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刊

柯委員建銘書面質詢:

質詢時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擬定國家災防戰略,重啟災防修法工程

張院長您的新內閣,是一個沒有蜜月期的團隊,也是一個看守任務型的內閣,考驗與挑戰都極其嚴峻。不容諱言的,歷次的大型災難讓我們在創痛中不斷的推進,例如1999年的九二一震災促使緊急應變工作法制化;2009年莫拉克風災催生避難路線圖與避難所,國軍也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賦與部隊更多積極性的授權與要求,促成「災害防救法」的修正。2014年高雄氣爆凸顯出台灣地下管線問題,這次0206震災則是引爆土壤液化與建築物內部改建問題。

由此角度檢視政府對災害防救的緊急應變機制是否能對症下藥、愈改愈好、與時俱進?記得八八風災(又稱莫拉克風災)當時上任的內政部長是江宜樺,他提出了新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則改為災害防救署的修法,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合併,避免災害防救體系疊床架屋。表面上組織的精簡與調整,目的在提升效率,但上述的修法完全不是救災失靈的關鍵。內政部定位災防辦公室為常設性單位,性質類似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幕僚單位,而將消防署更名為災防署,難道就能脫胎換骨改善救災?這根本牛頭不對馬嘴,再者,政府是否正確區分了救災與重建兩個階段的工作有何不同?再來是災後重建的難關,政府有沒有釜底抽薪徹底根治的作法與魄力?台灣國土規劃的兩大沈痾,一個是向山林搶地的過度開發及沿海養殖漁業造成嚴重地層下陷,二是城市建設及建築物管理上缺乏監督機制與安全管理問題,這些累積數十年的慢性破壞,在大自然強烈反撲後讓這代人民承受巨痛,也是這次重建不能迴避的核心問題。

政府過去曾經針對「九二一震災」和「莫拉克風災」兩次慘痛天然災害訂定災後重建條例。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主要原因,係當時災防法尚未立法,而九二一震災區幾乎遍及全台,重建條例可使各級政府在推動災後重建工作時,有明確的原則可資遵循。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主要原因,則因災區主要集中在原住民村落,相關受災戶以弱勢者居多。換言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主要是針對非都市地區之重建有所規範,而可據以辦理,但莫拉克風災所面臨之災後重建,因為不同於九二一震災,政府估計災損及復建總額已逾行政院當時可能投入救災的預算額度,因此以重建條例賦予政府籌措財源之法源依據。有別於「九二一地震」,「○二○六震災」又震出了過去均未曾認真處理的若干問題,尋求政府補助改善卻又無法依循,此一問題在現行災防法無所規定的情況下,每一次的災害都要訂定特別條例實在緩不濟急,因此,木席認為應就921及莫拉克特別條例的經驗及精神,以通案方式納入災防法的規範才是治本之道。

未來的防救災體系,應正視科技與城市化演進趨勢,針對複合性災難大型風險,發展預警式的防救災能力。依此原則檢討現行防救災機制,首先,應先擬定國家災防戰略,仿效美日體系,建立一個有權有責、權責相符的災害防救專業統合機構,基此建構完整之災害防救體系;其次,由於氣候變遷,使得各種天然災害更為頻繁,災害防救已成為所有國家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我國的災害防災法卻只規納了十五種災害,尤其在日本福島核災後,我們的災防法還不包括核災,簡直是罔顧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本席認為應正視全球氣候變遷且極端氣候頻現,以更嚴肅積極的心態面對,針對臺灣現行災害類型應有全面性之審視與檢討,將國際上的所有類型災害包括輻射、疫災等共至少23種災害類型納入規範,以整備必要災防資源來處理各項重大天然與人為災害。鑑於上述,因應未來氣候變遷對於環境與社會造成的可能衝擊,重啟災害防救法、地質法、國土復育法、都市再生條例等法案的修法與立法,全面檢討現有土地利用,擬定防災國土計劃以調整國土開發與都市計畫政策;藉由災防戰略的擬定以確保國家安全,並據此推動災防產業的發展,以台灣資訊電子產業優勢,發展適用於台灣的小區域監測、預警、通訊系統等災防產業,綜言之,環境災害已成為全球社會未來最嚴峻的挑戰之一,面對發生頻率、強度都持續增加的極端天氣現象,政府應加速整合現有的知識與技術,評估風險與效益,跨領域推動減災之預防措施,才能減緩環境災害所可能帶來的衝擊。

