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目註

一、第200510目所稱「均質蔬菜」指調製品由極均勻之蔬菜調製而成,供零售用適合作為嬰兒或幼童食品或醫療食物者,在容器內之淨重不超過250公克,採用此定義時即使為調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添加任何少量配料均不予計較,此類調製品亦可能含有少量可見之碎蔬菜,第200510目較第2005節下其他各目優先適用。

二、第200710目所稱之「均質調製品」係指調製品由極均勻之水果調製而成,供零售用適合作為嬰兒或幼童食品或醫療食物者,在容器內之淨重不超過250公克,採用此定義時即使為調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添加任何少量配料均不予計較,此類調製品亦可能含有少量可見之碎水果,第200710目較第2007節下其他各目優先適用。

主席:第20章目註一及目註二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0章。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20051020、20089992、20081910、20098940及20099020號等5項之貨名。

主席:第2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1章章註三。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

章註

三、第2104節所稱「均質混合調製食品」指供包括如肉、魚、蔬菜、水果或堅果等兩種或兩種以上調和極均勻之產品,供零售用,並適合作為嬰兒或幼童食品或醫療食物容器內之淨重不超過250公克者,採用此定義時不必計較為調味,保藏或其他目的而添加任何少量成份。此類調製品亦可含有少量可見之原料碎片。

主席:第21章章註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1章。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21042010及21069040號等2項之貨名。

主席:第2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2章。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2201、2202及2206節等3節之貨名。

修正 第220210及220600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22019090、22021000及22042900號等3項之貨名。

刪除 第2202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2029011、22029012、22029013、22029014、22029015、22029016、22029017、22029019、22029021、22029022、22029023、22029024、22029025、22029026、22029027、22029029、22029030及22029090號等1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2029、220291、220299及220422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2029100、22029911、22029912、22029913、22029914、22029915、22029916、22029917、22029919、22029921、22029922、22029923、22029924、22029925、22029926、22029927、22029929、22029930、22029990及22042200號等20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2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7章目註四。

第27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目註

四、第271012目所稱之「輕油及其製品」係依ISO 3405方法(相當於ASTM D86方法),在210時所得蒸餾量按容積計達90%及以上(包括耗損)者。

主席:第27章目註四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7章。

第27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270750及271091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27075000、27109110、27109120及27109190號等4項之貨名。

主席:第2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8章章註七。

第28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章註

七、第2853節包括按重量計含磷超過15%之磷化銅(磷銅)。

主席:第28章章註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8章。

第28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1分章至第6分章章名。

第1分章 化學元素

第2分章 無機酸及非金屬元素之無機氧化合物

第3分章 鹵素或硫之非金屬化合物

第4分章 金屬之無機鹽基及其氧化物、氫氧化物及過氧化物

第5分章 無機酸之金屬鹽及過氧化鹽類

第6分章 雜項

修正 第2853節之貨名

刪除 第2848節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81210、284800及28530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8121010、28121020、28121090、28480010、28480020、28480090、28530010、28530020、28530030、28530040及28530090號等1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81112、28121、281211、281212、281213、281214、281215、281216、281217、281219、285310及285390目等1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8111200、28121100、28121200、28121300、28121400、28121500、28121600、28121700、28121900、28531000、28539011、28539012、28539019、28539020、28539030、28539040、28539050及28539090號等1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2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9章。

第29章 有機化學產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1分章至第13分章章名及第12分章貨名。

第1分章 烴(碳氫化合物)及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2分章 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3分章 酚、酚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4分章 醚、過氧化醇、過氧化醚、三員環之環氧化物、縮醛及半縮醛,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5分章 醛官能化合物

第6分章 酮官能化合物吉?官能化合物

第7分章 焌酸及其酐、鹵化物、過氧化物及過氧酸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8分章 非金屬無機酸之酯類及其鹽類、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

第9分章 氮官能基化合物

第10分章 有機無機化合物、雜環化合物、核酸及其鹽類及其磺醯胺

第11分章 維生素原、維生素及內分泌素

第12分章 天然或以合成方法再製之?及生物鹼及其鹽類、醚類、酯類極其他衍生物

第13分章 其他有機化合物

修正 第2939節之貨名。

修正 第292214目之貨名。

修正 第29221400號之貨名。

刪除 第290490、291470、292213、293050、293500、29399、293991及293999目等8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29049000、29147000、29209041、29209042、29209043、29209049、29221300、29221900、29305000、29319040、29350000、29399100、29399910、29399920、29399930、29399940及29399990號等1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290383、290393、290394、29043、290431、290432、290433、290434、290435、290436、29049、290491、290499、291050、291462、29147、291471、291479、291817、29202、292021、292022、292023、292024、292029、292030、292112、292113、292114、292215、292216、292217、292218、292330、292340、292425、292640、293060、293070、293080、29313、293131、293132、293133、293134、293135、293136、293137、293138、293139、293214、293392、293510、293520、293530、293540、293550、293590、29397、293971、293979及293980目等6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29038300、29039300、29039400、29043100、29043200、29043300、29043400、29043500、29043600、29049100、29049900、29105000、29146200、29147100、29147900、29181700、29202100、29202200、29202300、29202400、29202910、29202920、29202930、29202990、29203000、29211200、29211300、29211400、29221500、29221600、29221700、29221800、29221910、29221990、29233000、29234000、29242500、29264000、29306000、29307000、29308010、29308020、29313100、29313200、29313300、29313400、29313500、29313600、29313700、29313800、29313900、29321400、29339200、29351000、29352000、29353000、29354000、29355000、29359000、29397100、29398000、29397900號等6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2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0章章註三。

第30章 醫藥品

章註

三、第3003、3004節及本章章註四(丁)項所稱混合及未混合產品如下:

(甲)可視為未混合產品:

(1)未混合產品之溶於水中者;

(2)所有第28或29章之貨品;及

(3)第1302節之簡單植物萃取物,僅經標準化或溶於任何溶劑者;

(乙)可視為混合產品;

(1)膠質溶液及懸浮液(膠質琉礦除外);

