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連續假期來臨,交通部等相關部門應做好萬全準備,別讓交通壅塞破壞國人的連假興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2)

孫委員鑒於跨年元旦連續假期即將來臨,希望交通部等相關部門做好萬全準備,別讓交通壅塞破壞國人的連假興致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105年元旦連續假期疏運計畫,本部已於104年10月30日函請各疏運單位事先擬妥疏運計畫,以安全與便捷為首要目標,並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使用為疏運原則。對於公共運輸服務,線性幹道以軌道為主、面性服務以公路為主、離島地區則以航空運輸為主,積極落實運能之準備。另考量部分民眾仍有使用私人運具之需要,本部亦會加強高速公路管制措施及規劃替代道路,宣導民眾避開尖峰路段、時段,以節省行車時間,並發布新聞稿對外宣導相關措施。

二、元旦連續假期疏運計畫規劃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公共運輸運能準備:

1.在東部地區部分:考量東部地區公共運輸系統之選擇與替代性相對較少,臺鐵以東部服務為首要,充分運用加開列車及加掛車廂,增加運能投入疏運。

2.在西部地區部分:依據需求特性,規劃高鐵為中長途運輸之主軸,協調國道客運及臺鐵輔助中短途服務,強化運能提供,並視民眾需求情形機動加開班次因應。

3.離島地區:離島地區由航空運輸負責主要疏運,航空公司以加開班次及較大機型服務等方式,增加運能提供,亦視需要協調國軍及海運船班協助疏運。

4.熱門觀光遊樂區:本部觀光局督導各熱門遊樂區推出門票加公共運輸優惠套票,亦推出臺灣好行路線、臺灣觀光巴士套裝行程等,藉由相關套票等優惠措施,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並建立園區壅塞通報機制,與聯外交通管制,期能使民眾快樂出遊、平安返家。

5.視實際需求要求各運輸系統增加運能,並於特殊情況下,執行跨運具支援,以完全疏運為目標,完成民眾運送服務。

(二)執行國道管制作為:

考量國道道路容量有限,對於國道管制係採供需管理與時空分散策略,以達移峰填谷效果,分散用路人使用國道時間及降低車流對主線之干擾,相關管制作為包括高乘載管制、入口匝道封閉、匝道儀控、部分路段開放路肩、暫停收費、差別收費、替代路線規劃等措施,以維護國道應有服務水準,並呼籲駕駛人往來中長途走國道高速公路、短途走地方道路,以減少壅塞時間。另為提升往返宜蘭地區公共運輸使用率以紓緩國5壅塞情形,高公局將於本次元旦假期在國5宜蘭到頭城北上路段路肩,機動實施開放大客車行駛路肩,並搭配主線儀控,以強化大客車優勢,提高民眾使用公共運輸遊宜蘭之意願。

(三)落實緊急應變措施:

考量元旦連續假期部分地區易受天候影響,本部皆會要求各疏運單位,應事先備妥應變計畫,並視實際需求啟動海空運、鐵公路等聯運機制,必要時亦協調相關部會(如國防部派遣軍機、運艦)協助疏運。

(四)強化接駁疏運機制:

鑑於元旦連續假期各地區多有跨年晚會、迎曙光活動等大型活動之舉行,本部亦將敦促各公路主管機關及協調警力執行私人運具管制作為,並規劃鐵路、公路客運及市區公車接駁疏運。

(五)宣導民眾作好事前規劃:

1.為提供民眾各項疏運資訊,本部將於網頁開設連續假期專區,除提供最新公共運輸餘位情形、增班狀況、訂位系統及各項疏導措施等資訊外,並建立旅館、民宿訂房資訊,供民眾查詢。

2.持續發布易壅塞路段、時段資訊,宣導民眾多多利用公共運輸,降低國道疏運壓力。

3.對於民眾如仍有使用私人運具需要時,建議開車民眾多利用暫停收費、高乘載管制時段,以節省旅行時間。

4.本部及所屬各相關單位亦利用媒體、網站、1968手機APP及可變標誌系統,加強宣導高速公路疏運措施及大眾運輸加班、優惠資訊,讓國人能提早規劃行程,並能善加利用各種管道查詢即時路況。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20%以下稅率民眾,提供購買特定產品消費抵稅措施,以減輕經濟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7)

江委員就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20%以下稅率民眾,提供購買特定產品消費抵稅措施,以減輕經濟負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本案允宜就下列通盤審慎考量:

一、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稅標的,與消費或支出尚無直接關聯。倘以消費或支出金額抵減所得稅,將悖離所得稅以所得為課稅標的原則。

二、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初步申報核定統計資料,適用邊際稅率5%、12%及20%之申報戶,其平均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分別僅為5%、6.53%及9.58%。依此,倘提供購買特定產品消費抵稅,渠等缺乏消費能力或僅消費民生必需品,其抵稅金額自屬有限,甚或無法抵稅,恐無法達到預期政策目標。

三、倘將個人消費支出納入綜合所得稅減免稅項目,則相關支出憑證均須確實載明購買者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辨認購買者身分,實務執行上易滋生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增加交易成本,亦增加納稅義務人保存憑證辦理申報負擔及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行政成本。

四、為因應時代變遷,配合我國經濟結構轉型與人口結構轉變為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項目允宜與時俱進,財政部將在維持扣除總額不變前提下,通盤檢討各項扣除額合理性,並研議規範個人列報各項扣除額合計數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一定比率為限之可行性,俾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等面向,期使我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制度設計更臻周全,以因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考量近年地球暖化、氣候異常,全面檢討協助全國各國中小添購空調設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9)

江委員就考量近年地球暖化、氣候異常,全面檢討協助全國各國中小添購空調設備之可行性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91年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國中小普通教室空調設備非為必要設備,學校針對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及場所,如資源班、特教班、專科教室或密閉空間等可視需要設置空調設備。

二、普通教室增設耗能較高之空調設備,須考量校園整體電源之承載力,以免因用電負載過高致有跳電等情事,造成師生及校內人員安全疑慮。有關室內通風及降溫非僅空調設備安裝可循,除加裝電扇並配合窗戶開啟外,尚可藉由斜屋頂工程施作及各種綠能措施方案(如遮陽板、植樹等)以減低校舍溫度,該方案具環保且不造成環境熱汙染(其他區域或戶外溫度升高),不僅符合全球節能減碳宗旨,亦可改善師生教學環境,以達生命及環境永續共生之雙贏。

三、另依行政院102年4月10日院臺經字第1020009643號核定修正「四省(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畫實施以來,要求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辦理節能減碳措施,且執行單位每年用電量以較前一年減少5%為原則,並依執行成效逐年檢討年度節約用電目標,以精進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成效,落實全民節能減碳行動。

四、綜上,基於學校用電負荷及節能減碳、綠能環保等考量,全面添購空調設備恐不利永續教育理念,本部將督請各地方政府向學校宣導相關配套(如加裝電扇、規劃綠能等措施),以改善師生校園環境,維護師生安全。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修正草案,要求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團體保險須提供財務收入證明,影響勞工投保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1)

丁委員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修正草案,要求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團體保險須提供財務收入證明,影響勞工投保權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為規範人身保險商品之招攬及核保作業風險控管,以保障客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爰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制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合先陳明。

二、查近期發生多起社會案件涉有詐領保險金情事,部分肇因於保險公司未落實核保作業程序,爰產、壽險公會刻正研議修正上揭自律規範,除研議有效防堵道德風險之機制外,並將職業工會對於會員參加團體保險之實務作業情形納入考量。

三、另產、壽險公會將上揭自律規範修正案函報金管會備查時,金管會將會通盤考量修正條文是否公平合理及具可執行性,以兼顧保障勞工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風險。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野生動物走私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3)

丁前委員就野生動物走私查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越南政府於本(104)年11月23日查獲標示「來自臺灣」之非法穿山甲麟片及象牙,行政院農委會即於11月25日進行查證,初步瞭解涉案貨櫃源自非洲,本年10月中以貨名「魚頭」向我國報關,隔日即出口越南;由於本案已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該會已彙整情資,將儘速移送司法單位偵辦,以維護我國國際保育聲譽。

二、另針對象牙及穿山甲之管理及保育,行政院農委會採取措施如下:

(一)依循「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de Fauna and Flora, CITES)原則,准予部分非商業貿易且具合法來源證明之申請案,近年來僅偶有個人以收藏為理由提出申請。

(二)持續輔導及鼓勵民眾將持有象牙無償捐贈博物館;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該會指定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前,持有之象牙產製品,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地方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執行查核管理;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至已依庫存象牙規定向各地方政府登記之業者,應每年通報買賣清單,已符合國際打擊盜獵野生動物之趨勢。

(三)已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穿山甲生態習性調查,瞭解保育需求,並深入地方社區,輔導及帶領棲地之居民認識穿山甲,目前已具保育成效。

三、又,內政部警政署為查緝野生動物走私及遏止相關不法行為,已採取作為如下:

(一)在查緝走私方面:

1.要求各警察機關掌握轄內市場脈動及犯罪趨勢,廣拓線索來源發掘不法事證,適時規劃查緝行動,加強打擊走私犯罪。

2.賡續協同海關加強分析、勾稽貨櫃申報之進口商及貨主之相關資料,針對疑為申報不實之進口貨櫃,會同海關開櫃檢查或實施落地追蹤,追查幕後金主、通路等犯罪集團,並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合作。

3.依據行政院所頒安康專案,持續與行政院海巡署及財政部關務署等定期研商及交換情資,並建立合作窗口,見有疑似走私情事,即循聯合查緝機制,實施機動攔檢。

4.利用常年訓練等機會,將查緝走私之適用法令、執行程序及查緝技巧,持續對所屬員警施教。

(二)在遏止獵捕、陳列、販賣等不法行為方面:

1.訂定「警察機關配合偵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評核計畫」,並於103年8月12日函頒各相關警察機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配合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偵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提升政府保育形象及宣示執法決心。

2.對轄區內易發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地段,規劃巡查、守望勤務;對於山地管制區可能狩獵區域,加強現場跡證蒐集,並規劃警力,加強入出山地管制區人、車、物盤檢,以及針對重點區域實施臨檢及埋伏查緝。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4006842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7620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羅委員就提振經濟景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振經濟景氣問題:

(一)為因應外在衝擊,提升經濟活力,行政院於本(104)年7月27日已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聚焦於產業升級、出口拓展及投資促進等三面向,期創造「創新、投資、就業」之良性循環。考量目前整體投資環境不佳,國內缺水、缺電、缺工、缺地及缺人才等「五缺」問題備受關注,影響臺灣及外國企業投資意願,經濟部已致力排除各項投資障礙,並以積極態度改善企業投資意願。相關對策如下:

1.缺水問題: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用水成長,將持續推動「節約用水」、「有效管理」、「彈性調度」及「多元開發」等水資源經理策略,並積極推動再生水及海淡水,確保供水穩定。

2.缺電問題:推動智慧節電計畫、擴大使用再生能源及加速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興建,另將督促台電公司穩定電力供應,有效避免停(限)電情形之發生。

3.缺工、缺才議題:經濟部工業局刻推動「生產力4.0」政策,投入智慧自動化生產,提高勞工生產力,以減少對勞力之依賴;另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業整合政府力量,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以加速推動。

4.缺地問題:經濟部工業局持續推動產業用地活化,積極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活化閒置土地及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政策。該局於本年7月31日已實施以合作開發方式活化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將提供產業園區之新開發模式。

(二)有關證所稅部分,自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致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貴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證所稅修正版本,經本年11月17日貴院完成三讀,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另相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亦經總統於本年12月2日修正公布,財政部將配合研修相關子法規。

(三)至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是否一併提出檢討部分,鑑於可扣抵稅額減半係配合財政健全方案之重要稅制調整措施,對國家財政之挹注至為重要,且甫於本年實施,目前尚不宜檢討。未來將視國家財政、所得分配、經濟發展等情況適時審慎通盤考量。

二、關於區域經濟整合問題:

(一)有關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之效益,說明如下:

1.103年TPP經濟規模占全球GDP之36%,計28兆美元,為當前亞太地區經濟規模最大之區域經濟整合,且TPP成員國占我國貿易額約34.82%,達2,046億美元;103年RCEP經濟規模則占全球GDP之29%,計23兆美元,RCEP成員國占我國貿易額約56.33%,達3,310億美元,且成員國多為我國產業供應鏈夥伴。

2.我國若能加入TPP及RCEP,等於同時與數個重要貿易夥伴簽署經濟夥伴協定(ECA)。除可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有助我國產品進入TPP及RCEP市場,確保我國廠商於國際上公平競爭之機會外,亦可多元化我國出口市場,強化我國在全球供應鏈之地位,並可降低產業持續外移之壓力,促進國內產業轉型或升級,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帶動產值及就業機會。因此,我國將推動加入TPP及RCEP列為重要目標。

(二)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國際經貿策略小組」,加速研擬我國參與TPP及RCEP之策略。政府將秉持「雙軌(TPP及RCEP)並進」原則,分別從「國內經貿自由化」、「爭取國內支持」及「爭取TPP及RCEP成員國支持」等方向持續推動,說明如下:

1.國內經貿自由化:經濟部協調相關部會就市場開放之影響及法規制度落差等推動各項調整措施。

2.爭取國內支持:透過各管道持續強化產業及公民社會參與,並積極拜會貴院委員說明加入TPP及RCEP對我國產業永續發展之重要性。

3.爭取TPP及RCEP成員國支持:持續盤點各國對我國關切之市場進入議題,並研擬解決方案,同時利用各種場域積極加強溝通遊說,營造各國支持我國加入TPP及RCEP之動能。

(三)推動我國加入TPP及RCEP,對我農產品外銷亦有正面效益,例如:泰國因與日本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故臺灣毛豆銷至日本市場之關稅(6%),即高於泰國毛豆銷日本之零利率;另日本給予菲律賓產品普遍性優惠(GSP)待遇,故菲蕉銷日所課關稅僅5.5%至9.1%,臺蕉則須面對20%至25%關稅,致我國香蕉在日本市占率逐漸下降。俟加入TPP及RCEP後,我農產品將享成員國提供之優惠關稅,可有助我優質農產品外銷,亦可吸引各國農企業來臺投資,以運用臺灣技術優勢生產及加工出口。

(四)至針對可能受貿易自由化所影響之產業、企業與勞工部分,行政院除核定匡列982.1億元經費,賡續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外,本年9月10日亦將「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貴院業於12月15日三讀通過。該條例設有專款基金,基金規模為100億元(將分10年編列),並得由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捐贈,作為受益者補償受損者之回饋途徑,用途包含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等。爰加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部分,政府整體運用於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資源將達1,082億元,將可提供積極、有效之支援措施。

三、關於大臺北地區自來水問題:

(一)大臺北地區自來水之供水係分別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經營,其中北水處主要水源為新店溪(翡翠水庫),台水公司水源則為大漢溪(石門水庫)。另北水處組織型態為政府機關,台水公司為國營企業。目前北水處供水區除臺北市轄區外,尚有供應新北市中和、永和、板橋、三重及淡水等區;而台水公司則供應新北市其餘地區。現階段大臺北地區之水資源業有效整合,並發揮一定之供水效益。

(二)為提升新店溪及大漢溪水源之整體有效調度利用,經濟部水利署已持續推動「板新供水改善計畫」,第1期工程業於92年底完工,原有大漢溪水源供應之八里、三重、中和、五股、泰山、蘆洲、新莊(部分)、板橋(部分)、土城(部分)等供水區,已由新店溪水源供應最高每日53萬立方公尺;第2期工程預計於106年6月完工,屆時支援水量可再提升至平均每日101萬立方公尺。

(三)查「地方制度法」係以「基本法」方式規範地方制度,其第18條所列直轄市自治事項,為綱要性規範,末款並定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爰各該相關法律如另有特別規定者,仍應按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另第28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以自治條例定之。次查「自來水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包括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等;第6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

(四)綜上,有關「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市政府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組織自治條例另定之」,與「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並無違背。至有關大臺北地區自來水事業未來是否應合併部分,因事涉整體組織、法律、政治、經濟、財務及技術等相關層面問題,尚需縝密之評估。

四、關於蘇迪勒颱風及杜鵑颱風災後復原問題:

(一)本年蘇迪勒颱風(福山站792mm)及杜鵑颱風(福山站661mm)累積雨量超大,短延時強降雨造成新店溪上游流域坡地與道路崩塌、土石流及淹水,先後重創新北市烏來、石碇、坪林、深坑等地區,並於新店區廣興、龜山一帶致生嚴重災情,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業持續致力於新店區溪上游集水區(包括南勢溪)之搶修及復原工程等工作。

(二)有關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轄管國有林地部分,日前受颱風影響之新店區平廣溪2處土砂淤積河道、烏來區7處崩塌及野溪淤積等災情,均已於本年9月底前完成緊急修復。該局並於104年度至105年度就烏來區及新店區轄管之國有林地進行災後復建工程(計6件),預算總金額5,500萬元,目前均設計發包,相關工程預計於本年底前可全數施工。

(三)另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所轄之公共設施如因天然災害造成受損,已依該辦法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仍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報請行政院協助,並交由行政院工程會統籌經費審議工作。查新北市政府前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期限(災後1個月內),提報行政院請求協助蘇迪勒颱風復建需求,計399件,經費約30.3億元,行政院本年10月23日核定347件,經費約15.7億元。另杜鵑颱風造成災害所需復建經費,新北市政府於10月28日函報行政院申請協助,提報件數94件,所需經費約2.56億元,行政院工程會已完成統籌經費審議工作,並於11月27日轉陳行政院,建議核列86件,經費約2億元,俾利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復建工程。

(四)有關未來中長期流域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政策部分,行政院毛院長於本年8月27日已指示,有關新店溪上游流域之中長程經理策略、方向及作為,於「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成立工作分組處理。經濟部9月30日已成立「新店溪上游流域保育治理工作分組」,作為整合與協調平臺,目前並已完成「新店溪上游河川流域保育治理綱要計畫」草案。行政院嗣於10月28日召開「重要河川流域協調會報」第9次工作小組會議,業就該草案進行相關協調討論。

(五)前開綱要計畫草案包含「建立流域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加速集水區保育治理與管理」、「加強河川治理、規劃與非工程措施」及「建構高濁度因應處理及備援能力」4大面向。初估將投入約80億元經費,分7年(104年至110年)執行,除取水專管(約20億元)尚需評估外,其餘原則上由各機關公務預算自籌,必要時再行檢討是否動用第二預備金。其中短期(104年至106年)經費約需39.86億元,將優先完成蘇迪勒颱風災後疏濬、搶修與復建工程,並提升防災預警能力,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至中長期(107年至110年)經費約需40.55億元,除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與管理等工作外,將以水源特定區範圍內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理整體溪流、坡地等調查規劃,並有效掌握受創後水源區之保育治理;另將規劃提升水源備援供應能力(北勢溪設置取水專管)。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政府應引導資金投入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3)

林委員對政府應引導資金投入投資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今(104)年我國超額儲蓄率將由去年的11.75%提高至14.81%,為引導國內資金有效運用,促進國內投資,行政院已於今年7月27日公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以促進資金有效運用,期創造「創新、投資、就業」的良性循環,相關措施包括:

一、擴大公共投資

(一)擴大明年公共建設預算額度,計畫規模預計可達3,596億元,較今年增加13.1%,強化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相關公共建設。

(二)擴編明年科技發展預算預計至1,033億元,較今年增加4.9%,全力支援推動生產力4.0、大數據、雲端等計畫。

二、吸引民間投資

(一)政府積極誘發綠能、生技醫療、智慧城市之投資商機,吸引國內外投資,其中,在綠能產業方面,預估今、明年太陽光電投資金額預估可達460億元;明年離岸風電可促進投資額27億元。在智慧城市方面,預計明年底前帶動4家電信運營商與50家系統整合與服務商,於全臺6都11縣展開智慧城市服務試煉,預計民間投資達10億元。

(二)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明年促參案件年度簽約金額目標800億元。

三、協助企業取得投資及併購資金

(一)由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接受民間投資業者申請、參與成立併購投資基金,若加計除併購投資基金外之民間投資者共同投資,及搭配銀行融資,預估可帶動1,500億至2,000億元資金投入。

(二)增加中小企業放款餘額5,400億元(18個月),並提供5,000億元協助非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網路科技興起之共享經濟服務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4)

林委員對網路科技興起之共享經濟服務平臺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網路科技興起,造成產業界線模糊、商業模式多元等現象,本院因應虛實整合趨勢、促進新型態生活模式與產業發展,刻由國發會會同相關機關推動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本方案除參考國外推動做法與法制,並透過法規調適交流平臺及vTaiwan.tw舉辦線上諮詢會議瞭解民意,目前已有相關進展:

一、網路募款平臺:金管會於104年4月30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群眾募資。

二、汽車共享:依據vTaiwan.tw線上法規討論平台數據顯示,UberX自用車載客議題有近千名網友參與討論,約3萬人次互動,統整出民眾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之共識為:「安全是最重要的前提及期待共享經濟為社會帶來正面效益」。以Uber為例,我國在法制面是齊備的,並已請Uber依法在臺申設公司。

三、網路經濟運作模式日新月異,本院刻正針對各式型態(如房屋共享等),檢視現行法規限制,進行跨部會研議,俾制定周延可行且雙贏之政策。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教育部未設置偏鄉特別預算項目,使得教育資源分配不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6)

陳委員就教育部未設置偏鄉特別預算項目,使得教育資源分配不正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偏鄉學校校務運作效能、強化偏鄉學校基礎建設、穩定偏鄉學校行政人力、確保偏鄉學生學習與發展、達到教育資源均衡及公平正義目標,本部已分別於104年4月28日及104年10月2日頒布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將偏鄉因偏遠、交通不便、生活機能不佳等影響學生學習及學校營運之因素納入考量,盤整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相對應措施。「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分成「實驗教育、教育創新」、「數位融入、虛實共學」、「資源媒合、社群互聯」及「看見改變、典範分享」四大構面,期望促進偏鄉學生能力提升、扶助偏鄉學校轉型,進而帶動偏鄉地區發展,達永續經營目的。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著眼於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促使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更穩定的學習環境,同時使教師能真正深入偏鄉,發揮所長,進而改善偏鄉教育環境,縮短城鄉教育落差。

二、另為協助弱勢學生排除不利因素,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學校推展親職教育活動、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及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三、又本部自103學年度起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國小每班1.65人,並規劃105學年度起採合理教師員額編制,以每校學生之學習節數及每位教師之授課節數,換算應配置之正式教師員額編制,因此6班規模之國小調整為每班2位教師,66班規模之國小維持每班1.65位教師,可有效解決偏鄉小校人力不足之問題。

四、考量偏鄉學校交通不便、生活機能不佳,為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師生宿舍居住環境與品質,以提升教師在偏鄉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升學校整體效能,本部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宿舍作業要點」,105年度編列3億元預算,以達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師生宿舍居住環境與品質目的。

五、另查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交通費補助、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馬祖)國民義務教育建設、試辦偏鄉國民中小學特色遊學實施計畫、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認養偏鄉中小學實驗試點學校典範計畫、故宮文化輕旅行-補助偏鄉學子交通費免費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萬名學子看大英」特展、教育部大專青年偏鄉藝術教育工作隊、“館校協力,精采絕倫”2015偏鄉巡演計畫、發展以學校為核心之社區創新創業計畫、偏鄉數位關懷推動計畫、學校本位英語教學創新方案及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等做法,皆是本部以偏鄉學校為對象亦或是為優先補助對象之相關計畫或措施。

(八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改善空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07)

盧委員就改善空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管制,行政院環保署對於火力發電廠、鋼鐵、煉油、石化廠及營建工程等均參考國際間最新防制技術發展訂定管制標準,新車及車用油品亦比照國際管制趨勢訂定最新標準。查民國103年中部空品區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分別較100年改善5%,顯示管制工作確有成效。

二、另行政院已核定環保署擬定之「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成立跨部會「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加強整合部會量能,訂定各項污染源管制及排放標準,要求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落實稽查管制,同時,提出「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等8項近程強化措施。依上開計畫,本(104)年至109年政府將投入超過390億元經費,地方政府每年將執行超過300項之空氣品質維護改善計畫,推動淘汰二行程機車100萬輛、新購電動二輪車60萬輛、柴油公車汰換2,858輛為電動公車、果菜市場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2,100輛、3萬8千輛柴油車加裝濾煙器、100家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及完成抑制河川揚塵施作面積3千公頃,預計可使懸浮微粒(PM10)年排放量減少約3萬3千公噸(22%)、PM2.5年排放量減少約1萬7千公噸(24%)、硫氧化物(SOx)年排放量減少約3萬3千公噸(28%)、氮氧化物(NOx)年排放量減少約17萬4千公噸(40%),進一步使全國PM2.5年平均值改善23.4%。

三、中部地區除有臺中港關連工業區、彰化濱海工業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等工業污染源外,進出工業區及都會區之運輸車輛與區域內大型開發案之營建工程等,亦均為主要污染源;又,都會區移動交通工具、餐飲業、寺廟、露天燃燒稻草等污染源,亦不容忽視。為期進行全方位之改善,行政院環保署已擬定涵蓋各管制面向之「中部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減量管制計畫」,另臺中市政府並成立「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由市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擔任諮詢委員,針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3層面,研擬整治空污之管制策略及措施,作法如下:

(一)在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該府積極管制前二大重大排放源(臺中火力發電廠及中龍鋼鐵公司),另研訂「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修訂「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臺中市鋼鐵業加嚴排放標準」,以要求臺中火力發電廠等大型空污來源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以及中龍鋼鐵公司承諾109年底前完成3座室內原料儲存。另台電公司已允諾修正內部規定,訂出降載配套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於臺中市空氣品質惡化時,配合降載,同時加強工廠、工地等各類污染源稽查管制工作。

(二)在移動污染源部分,針對柴油車管制方面,積極推動臺中市1-3期柴油公務車完成加裝濾煙器,並以目測判煙、攔檢、抽查檢驗油品及加強柴油車隊自主管理等方式控管高污染車輛。另在汽機車管制方面,以攔檢行駛中機車檢測排煙及通知未定期檢驗機車辦理檢驗;二行程機車部分,則利用青白煙檢驗,加速汰除高污染烏賊車。同時,在車輛怠速熱點區域,積極執行怠速查核及停車熄火宣導。在交通配套方面,並建置便捷公車網路及搭乘公車刷卡10公里免費,以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三)在逸散污染源部分,已訂定「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臺中市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辦法」,並推動「臺中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立法。另為打造都市綠廊及8年種植百萬棵樹,並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大量編列都市造林及都市綠美化經費,積極推廣及補助公、私場所進行綠美化及植樹。此外,加強營建工地污染管制、提高裸露地面灑水頻率及於工地鄰近道路洗掃作業。針對河川揚塵好發河段,另強化巡查並派遣掃街車執行環境清理作業,並協調經濟部第三河川局開啟河床水線或水車灑水,以抑制揚塵,以及於稻作收割後,加強稽查露天燃燒行為,減少污染排放。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前委員嘉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4006842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7620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張委員就雲林縣元長鄉後湖村溪底部落淹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雲林縣元長鄉後湖村溪底部落淹水問題:經濟部水利署已建議雲林縣政府先行辦理舊虎尾溪元長鄉後湖村溪底地區排水改善規劃檢討,以釐清所需之抽水站及滯洪池規模。目前雲林縣政府已將設置移動式抽水機所需之操作平臺及抽水管線等設施工程列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5年度應急工程」,將依經濟部水利署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辦理。

