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至12時16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1分

3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8分、下午153分至212分、230分至447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李彥秀  吳志揚  鍾孔炤  柯志恩  曾銘宗  黃昭順  許淑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歐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江啟臣

林麗蟬  蔣乃辛  賴士葆  徐榛蔚  林德福  吳秉叡  蔣萬安  徐國勇  蕭美琴  吳焜裕  林岱樺  陳明文  葉宜津  陳超明    黃國書  段宜康  趙正宇  黃偉哲  陳宜民  盧秀燕  費鴻泰  劉建國  鄭寶清  吳思瑤  陳素月  黃秀芳  李鴻鈞  蔡適應  蘇震清  李俊俋  張廖萬堅 莊瑞雄  張宏陸  柯建銘  尤美女  劉櫂豪  黃國昌  管碧玲  姚文智  許智傑  吳琪銘  呂孫綾  趙天麟  陳怡潔  呂玉玲  張麗善  徐志榮  高志鵬  何欣純  邱議瑩  蔡易餘  王金平  王榮璋  蘇嘉全  劉世芳  蘇巧慧  吳玉琴  陳曼麗  洪宗熠  鍾佳濱  鄭運鵬  許毓仁  鄭麗君  林俊憲  羅致政  李昆澤  洪慈庸  余宛如  周春米  Kolas Yotaka陳賴素美 蔡培慧  李應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賴瑞隆  顏寬恒  陳亭妃  陳學聖  顧立雄  江永昌  王惠美  陳 瑩  林昶佐  馬文君  徐永明  邱志偉  林靜儀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高金素梅 林淑芬  楊 曜  王育敏  王定宇  周陳秀霞 陳其邁  蔡其昌  林為洲  蘇治芬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陳雪生  楊鎮浯       

委員請假 2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行政院發言人

孫立群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陳建宇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俊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石世豪

 

(司法及法制組)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列席時間:交通組:3月18日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至12時16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1分

司法及法制組:3月22日上午9時至10時21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3月22日上午10時33分至12時8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47分

 

主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18日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至12時16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21分、3月22日上午9時至12時8分)

 

副院長

蔡其昌(3月22日下午1時53分至2時12分、2時30分至4時47分)

列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18日上午9時至9時23分、10時至12時16分、下午4時1分至5時21分、3月22日上午9時至12時8分)

 

副秘書長

王全忠(3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月22日下午1時53分至2時12分、2時30分至4時47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明秋

 

副處長

張智為

 

編審

陳小華

 

