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3分至12時1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11分

3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0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8分、2時30分至6時29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黃昭順  鍾孔炤  李彥秀  曾銘宗  陳歐珀  徐榛蔚  林德福  陳宜民  許淑華  賴士葆  鄭麗君  陳明文  林淑芬  陳亭妃  蔡適應  劉世芳  林麗蟬  蔣乃辛  徐永明  王育敏  管碧玲  黃國書  李鴻鈞  吳秉叡  蘇震清  趙天麟  陳素月  吳焜裕  李昆澤  段宜康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江永昌  葉宜津  邱議瑩  李俊俋  蘇巧慧  張宏陸  林俊憲  高志鵬  吳思瑤  黃秀芳  吳琪銘  黃偉哲  呂孫綾  柯建銘  林靜儀  陳 瑩  林為洲  鍾佳濱  蘇治芬  王金平  賴瑞隆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張麗善  許智傑  王惠美  劉建國  呂玉玲  吳玉琴  蔡易餘  余宛如  羅致政  蘇嘉全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曼麗  許毓仁  柯志恩  鄭運鵬  周春米  徐國勇  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劉櫂豪  鄭寶清  蕭美琴  姚文智  蔡培慧  黃國昌  羅明才  尤美女  楊鎮浯  陳學聖  江啟臣  趙正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廖國棟Sufin.Siluko 莊瑞雄  高金素梅 陳超明  顏寬恒  邱志偉  蔣萬安  費鴻泰  洪慈庸  吳志揚  楊 曜  王定宇  陳雪生  馬文君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應元  顧立雄  陳怡潔  林岱樺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蔡其昌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行政院副院長

杜紫軍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外交部部長

林永樂(請假,由侯次長清山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高廣圻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交通部部長

陳建宇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

 

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陳士魁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蔡玉玲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政則

 

行政院政務委員

馮 燕(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蕭家淇

 

行政院政務委員

鐘嘉德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石素梅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馮明珠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祖嘉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夏立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志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儷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董翔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周源卿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俊逸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萬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黃富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崇儀

 

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行政院發言人

孫立群

 

(列席時間:3月4日)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行政院發言人

孫立群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蔡玉玲(上午10時30分至12時20分請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崇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夏立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江義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萬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林永樂

 

國防部部長

高廣圻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陳士魁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主任委員

董翔龍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祖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志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秀明

 

(列席時間:內政組:3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20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50分

外交及國防組:3月8日下午3時55分至4時27分

經濟組:3月8日下午4時32分至6時29分)

 

  席

院長

蘇嘉全

  席

秘書長

林志嘉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處長

張智為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1人擬具「花東快速道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食品回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案同意撤回)

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案同意撤回)

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預算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陳瑩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七十四、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本案同意撤回)