(2)處理混合物材料所得之植物性萃取物;及

(3)蒸發天然礦泉所得之鹽類及濃縮物。

主席:第30章章註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0章目註一及目註二。

目註

一、第300213及300214目所稱未混合及混合產品如下:

(甲)可視為未混合產品,純物質產品,不論是否含有雜質;

(乙)可視為混合產品:

(1)上列(甲)項所述之產品溶於水或其他溶劑中;

(2)上列(甲)及(乙)(1)項所述之各產品為保存或運輸上所必須而加入之安定劑者;及

(3)上列(甲)、(乙)(1)及(乙)(2)項所述之各產品含有任何其他添加劑。

二、第300360及300460目包括含有青蒿素(INN)結合其他藥用有效成分之口服藥劑,或含有任何下列主要有效成分,不論是否結合其他藥用有效成分之藥劑:氨酚(INN);蒿醚林酸或其鹽類;青蒿醇(INN);蒿乙醚(INN);蒿甲醚(INN);青蒿琥酯(INN);氯奎寧(INN);二氫青蒿素(INN);苯芴醇(INN);甲氟(INN);喹哌(INN);乙胺嘧啶(INN);礦胺多辛(INN)

主席:第30章目註一及目註二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0章。

第30章醫藥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300320、30033、300420、30043及300450目等5目之稅號及貨名。

修正 第30032000、30033100、30033900、30039071、30042000、30043100、30043200、30043900、30045000及30049061號等10項之貨名。

刪除 第300210、300340及30044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0021000、30034011、30034012、30034013、30034019、30034090、30044011、30044012、30044013、30044019、30044091及30044099號等1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0021、300211、300212、300213、300214、300215、300219、30034、300341、300342、300343、300349、300360、30044、300441、300442、300443、300449及300460目等1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0021100、30021200、30021300、30021400、30021500、30021900、30034100、30034200、30034300、30034900、30036000、30044100、30044200、30044300、30044900及30046000號等1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3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1章。

第31章肥料(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31031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1031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1031、310311及310319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1031100及310319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3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7章。

第37章感光或電影用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370510及370590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7051000、37059011、37059019及3705909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7050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7050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3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8章目註一至目註四。

第38章雜項化學產品

目註

一、第380852及380859目僅涵蓋第3808節貨品,含有一種或多種以下物質:拉草(ISO);得滅克(ISO);阿特靈(ISO);谷速松(ISO);樂殺;毒殺芬(ISO)(氯化茨烯);四氯丹(ISO);氯丹(ISO);克死(ISO);克氯苯(ISO);滴滴涕(ISO)(DDT(INN),1,1,1三氯一2,2雙—(對氯笨)乙烷);地特靈(ISO,INN);4,6二硝基鄰甲酚(DNOC(ISO))或其鹽類;達諾殺(ISO)、其鹽類及其酯類;安殺番(IS0);二溴乙稀(1,2二溴乙烷)(ISO);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ISO);氟乙醯氨(ISO);飛佈達(ISO):六氯笨(ISO);1,2,3,4,5,6-六氯環己烷(HCH(ISO)),包括靈丹(ISO,INN);汞化合物;達馬松(ISO);亞素靈(ISO);環氧乙烷(氧化乙烯);巴拉松(ISO);巴拉松一甲基(ISO)(甲基—巴拉松);五溴二茉醚及八溴二笨醚;五氯笨酚(ISO)、其鹽類及其酯類;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醯胺類;全氟辛烷磺醯氟;福賜米松(ISO);2,4,5T(ISO)(2,4,5三氯笨氧乙酸)、其鹽類及其酯類;三丁基錫化合物。

第380859目亦包括含有免賴得(ISO)、加保扶(ISO)、得恩地(ISO)三者混合的粉劑配方。

二、第380861至380869目僅涵蓋第3808節貨品,含有:亞滅寧(ISO)、免敵克(ISO)、畢芬寧(ISO)、克凡派(ISO)、賽扶寧(ISO)、第滅寧(INN,ISO)、依芬寧(INN)、撲滅松(ISO)、賽洛寧(ISO)、馬拉松(ISO)、亞特松(ISO)或安丹(ISO)。

三、第382481至382488目僅涵蓋含有一種或多種以下物質之混合物及調製品:環氧乙烷(氧化乙烯)、多溴聯笨(PBBs)、多氯聯笨(PCBs)、多氯三聯笨(PCTs)、三(2,3二溴丙基)磷酸鹽(ISO)、阿特靈(ISO)、毒殺芬(ISO)(氯化茨烯)、氯丹(ISO)、十氯酮(ISO)、滴滴涕(ISO)(DDT(INN,1,1,1三氯—2,2雙一(對氯笨)乙烷)、地特靈(ISO,INN)、安殺番(ISO)、安特靈(ISO)、飛佈達(ISO)、滅蟻樂(ISO)、1,2,3,4,56六氯環己烷(HCH(ISO)),包括靈丹(ISO,INN)、五氯苯(ISO)、六氯苯(ISO)、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醯胺類、全氟辛烷磺醯氟或四溴二笨醚,五溴二笨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笨醚或八溴二笨醚。

四、第382541及382549目所稱之「廢有機溶劑」係指主要含有機溶劑之廢棄物,不適合再做原產品使用,不論是否供回收溶劑者。

主席:第38章目註一至目註四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8章。

第38章雜項化學產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382482目之貨名。

修正 第38248210及38248290號等2項之貨名。

刪除 第380850、381230及3824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8085000、38123010、38123020、38249011、38249012、38249013、38249014、38249015、38249016、38249021、38249022、38249023、38249024、38249025、38249026、38249031、38249033、38249037、38249038、38249041、38249042、38249043、38249046、38249051、38249052、38249053、38249060、38249070、38249080、38249091、38249092、38249093及38249099號等3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8085、380852、380859、38086、380861、380862、380869、38123、381231、381239、38248、382484、382485、382486、382487、382488、38249、382491及382499目等1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8085200、38085910、38085920、38086100、38086200、38086910、38086920、38123100、38123910、38123920、38248400、38248500、38248600、38248700、38248800、38249100、38249911、38249912、38249913、38249914、38249915、38249916、38249921、38249922、38249923、38249924、38249925、38249926、38249931、38249932、38249933、38249934、38249941、38249942、38249943、38249944、38249951、38249952、38249953、38249960、38249970、38249980、38249991、38249992及38249999號等4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3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9章章註二。

