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清查現存石綿建材並嚴加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44)

盧委員就清查現存石綿建材並嚴加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屬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已將石綿列為1級致癌物(Group 1),表示有足夠證據顯示可在人身上引起腫瘤;美國疾病管制署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並建議,石綿為潛在之人體致癌物質。長期暴露石綿會導致肺癌、喉癌、卵巢癌及間皮瘤(一種胸腔與腹腔內壁上之癌症);接觸石綿亦能引起其它疾病,如石綿肺(肺纖維化)、胸膜斑、胸膜增厚及胸腔積液。

二、石綿具有耐高溫及隔熱等特性,工業上常用石綿製造煞車來令片或做為高溫鍋爐之隔熱設備等,且因其有隔音及防火性能,亦廣泛地用在建材如防火石綿板、石綿管、石綿水泥等。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民國101年8月禁止石綿用於擠出成形水泥複合材中空板及製造建材填縫帶,以減少民眾暴露於石綿之風險;102年2月起並全面禁止製造石綿建材,現有或老舊石綿建材則需委託由專業單位拆除。另內政部已於本(104)年11月19日函知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等,並副知各主管建築機關,請依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國家標準中規定不得含石綿之含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水泥板等4項建築用板材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近年來抽驗結果未發現含石綿情形,未來將持續辦理抽驗。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繳稅對象大部分落在受薪階層」、「書審有很多流弊,造成稅收漏失嚴重,政府應考慮降低擴大書面審核3,000萬元門檻」、「部分小店戶營業人採用稅額核定方式,免用統一發票」、「近年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快速,衍生租稅漏洞」及「我國租稅負擔率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73)

許委員就「繳稅對象大部分落在受薪階層」、「書審有很多流弊,造成稅收漏失嚴重,政府應考慮降低擴大書面審核3,000萬元門檻」、「部分小店戶營業人採用稅額核定方式,免用統一發票」、「近年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快速,衍生租稅漏洞」及「我國租稅負擔率偏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繳稅對象大部分落在受薪階層」部分:

(一)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初步申報核定統計資料,薪資所得雖占各類所得金額比率75.74%,惟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其持分之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率55.68%,爰薪資所得有效稅率(薪資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薪資所得)僅3.93%,進一步分析申報戶薪資所得結構,適用12%以下稅率之申報戶占全部申報戶比率92.69%,渠等薪資所得占其各類所得金額比率81.55%,是以,絕大多數申報戶適用較低稅率,且其主要所得來源為薪資所得。

(二)我國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尚屬合理,另近年綜合所得稅稅制改革,均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額度(97年度調高至10萬元,104年度再調高至12.8萬元),已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未來將在政府財政狀況許可之情形下,適時檢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額度。

二、有關「書審有很多流弊,造成稅收漏失嚴重,政府應考慮降低擴大書面審核3,000萬元門檻」部分:

(一)基於簡化稽徵作業及便民服務考量,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使符合規定門檻及要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採擴大書審方式辦理申報,惟按上開要點規定,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應依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規定標準,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換言之,其申報純益率需高於或等於規定標準者,始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規定,且有助於增裕國庫收入。

(二)按現行稽徵作業,稽徵機關每年均就上開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進行抽查,對申報異常、經發現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以遏止取巧逃漏情形,維護租稅公平。

三、有關「小店戶營業人採用稅額核定方式,免用統一發票」部分: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查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

(二)我國營業稅係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藉由統一發票制度,勾稽營業人相關進、銷項憑證,防杜逃漏;基於稅務行政考量,例外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倘營業人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將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若營業人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稅捐稽徵機關亦將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四、有關「近年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快速,衍生租稅漏洞」部分:

鑑於電子商務日益盛行,網路交易(包括境外網站,如中國大陸之「淘寶網」等)衍生租稅漏洞等課稅議題為各界關切,藉由網路媒介低報進口貨物  完稅價格或購買國外勞務未依法繳稅等規避稅負情事亦日趨嚴重,財政部已成立「網路交易課稅專案小組」,積極蒐集網路交易課稅資料,掌握相關  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面向,進行查核,以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五、有關「我國租稅負擔率偏低」部分:

(一)我國賦稅政策沿襲「輕徭薄賦」、「藏富於民」施政理念,加以常須配合經濟發展等政策採行相關租稅減免措施,以刺激投資及消費,因此近年租稅負擔率多維持在12%~13%之間。

(二)近年來我國賦稅收入穩定成長,財政健全方案對國家財政挹注已有成效,透過「回饋稅」機制,量能課稅有助於增裕國家財源並改善所得分配,且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稅收預估將有所成長。

(三)鑒於租稅收入為政府施政主要財源,為滿足財政適足性及永續性,財政部持續推動賦稅改革,因時制宜就現行賦稅政策調整精進,以增加投資誘因及創造就業機會,進而擴大稅基,增裕稅收,期適度提高我國租稅負擔率。

(三)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坊間蜂蜜真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74)

楊前委員就坊間蜂蜜真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自民國94年起輔導臺灣養蜂協會推廣「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生產制度,採逐批辦理品質檢驗、監督分裝及標示檢查。國產蜂產品品質須先符合蜂蜜CNS國家標準、通過抗生素(氯黴素及四環黴素)、農藥檢測,始按產量核發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該標章上有9個數字追溯碼,消費者可從臺灣養蜂協會網站(http://www.bee.org.tw),追溯查明所購標章產品生產者資料,以及查詢具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之業者資料。

二、為提供消費者優質、衛生安全國產蜂蜜,行政院農委會並自本(104)年7月1日起輔導臺灣養蜂協會結合「臺灣農產生產追溯條碼」,申請以黏貼或套印等方式標示於產品本身或包裝上,使消費者透過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掃描二維條碼,以獲知農產品來源等資訊,藉以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及產品安全責任,提升消費者對農產品之信賴。消費者可從該會農糧署(http://www.afa.gov.tw)網頁,查詢生產者資訊。

三、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於本年進行市售蜂蜜產品專案調查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超市、量販店、農產品專賣店、有機(生機)食品店等,共計抽驗15件蜂蜜產品,以國際分析化學家協會(AOAC)公認之碳同位素檢測法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305進行檢驗調查,調查結果3件產品與AOAC標準不符、3件產品與國家標準不符。3件不符合AOAC標準部分,因檢驗結果與外包裝標示宣稱天然蜂蜜標準不符,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命業者限期回收改正;3件不符國家標準CNS1305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命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均已由所轄衛生局調查處理中。

四、又,衛福部食藥署於103年引入同位素比值質譜儀之檢驗技術,並與臺灣養蜂協會合作,就已確知產地及產期之本土蜂蜜檢體進行檢測,未來將持續累積資料,期能逐步建立本土蜂蜜碳同位素比值資料庫,以輔助確認蜂蜜之純度。

(四)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建置長期環境暴露生物偵測指標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79)

丁委員就建置長期環境暴露生物偵測指標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5年報導指出,鉛毒性危害主要影響神經系統,不論是在子宮時期或嬰兒時期受到鉛暴露,均可能影響嬰幼兒腦部發展,包括智商降低、注意力不集中、反社會行為等,嚴重者亦可能造成貧血、高血壓、腎功能受損及免疫與生殖系統傷害。鉛並無所謂「安全」暴露值,惟建議兒童血中鉛濃度可容忍上限為10 μg/dL;美國疾病管制局(USCDC)於2012年將兒童血中鉛濃度參考上限值由10 μg/dL改成為5 μg/dL,環境中鉛暴露源廣泛,包含石油(含鉛汽油)、油漆、染劑等,其經由空氣、土壤、水及食物進入人體者占80%以上,透過飲用水進入人體之鉛比率低於20%。

二、為降低環境中鉛暴露含量,我國已訂定相關鉛含量規範,衛福部食藥署於民國102年修正發布「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規定食米中鉛含量不得高於0.2 ppm,蔬果植物類之鉛含量依不同類別,應為0.1 ppm至0.3 ppm以下;103年修正「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規定化粧品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鉛之殘留量,鉛不得超過10 ppm。該部國民健康署將收集國際相關作法,諮詢專家意見,研議建置國人血中鉛監測系統(如於例行辦理之國民營養調查中,納入嬰幼兒及孕婦之血中鉛濃度檢驗),以長期監測國人是否有高風險族群,以及該年齡族群血中鉛變動趨勢。

三、行政院環保署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訂定飲用水水質標準,其中「鉛」管制標準為0.01毫克/公升,與國際歐美先進國家及WHO同步,已將飲用水暴露途徑之危害風險納入考量。該署及地方環保局依此管制標準持續監測自來水淨水場清水及供水區代表點之水質「鉛」,近4年(101年至104年11月)抽驗4,330處次(其中104年抽驗907處次)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四、另為提升環境品質及推動環境保護,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長期致力研究、參考國外最新環境污染監測技術,建立相關生物監測指標系統,提供該署各業務主管單位應用於執行環境污染監控,並持續開發前瞻性生物監測技術。該所建立之生物監測相關檢測方法包括「生物急毒性檢測方法-水蚤靜水式法、羅漢魚靜水式法、粗首鱲靜水式法、鯉魚靜水式法、米蝦靜水式法、廣鹽性青鱂魚靜水式法」、「水樣急毒性檢測方法-藻類靜水式法」及「生物慢毒性檢測方法─藻類靜水式法」等,皆可應用做為環境生物受污染物毒性影響程度之鑑定。

(五)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政府應提供企業合併的租稅誘因,透過制定合併成功後可提供三年至五年的稅率優惠來提高企業動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82)

丁委員就關於「政府應提供企業合併的租稅誘因,透過制定合併成功後可提供三年至五年的稅率優惠來提高企業動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高企業併購誘因,財政部已配合於企業併購法提供多項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併購產生之商譽15年內平均攤銷、併購產生之費用於10年內攤銷、租稅優惠獎勵之繼受、併購前5年虧損扣除等措施。嗣為簡化併購程序,提高併購彈性及效率,該法於本(104)年6月15日經貴院三讀修正,有關租稅措施部分,因應增訂股份、現金、其他資產為併購支付對價方式,修訂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之相關規定(修正後第39條)及併購前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修正後第43條),應有助於併購活動之進行。此外,金融機構合併法甫於本年11月24日經貴院三讀修正通過,得享免徵證券交易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併購產生之商譽攤銷由5年延長為15年、併購前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及土地增值稅記存由僅限營業用土地放寬至所有土地等租稅優惠。

二、我國自99年度起實施輕稅簡政之所得稅制改革,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至17%,現階段租稅負擔率僅12%,已提供具有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考量財政健全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礎,租稅獎勵應合宜合度,為鼓勵併購活動,財政部在不影響財政健全前提下,優先在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對鼓勵我國金融機構及包括半導體業在內之各產業進行企業整併,已提供相當誘因及動力,對該等產業進行整併應有相當助益。

(六)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媒體報導越南在主教任命,已經與教廷達成「越南教會提出超額(或預先協商)名單,由教宗祝聖任命」的協議,並指出北京有可能仿效,此一發展是否會對我國與教廷的邦交產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88)

林委員就媒體報導越南在主教任命,已經與教廷達成「越南教會提出超額(或預先協商)名單,由教宗祝聖任命」的協議,並指出北京有可能仿效,此一發展是否會對我國與教廷的邦交產生影響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與教廷邦誼源遠流長,雙方關係良好,高層互動頻繁,馬總統伉儷、吳副總統伉儷及外交部林部長永樂均曾分別於102年3月及103年4月及10月應邀赴訪並獲教廷高度禮遇與接待。

二、另教廷各委員會及天主教慈善機構與我合作交流密切,並時常於我國舉辦國際活動,包括我與教廷於民國100年底簽署「高等教育學位採認協定」,教宗專屬之教廷西斯汀合唱團於103年9月來臺演出、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103年9月辦理「亞太地區移民、家庭與使命代表大會」、教廷萬民福音部秘書長韓大輝總主教本(104)年5月應邀訪華、教廷宗座家庭委員會主席Vincenzo Paglia總主教(部長級官員)本年11月應邀訪華,另明(105)年2月至5月我國與教廷將分別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及聖器收藏室合辦「天國的寶藏─教廷文物特展」,以上均顯示雙方交流密切,邦誼穩固。

三、我與教廷長期以來合作進行多項人道援助計畫,積極回應教宗慈愛呼籲,以濟助世界各地發生不幸之災民,如援助伊拉克北部災民,濟助西非伊波拉疫情災民及濟助尼泊爾震災災民。教廷及受助國教區主教團領導人均對我國善行表達感謝,譽我為教廷堅實之人道慈善夥伴。

四、未來我將續致力增進與教廷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積極參加教廷舉辦之國際活動,持續強化雙邊關係。

五、至教廷與中國大陸間仍存在陸方自主自辦教會、愛國會組織存廢及宗教自由等問題之重大歧異,本部將密注雙方關係相關發展,妥慎因應。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50)

許委員就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電動車之發展政策,「第1階段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係以電動小客車為主軸,推動建立技術平臺、驗證平臺、示範運行平臺及產業聚落平臺等4大平臺。因應全球產業界對於電動車龐大商機之期盼,歷經多次跨部會討論分析我國產業狀況與能力,務實調整與修正政策方向,行政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核定「第2階段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5大推動策略如下:

(一)跨部會推動電動大客車,擴大接觸面:

1.經濟部推動先導運行:為使國內電動巴士產業擴大整體規模及達成部會分工之效果,經濟部除負責推動企業接駁用電動大客車及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推動森林遊樂區或風景區接駁先導運行外,並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之具有研究性價值之先導運行計畫為主。

2.推動先導運行亮點專案,試行多元商業模式:例如科技之星案係以新竹科學園區及高鐵站接駁;唐榮案係以校園接駁為運行模式,試行在不同商業模式下電動車如何進行營運管理及發展具有利基之商業模式。

3.提升電動大客車妥善率:為因應10年1萬輛電動大客車上路政策目標,提升先導運行車輛妥善率現況達97.5%,主要作為包括,定期召開車輛品質會議、成立跨部會妥善率提升小組及輔導業者通過國家認證。

(二)持續提供購車誘因,展現政策延續性:

1.延長免徵電動車輛貨物稅及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103年1月21日公告延長免徵電動車輛貨物稅至106年1月27日;本(104)年2月4日授權地方政府得繼續延長優惠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

2.提供補助以降低使用成本:現階段電動車成本仍偏高,價格因素造成推動不易,對於符合審查資格之申請案件,由交通部、行政院環保署補助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汰換,經濟部亦得提供一定比例之經費補助(補助期間追溯至103年1月1日起)。

(三)推動創新營運模式:

1.鼓勵車廠、營運商投入,以車電分離運行模式,降低使用者初購成本,並透過專業管理,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及降低使用風險。

2.目前華德、立凱及唐榮等大客車廠,納智捷、裕日等小客車廠均已試行車電分離模式,分別以月租或里程計費。

(四)鼓勵及輔導業者投入新車型,以滿足不同需求:

1.鼓勵廠商開發插電式及增程式電動車,除可同步增進技術能力及銜接共用既有充電設施外,更有助於建構電動車友善使用環境,並作為銜接純電動車產品成熟前之過渡產品。

2.推動特定區域及市區短程代步運行模式,藉由推動特定區域及市區短程代步等運行模式,推廣電動車成為家用第2部代步車。

(五)建構產業價值鏈,提升整車與關鍵零組件業者競爭力:

1.協助業者建構產業鏈,包括建立馬達、控制器、變速箱等共用動力系統,並開發電能及智慧化車電系統,提升進軍國際市場競爭力。

2.推動電動大客車共用動力系統主題式研發計畫,研發感應式及永磁式等2款電動大客車用動力系統,預計量產後國內市占率可達50%以上,提升附加價值率15%以上。

3.推動車廠建立在地維修體系、導入品質管理及監控系統、結合客運業者進行駕駛教育訓練。

二、交通部配合辦理電動車產業發展中涉及車輛安全法規檢測、審驗、登記、檢驗及發照等業務,對於各類電動車輛所須符合之各項安全規定,該部已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 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於經濟部專案計畫輔導下,目前國內已有國產之電動車通過安全審查審驗合格取得牌照行駛道路。另針對未來汽車科技發展,涉及電動車輛可能必須因應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及政策部分,交通部亦將持續關注相關先進國家發展,適時調和導入納為國內相關法規之規定及推動配合電動車產業發展策略之妥適措施,俾與國際接軌一致,提供國內更完備之電動車輛發展、營運及使用環境。

三、行政院環保署為解決電動車續航力不足問題,鼓勵並補助業者建置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目前已分別補助2家業者於新北市及高雄市建置30座交換站之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刻正試運行中;另為加速推動電池交換系統,該署已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及訂定「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透過補助業者改裝及檢測費用,鼓勵更多業者改裝使用共通電池,並將逐步向外擴充站點,增加電動二輪車使用之方便性,有效推廣使用電動二輪車,目前已有13款電動自行車及3款電動機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

四、科技部亦鼓勵學術單位投入電動車推動之相關研究,包含技術之開發及材料之開發。技術開發含括電動車電池電量管理研究、動力分配策略研究、快速充電技術與充電網路管理系統研究、電動車複合動力及智慧節能安全操控系統研發及電動車四輪轉向控制設計與實驗驗證等項目。材料之開發包括,氮化磷酸鋰鐵薄膜正極開發研究、高能量密度磷酸鋰鐵錳鋰離子電池核心技術開發、稀土磁石減量電動機設計技術開發及其他有關燃料電池之相關研究,如燃料電池電動車動力輸出之節能控制、混合型燃料電池電動車之電源管理系統與建置等。該部南部科學園區已於本年11月23日啟用電動巴士行駛園區,未來將逐漸擴展,以建立節能減碳之示範園區。

五、為推廣電動車,交通部自100年起訂定「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已核定補助計75輛電動大客車,考量目前國內電動大客車妥善率較低,除經濟部持續提高妥善率外,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3年結合資源補助,交通部再於本年4月7日檢討提高電動公車補助金額,並函請經濟部提供資源共同補助電動大客車,以提高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大客車之誘因,並達扶持國內產業之目標。另在電動車應用於計程車服務方面,倘未來電動車輛技術、續航力、維修便利性及成本符合業界商業運轉需求,交通部將協同行政院環保署研議補助老舊計程車汰舊換新為電動車之可行性。

六、至許委員建議結合地方政府推動整合交通管理措施優惠電動車使用一節,除地方政府依交通管理需要,因地制宜考量開放電動車行駛道路或區域外,其他在使用上降低成本及增進便利,如停車費之優惠或免費、驗車優先通行等措施,交通部將再評估其可行性。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制定大學或法人科技預算編制、執行及績效審核關鍵績效指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71)

許委員就制定大學或法人科技預算編制、執行及績效審核關鍵績效指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提升學校研發成果能量,自民國96年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方案」,引導學校重視產學合作並建立具專責能力之產學合作營運單位,另自99年起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計畫」,建立跨校型智財聯合營運模式,串連產官學資源並強化學校研發成果之商品化或技術移轉。又,自100年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引導大學以優異領域或研究中心整合資源,提升大學教研水準,培育優質高階人才,有關頂尖大學所登記之研發專利數與新品種數,103年共計1,759件,較94年度成長約5.5倍。此外,教育部亦自102年起推動「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藉由競爭性補助機制,以額外經費補助產學鏈結能量較佳之科技大學,協助其培育人才與建構技術研發環境,目前計12校獲補助發展為典範科技大學,4校獲補助成立產學研發中心。整體而言,就研發成果技轉效益,103年創新技術專利數共1,835件,當年度技轉543件、技轉金額計約2億2,723萬元,師生研究計畫衍生新創事業數64家。有關教育部科技計畫預算補助重點及範圍,係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培育、創新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學設備等,協助學校建立良好基礎環境、培育模式及機制為目標,至許委員建議大學於研究方向選題方面需更為慎重,以及專利申請策略與專利代理人之強化等,該部將併提供大專校院參考。

二、經濟部為確保科技專案經費有效運用,增進產業創新效益,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9條規定,以及貴院第3屆第3會期經濟與預算委員會審查87年度預算案所提注意辦理事項第9項之要求,訂定績效考評指標與相關程序,並為落實績效考評獎懲精神,建立考評年度結果與預算經費之扣合機制,將考評結果分為特優、優、良、待加強四個等級,分予進行不同程度之預算刪減,俾增進科技專案落實產業創新之效益。有關科技專案績效考評管理作業相關重點說明如下:(一)設立獨立、公正之「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評核科技專案執行機構績效表現;(二)導入平衡計分卡(Balance Scored Card; BSC)績效管理工具,從不同面向衡量組織績效特性,並考量科技專案執行機構特性及多元任務,訂定考評構面與指標,績效評估構面包括指定任務、研發成果、產業效益、財務責任等四大項,每一項均包含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三)以書面評核、考評會議、實地視察分階段作業,嚴謹公正考評執行機構表現。另為掌握執行機構研發產出、應用及對社會經濟之貢獻,於計畫執行階段即定期進行統計及查證,作為分析評估之基礎。

三、另科技部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究成果,每年度技術移轉件數均超過700件,國內外專利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衍生利益金及授權金上繳金額也呈現穩定成長趨勢,98年約有5,000萬元權利金收入,102及103年金額成長至6,000萬元。又,為增加學術研究成果之產業使用效率,該部已推動法人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借重法人產業化能力與經驗,補足大專校院在產業鏈結方面能量,由法人盤點發掘學界潛力研發成果,篩選優質成果打造加值專利組合進行推廣,以加速研發成果產業化,提高國內大專校院之專利產出效益。另於加強專利之產業化運用外,亦調整發明專利之補助方式,引導學研機構強化內部專利評選機制,注重所申請專利之品質,同時亦增加補助經費使用彈性,開放經費用於專利之推廣及佈局分析,學研機構可針對具產業利用價值之技術進行完整評估,規劃最適宜之保護方式。科技部將透過調整補助方式加強控管及追蹤學研機構專利申請及推廣運用成效,俾經費更有效率地配置於具價值之專利上。未來該部將賡續推動專利落實產業化運用,結合相關輔導及補助措施,協助學研機構強化專利管理運用機制,提高整體專利品質及後續經濟效益。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反恐預防與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501)

黃委員就反恐預防與應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深化我國土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自民國102年10月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定推動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工作,以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公部門與私部門相關作為,迄今已辦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指導綱要修正、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評鑑及分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定演練及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訪評、撰擬複合式CI示範計畫,以及相關教育訓練;中長期研議推動CIP防護法架構及策略,以健全整體防護體制。

二、我國如發生恐怖攻擊(或疑似恐怖攻擊)事件,依據「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等規定,第一時間將由內政部等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九大應變組,包括:內政部─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經濟部─經建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交通部─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衛福部─生物病原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行政院海巡署─海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行政院原能會─放射性物質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科技部─資通安全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由召集人指定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其他類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組,視情況依權責成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先期應變處置小組、二級應變中心處置,由權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結合行政、國安體系共同執行相關應變任務。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平時即與國安單位、各部會所屬機關保持密切情資交換、通報聯繫。倘有事件發生,將於接獲通報第一時間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聯繫協調國安單位研判情勢,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進行開設相關準備,視情勢需要召開「情勢因應會議」,由行政及國安體系共同合作應對,必要時提升處理層級,成立一級應變中心,由副院長擔任指揮官。

