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9時至15時1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潘委員維剛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19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2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薛 凌 盧秀燕 李應元 羅明才 潘維剛 孫大千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徐欣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桐豪 陳歐珀 李貴敏 黃昭順 邱文彥 周倪安 楊瓊瓔 賴振昌 葉津鈴 高金素梅 陳怡潔 顏寬恒 蘇清泉 管碧玲 黃偉哲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
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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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部長 |
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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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土銀董事長) |
政務次長 |
吳當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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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黃成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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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鍾振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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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署長 |
阮清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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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署長 |
吳自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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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
署長 |
饒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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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 |
署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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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訊中心 |
主任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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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高明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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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李文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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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林芳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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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曾銘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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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黃凱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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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 |
局長 |
詹庭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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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 |
副局長 |
王詠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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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 |
局長 |
李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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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局 |
局長 |
王儷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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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桂先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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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
林銘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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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黃秀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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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1月26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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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部長 |
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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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 |
副處長 |
胡坤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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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署長 |
吳自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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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署長 |
阮清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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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
署長 |
饒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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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 |
署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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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訊中心 |
主任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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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
局長 |
何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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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 |
局長 |
李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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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副主任委員 |
黃天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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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 |
副局長 |
邱淑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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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 |
副局長 |
王詠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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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 |
副局長 |
張玉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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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局 |
副局長 |
陳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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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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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梁學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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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專員 |
黃啟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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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柯今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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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劉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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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成焜 |
主 席:薛召集委員凌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4年11月25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通過復議案2案
復議案第一案
針對104年11月19日本委員會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案,通過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乙案,提請復議,建議修正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營業成本及盈餘配合調整。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李應元 賴士葆 林德福 薛 凌
曾巨威
復議案第二案
針對104年11月19日本委員會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財政部印刷廠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通過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乙案,提請復議,建議修正為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營業成本及盈餘配合調整。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盧秀燕 吳秉叡 薛 凌 林德福
三、依復議案決議變更105年度營業預算審查結果之部分內容如下: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814億8,211萬6,000元,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9億8,211萬6,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09億6,515萬5,000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營業成本」4億7,142萬3,000元,減列「行銷費用」項下僻地津貼50萬元,增減互抵後,計增列4億7,09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4億3,607萬8,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1,696萬1,000元,增列2,907萬7,000元,改列為105億4,603萬8,000元。
財政部印刷廠部分: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9億8,741萬9,000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9,241萬9,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億8,386萬9,000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營業成本」383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770萬7,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億0,355萬元,增列116萬2,000元,改列為1億0,471萬2,000元。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曾主任委員 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李應元、薛凌、孫大千、費鴻泰、羅明才、曾巨威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決議:
壹、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如下:
甲、財政部主管
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536億0,731萬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51億0,145萬9,000元,減列「用人費用」之離島及東台地區服務人員僻地津貼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億0,120萬9,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85億0,585萬1,000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85億0,610萬1,000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億3,869萬1,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0億元,照列。
(八)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計畫,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施行。
說明:
一、IPO案是否為國有銀行民營化之前哨
該行IPO案為我國政府完全持股銀行對民間釋股之首例,且於政府財政艱困之際,無法對該行大舉注資之不得已選擇,一舉釋出約二成股權,且據該行預估縱使300億元IPO案現金增資順利完成,但為達申設國內、外分支機構標準,108年止該行第一類資本缺口仍高達449億元,藉時缺口補足之財源為何?若政府財政未明顯改善,加以其餘泛公股銀行亦有類此需求,是否續行辦理公開募股,將成為該時純公股銀行之最佳籌資方案?進而使政府持股比率逐漸降低,喪失經營主導權?
二、IPO案有無賤售國家資產
依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所載,國發基金之認購價暫訂為21.07元(該行104年6月底淨值),IPO案之每股認購價格為17.69元(參考4家上市金融機構104年2月加權平均股價),同年度兩現金增資案,認購價格差異頗大。又該行為合理評估其股票公平價值,業已委託財務顧問公司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資產鑑價,作為計算該行IPO承銷參考價格方式之一,但因將其列入密件,結果尚未對外公開;惟卻以低於該行每股淨值之價格,暫作為IPO之認購價格,此舉易使國人憶起我國二次金改諸多爭議,恐生賤售國家資產之評議。
復依該行資料,其IPO承銷參考價格之計算主要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依據評價實務慣用之評價方法(市場法、收益法及資產法)推估本行股票公平價值,此價值反映股票市場投資人可能認同之本行股價;第二階段則依據資本市場IPO承銷價格決定之實務做法,訂定合理之承銷參考價格,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辦理。上市後現金增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將參照該行當時股價及相關法規規定,與承銷商議定股價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承銷事宜。惟鑒於該行IPO為資本完全國有之銀行對外釋股首例,其IPO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仍以不低於當時每股淨值及資產鑑價後之每股價值為宜。
三、IPO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預算案內未予說明
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未就300億元IPO計畫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予以說明;另據該行資料,其IPO計畫擬分二階段分次承銷方式募集;第一階段約50億元,除保留上限10%由員工認購外,餘90%採「競價拍賣」搭配「公開申購」方式辦理;第二階段約250億元,亦保留上限10%給員工認購,並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承銷,餘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如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將儘力洽尋政府持股100%之國營事業及四大基金認購。
惟該行IPO計畫之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保留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仍以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為主,惟105年度財政部及國發基金,並未將認購前述部分之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案內,故該行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之辦理時間點,將左右財政部及國發基金有無預算認購增資股份,若其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另洽之特定人,更易引發爭議。
四、IPO有無影響該行擔任國家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
土地銀行因為政府完全持股之銀行,故往年多擔任政府諸多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如辦理低利率政策性貸款、調降政策性貸款利率、免收或減收政策性貸款之手續費及收受農田水利會存款並提撥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輔導經費等,惟IPO後,股東已有民股存在,如何在兼顧民股權益下,繼續執行國家金融優惠措施,實具挑戰性。
五、IPO對該行經營績效及資本適足比率之提昇有何裨益
該行以資本不足擬強化資本為由,辦理IPO計畫,並估算若未能有效充實其自有資本,自103年下半年起已面臨無法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困境,無法配合金管會力推金融業打亞洲盃之政策指導,倘以減少放款因應,以符合申設標準,預估至108年度以前該行須收回約5,000億元之放款,將使每年盈餘減少近57億元,嚴重影響其業務發展、市占率及與客戶關係之維繫,更進而影響該行長期之繳庫能力。惟查截自104年6月泛公股銀行中,該行國外分行計有6家,僅多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5家,最多者為兆豐國際商銀之22家國外分行、3家代表人辦事處及15家其他分支機構,顯示該行非泛公股銀行中打亞洲杯之最佳對象,實宜專注其土地等金融專業,踏實穩健發展。
又該行105年度國發基金及IPO等現金增資計畫若順利完成,預估對其各類資本適足比率之影響數分別0.41%及1.76%(詳附表4),仍無助於該行106年度達到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法規要求(第一類資本比率須不小於9.25%),顯見該行資本不足,不宜僅側重現金增資,更應於控管風險性資產著手,調整風險性資產配置,宜避免承作風險性高、獲利性低之業務,方有助經營績效之成長。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連署人:李應元
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90億9,873萬8,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90億9,873萬8,000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270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70萬元,其餘均照列,仍列90億9,873萬8,000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720萬6,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貳、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暨信託基金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薛召集委員凌出席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鑑於近日報導指出有民眾向臺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並由其未成年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後因父親無力清償,子女成年工作後即面臨龐大債務,對此即有律師指出「銀行不能將未成年人列為連帶借款人,該份借款合約應無效」,惟經查目前銀行由未成年子女擔保之情況恐不是個案,鑑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發函要求各銀行於貸款業務時,應不得由未成年子女為貸款連帶保證人。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林德福 李應元 羅明才
104年11月26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許添財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張部長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賴士葆、林德福、薛凌、曾巨威、羅明才等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徐欣瑩、潘維剛、盧秀燕(2份)、楊瓊瓔、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決議: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
二、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條文,依委員羅明才等人提案,修正第三項句中「非加入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為「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第四項第四款末句刪除「業務」二字,其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
四、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建請財政部就逾8年仍未結案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重新清查,並於3個月內將清查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但105年1月底前先將初步成果送交。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二、為合理擴大稅基,改進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公平性,建請財政部積極研議規範個人扣除額項目及合計數設訂限額之可行性。
提案人:曾巨威 盧秀燕 薛 凌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委員潘維剛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審查預算案及二個法律案,採分別報告、合併詢答的方式來進行。
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同仁。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的修正,其實主要來自於我們所面對的陳情案件,低於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現行法的規定,連基本的喪葬給付都沒有。當然,我們知道針對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各界有很多不同的討論,其中最主要就是涉及道德風險的問題,原來的條文規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不得為死亡給付,但是我們碰到一個問題是,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者是不是也跟15歲以下者一樣有道德風險?今天我提出修法的目的,大家可以審視一下,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跟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的被保險人,他們所必須花費的喪葬費用是不是相當?或是他們面對的道德風險是不是相當?我覺得這裡面真的有討論的空間,以現行條文來講,只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被保險人有相當的喪葬費用請求權。
我看到今天金管會的報告提到有部分人士認為這有道德危險,你們的言下之意是不是認為這部分想修?如果想修,我也不反對?也就是這部分的標準是不是可以討論到一致?現行的條文是精神障礙跟心智缺陷是可以請求給付,目前最高的額度是61萬5,000元,61萬5,000元也有道德風險,15歲以下被保險人所面對的情況是不是也是相同?還是15歲以下被保險人不一樣?假設有一架飛機失事,裡面有一位15歲以下,沒有精神障礙的人,也有一位15歲以下,但是有精神障礙的人,其中一位可能可以得到給付,另外一位可能得不到給付。
所以我認為基於整個基本的喪葬需求,其實是不分背後是什麼樣的族群、背景及條件,無論是否為精神障礙或是年齡為何等等,其實這是我們的禮俗裡基本的需求,我們是不是應該來討論一定的標準,至於這個標準為何,其實我個人並不堅持,如果都沒有,因為我們都考慮到道德風險,這樣也沒關係,如果考慮要在道德風險跟基本的給付需求中取得平衡,而現行條文卻獨漏15歲以下被保險人,那麼是不是可以有所修正,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羅委員明才代):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葉委員津鈴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修法說明。
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發言時間為3分鐘。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以遠雄大巨蛋而言,跟柯P惹得沸沸揚揚,其實柯P都沒有講到一個重點,真正的重點就是促參法規的缺失一堆,所以沒有辦法有所本。我們鑑於實施多年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案件,產生圖利財團、規避環評、監督履約機制不透明、忽略公眾意見表達等缺失,而違背立法宗旨,甚至於損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我們提出了部分條文的修正。其中包括我們認為部分的產業,特別是觀光遊憩類,它有非常成熟的市場機制,也不需要占有政府資源的挹注,市場機制非常完整,我們讓民間自行評估是否投入,不需要政府獎勵優惠,所以希望可以刪除。對於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應排除本法的適用範圍,避免對政府機關的空白授權,希望可以排除。對於委託民間興建公共建設,主管機關應該妥善進行履約管理,履約或變更應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為第一優先,何謂公共利益?絕對不是供公眾使用就是公共利益。
另外,公有土地屬於公用資產,為求公有土地的謹慎處置,開放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應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就政府補貼部分,對於未具自償性的專案,政府固然應予支持或資助,但應慎重考量補助之時機與方式,方能促使民間經營者提升專案興建及營運品質,所以我們建議參採英國推行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模式所採用影子費率之機制,在營運開始後,方由政府依據專案營運績效給予補貼。另外我們鑑於主管機關對促參案提供融資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很容易影響專案融資之誘因機制,且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宜謹慎為之,故要求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或依其他措施承擔或有負債者,應提報各議會或立法院審議通過。以遠雄為例,我們看到遠雄意在融資,融資完之後就無影無蹤,甚至在苗栗也是如此。
而就民間機構之募資管道而言,由於促參案件具有高度風險、複雜及專業等特徵,須以穩健發展為原則,不宜躁進,方能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免損及公共利益,所以我們要求限制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辦理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者,始得排除公司法的相關限制,以降低投資大眾的風險。所以必須真正做了之後,才可以做上述的事情,不要在哪裡搞了一個案子,領走了促參的獎金,也融資了,卻連動土都沒動土。為了建立專案財務的獨立性,特許公司應以新設公司或法人為限,始得作為專案申請營運之主體,以免專案最優申請人其他業務的經營不善所牽累,故建議強制最優申請人應新設民間機構,而與主辦機關簽約。另外對於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有嚴謹的審查程序。現在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所謂的BOO案,永久擁有地上權,這樣的營運模式就缺乏了嚴謹的審查,現在竟然還可以通過,而且沒有設定營運期間,荒謬至極!在加強管制方面,建議明文限制民間機構執行合併或分割,以促使民間機構專注於本業經營,避免增加專案之財務風險,影響公共服務的品質。就主辦機關之履約管理,建議課予主辦機關作為義務,於民間機構發生違約情事時,主辦機關「應」採取相關措施,積極管理,以免延宕。
各位!從2000年開始促參法通過以後,這個法實施了十幾年,缺失非常多,從制度面的建立就開始產生漏洞,所以是刻不容緩,應該要立即修正的時候,本人從第6屆、第7屆至第8屆屢屢提出修正版本,我們立法院責無旁貸,必須把法律的漏洞、制度的漏洞給修補起來,希望能促成最大公共利益的實踐,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潘委員維剛說明提案旨趣。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本席提出促參法的修正,今年的9月24日我們也在財政委員會特別做了「投資臺灣運動」的公聽會,在我們省思我們的經濟現在所面臨的狀況之後,我們認為唯有大家一起投資臺灣,才是當務之急。我也記得在今年4月時,當時進出口雙衰退,而我們看到福建自貿經濟區掛牌了,也看到紅色供應鏈啟動了,還看到大陸25號公報繼續對租稅的獎勵,所以我們應該怎麼樣來看待現在的經濟,怎麼樣做更大的突破?我們也看到韓國朴槿惠總統也做了擴大預算,將近1兆,事後我們也發現,他們所有的預算在第二季,整個執行完成了三十八。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請教了很多專業的人士,也開了公聽會,我們發現投資臺灣,擴大投資是當務之急,不僅是我們自己要做整個思維上的調整,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新的方式呈現,以前是BOT、BOO,但很多國家在這個部分都已經做了重大的調整,包括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所以在這樣的範疇當中,我們也希望修正促參法。
這一次本席所提的促參法也是為了因應國家財政緊縮、時空環境的變遷,還有健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的環境所做的修正,在這裡面,我們希望能疏解政府財政的壓力,有效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進而提振內需與帶動經濟成長。我們明年的總預算是一兆九千多億,跟去年整個財政規模幾乎並沒有成長,在公共投資上,雖然總數是三千多億,感覺上多一點,但實際上政府的投資也只有一千多億,在這樣的情況下,並無法帶動整體的公共建設。此外,我們目前的經濟狀況,已經累積21季現金淨流出,今年到現在為止,已經將近600億美金,亦即1兆8千億,實際上21季的淨流出將近六兆六,所以我們非常擔心,現在民間是高額儲蓄,企業也是高額儲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不僅要擴大投資,工總的理事長甚至說「我們要引鳳築巢」,必須做這樣的努力。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減除原來在促進民間投資的一些弊端,更要擴大大家參與的部分。
本席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中,共計新增4條、刪除1條以及修正23條,內容包含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公共建設類別、增加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補繳機制以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制度等等。本席認為更應該集思廣益,因為現在不論是亞投行的觀念或是未來世界整體的潮流,甚至現在世界各國也在省思,應該回歸凱因斯學派,擴大公共工程的投資建設,引進民間資金可以說是刻不容緩。所以希望法案經過共同討論,大家能一起支持。謝謝。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報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大院今天審查本會主管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案,應邀率主管同仁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對各位委員多年來審查本會預算給予大力支持,特藉此機會表示由衷感謝。以下謹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安定基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105年度主要業務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如次:
壹、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設立目的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設立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之諮詢、調處、評議:設置免付費電話客服及專責人員,提供金融消費者各式諮詢服務,協助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並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積極協調金融消費爭議之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促成調處,依法辦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評議。
(二)辦理金融消費知識之宣導:整理實務上所處理之爭議案件類型、分析金融消費者常見誤解觀念等,向社會大眾宣導金融消費正確觀念。
(三)舉辦研討交流活動:舉辦專題研討會、說明會、案例研析或課程等,加強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正確消費者保護觀念,金融消費爭議之合宜處置作法,以提昇金融服務業之服務品質。
(四)參與國際金融消費評議事務:積極參與國際評議組織會議及活動,增進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1億5,246萬8千元:包括業務收入1億4,369萬8千元、業務外收入877萬元。
(二)支出編列1億5,147萬元9千元:包括業務費用1億727萬3千元、管理費用4,420萬6千元。
(三)收支相抵後,獲賸餘 98萬 9千元。
貳、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設立目的
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設立係為推廣金融教育及研究,提升專業素質,以促成金融業務現代化。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金融研究計畫:融會金融理論與實務,建構金融智庫平台,持續推動金融議題專題研究,定期辦理「台灣金融論壇」等系列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發表並出版研究報告。
(二)金融訓練發展計畫:辦理高階主管培育計畫,儲備經營管理人才,開發各項創新課程,培育優秀金融師資,推廣金融消費保護活動,落實金融教育普及化政策。
(三)海外業務發展計畫:規劃國際化金融人才培訓計畫,辦理國際性研討會、論壇及參訪活動;參與國際性金融研訓組織活動,增加國際能見度。規劃兩岸金融培訓課程,辦理各項研討會、論壇及參訪活動,加強兩岸金融人才互訪交流。
(四)金融測驗計畫:依據年度測驗時程,辦理各項金融專業能力測驗;受託辦理各機構職前甄選、內部升等或專業證照考試;辦理校園職場探索講座及適性分析,建構就業競爭力。
(五)傳播出版計畫:開發新種金融出版品,持續製作電子書出版品,出版有關銀行經營理論實務刊物,提昇網路書店功能介面及開發新出版品經銷通路,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以拓展海外知名度。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5億2,218萬8千元:包括業務收入4億7,511萬9千元、業務外收入4,706萬9千元。
(二)支出編列5億2,176萬元:包括業務支出5億1,777萬7千元、業務外支出398萬3千元。
(三)收支相抵後,獲賸餘 42萬 8千元。
參、保險安定基金
一、設立目的
保險安定基金之設立係為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另得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保險業退場機制等事項。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執行問題保險業財務、業務改善或合併等退場事務: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並承擔問題保險業之墊付事務或代問題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請求。
(二)保險業新預警機制之規劃與建置:規劃保險業新預警機制,處理保險業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建置財務業務資料庫並強化其功能,定期提供主管機關預警分析報告,以維護金融安定。
(三)訂定各項內部作業要點及手冊:持續依據保險法、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接管、清理實務經驗,訂定或修正保險業退場機制等各項作業要點及作業手冊。
(四)積極參與國內外金融會議與活動:參與國內外金融保險組織所舉辦之會議及活動,加強官、產、學及國際交流。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295億9,940萬6千元:包括業務收入295億9,874萬7千元、業務外收入65萬9千元。
(二)支出編列292億2,643萬8千元:包括業務支出290億6,232萬9千元、費用1億6,410萬9千元。
(三)收支相抵後,獲賸餘 3億 7,296萬 8千元。
肆、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設立目的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立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辦理補償業務:督促並協助受任人依照相關法令、委任契約、補償作業手冊辦理補償案件,確實審核處理受任人辦理之補償案件,並檢討改進相關作業規範,加強補償作業之審核及處理效率,保障請求權人權益。
(二)處理求償業務:增加求償所得以提高求償率,節約求償相關費用以提高成本效益,善用求償業務電腦作業系統各項統計功能,以精確掌握求償業務運作情況,研析法令及法院判決,以提昇求償績效。
(三)辦理教育宣導:透過媒體宣導,辦理各地區調解委員會及各地警察機關之宣導說明會,參與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活動,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
(四)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參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面性稽核機制外部稽核作業之計畫與執行,及研擬相關興革建議,以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5億3,459萬元:包括業務收入5億3,458萬元、業務外收入1萬元。
(二)支出編列 5億 4,079萬 7千元:主要係業務支出。
(三)收支相抵後,發生短絀620萬7千元,將以歷年累積之基金餘額彌平。
伍、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設立目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設立係為承擔與分散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住宅地震危險,並負責管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辦理承保業務:加強續保業務之管理,俾提升續保率,並與簽單公司共同推廣居家綜合險保單,以提升投保率。
(二)辦理理賠業務及理賠教育訓練及講習:檢討理賠相關實務議題及理賠標準作業程序,並持續辦理理賠作業所需之合格評估人員、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進駐人員之新、複訓及建築師、專業技師講習。為使各項理賠作業確實可行,持續辦理理賠模擬演練。
(三)辦理住宅地震保險公益宣導:深入社區、金融保險機構及校園宣導地震知識及住宅地震保險制度,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或參與政府及民間團體舉辦之各種宣導活動。
(四)健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之危險承擔與分散等相關事宜、檢討強化危險分散、風險評估與理賠機制。檢視並修訂相關管理辦法與作業要點、加強與產險業者及災防單位之互動、建立迅速有效之災情資訊與宣導管道。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39億6,688萬2千元:包括業務收入35億6,598萬9千元、業務外收入4億89萬3千元。
(二)支出編列35億6,598萬9千元:包括事業成本34億8,698萬元、事業費用7,900萬9千元。
(三)收支相抵後,獲賸餘4億89萬3千元。
陸、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設立目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設立係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受理投資人電話及書面之諮詢、申訴,暨民事爭議事件之調處,透過媒體宣導投資人權益,實踐股東行動主義,督促上市上櫃公司行使歸入權、公司治理,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等重大事項者,研議辦理代表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事宜。
(二)對證券不法案件進行團體訴訟評估,並撰寫研析報告,公告受理證券投資人之求償登記,進行團體訴訟及相關強制執行程序,對涉及團體訴訟案件公司追償海內外資產,執行團體訴訟案件之和解協商模式,配合法院審理案件,持續進行各項法律程序。
(三)證券期貨有關民事爭議及團體訴訟相關法律問題、證券期貨市場規範、機制及涉及股東權益等方案之研議,提供投資人證券期貨相關資訊。
(四)確保保護基金之收取完整、保管運用安全及動支與相關業務之執行合法。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1億852萬5千元:包括財務收入1億851萬4千元、其他業務收入1萬1千元。
(二)支出編列1億852萬5千元:包括勞務成本6,799萬2千元、管理費用3,019萬5千元、其他業務支出1,033萬8千元。
(三)收支相抵後無餘絀。
柒、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設立目的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設立係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全發展,增進保險人、被保險人及社會大眾之共同利益,辦理保險精算統計分析、人才訓練及研究發展等工作。
二、主要業務計畫
(一)保險專題、保險業務財務監理制度及保險業中長程發展之研究,保險出版品之編印。
(二)產、壽險調查統計,監理制度研究及資訊彙整分析,精算分析暨商品研究,商品審查作業暨相關資訊系統維護,充實精算統計專業與在職教育訓練。
(三)舉辦保險專業訓練,辦理數位學習課程,辦理保險專業證照資格測驗,代辦保險輔助人、簽署人員等相關訓練,保險教育宣導,提供一般民眾風險管理與保險之正確知識。
(四)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組織之活動,與各國保險組織合作之聯繫、協調,處理外賓接待事務,國際保險市場之研究與調整,建立國際保險資訊蒐集機制。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編列2億6,964萬元:包括業務收入2億6,246萬9千元及業務外收入717萬1千元。
(二)支出編列2億6,964萬元:全數為業務支出。
(三)收支相抵後無餘絀。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另外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 大院姚委員文智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呂委員玉玲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葉委員津鈴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下:
壹、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目的
本次保險法之修正,係為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及健全保險產業之發展。未來,本會將在維護保險市場穩定健全發展之前提下,持續推動相關制度之檢討及改革。
二、修正重點
本會於草案研議過程中,曾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並對現階段已具備成熟推動條件之相關事項,研定相關規範,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加強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建與社福產業: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
(二)健全保險業發展,強化智庫功能:為健全保險事業發展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落實對保險業經營風險之監理,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保險犯罪防制等業務,並將現行安定基金部分業務改由該指定機構辦理。該指定機構辦理上開業務之經費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增訂保險業者未依限提撥經費或拒絕繳付之罰則。
三、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將有助於提高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之意願,並有利於保險業對所投入事業之經營管理,另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專責辦理彙報保險業財、業務資料、精算統計、費率釐訂等業務,可穩健保險業之經營及強化整體保險產業之發展,並可使受指定機構之智庫功能更臻健全。
貳、有關委員提案之保險法第21條、第34條、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
非常感謝委員對於保險法的關心與指導,對於委員提出之相關修正議案,本會已審慎研議,謹簡要說明本會立場如下:
一、有關姚文智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壽險契約,增訂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之喪葬費用請求權:
按現行條文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非家庭經濟支柱且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防範道德危險,允為規範其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於滿15歲之日起始發生效力。至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其於15歲前死亡,是否應給付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之喪葬費用乙節,目前仍有部分人士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請求權額度過高(目前為新臺幣61.5萬元)有涉道德危險之虞,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除智識發展未臻完全,亦缺乏自我防衛能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考量當前社會氛圍,並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主人翁,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
二、有關呂玉玲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21條,增列保險費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為例外:
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質,事故之發生與否或發生時間係繫於偶然,具不確定性,倘使保險人與要保人得任意約定保險費交付方式,可能形成保險人已承擔相關風險,卻未取得保險費之情形,不符保險之對價平衡原則,另亦可能衍生保險期間已經過,而保戶不願繳交保險費之情事,將增加保險業對此類保險費之追討成本,有失公平性並易生爭議,不利我國保險業之穩健經營與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是以,揆諸現行立法理由所欲避免之「訂約雙方自行約定時間交付,發生訂約而不交付保險費之情事,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影響保險業之正常發展」等情事,仍有參酌之必要,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
三、有關葉津鈴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34條,增訂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百分之二十:
按現行條文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10%,已較民法規定(5%)及現行儲蓄存款利率(約低於2%)為高,應具懲罰及督促保險業從速依約給付之效果。而人民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倘單方面加重保險業者之賠償負擔,將造成保險業訴訟權益之不平等;另外,在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可減輕兩造的時間及金錢負擔,並可有效節省行政及司法資源,未必無益於對消費者之保護,且倘雙方進入和解程序,亦應尊重保戶與保險業者雙方磋商合意之條件及結果。倘以法律強行規定保險業者縱與保戶和解應負擔年利率20%之重利,恐使雙方和解失其意義,且可能導致保險業者傾向以上訴至最終審級解決相關理賠爭議,不利爭端之及早解決,亦未必對消費者有益,本會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潘委員維剛):請財政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潘委員維剛等16人及林委員淑芬等18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同時感謝提案委員對本部主管法令之關注與協助。以下謹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員提案之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潘委員維剛等所提修正草案部分:
本修正草案計新增4條、刪除1條、修正23條,內容包含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增列政府廳舍設施公共建設類別、增加政府付費取得公共服務機制、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補繳機制及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制度等,除第18條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設定地上權方式、第40條之1民間機構享有租稅優惠之補繳情形及第46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制度外,其餘條文敬表尊重。
貳、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共24條,內容包含刪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限縮公共建設範圍、定期檢視促參計畫公共服務水準並上網公告,將國家公園及國家風景特定區排除於民間參與範圍、公有土地應受土地法第25條規範、刪除公共建設計畫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主辦機關投資其建設之一部,改以政府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民間機構限於營運期間辦理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始得排除公司法限制、民間機構需以新設立者為限等,其中第4條、第14條、第18條、第27條、第30條、第31條、第35條、第41條、第46條、第48條之1、第51條及第52條計12條,敬表尊重,其餘條文涉限縮公共建設適用範圍、民間機構籌資彈性以及增加促參案件辦理不確定性等,允宜再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預算等提案,請於11時送至主席台,便於議事人員整理。
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這7個財團法人績效,依金管會評估,給他們各打幾分?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這7個財團法人都有達成他們設定的目標。
許委員添財:打幾分?及格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認為都及格。
許委員添財:分數打得太高,不該及格也及格、不該畢業的也畢業,最後國家的教育就是全體腐敗!你看問題有多大!以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來看,光2016年度的預算,從支出面看業務發展,比較起來還比103年度決算退步,這很清楚啊!負責進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的研究,結果就是調高保費!這個基金如果不調保費,會怎樣?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強制汽車責任……
許委員添財:不調保費會怎麼樣?保費再調,是不是就太高了?太多不合理!負責進行相關制度、政策及營運的研究,結果只是兩度提出要提高保費!那麼多問題,譬如健保局的健保支出中,從強制汽車責任險這邊拿的,即所謂代位求償,你們一個中心還比不上一個柯媽媽!那麼多博碩士,一年花那麼多經費,比不上一個義務職的柯媽媽!汽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是不是快用光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沒有,還有。
許委員添財:還有多少?到今年6月底只剩下1.91億,準備金即將用罄,不是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可能要再確認,我記得數字好像不是這樣。
許委員添財:機車呢?機車肇事率特別高,但是強制加保部分,機車不入保所占比率也特別高,尤其以肇事來看,都是那些不入保的人肇事為多,這有沒有去研究?你們的收入保費逐年下降,但理賠金額逐年上升,為什麼?遇到求償時,保險公司第一個就先推給強制汽車責任險,先由你們這邊支付,現在還討價還價,人家明明保險500萬,保險公司連150萬都拿不出來,強制險就先付人家200萬,金管會是不是圖利保險公司、保險業,然後讓民代、社團去努力幫被害人找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光這種社會成本多高!你應該總體研究,從結構面、制度面去努力,從政策面去調整,基本功夫都沒有做,那要你這個中心幹什麼!基本功就是需要長期研究,隨時努力,結果弄出來就是要調高保費!現在低薪化,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成本,可行嗎?當然不可行,所以你們也不敢決定啊!然後責任險不去推動,太多問題啊!結果就是全部都完蛋,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人死亡的賠償金額世界最低,只比中國高一點點,然後每人死亡賠償限額和每人平均GDP比較,也是世界最低的,難怪死了人,家屬痛不欲生,因為就靠那個人養家活口,一個車禍,整個家庭經濟都被破壞了。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的結果是什麼?現在因為汽車安全設備好,死亡人數減少了,但受傷人數增加了,每年估計因為車禍造成GDP的損失是4,000億以上,現在每年還以10%的速度在增加,這是社會無謂的耗損嘛!生命財產、經濟,全面被破壞!金管會都在睡覺嘛!連沒有入保的也舉發不出來,監理所在幹什麼!跟交通部沒有合作嘛!我當台南市長時,把監理單位收回地方政府自己努力,轄區裡有多少車輛、情況如何,我們都清楚的很,這是大數據,誰發生車禍的情況特別多?騎摩托車的,年輕的、沒有執照的,都是低著頭亂騎、亂衝,紅燈也照衝;發現酒駕問題,於是汽車部分提高酒駕保險,但是對機車呢?機車酒駕也很多啊!還有超速問題,這些根本都沒有在管理,非常不公平!所謂使用者付費,根本是吃定百分之九十幾的一般善良老百姓。10%高所得、高風險的,當然不見得高所得就是高風險,但是你們對高所得的放過了,對高風險的也放過了,這怎麼是保險呢?你看我們的保險滲透率世界第一,普及率世界第一,投保率也世界第一,但理賠率是世界最低!都賴啊!保險公司一家一家關,關了好幾家,現在錢沒有去路,你幫他們到中國投資搞去路,搞TPP,幫人家搞去路,他就要求出錢當凱子,所以要董監事,要自己規劃,那政府就外包啦!TPP也不要啦!整個政府都外包啦!太多問題了!研發部分,我上次已經提過了,幾乎是零,那個鬧笑話的就不要再提了!
