療問題?若解決的速度和力道還是令醫界無感的話,是否需要更大量更快的方法?上次你所講過的幾種方式,都讓人不痛不癢,沒有很深的感受。尤其是護理界也罵得要死,這兩天又找本席陳情,跟我表示他們還是堅持護病比,每次聽到護病比,我都挫咧等,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蔣部長丙煌:其實我們對醫護從業人員的照顧還滿努力的,希望對他們能多一些照顧,因為對他們的照顧,也是對病患的照顧,所以我們規劃相當多的措施,醫護界不能再說完全無感,有些措施的確可以提升他們的士氣和服務品質,不過仍然有改善的空間,我們會再持續努力。

蘇委員清泉:再者,剛才王委員育敏質詢有關長照法第二十二條新設的長照機構,特別是入住型的,能儘量採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模式。另外剛才還談到小型自然人安養機構,當初為了服貿打架打得那麼辛苦,就是因為服貿條例中有一條規定陸資可以購買49床以下的小型自然人安養機構,以致當時引起很大的反彈;不過現在這個問題在屏東、台東等偏遠地區相當嚴重,特別是我們屏東地區,亦即現在小型自然人養護機構都經營不下去了,他們以前之所以能夠存活是因為當初設立時是49床,但是他們都超收,超收達七、八十床,而七、八十床恰好符合他們的經濟規模,加上現在使用人頭抓得很緊,只要一查到超收,就立即開單,每張罰6萬元,並且得連續罰,所以現在小型自然人養護機構多以49床為單位,且評鑑配置的人力又越來越嚴格,所以沒有一家撐得住,現在打算出售的已多到在排隊。就此問題,我曾與署長討論過,他也同意大約75床以上才符合經濟規模,如果這些小型自然人養護機構場地不合,你們打算怎麼做?是要讓他們轉型,還是準備退場?甚至有的還位在高樓層,像是7、8樓,甚至10樓以上,一旦遇到火災就完蛋了,韓國就曾發生大火燒死很多人的案例,對此本席感到很擔心。現在像這兩類,小型自然人床數很少的安養機構,若要讓他轉型成社團法人,因為誠如王委員育敏所講的,如果全部都採用財團法人,也不見得都好,所以在採行社團法人還有一點誘因的情況下,這個辦法能否儘快提出來,不要每次都推說要再研究,請部長在此宣示一下,這部分真的非常重要,他們都人心惶惶。

蔣部長丙煌:是,49床以下的小型機構,我們考量到他目前的情況,所以它可以直接改制,我們會儘量讓改制的手續及各方面的程序變得簡單,當然它也可以改為社團法人,甚至把規模擴大一點,不過在改成社團法人之後,其必要條件還是要存在,誠如委員方才所講的,如果它位居在高樓,就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問題,所以讓它退場也不見得是壞事。

蘇委員清泉:好,所以相關的辦法要趕快出來,如果要鼓勵他們成為社團法人,如果理想的床位數從75、80或100床起跳,這些都可以設計。其次,如果有要退場的,你們也要輔導他們退場,或是合併也可以,但這些都要趕快做,因為他們現在整個都人心惶惶,既然法都過了,也開始在實施,則相關的配套辦法就要趕快出來,而且你們在輔導及基礎設施方面,也準備了一百多億經費,所以我建議趕快提出來,謝謝。

蔣部長丙煌:好,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續剛剛蘇委員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調降健保費率與補充保費,這是誰發動的?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是健保會發動的。

劉委員建國:是由健保會自己發動的,跟你都沒有關係?

蔣部長丙煌:不能說沒關係,不過我們原來是以安定為考量。

劉委員建國:衛福部原本站在健保署的立場,是以不調整費率為原則?

蔣部長丙煌:費率儘量不調整。

劉委員建國:原先是這樣,沒錯吧?那為什麼後來會出現這樣的轉折?

蔣部長丙煌:在健保會開會之前,我們都還是抱持著這樣的態度,希望他們能詳加考慮。

劉委員建國:就是以不調整為原則,但是後來健保會發動之後,為什麼會出現轉折?在你剛才與蘇委員答詢過程中,大致上已就相關的做法與配套,以及因應作為都已做過討論,未來將以3年為基礎,作費率的調整,若安全準備超過3個月就調降;不足1.5個月,那就調高?記得上個月於委員會質詢部長時,當時部長的答復就如同剛才答復我的,你們原先並不打算調整,而是希望以穩定為基礎。

蔣部長丙煌:我們不希望在這次調降費率。

劉委員建國:雖然你們不希望在這次調降費率,但顯然這次已經確定要調降費率。

蔣部長丙煌:因為健保會裡面有消費者代表,我們看他們的狀況,可能勢必要調降,所以我們……

劉委員建國:所以部長臣服於健保會消費者代表?以致上個月才說不要,這個月就說好吧?

蔣部長丙煌:倒也不是如此,我的意思是,看整個趨勢,我們可能擋不住,在擋不住的情況下,我就拜託我們主席……

劉委員建國:部長是看到什麼趨勢,會讓你覺得擋不住?

蔣部長丙煌:是看健保會委員的人數……。

劉委員建國:健保會的消費者代表形成一股很大的壓力,所以才讓部長您擋不住。

蔣部長丙煌:不是我擋不住,而是因為他們有18個人連署,加上健保會是獨立作業,我沒有辦法控制他們,看情況,我覺得可能擋不住,所以我才拜託主席能否先談調整機制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照理說,部長應該要訂定一個SOP,當安全準備金的正式數字統計給外界的感覺已經達到某種程度的歷史新高,就應該有所因應,亦即你的幕僚單位應該具體向部長建議,有A、B、C等不同方案,並應事先徵詢健保會一些委員的聲音,並擬定一套答詢的方式於委員會因應,這樣才不會出現前一個月如何,下一個月又變成如何,若是高層再決定怎麼樣,又會再更動,到最後統統變成不怎麼樣。其實我要強調一點,決定「3年」是根據什麼和以什麼為基礎?何以如此急就章?剛才蘇委員還在詢問是要按季或是每半年,你們現在卻說以3年為基準,聽起來好像把時間拉得比較長,但決定3年的根據和基礎是什麼?怎麼有辦法在距離不到一個月,健保會議也只開過幾次的情況下,就確定以3年為依據,就這部分的內容,你必須跟委員會說明清楚。

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其實健保會醞釀這件事情已經相當久了,所以當時健保署也提出14個版本的試算表,裡面包括每年調整、以3年為基準、以5年為基準作調整的案子,我們將這14套經過仔細精算的試算表提供給健保會的委員,請他們參考斟酌。由於健保會是獨立運作的,所以我們只能儘量在事前提出呼籲,並儘量提供完整的資訊,我們希望整件事情都能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運作,並有最好也對全民最有利的結果。

劉委員建國:部長這樣講,我覺得有一點不太懂,你說已經醞釀很久了,本席現在是問這個3年的依據和基礎是什麼?

蔣部長丙煌:我們把3年、5年跟每年調整的版本都送給健保會,請健保會討論這些方案,是健保會決定採3年的方案,因為他們覺得這種調整方式比較穩定,在機制建立以後,將來也比較少爭議,所以這都是健保會的建議。

劉委員建國:就像蘇委員講的,立法院被架空了。

蔣部長丙煌:我們行政單位也沒有辦法主導這個事情。

劉委員建國:部長不能這麼講,你們在兩、三個禮拜以前針對補充保費做這樣的宣示,媒體的報導都出來了,委員會還不清楚,是委員會後來一直追,就是如果你們要處理補充保費,就要找到法律的依據,而且健保的費率必須要連動,不能單一只做這一項的處理,這是我們善意的提醒。現在多了這麼多的安全準備金,就應該要去思考整個台灣的醫療環境、增加對偏鄉的照顧、就醫事人力重新挹注一些資源等等,我們是期待這樣做,反而不是期待你們非降補充保費不可。就像剛才你所講的,你們自己已經擋不住,在第一階段擋不住的就是來自於總統府,現在第二階段擋不住就是來自於健保會,你身為部長,不能這個也擋不住、那個也擋不住,這樣就換我們「凍抹條」了,我們「凍抹條」的行為當然會和你「凍抹條」的行為不太一樣,到時候才說你們比較文明、我們比較不文明,這樣也很奇怪啊!所以事情不應該是這樣。

今天健保費可以在你任內創下歷史的新高,安全準備金已經達到某種程度的水平,我們當然會期待你們可以把這些錢用在可以在短期內看到成效的地方,大家都會為你喝采,委員會也應該會支持你。而不是像現在就這個部分去調降,我們委員不分朝野都加以抨擊,社會輿論抨擊,醫事團體也抨擊了!現在好像剛好去呼應健保費,有18個健保會委員說要降,所以你們就要提出一套機制,決定是3年、5年或每年調降一次。所以本席才要問部長到底是誰發動的,這顯然也不是你們衛福部發動的,衛福部就是被動的,由於衛福部的立場是被動的,就絕對會亂了陣腳。原來你們的規劃有幾個面向,在健保費比較充實的時候,可以處理這一塊、也可以處理那一塊,你還要繼續擔任部長一段時間,現在醫事人力的問題很嚴重,「六大皆空」這個問題已經講多久了,偏鄉的醫療資源不足,還有急重症的醫師發出怒吼等等,其實在健保費這麼充足的情況之下,你們真的是可以做非常多的事情。你們本來可以去做,結果因為上面跟你們講要去處理補充保費、你們不能不處理,所以你們就開始處理了,現在一處理完,人家又說你們不能只處理這一項,還要連動處理健保費,所以你們就只好全部一起來,這樣做的結果是犧牲了外界對衛福部的整體觀感,我們在健保費充足的時候反而沒有營造出高品質的醫療環境。本席並不反對調降,合理的調降當然有其必要,就是讓它朝向制度化。如果衛福部當時是因為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主動釋出、主動規劃,我覺得衛福部就很好講話、很站得住腳,但是今天並不是這樣啊!