編審

吳東欽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條、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四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三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不當黨產調查特別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39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工廠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廢止「集會遊行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33人擬具「改善全國老舊建築物構造安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2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撤回前提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二○、本院委員李應元擬撤回前提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二一、本院委員李俊俋擬撤回前提之「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二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決算書、104年度與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在即,應儘速提出詳盡之具體實施方案與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乙案,檢送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管理」計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金融局建置整合農漁業及金融資訊共同利用系統」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度「水土保持試驗研究執行進度」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相關政策規劃及計畫執行效益評估」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基礎設施檢討及營運效能提升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設施改善及租金標準檢討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在東部發展深層海水取水設施後卻無法正常取水之因應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經濟部函送投資業務處105年度預算有關「越南513事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工業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與碳足跡標籤結合之推動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新臺幣2億6,745萬9,000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購置圖書儀器設備原列6,758萬7,000元凍結二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選手零用金與保險調整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職業足球聯盟規劃期程與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環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通盤檢討」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人才需求與計畫執行」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訊管理維護」原列7,75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暨人力運用」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BOT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社教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編列2,867萬3,000元,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5至108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105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123萬元,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3,116萬9,000元,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編列1億0,116萬7,000元,凍結3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僑民經濟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預算1,5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協助營造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因應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中心是否與如何移撥改組為國家海洋研究院等事宜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福衛7號計畫所研製自主衛星規劃與第2組星系一併發射,其發射取決於美方,我方已投入數十億經費,卻無法掌握成效,對於該計畫目前執行進度等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在海外設置創新研發基地相關問題」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透過行政院科技會報機制,研擬政府各部會研究單位常態化合作機制,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千萬元(人事費除外),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綜合規