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1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7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19號、105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82號、105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996號及105年7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2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一、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19號函,關於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82號函,關於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議事處105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996號函,關於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議事處105年7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20號函,關於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交通委員會於105年12月7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陳雪生擔任主席,進行併案審查,會中委員陳雪生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路政司司長林繼國等說明對委員提案之處理意見;本次會議經說明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討論,爰完成併案審查。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財政部、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亦均派員列席。
參、提案要旨與機關首長說明
一、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本院委員陳雪生、王金平、楊鎮浯、徐榛蔚等26人,有鑑於Uber違法派遣小客車載客,嚴重影響台灣八萬餘名合法計程車駕駛人之工作權益,雖公路總局與地方縣市政府多次聯合取締,然現行罰則無法有效遏止Uber違法派遣自小客車載客之行徑,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罰則,以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之工作權益。說明如下:
(一)104年6月法國Uber業者無視禁令,持續攬客搶生意,惹惱傳統計程車司機。法國計程車工會25日發動全國示威抗議,首都巴黎機場道路遭封堵癱瘓,最後演變成暴力衝突。法國政府譴責暴力,但選擇與計程車司機站在同一邊,下令取締Uber叫車服務。
(二)103年新興叫車服務公司Uber印度分公司司機雅達夫(Shiv Kumar Yadav)去年強姦女乘客案,104年10月20日,印度法院判決,雅達夫被控強姦、綁架等4項罪名成立,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三)105年2月18日西班牙數千名計程車司機,走上馬德里街頭,抗議Uber等競爭對手,呼應鄰近法國近來類似的示威活動。
(四)民眾向交通部投訴,指搭Uber時,司機繞路,因Uber是採預先刷卡付費,還有人不滿被重覆扣款。根據民眾的投訴,也曾遇過Uber的駕駛,與預訂叫車服務時所告知的非同一人。不過,因Uber一直未申請登記為運輸業,交通部無法掌握Uber的相關資料,更無從監管,目前只能取締罰款。然現行罰則無法有效遏止Uber違法派遣自小客車載客之行徑,爰此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加重相關罰則,以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及消費者權益。
二、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Uber假藉共享經濟之名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不僅違反公路法之規定並嚴重侵害台灣八萬多名合法計程車駕駛及業者權益,雖經公路總局與地方政府多次取締,但因主管機關人力有限且舉證困難,復因「一行為,不二罰」的法律原則,使現行罰責無法有效遏止Uber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行徑,另為解決主關機關人力不足的窘境,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鼓勵民眾檢舉並發給獎金制度,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罰則,以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之工作權益並鼓勵民眾檢舉以收嚇阻效果。總說明如下:
(一)Uber公司2009年於美國舊金山成立,以共享經濟之名經營APP平台提供消費者客運服務,惟因汽車運輸業與基本民生息息相關且具有公益性質,多數國家對於客運服務皆以特許事業方式管理並接受政府管制,業者必須持有合法營業執照、職業駕(牌)照下始得經營。爰目前禁止其提供服務的有法國、德國、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日本、南韓、泰國、印度、印尼、香港等。
(二)Uber自2013年於我國提供載客服務以來,以不實廣告招攬不具執業資格的自用車駕駛及自用車輛違法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務,不僅嚴重侵害全台8萬多名計程車司機的權益,更嚴重違反公路法、公平交易法、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此外,Uber被民眾投訴之態樣有繞路、重複扣款,其收費標準未經公路主管機關審定,且以網路平台為藉口規避汽車運輸業依法應負之管理、保險、稅務及運送責任,中央主管機關雖聯合地方政府取締,卻因舉證困難與人力不足而效果有限,無法達到遏止的效果。
(三)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程車牌照應受公路主管機關總量管制,Uber藉自用車駕駛人以自用車(俗稱白牌車)經營計程車業務共同獲取報酬,公路主管機關囿於人力不足且法院一罪不二罰原則,僅得以前次裁罰處分書到達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做為下次裁罰之違規事實(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故,為避免「行為人事實上已因多次非法營業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惟公路主管機關卻僅可裁處一次至多十五萬元罰鍰」之顯不合理情形,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俾利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行為人之違法情節及因違法獲致之利益而裁處合適罰鍰,以達成本法規範之目的。另為達到遏止非法效果,復提高吊扣非法營業車輛牌照之期限,並增加「吊扣或吊銷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駕駛執照」裁罰規定。
(四)為維護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營運秩序及交通安全並保障乘客權益,對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違法行為,囿於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並鼓勵民眾檢舉以達成杜絕非法營業之目的,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三、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鑑於因應全球化衝擊,就公路法規範之汽車運輸業等相關行業違法之營業樣態有國際化、大型化之趨勢,違法業者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卻未能負起相關稅負、乘客權益確保等相關應有責任,迭生相關安全問題,並影響原有合法業者及從業人員之生計,擴大社會問題,為促使相關大規模違規營業業者能遵循政府政策,以合法方式營業,爰參考國內外相關法制,針對以企業型態大規模經營之違法類型及相關違法行為,加重罰則,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一)在全球化及網路無國界效應影響下,現行法律若不能適切調整,恐難因應現況之所需,爰就公路法就汽車運輸業之經營應符合相關資格並取得許可始得營業之規定,因已出現大型企業以大規模違法方式經營之情形,如未能修法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提高嚇阻效果,恐無法因應大規模違法經營獲取高額利潤之情況,其中以計程車客運業為例,因其屬對於不特定人提供運輸服務之公共運輸行為,涉及一般乘客之人身安全問題,故公路法及相關法規原對於計程車設有相關資格、安檢、查驗等嚴格限制規範,並直接受相關行政機關之監督,以確保一般公眾使用之基本人身安全。對於未能取得營業資格者設有罰則,期能收嚇阻之效果,然近來已有大型跨國企業挾雄厚資金以非法方式在全球各國經營計程車業務,甚而代替駕駛繳納行政罰鍰,變相鼓勵違法,致使相關法制規範效力幾近於零,嚴重違反法治精神、斲傷政府公權力,造成運輸安全漏洞,同時導致原有合法業者及從業人員之生存權益受到嚴重衝擊之雙重影響,是以包括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主要先進國家紛紛明令禁止或採取重罰等方式因應,我國不應自外於世界潮流,亦應調整相關法規因應。
