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43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
2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44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9分、2時30分至5時2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蔡易餘 黃昭順 鄭寶清 鄭天財Sra.Kacaw 徐國勇 羅致政 王榮璋 柯志恩 吳志揚 陳歐珀 曾銘宗 陳宜民 王惠美 林德福 陳明文 賴瑞隆 張廖萬堅 段宜康 林俊憲 林麗蟬 許毓仁 黃國書 許淑華 蘇嘉全 賴士葆 王育敏 林岱樺 李彥秀 蔣乃辛 李鴻鈞 黃偉哲 孔文吉 顏寬恒 徐榛蔚 李應元 趙天麟 蕭美琴 洪慈庸 劉世芳 李昆澤 莊瑞雄 尤美女 葉宜津 陳素月 何欣純 林靜儀 Kolas Yotaka 楊 曜 吳焜裕 蔡適應 鍾孔炤 鄭麗君 劉櫂豪 蔡培慧 羅明才 洪宗熠 廖國棟Sufin.Siluko 王定宇 陳其邁 趙正宇 管碧玲 吳琪銘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亭妃 柯建銘 高志鵬 江永昌 陳 瑩 李俊俋 蔣萬安 徐志榮 呂孫綾 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林昶佐 黃國昌 蘇治芬 高金素梅 鍾佳濱 吳思瑤 黃秀芳 陳曼麗 吳玉琴 周春米 顧立雄 余宛如 鄭運鵬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賴素美 王金平 周陳秀霞 林為洲 呂玉玲 楊鎮浯 馬文君 徐永明 陳學聖 江啟臣 陳超明 林淑芬 劉建國 蘇震清 盧秀燕 邱志偉 陳雪生 邱議瑩 費鴻泰 許智傑 陳怡潔 姚文智 蔡其昌
委員出席 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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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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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杜紫軍(2月19日上午10時1分至12時7分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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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陳威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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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永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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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高廣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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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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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吳思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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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羅瑩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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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鄧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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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建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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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陳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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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蔣丙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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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洪孟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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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徐爵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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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陳士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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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蔡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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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政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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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馮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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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蕭家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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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鐘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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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彭淮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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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石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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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馮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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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祖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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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夏立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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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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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王儷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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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董