三、至黃委員所提政府應全力化解社會異質化對立一節,依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為遵循憲法之平等精神,並促進各族群之實質平等,政府於相關專業法律就不同之立法目的,對於平等保障等亦各有相關規定。政府多年來致力促進多元族群之和諧發展及人權保障之落實,當有助於臺灣社會更趨成熟,化解對立,建立尊重包容之和諧社會。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無薪假人數統計創新高,應正視經濟結構性與總體經濟政策失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0)

許委員對「無薪假人數增加,政府應正視我國經濟結構性與總體經濟政策失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因全球經濟景氣趨緩,我國今(104)年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俗稱無薪假)通報人數由1月中旬的395人攀升至11月中旬的5,292人,11月底則微增45人至5,437人;另,今年10月失業率3.9%,與95年10月同為近15年同月最低水準,惟較9月上升0.01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將密切關注相關數據後續走勢,並審慎因應。

二、為因應外在衝擊,提升經濟活力,本院已於今年7月27日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期創造「創新、投資、就業」良性循環,加速經濟結構轉型,強化產業競爭力,進而活絡就業市場。未來1年主要推動措施,包括:

(一)產業升級:推動「臺矽基金計畫」,匡列36億元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啟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105年底前預計投入35億元,可望帶動新增投資180億元以上。

(二)出口拓展:打造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105年整廠輸出預估產值達73億元,系統整合輸出預估產值達10億元;中國輸出入銀行3年增資新臺幣200億元及建立聯貸平台。

(三)投資促進:擴大105年公共建設預算額度,規模預計達3,596億元,較今年增加13.1%;擴編105年科技發展預算預計至1,033億元,較今年增加4.9%;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接受民間投資業者申請、參與成立併購投資基金,預估可帶動1,500至2,000億元資金投入。

三、鑒於短期經濟表現主要取決於國際經濟情勢,為加速景氣復甦速度及力道,本院於今年10月30日進一步提出「消費提振措施」,秉持「政府補助、企業加碼、全民共享」原則,除透過補貼民眾購買部分產品價格一定比率,鼓勵民眾額外消費,以提振內需外,亦期發揮鼓勵節能省水、推展數位生活、豐富民眾購物旅遊等效益,以提升國人生活品質,優化產業結構,帶動產業發展。實施以來,民眾反應熱烈,部分措施申請數量超過原規劃,將持續追蹤各項措施申請補助情形,機動彈性調整。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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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應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1)

許委員就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應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稱部屬老福機構)近3年平均收容率約為80.3%,已高於全國平均收容率77.7%,照顧對象多為各地方政府轉介安置之低收入公費長者,另配合長照十年計畫,將中低收入老人納入服務對象,加強對經濟弱勢長者之照顧,實已發揮應有之角色與功能。

二、為提升部屬老福機構服務效能與品質,本部自100年度起協助各機構積極落實辦理行政院核定修正部屬老福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迄至104年11月尚有北區老人之家及東區老人之家等機構尚賡續執行相關院舍整(新)建工程,致無法新收個案,影響機構之收容量能與進住率。

三、為充分利用部屬老福機構資源,加強多元照顧與經營方式,各機構亦依上述計畫,積極透過充實設施設備、發展彈性化多機能綜合服務、設置失智照顧專區、推動社區外展活動及加強業務宣導等方式,期提高服務效益與進住率。另,本部為提升部屬老福機構收容,於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第3點第2款明定,60歲以上未滿65歲老人並自願負擔費用者,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予以收容,除增加並擴大服務對象,亦可充分活化機構空間之使用效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應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3)

許委員就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應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建立老人保護網絡,推動老人保護工作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另依該法第44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老人保護工作上,除專業社工人力外,係結合警政、衛生、民政及民間夥伴,建立老人保護網絡體系,共同推動老人保護業務。

二、周全法治,落實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措施為落實老人保護,本部業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3條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及「老人保護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除落實責任通報制度,並範定老人保護安置為老人保護工作基本服務內涵,且透過年度社會福利考核制度監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確保有保護安置需求之老人獲得妥適照顧。

三、精進專業制度,提升老人保護工作人員專業知能為提升老人保護工作人員專業能量,避免工作耗竭,本部持續建構老人保護工作服務內涵,透過三級預防工作模式逐步推展老人保護業務,健全相關法令規章,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家庭暴力/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增強網絡合作協調機制,研發「台灣老人保護案件評估輔助工具表」指引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服務之進行,並培訓社工人力,發展老人保護社工人員之分科分級訓練課程架構,辦理老人保護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行政講習,充實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專業知能,落實專業責信。

四、強化宣導教育,增進大眾對老人保護之敏感度與重視為加強民眾對於老人疏忽、虐待及保護事件之認識,本部製作老人保護宣導短片及廣播帶,以「反映社區老人受虐,是你我的超級任務」及「通報113,長輩更平安」為主要宣導重點,除運用公益託播結合媒體進行宣導,及送交本部所屬醫院播放外,並透過相關媒體通路進行宣導,以提升社會大眾對預防老人受虐之社會意識,喚起社區民眾對老人保護之重視。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主管機關應賡續加強與法院溝通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4)

許委員就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主管機關應賡續加強與法院溝通交流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保護令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款之通常保護令。根據司法院統計,102年地方法院計核發8,513件通常保護令,其中裁定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計3,239件,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比率計38.05%;103年計核發8,560件通常保護令,其中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計3,222件,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比率計37.64%。

二、考量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之保護令有限,為使更多加害人認識相關法律規定及暴力行為的影響等,降低暴力危害,本部設有「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提供因家庭關係衝突引發暴力之施暴者可以透過電話諮詢,抒發情緒壓力及獲得相關法律資訊及適當引導,以理性來面對家庭衝突;另為強化家暴相對人預防輔導,本部亦透過相關經費補助民間團體開辦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服務方案。

三、為加強與司法單位之溝通聯繫措施,本部透過定期召開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會議與相關專案會議,已與司法院及相關部會部會建立良好溝通協調之平台,強化與相關單位聯結,俾共同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此外,本部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友善司法審判環境倡議計畫,分區辦理司法人員講座,以期強化司法人員對於被害人特殊處境之體認與同理,增進網絡合作共識,俾共同推展防治業務,維護被害人權益。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第一線人員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宜研謀相關改善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5)

許委員就第一線人員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宜研謀相關改善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本部自98年起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期藉由落實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及早發現潛在高危機案件,並透過跨域整合機制,共同擬定相關行動策略,以遏止更嚴重之暴力傷害。鑒於高危機案件之樣態相當複雜,各防治網絡成員除提供被害人強力密集之安全服務,及對加害人實施約制告誡外,並會積極協助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及透過強化逮捕、拘提、羈押等刑事司法作為,以遏止加害人暴力行為。

二、有鑑於部分高危機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病、藥酒癮等情形,爰本部除賡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上開強力安全服務外,並應積極協助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期透過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以協助加害人有效改善其暴力行為。相關因應策略如下:

(一)定期召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檢討會議,檢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及困境。

(二)積極加強與司法單位溝通聯繫,俾提高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

(三)運用資通訊系統平台之輔助,俾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追蹤高危機案件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之裁定情形。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應持續檢討調整該方案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8)

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行政院於103年責由本部結合經濟部及教育部等11部會相關資源、64項計畫,針對青年所面臨的職涯迷惘、職業及勞動市場認識不足、學用落差等問題,3年預計投入140億經費,推動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103年至104年10月底止,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已協助17萬1,004人次青年就業。15歲到29歲的青年平均失業率由103年的9.06%降為104年(1至10月)的8.67%。

二、本方案由行政院馮政務委員燕督導,每2個月定期召開促進青年就業方案聯繫會議,邀集本方案11個機關單位共同討論方案推動情形,期間並邀行政院青年顧問團、地方政府、企業之專家與會,廣納促進青年就業經驗及建言,並適時滾動修正方案內容,以整併部會資源,發揮綜效。

三、依102年OECD青年行動計畫(OECD Action Plan for Youth)提出解決青年失業問題,應在青年離開學校前提供優質之職涯輔導服務,協助職涯選擇,並提供適當的工作體驗機會,揆諸促進青年就業方案較大比例挹注於協助青年職涯探索,提供職場體驗機會,尚符合OECD協助青年就業之作法,未來本部仍將協同各部會加強宣導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以利更多青年瞭解政府資源。

四、另為協助大專畢業青年儘速就業,本部於104年提出「協助畢業生就業行動計畫」,積極與企業、民間人力銀行合作,釋出職缺媒合就業、透過35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專人服務,舉辦主題就業博覽會及徵才活動,提高媒合成效、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協助青年立即就業、針對無法學以致用者,提供訓練費用補助,鼓勵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專業技能。

五、為因應青年就業問題,協助並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縮短尋職期間,順利就業,未來精進作為如下:

(一)加強職涯導引及實習、見習與職場體驗機會,降低職涯迷惘。

(二)依據產業需求辦理人才培訓,提升青年就業技能。

(三)運用就業促進津貼,鼓勵青年投入缺工產業。

(四)建置大專青年人才資料庫,透過跨部會及學校合作,協助青年就業。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應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並研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6)

許委員就有關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應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並研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利率市場處於低檔,國庫利息支出節省仍能勉力達成,實屬不易:受國內外財經情勢影響,國內利率市場呈現低檔走勢,致103年度節省國庫利息支出新臺幣(以下同)2.45億元,惟為更臻節省國債支出,提升財務效能,財政部積極依市場利率走勢評估審度將高利率債務轉換為低利率債務,截至104年11月底本項財務操作效益為2.49億元,已優於103年度績效,亦透過財政健全方案,同步調整收支結構,大幅縮短歲入歲出差短,減少以舉借債務彌平預算,同具減輕國家債息支出之效。

二、我國債息支出與他國相較,優於同級平均數:查103年度各級政府債息支出占GDP比率為0.8%,其中中央政府為0.7%。依據104年穆迪信用評等公司評估報告資料顯示,103年度我國各級政府債務水準近於所有評等國家之中位數,惟債息支出占GDP比率0.8%,則列於第23個百分位,與其他同列Aa3政府債券評等之比利時及韓國相比較,其各級政府利息支出占GDP分別為3.1%及1.0%,均高於我國,我國債息支出尚屬合宜。另中央政府債息支出占歲出總額比率已自102年6.28%降至105年6.11%,顯示我國致力節省債息支出已具成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自91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餘額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遺症,要求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7)

許委員就自91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餘額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遺症,要求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舉債均須遵循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不景氣時期,財政部以舉債提供加速建設財源,帶動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並期落實「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發揮造福國民效果。景氣復甦經濟繁榮時期,則增加債務還本金額,俾減少累計債務未償餘額。

二、公共債務法第12條(102年7月10日總統公布)規定,債務還本數額「至少」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5%編列,即債務還本數額不能低於當年度稅課收入5%。在目前到期債務數額大於強制還本數額情形下,由債務基金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借款彌平,以紓解總預算債務還本壓力,使每年債務償付平滑化,且配合公債定期適量發行制度,辦理舉新還舊財務操作,可增進政府整體財務運作效能。

三、因應當前財政狀況,政府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並已完成所得稅法等修正。財政健全方案執行成果已使105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成長率3.8%高於歲出成長率3.3%,歲入歲出差短新臺幣(以下同)1,536億元,較104年度縮減43億元。105年度總預算強制還本按稅課收入5.1%,編列730億元,較104年度增加70億元,約增加10%,有效降低債務未償餘額。赤字占GDP比率亦從98年度3.4%,控制在105年度0.9%,預估105年底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5兆6,142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5.0%,較104年度35.5%降低0.5個百分點,顯示政府債務已有改善。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營化基金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規定,速謀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8)

許委員就民營化基金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規定,速謀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為釋股收入,該釋股收入因貴院相關決議,截至104年11月底合計633.06億元未能執行,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舉債因應。

二、民營化基金係配合民營化政策,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以政府釋股所得為財源設置,其目的在以民營化所得支應民營化所需支出,專款專用。另本院核定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之「財源多元籌措」業納入規劃檢討民營化與釋股政策,政府依法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並未改變,民營化基金應依該條例規定賡續辦理。

三、因應措施

(一)積極推動釋股作業:

1.貴院通過解除對中央再保險及聯華電子等2家公司釋股價格限制,截至104年11月底,已積極辦理中央再保險、聯華電子及台灣土地開發等公司之釋股,有效挹注民營化基金財源。

2.依104年10月23日本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會第3次會議決議,各部會所屬事業如已有民營化規劃者,請積極辦理;民營化事業已編列釋股預算者,請加強執行,並對持股比率持續作滾動式檢討。

(二)承接之移交不動產清算收入:

承接文化部經管新生報業公司不動產,業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屆時處理得款將繳交民營化基金,以增裕財源。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契約訂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借款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優先順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9)

許委員就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契約訂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借款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優先順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地方建設基金係採循環運用方式,以自有資金提供優惠利率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地方政府辦理自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建設。依地方政府申請之貸款計畫,其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如以編列年度預算歲入為償還財源之案件,可向地方建設基金申請展期,並以3次為限;如以特定財源償還之案件,可向地方建設基金申請展期,展延次數達6次,尚非逕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處理。

二、對於地方政府向地方建設基金申貸案,倘有貸款計畫財源係以年度預算歲入規劃者,其到期不能償還之本息,財政部辦理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時,由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地方政府納入年度預算編列歲入,爰扣款期間及每期金額,均事先充分與借款單位協商後,再據予執行,亦即本項措施,已將地方政府施政推動之影響降至最低。為賡續協助地方政府公共建設,並兼顧本基金資金運用及調度,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款項,已充分考量地方政府施政推動。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退休年齡太早,建議應多設職業技術訓練機構,讓退休者學習新技能,以減輕年輕人平均須負擔的老人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7)

許委員淑華就「台灣退休年齡太早,建議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多設職業技術訓練機構,讓退休者學習新技能,以減輕年輕人平均須負擔的老人費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現象,為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以提升勞動力參與率,並兼顧勞保財務之穩定,現行已有相關規定如下,未來是否再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以延長勞工職場生涯,攸關勞雇雙方權益,尚須審慎評估:

(一)提高強制投保年齡至65歲,且請領老年給付後仍可參加職災保險,確保勞工之工作安全。

(二)逐步提高請領老年年金年齡至65歲,且延後請領者可增給年金給付,以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提供服務。

(三)年金給付之年資累計無上限,勞工續留職場可累計保險年資,增進請領年金給付權益,提升中高齡勞工之勞動力參與率。

(四)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業於97年5月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由原規定60歲,提高至現行65歲。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並非要求雇主於勞工達強制退休年齡,即應強制勞工退出勞動市場,如勞工仍有工作意願,雇主仍可繼續僱用。

(五)另94年起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規定退休金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即可選擇一邊工作一邊請領退休金,增加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之意願。

二、為因應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強化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資源投入勞動巿場,除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職業訓練外,亦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資源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適合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工參訓之職類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100%訓練費用,且提供中高齡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利安心參訓,提升工作技能,促進其再就業,每年訓練中高齡以上失業勞工約16,000人。另為促進中高齡及高齡人力資源運用,本部辦理相關措施如下:

(一)於103年10月2日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專屬的求職服務及就業推介,並加以倡議推廣,促進其人力再運用,104年3月建置「銀髮資源網」,提供全方位銀髮資訊,透過網實整合,促進銀髮勞動力之運用。

(二)辦理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協助在職勞工改善就業環境、減緩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以及協助延後退休。

(三)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諮詢及推介媒合服務,並運用僱用獎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增加雇主僱用之誘因,協助順利就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建請蘇花改通車後引進的大量車流,建請及早因應蘇花改通車後所需的交通配套,並事先完成各項疏運交通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3)

許委員鑒於蘇花改通車後引進的大量車流,建請及早因應蘇花改通車後所需的交通配套,並事先完成各項疏運交通建設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係以提供東部地區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為前提,針對線型標準低導致交通肇事頻率高之蘇澳至東澳,以及落石坍方較多之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等三路段進行改善。本部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對宜花地區影響之調查分析」委託案,已針對相關交通議題進行分析評估,並擴大辦理因應蘇花改第一階段通車(蘇澳至東澳)後,對蘇澳市區交通衝擊分析及交通管制策略研擬,提供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建議(如重要路口改善、號制指示、交通分流等),後續亦持續辦理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兩路段通車之交通衝擊分析。

二、除研擬相關交通管制策略外,公路總局亦配合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辦理周邊道路改善,如國5蘇澳交流道至蘇花改起點中途行經之箕山橋改善工程;南澳市區台9線跨越南澳平交道改善工程等,減少蘇花改通車後所可能衍生之交通問題。另有關193縣道拓寬工程案既經公路總局核定納入生活圈計畫補助辦理,該局將督導花蓮縣政府依既定期程辦理,為使本工程得以順利進行,公路總局業於104年11月6日召開現勘及討論會,結論略以:

(一)193縣道修建、養護及管理屬花蓮縣政府權責,公路總局循生活圈建設機制補助部分經費,計畫已核定,惟尚須進行環差程序,俟通過後方得進行後續設計及施工。

(二)本次會議各界之建言請縣府納入考量,並做為後續推動之參考。

(三)請花蓮縣政府就各方代表之意見,於1個月內再行召開說明會。

公路總局將持續督導花蓮縣政府依既定期程辦理本案。

三、有關吉安一號道第二期工程,花蓮縣政府於104~107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104年度審議評估會議時,並未提報本案。建請花蓮縣政府先行評估本案需求及可行性(如需中央補助可行性評估等相關規劃費用,請花蓮縣政府循序向公路總局提報)後,並依道路屬性由該府檢討施政優先順序自籌經費辦理,或於生活圈4年計畫(104-107)滾動檢討有節餘時,循序提出申請補助。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應加強辨識手鍊宣導並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3)

江委員就行政院應加強辨識手鍊宣導並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絡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加強相關資訊之宣導及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絡1節:

(一)加強相關資訊之宣導:

1.每年補助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辦理失蹤老人協尋中心服務計畫,透過網路、廣播、發送DM等宣導方式,增加民眾對失蹤老人協尋中心專線(02-2597-1700)及預防走失手鍊等相關資訊的認識。

2.102年至104年分別辦理「協尋中心-親屬分享記者會」、「街頭宣導活動」、「全民協尋藝起來」等宣導活動。活動邀請名人擔任祈福大使呼籲民眾響應協尋服務,對身旁有疑似走失者,多一份關注、詢問及協助通報。同時提醒家中有走失之虞親友、長輩們應及時申請手鍊,以做好預防走失的工作。

(二)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絡:透過每年召開全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行政聯繫會議,請各縣市政府轉知全國2,457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於進行關懷訪視時,針對有失智之虞長輩多加關心。倘若發現有老年人在社區徘徊,應於第一時間通報,期透過結合民間團體及社區完善失蹤協尋網絡。

二、另外有關辨識手鍊加強定位系統功能1節,透過補助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與台灣大哥大及畢嘉士基金會共同研發出NFC防走失智慧手環,提供家中有走失之虞親友、長輩們配戴,若民眾發現配戴智慧型手環之走失者,可使用手機感應通報協尋單位、定位外,亦能立即搜尋最近派出所,使通報程序更簡便。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專案培養有志從事高教研究之青年學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1)

江委員就「專案培養有志從事從事高教研究之青年學者」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博士培育與國家高階人力養成息息相關,為厚植國家競爭力、回應產業及大學端用人需求及緩解少子化衝擊,針對博士級人才培育,本部提出青年學者養成方案規劃,在學術精深、實務研發及學位分流上,均有專案計畫支持,說明如下:

(一)「產學精英」培育方案:為促使大學回應產業需求,建立大學與產業合作培育人才之緊密聯結,青年學者培育方案啟動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強調學生就學期間必須緊密與業界合作,並引導大學調整課程設計及畢畢業條件,以碩博5年一貫方式,碩一、博一、博二在校修習基礎知識,博三、博四赴業界從事研發工作並完成論文,期縮短研用落差,並擴大企業晉用博士級研發人才的可能性,本案每年提供學生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獎學金,共計補助5年。

(二)「學術菁英」養成方案:高深學術理論的鑽研有助於國家知識能量的深化,部分的系所發展是以精深學術為主者,其博士生畢業後流向學研機構持續從事教研工作,然我國大學教職市場趨於飽和,專任研究人力市場不大,使學術導向之畢業生求職困難。因此青年學者培養方案啟動「國際共同培育人才計畫」,希望採取國際合作辦學的方式,鼓勵各大學與國際學研機構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包含共同甄選人才、共同設計課程、共同研商研究主題、共同設定畢業條件等),逐步深化博士培育方式,以促成實際的國際合作,並強化博士生未來就業市場之國際化,本案補助學校每年80萬元課程改革或洽談費用,學生出國兩年期間,每年150萬獎學金以維繫其求學過程不受經濟因素影響。

二、另外,有關青年學者就業接軌部分,本部將改革彈性薪資方案,修正頂尖大學及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規定,以彈性薪資延攬國內外優秀人才之比例須達10%,並協調科技部就彈性薪資及各項博士後獎補助機制進行整合,以使我國高等教育品質維持穩定。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應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以避免法官量刑過輕,無法達到保障社會大眾財產安全及使人民生活免於恐懼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4)

江委員就應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以避免法官量刑過輕,無法達到保障社會大眾財產安全及使人民生活免於恐懼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刑法就各種不同類型之犯罪行為,已依法益侵害之輕重訂定輕重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責相當及罪刑均衡之比例原則,如僅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法定刑,將破壞上述刑罰之比例原則。況自94年2月2日經大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本質上屬於數罪之犯罪行為,業已廢除連續犯以一罪論及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改採一罪一罰,並修正併合處罰之數罪,最輕不得低於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或最多額(罰金)以上,有期徒刑部分最重並得判處30年等之各項嚴格刑事政策。因此,對於多次實行詐欺犯行或以其他不法手段遂行詐欺而情節較重之犯行,法官均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處較重之刑。再以委員於本案質詢中所言,現行法官常判處部分詐欺案件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輕刑以觀,該宣告刑仍遠低於法定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益見現行法並無過輕之情形。

二、誠如委員本案質詢,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民眾深惡痛絕。法務部鑑於詐欺犯罪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因此基於罪刑法定,本院曾以:(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二)三人以上共犯、(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法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行為類型,業已提出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修法,將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並於103年6月18日經大院決議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上述修法正符合委員所期重懲詐欺犯罪以達嚇阻目的之意見,並兼顧罪責相當及罪刑均衡之刑法原則。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收養觀念尚未普及,政府應加強收出養制度及宣導,並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建立友善收養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43)

黃委員就國內收養觀念尚未普及,政府應加強收出養制度及宣導,並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建立友善收養環境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收出養新制宣導1節:自101年5月30日起收出養新制實施,為使國人知悉新制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每年編印相關宣導文宣及手冊提供民眾參考,並發送至全國設有婦產科之醫療院所、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地方法院及地方政府,積極宣導收出養制度變革,並強化民眾透過合法收出養機構辦理收出養之正確觀念,期藉此提高國內收養意願及機會。

二、有關落實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1節:衛生福利部於100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即將國內優先收養精神入法,並規範於第16條第3項,期能讓被收養兒少優先在我國成長。另依統計經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服務之兒童國內出養率自101年的29.3%提高到103年的44.67%,未來將持續努力增加兒童國內收養機會。