(二)另按我國最新司法實務認定「非法營業是『法律上一行為』,必須要等到這張罰單到達後才可以就後續的違規事實開另一張罰單」,是以以往行政機關以按日、按次連續處罰迅速累積高額罰鍰以遏止重大惡質違規行為之執法方式已不符法制,且小額罰款針對大型企業根本無任何規範效用,就現行執法實務而言,針對大規模違法經營之業者考量每日大量營收,已難以透過小額而密集的按日連續開單方式累積高額罰鍰,是以對照其每日大量違規營業所得,現行法律所定之罰鍰金額(5萬元~15萬元)已無實質嚇阻效果,爰針對大型企業以大量違法經營方式獲取鉅額利潤抵繳低額罰款後,仍有高額獲利之不公平情況,參酌已實施逾二十年,以規範企業違規為主要對象之公平交易法法制,將罰鍰金額大幅提高為5萬元至3,000萬元(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係以5萬元~2,500萬元為罰鍰金額,再犯或不改善違法情形者則處10萬元~5,000萬元),賦予主管機關針對大型企業惡質連續違法經營獲取暴利之行為得參酌其違法行為樣態、違法所得、惡質程度等因素,處以鉅額罰鍰之權限,以收規範之實效,並杜絕以高額獲利抵繳低額罰鍰藐視法制僥倖心理之違法行為。
(三)另按相關違法營業行為查緝不易,查緝成本較高,政府人力不足,若僅依賴主管機關之人員執法,恐難以取締違法個案於萬一,故應引進民力,鼓勵民眾參與檢舉,協助政府執法,並倡導法治觀念,以達嚇阻之效,爰增訂檢舉及獎勵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檢舉、獎勵金實施辦法,落實執行成效。(第七項)
四、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提案要旨
本院委員陳雪生、王金平、楊鎮浯、徐榛蔚等26人,有鑑於各行政部門現行之檢舉人制度,得以有效制止眾多違規行為且具嚇阻效果。現行檢舉可分環保檢舉、交通檢舉、欠稅大戶、貪汙賄選、食品安全,其中以交通檢舉次數最多,但無獎勵制度。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爰提出「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一)為了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因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人可獲得每件獎金最高1,500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其他檢舉人如提供對破案有幫助的事證,也可請求酌給獎金。而且只要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使案件最終未獲有罪判決,檢舉人也可得到四分之一的獎金;若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有罪,可再得到四分之一獎金。
(二)又《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也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頒發的獎金,至少為罰鍰實收金額的20%;若屬「攙偽或假冒、逾有效日期、使用違法添加物」等案件,檢舉獎金則至少應為罰鍰實收金額的50%。若檢舉人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的內部員工,更最高可加碼400萬元。
(三)現行檢舉可分環保檢舉、交通檢舉、欠稅大戶、貪汙賄選、食品安全,其中以交通檢舉次數最多,但無獎勵制度。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爰提出「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五、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路政司司長林繼國說明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有關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二)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處理建議
1.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及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修正重點
為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及消費者權益,提案加重相關罰則,將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由現行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其駕駛執照及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2)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重點
對於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由現行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由現行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3)委員陳雪生等16人提案修正重點
對於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由現行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由現行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修正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增訂第五項,避免個人、小規模、低獲利之違法行為遭過高罰鍰裁罰,致生法重情輕、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況,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相關具體情狀訂定合理之裁罰準則。
增訂第七項、第八項,以因應當前行政機關人力不足,難以處理大規模違法營業之情況,爰就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法行為訂定鼓勵民眾檢舉條款,共同協力維護法制,以達杜絕非法營業之目的,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並明訂獎金之最低額,以強化民眾積極協助執法之誘因,共同遏止大規模違法經營獲取暴利之歪風。
(4)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提高罰鍰金額部分,考量公路法規定之汽車運輸業包括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等九大運輸業,皆屬特許行業,其最低資本額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億元以上。為有效遏止非法營業行為,提高嚇阻效果並擴大主管機關裁量權限,交通部尊重委員修正方向,另參酌公平交易法裁罰規定,建議參採民進黨團修正提案。
2.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重點及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1)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重點
就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違法行為,囿於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並鼓勵民眾檢舉以達成杜絕非法營業之目的,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2)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修正重點