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有關網站專區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計程車產業發展分析模式之研究」29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運輸研究業務」、「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1,018萬6,000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至107)計畫」經費60億7,600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至107)計畫」經費3億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所列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經費93億8,000萬元之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原列12億2,435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四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五地區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四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推動電子發票,創造智慧好生活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推動公務行銷辦理業務宣導相關經費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億元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理「各項特展、主題展及巡迴展之規劃、執行、延伸教育推廣、展演活動、文宣品編印等及規劃完善之公共服務與行銷推廣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2,918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含「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內電視產業市場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研議適切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4,956萬9,000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文學館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公務機關設置基地臺改善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行政院函送該院105年度預算各科目共凍結1億3,140萬3千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單位預算14億3,880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企劃管理作業」編列91萬元,凍結45萬5,000元,俟「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推動情形陳報行政院經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訊資訊管理作業」中「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編列2億6,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66億8,482萬7,000元,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60億2,146萬3,000元,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2項決議(一),「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3項決議(一),「海岸巡防業務」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五、法務部函送「新增善用智慧科技提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效能先期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六、法務部函送「矯正機關建置節能減碳之硬體設施及提供節能知識之相關課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七、法務部函送行政執行署對滯欠大戶案件強化控管機制之報告2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凍結5,000萬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四),有關檢討公務宿舍經營狀態及資源利用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子保安與應變」100 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除辦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後續健檢及長照服務諮詢580萬5,000元與員工核能體檢費15萬元外)1,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檔案管理局「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7項決議(三),凍結經費241萬3,000元之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7項決議(四),凍結經費4,076萬5,000元之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臺灣省政府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國外旅費」前往美國敦睦訪問2人7天預算26萬9,000元,全數凍結,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臺灣省政府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施政業務」預算2,967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企劃業務」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政業務」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