第39章 塑膠及其製品

章註

二、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第2710或3403節之潤滑油調製品;

(乙)第2712或3404節之蠟;

(丙)符合化學上個別定義之有機化合物 (第29章)

(丁)肝素(第3001節);

(戌)第3901至3913節所指之任何產品溶於揮發性有機溶劑所形成之溶液(膠棉除外),且溶劑重量超過該溶液重量之50%者(第3208節);第3212節之燙印箔;

(己)第3402節之有機界面活性劑或其製品;

(庚)流質膠或酯化膠(第3806節);

(辛)礦物油(包括汽油)或與礦物油相同用途之其他液體用之製成添加劑(第3811節);

(壬)以聚乙二元醇、矽樹脂或第39章之其他聚合物為基料之液壓性流體製品(第3819節);

(癸)供診斷或實驗用之塑膠底襯試劑(第3822節);

(子)符合第40章定義之合成橡膠或成品;

(丑)鞍具或輓具(第4201節)或第4202節之行李箱、皮箱、手提包或其他容器;

(寅)第46章之編條,柳條製品或其他物品;

(卯)第4814節之牆壁覆蓋物;

(辰)第11類之物品(紡織品及紡織製品);

(巳)第12類之物品(例如靴鞋、帽類、雨傘、陽傘、手杖、鞭子、馬鞭或其零件);

(午)第7117節之仿首飾;

(未)第16類之物品(機器及機械或電器用具);

(申)第17類之車輛或航空器之零件;

(酉)第90章之物品(例如光學元件、眼鏡架、繪圖儀器);

(戌)第91章之物品(例如鐘或錶殼);

(亥)第92章之物品(例如樂器或其零件);

(天)第94章之物品(例如家具、燈及燈配件,照明告示、預鑄建築物);

(地)第95章之物品(例如玩具、遊戲品及運動器材);或

(玄)第96章之雜項製品(例如刷子、鈕扣、拉鍊、梳子、煙斗之嘴或柄、紙煙嘴或類似品、保溫器零件或類似品,鋼筆、自動鉛筆、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物品)。

主席:第39章章註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9章目註一。

目註

一、本章任何一個號內,聚合物(包括共聚合物)及經化學改質之聚合物按下列規定分類:

(甲)在相同系列中有「其他」之目時:

(1)聚合物目內其名稱字首為「聚」(例如聚乙烯及聚醯胺─6,6)者,係指組成該名稱聚合物之一種或多種單體單元總重量必須達全部聚合物含量之95%或以上者。

(2)第390130、390140、390320、390330及390430目所稱共聚合物,係指共單體單元達全部聚合物含量之95%或以上者。

(3)經化學改質之聚合物,如其未明確被歸入另外一個目時,則應歸入於稱為「其他」之目內。

(4)不符合上列第(1)(2)(3)項之聚合物,則在系列中所餘之目內,歸入聚合物中重量比其他任一共單體單元要大之單體單元之聚合物所屬之目內。為此,聚合物之構成單體單元屬於相同目者應合併比較重量。進行比較之構成共單體單元,以屬同目內之系列聚合物者為限。

(乙)相同系列中無「無其」目時:

(1)聚合物應歸類於聚合物中重量比其他任一單一共單體單元大之單體單元之聚合物所屬之目。為此,相同目內構成聚合物之單體單元應合併比較重量。進行比較之構成共單體單元以屬同目內之系列聚合物者為限。

(2)經化學改質之聚合物應歸入未改質聚合物適用之目。

聚摻合物歸類係比照相同比例之相同單體單元構成之聚合物所屬之目號。

主席:第39章目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9章。

第39章塑膠及其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1分章及第2分章章名。

第1分章 初級狀態

第2分章 廢料、剝屑及碎片;半製品;製品

刪除 第390760及390930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39076000、39093010及390930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390140、39076、390761、390769、39093、390931及390939目等7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39014000、39076100、39076900、39093110、39093190及39093900號等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3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0章。

第40章橡膠及其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40116、401161、401162、401163、401169、40119、401192、401193、401194及401199目等1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40116100、40116200、40116300、40116900、40119200、40119300、40119400及40119900號等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401170、401180及40119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40117010、40117090、40118010、40118090及40119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4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4章章註一。

第44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主要供作香料、製藥、殺蟲、殺菌等或類似用途之碎木片、木刨花、木粉等(第1211節);

(乙)竹及以編結為主要用途之其他具木質特性之材料,未加工的,不論是否縱劈、縱鋸截成一定長度者均包括在內(第1401節);

(丙)主要供作染料或鞣料用之碎木、木刨花、木粉等(第1404節):

丁)活性碳(第3802節);

(戊)第4202節之物品;

(己)第46章之物品;

(庚)第64章之靴、鞋或其配件;

(辛)第66章之貨品(例如傘、手扙及其配件);

(壬)第6808節之貨品;

(癸)第7117節之仿首飾;

(子)第16或17類之貨品(例如機器之零件、箱子、蓋子,貯藏機器、儀器、或修理車輛用具之櫥);

(丑)第18類之貨品(例如鐘外殼及樂器及其零件);

(寅)武器之配件(第9305節);

(卯)第94章之物品(例如家具、燈及燈配件、預鑄房屋);

(辰)第95章之物品(例如玩具、遊戲品及運動用具);

(巳)第96章之物品(例如煙斗及其零件、鈕扣、鉛筆、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但第9603節內木製品之本體及柄除外;或

(午)第97章之物品(例如藝術品)。

主席:第44章章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4章目註二。

目註

二、(刪除)

主席:第44章目註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4章。

第44章木及木製品;木炭(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4418及4419節等2節之貨名。

修正 第44013、44034、440391、44072、440791、440792、440793、440794、440795、44083、441231及441239目等12目之貨名。

修正 第44013900、44034900、44039100、44072900、44079100、44079200、44079300、44079400、44079500、44083990、44123110、44123120、44123910及44123920號等14項之貨名;第44083990及44089090號等2項之稅率。