0206震災─關於房屋貸款及產險制度改進

0206美濃地震中,台南市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4人罹難及多人受傷,並有多處建築全倒或半倒,受災戶在承受財產重大損失之餘,第一個要面對的難題就是龐大的房貸壓力,及無家可歸的困境。政府應盡快提供受災民眾相關協助與措施,讓受災戶可早日重建家園與回復生活正軌。後續除了建物重建,心靈重建,更應關注財務重建的部分。

以九二一地震為例,一開始銀行提出的方案為貸款本金的展延期為五年及減息。銀行最多僅能幫災民承受新台幣350萬元的損失。而後因災民仍無力負擔,因為本金緩繳期間,受災戶的貸款利息還是照常計息,如果紓款期間再展延下去,災民的本金都沒有減少,反而更加重利息負擔,對受災戶未必有利。財政部乃又提出「九二一大震災受災房貸貸款處理原則」,決定由台銀等八大行庫與受災戶協商,將房地產抵押貸款有條件承受。讓房屋無法居住且已全數拆除者可免除舊房貸。

莫拉克風災時,銀行公會也通過「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全部毀損或土地滅失並拆除完畢,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可不必再清償貸款餘額。此次既然已決定部制定特別條例,金管會即應盡速與銀行公會協商

1.統一規定本金緩繳,及延展繳款年限。

2.提供舊房貸免息及購置新屋之低利貸款措施,避免受災戶房貸負擔繼續加重。

3.比照前兩次災後處置,針對讓房屋無法居住且已全數拆除者可免除舊房貸。

盡快擬定好相關政策,方可消彌受災戶對於可能面對的財務上的貸款追討恐懼,避免使災民陷入無止盡的信用債務循環。

綜合以上,繁複的貸款與可行方案,恐讓受災戶一時間無法消化,主管單位應提供受災戶必要的專業諮詢與協助,讓其視自身狀況選擇較有利之方案。在延展期結束後,銀行會開始進行催討。主管單位應追蹤催繳戶數與狀況,提供受災戶必要的專業諮詢與協助。

在過去幾次重大災害發生時,最棘手且難以處置的情形就是人民不動產的損失。政府應記取教訓,輔導金融機構健全本國產險機制,目前本國產險業投保標的較為單一,金額偏低,使得大部分民眾並不看重產物保險。

自民國91年4月起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的民眾要同時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目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額度僅僅150萬,而其提供的臨時住宿費用為二十萬元整。遠低於目前的房價水準,尤其是對於都會地區的房價而言,保障額度遠遠不足。且其賠償啟動標準為全倒或半倒,使部分受損或是受鄰戶波及,導致無法居住的民房變成產險孤兒。產險公司雖提供擴大地震險,但額度最高約500萬,但目前擴大投保的比率過低。

房屋的價值有其不同,在台灣現行的產險制度下,為定額及一致性的賠償金額,顯示產險制度無法與時俱進,應對全球氣候劇烈變遷的現狀,我國現行的產險條例過於呆版,陽春及保守,無法有效因應。目前針對房屋保險,僅針對建物本身進行賠償,對於室內裝潢及財物部分保額則過低,最高僅約60萬元。在實務上,這樣的金額賠償遠遠低於受災損失,不符合災害風險的管理原則。

在目前的房屋產險制度下,強制加保的保險為火災保險與地震險。在颱風頻繁的台灣,颱風險卻屬附加險,而附加險的特質為有自負額的約定,通常是投保額度的5%,也就是說如果民眾投保颱風險保額100萬元,不幸發生事故,損失60萬元,保險公司將理賠57萬元,消費者則需自行負擔3萬元損失。重大災害的重建費用,過去依賴於政府的財務支援或是受災戶自身辦理貸款進行支付,造成社會及受災戶的沉重負擔。起因不外乎是因我國房屋產險機制,其一開始的設計立場即為保護貸款銀行之債權。金融主管機關應著手進行制度上的檢討與改進。讓產險制度更加與時俱進,讓其符合保障人民餘財產遭受損失時,可以有適當額度之保障。而非讓民眾或政府方承擔風險。更應讓民間制度更加健全,使得人民可以有能力選擇有利於保護自己財產之產險制度,在災害發生後方可有效進行財務規劃與損失控管。減少政府財務重大支出與受災戶沉重負擔。