二、關於「舊虎尾溪興月橋上下游段治理工程」、「馬公厝大排治理工程」、「施厝寮排水」、「牛挑灣溪(鹿場大排至雲155線)治理工程」、「頂寮大排出口段治理工程」及「青埔放水路(含青埔抽水站)治理工程」等工程問題:雲林縣政府均已提報列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治理工程,經濟部水利署已於本(104)年10月26日及27日邀請專家學者完成勘評,後續將由雲林縣政府依勘評意見調整各工程優先順序,再送經濟部審查。

三、關於禽流感疫情問題:

(一)有關禽流感疫情發生原因,經行政院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視本年新型H5N2、新型H5N3及H5N8亞型禽流感病毒H5基因序列,發現其彼此間之相似度達99.3%以上,並與2014年韓國巴鴨H5N8禽流感病毒之H5相似度達98.8%以上,且該等病毒被檢出時間相當接近,證據顯示此3株病毒極可能係由同一批候鳥攜帶來臺。另依美國專家表示,美國發生之禽流感疫情首先經由候鳥傳入後,透過人員、車輛、器械或野鳥等途徑於禽場間傳播,且鴨科為禽流感之保毒動物,以本年發生禽流感為例,極少量之病毒即可造成鴨隻感染且不會死亡,其排毒時間可達14日。此結果與我國禽流感傳入及傳播方式一致,我國水禽飼養數量較多,且多採開放式飼養,加上地處候鳥來臺度冬必經之地,病毒短期內不易清除,政府除啟動多項防疫措施外,尚須由農民自主落實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

(二)參考國際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治經驗,咸認撲殺策略配合早期通報與強化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防治及撲滅高病原性禽流感最直接有效方法,為預防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行政院農委會以超前部署精神協同地方政府積極推動下列措施及精進作為:

1.提升防疫機制:

(1)持續由各地方政府依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督導禽場依期程改善禽舍硬體規劃,並落實執行各項生物安全措施,降低禽流感發生機率。

(2)由各地方政府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依限完成案例場周邊半徑1公里內禽場三輪監測工作,並以鴨場為優先採檢對象,同時推動家禽「健康證明書」、禽蛋「燻蒸證明」與「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等措施,供業者依循辦理,以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3)前述措施將依業者自主落實、地方政府查核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聯合稽查之三級管理制度,督導家禽相關業者落實生物安全工作,以嚴防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發生。

(4)由地方政府盤點轄內人力、物資、動物撲殺及屍體處理量能等進行編組、規劃及沙盤推演,預為因應可能之疫情發生。

2.強化預警機制:

(1)由各地方政府持續依禽場風險高低逢機採樣方式加強主動監測,並配合冬候鳥遷徙來臺期間加強活鳥及傷病死亡野鳥檢驗,提高鴨場主動監測採檢數為原採樣數之2倍,以早期預警,加強防範。同時密切注意冬候鳥遷徒路徑上游國家等疫情資訊,俾請農民提高警覺加強防疫。

(2)透過屠宰場端屠前、屠後衛生檢查、化製場化製數量異常情形追蹤及邊境檢疫等,早期發現疑似案例,即時處置。

(3)鼓勵農民主動通報,如禽場有死亡率增加、攝食量、飲水量、產蛋率下降情形,即應通報,以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現場訪視,必要時採樣送檢。

(4)加強養禽產業教育訓練課程,減少疫病傳播風險。

(三)禽流感疫情之影響,截至本年10月底肉鵝產地價格為90元/臺斤,相較103年同期59.2元/臺斤上漲52%,上市屠宰量由原來疫情發生前10萬隻/週銳減至目前1.5萬隻/週,供應量減少約85%。為協助禽流感後國內養鵝產業迅速恢復生產,行政院農委會辦理產業重建相關措施如下:

1.提供金融貸款:不論新貸或舊貸,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均寬緩1年,另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5年,本金寬緩最長2年。

2.辦理教育訓練:開辦教育訓練課程,另組成技術服務團,會同地方政府及產業團體辦理宣導說明會25場次,示範戶現場輔導55場次,以及現場觀摩5場次。

3.輔導設立非開放式禽舍示範場:已繪製各類非開放式禽舍標準圖樣供業者參考,並補助設立40場非開放式示範養鵝場。

4.目前已設立完成之示範養鵝場計19場,另21場預定於本年底前全數完工。至於因感染禽流感遭撲殺之養鵝場計686場,目前已有409場通過哨兵雞試驗,並已開始復養。

四、關於我國對中國大陸毛巾課徵反傾銷稅問題:

(一)財政部於100年12月19日公告,自同年月20日起繼續對進口中國大陸毛巾產品課徵204.1%之反傾銷稅,至105年12月19日止,為期5年。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財政部應於105年6月19日(反傾銷稅課徵滿4年6個月前)公告課徵期間將屆,毛巾業者可於公告後1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二)經濟部將於105年6月財政部公告後,協助業者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業者提出申請後,須先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如決議進行調查,經濟部將於進行產業損害調查時,盡力反映毛巾業之現況,以維護毛巾業之權益。

五、關於雲林高鐵站通車帶來之經濟效益問題:

(一)目前經濟部工業局於雲林縣境內共計編定豐田工業區、元長工業區、斗六工業區、雲林科技工業區、雲林離島工業區等5處。雲林高鐵站通車將有助於強化產業群聚,在人流、金流、物流匯集流通下,對產業發展更有正面效果。高鐵通車同時提供一般民眾城際運輸功能,另亦提供雲林離島工業區及中科虎尾園區廠商便捷之聯外機能,進而帶動產業園區及地方商業發展。

(二)根據102年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雲林縣營運中廠商家數共1,681家,員工人數共5萬9,556人,營運中工廠營收為1兆4,040億9,000萬元,主要產業類別包括食品製造業(455家,8,289人)、金屬製品製造業(270家,6,729人)、機械設備製造業(145家,3,780人)。配合我國經濟政策,目前已促成正新、建大、友霖等石化、生技廠商在雲林落實投資,預計可引入超過百億元以上投資。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結構未盡合理,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偏高,主管機關宜強化監督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0)

許委員就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結構未盡合理,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偏高,主管機關宜強化監督功能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依本院訂頒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財團法人薪資基準係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因素,就主管性質相同財團法人人員所具不同資格條件,邀集外部學者專家,釐訂通案薪資支給基準後,報本院核定;未超過通案標準者,由主管機關依程序核備。上開處理原則已訂有須踐行之外部審查機制,亦要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定期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並提董事會報告,其檢討結果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納入行政監督報告,送本院所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之機制,且明定獎金部分之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等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基準已得由各主管機關予以適當監督。(至許委員所提相關財團法人個案之薪資用人費用合理性部分,仍宜參酌各該管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針對國有公用及非公用閒置土地之後續活化執行情形建立追蹤考核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5)

許委員就應針對國有公用及非公用閒置土地之後續活化執行情形建立追蹤考核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國有公用土地部分:

(一)財政部所訂「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實施期程於101年底屆滿,後續納入本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行動計畫賡續辦理,每季彙整各機關辦理情形於該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網站公開執行成效,並適時提報本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督導中央機關及所屬清理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促請管理機關提出活化運用方式,以有效利用國有土地。

(二)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並由主管機關督導其辦理情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列管之閒置、低度利用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經檢討有留用需要者均已訂定使用計畫,並由主管機關按季彙整指標性案件執行進度送國產署,已建立追蹤機制。

(三)財政部103年3月4日及12月26日分別訂定「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及「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獎勵措施」,設定目標推動,鼓勵機關有效運用國家資產,提升效益。103年度中央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收益達415億元。

(四)各機關經管閒置國有大面積建築用地,經檢討無公用需要,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未配合辦理者,依本院核定「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報經本院核准後,強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活化開發,以強化國有不動產運用效能。截至104年11月底,已收回11處國有公用大面積建築用地,面積3.96公頃,由國產署以招標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活化運用。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部分:

(一)查94年國產署經管之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占總面積比率8.82%,嗣後逐年下降,於97年間已低於5%,98年起,國產署因加速清查待勘查土地、積極排除占用收回土地及陸續接管各機關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之閒置土地,致閒置土地面積比例逐年提高。

(二)截至104年11月底,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3萬8,196公頃,其中農林漁牧用地3萬212公頃、公共設施用地1,843公頃、國土保安用地3,271公頃、國家公園用地1,117公頃,合計占閒置土地面積95.4%,該等土地具有國土保安、保育目的或須留供地方政府興闢公共設施,難以活化利用。國產署僅得就閒置之可建築用地1,753公頃(占閒置土地面積比率4.6%)積極活化運用。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運用以國土保育、公用優先、促進地利為原則,除位屬應受保護地區不提供開發利用外,優先依都市計畫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規定,提供各項公共建設使用,其餘則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其細部計畫規定用途,採設定地上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參與都市更新、標租等多元方式釋出,提供各級產業使用,避免土地閒置。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團法人預算宜由行政院彙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儘速修訂預算法相關文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8)

許委員就財團法人預算宜由行政院彙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儘速修訂預算法相關文字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上開條文為立法委員提案增訂,係立法委員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皆有其特定政策目的,為確保該等財團法人善用政府捐助資源,特提案增訂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責成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利監督。

二、財團法人係依民法設立之私法人,依民法第32條規定,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係主管機關之權責。預算法係規範政府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等相關事宜,財團法人屬私法人,非屬政府預算體系之一環,故非憲法所定行政院預算案提案權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將其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符合民法規定,亦未與憲法牴觸。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將菸捐補助癌症防治比率調高5.5%(約19億元),恐使資源重疊導致不必要之浪費,建請主管機關應妥善思考菸捐使用效益及項目並定期提報立法院審閱,以完善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1)

林委員針對將菸捐補助癌症防治比率調高5.5%(約19億元),恐使資源重疊導致不必要之浪費,建請主管機關應妥善思考菸捐使用效益及項目並定期提報立法院審閱,以完善管理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調整癌症防治經費比率之原因:

(一)癌症篩檢原係全民健保法規定給付之項目,惟因健保財務困難,而自95年由健保移至本部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編列,後又因公務預算不足支應婦癌篩檢費用,乃於103年將公務預算之婦癌篩檢14.3億元改移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當時即已相當於需要由菸捐中多分配5%,此14.3億元係子宮頸癌及乳癌篩檢費用,停止服務將影響295萬人次(尚不包含因人口老化而每年新增的篩檢人口群需求)。另本部於102年6月27日召開跨單位會議討論前部長決議基金額度不敷使用即應啟動重新分配菸捐比率之配套措施,調高癌症防治之獲配比率。103-104年是用以前年度剩餘款先支應,而今剩餘款已用罄,故將癌症防治分配比率由5.5%調至11%,並非擴大或新增業務,而是依前揭會議適當調整以支應現行癌症篩檢之不足。

(二)台灣推動之四癌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係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經證實可經由篩檢早期偵測進而降低死亡率,且具成本效益。研究顯示,每2年進行1次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可降低大腸癌50-69歲大腸癌死亡率10%-36%;35歲以上具菸酒習慣的男性,每3年做一次口腔黏膜目視檢查,可降低43%口腔癌死亡率;50-69歲婦女,每1-3年接受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可降低乳癌死亡率21-34%;每三年內進行一次子宮頸抹片篩檢,可以降低60-90%的子宮頸癌發生率與死亡率。為有效降低癌症對國人健康之威脅,本部國民健康署依國際實證,自民國99年起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擴大推動四癌篩檢。

(三)自民國99年至103年共提供2,385萬人次的癌症篩檢服務,合計發現19.5萬名癌前病變與5.6萬名個案。透過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可減低健保負擔,保守估計一年至少可節省健保費用約26億元,並有效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二、國衛院辦理癌症防治研究預算來源及不同用途之說明:

(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科技預算(綱要計畫經費),自行執行與補助癌症研究;由國衛院自行執行的癌症研究部分,配合國衛院的研究發展策略,針對國人好發癌症,如上呼吸消化道癌、胰臟癌等,進行完整的研究規劃,包括執行基礎、臨床及流行病學研究,整合不同的治療策略及方案,釐清與癌症發生相關的重要因子,發展早期預防、診斷及治療之策略與藥物。另,由國衛院補助研究的部分,則藉由嚴謹的審查制度,避免計畫內容與科技部或其他政府部門有重複補助之情況。

(二)另國衛院自本部獲得菸捐用於推動「癌症研究計畫」,係由本部科技組公開徵求國內醫學中心及國家級生物醫學研究機構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目前已進行至第二期癌症研究計畫,以降低癌症死亡率為目標,計畫重點為對未來5-10年提高國人癌症存活率或降低癌症死亡有明顯衝擊的研究議題/問題,聚焦於我國發生率、死亡率高之癌症或國人特有之癌症研究,此項經費即為用於補足計畫之關鍵研究缺口,以及機構間之研究分工、整合及資源共享;故,國衛院利用政府科技預算執行與補助的研究,與本項菸捐支持之癌症研究,有明確的分工區隔,並無重複之虞。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監督管理: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所有經費皆依法課徵、分配、使用及監督,其經費分配、使用,悉依政府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並接受立法院預算審查及接受會計單位審核,且均依規定陳報上級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

(二)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監督管理部分,已於「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明定各受分配款項機關,須以明顯標示或其他方式,表達款項來源,並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三)此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運用,各受分配機關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成效、金額、補(捐)助事項及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等相關資訊,將定期於各機關網站公開以為周知,並提供社會大眾閱覽與監督。(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 TopicBulletin.aspx?No=201503170001&parentid=201503170001)。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使用成效

(一)全面補助女性乳癌篩檢:乳癌為我國女性最常見的癌症,100年有1,852名婦女死於乳癌,約10,000名婦女發生乳癌,超過一半年齡在50歲以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免費乳癌篩檢,使90%婦女早期發現,將存活率提高到九成。

(二)補助大腸癌篩檢:大腸癌為我國發生人數最多之癌症,100年約有5,000人死於大腸癌,約14,000人發生大腸癌。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免費大腸癌篩檢,一年約有112萬名50-69歲民眾接受篩檢,使26,000多人早期發現息肉或大腸癌、早期治療。

(三)口腔癌為我國青壯年男性發生人數最多之癌症,100年約有2,500人死於口腔癌,約6,500人發生口腔癌。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免費口腔癌篩檢,一年約有98萬名30歲以上有吸菸或嚼檳榔民眾接受篩檢,使4,700多人早期發現癌前病變或口腔癌、早期治療。

(四)推動菸害防制與戒菸服務:104年1-8月菸品健康福利捐(菸捐)補助近32萬人次參與戒菸服務,幫助2.9萬餘人成功戒菸,長期創造122億元的社會效益;成人吸菸率由97年的21.9%降至16.4%,減少89萬人吸菸;貫徹菸害防制,禁菸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降至7.5%,減少公共場所二手菸害。

(五)補助五合一疫苗讓寶寶少挨針,多保護:菸品健康福利捐讓疫苗基金順利運作,加速推動新疫苗上路;幼兒常規接種疫苗由五合一取代三合一,減少接種次數,還多了二種疫苗的保護,每年有80萬人次兒童受益;全面推動2-5歲幼童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有效降低可能引起的嚴重併發症與醫療支出,約有50萬名幼童受益。

(六)加強偏遠地區照護提升醫療品質:近三年獎勵9個偏遠縣市17家醫院成立21個急重症照護中心,強化急重症醫療照護;強化原住民及偏鄉地區失能者照護,培訓在地服務人力,建置13個服務據點,就近照顧服務失能者3,861人;開辦生育事故救濟,使孕產婦獲得合理之生育保障;推動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口腔照護,近三年共服務三萬餘人次以上。

(七)推動婦幼照護,促進母嬰健康:「菸品健康福利捐」(菸捐)投入台灣孕婦、新生兒篩檢服務與罕病照護;103年補助孕婦遺傳診斷服務5.2萬人次、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18萬人;補助新生兒聽力篩檢20.5萬人,新生兒11項代謝疾病篩檢21.1萬人;每年提供兒童疫苗接種360萬人次以上,寶貝生命、健康成長;提供罕見疾病患者及發展遲緩兒童醫療服務,嘉惠1.7萬人。

(八)提昇醫療資源:設立12家癌症卓越研究中心,針對11種癌別研發多項分子檢驗項目,提供新的癌症診斷及治療工具;由19家醫學中心支援17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在地醫療服務資源與品質,增加民眾就醫可近性,搶救病人生命之黃金時間。

(九)照顧弱勢族群,推動社會福利:菸品健康福利捐維持本部13家社會福利機構之營運,包括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啟智教養院,使失依的老弱少幼得到適宜且持續的照顧;103年度補助弱勢民眾健保費,保障28.1萬名經濟弱勢民眾就醫權益。

(十)支援全民健康保險:截至103年菸品健康福利捐挹注全民健保,自民國91年累計挹注健保財務2,171億元,使原訂民國93年即需調漲的健保費率得延後至99年才調漲;103年度補助弱勢民眾健保費,保障28.1萬名經濟弱勢民眾就醫權利。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臺灣觀光如何兼顧質與量,讓臺灣觀光進入提升品質的結構轉型階段,並向國際展現臺灣豐富、多樣且友善的觀光環境,建構更優質的旅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3)

孫委員就臺灣觀光如何兼顧質與量,讓臺灣觀光進入提升品質的結構轉型階段,並向國際展現臺灣豐富、多樣且友善的觀光環境,建構更優質的旅遊產業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在104年底邁向千萬觀光大國之後,為兼顧環境承載力及觀光永續發展,觀光政策將更重視「量的控管」及「質的提升」。本部觀光局推動新一期「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係秉持「質量優化、價值提升」理念,以「優質觀光、特色觀光、智慧觀光、永續觀光」等4大策略,促進觀光產業及人才優化、整合及行銷特色產品、引導智慧觀光加值應用、推廣綠色及關懷旅遊,全方位提升臺灣觀光價值及提振國際觀光競爭力,並營造臺灣成為質量優化、創意加值、處處皆可觀光的觀光大國。預期至107年,來臺旅客達1,170萬人次,創造觀光外匯收入達5,000億元。

二、在「量的控管」方面,參考世界觀光組織(UNWTO)預測趨勢,設定「來臺旅客」年平均成長率為4.5%,並首度將市場目標設定分列大陸市場(年平均成長率2.6%)、非大陸市場(年平均成長率5.8%),以維護品質為首要。

三、在「質的提升」方面,係透過4大策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重點如下:

(一)優質觀光:透過「產業、制度、人才之優化」,輔導觀光產業朝優質化發展。包含推動旅行業品牌化計畫、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觀光遊樂業優質計畫等,全面啟動法制研修工程,循序完備管理制度;同時,推動觀光產業關鍵人才培育計畫,將建置旅宿業職能基準及診斷系統、培育中、高階管理人才、輔導成立全國性導遊、領隊職業工會,做為產、官、學界間的支援平臺。

(二)特色觀光:以「整合跨域特色、搭建觀光平臺」的理念,開發深度、多元、高附加價值的特色旅遊景點、活動及產品,並以「多元創新」行銷手法,深化臺灣觀光品牌形象,開拓高潛力客源市場,深化旅行臺灣感動體驗。

(三)智慧觀光:提升自由行旅客之便利性,透過觀光與ICT(資訊與通訊)科技的整合運用,提供旅行前、中、後所需的完善資訊服務,推動智慧觀光計畫;同時,結合民間力量,推動i-center旅遊服務創新升級計畫,並首創臺灣好玩卡推廣計畫,輔導地方政府推出整合食、住、遊、購、行功能的「臺灣好玩卡」,讓旅客一卡在手、輕鬆智慧遊。

(四)永續觀光:順應節能減碳普世價值,以及少子化、高齡化社會,一方面完善「綠色觀光」體驗,推動「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台灣觀巴」服務維新計畫及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另一方面推廣「關懷旅遊」,推動無障礙及銀髮族旅遊推廣計畫,以及原住民族地區觀光推動計畫,以開創觀光新藍海,促進觀光永續發展。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發布「國家自定預期貢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40067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2-542)

黃委員就我國發布「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要求發布INDC,對國際社會宣示於2030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較正常排放情境(BAU)減少50%,代表我國行政部門立下低碳轉型指標之決心,亦係對2014年COP20「利馬氣候行動呼籲」(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各國宣告承擔減量責任,共同分擔溫室氣體減量義務」倡議,所做出之具體回應。

二、在籌劃INDC過程中,行政院環保署邀集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國發會等相關部會成立「INDC專案小組」,檢視我國2030年能源需求面最大可能之減碳作為及能源供應面減碳策略,進行能源配比情境模擬及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並加計非燃料燃燒二氧化碳與其他溫室氣體後,審慎評估INDC目標及提出部門減碳措施。

三、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於本(104)年7月頒布施行,INDC設定2030年之排放量,恰可作為溫管法所定2050年將排放量降至2005年50%以下之階段性目標。結合兩者法規完善在先,同步推動在後,顯示我國積極減碳有具體之期程與佈局。

四、行政院環保署於溫管法公布施行後,首要工作為積極建構減碳配套法制基礎,優先研訂諸如溫管法施行細則、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管理、抵換專案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等相關管理辦法等,相關子法均已完成草案預告及公聽研商作業,刻正依法制程序進行研修;此外,該署亦結合相關部會之獎勵及補助規範,訂定排放源效能標準及自願減量誘因機制,鼓勵事業自願減量行動;俟相關機制完備後,並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於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原則下,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減碳。

五、經濟部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擬訂之「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已訂定「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將與產業攜手合作,共同努力因應落實減量目標,並輔導產業避免因排碳遭受國際間可能之貿易制裁,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努力方向如下:

(一)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推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推高值/質」、「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等四大發展策略,鼓勵企業提升智慧、綠色、文創之高質化產業內涵,帶動產業結構優化轉型。

(二)深化產業減碳輔導:從能源管理、製程設備改善及熱能回收利用等面向,提供產業技術輔導與協助,並輔以法令規範及獎勵補助方式,引導企業逐步導入智慧化能源管理、採用高效率節能設備、加速製程設施汰舊換新、推動低碳燃料替代(如天然氣、生質燃料等),落實節能減碳。

(三)落實合理法規訂定:在「符合法令規定、產業配合可行」及「法規漸進落實加嚴、給予產業適當調適期程」兩大務實原則下,與行政院環保署溝通協調,訂定減碳目標與時程,使產業能與政府攜手合作,共同努力邁向低碳經濟。

(四)完善減碳誘因配套:爭取經費,提供更多資源協助產業減碳並取得碳權,具體作法將從「引導低碳生產」、「低碳燃料替代」、「低碳科技應用」等三方面著手,透過深入調查評估,透過建立誘因機制與配套,擴大產業減碳基礎、提升減碳能量,逐步落實中長期減量目標,降低對產業衝擊。

六、在因應能源使用需求面及供給面部分,經濟部並針對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部門,調整產業結構並規劃前瞻節能措施,降低能源服務需求,期使能源密集度每年可平均下降3%,同時,依循非核家園願景,全力開發無碳自主再生能源、擴大低碳天然氣使用,具體作法如下:

(一)產業結構調整:訂定產業結構優化策略,致力推動產業轉型,透過推動基礎產業質在內量在外、傳統產業全面升級、新興產業加速推動、製造業服務化推動等措施,降低能源使用量。

(二)擴大法規管理及加強效率規範:設備、器具、車輛法規之能源效率管理、全面落實使用行為節能規範。

(三)推動前瞻節能措施:在暫不考慮技術、成本效益、可行性下,規劃推動天然氣替代燃油及燃煤等低碳燃料替代、低溫餘熱回收、產業設備汰舊換新等前瞻節能作為。

(四)全力推動無碳再生能源發展:提高2030年再生能源設置目標為1萬7,250MW,約占全國發電裝置容量27.1%、發電量約可達12.6%。

(五)擴大天然氣使用:發電用天然氣量由目前1,074萬公噸提高至1,800萬公噸,燃氣發電占比由目前29%提高至46%(全國天然氣含民生、工業及發電使用量達2,400萬噸,為2014年用量2倍)。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最終去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3)

許委員就「應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最終去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由事業自行、共同或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則依廢清法第39條規定,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受廢清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二、故依現行廢清法規定,欲接受事業委託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依廢清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依同法第42條所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是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除屬該法第41條但書外,均應取得清除、處理許可證,並依核准事項辦理清除、處理工作。如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得依廢清法第46條規定裁處。

(二)為確保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瞭解廢棄物產生源及其特性、清除處理方式等,以妥善清除處理,故於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同時明定契約記載事項,包括廢棄物種類、代碼、性質、數量、設備、方法等。

(三)另為同步規範事業廢棄物產源負妥善管理之責,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採廢清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者,應於清除前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除符合廢清法第30條但書外,事業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四)為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流向,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含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清除、處理網路申報列管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前揭第2款規定辦理網路申報。如處理機構收受之廢棄物,如經處理後可轉變成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應依同條公告之「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申報製成各項產品之廢棄物種類、使用量及其產品之名稱、用途範圍、產出量、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

(五)為強化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管理,公告列管載運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已包括事業廢棄物中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等,未來將考量機關人力、經費及系統效能,列管車輛採逐步公告納管。

三、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由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比對,並依規定查察事業及後端清除、處理機構之清運處理情形,另為利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落實稽查管理,本署持續檢討事業廢棄物管制,於年度初始即訂定當年度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工作計畫予環保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計畫內容包含清除處理機構稽查管制等相關工作,以確保事業廢棄物得到妥善清理,維護環境。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降低自由貿易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2)

許委員就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降低自由貿易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洽簽FTA可促進產業升級,惟部分產業亦可能遭受衝擊,政府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在農業方面,我國已規劃產業因應措施,加強創新加值與產業結構調整,打造年輕化、有活力、高競爭力且所得穩定之樂活農業,將持續運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相關經費,辦理相關措施。

(二)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行政院已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自民國99年至108年,匡列982.1億元經費,整合各部會公務預算與相關基金,針對不同對象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3種支援措施,期降低可能之衝擊。

(三)「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業經貴院於104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未來將透過編列基金方式,確保調整支援措施財源,更讓受損企業或勞工可主動申請補助或協助;同時亦將透過單一窗口設置,協助企業取得並善用貿易自由化相關資訊(10年編列100億元)。

(四)103年10月13日行政院核定「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揭示產業升級轉型主要透過「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等三大主軸推動,並針對產業轉型升級之需要,搭配修正租稅、資金、土地、科技預算、人才及環境建置等政策工具作為配套。

(五)為強化各界對政府協助我國工業、服務業及農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信心,未來將設立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之「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會」溝通平臺,並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產業公(工)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諮詢相關事宜。

(六)政府將持續監測國外產品進口情形,一旦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產生影響,將立即提供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措施。經濟部並已成立「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作為單一受理服務窗口,便利個別企業及勞工提出受損認定,損害成立即可考慮實施貿易救濟措施。

二、為瞭解自由貿易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經濟部刻正偕同相關部會更新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預計於105年5月完成。此外,依據104年11月5日公布之「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整體影響評估之項目,除經濟部負責評估經濟面及國家安全面外,亦包括對社會、環境、性別工作平等、人權及原住民族等層面之影響,分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行政院環保署、勞動部、法務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負責。

三、另為提升農業競爭力,行政院農委會依據區域經貿整合情勢及談判進展,評估對農業總體及個別產業之影響,並擬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農業總體因應對策與計畫,作為各產業因應對策細部規劃之基礎,並透過各項積極因應作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開創新經營模式與新市場。此外,該會近年大幅投資中南部,如營造養殖漁業區優質經營環境、更新嘉南農田水利會農業輸水幹線跨越曾文溪渡槽、更新雲林農田水利會主幹線系統、興設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及臺南蘭花科技園區等,以期促進地區農業再發展。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股銀行整併及輔導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地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6)