七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八十條之三及第八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0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九十六、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葉宜津擬撤回前提之「兒童及少年扶養津貼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與效益評估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促進產業發展」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管制考核」項下「施政計畫管制」凍結二分之一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相關經費720萬元,凍結36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原列1億2,947萬3,000元,凍結7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原列2億4,044萬元(法定預算數2億3,744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原列8億0,720萬元,凍結5,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項下原列3億9,969萬3,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營建署及所屬「公園規劃業務」原列2億1,766萬5,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3億0,671萬5,000元,除「解說教育計畫」1,280萬元、「保育研究計畫」2,822萬4,000元之外的經費,凍結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中「經營管理計畫」4,541萬3,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園區遊客保險機制推動計畫原列400萬元,凍結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之「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原列第1年經費3,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3,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經費1億4,239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替代役役男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893萬1,000元,及「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887萬5,000元,合計1,780萬6,000元,凍結6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原列12億2,756萬元,凍結2,0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7,128萬6,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營建業務」原列12億3,163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列3億元,凍結3,000萬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產試驗所檢討並合理調整職務宿舍使用收費標準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加強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進度及提升山坡地超限利用整體改善率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海空運科技研究計畫」、「低碳運輸系統發展計畫」3,038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八)、(十四)、(十五),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三),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醫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凍結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中醫藥政策發展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院營運輔導」項下「補助所屬醫院偏遠地區醫院重整服務效能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財源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缺口,檢送健全國保財務結構之改善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社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之補助國立圖書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圖書館強化服務功能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12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特別費」二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原列2,751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8,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及辦理高教創新轉型業務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25億3,082萬5,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152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原列3億4,393萬3,000元凍結之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1,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中「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行政業務」中「體育行政及督導」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原列1億5,174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3,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4,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交流」中「鼓勵國外留學計畫」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業務費經費之四分之一,共計1,114萬元,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矯正業務」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10億4,266萬6,000元,其中編列之「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9,87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考選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銓敘部函送「退撫基金投資政策與規範及參據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資料通盤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7項公共工程委員會決議(五),經費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中「資訊管理」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晶片設計實作計畫」及「儀器科技發展計畫」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除歐盟科研架構國家聯絡據點750萬元外)91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3,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8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科學研究」預算凍結2,0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一般通電裝備」中「劍龍級潛艦電戰系統性能提升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裝步戰鬥車」預算凍結1億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國軍地面部隊C4ISR系統-先導生產階段」預算全數凍結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國防部函,為105年度「教育訓練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國防部函,為105年度「教育訓練業務」於「作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凍結2,0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國防部函,為105年度「軍事人員」項下「主副食與口糧」預算凍結5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國防部函,為105年度「軍事行政」項下「督察作業」預算凍結1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一),「軍事行政」預算凍結5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軍事行政」預算凍結1,000萬元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併「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處理。