刪除 第440110、440310、440320、440392、440610、440690、440710、441232、441871、441872、441890、441900及442190目等1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44011000、44031000、44032010、44032090、44039200、44039911、44039912、44039919、44039990、44061000、44069000、44071010、44071090、44079911、44079912、44079919、44079990、44081021、44081022、44081090、44083121、44083122、44083190、44083921、44083922、44089021、44089022、44123210、44123220、44187100、44187200、44189010、44189090、44190000、44219010、44219020、44219030、44219040、44219050、44219060及44219090號等4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44011、440111、440112、440140、44031、440311、440312、44032、440321、440322、440323、440324、440325、440326、440393、440394、440395、440396、440397、440398、44061、440611、440612、44069、440691、440692、44071、440711、440712、440719、440796、440797、440922、441233、441234、441873、441874、441875、44189、441891、441899、44191、441911、441912、441919、441990、44219、442191及442199目等49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44011100、44011200、44014000、44031100、44031200、44032100、44032200、44032300、44032400、44032500、44032600、44039300、44039400、44039500、44039600、44039700、44039800、44039900、44061100、44061200、44069100、44069200、44071100、44071200、44071900、44079600、44079700、44079900、44083910、44089010、44081000、44083100、44092200、44123310、44123320、44123410、44123420、44187300、44187400、44187500、44189100、44189900、44191100、44191200、44191900、44199000、44219100及44219900號等48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4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8章章註四及章註八。

第48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

章註

四、本章所稱「印報紙」係指用於印製報紙(新聞紙)之未塗佈紙,其含機械法或化學機械法產生之木質紙纖維重量不少於全部纖維量之50%,未上膠或少量上膠,紙面每一面之帕克印刷凸度(1MPa)粗糙度超過2.5微米(μm),而每平方公尺之基重在40公克及以上但不超過65公克者,及僅適用於下述之紙:

(甲)成條或捲筒,其寬度超過28公分者;或

(乙)平版矩形(包括正方形)未摺疊時,其一邊超過28公分,而另一邊超過15公分者。

八、第4803至4809節僅適用於下述之紙、紙板、纖維素胎及纖維素紙:

(甲)成條或捲筒,其寬度超過36公分者;或

(乙)平版矩形(包括正方形)未摺疊時,其一邊超過36公分,而另一邊超過15公分者。

主席:第48章章註四及章註八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8章。

第48章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4802節之貨名。

修正 第480262目之貨名。

修正 第48026120、48026210、48026220及48026290號等4項貨名;第48010000號之稅率。

主席:第4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4章。

第54章人造纖維絲;人造紡織材料之扁條及類似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54021及540220目等2目之貨名。

修正 第54021100、54021900及54022000號等3項之貨名。

增訂 第540253及540263目等2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4025300及540263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5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5章。

第55章人造纖維棉(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55020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5502000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550210、550290及55064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5021000、55029000及5506400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5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7章。

第57章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增訂 第57042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57042010、57042020及570420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5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0章目註一。

第60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目註

一、第600535目涵蓋聚乙烯纖維單絲或聚酯纖維複絲製經編織物,其重量每平方公尺不低於30公克,且不超過55公克,其所有網孔數量每平方公分不低於20個,且不超過100個,並且經亞滅寧(alpha-cypermethrin)、克凡派(chlorfenapyr)、第滅寧(deltamethrin)、賽洛寧(lambda-cyhalothrin)、百滅寧(permethrin)或亞特松(pirimiphos-methyl)等殺蟲劑浸漬或塗佈者。

主席:第60章目註—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0章。

第60章針織品或鉤針織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600531、600532、600533及600534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0053110、60053120、60053200、60053300及60053400號等5項之稅號、稅率及貨名。

增訂 第600535、600536、600537、600538及600539目等5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0053510、60053590、60053610、60053620、60053700、60053800及60053900號等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6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1章。

第61章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6115節之貨名。

修正 第61152目之貨名。

修正 第61152100、61152200、61152910及61152990號等4項之貨名。

主席:第6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3章章註一及章註二。

第63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章註

一、第1分章僅適用於任何紡織物之製品。

二、第1分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第56至62章之貨品;或

乙)第6309節舊衣著或其他舊物品。

主席:第63章章註一及章註二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3章目註一。

目註

一、第630420目涵蓋經亞滅寧(alphacypermethrin )、克凡派(chlorfenapyr)、第滅寧(deltamethrin )、賽洛寧(lambdacyhalothrin )、百滅寧(permethrin)或亞特松(pirimiphosmethyl)等殺蟲劑浸漬或塗佈的經編織物所製之製品。

主席:第63章目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3章。

第63章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1分章至第3分章章名。

第1分章 其他製成之紡織品

第2分章 組合品

第3分章 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增訂 第63042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3042010及6304209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6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8章章註一。

第68章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屬於第25章之貨品;

(乙)第4810或4811節所列塗佈、浸漬或被覆之紙及紙板(例如以雲母粉或石墨塗佈之紙及紙板,塗瀝青或柏油之紙及紙板);

(丙)第56或59章所列塗佈、浸漬或被覆之紡織品(例如以雲母粉塗佈或被覆之織物塗瀝青或柏油之織物);

(丁)屬於第71章之物品:

(戊)屬於第82章之工具或其零件;

(己)屬於第8442節之石印石板:

(庚)電氣絕緣物(第8546節)或屬於第8547節之絕緣裝置:

(辛)牙科用磨錐(第9018節);

(壬)屬於第91章之物品(例如鐘及鐘外殼);

(癸)屬於第94章之製品(例如家具、燈及燈配件、預鑄房星);

(子)屬於第95章之製品(例如玩具、遊戲品及運動用具);

(丑)用第96章素註二(乙)所述之材料製成之第9602節物品;屬於第9606節之物品(例如,紐扣):屬於第9609節之物品(例如,石筆);屬於第9610節之物品(例如繪圖石板);屬於第9620節之物品(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或

