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農曆新年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南臺灣多人死傷,交通設施恐有毀損。建請應對年假期間鐵公路疏運政策及實際狀況進行通盤檢討,另在正式上班後,再次對全臺鐵公路設施進行安全巡查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091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4)
徐委員鑑於今(105)年農曆新年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南臺灣多人死傷,交通設施恐有毀損。建請應對年假期間鐵公路疏運政策及實際狀況進行通盤檢討,另在正式上班後,再次對全臺鐵公路設施進行安全巡查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春節連續假期為國人重要返鄉團聚節日,返鄉出遊交通需求高且方向集中,本部係以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使用為原則,規劃各項疏運措施。對於公共運輸服務,線性幹道以軌道為主、面性服務以公路為主、離島地區則以航空運輸為主,積極落實運能之準備。另考量部分民眾仍有使用私人運具之需要,本部亦加強高速公路管制措施及規劃替代道路,宣導民眾避開尖峰路段、時段,以節省行車時間。謹就春節連續假期疏運期間之公共運輸規劃重點說明如下:
(一)在東部地區部分:考量東部地區公共運輸系統之選擇與替代性相對較少,臺鐵以東部服務為首要,充分運用加開列車及加掛車廂,增加運能投入疏運,並加開宜蘭線及南迴線快車、開行東線紅眼列車、實施東線新自強號7、8車自由席等措施,以加強疏運旅客。
(二)在西部地區部分:依據需求特性,規劃高鐵為中長途運輸之主軸,協調國道客運及臺鐵輔助中短途服務,強化運能提供,並視民眾需求情形機動加開班次因應。
(三)離島地區:離島地區由航空運輸負責主要疏運,航空公司以加開班次及較大機型服務等方式,增加運能提供;考量春節連續假期離島機場易受天候影響,本部民航局均於節前事先備妥應變計畫,視實際需求啟動海空聯運機制,必要時亦協調國防部派遣軍機協助疏運。
(四)熱門觀光遊樂區:本部觀光局督導各熱門遊樂區推出門票加公共運輸優惠套票,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並建立園區壅塞通報機制,與聯外交通管制,務使民眾快樂出遊、平安返家。
(五)視實際需求要求各運輸系統增加運能,並於特殊情況下,執行跨運具支援,以完全清運為目標,完成民眾疏運服務。
二、針對連續假期疏運期間倘遇天災時之應變疏運措施部分,本部在104年中秋節遇杜鵑颱風後即已要求各疏運單位研擬緊急應變疏運計畫,並依據災害可能發生情形及時程發布各類運輸資訊,以提醒民眾注意。另因應鐵路中斷營運,臺、高鐵已與遊覽車或客運業者訂定鐵公路聯運疏運契約,而本次春節假期遇0206美濃大地震影響高鐵臺中以南區間暫停營運時,亦同時啟動該項聯運機制以疏運返鄉出遊旅客,自2/6起至2/7下午5時高鐵通車為止,經本部協調臺鐵、遊覽車(接駁車)及客運支援,共加開臺鐵列車34列次,客運業者增派411輛大客車,疏運約7.5萬人次。
三、另外,在88年9月21日集集地震後,因應國內耐震設計規範要求抗震標準之提升,本部即針對相關工程建物耐震設計規範加以修訂,另所屬鐵公路權責機關即研擬因應對策,針對興建年代久遠、未符現行耐震設計規範之運輸設施,積極爭取建設經費,分階段逐年持續推動鐵公路設施之耐震評估及補強作業。於0206大地震後,有關全臺鐵公路巡查檢修作業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高鐵:依據台灣高鐵公司之「橋梁檢查作業程序」及「隧道檢查作業程序」、「路基檢查作業程序」,土建設施所在地點震度達到4級以上時,則啟動不定期檢查,檢查人員應立即赴可能發生災害之地點,針對高鐵結構物執行緊急檢查。0206地震經高鐵公司人員巡檢後高鐵橋梁雖無結構損壞的情形,惟仍有部分如橋面伸縮縫處之胸牆因擠壓造成損壞,已儘速辦理修復。
(二)臺鐵:國內鐵路設施耐震設計主要係遵循本部頒「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要求辦理,依據地震大小訂定耐震設計之基本要求與原則標準。本部臺鐵局自98年起,陸續辦理「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及「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進行橋梁改建、補強工作,以確保橋梁結構安全,並於104年12月31日修訂頒布「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各工務段依據本要點辦理震後特別檢測。
0206地震發生後,臺鐵局各工務段檢查小組均未有認為危害疑慮之橋梁,嗣後臺鐵局亦將依「鐵路橋梁檢查作業要點」持續辦理檢測工作,以維護行車安全。
(三)國道:本部高速公路局因應國內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要求抗震標準之提升,即研擬對策,積極爭取建設經費,目前已完成第一期工程之國道1號及國道2號全線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二期工程第一優先路段之國道3號北部地區及南部地區278座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另「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建設計畫,於104年11月報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其餘尚需耐震評估與補強之國道橋梁,後續工程將持續辦理。0206地震後,經檢視計有國道8號及臺南系統環道匝道胸牆破損,已修復完畢。
(四)公路:本部公路總局轄管2,761座橋梁,原轄內未符現行耐震規範之老舊橋梁計有504座,該局業依循程序提報「省道老舊受損橋梁緊急改建計畫」、「省道橋梁耐震補強緊急工程建設計畫」等專案計畫,共計已完成481座耐震補強工程,尚餘23座將於105年完成,經改善後整體耐震能力已大幅提昇,並達到橋梁延壽安全之目標。公路總局平時業已強化落實橋梁巡查及檢測機制,爰0206地震後,皆能即時掌握橋梁狀況,計有台20線12K+050~12K+150(新化路段)、台86線16K(大潭~歸仁路段)24號橋、台19線(129k+900西港大橋)及台86線(約9k~17k,仁德~歸仁路段)等部分路段損壞,所需經費約6,850萬元,尚餘台86線16K(大潭-歸仁路段)24號橋東行線支承錯移及台20線12K+050-12K+150(新化路段)自來水管爆裂封閉道路搶修未完成,已先行規劃替代道路外,並持續修復中。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建請相關單位進行全面體檢及強制補強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091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1)
徐委員就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建請相關單位進行全面體檢及強制補強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針對既有公有建築物,依行政院89年6月16日核定及97年11月27日、103年7月2日同意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請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本部等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民國86年5月1日發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施行前建造之所轄辦公廳舍、醫院、警政、消防及校舍等重要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相關工作,並特別要求防災機關、學校、醫院及收容避難場所之主管機關,應就該類建築物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截至105年2月中各級政府機關完成初步評估27,603件、詳細評估13,840件、補強工程4,592件。
二、為提升居住品質,確保居住安全,本部並依據住宅法第37條第2項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鼓勵一般民眾辦理住宅8大性能評估,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因民眾對住宅性能及居住安全意識不足,目前尚在宣導推廣階段,並為鼓勵民眾辦理,依上揭實施辦法,政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此外,本部亦於104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4809283號函頒「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以下簡稱先行計畫),規劃優先補助86年5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老舊住宅辦理結構安全(耐震能力)評估(即921前興建之老舊住宅),預計全額補助初步評估每件8,000元,初評結果有安全疑慮者得再申請詳細評估,並補助詳細評估費用45%且最高不超過30萬。另因應0206震災民眾對房屋健檢需求,將視需求規劃追加件數以滿足民眾需要,至於民眾經評估後如需後續補強、整建維護者,則可循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各階段工程皆應如期如質完工,具有文資價值之考古發現亦應同時增加相關人力進行挖掘及維護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091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3)
徐委員針對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各階段工程皆應如期如質完工,具有文資價值之考古發現亦應同時增加相關人力進行挖掘及維護作業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漢本遺址搶救工作,原由本部公路總局蘇花改工程處(以下稱蘇改處)委託中央研究院(以下稱中研院)團隊進行搶救,原契約中田野發掘部分期限係至103年6月底止,後因P2S墩柱發現2次文化層及墓葬數量比預期增加,致須延長發掘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定發掘期程延長至104年12月31日。蘇改處多次與中研院團隊研商各墩位交付施工期程及檢討會議,並請中研院預估交付期程,中研院團隊104年7月20日函文敘明P1LR墩柱、機房等區域所需搶救期程為5年,已逾「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之期程。
二、因遺址搶救時間延宕,已嚴重影響蘇花改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期程,為縮短遺址搶救發掘時程,蘇改處引進新發掘搶救團隊因應,將台9線以西基礎施工區域之墩柱 P2(N)、P1LR、P2LR、油水分離池、機房、永久沉沙池及臨時便道之全面性考古搶救發掘辦理另案發包。105年1月12日辦理評選,並於105年1月21日與得標廠商完成訂約等程序,新團隊所提搶救計畫書通過宜蘭縣文化局審查後立刻可進場搶救。
三、另有關漢本遺址指定縣定遺址申請案部分,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於105年1月31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如下:
(一)確認漢本址遺具縣定遺址價值,其範圍約為南北長450公尺,東西寬175公尺,並責成業務單位於一個月內確認範圍內地籍權屬,完成指定程序。
(二)遺址與蘇花改工程重疊部分之處理方式高架道路橋柱墩位部分,目前正進行發掘中的P3S與P3N二墩位繼續完成搶救發掘。尚未進行發掘之P2N墩位採同樣方式處理。
機房、油水分離池、沉砂池等設施是否移設,委員會要求蘇花改工程處於一個月內提出移設或變更設計正式評估報告,再由委員會討論決定其處理方式。
四、「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目前並無變更計畫,預估完工日期如下:
(一)蘇澳-東澳段預計106年通車,目前A2標東澳隧道為要徑工程,其中北上線及南下線均預計可於105年4月貫通。
(二)南澳-和平段預計107年通車,除漢本遺址外,觀音隧道北上線已於104年11月14日貫通,南下線預計105年5月貫通。
(三)和中-大清水段預計108年通車,本路段因C2標仁水隧道位於國家公園及新增避難聯絡道,且C1A標中仁隧道因蘇拉颱風改線及承商財務困難等因素,故延至108年通車。