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對於違反公路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檢舉及獎勵辦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3)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考量主管機關人力確屬有限,倘能加入民眾檢舉制度,將有助達成杜絕違法效果,交通部尊重委員提案方向,惟文字建議修正如次:「(第一項)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第二項)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陳委員雪生、民進黨團等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討論,爰完成併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十七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雪生等16人所提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第三項後段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三)第四項句末:「……,或吊銷之。」修正為「……,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二、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依民進黨黨團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雪生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及黨團提案條文 |
現行法條文 |
說明 |
(修正通過)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
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駕駛執照及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委員陳雪生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 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罰鍰裁罰額度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法務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決定之,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就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相當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其獎金最低不得低於五千元;其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
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 為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及消費者權益,擬加重相關罰則,希冀達成遏止非法之效。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係被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主管機關僅得以前次裁罰處分書到達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做為下次裁罰之違規事實(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故,為避免「行為人事實上已因多次非法營業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惟公路主管機關卻僅可裁處一次至多十五萬元罰鍰」之顯不合理情形,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俾利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行為人之違法情節及因違法獲致之利益而裁處合適罰鍰,以達成本法規範之目的。 二、依據公路法規定,汽車運輸業其最低資本額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億元以上,為有效遏止非法營業行為,提高嚇阻效果並增加主管機關裁量權限,爰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之相關罰則,參照公平交易法適度調整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經許可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影響營業秩序之違法行為,亦提高罰鍰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以保障營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係屬無照非法營業,依法本不得營業,與第一項所定有照合法業者違反法規命令之情形不同,並無定期停止其營業後仍得復業之可能;其屬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而非同條第一款所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又其既屬無照營業,亦無「廢止其營業執照」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可能,爰將「勒令其停業」修正為「勒令其歇業」,俾明確其係永久無權營業之法律效果,並符法制用語。另所稱「勒令其歇業」者,僅係勒令其違法經營之事業部分,其另有合法經營之事業者,不受影響。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可資參照。 四、另為達到遏止非法之效果,復提高吊扣非法營業車輛牌照之期限,並增加「吊扣或吊銷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駕駛執照」裁罰規定。 委員陳雪生等16人提案: 一、未申請核准而經營本條所列各項業務之行為,係被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主管機關僅得以前次裁罰處分書到達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做為下次裁罰之違規事實(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是故,為達本法規範之目的,避免「行為人事實上已因多次非法營業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惟公路主管機關卻僅可裁處一次至多十五萬元罰鍰」之顯不合理情形,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二、就相關違法經營行為之裁罰額度上限,為有效規範當前大規模經營之違法樣態,爰參考已實施逾二十年之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對於事業一般違法行為之罰鍰額度,提升至新臺幣三千萬元(修正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三、另為避免個人、小規模、低獲利之違法行為遭過高罰鍰裁罰,致生法重情輕、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況,爰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相關具體情狀訂定合理之裁罰準則,增訂第五項規定,原第五項規定移至第六項。 四、另為達到遏止非法效果,復酌予提高吊扣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之期限。 五、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及營運秩序,因應當前行政機關人力不足,難以處理大規模違法營業之情況,爰就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法行為訂定鼓勵民眾檢舉條款,共同協力維護法制,以達杜絕非法營業之目的,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並明訂獎金之最低額,以強化民眾積極協助執法之誘因,共同遏止大規模違法經營獲取暴利之歪風。(增訂第七項) 審查會: 依委員陳雪生等26人、民進黨黨團、委員陳雪生等16人所提提案及委員葉宜津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第三項後段修正為:「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三、第四項句末:「……,或吊銷之。」修正為「……,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其餘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修正通過)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機關檢舉。