附件

九二一震災與莫拉克風災時,金融單位針對房屋貸款及相關事項提出之措施,或可供參考。

九二一震災

受災戶毀損之自有房屋,受災戶辦理方式有:

(1)原貸款餘額申請由金融機構承受

毀損房屋之原貸款餘額,經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同意承受者,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2)原貸款餘額續由受災戶繳付本息,申請央行利息補貼

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3)未辦理金融機構承受亦未辦理央行利息補貼者,申請央行重建家園專案貸款辦理購屋、重建貸款,每戶最高額度350萬元;如有餘額,可就前二項方式擇一辦理。

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承受或利息補貼,其須具備之條件為

(1)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承受須具備之條件為:

1.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為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檢附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及毀損證明)。

2.原貸款係指原貸金融機構認定屬於購屋貸款者。

(2)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利息補貼須具備之條件為:

1.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為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或切結於合理期間拆除者),(檢附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及毀損證明 )。

2.原貸款係指原貸金融機構認定屬於購屋貸款者。

原有貸款本息展延相關問題

 

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

實地勘查認定屬全倒者

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

實地勘查認定屬半倒者

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其為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五年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而非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政府為了協助這些自用住宅而又有房貸的受災戶,乃宣布房貸展延紓困措施,協調各銀行原則上讓受災戶的貸款本金展延五年,貸款利率亦減低四碼,並展延半年後滾入本金分期攤還。但即使可以展延貸款本息,仍然有許多受災戶無法負擔。

財政部乃又提出「九二一大震災受災房貸貸款處理原則」,決定由台銀等八大行庫與受災戶協商,將房地產抵押貸款有條件承受。依據「921災區自用房舍交由銀行承受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有以下之作法:

1.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擔保品門牌住址者。

2.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房舍屬全倒、半倒及危險等級致不堪居住者。

3.原借款戶無繼續繳納貸款之意願,可要求原貸款金融機構和解並承受該土地,但其已償還之貸款金額不得要求返還。

4.原借款戶願意繼續繳納貸款者,其房屋貸款餘額扣除原土地之抵押值,即為建築物部份之貸款餘額,可以免除。

5.經與原貸金融機構辦理和解之借款戶,應移轉其對相關第三人之求償權,由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6.以借款人提供自用房舍向金融機構申借之七年以上住宅擔保放款項目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屬短期與無擔保放款者,則不包括在內。

7.銀行、郵匯局、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均通用本項措施,至於農、漁會信用部,及各縣市信用合作社則另專案處理。

莫拉克風災

重建貸款

一、購置住宅利息補貼

1. 優惠利率:·屬重大災害災民者按郵儲二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現為 0.592%)。

2. 貸款條件:最高35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優惠利率:·屬重大災害災民者按郵儲二年期定儲利率減 0.533%計息(現為0.592%)

2.貸款條件:最高150萬元,償還年限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三、租金補貼

補貼金額:每戶每月最高補助3,600元。補貼期間:一年。

四、受理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

五、受理期間:即日起一年內。

天然災害災區住宅修繕貸款

本貸款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每一申請人申貸額度最高200萬元,其中並得以20萬元為限,購置日常生活必須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

負責單位:經建會財務處

重建重購賑助

第一類: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台幣40萬元;

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台幣50萬元。

第二類0: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台幣20萬元;

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台幣25萬元。

(限制條件:第一類:限低收入戶;第二類:限中低收入戶)

負責單位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台幣150萬,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但以上之毀損必需是全損,才會啟動理賠機制。

