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星期四)9時40分至9時5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27分至12時24分;12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9分、下午2時至5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蔡其昌  詹滿容  尤美女  謝國樑  王惠美  林滄敏  顏寬恒  王廷升  吳宜臻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許添財  李桐豪  盧秀燕  李貴敏  楊麗環  邱文彥  潘維剛  蔣乃辛  賴振昌  周倪安  張慶忠  蔡正元  簡東明  呂玉玲  陳超明  陳碧涵  蘇清泉  陳怡潔  黃偉哲  鄭天財  陳亭妃  何欣純  葉津鈴  蕭美琴  楊瓊瓔  陳明文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11月30日(星期一)

 

 

法務部政務次長

林輝煌(部長請假)

 

調查局副局長

林玲蘭(局長請假)

 

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部長請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劉柏良(副署長請假)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洪嘉璣

 

保護服務司科長

林春燕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沈世偉

 

12月2日(星期三)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矯正署署長

巫滿盈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上午)

 

副秘書長

張瓊文(下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謝瀛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呂世壹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

黃維琛

 

內政部戶政司科長

連俐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賴錦珖

主  席:詹召集委員滿容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11月30日(星期一)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教育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就「毒品入侵校園防制現況與進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並邀請衛生福利部、國防部派員列席備詢。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超明、蔡其昌、王惠美、尤美女、呂學樟、周倪安、顏寬恒、林滄敏、蔡正元、詹滿容、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莊瑞雄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 論 事 項

12月2日(星期三)

一、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8人擬具「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0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委員柯建銘等2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58人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就討論事項一、二有委員呂學樟、詹滿容、尤美女、林滄敏、蔡其昌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6案(逕行逐條審查):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三、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預算凍結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日所排定之議程為「繼續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104年12月2日(星期三)審查時已進行逐條審查,今天繼續進行審查。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經協商,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被告或關於判斷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審裁判者。」提案人為呂委員學樟、詹委員滿容,連署人為謝委員國樑。

另有說明如下: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並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

二、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為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基本權。為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法官因有特殊原因足致其執行職務有預斷、偏頗之虞時,自有迴避之必要。上級審法院法官曾參與被告於下級審之前審裁判者,依現行條文第八款規定,應自行迴避。除此之外,法官於下級審所參與之前審,曾就被告是否共同正犯為實質認定時,仍難免受先前心證影響致有形成預斷之可能。此種情形,為落實公平審判之目的,並確保訴訟程序之公正與客觀,允宜同列為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報告委員會,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已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