(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君就國立中興大學徵「零元講師」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091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5)
鄭委員就國立中興大學徵「零元講師」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立中興大學公告徵聘景觀與遊憩學士學位學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數名,前揭公告另註記相關職缺屬義務授課,不支給鐘點費等情一節:
(一)依教師法第35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2款、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待遇之權利,其待遇係依本院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支給鐘點費,鐘點費支給基準並應納入聘約。復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12條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鐘點費。
(二)承上,公立學校於聘任兼任教師或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時,其待遇之鐘點費原則應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支給,並納入聘約。本案國立中興大學於徵選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時,事先於公告時載明徵求義務職之無薪者,與上開保障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權利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未合,該校業已撤除公告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二、至有關鄭委員要求於一個月內就相關情事徹底調查,及就相關法規進行研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節,該部將另案調查各國立大專校院是否類此情事,俟彙整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應儘速對全臺斷層分布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資料公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091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1-2)
徐委員就應儘速對全臺斷層分布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資料公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稱地調所)最新調查資料,臺灣陸地上的活動斷層共有33條,相關調查成果與最新資訊均已公開於經濟部地調所網頁供各界參考。同時,經濟部地調所業已持續協助政府各相關單位進行地質相關諮詢,提供關於地質方面之專業意見。
二、經濟部地調所針對芮氏規模6以上之地震,均立即蒐集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資料位置及規模,展開現地地質調查,檢視是否有活動斷層錯移地表跡象;並初步分析GPS連續追蹤站資料,研判地震主要變形區域;其次再進行必要的補充精密水準調查,與現地進行GPS監測點的施測,取得該次地震地表變形分布情況;並就重大災害發生地點進行現地調查,確認地表或結構物變形行為之形成機制,釐清其與活動斷層間之關係。該調查資料將匯入資料庫提供後續活動斷層調查應用,並提供外界參考。
三、0206地震後,經濟部地調所立即蒐集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資料位置及規模,進行該區域之活動斷層調查,現階段未發現活動斷層具有直接錯移之證據。且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判本次地震為近東西走向,向北傾斜之發震構造引起,同時震源深度約地下16公里深,據該區域之既有地質資料,與該區已知之活動斷層形貌均不相符。因此,初步研判本次地震應非已知活動斷層所致。
(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鑒於我國已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在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者的教育及學習將成為重要課題……政府有必要重新思考高齡教育實施的目標及方式,提高高齡教育預算,並建立完善教學相關制度以及培育專業師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4)
王委員就「鑒於我國已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在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者的教育及學習將成為重要課題……政府有必要重新思考高齡教育實施的目標及方式,提高高齡教育預算,並建立完善教學相關制度以及培育專業師資」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高齡人口逐年遞增,面對人口高齡化議題,本部積極推動樂齡學習政策,讓國民具備終身學習理念。在國人壽命逐年延長之下,除了福利及醫療的健全體系外,如何以多元、創新的學習活動,讓高齡者有共享教育資源的權利,不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實為高齡社會中的重要課題。
二、未來10年,我國在人口結構上老化速度非常快,不比歐美先進國家約有50-100年的因應準備時間,高齡少子女化現象所帶來高齡人口的醫療、健康、照護、福利及教育等問題,已日益急迫。國內中高齡者大部分身體還很健康,為使中高齡者維持健康,避免他們變成需要被照顧的一群,參考各先進國家在因應高齡社會的來臨,重要的對策之一就是「學習機制的建立」與「學習機會的提供」,藉由教育提升「第三年齡」中高齡者持續學習成長和發展,協助高齡者適應家庭角色轉變、再就業或擔任志工等新角色的發展,另一方面,亦可幫助高齡者追求心靈的成長,開發潛能,體現生命價值。進而防止晚年期生理、心理和社會機能的衰退,降低國家安養照護、醫療保健等財政負擔。
三、本部於95年公布「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為提供國內高齡長者多元的學習管道,逐年編列預算,擬定可實施之系統性、在地性的作法及計畫,各項工作推動略述如下:
(一)系統化的推動樂齡學習工作
1.成立社區終身學習中心:本部於96年推動活化校園相關計畫,於國小及國中設置13所高齡學習中心、6所社區玩具工坊,將社區小學轉型為社區中孩子與長者的學習中心,不僅活化學校的空間,更重新提升高齡者的人力再運用價值。本計畫執行3年(97至99年度),計辦理3,893場次活動,12萬1,931人參與,99年11月將有意願持續辦理之學校轉型為「樂齡學習中心」。
2.補助成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基於社區終身學習中心試辦成功,本部於97年起,依據高齡者學習特性,以「就地老化」、「在地學習」理念為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在地組織,逐年於轄屬鄉鎮市區設置樂齡學習中心,提供55歲以上國民多元學習課程,中心的課程依據時勢變化、高齡者學習需求及政策之落實修正,105年課程以樂齡學習核心、中心自主規劃、貢獻社會服務課程,讓高齡者不僅培養興趣,更能兼備面對晚年老化的挑戰。截至105年已於全國成立338所樂齡中心,多年來已累積辦理37萬1,462場次樂齡活動。為避免學習資源集中於少數人,本部將樂齡學習資源以鄉鎮市區為主軸,擴展推動至村、里,符合教育平等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以永續經營為目標:
(1)培訓在地化樂齡志工團體:為發揮高齡者貢獻服務的精神,全國樂齡學習中心均召募「樂齡志工隊」,並規劃培訓等相關課程。各樂齡志工運用其專長組成樂齡故事劇團,演出其生命故事;擔任宣導員進行宅配服務,到大樹下、廟宇等高齡者集會的場所,邀請更多高齡者學習。目前志工人數為1萬0,032名。
(2)成立縣市級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為發展國內本土化之樂齡學習模式,連續3年(101─103年度)擇全國優質之樂齡學習中心轉型為「樂齡學習示範中心」,作為未來樂齡學習中心之學習典範,目前已有臺北市等12個縣市成立示範中心。
(3)實施樂齡學習社區拓點:基於部分高齡者受限於交通問題無法學習(如山區),爰本部於102年開始實施「村里拓點計畫」,讓高齡者就近學習,104年已拓展至全國1,766個村里。
(4)發展樂齡學習特色課程:「特色課程」是102年全國各樂齡學習中心的重點工作,全國樂齡學習中心可以藉由自己所在地區的文化特色等,發展出屬於中心的特色課程,讓高齡者在學習過程中不只能產出成果,也能因為特色課程的展示或演出,得到掌聲與自信。
(5)成立樂齡學習自主(服務)團體:為提倡「老人服務老人」及永續發展樂齡學習工作,本部強化中心學員於學習後轉型為「自主學習團體」,平時不僅會定期聚會共學,也會前往安養機構、醫院等,與長者、院生歡度有意義及特別的重陽節,展現自己的能量,104年共有797個自主學習(服務)團體運作。
3.首創「樂齡大學」:本部於97年結合國內13所大學辦理老人短期(5天)學習活動,並於98年更名為「樂齡學堂(2週)」;99年與56所大學試辦學期制,更名為「樂齡大學」,以18週學制之學習方式,讓55歲以上國民有機會進入校園和大學生學習,活動課程以老化及高齡化、健康休閒、學校特色等,開啟了長者進入大學校園的契機,一圓高齡者上大學的夢想,而樂齡大學從99學年度56所,到104學年度103所,逐年成長的校數,讓樂齡長者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及選擇進入大學圓夢,共享豐富的教學資源。
(二)建置專業輔導機制:為提供質量並重之高齡教育,及輔導各縣市政府重視高齡教育政策之推動,本部各項推動策略如下:
1.成立專業輔導團:於97年推動樂齡學習中心計畫之同時,即委託專業學術團隊成立樂齡輔導團,101年因應樂齡學習中心數增加,更擴增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具有成教及專業能力大學,成立5個輔導團,辦理分區培訓工作、研編教材、辦理聯繫及檢討會議,並訪評樂齡學習中心,形成政策建議。
2.建立評鑑及訪視機制:為強化全國各樂齡學習中心發揮功能,每年辦理全國樂齡學習中心訪視計畫及關懷新的中心運作,藉由實地訪視,審視各中心在管理、課程、軟硬體設備、行銷宣傳等能力,並據此協助解決行政層面問題。
3.培訓高齡教育專業人員:基於國內高齡人口日趨增加,為鼓勵高齡者於退休後,仍可將智慧及經驗傳承貢獻於社會,於101年培訓樂齡教育專業人員,101至102年計通過688名專業人員,目前正培訓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強化專業人力。
4.研發高齡教育系列教材:為協助各樂齡學習中心推廣課程及強化教師教學方法,近年積極研發有關代間教育、退休生涯規劃、樂齡學習創意教材、自主學習團體、生命教育等議題之教材,累計至104年已研發出版30種教材,提供全國中心與相關單位運用。
四、每年擴增相關預算:
(一)本部實施樂齡學習各項計畫,均以高齡者學習的近便性為考量,因此,在高齡教育有限的資源及經費下,為提供質量並重之樂齡學習活動,有效運用在地組織、退休人力及專業輔導團隊,於各縣市普遍設置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更開拓大學資源及結合高齡人力,提供高齡者適性的學習活動。
(二)因應高齡人口數量逐年攀升,業逐年調升高齡教育預算,近3年編列數均逐年成長,如下:103年編列新臺幣(以下略)1億4,955萬2,000元、104年編列1億5,919萬8,000元、105年編列1億7,191萬4,000元,並擬列入106年「教育預算增加0.5%」之計畫項目之一。
五、綜上所述,本部自公布「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以來,持續研擬相關計畫推動國內中高齡者之樂齡學習活動,運用系統化的培訓、在地的課程設計之策略,讓計畫精進落實執行。依據本部103年度執行「成人教育調查報告」,65歲以上高齡者參加學習活動從97年11.40%、100年17.42%攀升至103年22.64%,逐年提升的參與率顯示本部在樂齡學習推動的成效。103年,本部以「活躍樂齡、深耕拓點」獲得「第六屆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的「服務規劃機關」獎項,這是本部首次獲得此獎項,代表推動全國樂齡學習教育的績效,獲得高度的肯定。