【請依法用人用錢】

針對新舊政府交接事宜,對於外界在意的「爭議性法案」,張善政院長1/25強調,相關政策不可由部會自行決定是否停擺,要求各部會26日要將爭議法案送進政院,27日開會討論,「要暫緩也是行政院討論後再暫緩」。目前針對520前重要政策/計畫,張院長已共計提出36項推動情形,其中除了採持續推動外,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桃園鐵路高架化改地下化」、「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年金制度改革」、「花蓮環保科技園區之存廢」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啟用問題」等六項政策列入交接項目,留待新政府決定。並希望2月底前民進黨可以準備好交接團隊,交接資料將包含計畫、會計、人事名冊、近年完成、推動、規劃中的重大政策等,3月到4月底將深入討論交接資料,5月開始分批交付。

請依法用人用錢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以及行政院去年12/17函規定,自第14任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105年1月22日起至105年5月20日當選人宣誓就職止,未定有任期之行政院各級機關政務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包括常任文官、聘用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以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含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之人事案件,除年齡限制外,均予以限制。故請張院長及行政團隊務必遵守這項用人規定。

另有關「預算科目流用」問題,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除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不得互相流用。並依據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30%。言下之意,行政部門在520之前仍有消化預算或亂花錢的空間,在此要求張院長及行政團隊務必不可藉此消化預算或有亂花錢之情事。

【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修法問題】

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造成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死傷慘重,台南地檢署已經發動偵查,建商有哪些刑事責任仍待調查結果。先前,921大地震時,大台北地區的東星大樓及博士的家,也都有發生過類似的災情,也都有後續的刑事追訴。

問題是,大樓地震倒塌案如果建商偷工減料犯罪,被告可以在坐牢之後仍享有當年賣屋所得的黑心錢嗎?萬一被告又落跑至國外,那些還留在台灣的黑心錢法院可以處理嗎?

一、刑法沒收新制的挑戰

去年12/17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沒收新制修正草案及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不僅修正沒收的定義,將沒收範圍擴大,不限於違反食安法,且未來除了犯罪個人外,追討對象也包含公司法人等「第三人」(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甚至於,就算建商落跑到國外,留在台灣的黑心錢,也可以依照這次修正的獨立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來追討其不法利得。這是我國法制的一大進步。

另外,此次刑法修法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不必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並且即使是舊案,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均可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來沒收,同時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新法自今年7月1日生效。換句話說,在施行日前建商如果因為犯罪而有不法所得,今年7月新法上路之後,法官將可適用新制直接宣告沒收其不法所得。

(問法務部)法務部對於沒收新制,是否做好準備?有無信心徹底沒收不法廠商的黑心錢?請說明!

二、刑訴保全扣押的配套措施

雖然刑法沒收已經修正,問題是目前還欠缺沒收之前的「刑事保全扣押」。如果沒有保全手段,黑心廠商在東窗事發後,早就已經脫產,因此,未來必須修正「刑事訴訟法」沒收相關配套規定,尤其是「刑事保全扣押」的部分亦必須入法。例如,這次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雖然維冠老闆與其建築師被收押,但卻由臺南市政府向法院聲請「民事假扣押」3千萬,凍結名下資產變更。類似情形,在921博士的家倒塌後,由當時台北縣蘇貞昌也是去發動「民事假扣押」,避免廠商脫產。

問題是:為何防止黑心脫產手段只有「民事假扣押」而已?就是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完整的「刑事保全扣押」!未來必須修法,讓檢察官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就可以積極去發動保全扣押,才能徹底避免黑心廠商脫產,也避免地方政府機關財力無法提供民事假扣押擔保金的窘境。同時,刑法的「妨害司法罪」也須入法,處罰違反保全扣押的脫產行為,只有刑罰規定才能嚇阻黑心脫產,否則黑心建商根本不怕,就算凍結也可以用地下手法脫產,無法達到實現執行、補償被害人之目的。

相對應條文,本黨團已經研擬草案,近日就會提出,希望在520前就可通過。

(經濟議題)

