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9時6分至18時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瑩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9時7分至12時30分

14時33分至17時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陳 瑩  鍾孔炤  陳宜民  黃秀芳  陳曼麗  洪慈庸  蔣萬安  林靜儀  李彥秀  吳焜裕  楊 曜  林淑芬  王育敏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鍾佳濱  張麗善  陳亭妃  管碧玲  劉世芳  黃昭順  何欣純  呂玉玲  簡東明  羅明才  周陳秀霞 王惠美  邱泰源  林德福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林奏延

 

 

政務次長

何啟功

 

 

政務次長

呂寶靜

 

 

常務次長

蔡森田

 

社會及家庭署

署  長

簡慧娟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  長

姜郁美

 

會計處

處  長

吳建國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李伯璋

 

疾病管制署

署  長

周志浩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所  長

顧記華

 

中醫藥司

副 司 長

高文惠

 

國民健康署

署  長

王英偉

 

社會保險司

科  長

蔣翠蘋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 司 長

蔡誾誾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梅英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有關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案。(預算處理)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7項 疾病管制署450萬元,照列。

第17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37萬2千元,照列。

第17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205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賠償收入」中編列「扣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賠償收入」預算歲入金額2,502萬7千元,惟自105年起查核成效漸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覈實檢討編列收入。【10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第180項 國民健康署41萬1千元,照列。

第181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2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6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59萬2千元,照列。

第14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2億0,62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收費標準」修正自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調升及新增規費項目後相關歲入除直接用於審查相關業務外,為配合推動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並健全管理法規,促進國際調和,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有具體作為包括:於藥粧業務項下規劃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人員專業訓練及提升臨床試驗中心執行創新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能力及品質並培育臨床試驗人員相關計畫,研擬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編修非處方藥管理法規,持續增加研擬上市前技術基準以供產業遵循,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兼顧增加本國產品競爭力。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2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第14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1,80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7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千元,照列。

第19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0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172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社會及家庭署150萬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5,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52萬8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81萬7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10萬3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6,403萬7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5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0億8,442萬6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290萬元(含「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中「業務費」60萬元、「巨量資料於感染相關監測及防治策略之應用計畫」30萬元)、第3目「防疫業務」3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中「交通及運輸設備」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8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億7,622萬6千元。【1.2.3.4.5.7.8.11.12.13.14.17.19】

本項通過決議8項:

1.106年度疾病管制署於「防疫業務」項下編列37億2,922萬8千元。疾病管制署於88年由原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預防醫學研究所及檢疫總所3單位,合併成立疾病管制局,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2年7月23日組織調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當年,各處、所、研究所各司其職,將防疫、檢疫及醫學研究分工處理,而後因國家整體防疫需求及對於疾病管制專業的追求,87年於立法院舉行相關公聽會時,也得到現任副總統陳健仁於當時的背書,進而組織合併成立現今的疾病管制署。

疾病管制署於106年度預算書說明之中,呈現大量使用補充人力及臨時人力之情形,委辦及委託案相關情形嚴重。以106年為例,疾管署共進用臨時人員4人,勞動派遣131人,另委託辦理相關業務,年度委辦經費合計2億8,639萬9千元,相關計劃及預算編列,顯然違背合併組織對於人員專業及業務專辦的追求與期盼。另有甚者,過去幾年,疾管署長年編列研發替代役之經費,用以各項計畫執行及業務使用,經查,過去3年中常態性的有約60名的「用人費用」列於預算書中,研發替代役之使用非為疾病防制及業務發展之常規,大量進用補充人力也非業務執行解決之道。爰此,凍結「防疫業務」300萬元,待疾病管制署檢討相關臨時、補充人力之使用情形,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具體提出委外業務及研究相關檢討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3億8,591萬元,辦理「愛滋防治第6期5年計畫」之愛滋檢驗、防治教育等業務。疾病管制署自97年至104年底,愛滋篩檢相關經費投入合計高達7億4,894萬元,全國青壯年人口篩檢率自18.7%增至21.4%,高風險群篩檢率自26.7%增至56.2%。惟全國青壯年人口篩檢率仍未達六成,無法有效透過篩檢發現,降低愛滋病毒傳播。此外隨愛滋新藥發展,感染者存活率提高,105年6月累計之存活人數較96年度增幅逾一倍,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則自101年度起每年新增人數突破2千人,顯示現行愛滋防疫、防治政策有待強化。爰凍結「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6期5年計畫」預算」100萬元,並要求疾病管制署至106年6月,高風險族群愛滋篩檢率應超過105年同期達30%,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7億3,121萬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撥補疫苗基金,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疾病管制署104年度8大類公費施打流感疫苗對象,即有5類,包括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醫事防疫人員、禽畜業者等之施打數量未達目標值。且101至104年度各年度不同年齡層國人,除青壯年族群不屬公費疫苗施打對象外,接種率皆未達五成。另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未接種疫苗者佔罹患流感併發重症之比率均接近九成,且流感併發重症之死亡率分別為8.78%、7.36%、9.7%、18.09%,逐年增加,顯示未接種疫苗與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具高度相關性,影響國人生命健康甚鉅。爰凍結「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100萬元,並要求疾病管制署應達成最高風險族群65歲以上老年人接種率成長至少一成之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科技發展工作」下「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包含「委辦費」157萬元等,相關法定職務委辦研究之必要性值得商榷,相關計畫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高額委辦研究監督不易,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因應氣候變遷,避免造成傳染病威脅,以提早進行防疫作為,降低疾病擴散及本土流行。本評估案應提供實證及具體評估結果,以作為防疫政策制定重要參採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妥善規劃並善用資源。【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5.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國內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流感死亡率偏高,接種率偏低,預防接種政策顯有檢討必要。小兒科醫師亦指出,流感併發重症死亡之病例,幾乎是未接種疫苗病人,接種流感疫苗係為預防流感併發重症最佳手段。雖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已增加計畫實施對象及倍增接種人口涵蓋率,且依其統計資料,各類對象接種率均較104年同期提升,尤以3歲以上至入學前學童提升64.6%為最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掌握疫苗接種情形,並持續檢討與加強各項催注措施,俾有效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1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6.有鑑於急性傳染病對國家公共衛生安全帶來重大威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6年編列「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費用9,132萬元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社區動員及孳生源清除工作、強化對民眾之衛教,以提升社區動員效能、提高醫療體系通報警覺、提供病患適切處置及加強邊境檢疫工作,同時會同地方政府提出具體提升防疫效能之方案,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發展,並於3個月內針對預算使用成效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7.疾病管制署對於血清馬有訂定一套汰除程序,由獸醫師檢定,只要「整體身體狀況仍可供觀光、展示、教育及休閒娛樂等用途」,就可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變賣,而賣不掉的才會再進行轉贈,轉贈對象大多都是有意願收容的公立機關或學校。然而,國內1年約有60匹實驗馬,其中疾管署的血清馬就占了49匹,其餘多在各大專院校作為研究用,血清馬對於國人健康而言貢獻程度相當大。退役血清馬作拍賣雖不違法,但以人道立場及動物保護的立場上,希望疾病管制署能善待血清馬,無論其是現役或退役。爰此具體要求疾管署比照其他公務部門的軍犬、檢疫犬等,這些單位使用犬隻執行公務,退役後的一些照顧跟列冊管理,進行必要的流向追蹤,並且妥適保障所有血清馬的照顧,善待這些貢獻很大的實驗動物。【2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8.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編列「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費用9,132萬元,為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惟我國防疫經費年年遞減,且年年動用第二預備金。根據行政院資料顯示,因應登革熱疫情,去(104)年度行政院共動用第二預備金提供臺南市1億580萬元、高雄市8,782萬7千元及屏東縣561萬4千元,以及疾病管制署1億405萬4千元辦理登革熱防疫業務。今(105)年度則是再提撥疾病管制署2,143萬5千元。防疫如同作戰,各地方政府面臨第一線之作戰需求,如年年等候第二預備金動支程序,恐失防疫先機。衛福部疾管署除應提出有效作為降低流行疫情規模,並應爭取長期穩定的經費資源推動登革熱防治工作,減少第二預備金之動支。另防疫本是災害防救的一環,為儘速減災,防疫業務經費應優先排除統刪。【2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1,747萬2千元,減列「大陸地區旅費」50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612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委託研究奈米食品及其包材容器具管理規範」92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270萬元(含「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質及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評估等相關計畫」190萬元、「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30萬元、「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50萬元)、「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業務」700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150萬元(含「委辦費」中「邊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委託檢驗計畫」50萬元)、「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500萬元(含「委辦費」中「辦理食品添加物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為之評估計畫」100萬元及「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100萬元))、第2節「藥粧業務」420萬元(含「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業務」中「委辦費」60萬元、「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中「委辦費」110萬元、「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250萬元(含委辦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1,83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9,915萬2千元。【24-1.25.26.30.35.35-1.38.39.40.50.51.56.62.65.66.67.68.70.73.74.75.75-1.76.77.81.82.87.88.89.90.91.97.99】

本項通過決議54項:

1.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中,委辦經費高達金額12億0,884萬9千元,占機關歲出預算四成二。立法院105年度預算決議中,已因食品藥物管理署委外業務幾乎占機關歲出預算四成,比率偏高,委辦效益與管控機制顯待檢討,凍結部分委辦費以茲警惕。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編列的106年度預算,委辦經費不論在金額或比率上,都較去(105)年為高,顯然食品藥物管理署無視立法院決議,也無意改善。爰此,凍結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500萬元,俾促政府公務人員,善盡職責,並提升人力效率,減少委外業務,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吳玉琴  吳焜裕  陳曼麗  邱泰源

2.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35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捐助團體辦理國際間基因改造產品發展與法規環境最新議題之研究、補助私校辦理農產生技產品發展與安全性議題。然此科目預算105年度之預算金額列360萬元,經費用途完全一樣,卻不見食藥署對於基改產品有何新興作為,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5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3.長期以來,食藥署怠於建設國家攝食資料庫,相關資料付之闕如,不利我國食品安全之維護,爰此,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00萬元,俟食藥署完善目前國家攝食資料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4.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委辦費」編列1億7,539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委託相關專家或機構團體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然此科目預算105年度「委辦費」列1億5,180萬8千元,且該計畫中亦有研究基金改造食品列2,135萬元,與「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獎補助費」雷同,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委辦費」凍結1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5.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為食品風險管理者,如其同時作為風險評估,會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窘境,故如歐洲食品安局和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都為獨立的食品風險評估單位,和管理單位分離,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質及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評估等相關計畫」預算2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6.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已行之有年,然過去計畫做完之後,多束之高閣,成效不彰,效果有限,不應再逐年編列,耗費公帑,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預算13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7.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已行之有年,然過去計畫做完之後,多束之高閣,成效不彰,效果有限,不應再逐年編列,耗費公帑,爰此,除減列數額外,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2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8.自建置食品雲相關系統至今,雖欲防止非食品級原料流入食品,但非在國內生產之特定化學物質,則食品雲及經濟部生產特定化學物質系統系統並無資料,無法達到建置食品雲本應達到之預警效果,且食品業者如蓄意使用非食品級添加物,也不會將非法添加物登錄於食品添加物系統,食品雲無法達到提供預警的功能,防範非法之功能薄弱。

如105年11月16日檢方查獲彰化市多家攤商為了節省成本,並讓海帶更有嚼勁,捨棄食品級的碳酸鈉而改用較為廉價的工業用碳酸鈉浸泡海帶,原料都向彰化市「綜原化工原料行」購買,而工業用碳酸鈉製程中可能發生重金屬和致癌物殘留,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今(105)年4月台中市政府抽驗麵龜,2家業者麵龜製品檢出非法色素「鹽基性桃紅精(RhodamineB)」(俗稱工業色素),是多年來未檢出過的非食品級添加物。

104年12月台北市內湖區的天福養生素食公司為了節省成本,將非食品級的純加入生產過程中,製成蒟蒻條,並供應關係企業餐廳、桃園「天福養生素食會館」或以外燴的方式製作成宴席使用。同年11月,發現大潤發販售的「Mountain Dew」飲料含有台灣未核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溴化植物油(Brominated Vegetable Oil,簡稱BVO),但中文標示卻只有「玉米油」。台中市衛生局查獲非食品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案,以及104年9月「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添加非食用等級的亞硝酸鈉、硝酸鈉在火腿、熱狗、培根等3項產品,供應雙北市多間連鎖早餐店。

上述僅為查獲並被新聞揭露之案件數,相較實際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竄應為冰山一角,也顯示食品雲目前之制度設計無法有效防堵非食品級添加物及特定化學物質流入食品及達到預警效果。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9.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合併凍結3,5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執掌機關,又為食品、藥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但食藥署針對食品安全之106年度計畫及預算編列,並未確切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善計畫及加強人力稽查,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如102至105年度查核國內食品工廠不合格率呈現逐年惡化之趨勢等,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5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7億0,198萬6千元,經查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計進用臨時人員205人,經費1億7,805萬2千元;勞動派遣106人,經費8,166萬1千元,兩項合計311人,而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員額也僅679人,且多數臨時人力皆為各項經常性計畫之執行,本不應以如此數量龐大之臨時人力為之。另該臨時人力尚不計入勞務承攬及研發或一般替代役人力,食藥署掌管國家食品及藥粧安全,責任甚重,大量進用臨時人力並不利於政策推動一致性,若有長期使用臨時人力之需求,則應朝向預算員額編制增加方式來做處理。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預算3,500萬元,俟食藥署提出具體臨時人力使用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10.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衛生福利部一連串政策,從瘦肉精美豬是否進口、加拿大狂牛症疫區牛肉輸入突襲解禁,到日本核災區食品研議開放等重大食安事件,各該議題均事關國人健康,但卻未與民眾充分溝通。另查新政府已計畫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赴日實地考察後所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資料,僅引據日本農林水產省資料,有替該國產品背書之疑慮,且並無相關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之評估。爰此,「食品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因應重大食安事件之公開透明專案,且檢具相關食品安全對人體健康風險之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業務」項下編列7億3,408萬7千元,該業務預期完成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審查業務,辦理市售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業務。然而,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容器或外包裝應加以標示為基因改造。同法第30條也規定,若要輸入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加以申請查驗並申報有關資訊。

目前,大豆調製品以及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等大豆調製之進口商品,並沒有區分基改與非基改。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這3項大豆調製品都只有非基改產品,該部份在法律適用上顯有疑慮。經查,關務資料並沒有該3項大豆調製品的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因此業者所進口的該3項大豆調製品即使是基改成份,也無從申報,而這些進口貨品在加工上市後當然也不會標示為基改,便會讓業者在未知的情況下觸法。為督促食藥署主動且盡力完善相關規定及程序,爰針對「食品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食藥署主動與關務署協調合作,增加並完備各項基改產品或再製品之相關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食品業務」編列7億3,408萬7千元。經查,我國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政府不斷宣示要提升食品安全,然而本項業務預算卻比105年度減少3,637萬6千元,且「邊境查驗」及「食安新秩序」兩項計畫即占本項預算88.5%,而食品檢驗業務僅占1.66%。食安之維護及提升係全方位之計畫,包含源頭管理、邊境查驗、工廠查驗、市場查驗缺一不可,尤其臺灣食品管理制度不夠嚴謹,甚多流通食品難以源頭管理,只能仰賴市場查驗。然而食藥署相關預算編列失衡,抽驗密度不夠,難以嚇阻黑心食品流通,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食品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2-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1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委辦費」編列1,00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委託相關專家或機構團體進行相關議題之研究。此科目預算辦理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計畫列400萬元,然「科技發展工作」亦有委辦基因改造食品相關類似計畫,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食品業務」項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委辦費」1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大力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其中第三環,更強調「提高查驗能力」,說明投入查驗的預算跟規模都要達到前政府之十倍。惟據新聞報導指出,過期食品、營養午餐含農藥之消息仍層出不窮,如22噸食品原物料過期改標、冷凍食品公司及宅配網遭檢舉販售過期冷凍水產、過期海鮮竄9縣市2萬公斤水產等等,顯見查驗人力及預算亦未見達十倍之目標。另查新政府已計畫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時承諾將逐批查驗,查驗人力更顯窘迫。爰此,「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具體提升邊境及各區管理中心稽查人力、預算及查驗效能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食藥署編列「食品業務」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編列4億1,096萬7千元,政府面對即將開放的日本5縣核災食品輸入,倉促於2天內召開了10場公聽會,流於形式卻乏溝通誠意。而核災食品輸台最重要的就是邊境查驗,但目前台灣邊境人力僅有69人,明顯不足。而根據農委會、衛福部等單位的報告顯示,從100年台灣禁止日本核災5縣市食品輸台後,當年日本食品的進口量為18萬3,839公噸,每年的進口量則是逐步增加,到104年進口量達到25萬1,891公噸,進口量不僅沒有衰退,若以99年開始計算還成長50.3%,金額增加2.1億美金,成長27.6%。面對日本食品進口量不斷增高,邊境查驗人力又不足,且尚有其他國家食品必須查驗,殊難想像可確保邊境查驗滴水不漏,民眾健康安全尚有疑慮。爰「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食藥署提出增加人力具體成果,且確保日本5縣核災食品完全不會影響人體安全後之科學證據,並報告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李彥秀  陳宜民

(3)106年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05年4月27日,食藥署公布最新邊境不合格食品名單,樹森公司進口去骨美牛,被查獲含有萊克多巴胺,該公司過去曾有40多次進口肉品含瘦肉精違規的紀錄,10月29日,台北市衛生局公布市售進口肉品抽驗結果,台北凱撒大飯店的美國沙朗牛肉被驗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超標近一倍,而肉品進口業者是知名的美福公司,顯示政府有關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市售食品流通產品之稽查業務有待改善。

再者,劉建國委員辦公室曾經去函食藥署調閱近5年有關美豬進口報驗等相關資料,食藥署回函表示,從100年1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止,自美國輸入豬肉共計2,416批、檢驗不合格共7批,檢驗不合格率為0.29%。劉建國委員亦曾於5月2日質疑該檢驗不合格率之數值離譜到了極點,顯然有利用統計數字誤導國人情事之行為。最後,104年3月,有業者將日本福島5縣市所進口的283件食品,以中文標籤產地造假的方式換標混入台灣,並流入市面。這到底是進口商做的,還是日方原廠做的,至今未有釐清。民眾對國人邊境管理失去信心。

為監督衛福部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爰「食品業務」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67】

(4)106年度食藥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編列4億1,096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食品衛生稽查追蹤檢驗之用。然此科目預算編列「資訊服務費」1,600萬元作為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用;又於「委辦費」編列「委託邊境輸入食品檢驗計畫」1億6,592萬1千元、「邊境事務委託計畫」4,600萬元,顯示重複編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預算法第34條明文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另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規定:「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惟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該預算編列時,該計畫並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亦未完成送交立法院備查之程序,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顯有不符。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存在下列問題:檢視近年食藥署及地方政府查核我國食品工廠情形,其中102至104年度檢查家數分別為5,297家、9,093家及1萬2,105家(表1),檢查率依序為43.57%、70.62%及119.17%。雖逐年增加,惟不合格率分別為9%、12%、15.9%,亦明顯提高,且105年8月甚至達18.9%,顯示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有惡化趨勢。雖食藥署針對缺失屆期仍未改善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方式,惟倘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比率未降低,顯不利於食品安全之保障,因而從源頭為民眾食安把關之效果將大打折扣。

表1:102年度至105年度查核國內食品工廠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家次;%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至8月底)

預算數

43,069

47,924

78,952

85,000

決算數

42,801

46,850

76,037

73,869

檢查家數(A)

5,297

9,093

12,105

4,971

總家數(B)

12,157

12,876

10,158

11,560

檢查率(A/B)

43.57%

70.62%

119.17%

43%

嚴重違反家次(詳表註4)

3

50

34

4

不合格率(詳表註5)

9%

12%

15.9%

18.9%

資料來源:預算中心

「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係為落實食安五環而提出,惟近3年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率增加,為避免減損源頭保護食安之成效,故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2億3,873萬6千元,辦理強化食品安全預測機制、落實食品源頭管理、促進跨國邊境食安資訊合作與交流、開發與精進食品檢驗技術、食品後市場品質監測體系等業務。惟檢視我國食品工廠檢查情形,102至104年度檢查率依序為43.57%、70.62%及119.17%。雖逐年增加,但不合格率分別為9%、12%、15.9%,亦明顯提高。105年8月甚至高達18.9%,顯見我國食品工廠違規情形有惡化之趨勢,亟需改善。惟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未見加強查核或輔導我國食品工廠食安之計畫,爰「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我國食品工廠違規情形之政策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2億3,873萬6千元,辦理食安教育、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等6項業務。經查,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達70%,重要事項幾乎均委外辦理,恐將造成食藥署核心職能萎縮,且委辦計畫高達45項,預算執行及計畫成效難以評估。

近來日本福島及周遭縣市食品輸台是否開放引發爭議,食藥署為食安主管機關卻隱身幕後,自降為幕僚單位,而由農委會主導,恐有失職之處。連年編列大量政策宣導費用,但對於重大食安議題溝通成效不彰,且食安事件依舊頻傳,預算使用效益值得檢討。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5-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5)食品營養成分是訂定健康飲食、設計膳食與選擇食物不可或缺的數據,以協助國民選用食物、控制體重、自主管理健康飲食、執行營養照護,然而,食藥署長期怠於建置完善之食品成分資料庫,相關資料付之闕如,例如食品成分資料庫即無各食品糖分含量,導致國健署無法估算國人一天平均攝取糖分之資料,惟糖類之攝取,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三高等,食藥署怠責,將有害於國人健康。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藥署完善目前食品成分資料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劉建國

(6)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食品業務」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重點為加強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強化食品源頭管理機制及食品流通稽查檢驗相關業務、強化食品安全預測機制及落實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執行。

食藥署於105年11月中旬公布「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查核結果,其中與食品安全相關之「追溯追蹤系統」仍有一成三業者不合格,強制檢驗(一級品管)查核也有一成不合格。惟食藥署卻以「要幫助產業發展」為由,拒絕公布違規業者名單及詳細說明違規情形,也不再另開專案稽查。

另,根據食藥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顯示,近3年食品工廠檢查比率雖有提高,但不合格率卻也逐年增加。顯示近年來食藥署雖將預算經費定錨在輔導、查核食品工廠,然卻未達成提升國內食品工廠之品質,對食藥署如何落實源頭管理之把關更有所疑慮。爰此,「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0萬元,俟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業務」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2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食藥署於102至105年度辦理醫療器材製造廠(含國內外)檢查不合格率分別為10.31%、10.73%、22.50%、23.26%,顯示醫療器材未能符合主管機關、法規之要求有逐年惡化之趨勢。為使醫療器材產業健全發展,並帶領醫材創新產業起飛,製造廠是否具備符合法規要求之能力實為關鍵,如國內醫材製造廠產品不良率無法改善,恐傷害創新醫材之競爭力,並對台灣醫療器材產業之政策效果造成傷害。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並強化國內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品質,避免民眾使用不合格醫療器材造成安全疑慮。爰此,「藥粧業務」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凍結1,2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有鑑於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同法第13條及第71條之授權,分別訂有「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以期藉由源頭監管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品質,確保醫材品質,其中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按前開檢查辦法第8條規定,每3年檢查一次。惟據食品藥物管理署103至105年度之資料,醫療器材製造廠查核率近九成,不合格率卻從10.7%,增加到23.3%,顯見醫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爰此,凍結「藥粧業務」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1,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提升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計畫,以達發展國產創新醫材產品之政策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項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辦理藥品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編列1億1,879萬5千元。「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係配合政府「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生技醫藥面向」之政策擬定,期程4年,總經費達7億餘元,並將每年國產創新醫材產品納入專案諮詢輔導5案,其成果不僅為政府施政績效,更關乎我國創新醫材之競爭力。惟檢視102年度至105年度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含國內外)檢查率雖均超過88%,惟檢查不合率分別為10.31%、10.73%、22.5%、23.26%,顯示醫療器材製造廠未能符合法令要求之情形日益嚴重。爰凍結「藥粧業務」下「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1,2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提出改善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及法規遵循能力之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項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1億4,300萬元,辦理藥物化妝品廣告監控、藥物及化妝品安全管理等計畫。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雖訂有化妝品廣告相關規定,惟僅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之化妝品違規廣告稽查,每月均有眾多廠商屢遭違規處罰而未改善,其中更含多家化妝品大廠,顯示化妝品廣告相關規定罰則過低,無法有效規範相關廠商致不實廣告充斥市面。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違規廣告稽查之結果公布內容亦不一致,有僅公布違規廠商家數者,亦有連同廠商商品名稱一併公布者,消費者無法獲得詳細之稽查結果,影響民眾消費權益。爰「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加強現行化妝品廣告稽查作業及公布資訊標準、研擬修法提高化妝品違規廣告罰則,以維護民眾消費、使用權益,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鑑於近年來網路購物興起,屢屢發生民眾在網路購買標榜減重產品,服用後出現心悸、口乾、失眠等症狀,經檢舉後搜查後才得知賣家在淘寶網購買台灣已禁用之西藥成分如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以及販售號稱強效瘦身中藥肚臍貼、紫晶減肥藥、加強版神奇減肥膠囊等產品,部分商品甚至以廠商核發授權代理許可自居,在台灣奇摩以及蝦皮拍賣上販售。

除此之外,在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網路媒體通路屢屢出現宣傳減肥藥神奇效果,待民眾下單後,賣家到淘寶下訂藥物運送台灣,再自行分裝提供藥品等行徑。主管機關應積極加強稽查網路銷售廣告,並研擬如何阻卻以網路跨國輸入禁藥及藥品之方式,和針對民眾加強宣導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已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以及勿聽信不實廣告或購買來路不明、包裝不完整的產品。爰「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待食藥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構築食品藥物安心消費環境,保障民眾健康」為年度施政目標,並以推動食安五環政策為重點工作項目,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掌食品、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方法開發,其所制定之檢驗方法與檢驗基準,更是供作我國食品公告檢驗方法與中華藥典特殊試驗法之技術文本。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落實食安五環政策,加強高風險產品及時節性食品之監測,必須隨時依風險檢視增加高風險產品之抽檢率,並持續精進各項檢驗技術,為全民食安把關,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2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1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相關推動內容包含「完善藥品製造源頭、臨床試驗管理機制」、「健全上市前、上市後藥品管理體系」、「用藥安全宣導暨建構完善用藥安全環境」、「國際合作法規協和環境建置」等項,請食藥署加強管考,確保該等計畫充分發揮效益,以繼續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並發展國家醫藥生技領域。【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8.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及諮詢服務」,為健全國際化藥品法規環境,提升新藥與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科學之有效性,加速完善生醫產業推動法規之重要業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督導其執行方式,以及該高額預算之執行成果。【3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19.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及諮詢服務」,為健全國際化藥品法規環境,提升新藥與新興生技藥品法規科學之有效性,加速完善生醫產業推動法規之重要業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督導其執行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32】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20.有鑑於化粧品產品推陳出新迅速,國際間業已關注該等產品之消費使用安全,目前包括歐盟及東協等國家地區業已推行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業者須主動評估產品風險,另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化粧品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確保化粧品製造場所具備優良之作業環境及衛生條件,故推行PIF制度及提升我國產業GMP製造品質及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能有賴政府給予輔導及協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編列「化粧品品質管制提升及法規諮詢」計畫委辦費280萬元,該計畫應加強辦理PIF實作訓練課程及化粧品GMP內部稽查管理人員訓練,提升化粧品品質管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33】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21.為保障消費者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上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已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非經公告指定之產品,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者仍應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現行完整包裝之食品之標示項目,尚不包括用以承裝或包覆食品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材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鼓勵食品製造業者自主性標示包材材質,達資訊透明,並研議相關修法,使消費者安心。【3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科技發展預算分支計畫「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其中包括建立科技計畫績效評估模式、促進期刊國際化、建立新興媒體溝通模式及掌握國際食品藥物安全資訊、建立食品之關鍵成分分析及毒理評估、促進各界對食品法規之知能及交流所需,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計畫管理,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3.鑑於食品摻假手法日益翻新,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殘留藥物、污染物之品項眾多且繁雜,傳統例行性檢驗方法已不敷所需,亟需引入各種新式檢驗技術,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本計畫規劃進行食品快篩及快速檢驗方法之建立及推廣、多重檢測方法之精進研究、非預期及潛在危害物質、新興檢驗等技術之研發等計畫,其目的在確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食品中非預期及潛在危害物質、殘留藥物、汙染物之新興快速檢驗方法開發研究,精進檢驗技術,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國人食的安全。【4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24.中西藥品安全管理精進整合計畫分支計畫存在中西藥安全精進整合實際成效不彰問題,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強化合作機制,以提升其整合成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計畫之執行及分工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中西藥品安全管理精進整合計畫」業務費預算1,880萬8千元,辦理用藥諮詢資料庫暨平臺建置及系統開發等工作,相關委辦係屬藥品安全資訊,藥品臨床應用等資訊建置、藥品衛教單張、藥品交互作用等項之藥品資訊查詢功能,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為考量,積極建置及維運用藥諮詢資料庫,供社區藥局及基層診所使用,以活化社區基層醫療照護品質之提升,提供民眾更優質之用藥諮詢服務及用藥安全。【4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26.「科技發展工作」下「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監測」係食藥署配合農委會、疾管署之跨部會合作計畫,旨在結合食品上中下游進行系統性食媒性病原體監測,以建立台灣重要食媒性病原之流行病學背景資料。「食品中高風險病原、市售即食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研究」計畫之目的係為了解食品中病原的污染情形及盛行變化,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鑑於國際間貨物交流頻繁,病原流通突變機率提高,即使是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及德國,均發生過患者多達千人的食品中毒案件。目前食藥署國家實驗室之研究檢驗人力不足,故相關計畫委由民間實驗室辦理,可加強檢驗量能。另考量國人外食習慣及國外引入等新興飲食,本計畫規劃監測之食品及病原種類廣泛,販售點多樣,亦涵蓋網購等新興食品通路,可有效建立國內高風險食品及病原種類的背景資料,並有助評估污染原因、預防方法及未來食品安全政策規劃。爰此,雖囿於檢驗人力有限,仍建請該署持續執行相關監測,尤其應強化對新興食品販售網購通路之監測,以保障國內食品安全。【4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27.有關食品中高風險病原、市售即食食品食媒性病原之調查研究,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單位之跨部會合作計畫,其目的在結合上中下游系統性食媒性病原體之監測,期能建立臺灣重要食媒性病原體之疾病負擔及流行病學背景資料,以防範疾病於未然。本計畫目的係為了解食品中病原的污染情形及盛行變化,以強化源頭及業者自主管理,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鑑於國際間貨物及人員交流日益頻繁,病原流通突變機率增加,另考量國人外食風氣及國外引入等新興飲食,本計畫規劃監測之食品及病原種類廣泛,販售點多樣,亦涵蓋新興食品通路(如網購),可有效建立國內高風險食品及病原種類的背景資料,並有助評估汙染原因及預防方法,分析結果更有助未來食品安全政策規劃。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本土高風險食品食媒性病原之監測,尤其應強化對新興食品網購通路之監測,以周全食品安全監測之全面性,保障國人食的安全。【4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8.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重點科別「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其目標係為強化國際、區域之藥物管理法規交流,促進國際法規協合化,以利我國生技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同時研析擬訂前瞻性產品之法規基準,供業者開發遵循,並提供業者輔導諮詢,以加乘產業研發上市效率,另外以製造廠查核管理控管產品品質,兼顧審查人員培育課程,整體計畫滿足我國病患對新興、高階藥物的需求,也提供我國生技製藥產業永續發展的關鍵基礎。未來應加強該等計畫之管理監督,以達有效落實促進生技、保障民眾用藥需求之責。【4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29.鑑於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預算1億3,923萬9千元,辨理「辦理國際醫藥品經貿與法規議題研究及推動兩岸醫藥品合作發展」等計畫,內容涵蓋醫藥衛生產業發展之優勢環境及法規先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持續提升有關計畫內容之實質效益,具體掌握各項經費之使用情形,並積極加強臺灣與國際組織及世界各國主管部門之連結,建構醫藥衛生產業發展之優勢環境。【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30.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管理法規制度及諮詢輔導」內容涵蓋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之藥品法規管理制度與審查基準考量、藥品技術性資料評估、藥品專案諮詢輔導、及辦理藥事法規相關課程等,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保該計畫充分發揮效益,達到強化高階生技及高值藥品管理及滿足國人醫療迫切需求等具體成效。【48】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31.鑑於新興生技藥品發展迅速,及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需求之醫療器材開發,為確保藥物之品質安全及效能,本計畫規劃建立新興生物相似性藥品等蛋白質藥物檢驗方法、基準等技術規範,精進新興生技藥品檢驗技術,彙整微脂體藥品之化學、製造與管制要求,以供日後研擬我國對新興生技藥品管理規範之參考,另建立醫療輔具相關檢驗標準規範及驗證平台,精進產品品質與國際接軌,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與健康。

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針對微脂體藥品、新興生物相似性藥品、蛋白質藥物、醫療輔具等產品建立品質驗證方法達19項以上,並針對市售產品進行品質調查達60件以上,以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國人用藥安全。【49】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32.「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係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追溯追蹤」資訊系統,巨量資料分析系統並整合6個部會、15個系統,總資料逾數千萬筆;並於熱狗亞硝酸鈉、蒟蒻條工業鹼等事件中達成第一階段問題發生時快速追蹤及嚇阻之目的,計畫除巨量資料分析系統等8個資訊系統維運及擴充,並應配合業務政策機動調整。另因食安追溯追蹤事涉業者敏感資料,為持續維持整體系統之安全,應持續導入資安機制部署等措施。【5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安全流向預警及追查等業務,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應朝向資訊化管理,善加運用資訊系統協助業務推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便民考量上,建立更具使用者親和力之網路版使用介面;依業者資訊技術能力,提供ERP系統直接自動介接等機制,並強化業者輔導,以減少業者資料重複登打問題。【5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3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科技發展工作」下「藥物濫用資料分析及應用」預算項目,辦理「藥物濫用巨量資料與社福資訊整合」、「藥物濫用趨勢分析及前瞻性風險辨識」、「藥物濫用之公共安全危害影響評估」等委託研究計畫,鑑於在巨量資料時代,透過整合運用資料分析技術,能發展更優質之毒品防制政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切實辦理,分析各毒品相關資料庫串聯所產生的巨量資料庫,以發展優質之決策及管理模式,遏止藥物濫用危害。【5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927萬4千元,有關設備投資費,主要為充份應用空間,編列購置金山庫房檔案櫃、放置永久保存之檔案;另為藉檢討業務,促進員工情感交流,培養團體精神、鼓勵工作士氣、維護同仁身心健康,促使組織安定與發展,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編列文康費,惟仍請食藥署應依編列標準及編列需求確實執行。【5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6.衛生福利部編列食品衛生管理歷年檔案彙整、邀請相關學者參加食品相關活動、辦理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辦理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所需等相關業務經費,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與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負責處理跨部會食品安全協調與風險評估等議題,均為外界所關注焦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與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會議紀錄公布於網路,俾利全民參與食安。【6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方式,然為確保國人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具備相應之人力、設備及規劃,落實日本輸臺食品之安全,避免淪為口號,並請多方評估輻射警訊,持續風險溝通,在不影響其他輸入產品例行性檢驗之前提下,加強日本輸臺食品之輻射監測,以落實邊境查驗,為國人食用安全把關,並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日方提供官方證明文件始得進口。【6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8.鑑於日本食品之產地查核,邇來迭有產地標示不實之問題,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日方提供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進口。【7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9.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邊境查驗業務項目日趨多元,包含輸入食品、輸入中藥材、輸入醫療器材等;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應善加運用資訊系統協助業務推展。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便民考量上,須維持全年每日24小時穩定不間斷正常運作,除了提供國人與報驗業者更便民的申報及查詢相關服務使用介面外,更應注意機關內資訊安全防護機制,確保執行風險核判、查驗、通關單證比對等業務之資料庫安全。允宜透由PDCA循環改善之精神,持續完善資訊系統服務品質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符合國家法令要求,並透由通過第三方稽核方式,取得服務與安全相關驗證,以確保系統之可用性、完整性、機密性,並提供可信賴的系統服務品質。【7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0.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項目下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為落實食安五環之重要計畫,強化為民服務專線品質、提供民眾正確食品安全訊息及高關注議題之正確知能,保障消費者健康及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辦理相關業務並確實管理計畫執行效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7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1.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為民服務1919專線」,並提供民眾食品相關諮詢、檢舉及意見反映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為民服務專線效能,並完善中央檢舉專線之追蹤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79】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42.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食品業務」之「委辦費」下「為民服務專線委辦計畫」編列1,020萬元,為提供民眾食品相關諮詢、檢舉及意見反映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強化為民服務專線效能,完善中央檢舉專線之運作,以達維護國人食之安全。【80】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4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下「辦理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編列「機械設備費」購置超高效能液相層析、高效離子液相層析儀、動物房空調系統,因預算皆高於市場一般行情甚多,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儀器設備採購之管控,避免造成浪費。【83】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4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106年度「藥粧業務」委辦經費3億0,756萬元,鑑於國家資源有限,基於資源整合原則,委辦內容相似或目的雷同的計畫,如中華藥典之編修運作與除錯應予整併,社區藥事服務與用藥安全、多元化藥事照護3計畫應該予以整併,以防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中華藥典為我國藥品之品質標準與檢驗方法之技術規範,考量醫藥科技之急遽發展與進步,新分析方法及檢驗技術陸續問世,須與國際同步,爰規劃中華藥典精進計畫,以提升藥品品質。

此外,社區藥事服務與用藥安全、多元化藥事照護等計畫,為藥事照護納入長期照顧之執行,藉由藥師的專業領域,推動藥事照護服務,以及宣導民眾正確用藥觀念,以建構用藥安全環境,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計畫105年執行成果及106年重要工作項目書面報告。【8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聘請130名臨時審查人員辦理藥品、醫療器材及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等業務,爰此,請該署加強考核督導該等人力業務績效,確保查驗登記品質及時效,保障民眾健康安全,並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含臨時人員制度檢討報告)。【8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6.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預算1,206萬2千元,惟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期品質管理、取締不法藥物、黑心食品及減少藥物濫用等,卻僅訂食品相關2項績效指標,未包含藥物及化粧品關鍵績效指標,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考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於「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針對藥品、醫材及化粧品已訂有24項績效指標並進行管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24項績效指標於各該年度結束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8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自102至105年度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以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上述具體執行項目之書面報告。【9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8.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近3年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49.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不合格率自103至105年度從10.7%增加到23.3%,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50.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不合格率從10.31%增加到23.26%,顯見醫療器材製造廠並未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品質有日益下降之趨勢。經查,前述不合格率為初次檢查之結果,不合格廠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給予2個月改善時間後,最終複檢結果之不合格率為2至3%,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加強辦理廠商檢查說明會及法規標準研討會,協助醫療器材製造廠之品質提升,並能提高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法規遵循能力,且訂定初檢不合格率之懲罰或精進措施,保障民眾使用產品之安全及效能。【9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51.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藥粧業務」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編列2,500萬元,為加強網路不實廣告流通,強化輸入偽禁藥及針對民眾進行宣導,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打擊網路偽禁藥及違規廣告監控,加強民眾宣導並提出改善方案,達到保障民眾健康及權益。【9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52.食品藥物管理署為我國重要之食品及藥物管理單位,過去重大食安或藥品安全議題,食藥署扮演政府部門相當關鍵的管制角色。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各項計畫及業務中,編列研發替代役相關經費,且食品藥物管理署各項計畫中又有許多委外辦理或委託研究。例如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為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中,編列研發替代役共計43人,費用2,057萬元;為確保衛生安全環境,強化政府對於基因改造食品及奈米食品之管理能力,「業務費用」編列207萬3千元,但其中192萬元都為委託研究奈米食品及其包材容器具管理規範。

若國家食安及藥品安全都由過多的補充人力,或業務多所委外進行,那麼食品藥物管理署恐淪為橡皮圖章,相關業務及執行都由委外進行或補充人力執行,行政單位演變至此,實非國家之福。爰此,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檢討相關臨時、補充人力之使用情形,及具體提出食藥署委外業務及研究相關檢討改善之計畫,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報告。【10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53.鑑於食品、藥物及化粧品之產品安全、品質及效能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闕,食藥署為力行蔡總統「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生技醫藥」、「五大社會安定─反毒作戰」及「建構在地健康照護網絡」,亟需經費以延續相關制度之落實,例如食品安全預測監控、食品原料安全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管理及查驗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高違規、高風險、高關注產品查驗比率;暢通檢警調政風聯繫合作管道及強化食安諮詢檢舉專線等業務,並持續健全藥品供應評估處理機制、建立醫藥產業諮詢輔導機制、藥品追溯追蹤系統、藥物濫用預警監測機制、管制藥品流通縱向橫向合作機制及完善藥事服務網絡等業務。上開政策之推行亟需經費挹注以延續及落實,均為落實總統政策及健全食、藥相關管理制度之必要經費,爰要求立法院自審查中央政府106年度預算案起,應將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食品業務」、「藥粧業務」、「科技發展工作」相關預算排除統刪,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覈實配賦額度。【100-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54.近年來國人消費之農產品逾半數仰賴進口,而國內許多食品之原料亦來自輸入之管道,因此輸入食品安全的控管實為重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食品藥物業之輸入查驗與境外管理作業係屬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主要權責;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雖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就輸入食品之境外管理作業,品項已由肉品擴大到油脂、乳品等大宗進口食品,亦增加來源國家;惟就個別食品安全事件,如核災地區之食品輸入,未曾派員至境外進行查核。爰此,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核災地區食品輸入之管理作法,仍有極大之改善空間,建議除與輸入食品來源地之主管機關強化合作關係、充分交換資訊外,宜評估考量是否有派員前往查核之必要,以釐清社會大眾之疑義。【100-2】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2,333萬4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460萬元(含「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50萬元(含業務費45萬元)、「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中「社會保險與電子化健康」50萬元、「健康雲2.0」中「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60萬元、「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中「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150萬元(含「委辦費」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3目「健保業務」110萬元(含「企劃業務」100萬元、「分區業務組業務」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713萬4千元。【103.104.105.106.107.107-1.108.109.110-1.111.112.112-1.113.113-1.113-2.114.115.116.117.119-1.120.122.124.124-1.129.】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為提升各部會長期策略規劃與目標管理能力,要求各機關依業務成果、行政效率及財務管理等面向,聚焦機關施政重點,要求各機關訂定「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以作為年終考評之準據。對於各項工作計畫,各機關應積極推動、嚴格管控執行期程、客觀辦理績效評估,讓民眾充分瞭解政府之施政規劃及具體作為。然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編列「科技發展工作」支出2億1,615萬5千元,較上年度成長億元經費,卻針對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卻未盡完備,如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強化弱勢照顧等施政目標,均未訂定,顯有缺漏。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對應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中雲端資料庫相關計畫項目內容相近,宜審慎評估,確保計畫內容非重複及各系統間資料轉換相容性。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3)106年度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2億1,615萬5千元,系爭預算較上年度8,373萬9千元,兩者大幅增加1億3,241萬6千元。相關科學研究常年編列高額預算並進行相似主題之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部分委辦進行之計畫相關效益值得商榷,高額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濫編列,爰「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衛福部擬於106年調漲部分負擔,試圖以價制量達到分級醫療,惟94年調漲部分負擔政策,已有學術研究分析卻發現整體就醫次數不減反增。況且,醫改團體、急診醫學會以及中研院院士廖運範學者皆質疑,調漲部分負擔恐造成醫療資源不足區,以及經濟弱勢者更大的負擔。此外,健保署亦承認,費用調漲後約有1,600萬人次受影響,然而影響層面卻未見詳細分析報告,爰「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健保署於2個月內提「調漲部分負擔,落實分級醫療」部分不足的衝擊評估報告,並提出相關配套研擬,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5)105年9月起衛生福利部頻傳部分負擔調漲以達到分級醫療的訊息,此政策屬健保體制之重大決策,然而衛福部、健保署並未於9月總額協商時一併納入討論,顯然政策制定程序未盡周全。而對於達到分級醫療而言,部分負擔調漲並非唯一且根本之方式,應有相關政策或支付制度調整之因應。再者,部分負擔調漲政策恐影響弱勢民眾就醫權益,應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實務性配套機制,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卻仍未見。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分級醫療之整體政策規劃與相應配套機制報告」,以及「部分負擔調漲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和實務性配套說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6)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載明「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辦法第7條,亦明文「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意見。」現階段雖已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促進病友參與藥物納入健保給付決策作業要點」,並於其中提及「健保署意見分享平台(即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然而目前病友們於該系統中填寫意見後,並無相應之回饋機制,等於意見表達後即石沉大海。爰此,「科技發展工作」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新藥及新醫材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建立相應之填表人回饋機制規劃,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389萬3千元,系爭預算包含促進健保能永續經營,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全民健康保險科技研究評估計畫,作為政改進及實務執行的參考。相關科學研究常年編列高額預算並進行相似主題之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部分委辦進行之計畫相關效益值得商榷,高額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避免浮濫編列,爰「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有鑑於104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訊顯示,各區域級以上醫院處理輕症案件比率仍高,以104年度為例,以醫學中心門診件數3,241萬1千件及區域醫院門診件數4,291萬2千件估算,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件數中,仍有高達1,231萬件門診案件(醫學中心門診件數3,241萬1千件×12.7%+區域醫院門診件數4,291萬2千件×19.1%=1,231萬件)可由基層醫療院所處理,顯見分級醫療仍宜持續改善。然現行健保署為落實分級醫療,似僅有以調高定額部分負擔之手段進行,顯然輕忽台灣存在已久之醫療診病文化。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有效提升醫療資源使用效率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3,389萬3千元,其中委辦費高達2,334萬9千元,包含3大類13個委辦計畫,其中多數為研究案。本業務連年編列高額委外研究費用,除多年期研究案外,不少研究案性質相似,亦有計畫名稱空泛、語焉不詳者,對於業務之推動是否有實際效用難以得知。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7-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4)106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3,389萬3千元,全民健保制度於104年起擴大辦理「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然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且相較於先前「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監督基準明確,現行連動機制下難以確保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先前亦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第40次會議中提案,要求應於限期內檢討,然而,至今未果。爰此,「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內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訂定監督評核機制,提出各層級醫院之加成比率檢討說明,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辦理健保承保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等。相關健康存摺推動效益值得加強,資料開放服務涉及個人隱私爭議。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效益,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方案」編列1億3,200萬元,辦理健保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Open Data)服務、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業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經查,該計畫目標為計畫完成後,民眾可利用健康存摺下載並掌握個人健康資訊,透過雲端藥歷,避免所服用藥物互斥及浪費健保資源,另將於5年內全面推動醫療院所審查資料電子化。然而政府此前花費鉅資推動醫療雲、健康存摺、電子病歷等成效不彰,並曾遭監察院糾正。現第五階段計畫預期於5年內全面推動醫療院所審查資料電子化,卻不見對過去執行不佳之前計畫有何檢討補救,也未提及相關措施如何推動及其效益評估,恐有浪費公帑之虞。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13-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用以辦理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訊開放、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及等計畫。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效益,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3-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吳玉琴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係辦理新興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之相關費用。其中「委辦費」已編列6,404萬3千元,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經費」5,446萬元,顯示此預算有浮濫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萬元,待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企劃業務」之「業務費」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883萬5千元,其中媒體通路宣導計列1,100萬元。惟以落實垂直分級醫療為例,主管機關僅以增加部分負擔為手段,鮮少於媒體、國中小學教材中宣導與教育民眾正確之就醫觀念。緣近日中央健康保險署擬調整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以達落實分級醫療之目的。而落實分級醫療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自極值贊同,惟為達此目的,可得採取之手段亦應多管齊下。如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5年10月20日舉行「推動健保法43條分級醫療公聽會」時,即有論者指出「民眾常常分不清楚什麼是小病、什麼是大病,因此政府應該要把定義講清楚」,可見教育與宣導之重要性。