一九六、外交部函送「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司法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5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陳碧涵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貴敏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李貴敏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吳育昇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5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周倪安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楊玉欣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三、考試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有鑒於手機APP叫車服務Uber於我國產生諸多合法性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PM2.5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交通部去年承諾機場捷運將於今年3月通車,然經高鐵局測試近46項劇本中,尖峰時間3分鐘發車、直達車35分鐘抵達與普通車平均時速等測試,始終達不到標,連下階段的系統整合測試都無法開始,3月通車確定無望。機場捷運6度跳票,不僅不符國人期待,其中是否有人謀不臧更需調查,爰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擬具檢討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本次流感季自去年7月1日以來,已累計771名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其中69名死亡,根據資料發現,重症患者有9成5以上未接種流感疫苗。顯見行政院並未積極宣導民眾接種疫苗,造成本次流感大流行,為避免感染人數持續上升,增加醫療人員負擔,除要求行政院於一周內擬具檢討報告外,還應加強宣導民眾接種疫苗,降低民眾染病機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勞動部因應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修正,而將施行細則第23條有關國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項目修改,致使勞工休假權益受到影響。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於誠正中學為矯正教育重要學校之一,戒護人員是否充足係矯正教育亦攸關學生以及教職員工之安全,但誠正中學學生目前有270餘位,而警衛隊目前僅有31位警員,扣除輪班及休假,實有人員不足之情形,本席建議相關單位研議誠正中學以及其他矯正教育單位之戒護人員數目是否充足進行通盤討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臺灣民眾使用安眠藥,一年的數量統計達到3.39億顆,儼然成為藥物濫用之現象。然衛福部針對安眠藥之使用而制訂「安眠藥稽核專案計畫」,其績效仍不理想。故本席要求衛福部,對於民眾因睡眠障礙的因素,而長期大量使用安眠藥之現況,應從重視醫療睡眠中心等相關專業部門看診建置及宣傳,讓民眾可以真正了解問題,才能達到對症下藥的效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為洲,有鑑於網路購物網站近期蓬勃發展,新型態的網購模式層出不窮,利用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於不知情狀況因而發生許多消費爭議。本席建請相關單位針對國內拍賣網站業者,於相關易於定型化契約內引發消費爭議條款需要清楚明顯提示消費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教育部推動公立大學合併後,引發將合併雙方師生不滿,對於即將報考學測、指考的高三學生,也影響其志願的選填,家長們亦怨聲載道。為因應少子化,讓教育資源更加集中化而選擇學校合併,其精神與目的系為正確,然合併成功與否,取決於兩校師生的意向動態。故本席要求教育部,應儘速針對大學合併的模式,建立一套兩校溝通協調之管道,並擴大由學生代表、教授代表參與,在獲取共識下,再行推動合併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台灣消防人員人力不足和工時過長之問題,致影響救災之效率,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維護,實現憲法維護人民福祉和社會安定,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檢視目前消防體制和研議相關改善政策,完善目前消防系統,提升救災效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健保署近日推動「跨院照會」制度,引起醫師與民眾反彈,主因係醫學中心醫師須外出至地區醫院訪視病患,在此期間,本身的業務或需治療的病患也因此耽誤;病患在轉診後,其轉置過程是否妥當或途中發生任何問題,將可能引起更多醫療糾紛。故本席要求衛福部對於「跨院照會」制度,應先行暫緩推動,並與醫界、病患就行溝通與調查意象,再決議是否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蔡委員易餘,鑒於水上鄉是嘉義縣人口最稠密鄉鎮之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路高架化計畫」卻未延伸至水上鄉,不僅阻礙北迴歸線太陽館發展,且造成當地交通堵塞狀況惡化,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建請交通部審慎評估,將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至水上南靖糖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蔡委員易餘,鑒於水土鄉老年人口比例高,爰水上火車站擬增設無障礙電梯,以利鄉親。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4年將該工程編列於「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中,工程一再延宕。建請交通部評估檢討電梯興建乙案,提前辦理,並提出具體完工時程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台南大地震」造成超過上百人傷亡,以及許多建築也受地震影響導致房屋塌陷。而根據教育部統計,截至105年2月15日止,全國共計有485所學校因地震影響導致結構受損,部分學校甚至出現校舍磚牆裂開、鋼筋外露、天花板掉落等結構性及非結構性震損,影響校園環境安全!行政院自93年起陸續進行學校建物耐震力評估及補強,迄今已投入超過700億元經費,確保校園建物的耐震能力達到CDR值大於1.0的安全標準,以維護學生安全。但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全國仍有超過3,000棟校園建物尚未完成補強,甚至還有122棟校園建物是高度震損風險但尚未完成拆除,使學生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為維護學生就學安全,並且參考日本防災經驗,提高學生面對地震發生時的避難能力,爰要求行政院:一、全面清查各級學校內所有建物受損情形,加速有安全疑慮之建物或老舊建物修復與強化,確保學生就學安全。二、將各類防災避難及事前準備知識納入課程綱要,提高學生對於災難認知及應變能力。三、仿效日本防災教育,每學期應實施各類災害避難演練(例如:火災及地震演練),提高校園師生面對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熟悉度,並責成主管機關嚴格監督學校落實各類災難演練,確保學生就學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學生於註冊後因故辦理退(休)學,退費引發爭議,籲請主管部會正視。