許委員就公股銀行整併及輔導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地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股銀行整併問題:

(一)公股金融事業基於經營策略擬進行併購,在符合維護國家利益、提升競爭力、發揮互補優勢、創造綜效等前提下,財政部原則上尊重其專業評估,並將審慎督導,使公股金融事業整併在符合相關金融監理法規下,透過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程序推動,尋求具備良好公司治理及健全財務結構之整併對象,同時兼顧股東、員工、客戶權益及國家整體利益,以達到創造全民財產價值提升之目的。

(二)另查民國96年間財政部規劃將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及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輸銀)等3家銀行,共同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臺灣金控,惟立法院審議臺灣金控條例之附帶決議,輸銀及土銀應退出不併入臺灣金控,爰臺灣金控、土銀及輸銀仍維持獨立型態經營至今。目前3家公營金融事業各負異質性政策任務,並呈穩定成長,財政部尚無臺銀及土銀合併之規劃。

二、有關輔導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問題:

(一)為鼓勵我國銀行業在亞洲經濟成長、區域快速整合歷程中掌握發展契機,成為亞洲區域型金融機構及擴大對臺商之金融服務,政府已採行之措施包括:放寬法規,加速申設程序;建置銀行海外布局資料庫;加強培訓國際人才及加強與亞洲國家監理合作等,協助銀行布局亞洲。

(二)政府近期亦已與我國金融機構亟欲進入之國家,如越南、印尼、菲律賓等進行直接拜訪交流,洽談監理合作事宜或簽訂MOU,以協助業者排除准入或經營障礙。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49)

許委員就推動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民國104年5月3日施行,截至104年11月底,金管會已核准歐付寶電子支付(股)公司、樂點行動支付(股)公司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業務,另備查14家銀行兼營電子支付業務,期建立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之成本及營造小型與個人商家發展之有利經營環境。另為有效整合國內產官學研資源,促進金融業與資訊業人才緊密合作,該會並成立「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聘請金融、資訊、科技業界領導人士及學者專家等擔任諮詢委員,以傾聽建言作為金融科技發展方向之參考。

二、歷年臺灣網購節推動成果如下:

(一)「2014臺灣網路購物節-愛Shopping購Easy」:103年9月24日至10月20日舉行,共計23個平臺業者參與。本活動專區提供至少79折或消費滿1,010元享79折,本次活動平臺銷售營業額較同期提升25%至30%,帶動整體營業額為127億元。

(二)「2015臺灣網路購物節-愛網購幸福GO」:104年2月3日至2月18日舉辦「臺灣好『食』節」系列活動,除網路/行動購物平臺業者外,亦邀請提供網路購物烘焙食品業者共同參與。本次聯合促銷活動共計27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14家糕餅業者及4家金流業者參與。平臺銷售營業額較過去同期提升25%至30%,帶動整體營業額為156億元。

(三)「2015網路聯合行銷活動-暖心Fun送.愛Shopping」:104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舉行,配合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方案,聯合臺灣網路購物平臺業者攜手合作,針對12月歡慶聖誕進行節慶行銷。共有35家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參與,同時結合跨部會資源邀請客委會等路大街網站、行政院農委會國產農產品安心購網站、台酒生技及郵政商城共襄盛舉,推薦優質臺灣特色商品。

三、未來網路購物推動重點如下:

(一)電子商務法規調適:為推動國內電子商務發展,行政院已建立協調機制,以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指導小組為平臺,進行電子商務相關之跨部會協商整合工作,協助產業排除電子商務經營障礙,如:網路開放乙類成藥零售、擴大醫療器材品項、販售臺灣農產品果酒等。

(二)開拓跨境電子商務:協助網路零售業者掌握亞太電子商務商機,發展東南亞、中國大陸及日本等市場,促成與跨境市場平臺橋接及協助業者跨境上架銷售。

(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強化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推動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規範並輔導業者導入,塑造安心、安全交易環境;組成資安輔導團隊,協助電子商務業者發掘改善資安管理問題,以落實電子商務交易安全防護。

(四)商業生產力4.0:發展智慧加值應用及整合型服務,應用大數據、物聯網、雲端運算等科技,針對零售、物流及整合型服務等業別服務領域,以消費者為核心,打造優質便利之消費環境與體驗,擴大服務內涵,刺激消費者購物欲望。

(五)營造商業創新服務體驗:藉由智慧連網商區服務之整合,帶動業者建構購物消費、餐飲服務、觀光旅遊等商區內之創新聯網應用服務。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整兩岸產業合作策略及提升我產業核心競爭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7)

許委員就調整兩岸產業合作策略及提升我產業核心競爭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近年積極扶植本土零組件業者,帶動大陸及全球產業鏈出現變化,在大陸業者切入產業類別與臺灣同質性較高之情形下,兩岸產業結構已有部分由過往之合作逐漸走向競合關係。經濟部及行政院陸委會已密切關注此趨勢發展對我國產業及大陸臺商之影響,並透過現有大陸臺商服務、聯繫平臺瞭解臺商面臨之問題與需求,以及持續注意關鍵技術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之配套管理措施。此外,經濟部已就大陸供應鏈在地化現況進行分析,研擬我產業政策及因應措施,將鞏固主力產業競爭力,鼓勵創新及發展物聯關鍵應用,啟動臺灣生產力4.0等措施,並透過產業合作平臺,促成兩岸產業分工,達到優勢互補,以有效提升我業者競爭力,共同爭取海外市場商機,創造雙贏。

二、為提升我國產業核心競爭力,行政院已核定「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育成新興產業」為三大主軸,推動「推高值/質」、「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四大發展策略,搭配政府政策工具,以引導我國產業轉型,構築核心競爭力:

(一)在維新傳統產業方面:引導業者開發關鍵材料、製程與產品,並協助培訓共通性基礎高階人力,同時鼓勵國內業者發展具市場需求導向之創新商業模式,透過異業整合應用,從高端產品應用領域切入,掌握全價值鏈關鍵技術之高值化研發,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帶領傳統產業創新加值。

(二)在鞏固主力產業方面:鼓勵具指標性廠商掌握關鍵技術/產品,透過補助業者開發超越目前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之關鍵材料、零組件及設備,帶動產業上中下游發展,補足產業價值鏈缺口,並引導業者建立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者能量,以擴大整廠整案海外輸出,爭取國際商機。

(三)在育成新興產業方面:以主題引領方式,發展替代性之主流新興產業,鼓勵業者進行開發新興產品或服務,進而構築產業生態體系。同時針對3D列印及智慧健康等新興產業,發展相關軟體、硬體、平臺及創新營運模式,以加速新興產業發展。

三、政府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係以從事高附加價值產業及升級轉型之投資案為主,以臺灣作為臺商研發中心及營運總部。工作重點如下:

(一)提供回臺升級轉型客製化服務:協助臺商申請「產業升級轉型服務團」,以進行研究開發、技術改善、節能減碳、經營管理及製造業服務化等客製化輔導。

(二)協助臺商二代回臺新創投資:與海外臺商二代組織(如臺企聯青年會、亞洲臺商總會青商會)合作辦理臺商二代研習營、投資新創事業說明會,以促成臺商與國內新創團隊合作。

(三)結合地方政府資源,協助臺商利用臺灣產業聚落優勢:結合各地方工策會加強對臺商有關設廠、營運、投資方面之服務,並配合產業聚落招商辦理招商說明會,吸引臺商回臺發展地方重點產業。

(四)加速落實投資案: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作為臺商回臺投資單一服務窗口,透過專人專案專責,全程協助廠商在臺投資。

四、至有關協助我國廠商拓展海外第三地生產布局、加速拓展其他市場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過去臺商投資大部分集中於中國大陸,惟伴隨中國大陸投資環境改變及新興市場崛起,臺商有意轉往第三地。為協助臺商布局,經濟部已推動下列具體措施:

1.蒐集海外經貿投資資訊。

2.設置服務窗口及諮詢服務。

3.舉辦投資說明會。

4.籌組投資考察團。

5.協助排除投資障礙。

6.協助海外臺商升級及轉型。

(二)為因應國際經貿情勢,經濟部貿易局105年將針對包括中國大陸、印尼、越南、印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南非、巴西、墨西哥、土耳其、美國、德國等11個重點市場加強規劃一系列拓銷活動。推動作法如下:

1.加強貿易金融支援:104年挹注50億元、105年60億元,與中國輸出入銀行合作辦理「強化貿易金融貸款方案」,104年1月至10月計有72家廠商承貸,貸款金額達46.96億元。

2.擴大買主來臺採購。

3.掌握國際主軸商機:如各國政府宣布降稅措施、一帶一路等商機。

4.綠色產品海外拓展。

5.擴大運用電子商務拓銷。

6.精進臺灣產業形象推廣等推動作法。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實質投資流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83)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實質投資流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根據2014年全球194個國家外資直接投資吸引績效指標(IFPI)排名,美國與德國分居第168名與186名,遠落後於其他國家,但美、德兩國經濟發展仍相對強勢,主要係其國內資金充裕,且固定投資持續成長,對外資直接投資(FDI)資金需求自然較低。因此,FDI多寡並非影響一國經濟成長之重要因素。近年由於國內資金充裕,環保意識強烈,以及參與區域經貿整合進度落後等因素,對FDI之吸引力較弱,乃FDI成長減緩主要原因。

二、外商大部分在臺投資案常採在臺融資投資方式進行,非由境外匯入資金,外商在臺實際投資金額應為匯入資金加上在臺融資投資部分。經濟部投審會公告之統計資料僅為其核准之外商申請投資金額,非實際匯入之投資金額;聯合國貿易及發展組織(UNCTAD)則沿用我國中央銀行之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即僑外實際匯入之投資金額,未包含在臺融資投資金額,爰僑外來臺投資之實際金額應高於所援引之統計數據。

三、經濟部推動國際招商之策略及作法如下:

(一)促進產業發展需求與國際連結:盤點重大經建計畫投資商機(如離岸風力機、4G、電動大客車等),依照互補互利原則,推動渠等來臺投資;研析我國產業鏈缺口,瞭解產業升級需求;因應國際趨勢,加強吸引機構型投資人(PE)來臺投資。

(二)凸顯投資臺灣優勢:目標導向籌組機動團隊向擁有關鍵技術廠商進行招商;針對個別外商需求及投資關切事項進行研處,對有意來臺投資外商,提供客製化投資服務。

(三)完善服務驅動投資:透過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全程客製化服務,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共同為海內外投資人解決來臺投資之障礙;專人跟催投資進展,適時提供投資協助,以排除投資障礙。追蹤資金地位情形,加快資金匯入;洽訪已在臺營運之僑外商企業,瞭解其在臺營運情形,提供招商相關資料,促其擴大在臺投資規模。

四、我國對外國人來臺投資係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業別項目以「負面表列」規範禁止或限制投資外,並無特殊限制。為促進外商來臺投資,經濟部每年定期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修訂「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項目」。此外,我國自民國99年起,推動「輕稅簡政」所得稅制改革,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17%,較中國大陸(25%)及韓國(22%)為低,且與新加坡(17%)及香港(16.5%)相當,業以低稅率支援各產業均衡發展。另亦就產業發展需要,陸續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按130%加成減除及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103年我國租稅負擔率僅12.3%,較韓國(18%)、日本(17.9%)、新加坡(13.7%)為低,已營造低稅率、高彈性、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有利於吸引外資來臺投資。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研議禁止單人獨自登山及強制納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2)

林委員就研議禁止單人獨自登山及強制納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各地方政府與山域主管機關執行山域事故救援案件之協調聯繫,並符合實務運作狀況,內政部消防署經邀集各山域主管機關及轄管山地鄉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函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並訂定「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協同處理山域意外事故作業流程圖」據以執行。有關高山型國家公園區域急難救助工作,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即由管理單位動員及主導,掌握救援時效,並視事故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請求支援,俟支援人員抵達事故現場,由消防機關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管理單位則持續綜理相關行政、後勤、聯繫及後續檢討報告等事項,建立相互支援及協調聯繫機制。

二、另內政部為強化山域安全管理及預防宣導,已邀集各山域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等)及轄管山地之地方政府,分別召開強化山域事故防救機制研商會議,相關決議如下:(一)請各山域管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就會議指示事項包括:一定人數以上始能申請入山,登山需攜帶必要裝備器材(GPS、衛星電話),入山須聘請嚮導並投保登山險,未遵守規定任意入山者應予處罰,因而發生事故者所衍生損害及救援所需費用,應由個人自行負責等事項,研議納入「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登山客配合辦理。上開規定尚未完成修正前,仍應藉由行政指導及加強宣導作為,俾減少山域事故發生。(二)請山域管理單位推動登山路線及步道分級制度,強化園(轄)區內硬體設施維繕工作,減少山域迷途事件發生。(三)請山域管理單位評估將山域嚮導之聘用,納入入山(園)申請要件,或研議聘有高山嚮導之登山隊伍得優先申請入山(園)之試辦措施。

三、內政部未來將賡續推動地方消防局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與各機關、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專家、熟悉山域人士等協調合作,提升整體救援能量並滾動檢討,遇有山域事故救援實務問題,則協調山域管理機關強化預防管理作為,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四、另金管會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需求,以及提供喜愛登山之民眾擁有完善保險保障,已於103年3月25日核准產險公司銷售登山綜合保險,並於同年12月將搜救費用納入登山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續於104年推動產險公司提高登山保險搜救費用之保險金額,滿足消費者多元化之需求。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財源不足,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5)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財源不足,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中央政府保費補助、年金差額與保險人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之財源依序為:供國民年金使用之公益彩券盈餘(以下簡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編列公務預算撥補(第3項財源係於前二項財源不足支應時啟動)。

二、自101年起公彩盈餘已不足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支出,本部於98年至104年間多次報請行政院依法調增營業稅(最近一次為104年1月5日),惟考量對物價及經濟成長之衝擊,迄未實施,本部刻正審慎評估調增營業稅1%之相關衝擊影響及配套措施,俟評估完成後將再向行政院適時提出具體建議。

三、因103年與104年除公彩盈餘外,並無其他財源挹注,經本部積極爭取,主計總處爰協助於104年度公務預算案中編列167億元以撥補103年中央應負擔款項不足數,105年度再援例編列239億元撥補104年度不敷數。至105年度不敷數部分,本部仍將依法積極籌措財源,倘105年度確定未能調增營業稅1%,則將爭取於106年度公務預算足額編列撥補數;相關財源雖無法及時到位,惟至遲將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補足並儘速償還欠款,實已積極踐行政府法定義務,不致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視相關品質方案之成效,請責成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相關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研議逐步擴大論質計酬方案之實施範圍,俾利落實健保願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6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4)

許委員就就檢視相關品質方案之成效,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相關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研議逐步擴大論質計酬方案之實施範圍,俾利落實健保願景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自98年至103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以下稱方案),實施初期以pay for reporting方式鼓勵醫院提報品質指標數據,提報資料包含跌倒意外人數、院內感染、壓瘡發生人數比率,並於103年列為必要提報項目。查103年整體跌倒發生率、壓瘡發生率及感染發生率均較102年高,惟各層級院所因醫院特性不同,品質指標值係呈現不同的發生趨勢,以壓瘡發生率為例,103年與102年相較醫學中心持平,區域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發生率微升,地區醫院、慢性醫院發生率皆下降;如觀察長期趨勢,103年前述指標均較98年下降或持平(感染發生率由2.06%下降為1.70%,壓瘡發生率由0.64%下降為0.63%,跌倒發生率均為0.53%)。

二、另依據104年醫院總額協商結果,「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預算20億元由專款項目移列一般服務部門,用於調增住院護理支付標準,其中訂定達特定範圍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者,其住院護理費加成9-11%,以鼓勵醫院提升護理人力之配置,並將前開品質指標列為護病比加成之必要項目,據以長期觀察前開指標之變化趨勢。

三、健保署自92年起試辦「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95年全面辦理,導入家庭醫師「社區醫療群」照護模式,以群體力量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全人醫療照護,有別於一般基層醫療的特色服務。本計畫101至103年之固定就診率雖未達當年度目標值,惟皆較同儕50百分位為佳。另推動本計畫係給予額外誘因(104年於西醫基層部門編列11.8億元之專款),對於參加之院所設有門檻,且本專款預算執行已達98%-99%,如以有限專款全面推廣至西醫基層診所(約1萬餘家),除經費不足以支應,且要求其需符合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執行面確有困難。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考量全面推廣家庭醫師制度,因涉及層面廣泛,除本計畫專款經費不足以支應,且要求其需符合促進預防醫學、提升醫療品質等規定,執行面確有困難;又我國基層醫療多為專科醫師,考量民眾醫療需求多元,單一醫師成為家庭醫師需有社會共識才易全面推動。綜上,健保署將先了解實務執行面之意見,近期再據以邀集醫療專業團體、本部相關單位等共同討論,期落實二代健保的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目標。

五、針對特定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收案數或照護率下降,查101年至103年氣喘及乳癌照護率分別為39.30%、37.49%、36.06%及19.34%、13.29%、10.96%,其中氣喘近三年收案率下降之主因,係為提升照護品質,自101年起為參與氣喘方案之醫師需具備內、兒、家醫、耳鼻喉科醫師且需接受保險人認可之氣喘照護教育訓練,新加入方案之醫師至少取得8小時課程時數,已加入方案之醫師每3年須取得8小時課程時數,致參與方案醫師及家數減少,故使收案率微下滑;另因醫院可以自由選擇參與及退出論質計酬方案,乳癌方案因參與醫院家數減少,使其照護率較低,惟未加入論質計酬方案之病人仍可繼續接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照護服務。

六、自論質方案推動以來,各界詬病個案照護涵蓋率低,實際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無論是否參與方案,皆提供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等疾病之個案連續性服務。以103年健保署統計糖尿病個案為例,若同時將論質收案人數及未收案但定期接受追蹤之個案皆納入統計,全國實質照護率近74%。為呈現及回饋非方案參與院所醫師之照護,且為改善共病個案於不同院所或不同醫師接受相關疾病服務之情形,健保署著手整合性質及照護對象相近之方案,期提升照顧涵蓋率,以符合各界對於論質照護之期望。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進口食品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46)

許委員就進口食品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食藥署規劃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配套措施,均為有效強化食品管理之必要作為,對國產及進口產品在管理上的要求皆一致,並留意有無貿易障礙之情事。該署規劃相關措施時,均踐行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所定之國際義務,通報食品安全檢疫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委員會(SPS),依國際慣例提供各會員國60日評論期,廣納各國意見,並在國內依行政程序公告草案,徵求各界意見,做為後續訂定相關措施之參考。俟正式發布時,就施行之時程給予充分之緩衝期,使預作準備及因應。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食品所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該法第9條第2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查我國目前並未就基因改造鮭魚進行審查,因此基因改造鮭魚不可輸入我國供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三、對於基因改造產品之發展,行政院農委會秉持積極研發,並以確保國民健康及不影響環境生態安全為前提,對基因改造科技進行有效管理之政策立場,以國家整體利益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為主要考量,審慎確立基因改造科技研發與管理決策。目前國內係以較不具爭議性之非食用基因改造產品優先發展,且迄今尚未核准任何基因改造作物在國內推廣種植。該會現正檢討擬訂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管理相關法規及改善管理制度,未來將加強落實執行,並持續配合國際趨勢調整與完備管理架構,以兼顧產業發展、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產品國際貿易,穩定國家經濟及國民生活福祉,並為生態環境安全把關。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部會間業務協調,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8)

許委員就強化部會間業務協調,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基於食品供應鏈涵蓋農場至餐桌各環節,亦包含非食品用途之飼料、工業、廢棄物等非法流入食品鏈之防範,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多個權責機關,為促進整合,提升工作效率,行政院已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積極協調督導跨部會強化食品安全業務,整體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功能,並整合串聯各機關資源,辦理食品安全週活動,宣導正確食品資訊及政府食品管理相關作為。

二、另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業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督導協調各部會共同研擬及推動食品安全管理年度重點工作。

三、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已多次啟動跨部會聯繫,104年已辦理4次食品安全會報及定期召開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會議,研析高風險項目,協調相關部會加強執行系統化、整合性聯合稽查。另為提升政府服務便利性,已設置「1919全國食安專線」,迅速提供友善親民服務。

四、另為建立環境污染與食品安全問題之聯繫整合處理機制,由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農委會、衛福部副首長共同召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每季開會1次,以食品安全源頭管理為重點,討論環境、農畜水產品、食品之監控及管理等議題,並納入長期數據趨勢分析,檢討及加強管理,同時設有通報窗口,強化部會間協調及聯繫工作,提升食品源頭管理強度,對於食品中動物用藥或農藥檢出不符合規定時,即透過該通報窗口互相聯繫,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進行後續處辦與輔導,以避免違法情事再次發生,保障民眾飲食安全。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9)

許委員就政府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引領政府各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於民國100年12月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人口、婚姻與家庭」、「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環境、能源與科技」等7大政策領域及255項具體行動措施,含括落實性別正義之人口政策、建構友善之就業與創業環境、使教育及各政策領域內之性別隔離降到最小等相關內涵,並定期督導各部會推動及落實各項具體行動措施,透過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進行審查及監督。故有關新住民及國際移工權益維護、提高婦女勞參率及降低兩性薪資差距、打破職業及教育之性別隔離等議題,為行政院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關注議題,將持續督導相關部會積極推動,以促進女性權益。

二、為強化人權影響評估作業,行政院於102年9月12日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納入「對人權之影響」,規定各部會陳報行政院之法案,均需辦理「人權影響評估」,檢視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及一般性意見。又,憲法及兩公約,均有對於性別平等保障之規定(憲法第7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及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亦應符合人權保障之規定,除避免侵害人權之外,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

三、至有關建制性別預算及決算制度一節:

(一)依據國際定義,性別預算係將性別觀點融入、整合至收支預算程序中之動態過程,其關注焦點非為特定性別編列預算之多寡,而係關注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對落實性別主流化觀點所產生之效益與影響,最終目的在於改善資源配置,以滿足不同性別者之需求。

(二)為將性別觀點落實在預算及政策決策過程,中央政府自99年度起即要求各機關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性別影響評估並填列「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編列情形表」,隨同概算報院。以104年度預算為例,中央政府各機關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編列數為1,931億元,按受益對象區分為4類,包括「以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為受益對象」計56億元、「受益對象無區別,但計畫內容涉及一般社會認知既存的性別偏見,或統計資料顯示性別比例差距過大者」計404億元、「公共建設之空間規劃與工程設計涉及對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權益相關者」計613億元及「前3項指標經評定結果皆為『否』者」計932億元,係就已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並經核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逐項填列,可確保各機關重要計畫之擬編均納入性別主流化觀點。

(三)又為使性別預算定義更加周延,行政院「性別預算工作小組」於103年1月23日通過「修正性別預算作業試辦計畫」,修正現行性別預算之實施範圍與操作定義,刻正由內政部、教育部及交通部等機關辦理試辦作業。其修正重點包括擴大涵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促進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及其他促進性別平等業務等。另修正性別預算操作定義之額度估算,以計畫、措施或業務項目「具促進性別平等目的」或「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為標準,由各機關核實列計性別預算額度。

(四)目前國際間性別預算之推動方式不盡相同,大多數國家係隨同預算書發表性別平等相關之政策聲明書、執行成果報告,並未於法定預算文件中單獨分類表達。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將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政策,持續增修訂預算相關作業規定,要求各機關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性別影響評估,並持續關照「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關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之需求,其中經性別影響評估檢視屬直接受益需優先推動之計畫,應在各該機關所獲配年度主管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一○○)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國內人才培育及我國體育競爭力下滑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7)

陳委員對國內人才培育及我國體育競爭力下滑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培育情形本部體育署有關在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之運用,對國內傑出運動選手未來生涯輔導及運動環境的建構,為了達成「卓越競技」的目標,讓國內優秀運動選手躍上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技舞臺,運動發展基金提供支援,協助運動選手攀登高峰,本部體育署業針對國內潛力運動選手培育完成相關配套據以推動。

(一)依據

本部體育署依「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規定,建立成績選才機制,推動「浪潮計畫」。

(二)目的

遴選具有潛力之選手及早進入培訓體制,依其訓練計畫提供培訓及參賽等相關經費,廣泛發掘國內具潛力人才、全面培育優秀選手。

(三)績效

為改善我國國家隊之斷層問題,將依各運動種類之特性,建構完善之單項運動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機制,藉以建立各單項運動種類之接班梯隊。

1.101年度辦理情形

101年度計核定28個單項運動協會之計畫,共計補助約新臺幣(以下同)1.5億元,培育教練約200人、選手約900人。

2.102年度辦理情形

102年度計核定29個單項運動協會之計畫,共計補助約1.7億元,培育教練約200人、選手約1,000人。

3.103年度辦理情形

103年度計核定34個單項運動協會之計畫,共計補助約1.3億元,培育教練約298人、選手1,462人。

4.104年度辦理情形

104年度計核定34個單項運動協會之計畫,共計補助約1.4億元,培育教練約306人、選手1,295人(培育情形依本年辦理情形持續彙整中)。

本部挹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其培育及照顧對象係以「國家競技運動選手四級培訓體系」之運動選手為對象,包括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中、小學校代表隊)」、第三級「優秀青年、青少年選手(體育中學及體育班選手)」、第二級「大專院校甲組選手」及第一級「國家代表隊」。為培訓學校體系基層運動選手及薦送優秀運動人才,進而銜接國家代表選手培訓,特將重點資源投入,引進科研輔導機制,透過培育、照顧及健全基層運動環境等多元管道,建構系統化「培育體育運動人才」之培訓機制。

二、選手照顧情形

本部體育署為鼓勵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等賽事之選手,能全心投入訓練,業針對選手之相關培訓、輔導及獎勵訂定選手照顧有關規定,俾使渠等專心訓練,創造佳績,為國爭光,以下針對選手培訓期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及運動績優人員獎勵措施分述如下:

(一)選手培訓期間

1.依據「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補助要點」:除於國訓中心提供膳宿外,另補助培訓選手依培訓賽會及階段每月6,000元至21,000元零用金及每月3,500元交通補助,如已畢業未就業者,加發生活津貼30,000元,使其無後顧之憂投入訓練;另為鼓勵優秀選手積極投入培訓,全心備戰、為國爭光,針對獲得特定國際賽會成績者,並依賽事等級及成績加發1,000元至20,000元之零用金。(如附件)

2.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為協助選手培(集)訓期間課業銜接,俾其專心訓練,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依各該年級選定之科目及學分安排課業輔導事宜,並由該中心負責協調相關事項。

3.建立專業團隊,全力協助選手:為支援我國重點競技運動項目,提供運動生理、心理、運動力學、營養及醫學等全方位支援,並針對重點運動種類成立專案團隊,結合培訓隊教練團所提訓練計畫及需求,由專人負責培訓隊之動作分析、心理輔導、生理機能監控、體重控制及運動醫學。藉由定期與教練團討論,主動介入並協助分析訓練時發現問題,以提升訓練之效果。另聘請運動科學及運動醫學專家定期提供生理機能監控、技術及體能檢測、心理輔導、運動傷害防護等運動醫學及運動科學服務,以支援培訓隊達成爭金奪牌之目標。

(二)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

1.依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為落實照顧優秀選手,輔導優秀選手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或從事有關體育活動相關職業,進而強化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及拓展優秀選手就業管道,本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第2項明定:「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2.為拓展績優運動員就業多元管道,並依獲得奧運、亞運、世界正式錦標賽、帕拉林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成績,分為特優運動選手、優秀運動選手,相關輔導措施如下(優秀選手適用4~7):