三、有關建立友善養育環境1節:為創造更友善之養育環境,不論是養育自己子女或收養他人子女,都一體適用各相關部會提供的育兒協助措施,包括0-2歲幼兒育兒津貼或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補助、5歲以下幼兒家庭之學前特別扣除額等育兒協助措施,尤其試養期間之收養人亦得請領育兒津貼及托育費用補助。另外,為使收養人於試養期間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共同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讓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積極為收養家庭爭取相關福利,冀期提高國人收養意願與機會及維護收養家庭權利。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立大學弱勢生比率偏低,應擴增名額、放寬門檻招收偏鄉與弱勢學生入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44)

黃委員昭順就公立大學弱勢生比率偏低,應擴增名額、放寬門檻招收偏鄉與弱勢學生入學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自43年開始實施大專聯招制度,成為高中畢業生入學的最主要管道,大專聯招雖相對簡單、公平,然而也因過高的升學壓力及流於以單一尺度的評量選才,不利於教育多元發展及適性揚才,爰本部於91學年度起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同時強化對弱勢學生的協助,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推動「繁星推薦」有助區域平衡、社會流動:

1.大學透過繁星推薦管道錄取之學生,從96學年度來自218所不同高中,104學年度增加至380所,顯示各大學透過繁星推薦錄取學生之高中來源更加多元及普遍,也進而協助落實高中在地就學之國教目標。

2.繁星推薦雖以平衡城鄉教育資源落差及引導學生就近入學高中職為主要目的,但因採「校校等值」、「適性推薦」等設計,錄取弱勢學生比例亦高於個人申請及考試入學等管道,實有助於社會流動及大學生源多元化。以104學年度資料為例,繁星錄取生中有3.65%為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為最高,個人申請與考試入學皆僅約2.3%。

(二)透過「個人申請」、「特殊選才」招收弱勢學生:

1.考量弱勢學生相對缺乏課外學習資源,在考試成績上也相對不利,大學難以透過僅採考試成績的考試入學來優先錄取弱勢學生。因此,弱勢學生不同經歷背景與強烈學習動機,較適合由大學在個人申請第二階段中,透過面試、書審等多資料審查評量方式加以發掘與重視,並給予弱勢學生較高評價或優先錄取。如此不但可擴大學生來源,增加取才多元性,同時讓社經地位弱勢但有潛力的優秀學生,能有機會藉由高等教育突破逆境向上流動。

2.本部另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特殊選才試辦計畫,105學年度起針對招收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經濟弱勢學生、新住民及其子女)之5所大學,特別增加招生名額35名(包含頂尖大學3校29名)。

(三)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本部經與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補助學校討論後,業設定105學年度日間學制學士班經濟弱勢學生(含低收入、中低收入及特殊境遇家庭)人數達在學人數2%的目標,以鼓勵頂尖大學積極招收弱勢學生,並提供完善經濟扶助與課業生活輔導措施,善盡大學社會責任。

(四)減輕弱勢學生應試經濟負擔:

1.減免報名費:本部自93學年度起,補助低收入戶考生學測、指考、術科考試、繁星推薦、個人申請第一階段報名費暨考試分發登記費全免優待;102學年度起,增列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也減免30%,以及英聽測驗低收入戶考生全免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30%等措施。

2.引導大學逐年調降個人申請管道甄試報名費,並提供弱勢考生相關協助:部分大學除針對進入個人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低收入戶學生給予報名費全免優待,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部分報名費外,另部分校系提供弱勢家庭考生交通及住宿費補助。

3.推動「線上書審」減輕考生負擔:為減輕學生印製書面備審資料之經濟負擔,及簡化學校試務工作,本部、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推動「書面審查電子化作業」。

(五)照顧弱勢學生升讀專科學校:目前現行五專免試招生管道之成績採計,比序項目已針對弱勢身分給予計分。106學年度將研議五專優先免試入學招生管道,針對弱勢身分之計分提高,以照顧弱勢學生。

二、在入學後的扶助措施方面,除各類校內與政府清寒獎學金外,本部依弱勢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條件訂定相關協助措施,包括:

(一)學雜費減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原住民等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用。

(二)各類獎助學金:包括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研究生獎助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

(三)自償性補助:提供學雜費、書籍費及生活費等就學貸款,政府協助議定優惠貸款利率,並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畢業後1年始開始分期償還本息,若為低收、中低收或平均月所得未達3萬學生,並得辦理緩繳。

三、透過獎補助鼓勵學校積極扶助弱勢學生:

(一)獎勵私立大學校務發展計畫自105年度起,助學措施績效補助款由2.5億元增加為3.6億元,另增加補助私立大學校院生活助學金約1億元;如學校辦理各項助學措施自行提撥之經費越高,所獲績效補助款越多。

(二)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相關補助計畫自102年度起亦將國立大學辦理助學措施及弱勢學生升學扶助辦理情形納入衡量指標。

四、引導學校建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一)本部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透過經費補助方式鼓勵國立大學增加招收弱勢學生之比率、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整學習輔導措施。

(二)學習輔導機制係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輔導機制、職涯規劃、自主學習、課業輔導、學生實習機會、就業輔導及社會回饋與服務等,同時,也鼓勵學校能建立長期性助學專款提撥或基金募款機制(含企業募款、產學合作等方式)等,以穩定提供弱勢學生在學資源挹注之基礎。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落實「技職教育深根國力」,讓大學與技職教育並重。從改善升學制度重建技職教育著手,向下扎根,以確保教育資源能適才性的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41)

黃委員就如何落實「技職教育深根國力」,讓大學與技職教育並重。從改善升學制度重建技職教育著手,向下扎根,以確保教育資源能適才性的分配之所提質詢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強化技術人才培育及翻轉技職教育地位,參考先進國家如德國、澳大利亞及日本等作法,包括:整合職業教育與訓練、鼓勵產業參與培育技職人才、學制課程多元彈性、社會尊重各種職業技術人才、教師具實務或農工商等專業背景、著重實習及實驗課程等,納入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推動,期能借他山之石,改進臺灣技職教育制度,以提升技職教育競爭力及社會地位。具體推動措施如下:

(一)政策統整: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於104年1月14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在案,該法旨在培養個人正確職業觀念及培育各行業人才。

(二)系科調整:依據產業發展趨勢及人力需求,盤點高職與技專校院系科之設置及銜接。

(三)實務選才:檢討、研議現行招生管道、考核及實務選才制度等方案。

(四)課程彈性:建置技職課程與教材,銜接產業需求彈性機制、強化技專校院學生基礎學科能力與人文素養。

(五)設備更新:分年分階段更新高職與技專校院教學設備。

(六)實務增能:推動教師面及學生面實務能力之強化。

(七)就業接軌:辦理產業學院、落實技職教育宣導、學生職涯歷程檔案與職涯種子師資培訓、辦理校園徵才。

(八)創新創業:建立技專校院創新創業平臺。

(九)證能合一:彙整國內具法規效用或產業公會認同之專業證照。

二、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本部已公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預定於105年2月公告各領域課程綱要,適用對象為107學年度入學技術型高級中學之學生。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提出之「核心素養」,未來學生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與態度要比過去更加寬廣。而技術型高中具體改變包括:

(一)各群部定課程之實習科目依據「技能領域」,形成群核心能力。

(二)調增部定實習科目學分15至30學分成為「技能領域」。

(三)彈性調減部定專業(理論)學分。

(四)著重就業導向的課程與教學,強化高職學生實作技能,培養具備務實致用之就業能力。

三、為強化學生實作能力、強化學校產學實務連結以及縮短城鄉差距,技專校院將朝招生制度及強化產學實務連結進行調整以符應學生就學及就業之需求。

(一)招生制度

1.持續辦理繁星計畫並加強照顧弱勢層面:繁星計畫之主要設計在於,藉制度之設計達成平衡城鄉差距、學習資源落差,輔以就近入學為重要核心,未來將持續辦理。

2.甄選入學引導技專校院實務選才:102學年度起實施之5586方案,強調透過甄選入學第二階段非書面審查制度,以落實實務選才理念。目前考生報到率達94%,未來將提高採非書面審查之比例,引導高職端重視實作教學。

(二)強化產學實務連結

1.為引導科技大學建構產業創新研發的環境,並與產企業界建立長期合作人才培育關係,本部於102年推動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建構產學人才培訓機制。

2.典範科技大學在人才培育、實務研發、產學合作及制度調整等,需強化產學實務連結,具體作法如下:

(1)在人才培育方面:包括提升學生就業力,縮短學用落差之具體作為,包含將學生實習納入必修學分、系科課程調整、成立產業學院、開設產業學程、強化教師實務經驗及教學能力、學生職業倫理培養及就業輔導等。

(2)在產學研發方面:包括強化基礎技術扎根、研發布局、技術研發商品化、衍生智慧財產運用、實驗及結合業界共同開發、另建立產學交流平臺,深化與產業互動及建立創新合作模式等。

(3)在制度調整方面:包括改進教師評鑑及升等機制、師資結構調整、強化實務面、建置產學合作經營團隊、建立產學合作架構,與特定企業建立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長期合作關係等。

3.本部自104學年度起推動「通識課程革新計畫」鼓勵各校透過通識課程教學革新,提升學生具備邏輯思辨、溝通表達、問題解決、鑑賞美感、探索創造及國際移動等多元素養能力,培養學生能具備正確人生觀及職業倫理,兼顧學生專業實務能力養成及學生專業核心素養培養,提升學生整體競爭力。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建請消防單位應提升自我防災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與知識,熟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及緊急應變卡(HAZMAT)作業流程,並廣為宣導周遭民眾知曉,俾以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9)

楊委員就建請消防單位應提升自我防災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與知識,熟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及緊急應變卡(HAZMAT)作業流程,並廣為宣導周遭民眾知曉,俾以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消防署針對各級消防機關因應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已訂定「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整備作業計畫」,要求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辦理各項整備工作,包括:

(一)檢討修正各項化災搶救標準作業程序。

(二)督導化災搶救查詢相關資訊:要求各大(分)隊及勤指中心同仁知悉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受理報案,並熟悉查詢相關資訊(包含全球調和制度【GHS】查詢及操作)。

(三)化災處理隊(編組)整備:建置化災處理隊、設置據點,要求每月於分隊至少排定1場平時教育訓練;每半年至少辦理1場次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H.A.Z.M.A.T.訓練,藉以熟悉化災搶救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

(四)災害搶救車輛、裝備器材整備:化災搶救裝備器材造冊建檔,並建置數據統計資料。

(五)區域風險因子評估:依災害類別、地區特性、搶救人力配置等,建構風險等級,劃分轄區化災處理隊搶救責任區塊及分析區塊內消防搶救能量。

(六)災害搶救訓練整備:建置全隊歷年參加化災搶救訓練統計及個人化災搶救訓練資料庫、每年至少針對受過本部消防署化災搶救訓練之消防人員辦理1場化災搶救複訓。

(七)災害搶救演習整備:每半年至少與轄內列管場所共同辦理1次救災組合訓練、火災搶救演練,並與列管場所建立及保持密切防救災聯繫、溝通管道。另每年結合或配合其他應變單位(如環保單位、衛生單位、警察單位、管線單位、交通單位、工業區主管單位及國軍等)共同辦理化災搶救演習至少1場,除強化橫向單位配合外,也可達到教育民眾及宣導之效。

二、本部消防署針對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持續辦理消防救災人員教育訓練,並頒訂「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物質災害搶救指導原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定有核生化災害初期搶救作業事項)、「消防人員戰技手冊」(針對核生化災害初期搶救裝備器材訂有專章,其中列有各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作為消防人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之依循,以加強化災搶救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

三、後續將持續要求所屬每半年定期辦理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整備,並將成果函報本部消防署,另規劃辦理化學進階班及指揮官班,加強消防人員化學災害搶救技能。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日租套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8)

楊委員就日租套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日租套房涉及違法經營旅館業務,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住宿安全,並為維護合法旅館業的權益及合理商序,本部觀光局採取以下行政作為:

(一)法制部分,觀光局除研議修改旅宿相關法規,加強規範刊登旅宿廣告外,104年2月4日總統業已公布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將日租套房之經營型態納入旅館業管理,讓縣市政府可更明確依法行政。

(二)要求各縣市政府就轄內日租套房應確實造冊列管並依法查處。如查獲經營事實,除依發展觀光條例予以裁罰外,應轉知各相關單位各依權責裁處,以加強查處成效。

另如其所在區位容許經營旅館,則請縣市政府積極輔導其申請為合法旅館。

(三)督促地方政府主動上網查察日租套房相關資訊,並依法查處,觀光局亦不定期派員清查不同網站內容,函送日租套房予各該縣市政府查處。

(四)為強化地方政府對日租套房相關法規之熟悉及查處技巧,分別自99年起每年辦理日租套房查處講習;此外,亦通函各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加強稽查取締「日租套房」非法經營旅館業務。

(五)民眾宣導及合法資訊提供:

1.製作宣導短片:完成「日租套房問題多」─火災篇及小偷篇、「新孟母三遷」、「反日租崩壞篇」、「赴約」及「007詹姆士胖的空降危機」等宣導影片,於平面媒體宣傳及電子媒體播放,呼籲民眾於旅遊度假時選擇合法旅宿。

2.協調網路媒體:請奇摩、旅遊網站、訂房網站等網路平台公司,協助勿登載未合法旅館(含日租套房)及民宿之網路廣告宣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3.提供查詢合法旅宿之平台:已完成建立「臺灣旅宿網」作為在臺旅遊查詢住宿的入口網站,並已完成英、日語版網頁。

4.透過各種媒介擴大反日租效果:於102年委託製作「反擊日租套房及宣傳住宿合法旅宿」案,透過各種管道,宣導民眾選擇合法旅宿住宿。103年委外辦理「反擊日租暨宣傳臺灣旅宿」擴大反日租宣傳,觀光局結合地方政府的力量聯合進行查緝,匯集全民檢舉的日租套房照片和相關資訊,交地方政府查處,並鎖定校園學生、背包客、年輕族群,找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網路紅人阿喜為代言人帶頭反日租。104年續辦理「反擊日租套房暨宣傳合法旅宿」及「反日租微電影拍製宣傳」,持續宣導日租套房之潛在危險。

(六)截至104年6月底為止,各縣市日租套房之裁罰計865件及罰鍰共計約新臺幣1億元。

二、未來工作重點:

(一)持續督促各縣市政府加強查緝非法旅宿(包含日租套房)。

(二)協請相關權責單位協助網路非法住宿資訊之揭露管理與查察。

(三)刻研議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新增第37條之1(草案)規定,賦予主管機關為調查非法旅宿,得向有關單位請求必要之文件之法源依據。

(四)除推行刊登住宿營業訊息須標示旅宿登記編號之制度外,並修法裁罰非法旅宿業者刊登旅宿廣告之行為,及課予媒體業者查核刊登住宿廣告之義務。

(五)鼓勵全民檢舉:號召全民加入糾舉日租套房的行列,共同打擊非法日租。

(三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中,醫院未落實補助款項適當運用,建請立即查核醫院款項運用狀況,是否有確實增加人員配置或核發加班費、獎勵金,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6)

吳委員就「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中,醫院未落實補助款項適當運用,建請立即查核醫院款項運用狀況,是否有確實增加人員配置或核發加班費、獎勵金,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增加護理人力配置、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於99年至103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以下稱方案),並於方案中明訂經費用途,應用於提升護理人力之配置、提高護理人員薪資、加發獎勵金等獎勵措施,以增加護理人員,並改善留任人員之執業環境。

二、為鼓勵醫院加強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103年「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增列經勞動檢查發現違反護理人員相關勞動法令者,處分日期當月不予核發符合醫院評鑑人力標準獎勵金、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點數加成及急性一般病房每月三班平均照護人數獎勵金,上述款項已支付者,則追扣支付之費用等相關規定。

三、依醫院填報100年至103年獎勵款項應用情形,除用於增聘護理人力、提高護理人員薪資、提高大小夜班費、加班費及加發獎勵金外,部分醫院填報應用於其他類別,經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輔導後,多已符合規定。至於100年有11家醫院、101年有6家醫院不符獎勵項目之情形,健保署已依規定追扣計100年100萬7,633元、101年91萬9,280元,102年獎勵款除因歇業未填報款項應用之醫院予以追扣8萬2,344元外,其餘醫院款項之應用均符合本方案之規定。

四、103年本方案共計核發獎勵金19.5億元,依醫院自行填報獎勵款項分配方式,其中4.9億元用於增聘護理人力;4.6億元用於提高大、小夜班費;1.8億元用於加班費;3.7億元用於提高護理人員薪資;4.5億元用於加發獎勵金。另103年扣除因床數增加而應增加之護理人力外,共計淨增加護理人員1,317人,累計五年淨增加護理人員數為7,522人;依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資料顯示,勞動部近4年統計護理人員平均薪資調幅約8.08%,103年有80%公立醫院提高夜班費,對於改善臨床護理人力及留任環境確有幫助,健保署定期公布統計資料於健保署網站(首頁>資訊公開>健保資訊公開>健保統計資訊>醫務管理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7&menu_id=1023&WD_ID=1043&webdata_id=3974)供各界監督。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人工電子耳應予部分健保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6)

羅委員就建議人工電子耳應予部分健保補助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人工電子耳應視為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予以部分健保補助案,行政院業於104年11月18日以院臺衛字第1040061881號函復大院研處情形,合先明。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感於人工電子耳對重度聽障病患及家屬之急切性,已彙整耳鼻喉科醫學會暨相關專科醫師之意見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提供之醫療科技評估等相關資料,業於104年11月提請專家諮詢會議研議,本案為求周延且考量能使民眾更適切使用,將再函請耳鼻喉科醫學會提供更明確之給付規定後,積極研議,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規定,提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決定是否納入給付。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頂新偽劣油」一審宣判無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0)

丁委員就「頂新偽劣油」一審宣判無罪問提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頂新偽、劣油案」係本部所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並結合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詳研相關法律規定,並經縝密、迅速而完整蒐證後,確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始提出公訴。針對該案一審無罪判決,該署將提起上訴,目前已研擬上訴理由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亦與原承辦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親自主持專案會議,根據現有證據、食安法規範、專家證人、鑑定數據等內容分頭研商,全力爭取二審法院撤銷改判。

二、對於法院獨立審判,本應予尊重,惟法院審理案件,應基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就現有證據及食安法規範等內容,本於法律之確信而為裁判。惟如有人涉及瀆職或其他不法情事之嫌疑者,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於接獲檢舉或掌握相關事證後當立即介入調查。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前媒體披露企業申請之產業外勞,挪用作為私人幫傭看護,嚴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其中就業服務法未授權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勞動部應針對如何遏止外籍勞工之濫用,提出整體改善方案及外籍勞工在台年限不斷拉長,思考外籍勞工入籍台灣作為人口政策一環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40)

邱委員志偉就「日前媒體披露台灣百大企業集團,其子公司將申請之產業外勞,挪用作為母公司董座的私人幫傭看護,嚴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其中就業服務法未授權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勞動部應針對如何遏止外籍勞工之濫用,提出整體改善方案及外籍勞工在台年限不斷拉長,思考外籍勞工入籍台灣作為人口政策一環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就業服務法未規定可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地方政府如欲公布違反就業服務法雇主之相關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勞動部將全盤考量,評估參照勞動準法針對違法情節嚴重之雇主,公布其姓名、名稱之適法、可行性。

二、為改善雇主非法僱用外勞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等問題,本部已從預防、查處、裁罰等面向,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預防面

1.辦理雇主法令宣導: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雇主、外勞管理人員及仲介從業人員法令宣導活動,並印製雇主聘僱勞工法令宣導手冊,加強宣導外勞管理法令罰則及雇主應合法僱用認知與配合主管機關之訪視。

2.辦理外勞法令講習:外勞入國前,辦理外勞職前講習,提供外勞在臺工作期間必要資訊,內容包括工作權益保護機制、外勞須遵守之法令規定。入國後,於國際機場設立外勞服務站,辦理入境外勞法令講習;製作廣播節目宣導外勞管理法令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3.提供檢舉獎金:提供民眾檢舉非法雇主、仲介及外勞獎勵金,依非法雇主、非法媒介及行蹤不明外勞查獲人數,每案最高核發新臺幣7萬元獎金,並設置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撥打。

4.暢通外勞申訴管道:外勞入國後,雇主應辦理通報,地方政府於辦理例行性訪視時,會告知外勞如有權益受損情形,得向地方政府設置之外勞諮詢服務中心申訴。另本部設置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雙語電話提供申訴諮詢服務,受理申訴及協助外勞處理勞資爭議或適應不良等問題。

5.保障外勞轉換雇主權益:外勞可循三方合意或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程序轉換雇主,並建置外勞轉換雇主作業系統,新雇主或外勞可透過轉換系統協助進行媒合,保障外勞權益,減少外勞因轉換雇主不成功,致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6.提供外勞臨時安置保護:外勞遇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及雇主違反契約等權益問題,本部已結合地方政府、外勞關懷團體,提供緊急庇護安置及照顧措施,以保障外勞權益。

(二)查處面

為落實外勞管理及檢查工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聘僱外勞訪查員274名,並訂定訪視查察作業流程與「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作為本部及地方政府辦理例行訪視、民眾檢舉案件及專案查察等事項之準則依據。同時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績效考評方案」,要求地方政府之外勞訪視員每年應查察一定件數之外勞案件(每人全年約500件)。以下就查察工作分別說明:

1.例行訪視:地方政府於外勞入境後3個月內應進行外勞生活管理、雇主給付薪資及仲介公司收費之訪視查察,避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

2.民眾檢舉:本部或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後,由地方政府視情況聯繫入出國管理機關等相關單位會同查察,如發現雇主有非法僱用或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等相關違法情事者,應製作談話紀錄,據以認定並開立罰鍰裁處書。

3.專案查察:本部或地方政府均不定期針對聘僱外勞之雇主辦理專案查察計畫,並由本部會同地方政府或各自派員進行查察,以瞭解外勞工作情形,保障本國人就業及外勞工作權益。

(三)裁罰面

針對雇主「非法僱用(容留)外勞工作」、「以本人名義為他人聘僱外勞」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將處以罰鍰、廢止許可或管制申請,說明如下:

1.非法僱用(容留)外勞工作: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外,本部將廢止雇主所合法申請聘僱外勞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於2年內管制外勞申請案。

2.以本人名義為他人聘僱外勞: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外,本部將廢止雇主所合法申請聘僱外勞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於2年內管制外勞申請案。

3.雇主違法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另未改善者,除再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本部將廢止雇主所合法申請聘僱外勞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於2年內管制外勞申請案。

三、鑒於現行本部推動之預防、查處、裁罰等外勞聘僱管理措施尚未能完全杜絕雇主非法僱用外勞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的問題,本部將持續推動以下措施:

(一)提高非法雇主及仲介罰則:本部已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規定,提高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之罰鍰、罰金金額,修正草案已於103年7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實施雇主聘前講習制度:為強化外勞管理措施,促使雇主熟悉聘僱外勞之法令規定,合理對待所聘僱之外勞,本部已配合就業服務法之修正,針對雇主第一次聘僱家庭類外勞時,實施雇主聘前講習,相關修正條文業於104年10月9日公布施行,明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並預定於公布施行後6個月實施。期藉由雇主聘前講習制度之實施,使聘僱家庭類外勞之雇主接受法規與管理講習,得以熟悉聘僱外勞之法令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遭受裁罰,並減少違法僱用或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情事發生,同時避免民眾抱怨政府「不教而罰」。