另外,金融研訓院也是問題,博碩士最多,都是頂尖人物,也是部長、中央銀行總裁的儲備人才庫,但搞成這樣,連銀行家雜誌都經營失敗,訂戶越來越少,這是怎麼玩的?玩的太離譜了吧!銀行業大家多重視,想要投入銀行業或了解銀行業狀況的人,都需要這些資訊,但是銀行家雜誌內容如何,我從來沒有看過!太多!太多!唉!
主席再給我一分鐘,我要說一下兩件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案件。第一,我要點名華南銀行,一個債務人欠銀行錢,他的哥哥幫他當連帶保證人,現在變成呆帳,現在這個債務人要發展事業,要開LC,找父親當保證人,結果信用狀沒有開出去,但他父親的財產一放進去,馬上被查封,你說這是什麼道理?人家是為了開信用狀由父親提供抵押,但原來的那些債務連帶保證人是他的哥哥,他們都已經分家了,父親支持兒子發展事業,結果財產被查封,信用狀沒有開出來,生意也沒做成,這樣可以嗎?這就是華南銀行!財政部長聽一聽,這比錢莊還錢莊,比當鋪還當鋪!法律上規定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都要負責,但後來不同目的、不同案件的保證人,可以這樣嗎?資金也不對稱啊!現在每個人的身分證統一歸戶,要徵信,資料都是一清二楚,但個人並沒有資料,不曉得你們銀行會這樣搞啊!再來,你說保險業畸形發展,什麼叫「畸形」?求量?那內部管理等等呢?利差損那麼嚴重,有太多、太多了。
接下來我講一個與全國人民有關的例子,就是經紀仲介保險公司是如何吃掉下線的。有人一生從二十幾歲努力到四、五十歲,累積了二、三十年的經驗,他的人脈、業績、信用廣布社會,結果因為他每年領太多績效獎金,經紀仲介保險公司馬上找一個理由把他幹掉、停止合約,為此向我陳情的人平均一個人被吃掉二百多萬元,一下子七、八個人統統被解約掉,他們去打官司,怎麼會贏呢?因為公司可以隨便找一個缺點。所謂兔死狗烹,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兔還沒死,就先把狗烹了,為什麼?因為上線吃下線:保險公司吃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建立平臺吃下線,下線再吃下線,也就是鯨魚吃蝦米,蝦子吃土,現在連土都沒辦法吃,這教保險業怎麼發展?
今天保險業應該從結構、體質全面去檢討,大家好好地坐下來努力,進行全面的改革,不能像現在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在無利可圖的時候,他不來,為了引誘他來,開放利益給他,像現在董監事席次要開放了,可以嗎?壽險業爭取參與公共建設或專案投資時可取得董監事席次,理由是擔心對方盲目的投資,怕拿錢給人家用以後不曉得人家怎麼作主,事實上真正的問題應該在於那個福利事業或公共建設事業本身的體質是否公開、透明、健全,如果是公開、透明、健全的,誰拿錢進去投資都不會被當成凱子。現在壽險業者不當凱子,想要自己作莊,可以嗎?就是這個道理嘛!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言盡於此。今天審查的預算真的要大刪一下,真的太離譜了啦!對於好的人才都沒有鼓勵作用,所以整個爛掉。談到福利,如果該給的福利,就要修改規定,規定沒有改就不能偷偷摸摸去拿福利,害他們被汙名化,變成一樣做事,福利不同,因為規定不同,讓他們違法、違規,這可以嗎?教我們立法委員怎麼辦?就讓他們不要守法,也不要守規定嗎?但是講人情,於法不符;不講人情,刪掉一個機構一、二百萬元,對它而言只是小錢,這可以嗎?亂七八糟嘛!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許委員添財:我今天情緒很好,不是生氣。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財政部張部長,今天報紙頭條的新聞報導是您發表的個人意見,還是行政院的政策?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這不是新聞,而是上個禮拜薛凌委員當召委在審議提案時我所做的答詢,我說立法委員就這個法案共計提案45案,目前沒有辦法逐案審查,需要整體考量;另外,扣除額稅基侵蝕了62%,應該與時俱進地加以檢討。所以昨天很多媒體朋友就問我有沒有具體的想法,我說至少要與時俱進,像現在人口變遷、少子化、高齡化、技職教育,這些項目可以考慮。
吳委員秉叡:結果媒體今天把你的談話整理成針對長照、學前教育、技職教育方面。我認為這個問題分成幾個面,這個早就該檢討了,所以對於檢討的方向,我們是贊成的,但是這個檢討是一個大工程,……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吳委員秉叡:影響很大,會影響整個政府施政的方向及所要達成的目標,所以我本來以為是行政院有這樣的方向,……
張部長盛和:不是,這是上個禮拜的答詢。
吳委員秉叡:如果不是的話就很可惜。這個可能是老掉牙的話題,就是政務官在政策還沒有形成之前,可以表示只是研究,但是媒體卻報導成好像即將要推出這項政策,甚至有的媒體還進一步地報導,馬上要選舉了,是不是在刻意釋放利多?可惜了!
張部長盛和:沒有。
吳委員秉叡:要講清楚。個人想分享的是,這個確實該檢討,但必須是行政院全面性針對哪一些可以減稅的要削減,譬如很多有錢人做了一些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的捐贈等等,結果反而可以抵很多稅,但是一般的受薪階級能夠抵的稅很少,如果往這方面來檢討,讓富有的人多負擔一點社會責任,讓受薪階級不要承受這麼大的壓力,我是贊成的。至於扣抵的項目到底是長照、學前或技職,當然不會只有這3樣,變成要全面性的檢討。
張部長盛和:我只是舉例說明而已。
吳委員秉叡:這個可能需要跨部會。行政院在做這方面的處理時,假設設定的稅基最多的扣抵就是62%,你們願意讓有錢人多繳一點稅,讓受薪階級少付出一些,我只是講方向,這個方向我們是支持的,我認為這個方向是對的。
張部長盛和:謝謝。
吳委員秉叡:但是這個檢討必須是全面性的,而不是即發性地想到哪裡就提出這幾樣,……
張部長盛和:委員,也不是這樣,我想行政院在做決策之前也需要要財政部先有完整的研究才能做決策,所以財政部要先做研究。
吳委員秉叡:問題是財政部在做研究的時候有一些困難,因為財政部的業務原來都侷限在財稅方面,無法全盤掌握哪些是政府施政的重點、哪些應該給予幫助。假設技職教育的學費可以減免,我是贊成的,當然不光是這一項,需要全面檢討,因為現在臺灣好像大家都去擠大學,很多人認為技職教育需要予以提振,而且接受技職教育的人很多都是薪水、收入比較低的家庭的朋友,如果能夠在這方面得到減稅的好處,我想應該很多人會支持。
張部長盛和:推動技職教育是院裡的政策。
吳委員秉叡:就是這句話,既然要推動技職教育,就要有配套措施。假設你們要做這些財稅減免的話,這是好事,問題是政府的施政部門很多,我的意思是,這是一個很大的題目,如果要做,必須由行政院與各部會做全面性的檢討,但是現在時機也不太好,因為你們的任期即將結束。尤其從明年1月16日到2月1日又遇到憲法上的問題,當然,憲法問題是老生常談,要不要內閣總辭?這些部會首長會不會留任?2月1日以後立法院就改組了,會不會有影響?所以現在這個時機並不好。
您丟出這個討論,我認為這只是一個討論,很好,政府機關的確要對自己的施政負責任,如果希望民間朝政策的方向發展,就要為淵驅魚,在這方面給予稅的利多,同時又不減損稅基,部長也提到62%是不能動的。對於有錢人多繳一點稅、負擔社會責任,對於受薪階級及中下階層的人多減一點稅,我覺得這個方向是對的。
張部長盛和:謝謝,我們先做研究。
吳委員秉叡:接下來我想請教金管會黃副主委,今天曾主委請假沒有出席,會不會是因為他現在已經是立法委員候選人,擔心出現立法委員候選人與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間對話的場面?我覺得那個是職務的問題,當然,你可能不適合回答,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第一遭部會首長於在任期間就參選不分區立委。今天立法院開會,如果他沒有請假,列席的就是他。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亞洲盃的布局是很早就在做規畫的,所以應該不致於……
吳委員秉叡:我不是談布局,我談的是職務上面,你覺得這樣正常嗎?適當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不是政務官,我可能不太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
吳委員秉叡:好,既然你這樣講,我也不為難你。我只是提醒媒體各界,今天這樣的場面、這樣的職務,大家覺得適當嗎?假設要參選立法委員,上個禮拜已經完成登記了,現在又在主管部會的政策,雖然我們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是指現任的立委,但是憲法這樣設計有其目的,因為臺灣不是內閣制國家,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面,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部會首長、政務官是要分流的。雖然現在曾主委還不是立法委員,但是他已經被提名參選,剩下一個多月就要選舉了,他現在是準立法委員,這樣到底適不適合?我只是更進一步把這個問題凸顯出來而已,也不需要你回答。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第二個問題是,在我這一任立委的任期內,我對於金管會的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一直很有意見,因為它不能夠保障弱勢。在我受理的服務案件當中,無論是卡債、連動債、TRF、保險,我看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基本上都是站在財團那一邊比較多,很可能是因為如果這些評議是站在當事人那一邊,他們也不會向我陳情,所以我沒有看到,但是以我當過法官的角度來看,這些向我陳情的評議內容實在令人不忍卒睹。我以前曾經向曾主委提過這個問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預算、財產來源是從哪裡來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相關業者的捐助。
吳委員秉叡:如果是相關業者的捐助,會不會讓人懷疑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因為所謂相關的業者就是這些大型的保險公司、金融機構、財團,其實這個費用也不多,一年的預算才一億多元,行政機關原本希望這個評議中心設立的目的是要保障弱勢,但是如果只是替這些大財團、大公司圍事的話,實在不缺這個評議中心,因為這些大型公司在法律上、資訊上、社會地位上都是強勢,消費者相對起來是非常地弱勢。當初設立這個機構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弱勢,如果評議的結果常常讓人覺得根本沒有站在弱勢那一邊,又拿財團的錢設立機構來保障弱勢,這裡面在在都有邏輯上的矛盾及結構上的可不可能。
其次,評議中心又是委員會的制度,讓評議的人躲在委員會的後面。其實委員會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制度,因為透過委員會,到底最後是誰決定的?他們可以推拖只是管行政,不能管委員會,所以這個是一個問題。第8屆立委即將要屆滿,第9屆我們再見面的機會可能很大,這個方面是不是要做整體的思考?該修正的相關法律就修正,如果該中心的預算只有一億多元,改由政府部門支持應該OK。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您關心弱勢,我們非常尊敬,但是我想消費評議中心還是有一些功能,也許我們有未向委員報告清楚的地方,我們是不是再跟您說清楚?但是需要改革的地方,我們絕對會照委員的意思去改革。
吳委員秉叡:好,希望大家加油。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的新聞報導、消息很大,你是要推動減稅嗎?還是你要推動讓稅制重新邁向分配正義?我做個球給你,你好好打。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說是扣除項目要與時俱進、重新檢討,該容納進來的要容納進來,該檢討的要檢討。大概就是這樣。
賴委員士葆:我能不能這樣講,就是一般的勞動階級或中產階級相關的扣除額、相關的費用,比如你講的學前教育、長照、高職教育等等的扣除額、tax saving會提高?
張部長盛和:目前他們沒有項目,所以都沒有用。
賴委員士葆:要納進來,然後有些把它降低?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士葆:比如利息的扣除額,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還沒到這麼具體。我們只是談到像人口結構的改變、目前政府的政策要推動技職教育,這些相關的費用都不能適用是不公平的。
賴委員士葆: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它是減稅嗎?
張部長盛和:至少現在稅基不能再侵蝕了,會在目前整個綜合所得62%的範圍內調整。
賴委員士葆:換句話說,稅不會減少?
張部長盛和:是,稅基也不能侵蝕。
賴委員士葆:這點要講清楚。根據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任何減稅要交代來源,你現在沒有來源,不能說過去的稅收增加了,……
張部長盛和:應該在目前3兆元以內。目前被減除的是3兆元。
賴委員士葆:扣除額3兆元?
張部長盛和:免稅額、扣除額大概是3兆元,在這3兆元的範圍內重新檢討。
賴委員士葆:所以各位不要弄錯,它不是減稅,你要對外講清楚。
張部長盛和:對,是調整項目。
賴委員士葆:它是調整項目,但是我們隱約有感覺到有這樣子的味道,這個味道就是增加新的項目,有人會問tax saving會減多少,譬如要是納入學前教育的部分可以減多少?其實也很簡單,比如以1萬元來看,如果稅率是20%的話,就減2,000元,我這這樣講對吧?
張部長盛和:如果有項目的話,……
賴委員士葆:我是說如果有項目的話,可以tax saving、節稅多少?就這麼簡單。我看到有些媒體在問可以減多少,很簡單,可以自己算,比如學前教育付了2萬元,稅率是13%,就是減2,600元,這個很簡單,可以回家自己算,對吧?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個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好不好?第一個,哪些項目需要進來?哪些項目需要檢討?第二個,……
賴委員士葆:你剛才已經講了,學前教育不是可以進來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比如托幼、托嬰的費用,只要經過一定的過程就可以進來了,不是這個意思嗎?
張部長盛和:只是委員講的很具體,譬如20%,那個都還早。
賴委員士葆:那是我舉例,不是你講的,是我講的,不要緊張。
張部長盛和:如果不講,會變成我默認。
賴委員士葆:現在的稅率級距是20%,還是21%?原來不是5%、13%嗎?
張部長盛和:最低是5%。
賴委員士葆:再過來呢?
張部長盛和:12%、20%、30%、40%、45%。
賴委員士葆:就看適用的稅率多少,那是我講的,你不用默認。只是有人這樣問我,我說答案很簡單,假如學前教育經過一定的程序要放進來的話,托嬰、托幼負擔的費用比如1年付了5萬元,原來的稅率假設是20%,就減少1萬元,我這樣講對吧?
張部長盛和:我想項目先進來,至於那個比率,我們再來設算,看看3兆元以內,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你記得要講,我所說的稅率20%不是假設有20%,而是指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是20%,如果這個項目可以扣除的話,原來1年負擔5萬元的費用,就可以tax saving、節稅1萬元,對吧?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士葆:但是政府的稅收不會減少?
張部長盛和:對,稅基不能再侵蝕了,現在大概占62%,大約就在62%……
賴委員士葆:所以各位要聽清楚,有的媒體下的標題說這是減稅,這是不對的,而是裡面有些是減稅,有些是減減稅,就是加稅,對不對?比如你提到利息扣除額本來可以扣除的部分減少了,變成就要多繳稅,對不對?換句話說,是在稅基不變的範圍內去調整,所以認真來講,它不叫減稅,而是稅改,我這樣講對吧?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不是調整個別項目的金額,而這些項目進來之後,個人的部分不能超過所得總額一定的比例,如果有的項目就列進來,沒有的就不要,項目之間可以再檢討,但整體的部分則不能超過62%,若是超過就是全體的稅基損失。
賴委員士葆:這樣有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前提,就是total的稅不能因為這個作法而減少,所以最後的結果是沒有減稅之實,但錢從什麼地方來呢?答案很簡單,你們也不能夠否認,這個地方減少,別的地方一定就會增加。
張部長盛和:這條條文多年未改,而且時代變遷很快,主要是人口結構及經濟結構的變遷,還有要推動技職教育及長照……
賴委員士葆:所有的政策都要與時俱進,過去幾年來的財政部長對第十七條之四都是恨之入骨,因為太多立委提案減東減西,都有其道理,例如促進文化產業,鼓勵大家看表演、托嬰及托幼、因人口結構改變,需要長照、技職教育以及空大能否減稅等等,這些提案都很有道理,但歷任的財政部長碰到這條都說NO。我記得你曾說,這部分已經減夠多了,而且已經調高扣除額,就不要再修第十七條之四了。你講過這句話,對吧!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現在又要調了呢?
張部長盛和:不是現在要調,而是上週有委員提案,我說這需要整體討論,容我們在最後一個會期提出研究案,不一定是立法案。
賴委員士葆:現在還沒定案嗎?
張部長盛和:我已經指示賦稅署開始研究。
賴委員士葆:101的董座是不是已經找到人了?
張部長盛和:還沒有決定。
賴委員士葆:心裡有人選了?
張部長盛和:心裡的人選不在我心裡。
賴委員士葆:我聽不懂,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可以說白話文嗎?
張部長盛和:在長官的心裡,不在我心裡。
賴委員士葆:你是長官啊!
張部長盛和:不是,在我長官的心裡。
賴委員士葆:你已經提名名單了,可是不知道長官會不會點頭?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士葆:對嘛!講白話文大家比較聽得懂,你已經報上去了,可是不知道長官會不會點頭,是這個意思嗎?
張部長盛和:由長官決定。
賴委員士葆:你應該決定吧!
另外,金管會確定要讓來臺觀光的陸客買台股嗎?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還在研究,還有和其他部會溝通中。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可以確定?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要等溝通有共識之後。
賴委員士葆:相關部會是陸委會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還有經濟部及央行這3個單位。
賴委員士葆:他們的初步反應為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還有一些細節要再……
賴委員士葆:大方向是樂見其成吧!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委也對外說,這需要社會有一些共識,因為畢竟是大陸的民眾來臺灣買臺灣的股票。
賴委員士葆:你要不要講一點關於細節的部分?這對臺灣的plus為何?minus為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樣會增加股市的需求及動能,而且我們有關於大陸人士在臺灣買股的相關規定,依現在的規定,有些類股他們不能購買,有些類股則是有比例限制,還有,這些進來購買的人都會有編號,他們買什麼、買多少,其實我們都能夠管控。
賴委員士葆:你們會不會擔心他們多來幾次之後就把公司的股票買到一定的比例,讓公司被買走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會,因為現在外資進來就有一些相關的規定,照那些規定去做就可以了。
賴委員士葆:不會有一些逢中必反的人說,這些銀子我們都不要,因為他們可能會把臺灣整個買走。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本來對現行上市櫃公司就有一些比例及限制,這些規定會繼續用下去。
賴委員士葆:換句話說,不管你們怎麼開放都不會有公司被買走的風險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就是我們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賴委員士葆: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打算在卸任前、下個會期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除項目擴大方案,外界對此有不同看法,請問財政部現在才發現這些不合理的扣除額項目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是過去有時候因推動大案而無心顧及。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在下會期你能夠主導這些方案嗎?
張部長盛和:我先做研究,如果不能主導就讓後人主導。
林委員德福:還是你希望繼續待在看守內閣?
張部長盛和:不一定,我在一天,就撞一天鐘。
林委員德福:待在看守內閣可以繼續對這個方案負責。
張部長盛和:不一定。
林委員德福:減稅對富人以外的民眾是好事,不過本席不希望這是空話,如果又是狼來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恐怕又會再打折,部長認為呢?
張部長盛和:不會是空話,這是研究案,但能否推動立法則要看後任的部長以及後面的立法委員。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提出這個方案後,要如何貫徹?由誰來貫徹?下屆的立法委員都會支持嗎?
張部長盛和:要看社會,因為社會有需要,尤其是人口結構的轉變,像高齡化、少子化的趨勢大家都體認得很清楚,另外,各界也體認到,經濟要生根、競爭力要提升,一定要推動技職教育,這些部分都有需要。
林委員德福:如果看守內閣或下任政府無力實施,你認為要如何?
張部長盛和:任何人都有力實施,只要是人民的需求,政府就會有力實施。
林委員德福:部長在民進黨時代也擔任過賦稅署的署長及財政部的常務次長,請問這個方案會不會成為你和下任政府訂的雙重保險?
張部長盛和:我不懂保險是什麼意思。
林委員德福:因為你要推行這個政策,造成下任政府一定會繼續用你,保住你的官位。
張部長盛和:不會,我不會再留下來了,這可以百分之百保證,我一定會離開,最晚是5月20日,最早則是在2月1日。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這要說清楚,講明白。
張部長盛和:一定離開。
林委員德福:部長說,11月出口沒有改善,前三週表現都不好,呈雙位數衰退。請問是國際恐攻影響臺灣出口嗎?
張部長盛和:多少會有點影響,有影響到觀光。
林委員德福:還是有其他因素造成?你認為恐攻會持續多久?
張部長盛和:這很難講,要看美、俄兩國的反應,如果反應很激烈就很難講,蘇俄已經對土耳其實施特別經濟制裁,接著還要看美國、北約後續的反應,所以這部分很難預料。
林委員德福:恐攻是一個不定時炸彈,你認為要如何救臺灣的出口?
張部長盛和:我們要提昇自己的競爭力,建立核心技術,吸引人才進來,如果我們有核心競爭力就不怕這些問題。
林委員德福: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及國發會的說法,景氣已經落底,請問出口是否一定會有好轉的跡象?
張部長盛和:出口的部分因為外在的因素太多,不是我們能掌控的,我們能掌控的是自己的產品在國際上有沒有競爭力,就像張忠謀先生說,不怕國際的紅色供應鏈,只怕自己沒有競爭力。郭台銘先生也曾說,有競爭力的產品不怕外在的影響,因為外國總是有需求。
林委員德福:現在的狀況可能是V型反轉或是起伏不定,如果升息及恐攻等不確定因素都消失,部長認為臺灣出口成長面臨到最大的問題是不是紅色供應鏈?
張部長盛和:紅色供應鏈多少會有影響。
林委員德福:若是如此,臺灣要如何突破?
張部長盛和:突破有兩個方法,第一個是產品本身的競爭力,第二個是出口的地區要再分散、擴大。
林委員德福:根據主計總處最新的預估,今年的全年經濟成長率是1.06%,可見保一沒有問題,而且主計總處說數字是客觀的數字,不是造假的數字,但大家都不相信。如果主計總處預估的數字客觀,為什麼一直調降?今年的GDP是不是完全沒有調升的機會?
張部長盛和:主計總處的計算是根據客觀的數字,但是未來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為這是預測的數字,預測總是充滿不確定性,沒有辦法準確。
林委員德福:原本主計總處估計全年一定是3%以上,因為國際油價下跌至每桶50美元,對臺灣的整體經濟來說可以享受更多好處,不僅生產成本可以降低,而且可以提高產業的附加價值,更可推升GDP的成長率與經濟的規模。從年初到年底,每桶原油價格跌到40美元出頭,為什麼臺灣的GDP沒有成長,反而下降呢?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國的出口占GDP的70%,而出口的產品中,化學產品及礦產品占了一定比例,油價下跌導致出口的價格下跌,所以影響到出口的貢獻。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些讓預測的GDP調升或調降的理由很牽強,如果綜合各項因素預測,如何才能得到正確的數字?