近來各校已陸續開學,然因註冊時間未必齊一,再因考制因素,各校錄取新生(含轉學生)之通知時間亦不全然相同,肇致考生及家長因有顧此失彼的擔心,多於學校註冊期限前即完成繳費,以保證有學校可讀,惟在其間當其他學校亦告知被錄取,或其他原因學生後悔欲選擇他校時,在申請已註冊學校退費時卻迭生爭議,雖然教育部已有明文規定,但繳費時家長及學生並未獲知相關資訊,肇致爭議及財物損失,為保障學校、學生及家長權益,請教育部應即補強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十二年國教一綱多本衍生弊端,爭議迄今不斷,要求主管機關正視並速謀因應策略。特別是自今(105)年起高教少子化海嘯所引發的大學退場、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全面免試入學和課綱調整等爭議性較大,在整體條件未臻成熟,全民共識亦未完全整合,有關一意孤行實有待商榷,本席籲請政府允宜謙卑、謙卑、再謙卑,先凝聚社會共識、尊重教育專業決策意見,才能穩健的採行正確、可行的教育行政手段。千萬不要政治正確、民氣可用,使得國家教育陷入意識形態或民粹改革的漩渦之中。另有關一綱多本加重家長負擔部分,教育主管當局應立即調查並檢討調整,以杜絕官商勾結,避免汙染教育美名!製造社會疑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昭順委員,針對企業放無薪假人數又見新高,要求政府應主動積極設法遏阻,確保勞工權益。據勞動部日前公布最新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統計數字,截至本(105)年2月1日昨天止共42家、1,346人實施,比上一期增5家、人數增166人。本席具體建議政府應考慮實施課徵「企業道德捐」,合併實施取消企業租稅優惠,有效反制企業假藉成本考量,對員工任加施行無薪假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或許因為即來的政黨輪替影響,近期大陸來台旅客已有大幅減少趨勢,未來政府近有芻議,擬將開放東協十國人民「入境免簽證」的優惠措施,從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裡的理論,分散風險做法是正確的。但從現實面看,開放免簽追求的並非數大就是美,而必須考慮安全、對等、效益及我風險管理的能力。例如,日本僅對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及泰國等四國實施90天的免簽,其他國家則無,究因為何?據勞動部統計,目前在台行蹤不明外勞高達五萬人,佔所有外勞總人數的10%,情況難稱輕微。故若貿然全面開放東協十國免簽,不但可能加重外勞偷渡、逃跑和非法打工的亂象,更可能造成恐怖分子入境管制上的漏洞。爰此;本席建議;在免簽政策上要「戒急用忍」,先行全面深入評估與考量,不但要參照日韓等國的先例,更要在台灣特殊政治環境下取得對等的尊嚴;同時在「積極開放」東協觀光客來台時,要對外勞及可能的恐怖分子出入境進行「有效管理」。否則,只會在分散市場風險的同時,為台灣帶來新的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景氣寒冬引發不肖人士諸多新興詐騙手法,藉投資人需款急切或想快速獲利心理,假「精準專業團隊」名義,主動熱心提供投資人「必漲飆股」,連月來已造成不少股市投資人上當,損失鉅額財產,要求有關當局應即全面追查究竟並揪不法,俾還給自由市場純淨有秩序之投資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要求政府全面檢測山坡地住宅及週邊工業區,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和建物結構安全,避免導致類似早期林肯大郡土石流,及這次大陸深圳工業區山崩悲劇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學校和補習班有關罹患腸病毒學生自主管理仍有漏洞,為恐增加腸病毒群聚感染危機,要求有關當局嚴令查察並依據事實懲處,以確保絕大多數學生的健康為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勞動部官網設置之勞退新制退休金試算系統有誤,其試算規則不僅採用錯誤平均餘命,更以不符法令之利率進行計算,致民眾試算結果較實際領取數額為高,勞動部後經媒體詢問,承認系統於10年前架設後並未更新相關參數,雖其表示近日將進行修正,最快年中即可完成,但已嚴重影響國人對於政府資訊之信心;惟政府各單位於年度預算多編有資訊系統相關維護費用,更應確切落實資訊更新之責,爰建請設有政府試算系統之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視更新系統內容,並定期為之,以提供國人準確資訊,克盡照顧國人之責,確實維護政府信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監察院就軍方、在全台各地輸油管線、油池安全問題,完成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軍方位在花蓮至台東之間,有長達192公里的輸油管線,都逾期未做「緊密電位檢測」,顯示軍方在油管妥善情形將無法確實掌握,恐存油料滲漏風險,對於花東地區居民生命安全儼然為一不定時炸彈,爰建請國防部應儘速檢討改進,確保管線監測安全無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來國人著重環保意識,健康照護議題亦為關切重點,台北市政府更據此要求所有瓶裝水、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退出校園,並自今(105)年8月1日正式實施,市政府則從4月份開始施行,未來市府、學校的餐廳及店家,將不主動或免費提供一次性或美耐皿餐具,機關或學校內也不會販售任何瓶裝水;查教育部所訂「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並無限制瓶裝水不得於校園內販售之規定,然校園規範影響學生權益甚鉅,於各學校尚未確定是否有足量飲水機或消毒清洗設備即斷然宣布強制施行政策之時間,顯失妥適,建請教育部應就「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進行檢討,以避免學生權益因各縣市學校標準不一而受損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流行性感冒疫情猖獗,至本(2)月25日止,已累計771例重症患者,可謂爆發近年罕見的重症潮,而孩童因免疫機能尚在發育,更是受病毒感染之高風險族群,全台各級學校開學僅2週,已超過40個班級停止上課;惟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就季節性流行性感冒訂定相關停課標準,造成各縣市政府停課標準與停課期間不一,校園防疫措施顯然尚欠健全,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快就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研議停課標準,俾利全國各級學校防疫標準一致,以維護學童健康,並健全校園防疫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中央政府之各項交通建設長期以台灣西部地區為主,缺乏全國整體性之規劃,導致東西部交通發展嚴重失衡,尤其對於花蓮縣境內之相關交通建設推動與公路工程拓寬改善計畫更是大幅落後,連帶都市、經濟、產業、醫療等各項發展皆受到限制,更甚者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嚴重影響花蓮民眾權益,台九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刻正進行中,並訂於民國106年底全線通車,作為東台灣地區之重要主道路,勢將有大量車流經由台九線進入花東縣市,惟台九線花蓮至台東路段僅二線車道顯已不敷使用,對於台九線各路段交通狀況及居民行車安全恐造成嚴重衝擊,相關路段之拓寬,更是刻不容緩之要務。爰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儘速就台九線尚未拓寬路段進行拓寬作業,並訂定專案預算條例,以利國土交通完整,使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永續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3月8日委員個人質詢)