業務」分別凍結200萬元及四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港澳業務」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聯絡業務」分別凍結新臺幣500萬元及四分之一,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教業務」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1億8,623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審計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審計」預算3,164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密)僑務委員會函送104年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公衛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資料使用費」之統計資料使用費收入凍結五分之一,應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等4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等3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專案報告(截至100年1月底止),請安排報告案等11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六、本院公報處函送「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久安專案」與馬英九總統將於中美洲議會發表的外交成果演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曾委員銘宗,針對「國安基金繼續護盤」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蘇委員巧慧,針對義務役役男需返回原就讀學校申請軍訓課程證明,然因部分義務役役男現居住地與就讀學校距離甚遠,為取得證明耗費大量金錢與時間,為此教育部與國防部應儘速提出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李委員彥秀,針對目前我國輻射屋改建進度緩慢,原能會僅列管無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內政部、營建署檢討「大樓磁磚剝落」一事。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僅針對今年霸王寒流來襲統計大樓磁磚剝落之事有失真偽。過去中央主管機關單位與地方政府資訊統整、清查與追蹤,有未盡責之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內政部檢討「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一事。依據行政院將於3/14公布相關訊息,然民間有諸多版本,儼然對民眾僅徒增困擾與負擔。另公布後,對相關處理辦法之因應,公權力與民眾平衡點之拿捏尺寸是否有失當之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江委員永昌,有鑑於政府近來受到0206地震造成台南嚴重災情之影響,為提高房屋耐震強度,計畫擴大老屋健檢補助之範圍及補強的計畫,然而台灣從1999年的921大地震及331大地震之後,國內的許多建築物因而發生安全性之疑慮,各縣市政府均委託結構技師勘驗,依照勘驗後之情形,將建物分為紅、黃、綠單,其中受損的建物則列為「紅單」與「黃單」,紅單建物有立即危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應確實依法進行強制拆除或經過補強,而黃單建物雖無立即危險,仍須儘速通知所有權人補強或重建。國內各縣市相關紅、黃單案件之處理進度、處理作為及現狀為何?營建署應予以普查、列管並做完善的把關,並將相關資料揭露予國人同胞,以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並保障人民之生命及財產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蔡委員易餘,鑒於2016年1月嚴重寒害發生後,相關單位面臨養殖事實之認定時,主管機關無顧養殖業者之困境,見行政機構管理資訊沛然,及整合機關職能之匱乏,竟就受災者取得文件之完備,判定其受災補助之資格,凸顯主管單位遇事各行其是,平時無法善用資料,未善盡管理之貴,針對養殖漁業整合管理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檢討國內「大型公共建設屢延宕與跳票」之問題。針對機場捷運自宣布欲通車以來,屢傳跳票一事,顯見國內多數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原地踏步與遙遙無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第40條第15款規定具有彈性機制,但中央政府提出彈性之解套,針對其他專門性質工作,中央政府勢必一案一審,造成成本浪費,以及行政官僚與法制之怠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內政部所公布之最新統計,去(104)年大學學歷人口突破500萬,占全國總人數近四分之一,具研究所學歷者則有130萬人,25歲至64歲人口高教比率已達45%,與國際相比,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各國平均的33%為高,與亞洲其他國家如韓國的45%、日本的47%相當,可謂83年401大遊行推動多項訴求以達教育改革訴求之成效;惟於台灣高教迅速擴張之際,廣設高中大學蔚為一時風潮,至今日,不僅整體就業環境與薪資結構未見有所完善提升,多所學校亦面臨招生不足,恐須退場情形,爰建請教育部除須繼續積極輔導學校退場機制,更應並重一般教育與技職教育之發展、充足偏鄉地區教育資源,並與勞動部合作研擬相關教育與就業接軌措施,使學歷提升對國家人力資源發展達正向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近日各界對於長期旅居在外之僑胞短暫回台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後簡稱健保)資源之疑慮,查健保係政府自民國94年實施之強制性保險福利政策,以提供國人醫療保健服務,確保國人就醫權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出國超過2年,戶籍被註銷,返國後必須重新設籍滿6個月才能重新加保;民國102年二代健保施行後,增訂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盼遏止民眾短期返國復保就醫,與繳交健保費義務失衡爭議。