然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雖編列媒體通路宣導之預算,惟回顧過往,鮮少於媒體、國中小學教材中宣導與教育民眾正確之就醫觀念,自有必要檢討與調整媒體宣導之標的,強化說明分級醫療之重要性,爰凍結「一般事務費」5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企劃業務」分支計畫下編列「國外旅費」144萬4千元,包含出國參與各項國際會議等。為透過適度參與國際會議,積極將全民健保制度行銷國際,同時加強與國際專家學者互動,汲取最新各國健康照護制度發展的資訊,掌握國際趨勢,使我國健保制度維持國際間領先優勢。鑑於所編列預算為執行業務必要所需,同意所列,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費用,發揮最大效益。【10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6.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自92年試辦至今,其政策目標為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的整合式醫療照顧,家庭醫師亦負有醫療體系第一線守門員之功能,為協助民眾轉診及落實分級醫療的關鍵角色,但該計畫試辦多年,在參與診所及收案人數都呈現停滯。且根據審計部104年決算意見指出,即便是家醫計畫收案會員亦對該計畫所知有限,顯見家醫計畫之宣傳推廣效果不佳。另有民間團體調查指出,家庭醫師在協助會員轉診分流上未能提供有效的資訊與諮詢服務,足見家醫計畫原先應發揮的協助分流效果亦受質疑。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修訂「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增加普及度並加強轉診分流之功能。【110】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行政」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列2,378萬1千元,相關修繕費用具體內容不明,「一般行政」費用大幅增加有浮編預算之虞,為撙節預算,爰要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1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預算,包含辦理各項行政工作,配合業務推展所需經費業務、設備及投資與獎補助費,以及文康費用、特別費等。國家財政困難,資源有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業務費用應撙節使用,發揮最大效益。【11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2億8,131萬9千元,惟保費收入負成長、給付支出正成長,相關業務單位應持續檢討給付制度之合理性,抑制違法請領事宜發生;另大陸地區旅費應敘明參加需求及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11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鍾孔炤

10.偏鄉醫療本是政府立意良善之政策,可改善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與就醫不便等問題,但中央機關卻無謹慎審核醫療資源執行狀況,部分巡迴醫療地點竟設置在特定政黨之黨部,健保醫療資源儼然成為特定政黨經營組織之工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澈底清查此況並研擬檢討改善方案,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保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通訊費」科目編列2,415萬2千元,其中該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計列2,415萬2千元。惟第一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仍有指出健保相關業務之頻寬並非順暢,究其原因或為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連線之問題,抑或為受限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有之設備,均有待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處理醫事服務機構網路連線相關問題,若確因網路問題造成該段時間醫事服務機構無法成功查詢,應有相關機制可予以排除核刪,並加強向醫事服務機構宣導可多加利用健保資訊技術服務專線,以共同提升健保業務服務品質。【12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2.健保開辦20年來並未落實分級醫療轉診制度,民眾隨興選擇就醫地點,認為大醫院才有好醫師,許多輕症者往大醫院就醫,造成大醫院門急診壅塞、而基層醫療卻閒置的怪現象,分級醫療形同虛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透過有效之政策行銷,加強國民對分級醫療的認知,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透過「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讓民眾查詢各院所看診時段,另開發提供民眾簡易急診檢傷評量資訊,醫院急診壅塞查詢的APP;同時加強宣導分級醫療,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透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官方臉書、LINE@、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報等多元媒體通路及大眾傳播媒體(公車車體、戶外、電視、廣播、捷運、報章雜誌等),並結合行政資源(跑馬燈、新聞稿等)加強宣導。【126】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1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健保業務」項下「分區業務組業務─國外旅費」預算144萬4千元,其中派員2人「參加國際健康經濟學會年會─臺灣健保專題會議」編列34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主辦單位合作辦理臺灣健保專題會議,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報告臺灣健保險相關成果,並與國際專家學者交流討論,藉此宣揚臺灣健保成就,有助促進國際知名度及提升我國形象。因每屆會議地點及邀請之與會者不同,為使會議順利進行無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歷年皆派員2人以上參加會議,除主管層級以上主講人外,處理行政事務人員至少1人,隨同處理會議準備事項。鑑於所編列預算確為執行業務必要所需,同意所列,惟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程序慎選出國人員名單、艙等,並撙節費用,發揮最大效益,同時依規定於回國後填報出國報告。【12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4.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審查全民健保醫療服務之責,惟該署100年至104年對醫療院所有訪查率偏低,違規比例偏高之情,且104年移送法辦家數較前一年度成長七成;顯示該署訪查率過低,嚇阻效果有待加強。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1)鑑於違規查處是監控不當醫療費用支出的最後一道關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辦理例行訪查與專案稽查。(2)對於重大詐領健保費用案件,更應適時結合司法機關共同擴大偵辦,以防杜不當醫療支出,提升健保資源之有效利用。【12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僅「結合家庭醫師、居家醫療、醫院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及區域醫療整合,降低可避免住院數」1項,針對其餘重點工作,如:落實收支連動機制、確保健保財務平衡、強化弱勢照顧、保障就醫權益、持續提升醫療品質與公開資訊等施政目標,雖已列入該署例行、持續加強辦理之重點業務,相關執行情形與成果,亦於健保會例行會議中提出進度報告,惟未列入關鍵績效指標,致無法完整呈現與評估施政績效,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130】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民國99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總共實施兩階段,共401項Tw-DRGs。原先預定於105年上路的第三階段,係將原先的401項擴增至1062項。Tw-DRGs中同一診斷的病例,將不論實際耗用成本,以定額方式支付。然而雖然Tw-DRGs強調同病同酬以利醫療品質比較,但現實上由於醫療院所規模、所在地以及病人特質不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仍在計算支付定額時加入不同權重。另一方面,Tw-DRGs支付制度亦有鼓勵醫院發展臨床路徑,節省醫療花費之用意,並以此補償打折給付的案件。原定於105年初上路的第三階段Tw-DRGs制度至今已延遲將近1年,日前於106年度健保總額協商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曾承諾將繼續推動,然而卻遲遲未定出制度推行之時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提出第三階段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推行之時程規劃。【1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1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高施行醫療分級成效,試圖推動未經轉診部分負擔擬調漲新臺幣60元到100元。民間許多團體反應,分級醫療是希望強化基層,鼓勵患者得從基層診所就醫,但多種慢性病、罕見疾病等必須至大醫院看診的「忠誠病人」,如缺乏完整規劃擅自調整,將增加有經濟困難與特殊病患之負擔,無助改善分級醫療。此外,各大醫學中心實務上採行建議病患選擇自費方式規避健保部分負擔調漲之費用,因此以部分負擔提高作為落實分級醫療方案並不可行,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研議能兼顧弱勢族群以及提高一般民眾參與分級醫療意願之較佳方案。【13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8.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歷年來行政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從健保開辦初期以70億5,700萬元的行政經費,管理2,143億元的醫療費用,約3.29%,至106年度行政經費僅55億2,300萬元,管理超過6,540億元的醫療費用,僅約0.84%,健保以低行政成本管理2,300萬人口之保險事宜,行政經費已是全世界最低。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確保健保業務順利推動及醫療服務品質,該署106年度預算中,獎補助費、通訊費、一般事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水電費及物品等預算,用以補助公所與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印製寄發繳款單、醫療費用審查,與維持健保業務順利推動所仰賴之資訊系統、設備及維運等必要經費,要求應將上開預算科目排除統刪。【13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曼麗

19.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如具療效與安全之達文西手術,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優先針對醫療技術純熟之項目,研議先由健保比照傳統支付項目給付,俟再次通過醫療科技評估,再納入支付標準。【13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5億0,944萬1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740萬元(含「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60萬元、「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350萬元(含「業務費」中「委辦費」100萬元)、「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130萬元(含「委託研究針對不同營養狀態、飲食型態,研發適合老年人之飲食指引等」70萬元)、「建構智慧生活圈」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0,204萬1千元。【138.139.144.145.146.147.148.149.152.153.155.158.158-1.159.161.162.】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各項分支計畫「委辦費」總計高達1億9,564萬3千元,委辦業務多達34項計畫。查部分委辦計畫(如提升全民媒體健康識能計畫、建置智慧健康城市計畫、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專案管理)執行目的不明,而預期效益亦有限。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之「委辦費」5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36-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2.106年度國民健康署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1億3,401萬2千元。國民健康署對於國人健康調查資料掌握甚多,其中「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及「臺灣出生世代研究」屬於長期性追蹤調查。近年因詐騙猖獗,行政部門委託或自行執行之調查訪談均遭遇許多困難,故該長期追蹤調查更顯其重要且珍貴。

其中,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第一波係於78年開始收案,之後每3至4年再行調查一次,至96年已完成六波調查,其目的主要係為瞭解台灣地區中老年人的家戶狀況、居住安排及社會支持情形;工作及經濟狀況、休閒活動與退休前後之生涯規劃;以及健康狀況、衛生行為及醫療保健服務利用情形,並比較不同背景特徵之中老年人在上述健康與生活狀況之差異,藉以估算未來高齡人口在醫療保健與生活支持的需求。

然而,近年由於受限於資料保護,現階段對於各波串接資料難以外釋,國健署亦表示將於106年度進行去識別化驗證,然而去識別程度將影響後續外釋資料之可用性。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經費20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針對「長期性追蹤調查」針對調查性資料去識別化廣納學術界意見,以避免去識別化驗證後之資料效益遽減,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3.國民營養法涉及國民健康,國際上已有效證實,肥胖會導致三高、慢性病等,其衍生之醫療成本,亦會造成病患或國家之負擔,故營養法之法制作業,乃現代社會之當務之急。立法院早於30年前便推出營養法草案,但因行政院遲遲未提出對案而使法案遭擱置,行政機關之怠職,恐有害國民健康,影響重大,爰此,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500萬元,俟主管機關完成法制作業向立法院提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成年及中老年保健」等計畫的「一般事務費」中編列委外人力費共計1,214萬元(17人),平均每人年薪約71萬5千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59萬5千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編列依據為何並未說明,恐與撙節原則相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週內提具「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成年及中老年保健」等計畫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焜裕  劉建國

5.106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預算與上年度預算相較,大幅增加9,026萬6千元,其中辦理臺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等計畫,經費總計增列1,897萬4千元;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經費,較上年度辦理資料庫整合與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計畫等之經費,總計增列219萬2千元;新增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經費1,800萬元;以及新增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經費5,331萬9千元等。相關計畫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避免浮編預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敘明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6.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較上年度經費增列1,897萬4千元。其中,臺灣出生世代研究已執行多年,應確實檢討計畫之規劃設計與研究成果,以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今(105)年底前召開專家會議,針對過去研究結果檢討,並共同規劃下期計畫內容。【140】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7.針對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之內容,目前國民營養調查已在進行中,兩者之研究內容有高度重疊,不應分列兩項重複調查,耗費公帑;又計畫的樣本數不足,代表性有限,且導致須擬定其他子計畫以因應之。國民營養狀況事關國民健康重大,需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提供國人營養與健康狀況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應確實詳加規劃設計,確保調查結果能提供政策應用,進而對國家及民眾之營養與健康狀況改善助益。【14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8.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中辦理「衛生保健」之電話調查計畫委外費共計1,000萬元。當前趨勢顯示電話調查準確度待議,且委辦內容未說明電訪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103年、104年衛生保健電話調查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吳焜裕

9.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849萬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4人計列288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試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6萬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14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查「推動活躍和諧老化,營造高齡友善的健康環境與服務;強化慢性病之預防與管理,減少失能並增進生活品質」為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政目標之一,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針對「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委辦費」5,548萬6千元,包括11項委託研究計畫。惟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9月出版「國民幸福指數年報」,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及平均壽命)從93年度之77.5歲提升至103年度之79.8歲,而健康平均餘命低於平均壽命之年數,僅從69.4歲增加至71歲,老人身體不健康而需要依賴他人之存活年數,從93年度之8.1年擴大為103年度之8.8年,國人老化但無法活躍老化之年數不減反增,顯示活躍老化目標尚未達成,仍難有效降低高齡長者失能率、依賴率,延長並提升「健康平均餘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增進活躍老化之具體計畫,並提出「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之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果,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應提前檢視「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計畫執行成效,以落實經費使用效益。【150】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鍾孔炤

11.委託辦理研擬高齡飲食營養健康促進方案之任務,原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業務,應由機關內部之人員規劃,目前已有「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各個年齡人民進行調查,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年又針對老年人編列3至4個預算案,且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於高齡階層,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1個月內具體提供3年計畫之規劃說明,以維護高齡者健康。【15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12.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高齡人口於將於民國107年超過總人口14%,至114年將再超過20%,邁入「超高齡社會」,然卻缺乏老年人口及各次族群之營養狀況或飲食型態、營養狀況與老人症候群關聯等相關資料。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新增編列1,800萬元,以辦理「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改進強化高齡健康及營養監測與研究,落實經費使用效益。【154】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3.委託研究老年人營養狀況及飲食型態與各種老年症候群相關研究,目前研究範過於狹隘,可能造成抽樣成果不具代表性之問題,行政機關應俟妥善規劃完成後,再行編列為之;又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於高齡,然應兼顧不同所得之族群需求,妥善規劃,始為妥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具體提供此計畫之規劃說明,以確保符合各類高齡者之健康需求。【156】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1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低溫保健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編列「委辦費」179萬元,辦理委託研究低溫保健之傳播策略發展及評估計畫,經查,本計畫105年業已編列178萬4千元辦理同樣名目之委託研究,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105年辦理「低溫保健之傳播策略發展及評估計畫」之初步成果及106年計畫之規劃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6-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1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下「保健雲計畫」預算,包含委託研究保健雲計畫後續擴充,設備及投資15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1萬8千元,購置業務所需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及系統開發費等經費等,相關軟體建置經費監督不易,長年推動相同計畫成效不明。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並考量其係屬基礎設備固定支出,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健康雲計畫之推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規劃說明。【15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6.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編列5,331萬9千元,係為營造有利民眾自我健康管理,採取健康生活型態之支持性環境,將運用資通技術(ICT)發展智慧健康生活圈,進行場域試辦,並致力提升健康資訊傳播模式之有效性。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6年度政府科技發展年度綱要計畫書裡,亦有「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之混合型計畫,依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向規劃,配合新政府推動臺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策略,以發展智慧健康生活圈及促進生物經濟之應用。觀兩者計畫同質性高,其研究目的、方法與內容等皆雷同,然兩者之預算編列卻非相同,若非有確信之差異與不同,自非受有預算編列之必要與合理性。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6年度之計畫編列2,190萬元,相較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之預算5,331萬9千元,少3,141萬9千元,為確保預算編列之必要與合理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之執行計畫及預期成果,於5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0】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17.104年10月15日修正、104年9月1日施行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中第5條第4項明載「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運用,各受分配機關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成效、金額、補(捐)助事項及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於次年四月前於各機關網站公開」。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雖已建置菸品健康福利捐專區,然揭露資訊不足,不利民眾或監督機關了解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與運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揭露之項目、機制,於2個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陳曼麗

18.106年度國健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包含資訊服務費1,137萬元:採購知識管理、出納薪資管理系統、網路健康傳銷效益暨署內知識平臺、主機房設備與使用者前端服務、視訊會議、電腦機房不斷電系統、行政支援系統改版暨維護、公文線上簽核之維護功能改善效能提升、資訊相關設備之維護及障礙排除、預算管控資訊系統功能改善及效能提升等資訊服務費用。為避免浮編預算,並撙節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計畫內容。【16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9.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58萬元,其中委外人力2人計列134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5萬5,833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說明。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16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0.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及青少年保健」預算266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期推動宣導兒童過重及肥胖,惟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3到6歲幼兒平均每週攝取4次糖果,7到12歲的兒童平均每週攝取超過3次。另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我國國小及國中學童過重及肥胖比率分別為29%及28.8%,兒童肥胖比率較亞洲國家偏高。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宣導兒童過重及肥胖之措施有待強化,需妥適運用預算並訂定績效指標並確實達成,以遏止兒童肥胖問題。【16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年及中老年保健」預算,辦理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心血管疾呼吸道疾病、臺灣地區三高追蹤、婦女更年期諮詢等業務。近年空氣污染嚴重,全臺PM2.5 指標「紫爆」頻傳,將民眾健康暴露於高風險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僅編列宣傳預算,惟相關空污報導經常佔據媒體版面,顯見相關資訊已有宣傳管道,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105年辦理「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之預防與保健宣導計畫」初步成果及106年計畫之規劃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2.有鑑於長照2.0政策將「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老人健康福祉,提升生活品質」納入總政策目標,惟現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項目之預算說明過於簡陋,難以看出與長照政策接軌之整體考量。考量104年該項預算執行率達99%,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提出「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年及中老年保健業務」經費規劃具體執行事項,及與長照2.0銜接之活躍老化、預防保健之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3.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75萬元,其中委外人力1人計列72萬元。惟衡諸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萬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6萬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敘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逐年調減委外人力,朝向以常任人力辦理。【17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4.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菸捐預計徵收總金額300億元,較105年度305億元,減少5億元。查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菸捐自91年度開徵以來,快速上升趨勢,歷經95及98年度兩次調高菸捐後,於99年度達348億元,隨後皆維持320億元以上,102年度高達351億元,較101年度增2%。分配至特種基金之菸捐,為達菸捐收入流向公開透明化之目的,並維持菸捐專款專用之立法精神。國健署應定期作成報告,公開所有菸捐利用實際作為。【17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282億0,578萬5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29萬2千元(含「強化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功能計畫」100萬元、「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45萬2千元、「健康福利e點通」84萬元)、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70萬元(含「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中「業務費」50萬元及「協助長照十年計畫2.0辦理滾動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50萬元、「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業務費」之「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業務等」20萬元、「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100萬元、「推展家庭支持服務」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獎補助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599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9,979萬3千元。【173.174.176.178.183.184.190.193.197.198.202.206.207.208.209.210.】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辦理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545萬2千元,惟本項業務之執行計畫與預期達成目標模糊不明,難以評估業務的必要性與實際效益。爰此,凍結「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本項業務之具體內容、執行方針、效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編列1,000萬元,該預算科目係「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經費。然查此計畫為4年計畫,總經費為6,000萬元,理論上經費預算應逐年平均編列,然106年為第一年計畫編列,確屬偏低,顯示此預算編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科技業務」項下「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3.有鑑於原住民地區長照資源嚴重落後,長期照顧計畫2.0所設置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規劃「一鄉一日照」為長期照顧最基本之服務,但設定達成目前時間卻需10年,雖衛福部今(105)年10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口頭允諾,擬將「一鄉一日照」時程由10年改為4年,但目前仍無具體規劃。爰此,凍結社會及家庭署之「社會福利服務業務」1,000萬元,待衛福部具體提出「一鄉一日照」4年內完成之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目前55個原住民地區「一鄉一日照」進度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累積

 

設置間數

6間

11間

16間

21間

26間

31間

37間

43間

49間

55間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4.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87億1,771萬9千元,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及評鑑等、檢討相關法規、辦理長期照顧體系教育訓練調查及老人福利人員培訓等業務。根據衛福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辦理之調查結果,我國65歲以上老人失智症盛行率約8.04%,105年至107各年失智人口推估分別約24萬9千餘人、26萬2千餘人、27萬6千餘人,失智症人口逐年增加。長照2.0雖將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納入服務對象,惟各縣市失智症照顧資源,包括日照中心、團體家屋等合計收納人數僅3,452人,僅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1%,且尚有縣市未提供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要求社會及家庭署研擬失智症老人照顧提升計畫,俾提升長期照顧2.0之整體施政成效,並將成果報告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5.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86億9,066萬6千元,其中為長照十年2.0計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列4億0,320萬元。惟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仍有近五成無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期照護服務法施行在即,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是否足及時提供生活支援不無疑問。

查長照十年2.0計畫中,規劃將服務體系區分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複合型日間服務中心、巷弄長照站,巷弄長照站係為提供短時數看顧衰弱或輕度失能者照顧服務,以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為場域,目標規劃設置2,529處。然查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計有144個,其中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屏東縣、花蓮縣等6縣市中,仍有多達70個村里並無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覆蓋率顯有不足,如何得於長期照護服務法施行後,及時提供生活支援,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之普及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6.106年度社家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編列6,845萬7千元,其中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傳等編列1,000萬元。惟ICF自101年7月開始實施至今,每年皆編列1,000至1,500萬元不等之宣傳費用,而第一階段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之換證已完成,目前為第二階段以執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為主。其宣傳費用應因之前所佈建之效果逐年將費用降低較為合理且撙節開支。

ICF自101年7月開始實施,期程一: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期程二: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以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目前期程一已完成,期程二欲換證與宣傳之對象,本身原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對相關權利義務較熟悉與關注。且自101年開始宣傳至今,其累積之宣傳與說明效果亦應足矣。

期程二之宣傳對象,非對身心障礙規定完全不熟悉之族群,其宣傳方式不應再以過去通路託播以媒體近便性為考量,以電視及廣播廣告為主。而是應該針就這一族群進行焦點式的小型宣導說明會,宣導說明會不如媒體託播需耗費大量預算。爰此,凍結「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1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106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編列32億1,290萬5千元,該預算科目係身心障礙者福利與長照十年計畫2.0對地方政府與團體之獎補助經費,其中「長照十年計畫2.0」經費列6億9,996萬8千元。然目前長照十年計畫2.0相關細部計畫仍未具體明確,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1,0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9】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8.有鑑於兒少安置機構問題頻傳,不僅發生輔導員摔死家暴兒的嚴重案件,安置機構人員暴打身障生,在桃園甚至有被安置之性侵害被害少女逃出安置機構,並表示安置機構內體罰事情層出不窮。兒少安置機構是遭受虐待、性侵、家庭暴力等兒少的最後庇護所,但兒少不但未獲得適當庇護,反遭到體罰、喪命等影響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傷害,顯見兒少安置後於機構內的安全機制需要澈底檢討。爰此,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除現有的內部監督外,研議擬定兒少安置機構之外部督導,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回報之相關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9.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於100年參酌兒權公約與海牙公約,針對收養應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禁止牟利、在地收養優先等精神,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6條第3項則明文的規定,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收出養數據顯示,102年國內總出養人數266人,國內100人、國外166人;103年國內總出養人數347人,國內155人,國外192人;104年國內總出養人數301人,國內143人,國外158人,近3年來國外收養人數均較國內收養高,顯見推動國內收養優先之成效有待加強。另查,104年5月社家署已函頒「寄養家庭有意收養寄養兒童案件處理流程」,當孩子被評估需要被出養時,寄養家庭若有意收養寄養兒童即可透過該流程予以收養,惟多數寄養家庭卻不知現行有該流程,或非該流程生效後始得適用之案件,卻誤認有該流程之適用而爭訟不斷,顯見寄養轉收養之推展成效與說明成效不彰。爰此,「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如何落實國內收養原則提出具體方案,另對於「寄養家庭有意收養寄養兒童」提出加強宣導之可行方式與執行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06年度社家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服務」之「業務費」編列1,725萬6千元。查104年度績效目標其中為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數之建立,目標值為36,000人,雖然當時成果分析達成度為135%,然此為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托育人員計22,933人,加上親屬托育人員25,748人,合計48,681人。但親屬托育人員以照顧自己親屬幼兒為主,難以堪稱厚實社區保母照護承載力。

根據社家署於104年所訂定年度績效目標第1點:「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優先照顧弱勢族群」,其中衡量指標第1點為:「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數」,目標值為36,000人。但其計算方式為為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托育人員計22,933人,加上親屬托育人員25,748人,合計48,681人,達成率為135%。然親屬托育人員以照顧自己親屬幼兒為主,大部分不會再照顧其他幼兒,實難謂能厚實社區保母照顧人力。以104年度為例,一般托育加上親屬托育的保母人數為48,681人,托育兒童人數為69,428人,比例約為1:1.4。若將人數扣除親屬托育人數,則保母人數為22,933人,托育兒童人數為43,680人,比例約為1:2,一般托育保母人數仍然不足。

查102年一般托育保母人數為20,549人、103年為21,381人、104年為22,933人、直至105年6月底止為23,402人。雖人數年年成長,但幅度極小,每年成長人數平均不超過1千人。但自102年起社區保母托育兒童人數為49,296人、103年為59,982人、104年為69,428人,每年成長人數平均為1萬人,保母增加人數明顯趕不上托育兒童成長人數。

親屬托育固然為減緩兒童托育問題的重要一環,然社家署在計算保母與兒童托育比例時,不應將不會照顧其他兒童的親屬托育保母納入,此舉易使數據失真,無法呈現一般雙薪家庭需要保母卻找不到的窘境。要求社家署應將親屬托育之保母及兒童扣除於計算社區保母體系建構之範疇,爰「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社家署提出一般托育與親屬托育分開計算的目標數值,並提出增加一般托育保母人數之計畫、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3)本國收養資訊不清,媒體迭有報導,如今(105)年4月暫住屏東葉姓寄養家庭的5歲兒童小寶(化名)被帶離生活4年的寄養家庭,即將出養至美國,小寶由社工帶離時哭著揮別寄養家庭,葉媽媽憤而控告屏東縣政府未事先告知,就裁定小寶的國外出養許可。類似爭議時有所聞,顯見本國收養資訊確有改進之處,爰「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業務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待社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截至105年9月底,各地方政府雖均已完成訂定並公告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但尚有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共計11縣市,未依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前述11縣市,部分縣市幅員廣大但卻僅訂定單一收費上限,是否符合該地區托育之實際需求有待商榷。爰此,「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至該11縣市實際了解尚未訂出分區收費之原因,若因縣市之特殊性而無法訂定,社家署應協助給予替代改善方式,另對尚未完成轄內分區收費標準之縣市提出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1.衛生福利部以「業務費」進用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數眾多,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說明及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2】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12.106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下「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包含辦理健康幸福社會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委託專家學者或團體辦理綱要計畫相關會議、社會福利科技發展教育訓練、新興議題研議、政策溝通研究(含委辦費505萬2千元),所需「業務費」545萬2千元等。有鑑於該計畫預計委託專業團隊就新興議題蒐整國內外發展趨勢、政策制定與實務模式等,發展出適合我國運用之政策模式,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1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486萬9千元,作為建置維護全國輔具補助與服務資訊整合平臺所需設備及投資費用。然目前輔具補助多元化及資源整合工作成效仍有改善空間,輔具使用者的可近性不佳,該計畫如何改善現況,以達輔具多元化整合工作,尚待觀察。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項計畫之專案報告。【18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4.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優質輔具服務,推動輔具資訊整合平臺並發展輔具多元給付方案實有必要,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1】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5.「科技業務」下「健康福利e點通」預算「應用巨量資料及整合醫療與產業研發能量」所需業務費480萬8千元,購置電腦AP及DB主機及開發社會福利法資格審定法令規範e點通系統網站、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友善平臺所需設備及投資(資本門)504萬元。有鑑於係透過分析巨量資料以掌握社會發展趨勢並發揮預警功能,政府將建置「全國社福法規e點通」等友善民間資源平台,達到即時便民服務,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說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16.有鑑於原住民族地區長照資源嚴重落後,長期照顧計畫2.0所設置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專章,規劃積極佈建家庭托顧服務資源,但設定達成目前時間卻需10年,請衛生福利部加速佈建辦理期程,並納入巷弄長照站服務資源,於4年內完成預期目標,另請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提出規劃辦理情形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此外,推動此長照計畫資源應避免成為特定政黨經營組織之工具,不得由特定政黨組織執行該項計畫,或設置於特定政黨之黨部。【1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7.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107年臺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從「高齡化社會」到「高齡社會」的老化速度裡,美國花了73年,瑞典花了85年,法國花了115年,而臺灣只花了25年(臺灣自82年2月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的速度世界第一強。未來有關老人的心理、社會、生活、福祉、健康照護、疾病等方面議題,是全民必需面對重大課題,聯合國更將「健康生活、全人健康」列為2030年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之一。臺灣面臨老化的衝擊,亦需即早準備。

對此,長照2.0實施在即,考量現行全國900多家私立小型機構廣佈於社區,實為政府推動長照2.0計畫各項服務之重要資源與夥伴,但有關長照十年計畫2.0 A、B、C之角色定位仍然相當模糊,「試辦期間以培植A、擴充B、廣佈C為原則」要如何落實,亦未對社會說明清楚,最後,城鄉差別會造成A、B、C三級建構上產生落差,需不需要針對區域特性做些調整?此外,推動充實長照人力之規劃亦也未說明清楚。

再者,因應人口快速老化,為提供健康情況較佳之長者初級預防照顧服務,落實在地安老理念,行政院於94年間核定「建立社區照顯關懷據點實施計畫」,長年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有意願之社區團體,在村里設置服務據點,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等服務項目。觀其服務據點分布方面,以各地方政府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村里數觀察,截至105年7月底,臺南市與基隆市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僅服務2個村里,分布密度較高,臺北市與雲林縣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6個村里,分布密度較低,反映社區服務據點有分布不均情形。

第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辦理社區據點計畫,委外設置及維運專屬網頁(網址:http://e-care.sfaa.gov.tw)提供包括據點查詢、系統公告、檔案下載、短片欣賞、統計圖表及連絡我們等便民服務項目,惟載至105年9月底查詢時,核有:據點查詢項下之多數據點並未提供每月特色活動或課程方案內容,且未提供長者前往據點所需之交通資訊。

最後,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包括混合型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等。依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縣市辦理情形(如附表),混合型日照中心及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合計3,390人,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62人,合計收納人數3,452人,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比率僅約1%,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考量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之老年人口比例較高,對長照服務資源需求相對急迫,惟服務資源分布明顯不均,有待改善。基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因地制宜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機制及充實長照服務人力之規劃等,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6】

 

附表:105年度長照十年計畫各縣市提供失智症老人服務資源情形

單位:人

 

縣市名

日照中心

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

提供單位數

服務人數

提供單位數

服務人數

提供單位數

服務人數

臺北市

15

346

2

34

1

17

新北巿

19

353

1

41

0

0

桃園市

5

85

1

10

0

0

臺中市

16

368

2

45

2

9

臺南市

17

369

5

75

0

0

高雄市

11

274

1

3

0

0

基隆市

3

56

0

0

0

0

宜蘭縣

5

90

1

11

0

0

新竹縣

4

32

1

21

0

0

新竹市

3

44

1

14

0

0

苗栗縣

5

62

1

23

0

0

彰化縣

4

74

1

26

0

0

南投縣

7

87

3

28

1

9

雲林縣

13

289

2

40

1

6

嘉義縣

4

56

1

12

0

0

嘉義市

3

54

2

30

1

15

屏東縣

10

113

1

20

0

0

花蓮縣

3

43

0

0

1

6

臺東縣

4

74

0

0

0

0

澎湖縣

4

49

1

2

0

0

金門縣

2

37

0

0

0

0

連江縣

1

0

0

0

0

0

 

合計

158

2,955

27

435

7

62

資料來源:預算中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8.衛生福利部為負責各項長照福利方案規劃之主管機關,但長期忽略家庭照顧者,特別是離開職場照顧親人的家庭照顧者,鄰國日本政府已提出「零介護離職」政策,衛生福利部應與相關執行機關進行統籌規劃,訂立並提出「零介護離職」之目標政策;此外,在職照顧者需要更有彈性的長期照顧服務,目前居家服務或日間照顧服務僅支援白天服務,然在職照顧者亦有下班照顧服務(於17時至22時)、周末喘息服務之急迫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定並提出「喘息服務」由現行每年14至21天增加至每年52天,讓家庭照顧者至少可以週休1日以及晚間及夜間服務實施計畫,以紓解家庭照顧者之照顧壓力。【18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9.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87億1,771萬9千元,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及評鑑等、檢討相關法規、辦理長期照顧體系教育訓練調查及老人福利人員培訓等業務。惟於服務據點方面,截至105年7月底,臺南市與基隆市之社區據點平均僅服務2個村里,臺北市與雲林縣之社區據點則平均服務6個村里,加之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以上之高齡村里計有144個,臺北市等6個縣市所轄計70個村里並無社區服務據點,顯示有照顧服務之高齡村里仍有近半數仍無設置社區關懷據點、資源配置不均之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及照顧能量,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以檢核方式取代原有評鑑,強化據點基礎管理及服務執行面向鼓勵更多民間團體設置據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長期照顧2.0之整體施政成效。【18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0.「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預算係老人福利與長照十年計畫2.0對地方政府與團體之獎補助經費,其中「長照十年計畫2.0」經費列83億0,003萬2千元。然目前長照十年計畫2.0相關細部計畫仍未具體明確,亦不夠公開化、透明化,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個月內針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規劃情形、推動方式、審查機制等提出整體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2】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赴美考察整合社區、居家及機構式照護服務計畫」8萬6千元,長照制度規劃為新舊政府共同關注之重大施政,然新政府之長照十年2.0計畫內容空泛,決策方向仍有待觀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然過往新舊政府提及長照政策或參考日本、或參考北歐國家,美國長照制度甚少提及,且美國長照制度、社會文化及人口密集狀況皆與本國差異甚大,是否有參考價值仍不得而知,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出國計畫執行目的及相關說明。【19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22.有鑑於長照2.0政策以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為目的,惟現行居家服務給付項目過於僵化、以小時為給付單位造成民眾使用不便,加上核發的時數過少,並無法達成到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之政策目標,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改進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5】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項下編列1億0,886萬8千元,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相較於其他服務模式,家庭托顧服務在原鄉地區有較高的接受度和滿意度,但礙於法令限制,原鄉地區合法建物難尋,改建無障礙設施的成本又太高,實難以擴大推動。其次,現行規定家庭托顧照服員和服務人數比為1:4,實過於僵硬,與實際服務情況顯有不符。再者,家庭托顧照服員依法須符合「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1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要件,對原鄉來說過於嚴苛,形成服務提供之障礙。最後,被照顧者的受服務時數取決於評估結果,實務上會影響家庭托顧服務之實施、以及家庭托顧照服員的待遇,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5-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

2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獎補助費」編列4億0,320萬元,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然目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分布不均,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之高齡村里仍有近五成未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且因補助項目不包括人事費用,多數據點難有專職或兼職人力推動各項服務,只能仰賴志願人力,無法提供持續且穩定的服務;又據統計,102年至104年全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分別有82、75、70個據點停辦服務,恐難達成社區積極預防之目的,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之普及度,並透過據點加值經費補助服務5天之日托據點專職人力或兼職人力,以培養據點照顧服務之能量,簡化相關行政作業以檢核方式取代原有評鑑,強化據點基礎管理及服務執行面向,鼓勵更多民間團體設置據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95-2】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

25.「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所列71億7,080萬5千元,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改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評鑑制度以及評估運用具實務經驗人員進行外部監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26.「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之「考察兒童權利公約落實情形與育兒措施及服務」所列5萬6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該項出國考察計畫,並考量業務內容,選任適任之公務員代表我國考察,以規劃我國社會福利業務並與國際接軌。【20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27.「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23億1,855萬9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6年6月底前完成托育人員托育品質指標,暨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立規格與成本之效益分析之招標採購程序。【204,20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28.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編列19億4,456萬元,然而該計畫實施多年,成效不佳,未能有效建構0-2歲專業照顧模式,如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只有49.84%、經評鑑有近二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不佳、未落實不適任者落實輔導與退場機制、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過低、尚有11縣市未依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以及親屬托育未與一般居家托育人員分流管理等事。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計畫及完善保母照顧體系執行配套說明書面報告,以有效提升托育服務品質,提高有托育需求父母之托育意願,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1】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林靜儀  余宛如

29.查「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政策目標,為協助國內居家托育服務之發展,保障有育兒需求的家庭能夠獲得優質平價的居家托育服務。然相關政策自97年實施至今,依靠家庭及親人提供育兒照顧的家庭仍占近九成,而使用居家托育服務家庭的比例僅在一成左右。服務推展成長有限固然有許多原因,但根據相關研究提及:托育人員的素質及提供服務的品質良窳,可能是影響家庭選擇托育服務的重要因素。因此,主管機關應規劃建構居家托育服務人員的品質管理機制,以期發揮獎優汰劣的效果,促進優質的居家托育服務人力發展。爰此,建議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擬居家托育服務人員獎優汰劣之品質管理制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12】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30.「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100年11月11日經全文修正,並於同年11月30日公布。收出養業務正式法制化,至今已屆5年之久,但因社會時空變遷之下,於執行上已有不足之處,如收養前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各團體認證標準不一、收養課程及服務費用過高及收出養資源平台功能待加強等諸多情事,前開情事致國內收養程序繁瑣,阻礙國人收養之意願,導致跨國境收養人數高於國內之狀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盤檢視收出養服務與業務,並邀請民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民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研商之,請將前述辦理及檢討之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保障我國收養家庭與被出養兒少的權利。【21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31.目前桃園女子監獄、臺中女子監獄、高雄女子監獄、臺北女子看守所等矯正機關皆有隨母在監子女,攜子入監收容人刑期以1至3年居多,其次為3至5年。入監時,七成以上的子女年齡在6個月以下,換言之,在監撫育嬰幼兒期程約達2年。隨母在監子女為配合受刑人作息,3歲前難依其生理、心理需求成長。隨母在監子女3歲後離開監獄,回歸一般社會,卻因沒有銜接輔導而造成孩子的焦慮。各矯正機關兒童福利準則不一,難以保障隨母在監兒童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視隨母在監兒童應受保障之權益,並偕同法務部針對以下提出解決方案:(1)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2)北、中、南3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3)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並請將上述研議結果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隨母在監兒童權益。【21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李麗芬

32.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福利服務政策規劃與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均係屬社會及家庭署的主要職掌。針對國內多數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長期以來面臨資源分布不均(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政策不同)、兒少安置及教養資訊媒合平台運作等問題,社會及家庭署宜積極與地方政府及兒少福利機構研議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俾利兒少權益之保障。【214-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蔣萬安  楊 曜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列1億4,850萬4千元,減列「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840萬4千元。【215.219】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掌理業務為中醫藥之研究,包含中醫理論、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及中藥研究等項,惟該所近年研究偏重在中藥及化學領域等研究計畫,在中醫臨床領域之研究成果甚為缺乏。因此,該所宜予檢討,以確實發揮機關職掌功能,俾達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凍結「科技發展計畫」下「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費76萬元,俟其訂定不同階段性研究目標,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7】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2.國家藥園之興建,為利用國內農業改良之技術,引進各種重要中藥草木在臺灣栽培,以確保穩定且品質優良中藥材之來源等,於民國84年設置,隸屬教育部,於102年改制屬衛福部。為活化國家藥園,於104年起開開放參觀導覽,辦理教學研究及教導民眾正確辨識中藥及珍惜天然藥用植物,至今參訪人數共計590人,可見參觀人數甚少,迄今歷時20多年興建設立,仍未能發揮國家藥園預期興建目的。

監察院105年2月調查報告:「國家藥園……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土質偏酸性,致所栽種藥用植物僅114種,維護不易,……,座落地質敏感且為基隆河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於此可見,有浪費公帑之嫌,其間設置及設施之損壞亦造成民眾觀感不佳,國家藥園至設置及管理實應予檢討。爰凍結「研究及實驗」下「中藥養護植栽」預算50萬元,俟其重新檢討並訂定國家藥園有效執行之未來發展方向及管理維護措施,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8】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楊 曜

3.「中藥品質研究方法之開發」計畫係衛生福利部推動「臺灣中藥典」編修計畫之相關工作範疇,102年出版之第二版載明3百種中藥的許多規範,來確保國人使用中藥的安全與療效。衛生福利部規劃於107年出版第二版增補版,除新增中藥材品項外,同時加強編修原收載中藥材之品質規範,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配合該中藥典進行中藥指標成分分析之研究與分析條件之開發,並建置中藥品質分析資料庫,請衛生福利部於增補版出版後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21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鍾孔炤  黃秀芳

貳、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有關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部分案審查完竣。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在審查預算之前,本席先聲明一件事情。本席手上拿的是立法院的預算公文書,這不是給外面使用的,但是昨天晚上,這本立法院專用的公文書裡面有一些提案就已經在網路流傳。這份公文書昨天只印了20本,不是每個人都拿得到,我這樣講相信大家心裡都有數,到底這是誰幹的?審查預算是立法委員的職權,不應該受到任何干擾,如果職安署相關單位對預算提案有意見,應該在這幾天做好溝通,而不是去串連特定團體或個人在網路上對委員壓力,這樣並不會達到你們的目的。本席在此要聲明,本席提案凍結所謂「勞條大軍」的預算,我為什麼只是凍結而不是刪除?我沒有刪除任何一毛錢。其實大家很清楚,委員如果提案凍結預算,一般是希望行政機關藉由委員凍結預算來對業務進行反省和檢討,在提出報告之後,我們就會排解凍案,所以沒有所謂砍掉勞檢人員預算的事情,對於網路上的不實流言,本席要在此澄清。

我必須很清楚的告訴各位,剛才我說只有凍結,沒有刪任何一毛預算,就是要職安署好好的檢討,因為在這段時間,我聽到李委員彥秀對勞條大軍有意見,陳委員宜民也有意見,蔣委員萬安也有意見,本黨也有不少委員都有意見,為什麼有意見?那就是引起很多民怨,而且不分黨派,大家都對勞檢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很多的問題,所以本席才提案凍結預算,利用這樣的方式要求職安署做檢討。

再者,在修正勞基法的過程中,即便我們提出雙倍以上的加班費,都有人抱怨這是看得到、吃不到,甚至有很多委員提特休的提案,也有很多人抱怨這還是看得到、吃不到。我們一致認為勞動檢查是非常重要的業務,特別是在勞基法修正後未來要如何落實,如果職安署還是按照過去的作法,我相信我們再怎麼努力修法、再怎麼提高勞工的福利,那都沒有用,因為勞檢沒有做好,就是看得到、吃不到。

所以,我們衷心希望透過這樣的提案,讓職安署好好做檢討,讓勞檢人員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因為目前對勞條檢察員的訓練是只有一個禮拜就上路了,這不是擴大就業方案,匆匆訓練就匆匆上路,勞條檢查是很專業的事情,我們對這些人由衷的敬佩,因為太多的勞工需要這些勞條大軍來好好把惡老闆找出來,讓勞工能夠實質的休到假、實質的領到加班費。但是,只有一個禮拜的訓練,你們可以接受嗎?一個禮拜就可以達到專業程度嗎?訓練一個禮拜之後,後續沒有教育訓練,他們也沒有專業教材,本席無法接受這樣的訓練,而且只有一個禮拜的訓練就匆匆上路,實際上,勞基法這部法律有很多的細節很複雜,不是一個禮拜時間就可以搞懂、搞得清楚。所以,本席要求未來勞條檢查員的訓練不應該只有一個禮拜,而且也要加強後續的教育訓練,並且在上路之後也要定期做檢討。

另外,勞條檢查員的定位不明也是很重要的問題,本席上次對劉署長質詢時,他自己也坦誠的說,勞條檢查員未來退場時有可能會變成國道收費員的情況,因為勞條檢查員是一個計畫,如果計畫停止了,這些人要何去何從?大家想想,如果勞條檢查真的做得很好,未來業主違規的情形應該會減少,一旦減少之後,我們還需要這麼多臨時的勞條大軍嗎?這就是人員退場機制的問題,但是職安署並沒有在這個部分做很好的配套,所以我們擔心這些勞條檢查員在計畫停止或縮減之後要怎麼辦,這也是職安署要檢討的,但是職安署並沒有在這部分做一個很好的配套,所以我們很擔心未來這些勞條檢查員在這個計畫停止或縮減之後要怎麼辦,這也是職安署應該要檢討的。當然,署長也很在乎這個預算,有到過我辦公室很多次來進行討論,大家也有一個想法,就是我們是不是要往主決議的方向來走。我們昨天也有針對草擬的主決議進行討論,但是主決議的內容還沒有確認,因為本席對一些內容和檢討的方向還不是很滿意,本席希望勞條檢查員這樣的計畫要很仔細、很周延,所以我們非常小心謹慎在處理這樣的案子。大家很清楚,立法委員提案要刪減、凍結預算,這在協商過程中有時候是一個手段、是一種技巧,我們要看業務單位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檢討、是不是真的有心要來執行,所以本席才針對勞條檢查員這個部分提案凍結,我的說明非常清楚,如果你們內部要故意拿這樣的提案在外面散播謠言,署長有責任去查清楚,不然這件事情你就得擔起來。為什麼我們今天會對提案有這麼多的抱怨,就是因為你當初在設計的時候不夠周延,我們審查預算也沒有什麼惡意,就是要你做好而已,不然從我上任到現在這麼長的時間,我有哪一次叫你下台嗎?我也都沒有找人說要撤換你,完全沒有,我是一直針對所有的事情在做檢討,今天發生這樣的事情,未來立法院也要特別注意這樣的公文書,有些立委甚至我個人都還沒有拿到的時候,就已經流出去了,所以這裡面到底是怎麼樣,我想大家心裡有數,不要以為我不知道,本席在此做以上的聲明。

這次的會議是11月30日跟12月1日兩天一次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處理)

主席:本案前經提105年11月21日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本日審查預算案公務預算的部分,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本會委員如果對本次審查預算的提案要提出詢問或補充說明,上台發言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如果提案委員不在場的話,該案就先予以保留,等全部審查完畢並進行第二輪討論的時候,如果提案委員仍然不在場,那這個提案就不予處理,沒有提案的部分預算就照列。這一次審查的增減預算提案,如果已經和委員溝通完成要改為主決議者,請務必在中午12時之前提出,以利議事人員彙整及影印,並在審查完竣後一併宣讀。

現在進行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之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公務預算之相關科目及提案,並請勞動部各部門利用宣讀的時間先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如果有共識,請提案委員或勞動部能在進行該案的時候直接說明結果,就不必再進行討論,以節省我們審查預算的時間。

因為我們12時30分要進行朝野協商,所以中午原則上審查到12時,休息到14時30分。另外,本席要再次提醒,我們審查預算是由立法委員而不是助理來審查,所以助理要補充或有一些問題的話,請直接跟業務單位溝通或請其他委員代為轉達處理。還有,委員席就保留給委員。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及委員提案。

壹、預算部分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勞動部主管收支部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3項 勞動部139萬元。

第144項 勞工保險局1億2,552萬4千元。

第14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元。

第14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000萬元。

第14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3項 勞動部2,415萬2千元。

第114項 勞工保險局,無列數。

第11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194萬7千元。

第11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430萬7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2項 勞動部1萬6千元。

第163項 勞工保險局37萬4千元

第164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99萬6千元。

第165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6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千元。

第16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8萬元。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40萬7千元。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94萬元。

第162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3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

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35億5,422萬4千元。

第1項 勞動部1,174億0,185萬7千元。

第1目 勞動保險業務1,167億5,383萬2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4億8,678萬2千元。

第3目 綜合規劃業務2,235萬7千元。

第4目 勞動關係業務7,792萬元。

第5目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3,860萬7千元。

第6目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696萬7千元。

第7目 勞動法務業務849萬9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2萬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607萬3千元。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1億1,203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4億8,540萬8千元。

第2目 保險業務5億2,811萬6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400萬元。

第4目 勞工退休金業務9,451萬3千元。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8億2,491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647萬9千元。

第2目 勞動力發展業務1億9,285萬8千元。

第3目 分署管理12億3,873萬3千元。

第4目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1億0,078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23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83萬1千元。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7億3,452萬5千元。

第1目 職業災害保護業務3,000萬元。

第2目 一般行政3億4,971萬8千元。

第3目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億5,390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90萬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018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641萬9千元。

第2目 勞動基金運用業務2,366萬1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億9,071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194萬9千元。

第2目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億9,249萬1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17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貳、提案部分:

1、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

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80,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

106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費編列2,771千元,相較105年預算2,278千元小幅增加。包含1次考察,8場會議,1次進修等經費。相關費用運作方式不明。出國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避免監督不易。建請減列預算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

查我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之職災平均費率依次為1%、0.8%、0.8%、0.9%、0.59%、0.39%、0.34%、0.33%、0.27%、0.22%、0.21%、0.22%,費率的趨勢是逐年下降,皆不及於韓國1.78%(2006)、日本0.7%(2008年)、德國1.32%(2006年)與芬蘭1%(2008年)。引發學者檢討我國是否因核定職業傷病與補償率過低,導致保費精算連年下降,以及保費精算未考慮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用。

為健全我國職災預防補償制度財源,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政策職災保險費率檢討報告書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4、

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精算評估報告書所示,至精算基準日(103年12月31日)為止,參加勞保總人口為9,587,936人、平均投保薪資為29,953元,另查同年全國工業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為38,208元,每人每月高薪低報差額達8,255元,勞保保險費每人每月短收約743元,致勞保基金年均短收854.76億元,顯見我國勞工保險「高薪低報」問題嚴重,足以撼動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凍結「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1,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縮短「高薪低報」差額訂定「KPI關鍵績效指標」,並提出更有效率之稽查方案,確保我國950萬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

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費(表一),存有下列缺失:

一、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顯現,宣導效果如何無從檢驗。

二、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更新網站平台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業務宣導,以撙節政府支出,而非多以電視、廣播及報紙等方式為之。

三、依照各類年金制度之精算結果顯示,勞保基金將於107年出現收支不足情事,並於116年出現累積虧損,伴隨著人口老化與少子化之衝擊,將嚴重重創國家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之財務負擔,對此,勞動部宜通盤檢討,提出整體健全勞保財務的方針。

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01至03預算600千元,其餘凍結6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分 支 計 畫

業務宣導預算金額

01

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

1,408千元

02

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

2,410千元

03

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

1,570千元

 