本席要回到長照機構這個主題,關於長照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目前長照機構到底是服務多少失能人口?

蔣部長丙煌:10萬人。

劉委員建國:現在長照機構有沒有分配不均的問題?

蔣部長丙煌:應該是有,還是有城鄉差距。

劉委員建國:部長,現在全國失能者最多的是哪3個縣市?

蔣部長丙煌:其中一個一定是雲林。

劉委員建國:還有呢?

蔣部長丙煌:嘉義縣。

劉委員建國:還有呢?

蔣部長丙煌:是南投嗎?

劉委員建國:你後面猜的兩個跟本席的資料都不一樣,真的是傷腦筋,怎麼會這樣?本席快要「凍抹條」了。

蔣部長丙煌:我請同仁趕快去查。

劉委員建國:根據本席的資料,都是在東部和農業縣市,這些失能者都集中在醫療落後的地方和資源非常欠缺的地方,對於這些失能前三高的縣市,你們有沒有一套積極因應的作為?本席講的不是在長照法通過以後,而是現在,你們目前是如何積極因應,在長照法通過之後,對於這些失能人口居前三高的縣市,你們要如何處理?

蔣部長丙煌:這是我們目前工作的主要方向,長照服務法通過以後,還有一個長照基金,我們現在有一個量能提升計畫,基本上就是希望能夠充實他們的資源,尤其是在偏鄉地區,希望能夠有足夠的服務能量,如果沒有足夠的資源,後續想要推長照保險法,其實也是推不太動。

劉委員建國:部長,在這前三高的縣市裡面,有一個就是本席的母縣雲林縣,我並沒有感受到現在有什麼積極因應的作為,因為本來就比較欠缺醫療資源,比較屬於偏鄉地區,未來長照法通過之後,你們針對這三高的縣市要如何因應,當然就等這個法律通過以後再來講,但是本席是關心現在的情形。

其次,現在全台有1,000多家小型長照機構,我們跟司長、署長都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其實有近9成是非法人的型態,到時候要如何銜接?如果銜接不當,在長照法正式上路,相關子法都已經訂定也開始實施之後,這些機構可能就沒有辦法生存而必須轉業,這個過程會造成很多的缺口,你們在第一時間要如何處理這些缺口?如果沒有辦法處理,這些已經在小型機構的失能者要怎麼辦?我們有什麼樣的因應作為?

蔣部長丙煌:有900多家49人以下的小型機構,我們主要是朝兩個方向來做,一個就是改制,做一些限制來讓這些機構繼續存在;另外一個就是朝社團法人的方向,把規模再擴大一點。我們還是希望這些機構能夠繼續經營,不過如果客觀條件真的是很差,甚至造成公安問題,當然就必須要讓它退場。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沒有回答本席所提的第二個問題,如果這些人被迫要退出這個市場,你們有沒有做什麼樣的處理?如果真的非常糟糕而必須離開,那這些失能者要怎麼辦?

蔣部長丙煌:這當然一定要處理,對這些機構現在所照顧的失能者當然要進行轉介,這是我們一定要做的。

劉委員建國:因為現在還沒有看到一些誘因可以讓這些機構轉為社團法人,如果他們真的轉為社團法人,或許銜接上沒有問題,所以應該要有一些獎勵。萬一都沒有,他們也不想做了,將近有1,000家,我不知道會不會有三分之一不做而離開這個市場,三分之一就有將近300家不做,如果乘以50,就有1,500個人,有辦法在短期內處理好這1,500個被照顧者嗎?會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發生了,我們要如何因應?

蔣部長丙煌:如果他們真的是要退場,我們一定要處理,現在機構的占床率當然不算很低,不過應該還有一些空間可以處理。另外,我們還有長照基金,所以將來可以用長照基金來協助處理這一塊。

劉委員建國:你說還有一些空間可以處理,據我了解,我們雲林縣就不是這樣,你們可以去調查清楚。

蔣部長丙煌:我們會再來了解雲林縣的狀況,不論如何,這都一定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會來處理。

劉委員建國: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也應該是在長照的範圍裡面,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是。

劉委員建國:據我了解,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幾乎一床難求,如果要進去,一定要等住在裡面的人得道升天,才有床位可以補進來,否則根本就不必想。而且不是只有一家這樣,是好多家都這樣,這種情形已經持續一段很長的時間。當然,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符合政府的相關要求,基本上是OK的。本席現在講的是49床以下的私人長照機構,有的品質不是很離譜,有一定的水平,因為市場機制總是會去決定,所以機構也會成長並改善整個環境。本席必須要說,如果這些49床以下的小型機構,因為相關子法到現在還是沒有訂定出來,如果他們不做了,那對於這些數額,我們真的有辦法在短時間內去應付嗎?

蔣部長丙煌:目前我們還在研議相關的法人條例,剛剛委員所提醒的這些細節,我們都應該要注意並處理。

劉委員建國:最後,在長照法附則裡面有不溯及既往的說明,也就是說,讓既有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的業者在長照法上路5年後,即2022年前,可選擇重新申請、適用新法或選擇改制,也就是維持既有的規模,如果要維持既有的規模,業者不能變更機構負責人,也不能擴充、縮減、遷移、變更名稱等。部長,這樣的規定等於要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在這5年內不能失能、不能出事、不能跑路,這樣規定是不是有一點奇怪?

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其實有的緩衝年限是7年,因為這個法要2年才上路,所以加上5年一共是7年。我們原則上是希望能夠儘量在長照法通過以後順利存在,所以我們對改制的要求是非常小的改變,除非有負責人換人這種特殊狀況,所以基本上我們還是要讓他們繼續提供服務,這是我們的基本原則,很多細節我們都還在研議當中。

劉委員建國:本席也很擔心一個問題,就是朝向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方向,會不會不符合我們當初希望「在地老化」的理想?

蔣部長丙煌: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不會。

劉委員建國:因為我們對財團法人的印象就是大型,如果要讓這些小型機構朝向社團法人,好像規模是比較接近,但是他們的意願到底怎麼樣,我不太清楚,如果朝向財團法人化,可能是愈來愈大型化,可能會去社區化、集中化,這樣是不是會違背我們希望「在地老化」的目標跟理想?

蔣部長丙煌:我們有3種設計,一個是財團法人、一個是社團法人、一個是小型機構。此外,除了機構式,也有社區式跟居家式的照顧體系,基本上,我們的整個設計會注意到反托拉斯的問題,不會讓它無限的擴大而導致沒有辦法達成「在地老化」的目標。

劉委員建國:部長,我會提供一些相關資訊給貴部參考,也希望貴部可以在一個月內回應本席。

蔣部長丙煌: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對於如何營造一個讓長照永續營運的環境,大家應該要再多加討論,謝謝。

蔣部長丙煌:謝謝。

主席(劉委員建國代):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上個禮拜看到衛福部發布了一個新聞,就是行政院有通過一個長照量能提升計畫,編列了3年300億的經費,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對。

田委員秋堇:我們才剛審完衛福部的預算沒有多久,可是本席沒有看到這筆預算,請問這筆預算到底是放在哪裡?

蔣部長丙煌:其實這是分散的,因為我們長照本來一年就有50億的經費,像現在104年的規模大概就有50億,還有其他經費的挹注,我請鄧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答復。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這3年300億的財源是來自於各方面,包括教育部、勞動部,因為這是跨部會的合作計畫。其次,長照基金在106年6月就會正式成立,這裡面也包含了長照基金的一些相關經費。

田委員秋堇:請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

鄧司長素文:好。

田委員秋堇:因為我們立法院都不知道,結果你們對外宣布,我們真的搞不清楚,為什麼在我們審了半天的預算裡面完全沒有看到這個部分?

鄧司長素文:在審查預算的時候只有公務預算,而且以衛福部來說,只有衛福部的預算,但是這是一個跨部會的計畫,所以像勞動部也有一些經費,長照基金是要在106年6月才正式成立,所以很多基金的部分是放在106年。

田委員秋堇:聽說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身障福利的經費被大幅刪減,因為我們接到很多身障團體的投訴,他們去年申請的一些補助今年都沒有了,聽說是大幅挪到老人福利的部分,我們不是反對照顧老人的福利,擴大老人福利沒有關係,但是對於身障的福利,我們不應該這樣挖東牆補西牆、把身障的福利經費挖去補老人福利,真的有這樣的事情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公彩回饋金是一個不穩定的財源,基本上,比較屬於創新實驗型的方案才會符合補助的原則,所以關於委員講的部分,基本上,身障獲配的額度還是維持既有的規模,可能是因為計畫不是屬於創新實驗型的方案而有一些異動,所以請委員讓我們知道是哪些團體,有可能都是人事費,這種人事費用可能比較沒有辦法持續,因為畢竟這是不穩定的財源,所以會以創新實驗型的方案為主。

田委員秋堇:好,我了解,那我們就找時間來開協調會。另外,在規劃長照服務人員資格方面,我們發現你們把長照服務人員分成第一級跟第二級,現有機構跟居服單位提供的照護人力都必須要受訓,據我們了解,老人居服是照顧服務員,身障機構是保育員及服務員,他們都受過一百多個小時的訓練,而且有實務經驗,為什麼不能直接換證,還要重新調訓及回訓呢?現在每個機構的人手都不足,難道不能讓他們直接換證嗎?

