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24分

3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1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5時4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志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曾銘宗  許毓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林麗蟬  柯志恩  

陳宜民  蔡易餘  陳怡潔  陳歐珀  賴士葆  鄭麗君  林德福  陳亭妃  徐國勇  費鴻泰  蘇震清  劉世芳  陳明文  李鴻鈞  賴瑞隆  蔣乃辛  黃昭順  盧秀燕  王育敏  徐永明  徐榛蔚  黃偉哲  黃國書  陳曼麗  呂玉玲  楊鎮浯  陳雪生  李應元  葉宜津  顏寬恒  黃秀芳  蕭美琴  李昆澤  羅致政  吳秉叡  王定宇  陳素月  洪宗熠  邱議瑩  張宏陸  Kolas Yotaka 

趙正宇  高志鵬  吳琪銘  呂孫綾  江永昌  李俊俋  許智傑  洪慈庸  尤美女  吳思瑤  孔文吉  莊瑞雄  劉櫂豪  段宜康  何欣純  蔡適應  陳 瑩  蔣萬安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周陳秀霞 王金平  王榮璋  柯建銘  管碧玲  蘇嘉全  鍾佳濱  鄭寶清  林靜儀  張麗善  林昶佐  姚文智  蘇巧慧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吳玉琴  張廖萬堅 林俊憲  余宛如  顧立雄  鍾孔炤  鄭運鵬  林淑芬  林岱樺  許淑華  馬文君  劉建國  徐志榮  吳焜裕  江啟臣  陳學聖  楊 曜  蘇治芬  邱志偉  黃國昌  王惠美  陳超明  陳其邁  趙天麟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蔡其昌  蔡培慧  

委員請假 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行政院副院長

杜紫軍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外交部部長

林永樂

 

國防部部長

高廣圻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交通部部長

陳建宇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

 

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陳士魁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蔡玉玲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政則

 

行政院政務委員

馮 燕(3月1日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蕭家淇

 

行政院政務委員

鐘嘉德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石素梅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馮明珠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祖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夏立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志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儷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董翔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源卿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俊逸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萬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石世豪(2月26日請假,由虞副主任委員孝成代表列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崇儀

 

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行政院發言人

孫立群

 

(列席時間:2月26日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24分、3月1日上午9時至12時21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

 

  席

院長

蘇嘉全

  席

秘書長

林志嘉(2月26日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1分至12時7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24分、3月1日上午10時46分至12時21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5時47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3月1日上午9時至10時46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鄭寶清等42人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二零六震災重建及紓困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全民防救災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1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廢止「集會遊行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管線安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土復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海域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訴願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子女扶養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光害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債務催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8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6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8人擬具「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2人擬具「台九線道路改善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4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43人擬具「二零六震災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函,為經濟部為辦理「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補助2G換購4G手機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8億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函,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辦理「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補助2G升速4G實施計畫」及「補助固網寬頻升級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3億2,589萬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函,為農業委員會為因應104年度國內家禽場首度爆發外來入侵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辦理防疫處置及輔導產業重建復養等相關措施,前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8,810萬4,000元支應一案,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函,為交通部為辦理「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3億7,500萬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104年7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函,為經濟部為辦理「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補助購置節能產品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5億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我國與日本完成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強化災害防救業務交流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五、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羊隻品種改良計畫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六、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衛星影像及地理資訊系統技術合作協定第一號修正」,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有關多明尼加溫室栽培蔬菜健康管理與產品安全檢測計畫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八、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我國對東、南海主權主張之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九、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資訊暨通信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外交部函送「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青年度假打工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一、(密)外交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及相關文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