(寅)屬於第97章之物品(例如美術作品)。

主席:第68章章註─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8章

第68章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6802節之貨名。

主席:第6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9章。

第69章陶瓷產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1分章及第2分章章名。

第1分章 矽化石粉製品或類似矽土製者及耐火材料製品

第2分章 其他陶瓷產品

修正 第6907節之貨名。

刪除 第6908節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90710、690790、690810及690890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69071000、69079000、69081000及6908900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69072、690721、690722、690723、690730及690740目等6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69072100、69072200、69072300、69073000及69074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6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1章。

第71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修正 第1分章至第3分章章名。

第1分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及寶石或次寶石

第2分章 貴金屬及被覆貴金屬之金屬

第3分章 首飾、金銀製品及其他製品

主席:第7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5類類註一。

第15類 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

類註

一、本類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調製油漆、墨類或其他以金屬鱗片或粉為基料之製品(第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節);

(乙)鈰鐵或其他發火合金(第3606節);

(丙)屬於第6506或6507節之帽類或其零件;

(丁)屬於6603節之傘骨及其他物品;

(戊)屬於第71章之貨品(例如貴金屬合金、被覆貴金屬之卑金屬、仿首飾);

(己)屬於第16類之物品(機器、機械用具及電器);

(庚)裝配之鐵路或電車軌道(第8608節)或其他屬於第17類之物品(車輛、船舶及航空器);

(辛)屬於第18類之儀器或器具包括鐘或錶彈簧;

(壬)供作彈藥用之鉛彈(第9306節)或第19類之其他物品(武器與彈藥);

(癸)屬於第94章之物品(例如家具、墊褥架、燈及配件、照明標誌、組合式建築物);

(子)屬於第95章之物品(例如玩具、遊戲品及運動用品);

(丑)屬於第96章之手用篩、鈕扣、鋼筆、鉛筆桿、鋼筆尖、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或其他物品(雜項製品);或

(寅)屬於第97章之物品(例如藝術品)。

主席:第15類類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2章。

第72章 鋼鐵

修正 第1分章至第4分章章名。

第1分章 初級材料;粒狀或粉狀產品

第2分章 鐵及非合金鋼

第3分章 不銹鋼

第4分章 其他合金鋼;合金或非合金鋼製空心鑽條及桿

主席:第7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4章章註一。

第74章 銅及其製品

章註

一、本章所用有關名詞之涵義如下:

(甲)精煉銅

以重量計含銅量最少達99.85%:或含銅量達97.5%,但所含其他元素其重量以不超過下表所列限量為限:

其他元素表

*其他元素,例如鋁、鈹、鈷、鐵、錳、鎳、矽。

(乙)銅合金

未精煉銅除外,銅之重量較任何其他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

(1)其他元素至少有一種其重量比前表所列限量為大:或

(2)前表所列其他元素總重量超過2.5%。

(丙)銅母合金

銅與以重量計超過銅之重量10%之其他元素之合金,不適於展性用途者,一般用於製造其他合金之添加料或作為脫氧劑、脫硫劑或在非鐵金屬冶煉上作為類似用途者。惟磷化銅(磷銅)含磷重量超過15%者歸列第2853節。

(丁)條及桿

軋、擠、拉或鍛造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之非捲盤產品,其橫斷面為圓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正凸多邊形(包括「平扁圓形」及「變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對邊為等長平行直線)。如係長方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角形橫斷面之產品在其全長可能具有圓角。此類長方形(包括變形長方形)橫斷面厚度超過寬度十分之一者,本名稱亦包括同樣形狀及大小之鑄造或燒結產品,製成後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除銹除外)者在內,但以不具其他節物品或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拉絲條料及小坯,其端部經加工,以便送入機器供轉變成拉絲桿或管,應視為第7403節未經塑性加工銅。

(戊)型材

軋、擠、拉、鍛造或成型,全長橫斷面一致之產品不論是否成捲,其不符合條、桿、,線、板、片、扁條、箔、管之定義者。本名稱亦包括同樣形狀之鑄造或燒結產品,製成後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除除外)者在內。但以不具其他節物品或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己)線

軋、播或拉,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之產品,捲盤者,其形狀為圓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正凸多邊形(包括「平扁圓形」及「變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具有長方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角形橫斷面產品,其全長具有圓角。此類產品成長方形(包括變形長方形)橫斷面,其厚度超過寬度十分之一者。

(庚)板、片、扁條及箔

平面產品(第7403節之未經塑性加工產品除外)不論是否成捲,其橫斷面是否具有圓角之實心長方形(正方形除外)(包括—變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其厚度一致且為:

一長方形(包括正方形),其厚度不超過寬度之十分之一者。

一長方形或正方形除外.任何尺寸之形狀,但以不具其他節物品或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第7409及7410節適用於板、片、扁條及箔經壓紋者(例如溝槽形、加肋形、格子形、淚斑形、鈕釦形、菱形)及經穿孔、波浪化、拋光或塗面之產品,但以不具其他節物品或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辛)管

空心產品,不論是否成捲,其全長橫斷面一致,且管壁厚度一致,而僅有一中空者,其形狀為圓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正凸多邊形。全長橫斷面具有圓角之長方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正凸多邊形之產品,亦應視為管,但以其橫斷面內外應為同心、同形狀及同方向者。上列橫斷面管製品可經拋光、塗面、彎曲、切螺紋、鑽孔、成細腰形、擴展、成圓錐形或配有凸緣、軸環或圈環。

主席:第74章章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2章。

第82章卑金屬製工具、器具、利器、匙、叉及其零件(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8205節之貨名。

主席:第8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3章。

第83章 雜項卑金屬製品

修正 8308節之貨名。

主席:第8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6類類註一。

第16類 機械及機械用具;電機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類註

一、本類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塑膠(第39章)或硫化橡膠(第4010節)製之傳動或輸送帶或帶狀物,或其他用於機器、機械或電器用具或供其他專業用之硫化橡膠製品,但硬質橡膠製者除外(第4016節);

(乙)皮革或合成皮製品(第4205節)或毛皮(第4303節)製品之用於機器或機械用具或供其他專業用者;

(丙)任何材質製(如第39、40、44及48章或第15類)之筒管、線軸、錐形線軸、錐體心型、紗框或類似支持物;