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後簡稱健保署)稱,其資料庫並未針對旅居海外國人作身分別註記,現僅能統計一年內短期回國復保,又辦理出國停保之保險對象,就政府資料建置及日後修法參考顯有不足,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健保署應建置海外僑胞相關納保及就醫數據統計資料庫,並就海外僑胞返台納保之等待期與保險費用等就醫權益妥適範圍進行研議,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之全民照護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公股行庫陸續爆出遭換偽美鈔、詐騙房貸等內部控制疏失,然內部控制制度係現行企業提高經營效率、強化企業體質、提升企業競爭力不可或缺之機制,公股行庫係政府占多數出資比例之金融機構,其財務健全、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治理問題更須審慎行之,建請財政部及金管會等相關單位除應儘速糾正已發生之缺失,更須再行檢討現行內部控制相關金融檢查實施情形,加強其深度與頻率,另亦應加強從業人員相關訓練,以確保八大公股行庫金融體質之完善,並使整體金融市場得維持穩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政府單位內控疏失頻傳,除國防部稱列應銷毀之檔案外流,國立故宮博物院(後簡稱故宮)亦遭爆於98至103年間,多達7名職員赴中國未事先提出申請表,而故宮人事室竟無留存5年內申請資料足供查證相關事實真偽,政府內控機制顯存重大執行問題,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檢視各機關(構)內部控制實施情形,並就各單位所列風險項目要求確實控管,以強化內部控制之目的,確保各機關(構)落實自我監督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鄭委員運鵬,為台鐵自105年4月21日起規劃「普悠瑪」列車行駛西部幹線,靠站卻只有松山、台北、板橋、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潮州等九站。西部縣市桃竹苗等相鄰地區完全沒有停靠站,而六都當中也唯獨沒有停靠桃園市。然而,台鐵各站中,人員進出桃園站及中壢站的運量是全國第二及第三大站,而台鐵的列車維修保護機場也設在桃園市的富岡車站,顯見,「普悠瑪」西部列車停站未列桃園,設計顯有失當,爰要求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立即重新檢討,要求台鐵修改停站設計,增列桃園市之停靠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總統當選人蔡英文的能源政見最近紛紛遭到挑戰和質疑,籲請政府應即將事實向全體國人清楚說明。「綠能+節能及去核能,既不缺電又不漲價」口號喊的乍響,但此一政策各目標之間,本身即充滿矛盾,是否能做得到,實在是一個大大的問號!就連企業大老都質疑「台灣所有能源都從國外進來,政府憑什麼做到電價全世界最便宜?」就以發展綠色能源為例,十年內要將綠能發電提升到500億度,這就根本不可能達到。以重視環保節能的歐盟而言,經幾十年的努力下,至2013年止,綠能占全部能源產量的比重不及24%,占能源消費的比重也只有12%,綠能發電受到技術限制和市場障礙,不是有心發展就能實現;更何況,化石能源價格大跌相對擴大綠能的成本劣勢,使綠能產業的發展受阻,又如何彌補去核留下的電力缺口?即使;政府強制提高綠能發電的的占比,若仍不讓台電漲價反映成本就不會有節能的可能,電力缺口只會擴大,若再加上「無煤」等等天馬行空的要求,本席「保證」支票必然跳票,與其讓人民的期待失落、鬱卒,那還不如讓國人清楚知道,問題的癥結有哪些?及選項後國家發展及人民生活必需承受的後果,講清楚交人民自主選擇,至少也斷悠悠之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內政部推出的「以房養老」政策,為使其能永續經營,建請政府能考量以成立專屬基金方式因應。以房養老者的申貸方式,係貸款一次、分次或按月放給老人家,錢單向流到借方,只進不出,直到借方遷移或亡故,銀行才要求清償,因金錢流向與傳統互異,又稱「逆向抵押貸款」。但因貸款人餘命難估,房地產有漲有跌,銀行風險無限,大多由政府吸收,做為社福一環。由於風險既大,財政負擔沉重,各國興辦這種「社福型」的以房養老相當謹慎,限制也多。然綜觀國內現今各銀行所推出之「以房養老」貸款,其實已照市價七折八扣,利息月月照扣,多在2%上下,毫不優惠,月付額不斷減少,老人家還得負擔稅金與修繕費,如有其他緊急需求,別再想從房屋變現,這與一般貸款何異?本席並非否決以房養老政策的立意,只是因目前國內推出的商業型產品太商業化,根本忽視了老人家的權益與需要?爰此;除請政府要慎重以待,並應先預劃所有可能之風險管控!勿讓美意成歹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206台南震災這一非複合式災害,竟然會造成幾10棟房舍倒塌、116人喪生的嚴重災損,其間所暴露出常態防災的不足,包括建管、避災、防災資訊等都呈現空窗狀態,讓單一地震付出慘痛代價之事實,籲請有關應再深入檢討。從台南震災的因應看,救災部分因人溺己溺的同胞情懷掩蓋了制度的扞格,但其間無謂的資源耗損,包括物資過度湧至、多支救難隊伍無緣上陣即遭「請回」等,處處都顯現防救災的指揮、後勤系統紊亂。另台南震災因觸及「土壤液化」問題,引領民眾關注自宅是否坐落在土壤液化區,進而輿論充斥關於土壤液化的討論。這樣的關切實屬自然,但追溯源頭,問題卻在防災資訊的透明化不足。其實;政府對土壤液化的基礎調查做得不少,卻遲遲不公布;原因竟是各方政治力量干預要求「不要影響房價」。土壤液化資訊之外,依《地質法》應公布的敏感地質區塊,也如盲斷層般不能曝光,難道要等災難發生,民眾才能後知後覺嗎?這樣空白的防災思維,多年來竟蕭規曹隨的盲目延續下來;可見,台灣正確的防災思維從未萌芽。311福島海嘯引發核災的複合式災難,為全球帶來防救災的警醒與檢討,台灣是天災好發地區,台南震災不合比例的傷損,若還不能對現行防救災體制有暮鼓晨鐘般的提醒,那國人是否在天災再臨時,只能聽天由命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洪委員宗熠,針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海豚直升機於2016年3月11日執行勘察貨輪油污狀況時,直升機突失控墜入海肇生飛安事故乙案,要求空勤總隊儘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供飛安委員會調查報告外,並應立即針對所屬直升機立即停飛進行相關檢測並提出書面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陳委員學聖,鑒於台灣鐵路管理局近日將普悠瑪號行駛至高雄、屏東,按台灣鐵路管理局之規劃沿途停靠九站,其中六都當中卻獨漏桃園,桃園市民表示拒當二等公民。桃園擁有約十萬名旅桃屏東鄉親,台鐵桃園、中壢站,更為全國第二、三大站,每日近十萬人次使用,依新班次之規劃,到屏東的普悠瑪號比一般自強號快一個多小時,也比高鐵到高雄的票價便宜六百多元,這原屬便民之好意,卻遺漏營收大客戶,讓人質疑台灣鐵路管理局之專業性;爰建請台灣鐵路管理局將此計畫增列停靠桃園、中壢兩站,以達其輸運及營運之效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3月18日:交通組由委員蘇震清、劉櫂豪、管碧玲、鄭寶清、段宜康、蕭美琴、徐永明、吳琪銘、黃昭順、陳瑩、陳雪生、李彥秀、陳超明、邱志偉、姚文智、陳賴素美、羅明才、洪宗熠繼續質詢。