翔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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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周源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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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許俊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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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江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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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鍾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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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義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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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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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石世豪(2月19日上午及2月23日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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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黃富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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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魏國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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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王崇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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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簡太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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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孫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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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2月19日上午9時至9時43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2月23日上午9時至11時44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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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2月19日上午9時至9時43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2月23日上午9時至11時44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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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2月23日下午1時50分至1時5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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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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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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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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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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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扶養津貼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42人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及「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宗教團體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難民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暨「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將「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及第四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0)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推派人選後提報院會。
一三○、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一三一、本院院長報告:茲依本院組織法第14條之規定,遴選林志嘉先生接任本院秘書長,王全忠先生續任本院副秘書長,特此報告院會。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清查現存石綿建材並嚴加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繳稅對象大部分落在受薪階層」、「書審有很多流弊,造成稅收漏失嚴重,政府應考慮降低擴大書面審核3,000萬元門檻」、「部分小店戶營業人採用稅額核定方式,免用統一發票」、「近年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快速,衍生租稅漏洞」及「我國租稅負擔率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坊間蜂蜜真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建置長期環境暴露生物偵測指標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政府應提供企業合併的租稅誘因,透過制定合併成功後可提供三年至五年的稅率優惠來提高企業動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媒體報導越南在主教任命,已經與教廷達成「越南教會提出超額(或預先協商)名單,由教宗祝聖任命」的協議,並指出北京有可能仿效,此一發展是否會對我國與教廷的邦交產生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制定大學或法人科技預算編制、執行及績效審核關鍵績效指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反恐預防與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無薪假人數統計創新高,應正視經濟結構性與總體經濟政策失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應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增加,老人受虐案件大幅攀升,應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主管機關應賡續加強與法院溝通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第一線人員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宜研謀相關改善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應持續檢討調整該方案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應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並研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自91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成長率遠遜於債務餘額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遺