(1)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轉介專業技術人員。

(2)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

(3)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資格者,分發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得不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遴聘規定之限制。

(4)具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輔導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運動指導教練。

(5)輔導至全國性單項運動團體、相關體育運動團體或公民營機關(構)任職。

(6)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並予補助費用。

(7)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3.本部體育署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情形如下:

(1)輔導績優選手擔任專任運動教練:

A棒球:選手張耀騰、吳思賢、張正憲、陳執信。

B舉重:選手郭羿含、黎鋒英。

C田徑:選手安慶隆(聽障選手)、江志忠(視障選手)。

D柔道:選手李青忠(視障選手)。

E桌球:選手溫智璇(聽障選手)、楊榮宗(聽障選手)。

(2)輔導2010年廣州亞運金牌選手就業:

A軟網選手楊勝發至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任教。

B滑輪溜冰選手王筱筑至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任職。

C撞球選手郭柏成至中華民國撞球總會任職。

D軟網選手郭家瑋至臺南市南寧高中任教。

E軟網選手郭家瑋至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任教。

(3)輔導2009年臺北聽奧達福林匹克運動會金牌選手張堯茜至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總會就業。

4.未來工作重點:未來本部體育署將賡續就輔導範圍及措施,依其各申請人申請就業情形及意願全力協助輔導就業,進而提供更多績優運動選手工作機會。

(三)運動績優人員獎勵措施

1.「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獎勵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競賽為國爭光,本部前於72年特訂定「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頒發要點草案」,同年2月26日發布「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頒發要點」。後執行國光體育獎章獎勵業務至87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設立,國光體育獎章業務轉移至體委會辦理。體委會於89年訂定發布本辦法,後歷經多次修法程序。本辦法自99年9月9日發布修正迄今,獎勵範圍及方式顯有諸多不合時宜且應行檢討改進之處;又配合行政院政府組織改造作業,本辦法原主管機關變更;是此,進行各該條文內容實質修正,並於104年9月17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28038B號令發布修正。

2.經依國際競技運動發展現勢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透過更佳符合國際主流運動及競爭強度的分級獎勵制度,確能有效提升我國競技運動人才培育方向朝向國際化、專業化及主流化的發展路線,整體健全我國競技運動培訓政策,提升我國選手國際競爭力。

3.提升政府對於奧林匹克運動會奪金選手的重視,並且增列對於潛力運動選手的就學輔導照顧,一方面提高我國運動選手持續投入並精進運動訓練的意願,也透過國際化及主流化的接軌,增加國內民眾對於我國競技運動發展政策主軸的認同感,以及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進而帶動國內運動產業整體發展。

4.本部近年頒發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情形如下:

(1)102年:一等二級至三等三級,總計492人次,包含第6屆天津東亞運動會及世界、亞洲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光體育獎助學金計發出1億3,445萬元。

(2)103年:二等一級至三等三級,總計299人次,包含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第2屆南京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亞洲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光體育獎助學金計發出2億3,745萬元。

本部體育署將持續挹注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全力推動具潛力選手培育之浪潮計畫,及發展千里馬計畫,以整合運科資源進行選才,遴選適合我國發展的競技運動種類,早期發掘具潛力之優秀青年、青少年運動選手,並辦理教練養成之伯樂計畫,以有計畫的長期培訓,建立國家隊接班梯隊,並透過國際級教練請進來,優秀選手送出去策略,提升選手競技實力,冀期達致參加2016年里約奧運獲3金及2017年臺北世大運保7搶5之目標。

感謝委員長期以來對運動選手的支持與關心,本部體育署將持續以積極作為回應培訓隊伍所需支援,從培訓、輔導及獎勵等各面向,依選手特性建立完善、層級性的選手照顧體系,俾鼓勵渠等能無後顧之憂專心訓練,創造佳績,為國爭光。本部體育署亦將依培訓之實際情形,賡續滾動式研議培訓選手相關輔導照顧措施,冀提供選手更好的資源與運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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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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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加強本土語言相關課程,以推動臺灣多元文化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6)

陳委員就加強本土語言相關課程,以推動臺灣多元文化發展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因多元族群文化的歷史發展與社會型態,反映了多元文化的特質,亦使得本土語言、文化與教育已成為各界關注的公共議題。本土語言教育的推動,可促進族群文化傳承,保存族群語文和情感,爰政府實有義務投入相關資源維護本土語言的生存並進一步深化。

二、本部重視臺灣本土既有之客、原、閩各族群母語及文化的保存及創新,自90年起,即秉持公義、平等、尊重、多元、共榮的思維,在尊重各族群主體意識與歷史文化脈絡,並兼顧整體教育體制的穩定發展下,將本土語言課程列入國民中小學語文學習領域,納入正規教育體系,循序發展課程與教材、建置學習資源、辦理推廣活動、強化師資培育機制,亦鼓勵大學校院開設本土語言相關系所及課程;103年11月28日發布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亦規定,國民小學階段本土語文的課程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課程則應落實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另為保障原住民籍學生民族教育之權益,應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至少每週一節課,供學生修習。以上各種語文課程,得於假日或寒、暑假實施。學校得依地區特性(如連江縣)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以外之本土語文供學生選習。

三、為提升本土語言教育執行成效並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推動,本部本土語言教育政策將以「補助地方推動開設課程」、「專長師資授課」及「增進學生學習成效」三大面向作為施政重點。在「補助地方推動開設課程」方面,將視推動本土語文教育需要,補助開課經費,使本土語文教育得以順利進行;在「專長師資授課」方面,針對「職前培育」、「在職增能」做整體規劃,讓本土語言教學人員具備專業知能;在「確保學生學習成效」方面,針對「正式課程」、「彈性課程」、「夏日樂學試辦計畫」及「提供優質教材」提出具體建議,供縣市做為推動本土語言教育參考。

四、本部對於保存及推動臺灣本土語言不遺餘力,為營造利於民眾學習臺灣母語之環境,進而達到保存、發揚與傳播之目的,將持續提升學生學習本土語言教育成效並加以推廣,以達到促進族群融合,尊重及欣賞多元文化之美,讓豐富且優美之各族群文化得以在臺灣這塊美麗土地上永續發展。

(一○二)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6)

李前委員就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為有效管控風險及周延食品鏈管理,並因應、降低劣質油品等食安事件發生,能確實掌握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目前之作法如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原已要求建立追溯追蹤之食用油脂、水產品、肉品、乳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之7類輸入或製造食品業者外,更擴大納入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12類食品目前總計19類食品業者納入應建立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4項規定,已於102年11月19日發布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經公告指定類別與規模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留存生產製程之可追溯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之資訊及管理紀錄。另於104年10月28日預告修正上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將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簡稱非追不可),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規定,為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依溯源必要性,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三)倘非屬強制實施業別之業者,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記錄;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記錄,以確實管控產品製程及強化品保制度,確實負起相關企業責任。

二、為強化食品業者管理,以強化性驗證之方式,規範特定類別及規模食品業者須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依據衛福部公告須強制驗證業別,已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之食用油脂製造業、具有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乳品加工食品製造業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又該部於104年6月23日預告訂定「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之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要求食品業者應確實擔負保障自身產品符合衛生安全,落實自主管理。另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驗證標的係「管理系統」,驗證內容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符合之準則,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相關規範。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所建立、申報之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該等違規行為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復依該法第48條,未取得驗證、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該等違規行為者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經多次修正,已提高罰鍰上限至2億元,以及提高刑度及罰金,以嚇阻不法意圖。衛福部食藥署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9萬餘家次,另亦持續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第3級品管「政府稽查」,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方式,嚴懲不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四、行政院農委會自96年起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除強調農產品可追溯性及產銷資訊公開外,尚要求農產品衛生安全、農業環境永續等事項,並執行嚴謹之認、驗證機制。產銷履歷參與成本相對較高,係採自願性參與,該會持續強化與消費市場溝通,使消費者理解制度價值,再引導通路、餐飲業者販賣與使用產銷履歷產品,期藉市場需求提升農民參與產銷履歷制度之誘因,吸引農產品經營業者持續參與驗證,達到擴大推廣之目的。另為擴大溯源農產品範圍,該會依「糧食管理法」要求包裝糧食應標示事項與糧食輸入及加工業者應記錄來源與流向,以及推動自願性台灣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制度、國產牛肉生產追溯制度、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散裝雞蛋溯源標示制度等,以多元方式提供農產品溯源功能。

(一○三)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我國應參酌世界各國司法制度,建立「司法陪審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9)

李委員慶華就我國應參酌世界各國司法制度,建立「司法陪審制度」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改採陪審制,涉及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該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李委員所提意見非行政院業管範圍,法務部已另函轉請司法院回復。

(一○四)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政府應強化國境安全、全面加強反恐措施及裝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5)

李前委員就政府應強化國境安全、全面加強反恐措施及裝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深化我國土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自民國102年10月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定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工作,以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公部門與私部門相關作為,迄今已辦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指導綱要修正、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評鑑及分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定演練及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訪評、撰擬複合式CI示範計畫,以及相關教育訓練;中長期並研議推動CIP防護法架構及策略,以健全整體防護體制。

又依據「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等規定,若發生恐怖攻擊,第一時間將由內政部等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包括暴力、經建設施、生物病原、毒性化學物質、海事、放射性物質、資通安全及其他類型等九大應變組,視情況依權責成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先期應變處置小組、二級應變中心處置,由權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結合行政、國安體系共同執行相關應變任務。

二、內政部警政署已持續加強涉外預警情資蒐集及研判,對於具有恐怖攻擊傾向之可疑分子,倘蒐獲重大異常、在臺接觸可疑人士及預謀恐怖攻擊情事,即轉知相關機關配合處理;同時,為強化反恐情資交流,內政部警政署除與美國聯邦調查局駐臺人員建立情資交換管道外,並與該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相互交換情資,以及透過警政署駐外警察聯絡官發掘有關伊斯蘭國恐怖組織之動態。經查截至104年10月底止,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奈及利亞籍人士計有148名,內政部移民署已責由所屬地方政府專勤隊加強清查;並特別針對在臺高治安顧慮之外籍人士加強查處,以減少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居留人數及從事不法活動。另,為因應伊斯蘭國於法國巴黎恐怖攻擊事件,防範涉恐對象、非法移民及危安不法分子等入出境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與駐機場、港口相關部門共同合作,加強國境線入出境管制篩濾及落實入出境證照查驗辨識,以及強化人員教育訓練及實務偵測。內政部移民署將持續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商作業流程,由我國駐外館處領務人員於境外審核簽證時預先篩濾涉恐對象,阻絕恐怖分子於境外,以確保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三、我國即將舉辦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行政院已結合金華演習,以該運動會安全維護整備為主軸,透過模擬仿真狀況推演,強化我國因應重大人為危安、恐怖活動與災害救援能力,並已於103至104年上半年完成國際學術研討會、幕僚訓練講習、高司維安策略分組研討及兵棋推演,針對維安策略進行訓練及研析,以增進國安與行政系統分工合作體制,確保世大運安全圓滿。另為推動中央機關及參與賽事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政府共同整備場館維安,辦理104年12月參賽地方政府場館訪視,以預為105年辦理中央與地方聯合指揮中心聯合兵棋推演;另將於105年上半年,由參與地方政府結合災防演習辦理世大運賽事場館「反恐維安兵棋推演」,以先期強化我國維安反恐打擊能量。

(一○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4)

林前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軍事情報局朱、徐兩員已於日前獲釋返臺,業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各項補償照顧及人事權益作業。

二、有關「應頒發朱、徐兩員獎章」乙節,本部已以專案方式,按「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訂定之申請要件與程序,辦理核頒獎章作業中,屆時將安排適當儀程頒授兩員;另對委員敦詢關切國防事務,由衷表達感謝之意,亦祈請賡續給予鼓勵、肯定與支持。

(一○六)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0)

丁前委員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消費者保護處查復如下:

一、本處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建置「線上申訴」系統平臺,除提供消費者更便捷之救濟管道,並彙整相關申訴資料予以類型化分析,作為日後施政相關作為之參考。申訴案件之提出,須由具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始得為之,倘申訴人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代行。「線上申訴」系統依申訴人填寫之出生年月日判斷是否為成年人;若為未成年人,則於申訴書中尚須填寫完整之法定代理人資訊及申訴之必要項目後,始能於線上送出申訴申請。

二、又「線上申訴」系統提供申訴人以「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驗證方式」(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二擇一)等基本資料為主要索引,搭配申訴人自設密碼,可於線上進行案件查詢、撤銷與原案再申訴(或申請調解);倘申訴人忘記密碼,即可按上述主要索引資料,系統即依其驗證方式之途徑提供申訴人原自設之密碼,以利其為申訴案件之查詢等作業,是「線上申訴」系統將「申訴人出生年月日」納為必填項目,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有其關聯性與必要性。

(一○七)行政院函送呂前委員學樟就停止關節炎病人藥物減量政策,及參採他國醫療政策讓病人及早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5)

呂委員就停止關節炎病人藥物減量政策,及參採他國醫療政策讓病人及早治療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類風濕性關節炎生物製劑減量及暫緩續用機制之實施,係緣於生物製劑的長期使用將增加肺結核及肝炎病毒等感染的風險,在考量民眾用藥權益及安全下,當使用生物製劑控制病情穩定後,方適用此機制;並且減量或暫緩續用後皆有病情發生變化可恢復使用之機制,不會讓民眾失去接受治療的機會。

二、二代健保實施後,為納入多元參與而成立了「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擬訂會議),藥品給付規定之修訂須於該會議討論是否修訂。由於病友團體及學會均提出放寬生物製劑使用標準之建議,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已於104年12月14日邀請專科醫學會及醫師共同討論,會議決議由醫學會與健保署共同協力完成提案資料之準備。

三、綜上,對於病友團體建議停止減量及暫緩續用機制,及放寬生物製劑使用標準等情事,健保署將與醫學會儘速彙整資料後,提擬訂會議討論修訂。

(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營業基金規模愈趨龐大,建議應將性質相近之基金宜予實質整併,研議整併中之基金應加速辦理時程;另近年來屢有將公務預算支出移由作業基金負擔,應研謀適當管控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6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2)

許委員就非營業基金規模愈趨龐大,建議本院應將性質相近之基金宜予實質整併,研議整併中之基金應加速辦理時程;另近年來屢有將公務預算支出移由作業基金負擔,應研謀適當管控機制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規模增加,主要係依相關法律規定,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等保險業務由營業基金改編作業基金(年度支出約9,841億元)、成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支出約929億元),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置及管理條例全面實施校務基金(年度支出約390億元)等所致。

二、鑑於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規模愈趨龐大,為有效支援政府施政,及配合組織改造等,本院已於104年間依貴院決議、本院組織改造進度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等,就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整併及規劃進行檢討,檢討結果如下:

(一)短期: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自105年度起併入營建建設基金。

2.漁產平準基金自105年度起併入農業發展基金。

(二)中長期:

1.請內政部持續研議營建建設基金項下3分基金之實質整併。

2.請經濟部研議配合組織調整時程,於組改後2年內完成經濟作業基金項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整併。

3.請經濟部積極研議經濟作業基金項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之整併。

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能源3基金屢遭外界質疑其重複性,請經濟部積極研議該等分基金之整併。

5.請國防部確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設置目的及計畫目標,及早完成眷村改建、清償債務等工作後,研議裁撤

6.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通訊傳播數位匯流法修法情形等,研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整併。

(三)配合組改可檢討部分:水資源作業基金與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配合本院組織改造後基金相關業務改隸環境資源部,將隨同進行相關檢討。

(四)其餘基金經檢討結果,主要係依相關法律設置,需配合相關政務之推動,執行特定任務,現階段仍有存續之必要,各主管機關將賡續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規定等,適時檢討各基金之整併或裁撤。

三、至近年陸續將原編列單位預算之社教機構等單位改制為附屬單位預算,主要係為增加開源潛力並發揮節流效益,可助該等機構財源籌措,並提升營運績效,符合相關基金設置目的,且相關預算收支及業務計畫均送貴院審議,尚無規避審議及監督之情形。

(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級政府公庫向已納入或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金額,應建置妥善之調度管理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4)

許委員就各級政府公庫向已納入或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金額,應建置妥善之調度管理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中央政府業積極推動特種基金納入集中支付

基於公款管理與安全,公庫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公庫款項除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機關專戶存管外,均應存入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以達財政統收統支效益。為提升政府整體財務效能,中央政府自98年以來陸續推動各機關保管款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納入集中支付,截至104年11月30日止,該等款項留存國庫金額約新臺幣2,038億餘元。近年財政部賡續推動特種基金納入集中支付,期挹注國庫資金水位,提升資金運用效益。

二、基金或專戶調度多屬短期資金周轉

(一)為增進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公庫法第21條規定,於不妨礙機關專戶設立目的下,各級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爰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調度周轉,係為提升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率及節省債息支出,並於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點及額度由公庫調節資金支應,屬短期資金調度性質,不影響基金或專戶之正常運作。

(二)另各級政府經管機關專戶之設立目的、規模及條件不同,有關公庫調用機關專戶款項事宜,係由各級政府視其整體財政狀況並依前揭規定權宜處理。截至目前,國庫尚無依公庫法第21條規定,調用國庫機關專戶款項情事。

三、為強化各級政府財務責任,財政部將研議修正公庫法相關規定

鑑於近來各界關注部分地方公庫調用機關專戶款項未能妥善管控,恐有影響專戶運作之虞,爰為強化各級政府財務責任,財政部將研議修正公庫法公庫法第21條,增列公庫向機關專戶調用不得影響其正常運作,且各該公庫主管機關應建立相關管控機制,並通知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另並增列有關違反所訂公庫向專戶調度不妨礙其設立目的等情事,應予究責並賠償各該專戶損失,俾確保公庫調用資金妥適合宜,且專戶款項支用符合設立目的。

四、財政部按年統計公布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

(一)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規定,各級政府向所設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

(二)為辦理相關統計作業,財政部經與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取得共識,統計公布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並以備註方式揭露納入集中支付之金額。財政部業於該部國庫署網頁公布102年度及103年度前揭金額統計表。

五、債務分級管理機制業強化向基金或專戶調度之管理

(一)為強化債務管理措施,並落實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增減變化情形,業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依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高低,採輕度、中度、強度及超強度4個等級管理機制。

(二)上開分級管理機制,對債務管理達中度以上者,業於按月審核其公共債務月報表時,適時要求提報基金調度情形表,俾達提早預防、及時改善、即刻處理之效。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營化基金以短支長舉借債務,規避公共債務法相關舉債限額規定,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5)

許委員就民營化基金以短支長舉借債務,規避公共債務法相關舉債限額規定,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民營化基金向金融機構舉借之資金,係屬短期債務,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不納入一年以上公共債務債限範疇;惟為提升債務資訊透明度,該基金所舉借之短期債務均納入中央政府未滿一年債務餘額內且予揭露,並無規避公共債務法之情事。

二、復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5條第2項及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前開辦法第6條規定:「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資金配合運用。」本基金主要財源釋股收入預算囿於貴院相關決議,短期內難以如期執行,在無其他適足穩定財源挹注情形下,為支應政府應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避免政府無經費支付衍生背信問題及影響退休人員權益,爰依前揭辦法規定舉借調度因應,截至104年11月底基金已舉借短期債務新臺幣(以下同)613.5億元,未逾越前揭辦法規定之舉債限額633.06億元,基金運作符合相關規定。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級政府自償性債務應建立相關規範及監督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6)

許委員就各級政府自償性債務應建立相關規範及監督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各級政府應本財政自主,妥慎審議自償性債務舉借計畫

為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評估與地方政府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機制,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分別成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鄉(鎮、市)公共債務審議事項,由其自治監督之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辦理。透過引進外部專家、學者評估,審議自償性債務,其目的在確保償債財源之適足性,以避免擴大舉債,有效控管債務餘額。

二、定期檢討自償能力之管控機制

(一)依「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審議通過之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其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應注意經濟變動因素,逐年檢討其對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影響;經檢討有喪失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該規則業就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訂定滾動檢討機制,財政部亦於歷次中央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揭示上開規定請中央政府基金管理機關確實辦理。復為確保各級政府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適足,業於本(104)年9月18日函請中央政府基金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置定期檢討自償能力之管控機制,俾依上開審議規則規定逐年檢討償債財源。

(二)為強化債務管理及落實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增減變化情形,財政部建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採輕度、中度、強度及超強度4個等級管理作法,透過逐月審核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概況(包括逐年檢討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以達提早預防、及時改善、即刻處理之效。

(三)另為協助地方政府瞭解其財政問題及因應策略,對長期債務未償餘額達債限85%以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年10月起由財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實地辦理債務管理輔導座談會。該座談會包括債務控管及執行情形、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適足性、開源節流措施規劃與執行、預算編列與執行紀律及資金調度等議題進行座談,並就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適足性議題,請地方政府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定期檢視投資計畫執行成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差短缺口長期存在,已破壞財政健全原則,應再深入檢討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削減歲出,審慎檢討租稅制度,增裕財源,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符合世界各國重視財政紀律之潮流,並提升國家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8)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差短缺口長期存在,已破壞財政健全原則,行政院應再深入檢討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削減歲出,審慎檢討租稅制度,增裕財源,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符合世界各國重視財政紀律之潮流,並提升國家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財政健全是國家經濟永續發展基石,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劇烈變動,政府積極推動各項重大措施,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面對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逐年攀升、少子化及老年化之趨勢,以及氣候變遷引發巨災之風險,須未雨綢繆、及早因應。為蓄積財源以支援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推動,並為天然災害緊急支出預做準備,財政部於103年初研擬「財政健全方案」獲本院支持推動,藉調整支出結構及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期有效控制債務規模,以達成經濟成長及財政永續發展目標。

二、財政部依據上開「財政健全方案」規劃內容,就涉及短期稅制調整部分,擬具「所得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修正不符國際趨勢之兩稅合一稅制、調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並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為5%,前開法案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

三、透過上開稅法修正案所建立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及高所得者為國家多貢獻一些心力,使多數人受益,發揮「取之於少數,用之於多數」之精神,每年可增加國庫稅收約新臺幣690億元,並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為我國各項政務推動及經濟發展注入活水。

四、上開方案推動以來,在各部會共同努力下,已見成效,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從98年度4,392億元,大幅下降至105年度預估1,636億元,年度赤字占GDP比率,亦從98年度之金融海嘯高峰3.4%,逐漸下降至105年度預估1.0%,遠低於歐盟馬斯垂克條約所訂3%標準,顯示政府財政收支差短已逐步改善。

五、前揭成果已受到惠譽信評肯定,據其104年10月12日發布對我國國家主權信用評等最新報告,將我國主權評等展望自「穩定」升等為「正向」,主要認為我國近年推動「財政健全方案」有效改善財政赤字及總體債務。另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於104年9月30日發布「2015-2016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總體經濟環境」排名自第23大幅躍升至第13,主要係「政府預算餘絀數占GDP比率」及「各級政府債務占GDP比率」分別大幅進步20名及8名所致,顯示政府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之成效。

六、未來財政部仍將持續進行租稅改革,擴大稅基、提升課稅效率,並與各部會賡續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透過增加財政收入、減少支出及強化債務管理等方式,逐步達成財政健全與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退休(伍、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1)

許委員就退休(伍、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軍公教退休(伍、職)人員凡支領月退休給與者,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事業職務,除退休公務人員部分應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32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外,軍、教退休(伍、職)人員在相關修法生效實施前,應依立法院審查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所作通案第6項決議辦理。另政務人員退休轉任部分,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規定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至許委員所提部分任職金管會、文化部、行政院農委會及經濟部之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原職機關所轄財團法人一節,說明如下:

(一)金管會所管16家周邊單位(3家事業單位,13家財團法人)部分:業配合考試院就前揭財團法人之認定範圍,督導所轄依退休法之規定辦理,尚無退休再任人員支領雙薪情形。另該會已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對主管財團法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酬設限。

(二)文化部所管財團法人部分:該部業管之14家財團法人,有原行政院新聞局退休人員1人,於99年4月20日退休,並自同年5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再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所屬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副社長,任職期間均依相關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另該退休人員配合行政院組改係移撥外交部照護,至該部退休人員尚無再任所屬財團法人職務並支領高薪之情形。

(三)行政院農委會所管財團法人部分: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者,皆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該會將不定期調查主管之政府捐助農業財團法人是否有退休人員再任情形,並持續監督管控。

(四)經濟部所管財團法人部分:目前退休轉任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及轉投資公司,公務人員部分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均依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規定辦理;至軍、教人員部分,因其退撫規定尚未經其主管機關修正,爰依前開立法院通案決議辦理。

二、另有關公務員退休再任財團法人限制,因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已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4年12月16日函轉銓敘部參處。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檢視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及發電成本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整躉購補貼財務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9)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檢視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及發電成本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整躉購補貼財務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98年7月通過後,本部每年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下簡稱「費率審定會」)訂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包含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川流式水力、地熱、生質能及廢棄物等,期能藉由電能躉購制度來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規劃「千架海陸風力機」與「陽光屋頂百萬座」,全面發展再生能源。

二、依105年度「費率審定會」審議結果,太陽光電期初設置成本約5.74萬元/瓩至7.97萬元/瓩、大型陸域風力約6.1萬元/瓩、生質能(沼氣)約23.27萬元/瓩、地熱發電約24.12萬元/瓩。

三、為鼓勵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對於業者及民眾所生產之再生能源電力,政府以優惠固定價格、20年長期保障收購、平均報酬率5.25%及全額收購等方式,保障業者之合理投資利潤。

四、2030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為17,250MW,其中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為8,700MW,估算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太陽光電電能補貼費用約1,523億元。政府將透過競標制度達成量與價之管理,有效減少對太陽光電補貼支出。

五、查貴院於104年1月20日審議通過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公式中「稅捐及規費」項下已包含台電公司繳納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亦即台電公司繳交基金之費用已於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反映於售電價格;至民營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基金之費用,依貴院決議略以:購入電力而發生之其他成本仍歸屬「其他營業費用」。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金額,亦將併入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中「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反映。

六、復查前開貴院決議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電價費率審議會對台電公司所提之各項發電成本、參數及內容進行審定。本部104年2月10日會議結論略以:台電公司依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本部將予以審查,該核定費用反映於電價方式,係由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本部業於104年3月19日核定台電公司103年繳交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為17.2億元,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後於4月1日依新版「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實施,反映於其售電價格。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大閘蟹等外來物種破壞生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5)

林委員就大閘蟹等外來物種破壞生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100年8月通過「外來入侵種管理行動計畫」,訂定實施策略:建立外來入侵種清單及風險評估,禁止高風險物種輸入;於邊境嚴格查驗、查緝外來入侵種,澈底阻絕進入途徑;以符合生態原則之方法移除控制外來入侵種,降低對本土生態之衝擊,實施方法如下:

(一)境外控制:針對高入侵風險之外來種生物進行輸入風險評估及引入生態影響評估,建立黑名單禁止輸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7條,請經濟部國貿局依據「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公告管制輸入,並自102年9月1日起生效,計503種生物禁止輸入。

(二)邊境控制:財政部關務署於邊境關口進行進口貨物查驗、通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進行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檢疫,緝獲走私之外來種生物由該局依據相關法規進行銷毀。