一二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日本完成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二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三十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調整為1.91,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設置功能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送「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台北協會中小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密)經濟部函送該部投資業務處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投資工作小組工作會議結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密)經濟部函,為財政部關務署擬與中國大陸召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關合作工作小組工作會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密)經濟部函送財政部關務署與中國大陸召開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關合作工作小組會議結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二百五十六元」,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補送「農村再生第二期實施計畫」等2項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就核能管制與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及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六、科技部函,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臺美福衛三號星系衛星系統頻率協調合作協議」業經換函延約,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七、科技部函送「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通訊科技合作方案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八、(密)科技部函送該部協同中央研究院與EMBC/EMBO完成簽署之英文協定第1號修正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九、(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靶機系統採購案」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學研究」預算凍結1億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近年赴美受訓及觀摩考察等相關事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04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三、(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防部主管第2項相關決議,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四、中央銀行函送「防制人民幣在市面違法流通」與「超商兌換人民幣成效」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收費員轉置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獎補助費」3億1,3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儘速確立變質多層次傳銷聯合查處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Uber(優步)叫車軟體,不實廣告招募未具營業資格駕駛加入營運,衝擊大眾運輸服務業,該會應立案調查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際奶粉價格暴跌,國內奶粉價格卻居高不下,檢送查處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1,0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1億2,943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7,0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1億5,0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智慧社區建置工程」原列1,090萬元之五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計畫編列9,864萬6,000元,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並提出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園區業務推展」中「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原列1,280萬元之五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6億9,790萬元之四分之一,並提出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智慧園區推動規劃及管理」5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智慧園區設施建置」5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前瞻及應用科技」9億3,011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4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榮民與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662萬9千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17億4,336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政府部門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