四、有關思考外籍勞工入籍臺灣做為人口政策一環之可行性一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期滿不得再入國工作,另外籍家庭看護工自力學習或專業訓練,有特殊表現,符合勞動部所定資格者,得延長為14年。考量已在臺工作逾一定期間以上、具一定技術之外籍勞工,因其對臺灣經濟社會發展具貢獻,工作技能已達熟練,並與雇主維持良好勞雇關係,為留用該外籍勞工轉為資深外籍技術人員,不為他國所用,勞動部刻正建立評點制,由原聘雇主申請轉為資深外籍技術人員留臺工作,外籍勞工如經評點合格後,即核發資深外籍技術人員聘僱許可,得留臺工作,於滿5年後亦得申請永久居留及歸化,銜接移民制度,為我國所用。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農業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建議應研擬方案優先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1)

許委員就為臺灣農業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建議應研擬方案優先推動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貿易自由化雖然會對我農業帶來影響,但同時對我國農產品外銷也有正面效益,例如日本與泰國簽有自由貿易協定,因此,臺灣毛豆銷至日本市場之關稅(6%)即較泰國毛豆銷日零關稅為高;此外,日本給予菲律賓產品普遍性優惠(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待遇,針對菲蕉進口所課關稅僅5.5%~9.1%,而臺蕉則仍需面對20%~25%關稅,致使我香蕉在日本市占率逐漸下降。在我國加入TPP/RCEP後,臺灣農產品即可享受成員國提供之優惠關稅,將有助於我優質農產品外銷,亦有利於吸引各國農企業來臺投資,運用臺灣技術優勢生產及加工出口。

二、為拓展農產品國際市場,確保臺灣農業永續發展,本會先後於93年推動「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96年推動「加強農產品全球佈局行銷計畫」、99年推動「強化農產品全球市場深耕計畫」及104年起推動「農產品國際拓展行銷計畫」,積極開拓農產品外銷市場,重點措施包括「海外農產品市場調查與商情資訊蒐集」、「建立臺灣農產品優良國際形象」、「開發農產品海外行銷通路」、「國際行銷人才培訓」等。此外,本會也積極輔導國內優良農產及其加工品業者取得「Halal」認證,提供穆斯林可辨認之農產品,以亞洲穆斯林市場為主,採海外參展、商機媒合策略,促使臺灣農產品進入亞洲清真食品市場。

三、另為因應我國產業生態轉變及產業升級壓力,行政院邀集各部會規劃與討論對應之發展策略。經環顧世界各國已積極利用資通訊與創新工程科技,配合系統化管理提升產業競爭力,例如日本、韓國、美國、歐盟等國家,透過自動化機具結合了數位化、虛擬化、網路化,有效提高操作可靠度與其效能,隨即召開「生產力4.0科技發展策略會議」,徵詢產官學研各界意見,獲致發展方向的共識,並於104年9月17日核定「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本會並據以規劃推動「農業生產力4.0計畫」,以因應此全球發展趨勢,發展適合國內農產業之智慧農業。

四、本會並篩選產業升級需求高、4.0技術導入機會大、接受度高、具整廠輸出可行性及擴大市場規模之潛力產業,優先示範推動,包括:蝴蝶蘭產業、種苗產業、菇類產業、稻作產業、農業設施產業、養殖漁產業、家禽(水禽)產業、溯源農產品產業、生乳產業及海洋漁產業共10項產業,導入感測技術、智能機器裝置(IR)、物聯網(IoT)、巨量資料(Big Data)分析等前瞻技術,推動主軸策略包含:以智農聯盟推動智慧農業生產關鍵技術開發與應用、建置農業生產力知識與服務支援體系,整合資通訊技術打造多元化數位農業便捷服務與價值鏈整合應用模式,及以人性化互動科技開創生產者與消費者溝通新模式。期透過農業生產力4.0之推動,推升高質化農業生產效率與量能,並為臺灣開創出協同、便捷、人性化的智慧服務農業,建構臺灣農業新商機,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申請人依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於審查過程是否違反條文修法精神及未落實相關權益人應迴避參與審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5)

吳委員就申請人依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於審查過程是否違反條文修法精神及未落實相關權益人應迴避參與審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查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僅授權少數、特定唱片公司利用其著作,其他唱片公司無法利用,造成特定唱片公司獨占特定音樂著作之錄音權,妨礙音樂的流通與相關產業發展,爰參考伯恩公約第13條及美、德、日、韓等國法制,於民國74年增訂本制度,期使音樂著作能被廣為錄製並流傳,使廣大消費者得以聆賞。又該條在適用上,多係適用於將他人享有音樂著作之歌曲,錄製於傳統CD、卡帶等「銷售用錄音著作」之情形。

二、本申請案係申請人將音樂著作製成通用音樂MIDI檔,儲存於記憶卡(SD Card),之後於可讀取記憶卡之裝置及平臺播放,而欲依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此種利用型態與歷來之強制授權案件皆為CD、錄音帶等有所不同,是否符合「銷售用錄音著作」,尚有疑義;至於MIDI檔上所呈現之歌詞,通常係為供人伴唱用而將文字「重製」於紙本、螢幕,並非以人聲「錄製」於媒介物,是該申請案欲利用之方式,是否符合「錄製」之要件,亦有待釐清。

三、經濟部智慧局為慎重處理本案,除請申請人再以書面補充說明外,並就本案相關法律、事實上之疑義,於104年7月2日召開104年第3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審會」)進行諮詢並邀請申請人就其所製作音樂MIDI成品進行現場操作與說明,以釐清是否符合「銷售用錄音著作」及「錄製」等要件。該次會議認定本申請案符合前述法定要件,惟申請人仍須就其申請書之內容再予以詳細說明。此外,因本申請案欲係製作MIDI檔音樂並儲存於「記憶卡」(SD卡),其市場與傳統CD等錄音著作市場有別,如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以下簡稱「報酬辦法」)第12條規定之計算公式所核算之使用報酬,是否較市場行情有過低之情形,尚有諮詢著審會委員之必要,爰於申請人補正資料後,再於104年10月29日召開104年第7次著審會,會議認定依「報酬辦法」第12條所核定之使用報酬,並未偏離市場行情,應屬洽當,故於104年11月12日函復予以許可。

四、上述申請案審查過程較為費時,係因申請人個案上之特殊因素及困難度,為釐清事實上、法律上之疑義,及維護著作權人及申請人之權益,經濟部智慧局依據著作權法第82條第4款之規定召開「著審會」進行諮詢,且均邀請申請人到會,充分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理由正當,於法有據,應無違背該法第69條立法精神之問題。

五、關於本案相關權利人是否迴避問題,經檢視經濟部智慧局目前所聘任之「著審會」委員名單,不論是利用人代表或權利人代表,並無與申請人或本案著作財產權人有法律上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4款:「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之規定,已明文「著審會」僅為「諮詢」之性質,最終作成本案許可與否之決定者,仍係經濟部智慧局。是「著審會」之決議,不具「公權力之行使」,自非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利益迴避」規定適用之對象,故並無迴避之問題。

六、本強制授權案處分之決定係由經濟部智慧局作成,縱使有其他團體或第三人提出或表達意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本有陳情之權利,基於行政機關之立場,自應予以尊重,而不受影響;至於意見諮詢過程中有權利人團體來函要求參加「著審會」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部分,經濟部智慧局經考量該團體並非本案之當事人,故未准其參加會議,並無所謂審查被強力主導、介入之情事。

七、綜上,經濟部智慧局所為之處分均本於法律規定及事實情狀,並依相關之行政程序辦理,並無不妥,亦無球員兼裁判之情事。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應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臺灣自來水公司,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8)

羅委員就應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臺灣自來水公司,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臺灣地區之自來水事業有臺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連江縣自來水廠及金門縣自來水廠等4個單位,依自來水法規定,其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臺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

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範圍除臺北市轄區外,亦包含新北市中和、永和、新店、三重及汐止(部分)等大臺北地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轄區以外則為臺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

三、有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臺灣自來水公司是否整併事宜,牽涉組織、法律、政治、經濟、財務及技術等層面問題,尚需縝密評估,經濟部水利署目前正研擬各項合併方式,預計於105年1月底提出初步報告。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存款保險準備金遠低於法定安全存量,存保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9)

許委員就存款保險準備金遠低於法定安全存量,存保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未來仍可動用,目前非調整存款保險費率適當時機:

(一)103年7月由金管會設立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係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其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申請動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若未來有問題銀行須退場而存保準備金不足時,仍可申請動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二)鑑於「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資金來自金融業,加上銀行業營業稅率甫自103年7月起由2%恢復至5%,且一般金融機構存保費率於100年已作大幅度調漲,目前尚非調整存保費率之適當時機。

二、持續加強承保風險控管,視情形研議調整費率:

(一)中央存保公司將繼續配合相關主管機關監理政策,加強承保風險控管,降低理賠案件損失。

(二)將視未來整體經濟金融情勢、要保機構財務狀況、負擔能力及上開準備金運用情形等因素,適時研議調整費率。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托育資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22)

許委員就公共托育資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自民國101年起輔導並補助地方政府依當地托育需求運用閒置空間設置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提供平價優質托嬰服務。因本案屬申請制,並採競爭型計畫評選,提出之地方政府以新北、臺北及高雄市最多,另14個地方政府經評估轄內兒童實際送托需求並考量永續經營等因素而未申請設立,以致有集中部分地方政府情形。

二、截至本(104)年10月底止全國計有80家公私協力托嬰中心、615家私立托嬰中心,共計695家托嬰中心可提供2萬3,045個0-2歲兒童收托名額,實際收托1萬6,295名兒童,尚有6,750個名額可運用,其中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核定招收3,995名,已收托3,886人,亦有部分中心尚有名額。茲因托嬰中心收托未滿2歲兒童,照顧風險甚高而採小規模型態收托,本身收托量即有限,且平價收費,致有較多候補人數之情事。

三、衛福部推動之初即鼓勵地方政府活化適當公共空間設置,目前配合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實施計畫」,使用學校空餘空間資源設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計有25處,共計規劃13種活化用途,其中即包含幼托機構及社會福利用途,未來將持續督請地方政府妥適運用,以嘉惠更多社區兒童。

四、考量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立涉及地方政府人事、財政增加問題,目前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多規劃以強化居家托育服務、提供托育費用補助或公私協力方式辦理托育服務,以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自103年12月1日起實施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制,截至本年10月底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計2萬2,881人,可收托2歲以下兒童4萬5,762人,目前收托3萬6,537人,尚有9,225個名額可資運用。未來除穩健發展居家托育管理制度外,亦朝建構優質專業體系、平價居家托育服務供給理念,支持家長兼顧育兒與工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400659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7069號 施政報告質詢1號)

黃委員就經濟、內政、教育、國防及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問題:

(一)生產力4.0部分:

1.為使臺灣產業於全球新產業分工價值鏈取得優勢位置並符合臺灣產業特性,經參考美國再工業化、德國工業4.0、日本機器人新戰略、韓國製造業創新3.0戰略及中國製造2025等新科技政策,行政院已於本(104)年9月17日核定「生產力4.0發展方案」,跳脫各國以製造業升級為主要目的之思維,將製造業、商業服務業、農業納入該方案推動內容,期以促進國內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升級,並提升國家未來長期競爭力。

2.方案之推動目標係為掌握產業轉型發展所需關鍵技術之自主能力,並考量中小企業體質,以擴大複製自行車產業A-team模式創造螞蟻雄兵式之競爭優勢,加速產業轉型。另基於人才為核心關鍵,除培育生產力4.0所需高端研究人力,以提升業界研發能量外,亦加強產學連結培育技職人才,以及在職人員技能升級轉型等相關配套工作,期達到固本、扎根、搶單目標,維持我國際競爭力。

3.方案之推動係採製造業應用組、商業服務業應用組、農業應用組及基礎環境發展組等4組分工,分由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農委會、教育部、衛福部及勞動部合作執行。透過「優化領航產業智慧供應鏈生態系統」、「催生新創事業」、「促進產品與服務國產化」、「掌握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培育實務人才」及「挹注產業政策工具」等6大主軸策略,共推動18項策略、60項具體行動措施,優先帶動電子資訊業、金屬運具業、機械設備業、食品製造業、紡織業、物流及零售服務業及領航農業等8項產業轉型。上開各項推動工作所需經費均在各主管機關中程歲出預(概)算額度內優先容納。

4.「生產力3.0」係自動化「少樣多量」生產效率之展現;「生產力4.0」則為走向智慧化以達到多樣客製化之彈性生產模式。以往透過自動化技術使產線簡化穩定,採用庫存管理以調節市場需求之變動性;生產力4.0時代則直接透過資通訊技術、大數據、聯網技術等應用,讓生產線與消費市場之需求直接對話與互動而滿足市場需求之多樣性。易言之,要從過去「單機自動化」變成「機聯網」,以彈性生產方式提高生產能量,即為生產模式典範移轉之改變。

5.為加速產業提升生產力4.0能力,主要分為關鍵技術、聯盟化與產學連結等3部分:

(1)關鍵技術:除透過研發補助、產學合作等機制外,亦將透過策略併購方式達成。另外,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則可促進加速廠商投入資源,參與生產力4.0產學研之創新研發,以落實協助廠商體質翻轉,提升國際競爭力。

(2)聯盟化:將協助國內產業突破以零組件或單一產品發展之限制,強化系統工程與系統整合之格局。

(3)產學連結:除讓大專校院學者積極參與產業服務團工作外,針對技職學校再造,亦將發揮「八大高工、風華再現」之精神,讓高工學生以身為該等學校之畢業生為榮,並順利投入職場。

(二)紅色供應鏈部分:

1.中國大陸近年積極扶植本土零組件業者,帶動當地及全球產業鏈出現變化,在中國大陸業者切入產業類別與臺灣同質性較高之情形下,兩岸產業結構已有部分由過往之合作逐漸走向競合關係。

2.經濟部及行政院陸委會已密切關注該趨勢發展對我國產業及大陸臺商之影響,並透過現有大陸臺商服務、聯繫平臺瞭解臺商面臨問題與需求,以及持續注意關鍵技術與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之配套管理及事後之瞭解措施。

3.經濟部並已就中國大陸供應鏈在地化現況進行分析,並研擬我產業政策及因應措施,將鞏固主力產業競爭力,鼓勵創新及發展物聯關鍵應用,啟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等措施,並透過產業合作平臺,促成兩岸產業分工,降低來自中國大陸競爭壓力。

(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部分:

1.有關成立專責處理機構方面:為推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洽簽經濟合作協定,行政院已於民國103年1月起在「國際經貿策略小組」下增設「TPP/RCEP專案小組」作為推案平臺,由副院長主持,經濟部負責幕僚作業,同時16個部會並均已成立次長以上層級領軍之專案小組。TPP達成協議後,行政院張副院長業於本年10月27日召開跨部會TPP/RCEP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即刻啟動「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行政部門將具體更新影響評估,並就擴大部分進行研議,加速整體法規等體制調和作業,檢討相關配套措施,另將強化國內溝通及徵詢各界意見,同時爭取成員國支持,並由國發會共同協調涉跨部會法規鬆綁事宜,俾使談判前置作業周全並儘速完成。

2.有關自由化盤點工作方面:我國為爭取加入TPP第2輪談判,103年起即積極進行相關準備工作,以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為基礎,完成我國自由化落差檢視與盤點。經過檢討,我國已修改相關法規,使外商銀行在臺灣之子行可以委託境外機構處理消費金融資訊;修正「航業法」俾使海運法規與國際協定接軌;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簡化國際人才離境手續;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加強保護營業秘密;修正「企業併購法」增加外商投資我國上市櫃公司之審查透明度等。另政府部門將俟TPP正式文本公布後,進一步協調處理仍有落差之法規。

3.有關受自由化衝擊產業輔導機制方面: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難免對於國內內需型、競爭力較弱之產業及其僱用員工造成相當衝擊。為強化產業及企業全球競爭力,並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保障措施,我國因應措施如下:

(1)擬訂「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99-108年)」,匡列982億元經費,針對國內可能受影響產業進行輔導,減少其可能受到之衝擊與損害。行政院並於本年9月14日將「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條例」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新增列100億元發展基金,針對個別受損害企業及勞工給予輔導及補助。

(2)為強化國內產業之競爭力,政府戮力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生產力4.0發展方案」、「ide@Taiwan 2020」及「經濟體質強化措施」等,為國內產業創造優勢,強化國際競爭力。

4.有關全面對內溝通方面:為加強各界對推動經貿自由化之瞭解、支持,以及因應對過程透明化之訴求,俾凝聚社會共識,政府已持續研議、建構相關規範制度,並透過國際經貿策略小組產學諮詢會做為與產學界溝通平臺,擴大運用網路媒體等多元管道,全面展開對內溝通工作。

(1)完備朝野溝通制度規範:行政院已於102年10月核定「經濟合作協定(議)談判諮詢及溝通作業要點」作為行政部門與貴院、產業界、社會大眾進行溝通與諮詢之準則。另本年7月公布施行「條約締結法」,則規範我國對外洽簽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

(2)善用多元管道加強溝通:

A.各部會103年已舉辦逾130場次說明會,向貴院、產業界(農、工、服務業均包括在內)、工(協)會、學校及社會大眾等說明我國參與TPP之準備情形,並聽取建議;迄本年8月底,已完成30場次產業溝通、13場次校園溝通。

B.完成建置「TPP/RCEP專區」網站,將TPP目前談判進展、我國加入TPP之總體經濟影響評估,以及各界可能關切議題,彙整完成「問答集」供各界瀏覽,並提供聯絡人方便民眾詢問。

C.運用新媒體(臉書、懶人包、YouTube)、專家學者投書、校園座談、平面媒體、網路、電視廣播等管道,為政策發聲,並澄清不實輿論等。

5.有關爭取國際支持方面:因TPP之入會需取得12個會員國之共識決同意。目前政府已完成盤點各國對我關切議題,並研擬解決方案,並利用各種場域積極加強與各會員國溝通遊說。此外,為避免「中國因素」影響,減少會員國之疑慮,宜儘早達成兩岸貨貿談判,以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6.我國目前仍針對20項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或特別防衛措施,並禁止中國大陸部分農產品進口,要加入TPP/RCEP,農業部門必須面對此等問題。行政院農委會已妥擬加入TPP/RCEP之因應策略,將持續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除加強產業調整相關工作外,並適時辦理救助與穩定價格措施,降低對農業可能之影響。另針對美國要求我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現階段政府「牛豬分離」政策並未改變,相關部會將持續向美方說明,由於國人豬肉消費量高,又喜食內臟,各界對於開放萊劑豬肉進口有很深之疑慮。我國並非不買美國豬肉,實際上臺灣近年來每年平均自美國進口豬肉超過7,000公噸,未來亦將繼續進口不含萊劑之美國豬肉。

7.有關臺灣未加入TPP之衝擊方面:臺灣係小型開放經濟體,對外經貿向為產業發展基石、經濟成長命脈。為強化產業競爭優勢,突破經濟邊緣化危機,爭取加入TPP等區域整合,已是必走之路。尤其,TPP目前12個成員國多為我重要貿易夥伴,我與該等國家彼此間之貿易額占我總貿易額比重高達35%,未來該等國家在TPP加持下,彼此間進出口貿易將享有各項優惠待遇,勢將對我出口表現造成衝擊。

(四)降息部分:

1.本年以來,由於全球景氣復甦緩慢,尤其科技產業景氣疲弱,加上中國大陸供應鏈在地化,以及國際油價大跌,致臺灣出口不振,近期國內外主要機構對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多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8月預測之1.56%(註:依該總處11月發布之最新預測值為1.06%)。

2.為因應國內景氣下滑,在通膨無虞下,央行透過公開市場操作,調節市場資金,提供有利經濟發展之寬鬆貨幣環境。本年1月至9月銀行放款與投資年增率為4.66%,貨幣總計數M2平均年增率為6.38%,皆高於行政院主計總處8月對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1.56%,可充分支應經濟活動所需資金。另由於全球景氣復甦緩慢且仍具不確定性,加上國內經濟成長減緩,負的產出缺口擴大,在通膨預期溫和之情況下,本年9月央行調降貼放利率半碼,以增加總需求(即對消費、投資及出口均有助益)。

3.由於貨幣政策從實施至效果顯現約落後一年,在資金寬鬆情況下,財政政策重啟經濟動能之效果較大,當季即能顯現。寬鬆貨幣政策需要搭配擴張性財政政策,始能達成總體經濟之穩定。政府已計劃105年度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加強提振景氣效果。

4.長期以來,臺灣存在超額儲蓄現象,係因國內投資不振。引導剩餘資金促進投資,有賴各部會相關配套措施配合,積極排除投資障礙、鬆綁法令規範,並加強研發創新,以提振國內投資,解決超額儲蓄問題,促進經濟成長。

5.未來央行仍將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採行妥適之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

(五)刺激消費創造投資誘因部分:

1.臺灣經濟發展係以出口帶動投資為主要動力,尤其是製造業部門,其生產與出口偏重於以中上游製造原材料與零組件為主之中間財,占出口比重約七成,進而帶動資本密集產業之投資,故易受到國際產業景氣之需求影響,一旦國外需求不振,將影響到臺灣出口表現,連帶地影響到廠商投資之意願。

2.為因應外在衝擊,提升經濟活力,行政院已於本年7月27日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聚焦於產業升級、出口拓展及投資促進等三面向,研提立即可推動之措施,短期提升景氣因應能力,中長期則扭轉過去出口代工低毛利之發展模式。主要措施如下:

(1)產業升級:推動「臺矽基金計畫」,匡列36億元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啟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105年底前預計投入35億元,可帶動新增投資金額逾180億元。

(2)出口拓展:打造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105年整廠/系統整合輸出之預估產值合計達83億元;輸出入銀行3年增資200億元,並建立聯貸平臺,擴大金融支援。

(3)投資促進:擴大105年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預算額度,其中公共建設規模達3,596億元,較上年增加13.1%;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033億元,較上年增加4.9%;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與民間合組成立併購投資基金,協助企業併購,預估可帶動1,500億元至2,000億元資金投入。

3.另鑑於近來全球經濟趨緩,企業及消費者信心轉趨保守,為刺激國內消費,行政院已於本年10月8日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以租稅優惠方式鼓勵民眾汰換舊車。此外,行政院亦已於本年10月30日提出「消費提振措施」,以刺激內需,確保經濟穩定成長。

二、關於內政問題:

(一)住屋政策部分:

1.有關國內都會區空屋、餘屋之現況方面,內政部利用房屋稅籍資料與台電用電資料,將月平均用電度數低於60度之住宅,界定為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自98年至103年,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占存量比例從11.49%逐漸降低至100年之10.15%,再增加至101年之10.63%,103年為10.30%。另利用地籍資料、房屋稅籍資料與台電用電資料,將屋齡5年內、仍維持第1次登記且有銷售可能性之住宅,視為新建餘屋(待售)住宅。從99年第2季2.5萬餘宅緩降至100年第4季之2.1萬餘宅,102年第4季為2.7萬宅,103年第1季上升至3.4萬宅,第4季則為3.8萬餘宅。

2.有關大臺北地區空屋率及其原因方面,依據「103年低度使用住宅及新建餘屋資訊統計與發布委託服務案」統計數據,其中三芝、淡水、新莊、三峽等地之比例分別為30.31%、14.01%、7.06%、10.56%,基本上仍需要做更進一步分析始能確認空屋率高之原因,歸納彙整「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或宅數較高地區之可能原因為:

(1)「偏鄉地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相對較高、低度使用住宅數較高地區存在住宅存量較多地區。