張部長盛和:預測永遠都存在不確定因素,很難正確。
林委員德福:如果預測不確定,數字就變成心理建設的喊話,完全不具參考價值。
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預測,就什麼都沒有,所以國際機構也都有預測,而且國際機構預測的數字也不斷在調整。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只是預測的話就像心理建設喊話,不如不要說,因為這些預測數字讓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從堅信變成狼來了,請問台股成交量低迷會不會是因為政府預測不明,讓民眾判斷錯誤、賠錢,最後乾脆不投資了?
張部長盛和:對於要不要投資,股民的心裡都有一把尺,雖然之前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但是股民要投資就要做功課。
林委員德福:早期鼓勵民眾買股票要長期持有是因為有機會獲利,但現在政府怕民眾不買股,卻反向鼓勵當沖以增加成交量,這樣難道不會讓股市變成天天對賭、撲克梭哈的賭場嗎?
張部長盛和:當沖是金管會的政策,我不予置評。
林委員德福:副主委,媒體報導,目前保險業投資台股比率只有5%,如果剩下的5%也投入股市,可以增加8,500億的資金活水,有助刺激台股量能,請問保險業為什麼不願意全額投入台股?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保險資金的運用以固定收益為主,有適當的比率可以放到股票上,這是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配置的政策。
林委員德福:保險業是不是和散戶一樣,對股市沒有信心,認為股市較難獲利?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保險業是機構投資人,他們對台股是有信心的,只是在資金運用的配置上要和資金運用的性質相配。
林委員德福:壽險業公會上個月提出資本適足率RBC建議案,希望增加「逆景氣循環機制」,當時主委初步也贊成增加逆景氣循環的方案,希望藉此方案幫助壽險業資金不要在台股追高殺低,成為股市穩定的投資力量。請問金管會不同意此建議案的理由為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現在實施的半年平均制已經有抗景氣循環的機制,而業者的意見我們還在研究中,我們會很重視業者的關心。
林委員德福:金管會是否認為壽險資金無法成為穩定股市的力量?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壽險資金的運用以本身資金配置為目的,我們鼓勵大家多投資股市,但還是以他們自己的策略為主。
林委員德福:現在金管會還是鼓勵保險業投入台股,但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如果金管會願意放行,數千億的資金活水才有機會注入台股。壽險公會的建議案變成保險資金是否投入台股的籌碼,請問金管會願意考慮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參酌業者的意見,但資金的運用及金融的穩定也是非常重要。
林委員德福:通過這個建議案對壽險業是不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再斟酌業者的意見。
林委員德福: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再過一個月就要過新年了,每年101的煙火都吸引百萬民眾參加,再過一個月大家就要去參加了,這幾天因為ISIS把臺灣列為恐怖攻擊的對象,半年前也曾經有101被火燒攻擊的圖片在網路上出現,這兩天有很多網友熱議,也有很多民眾在討論,今年到底要不要參加101的煙火,活動安不安全等等,請問部長,有關101煙火的安全工作是不是能夠百分之百保證?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每天都有加強101巡邏的班次,海關對進口物資檢查也有加強把關,另外,國安單位及警察單位也都有加強警戒,這不只是101的安全問題,更是國家的安全問題。
盧委員秀燕:因為當天會有百萬人在101,百萬人的安全是國家大事,非常重要,你們有辦法百分之百保證嗎?
張部長盛和:我相信大家努力一定沒有問題,煙火還是會照放。
盧委員秀燕:煙火還是會照放,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的變更,還有,你們會保證安全,大家可以放心前往。
張部長盛和:是,我們也會請警檢調單位負責幫忙。
盧委員秀燕:剛才部長的答詢非常有意思,你之前報給院長的101董事長名單是一男一女,你說人選在你心中,但不是在你的選擇之中,這兩天又傳出,有人向院長自薦或他薦,要角逐這個位置,換句話說,現在出來的人選可能不是你報的這兩個人,可能是另外有人角逐,或是院長另有人選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是長官還沒有明確指示人選是誰。
盧委員秀燕:在你上報的兩個人選之外,還有人向行政院長推薦是事實吧?
張部長盛和:老實講那部分我不會知道。
盧委員秀燕:現在的人選不只有你報的兩個人而已是嗎?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這個禮拜就會知道了嗎?
張部長盛和:差不多是最後期限了,因為9日就要改選。
盧委員秀燕:好。另外,我要請教黃副主委,今天股市大跌,到我剛剛上台前,跌了121點,上週的成交量也創下今年第二低,只有600多億,證所稅的法案已經修正通過,為什麼到現在為止,股市還是每下愈況?請問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股市有這樣的波動,初步來看,上週五大陸股市大跌,今天因為MSCI調整其權值部位,所以這部分可能有點影響,但曾主委也特別強調過,上市櫃公司第3季獲利是1兆5,000億左右,比去年同期增加5.1%,所以我們上市櫃公司的體質還是不錯,我們對資本市場還是有信心。
盧委員秀燕:我們可以從幾個現象來看,第一,上週成交量創新低,只有600多億;第二,今天一開盤跌一百多點,到現在還跌跌不休;第三,外資不斷放空,也就是放空不斷創高峰,請問,這是不是表示不管國內、國外,大家對台灣的股市都沒有信心?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上禮拜因為是感恩節假期,很多投資機構有可能出場,可是我想股市應該要看中長期,針對這一、兩天的發展,證交所、櫃買都會嚴格監視,我還是跟委員報告,台股的基本面還是非常好的,謝謝。
盧委員秀燕:張部長,黃副主委這樣喊話顯然沒有用,請問國安基金還持續在裡面嗎?吳次長還坐鎮其中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盧委員秀燕:我們沒有辦法透露這5,000億資金到底進去多少,聽說之前進去金額並不多,可能沒有超過500億,但為了讓股市投資人安心、有信心,會不會加碼?就是從這5,000億中再加碼進去稍微護盤?
張部長盛和:國安基金主要目的是在維持股市秩序和安定股民信心,如果有失序之虞,我想吳次長一定會加碼。
盧委員秀燕:現在是屬於有失序之虞嗎?
張部長盛和:這由他來判斷,因為他現在是專業操盤人,是執行秘書,我不會去指導他要買什麼、要不要進場,我完全沒有。
盧委員秀燕:剛剛黃副主委一直在信心喊話,只是沒什麼用,因為你們才有銀彈,所以你的講話很重要,如果你現在表示不管,也不護盤,那可能就會繼續這樣跌跌不休囉!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的意思是吳次長是執行秘書,他有他的專業判斷,在國安基金這個機制裡,我是委員,他是執行秘書。
盧委員秀燕:你對他的專業判斷有信心嗎?你覺得他會好好做嗎?
張部長盛和:有信心,非常有信心。
盧委員秀燕:今天會好好處理嗎?
張部長盛和:我不講今天,但是我對他的專業很有信心。
盧委員秀燕:黃副主委,現在台灣資金動能不夠,外資不斷放空,台灣的股市投資人也不願意加碼,聽說金管會因此腦筋動到大陸的大媽,包括大陸的自然人,想要開放他們到台灣投資股市,請問現在作業情形如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目前初步是有一個方案,正在跟各部會溝通中,如果有共識,最後就看主委的決定。
盧委員秀燕:方向是確定的,就是開放大陸大媽到台灣買股票?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大陸人士。
盧委員秀燕:就是大陸的大叔、大伯、大媽、阿姨、哥哥、姐姐、妹妹等自然人都可以來台灣買?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在有規範的情況下。
盧委員秀燕:有金額上限嗎?如果大陸資金大舉進入,也是一種恐攻!如果一次來個幾十兆,豈不嚇死人!或許對他們來講是小case,對我們而言可會動搖我們股市基礎,所以有沒有金額上限?就像陸客觀光,會訂一個上限總金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個部分是有的。
盧委員秀燕:大概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在現行QDII額度之內,如果是外幣計價的投信跟期信基金,也差不多是5億美元左右。
盧委員秀燕:謝謝你具體的答復,在QDII範圍之內,約5億美元左右。時程呢?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時程部分還需要跟各部會協商。
盧委員秀燕:年底前可能嗎?或是明年一開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要有共識,在社會上也有這個共識之後……
盧委員秀燕:如果有共識,就有可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但這由曾主委做最後決定,我在這邊不方便……
盧委員秀燕:如果有共識,就有可能年底或明年一開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不是年底,還是要看最後協調結果,而且,這必須由主委做最後決定。
盧委員秀燕:張部長,上禮拜其實我們已經討論過有關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部分,而我們討論的方向是在現有扣除額額度下去調整項目,因為現在的項目是死的,大家沒辦法選擇,有人受惠,有人無法受惠,所以考慮在扣除額的總額度下,也就是政府稅損的情況下去做,對不對?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張部長盛和:就是不影響。
盧委員秀燕:所以不會再擴大稅損?
張部長盛和:不會!
盧委員秀燕:但是要放什麼項目進來,每個人需求不一樣,就像你講的委員也有很多相關提案。因為民眾非常關心這個議題,本席歸納下來,目前最有可能的就是三項,第一,長照、看護醫療費用;第二,學前教育費用,因為幼齡兒童的家長在社會剛起步,經濟通常比較弱勢;第三,高職教育費用,因為大學生教育費用可以扣除,高職生竟然不可以。請問這三個是不是優先項目?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因應人口結構、經濟結構的轉型。這三個項目也是當前最需要的。
盧委員秀燕:也是目前共識度最高的,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還有嗎?
張部長盛和:目前還沒有通盤檢討出來。
盧委員秀燕:好,本席也很認同這三個項目。本席認為對的事情一天都不能等,有人質疑這是選舉利多,但所謂利多,就表示是民眾期待的,歡迎的,也是正確的方向,所以不要怕,對的事情一天都不要等,更何況它並沒有擴大稅損,只是在現有額度下調整項目,讓大家增加自由選擇的項目,所以幹嘛一定要等下會期,現在就可以提啊!
張部長盛和:還是要審慎研究,我任何一個案子都沒有短時間就出手的。
盧委員秀燕:你剛才很好笑,你說要等下一屆委員來處理,好可惜喔!那個下一屆委員現在去越南了,要不然我就會問那一個金管會的下一屆立法委員,支不支持你的案子?會不會把它列為優先修法項目?那個下一屆委員現在跑去越南了。
張部長盛和:委員,你也是下一屆的委員。
盧委員秀燕:謝謝你!大家互相加油!我繼續努力,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要和黃副主委先談一下今天修法的議題,我相信前幾位委員都已經跟黃副主委就教過,今天媒體也披露了很多長照團體針對今天修法議題的疑慮和看法,請教副主委,今天的修法,或許允許壽險業資金進入長照體系,但這真的會發生所謂圖利財團,變成財團從頭到尾一條龍全面掌控的狀況嗎?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原則就是剛剛召委提到的公司、合夥,其實就是讓壽險資金有個應用的管道,提供民眾更多選擇機會,而且今天只是讓他擔任投資事業的董監事,能不能投資還要看衛福部相關法律規範,目前還沒有到真正能投資的地步,只是先把董監事限制做個微幅放寬。
孫委員大千:今天做了這樣子的放寬,並不代表財團可以全面掌控長照體系,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只是放寬,根本還沒有辦法投資。
孫委員大千:我們看到媒體相關報導,這些民間長期社福團體對於這個修法有很不同的看法,當然也提出了他們的隱憂,我認為在修法前夕,就算我們要推動這個方向,恐怕也要很明確的把他們的疑慮說清楚、講明白,因為坦白講這是一個兩難的局面,大家都希望長照的體系能夠健全,而且儘快地建立起來,可是一個健全又有規模的長照體系不可能沒有外部資金的挹注,從頭到尾全靠政府的資金或是靠民間社團。而且以現有民間社團的能力恐怕很難支撐起這麼龐大的長照體系,這就是為什麼金管會考量讓壽險機構的資金挹注到這裡面。在壽險業或保險業資金轉投資的開放過程中,政府同步做了一些限制,本席建議金管會要向民間團體說清楚,今天我們只是藉壽險資金的活水進入這個體系,並不代表這些壽險業者或保險業者甚至金控業者可以全面掌控長照體系。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談掌控其實和事實差距太遠,我們只是讓壽險業資金有一部分能投注到這方面的事業,而且衛福部還沒有對此作任何的調整,目前只是開放董監事而已。
孫委員大千:所以就算是今天開放了,衛福部隨後也會提出相關的配套或限制,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自己會做一些配套,至於能不能投資要看衛福部長照法的規範。
孫委員大千:目前有限制壽險業者經營長照體系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當然是鼓勵投入,可是這是由衛福部規定,所以我們還要看衛福部如何規定,今天只是開放董監事可以擔任而已。
孫委員大千:最後的把關還是在衛福部嘛!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的,我們對保險資金業務也會把關。
孫委員大千:請問你們為了把關做了什麼樣的配套?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公司治理、財業務體質、以往資金績效等等,都可以作為我們了解保險公司投資適合性的參考。
孫委員大千:謝謝副主委。接著請教張部長,最近您拋出有關綜所稅扣除額相關變革的一些想法,這兩天也有評論家對此有不同的意見。其中某一位很不以為然地批評說,長久以來財政部進行稅制改革都是很片面的、很局限的,沒有全面的、宏觀的布局,我沒有說名字,但是相信部長知道我說的是誰。我給部長一些時間,請你針對這位人士所做的批評有所回應。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稅制要通盤檢討是沒有問題的,過去就有3次,都是成立大型的賦稅改革委員會加以檢討。第一次是在58年,第二次是78年,第三次是98年,我們現在的檢討就是根據過去通盤檢討的規劃來做。如果沒有賦稅改革委員會的話,那就是大案子,例如房地合一課稅處理了8個月,過去財政健全方案也處理了6個月,這都是靠財政部自己處理的。
孫委員大千:這位人士的批評內容很廣,他提到富人稅、土地的相關課稅、遺贈稅等等在內,都應該納入重新做全盤的檢討。對於這樣的看法,部長的回應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那3次賦改會都是通盤的,每個稅目都有,但是也沒有一次做成。例如民國58年提出加值稅,到了18年後的民國75年才實施。民國78年第二次賦改會提出要實施兩稅合一,到了民國86年才實施。所以賦改會提出的是全盤的規劃,但是立法院容納不了,就像人體開刀一樣,不可能頭、腳、心臟、胃等等全部一起開刀,必須逐步醫治。
孫委員大千:每次行政院或是財政部拋出一些賦稅變革的意見和看法,外界提出批評和指教時,有一部分有建設性的意見可以彌補政府考慮欠周延之處,你們可以把它納入。但是對有一部分的意見,你們也必須在第一時間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在外界一陣亂打之後,原本良善的立意就根本沒有被看到。甚至原本你們只是在一個很小的概念上做適度的調整,可以幫助學子或是弱勢,對財富重分配有些幫助。可是對方拿一個大帽子扣下來,就似乎顯得你們的改革微不足道。誠如部長剛才所說,這個大帽子講得容易做得難,大話誰都會講,叫我上電視我也可以講出一套話來,但是真的要做到,絕對不是講的這麼簡單。
財政部身為執政黨團隊的一部分,有必要在第一時間針對這些建議虛心受教,但是有一部分意見有混淆視聽之嫌,財政部在回應上也不能手軟。央行彭總裁就是一個很好的典範,他對於外界對央行的批評指教有不符合事實或是不合理的地方,絕對不會等到第二天,第一時間就發新聞稿澄清,馬上加以回應。財政部長期以來背負了很多莫名其妙的黑鍋,就是因為每次外界批評的時候,財政部都覺得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久而久之會讓人有既定的印象,變成你們雖然想要做一件好事,可是當對方拿一個大帽子扣下來,你們所做的事情就完全不會被看到。今天我之所以要請部長回答和說明,就是因為這些所謂的財經人士或是財經專家的意見固然要尊重,可是有一部分的批評太不切實際了,因此本席拜託部長,針對這些批評在第一時間必須作出回應,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孫委員大千:謝謝部長。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剛才有委員提到101煙火的事情,本席也提過好多次,以前101煙火大多是結合台北市政府的跨年活動,但是現在台北市市長很顯然不願意跟你們合作。明年誰會當總統不知道,所以今年的101煙火可能成為最後的絕響,請問今年的預算大概是多少錢?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4,500萬。
費委員鴻泰:目前募款情形還不是很理想,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有很多人要贊助,但是101要選擇形象相當的。
費委員鴻泰:當然,我們不能找軍火商。
張部長盛和:販毒的也不行。
費委員鴻泰:那是一定的,不可能的,做違法的事當然是不行的。所以那些軍火商或黑心企業,例如頂新要捐款,你們當然不要嘛!聽說如果不得已將把101的盈餘拿出一部分,是不是這樣子?
張部長盛和:我有問過宋董事長,他在12月6日要離職,不會主持煙火的活動。但是我會交代總經理,煙火一定會放,問題只是誰出錢而已。
費委員鴻泰:這個錢到底誰出?
張部長盛和:有形象好的贊助商就由贊助商出,因為可以打廣告。如果沒有形象好的贊助商,101也可以自己出。
費委員鴻泰:例如官股銀行的形象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形象好,也可以配合。
費委員鴻泰:有幾家官股銀行的盈餘還不錯,一家贊助個幾百萬,七八家就會有兩三千萬元。
張部長盛和:到目前為止,101尚未提出相關的財務需求,顯然它可以處理,他們只是在選擇。
費委員鴻泰:你說禮拜三、禮拜四左右新的101董事長人選就會出爐了?
張部長盛和:我預計本週內會出爐,但我估計……
費委員鴻泰:請你告訴我們大原則,你將從何處遴選?你不要告訴我們他是人、他是活的,那是當然,這種題目排除之後,可否告訴我大概來自何種方向?
張部長盛和:此事備受各界矚目,101是地標,因此101的董事長人選也是人標,是大家的標竿,所以一定要優質、外語要好、形象要好,我們推薦了幾個人,但也有別人推薦人選給院長,至於別人推薦給院長的人選部分,我並不清楚,所以最後會挑出什麼人我並不知道。
費委員鴻泰:我相信毛院長最後也會聆聽你的意見,你剛才說的沒錯,101是台灣的地標,因此我們不容許頂新染指的主要原因即在於此,它是台灣的地標。在台灣的地標101放煙火,憑良心講,某種程度也是幫它自己打廣告,最大受益人其實就是101,當全球都在放跨年煙火,若媒體轉播10個城市現場時,台北的101會是其中之一,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透過這種國際宣傳,很多外國觀光客一定要到101裡面看一看,類似像取經一樣,到101裡面消費除了增加政府稅收之外,也會增加它的盈餘,光從這種全球性廣告的效益,我覺得一定要把它做好。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你們預計今年與去年的規模相比是遜色還是一樣?
張部長盛和:規模較大也較好,去年大概耗費3,000萬,今年預計4,500萬。
費委員鴻泰:我覺得這不是浪費,這和世界各國企業到美國的Washington Journal(華盛頓郵報)上刊登廣告是一樣的,就是增加自己的曝光度,尤其是透過CNN、法國、英國BBC的電視播放出來,全球都看到,其廣告效益是非常大的。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雖然這是件小事,我不勝其煩地提醒你,已經提醒很多次,不管你明年當不當部長,但是替101奠定一個好的基礎,董事長的人選真的很重要。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很多人也很好,並不在意薪水,101董事長的薪水也很普通。講到薪水問題,請教部長,你曾提到綜所稅扣除額要擴大,請問邏輯是什麼?
張部長盛和:邏輯就是我們目前的扣除項目只有少數幾項,用到列舉扣除額的人數很少,大概只有百分十幾到20%,使用標準扣除額的人占多數,可是現在整個社會結構已經變遷,有些項目比如高齡化的長照費用不能列入,少子化的學前幼兒教育費用不能減除,現在要推動技職教育,高職生的學費不能減除,整個政策都變了,但是項目沒有調整,而現有的項目又無法容納,因為占了所得總額的62%了。
費委員鴻泰:換句話說,類似一個人就有一個account,不見得只能在現有的標準中去扣,是否如此?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最近我看到一些雜誌報導,去年通過的大規模財政健全方案中,曾有一項是把綜所稅的級距增加一個級距45%,再加上他們還有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某財經台電視報導,很多外商的外派人員至少有一半或全部的薪水在香港領,據說還有一些像台積電這種大的公司,想挖世界級的頂尖人才到臺灣,他們一想到臺灣的稅比美國還高就卻步了。我先跟大家報告清楚,目前我們不可能朝此去做修改,這個稅制在你的手上完成,現在有聽到這樣的聲音,你可不可以對下一任財政部長提供建議,是繼續維持還是做一些彌補?
張部長盛和:這個稅是財政健全方案的一環,其名稱為「回饋稅」是回饋社會的,那個稅收已經用到薪資特別扣除額的調高、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調高,已經用下去了,至於吸引人才的部分,我們有另外的措施,比如吸引關鍵性的人才對限制性股票的課稅、對技術作價入股的延緩課稅或者延緩到處分時課稅,諸如此類我們有其他吸引人才的配套措施。
費委員鴻泰:我不知道你到底做了什麼配套,但是部長,我確實在雜誌上、在財經電視節目上看到他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有些企業確實在延攬國際人才上已發生了一些問題。我想問你,企業recruit一個人,人家馬上問台灣的稅制如何,台灣45%的稅制,當然所得高者要多繳點稅,這個邏輯是對的,可是在台灣真正所得高的人並不是來自薪資所得而是來自其他獲利所得,舉例我們講的證所稅或是出售房屋土地的稅等等。財政部在座很多官員都還年輕,有人提到我們延攬世界級人才現在發生了一些問題,當然這不是主要的問題,我提出來是讓大家思考一下。
張部長盛和:感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整個國際情勢的變數似乎頗多,國內銀行方面已經穩定了,現在需要大力推動證券,現在整個環境好像金管會準備大幅度適當地開放大陸的大媽可以到台灣購買股票,請問金管會是否評估過大媽買股票的動能大概是多少?如何買賣?是否方便買賣?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關心,金管會目前正審慎研議並洽各部會溝通,若有共識,曾主委也曾經宣示,可能會由主委決定時間;至於動能部分會有幫助,進來買股的程序是有一個規範的,細節部分今天還不方便跟委員報告,不過對國內的股市會有正面幫助。至於大家擔心大陸人士買台灣的股票會不會把台灣的公司買去等等問題,我們是有規範的,所以外界的疑慮應該不會發生,但是會適度地引進一些股市動能。
羅委員明才:是。對於上市上櫃1,700多家公司裡面,副主委比較擔心的是哪一個區塊,比如是台積電這種高科技的或者是金融股,還是保險類股、傳產股?有沒有特定最高的管制比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委員的問題非常重要,現在對於外資,包括陸資,進入台灣股市買股,對於特定的產業都有相關的規範,細節我不見得說得對,比方不動產跟營造業可能不見得能投資,通訊業或者一些電子業可能都有持股的比例或者不能投資,這些都有明確的規範。
羅委員明才:銀行、金融的部分,大概最高的限制是多少?不能超過幾個百分比?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兩岸對銀行這部分都有共識,金控下面的銀行可以……
羅委員明才:金控最多可以買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請銀行局邱副局長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副局長說明。
邱副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大陸銀行來台灣參股,金控是10%。
羅委員明才:那是大陸銀行,我問的是現在我們要開放大媽團來台灣買股票,這是很正常的投資。
邱副局長淑貞:那是屬於證期局方面,參股部分就是由銀行局負責。
羅委員明才:那是參股,我現在講的是開放大媽來台灣買股票。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銀行部分最多10%。
羅委員明才:大媽的部分可以買10%?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是指最多,就是總數加起來。
羅委員明才:就銀行上市的部分,有沒有算過市值大概有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要算一下,我請同仁……
羅委員明才:所有金融產業總資產大概有30兆吧?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應該不只吧。
羅委員明才:我是說銀行的部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四十多兆。
羅委員明才:四十多兆的10%,也就是可以買……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是,裡面包括保險跟證券。
羅委員明才:那扣掉保險所占不到二分之一,假設20兆好了,金融的部分就可以為台股動能帶來2兆的資金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整個還在規劃中,有些細節不太能夠講,不過就是它進來絕對有量,那個10%是一個總數,還是會有量的限制,不是讓它……
羅委員明才:如果你們有跟國際金融接觸,在大陸人的眼中,他們覺得台股現在是「俗擱大碗」、「大碗又滿溢」,我每次都隨便舉個例子,像績優生兆豐金控才20幾塊錢,每年配股、配息,公司也不會倒,相對台灣而言,這些人是很可憐的,就是我們一些很好的公司,價格又那麼低,結果台灣人自己不買,只好開放給外面的人來買,其實來長期投資是會賺錢的。如果他們來買的話,對我們的資金動能是加分的,況且我們有持股上限的限制,對我們應該是有助益,現在是一個世界的概念,我們不能畫地自限,應該要跟世界接軌,越不開放反而圖利了少數外資,是不是這樣?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審慎規劃。
羅委員明才:現在人民幣已經要納入SDR了吧?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羅委員明才:納入了以後,人民幣變成是通用的貨幣,未來台股的買賣是用新台幣還是人民幣計價?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目前一直都是新台幣。
羅委員明才:我看臺銀也推出用人民幣計價的黃金存摺。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那是就黃金的部分。
羅委員明才:有沒有可能下一步走向國際發展方向?就是以人民幣計價的台股買賣。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做參考。
羅委員明才:如果能夠把方向定出來,我光是算金融的部分就可以為台股帶進2兆,其實市場是多元化的,台灣有很多人還猶豫不買,不買就算了嘛,國際資金、大陸資金要想投資的話,我們也限量讓他們投資,這是為什麼?如果本益比能夠提高的話,台灣的企業才有辦法留得住人才,這個道理在報章媒體上都講過了,結果我們不開放,台灣自己故步自封,也糟蹋了台灣的企業,讓台灣的所有人才沒有去路。本益比沒有辦法提高,東西就相對便宜,東西便宜的情況下,台灣很多的人才就待不住,只好跑到香港、大陸、新加坡,這反而不利於留才。所以,既然要開放,遲早都會開放,有限量的開放,我們就先試先行。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們是有限量的,應該不會有2兆這麼大的數字。
羅委員明才:我算一算其實不只啦,金融就兩兆了,傳產部分上限是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就算有開放,它的額度是有限制的。
羅委員明才:傳產大概是30%吧?算起來,加起來的動能大概有2兆多,因為總體加起來大概25兆,扣一扣是接近這個數字。開放大陸大媽團來,預計達到最高能量可能有7兆的動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兩岸事務是非常審慎,我們就算開放,一開始的額度應該是有限制的。很抱歉,應該不會到兆這樣的金額。
羅委員明才:我想還是要審慎樂觀,大家怕台灣很多東西被買光,其實我覺得有限量管制,我們在很大的夾縫中求生存就是要機動調整,不是他們來買我們,是我們要利用他們的資金來創造台灣企業的發展,讓更多的人才有好的發揮空間,這是一個思維。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瞭解。
羅委員明才:你要做就趕快做,不要人云亦云,怕東怕西,台灣最重要就是要拚經濟。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主委,今天的股市怎麼樣?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股市下跌,剛才11點下跌126點。
李委員應元:所以股市的確是上上下下,並沒有因為修正證所稅就讓量價齊升,它的因素當然很複雜,上個禮拜五也掉了超過5%。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的。
李委員應元:超過5%算是很大的幅度,上一次在8月時掉了3%,就是類似上海金融危機的狀況,在上禮拜五一天就掉了5.48%,其實是滿大的。整個上海還是中國的經濟情勢也是一樣變動的,在各種投資方面,金管會在處理業界投資中國也會注意到這個部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李委員應元:請問金管會對TRF的立場怎麼樣?對於投資者的客戶受損有總量管制,類似雙卡的作法,對此銀行業是有反彈,金管會會堅守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部分還有些細節,對於業者的意見,銀行局還會再斟酌,但是前面一些規定包括時間1年、資格1億以上、最高損失3.6倍,這些應該都是確定的,但是後面還有一些細節,對於報章上所提到銀行業的意見,我想銀行局會參考。
李委員應元:如果銀行局或證期局有注意到就好。
另外,今天聯合報對壽險有很大篇幅的報導,關心長照能否在台灣健康的發展,包括社區型的先好好發展,就長照的供給面,從關懷中心、居家照顧,一直到機構照顧,凡此總總都非常專業。他們有這樣的顧慮,如果這樣會導致相關的一條龍服務,也包括本身的道德風險,譬如我一方面賣長照保險,開一個長照機構,客戶住在我的長照機構,風險比較高的是機構照護不是那麼好,就希望客戶儘量不要來這個地方,類似這樣的道德風險。
另外,我這邊也有看到一篇文章,是今年8月25日經濟日報張子方的報導─從日本經驗看保險業進軍長照服務的分析,文章中提到,日本非常出名的東京海上HD,是非常大、代表性的企業,合併的營業額在2014年達到四兆三千多億元,經營長照都因為專業不足,導致虧損很大,到目前成績還是不起色。
其次,東京海上日動Samuel也是一樣,2008年到2013年虧損約200億日圓,這些就是外國的經驗。所謂產經分離的概念,政府蓋社會住宅是國家的重大政策,基於整個居住公平的考量,我已經很多次在這邊支持這個概念,如果政府像壽險基金一樣放出來,利息這麼低,一方面讓臺灣多餘的資金有出路,所以產業界、銀行業、壽險業有利可賺,這是好的事情;另外一方面,政府的資金周轉不需要用到政府的預算,因為它是自償性的,住戶只能租,每個月繳的租金可以給政府負擔貸款利息,這樣年輕人有房子住,政府又可以達成社會政策的目的,產業界、金融業多餘的錢也有出路。這樣的產經分離概念,產業本身不經營,壽險業是不是可以往這個方向來做?不是直接投資。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今天的修法其實只是開放可以擔任董監事,但是能不能直接投資?還要看衛福部的修法,目前是不行的。
李委員應元:如果不行就好。這方面的事情,我希望你們注意到目前積極在從事的業界聲音,包括日本經驗,進入長照服務業也是一個專業,如果本身沒有這個專業,導致虧損連連,這也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我們必須多方面參考人家的作法。請副主委回座。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教!