及機構參與或辦理國際會議及活動整合平台」3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資訊服務費」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1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經費500萬元,俟該會前副秘書長離職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製作國情資料」3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印刷及製作護照」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0萬元),俟分別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3,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3,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4,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4,784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含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4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工程延宕之檢討及展館委託營運規劃之情形,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能源局仍有部分計畫未移回公務預算,要求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改善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服務工作」3項分支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新聞」網頁刊登德國非核電力政策之評論,檢送就該網頁之編採澈底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消防救災業務」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原列8,650萬元,凍結8,65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消防救災業務」凍結1,5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凍結1,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凍結2,00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除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自由經濟示範區105年關鍵績效指標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行政院函,為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請本院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6位擔任下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提報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一九三、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本(第9屆第1)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惠予優先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有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3年度「人民陳情業務外包費」編列88萬8,000元,為確保資料保密與後續處理追蹤,檢送書面報告等9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表列「經濟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營運規劃報告」等209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4家102年度預算書案」等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案」等4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2所財團法人101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等21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及科技部函為修正「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六條附表二及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名稱修正為「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九、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函送「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吳育昇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吳育昇等17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吳育昇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桐豪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桐豪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桐豪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貴敏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貴敏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貴敏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周倪安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葉津鈴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王進士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司法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曾委員銘宗,針對中國阿里巴巴在我國成功申請646件專利申請且其中有227件金融科技專利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2015年台灣總生育率降至1.12‰,遠低於維持人口結構穩定的總生育率2.1‰的水準,少子化的成因眾多,幼兒教育經費支出造成家庭負擔是其中關鍵成因,且少子化將造成勞動力銳減,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又根據研究,完善的幼兒教育有助於提升個人未來勞動力。