(2)明顯「人口外移地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相對較高。

(3)近年「新興整體開發區」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比例相對較高。

3.有關新加坡「住者有其屋」理念方面,由於我國與新加坡社會發展與國情不同,尚無法比照,理由如下:

(1)新加坡土地總面積約85%為國有土地,政府運用土地徵用制度確保公共組屋之土地供應,我國土地總面積約75%為私人所有,公共住宅用地需透過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而新加坡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及個人所有,國家所有土地占土地總面積約85%。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建造公共組屋可於任何地方徵用土地;被徵用土地僅國家有權調整價格;政府支付徵用土地補償費遠低於市場價。因此,新加坡政府能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獲得土地,確保大規模公共組屋建設之土地供應。而我國並無徵用私人土地興建公共住宅之制度,公共住宅土地需透過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

(2)由於新加坡制實施公積金制度,強迫有工作者提撥部分薪資以儲蓄,而該筆存款亦可用於購置公共住宅,我國雖有類似之勞保機制,但目前並無法讓勞保投保人將其提撥基金轉為購買住宅,如欲比照新加坡,增加人民薪資提撥率,需由相關部會協商共同建立長遠之基金提撥制度及實施計畫。

4.對於想購屋之青年,因大臺北都會區房價較高,為協助部分想購屋之青年購置住宅,內政部已參考新加坡之地上權住宅,正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未來如規劃完成,將以可負擔價格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解決青年擁屋及住之問題。

(二)人力政策部分:

1.面對國內人口結構轉變、產業結構快速變遷,以及全球化國際人才競逐之挑戰,為期有效解決國內人力供需落差、學用落差及人才外流等問題,並更進一步培育具創新、整合能力、跨領域合作及國際觀之人才,提高臺灣國際競爭力,政府近年致力於整合各部會資源,從育才、留才及攬才等三大面向,推動相關重點策略及做法:

(1)有關育才方面:

A.為發展職能基準,提升人才素質,除辦理各式培訓外,勞動部已於本年4月推行「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預計至106年將推動各部會建置300項職能基準,使教育端與產業端於人才培育方面更能符合產業用人需求。

B.為擴大產學合作,縮短學用落差,行政院於103年11月成立「行政院產學連結會報」,整合各部會資源,擴大辦理「產業學院」、「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等產學合作專班,以縮短青年融入職場時間,適時回應產業用人需求,並促進青年多元就業。另教育部推動「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期透過就業輔導、實習、創業、證照等管道,建立學生畢業轉銜至職場之機制,提升學生就業力,並提供產業發展所需專業人力。此外,為因應4.0時代之人才需求,行政院於本年9月核定「生產力4.0發展方案」,該方案之主軸策略五「培育實務人才」,推動做法包括「產業在職人才培育」、「產學連結跨域科技人才培育」、「產學研連結培育國際實務人才」及「產學研單位延攬國際專業人才」等4項策略。

C.為積極培育菁英人才,強化國際連結與國際競爭力,教育部現正推行「青年學者養成計畫」,以強化我國高階人才之培育及相關支持系統,將採產學型博士、學術型博士、實務型博士三軌並行方式,讓博士培育更貼近產業需求,並透過選送優秀博士人才出國,提升其國際化視野與競爭力,建立國際連結,以吸引國際企業來臺,進而強化臺灣國際競爭力。

(2)有關留才方面:為鼓勵企業加薪,經濟部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草案,除中小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之130%限度內,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外,擴大至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而增加支出部分,亦得適用前項租稅優惠,目前正由貴院黨團協商中。基本上,企業加薪與否,係依市場機制,加薪抵稅僅為觸媒,惟透過租稅優惠誘因提升企業加薪意願,以凸顯政府對勞工之照顧。此外,為提升薪資水準,政府除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以創造「創新、投資、就業」之良性循環外,亦積極推動社會企業發展、調適法規制度,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加薪誘因,並檢討基本工資制度,保障勞動權益。

(3)有關攬才方面:針對外籍專門技術人員、來臺就學之僑外生及資深外籍技術人員等3類對象,將採漸進性適度之鬆綁,規劃推動工作評點制,放寬外籍專業人才配偶與子女工作資格,以及檢討放寬居留、永久居留及歸化法令規定等措施,並採逐步推動。勞動部、內政部及外交部將就立即可行之法規命令進行修正,期於105年1月實施相關措施。

2.在全球積極競逐人才下,為因應我國人才流失,並補充產業升級所需之特殊人才,以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已於本年9月8日核定「全球競才方案」,重點工作包括:

(1)啟動全球攬才: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與我國國家層級單一網路平臺(Contact Taiwan),介接海外布建之人才網絡,以網實合一方式,提供互動式媒合及線上諮詢專責服務,並鎖定十大攬才重點領域,延攬目標國家之特定產業關鍵人才,期使人才與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之策略互相扣合,以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及企業人才需求。

(2)提高我國競才條件:支援學研機構及國內企業競逐人才,調整現行彈性薪資制度,改變齊頭式平等之補助方式,以國際水準之薪資延攬及留用特殊優秀學研人才,並鼓勵公設財團法人延攬之創新研發人才至學校兼課或講座,或與企業共同合作研發計畫,擴大外溢效果。

(3)建構友善留才環境:簡便工作居留程序、協助解決外籍人才來臺居住及強化企業留才誘因等措施。另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員工分紅、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證及庫藏股等五大獎酬員工工具,提供適用緩課稅5年,並可對具有關鍵影響特定員工發放限制型股票,且以淨值課稅,以吸引優秀人才走進臺灣並留下來。

(三)銀髮人才部分:

1.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所衍生勞動力減少問題,行政院已於103年核定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將「擴大勞動參與」理念納入綱領政策內涵,透過積極開發與運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力,並鼓勵「青銀共創」,促進世代融合與經驗傳承,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營造友善職場,使中高齡在職延長,提升國人勞動參與意願。同時並積極規劃推動銀髮產業,充分運用先進科技,開發多元、優質、適齡之商品及服務,以滿足高齡化社會之需求。此外,行政院亦已於本年10月13日核定通過「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增加健康年數、減少失能人口為政策目標,建構「健康、幸福、活力、友善」高齡社會為願景。

2.行政院並已指示相關部會研擬前瞻對策及短中長期具體做法,納入由國發會彙整完成之「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勞動力因應作為」報告,其中針對「提升中高齡勞動參與」、「研議延後或漸進式退休」及「提供職務再設計獎勵措施」等方面,主要推動策略及具體措施如下:

(1)友善職場:修正「勞動基準法」,增加工時彈性,並強化勞動檢查,以消除年齡歧視,以及提供職務再設計獎勵措施等作法,以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機會及意願。

(2)友善服務: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建置銀髮人才網路平臺,增進青銀學習交流,並推動多元適性職訓,提供個別化就業與職訓諮詢、推介及媒合服務等就業促進措施。

(3)友善家庭:補助並鼓勵企業擴大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擴增平價非營利幼兒園,使托育安親普及化,同時積極發展長照服務網,提供完善照顧資源,以建構高齡友善環境,達成活躍老化目標。

(4)勞保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已採逐步延後機制,從現行60歲,至115年將達65歲;每延後1年請領,增給年金金額4%,最多增至20%。

(5)軍公教人員延後退休年齡相關修正法案,已於102年送請貴院審議。

(6)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勞動部現正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其初步研究成果,有關建議政策方向宜以促進中高齡就業為主軸,包括:加強對雇主宣導、推廣退休管理課程、加強職務再設計方案之內涵與推廣、建立職涯再設計機制、規劃適合中高齡專業與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創造適於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強化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法制建構、調整勞保減額及增額年金之給付差異、設置專責單位處理高齡就業促進議題及推動延後退休政策宜循序漸進等。

(7)協助事業單位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包括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等,以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意願。

3.在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下,將帶動國內相關產業與服務興起,為掌握此一銀髮商機,相關部會正積極推動醫療、健康照護、老年財務安全及銀髮旅遊等產業,包括:

(1)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刻正規劃「臺灣生物經濟方案」,提升生技產業能量,增進國人健康福址,亦將納入發展銀髮經濟(silver economy),並透過鬆綁老年照護機構,帶動健康服務產業發展。

(2)經濟部自99年起持續推動「健康促進服務產業」,訂定產值年成長15%之目標,期滿足民眾對於健康生活之需求,並為產業注入科技化與國際化元素,加速成功營運模式之複製與擴散。

(3)金管會鼓勵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之發展,103年長期照護保險有效契約件數逾53萬件。

(4)交通部於「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中,除積極推廣銀髮族旅遊套裝產品,亦輔導旅行業開發行銷銀髮族創新旅遊商品。

三、關於教育問題:

(一)提升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部分:

1.有關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特刊「2015-2016年全球最佳大學排名」之評比指標,主要包括教學、研究、論文引用、國際視野及產業收入等5項,尤重「聲譽」調查。經檢視國立臺灣大學本年整體分數表現優於103年,惟排名卻從103年之155名跌落至167名,顯示全球化下高等教育競爭日趨激烈。基此,教育部已於本年3月27日發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學校多元發展之經營型態,期能促進學校創新轉型、合併與順利退場,導引高階人力協助產業升級,進而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

2.為引進國際高等教育人才及培育優質人才,教育部偕同科技部自99年起推動「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以協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延攬及留任國內外教學、研究、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具資深產業經驗之特殊優秀人才;另教育部自103年度起推動「臺灣人才躍昇計畫」,補助學校以其優異領域與外國一流學研機構合作,延攬具跨校領導能力之國際人才及團隊,帶動校際合作及資源整合綜效,強化國際及產學合作,培養我國人才。

3.為因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行政院已於102年12月19日第3377次院會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修正案,並將「教育創新」列為示範重點之一,以試點實驗方式協助國內大學突破現有法令框架,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期藉由標竿學習,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拓展國內學生視野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另外,教育部近年各補助計畫政策評核指標,亦已包含推動國際化相關項目,透過提升國際化環境之目的,以良好學習環境吸引境外學生來臺修讀。而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學校在「就讀學位或交換之國際學生人數」表現上,103年實際值為1萬5,148人,超過預定目標值1萬4,546人,多數大學推動國際化以「精進在臺留學友善環境」及「增強交流合作優勢行銷」為主軸。在未來改進策略上,該部將採行包括:建置對外國學生友善之學習環境,提升全英語授課課程及學程品質,並改善教師待遇限制;建立外籍學生支援及生活輔導制度;簡化或協助境外學生辦理各項申請作業等之各項校內行政作業程序;提供外國學生專案獎助;強化留學臺灣優勢行銷;配合華語教學吸引優秀外籍學生。

(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部分:

1.教育部推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均重視促進大學整體教研能量之提升及校園國際化環境之提升,並著重研究成果對於產業、社會發展之實質貢獻,而不僅在於學術聲望之排名,未來亦會持續朝此方向積極推動執行。

2.「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延續第一期計畫之基礎,對於我國教研水準優異大學在人才培育、加速校園國際化、促進產學合作、加強研發創新等面向皆有亮眼之表現,使得各校國際專業研發能力大幅提升,在學術發展上亦有顯著成果,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並影響我國高等教育在國際學術之發展地位。教育部未來除持續檢討目前計畫執行成效外,並朝下列方向進行規劃:

(1)建立多元特色發展之高等教育藍圖:因應社會對高等教育之不同需求,大學應該朝向多樣化及分殊化發展,各大學可依照自身條件、辦學理念及學生來源做自我定位,進行功能區隔與分化,經由特色建立,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力。

(2)政策引導大學整併調整高等教育規模:考量我國大學校院數量過多,致教育經費嚴重稀釋,為利教育資源有效整合,政府應有主導大學合併之必要性,業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並成立推動審議會,刻正規劃並推動大學合併,以強化大學教育資源運用效益及提升教學品質。

3.基於政府資源妥善分配與運用,行政院於審查教育部第2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00年至105年)」時,已要求該部應請大學依其研究能量及發展重點,並配合國家未來發展重點產業,積極整合校際、產業與國外研究單位之相關資源,全面提升教學研究能量,持續追求專精領域教學與研究之卓越發展。教育部自95年起陸續推動第1期「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與第2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挹注經費約900億元,第2期計畫將於105年12月屆期,屆時該部將就計畫實施成效進行總結評估,俾利後續規劃相關政策方案與挹注資源,強化頂尖大學教學與研究品質,培育國家優秀人才。

四、關於國防問題:

(一)募兵制、募兵素質及海島國家之守勢國防部分:

1.「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業經總統於本年9月30日公布,10月2日施行,其立法目的係加速募兵制各項配套措施之法制化,克服以往徵兵制時期之舊有法令規章限制,完備募兵制「改善待遇、提升尊嚴、擴大出路」等配套法源基礎,建立軍人相關權益與福利措施制度性之保障,營造青年從軍及長留久任之良好環境,進而穩定國軍人力來源,使募兵制順利推動,有效提高募兵制招募及留營誘因,並藉由策訂各項配套措施法案,提供後續各部會有關法令修訂依循,建立我國可長可久之兵役制度。

2.為確保招募人力素質,國防部於甄選簡章均規範,報考人員須符合年齡、學歷、體格、品德及國籍等資格條件,且須通過智力測驗、體能測驗及口試等3項測驗,成績均須達合格標準始能錄取;另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實施募兵制國家之報考資格,均以高中(職)學歷為主,與我國目前方式概同。入營後持續透過軍事專業訓練、學位進修、證照培訓等管道,提升專業職能及學識。

3.募兵制係政府國防重要施政,國防部基於確保國家及國防安全,依「兵役法」規定,於105年持續徵集2萬3,100員82年次以前之役男入營服常備兵役,以補足缺口,至於未徵集服義務役役男,仍依計畫服替代役,此項作法係為維持堅實戰力,符合兵役公平,並確保兵制轉型平穩過渡;另83年次以後役男,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政策不變,惟鑑於需用機關仍有迫切需求替代役人力,為妥適運用役男專長人力,內政部已規劃相關報告並經行政院核可在案,預定自106年起開放渠等部分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屆時各需用機關將可視需求提出申請,以持續補充其所需人力,目前該部已完成「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實施計畫」草案,於本年10月26日函報行政院核定中。

4.為加速補充戰鬥部隊等單位志願役人力,並建立不同類型部隊待遇誘因,以及鼓勵優秀士兵續服現役,維繫部隊專長種能,穩固基層單位人力,行政院已核定「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等2項待遇,並自本年4月1日起核發,使招募及留營人數有顯著提升,經統計至本年10月27日止,已招獲1萬5,196員,達成率為108.5%,迄今留營率達72%,較近2年(102年、103年)平均留營率提升18.6個百分點,顯示志願役人力呈穩定提升趨勢。又為期上開增給待遇項目確實有助提升招募及留營成效,並符合留優汰劣、長留久用之原則,行政院業請國防部應於105年10月底前,就增給上開待遇項目所達成之招募及留營相關效益,連同編現數之變動及管理措施改善成效,提出檢討報告後,再決定後續實施事宜。此外,國防部依全軍志願士兵人力現況,為能有效補充戰鬥部隊及外島等單位,針對報考超溢軍種建立轉用缺員單位措施,研擬調整本年志願士兵甄選機制,改採「軍種志願序」方式,管控、調節補充人力流向,積極提升招募不易之主戰部隊兵力。

5.前瞻戰爭型態改變,考量區域安全情勢,順應世界各國軍事組織發展趨勢及新式武器裝備籌獲,國軍調整軍事戰略構想,以及因應少子女化、世界兵制趨勢、體察社會民意及強化國軍戰力,我國在兵役制度方面,必須推動募兵,透過招募及培訓役期長、意願強、經驗熟之志願役人力,建立固若磐石國防武力,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建構精銳國軍,達成「提升國軍戰力」、「降低社會成本」、「合理運用人力」、「增加從軍選擇」等政策效益。

6.募兵制係國家兵役制度轉型重大政策,行政院在兼顧施政需求與財政健全原則下,配賦國防部105年度國防預算3,217億元,較本年度增加89億元,人員維持、作業維持及軍事投資等預算均呈正成長,已充分彰顯政府持續強化國防之決心,以利各項國防施政順利推動,有效遂行建軍備戰任務。

7.國防部將依既定期程推動募兵制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持續強化招募及留營動能,積極增進志願役人力成長,確維國軍戰力穩固及國家安全,同時將爭取全民共同支持,鼓勵有志青年踴躍投身軍旅,加入國軍保國衛民行列。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修正條文,涉及退役軍職人員遺族撫慰照顧制度之檢討修正部分:

1.銓敘部於102年推動年金改革時,原擬將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修正為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並希望軍、教人員比照修正;另貴院部分委員於審查法案時亦提出除配偶須年滿60歲,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外,並必須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每月所得低於3萬2,160元,且扶養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2人以上為支領半俸之要件。

2.國防部鑑於軍人長年戰備服勤,家務操持幾乎委由配偶代勞,同時審酌軍人特性,並使現役人員繳費及領受退除給與權利義務衡平,以及符合照顧遺族意旨,且世界其他國家對於配偶支領遺族給付之規定,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所規範(例如韓國規定配偶領取年金之條件,以任職當時有婚姻關係者為限,法國規定遺孀或遺夫領取年金之條件為夫妻關係存續已達2年以上),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草案,增訂婚姻關係期間之限制,配偶以60歲、婚姻存續15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具領取資格。

3.另考量部分退伍軍人早期亡故,配偶及子女家庭生計面臨困境,為期妥慎照顧遺族生活,特再增訂領俸人員退伍生效時,婚姻存續2年以上之配偶,不受起支年齡限制,惟如已領取其他公庫支給之退休給與,則不得擇領月撫慰金,以期俸金合理發放。

五、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臺商及一般民眾子女國籍部分: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係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爰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係以「戶籍」作為區分標準,非以國籍區分;另因大陸地區幅員遼闊,是否設有戶籍查證不易,為利身分認定,爰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補充規定,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

2.另貴院黃委員昭順曾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提出修法建議,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滿2年」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部分,行政院陸委會前於本年5月26日函詢國防部、內政部之意見,並於同年9月16日召開修法會議,惟因涉及層面廣泛,尚未獲得共識,爰已請相關機關於會後提供補充意見,俟各機關回復後進行後續研處。

(二)開放陸勞政策部分:

1.按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基層勞工,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並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之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與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外籍勞工政策。

2.目前開放雇主可自泰國、菲律賓、印尼及越南等國引進外籍勞工;另為滿足國內照護及漁業之人力需求,且考量越南勞工行蹤不明狀況有所改善,勞動部自本年7月15日起重新開放引進越南家庭看護工及漁工入國工作;又勞動部亦與外交部合作拓展新興來源國。

3.至於引進大陸勞工來臺工作議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及第95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須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其來臺工作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需經貴院決議同意,始得開放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勞動部後續將視整體經濟及就業情勢,適時就是否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議題,配合大陸政策,廣納各方意見,於取得社會共識後,研議調整相關政策。惟考量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涉及層面較廣,非單純屬勞工事務,且現階段社會民意尚無形成共識,故目前尚無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之規劃。

(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部分:

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至今已展現其具體成效。依照協議管道,目前已將潛逃至大陸地區之重大要犯,如:槍擊犯陳○志、前立法委員郭○才、綁架臺中市副議長案之集團主嫌許○祥、廣西南寧詐騙案余○螢、唐鋒炒股案周○賢、高鐵爆裂物主嫌胡○賢、前嘉義縣溪口鄉長劉○詩、腰斬棄屍案主嫌唐○及其前夫張○峰、詐保主嫌許○同、向砂石業收賄之屏東縣警官陳○利、前侵占臺灣智網公司2,000餘萬元之經理沈○君等人緝捕遣返回臺。可見上開協議有其實際意義及功能。

2.目前已向陸方提出請求遣返之要犯,而尚未遣返者,行政院陸委會、法務部及司法警察機關仍持續積極與陸方國臺辦及公安部、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門舉辦工作會談,針對要犯之遣返,由我方提出請求對象遣返之落實執行要求,希能儘速落實遣返。

3.至於極少部分刑事犯雖取得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試圖規避前開協議第6條「人員遣返」所律定之緝捕遣返機制,法務部仍持續於工作會談、協議檢討、高層互訪及海基會司法考察等場合,向陸方相關部門提出遣返之請求。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5)

羅委員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於民國65年4月29日公布施行,後續因應山坡地開發建築等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逐漸增加,故再於75年1月10日修正公布,針對非農業開發利用行為之水土保持事宜予以規範。嗣83年5月27日「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以該法優先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則配合該法施行,分別於87年1月7日與89年5月17日修正及刪除部分條文。因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陸續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委會已配合實務所需研修相關法令,並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避免災害發生。

二、另為強化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作,內政部已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分別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及個別住宅(非社區型)明定其執行方式,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檢查,對於A級社區應立即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依法限期改善,有危險之虞者,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法代為履行。至個別住宅(非社區型)之防﹙減﹚災及避災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設置服務專線並成立服務團隊,如有安全疑慮得由服務團隊成員進行勘查及採取必要措施。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均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辦理情形,要求將檢查結果通知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各地方政府列管之重點山坡地住宅社區,提供專業意見供改善參考,以維護社區安全。

三、又,早期位於山坡地之高地社區因建築法規未備,致社區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及其附著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仍屬建商所有,加以並未成立維護基金,如建商發生財務問題,易造成供水中斷。為避免影響社區民眾用水權益,「自來水法」業於98年1月21日增訂第61條之1,明定既有社區其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者,其用戶視同擁有法定地上權;新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私有土地,則要求應由用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後,始得供水。至部分社區因設備管線老舊致漏水嚴重,其工程改善經費是否由政府補助,經濟部將俟相關分析與調查評估作業完成後,就補助方式、比例與可能性提出可行方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基改食品輸入我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0)

楊前委員就基改食品輸入我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進口食品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始得進口。經查基改鮭魚目前尚不可輸入我國供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二、為加強基改食品原料管理,衛福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上市前審查:為把關及審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安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查,其審查之重點包括產品之毒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等,同時參考先進國家對該基改食料安全性評估結果,並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確保安全無虞,始發給許可。

(二)強制標示政策:產品含基改原料之食品應如實標示供消費者選購辦識,即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散裝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

(三)輸入管理:輸入業者應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並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申請查驗並申報,且保存相關資料5年。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口罩及相關呼吸防護用具訂定PM2.5過濾標準並納入產品驗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4)

陳委員就口罩及相關呼吸防護用具訂定PM2.5過濾標準並納入產品驗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制定20種呼吸防護具相關國家標準,包含CNS 14755「拋棄式防塵口罩」、CNS 14756「附加活性碳拋棄式防塵口罩」及CNS 14774「醫用面(口)罩」等防塵及醫用口罩,以及呼吸器、火場避難用面罩等呼吸防護具,並可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及執行之參考依據。

二、經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呼吸防護具標準,目前未特別針對PM2.5粒徑範圍(直徑在2.5微米以下)之粉塵提供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另比對各先進國家所制定之標準,皆以0.3微米至0.6微米等濾材最不易過濾之微粒測定呼吸防護具過濾效率,依此過濾效率對於PM2.5以下之其他粒徑之微粒應可保持一定程度之過濾效果。

三、以市面上常用於作業場所及防疫之N95口罩為例,係依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規定之標準進行測試,對相當於0.3微米之非油性粉塵具備95%以上之過濾能力,而CNS 14755及CNS 14756之試驗條件及試驗方法與NIOSH相同,過濾效率符合國家標準D2等級之口罩即相當於N95等級,具備等同之細微粉塵過濾能力。

