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20)

黃委員對政府應提振臺灣經濟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鑒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及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具體做法如次:

一、激發投資動能

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期能發揮短期提振景氣,中長期打造下一世代產業,厚植整體成長潛能的效益。此外,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與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二、推動五大創新產業

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三、推動「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

為尋找臺灣新的經濟成長動力,政府已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國內企業與NGO,以及海外僑民及臺商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四、推動法制革新

中長期方面,政府將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2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陳委員就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一)蔡總統520就職演說及國慶談話,均重申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之歷史事實,並在既有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政府兩岸政策之承諾與善意不變,同時亦不會在壓力下屈服及走向對抗之老路,此係我方展現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現狀之最大善意與彈性,希望中國大陸認真理解與回應。

(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及兩岸人民之權益福祉,係兩岸共同之目標與責任,兩岸應共同珍惜過去雙方交流協商成果,儘速恢復具建設性且不設前提之良性溝通與對話,方有助於兩岸關係進一步向前邁進。

(三)有尊嚴參與國際社會係屬我國權利,亦為臺灣民眾長期之期盼,中國大陸應尊重臺灣國際參與權利,致力兩岸良性互動,透過溝通對話化解雙方分歧,維護民眾權益與福祉,方有利建立和諧穩定之兩岸關係。政府將持續關注整體國際及兩岸情勢,針對我後續其他國際參與案預先準備,並充分向國際社會說明,以爭取我方最大利益。

(四)至建議「針對對岸涉臺專家學者談話,政府應建檔列管,作為『入臺聯審』參考依據」一節,說明如下:

1.大陸涉臺學術機構之重要學者申請來臺案件,內政部皆依規定提聯審會,由相關機關就其身分資格、來臺行程等資料共同審查。

2.有關大陸學者發表對臺不友善之言論,如有「對臺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或「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情形,內政部將會同行政院陸委會、國安局等相關機關依法研處,如調查後確有上開情事,將不予許可其來臺申請案;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二、關於行政層級問題:

(一)為改善直轄市與縣(市)發展差距及促進區域資源整體規劃運用,行政院將積極透過權責資源下放及區域合作建設,落實區域均衡發展,包括檢討研修「地方制度法」,強化地方跨域合作機制,賡續推動「行政區劃法」立法工作,提升地方治理量能及區域競爭力,以及持續推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使各直轄市、縣(市)財政資源獲得較為合理之分配,並強化補助機制,優先支持跨縣市之治理計畫,鼓勵建構北北桃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南高屏澎地區、花東地區與金馬地區六大發展區塊,扶植資源較缺乏之縣(市)完備其基礎建設。

(二)至有關鄉(鎮、市)層級之檢討一節,因事涉地方制度之重大變革,仍需凝聚各界共識,內政部將持續研議。

(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部分機關首長扣減獎金或費用作為部門公積金或其他用途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18)

江委員就部分機關首長扣減獎金或費用作為部門公積金或其他用途一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督促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及所屬機關,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支領獎金或費用事宜,行政院人事總處於本(105)年11月2日函請各主管機關督促所屬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支給等相關違失,應檢視查明並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另法務部廉政署將要求所屬政風機構,針對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及所屬機關,就機關內首長有無扣減獎金或費用,作為部門公積金或其他用途情形,進行瞭解或做必要之稽核清查作業,以防止是類不當或違法情事發生。如發現涉及不法情事或行政違失,將依相關規定究責,並就過程中所發現相關作業問題,研提改進措施或建議事項供機關檢討改善。

(四)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563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475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段委員就人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改善人口狀況部分,為因應少子女化等人口情勢變遷,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已依生育、養育、教育各階段,訂定「提升婚姻機會與重建家庭價值」、「健全生育保健體系」、「建構平價、優質、多元且近便之幼兒教保體系」、「提供育兒家庭之經濟支持措施」、「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落實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措施」、「強化兒童保護體系」等7項對策目標及34項具體措施,刻由相關機關落實執行,積極就人口結構所衍生問題進行各項制度調整。另民國104年我國出生登記數達21萬3,598人,較103年21萬383人增加3,215人,增加率為1.53%,僅次於101年(龍年)22萬9,481人,已為近10年次高紀錄。104年結婚對數為15萬4,346對,較103年14萬9,287對,增加5,059對,增加率為3.39%,亦為近10年來第3高,政府將致力加強各項婚育鼓勵措施,期使上述成效持續提升,俾利我國未來人口狀況之改善。

二、有關提升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部分,依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顯示,我國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於104年達高峰,本(105)年開始減少,未來勞動市場可能面臨老化及短缺風險。惟與主要國家相較,當前我國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仍高於多數國家,尚處人口紅利時期,104年我國勞參率平均為58.65%,較103年續升0.11個百分點,已連續6年呈上升趨勢,近10年除97年與98年受金融海嘯影響外,餘各年勞參率上升幅度均介於0.08個百分點至0.33個百分點間,推估在119年以前,我國勞參率仍可維持上升趨勢,預估每年平均增加約1.9萬人。為減緩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對勞動供給之衝擊,國發會已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納入「擴大勞動參與」理念,期營造友善職場,積極開發各類勞動力,以提升勞參率。該會並彙整完成「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勞動力因應作為」報告,相關部會據以研擬前瞻對策,針對中高齡者及婦女,研提友善職場、友善服務、友善家庭三大推動策略,將積極透過消除年齡歧視、職務再設計、延長在職期間,以及廣設「銀髮人才資源中心」,並普及化托育安親、強化整合各項育兒津貼、完善照顧服務等設計,有效提升中高齡者及婦女之勞動參與。

三、有關強化延攬外籍人才部分,為協助我國重點產業及新興產業延攬及留用中高階人才,各部會已積極推動相關攬才、競才、留才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於本年6月28日已建置啟用國家層級單一網絡平臺「Contact Taiwan」網站,整合跨部會資源,提供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各項媒合就業之一站式資訊服務,協助產業延攬特殊及關鍵人才。截至本年7月底止,已提供外國專業人士諮詢及轉介服務564件次、進行企業需求訪談135家次,累計瀏覽人數超過40萬人次。該部並已修訂「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等研發補助計畫申請須知,企業若聘僱國際研發人才,其人事費用經審核認可後,得100%由補助款支應,以減輕延攬人才之成本。

(二)外交部業請各外館建立海外攬才窗口,成立攬才專案小組,由各館館長(或副館長)擔任召集人,並納入所屬各部會派駐人員,定期召開攬才工作會報。該部領務局為便利外籍專業人士來臺,除近年於是類專業人士申請簽證時,免繳健康檢查及學經歷證明等文件外,並同意以免簽入國之專業人士,無須出國即可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以利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換居留證。

(三)國發會透過歷次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整理各研究及調查報告等方式,已重新盤點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困境,並就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業綜整完成「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致力解決延宕多年之留才問題,該方案已於本年9月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另為競逐國際創業人才,順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政府已擇定「亞洲.矽谷」等五大創新產業,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國發會後續將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發展,依其產業特殊攬才需求,推動相關專案性攬才計畫。

(四)基於外國人係對我勞動力不足之補充,「就業服務法」第42條於引進外國人來臺工作部分,仍訂有一定專門知識或技能水準等資格條件,旨在符合我國一般社會觀感及實務狀況,並避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且政府對開放白領外籍人士係採積極延攬及從寬等原則,爰不致對雇主引進優秀外國人產生窒礙。勞動部刻正就各項勞動力議題持續尋求社會共識,內政部已配合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並規劃調整「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其他各部會亦將積極完備相關法制作業,期共同強化我國攬才、競才、留才政策,增加吸引外國優質人力來臺之誘因。

(五)此外,當前中國大陸因經濟成長逐步趨緩,致臺商赴陸經營漸面臨許多困難及挑戰,依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近期國人赴陸投資發展已有減少趨勢,行政院陸委會將積極配合政府人才留用政策,並適時檢討調整各相關誘因及法令措施,協助改善我國人才過度向境外移動之現象。

四、有關吸引優秀僑外生留臺部分,僑外生因具語言優勢且熟悉臺灣環境,並可協助國內企業布局海外,為優質勞動力之重要補充,勞動部於103年7月3日已公告實施僑外生評點制,依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政策等項目評點,鼓勵優秀僑外生留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提升我國產業國際化視野。經教育部、勞動部及其他部會於適當場合之宣導,截至本年8月底止,已有2,767人通過申請並留臺工作,勞動部並於9月21日邀集專家學者、外國商會及相關部會研商檢討,共識將朝簡化僑外生評點項目、訂定合理彈性聘僱薪資及放寬外籍專業人士配偶在臺工作等方向規劃,後續配套進行相關法制修正作業。另為落實蔡總統政見之新南向政策,僑委會本年6月8日首次辦理「東南亞臺商企業攬才媒合會」,推動東南亞臺商及國內企業與畢業僑生媒合,該會並規劃106年4月於北、中、南分區擴大辦理就業媒合會,未來亦將擴大辦理跨域合作之產業媒合,期促使優秀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成為臺商企業前進新南向市場之重要推手,裨益我國產業布局海外。

(五)行政院函送委員Kolas Yotaka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2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委員就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問題:

(一)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諮商同意程序,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爭議事項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已規定由審議小組解決涉及重大爭議之事項外,原民會並已依職權持續就爭議案件應否踐行上開諮商同意程序加以審認。自民國103年迄今,各機關致函原民會洽詢「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適用疑義者,共計33案,經該會審認須踐行法定諮商同意程序者計有7案,另15案因開發單位未詳實提供法定要件指涉資料,爰該會退請補正,餘11案則屬無須踐行上開諮商同意程序者。

(二)另原民會業於本(105)年1月4日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該辦法第3條明確規範執行諮商同意之程序及方式,俾利就應否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諮商同意程序進行審認。該會已促請政府或私人之土地開發單位應主動諮商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並請開發者積極負起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法定義務。

(三)至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適用部分,原民會將參酌相關案情所涉圖資,據以通盤考量,並於各項開發案審議會議(如環評會議及規劃報告審查會議等)持續提出以部落會議方式進行諮商同意程序之要求,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執行。

二、關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數問題: 

(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族文化之核心,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尊重其體現文化生活之權利,原民會業就各族歲時祭儀辦理調查作業,目前各族或各部落依其實際舉辦情形,以自行公告歲時祭儀舉辦日或區間為原則,並由族人擇定1日放假。例如阿美族部分,其公告歲時祭儀放假日名稱為豐年祭(收穫祭),放假日期係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擇1日放假。

(二)有關前開放假日數未來應否調增為3日部分,因全案尚涉歲時祭儀日期公告作業之可行性、原住民族放假日數增多恐降低雇主僱用意願、其他族群之觀感或要求比照援引,以及影響原住民學生上課學習日數等事項,內政部刻持續與原民會、教育部、文化部及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機關審慎研商,將通盤考量各影響面向,積極尋求社會共識,以臻周延。

三、關於蒙藏會組織調整及維護藏人權益問題:

(一)為有效提升政府效能,行政院對尚未完成組織調整之部會係採分階段辦理,第1階段就「與其他部會間關聯性較小且共識性高者」、「展現精簡政府組織意涵者」或「具急迫性或前瞻性,且較少涉及跨部會者」進行作業。蒙藏會業列為上開第1階段之組織調整,爰行政院本年10月13日已函請該會儘速規劃業務調整及現職人員移撥安置,至有關在臺蒙藏人民權益保障部分,亦請該會一併納入考量,期依業務性質移由適切機關賡續承接,以維該等業務執行之完整性及延續性。

(二)基於特殊歷史因素及高度政治性等考量,我國對西藏移居(流亡)海外人士之認定處理部分,向未納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架構處理,海外藏人申請來臺所持證件亦各不相同,其中持印度或尼泊爾等國護照者,若有與我國人結婚及申請海外未成年子女來臺依親等情形,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辦理,適用上並無疑義。目前較具爭議部分,為海外藏人持印度政府核發之IC旅行證來臺者,即無國籍藏人申請來臺之因應處理部分,說明如下:

1.現行各國對於所發旅行證者出境該國後,並不必然接納其返國,且當前持旅行證來臺者,包含無國籍、有國籍,以及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等,均適用不同法規,囿於旅行證於國外到期後之遺失換補發困難,爰我國對於持外國旅行證入境者,僅核發停留簽證,通盤不發居留簽證,對持旅行證之無國籍人(含持印度政府核發旅行證之海外藏人),並無差別待遇。

2.經查印度政府對旅居該國之海外藏人核發旅行證,亦僅賦予短期難民或長期停留之地位,並非給予印度國籍或該國永久居留權,且旅印藏人欲申請延長在該國居住期限,亦須逐年提出申請(每次得延長1年)。上開持證人經出境印度後欲再返該國,均須事先申獲印度政府允准,否則其短期難民或長期停留之資格將被取消。鑑於持印度政府核發旅行證之海外藏人,多半無印度之永久居留權地位,為維護我國家安全及保障國人權益,並避免有藉結婚變相取得我國居留權或產生滯臺風險等情形,爰政府對於無國籍藏人申請來臺各案,尚須妥慎處理認定。