合計

5,388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

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01「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02「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業務宣導費(下表),存有下列缺失:

一、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顯現,宣導效果如何無從檢驗。

二、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社群網站、更新官方網站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為主進行業務宣導,電視、廣播及報紙等方式則為輔助方式,以撙節政府支出,。

三、勞保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

綜上,爰建議刪減分支計畫01至03預算1,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業務宣導預算金額

01

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

1,308千元

02

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

2,080千元

03

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

843千元

 

合計

4,231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7、

我國勞工保險自98年起正式邁向年金化,即便社會保險異於商業保險,不應以足額提存準備(full-funding)計算費率,惟我國勞工保險法定上限費率自年金化起,與最適費率差距甚大,查98年、101年、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精算評估報告書,最適費率分別應為23.94%、27.84%、27.30%,然渠等最適費率與法定上限費率差距達3倍以上,致財務負擔日益沈重,出現收支不足與累積餘額虧損等情事。爰此,凍結「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高法定費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受僱勞工納保」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確保勞保年金制度得以永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8、

將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03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1,570千元,刪除500千元,凍結1,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於106年單位預算「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計畫內編列1,570千元,其中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完備職業災害保險制度,需業務費727千元,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險保險權益相關宣導843千元。

2.職業災害保險獨立立法為新政府選前承諾,然立法程序緩慢,有違蔡英文總統選前承諾。且台灣職災給付比例較歐美先進國家相比偏低,顯見職災保險勞工權益宣傳成效不佳。爰此,將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費用1,570千元,刪除500千元,凍結1,000千元。勞動部應於106年上半會期將職業災害保險專法送本院審議,且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

一、該科目預算係推動健全職災保險制度,並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二、其中,106年將聘請部外法規委員19人,預算列70萬元,比105年增加4人;然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亦列70萬,員額增加預算規模卻相同,顯不合常理,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法務業務─04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監理業務」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10、

將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專案補助1,559,507千元,刪除1,000,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106年度預算草案於「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專案補助」編列1,559,507千元協助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繳納以前年度勞工保險欠費,按其繳款比例予以補助。

2.經查高雄市政府105年度應償還勞保局保費32.3億元,卻只編約2億多元預算,且還款速度緩慢,對於積欠勞工保險欠款毫無誠意,勞工保險基金收支情形不佳,地方政府帶頭欠費,又要求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然中央財政困頓,勞動部公務預算十分拮据,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欠款,恐排擠其他業務計畫執行。

3.高雄市財政狀況連年惡化,105年度高雄市負債總額高達2,136億元,成為地方政府的舉債王。地方政府不思改善,於地方建設大興土木,卻無力繳交勞工保險費用,顯棄勞工權益不顧,以專案補助似有未當,恐引其他縣市政府濫用預算後再向中央政府強索補助之惡例。爰此,將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專案補助1,559,507千元,刪除1,00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1、

鑑於直轄市政府長年積欠勞工保險費,故行政院於99年起與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新北市)政府約定還款計畫,非設籍該直轄市之勞工,勞動部公務預算補貼50%、設籍勞工由該直轄市全額償還。惟北高兩市因移入就業之人口數差距達20倍,致北高兩市受補助金額有所差異,且高雄市政府歷年(89年至98年計)未依法定責任如實繳交設籍高雄市勞工之保險費,經查平均繳交比率僅16.68%。然99年至103年北高兩市皆依約定償還欠款,惟104年高雄市政府償還率仍達63.84%、105年償還率僅6.19%,高雄市政拒絕依約還款致積欠達上百億元,有礙勞保基金財務之穩定,然新政府上台後專案補助高雄市,對於業已按時還款之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顯有不公,且渠等預算之編列亦排擠勞動部其他歲出預算甚鉅,而中央政府助長違法違約之風氣實不可取。爰此,刪除「勞動保險業務─直轄市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9億3千萬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12、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15億5,950萬7千元,分別補助臺北市政府5億8,898萬7千元及高雄市政府9億7052萬元繳納各市積欠之勞工保險保費欠費。勞動部於98年度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後,自99年度起補助直轄市勞工保險欠費,各市並提交還款計畫逐年還款。104年度高雄市應還25.39億元,僅償還16.21億元,償還率為63.84%;105年度應償還32.3億元,至105年8月底僅償還0.8億元,償還率僅2.47%。其雖於105年9月與行政院協商重提還款計畫,惟其還款期限自106年延至111年,延期甚長且有延遲還款紀錄,勞動部應積極催繳或採取積極法律行動確保債權,以避免損害勞工保險債權及全國勞工權益。爰提案凍結500,000千元,待勞動部加強催繳,確認地方政府確實償還後經同意始得動支,以期使勞工保險財務更臻健全。

  說明:

一、勞工保險保費係勞工保險重要之財源,於全國勞工權益扮演關鍵角色。98年度因直轄市積欠鉅額保費,影響勞工保險制度運作,政府乃修法由中央補助各直轄市之積欠保費,並由直轄市政府提出還款計畫逐年還款。其中,新北市政府已於104年度還款完畢。

二、104年度高雄市應還25.39億元,僅償還16.21億元,償還率為63.84%;105年度應償還32.3億元,至105年8月底僅償還0.8億元,償還率僅2.47%。其雖於105年9月與行政院協商重提還款計畫,惟其還款期限自106年延至111年,延期甚長且有延遲還款紀錄,勞動部應積極催繳或採取積極法律行動確保債權,以避免損害勞工保險債權及全國勞工權益。

三、爰提案凍結500,000千元,待勞動部加強催繳,確認地方政府確實償還後經同意始得動支,以期使勞工保險財務更臻健全。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3、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月失業率為3.95%,預計11月失業率可能再下降,然而勞動部於11月16日公布全國最新無薪假人數卻是最近一年來增加幅度最高,增加人數暴增64%,實施人數多為50人以下事業單位。同樣是觀察就業市場動態,卻呈現反差。顯然,當景氣不佳的時候,廠商不見得會解雇,可能改以縮短工時、無薪假等方式,失業率與景氣的關係恐失真,勞動部應重視無薪假指標以精準掌握勞動市場動態。

次查,僱用安定措施是為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等方式度過非常時期,以達到預防失業目的。

惟勞動部雖研議檢討降低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指標,若仍維持就業保險失業率,仍然無法反映無薪休假情形,爰提案凍結勞動部一般行政(排除人事費)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合理啟動門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

有關勞動部106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動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一年租金花費52,461千元,顯有浪費之嫌,長期而言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

綜上,爰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一般行政工作。

二、其中,106年正副首長宿舍管理費(含水電),預算列29萬4千元;然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僅列15萬,經查宿舍並未移動搬遷,顯見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勞動部辦公大樓面積2832.43坪,105年度租金編列5246萬1千元,105年度租金卻需5846萬1千元,房屋為耐久財,今年稅金亦有上升趨勢,租金驟然減少600萬顯違常理。

四、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8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16、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業務費編列84,876千元,其中「本部租用辦公大樓管理費用」年需編列9,042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8,750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25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7、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業務費編列84,876千元,其中「正副首長官舍管理費」年需編列294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150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4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8、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業務費編列84,876千元,其中「財產保險及公務車輛7輛、機車2輛,需牌照稅、燃料費、保險費、油料費及養護費等」,計需1,204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且公務車輛還較多為9輛,但編列僅1,164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2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9、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業務費編列84,876千元,其中「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瞄作業」編列4,813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2,288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0、

民國105年6月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史上首例空中服務員罷工行動,工會提出七項訴求於當日下午4點由勞動部部長郭芳煜親自主持勞資協商,歷經4.5小時協商談判後達成初步共識,次長郭國文於協商後向記者媒體說明,外站津貼分段實施,2016年7月1日起為每小時4元美金,2017年五一勞動節後調整至5元美金,且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之「反搭便車條款」,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不得享有本次抗爭的成果。然,罷工告捷後,中華航空公司卻宣稱6月24日勞資雙方所訂定之勞動條件變更非團體協約,顯見部長郭芳煜、次長郭國文未妥善調處勞資衝突、有失職守,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至今陳情抗議不止。爰此,刪除「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預算71.1萬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

有關勞動部106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105.04星聚點KTV向國茶實業公司買下勞動部大樓,新辦公處所難覓;且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一年租金花費至少5,000多萬元,顯有浪費之嫌,長期而言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

二、現職員工訓練進修等編列1,117千元,係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之注意事項》辦理,應說明上年度訓練進修狀況以利審核。

三、106年度勞動部統計業務管理編列10,441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列各式勞動統計刊物,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與經費進行資料統計刊物,相關刊物應以數位化與資訊系統化為方向加以進行。另相關資訊維護費用,軟體建置與維護之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編列預算,並說明相關規劃已發揮最大效益。

上述費用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8,0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2、

勞動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04勞動資訊業務編列19,882千元,經查此項預算逐年增加,每年均花費大筆預算支付資訊服務費及採購軟硬體,其必要性不明,且難以監督,建議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3、

106年度04勞動資訊業務19,88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電腦機房及資訊系統維護費1,369千元。軟體資訊費用監督不易,高額預算進行軟硬體設備添購是否有其必要,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預算效益,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04勞動資訊業務預算98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4、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勞動資訊業務計畫,業務費編列11,918千元,其中「維護本部員工互動入口網、民意信箱、所屬機關公文線上簽核共用系統、全國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勞動決策資訊整合應用系統等及防毒軟體使用授權,需業務費」3,772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2,150千元,雖今年新增防毒軟體使用授權項目,但此花費應不致需1,622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5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5、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一般行政」科目下推展勞動資訊業務計畫,業務費編列11,918千元,其中「維護電腦機房設備、環境設施、個人電腦及共用資料庫管理系統,需業務費」6,793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5,525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6、

勞動部106年度預算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2,357千元,建議減列300萬元。

說明:

1.辦理政策溝通宣導不力,重大政策屢屢引發爭議,甚至以設計不當民調做為政策依據,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

2.計畫管考粗糙,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設計不當,例如()完善退休金制度,強化勞動債權保障之指標為提高勞工選擇請領勞保年金之比例,年度目標值為72%。然而本項數據自103年起已超過80%,顯示績效目標設定不當。

3.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執行率偏低,105年至6月底,執行率僅15%。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7、

106年度「綜合規畫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2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0千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佔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

二、分支計畫「02強化計畫管考」,針對「3.推動提升勞動業務服務品質機制,辦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及輔導制度」需業務費400千元,為去年預算的2倍,實際執行內容為何、經費倍增的需求何在?並未說明。

三、勞基法「一例一休」抗爭不斷,是否為政府政策溝通方式不佳,宜予以檢討。

四、分支計畫「04強化國際事務」,其中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共計2,258千元,派員出國出席會議或實習等人次眾多,應撙節開支,檢討參加之必要性,不須每年參加,故本預算應酌予刪減。

五、分支計畫「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其中說明1(1,200千元)與說明3(800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減列,且此項屬前朝政策,川普當選後國際貿易自由化情勢丕變,應依目前局勢變化,另行研議對策。

綜上,爰建議刪減2,500千元,其餘凍結2,5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8、

鑑於勞動部配合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編列預算以因應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並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新政府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綜合規劃業務」預算15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且完竣「勞動專章」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9、

106年度「綜合規畫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2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0千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佔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

二、分支計畫「04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185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

三、分支計畫「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其中說明1(1,200千元)與說明3(800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酌予減列。

四、綜合規畫業務每年派員出國出席會議或實習等人次眾多,應撙節開支,檢討參加之必要性,不須每年參加,故本預算應酌予刪減。

五、民國七十三年施行的《勞動基準法》,是以《工廠法》為其藍本,惟各行業之工資、工時皆不同,然此製造業思維的《勞動基準法》,套用在經濟快速變遷的社會中,似乎無法滿足各行業之需求,勞動部應盡速提出因應措施。

六、勞動部業務宣導近年來以置入行銷方式相當嚴重,為勞工政策辯護本無可厚非,然而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

綜上,爰建議刪減1,200千元,其餘凍結2,4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0、

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2,357,000元。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前局長詹克斯(W.Jenks)曾說:「勞工教育要使勞工有能在這日益複雜而機動的社會中,負起促進政治安定、經濟進步和社會正義的更大責任」。實施勞工教育益處,並不僅只對勞工有益而已。企業方面:可因實施勞工教育而提升員工素質,增加對外的競爭力,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工會方面:工會可藉由辦理勞工教育來使勞工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力及義務,更可使順利推展勞動事務和資訊。

然我們都了解勞工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基於現實的各種考量,使得勞工教育成效不彰,且多數勞工教育重點僅在技能訓練與培養,對於目前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少有宣導,以至於多數勞工對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不清楚,進而常有勞資糾紛或是長期被稱血汗工廠的場內勞工不自知。

由此可見,勞動部對於勞工教育的督導與規劃不周,爰此,提案減列「綜合規劃業務」預算1,000,000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31、

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計畫原列3,930千元刪除2,100千元,凍結93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106年度預算草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計畫」編列3,930千元,辦理政策諮詢、研析及座談會業務費用500千元、運用多元溝通管道進行政策溝通與宣導,業務費1,600千元。

2.然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等政策宣導極差,引發勞資對立,至今無解。政策混亂更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甚至以本筆費用委外進行失真民調,引起勞工團體強烈不滿,政策推動更加困難。顯見勞動部毫無政策溝通能力,編列此筆預算無異提供勞動部製作假民調之經費,對於勞動政策之推動毫無助益。爰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計畫原列3,930千元刪除2,100千元,凍結93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2、

106年度01策劃政策推展3,930千元,業務包含強化人力資源規劃,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等,預算小幅增列。另外亦包含辦理強化國際事務,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國際及兩岸研討會費用等。研討會與國際會議費用監督不易,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01策劃政策推展預算96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3、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政策諮詢、研析、宣導等業務之費用。

二、其中,「運用多元溝通管道進行政策溝通與宣導之業務費」列160萬元;然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列150萬,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綜合規劃業務─策劃政策推展」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4、

106年度綜合規劃業務─02強化計畫管考,業務包含編訂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辦理施政績效評估與訪視相關事項。辦理施政計畫與施政績效各項專案之管考、整體勞動行政業務考評,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業務,相關研習費用,編列業務費930千元。辦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編列業務費400千元。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竟編列業務費600千元。為撙節預算,上述業務辦理,應強化電子化與數位化模式以節省各項支出。此外,推動業務創新與研究獎勵機制,辦理業務創新及自行研究評獎業務項目,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避免預算浮編,建請減列02強化計畫管考業務5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5、

系爭業務包含: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並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編列業務費2,400千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編列業務費100千元。相關費用應致力朝向數位化方式呈現,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業務。為發揮預算效益,建請減列03強化人力資源規劃550千元,刪除1,1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6、

1.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科目預算共編3,925千元,其中包括:

(1)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含辦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就業及經濟組會議),1,425千元。(說明1.)

(2)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發行台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2,400千元。(說明2.)

(3)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1000千元。(說明3.)

2.前述(2)(3)點,業務內容重複性質高,以相互支應為宜。

3.爰刪除100千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37、

系爭業務包含:推動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等議題之相關活動,編列業務費1,030千元;蒐集最新國際勞動情勢與資訊,並辦理國際會議或研討會,藉此累積國際友我社群連結,編列業務費1,820千元,具體規劃會議與國際活動之參與內容不明,參與之實質成果議值得商榷。此外,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等業務。相關費用包含國外會議,宣傳活動等,執行成果難以評估其效益,監督困難。為發揮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建請減列04強化國際事務項目,減列1,1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8、

業於我國青年勞動力人口外移輸出至他國人數漸增,經查透過外交部至澳大利亞移民及國境保護部發布之統計資料,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共核發22,157件打工簽證予我青年,前一年度同期核發26,648件打工簽證,外交部表示該筆資料並無敘明年齡及性別,此等具份量之我國青年勞動人口攸關我們青年於他國勞動權益之維護,足見我國做為一勞力輸出國,在保護國人之義務責任尚不足。

乃因我國青年勞動者於澳大利亞在就業勞動權益問題與遭遇惡質雇主事件頻傳,包含惡質仲介、積欠薪資、領取低於澳國法令工資、膳宿地點不潔,甚至性侵與性遭擾事件皆透過澳大利亞廣播公司電視節目Four Corners報導曝光,於澳之我國青年勞工乃組成《NUW澳洲全國工人工會》與《西方盡頭West End》等各工會團體,協助當地我國處理青年勞資糾紛。

作為一勞力輸出國,本應兼負起如國人於海外遭遇勞資糾紛之協助責任,於必要於開啟國與國之間相關對話,爰凍結綜合規劃司04強化國際事務科目金額四分之一,俟勞動部綜合規劃司蒐集目前於澳大利亞之我國青年勞動力情勢困境與相關資訊,並規劃推動實質參與國際組織,就相關勞動就業議題提出改善規劃,協助處理目前我國青年所遭遇之國際勞動剝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之。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39、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04「強化國際事務」預算金額8,542千元補助協助我國工會、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並派員觀察國際勞工組織(ILO)會議,惟2016年仍有我國職業工會遭阻擋不得參與於日內瓦舉辦之國際勞工組織會議,拒絕我國工會參與討論國際勞工議題。

外交部已於2016年6月4日獲知此事,我國外交部駐日內瓦辦事處即赴現場交涉,並於第一時間向ILO表達我方無法接受該組織拒絕我國人之作法。

國際勞工組織ILO為國際聯合國專門組織,乃制定國際勞動公約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關鍵會議,勞動部為促進推動多邊或雙邊之國際勞動事物交流與合作立場,除邀請ILO官員、歐盟官員、政府代表與工會會員來台分享經驗外,應力求促使我國工會付國際參與勞動資訊交流與討論,因此凍結該筆預算六分之一,俟勞動部會同外交部於2017年持續與國際勞動組織溝通協助我國工會順利進入該場會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40、

一、凍結理由:

1.強化國際事務科目預算共編8,542千元,其中有疑異處,包括:

(1)推動實質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等議題之相關活動,1,030千元。(說明1.)

(2)蒐集最新國際勞動情勢與資訊,並辦理國際會議或研討會,1,820千元。(說明2.)

(3)補助我國工會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議題研討會,507千元。(說明6.)

(4)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2,400千元。(說明7.)

2.前述(1)(2)(3)(4)點業務雖有強化國際交流之必要性,惟該成果控管不易,並未能與國民分享辦理之成果。

3.爰凍結本科目之10%。

二、解凍條件:

1.勞動部應即研擬推動國際事務成果資訊公開之便民措施辦法,針對政府、與接受政府經費補助之民間團體,於該業務施行完畢後,將其時間、地點、內容(或議題)、成果(或紀錄)等資訊,詳細公布於官方網站或政府編印之期刊等資訊平台,以為國民共享,擴大國際勞工事務參與面。

2.本辦法應於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3.本辦法含施行日期訂定完畢後,報請本委員會審核,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41、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推展強化國際事務,業務費編列5,635千元,其中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提供人力資源規劃參考,需業務費1,425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除了上述業務外,尚有蒐集編譯國際勞動力規劃發展書刊資訊與諮詢平臺設立之業務,卻僅編列797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5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2、

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費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旅費185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費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作為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費用共185千元。

2.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且蔡總統上任兩岸官方交流全面中斷,勞動應有所警覺,編列該筆費用無異浮濫編列,屆時根本無法前往,爰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費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旅費185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3、

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04強化國際事物包含派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物研討會,宣傳我國勞動法令。經查中國大陸地區勞動法規定,當地勞動者一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個人加班費計畫基數應當按照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之150%、200%與300%作為計算依據。

惟在今年勞基法第修法爭議當中,並未見勞動部引用此國際經驗,為我國勞工之加班費計算精進提昇作更高權益之捍衛,達成與國際接軌,爰減列該筆預算100千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44、

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235萬7千元,其分支計畫「04強化國際事務」之預算即高達854萬2千元,但綜觀其說明之內容多係規劃派員參與國際組織、參與國際事務、辦理研討會之業務費用,有重複編列浮報之虞;其中又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實無連年參與之必要。再者分支計畫「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編列350萬元,連年均有類似預算及計畫,為撙節開支,爰此建議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45、

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經費」原列3,500千元刪除2,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綜合規劃業務項下, 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之服務費用原列3,500千元。

2.然觀察105年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之服務費用,同樣編列3,500,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4.86%,決算數520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 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之服務費用原列3,500千元刪除2,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6、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編列3,500千元。惟察104年度此項目預算執行率僅49.89%,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1,75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其中綜合規劃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為49.89%,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執行率僅14.86%,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7、

系爭業務包含: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包括TPP等勞工專章議題協商準備;並辦理相關委託研究案,蒐集TPP國家有關勞動政策法制規範,及探討其他已洽簽之經貿協定對我國勞動政策之影響;針對美國及相關國家協助企業、產業及勞工之相關經驗之施政作法,邀請實務專家或官員來臺進行經驗交流。TPP未來政策走向未明,相關費用包含國際與國內會議,委託研究等,執行成果難以評估效益,監督困難。為發揮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建請減列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項目,減列1,2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48、

106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畫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經費3,500千元,其中辦理有關TPP等勞工專章議題之諮商,並針對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關勞工合作等議題協商作準備;洽商勞動專章與自然人移動議題之合作,並辦理相關委託研究案,蒐集TPP國家有關勞動政策法制規範,及探討其他已洽簽之經貿協定對我國勞動政策之影響,以及針對美國及相關國家協助企業、產業及勞工之相關經驗之施政作法,邀請實務專家或官員來台進行經驗交流等。

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相同分支計畫,截至105年度6月底執行率僅14.86%。況且每年例行性辦理交流、座談等等,卻無具體政策成效,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49、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有關勞工合作議題協商等業務之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亦列350萬,然近年來我國並未積極與他國簽署雙邊經濟合作或多邊經濟合作,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綜合規劃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50、

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六大項: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則;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問題如下:

一、雖勞動部表示,持續推動建構企業內勞資雙贏夥伴關係機制計畫,以促進勞資雙方於企業內建立日常處理問題之合作模式,預防爭議發生或外部化,惟近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勞資爭議之罷工事件,除造成國內外旅客不便及企業之損失外,更遭外界質疑恐引發罷工之連鎖效應,後接續發生三大國營事業台電、中油與台鐵員工為爭取權益,擬醞釀「罷工」等事件,雖其後因與管理階層或主管機關協商,實際尚未發生罷工,但已影響勞資關係之和諧,並引發社會不安,其後亦爆發工會與華航公司所達成之共識是否履行仍有爭議,亟待重塑勞資夥伴關係,建立勞資之互信基礎。

二、近3年來「協調」及「調解」之和解率,主管機關協調之和解率102年至104年各為80%、69%及52%,民間團體調解之和解率分別為59%、59%及56%,主管機關調解之和解率逐年為52%、51%及48%(詳附表2),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允應檢討改善,以提升成效。

三、分支計畫03「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34,872千元,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源自《勞資爭議處理法》,主要處理爭議的程序為「調解」與「仲裁」,但從預算書說明1至5觀之(p57),顯示我國勞資爭議之「調解」與「仲裁」人才欠缺,制度亦未健全,勞動關係司有待檢討改進。

綜上,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51、

為應對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單位,皆編列預算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蔡英文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勞資關係業務」預算10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且勞動部提出具體穩定遭衝擊產業勞資關係之必要性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2、

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2001年至2014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2015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三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凍結「勞資關係業務─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預算5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2-1、

近年來我國派遣勞動人力大幅提高,公部門也為因應人事預算縮減帶頭大量進用派遣勞工,立法院於委員會或院會多次質詢,要求公部門逐年降低派遣勞動,然執行成效有限。

在勞動環境不利於勞工之條件下,逕將派遣勞動合法化,不僅予以派遣勞動合法地位,形同認同此種勞動形態存在,變相鼓勵雇主用此種更為彈性、低成本之方式取得勞動力亦形成藉法律保障之名,替代政府應致力降低是類進用方式之責,在現今高工時、高勞動、少福利之勞動條件下,無形製造更多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

爰此,建議刪減「勞動關係業務」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項目中推動法制化之業務1,200千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53、

系爭業務包含: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等業務。近年來勞資衝突頻傳,相關對話機制之推動與建立,勞動部執行溝通對話之推動不力,且參與國際會議是否具有實際意義,效益值得商榷。建請凍結上述預算2,000千元,待向本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4、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480萬4千元,推動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培育集體協商人才。團體協約法為我國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之重要法令,至104年第4季前簽訂家數為664家,雖較新法實施前(100年第1季)相較成長約15倍,惟勞動部104年度辦理雇主辦理經驗分享及輔導計畫僅1場次,輔導18家次,其未訂約或尚未輔導者與我國全體公司行號數相比仍顯不足。爰提案凍結1,942千元,待勞動部提出加強輔導計畫,增加預期輔導成效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以期使勞資協商制度更臻健全,保障勞工權益。

說明:

一、團體協約法為我國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之重要法令。簽有團體協約法之企業家數至104年第4季前簽訂家數為664家,雖較新法實施前(100年第1季)相較成長約15倍,惟勞動部104年度辦理雇主辦理經驗分享及輔導計畫僅1場次,輔導18家次,其未訂約或尚未輔導者與我國全體公司行號數相比仍顯不足。

二、爰提案凍結1,942千元,待勞動部提出加強輔導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以期使勞資協商制度更臻健全,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55、

一、該科目預算科目105年度名為「檢討非典型勞動契約法制,健全勞動權益」金額為120萬元,106年度預算則改稱為「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依然編列12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形成常態之嫌。

二、經查,全國農林漁牧、工業、服務業的非典工作者已達78.1萬人,佔總就業者近7%,而勞動部亦為全台公部門非典型雇傭人力之最大雇主。

三、因此,勞動部105年已編列「檢討法制」,理應提出健全勞動權益之改善方案,爰建議「勞動關係業務─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凍結12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56、

有鑑於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兼任中華航空公司董事會董事乙職),於空服員醞釀罷工爭議期間,不僅未作為勞資溝通之橋樑並試圖消弭紛爭,反倒屢屢發表不利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言論,令輿論嘩然。又查102年不當勞動行為第21號決定書認定,身分特殊敏感且具相當層級之人即為代理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妨礙或影響工會之舉應屬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惟我國工會法未明確渠等代理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所指為何,爰此,凍結「勞資關係業務─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費」1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修正「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條文,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複數工會彼此掣肘、勞勞相爭之情事不致重演。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7、

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產生類似團體協約拘束勞方之法規性效力,故引發知名量販通路業者「一次勞資會議訂定變形工時而萬年有效」之爭議。爰此,凍結「勞資關係業務─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兩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8、

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業務費用」460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460千元,作為辦理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業務費用。

2.然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等政策宣導極差,引發勞資對立,至今無解。政策混亂更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顯見勞動部毫無政策溝通能力。且林全院長於105年八月辦理與包含勞工團體在內的社運團對話後,行政院所推出之一休一例砍假版本也沒有任何更動,顯見新政府於辦理勞資對話後,仍不顧勞工意願強行砍假,編列此筆費用無異浪費公帑,近年政府財政拮据,勞動部只想摸頭無意與勞工對話。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業務費用460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9、

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六大項:促進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問題如下: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分支計畫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編列4,804千元。但是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大法官第740號解釋已指出,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應視個案而定,此與行政法院之見解不同,勞動部對此應及早因應,並盡早解決此一爭端。

綜上,針對「明確重要勞動契約權利義務規範,加強與勞雇團體說明勞動契約法制」需業務費1,020千元,爰建議刪減2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0、

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用」刪除200千元,凍結5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1,200千元,作為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用。

2.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為新政府選前承諾,然立法程序緩慢,有違蔡英文總統選前承諾。爰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計畫中編列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用刪除200千元,凍結500千元。

3.勞動部應於106年上半會期將職業災害保險專法送本院審議,且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1、

近年來由於國內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追求經營效率及彈性運用人力資源,促成了就業型態的多元發展及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起。然而,除定期契約於法有據外,其他如派遣、部分工時,皆尚未有「法律」上的規範及保障,以派遣勞動為例,此僱用型態易造成中間剝削、僱用不安定、勞工間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團結權的破壞、任用與懲戒權力歸屬的混淆等,雇主有濫用派遣以逃避責任之虞。

人力派遣業及工作者自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勞動部雖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更於99年7月7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

本院審查100年度、102年度、103年度及104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行政效率不彰,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又逐年耗費公帑。爰此,刪除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200千元,凍結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200千元,俟主管機關積極推動派遣法令,蒐集各界意見完整討論,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62、

系爭業務包含:推廣勞資自主解決爭議能力,強化企業勞資關係之穩定;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訓練,提升勞資爭議調處人員專業知能;強化重大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勞資爭議;赴香港參加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研討及交流活動等。近年來勞資爭議日益擴大,勞資自主爭議解決制度已推動多年,成效卻仍待加強,且參與國際會議是否具有實際意義,效益值得商榷。為發揮最大效益,建請上述預算有關「補助勞工權益基金,需獎補助費30,000千元」之經費項目除外,其餘部分凍結預算1,870千元,待向本委員會報告有關推廣勞資自主解決爭議能力,強化企業勞資關係之穩定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63、

鑑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經工會團體陳情無法透過此系統查詢諸多函釋主文,系統形同虛設,乃對勞資關係司力求推廣勞資自主解決爭議能力之培養構成阻礙,經反應至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後仍無改善,爰凍結0306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三分之一,俟勞動關係司將各項勞動法規、解釋函令予以公布,健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林靜儀  黃秀芳

64、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項下編列預算310萬元,「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及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全民勞教e網」上線至今網站流量僅8,340,148人次,提供約200門課程,前三大熱門影片觀看人數僅約13,000~8,000人次,與勞動部另一勞動教育網站「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至104年底流量2,308,195人次,提供約2,200門課程相比,明顯未發揮其應有之教育功能,宣傳不足且課程未符實際需求。且兩網站皆為影片教學推廣之用,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提案刪減1,55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使用推廣計畫及貼近勞工需求之課程規劃,以報告於委員會,以確保相關數位勞動課程之可利用性。

  說明:

一、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預算310萬元,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及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全民勞教e網」上線至今網站流量僅8,340,148人次,提供約200門課程,前三大熱門影片觀看人數僅約13,000~8,000人次。

二、惟與勞動部另一勞動教育網站「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相比,「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至104年底流量2,308,195人次,提供約2,200門課程相比,明顯未發揮其應有之教育功能,宣傳不足且課程未符實際需求。且兩網站皆為影片教學推廣之用,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提案刪減1,55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使用推廣計畫及貼近勞工需求之課程規劃,並報告於委員會,以確保相關數位勞動課程之可利用性。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65、

勞動部連年均編列「全民勞教e網」之網頁維護更新及編製線上課程等業務費用,惟「全民勞教e網」網站自98年建立以來,宣導方向定位不明,勞工資訊流於政策性之新聞宣示,且課程內容之更新未能及時反應社會所需,並無顯著之推廣成效,爰此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66、

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經費」原列2,986千元刪除1,5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費用原列2,986千元。

2.然觀察105年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費用,同樣編列2,986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6.30%,決算數188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費用原列2,986千元刪除1,5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7、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業務費編列2,986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僅6.3%,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68、

勞動部106年度預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06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2,986千元,包括辦理座談、建置資訊系統、輔導建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等。經查勞動部連年編列同樣科目預算,然而104年、105年執行率偏低,若非預算控管不當,即是輕忽此項業務之執行,為促使勞動部強化預算運用,建議減列5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69、

106年度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經費編列2,986千元,辦理工會面對曼對貿易自由化可能衝擊影響座談會、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可能受影響產業勞動權益座談會,管理及維運勞動關係資訊服務系統費用等。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年度相同分支計畫,截至105年度6月底執行率僅6.30%,勞動部應檢討該分支計畫執行成效,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70、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預算計298萬6千元,惟其中計畫之說明1(25萬元)與說明2(198萬6千元)之項目均有座談會的規劃,應可合併辦理,不應重複編列,爰此建議減列5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71、

106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3「策辦勞工服務」編列6,717千元,說明1有關勞工志工服務部分,應說明該志工群服務範圍及實績,以利檢視預算執行績效。其次,說明2員工協助方案涉及面向眾多,績效評估只有量化的統計數字,未有分析說明。

二、分支計畫「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2,334千元,其中,辦理「編印勞工退休制度說明資料及研討活動」預算1,624千元,請提供上年度辦理情形報告,以利檢視成果。其次,對於弱勢勞工或接近退休年齡勞工之退休制度及其相關權益,應建立機制主動通知,以利勞工準備或因應。

三、分支計畫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2,722千元,勞動基金監理會議應督促勞動基金運用局定期公布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相關訊息,俾讓勞工知悉;其次,如何避免勞動基金監理會委員干涉投資標的或薦介相關事項,應研議相關法令,以建立中立、客觀、透明之監理制度。

四、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1,800千元,近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改進。

綜上,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72、

105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一、分支計畫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4,678千元,據調查,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工會組織多屬健全者,故勞動福祉退休司應多關心照顧弱勢工會組織。

二、分支計畫03「策辦勞工服務」編列6,717千元,有關勞工志工服務部分,應說明該志工群服務範圍及實績,以利檢視預算執行績效。其次,應說明美國員工協助專業協會(EAPA)、以及參加「2017年員工協助專業協會」之必要性。

三、分支計畫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2,334千元,其中,辦理「編印勞工退休制度說明資料及研討活動」預算1,624千元,僅較上年度少200千元,請提供上年度辦理情形報告,以利檢視成果。其次,對於弱勢勞工或接近退休年齡勞工之退休制度及其相關權益,應建立機制主動通知,以利勞工準備或因應。

四、分支計畫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2,722千元,勞動基金監理會議應督促勞動基金運用局定期公布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相關訊息,俾讓勞工知悉;其次,如何避免勞動基金監理會委員干涉投資標的或薦介相關事項,應研議相關法令,以建立中立、客觀、透明之監理制度。

五、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1,800千元,近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改進。

綜上,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73、

鑑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新政府於短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8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提出具體進一步辦理勞工支持服務之必要性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74、

查立法院為解決選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屆齡退休如發生雇主因雇主關廠,舊制專戶退休準備金不足,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於104年1月20日完成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墊償與提高勞動債權順位等修法。立法院審議過程,勞動部強調將加強稽查開戶及足額提撥情形,以源頭管理的方式解決。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5年6月底上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足額提撥家數2萬5578家,提撥不足金額仍有844億1894萬元。提撥不足金額前三高分別是台北市(25,115,830千元)、新北市(10,458,074千元)、高雄市(10326,425千元)。

勞工退休制度是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核心之一,勞動部雖編列預算加強勞動福祉退休司應提出政策檢討方案,如何落實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政策具體成效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75、

系爭預算包含,結合勞工志工服務力量,推廣勞工參與志願服務,策辦勞工志工特殊、成長訓練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等,編列業務費與獎補助費共計3,483千元;擴大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輔導事業單位建立員工關懷機制與協助措施。相關預算會議與宣導,具體效益不明,實際成效欠缺評估,每場次參與之民眾人數與具體成果皆有疑慮。為避免預算有多方匡列之虞,並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8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76、

將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2,334千元,凍結1,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2,334千元。

2.然105年3月底清查計有3萬2,102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不足金額1,219億餘元。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爰將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工退休制度之經費2,334千元,凍結1,000千元。勞動部應就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輔導至社福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7、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展落實勞工退休制度,業務費編列2,334千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須於年底評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並於次年3月底前提撥其差額。但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差額達844億元。爰提案凍結5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且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4年2月4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1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準此,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 ,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該專戶差額。

二、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差額達844億元。雖經地方主管機關自4月起開始分批通知事業單位陳述意見後,進行輔導實地查核、通知催繳補足差額、處罰或移送強制執行,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差額達844億元,且以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轄下事業單位提撥不足金額位居前3名各為251億餘元、10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

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雖已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差額達844億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允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8、

系爭預算包含,推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支持勞工身心調適,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避免預算有多方匡列與欠缺實際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8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79、

106年度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1,800千元預算,加強推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支持勞工身心調適。雖然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預算執行率高達60.5%,惟連年編列業務費卻無法得知政策具體成效,原提案全數凍結,待勞動部提出政策具體成效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80、

有鑑於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造成社會紛擾不休,查勞動部為落實週休二日自創亙古未有之「一例一休」制度,惟休息日定位不明,雇主或事業單位分配勞工一週正常工時40小時於休息日,是否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若無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又將如何落實週休二日?至今勞動部未有明確說法。然前開所述僅為立法技術疑義非政策選擇,勞動部有義務向社會大眾釋疑,避免徒生勞資爭議,以盡主管機關之責。爰此,全數刪除「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陳宜民  

81、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為6,967千元,問題如下:

一、根據勞動部公布最新2015年國際勞動資料顯示,2015年台灣就業者平均每年工時為2,104小時,高居世界第四。為有效降低工時,政府推動《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例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列計於延長工時」等修正重點。但同樣都是休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特休假的工資給付方式卻大不相同。再者,休息日之工資算法相當複雜,許多國人至今仍搞不清楚工資給付方式,引發民眾混淆,顯然勞動部政策宣傳技巧欠佳。最後,在實務上,台灣受企業文化影響,仍有很多勞工無法把休假休完,此舉恐有違背「以人為本,尊嚴勞動」之施政主軸之虞。

二、勞基法第36條所規定例假之意旨,係在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是以,勞動部於105年6月29日廢止內政部在民國75年5月10日「例假可挪移」函釋,並於105年8月1日生效。惟大眾運輸、旅遊與媒體等部分行業認為若廢止例假日可挪移之彈性作法,將造成特殊節日人力調度之困難,後經邀集各界溝通後,勞動部於105年9月10日核釋勞基法第36條有關「例假」之裁量基準規定,針對涉及民眾生活利益、工作地點具特殊性或特殊工作需求等樣態,訂定3個例外情形之彈性規定,自105年10月1日生效實施。勞動部在此調整過程中,因配套措施未臻完善,造成部分行業適用滋生疑義。

三、如果將縮短工時該政策目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將工時從84小時降為40小時,則第一階段成效如何?第二階段,其「週休二日」的修法內容,是否比未修法前帶來更多效益?其對於經濟、社會等的面向上,又會帶來什麼影響?勞動部並未有效說明。

四、分支計畫01「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萬2千元,惟查目前尚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及醫師納入勞基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衛福部、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此政策均涉及勞動權益之維護,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解決爭議,並洽商教育部、衛福部及銓敘部等部會依既定時程循序推動。

五、自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約5%;每小時基本工資則分兩階段調整,第一階段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時薪由120元漲至126元,2016年1月1日,時薪漲到133元。基本工資審議會議之前,應召開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並應多傾聽基層勞工聲音,基本工資不應成為「最低工資」之代名詞,而是能夠真實反應及保障勞工生活需求。

綜上,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81-1、

有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之決策機制、調整指標、調整程序及執行機制尚未法制化,導致審議過程易發生爭議,如因審議委員會不具最終決定權,決議送至行政院核定時反遭否決。基本工資調整公式紊亂,未能符合勞工實際生活所需,致勞資雙方長期於薪資調幅上難達共識;為避免物價上漲、薪資始終不漲的現狀落差,為滿足勞工及受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所需,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最低工資法」立法勢在必行,且蔡英文總統曾在選前表示,要儘速推動最低工資法制化,勞動部當初亦許諾要在年底前提出草案,現已邁入年終,呼籲應盡快履行當初對選民做出之承諾。爰此,建議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目預算3,000千元,待勞動部捶出「最低工資法」,針對基本工資審識機制及最低工資法之法制工作研擬推動時程及其配套措施至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基本工資歷經多次調整,現行基本工資月薪20,008元、時薪126元將從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009元、133元,其調整過程乃經由每年第三季召開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然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因決策機制、調整指標、調整程序及執行機制尚未法制化,導致審議機制過程發生爭議;此外,每年第三季召開之委員會因未要求召開時間及完成審議期限,且資方代表拒出席,致使基本工資公布時程延期;缺乏針對雇主未落資基本工資之罰則與補償措施。

2.總統蔡英文亦曾表示,為因應受低薪化影響的低所得勞工,應定訂「最低工資法」,將基本工資的調螯常態化。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82、

為確保勞資關係穩定並促進產業與經濟發展,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制度係採「社會對話」機制,乃政府、雇主和勞工三方建構社會夥伴平台,進行協商談判並形成最終決策產出。惟105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五位資方代表缺席之下仍得依法召開,拍板確定調漲基本工資高達5%,雖嘉惠廣大邊際勞工與部分工時工作者,但資方代表逾2/3缺席,致基本工資之審議業已失去「社會對話」之精神,足見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闕漏甚大。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使基本工資審議機制符合社會對話之意旨,避免類似爭議情事再現,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83、

據103年勞動部「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服務年資達一年以上之部分工時勞工,高達5成以上其事業單位或雇主從未給予特別休假,足見勞動部針對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之相關法制教育及宣導嚴重不足,致渠等勞工權益受損甚鉅。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於全國辦理25場「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說明會」並製作宣導短片、廣告文案等,使部分工時勞工得以知悉相關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84、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十餘年,雖政府持續強化各項相關措施,打造友善職場環境,惟依據勞動部104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10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部分措施之比率相較103年仍有降低者(如同意員工申請或有提供「生理假」、「安胎休養假」、「流產假」及「產假」申請之比率)。爰此,建議凍結106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服務」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研議相關政策之落實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85、

將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01「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2千元,刪除1,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2千元。

2.然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及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衛福部及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勞動部針對醫師、兼任助理、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仍無力與相關部門協商出具體決議,影響受僱醫師、兼任助理、兼任教師勞動權益甚深,編列上述費用顯仍無法落實,無法約束主管之教育部、衛生福利決策。爰將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2千元,刪除1,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86、

106年度勞動部落實勞動基準法─0200業務費編列2,00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研習會、政策宣導、國際研討等業務。因應勞動基準法業務,是否應出國訪問值得商榷,相關計畫與效益不明。且包含業務聯繫會報與研討會,相關業務是否流於形式與參訪,監督不易。系爭預算有浮編之虞,建請減列5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87、

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前段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按司法院釋字726號解釋理由書:「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核備程序)亦可藉此防杜。

按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核備程序乃是因勞資權力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雇主濫行要求勞工簽訂第84之1條之規定進而規避勞基法之責任所特設之核備程序。

然目前地方主管機關,並未實質把關,濫行核備,於今年華航罷工案可知,華航公司濫用權力,要求所有空服員簽訂第84條之1,又地方主管機關未區分空服員之飛航任務是短程或長程,而皆予以核備,造成這次的重大爭議,主管機關未盡督導地方機關核備應行注意事項之責,茲刪除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100千元、凍結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400千元,俟主管機關強化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第84條之1應行注意事項,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88、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科目下推展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業務費編列2,002千元。惟行政院與勞動部欲對一例一休方案強渡關山,枉顧勞工權益,且無視專家學者與工人團體之意見,與勞基法相關之會議與諮詢會猶如橡皮圖章,似非必要,爰提案凍結2,002千元,待勞動部提出實質重視諮詢會議討論過程之作法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89、

將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計畫項下106年度原編列100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計畫項下106年度原編列10萬元,「辦理召開基本工資審議相關會議業務費」,以檢討基本工資。

2.然該審議會105年度,發生資方拒絕出席,引發社會爭議。且本院各黨派皆提出自己版本的最低工資法。審議委員會已無存在必要,行政院及勞動部亦應儘速提出最低工資法之立法時程規劃,以例該法案通過,將薪資審議法制化,避免勞資於薪資調整時持續對立,不利勞資和諧。爰將勞動部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計畫項下106年度原編列100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0、

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健全合理工時制度」950千元刪除350千元,凍結600千元。

說明:

1.勞基法修法爭議未休,勞資對於國定假日休假仍一頭霧水。106年度勞工放假日未定,政策混亂造成勞資雙輸。且勞動部針對七休一態度曖昧、週休二制度規畫仍未有明確定案。

2.現階段新政府所規畫之一休一例,並作為砍掉國定假日七天假的配套措施,然於休息日增加加班費,表面上似乎在增加勞工加班費,但是落實上極有可能衍生雇主壓低本薪,強迫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賺取維生所需薪水,將加班常態化,而忽略台灣勞工長期本薪過低、工時過長,窮忙過勞惡性循環的可能,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恐難擺脫,編列該筆預算特別顯得諷刺。爰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健全合理工時制度950千元刪除350千元,凍結600千元。勞動部應針對新政府如何落實質週休二日,降低本國勞工時,提高勞工薪資政策至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1、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科目下推展健全合理工時制度,業務費編列950千元。其中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推動落實週休二日,需業務費200千元。惟勞動部強推之一例一休之度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爰提案凍結2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真正落實週休二日之週休二例制度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92、

有關勞動部106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預算,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部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均聘有部外委員,編列相關業務費用,然除了訴願審議委員會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可資依循外,法規委員會和爭議審議委員會尚缺前述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有違「依法行政」精神。

二、另請說明如何提高訴願審議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之透明度與中立客觀性,俾保障當事人自身權益。

綜上,爰建議凍結9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3、

勞動部對於我國勞動法律之函釋,影響千萬勞工權益甚鉅,由日前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七休一」函釋所引發之相關爭議可見一般。然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業已成為人力資源管理、勞資爭議調解及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之重要依據,惟經實測發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臺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內政部76年4月21號台內勞字第488485號函」皆查無相關資料,顯見渠等系統未臻完善。爰此,凍結「勞動法務業務」預算8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加強維護與更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94、

一、該科目預算科目係作為研議勞動法令適用疑義與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

二、經查,其105年亦編列相同預算科目,辦理個資保護訓練課程,預算經費為100萬元。106年僅減列20萬預算,列80萬元進行相同之評估案,顯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法務業務─01勞動法務」凍結2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勞動法規整理及審議。

二、其中,106年將聘請部外法規委員16人,預算列74萬6千元,比105年增加1人;然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列76萬,員額增加預算規模卻下降,顯見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法務業務─02勞動法制」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6、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03訴願審議─0200業務費2,704千元、04爭議審議─0200業務費2,679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法規整理、會議參考資料、期刊購買、辦公事務等業務。相關費用多為日常業務,是否應另編列預算,值得商議。系爭業務不應流於日常事務等非實質性質。相關費用監督不易,效益不明。建請減列8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97、

將勞動部「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820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820千元新購置7-8人座小客貨兩用車一輛。

2.近年政府財政拮据,蔡總統上任後換購車輛頻繁,引發媒體關注,輿論批評。勞動部於預算說明儘提及望增進工作效率,提高行車安全,卻未述明該新購車輛明確用途,查目前勞動部已有正副首長座車共3輛、公務轎車2輛、公務機車2輛,應足夠使用,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如非汰換車輛應盡量避免增購,爰將勞動部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820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8、決議

自105年6月起,外勞人數已破60萬人,且失業率自105年6月起至8月分別為3.92%、4.02%及4.08%逐月升高,若對外勞引進人數不設定警戒上限,恐造成國人薪資福利、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條件下降,甚至使企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形成外勞引進越多,缺工問題越嚴重之惡性循環。政府應循本法第42條精神,在引進外勞補實企業缺工與國人就業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引進外勞而排擠國人就業,以提供國人友善之就業環境。爰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訂定進度之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9、主決議

根據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近三年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中,以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最多,約佔總違反件數五分之一。另外,違反工時、例假日規定、假日加班未給工資或加班費之違法情形亦名列前茅。鑑於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推動週休二日,以避免勞工工時過長,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實,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統整各縣市勞動檢查情形,建置違法雇主查詢系統,提供方便、完整的查詢服務,以利求職者和在職勞工查詢之用。勞動部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並於六個月內建置完成。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0、主決議

經查勞動部104年度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發現,國內雇主因延長工作時間及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而違法之比例仍相當高;又勞工無論是以具名或匿名方式向勞檢機構申訴,或由第三方來檢舉,亦常見有不慎透漏資訊以致勞工遭致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之情事。為提供勞工完善之勞動條件,實應嚴格監督各地方主管機關強化勞動檢查之機制,並督促企業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爰此,建議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檢討之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之基本權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1、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萬2千元,但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及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為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確保,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並洽商相關部會循序推動適用勞基法事宜,確實洽商教育部及銓敘部等部會依既定時程循序推動。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02、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編列619萬3千元之性別預算。經查,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目前仍略低於世界主要國家。以104年度為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政府改善友善女性勞動力之就業環境仍待努力。勞動部應針對如何協助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與健全友善環境政策等,確實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03、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勞動部所屬各單位應強化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04、決議

一、長年來,我國外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等不人道對待之案例不絕,相較本國籍勞工,移工人身安全遭受侵犯遠為嚴重。而究其緣由,此間主要原因之一,係移工人身自由易遭雇主及仲介限制。在移工於我國處社經、文化弱勢且極度缺乏人際網絡支持的情況下,雇主及仲介舉凡扣留其護照、居留證、銀行存摺乃至限制通訊,均足以實質剝奪移工在台之人身自由,致使其難以避害。