(三)境內控制:由各機關進行境內外來種普查,評估已歸化外來物種之管理優先順序及長期監測已入侵物種,分為優先管理、持續監測、觀察評估3類,作為防治依據。對於首次核可輸入之外來物種,定期追蹤,一旦發現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即限期所有人或占有人提預防或補救方案,並監督其實施處理。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經詢新北市政府及臺灣大閘蟹養殖協會,表示蘇迪勒颱風雖造成大閘蟹養殖場外圍防逃設施毀損,但未造成養殖池主體結構受損及淹水溢池,故無報載有大量逸逃之情形,該會已要求外來種監測計畫之執行單位增加新北市新店溪之測站及加強監測大閘蟹分布情形,並進行滾動式政策調整,俾維護生態平衡發展。

三、又,翡翠大壩係混凝土拱壩,採用高強度混凝土興建,其混凝土設計強度(350kg/cm2)係一般建築物(210kg/cm2)之1.67倍,且壩座為砂岩、粉砂岩或二者互層之岩盤,質地堅硬,經評估大閘蟹對壩體安全危害有限。目前翡翠水庫管理單位已加強壩體周邊及其蓄水範圍區域安全巡查工作,尚無發現大閘蟹蹤跡,後續將持續追蹤,以確保水庫整體安全。

四、此外,行政院農委會對於其他外來入侵之植物及動物防治方面已採取相關作為,包括:

(一)有關小花蔓澤蘭部分:國內小花蔓澤蘭分布面積已由5萬6,848公頃減少至1萬1,038公頃,防治已有初步成效,目前防除對象尚包含銀膠菊、銀合歡及互花米草等外來入侵植物,每年投注防除經費約4,000萬元,防除面積計1,600公頃。

(二)有關銀合歡部分:依「恆春半島外來入侵種銀合歡移除復育造林計畫」,自103年起,以10年為期,至104年11月底止,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移除銀合歡共89.31公頃,並於屏200線道路兩側移除銀合歡共1,410公尺,合計已移除超過100公頃,「澎湖地區低碳島造林計畫」102年至104年亦剷除銀合歡造林地面積計146.69公頃。

(三)有關沙氏變色蜥部分:林務局自98年起補助嘉義縣政府進行沙氏變色蜥移除,統計至104年共收購96萬446隻沙氏變色蜥,經費約765萬元。

(四)有關火紅蟻部分:持續統籌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推動圍堵防治,將紅火蟻圍堵於新北市淡水河(北防線)與新竹縣頭前溪(南防線)之間,並控制其族群密度,以避免擴散危及中南部農業重要產區與宜蘭花東生態保育重鎮;104年至11月止,各機關合計辦理區域共同防治3萬公頃,灌注處理5,687個蟻丘,提供民眾通報鑑定與諮詢服務1,258件,統計民眾通報正確率達95%,抽檢苗圃與建築基地113家次,辦理防治用藥技術與衛教講習49場,共3,000餘人次參與。

(五)有關福壽螺部分:推動全國共同防治工作,宣導農民掌握防治適期,於同一水域進行田間福壽螺共同防除工作,並藉由田間防治示範觀摩會,指導農民正確與適時採取各項防治措施;另業於100年7月11日發布福壽螺禁養令,迄102年6月止,18.7763公頃福壽螺飼養設施已全數清除完畢。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唐山就有關太平洋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爭議案,經濟部未依確定司法判決更正公文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3)

陳委員就有關太平洋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太流公司)登記爭議案,經濟部未依確定司法判決更正公文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原於99年2月3日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及該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郭明宗之刑事判決,撤銷自91年11月13日及其後共計6次核准太流公司增資、修正章程及董監改選之相關變更登記(以下稱原處分)。惟原處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11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5月9日102年度判字第270號判決駁回本部上訴確定。

二、次按上揭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犯罪主體郭明宗並非公司負責人,亦非關鍵人物,及共犯(李恒隆、賴永吉)尚未經刑事判決確定,是以有關91年9月21日太流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是否涉有刑法上登載不實之整體事實並未確定。

三、至董事會效力及是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一節,亦經上揭行政法院判決在案,本部及相關人依法自應受上開判決效力之拘束。

四、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02年作出判決確定,在同案重要被告尚有兩人刑事判決未確定前,已無行政部門決策空間。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葉前委員津鈴就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應依時程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2)

葉委員就籲請行政院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應依時程完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作業要點業就採購、施工及驗收各階段訂定時程,本部將依據要點管控進度,依原規劃於105年底前完成全臺所有水銀路燈汰換。

二、依據2015年9月全球知名市調IHS(Information Handling Services)資料顯示,全球LED路燈滲透率預計2020年將達59%,包含美國洛杉磯於2013年將14萬盞高壓鈉燈換裝為LED路燈,紐約市目前亦正在進行25萬盞LED路燈的換裝工程;而英國也積極開展LED路燈計畫,顯示LED路燈已成為全球道路照明節能的主流趨勢。

三、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2年來持續追蹤全球進行LED路燈測試的12個城市,包含紐約、倫敦、加爾各答和雪梨等,測試顯示LED路燈換裝高壓鈉燈節能達50%至70%,且LED路燈技術問題已得以解決,呼籲全球所有城市在2025年前將現有路燈換裝成LED路燈。

四、本部根據前期LED路燈示範計畫追蹤調查並進行損壞分析,以解決後續維護問題,達成淘汰耗能水銀路燈之目標,採取措施如下:

(一)訂定LED路燈電源供應器技術規範,解決維修替換問題;統一電氣規格,輸出電流定為700mA且可調光,並嚴格要求通過安規、電磁雜訊、諧波失真及防塵防水等項目檢驗,促使LED路燈電源供應器量產商品化,降低成本,解決縣市政府後續維修困擾。

(二)制定LED路燈技術規範,要求LED路燈驗收抽樣數量、檢驗項目及燈具保固延長至5年,確保LED路燈性能及道路照明品質。

(三)採購時採用最有利標,以提升LED路燈整體性能與品質,達到最佳節能減碳效益,降低縣市政府之電費支出。

(四)根據101年推動「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LED路燈發光效率平均100lm/W,較目前高壓氣體放電燈(HID)路燈節能標章獲證產品高約15%,最佳者更高達137lm/W,創下當年度全球第一的紀錄。而從地方政府回報20.6萬盞資料統計,使用2年後LED路燈故障率僅1.50%;顯示我國LED路燈產業發展已趨成熟。

五、隨著全球各城市發展,路燈的數量預計將會在2025年達到3.5億支,智慧型LED路燈利用調光控制可將省能效益再度提升,搭配物聯網與無線網路進一步作為發展智慧城市的基礎平台,可提供我國LED照明光電產業未來龐大商機。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設或擴建之科學工業園區營運欠佳,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8)

許委員就新設或擴建之科學工業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各園區虧損原因分析及所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1.銅鑼園區奉行政院核定採三階段開發,截至104年10月底止,該園區一階土地出租率已達88.91%。後續第二、三階段開發工程目前刻正進行開發中,俟完成開發後將可再提供約58.56公頃建廠用地供廠商建廠租用,以增加土地租金收入。

2.宜蘭園區原規定所引進之研發產業不得從事量產活動,惟科技部已於101年間向環保署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允許變更宜蘭園區引進之研發產業,可從事其必要之組裝及測試作業),並經環保署於103年1月27日審查通過環評變更在案,將可擴大招商對象,加速廠商進駐,增加租金收入。另該園區所建置之標準廠房預計於105年2月完工,目前已積極辦理招商,將吸引不需自建廠房之廠商進駐,增加作業基金收入及就業機會。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中科所轄二林園區、高等研究園區及台中園區擴建案等基地因處開發建設中,屬資金需求期,爰所需回收期程較長,致短期尚無法以營運收入支應。另,虎尾園區因現已引進產業之產值,較籌設階段規劃之產業類別為低,致尚無法達損益兩平,爾後科技部將責成中科管理局積極引進高附加價值之高科技產業進駐,以提高園區之產值。此外,后里及二林園區因刻正辦理二階環評中,廠商不得進駐建廠,影響招商績效,未來待環評完成審查後廠商即可立即進駐營運,以改善作業基金短絀之情況。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高雄園區短絀之產生主要係因廠商進駐情形欠佳,管理費、土地廠房租金、污水處理收入無法涵蓋維運相關成本及利息支出所致,惟近5年來每年平均增加約5%之土地出租率,隨著土地出租面積逐年增加,虧損已逐年減少。

二、科技部為有效改善各園區之營運狀況,目前已配合全球招商計畫,積極採取多項招商政策。同時將於新開發之園區塑造創新產業聚落,以引領相關產業入區投資,並透過單一窗口服務專區之方式以強化對區內廠商之服務效能。

三、科技部為使作業基金之營運狀況更臻完善,已採取下列各項相關措施:

(一)採取開源節流措施,園區開發配合廠商進駐需求,調配開發期程,以急迫性及必要性基礎設施為優先,採分期分階段開發園區建設。引進有潛力廠商投資,協助廠商研發創新技術與培育人才,蓄積研發能量,提升競爭力,提高產值,增加基金收入。

(二)已設立園區作業基金管理會及監督管理會,要求各管理局積極招商,提升土地及廠房出租率,建立財務風險控管機制等各項措施,以監控基金財務狀況。

(三)靈活資金調度,降低舉債成本,尋訪低利率借款,辦理短期借款公開招標,利率大幅降低。103年利息費用較原編列預算節減7.06億元。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高鐵新增苗栗、彰化、雲林三站確實讓在地民眾受惠,應積極強化高鐵車站聯外公共運輸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9)

許委員針對台灣高鐵新增苗栗、彰化、雲林三站確實讓在地民眾受惠,應積極強化高鐵車站聯外公共運輸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強化高鐵車站聯外公共運輸服務問題:

(一)本部高鐵局將配合公路總局及地方政府依據車站轉乘狀況適時檢討客運班次或路線;至提供優惠轉乘乙節,台灣高鐵公司業已比照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站提供新增3站各站1條免費快捷公車,該公司亦將持續視實際營運情形適時檢討調整,以提供便捷之轉乘服務。

(二)因應高鐵新增三站營運,本部公路總局已調整24條既有公路客運路線提供服務,分別為高鐵苗栗站6條、每日提供往返150班次(鄉鎮覆蓋率66.67%),高鐵彰化站8條、每日提供往返94班次(鄉鎮覆蓋率53.85%),高鐵雲林站10條、每日提供往返101班次(鄉鎮覆蓋率60%)。

(三)高鐵新增三站當地各地方政府共規劃10條新闢市區客運路線(其中苗栗縣政府規劃5條、彰化縣政府規劃3條、雲林縣政府規劃2條),分別由各地方政府循程序辦理公告、甄選及核定事宜,但因公告徵求客運業者參與闢駛之作業並不順利,目前各站已完成新闢1條高鐵快捷市區公車路線提供免費接駁服務,其中苗栗站每日提供40班次、彰化站每日提供66班次、苗栗站每日提供60班次。

(四)高鐵新增三站聯外客運服務需一段時間觀察其較穩定之需求,本部已責成公路總局持續會同苗栗、彰化及雲林縣政府密切注意三站高鐵旅客之客運轉乘需求發展外,目前亦正積極協助三縣市政府繼續辦理尚未完成闢駛之市區客運路線公告作業,並鼓勵相關業者參與營運,俾期儘速完成上開其餘7條市區客運路線之闢駛,投入服務高鐵旅客,並視實際需求再協調辦理增班、路線調整等措施。

(五)臺鐵局已配合高鐵苗栗站啟用,新設豐富新站(現豐富站北移)供臺、高兩鐵旅客相互轉乘,刻正全力趲趕新建工程,將因應新站啟用期程,於明(105)年度時刻調整時,通盤考量旅運需求一併規劃相關行車計畫。現階段臺鐵局已委託苗栗縣政府試辦為期1個月之臺鐵豐富站與高鐵苗栗站間公路接駁,以服務兩鐵旅客。另未來高鐵南港站與臺鐵局南港站為共構車站,現行南港站每日上、下行停靠班次計178列次,平均班距為13.4分鐘,尚敷兩鐵旅客轉乘需求。

二、有關列車停靠站設計應有更大彈性乙節,本部已要求高鐵公司密切觀察及分析104年12月1日改點後全線運量及各班次座位利用情形,以作為後續檢討調整班表之依據。

三、有關依行車時間區分票價乙節,本部前請台灣高鐵公司研議,經該公司檢討並參酌國內外鐵路系統,除非使用之車輛設施不同或運行優先順序有明顯差異,否則各車次定價均依距離計價,並無依照不同停靠模式訂定不同之票價。另考量對號座票價若依停靠模式有所差異,會與自由座票價產生衝突,且參照以往依車次提供優惠之經驗,調降站站停模式列車票價後,將導致部分直達車旅客受價格因素而移轉至站站停列車,使得直達車旅客減少、站站停旅客增加,扭曲系統供需平衡。爰高鐵公司目前票價均以單一里程費率為計算基礎,並沒有依照不同停靠模式訂定不同票價。本部高鐵局業再函請台灣高鐵公司研議並於12月底提出評估結果。

(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預算編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75)

許委員就「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預算編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於民國103年6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期程自104年至106年度,總經費150億元,由通傳會、經濟部、文化部及科技部等機關辦理,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核定方案審慎規劃各項辦理措施內容。

二、為利本方案推動時效性及預算編列期程,104年度預算係以國庫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66.2億元,由該基金統籌編列預算補助執行機關方式辦理,相關預算並經貴院完成審議程序。嗣考量貴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於審議科技部及科發基金預算時對相關計畫編列方式多有質疑,又行政院核定本方案內容係由相關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爰將105年度原匡列於科發基金項下之計畫經費改由各相關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有關本方案於總預算之表達方式,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持續檢討精進,並加強各分項計畫、經費及執行情形等之說明,俾利審議及後續控管。

三、至本方案績效追蹤機制及執行成效一節: 

(一)對本方案計畫之管考,分為執行層面及政策層面。在執行層面,每季彙集各計畫之執行情形或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各項辦理措施之執行進度與困難因應;在政策層面,本方案已列入「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NICI)小組」階段性推動重點工作,定期召開會議檢討政策推動情形並檢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組」工作。計畫之執行績效與追蹤考核,將反映於次年度經費之調整。此外,亦將視行動寬頻相關應用技術之發展,機動調整計畫推動重點與經費配置。

(二)透過本方案之推動,目前4G訊號人口涵蓋率為92%,自103年5月開臺至今已完成4萬1,102個基地臺,快速拓展4G訊號人口涵蓋範圍;截至104年11月底止,4G用戶數達1,008萬6,993戶,用戶普及率已達43%,我國4G用戶普及率第1年(截至104年6月底止)達30.7%,成長動能超過南韓第1年之20.5%,預計至2020年可達2,800萬戶。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潘前委員維剛就媒體報導有關日本製造廠「化學及血清療法研究所(化血研)」不當製造藥品其安全性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20)

潘委員就媒體報導有關日本製造廠「化學及血清療法研究所(化血研)」不當製造藥品其安全性疑慮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本部食藥署藥品許可證查詢系統,共有三張藥品許可證由「化學及血清療法研究所(化血研;The Chemo-Sero-Therapeutic Research Institute;Kaketsuken)」製造,分別為衛署菌疫輸字第000163號、000035號及000378號,惟其各於84年、96年及98年間公告註銷;目前則尚未有新藥查驗登記申請案。

二、旨揭製造廠因未通過90年開辦之確效資料審查,亦無資格申請97年開辦之國際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PIC/S GMP)符合性審查,故該廠迄今未領有本部食藥署核發之有效PIC/SGMP核備函,且無工廠資料(PMF)審查申請案。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為因應疫苗缺貨之緊急情況及嬰幼兒接種需求,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103年第1次會議決議,於104年3月27日向本部食藥署申請原液由日本化血研製造再經韓國廠完成最終成品之「非細胞性百日咳三合一疫苗」專案進口,於104年3月27日核准在案,惟尚未放行。因日本化血研廠涉入該批疫苗製造,品質及安全性確認無虞前暫不放行。

四、本部食藥署為確保藥品之品質、安全及療效,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除檢送資料依制定之作業流程審查外,製造廠皆須符合PIC/S GMP始得核准上市。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69)

許委員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加強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法務部已研擬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報院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完成前,各主管機關係依「民法」規定監督管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督促各主管機關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行政院於民國100年成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下設人事、財務、績效評估及法制4工作分組,分由行政院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國發會及法務部擔任工作分組主辦機關,監督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為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及貴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請貴院審議者。

二、目前專案小組已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以下簡稱遴聘派作業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退場注意事項)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等5項通案性行政規則,供各主管機關據以監督管理。各工作分組按其主管之通案性行政規則,持續追蹤各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相關監督規定之情形。

三、另依據遴聘派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初任年齡年滿65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不得擔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但有特殊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行政院103年4月3日函轉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規定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針對各該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核)派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長,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於3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岸、國防或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負責人或經理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復依據遴聘派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除由公務人員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董(監)事任期以連任2次為限。又,退場注意事項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2/3。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董事連任之次數,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現行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規模、董事成員年齡及替換機制等,各主管機關皆本權責,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四、至有關行政院農委會及經濟部主管之部分財團法人董事會人數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農委會主管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部分:鑑於鰻魚產業特殊性,產業分工合作細緻,為輔導產業發展,需廣納鰻魚養殖業、加工業者、運銷及出口業者之投入,以利橫向聯繫與合作,故該會捐助章程明定由上開各級分類產業代表指派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以廣納各界之參與及合作。該會業依據「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及行政院相關規定確實監督管理。

(二)經濟部主管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及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以下簡稱欣燃社)部分:查目前外貿協會董事38人,分由產業公協會代表如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20餘公會,以及政府核派相關部門代表共同組成,政府與民間席次各占半數,董監事會每季定期召開,檢討營運及工作執行情形,尚無議事效率不彰情形。另查欣燃社目前有16個捐助單位,由每單位推舉2位董事,故訂定董事人數29人至33人,且該社董事並未支領任何薪資及出席費,查目前董事會運作順暢,無不利議事效率之情事。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住宅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6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3)

許委員就公共住宅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協助民眾居住於可負擔之住宅,行政院已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核定修正「整體住宅政策」,責請內政部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面向,研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之相關具體策略及作法,如結合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獎勵、都市更新設置公益設施回饋捐贈作為社會住宅等。為推動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環境,內政部刻正依行政院104年2月26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藉由中、長期不同策略,由環境面、經濟面、社會面塑造都市景觀風貌,以落實都市再生,促進都市永續發展。此外,該部亦已依行政院99年4月22日核定之「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以及100年4月22日核定之「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興建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興建合宜住宅,以照顧經濟弱勢民眾,階段性解決都會地區房價過高問題。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計興建4,455戶,包含10%出租住宅446戶,預計將吸引1萬餘人口進駐,1樓店鋪將提供商業服務,以促進地區商機發展及提供就業機會;周邊土地亦劃設公園、國中預定地、國小用地,配合分期分區計畫開發,且為落實大眾運輸發展,區內亦規劃公車路網、自行車道及通往捷運線之交通橋梁,以完備公共設施,為地區產業發展注入動能。

二、另依「住宅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內政部業於103年6月24日函頒「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並於104年2月5日檢送「多元取得社會住宅或社會住宅用地操作模式及作業程序彙整表」,請各地方政府以多元方式興辦公共住宅;該部亦已於104年9月24日辦理「運用都市計畫調整容積及都市更新促進社會住宅興辦策略規劃委託案」成果說明會,以利各地方政府制定適宜住宅政策,促進社會住宅興辦。此外,內政部刻正依行政院100年10月26日核定之「101-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以及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之「住宅法」等既有架構推動相關住宅政策。該部業依「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5處試辦基地土地價款約34.26億元,預計興建1,919戶社會住宅,且亦依「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自103年至112年匡列67億餘元,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預計112年社會住宅存量將增至3萬4千戶。

三、又,產業發展與就業人口高度正相關,導因於有限空間匯集大量居住及產業用地需求。現行產業政策研擬均已將地區產業發展特性納入政策推動考量,根據不同地域區位、技術與資源條件,提出適切作法協助新興產業聚落成形,藉以平衡區域發展,解決產業過度群聚於特定城市或聚落之情況。此外,為強化區域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適性發展,經濟部業推動「地區產業整合發展計畫」,期有效整合資源,結合產學研能量提出地區特色產業規劃與整合推動方案,協助當地特色產業升級轉型,創造多元就業機會,實現區域均衡及適性發展之目標。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都市更新、增加中南部產業發展機會,致力縮短各區域生活機能、就業機會與所得差距,並加速公共工程及交通建設,以促進國家均衡發展。

四、至許委員所提部分林口新市鎮之開發土地係山坡地解編,市鎮開發是否兼顧國土生態保育及維護,並使都市整體永續發展一節,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規定,經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符合「標高100公尺」或「平均坡度5%以上」者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公告為山坡地;另劃出程序,則依中央或直轄市政府所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機場捷運A7站第1期開發案,已考量林口特定區都市整體發展、機場捷運沿線土地開發需求,兼顧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並研提相關計畫圖說,由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審查核定,並由行政院農委會於100年3月29日公告第1期開發範圍山坡地解編,已審酌國土生態保育及都市整體發展等因素。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高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比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6)

許委員就提高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比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照顧弱勢學生,對高等教育係採維持低學雜費政策,惟各國立大學校院倘僅依賴學雜費等自籌收入,將無法充分反映應成本及維持應有之教學品質。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利,教育部爰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編列預算撥補各校支應各項經常性支出及購置教學儀器等資本性支出;藉由校務基金之設置及運作,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由90年度之103.4億元,至105年度增為125.69億元,增加21.6%,其中政府補助由90年度之84.38億元,至105年度減為55.72億元,減少34%,自籌金額由90年度之19.02億元,至105年度增為69.97億元,增加50.95億元,自籌比率由90年度之18.4%,至105年度增為55.7%,提高37.3%。目前學校自籌財源部分,各校除應自籌經常性支出所需財源外,亦須籌措購置教學儀器等資本支出需求,如以學校經常性及資本性支出規模為基準設算,各校平均自籌比率已由90年度之40.5%,提高為103年度之53.3%,顯示各校已積極提升校務基金營運績效。

二、另教育部為辦理各校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之撥補,針對各校重大營建工程部分,已訂定「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並於103年8月修正上開要點,縮小營建工程補助範疇,將最高補助比率由80%調降為50%,促使各校審慎評估增置營建工程之必要性,俾補助款運用更具效益。又,為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及高等教育水準,該部藉由「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與「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競爭型專案計畫,將部分經費用以充實學校相關硬體設施等,期改善教學環境與品質,提升國際競爭力。此外,為避免學校營建工程支出過高,發生日後影響校務正常運作之情事,該部於104年9月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將學校財務狀況列為審查重點項目,期學校透過資金及工程經費之規劃,確實自我檢視,避免因過度投資而導致資金匱乏之風險。

三、教育部將持續督促學校提高校務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自籌比率,並落實學校營建工程計畫審議與評估,俾促進學校提升財務運作效能,健全工程品質,以達預期效益。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短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7)

許委員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短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目前收支呈現短絀,主要係因我國高等教育仍維持低學雜費政策,致學雜費收入無法充分反映成本,又因學校對於政府資本門補助款之帳務處理方式,未能相對認列收入,卻仍須提列折舊及攤銷費用,致帳上收支無法平衡,爰各校收支經加回折舊後,其財務皆呈現盈餘,符合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教育部104年9月3日修正發布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相關規定。經查各校務基金103年度決算共計短絀49.94億元,已較102年度52.85億元改善;至各校務基金固定資產預算105年度125.69億元,亦較102年度實際執行數172.86億元,減少47.17億元。有關學校自籌財源部分,各校除應自籌經常性支出所需財源外,亦須籌措購置教學儀器等資本支出需求,如以學校經常性及資本性支出規模為基準設算,各校平均自籌比率已由90年度之40.5%,提高為103年度之53.3%,顯示各校已積極提升校務基金營運績效。

二、教育部為避免校務基金發生短絀,已實施相關監督及管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學校辦理新興工程管控機制:進行可用資金預測,另就5千萬元以上之新興工程,應將工程興建期間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營運後成本進行推估。又依103年8月11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規定,將工程經費補助額度由50%至80%,調降為30%至50%。

(二)其他校務基金執行管控機制:校務基金執行短絀時,學校應就各項支出進行檢討。學校人事費支出、投資於風險較高項目及持有公司與企業之股權,分別不得超過50%。

(三)資訊公開透明機制:按季公告校務基金執行情形、每半年公告受贈收入相關資訊、每年公告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四)強化學校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職責:據實揭露缺失、異常事項及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五)課予校長管理及監督校務基金運作之責:校長上任後之校務基金執行成效,納入校長續任評鑑之參據。

(六)部監督機制:

1.組成專案小組至學校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以瞭解學校校務基金執行績效。

2.學校應將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報該部備查。

3.校務基金執行不佳時,由該部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其情節輕重調降學校支應人事費之比率上限或限制不得支給。

4.確實掌握學校財務收支餘絀情形,就學校每月填報之校務基金預算執行情形,適時提醒預算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倘有短絀情形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以確保學校財務穩健發展。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未達預期目標報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2)

許委員就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未達預期目標報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肩負依循政策、穩定物價之責任,針對各項未達預期目標之重大計畫,各國營事業已積極檢討並朝提高效益之方向努力。相關說明如下:

(一)台電公司部分:

1.「興達發電廠複循環第1~5號機計畫」:燃氣機組其燃料成本占比甚高(約9成以上),因前幾年天然氣價格高漲,在電價無法合理反映成本,以及天然氣燃用對改善空氣品質與CO2排放減量貢獻無法量化下,致本計畫投資報酬率為負值,效益不如預期;以民國103年為例,本計畫燃料成本1度高達3.884元,高於當年平均電價1度3.071元。未來將持續加強機組運轉維護,即時汰換性能劣化設備與提升機組性能等措施,以提高計畫產能利用率及降低運轉成本,並在近來天然氣價格上漲趨向合理化,以及電價調整公式可賡續推動之情況下,本計畫效益應可逐步獲得改善。

2.100年度「核二廠輻射防護洗衣房新建工程計畫」:本案係因統包商三越公司未依工程採購承攬契約「消防及衛生給排水工程規範」及「電氣工程施工規範」等相關規定,未於消防工程施工前將設計圖說送消防主管機關完成審查而先行備料施工,造成工程完成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辦理消防安檢時,認為電纜不符消防法規故須拆除重做,肇致台電公司支出損失。案經台電公司邀集統包商及其協力廠商協商後,已明確告知三越公司應負本項疏失之損害賠償之責,台電公司已以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方式辦理追償,由應付之工程尾款扣抵。

3.101年度「核四計畫」:本計畫自81年7月恢復執行因陸續遭逢諸多政策及不可抗力或非預期之情事變更等因素,致無法依原規劃時程執行。另該公司已採取各項措施,自94年起工程有大幅進展,於97年中至98年陸續完成1號機各主要廠房土木工程,廠房內各項工程亦大部分安裝完成,試運轉測試工作已於98年底開始執行。又,自103年底開始執行工程全面檢視及履勘、成立策略指揮中心、試運轉測試再驗證、增加分散式控制暨資訊系統(DCIS)整體性測試、強化現場問題報告(FPR)之處理機制、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安全總體檢強化措施、邀請國內外專家評估與視察等措施,提升工序與排程之掌握及專案管理之強化,確保機組安全運轉。此外,本計畫於103年7月25日完成1號機之126個系統之試運轉測試作業及試運轉測試再驗證,惟行政院於同年4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儘速召開全國能源會議」;經台電公司提報停工及封存計畫送原能會審查同意後,已自104年7月起進入封存狀態。