李委員應元:接著本席要請教張部長,昨天因為媒體去採訪,說張部長要做一個很大的減稅措施,訊息不夠清楚,今天早上聽你的解釋,我就比較瞭解,知道不是你主動要推動的,是上個禮拜薛凌委員提的事情。從選舉的需要,立委是最喜歡減稅的,但是憲法上的規定各有各的職司分際,整個國家的稅,之前我們好不容易通過財政健全方案,乃至各種很困難的稅,譬如房地合一稅制,都是在你任內通過的,在野黨的立場大可批判、反對增稅,但是對國家社會好的事情,我們還是強力支持,代表我們是以整個國家、社會蒼生為念。當然,證所稅是另外一個case,你作為從政黨員不得已,為了總統選舉這麼大的壓力,你能不能在這邊摸著良心告訴我,不是為了選舉考量?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完全不是。
李委員應元:我尊重你、相信你。
張部長盛和:百分之百不是。
李委員應元:很好。包括之前我們所講的,年收入百萬元以上這麼多人,一毛稅都不用繳,部長有說要檢討,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那是扣除額的一項。
李委員應元:包括捐贈部分,有很多捐贈扣除額你也認為要檢討。社會在變動不是不能改變,譬如技職教育學費扣除額可以考慮,應該行政部門整體的考量,包括我們總體的稅率比OECD國家低,之前你剛接任的時候說,臺灣減稅的空間非常少,甚至在那個當下是沒有減稅空間。國家財政赤字每年是兩三千億元,怎麼來平衡預算?這是部長的最大責任,對減稅的看法當時你是保守的,現在為什麼突然間有這樣的……
張部長盛和:這不是減稅。
李委員應元:這個扣除、那邊增加,哪些項目要減少,應該整體考量。
張部長盛和:就是在一個額度內檢討項目。
李委員應元:你所謂總扣除額占62%稅基不變的情況之下,哪些是要去除的,哪些要增加的,這些要總體考量。除了行政部門有這樣的權力之外,每一次立委提出個別的方案,要在財政部綜整之後處理,它是憲政設計一個奧妙的地方,如果部長處理稅的事情是以這樣的態度,該減稅的減稅,包括不當捐贈部分的扣除額是不是過高、太過浮濫,導致稅基受損。你剛剛講要全面研究再提出來,對的事情是不分政黨的,我們一向的立場是這樣。
張部長盛和:謝謝!
李委員應元:第二,我一直講海外所得稅,包括最近有一些成就,與日本的租稅協定、與北京方面的協定,這些事情逐步處理,全世界都在往這個方向做,目前你們的進展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臺日租稅協定簽了以後,我們如果報到院裡備查,那是有立法授權的,大概剩下兩邊的程序就完成了;兩岸租稅協議要在立法院逐條審議,我沒有看到內政委員會在安排議程,不知道剩下的時間有沒有……
李委員應元:那個應該是確定的。
張部長盛和:這是配套,如果有,一定;如果沒有,下個會期也照送。
李委員應元:我知道,因為那個部分是社會贊成的,兩岸已經談那麼久了,是財政委員會監督很重要的項目,海外合法減稅也好,這些有幾百億元的稅金,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李委員應元:幾百億元稅金可以做很多事情,財政部責無旁貸。部長,你要離開部長職務之前,不只你剛剛講的那件事情,包括稅改這件事情,甚至包括公公併……
張部長盛和:委員,我知道你的關心,我也在這裡承諾,在我離開之前,因為這個會期剩下這個禮拜和下個禮拜,即使這個會期沒有通過,我們拿不出來重新檢討,下個會期2月1日再送。
李委員應元:做這樣的宣示很好,謝謝你!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張部長,今天的報紙頭版頭條報導稅改的事情,你說是我個人提案的,立法委員的職務是監督的角色,並不是我個人的提案,因為有四十幾個建議新增扣除額項目的提案。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
薛委員凌:如果是稅的問題,我的提案是對於終生受教,重點在這裡。那天你反對,我看到報紙刊登,你說可以增加長照、學前教育與高職教育學費這些項目,當然政府要考量現況,稅式支出、收入都要去瞭解可不可調整。那一天你這樣講我也尊重,但是今天報紙又刊登出來,你說是我個人提案,裡面有45個委員的提案,相當多,大家都關心,因為我的提案是希望國人終生受教,政府不是這樣在推廣嗎?當然,你的收入來源要去做調節,我建議你們要採取這個方案,畢竟國人終身受教一定會提升國人的教育水準,所以,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很抱歉,可能因為我們講話有時候會失之簡略,譬如今天審查潘維剛委員等16人提案,我們會說潘維剛委員的提案,因為是潘委員領銜提案的,那天對薛委員等人提案的答詢,我們也是用這樣的講法說我們在答詢薛凌委員提案如何如何。
薛委員凌:我為了所得稅已經上了兩次報紙的頭版,民眾看過這些報導之後對事情的真相到底清不清楚、懂不懂?我覺得本席等人的提案絕對是可受公評的。
張部長盛和:我們一定會做通盤檢討。
薛委員凌:今天你提出要擴大扣除額的方案要,我們可以同意,但在此我要請問部長,怎麼只有兩、三天的時間,你們就做了這樣的改變,真的是轉變得太快了!
張部長盛和:還是有一點點偏差,但我們的講法仍然沒有變,就是說我們財政部會把45個提案都拿來通盤檢討。
薛委員凌:但是部長你突然之間回心轉意,又在突然之間拒絕、改變,這樣真的會讓我們昏了頭!
張部長盛和:可能委員對我的說法有誤解,我沒有委員這樣說的變來變去,我們對外都是說要做通盤檢討。
薛委員凌:我是怕你是用政策買票,受到朱主席或是馬英九的影響才決定……
張部長盛和:完全沒有,請委員不要做這樣的解讀。
薛委員凌:如果部長這樣做是正確的,因為你要考量全國稅式支出乃是一整塊的稅基,那一天在答詢時你跟我講要擴大稅基,我也表示同意,畢竟這還是要經過評估與評比。
接下來要請教部長的是,頂新集團的魏應充被判無罪,這件事給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影響,請問部長,往後你和你的家人會不會拒絕買頂新出的任何產品?
張部長盛和:有關法院對頂新所做的判決,因為司法機關講究證據,所以,對法院的判決我們給予尊重,因為這跟證據力有關。
薛委員凌:我現在是請教部長個人會不會受到這個事件的影響,自己拒絕或是鼓勵你太太拒絕購買頂新所生產製造的任何食品?
張部長盛和:我要講句實話,就是我跟家人從來沒有買過頂新所生產製造的任何食品。
薛委員凌:部長既然從不消費頂新所生產製造的食品,是不是部長都不愛用國貨而是專買外國貨?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都是採買比較有機的食品。
薛委員凌:比較有機的食品,在一般人民的觀感上多屬比較高檔的消費,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有機的食品也不都是非常高檔,像洲美里、陽明山所種的蔬菜,我們都知道它們都不是很高檔。
薛委員凌:也就是你們知道哪個地段種的蔬菜下農藥比較多,哪些地段所種出來蔬菜農藥比較少,是嗎?
張部長盛和:對。
薛委員凌:總而言之,部長是從來不用頂新魏家的產品,對嗎?
張部長盛和:其實,頂新魏家的產品也不過是正義豬油出了大問題,而我家是從未吃過豬油。
薛委員凌:部長既然都沒有用過頂新魏家的產品,你可不可以在此向社會大眾呼籲:請國人拒絕食用頂新魏家的產品!
張部長盛和:其實,國人都知道在食用方面一定要用優質的產品,一些形象不好或是食安上有疑慮的產品,本來消費者都應該拒絕。
薛委員凌:部長就是從來都拒絕魏家的產品,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根據主計總處所發布的經濟數據,其中有一項是台灣在Q3的GDP衰退0.63%,並說第4季將轉為正,變成0.49%,請問部長,對未來第4季的經濟將轉為正成長有沒有信心?
張部長盛和:對於主計總處的統計,我們無須存疑,因為他們都是專業人員,就我聽過他們所做的簡報,他們所蒐集的數據,都是有一定的公司與模式在設計,絕對不會造假。
薛委員凌:換句話說,你對他們說第4季我們的經濟將轉為正成長很有信心,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薛委員凌:國發會對國內景氣連續發出五個藍燈,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張部長盛和:他們發布第五個藍燈時,景氣的分數已有提高。
薛委員凌:在國內景氣已呈現五個藍燈的前提下,你對第4季的經濟成長將轉為正還有沒有信心?
張部長盛和:有,國發會副主委也認為目前已經落底了。
薛委員凌:央行金融帳淨流出已經有21季,光是今年Q3的流出就大約有5,000億的台幣,在此情況下,部長對未來的經濟看法又是如何?
張部長盛和:對未來經濟發展,固然有值得我們要有信心的地方,但也有需要我們改進的地方。
薛委員凌:不論主計總處、國發會或是央行所發布的數據,以部長職掌範圍的進出口,請問第4季進出口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就我所看到第4季的情況,以11月的前3週為例,都沒有轉好的跡象,還是兩位數(百分之十幾)的負成長。
薛委員凌:這樣不就代表我們Q4的經濟成長非常不樂觀了?
張部長盛和:但主計總處所看到的是先期指標,我認為他們所做的統計應該比較可信。
薛委員凌:我在這裡還要提供央行的一項數據,就是存款不足,退票戶從104年的1月至10月比去年同期增加2.71%,金額則是增加11.49%,這些統統都是公司的退票,我們的經濟面竟然長成這樣,相關財金單位所發布的數據都是負數,請問部長,我們經濟的基本面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張部長盛和:坦白說,目前國內對經濟所做的統計實在非常多,我們要探討的是,景氣燈號的統計究竟是根據哪些因素來做考量,對GDP的預測又是考慮到哪些因素,每一項因素所占的權數又是如何,這些都是我們在預測經濟成長所要考量的問題。
薛委員凌:我剛才已經把各個財經部門所發布的經濟數據一一列舉出來,請問部長,台灣Q4的經濟到底救不救得回來?
張部長盛和:我從主計總處與國發會所做的發言來看,覺得目前的經濟已經落底了,不久後就要開始往上走。
薛委員凌:如果我們的經濟不久之後就要往上走,請問是大幅往上彈升,還是只小小步地往上爬?
張部長盛和:對於外需的部分,我們當然比較無法掌控;至於內需的部分,已經有回溫的跡象。
薛委員凌:謝謝部長的答復。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金管會黃副主委幾個問題,今天我們審查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放寬條件的修法,日前我們看到媒體報導謂四大證券的董事長說證券大戶準備將大舉歸隊,請問副主委,你手上有沒有掌握到這方面任何訊息或是相關資料?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但是我相信……
薛委員凌:那麼,你們提出這項修法的目的與目標究竟是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提出的修法是讓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能擔任董監事,跟股市大戶好像沒有必然的關係。
薛委員凌:既然修這個法是讓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我現在就提供你們一項數據,103年底保險業可用資金為16兆4,648萬元,用在國內的公共建設卻僅有232億,只占公共建設總金額的0.14%,甚至連1%都不到,然而保險業到國外投資的金額則是高達8.2兆,占50.25%,讓我們在國外的投資成長了30%,在此情況下,你們修這個法有沒有評估效益會有多大?目前流到國外8兆多的資金,可以藉著這項修法拉回多少,我認為這才是今天修法的目的,對不對?如今國內經濟發展或投資等相關數據都讓人看不下去的情況,請問你們修這個法還有任何意義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資金一旦投入之後,若沒有一個監控的機制,一定會讓業者擔心,為安其心……
薛委員凌:請副主委先講明,今天這項修法會不會、有沒有辦法讓我們流出去的資金拉回來?這才是我們修法的前提,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錢當然會挹注到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但是金額要看整個……
薛委員凌:但從數據上來看,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只有232億,僅占所有公共建設金額的0.14%,須知,保險業可用資金為16兆4,648萬元,他們實際投入的金額甚至連尾數都不到!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因為公共建設也要有收益率,要合乎保險公司的需求。
薛委員凌:好,你這樣講的話,我再請教你,曾主委今天沒來,他曾經宣布,保險業的不動產投資報酬率是2.805%,現在調降1碼,是2.55%。問題是,我們都知道,最近台北市政府有幾個標的,公開請一些公司行號去投標,報酬率是4%!而曾主委這邊的才2.55%,差了百分之一點幾,生意人會這樣做生意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那個4%的個案我不太清楚,但這樣的調整其實也是斟酌業界跟監理上的需求……
薛委員凌:不是,你要了解,要讓這16兆回到台灣的誘因在哪裡、怎麼把錢拉回來?這個才是重點。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調降投資收益率其實也是業者的期待,只是我們調降1碼……
薛委員凌:金管會所提修法的標的,還有一點就是精算標準外包,本來都是在金管會裡面精算,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沒有,我們……
薛委員凌:你們現在拉到外包去,今天的修法也有這個議題,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是指精算機構,是我們現在的周邊單位。
薛委員凌:這個精算機構,你們是如何去訂定的?包括其條件、規範到底是怎麼樣,你們訂出標準了沒有?因為我都沒有看到!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人身保險的壽險、死亡率這些都一直有在訂定,商品相關的損失率等等也都在累積。
薛委員凌:就費率以及保險費調整機制等,你們找了幾家公司?你們對他們的評估,到底機制、標準是如何,總是要給我們資料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是指我們指定的機構,不是那些保險公司,我們會把那些資料整合起來……
薛委員凌:你們既然指定一個公正機構,人民就會有信賴,政府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大家都非常清楚!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些機構可能是我們的周邊單位。
薛委員凌:那也要讓我們了解你們到底是如何評比,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他們已經在做了,我們希望給他們一個……
薛委員凌:主席,就這三點,我想請副主委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給我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1個禮拜可以嗎?
薛委員凌: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本席也特別宣布,今天的會議會繼續進行,中午不休息。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黃副主委,保險法是你們主管的?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這一次提出修改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要整個放寬保險業者對公共跟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依現行規定,保險業者去投資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的限制,現在你們在公共跟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的部分完全放寬,當然這引發民間團體的擔心,因為長照服務法5月的時候才剛通過,明年要上路,台灣非常快地進入到老年社會,所以長照議題非常重要。
根據統計,國內老人從躺在機構開始直到走了為止,時間為7.3年,但是北歐的老人從躺在機構開始直到離開為止,頂多1個月的時間,而且他們也要往2個星期的目標邁進。現在我們這些安養機構,就是把一堆老人丟在機構裡,家人也不管,當一個人整天躺在那裡,所有的機能就會一直退化,當他被送到機構式的照顧中心後,每天看不到陽光,就是躺在那裡,身上插著一大堆管子,身體機能不退化的話才怪!又加上實施各種醫療,雖然他的身體已經沒有什麼功能,但一直用人為方式介入治療,所以我國的老人從躺在機構開始直到走了為止,時間才會長達7.3年,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對整個財政的負擔很大。
現在大家的想法是,如何讓所有人能夠在地健康地老化,家裡、社區能夠成為類似小型的日照中心,當大家還不需要躺在機構之時,在社區的日照中心,或在家裡也能有居家服務等等,能夠在地健康且快樂地老化,如何去營造這些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對於老齡人口的健康照護、旅遊、美容等各種活動,需要較多的投資。如果你們要開放保險業者去投資這方面,我沒有意見,但是,如果要讓保險業者進入長照服務的機構裡面,說實在,這些小型、多功能的日照中心是沒有利潤可圖的,唯一的利潤在哪裡?就是把照顧人力的薪水降低,低薪資、多床位,讓所有人一直躺在那裡,當他們需要醫療時就外送到醫療機構去,另外再去吃健保哪一塊的資源。為什麼我們要開放保險業者進來?會讓整個長照體系走向大型化、機構式的服務,使7.3的時間更加延長,這也是民間團體所反對的。你們的想法是,我們現在要發展長照,所以最快的方式就是讓資產有幾兆的保險業者進來,他們蓋很多豪華型的長照、安養、養護中心等等,政府的責任就解除了,因為現在政府對於長照這一塊的壓力非常、非常大。不只是韓國、日本,當他們開放營利事業進來的時候,就造成整個分配上的不均。都會型、豪華式的機構一多的話,就不能細膩地去照顧這些老人,我們的整個長照體系就崩盤了。您知道這個嚴重性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個,保險業能不能投資長照機構,決定權不在金管會,是在衛福部,長照服務法怎麼開放我們不知道,所以今天這個修法不是要決定保險業投資長照機構。第二個,社會福利事業也不是只有醫療保健、長照事業,還有其他的,我們的目的是希望導引保險資金到公共建設跟社會福利事業上面,彌補政府財政的不足,但給他們一個小小的誘因,讓他們在投資之後能夠擔任一、兩席董監事,以了解資金的運用情況,所以您關心的事情不會發生,特別跟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當然,現在你們是漸進式地,一直在用鯨吞蠶食的方式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會啦!衛福部做最後的決定。
尤委員美女:首先,金管會已經多次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逐次放寬壽險業者投資長期照顧服務方面的額度限制。第二,你們在今年8月,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裡面增訂一整章實物給付型的保險商品,讓原本只能夠給付現金的壽險業者,未來也能夠以實物來給付。第三,你們在長照服務法通過之後,持續施壓衛福部在訂定配套法規的時候,不可以限制壽險業者投資、經營各項長期照顧服務。所以,其實你們是一個漸進式的,今天你們表面上講長照服務法不會讓你們通過,但今天如果讓保險法通過之後,這些保險業者就會告訴你,他們依照保險法是可以投資的,憑什麼長照服務法不准他們進去。因此,這兩個法案本身是互相衝突與矛盾的,而誰的力量大呢?當然是這些保險業者、這些財團的力量大啊!
大家目前所擔心的,就是長照服務建構不起來,你今天所謂的質優、普及、平價這些東西,如果沒有建構起來,就要去講價格,當你要求平價的時候,你想這些保險業者能夠讓你平價嗎?他一定是依照市場競爭。在這種情形之下,當然我們不希望開放這個法,那會造成他們依照保險法就可以投資、可以當經理人,也可以當董監事。你剛剛講的很好聽,只是一兩席的董監事,可是法條中是完全沒限制,哪有只限一兩席的董監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他的投資金額不見得是百分之百,也許只有20%或30%。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法條有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有限制投資,保險業者要投資其他事業,包括上市公司,你都限制他的投資額、限制他不能當董監事、限制他不能夠派經理人,而且不能有所謂的表決權。但為什麼唯獨這些所謂的公共或社會福利機構,你們是全面的開放,資金的投資額度也不限制,然後第三項、第四項也完全開放,投資額度不限制、董監事的人數也不限制,甚至決策權也不限制,然後經理人也不限制,你還說只是讓他們去當一兩個小小的董監事?你去看看你們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事實上商業保險能夠扮演一個社會安全網的角色,讓民眾去做選擇,也不至於說財團就一定做得不好,我想給大家一個選擇的機會。
尤委員美女:選擇的機會是要看我們現在是什麼樣的階段,我們現在是在建構多功能、小型、社區式、讓每個人能夠在地老化的政府方向,明明都還在建構,這邊你卻讓財團大量的進來,進來之後就會出現一大堆所謂豪華型的長照機構。當然你會講讓市場機制去處理,但所謂的市場機制,就是當政府的服務出不來的時候,就會變成有錢的人還是很有錢,可以去住這種豪華型的,而沒錢的人就是所謂的外勞繼續進來,因為他們也付不起其他的機構。除了這些大型、豪華的長照機構以外,其他人就是用外勞,所以政府的責任就完全不用了,我們的長照服務就永遠建構不起來。
譬如荷蘭的失智老人村,雖然大家都在村子裡,卻仍然像在家裡生活,這種非常有人性的老人照顧方式,你們是完全建構不起來的。請不要完全都用資本主義的思維來思考整個長照服務,我們每一個人都會老,不會只有女人老,每一個人都希望能夠健康的老化,不希望長時間躺在這些長期照顧的大型機構裡面,也不希望被過度的醫療化,而是希望能夠健康的活。要健康的活,有很多周邊產業要開放都可以,因為銀髮族的市場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市場,這些你們都可以去開放。但是對於長照服務建構的這一塊,我們希望真的要三思而行,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賴委員振昌、張委員慶忠、簡委員東明、呂委員玉玲、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歐珀及林委員淑芬皆不在場。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曾委員巨威暫代主席。
主席(曾委員巨威代):請潘委員維剛發言。
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我跟部長交換意見以後,知道部長對於讓民間參與國家重大公共投資其實是非常支持,這點我非常感佩。我一直覺得我們一定要把餅做大,把餅做大將來才會有願景跟希望。雖然政府的稅制有擴大健全財政方案等等,但實際上稅收還是有限,雖然做了很多幅度的調整,可是在政府整體預算沒辦法大幅增加的同時,也不願意舉債,因為這樣對於國家的財政也會造成一些不安定,但如果鼓勵民間一起來參與或是外資來投資,因為現在外資投資台灣的比例太低,我想這是一個我們共同的希望。
在這段時間裡面,我們開了很多專題,但我覺得修法是一個途徑,可是有些東西其實部長也知道,不必修這麼多法也可以進行。我有看促參司,知道我們現在的案子都很小,當時毛院長也同意考慮將第三航站證券化,雖然已經編了七百多億,但如果不要用政府直接的資金,實際上這筆資金是可以做更大的運用,我覺得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向。還有就是高鐵,本來以為高鐵可以把整個台灣環繞起來,但我們發現高鐵並沒有做這樣的計畫,所以在經過討論之後,我們發現鐵路躍升計畫,原來是一個10年期的計畫,如果能透過民間參與,在資金比較不是壓力的同時,可能就可以縮短它的行程,說不定5年就可以做好了。這兩個方案,一個可能是5,000億,一個是1,000億左右,是比較大型、比較有象徵性的擴大方案,因為現在整個公共投資的預算,雖然有比去年增加,但基本上政府的投資一直是負成長,在這樣的情況下,未來部長可否結合行政院跟各單位去思考,我只是建議,你們還是可以考慮其他重大投資能作為將來鼓勵民間共同參與的重要方向。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委員長期關心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相關法案修正的用心表達敬佩。有關委員剛剛關心的那幾個案子,我們從交通部得到的訊息,像航廈大樓那部分會由桃園機場投資,但是綜合大樓他們評估會由民間去投資。至於台鐵的部分可能會再請交通部看看是否有其可行性,但是我想這個方向是非常正確的。
潘委員維剛:謝謝部長。從今年四月,第一季我們的進出口雙雙衰退之後,直到現在為止,這樣的現象一直沒有改善,當然行政院的壓力很大,希望儘快來突破,但是加上全球化,還有很多指標,現階段的確值得大家一起來關注,因為實際上是瞬息萬變。面對全球性競爭,而且大家都在做體質相對應措施時,我們不能輸在這樣的政策上,我在這裡也期盼部長能夠多多支持。
張部長盛和:是。
潘委員維剛:謝謝部長。接著我要請教黃副主委,如果衛福部不把長照項目放進來,扣除額根本放不進來,目前還不可以列入?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錯。
潘委員維剛:大家的擔憂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原來不是今天討論的範圍。根據研究指出,現在長照每個人躺在床上的時間平均是7.3年,北歐大概是一個月,甚至朝兩個禮拜的方向來推動。在高齡化時代,政府對於整個生命價值的維護,我們應該共同來思考,現在我也很支持楊玉欣委員一直努力推動的病人自主權利,如果病人能夠提前自己做主,決定自己生命的方向與價值,會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支出,把有效的資源留給我們的子孫與國家。這樣的新思考,大家可以一起來面對,我們希望待會兒大家可以理性一起看這樣的條文。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謝謝委員指導!
潘委員維剛:謝謝!