3月22日: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段宜康、徐國勇、李俊俋、鍾佳濱、楊曜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許智傑、陳宜民、李昆澤、吳志揚、王榮璋、黃偉哲、張宏陸、洪宗熠、洪慈庸、蘇治芬、盧秀燕、林靜儀、趙天麟、葉宜津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2人臨時提案,認為台鐵普悠瑪西部幹線將於105年4月21日正式行駛,然而除了台北站是第一大站外,全國第二大站桃園站、第三大站中壢站,每天各有近十萬人進出,再加上台鐵主要列車的維修保養機廠也設在桃園市楊梅區的富岡,由此可見桃園對於台鐵之重要性。再者,桃園、中壢兩地民眾南來北往很重要的交通工具就是台鐵,一旦少了桃園、中壢這兩站,對於兩百萬名桃園地區民眾的權益與需求是一大傷害,對於台鐵的營收更勢必有嚴重之影響。台鐵設站應有專業考量,不管是距離、人數、設備、發展、車程等各方面都應有綜合評估。本席建請行政院與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針對普悠瑪西部幹線列車之停靠站,重新檢視桃園地區設立之可能性,萬萬不可輕忽桃園市百萬民眾行的權益,以及保障台鐵營收的整體考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國安基金歷年五次護盤皆是國際或國內之重大情事,近期外資多為淨匯入,國內外並無導致投資人信心不足之重大事件,且台股重新站回8,600點以上,國安基金已不符《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進場護盤之「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等要件,故國安基金應先行退場,把風險交還給市場承擔,實為健全台灣股票市場的長久之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降低小客車換購新車稅率,減徵貨物稅德政深表認同,但同時對獨漏大型客、貨車卻深感不解?國內現行10年以上車齡大型客車為22.7%,大貨車更高達58.8%,不論就對空氣汙染、行車安全的危害都遠大過小型車輛,且因大型客(貨)車價格昂貴,自2008年金融風暴迄今,國內整體經濟景況不但未見復甦,反而持續低迷,業者即使有心配合政府改善環境空污,提供國民優質生活,強力執行排煙檢測政策,因為能力不足購買不易,爰此,本席除擬另提修法外,為免緩不濟急,提案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先行補助營業大型客(貨)車汰舊換新,除能提升運輸業者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外,並有利政府環保政策要求,協力國民優質空氣生活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後,每逢連續假期或是寒暑假期間,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不僅影響花東地區的觀光,更讓欲返鄉的花東居民苦不堪言,唯現行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均為傾斜式列車,為避免意外並維持乘車品質,目前均無發售無座位票,更限制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探究根本原因,乃係花東鐵路目前僅維持單軌運行,致使車次增加有限,而根本解決的方法乃是儘速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工程。唯花東鐵路雙軌化目前交通部仍在評估規劃中,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影響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評估工作,並於105年底動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臨時提案,鑒於全國許多國家級步道,因風災坍塌而殘破不堪,致使原鄉山林美景被埋沒,十分可惜,亦不利於原鄉交通觀光建設,以橫跨新竹縣尖石五峰的霞喀羅古道為例,為早期當地部落聯外交通要道,目前十分之九均封閉。另外,關門古道(鄰近丹大林道)、八通關日治越道線(自東埔橫越中央山脈至花蓮)同樣是年久失修,殘破老舊。但查閱農委會林務局105年度預算書,僅訂明105年全國維修步道目標僅為「90公里」,實在過少。因此敬請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相關單位合作加速修復改善全國原鄉步道品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王惠美、馬文君、許淑華、楊鎮浯、李彥秀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國會應秉持開放透明精神,實踐「資訊開放」、「資訊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爰建請立法院,應委請公正第三方,立刻進行官方網站及手機程式使用需求調查,針對其使用普及率、滿意度、需求與意見回饋等資料,進行收集歸納統計後公布其結果,並據此著手進行立法院全球資訊官網電腦版及手機版全面改版作業,儘速落實國會開放透明的目標,請公決案。