二、據查,目前,針對雇主或仲介非法扣留移工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政府係依《就業服務法》第54、57、67、72條之相關規定,予以罰鍰或廢止、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等處分。然而,對照移工人身自由遭實質剝奪而易遭受之暴行,現行法規僅得對雇主或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給予行政處罰,實難嚇阻此等行為,亦不符合所致損害與懲罰間比例。

三、又,針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目前司法慣以《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與第304條「強制罪」論處。至於以移工在台處境,扣留其證件與財物雖已足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然就司法認定,仍尚不滿足妨害自由罪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故,如政府欲有效嚇阻雇主及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從源頭減少移工遭雇主施暴機會,主管機關實需其它可用之法律工具。

四、自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制訂以來,主管機關以其與《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及第304條「強制罪」存在競合為由,從未引以執法。然,比起《就業服務法》第54、67、72條僅規定行政處罰,「強制勞動罪」訂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又,相較《刑法》屬法務部主管,須尊重主管機關對法律解釋,《勞動基準法》為勞動部主管法規,主管機關自可對之進行適法之解釋。

五、綜上,考量外籍移工在台處嚴重弱勢,其人身自由、安全亟需政府積極介入保障;針對我國雇主、仲介慣常扣留移工證件、財物而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爰要求勞動部秉全國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應有之保護勞工立場,儘速邀集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滿足《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之構成要件。俟後,並再擴大邀請學者專家及移工團體舉行座談或研討會,廣泛蒐集意見,考慮做出對《勞動基準法》第5條之保護性解釋。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5、主決議

勞動部106年度單位預算,於「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2億8,226萬2千元。經查: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可悉,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

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至工會,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證明,則不受影響,惟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31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5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前開情形顯示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財務管理未臻健全。

依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勞保局可定期訪查,或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不定期訪查,鑑於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允應提高其定期訪查家數,另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酌予提高不定期訪查之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進。

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惟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且有財務管理未臻健全之情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行並與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106、主決議

勞委會民國79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所示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勞上易字76號民事判決表示:『勞動基準法§39規定:§38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工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可見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勞工若未申請特別休假,仍照常工作,雇主即應加倍發給工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應得之工資,雇主自應給付工作日之工資及未休假之特別休假工資,同法施行細則§24第3款亦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則勞工祇要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有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即應按其日數發給勞工特別休假工資,由於勞動基準法§39及同法施行細則§24第3款均未限制勞工應休而未休之原因,是勞工應休而未休,自不以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為限,雇主自不得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拒絕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委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所函釋……,將雇主所應發給之特別休假工資限制於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致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與上開規定明顯不符,該勞委會命令自屬違法,不能採用。」

如上文所示,自始函釋違法並無後續舉證之辯證,爰建請貴部再次重新思量該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內文之合法性,為維護普羅勞工朋友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權益保障,建請貴部廢除該文函釋。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106-1、主決議

有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不斷,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數居高不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案件審查程序龐雜外,所有工作僅得由設置之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造成裁決機制中,事關勞資糾紛癥結之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等程序難以整全落實。為提升我國整體裁決機制之品質,發揮裁決委員會之實質運作效能,爰此,建請勞動部檢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修正相關法規,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至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報告。

  說明:

1.我國於2011年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並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審理。裁決委員會之委員共七至十五人不等,皆由我國熟悉勞動法規及長期接觸勞動實務面之專業人士,以兼職方式任之。再者,進一步參酌歷年申請裁決案件統計數據,每年申請件數落在五十至六十件不等。

2.經查,整體審理程序從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至最終裁決決定,皆僅得由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在具時間及申請人壓力下,不僅造成裁決委員勞動狀況不甚理想,亦可能直接影響案件審理之品質。

3.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現多由勞工自行舉證、聘請律師,勞資實力不對等,不利於弱勢方之勞工爭取權益,勞動裁決機制難以落實,爰此,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06-2、主決議

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前局長詹克斯(W.Jenks)曾說:「勞工教育要使勞工有能在這日益複雜而機動的社會中,負起促進政治安定、經濟進步和社會正義的更大責任」。實施勞工教育益處,並不僅只對勞工有益而已。企業方面,可因實施勞工教育而提升員工素質,增加對外的競爭力,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工會方面,工會可藉由辦理勞工教育來使勞工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力及義務,更可使順利推展勞動事務和資訊。

然我們都了解勞工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基於現實的各種考量,使得勞工教育成效不彰,且多數勞工教育重點僅在技能訓練與培養,對於目前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少有宣導,以至於多數勞工對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不清楚,進而常有勞資糾紛或是長期被稱血汗工廠的場內勞工不自知。

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就現行勞工教育提出檢討報告,擬定並推動讓勞動條件意識提升的具體執行方針,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106-3、主決議

我國目前每年有231萬勞工受有家中長者照顧責任,每年有13.3萬人因不堪家庭照顧及工作雙重壓力而「介護離職」,因照顧而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的勞工則約有17.8萬人,且尚須面對每月約2萬元之照顧耗材費用及動輒數萬元之輔助設備費用。經濟、心理及照顧壓力龐大,因此而生之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我國自2016年起每年勞動力將減少18萬人,介護離職之情形將日益嚴重。日本「零介護離職計畫」為減緩介護離職情形訂有「照顧休假」,我國則未有任何針對在職照顧者之政策。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防止介護離職之政策及研議「照顧休假」之修法草案,並推動友善在職照顧之職場措施,提升國內企業或雇主對在職照顧者之支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0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歲入「罰款及賠償收入」編列罰金罰鍰125,524千元,鑑於我國企業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情形時有所傳,且勞動部亦已宣示將增加勞檢人力,強化勞動檢查業務。另104年度決算罰金罰鍰收入已達144,247千元,為保障勞工權益,督促勞保局加強查核,建議增列2,0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8、

106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工作維持。包含:辦理藝文及康樂活動編列3,268千元;為推動各項業務,運用各類媒體、活動及其他相關政策溝通說明等費用編列12,559千元。文康費用與媒體、政策溝通等費用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一般行政─02基本工作維持預算5,2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08-1、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305,654千元,推動各項行政業務及運用各類媒體、活動進行政策溝通等業務。查勞工保險局運用媒體進行政策宣導主要以報章刊載及廣播託播等為主,觸及民眾族群有限。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並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不同年齡層族群提出多元化媒體宣傳計畫,並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方得動支。

說明:

一、說明如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0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559千元政策宣導費用,經查勞保局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業務均已編列政策宣導費用,且當今新媒體興起,透過傳統媒體廣告方式成效遞減,是否仍有必要編列大筆政策宣導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且應尋找更有效之宣導方式。建議減列2,559千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10、

一、勞工保險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106年度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05,654千元,相關包含1.印刷等行政費用2.文康活動,3.法規彙編與月刊4.出差旅費5.派員進修及專業訓練6.政策溝通媒體費用等項目。相關預算使用內容空泛且說明內容紊亂,預算效益應再行評估,文康與印刷經費亦應撙節使用。

二、03資訊業務相關耗材與資訊費用使用監督不易,是否應編列高額預算應再行說明。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60,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說明,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11、

106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工作維持。包含: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業務查核管考等,編印法規及手冊,購買緝譯國內外社會保臉制度書刊資料等,編列業務費1,230千元;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辦理自行研究鼓勵,需業游費135千元;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本局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宣導,辦理業務說明會暨各項講習會等,需業務費3,136千元。相關影印費用與研習會辦理費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預算2,1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12、

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獎勵業務費用135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獎勵業務費用135千元,然該項業務費用說明不清﹐勞保局給付業務效率屢遭民眾詬病,又考量近年政府經費拮据,浮濫編列恐影響國人觀感,爰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獎勵業務費用135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13、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業務費預算54,045千元,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勞保局之督促作業有待加強,爰提案刪減1,000千元。

說明:

一、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

二、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勞保局之督促作業有待加強,爰提案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14、

106年保險業務保費業務0400獎補助費編列282,26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物費,經查部份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105年7月底經查核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取消投保資格比率為40.73%,雙重加保件數為10萬5746件。另經人權團體與移工團體揭露漁工雇主拒替外籍移工投保勞保,或部份職業工會及漁會雖每月向會員收取勞保費,惟未依規定件其繳至勞保局,對該會員權益影響甚鉅,爰減列0400「獎補助費」補助漁會辦理勞保業務之行政費。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115、

106年勞工保險局單位預算項下保險業務費,編列獎補助費2億8,226萬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等團體,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列1,935萬7千元。然而,職業工會及漁會之保費收繳業務及財務管理長期以來未臻健全,勞保局每月均有公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之職業工會名單,且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

次查,106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之保險成本編列呆帳3億5,899萬7千元,係按其他應收款及催收款項餘額依回收情況提列呆帳,較105年度預算數3億2,508萬3千元增列3,391萬4千元。

綜上,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勞動部應持續增加對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訪查及頻率,督促其儘速改善,經勾稽有欠繳情形者即不予核撥補助。

爰提案凍結106年度保險業務費下編列獎補助費十分之一之經費,俟勞動部有效改善其財務管理,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116、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單位預算「保險業務」計畫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編列「業務費」5,761萬9千元。

按我國地處亞熱帶及板塊交界,颱風、地震素來頻繁。加以近年,全球暖化造成極端氣候,寒流、熱浪等各類天災益增,所致損害日愈嚴重。又,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下,各種工業意外與生化、疫病災害迭生,天然、人為災害結合更形成複合式災害。如何預防災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實為政府面臨之重大課題。

惟,縱使長年以來,我國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而致傷亡案例不絕,然本席今(105)年8月22日去函(儀字(105)第1050822001號)勞保局,詢問自民國94年以來,勞工因颱風天出勤而受傷、死亡,請領勞保職災或死亡給付之人數及總金額,勞保局函覆(保職失字第10560296850號)該局「電腦資訊系統,並未另行針對颱風天事故建立相關欄位,故無該類統計數據」;顯見行政機關並未對我國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之風險,有足夠重視、掌握。

故,為敦促行政機關瞭解、掌握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風險,以為往後施政參考,爰予凍結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單位預算「保險業務」計畫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業務費」預算100萬元;俟經勞保局建立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發生事故,申領職災給付之相關統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17、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預算8,522千元,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承辦農民保險時辦理現地勘查,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有4,648人、6,080人、1萬1,496人、1萬3,660人及1萬3,212人應取消農保資格或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為125萬1,299人,老農津貼屬農民身分之核付人數為57萬8,134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55萬8千人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於102年8月亦曾就相關情事糾正相關部會。爰提案刪減6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並報告於委員會。

說明:

一、目前各地農會於承辦農民保險時辦理現地勘查,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有4,648人、6,080人、1萬1,496人、1萬3,660人及1萬3,212人應取消農保資格或退保。

二、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惟125萬1,299人,老農津貼署農民身分之核付人數為57萬8,134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55萬8千人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於102年8月亦曾就相關情事糾正相關部會。

三、爰提案刪減600千元,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並報告於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18、

政府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就各類職域人員建立退休及保險制度,以建構多層次保障體系,惟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仍存在不確定性。政府建置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係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惟針對勞保之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允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19、主決議

年金改革為當前國家重大議題,有關勞保財務問題,因年金制度實施前之勞工保險保費長期低收,造成基金存在龐大的潛藏債務問題,一旦開始實施年金之後,將使勞保財務危機更快浮上檯面,為使勞保能永續經營,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八年多以來,行政院未曾依照決議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保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

查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存在不確定性。且勞保現行條文對於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有別於其他各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歸屬明確。

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並釐清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12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計483,483千元,辦理綜合規劃、推動職業訓練、勞工在職進修、津貼補助等事項。經查,該項計畫104年度執行率為85%,但勞動力發展署部分有多項業務執行率未達50%。105年度該署亦編列高達483,483千元之預算,截至105年6月底,整體執行率僅約15.35%,顯示其執行能力不足,未能達成政策目標。建議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就本計畫執行之精進規劃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21、

一、凍結理由: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4億8,348萬3千元。

2.2010年2月行政院為因應簽訂各國自由貿易協定的衝擊,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至104年8月為止歷經4次修正,分十年共編列982.1億元預算,主要分為三部份: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與勞動部業務有關者,為於振興輔導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體質調整科目下之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並具體規劃有:辦理勞工技能提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搬遷補助、租屋補助;雇主雇用失業勞工獎助;臨時工作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待業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生活津貼;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創業協助;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措施等十一項。

3.惟該等方案係依照「進口損害」救濟思維制定之,必須經過廠商或勞工申請經貿易調查委員會審議以被動認定之,對於因資本外移對勞工的衝擊缺乏警覺性。以與中國簽署的兩岸經貿協議(ECFA)為例,自民國100年至105年4月,我國赴中國投資的核准案件數達666件,計76,672.51萬美元,因此受牽連的勞工人數,係未能掌握以提供協助。

4.並本方案雖以「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為名,惟其係為因應ECFA所制定者,之於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FTA)適用之成效尚有疑義。

5.爰凍結本科目之30%。

二、解凍條件: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三個月內遞交,至民國105年10月為止,受用廠商與勞工的相關統計資料,包括:受損原因(因與某國簽訂之FTA或ECFA);廠商與勞工各自提出申請之件數;行業別與該行業各自針對廠商與勞工之補助件數;各項補助措施之件數、金額、與執行之分署。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因資本外移對勞工造成衝擊之預防、輔導、與救濟措施。

3.前二項條件報請本委員會查參後始得凍支。

附件、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情形報告簡報,第6頁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22、

系爭預算包含獎勵金與特種基金補助,包含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獎補助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以推展多年,效益應再行檢討,並規劃更有效益之執行方案。避免浮編預算,並發揮預算效益。建請針對發展署本署0400獎補助費減列5,8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23、

勞動部為避免或降低不景氣對勞動市場之衝擊,頒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停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於無薪假期間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協助無薪假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並於訓練期間發給訓練津貼。

惟實施成效卻是企業開辦課程意願低,勞工報名官方訓練課程意願亦不高。問題核心在於,勞工領取津貼之權利,仍取決於雇主是否提出申請。如果企業沒有意願,穩定就業資源就無法照顧勞工,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排除人事費)五分之一,勞動部應檢討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並向本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24、

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合計編列2億8,647萬9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部主管106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34人、1,472人及712人,非典型人力合計2,718人,為正式人力的2.54倍。

二、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106年人力規劃雖符合部長承諾「……有比較多派遣人力的勞動部發展署,明年起每年減少3%。」,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對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影響甚鉅,多年來未曾改善,宜盡速改進。

表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度

類別

正式人力

臨時人員

承攬人力

派遣人力

非典型

人力小計

105年度預算案

公務

1,062

8

90

8

106

就業安定基金

30

572

1,514

733

2,819

合計

1,092

580

1,604

741

2,925

106年度預算案

公務

1,039

8

88

7

103

就業安定基金

29

526

1,384

705

2,615

合計

1,068

534

1,472

712

2,718

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凍結預算10分之1,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25、

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合計編列2億8,647萬9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本院審查105年度勞動主管預算案決議():「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調查統計指出,100至103年度勞動部主管運用非典型人力占比分別為41.50%、54.46%、63.79%及62.30%,比例過高。政府機關運用人力之精簡化及彈性化,雖為目前行政院組織改造既定之政策方向,惟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將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爰此,要求勞動部及所屬單位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並建立非典型人力之管控機制,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的老問題,至今仍未改善。

二、106年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5人等,達正式人力之2.54倍。(附表1)

三、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多年來未曾改善,宜盡速改進,並積極研擬改善方案。

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凍結10,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預算編列處

正式人力

非典型人力

臨時人員

勞務承攬

派遣人力

合計

公務預算

1,039

8

88

7

103

安定基金

29

526

1,384

705

2,615

 

合計

1,068

534

1,472

712

2,718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26、

國內目前勞動派遣、勞務委外、定期契約等「非典型雇用型態」盛行,勞動部為捍衛勞工權益之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勞動力發展署進用非典型人力情況嚴重,且多年未確實改善,102年僅進用2,881人(臨時人員:501人、承攬人力:1,407人、派遣人力:973人,共2,881人),其它年度如以下附表,勞動力發展署應明確訂定如何降低非典型雇用人力情況之規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度

類別

臨時人員

承攬人力

派遣人力

小計

104

公務

9

99

8

116

就業安定基金

656

1,750

939

3,345

合計

665

1,849

947

3,461

105

公務

8

90

8

106

就業安定基金

572

1,514

733

2,819

合計

580

1,604

741

2,925

106

公務

8

88

7

103

就業安定基金

526

1,384

705

2,615

合計

534

1,472

712

2,71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27、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中「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024,000元,辦理資訊網絡維繫與推動之相關事宜。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設有全球資訊網站等,得以提供民眾查詢相關業務,然而該相關網站使用不便、更新速度緩慢,已提醒多次提醒皆未改善。經查105年7月「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到入侵,被竊取3萬多筆民眾個資,至今11月皆未對網站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儘管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已加強對於「台灣就業通」監控、分析資訊資料,並將預設密碼複雜化,但長期以來對網站維護等相關作業未有積極作為,實不可取。

爰凍結「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十分之一,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128、

據「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一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凍結「綜合規劃」預算15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29、

美國在台協會所公佈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之部份,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扣薪資夠儲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凍結該筆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並提出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130、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綜合規劃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3,232千元,減列2,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綜合規劃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3,232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同樣編列3,232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4.86%,決算數157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綜合規劃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3,232千元,減列2,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31、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綜合規劃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編列3,232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4.86%,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32、

系爭預算包含: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政策規劃諮詢會議、相關資訊蒐集分析業務,編列業務費1,500千元;國際訓練就業及創業輔導措施或作法訊息,辦理相關說明會、專家諮詢或意見交流會,編列業務費1,732千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國外會議與研習會議已多年舉辦,具體內容不明,效益未經再次評估,研習等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1,1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3、

一、勞動力發展署為統合國家勞動力運用、擔任國家經濟發展及勞動力發展之幕僚工作,並因應國內外整體勞動環境情勢之影響與挑戰之任務,藉以發揮統合之效能,開拓就業新氣象、創造勞動新價值。

二、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發佈的「2015年IMD全球人才報告」(IMD World Talent Report 2015),台灣全球排名第23名,在「吸引與留住人才」上,全球排名第26,顯示台灣競才條件仍有改進空間,另外在「人才外流」排行第50名,與去年評比相同,顯示人才外流困境依舊未解。

三、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Oxford Economics, Global Talent 2021)預測,台灣人才為負1.5,我國將在2021年成為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人才」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核心,人才的養成及留任,也是國家競爭力的關鍵。世界各國無不絞盡腦汁,推陳出新以育才、留才和攬才,但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的國家。由此可見,顯示人才的缺乏將會拖國家競爭力,政府所推動的「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仍有加強空間。

四、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有6類,分別為「專門性或技術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至專任外國語文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表演」。截至105年8月底,根據勞動統計月報資料顯示,就外國專業人員之學歷分析,國中以下、高中、大專、碩士及博士學歷各為256人、5,200人、1萬8,450人、4,814人及1,341人,屬大專學歷者約占總人數之6.1成,碩士及博士等高學歷之專業人員約僅2成(表一),其次,以職業類別分析,以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者人數最多約占56.96%(1萬7,124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者占16.45%(4,945人)、各國積極爭取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之主管級人員等僅占8%(2,405人)、學校教師占6.83%(2,053人)、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者6.05%(1,818人)、履約工作者5.5%(1,654人)、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者0.21%(62人)。因此,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不僅數量有限,且真正屬高階人才者恐為數更少。面對人才外流問題,各國相繼採取優惠措施延攬國際人才,但是國內吸引高階人才成效有限,政府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所會面臨的障礙與限制,並應積極提出有效攬才政策。

五、在高雄擔任軟體研發工作的德國籍工程師雷傑森(Ralph Jensen)投書媒體申冤,陳述外國籍人才留台工作面臨諸多限制等問題,導致其必須背負「骨肉分離」之痛。此案無疑指出政府在吸引與留住人才的政策執行上,仍有待改善。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近年來在台工作外籍人士人數統計表

時間

外籍勞

工人數

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

總計

國中

以下

高中

大專

碩士

博士

不詳

101年底

445,579

27,624

105

4,138

18,161

3,797

1,417

6

102年底

489,134

27,627

102

4,610

17,428

4,111

1,374

2

103年底

551,596

28,559

260

4,581

17,952

4,402

1,361

3

104年底

587,940

30,185

212

5,133

18,595

4,788

1,457

0

105年8月底

605,935

30,061

256

5,200

18,450

4,814

1,341

0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月報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34、

鑑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新政府於短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訓練發展」預算100萬元,凍結3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遭衝擊事業單位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35、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之「訓練發展」編列9,538,000元,辦理推展職業訓練發展業務之相關事宜。

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立法院多次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卻無顯著效益。

為使勞動力發展署重視此問題,爰凍結「訓練發展」經費六分之一,待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專案報告(內容需有失業勞工參與職前訓練後就業情形,至少為期半年的追蹤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136、

一、勞動部資料指出,50到55歲的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台灣是69.6%,其他國家如:韓國78.8%、日本85.2%、美國78.2%,顯然台灣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偏低。其中50歲到55歲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從1990年的90.87%,掉到2014年的83.85%,此案更值得有關單位重視,勞動部應即早提出因應對策。

二、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1,5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37、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訓練發展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編列6,110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3,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8.38%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38、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110千元,減列3,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110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10,707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8.38%,決算數867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110千元,減列3,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39、

系爭預算包含各分署辦訓業務之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相關事宜,需業務費1,512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4,598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預算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相關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1,2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40、

系爭預算包含辦理體績體理指標評核及績優服務人員獎勵計畫,需業務費681千元;辦理全國性就業服務業務主管聯繫會報,需業務費447千元;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就業服務機構各項業務,編列121千元。獎勵計畫內容不明,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預算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建請減列249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41、

系爭預算單一僅針對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計畫內容不明,行政業務預算應盡量撙節使用,避免浮編預算。建請減列1,1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42、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惟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總計有1萬6,633家,未足額進用單位占9.42%,合計1,566家,公立單位占52家,私立單位則有1,514家。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名單,私人單位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多,公立單位則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以及國立東華大學等。雖然勞動部持續進行就業媒合服務、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助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等計畫,並輔以加強宣導及獎勵等措施,以鼓勵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但是很顯然地,勞動部對於身障者的照顧仍有待加強之處。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5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3、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125千元,凍結3,000千元。

說明:

1.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

2.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125千元,凍結3,000千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至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強化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職業重建服務等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44、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編列620千元。惟察104年度此項目預算執行率僅46.46%,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3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其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為46.46%,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24.33%,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45、

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五個分署合計編列12億3,873萬3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為促進青年勞動力發展,協助青年勇敢築夢、踏實圓夢,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推動「青年圓夢計畫」。然以104年度數據觀察,該年度青年平均勞動力為88.6萬人、參與率29.36%,低於美國(55%)、日本(43%)及新加坡(37.5%),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亦屬偏低,應盡速改善。

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發布的資料顯示,全世界15到24歲青年失業率達13%,約為整體失業率的兩倍,台灣去年9月統計20到24歲失業率達13.03%,是整體4%的3倍多,青年失業率問題,仍居多不下,多年未曾改善。

三、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5年度,103年度經費124億餘元、104年度及105年度均為107億元,總經費339億餘元。惟觀諸近兩年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之勞動參與率資料可悉(見表1),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我國之女性勞動參與率低於多數之世界主要國家,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

表1:各國104及105年度勞動參與率比較表

 

單位:%

國 別

合計

104年度

105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中華民國

58.7

58.9

66.9

67.2

50.7

51.1

日本

59.6

60.3

70.3

70.5

49.6

50.8

韓國

62.6

63.3

73.8

74.5

51.8

52.6

香港

61.2

61.3

68.8

69.2

54.8

54.9

美國

62.7

62.9

69.1

69.6

56.7

56.7

 

新加坡

68.3

76.7

60.4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月報

四、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方面,105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情形偏低,桃竹苗分署執行率僅42.83%,中彰投分署執行率僅45.60%,高屏澎東分署執行率僅45.58%,均遠低於平均值的49.97%,效率不彰,應予以酌刪。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6、

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辦理職前訓練」,五個分署合計編列46,335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各分署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

二、國內失業與缺工問題同時並存,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尚未獲得緩解,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千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7、

為應對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勞動部、勞發署皆編列預算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方能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參與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蔡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預算1,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為「台北、基隆、宜蘭、花蓮、金門、馬祖」地區,遭衝擊產業勞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性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48、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草案中,「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內編列「土地購置」費用150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草案中,編列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內編列土地購置費用150千元。卻未敘明土地購置理由。

2.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且國有土地管理不易,閒置狀況管理不佳,頗為國人詬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編列該筆預算卻未敘明編列理由,且依費用推估恐非有效利用之土地面積,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草案中,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內編列土地購置費用150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49、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83,759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40,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16.97%,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0、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83,759千元,減列40,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83,759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77,754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9.97%,決算數13,193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83,759千元,減列4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51、

鑑於勞動部配合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編列預算以因應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並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蔡英文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桃竹苗分署管理」預算500萬元,凍結1,5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為「桃園、新竹、苗栗」地區,遭衝擊產業勞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52、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903千元,減列30,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903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64,252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4.23%,決算數9,145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903千元,減列3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53、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桃竹苗分署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66,903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30,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14.23%,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4、

為應對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單位,皆編列預算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且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我國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綜上所述,蔡英文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中彰投分署管理」預算1,500萬元,凍結3,0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為「台中、彰化、南投」地區,遭衝擊產業勞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性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55、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47,713千元,減列70,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47,713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147,687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7.50%,決算數25,838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47,713千元,減列7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56、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中彰投分署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147,713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70,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17.50%,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7、

鑑於勞動部配合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編列預算以因應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並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蔡英文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雲嘉南分署管理」預算5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為「雲林、嘉義、台南」地區,遭衝擊產業勞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性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58、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03,817千元,減列50,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03,817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106,064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3.73%,決算數14,563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103,817千元,減列5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59、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雲嘉南分署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103,817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13.73%,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60、

為應對多邊或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協定對就業市場之衝擊,行政院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單位,皆編列預算辦理協助勞工之相關業務。惟我國第一大貿易夥伴「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因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蔡英文總統於四年任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刪除「高屏澎東分署管理」預算500萬元,凍結1,3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為「高雄、屏東、澎湖、台東」地區,遭衝擊產業勞工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性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61、

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069千元,減列30,000千元。

說明: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共4億8,348萬3千元,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069千元。

2.然觀察105年同科目項下預算編列68,302千元,至六月執行率僅達12.75%,決算數8,706千元,顯見執行狀況欠佳,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單位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原編列66,069千元,減列3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62、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高屏澎東分署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66,069千元。惟察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30,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12.75%,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63、

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編列1億0,078萬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加強督導稽核,提昇技能檢定公信力為技檢中心的核心價值;強化技能檢定各項基準,建立公正、公開及公平之檢定環境,為技檢中心努力的目標;建立完整之人才資料庫,結合就業系統,提昇服務效能為技檢中心的理想。

二、惟今年10月下旬,發生技能檢定考試有人鬧場卻無法可管的窘態,有考生故意鬧場、大聲咆哮,甚至還和考生大打出手之情事發生,勞動力發展署卻未拿出積極做為防堵,任試場考生當犧牲品,有必要進行檢討與防範。

三、技術士證可幫助企業識別求職者的專業程度,但近期發生有不法民眾偽造技術士證作為求職工具,在所有的偽造案例中,中餐烹飪占84%居冠,其次是女子美髮技術士證,占6.47%。技能檢定中心應設法強化技術士證的防偽功能。

四、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編列4,640千元,針對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持有受訓證明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補助個人參檢報名費及證照費。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成效不佳,應進行檢討。基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強化預算執行,協助勞工參加技能檢定提高技能水準,以因應貿易自由化帶來之衝擊。

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64、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科目下推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業務費編列4,640千元。惟察104年度此項目預算執行率僅25.45%,預算執行率低略,顯見其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其中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為25.45%,顯見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二、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而技能檢定中心管理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執行率僅20.33%,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65、主決議

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直聘中心」),目的乃便利民眾直接聘僱或續聘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然而過去雇主習慣仰賴仲介,因此鮮少注意外勞合約與居留證到期日不同之問題。故當雇主脫離仲介轉向使用直聘中心時,經常發生外籍勞工合約未到期,但居留證先到期卻忘記展延等問題,導致外籍勞工必須飛回母國一趟再回台灣之窘境,勞民傷財。爰要求直聘中心,若雇主於該中心續聘外籍勞工,應主動通知關於外籍勞工居留證到期之事宜,以解決明明尚有合約,但卻因居留證到其被強制遣送回國之憾事。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66、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進用為數眾多之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5人等,達正式人力之2.54倍。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允應參照本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逐年降低非典型人力雇用,並於110年達成無典型人力雇用之目標。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67、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加計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為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79%,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最高,雖104年8月及105年2月略為下降至2.61%及2.69%,尚未獲得大幅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亦由98年2月之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分別增加為50%及56%,104年8月及105年2月仍達44%,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主管機關應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68、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12萬5千元,另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經費9億9,744萬9千元,經查:100年底至104年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未足額進用人數)各為1,672家(3,019人)、1,622家(2,667人)、1,514家(2,331人)、1,567家(2,312人)及1,562家(2,180人),截至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應強化相關協助就業措施之有效性,以促進其就業機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69、主決議

鑒於職前訓練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計畫,希望藉由培養專業技能,進而參訓者立即就業。貴署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調查報告中,卻無職訓後就業類別與職訓類別相關性之調查。亦即勞動力發展署未對「職訓之專業技能與就業率是否呈現正相關」進行調查,無法對於職訓計畫之成效進行有效評估。

爰要求貴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於兩個月內完成職業訓練後就業調查報告,針對2010年以來參訓者就業狀況統計,就「職訓專業類別」與「年齡與性別」分別製作兩項統計表格,其中須將「就業類別同職訓專業類別」與「就業類別不同於職訓專業類別」之統計數字分別列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治芬  陳曼麗  吳玉琴  

170、主決議

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持續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如: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以提高青年就業能力。104年度執行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除明師高徒計畫外均高於85%,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實際參與訓練人次、服務人次或參加人次均高於預期人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青年職能開發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惟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仍達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勞動部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171、

將勞動部職業安全署編列「業務費」、「進用勞動承攬人員」費用共1,809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1.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於業務費中編列進用勞動承攬共1,098千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5人,作為「一般行政」工作人力。

2.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人事凍結,然一般行政維持工作為連續性工作,並非短期業務,更非計畫業務,應考量以正式編制進用。勞動部為國家勞動政策最高機關,更應該優先表率以勞工權益為優先,編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預算似有未當,以派遣員工進用執行一般行政業務尤其不當。爰此,將勞動部職業安全署編列業務費進用勞動派遣人員費用共1,809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72、

職業安全衛生署主責職災預防與職災重建業務,惟辦理成效有待加強,詳列如下:

一、國內外針對中小企業(以100人以下製造業與營造業為對象)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皆有其困難性,可能原因包含成本考量、風險認知低,以致難以符合法規要求。勞動部自97年起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自99年起新增安衛家族工作項目,期盼透過大廠帶小廠的模式,由資源較豐富的大廠提供諮詢與教育,以落實職災預防教育宣導。惟該項政策推動至105年成立安衛家族數涵蓋勞工人數僅4萬人,涵蓋率僅0.76%1

1 依據2011年工商普查資料統計,中小企業從業員工人數為523萬9,972人

二、另依審計部104年決算報告書,指出重大職災案件中,有近6成事業單位(計203家)於發生職災前未曾受檢。以事業單位規模分析,發生重大職災者以未達50人之小型事業單位占多數,共計272家,占全年重大職災件數之8成,50人以上之中大型事業單位計68家,僅占2成。顯然,中小企業職災預防仍需公部門資源投入引導改善。

三、此外,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範圍包含業務推廣、教育訓練與研習等相關活動及就業服務,以及其他就業穩定等相關事項,但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22項計畫,卻超過2分之1用於宣導、教育訓練與研習,其對於職災勞工重拾勞動力的效益有限。

綜上,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如何有效針對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推廣職業安全衛生資訊,以及提供資源輔導協助落實職災預防,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費(排除人事費)五分之一,待職安署提出檢討改進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73、

一、凍結理由:

1.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所致,從事照顧工作之照顧服務員之職業安全與健康為政府應積極關注之事項。尤其,鑒於照顧服務員因職業所引發之職業病,於勞工保險職業病之生活津貼申請多有不易,影響患病勞工生活甚鉅。

2.依據民98年修訂〈職業性肌腱炎診斷認定參考指引〉敘述有云:褓母為具潛在性暴露職業之一,係因:「長期抱小孩很容易沿著手大拇指方向產生無力的狀況。」,同理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因其工作內容為:服務無法生活自理者,協助其翻身、起身、換尿布、盥洗、打掃、洗衣、及推輪椅外出等家事。並被照顧者多為老人,因患疾、老化、衰弱而臥床,無法自行活動,無論翻身、起身皆需有他人自背後腰間施力以扶起,而下床,則需他人抱起,並因無法站立、行走,因此需將之抱至浴廁以進行梳洗。若需外出,則將之抱至輪椅,繼而推輪椅以移動。

3.依實務案例而言,多有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者多因患有肱二頭肌腱炎、旋轉袖口肌斷裂等傷害,於傷病期間以職業病名目申請生活津貼而不獲准,其原因疑似因為勞工保險局對於患者提供暴露證據在「強度」、「長時間暴露」的認定之疑義所致。

4.爰凍結本科目之10%。

二、解凍條件: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三個月內會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針對居家服務機構、身障機構、老人機構內從事工作之照顧服務員發生職業病之原因進行研究,並提出修正參考指引草案,報請本委員會查參後始得凍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74、

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5,390萬7千元,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預算金額1,061萬8千元,「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預算金額2億3,000萬元。

經查,有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之實施計畫,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除由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負責執行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的實際任務外,另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惟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妥處,在檢查人力及經費均有限的情況下,應重點協助督促六都以外之地方政府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促請其儘速改善。

爰凍結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改進效率之具體協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75、

查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料包括:勞動檢查中強制通報之重大職災資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資訊、職業健康管理資訊、職業疾病通報系統、職業傷病保險給付資料、及事業單位需申報之優先管理化學品資料等。然而前開資料庫並未有相互連結及勾稽機制,不利國民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之分析及研究。

為使國民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相關研究具更完備之實證資料,並使研究成果作為研擬政策方針之重要基礎,以促進國民職業安全健康,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0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兩個月內,提出整合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料庫及開放研究機構及民間團體資料運用可行性之規劃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76、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10,096千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會議、推動管理制度及訓練等業務。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500千元,並凍結500千元,待職業安全署制定相關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說明:

一、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

二、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500千元,並凍結500千元,待職業安全署制定相關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77、

該筆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規劃10,096千元,內函包括辦理研修職安衛生、勞動檢查法規相關會議,與研修勞動檢查方針。惟依據勞動部中程施政計畫施政綱要乃明載我國須持續檢討外籍移工政策與相關措施,目前仍有諸多尚須改善之地。

依照美國在台協會所公佈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指出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勞工,許多都有遭到販運的跡象,如僱主未給薪或薪資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供餐不足、及生活條件惡劣,成為我國在人權維護的死角與黑洞。本年監察院也正式發文彈劾漁業署就一名印尼外籍漁工SUPRIYANTO疑似在2014年時於船上遭到虐待死亡事件,要求重啟司法調查。

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之部份,雖勞動部明定外籍移工膳宿費用最高上限可至新台幣5千元,惟於勞動契約載明於薪資扣除該筆膳宿費若高於2千5百元,該份勞動契約於移工母國駐台辦事處驗證時,易於遭到駁回,至雇主擅自修改收取金額,實則高額扣薪卻於勞動契約低報膳宿費扣除額,遭法院裁定違法敗訴,另經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扣薪資夠儲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凍結該筆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並提出報告,並針對現有之雇主扣除漁工膳宿費確實花費於漁工身上與否排出具體勞動檢查工作項目、期程、考核及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178、

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研究發現,因發育中之兒童或青少年其細胞係屬高度活化狀態,故致癌物質對於未成年工作者有較高之致癌風險,然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甲醛等十餘項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認定之一級致癌物並未從嚴規範,致未成年工作者暴露於致癌風險之下。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業務費」預算4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針對未成年工作者工作場所之有害物,增列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之一級致癌物,減少致癌因子之暴露,確保未成年工作者職業健康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7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推動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業務,經查該項制度勞動部已推動多年,其中通過TOSHMS認證之家數,101年已達到761家事業單位,但4年來至105年上半年止,卻僅增加至912事業單位,平均每年僅微幅成長37家事業單位,近年推動績效明顯不彰。鑒於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攸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甚鉅,為擴大保障勞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研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之事業單位成長停滯緣由及改善對策。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2分之1,並於三個月內將檢討與成效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80、

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2)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查核及資料庫維護及監督管理」預算1,000千元。

說明:

經查,資料庫之建立基於資料庫資料收集的可靠性與信賴度,如何確保資料庫之可靠性與信賴度將攸關後續監督與管理之效能,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查核及資料庫維護及監督管理計畫」預算1,00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曼麗

181、

勞動部為因應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之認定參考指引」,將渠等認定基準「長期工作過重」之延長工作時數(俗稱加班)均上調8小時。然主管機關希冀藉由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有效縮減勞工總工時,非於總工時不變之下,得以恣意增加延長工時之時數,惟此項法定正常工時之縮減,係回應近來我國多起勞工因過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情事,此一論點對照104年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並未同步配套修正第32條,對於一個月延長工時(俗稱加班)總數仍維持與過去相同,足堪佐證。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預算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回復舊制之過勞認定基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82、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10,618千元,辦理各行業檢查業務、推動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等業務。查職業安全署於105年5至6月間針對全國保全服務業及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比率為35.8%,且以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情形居多,顯示保全業及物業管理業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普遍,職業安全署辦理勞動檢查並依法開罰之嚇阻力有待加強。爰提案減列3,000千元,並要求職業安全署擴大檢查範圍及頻率,以維護民眾勞動權益。

說明:

一、職業安全署於105年5至6月間針對全國保全服務業及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比率為35.8%,且以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情形居多,顯示保全業及物業管理業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普遍,職業安全署辦理勞動檢查並依法開罰之嚇阻力有待加強。

二、爰提案減列3,000千元,並要求職業安全署擴大檢查範圍及頻率,以維護民眾勞動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83、

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有28.2%的雇主不同意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惟103年勞動檢查年報統計,查無任何一家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顯見勞動檢查業務之落實與成效尚待改善。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勞動監督檢查─業務費」預算4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前開檢查業務之程序進行檢討改善,確保立法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得以貫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84、

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近10,7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仍須擴大認可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佐證文件之國內檢測驗證機構,增加受理申辦案件數量,降低業者疑慮,尤以防爆電氣設備及動力堆高機兩種產品,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扶植且輔導國內經認證合格之檢測驗證機構,將每年案件處理量能擴大成長1倍以上,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案件數達15,000筆以上。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5分之1,並於106年9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初步報告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85、

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0千元,刪除10,000千元。

說明:

1.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整體水準,且為確保安全健康之勞動力,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公約及全球職業健康、化學品管理等國際行動計畫,爰提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而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執行率實屬偏低。

2.職安署規劃並執行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惟截至105年8月底計畫之執行率偏低,且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應覈實編列預算,爰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原編列66,620千元,刪除1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86、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而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之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為促進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建請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業務減列2,8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87、

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預算10,000千元。

說明:

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系統化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管理資料庫」預算10,00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88、

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危害通識、評估工作、危害資料及後市場查核」預算1,150千元。

說明:

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危害通識、評估工作、危害資料及後市場查核」預算1,15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189、

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系統化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管理資料庫」預算1,500千元。

說明:

經查,現行有害化學品定義並不明確,無法確實反映實際狀況,恐造成全國廣大勞工職業安全之風險,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系統化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管理資料庫」預算1,50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陳曼麗

190、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經查: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檢查並督促業者遵守,並增加勞檢人力,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91、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主管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強化經費控管,並滾動調高部分計畫績效指標及提升計畫成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92、主決議

依據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79條、第80條規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處理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雖自102年的109天逐漸改善至105年上半年的49天,但仍有部分縣市政府平均處理天數超過100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司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與監督,應督促相關縣市政府儘速改善,提高處理效率。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93、主決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編列預算辦理職業病調查與鑑定,提供勞保局或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之參考,惟實務上勞工職業暴露有關資料大多掌握在資方,若雇主刻意刁難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可能因暴露資料不全,造成鑑定結果不利於勞工或延宕鑑定時程。爰要求勞動部積極檢討職業疾病鑑定機制,並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時納入修法,以維護勞工權益,提升行政效率。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94、主決議:

一、依據勞保職業災害給付統計資料,104年職災人數計31,967人,其中勞工因操作機械不慎發生「被夾、被捲」及「被刺、割、擦傷」等災害,合計達14,529人,占總給付件數45.4%,相較其他災害類別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高,需採取積極作法,以保障勞工職場安全。

二、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加強實施勞動檢查外,應擴大宣導,並針對中小型企業提供個案式輔導,提升事業單位防災知能,以強化其安全防護設施及自主管理能力,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並於106年3月底前將計畫規劃情形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95、主決議: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為事業單位生產之核心設備,大型企業如煉油廠、石化廠、鋼鐵廠等,中小型事業單位如染整廠、機械製造廠、食品加工廠等,均需廣泛使用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天車、吊車……等機械設備,安全檢查不落實或使用不當,極易造成操作人員死傷,尤其是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之內容物往往是高壓高溫的化學物質,發生災害時,可能造成操作勞工的傷亡、火災爆炸及廠區周圍民眾中毒等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相關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後使用,目前全國每年約11萬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申請檢查,勞動部應落實相關安全檢查,委託非營利法人代行檢查機構部分,應編制足額代行檢查人力,並精進代行檢查員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生命安全。

三、爰要求勞動部應落實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強化監督管理作為,編列足額委辦費,提升代行檢查品質,莫讓勞工承受生命安全危害的巨大風險,並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12月將代檢業務辦理情形送衛環委員會。另該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06分支「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之委辦費2億2,200萬元,列為排除統刪項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96、主決議:

一、勞工團體提出之「公平經濟新藍圖─2016年勞動政策白皮書」中,提及我國勞動檢查人力與次量不足,面對派遣、非典型就業等低薪的貧窮就業充斥、實質薪資的嚴重倒退、無薪假的幽靈盤據,甚至必須在過勞的危機下餬口的情況,政府應提出具體的保障勞動權益措施。

二、依照ILO對已開發國家建議,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1:10,000,以我國勞工人數約11,198千人估計,至少應有1,100人方可符合上開標準。

三、另勞動部先前曾對外宣示將落實總統政見倍增勞動檢查人力至1,000人,經查,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之預算員額共計440名、桃園市預計新增46名。加計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以上勞動檢查人力共計811名,尚缺189名。為督促該部早日增補勞動檢查人力,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提人力請增計畫,並於明年三月底前,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增補正式員額,將具體請增計畫進度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余宛如  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197、主決議

經查部份地方政府未即時妥當處理移送違犯勞基法案件,104、105年上半年度之平均處理天數各為78天、49天,惟仍有部份現是政府平均處理天數甚高,其中新北市政府159.7天、南投縣政府358.8天,爰要求職安署允應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應將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列入地方勞檢考評項目。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198、主決議

為改善國內勞工工時過長及避免勞工過勞之情形,經查104、105年上半年度違反勞基法第32條案件為2,281件、806件,違反勞基法第36條為1,568件、499件,違反第36條為1,284件、426件。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將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例假等規定,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有關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採取預防措施之規定,納入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以達成督促之目的。並持續規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檢查人力,編制足額檢查人力,擬在維護勞動檢查人力之勞動品質下,擴大勞檢監督能量。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198-1、主決議

勞動部曾公開表示,除爭取增加勞檢人力外,亦將透過增加專案檢查種類與次量、強化申訴處理機制等方式,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然查本年度預算,針對「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項目中有關勞檢執行業務部分之費用,較上年度預算所減列動態稽查經費1,181千元,就成本與支出應為正相關的概念理解,認知擴大執行勞檢政策,其所被分配之費用應同步提高,但實際結果與此相反,致質疑政府所言與實際落實間存有落差。

勞工未能透過有效且即時之檢舉管道獲得回應、雇主經舉報卻未受罰等事件頻傳,勞動檢查之落實至今仍待加強,而勞檢結果,應確實將資訊透明公開,才能有效降低勞工資訊不對等之現狀。再者,「吹哨者保護」之法律保障,為減緩勞工主動申訴之顧慮,應於法令訂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的申訴,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的規定。

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行檢討目前我國勞動檢查之法規面、人力面及執行面等三大面向,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檢執行檢討、改善報告以及針對勞檢相關法令提出修法評估和計畫。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99、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166,419千元。經查,勞動基金運用局105、106年度分別增加5名員額,兩年間人事費用增加9,469千元,然而106年度仍以業務費進用勞動派遣4人、勞務承攬3人,僅比105年度減少勞動派遣1人,且進用項目包含基金業務之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該局人力運用規劃有待詳細說明。此外,該局業務費用居高不下,例如「其他業務租金」高達12,930千元,與其他單位相比有偏高之嫌。建議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該局就人力運用規劃情形向本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00、

勞動基金運用業務之分支計畫「01一般行政」科目中:106年預算員額較105年減列2員,預算卻較105年增列488.2萬元,增加經費理由為何?應詳細說明。爰此,建議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01、

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業務費進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費用共3,116千元刪除1,616千元。

  說明: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業務費中編列進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費用共3,116千元。其中「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中遇進用勞動派遣2人,經費960千元,勞務承攬2人,經費656千元,合計1,616千元。

2.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人事凍結,然一般行政維持工作為連續性工作,並非短期業務,更非計畫業務,應考量以正式編制進用。勞動部為國家勞動政策最高機關,更應該優先表率以勞工權益為優先,編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預算似有未當,以派遣員工進用執行一般行政業務尤其不當。爰此,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業務費進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費用共3,116千元刪除1,616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02、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依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報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不易分散市場風險。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基金運用局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說明:

一、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新制勞退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6%、2.9%及2.8%;舊制勞退基金各為4.4%、2.9%及3.0%、勞保基金分別為3.5%、3.0%及3.1%;國保基金則為2.9%及3.5%,顯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報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不易分散市場風險,與穩健經營之目標有違。

二、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基金運用局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03、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基金國外委託經營機構之遴選與審查」。

二、經查勞動基金上半年收益612億元,惟整體基金規模亦到達3兆1921億元,換算後,實質收益率僅有2.03%,但今年上半年台灣股票加權指數上漲3.94%,尚有部分基金績效低於目前一年期定儲利率0.45%。顯見勞動基金運用局與委外代操業務顯有極大改進空間。

三、因此,鑒於勞動基金之資金來源為全國勞工之退休金,爰建議「勞動基金運用業務─01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01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凍結13萬元1千元,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04、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06年度預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02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編列「設備及投資」13,296千元,用於購置電腦設備及風控等相關系統開發費。經查,勞動基金運用局104至106年度均編列相關經費,其中105年度亦編列預算高達16,435千元,且至9月底執行數僅1,729千元,執行率僅10.5%,是否執行不力或預算浮編實有檢討必要,建議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05、

一、經查勞動基金上半年收益612億元,惟整體基金規模亦到達3兆1921億元,換算後,實質收益率僅有2.03%,惟今年上半年台灣股票加權指數上漲3.94%,尚有部分基金績效低於目前一年期定儲利率0.45%。顯見勞動基金運用局顯有改進空間。

二、其中,106年個人電腦、主機設備、網路設備與軟體購置預算列75萬7千元;然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已列479萬8千元,而風控軟體與系統開發費,106年編列1,253萬9千元,105年亦編列1,163萬7千元,平均每年花費一千餘萬在與電子軟硬體上,績效卻未見顯著改善,足顯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鑒於勞動基金之資金來源為全國勞工退休賴以生存之退休金,爰建議「02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0300設備與投資」凍結3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06、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中長期績效表現多不及短期表現。新制勞退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6%、2.9%及2.8%;舊制勞退基金各為4.4%、2.9%及3.0%、勞保基金分別為3.5%、3.0%及3.1%;國保基金則為2.9%及3.5%,顯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偏弱。主管機關允宜積極檢討資產配置之相關法令,並完善投資風險管控措施,提高基金投資運用之靈活程度,積極透過全球布局,分散投資風險,俾提升基金穩健之投資績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07、主決議