六、107年國內將邁入高齡社會,本部後續將因應高齡社會來臨,研擬具體可行之中程計畫,加強國內樂齡學習體系之師資素質及建立認證制度,讓高齡者享有專業的教學水準,持續推動各項有益於高齡者學習措施,達成高齡教育為全民教育之一環。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和美、線西、伸港三鄉鎮高中職升學資源不足,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於當地增設高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1)
王委員鑑於彰化縣和美、線西、伸港三鄉鎮高中職升學資源不足,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於當地增設高中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彰化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管道招生名額少於報名人數,彰化縣政府前於104年底行文本部申請提高105學年度彰化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經本部審慎評估,已於104年12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9725號函復該府(副知王委員國會辦公室),有關本部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提撥105學年度五專學校部分招生名額,併入高級中等學校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管道辦理招生,其中分配予彰化區之招生名額計有324人。
(二)本部已核定彰化區部分高級中等學校105學年度(單一學年度)調增招生班級數,增加之招生名額計有98人。
(三)經審酌前開措施已增加之免試入學管道招生名額,本部另案核定彰化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05學年度(單一學年度)招收新生班級學生人數增加1人,增加之招生名額計有340人。
二、承上,105學年度彰化縣境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管道招生名額業增加至1萬4,614人,而依彰化縣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0355849號函所述,該府推估105學年度免試入學管道招生名額至少需1萬3,330人,爰105學年度彰化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應已符合當地學生之就學需求。另彰化縣政府復於105年2月26日再召開會議訴求再增加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本部將另案研處。
三、另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考量受少子女化之影響,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人數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爰本部目前暫無於彰化縣設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劃;另彰化縣政府如經審慎評估和美、線西、伸港三鄉鎮之未來人口趨勢、學生來源、教育需求、資源分配及學校辦學所需費用等因素後,有設校之規劃,基於「地方自治」之精神,本部予以尊重。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部各縣市陸續出現垃圾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2)
王委員就「中部各縣市陸續出現垃圾危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院環保署統計,國內24座營運中大型垃圾焚化廠設計處理量為2萬4,650公噸/日,104年度可處理容量(經熱值調整後)為2萬2,466公噸/日,實際處理量為1萬8,143公噸/日(約占可處理容量之80%),各焚化運轉率介於66~96.7%之間,平均運轉率達85.8%;104年廢棄物進廠量約662萬噸,其中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約433萬噸,一般事業廢棄物約229萬噸(約占34.61%)。
二、104年初中部地區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臺中市等4縣市)垃圾處理產生危機,係因國家清潔週、農曆春節、禽流感、臺灣燈會、焚化爐計畫/非計畫性停爐等因素,收受廢棄物超過其焚化處理量能,本院環保署已於104年9月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清理工作。
三、為解決垃圾處理問題,同時完成超前部署,以預為因應避免產生家戶垃圾去化問題,本院環保署已於104年函請地方政府提報「105年度家戶垃圾處理計畫書」,並提前預估轄內焚化處理量能及焚化量不足時之規劃方式,以及無營運中焚化廠之縣市預計將轄內垃圾送往其他縣市處理之規劃,以利本院環保署研擬及統籌協調垃圾調度事宜。
四、為確保各地方政府105年度一般廢棄物處理無虞,本院環保署已於104年11月分別函請無(營運中)焚化廠之8縣環境保護局,預為規劃轄內既有垃圾處理設施之應變對策與相關因應措施。105年1月29日召開「105年度公有掩埋場與垃圾轉運站三級檢查(抽查)執行工作說明會」,請地方環境保護局加強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協調溝通,家戶垃圾暫置地點優先使用本院環保署補助興設之區域性掩埋場。
五、本院環保署已於「焚化廠營運管理資訊系統(SWIMS)」建置「歲修停爐及例行維護預排表」,並要求各地方環境保護局預先提報轄內各焚化爐歲修期程,以利本院環保署協助地方政府管控焚化處理量,以期完成事前垃圾調度作業。
六、有關「協調縣市檢討訂出合理的垃圾代收處理費」一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該法第28條第6項規定,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本院環保署於93年訂定「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訂定收費標準,又多數地方政府將該收費標準併同計算之參數、公式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已受民意機關之監督。
七、本院環保署將持續推動垃圾處理區域合作政策,垃圾焚化廠之運作應回歸焚化廠興建的目的,以處理家戶垃圾為優先,並輔以「垃圾處理跨區合作」方式,協助全國整體垃圾處理事宜。對已建立或建立中之垃圾處理區域合作縣市,請雙邊共同持續推動,對於垃圾處理協助端縣市,如因焚化廠歲修、非計畫或其他原因,致減少協助垃圾數量者,請於事後補足未能協助之處理數量,另請無營運中焚化廠之縣政府,確實執行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工作,期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解決垃圾處理問題。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資格修正為3歲至5歲幼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7)
王委員就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資格修正為3歲至5歲幼兒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本部自100學年起,提供5歲幼兒免學費之學前教育,至經濟弱勢者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一學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推動迄今各學年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受益人數19萬餘人。
二、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倘向下延伸補助年齡至3歲幼兒,以目前3至4歲人口數及現行5歲幼兒免學費模式規劃辦理,預估每年須外加經費約142億元(以目前戶政有關3、4歲人口數估算,1個年齡層每年所需經費約71億元),前開經費恐非國家整體財政或現有教育預算得以支應。
三、審酌我國非社會福利體系國家,稅賦亦低,推動相關就學補助措施均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現行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每年所需補助經費已是衡酌國家財政之具體作為,倘再向下延伸補助對象年齡,勢必嚴重排擠其他教育預算,爰現階段應維持5歲幼兒免學費計畫既有補助,輔以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朝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向規劃辦理,逐年增加平價、優質、近便之幼兒園供應量,縮短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中小學實施免費午餐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0)
黃委員就「國民中小學實施免費午餐」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學校午餐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午餐係屬各該主管機關管轄事務,爰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為各地方政府自治事項。
二、學校午餐費係採代收辦方式辦理:各地方政府因地區特性(食材取得、物價水準、收費標準、市場規模、產業類型……等)、供餐方式(包括自設廚房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外訂盒餐團膳)等因素,每餐金額有其個別差異,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家長收取學生午餐費用。
三、本部自99年度起已取消免費午餐補助政策:本部已依據監察院糾正意見,自99年度起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中或國小全體學生不排富全面免費午餐。
四、中央政府仍持續補助貧困學生午餐費(含寒暑假):依據本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會銜發布「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中央政府已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及經導師認定之貧困學生,提供各地方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免費午餐之補助。
五、本部尊重地方政府自行實施免費午餐政策:104學年度下學期各地方政府依其財政狀況,目前有4個縣市(南投縣、金門縣、連江縣、花蓮縣)自行辦理免費午餐政策,本部予以尊重。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高齡飛機之監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3)
黃委員針對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高齡飛機之監理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國家航空總署(FAA)之規定,機齡超過14年以上為高齡機。飛機之適航性係取決於其是否依據規定及程序執行維護作業,為確保高齡飛機符合持續適航條件,本部民用航空局已依前述FAA之規定,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制訂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之規定。
二、依據民航局統計,截至105年1月31日止,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飛機機齡超過14年者計49架。民航局將持續執行高齡飛機檢查,如檢查發現缺失,除要求公司限期改善外,對於影響飛航安全之缺失,亦將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限制或禁止其飛航。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化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效能,建請內政部修正建築相關法規,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8)