(丁)提花機或類似機器用之穿孔卡(如第39、48章或第15類);

(戊)紡織材料製之傳動或輸送帶及傳動裝置(第5910節)或其他專業用紡織材料製品(第5911節);

(己)第7102至7104節之寶石或次寶石(天然、人造或再造者)或第7116節之完全由上述寶石或次寶石所製成之物品,但唱針用未鑲嵌加工之藍寶石及鑽石者除外(第8522節);

(庚)第15類類註二所屬一般用卑金屬製零件或塑膠製類似品(第39章);

(辛)鑽管(第7304節);

(壬)金屬線或扁條所製之環形帶(第15類);

(癸)第82或83章之物品;

(子)第17類之物品;

(丑)第90章之物品;

(寅)第91章之鐘、錶或其他物品;

(卯)第8207節之可互換工具或用作機器零件之刷(第9603節);類似可互換工具應按工作部分之構成材質分類(例如第40、42、43、45、59章或第6804、6909節);

(辰)第95章之物品;或

(巳)打字機或類似機器用之色帶,不論是否裝軸或裝匣者(按構成之材質分類,或如已上墨或其他配製方法而能產生蓋印效果者歸入第9612節);或歸入第9620節之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

主席:第16類類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章註一、章註二及章註九。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第68章之磨石或其他物品;

(乙)陶瓷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例如泵)及任何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之陶瓷零件(第69章);

(丙)(第7017節) 試驗用之玻璃器;玻璃製之機器、用具或專業用其他物品或其零件(第7019或7020節);

(丁)第7321或7322節之貨品或其他卑金屬製之類似貨品( 第74至76或78至81章);

(戊)第8508節之真空吸塵器;

(己)第8509節之家用電動用具;第8525節之數位相機;

(庚)屬於第17類之散熱器;或

(辛)非馬達動力式之手操作地板清掃器(第9603節)。

二、除第16類類註三及本章章註九應先運用外,機器或用具符合第8401至8424節中一節或多節或第8486節之貨名,亦同時符合第8425至8480節者,應按前者或第8486節分類。

但第8419節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發芽設備、孵卵器或育雛器(第8436節);

(乙)濕穀機(第8437節);

(丙)萃取糖汁用之擴散設備(第8438節);

(丁)紡織纖維紗、布或製成品之熱整理機器(第8451節);或

(戊)供機械操作之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即使需具變溫之作用,但其僅為輔助功用者。

九、

(甲)本章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半導體裝置」及「積體電路」亦適用第85章章註九(甲)及九(乙)。但本章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半導體裝置」亦包含光敏半導體裝置及發光二極體(LED)。

(乙)本章章註及第8486節所稱「平面顯示器之製造」包括平面板基座之構裝,不包括玻璃之製造或印刷電路板之組裝或將其他電子元件裝於平面板上。所稱「平面顯示器」不包括利用陰極射線管技術之顯示器。

(丙)第8486節亦包括專供或主要供下列用途之機器及器具:

(1)製造或修補光罩及網線;

(2)組裝半導體裝置或積體電路:

(3)升降、搬運或裝卸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

(丁)除依照第16類類註一及第84章章註一之規定外,凡符合第8486節規範之機器及器具,皆歸入該節,而不得歸入本分類之其他節。

主席:第84章章註一、章註二及章註九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目註一至目註四。

目註

一、第846520目所稱「綜合加工機」僅適用於加工木材、軟木、骨材、硬質橡膠、硬質塑膠或類似硬質材料,依機械程式自刀庫或類似裝置自動更換刀具,以執行不同形態機械加工之工具機。

二、第847149目所稱「系統」係指各單元符合第84章章註五(丙)所列條件,並至少由一中央處理單元、一輸入單元(如鍵盤或掃描器)及一輸出單元(如視像顯示單元或列表機)等組成之自動資料處理機。

三、第848120目所稱「油壓或氣壓傳動閥」,係以加壓流體(液體或氣體)為動力來源,專用於液壓或氣動系統中傳輸“流體動力”用。這些閥可以是各種型式(如減壓型、止回型)。第848120目較第8481節其他所有目優先適用。

四、第848240目僅適用於圓管滾子軸承,其滾子之直徑,不得超過5公厘且其長度至少為直徑之三倍。滾子之兩端可成圓角。

主席:第84章目註一至目註四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增註五。

增註

五、經政府立案之盲人救濟機構,輸入稅則第8442、8443、9608節及第84729070號以外其他各章所屬稅則號別專供盲人用之物品免稅,但以衛生福利部證明屬實者為限。

主席:第84章增註五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8442及8473節之貨名。

修正 第841430、841510、841581、841582、841583、84601、84602、846630及847350目等9目之貨名。

修正 第84143010、84143020、84151010、84151090、84158100、84158200、84158300、84601900、84602900、84663000及84735000號等11項之貨名。

刪除 第842481、843230、843240、845610、845940、846011、846021及847310目等8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4148020、84181000、84248100、84323010、84323090、84324000、84561010、84561090、84569020、84594010、84594090、84601100、84602100、84690010、84690020、84690031、84690039、84690040、84690051、84690059及84731000號等2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4244、842441、842449、842482、84323、843231、843239、84324、843241、843242、84561、845611、845612、845640、845650、84594、845941、845949、846012、846022、846023、846024及846520目等23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4145920、84181011、84181012、84181013、84181090、84244100、84244900、84248200、84323100、84323900、84324100、84324200、84561110、84561190、84561210、84561290、84564000、84565000、84594100、84594900、84601200、84602200、84602300、84602400、84652000、84729070及84734020號等27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8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章註三至章註十。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章註

三、第8507節所稱之「蓄電池」包括附有使蓄電池可儲存能源及供應能源,或保護其不受損壞之輔助組件者,例如電氣連接器、溫度控制裝置(如熱敏電阻)及電路保護裝置,其亦可能包括使用於貨物之保護性外殼。

四、第8509節僅包括通常供家庭用之下列機電器具:

(甲)地板擦亮機、食品碾磨器及混合器、及水果或蔬菜榨汁機,均不限重量;