3.基於家庭團聚權之人道考量,行政院業於105年11月4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放寬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之條件,停止適用「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未來外交部依權責得對國人藏族配偶核發未加註限制之停留簽證,其入境後再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4項但書規定,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居留。外交部及內政部並將加強防範有心人士以假結婚方式來臺,以維護國家安全。

4.又,有關經政府專案獲准居留且已歸化為我國國籍之在臺藏人,其持印度旅行證之未成年子女欲申請來臺居留部分,行政院上開會議亦決定比照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之處理方式,對於持外交部核發未加註限制停留簽證之上開未成年子女,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4項但書規定,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居留。

5.此外,為解決97年12月31日以後入境我國之滯臺藏人在臺居留問題,本年11月1日貴院已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修正案,針對同年6月29日以前入境我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相關機關將進行後續作業,並妥適處理案內藏人所涉身分認定事宜,俾落實我國人權價值理念。

(六)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2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周委員就「國家公園法」之修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民國89年起即基於符合「行政程序法」及保障原住民權益等原因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惟修正草案因涉及資源保育及居民權益之衝突等課題而眾所關注,多次函送貴院審議皆因各界意見紛歧致未能通過。

二、目前本部研擬之「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計6章43條,惟因其中涉及原住民共同管理事項及關於放寬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等事宜,經本(105)年4月28日本部召開「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涉及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條文研商會議」討論,因原住民族及動物保護團體等意見難有共識,須繼續研商。原民會爰擬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透過解釋「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所稱「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不包括「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之行為」之方式放寬原住民狩獵,經法務部於本年6月21日函釋其適法後,本部業於本年8月26日與原民會進行協商,並於8月30日召開諮詢會議,未來將配合原民會作成解釋後,再參酌解釋之內容調整「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循法制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轉貴院審議。

三、有關未來國家公園選定與管理審議機制中,一定要納入園區內住民代表一節,「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擬將主管機關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國家公園所在地方代表會商審議選定、設立或廢止國家公園等事項納入規範,以進行公開、公正及專業之審議,並達到與地方共存共榮之夥伴關係。目前雖未修法通過,惟依「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設置要點」,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時,除視所在地而動態調整直轄市、縣(市)代表委員外,鑑於相關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陳情民眾或相關團體之參與意願愈趨顯著,對於民眾列席發言或旁聽之處理程序、如何更兼顧資訊充分開放與會議進行流暢等原則,於100年8月29日函頒「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並於101年1月5日檢討修正在案,相關權利人亦可依此規定列席陳述意見及旁聽,兼顧地方住民之權益。

四、有關「國家公園計畫」與「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法律性質、制定程序一節,現行「國家公園法」第8條對於國家公園計畫已有明文定義,第6條亦明文規定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為計畫之內容,故國家公園計畫係依「國家公園法」公告之法定計畫,性質上屬「實質法規命令」,相關規定尚符法律保留原則,惟為臻明確,本部所擬「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將增訂主管機關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以使其法律性質更臻明確。

五、有關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如何擬定、審議、園區內住民能否參與法無明文一節,目前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召開會議之相關資訊均建置於「內政部營建署審議案件書件查詢系統」公開供民眾查閱各國家公園計畫之檢討變更,且於規劃階段即先行公告徵求意見,本部並於99年4月15日函令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於辦理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計畫擬訂後,應於國家公園計畫所涉區域所在之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接受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意見,作為審議國家公園計畫之參考。「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亦將增訂國家公園選定、勘查程序與其應辦理事項、國家公園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公開展覽及公開展示等落實民眾參與之規定。目前雖未修法通過,本部於本年5月23日函頒「國家公園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並編修「國家公園計畫規劃手冊」,將上開徵求意見、公開展覽、列席發言或旁聽等程序明訂於手冊中,以落實民眾參與機制。

六、綜上,有關「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本部雖已擬具修正草案條文,惟鑒於以往因涉及資源保育及居民權益之衝突等課題未能修正通過,又因爭點涉及原住民族狩獵事宜,將協同原民會辦理解釋,並就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種類、數量、期間、區域及其他執行事項確定後,再調整「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循法制程序辦理,以利審議。另建議「彈性運用『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依各個國家公園不同之差異,適度放寬禁限制行為」一節,將函請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籌備)處,納為經營管理之參考,以兼顧國家公園保育及民眾權益。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政府科技資源分配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30)

許委員就檢討政府科技資源分配模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106年度科技預算計1,078億元,其中重大項目除提升學術能量基礎研究、強化基礎環境之行動寬頻服務與政府e化計畫,針對加速產業服務化、服務業科技化及國際化,亦有許多推動擴大科技應用及科技服務等相關計畫,以協助服務業之發展。另為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行政院推動五加二創新產業政策,包括「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國防產業」及「新農業」與「循環經濟」等,除盤點各機關既有之106年度科技計畫,篩選出「基磐計畫」(與產業創新政策直接相關)及「協同計畫」(與產業創新政策高度相關)外,另匡列93.1億元經費推動「產業創新旗艦計畫」,以補推動經費之不足。該旗艦計畫首度採行由「政院選題、各部會競爭」模式,促使跨部會合作並整合產學研能量,計畫類型分為「產業領航」、「科技創新生態體系發展」及「前瞻基礎研究暨人才培育」等3類,各該計畫內容包含創新創業、先進技術、藥品醫材、智慧製造、農業、資安、綠能、循環經濟及文化科技,並非僅重視製造生產,例如「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草案)包括提振電子商務服務以增加服務業者商機及推動使用電子支付以促進便利消費,並推動數據創新服務生態系,開發物聯網時代之創新服務模式及數據服務商機。另衛福部與行政院農委會於旗艦計畫內提出建構安全食品體系,推動供應鏈透明化與因應食安五環建構校園午餐之農安監控及供應體系計畫等,均屬運用科技預算推動消費者食安與提升業者服務水準與品質之相關計畫。

二、此外,為提升科技預算運用效率,擴大對產業及社會之實質效益,行政院亦同步推動由專職者全程監督計畫之執行與成果,輔以「科研計畫專案管理機制」,並將此機制優先導入旗艦計畫之運作管理,由政務委員督導,同時設置專案管理辦公室,向臺灣與全球募集技術、創新、法制、商業及智財等領域之諮議專家群(採專責制),於利益迴避原則下,深入參與重大科技計畫(如旗艦計畫、重點政策額度及各機關自主重點列管計畫等)之審議及管理。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數位經濟之有效管理及輔導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55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295)

許委員就數位經濟之有效管理及輔導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實現蔡總統提出「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發展願景,行政院刻正研擬「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草案,期建構數位匯流創新應用之優勢環境,並營造友善法制環境、培育跨域數位人才及研發先進數位科技等配套措施,進而打造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生態環境,以作為創新產業發展之重要基礎,讓「臺灣智慧島嶼」成為全球數位科技應用之典範。上開草案將規劃進行跨部會整合,並結合地方政府與產學研機構等協力推動,有效解決數位經濟面臨之相關問題。

二、另為打造友善數位經濟之法規環境,國發會已協調相關部會加速盤點數位經濟相關法制議題,並研提法規調適方向,其中數位經濟基礎面方面,包括資通訊安全與個人保護、企業設立與營運、數位資產與企業籌資、數位人才培育與引進、數位治理;應用面方面,包括遠距醫療健康照護、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共享經濟、智慧聯網等,而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及跨境消費者保護等相關議題,亦已列入盤點範圍。至有關資通安全部分,行政院已研擬「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俟經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此外,經濟部因應數位經濟商業模式之個資安全管理及輔導措施,已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訂定相關規範:針對主管相關產業,已依個資法第27條規定,於本(105)年7月訂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要求持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5,000筆之製造業與技術服務業應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

(二)加強推廣各項輔導措施:自個資法修正施行後,定期辦理個資法宣導,編撰案例手冊,並於網站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供產業參考。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颱風後蔬菜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19)

林委員就颱風後蔬菜價格上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梅姬颱風後蔬菜價格是否涉及聯合哄抬之情事,公平會於災後隔日每日派員赴傳統市場訪查蔬菜零售價格市況,並於本(105)年10月14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工作會議後,密集與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聯繫,共同實地訪查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本年10月19日)、彰化溪湖果菜批發市場(本年10月25日),以及派員配合「1021蔬果價格聯合稽查」與「打擊民生犯罪小組聯合稽查」行動;公平會亦發函警示前20大進口商不得有共同調漲價格之聯合行為、函請六大通路提供近期蔬菜進貨、銷售資料,以及調閱進口蔬菜價量資料等,倘發現業者意圖抬高蔬菜價格,囤積農產品,將移請檢察機關調查。

二、另為查緝不法哄抬蔬菜價格之行為,農糧署積極掌握蔬果交易情形,逐月派員至臺北、新北、臺中、臺南、高雄及花蓮等消費地傳統市場及超市量販店調查主要蔬菜零售價格,颱風期間調整為每3日加強調查1次,且自本年10月21日起與行政院消保處及公平會同步啟動稽查,目前已稽查全臺超市、量販店及傳統零售市場132場次,訪查甘藍、蕹菜(空心菜)及蘿蔔等根莖類蔬菜共10品項零售價格,尚無發現人為操縱情形。

三、又,農糧署已輔導產地農民團體結合全聯、家樂福、遠百愛買、大潤發及頂好惠康等超市量販店設置平價蔬菜專區,供應甘藍、蘿蔔及洋蔥等平價蔬菜,且因上開超市量販店均有提供網路購物平臺,未來將洽請零售通路研議納入平價蔬菜措施時,於網路購物平臺同步供應平價蔬菜品項。

四、至林委員所提刑法第251條有無調整必要之問題,查德、日刑法並無我國刑法第251條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處罰,德國規範於「不正競爭防止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ettbewerb),且無刑罰之處罰規定;日本「禁止獨占並確保公正交易法」第3條則規定「業者不得有獨占行為或對交易為不當限制」,另其「囤積、惜售生活關連物資之緊急對應法」則係賦予行政主管機關權限,於發現民生物資之市場價格異常上漲或有上漲之虞,且認特定業者有收購囤積(或惜售)行為時,得限期命其售出,該行為人若不從命令即科以刑事處罰。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103年5月30日刑法第251條修正施行迄今,尚無起訴案件,有無修正必要,將再行研議。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加強臺東地區救災、重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5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7-286)

黃委員就加強臺東地區救災、重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尼伯特颱風重創臺東縣,為協助整合資源與人力調度,行政院林院長前已指派吳政務委員宏謀進駐,協調整合各部會資源,以及請各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全力投入復原與重建工作,並以「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屋損及農損便民救助作業。行政院已於本(105)年7月11日預撥臺東縣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5億元,支應尼伯特風災相關救災及重建經費,其中包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8月24日核准「尼伯特風災住屋毀損救助專案」所需經費2億3,840萬元,以及該總處本年9月9日核定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經費計4億1,914萬7,000元(已扣除臺東縣本年度災害準備金尚可支用數1,852萬2,000元),是共計核定6億5,754萬7,000元,扣除預撥5億元,後續尚須撥付1億5,754萬7,000元。至有關上開9月9日核定經費部分,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相關規定,已先行撥付30%計1億2,574萬4,000元,其餘70%計2億9,340萬3,000元將依臺東縣公共工程復原重建進度依序核撥。

二、行政院工程會復為因應莫蘭蒂、馬勒卡及梅姬颱風接續襲臺,已分別於本年9月14日及26日啟動公共設施復建專案,臺東縣政府於本年9月28日函請協助復建工程251件、經費需求計9億1,263萬7,000元,目前刻由各中央主管機關現勘審查,該會預定於1個月內將經費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另有關本年10月上旬連續豪雨造成臺東地區災情,該會亦已於本年10月11日啟動「10月豪雨公共設施復建專案」,各地方政府如需請求復建經費協助,最遲應於本年11月11日提報,屆時該會及各工程類別主管機關亦將秉持即到即審原則,「從寬、從速、從簡」辦理復建經費審議作業,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災後復建作業。

三、內政部已於本年7月22日將臺東縣提列災區並報請行政院於同年月26日公告。臺東縣將可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9有關協助災區災民災前借款、利息展延、房屋土地貸款、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健保費由中央支應、災區農地、漁塭等設施貸款擔保品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企業紓困措施、訴訟暫免納裁判費等復原重建協助事項之規定。

(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蔡委員就農業能源轉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業能源轉型問題:

(一)為輔導農漁民合理用電,回歸市場機制,以根本降低用電成本負擔,行政院農委會自民國102年起停止流動電費補貼,並推動相關配套之節能補助措施。

(二)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已訂定「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農業動力水產養殖用電戶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收基本電費,102年減收5,913萬4千元,103年減收5,876萬9千元(其中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負擔484萬元),104年5,746萬8千元(其中漁業署負擔1,161萬4千元)。

(三)為鼓勵、輔導漁民或漁民團體購置使用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設備,特訂定「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利息1.29%至2.29%,年限7年,最高貸款額度為3千萬元,並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90%為限。