四、鑑於各界對口罩防護PM2.5之需求增加,為避免市面上不具備PM2.5防護能力之口罩致危害消費者健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研議制定PM2.5檢測標準之可行性。此外,該局已定於本(104)年12月17日召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邀集技術專家、行政院消保處、行政院環保署、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臺北市工業安全衛生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等產官學研各界代表,針對現行國家標準是否可用以評估口罩之PM2.5防護效果,以及訂定PM2.5檢測方法之可行性等議題進行討論。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太平島碼頭工程」完工在即,應儘速規劃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前往視導,並主持完工典禮,藉以宣示主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83)

林委員就「太平島碼頭工程」完工在即,應儘速規劃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前往視導,並主持完工典禮,藉以宣示主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海巡署查復如下:

一、「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至104年11月底止,主要工項均已完工(工程進度99%),目前刻正由承商進行零星工項作業,另工程代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業已編組驗收團隊,進行部分驗收作業。

二、有關「啟用典禮」之舉行、地點、主持人及觀禮人員各節,目前尚由本院海巡署審慎評估規劃中。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保署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減碳目標(西元2030年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50%)應如何達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4)

許委員就本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減碳目標(西元2030年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BAU)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50%)應如何達成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要求發布「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對國際社會宣示於西元2030年減量目標,代表我國行政部門立下低碳轉型指標的決心,亦是針對西元2014年COP20的「利馬氣候行動呼籲」(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各國宣告承擔減量責任,共同分擔溫室氣體減量義務」的倡議,所做出的具體回應。

二、我國在籌劃INDC的過程中,本院督導環境保護署邀集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本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成立「INDC專案小組」,檢視我國西元2030年能源需求面最大可能之減碳作為及能源供應面減碳策略,進行能源配比情境模擬及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並加計非燃料燃燒二氧化碳與其他溫室氣體後,審慎評估INDC目標及提出部門減緩措施。

三、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於今(104)年7月頒布施行,此INDC設定的西元2030年排放量恰可作為此法在西元2050年將排放量降至西元2005年50%以下的階段性目標。結合兩者,法規完善在先,同步推動在後,顯示我國積極減碳有具體的期程與布局。

四、溫管法公布施行後,本院環境保護署首要工作為積極建構減碳配套法制基礎,優先研訂諸如溫管法施行細則、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抵換專案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等相關管理辦法等,相關子法均已完成草案預告及公聽研商作業,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研修;此外亦將結合相關部會的獎勵及補助規範,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自願減量行動;待相關機制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的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減碳。

五、此外,為有效掌握國內溫室氣體排放基線,本院環境保護署先於101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並在101年12月20日及25日發布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自102年起強制納管對象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現配合溫管法通過,刻正研訂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抵換專案等相關辦法,以期無縫接軌現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推動事項。

六、隨著減碳目標提出與各項法規的建制,期盼藉由中央與地方、公部門與公私企業合作,全面提升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建立永續低碳的社會。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超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52)

許委員就改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超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管制,行政院環保署對於火力發電廠、鋼鐵、煉油、石化廠及營建工程等,均參考國際間最新防制技術發展訂定管制標準,新車及車用油品亦比照國際管制趨勢,訂定最新標準。另為整合各部會減量量能,該署已邀集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衛福部及教育部成立「空氣污染減量督導聯繫會報」;同時,亦督促各地方政府成立跨局處之減量管理行動小組,整合各地方轄內行政資源進行減量管理。

二、另為落實行政院本(104)年8月19日核定之「清淨空氣行動計畫」,經濟部加碼補助電動機車以加速淘汰高污染之二行程機車,並與交通部合作推動10年1萬輛電動公車,降低移動污染源之排放。在工業排放源部分,該部經由輔導團隊促使大型企業使用最佳可行性控制技術,並輔導中小企業提升污染防制技術;同時,結合綠色製程、綠色管理、能資源節能、污染物管控及環境友善設計等內涵,推動產業邁向綠色工廠全方位發展,以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三、台電公司依行政院環保署本年11月17日預告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在確保電力系統供電穩定與安全下,已依規定執行減排,作法如下:

(一)短期作法:該府於本年11月臺中地區PM2.5濃度偏高時段,主動配合降低臺中電廠發電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惟目前降低燃煤電廠發電量之作法,仍需考量各類型機組歲修程度及天然氣機組增加發電替代之限制等問題。

(二)中、長期作法:

1.持續改善末端空污防制設備:台電公司各火力電廠自民國78年起,即以排煙脫硫設備去除硫氧化物及靜電集塵器去除粒狀污染物等方式,陸續完成空污改善工作,目前各機組並裝設煙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儀器(CEMS),掌握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另臺中電廠並規劃投資92億執行1號至4號機之空污改善計畫,包含更換粉煤機、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火上風門,降低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排放,以及改善靜電集塵器效率,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

2.加速火力機組汰舊換新:台電公司已規劃各項機組更新計畫,如林口、大林、通霄電廠更新計畫等,未來新建機組效率將提升至45%及62%(LHV),達到先進國家高效率水準,有效減少單位發電量之燃料耗用。

四、為展現整治空氣污染問題決心,臺中市政府已成立「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擔任諮詢委員,針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三層面,研擬整治空污之管制策略及改善措施,作法如下:

(一)在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積極管制前二大重大排放源(臺中火力發電廠及中龍鋼鐵公司),另研訂「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修訂「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臺中市鋼鐵業加嚴排放標準」,以要求臺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空污來源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以及中龍鋼鐵公司承諾109年底前完成3座室內原料儲存。另台電公司已允諾修正內部規定,訂出降載配套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於臺中市空氣品質惡化時,配合降載,同時加強工廠、工地等各類污染源稽查管制工作。

(二)在移動污染源部分,針對柴油車管制方面,積極推動臺中市1-3期柴油公務車完成加裝濾煙器,並以目測判煙、攔檢、抽查檢驗油品及加強柴油車隊自主管理等方式控管高污染車輛。另在汽機車管制方面,以攔檢行駛中機車檢測排煙及通知未定期檢驗機車辦理檢驗;二行程機車部分,則利用青白煙檢驗,加速汰除高污染烏賊車。同時,在車輛怠速熱點區域,積極執行怠速查核及停車熄火宣導。在交通配套方面,並建置便捷公車網路及搭乘公車刷卡10公里免費,以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三)在逸散污染源部分,已訂定「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臺中市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辦法」,並推動「臺中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立法。另為打造都市綠廊及8年種植百萬棵樹,並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大量編列都市造林及都市綠美化經費,積極推廣及補助公、私場所進行綠美化及植樹。此外,加強營建工地污染管制、提高裸露地面灑水頻率及於工地鄰近道路洗掃作業。針對河川揚塵好發河段,另強化巡查並派遣掃街車執行環境清理作業,並協調經濟部第三河川局開啟河床水線或水車灑水,以抑制揚塵,以及於稻作收割後,加強稽查露天燃燒行為,減少污染排放。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範霧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68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1-463)

許委員就防範霧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空氣品質有顯著之區域及季節性差異,主要與季節性氣象差異及空氣傳輸、擴散性質有關。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年平均值之貢獻約43%,本土污染源貢獻則約為57%;又,我國本土境內空氣污染來源眾多,防範空氣污染須為全方位考量,故無論固定式工廠、移動式車輛,或逸散式裸露地揚塵等,各類型污染源均須兼顧,且推動之管制措施,亦須評估技術可行及成本合理,方能務實達到改善空氣品質及保護環境之目的。

二、為進行固定污染源管制,行政院環保署已訂定大型電廠、石化廠、鋼鐵廠、其他行業工廠及營建工地等訂定排放標準並逐步加嚴;同時,要求進行排氣連續自動監測或定期檢測、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設置,以及操作前先取得許可證並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等。對移動污染源部分,該署已訂定並逐期加嚴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嚴格執行機車定檢、車輛保險合一、車隊自主管理、加強巡查攔檢及鼓勵烏賊車檢舉等。另該署與運輸及能源等相關部會亦共同合作推廣低污染車、綠色運輸及補助加速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以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租賃自行車,無縫接軌使用大眾運輸。此外,該署及地方環保局並全力執行移動污染源稽查,在執行車輛路邊攔檢(查)部分,各地方環保局每年執行柴油車攔檢約1.3萬輛及通知到檢約7.8萬輛;執行機車攔檢約4萬輛及民眾檢舉烏賊車通知到檢約4.3萬輛。

三、另為展現整治空氣污染問題決心,臺中市政府已成立「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擔任諮詢委員,針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三層面,研擬整治空污之管制策略及改善措施,作法如下:

(一)在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積極管制前二大重大排放源(臺中火力發電廠及中龍鋼鐵公司),另研訂「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修訂「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臺中市鋼鐵業加嚴排放標準」,以要求臺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空污來源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以及中龍鋼鐵公司承諾109年底前完成3座室內原料儲存。另台電公司已允諾修正內部規定,訂出降載配套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於臺中市空氣品質惡化時,配合降載,同時加強工廠、工地等各類污染源稽查管制工作。

(二)在移動污染源部分,針對柴油車管制方面,積極推動臺中市1-3期柴油公務車完成加裝濾煙器,並以目測判煙、攔檢、抽查檢驗油品及加強柴油車隊自主管理等方式控管高污染車輛。另在汽機車管制方面,以攔檢行駛中機車檢測排煙及通知未定期檢驗機車辦理檢驗;二行程機車部分,則利用青白煙檢驗,加速汰除高污染烏賊車。同時,在車輛怠速熱點區域,積極執行怠速查核及停車熄火宣導。在交通配套方面,並建置便捷公車網路及搭乘公車刷卡10公里免費,以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三)在逸散污染源部分,已訂定「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臺中市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辦法」,並推動「臺中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立法。另為打造都市綠廊及8年種植百萬棵樹,並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大量編列都市造林及都市綠美化經費,積極推廣及補助公、私場所進行綠美化及植樹。此外,加強營建工地污染管制、提高裸露地面灑水頻率及於工地鄰近道路洗掃作業。針對河川揚塵好發河段,另強化巡查並派遣掃街車執行環境清理作業,並協調經濟部第三河川局開啟河床水線或水車灑水,以抑制揚塵,以及於稻作收割後,加強稽查露天燃燒行為,減少污染排放。

四、又,為加強空氣品質之資訊傳遞,行政院環保署已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合作於每日下午4時30分同步將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展示於該局首頁之「天氣小幫手」專區;該局於接受媒體採訪時,亦同時說明空氣品質預報資訊。此外,行政院環保署並發展「環境即時通」APP提供民眾查詢全國76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之即時監測數據,提供「空氣品質預警通報」,使用者可自行調整警示推播設定,適時提供預警通報訊息。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規劃於106年前,協助建立「整合天氣展示系統」以整合氣象觀測、數值天氣預報模式、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及空品預報產品於單一顯示系統,將可有效強化空氣品質監測分析效能與預報準確度之提升。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落實推動社會企業並改善資源分配落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5)

許委員就持續落實推動社會企業並改善資源分配落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行政院於民國103年9月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實施期程自103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底止,執行策略包括調法規、建平臺、籌資金及倡育成,以達提供友善社會企業發展環境、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平臺、強化社會企業經營體質之目標。

二、經濟部推動「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措施如下:

(一)調法規:為避免章程明訂「公益目的」影響公司登記一致性,經邀集公司登記機關、社會企業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研議後決議刪除「公益」2字,並明列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之營業項目,103年11月已有完成登記之案例;公司名稱含有「社會企業」或「社企」者,本(104)年4月起如齊備公司名稱預查及登記相關文件,於符合公司法令規定及程序,即准予登記。

(二)建平臺: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資訊透明,與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合作,試行推動社會企業登錄機制,揭露公司基本資訊、社會目的及所欲解決之社會問題等。本年共60家社企型公司完成登錄;串聯社企家、投資人、校園師生、育成中心等,共同辦理社會企業小聚,群聚各地社會企業有志之士,共同投入社會企業,增進各地社企社群連結及合作。

(三)籌資金:辦理資金媒合交流座談會,安排大型企業與社會企業進行一對一媒合,以促成大企業對社會企業產品或商品採購及資金投資等,本年已辦理6場,促成採購600萬元產品,20件合作案,協助取得投融資8,000萬元;並辦理Demo Day成果交流會,廣邀關注社企議題人士參與,增加社會企業曝光、異業交流及資金媒合機會。

(四)倡育成:於臺北市金華街前行政院院長官邸建置社會企業共同聚落,打造一個匯聚社會能量、探討社會議題、引介社會資源,培育及輔導科技創新、環境保護、就業促進、食農創新及銀髮產業等議題之聚落,以有效緩解如弱勢族群就業與照護、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議題,進而改善資源分配落差等問題。

三、為輔導各界參與社會企業,勞動部積極進行社會企業議題之廣宣倡議、國內與國際連結及推動社會企業諮詢輔導,並與相關部會規劃辦理「社會企業月」等系列推廣活動。另衛福部亦積極輔導非營利組織創新發展與社會企業推廣,期導入不同資源及公私部門合作。教育部亦配合辦理社會企業體驗學習成果分享競賽、社會企業標竿學習參訪及相關座談會等活動。此外,金管會為協助社會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櫃買中心自102年籌設創櫃板,已有多扶事業公司及生態綠公司等2家社會企業登錄創櫃板,並有台灣神農社會企業公司及福倫交通公司等2家社會企業正接受輔導。

四、至有關協助弱勢農漁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低利資金一節,查行政院農委會已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能力不足之借款農漁民提供保證。另對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社會企業所需經營資金,得以「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支應,渠等企業得依規定條件,就近向農(漁)會信用部或農業金庫洽辦。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聯合護漁決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6)

許委員就強化聯合護漁決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漁民作業安全,行政院海巡署依據「漁船在那裡,海巡艦艇就在那裡」及「護漁不護短」等原則,貫徹「只要是合法出海作業的漁船,政府一定全力保護」之政策,執行海域巡護任務;並與國防部建立聯合護漁機制,實施聯合護漁演練(內容包括反恐與救難課目)。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業配合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巡署於本(104)年11月21日於高雄左營外海舉行聯合護漁操演,協調2艘漁船參與操演預演及實演,操演科目包括我漁船遭不明船舶追逐、海巡艦與不明武裝船舶發生對峙、海上反挾持及海上傷患救助等。

二、未來,行政院海巡署將遵循馬總統「東海和平倡議」及「南海和平倡議」之精神,持續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新常態護漁作法」協同國防部、漁業署等機關執行聯合護漁工作,驗證、深化機關協調合作及國軍策應機制,以彰顯政府捍衛漁權、宣示主權之決心與展現護漁能力。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因應少子化、改革年金制度、改善經濟結構,保障受薪階層退休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9)

邱委員就因應少子化、改革年金制度、改善經濟結構,保障受薪階層退休生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政府已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政策並酌量國情,於民國97年提出「人口政策白皮書」,內容包括少子化、高齡化及移民對策之相關配套措施,且定期辦理修正檢討,並於102年7月依最新人口發展情勢調整修正該白皮書,作為各部會推動相關政策之規範、宣導及執行依據。另於103年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提出「開發及運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研議漸進式及適齡退休制度」及「提升生育率」等政策方向,均有助於紓解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對退休制度之衝擊。

二、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政府業於101年10月起推動年金改革,101年11月至102年3月間共舉辦246場座談會,已依相關意見規劃及修正改革方案,據以完成修正法案,於102年4月函送貴院審議中。其中勞保年金改革部分,已包括適度調降勞保年資給付率、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基準逐步延長為144個月、保險費率由現行上限12%逐年調高至18.5%、基金運用績效目標設定為4%以上等面向,以維持勞保財務穩健。

三、另為保障勞工結社權,並使工會組織多元化,「工會法」將工會組織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3種類型,勞工可結合相關產業之勞工直接籌組或加入跨越場廠、事業單位之縱向類型產業別工會組織,以強化企業工會之團結權;同法並有禁止雇主不當行為之規定,以確保勞工結社權不受雇主之不當干擾,維護勞工團結權益。為加強勞資雙方協商,強化工會集體協商力量,鼓勵勞資協商利潤分享,勞動部已加強團體協約法制說明,培訓集體協商人才,獎勵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及企業,入廠輔導勞資雙方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並定期檢討團體協約法制,以提高勞工議價能力,爭取更高薪資水平。

四、又,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強化景氣因應能力,政府刻正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將以積極性、強化措施,打造「創新、投資、就業」之良性循環。其中在「投資促進」面向之加強退休及保險基金整合運用,藉由橫向聯繫合作,提升基金營運效率與投資績效部分,將由各主管機關邀集協辦機關積極辦理,並由國發會統籌管考,俾督促各機關落實推動。另為落實產業升級轉型,提升MIT產品國際競爭力,政府已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三大主軸,搭配政府政策工具,以引導我國產業轉型,構築長期之競爭力。此外,並推動「生產力4.0發展方案」,提升勞動生產力,除可解決國內少子化缺工問題外,亦可協助廠商及早因應全球製造生產型態改變,進而帶動整體產業結構優化,並引導臺商回臺投資設廠。

(五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400684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7620號 施政報告質詢8號)

林委員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實施及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關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之實施及目標問題:

(一)溫管法已於本(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作為奠定法制基礎,除明定我國長期減量目標及相關調整機制外,將規範以5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搭配具經濟誘因之管理措施,逐步建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以兼顧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作為。

(二)溫管法除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外,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訂定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須依據上開綱領及方案訂(修)定排放管制執行方案。因此,為確立溫管法之政府權責分工及整合推動事宜,本署將與相關部會共同檢視現有政策、法規及計畫,研商擬訂上開綱領、方案及階段管制目標。

(三)溫管法公布施行後首要工作為建構減碳法規制度,為延續現有溫室氣體管理機制,透過盤查登錄制度掌握重大排放源排放量,本署現正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已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施行細則等11項應訂定或廢止之法規(含公告)草案之預告、公聽研商作業;此外,亦將結合相關部會之獎勵及補助規範,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自願減量誘因機制,以鼓勵事業自願減量行動。

(四)俟相關機制完備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及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之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減碳。

二、關於檢討油氣(LPG)雙燃料車政策問題:

(一)依行政院民國97年1月21日核定之「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在權責分工方面,本署負責執行氣價及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經濟部負責增設加氣站及維持穩定具誘因之油氣價差,執行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該計畫業經多次檢討並陳報行政院同意屆期停止不再續辦。

(二)為降低計畫屆期停止之衝擊及影響,本署延長氣價補助4年至105年底,目前仍配合浮動油價之實施,以維持油氣價差(每公升12.7元)穩定為目標,執行浮動氣價補助,每公升最高補助2元,以保障配合政府政策改裝之車主權益,並請經濟部針對加氣站營運研擬因應對策。

(三)前開計畫推動期間,適逢國際金融風暴,國內油價凍漲或緩漲機制啟動下,未能有效拉大油氣價差,致無足夠誘因促使車輛改裝為油氣雙燃車使用,另自103年下半年開始,原油價格持續走低,油氣價差縮小,進而影響加氣站營運。至本年9月底,油氣雙燃料車總數1萬8,847輛;營運中加氣站51站(不含暫停營業2站)。

(四)依本署執行改裝補助之經驗,車齡5年以內之符合第4期汽車排放標準之車輛改裝確具環保效益,惟我國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汽車第5期排放標準,符合第5期排放標準車輛之污染減量效益已不大,不鼓勵改裝。另本署於本年執行油氣雙燃料車健檢活動,協助車主確認車況並協處相關問題,以利車主持續使用油氣雙燃料車,後續年度將繼續辦理健檢活動,並為保障改裝車主權益,延長氣價補助至105年12月31日止。

(五)LPG燃料車輛之減碳效益,係因LPG為低碳燃料特性所致,若將LPG應用於其他用途,亦應相同具有減碳效益。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改善生活環境中之鉛汙染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7)

羅委員就改善生活環境中之鉛汙染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環境中鉛暴露源廣泛,包含石油(含鉛汽油)、油漆、染劑等,其經由空氣、土壤、水及食物進入人體者占80%以上,且鉛毒性危害主要影響神經系統,在子宮時期或嬰兒時期受到鉛暴露,均可能影響嬰幼兒腦部發展,包括智商降低、注意力不集中、反社會行為等,嚴重者亦可能造成貧血、高血壓、腎功能受損及免疫與生殖系統傷害。鉛並無所謂「安全」暴露值,但建議兒童血中鉛濃度可容忍上限為10μg/dL;美國疾病管制局(USCDC)於2012年將兒童血中鉛濃度參考上限值由10μg/dL改成為5μg/dL。衛福部國健署將收集國際相關作法,諮詢專家意見,研議建置國人血中鉛監測系統(如於例行辦理之國民營養調查中,納入嬰幼兒及孕婦之血中鉛濃度檢驗),以長期監測國人是否有高風險族群,以及該年齡族群血中鉛變動趨勢。

二、為降低環境中鉛暴露含量,我國已訂定相關鉛含量規範,衛福部食藥署於民國102年修正發布「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規定食米中鉛含量不得高於0.2ppm,蔬果植物類之鉛含量依不同類別,應為0.1ppm至0.3ppm以下;103年修正「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規定化粧品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量,鉛不得超過10ppm,砷不得超過3ppm。該部中醫藥司業已建立中藥材及中藥含異常物質管制機制,實施市售品抽驗,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目前已實施中藥材邊境管理制度,凡輸入中藥材皆應符合我國管制標準,中藥製劑亦已就藥品屬性指定22方傳統製劑及全部中藥濃縮製劑均需符合鉛限量標準。近3年就市售中藥材與中藥製劑抽驗結果,合格率達98%以上。同時,亦藉由衛生教育,提醒民眾就醫用藥應選擇合格之醫事機構,不購買來源不明之中藥,以避免民眾不當之風險暴露。

三、衛福部國健署業研擬「鉛暴露衛教措施」並發布新聞稿及放置該署網站,其建議如下:

(一)早上或返家後自來水水龍頭先打開,讓水流1-2分鐘,將沉積在管路之鉛排出,並可作為沖馬桶、澆花等非食用用途。

(二)目前水龍頭國家標準CNS 8088規定水龍頭溶出鉛及其化合物為7ppb以下,建議民眾選用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章之水龍頭或管材。

(三)倘有用水疑慮,可選用離子交換樹脂或RO逆滲透淨水器。

(四)某些水晶玻璃及有染料之容器可能含鉛,應避免盛裝酸性液體,並避免兒童使用。

(五)如要使用中藥須注意其來源安全可靠,尤其避免嬰幼兒使用欠缺安全管理之藥物。

(六)兒童玩具建議選用具有經濟部標檢局安全標章之玩具,避免將廉價、色彩鮮豔之玩具贈品,交給嬰幼兒(較會咬食玩具)。

(七)兒童所處環境,宜注意清掃、吸塵,避免處於有落漆、剛油刷或焊接作業之場所。

(八)油漆建議選用獲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動之健康綠建材標章之水性漆。

(九)家長從事含鉛作業時,應穿著工作服,且勿將工作服穿回家,下班時需於工廠更衣、沐浴再回家。

四、自來水鉛管恐造成民眾鉛中毒,行政院消保處已於本(104)年10月21日促請經濟部及臺北市政府儘速釐清相關疑慮,並加速汰換作業,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已將汰換鉛水管工程納入「供水管網改善與管理長程計畫」辦理汰換作業,於105及106年底前分別汰換6成及9成鉛水管,107年底前全面改善完畢;另台灣自來水公司亦已納入「降低漏水率計畫」管線汰換工程,預計105年底前可全部改善完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台灣自來水公司並已提供免費驗血服務,且對於未完成換管之用戶,將加強用戶水質監測管理,以求對用戶權益最大保障。未來,行政院消保處仍將持續督導主管機關加強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五、另查現行環保標章-水性塗料共5家廠商27件產品、油性塗料共5家廠商23件產品,其成分不得含有鉛。行政院環保署將加強管理已列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含鉛毒化物。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校園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32)