(3月4日:由委員徐榛蔚、吳思瑤、廖國棟、何欣純、呂孫綾、蔣萬安、吳玉琴、陳素月、費鴻泰、蔡適應、余宛如質詢。

3月8日:內政組由委員羅致政、陳其邁、楊鎮浯、邱議瑩、高潞‧以用‧巴魕剌、林麗蟬、徐志榮、陳怡潔、李彥秀、陳瑩、Kolas Yotaka、李俊俋、王金平、鄭寶清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羅致政、徐國勇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黃偉哲、蕭美琴、周陳秀霞、陳賴素美、鄭運鵬、呂玉玲、蘇震清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經濟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等23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原住民地區因颱風、地震、寒害、土石流等重大天然災害,危及原鄉原住民族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甚鉅,且災後重建所需的時間漫長且經費龐大,造成許多原住民族人無力繳納相關公共事業所必須繳納之費用。政府為有效保障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公共事業水、電、瓦斯具體優惠減免受災戶相關減免措施,以紓解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重建之壓力,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臨時提案,針對茲卡病毒於美洲爆發大流行;而南部地區登革熱問題亦嚴峻,去(104)年光台南、高雄地區即累計近4萬例感染個案,死亡數更是雙雙破百!面對傳播方式、症狀皆類似的「茲卡病毒」,南台灣十分有可能再度成為「重災區」!如此相近的兩種病毒若同時肆虐,更難保不會異變為新形態病毒,屆時疫情恐將難以控制!因此,特提案於高雄成立聯合防治中心,選於已成立「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的高雄醫學大學作為基地,嚴防登革熱一再爆發、甚而「本土化」,另將茲卡病毒圍堵於境外,不讓民眾「蚊」之色變,確保全民安全生活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加速規劃多元托育系統,健全臨托機制,打造友善育兒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並應於制定相關政策時考量城鄉差距,避免城鄉托育資源失衡,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蔣乃辛、李彥秀、林麗蟬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全球排碳量居高不下,導致暖化加劇,造成豪大雨頻率增加、海洋暖化、極區海冰減少、海平面上升等異常現象,對於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影響與威脅。而台灣每年人均排碳量亦高達12噸,排名世界第十八,亞洲第一,政府必須正視此一危機。各國為了減緩地球溫室效應,除了大幅降低化石燃料與燃煤發電外,相繼投入綠建築的推廣,台灣近年來也開始鼓勵綠建築,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台灣綠建築占總建案比例從100年的1.4%,到104年增加為2.4%,雖然在緩步成長,但仍有將近97%的建案仍是節能減碳功效不佳的一般建築,因此政府與民間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以增加節能減碳的效益。為減緩氣候暖化可能造成的危害,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將綠建築列為優先政策,成立跨部會專責推動機構;修法獎勵新建綠建築與建立完整的評鑑機制;建構綠建築教育與諮詢平台、加速教育推廣與培育綠建築專技人才;補助研發與提升我國綠建材節能效用、設計水準與興建量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全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經校舍結構耐震能力評估,仍有3,510棟具中度或高度震損風險以及老舊校舍尚待補強或拆除,一旦於上課時間發生重大震災,將嚴重威脅全國學童生命安全。爰建請教育部,訂定改善校舍建物耐震能力的優先處理次序,並提出預算計畫以及竣工期程,以保障全國學童生命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林俊憲、黃國書等18人臨時提案,針對營建署建造之安平二期國宅社區,鋼筋裸露、殘破不堪,是目前台南市政府發布列管的危樓。206震災地震效應後,已強烈威脅226戶居民及周遭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本席建議行政院應立即以專案方式優先協助地方政府規劃防災型都更計畫,並給予當地住戶於興建期間的全額租金補償,給予民眾應有的居住信心、放心跟安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臨時提案,鑒於動漫產業屬於新興文化創意產業之一環,其所創造的延伸產值無可限量,以韓國經驗為例,早在2012年期漫畫營收已經高達375億臺幣,主要歸功於韓國中央政府的支持。是以,唯有賴政府當局和國家力量支持,為動漫業建構良好的產業環境,始能為動漫業提供孕育與成長空間。目前臺中軟體園區有大里文創聚落、臺中數位圖書館與高等研究園區等適合發展動漫產業的健全環境。爰此,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發展動漫產業發展計畫及促成臺中設置國家漫畫及動畫博物館園區,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19人臨時提案,針對台北市部分行政區分局目前研擬合併,派出所也予以裁撤,惟該政策未經與各區警分局及市民充分溝通與討論而貿然實施,恐引發爭議與民怨。有鑑於此,為維持地方秩序,爰提案要求警政署儘速研議台北市行政區分局合併與派出所裁撤之適法性,且該案須經法定審議程序或交付人民公投為決策準據,於完成此程序前,不得逕自實施此案,以符程序正義,並降低民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期流感疫情延燒,併發重症案例居高不下,已對醫護界造成巨大負擔,而同時在禽鳥間傳播的禽流感疫情也節節上升,如果人禽接觸沒有防疫措施,恐怕造成病毒變異,而使流感疫情有更大規模的擴散。