基於上述,為提高生育率、完善幼兒教育及減輕家長負擔增加家庭所支配所得,藉以改善生活。因此,建議幼兒教育券之補助由5歲幼兒修訂為3歲至5歲幼兒,以完善幼兒教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今年1月所發生「帝王級寒潮」,造成台灣至少一二二名民眾的死亡以及數十億元農、漁業災害損失,顯見我國政府對於自然災害之定義沒有與時俱進,應變能力嚴重不足;為避免未來因全球氣候異常所產生寒潮、熱浪等天然災害之侵襲所造成的傷害,中央政府應立即研擬寒潮、熱浪等極端異常氣候災害之標準應變程序,並儘速修正「災害防救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台灣近年來因飼養寵物族群增加,對於寵物貓狗的需求量大增;影響所致,許多不肖業者為降低繁殖成本及提高寵物繁殖效率,進行非法且不人道的繁殖、配種。為確保寵物來源合法、避免非法繁殖,中央政府應儘速研擬、建置「寵物履歷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彰化縣鹿港鎮因保留過去商港時期之風貌及獨特的建築景觀,使得鹿港成為台灣重要的觀光景區;然而鹿港卻也因為觀光人潮倍增及都市化的過程讓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古屋面臨拆除、改建的危機。為保存「鹿港小鎮」之記憶以及保護具有文化價值之歷史古屋,行政院應研擬保存計畫及補助修繕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彰化縣和美、線西、伸港三鄉鎮高中職升學資源不足,招生名額遠低於國中畢業生人數,嚴重影響當地學子受教權益,爰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於當地增設高中,以保障在地學生升學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國內中部各縣市於去年下半年起陸續出現「垃圾危機」,大量民生及事業廢棄物無法進入焚化爐焚燒,只能堆積在垃圾處理場曝曬、雨淋,造成病媒蚊及細菌滋生,嚴重危害各縣市居民健康;為解決垃圾無處燒的窘境,環保署應積極協調各縣市政府有效發揮區域合作機制,建立風險預估及應變管理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為體卹家庭照顧者辛勞,推出長期照護暫托(喘息服務),補助天數依失能程度不同,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補助14天;重度失能者,每年補助21天。為顧及家庭照顧者身心負擔,應酌以增加補助時間,提供照顧者適度休閒以舒緩照顧壓力,並考量財政之可行性,建議第一階段,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18天補助;重度失能者,每年25天補助,後續再依財政能力調整延長補助時間。又,目前喘息服務多仰賴長期照護中心等機構,有嚴重不足情形,政府應考量喘息服務需求,加速長期照護體系建立並設置專為喘息服務之機構,以因應喘息服務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我國已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在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者的教育及學習將成為重要課題;然而根據教育部及多個學術機構調查顯示,目前我國高齡者對於學習活動的需求和參與率都在低標。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以及落實終身學習之政策,政府有必要重新思考高齡教育實施的目標與方式,提高高齡教育預算,並建立完善教學相關制度以及培育專業師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行政院院長今(105)年2月16日表示,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將於今年3月中依土壤液化狀態分級公布「全台土壤液化潛勢圖」,並由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讓位於土壤液化潛勢區的民眾了解並做後續處理;政府積極作為實值嘉許,但如何保障民眾居住安全,並減緩民眾恐慌情緒,更為政府單位首要考量之務;爰建請相關中央主管單位於提出配套措施前應確切落實宣導,提供民眾充足資訊;內政部所提出之配套措施應涵括實際防災規劃,並研擬編列相關改善經費;後續亦應要求未來興建房屋應加強地質基礎和結構加強,克盡政府防治災害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今(105)年2月6日發生之南台強震,再度對國人敲響天然災害的警鐘,而因強震所造成多間房舍崩塌與上百生命消逝,亦引發國人對於建築安全之重視;除相關地質狀況之調查與建築物體檢事項刻不容緩,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更為必須,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築管理相關法規之通盤檢討,並續就不符現行狀況者研提修正內容,以強化建築管理相關法制,俾使法律規範切合實際建管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今(2/18)中國時報指出中油擬向經濟部提出浮動油價修正案,調漲偏遠、郊外觀光景點油料售價乙事,至表關心。由於汽油售價調整向來攸關民生甚鉅,中油既為國營事業,除在市場營運成本考量外,更需肩負政府力求平衡城鄉發展差距、維護消費者公平正義等責任,而偏遠及離島居民本就居於交通劣勢,補貼照顧都已嫌不足,怎能以地域歧視作為漲價之藉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政大)與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台科大)發表聯合聲明,表明兩校有意朝併校方向合作;惟依國內教育體系區分,政大係一般教育體系翹楚學府,台科大為技職教育體系龍頭學校,兩所本質優良之學校,合併之舉對我國教育體系發展與兩校全體師生權益之影響重大,但兩校師生多表示未曾被明確告知相關消息,主管機關教育部更稱意外,顯示兩校於研議整併方案時,未對學校師生充分揭露資訊,主管機關亦未掌握所屬院校情形,於師生之權益保障顯有所疏漏,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就國立大專院校整合方案進行檢討,並就目前整合(模式包括校內整合、校際整合、大學系統及整併)研議中或進行中之國立大專院校其各別影響進行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蔣委員萬安,有鑑於知名法國藍帶廚藝學院擬於台灣設立據點,先因外資之限制,無法在台灣設立分校;復轉與高雄餐飲管理學院合資成立公司,欲聘兩名法國藍帶名廚來台授課,依法須以補習班名義招生,卻又礙於「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致無法對外開班授課。