江委員就校園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及教育部102學年至10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規定,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1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教育部為強化校園安全管理,每學期均發函要求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幼兒園,於開學前完成相關設施設備之安全檢核工作,教育部國教署自民國94年起並持續補助公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經費,將改善安全設施設備列為補助第1順位,並於申請計畫書中明定幼兒園購置之遊戲設施設備應為幼兒專用,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國家標準。另教育部亦要求新成(設)立學校應依據內政部「建築技術法規」與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針對校園整體規劃,於重要處所設置安全維護監控系統,教職員及男女學生廁所宜視學生活動區域情況分區設置,配置地點應於主要動線上,提供低年級學生使用者應毗鄰教室設置,就既有建築大樓,則應強化位處偏遠廁所照明設施(備),並設置緊急求救系統(鈴)。

二、本(104)年5月29日臺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發生8歲女童遭外人入侵割喉致死案,為強化校園安全之維護,教育部國教署已於本年7月1日訂定「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並函發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據以執行,重點如下:

(一)學生自我防護教育:針對教職同仁宣導自我保護及被害預防觀念;辦理相關學生安全保護措施教育訓練;邀請轄區警政單位辦理校園安全講座或研習活動。

(二)完善警監系統建置:提請學校就校園安全疑慮處所,評估裝設監視(攝錄)系統(器材)與緊急求助設施(備);每學期(開學前)應對夜間照明設備、安全死角緊急求救鈴設置、校區播音系統與相關校園安全設施(備)至少檢查1次。

(三)校園人車門禁管制:訂定門禁管制作業流程,針對進出校園人員車輛實施辨識、查證,並簽名及配戴證件(或換穿背心識別);設置明亮、顯著可透視之會客地點;學生離校時應實施假單查證及家長身分確認。

(四)校園安全巡查規劃:學校警衛、保全人員除注意校園警監系統外,需加強定點及上學前、放學後校園巡查;規劃提前到校、參加校內自(學)習、社團活動學生之管制與照顧;學校行政同仁應落實巡堂,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確實提高警覺,積極妥慎處理;結合社區人力資源,並鼓勵家長志工協助校園安全巡檢工作。

(五)教育警政聯繫合作:各校應依「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與轄區警政單位建立聯繫合作與通報機制;每學期邀請轄區派出所到校協助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協調警政、消防、社政及衛生等單位,建置緊急聯繫網絡。

(六)精進緊急應變能力:訂定校園安全維護工作短、中、長程計畫;成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律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每學年實施人為災害演練至少1次,精進校屬人員遭遇突發事件應變能力,並藉以修訂學校緊急應變機制;辦理校安業務人員在職訓練;建立家長(或鄰、里長)聯繫網絡(名冊)。

三、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係依91年10月29日函頒「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之策進重點措施」規定辦理,期間歷經多次修訂,於96年修訂為「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相關作為。另自95年起由該署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各警察分局與轄內學校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通報聯繫合作,內容包括「約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範圍、支援項目、協調聯繫、約定事項」等。為加強校園周邊巡邏,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已於轄內各級學校校區附近廣設巡邏箱,對於未設駐衛警察或保全之學校園區,特別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以防制年輕人、學生違犯暴力犯罪,淨化校園周邊安全空間。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4006842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7620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何委員就租屋政策與政府介入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租屋政策與政府介入措施問題:

(一)有關租屋政策部分:本部研訂之住宅租賃發展政策業於本(104)年9月15日經行政院核定併入整體住宅政策規劃辦理,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三方面為其政策內涵,其中有關強化住宅租賃市場機制擬訂政策內涵如下:

1.保障住宅租賃市場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促進住宅租賃市場交易品質及數量。

2.加強租賃權益保障,降低出租風險,提高房東出租意願,以有效運用民間低度使用住宅。

3.加強租賃所得課徵與稽查。

4.明定承租住宅無歧視之法令,使弱勢者不因其個人或家戶之經濟、身心、性別、年齡、家庭狀況、社會環境或族群文化差異被歧視,而無法承租可負擔之住宅。

5.運用租屋服務產業之服務模式,整合非營利組織及租賃服務與管理等上下游產業創新模式,協助中低所得家庭租屋相關服務。

6.結合社會福利資源,協助弱勢家庭租屋,並透過興建社會住宅、提供租金補貼等措施,擴大弱勢家庭租屋供給或選擇。

7.增加公益出租人提供之住宅來源,以支援弱勢租賃服務機制之運作。

8.公益出租人房屋稅率維持較低水準或減免所得稅,以鼓勵房東租予弱勢者。

(二)有關政府介入措施部分,短期方面,包括:研議修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持續加強宣導呼籲民眾使用本部所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研究不動產糾紛調處得否視案件類型分別訂定不同收費標準及調處程序,俾利租賃糾紛調處;研議加強宣導提供租屋糾紛諮詢窗口(如租屋平臺業者、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法律諮詢窗口),俾利民眾順利取得租賃法令或知識之諮詢。長期方面,針對租賃專法應有之內涵與現行法制如「民法」、「土地法」及「住宅法」之規範如何區隔,應整體審慎評估,列為長期努力目標。

二、關於臺中市污水處理問題:

(一)臺中市目前建設中之系統計有福田、文山、臺中港特定區、石岡壩、豐原與梨山環山地區等6個污水系統,為因應99年12月縣市合併,臺中市檢討並調整污水下水道執行策略及整合污水下水道系統,爰辦理整體通盤檢討,作為後續推動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建設依據。目前已完成期中報告審查階段,惟本部營建署尚未接獲相關後續計畫。

(二)按「污水下水道第四期計畫」係以每戶4人計算普及率,統計至本年9月底,全國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0.19%,其中臺中市用戶接管普及率為17.44%,相較103年8月底,全國用戶接管普及率36.90%,臺中市用戶接管普及率15.61%,分別提升3.29%及1.83%。又本年度中央補助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建設預算為11.774億元,占全國22縣市總污水建設預算114.279億元之比例為10.3%。

(三)為加速臺中市污水下水道建設,有關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提出將大里都市計畫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內北大里部分之污水納入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部分,宜請該府提出相關污水系統實施計畫報本部營建署核備後據以編列預算建設。

三、關於針對不同災害型態之防救及複合災害之救治,其權責劃分與指揮調度及山難救助機制問題:

(一)針對不同災害類型之防救及複合災害之救治,其權責劃分與指揮調度部分:

1.現行災害防救機制:

(1)鑑於98年莫拉克颱風極端降雨,帶來規模極大且複合型之災害,為建構完備之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整體災害防救體系,並強化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業就「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進行修正並於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除維持「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為最高決策單位外,將原兼具協商及執行功能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於修法後改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作為協調平臺,下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為幕僚作業單位,建立在各部會層級上之災害防救統籌、協調、指揮機制;又為強化地方災害防救權責,亦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及災防法相關規定,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以及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強化執行地方會報事務。

(2)按災防法第3條規定,依災害類別不同分別律定各該管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以及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等權責;另查地制法第18條至第20條、第83條之3規定,災害防救規劃及執行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爰各地方政府應本權責執行相關災害防救工作。

(3)平時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本部消防署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另平時本部由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全時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案件通報,於突發事故或災害發生時,視需要調度非受災直轄市、縣(市)消防能量支援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視需要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協處,如無法因應時,則提升應變層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協助本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各單位進駐共同執行應變工作,以強化災害應變整體處置措施。

(4)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依災防法第13條規定,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並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另地方政府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防法第12條規定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5)當多種重大災害發生時,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若因風災伴隨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發生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本部部長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若因震災、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本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能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或其他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核子事故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能會主任委員擔任,本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6)綜上,各級政府已於平時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整合災害防救工作,災時亦依法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共同進駐協同運作救災應變事宜,因此,現行已有相關跨部會、跨局處之單位負責協調、整合或處理救災、救難部分;另對於複合型災害亦有相關作業規範,以資因應。

2.改進方案:

(1)為強化平時防災協調、減災整備及預防業務,並督導整合防災政策,行政院已於本年5月6日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由本部部長調整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

(2)配合行政院於本年7月8日修正公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由相關部會次長及本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副指揮官,並建立災時派遣先遣小組及設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機制,使中央災時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中央與地方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3)有關災害防救體系之調整,未來將配合行政院整體政策及方向辦理。

(二)山難救助機制部分:

1.現行山域管理(制)分屬行政院農委會、本部營建署及警政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掌握對於各該山域環境熟悉之山地義警、保育巡守隊、保育巡查員、巡山員、嚮導、背工、當地人士等人力資源,分布廣,具有在地或就近反應優勢;另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所屬消防據點設置目的係針對火災案件,且山域地區設置密度低,任務執行之環境亦有所差異,故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案件,消防機關著重於整合相關單位與各界能量,加上消防人員人命救助技能,藉以發揮尊重專業、橫縱向聯繫、結合政府與民力資源、即時反應,以達完成任務之目的。

2.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

(1)為強化地方政府及各山域主管機關間執行山域事故救援案件之協調聯繫,並符合實務運作狀況,經本部邀集各山域主管機關及轄管山地鄉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後,於本年4月23日函頒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並訂定「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同處理山域意外事故作業流程圖」,據以執行。

(2)有關高山型國家公園區域急難救助工作,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即由管理單位動員及主導,俾掌握救援時效,至於林區管理單位亦比照辦理;並視事故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請求支援,俟支援人員抵達事故現場時,由消防機關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管理單位則持續綜理相關行政、後勤、聯繫及後續檢討報告等事項,建立相互支援及協調聯繫機制。

3.為強化山域管理(制)單位辦理各項山域安全管理、預防宣導等作為,經本部邀集各山域主管機關及轄管山地鄉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召開強化山域事故防救機制研商會議,相關決議如下:

(1)請各山域管理單位就包括一定人數以上始能申請入山、登山需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如GPS、衛星電話,入山須聘請嚮導並投保登山險,以及如未遵守規定任意入山者,應予處罰,因而發生事故者,所衍生損害及救援所需費用,應由個人自行負責等事項,研議納入「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登山客配合辦理。上開規定尚未完成修正前,仍請透過行政指導手段及加強宣導民眾登山前應行事項,以減少山域事故發生。

(2)請山域管理單位推動登山路線及步道分級制度,以及強化園(轄)區內硬體設施維繕工作,減少山域迷途事件發生。

(3)請山域管理單位評估將山域嚮導之聘用,納入入山(園)申請要件,或研議聘有高山嚮導之登山隊伍得優先申請入山(園)之試辦措施。

4.因應作為:

(1)本部於103年2月18日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實施計畫(執行期程103-104年)」,請各消防機關特別就強化與各機關、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專家、熟悉山域人士等協調聯繫機制與作為、建立第一時間通報、出動救援機制、強化指揮體制、落實作業程序、提升救援技術與能量等事項加強辦理。

(2)邀集專家學者編撰山難搜救訓練教材,供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作為訓練使用。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購置充實相關救助(護)、山域救援裝備器材及辦理山域救援相關演訓。

5.未來工作重點:

(1)賡續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與各機關、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專家、熟悉山域人士等協調聯繫作為,提升整體救援能量。

(2)滾動式檢討山域事故救援機制,遇有山域事故救援實務上所面臨問題,協調山域管理機關強化預防管理作為,以降低意外事故之發生。

(3)由山域管理機關持續檢討及研議相關山域入山管理(制)機制,如入山申請條件、登山保險、嚮導帶隊等,以完備山域活動安全管理各項預防作為。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鄭前委員汝芬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4006842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7620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鄭委員就美國豬肉進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美國豬肉進口問題:

(一)朝野各界對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具高度共識,如何有效促進國內經貿自由化及爭取TPP各成員國支持,為當前重要工作。考量農業及食品安全屬較困難之市場開放議題,政府將持續瞭解及反映國內意見,以運用各項可行籌碼,同時參考各國相關談判中處理市場開放之經驗,適時採取適切作法,俾審慎處理美國豬肉進口相關問題,為國內產業及消費者爭取最大利益。

(二)鑑於豬肉係我國人主要食用肉類來源,年消費量約為牛肉之7倍,且國人又喜食內臟,故對於是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之進口,各界向有疑慮。另養豬業係我國農業產值第一之產業(民國103年飼養戶數約有8,137戶,飼養頭數達555萬頭,產值約768億元),國內豬肉消費90%以上由本土生產供應,有關含萊劑豬肉對農村經濟之可能影響,政府必須謹慎以對。

(三)目前我國政府「牛豬分離」政策並未改變,相關部會將持續向美方說明。事實上,我國並非不進口美國豬肉,101年至103年我國平均每年自美國進口生鮮冷藏及冷凍豬肉為7,141公噸,金額達1,738萬美元,為美國豬肉外銷市場之一,未來亦將繼續進口不含萊劑之美國豬肉。

二、關於加入TPP為農業爭權益問題:

(一)推動我國加入TPP,將對我農產品外銷產生正面效益,例如:泰國因與日本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故臺灣毛豆銷至日本市場之關稅(6%),即高於泰國毛豆銷日本之零利率;另日本給予菲律賓產品普遍性優惠(GSP)待遇,故菲蕉銷日所課關稅僅5.5%至9.1%,臺蕉則須面對20%至25%關稅,致我國香蕉在日本市占率逐漸下降。俟加入TPP後,我農產品將享成員國提供之優惠關稅,可有助我優質農產品外銷,亦可吸引各國農企業來臺投資,以運用臺灣技術優勢生產及加工出口。

(二)我國目前對農產品實施平均關稅16.6%,且針對20項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或特別防衛措施,另行政院農委會已妥擬加入TPP之總體因應對策,包括:「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促進地產地消,建立市場區隔」、「加速結構調整,發揮產業與資源綜效」、「實施直接給付,保障農民所得」,以及「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等對策,該會並將推動農業加值與農業科技產業化、活化休耕地、改革老農福利津貼及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等相關施政計畫。

(三)此外,為減輕加入TPP對我農業之影響,並掌握農業外銷契機,行政院農委會已持續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將適時辦理救助及價格穩定措施。俟TPP協定內文公布後,政府透過行政院跨部會「國際經貿策略小組」等機制檢視各國開放情形,將就我政策立場進行協調及合作,並加強與國內各界之溝通,以輔導協助可能受損產業面對自由化之衝擊。

三、關於養豬業轉型升級問題:

行政院農委會已積極辦理相關計畫,將提升國產豬肉競爭力,以維持國產豬肉90%以上高自給率,確保養豬產業永續經營。作法如下:

(一)輔導國內養豬產業加速進行結構調整,有效提升養豬經營效率,降低生產成本。

(二)強化產業自主管理,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安全及品質;強化口蹄疫防疫工作,申請使用疫苗非疫區;推動豬隻生產醫學,透過批次生產及統進統出操作模式,提升生產效能;針對源頭減廢污染防制,改善農村生活環境。

(三)國產豬肉與進口豬肉分流管理,並積極強化國產品牌豬肉及市場區隔。

(四)拓展網路行銷電子商務,推廣食農教育與促進地產地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徵求顧問團隊進行都市捷運系統技術選擇之規劃研究,訂定客觀準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12)

許委員就交通部徵求顧問團隊進行都市捷運系統技術選擇之規劃研究,訂定客觀準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龐大,且涉及地方都市發展、社經活動、土地使用、工程技術、公共運輸整合規劃及未來營運永續等課題,考量國際上大眾捷運系統型式多元,爰此,本部運輸研究所刻正辦理「軌道運輸系統型式趨勢發展研究」,俟完成後,可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選擇大眾捷運系統型式之參考,並期各地方主管機關未來能結合當地都市發展、土地使用、公共運輸整合及旅運需求等提出適合當地之捷運系統型式。

二、至許委員詢及行政部門應考量與其他慢行交通門到門之整合,並綜合都市發展、土地使用、生命週期總成本,以及社會經濟效益所進行專業科學評估之結果,作為決策參據一節,本部將研議納入國內都市路廊軌道運輸系統型式之評選作業準則中。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等研究園區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進駐情形均欠佳,且文創產業之引進需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或第4條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進駐資格較為嚴格,致迄無文化創意產業廠商進駐,相關配套措施應儘早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48)

許委員就高等研究園區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進駐情形均欠佳,且文創產業之引進需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或第4條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進駐資格較為嚴格,致迄無文化創意產業廠商進駐,相關配套措施應儘早檢討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研究園區刻依行政院指示進行園區規劃,除優先開發南核心區,並規劃生活區,擴大進駐創業者之類別,增加園區產業之多元性;為引進文創產業進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02年4月訂定「高等研究園區文創產業引進原則」,將引進結合資通訊技術(ICT)之文創產業為主,並以符合園區未來發展規劃之產業為優先考量,另未符合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者,得申請進駐育成中心或依工商服務業進駐要點進駐園區。

二、為強化本園區招商,已研訂「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規劃與建置計畫」,以高等研究園區生活區之整體開發,請各部會辦理相關工作項目,如農業市集與明日餐桌、智慧穿戴裝置、未來屋等,亦將由文化部推動文化藝術及科技,建置適地適性之科技研發及文創產業為主,以符合文化景觀區之屬性,除將提供科技藝術家創作、聚集及交流之場域,以催化科技藝術創作能量,及建立研發創新的場域。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45)

許委員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資訊整合,提升都市預警與災害疏散之能力,本院持續推動國家地理資訊系統(Nation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NGIS)計畫,透過地理資訊系統之圖資整合與開放,讓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得以取得相關圖資加值應用,以強化國土保安、國土監測、都市防救災與預警功能。

二、本院推動智慧國土政策,針對災防、運輸及城鄉等3個領域,導入資通訊技術應用,在災防領域方面,藉由資通訊技術的導入,建立災防聯網平台,加速資訊分享交流,強化災害預警與災後疏散能力,邁向一個更安全都市的發展。

三、就硬體基礎建設安全方面,本院頒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導綱要」,提升關鍵基礎設施的持續營運能力、深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此外,各部會持續推動老舊基礎建設與設施之更新與維護,例如交通部執行老舊橋樑改善工程,提升基礎設施之安全。

四、就網路安全方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網際網路反駭客偵測及資安通報系統」,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環境的防護能量。此外,國發會也已建置政府網際服務網,並訂定相關規範,強化政府間資料流通效率與資訊安全,提升網路安全。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應研謀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47)

許委員鑒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應研謀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臺鐵局有大部分車輛老舊,號誌裝置亦因運轉環境與繼電聯鎖系統等設備老舊且複雜(彰南線站間號誌系統使用已逾40年、宜蘭線站間號誌系統使用已逾30年,北縱貫線、山線及南屏線部分站間號誌系統使用已逾25年)、欲改善原有老舊號誌系統卻備品取得不易致維修困難及系統擴充瓶頸等因素所以故障率偏高,與高鐵新設備、新車輛較優質環境難以相比。

二、為提高服務品質,臺鐵局已採取改善措施,針對各型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等故障因素於「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提出改善計畫:

(一)車輛故障部分:

1.短期改善計畫

(1)加強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教育訓練,提昇專業技能與應變處理能力;落實各型機車車輛日檢及各級維修工作,並加強抽查考核各維修單位,以確保修車品質,降低故障率,提升車輛可靠度。

(2)設立車輛追蹤紀錄表,確實管控返段車輛使用情形,以利即時將車輛狀況通報檢修人員,避免故障車上線情形發生;持續推動各型機車車輛故障改善維修小組會議,針對故障事故提出檢修及預防方法,以確保檢修品質,達到預防保養目的。

(3)成立材料檢討會議,針對原製造廠已停產的各項老舊零組件,提出因應措施,解決缺料、欠料問題,以確保檢修品質。

2.中長期改善計畫

(1)推拉式電車組電機系統更新工程:包括機車之牽引動力系統更新工程、機車之輔助供電系統更新、客車之輔助供電系統更新工程(靜態變流機(SIV)整組更新,車輛前後74芯電氣連結線、座及座至接線盒配線及端子台、托架更新)。

(2)通勤電聯車電機系統更新工程:牽引動力系統更新工程,包括動力轉向架動力模組控制箱總成;新增建置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車輛前後79芯電氣連結線、座及座至接線盒配線及端子台、托架更新、助供電系統靜態變流器(SIV)更新工程。

(3)另電力機車已使用達38年,逾越使用年限20年,新購車輛加入後未來將逐年淘汰報廢,以提升車隊品質。

(二)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改善部分:

1.臺鐵局「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刻正辦理雙溪、侯硐、二水及保安等站CTC、TID及ATP地上設備系統更新,將老舊繼電器式號誌聯鎖系統改為現代電子聯鎖號誌系統,以提升號誌系統可靠度。

2.續於「臺鐵躍進計畫案」內,提列號誌聯鎖系統更新、號誌遠端狀態監控系統新建、計軸器雙重化等計畫,強化號誌系統整體基礎設施。

3.臺鐵局為改善運轉保安裝置可靠運作,除前揭各種規劃、辦理更新號誌聯鎖系統外,仍持續辦理既有老舊設備汰換工程及辦理員工專業教育訓練,精進維護、查修技術能力,並導入預防性保養作為,落實「工電聯合檢查」機制,降低故障事件發生率。

三、本部將持續督導辦理各項改善工程,降低故障事件發生率,以維列車準點率與旅客權益。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7)

許委員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國內外最新食藥相關輿情,本部食藥署每日均進行監控並蒐集平面、電子、網路社群及雜誌之國內外相關輿情,以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形式提供監測結果予長官作為因應參考;視需要或緊急事件發生時加強電視政論節目及專題報導之監測,並針對新聞事件進行統整性分析研討會議,提供月報、年報及策略溝通建議,俾利掌握輿情趨勢即時因應。

二、為及時對外進行風險溝通,本部食藥署因應食品事件影響全國人民,為提供消費者最新資訊、傳遞正確訊息、解除民眾疑慮,持續於署網站發布新聞稿、主動召開記者會,同時透過「藥物食品安全週報」,傳遞正確知識,另建立「食用玩家」粉絲團及「食藥闢謠專區」等即時訊息傳遞網絡,充分揭露最新資訊、傳遞民生安全訊息。亦適時藉由廣播電台專訪、平面媒體專欄、報紙、雜誌、網路及戶外媒體等多元通路提供消費者最新訊息,期能達成消費者保護之目的。

三、針對高違規之食品及藥物提高查驗比率,除針對進口產品查驗外,對於市售產品持續進行後市場監測計畫,加強檢測,對於監測不合格之產品,除了責成地方衛生局進行處分外,亦即時公開對外發布相關不合格訊息,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

四、本部食藥署針對食品事件之處理訂有相關標準作業文件,以即時因應處理相關事件,並且積極辦理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業務之推動,102-104年期間共辦理9場次「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1場次緊急應變演練,針對應變機制、危機處理及媒體溝通等面向,邀請學者專家予以指導與訓練內部同仁,強化同仁對於風險監控、應變等能力。