簡署長慧娟:如果已有資格,原則上我們會直接讓他們換證,至於長照服務法的相關子法尚在討論中,我們也會秉持這樣的原則。

田委員秋堇:不論是老人居福或身障機構已有證照的照顧服務員、保育員及服務員都可以直接換證,成為未來的長照服務人員嗎?

簡署長慧娟:他們的問題可能是指Level-1、Level-2訓練,然而照顧服務員、生活輔導員及保育員沒有受Level-1、Level-2的訓練。

田委員秋堇:沒有受過Level-1、Level-2的訓練就要重新調訓嗎?

鄧司長素文:可能是中間傳遞的訊息有誤,Level-1、Level-2、Level-3的訓練是指現在有證照的人員,如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只要補訓18個小時,甚至可以使用e-learning。至於教保員、訓練員及照顧服務員還是會用原始的訓練,譬如照顧服務員本來就要接受90小時的訓練。Level-1則是指有證照的人員,只要再補訓18個小時的e-learning即可。大家可能把這兩個訊息混在一起,產生一些誤會,我們會加強宣導。

田委員秋堇:如果他們原先已經受過一百多個小時的訓練……

鄧司長素文:照顧服務員只要受過90小時的訓練就可以服務,關於這部分我們還在討論、規劃中,但在照顧服務員的部分應該是以90小時為基礎……

田委員秋堇:再加18小時嗎?

鄧司長素文:18小時是針對有證照的人員。可以取得資格的人員分成兩類,一類是師級的醫事人員及社工師,他們本來就有證照,再補訓18個小時。

田委員秋堇:有證照的才是補訓18個小時。

鄧司長素文:照服員、訓練員及教保員則是回歸到原始的規定,原本照顧服務員就需要90小時的核心訓練,因為他們的課程已經併在一起了,所以不需要再接受持有證照人員所受的18個小時Level-1課程。

田委員秋堇:以後他們的名稱是長照服務人員嗎?

鄧司長素文:長照服務法裡只有長照人員,這等於是一個門檻,只要拿到這些資格就是長照專業人員,然而他們各自需要的訓練還是回到各自的體系,譬如教保員還是回到自己原本的體系,只要受過90小時的訓練,就可以被認為是長照專業人員。

田委員秋堇:回到原本的體系是什麼意思?

鄧司長素文:譬如教保員有160小時的訓練,就接受原本的訓練。

田委員秋堇:只要由原本的系統確認他們受過這些訓練,就可以直接取得長照服務人員的證照嗎?

鄧司長素文:對,只要他們原本一百五十多小時的訓練中含有90小時的照顧服務員基本訓練即可,大家把這兩類人員混在一起了。因為我們還在討論當中,經過澈底通盤的討論之後,我們會和所有的團體好好溝通。

田委員秋堇:你們會邀請所有團體一起討論嗎?

鄧司長素文:一定會,只是此辦法中還有一些需要整理的部分,所以我們還沒有開始進行,但像條例這種比較完整的部分我們都會做充分的討論。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依據衛福部的規劃,未來長照機構法人有三種模式,第一個是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第二個是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第三個是長照機構其他法人。目前依人團法、民法及財團法人設立監督準則成立的機構,全部都會變成長照機構的其他法人。

現在的身障機構有三種立案模式,一是社團法人設立,舉例來說,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有附設弘愛發展中心就是社團法人。二是基金會附設,像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是依據民法及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基金會,底下還有愛育、鵬程及南港等機構和基金,三是依據身權法的子法─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單獨設立的機構,像中壢的啟智及真善美等,還有宜蘭的蘭智都是單獨成立的機構財團法人。請問部長,未來這些機構是不是必須納入長照機構法人法的規範範圍中?

蔣部長丙煌:理論上當然會納入,不過我們在處理上會非常謹慎。

田委員秋堇:如果要納入的話,這些不同屬性的機構要隸屬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還是長照機構其他法人中?

蔣部長丙煌:他們可以選擇。

田委員秋堇:你們規劃的長照機構其他法人是指本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設立的機構,將來長照法上路之後是否可以依身權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申請設立機構?或是依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設立的基金會要再附設機構可以嗎?

鄧司長素文:長照服務法通過時有一個附帶決議,我們需要同時整理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儘量在明年的6、7月,也就是長照服務法正式上路的前一年,讓所有的草案可以有基本的概念。之後我們會整理身權法、勞福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規定,希望能夠有一致的規定。

田委員秋堇:有些年輕的身障者還有發展性,所以身障機構必須具有教育、訓練功能,和長照不太一樣,長照是針對老人。

鄧司長素文:以後只有和失能有關的部分才會進入身障機構,和失能無關的則會留在身權法,不會進入長照服務法,例如有些人純粹只是生活重建,而不涉及失能的部分就不會進到長照服務法。

田委員秋堇:你們現在正在整合,我們認為這個整合滿困難的,可否等到老人養護、長照機構及護理之家都整併好後,再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整併問題?也就是先整併老人的部分。

鄧司長素文:如果依現行法律設立並提供服務的機構,我們希望都能夠依照原本的法律續存,只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機構提供長照服務的章程變更後就能夠續存,這是我們目前預估的草案。

田委員秋堇:是身心障礙機構嗎?

鄧司長素文:身心障礙機構和老福機構都往這個方向規劃,現在大概有兩百多家。

田委員秋堇:只要章程再加上長照的部分。

鄧司長素文: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樣我們才有監督、考核的相關依據,還是需要經過許可程序,但是我們會儘量簡化。

田委員秋堇:另外,就長照保險法草案的精神來看,未來民眾要自行負責住宿及膳食的費用,據我瞭解,目前身障機構不論是兩人房或四人房費用皆相同,全國統一價每個月為21,000元,臺北是25,500元,其中包含膳食、住宿費用、耗材及專業服務費,身障者只要負擔費用的四分之一約5,000元。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從長照法來看,住宿及膳食的費用由民眾自付,但你們還沒有算清楚,我們很擔心未來的長照機構會不會刻意提高住宿及膳食的費用,增加人民的負擔。請問關於未來如何收費的部分,你們精算的結果是什麼?

蔣部長丙煌:據我瞭解是還在計算中,這部分必須做成本估算,其中有很大的差異,像精障的膳食費用就相當高,與其他身障者不太一樣,因此我們還在精算當中。

田委員秋堇:你們要精算到什麼時候?不是明年6月就要上路了嗎?

鄧司長素文:長照服務法是後年(106年)6月上路,長照保險有做一些成本分析,但是沒有包含住宿及膳食的部分,所以明年我們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計畫,會對這些成本做基本的估算。

田委員秋堇:我們認為長照保險法不宜輕率上路,因為國家已經有太多搖搖欲墜快要倒的保險,要上路的話,國家應該要用稅收支應。這和當時的健保不同,因為臺灣的醫院及診所非常普及,民眾繳了保費之後,如果生病要找醫院或診所非常容易。但長照機構如此欠缺,若是政策驟然上路,民眾繳了保費之後可能無法得到服務,如此就會要求大型財團建設長照機構,更會使得我們一直希望推動社區型、小型的長照機構永遠無法發展。

我們討論住宿費、膳食費用是希望讓大家知道,未來人民大概要負擔多少費用,並且要取得社會上的共識,不要原本政府希望給大家福利,最後卻造成非常多的紛爭及紛擾。也希望長照保險不要驟然開辦,因為還需要一併考量身心障礙家庭負擔是否會加重的問題,現在有超過七成的身心障礙家庭每個月只要繳5,250元,然而長照保險開辦後,你們將身心障礙的個案安置補助費列為政府應該負擔的部分費用,不會另外補助,因此我們滿擔心的。在這些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希望長照保險法不要輕率上路,謝謝。

蔣部長丙煌:謝謝委員。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我們原本預定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但因為今天的臨時提案只有3案,我想徵求大家的同意,等尤委員美女質詢完後,我們就處理臨時提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處理。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3案。

進行第1案。

1、

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根據《健康遠見》所做「國人長照認知大調查」之結果,有48.8%的民眾沒聽過長照法,更有高達64.4%的民眾不知道地方有設置照管中心,對一般民眾來說,「長照」確實是個陌生議題。長期照顧服務法已三讀,但是在因應台灣社會快速老化的政策宣傳上,衛福部仍有待加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主席:第四行長期照「護」服務法改為長期照「顧」服務法。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目前全台1千多家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近9成是非法人型態的私立機構,尤以49床以下的小型業者居多,面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所規定之事項,仍感到憂慮,不知未來將何去何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長照機構永續營運的政策環境改善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主席:第二行長期照「護」服務法改為長期照「顧」服務法。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正在研擬配套子法,除了剛才說到的法人條例之外還包括設置標準及改制計畫,可能無法在一個月以內完全提出,可否修改為「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方向之規劃」?因為細節必須等到辦法出來後才能夠訂定。

主席:第2案未句修正為「提出長照機構改制銜接政策方向之規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據104年11月21日中央社《健保費率降至4.69%每月最多省50元》報導:「健保會拍板明年健保費率4.69%,補充保險費率是1.91%,預估以4.69%的費率,到2019或2020年時就要討論調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周三(11月25日)前,依據11月20日建保會對健保費率之決議,提出未來健保若採行此方案,對健保財務衝擊之各項數據(至民國110年前,各年度之保險費率、保險收入、保險成本、保險收支餘絀、約當保險給付支出月數、該年度可能有幾個月安全準備金等),送交本衛環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劉建國

主席:第二行拍「版」應改為拍「板」,謝謝。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此提案我們遵照辦理,不過健保署可能需要一點時間,可否於27日(週五)前提出?