4.102年度「核二廠建廠計畫」:101年核二廠一號機螺栓事件發生後,監察委員調查認為該事件係因建廠期間施工不慎而造成反應爐下方之錨定螺栓損傷,致衍生後續修復及運轉成本增加等費用,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亦因此長時間降低約3.3%。本案經會同國內專業機構及美國奇異公司、貝泰顧問公司,完成錨定螺栓斷裂原因分析,並獲原能會專案小組專家認可。另採緊急動員方式委託奇異公司辦理螺栓修復事宜,除裂損螺栓已進行修復,其餘螺栓均以鎖緊度驗證及超音波檢測確認結構完整,同時完成結構及周邊組件運轉安全驗證、分析報告及肇因分析等。一號機後經行政院原能會召開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始同意恢復正常運轉,該公司已建立運轉中之振動監測機制,未來可有效確保核能機組運轉安全。

(二)中油公司部分:「U9501石化事業部第三芳香烴萃取工場及第一轉烷化工場擴產投資計畫」自101年年底芳香烴產品價格開始上升,至102年2月時達高點,隨後便逐月下降,致壓縮生產利潤。其下游之二甲苯工場,103年度之進料與產品價差平均值為228美元/噸,低於損益兩平價差平均值253美元/噸,在進料與產品價差不足情況下,二甲苯工場因生產無利潤而調整操作,轉烷化工場亦須配合降低開工率,致103年未達目標效益。該公司已密切觀察市場行情並進行效益分析,適當調整煉產操作,以追求整體芳香烴產線之利潤最大化。另因下游二甲苯工場在目前原料與產品價差下不具生產效益,芳香烴工場所生產之甲苯與二甲苯直接進行外銷以謀取利潤,並可提高開工率,以增加效益。

(三)台糖公司部分:

1.「生物科技工廠投資計畫(第一期)」:該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均以自有資金支應,並未向外舉債。另本計畫(第一期)於90年成立,並於93年開始營運,因時空背景不同,市場環境已有很大改變,當時整體經濟環境較佳,故投資報酬率設定較高。本計畫預估投資報酬率19.25%,截至103年實際投資報酬率6.81%,尚較目前資金成本率4.23%為佳。此外,該公司已持續研發高附加價值產品,以貼近消費者需求,並強化保健產品之特色功能性與差異化,以提高競爭門檻;另積極進行產品品質認證工作,強化行銷宣傳相關功能,俾利消費者瞭解產品效能而購買使用。未來,將秉持公司自有品牌及拓展代工業務雙主軸經營策略,加強專業客製化代工業務,結合民間企業行銷能力,廣開品牌知名度;同時加強核心保健產品行銷規劃及輔導協助經銷商精實拓銷,以提升營運績效。本計畫經積極加強上述改善措施,營運已有大幅改善。

2.「蜜鄰便利超市設置投資計畫」:本計畫原有35家門市,自92年度起暫緩展店並與全家便利商店業者策略聯盟,出租予全家9家門市,停閉22家門市,目前實際營運4家。另該公司已裁撤蜜鄰營運中心,業務併入商品行銷事業部本部,精簡用人及費用,並與全家便利商店業者策略聯盟導入商品採購、物流配送、協助經營及教育訓練等經營模式與制度,另引進人力仲介廠商之勞務人員,以降低用人成本,並將閒置店面資產委託仲介及移交營業所辦理出租,以增加收入。本計畫自94年度起轉虧為盈,並有穩定之租金收入,營運已有大幅改善。

(四)台水公司部分:

「平鎮淨水場第二原水抽水站工程計畫」已於99年1月1日與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及石門農田水利會三方簽訂「石門、平鎮、龍潭淨水場利用石門大圳灌溉渠道及平鎮第二原水抽水站輸送公共給水原水契約」,並逐次於契約期滿時,透過協商方式爭取提升第二原水抽水站原水取水量。101年12月28日三方原水契約續約會議,該公司即已爭取提升該站原水取水量至2CMS以上並以3CMS為目標,並再下修給付水利會加強灌溉管理原水費及建造物使用費為2.7億元/年,104年12月2日北水局召開三方原水契約續約事宜,給付石門農田水利會加強灌溉管理原水費及建造物使用費再下修為2.675億元/年,並爭取原水取水量至3CMS以上,已逐步增加平鎮第二原水抽水站取水量及營運效能。另103年石門水庫面臨嚴重乾旱問題,該公司及桃園、石門農田水利會均配合北水局實施總量管制及減供措施,並大量移用農業加強灌溉管理節餘水量,始可因應第一階段限水措施,滿足桃園地區民生及產業發展用水需求,並避免實施大規模休耕影響農民權益及糧食供應。又,因有第二原水抽水站,可維持區域供水穩定,已發揮其設置必要性,惟因受限水權分配,目前仍採移用灌溉用水方式權宜措施,因此將北部地區經常頻臨缺水危機之水資源做最有效利用,延緩水資源開發時程,對國家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確保供水安全已超越一般經濟性之效益思維。

二、有關臺中港物流專業區公共設施新建工程計畫問題:

(一)臺中港港區陸域面積廣達2,820公頃,為臺灣地區國際商港之冠,自開港起即採公民營業者來港投資,並以土地出租方式辦理招商,經評估潛在擬進駐業者之營運模式、進出臺中港貨物年裝卸量、自營港區貨物產值及附加價值效益、對整體經濟發展與就業率提升等要件後,再依臺中港整體規劃使用用途尋覓合適土地供該潛在業者參考,復依「商港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協議或審查方式,引進投資進駐,俾利開創港區營收。為提高廠商投資意願,爰將本專業區納入「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營運範圍,成為「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

(二)歷年招商引資情形,由於業者基於運輸成本考量及臺中港港區土地規劃用途前提下,多以進駐碼頭與碼頭後線土地為優先考量設廠營運,如中龍鋼鐵、台電、台肥、中華全球等公司,又本專業區之招商策略前受中央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政策採專案申請方式實施,後再配合「愛台12建設」計畫,故以高附加價值物流業為主,惟受限港區水源不足,致該區招商潛在對象受限。

(三)截至104年11月底,目前該專業區成功引進日立華城變壓器公司、橋椿金屬公司及台昇國際公司等業者進駐,分別於103年3月20日、104年2月24日及7月28日完成簽約,合計前揭三家業者預估帶來約38億元之投資金額,不僅提高當地就業機會,同時增進港口營運實績。本案未來將持續依港務公司營業方針及整體發展計畫辦理各項建設並積極招商,期能創造港埠價值。

三、另有關交通部臺鐵局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及沙鹿站跨站式站房新建工程延宕問題,其執行過程除由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列管逐一檢討,督促該局積極辦理外,並已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工程現皆已通車啟用。為落實列管計畫及重大工程有效執行,交通部除定期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督導列管計畫執行進度,以達成列管計畫預定目標;另對執行進度落後之工程,除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專案報告,以利掌握窒礙難行之處並協調解決,亦不定期辦理重大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債務及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7)

許委員就政府債務及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全球不景氣,政府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挹注重大公共建設,在歲入增加不易下,係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此舉已達預期效果,我國民國98年至104年平均經濟成長率3.31%,優於同期間世界平均經濟成長率3.28%,不僅帶動GDP成長得以支持擴張財政之施政規模,且因GDP成長,債限比率逐年下降,有助兼顧財政穩健及經濟發展。截至104年11月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3,129億元。預估105年底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5兆6,142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5%,可較104年度35.5%降低0.5個百分點,為連續4年下降,顯示政府債務已有改善。

二、為兼顧建設發展需求及財政穩健,行政院於101年7月24日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期以運用創新財務策略,透過整合型開發計畫,從規劃面、土地面、基金面、審議面等多元面向,將外部效益內部化,以及加強檢討計畫成本效益評估,提高計畫財務自償性,挹注公共建設經費及籌措未來營運財源,以達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公共建設推動之目標。根據世界銀行最新「2016經商環境報告」,於全球189個經濟體中,我國經商便利度排名第11名,較去年發布評比進步8名,顯示我國經商環境佳。為持續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促進更多民間投資,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各項政策,重點說明如下:

(一)啟動全球競才:行政院於104年9月8日核定「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成立「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啟動全球攬才,並修正彈性薪資方案,強化我國競才條件,同時建構友善留臺環境,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二)激勵民間投資:積極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擴大投資資金來源,鎖定具投資潛力標的,如:綠能、智慧城市及大型公共建設,運用政府政策工具,誘發商機,提高擁有關鍵技術外商來臺意願,吸引國內外投資。

(三)改革經商環境:我國自97年起連續推動7年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改革,因應國際組織改革趨勢,調適我國經商法制與國際接軌,並建置一站式單一窗口網站,以提升政府效能及網路整備度。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LINE即時通訊軟體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8)

李委員就LINE即時通訊軟體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消費者保護處查復如下:

一、本處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邀集經濟部、通傳會、金管會、LINE株式會社及台灣連線有限公司(其在臺灣子公司)召開研商「LINE即時通訊軟體衍生消費爭議之處理事宜」會議,請LINE株式會社及台灣連線有限公司於會後1個月內函復處理情形。

二、針對前開會議建議事項,LINE株式會社及台灣連線有限公司已於104年11月9日回復辦理情形如下:

(一)於我國設置LINE Game之客服專線,目前正在招募訓練客服人員階段,於105年1月4日起正式上線。另就LINE客服專線之設置刻正積極檢討中。

(二)修正相關服務條款,並於服務條款內追加「如有效力優先於本條款之本地法令時,則優先適用本地法令」之約款,俾使LINE之服務條款能符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三)於往後之系統版本更新時,於購買代幣之頁面加註警語。目前暫定於LINE iOS ver

5.8、LINE Android ver.5.7.x版本進行更新,於104年11月底完成更新。

(四)就「換機失敗」致帳號被刪除之消費者,自104年2月起即已全面提供帳號填補服務,依照消費者要求,免費將換機失敗前所購買之付費數位產品,補填至消費者之帳號。就「遭盜帳號」之消費者,自始即依照消費者要求,免費將消費者被盜帳號前所購買之付費數位產品,補填至消費者之帳號。

三、另目前就LINE即時通訊軟體所衍生消費爭議,自104年4月起,已於我國設置本地之客服團隊,並於同年10月6日起導入新客服系統,於消費者使用線上問題反映表申訴後48小時內,回覆消費者處理情形。自103年起,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付費購買代幣,倘法定代理人向客服回應系統反映後,即同意退還購買代幣之金額。

四、本處將持續密切注意LINE即時通訊軟體衍生消費爭議之處理情形,並為必要之處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老農生活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8)

江委員就老農生活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為具高度福利性質之社會保險,由農民負擔30%保險費,政府補助70%保險費,加保及退保均無年齡上限之限制,其性質與其他社會保險殊異,故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中並無有關農民退休之規定;倘欲新增農民退休機制,提供老年給付項目,按社會保險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應配合提高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惟考量農保被保險人及政府之經濟負擔,仍宜審慎。

二、另為建立老年農民退休機制及進行農地改革,內政部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前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增訂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讓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倘將所有農地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仍得繼續參加農保;另於92年12月17日會同該會增訂「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明定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農民,年滿65歲且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者,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不受同戶、農地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仍可繼續參加農保。是以,目前農保相關法令已定有放寬保障之規定。

三、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於103年7月16日修正公布,將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應具備之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至15年以上,並採定額發給每人每月7,000元;為使農民晚年經濟生活更有保障,除老農津貼外,未滿65歲之農民尚可依法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說明如下: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民可以受僱者身分或循農事職業工會管道參加勞保,且由於勞保老年給付金額係依投保薪資及年資計算,倘長期從農之專業農民參加勞保,可領之老年年金給付將高於老農津貼,使老年生活將更有保障。

(二)依農保條例第6條規定,農民如符合國保加保資格,可選擇改參加國保,或於65歲前退出農保,亦可投保國保,至年滿65歲時,即可申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四、此外,為兼顧政府財政負擔及農民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未來進行制度調整時,相關部會將審酌農民職業特性,據以規劃完善之農民老年經濟保障制度,期使長期從農之專業農民獲得適足之保障,並同時吸引青年投入農業工作,促使農業人力結構年輕化,提升農業競爭力。

五、至江委員所提有關各社會保險間之年資計算檢討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國保與其他社會保險年資部分:依據勞保條例第74條之2第1項、第2項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國保年資可供勞保及公保併計年資,以成就請領各該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條件,加強保障民眾領取老年給付之權益。

(二)有關勞保與公保年資併計部份:依勞保條例第76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保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勞保條例規定參加勞保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同條例第59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故勞保被保險人如轉投軍保或公保,其勞保年資將予保留;倘其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者,亦得於符合法定請領年齡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一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之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40069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3-556)

江委員就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之審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農保為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分為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兩種,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程序分別依「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資格審查辦法)等規定辦理,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故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或以非會員身分參加農保者,均須以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前提。

二、另依農保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會審查農民參加農保應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同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農會審查農民參加農保資格,由該農會總幹事、會務股長、保險部主任及地方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是以,目前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有無實際務農情形之審查,除由農會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外,亦有地方政府之相關人員參與資格審查,審查措施已趨周延及公正。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業建置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經內政部同意提供地籍清查資料併入該系統之資料補正作業共同辦理,藉由地籍及戶籍資料之資訊化管理與相關機關資料介接,以及定期更新比對農保被保險人加保資格等,已有效提升管理效率,並減輕農會辦理農保審查之負擔,且依農保資格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農會將每年利用臺灣農地資訊系統之衛星圖資查認被保險人實際從農之情形。

四、此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已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修正公布,將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具備之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至15年,農會除辦理現地勘查確認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外,並持續追蹤該筆農地農用情形,且地方政府亦指派相關人員參加農保資格審查,故目前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符合實務需求。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國營事業虧損嚴重,政府應提出改善經營績效之有效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1)

許委員就部分國營事業虧損嚴重,政府應提出改善經營績效之有效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經濟部部分,相關說明如下:

(一)為改善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之經營績效,經濟部於民國101年4月成立「台電及中油公司經營改善小組」,並於6月提出檢討報告,訂定未來5年經營改善目標,持續監督該2公司經營改善之執行成效。截至104年11月底止,台電公司累計虧損由97年之2,085.57億元降為1,319.43億元,中油公司由97年之1,204.13億元降為973.84億元。

(二)另為改善台水公司之經營績效,經濟部於102年1月成立「台水公司經營改善小組」,並訂定經營改善計畫,定期管控其執行成效。截至104年11月底止,虧損由98年之9.17億元降為6.12億元。

(三)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水公司之虧損情形已有明顯改善,該部將持續督促該3公司提升經營績效,以降低累計虧損金額。

二、有關交通部部分,相關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臺鐵局為改善營運體質及逐步降低每年因營運所增加之債務,除持續進行運輸本業創新,積極推展鐵路系列商品附屬事業外,並極力拓展資產開發活化業務,研擬下列各項改善策略:

1.規劃西部幹線以都會通勤與中短途運輸為主,強化東部幹線及跨線之長途運輸服務。

2.積極推動票務無縫(多卡通整合平台)、資訊無縫(整合旅運資訊)加強與高鐵之轉乘接駁。

3.結合觀光推動創新運輸服務及發展多元乘車旅遊方式等便民措施。

4.勵行開源節流措施,發展行旅生活服務事業與開拓多角化關聯事業。

(二)經由前開措施,目前改善成果包括:

1.103年度虧損35.66億元已較100年度以來逐漸下降(100年度102.32億元、101年度98.09億元及102年度42.79億元)。

2.103年度客運量與營收雙雙再創高鐵通車以來新高,客運收入178.92億元較98年度134.59億元增加44.33億元(成長32.94%)。104年1-11月每日平均客運人數63.5萬人次;客運收入167.99億元,較上年同期增加2.74億元(1.66%)。

三、有關輔導會部分,相關說明如下:

(一)榮民工程公司前身為榮工處,早年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議價方式取得工程業務,嗣「政府採購法」施行,改以投標方式爭取工程。惟因營造業市場競爭激烈,工案獲利微薄,而每年須負擔高達約9億元之退休人員照護費,營運日漸虧損。再加上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辦理多次專案裁減,專業技術人力流失,影響事業競爭力,倘公司營運發生危機,將嚴重影響政府信譽,損失難以估計。儘速完成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為減少虧損、延續工程實績與商譽、完成在建公共工程及維護員工工作權益之唯一途徑。

(二)榮民工程公司核心營造業務民營化後,重要資產如土地、轉投資並未隨同移轉,仍留存公司繼續清理,並以清理收入逐步清償負債,預於106年底完成清理。另為穩定該公司清理資金,安置基金代舉借73.5億元,有效減輕該公司財務負擔,以加速清理作業之推動。又,以國庫整體負擔考量,安置基金借款利率遠較榮民工程公司借款利率為低,自97年至104年11月底,已節省國庫利息支出約6.1億元。此外,輔導會將確實督導該公司依計畫辦理清理作業,就各項資產之處分,以國家利益最大化為考量,妥為爭取較佳交易價格及處分利益,使清理後未償債務餘額達於最低。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債務利息揭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3)

許委員就政府債務利息揭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預算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需之經費。依「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財政部業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編列每一年度國債付息支出於總預算書中。

二、次查,「預算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二、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年度。」另依歐盟「馬斯垂克條約」,納入債限管制係債務性證券及貸款,以後年度待償利息支出依國際標準債務定義非屬當年度政府債務負擔。是以,各項借款未來年度待償利息係屬政府已簽訂契約惟尚未發生之給付義務,將於實際發生時再由政府依付息時程,隨同各項歲出納編年度預算辦理,其性質與總預算書中揭露退休(職、伍)給付或年金給付等潛藏負債,在現行費率下,計算政府未來可能所需負擔給付現值之概念不同,為免社會大眾誤解,尚不宜於總預算書中揭露。

三、另截至103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決算數5兆2,814億元,占前3年名目GDP平均數比率35.82%,仍在法定債限範圍內;截至同年底債務未償餘額之公債及中長期借款之清償期限、本金及待償利息皆依規定,逐筆完整列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定在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進資通訊業務,並落實績效追蹤考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1)

許委員就精進資通訊業務,並落實績效追蹤考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世界經濟論壇(WEF)2015年網路整備度評比,我國於基礎建設分項名列世界第一。在100M寬頻網路全面到家戶方面,我國家戶覆蓋率已達97%,民國104年5月光纖用戶數為456.84萬戶;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自99年之5%增加至104年5月之82.44%;同年10月4G用戶已超過1,008萬戶。另行政院已完成「ide@Taiwan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將以「以民為本」、「公私協力」及「創新施政」等理念,後續規劃推動網路、智慧與雲端科技之發展與運用,建構網路社群與政府互動、互信機制,擴大社會安全網與創新服務,進而發展智慧產業帶動GDP成長,讓全民不分區域、不分世代、不受經濟、教育等限制,均享有高品質智慧生活體驗與數位政府服務。

二、另行政院設有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1次,統籌督導並協調跨部會資通訊建設與應用推廣事宜。該小組設有策略規劃組、數位匯流組、電子化政府組、智慧生活組、網路建設組及數位機會組等6個工作組,由業管機關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針對特定議題進行跨部會分工、協調及績效管考。

三、至許委員所提電子化政府績效一節,目前政府推動全國戶役政系統各地區可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綜合所得稅自動試算並主動寄送及整合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服務資源,主動將服務送到弱勢族群等多項e化服務,均獲民眾好評。國發會除依現有管考制度督促各機關計畫執行,並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透過指標查核、評獎活動引導機關提供跨機關整合服務。我國推動電子化政府服務係優先以符合我國國情與民眾需求為考量,為兼顧民眾對政府透明與公民參與之期待及國際趨勢,後續亦將藉由網路多元參與廣納民眾需求,持續精進電子化政府服務。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羅委員就捷運環狀線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捷運環狀線第1階段完工問題:

(一)臺北市政府提報之第2次修正計畫,總經費由401.18億元調整為699.73億元,計畫期程由民國102年底調整至107年底,業經行政院104年5月6日核定。

(二)本計畫臺北市政府刻正辦理主體工程施工作業中,行政院工程會並已將其列入20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加強列管,按月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執行情形,該會與交通部將持續督促臺北市政府積極趲趕工進,俾如期如質完工。

二、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查新北市政府103年10月6日函報「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到交通部,該部同年12月29日函復審查意見,刻由新北市政府持續修正中,俟該府修正完竣函報該部,該部將循序辦理審查。

三、關於地方重大建設仍有賴中央繼續支持與推動問題:

(一)有關安坑道路工程土地徵收方面: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店區安坑1號道路第2期工程(玫瑰路至安泰路,即第2期2之2標),已於104年10月14日函送徵收土地計畫書到內政部,經提同年11月9日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96次會議審議決議:「准予徵收」,俟會議紀錄確認後,將儘速核發核准徵收函。

(二)有關配合新北市政府安坑捷運施工期程編列中央預算補助方面:查新北市政府辦理之「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8日核定,刻由新北市政府辦理設計作業中,配合該府施工期程,交通部業於105年度暫匡中央公務預算5億元補助該府辦理本計畫。

四、關於保留新北市新店屈尺郵局問題:為利民眾用郵,該郵局暫仍續留原地繼續服務。

五、關於免除國道3甲計程收費問題:

(一)國道計程收費實施初期,於通行費率方案中實施「每日每車20公里優惠里程」及「橫向國道於計程收費前2年暫不收費」等配套措施,並規劃於計程收費實施2年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

(二)目前國道3甲之計程收費範圍,係從臺北端交流道計算至木柵交流道,總長度為5.05公里,而深坑端至木柵交流道之0.52公里,因該路段設有2組號誌,提供用路人轉向至其他道路,基於車流受號誌影響之前提下,該國道路段未設置收費門架。另經統計平均每日僅行駛國3甲之車輛數中,僅0.4%車輛需付費。因此,實質上該收費方式對國道3甲地區用路人係較為有利。

(三)為維持國道永續營運及公平收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已委託專業單位就通行費率方案調整方向進行相關研究。有關橫向國道收費議題、優惠里程長度、費率金額及總收入等,均會納入檢討範圍。

六、關於建議規劃舉辦盛大之國際性溫泉季觀光活動,復甦烏來觀光產業問題:

(一)為振興烏來地區災後觀光產業復甦,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推動各項策略,硬體部分包含提供烏來地區觀光遊憩設施重建補助、雲仙樂園及合法之旅館業者重建優惠貸款等;軟體部分包含辦理道路搶通宣傳、烏來地區溫泉及觀光活動補助、臺灣觀光巴士促銷、獎勵旅遊業者推出優惠旅遊產品及國際宣傳等。

(二)另為整合臺灣各溫泉區資源並協助溫泉業者建立臺灣溫泉國際品牌,觀光局自96年起即結合「溫泉」與「美食」兩大觀光資源,規劃辦理「台灣好湯-溫泉美食嘉年華」活動,藉由系列性行銷活動,鼓勵國人赴溫泉區泡湯消費,亦將臺灣溫泉推向國際,吸引更多國際觀光客來臺觀光泡湯。104年度「台灣好湯-溫泉美食嘉年華」已於104年10月2日啟動,行銷包含烏來等全臺19處溫泉區,透過發行溫泉護照、各類國內外行銷宣傳及消費抽獎等措施,吸引遊客到烏來地區消費。

(三)觀光局亦協調地方政府推出各項溫泉美食活動,包含新北市政府104年11月至105年3月辦理「新北市溫泉美食節」,行銷包含烏來等8區溫泉產業,104年底至105年12月20日止,辦理「烏來部落文化小旅行套裝遊程行銷」,以套票遊程推廣烏來地區重點觀光區域,烏來區公所104年12月亦規劃辦理溫泉美食系列活動,結合部落文化及地方美食,讓烏來地區逐漸恢復商機。另觀光局亦補助新北市烏來區觀光協會辦理「重建烏來再現泰雅」活動,已統合活動訊息、宣傳行銷作業,後續亦將補助烏來區公所辦理交通接駁作業,擴大遊客到訪之便捷性。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吳前委員宜臻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吳委員就苗栗縣頭份交流道每逢上下班期間交通壅塞回堵情形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苗栗縣頭份交流道每逢上下班期間交通壅塞回堵情形嚴重問題:

(一)貴院吳委員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召開「研商國道1號100公里至110公里路段壅塞改善方案」現場會勘,結論為:「有關國道1號頭份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目前每日17時至19時開放路肩時段,請高公局檢視其交通流量情形,評估後依實際需要實施」、「請高公局協調苗栗縣政府調整縣道124甲左轉台1線之綠燈秒數,縣道124甲拓寬路肩增加1車道」,經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再檢視該匝道交通流量情形,評估後依實際需要,已於同年5月1日起延長該路肩開放時段為每日17時至20時。

(二)另高公局於104年4月28日邀集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市公所及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有關國道1號頭份交流道進出頭份市區交通改善案」現場會勘,結論為:「請苗栗縣政府考量縣道124甲左轉台1線尖峰車流壅塞,視該處車流狀況機動調整號誌時制及派員警於該處加強交通疏導,並於尖峰時段增派員警加強取締麥當勞前違規停車;另請苗栗縣政府研議縣道124甲拓寬路肩增加1車道之可行性」,高公局將持續協調苗栗縣政府儘量延長124甲線左轉台1線綠燈秒數,並建議該府評估將旨揭匝道下游之縣道124甲線向外側拓寬1車道之可行性,專供下匝道右轉中華路車流通行以分散車流。

(三)有關研擬在頭份市金味軒餐廳後方,約國道1號南下109公里處增設交流道,直接連接竹南科學園區及中興路,用路人不用再繞至頭份交流道;另規劃在北橫公路起點,約114.5公里處增建交流道部分,說明如下:

1.依貴院吳委員於104年3月18日召開本案現場會勘有關「國道l號里程109公里或114.5公里2處區位增設交流道,由本人整合地方意見後,再請苗栗縣政府依高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相關規定辦理」之結論,並以正本函請苗栗縣政府參辦在案,惟目前高公局尚未接獲該府提送本案申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之可行性研究。

2.另查苗栗縣政府擬於頭份交流道以南(原造橋收費站位置附近,國道l號里程117公里)增設交流道,並於104年3月26日提送申請增設交流道之可行性研究,高公局業於同年12月25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該審查意見刻由該府辦理報告書修訂中。

二、關於頭份設置交通轉運站問題:

(一)查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一般公路客運有11條路線,每日284班次,以中正路、日新街口之苗栗客運頭份站為主要停靠點;國道客運有4條路線,每日58班次,以自強路國光客運頭份站為停靠點。自103年國光客運頭份站遷移至自強路後,因民眾反映上下車不便且周邊停車問題引發民怨,國光客運遂將站點遷移與苗栗客運頭份站共站,爰該站成為頭份市一般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重要轉乘點。中正路、日新街口之苗栗客運頭份站為4層樓建物,既有班次尚可符合轉運站之運轉能量,惟該建物老舊且缺乏無障礙設施,公路總局已建議苗栗縣政府依「105年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提案原則據以提案,以修繕及拉皮等方式,提供便利、新穎、友善之公路公共運輸轉運場站。

(二)苗栗縣政府過去提案以興建小型候車亭及偏鄉地區車輛購置為主,僅提供部分民眾候車環境及部分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整體執行成效分散且未能彰顯公共運輸之整體性,惟透過申請「交通部104年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之補助,進行「苗栗高鐵車站公共運輸轉乘系統及後龍鎮綠色交通路網」整體規劃研究,其研究範疇包含連接北苗、中苗、南苗及東苗等4大區塊之公共運輸轉乘規劃,用以完善高鐵苗栗站周邊公路公共運輸路網。俟上開規劃案件完成後,公路總局將持續協助該府針對一般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之整體公共運輸路網進行整合,並藉由探討頭份地區公共運輸之需求特性與供給班次,進一步規劃及建置大型轉運中心,俾利民眾轉乘國道客運與一般公路客運,可大幅提升苗栗縣公共運輸市占率並轉移私人運具至公共運輸。

