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10分至12時、下午4時6分至5時29分

12月6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至10時1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莊瑞雄  柯建銘  段宜康  黃昭順  曾銘宗  李彥秀  蘇震清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歐珀  劉世芳  柯志恩  林麗蟬  江啟臣  陳宜民  吳志揚  孔文吉  蔣乃辛  王惠美  張麗善  邱泰源  林德福  王育敏  徐榛蔚  張廖萬堅 吳玉琴  賴瑞隆  鄭運鵬  趙正宇  陳雪生  王榮璋  李鴻鈞  陳亭妃  蔡培慧  吳琪銘  郭正亮  羅致政  施義芳  蕭美琴  王定宇  洪宗熠  蘇巧慧  李俊俋  吳思瑤  李昆澤  余宛如  李麗芬  陳賴素美 費鴻泰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林俊憲  羅明才  黃秀芳  盧秀燕  黃國書  周春米  Kolas Yotaka    陳其邁  蔡適應  陳 瑩  林靜儀  陳曼麗  何欣純  徐志榮  陳明文  呂孫綾  邱議瑩  吳焜裕  尤美女  鍾孔炤  陳超明  陳素月  黃偉哲  周陳秀霞 蘇嘉全  鄭寶清  葉宜津  管碧玲  江永昌  黃國昌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櫂豪  蔡易餘  蘇治芬  陳怡潔  蔣萬安  姚文智  顏寬恒  楊 曜  趙天麟  馬文君  陳學聖  林為洲  許毓仁  徐永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賴士葆  洪慈庸  張宏陸  邱志偉  楊鎮浯  許智傑  劉建國  林岱樺  高志鵬  鍾佳濱  王金平  高金素梅 蔡其昌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林淑芬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12月2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10分至12時、下午4時6分至5時29分、12月6日下午4時30分至7時55分、9時57分至10時18分)

 

副院長

蔡其昌(12月6日下午7時55分至9時57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2月2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10分至12時、下午4時6分至5時29分、12月6日下午4時30分至8時12分、9時19分至10時18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2月6日下午8時12分至9時19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宏榮

 