有關黃委員就強化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效能,建請內政部修正建築相關法規,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刻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制度,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審查通過,3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查,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之優先法案。
二、有關建築工程審查勘驗制度,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並得隨時派人勘驗;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三、為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本部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研擬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
四、另921地震後本部即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提高耐震設計標準,行政院並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有關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將請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等專業機構提供建議,做為研修參考。
五、為協助民眾瞭解住宅結構安全,本部擬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地方政府針對一定年限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住宅社區大樓,由政府依法指定的評估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初步評估者每件補助金額約8000元,採全額補助,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詳細評估之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詳細評估總費用的45%,且不超過30萬元為限。有關補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相關作業方式,目前規劃以一幢(棟)為申請單位,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社區由該管委會代表申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有該棟1/2以上之區分所有人同意並推派一人代表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六、經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有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之需求者,得依本部所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規定,提供更新重建規劃設計(含更新會運作)全額補助,每案補助上限500萬元;更新修繕補強規劃設計全額補助及修繕補強工程部分補助,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4,000元,補助上限55%。本部目前補助5直轄市政府(臺北、新北、臺中、臺南及高雄)辦理防災型都更先期規劃案,期建構防災型都市更新運作機制及模式,並納入老舊建物安全評估等改善機制,俾強化建築結構安全及改善生活機能,同時提升生活與環境品質。
七、為協助0206震災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本部擬比照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式,提供相關住宅補貼。
(一)租金補貼發給標準如下:1.戶籍內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千元;2.戶籍內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千元;3.戶籍內人口5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期程:參照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4點及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暨其作業流程圖規定,最長為2年,暫定2年。
(二)購置、重建及修繕住宅利息補貼,屬重大災害災民者按郵儲二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目前為0.702%。購置及重建住宅利息補貼最高優惠貸款額度35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修繕住宅利息補貼最高優惠貸款額度150萬元,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等教育與就業市場及社會發展需求的銜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2)
許委員就所提高等教育與就業市場及社會發展需求的銜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國人對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國大學數量急速擴充,從傳統的菁英教育轉型為大眾教育,改變了大學教育的性質,大學必須同時兼具教學、研究及服務之多元功能。
二、惟隨著高等教育普及化,加強大學教育與產業實務的關聯,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並強化學用合一,是當前大學必須面對的課題,為改善學用落差並提升就業競爭力,本部訂定人才培育策略如下:
(一)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強化大學系所與國家及產業的聯結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國家社會發展需求等,全面檢視修正現行總量標準,本部每年度提供各部會對於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並召開跨部會副首長級會議,使學校瞭解社會產業發展人力需求,以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
(二)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實務的聯結
1.教師面:補助學校辦理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及選送教師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計畫,鼓勵學校新聘進具業界經驗之專業科目教師,以及激勵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升等。
2.學生面:鼓勵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及學生專題製作。
3.課程面:透過產學攜手計畫、產業碩士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課程、推動契合式人才培育等專班之推動,增進與業界接軌。
4.證照面:鼓勵大專校院學生於不影響課業之前提下報考證照,並與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推動證照法制化。
5.輔導面:將相關指標納入教學卓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及校務評鑑指標,鼓勵大專校院成立就業輔導單位。
6.推動大專校院與產企業各公會及協會建立交流平台:目前已與76個公協會建立交流機制。
7.推動「工業基礎技術人才培育方案」:已盤點頂尖大學及典範科技大學於10項工業基礎技術項目研發能量,積極推動工業基礎技術所需人才。
8.推動產業園區廠商轉型再造升級計畫:與經濟部工業局合作,導入技專校院研發能量,並強化技職師生實務教學與學習的能力。
三、接軌產業即時需求之人力培養
為提供產企業界即時所需之各類人才,支援科技產業投入創新研發,本部自96年起,推動各項彈性學制及實務課程:產業碩士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課程(4+X)、產業學院、推動課程分流、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及青年學者養成計畫等。
四、競爭型計畫引導重視學用連結
(一)推動第二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引導大學以其優異領域或研究中心整合資源,提升大學卓越教研水準,培育優質高階人才,進而邁向國際一流大學,產學合一提昇能量並同時提升國家競爭力。其針對產學連結之目標指標:「非政府部門提供之產學合作經費成長率」,103年實際值為35.79億元,超過預定目標值22.6億元,足見產學合作之成果。
(二)續辦第三期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為提升大學教學品質,本部自95年起推動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目前已推動第3期(102年至105年),補助約計40%之大學校院,期引導學校以其優勢自我定位,強化學用合一,縮短學用落差,進而達成「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及「學校特色競爭力」之目標。
(三)發展典範科技大學,建構產學人才培訓機制
引導科技大學建構產業創新研發的環境,並與產企業界建立長期合作人才培育關係,以充分發揮高等技職教育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功能,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五、掌握並追蹤大學畢業生流向競爭
(一)103年度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追蹤問卷系統平臺」,搭配各項衡量工具(如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台-UCAN),檢核系所課程所傳授的核心能力、專業知識、技能是否協助畢業生勝任職場之要求,並據以調整課程架構或授課內容,以提升學生就業力。
(二)為掌握大專畢業生工作情形及協助青年就業,103年起本部(技職司)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發展署)合作推動大專校院畢業生就業投保比對機制試辦計畫,並由該署建置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結合學校畢業生基本資料,勾稽勞保局(勞(就)、農保)、公保、軍保等投保資料檔及替代役基本資料,俾利政府相關單位投入就業輔導措施與機制、作為大專校院藉以修正、調整課程結構與落實職涯輔導機制,進而縮短學用落差、提供學生及家長選擇就讀學校參考。
六、依上,本部透過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實務的聯結及相關政策引導學校以其優勢與特色發展並重視學生就業競爭力,協助學生取得核心相關之實務經驗,以達到「學用合一,提昇學生就業競爭力」之目標,未來亦會參依委員意見持續積極辦理。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將屋齡超過十年之大樓外牆檢測納入每年主動申報機制,相關單位應儘速訂定磁磚與石材的施工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1)