勞動基金運用局於今年(2016)年中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勞動基金今年獲利續創新高,上半年獲益612億元」。然整體基金規模為3兆1,921億元,細究其收益率僅有2.03%,同期上半年台股加權股價指數上漲了3.94%,高出將近一倍。今年上半年新、舊制勞退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保基金、職災保護專款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益率分別為2.02%、1.86%、2.52%、0.45%、0.46%及1.09%,沒有一項打敗大盤,操作績效只能用一個「慘」字形容。爰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代操勞動基金的機構名稱、代操金額、代操條件(代操手續費等各項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讓相關資訊透明化,讓勞工朋友可以清楚瞭解基金操作之過程與績效。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08、主決議

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9月底收益率為3.49%。近年全球經濟復甦不如預期,投資貿易成長低迷,低利率、低成長環境仍可能持續,且英國脫歐後續進程、美國新任總統新政策對全球市場影響、Fed未來利率政策之幅度及時程、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及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將持續干擾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可能加劇。面對市場眾多變數,基金投資運用宜審慎規劃資產配置,管控基金下檔風險,強化各項投資策略,配合市場情勢妥為因應,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09、

勞研所為研究機構,編列高額國內旅費,且具體內容不明,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據查104年度預算編列2,940千元、決算2,332千元105年度預算編列3,931千元,截至105年9月底累計支出1,113千元。為避免經費監督不易,並避免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國內旅費9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10、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度法定編制員額合計70名,人員維持費合計8,846萬9千元,另於各項費用彙計表中,彙計臨時人員酬金2,067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33萬3千元。復於人事費分析表中說明本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4人共2,482萬4千元,顯示以業務費進用之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爰凍結一般行政費扣除人員維持費後二分之一之經費,俟勞動部提出說明及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211、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包括勞動條件作為主要研究領域,目的為保障勞工人權、促進和諧勞資關係與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經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6年中小企業白皮書』,2015年中小企業受雇人數占全國受雇人數中約7成,全台勞工886萬人當中受雇於中小企業者及有642萬4千人,自2011以來年持續上升,企業主對外籍勞工需求所佔6成,且2014、2015年中小企業在運用部份工時、臨時性或派遣人力人數上持續增加,工時方面以住宿和餐飲工時最長,雙週工時達到94小時(每週平均47小時),另2015年職安署專案勞動檢查針對多項重點行業,於維護勞工權益責任重大。

爰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擬針對我國目前中小企業勞動市場趨勢、勞工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進行綜合規劃研究,列出須加強勞檢之行業建議清單,並供予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立勞動檢查專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林靜儀  黃秀芳

212、

系爭預算1.辦理產業與就業動態分析研究、衛生福利巨量資料基礎建設研究等有關勞動市場景氣觀潮之研究,業務費10,000千元。2.辦理促進地方產業發展、社會創新、智慧職場健康科技應用、智慧生活圈產業加值推動等有關促進就業之研究,業務費8,000千元,以及設備及投資2,000千元。3.辦理勞動市場科技、創新與人才培育策略規畫、專家論壇、研討、演講或推廣等相關活動、出版品發行等,需業務費3,098千元等。上述預算配合106年度行政院「五大創新產業」,勞安所配合「生技產業」編列「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系爭計畫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編列高額預算,但仍需跨部會協調完成並通過後始得進行。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10,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13、

勞研所106年「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項下編列預算40,098千元,105年預算僅編列21,881千元。查106年新增項目多為預計用於因應科技、創新類型之研究,惟研究計畫內容與目的不夠明確,又「1.衛生福利巨量資料基礎建設研究」、「2.智慧職場健康科技應用、智慧生活圈產業加值推動」、「3.長照人才、高科技人才職能開發研究」、「5.勞動市場科技、創新與人才培育政策規劃……」,有些與上年度相似、有些恐與其他部會有重複情形,為撙節使用國家經費並避免浮編預算之虞,建請減列6,000千元,並凍結預算5分之1,待勞研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14、

106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分支計畫01「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存在下列問題:

一、憲法15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惟勞動部針對流沙中年,以及中年大叔離開職場之問題,目前並未提出有效的人力資源政策。根據勞動部統計,全台灣40到59歲的中年人,有近21萬人月所得不到2萬元,顯然政府對於中、高齡勞動力之政策,仍有待改善。

二、1993年2月,台灣邁入高齡社會。然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指出,2018年台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從「高齡化社會」到「高齡社會」的老化速度裡,美國花了73年,瑞典花了85年,法國花了115年,而台灣,只花了25年,人口老化的速度高居全球第一。在此背景之下,台灣最迫切需要的本國籍長照人才,明顯呈現不足之狀態。

綜上,為有效監督政府支出,保護勞工健康,爰建議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執行方案,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產業與就業動態分析研究等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僅列2,188萬1千元,106年度預算遽增183.25%,而預期成果卻完全一致!且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5.07%,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01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刪減100萬元;凍結5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16、

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生技產業」編列「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經費17,008千元,刪除10,000千元,凍結7,000千元。

說明:

1.106年度總預算案之「五大創新產業」計編列328億0,898萬元,其中勞安所配合「生技產業」編列「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經費1,700萬8千元。經查:「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為勞動部(勞安所負責)與衛福部負責推動,計畫期程106年度至109年度,各年度均擬編列1,700萬8千元,總經費6,803萬2千元,預計包括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兩大重點涉及勞動與衛生福利領域,目前具體計畫內容尚待跨部會研商始。

2.參據勞安所106年度預算書可悉,「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並未編列跨年期概況表,且計畫內容散見於各分支計畫項下,亦未載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與相關規定未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3.五大創新產業雖為新政府政策,但是該項計畫內容模糊,未來計畫方向,與職安全衛生領域相關薄弱,於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編列預算似有未當,又106年度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項計畫預算金額皆減少,唯有該計畫案增加,預算排擠效應明顯,恐不利於他項計畫推動。爰將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生技產業」編列「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經費17,008千元,刪除10,000千元,凍結7,000千元。待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7、

系爭預算包含辦理僱傭關係、勞資關係之研究,業務費9,200千元;勞動條件及基準、職場平權之研究,業務費6,890千元;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職業研究等,業務費7,000千元。相關研究預算與主題長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相似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並檢討執行成效。為撙節預算並避免監督不易,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29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18、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僱傭關係、勞資關係等研究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5年度僅列2,199萬元,106年度預算書之預期成果與105年度完全一模一樣!且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5.07%,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02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19、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科目下推展「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業務費」編列23,090千元,其中「辦理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職業重建之研究等,需業務費」7,000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4,000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3,0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19-1、

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科目下推展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業務費編列23,090千元,其中辦理僱傭關係、勞資關係之研究,需業務費9,200千元。惟察去年同項目編列僅7,500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

說明:同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20、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職業安全等相關研究等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預期成果除內容105年度完全一模一樣外,相關數值更往下修正!如:提供本部法規修正、制度改進應用建議從6件降至3件、提供安全衛生技術諮詢服務從40案降為35案;且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5.07%,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03機電、營造、化工安全技術及安全管理研究」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21、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職業衛生調查等相關研究等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預期成果除內容105年度完全一模一樣外,相關數值更往下修正!如:探討相關研究研究成果從500人次驟降至250人次、發表國內外學術期刊或研討會論文從20篇降為12篇;且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5.07%,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04結合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22、

一、勞研所設置之目的,應為勞動部所做的政策做研究性的調查,並提供政策上的良方與建議。惟其在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業的評估組,其設備老舊,常無法配合職安署暴露評估等相關調查,遂研究與政策執行之單位常脫鉤,各自為政,著實沒有達到原先互助之理念。

二、爰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預算五分之一,待勞研所評估組能改善此現象,並提出改進方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223、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職業危害評估等相關研究等費用。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預期成果除內容105年度完全一模一樣外;且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5.07%,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05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224、

105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分支計畫06「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存在下列問題:

一、此預算係屬展示館預算,展示館立意良善,但參觀人數不如預期,應檢討人力配置、開館時間以及相關成本支出,俾節省公帑。

二、委託辦理展示館運作管理及行銷,需業務費3,000千元,此業務亦屬多餘,因展示館係專業展出,一般社會大眾多不感興趣,故對外行銷有畫蛇添足之嫌。

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4,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25、

系爭預算包含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教育訓練研究、科技研發成果運用及技術移轉與國際交流,需業務費4,000千元;委託辦理展示館運作管理及行銷,需業務費3,000千元。相關研究預算與主題長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相似研究,具體效益應重新評估,且委辦進行展示之相關效益值得商榷,編列高額預算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避免浮濫編列,建請減列系爭預算3,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主席:現在開始審查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第1案是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這個預算分別編列在勞動部與發展署,其實相關提案總共有41案,牽扯面也滿廣的,請行政單位說明一下,到底勞動部部分要減列多少、發展署部分要減列多少,對於其他委員相關的提案,你們溝通得如何?打算如何處理?

黃署長秋桂: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的案子,不同委員有非常多的提案,我們建議有關勞動部部分,將第1案、第28案、第44案、第45案、第46案、第47案、第48案、第49案、第51案、第66案、第67案、第68案、第69案、第70案、第73案、第78案及第79案等共16案併案處理;有關勞動力發展署部分,將第120案、第121案、第130案、第131案、第132案、第137案、第138案、第139案、第144案、第147案、第149案、第150案、第151案、第152案、第153案、第154案、第155案、第156案、第157案、第158案、第159案、第160案、第161案、第162案及第164案等共25案併案處理。換句話說,勞動部有16案、勞動力發展署有25案,總共41案已經跟委員溝通,他們也同意併案處理。至於經費部分,結果是同意刪500萬元、凍結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你們要講清楚,勞動部是多少,發展署是多少。

黃署長秋桂:全部都是刪勞動力發展署的部分,所以勞動力發展署刪500萬元、凍400萬元。

王司長厚誠:跟主席報告,第26案、第27案、第29案及第43案因為都是跟因應貿易自由化有關,之前也跟委員辦公室溝通過,他們是要將這4個案子併進去。

主席:這部分等洪委員來的時候再處理。

王司長厚誠:我們跟委員報告時,委員都同意全部列入因應貿易自由化。

主席:沒關係,因為這裡的科目有點問題,等洪委員來了之後再確認。

請問在場的黃秀芳委員對這部分有沒有意見?

黃委員秀芳:我是沒有意見,但我還是講一下。剛才說要減列500萬元,凍結400萬元,其實勞動力發展署也好,勞動部本身也好,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的相關業務,105年的執行率還不到10%,未來勞動力發展署就編了4億多元,勞動部編了800多萬元,不知道106年度你們的執行率是不是也跟今年一樣?

黃署長秋桂:委員剛才講的是6月份的數字,到10月份的執行率已經達到85.25%,還有2個月,我們會繼續執行。當然我們會本於撙節的原則,但就此一計畫,預算執行率已經達到85.25%。

黃委員秀芳:大家對這部分這麼有意見,請勞動部也要做些檢討。

黃署長秋桂:好的,瞭解。

主席:第1案的部分,已經併了41案,這個部分先保留,因為委員是陸陸續續進來,我們個別都確認無誤後再來處理。

對於剛才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的併案處理,凍結及減列部分都在發展署這裡處理,共減列500萬元、凍結400萬元,請問王委員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育敏:主席剛才的宣告好像少了一個0。

主席:我沒有少,是他們自己報來的。

王委員育敏:應該是刪4,000萬元,凍結9,700萬元,這是之前溝通時講的呀!因應貿易自由化的業務,很多委員都有提案,也都很有共識,主要是這部分根本沒有在推。其實現在新政府上來,根本沒有因應貿易自由化的相關業務,過去是馬政府要推經濟自由示範區,才編列相關預算,現在哪裡有什麼因應貿易自由化?到目前為止,哪個方案跟這個有關?請勞動力發展署講一下。

黃署長秋桂:基本上,我們有很多因應貿易自由化計畫,包括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

王委員育敏:你講的是末端,我問的是前端,截至目前為止,經濟部有提出任何貿易自由化政策嗎?你們為了配合經濟部才有後端,前端都沒有的東西,後端怎麼會編這麼多預算?

黃署長秋桂:我們希望做預防性的處置。

王委員育敏:那是你們平常該做的事情,和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完全無關,這是勞發署本來就該做的事情,這筆預算高達20億元,若把各分署的預算加起來,可能還不只20億元,經費多得不得了,怎麼可能刪400萬元,是誰給這個數據的?

黃署長秋桂:這是4億多元的預算,各分署的部分,我們在溝通、協調的過程中……

王委員育敏:不包含各分署?

黃署長秋桂:不含各分署。

王委員育敏:本席的意思是,各分署的錢多得不得了,高達幾十億元。

黃署長秋桂:沒有,各分署沒有那麼多。

王委員育敏:這個要講清楚。

主席:如果含各分署,總共是多少錢,請你們講清楚。

黃署長秋桂:發展署和其他各分署,總共只有4億8,348萬3,000元。

王委員育敏:那也是一筆很高的數額,名義是為了因應貿易自由化,但貿易自由化根本沒在推,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源頭沒有在推,後端編這個預算就是浮編,根本沒有必要嘛!

黃署長秋桂:這幾年我們一直在推動很多預防性措施,不是106年才規劃的,換句話說,從102到105年,我們都有在推動。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所以我們沒有全刪,我的意思是,你們編太多了,事實上,你們執行不了這麼多,也不需要這麼高的預算,因為你們的前提是要因應貿易自由化,坦白講,現在TPP已經死掉、沒有了,美國也不要了,RECP我們又進不去,我們現在有任何雙邊的貿易進展嗎?你們編了因應貿易自由化的預算,總要有所本,請問現在我們到底要和哪幾個洽簽?過去馬政府已跟紐西蘭、新加坡簽署,的確有具體成果,現在新政府必須告訴我們,你們準備跟哪個國家洽簽?雙邊的也好,因為區域性的根本進不去,你們的貿易自由化根本就是空的,在此情況之下,編這麼大筆錢,完全沒有道理啊!

黃署長秋桂:事實上,今年我們有跟紐西蘭簽MOU,比較偏向職訓、職能檢定等職能基本建置的合作。

王委員育敏:現在是審明年的預算,明年呢?經濟部已經告訴你們明年要跟哪個國家洽簽了嗎?或是已經有眉目簽得成的?

黃署長秋桂:誠如剛剛所說,我們有很多預防措施。

王委員育敏:你不要又回到預防措施,預防措施是預防措施,因應貿易自由化,應該是已經預備開放、要加入區域經濟組織了,才要編因應貿易自由化預算,否則,根本不需要,只要按照勞發署原來推動的業務編列就好,不需要這麼高的經費。因為經濟部、外交部沒有能力再多談出什麼國家,所以明年的預算一定要刪,也要凍結。

黃署長秋桂:我們可以再跟委員溝通,謝謝。

主席:跟第1案有關的提案委員,除了王委員育敏之外,還有蔣委員萬安、李委員彥秀、洪委員慈庸、陳委員宜民、林委員淑芬及楊委員曜,由於有些委員還沒有到場,本案先保留,請行政單位利用時間跟提案委員好好溝通一下。

處理第2案,由於提案委員楊委員曜不在,本案先保留。

林委員淑芬的第3案也先保留。

第4案是王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

劉委員建國表示第5案先保留。

第6案是黃委員秀芳的案子,行政單位有跟黃委員溝通好了嗎?結論是什麼?

石司長發基:第5、6案併案,黃委員的案子同意併案刪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劉委員的案子是保留的,你們有沒有跟他溝通?

石司長發基:有溝通。

主席:第5案先保留,第6案減列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第7案是王委員的提案,溝通好了嗎?

石司長發基:溝通好了,這個部分是凍結20萬元。

主席:第7案凍結20萬元。

第8案是李委員彥秀的提案。

石司長發基:這部分也溝通過了,刪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8案減列10萬元。第9案呢?

石司長發基:第9案也溝通了,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10、11、12案是同一個科目,併案處理,這部分有溝通了嗎?

石司長發基:有溝通,但是委員還有意見。

主席:王委員的案子是第11案,其他兩位委員不在場。

王委員育敏:蔣委員有來,他在外面接受採訪,先保留好了。

主席:第10至14案均保留,第15案撤案,第16案是蔣委員的案子,有沒有溝通?

廖處長美娥:有溝通,希望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16案蔣委員同意改成主決議。

廖處長美娥:第17案、第18案撤案。

主席:第17案、第18案撤案。

廖處長美娥:第19案改為減列50萬元。

主席:第19案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第20案呢?

王司長厚誠:有溝通過,可不可以凍20萬元?

主席:第20案凍結20萬元。

第21案是黃委員的案子。

廖處長美娥:我們已經協調溝通過,員工訓練進修部分減列30萬元,預算科目自行調整。

在場人員:員工教育訓練原來是編一百多萬元……

主席:減在哪個分支?

在場人員:0201。

主席:第21案減列30萬元,這是在0201之下。

第22案及第23案是同一科目。

張處長文熙:經協調後,第22案撤案,第23案減列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22案撤案,第23案減列60萬元。

針對第10案、第11案及第12案,蔣委員的意見為何?

蔣委員萬安:送朝野協商。

主席:請鍾委員發言。

鍾委員孔炤:這個案子一再重複,上禮拜衛福部也特別提到,編列的預算總共是多少錢?

石司長發基:這部分總共是15億元。

鍾委員孔炤:為什麼獨獨要砍補助高雄市的9億3,000元,還獨獨保留台北市的5億元,這不叫政治,什麼叫做政治,有這樣在處理中央預算嗎?你們從89年開始補助台北市的勞保,到底補助了多少錢?

石司長發基:台北市總共是185億元。

鍾委員孔炤:給高雄市多少?

石司長發基:33億元。

鍾委員孔炤:差了152億元,現在高雄市不過是要一點公平而已,才多編9億元給高雄市,這樣對高雄人公平嗎?當時是用什麼補助要件來補助台北市的一百多億元呢?

石司長發基:非設籍的。

鍾委員孔炤:非設籍的來源是什麼?在座的各位媒體,你們應該真的呈現出來,當時是怎麼用非設籍的部分來補助台北市,為什麼媒體沒有良心寫出這一段?當時行政最高法院判決不能用這個理由來作為補助要件,為什麼馬英九當總統時,可以用這個來當成補助要件,你們為什麼都不敢寫?

今天審查高雄市的預算部分,不過是要給高雄市一點點的公平而已,兩者相差了152億元,現在高雄不過比台北多了4億元,全刪!國民黨用這種方式,這個叫做國會議員,可以這樣嗎?從89年起,包括健保部分,光是勞保部分就差了這麼多,健保的差異更大,怎麼可以這樣做,難道可以將政治帶到中央來審查預算嗎?然後還保留台北市的5億元,高雄市的全刪,有這麼一回事嗎?這在衛環委員會已經討論過,今天勞保又是同一套,北高兩市光是補助款就相差了多少?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要講一起來講,你要罵記者,我也可以罵。

鍾委員孔炤:我不是罵記者。

主席:不好意思,等一下輪到陳委員時,你可以上來講,我們先讓鍾委員講完,也請尊重委員的發言。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沒有發生的事不要亂寫,我跟鍾委員都很生氣。

主席:等一下會讓陳委員好好講,我們先讓鍾委員講完。

鍾委員孔炤:我們不只是勞保差,健保也差,總共相差了289億元。今天多給高雄市4億元,台北市保留5億元,可是從89年到101年已經多補助台北市289億元,高雄人要承受這種不公平嗎?這麼多年來,高雄人一直在努力,跟勞保局及健保局都談了,你們有用行政裁處,高雄市的土地也被抵押了,你們該做的都做了,可是今天可以這樣做嗎?你們是用不合常規的方式去做不公平的補助款,而且只適用89年到101年。89年台北市誰執政?你還有設定時間年限耶!更何況101年7月回歸到中央,但你們還是繼續補助台北市68億元,給高雄市1.9億元!回歸到公平性,政治的歸政治,不要把政治帶到國會殿堂來審預算!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針對這個案子要發表意見?

黃委員秀芳:(在席位上)現在要表決嗎?

主席:現有委員提案進行表決。

吳委員玉琴等提案:

提議第10-12案預算照列

本案記名表決

吳玉琴  陳曼麗  鍾孔炤  吳焜裕  楊 曜  黃秀芳  林靜儀

主席:好,現在針對第10案到第12案進行記名表決。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要表決哪一案?

主席:第10案、第11案及第12案,這三案剛才是併案處理。

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吳委員玉琴等提案預算照列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8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第10案至第12案所列預算照列。

記名表決結果:

一、贊成者8人:

陳瑩 黃秀芳 鍾孔炤 吳焜裕 楊曜 林靜儀

陳曼麗 吳玉琴

二、反對者2人:

蔣萬安 王育敏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24案。

楊委員曜:(在席位上)第23案呢?

主席:第23案減列60萬元。

處理第24案。

張處長文熙:第24案刪減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24案照案通過,減列50萬元。

張處長文熙: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剛剛所有減列的案子科目都是自行調整,除非有特別要求,我們會再特別指出來。好,第25案。

張處長文熙:撤案。

主席:第25案撤案。

第26案到第29案是有關綜合規劃業務部分,第28案併到第1案處理。現在處理第26案、第27案及第29案。請行政單位說明。

王司長厚誠:第26案、第27案及第29案併第38案,4案併案,刪減05分支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為什麼併到第38案?

王司長厚誠:剛才跟委員談過了。

主席:如果是有凍結一個比較大的科目,可以併案,但是案子……

王司長厚誠:沒有凍結,就是改成不凍結,但在「綜合規劃業務」05分支計畫項下,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這都已經跟委員溝通過了。

主席:你們自己要講清楚啊!

王司長厚誠:因為洪委員說第26案不要併第1案,所以就是單純刪減05分支計畫的預算。

主席:不好意思,主席要提醒各位委員,如果你們希望自己的案子併到哪一案,有些科目分支部分,麻煩你們自己要先確認清楚,而不是只要你們的提案內容有一點相關,就全部併進來,我們不能這樣處理,所以,如果委員有要併案的部分,請先跟議事人員確認,看是不是可以合併,然後再提出來,不然,就會造成議事人員紀錄上的困擾。

王司長厚誠:就是第26案、第27案、第29案及第43案,都是刪我們綜合規劃業務05分支計畫100萬元,但是洪委員的案子不要併到第1案。

主席:就是在第1案之外,再刪你們的預算100萬元?

王司長厚誠:對!就是05分支計畫100萬元。

主席:等一下我們處理那個案子時,再另外處理該分支下……

王司長厚誠:都一樣,都可以併案。

主席:本案先保留,好不好?等三方確認清楚再繼續。

第30案撤案。第31案改為主決議。

進行第32案。

王司長厚誠:我們向委員報告過,委員同意改為減列30萬。

主席:好。

第33案改為主決議。

第34案也是楊委員的提案。

王司長厚誠:也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34案改為主決議。

第35案與第36案是針對同一科目。

王司長厚誠:第35案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35案是改為主決議。第36案?

王司長厚誠:第36案是10萬元。

主席:就是維持原提案的減列10萬元?

王司長厚誠:不,是凍結10萬元。

主席:差很多喔!

吳委員玉琴:本案後來改為凍結10萬元。對於行政部門編列相關刊物的預算,我本來擔心有浮編之嫌,可是後來發現是刊物的效益很差,例如我們試著上網搜尋台灣勞動季刊,結果找到的都是勞政雜誌。請問,你們這個刊物的目標對象或客群到底是誰?為什麼連搜尋也搜尋不到相關資料?你們做了那麼多,一年花了240萬元去發行這份季刊,點閱率卻不到3,000人次,效益如何?我後來也修改了提案文字,希望你們未來能將刊物e化,也就是電子化,強化網路方面的流通,一年最好至少有1萬人次的閱覽率,這應該不難,否則就表示你們的效率真的有點問題,花那麼多錢,卻達不到一點效益,那發行刊物的用意何在?不要為了做而做,重點是客群到底是誰,要定位清楚,不要讓我們在搜尋時找到的全都是民間團體的刊物,而不是你們的刊物。所以,我同意改為凍結10萬元,讓你們檢討。

王司長厚誠:知道,謝謝委員。

主席:第36案改為凍結10萬元。

第37案至第40案,總計4案,也是相同科目。其中陳委員的第39案已經撤案。

王司長厚誠:委員可不可以同意將第37案與第38案合併減列04分支下的50萬元?

主席:你們溝通過了嗎?請問陳委員曼麗同不同意?

陳委員曼麗:第幾案?

主席:第37案與第38案,從第4分支合併減列50萬元。

陳委員曼麗:剛剛不是說要減列100萬元嗎?

王司長厚誠:是50萬元啦!

主席:你們要不要再討論?

楊委員同不同意?楊委員是要求減列50萬元。

王司長厚誠:建議合併減列50萬元。

主席:第37案與第38案針對分支04減列50萬元。

第40案。

王司長厚誠:還是維持原提案,就是凍結1/10,85萬元。

主席:是凍結1/10?還是85萬元?

吳委員玉琴:85萬元。

主席:好,分支04減列50萬元,整體再凍結85萬元。

第41案。

王司長厚誠:第41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41案改為主決議。

第42案與第43案也是針對相同科目,併案討論。

王司長厚誠:可不可以併案刪減10萬元?李委員彥秀也同意了。

主席:好,第42案與第43案併案減列10萬元。

第44案,減列部分要指定分支嗎?是04還是05?

王司長厚誠:04。

主席:04是強化國際事務,05是因應貿易自由化,所以要從哪個分支下減列?

王司長厚誠:第44案與第45案都是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的預算,都併案處理了。

主席:不是,因應貿易自由化應該是其中一項,你們不可以取巧啊!本案明明提到2個分支,請你們先與提案委員確認,委員是要減列強化國際事務預算,還是要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的預算,假如是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的預算,才可以併入第1案處理。

王司長厚誠:剛才已經併入第1案了。

主席:剛才洪委員沒有講。

在場人員:剛才洪委員是要求減列05分支。

王司長厚誠:那是前面的第26案。後面的第44、45、46、47、48、49案是併案處理。

主席:請教洪委員,你的意見如何?

洪委員慈庸:先保留。

主席:好,先保留。

官員不要隨便提議幫委員併案,這樣會亂掉。

第45案至第49案先保留。

第51案已經併入第1案處理。

進行第50案。

王司長厚誠:我們跟委員溝通第50案,結果是第50案與第51案併案處理,刪減60萬元,凍結40萬元。

主席:減列60萬元,凍結40萬元?

王司長厚誠:對。

主席:第51案已經併入第1案了,所以現在單獨處理第50案,減列60萬元,凍結40萬元。

進行第52案。

王司長厚誠:經過我們與委員溝通之後,改為凍結50萬元。

主席:好,凍結50萬元。

第52-1案至第57案,總共6案,是針對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部分。第55案與第56案已經改為主決議,現在處理其他提案。

王司長厚誠:從第52-1案開始,一直到第61案,是針對「勞資關係業務」的「02強化勞資夥伴關係」,其中第55、56與58案三案改為主決議,其他提案,包括洪委員慈庸、楊委員曜、蔣委員萬安、陳委員宜民與王委員育敏的提案,也就是第57、59、60與61案,合併刪減20萬元,凍結100萬元,這些都是針對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科目底下的480萬4,000元預算,提案是從第52-1案至第61案。

主席:劉委員同意了嗎?他剛才跟我們說過,他的提案要先保留,所以行政單位不能逕自決定併案處理。

王司長厚誠:我們已與委員溝通。

主席:可是我們得到的訊息並不一樣。

吳委員焜裕:請行政單位再講一次,是減列多少、凍結多少?

王司長厚誠:總共刪20萬元,凍結100萬元。

吳委員焜裕:有哪幾案?

王司長厚誠:第52-1案一直到第61案,分別是第52-1案,第53案、第54案、第57案、第59案、第60案與第61案。

主席:全部減列在哪個科目項下?

王司長厚誠:「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項下,也就是預算480萬4,000元那個科目項下。

主席:就是第4目吧!

王司長厚誠:對。

主席:吳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

除了已經改為主決議的提案以外,第52-1案至第61案減列20萬元,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62案。

王司長厚誠:第62案與第63案分別是楊委員曜與陳委員曼麗的提案,委員同意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62案與第63案改為主決議。

進行第64案。

王司長厚誠:第64案的提案委員蔣委員萬安與第65案的提案委員洪委員慈庸都是針對「勞動關係業務」下的「加強推行勞動教育」科目下預算,所以建議第64案與第65案合併凍結100萬元。

主席:蔣委員與洪委員都同意吧!

蔣委員萬安:同意。

主席:凍結100萬元。

第66案至第70案。

王司長厚誠:都是併入第1案。

主席:好,都併入第1案處理。

第71案至第74案。

陳委員宜民:我要講一下。

主席:好,你要講哪一案?

陳委員宜民:第55案。

主席:委員,第55案已經改為主決議了。

陳委員宜民:對,但我還是希望行政單位回應一下。

主席:你要補充、回應一下?好。

陳委員宜民:請教部長,關於勞資關係業務,我知道經費也才400多萬元,可是這關係到很多勞資關係,尤其現在發生的復興航空也有這方面的狀況,交通部次長也不願意延長期限,再讓他們有協商機會,這其實不太好。不過,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們也算是比較早就知道復興航空會有狀況的單位,我聽說上週一下午你們就已接到消息了。

郭部長芳煜:我們也是下午看到網路消息才知道的。

陳委員宜民:那為什麼可以比交通部民航局還早知道這件事,民航局卻那麼晚才知道消息?不過,無論如何,基於主管勞資關係業務,你們可不可以在主決議上清楚地表達一下,要如何在復興航空案中保障勞方權益,因為以現在的狀況來講,他們不見得都能找得到工作。

郭部長芳煜:是,謝謝委員。

主席:第71案至第74案是針對同樣科目,其中第73案已經併入第1案處理。

孫司長碧霞:針對第71案,我們溝通過,委員同意併案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併到哪一案?

孫司長碧霞:第71案與第72案併案。

主席:那第74案呢?第74案要保留。

第71案與第72案併案?

孫司長碧霞:刪減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減列20萬元。

第75案改為主決議。

第76案與第77案皆改為主決議。

進行第78案與第79案。

孫司長碧霞:第78案與第79案併入第1案。

主席:第78案與第79案併入第1案處理。

進行第80案至第84案,總計6個提案,都是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其中王委員提案的第83案已經改為主決議。

請行政單位說明。

謝司長倩蒨:我們建議第80案與第81案、第82案三案併案刪減60萬元;針對第81-1案,洪委員會改為主決議,等一下洪委員就會簽名。第83案也是改為主決議,第84案改為凍結30萬元。第85案與第86案……

主席:還沒到。

謝司長倩蒨:好。我要不要再說一次?

主席:好。

謝司長倩蒨:第80、81與82案三案併案刪減60萬元。第81-1案改為主決議,稍後文字就會送上來。第83案已經改為主決議,文字也送上來了。第84案是凍結30萬元。

主席:我複誦一下,第80、81與82案併案減列60萬元。第81-1案改為主決議。第83案改為主決議。第84案是凍結3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85案至88案,共4案。

謝司長倩蒨:另外拜託一下,剛剛講的都是勞動條件司的經費,科目能否由我們自行調整?

主席:好。

謝司長倩蒨:接下來,第85、86、87與88案都是針對勞動條件司第一科的預算,建議併案刪減40萬元,這個數字是併入全司刪減的60萬元當中,因為我們全司預算只有696萬元,也就是第85、86、87與88案併案,總計刪減40萬元。

主席:等一下,第85案併入前面刪減的60萬元,那第86案至第88案呢?

謝司長倩蒨:第85、86、87與88案這四案都屬於同樣的分支,也就是預算200萬2,000元的部分,併案刪減40萬元。

主席:好,這樣清楚。

謝司長倩蒨:內含在剛才針對全司減列的60萬元當中。

主席:好。第89案。

謝司長倩蒨:接下來,第89案已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再來是第90案與第91案。

謝司長倩蒨:第90案與第91案併案減列10萬元。

主席:第90案與第91案併案減列10萬元。

謝司長倩蒨:也內含在全司減列的60萬元當中。

主席:你們真的很幸福耶!

謝司長倩蒨:因為我們的總經費只有600多萬元,這個科目也才95萬元。

主席:那你要算清楚,不要刪到超過總刪減金額。

謝司長倩蒨:不會的,因為預算非常有限。

主席:第92案與第93案改為主決議。

進行第94案。

王司長尚志:針對第94案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就是改為減列5萬元。

主席:第94案改為減列5萬元。

進行第95案。

王司長尚志:第95案改為減列5萬元。

主席:第95案改為減列5萬元。

第96案與第97案改為主決議。

王司長尚志:對。

主席:好,現在處理主決議部分。請問各位,對於第98案有沒有問題?行政單位同不同意?若是同意就說同意,不要再多講,以免生變。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進行第99案,請問各位同不同意?這是洪委員慈庸的提案,同不同意?洪委員有意見嗎?非業務單位人員請不要亂喊。第99案通過。

進行第100案,是洪委員的提案。行政單位無論同不同意都要舉手表示一下、喊一下,好不好?好,職安署同意。

進行第101案。

謝司長倩蒨:同意。

主席:進行第102案。這是條件司的案子嗎?

王司長厚誠:是綜規司,遵照辦理。

主席:進行第103案。發展署同意。

進行第104案,是林委員靜儀的提案。

謝司長倩蒨:遵照辦理。

主席:好。

進行第105案。行政單位遵照辦理。

進行第106案。

謝司長倩蒨:末司「廢除該文……。」能不能改成「檢討特別休假相關函釋」?

主席:第106案先保留。

進行第106-1案,洪委員的提案,行政單位同意嗎?

王司長厚誠:我們建議改2個字,第106-1案第6行修正為「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報告,於二個月內送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主席:洪委員是否同意這樣的文字修正?

洪委員慈庸:你說要改什麼?

王司長厚誠:案由倒數第2行改為「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報告,於二個月內送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主席:沒關係,你們修正一下文字,也交給我們,我們稍後再回頭處理本案。第106-1案先保留。

進行第106-2案。溝通好了嗎?

王司長厚誠:溝通好了,最後一行在「條件意識提升的具體執行方針,」之後,改為「書面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我們昨天已跟陳委員曼麗報告過了。

主席:針對第106-1案,洪委員已經同意行政單位的文字修正了。第106-2案,我還要另外與陳委員曼麗確認一下。

陳委員曼麗:(在席位上)奇怪,你們為什麼不先找我討論,改好修正文字,也要讓我先看一下內容才對啊!

主席:沒關係,本案先保留。

現在休息,請行政單位把握時間,好好跟委員溝通一下,不要自己上台亂定案,還亂發表說委員同意,這樣會害了大家。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我們再確認一下剛才的主決議。針對第106案陳委員曼麗之提案,你們溝通得怎麼樣?

謝司長倩蒨:針對第106案,本來我們是建議不要用「廢除」兩字,雖然該函文已經被法院解釋為不合適了,但是用「廢除」二字,好像也不太好,所以,我們建議增加一些字,改為「研究廢除該文函釋」,針對這個修正,剛才已經溝通過了。

另外,第106-2案主決議增加書面提供給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以上修改也溝通過了。

主席:陳委員的案子按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106-3案。

黃署長秋桂:針對第106-3案,我們剛才已經與蔣委員溝通過,在主決議倒數第3行,建議在「介護離職之政策及」之後增加「研議」二字。

主席:溝通過了喔?

黃署長秋桂:已經溝通好了。

主席:那就按照文字修正通過。

接續處理勞工保險局歲入部分。進行第107案。

羅局長五湖:增列2,000萬元。

主席:增列?

羅局長五湖:歲入。

主席:就是照原提案通過?

羅局長五湖:對。

主席:第107案照案通過。

處理歲出部分。進行第108案與第108-1案併案處理。

羅局長五湖:第108案楊委員同意改為刪減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第108案改為減列10萬元。

第108-1案呢?

羅局長五湖:第108-1案與第109案是針對同樣科目,兩位委員都同意併案凍結100萬元。

主席:那要凍結在哪個項目之下?

羅局長五湖:就是一般行政項下的資訊費用凍結100萬元,不好意思,這是業務宣導預算。

主席:到底是哪一個項目?

羅局長五湖:業務宣導。

主席:可是提案裡都沒有看到。

羅局長五湖:第108-1案與第109案都是業務宣導費用,而提案委員同意凍結。

主席:凍結在哪個部分?

羅局長五湖:就是業務宣導費用,是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主席:在媒體廣告部分,也就是第2分支。凍結多少?

羅局長五湖:100萬元。

主席:第108-1案與第109案合併凍結100萬元,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同意。

第110案是黃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

進行第111案,這是楊委員曜的提案。

羅局長五湖:也是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

第112案與第113案提案委員都同意改為主決議了。

第114案與第115案併案處理。

羅局長五湖:兩位提案委員都同意改為凍結500萬元。

主席:第114案與第115案合併凍結500萬元。

第116案與第117案各改為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部分。進行第118案。

羅局長五湖:同意。

主席:進行第119案。

羅局長五湖:我們也同意。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勞動部與發展署的第1案。

黃署長秋桂:剛才我們已與王委員育敏溝通,原則上,所有貿易自由化的相關提案都併案,合計刪減2,000萬元。

主席:這是針對發展署,不是勞動部吧?

黃署長秋桂:全部,包括部與署,總計減列2,000萬元,但不凍結。

主席:但是減在哪裡?

黃署長秋桂:勞動部減列80萬元,也就是總共刪減2,000萬元,其中有80萬元從勞動部減列,但不凍結。

主席:那併案部分是你們要草擬嗎?

黃署長秋桂:總共是41項提案。

主席:就是剛剛講的那41項提案?

黃署長秋桂:對。

主席:都確認過了?

黃署長秋桂:對。

主席:好,這部分不凍結,直接在勞動部項下減列80萬元,另外1,920萬元則減列發展署預算。這41案就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發展署預算歲出部分,第120案與第121案。

吳委員玉琴:自由貿易化全部都併到前面,但我們都還沒發言耶!我的案子是第121案。現在還沒到我的案子,我要不要發言?是要分開處理,還是關於自由貿易議題的提案全都要一起討論?

主席:沒關係,你先發言好了。後面的提案委員還是可以發表意見。

吳委員玉琴:剛才併案凍結多少?

主席:這邊沒有凍結,但總共刪了2,000萬元。

吳委員玉琴:刪了2,000萬元,沒有凍結啊?

主席:沒有。

吳委員玉琴:那我要凍結耶!

主席:沒關係,我們討論一下。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要等到進行第121案再發言嗎?

主席:我們現在正在處理,因為第120案已經併入第1案了,現在進行第121案。委員若是有意見,仍然可以上台發言。

吳委員玉琴:關於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的4億多元預算,我建議凍結30%,我也針對原提案做了部分文字修正,稍後再提供給議事人員。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的最大宗應該在經濟部,勞動部比較像是補救、協助的角色。但我一直希望勞動部對於大量解僱國內勞工或外勞的產業提出一些警示,也就是說,勞動部不應該是被動由經濟部告知,對於大量解僱,勞動部應該也要發揮一點預警效果,所以,我希望勞動部未來能夠做到主動通報,並且在3個月內研議就資本外移對勞工之衝擊提出主動提報機制。如同我剛才提到的,希望勞動部能將大量解僱本勞與轉出或解約外勞的情報提供給經濟部,發揮預警功效。

另外,過去勞動部對於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之訊息,都是以書面方式轉給經濟部確認,特別是這些業務都是由經濟部認定是否為大量解僱,或是否因為自由貿易遭到衝擊,在勾稽或彼此的雙向掌握上,勞動部能否更積極一點?只要確認係受損產業,或者該產業勞工受害,就應該進入本案之處理機制。我知道,勞動部這幾年的業務執行率已經愈來愈高,以前執行率大概都很差,現在已經達到8成5左右,但我們不希望錢是亂撒的,而是真的能讓因為自由貿易受到衝擊的勞工得到幫助。所以,我比較建議凍結預算,而我原本是要求凍結勞發署預算30%,作為未來列管事項。

黃署長秋桂:委員剛才指示大量解僱的部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指示辦理,換句話說,3個月內會與關係司一起提出書面報告。至於凍結部分,合併處理的案子有刪、有凍,提案非常多……

吳委員玉琴:對,而且業務分散在各處室。

黃署長秋桂:所以我們希望……

吳委員玉琴:就一筆刪掉?

黃署長秋桂:我們是希望刪減2,000萬元,但不要再凍結了,如果再凍結,整體業務推動真的會有困難。很抱歉,剛才我們在與其他委員溝通時,委員正好不在會場。相關併案總計有41案,我們現在是以刪減2,000萬元的方式處理,因為凍結對於我們的業務規劃與執行真的會產生非常大的問題,所以,委員能不能同意將所有關於貿易自由化的提案併案處理,減列2,000萬元,但不再凍結?

主席:署長,我要確認一下,你們有沒有與林委員淑芬溝通?

吳委員玉琴:對啊!你們確定都溝通過了嗎?至少也要溝通啊!

主席:對於各黨籍委員的提案,我們都充分尊重,所以我要確認你們與每一位委員都溝通過。我也提醒一下,林委員淑芬提出3案,分別是第48案凍結350萬元,第69案凍結298萬6,000元,與第79案凍結180萬元。還好都只是凍結。

吳委員玉琴:那我少凍結一點,就凍結400萬元。我想,不能只有單一決定,畢竟我們都沒有被溝通到。

主席: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如果確實對業務的執行影響太多,那當然可以商量要不要調整凍結數。本案一併保留,等林委員淑芬下午來時再一起討論。

吳委員玉琴:我是建議凍結400萬元。

主席:好,第121案改為建議凍結400萬元,稍後再行處理。

洪委員慈庸:我沒有要跟他們併案,因為行政單位也沒有來跟我們溝通,所以我不打算併案。

黃署長秋桂:委員,我們會再溝通。

主席:請行政單位也就第120案與洪委員溝通。洪委員有4項提案是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原則上,這兩個案子先保留。

進行第122案,這是楊委員曜的提案。

黃署長秋桂:我們已經針對本案與楊委員以及劉委員溝通,原則上是將第122、133與140案併案處理,刪減100萬元。

主席:這樣跳太多了。

黃署長秋桂:都在就業服務項下。

主席:可是細目不同。

黃署長秋桂:大項是一樣的。

主席:要看大項,是不是?

黃署長秋桂:是,就是「就業服務」這個大項,我們也已經與委員溝通。

主席:你剛才說哪幾案?

黃署長秋桂:第122、133與140案三案。

主席:劉委員也同意併案?

黃署長秋桂:是。

主席:劉委員也同意第133案併入第122案處理嗎?怎麼會跳到後面?

黃署長秋桂:是,因為屬於同科目,只是有些提案的次序比較後面。

劉委員建國:好。

黃署長秋桂:謝謝委員,所以我們……

主席:好,劉委員同意,另外,你還有一個……

黃署長秋桂:楊曜委員也同意了。剛剛我們跟楊委員溝通的結果……

主席:其實沒有關係,我們後續討論到該案時,如果有刪減或凍結,可以再併到前面的案子,我們會再註記,不用太擔心,因為這樣跳著審,的確是會亂掉。

黃署長秋桂:好,不好意思。

主席:第122案剛剛劉委員有同意……

劉委員建國:是楊委員的案子併到我的案子,不是我的案子併到楊委員的案子。

黃署長秋桂:是,就是兩個案子併案。

主席:沒關係,我們討論到第133案時再處理。

黃署長秋桂:好,謝謝。

主席:第123案到第125案是同一科目的案子。第124案及第125案都改成主決議,但林委員的第123案則先保留。

請劉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感謝主席。雖然我的案子我同意改成主決議,但還是要特別說明,我不是針對勞動部,星期一審查衛福部預算時,我也特別跟部長講過,像這種非典型人力,不應該持續在各部會執行常態性業務,今天並不是計畫型預算,3年、5年就結束部裡相關政策、業務或作為,針對常態性的工作,怎麼會在每個政府機關裡都存在這種非典型相關人力,而且比率那麼高!我的提案說的非常清楚,也看到你們的一些相關統計,公務員才占17%,就是100個人中,公務人員17人,非典型人員占82人,而且勞動部的比率還是各部會中最高的,部長,你們要如何改善這種高比率聘用非典型人力的問題?勞動部是主管勞工事務最高主管機關,人力的使用仰賴非典型人力的比率卻是高到這種程度,這是不對的。

郭部長芳煜:委員,我們大概從兩個方向來努力改善,第一,希望發展署可以訂出一個計畫,逐年遞減。第二,我們要報個計畫到人事總處,希望儘量爭取這些非典型人力至少可以改為自僱,不過,這需要去溝通。

劉委員建國:非典型至少改為怎樣?

郭部長芳煜:自僱,過去我們曾經有自僱,但是自僱的員額被管控以後,就不能自己僱用了。有正式人力當然最好,但因為有總員額管制,這方面難度可能更高,所以我們會想辦法讓人事總處支持我們,逐年遞減非典型人力,然後以其他人力替代。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我現在講這個事情,或許大家會覺得很困難,很難突破,因為一個員額管制就套住了一個政府,好像緊箍咒套在每個部會上,讓每個部會不管是用自僱、約聘或派遣,非典型人力都是一大堆,這些之前都有做過統計表,各部會存在高達上萬人,而且最多的就是勞動部,現在問題來了,當政府強調要縮減人力,希望更精進執行政府相關業務,但我們整個員額的管控卻只是針對正式公務人員,至於其他外聘、自僱、派遣人數,都沒有持續減下來,那我會覺得政府在執行相關常態業務過程中,這種作法根本是本末倒置,所以我希望透過新政府、新部長,不管是哪個部會的部長,都應該勇於把問題提出來,然後跟行政院溝通。我想這個問題應該要被導正,而不是長久以來用這種方式處理,如果今天是個短期計畫,那倒還好,但如果是永久的常態性業務,卻一而再、再而三用這種方式處理,我是覺得不太妥當。

郭部長芳煜:是,報告委員,發展署內部也很努力,從100年的1,800多人,降到現在的712人,這是他們努力的部分。再者,我們希望這700多人能夠繼續逐年降低,然後跟人事總處爭取轉換成其他人力……

劉委員建國:看到這樣的數據,這樣的指標,好像降了很多,問題是有沒有影響你們原來應該要做的業務執行?我現在不是要部長精簡人力,而是質疑一個部會在執行常態業務時,怎麼會用非正式人員來執行?現在有委員提出這個問題,對你們提出相關指教,然後你就說你們減了多少人等等,事實上,問題的癥結不在此,我不是要跟你談精簡人力的問題,政府原本就應該精簡人力,但在整個精簡、精進的過程中,為什麼屬於常態性的永久業務,不是由正式公務人員執行,而是用非典型人力,或部長剛才講的自僱人力?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新的政府應該要有新的作為,星期一我也邀請了衛福部部長,是不是由勞動部來發動,我們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大家把問題講清楚,否則,連國會聯絡人都用約僱人力,這是很奇怪的事!我沒有否定你們聘的這些人的能力和執行業務的專業,但是國家既然透過預算編列要你們去執行這些常態性的永久業務,這是有法律依據的,除非你們這些業務不做了,或除非這些業務是3年、2年就結束了,否則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的使用非典型人力來做這些事?是政府有毛病嗎?是政府不思改變嗎?如果政府不改變,那到底是誰要被檢討?當然各部會必須被檢討啊!不要表面上要縮減人力,但實際上卻存在這種問題。這個問題每個部會都有,但每個部會都不講,只會說因為員額管控,所以沒有辦法,只好用這種方式處理!台灣政府這種人力的費用,基本上一年超過好幾百億元,不是只有你們這個部會而已!一個正常、正當的政府,在執行不同業務過程中,應該是常態永久的,但我們卻一而再、再而三把人力的使用扭曲掉,沒有朝向正軌,對於這樣的事情,我真的沒辦法接受,因為我是一個立法者,我監督行政院各部會行相關業務時,必須要依法、依制度執行,但你們這樣的作法,讓我感覺到很矛盾、很衝突,也很不對,所以我今天不是要看你的人數減多少或怎麼樣,該去做的,該給多少人力,該擴充的,該執行的,我們都應該重視,但是對於人力的運用,你們要有另外一種思考作為,就是到底什麼樣的業務必須要由正式人員來執行,這才是一個政府應該要做的事。對於一個良善的政策,你們必須很有power的講出來,我想很多委員都可以做你們的後盾,你們要去跟行政院談,這個事情要由你們勞動部自己去發動、自己去表達,如果你們自己都覺得不行,藉口因為員額有控制,給我們人力我們就做,不給我們人力,我們就……

郭部長芳煜:報告委員,其實我們也一再跟人事總處反映、爭取,我想我們會以更嚴正的態度來跟他們溝通,希望他們能夠解決這樣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但是已經解決好幾年了!不管是哪個政黨執政,基本上這個事情到現在……

郭部長芳煜:人事總處好像已經在考量這個事情,我們會再進一步跟他們溝通。

劉委員建國:部長,我不是要你刪減什麼,我只是期待你的非典型人力和正式公務人員比率應該有所調整。

郭部長芳煜:完全認同,我覺得應該這樣。

劉委員建國:主決議你們要寫明要如何作為的具體方式。謝謝。

郭部長芳煜:好。謝謝。

主席:第126案是我的案子,請問你們今年進用的臨時人員、派遣人力總共多少?