主席:那些數據不是電腦按一按就出來了嗎?

曲司長同光:還是需要估算。

主席:第3案除將「本周三(11月25日)前」改為「本週五(11月27日)前」外,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長照服務法已經通過,今天也在討論法人的部分,剛才田委員提過,未來長照的機構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法人,請問其他法人的部分是否開放營利,讓所有的財團都可以進入?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其他法人就是依照其他的法所成立的法人,還有小型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公司也都可以,對不對?

蔣部長丙煌:對,像小型機構只有49床以下,我們希望它客觀條件允許就持續經營,當然它擴大規模就有可能轉變成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

尤委員美女:財團也可以進來嗎?如果財團想新設立五星級長照機構,可不可以?

蔣部長丙煌:如果是成立財團法人,那就按照財團法人的方式;如果要變成社團法人的話……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用公司呢?

蔣部長丙煌:公司不可以。

尤委員美女:其他法人呢?

蔣部長丙煌:其他法人應該也不可以。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答復。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它必須用社團法人,即使是公司也必須以社員的形式進來,目前的草案還在討論當中,不管投資多少,投票權只有四分之一,而且董事總數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也不能擔任董事長。

尤委員美女:你所謂的「其他法人」指的是什麼?

鄧司長素文:不是走其他法人,是長照社團法人。長照社團法人裡面,公司是營利法人,可以變成社員,但是不管投資額多少,投票權都不能超過四分之一,董事人數也不能超過三分之一,而且不能擔任董事長,換言之,其實是被高度限制的。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說,如果財團要進來,其他法人不包括……

鄧司長素文:財團法人當然不行。

尤委員美女:不是,剛才講到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還有其他法人,所謂的「其他法人」是什麼?

鄧司長素文:其他法人是針對現存的機構,現在有249個法人,它們共設了288個長照機構,其他法人都是為現存機構做一些銜接處理。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可能以公司的型態?

鄧司長素文:不可能走其他法人。

尤委員美女:所以是限制在目前已經成立的那些機構?

鄧司長素文:是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會輔導那些機構,讓其轉型為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嗎?

鄧司長素文:我們希望這樣,所以在這個法律裡面,還有一條就是現為私人機構如何轉型為社團法人,我們也在跟財政部討論其土地移轉在稅賦方面可以得到若干減免,就是輔導他們改為法人形式。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是有在進行輔導,事實上也引起現存的安養機構人心惶惶,所以他們也在抗議。

鄧司長素文:我們理解,所以在所有的設計裡面有針對49床以下個人設立的機構,包括其董事、投票權以及稅賦減免,到106年6月,長照基金在長照服務法通過後會正式設立,針對他們也會有一些輔導機制。通常前提是我們希望運用所有的資源,我們對小型機構一定會花很大的心力去做輔導。

尤委員美女:台灣人口快速老化,大家都希望在地老化,也能夠健康的老化,依照衛福部的統計數字,台灣的情況是從臥床到離去長達7.3年的時間,反觀北歐可能一個月,甚至要降為2周。我們當然希望儘量不要進入到機構,希望能在自己家裡或是社區健康的老化,說實在的,當一個人被送到機構,天天躺在那裡,不死也剩半條命了。

鄧司長素文:所以我們希望社區式的服務能夠蓬勃發展,以減少送到機構的需求。

尤委員美女:有關法規鬆綁的問題,現在不管是長照、托育或是幼兒照顧,我們經常是做各種切割,比如我們對幼教是以年齡做切割,其實人的成長是延續性的,如果已經失能6個月以上才能進到長照機構,其實有一種狀況,就是有可能在失能6個月之後,經過慢慢復健好了之後就可以離開機構,所以……

鄧司長素文:委員的觀念非常好,此次長照服務法通過之後,有一個綜合式的設立,就是希望居家社區跟機構住宿可以綜合設立,這樣我們的失能者進到這個機構就可以依照需要而得到服務,不用像現在可能要找3個機構,所以除了社區式是我們要努力推展之外,這種整合式、綜合式的機構也是我們未來輔導的方向。

尤委員美女:綜合式輔導牽涉到安全、土地取得等等。如果我們以幼教來看,第一,在偏鄉跟都市是不一樣的,在偏鄉和在原住民族部落也不一樣。

鄧司長素文:對,有很多部落可能用團體家屋或是家庭托顧更適合,我們已經在山地鄉試辦了,在山地鄉用這兩種型態會比其他型態更重要。

尤委員美女:當它設立之後,我們會用高的評鑑標準,所以安全方面可能不符合規定,面積也不符合規定,人員比例也不符合規定。

鄧司長素文:過去這些機構都沒有相關的規定,現在長照服務法在很多委員提醒之下,社區是有將之放進去,但是它涉及到建管和消防,我們也有跟他們進行討論,這絕對是未來發展的方向,我們會努力解決問題。

尤委員美女:上個禮拜六,本席到南部去跟他們討論,他們說現在幼教照顧都在做切割,切割到最後就是孩子的安全至上,安全是最重要的,其他都免談。

鄧司長素文:過去相關的老福法或是護理人員法都是切割的,但是在長照服務法,包括社區式就談到整合,在整個機構設立就談到綜合,委員的理念是未來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方向。

尤委員美女:你剛才已經強調只能夠用社團或是財團,其他法人只是限於現存的機構,所以不會走上所謂的營利化,我們也看到……

鄧司長素文:絕對不能走其他法人這一條。

尤委員美女:司長剛才提到希望是整合式的,對於所謂社區綜合性的理想,比如像荷蘭照顧失智老人就是以家屋的概念,大家生活在那裡,甚至在社區裡面還有超商、洗衣店等等,讓老人在熟悉的環境裡面過的是家的生活,而不是住在醫院的感覺。實際上,沒有人希望自己是在醫院走掉,大家最希望在家人的陪伴下非常安詳的離開,所以,社區式的、綜合式的、平價的,讓一般人負擔得起,同時把社區人力加以整合,我認為這才是未來的希望。

鄧司長素文:我們共同努力。

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你們要把握這個原則,如果對長照這一塊開放營利,像韓國馬上就產生城鄉差距、貧富懸殊的問題,弱者更沒有辦法受到照顧。

鄧司長素文:如何讓產業適度進來共同協助,我們會審慎規劃。

尤委員美女:另外,我們經常會在車站等地看到有人行乞,是這些人不屬於低收入戶還是何種原因,為什麼會經常在車站或是地下道出口看到有人行乞?當然我們不是要把這些人趕盡殺絕,在整個社會安全福利體系裡面,這些沒有辦法生活下去的人應該是屬於低收入戶,是不是因為他們沒有戶籍而不被列入低收入戶,才導致變成社會邊緣人?這也牽涉到我們的整個福利措施是不是切割的,如果切割並限制必須要有戶籍,才可能由管轄的縣市來提供福利,如果沒有戶籍,就會變成流浪的人,像我們經常在地下道和火車站看到有人在行乞。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是社工司的業務,不過據我了解,遊民並沒有所謂戶籍限制的問題,他們是列冊,有的遊民可能是因為失業了一段時間或找不到地方住宿,也不願意住到遊民收容所,確實會發生這種情況,不過基本上沒有戶籍的限制,如果他們有這樣的需求,並願意住到遊民收容所裡面,社會局和社工都會幫忙服務,並進行轉介或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源。至於為什麼會有人在街頭行乞,狀況非常多元,不一定都是遊民,有可能是因為一些情況,這不是我們外人有辦法去介入的,有時候我們也很希望社會局或社工可以進行通報,這樣社工就可以介入做一些處理。我希望民眾如果看到這樣的情況也能夠通報,讓社工可以去了解他們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有通報的機制嗎?

簡署長慧娟:遊民是……

尤委員美女:他們不一定是遊民,也可能是從外地來到這裡,卻找不到工作而失業,也沒有地方可以去,甚至連生活費都沒有,最後只好流落街頭行乞。我們國家對於這樣的人到底有沒有提供一些緊急的協助?相關的機制是怎麼樣?