(乙)其他機器不超過20公斤者。

本節不適用於電扇或含有電扇之通風或再循環蓋,不論是否裝有過濾器(第8414節)、離心布料脫水機(第8421節)、洗碟機(第8422節)、家用洗衣機(第8450節)、滾筒及其他熨衣機(第8420或8451節)、縫紉機(第8452節)、電剪刀(第8467節)或電熱用具(第8516節)。

五、歸入第8523節者:

(甲)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例如快閃記憶卡或快閃電子儲存卡)其本身附有連接插座,係由一個或多個固定於印刷電路板上之同一殼體積體電路形態快閃記憶體(例如快閃電子抹除式唯讀記憶體FLASHE2PROM)所構成者。本裝置可由積體電路形態之控制器及電容器、電阻器等個別被動元件所組成;

(乙)所稱「智慧卡」係指卡片上嵌入一個或以上晶片形狀之積體電路〔一個微處理器,隨機存取記憶體(RAM)或唯讀記憶體(ROM)〕。此類智慧卡可含有接觸器、磁條或嵌入天線,但不得含有任何其他主動或被動之電路元件。

六、第8534節所稱「印刷電路」係依預定設計之圖形,以任何印刷方法(如壓紋、電鍍、蝕刻)或覆膜印刷電路技術,將導體、接點或其他印製元件(如電感器、電阻器、電容器)單獨或相互連接在絕緣基板上之電路,此等印製元件不包括其他能產生整流、調變或放大訊號之元件(如半導體元件)。

所稱「印刷電路」可裝有其他非印刷製之連接元件,但不包括非屬印刷製作過程中所獲致之元件所組成之電路或個別、分立之電阻器、電容器或電感器。

薄膜或厚膜電路包含有上述相同製造技術過程中產製之主動及被動元件者,均歸入第8542節。

七、第8536節所稱「光纖、光纖束或光纖傳輸纜用之連接器」係指於數位線路系統中,該連接器將光纖尾端對尾端簡單機械地整齊排列,其不能執行訊號放大、再生或調變等其他功能。

八、第8537節不包括供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電氣設備遙控用之無線紅外線裝置(第8543節)。

九、歸入第8541及8542節須注意下列規定:

(甲)「二極體、電晶體及類似之半導體裝置」係半導體裝置,其作用係應用電場而改變電阻率者;

(乙)「積體電路」係指:

(1)單石積體電路,其內電路元件(如二極體、電晶體、電阻器、電容器、電感器等)製作在半導體或化合物半導體材料(例如攙雜矽晶、砷化鎵、矽鍺、磷化銦)基板裡面 (主要)以及表面上,而且不可分割地連結在一起;

(2)混合積體電路,在其內以薄膜或厚膜技術產製之被動元件(如電阻器、電容器、電感器等),以及以半導體技術做成之主動元件(如二極體、電晶體、單石積體電路等),依所有需求及目的,藉由直接或以纜線相互連接,不可分割地組合在同一絕緣基板(如玻璃、陶瓷等)上。此等電路亦可包括分立組件;

(3)多晶粒積體電路,係包含二個或二個以上相互連接之單石積體電路,依其需求與目的不可分割地結合而成《不論是否在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絕緣基片上,有無導線架,但不得合有其他主動或被動電路元件。

(4)多元件精體電路(MCOs ):係由1個或多個單石、混合或多晶粒積體電路,與至少1個下列元件:矽某感測器、致動器、振盪器、共振器或其組合,或執行第8532、8533、8541節物品功能之元件,或分類於第8504節之電感器,依其需求與目的不可分割地形成如體電路般之單一個體,並以接腳、導線、錫球、基板、凸塊或焊墊連接,組裝在印刷電路板(PCB)或其他載板上的一種組件。

本定義相關用詞:

1.「元件」可為分離元件,個別製造後,再與MC0其他部分組裝,或與其他元件整合。

2.「矽基」係指建於矽載板上,或由矽材料製成,或於積體電路晶粒上製成。

3.(a)「矽基感測器」係由半導體或其表面上所製成之微電子或機械結構所組成,其具有檢測物理或化學量,並轉換為由電子特性或機械結構位移之變化所造成之電氣信號之功能。「物理或化學量」係指真實世界的有關現象,如壓力、聲波、加速度、振動、移動、方向、張力、磁場強度、電場強度、光、放射性、溼度、流量、化學品濃度等。

(b)「矽基致動器」係由半導體或其表面所製成之微電子及機械結構所組成,其具有將電氣信號轉換為物理運動之功能。

(c)「矽基共振器」係由半導體或其表面所製成之微電子或機械結構所組成,其具有產生預設頻率之機械或電氣振盪之功能。該預設頻率取決於對應外部輸入之物理幾何結構。

(d)「矽基振盪器」係由半導體或其表面所製成之微電子或機械結構所組成之主動元件,其具有產生預設頻率之機械或電氣振盪之功能。該預設頻率取決於物理幾何結構。

本註所明定之物品除歸入第8523節者外,應優先歸入第8541及8542節,然後才可依據其功能歸入其他適當號別。

十、第8548節所稱「耗損原電池、耗損原電池組及耗損蓄電池」係指因破損、切碎、磨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使用,亦無法再充電者。

主席:第85章章註三至章註十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增註六。

增註

六、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輸入歸屬本章(第8523節所列貨品除外)、第3707節、第84章或第90章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歸屬第870590目之影視媒體專用特種車輛,經文化部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85章增註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8539節之貨名。

修正 第85284920、85285920、85286910及85286920號等4項之貨名。

刪除 第852841、852851及852861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5284100、85285100及8528610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52842、852852、852862及853950目等4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5284200、85285200、85286200及85395000號等4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8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7類類註二。

第17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類註

二、所稱「零件」及「零件及附件」不適用於下列物品,不論其是否可識別為本類貨品之零件或附件:

(甲)接合墊、墊圈及類似品(各依其質料分類或歸入第8484節)或其他硫化橡膠製品,不包括硬化橡膠(第4016節);

(乙)第15類類註二所稱一般用卑金屬製零件(第15類)或類似之塑膠製品(第39章);

(丙)第82章之貨品(工具);

(丁)第8306節之貨品;