黃署長秋桂:報告委員,105年我們的承攬人力是237人,派遣42人,這是發展署的部分,但是我們的附屬機關,業務承攬是1,267人,派遣774人。

主席:總數多少?

黃署長秋桂:派遣人力總共774人。

主席:全部加起來多少?

黃署長秋桂:774是包括發展署的42人。總數是774人。

主席:前面不是有一個1,267人?

黃署長秋桂:那是承攬人力。以派遣人力來講,總共774人,就整體公務員編制來講,比率是19.51%。

主席:這個問題其實之前有很多委員提出來,你們應該很清楚問題之所在,剛剛那個主決議文字有跟你們確認過嘛!原則上,我的那個案子就改成主決議。

黃署長秋桂:好,謝謝委員,同意。

主席:第126案改主決議。第127案是陳曼麗委員的案子,也是改主決議。文字上有沒有問題?

黃署長秋桂: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127案改主決議。第128案跟第129案是一樣科目,請說明。

黃署長秋桂:報告委員,已經跟兩位委員溝通過,兩個案子併案處理,凍結30萬元,減列10萬元。

主席:第128案及第129案併案處理,凍結30萬元,減列10萬元。

第130案到第132案是同樣科目,一樣是因應自由化的部分,併到第1案處理。

接下來第133案,劉委員剛剛說楊曜委員的案子併到這個案子,結果怎樣?

黃署長秋桂:第133案和第122案併案,減列「就業服務」部分100萬元。

主席:接下來是第134案到第136案,是同樣科目的案子。

黃署長秋桂:這3個案子委員同意併案,凍結100萬元。

主席:第134案到第136案凍結100萬元。

第137案及第138案也是因應貿易自由化部分,併到第1案處理。第139案改為主決議。

第140案有溝通過嗎?

黃署長秋桂:剛剛就是提到第140案要不要併案的部分,我們再跟楊委員溝通。

主席:他是跟我們說要減列24萬9,000元。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接下來第141案改為主決議,第142案及第143案是一樣的科目,請說明。

黃署長秋桂:第142案及第143案我們希望能夠凍結二十分之一。

主席:劉委員和李委員同意嗎?

黃署長秋桂:委員同意。

主席:好,這兩個案子併案處理,凍結二十分之一。

第144案改主決議。第145案是劉委員的案子。

黃署長秋桂:第145案、第147案、第151案、第154案、第157案及第160案這幾個案子,我們……

主席:這幾個案子有些是跟第1案相關。

黃署長秋桂:是。另外,剛剛我們有跟王委員報告過,就是本來要併案的是第41案,現在連第134案也併案。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145案好嗎?

黃署長秋桂:好。謝謝。第145案是凍結1,000萬元。

主席:這個跟劉委員溝通過嗎?

黃署長秋桂:併第1案。

主席:「分署管理」怎麼併第1案?

黃署長秋桂:都跟因應貿易自由化有關,只是我們有5個分署。我們再跟委員確認,先保留。

主席:第145案先保留。第146案。

黃署長秋桂:第146案已經跟委員報告過,同意凍300萬元。

劉委員建國:這個案子我說明一下。國內失業和缺工問題一直都存在,我提案刪減理由是:產業缺工率從98年開始是1.8%,之後就突破2%,103年、104年已經高達3.15%到3.17%,105年的情形你們應該比我更清楚,這種現象好像一直無法改變,也沒辦法得到疏解,很多相關產業,包括農業方面的農事人員(養雞、養鴨、養鵝的人),我們都經常接到這方面陳情。我曾經講過一個例子,就是我在選舉時,曾經看到一輛發財車上載了很多媽媽、小姐們,戴著斗笠、包著臉面,跟我會車時,我以為是支持我,要跟我打招呼,結果是後面有一輛警車在追他們,這種情況到現在都沒有改變過,部長應該聽我講過這件事,這種情形要如何處理?這是第一點。

第二,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個科目是「分署管理─辦理職前訓練」,既然產業缺工,失業問題也存在,那怎麼做轉型?其實也不能叫做轉型,但也有類似的可能,像彰化台化廠,它跟興航遇到的狀況實質內容可能不一樣,但是他們面臨未來的生計問題或後續擴充問題可能有所雷同,這些人大都是像我們這種年紀的人,已經步上中年,是中年大叔、流沙中年,公司給他們資遣費是沒有問題,但給了資遣費以後呢?怎麼辦?之前我聽部長或某位司長講過,我們的3A產業缺工問題相當嚴重,像花蓮的大理石,一個工業區大概有100多家廠商,他們透過地方電視台或是很多媒介場合,想要自己招募工作人員,讓他們的工廠得以正常營運,但真的非常困難,這個問題在部長當次長時,是有把天花板打開一點,我記得是這樣,但現在還是缺人啊!我要講的是,失業和缺工問題一直存在,比率也一直上升,那今天我們編列這樣的預算,到底要怎麼樣針對這個問題做有效處理,讓失業率及缺工率降低?

黃署長秋桂:是,謝謝委員,確實誠如委員所說,農業缺工問題很嚴重,目前勞動部和農委會是有一個次長平台,最近也剛開過會,針對農業缺工問題,除了現在勞動力發展署有農事服務團,希望解決農業缺工問題外,我們會跟農委會再作進一步討論,希望透過各種措施來解決農業缺工問題。至於其他產業,的確也存在缺工狀況,當然最理想的狀況是,這些失業的人都願意到缺工的產業工作,那我們的問題就解決了,問題是很難有這樣的結果,在我們發展署來講,我們除了加強目前這些失業者的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或就業獎勵外,甚至在雇主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有一些僱用獎助,如果人員職能不足,我們就讓他們接受職訓,利用各種措施,只是希望能夠輔導這些失業者到適合的產業去工作。這個工作對發展署來講,是我們必須持續努力加強辦理的部分。另外,有關中高齡部分,現在除了要訂中高齡的就業專法之外,對於中高齡者,我們也專門為他們辦了所謂的就業博覽會。因為社會一般的刻板印象,總認為中高齡者好像不好用,可是在這次的中高齡就業博覽會裡面,很多廠商在觀念改變之後,也發現這些中高齡者有很多的優點,這對他們接納中高齡者也有一定的成效。當然我們必須要做的事情還很多,像製造業缺工的狀況,事實上也都有被關注,我們希望和相關部會能有更多溝通協調平台的建置,讓我們有更精進的做法,來解決缺工問題及失業問題。

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希望署長可以給本委員會很具體的工作媒合方案,包括要如何來做職前訓練等等,從我到立法院這六、七年來,這件事情給我很深刻的感受,尤其我們雲林是農工發展的地方,結果農也缺工,傳統產業也在缺工,一直都有民眾向我們反映;而且就像署長所說的,這些中年大叔並不是那麼不好用。基本上,台灣的平均餘命也在提高,未來我們也有可能朝日本那樣的方向─退休之後,還有機會再出來工作。這個部分跟中年大叔的情形又不太一樣,年紀大一點真的不是不好用,他會有相對的責任、相對的經驗;或許可以透過勞動部事先的規劃、宣導,讓更多的廠家願意用這些曾經在職場上做得不錯,可能因為家中父母年邁,須要他長期照顧,才將工作放棄的中年大叔,如果能讓他們回到職場,他可能做得更認真,也更有經驗。這些都可以跟企業界做溝通,把平台搭起來,我們就可以看到它的成長率。能幫助多少中年大叔回到職場,將是勞動部的德政,也是你們應該要有的積極作為。

還有流沙中年,就像我剛剛提到的彰化台化及最近發生的興航,興航若有人要接手,是最好不過,雖然資遣費沒問題,但是未來要何去何從,勞動部能不能扮演更好的角色與功能?

黃署長秋桂:非常謝謝委員,有關復興航空的案子等等,我們有相關的機制,希望能在第一時間進入廠內,給所有可能因此失業的勞工完整的就業服務。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本席原本要刪的預算,現在就不刪了,改凍結100萬元,但是你們要對本席剛剛的問題,提出具體計畫,我們覺得OK,凍結100萬元的部分即予以解凍。

黃署長秋桂:非常謝謝委員。

主席:對於劉委員的要求,請你們確實做到。

黃署長秋桂:報告委員,145案提案委員同意不刪預算,改凍結100萬元。

主席:請劉委員確認一下,145案和146案要如何處理?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145案不是要併王育敏委員的案子?

黃署長秋桂:王委員有好幾個提案,145案可否先保留,我們跟委員再做確認?至於146案,劉委員同意改凍結100萬元。

主席:145案保留,146案凍結100萬元。

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此,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再特別提醒一下行政單位,在我們整個審議完成之後,因為議事人員也會做相關記錄,並且會先知會你們,如果你們覺得有問題、有意見的話,就要趕快說,不要隔天等議事錄唸完、確認之後,又要過來翻案。

其實他們已經善盡告知的義務了,除了把結論給你們之外,還有E-mail給你們,所以請今天在場的行政官員,以及觀看轉播的其他單位都特別留意一下,如果錯過這個時間,麻煩你們直接到院會去處理。

第147案併到第1案處理。

繼續處理第148案。

黃署長秋桂:第148案已經和李彥秀委員溝通好了,不刪除也不凍結。

主席:第148案提案委員同意撤案。

第149案到第162案全部併到第1案處理。

繼續處理第163案,針對的是「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這是劉委員的提案。

黃署長秋桂:第163案已經和劉建國委員溝通好,減列80萬元。

主席:第163案減列80萬元。

第164案也是併第1案處理。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的部分。

黃署長秋桂:報告主席,早上有個案子我們說明時有誤,是不是可以先處理?就是第142案和第143案,兩位委員同意併案,但是要凍結150萬元。本來是凍結二十分之一,改成凍結150萬元,抱歉,我們早上說明錯誤。

主席:第142案和第143案併案處理,本來是凍結二十分之一,改成凍結150萬元。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的部分,首先是第165案,這是蔣萬安委員的提案。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第165案同意辦理。

繼續處理第166案。

黃署長秋桂:文字有做修正,委員也同意我們修正的文字。

主席:好,第166案修正文字後同意辦理。

繼續處理第167案。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第168案?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第169案?

黃署長秋桂:本案有修正文字,已經送給委員了。

主席:第169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繼續處理第170案。

黃署長秋桂:同意。

主席:接下來處理職安署歲出的部分。第171案改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172案。

劉署長傳名:這個部分是不是先保留?

主席:第172案先保留。

第173案至第175案併案處理,其中第175案改主決議。

劉署長傳名:關於第173案、第174案,吳玉琴委員和鍾孔炤委員同意凍結100萬元,鍾孔炤委員再提一個主決議。

主席:第173案、第174案併案凍結100萬元,鍾委員再加一個主決議。

第176案、第177案併案處理。

劉署長傳名:第176案蔣萬安委員同意撤案,第177案凍結70萬元。

主席:第176案撤案,第177案凍結70萬元。

第178案改主決議,第179案和第180案也是改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181案。

劉署長傳名:改凍結50萬元。

主席:第181案凍結50萬元。

繼續處理第182案。

劉署長傳名:撤案。

主席:第182案撤案。

繼續處理第183案。

劉署長傳名:改凍結100萬元。

主席:第183案凍結100萬元。

第184案改主決議。第185案、第186案併案處理。

劉署長傳名:楊曜委員改成主決議,李彥秀委員刪50萬元。

主席:第185案減列50萬元,第186案改主決議。

第187案也是改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188案。

劉署長傳名:第187案和第188案併案凍結200萬元,第187案有送主決議,這是今天早上和委員報告、協調的結果,就是第187案和第188案……

主席:對,但是我們要確認一下第187案是主決議外加凍結,或是只改主決議。因為我們這邊的訊息是第187案改為主決議。

劉署長傳名:是第189案改主決議嗎?

主席:我們這邊沒有這個紀錄,你們要不要確認一下?

劉署長傳名:好,我再確認一下。

在場人員:第187案、第188案併案凍結200萬元。

劉署長傳名:可是看起來第187案有一個主決議。

主席:對,還要外加凍結200萬元,是不是?

在場人員:這個部分先保留,好不好?

主席:好,第187案先保留,第188案也是一樣。

繼續處理第189案。

劉署長傳名:第189案改主決議。

主席: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的部分。第189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

劉署長傳名:同意。

主席:第191案?

劉署長傳名:同意。

主席:第192案?

劉署長傳名:同意。

主席:第193案至第195案先保留。

繼續處理第196案。

劉署長傳名:同意。

主席:繼續處理第197案和第198案。

陳委員曼麗:關於第197案和第198案,本席提的是主決議,因為昨天網路上流傳一件和勞動檢查有關的事情,這件事已經在網路上發酵,感覺上我自己好像在這一方面沒有特別關注他們,可是事實上我們一直以來都十分關切勞動檢查這件事情,第9屆第1會期和第2會期也多次在衛環委員會針對這個議題進行質詢。

針對這件事情,其實一個是量的問題,一個是質的問題,在量的部分,我們當然很希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能夠增加勞檢人員的人數,你們要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研商,強調增加勞檢人員人數的必要性,如果能夠把勞檢人數增加到1,000位的話,這是我們目前的標準,但其實我們還是很希望能夠達到國際的標準,就是一位勞檢員對應10,000名勞工人數,就是1比10,000的指標,希望能夠往這個目標前進。

其實不光是勞檢人員的人數問題,我們也非常關心新聘勞檢人員的素質,還有他們的教育訓練。現在勞動檢查的地區覆蓋率也有一些城鄉差距,城市的勞檢員可能比較多一點,但是二級城市、鄉鎮就不是這樣了,兩者的差距可能有點大。所以我們希望署長能夠針對未來這1,000位勞檢人員先行規劃。你們會給他們什麼樣的職位?他們會在什麼地方工作?還有這些勞動檢查機關或單位是不是也能夠趕快提出人數的規劃表?這樣我們才知道這1,000名補進來以後會放到哪裡去。

另外,部分勞檢單位並沒有即時、妥當地處理違反勞基法的案件,這些事情讓一些勞工非常反彈,而且有些案件處理的時間太長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家就會覺得緩不濟急,所以本席希望署長能夠儘快要求這些勞檢員加快他們處理的速度。他們的困難是因為教育訓練不足,所以還需要加強?還是公部門的協助不夠,所以讓他們沒有辦法達到大家期待的品質?

本席認為如果勞檢員的品質、勞工的權益以及勞檢的網絡都能夠布建好的話,對於現在大家比較擔心的問題,就是勞動檢查的量和質  這兩個部分就能夠齊頭並進。所以本席要再次對勞動部提出要求,希望這個部分能夠繼續加強。以上,謝謝。

劉署長傳名:我稍微回應一下,其實包括陳委員和召委,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動條件檢查的督促,我再次聲明,其實他們一向都非常重視,所以這一點我要特別澄清,因為包括召委和陳委員都不時的給我指導。

剛才說到專業人員的訓練,這部分我們會加強,以後針對人力規劃、增加勞檢人員人力的分布狀況等等都會進行改善,最近我們已經召開會議積極進行當中,當然也會適當的分派這些勞檢人員,希望……

陳委員曼麗:請問這個會議是在勞動部內部召開,還是邀請22個縣市的負責人一起討論?

劉署長傳名:以我們的規劃來說,我們會朝1比10,000的目標邁進,但是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們現階段的目標是希望能夠階段式地達到1,000人,增加的人力會先放在檢查機構,因為檢查機構在人力處理方面比較彈性。昨天我們已經召集有檢查機構的縣市政府和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召開第一次的研商會議,各地方政府也有提出一些意見,我們還在積極溝通當中。

陳委員曼麗:希望你們能夠很快的進行,讓大家都覺得非常滿意,這樣才有績效。

劉署長傳名:是,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

主席:本席建議,因為明天會審查基金的部分,或者待會也可能會先處理一部分,不管是處理前或是處理後,針對這個部分,職安署應該就這幾年來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因為數字會說話啦!當然,數字沒有辦法呈現全部的實際狀況,特別是那天在質詢時,你說你們有進行六萬多廠次的勞檢。

劉署長傳名:對,60,000廠。

主席:但是對照年度報表來看,其實數據上有很大的落差,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所以你們還是要提供相關的分析給我們參考。

劉署長傳名:是,沒有問題。

主席:第197案和第198案都遵照辦理嗎?

劉署長傳名:是。

主席:第197案、第198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98-1案。

劉署長傳名:遵照辦理。

劉建國委員來了,剛才那個主決議要不要一起處理?

主席:好,現在處理第193案至第195案。

劉委員建國:請你先說明。

劉署長傳名:委員關心的是職業病的調查鑑定,還有切、割、夾、捲的職災部分,另外就是危險性機械設備的代檢問題。委員也給我們非常多指示,例如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機制,希望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的時候,可以把這些都納入調整的體制當中。

另外就是要求我們,因為發生很多切、割、夾、捲的職業傷害,所以希望我們對中小企業提供個案式的輔導,加強他們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自主管理能力,並且要在明年3月底前把執行情形送到委員會。

另外就是代檢這個部分,因為代檢經費是收支並列,所以委員也非常關心代檢制度。因為代檢一年要檢查十萬多廠次,所以委員也針對代檢提出一些建議,給了我們很多幫忙和協助。基本上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意思辦理,完全按照這個主決議執行,並且會把相關成果向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謝謝署長,基本上本席不會刪減你們的預算,但你們今天早上還是有針對六輕的事件向本席做一些說明,不過說真的,照這樣聽起來,雖然你們可以針對那個事件往前做相關的調查,包括每一個成員稽核的情況如何等等,這麼做並沒有錯,但本席期待聽到的是,你們可以明確的向本席和本委員會報告,怎麼樣才可以防止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

其實你也知道,在兩個禮拜前又發生另外的事件,雖然和這個事件不太一樣,就是外包的施工人員掉下去,13人受傷、1人死亡。六輕從開始營運到現在才多久的時間,這種事情卻層出不窮,不管是在哪一個廠區,我們都經常聽到這樣的事情,所以今天這件事情只是冰山一角啦!絕對不是只有這幾個人有問題。本席這麼說應該很清楚吧!因此,你們必須告訴我們要怎麼防止這類的事件再度發生。

劉署長傳名:委員關心的六輕問題,其實這裡面涉及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六輕園區的相關代檢業務,這部分有一些弊端,部長已經特別指示我們迅速召開研商會議,對代檢制度的整體性進行檢討,這是初步的做法,我們初步的想法是如何避免代檢人員事後造假或塗改記錄。

其實我們也在思考,讓他們進行檢查的時候做電子化記錄,所謂的電子化記錄,就是不能採用書面記錄,因為這樣回來以後就可以人為操作,而是必須配置PDA在現場直接記錄,馬上用Wi-Fi傳回電腦系統,避免回來之後再做事後更改。就像警察開罰單一樣,他們都是現場直接開單,想要銷單並不是那麼容易,這是我初步的想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這種弊端。

第二個,剛才委員也有關心六輕承攬廠商的問題,其實承攬廠商不單是六輕的問題,現在重大工程建設都產生同樣的履約管理問題,業主往往就像六輕一樣不用負責任,而是由下面的承包廠商一層、一層地負責。我覺得這是一個問題,之前也和幾位關心這個議題的委員大概提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能要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承攬管理那一章做修正,加重業主,也就是六輕的責任,這樣他們才會重視。

雖然職安法在兩年前做過修正,可是承攬管理這個部分一直沒有處理,因為茲事體大,牽涉的範圍過廣。我來到職安署以後就發覺這個問題了,我們不能讓上面的業主逃避該監督、該管理、該監造的責任,所以應該適當地在職安法裡面加重他們的責任和處分,我們大概是朝這兩個方向去處理。

劉委員建國:後面這個部分,本席期待看到你們的資料,包括法條要怎麼做修正,這些我們之後再繼續討論,請你們用最快的速度提案,好不好?這是第一個。

劉署長傳名:是。

劉委員建國:第二是你剛才說的現場處理方式,即使你們引用開紅單的方法,本席覺得也不為過啦!因為交通警察開單處理違反交通安全事件的過程當中,他們只要寫了紅單,基本上再改變的困難度非常高,雖然以前可以銷單,但現在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一旦要塗改,或者是引用法條錯誤,他們都要寫一大堆報告。

為什麼你們今天一樣是做書面的登載,但是回來之後可以塗改,而且塗改之後也沒事?難道是因為警察比較乖,你們底下這些成員都不乖嗎?本席覺得這其實是職業道德、心態的問題,也關乎到制度。這麼大的石化園區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不但會造成污染,還可能造成生命受損,為什麼還是有人做這樣的事情?本席覺得這真的是道德的問題啦!

當然,面對這麼大的公司,坦白說很多人都會低頭,包含更高階的官員也是一樣,甚至有時候還會折腰也說不定。現在的問題是,對於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你們要怎麼灌輸他們、培養他們:當你做了這樣的塗改之後,未來可能會發生嚴重、無法預估的傷害,可能你一輩子都會受到良心的譴責,這樣的愧疚感會永遠跟隨著你,對不對?所以本席要請署長、部長重視這個問題,本席覺得這件事情應該再重新思考,該怎麼和這些第一線的成員互動、溝通。

劉署長傳名:加強風紀倫理。

劉委員建國:對,有其必要啦!我們不能說這麼做沒有效,因為上面的人如果做得正,下面的人就不會這樣了。本席並不是說你們上面的人有問題,但是因為長久以來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儘快處理,這幾位人員之前執行業務所記錄的數據,你們要重新檢視,也要儘快向委員會報告,好嗎?謝謝。

劉署長傳名:是,沒問題。

主席:所以這三個提案都通過嗎?

劉署長傳名:是。

主席:現在處理勞動基金運用局歲出的部分,先處理第199案。

劉副局長麗茹:第199案已經向委員報告過,委員同意撤案。

主席:第199案撤案。

繼續處理第200案。

劉副局長麗茹:第200案也向委員說明過,委員同意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200案改為主決議。

第201案也改主決議?

劉副局長麗茹:對,第201案也向委員報告過,改主決議。

主席:第202案至第205案全部都改主決議?

劉副局長麗茹:對,沒錯。

主席:接下來處理主決議的部分,先處理第206案。

劉副局長麗茹:同意。

主席:第207案?

劉副局長麗茹:同意。

主席:第208案?

劉副局長麗茹:同意。

主席:接下來處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歲出的部分。先處理第209案。

劉所長佳鈞:改成主決議,已經向委員報告過了。

主席:第209案改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210案。

劉所長佳鈞:向鍾委員報告過了,原來是凍結二分之一,改成三分之一,就是扣除人事費之後,凍結行政費三分之一。

主席:第210案扣除人事費之後,凍結三分之一。

繼續處理第211案。

劉所長佳鈞:這部分也向委員報告過了,第211案和第217案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第218案呢?

劉所長佳鈞:第211案和第217案先併案,後面的部分改成主決議。

主席:是減列哪一個項目?

劉所長佳鈞:因為第211案是屬於整體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出去?

主席:所以你們要自行調整嗎?

劉所長佳鈞:對,自行調整,合起來總共是100萬元。

其實有兩種選擇,一個是大包小,一個是以第217案為主。陳委員的提案是針對整體,就是平均分配,至於第217案,楊委員之前是說可以合併。所以現在就是以楊委員指定的第2分支計畫為主,減列100萬元。

主席:第211案併到第217案,減列100萬元。

第212案至第215案併案處理。

劉所長佳鈞:第212案、第213案、第214案、第216案合併減列160萬元。楊曜委員的第212案原本是和李彥秀委員的提案併案減列……

主席:你們什麼時候討論的?

劉所長佳鈞:我們和李彥秀委員辦公室討論好了,就是減列160萬元,第212案、第213案、第214案、第216案併案處理。

主席:第215案已經改主決議。

劉所長佳鈞:對,第215案改成主決議了。

劉委員建國:你記憶不太好。

主席:但是我們剛才說的併案是指第212案至第215案,現在劉所長是說第216案和第212案併案處理。

劉所長佳鈞:對,第212案、第213案、第214案、第216案併案處理,我早上向劉委員報告過,李彥秀委員、楊曜委員和黃秀芳委員的提案我們昨天談好的是減列250萬元,今天我們再和李彥秀委員那邊討論,改成減列160萬元。

黃委員秀芳:沒有,昨天說的是250萬元。

劉所長佳鈞:對,250萬元,但是今天早上和李彥秀委員……

黃委員秀芳:但是你們沒有告訴我們,莫名其妙!

劉委員建國:你糟糕了。

劉所長佳鈞:抱歉,可能同仁忘記了。

劉委員建國:既然本席同意了,現在就不會改變,但是本席有一個問題,關於第214案,勞研所應該依照勞動部公告的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辦理認證,你們多久要做一次?

劉所長佳鈞:這個業務在組改後,因為業務合作方面有一些銜接上的問題,我到任以後,劉署長也有和我討論過這件事情,因為我們同仁原本是以設備、人力、經費不足為由不再幫職安署辦,後來我認為這樣不妥,所以我有答應要做,但是因為我們還要盤點實驗室、器材和經費,所以這部分會分頭進行,也會請職安署稍微調整法規,明年度就會正常了。

劉委員建國:所以確定今年度不正常?

劉所長佳鈞:今年度是有一些銜接上的問題,因為組改後有一個過渡時間。

劉委員建國:對嘛!就是不正常啊!因為明年度才會開始正常,所以今年度就是不正常。

劉所長佳鈞:對啦!

劉委員建國:本席不是在挑你的語病啦!本席只是質疑這個問題,所以剛才才會問你應該多久辦一次,但你沒有正面回答。而且你回答明年會正常,這就等於今年不正常嘛!在這個情況下,今年應該是多久辦一次?

劉所長佳鈞:半年到一年,在職安署還沒有公告前,就是半年到一年辦理一次。

劉委員建國:所以一年要辦兩次,因為半年一次,所以一年有兩次。請問你,你們今年辦了幾次?

劉所長佳鈞:現在改一年一次了。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改一年一次?

劉所長佳鈞:職安署最近有公告。

林組長玉堂:我們最近在修正那個規範,把它修正為每年一次。

劉委員建國:你們要修正規範為每年一次,也應該是從明年開始實施吧?不可能是從今年開始實施。你們修正了嗎?

林組長玉堂:對,發布以後就會開始適用。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發布的?

林組長玉堂:我再查一下,正確時間我還要了解一下。

劉所長佳鈞:應該是一個月前。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已經修正了?

劉所長佳鈞:對,職安署已經修正了,我們是依據職安署的規範調整的。

劉委員建國:職安署修正了嗎?署長知道嗎?

劉署長傳名:我印象中有看過這份公文,但是什麼時候公告的可能要查一下。

劉委員建國:以今年來說,原本是六個月要辦一次,對不對?這樣一年就是兩次嘛!

劉署長傳名:是。

劉委員建國:現在是年尾了,今年應該要辦兩次,第二次你們什麼時候辦?

劉署長傳名:這部分我們還在研究,因為這可能是法規適用上的問題,我們要想想看,基本上是要適用新法規。我的想法是,如果適用新法規,因為上半年已經檢查過了,所以下半年就應該按照新的規定處理,也就是一年一次,應該這樣解釋才合理。

劉委員建國:所以如果你們的法規已經修正、公告,就是要依照新修正的公告起算、處理?

劉署長傳名:是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本席才問你何時修正、公告了沒有。

劉署長傳名:這部分我可能要查一下,之後再向委員報告,好嗎?公告日期或者是……

劉委員建國:本席現在就是在意這件事情,因為剛才所長說明年會正常,但今年的狀況不正常,本席要知道你們到底有多不正常,之所以不正常,又是因為什麼原因、毛病!

劉署長傳名:就是我們放寬實驗室認證的頻率啦!剛才向委員報告的我稍微修正一下,因為我看過這份公文,但是現在還在會法務司,可能近期就會公告。

劉委員建國:所以還沒有公告?既然還沒有公告,今年度就應該再辦,對不對?

劉署長傳名:對。

劉委員建國:請教一下,今天是中華民國幾年幾月幾日?

劉署長傳名:105年11月30日。

劉委員建國:所以105年即將過完,只剩下31天,你們第二次什麼時候辦?

劉署長傳名:因為每半年要驗證一次……

劉委員建國:署長,這是很單純的事情,你不要回答得比剛才還複雜。因為現在是一年辦兩次,但是你們說未來要修正成一年一次,所以本席才問你們何時修正、何時公告,但你們都不知道。剛才所長是說明年會正常,但是明年的正常和今年的不正常,差別是什麼?本席想要了解這個部分,但你們這麼一解釋,本席覺得你們非常不正常。

劉署長傳名:因為我們和研究所討論過,這中間還需要一些過程,應該是說還有一些困難度,所以我們和研究所劉所長協調之後,現在就要開始處理了。

劉委員建國:你們辦這個業務要不要用到預算?要吧?

劉署長傳名:對,研究所這邊要編預算。

劉所長佳鈞:在我到任之前,研究所沒有這筆預算,也沒有人力,因為組改以後這筆錢就沒有了,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研究所原本的立場是這個業務就還給職安署,但是我認為署、所、部是一體的,所以我們還是應該要做,因此我就大膽地把研究所的業務做一些調整,也爭取經費,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方法。

但是這中間會有法規上的銜接問題,就是剛才委員所說的,在職安署還沒有修正法規之前是一年要辦一次到二次,分別針對不同的項目。但是因為今年度發生這樣的問題,所以請職安署修正法規以後,我們就依照規定同步進行,這樣就可以讓過渡時間縮短,明年我們再加速去做這件事情,這樣處理會比較妥當。

劉委員建國:你這麼說本席就清楚了,但你還是沒有回答到重點,既然署、所、部是一體的,依照勞動部的公告,你們辦這樣的業務基本上是需要預算的,一年辦兩次的預算和一年辦一次的預算是不一樣的,對不對?

劉所長佳鈞:對。

劉委員建國:除非你們把兩次縮短為一次,但是又擴大項目、擴大規模,這麼一來,原有的兩次經費和一次經費可能差不多,這樣本席沒有意見。但真的是這樣嗎?應該不是吧!既然你們沒有擴大檢驗項目,那你們是增加了什麼量能?勞動部公告的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原本是規定每六個月辦理能力試驗來考核職業衛生實驗室,既然部、署、所是一體的,當然就要依照這個公告行事,而且這個公告也修正了嘛!對不對?

劉所長佳鈞:對。

劉委員建國:何時通過、何時公告?

劉署長傳名:我了解了一下,因為我記得有看過公文。現在是在會法務司,會完法務司以後,我們就會按照正常的程序,等長官批示以後……

劉委員建國:署長,所以你們現在是修正了,但是還沒有正式公告嘛!

劉署長傳名:是,還沒有。

劉委員建國:既然還沒有正式公告,現在就剩下一個月而已,你們今年度的第二次還要不要辦?

劉署長傳名:如果法規還沒修正的話,按規定還是要……

劉委員建國:即便法規已經修正了,出了法務司,你們公告也還有一段時間,你們怎麼可能在今年度完成?有可能在剩下1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嗎?今天已經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了。

劉署長傳名:現在的時間並不那麼充裕,但如果他們有收到案件要申請第三者認證的話,還是要去處理。我和劉所長的協調就是這個樣子,儘量想辦法幫忙處理,雖然現在有些困難度,但我們會合作處理這件事情。

劉所長佳鈞:簡單跟委員報告。因為組改以後這是職安署要辦的事情,雖然去年有辦過一次,但研究所都沒有編列任何經費,都是用職安署的經費。在我到任之前,同仁們都是這樣的想法,但自我到任以後,我認為這樣是不妥的,就要求同仁要趕快挪動所裡面的相關經費或其他計畫,這樣做比較快速,所以今年度應該是有點瑕疵,我想明年度1月1日開始應該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以上是我具體的承諾和說明。

劉委員建國:好啦。請你們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看你們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謝謝。

劉所長佳鈞:好的,謝謝委員。為避免昨天與黃秀芳委員的承諾出問題,所以我們還是維持減列250萬元好了。

主席:我提醒一下,你們每個案子都要確實與委員溝通,不要一上來就併得太順或講得太順,這樣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我是希望你們很順利。

黃秀芳委員,剛剛所長說維持昨天的承諾減列250萬元。

劉委員的提案也是嗎?

劉所長佳鈞:對,第212案至第214案及第216案。

主席:第212案至第214案減列250萬元;第216案減列100萬元,但這100萬元含在250萬元之下。

現在處理第217案及第218案。

劉所長佳鈞:第215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我現在講的是第217案及第218案。

劉所長佳鈞:第217案已經併入第211案了。

主席:我們回頭一下,第214案再加一項主決議。

第218案改主決議?

劉所長佳鈞:第218案改主決議;第219案和第219-1案也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219案和第219-1案合併為一項主決議。

處理第220案。

劉所長佳鈞: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220案改主決議。

處理第221案。

劉所長佳鈞: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221案改主決議。

第222案及第223案併案處理。

劉所長佳鈞:改為主決議。

主席:兩個都是嗎?

劉所長佳鈞:對,兩案各一個主決議。

主席:第222案和第223案各一個主決議。

處理第224案及第225案。

劉所長佳鈞:兩案併案,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第224案及第225案併案處理,減列50萬元。

第一輪審查完畢。待會我們將進行第二輪審查。審查前先休息10分鐘,希望之前不在場的委員在進行第二輪審查時能趕快過來討論你們的案子,如果第二輪再沒有出現的話,就不予處理。

本席在此補充說明,本席在早上開始審查預算之前有強調過,針對勞條大軍預算的問題,我並沒有刪減任何一毛錢的預算。但我覺得很奇怪,昨天這一本預算提案流出去後,為什麼這些特定人士就針對本席?因為這裡面的第182案是蔣萬安委員的提案,一樣是針對勞條大軍,而且他是主張刪減300萬元,竟然他沒有事,而我凍結就有事!這是什麼道理啊?所以我在此要特別提出來,我並不是說蔣委員提案刪減300萬元,他就該死,不是這樣的,我想大家的目標應該都是希望職安署能做得好。但我在此要表達我的抗議,你們這樣做很針對性,就是針對我嘛!人家刪減預算就沒事,我凍結就有事,你們的正當性在哪裡?希望你們不要這樣搞啦!

今天也不知道會不會處理到,原則上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討,至於我要的數據,請你們趕快提供,也提供給其他委員參考。

現在休息10分鐘,你們利用時間好好跟委員溝通。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已經下午了還是無法弭平我心裡的不平。剛才提到第182案蔣萬安委員提案刪減勞動檢查員的薪水,連署人是陳宜民委員和王育敏委員。因為和我同黨的兩位委員連署了以後,他們昨天也被公告、被凌遲,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其實我們只是凍結而己,一毛錢都沒有刪,我們還在協商當中。這本預算提案昨天被公布出來,提案刪減的國民黨委員都沒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剛剛又仔細再看了一下,第183案的提案人是王育敏委員,連署人是蔣萬安委員、李彥秀委員和陳宜民委員,也就是衛環委員會的4位國民黨委員統統都有連署,請問這些特定團體是不是也要比照辦理?

我有講過,我們提案就是希望職安署把這項業務做好,在大家協商的過程當中,都會對原提案內容做文字上的修正,或者在數字上做調整,完全要看職安署的表現,所以這個預算到底怎麼處理是決定在職安署的手上,這點必須要講清楚。依我看,明天會繼續處理基金部分的案子,你們可以利用一點時間,將我們認為有疑慮的數據趕快提出來。

現在進行第二輪預算的處理。

我們先從第2案開始。第2案,楊委員同意改列主決議是不是?好,第2案改列為主決議。

第3案是林委員的提案。

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委託我,她說改凍2億元。

主席:你們有跟林委員……

石司長發基:對,改凍2億元。

主席:本席重新宣告,剛才業務單位有跟林淑芬委員溝通過,林委員同意改凍結2億元。

繼續處理第5案,這是劉委員的提案。

石司長發基:報告主席,我們有跟劉委員辦公室溝通過,第5案和第6案併案,刪減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劉委員提的第5案和黃委員提的第6案合併處理,減列業務費10萬元。

繼續處理第13案及第14案,這是林淑芬委員及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業務單位有跟林委員和劉委員溝通過嗎?

黃署長秋桂:第13案是要凍結部裡的「一般行政」五分之一,請部裡來說明。

主席:你們剛剛有跟林委員溝通過,是不是排除人事費之外,改凍結八分之一?

張處長月女:報告主席,「一般行政」排除人事費以外,最大的有兩部分:其一是辦公室租金;另外就是檔案的數位掃描。就勞動部來說,我們的檔案一直都沒有做數位掃描,已經比別的部會落後很多,所以我們秘書處很積極地勇於任事,要趕快清理一些檔案,所以我們有迫切的需要,如果凍結太多的話,恐怕不利我們與廠商啟動簽約。另外是租金部分,在商言商,因為常常有人來抗爭,所以我們的房東一直不太喜歡我們,如果我們再付不出租金,恐怕房東就不同意讓我們繼續租用,這樣會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我還沒有請示部長,但我斗膽提出建議,可不可以讓我們凍結1個月就好?我問過發展署,我們的指標其實都建立了,如果委員還有不滿意之處,我們會再改進。「一般行政」的預算是我們基本的工作維持費用,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

主席:請問劉委員有無意見?

劉委員建國:現在是處理第13案?

張處長月女:對。

黃委員秀芳:如果扣除房租和剛剛提到的掃描部分……

張處長月女:扣除房租和檔案數位掃描的作業……

鍾委員孔炤:他的意思是可以凍結多少啦!看你要凍結八分之一、十分之一、十二分之一還是二十分之一……

張處長月女:委員凍結的理由是對於我們的指標還有所要求,針對指標的建立,我們可以請發展署向委員說明。其實指標己經建好了,在這種情況之下,還要不要在「一般行政」凍結這麼多?將來解凍的條件又是什麼?如果凍結「一般行政」的預算,對於我們來說,扣除人事費以後,就是很基本的行政費了。

主席:處長現在是對劉委員還是林淑芬委員說明?

張處長月女:針對第13案凍結五分之一作說明。

主席:因為林委員不在場……

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堅持凍八分之一,不行就送院會協商。

主席:你們雖然有跟林淑芬委員溝通過,但是沒有達成協議,而林委員又不在場,你們這樣也沒有辦法對話,所以本案就不予處理,因為己經第二輪了。如果還有問題,就到院會協商時再處理。

現在處理第14案。請劉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請問部長,我因為這個案子從早上一直被拜託儘量不要上台講話,我一直搞不清楚為什麼不能講,照理講如果他們說明清楚為什麼不能講,而且理由堅強的話,我也就不講了,剛才部長有來跟我打過招呼,原本我也是不想講的,結果剛才你們的同仁自己提到「房事」的問題。

郭部長芳煜:是我們的會計處長。

劉委員建國:他剛才有特別提到,我提這個案子最主要是勞動部辦公廳舍1年的租金是五千多萬元,你們從何時租到現在?

郭部長芳煜:從民國91年到現在,已經14年了。

劉委員建國:每年租金5,000萬元,14年等於是7億元。

郭部長芳煜:之前還有職訓局,加起來更多。

劉委員建國:如果以現在五千多萬元租金來計算,租了14年,總共繳了7億元,還要擔心房東怕你們被抗爭,所以不想讓你們繼續承租,請問你們的合約是1年續約1次嗎?

郭部長芳煜:我們是3年續約1次,這次是到明年底。

劉委員建國:他們明年底會讓你們續租嗎?

郭部長芳煜:目前他們規劃樓下要開餐廳和KTV,看起來整個環境並不適合公務單位繼續承租。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也預計另尋他處?

郭部長芳煜:我們有在努力。

劉委員建國:你們原本就預計另尋他處,因為那個地方可能跟房東有些……

郭部長芳煜:因為他們要營業,我們覺得那個環境在屬性上不太適合公務單位。

劉委員建國:我可以具體建議一下嗎?

郭部長芳煜:可以。

劉委員建國:不要讓你們底下的同仁為了這件事情一副諱莫如深的樣子,希望我不要講,好像擔心會有什麼後遺症。我建議,雲林是個好地方,地大物博、物產豐富、勞工人數眾多……

主席:租金又便宜。

郭部長芳煜: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我可以和雲林縣政府商借土地或尋找符合貴部所需面積的閒置空間,又讓你們可以非常方便地搭高鐵。我每天都搭高鐵,交通也很方便,如果雲林搭不上還可以到台中搭,這是我的具體建議。

我跟各位報告,洪委員是臺中、黃委員是彰化、鍾委員是高雄市……

主席:我是全國。

劉委員建國:我今天聽到某位來自臺南市的委員說,新政府在高鐵沙崙附近有一些很好的想法,不只是部會,也有中央政府機關願意南下了,只是現在還沒有公開而已。

以中南部民意代表的立場,加上地理位置和實際情況來講,你看,中南部有多少勞工!就全國比例而言,中南部的勞工人數並不亞於中北部,如果勞動部搬到雲林縣,我覺得就地理位置來講,不僅可以降低租金,排除害怕被人家抗議,又可以直接面對勞工,這樣並沒有什麼不好啊!

請問你們的辦公廳大概要有多大的面積?

郭部長芳煜:大概2,500坪上下。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不問你們預計的地點,這樣才不會造成困擾。你們起先應該是認為最好在台北市區,行政院或立法院附近更好,但是要在這一帶租到2,000多坪,你們的概算是多少?講大約的數字就好了,因為那樣也不一定就租得到。

郭部長芳煜:儘可能不要和目前差太多,因為我們向行政院申請的時候……

劉委員建國:就算5,000多萬元好了。

郭部長芳煜:大約五、六千萬元。

劉委員建國:估得高一點,就算6,000萬元也沒關係,可是這樣你們每年都要再編6,000萬元,這種情況到底要持續到民國幾年?10年就要6億元了啊!過去都是5,000多萬元,現在是6,000多萬元,20年就超過13億了啊!為什麼不可以選擇搬到中南部?如果部長有這樣的思考,中南部的勞工說不定會鼓掌叫好,感受到部長英明、願意貼近勞工。因為你們現在是沒有辦公廳舍,每年都要付這麼多錢跟人家租,如果你們現在有自己的辦公廳舍,我要你們遷到雲林、彰化或高雄就怪怪的。過去的林佳龍立委(現任臺中市長)和本院現任副院長都主張將立法院遷到臺中,這件事我一定會幫忙促成,如果立法院遷到臺中,就離你們很近,如果你們留在臺北,不是反而很遠嗎?

郭部長芳煜:報告委員,我們有很多選項,除了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聯繫看有沒有其他房舍可以用,我們當初本來要搬到新莊副都心,後來只有所屬單位搬進去,所以我們也在跟他們商量,看看有沒有空間可以用,這也是一個選項;另外一個選項就是租。目前這幾個選項都在評估、都在找。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選項能不能增加一個勞工人數最多的縣市或者是基層勞工最多的區域,把勞動部朝那個區塊去設置,跟勞工貼近?如果增加這個選項,可能也會減少你們的租金等相關支出。

郭部長芳煜:過去也評估過到外縣市甚至中南部去,我記得當時的評估結果好像是留在臺北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把那個評估明細表提供給本席嗎?

郭部長芳煜:我們回去找找看,以前應該有評估過。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十年前做的評估就不用了。

郭部長芳煜:喔!那大概是比較久以前做的。

劉委員建國:因為十年前你還不是部長,現在你應該有新的評估方式。能不能答應本席將此納入評估範圍?我相信你只要答應評估,很多勞工都會為你鼓掌,甚至吹口哨。

郭部長芳煜:我看我們同仁看起來每個人都……

劉委員建國:非常喜悅,不是嗎?如果有愁眉苦臉的,就請面對我吧!我絕對會讓你從現在開始高興到明天都不止。

郭部長芳煜:報告委員,我們任何選項都會去評估。

劉委員建國:你們有多少選項?頂多就是A、B、C、D四個嘛!。

郭部長芳煜:對,差不多就是這幾個選項。

劉委員建國:在你們的選項當中,是不是可以思考把中南部地區或東部列進去?

郭部長芳煜:其實國有財產署也有提供一些其他縣市的選項,雖然還是在北部,不過這樣的評估都有,就要看它的優缺點,對我們來講……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評估頂多到新北,要再往南,譬如到桃園的機會可能就不大,但是可能也有,對不對?

郭部長芳煜:有。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的思考還是在北部地區,那為什麼不能在中部地區?我絕對不是基於狹隘的本位主義,從中部地區立委的角度出發,來要求你們搬到某一個縣市。我跟你講,中南部地區的勞工人數原本就多於中北部地區,這點你可以問鍾孔炤委員。如果勞動部能率先節省租金,排除沒有必要的、房東對抗議情況的擔憂,以免每個年度簽約的時候被房東講東講西、吐槽,或者因為擔憂什麼而要調漲租金等等,不僅不用被刁難,又有站在第一線、貼近勞工的宣示和作為,我覺得這是很正面的事情嘛!

郭部長芳煜: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這樣的選項。

劉委員建國:既然你謝謝我,應該可以認同我的講法吧?可以納為你的A、B、C、D選項中的A或B或C或D吧?

郭部長芳煜:我們評估的時候再做一個比較好了。

劉委員建國:好啦!謝謝。

郭部長芳煜:謝謝委員。

主席: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那邊地大物博、租金又便宜,加上你們勞動部的正式人員大概只有20%左右,搞不好連宿舍問題也可以一併解決,這樣大家就不用擔心上下班的問題了。

第14案OK嗎?

劉委員建國:我建議凍結1,000萬元。

吳委員玉琴:林淑芬委員是說要凍結八分之一,OK嗎?

主席:部長說OK啦!

郭部長芳煜:對,八分之一。

主席:勞動部之前有跟林淑芬委員達成共識,就是凍結八分之一、6,000萬元左右,劉建國委員則是要凍結1,000萬元,所以……

郭部長芳煜:含在裡面?

主席:我不敢講合併,他會生氣。

劉委員建國:可以併案討論。

主席:對,我說併案討論。

劉委員建國:林委員要凍結你們其他部分的預算,我沒有什麼意見,我就是凍結你們的租金1,000萬元,請你們把差異……

主席:區隔一下,千萬不要一樣!好不好?

劉委員提的第14案凍結租金1,000萬元,第13案則是凍結八分之一,你們自行調整。兩個案要區隔,很重要!

第15案撤案了。

接下來是第26案、第27案和第29案。

王司長厚誠:我們已經跟委員溝通了,這3個案子併案處理,就是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另外是第29案劉委員有一個主決議。

主席:好,這3個案子合併處理,減列100萬元,第29案的部分再外加一個主決議。

接下來是第44案。

王司長厚誠:我們有跟洪委員報告,就是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第44案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繼續處理第74案。

孫司長碧霞:第74案我們有跟林委員及其辦公室聯絡,因為凍結五分之一會影響到我們的運作,所以我們建議改為凍結200萬元。

吳委員玉琴:林委員有同意嗎?

主席:同意了嗎?

孫司長碧霞:對。

主席:好,第74案凍結200萬元;同一科目的第71案和第72案另外減列2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123案。

黃署長秋桂:第123案我們已經跟林淑芬委員溝通好,同意凍結十分之一。

吳委員玉琴:排除人事費用之後凍結十分之一。

黃署長秋桂:是的,排除人事費用之後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第123案排除人事費用之後凍結十分之一。

接下來處理第142案及第143案。溝通結果如何?

黃署長秋桂:溝通結果是第142案及第143案併案,凍結150萬元。

主席:好,第142案及第143案合併凍結150萬元。

接下來是第145案。

黃署長秋桂:第145案已經和劉委員溝通好,凍結1,000萬元。

主席:好,第145案凍結1,000萬元。

接下來是第172案。

劉署長傳名:第172案和林委員溝通了,就是排除人事費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好,就是排除人事費用之後,改凍結十分之一。

劉署長傳名:謝謝。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187案和第188案。

吳委員玉琴:第173案好像是保留,怎麼一下子就通過了?

主席:凍結100萬元啊!

劉署長傳名:對,第173案和第174案合併,再加一個主決議。

吳委員玉琴:我們的訴求都可以做到嗎?解凍沒問題嗎?

劉署長傳名:是的,我們一定要做到才能解凍。

主席:繼續處理第187案和第188案。

劉署長傳名:第187案和第188案我們剛剛跟委員溝通了,就是這兩個案子合併起來凍結200萬元,原來的主決議是在第189案提出,第187案沒有主決議;第187案和第188案委員講的幾乎是同一件事情,就各凍100萬元好了。

主席:好,那就各凍結100萬元。

現在回頭處理第1案併案的部分。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溝通的結果,洪慈庸委員所提的第44案、第68案、第70案、第120案都不併案,其餘的併案;第120案的部分按照洪委員的意見刪400萬元。

主席:第120案減列400萬元?