為此,建請衛福部與農委會,加強監控疫情,擬定防疫方案並強力宣導,以使流感疫情能獲控制而解除,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勞工公假制度未臻完備,時發生勞工欲申請公假但不被准許之情事,更有勞工受職場性騷擾,提告後雇主不願給予公假出庭,侵害其法所賦予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勞工權益之精神。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全面檢視勞動法令,建立勞工公假制度,俾使雇主及勞工皆有法可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於「大台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分山線(烏日延伸段)、彩虹線和海線3個部分,全案經費高達927億元,其中台中市政府要負擔部分為534億元。而烏日延伸段早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台中市政府在100年才將其納入本計畫。隨著台中烏日高鐵站的營運,使其周邊快速發展,本席認為以經費多寡和成本效益等因素分析,大慶─烏日延伸段的興建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建請行政院分開核定、先行辦理,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張廖萬堅、陳學聖等12人臨時提案,針對空氣品質不良將有害國人健康,我國空氣汙染防制措施以全年平均計算,且針對空氣汙染警戒時,僅有「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爰提案要求增加空氣品質監測站,至全國每鄉鎮市各一測站,並要求政府訂定空氣汙染警戒時戶外活動與體育賽事應變措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一級病患滯留急診室比率高達5.4%,全年累計3,742位等待病床超過兩天,急診醫療就醫不就急,三成應轉入加護病房的急診病人無法於6小時內入住,其死亡率將大幅上升。根據醫改會指出,我國由於「急診住院收床潛規則」、「醫護不足關閉病床」、「區域網絡難成形」等三大原因,造成台灣醫療呈現壅塞狀態。爰此,醫院應明確落實「一級病人一日內清空」、「加護病房六小時入住」,列為醫學中心評鑑重點項目。並公開「急轉診登錄系統」監測值、「醫學中心病床運用標準」、「急診收治住院比例數據」等,以減少重症病患等待病床時間,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徐榛蔚等20人臨時提案,鑑於農委會「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103至105年度(第二期)」將於本年度結束,然而原鄉地區卻依然迫切需求農路設施建設經費。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農委會續行編列本項經費辦理農路設施改善工作,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全台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大樓建築物超過十萬棟,老舊建築物外牆飾面易因地震、強颱、溫度劇烈變動所造成的熱漲冷縮而剝落,以致於「天下掉下來的重物」威脅或傷害行人的意外事件頻傳。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避免因老舊建物的外牆飾面或磁磚剝落而造成傷害或損失,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針對老舊建屋外牆飾面與磁磚進行全國體檢,並提出相應改善計畫,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臺灣為多元族群之社會,但社會歧視特定族群案件卻層出不窮,如日前電影「大尾鱸鰻2」醜化達悟族人之事件,以及實踐大學使用「野人/原始人」等貶低字眼向日本高中生介紹排灣族石板屋,影視工作者與學術機構對多元文化之基本涵養如此貧乏,令人震驚。為建立起不同族群文化之間的對等交流平台,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針對軍警人員、公務人員、教職人員安排每年度至少二小時以上之「尊重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以期在平等、瞭解、尊重中營造跨族群友善之社會環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1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42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82案委員段宜康等26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5年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本院議事轉播試辦事宜:()鑒於人民對於國會議事公開透明之要求,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各黨團同意將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影音訊號,委託電視頻道業者進行轉播。()為求周延,前項轉播於本屆第1會期擇期開始試辦,由本院公開徵求有意願之電視頻道業者基於公益無償辦理。()本院委託轉播之院會及各委員會議事影音訊號相關權利屬於本院。()為維護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轉播時段內,電視頻道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新聞採訪或評論畫面。()試辦期間結束後,本院將視電視頻道業者轉播情形,檢討是否續行試辦轉播、採行編列預算或透過修法等適當措施,以實踐國會公開、透明之目標。()有關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附件1)及其他技術性協調事項,授權院長核定並視實際情況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院議事轉播畫面拍攝事宜,由公報處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條文」(附件2),提報院會後施行。