主席(潘委員維剛):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張部長,今天我看到幾份財經報紙的頭條新聞,都是報導有關你說的一段話,這一段話在我們上禮拜質詢的時候也特別提到,就是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應該怎麼做合理地改善。部長,你有沒有發現,你的一句話是很有震撼力的,其實,這是政務官本身推行國家政策很重要的影響力,我看到這則報導之後非常有感觸。
上個禮拜我也在這邊特別提到,你能夠對這個問題給予關注,我當然很開心,也很祝福,希望有成功的這一天;但是今天看到頭版頭條消息以後,我的感觸是,最近剛好幾個政黨不分區委員的名單都公布了,社會上有各種不同的評論,國民黨的不分區名單公布以後,大家討論的焦點是,這一屆現任不分區委員是不是太缺乏戰鬥力?部長,你覺得這4年我的戰鬥力夠不夠?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專業的立委。
曾委員巨威:你講真心話。
張部長盛和:你沒有上臺去霸占主席台,這些戰鬥都沒有了。
曾委員巨威:趁這個機會,我要跟這個問題連結在一起,向部長做清楚地說明,也讓社會大眾知道什麼叫做戰鬥力。在我的解讀,肢體暴力是一種戰鬥力,這是我不願意做的事情;名嘴護航也是一種戰鬥力,部長也瞭解,我還沒有進立法院之前,在媒體上我的戰鬥力是很強的,因為現在擔任立法委員,我覺得我應該扮演好立法委員的工作,所以我不再上媒體去做巨砲式的發言;最重要的是政策品質的提升,我覺得不分區委員雖然代表民意在立法院的殿堂上,但是更重要的是幫助執政黨的行政單位,在做各種政策或制度更迭時,用他的專業來幫助政策的推動,對國家社會是進步的象徵,我覺得這是職責所在。我解釋戰鬥力是解釋成這樣,很可惜!社會大眾或某些人士對戰鬥力的解釋過於狹隘,所以對我來講是一種委屈,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羞辱。
今天這個消息一報導出來以後,居然有人解釋這是叫減稅法案、是部長在送大禮,這個要澄清,我只是很簡單舉一個例子給部長看,如果我們看現在的扣除額制度,從95年到100年,居然還有零零星星的將近十幾個人,他們的所得高於400萬元,但是一毛錢都不用繳稅,這是什麼制度啊?如果我們看數字,就知道為什麼導致這個結果,是因為他的扣除額沒有限制,扣除額大於他的所得額,即使他有上千萬元的所得,但是扣除額可以超過一千萬元以上,所以他不用繳稅。這樣的數字讓民眾看到,他們做何感想?這是我們要改變制度最重要的原因,部長,你要把這個數據大聲地透過你那麼有影響力的說法,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做的事情,不是減稅、送大禮,不是為了選舉,而是做國家社會進步應該做的事情。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正確。
曾委員巨威:這是最重要的。其次,我提的建議部長知道嘛!或許有一些數據或標準上可以做討論,即使我畢業了,在你還沒有畢業之前,我們認真地思考,這個制度應該怎麼建立,好不好?我要再次強調。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接下來我要表現一下我的戰鬥力,為了提這個案子,我經歷了多少過程,沒有人知道。第一,所得稅法第十五、十七條修正案是我提的,同樣的機制,在第十五條提案時沒有被接受,我努力去做協商,部長那時候回答一句話,不要橫生枝節;因為那時候我們的重點在,要讓夫妻的所得額可以完全分開,所以你告訴我,怕橫生枝節。我這麼好的、同時間建立的機制,卻沒有被採行,因為第十五條沒有通過,我就趕快換到第十七條去,這就是現在我提第十七條修正案的主要原因。部長,我應該努力過了,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曾委員巨威:第二,私底下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幾任的院長我質詢了4次,都把這個機制告訴院長,這對我們國家稅制的重要性,3次在江宜樺院長任內、1次在毛治國院長時,我努力了。第三,在毛院長當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當院長的時候,因為當時毛副院長負責財經部分,我私底下去拜見他,請求他瞭解我這個制度的原意,對國家社會的重要,解釋給他聽,請他能夠幫忙。我們去溝通的時候,財政部還指派賦稅署的官員一起去,後來因為是由薛琦政務委員主導,有一天薛琦打電話給我說:「你的意見雖然很對,我們也很支持,但是……」。沒有成功,部長,我努力過。
第四,私底下我請財政部賦稅署來我的辦公室,談了2次,包括跟署長與組長溝通那個觀念,就是希望能夠爭取他們的支持,因為我們都是從專業為國家社會考量。
第五,我在財委會質詢已經N次了,對這個問題表達過很多很多意見,希望部長能夠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審議第十五條時,台聯提出反對意見,我還私底下與台聯協商,台聯反對的是夫妻所得額分開的內容,我希望趁這個機會爭取共同支持,把這個機制建立起來。
第六,最後在盧秀燕委員擔任主席的協商會議上討論,沒有通過。
部長,我有沒有戰鬥力?也許我沒有戰鬥力,但是我有辛苦的勞力,我沒有對不起我的專業良心。我們看現在不分區委員,戰鬥力是用這種方式來看的,對我們來講實在很不公平。
張部長盛和:委員,容我講一句話,你的心就會平下來。
曾委員巨威:是。
張部長盛和:我引用聖經傳道士的一句話,你就會心平氣和,萬物皆有定時,栽種有時,收割有時。
曾委員巨威:我瞭解你的意思,天時、地利、人和。
張部長盛和:萬物皆有定時。
曾委員巨威:都具備的時候才會成功。今天我看起來很激動,其實還好,你講聖經的話我也懂,我只是要趁這個機會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每一個人在各自不同的角色努力扮演著,在沒有充分訊息的狀況之下,不要去做錯誤的批判。
最後,我要跟部長報告的是,請不要說不分區的委員沒有戰鬥力,好不好?我覺得這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是所有委員在這個會期共同的努力,希望看到社會真正的……
張部長盛和:你的栽種,收割會有時的。
曾委員巨威:當然,我最關心的還是這個案子,希望在部長努力之下可以順利通過。
張部長盛和:是,謝謝!
曾委員巨威:繼續努力。
張部長盛和:請委員繼續幫忙。
主席: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現做以下決定:一、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壹、加速公共建設 刻不容緩
一、1.5兆壽險資 金盼入公共建設
據統計,保險業可投入公建資金達台幣1.5兆元,但過去保險業者投資公建,無法出任董監事,很難掌握被投資的公共建設營運情況,因此保險業對於投資公共建設,多半抱持觀望態度。
金管會統計,至9月底止,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資金為1,505億元,其中,屬於地上權金額就達1,142億元,顯示即使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仍集中參與地上權,其他項目不到400億元。
現行公共及社福事業多要求投資者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專門負責投資個案營運。而該公司多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若保險資金投人,保險業應有一定的監督管理能力,以利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因此金管會應修法放寬相關限制,讓保險業者擔任公共、社福事業董監事。保險法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將有助於提高保險業投入公建意願,並有利於保險業對所投入事業之經營管理。
二、促參法修正案 有其修正必要
為紓解政府財政壓力,如何有效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並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進而提振內需與帶動經濟成長,已為重要議題。
因應時間環境變遷,及近期促參個案引發爭議,為落實法規鬆綁政策及健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環境,有效吸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建構兼顧投資誘因、公私部門權利義務平等、興利與防弊之促參法制環境,以排除民間投資障礙,提高民間參與意願,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修正必要。
貳、投資台灣 勢在必行
一、錢進股市 為台股添活水
金管會鼓勵保險業投資股票並做避險,擬增訂投資股票相關避險商品,計算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時可扣抵風險資本,以提高RBC,有助保險業提高股票投資部位,替台股注入更多資金活水。
保發中心最新資料,到今年9月底止,壽險業投資股票比重僅6%。若能增加一個百分點,可挹注股市約1,800億元。
台股成交量低迷,繼大戶「喝咖啡」後,金管會也將鼓勵擁有17兆元龐大資金的保險業,透過RBC計算方式的調整,鼓勵保險業投入台股。
二、RBC恐成壽險賣股大變數
壽險業投資台股占其資金比重,已從去年8月最高點7.99%,9月底降至6.08%,創下2010年8月以來最低占比,若今年資本適足率(RBC)沒有暫行措施或調整方案,以近來台股波動度來看,12月占比可能跌破6%,且部分壽險為了年報考量,恐業者將先降低台股投資比重。
台股今(30)日為11月最後交易日,陸股上周五大跌5.5%,壽險業者擔心今日台股可能會有較大幅度震盪,11月收盤點數應確定不如10月底,也就是11月底壽險業者備供部位的股票未實現損失又會增加。現在跌破8,400點,即有部分壽險公司RBC面臨不到250%或逼近200%壓力,若12月美國升息,外資撤離會加重台股壓力,部分壽險公司為了年報的RBC數字,12月恐會先出脫部分台股,隔年再重新投資,屆時恐加重台股年底賣壓。
參、重新調整所得額扣除項目確實重要
綜合所得稅位列國家第一大稅,稅源侵蝕卻最嚴重。根據財政部統計,由於扣免金額近來幾乎年年調升,總扣除額已超過3兆元,課稅所得比重不到50%,有效稅率逐年下降,以101年度為例,綜所稅有效稅率僅5~7%,平均國人每百元所得的應納稅款約僅5~7元。依據資料,美國綜所稅有效稅率約為13%,日本約為10%,台灣只有5%到7%左右。
我國綜合所得稅稅收在1990年已逾1,000億元、1997年超越2,000億元,2006年突破3,000億元,20M年更突破4,000億元,成為各稅之首。不過,財政部認為,綜合所得稅的減免金額龐大,稅基侵蝕嚴重,加上民意湧入要求增列的扣除項目堆積如山,重新調整所得稅扣除項目實有必要。
肆、行動通訊時代 育才也要防弊
行動通訊時代有五個要素,一、就是行動產品、例如手機,二是社群媒體、三是雲端化、四是大數據、五是網路。這五大因素交互影響,智慧型手機將成為金融業未來非常重要的通路,也可以說,誰能掌握到智慧型手機這個通路,就能透過此通路做很多業務,成為大贏家。
行動通訊造就的金融數位化,還有三大功能;一是做好風險控管,因為資料數位化後,除能分析運用還可引進大數據,讓風險控管更為精準;二是透過數位化資料,產品創新可更符合消費者需求,第三則是行銷更精準。
因應數位時代,金融業有積極轉型的急迫性,金管會要比金融業更積極,才能帶領金融業應變,因此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募集資金,並尋找新創基地、培育人才;尤其金融「銀、保、證」三業有高達五十萬就業人口,金管會已要求各公司提出一到三年的轉型及員工培訓計畫。
伍、綜上由本席質詢意見,建請參考。
主席:第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第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及提案。宣讀。
壹、預算部分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4頁至第18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19頁至第22頁、第49頁、第52頁至第67頁):
1.業務總收入:5億2,218萬8,000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5億2,176萬元
3.稅前賸餘:42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68頁):795萬3,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22頁、第50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4頁至第21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21頁至第25頁、第32頁、第35頁至第43頁):
1.業務總收入:5億3,459萬元
2.業務總支出:5億4,079萬7,000元
3.本期短絀:620萬7,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44頁):180萬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25頁、第33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3頁至第13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13頁至第14頁、第19頁、第23頁至第29頁):
1.業務總收入:39億6,688萬2,000元
2.業務總支出:35億6,598萬9,000元
3.本期賸餘:4億0,089萬3,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30頁):222萬1,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14頁、第20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3頁至第7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7頁至第9頁、第15頁、第19頁至第26頁):
1.業務總收入:295億9,940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292億2643萬8,000元
3.本期賸餘:3億7,296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27頁):445萬6,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9頁、第16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3頁至第5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5頁、第11頁、第15頁至第18頁):
1.業務總收入:1億0,852萬5,000元
2.業務總支出:1億0,852萬5,000元
3.本期賸餘: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19頁):450萬5,000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5頁至第6頁、第12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5頁至第12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13頁、第25頁、第28頁至第37頁):
1.業務總收入:2億6,964萬元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2億6,964萬元
3.稅前賸餘: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38頁):115萬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13頁、第26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
(一)工作計畫部分(第2頁至第11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第11頁至第12頁、第17頁、第20頁至第24頁):
1.業務總收入:1億5,246萬8,000元
2.業務總支出:1億5,147萬9,000元
3.本期賸餘:98萬9,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第25頁):78萬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第12頁至第13頁、第18頁):照案通過或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貳、法律修正草案部分
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呂委員玉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或交付方式有其約定者,不在此限。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百分之十。但經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百分之二十。
姚委員文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本條所稱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但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健全保險事業發展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第二項之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保險犯罪防制與保險業依第二項規定彙報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
前項所需經費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安定基金之提撥比率、辦理前項業務之需要及保險業者之負擔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條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未依限提撥經費或拒絕繳付,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
二、共同管道。
三、環境污染防治建設。
四、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建設。
五、水利建設。
六、衛生醫療建設。
七、社會及勞工福利服務。
八、文教建設。
九、電業建設。
十、運動建設。
十一、新市鎮開發。
十二、工業、商業及科技建設。
十三、農業建設。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若投資涉及國家安全,他國政府控制能源自主之疑慮及公共安全之考量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一、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三、專業人員之訓練。
四、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
五、申訴之處理。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應訂定指標及檢核方法,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檢討並上網公告前年新增及尚在執行中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促進或維護公共利益之具體成果及各主辦機關執行與履約管理之成效。
第六條之一 主辦機關於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主辦機關停止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該公共建設:
一、該報告書評估內容上顯有疑義。
二、對公聽建議或反對意見未附理由或所附理由顯不合理或避重就輕。
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參加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得以書面檢具理由聲請主管機關命主辦機關停止辦理公告徵求該公共建設,主管機關如未採納,應詳附理由回覆。
第 八 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不得於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區域內辦理。
第十一條 為落實立法目的,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評估下列事項,並依評估結果依個案特性,載明於投資契約: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公共建設所提昇之公共利益項目及成果評估機制。
三、用地與設施之取得、交付範圍及方式。
四、稽核及工程控管。
五、營運品質之管理事項。
六、費率及費率變更。
七、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八、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九、財務事項及融資協助。
十、履約保證。
十一、風險分擔。
十二、為符公共建設之公共利益而進行契約變更之要件。
十三、規劃設計或執行不符公共建設目的時之處理、施工或經營不善時之處置。
十四、關係人介入之相關事項。
十五、終止投資契約之條件。
十六、其他約定事項。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之規定,進行履約管理,並就公共利益之增損定期施行評估並公告。
第十四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不受前項協議價購程序之限制。
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徵收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徵收土地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租金優惠之規定。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第十八條 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穿越公有、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設定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屬私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後,租與民間機構使用,其租金優惠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土地因公共建設路線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向主辦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主辦機關不得拒絕;其徵收補償地價,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於扣除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後補償之。其所增加之土地費用,應計入公共建設成本中。
前二項土地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及地上權之設定、徵收、補償、登記及審核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第一項之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但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或依其他措施造成主辦機關承擔或有負債者,應提報各該議會或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第三十三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公開發行新股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第三十四條 民間機構經依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為支應公共建設所需之資金,於營運期間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其發行總額,應經證券主管機關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中央金融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第四十條之一 投資契約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而終止者,其已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減免稅額,或其股東已依前條規定抵減之稅額,應予追繳。
前項追繳之範圍、基準、作業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十一條 民間機構依第十三條規定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及新設民間機構,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及新設民間機構,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第四十六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第一項申請案件受申請機關如認為不符政策需求,應逕予駁回;如認為符合政策需求,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土地案件,由主辦機關審核。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由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初審通過後,依初審結果備具第一項之文件,由主辦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評審。
經依前項審查程序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第三項第二款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未按規定時間籌辦完成或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申請文件、申請與審核程序、審核原則、審核期限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一 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
第五十一條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民間機構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第五十二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第五十三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中止、停止其興建、營運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
前項接管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潘委員維剛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及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一、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三、專業人員之訓練。
四、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考核及獎勵。
五、申訴之處理。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之一 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 九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以下簡稱興建)或營運工作,得就該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第九條之一 民間機構依第八條各款方式參與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間,依民間機構之服務績效付費取得該公共建設所提供公共服務全部或一部。
前項模式之採行,應先評估相較政府採購模式具民間參與效益,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依第一項辦理者,投資契約應明定服務績效標準及品質查核機制、給付價格條件與價格調整機制。
第十一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
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
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
第一項附屬事業之容許項目,由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附屬事業之經營,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由民間機構申請取得核准。
民間機構經營第一項附屬事業之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
第十四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
第十五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開發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將該公有土地讓售予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不受前項協議價購程序之限制。
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徵收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徵收土地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租金優惠之規定。
第十八條 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穿越公有、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設定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屬私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後,租與民間機構使用,其租金優惠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土地因公共建設路線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向主辦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主辦機關不得拒絕;其徵收補償地價,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於扣除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後補償之。其所增加之土地費用,應計入公共建設成本中。
前二項土地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及地上權之設定、徵收、補償、登記及審核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第三十六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設備、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開始營運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規定之器材,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其進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完工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分期繳納關稅之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應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依關稅法規定,於期限內一次繳清。但轉讓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免稅、分期繳納關稅及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補繳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民間機構依本章規定享有租稅優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相關稅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補繳其享有之租稅優惠:
一、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且終止投資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
二、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
三、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
第四十一條 民間機構依第十三條規定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自行備具土地並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但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民間機構已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
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自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後,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第五十一條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第五十一條之一 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委託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主辦機關依第九條之一辦理之案件,其營運績效評定應納入民間機構服務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
第五十三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參、委員提案部分
一、特別補償基金預算刪除案
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推廣及廣告費各為340萬元及15萬5千元,合計355萬5千元,係為支應透過媒體或舉辦活動宣導強制險相關制度,以及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法務求償登報所需費用。惟查,特別補償基金100年度至103年度各年度有關投保強制險宣導廣告之刊登媒體僅限於眾聲日報及稅務旬刊,前者每日發行量僅約3萬份,後者發行量約1萬份,均屬小眾媒體,廣告曝光率有限,不易發揮宣導效果,且各年度平均預算執行率未及6成,建議刪除5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二、案由:刪除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用五百萬元整
說明:
(一)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105年度編互4,485萬1千元,其中30名職員薪金及獎金合計3,623萬1千元,平均每名職員年薪約120萬元,每人一個月,經常性薪資約8萬3千元,顯然高於民間薪資水準。
(二)該財團法人一級主管薪酬介於15萬至13萬之間,遠高於公務機關第12職等司處長待遇水準,過於優渥,有待商榷。
(三)提議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105年度編列4,485萬1千元,刪除500萬元整。
提案人:吳秉叡 許添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三、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業務宣導」595萬元,係配合參與政府機關、保險同業系列宣導活動、網路宣導活動及防災教育館宣導教材設置;惟相較103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數404萬3千元,增加190萬7千元,增幅達47.17%,成長近5成。然而,近期房地產景氣明顯趨緩,業務推動穩定,且105年度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爰宜本撙節原則減列業務宣導費。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該業務宣導費95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四、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預算刪減案
案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業務宣導費」595萬元,係配合參與政府機關、保險同業系列宣導活動、網路宣導活動及防災教育館宣導教材設置等;惟相較103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404萬3千元,增加190萬7千元,增幅達41.17%,成長近5成。鑒於近年度房市交易熱絡,該財團法人主要業務收入隨房貸案件增加而逐年成長,惟近期房地產景氣明顯趨緩,業務推動將趨於穩定,且105年度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爰此,建議「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業務宣導費」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五、保險安定基金預算刪減案
保險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公共關係費71萬元,較104年度預算數61萬元,增加10萬元或16.4%。經查:105年度公務機關之首長特別費編列標準均已比照公務預算調降,復以其預算案另編列業務推廣費490萬元,故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公共關係費,宜予酌減30萬元。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六、投保中心預算刪除案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科目項下編列「福利費」154萬2千元,其中三節福利金按每人每年編列6,000萬元。經查:該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財團法人,應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投保中心係配合政府政策,依法設立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相關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惟仍編列公務機關所無之三節獎金,有欠妥適,允宜酌予減列50%,共計刪除77萬元。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七、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之「差旅費」編列473萬元,其中國外差旅費362萬元,惟該中心於101年度至104年度幾乎每2年或年年均就相同目的出國,考量該中心既非金融事務主管機關,年年出國考察之必要性恐待商榷。尤其該中心101年度至103年度,平均每年國外差旅費約1百萬元,今既無特殊需求下竟暴增至362萬元,甚至高於主管機關金管會之264萬元,顯難謂妥適,該中心係由金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依法編列預算捐助設立,且其收入係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收取,業務涉執行公權力,收支款項核屬公款性質,應本緊縮原則撙節支用,爰宜參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105年度國外差旅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100萬元)為原則。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案「國外差旅費」100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預算刪減案
案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之「差旅費」編列473萬元,包括國外差旅費362萬元,係參加5項會議及2項研討會之費用,經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差旅費362萬元,惟該中心僅負責執行金融消費評議業務,尚非訂定政策權責機關,且多數出國計畫每2年甚至年年均執行相同目的,為節省公帑,建議酌減差旅費150萬元。
提案人:許添財
連署人:吳秉叡 李應元 薛 凌 盧秀燕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今天預算審查總共有8個案,現在開始協商。
首先處理第1案。第1案,特別補償基金預算部分,許委員建議刪除50萬,並凍結200萬。請業務單位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執行率應該是8成,不是6成。第二個,業務費用及宣導費用是包括地區調解委員會、訓練及警廣這些都有做,委員看見的這兩份報紙,其實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的錢是花在跟一般民眾的溝通宣導上面,我們都有做。車禍發生有時候跟地區及調解委員會有關係,所以我們會到台灣各縣市的調解委員會去做溝通以及透過警廣這種大家信任的媒體做宣導,我們絕對是充分去做,是不是可以刪少一點?
許委員添財:基本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的功能真的要檢討,為什麼要設立這個基金?並不是大家不需要這個基金,你要去宣傳讓大家懂得運用這個基金,一般的基金都有公關費,公關費就是廣告費,這個錢很少,如果刪掉的話,那些小報可能沒有辦法生存。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其實這不符合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柯媽媽知道嘛,200萬之前就在做,但是如果補償之後,肇事者沒有投保,我們就必須做代位求償的業務,所以……
許委員添財:所以代位求償的功能非常有限。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我們有在做,求償比例三十幾……
許委員添財:你們的代位求償績效非常差。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已經有提高了,跟委員報告,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可是求償是過失責任,而且那些求償者有的是經濟弱勢者,我們需要考量一些……
許委員添財:特別補償基金你代位求償,你本身必須去努力的,它的功能不彰、績效不好,相對的你要大家重視補償基金存在的價值,所以要做廣告,這是本末倒置的問題,而且你的媒體行銷費用是很貴的,現在LINE的使用方便,你可以以基金會的名義申請LINE的團體官網來利用,那是免費的,你不懂得去利用。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這部分我們來加強。
許委員添財:它這可以發揮功能,也可以提高功能,也可以讓費用減少,這部分你們可以努力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瞭解,這部分我們會努力!不過調解委員會這種面對面的溝通協調還是需要的,跟委員報告。
高總經理福源:很多地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問題都是與車禍有關的,告訴他我們有這個基金,他們會排課給我們,我們會派人去各地區調解委員會做講習。另外,警政單位交通警察專科班每年集訓的時候,我們都會去做宣導,這個教育推廣費用編列了340萬。
許委員添財:這部分編了340萬。
高總經理福源:對。
許委員添財:340萬的使用狀況如何?都把它用完?
高總經理福源:沒有,我們在用錢的時候是非常的撙節費用。
許委員添財:不刪,但是要凍結,還要專案報告讓新國會了解為什麼要成立基金會,這樣大家都不用解釋基金會的業務,讓基金會積極的發揮功能,特別補償基金很重要,但為什麼會功能不彰呢?你們要做專案報告說明,重點不是在廣告……
高總經理福源:是做教育宣導……
曾委員巨威:剛才許委員特別提到可以不要刪,我建議文字修正如下:加強宣導活動之改善措施,並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這是向下一屆報告,不是指這一屆。
許委員添財:凍結……
曾委員巨威:下屆來報告,我前面還有一段話,就是要先加強重新檢討,再做提出報告,好不好?
主席:許委員建議是不刪預算,但我建議刪減30萬,為什麼?不要他們做報告的原因是我們要求在新委員來的時候做報告,但如果他們的事情很多輪不到做報告,我覺得這是許委員的好意,我知道、理解,也完全同意許委員的意見,所以建議……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跟委員報告,請求代位求償的對象很多都是弱勢民眾,所以對他的求償要很慎重。
主席:本案凍結1/10,並做專案報告。
處理第2案。第2案是吳委員秉叡提案,是關於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人事費用刪除500萬元。請業務單位說明。
陳董事長明仁:其實這個預算是按照編制覈實編制的,委員的提案理由是預算編列四千多萬,可是薪資才三千六百多萬,還差八百多萬,可是這八百多萬不是多出來的,我們還要提列退休準備金、勞健保等人事相關費用,都是在這個項目支出。現在除了有三千六百萬的薪資,再加上其他費用,一共是四千四百多萬,現在委員提案刪減五百多萬,那提列退休準備及勞健保費用的部分就會減少。報告委員,人事費用是不能減列的。
許委員添財:不是人事費用不能減列的問題,如果人員不能動,人事費用當然就不能減,如果我們刪你們的預算,你們就去動人事嘛,問題是現在人事的組成、功能合理嗎?
陳董事長明仁:金管會對我們的考核裡面有一個東西就是我們的用人費用有沒有在減少?
許委員添財:說實在的,為什麼我們對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沒有意見?是因為我們還沒有去研究,台灣地震頻繁,住宅遇地震會產生裂痕、漏水,只要一次地震,家庭經濟差的就永遠要忍受不良的基層環境,有錢人有保險,但用到的機會不多;沒有錢的人沒有保險,用到的機會多,如果遇到地震,他有保險就可以修繕他的房子,但是現在功能不彰啊!
陳董事長明仁:不見得,委員,有機會的話,你給我時間,我去向做你詳細介紹台灣目前的制度,台灣現在的地震險制度實際上並不只是在照顧有錢人,它也在照顧弱勢,我們是政策性的保險,所以我們的保費相當低,如果是商業性保險,一般老百姓是保不起的,所以它的推廣程度,在全台灣八百多戶裡面有百分之三十的人有投保。
許委員添財:改成臨時提案,以後……
陳董事長明仁:委員,找個時間我向委員報告。
許委員添財:要讓人家知道這個基金功能在哪裡,要如何來改善,台灣地震頻繁,我看過太多的房子沒有辦法修,裂縫不斷,很多家庭有裂縫就因為沒錢所以沒有修繕,如果有這個保險,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要讓他的居住品質越來越差呢?
陳董事長明仁:我是很極力的在推,有的老百姓是沒有餘震時,就不保險了。
主席:請陳董事長去向許委員做說明。
陳董事長明仁:許委員給我時間,我去跟您報告地震險制度。
尤委員美女:現在這個基金的工作人員是在做些什麼?