(四)行政院農委會依農業動力用電類別成立「水產養殖」等4個節能技術服務團,辦理養殖節電宣導會,會中宣導節電所需專業知識與技能,並聘請講師加強教育漁民養殖節能管理與節能水車正確運用、保養及線路配置等,另發放養殖節電小手冊供養殖漁民參酌,協助節省用電。並針對能源技術領域、養殖機械工程及水產養殖管理領域,委託專家學者至漁民養殖場現場辦理節能診斷,教育漁民落實水產養殖節電或提供建議可行節電措施。

(五)至建議對使用者之獎勵行為及不當使用者懲罰,設計申請資格與正當使用連動機制,以鼓勵用戶正確使用一節,現行養殖漁業用戶如違反「電業法」第106條之竊電行為,已於「電業法」及處理竊電規則中訂有處理方式。另為配合政府緊急應變防災及減少養殖業損失,台電公司業於97年實施「水產養殖業緊急用電處理原則」,針對水產養殖用戶因颱風、豪雨等災害而需增加緊急抽水等用電,如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緊急用電證明文件(未領得證明文件前,得出具3個月內補驗證件之承諾),則可另外申請緊急用電因應,以避免水產養殖用戶超約用電。

二、關於農業部門勞動力短缺問題:

(一)有關強化管理外勞能量方面,勞動部前已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政府部門,朝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4面向,推動加強各項改善措施如下:

1.預防面部分:已協調來源國辦理外勞職前講習,以協助外勞瞭解我國法令及風俗民情;另明定外勞需提供行為良好證明、檢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勞動契約等,以及入境後於機場辦理外勞入境講習,宣導行蹤不明罰則、1955外勞諮詢保護專線與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等諮詢申訴管道,以利入境後查核並確保來臺勞工權益,另自本(105)年7月1日實施初次聘僱家庭類勞工之雇主,須完成聘前講習。

2.加強查察部分:已於104年9月11日修正發布「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外勞者及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勞者之檢舉獎金,由現行最高獎金5萬元提升至7萬元。另內政部移民署自101年7月起,已結合內政部警政署等治安單位,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行動計畫,並已協調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聯合查處行動,儘速依法核處及予以裁罰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

3.加強罰則部分:現行規定外勞倘發生行蹤不明且經查獲非法工作,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境內工作;雇主倘聘僱行蹤不明外勞,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至非法仲(媒)介者,將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另為嚴懲非法容留或聘僱及媒介外國人工作,前已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金額,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上開修正草案已於103年7月11日函送貴院審議,惟因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不續審,勞動部將重行檢視條文報行政院審查。

4.自源頭降低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動機部分:將持續透過雙邊勞工會議,與各外勞來源國溝通協調,請其研議降低外勞仲介服務費用,以減輕來臺工作經濟負擔;另協調來源國配合管制,並針對行蹤不明外勞之罰款、收容及遣送費用等,如負擔者為勞工且無力支付時,由仲介公司先墊付或由駐臺代表處協助支付,以強化來源國相關管理責任。

(二)有關如何紓緩國內農業缺工方面,相關機關說明如下:

1.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應在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基本原則下,採補充性原則引進外籍勞工,適度填補國內所缺乏之勞動力。勞動部已邀集勞工、雇主、學者專家及行政院農委會等政府部門代表組成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外勞引進政策。

2.依104年10月19日及本年4月27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結論,認為除屠宰業外,其他農產業雖有缺工,但農村仍具青年、新住民及中高齡等潛在勞動力,應優先協助本國勞工就業,暫不開放外勞。

3.為促進國民就業及協助紓緩國內農業缺工問題,勞動部自本年起推動「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運用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協助補實農業所需人力。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招募農務人員組成農事服務團,並擔任用人單位,就轄區農產業發展及用人需求,向勞動部提送執行計畫申請試辦。

4.本試辦計畫自本年6月15日起陸續核定補助苗栗縣、臺中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高雄市等6個提案地方政府、16個用人單位、398名農務人員,截至本年9月30日止,累計已有1,092人報名應徵農務人員,用人單位依實際農產業用人需求及期程進用所需人力,上工人數為320人;勞動部將於執行一段時日,蒐集有關單位意見及實際執行需求狀況,進行檢討及政策評估之參考。

5.勞動部已依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社會對話共識,於本年3月16日開放雇主得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屠宰工作。至其他農產業將於本試辦計畫推動1年後,檢討計畫及執行成效,並持續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討論相關行業引進外勞政策。另行政院農委會將就勞動部執行現狀進行檢討後,將其績效與經驗,納入後續國內農業勞動力調配方案之研擬。

三、關於針對漁業從業者現狀,授予漁業團體判定會員之責,將漁業團體納入勞保投保單位問題:

(一)政府對於所有漁民之照顧均一視同仁,各級漁會及漁業團體會員均為政府輔導及照顧對象。

(二)漁會審查漁會會員資格,係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辦理,其程序如下:

1.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

2.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並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並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提報理事會。

3.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漁會編造會員名冊。理事會召開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三)漁會以外其他漁業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非「漁會法」規範範疇,尚不應由「漁會法」規範該等漁業團體如前項運作。

(四)關於職業保險制度之勞工保險部分,說明如下:

1.查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15條規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保費負擔比例為雇主70%、勞工20%及政府補助1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以其所屬漁會辦理加保,保費負擔比例為勞工20%、政府補助8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保費負擔比例為勞工60%、政府補助40%。

2.有關放寬漁業從業者由漁會以外之漁業團體(指漁工職業工會、漁業從業公會及漁業相關協會等)參加勞保之建議,固可切合其多元之執業形態,惟投保單位對其所屬勞工負有申報加退保、調整投保薪資、扣收繳保費及申請各項保險給付等義務,如未有完善監督機制,將造成被保險人權益受損;由其他途徑辦理加保,亦可能產生未及時加保致影響被保險人勞保權益問題。又依現行規定,公(協)會如與會員間無僱傭關係,尚不得以公(協)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倘漁業從業者得以公(協)會會員身分加保,恐衍生其他各業要求比照,衝擊現行勞保制度。

3.此外,本案仍須考量各漁業團體與漁會甲類會員保費負擔比例之不同(職業工會勞工60%、漁會甲類會員20%)。如改由職業工會或公(協)會申報加保,保費負擔亦比照漁會甲類會員,恐造成其他職業工會及公(協)要求比照辦理,造成財政沈重負擔(104年度中央政府補助工、漁會之保險費已達332億餘元;工會268億餘元、漁會64億餘元)。

4.本案擴大漁業從業者參加勞保管道,除牽動勞保加保資格外,尚涉及全民健保及老年漁民福利津貼等相關問題。基於整體勞保制度安定、被保險人勞保權益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允宜通盤審慎研議。

(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3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16號)

余委員建議政府研擬五大創新產業配套措施以促進服務業改革與轉型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五大創新產業之規劃已納入服務業,鑑於服務業為我國第一大產業部門,近年來GDP占比皆超越60%,更創造超過60%以上之就業機會,其對於臺灣經濟之重要性不言可喻,更是政府在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目前五大創新產業之規劃,除硬體面之技術創新,更強調整合國內之軟體與服務,以開發軟硬整合之整體解決方案,進而帶動包括服務業在內所有產業創新轉型及附加價值提升。舉例說明如下:

(一)以「亞洲.矽谷」為例,政府將建置高品質網路環境,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以試驗新服務模式,並形成具有臺灣在地特色之解決方案。除可提升物流、醫療等服務業之科技化程度,更可帶給消費者更為快速、便捷之生活型態,並促進服務業邁向智慧化服務型態;此外,亦能帶動數位金融、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等創新產業之發展。

(二)刻正規劃中之「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亦將健康福祉業與藥品、高值醫材列為重點發展領域,期能運用資訊及通信科技(ICT)技術與跨域整合,發展創新服務模式,並協助國內既有優質品牌,複製擴散服務模式。除可為國內衛生社福體系提供支援,因應高齡化所產生之照護安養需求外,更能促進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之健康福祉產業,共同整合發展多元服務模式,並提供高品質服務。

二、政府持續推動服務業發展相關政策,除以五大創新產業之推動為契機,對國內法規制度進行檢討,以打造利於人才、資金、技術流動之經營環境外,更已依據產業特性與需求推動多項政策,促進國內服務業之轉型升級。舉例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刻正研擬「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業將拓展電子商務列為加速數位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未來將整合臺灣上下游產業鏈,積極接軌美國矽谷、亞太之產業生態圈,帶領國內電子商務業者拓展國際市場。而在國內市場方面,將加速促進國民消費支出方式轉型,提高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之使用率;並加速文化創意應用、AR/VR應用、新興遊戲應用等內容產業發展。

(二)為使臺灣觀光產業結構轉型,減少對中國大陸單一市場之依賴,行政院已於本(105)年9月召開「陸客減少之衝擊與因應」會議,並於11月4日公布擴大國內旅遊措施內容,政府將挹注3億元,補助陸團旅行業運用原有產業合作模式,推出平日國內旅遊行程,預估可補助超過6,600國內旅行團(約23萬餘名旅客),創造14.4億元經濟效益及商機,總計3,000餘家旅行業、旅宿業、餐廳、遊覽車業及遊艇等觀光產業可因此而受惠;另針對非陸團之國旅業者,未來將結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輔導業者開發並協助推廣具深度主題遊程,鼓勵樂齡族群、親子家庭多參與團體旅遊,活絡整體國旅市場,創造商機。是以,政府在面對陸客團市場萎縮之經營困境方面,短期上透過研習訓練充實陸團業者經營國旅、東南亞及穆斯林市場客源知識,傳承跟團踩線經驗及媒合產業創造商機;結合地方政府推出在地深度、生態旅遊等新型態遊程,補助陸團業者辦理平日國民旅遊,與國內民眾共同扶助受創產業。中長期將以創新、多元、永續之核心價值,輔導觀光產業發展品牌,調整產業結構及體質,創新經營模式與服務,讓深度體驗式旅遊成為主流,以深具獨特魅力之在地觀光亮點,爭取國際新客源,提升臺灣觀光總體價值。

三、服務業之改革與轉型,不僅對資通訊服務、物流、金融等對工業與製造有所幫助,且能創造附加價值,為「五加二計畫」之基礎產業,透過大數據、物聯網(IoT)、行動支付、自動化等技術應用,將能發展各項智慧加值應用及整合型服務,提升產業效率與競爭力,進而擴大就業機會與薪資所得。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曼麗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3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陳委員就我國能源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快速變遷與挑戰,經濟部已啟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以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等面向之共同治理與均衡並進,促進能源永續發展,具體推動內容包含: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供電。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三)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之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之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四)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布建;並培養系統整合,輸出國外系統市場,拓展自主綠能產業。

(五)推動電業改革及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之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為開發我國之再生能源,經濟部已責成台電公司規劃相關計畫如下:

(一)陸域風力發電:台電公司「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總投資金額為27.5億元,預定於民國108年完工商轉,11部風機共3.3萬瓩;台電公司「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已於本(105)年10月獲經濟部核定,總投資金額為25.3億元,預定於109年完工商轉,18部風機共3.6萬瓩。

(二)離岸風力發電:台電公司選定彰化芳苑外海區域規劃「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總投資金額為195.7億元,預定於109年完成第1座海上風力發電場,總裝置容量約11萬瓩;預計至119年底,台電公司離岸風力設置目標為180萬瓩。

(三)太陽光電:台電公司「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已完成1.8萬瓩,「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總裝置容量約1.1萬瓩,預計109年完工商轉;「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及「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台電公司刻正辦理中;預計至119年底,台電公司太陽光電設置目標為100萬瓩。

(四)地熱發電:台電公司已啟動「綠島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預定106年底前於綠島鑽鑿2口探勘井並設置200至400瓩之試驗機組,另規劃於4年內建置1座0.2萬瓩之地熱發電示範電廠,此外亦將密切注意大屯火山區、清水、金崙等地區之地熱試驗發展結果,伺機投入開發。

(五)水力發電:台電公司正積極研究於水利設施設置小水力電廠,如鯉魚潭水庫景山水力發電計畫(4,000瓩)、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計畫(2,000瓩)、集集攔河堰小水力發電計畫(6,500瓩)等,預計106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據以推動。

三、在推動電業改革完成「電業法」修法方面,行政院本年10月20日函送貴院審議之「電業法」修正草案,除期能持續提供民生及產業所需優質之電力服務外,亦希望建構能源轉型之法制基礎與環境,進而帶動綠能產業發展。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次「電業法」修法之核心精神為「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期盼藉由修法產生新經濟動能,營造友善綠色電力發展環境、促進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增進用戶權益,共創政府、電業與用戶三贏之局面。

(二)另本次修法以綠能先行為原則,於第1階段修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可躉售、代輸或直供方式售電,並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同時,亦強化需求面資源之功能與定位,未來需量反應可納入備用容量義務計算;輔助服務參與者除發電業外,允許負載端(需量反應),包含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參與,期透過修法帶動創新技術與商業模式發展、擴大投資與增加就業等目標。