有關許委員就應將屋齡超過十年之大樓外牆檢測納入每年主動申報機制,相關單位應儘速訂定磁磚與石材的施工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1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第2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第3項)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4項)……」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77條第2項或第4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未依第77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辦理。
二、為建立外牆飾材檢查申報制度,本部自104年起召開數次「外牆飾材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會議,擬將外牆飾材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將儘速依會議結論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並研訂「建築物外牆飾材評估檢查報告書表」,未來將可依上開修正後規定,加強清查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情形,並要求具危害性之建築物限期改善,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鑒於建築外牆飾材種類繁多且各有特性,另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等,已訂有相關通用之規範、國家標準、手冊、圖例等可供設計人及承造人運用,爰現階段暫不考量再增加訂定外牆飾材施工規範。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16台灣燈會假高鐵桃園站前舉行,應設法維持高鐵旅客搭乘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0)
許委員就2016台灣燈會假高鐵桃園站前舉行,應設法維持高鐵旅客搭乘便利性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2016「台灣燈會」選址桃園高鐵站前廣場至青塘園,由本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共同舉行,考量當地鄰近大臺北都會區及國道2號,且展演期間適逢228連續假期,爰訂定「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及「確保國道2號車流順暢」2項原則,並採取增加高鐵、臺鐵及客運班次,闢駛圓山、板橋及新竹3條直達賞燈專車,及8處小客車停車場轉乘賞燈等措施,期維持燈會期間整體交通順暢。
二、查上開整體交通疏運規劃,係由桃園市政府委由專業顧問公司進行,其中針對高鐵服務部分,業多次洽商台灣高鐵公司借鏡新竹及臺中燈會經驗,就增加高鐵運能、車站動線導引及維持乘客搭乘便利性等層面進行綜合規劃,且於展演後針就現場情況機動調整應變,另由本部相關部屬單位及桃園市政府成立相關指揮系統,全時監控調整管制及疏運方式,俾同時滿足燈客及乘客之行旅需求。
三、有關委員的建議,本部已責成高鐵局及高鐵公司再予檢討調整管制動線,儘量避免影響高鐵旅客搭乘權益,並且將再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燈會期間之管制措施。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7)
徐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針對憲訓中心104-4梯新兵專長訓練結訓分列式隊形及步伐凌亂乙情,本部已嚴格要求憲兵指揮部深切檢討,並從重議處失職人員。檢討本案肇因,主要為代理主任決策失當,部隊訓練不符準則規範所致;國防部已誠摯檢討,以避免類案肇生。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駕訓班申請派督考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4)
徐委員就駕訓班申請派督考資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駕訓班以培養優秀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為確保駕訓班教學品質,對於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係依公路法第62條之1第2項訂定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轄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收費等事項都有進行定期考核及每月至少1次的抽查機制,另每2年辦理1次駕訓班評鑑作業,除將評定結果發布地方新聞稿、上網公告周知,並由所轄公路監理機關頒發特優獎牌以資獎勵。
二、現行駕訓班申請派督考,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應從嚴審核並派員實地勘查其訓練實施情形,以確保教學場地、設備及師資完備並合於規定。另依據同辦法第31條訂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要點,由本部公路總局定期辦理駕訓班評鑑。針對已核准派督考之駕訓班,經公路監理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教學場地、設備及師資等違反規定者,依據同辦法第47條亦有停止辦理派督考訓練之處分規定。
三、為確保駕訓班教學訓練品質及培養駕駛人正確安全行車觀念與技能,公路總局將持續會同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及各監理所站研議更臻強化督導駕訓機構落實依規定進行各項駕訓工作之加強措施作為,並配套研修管理辦法規定,俾促使駕訓機構更臻完善。
(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立政治大學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有意合併,要求教育部就國立大專校院整合方案進行檢討,並就研議中或進行中之個案各別影響進行評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8)
徐委員就國立政治大學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有意合併,要求教育部就國立大專校院整合方案進行檢討,並就研議中或進行中之個案各別影響進行評估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國立大學競爭力,同時於少子女化環境下提升高教資源整合效益,推動國立大學合併雖為本部歷年高教重要政策之一;但國立大學合併若涉及不同學校體系合併者,針對合併後對技職體系之未來發展、衝擊影響、高職學生之升學管道等面向,本部將審慎評估。
二、依大學法規定,大學合併可分為由下而上學校主動,與由上而下政策引導2類:
(一)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本部核定後執行。(第7條第1項)
(二)本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第7條第2項)
三、有關國立政治大學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對外發表聲明表示兩校刻討論合併規劃一案,係屬由下而上學校主動類型。未來合併計畫如經兩校充分討論並經兩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本部將審慎評估其合併目標及效益,主要衡酌此案含括一般大學與技職體系校院,在辦學性質、招生來源與學校特色等皆所不同,且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為國內技職教育指標型學校,在實務教學及產學研發等領域著有績效,未來如與國立政治大學合併,需考量技職教育政策與發展,並顧及高職畢業生升學權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國民眾對於自身勞工權益了解薄弱,使民眾自身對於勞工權益相關法規不甚了解致權益受損,應將基本勞工權益相關規範和程序管道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0)
林委員就我國民眾對於自身勞工權益了解薄弱,使民眾自身對於勞工權益相關法規不甚了解致權益受損,所提應將基本勞工權益相關規範和程序管道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勞動權益、勞動法制等勞動權相關內容,已納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其內容擇要說明如下:
(一)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部分
1.「公民與社會」必修科目:主題六「民法與生活」列有「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包括從契約法的基本原則,如:契約自由的概念出發,介紹財產權和契約法對於市場體制的規範意義;說明契約自由的界限,引入公平交易、交易安全、消費者保護和勞工保護對於契約自由和市場體制所帶來的衝擊等內容。
2.「公民與社會」選修科目:主題四「勞動的意義與參與」列有「什麼是勞動」,包括勞動的概念及種類、市場性勞動與家務勞動的差異及互補;「市場性勞動」:市場性勞動、勞動參與等內容。
(二)現行職業學校課程綱要之一般科目部分
1.「公民與社會A 教學綱要」:單元二「教育、道德和法律」,包括勞工權利的保障、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內容。
2.「公民與社會B(I)教學綱要」單元四「法律與生活」,包括勞工權利的保障、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內容。
二、為落實建構青年學子完整的勞動權益認知理念,本部前於104年8月24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40093619號函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及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將「勞動權益與就業」或「勞動法制」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綱要研修參酌。
三、綜上,本部已將勞動權益、勞動法制等勞動權相關內容納入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並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綱要研修參酌,以落實勞工教育向下扎根,俾利建構青年學子完整的勞動權益認知,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意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度持續下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6)
徐委員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意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度持續下滑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答復如下:
一、有關法官法施行後,不適任檢察官之淘汰措施及實際案例:
(一)為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0條明定,依其受懲戒之具體情事,應予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撤職」或「免除檢察官職務而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其中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受「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而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後,不得回任檢察官。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考核淘汰機制,應藉由外部評鑑機制與內部自律機制並行,法官法第96條定有明文,謹提供實際案例如附件。
二、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檢察官在職訓練與進修之情形:
(一)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81條至第84條規定,檢察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法務部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實任檢察官每連續服務滿7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法務部申請自行進修1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6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法務部審核。自行進修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檢察官人數7%為限。實任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得向法務部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有關前述考察及進修之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度、進修人員比例及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檢察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在職進修40小時。但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1.經服務機關選派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2.經服務機關選派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
3.自行報名參加前2款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而同意者。
4.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1)經法務部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81條第2項選派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2)實任檢察官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82條第1項申請之自行進修。
5.經法務部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81條第2項選派至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考察。
6.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1)實任檢察官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83條規定申請之自行進修。
(2)候補、試署檢察官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申請之進修。
三、有關人民觀審、參審與陪審制度於我國實施之可行方案:
有關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前於101年會銜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請貴院審查,司法院並接續指定臺灣士林、嘉義、基隆、高雄、花蓮及宜蘭等法院辦理觀審模擬法庭,迄今已逾40餘場次,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亦均派員參與司法院辦理之模擬。據司法院曾表示,其目的即在藉由模擬研議最適合我國之審判制度,是關於模擬成果之結論與相關人力、預算之成效報告,司法院應有完整資料可參。至於刑事審判制度宜如何走向,本院及法務部仍尊重司法院意見及大院委員審議。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徐委員)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為確保寵物來源合法及避免非法繁殖,建議中央政府應儘速研擬、建置「寵物履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9)
王委員就臺灣近年來因民眾飼養寵物貓狗之族群及需求增加,致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而進行非法且不人道之寵物繁殖及配種,為確保寵物來源合法及避免非法繁殖,建議中央政府應儘速研擬、建置「寵物履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國人飼養寵物之趨勢及強化特定寵物業管理,已召開多次會議通盤檢討相關措施,並於105年2月4日邀集動物保護團體、寵物業商業團體及地方政府等研商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修正,該修正草案刻正進行法制作業。有關加強寵物業繁殖寵物之來源及流向管理(亦即寵物履歷制度)即為本次修正之重點方向。
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強化特定寵物繁殖、買買及寄養管理,將貓列入適用對象。
(二)強化寵物業特定寵物源頭與流向管理。
(三)修正寵物業應具備資格與申請要件(如特約獸醫師等)。
(四)強化寵物繁殖業管理與人員訓練。
(五)增列廢止許可行政處分權。
三、該辦法修正施行後,特定寵物繁殖業者除配合現行繁殖紀錄外,為其初生犬、貓應完成植入自地方政府申領之晶片,並於資訊系統上辦理登記,業者於買賣時亦須辦理異動登記。未來地方政府可藉由登記資訊系統及繁殖紀錄,勾稽寵物業個別寵物之源頭及流向,建構完整寵物流向紀錄,以提升執法效能。
四、至非法寵物繁殖販售寵物查緝部分,除以年度專案方式,並請各地方政府就所轄針對不同違法樣態及對象,結合警察及民間動保力量,提高稽查強度及頻度外,另於104年7月訂定「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鼓勵檢舉非法業者,以達嚇阻違法效果及落實動物保護。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放寬青年創業貸款最高額度至新臺幣一千萬元,育成輔導、具開創性及趨勢性行業則不受限青創貸款額度,另針對返鄉青年創業應加倍提供貸款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1)
黃委員就政府應放寬青年創業貸款最高額度至新臺幣一千萬元,育成輔導、具開創性及趨勢性行業則不受限青創貸款額度,另針對返鄉青年創業應加倍提供貸款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創業青年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本部中小企業處整併101年8月開辦之「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及原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102年1月1日移撥之「青年創業貸款」,自103年起推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提供創業青年籌設階段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等第一桶金,另針對創業經營過程中後續所需用到之營運週轉金及資本性支出,簡化申貸作業,並促進金融機構提供更便利創新服務,協助創業者逐步成長。
二、為提供創業者所需,現行創業貸款額度已較以往大幅增加,從創業貸款第一桶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開始,申貸額度上限可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其他不同創業階段所需之週轉性支出及資本性支出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經育成中心輔導者最高可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及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合計最高可貸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另考量創業青年普遍擔保品不足,已放寬貸款條件規定,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五保證,強化銀行承貸意願;以個人名義申貸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銀行不得徵提保證人等,亦可依據企業成長情況,提供多項政策性專案貸款滿足資金需求。
三、另為建構有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管道,本部已放寬貸款資格門檻,得以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申貸;取消男性需要役畢規定;以及將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由原規定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降為百分之二十以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自103年整併實施起至105年1月底,計協助6,344件創業青年取得融資新臺幣61.18億元。
四、本部中小企業處也建構「青年創業圓夢網」資訊平臺(網址:http://sme.moeasmea.gov.tw/startup/),為創業服務單一入口網站平臺,整合政府與民間創業資源,提供找資金、創業空間、行銷資源、創業活動及課程等資訊。青年創業者可聯繫創業諮詢協處專線(0800-589-168)、創業融資協處專線(0800-056-476馬上辦服務中心),或於本部中小企業處網站「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專區」(網址: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1715&ctNode=609&mp=1)取得相關資訊。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媒體報導中油公司擬向經濟部提出浮動油價修正案,調漲偏遠、郊外觀光景點油料售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7)
徐委員就媒體報導中油公司擬向經濟部提出浮動油價修正案,調漲偏遠、郊外觀光景點油料售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表示,該公司汽、柴油價格均依浮動油價機制調整,全國售價一致,並無報載所稱研議調漲偏遠、郊外觀光景點油料售價情事。
二、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9條規定,價格訂定係中油公司權責事項,惟油價之調整涉及民眾權益與社會觀感,本部已請中油公司審慎並持續檢討現行油價調整機制之合理性,俾作適時適度之修正,如此方能維持該公司之永續經營及全體國民之民生所需。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土壤液化狀態分級公布「全台土壤液化潛勢圖」,並由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亦應要求未來興建房屋應加強地質基礎和結構加強,克盡政府防治災害之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5)
有關徐委員就土壤液化狀態分級公布「全台土壤液化潛勢圖」,並由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亦應要求未來興建房屋應加強地質基礎和結構加強,克盡政府防治災害之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已就土壤液化訂有相關規定以供建築物規劃設計時之依循,高土壤液化潛勢區並非不得建築,而是可透過地盤改良或適當的基礎設計來克服。
二、本部配合土壤液化潛勢區資訊公開已研擬之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短、中、長期配套措施:
(一)短期配套措施
1.文宣面:加強宣導民眾對土壤液化現象的認識,包括何謂土壤液化現象?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區的意義?土壤液化對建築物的影響?如何初步檢查無須擔心建築物受土壤液化破壞之條件?如何克服土壤液化?