陳董事長明仁:我們要做很多事情,基本上我們是一個再保公司,一般的產險公司把招攬到的保險再保到我們這邊來,我們要做各種危險分擔機制,比如再保到國外去。我們的再保保險戶總共有兩百六十幾萬戶,業務非常繁忙,我們除了面對國外再保業務外,還有金管會賦予我們的任務,比如宣導業務,我們要做地震防災各種宣導,讓老百姓認識地震災害、地震的發生、地震發生時如何避災、減災、降低這個災害,我們做了很多事情。
尤委員美女:這個宣導費用……
主席:本席認為人事費用就先給他好了,因為人事費用沒辦法減少,將來再看看這個問題,本案就不予處理。
繼續處理第3案、第4案,這兩案分別是盧委員及許委員的提案,是有關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業務宣導部分,我們併案處理。
陳董事長明仁:跟委員報告,業務宣導是我們在法律上明訂的任務,金管會特別要求我們做有關地震的宣導,內容有地震的發生,地震發生時要如何避震,地震發生後如何降低災害風險等等。跟各位委員報告,過去我們每年都在各大專院校、高中及國民學校等做幾百場次的宣導活動,今年我們也特別針對現況做了一些改變,第一個改變是舊有各級學校宣導,我們還是維持。第二、跟各級地方政府合作,比如今年跟嘉義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合作,由我們辦理減災各種活動,比如作文比賽、畫圖比賽,然後全面性的推廣……
主席:刪多少?刪30萬好不好?
許委員添財:你們的工作是如何提高大家參與地震保險的意願,至於防震是另外一回事,你們還幫內政部營建署做宣傳,莫名其妙。究竟要刪多少,主席裁示好了。
主席:第3案、第4案併案,刪30萬。
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的提案是刪95萬,我的提案是刪100萬,所以改為刪50萬好了。
主席:好,就刪50萬。
處理第5案,關於保險安定基金。
林董事長國彬:這個部分是遵照大院102年度的決議,比照機關首長的編列,目前編列的數字跟其他保險單位是一樣的金額。
主席:都一樣就不要刪了。
許委員添財:這跟特別費一樣,是通案。
主席:這是通案,就不予處理。
處理第6案。
邱董事長欽庭:這裡的福利金是每人每年編列6,000元,這個科目的總數是39人,折合新台幣23萬4,000元,但委員提案表示要刪減77萬,這可能是兩回事。
許委員添財:我在質詢時就提到,這個問題出在金管會要負責,你們需法律用法律、需規定用規定,不要沒有法律、沒有規定卻照樣編這個錢,我們很為難。如果給你們刪減,你們回去跟同仁說是某某立委這樣主張;如果不刪,這明明違法又違反規定。
主席:這可能是科目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金管會規定不是正式人員就不能編這個費用,而他們是臨時人員,如果辦自強活動,也不能說正式的去自強活動、臨時的就在家休息,還是一樣要花錢嘛!所以金管會要檢討,如果不檢討,我當然要刪,違反規定我們還要照樣通過嗎?
主席:金管會要檢討。
許委員添財:是要做成決議還是怎麼樣?
主席:好,我們做成決議,希望金管會檢討,這個今年就不刪了。
許委員添財:是做成主決議,要求他們檢討出來。
主席:金管會要檢討。
接下來的第7案與第8案合併處理,因為都是關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案子。
林董事長建智:我們這個單位是新設的單位,之前編列的出國預算比較少,國際間自從2008年金融風暴及占領華爾街運動之後,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趨勢是全世界非常重要的潮流,從去年開始,我們發現有好多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必須參加,所以勢必要增加這些費用。另外,我們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也是配合主管機關在很多方面做政策研議,希望各位委員能多支持,儘量不要給我們太大挫折。
許委員添財:主席看要刪多少啦!這個還是要刪,因為他們的方向搞錯了,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是當他們受到哪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時,你們在體制上努力研究,而不是到國外去參觀,你們參觀什麼?針對其他國家的連動債,國內銀行是特許行業,結果變成仲介公司,有權拿手續費,責任卻沒有。銀行介紹,我簽字之後,錢都血本無歸,銀行卻說只是仲介而已,怎麼會知道他在美國的信用不好!這樣可以嗎?金管會在幹什麼?
林董事長建智:我們這就是在保護消費者。
許委員添財:這個時候你們就要研究,銀行業者……
林董事長建智:國外的制度……
許委員添財:保險也是這樣,台灣的金融消費者真可憐,有錢人都知道把錢放在台灣是傻瓜,沒有錢的人則是傻傻的沒有地方去,所以傻傻的為了10萬、20萬而省吃儉用,幾年後卻血本無歸。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而言,你們中心很重要,但你們的功能與努力真的太差了。
林董事長建智:我們會繼續努力,謝謝委員指教。
許委員添財:不要專門搞出國,這樣沒有意思。你們的出國費用編了多少?
林董事長建智:360萬。
許委員添財:那就減60萬。
主席:再少減一點好了。你們今年預算的執行狀況如何?花了多少錢?都用完啦?
許委員添財:這種消費性、消耗性的預算只要編了,他們一定會用完。刪這個小錢,我講了心裡都覺得都不好意思,你們應該自我約束,用心在國內金融消費市場的研究上,這比到國外去走馬看花好多了。說實在的,應該是在國內的業績與績效表現很好的人,才有能力、有資格去國外看,也才看得懂,針對國內的問題可以借鏡國外的經驗,而不是讓什麼都不懂的人去國外參觀;對於你們的領導問題、管理問題,你們自己要檢討。這是出公差,不要把這個當成福利,現在拿公家的錢去玩已經不流行了,因為還要寫報告,也不能照自己的意思。我們提案是對你們的管理打一個問號,所以多少要刪一點。
主席:刪30萬好了。第8案與第7案合併,減列30萬。
現在進行保險法部分的協商。
現在處理呂委員玉玲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保險有授信性質,而且跟時間相關,如果照這個提案條文修正,可以約定處裡的話,恐怕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秩序,譬如我先不繳保費,但發生事故到底要不要回繳?或是定金付完了,保費還沒有繳,我還要不要繳?這會影響市場秩序,我們建議還是依照現行方式處理。
主席:第二十一條依照現行條文,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葉委員津鈴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個條文是要求如果保戶與保險公司有爭議,經過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延遲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20%;現在的條文是10%,都已經相對算是滿高的。此外,如果和解而延遲給付也要給付遲延利息年利20%,其實和解對保險公司而言是加強和保戶達成決議的一個誘因,我們認為現在的10%已經有懲罰性了,所以建議維持原條文,不要提高至20%。
主席:維持現行條文。
尤委員美女:現在遲延利息的年利只有1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現在存款利率大概只有1%,1分已經很高了,這應該是民法的規定。
主席:照曾委員巨威的修正動議通過,直接改為年息10%。
曾委員巨威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
提案人:曾巨威 許添財 潘維剛
主席:進行第一百零七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其實社會對第一百零七條有不同的意見,現在的規定是15歲以下,如果身心障礙者發生死亡事故,可以用遺產贈與稅法的一半,到61.9萬元,姚委員認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都要有這樣的條件,但因涉及道德風險,而且現在的條文都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規定,以學生平安保險為例,如果學生發生死亡事故,還是可以拿到死亡給付;但一般商業的人身保險,15歲以下若發生死亡事故,保險公司只會退還已繳保費,再依當初保單承諾的利率加計利息;只有身心障礙者發生死亡事故時,可以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的一半,領取61.5萬元左右。由於社會上對這個問題還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15歲以下根本不能給,有人的想法和姚委員一樣,認為15歲以下應該可以給一點,由於這個問題爭議比較大,可否維持現行條文?而且這也是2、3年前本屆立法委員所做的決定。
許委員添財:基本上,我認為15歲以下的保險,道德風險都很高,無緣無故為15歲以下的孩子投保商業保險,是很奇怪的事情,如果要增加保險給付,應該以成人的名義參加其他保險,為什麼要放在小孩子身上,其實很多都是認養的,不是自己的小孩子,所以道德風險很高。早上姚委員以搭同一班飛機為例,一旦失事,15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理賠,一般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卻不能獲得理賠,顯然有欠公平。本席認為類此飛安事件,絕對不是某人為了一點錢而用炸彈把飛機炸掉,所以你們應該進一步研究如何把明確沒有道德風險的部分排除掉,就像學生意外保險可以排除掉一樣,不要因為一個大原則,而拘泥細節,否則大家為15歲以下未成年人保險的意願就很低,台灣的保險市場已經飽和到不能再飽和了,保險公司才往15歲以下這一塊動腦筋,請你們針對合理的部分進行研究。
主席:第一百零七條不予處理,改臨時提案,建議金管會回去研究如何給付、如何切割沒有道德風險的部分。
臨時提案:
建請金管會研議有關「委員姚文智等17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本條所稱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可行性。
提案人:曾巨威 許添財 潘維剛
主席:進行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係規定安定基金的範圍,原來有9款,這次增加特定蒐集資訊的機構,並把部分業務移到這個機構,也就是移到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本條只做了一些調整。
主席: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原來保險業的資金運用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不能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的規定,我們建議公共事業、社會福利部分予以適度放寬。
尤委員美女:現行法律對保險業的投資項目有所限制,這一條卻擬加以解構,只要是投資公共事業或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金額、擔任董監事及經理人的限制、表決權都完全鬆綁,所以我們反對。
許委員添財:這一條保留。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稍微說明一下,之後委員如何決定,我們一定遵照辦理。公共建設事業其實不是委員這次關心的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也不等同於長照,社會福利事業還包括輔具、送餐、生技醫療、醫療器材,如果委員因關心長照而把這些全部拿掉,是不是也有一些顧慮。
林委員淑芬:壽險業者的優勢是資金龐大,而這些錢來自保戶所繳的保費,不管是社會福利、長照還是老人福利,我們所追逐的是負擔得起、多元、平價、優質,事實上這是勞力非常密集的產業,也是利潤非常低的產業,但是壽險業者拿保戶的錢去投資,有義務盡其可能追求利潤,趨避虧損的風險,這兩者的本質是衝突的,大家都知道壽險業的資金非常充裕,也了解長照制度、失能制度的照顧未來要推一個保險法,一年約有1,000億市場,台灣的社會福利產業是服務業中唯一供少於求的產業,如果未來一年有1,000億的保險,將是一塊大餅,茲事體大,如果在非營利的狀況下,長照服務法、長照法人設置法、老人福利法都還沒有修正的話,我們不宜貿然擅自開這樣一個大門,雖然你們不只是做長照,但是長照這塊餅卻有很多人覬覦,我們希望在公共的長照制度建立之前,必須先把服務的運輸體系建置好,要把服務的運輸體系建置好,必須政府的預算投入,俟服務的運輸體系建置好、建立服務模式並確定多元架構後,再開徵保險,讓商業機制投入,屆時再來談壽險業者要不要進來。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在所有制度都沒有確立、沒有服務輸送體系、也沒有多元服務架構的情形下直接進來。我們知道壽險業者的優勢在於資金,壽險業者投入以後,勢必以追求利潤為最大利益,如果他們不以追求利潤為最大利益,將愧對保戶,在此情況之下片面開放,集中化、規模化、市場化、商品化逃避不了,屆時一定會摧毀我們建構社會福利制度的理想,此事社會爭議頗大,建議暫停這個修正。
主席:把社會福利事業 刪掉,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這一條先保留。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公共事業其實有助於地方政府開拓新的財源,沒有什麼不好。
尤委員美女:可是不只投資而已,還要當經理人。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如果他們投入資金卻不能擔任董監事,怎麼……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公共財的部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政府執政也要有一些民間資金運用啊!
林委員淑芬:副主委,你到底是站在公共事業的立場來講這個法的開放,還是站在壽險業者的資金苦無投資門路的立場來幫壽險業者講這些話?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兩者都有。
林委員淑芬:壽險業者的資金沒有去處,是大的世界經濟結構問題,平心而論,今天公共工程不缺資金,台灣的公共工程也不需要開放更多人進來競爭,如果這樣搞下去,有誰有能力和挾龐大資金的壽險業者、集團競逐公共工程?這個衝擊不是片面的,是全面的,爭議也很大。
主席:保留送院會處理。
進行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是要挹注資訊蒐集機構的經費,由於這和再保部分沒有直接關係,所以我們把它排除,問題非常單純,不需要提撥資金。
主席: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照金管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就是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的業務項目移到這裡,做為金管會指定機構的業務範圍。另外,這個機構所需要的經費,則由安定基金提撥部分比率挪支,這個部分已和業者溝通過,他們沒有特別的意見。
許委員添財:我有意見,基本上,你們修改的第一項沒有問題,但是所需經費由金管會要求業者照你們的規定提撥,你們需要檢討這些經費提撥以後的用途及功能,但你們不但沒有檢討,還要找更多的財源,這就是問題所在。現在不是沒有錢不能做事,而是既有的錢不多,但發揮的功能有限,你們現在要增加這個基金的經費來源,本席認為金管會要先研究如何改進基金的功能,再要求人家提撥錢進來。外貿協會成立的時候經費很多,請問現在外貿協會的功能如何?相對於國際競爭,外貿協會的功能越來越低。業者當然會提撥經費給你們,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他們配合金管會,金管會當然也要配合他們,經過惡性循環,最後吃虧的可能是整個保險市場、要保人、被保險人。這些基金拿到你們提撥來的經費以後,到底能發揮多少功能?這是我早上質詢的重點。我對所有基金的功能都不滿意,該研究的沒有研究,老是由那些基本的業務循環,跟時代的差距越來越大。你們現在要提撥,不給你們錢,金管會就沒有錢補助這些基金,事實上,現在的問題是,既有的經費都沒有好好發揮效益。如果你們要增加錢,拿預算來嘛!不能跟外貿協會一樣,貿易出口多少就收多少,基金越來越龐大,但功能呢?不能這樣,這是問題,不是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在這裡認真修法,財政部長卻和一群女生在那裡嘻鬧,太不像樣了吧!這裡叫立法院嗎?這是財政委員會嗎?有說有笑的,喧鬧成那個樣子,太不正經了吧?
主席:那是記者。
林委員淑芬:那也太離譜了。
許委員添財:都是記者嗎?
林委員淑芬:大家在這裡討論法案,許委員的發言講什麼,我們都聽不清楚,部長卻可以跟別人笑成那個樣子,這是討論嗎?
主席:副主委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還有沒有什麼要說明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許委員給我們的指導,這個部分其實沒有增加業者的負擔,因為它是從原來安定基金的業務中拿一點點出來支應,希望給這個機構一個穩定的財務收入,至於它的績效如何,我們絕對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加強督導。
張副局長玉煇:根據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有一部分業務要挪過來,讓這個指定機構統一事權的,隨著業務移撥,把相關經費移過來給這個機構,這個機構是財政保險的周邊機構,保發中心可能比較適合。
許委員添財:把保險安定基金的業務縮小。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縮一點點。
許委員添財:業務被移撥出去,要做的事情越來越少了。
曾委員巨威:提撥的錢不是給安定基金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只是提撥率的一點點,由主管機關決定。
曾委員巨威:本來法律規定就有提撥率,不管提撥率是多少,提撥的金額是給安定基金。
張副局長玉煇:對。
曾委員巨威:安定基金的業務已經移撥出去,所以一部分比率的錢要跟著走,對不對?
張副局長玉煇:是,所以我們會把提撥率再做整個……
曾委員巨威:本來錢也是給安定基金……
許委員添財:本來由安定基金做的業務,你們準備挪出去讓新的單位、新的人做,請問新的單位、新的人在哪裡?這個錢出去以後要養一個單位?
張副局長玉煇:不是新設的單位,是舊的單位。
許委員添財:是哪個單位?
曾委員巨威:從周邊單位選一個,是保發嗎?
張副局長玉煇:現在看來,可能保發比較適合。
許委員添財:保發本身的業務就亂七八糟。
曾委員巨威:這樣會更好嗎?
張副局長玉煇:其實很多相關的資料都是由保發蒐集的,我們覺得相關業務應該彙整在一個單位。
許委員添財:安定基金原來做的事情做得不好嗎?保發中心本來就不好了,你們還要再加業務給它?安定基金原來做不好,還是更不好,所以現在挪出去,你們到底在幹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其實保發沒有做得不好,保發做的其實是比較專業的費率精算工作,我們希望保發基金有一個穩定的財源來支應它,這個財源其實很小,而且也不會影響整個安定基金的功能,是不是請委員給予支持?
許委員添財:精算費率是常態業務,不需要加什麼錢、什麼人,如果原來的人厲害而且資料庫都存在的話,要演進很快,研發進步也很快,根本不需要再增加人力,但是現在國內外市場的發展情勢變化這麼大,保發中心有沒有與時俱進進行研發,並提供一些策略作為?沒有嘛!這才是問題。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啦,其實RTC……
許委員添財:什麼有?只是委外再委外,金管會委託安定基金,安定基金再委託給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再找工讀生,你看那個資料,非常靜態呀!應該是很大數據、很細膩的資料,結果他們弄出來的都是我也可以蒐集到的統計,譬如2012年的研究報告,資料竟然只到2009年,那麼偷懶,最近3年都沒有在研究了。保發中心都沒有在研發,也不只保發中心如此,包括金管會內部及附設基金的研發功能都太差,都沒有重視,我不相信你們會沒有人才,現在又要把這個業務拿出來給保發中心,我覺得暫時不要動,有那麼急迫一定要修法做這個小事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認為保發中心有做到他的績效,但目前並沒有一個穩定的財源,這部分其實對臺灣保險業的發展是很有幫助的。
許委員添財:預算中心的報告指出他的財源真的愈來愈少,因為他不努力呀!他訓練的績效差,所以收支差;至於研發,科技部一年編170億給各種產業做研發,你們這些基金說自己沒有錢,結果也沒有去申請,另外還有經濟部也有研發經費,這兩個單位加起來就有400億,其他產業都去分這個大餅,金管會所屬的卻分不到一毛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還為你們修法,說以後金融方面與服務業方面可以用這些錢;還為你們做附帶決議,強調金融研發很重要,可以用這些錢,結果你們也沒有用。加起來幾百億的錢,你們都沒有去用,反而是民間保險公司、民間銀行去要了幾十萬,政府公部門包括公股銀行與基金在負責研發的方面都是零,現在又說沒有錢,這不是矛盾嗎?經濟部與科技部有這麼大一塊餅叫你們去分,立法院還幫你們修改,說可以用這個錢,設想這麼周到,你們統統不動,已經連續兩年了,讓人看了很傷心,怎麼會這樣?金管會主委在幹什麼?不重視研發,坐在那裡等,結果那些預算都沒有用完,這很可惜,你們在開什麼玩笑。
主席:剛才許委員講的也很有道理,我們期待保發基金能發揮更大的機制與功能。你們再去跟許委員溝通,本條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過頭來討論。
現在進行第一百六十八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百六十八條是罰則,跟前面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是連動的。
主席:所以第一百六十八條也保留,送院會。
進行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跟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是連動的。
主席:本條也保留。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前面的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跟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也是連動的。
主席:你們再跟許委員說明一下。
許委員添財:每個基金都在缺錢,不要再從安定基金把錢挪過去,業務嫁給他,錢不要嫁給他。這個業務只有一點點,其他的我們都沒有刪。
張副局長玉煇:這次主要的修正還是著眼於保險市場發展所需要的精算統計相關資訊,目前保發中心已經蒐集了一些資料,但是仍不夠詳細,我們希望能像其他先進國家一樣有一個精算統計專責機構,由這個機構負責整個市場的統計資料及精算功能,這部分的確需要一些經費。
許委員添財:需要經費,但撥過去後,一個年度的總金額到底是多少?剛才副主委說是一點點,我們唸財經的沒有一點點、兩點點的問題,到底是多少錢?保發中心的補助收入就是1億1,500多萬,還有健全強制車險專案,把一個強制險的基金搞成生不如死,快要破產,結果你們一年拿走5,700多萬,光這兩筆錢就是1億7,000萬,這樣還無法挪幾百萬出來做這個工作嗎?
曾委員巨威:你們要從原來的安定基金撥出一部分業務,你們說是要給其他機構,但我們暫時就鎖定是保發,所以要很清楚的告訴我們,這樣做比原來放在安定基金做得更好,這是前提,否則沒有這個道理,所以基本上我先假設這個前提存在。第二,業務移到保發中心後,錢要不要跟著從安定基金移過來?但保發本來就有收入來源,它收入來源最大的就是補助收入,它的補助收入是誰給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由保發基金挹注,但保發基金是動本的,所以每年都在減少,目前是不到20億。
曾委員巨威:它有主要收入來源,今天如果業務增加,難道收入來源無法在保發做特別處理,一定要從安定基金移動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那個基金是動本的,10年、20年之後,可能這個基金就沒有了,可是保險事業發展是可長可久的,如果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不確定,很多人才就不願意留在那裡,可是精算一定需要專業人才,必須給他們一個可長可久的經營環境。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是動本的,但在動本的概念下,無法增加、開拓它自己的財源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譬如訓練部分,其他公會可以訓練;很多研究也可以交給外面研究;但在精算、統計、費率這方面,無論硬體、軟體設備或人才的需求都很多,這些錢遠超過他們從外在自籌性的費用所能挹注,所以我們才希望給他們一些稍微穩定的財源,讓這個財團法人可長可久,吸納好的人才,為臺灣保險事業的發展而努力。
曾委員巨威:保發的補助收入是1億多,主要來源是靠它自己開拓的嗎?不是嘛!是金管會給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保發中心補助的。
曾委員巨威:你們多補助一些不就好了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可是基金只剩下十幾億,幾年以後說不定就沒有了,我們必須往長遠想,所以才需要有資金的來源。
許委員添財:這就彰顯我剛才提到的這麼多基金整體績效問題,現在保險市場萎縮,保費收入部分,去年好像比今年減少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保費還是成長,現在是18.8兆左右。
許委員添財:我看到這部分的數字是減少,還是人壽部分在減少?沒有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保險發展在東亞來講是非常好的。
許委員添財:這個太複雜了,那麼大的一個基金,結果這裡動一點點過來,有什麼意義?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是不是給我們一點機會?
許委員添財:並沒有數字作一個比較,如果過去的話,同樣的經費可以發揮更大的功能,現在因為在安定基金這邊已經沒有功能,沒有辦法做這些事,所以錢撥過去以後會更好。第二、這個錢不撥過去的話,只要人員充分利用,這個工作留在安定基金就可以養這些人,但是如果把這些錢拿出去,一樣要養這些人,那以後不是又缺錢了?所以我要問多少錢,如果金額大的話,茲事體大,金額小的話,無濟於事。
主席:大概多少錢?剛才我這樣聽起來,就是這個基金還剩下十幾億元,每年撥一億多出去,慢慢這個本就沒有了,所以,希望它能有固定財源,能夠發展,現在如果經過這樣的調整,到底一年可以給它多少錢,所謂固定的錢到底是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其實我們非常慎重,因為費率都還沒有定下來,因此,我們不是要給多,而是要儘量撙節,基本上他們還要自籌財源,哪些地方不足的,我們再去補給它,所以那個比例現在還沒有……
許委員添財:拜託!拜託!副主委,這一筆到底是多少錢?可供原來安定基金多少人力?撥到保發中心之後,占保發中心的經費多少百分比?可供多少人力?不要說撥進去之後,保發中心還要搞一些非典型就業,增加人力,而安定基金那邊的人力也不能減少,因為你們剛才說不能解聘,牽一髮動全身,現在連多少錢你們都提不出數字,我們怎麼可以空白授權,然後讓你們隨意增加。今天他們到底拿多少錢、做多少事……
曾委員巨威:到底有沒有數字嘛?
許委員添財:問到現在還沒有問到啊!
張副局長玉煇:剛才有提到,這項業務要看它實際上需要用到多少錢,我們再按照這個去定。
曾委員巨威:不是,現在安定基金本身已經在做這個事情,不是嗎?
張副局長玉煇:其實安定基金目前正在規劃,還沒有開始做。其實保發中心每年的預算都要送立法院審查,所以這部分也不會因為我們這樣就會變成空白授權。
主席:我們知道大概是多少,因為原來的基金是業者提供的,全部交給政府管,然後政府就一次撥一點,這樣也已經快撥完了,所以他們才會想要讓它長期穩定發展。
許委員添財:方向上我們沒有辦法說不對,但是事實上,我們應該具體瞭解原來這些工作有沒有在安定基金做,為什麼要從安定基金把工作挪出來,把錢也挪出來?挪到保發中心之後,保發中心要不要另外再用人?這些都沒有答復。
主席:因為一年也給它一億多,而且有狀況時也用這個基金去補,現在大家關心的就是照這樣到底能有多少,而這筆基金還是在你們這裡,你們現在把這部分固定撥過去,一年能有多少錢?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大概八、九千萬左右。
許委員添財:你們暫時不要動這個法,如果基於人力運用、經費運用的事實需要,你們就把安定基金的錢、工作,用委辦的方式交給保發中心來辦就好啦,一樣啊!但是如果立法以後,就變成常態的、永遠的,表面上有正當理由,但是會不會在其他地方動手腳用這個錢,我們被蒙蔽了。這很奇怪,為什麼忽然間動這個?安定基金也不敢講話啊。
曾委員巨威:基金現在也還沒有做啊!
許委員添財:沒有做,為什麼有這個錢呢?表示以前的錢都浪費啦!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都增訂到安定基金的「水庫」裡面去因應未來的需求,並不是浪費掉了。
許委員添財:但是你錢拿出來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次是要修法之後才……
許委員添財:修法以後,你們是要把原來給安定基金的錢拿過來給保發中心,不是嗎?
曾委員巨威:其實他的意思是現在安定基金提撥的錢有這部分的業務,安定基金有規劃但是現在還沒有做,而他們覺得安定基金做這個事沒有保發基金好,因此,他們要把它移到保發中心去,然後他們事前擔心保發中心沒有錢,所以才問可不可以把安定基金提撥的錢分一部分到那邊去。所以安定基金到現在還沒有做,只是規劃而已。
許委員添財:所以,安定基金該做的事長期沒有做,現在就知道了。
林董事長國彬:安定基金民國98年成立,成立以後馬上接管國華人壽,民國100年大院決議為了讓保險業退場,指示安定基金要做保險業的預警工作,所以100年通過這個法之後,101年保險法修正,我們正式有這個職權,我們從102年開始規劃,和保險局溝通很久以後,去年已經把新的保險預警方案發包給外面專業的廠商,由於我們需要一些指標、數據、系統,他們已經在做這方面的工作。我們去年6月發包以後,去年8月接管國寶人壽和幸福人壽,以我們安定基金的人力同時接管兩家壽險公司,人力全部都出去了,所以我們跟廠商議約,把委包的工作延後7個月,所以事實上我們已經規劃執行很久了,並不是沒有在做,只是跟保險局、金管會溝通很久,關於新的預警系統相較於現有的保發預警資料庫有什麼改進,所以我們有在做。至於金管會、保險局有新的政策,我當然不能以單位主持人的身分出面說我絕對贊成或如何,但是基於單位之間合作,我只能說如果修法通過,我們這邊會針對預警這個工作……
許委員添財:好,我聽懂了,我擔心的是要假借這樣一個理由讓保發中心多一筆經費來源,就是從安定基金提撥經費,而原來安定基金已經在做的工作,效果還沒有看到,你們卻要在中途把工作移過去,理由在我聽來就只有保發中心財源不穩定,希望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財源來挹注。可是安定基金已經做得好好的了,如果他們長期使用這筆經費而長期沒有做,我們當然要追究,但是他們有在做啊!
曾委員巨威:也只是規劃。
許委員添財:規劃一半拿掉了,那規劃不是都浪費掉了嗎?