四、至有關「政府是否已經思考能源轉型過程勞工權益及技職訓練」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台化彰化廠因無法取得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核發之「燃煤鍋爐」展延許可證,致台化彰化廠將停爐並面臨關廠一案,經與彰化縣政府聯繫,該公司將依法給付工資,又如有大量解僱勞工情事將依法辦理;另該府目前尚未接獲該公司函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亦未有相關申訴案件。勞動部除密切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保持聯繫,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以落實勞動法令避免損及勞動權益。

(二)另因應環保意識抬頭,高污染產業勢必需調整其結構,惟轉型過程,勞工將面臨專業技能提升、第二專長培訓或企業關廠與外移致失業等問題,針對上開情形,勞動部採取以下措施協助勞工:

1.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產業發展趨勢,提升所需知識、技能,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供在職勞工選擇參訓,並補助參訓學員80%至100%訓練費用,每人每3年最高可補助7萬元,以激發勞工自主學習,積極面對產業變遷發展。本年已規劃辦理綠能、能源相關課程,包括綠能與冷凍空調節能技術分析班、能源技術服務業教育訓練班、熱力學學士學分班、能源技術服務業教育訓練班、太陽能熱水器DIY實作班等在職訓練課程。

2.針對產業轉型過程中失業之勞工,運用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等管道及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提供多樣化就業機會,失業勞工如有因技能落差而未能就業,勞動部依據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以自辦、委辦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等方式,提供多元類別就業導向之職前訓練服務,並提供職訓諮詢服務,協助參加適性訓練課程,以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臺灣第3季經濟成長動能來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4)

許委員針對今年臺灣第3季經濟成長動能來源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受全球經濟成長動能平疲影響,今(105)年上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0.01%。由於我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全球經濟成長及貿易活動疲弱,使我國出口下滑,衝擊整體經濟表現,亦凸顯我國出口結構待調整、投資動能不足等課題,為提振我國經濟成長動能,政府除採擴張性財政政策,提振國內投資,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外,並透過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及多元性,在相關措施帶動下,第3季經濟成長率達2.06%,政府主要施政措施說明如次:

一、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及帶動國內投資

今年公共建設預算較去(104)年成長6%,且政府積極加速執行措施,以藉由擴增政府公共建設支出,帶動國內投資及經濟成長動能。此外,政府亦加強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以發揮短期提振景氣,厚植整體成長潛能的效益。

二、提振出口動能及提升對外經濟多元性

為提振我國出口動能,政府積極推動各項拓銷作法,包括:持續洽邀買主來臺採購、提供優惠出口貸款與輸出保險、積極運用電子商務強化拓展新南向市場、辦理展團活動開拓新興市場及成立資源整合推動平臺等,以協助廠商增加接單出口商機。此外,政府刻正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及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

三、提振國內消費動能

為提振民間消費,政府積極行銷臺灣餐飲美食,以推動臺灣餐飲業發展,並持續推動臺灣網路零售發展及強化連鎖加盟競爭力,以協助業者拓展銷售市場,進而帶動國內消費動能。

四、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激發經濟成長動能

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五、推動法制革新,厚植經濟成長基礎

中長期方面,政府將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人民幣去化管道,而非只是放任金額龐大的人民幣存款以定存方式轉存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粗估約有7成比重),賺取微薄利息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5)

許淑華委員就政府應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人民幣去化管道,而非只是放任金額龐大的人民幣存款以定存方式轉存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粗估約有7成比重),賺取微薄利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台灣人民幣之去化及回流管道與其他重要之人民幣離岸市場(如香港、新加坡與倫敦)相較,並未比較少,但最主要差異在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機制,因服貿協議尚未通過,台灣金融機構仍無法以RQFII資格投資中國大陸資本市場。

二、104年以來,因為台灣人民幣去化及回流管道已日趨多元(如附表),台灣境內參加行人民幣存款,轉存清算行中國銀行台北分行金額已大幅下降,比重遠低於7成。

三、央行成立洽簽「貨幣互換協議」(SWAP)專案小組,並於101-104年多次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商談,表達央行已完成洽簽準備工作。受到非經濟因素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表示,對SWAP議題持開放的態度,惟兩岸簽署SWAP,中國人民銀行仍須與其他部門協商。

四、截至105年6月底,中國人民銀行與35個經濟體之央行簽署SWAP(其中2個已失效,為巴西與烏茲別克),有效SWAP總金額達3.1兆人民幣,惟動用人民幣餘額僅211億元,約0.67%。

五、台灣及中國大陸均擁有豐厚外匯存底,即便簽署SWAP,動用機率亦不高,且台灣國際收支健全,金融體系良好,加上豐厚外匯存底,兩岸未簽署SWAP並不會不利台灣抵禦金融風險。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0期 院會紀錄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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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幣去化及回流管道:

去化及回流地點

去化及回流管道

台灣地區

(一)對台灣企業辦理人民幣貸款。

(二)投資寶島債或其他在台發行之人民幣金融商品(如基金)。

中國大陸地區

(一)轉存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回流。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回流。

(三)個人之人民幣匯款回流。

(四)台灣參加行與清算行可投資中國大陸銀行債券市場。

(五)台灣企業以人民幣直接投資(RFDI)中國大陸。

(六)中國大陸昆山試驗區之人民幣回流機制;台資母子公司借貸及台灣金融機構以人民幣用於昆山之直接投資。

(七)台灣金融機構可貸款至上海自貿區、福建自貿區、昆山試驗區、廈門市及泉州金改區設點之企業。

其他地區

(非中國大陸地區)

(一)拆放人民幣給其他境外銀行。

(二)跨境貿易以人民幣支付給其他國家之企業。

(三)對其他國家之境外企業辦理人民幣貸款。

(四)投資人民幣金融商品(如香港點心債及新加坡獅城債)。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無人飛行載具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25)

許委員就無人飛行載具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國務院於美東時間本(105)年10月5日公布與全球48個國家共同研訂之「武裝或攻擊性無人駕駛飛行器之出口及後續使用聯合宣言」,考量該聯合宣言楬櫫之各項原則不僅有助維護區域和平及穩定,更提供世界各國安全使用及移轉武裝或攻擊性無人駕駛飛行器之具體規範,與我國政策目標相契合,故外交部已於第一時間表達對該宣言之歡迎與支持。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AIT/T)亦發布新聞稿感謝我方支持,稱此證明我方「在出口管制以及全球關切的反擴散議題上扮演負責任主事者的重要角色」。近年來,臺美雙方針對出口管制及反擴散等議題均保持密切交流,亦積極促請美方協助我方加入相關國際機制,以利為促進全球穩定及和平進一步做出貢獻。

二、另國防部依「貿易法」第13條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受經濟部委託辦理軍事機關及所屬單位,以及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簽審作業及其他管理事宜。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國防部所屬單位如因測試、產製、維修、銷售等需求提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申請,簽審作業執行重點如下: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四)輸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不得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三、又,國防部簽審作業係依「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辦理審查,輸出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經查,歐盟清單內已就無人駕駛飛行載具、系統、相關設備及零件等進行相關規範,國防部目前未曾接獲有關無人飛行系統相關貨品申請輸出入之案件,後續若美國增訂無人飛行系統出口管制規定,該部將配合經濟部增訂之相關管制規定辦理。

四、為避免國內因遙控無人機操作不當致危險事件發生,交通部民航局正蒐集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國之立法經驗,並參酌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研擬修正「民用航空法」,新增「遙控無人機」專章,以「休閒」、「營業」、「政府機關」等性質對無人機進行區分,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以區分使用型態並規範合理使用範圍,該法修正草案已於本年7月邀集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研商,並已於本年8月17日邀集相關協會、業者及學校等辦理說明會,期能更有效管理遙控無人機作業活動。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為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綠能,規劃違建加裝太陽能板就地合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52)

黃委員就政府為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綠能,規劃違建加裝太陽能板就地合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以設置於領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或依「建築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等合法建築構造物為限。

二、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設置於上開合法建築構造物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始得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申請辦理該設備之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等事宜,且該設備不得另外設置鐵皮浪板或其他頂蓋設施。

三、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設置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亦應依相關程序取得雜項執照。如「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或「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等規定,亦針對該設備下方空間之使用(如四周不得以壁面封閉、不得作為居室使用)、消防安全及緊急避難(不得影響建築物緊急進口)等部分另有規範。

四、有關違建部分,仍須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或建築法相關規定下進行審查、取得相關執照等合法後方能設置,並無外界疑慮之違建就地合法衍生建物安全等問題。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青少年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21)

黃委員就青少年毒品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為防制毒品犯罪,已推動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全面查緝毒品犯罪:本(105)年陸續辦理「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毒品工作計畫」、「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與執行方案」、「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工作計畫」、「加強查緝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案」、「全國同步查緝毒品專案行動」等專案計畫,針對易涉毒場所加強臨檢查察。經統計本年1至9月查緝社區各級毒品案件計4萬1,491件、犯罪嫌疑人4萬5,045人;查扣各級毒品犯罪4,644.64公斤,較民國104年同期增加5,023人(+13.77%)、5,503件(+13.92%)、重量減少813.67公斤(-14.91%);查獲毒品製造、販賣、運輸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等4類犯罪嫌疑人數計5,606人,超越預期目標值(5,163人)。

(二)防制毒品入侵校園:請各地方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隊,針對轄區較常發生毒品問題之重點學校強化反毒宣導,並提供諮詢與檢舉管道、印製文宣等,由學校協助向學生及家長宣導,灌輸正確法律觀念,由內而外防制校園毒品氾濫;經統計本年1至9月辦理反毒宣導活動計1,575場次。

(三)重點打擊新興毒品:本年10月11日函頒「加強查緝新型態毒品計畫」,強化各類新型態毒品查緝向上溯源,防止擴散;由各警察機關積極配合各地檢署檢察官追查毒品犯罪所得及金流,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

二、法務部為杜絕青少年毒品氾濫問題,已執行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配合教育部「教育單位通報檢警查緝毒品作業流程」,防阻毒品入侵校園。

(二)結合教育部、衛福部食藥署、臺灣少年權利與福利促進聯盟及國語日報社,發行「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教導青少年辨識新型態毒品與販毒形式。此外,亦結合慈濟大學與地方政府共同辦理「親子成長暨觀摩見習計畫」,使學生、家長、老師瞭解毒品危害,以收教學相長雙贏成效。

(三)臺高檢署為澈底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並維護全國治安,依「全國(同步)緝毒方案」,已於本年7月4日至7月6日統合全國檢察署與內政部警政署、該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財政部關務署等六大緝毒系統,展開全國大規模社區、校園藥頭查緝行動,藉此宣示全面社區販毒網標定與查緝行動及落實社會安全網。此外,特別加強針對吸收青少年犯罪之組織、毒品供應源展開全國大規模蒐證、掃蕩,藉以阻斷黑道、毒品勢力擴散至校園,打散不良群聚,予以輔導轉為正途,以維護國家幼苗身心健康。臺高檢署於本年7月29日至7月31日止及本年8月21日至8月23日止,統合全國檢警總動員執行「護少專案」,鎖定少年藥頭實施全面掃蕩,併同查緝組織型犯罪黑幫、詐騙集團,績效顯著。

(四)因應近年來混合型毒品數量快速成長,且多以第三、四級毒品與新興毒品為主要成分,嚴重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檢察、調查機關將積極溯源,追查毒品來源,澈底斷絕毒品犯罪網絡。

三、教育部為避免學生因好奇誤用毒品,積極與相關部會合作,洽商蒐集新興毒品或偽包裝資訊(如毒品咖啡包、毒果凍、梅粉等),函請各級學校納入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內容,並加強對教職員生及家長宣導;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持續辦理「反毒健康小學堂」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將反毒知識融入教學。另自102年起,即於寒、暑假前設計「為愛拒毒」親子共學反毒知識學習單,提升渠等反毒知能。依據兒童福利聯盟「2016年兒少對第三、四級管制藥品之認知程度與接觸風險調查」資料,目前兒少對管制藥品之正確認知水準,平均分數為81.15分,整體而言,校園反毒教育多年來已具部分成效。

(十九)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整合資源投注臺東縣颱風災後重建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5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7-290)

廖委員就整合資源投注臺東縣颱風災後重建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加速臺東縣颱風災後重建工作,行政院已於本(105)年7月11日預撥臺東縣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5億元,支應尼伯特風災相關救災及重建經費,其中包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8月24日核准「尼伯特風災住屋毀損救助專案」所需經費2億3,840萬元,以及該總處本年9月9日核定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經費計4億1,914萬7,000元(已扣除臺東縣本年度災害準備金尚可支用數1,852萬2,000元),是共計核定6億5,754萬7,000元,扣除預撥5億元,後續尚須撥付1億5,754萬7,000元。至有關上開9月9日核定經費部分,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相關規定,已先行撥付30%計1億2,574萬4,000元,其餘70%計2億9,340萬3,000元將依臺東縣公共工程復原重建進度依序核撥。