編審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鉬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亞鐵磷酸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磷酸鐵」,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本多酸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送「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106-109年)」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微生物檢測通則—細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M317.0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M317.0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棄物及底泥中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NIEA M353.0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廢棄物及底泥中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NIEA M353.0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財政部函送「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四、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移民署105年第3季自行及聯合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內政部函送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營運執行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26次大會A.1023(26)之決議及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所採納MSC.359(92)、MSC.384(94)、 MSC.387(94)「2009年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構造和設備章程修正案」之決議案,檢送公告「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安全證書(2009)」,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名稱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賽速安勃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賽福芬胺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得拉本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四氯曼普胺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益斯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依普克敏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氟大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賜諾特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賜派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草滅淨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祿芬隆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巴拉刈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覆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二、第十一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司法院函,為廢止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相關函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教育部函送「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教育部函送「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蘇迪勒風災災區範圍」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杜鵑風災災區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六、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10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152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補助學校推動多元升等制度與成效推廣觀摩研討及制度改進等5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二分之一,繼續凍結二分之一,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含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與建置及推動技術型高中課程綱要相關工作)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8,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及辦理高教創新轉型業務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原列2,751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中「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師專業發展」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課綱之實施,推動教師增能措施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交流」中「鼓勵國外留學計畫」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原列3億4,393萬3,000元,凍結之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新臺幣2億6,745萬9,000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二分之一,繼續凍結二分之一,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社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之補助國立圖書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圖書館強化服務功能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特別費」二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行政業務」中「體育行政及督導」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4,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邁向頂尖大學計畫」3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25億3,082萬5,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大法官議事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議會交流事務」預算凍結43萬2,000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園區藝文活動」編列160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查照案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內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陸客來臺觀光人數驟減衝擊國內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大選結果可能影響未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進程,建請相關機關應儘速做好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補貼就業者每年6,000元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修法應有清晰的目標,謹慎規劃並落實具體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偵查不公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建構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功嶺服役之役男集體感染流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確保我國供電穩定,政府應提出穩定供電因應措施及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村里長定位及撫卹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勞動部勞保局組織編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維護治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參與國際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企業併購及金融產業整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檢討中古車買賣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村里長定位及福利互助給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委員李鴻鈞、黃國昌、盧秀燕、蔣乃辛、陳亭妃、賴士葆、王定宇、鄭天財、蘇巧慧、柯志恩、管碧玲、林德福、邱志偉、陳宜民、徐永明、鄭寶清、費鴻泰、羅致政、莊瑞雄、姚文智、王惠美、林岱樺、周陳秀霞、陳瑩、鍾佳濱等25人就「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眾多南部民眾反映,考選部欲取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高雄考區。