黃署長秋桂:對。然後其餘的案子併案的部分減列2,000萬元……

主席:等一下,那第68案、第70案、第120案呢?

黃署長秋桂:沒有,……

主席:都不併,然後其他……

黃署長秋桂:其餘併案的部分是減列2,000萬元、凍結400萬元。

主席:全部都在發展署?

黃署長秋桂:是,都在發展署,減列2,000萬元、凍結400萬元。

主席:好。

黃署長秋桂:所以這部分本來是41案,扣掉37案之後,其中第120案的部分,因為洪委員不併案,所以第120案的部分減列400萬元,就是發展署的,不在2,000萬元的範圍內。另外所有併案的部分是減列2,000萬元、凍結400萬元,全部都是發展署。

主席:好,我重新宣告一下,早上討論的41個案子,其中洪委員所提的第44案、第68案、第70案、第120案不併案處理,所以剩下37案,這37案減列2,000萬元,都在發展署那邊,然後凍結400萬元,也在發展署。除此之外,第120案的部分洪委員另外再減列400萬元。這樣清楚齁?

黃署長秋桂:是的。

第44案不併案……

黃委員秀芳:不併案的意思是什麼?

黃署長秋桂:因為那是部裡面的,等一下由部裡面來處理。

主席:第44案剛剛是不是已經減列100萬元了?

王司長厚誠:對。

主席:第68案和第70案的部分呢?

王司長厚誠:第68案和第70案併案減列50萬元。

主席:好,第68案和第70案合併減列50萬元,屬於勞動關係業務。

這樣就處理完了喔?

廖處長美娥:報告主席,剛剛劉委員有同意把第14案改為主決議,就是凍結1,000萬元的部分。

郭部長芳煜:我來說明一下,我們剛才有針對第14案再跟劉委員解釋、溝通了一下,劉委員同意說,原來我們的主決議並沒有把雲林列入評估,他說如果放進去一起評估的話,這1,000萬元就不凍結了。所以我們就把雲林放進來評估,這樣租金用起來就比較彈性一點。

主席:好,就是愛雲林,趕快併進去!所以第14案撤案?

郭部長芳煜:不凍結了。

主席:第14案不是撤案,是改主決議。

剛才第76案、第77案合併改成一個主決議。

勞動部主管部分全部處理完畢,第14案和第144案的主決議文字還沒有送上來喔!

廖處長美娥:報告主席,剛剛那個第13案和第14案有一點關係,就是第13案裡面本來是講扣除人事費以外要凍結多少,現在因為第14案租金的部分有做處理,所以是不是可以扣除人事費和租金之外凍結八分之一?因為我們最大宗就是租金。

吳委員玉琴:你們沒有跟林委員溝通就不要在這邊講了。

郭部長芳煜:對、對、對,還沒溝通就不要講了。

主席:你們預算審查的技巧有待加強。

郭部長芳煜:這是基本的ABC,一定要先溝通。

主席:主決議現在只剩2案還沒送上來,請議事人員先宣讀已經送上來的各案文字內容。

2、

勞動部編列出國經費應依撙節原則編列及妥善運用,並應審慎評估該國際會議之出席國家、會議規模、效益及必要性等,爰要求勞動部設置出國經費之內部審核機制,並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以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

4、

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精算評估報告書所示,至精算基準日(103年12月31日)為止,參加勞保總人口為9,587,936人、平均投保薪資為29,953元,另查同年全國工業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為38,208元,每人每月高薪低報差額達8,255元,勞保保險費每人每月短收約743元,致勞保基金年均短收854.76億元,顯見我國勞工保險「高薪低報」問題嚴重,足以撼動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勞動部應針對縮短「高薪低報」差額訂定具體查核措施,確保我國950萬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9、

勞動部已將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業務納入,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涉及1,000餘萬勞工工作安全及退休生活保障,至為重要。監理會為勞工監督勞、就保險業務之重要平台,應透過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讓監理委員可針對勞、就保險相關法案提出諮詢與建議,並為瞭解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面臨之困難,應針對全國依不同規模之投保單位進行實地訪查,及督導勞動力發展署等單位運用就業保險基金辦理就業促進情形,因此,每年至少辦理10場次外部訪視業務,以達實地監督功能。

另投保單位常有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情形,影響勞工日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監理會應督導勞工保險局與財稅資料連結,加強查核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申報情形;並每年對勞工保險局進行業務及財務檢查,以監督勞工保險局對各項業務確依法令規定辦理,符合簡政便民的目標。因此,請勞動部於二個月內提出相關監理業務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6、

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部會積極合作,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通盤處理,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需求。

29、

勞動部於研議推動各項政策前,理應加強對外溝通說明,尋求社會共識,政策推出後更應有捍衛、辯護之能力,惟如以本(105)年「勞工週休二日修法」過程觀之,勞動部政策論述或辯護能力尚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於每年度辦理勞動行政人員研習活動時,將「政策論述與辯護」納入課程規劃,另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採庶民語言,以利民眾瞭解政策推動方向。

31、

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政策宣導極差,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顯見政策說明與溝通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各項政策前應加強向勞雇團體溝通說明,並運用各種溝通管道完整揭示政策說帖與文宣資料,以使勞雇團體都能明瞭政策方向。

33、

近年來我國勞動權利意識受到各界重視,民眾亟為關心自身勞動權益資訊,政府編列預算執行政策廣告或宣導容有其必要性。為確實達到政策宣導目的,讓民眾瞭解切身權益,並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要求勞動部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淺顯易懂及更貼近民眾口語,並應該運用各種管道適時宣導,且勞動部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確實辦理,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

34、

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科目「02強化計畫管考」,編列2,460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施政績效各項專案之管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業務創新及自行研究評獎等業務。為提升管考作業效能,勞動部應推動管考作業電子化,以節省各項支出。

35、

106年度勞動部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並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編列業務費2,400千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編列業務費100千元。為強化臺灣勞工雜誌之效能,進而擴散該雜誌之閱覽人數,請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該業務,以發揮最大效益。

41、

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提供人力資源規劃參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資源議題之諮詢與研析,推展婦女勞動、就業與經濟相關業務。為提升勞動力之人力資源規劃效能,請勞動部建置相關勞動力諮詢平台,即時掌握與因應最新勞動情勢發展,以發揮最大效益。

55、

鑑於勞動部105年已編列「檢討法制」,理應提出健全勞動權益之改善方案,爰請勞動部辦理全國各區座談會,分別邀請派遣勞工、民營企業、國營企業及工會等不同對象參加,彙整意見及凝聚共識後,研擬提出法案。

56、

為使勞、資雙方確實瞭解「不當勞動行為」之法制規範,且為使雇主在事業單位內存有複數工會時,瞭解「雇主中立維持義務」之作為,請勞動部針對工會幹部以不當行為妨礙其他勞工團體行使勞動三權,於106年辦理10場次以上工會法制座談會,聽取並蒐集各界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意見,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58、

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等政策宣導極差,引發勞資對立,至今無解,政策混亂更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可見社會對話做得不夠。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權益較具爭議性產業,主動聯繫相關工會及雇主團體,協助辦理社會對話,並將106年勞雇對話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2、

勞動部自103年即推動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計畫,目的在於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並協助企業內部建立良好勞資夥伴關係,穩定勞資關係。惟從105年高鐵、華航及華信等重大勞資爭議持續發生,甚至演變為歷年最大之罷工事件,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付出高昂社會成本,顯見勞資協商過程中,勞動主管機關未盡溝通協調之責,且相關夥伴計畫之推動效益欠佳。勞動部應檢討如何強化勞資爭議內部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爭議發生時應依據法令適時出面協調,避免爭議擴大,造成社會重大衝擊。勞動部應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如何強化勞資溝通協調機制,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3、

為促進勞工團結,穩定勞動關係,勞動部應積極檢討現有與勞資關係有關之行政函釋,將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函釋,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勞資查詢及運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資和諧。

75、

為增進勞工福利,保障勞工權益,透過結合勞工志工服務力量,提升勞工志工服務知能,擴大支持勞動事務服務;並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輔導其建立員工關懷機制與協助措施,促進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動部強化推廣勞工志願服務,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提升勞工福祉。

76、

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經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後,至105年11月中,12萬家有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已有11萬4千家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惟尚未足額提撥者,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81-1、

有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之決策機制、調整指標、調整程序及執行機制尚未法制化,導致審議過程易發生爭議,如因審議委員會不具最終決定權,決議送至行政院核定時反遭否決。基本工資調整公式紊亂,未能符合勞工實際生活所需,致勞資雙方長期於薪資調幅上難達共識;為避免物價上漲、薪資始終不漲的現狀落差,為滿足勞工及受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所需,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最低工資法」立法勢在必行,且蔡英文總統曾在選前表示,要儘速推動最低工資法制化,勞動部當初亦許諾要在年底前提出草案,現已邁入年終,呼籲應儘快履行當初對選民作出之承諾。爰要求勞動部於年底前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並於106年2月底前,完成北、中、南、花、東至少5場公聽會及相關影響評估後,將最低工資法之法制工作研擬推動時程及其配套措施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83、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惟部分雇主或勞工可能不清楚相關法令,致使部分工時勞工權益受損。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及宣導,使事業單位及勞工瞭解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落實勞動法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89、

為確保勞資關係穩定並促進產業與經濟發展,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制度係採「社會對話」機制,乃政府、雇主和勞工三方建構社會夥伴平台,進行協商談判並形成最終決策產出。惟105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5位資方代表缺席之下仍得依法召開,拍板確定調漲基本工資高達5%,雖嘉惠廣大邊際勞工與部分工時工作者,但資方代表逾三分之二缺席,致基本工資之審議業已失去「社會對話」之精神,足見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缺漏甚大。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對於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做更明確之規範,以符合社會對話之意旨,避免類似爭議情事再現,並將辦理情形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92、

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有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訴願決定書及爭議審議審定書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以期提高透明度及中立客觀性,實有必要。

93、

勞動部之「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係提供民眾勞動法令資訊,故應蒐錄完整及最新法令資料。對於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解釋,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檢視,並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以確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96、

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另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其中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其104年訴願案件收辨總件數為2,781件,高居行政院各部會第一,另104年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審結案件亦高達3,750件,應充實辦理案件所需人力,以期提升審結案件效率,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

97、

勞動部規劃近二年報廢老舊公務車二輛,並汰換客貨車一輛,惟106年預算書說明註記為新增購置,易使立法院討論審查時造成誤解,爰請勞動部未來各項預算科目說明用詞應力求精準,以茲明確。

106-1、

有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不斷,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數居高不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案件審查程序龐雜外,所有工作僅得由設置之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造成裁決機制中,事關勞資糾紛癥結之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等程序難以整全落實。為提升我國整體裁決機制之品質,發揮裁決委員會之實質運作效能,爰此,建請勞動部檢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修正相關法規,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報告,於二個月內送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說明:

1.我國於2011年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並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審理。裁決委員會之委員共七至十五人不等,皆由我國熟悉勞動法規及長期接觸勞動實務面之專業人士,以兼職方式任之。再者,進一步參酌歷年申請裁決案件統計數據,每年申請件數落在五十至六十件不等。

2.經查,整體審理程序從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至最終裁決決定,皆僅得由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在具時間及申請人壓力下,不僅造成裁決委員勞動狀況不甚理想,亦可能直接影響案件審理之品質。

3.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現多由勞工自行舉證、聘請律師,勞資實力不對等,不利於弱勢方之勞工爭取權益,勞動裁決機制難以落實,爰此,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106-2、

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前局長詹克斯(W.Jenks)曾說:「勞工教育要使勞工有能在這日益複雜而機動的社會中,負起促進政治安定、經濟進步和社會正義的更大責任」。實施勞工教育益處,並不僅只對勞工有益而已。企業方面,可因實施勞工教育而提升員工素質,增加對外的競爭力,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工會方面,工會可藉由辦理勞工教育來使勞工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力及義務,更可使順利推展勞動事務和資訊。

然我們都了解勞工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基於現實的各種考量,使得勞工教育成效不彰,且多數勞工教育重點僅在技能訓練與培養,對於目前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少有宣導,以至於多數勞工對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不清楚,進而常有勞資糾紛或是長期被稱血汗工廠的場內勞工不自知。

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就現行勞工教育提出檢討報告,擬定並推動讓勞動條件意識提升的具體執行方針,並書面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06-3、

我國目前每年有231萬勞工受有家中長者照顧責任,每年有13.3萬人因不堪家庭照顧及工作雙重壓力而「介護離職」,因照顧而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的勞工則約有17.8萬人,且尚須面對每月約2萬元之照顧耗材費用及動輒數萬元之輔助設備費用。經濟、心理及照顧壓力龐大,因此而生之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我國自2016年起每年勞動力將減少18萬人,介護離職之情形將日益嚴重。日本「零介護離職計畫」為減緩介護離職情形訂有「照顧休假」,我國則未有任何針對在職照顧者之政策。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防止介護離職之政策及研議「照顧休假」之修法草案,並推動友善在職照顧之職場措施,提升國內企業或雇主對在職照顧者之支持,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110、

勞保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有關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相關預算編列使用內容空泛且說明內容紊亂,03資訊業務費用使用監督不易,請勞保局以後預算除應撙節使用外,對於各項預算項目應評估效益後始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111、

106年度保險業務─01企劃管理業務。包含: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業務查核管考等業務,編印法規及手冊,購買編譯國內外社會保險制度書刊資料等;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辦理自行研究獎勵;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宣導,辦理業務說明會暨各項講習會等,相關影印費用與研習會辦理費用,監督不易,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經費應落實撙節原則,響應節能減紙政策,減少刊物印刷等費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

1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為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編列獎勵業務費用,然該項業務費用說明不清,勞保局給付業務效率屢遭民眾詬病,又考量近年政府經費拮据,浮濫編列恐影響國人觀感,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逐年檢討經費編列妥適性,應落實自行研究案之審查,避免浮濫發給獎勵。

113、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經費。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保險之正確投保觀念,並督促各職業工會、漁會覈實審查會員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

116、

按我國地處亞熱帶及板塊交界,颱風、地震素來頻繁。加以近年,全球暖化造成極端氣候,寒流、熱浪等各類天災益增,所致損害日愈嚴重。又,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下,各種工業意外與生化、疫病災害迭生,天然、人為災害結合更形成複合式災害。如何預防災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實為政府面臨之重大課題。

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而致傷亡案例不絕,勞保局未另行針對颱風天事故建立相關欄位,致無該類統計數據,顯見行政機關並未對我國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之風險,有足夠重視、掌握。為敦促行政機關了解、掌握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風險,請勞保局參《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對「災害」定義,建立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發生事故申領職災給付之相關統計。

117、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06農民保險業務─0200業務費,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審查農民保險資格時辦理現地勘查等事項,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亦曾就相關情事提出糾正,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

124、

106年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106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34人、1,472人及712人,非典型人力合計2,718人,是正式人力的2.54倍。

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106年人力規劃雖符合部長承諾「……有比較多派遣人力的勞動部發展署,明年起每年減少3%」,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25、

106年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2人等,達正式人力之2.54倍。

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26、

國內目前勞動派遣、勞務委外、定期契約等「非典型雇用型態」盛行,勞動部為捍衛勞工權益之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勞動力發展署進用非典型人力情況嚴重,且多年來未確實改善,102年僅進用2,881人(臨時人員:501人、承攬人力:1,407人、派遣人力:973人,共2,881人)。

勞動部為勞動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推動業務,顯不符合社會期許。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27、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設有全球資訊網站等,得以提供民眾查詢相關業務,然而該相關網站使用不便,更新速度緩慢,已提醒多次皆未改善。經查105年7月「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到入侵,被竊取3萬多筆民眾個資,至今105年11月未對網站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儘管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已加強對「台灣就業通」監控,分析資訊資料,並將預設密碼複雜化,但長期以來對網站維護等相關作業未有積極作為,實不可取。

基此,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

139、

系爭預算包含各分署辦訓業務之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相關事宜,需業務費1,512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4,598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預算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相關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避免浮濫編列。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因應貿易自由化職業訓練業務執行成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

系爭預算單一僅針對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計畫內容不明,請勞動部說明該計畫主要內涵、過去執行成效及行政業務預算應盡量撙節使用,避免浮編預算。

166、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進用為數眾多之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5人等,達正式人力之2.54倍。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允應參照本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建立派遣人力之控管機制,逐年降低派遣人力僱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69、

鑒於職前訓練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計畫,希望藉由培養專業技能,進而參訓者立即就業。貴署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調查報告中,卻無職訓後就業類別與職訓類別相關性之調查。亦即勞動力發展署未對「職訓之專業技能與就業率是否呈現正相關」進行調查,無法對於職訓計畫之成效進行有效評估。

爰要求貴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完成職業訓練後就業調查報告,針對2010年以來參訓者就業狀況統計,就「職訓專業類別」與「年齡與性別」分別製作兩項統計表格,其中須將「就業類別同職訓專業類別」與「就業類別不同於職訓專業類別」之統計數字分別列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71、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業務費中編列進用勞動派遣共1,098千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5人,作為「一般行政」工作人力,鑑於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人事凍結,然一般行政維持工作為連續性工作,並非短期業務,且基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考量以正式編制人力進用。爰要求勞動部逐步檢討將此等行政業務工作改由正式編制人力擔任,並將相關人員納入正式聘僱人力,以維護勞工權益。

174、

勞動部職安署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曾頒布「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期以有限人力發揮勞動檢查效能。查該處理原則雖已於今年停止適用,惟仍造成現行各勞動檢查機構執法方式不一,為齊一檢查尺度,確保檢查品質,請勞動部職安署於2個月內檢討研訂有關監督檢查之行政指導,供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75、

查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料包括:勞動檢查中強制通報之重大職災資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資訊、職業健康管理資訊、職業疾病通報系統、職業傷病保險給付資料、及事業單位需申報之優先管理化學品資料等。然而前開資料庫並未有相互連結及勾稽機制,不利國民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之分析及研究。

為使國民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相關研究具更完備之實證資料,並使研究成果作為研擬政策方針之重要基礎,以促進國民健康安全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六個月內,研議規劃整合職業安全健康資料庫之可行性報告,以提供相關團體及機構查詢及應用,前開報告內容須包括:勞動部各資料庫的建置期程、建置經費來源及金額、建置目的、現有資料樣態、執行通報的對象、法規依據、個資資料處理方式(法律授權妥適性),資料庫連結與勾稽的規劃(含解決現行職場新興職業病和預防職災工安及與外部資料庫勾稽等問題),以及現行資料庫需要突破之資料技術彙整和規劃等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178、

為避免未成年工作者因從事致癌物作業導致健康危害,要求勞動部應檢討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之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研議將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第一類致癌物質納入規範,並於106年8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7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推動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業務,經查該項制度勞動部已推動多年,其中通過TOSHMS認證之家數,101年已達到761家事業單位,但4年來至105年上半年止,卻僅增加至912事業單位,平均每年僅微幅成長37家事業單位,近年推動績效明顯不彰。鑑於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攸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甚鉅,為擴大保障勞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研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之事業單位成長停滯緣由及改善對策,於三個月內將檢討與成效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80、

如何確保資料庫之可靠性與信賴度將攸關後續監督與管理之效能,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顯示,每年約有5,000家事業單位通報作業環境監測數據,惟監測數據顯示大部分偏低,可靠性與信賴度堪慮,爰要求職安署應針對事業單位及監測機構加強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查核及現場採樣抽測,樣本並需透過公正之認證實驗室分析,以確認採樣結果之有效性,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184、

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近10,7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仍須擴大認可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佐證文件之國內檢測驗證機構,增加受理申辦案件數量,降低業者疑慮,尤以防爆電氣設備及動力堆高機兩種產品,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扶植且輔導國內經認證合格之檢測驗證機構,將每年案件處理量能擴大成長一倍以上,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案件數達15,000筆以上,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初步報告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186、

105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08分支計畫「提升我國職業全衛生水準計畫」,截至105年8月底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執行率實屬偏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執行績效,並積極辦理相關工作事項,於2個月內將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89、

作業場所因化學品不當暴露,可能造成勞工健康危害,而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CCB工具主要適用於中小企業,但對於有能力之大型事業單位,應進一步要求建立較完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4個月內,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改善作法,並考量事業單位規模及特性,發展進階之化學品暴露評估與風險管理方法或工具,及研議檢討修正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以落實工作場所危害性化學品之控制管理,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00、

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退、勞保基金等各項勞動基金,運用績效攸關勞工權益保障,該局106年人事費預算較105年增列488.2萬元,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有效規劃人力之運用,並延攬優秀專業人才以提升人力使用效益,更須加強基金運用及風險管理,積極為廣大勞工創造更高之收益。

201、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業務,且勞動基金規模日益龐大,各相關業務極具機密性,有關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規劃辦理。

202、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查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依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建請勞動基金運用局適時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分散市場風險,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203、

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由於主要國家寬鬆貨幣政策之低利率環境,以及英國脫歐、美國新任總統經濟政策、Fed未來利率動向、國際能源價格與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仍居高不下,而因另類投資與傳統股債相關性較低,可降低投資波動度,為加強基金投資運用宜因應國際金融情勢,持續深化全球多元投資布局,適度提高另類投資比例,爰勞動基金應於106年底前,建置另類資產投資部位不低於10%,以分散投資風險,追求基金長期穩健績效。

204、主決議

有關106年度預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02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設備及投資編列個人電腦、主機設備、網路設備與軟體購置費75萬7千元,及風險控管系統強化及整合勞動基金國外委託及投資帳務系統開發費1,253萬9千元,共計13,296千元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妥善規劃新舊制勞退、勞保等基金之資訊系統整合平台,並注意控管執行進度,以建構一個安全、穩健的資訊作業環境,發揮基金管理功效,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205、主決議

有關106年度設備及投資,編列相關個人電腦、主機、網路設備汰換及基金系統整合開發費等,因經費編列金額較高,應撙節相關經費並注意預算執行進度,相關系統開發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以發揮基金管理功效。此外,應確保基金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O 27001)、資安監控中心(SOC, 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服務、系統弱點掃瞄及滲透測試等安全性檢測等,以強化基金資訊安全,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以維護廣大勞工權益。

209、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國內旅費」為各研究計畫執行中所須辦理之審查會議委員、採購案實地查核人員、研究人員現場訪視、協助職災鑑定及不定期召開各職類專家諮詢會等之所需國內旅費,另加上研究成果之相關發表會與展示活動之所需費用。由於國內勞動市場資訊需加強蒐集,3k等傳統產業急需加強安全衛生輔導,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基礎資料調查,並將研究成果推廣於相關產業。

214、

臺灣面臨中高齡提早退出勞動市場與所得偏低的問題,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就業之問題,應提出有效的中高齡勞動力政策。此外,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高居全球第一,針對本國籍長照人才不足之狀態,應提出吸引人才投入長照服務之政策與方案。前述問題應積極進行相關研究與探討,基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將中高齡研究規劃方向,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215、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分支計畫「01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辦理產業與就業動態分析等工作,因特別爭取與衛福部的合作計畫故經費大幅增加,惟勞動市場與全球趨勢、在地優勢、環境需求、就業、社會安定、教育及經濟等諸多項目高度相關,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持續掌握我國勞動市場情勢,進行青年優質就業及人口老化提升中高齡勞動力等勞動市場相關研究,並撙節預算支出,以促進我國勞工的就業、社會的安定及國力的發展。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218、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持續針對勞動關係、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等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尤其產業變遷全球化後,非典型受僱者日益增多,須加強對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權益、未來實施周休二日後及特休假實施影響評估配套措施;照顧遭受職災勞工與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規劃相關研究,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219及219-1、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加強針對僱傭關條、勞資關條、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職業重建以及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持續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保障勞動者權益,強化集體勞資關係、勞工保險法制,強化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照顧遭受職災勞工並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

220、

鑑於最近10年勞工因職業災害而罹災死亡,每年皆維持在310人上下,減災成效亟待改善。生命無價,保護勞工工作安全,勞動部責無旁貸,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從產業面、環境面、法規面及執行面,同時運用職災資料庫大數據分析,針對營造業施工無倒塌、高處墜落,製造業成電、火災爆炸等重大職災主要致災類型,專案辦理框式施工架耐風與系統施工架元件安全分析、高處作業勞工不安全行為及認知調查、電氣人員感電重大職災情境分析與預防對策、高風險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技術等研究,提出可有效降低勞工重大職災之具體對策,並善用研發成果,進行推廣應用,以提升雇主防災技術,加強勞工安全意識,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

221、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支計畫「結合科技掌握職業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辦理肌肉骨骼傷病危害調查、噪音工程改善技術、通風與呼吸防護技術等工作,雖有助於職業衛生危害改善,惟研究成果推廣、論文發表篇數仍不足,為落實研究成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加強參與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並參與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宣導與輔導活動,以推廣成果。另請勞安所在撙節預算支出的前提下,持續釐清暴露於職業危害因子衍生之職業衛生狀況,研擬適當預防、控制、防護措施。導入新觀念新技術於職業衛生預防,發展本土肌肉骨骼疾病暴露量化評估技術與改善策略,落實聽力保護措施,加強相關預防醫學介入的指引、技術資料庫建置,以落實職業衛生預防危害之目標。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222、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雙方共同挹注預算,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培養作業環境監測採樣分析之專業技術人力、建立職場有害物暴露評估和生物偵測技術,提昇職場環境衛生監測品質,保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並於106年12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223、

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我國產業結構、職場暴露危害因子等面向,規劃高風險行業勞工暴露調查和職業流行病學等研究,包括落實製造業與營造業勞工流行病學調查及職業病預防研究,以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石綿、游離二氧化矽、有機化合物、重金屬等危害因子,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職場環境改善,保護職場勞工工作健康及預防職業傷病發生。

主席:第14案和第144案的文字好了嗎?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第144案本來蔣委員是要提主決議,可是後來我們再跟委員溝通,他同意併到第1案,不再提主決議。

主席:所以第144案撤案?

黃署長秋桂:第144案不再提主決議,併到第1案處理。

主席:好。第14案劉委員的案子呢?

郭部長芳煜:委員還在看。

廖處長美娥:主決議的文字送到委員的辦公室,他現在在看。

主席:好,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14案經提案委員同意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各該所屬事業單位積極合作,尋找適合建築物(含雲林地區),評估以無償撥用、參與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多元方式處理,在顧及政府財政前提下,儘速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問題。」

報告委員會,現在重新宣告,第69案改為凍結20萬元,第48案和第79案則不予凍結。

現在時間已經超過5時30分,俟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處理完畢,繼續宣讀明日議程之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相關科目及提案,僅需花費十餘分鐘,之後即休息。

提案改為主決議的部分已經全部宣讀完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全數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需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瑩及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請議事人員宣讀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相關科目及提案。

壹、預算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185億4,063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4,185億4,063萬7千元。

3.本期賸餘: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00億2,658萬5千元。

2.基金用途:167億5,702萬6千元。

3.本期賸餘:32億6,955萬9千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三、信託基金─1.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14億0,766萬7千元。

(三)總支出:34億2,015萬1千元。

(四)本期賸餘:279億8,751萬6千元。

三、信託基金─2.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57億9,037萬1千元。

(三)總支出:1億5,947萬元。

(四)本期賸餘:756億3,090萬1千元。

三、信託基金─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億7,852萬3千元。

(三)總支出:3億7,230萬5千元。

(四)本期賸餘:5億0,621萬8千元。

貳、委員提案部分:

1、

106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7,000萬元,係為辦理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手續費,惟近年來申請辦理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人數已趨於穩定,且歷年決算數均明顯小於該年度預算數,為樽節預算支出,建議刪減20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1、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編列「勞工保險─融資業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70,000千元,辦理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手續費。惟近年來申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人數逐年下降,歷年人數均未超過10萬人,且目前已開辦網路申請,則行政單位之手續費等行政成本應逐年降低,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

說明:

一、說明如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

一、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手續費,於106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7,000萬元。

二、惟近年來申請辦理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人數均未超過10萬人,且已開辦網路申請,已具簡化行政成本之效,建議刪減15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

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計畫」預算10,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1,380千元。

說明:

經查,職業病健檢資料庫之資料分析方法無法確實驗證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認定,爰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計畫」預算2,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1,38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4、

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2,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2,000千元。

說明:

經查,化學品管理機制與技術建置方法過於老舊寬鬆,不利於保障國民之職業安全與衛生;職業災害防治應重新設計,以因應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時事業單位規避查察之策略因應,爰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2,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2,00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5、

104年開始推動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受理檢舉達386件,成案220件大約7成,每件獎金300元。105年度續辦獎金增加至每件500元,截至105年10月底受理檢舉高達4,500件,成案約2,600件僅約5成,然職業安全衛生署需耗費大量人力作業評估及行政工作。況且工地非一般民眾可自由進出,據以取得之物證恐衍生爭議;若以此為降低職業災害手段,似非國家政策長治久安之計,且民眾檢舉後是否有進一步實施檢查改善職場安全水準才是計畫之目的。在未有具體績效顯示本計畫確有減低或預防職業災害之前,緩刪除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項下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預算7,000千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6、

刪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預算3,500千元。

說明:

經查,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成案率低於百分之十、效率不彰,且預算編列過高,爰刪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預算3,500千元撙節政府開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7、

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預算10,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2,730千元。

說明:

中式餐飲廚師之肺腺癌發病率居高不下,經暴露評估調查為長時間暴露於環芳香烴化合物與醛類等十六種致癌物,顯示中式餐飲業作業環境通風有待加強、個人防護具缺乏、衛生教育仍需改善,爰凍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預算10,000千元;暨刪除上開計畫2,730千元,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8、主決議

有鑑於我國自然人憑證目前每月登入人次約六萬五,勞保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60億元,較105年140億9,784萬元增加19億216萬元,與103年相較,更增39億3,420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

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2015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至2016年9月底,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60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7.6萬人,社福外籍勞工23.2萬人,與去年同月比較全年增加2.4萬人,增幅為5.5%。觀諸歷年外籍勞工人數,2016年9月底人數已達十五年前之兩倍,且人數逐年攀升,並無降低之趨勢,與勞動部將外籍勞工作為補充人力之精神有所扞格。

另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於2015年9月18日修正通過,增訂第三項:「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主係以減輕渠等家庭之經濟負擔。然而本年度預算中,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之服務量及預算數,相較105年度外籍看護工(含一般雇主、中低收入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總和,業務量增加4萬人次,預算數增加1億1千萬元。然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已於2016年11月開始試辦,且前開計畫草案於人力及資源發展一章,無論培訓人力來源、規劃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人力培訓、保障勞動條件及人身安全、強化照服員專業形象、增加照服員職涯發展及多元發展管道等策略,皆用以提升本國國民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之意願,勞動部卻同時增加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人數,恐與強化本國長照人力之政策方向有所違背。

綜上,爰刪除106年度就業安定收入項下「一般製造業」及「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共10億600萬元,就業安定收入項下「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1億4千萬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0、

一、勞動部106年度出國計畫(含大陸地區旅費)計編列9,765千元,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依業務所需編列旅運費,含括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力求節約,避免浮濫。

二、查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出國計畫經費105年編列5,419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06年度該預算編列卻多4,346千元,對於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推動政策之重要性,令人疑慮,為求不必要浪費,撙節政府支出。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1、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預算係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受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共編列14,606,047千元。然此科目預算104年度之預算與決算數相差23億元,尚有16.04%未執行。而105年度之預算截至今年十月底止,尚有28億元未執行,未執行率為30.47%,顯見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000,000千元,並凍結500,000千元,待勞動部向本席提出解釋說明與精進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12、

據「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新南向計畫)」所示,行政院將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然「人才交流」面向,新南向計畫希冀發揮新住民力量,協助第一代新住民利用其語言及文化之優勢,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如母語教學、觀光等),惟勞動部未配合行政院提出相關政策計畫,有違蔡英文總統欲重構對外經貿關係之理念。爰此,刪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5億元,凍結10億元,待勞動部配合新南向計畫針對新住民提出證照取得及就業促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3、

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7億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千8百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千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本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10億元,待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4、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預算,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4,273,967千元。惟此科目預算104年編列3,782,595千元,最後決算數為3,198,395千元,尚有16%未執行。而105年編列預算亦僅為4,190,457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1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一般服務費。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31億9,839萬5千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15.35%;105年度列41億9,045萬7千元;且計畫內容說明僅列出各計畫名稱與預算金額,無法加總至相關預算科目,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一般服務費」刪減2億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16、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一般服務費。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13億6,622萬2千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15.35%;105年度列14億8,620萬6千元;且計畫內容說明僅列出各計畫名稱與預算金額,無法加總至相關預算科目,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專業服務費」刪減5,00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17、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活動費。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4,521萬9千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15.35%;105年度列1,985萬6千元;且計畫內容說明僅列出各計畫名稱與預算金額,無法加總至相關預算科目,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競賽及交流活動費」刪減2,00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18、

系爭預算蒐集與分析國內外勞動政策規劃與推動勞動力發展署參與國內外技能建構之相關計畫及合作事項,並作為促進國民就業相關業務及勞動力發展政策規劃之參據;發展培育區域人力資源,參採其他重要國家提升就業力之各項政策進行跨國研究交流,作為研擬促進國民就業相關政策參考。相關政策研究容易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並且長年相同類似主題研究工作是否妥當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1,1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9、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規劃業務─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計畫編列3,505千元,運用各項媒體通路加強宣導,惟勞動部應思考多利用所屬機關構網站、社群網站、電視牆、出版刊物等方式進行宣導,為撙節政府支出。基此,刪減2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0、

按就業安定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所示,將配合國家重點發展之「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等產業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辦理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另查「五大創新研發計畫」含「亞洲矽谷」、「亞太生技中心」、「智慧機械」、「綠能創新城」及「復興國防」等五大產業方向,惟勞動部未配合行政院提出相關職業訓練、創業協助等政策規劃,有違蔡英文總統欲重塑我國競爭力之決心。爰此,刪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5億元,凍結10億元,待勞動部「五大創新研發計畫」提出證照取得、就業促進及職業訓練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104年至106年產業人力需求趨勢推估,會展、自行車、能源技術服務、國際醫療及石化等產業,乃人才缺乏之重點產業。另查勞動部為促進國民就業,推動辦理職業訓練業務多年,預算規模動輒百億元以上,然105年勞動部「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未能整合上開產業人力供需資訊,因應勞動市場中長期趨勢,針對重點缺工產業提供職業訓練課程。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凍結3億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來重點產業之人才需求,整合跨部會資源,訂定更具前瞻性之職業訓練課程,強化國民就業力並有效促進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2、

因大數據資料庫與Web2.0 之運用,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模式近年來嚴重衝擊世界各國產業發展及受僱勞工之工作權益。查Uber以開發行動應用程式以連結乘客和司機提供載客車輛租賃,嚴重摧毀傳統計程車公司與汽車租賃公司產業之運作基礎,爭議至今未見休止,而Airbnb為一大眾出租住宿民宿之網路平台,讓遊客得通過網站(或手機)發布和預訂世界各地之自住房源,衝擊我國住宿服務業(標準行業編號5500)6.9萬受僱勞工甚鉅。惟勞動業務主管機關從未對前開「共享經濟」所帶來之就業衝擊訂定因應計畫,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預算3億元,待勞動部針對受共享經濟衝擊之產業就業勞工,與相關產業工會合作,擬定轉業、促進就業及職業訓練服務計畫,強化渠等勞工之就業力並有效促進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3、

系爭預算包含透過課程發展調查,並將課程發展成果有效推廣及運用,編列技術職類訓練課程規劃之調查分析及推廣所需委外費用及職訓課程規劃、執行、檢討相關會議所需出席費、旅運費等。相關調查是否應包含高額費用委外進行,值得商榷。且常年相同主題研究是否有實際成效,應加以檢討。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1,05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4、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共編列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

觀職前訓練之目的,係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並以結訓後就業情形為評量績效標準。查101至104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雖有逐年提昇之趨勢,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又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最低的課程,結訓就業率偏低,凸顯課程安排上仍有審核檢討之必要,以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

故為提昇勞工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其就業及安定生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應檢討課程規劃,探詢產業界實際人才需求,避免新開無效率之課程,造成資源無端浪費,並提高委託民間團體強化訓練之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刪除與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部分經費,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上述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陳 瑩

25、

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244,455千元,以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方式,辦理職前訓練,近年度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80%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然根據101年度至104年度間辦理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情形,自辦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85.07%至89.24%,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顯示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仍不及職訓中心自辦訓職前訓練之成效,為避免職業訓練課程結訓之就業率過低,應訂定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審核淘汰標準,檢討相關訓練課程的效益及產業界實際人才需求,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20,000千元,其餘凍結1/10,待勞動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如何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改善方案,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6、

一、凍結理由:

1.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照服員訓練以因應。前民國105年度支用於照服員培訓之預算經費計5,842萬元,截至9月20日止已核定補助經費為5,333萬元,計有117個單位申請執行培訓業務,206班次。

2.惟本政策之執行,多由各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難以充分徵詢地方政府的意見,以致未能落實自訓自用原則達到結訓人材留任的目標效益。長照2.0政策服務的網絡係以縣市政府為單位,透過縣市轄區由地方政府主持清查現有資源、增設不足服務、發掘被照顧者所在等建制工作,至於長照人力的補充應該一併交由地方政府主持,勞動部直接辦理本項業務,就現階段而言造成前述浪費之弊病係屬無可避免。

3.爰凍結本科目之20%。

二、解凍條件: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三個月內,依據下列幾項原則檢討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即:

(1)委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定符合辦理資格之單位之申請案。

(2)申請單位需能夠提供訓練場所。

(3)申請單位需有新聘人力之需求並承諾結訓學員優先聘僱,以符合自訓自聘原則。

(4)針對其他向勞動部直接提出申請的單位,轉由單位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

(5)預算應做全年度規劃,分為上半年度與下半年度,避免學員集中結訓於同一時期,爭奪有限的職缺,造成未能立即就業的問題。

(6)避免單一學員重複報名不同單位所辦理的訓練課程。

(7)結訓學員應建立名冊,由地方政府透過就業服務資源不定時提供就業資訊。

2.該訓練計畫檢討並擬定後,報請本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解凍預算。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27、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5,249,104千元,其中「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6,868千元。勞動力發展署為提升青年就業能力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包括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名師高徒計畫,各計畫參與訓練人數皆高於預期,訓後就業率除名師高徒計畫為47.28%外,均超過85%,顯示「名師高徒計畫」成效有待改善。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4年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78%,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2.05%,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且較亞洲鄰國日本之5.6%、南韓之10.5%為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之青年就業計畫應予調整、強化。爰提案減列8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加強青年就業計畫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

說明:

一、勞動力發展署為提升青年就業能力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包括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名師高徒計畫,各計畫參與訓練人數皆高於預期,訓後就業率除名師高徒計畫為47.28%外,均超過85%,顯示「名師高徒計畫」成效有待改善。

二、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4年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78%,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2.05%,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且較亞洲鄰國日本之5.6%、南韓之10.5%為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之青年就業計畫應予調整、強化。

三、爰提案減列8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加強青年就業計畫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8、

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較105年度增加4,336萬元,然而該項預算項下完全未說明裡面包含何項計畫,預計金額及效益,編列預算內容不明,監督不易,值得商榷。

綜觀近年勞動部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

此外,針對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解決青年學用落差方面,是否應加強國中小職業試探,讓學生從小認識職業,引導已經具備技藝傾向的學生選擇未來高職科系領域,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9、

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為彈性化與個別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與自營之手工技藝業界,人才斷層亟待青年投入以續世代傳承,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且定期填寫訓練日誌由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確明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有部分學徒有過勞且訓練時數逾220小時之情事,且上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日誌顯與事實不合。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8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學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0、

系爭預算於促進青年職能開發預算868,680千元,其中包含名師出高徒計畫238,671千元。執行多年,經查其實際執行情形,該計畫工作與訓練性質區分不易,就業率更不容預期數值,應檢討執行成效。為撙節預算,並發揮預算最大效益,建請減列名師出高徒計畫經費50,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1、

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68,680千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38,671千元。

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彈性化與個別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爰辦理「明師高徒計畫」,該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以做中學模式進行訓練,惟實際執行情形,明師高徒計畫之工作與訓練不易區分,且徒弟就業率不如預期,成效顯然有待檢討。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其中「明師高徒計畫」刪減20,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2、

凍結勞動力發展署主管「明師高徒計畫」預算1億元。

說明:

明師高徒計畫於105年3月28日衛環委員會質詢其成效不佳,遂凍結1億2,000元,須提供檢討改善報告。然查,今年度預算同樣編列2億3,867萬1,000元,但改善方案未出來,也處於停訓階段,經費編列實為不當,遂刪除10,000千元,凍結1億元。待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33、

政府為促進青年人口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等計畫總計17億2,749萬7千元,以使青年能因應產業環境變化,提升個人技能,提高青年就業能力。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顯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卻未能有效改善青年失業率,實有徹底檢討之必要性。為能確實有效協助增進青少年之就業率及就業力,建議刪除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等計畫之預算3億元並凍結3億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進行跨部會協調與合作,通盤檢討整個青年就業計畫,向本委員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34、

系爭預算包含協助小型企業排除人力發展與培訓提供專業化、個別化之輔導諮詢服務,瞭解企業經營發展之訓練需求並協助規劃及執行訓練課程。預計提供輔導服務及辦理訓練課程。編列代理(辦)費(含輔導、辦理訓練費用及相關行政費用)、旅運費、印刷裝訂費、出席費業務宣導費及購置電腦軟體費等。相關企業內部訓練課程補助成效不明,具體內容與參加業者之意願值得商榷。軟體與委辦訓練之經費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11,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5、

工作權乃是自我實現重要的一環,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身心障礙之就業,然而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比例仍相當低(約6%-30%),且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占31.3%)。

我國79年開始實施定額進用制度,惟截至105年2月底,仍有67個政府機關單位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障人士,政府身為領頭羊,率先違法,實不可取,又民間機關26年施辦來,每月平均仍有1555個單位未足額錄取。

各單位雇用身障者工作仍易受到刻板印象影響,雖目前已有職場學習及再試用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及職務再設計等政策,然未根本改善職場文化,造成政府於領完補助後,多不再雇用身障者,政策的成效有限。

爰此茲刪除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581千元,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40,000千元,俟主管機關積極在政府、民間等各單位積極宣導、輔導,協助政府、企業、身障者,解決身障者就業困境,和加強身障者就業的後續追蹤,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36、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1,555,812千元。根據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分析,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19.7%,遠低於平均勞動參與率(105年9月為58.79%)。另外,截至105年4月底,仍有高達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其中公立機關、學校、企業亦有55家,未能帶頭示範。此項經費連年編列,但是對於促進身障者就業效益並不明顯,且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計畫項目眾多,內容重複甚多,不利管考績效。建議凍結3億元,向本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陳曼麗  蔣萬安

37、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然根據103年6月勞動部針對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107萬7,249人,依據調查推估結果,勞動力人數21萬2,171人(勞參率19.7%),非勞動力人數86萬5,078人;就業者18萬8,843人,失業者2萬3,328人(失業率11.0%)。其結果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且失業率也高於全國平均的4%。準此,身心障礙者就業率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爰提案凍結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改善計畫與成果報告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8、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3億3,108萬1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服務。

然而,根據104年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19.7%,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另就失業情況來看,身心障礙失業者2.3萬人,失業率11%,高於全體失業率3.9%,顯示身心障礙者尋職相對困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提供身障者支持性就業環境、增加庇護工場收容人數、舉辦身心障礙者就業博覽會,有效增加工作權益。為督促政府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性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爰建議凍結1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39、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項下推動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其中委託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計畫編列4,905千元,補助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辦理弱勢婦女就業服務計畫,編列10,040千元,總計共14,945千元,預計服務1,000人次。為同計畫項目去年不但服務人次高達1,200人次,且預算僅編列10,286千元。今年預算明顯過於寬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預算十分之一。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0、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按其立法理由:「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

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差額補助費的收入差距仍大,81.5%集中於六都,如再加上宜蘭、基隆、新竹,更高達91.7%,其餘中南部、東部和離島縣市僅佔8.3%,城鄉差距致使每個身障者所得的資源嚴重分配不均。

爰此,刪除統籌分配直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100千元、凍結統籌分配直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16,000千元,俟主管機關踐行身權法第43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積極妥善分配差額補助費之資源,降低城鄉差距,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41、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5,767萬2千元,推動就業融合計畫,辦理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與服務行銷,宣導各項就業資源及促進就業訊息流通,雖104年度女性勞參率升至50.74%,仍不及男性的67%,且台灣中壯年勞參率低,以女性提早退出職場最明顯,台灣55歲以上女性勞參率只剩40%,較日本69%相差近30個百分點。男性勞參率是在60歲以後驟降,從70%驟降為49.3%,韓國、新加坡及日本60歲到64歲勞參率都在70%以上,美、英、德國則在60%以上。顯示女性勞參率、中高齡就業狀況仍需提升,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待檢討強化,爰建議凍結2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42、

一、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由97年49.67%,至104年首度突破50%,持續上升至104年50.74%,但也發現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專長職能等因素,影響女性就業意願及提早退出勞動市場。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未參與勞動原因,以「料理家務」占49.5%居多、「高齡、身心障礙」23.43%次之,爰此,如何創造適合女性就業的職場環境,消除女性就業障礙,鼓勵婦女投入勞動市場就業,乃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

二、爰此,凍結「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協助中高齡婦女二度就業檢討成效,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3、

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民國105年7月間,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入侵,盜取逾3萬筆民眾個資,雖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動發現,並立即採取封鎖可疑IP位址、通報檢調單位等因應措施阻卻類似案件再生,惟3萬名網站使用者其相關個資權益受損情事,主管機關至今仍未提出補償措施。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3萬名個資遭竊之使用者給予補償措施,並提出具體有效之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44、

我國已於104年6月3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且106年施行在即,勞動部雖然已有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國人投入機構照顧等工作且106年編列預算215,979千元,但對於長照人力亦屬缺乏且辛苦之居家照顧服務員,卻不在獎勵範圍,顯見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運用,對於增加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有限。

為使未來長照服務能夠滿足我國失能人口,政府應該重視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問題,不僅對於住宿型的照顧機構人力要獎勵,對於居家照顧服務人力更應積極提供就業誘因。爰請勞動部檢討就業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使政府資源能配合我國長照發展方向,發揮促進就業之效果,建議凍結10,000千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5、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4.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4億4,072萬8千元,其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共1億4,482萬8千元。

查《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為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工作,紓緩相關行業缺工情形,以達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減少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目的,勞動部於100年7月28日發布訂定前開要點,並於100年8月1日實施,另於103年5月15日修正納入機構照護服務工作為補助範圍,提供失業勞工最高18個月之津貼,共10萬8,000元。

據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年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之資料,法定預算逐年升高,105年度乃104年度之1.8倍,其決算數皆高於法定預算,然申請通過人數卻於104年始下降,105年度截至9月30日申請通過人數約僅1,196人。以「平均就業月數」而言,仍無法達到要點所規範之最高補助月數(見附表),縱使平均就業月數達最高補助月數,該要點能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與否,以達永續就業,仍待商榷。另查,該津貼乃外加於受領者之薪資,恐造成津貼受領者與既有產業勞工同工不同酬之情形。

附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

製表日期:105年11月9日

 

法定預算(千元)

決算數(千元)

申請通過人數(人)

平均就業月數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截至9/30執行數)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截至9/30)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截至9/30)

 

59,584

61,264

69,272

124,956

74,967

137,638

172,998

101,233

2,390

3,051

2,602

1,196

7.02

8.16

11.57

14.07

 

綜上,爰刪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4億4,072萬8千元,其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共1億4,482萬8千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46、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就業服務業務─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編列7億5,243萬4千元,較105年度增加2億7,645萬4千元,內容包括由外展人員主動深入地方各民間團體與基層角落,提供推介媒合服務,並拜訪廠商開發就業機會及宣導傳遞就業與勞動相關訊息,然而該計畫編列高額預算,但未見其具體方案、內容,亦看不出拜訪廠商宣導之成效,且地方傳產及中小企業廠商,仍不斷反映缺工問題嚴重,顯示媒合成效有待商榷,勞動部應加強就業服務據點之媒合效果,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47、

一、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144,853千元,進用外展人力與地方鄉鎮村里鄰各基層單位主動建立互動關係,提供推介媒合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失業者工作機會,並拜訪廠商開發就業機會及提供就業服務相關資訊。惟產業仍屢有反映基層勞力工難覓之問題,顯見產業缺工問題仍需改善。