三、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薦6位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月1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件1

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草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院長核定

一、(目的)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試辦本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電視頻道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作公益無償轉播,特訂定本要點。

二、(議事影音訊號來源)

本院議事影音訊號來源,為公報處提供之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議事影音訊號。

三、(議事轉播方式)

為維護轉播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轉播時段內,業者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新聞採訪或評論畫面。

四、(議事影音訊號權利)

議事影音訊號之相關權利屬於本院,業者應於委託合約到期後自行刪除,不得再行儲存。

五、(業者之義務)

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議事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二)議事影音訊號不得重製、修改或提供予他人。

(三)應於播出畫面載明受本院委託公益無償轉播。

()不得為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本院權益受損害。

六、(實施日期)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2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第二條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第二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一、刪除拍攝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之規定。

二、增列第四項影像拍攝之原則。

 

會議實況

拍攝角度

1.主席發言時

拍攝主席個人畫面

2.議事人員宣讀時

拍攝主席台畫面

3.主席請人發言時

先拍攝發言系統畫面,待發言者就定位,拍攝發言人之個人畫面

4.委員請官員答詢時

待答詢者就定位,拍攝委員與答詢者之分割畫面

5.委員或官員透過系統引用參考資料時

拍攝簡報系統畫面

6.委員或官員經主席同意在台下發言時

儘可能只拍攝發言者畫面

7.會場內如有選舉時

拍攝主席台或全景畫面

8.會場內如有選舉開票時

儘可能只拍攝得票數看板

9.表決投票時

委員會會議拍攝主席台或全景畫面,議場會議拍攝電子表決系統畫面

10.(會議中)主席未發言,或發言者未經主席同意發言時

拍攝主席台畫面

11.(會議中)休息時

拍攝主席台或發言系統畫面

 

12.(會議中)協商時

拍攝主席台或全景畫面

13.會議失序時

拍攝主席台或全景畫面

 

14.主席宣布當日會議結束(休息或散會)時

拍攝發言系統畫面,再切斷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