面對TPP完成簽署的因應,無論新舊政府,都不能迴避

美國主導的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繼在去年10月5日宣布完成談判、11月公布協定文本,時隔3個月之後,各參與國隨即在日前的2月4日在紐西蘭首府奧克蘭正式完成簽署協定儀式,接下來就是由各國各自展開國內生效批准程序,據估計,TPP最快可在兩年內完成對全部或部分會員生效。雖然TPP的條件遠較一般的FTA(自由貿易協定)嚴苛,預期在各國的內部生效程序上會有一番苦戰,但TPP過了就是過了,只是何時完成生效的問題而已,不存在無法施行的狀況。

TPP係標榜為高品質及高標準協定,所有部門均須納入,議題範圍超越WTO,並納入超出傳統貨品自由貿易協定的新興議題,涵蓋內容包括貨品市場進入、農業、紡織品與成衣、跨境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政府採購、藥品及醫療器材透明化、原產地規定、關務管理及貿易便捷化、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技術性貿易障礙(TBT)、投資、勞動、智慧財產權等多項章節。由於TPP是個全新的經貿協議,遠超過一般性的關稅減讓與人員流動,還將各國內與貿易相關的法規一體化,意圖推平所有形成自由貿易的法規及其他非關稅貿易等「障礙」,面對這個革命性的協議,不僅亞太區域直接受到影響,甚至包括歐洲在內,也開始進入一個新的貿易體制。

TPP總計有12國參與,包括:美國、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秘魯、澳大利亞、汶萊、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越南、日本等。TPP的12個成員國涵蓋8億人口,GDP占全球比重約40%達28兆美元,貿易額達全世界30%以上,是經濟規模比歐盟大50%、比中國大3倍的自由貿易及經濟合作機制,是全世界目前已經完成談判並簽署協定文本經濟量體規模最大的的FTA(自由貿易協定),對世界經濟影響深遠,對台灣亦然。

台灣與TPP多數成員國經貿投資關係密切,尤其是美國與日本更是我國在國際社會中最重要的的盟邦。而台灣與TPP成員國間的貿易量占台灣整體貿易總額35%,達2050億美元。台灣若能加入TPP,等於是同時與美、日、澳、越南、馬來西亞等數個主要貿易夥伴簽署FTA,可一次獲得多國相互關稅減免、服務業與投資市場開放,以及投資保障利益,一舉數得。

相反的,因為未來兩年內TPP生效後,參與會員國間相互提供貨品與服務貿易優惠及排除貿易障礙,台灣若不能參與TPP,台灣在這個經濟規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經濟圈的TPP會員國市場中,將要面臨較高貿易障礙或措施,其後果與傷害恐怕,比台灣沒有參與到另一個的國際經貿協定──RCEP來得更為嚴重。(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主要由東協各國和中國所參與,尚未完成談判)。

加入TPP,是台灣走向世界別無選擇的道路,既有助提升我國經貿競爭力,亦為掙脫經濟高度依賴中國所導致的政經安全困境,轉為邁向多元國際化發展、重振經濟活力的出路,其重要性不亞於十四年前台灣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故加入TPP,一直是現行馬政府的經貿政策,更是民進黨執政後的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實實上言,TPP和ECFA、RCEP這類的傳統的貨品貿易為核心的FTA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差異。TPP的重點在服貿、智財權、勞動水準、公平競爭、貿易便捷化、反貪腐等等先進國家的貿易條件,而不光只是在比拚關稅稅率的降低,如果還在用貨貿思維看TPP,那就根本搞錯重點。

舉例來說,日本為了進入TPP做了一些重大改革。如日本郵政系統逐漸民營化並股票上市,將總資產近296兆日圓、員工數約23二十三萬人的公營事業,分為郵便局株式會社、郵便事業株式會社、郵政銀行株式會社及郵政保險株式會社,不再以「政府」之姿與業者在市場競爭,加入TPP生效之後,相關業務亦需陸續開放給其他TPP成員國;為了要調適日本最大的公營事業單位進行民營化,大量公務員需解編為非公務員,所有業務不再有政府保護傘,為此,日本國內修了相當多的法規,也碰到了很多反彈聲浪。在非常封閉的日本服務業領域要進行大規模改革,才有辦法適應TPP的競爭條件。

