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9時17分至9時3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羅委員淑蕾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先處理變更議程,立院新聯盟政團提出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不另行進行詢答,於本次會議起與行政院之提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立院新聯盟政團所提「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淑蕾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5案

(一)楊興先生為有關燃料費隨油徵收乙事,陳請儘速通過請願案。

(二)楊鈞翔先生為請廢除「大眾捷運法」禁食規定請願案。

(三)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為就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6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公會版修正條文請願案。

(四)台北市商業會為會員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公會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各項相關規定,逾越必要程度恐違憲,建請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提案修正請願案。

(五)江富滿君為建請修法禁止有危險疾病者當司機請願案。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代表立院新聯盟政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感謝主席一併處理立院新聯盟較遲送入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非常謝謝各位委員讓我們有時間說明。我們的版本的特色,首先是跟行政院版有關無人機要多重才由民航局管理的規定不一樣,行政院版是15公斤,中國大陸是17公斤,我們的版本則是將10公斤作為門檻,超過10公斤以上應該由民航局管理。其次是到底誰可以操作無人機,我們建議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非經民航局專案申請核准,不得在我國操作10公斤以上的無人機;這最主要是基於國安的考量,因此希望民航局扮演積極的角色。另外,對於遙控無人機可以在什麼地方飛行,我們增加了禁止在直轄市及縣(市)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範的住宅區及商業區四周一定距離內飛行的規定,藉此保護人民的安全;再者我們也要求民航局應該製作無人機航行的地圖。此外,我們增加了不得利用遙控無人機窺視、竊聽、照相、錄影他人的身體、活動及相關財產,以避免個人隱私權受到傷害。另外針對違規的話怎麼處理,我們增加一項沒入遙控無人機的規定,這是跟行政院版不太一樣的地方。謝謝。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是否進入逐條討論,我們休息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變成這個沒人管,通過的話……

在場人員:如果早一點通過……

陳委員歐珀:那要逐條討論。

主席:不是啊,假如有人……

陳委員歐珀:……我們尊重行政單位……

主席:現在管碧玲委員比較有意見。民航局交給地方政府執行,可是委員們最大的疑慮是地方政府沒有能力做。

葉委員宜津:昨天他們來跟我報告的時候說已經在跟地方協調,而且有很大的進步並有可行的做法。

主席:臺北市跟新北市這些……

葉委員宜津:我們今天進行審查有一點憂慮,因為就算是有很大的進步也還沒有真的說好,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等真的說好以後再來處理?如果真的可以在這個會期說好的話就擠出時間給他們,假如沒有辦法說好的話,我們修法也會有問題。好不好?

吳次長盟分:好啊。

葉委員宜津:今天就暫緩,怎麼樣?

主席:那我的案子怎麼辦?這個牽涉到保險跟賠償。

葉委員宜津:那個也一樣要先緩一下啦。

主席:你們覺得如何?

吳次長盟分: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基本上,管委員跟葉委員說地方政府要完全……

主席:不是,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南市交通局都有派人來,你們溝通的怎麼樣了?

葉委員宜津:還沒有共識啦。

主席:你們有什麼意見?

葉委員宜津:昨天是副局長來跟我報告的,他說各地方政府有在跟你們溝通,而且有進步但是還不完全,所以我的意思是等全部溝通好再處理。

在場人員:我們在上次開會的時候,臺南市政府有在……

主席:是什麼時候跟你們溝通的?從我們上次排進來以後……

在場人員:11月20日他們有邀請地方政府開會,但是我們臺南市政府對法條有一些意見,因為有問題需要釐清。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航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所以這個業務是歸中央,因此並沒有委託地方政府做的法律依據。其次,假如以15公斤作為分界,問題是目前遙控機日新月異,飛行距離也許會橫跨幾個縣市也不一定;如果操作者在嘉義,結果遙控機飛過來之後……

葉委員宜津:了解。

在場人員:我們覺得這個事項有全國一致的性質,所以還是應該由中央統一主政比較妥適,臺南市真的沒有人力、財力及能力。

陳委員歐珀:這兩個議題上次我都有質詢過,事實上地方的人力有限,他們也跟我反映交由地方執行的話也沒有辦法配合,因此我們要考慮到事情的周全。如果法下去,結果地方沒有辦法執行的話會更混亂,所以這個部分我也建議稍微緩一下,等他們協調看將來的經費及管理的人力要怎麼處理,然後我們再積極修法。

主席:可以嗎?