2.實務面:協助民眾減少土壤液化對既有建築物之影響
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成立諮詢服務團(土壤液化工作站),土壤液化潛勢區內民眾如有疑慮可先行自主檢查(本部提供自主檢查表),經自主檢查後無法確認是否會發生土壤液化者,可洽設置於地方政府之土壤液化工作站大地技師專業諮詢是否需要進行初評,如需要初評,結合建築耐震安檢由地方政府提供建築物結構設計圖說及地質鑽探報告,工作站技師依申請書分批分次進行現場初評提供診斷書(後續處置建議、對策、程序、費用)。
3.法制面:提升新建築物的抗土壤液化能力,包括地方政府應即劃定明確之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強化地盤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強化建築物基礎結構設計及強化審查機制。
(二)中期配套措施
依據建築物耐震安檢評估結果,需補強或拆除重建之建築物,可依都市更新程序申請設計規劃費或補強工程費補助。如需拆除重建,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予以全額補助,上限500萬元。如需整建維護補強,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併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予以全額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程時,有關耐震補強工程費用,得予以最高55%之補助。未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目前尚無規劃與工程費用補助。
(三)長期配套措施
1.納入全國國土計畫妥予考量研訂國土防災策略。
2.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由地方政府優先納入都市更新地區規劃。
三、為讓民眾瞭解並減緩民眾恐慌情緒,未來將以下列方式宣導:
(一)製作宣導摺頁
(二)製作懶人包網路下載
(三)諮詢服務團
(四)其他媒體宣傳
(五)相關網路連結
1.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2.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3.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4.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
三、經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有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之需求者,得依本部所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規定,提供更新重建規劃設計(含更新會運作)全額補助,每案補助上限500萬元;更新修繕補強規劃設計全額補助及修繕補強工程部分補助,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4,000元,補助上限55%)。
四、本部營建署目前補助5直轄市政府(臺北、新北、臺中、臺南及高雄)辦理防災型都更先期規劃案,期建構防災型都市更新運作機制及模式,並納入老舊建物安全評估等改善機制,俾強化建築結構安全及改善生活機能,同時提升生活與環境品質。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台南強震,建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築管理相關法規之通盤檢討,並續就不符現行狀況研提修正內容,以強化建築管理相關法制,俾使法律規範切合實際建管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6)
有關徐委員就台南強震,建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築管理相關法規之通盤檢討,並續就不符現行狀況研提修正內容,以強化建築管理相關法制,俾使法律規範切合實際建管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刻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制度,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審查通過,3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查,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之優先法案。
二、有關建築工程審查勘驗制度,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並得隨時派人勘驗;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
三、為強化結構審查及勘驗機制,本部參考日本中間檢查制度,研擬完成建築法修正草案,針對建築結構設計及施工品質,第34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結構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學校、團體審查;第56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及第70條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並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查驗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藉由導入民間機構專業能力,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更加落實三級品管制度,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比特幣」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8)
曾委員就「比特幣」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際發展趨勢: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指出區塊鏈技術可能成為帶動「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潛力科技之一;而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亦指出區塊鏈技術重塑經濟運作方式,讓互不認識信任的人們得以建造一可靠的帳冊,並估計可替所有銀行每年節省共200億美金的成本。該技術影響金融業發展深遠,最初用於數位加密貨幣,後來擴展運用於實物資產所有權交易,將各種實物資產或價值轉換成數位化表示方式,使用公開帳冊加以登記,目前運用於下列方式:
(一)表彰所有權的價值註冊。
(二)開發建置完整的區塊鏈架構共通平台,並針對用戶需求客製化。
(三)以金融資產交易為中心,提供銀行資產交易和支付領域解決方案。
二、國內發展現況:國立台灣大學籌設金融科技暨區塊鏈中心,並與國內區塊鏈業者(例如DiQi)技術合作,以期結合學術與業界之研發人才,來打造台灣金融科技Google。
三、金管會推動策略:為掌握區塊鏈技術對我國金融業所帶來的契機,協助國內業者發展該項技術,金管會相關推動策略如下:
(一)金融業先導試辦:初期先以創新試驗場沙箱系統進行小規模之試行,選擇適當案例試辦,並參考國際大型金融機構應用進展,適時將區塊鏈相關技術導入金融業之實務應用。
(二)辦理訓練推廣課程:將請各周邊單位及相關金融智庫開辦相關課程,以增進金融從業人員及IT技術人員對區塊鏈技術之了解。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中國大陸阿里巴巴集團向我國申請金融科技專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6)
曾委員就中國大陸阿里巴巴集團向我國申請金融科技專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阿里巴巴集團至本(105)年2月底止,在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共717件,其中318件申請實體審查,399件未申請實體審查(其中21件逾3年未申請實審視為撤回);阿里巴巴集團申請案中,已核准149件、核駁67件;核准案件之技術領域主要有資訊處理類(G06F)計79件、金融科技類(G06Q)計38件、通訊類計23件,另尚有數據識別、特定模式系統、影像處理及交通控制系統共8件。
二、近5年國內外申請人向我國申請金融科技類專利總件數為5,245件,其中我國申請人共申請4,216件(約占80%),惟在屬於金融科技專利核心之「支付架構類」及「金融保險類」僅分別申請311件及255件,相對於整體金融科技類之專利布局比重較少。
三、如外國申請人掌握多數基礎或核心技術,並向我國申請專利且主張權利,對我國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我國無論在金融產業或科技產業都應重視專利布局,積極研發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培養金融科技人才,並關注各國金融科技發展狀況及專利法規。
四、為協助企業掌握專利申請及發展趨勢,增進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3年辦理「協助產業強化專利布局說明會」,104年更持續舉辦24場次「協助企業提升專利能量及價值說明會」,其中於103年4月22日及5月16日分別辦理2場與金融科技相關之「協助產業強化專利布局說明會」;本年度將依據上年度成果修正精進並擴大合作對象,持續協助產學研界提升研發能量及價值,帶動我國產業轉型發展。
五、金管會對於金融業自主性創新發明推展,均本於金融自由化之宗旨,充分鼓勵金融機構積極自動自發強化金融業之研發能力,惟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為因應阿里巴巴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可能影響,該會銀行局已請銀行公會成立專案小組規劃研議相關因應措施及策略,並由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規劃辦理研討會探討相關問題。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啟動陸客來臺中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5)