爰此,建請行政院與考試院考選部協調,並研究評估,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維護南部考生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為宣揚台灣原住民特色與文化,委託原住民藝術家彩繪十六座原住民族文化特色郵筒」。其中,有座放置卑南鄉公所的郵筒外觀,將卑南族的羅馬拼音寫成「Puyuma」,明顯不同於卑南族民族議會主張的「Pinuyumayan」,導致當地族人不滿,甚至不排除大規模抗議。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未來推動原住民文化時,相關物品設計過程應徵詢族人的意見,事後也要邀請族人參與審核,勿忽視民族會議所做出的決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鍾委員佳濱,鑒於推動新南向政策,招收東協各國學生來台就學,然面臨學生簽證核發困難之問題,故要求針對學生簽證問題進行跨部會聯繫,並請改善目前「逐一面談,從嚴審查」之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股成交量迭創新低,社會輿論又起調降證交稅呼聲,特再提醒政府,國內金融投資市場低迷,台股急凍,豈是單一證交稅問題?直前台股不振,不也一面倒地怪罪政府不該課證所稅嗎?結果去(104)年取消證所稅後台股依然病厭厭,由此可知;把台股問題歸因稅制是簡化問題又拿錯藥方。對股市稍有瞭解者都知道;經濟結構性因素才是股市收縮主要原因。換言之,台股不是傷風,而是體質衰弱、抵抗力衰退因而反覆感冒。正確地說;台股的根本問題是在經濟、產業(包括投資環境)的不振,及國內諸多不確定的行政管制措施,不僅讓企業不會讓海外子公司回台上市,連國內公司都要赴海外上市,這些才是問題癥結所在。蔡政府該檢討的是;現行施政的所作所為,到底對經濟有益亦或有害?激化勞資對立、兩岸關係低迷、環保抗爭加烈、限電風險提高,哪一樣有助經濟與產業發展?如果政府的政策與作為讓企業、大戶害怕而退場,散戶失去信心不再進場,台股要如何再起?「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其精準的意涵就是股市榮枯是經濟景氣的先行指標,爰此;根源問題還是在經濟、產業及全盤的財經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已於日前召開完最後一次(第20場)會議後,要請問蔡政府;是否已有了整體的共識及結果?20次的年金改革會議「開始」與「結束」軍公教都以退席、抗議收場,這樣的結果算是會議圓滿成功了嗎?20次的年改會結束了,但同樣是份「沒有答完的考卷」,卻沒有看到蔡政府提出任何合理的解決方案,讓人合理的質疑,蔡政府不過是想藉著假民主的程序,為政府的年改違憲政策背書,所謂的「趨同意見」,是行政結論?還是政治語言!接下來林萬億政委的方案,為什麼不是在年改會中討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74號釋文: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但蔡政府有聽進半分嗎?我行我素毫不掩飾!另外較有爭議的是「請領年齡是否延後至65歲」,軍警消第一線的人力能行嗎?大部分的家長更不接受讓「老老師」來教孩子的事實也故意忽略,難道為了年金問題,政府就要犧牲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未來發展?年金改革重要的前提,不是應該是「不能犧牲人民現在的安定,來換取變數仍多的未來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 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特表芻議。這項作戰概念的主要精神,是強調為因應日益複雜之軍事威脅型態,應更重視跨軍種聯合作戰,甚至在許多狀況下必須徹底打破軍種藩籬,以提升整體作戰效能。事實上從冷戰開始,軍種聯合作戰的概念就已存在現代作戰的型態中,但事實上美國各軍種,仍多傾向以軍種建軍為主要導向,但在全球整體戰略態勢的逐漸改變下,美軍已不得不必須要重新思考!本席要提醒的是,「多領域戰鬥」概念,基本上已跳脫傳統作戰範圍,強大如美軍都要面對整體戰爭型態的改變而調整作戰構想,那麼我國軍在台澎防衛作戰的整體作戰構想上,面對敵人日增之軍事實力與武力威脅,難道不應去思考更有效之嚇阻戰略作為?「保持現狀便是落伍」,國軍所面對的是攸關國家存亡的威脅,理應更力求突破客觀條件的限制,是否應將如何創造不對稱作戰優勢,列為防衛作戰與戰略規劃之探討重點。美軍這一波變革,對我國軍應具有相當重要的啟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未來美國經貿政策勢將傾向所謂「保護主義」走向,籲請政府應即研擬有效因應策略,降低我國可能遭受的損傷。雖然美國不一定會中止自由貿易協議,但是因為美國會要求更多的條件,因此最終將會使包括TPP在內的許多貿易協議因此而延遲,甚至無疾而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近年來成長速度已經大幅減緩的國際貿易,可能會更加的受到阻礙。這對於經濟體較大的國家,如美國、大陸,可以利用其國內市場的需求,而減少傷害;但是,對內需市場較小的國家,例如台灣,未來受到國際貿易萎縮的衡擊就勢必會很大。既然這是以幾乎無法迴避的現實,那台灣是否應即有所因應策略,而不該是任遭凌遲!換句話說;新政府的因應之道應已很明顯,除了一方面應爭取新南向市場的支持,另一方面則應投入更多的努力與各國洽談FTA,問題是;東協十國已經與大陸、日本、韓國、紐澳及印度都簽署了個別的FTA,現在他們也在努力協商多邊的「區域綜合經濟夥伴協議」(RCEP)。也就是說;台灣如果想要積極進入南向國家,就應該更努力參與RCEP,而大陸的態度是決定性的關鍵,因此,如何讓大陸願意重新回到談判桌,應該是蔡政府首要努力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白宮新主人川普的入主,中美關係是否仍能如蔡政府主打「聯美媚日抗大陸」的戰略構想,籲請有關切勿再自我感覺良好。川普在勝選演講中,特別強調「美國利益優先」與「公平交往」,然由於台灣在外交上的孤立處境,使得懲罰台灣的相對成本減少,台灣會不會成為川普誓言打擊「不公平交往」的儆猴之雞,成為向保守派表功被祭旗的優先對象,讓人充滿悲觀的想像空間。更由於九二共識僵局,兩岸關係急凍,台灣已在經濟面連動受傷,又將如何同時面對最大的兩個貿易夥伴關係,都呈負向的衝擊?川普抨擊美國長期以來扮演世界警察,勉力承擔世界秩序的重擔,導致了美國的衰落,因此要求日、韓負擔美國在亞洲駐軍的費用,這是川普式的「公平算盤」,相對邏輯當然也可能要求我國提高對美軍購,對政府拮据的財政勢將肇致衝擊,而其在亞太布局力道漸弱所留下的空間,顯然大部分將由大陸填補,以民進黨向來對大陸的「敵性思考」,是否對台灣的安全也加速亮起了紅燈?蔡政府若真顧惦在台灣生存的2,300人民福祉著想,是否應正向思考,不要再用理盲、仇恨及霸凌的意識形態治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今年起開辦「產業訓儲替代役」,眼尖民眾發現,某家鍋貼業者也申請獲准六名替代役員額,引發「鍋貼替代役」的譏評。替代役應該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為原則,如果公家機關跟產業界都把他們當成廉價勞工,用來填補人力空缺,絕非建立替代役制度的初衷,行政院應該針對問題檢討改進。由於「少子化」緣故,役男人數逐年銳減,替代役也相對減少,一些重度仰賴替代役的機關,未來勢必面臨「缺工」困境,必須及早因應,補充必要人力,才不會影響業務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府院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政府顯然想藉此帶動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但都更仍需回歸都市更新(RENAISSANCE)原意,不宜為加速都更又大開各類獎勵的方便之門,本席贊同積極推動都更,但要求行政院必須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準總統川普要推動製造業回流美國,創造工作機會,川普的美國重返製造政策,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國大陸和台灣,一旦川普政策付諸實施,台商在兩岸分工、「以大陸為工廠」的代工出口經營模式,可能成為重災區,因而台灣經濟戰略必須盡快轉向,才能穩住陣腳,化危機為轉機。要求行政院除了要有明確、精準的政策方向外,也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鼓勵及協助兩岸台商盡速進行結構性調整,將川普海嘯轉化為升級的契機,這才是面對新挑戰應有的正確做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儘速建構一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照服務體系,實刻不容緩,問題是,長照制度的順利執行,必須以穩健的財源做基礎,政府既已決定長照財源用稅收,而捨棄保險,則調高營業稅。