(三)目前高鐵苗栗站已於104年12月1日通車營運,公路總局業請苗栗縣政府依據苗栗高鐵聯外公共運輸規劃結果及「105年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提案原則進行提案,該總局對苗栗縣政府提報相關需求,均將予以最大協助。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相關指標變動趨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6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591)

許委員就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相關指標變動趨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5年8月公布之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相關指標變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居住條件領域5項在地指標2009年至2014年變動顯示「平均每人居住坪數」逐年增加,「房租所得比」及「居住房屋滿意度」較2009年表現持平。

(二)所得與財富領域5項在地指標相較2009年皆呈改善趨勢,另比較2009年至2014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年增率」及經濟成長率數據顯示,前者於2009年、2012年及2013年之表現實優於後者。

(三)就業與收入領域之時間數列指標中,「部分工時、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比率」2014年為6.93%,較2009年6.71%上升,惟較2013年略降;國內「青年失業率」及「實質薪資」2014年表現均較2009年為優,較之其餘各年,除略弱於2011年外,亦均呈改善。

(四)環境品質領域「接近綠地」指標,2014年為3.6平方公尺/人,相較2009年之2.6平方公尺/人,呈顯著改善。

(五)「食品衛生查驗不符規定比率」指標值係代表全國各地方衛生局之查驗結果,不合格案件數所占比率與過去相較下降,顯示衛生單位作為積極有效,惟食安事件之發生,係食品業者少數個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無法代表全國食品衛生之樣態。

二、為提升我國人國民幸福感前開領域指標排名,行政院刻正積極推動各項政策,說明如下:

(一)居住條件:以「住者適其屋」多元住宅政策,依國民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滿足「租屋、購屋、改屋」居住需求,包括提供租金補貼及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內政部依據「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補助臺北市政府2處及新北市政府3處社會住宅用地土地價款34億餘元,並依「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自民國103年至112年匡列67億餘元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以上補助金額業超過100億元,預計至112年我國社會住宅將可達到3萬4千戶。

(二)所得與財富:行政院於99年8月26日成立「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以「社福」、「就業」、「教育」及「租稅」四大策略主軸,促進經濟成長與分配互利;同時積極推動社會企業及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政策,以提升經濟弱勢家庭之就業與收入穩定性,協助其自立脫貧。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我國「每戶」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已回復至金融海嘯前之水準,「每人」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降至103年之3.98倍,不論每戶或每人可支配所得,我國所得分配狀況相對於東亞地區及英、美等國均佳。

(三)就業與收入:

1.加強非典型就業型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為因應部分時間工作及電傳勞動等非典型就業型態之發展趨勢,勞動部已發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透過行政指導方式加強維護上開類型勞動者之勞動權益。

2.促進青年就業:行政院於103年責由勞動部結合經濟部等11部會相關資源、64項計畫,3年預計投入140億元經費,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103年至104年10月底止,已協助17萬餘人次青年就業;15歲到29歲青年平均失業率由103年之9.06%降為104年(1月至10月)之8.67%,為發生金融海嘯以來最低點。此外,經濟部協調推動「青年創業專案(103-105年)」,整合13個部會共48項計畫,103年已成立新創企業3,979家,創造及穩定就業人數逾5萬人。勞動部104年提出「協助畢業生就業行動計畫」,透過35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專人媒合服務、舉辦主題就業博覽會及徵才活動促進就業,並針對無法學以致用者,提供參加職業訓練費用補助,鼓勵提升專業技能。

(四)健康狀況:鑑於近年食安事件頻繁,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均已加強源頭管理及擴大稽查量能。食藥署並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第1級「業者自主管理」、第2級「第三方驗證」,以及第3級「政府稽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亦依法執行市售食品稽查抽驗、食品工廠及食品販售業等食品業者查核,針對高風險項目訂定年度專案稽查及後市場監測計畫,104年度(1月至11月)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另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早餐食材、包裝飲用水、蛋品、水果、芽菜及生鮮截切、預拌粉等共10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00)

許委員就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囿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之時間落差,以及配合法定業務之辦理,或有無法如期依預算執行。惟為改善各基金計畫執行成效,行政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函請相關主管機關督促所屬各基金衡酌年度執行能量,依規定覈實編列預算,並加強預算執行之管考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亦於年度預算籌編會議請各基金之各項業務計畫,應配合業務及施政目標訂定,參照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衡酌業務發展實需、基金財務能力等。各主管機關悉依上開行政院函示及相關規定檢討處理,加強計畫執行,增進營運效能。

二、至許委員所詢部分基金104年度持續編列之業務計畫預算執行率低落,甚且有未執行者一節,說明如下:

(一)離島建設基金之「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業務計畫」部分:該計畫預算之編製,主要參酌各離島縣府,以及各中央部會提出潛在融資需求後,由離島建設基金衡酌當年度資金需求狀況編列,惟相關貸款申請案件未如預期。為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離島建設,並協助業者取得融資,102年7月9日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第31次會議修正通過「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主要改進措施包括:放寬融資額度、簡化申貸流程、延長申請期限、增加融資管道,以及強化輔導機制等,並將賡續於離島辦理溝通說明會。

(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之「因公執行勤務生活急難救助計畫」部分: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如因執行勤務受傷,已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規定安置就養,且於住院(公傷假)期間皆領有薪資,依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故無申請案件;至協勤民力人員,因無發生上述情事,104年迄今無是類申請案件。內政部已函請各相關機關對所屬及協勤民力加強宣導,主動提醒並協助符合條件者申請辦理。

(三)環境保護基金之「水污染防治計畫」部分:行政院環保署自95年度起逐年依法編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送請貴院審議,101年度以前基金來源均經貴院刪減為1千元,102年度預算未經審議,103年度預算經貴院審議通過後,104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同年5月1日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故該項計畫所列基金預算暫無收入來源可供執行。未來水污費每半年申報繳費1次,徵收之水污費將依法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並依編列之基金預算積極執行。

(四)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部分:

為有效提高花東基金各項計畫執行效率,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第8次委員會議作成下列決議,國發會並已邀集該小組民間委員及相關部會於104年11月間至花蓮縣及臺東縣進行實地查訪,針對民間委員及相關部會所提建議,請地方政府積極改善,提升計畫執行率:

1.請縣府積極推動執行計畫,並確實檢討落後原因及研提因應對策,必要時,得提請推動小組協調處理。

2.請主管部會隨時掌握所管計畫之執行情形,主動發掘潛在問題,儘早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跨機關之困難問題,得提請推動小組協調處理。

3.為落實推動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由幕僚單位邀請推動小組委員進行實地訪視或專案檢討,掌握計畫實況及協助解決問題。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1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李委員就汐止燃油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汐止燃油污染問題:

(一)民國104年11月2日上午6時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183巷發生中油輸油管線破裂,約10公秉鍋爐燃料油從路面裂縫冒出,造成路面500公尺污漬,油污延伸至路邊溝1.5公里流至草濫溪(基隆河右岸支流)。

(二)接獲通報後,地方政府及中油公司立即出動相關人員進行關閉油管輸送、清除路面油污及圍堵油污擴散等應變,並已將油污全部清理完畢,行政院環保署亦派員督導追蹤事件後續處理情形。

(三)為瞭解油管破損原因及慎重起見,中油公司已於104年11月5日下午將汰換破損之14吋燃料油管及10吋航空燃油管送工研院材化所檢驗,該油管汰換完成後,經試壓測試正常無其他地方滲漏,已於同日恢復正常輸油。目前中油公司每日派員巡查管線,定期量測陰極防蝕整流站、測試站防蝕電位,以及檢測管線緊密電位,發現電位異常點,立即查明原因及處理。

(四)事件發生後,中油公司基隆儲運處即於104年11月3日成立「慰問及民眾事件處理小組」,處理受此事件影響之民眾、商家之慰問與協助,並全力動員人力、物力及機具清除河面及沿岸油污,至污染移除完成。中油公司林董事長並於104年11月10日拜會新北市政府陳副市長,完整說明管線復原、道路交通恢復、油污處理情形及油污改善成果。

(五)中油公司管線工程於設計階段,係參照內政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等相關規範作為設計準則,其耐震能力已達我國地震震度分級標準6級之強震;查目前並無輸油管線使用年限之規定,惟基於確保管線之安全,埋於道路地下之管線,均使用PE(聚乙烯)等材料包覆及安裝陰極防蝕系統保護管線避免腐蝕,在安全無虞下,並無使用年限之限制。

二、關於捷運民生汐止線問題: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將捷運民生汐止線綜合規劃報告書函報交通部,該部業於104年10月16日函復審查意見,刻由臺北市政府補充修正中。本次臺北市政府建議採一次核定分期興建,惟該府尚未完成第2期環評獲行政院環保署審議通過之程序,尚無法以全線提報行政院;倘臺北市政府擬優先提報第1期路段,則該府應於報告書內補充第1期路段之財務計畫內容及計畫自償率後,循序函報交通部審查。

三、關於臺鐵新建汐止樟樹灣車站及北宜新線鐵路進度問題:

(一)新建汐止樟樹灣車站方面:因線形彎曲因素導致月臺與車廂間隙過大,不符鐵路路線與車站設置條件,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期審慎已再就設站可行性予以評估,目前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修正評估報告中。

(二)北宜新線鐵路進度方面:「臺鐵南港至花蓮提速改善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原訂104年中提報審議,並以方案2(南港─雙溪─大溪─頭城)為優先推動方案,經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邀集各單位共同審查,仍有部分關鍵議題需深入評估,並研提減輕或避免影響水資源對策。同時依行政院環保署104年7月3日修正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本計畫長度超過30公里,必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原已撰擬之環境影響說明書須依新法令重新調整修正,目前辦理修訂作業中。

四、關於野柳女王頭因風化關係造成斷頸危機問題:目前已由研究團隊進行多重工法試驗,並持續觀察,105年仍擬請該研究團隊繼續研究更精進工法,將國內外其他學者專家等研究單位或公司所提材料工法併入研究團隊繼續開發,持續探究人工保護之可行性。本案在地質、環教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多數仍持保留意見,故在現代國內外此領域科技尚未成熟前,仍維持由國內團隊繼續研發,除可扶持整合國內高分子、地質、結構及材料等各研究產業外,並可創造觀光行銷新話題。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張前委員嘉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張委員就台78甲線高架聯絡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78甲線高架聯絡道問題:

有關台78線至北港地區新闢道路部分,經雲林縣政府民國103年9月提送可行性評估經費補助申請,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補助該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該府於104年10月6日已召開期初報告審查會,後續本部將視相關評估結果,適時予以協處。

二、關於麥寮鄉雲二線道路拓寬計畫問題:

(一)麥寮鄉雲二線道路拓寬計畫,係銜接台塑六輕工業區南側新闢跨越隔離水道橋梁之聯絡道,旨為紓解工業區往來臺西及麥寮市區等車潮。雲林縣政府已將「雲二線拓寬計畫(0K-2K+287)」分兩期辦理,第1期計畫辦理0K-0K+500,本部業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計畫(104-107)」補助該府辦理中,於104年度辦理用地取得,本(105)年度辦理相關工程。

(二)另前開第2期計畫係辦理0K+500-2K+287部分,雲林縣政府俟第1期工程完工及台塑公司新闢橋梁開始闢建後,預計106年度於生活圈計畫執行滾動檢討有節餘經費時,再以增辦提案計畫提出申請,屆時本部將予以協助辦理。

三、關於高鐵雲林站通車及下包廠商工程款問題:

查高鐵雲林站工程非屬本部發包工程,爰有關下包廠商工程款部分,因涉台灣高鐵公司之包商及下游包商之履約行為,全案須考量台灣高鐵公司契約主導權。台灣高鐵公司基於業主立場,自104年9月起已陸續協調長鴻公司及其下游廠商研商解決方案,俾保障下游廠商應有之權益,嗣後高鐵雲林站自救會成立,三方並於同年10月12日舉行協商會議,同意由台灣高鐵公司將應支付給長鴻公司之工程款以開立61張支票方式,由長鴻公司背書轉讓後支付予該公司之協力廠商,本部於過程中均持續掌握相關發展,並請台灣高鐵公司圓滿解決本案。目前因高鐵雲林站之站體及周邊工程已竣工(含營運前應改善事項),且該站業於104年12月1日正式通車營運,爰相關啟用及通車時程均不受影響。

四、關於高鐵雲林站發車規劃及票價問題:

(一)查台灣高鐵公司之行車班表,係依旅客需求及系統整體路線容量、行車調度、運轉設施維修作業及企業經營等因素進行通盤規劃,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將持續請該公司觀察市場需求及民眾反應,以適時調整班表。高鐵雲林站自104年12月1日起已正式通車營運,該站現行停靠方式如下:

1.每日停靠36班次至40班次,每週停靠263班。

2.單向每小時至少停靠1班次11站皆停列車,尖峰時段增停北半直達南半路段站站停列車,每小時停靠2班次。

3.行車時間:高鐵雲林站至臺北站首班車為上午7時1分發車(行至臺北站為上午8時36分),雲林站至臺北站時程約73分鐘至95分鐘,雲林站至臺中站時程約24分鐘至26分鐘,雲林站至左營站約43分鐘至48分鐘。

(二)有關票價優惠部分:目前經參酌國內外鐵路系統,除非使用之車輛設施不同或運行優先順序有明顯差異,否則各車次定價均依距離計價。另台灣高鐵公司考量對號座票價若依停靠模式有所差異,恐與自由座票價產生衝突,且參照以往依車次提供優惠之經驗,調降站站停模式列車票價後,將導致部分直達車旅客受價格因素而移轉至站站停列車,致生直達車旅客減少、站站停旅客增加情形,易扭曲系統供需平衡。爰台灣高鐵公司訂定票價係以單一里程費率為計算基礎,並無依照不同停靠模式訂定之不同票價,惟有關票價優惠之相關規劃,高鐵局將請台灣高鐵公司持續予以評估。

五、關於高鐵雲林站轉乘規劃問題:

(一)高鐵雲林站已於104年12月1日正式通車營運,其聯外交通接駁服務,目前主要分為聯外道路工程、公路客運、市區快捷公車及計程車等,說明如下:

1.聯外道路工程:

(1)增設土庫交流道:本工程已於97年11月17日通車。

(2)新闢斗六聯絡道路:本工程已於101年4月21日全線完工啟用。

(3)站區北側道路改善工程:刻由雲林縣政府辦理委託設計作業中。

(4)站區南側道路改善工程:刻由雲林縣政府辦理設計及用地徵收作業中,預計106年6月完工。

2.公路客運:雲林縣政府規劃調整10條公路客運路線,已於104年5月18日經公路總局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於7月31日完成站區路線會勘及行政作業準備,並配合高鐵新增3站啟用提供相關服務。

3.市區快捷公車:雲林縣政府已規劃新闢「高鐵雲林站─臺鐵斗六站─雲林科技大學」及「高鐵雲林站─北港轉運站」2條快捷公車路線,配合104年12月高鐵雲林站通車提供免費接駁服務。

4.排班計程車:台灣高鐵公司完成站區排班計程車招標選商案,並由得標商進行相關軟硬體籌設作業。

(二)高鐵局將持續促請相關單位儘速完成高鐵雲林站之聯外運輸接駁服務,俾利民眾轉乘高鐵。

(一四○)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臺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陳委員就教育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廣設高中大學部分:

(一)大學之設立,依其設立性質分為公立及私立大學。其中國立大學之設立,係本部衡酌地區高等教育需求、產業人才培育及「一縣市一大學」政策設立大學;私立大學之設立,則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屬私人興學範疇,如符合設立大學校院標準,本部當需尊重私人辦學意願同意學校設立。

(二)為因應教育經費成長趨緩及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等考量,本部依民國92年全國教育發展會議決議,現階段已不再新設國立大學,至私立大學之設立,則從嚴審核。另考量少子女化對於高等教育造成之衝擊,本部已公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如鼓勵公立及私立學校進行合併、主動協助經營不善之私立學校輔導改善、轉型或退場等,以引導高等教育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及分配。

二、有關減緩學生升學壓力部分:

(一)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制度革新採行免試入學與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一次分發到位模式,除可大幅縮短招生作業期程達1個月,讓學生於7月初即得就定位,亦能促使考試分發入學管道招生名額充分使用,以及減緩學生為準備升學歷程而產生之壓力。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4年10月2日公布之104年度十二年國教適性入學等相關議題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受訪者認同104學年度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兩管道一次分發到位之模式,其中,甚有超過九成(92%)受訪者對於「在7月6日前完成報到,能有完整之暑假從事其他活動」感到滿意。另外,在學習壓力部分,有超過九成(93%)受訪者認同「國中階段有升學考試之壓力是合理的」。同時,本次調查結果雖有37%受訪者同意「十二年國教入學制度之推動,降低我升學考試之壓力」,但已較103年度之23%明顯提高。

(二)另根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之研究調查結果,103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教,當學生在面臨全新入學制度時,壓力相對較大;於104年度,入學制度調整以一次分發到位及志願序計分群組化等,使學生整體考試壓力顯著下降,甚至較102年低。

三、有關國中教育會考部分:

(一)國中教育會考設計目的係為監控學生學力品質,並非作為入學絕對採計項目之一,惟因十二年國教實施初期,部分就學區考量家長之期待與需求,期盼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一,為避免學生因準備國中教育會考而產生過大心理壓力,本部爰於「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律訂各區使用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僅得占三分之一,此係十二年國教實施初期之過渡作法,然部分就學區將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列為關鍵比序項目之情事,本部將持續研議適切之超額比序項目,以減緩前述學生因準備升學致國中教育會考對其產生之壓力。針對國中教育會考之成績分級,以標準參照之等第制為之,不過度細分,既能符合國際趨勢,且有利學生均衡發展,讓學子不必題題計較,得以適性引導其就近入學,符合教育理念。

(二)本部推動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入學制度,尊重各就學區之差異,因地制宜,並於建構五育均衡發展及注重學生學習潛能啟發多元適性發展之精神下,以「先免後特、多元入學、一次分發到位」為基本原則,且以提升免試入學比率、調整比序項目、扶助弱勢升學、縮短入學作業期程及特招回歸各區自辦為主要修正重點,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完備現行各項入學法令規範,穩健推動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入學工作。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滄敏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林委員就房地合一課稅與實價登錄資料之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實價登錄是否做為課稅依據問題:

(一)實價登錄制度係由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買方)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地政機關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其政策目的在於促進不動產成交資訊透明化。依「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實價登錄三法規定,實價登錄資料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另在完成不動產實價課稅之相關配套措施及立法後,始得作為課稅依據。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同法第14條之6規定,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認定方式;個人未提示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無查得資料,得依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相關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三)綜上所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之實價登錄資料,僅做為稽徵機關認定時價之參酌資料。

二、關於納稅義務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問題:

(一)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其成本應為零,為避免已課徵遺產稅之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現行「所得稅法」舊制規定准予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減除繼承時之時價,爰該時價自應為前次據以課徵遺產稅之金額(即房屋評定現值),如改採其他認定標準,與避免重複課稅之目的不合,亦將造成市場價格高於房屋評定現值之差額不課徵遺產稅與所得稅之不合理現象。

(二)遺產稅為所得稅之補充稅,舊制下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是類遺產稅及所得稅對於時價相配合之課稅見解並經行政法院參採。

(三)另查他國類此情形之課稅方式,以美國為例,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財產,亦係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據以課徵遺產稅之公平市價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據以課徵資本利得稅,我國採行之課稅原則與美國相同。

(四)「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及第14條之6新制規定,屬繼承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業適度調整其現值過低問題。

三、關於廢除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問題:

(一)101年社會各界關注所得分配議題,屢有資本利得及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之期待,財政部爰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經貴院協商審議,於101年7月25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總統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證所稅自102年實施以來,國際、國內因素造成股市量能不足,證所稅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

(二)104年第2季以來全球景氣疲弱,國內股市低迷,貴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並於104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課徵證所稅相關條文。

四、關於股利所得是否應分離課稅或降低稅率等問題: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所得合併申報為原則,倘僅就股利所得改採最高稅率20%課稅或分離課稅,將引發其他各類所得要求比照,破壞現行稅制,不符量能課稅原則;對眾多薪資所得者且適用稅率高於20%之家戶將造成不公平待遇,恐引發爭議。

(二)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資料,綜合所得稅納稅單位中有四成以上無股利所得,五成以上有股利所得者,其中,適用稅率超過20%之申報戶,其擁有之股利所得約占全體股利所得50.1%,依此,如對高所得者股利降稅,則半數之股利所得可獲得稅負減輕之利益,將造成政府稅收損失,不利財政健全。又倘改按單一稅率分離課稅(假設稅率20%),則高所得者稅負將獲減輕;中低所得者稅負則加重,更形加劇貧富差距。

(三)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屬兩稅合一制度之一環,應就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綜合考量,尚不宜僅就單一面向修正,另可扣抵稅額減半係配合財政健全方案之重要稅制調整措施,對於國家財政之挹注至為重要,且甫於104年實施,目前尚不宜檢討,如逕予恢復全額扣抵,不利國家財政狀況之改善,亦將影響已實施之相關配套措施,爰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宜待未來整體稅制改革時通盤檢討。

五、關於房仲業數量問題:

(一)由於近年來房價異常飆漲,政府為抑制不當短期投機,扶助正常需求,推動健全房市措施,並期房仲業回歸市場機制,達資源最適配置。

(二)房仲業對國內經濟具有相當貢獻,財政部並未打壓房仲業,房仲家數多寡應回歸市場機制,由市場機能決定數量。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許前委員添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7006號)

許委員就臺灣資本市場結構等問題所提質詢,除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貴院本會期第7次會議,許委員對本院長施政報告質詢時,由財政部張部長盛和、金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即席答復外,有關臺灣發行美國存託憑證(ADR)之股票占總市值比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金管會答復如下:

一、為增進我國上市(櫃)公司於海外之知名度及國際競爭力,並配合其赴海外籌募外幣資金之需求,我國自89年起開放上市(櫃)公司得申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美國主要證券交易所為全球主要資金籌募市場,我國發行公司於美國發行ADR,亦彰顯其具備國際知名度,以及發展海外業務之競爭力。

二、目前於美國發行ADR之國內公司計有台積電、日月光、矽品、友達、中華電及聯電等6家上市公司,各該公司於104年10月底之市值占全體股市總市值比率介於0.33%~12.84%,平均為3.02%。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蔡前委員煌瑯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002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40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蔡委員就南投縣高齡拾荒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南投縣高齡拾荒者問題:

(一)有關就業輔導方面:查勞動部南投就業中心資料顯示,民國104年1月至9月登記求職人數8,661人,其中45歲以上登記求職人數2,623人,約占30%,推介就業1,859人。勞動部已將促進中高齡者就業列為年度重要施政事項,預計於104年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10萬人就業,104年截至9月已成功協助7萬4,514人就業。另針對拾荒者之資源回收個體戶,如符合中高齡及高齡者等特定對象身分者,該部將提供個別化服務,協助就業、提升工作技能及雇主聘僱意願等相關措施如下:

1.提供個別化服務,協助就業:

(1)專屬就服員透過一案到底行動方案,提供個別化之就業服務,並整合運用就促工具,以協助其就業。

(2)透過外展人員與各里里長資源連結,即時掌握各里之拾荒者,瞭解其就業需求,並與南投縣政府資源共享,提供轄區內拾荒者有求職意願及有工作能力之民眾順利就業。

2.提升就業技能與效能,促進就業:提供免費職訓參訓機會,提升就業技能,協助順利就業,另依其未來職涯規劃,結合轄區內優質廠商,協助辦理訓用合一,加強職場實務技能,以提升雇主訓後留用率,期能適才適所。

3.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1)利用「104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及弱勢者服裝儀容整備服務計畫」,以提升自信心,增加廠商面試好感。

(2)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措施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增加雇主僱用之誘因,協助有就業需求者順利就業。

(3)推動職務再設計,協助在職勞工改善就業環境、減緩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效能,最終獲得適性及穩定就業。

4.建置銀髮人才資源網絡服務:除透過全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外,已於103年10月成立第1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55歲以上或已退休之銀髮者專屬就業媒合服務,並於104年建置銀髮人才資源網,整合相關部會資訊流,提供全方位資訊(含食、衣、住、行等)及線上求職與志願服務職缺,105年將再增設1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擴散服務據點,倡議銀髮人力運用議題,改變社會觀念,促進銀髮人才再運用。

5.加強宣導正確就業觀念:勞動部未來提供失業者就業服務時,將強化失業者建立正確「就業態度」,加強宣導先求「有」再求「好」觀念,並善用就業促進資源,累積工作經歷、充實人力資本,最終獲得適性及穩定就業。

(二)有關協助與關懷方面:

1.行政院環保署自94年度開始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計畫」,推動方式主要係藉由地方環保機關、企業團體、社區村里等結合個體業者,一方面改善環境觀瞻,另一方面提供個體業者生財工具及維護安全設備,減少意外發生,兼顧社會救助與照顧,同時透過媒合及輔導個體業者進入物業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創造就業機會並保障其生活收入來源。

2.統計104年1月至9月底止,全國各地實際輔導4,174位個體業者進行形象改造工作。另民間企業亦大力響應,贈送個體業者人身保險及相關設備等(如:意外保險計490人、反光背心計230件、反光帽及斗笠100頂),並捐贈約計93萬2,780元。

3.期藉由前述實際行動,關懷並幫助改善回收個體業者建立良好形象、加強公共安全及塑造良性之工作環境,以解決失業率增高所造成拾荒個體戶越來越多之趨勢。

二、關於南投地區醫療資源問題:

(一)為提升南投地區醫療資源之可近性及醫療服務品質,衛福部業積極推動多項措施,以改善醫師人力、執業環境及加強醫師之留任,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1.急重症醫療資源:目前已指定埔里基督教醫院、竹山秀傳醫院、衛福部南投醫院、佑民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南基醫院等6家醫院為急救責任醫院,並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8條規定,依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提供全天候適切之緊急醫療服務。

2.分發公費醫師下鄉服務:目前計有20位公費醫師於南投地區提供服務。至於中寮鄉衛生所醫師屆齡退休情事,經衛福部協助南投縣衛生局協調有意願至該所服務之公費醫師,並已於104年11月3日至該所服務。

3.健保相關保障措施:

(1)調整急重難症支付標準: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醫院」,給予急診診察費加成30%及急診案件1點1元之保障措施。目前計有佑民醫院、竹山秀傳醫院、衛福部南投醫院、埔里基督教醫院等4家醫院符合。

(2)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服務提升計畫(IDS):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急救責任醫院,提供24小時急診及內、外、婦、兒門住診服務,給予浮動點值1點1元保障,每家醫院補助金額最高1,500萬元;目前計有衛福部南投醫院、南基醫院與東華醫院等3家醫院參與。

4.醫學中心支援現況:衛福部102年至104年「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計有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等3家醫學中心分別支援衛福部南投醫院、竹山秀傳醫院、佑民醫院等3家醫院,共12名急重症專科醫師,3年共計補助1億3千餘萬元;並輔導上開醫院通過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