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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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營運秩序及交通安全並乘客保障,就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違法行為,囿於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並鼓勵民眾檢舉以達成杜絕非法營業之目的,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 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 審查會: 依民進黨黨團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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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七十七條。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主席:第七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521014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91號函。
二、本會經於105年12月12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05.9.20)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於105年12月12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榮璋擔任主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會中邀請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亦邀請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財政部許部長虞哲說明
本次修正係採行世界關務組織(WCO)發布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另為減少徵納爭議,調整部分稅則號別之編排架構及修正貨名。以下謹就修正草案簡要報告:
一、修正內容
(一)配合HS2017年版修正部分
1.增訂、刪除及修正1,328項,主要係配合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加強糧食安全管理需求、化學武器公約列管物質之國際動態蒐集及資料比對、鹿特丹公約規定之危險化學品、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之持久性環境有機汙染物等有害化學品及殺蟲劑產品之控管、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對製造麻醉藥品前驅物貿易情形之監控;另因應科技發展及國際貿易型態改變,反映目前貿易實情等修正部分稅則,例如,擴大鯉魚、食用魚雜碎、遠洋魚類及熱帶樹類等之涵蓋範圍;增訂混合動力車及電動車等專目。
2.稅則稅率配置採中性轉換,稅率原則維持不變,對於稅率不一之數項稅號轉換合併成一項稅號時,合併後之稅則稅率,採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之方法,按轉換稅號中最低稅率者、貿易值最大者或貿易加權平均稅率,並參據產業主管機關意見訂定。本次修正涉及數項稅號合併成一項稅號者24項,其中採最低稅率者5項、貿易加權平均稅率者2項、最大貿易值稅率者17項。
(二)減少徵納爭議修正部分
1.增訂、刪除及修正93項,主要係為符合HS分類架構、HS原意及配合國內法令變更,調整部分稅則號別之編排架構、修正部分稅則貨名、分章名及增註,以減少徵納爭議;另配合電影法及廣播電視法刪除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制規定,修正稅則第85章增註六規定等。
2.增訂「甜杏之核及仁」及「苦杏之核及仁」稅率比照現行「去殼甜杏仁」及「去殼苦杏仁」稅率訂定部分,涉及稅率調降,預估關稅損失約新臺幣340萬元。
二、修正結果及效益
本次增訂、刪除及修正1,421項,其中類註、章註、目註及增註規定異動59項;稅則號別異動1,362項,將使我國商品分類、進出口貿易、關稅等統計資料符合國際最新規範,有助加速國際經貿談判,落實追蹤監控國際組織或公約所要求之糧食安全、環保生態及管制化學品等貨品之國際動態,並利於海關執行稅則分類事宜。
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說明
今天本人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農產品稅則修訂情形提出報告:
一、修訂背景
本次稅則修正主要係為採行世界關務組織(WCO)發布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以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爰由財政部關務署邀集本會等相關機關進行稅則修正。
二、農產品修正情形
(一)本會參與修正之產品範圍主要為稅則第1至24章農產品,其中WCO於HS 2017年版修正部分章別之稅則,主要係配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加強糧食安全管理之需求,以及反映目前全球貿易實情,爰修正部分稅則。例如於第3章擴大鯉魚、可食用魚雜、墨魚及魷魚之涵蓋範圍,以及於第8章修訂柑橘之分類等;此外,部分章稅則係調整產品名稱,俾更加明確,例如嬰幼兒用食品調整為嬰兒或幼童食品等;至於第44章林產品部分,主要係考量國際貿易需求,將木塊等薪材區分為針葉樹類及非針葉樹類薪材等。
(二)本次稅則修正以中性轉換為原則,亦即修訂後稅則仍維持現行稅率。部分稅則涉及數項稅號合併成單一稅號時,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進行合併及計算合併後稅率,並採取對我產業最有利之稅率。
三、結論
本會配合財政部參與本次稅則修正作業,多數農產品係依據中性轉換原則進行修訂,並未改變現行稅率;至於少數涉及數項稅號合併為單一稅號者,本會均建議採行對我產業最有利之稅率。綜上,本次稅則修正對我國內農業不會造成影響,並有助於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同步。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內容如下: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修正 章註一、增註二及四。
修正 第030193、03021、03022、03023、03024、03025、03027、030273、03028、03031、03032、030325、03033、03034、03035、03036、03038、03043、030451、03046、030493、030520、030531、030544、030564、03074、03078及030781目等28目之貨名。
修正 第03052020、03055990、03061910、03074922、03074932及03075910號等6項之貨名。
修正 第03074921及03074931號等2項之稅率。
刪除 第030290、030390、03062、030621、030622、030624、030625、030626、030627、030629、030741及030789目等12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03028940、03028983、03028991、03028992、03028993、03028994、03029010、03029020、03038940、03038983、03038991、03038992、03038993、03038994、03039010、03039020、03055910、03055941、03055949、03055950、03062111、03062112、03062113、03062210、03062220、03062230、03062410、03062421、03062429、03062430、03062440、03062510、03062520、03062611、03062619、03062620、03062630、03062711、03062719、03062721、03062729、03062730、03062911、03062912、03062919、03062921、03062929、03071910、03072910、03073910、03074110、03074120、03074911、03074912、03077911、03077912、03077913、03077914、03077919、03077920、03078911、03078912、03078920、03078931、03078932、03078940、03079941、03079942、03079943、03079944、03079945、03079949、03081910、03082910及03082920號等7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