參考其他TPP參與國家在談判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政府除應該進行一般性的公共諮詢與溝通外,更應針對不同產業別、議題別進行細部的影響評估與研擬因應或配套措施。依TPP最後確認的文本內容來看,我國加入TPP不只攸關產業的利益與發展,更涉及勞工、環境、消費、健康、醫療、文化、教育、性別等層面;不只中央部會與大型產業必須知道TPP內容而有所因應,地方政府與中小企業亦應了解與其所涉業務或利益、義務。凡此種種,都必須在有限時間內盡速完成TPP內容的分析與影響評估,並須更精確地掌握民意趨向,以研擬因應及配套措施。

TPP協議文本早在去年11月公布,現在更已完成會員國簽署進入生肖程序,等於是台灣希望加入TPP所必須完成的工作目標也早已經清楚了。不過,根據調查,台灣還是有65%的民眾不瞭解TPP,有約45%農民根本沒聽過TPP。可見,馬政府為了推動台灣加入TPP到底完成了多少具體成效,可見一般。而過去近兩周以來,政府關於TPP已經簽署這個重大事件對外的發言,似乎像是和過去宣傳ECFA的重要性的論述一樣,只是拿掉ECFA四個字母換上TPP三個字而已,了無新意。台灣加入TPP勢在必行,但是馬政府倒底做了多少呢?除了把TPP文本翻譯為中文、,再紙上談兵影響評估一下之外,到底有還有哪些何實質作為?

所以本席要求,在520新舊政府完成交接前,目前的看守內閣,除了必須更積極的推動與TPP有關之法規檢視與修法規劃,包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郵政法、保險法、電子通訊傳播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專利法、農藥管理法、藥事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漁業法、行政程序法等第一波國內相關修法內容、影響評估與配套措施進行審視,修正不合時宜的相關法規或條例,以符合TPP的高標準;應該還要在520交接時,提供新政府完整的關於TPP議題的產業詳細影響評估與溝通報告,並協助新政府辨識重要的議題、利害關係國關注事項,並盤點未來談判的核心問題所在,以利加速我國加入TPP的進程。

面對加入TPP此一重大國家目標,TPP對台灣的意義,根據經濟部的影響評估報告,從帳面上來看,加入之後將增加1.03兆元新台幣的總進出口量,GDP增加新台幣2522億元,總就業人數增加6.5萬人,如紡織、石化、皮革、鞋產業與批發零售等產業直接受惠,反之,不加入則會減少316億進出口量,GDP減少352億元。但同時,加入之後台灣農產品生產總值將下滑16%,以2011年時4758億元的產值計算,衝擊將達到761億元,畜牧業更是重災區,產值可能會下滑22%,如果處理不好,就會造成數千人失業,也就是說,加入TPP,弱勢的傳統產業及農業勢必受到嚴重的衝擊。

我們絕對不能坐以待斃或是倚靠補助苟延殘喘,所以台灣加入TPP之前,政府必須要全力推動傳統產業的維新及農業的加值。例如一些的成功案例,包括像屬於傳統產業的巧新公司從做高爾夫球頭的小鐵工廠,到如今是生產軍規等級的汽車鍛造輪圈大廠;還有宏遠紡織從原本傳統的紡織業發展塗布、貼合等高單價的機能性技術,開發排汗、防水、抗UV等機能性薄布料。此外三大領航農產業:生技農產業、精緻農產業,以及精準農產業,甚至擴大健康及有機生產,創造高食安價值。傳統產業、農業與科技的整合勢在必行。顯然地,台灣必須走少量多樣,高附加價值生產之路,政府必須有新思維引導產業轉型升級,促進中小企業、農企業的蓬勃發展,這些也都不能等新政府上台再做,看守內閣還是必須持續努力進行。

(財政議題)

死道友,不死貧道?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不可不慎!