五、進行國人飲食安全之風險評估整體規劃,食藥署自102年起規劃逐年建立國內七大地區(北部、竹苗、中部、雲嘉南、高屏、宜蘭、花東)食品中戴奧辛背景值含量,據以瞭解各地食品中戴奧辛含量,並據此進行國人攝食暴露風險評估。並且於101-103年已完成農藥殘留總膳食調查,針對250種代表性食品之252種農藥殘留進行檢測,併同暴露評估數據,完成農藥殘留之總膳食調查及其風險評估,推估3種族群攝食250種代表性食品之各檢出單項農藥風險,均為可接受風險。本年起,以動物用藥為評估標的,透過總膳食調查,進行國人飲食中動物用藥之暴露量及健康風險評估。亦自101年起,開始國家攝食資料庫之建置,提供國內風險評估專家學者,所需之國人攝食量資料。102-104年持續收集、更新並修正國人飲食資料,進一步將其攝食量計算結果公開於國家攝食資料庫網站供使用者下載,並提供有進行暴露評估需求者申請原始數據。

六、食藥署自100年起,每年辦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才培訓,陸續引進美國JIFSAN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之最新觀念及其訓練課程,並於102年派員2名至美國馬里蘭大學JIFSAN接受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及量化風險評估等專業課程訓練,以增進該署人員之風險評估專業能力。103年辦理5場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才培訓課程,包含北、中、南部各1場培訓課程,及2場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授課。至103年底,產官學研各界之受訓人數已達1000人次以上。本(104)年則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風險評估人才進階培訓,共舉辦4場次之培訓課程,包括「危害辨識:安全性評估」、「暴露評估:數據產生原則」、「劑量反應與風險特性化:「風險分析軟體之實務演練」以及「二十一世紀風險評估(RISK21)研習坊」。未來將持續與國衛院合作,透過與歐美之風險評估機構結盟,經由人員互訪擷取歐盟與美國在建立食品安全規範與機制之經驗,並辦理風險分析人才培訓進階訓練及實務演練,以實質建立衛福部及食藥署中高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員之專業水準。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占補償案件類型之最大宗,比率亦逐年攀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0)

許委員鑒於近年來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占補償案件類型之最大宗,比率亦逐年攀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至104年9月止汽車強制險投保率約99%,機車強制險投保率約78.36%,為加強宣導機車投保強制險,本部前已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強制險即將到期機車車主寄發續保通知明信片,本(104)年度亦再針對強制險到期後第2個月仍未投保者,寄送通知;本部公路總局亦於寄發予機車車主之相關通知單上同時揭露強制險投保相關資訊。另近年機車投保率,已自101年之71.63%,成長至目前78.36%,呈現穩定增加趨勢,金管會與本部將規劃推動相關有效提升機車強制險投保之宣導及加強措施作為,俾期進一步提升機車之投保率。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車輛經警察機關攔檢開罰者,公路總局所轄監理所(站)將再查核該車輛強制險投保狀況,倘未投保強制險者,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汽車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機車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則處以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103年各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未投保強制險件數逾10萬件,104年上半年已逾7.5萬件,公路總局所屬各公路監理機關將持續加速相關裁處作業,以促使車主養成主動投(續)保之習慣與觀念,期有效降低相關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財務負擔。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需用機關應妥為分配,避免人力浪費;另鑒於實施募兵制後,如推行順利,過渡期間幾年內替代役役男人數雖增加,惟如嗣後無員額可資運用時,可能對業務影響甚巨,允應預為籌謀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4)

許委員就為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需用機關應妥為分配,避免人力浪費;另鑒於實施募兵制後,如推行順利,過渡期間幾年內替代役役男人數雖增加,惟如嗣後無員額可資運用時,可能對業務影響甚巨,允應預為籌謀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與政府機關人員執行一般公務人員之性質不同,尚無隱藏各機關人事等經費之問題。

二、行政院於104年8月26日同意國防部105年繼續徵集常備兵役,基此,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尚未服兵役的役男,原本規劃自105年起全部轉服替代役,因國防部繼續徵兵之政策調整,部分將須服一般常備兵役。查本部函請行政院核定105年替代役實施總員額原為61,900人(含一般替代役56,900人及研發替代役5,000人),經扣除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105年徵集常備兵役23,100人,本部爰將替代役實施員額調整為37,500人(含一般替代役31,500人、研發替代役5,000人及產業訓儲替代役1,000人)。而105年一般替代役可分配至各需用機關人數計25,627人,與103及104年規模相當,並無大幅增加政府機關替代役人數,且以現行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未役人數而言,將可避免產生役男超溢問題,另年度原規劃預算(76億餘元)業已配合調降。

三、因應募兵制之實施,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逐年減少,本部於各種會議場合,均請各需用機關面臨人力短缺問題及早做好因應措施;另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以現行實施方式係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鑑於需用機關仍有迫切需求替代役人力,為妥適運用役男專長人力,本部業擬訂「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實施計畫」,於104年10月26日報行政院核定中,預定自106年起開始受理役男申請作業,屆時各政府機關將可視需求提出申請,替代役可繼續分發從事輔助性勤務。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外人新創投資金額遠低於其他國家、國內大型企業逐漸移往海外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4)

許委員就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外人新創投資金額遠低於其他國家、國內大型企業逐漸移往海外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優化我國產業結構:本院103年10月核定「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為三大主軸、推動「推高值/質」、「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四大發展策略,搭配政府政策工具,以引導我國產業轉型,構築核心競爭力:

(一)在維新傳統產業方面:引導業者開發關鍵材料、製程與產品,並協助培訓共通性基礎高階人力,同時鼓勵國內業者發展具市場需求導向之創新商業模式,透過異業整合應用,從高端產品應用領域切入,掌握全價值鏈關鍵技術之高值化研發,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帶領傳統產業創新加值。

(二)在鞏固主力產業方面:為提升產業競爭能力,鼓勵具指標性廠商掌握關鍵技術/產品,藉由補助業者開發可超越目前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之關鍵材料、零組件及設備,帶動產業上中下游發展,補足產業價值鏈缺口,並引導業者建立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者能量,以擴大整廠整案海外輸出,爭取國際商機。

(三)在育成新興產業方面:因應產業需求及政策發展方向,政府以主題引領方式,發展替代性的主流新興產業,鼓勵業者進行開發新興產品或服務,進而構築產業生態體系。同時針對3D列印以及智慧健康等新興產業發展相關軟體、硬體、平臺以及創新營運模式,以加速新興產業發展。

二、本院104年9月核定「生產力4.0發展方案」,以「加速產業鏈垂直、水平的數位化及智慧化」為目標,聚焦智慧製造、智慧商業、智慧農業。預計於2024年使我國廠商掌握關鍵技術自主力,以跨領域研發核心技術促進技術自主與系統整合,並組成技術支援群組以鏈結產業應用,進而建構生產力4.0產業創新生態系統,同步鏈結國際研發能量,真正達成我國產業創新轉型。

三、關於外人新創投資金額遠低於其他國家之說明

(一)聯合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並非正確的衡量統計指標:聯合國貿易及發展委員會(UNCTAD)公布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資料依據為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 Ltd.)所屬「外人直接投資情報」部門成立之「FDI Markets線上投資資料庫」,而該資料庫係透過媒體、產業或商會組織等蒐集的數據推估分析,並非實際的投資資料;且大部分資料亦未經公司證實,與一般各國現行統計方式本質上有所差異。

(二)臺灣外人投資仍持續增加中:臺灣在2011年因為有數件大規模外商匯出案,如私募股權基金凱雷、美商AIG等案,致使臺灣當年的FDI較前一年罕見的減少19.57億美元,惟我國外人投資存量仍呈現成長的趨勢,從2011年之549.7億美元,成長至2014年之686.3億美元,每年平均成長率為7.67%。

四、關於大型企業逐漸移往海外投資之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投審會資料,104年1至10月對外投資行業以金融保險業最多,占55.35%,主要原因係我國開放壽險業對外投資限制及金融保險業者積極赴海外設立據點所致;另其他重大對外投資案為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英屬維京群島TSMC GLOBAL LTD,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越南臺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等。

(二)我國、南韓、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皆為外貿導向的經濟體,係以對外投資布局方式,取得通路、市場及技術。我國企業布局海外,拓展當地內需及區域市場,金融保險業者亦積極擴展亞洲市場,臺商赴海外投資布局,係為跨國投資之常態。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1)

許委員對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配合立法進程及籌備情形施行,由37個部會逐步精簡為29個中央二級機關。截至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止,已有23個部會及所屬98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

二、未完成立法之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案,行政部門均主動與大院各黨團及委員積極溝通、協調,大院王院長亦於104年1月6日、5月6日、5月19日、6月1日、6月3日親自主持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大致已無爭議且經朝野黨團簽字獲致共識,尚待進行二、三讀程序。行政部門仍將賡續與大院溝通協調,敬請支持完成立法,以提升施政效能。

三、上開未完成立法之組織法案既獲共識,行政院尊重大院立法職權,期能於本會期儘速完成立法。惟如大部分新機關組織法完成立法並施行,僅餘少數未完成立法,為利整體業務運作順暢,屆時再審慎考量以暫行組織規程施行之必要性,俾完備組織功能。

四、另為完成組改配套作業,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案,大院業於104年12月8日三讀通過,延長施行期限至107年1月31日止,以利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無縫銜接施行。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2)

許委員對政府應提振投資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提振國內投資,行政院已於今年7月27日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以引導國內資金投入投資,期創造「創新、投資、就業」的良性循環。其中,未來一年有關提振投資之主要推動措施包括:

一、擴大公共投資

(一)擴大明年公共建設預算額度,計畫規模預計可達3,596億元,較今年增加13.1%,強化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相關公共建設。

(二)擴編明年科技發展預算預計至1,033億元,較今年增加4.9%,全力支援推動生產力4.0、大數據、雲端等計畫。

二、吸引民間投資

(一)政府積極誘發綠能、生技醫療、智慧城市之投資商機,吸引國內外投資,其中,在綠能產業方面,預估今、明年太陽光電投資金額預估可達460億元;明年離岸風電可促進投資額27億元。在智慧城市方面,預計明年底前帶動4家電信運營 商與50家系統整合與服務商,於全臺6都11縣展開智慧城市服務試煉,預計民間投資達10億元。

(二)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明年促參案件年度簽約金額目標800億元。

三、協助企業取得投資及併購資金

(一)由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接受民間投資業者申請、參與成立併購投資基金,若加計除併購投資基金外之民間投資者共同投資,及搭配銀行融資,預估可帶動1,500億至2,000億元資金投入。

(二)增加中小企業放款餘額5,400億元(18個月),並提供5,000億元協助非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業辦理行動支付及建構數位化金融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0)

許委員就金融業辦理行動支付及建構數位化金融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電子商務、電子支付產業及數位金融環境之發展,有助國家經濟成長,金管會全力支持並積極推動,謹就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業相關法令鬆綁及其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部分:

(一)有關行動支付業務辦理情形一節:

1.金管會鼓勵銀行將金融支付工具與智慧型行動裝置整合為一,讓民眾獲得行動支付方式更多元化,截至104年11月底止,經金管會核准提供行動支付或其他新型態支付服務之銀行家數為:(1)手機信用卡:24家、(2)行動金融卡:17家、(3)QR Code行動支付:12家、(5)行動收單(mPOS):7家。亦即,除手機信用卡外,民眾亦可用手機掃描商家之QR Code等方式,完成行動支付。

2.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將主機卡模擬技術(HCE)之應用納入規範,金管會並於104年9月3日予以備查。HCE為利用虛擬雲端的技術讓手機上的應用程式模擬安全儲存媒介,下載模擬的信用卡資料至手機,使用者申辦此服務將無須換發SIM卡,申請手續更為便利,且因真實卡號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轉以經代碼化之卡號進行交易,其交易資訊更具保護性。

(二)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辦理情形一節:大院支持通過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自104年5月3日施行,爰銀行得據此條例申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透過與境外機構合作之方式,提供電子商務消費者資金移轉之需求。銀行透過積極參與創新支付型態,將逐漸創造出新獲利模式,長期有助其業務發展。

(三)有關Bank3.0業務辦理情形一節:

1.金管會為協助銀行業提供民眾便利之數位化金融服務,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104年1月13日開放銀行既有客戶得於網路銀行或透過線上方式直接辦理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及共同行銷等12項業務,104年10月27日開放可線上開立新戶。另為兼顧交易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亦督促銀行公會配合修正3項自律規範及訂定相關強化消費者保護措施。

2.數位金融時代,未來銀行分行型態可能朝兩大方向發展:

(1)以機器、數位化取代人工作業,分行人員將轉為客戶服務與諮詢,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技術,提供專屬服務的諮商中心。

(2)部分分行將轉型為新概念的據點,針對所屬區域客群規劃專屬商品與服務,創造高價值服務,以提升客戶忠誠。

3.至人力轉化部分:金管會已於104年6月15日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研提人才培訓計畫及現職銀行員工專業能力調整計畫,該院復於104年6月29日函報所擬具之計畫,金管會104年7月23日請其依所報計畫落實執行,並提供銀行業所需之協助。另金管會亦於104年7月20日請本國銀行於104年12月底前研提1至3年在職員工訓練及轉職之轉型計畫並函報。

二、保險業部分:

(一)為符合網路交易時代潮流,金管會自103年起即規劃推動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於103年8月26日起實施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在兼顧保險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下,迄今已完成第三階段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並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實際需要,截至104年11月底已陸續核准9家壽險業及11家產險業者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費收入約新臺幣1.92億元,投保件數約18.5萬件。

(二)金管會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蒐集國外相關作法,提供予金管會作為開放網路投保施政措施之參考,預期在金管會持續推動下,未來透過網路投保之業務應有相當擴展空間。

(三)另為提升網路投保之便利性,金管會於104年10月6日開放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如:建置完善內控內稽制度、遵法情形較佳及委託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等)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申請試行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初期預估試辦至105年6月,後續將以試辦情形再行評估開放其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業者辦理此項業務。2

三、證券期貨業辦理網路下單情形:經查103年證券商電子下單金額平均比重為41.41%,104年1至10月電子下單金額平均比重為43.44%,較去年略有提升,未來電子下單比重可望逐步提升。另103年期貨商國內經紀業務網路下單比重為85.71%,104年1月至10月平均比重為82.14%,略低於103年。經瞭解係因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實務上交易人傾向以電話方式從事該類型交易所致。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社會「民粹化」現象進入校園,改變學生思維,使年輕人愈來愈缺少對別人的尊重,言語霸凌嚴重,政府應正視學生社會倫理道德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8)

黃委員就社會「民粹化」現象進入校園,改變學生思維,使年輕人愈來愈缺少對別人的尊重,言語霸凌嚴重,政府應正視學生社會倫理道德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防杜網路霸凌的發生,並保障民眾的「網路生活」,政府已召開多次會議並決定針對網路霸凌防制,整合既有機制,期藉由「提供民眾協助」、「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律」及「強化民眾教育宣導」等作為,協助民眾瞭解如何積極保障自身的權益。

二、本部長期致力於資訊素養教育推動,除積極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並持續透過課程教授、網站建置、數位教案研發、宣導手冊、宣導單及製播公益廣告等,防制校園霸凌,正向推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另為提升青年公共參與知能及民主素養,建立年輕人「思辨、對話、行動」的交流平臺,將責成本部青年發展署透過「青年政策大聯盟方案--促進青年學生政策參與整合型計畫」,結合大專校院學生會推動與輔導,提供青年從校內到校外的多元公共事務參與機會,讓青年從活動中學習尊重多元意見與價值觀,涵養更成熟之民主參與及尊重他人的態度。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90)

黃委員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國內外最新食藥相關輿情,本部食藥署每日進行監控並蒐集平面、電子、網路社群及雜誌之國內外相關輿情,以電子郵件及通訊軟體形式提供監測結果予長官作為因應參考;視需要或緊急事件發生時加強電視政論節目及專題報導之監測,並針對新聞事件進行統整性分析研討會議,提供月報、年報及策略溝通建議,俾利掌握輿情趨勢即時因應。

二、為及時對外進行風險溝通,本部食藥署因應食品事件影響全國人民,為提供消費者最新資訊、傳遞正確訊息、解除民眾疑慮,持續於署網站發布新聞稿、主動召開記者會,同時透過「藥物食品安全週報」,傳遞正確知識,另建立「食用玩家」粉絲團及「食藥闢謠專區」等即時訊息傳遞網絡,充分揭露最新資訊、傳遞民生安全訊息。亦適時藉由廣播電台專訪、平面媒體專欄、報紙、雜誌、網路及戶外媒體等多元通路提供消費者最新訊息,期能達成消費者保護之目的。

三、針對高違規之食品及藥物提高查驗比率,除針對進口產品查驗外,對於市售產品持續進行後市場監測計畫,加強檢測,對於監測不合格之產品,除了責成地方衛生局進行處分外,亦即時公開對外發布相關不合格訊息,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

四、本部食藥署針對食品事件之處理訂有相關標準作業文件,以即時因應處理相關事件,並且積極辦理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業務之推動,102-104年期間共辦理9場次「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1場次緊急應變演練,針對應變機制、危機處理及媒體溝通等面向,邀請學者專家予以指導與訓練內部同仁,強化同仁對於風險監控、應變等能力。

五、於國際資訊掌握的部分,本部食藥署每日由專人監控收集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查署(FSIS)、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紐澳食品標準局(FSANZ)、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通報系統(RASFF)及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等各國食品安全相關官方網站資訊。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網站於103年3月14日發布該國Infinite Herbs LLC公司自主回收疑遭沙門氏桿菌(Salmonella)污染之有機羅勒(Organic Basil)產品國際警訊,該署立即於第一時間透過「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確認該產品是否輸入我國,依食安事件之風險程度及危害,發布消費者紅綠燈警訊,提供消費者產品詳細資訊及其可能造成之危害,並對消費者及輸入食品業者提出建議,同時於邊境即時查驗管理。問題產品若已輸入,立即責成地方衛生局進行稽查,要求廠商自主管理並辦理下架、回收及銷毀等事宜,以捍衛人民健康。

六、為了強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才之培訓,本部食藥署自100年起,每年辦理相關訓練計畫,陸續引進美國JIFSAN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之最新觀念及其訓練課程,並於102年派員2名至美國馬里蘭大學JIFSAN接受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及量化風險評估等專業課程訓練,以增進該署人員之風險評估專業能力。103年辦理5場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才培訓課程,包含北、中、南部各1場培訓課程,及2場國外專家學者來台授課。至103年底,產官學研各界之受訓人數已達1000人次以上。本(104)年則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風險評估人才進階培訓,共舉辦4場次之培訓課程,包括「危害辨識:安全性評估」、「暴露評估:數據產生原則」、「劑量反應與風險特性化:「風險分析軟體之實務演練」以及「二十一世紀風險評估(RISK21)研習坊」。未來將持續與國衛院合作,透過與歐美之風險評估機構結盟,經由人員互訪擷取歐盟與美國在建立食品安全規範與機制之經驗,並辦理風險分析人才培訓進階訓練及實務演練,以實質建立衛福部及食藥署中高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人員之專業水準。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9)

黃委員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資訊整合,提升都市預警與災害疏散之能力,本院持續推動國家地理資訊系統(Nation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NGIS)計畫,透過地理資訊系統之圖資整合與開放,讓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得以取得相關圖資加值應用,以強化國土保安、國土監測、都市防救災與預警功能。

二、本院推動智慧國土政策,針對災防、運輸及城鄉等3個領域,導入資通訊技術應用,在災防領域方面,藉由資通訊技術的導入,建立災防聯網平台,加速資訊分享交流,強化災害預警與災後疏散能力,邁向一個更安全都市的發展。

三、就硬體基礎建設安全方面,本院頒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導綱要」,提升關鍵基礎設施的持續營運能力、深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此外,各部會持續推動老舊基礎建設與設施之更新與維護,例如交通部執行老舊橋樑改善工程,提升基礎設施之安全。

四、就網路安全方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置「網際網路反駭客偵測及資安通報系統」,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環境的防護能量。此外,國發會也已建置政府網際服務網,並訂定相關規範,強化政府間資料流通效率與資訊安全,提升網路安全。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電力供需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7)

黃委員就電力供需因應策略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未來15年在非核家園情境下(核一、二、三廠屆齡除役,核四不商轉),備用容量率將於108年降至7.4%以下,停限電風險確實存在。

二、為了促進電力穩定供應,經濟部已規劃在供給面部分,推動既有火力機組汰舊換新、擴大再生能源利用,並加速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以支援未來燃氣電廠之用氣需求;在需求面部分,積極從工業、服務業、住宅及機關學校等部門全面推動節能,期望促成節省2%用電目標,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三、有關擴大再生能源利用部分,經濟部已三度提高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目前規劃2030年裝置容量達17,250MW,年發電量約達400億度。惟再生能源易受天候及日照影響導致發電不穩定,仍需有傳統穩定的基載電力(例如燃煤、燃油、燃氣及核能)作為支援,經濟部將確保施工中之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更新擴建如期商轉;並加速推動規劃中之大潭及通霄電廠增建機組,積極規劃新增協和、高原等新興燃氣計畫。

四、考量能源供應穩定及多元化,不宜放棄任何可能選項,在評估我國最適電力供應組合選項,應從「確保不限電」、「達成國際減碳承諾」及「維持合理電價」三個條件著眼,經濟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宣導,冀望全民以更宏觀及尊重專業之態度,透過理性及科學之方法尋求我國未來能源規劃之共識。

(七十)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近來殺嬰、虐童、家暴等案件頻傳,惟基層社工人力普遍不足,相關單位應立即補足各縣市之社工人員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4)

孫委員就近來殺嬰、虐童、家暴等案件頻傳,惟基層社工人力普遍不足,相關單位應立即補足各縣市之社工人員員額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地方政府社工人力普遍不足之困境,本部前於99年度盤點社工員額數,各項福利人口數、保護個案通報數及低收入與中低收入各項津貼補助人數,再予以研議推估,計須增加1,462名社工人力。爰行政院於99年9月14日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本計畫預定至105年各縣市社工人員總數增置1,462人,使公部門之社工人員總數達3,052人,加上委託民間辦理之1,416人,地方社工人員可達應配置員額數4,468人,以辦理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防治、身心障礙、老人、婦女、社會救助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業務,計畫實施後將可強化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弱勢家庭的訪查輔導,提升服務品質,目前各地方政府皆依該計畫陸續增加社工人力。

二、為能補足辦理兒少虐待防治等保護性服務之社工人力,避免虐童或家暴等事件一再發生,針對兒少保護社工人力部分,本部於103年委託學者專家依兒少保護通報數、開案數及負荷量等指標估算合理員數,推估辦理兒少保護調查及處遇社工合理人力數為571名,104年9月統計各地方政府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數已達675名(含公部門491名及委外辦理185名),顯示目前各地方政府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數尚符合合理需求。

三、為積極敦促各地方政府持續補足社工人力,已將各地方政府辦理社工人員增補、納編、配置運用及在職訓練績效,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各相關評鑑項目,並依據考核成績據以增減各縣(市)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104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並將「社工人力優先配置於保護性業務」列為總分加減項目,經實地考核評估結果,15直轄市、縣(市)政府配置比例已達5成以上,未達5成之7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檢討並研擬相關人力進用計畫,俾使從事保護性服務之社工人員人力數可以顯著增加。

四、由於兒少保護、家暴及性侵害防治等保護性業務,工作複雜性高且挑戰性大,社工人員處理是類案件需要更多專業知能及人力,未來本部亦將透過查核、評鑑及研商會議等方式,引導地方政府充實社工人力數,改善社工人員高個案量等困境,亦將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俾提升保護性業務之質量皆能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