二、爰建議「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就該計畫雇主服務績效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8、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項下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編列補助費用加上其他費用共計86,352千元。惟去年同項目補助159家大專校院較今年158家多、辦理講座及座談會934場亦較今年多出200場、參訪及其他就促活動674場亦較今年多出近100場。雖今年職涯諮詢場次較多,但去年預算僅編列27,532千元,足足擴編60,000千元,明顯過於寬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9、

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包括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81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億1,836萬9千元。

然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惟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因此政府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基此,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50、

根據主計總處公布2016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3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0,000千元,待勞動部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51、

根據主計總處公布2016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3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本項預算10,000千元,待勞動部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52、

查教育部試辦「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搭配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協助青年職涯探索,提供穩定就業津貼每人每月5,000元,教育部就學及創業準備金每人每月5,000元,參與青年3年期滿後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尚待行政院核定即擬編預算,有違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6條規定。爰此,全數刪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職業訓練業務青年就領航計畫」預算2.5億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3、

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就業服務業務項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減列50,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草案中,在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規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50,000千元,作為促進青年就業服務之用。

2.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希望透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讓高中職畢業生不用急著升學,可先進入職場,政府每月幫他們存1萬元,3年就有36萬元,之後他們想讀大學,可不用申請學貸,甚至要創業也有基金。」然而過去類似包含名師高徒等青年就業計畫中,屢屢傳出青年學子在職場中被視為廉價勞工,淪為雇主廉價勞動力。

3.行政院目前詳細計畫並未定案,如何避免上述問題尚未可知。又鼓勵高中職學生先進入職場,也可能導致青年學子復學路遙。尤其經濟困頓家庭之學生,一旦進入恐開始負擔家計,勞動部與教育如何輔導學生復學計畫未明,如無詳盡規劃恐造成社會階層流動更加不易。且如此計畫順利推展,恐影響現有大學招生,加諸少子化問題嚴重,廣設大學政策未適時調整,私校退場機制亦未有共識。貿然推動該項計畫恐影響現有大學造成衝擊。

4.爰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就業服務業務項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減列5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勞動部應與教育部於社福衛環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分別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4、

一、該科目預算為補助參加之高中職生每月新台幣5,000元,可補助3年,宣稱計畫期滿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本計畫共招募五千人,而勞動部與教育部均未詳細解釋這五千人如何招募?有無設立排富?造成學生與家長間之訊息不對稱易產生隔閡,且此種「直接給錢」之方式違背公平原理,亦不符合當前政府財政狀況。

二、而2億5,000萬分以5,000人後,一人一年僅能分得5,000,平均每月分得4,166.6元,無法達到對外宣稱之「每月補助5,000」。顯示此預算歲出顯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爰建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凍結2億5,0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55、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

查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規劃說明,前開計畫預計自106年8月起,補助「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參與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3年共計36萬元,每年新增協助5,000名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經查,該項計畫草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無實施辦法,即編列相關預算,恐違預算法第32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等規定。

準此,爰凍結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全數,俟經行政院核定前開計畫且完備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56、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運用先僱後訓之工作崗位訓練及提供青年穩定就業津貼,以強化青年專業職能,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惟相關計畫尚處規劃階段,其實質課程內容、適用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期間、產業與職缺界定、補助事業單位、職場轉銜機制和回流教育等尚未有詳細之說明,且亦難以區分其他促進青年就業或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等計畫之異同。是故衡酌本基金推辦職訓多元管道,強化青年就業服務網絡之際,合理整合學校、產業等訓練資源,並避免過去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所產生之影響,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合作進行通盤檢討與研擬相關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陳曼麗

57、

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億5,000萬元,預計協助5,000人就業。惟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以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可知,應先有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據以擬編預算。該計畫主要為提升高中職畢業生就業能力,惟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計畫尚於研擬規劃階段,相關適用對象、補助金額、期間等資料於定案後始得提供,故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行編列預算,凸顯規劃不周。另該計畫屬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之範疇,並擬於106年8月推動試辦,然106年度即提供5,000名高中職畢業生補助,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預算編列實欠缺合理依據。

為強化青年就業能力,就業安定基金近年來原已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之經費,106年度新增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尚於規劃階段,除補助對象應與原列之各項計畫有所區隔外,其實質課程內容、補助之事業單位、實際訓練方式亦應各有定位,以利資源之有效配置。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係為協助高中職畢業生順利進入職場,惟因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凸顯規劃不周及預算編列欠缺合理依據;另為資源有效配置,應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相關計畫有效區隔。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億5,0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相關補助及實施辦法,並說明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區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58、

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編列5,506萬6千元,較105年度1,525萬2千元,增加3,981萬4千元,然而技能檢定系統資料庫每年度處理人數、承辦人員、技能檢定網站一年可上網查詢人次,並無太大變動,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1,00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59、

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提升技能水準,推動證照制度」編列7,146萬7千元,較105年度5,831萬7千元,增加1,315萬元,然而受理報檢人數、辦理分區技能競賽及協同轄區辦理技能競賽人數均未增加,合計總人數亦減少2,025人,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50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60、

系爭預算包含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後續多元應用,擴大產業參與加速職能基準推動;透過產業對話與合作推動企業與訓練夥伴認同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以縮短訓用落差;運用國際資源進行發展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發展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擴大產業參與等。國際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經費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10,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61、

有關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已在105年度列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105年度已在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106年度又將召開100場研商會議,對於105年度執行成果令人疑慮,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此,建議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於會期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2、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33,250千元,其中「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編列618,856千元。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分為經濟型計畫與社會型計畫,皆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惟該方案近三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分別為26.31%、20.75%、23.66%,均為及三成;社會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更僅分別為5.83%、8.09%及10.56%。另,整體方案之再就業比率均未及6成。綜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比率及再就業比率偏低,顯示該計畫成效有待提升,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強化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措施,以避免參加者面臨二度失業之困境。

說明: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分為經濟型計畫與社會型計畫,皆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惟該方案近三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分別為26.31%、20.75%、23.66%,均為及三成;社會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更僅分別為5.83%、8.09%及10.56%。另,整體方案之再就業比率均未及6成。

二、綜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比率及再就業比率偏低,顯示該計畫成效有待提升,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強化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措施,以避免參加者面臨二度失業之困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63、

系爭預算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相關。然該方案近3年來(102年度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未及3成,各為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更僅各為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此外,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未及6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15,56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64、

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6萬元,擬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然而經查,該方案近4年來(101年度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21.78%、26.31%、20.75%及23.66%,實屬偏低。社會型方案協助人數從3,748人降至1,741人;經濟型方案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32人,成效亦日益降低。由此可知,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協助人數亦不如以往,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主旨不符。爰提案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檢討該計畫,並提出新的計劃執行方向及配套說明,送至社會福利暨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觀諸該方案近4年來(101年度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21.78%、26.31%、20.75%及23.66%,實屬偏低。由此可知,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主旨不符。

二、觀諸該方案近4年來(101年度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方案協助人數從3,748人降至1,741人;經濟型方案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32人,成效日益降低。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原是為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即便已提供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然而留用比率始終偏低,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提案人:余宛如  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65、

惟該計畫於103年度起實際協助就業人數已逾千人,然105年度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另培力就業計畫提供補助內容不但包含用人費用、其他費用,亦涵括職業訓練及諮詢陪伴等費用,冀透過前開措施,培養參加者之職能及提高就業力,開發就業可能,達成永續就業之目標。然該計畫之管考機制,並未對參加者於該計畫結束後,於原事業單位之留任比率,或其後再就業之情形進行追蹤瞭解,究竟該計畫是否僅提供參加者一次性就業,抑或已培訓就業職能,達成持續就業之目標,均無相關統計資料。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系爭預算23,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66、

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

培力就業計畫102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然105年度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且培力就業計畫之管考機制,並未對參加者於該計畫結束後,於原事業單位之留任比率,或其後再就業之情形進行追蹤瞭解,究竟該計畫是否僅提供參加者一次性就業,抑或已培訓就業職能,達成持續就業之目標,均無相關統計資料,因此該計畫是否能達成協助持續就業之計畫初衷,有待商榷。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67、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333,021千元推動「培力就業計畫」。建議減列5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向本委員會提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補助民間團體進用失業者895人,預算高達316,760千元,平均每進用一人補助高達35萬3,922元,形同由政府預算全額、甚至超額補助用人費用。

2.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國際活動4,000千元,與本基金目的關連性不高,不應每年編列高額補助出國費用。

3.行銷、宣導、座談費用高達9,252千元,有浮編之虞,應撙節使用。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68、

培力就業計畫為勞動部就貼近家園、產業、生活及文化重建等需求,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創造災區就業機會,適切地協助災區重建工作之計畫。復於101年度修正計畫新增納入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與特定族群事業創業、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和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計畫。故本計畫補助之對象,含上述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之相關重建工作、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性事業創業、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等項目。

觀過去計畫之執行,其協助補助之項目,多以災區重建為主,並以災區失業者為優先就業保障之對象。惟106年度預算計畫裡,編列「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等費用」400萬元,似有不符本計畫補助對象之要求。為作資源之有效運用,俾逐步提升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勞動部針對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其與本計畫之關聯與必要性提出說明,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69、

社會企業係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不僅可增加就業機會,亦可達到社會公益的目的,平衡社會之發展。行政院於102、103年度已決議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擬社會企業具體行動方案,以塑造社會企業友善發展環境,促進國內經濟、社會等包容成長,邁向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生態環境的願景。復於經濟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和2016中小企業白皮書裡,亦有提供友善社會企業發展環境、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平臺和強化社會企業經營體質之闡明。

惟調察我國現今社會環境,多數人對社會企業未具有一定之認識與了解,然在提示社會企業經營理念後,卻多數表示認同,足以顯示我國對於社會企業之普遍認知與理解不足。另針對我國現有環境,是否有提供友善、完備之資源供社會企業發展,亦無法確認,足認在未來發展規劃上,亦有調查環境現況以利後續規劃之必要。

綜合上述,因應社會企業發展與國際潮流之議題,政府應站在引領者的角色,運用現有基礎資源,除建構完善的環境外,持續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社會企業推廣之倡議。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勞動部偕同經濟部調查研討我國現今社會企業之倡議推廣成效與環境資源調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70、

有關「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已在103年9月4日行政院核定之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

爰此,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106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71、

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451萬元,助婦女及中高齡民眾發展微型企業,提供融資信用保證及創業陪伴,減少創業障礙,然而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7件、584件、445件、461件、384件及240件;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各為1,747人、1,252人、1,175人、1,049及672人。

勞動部推動創業貸款政策多年,惟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或件數甚少,致促進就業效果不佳,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72、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33,250千元,其中「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及「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共編列56,348千元。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微型創業鳳凰計劃申辦者需參加指定創業課程達一定時數,惟近102年至104年相關創業課程全年度開課88場、86場及82場,其中開課地點東部分別僅4場、5場及5場,離島地區分別僅3場、3場及2場,資源分配明顯失衡,致偏鄉地區有意申辦創業鳳凰貸款者遭遇極大困難。爰提案減列2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改善創業鳳凰計畫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

說明:

一、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微型創業鳳凰計劃申辦者需參加指定創業課程達一定時數,惟近102年至104年相關創業課程全年度開課88場、86場及82場,其中開課地點東部分別僅4場、5場及5場,離島地區分別僅3場、3場及2場,資源分配明顯失衡,致偏鄉地區有意申辦創業鳳凰貸款者遭遇極大困難。

二、爰提案減列2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改善創業鳳凰計畫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3、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33,250千元,其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編列24,510千元、31,838千元、12,380千元。查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執行情形,100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申貸件數及申貸金額均逐年減少,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歷年最高申貸件數更僅為104年之15件。綜上,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皆逐年減少或件數甚少,促進就業之效果不佳。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強化相關創業輔導計畫。

說明:

一、查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執行情形,100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7件、584件、445件、461件、384件及240件;貸款金額為4.17億餘元、2.99億餘元、2.36億餘元、2.62億餘元、2.34億餘元及1.54億餘元。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100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0件、3件、11件、15件、8件;貸款金額為0元、125萬元、80萬元、585萬元、940萬元及435萬元。另,促進就業人數方面,微型創業鳳凰貸款100年至105年度8月止,各為2,215人、1,747人、1,252人、1,175人、1,049人及672人;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則各為0人、8人、3人、19人、46人及22人。

二、綜上,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皆逐年減少或件數甚少,促進業業人數偏低,顯示該二計畫促進就業之效果不佳。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強化該二創業貸款計畫。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4、

106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31,838千元,比上年度預算編列高於2,250千元,從101年至今協助諮詢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75、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33,250千元,其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152,796千元,辦理創客基地網絡推動計畫137,796千元及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0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勞動力發展署計有6處創客基地成立,包括「物聯網」、「布可思藝」、「依啟飛翔」、「創無限」、「南方」;「創客小棧」,辦理950場活動,提供服務1萬9,112人次。該創客基地計畫為提供自造者硬體資源、實體場域及宣導推廣,以作為引發創客產生創意商品之環境,惟對於創客能量銜接產業需求並無相關配套輔導措施,且未建立商品化成果之目標及追蹤機制,難以衡量相關資源配置成效。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相關商品化輔導計畫及目標訂定。

說明:

一、截至105年8月底止,勞動力發展署計有6處創客基地成立,包括「物聯網」、「布可思藝」、「衣啟飛翔」、「創無限」、「南方」、「創客小棧」,辦理950場活動,提供服務1萬9,112人次。該創客基地計畫為提供自造者硬體資源、實體場域及宣導推廣,以作為引發創客產生創意商品之環境,惟對於創客能量銜接產業需求並無相關配套輔導措施,且未建立商品化成果之目標及追蹤機制,難以衡量相關資源配置成效。

二、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相關商品化輔導計畫及目標訂定。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6、

將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0千元,減列10,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原列15,000千元。

2.就安基金於105年度即編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創客相關課程、工作坊、競賽、交流等活動,及維運創客空間之經費5,000萬元,惟迄今相關補助實施辦法仍於研議規劃階段,因而105年度預算迄8月底均未動支,又於106年度續編列1,500萬元,顯見預算編列有欠嚴謹。爰將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0千元,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7、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33,250千元,其中「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編列19,933千元,辦理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及業務宣導。勞動部目前數位學習網站計有「全民勞教e網」及「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等,均為提供線上影片課程,推廣勞工相關法規知識、技能等課程。惟兩網站皆為數位勞工教育推廣用途,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加強使用推廣計畫,並研擬兩網站合併簡化使用難度之措施。

說明:

一、勞動部目前數位學習網站計有「全民勞教e網」及「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等,均為提供線上影片課程,推廣勞工相關法規知識、技能等課程。惟兩網站皆為數位勞工教育推廣用途,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使用推廣計畫,並研擬兩網站合併簡化使用難度之措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8、

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19,933千元,用於推動動力發展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然而,該平台與台灣就業通會員整合起,新舊會員一律須由台灣就業通註冊、修改會員資料、查詢帳號/密碼,會員部分皆由台灣就業通維運,應可減少部分會員資訊維護費用,此數位服務平台僅是將訊息以及數位教材放上網路,並無提供額外的服務,網站操作困難不人性化,必須要登入會員才可觀看相關課程,登入會員程序也很繁瑣,且使用率偏低,下載次數更是個位數,顯示使用成效不佳,基此,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79、

有關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是必然的,對於新增120萬人次瀏覽,及新增50門數位教材,辦理相關業務宣導,能否達到120萬人次瀏覽?令人疑慮,以及執行數位教材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相關具體做法並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80、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200,521千元,辦理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協助雇主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工作環境、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營造健康環境等業務。104年度我國全產業職災千人率為3.191,原住民族之職災千人率為5.14,約為全國職災率之1.6倍。104年原住民族職災給付案件有777件,其中9件死亡、68件失能傷害、700件傷害案件,顯示原住民族之職災發生率較高。另,因原住民族職災給付多為營造業及製造業等傳統職災率較高之產業,勞動部應加強推動有效之原住民族職災宣導措施,包括民住民族語宣導、作業現場宣導等。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原住民族職災宣導措施,以建立國人安全工作環境。

說明:

一、104年度我國全產業職災千人率為3.191,原住民族之職災千人率為5.14,約為全國職災率之1.6倍。104年原住民族職災給付案件有777件,其中9件死亡、68件失能傷害、700件傷害案件,顯示原住民族之職災發生率較高。另因原住民族職災給付多為營造業及製造業等傳統職災率較高之產業,勞動部應加強推動有效之原住民族職災宣導措施,包括民住民族語宣導、作業現場宣導等。

二、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原住民族職災宣導措施,以建立國人安全工作環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81、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預算82,627千元,推動研發工作環境或人因改善技術指引及健康服務指引等業務。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500千元。

說明:

一、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5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82、

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第1-64業之「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編列15,000千元,惟查前開計畫屬105年新增項目,勞動部於105年度中旬使辦理公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與執行,然105年執行時間尚短,並無法評估是否確有執行績效,為督促勞動部妥慎規劃及評估預算執行效益,使預算執行更具效益,爰刪除「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預算1,000千元,以樽節政府預算支出,是否得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83、

系爭預算包含相關系統軟硬體設備;建置效能更佳的伺服;,擴大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員電子郵件信箱容。軟體建置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尤其軟體建置經費經費監督不易,易有浮編之虞。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14,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84、

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資訊業務」編列1億2,808萬元,辦理就業促進等相關資訊業務,其中包括台灣就業通及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上線建置效能更佳的伺服器,但今年10月發現「台灣就業通」網站疑似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入侵,盜取逾3萬筆民眾個資。勞動部分析是民眾至就業服務站求職媒合時申請加入台灣就業通會員,隨即由服務站人員告知申請人預設密碼,並請求職人返回居所後應立即登入網站變更密碼,但部分使用者並未更改,而是直接沿用預設密碼,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但有些去就業服務站尋求媒合的民眾,很多都是屬於電腦技能上相對弱勢的族群,有的甚至並不具備使用電腦或是上網能力,所以才需要到現場去尋求協助。開通這個服務,申請了網路帳號,有些求職者,根本家裡沒電腦,也沒網路可用,他要如何上網改密。

因此,並非主動移送嫌犯,或是歸咎民眾沒有變更密碼,政府就可卸責,勞動部就業服務系統的確出了漏洞與問題,絕不是改了帳號密碼原則後就沒事了,管理規範的不足、課責對象不明,問題仍然存在,未來可能還會出事,爰此,提案刪減3,000千元,其餘凍結1/20,待勞動部全面檢視就業服務系統資訊安全,並就是否去就業服務站尋求媒合的民眾就一定要加入台灣就業通會員,是否能透過內部系統媒合等相關問題提出檢討報告,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85、

為推動促進國民就業業務資訊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協助之服務,因此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但卻設計不良且疏於管理,導致今年遭不肖公司盜取3萬筆個人資料。

「台灣就業通」會員以身分證字號作為帳號,預設密碼為阿拉伯數字1234567;民眾在首次登入後,系統會要求使用者更改密碼,但部分民眾並未更改,讓有不肖人士有機可乘。但網站當初設計卻沒有考慮此問題,承辦業務單位與得標廠商難辭其咎。

勞動部於今年7月已發現網站有一固定IP,不斷利用不同帳號登入,但卻到十月檢調查發動偵查搜索,勞動力發展署於網站系統監控沒有即時反應情況,導致大量個資遭竊取。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86、

勞動部為推動「一例一休」之立法,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勞工周休二日政策議題」民意調查計畫,調查結果顯示,周休二日修法採「一例一休」有85.8%的民眾表示贊成,採「二例」僅53%的民眾表示贊成,足見周休二日採「一例一休」乃民意之依歸。惟前開民調之受訪對象約一半不是在職勞工,問項未充分揭露例假日與休假日之異同,有刻意誤導之嫌,且委外採購金額恰好低於法定應公開招標之規定,致社會各界對民調結果質疑聲浪不斷,行政院長林全亦質疑其可信度,直指勞動部委外民調乃「球員兼裁判」之舉,未來將不會以此做為政策協商之基礎。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統計業務」預算2百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達「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金額之採購業務,訂定更為嚴謹之廠商資格審查標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87、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七、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然如舊雇主對勞工不好,藉此綁架勞工,不同意勞工轉換跑道,勞工就只能繼續忍受舊雇主的不公待遇,任其擺佈。一個外籍勞工進入到我國,為我國經濟付出其的勞動力時,就應該受到應有的基本保障,剝削外勞,將之視為次等人,不是臺灣要營造的勞動文化。爰此,茲刪除外籍勞工管理計畫1,000千元、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6,000千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及檢討現行法規之計畫草案,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88、

我國引進社福外勞超過二十載,人數總計超過23萬人,惟主要輸入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境內勞動力需求漸增,又我國社福外勞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環境惡劣,濫用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層出不窮,致渠等外勞逃逸率高出產業外勞五成以上。查多個主要外勞來源國計畫逐步禁止社福外勞人力之輸出,其中印尼政府業已推動「2017年零國際幫傭計畫」,預計2019年全面停止輸出人力從事社福工作,然上開政策勢必嚴重衝擊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惟勞動部至今尚未有妥善應變之策。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3億元,待勞動部開拓新的外籍勞工來源國,並研議完竣「家事勞工保障法」,確保渠等勞動力輸入無虞且外勞基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89、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一般服務費。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2億6,146萬6千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12.86%;105年度列2億8,952萬7千元;且計畫內容說明僅列出各計畫名稱與預算金額,無法加總至相關預算科目,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一般服務費」刪減1,50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0、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捐補助費。

二、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5億609萬3千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與預算數差距為-12.86%;105年度列6億2766萬7千元;且計畫內容說明僅列出各計畫名稱與預算金額,無法加總至相關預算科目,顯示此預算恐有浮濫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刪減1,50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1、

勞動部為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之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查外國人遭廢止聘僱許可,按就業服務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即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惟上開規定涉及外國人工作權益重大,又外國人因語言、文化與風俗等差異,在行政救濟程序往往居於劣勢地位,而勞動部未針對上開情事,督導地方政府及仲介公司積極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其法律諮詢服務,因而爆發今年二月間外籍勞工疑似未提出行政救濟申請,即遭仲介強制安排離境遣返乙事。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研擬更完善便民之法律諮詢與通譯服務計畫,確保其行政救濟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92、

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一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5千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93、

至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前開聘講習應於法令通過6個月後實施。

考量我國雇主與家庭類外勞間在語言、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而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及文化隔閡,故持續發生聘僱上之糾紛,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善盡雇主管理責任,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故實施雇主聘前講習已刻不容緩。

爰此,凍結5,000千元,待勞動部加速規劃及辦理相關事宜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4、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779,324千元,其中「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67,513千元,包括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38,537元。我國長照2.0將於106年度正式上路,其目標之一即為降低我國長期照護對於外籍人力之依賴程度。我國社福外勞人數自90年起至今逐年增長,至105年9月底已達232,520人,其中約78%來自印尼為最大宗、13%來自菲律賓次之、9%來自越南居後。惟我國國內照顧服務員自96年起每年訓後就業率皆未及7成,106年長照2.0更預估最多將需12,211人,長照體系人力短缺嚴重。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檢討長照人力招募機制,並訂立人力招募目標,以利長照照顧體系順利運行。

  說明:

一、我國長照2.0將於106年度正式上路,其目標之一即為降低我國長期照護對於外籍人力之依賴程度。我國社福外勞人數自90年起至今逐年增長,至105年9月底已達232,520人,其中約78%來自印尼為最大宗、13%來自菲律賓次之、9%來自越南居後。惟我國國內照顧服務員自96年起每年訓後就業率皆未及7成,且106年長照2.0更預估最多將需12,211人,長照體系人力短缺嚴重。

二、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檢討長照人力招募機制,並訂立人力招募目標,以利長照照顧體系順利運行。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95、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6,751萬3千元。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突破5萬人,勞動部雖已與內政部建立跨部會常態性查緝機制,結合各國安單位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並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然而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民國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55%,考量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督促主管機關加緊查緝,並樽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96、

為激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餘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6年亦已編列新台幣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

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執行率僅達55.06%。

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0千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並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7、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科目項下推動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補助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核發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績優單位團體獎勵金」。此乃根據「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警務人員查緝非法乃天經地義之事,不會因多抓一個犯人或多開一張罰單而有獎勵,其乃職務分內之事。然卻依此要點編列15,000千元之獎勵金預算,非屬合理之事,為維護人民納稅錢不致隨意浪費使用,爰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98、

一、為激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6年亦已編列新臺幣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

二、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

三、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0千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並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9、

此細項計畫應補助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惟該項經費提供一般外籍勞工勞資爭議。相關外籍勞工勞資爭議案件案數及安置天數並未對外公布或納入勞動統計年報,爰凍結該畫預算32,000千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0、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779,324千元,其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編列140,821千元。我國外籍勞工人數逐年成長,至105年9月底止,外籍產業勞工以及外籍家事勞工分別為376,752人及232,520人,合計已達609,272人。近年外籍勞工受虐、人身安全受侵害等事件頻傳,104年共有122名外籍勞工通報遭性侵害,其中家庭看護工即占90人,高達73%。其中更有性侵事件傳回外籍勞工母國,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名譽者,顯示勞動部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雇主及仲介宣導等業務有待改善,應採取以外籍勞工為中心之權益保障及救濟管道加強宣導。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加強訪視,強化相關宣導措施,保障外籍勞工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

  說明:

一、我國外籍勞工人數逐年成長,至105年9月底止,外籍產業勞工以及外籍家事勞工分別為376,752人及232,520人,合計已達609,272人。近年外籍勞工受虐、人身安全受侵害等事件頻傳,104年共有122名外籍勞工通報遭性侵害,其中家庭看護工即占90人,高達73%。其中更有性侵事件傳回外籍勞工母國,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名譽者,顯示勞動部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雇主及仲介宣導等業務有待改善,應採取以外籍勞工為中心之權益保障及救濟管道加強宣導。

二、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加強訪視,強化相關宣導措施,保障外籍勞工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01、

目前外界仍有多數反映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則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回應社會期待,符合實際需求。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凍結20,000千元,待勞動部檢討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並提出合理調整方案之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02、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科目項下推動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辦理核發民眾檢舉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及非法媒介獎勵金,編列12,502千元。惟104年總計共757件檢舉案,發出獎勵金為8,617千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102-1、

凍結勞動力發展署主管「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預算三分之一。

說明:

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主要是在外勞入境前,先強化其聘僱相關法規與權益,行源頭職場教育之實。然觀其成效,雖本年度編列預算37,022千元,桃園站有達至八成左右,但高雄小港機場之講席率,皆未破20%。外籍勞工可能面臨下機後直接被雇主或仲介接走之可能,使其對於台灣的相關保護權益一概不知,勞動權益受損。爰此,遂凍結相關經費三分之一,俟勞動部所屬相關單位於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03、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編列4億3,951萬元,加強查察非法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辦理相關法令諮詢、座談會及休閒活動,協助外籍勞工生活適應輔導,加強各縣市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維護國內防疫安全,並依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業務推動情形之考核結果,提供其申請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相關計晝之補助,該項目長年編列高額預算流於形式,補助經費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說明,監督不易,為樽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10,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04、

據外勞人權團體於105年10月間召開記者會,揭露外籍勞工因職業傷害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後,招致雇主報復恣意通報其逃逸。經查外籍勞工於工傷與訴訟期間仍居住公司宿舍,而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未經查證,即按就業服務法第56條「曠職且失去聯繫」之事由予以逮捕,影響渠等外籍勞工生活權及工作權甚鉅,足見勞動部對於地方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勞之督導不足。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預算5千萬元,待勞動部完善「逃逸通報機制」並加強「地方政府查察逃逸外勞」之督導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05、

一、凍結理由:

1.勞動部104年8月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迄今,對於有聘僱需求之重度障礙者形成嚴重的排擠,亦即:80歲以下需全日照護者,像是全身癱瘓、植物人;80歲以上嚴重需照護者;持有重度身心障害手冊者。相較於85歲以上有輕度失能者在照顧工作上更為困難,在實務上外籍家庭看護工多有挑雇主,造成重度障害家庭請不到人的問題。

2.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輕度失能者因生活可以自理,應以政府開辦的長照服務為優先選擇,這是政府的責任。今政府規畫長照2.0政策服務的對象係主要為因老化失能衍生長照需求者,包含: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量表)需協助之獨居老人、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64歲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frailty)老人。

3.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社會學的爭議係將政府照顧的責任轉移到移工身上,並將照顧日漸公共化的走向,退回到照顧私有化的時代。不但與政府長照政策倒行逆施,並極可能因此傷害到政府長照服務的使用量。

4.對被照顧者而言,亦將因為依賴過度外籍家庭看護,加速衰弱(frailty)的速度。實為錯誤的政策,應儘速更正為宜。

5.爰凍結本科目之30%。

二、解凍條件: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在106年6月以前停止受理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申請案。

2.前述審查標準報請本委員會審議,始得解凍預算。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06、

一、凍結理由:

1.因應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案公告實施,勞動部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前講習,並採「網路講習」、「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等3種方式辦理,講習時數為1小時。惟網路講習系統現今只能使用IE瀏覽,有所不便。按理,現今Chrome、Friefox、Opera等介面都使用的相當頻繁,並且系統設計應考慮盡可能的方便民眾使用,時不宜在瀏覽器上有所設限。

2.爰凍結本科目之10%。

二、解凍條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三個月內要求系統設計廠商解決瀏覽器限制於IE的問題,後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審議後始得解凍預算。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07、

鑑於近年來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頻仍,一旦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勞工必須為照料子女而請假暫離工作崗位,惟上開情事係被動配合政府部門防疫、防災之作為,實難歸責於受僱勞工自身。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勞工因前開原因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計算比照事假,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渠等規定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恐損及受僱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研議修正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之規定,並研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以減輕育兒勞工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08、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7億3,060萬5千元。

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長年以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造成勞工過勞,對勞動者工時、休假等法定權益之負面影響甚鉅。惟歷來,事業單位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內容,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政府並未公告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造成勞工求職時資訊不對稱、透明。

今(105)年6月27日,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第35次會議)決議,勞動部應最遲於今年8月起,每月定期彙整、公告已向各地方政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同年7月20日,勞動部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3字第1050131612號),要求自105年8月起,每月5日前於機關網頁公告上月已核備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為期至少一年。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早自民國85年增訂,勞動部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公告105年8月以降新增之核備實施者,實不足提供勞工求職所需之完整資訊。復,經查,截至今年11月止,多數地方主管機關仍未按勞動部指示,每月定期公告上月新增,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

綜上,為督促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積極做為,提供勞工求職參考所需之完整資訊以保勞動權益,爰予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預算7,306萬元;俟經勞動部責成各地主管機關於106年3月31日前,於機關網站開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名單」專區,公告自《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增訂以來,所有核備實施該條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9、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編列7億3,060萬5千元。

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經查,目前,各地勞政主管機關雖皆定期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然各地除公告頻率不一,於機關網頁提供之違法名單檔案格式亦有差異。如此,除不便使用者追蹤、查詢,更有違國家「開放資料、開放政府」之施政方針。故,為有利勞工獲得求職參考所需之完整資訊,兼提升政府公開資料品質,爰予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預算3,653萬元;俟經勞動部責成各地主管機關,每月定期於機關網頁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並統一檔案為EXCEL格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10、

有關勞動部職安署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106年度規劃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1600萬元購置公務機車執行勞動條件檢查,考量部分縣市幅員遼闊,公務機車未必符合第一線實務需求,爰提案刪減該項費用五分之一(32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11、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綜合規畫業務之「推動尊嚴勞動計畫」編列18,890千元,辦理研習營、論壇、委託研究、國內外資料蒐集及多元政策參與管道等方式,研析尊嚴勞動相關議題,另辦理全球供應鏈及區域經濟貿易協定之尊嚴勞動相關政策計畫,保障參與全球供應鏈及區域貿易協定之勞工勞動權益,並提供勞動部參與區域經貿整合相關談辦之諮詢意見,以規劃符合我國合宜之尊嚴勞動政策。惟該項政策與勞動部綜合規畫業務強化國際事務等亦有重複之嫌,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112、

系爭預算包含透過研習營、論壇、委託研究、國內外資料蒐集及多元政策參與管道等方式,研析尊嚴勞動相關議題,另辦理全球供應鏈及區域經濟貿易協定之尊嚴勞動相關政策。高額委辦費用,效益值得商榷,經費監督不易,易有浮編之虞。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預算4,59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13、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綜合規畫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編列29,717千元,依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與獎勵要點,辦理考核並提供績優地方政府申請「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之獎勵性補助,包含就業歧視、勞資關係、職工福利,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之獎勵性補助,惟前述業務皆於公務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分別是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560,827千元、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為1,980千元,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4、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廣及維護勞工福利資訊服務網暨管理系統」編列1,000千元,以維護及管理勞工福利資訊服務網及管理系統,蒐集國內外多元的勞工福利資訊及案例,提供國內事業單位推動企業內勞工福利之資訊平台,預計約有1萬家次事業單位使用本平台,以輔導事業單位落實企業員工福利,保障勞工福祉。惟該網站維護應屬於公務範疇,應以公務預算編列,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5、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283,806千元,其中「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編列99,628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99,128元,及維運及增修「勞動債權管理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整合查詢系統」500千元。依104年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專戶差額。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能提足,總差額達844億元,於勞工權益之潛在傷害甚鉅。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並輔導補足之措施。

說明:

一、依104年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專戶差額。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能提足,總差額達844億元,於勞工權益之潛在傷害甚鉅。

二、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查核,並輔導補足之措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16、

將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99,628千元,減列20,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原編列99,628千元。

2.然而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額度達844億元,且以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轄下事業單位提撥不足金額位居前3名各為251億餘元、10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

3.現況地方政府催討工作不確實,又編列預算補助,成效仍為可知。政府預算拮据。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應為資方義務,稽核工作應為地方政府權責,實不宜以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補助。爰將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99,628千元,減列20,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17、

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其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今年6月底為止,仍有25,578家事業單位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844憶元未依法存入專戶。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3,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之事業單位,提出更為詳實的追繳計畫,嚴格監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查核工作並訂出追繳期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18、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編列38,000千元辦理工作生活平衡宣導講座與研習工作訪,並補助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支持企業推動優於法令友善家庭措施,以及建置及維運工作生活平衡網。查工作生活平衡政策,乃是國際勞動發展的趨勢,不再以符合最低勞動基準為足,勞動部藉此鼓勵企業除了遵守勞動法令,主動推動優於法令之友善措施制度,惟工作生活平衡網羅列方案內容,卻不乏法令規範範疇,包含母性保護友善措施、健康促進等,這依勞動保護的法令,企業本因有責任提供。此外,查103年度得獎企業名單與措施,不乏企業本身基於企業文化精神,或者是在勞動市場上競相爭取人才早已實施措施,根本不需要勞動部編列預算錦上添花的補助,不見得能帶來推動仿效的效果,為撙節支出,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9、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283,806千元,其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編列38,000千元,辦理「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推動包括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措施。根據勞動部統計,99年至104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核付件數,女性增加158.37%,男性增加119.35%,且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且回到原職位者占申請者之90.4%。惟根據求職網站調查,超過七成勞工仍不敢申請育嬰留停,且有近25%擔憂無法重返職場,顯示多數職場家庭友善計畫仍有改善空間。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相關宣導措施,提升勞工工作生活平衡。

說明: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104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核付件數,女性從2萬7,718件增7萬1,614件,增加158.37%,男性由6,500件增至1萬4,258件,增加119.35%。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且回到原職位者占受訪者的90.4%。惟根據求職網站調查,超過七成勞工不敢申請育嬰留停,且有近25%擔憂無法重返職場,顯示多數職場家庭友善計畫仍有改善空間。

二、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強化相關宣導措施,提升勞工工作生活平衡。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19-1、

106年度「提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內涵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勞資爭議,並補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惟經查,目前仍有數則大量解僱案件,包含華航空服員、台化與復興航空等勞資爭議引起社會關注與動盪,事業單位經營不善導致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狀況;另並至10月底止,尚有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共計22家,勞工人數351人,迫使大量勞工生計陷入困境。為避免與預防事業單位再度發生突發無預警之大量解僱憾事,茲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如查企業發生拖欠勞健保費、薪資延遲,乃至工會、新聞台揭露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乃委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查訪,爰減列該筆預算100萬元,並凍結10分之一,俟完成大量解僱預先防治系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120、

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2001年至2014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2015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三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動關係業務」預算1,00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21、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計畫」編列9,200千元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以及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惟我國53萬企業中,成立工會只有896家,籌組工會比率1.6%;850萬人受僱勞工中,參加工會勞工只有62萬人,工會涵蓋勞工人數比率只有7.3%。多年來企業工會家數幾乎呈現停滯,至今難以突破千家。工會籌組率低肇因於組織門檻太高,造成國內多數中小企業勞工無法組工會。勞動部應從法制面研議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而非一味編列獎部補助預算卻達不到工會籌組率,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122、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3,914千元,其中「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編列30,000千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調解費用24,000千元及補助地方政府實行計畫之行政費用6,000千元。自99年度以來,我國各年度爭議案件數約22,000件至24,000件,處理方式以「調解」為最多、「協調」次之、「仲裁」件數甚少居後。惟近三年來,民間團體及主管機關之調解和解率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以近來勞資關係緊張、勞資爭議層出不窮,於勞資爭議之協調成效亦有所影響。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檢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並研擬提升勞資關係之措施,以提升勞資互信基礎。

說明:

一、自99年度以來,我國各年度爭議案件數約22,000件至24,000件,處理方式以104年度為例,「調解」23,121件,占98.5%最多、「協調」349件,占1.5%次之、「仲裁」12件居後。惟近三年來,民間團體調解之和解率分別為59%、59%及56%,主管機關調解之和解率逐年為52%、51%及48%,兩者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以近來勞資關係緊張、勞資爭議層出不窮,於勞資爭議之協調成效亦有所影響。

二、另,近來勞資關係緊張、勞資爭議層出不窮,於勞資爭議之協調成效亦有所影響。爰提案減列1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檢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並研擬提升勞資關係之措施,以提升勞資互信基礎。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23、

將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編列「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0千元,減列5,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編列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原列30,000千元。

2.惟近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勞資爭議之罷工事件,除造成國內外旅客不便及企業之損失外,更遭外界質疑恐引發罷工之連鎖效應,後接續發生三大國營事業台電、中油與台鐵員工為爭取權益,擬醞釀「罷工」等事件,雖其後因與管理階層或主管機關協商,實際尚未發生罷工,但已影響勞資關係之和諧。

3.又考量近年來勞資爭議和解率逐年下降,成效仍有提升空間,允應檢討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並重塑勞資夥伴關係,以化解近來之勞資爭議,建立勞資之互信基礎。爰將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編列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0千元,減列5,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23-1、

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提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編列「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3,000萬元。經查近三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與「調整」之和解率逐年下降,其中分別「調解」之和解率102年至104年分別為80%、69%、52%,「調整」之和解率為52%、51%及48%。因近年來勞資爭議不斷,勞動部乃應持續推動建構企業內勞資關係機制計畫,惟上述所列勞資支應處理現況和解率持續下降,爰減列該筆提昇勞工福祉計畫100萬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124、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編列3,000千元,補助地方政府運用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其辦理查訪,提供勞工完整及即時之保護。惟勞動部提供104-105年度補助情形,僅詳列受補助縣市政府及查訪家數,並未說明地方政府藉由這些預警通報查訪,提出那些適切的評估建議,恐流於形式上的訪視,爰提案凍結三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125、

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科目項下推展「勞動關係業務」─「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其主要乃辦理勞動權益教材編製及種子培育活動等等,使勞動價值及勞動權益等概念向下扎根,編列2,034千元。惟今年大學組勞動盃辯論賽,其主題討論「一例一休」問題,但當時此主題勞動部與執政黨不透過在委員會辯論討論的方式來理性檢討,而強硬違反議事規則逕行通過出委員會。卻在此計畫辦理辯論賽,看似理性討論,但邀請評審卻為執政黨立法委員,有違中立性,整場比賽淪為為爭議政策作嫁。爰提案將預算全數凍結,要求勞動部應真心推廣勞動權益向下扎根,而非宣傳性的政策樣板討論,應想年輕學子之獨立判斷力。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126、

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原編列2,034千元凍結1,000千元。

說明:

1.勞動部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原編列2,034千元。

2.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立意良善,然國內勞權意識薄弱,往往不主動主張自我勞工權益,造成慣老闆心態持續,勞工權益屢屢受迫的惡行循環,顯見該項計畫成效不彰,爰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原編列2,034千元,凍結1,000千元。勞動部應就本項計畫項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27、

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原編列295,958千元,刪除95,958千元。

說明: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原編列295,958千元。

2.該項費用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發令施行計畫。然中央政府財政拮据,督導事業單位應為地方政府職權,應回歸地方政府公務預算,不應由中央政府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爰將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原編列295,958千元,刪除95,958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28、

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295,958千元,包括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勞動檢查業業務287,560千元,及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該計畫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8,398千元。查勞動部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者計3,453廠次,其中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者即占60.44%,顯示我國事業單位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之比率偏高。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勞動檢查,及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之措施,以維護勞工權益。

說明:

一、查勞動部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者計3,453廠次,其中違反者分別為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占14.58%居第三名,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占9.27%,居第四名。綜上四項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者即占60.44%,顯示我國事業單位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之比率偏高。

二、爰提案減列35,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加強勞動檢查,及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之措施,以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29、

1.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主要國家居第4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過勞問題嚴重。

2.現階段新政府所規畫之一休一例,並作為砍掉國定假日七天假的配套措施,然於休息日增加加班費,表面上似乎在增加勞工加班費,但是落實上極有可能衍生雇主壓低本薪,強迫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賺取維生所需薪水,將加班常態化,而忽略台灣勞工長期本薪過低、工時過長,窮忙過勞惡性循環的可能,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恐難擺脫。

3.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又以往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顯示工時過長問題遲未改善。爰將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項下,編列295,958千元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刪除1,0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30、

未來落實週休二日政策,勞動檢查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惟令人詬病係勞動檢查員專業度不足。約聘僱人員訓練1週便上任,亦無後續之教育訓練;規劃增至1,000名勞條大軍,若專業度不足,恐只是招致更多民怨。勞動檢查的執行需要被檢討,勞動檢查員的質恐怕比量更重要,另勞動條件檢查無緩衝期、處罰不符比例、加班與出勤認定過於僵化,已招致眾多民怨。爰此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本項計畫全部預算,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31、

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戮力執行有關「勞動條件」之勞動檢查,檢查廠次屢攀新高,惟各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查104年高雄市、宜蘭縣、雲林縣、嘉義縣處分率分別為17.02%、13.44%、3.37%及9.03%,顯見各地方政府未嚴格執法、確實開罰,致社會輿論激憤,引發「慣老闆是南部養出來的」渠等不滿言論。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就保)」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並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處分率25%為KPI關鍵績效指標,據此作為往後經費補助之依據,藉落實勞動法律以維護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32、

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資訊管理業務之「推動勞動業務相關資訊系統共同運作平台」編列48,320千元,以建置勞動業務資訊共構平台,及勞動業務相關共同資訊系統。持續推動勞動業務資料開放、改善勞政系統及網站,以符合資安防護基準要求等等。惟該網站維護應屬於公務範疇,應以公務預算編列,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32-1、

依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第1項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據查105年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第79次會議時間與第80次會議時間分別為105年5月3日和105年11月1日,中間隔6個月,嚴重超過上述運用辦法之期間限制3個月定期舉行會議,基金管理會肩負任務包含數額審議、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預算決算與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延期則滋事挺大,爰建請減列就安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0萬。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133、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勞動力發展署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4、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5萬6千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2年度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未及3成,各為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更僅各為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未及6成,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以協助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5、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經查:培力就業計畫102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均遠超過預期協助之就業人數,故為提昇計畫執行成效,各年度之預期效益應參酌以前年度之實際績效調整,惟該計畫於103年度起實際協助就業人數已逾千人,然105年度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勞動力發展署就培力就業計畫參酌以前年度績效,調整提高協助就業人數之預計目標值外,並確實執行。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6、主決議

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3億8,964萬5千元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各分署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101年度至104年度,職訓中心自辦訓練結訓人數占職前訓練結訓總人數比率,介於16%至18%,委託民間辦理訓練介於62%至6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介於19%至20%。101年度至104年度間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率介於85.07%至89.24%;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62.78%至76.72%,雖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逐年提昇,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顯不及職訓中心自辦訓職前訓練成效。主管機關應配合產業需求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相關職訓課程執行管考作業,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並提昇自辦訓比率。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7、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辦理創客基地網路推動計畫1億3,779萬6千元、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萬元。經查,各離島地區皆欠缺創客基地,而離島縣市相關創業資源與都會地區相較皆極度缺乏。為鼓勵離島青年返鄉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於離島縣市設置創客基地,發揮地方特色並給予充足資源與經費,以有效協助離島青年返鄉創業,並提高預算使用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8、主決議

106年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為促進離島青年返鄉創業,105年度已放寬離島居民之適用規定。為有效協助離島地區居民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研擬是否彈性放寬該計畫之貸款金額限制與利息補貼年限,因地制宜彈性規範,以促進離島地區就業,並提高該經費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9、主決議

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及有關規定,雇主逾期安排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可發現遭處分之雇主多非蓄意規避法規,而是因突發事故或未與外國人及被看護人同住等原因,致未能依限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前往健康檢查,爰要求勞動部,盡速研議是否可先採以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全國雇主或事業單位安排所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藉此提醒雇主儘速使外國人完成健檢,以降低違法機率,針對逾期安排所聘僱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者,改採先通知限期改善,若經再通知檢查仍未依限期內辦理完成檢查者再予處罰。服務機構人員挾怨報復相互檢舉或重複檢舉,此舉導致事業單位不堪其擾,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改善浮濫檢舉之狀況,並檢視浮濫檢舉是否與檢舉獎金有關。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0、主決議

部份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醫療資源相對較匱乏,未設有合格之認可醫療機構,當地居民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需至市區受檢,路途不僅遙遠無法當天來回且危險。然現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勞工健康檢查之機構須為認可之醫療機構,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針對有意願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衛生所成為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在地居民更省時、更便利的受檢服務,以解決長期以來偏遠山區勞工之需求。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1、主決議

自「1955」外勞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開通後,外勞申訴、檢舉管道暢通,各地勞工局業務量爆增,但其中不乏許多資料不完整,查察有困難的案件,另因民眾檢舉事業單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之獎勵金每案5,000元,導致浮濫檢舉狀況嚴重,經查是類檢舉疑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挾怨報復相互檢舉或重複檢舉,此舉導致事業單位不堪其擾,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改善浮濫檢舉之狀況,並檢視浮濫檢舉是否與檢舉獎金有關。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2、主決議

台化彰化廠關廠風波目前仍未有最後結果,該廠已於105年10月21啟動員工轉置計畫,據工會統計目前員工947名,扣除符合退休條件者200餘人;隸屬台塑生醫、台塑鋰鐵材之員工200人及原絲3廠與回收事業之員工均各為60人留任外,初估尚有300名至400名員工待轉置。爰要求勞動部,應密切注意實施無薪假企業及台化彰化廠關廠事件後續之發展,積極採取相關勞工權益保障措施。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43、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5年度7月底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資產配置之外幣資產,主要以美元為主約占7成(70.57%),歐元、澳幣、人民幣、港幣及加幣等各國幣別之資產各占5.50%、8.14%、7.98%、1.03%及6.78%。經觀察近年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外幣資產99年度、101年度、102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7月底均發生為數不低之兌換損失分別為10億餘元、12億餘元、16億餘元、14億餘元及10億餘元之兌換損失。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外幣資產,近年度發生鉅額兌換損失,主管機關應注意國際金融情勢波動,提高及時調整外幣資產配置之能力,以分散投資風險。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44、主決議

針對舊制勞退基金106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209萬2千元。

惟辦理舊制勞退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退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5、主決議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5年即編列3,836千元,又於106年編列3,592千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籌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6、主決議

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以內自願提繳,並配套設計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租稅誘因,且規範自願提繳退休金亦適用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適度增加退休所得替代率,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人數未達40萬人,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程度,請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自願提繳業務。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47、主決議

依據立法院104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據勞動部統計,自民國94年開辦勞退新制以來,已屆10年,提繳事業單位計481,649家、提繳人數6,221,337人,基金規模1兆5,212億餘元,惟其中個人另外自願提繳者僅383,495人,約占整體百分之6。勞動部應持續加強宣導,充分說明自行提繳之內容與效益,提供充足資訊供予勞工,便利其選擇個人最適當之退休制度。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主席:剛才所宣讀的是明天要處理的基金提案,其中李委員彥秀的第129案及王委員育敏的第131案都跟本席的提案一樣,可是他們凍結及刪減都沒事,我提就有事,結論就是只針對我一個人。我已經揹很多黑鍋了,不差這一個,沒關係啦!我已經說明很清楚了,請聽懂的人不要再亂作文章了,大家也要自愛一下。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案將在明天繼續審查,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18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