簡署長慧娟:如果真的生活非常困頓,社會救助法有規定一些急難救助的機制,不過他們一定要先提出這樣的需求,當然社工還要去評估他們的情況是不是真的是這樣,所以還是需要有評估的機制。

尤委員美女:對,沒有錯。但是現在如果是一個知識水準比較低的人,從外地到這裡來找工作,遇到一些情況,他們可能由於資訊不足而流落街頭,在這種情形之下,旁邊的人可以如何去協助他們?譬如說,你們有一個通報的專線,別人可以幫他們通報,就會有社工去協助他們,幫忙他們脫離困境。我們經常看到報紙上的報導,有人到超商偷東西吃,因為他們生活不下去,或是在路邊行乞,我覺得在一個安全的社會不應該有這樣的事情。

簡署長慧娟:在路邊行乞的人可能狀況很多元,如果民眾在經濟方面有一些狀況需要做諮詢或福利的轉介,可以打我們「1957」的福利專線,這邊可以做一些協助或提供諮詢甚至是通報,這樣也能讓社會局有機會去介入。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你們就「1957」這個專線能夠廣為宣導,讓人民知道如果要協助人家可以打這個專線,這樣他們就可以得到協助,當然我們不希望打到「1957」的結果就是找警察把他們帶走。

簡署長慧娟:不會。

尤委員美女:謝謝。

簡署長慧娟: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談長照服務機構之前,本席比較想先談一個問題,就是所謂的貨貿談判48小時內放行,這樣在食品安全方面會對台灣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經濟部的國際貿易局發了一個新聞稿,裡面提到:「我國已就食品安全及邊境管制訂有完善的標準與措施,不會因為要提升兩岸貨品貿易的通關效率,而降低對中國大陸貨品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等要求,且進口食品必須完成抽驗程序,檢驗合格才予以放行。對於進口食品,不論是來自於中國大陸或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農委會、衛福部及海關均嚴格把關,不因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經貿協議而有差別待遇,如發現產品有違規,除不得輸入外,並提高風險管控、調高查驗抽驗率或加強其他管制措施,貨貿協議不但不會讓黑心食品進入臺灣,反而更可加強兩岸食安方面的合作,杜絕黑心食品。」部長,我有一點看不懂這份經濟部的新聞稿,貨貿協議怎麼讓台灣可以加強兩岸食安方面的合作,而且更可以杜絕黑心食品?因為他們談判了,還發出這樣的新聞稿,顯然你們有談過了,你們認為開放了貨貿,讓中國的食品進入台灣可以更安全、更杜絕黑心食品,那是要採什麼樣的做法?

主席:請衛福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丙煌:主席、各位委員。在48小時內放行純粹是他們海關的作業,跟我們對食安的把關基本上是兩件事情,我們照樣把關食品安全,該抽驗的就抽驗,如果全部都要抽驗,我們就是逐批的抽驗,所以都會照樣做,完全不管他們那個在48小時內放行的協議。至於他們說可以加強食安,根據我的推測,應該是說兩岸的溝通會比較順暢,萬一發生什麼食安問題,比較能夠及早解決。總而言之,我們衛福部對食安的立場完全不受影響,我們照樣做我們該做的事情。

林委員淑芬:聽起來有符合邏輯,但是我昨天看到聯合報上登的新聞稿,內容是:國貿局今天表示,昨天雙方達成共識,希望儘可能範圍內報關在48小時內放行,但這是原則性共識,如果是主管機關需要查驗或審核的項目,不適用這個規定。依衛福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的規定,如果檢驗時間超過5天或是在貨櫃場抽驗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的產品,報驗義務人切結表明負處理責任以後,可先簽發放行通知,供貨主辦理通關,但食品仍需查驗,在通關以後只能保管不能販賣,所以事實上還是可以放關,但是要先儲存不能販賣。本席想問部長一個問題,你們確定你們有能力把關嗎?部長,你確定你們的FDA在邊境有把關能力嗎?這樣看起來是把所有的責任都交付給衛福部的FDA了,你確定你們有能力嗎?

蔣部長丙煌:我們儘量在我們的人力、物力、財力範圍內來努力。

林委員淑芬:你這樣講不負責任哦!你說你們會儘量,等到發生事情就來不及了,本席要提醒你今年發生了兩件事情,第一,你用Google查查看在桃園發生的海關弊案、衛福部海關弊案,每年都發生很多弊案,桃園機場關不是在今年才發生很大的弊案嗎?本席再告訴你,桃園衛生局也有去查王品的牛排,在王品的牛肉裡面驗出齊特帕羅,並不是在邊境阻絕,而是在海關放關以後,地方衛生局到餐廳裡面檢驗後才發現的,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不但沒有辦法阻絕於邊境,而且還長期放縱有毒的高風險食品進入台灣市面流通,這個就是現在衛福部的把關能力。本席以基隆海關為例,部長,我去年親自去海關考察,衛福部的人告訴我,基隆海關認為所需的最低工作人員配額建議,正職人員是28.89個,派遣人力是25.01個,再加上休假輪休需要1.65個,所以,光是一個基隆海關,他們建議要55.55人,如果我沒有記錯,目前基隆辦事處的正職人員是15個,和預計要有的28.89人有一大段落差,現在派遣人力有1、20名,比正職還要多,這有什麼問題?正職的要負所有行政責任,派遣人力理論上是一年一聘,如果出事了能夠負什麼責任?並沒有!現在加起來是33個,和預計的55個差了一大段距離,除人謀不臧以外,還有人力不足。又不斷開放高風險的食品進入臺灣,包括美國狂牛症疫區的牛肉,還有含瘦肉精的豬肉,這種特殊風險要加強控管,就壓縮了一般檢驗。包括你們現在正準備想要開放福島五縣市地區的產品放關,不再管制這五縣市的產品,這些大量高風險必須加強查驗的物品都壓縮到一般邊境檢查的人力和資源。包括我們放任基改黃豆,事實上基改抗藥的黃豆問題非常多,檢驗卻少之又少。包括中國茶葉偽裝到越南轉口再到臺灣,屢屢發生問題農藥超標的假越南茶葉,這些我們都要求要加強查驗。正職總共就只有15個,每天要加強查驗的業務都辦不完了,哪有例行性業務的查驗?你們現在說要中國商品,但你們有這種屁股能夠吃這種瀉藥嗎?我是要提醒你,如果衛福部現在的邊境管制非常完美,如果現在的邊境把關是無懈可擊,如果現在是沒有貪腐、沒有弊案,所謂打通關節邊境放水,竟然是家常便飯,現在竟然是派遣人力比正職人力還要多,現在的正職人員只有蓋章及書面審查而已,現在的制度是出了事沒有人負責,在這種狀況之下,你們敢說是經濟部所講的,反而更可以加強兩岸食安的合作,杜絕黑心商品?反而不會讓黑心商品入臺灣?這不是在胡說八道嗎?這個話你們講得出來嗎?部長,這個問題茲事體大,不要再讓人民吃毒了。你剛才說你盡你最大的人力、盡你最大的物力、盡你最大的資源,顯然你就是知道這個問題。對啊!15個人盡最大的能力就只能做到這個樣子啊!只有15個正職啊!你這不是在立法院誆騙立委、誆騙人民嗎?盡你最大的能力?什麼叫盡你最大的能力?

蔣部長丙煌: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誆騙。我只能這樣說,我也很希望我們的人力能夠比現在多,我們一直在跟人事行政總處爭取相關人力,我們一直在跟主計總處爭取相關的預算。以衛福部的立場,我們很希望資源越豐富越好,但是很不幸的,目前我們也只能這樣,所以我才說我要盡力。

林委員淑芬:對,但是你現在這樣子有能力把關嗎?你也要誠實告訴我們啊!

蔣部長丙煌:我們盡力,我只能說我們盡力。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要告訴我們你們的把關能力是力有未逮的,不是嗎?

蔣部長丙煌:我們利用現有資源盡力來做。

林委員淑芬:現在這樣是沒有資格再開放中國食物、食品快速通關,你們現在根本沒有能力把關,力有未逮,我現在就不談這個了,這個你也沒辦法解決。

我現在的問題是長照服務法通過了,長照服務制度的設計和建立現在才剛要開始,我們看到你們要開放的修法,由營利法人或外國人充任的董事會,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1/3,營利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追逐利潤為最大利益為目的的人,其總出資比例不得逾50%,要朝向這個方面規劃。不超過50%,但49%的持股比例有多高、有多大,你知道嗎?事實上是可以實質控制的,你說不會讓他們擔任董事長,但董事會又不是董事長制,董事會開會是合議制,不得擔任董事長能夠規範什麼?能夠約束什麼?我們最怕的是營利化之後就是市場化,市場化以後就是商品化,商品化最好的市場經營方法就是機構化,機構化最後就是規模化、集中化,當初我們最擔心的事情,現在你們都朝這個方向在設計。

所謂的政府資源投入,3年300億提升長照服務量能,106年身心及失能者將不分年齡全數納入長照服務對象,107年老年身障失能全納入,社區式日照服務107年將達418家,不只是365鄉鎮一鄉鎮一日照。請問司長,現在最大規模的一間日照服務機構日照服務量是多少人?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答復。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到今天為止是199家,明年是365家。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問你這個。

鄧司長素文:每一家以30人左右為規劃。

林委員淑芬:好,假設107年實質達到418家,再以30人為規模的日照中心來算,這樣可以服務多少人?

鄧司長素文:跟委員報告,這只是其中一種服務型態,另外還有很多服務型態。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問題,你先回答我。

鄧司長素文:那就乘以30,大概可以服務到一萬多人,光是這種形式。

林委員淑芬:107年失能人口達到80萬,大概也是有可能的吧?