症,要求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營化基金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規定,速謀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契約訂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扣還地方政府到期未償還借款之方式,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優先順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退休年齡太早,建議應多設職業技術訓練機構,讓退休者學習新技能,以減輕年輕人平均須負擔的老人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建請蘇花改通車後引進的大量車流,建請及早因應蘇花改通車後所需的交通配套,並事先完成各項疏運交通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應加強辨識手鍊宣導並結合社區商家建構通報網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專案培養有志從事高教研究之青年學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應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以避免法官量刑過輕,無法達到保障社會大眾財產安全及使人民生活免於恐懼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收養觀念尚未普及,政府應加強收出養制度及宣導,並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建立友善收養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立大學弱勢生比率偏低,應擴增名額、放寬門檻招收偏鄉與弱勢學生入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落實「技職教育深根國力」,讓大學與技職教育並重。從改善升學制度重建技職教育著手,向下扎根,以確保教育資源能適才性的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建請消防單位應提升自我防災與緊急應變機制能力與知識,熟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及緊急應變卡(HAZMAT)作業流程,並廣為宣導周遭民眾知曉,俾以降低意外事件發生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日租套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中,醫院未落實補助款項適當運用,建請立即查核醫院款項運用狀況,是否有確實增加人員配置或核發加班費、獎勵金,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人工電子耳應予部分健保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頂新偽劣油」一審宣判無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前媒體披露企業申請之產業外勞,挪用作為私人幫傭看護,嚴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其中就業服務法未授權公布違法雇主姓名、勞動部應針對如何遏止外籍勞工之濫用,提出整體改善方案及外籍勞工在台年限不斷拉長,思考外籍勞工入籍台灣作為人口政策一環的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農業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建議應研擬方案優先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申請人依著作權法第69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於審查過程是否違反條文修法精神及未落實相關權益人應迴避參與審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應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臺灣自來水公司,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存款保險準備金遠低於法定安全存量,存保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托育資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山坡地開發建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前委員瓊瓔就基改食品輸入我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口罩及相關呼吸防護用具訂定PM2.5過濾標準並納入產品驗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太平島碼頭工程」完工在即,應儘速規劃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前往視導,並主持完工典禮,藉以宣示主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環保署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減碳目標(西元2030年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50%)應如何達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超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範霧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落實推動社會企業並改善資源分配落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聯合護漁決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因應少子化、改革年金制度、改善經濟結構,保障受薪階層退休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改善生活環境中之鉛汙染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校園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鄭前委員汝芬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徵求顧問團隊進行都市捷運系統技術選擇之規劃研究,訂定客觀準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等研究園區高科技研發及文化創意產業進駐情形均欠佳,且文創產業之引進需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或第4條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進駐資格較為嚴格,致迄無文化創意產業廠商進駐,相關配套措施應儘早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應研謀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案件占補償案件類型之最大宗,比率亦逐年攀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有效運用替代役役男,需用機關應妥為分配,避免人力浪費;另鑒於實施募兵制後,如推行順利,過渡期間幾年內替代役役男人數雖增加,惟如嗣後無員額可資運用時,可能對業務影響甚巨,允應預為籌謀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外人新創投資金額遠低於其他國家、國內大型企業逐漸移往海外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業辦理行動支付及建構數位化金融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社會「民粹化」現象進入校園,改變學生思維,使年輕人愈來愈缺少對別人的尊重,言語霸凌嚴重,政府應正視學生社會倫理道德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成立常設性之跨組室風險管控小組,掌握國內外最新輿情,預化可能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巴黎恐怖攻擊後,如何藉由資通訊與智慧連結的產品與服務技術的導入,以達到更有效率的預警、災害疏散的功能,讓城市治理及安全體系更為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電力供需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近來殺嬰、虐童、家暴等案件頻傳,惟基層社工人力普遍不足,相關單位應立即補足各縣市之社工人員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連續假期來臨,交通部等相關部門應做好萬全準備,別讓交通壅塞破壞國人的連假興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20%以下稅率民眾,提供購買特定產品消費抵稅措施,以減輕經濟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考量近年地球暖化、氣候異常,全面檢討協助全國各國中小添購空調設備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丁前委員守中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修正草案,要求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團體保險須提供財務收入證明,影響勞工投保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野生動物走私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政府應引導資金投入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網路科技興起之共享經濟服務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教育部未設置偏鄉特別預算項目,使得教育資源分配不