此事件不僅凸顯我國相關法規有過時且僵化之虞,所涉之行政部門如教育部與勞動部等,亦缺乏積極而彈性之態度,審理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案件。職是,本席主張在不影響本國勞工之權益下,相關部會應儘速檢討研修相關法令,以因應國際人才流動之趨勢;同時依規定增列指定外國人在台得從事之專門技術性工作內容,讓法國藍帶名廚得以來台教授廚藝,以滿足企業攬才及國人職能發展之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我國民眾對於自身勞工權益了解薄弱,使民眾於職場上遭遇到相關勞工問題時,因自身對於勞工權益相關法規的不了解,致自身相關權益受損,故為使我國人民加強基本勞工權益意識,應將基本勞工權益相關規範和程序管道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敬請行政相關單位研議後提出相關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我國觀光市場,近日東南亞旅客逐漸增多;另東協市場係為世界各國爭取的新興經濟體之一,惟臺灣東南亞語言之人才培育長期欠缺,且並未因新住民而取得優勢,爰此急需檢討。故本席要求行政院相關部門,以我國東南亞新住民為主,制定一系列東南亞語言、文化專家培育政策,並鼓勵大學將原已飽和的外文(英文)系改設為東南亞語相關學系,以利推廣我國與東南亞國家深化交往之基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台灣食品標示的品項與內容雜多,消費者面對眾多化學名詞,大部分都不清楚其意涵。尤以國人常食用之泡麵為主,其標示內容成分,共多達近百種以上,面對眾多的化學名詞,民眾不見得全盤了解,故學者及專家建議適當標示食品成分,才能真正保障食安。爰此本席要求衛福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將現行標示品項朝向簡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智慧型手機為國人每日必用之3C產品設備,其裝置中的APP程式更為五花八門,然年輕人持有智慧型手機為多主流,政府單位針對APP卻未做分級管理,如時下常用的社交軟體,較易成為犯罪之所用。故本席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儘速與販賣手機業者、電信公司、手機APP程式開發販賣商等,共同研議制定未成年使用APP之相關分級規範或限制,以確保未成年者不受犯罪之誘惑或迫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大眾運輸系統,如台鐵、高鐵、捷運等,常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誤點或停開,然大部分民眾在抵達車站後才發現延誤情況,常因此引發搭車乘客不滿情緒,更造成民眾不必要的時間、金錢成本浪費。故本席要求交通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同研議,針對大眾運輸系統,受到突發事故而產生延宕時,應立即主動以簡訊等方式,傳遞訊息致民眾手機,或以訊息跑馬燈方式,在各電視頻道進行宣傳,讓民眾能在第一時間掌握交通搭乘資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全國國中小、幼兒園等營養午餐,先前除受食安風暴影響外,更爆發某縣市營養午餐食材供應商,使用逾期食品加工使用,嚴重影響學生健康。故本席要求教育部、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參酌新北市政府推動之「安心蔬菜計畫」或其他相關政策、研究報告等,擬定學校營養午餐提供有機蔬菜與在地食材之政策,以提升學生飲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我國學童過胖比例接近26%,恐增加三高、心血管及癌症等疾病年輕化;另我國營養午餐在追求安全、健康等飲食環境下,卻造成孩童大量購買外食,並促使營養午餐成為大量廚餘,使原本政策美意大打折扣,主因係為我國欠缺「食育」教育。故本席要求教育部、衛福部相關單位,應跨部會儘速研議我國食育政策,從小培養孩童正確的飲食認知與健康豐富的飲食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於毒品濫用問題以三級毒品為主要,其中K他命更為大宗,以現行法對於持有三級毒品罰則僅有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行政罰似不能有效嚇阻毒品施用者,本席建議相關單位對於K他命及其他類似之三級毒品等級與罰則進行修正研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曾委員銘宗,針對「比特幣」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要求政府嚴格把關,減少掛羊頭賣狗肉之不法,據悉部分上市公司,常有以灌業績來美化財務之行徑,藉民眾無相關資訊或不甚了解之盲點,以華麗藻詞吸引投資人投入大筆金錢,甚或明明景氣不佳市場低迷,卻仍鼓動投資人危機入室,肇致民眾財物損失,為保障全體投資人權益並免遭誤導而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據報導寒假過後諸多縣市將可能取消國小免費營養午餐,並改為部分由家長負擔乙節,咸認此舉形同變相加稅,不僅加重民眾生計負擔,亦將衝擊市場消費力,導致經濟更形萎縮,建請政府主管機關應審慎思考,並同意全額補貼地方政府,讓國家未來主人翁繼續享有免費營養午餐,以彰顯政府福利政策,為避免徒增影響國內本來已形同萎縮之經濟發展,平添更多不穩定變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基於鼓勵青年返鄉創業並防止人才外流,建請政府大幅放寬青年創業貸款最高額度為新台幣1,000萬元,育成輔導及具有開創性、趨勢性行業青創貸款最高額度則不受限制,另返鄉創業的青年創業貸款額度一律加倍提供,期盼實質協助青年創業,保障青年成家,更協助地方留住人才,俾利國家經濟總體競爭力之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媒體披露,多數公私立中小學午〈晚〉餐質量不符社會期待,引發諸多聯想,家長迭有抱怨與質疑,特要求政府當局責令主管機關深入查察並儘速導正,若發現事涉不法則依法嚴辦,絕不寬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航空公司高齡機數量,據主管機關民航局資料顯示,居然高達59架實不可思議,本席質疑交通部及民航局,為何不能立即終止高齡機繼續升空營運,反而還放任國內各航空公司的高齡機載著旅客世界趴趴走,這對於飛安難道不會造成極大威脅?更遑論民眾搭機恐慌的感受,主管機關應深入查察,在未能清楚向國人說明及確保飛安無虞前,對相關高齡機應有必要限制措施,嚴重者應要求立即停飛並汰換,否則處以停飛之重罰,期確保飛航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經濟整體景況非但未見春燕,返還持續低迷,百業不見景氣,物價卻迭迭飆升,人民幸福指數偏底,生活壓力沉重!