加入亞投行是個「逐利」的機會:一方面藉由參與亞投行的決策,可以鞏固與中國、亞洲國家間的外交關係,另一方面則有機會讓國內廠商參與亞投行貸款的開發建設,當亞投行開始討論要不要借錢給某個國家時,這些國家就可以讓本國廠商先卡位,爭食基礎建設預算的大餅。

對於各國紛紛表態參與亞投行,雖然美國的外交政策上不願見到中國藉此擴大影響力,但又沒有比較有力的手段或理由阻止其他國家加入亞投行,只能表示這些國家應該「考慮亞投行的治理是否公開透明後,再謹慎行事」。但現在手上錢最多的國家是中國,各國都不想在中國施展影響力的時候被晾在一邊,紛紛表態申請加入亞投行也是很正常的事。

然而對很多國民來說,這次加入亞投行的決策等於是「30秒服貿」的翻版。亞投行議題早在兩年前就已經出現在中國對外的政策說帖上,但台灣政府、民眾視到最近才開始關注此一議題。2015年3月29日還有媒體報導官方認為加入亞投行不急,隔天3月30日晚間就傳出「由財政部擬妥意向書,由陸委會請中國國台辦向亞投行提交參與意向書」的消息。

一個兩年來不停出現在國際場合的老議題,為什麼政府到最後一刻才突襲加入?是不是政府在運用什麼外交策略,或者受到了什麼樣的壓力呢?綜觀整個亞投行議題,政府的行政手法非常有爭議。加入亞投行絕對值得從國家利益到意識形態等各面向的嚴肅討論,但行政程序手法的粗糙,毀了整件事情。

而時間到了現在,我們看到了產生了以下兩點問題:

1. 首任亞洲開發銀行行長金立群,於2015年10月21日,在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發言指稱,台灣加入亞投行是家務事,「家裏人的事,我們家裏人自己來討論。」。而在2016年1月17日,在北京舉行的亞投行開幕酒會上,提問的美國《華爾街日報》記者拋來「亞投行是否歡迎台灣加入」的問題。對於「台灣周六的選舉結果將如何影響台灣申請加入亞投行」的提問,金立群引用亞投行協定作出答覆:「亞投行協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

查亞投行章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可以成為亞投行成員。台灣並不在世行成員之列,但目前是以「中國台北」(Taipei,China )的名義成為亞開行的成員。台灣曾以「中華台北」提交作為創始成員加入亞投行的意向書,但北京以台灣必須以「適當名義加入」為由,拒絕申請。

而雖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2016年1月17日晚間指出,依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2款規定,亞洲開發銀行(ADB)成員若未能以簽署協定生效方式加入亞投行,可經理事會特別多數投票同意後,成為亞投行成員。台灣為亞銀成員,自可依上述規定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籲請亞投行正視我方參與的權益」。

在名稱方面,陸委會表示,將參考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慣例,以各方能接受的「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為底線,不會接受「Taipei, 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的名稱,然而從亞投行行長金立群兩次國際發言中,不難看出中國大陸對於台灣加入亞投行的立場,就是"一切的規矩,只有我說的算",中心思想依然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試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如何堅持我方所謂的底線?更遑論第一屆理事會主席,選出的乃是中國財政部長樓繼偉,且雖然中國聲稱不若世界銀行設置"否決權",但在理事會投票權以股份多寡決定的架構下,以中國目前所占股份額約26%的水準,完全就可以一票否決理事會其他成員國的決議,在這個狀況下,我們真的可以如陸委會聲稱的如此樂觀,可以利用理事會投票加入嗎?再者,依照目前台灣在亞洲開發銀行,以「中國台北」(Taipei, China )的名義成為成員,中國完全有立場逼迫我方以此為例,在加入亞投行時比照辦理,試問我們有任何的因應之道嗎?還是我們的決心,只能對內喊喊口號,對外卻噤若寒蟬呢?

2. 就經濟層面而言,中南海之所以盛大推出「一帶一路」和亞投行方案,首先源自本身嚴峻的經濟情勢,且有轉移中國過剩產能的濃重內部期待。從這個角度來說,一帶一路與亞投行,無疑是中國藉由轉換「資本循環」的空間坐標(外向積累)與時間坐標(拉長資本循環的週期),將內部經濟問題「外部化」,來舒緩「資本過度積累危機」的經濟策略。但問題的癥結是:中南海可能將自身「世紀性的經濟危機」,轉化為全球資本主義新的成長動能嗎?