要求行政院應在財源穩定的情況下,建構可長可久的制度,並以誠懇的心和謙卑的態度,與民眾對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年金改革委員會初步完成改革輪廓,但並未得到若干軍公教團體的支持,反而釀成改革者與被改革者更尖銳的對立,要求行政院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不該對其汙名化,更不能藉此挑動不同階級與族群的紛爭,謀取政治利益。更應鼓勵民間發動恢復軍公教名譽的社會運動,還給改革過程中長期受辱者的名譽,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的合理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留下大量旅客滯外及員工失業的爛攤,讓投資人和社會大眾錯愕不已。兩次飛安事故及過度擴張造成營運困境,加上兩岸關係倒退陸客止步使載客率大跌,讓興航選擇黯然退出航空市場。要求行政院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的角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20年來,國內新電廠開發愈見困難,包括核四、彰火等電廠,不是興建過程延宕,就是在評估作業時就已胎死腹中,以致於近年台灣供電情況每下愈況,備用容量率在1999年達到28.1%的近30年高峰後一路下滑,去年時只剩11.5%,今年更極可能掉至個位數。要求行政院應更細緻的說明轉型的路徑、時程與投入成本,以利企業、國人提前做準備,期間也必須要兼顧「穩定的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汙」,才能將我國第三次能源轉型的陣痛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退出TPP並與貿易夥伴重新協商「公平的雙邊貿易協定」,除了將影響APEC亞太自由貿易區願景實現的路徑之外,也將牽動主要國家在亞太區域主導權之爭,更將影響台灣國際經貿戰略和產業布局的利益,要求行政院必須密切關注,在處理台美經貿關係的重要挑戰,必須審慎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發展綠能雖是實現非核家園目標的必要手段,但在成本、技術和穩定度方面卻不容樂觀。因此,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價格正確」才是正辦,要求行政院應讓電價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若不此之圖,還想補貼綠能,則不但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引發缺電危機,對經濟產生不可彌補的傷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日前重話批評政府夸談發展「創新」產業,卻不見對現有產業發展提供襄助,我國包括資通訊與科技業在內的高科技產業及擁有高就業的傳統產業,都面臨發展瓶頸,並不意味政府可以任其「自行進化」或「自生自滅」。事實上,這些曾為台灣經濟打下厚實基礎的高科技產業,除面對國外極大的競爭壓力,本身發展也到了一個高原期,需要政府提供諸如電力、土地等必要協助,以利再次進行創新。至於傳統產業,則是支撐就業與社會安定的要角,政府亦沒有不助其創新求發展的道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民進黨政府上臺後,陸客來臺人數明顯銳減,以觀光產業為主的中南部7縣市首當其衝。106年度行政機關放假方案已由行政院長林全拍板,明年假日共有116天,春節假期6天,從1月27日放到2月1日(除夕到初五),比今年少3天。2月2、3日為周四及周五,若能調整放假,延長春節假期為10天,可有效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高職生逾八成畢業即就業,產業缺工嚴重,為提供高職生就業誘因,並能藉此培育並穩固地方人才,應鼓勵國營事業用人在地化,透過「產學合作」回饋鄉里。要求行政院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計畫,透過契合式專班,在校落實學科基礎教育,暑假期間至台電現場實習,由台電輔導訓練,並參加國家級技術士證照考試,畢業錄取後接受台電安排的職前專業訓練,協助國家電力產業健全發展及均衡地方教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二十四條修正為:「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第一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二項),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第三項)」【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三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項條文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三十六條修正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一項),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第二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三項)」【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4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第三十七條修正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二項)」【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39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第三十八條修正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一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二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三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四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五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第六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項)」【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第三十九條修正為:「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七十四條修正為:「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一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二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三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第四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五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六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七項)」;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第七十九條修正為:「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一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四項)」;【在場委員6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付表決通過,經在場委員59人,贊成全案通過者59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因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法律修正案,對部分工時勞動者尤其「打工族」的勞動權益有可能有影響,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儘速研議於法案宣導後,加強部分工時勞動者從事較多的行業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其權益。2.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勞工之權益。3.我國法定工時在本(105)年已縮減為每週40小時,但部分雇主在法定工時仍為雙週84小時的時候,已經優於法令實施週休二日(1週40小時),且在105年1月1日法定工時縮減為1週40小時,國定假日調整為1年12日,仍維持照顧勞工作法,給予勞工優於12天、日數不等的彈休日。勞動部為落實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推動相關的配套措施,但對於早已實施週休二日,優於法令給予彈休日約30萬名勞工,對渠等受本次修法將國定假日調整為12日之影響應予正視。爰要求勞動部應督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輔導事業單位,不因本次修法而降低勞工之原有勞動條件,以保障勞工權益。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第1項至第3項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均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3案,討論事項第一案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第二案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之第四案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予以通過。