為照顧清寒學子,籲請政府應考量協助減輕助學貸款負擔,除透過協商優折應償還學貸餘額,並可考慮「以工代償」模式還款,讓清寒子弟學成畢業後能安心就業立身成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方在幾無預警之下,突然於105年2月1日啟動「陸客中轉」機制,這是我方爭取許久,但卻一直未獲積極回應之事,且據悉陸委會直到當日才確實掌握情況,顯見事態發展並不尋常。此8名陸客分別自南昌、重慶、昆明等三個試點搭機來台,再轉機前往曼谷與洛杉磯,然耐人尋味的是,自這8名陸客搶得來台中轉的頭香後,迄今未見「後繼有人」?彷彿船過水無痕,且更值得推敲的是,過往中轉問題一直卡在陸方堅持「兩證一簽」,但據報導,首發的陸客中轉卻僅持機票、護照及入境國簽證,未備「兩證一簽」即順利過境,與國際慣例無異,這是否將形成陸客中轉標準模式?陸方事後也未做出明確的政策說明,此種事前未告知事後不說明的方式,難道不耐人尋味嗎?尤以此舉;緊接在陸方限縮陸客來台名額後,更引起外界諸多揣測,咸認為是棍棒胡蘿蔔兩手策略。本席以為;縱然「陸客中轉」真屬突破性進展,我方卻不能一廂情願,尤其是總統當選人背負「遠中」甚至「反中」基本教條,兩岸可能漸行漸遠,如何在政治與經濟的鐘擺間,取得完美平衡?及維護尊嚴又不失現實利益?將是政府未來嚴酷的考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日前正式在紐西蘭簽署,籲請政府應再快馬加鞭,積極以應。加入TPP能增加出口改善經濟,更有使法規與國際接軌、帶動投資等諸多利益,對台灣絕對有利。理論上說;產業與國民應支持都來不及,遑論堅決反對;但實情並非如此。消保團體擔心食品安全、農民擔心開放、勞工害怕失業、公民團體擔心貧富差距惡化及喪失環境主權,各種反對聲音在瀰漫中。這種情勢意味著要凝聚共識成功加入TPP,重點不在反覆宣導非加入不可的原因,更不在要求各部會用光速進行法規盤點,而在於告訴大家這些擔心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多慮了;更要告訴大家,對我們的衝擊果真出現時,程度會多大?影響有多深?更重要的是,政府將會如何因應、控制、消除食安風險、產業及勞工衝擊、改善貧富差距及確保環境主權。遺憾的是,目前政府的推動重點仍停留在繼續辯護加入的迫切性及要求各部會加速盤點;這些工作並非不重要,卻不是凝聚共識的關鍵。政府要想推得動TPP,關鍵必須是對症下藥,例如對於美豬、日本食品及基改作物等食安問題,必須責成相關部會提出讓人信服的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要責成勞動部及農委會不能再置身事外,而要積極端出有感的輔導協助措施,才能導正國人誤解,早日完成準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本沖繩縣的副縣長及漁民於日前向內閣反映,希望日本政府能修改「台日漁業協議」,將部分協議適用的海域及漁場摒除在協議之外。建請政府重度關切此事,不只要維護我國漁民權益,更要捍衛我國主權,展現我國堅定維護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高雄美濃2月6日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造成台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為了強化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效能,建請內政部修正建築相關法規,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將推動的新DRGs品項,健保署應加強品質查核及人命維權配套作為,提出如何有效監測,鼓勵醫院提供有效的積極治療,讓醫院能夠正確、有效地照顧病患;對重症及複雜度高的病患,健保署雖採事後審查,但要鼓勵提倡醫療品質從優給付核實申報者。積極多元有效溝通,提出完整合理配套作為,讓對的事做對;也期望未來新制能除弊並興利,讓台灣健保永續經營造福國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燈會為觀光局每年辦理國際性燈會活動,近年為結合觀光,展出場地多選在高鐵站週邊,惟今年燈會舉辦時似乎未考量民眾搭乘高鐵之便利性,使得桃園高鐵工作人員屢成民眾抱怨對象。為降低台灣燈會舉辦對高鐵乘客產生之影響,並避免民怨打擊高鐵公司員工士氣,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管制方式,讓桃園高鐵站在燈會期間能維持以往之便利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幾年來屢傳出大樓外牆磁磚剝落事件,為保障行人安全,及避免近幾年天氣詭譎多變,颱風、氣候異常等導致部分大樓外牆磁磚剝落,營建署應將屋齡超過十年之大樓外牆檢測納入每年主動申報機制。此外,現今我國各大樓外牆的磁磚或石材,不論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民間的建築團體,對於如何貼著與工法,至今都尚無一套標準施工規範,相關單位應儘速訂定磁磚與石材的施工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每次地方政府招考清潔隊員,總會出現一些碩士、甚至博士高學歷者報考,此為碩博士在校所學專長,在就業市場上缺少需求所致。培養出一名碩博士,國家需要對其投入許多高教資源,但其最終才無法以其所學回饋貢獻社會,明顯是國家資源的浪費,主管機關應檢視台灣高等教育與就業市場及社會發展需求的銜接上之問題,以免資源浪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近來一連串釣魚臺以及南海主權爭議,引起國人及國際高度關心,因事涉歷史淵源、國人情感、漁業開發、經濟活動、國防戰略價值、國際政治角力以及實質管轄權等多方因素,政府相關單位應共同組成專責跨部會小組,向國人和國際做出適時適切回應與宣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徐委員國勇,為降低我國交通亂象以及肇事率,就駕訓班申請派督考申請資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徐委員國勇,就臺北市政府已將大巨蛋案相關卷證移送法務部、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以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針對該案是否已立案偵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意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度持續下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徐委員國勇,就近日網路流傳影片中,憲兵結訓操演分列行進腳步十分凌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影響國軍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2月26日:由委員陳曼麗、陳明文、簡東明、林淑芬、江啟臣、顏寬恒、劉建國、顧立雄、孔文吉、高志鵬、周春米質詢。