二、為因應氣候變遷造成新型態之災害情境,中央相關部會已通盤檢討現行因應作為,並研擬更全面性之防災對策。另針對臺東地區受災重建工作,已積極採取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一)內政部已於本年7月22日將臺東縣提列災區並報請行政院於同年月26日公告。臺東縣將可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9有關協助災區災民災前借款、利息展延、房屋土地貸款、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健保費由中央支應、災區農地、漁塭等設施貸款擔保品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企業紓困措施、訴訟暫免納裁判費等復原重建協助事項之規定。

(二)有關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莫蘭蒂、馬勒卡、梅姬颱風與本年10月豪雨災後復建工程,行政院工程會均已函知各地方政府提報申請災後經費補助,其中尼伯特颱風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已奉行政院本年9月9日核定在案,莫蘭蒂、馬勒卡及梅姬颱風部分,行政院工程會已分別於本年9月14日及26日啟動公共設施復建專案,臺東縣政府已於本年9月28日函請協助復建工程251件、經費需求計9億1,263萬7,000元,目前刻由各中央主管機關現勘審查,該會預定於1個月內將經費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另有關10月豪雨災後復建工程,行政院工程會亦已於本年10月11日啟動「10月豪雨公共設施復建專案」,各地方政府如需請求復建經費協助,最遲應於本年11月11日提報,屆時該會及各工程類別主管機關亦將秉持即到即審原則,「從寬、從速、從簡」辦理復建經費審議作業,協助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災後復建作業。

(三)有關臺東縣延平鄉紅葉村、大武鄉愛國埔村土石流侵害問題,行政院吳政務委員宏謀於本年10月12日邀集各部會召開「臺東縣延平鄉紅葉村及大武鄉愛國蒲部落災後復原重建第1次專案平臺會議」,請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持續觀察2區域地質問題,並請台電公司及自來水公司配合辦理災民中繼所安置所需電力及用水等設施修復;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針對2部落表達援建意願,已於本年10月20日會同臺東縣政府至2部落及擬遷建地現勘,訂於106年6月入住為目標。行政院工程會預定本年11月3日召開第2次專案平臺會議,持續統整協調各部會資源,加速重建作業。

(四)原民會提供臺東縣原住民受災戶急難救助計2,082戶,核撥2,039萬元,並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最長每人30日災後重建家園臨時工作計405名(其中含屏東縣16名),核定1,383萬6,724元,並協助臺東縣政府所提「臺東市及太麻里鄉尼伯特原住民部落傳統文化設施復建計畫」,刻正審查中。

(五)交通部協助臺東縣各項重建工作如下:

1.公路總局轄管臺東地區省道臺9線、臺11線、臺20線及臺23線,於歷經尼伯特、莫蘭蒂及艾利等颱風侵襲時,均於第一時間搶通;目前除臺20線147K-153K(埡口-向陽)尚因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風災後封閉管制,未能開放通行,另臺20線153K-173K(向陽-利稻)因本年10月6日豪雨致部分路基流失嚴重亦暫時封閉管制,已於本年11月10日搶修開放通行。公路總局除辦理搶修搶通作業外,亦積極辦理災害勘查及修復作業,除臺9線408K-432K(香蘭-大鳥)路面下陷災害路段由南迴拓寬計畫工程予以修復外,其餘臺東地區省道路段初估修復經費計8億2,275萬元,災修期程預定106年底前完成。

2.臺鐵局為提升鐵路行車安全,於103年10月14日函報行政院核定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109年)」,編列高風險路段邊坡、路基改善工程及土石流監視監測及預警系統建置經費約7.5億元,就鐵路全線高風險路段進行邊坡改善及建置邊坡高科技監視監測等預警系統;平時亦定期清查易淹水、崩滑及落石等危險路段,並納入氣象局劇烈天氣監測控系統(QPESUMS),隨時監控雨量,藉由預警、警戒及慢行、停駛機制,確保行車安全,後續將定期每3個月滾動檢討,俾充分掌握相關資訊。

3.為協助臺東觀光產業復甦,觀光局推出「觀光產業包裝臺東關懷旅遊」、「觀光產業踩線及宣傳活動」等方案,未來亦將持續與臺東縣政府密切合作,改善觀光旅遊困境,促使在地產業加速復甦。

(六)行政院農委會辦理臺東縣災害救助如下:

1.補助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頃9,000元(使用6公噸);依輔導農業設施類型補助農民原地重建,最高每公頃補助550萬元;針對受損嚴重果樹,輔導重新種植,依作物種苗標準每公頃最高補助5萬元。另尼伯特颱風漁業災害救助金計297萬元,已於本年9月7日撥付完成,莫蘭蒂颱風造成臺東漁筏受損5艘,損失金額約300萬元,將專案輔導救助,定置網受損部分則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2.低利貸款部分,截至本年10月21日止,尼伯特颱風受理756案申貸8.6億元,已核貸631案、金額7.5億元,梅姬颱風受理2案申貸105萬,目前尚在審核中,且持續受理申請案件。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提供受災農民低利貸款(目前年息1.04%),若屬全國性嚴重災損,新貸第1年免息;若擔保能力不足者,可請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保證。

3.為因應短延時強降雨事件可能造成之土砂災害,水保局參照不同強降雨狀態機動調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並適時發布土石流警戒,並以細胞廣播方式,同步通知在警戒區範圍內所有行動電話用戶,告知土石流警戒發佈情形。另結合交通部氣象局定量降水預報(QPF)及系集颱風定量降水預報(ETQPF)資料,預估未來24小時土石流黃色及紅色警戒發布趨勢,提醒及早進行預防性疏散作業。

4.未來將加強災害預防措施,於天然災害發生前,除以函、電子郵件及簡訊等方式通知各地方政府就轄區情況採取相關防範措施,如有農業災情發生時,即依查報及通報作業規定辦理,同時發布新聞及於農漁會電子看板跑馬燈等籲請其嚴防災害,以減少損失。另加強選育耐抗逆境品種作物,減少農民耕種損失;強化設施栽培,減少露天栽培易受風雨致災之情形,以穩定生產及提升品質,並增加多元通報體系,透過農政體系管道或電子媒體提醒農友隨時掌握颱風豪雨之最新動態及氣象預報資訊。

(二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放寬「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納入廚藝教學招收外籍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38)

賴委員就放寬「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納入廚藝教學招收外籍生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具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進修,應檢具外國護照及停、居留許可相關證明文本影本,向短期補習班報名。」爰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得依本身需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任一類立案短期補習班報名。

二、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3條規定:「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外國人;其招生條件與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為因應國內外華語教學環境急遽變遷,配合我國推動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透過完善審查機制之建立,放寬合法經營,績效良好之短期補習班亦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爰於97年6月20日台參字第0970108734C號函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分別就短期補習班申請辦理華語教學要件或外國人士入班資格皆具有嚴格審核程序。

三、有關是否放寬「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納入廚藝教學自境外招收外籍生一節,本部刻正對所轄廚藝相關科系之技專校院、地方政府設有烹飪類短期補習班蒐集需求與意見,俟完成評估後另案提供。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防災與減災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29)

許委員就提升防災與減災能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已訂頒「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包括風災及震災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具體防救災對策與機制,並律定各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之分工、權責,加強防災、減災、應變與復原重建作為,由各機關(單位)共同合作執行。其中「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案已於本(105)年10月20日提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審查通過,預訂本年12月提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民國106年1月底前函頒實施;「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刻正由內政部依據本年度襲臺之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等颱風災害經驗,積極研討中。

二、另為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救災資源,內政部已建置「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系統」,依人員、救災物資、車輛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化學災害搶救裝備器材、特殊救災機械等6大類予以管理,並新增GIS災情點位與災害潛勢圖資套疊功能,俾利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強化災害應變效能。此外,亦建置「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強化民間救災人力運用與管理;迄至本年7月25日,全國消防救難志工團隊計4萬9,810人(含義勇消防人員3萬7,045人、婦女防火宣導隊1,619人、鳳凰志工隊1,119人、災害防救團體4,571人、義勇特種搜救隊674人、睦鄰救援隊3,339人及民間緊急救援隊1,443人)。

三、為提升整體災害防救能量,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103年-106年)」,採分梯、分年方式於全國367個鄉(鎮、市、區)公所推動執行,期使災害防救第一線之地方政府培育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防救專業,進行相關防救工作之協調、整合、督導與落實,俾整體防救體系運作更加順暢。另政府亦積極與非營利組織協力合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自103年起召開「災害防救服務聯繫會報」,系統性整合災害防救服務之民間團體,定期召開溝通協調會議,尤以大型災害後共同協商配置服務資源,已有良好成效與基礎,如高雄氣爆事件、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等。又政府自99年度起均於防汛期前,由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結合地方政府辦理演習,並配合國防部萬安演習同步實施,驗證整體災害防救機制運作能力,俾因應颱洪、地震等大規模複合型災害威脅。104年各部會辦理之各式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合計超過639場次,參與人員逾2萬7,661人次。

四、村(里)為防災最基層單元,為持續推動自主防災社區,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已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成立513個土石流自主防災社區,以及培訓2,000多位土石流防災專員。另經濟部水利署亦推動成立336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及培訓1,500多位防汛護水志工,並推動企業聯合防災,聯結7-11、公民營加油站、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廠商逾8,800個水災災情查報點,遇有災情隨即通報應變處置,提升民眾防災意識。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平台經濟發展,應於創新和適度監管上取得平衡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7)

許委員關切平台經濟發展,建議於創新和適度監管上取得平衡點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隨著資通訊科技(ICT)的進步,全球化與網路環境日趨成熟,數位經濟的發展,成為大勢所趨。數位經濟是創新、成長與社會繁榮的強力催化劑。數位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創新商業模式隨之興起,為了在創新發展和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各國政府均持審慎因應的態度。如歐盟執委會認為,新的經濟模式可創造新的市場需求,也能帶給傳統行業新的客源,應盡力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二、在台灣,數位經濟的創新營運模式衝擊實體(既有)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政府一方面須注意實體與虛擬(平台經濟)發展間之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亦須思考提升實體經營者之競爭力。在法規調適方面,政府秉持誠實納稅、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等原則,檢視現行法令是否合宜,是否須修正。

三、數位經濟(包括平台經濟)創新產業倘涉公共安全,所涉行業為管制業別者,世界各國均多有限制及規範,避免以創新之名規避法律。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為例,因涉及公共安全,且為管制業別,平台經濟業者(如Uber)欲介入經營,自須遵守相關公路法令規定。另一方面,政府亦樂見運輸業者透過新科技、資訊軟體之應用,提供更多元、便利之使用環境。交通部已完成鬆綁公路法規,開放預約計程車車型、費率、車身標識(包括車身標示、顏色及免設置車頂燈)等,提供乘客更為智慧、安全、便利之多元運輸服務,提升整體計程車產業競爭力,以回應消費者需求,創造雙贏局面。

四、因應數位經濟發展,政府樂見平台經濟業者在台灣設立據點,但創新發展仍應兼顧公共利益。政府亦將密切注意相關產業之發展,俾於創新與適度監管上取得平衡。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中鐵路進行高架化,大慶至烏日段也應加速進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2)

顏委員就臺中鐵路進行高架化,大慶至烏日段也應加速進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辦理之「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可行性研究」共3項子計畫,總經費932億元。

(一)山線(高架延伸烏日段):路線長度3.7公里,改建烏日車站1座,建設經費72.9億元,預定可行性研究核定後9年完工。

(二)彩虹線(大甲至后里):路線長度16.0公里,建設經費315.19億元,新建3座、改建2座車站,預定可行性研究核定後11年完工。

(三)海線(大甲追分間雙軌部分高架):路線長度25.9公里,改建5座車站,建設經費543.89億元,預定可行性研究核定後13年完工。

二、臺中市政府於105年7月27日將大臺中地區山海線鐵路雙軌高架化建置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修正後函報本部,經本部鐵工局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檢視後並提報本部,本部於105年11月9日召開本計畫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會議,會議結論為臺中市政府所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有諸多議題待釐清(如必要性及迫切性、系統型式選擇妥適性、營運模式、財務效益評估、運量估算合理性),請臺中市政府提出補充修正後再報。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為解決臺中地區空氣污染,建請臺中發電廠在不影響整體供電情況下調整發電機組負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1)

顏委員就為解決臺中地區空氣污染,建請臺中發電廠在不影響整體供電情況下調整發電機組負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資料顯示,臺中市PM2.5主要來源係移動污染源(如車輛)及逸散污染源(如營建工程),共占比約64.8%;固定污染源(如工廠)占比為35.2%,爰臺中發電廠並非臺中市空氣污染之主要原因。

二、查台電公司刻正辦理臺中發電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工程,並規劃興建室內煤倉,以提升電廠煙氣排放品質及減少空污排放總量,預期可對當地空氣品質改善帶來正面效益。另台電公司業研訂臺中發電廠於臺中市空氣品質不良時之配合因應原則,當臺中地區空氣品質不良時,臺中發電廠即會啟動燃煤機組之降載機制,於評估供電安全安許可狀況下,進行燃氣增載調度,俾維護該地區之空氣品質。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建銘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3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33號)