葉委員宜津:我再說一次,無人機越來越進步,就像剛才臺南市政府講的,草案規定為15公斤,問題是現在都是15公斤以下的無人機,而且它會越來越精密,甚至跨縣市,反正科技越來越進步就越輕越厲害,所以我認為還是由中央處理比較適當。既然地方沒有共識,我們今天顯然沒有辦法處理。

吳次長盟分:將來不管是規定為幾公斤,一定還是要由中央跟地方協力搭配,而且民航局會協助地方政府來做。我們認同有更進一步的共識比較不會產生困難。

葉委員宜津:我們期待次長不要只照民航局的意見推給地方政府……

吳次長盟分:不會啦。

葉委員宜津:看能不能考慮一下收回來由民航局管理。

主席:不是啊,我覺得……

吳次長盟分:完全由民航局管大概也做不到。

主席:不是,上次在詢答的時候,已經有很多委員質疑有地方政府沒有辦法處理的問題,你們也知道地方政府不行,剛剛又說民航局沒能力執行,那修正民航法之後都沒辦法執行了。

在場人員:大家要合作。

主席:怎麼合作?人家認為你們現在的合作模式……

林局長志明:我舉個例子,「超輕」的數量比無人機少很多,前者的事務也是民航局跟地方一起執行。如果沒有地方協助的話沒有辦法執行……

葉委員宜津:好啦,反正你們先去跟地方說,假如你們沒有跟地方說好的話我們也沒有辦法處理……

林局長志明:尤其是無人機的話數量更多……

葉委員宜津:不要再說了啦。你們去跟地方協調好再來。

林局長志明:所以一定是中央跟地方一起努力。

葉委員宜津:好啦,你們跟地方協調好再來。

(協商結束)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跟第二案因尚待行政部門整合意見,本日會議不進行逐條討論,另擇期繼續審查。

現在處理人民請願案。宣讀請願案第一案至第五案之案由及參考意見。

請願人

請願案由

處理參考意見

1

楊興先生

為有關燃料費隨油徵收乙事,陳請儘速通過請願案。

本請願資料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參考,建請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2

楊鈞翔先生

為請廢除「大眾捷運法」禁食規定請願案。

請願事項經交通部查復稱,大眾捷運法旨在提高大眾運輸環境品質,保障民眾健康;另行政罰法對特別需要者已有明確法源阻卻違法。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3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為就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6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公會版修正條文請願案。

本請願資料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參考,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4

台北市商業會

為會員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公會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各項相關規定,逾越必要程度恐違憲,建請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提案修正請願案。

請願事項經交通部查復,計程車駕駛人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基於限制更生人職業自由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該部將衡平考量原立法意旨審慎檢討前揭規定之合理性。本請願資料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參考,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5

江富滿君

為建請修法禁止有危險疾病者當司機請願案。

請願事項經交通部查復,現行駕駛執照管理相關體檢規定已有納入影響駕駛之危險疾病限制,該部將賡續因應社會環境發展及交通安全需求,適時檢討駕駛人資格要求管理規定。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請願案第一案至第五案照參考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在經濟部國貿局訂有明文規定,目的是要保護本土產業,避免用人民納稅錢來變相扶植大陸產業,而侵蝕國家經濟命脈,然近日大陸變相整車進口非常嚴重,為維護國家政策,爰要求交通部立即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對大陸製大客車進行召回作「品質一致性」查核,防杜變相整車進口而打擊本土產業。

提案人:陳歐珀  羅淑蕾  李昆澤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昭賢: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第6行以下修改為「爰要求交通部立即責成車安中心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對大陸製大客車進行『品質一致性』查核......」。其餘尊重提案內容。本案我們跟委員辦公室溝通過而且有獲得同意。謝謝。

主席:有同意的話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果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的話列入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二、楊興先生等5件人民請願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現在散會。

散會(9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