3月1日:由委員黃國書、莊瑞雄、賴士葆、蔡易餘、賴瑞隆、張麗善、張廖萬堅、黃秀芳、王惠美、蘇巧慧、鍾孔炤、柯建銘、林德福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臺灣地處颱風常襲,地震常發的地帶,災害潛能大、災害頻率高的地區。一般民眾每每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撥打的電話大多是「119」。而當大多數民眾逃離災區、遠離危險時,消防人員秉持「別人的出口,是我們的入口」的精神,前往災害現場、搶救受困民眾。然綜觀我國目前消防體制長期以來面臨人力不足、福利待改善等相關現況。此現況有頓挫消防人員工作士氣,影響執勤效率之虞。故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針對消防體制與現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改善計畫,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臨時提案,鑒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辦理之「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計畫」雖然立意良善,因全國各原鄉地區偏遠,後續維護費用龐大,難以維護。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NCC於規劃3G屆期釋照,供行動寬頻業者(4G)從事業務時,將「取得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業者須提供偏鄉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之人口覆蓋率達80%以上的行動寬頻服務」列為「事業計畫構想書」、「事業計畫書審查作業」通過之審查必要條件,以解決原住民族地區網路基礎建設嚴重落後問題,提升原鄉數位學習機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4人臨時提案,針就0206美濃地震後老舊校舍安全重新引發民眾及家長關切,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政府為進行老舊校舍補強改建整體計畫,98至105年總共編列了649.087億元經費,然根據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老舊危險校舍及充實設備作業要點」(已於105年1月21日修改名稱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要點中明列補助對象除校舍結構安全有疑慮者外,尚包括補助資訊教學、圖書、遊戲器材等設備,此違反政府重要政策計畫經費專款專用原則,並增加事後考核監督計畫執行成效困難度,據此,爰要求教育部修正作業要點,補助項目應限定與校舍結構安全補強或者改建有關者,以利事後監督並避免政府公帑虛擲,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隨著科技發展的進步,3C產品的使用越來越普遍,根據媒體報導眼科醫師調查顯示,有超過八成學童有使用3C的習慣,平均每天使用超過2小時,導致近視機率增加,且近視發病年紀越小,近視度數增加越快,日後發生高度近視機會更高!但該調查卻發現,有近三成家長不知道高度近視可能帶來黃斑部病變、視網膜剝離等後遺症。根據教育部統計,民國85年國小六年級學生的視力不良率為46.92%,但到民國103年已成長到64.55%,18年間成長近18個百分點,增加1.37倍,顯示學童近視問題是日趨嚴重!而根據國民健康署於103年進行視力防治研究計畫結果發現,每周戶外活動至少11小時,可以減少55%發生近視機率。爰提案要求行政院透過各類管道加強向家長宣導減少學童使用3C時間,避免用眼過度可能造成的視力傷害,同時對於國中小學童在校非必要之3C產品使用時間進行限制,並增加學童在校的戶外活動時間,減少眼睛肌肉緊張延緩眼球增長,以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鑑於我國地震、颱風等災害頻仍,惟民眾防災意識不足,社區與學校缺乏常設性組織因應災變,一旦爆發大規模複合型災害,將嚴重損及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因921震災與0206震災皆發生於夜間,爰建請內政部加強夜間防災及全國疏散避難地圖之宣導,設計動態疏散避難導航資訊App,結合地方政府擴大實施社區及夜間防災演習;另建請教育部協助各級學校建立常設性校內防災機制,定期舉行校園防災教育及演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乃為全球趨勢,政府近年來不斷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惟隨著政府資料開放資料不斷增加,如何善用與監督資料的應用仍未有完善的配套。有鑑於此,爰提案建請審計部盡速研議將資料開放程度納入審計查核及建立公民參與審計平台之具體作法,並於民國105年起試行、民國106年正式施行參與式審計,以使公民得隨時監督政府施政,並提出相關建議,抑或糾正與檢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監察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鼎金系統交流道國道十號東行方向增設銜接國道一號北上匝道計畫業經本席多年爭取,本已於103年5月間核定,今為求進一步降低對周邊區域之交通衝擊,擬將工法改為大跨徑沉箱基礎設計方案,經費因而增為6.42億元,由於本工程對於紓解國十北上銜接國一之交通需求具有實質效益,亦能改善市區大中路平面道路壅塞情況,改善行車危險問題。