(二)綜上,衛福部業積極推動多項措施,且經由各項措施逐步改善南投縣醫療資源。此外,該部105年至108年「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亦要求該部南投醫院、竹山秀傳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能通過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含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處理能力),俾使南投地區之醫療照護更有保障。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0023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40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林委員就通盤檢討電子煙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2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而代用品則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它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是以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上開所稱「菸品」及代用品之規範。

二、鑑於市面上電子煙所含成分型態多樣,國際上對於電子煙之管理方式並無一定趨勢,可能列為菸品、藥品或一般產品,採單軌或多軌並行。為保障民眾健康,本部在法規管制上之辦理情形,包括:

(一)依民國104年6月22日召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研商會議」之結論略以,如查獲販賣、製造或持有含毒品之電子煙,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有尼古丁應以藥品管理,如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則屬偽禁藥,依「藥事法」處理;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

(二)有關「菸品形狀」之認定,非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之物品即屬之,而係該物品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按電子煙係將類似煙霧之蒸氣吸入肺中,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情形之效果,故外形雖非與菸品完全一致,卻有類似吸菸情形,仍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爰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仍為「菸害防制法」所禁止。

(三)另電子煙零件於組成後係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如業者利用化整為零方式進口,企圖規避「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適用,此種行為與該條係為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之立法意旨相悖,故輸入電子煙零件仍屬實質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四)另針對是否將電子煙列為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管制藥品,本部已偕同法務部共同研議電子煙列為毒品之可行性。

三、為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合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業於104年6月22日召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研商會議」,除重申相關管理法規,為杜絕電子煙之危害,並請教育部轉知學校如發現學生吸食電子煙時,應函送警察機關(少年隊)追查成分及來源,同時請學校提供尼古丁戒治諮商與輔導。另法務部並已將上開會議紀錄轉知該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調查局。

(二)為遏止電子煙非法流入,財政部已於104年7月14日轉知關務署及其所屬機關,加強辦理電子煙及相關產品邊境查核,杜絕相關產品進入國內,對於未含尼古丁或因拆解而未含煙油部分套件之產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聯繫各轄區地方衛生機關查核。另為防止電子煙業者利用化整為零方式進口電子煙零件,企圖規避「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本部國民健康署並已於104年8月13日函釋電子煙零件通關一事,請各地方衛生機關及財政部關務署依法查處,以避免電子煙循不法管道輸入國內,共同加強邊境管理。

(三)相關機關稽查結果,包括:

1.針對電子煙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各地方衛生機關自103年3月17日至104年10月29日止總計稽查3,394件次,查獲違規件數165件(含有尼古丁92件,不含尼古丁且無宣稱療效68件,不含尼古丁但宣稱療效5件),其中111件已移送法辦。

2.針對電子煙外型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各地方衛生機關自98年至104年9月止就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進行稽查,總計121萬7,670次,處分178件,計罰鍰36萬8,000元。其中電子煙產品稽查占157件,處分92件,計罰鍰18萬2,500元。

3.截至104年9月止,監看網路3,200次以上,與電子煙相關之疑似違規廣告計480件,其中依「藥事法」規定移送法辦51件,依「菸害防制法」裁處在案16件,行政指導35件,經查證無違規110件,查無行為人資料但已將網頁下架35件,其餘233件尚在辦理中。

4.104年1月至10月協助檢驗1,270件電子煙相關檢體,共有847件(65%)檢體檢驗出尼古丁成分。

四、本部除依據現行管理法規執行電子煙之管理與稽查外,將持續分析各國管理方式,依我國管理需求,研議完善國內管理架構,以保障消費者健康。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吳前委員宜臻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院臺施字第105000022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40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吳委員就苗栗縣整體醫療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苗栗縣急重症醫療資源,本部自民國99年起補助苗栗縣成立特殊急重症照護中心,輔導大千綜合醫院通過腦中風、外傷照護中心;為恭紀念醫院通過心血管照護中心;苑裡李綜合醫院通過急診照護中心。

二、102年起指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支援苑裡李綜合醫院,已協助其達成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所需之標準;本(105)年度起並規劃由多家醫學中心共同支援本部苗栗醫院及苑裡李綜合醫院,以維持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急重症照護品質,並強化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之照護。

三、有關公費醫師分發部分,查苗栗縣為分發之地區,近3年計分發至本部苗栗醫院及3家衛生所共4名公費醫師,而本部之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所培育之公費生係為強化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之醫事人力與資源,倘需人力支援其他地區,可視需要以支援報備方式提供人力協助及支援。

四、另銅鑼鄉、三義鄉及獅潭鄉位於苗栗次醫療區域,本部已規劃運用醫療發展基金專款補助該次醫療區之部屬苗栗醫院提升急重症醫療服務品質,獅潭鄉為104年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施行地區,本部健保署以專款鼓勵醫師至該鄉開業或巡迴醫療,於104年度已有3家西醫診所與1家中醫診所,至該鄉村里提供每週1次巡迴醫療服務。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利用大數據技術研發成果開創公共領域實質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400707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8-8-14-610)

許委員就政府應利用大數據技術研發成果開創公共領域實質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研析適合我國國情之巨量資料政策,行政院除持續收集參考各先進國家巨量資料推動政策,並已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辦理「擁抱Big Data,共創資料經濟價值」高峰論壇,綜整相關意見,據以規劃研擬上位行動綱領,分由各有關機關研提與落實巨量資料政策,以達跨機關之大數據應用推動綜效。目前行政院相關重要應用規劃與政策推動均已納入巨量資料分析,包括生產力4.0、雲端運算方案、ide@Taiwan2020(創意臺灣)、政府開放資料、數位金融、物聯網及智慧城市等。政府除參考國際巨量資料發展趨勢與策略,評估資料應用潛力效益,並借助國內產政學研大數據專家與顧問能量,自資料完整性及實作技術能力等落差分析切入,規劃短中長程應用發展主軸,以強化各機關數據決策能力,據以設計政策工具配套方式,將可兼顧應用效益與資料技術落差之投資回報率(ROI)評估方式,作為政府發展重要應用策略參考,以發揮資料最大價值。

二、另科技部已依行政院各機關施政規劃所需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議題(包含健康照護、毒藥品防制、自然環境保護、災害預警、治安維護、矯正教化、居住正義、原住民生活發展、提升薪資、賦稅合理等),向學界徵求研究計畫,鼓勵應用領域學者運用巨量資料分析軟體工具,對政府巨量資料進行分析研究,或由資訊領域學者協助應用領域研發新創之資料分析方法或技術,以加速推動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該部以政府所擁有之巨量資料為核心,藉由補助學研機構執行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計畫,導入學界創新研發能量及培育相關人才,並研發巨量資料之應用技術,期加速國內巨量資料之應用研究。該部並將研議評估行政院成立大數據應用選題委員會,設計公眾私營辦理方式,挑選合適機關示範先行,提供作業流程、提案評選標準及資料法規釋疑等協助,其後交由各機關進行資料盤點與資料維護方式,詳述施政目標需求,定義公私協作之權利義務,並公開徵求民間提案,由民間企業提出可永續自營之企劃書,由主管機關同時進行施政效益與商業模式評選,執行完成後交付分析成果以協助政府施政,同時民間企業亦可發展具產業效益之商業模式,帶動資料經濟價值。政府目前已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由國發會協調各機關資料勾稽與協作,並研析如何進行政府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與數據沿襲(Data Lineage)機制,朝更有效率方式進行政府大數據分析。該會並於同年10月5日成立「台灣開放資料中心」(Taiwan Open Data Center,TODC),透過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方式,作為政府與民間開放資料平臺,據以推動開放政府資料工作。

三、大數據應用之推動,係以高科技產業、服務業、交通物流等作為首要推動產業,並透過潛力產業(如穿戴式裝置之健康產業、觀光旅遊)推動,並與公協會合作進行產業輔導,再輔以媒體行銷、成果展示會,持續擴散大數據典範案例。經濟部執行規劃大數據典範應用發展,係以e化程度及產業產值作為選定標的參考,優先選擇如傳產製造業、物流倉儲業、電子商務業、旅遊業等作為推動大數據之應用產業,亦將透過大數據產業服務團,協助應用議題發想與共創實證,搭配諮詢輔導與共創機制,樹立大數據典範應用。

四、為強化我國食品安全,運用資訊科技協助推動食品源頭管理、流向追蹤及預判食品風險,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建置食品雲,由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督導協調。該辦公室於104年已盤點相關機關所建置與食品安全相關資訊系統,督導協調以衛福部之五非系統為核心架構,即食品業者登錄平臺(非登不可)、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非報不可)、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非稽不可)及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非驗不可),與行政院農委會「飼料管理系統」、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與「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財政部「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電子發票與營業稅資料庫」、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及經濟部「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系統」及「工商登記資料庫」等相關資訊系統介接,並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食藥戰情中心,進行資料間相互勾稽、比對,逐步建置高風險廠商及產品分析模式,強化稽查效能,進一步達到大數據預判預警功能,為我國食品安全把關。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羅前委員淑蕾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400715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39號 施政報告質詢11號)

羅委員就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問題:

(一)我國有線電視長期採行100多個基本頻道成批收視型態,若引入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實施分組付費,將可增進收視戶多元選擇機會,並促進有線電視收視方式及收視費用朝合理方向發展。目前部分業者已提供分組付費模式,例如有業者依經營區調整及受理申請補充公告,提供至少3種以上組合式基本頻道供訂戶選擇,或推出99元及100元等套餐組合,並包含至少19個基本頻道;另尚有系統經營者自主規劃多組基本頻道收視方案供收視戶選擇。

(二)鑑於有線電視之基本頻道組合除涉及消費者權益外,亦影響產業(系統經營者及頻道業者),通傳會已積極與各界持續溝通,俾使有線電視收費模式更臻彈性及完善。依貴院民國104年12月4日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通傳會應於6個月內訂定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相關辦法送貴院審查。貴院同年12月18日業順利完成「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之三讀程序,其中「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重點包括:放寬有線電視經營區域限制、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建設與調整收視費用管制機制等,均對促進數位匯流、強化市場競爭秩序、確保消費者收視選擇權各方面,將產生正面效果。

(三)有關本次修法尚未處理之爭議條文,通傳會已積極研議解決方案,與各產業對話溝通,持續尋求共識,並致力回應消費者多元選擇之期待。該會將朝下列原則賡續研議:

1.促進系統、頻道順利轉進數位匯流發展。

2.帶動業者投資及創新匯流服務之提供。

3.確保消費者享有選擇權,數位紅利由各方共享。

4.期使製播本國高畫質及有助帶動內容產製之頻道,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納入基本頻道。

5.思考多種收費方案並存可能性。

(四)至有關民眾經由有線電視系統收看無線電視是否給予免費部分,鑑於有線電視系統係屬私有產業,爰其收費宜由系統經營者依其線纜設備維護及營運成本等面向通盤考量。

二、關於松山機場問題:

(一)有關松山機場能否遷移之主要關鍵,在於有無替代系統提供相同之服務功能、運量及安全性,可能發展方式包括另覓場址新建機場或遷移至桃園機場。嗣經評估分析顯示,臺灣北部地區已無合適場址可供興建替選機場或跑道,至是否遷移併入桃園機場部分,尚須俟桃園機場第三航廈及第三跑道等重要設施完工並營運順利後,始有條件評估替代松山機場功能之可行性。

(二)鑑於松山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具備民航、國防及救災功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管有土地(88.49公頃)僅占全區之41.5%,故該機場能否遷移,未可僅單純考量民航運輸部分,亦須慎重檢視國防及國家救災體系需求。另松山機場除兩岸與東北亞黃金航線外,亦為國內東部及離島航線樞紐,遷移與否將涉及全國交通運輸體系,以及都會區產業經濟結構性改變,應由國家經濟與整體運輸系統層次思考,並兼顧都市發展需要。

(三)此外,依國際空運發展趨勢分析,未來亞太及國際空運市場將持續成長,松山機場具交通及區位優勢條件,於119年桃園機場完成第三跑道等重要設施前,應憑藉優勢條件充分運用既有資源,持續發揮「首都商務機場、國內航線樞紐」之功能、效益與價值,俟未來相關發展情況,再就國防、經濟、民航及都市發展等層面通盤考量,以整體評估遷移之可行性及時機。

三、關於機場捷運線預算問題:

(一)機場捷運建設計畫預定於本(105)年3月通車營運,有關逐年編列送審之機場捷運預算數,目前仍控管於行政院97年11月核定之計畫總經費1,138.5億元額度內。本年度編列預算數,主要為土建各標工程,已於103年陸續竣工並辦理驗收,預計本年將完成全標驗收後,陸續返還土建及水環(水電環控)廠商之工程尾款;機電系統工程因採里程碑階段性付款,部分將於本年初完成後,陸續付款予廠商。另部分屬規劃設計考量未臻完善,因應本年3月通車營運,係桃園大眾捷運公司之相關營運要求等事項,故本年度編列預算數較104年度高。

(二)至106年度編列預算數,主要為機電系統各標工程於通車營運後1年始達成竣工驗收條件,除部分契約測試款項外,尚有工程尾款須陸續返還機電廠商。另委託臺北市政府辦理三重站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之相關費用亦須完成撥付。此外,部分屬規劃設計考量未臻完善,非屬在通車營運前須立即改善之項目等,故編列預算數較104年度高。

四、關於客貨船舶進出金廈航道之管理機制問題:

(一)為符合航運發展需求,有效處理兩岸海運經營樣態愈趨多元情勢,並因應管理大陸籍船舶航經我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之通航管理需求,俾使相關辦法更臻完善周延,交通部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研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104年7月31日發布施行。

(二)前開修正草案於研修過程中,行政院陸委會已請交通部劃設新航道及許可作業時,應完備相關行政程序及會商有關機關進行相關安全審查事宜,以避免發生影響或損及國安之情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之運送客貨大陸船舶航經第10條第2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書,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

(三)另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與航行秩序,交通部業多次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運送客貨船舶之樣態,訂定預報表查核、船舶進入金廈航道前、船舶航行金廈航道及船舶駛離金廈航道等4階段之安全管理機制,每階段均由相關部會依其業管對船舶進行嚴密監控,係秉持不影響國家安全及符合兩岸平等互惠原則,以兼顧航運業務之推動。

(四)目前國防部持續依現行兩岸直航及外島小三通船舶監控模式,積極與地區航政及海巡單位共同執行船舶監控作業。行政院海巡署針對進出航道之船舶,除以岸際雷達及艦艇實施監控,採取相關執法作為外,並視實際需求,派遣專責艦、船、艇強力巡邏航道,必要時由臺灣本島調派大型艦艇支援。

五、關於手機基地臺設置問題:

(一)為因應國際行動寬頻服務發展,配合政府推動創意臺灣政策,建設基地臺係強化基礎環境之一環,將有助提升我國競爭力,並使民眾享有更優質之行動寬頻服務。目前我國基地臺之數量,係與可使用頻段、業者家數、業者間共構基地臺數量及各自業務推展等因素相關,並非4G之基地臺數量必然多於2G加3G。

(二)有關手機或基地臺之射頻電磁場對人體健康有無影響部分,經查目前尚未有確切證據證明基地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有害,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射頻電磁場歸類為2B等級(與咖啡同等級),即可能為致癌物,屬流行病學證據有限,且動物實驗證據有限或不足者。現階段尚乏一致性證據可顯示基地臺電磁波會增高鄰近居住民眾之癌症風險,惟衛福部將持續關切國際相關電磁波與人體健康之研究成果,並教導民眾如何正確使用家電用品及通訊設備,以提升民眾對電磁波之認知。

(三)另通傳會對國內基地臺電磁波之功率密度規範,係依循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及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訂定標準,爰基地臺開通前之審驗,均須符合通傳會所訂定之電磁波功率密度標準值,始得使用。

(四)自92年起,行政院環保署即就環境中非游離輻射發射源逐年進行量測工作,並將相關量測成果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公開於該署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網供民眾查詢,倘民眾對手機基地臺有相關疑慮,該署可派員前往協助進行量測,據以判定是否超過「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暴露指引」之規定,以維國人身心健康。

六、關於北北基計程車新式計費爭議問題:

依「公路法」第42條規定,計程車運價係由各地方之計程車公(工)會共同擬訂,報請地方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有關北北基本次自104年10月起調整實施之計程車運價方案,係該等地方政府於104年初即檢討決定,並邀集計程車公(工)會多次共同研商決定實施日期。鑑於計程車運價調整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事務,爰交通部予以尊重,有關中長程乘客計費部分,該部將適時轉請該等地方政府於日後研訂計程車費率時通盤考量。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王前委員進士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0023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40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王委員進士就輔導私校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輔導私校轉型問題: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為有效執行上開規定,以輔導私立學校後續轉型,教育部業於民國103年1月發布「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期協助學校財團法人轉型為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之財團法人,以促進社會公益資源投入。

(二)有關永達技術學院改辦社會福利事業部分,依「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第3點規定,學校法人應檢具改辦計畫書、董事會改辦決議、最新一期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等文件報部審核。

查該校董事會於104年6月15日已送交改辦計畫及相關資料,惟因所提資料尚有缺漏,未包含最新一期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等資料,於改辦計畫方面亦有疑義,爰教育部業請該董事會釐清相關疑義並備齊資料後再報。

(三)教育部俟前開改辦計畫重新報部後,將依規定組成改辦審查小組,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審核,針對所涉跨部會相關疑義,亦由跨部會小組研商討論,俾利輔導該校順利轉型。未來倘該校確係改辦社會福利事業,衛福部將協助其依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機構設立標準、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治理事宜。

二、關於老人濫用藥品問題:

(一)為提升民眾對鎮靜安眠藥之認知,協助年長者正確使用藥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已編製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相關宣導文宣,包括「用藥安全停看聽」、「安眠藥勿濫用」、「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五能力」等,並出版「黑天白夜─找回燦爛陽光」藥物濫用實際案例探討手冊,以及「守護居家長者好眠─居服員手冊」,另製作「正確使用安眠藥」30秒短片及「正確使用安眠藥─父女篇」30秒廣播帶等,分送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社區藥局、反毒教育資源中心進行運用,持續加強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之教育宣導。

(二)另食藥署亦透過各式通路,包括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等,即時提供國人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資訊。前開宣導文宣均公布於食藥署「反毒資源館」網站,可供民眾瀏覽或下載參考。食藥署目前並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系統」,持續透過醫療院所每月通報藥物濫用情形,製作「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彙編,以定期監測鎮靜安眠藥濫用情況,並適時提出警訊。

(三)此外,食藥署於102年11月15日已公告限縮佐沛眠等鎮靜安眠藥之用法用量,並要求加註「使用本藥治療後,次日早晨可能有嗜睡之風險,在服藥後需有7-8小時的睡眠時間」等警語。食藥署亦對安眠藥訂有苯二氮平類藥品用於鎮靜安眠之使用指引供醫師參考,同時結合地方衛生單位,不定期查核,以避免處方不當。另衛福部健保署已建置雲端藥歷,提供醫師查詢病人用藥情形,將有助改善重複領藥情形。

三、關於勞工國定假日及工時調整相關問題:

(一)本次勞工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屬因應「勞動基準法」自本(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即俗稱「週休二日」)之配套作法,相關調整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且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尚屬合理。另對勞工意義重大之「五一勞動節」,勞動部亦始終堅持保留,爰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1日。

(二)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已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依勞動部委託辦理之「103年度合理工時之民意調查」,80%之民眾亦「贊成」縮減法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同時訂定全國一致之國定假日日數。因調整國定假日為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一環,未來事業單位須增加人力或給付勞工加班費,以維企業原有營運,故整體而言,勞工仍將受益。

(三)另為督促事業單位確遵勞動相關法令,勞動部持續辦理各項勞動檢查,對個案之申訴,均即交由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其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並責其改善,以維勞工權益。為期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所謂「責任制」)之工作者,勞動部自88年至103年已檢討廢止18類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除持續檢討其適用之必要性外,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於核備時,仍應參酌該法之標準及考量勞工之健康福祉,嚴格把關。

(四)至百貨公司專櫃從業人員勞動檢查部分,為提升其勞動環境,勞動部除將百貨公司等綜合商品批發零售業納入104年重點檢查對象外,並由該部委託設置之健康服務中心主動協助違規事業單位改善其坐具及休息區,以保障勞工權益及身心健康。勞動部業於104年補助地方政府聘用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對違反法令規定之事業單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及公布違法事業單位資料,並限期令其改善。104年截至11月12日止,全國勞動條件檢查家次已逾4萬家次,較前4年平均約提高3倍,罰鍰總金額已逾2億2,000萬餘元。

四、關於農業外勞問題:

(一)我國農村因年輕人較乏從事農業生產意願,致人力老化情形日益嚴重,為解決農業缺工問題,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與勞動部於104年1月9日及16日已安排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實地訪視菌菇、果樹、茶葉、畜牧、屠宰及蘭花等6項農產業,俾瞭解業者工作環境及缺工等概況。嗣經政策小組後續進行多次相關討論,目前共識如下:

1.屠宰業引進農業外勞部分:考量屠宰業工作環境不佳,且目前已開放具工廠登記及屠宰場登記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及肉品製造業業者得申請外勞,基於公平原則,支持開放屠宰業引進外勞。其申請外勞核配比率為25%,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繳納2,000元,並可比照製造業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外勞核配比率最高達40%。勞動部將辦理相關法制修正作業,並請農委會於開放1年後提影響評估報告。

2.乳牛飼育業引進農業外勞部分:同意開放乳牛飼育業試辦引進外勞,請農委會與勞動部勞發署賡續研議具體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作法後,再提送政策小組會議討論確認。

3.茶葉、果樹、菇菌、蘭花等農糧產業引進農業外勞部分:經農委會評估,該等產業雖有缺工,惟仍具潛在勞動力,經政策小組討論建議,宜由業主就工作環境、生產流程、交通不便、提高薪資待遇及法定保障等進行改善,並視推動「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1年後,再檢討執行成效,現行暫不開放外勞。

(二)另為促進國民就業及改善農業缺工,勞動部已多次與地方政府研商,並實施「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內容如下:

1.結合地方民間團體擔任用人單位,並招募勞工擔任農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整合調度人力協助農務工作,由農戶給付薪酬,另搭配勞動部所提供就業獎勵、教育訓練津貼、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費及交通津貼等,有效提升國民從事農業之工作意願。

2.預計協助600名農務人員就業,最長將給予12個月補助,所需經費約1億9,000萬元。目前已有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中市及屏東縣政府提案,勞動部亦將持續徵詢有意願之地方政府提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滄敏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院臺施字第10500002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台立院議字第1040708140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林委員就補助學前教育階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問題:

(一)查學前教育階段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其興辦及管理係地方政府之權責。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升5歲幼兒之就學機會,教育部自100學年度起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提供5歲幼兒免學費之學前教育,其中經濟弱勢者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單一學年度最高補助6萬元。上開措施推動迄今,單一學年度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受益人數19萬餘人。

(二)另未來除現行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外,教育部亦將持續推動增設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並逐年增加平價、優質、近便之幼兒園供應量,期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以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三)近年來,中央政府整體財政狀況雖屬困窘,惟基於維護教育發展需要,教育經費仍持續增加並受保障。以103年度、104年度及本(105)年度為例,教育部主管預算已分別增加92億元、110億元及85億元,倘前開免學費就學補助再向下延伸至4歲幼兒,則推估每年外加經費約需71億元,允宜審慎評估考量。

二、關於補助弱勢民眾問題:

(一)為提供弱勢民眾長期且穩定之補助措施,衛福部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家庭部分,平時即已提供家庭生活補助、醫療補助、健保費補助、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減免等,以維其日常生活所需,並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民國104年截至6月底止,家庭生活補助發放金額30億4,316萬元,發放60萬6,411人次;就學生活補助發放金額19億1,399萬元,發放32萬4,676人次。

(二)另為改善身心障礙家庭之經濟壓力,衛福部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針對未獲政府轉介安置於機構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程度,每人每月發給3,500元、4,700元或8,200元之生活補助費。103年度發放金額計205億2,774萬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35萬526人;104年截至6月底止,發放金額102億5萬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34萬7,221人。

(三)政府近年雖致力各項建設,於歲出部分有增無減,惟社會福利支出占歲出之比率始終高居首位,足見政府對弱勢民眾之照顧。以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1兆9,982億元為例,其中所編列社會福利支出即有4,671億元,占整體歲出比率達23%。至現階段是否須額外發放社會福利券部分,應就整體效益及國家財源通盤評估,鑑於發放社會福利券或有短期效果,惟印製、發放、核銷、兌付及稽查等行政準備需達2個月至3個月時程,加以經費龐大,恐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

(四)目前為加速景氣復甦之速度及力道,行政院業於104年10月30日提出「消費提振措施」,推動具經濟效益,且具操作容易、前置作業少等特性之措施,範圍涵蓋「節能省水」、「數位生活」、「網購促銷」及「國民旅遊」等4大面向,均與國人日常生活攸關,並非獨厚富人。相關措施並針對偏鄉、弱勢者加碼優惠,如提供低收入戶、偏遠地區用戶固網寬頻升級之加碼補助,以縮短數位落差。另考量一般民眾需求,業將機車納入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措施,所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4年12月18日經貴院三讀通過,本年1月6日公布施行。

三、關於無障礙運輸問題:

無障礙運輸係以所有民眾為服務對象,運用機會非限縮於身心障礙者,倘僅以身心障礙者搭乘人數為計算,易低估無障礙運輸之營運效益。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且大眾運輸工具亦應規劃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及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爰交通部與衛福部後續將就無障礙運輸之實際需求及資源配置等問題進行通盤研議,俾務實推動更友善之交通運輸,以建構我國更全面之無障礙生活環境。

四、關於老人福利問題:

(一)為擘劃高齡社會新圖像,行政院於104年10月13日通過「高齡社會白皮書」,以「增加健康年數」、「減少失能人口」為政策目標,致力建構「健康、幸福、活力、友善」高齡社會為願景。衛福部為滿足健康老人及失能老人相關需求,已積極整合社會福利及衛生醫療資源,除提供缺乏自我照顧能力之失能老人長期照顧,並推動高齡友善醫院醫療服務外,對大部分健康及亞健康之老人亦推動相關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持續加強預防保健及健康促進措施。

(二)另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老人福利法」亦規定,老人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等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勞動部及衛福部將持續透過媒體、官方網站及社群網路加強宣導,俾利民眾周知,以維勞工及老人之權益。此外,金管會亦將配合主管機關積極宣導,請各銀行未來針對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倘涉及扣押事宜時,均應依上開法律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關於彰化農地污染問題:

(一)為有效改善農地受污染情形,彰化縣政府環保局已持續就轄內污染農地積極進行整治,目前係採土壤翻轉稀釋法為主,並搭配排客土法處理高污染濃度土壤為整治工法,先進行細密調查掌握污染濃度及深度,再依結果規劃改善工程據以執行,並於完成後檢測土壤污染濃度,俟確保整治目標達成後,始供農民持續耕作農地。

(二)另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於92年至100年間業執行4個農地改善計畫,已完成改善273.2公頃污染農地,約1萬2,230立方公尺之土壤離場外運。受污染土壤均先由現地翻轉稀釋改善或以排客土法處理,經檢測未超過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之土壤,始分別提供土方使用、送掩埋場及送再利用廠商等方式處理。

(三)經查目前污染土壤離場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納入管理,除交由取得污染土壤代碼(S類代碼)許可之機構進行處理或再利用外,進離場皆需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實施追蹤管制及勾稽,爰彰化縣政府環保局對污染土讓之去處均有掌握,並無使土壤隨意傾倒或未低於污染管制標準即回填之情形,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要求該局加強落實相關監督驗證及現場污染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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