附表

案    名

1

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

3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討論事項

(一)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紀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二)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對於日本福島五縣市核災食品解禁輸台有高度疑慮,而在今年11月22日由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所舉辦風險溝通座談會上,許多民間團體不願為政府解禁政策背書及反對開放,但執政黨不僅否決在野黨主張舉辦聽證會、重開十場公聽會等各項提案,而11月29日舉辦的「台日經貿會議」,政府保證「核食解禁」、「漁權」等不會列入議題言猶在耳,但日方卻在會議致詞時開宗明義表示:「感受台對日食品進口的努力」,再度引發民眾嘩然與恐慌,為避免政府罔顧民意,在沒有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之前,不得逕行解禁犧牲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親民黨黨團特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率同相關部會及台日經貿談判小組成員赴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6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21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罔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審視現行公民投票法相關規範諸多限制人民直接表達意見之權利,影響直接民權無法充分表達,本屆公投法由民進黨團召集委員主導審查,民進黨團應本於長期主張將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降低,以補代議政治不足,還權於民,並促使社會出現重大爭議議案,民眾可以訴諸直接民意,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基本價值,儘速於本會期結束前將公民投票法於內政委員會審查完峻,提報院會處理,請公決案。予以通過。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十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及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十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

(十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

(十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為: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

(十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為:

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鑑於受僱醫師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刻由衛生福利部研擬中,惟為提升國內醫療環境,研擬進度自刻不容緩,更應於107年1月1日前令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為正辦。又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規劃說明,「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為其推動策略之一,但考量「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同為該部之配套措施,即有必要審慎評估倘日後民眾就醫行為模式改變,斯時各級醫療機構為確保服務量能及專科醫師訓練所需之醫療人力究為如何、是否可能反致醫療人力過剩等情形發生,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審酌醫療體系改革之方針、時程與醫療人力缺口之關連,重行檢討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配套措施,以免徒耗醫師養成所投入之資源,甚至流浪醫師產生。」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

(十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為:

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

(十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為:

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

(十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為:

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

(十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為:

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二十)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40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陳學聖

(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7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彥秀  柯志恩  

(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8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七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付表決」部分:

贊成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10)「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1)「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2)「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9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1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1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李彥秀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棄權者:6人

王育敏  林麗蟬  盧秀燕  馬文君  陳超明  黃昭順  

(1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19)「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20)「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8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 瑩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2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2)「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3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23)「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4)「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2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2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28)「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列案之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曾銘宗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40人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蘇震清  楊 曜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