030249、03029、030291、030292、030299、030359、03039、030391、030392、030399、030447、030448、030456、030457、030488、030496、030497、030552、030553、030554、03063、030631、030632、030633、030634、030635、030636、030639、03069、030691、030692、030693、030694、030695、030699、030712、030722、030732、030742、030743、030752、030772、030782、030783、030784、030787、030788、030792、030812及030822目等5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03024910、03024920、03024930、03024940、03024990、03029110、03029120、03029200、03029910、03029920、03029990、03035910、03035920、03035930、03035940、03035990、03039110、03039120、03039200、03039910、03039920、03039990、03044700、03044800、03045600、03045700、03048800、03049610、03049690、03049710、03049790、03055200、03055310、03055390、03055410、03055420、03055430、03055490、03055971、03055972、03055979、03063100、03063200、03063310、03063321、03063329、03063400、03063510、03063520、03063610、03063620、03063910、03063920、03063990、03069110、03069120、03069210、03069220、03069310、03069320、03069400、03069511、03069519、03069520、03069910、03069990、03071200、03072200、03073200、03074210、03074221、03074229、03074310、03074321、03074329、03074923、03074933、03075200、03077210、03077220、03077230、03077240、03077290、03077900、03078200、03078310、03078320、03078400、03078710、03078720、03078730、03078740、03078810、03078820、03079210、03079220、03079230、03079240、03079290、03081200、03082200及03082900號等10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修正 章註四。
第5章 未列名動物產品
修正 章註四。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修正 第08021目之貨名。
修正 第08021110、08021120、08021210及08021220號等4項之貨名。
刪除 第08052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08052010、08052020及080520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08052、080521、080522及080529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08052110、08052190、08052200及0805290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2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修正 第1211節之貨名。
修正 第12112010、12119012、12119016、12119017、12119025、12119031、12119041、12119044、12119050、12119053、12119059、12119070、12119091、12119092、12119093及12129980號等16項之貨名。
刪除 第12112021、12112022、12112031、12112032、12112041、12112042、12112043、12112051、12112052、12119014、12119015、12119020、12119021、12119022、12119026、12119027、12119028、12119032、12119033、12119055、12119056、12119058及12119061號等2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12115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12112020、12112030、12112040、12112050、12115000、12119071、12119072、12119073、12119074、12129951及12129952號等1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3章 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增訂 第13021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130214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6章 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修正 目註一。
修正 第160414目之貨名。
修正 第16021010及16041420號等2項之貨名。
刪除 第1604202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160418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16041800及1604194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修正 第18069020號之貨名。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修正 第190110目之貨名。
修正 第19011000及19059030號等2項之貨名。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修正 目註一及二。
修正 第20051020、20089992、20081910、20098940及20099020號等5項之貨名。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
修正 章註三 。
修正 第21042010及21069040號等2項之貨名。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
修正 第2201、2202及2206節等3節之貨名。
修正 第220210及220600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22019090、22021000及22042900號等3項之貨名。
刪除 第2202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2029011、22029012、22029013、22029014、22029015、22029016、22029017、22029019、22029021、22029022、22029023、22029024、22029025、22029026、22029027、22029029、22029030及22029090號等1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2029、220291、220299及220422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2029100、22029911、22029912、22029913、22029914、22029915、22029916、22029917、22029919、22029921、22029922、22029923、22029924、22029925、22029926、22029927、22029929、22029930、22029990及22042200號等20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27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修正 目註四。
修正 第270750及271091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27075000、27109110、27109120及27109190號等4項之貨名。
第28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修正 章註七。
修正 第1至6分章名。
修正 第2853節之貨名