鄧司長素文:是,現在是76萬人。

林委員淑芬:107年達到80萬,然後社區式日照服務中心服務一萬多人,大概就只服務了1/80。

鄧司長素文: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還有2,495家社區關懷據點,在社家署的規劃裡,社區關懷據點以後也會慢慢提供多功能服務。

林委員淑芬:社區關懷據點?你不要再騙人了,我們的選區裡只要有吃一餐、辦一個活動,就可以設立一個據點,然後那一餐吃完後,一個月再辦一次,再吃一餐,就是這樣運作的,比較好的是一個禮拜吃三餐,所以我看到這幾個鄉鎮的社區關懷據點,都不知道你們在辦什麼,那是服務健康老人,也很好。但是我現在不是在問你這個,我在問你長照服務,司長不要忘了,長照服務法開宗明義就要求三個特點,那就是可負擔、普及及多元,長照多元服務最核心就是大家在講的在地老化,要有日照、要托老、要居家服務,這才是整個長照制度我們所想像的理想型態。

鄧司長素文:剛剛講的是社區,它還有居家的服務。

林委員淑芬:不要告訴我服務幾人次,你告訴我服務多少人?

鄧司長素文:跟委員報告,以現在來講,我們正在服務的大概就有5萬人。

林委員淑芬:人次,還是人?

鄧司長素文:是人數,不是人次,而且是現在這個時候。

林委員淑芬:好,5萬再加1萬,到107年的目標數是多少?

鄧司長素文:我們希望的涵蓋率,就是以居家加社區加機構來算……

林委員淑芬:不要講涵蓋率,涵蓋率的算法有很多障眼法。

鄧司長素文:它是以人數,絕對不是以人次來算,我們希望107年能夠達到40%,它的母數是老年人口數。

林委員淑芬:不要再騙了!

鄧司長素文:到目前為止,老年人口的失能人數是46萬人。

林委員淑芬:多元的最核心就是外展的居家服務、日照服務,當我去社區告訴老人說希望我們有托老服務,因為年輕人照顧孩子有托兒所、幼兒園,老人也可以有托老中心,早上送過去,晚上接回來,有人幫我們照顧;那些老人都是舉雙手雙腳贊成,他們是多麼的想要這個!但是居家照顧與社區照顧大多數是無法以營利為目的,它屬於公益性質,而且這個服務最大的問題是消耗太多照服人力,因為大多數採一對一的服務方式,如果沒有足夠的資源投入、沒有人力資源,是不可能做到的。你說要開放營利化,這些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社團法人,會把做這種事當成主流嗎?不可能。

鄧司長素文:如果沒有這種營利的機構進入,我們公家也會進去,原則上就是基本的服務要有。我們希望產業投入,如果沒有人投入,公家就進去。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是講公家會進去,因為公家進去之後做的就是這樣而已;我現在講的是未來市場化、機構化之後,整個大資本、大集中、規模化的產業會吞併掉現在個人式的機構。

鄧司長素文:不會,我們的草案有防托拉斯條款。

林委員淑芬:用人頭還不簡單,一個公司一個人頭,同一個集團經營,現在的財團都會,還說什麼反托拉斯。我告訴你,沒有設定長照目標就是你們最核心的問題關鍵,要將長照目標設定好,以零癱瘓為目標。剛才尤美女委員講到,台灣的人倒下去,平均一躺就是7年多,外國則是設定死亡前一個月才能整天躺在床上,在死亡以前不能讓他天天只躺在床上。但你去看現在的機構服務,可以想像未來的機構服務也一樣,由財團來經營也一樣,因為那最節省成本,整天讓他躺著,早上餵他吃、中午餵他吃、晚上餵他吃,扶他起來後就是坐著看電視,沒有足夠的一對一的復健人力,這就是現在的問題,也會是未來的問題。

鄧司長素文:我們不希望這樣,所以不只是長照,預防性的措施也很重要,那是另外一套針對健康及亞健康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連已經癱瘓失能的,你都沒有做好,還講什麼預防!預防是另外一塊,我現在跟你講的是已經失能的。你的長照制度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沒有設定零癱瘓的目標,對於已經失能的要想方設法以一對一方式儘量讓他復健到能再度站起來、在生活上能夠再度有某種程度的自我照顧能力;結果你們並沒有如此,你們只是想到量能要衝多少,要讓營利法人或外資趕快入股。我告訴你,他們當然要來,因為全台灣的服務業只有這一塊是供少於求,全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些金融產業的資本沒有去處,他們要找地方投資。但是長照的本質跟營利事業、營利法人的本質是衝突的,現在大家都希望長照險趕快過,一年有800億、1,000億,大家搶著要來分食長照這塊大餅,可是你有沒有想過,失能的人需要的是什麼?整個長照法通過,最核心的價值就只有多元,若你的日照、居家、外展服務無法達到50%以上,我說的是使用的普及率而不是人次,是占失能人口的比率,但你還要普及、要可負擔,財團來做也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是是你買不起的。你們現在鼓勵住宿型、鼓勵機構型,我是很擔憂,從今天就可以看到未來會長成什麼樣子,而未來長成的樣子,你我都會碰到,希望我們未來不是都在住宿型和機構型裡面躺著躺到死,毫無尊嚴的在那裡等死。如果是這樣子為主流和趨勢,那麼我們真的需要的不是那種假的安樂死,而是真的安樂死,要趕快讓它通過,我寧可那樣子。一個國家不是只有長照要給錢,然後保險,而是要讓長照長成什麼樣子才是最大的問題,今天看起來,你們要它長的樣子是違背了我們當初立法的方向,而且你們只在乎、只照顧業者,而不是照顧這些失能的人。對於長照零癱瘓的目標,請你們回去好好設定一下,謝謝。

主席:事實上我們當時就反對,不要在沒有完整的配套之前就貿然通過長照法。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歐珀、蔣委員乃辛、楊委員麗環、呂委員學樟、李委員桐豪、賴委員振昌、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怡潔、潘委員維剛、許委員添財、黃委員偉哲、徐委員少萍及江委員惠貞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江委員惠貞、楊委員曜、楊委員玉欣、徐委員少萍、林委員鴻池及林委員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覆。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前言:

台灣人去年吃掉3.38億顆鎮靜安眠藥,年紀越大嗑越凶!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公布統計,發現國人65歲以上高齡人口,服用鎮靜安眠藥的盛行率高達4成,足足比青壯人口多出3倍,至少有上百萬的銀髮族依賴安眠藥入睡,不排除有濫用情形。醫師警告,濫用安眠藥恐增加2至3成跌例、骨折風險。

食藥署研究發現,在102年269萬的65歲以上高齡族群人口中,就有109萬人曾因失眠而服用鎮靜安眠藥。食藥署管制藥品組副組長劉淑芬說,隨著人口快速老化,推估目前人數還更多。

劉淑芬指出,65歲以上高齡族群鎮靜安眠藥的使用盛行率,雖然已從92年的42.8%稍降至102年的40.7%,但仍是25至44歲族群的3倍,45至64歲族群的1.5倍,不少人都是因為合併內科、精神科疾病而鬧失眠,但也不排除有部分是長期使用產生依賴及成癮。

高齡者將安眠藥當維他命吃?

臨床上最常使用的笨二氮平類鎮靜安眠藥(BZD)及Z-drug,國內用量也比國外都來得凶,國人65歲以上族群BZD使用盛行率約37.2%至45.7%;Z-drug使用盛行率約5.4%至13.4%,全比美國、加拿大、澳洲高約3倍。

國內常見的鎮靜安眠藥物包括悠樂丁、羅眠樂、當眠多等BZD藥物,以及使蒂諾斯、宜眠安等Z-drugs藥物,均屬管制藥品、處方藥,有服用這類藥物的老人,一年平均吃藥三到四個月。

一旦老人家用藥劑量過高,很可能因肌肉無力或仍處昏睡狀態跌倒,甚至導致髖骨骨折,根據統計高劑量使用BZD的老人家,跌倒風險增18%、髖骨骨折增79%;Z-drugs引發跌倒風險增65%、髖骨骨折增68%。

安眠藥開藥重疊率過高?

國內醫院層級依規模大小依序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在最大的醫學中心,除台北馬偕外,其他幾個處方重疊「大腕」包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3個月處方涵蓋日數約398.8萬日,重疊日數3.8萬日,重疊率達0.96%,另台北榮總處方涵蓋日數約301.7萬日,重疊日數2.3萬日,重疊率也有0.76%。

去年首次公布安眠藥處方日數重疊率統計,原本以北榮重疊率1.09%最高,但最新統計可發現已下降30.12%,有明顯進步,其他如馬偕、北市聯醫等,重疊率其實也都比前次統計低,分別下降2.7%、1.1%,該署將持續追蹤,盼此問題可持續改善,以降低醫療資源浪費,但仍有改善之空間。

結論

目前政府已經在推動雲端藥歷系統,以及重複用藥的核扣方案,但只對藥師的部分給予核扣,是否針對醫師重複開藥之部分,也不須去做出規範,許多核扣之問題癥結點都不在後半部的藥師,如果可以在前端予以控管,醫師之部分能針對重複給藥之部分多加注意,根本不需要核扣系統,那只是一個補破網的機制,導致現在許多藥物被濫用,不管是安眠藥、止痛藥,許許多多的藥品管制,皆出現漏洞,衛福部應通盤檢討國人之用藥習慣,再行濫用下去不但健保無法支應,對國人之健康亦是一大傷害。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本院楊委員曜,鑒於長照服務為未來重要工作,主管機關應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強化目前各級榮院服務體系及人員資源量能,建構長期照護服務網絡。衛福部與退輔會各單位長照資源應積極整合,有效發揮長照效果。特向衛生福利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質詢。

說明:

1.衛福部與退輔會所屬之醫療機構,為促進榮民與國人之健康老化,並符合長期照護法立法意旨,均應致力合作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精進服務效能,並積極提供預防保健、急慢性醫療、長期照護及安寧緩和之整合性醫療服務,以守護榮民及國人之健康與老年照護。