決議:交本院資訊處研處。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6人臨時提案,回顧我國住宅地震保險開辦十年有餘,由於民眾對於投保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意識缺乏,加上現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存有若干缺失,難能盡善盡美,與國人殷切期待有極大落差,導致住宅地震保險投保率停滯不前,未能有效大幅提升,使開辦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德政難能彰顯。有鑑於此,為妥善規劃地震危險管理之因應方案,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三個月內針對具投保資格民眾應投保而未投保之真正原因,研擬將社會保險概念納入住宅地震險之政策作法,並做一規劃暨執行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盧秀燕、顏寬恒、江啟臣、王惠美、馬文君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100年10月25日公布「遷都中台灣」之調查研究指出,71%民眾認為北、中、南、東有發展不平衡的問題,45%贊成首都遷至中台灣。尤其考量災難緊急應變,與均衡地區發展,建立「陪都」城市有其必要。台中市地理位置適中、幅員廣闊、經濟繁榮,本席建請行政院優先規劃將「行政院」、「立法院」遷至台中市,並逐步研議整體遷都事宜,請公決案。

決議:有關建請行政院遷建,並逐步研議整體遷都事宜,函請行政院研處;有關本院遷建部分,交本院總務處研處。

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電子競技產業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無界行銷,電競市場產值帶動的龐大產業鍊,需要政府的重視。不能漠視全球潮流與電競產業的商機。建請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整合,將電子競技產業列入國家重點發展項目,進一步有系統的規劃、輔導電競產業。勿讓臺灣喪失目前在電競產業內的優勢,淪於全球電競產業鍊的末端,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期流感疫情延燒,併發重症案例居高不下,已對醫護界造成巨大負擔,而同時在禽鳥間傳播的禽流感疫情也節節上升,如果人禽接觸沒有防疫措施,恐怕造成病毒變異,而使流感疫情有更大規模的擴散。為此,建請衛福部與農委會,加強監控疫情,擬定防疫方案並強力宣導,以使流感疫情能獲控制而解除,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的創意及研發創新能量舉世聞名,政府為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鼓勵專利研發,訂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以帶動研究創新風氣。然而,自103年起國家發明創作獎從每年1次改為2年1次,獎金獎項也縮水。本席認為為彰顯政府鼓勵重視專利研發之立場,促進專利申請意願,應檢討修定「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爰建請行政院應擬定具有獎勵性質的專利申請補貼政策。例如:取得歐盟、美國專利者,優先補助,每件獎助金補助從現行10萬元至40萬元,研擬調高至100萬元,協助發明者在國內及海外申請專利保護,鼓勵保障其科技研製成果,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升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二月初發生南台大地震。土壤液化、地質敏感區、山坡地住宅安全等居住環境議題受到民眾關切。除新北市政府已宣布將在三個月清查所有災害潛勢區,並將推動公辦都更、老屋健檢等行動方案之外,本席建請行政院應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快針對都市計畫中涉及山坡地、地質敏感區、土讓液化潛在區等優先提出通盤檢討。並請內政部針對住宅法、山坡地建築開發等相關管理法規以及去年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一併檢討,並應從嚴適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PM2.5 (微懸浮微粒)已被國際癌症總署列為一級致癌物,而美國醫學研究證實PM2.5 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人就少活7到8個月,還會使肺癌死亡率增加8%;2014年WHO報告,全球每年因為PM2.5 死亡的人數高達700萬人,佔全球死亡人數1/8,因此初估台灣至少每年有3萬人受害。同時台灣多項醫學研究也證實,十大死亡原因中,除了事故死亡外,有九項與PM2.5 濃度有關。另有多名學者將PM2.5 的濃度與各縣市平均餘命反推,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壽命將減少0.7歲。為維護國人健康,本席等要求政府比照國際癌症總署決議,將PM2.5 列為一級致癌物;國內PM2.5 標準亦比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年均標降為10微克/立方公尺,日均標降為25微克/立方公尺,有效規範各汙染源排放總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張廖萬堅、陳學聖等12人臨時提案,針對空氣品質不良將有害國人健康,我國空氣汙染防制措施以全年平均計算,且針對空氣汙染警戒時,僅有「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爰提案要求增加空氣品質監測站,至全國每鄉鎮市各一測站,並要求政府訂定空氣汙染警戒時戶外活動與體育賽事應變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雲林北港是花燈的故鄉,建請行政院核定2017年台灣燈會主辦縣市為雲林縣外,並在北港籌設一處結合宗教與花燈文化觀光園區,未來在各縣市年度燈會過後,將相關主燈、副燈及花車等具有展示價值的藝術品,集中保留於雲林北港供國人觀賞同樂,此舉除得以促進地方觀光發展,亦能傳承北港是花燈的故鄉之歷史文化意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張宏陸、何欣純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國道一號中清交流道目前以平面銜接台74線快速道路,每逢交通尖峰時段,環中路、中清路口就塞車嚴重,不僅用路人飽受塞車之苦,住在中清交流道附近民眾更是苦不堪言。尤其在台74線於民國102年全線通車後,南下北上的中港、中清交流道不但塞,也影響到台灣大道的車流順暢,亟需改善。為了能有效分散車流,需要南下北上的車輛,直接上交流道,不必再下到平面車道,建請行政院儘速通過中清交流道增設一條高架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的工程計畫,並督促工程早日完工,以紓解中清交流道及其周邊道路長期車潮壅塞情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檢討目前台灣基層社工人力不足、勞動環境不佳、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問題,導致社工員經常面臨高案量、高工時、高壓力的三高困境,甚至影響本國社會福利服務品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2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