刪除 第2848節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81210、284800及28530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8121010、28121020、28121090、28480010、28480020、28480090、28530010、28530020、28530030、28530040及28530090號等1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81112、28121、281211、281212、281213、281214、281215、281216、281217、281219、285310及285390目等1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8111200、28121100、28121200、28121300、28121400、28121500、28121600、28121700、28121900、28531000、28539011、28539012、28539019、28539020、28539030、28539040、28539050及28539090號等1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29章 有機化學產品
修正 第1至13分章名及第12分章貨名。
修正 第2939節之貨名。
修正 第292214目之貨名。
修正 第29221400號之貨名。
刪除 第290490、291470、292213、293050、293500、29399、293991及293999目等8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9049000、29147000、29209041、29209042、29209043、29209049、29221300、29221900、29305000、29319040、29350000、29399100、29399910、29399920、29399930、29399940及29399990號等1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90383、290393、290394、29043、290431、290432、290433、290434、290435、290436、29049、290491、290499、291050、291462、29147、291471、291479、291817、29202、292021、292022、292023、292024、292029、292030、292112、292113、292114、292215、292216、292217、292218、292330、292340、292425、292640、293060、293070、293080、29313、293131、293132、293133、293134、293135、293136、293137、293138、293139、293214、293392、293510、293520、293530、293540、293550、293590、29397、293971、293979及293980目等6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9038300、29039300、29039400、29043100、29043200、29043300、29043400、29043500、29043600、29049100、29049900、29105000、29146200、29147100、29147900、29181700、29202100、29202200、29202300、29202400、29202910、29202920、29202930、29202990、29203000、29211200、29211300、29211400、29221500、29221600、29221700、29221800、29221910、29221990、29233000、29234000、29242500、29264000、29306000、29307000、29308010、29308020、29313100、29313200、29313300、29313400、29313500、29313600、29313700、29313800、29313900、29321400、29339200、29351000、29352000、29353000、29354000、29355000、29359000、29397100、29398000、29397900號等6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30章 醫藥品
修正 章註三。
增訂 目註一及二。
修正 第300320、30033、300420、30043及300450目等5目之稅號及貨名。
修正 第30032000、30033100、30033900、30039071、30042000、30043100、30043200、30043900、30045000及30049061號等10項之貨名。
刪除 第300210、300340及30044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0021000、30034011、30034012、30034013、30034019、30034090、30044011、30044012、30044013、30044019、30044091及30044099號等1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0021、300211、300212、300213、300214、300215、300219、30034、300341、300342、300343、300349、300360、30044、300441、300442、300443、300449及300460目等1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0021100、30021200、30021300、30021400、30021500、30021900、30034100、30034200、30034300、30034900、30036000、30044100、30044200、30044300、30044900及30046000號等1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31章 肥料
刪除 第310310目之稅號及貨名 。
刪除 第31031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
增訂 第31031、310311及310319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1031100及310319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37章 感光或電影用品
刪除 第370510及370590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7051000、37059011、37059019及3705909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7050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7050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38章 雜項化學產品
修正 目註一。
增訂 目註二及三,現行目註二順移至目註四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 第382482目之貨名。
修正 第38248210及38248290號等2項之貨名。
刪除 第380850、381230及3824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8085000、38123010、38123020、38249011、38249012、38249013、38249014、38249015、38249016、38249021、38249022、38249023、38249024、38249025、38249026、38249031、38249033、38249037、38249038、38249041、38249042、38249043、38249046、38249051、38249052、38249053、38249060、38249070、38249080、38249091、38249092、38249093及38249099號等3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8085、380852、380859、38086、380861、380862、380869、38123、381231、381239、38248、382484、382485、382486、382487、382488、38249、382491及382499目等1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8085200、38085910、38085920、38086100、38086200、38086910、38086920、38123100、38123910、38123920、38248400、38248500、38248600、38248700、38248800、38249100、38249911、38249912、38249913、38249914、38249915、38249916、38249921、38249922、38249923、38249924、38249925、38249926、38249931、38249932、38249933、38249934、38249941、38249942、38249943、38249944、38249951、38249952、38249953、38249960、38249970、38249980、38249991、38249992及38249999號等4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39章 塑膠及其製品