2.為符合長照法意旨,退輔會所屬臺北榮總員山及玉里分院、高雄榮總臺南分院,規劃於104年完成公務病床轉型護理之家340床。預計至107年各榮總分院完成公務預算病床轉型為護理之家2,587床。相關轉型進度應確實執行,積極促進老人照護所需之病房數量,主管機關應力求達成預定目標。

3.為因應未來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人力需求,衛福部應與退輔會共同訂定「長照機構評鑑整合計畫」,力求於本年底前完成。並應共同對於各榮總分院護理之家輔導評鑑,促進機構專業能力與照護品質之提升。

4.各級主管機關應力求整合各所屬之長照資源,有效發揮整體長照功能。並因應未來長照趨勢,盡早妥善規劃準備。針對長照法通過後之相關子法,主管機關應積極研擬,力求完備法令規範。

楊委員玉欣書面質詢:

綜觀國內長照人力分布,外籍看護工已達22萬人,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僅有八千人,兩者比例懸殊,顯見外籍勞工成為台灣長照服務主要人力來源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部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不斷主張外籍看護工搶奪本國居服員工作機會,擠壓國內婦女就業空間,更造成本體長照發展停滯不前。

本席認為,國內失能者家庭大量聘僱外籍看護工,主要原因是「價格」因素,許多家產每月須支付房貸、子女生活及教育經費,經濟狀況已捉襟見肘,無力再負擔每日兩千元,每月4萬5千元以上的本國籍照顧人力費用,國內失能者家庭大量聘僱外籍看護工,實為不得已之舉。除國內家庭負擔不起本國照顧人力費用之外,本席認為,長照工作社會觀感低落,缺乏就業吸引力、居服員時薪制收入不穩定、居服員缺乏職涯發展、技職教育體系持續衰頹,缺乏長照人力培育,這些因素也是本國籍長照人力短缺之原因。

外籍看護工人數增加是國內家庭所得有限、本國照顧人力及產業發展停滯不前所造成的結果,多年來外籍看護工遠赴重洋來台照顧失能者,對台灣社會可謂貢獻良多,應予肯定,部分人士動輒指責外籍看護工請奪本勞飯碗,將國內中高齡婦女就業問題歸咎於外籍看護工,未免有歧視東南亞人士之嫌。

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推廣走動式長照服務,以本國人力(照顧秘書)搭配外籍看護工(照顧助理),並搭配職涯規劃、品牌形象吸引年輕人投入長照工作。「弘道模式」既可降低國內家庭照顧開支,也可促進台灣人就業,顯見外籍、本國照顧人力可相輔相成,兩者並非零和競爭關係。

鑒於少子化、勞動力短缺已是國際間普遍性問題,近期德國大量接受中東難民,除人道考量外,亦有補充本國勞動力不足之經濟因素,而我國自明年起,平均每年將減少18萬勞動力人口,長照人力勢必更加嚴峻。本席建請衛福部規劃長照政策時,不該受種族歧視之言論影響,貶斥外籍看護工對台灣長照服務之貢獻,而應參照弘道基金會之經驗,將外籍看護工納入長照人力來源,並建構本勞、外勞搭配合作之長照服務模式,方為長照人力政策之正途。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人口老化是整個世界迫切面對的議題,每個人躲也躲不了。在時間巨輪推動下,可以不結婚、不生小孩,但必然面對年老。台灣1993年就邁入高齡化社會,2018年65歲以上人口將佔14%,到了2025年就是「超高齡社會」,總人口中20%為65歲以上,走在街頭每5人就有1位是老年人。

長照從2009年到現在,改變非常大,今年國內老年人口超過12%,也就是為什麼老人福利近年來是這麼重大的議題。換個角度來看國內的生育率,2014年平均一對夫妻生育1.17個小孩,台灣的最低點是在2010年,生育率只有0.9,而若要達人口平衡,數字至少需增到2.2。

現在平均家戶人口數為2.78人,可以想一想,這2.78人的家庭中,若同時擁有失能者與需要照顧的孩子,將是多沉重的負擔。以今年來看,65歲以上老人有46萬失能,每年再增加2萬,未來每年會加到3萬。

全國22縣市都有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並設63個分站,是這幾年推動長照裡面,非常重要的功能,單一窗口、到宅評估,未來深具潛有能整合所有居家照顧的單位。

從今年11月開始推動「長照量能提升計畫」、「長照保險」兩個重要計畫,請問衛福部蔣部長,如何整合過去長照十年建置的服務網絡?根據人力資源盤點,照顧服務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力都是成長的,機構和服務量也都成長了,但怎麼成長都不足,如何解決需求成長大於資源成長?

今年5月《長照法》通過後,有2年準備因應的時間,目前大家都在討論長照機構、人力、資源是否都準備好了,外界有許多關心和疑慮,包含人員的管理,或是長照機構法人法都還沒定調,民間很擔心未來是什麼樣子。

請問衛福部蔣部長,目前規劃方向與進度如何?是否有與相關團體及業者進行溝通與說明?如何兼顧政府管理機制與民間機構彈性運作?(政府的管理機制若太多太雜,伸手到民間太多,就失去了彈性。但若放太寬,任由民間為之,又難以確保民眾權益)

而行政院院會(12日)通過「長照量能提升計畫」,編列三年三百億元預算,至107年不只365鄉鎮一鄉鎮一日照中心,將提升至418個日照中心;並訂定長照服務員職能分級制度,薪資非齊頭式平等,以特殊知識及技術作職能分級,增加薪資彈性,吸引更多照顧員投入長照工作。

請問衛福部蔣部長,「長照量能提升計畫」將如何推照顧服務員「月薪制」?產學合作?(全台雖有廿九所大專院校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但核心課程未統一,學生沒有清楚職涯規畫;照服員薪資狀況不佳,沒有升遷管道,年輕人願意投身長照服務的少之又少。)吸引更多年輕人投入長照服務?以培育足夠長照服務人力。

衛福部研議長照法人法草案出爐,日前(9日)邀請金管會及壽險業者研商。

據悉,衛福部將鬆綁讓壽險業可以社團法人形式參與住宿式長照機構

請問衛福部蔣部長,是否將鬆綁讓壽險業可以參與長照機構經營?如何引入壽險業資金活絡長照機構?如何避免長照機構淪為營利機構?

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93年度尚有1萬1,535人,至104年7月底已減為7,035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2千餘人。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由93年之1萬3,022床減為104年7月底之7,902床,空床位有867床。然若以93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6千床空位。

為滿足榮民(眷)安置需求,各榮家分別設有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妻房等不同類型床位,目前除配偶可併同榮民安置外,自103年起將安置對象擴及榮民之父母。

而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退輔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惟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退輔會辦理資源共享計畫,遲未研訂服務項目相關規範,又未徵詢地方政府可負擔及接受之床位收費標準,未掌握地方政府需求床位類型,致計畫執行歷7年實際僅安置1名低收入戶老人。

請問退輔會副主委,對於上述現象有何看法?為何未訂定服務項目相關規範?而榮民之家針對一般民眾開放113個床位,卻僅二人使用,造成資源浪費,是收費標準不合理還是宣傳不足?

而依據長照法規定,榮家附設長照機構之相關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及評鑑等,均需依長照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然截至104年7月底,16所榮家皆無長照床位開設,又將如何因應?

林委員鴻池書面質詢:

長照十年計畫

前言:

「長照十年計畫」為2008年正式實施,計畫內容為依民眾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補助及照顧服務,而其提供的長照服務可粗略分為「長照機構」及「居家社區服務」兩大類;長照機構指的是讓失能老人進住的安養中心,居家社區服務則是以社區為單位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派送居服員到家中的居家服務、讓老人白天去活動的日間照護中心以及讓老人到照顧者家中的家庭托顧,讓失能老人與家人同住也能接受照顧。

儘管該計畫實施至今已進入第8年,但依據各部會統計資料,竟然只有9.4萬人使用政府所提供的長照服務,僅佔76萬失能人口的12%,等於有近9成的失能人口仍須自行聘娘外籍看護工或由家庭自行負擔照顧人力,許多有長照需求的家庭只能透過市場機制或愛的付出解決長照問題。

根據國發會的推怙,台灣2018年65歲以上人口將達14.6%,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而至2025年則將持續攀升至20.1%,達到所謂超高齡社會。隨著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照顧的情形也將更普遍,國發會推怙,2015年的失能人口總數為76萬,其中有48萬人為65歲以上的老年族群,而到了15年後,失能人口總數將突破百萬大關,上探至120萬人。

問題一

失能者家屬對於長照十年計畫的存在感非常薄弱,有些家屬完全不知道有這個計畫,有些家屬則是單從他人那裏聽說這個計畫「規定多、不好申請」就作罷,從來沒有機會了解計畫內容,最終不是自己擔負起照顧者責任,就是聽親朋好友推薦或依循往例匆匆辦理外籍看護工申請。本席想問,面對現在失能家庭對於長照服務普遍性的不了解,衛福部對於最需要協助的低收入戶等弱勢失能家庭,有何主動介入或宣導措施?