柯委員就轉型正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轉型正義問題:

(一)落實推動轉型正義,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行政院依貴院所通過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已於本(105)年8月31日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該會依上開條例所賦予職權,刻正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清查處理,相關部會亦將積極配合辦理,致力實現國人對於轉型正義之期待。

(二)另行政院業於本年7月29日核定「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各部會分工一覽表」,各部會刻據以推動有關原住民族之32項政策及80個工作事項。蔡總統並於同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同時宣布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親自擔任召集人。嗣於9月22日發布各原住民族代表推舉作業原則後,各族代表推舉工作相繼展開,截至11月3日止,邵族、賽德克族、鄒族、卡那卡那富族、拉阿魯哇族、撒奇萊雅族及噶瑪蘭族已完成推舉。預計本年12月1日前將完成其他各族代表推舉部分,屆時上開委員會將正式開始運作,並由蔡總統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共同追求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落實。

二、關於司法改革問題:

蔡總統已宣示當前司法改革之目標,在於使司法回應人民需求,朝「民主化」、「專業化」及「透明化」邁進。為體現「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之精神,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將積極配合司法院相關司法改革規劃,並持續蒐整司法改革議題,由多元管道徵集民意,傾聽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實務界建言,期凝聚整體社會共識,據以研擬司法改革工程推動對策,以有效回應人民之期待。

三、關於年金改革問題:

(一)依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預估我國將於107年成為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14%),11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20%),年金制度設計應隨人口老化、經濟條件及產業結構等調整改良,以維制度永續健全。為確保所有國人之老年經濟安全,並避免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衝擊年金財務,總統府於本年6月8日起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之民主參與平臺,目前參與者涵蓋軍、公、教、勞、農、國民(婦女)、青年、民間企業雇主等人口群之代表,並納入貴院及考試院之委員代表,亦有各年金制度主政部會參與,將持續討論溝通,以形成共識,俾利順利推動各階段之年金改革工作。

(二)年金改革除為健全財務外,亦包括拉近各年金制度給付水準及各世代保費責任,期於合理給付水準下,就人口變化調整修正,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刻正研議相關改革措施,將致力確保所有國民老年生活之經濟安全。該會自本年6月23日起已每週召開1次會議,截至本年11月10日止,業召開20次會議,陸續針對「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機制」等議題進行實質討論。該會並規劃召開分區會議及年金改革國是會議,期加強改革共識之凝聚,嗣後國是會議結論將作為年金改革之修法依據,並循行政院暨考試院相關程序,將修法草案函送貴院審議。

四、關於經濟策略問題:

(一)為因應美國聯準會可能升息疑慮,以及近期國際政治變遷、英國脫歐公投、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大增等影響因素,央行及金管會已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俾及時反應調整。目前新臺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美國升息若使國際金融市場震盪,或新臺幣匯率有過度波動或失序,致不利我國經濟及金融穩定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以支應經濟活動所需資金,確保我國物價及金融穩定。金管會亦持續關注美國聯準會可能升息等影響,以適時推出相關因應措施,有效提升我國市場流動性及活絡臺股量能。

(二)有關以物聯網促進臺灣經濟發展部分,目前政府已規劃「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該方案係以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為兩大主軸,輔以連結國際、連結未來及連結在地之三大連結,並透過四大策略推動,將體現矽谷精神,強化鏈結亞洲,健全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以搶進下一世代之未來產業,將臺灣打造為亞太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現階段物聯網生態體系大致可分為感測層、網路層、資料層及應用服務層4個層面,我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將建置高品質網路環境及強化物聯網發展基礎,持續建構適合物聯網產業之優質場域;另為掌握關鍵技術自主能力,政府亦將進行產業標準及專利之布局,同時深化國內外鏈結,持續透過提升研發能量及參與國際物聯網標準制定等作法,全方位促成我國物聯網產業之發展。

(三)有關以5G技術提升我國經濟基礎建設部分,經查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於本年始公布5G技術時程表,並定義5G技術之性能要求及評估方法,其規劃於2020年宣布5G技術標準規格,國際標準化機構組織及相關機構刻正積極整合設備業者技術,期制定下一世代之行動通訊技術標準。目前經濟部為預先整合各界量能,以利未來我國5G通訊產業發展布局,已設置「經濟部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推動小組-5G通訊專家顧問群」,持續召開相關會議,積極邀集國內外產、學、研界之專家顧問,就5G通訊技術發展規劃與應用、我國頻譜資源規劃與相關法規、行動寬頻尖端技術人才培育等面向研商討論,俾確保臺灣產業未來發展優勢。另通傳會亦密切觀察國際發展趨勢及我國行動寬頻服務需求,並配合國家頻譜開放政策,研訂我國5G頻譜釋出規劃,致力建構5G物聯網平臺等多元創新應用環境,期鼓勵新技術及新服務發展,以促進我國產業向上推升。

五、關於新南向政策問題:

(一)為推動我國新階段之經濟發展,凝聚新方向及新動能,以有效提升臺灣未來價值,強化我國於亞洲發展之重要角色地位,總統府業於本年6月15日設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統合對外新南向發展之政策主軸。嗣經同年8月16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新南向政策」綱領,行政院9月15日公布「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9月20日成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新南向政策業展開整體協調及執行,各部會刻正依權責分工,積極規劃推動相關具體措施。

(二)新南向政策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著重以人為本之雙向交流,係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期整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民間企業與團體,以及各友邦資源與力量,以「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旨在對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積極創造經貿、科技及文化等層面之連結,以形成互利共贏之新合作模式,共享資源、人才及市場,並建立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經濟共同體意識」。新南向政策將擴大並深化我國整體經濟格局及多元性,有助擺脫往昔對單一市場之過度依賴。

(三)另為有效擴展臺灣發展空間,新南向政策重視國際組織夥伴關係之強化,以及善用民間組織與僑民網絡,廣泛爭取我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在各個層次及多元議題之交流機會。政府目前已透過「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等既有基礎,持續與東協主要貿易夥伴及印度等國推動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ECA),期使東協及南亞成為我國內需市場之延伸,以奠定我國未來參與各重要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及亞太地區經濟整合之堅實基礎。

(四)此外,為深化我國與東協及南亞等新南向國家之雙向人才培訓及教育交流,教育部已引導各大專校院發展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刻正積極研提具體作法及配套措施,期與相關部會、大專校院、中小學及產研機構等,致力打造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交流管道及實質夥伴國關係。現階段教育部已規劃推動教育新南向政策,將朝奠定臺灣產業南向布局基礎、成就新南向國家青年跨國學涯發展夢想、創造互利共贏教育合作及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願景努力邁進,相關內容特色說明如下:

1.客製化課程以培育雙向人才:成立「新南向臺灣獎學金」及「新南向公費人才培育獎學金」,鼓勵雙向人才交流及培訓。配合東協及南亞國家產業需求開設「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建置新南向國家人才培育策略平臺,掌握該區域國家產業人才及教育市場需求,提供產學合作專班等客製化專業培訓。

2.娘家外交,培力新住民子女:透過新住民語言保存、鼓勵在臺新住民子女返鄉溯根及體驗國際職場,培育新住民子女成為新南向尖兵;推動國中小新住民語文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規劃高中職學校赴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試辦計畫;辦理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鼓勵新住民二代學生參與以東南亞語言及產業為主之學程;針對新住民二代在學生修習重點領域(臺商產業),且具東協或南亞國家語言專長者,給予學雜費補助,並協助海外工作媒合。

3.關注青年發展:為提升我國青年對新南向國家之認識,特別鼓勵自主提案、自我探索,並進行創新創業,包含: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師生出國研究/研習計畫,促進臺灣與新南向國家之學術交流;推動大專校院青年發展新南向創新創業交流;補助學生赴新南向國家臺商企業或跨國企業進行見習/實習計畫;鼓勵我國青年赴東協及南亞國家進行志工服務及透過NGO進行交流。

4.提供數位服務:發揮臺灣數位優勢,針對新南向國家學子進修及臺商需求之人才,開發並推廣相關數位課程。

5.文化、體育等多面向交流:充分運用我國豐富之博物館館藏資源及體育人才,與新南向國家進行文化、體育及終身學習等方面交流;補助體育團體及學校運動團隊出國參賽、移地訓練,鼓勵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青年及學生進行體育交流。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物價穩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3)

吳委員對物價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維持市場交易秩序與確保物價穩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嚴密監控民生物資的市場供需與價格變化,加強從上、中、下游之生產到銷售的整體流程掌握與監控,並適時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

二、鑒於近期風災導致蔬菜價格波動,行政院林副院長錫耀於10月14日召開「穩定物價小組工作會議」,林院長全亦於同月20日行政院院會責成農委會、公平會及行政院消保處各司其職,整合蔬果之生產、進口、銷售、庫存等完整資料,以建立防範蔬果價格波動之風險處置機制,並釋出或進口蔬菜調節市場供需,嚴密監控市場行情、嚴防人為的價格哄抬。

三、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已採取積極作為,強力查緝不法囤積、哄抬物價之行為

(一)農委會除於災後立即協助農民儘速復耕、釋出倉貯蔬菜、供應平價蔬菜、進口蔬菜調節,以充裕市場需求外,亦會同公平會、行政院消保處共同啟動蔬果價格聯合稽查,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二)公平會於梅姬颱風過後,立即於隔日起每日派員赴傳統市場訪查蔬菜零售價格;密集實地訪查蔬菜進口商、比對相關資料;函請6大量販超市等通路業者提供進銷資料、與農委會及臺北市政府市場處共同訪查北部果菜批發市場、約談蔬菜進口商、發函警示前20大蔬菜進口業者。未來公平會將持續積極調查進口商有無涉及聯合哄抬價格情事。

(三)行政院消保處已每日派員訪查臺北市五大賣場之蔬菜價格,並逐日比對價格變化情形送農委會彙整。另為擴大查價範圍並提升稽查效果,洽請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政府等5縣市政府消保官協助稽查當地賣場蔬菜價格;16縣市消保官配合地檢署或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分別赴全臺78處果菜市場、賣場或傳統市場等地稽查蔬菜價格。

(四)法務部為瞭解是否有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之不法行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均已採取相關偵查作為,若發現有違反刑法251條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等犯罪嫌疑,將嚴予偵辦、從重追訴。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5號機一週內4度故障跳機之原因及因應措施,以及該電廠新1、2號機組延遲商轉究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39)

賴委員就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5號機一週內4度故障跳機之原因及因應措施,以及該電廠新1、2號機組延遲商轉究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林電廠5號機一週內第4度故障跳機之原因及因應措施:

(一)第1次跳機係因局部短時間過熱引起板狀過熱器破管,台電公司將於大修時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板狀過熱器。

(二)第2、3次跳機係因鍋爐控制電源出現異常警報,惟查修人員到達現場量測電源設備皆無異常,研判為控制卡片故障,經更換卡片並確認控制系統正常運作後,機組立即起動。

(三)第4次跳機係因電源設備故障,經更換電源設備後機組已重新起動併聯發電。

(四)大林電廠5號機為已商轉40年之老舊機組,原定除役時間為105年10月31日,惟為因應電力系統供電需求而延役至107年2月28日。該機組因老舊尚難避免老化故障,台電公司已排定於105年12月7日進行大修,並作詳細檢測,以確保機組安全運轉。

二、有關新1、2號機組延遲商轉究責問題:

(一)大林電廠新1、2號機延遲商轉主因為廠家IHI公司(IHI Corporation,石川島公司,以下稱IHI)未如期完成鍋爐相關施作進度及查核標準所致。台電公司對於鍋爐壓力件之相關品質要求已於合約中完整規定,而廠家IHI因內部品質管控制度未能落實及後續修復過程之防護措施未確實,發生錯用銲條事件及應力腐蝕龜裂,造成鍋爐水壓試驗未通過,廠商IHI應負完全責任。

(二)台電公司於事件發生後對廠家IHI之處置方式:

1.廠家IHI於105年2月25日向台電公司提出造成本事件之調查報告,並表示將負完全責任,修復缺失,以符合法規。

2.依合約規定每延遲1日,廠商IHI需賠償台電公司逾期違約金1號機約每日973萬元、2號機約每日720萬元,上限為合約金額之10%,約56.4億元;目前台電公司已自應付工程款中扣留約17.3億元,並要求廠商IHI無條件延長適足之保固期限。

3.台電公司已召集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及檢測小組因應,統籌公司所有資源,建立後續處理方針及提出解決方案;且要求廠商IHI全力投入更新改善工作,在品質、安全無虞下儘早完工發電。台電公司另要求廠商IHI新1號機務必於106年6月15日前併聯,使該機組於106年夏月用電尖峰期間能實質供電,倘無法達成,將考慮此事件廠商列為重大過失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台電公司及顧問公司皆已依合約規定確實執行,且相關檢驗文件亦獲合格檢驗員簽署確認。此事件尚非台電公司所能預見及防範,惟本事件後,針對製造過程中之鍋爐壓力件,將再強化落實廠商品管制度及出廠前水壓試驗等查核項目並增加查驗頻率,以避免再次發生相同之缺失。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落實食安五環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6)