曾委員巨威:你們既然已經有規劃了,只是現在這個業務經過你們溝通以後是要移出去,但是你們在規劃時應該有一個大概的估算,理論上來講,規劃完你們就要執行,你們應該大概知道要增加多少成本、多少負擔,這在規劃上應該要有。
林董事長國彬:因為我們本來提撥的金額主要就是為了應付保險業倒閉退場時我們要墊付的金額。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啊。
林董事長國彬:所以這個預警資料庫光是建置,我們估算的預算就是4千萬元,可能會增加到5千萬元左右,但是以後維持這個資料庫時,每年必須有人去把資料拿出來作預警分析,譬如歐洲、美國發生利率變動或股票下跌時,哪些保險公司的紅黃藍綠燈會有所變化,所以我們需要人力……
曾委員巨威:實際在operating時……
林董事長國彬:對,對,對。
曾委員巨威:前面講的那個四、五千萬,是指剛開始的第一次……
林董事長國彬:對,對,那是系統建置的成本,大概是4千萬到5千萬。未來每年的費用包括人力、系統的維持,應該一樣也在4千萬到5千萬元左右。
曾委員巨威:好,那我請教黃副主委,你剛才一直講到動本,因為保發基金動本,所以你擔心它如果沒有穩定的財源,這個事情就會受到影響。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包括保發的功能。
曾委員巨威:問題是這不是這一項業務的問題,而是整個保發中心的業務都會受到影響,你用這個單一的理由,要求把這部分撥出去,這部分撥出去以後難道只做這件事情嗎?其他保發的事情難道不會因為動本基金的關係,最後還是面臨困難嗎?所以你們沒有根本解決問題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沒有,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講的也不是只有安定基金的部分,還包括保險犯罪、費率釐訂等等,其實範圍更多。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我的意思是,我也理解保發基金因為動本,現在看起來滿拮据的,你擔心如果本金一直用掉,到最後就完蛋了,所以你現在要找另外一個輔助性的財源。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曾委員巨威:你要找輔助性的財源,剛好借用業務的分割來做,我的意思是,你這樣的用心我瞭解,但是並沒有解決保發碰到的問題,因為就算解決,也只是解決這項業務而已啊,保發還有很多其他業務,它的來源還是來自於基金,基金如果動本,你還是要擔心啊!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它就增加了一個輔助性的財源,至少就不必那麼依賴保發基金。
曾委員巨威:但是只有解決這部分的業務而已嘛!根本的問題還在於保發中心的保發基金本身。
張副局長玉煇:因為現在保發中心已經有蒐集一些市場上的資料,未來我們是希望建立一個產業資料庫。
曾委員巨威:為什麼不讓保發本身有自主性,有更多的自闢財源,讓它更穩定?因為你們提撥部分經費也只是針對一部分業務有幫助而已。
許委員添財:我建議暫時不要動,讓安定基金原來承接的這個工作,雖然只有規劃尚未執行,但是還是讓它好好表現幾年看看。保發中心缺錢,另外去想辦法,不要動安定基金,讓安定基金的業務好好進行下去,這已經花了那麼多錢,已經好幾年了耶。請問這樣幾年了?
林董事長國彬:從102年開始。
許委員添財:對啊,從102年開始,到今年104年已經3年了,而且規劃已經完成,馬上就要執行,你們也準備了人力,如果突然移撥過去,保發中心還要重來,只是為了把這四、五千萬挪過去而已,這個怪怪的。所以暫時不要動,讓安定基金繼續做。
曾委員巨威:讓安定基金做一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想這是會裡面的政策,認為以保發中心以往的基礎做這件事情可能更有綜效,安定基金就回歸到只有退場和安全網的建構,其實保發目前也有在做預警的工作。保發中心對台灣的發展非常重要,現在只是給它一個輔助的財源,而且費率我們沒有寫清楚,我們也不希望給它太多,所以才採取了「由主管訂定」的方式,目的是為了給它一點輔助性的財源,讓這個財團法人可長可久,能夠吸納更多更好的人才,也是為了照顧、保護整個保險事業的發展,前面的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我們都已經遵照委員的指示,這一條是不是拜託委員給我們一點支持?
曾委員巨威:我再請教你一下,按照這個條文的作法,未來是先提到安定基金去再移出來,還是直接提撥分給兩個基金?
張副局長玉煇:直接,安定基金那邊就要調整,然後這邊有一部分……
許委員添財:安定基金世界各國都有,預警資料庫、系統指標是自行建立嗎?
林董事長國彬:各國不一樣。
許委員添財:安定基金自行建立資料庫的國家有多少?
林董事長國彬:據我們瞭解,目前有馬來西亞、韓國、英國都自行建立預警資料庫,美國是透過其監理官協會,所以美國的安定基金沒有做,其他國家目前還不是很確定,像泰國是新成立的,香港還沒有成立,所以陸續在執行的是分為兩種,一種是放在安定基金,一種是放在另外的機構,所以都有。
許委員添財:如果只是為了讓保發中心增加一筆財源,這種作法太消極了,如果保發中心的人才很多,能量很大,沒有充分利用,這筆經費進來以後可以發揮更大的功能,也不是這樣簡單幾句話,在此修正一個條文就可以解決的。我對保發中心的功能一直有疑問,我真的很希望有機會能夠深入瞭解到底其能量有多少、運用的情況如何,因為保險市場的發展很重要,但是今天遇到瓶頸了,市場飽和了,績效越來越差,保費越付越少,人民付了保險費,但是得到的保障在動態比較上是退步的、是不足的,這怎麼可以呢?大家拼命支持保險業,但是保險業回饋給民眾的正好和國際成反向發展,那這個時候保發中心責任重大,但是它又缺錢,是原來的功能不彰、績效不好,還是只是因為缺錢所致?如果只是因為缺錢所致,那當然把錢挪過去就可以解決,如果不是,而是本身組織功能、內部領導管理都有問題的話,難道要把安定基金可以做的工作挪過去讓它中途而廢?所以讓安定基金繼續做做看,保發中心缺乏財源,另外再想辦法,也不急於這一、兩年啊!
張副局長玉煇:剛才安定基金報告的是關於預警的部分,我們現在希望把這個資料移過來以後,因為保發中心現在已經在蒐集一些市場資料,我們希望能夠建立一個像美國、日本那樣相關的機構,建立產業的資料庫及精算統計的費率中心,未來可以藉由這些資料提供加值服務。
許委員添財:你們說來說去都是保發中心錢不夠,要想辦法弄一些名目把錢拿過來,就這樣而已。
張副局長玉煇:那也是因為現在市場上這些精算統計的資訊還是有欠缺。
許委員添財:安定基金本來要做的,你們中途把它拿走,你們把這些錢挪過去,到底對於保發中心的功能有沒有幫助?安定基金做不到的,要委託保發中心做的,其實還是可以由安定基金委託保發中心去做,錢還是可以撥過去,但是基本架構、法律保障的這個錢暫時不要動,你們還是可以間接調度,兩個基金都是金管會在領導、指揮、支配的,一定要修法嗎?而且只修這部分怪怪的,我怕這部分只是藉口,到時候錢撥過去了,功能卻不曉得能不能發揮。你看台灣金融的爛攤子並不是安定基金做的,不是金管會做的,而是由總統、行政院弄那麼大的沖銷才幫你們解決的,才歸零的,歸零以後,銀行的問題暫時沒有了,保險的問題又出來了,這樣對嗎?安定基金本來對於保險業應有的作為,長期就沒有好好的走上軌道,本來安定基金有預警的責任,一旦業務移撥出去,發生問題了就可以推說預警是保發中心做的,你們不曉得有問題,保發中心沒有告訴你們這個風險很高,就可以把責任推掉了。安定基金可以自己建立自己的預警資料庫,像經濟學家自己有自己的一套計量模型,如果預測錯誤,他自己負責,但是如果你們取用主計總處或其他單位的資料來分析,一旦預測錯誤,就可以說跟你們無關,那就不必負責了,這不對啊!所以安定基金自己繼續做下去,保發中心缺錢就自己想辦法,我看暫時不要動,因為這樣挪動沒有意義,還會讓安定基金原來要做的事情半途而廢。
張副局長玉煇:因為兩邊現在各有各的資料庫,我們希望整合起來可以發揮更大的功能。
許委員添財:可以競賽,資料庫本來就可以競賽的啊!民間和政府的資料庫也在互相競賽,安定基金捨棄自己的資料庫,權責還在,保發中心只是諮詢、顧問,只是研究單位,有錢無責,你們已經在規劃建置預警資料庫了,為什麼要放棄?你們可以給錢,但是這部分工作應該繼續做,保發中心缺錢可以來談,哪些工作可以撥給保發中心去做,合理的撥付相關經費,這樣調度就好,而不用修正法律,修正法律好像要提供保發中心長期的財源保障,但是事情不是這麼簡單。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你指教的很對,但是保發中心還是在大院的督導之下,它做的不好……
尤委員美女:主席,這些看是要保留還是不要修正?不然就保留,如果保留的話,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也要保留。
主席:後面的都保留,這一些就暫時先保留,送院會協商。
尤委員美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剛才已經通過,但是,該條事實上是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連動,所以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也要保留。
主席:所以我剛才說後面的都保留,送院會協商。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也保留。
現在進行促參法部分的協商。
林委員淑芬:主席,本席有一個建議,因為在場其他委員都沒有在選舉,但本席是在選舉當中,我心裡面很急,但這個法很重要,促參司他們大概都已經看過了,他們對於我個人提案的部分已經同意的一些條文,是不是就直接照本席的版本通過;至於不同意的,我們再稍微討論,真的無法取得共識的話就再議,同意的部分就全部照本席的版本通過。
主席:好,這樣速度就會很快。現在處理第三條。
張部長盛和:關於第三條,潘委員的提案是增加了第十四款的「政府廳舍設施」,目前政府很多辦公廳舍是有需要……
林委員淑芬:好,部長,沒關係,上次單獨修正這條條文時都討論過了。我只要求,第一項裡面的「且」,即「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第三條的部分,是否就修正這兩部分就可以通過了?
張部長盛和:好。就照潘委員的提案條文,並將「及」修正為「且」嗎?
尤委員美女:林淑芬委員的版本和潘維剛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林委員的版本是把「設施」全改成「建設」。
張部長盛和:林委員的提案中,款次全部變了,那樣不好,尤委員想必很清楚,我們很多細則、相關規定都是依據這個款次。
林委員淑芬:這一點我可以同意一個狀況,因為本會期所剩時間不多,如果還大幅更動的話,這個法是不可能修正的,基於行政上避免屆期不連續的狀況,且本席認為有修總比沒有修好,所以,我願意退讓,並非本席認為不用修,而是應該要大修,但有進步一步總比什麼都沒做還好,基此,我願意退讓。
主席:好,謝謝。第三條就把本席提案條文中的「及」改成「且」,餘均照本席的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
張部長盛和:關於第四條,我們尊重,惟但書的部分,我們建議修正為:「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那就照林委員的提案條文,並照財政部以上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五條。
張部長盛和:關於第五條,我們尊重潘委員的版本。
主席:好,第五條就照本席的版本。處理第六條。
張部長盛和:關於第六條,潘委員的版本,我們也尊重。但第二項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促參要不要繼續獎勵?從劉政鴻的苗栗縣政府的經驗來看,他只要提一個促參案,獎勵金領完之後,促參案就不做了,而且地方政府這樣的漏洞可能不少,如果促參的部分是一個重要的公共設施,那政府獎勵地方政府要幹什麼?當然那是過去的時代,因為2000年時沒有促參,大家也不瞭解促參,為了把政府做小,把民間做大,所以當時才會有獎勵地方政府促參,但那是2000年,距今已經15年了,把政府做小的氛圍已經翻轉了,從美國所帶來的新自由主義把政府職權做小的方向已經翻轉了,所以,我認為獎勵應該不用了。
主席:林委員,我們可以交換一下意見,基本上,如果他去投資,所有的稅都是歸中央,地方政府就比較不積極。林委員的意思是,等於政府去促參,你去做一個建設,政府還去補助、獎勵,我認為不是這樣的概念,而是你鼓勵更多人來投資,然後我們是鼓勵地方政府………
林委員淑芬:潘委員所言,我可以理解,就是要有一個機制,讓地方政府很有動力、意願,趕快想方設法引進民間資金來做公共建設,但我要告訴你,從這15年促參的經驗來看,只要是有利可圖的地方,民間都會自提,根本不需要地方政府提出來。其次,公共建設和公共設施很少是有利可圖,大部分的自償性都很低,但地方的縣市首長有選舉的壓力,在這種狀況下,我們看到縣市首長為了開選舉支票,從苗栗的經驗來看,他甚至沒有要讓它長出來,它不一定只是為了獎勵金,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於連30年後的未來計畫都提的出來,所以,事實上,基於選舉考量,他們很有意願,不用擔心他們沒有意願做促參,他們巴不得趕快提出更多的促參計畫,這是本席觀察到的一個現象。就這15年的具體執行狀況來進行體檢的話,你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不想做促參的這一個假設並不存在,存在更多的應該是他想做、他想做,但每一個都沒有做。這是事實。
許委員添財:林委員說的有相當程度是事實。就是真獎勵、假促參。所以,未善盡經營者之責的地方政府就利用此機會拚命地向中央要錢,苗栗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主席:第六條就不予修訂。
處理第六條之一。
張部長盛和:「會同」改為「會商」,潘委員的提案……
主席:他說改成「會商」,照行政院的版本,這個也再修正。
林委員淑芬:好。照我的版本改成「會商」嗎?
主席:好,就照我的版本。
林委員淑芬:抱歉,對於是不是照我的版本,為什麼我要講這件事情?很多人假公共建設之名,事實上經常抵觸公共利益。舉一個例子,在三重的三重高中體育館有一個OT案,本來是給蘆荻社區大學去辦理,蘆荻社區大學去承包體育館的案子,把游泳池養護得很好,開放很多公共使用的時間和空間,他們也在那裡辦社區大學。但是,有一個純粹基於商業利益的經營者來跟他們競標,結果他們把一個社區大學趕走了,那個地方變成純粹是使用者付費的模式,抵觸了原來的公共利益,所有的使用者也都必須付費。在OT、BOT裡面,所有的促參案都應該將公共利益的指標納入評估,檢視它是不是真正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公共利益之實,在可行性評估方面,你們大部分都做財務自償性的評估,但是我們希望納入一個公共利益的評估指標,這應該不困難。
曾司長國基:其實委員所提的部分我們有注意到,所以在促參案的預評估階段,從開始制定政策的時候就要把公共意見的部分放進來。其次,就今天臺北市的案例,我們在5月做了一個SOP,就是作業指引,就民眾參與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包括剛剛講的預評估,這些全部都要公開,也要求就所有審查報告應邀請學者專家、地方人士及社團參與,對於參與過程的紀錄如有不同意見也都要記載,辦理招商的時候要把反對的意見公告在招商文件上面,目前在行政作業上都做了一些改善。
林委員淑芬:好,那我知道,OK。
許委員添財:那我聽來就覺得很矛盾啦!你們反對他的修法,結果你說就他所說的你們都在做了,是不是這樣子?
林委員淑芬:他的意思是說,行政程序上現在他們已經在做了,但他不主張……
許委員添財:程序沒有法律約束力,他們可以多做,也可以少做,甚至可以不做。
林委員淑芬:是,那入法就可以啦!
許委員添財:可以真做、也可以作假,要是依法的話,民間社團就依這個法律去要求你們。這不一樣啊!既然已經在做了,那就讓它入法有什麼關係!你把反對入法的原因告訴大家。
曾司長國基:最主要的,依第三項規定所有案子都要辦公聽會,如果連簡單的OT案件都要辦公聽會,我看大概很多地方政府也不太願意辦,
主席:對,沒辦法做。
曾司長國基:這些BOT的開發涉及到環評、都市計畫變更的部分,原本就要依照環評、都市計畫法辦理公聽會了,現在把它規範在促參法中,包括大大小小的案件,連一個社團經營文化館所、學校游泳池委外的案子也要辦公聽會,大概地方政府就不會去辦理這些促參案件了。如果第二項要入法,這部分是OK的,我剛剛也報告過這部分我們都已經在做了。至於第三項,事實上在執行面有其困難。
林委員淑芬:是不是這樣子?第一項入法;第二項就先修正;第三項……
曾司長國基:第二項OK。
許委員添財:所謂的第二項是指什麼?我弄清楚一點……
林委員淑芬:好,第一、二項可以入法的話就先放進去。
主席:請他們決定一下文字,這個先暫擱。
曾司長國基:潘委員的部分,將「會同」改成「會商」。
許委員添財:……委員的……
主席:把它綜合在一起,對不對?文字……
林委員淑芬:這是不同的概念,很難綜合,可能要分兩條。
曾司長國基:變成第六條之二。潘委員的第六條之一,把「會同」改成「會商」,另外加列第六條之二,把林委員版本的第一項、第二項入法。
林委員淑芬:好,謝謝。
許委員添財:第三項……
曾司長國基:第三、四項就拿掉。
主席:就到「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下面的文字不要嘛!
許委員添財: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可以。
主席:處理第八條。
張部長盛和:潘委員的提案我們都尊重,至於林委員的提案,他說要刪除第六款跟第七款,這可能要審慎。
林委員淑芬:第六款是指BOO,以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為例,是租用國有土地,結果他們跟苗栗縣政府所訂的BOO契約沒有規範營運期間。跟人家租了20年的土地,但BOO案的營運期間是永久的,而且蓋好的硬體是他們私人的,雖然沒有設定地上權,但也變相成為永久的地上權,會造成糾紛,如果行政部門想再把國有土地拿回來還要打官司!配合國家建設,民間機構興建後擁有永久的所有權,這樣的BOO案在臺灣也沒有執行過,有執行過嗎?大部分都是BOT,最後幾十年的經營權就移轉回來,BOO則是有永久的擁有權,在臺灣有用過、有這個需要嗎?你可不可以舉一個例子?
曾司長國基:最後的擁有權還是要看它的土地時間,譬如土地租20年就是20年,日月潭纜車也是一個BOO的案子,當時行政院也只有核定他們使用土地30年。
林委員淑芬:BOO跟BOT有什麼差別?
曾司長國基:「T」是要轉移回來,這些設施要歸政府所有。
林委員淑芬:「O」是Own,就直接擁有……
曾司長國基:講得比較白一點……
林委員淑芬:他們可以拆掉……
曾司長國基:就是拆屋還地。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說得這麼好聽,已經是Own了,哪還要拆屋還地!……
尤委員美女:所有權是他們的。
曾司長國基:對,所有權是他們的,因為要把土地還給政府……
尤委員美女:那他們就永遠不用……
曾司長國基:不,契約裡面還是有,當然遠雄那個案子是個案,我們會來做……
林委員淑芬:什麼個案!你們一直包庇,今天是因為我在下面審法案,原本要上來質詢遠雄那個個案……
曾司長國基:那真的是一個個案,我們也看到他們真的是沒有訂終止期限……
林委員淑芬:BOO不要硬拗成是拆屋還地!
許委員添財:營運權……
林委員淑芬:BOO的英文是Build-Operate-Own……
尤委員美女:就變成他們建了……
林委員淑芬:是要如何拆屋還地?不然你們把它改為拆屋還地,我就讓它通過。
許委員添財:Own是指建物而已嘛?
曾司長國基:建築物的所有權。
林委員淑芬:地上權的永久擁有權。
曾司長國基:如果是民間私人的土地,當然是……
林委員淑芬:那就不是拆屋還地啊!
許委員添財:這個矛盾啦!
林委員淑芬:Own是地上權的永久擁有權耶!製造糾紛而已。
許委員添財:應該是沒有土地問題的才准予BOO。有土地問題時,讓它用BOO的方式,最後建物的Owner會回來綁土地的Owner,土地要還給政府,但不能用建物,因為建物是他們的,那誰敢去碰那塊土地,到時候還是要乖乖地繼續將土地延長租給他們。
林委員淑芬:是這樣子啊!所以這個就是被綁架的嘛!
許委員添財:這是騙人民嘛!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覺得這是徒增土地和地上權糾紛的困擾而已。
許委員添財:沒有土地問題的時候才可以BOO,有土地問題的時候不能有BOO啦!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要啦!多增加困擾而已,過去的就過去了啦!
曾司長國基:但還有一些是民間自備土地,不是跟政府租的。
許委員添財:都弄清楚喔!
曾司長國基:委員提的那個部分,等於是說……
林委員淑芬:民間自備土地……
曾司長國基:跟政府先租土地的部分,剛剛委員提到會有地上權綁架土地承租或設定權的情況,在後續作業中,可能我們去……
林委員淑芬:民間自備土地來做公共建設,你有聽過嗎?
曾司長國基:有啦!像有些市場用地,因為當時也沒有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現在就有一些人提出來,自己來弄啊!就是土地是私人的,他們去整合起來。剛剛委員關心的是國公有土地的部分,如果訂……
林委員淑芬:好,那也可以,你們訂一個施行細則,排除國有土地,這樣子合理啊!地上權的部分有永久擁有權,而國有土地部分是有期限的租用權,地上權的永久擁有權要來綁國有土地的租賃權,等於是變相的永久使用權,這樣占盡國家的便宜,不要啦!所以應該要正面表列,只許可自備土地的部分,你們回去想一下啦!
主席:你們先想一下,還有第六條之一也請財政部研究一下,因為沒有第六條之二,所以要併成一條,看文字上要怎麼樣加進去。
林委員淑芬:潘委員,你同不同意你的版本併入第六條去修正?因為這兩者的概念差很多。
主席:沒關係,就讓他們去整合,看要怎麼處理,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你的部分併到前一條,可能概念比較類似。
主席:沒關係,讓他們去調整一下,就是沒有第六條之二,所以讓他們去研究一下怎麼樣把那個精神融入文字,好不好?
繼續剛才第八條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也想藉這次修法的機會釐清一下,剛剛講自備土地,現在促參司在包庇遠雄的是,遠雄明明就是租國家的土地20年,促參司說只要不是依促參法去承租國有土地,都算是自備土地,所以他們就取一個巧門,趕快去租賃國有土地,租好了以後,促參司就包庇他們說這樣子就叫做自備土地。這樣不行喔!所謂自備土地者是自備私人土地,這個概念要講清楚,不是說他們自己去租一塊國有土地就叫自備土地,你們這是胡說八道!現在就是這樣在包庇遠雄!胡搞亂搞,什麼叫自備土地!
曾司長國基:今天不是包庇,因為他們是依照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是先取得土地才來提案。
林委員淑芬:那他們的土地是國有的還是私有的?
曾司長國基:我比較建議的是,對於第六款BOO的部分是不是可以……
林委員淑芬:要具備私人土地。
曾司長國基:是不是可以這樣調整:「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加上「自備私有土地」,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對。
許委員添財:可以啦!
林委員淑芬:在此我也希望司長一併釐清,所謂的自備土地絕對不是去承租一塊國有土地……
許委員添財:有啊!他改過來啦!
林委員淑芬:未來是這樣子,現在及過去也一樣是這個概念,自備土地不要硬拗……
曾司長國基:依照以前的法律,我們是沒有辦法去……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胡說八道!
曾司長國基:如果委員有這樣的質疑,我們……
林委員淑芬:你還可以講BOO的「O」是拆屋還地,胡說八道!只要不是依據促參法去租的土地就叫自備土地,這個都是硬拗。
曾司長國基:我們同意,是不是剛剛的建議……
林委員淑芬:同意的話,你們就要照這樣做,不能包庇遠雄。
曾司長國基:沒有所謂的包庇,當時有立法上的目的,當然就會有人說是不是可以先取得公有土地以後再來……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這樣怠忽職責多久了?
曾司長國基:不是怠忽職責……
林委員淑芬:這部法令是上一屆會期、我在6年前提出來的!
曾司長國基:6年前我還沒接這個位置,我過來的時候……
林委員淑芬:部長及大家也可以講啊!……
曾司長國基:我看到委員的版本,我們真的很認真在辦理。
林委員淑芬:怠忽職責,今天才稍微來討論一下,然後碰到遠雄還非常包庇他們。
曾司長國基:沒有包庇的……
林委員淑芬:好啦!繼續啦!
主席:第六條再唸一下:「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興建」司長,然後呢?
曾司長國基:後面都一樣。
主席:好,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七條還是維持。
張部長盛和:所有列舉的都要……
主席:處理第九條。
曾司長國基:還有,委員要國家公園排除……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國家公園和國家風景特定區的部分,我是要排除,這是具壟斷性的景觀,有市場壟斷性的問題,國家公園內別人都不行,只有我可以蓋,這是特許壟斷。都求之不得了,哪還要拜託人家來做BOT,不用!財團都已經覬覦許久,具壟斷性、獨一無二的地區,誰拿到誰就賺到。為什麼我說國家公園和國家風景特定區要排除,第一個,因為具壟斷性,第二個,就整個觀光產業而言,蓋在一個特殊、獨一無二的壟斷性景點上,在市場上絕對是保證賺錢的,更何況旅館業的機制多成熟,成熟到大家都不用靠BOT、搶著要去蓋在好景觀上面。所以,這個東西排除有什麼困難?我是覺得要大刀闊斧地改革,臺灣有哪塊好的景點是財團不想去蓋、我們要拜託人家來蓋的?沒有!真正的事實是,大家都希望不要蓋、不要把海岸線遮掉了、不要在國家公園及敏感地區蓋旅館,大家的想法是這樣子。如果不修正,現在這個法條的意義就是好的景觀拜託大家來蓋啦!我們怕人家不來開發、不來蓋,所以要促進參與,這不符合事實!應該要排除掉,旅館業的市場機制很成熟,而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具景觀壟斷性、是獨一無二的好景點,大家爭先恐後都要去那裡蓋。
詹組長德樞:當然,在國家公園裡面是以保育為主,不能有太多的開發行為,但是國家公園裡面有其他機構的土地、設施,像墾丁國家公園裡面就有夏都這些,或者退輔會在武陵農場、雪霸國家公園裡面也有。目前我們自己在國家公園沒有新的開發案,但是有OT案,就像布洛灣、太魯閣從以前就一直是用OT,但沒有增加建築物的開發。假如林務局或其他的機構都沒有意見的話……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都沒有BOT案了……
詹組長德樞:是。
林委員淑芬:那也是本人去提案要求禁止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OT案不一定要適用促參法,一般的政府採購法就可以OT委外經營了,這樣聽得懂嗎?