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改善空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前委員嘉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結構未盡合理,平均每人用人費用偏高,主管機關宜強化監督功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針對國有公用及非公用閒置土地之後續活化執行情形建立追蹤考核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團法人預算宜由該院彙總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儘速修訂預算法相關文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將菸捐補助癌症防治比率調高5.5%(約19億元),恐使資源重疊導致不必要之浪費,建請主管機關應妥善思考菸捐使用效益及項目並定期提報立法院審閱,以完善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孫前委員大千就臺灣觀光如何兼顧質與量,讓臺灣觀光進入提升品質的結構轉型階段,並向國際展現臺灣豐富、多樣且友善的觀光環境,建構更優質的旅遊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發布「國家自定預期貢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最終去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應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降低自由貿易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股銀行整併及輔導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地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整兩岸產業合作策略及提升我產業核心競爭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實質投資流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研議禁止單人獨自登山及強制納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財源不足,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視相關品質方案之成效,請責成主管機關積極檢討相關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研議逐步擴大論質計酬方案之實施範圍,俾利落實健保願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進口食品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部會間業務協調,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國內人才培育及我國體育競爭力下滑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加強本土語言相關課程,以推動臺灣多元文化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我國應參酌世界各國司法制度,建立「司法陪審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政府應強化國境安全、全面加強反恐措施及裝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郁方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丁前委員守中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個人資料蒐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呂前委員學樟就停止關節炎病人藥物減量政策,及參採他國醫療政策讓病人及早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營業基金規模愈趨龐大,建議應將性質相近之基金宜予實質整併,研議整併中之基金應加速辦理時程;另近年來屢有將公務預算支出移由作業基金負擔,應研謀適當管控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級政府公庫向已納入或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金額,應建置妥善之調度管理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民營化基金以短支長舉借債務,規避公共債務法相關舉債限額規定,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級政府自償性債務應建立相關規範及監督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差短缺口長期存在,已破壞財政健全原則,應再深入檢討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削減歲出,審慎檢討租稅制度,增裕財源,以有效縮小財政收支差短缺口,符合世界各國重視財政紀律之潮流,並提升國家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退休(伍、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檢視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及發電成本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整躉購補貼財務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大閘蟹等外來物種破壞生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唐山就有關太平洋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爭議案,經濟部未依確定司法判決更正公文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葉前委員津鈴就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應依時程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設或擴建之科學工業園區營運欠佳,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灣高鐵新增苗栗、彰化、雲林三站確實讓在地民眾受惠,應積極強化高鐵車站聯外公共運輸服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預算編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潘前委員維剛就媒體報導有關日本製造廠「化學及血清療法研究所(化血研)」不當製造藥品其安全性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住宅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高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比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短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未達預期目標報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債務及健全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LINE即時通訊軟體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老農生活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啟臣就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之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國營事業虧損嚴重,政府應提出改善經營績效之有效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債務利息揭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進資通訊業務,並落實績效追蹤考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吳前委員宜臻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相關指標變動趨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李前委員慶華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張前委員嘉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陳前委員淑慧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一、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滄敏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許前委員添財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蔡前委員煌瑯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鴻池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吳前委員宜臻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利用大數據技術研發成果開創公共領域實質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羅前委員淑蕾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王前委員進士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林前委員滄敏就第八屆第八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我國建築技術及橋樑規範於921地震之後,重新制定耐震係數,提高建物抗震標準,然