修正 章註二及目註一 。
修正 第1及2分章名。
刪除 第390760及390930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9076000、39093010及390930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90140、39076、390761、390769、39093、390931及390939目等7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9014000、39076100、39076900、39093110、39093190及39093900號等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40章 橡膠及其製品
刪除 第40116、401161、401162、401163、401169、40119、401192、401193、401194及401199目等1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40116100、40116200、40116300、40116900、40119200、40119300、40119400及40119900號等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401170、401180及40119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40117010、40117090、40118010、40118090及40119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44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修正 章註一。
刪除 目註二。
修正 第4418及4419節等2節之貨名。
修正 第44013、44034、440391、44072、440791、440792、440793、440794、440795、44083、441231及441239目等12目之貨名。
修正 第44013900、44034900、44039100、44072900、44079100、44079200、44079300、44079400、44079500、44083990、44123110、44123120、44123910及44123920號等14項之貨名;第44083990及44089090號等2項之稅率。
刪除 第440110、440310、440320、440392、440610、440690、440710、441232、441871、441872、441890、441900及442190目等1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44011000、44031000、44032010、44032090、44039200、44039911、44039912、44039919、44039990、44061000、44069000、44071010、44071090、44079911、44079912、44079919、44079990、44081021、44081022、44081090、44083121、44083122、44083190、44083921、44083922、44089021、44089022、44123210、44123220、44187100、44187200、44189010、44189090、44190000、44219010、44219020、44219030、44219040、44219050、44219060及44219090號等4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44011、440111、440112、440140、44031、440311、440312、44032、440321、440322、440323、440324、440325、440326、440393、440394、440395、440396、440397、440398、44061、440611、440612、44069、440691、440692、44071、440711、440712、440719、440796、440797、440922、441233、441234、441873、441874、441875、44189、441891、441899、44191、441911、441912、441919、441990、44219、442191及442199目等4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44011100、44011200、44014000、44031100、44031200、44032100、44032200、44032300、44032400、44032500、44032600、44039300、44039400、44039500、44039600、44039700、44039800、44039900、44061100、44061200、44069100、44069200、44071100、44071200、44071900、44079600、44079700、44079900、44083910、44089010、44081000、44083100、44092200、44123310、44123320、44123410、44123420、44187300、44187400、44187500、44189100、44189900、44191100、44191200、44191900、44199000、44219100及44219900號等4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48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
修正 章註四及八。
修正 第4802節之貨名。
修正 第480262目之貨名。
修正 第48026120、48026210、48026220及48026290號等4項貨名;第48010000號之稅率。
第54章 人造纖維絲;人造紡織材料之扁條及類似品
修正 第54021及540220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54021100、54021900及54022000號等3項之貨名。
增訂 第540253及540263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4025300及540263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55章 人造纖維棉
刪除 第55020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55020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550210、550290及55064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5021000、55029000及5506400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57章 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
增訂 第57042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7042010、57042020及570420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60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增訂 目註一。
刪除 第600531、600532、600533及600534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0053110、60053120、60053200、60053300及60053400號等5項之稅號、稅率及貨名。
增訂 第600535、600536、600537、600538及600539目等5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0053510、60053590、60053610、60053620、60053700、60053800及60053900號等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61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修正 第6115節之貨名。
修正 第61152目之貨名。
修正 第61152100、61152200、61152910及61152990號等4項之貨名。
第63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修正 章註一及二。
增訂 目註一。
修正 第1至3分章名。
增訂 第63042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3042010及6304209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68章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修正 章註一。