爰此,要求交通部、行政院儘速辦理本案基本設計審查確定方案可行性,並同意經費調整,以期早日改善鼎金系統交流道之交通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林俊憲、陳亭妃、張廖萬堅等23人臨時提案,建議針對台南206大地震嚴重災損的情況,行政院應儘速召開跨部會震災優先處置會議,討論內容應首重協助受災戶解決銀行房貸及受損廠商減免所得稅等問題,其中對於受災戶房貸除應比照九二一大地震相關優惠外,至於房貸本金及貸款部分,應體恤受災民眾,建議經政府認定無論全倒、半倒或是無法居住使用者,政府應給予房貸的本金利息全部減免。國難之際,政府本應傾國家之力協助受災戶得以重建家園,渡過生理心靈的悲愴陰影,早日揮別陰霾恢復既有生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內多數土地皆屬國防部、中油、台電、台糖等國營事業,然前述土地目前皆以未來使用規劃等理由,未能配合亞洲新灣區政策,釋出土地,尤以205兵工廠仍未有遷建計畫,多年來亞洲新灣區開發計畫,因中央未能全力支持,導致進度延宕,故建請中央政府應針對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擬定策略發展計畫,配合協助釋出國有土地,以帶動引進金融服務、觀光文創、企業總部、創新產業之進駐,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劉建國、陳瑩、吳思瑤、張廖萬堅、林俊憲等24人臨時提案,鑒於105年2月6日發生於台灣南部芮氏規模6.4之強烈地震,造成上百人死亡及大樓倒塌等災損,為安置受災民眾,使災民早日恢復正常生活,建請行政院應比照「莫拉克風災租金補助辦法」,提出「二零六震災災民租屋補助方案」,並就災民實際居住情形,放寬上限,以使災民在後續居住問題上能獲得幫助,早日回歸正常生活,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何欣純等18人臨時提案,基於平衡國家發展、促進社會團結,且鑒於日前台南發生強震災情,為提高我國承擔自然災害風險之能力,首都減壓為當前必要作為,台中為台灣中心點,交通機能便利,將立院遷至台中之阻力小,且能順利解決本院每年支付高額租金違法使用學校用地等問題,爰建議將本院遷至台中,並設置「遷建規劃監督委員會」,負責本院遷院之選擇、新院區之規劃與設計、遷建預算之編列,以及興建之監督等事宜,請公決案。

決議:交本院總務處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4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族文化根源在部落,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及第12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政治參與、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惟原住民族人春假祭祀文化及各族歲時祭儀均正值國內旅遊旺季,因東部鐵路幹線常一票難求,致使族人常無法返鄉參與祭祀及祭儀文化。為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推展及保障其文化權,避免原住民族文化式微斷根,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原民會針對花東原住民族人於特定節日返鄉參加文化祭祀、祭儀活動期間,開設「原住民族返鄉文化專列」,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協助30年以上老舊工業區住宅辦理都市更新,以符合都市機能及防災需求,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第2案至第5案,其餘均照秘書長編擬草案處理。【民進黨黨團針對議程草案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案至第5案為: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委員鄭寶清等42人擬具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予以通過。】

貳、105年2月2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國民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賴士葆委員同意與親民黨黨團財政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互換委員會。

參、105年2月2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如有重要急迫時,於每週星期五或其他時間隨時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