問題二

以現況而言無論是礙於老人本身意願、情感羈絆、傳統觀念或者外界眼光等因素,大部分家屬對於機構式服務的接受度仍然極低,造成目前機構式服務「供過於求」的情況。若從政府所提供的「長照機構」及「居家社區服務」2大類來看,的確可以明確看出國人普遍無法接受機構式服務,整體長照機構收容率才77.3%,意味著仍有2成多的空床無人使用。本席想問,面對台灣傳統觀念與歐美國家較為不同,民眾普片對於機構式照顧的意願極低,但除此之外,衛福部是否針對此一現象,進行檢討制度設計方面有何問題?

問題三

根據衛福部2016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尚須充實照顧服務員30,912人,而由目前照顧服務員8,149人來算,等同於還須增加現行服務員人數的3.7倍!然而,雖然2014年通過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人數為19,365人,但實際上2014年居服員人數僅較2013年增加212人,而2015年也僅較2014年增加474人,可見大部分完成教育訓練者並未真正投入職場。本席想問,目前在人力投入上是否遇到什麼問題?衛福部有何對策?

問題四

不同於機構式的供過於求,居家服務員及復康巴士等協助家庭照顧者的服務明顯呈現僧多粥少的狀態,登記機制不夠彈性,加上人力嚴重不足、始終無法滿足家屬需求。本席想問,對於長照服務需求如此不平衡之狀況,對於未來長照服務的發展,衛福部是否有重新檢視整個長照制度的服務供給面向,應如何調整?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收費如何訂定參考資訊並予以核定;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長照機構法人法之立法方向,包括: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私立小型機構如何轉型?長照機構涵蓋範圍?(依據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法律設立之機構是否一併納入)」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政府開放營利法人投資長照

一、衛福部的未處理目前營利化的老人照服市場,品質參差不齊、照顧人員條件惡劣情形,反而是以開放營利法人入股投資,更加強化老人照顧服務市場化趨勢,甚至不惜以大型法人消滅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居家照顧、社區照顧等均屬公益性質,絕大多時候均採一對一方式服務,沒有第三者監控,未來若由營利機構接手,恐因利潤取向,私下犧牲被照顧者的權益。但是政府沒有積極處理」第三者監控」(例如評鑑機制作假)等問題,卻是選擇直接開放營利人投資,是否能提升照顧品質令人存疑?

政府資源投入部分,衛福部再提出3年提升服務量能計畫,祭出3年300億元提升長照服務量能,106年身心障礙及失能者將不分年齡全數納入長照服務對象,107年老年、身障失能全納入,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107年將達418家,不只365鄉鎮一鄉鎮一日照中心。

在壽險業力爭、政院指示釋出長照商機下,高層官員表示,衛福部已規劃開放營利事業(包括壽險業)參與長照機構住宿式經營,但將限制營利事業在董事會中的權利,衛福部研議未來將開放營利事業進入長照機構住宿式市場,但將採嚴格管理,將限制其董事會人數與組成、投資金額占比、以及對重大議案的投票權,也不得擔任董事長;制度設計的底線是絕不可能營利事業「整碗端走」或者主導董事會。

營利事業最看好長照機構住宿式(夜間及24小時)商機。根據已獲立院通過的「長照服務法」明訂,長照機構住宿式必須是「長照法人型態」才能申請設立。官員指出,「長照法人型態」是指「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而財團法人屬捐助,不能分配盈餘,規範更為嚴格,因此營利事業及壽險業目標是在可以分配盈餘的「社團法人」,希望進入董事會,參與實際經營。

目前正在討論的條文草案

第三十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十三人為限,但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規模者,不得少於五人。

前項法人之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或外國人充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其總出資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五十,且不得任董事長。

換言之,衛福部的修法非但沒有改善國內既有營利性質安養機構(49床以下)的經營情形,反而是想試圖消滅小型營利老人安養機構,改以大型營利機構取代。雖然衛福部書面報告指出,現行自然人設立937家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除負責人或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外,得不受上述須以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限制。但,在市場自由競爭的情況下,現有機構多數倒光,而醫療法人跟壽險業進來的門檻會大幅降低,機構會大洗牌。

長照服務收費價格訂定

一、服務收費定價的落實,中央如何輔導地方?衛福部僅於今日書面報告提及,將於明年(2016)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訂定收費等參考資訊之建議,將各地物價指數、人力成本、機構地點、服務對象、經營型態等納入考量。未來居家及社區式服務,開放營利機構(如公司)經營,若營利機構特意提高收費,衝擊民眾經濟負擔,而地方政府核定收費時,也不優先考量民眾負擔能力,反而優先回應營利業者追求利潤的訴求,例如民代出任機構董事長擔任門神,若向地方政府施壓收費金額,地方政府的決策要如何擺脫地方政治勢力的因素。

以及,同樣是從事照服工作,卻衍生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如果都會型給薪高、偏鄉給薪低,會不會造成就業人口流向都會區,偏鄉找不到人照服的困境,反而無法落實在地就業、資源發展不均的惡性循環。

(參考長照服務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集資尋常照服務收退費;長照服務法第3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收費參考資訊,且機構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異同)

二、服務品質保障、人員勞動條件落實:台灣目前已有八成住宿式機構實質營利,人員勞動條件與服務品質低落,且評鑑容易造假,政府無力管制。未來居家及社區式服務若開放營利組織經營,營利業者為提高盈餘,也非常可能刻意壓低勞動成本,導致照顧服務品質惡化,政府卻無法落實法規。

2015.05.21出刊新新聞「護理師告白:1人顧60人、評鑑猛造假的長照借我實在待不下去!」文中就提及人力比是1:60

「我們護理之家有一二○個病人,一個班兩個護理人員,人力比是一比六十。院方會向家屬說,「每層樓都有護理人員」,但那是我cover兩層樓。我通常只能固定待在病情嚴重的病患那層,其他如失智的,基本上很難去理會,因為根本無暇照顧。每次我向家屬說我要照顧六十位病人,家屬都嚇到,他們說你要跟老闆講不能這樣!我說如果我反映有效,早就改善了。」

評鑑委員都清楚評鑑造假:

「評鑑委員都知道會作假,長照人力比一比三十是常態了,大家都心照不宣。不僅如此,很多私立長照機構是私宅,連安全疑慮都作假;例如逃生空間不夠大,甚至電梯是救護車推床進不去的,病人要急救時,只能用床單把病人扛下去;我們那間則是沒有逃生梯,逃生梯就是樓梯,怕阿公阿嬤跌倒或逃走,我們會用網子封住樓梯口,評鑑時拆掉,等評鑑委員走再掛回去。

長照機構是把機構當成旅館,外觀做得漂漂亮亮,卻做不到照護基本動作,也把護理人員當作「高級服務員」,他們要什麼,我們就得給什麼。」

因此長照服務法未來訂定子法時,本席要求應邀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討論,訂出規則有效引導並監督營利機構給予勞工合理薪資待遇,確實遵守勞基法、職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基本勞動法令。

 

長期照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每照顧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設有日間照顧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二、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未滿一百人者,至少置一人;一百人以上者,每一百人應增置一人。但四十九人以下者,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至少應提供二天以上之服務。

三、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夜間每照顧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或營養師。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每照顧二十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未滿一百人者,至少置一人;一百人以上者,每一百人應增置一人。但四十九人以下者,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至少應提供二天以上之服務。

三、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第一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每照顧二十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第一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吳委員育仁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吳育仁,鑒於我國高齡化人口已達12%,失智與腦中風都是長照需求前兩大原因,其中包含六十五歲以上失智人口二十二萬人,及111萬人口有身心障礙手冊,近年接受培訓者近九萬,考取證照者逾二萬六千餘名,但真正從事照顧工作不到八千人,及目前將近1,600家長照機構面臨於民國111年前選擇「重新申請、適用新法」,或選擇改制,並維持既有規模。其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並非法人,未來在法人化過程,將限制董事會大股東所占席次不能超過25%,大股東會擔憂雖然股份沒被稀釋,但在投票、決策上的影響力被犧牲,針對我國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其私人小型機構如何轉型,並所涵蓋範圍及長期照顧人力不足,特向衛福部與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未來五年內,將整併所有照護機構。在未上路前,我國並無專法管理照護機構,老人之家由老人福利法管理;未來整併後,新設立的照護機構統一由長照法管理。其對於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並非法人,未來在法人化過程,將限制董事會大股東所占席次不能超過25%,大股東會擔憂雖然股份沒被稀釋,但在投票、決策上的影響力被犧牲,主管機關應輔導私人小型長照機構轉型。

二、長期照顧服務需用到團隊合作的方式以提供完整的服務,謀求長照系統的建立,以及達到服務對象與家庭及服務提供者的最佳利益為優先原則,以現行狀況發現,專業與專業間的對話與合作機制仍嫌不足,其結果導致專業人員為求生存各憑本事發展,但我國目前已有廿九所院校設置卅五個老人照顧相關科系,近年接受培訓者近九萬,考取證照者逾二萬六千餘名,但真正從事照顧工作不到八千人,就是因為錢少、不受尊重。故我國將近一百三十多萬多人口需要長照人口,但目前所需照顧人力不足,機構數量不足於照顧長照人口,主管機關應制定配套措施及相關辦法,以對現有法人機構如何銜接,其涵蓋範圍應明確規範。

三、綜觀上述之原因,強烈建請衛福部及勞動部,應對我國現有長照機構如何銜接併小型私人長照機構如何轉型及長照法之長照機構所涵蓋範圍,應研擬明確配套措施及相關辦法,以保障弱勢小型私人長照機構轉型,及弱勢長照人口,針對長期照顧人力不足,勞動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規範從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之權益。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