黃委員就中國大陸啟動陸客來臺中轉問題黃委員就中國大陸啟動陸客來臺中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陸客來臺中轉議題,兩岸已溝通多年,迄兩岸領導人會面後方有顯著進展,無論是本(105)年1月5日雙方對外公布以南昌、昆明、重慶為首批試點城市,開放大陸居民經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中轉,或是本年2月1日起,上開3個城市開辦大陸居民來臺中轉業務,都是兩岸雙方持續聯繫及溝通之結果。行政院陸委會對於雙方聯繫溝通過程、兩岸相關部門推動此項業務之準備進度,以及大陸旅客向航空公司訂位情形等均有所掌握,在2月1日啟動前,即已獲知當天來臺中轉之旅客人數、姓名與航班等資訊,並與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及海基會、航空公司等橫向聯繫,確認我方所有準備工作已完成,並於2月1日當天確定班機如期起飛後,兩岸兩會及行政院陸委會即刻對外證實並發布新聞說明相關情形。依內政部移民署統計,陸客中轉自2月1日啟動至2月25日止,已有11批次、24位大陸旅客搭機來臺中轉,顯示此市場具有潛在需求。
二、另陸客來臺中轉之證照查驗,「中轉」係一般國際民航慣例,臺灣對外來轉機旅客均未要求須辦理及查驗相關旅行證件。開放陸客來臺中轉措施,依雙方會商共識,係推動大陸旅客搭機來臺不入境轉機,並比照外來旅客不查驗來臺旅行證件,屬單純過境轉機之模式,大陸旅客可持護照、第三地簽證、轉機聯程登機證或機票,經由桃園國際機場轉機前往第三地。
三、陸客來臺中轉措施之啟動象徵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為擴大陸客來臺中轉實質成效,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觀察實施情形,完善相關準備工作,營造友善行旅環境,並持續與大陸溝通,以早日達成落實全面開放陸客來臺中轉之目標,以利兩岸航空相關產業發展、創造就業及增益兩岸人民福祉。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培育東南亞文化、語言之人才政策,及將飽和之外文(英文)系轉為東南亞語學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1)
林委員就「培育東南亞文化、語言之人才政策,及將飽和之外文(英文)系轉為東南亞語學系」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係屬大學自主權責,由學校評估校務發展、教學資源條件、社會人力需求等面向,自行規劃,並依校內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除涉及醫事類、師資培育類領域學碩士班及增設博士班需經專業審查外,本部原則尊重學校規劃。
二、有關建議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東南亞語系,作為未來與東協國家貿易之溝通與協調基礎,為我國人才預作語言、文化及商業能力培訓一節,本部將納入下(106)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總量會議說明資料中,作為各校規劃增設系所之參考。
三、另本部刻正推動「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是項計畫為配合我國佈局東南亞之經貿政策方針,業規劃「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新增東南亞語課程方案」及「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養成方案」等2項方案,期透過適切之課程設計及資源整合,藉以培養優秀之語言、經貿人才。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新增東南亞語課程方案,規劃補助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跨校方式推動,課程設計上前段為線上語言學習課程,以現在國際規格開發線上語言學習課程,後段為相關師資巡迴中心內學校實體教學,以解決東南亞語師資不普及的問題。
(二)「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養成方案」規劃內容包含開設短期密集班,課程內容包含語文、文化及經貿,並可與東南亞台商協會連結,擇優選送學生至東南亞見習,共同培養優秀人才。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臺北市政府移送大巨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5)
徐委員就臺北市政府移送大巨蛋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答復如下:
有關臺北市政府檢具大巨蛋案相關卷證函送法務部乙案,因該府認有犯罪嫌疑,同時函送有偵查權限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等偵查機關自會依法偵處。法務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業於105年2月24日以法檢字第10500513210號將上開意旨函復臺北市政府在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部分上市(櫃)公司灌業績美化財務報告、拉抬自家股價,誤導投資大眾,財金當局應保障投資人權益,依法查辦不法企業,並負賠償投資大眾損失之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9)
黃委員就部分上市(櫃)公司灌業績美化財務報告、拉抬自家股價,誤導投資大眾,財金當局應保障投資人權益,依法查辦不法企業,並負賠償投資大眾損失之責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財務報告監理方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訂有審閱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對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實質審閱,如發現財務報告涉有不實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股市監視方面: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防止不法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情事發生,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已建立股市監視制度,如有發現任何人涉及證券不法交易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損害求償機制方面:為提昇對投資人之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接獲上市(櫃)公司因財務報告不實、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遭起訴時,即可受理受損害投資人求償登記,以進行團體訴訟。
四、綜上,為保障投資大眾權益,金管會已督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注意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狀況,若發現上市(櫃)公司灌業績美化財務報告,致財務報告有不實,或有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等不法交易情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負擔民、刑事責任,並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協助受損害之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將K他命毒品等級升級至第二級管制毒品;或是將第三級毒品訂定再犯條款,將初犯與再犯毒品施用者區分,嚇阻毒品施用者,以杜絕毒品殘害國人身體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7)
林委員鑑於毒品濫用問題以第三級毒品為主要,其中K他命更為大宗,以現行法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罰則僅有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行政罰似不能有效嚇阻毒品施用者,建議相關單位對於K他命及其他類似之第三級毒品等級與罰則進行修正研議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有關林委員建議「將K他命毒品等級升級至第二級管制毒品;或是將第三級毒品訂定再犯條款,將初犯與再犯毒品施用者區分,嚇阻毒品施用者,以杜絕毒品殘害國人身體健康」一事,
一、鑑於第三級毒品之成癮性較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低,且其濫用情形多屬娛樂暫時施用,或青少年誤觸施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乃參考國際麻醉藥物管制局2006年之年度報告,有關歐洲減少對個人使用毒品行為之刑事制裁之作法,採行政處罰,對持有或施用者,認無科以刑罰或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戒斷毒癮保安處分之必要,而宜科以罰鍰,使之有所懲儆,並施以毒品危害講習,使施用者了解毒品危害,並認識正確用藥之安全衛生常識,具有「教育為主,處罰為輔」之意義。況如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恐造成在學學生罹於刑章影響學業,及各階層人力中斷工作等負面影響,未必有利於防毒工作,故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自93年4月22日起迄今共8次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提案審議結果,均認宜維持為第三級毒品。
二、毒癮成因及其戒治成效影響因素複雜,涉及生理、心理、家庭、社會等層面,醫學研究更指出毒品成癮,其治療需生理、心理及社會等跨層面專家介入與資源協助,而非僅以處罰方式嚇阻,即可順利消弭毒品施用問題。為戒除施用第三級毒品者之心癮,未來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藉由各直轄市、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強化對其諮商輔導等措施,有效解決第三級毒品濫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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