詹組長德樞:可以嗎?促參這部分我不是很確定。
林委員淑芬:委外經營用採購法就行了。
曾司長國基:第一個,促參法是通案立法,把某一個地方特別排除不適用,在立法體制上會覺得有點怪怪的。第二個,不管國家公園或國家風景區,其本身就有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依這些法令進行開發案的審查,而且還受到環評、水保、山坡地一定的審查程序,事實上,那都還是要照相關法令來做,今天其他地區涉及環評的部分還是要依照環評的相關規定來辦。所以,我們是傾向建議不要把它排除……
林委員淑芬:你講完了?你講的重點有二,第一個是特別排除國家公園區域這一點怪怪的。第二,反正國家公園法有開發審查。你就是這兩個主張吧?我告訴你,國家公園目前所有的BOT案都沒有通過,如果都不會有通過的案子,我們為什麼還要再制定這個法?第二,他們剛才也講過,實務上只有OT,不會再有BOT,在這種狀況下,只需要一般的採購法就足夠。好,我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何謂特別立法?把國家公園排除是怪怪的?事實上,第三條規範的是哪些東西可以擺進來,本來就是正面表列,所以第三條裡面把「觀光遊憩」拿掉就可以了,不用特別框一個「國家公園」,沒錯。至於為什麼說要拿掉「觀光遊憩」呢?我告訴各位,難道我們臺灣的觀光遊憩產業沒有成熟的市場機制嗎?事實上是非常成熟了。剛才他講到夏都,我都不好意思講了,我知道是林務局的事,以前的促參法非常不成熟,包括合約的簽訂、權利金的約定及整個開發上的衝擊,大家都詬病已久,只是很可惜,因為你們的約一簽就是30年,所以我們才沒有辦法,只能一直忍痛著,請不要把這種負面的教材拿出來講得津津樂道。
詹組長德樞:委員,大院在以前審查預算時就決定國家公園不能有新的BOT案,所以內政部也訂定了一個國家公園範圍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處理原則。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被你們廢止掉了?
詹組長德樞:沒有廢止,所以,我們都還是會依照該原則來審核,只要是新的案子都要經過環評等各種審查程序,所以應該是還好。而且國家公園自身絕對不會有BOT案,其他機構像林務局是大宗,他們有很多案子是在國家公園……
林委員淑芬:林務局有一個阿里山三合一BOT案,他們說火車賠錢,所以就把它BOT出去,這樣子政府就不用再花錢,講得好像很好聽,但是,如果你們因為會賠錢而不願意投資,那誰會想要接這種賠錢貨?他們說可以送兩樣嫁妝,一個是在北門的商業區蓋商業大樓,另一個是在阿里山上蓋一棟獨一無二、有四百多間房的阿里山大飯店,結果那個官司打了很多年,到最後是解約收場,他們簽約時還說好每年遇到天然災害受損失時願意補助八成,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的門票也讓他們收;蓋大樓的部分,後來是卡在飯店的環評不通過。天然災害每年都來,結果那家宏都公司說這真的要賠錢、要花很多錢去修,算一算之後他們覺得不划算,乾脆就擺爛不修了,因為擺爛,所以擱置,結果後來說要解約,因為解約要賠錢,又要打官司,後來才解決那個爛攤子。我的意思是,國家真正需要的是那些自償性低的建設要有人來投資,負擔大的要有人來分擔,當然也要施以一點小惠,附屬設施多一點。但事實上,如果是真的賺不了大錢的案子,廠商承接不了的話,到時候他們就擺爛,比比皆是。他們現在願意接、爭先恐後要接的案子都是肯定賺大錢的案子,既然肯定賺大錢,政府為何還要BOT出去?阿里山門票的收入為什麼不自己來收?
主席:剛才委員舉的例子都很好,對於這部分,我們就先不要予以排除,就像林委員所言,今天可能沒有那麼快會細談到,我想林委員下一屆也一定會進立法院,我們以後再把它訂得細一點,像美國有很多規定就訂得很細,就比較不容易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主席,這個爭議擱置一下,我們就讓它通過。
主席:現在先暫擱。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這部分我個人聲明保留,你們可以讓它通過。我的兩難是,我認為這個法有修一點點都比沒有修還要好,如果今天可以通過,且有修正的部分能夠三讀通過的話,當然比沒有修正好。如果因為這個地方卡住,我願意忍痛。
曾委員巨威:林委員剛才這個講法和擔心,我們大家都有共同的感受,這個都OK,我們也會支持,但是,在你原來的修正案裡面,如果沒有第六條之一,我的擔心可能會更多,因為前面已經有第六條之一,該條其實很重要,含括了可行性評估及一些要求,如果其公益性不夠,就不會通過,所以,如果兩邊都能配合,這個部分你就不用太擔心了。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那本條就照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處理第九條。
張部長盛和:就照潘委員的版本。
主席:好。
處理第九條之一。本條也是照本席的提案條文通過。
陳專門委員信瑞:各位委員好,我是工程會代表,有關第九條之一,第一項提到「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間,依民間機構之服務績效付費取得該公共建設所提供公共服務全部或一部。」,依照現行法令規定,類此主辦機關去付費取得公共服務的部分是適用於採購法,如果促參法把它加進來之後,但促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它是不適用採購法,變成以後要適用促參法,而適用促參法之後會面臨一個困難,即依照我們現在與外國簽訂的政府採購條約協定,如果適用該協定的案子必須要依照採購法,因此就會變成現在適用採購法的案子,以後挪到促參法之後,又變成金額在門檻以上的案子一樣要適用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既然適用政府採購條約協定,又變成要回頭適用採購法,總之就會變成兩個法的競合。因此對於這部分,我們是建議委員能再審慎考量。
主席:但如果回到採購法,很多促參的方便性就沒有了。
陳專門委員信瑞:委員說的沒有錯,如果適用採購法,促參法一些優惠的條件就不能適用。
主席:我覺得最主要是採購法也應該全面檢討。
陳專門委員信瑞:報告委員,立法院其實有做成決議,採購法的部分正在……
主席:應該要全面修法。
陳專門委員信瑞:對,我們是建議,有關第九條之一的這部分還是請各位委員再審慎考量。如果放到促參法,將來門檻金額以上要適用條約協定的案子回頭又要再適用採購法,將會變成機關辦理這樣的案子時,小案子可以適用促參法,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案子又必須要適用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而變成又要適用採購法,就會產生法令上的競合。
主席:具體的話,應該怎麼處理?
陳專門委員信瑞:是否可以不要修?
主席:請司長說明一下。
許委員添財:意見不一樣,……
曾司長國基:許委員講得是,這個案子其實已經討論過兩年,陳振川前主委都已經做決定,結果現在又回到原點。陳振川當主委時都已經決定用這樣的……
許委員添財:現在的較大啊!不能說用過去來反對現行……
主席:這一條就先不予修正。
處理第十一條。
林委員淑芬:主席,促參司不同意我的意見。我是認為,現行促參法中,有許多與契約有關的法規定得非常不明確,而契約應該訂得愈明確愈好,才能避免訴訟或仲裁,所以我在提案條文中新增了各種狀況,包括公共建設所提昇之公共利益項目及成果評估機制,以及用地與設施之取得、交付範圍及方式等等,以用地為例,把到底是自備私有土地還是承租國有土地而來、以及何謂自備土地規定進去,總是有益無害吧!還有,在履約保證時,到底雙方要怎麼約定?我現在講的這些都是強制性、一定要納入評估的,否則像苗栗縣劉政鴻前縣長與遠雄簽約,竟然連營運期間都不寫,這就是永久營運權嘛!就是類似這種狀況。我們既然已經發現問題,所以把解決方案納入修正條文,要求契約一定要加以明定。請促參司出來說明,有哪一點做不到?否則,部長,你認為是不是應該照我們的修正意見通過?請告訴我,有哪裡做不到?
曾司長國基:當時制定法律時,前面幾條,包括潘委員提案條文在內,都是註明共同的事項,因為不見得所有合約都包含林委員提到的那些事項。剛才我也特別提到,促參條例規範對象從大型BOT案到小型OT案都有,所以在立法當時,針對必要條件全部以法律規定,其他則由行政機關訂定,我們也已經擬出4種契約範本。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同意,只是你認為大小案子有差別,那我們還是可以納入這些狀況,假如小案子沒有這類狀況,當然就不必考量。
曾司長國基:不,既然法律有規定,契約就一定要有相關條文,即使是小的案子,也可能把一些不需要的條文也納入契約,日後在執行上就會產生困擾。我們今年度已經修訂了4種契約的標準本。
林委員淑芬:會嗎?我記得,針對租屋不是也有定型化契約嗎?而且只要雙方不想約定特定事項,也可以寫清楚該事項不在約定範圍或者不用約定,條文這樣規定會有困擾嗎?
許委員添財:契約與法律不一樣。
曾司長國基:對。
林委員淑芬:現在講的是契約應記載事項。
曾司長國基:我們現有的4種契約標準本,今年度都全部修完了。
林委員淑芬:那麼是不是說,對於我們的修正條文跟已修訂契約範本之間的差異……
曾司長國基:我們會再修改契約標準本。
林委員淑芬:要納入你們的契約標準範本去規範嗎?
曾司長國基:對,在前述幾個案子發生以後,我們就趕快修訂這些契約標準本,包括哪些條文一定要、哪些條文是可選擇的。
林委員淑芬:還有一項「為符公共建設之公共利益而進行契約變更之要件」,也要放進去嗎?
曾司長國基:關於契約變更之要件,法律原本就規定了違反公共利益時之要件。
林委員淑芬:但在我的提案條文中,講法是不一樣的。有時候是「違反公共利益」,但有時候卻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而要進行變更。
曾司長國基:是,那是變更的要項,在施行細則中有規定。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不只是違反,而是只要牴觸公共利益就要修正,這是第一點。第二,如果我們發現要促進公共利益,也應該可以修正。
曾司長國基:是,也可以修正。
林委員淑芬:這些都要納入契約。
曾司長國基:都已經納入了,我們有設定契約變更的基本條件以及除外情事,例如不可抗力狀況等等。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第十一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林委員淑芬:主席,剛才促參司提到要將林委員淑芬版本的精神納入契約範本規範,這點必須做成主決議。
曾司長國基:我們可以提供4個契約範本給委員看,讓委員看看還有什麼需要。
林委員淑芬:我是希望將審查意見做成附帶決議,明文記載林委員淑芬版本中的契約精神要納入契約加以規範。
主席:好,我們做一項附帶決議。
許委員添財:通過的法律是修正版本,但沒有通過的法律仍有參考價值,所以,在說明欄記載修法經過比附帶決議好。
主席:不過行政單位說,在現行契約範本中,這些精神都已經包含在內。
尤委員美女: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你們可以限制人民義務嗎?你們可以在契約中這樣規定嗎?
曾司長國基:以剛才委員首先提到的公共利益與成果評估為例,其實現行契約在一開始就必須敘明為什麼要辦這個案子,也就是說明契約目的、契約效果、契約想達到的目標是什麼,有些還要註明績效要如何評估,這些都會在契約中加以規定。但有些簡單的案子,例如一座小小的游泳池,就不這麼規範。
許委員添財:你們應該將林委員淑芬版本中,你們認同、但其實不須立法也會主動包含在契約範本中的部分形諸文字,算是紀錄,以後在執行上,林委員淑芬版本提到的這些要項就可以納入契約訂定的參考,也就是可以依照說明執行,不要讓林委員這份努力報銷。
主席:這一條暫時擱置,請行政單位想一下,寫成文字,我們再來看看,好不好?請行政單位研究一下要怎麼樣在說明中寫得更明確一點,目前的說明文字是「委員所提項目均已納入本部函頒之各類參與方式之公告招商及投資契約參考文件,主辦機關得按個案特性參採運用」。
許委員添財:我建議把林委員提案條文中的評估項目文字移到說明欄即可,就是不要只籠統地說「你要的我都有」。「你要的」是指什麼?應該直接形諸文字,所以應該把相關文字挪到說明欄,例如修正為「參採運用」之後加上冒號「:」,並且把「毋須逐一增訂」刪除。「參採運用:」之後再寫「包括林委員淑芬提案內容」。雖然財政部解釋,林委員提案條文所提的那些項目在投資契約參考文件裡都有了,但是否百分之百符合林委員所提的?我們現在就應該把林委員提案中這些項目移到說明欄,所以,我建議在「參採運用」後面加上冒號,之後把林委員提案中提到的那些項目移到說明欄,你們不用費功夫,以後卻有參考根據。
主席:但是長度有點長。我贊成許委員的提議,把所有精神都納入,但如果整段都用,說明會太長。
許委員添財:沒有關係,這算是一次性工程,而且以後有跡可考。
張部長盛和:其實現行條文已經併進來了,而且要是這樣修改,款次可能會變化,例如現行條文的第九款就會變成第十六款。
曾司長國基:我想委員應該還可以連任,繼續監督我們,所以讓我們先把4個契約參考範本送到委員辦公室。
林委員淑芬:這項法令訂好之後,15年之後才作第一次修正,而且還不知道能不能修成;我提出法律修正案,結果6年才討論一次,就算會連任,但也不一定能完成。
許委員添財:部長擔心有條文亂掉等狀況,但那是文字問題,說明欄文字也不會約束到法條或施行細則,所以只具參考性質,只要不衝突,你就同意挪到說明欄吧!但怎麼會有衝突?除非林委員提的這些內容跟其他執行中的具體事項有衝突,那挪過來就會出問題。如果沒有衝突,挪過來有什麼關係?條次不一等問題無所謂,因為說明只具有參考價值。
主席:我們請行政單位整理一下,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我們就按照許委員的意見,將說明第三項改為:「……委員所提項目『均已』」中的「均已」改為「將」,再接「全部納入本部函頒之……」就好了,好不好?要是講「均已」好像就沒有檢視空間了,所以我建議改為「將檢視全部納入本部函頒之各類參與方式之公告招商及投資契約參考文件中」,也就是把「均已納入」改為「全部納入」,意思就是將全部納入,我們會檢視。
許委員添財:但我的意見是,林委員提案條文中這些具體內容,如果納入說明欄,日後可以和條文相互參考,因為說明欄永遠會跟通過的條文附加在一起,要是說明欄只是抽象、籠統地說「委員提案都會納入」,但委員提案的內容為何,其實以後就找不到了,所以應該把委員提案內容挪到說明欄,反正也不衝突嘛!不要怕文字長啊!就算文字長,也是檔案問題,普通人不會去用、也不會去看啊!
主席:許委員,我請行政單位針對整體文字研究一下,為什麼?例如風險分擔的文字在條文和說明欄兩邊都有,就不必重複納入說明欄。
許委員添財:那就整理一下啊!
主席:對,請他們先整理一下,我們再來看,所以我才會建議暫擱。
許委員添財:對,把重複的拿掉,沒有的挪過來。
主席:對,本條文暫擱,讓行政單位去整理哪些要放、哪些不要放,或者哪些是核心。
接下來是第十三條。
張部長盛和:尊重潘委員等提案條文。
主席:本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照林委員淑芬提案條文通過。
曾司長國基:兩種提案版本內容都要參照。
主席:對,參照兩個版本。
第十五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六條。
曾司長國基: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中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是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的用詞,因為當時是用在一般買賣。另外,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後段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者不適用,但因為在第一段文字已經規定「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才可以,也就是說,在條文第一項中已經規範必須是政府規劃者才適用,所以不需要加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者不適用」的條文,也就是說,最後一項可以不用增訂。
主席:那就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照林委員的提案條文應該可以吧!請問行政機關,有沒有哪些文字要修正?
曾司長國基:但林委員提案條文提到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的部分,我們查了之後發現本來就必須報行政院同意,也就是原有法律條文並沒有漏掉這兩點,所以「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文字可以不用增訂,要增訂的文字只有「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主席:本條以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照曾司長的意見修正通過,也就是中間畫線部分刪除,其他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林委員淑芬:應該是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中間畫線部分拿掉。
主席:你的版本也有,所以就從你的版本把中間畫線的地方刪除之後,照你的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針對第二十七條,我跟林委員的提案都主張刪除,所以就照我們的共同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
曾司長國基:本條立法當時的想法是當公共建設自償性不足時,經行政院同意,政府可以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分。林委員的意思是要取消政府投資,只能按其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且要在投資契約中訂明。但自償性不夠的問題主要出現在興建期,如果連興建期都過不了關,後面當然就不會有營運期,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許委員添財:這裡有漏洞。
林委員淑芬:就是因為有漏洞,我才提案修正。未具完全自償能力的專案通常是自償性比較低的案子,政府想做時,如何讓廠商對於賠錢的案子也願意去做?我們通常會提供廠商專案融資等誘因。可是也有廠商拿到專案融資之後就不動工,那麼政府資金或融資到什麼時候再進去?我們希望等廠商蓋好之後,確認廠商真的有心去做,而且開始營運,再按照營運狀況採取英國的PFI模式,也就是影子費率機制,視專案盈餘給予補貼。補貼方式也必須在契約中明訂,以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甄審的公平性,這樣比較能確定公共建設真的可以被執行,而不是廠商在融資通過之後就開始亂來,要是工程做到一半廠商就倒了,你要怎麼辦?
主席:這個方向我們支持,至於文字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許委員添財:此處產生的漏洞甚多,如果要官商勾結,這裡就是一個大漏洞,為什麼?假設政府因為沒有經費或投資自償率太低,就要引進民間廠商,但民間廠商進來之後,可能自償率照樣不足、照樣經費有問題,廠商這時就會反客為主,BOT商變成事主,政府反而要配合廠商,保證公共建設一定會建設完成,廠商缺錢還幫忙補,政府也成為公共建設的股東,這是本末倒置。
林委員淑芬:這就是高鐵模式!
許委員添財:可行作法應該是什麼?如果攤提30年,自償性仍然不足,那就攤提50年,這樣就沒有投資不足的問題,因為風險是由廠商負擔。一旦政府投資,就變成任由廠商拿公庫的錢去降低其風險與負擔,這樣不合理,而且違反BOT的基本精神,本末倒置,高鐵就是這樣的案子,我們看不過去,其實到處都有這樣的案子。
林委員淑芬:BOT的精神是基於政府沒有資金、民間有資金,在資金充裕的前提下引進民間資金興建,但賠錢的事廠商也不想做,所以我們現在打算要求廠商先拿資金出來蓋好,在營運之後,政府再開始補貼。以高鐵為例,我們本來以為五大原始股東的資金充裕,想引進他們的資金蓋高鐵,為了不讓他們賠錢,所以要進行補貼,結果卻不是,他們拿下政府的BOT案,還專案融資,自己不拿錢出來,甚至拿高鐵設備再抵押融資,然後逼著政府、逼著銀行、逼著人民非給不可。而我的提案條文剛好就是為了解決這種本末倒置的問題,確保有能力出資的民間人士才能辦理這類促參。除了有出資能力之外,政府也要讓他們蓋好之後可以賺錢,所以等公共建設真的蓋好、開始營運之後,就要開始補貼。
主席:本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曾司長國基:高雄捷運的標準跟高鐵也是一樣的。
林委員淑芬:高鐵就是最標準的模式。
主席:處理第三十條。我建議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但修正為「提報各民意機關」,只修這個部分。
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只是機關名稱改變,沒有什麼。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文字修正應該是針對金管會的名稱。
主席: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本條主要是在授信條件上給予民間機構豁免,不過,理論上,我們並不直接主管公共建設,理想上應該是會同主管機關,就算不這樣改,在程序上,我們還是應該先洽相關主管機關才能做決定,而非由我們直接決定,因為金管會怎麼可能了解每項建設到底是不是重大到需要排除授信規範?
主席:對於這個部分,司長是不是也要說明一下?
曾司長國基:我要說明一下,第一,所有案子都是在一開始就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是否為重大建設,而且已經有相關定義,所以這裡講的授信最後還是要由金管會決定,至於是不是重大建設,在建設開始辦理時,中央部會就已經核定了,所以沒有金管會所提的問題,本條主要是配合銀行法修法所作的條文修正。
主席:本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
曾司長國基:針對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提案委員主張只有在營運期間可以公開發行新股和公司債,但我們在修正條文時,之所以不限定在營運期間,主要是考量剛才提到的問題,也就是在興建期間反而需要比較多資金,所以應該可以公開發行新股。至於委員憂心建商會不會在私募完成之後就不蓋了等狀況,我想這個當然有可能發生,但是在立法時,最需要考慮的還是興建期所需資金的來源。
林委員淑芬:根據英法海峽隧道在興建期間就公開發行股票的經驗,2007年特許公司因為破產進行財務重整,原始股東權益就遭到大幅稀釋,對廣大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以臺灣高鐵為例,雖然是在營運後,但也一樣發生這樣的狀況,可見無論在營運前或營運後,風險都是一樣的。只有一點不太一樣,根據促參制度,基本上,廠商必須帶著充沛的資金,怎麼會演變成一開始就要募資?這代表廠商的資金也不甚成熟。如果你們可以允許廠商募資,那麼募資金額要怎麼框限多大的比例,才能證明廠商真的有能力?如果要成熟一點,當然要很詳細、仔細地進行各種推演,條文完全不修也不是很恰當;修成只限營運期間才能公開發行,你們又認為在執行上或實務上也有一些困難。到底要怎麼修,有沒有其他意見?
曾司長國基:針對招商案,我們會先在發出招商公告時規定廠商之自有資金比例與融資比例,大致上,自有資金要有4成,融資6成。
林委員淑芬:這不也很誇張嗎?
許委員添財:是不是融資部分也公開募股?
林委員淑芬:就算是自有資金,也可以從總預算灌水啊!在總預算灌水之後,誰知道廠商可以怎麼弄到自有資金。
許委員添財:應該是除了自有資金之外,如果需要融資,那就給予彈性,例如透過公開發行募股或者借貸。但如果開放融資部分固定為6成,自有資金又容許募股,簡直是開玩笑!這等於是容許廠商做免錢生意,虧損是賠公眾的錢,賺了就都是廠商的,這個漏洞太大了。
林委員淑芬:這是無本生意,廠商自己都沒有風險。
許委員添財:這個漏洞太大。就促參來講,中國大陸在保護國家利益上反而比我們強,我們要小心!我們做到這樣,人家還不來投資是為什麼?
主席:這兩條先擺著,請促參司或金管會協助研究,即使要修正,也是照林委員的意見,所以先研究看看。
許委員添財:公開新股的百分比應該設定上限,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林委員淑芬:不完全要照我的版本,但是要修訂出一個比較負責任的條文。最怕的是廠商完全不花自己的錢,而是全部從銀行搬出來,或者透過發行新股從別人身上拿錢,這樣經營有道德上的風險。
張部長盛和:本條是在講發行新股的期間,沒有談到自有基金的問題,重點在於是要一開始就容許廠商發行新股,還是必須在營運期間才能發行新股,無涉自有基金問題。
林委員淑芬:可是自有資金問題,法律沒有框限。
張部長盛和:但不是本條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但我們也沒有法律可以框定廠商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多少。
許委員添財:還是有關係啊!自有資金是向大眾募集的,而所謂的「自有」是站在政府的立場,就像剛才講的自備土地,是原先就租好的,重點是風險問題。
主席:沒關係,這兩條暫時保留,因為行政單位說這一條規定重點不在於此,我們稍後再看看有沒有相關條文。
第三十五條就照我跟林委員提案條文的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六條。
曾司長國基:針對第三十六條,本部相關稅賦單位曾經開會討論委員的提案條文,我們本來要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後來因為不同稅的租稅優惠對象不一樣,程序也不太一樣,如果統一規定在同一條文,其中一項稅法一旦修正,就會沒有辦法適用,所以我們建議把「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幾個字刪除,其他部分維持原條文。「補繳」文字則維持不變。
主席:好,所以是修正為「……施行期限、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對不對?
曾司長國基:對。
主席:本條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七條。
曾司長國基:第三十七條也一樣。
主席:本條同樣刪除「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修正通過。
曾司長國基:第三十五條應該是照潘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
主席:好,第三十五條按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金管會」。
處理第三十八條。
曾委員國基:第三十八條也跟其他幾條一樣,因為這幾條都涉及租稅,不過「『及』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中的「及」就要保留了。
主席:本條把「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刪除,變成「……及補繳辦法……」,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九條。
曾司長國基:本條也是要刪除「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文字。
主席:本條刪除「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
曾司長國基:本條同樣是將「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刪除。第四十條之一就不增訂了。
主席:第四十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四十條修正通過。
林委員淑芬:我在提案條文主張投資契約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由而終止者,必須追繳。
主席:這是第四十條之一。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是同意嗎?
曾司長國基:本條應該不予增訂,因為相關租稅回歸各自治條例去規定。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處理第四十一條。
曾司長國基:林委員等提案條文是規定「新設民間機構」,但現行促參也包含一些簡單的案子,如果承包的是社團法人,要求他們新設機構……
林委員淑芬:現在討論的是第四十一條,不是第四十五條。
主席:行政單位不是同意第四十一條照潘委員維剛與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了嗎?
曾司長國基:對不起,我剛才講的是第四十五條。
主席:第四十一條就照潘委員維剛等與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五條。
曾司長國基:委員能否容許不要強制申請人新設民間機構?如果是一些小企業或社團來經營,恐怕不宜要求他們成立新的民間機構,能否維持現行條文?
林委員淑芬:好。
主席:本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四十六條。
曾司長國基:謝謝林委員幫我們重新整理,而且把施行細則修得很好,建議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修正。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一。
曾司長國基:本條也尊重林委員的提案。
主席:第四十八條之一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
曾司長國基:潘委員和林委員版本在前幾段都一樣,但林委員版本後段加了合併必須經主辦機關同意的規定,我們尊重林委員的意見。
主席:第五十一條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一條之一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二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三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四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擱置條文。處理第六條之一。
曾司長國基:我們建議把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中的兩項文字併入第六條,改為第六條的第二項與第三項。
主席: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的第六條之一兩項條文併入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留下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第六條之一的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十一條是要照許委員的意見,把說明欄文字中重複的部分刪除,然後把委員提案的概念納入說明欄。
曾司長國基:好,我們把重複部分刪除。
另外,對於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可不可以容許我們進行研究?
林委員淑芬:好啦!對於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我就不表示意見了,但前提是這個案子送出委員會後不須協商,下週就要通過。
主席:好,不協商。
請行政單位在第十一條之一的說明部分加入委員意見,也請林委員看一下,我們要把你的提案文字放進說明,再刪除重複部分。
曾司長國基:第五十一條之一還要將「委託」二字改為「由」。
主席:好,照你們的意見修正通過,第五十一條之一將「委託」修正為「由」。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結束,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一、預算案部分:
第1案凍結1/10,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動宣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案不予處理。
第3案與第4案合併處理,刪減50萬元。
第5案不予處理。
第6案不予刪除,改列為主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檢討。
第7案與第8案合併處理,刪減30萬元。
二、關於「保險法修正草案」等4案,協商結果如下:
呂委員玉玲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葉委員津鈴等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依照曾委員巨威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第一百零七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之協商結果如下:
第三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第一項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及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修正為「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其餘照案通過。
第四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其餘照案通過。
第五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為之。」增訂第三項:「前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增訂第六條之一,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之一 主辦機關於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第八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其餘照案通過。
第九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第九條之一不予採納。
第十一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三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一項之「、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其餘照案通過。
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及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修正最末句為:「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三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三十五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餘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三項之「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其餘照案通過。
第三十七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三項之「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其餘照案通過。
第三十八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五項之「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其餘照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二項之「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其餘照案通過。
第四十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刪除第三項之「依本法第四十條之一之」等字,其餘照案通過。
第四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四十一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及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十五條不予修正。
第四十六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十八條之一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一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一條之一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將第二項之「委託其繼續營運」修正為「由其繼續營運」,其餘照案通過。
第五十二條照林委員淑芬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三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四條照潘委員維剛等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分別作成決議如下:
一、審查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討論事項第一案)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5年度預算書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二、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決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三、審查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委員潘維剛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經協商結論如下:關於保險法修正草案通過一個臨時提案。
本次會議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條文文字如有需要,請議事人員修正,謝謝。
現在散會。
散會(15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