於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所適用之耐震標準除與現行標準相較為低,耐震強度更顯不足,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進行全面性之體檢,並以未來強震發生機率及震度危害高度地區為優先體檢對象,且根據檢測結果研擬相關管制或強制補強作為,以加強建築之耐震強度,降低國人天災風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今(105)年2月6日南台強震,台南地區因盲斷層影響,產生「震源效應」及「場址效應」,導致多處大樓倒塌災情,受創程度嚴重,全台地質狀態亦相對產生變動,相關單位應儘速就全台地區斷層分布狀況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公布於相關單位網站,俾盡政府保護全體國民安全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以下簡稱蘇花改計畫)究其根柢,係一「以人為本」,源起於為花東居民提供一條安全的返鄉路之國家重要公共建設,然於2012年3月工程施作過程中意外發現「漢本遺址」,後因遺址挖掘事宜,致蘇花改計畫多次延宕,惟公共建設之完成與文化古蹟之維護應並重,建請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等相關單位不僅就攸關東台灣居民生命安全之交通建設蘇花改計畫各階段工程皆應如期如質完工,具有文資價值之考古發現亦應同時增加相關人力進行挖掘及維護作業,使公共建設與文化資產保存間共存共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每逢農曆年假鐵公路運輸量暴增,復因今(105)年農曆新年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南臺灣多人死傷,交通設施恐有毀損。建請應對年假期間鐵公路疏運政策及實際狀況進行通盤檢討,另在正式上班後,再次對全臺鐵公路設施進行安全巡查,並將結果公布以安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鄭委員麗君,就國立中興大學徵「零元講師」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2月19日:由委員李鴻鈞、黃國昌、曾銘宗、吳秉叡、鄭天財、陳亭妃、林俊憲、蔡培慧質詢。
2月23日:由委員林昶佐、王育敏、吳焜裕、高金素梅、柯志恩、林岱樺、江永昌、王定宇、蔣乃辛、尤美女、劉世芳、趙正宇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臺灣地處颱風常襲,地震常發的地帶,災害潛能大、災害頻率高的地區。一般民眾每每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撥打的電話大多是「119」。而當大多數民眾逃離災區、遠離危險時,消防人員秉持「別人的出口,是我們的入口」的精神,前往災害現場、搶救受困民眾。然綜觀我國目前消防體制長期以來面臨人力不足、福利待改善等相關現況。此現況有頓挫消防人員工作士氣,影響執勤效率之虞。故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針對消防體制與現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改善計畫,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內多數土地皆屬國防部、中油、台電、台糖等國營事業,然前述土地目前皆以未來使用規劃等理由,未能配合亞洲新灣區政策,釋出土地,尤以205兵工廠仍未有遷建計畫,多年來亞洲新灣區開發計畫,因中央未能全力支持,導致進度延宕,故建請中央政府應針對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擬定策略發展計畫,配合協助釋出國有土地,以帶動引進金融服務、觀光文創、企業總部、創新產業之進駐,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農曆年前台南發生規模6.4級大地震造成嚴重損失,另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發現,全國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老舊房舍已超過368萬戶,占所有建物比例44%,這些老屋幾乎都無法承受規模6級以上地震,且全台「低耐震」與「未經耐震設計」的房屋更高達425萬戶,一旦發生規模6級大地震,屋舍都有全倒的可能,死傷更無法估計。國家地震中心已經發出警訊,如果台北遭遇此次台南的規模6.4級地震,將會倒掉4千多棟房子,死亡人數恐達上萬。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發生地震頻率極高,為防微杜漸,減少震災損失,本席等要求行政院:1.立即針對全台「私有公用」建物進行檢查,尤其是賣場、百貨公司或電影院等住商混合建築即刻展開耐震安全檢修,確保其耐震能力;2.針對私有30年以上老屋進行安全體檢,並提供老屋拆除重建與修繕經費補貼;3.儘速通過修正「建築法」與「都市更新條例」,落實「建築安全履歷」、杜絕「一屋建設公司」及加速「防災型都更」進行,確保民眾住宅安全;4.採納學者專家建議,建案監造人除建築師外,也應納入結構技師共同監造,維護房屋建造品質才能有效減緩地震災害損失,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4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南市安南區、北區、中西區、新市區及玉井區都有地點在地震後出現土壤液化現象,導致建築物傾斜、龜裂,許多民眾向本席陳情,表示房屋受損嚴重,就算沒有倒塌,也是根本不敢居住。為此,本席建議,政府不應過渡抱持「鴕鳥心態」,當為防止強烈地震後再度造成重大損傷,應儘速立即公布全國地質敏感區以及土壤液化潛勢區,除讓民眾有知的權利外,更應責成相關單位進行後續補強處理。同時,本席建議應編列預算,專款專用於啟動「老屋普查」,聘請各縣市專業技師公會幫忙,協助鑑定全國縣市屋齡超過三十年的老屋進行結構及耐震度評比,並建立分級檔案制度,方便資料備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高雄國際旅展從2014年邀請外國官方旅遊局、民間旅遊業者來台參與後,大幅提升國際化程度及旅展商機,頗受外界好評,2015年在本席爭取下也有亮眼表現,為了平衡南北觀光發展不均,讓高雄國際旅展與台北國際旅展並駕齊驅,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協助邀請更多國家官方旅遊局及民間旅遊業者來台參與高雄國際旅展,進一步擴大高雄觀光旅展國際化程度,提升交易會規模,促進高雄觀光產業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乃為全球趨勢,政府近年來不斷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惟隨著政府資料開放資料不斷增加,如何善用與監督資料的應用仍未有完善的配套。有鑑於此,爰提案建請審計部儘速研議將資料開放程度納入審計查核及建立公民參與審計平台之具體作法,並於民國105年起試行、民國106年正式施行參與式審計,以使公民得隨時監督政府施政,並提出相關建議,抑或糾正與檢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黃偉哲、劉建國、陳瑩、吳思瑤、張廖萬堅、林俊憲等24人臨時提案,鑒於105年2月6日發生於台灣南部芮氏規模6.4之強烈地震,造成上百人死亡及大樓倒塌等災損,為安置受災民眾,使災民早日恢復正常生活,建請行政院應比照「莫拉克風災租金補助辦法」,提出「二零六震災災民租屋補助方案」,並就災民實際居住情形,放寬上限,以使災民在後續居住問題上能獲得幫助,早日回歸正常生活,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廖國棟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0206台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天然災害,房屋耐震度不足,6.2級地震共計已造成一一七人死亡悲劇,考量全國原鄉校園校舍耐震能力普遍不足。如苗栗縣南庄國中梁柱龜裂情形加劇並新增裂縫、屏東三地門鄉青葉國小因地震造成舞蹈教室鋼架掉落與牆面磚塊剝落。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教育部、行政院災害防救中心等主管機關應儘速全面檢測原鄉校舍結構安全,並施以補強工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王育敏、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鑑於我國地震、颱風等災害頻仍,惟民眾防災意識不足,社區與學校缺乏常設性組織因應災變,一旦爆發大規模複合型災害,將嚴重損及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因921震災與0206震災皆發生於夜間,爰建請內政部加強夜間防災及全國疏散避難地圖之宣導,設計動態疏散避難導航資訊App,結合地方政府擴大實施社區及夜間防災演習;另建請教育部協助各級學校建立常設性校內防災機制,定期舉行校園防災教育及演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余宛如、陳曼麗等17人臨時提案,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苗栗縣政府1,800萬「台13線三義外環道新闢工程─生態環境專案研究計畫勞務採購」案,採購金額高逾常理,且對於廠商資格的規範並不符合本案之所需,在此新舊政府交接的敏感時刻,類似此環境影響評估標案應予凍結,爰要求交通部中止此筆補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5年2月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月19日(星期五)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本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本會期自2月19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三、第9屆各政黨委員議場席位區域劃分表如附圖。

貳、105年2月19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本(第1)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二、本(第1)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三、本院立法委員公費助理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立法委員代表5人,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人事處彙整,以利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