許委員就落實食安五環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食品安全涉及層面廣,需由跨部會串連合作,從生產源頭、製造、流通到銷售,進行全程管理。行政院持續積極督導協調相關部會從源頭管理、生產管理、市場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等五大面向,更透過產業自律、政府管理與查驗及民間參與之力量,以及串聯中央地方、民間資源共同向民眾傳遞政府食安政策與食安資訊,緊密政府、廠商與民眾之間之合作,建立從農場至餐桌之安全體系,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二、另行政院督導協調相關部會積極落實「食安五環」政策:

(一)第一環「源頭控管」,為達全面管理化學物質,阻絕環境污染物進入食品供應鏈,於本(105)年11月3日行政院會議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並於是日函送貴院審議,以整合跨部會化學物質管理,並運用雲端科技等策略,從源頭有效掌控資料,落實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查核。

(二)第二環「重建生產管理」,重點在於資訊透明,為讓消費者購買安心產品,產品應有詳細履歷資料、可追溯追蹤生產流程、生產者及經銷商等相關資訊;行政院農委會積極推動執行有機、產銷履歷、CAS臺灣優良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具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之制度,應用QR code,已建立散裝蛋溯源標示與國產牛肉生產制度,並於本年7月啟動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系統,消費者可於肉攤運用智慧型手機,即時查詢所購買豬肉來源之資訊。

(三)第三環「提高查驗能力」(10倍查驗能力),政府查驗頻率、強度皆提高,首先針對學童學校午餐食材全面監測,除中央聯合稽查、地方政府監控及學校自主管理外,本年9月起,推動學生學校營養午餐採用在地、有機及可溯源之食材,由行政院農委會負責學校午餐之生鮮農、漁、畜產品食材安全管理與抽驗,進行前端源頭安全管理;衛福部負責加工品、半成品食材及午餐成品製程衛生稽查;教育部負責聯合稽查抽驗學校、團膳作業場所及食材供應商之衛生安全查核事宜。

(四)第四環「加重生產者、廠商之責任」,透過審視食安相關法令規定及暢通檢警調政風聯繫合作管道,達到對惡意黑心廠商課以更重之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第五環「鼓勵、創造監督平臺」,已指示跨機關強化「1919」食安服務及檢舉專線,暢通與民眾互動,全民共同監督食安,揪出違法食品業者,並加強與民眾宣導溝通,提升食品安全信心度,共同努力讓臺灣之食品安全愈來愈好。

三、又,為讓民眾瞭解「食安五環」政策,行政院結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分別於本年6月及10月在臺北南港及高雄展覽館舉辦國際食品展,設置食安主題館並辦理相關互動活動,向民眾說明推動政策及成果,從源頭生產、製造、加工、餐桌到廚餘每個環節中,政府跨部會及中央、地方攜手合作,共同強化食安之用心。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海巡署人員訓練與師資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50)

黃委員就行政院海巡署人員訓練與師資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海巡署為強化東、南沙指揮部防衛作戰能力,兩指揮部除依國軍各兵科學校訓練流路,擇優派員送訓,建立自主師資外;另於島區實施火砲實彈射擊時,協助國防部所指派各式火砲專業教官赴島實施年度鑑測及輔訪作業,以精進火砲操作效能及檢視裝備妥善狀況。

二、另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國防部協助行政院海巡署培訓所屬火砲專長師資及操作人員無虞,該部將依該署需求,持續協助射訓能量之建立。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創業家簽證」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53)

王委員就「創業家簽證」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競逐國際創業人才,行政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核定「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案,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之居留條件,以爭取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並責定外交部及內政部分別擔任外國人及港澳居民申請案之受理與發證機關,經濟部投審會辦理資格審查作業,自104年7月31日起開辦至本(105)年10月底,計有36名外國及港澳人士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達27人。

二、國發會已於本年10月邀集相關部會就推動創業家簽證所面臨之問題進行研商,並由經濟部規劃精進方向如下:

(一)檢視與調整創業家簽證核發標準與流程:修正「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外國人在臺創業申請居留案件審查處理要點」,並簡化創業家簽證審查流程。

(二)友善創業環境,鬆綁居留簽證:檢視並調整創業家簽證展延規定;增訂創業家親屬配套相關規定。

(三)規劃廣宣通路: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網站或平臺、搭配「全球競才方案」所設駐外館處、大專校院或創新育成網絡等、加強臺灣新創競技場(TSS)、空總創新基地(TAF)與國際創業社群之連結,加強宣傳推廣創業家簽證。

三、另為吸引更多國外優秀人才來臺創新創業,提升創業家簽證申請人數,經濟部推動相關精進措施如下:

(一)建置友善查詢網頁:於投審會網站首頁設置創業家簽證專區,提供法規及應備文件等資訊,俾利申請人享有更便捷與友善之查詢路徑。

(二)縮短審查時程:投審會於收到外交部或內政部移民署會商之創業家簽證申請案,先就申辦文件進行資料審查,並請送審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7日內回復審查意見,平均審查作業天數已大幅降為8-10天左右。

(三)提供專人專責服務:受理創業家簽證申請案後,即將申請人資訊轉介至「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專責專人提供中、英、日等多國語言服務,包括來臺前評估、入境申辦手續、入境後生活協助,或相關法規租稅等專業諮詢服務,並協尋在臺創業所需土地、廠房、辦公室或店面,與核發國際人才白金卡,以享有快速通關禮遇及食衣住行育樂等各方面更便利優惠措施。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小港區提出交通改善計畫及加速完成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0)

賴委員就高雄市小港區提出交通改善計畫及加速完成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高雄市小港區鄰近高雄港、臨海工業區周邊道路均屬高雄市政府管養之市區道路,該府已定期檢討高雄市聯結車、砂石車及大貨車行駛(或管制)路線及時段,發布公告以供貨運業者及民眾知悉,並持續加強向貨運業者宣導,如運送物品需要必須行駛管制道路,應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以維交通安全。至賴委員詢及本(105)年10月27日高雄市前鎮區漁港路與新生路口發生死亡車禍之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一節,案發當時已由轄區員警進行相關處理,後續尚待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釐清。嗣該府已於本年11月3日邀集相關機關辦理上述路口會勘,結論將由該府於該路口進行快慢車道分流號誌調整,並透過交通工程改善以提升交通安全。另考量近年因大型車視野死角及轉彎內輪差因素造成各地方A1事故頻傳,為提升用路人交通安全,交通部訂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針對新型式大客車部分,實施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即攝影機),至於大貨車部分,該部刻正與相關業者協調,期能比照新型大客車規定同步實施。

二、另查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工程分為A、B區段施工,A區段工程範圍為中山高速公路延伸路廊及商港區銜接路廊之新生路北段,B區段工程範圍為商港區銜接路廊之新生路南段。A區段工程業於104年12月28日完工通車,目前正進行B區段工程。交通部將持續督促所屬在兼顧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下全力趲趕工進,以期早日完工通車,提升港區周邊道路安全及社區生活品質。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院臺施字第105009613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520號 施政報告質詢18號)

顏委員就虱目魚養殖協會指出,行政院農委會發文要求與中國大陸洽談兩岸漁業合作相關民間協議或意向「涉及政治性內容非經各該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虱目魚養殖協會指出,行政院農委會發文要求與中國大陸洽談兩岸漁業合作相關民間協議或意向「涉及政治性內容非經各該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問題:查本案發文僅係宣導現行相關規定,並無針對性,至媒體報導影響虱目魚契作部分並非實情,此商業行為已進行5年,政府一向未限縮契作,未來將精進產業輔導政策及協助業者拓展國際市場,維護漁民收益。

二、關於有無預先掌握梅姬颱風可能發生的災害影響程度問題: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於本(105)年9月25日23時30分發布梅姬颱風海上颱風警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旋於26日8時30分一級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共計召開8次情資研判會議、7次工作會報,與14次記者會(8次情資研判記者會、5次工作會報記者會、1次臨時記者會),發布22則新聞資料,所有相關會議資料均通報予各地方政府應變中心。

(二)有關預先掌握颱風可能發生災害影響程度部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處理流程係依專業領域將災害情資區分為氣象、水象、土象、災情蒐整與綜整建議等五大類,分別由各業務主管機關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消防署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負責,藉以強化分工、提升情資研判作業之效率。此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研判可能之災害風險與區域,各單位則通知所屬進行後續因應,預先強化災前之整備能量,降低災害可能發生之衝擊。

(三)另近年政府針對提升災害評估、監測與預警之精度、速度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1.強化災害評估、監測能力與監測介面之整合:

(1)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已整合中央及地方災害防救機關之災害潛勢圖資,完成「決策輔助資源系統」,有效強化及整合災害研判及監測能力。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積極投入資源及專業,強化災害監測能力,部分向民眾公開,例如:內政部及經濟部等為確保民眾居家安全,推動土壤液化之資訊公開及改善措施,強化對地震災害潛勢能力提升。

2.推動建置防救災雲端資訊交換與服務網:行政院於民國100年業已核定推動「防救災雲端計畫」,於5年(101年至105年)內規劃建置「防救災應變服務平臺」、「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及「防救災雲端資料平臺」等,目前已落實應用至防救災施政。

3.以「提升早期預警精度與速度」為科技研發資源投入之重點,強化災害風險評估與災損評估之科技研發:中央政府投入災害防救科技預算有逐年提升趨勢,由過去102年及103年分別占政府災害防救預算之2.41%及2.14%,提升至104年及本年,分別占4.17%及4.01%,每年災防科技預算已近10億元。科技部推動「行政院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第二期計畫(104-107年)」,其主要目標之一即為揭示災害高風險區域,減少災害發生之衝擊,強調災害預警精度,提升災防科技研發能力。

4.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監測與備援機制:行政院103年12月23日頒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導綱要」,其目的在於建立各機關風險評估之觀念與技能及撰擬防護計畫之能力,並藉由舉辦演練以驗證防護策略及布署是否到位,進而提升關鍵基礎設施之持續營運韌力及深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

三、關於水資源利用問題:

(一)有關廢水回收再使用具體方案與實施計畫方面:

1.民生污水及工業廢水回收之再生水較不受天候影響,能源需求亦低於海水淡化,水利署已將廢污水再生利用視為重要開源項目,「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並已於104年12月30日施制定公布,期藉將一滴水使用二次以上之方式,提高因應氣候變遷之水資源調適能力。

2.經濟部與內政部合作評析後,已將臺中、臺南、高雄等高缺水風險區之福田、豐原、安平、永康、鳳山溪及臨海等6座污水廠作為再生水示範推動案例,推動首例為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供應高雄臨海工業區案,高雄市政府預計於107年每日可供應2.5萬噸再生水;另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供應臺中港工業專區案、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供應南部科學園區案,目前正進行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預計計畫完成後每日可分別供應6.1萬噸及1.5萬噸再生水。

(二)有關建造兼具停滯洪、保水、水資源利用等多功能之滯洪池方面:

1.經濟部已執行完成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現正執行中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水利署(河川及排水防洪)與營建署(都市防洪)均有規劃推動相關防災調整池、多目標滯洪池,目前全臺總計有38座滯洪池,已達到颱風防汛蓄洪及淹水改善之目標。

2.另因滯洪池之主要功能為防災減災,目前水利署辦理相關規劃工作時,皆以確保滯洪池之防洪運轉為優先考量,如欲增加水資源利用功能,在供水量、穩定度、水質及可供應標的等議題,尚須就個案計畫進一步審慎研析。

四、關於確保電業自由化後民生基本用電電價不漲及農地種電問題:

(一)「電業法」修法將透過公用售電業管制民生用電價格,未來因台電公司及民營發電業之發電廠大多已折舊攤提完畢,發電成本較低,將有利於抑制電價上漲,民眾向公用售電業購電之價格,係透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電價公式進行管制,並將依政府政策確保民生基本用電價格不漲,惟高用電量用戶電價仍須依成本漲跌合理反應,兼顧節能目標;另國內過去開放提供用戶多元之訂價方式,以國內開放公路客運及電信為例,皆於開放競爭後提供用戶更加多元及細緻之訂價方式,讓民眾有更加多樣之選擇(如公路客運之離峰優惠,電信之月租費抵通話費)。

(二)影響電價之因子,包括燃料成本、用人費用、維護費用、稅捐及規費、利息及折舊等,其中燃料成本占總成本五成以上,為影響發電成本(或電價)之主要因素,為減少民生電價受燃料價格波動影響,設有電價平穩基金以減緩變動情形。

(三)有關政府鼓勵農地設置太陽能,良田遭破壞,如果不合法應如何處理等事宜部分:

1.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行政院農委會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業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定義為容許辦法所稱綠能設施之一種,予以規範。