修正 第6802節之貨名。
第69章 陶瓷產品
修正 第1及2分章名。
修正 第6907節之貨名。
刪除 第6908節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90710、690790、690810及690890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9071000、69079000、69081000及6908900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69072、690721、690722、690723、690730及690740目等6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9072100、69072200、69072300、69073000及69074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71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修正 第1至3分章名。
第15類 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
修正 類註一。
第72章 鋼鐵
修正 第1至4分章名。
第74章 銅及其製品
修正 章註一。
第82章 卑金屬製工具、器具、利器、匙、叉及其零件
修正 第8205節之貨名。
第83章 雜項卑金屬製品
修正 第8308節之貨名。
第16類 機械及機械用具;電機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修正 類註一。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修正 章註一、二及九;增註五。
增訂 目註一及三,現行目註一順移至目註二,目註二順移至目註四。
修正 第8442及8473節之貨名。
修正 第841430、841510、841581、841582、841583、84601、84602、846630及847350目等9目之貨名。
修正 第84143010、84143020、84151010、84151090、84158100、84158200、84158300、84601900、84602900、84663000及84735000號等11項之貨名。
刪除 第842481、843230、843240、845610、845940、846011、846021及847310目等8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4148020、84181000、84248100、84323010、84323090、84324000、84561010、84561090、84569020、84594010、84594090、84601100、84602100、84690010、84690020、84690031、84690039、84690040、84690051、84690059及84731000號等2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4244、842441、842449、842482、84323、843231、843239、84324、843241、843242、84561、845611、845612、845640、845650、84594、845941、845949、846012、846022、846023、846024及846520目等2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4145920、84181011、84181012、84181013、84181090、84244100、84244900、84248200、84323100、84323900、84324100、84324200、84561110、84561190、84561210、84561290、84564000、84565000、84594100、84594900、84601200、84602200、84602300、84602400、84652000、84729070及84734020號等2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修正 增註六。
增訂 章註三,現行章註三至九順移至章註四至十,並修正章註九部分文字。
修正 第8539節之貨名。
修正 第85284920、85285920、85286910及85286920號等4項之貨名。
刪除 第852841、852851及852861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5284100、85285100及8528610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52842、852852、852862及853950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5284200、85285200、85286200及8539500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7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修正 類註二。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修正 增註四、九、十一、十二及十七。
修正 第870110、870210、87032及87033目等4目之貨名。
修正 第87011000、87021090及87039020號等3項之貨名。
刪除 第8701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7019010、87019020、87019090、87021030及8702902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7019、870191、870192、870193、870194、870195、870220、870230、870240、870340、870350、870360、870370、870380及871160目等15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7019110、87019120、87019190、87019210、87019220、87019290、87019310、87019320、87019390、87019410、87019420、87019490、87019510、87019520、87019590、87022010、87022020、87022090、87023010、87023020、87023090、87024010、87024020、87024090、87029030、87034000、87035000、87036000、87037000、87038000、87116010及87116020號等3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90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修正 章註一及二。
刪除 第90061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90061000、90069110及900691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90065920及900691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92章 樂器;與其零件及附件
修正 章註一。
第94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修正 章註一。
刪除 第940151、940381及94060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94015110、94015190、94038110、94038190及94060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940152、940153、940382、940383、940610及940690目等6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94015210、94015290、94015310、94015390、94038210、94038290、94038310、94038390、94061000及94069000號等10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95章 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修正 章註一。
第96章 雜項製品
增訂 第9620節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962000目之稅號及貨名 。
增訂 第96200011、96200012、96200019、96200020、96200030、96200040、96200050、96200061、96200062、96200063、96200090號等1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伍、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柒、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