而不可否認的是,雖然目前世界各國均表達對亞投行的高度期待與興趣,事實上卻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由於中國表面上以和平崛起為號召,實際上卻不斷向外擴張,試圖以己之力重塑亞洲國家新秩序,造成各國的不安,如2013年底,於南海啟動「陸域吹填工程」,以一年內造島8.1平方公里(相當於半個綠島面積)的驚人速度瘋狂造島,不斷的挑動亞洲各國,甚至是美國的敏感神經,有鑒於中國的如此行徑,目前各國,多半都是採取"經濟倚賴中國,安全上倚賴美國"的策略,如菲律賓、越南等東協國家,雖然均加入亞投行,但都與美國在國防上合作,其緊密程度遠超以往。回過頭來看台灣,我們最大的優勢就是我們的地理位置,而我們卻沒有好好利用,反而不停的想要倚靠中國,這難道不是因為過去八年,我們不管在任何層面上皆過度傾中,才導致現在認為沒有中國就不行的後果?

而在今年初,美國聯準會主席葉倫曾經表示,中國經濟持續看壞,是目前的世界經濟的主要不安定因子之一,由此可知,中國經濟的成長放緩,甚至是「硬著陸」,已經是世界的共識,而從過去八年的經驗,台灣只要跟中國打交道,後果都讓人失望,從ECFA、開放陸客來台、甚至是差點過關的服務貿易協定,無一不是讓台灣受害,讓中國得利,而在中國經濟下行時,我們想要加入亞投行,這是不是又再一次的,讓台灣幫忙分攤中國風險呢?我們的有關單位,真的有做好相關措施的因應嗎?從開放中國大陸遊客來台旅遊之後,台灣的旅遊相關行業紛紛被陸資收買,甚至成立新的企業與台灣舊有的本土企業競爭,形同右手付錢給左手的形勢,讓台灣的旅遊相關行業受創甚深的情況來看,加入亞投行之後,我們將能夠阻擋中國大陸的廠商,來台灣與本土企業競爭基礎設施工程的機會嗎?而如果台灣的基礎設施由中國大陸的廠商來建造,所造成的國安與民生社會問題,我們有足夠的因應策略嗎?

我希望張院長在未來這三個月,在加入亞投行的這個議題上,能夠徹底的,站在台灣的立場,為人民的利益把關,我們決不能一昧的跟風,看著各國加入,我們就一定要加入不可,目前台灣的經濟情況,已經禁不起再一次的衝擊,何況中國藉著亞投行,一邊分散其國內經濟風險,另一邊卻一再的製造國際情勢的緊張,讓我們的國防安全受到威脅,我們實在應該再這個議題上,再進行更多的研討,而非逞匹夫之勇,卻讓國民受到傷害。

鍾委員佳濱書面質詢:

質詢時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教育部為了推動「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特別成立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請問:

I.此辦公室何時正式成立?

II. 目前有多少人?依據104.2.12發布的「教育部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此辦公室的成員都是目前教育部各單位的現有人員嗎?

III.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各計畫都由該辦公室負責執行嗎?

IV.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有哪些計畫是委外執行?委託那個單位?如何委託?每年經費?得標單位是不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得標?

V. 此辦公室之運作是否進行績效檢討?於520後是否持續運作?還有就是教育部不是已經成立各司處聯合的內部高教轉型專案辦公室,為什麼還要用勞務採購另設專案專聘的委外專案辦公室?

「高教創新轉型輔導計畫」與「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二者之關係?委託那個單位?如何委託?每年經費?為何是勞務採購?105年度是否完成招標?是不是技職司已經發報了790萬兩年的方案呢?

院長,本席也注意到農委會轄下,農業科技研究院下轄單位農業政策研究中心,也在進行轉換為財團法人基金會,已經開過兩次籌備會議,4月底5月初就要交由農委會主管會議議決,在520前不應該再有類似的化整為零,把政府或政府出資的基金會切割轉換。

本席要求院長和部長應該在520前,暫緩跨年的長計畫,讓新政府蔡英文總統當選人的新團隊再來研議是否實施或調整方案計畫。請予以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