2.依據容許辦法第8章綠能設施專章規定,綠能設施申請除符合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如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耕作農地、黃金廊道計畫範圍內之符合綠能推動區域或措施者、受污染農業用地),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以下簡稱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下簡稱營農型綠能設施),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3.依容許辦法第33條規定,綠能設施應確實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行政院農委會為落實農地農用,亦多次函請地方政府應加強營農型綠能設施之許可案件查核作業,倘經查有未依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者,應依容許辦法第33條之規定,廢止其容許使用同意,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其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並進行解除併聯及停止躉購其電能之處理程序。

4.又為確保糧食安全,農地仍應以提供糧食生產為優先,基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約有9萬餘公頃之農業用地)仍多為重要之農業生產區,故針對確屬不利耕作之邊際農地,始宜引導群聚發展非營農型綠能設施,避免零散興建影響農業經營環境。行政院農委會爰於104年8月12日修正發布容許辦法第30條規定,並於同年月14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計18區面積共計1,253公頃,針對位於該公告地區之農業用地始得設置非營農型綠能設施,以引導綠能設施群聚發展及土地集中利用,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

五、關於對九二共識認知不同,中國大陸來臺觀光旅客大量減少,當地臺商亦遭受壓力問題:

(一)近期陸客減少,顯示陸客來臺受到許多非經濟因素之制約及影響,亦反映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結構問題,針對陸客減量對我觀光相關產業造成之影響,政府已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擬訂因應方案及措施,包括穩固大陸市場、開拓多元市場、協助業者轉型、擴大鼓勵國內旅遊、勞工失業救助及產業別輔導等,協助輔導業者調整結構及轉型,以健全產業體質,提升旅遊品質,促進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二)政府歡迎陸客來臺觀光之立場不變,並呼籲雙方儘速在兩岸旅遊協議基礎上,就兩岸旅遊相關議題進行對話或溝通,希望中國大陸勿以政治前提及區隔對待之作法影響陸客來臺觀光市場,觀光應能回到正常旅遊市場運作,方有助增進雙方相互理解及認識,並促進雙方旅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及合作。

(三)為強化對於中國大陸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行政院陸委會「臺商窗口」、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及海基會「大陸臺商服務中心」等相關臺商服務平臺,持續依據已建立之內部聯繫與分工合作機制,積極提供中國大陸臺商相關協助、協處與聯繫,以確保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之合法權益。

(四)配合新南向政策,吸引具競爭力臺商回臺投資之具體作法如下:

1.經濟部以「協助升級轉型」、「協助新創投資」、「協助發展新興及地方重點產業」、「強化輔導及投資服務」等策略,鼓勵臺商回臺從事創新研發及高附加價值之生產活動,在布局全球時可將研發中心、設計總部、營運總部設在臺灣,運用臺灣之技術,致力創新,以促進產業升級。

2.辦理「臺灣-東協投資策略夥伴論壇」、籌組投資合作促進團,建立臺灣與東協各國及廠商合作之平臺及網絡,並架設商機媒合平臺,協助臺商搶進東協內需市場,並請駐處經濟組針對當地僑外商及臺商,積極協助來臺投資。

3.篩選重點國家適合產業,結合產公協會及智庫、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資源,建立產業鏈路徑資料之產業地圖,並建置窗口(Taiwan Desk),提供一般性投資諮詢服務,如在地產業資訊及市場商機、尋找及引介可能合作夥伴等,協助臺商連結在地資源。

4.提供「新南向國家投資環境安全報告」,提高臺商風險意識,另透過經濟部駐外單位加強與當地臺商聯誼組織之互動,宣導臺商加入當地臺商聯誼組織,建立完善聯繫網絡,並配合外交部駐外單位緊急應變機制,就預警階段、避難階段、撤離階段及復原階段等工作要項,協助臺商因應,檢視與各國既有之投資保障協定內容,積極推動重新簽署或更新投資保障協定。

5.成立對外攬才平臺Contact Taiwan及攬才窗口,整合跨部會資源,以一站式、專人專責之攬才資訊服務方式延攬海外人才,並辦理國內外僑生與企業媒合會、與東南亞當地知名大學簽署攬才瞭解備忘錄(MOU),吸引新南向目標國大學生來臺實習。

6.未來以臺灣優勢產業如物聯網、再生能源、生物科技等重點產業,吸引僑外商及臺商來臺投資或與我國企業共同投資合作,並架構國內節能、自動化等業者與海外臺商供需媒合平臺,帶動臺灣硬體、軟體、服務等相關系統整合產品之出口商機。

六、關於臺中港觀光與交通問題:

(一)臺中港特定區土地解編,係涉臺中市政府權責,該府刻正偕同內政部積極辦理土地解編檢討及都市計畫審議,後續土地開發、聯外交通規劃及地方回饋機制,由該府本權責妥處,本區觀光建設倘經臺中市政府評估有經費補助之需求,交通部觀光局將促請該府依「遊憩據點特色加值計畫」申請須知規定申辦相關經費補助事宜。

(二)臺中港碼頭開放觀光,經臺中港務分公司初步評估,以中泊渠底端設置水岸景觀設施為較合適之地點,因考量開發內容之多元性、整體性,已辦理「中泊渠底端專業服務區(II)土地開發可行性評估案」進行委託研究規劃,並參考國外港口發展經驗,強化港埠軟硬體設施,以促進臺中港及臺中海線地區之發展。

(三)目前臺中港已順利引進日本三井不動產集團,預計投資25億元興建占地約1萬5,000坪購物商場,並結合觀光遊憩功能,導入摩天輪、電影院等相關娛樂設施,有效利用濱海地理優勢,未來結合港區親水遊憩功能及遊艇碼頭規劃,將成為全臺獨一無二之「港灣渡假勝地」。日本三井不動產集團(OUTLET)已於本年9月與臺中港務分公司完成簽約,預計107年完工營運,期能與2018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結合,以發展在地經濟及促進臺灣觀光事業發展。

(四)至有關「臺中市雙港輕軌計畫」部分,經洽詢臺中市政府表示,雙港輕軌可行性研究報告於本年4月簽約執行,刻正辦理本計畫期中作業,俟該府完成成果並提報至交通部,該部將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審議。

七、關於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補助比例問題:

(一)臺中花博計畫係由臺中市政府以北臺中區域特質與傳統農業為基礎,將農業產業導入會展(MICE)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IP)兩大元素,可帶動該區域經濟與發展,設定自償率30.1%,並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原則辦理,尚無不妥;至「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計畫」(以下簡稱臺北花博計畫)係於98年4月9日核定,當時並無上開方案可供適用,故未設定自償率。

(二)考量自償性經費屬營運建設可回復成本,不屬於實質負債,應由效益承受單位承擔,本案臺中花博由臺中市政府負責經營,開發成效亦由該府承受,扣除自償率後,非自償性經費係採中央與臺中市政府平均分攤方式辦理,中央政府應已盡最大努力予以協助。

(三)臺中花博計畫性質屬會展產業,尚非例行性農業建設計畫,亦非地方政府常態性建設項目,爰並非如一般計畫型補助款需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例。復查行政院於本年4月18日核定臺中花博計畫,中央實際負擔占總經費比率為35%,與臺北花博計畫實際編列數110.59億元,中央協助37.44億元,占全部經費約34%相近。

八、關於本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漲幅超過三成問題:

(一)公告地價調整依據:

1.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其查估及評議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每3年依「平均地權條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地價。

2.各地方政府依照前開規定,調查市場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價格,衡量各項影響地價因素,參考過去3年土地市價變動幅度,查估結果核實反映市場地價動態,評議時並綜合考量地方財政需求、民眾地價稅負擔、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以適度合理反映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情形。

(二)本年調整情形:本年適逢3年重新規定地價,各地方政府依照前開規定,辦理查估及評議作業,各直轄市、縣(市)調幅,除澎湖縣調降0.22%外,其餘縣市調升幅度介於7.02%(雲林縣)至118%(宜蘭縣)之間。內政部依據各地方政府提供之資料計算,全國平均調漲30.54%,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20.50%,與102年20.19%相當,顯示本次公告地價調幅適度反映土地市價變動。

(三)對地價稅之影響:因各地方政府調整時已考量一般自用住宅用地民眾地價稅負擔,所以雖然平均調幅較以往大,但對自用住宅用地實際增加稅額有限。

(四)對課稅目的以外用途之影響:公告地價之法定用途為政府課徵地價稅稅基,地租之計算基礎沒必要以公告地價為基礎。惟在法定課稅目的以外,仍有許多單位採用公告地價為其他用途(例如:公有土地出租租金計算基礎、設定地上權權利金計算基礎……等)。基於合理調整公告地價為既定政策走向,宜由相關公產管理單位,建構財產出租及地上權租金收取標準與制度並與公告地價脫鉤,以免受公告地價合理反映市場價格變動影響。

(五)內政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法綜合考量地方財政需求、民眾地價稅負擔、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適度合理反映市價變動,調整公告地價。

(六)至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之地租計收方式,雖將全部須隨公告地價調整修正為部分須隨同調整,惟不溯及既往已標脫案件,中央要如何處理一節,財政部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係透過公開市場競標釋出使用權,已標脫並完成簽約案件,於公告招標時已清楚揭示地租給付數額及方法,倘逕變更原招標條件,修改地租計收標準,對當時信任政府公告招標條件之其他參與投標人甚或未參與投標人不公平,基於誠信及契約嚴守原則,地租仍按契約約定計收。

九、關於毒品危害問題:

(一)在查緝面,為防制毒品進入校園,法務部臺高檢之「緝毒督導小組」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之司法警察,協調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每年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本年度,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刑事局為先期整備,並由臺高檢通令全國各檢察署緝毒組檢察官指揮各警察機關緝毒專責隊及少年隊,自本年7月29日至31日24時止,執行「護少專案」,鎖定少年藥頭實施全面掃蕩。經統計各警察機關3天行動成果,共查獲各類毒品案件1,838件,毒品嫌犯1,965人,其中成年藥頭203人(羈押39人)、少年藥頭72人(收容6人),並查扣各級毒品重量38.85公斤,藉由掃毒行動,相信將能落實保護少年遠離毒害,斷絕毒品來源,防制毒品於少年族群中擴散。法務部未來仍將持續推動執行查緝毒品任務,遏阻防範毒品犯罪,並斷絕校園毒品之供給,以維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定。

(二)在政策面,鑑於青少年學生屬施用新興毒品之高風險族群,且其多屬好奇誤用,法務部研提「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業經行政院於104年6月15日核定,該方案針對高風險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中輟及離校之學生、施用三、四級毒品之人口,訂定「強化對高危險族群的宣導、講習」、「加強對好奇誤用毒品兒少之介入與服務」、「強化學校輔導好奇誤用毒品學生健全人際關係」、「增強學生家長與社區關懷高危險兒少拒毒防毒的能力」、「加強對易染毒品兒少之輔助」及「健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專職人員體系(原春暉專案)」等策略;另針對青少年學生易涉足之夜店業等特定營業場所,於方案中訂定「課以特定營業場所自我管理及通報責任」策略,研議業者應執行防制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措施,如經查獲毒品犯罪情事,課以行政罰,另對於善盡防制責任之場所,發給無毒標章,獎勵安全無毒之休閒環境,相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由行政院審查中。以上各項政策,均有助青少年學生遠離毒害,後續執行成果亦將在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中檢討,適時調整防制策略。

(三)另教育部已訂定「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此外,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學生濫用藥物,教育部訂定「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計畫」,以落實教育宣導、清查篩檢、輔導戒治三級預防工作。

十、關於是否加重詐騙刑法及相關查輯作為問題:

(一)法務部鑑於詐欺犯罪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故即以: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2、3人以上共犯;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法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行為類型,於103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加以現行刑法規定採一罪一罰,因此,上述修法正符合重懲詐欺犯罪之理念,並兼顧罪責相當及罪刑均衡之刑法原則。

(二)為全力推動打擊電信網路犯罪,警政署刑事局已於本年8月24日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統整情資、建立資料庫、調整策略,期能突破當前偵查瓶頸與困境。未來工作重點如下:

1.詐欺資料庫及研析能力查緝幕後金主:運用警政署各類詐欺案件資料庫,分析過濾連結關係,並針對曾查獲過之重大詐欺集團案件計19案,分析其主嫌及相關幹部網絡,持續清查相關被害款項流向,再結合各治安機關提供偵查詐欺案件疑為幕後金主情報綜整研判,以鎖定偵辦幕後金主查緝對象。

2.情資分析大數據資料庫運用:建立集團性詐欺案件資料庫,逐一清查赴外詐欺前科犯嫌同案共犯,輔以入出境資料、艙單交集名單,藉以發掘線索,查知機房、系統商、金主等網絡關係圖像,據以規劃偵辦作為,澈底瓦解詐欺犯罪集團。

3.防範國人赴海外從事詐欺犯罪:定期分析曾遭遣返之詐欺嫌犯及詐欺治安顧慮人口入出境紀錄,追蹤後續有無前往東南亞、南亞、北非、中南美洲等國家或滯留國外期間較久之情形,並通報警政署駐外聯絡官、外交部或移民單位,及時向其出境目的國反映相關可疑情資,共同防止國人赴外從事詐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