(戊)第8401至8479節之機器、器具或其零件,不包括供本類貨品使用之散熱器;第8481節、第8482節貨品或第8483節構成引擎或馬達必需之貨品;

(己)電機及其設備(第85章);

(庚)第90章之貨品;

(辛)第91章之貨品;

壬)武器(第93章);

(癸)第9405節之燈及照明裝置;或

(子)用作車輛零件之刷子(第9603節)。

主席:第17類類註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7章增註四、增註九、增註十一、增註十二及增註十七。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註

四、農業機械製造工廠輸入製造裝置具用曳引車之零件、附件及配件(引擎在內);及輸入製造上述零件、附件及配件之材料(製造引擎材料在內),經經濟部證明屬實者,適用稅則第87019120、87019220、87019320、87019420及87019520號規定免稅。

九、適用稅則第87039020號救護車(包括第870321至870390目之各種動力方式者),以內有救護用特殊設備裝置,並經衛生福利部證明專供救護之用者為限。

輸入稅則第87059070號捐血車,內有捐血用特殊設備裝置,並經衛生福利部證明專供捐血之用者免稅。

十一、適用稅則第87029030號機坪接駁車(包括第870210至870290目之各種動力方式者),以經交通部證明確供機場內輸運旅客且不請領車輛牌照者為限。

十二、輸入供製造稅則第87029010、87021020、87022010、87023010、87024010、87054000、87059040、87059051、87059052、87059060、87059070及87059080號車輛用歸屬本章或第84、85及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作(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前項增修適用免稅項目,追溯自91年1月1日起生效。

十七、輸入供製造稅則第87022020、87023020、87024020、87029030、87039020、87059090號車輛用及第8702節與8703節之身心障礙者復康車輛(可供輪椅進出或裝置有相關醫療器材者)用,歸屬本章或第84章、第85章及第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經濟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87章增註四、增註九、增註十一、增註十二及增註十七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7章。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修正 第870110、870210、87032及87033目等4目之貨名。

修正 第87011000、87021090及87039020號等3項之貨名。

刪除 第87019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87019010、87019020、87019090、87021030及8702902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87019、870191、870192、870193、870194、870195、870220、870230、870240、870340、870350、870360、870370、870380及871160目等15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87019110、87019120、87019190、87019210、87019220、87019290、87019310、87019320、87019390、87019410、87019420、87019490、87019510、87019520、87019590、87022010、87022020、87022090、87023010、87023020、87023090、87024010、87024020、87024090、87029030、87034000、87035000、87036000、87037000、87038000、87116010及87116020號等3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8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0章章註一及章註二。

第90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用於機器、用具或其他工業用之硫化橡膠製品,硬化者除外(第4016節),皮革或合成皮革製品(第4205節)或紡織材料製品(第5911節);

(乙)紡織材料製之支撐帶或其他支撐物品,其在器官上產生支撐或固定之預期效果,僅源於其彈性。(例如產科用帶、胸部支撐繃帶、腹部支撐繃帶、關節或肌肉支撐物)(第11類);

(丙)第6903節之耐熱製品;第6909節之試驗室、化學或其他工業用陶瓷製品;

(丁)屬於第7009節之未經光學加工之玻璃鏡或屬於第8306節或第71章之非光學元件之卑金屬或貴金屬鏡;

(戊)屬於第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節之貨品;

(己)第15類類註二所稱之一般用卑金屬零件(第15類)或塑膠類似品(第39章);

(庚)第8413節配有計量裝置之幫浦;重錘操作之計數或校正機器或分別申報之天平用砝碼(第8423節);起重或搬運機器(第8425至8428節);各種切紙或切紙板機器(第8441節);第8466節調整工具機或水刀(水射流)切削機械工作面或工具所用之配件,包括具有讀度用光學裝置者在內(例如「光學分度頭」),但該項配件本身之為主要光學儀器(例如準線望遠鏡)者不在內;計算機(第8470節);閥及其他用具(第8481節);第8486節的機器及器具(包括將電路圖投影或繪圖在感光性半導體材料上之器具);

(辛)腳踏車或機動車輛用探照燈或聚光燈(第8512節);手提電燈(第8513節);電影錄音、聲音重放或重錄器具(第8519節);磁性放音頭(第8522節);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第8525節);雷達器具、無線電航行輔助器具或無線電遙控器具(第8526節);光纖、光纖束或纜之連接器(第8536節);數值控制器具(第8537節);密封式光束燈泡組(第8539節);光纖電纜(第8544節);

(壬)第9405節之探照燈及聚光燈;

(癸)第95章之物品;

(子)第9620節之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

(丑)依據組成材料分類之容量測定器;或

(寅)線軸、紗框或類似支持物(應依據其組成材質分類,例如歸入第3923節或第15類)。

二、除依上述章註一規定外,凡本章之機器、用具、儀器或器具所用之零件及附件,應按下列規定分類:

(甲)本章或第84、85或91章(第8487、8548或9033節除外)中任何節下之貨品之零件及附件,均應歸入其各節;

(乙)其他零件及附件,如係專用或主要用於某一特定機器、儀器或器具者,或適用於同一節下之多種機器、儀器或器具(包括第9010、9013或9031節之機器、儀器或器具)均應歸入該機器、儀器或器具之節

(丙)所有其他零件及附件均應歸入第9033節。

主席:第90章章註一及章註二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0章。

第90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900610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90061000、90069110及90069190號等3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90065920及9006910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9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2章章註一。

第92章 樂器;與其零件及附件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第15類類註二所列之一般用卑金屬零件(第15類)或塑膠製類似品(第39章);

(乙)屬於第85或92章微音器、擴大器、揚聲器、頭戴耳機、開關、閃光器及其他附屬儀器、器具或設備供使用但未裝於歸入本章儀器之機箱內;

(丙)玩具樂器或器具(第9503節);

(丁)清潔樂器用刷(第9603節),或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第9620節);或

(戊)珍藏品或古董(第9705或9706節)。

主席:第92章章註─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4章章註一。

第94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屬於第39、40或63章充氣或充水之床褥、枕頭或軟墊;

(乙)屬於第7009節之玻璃鏡,依其設計係放置於地板上或地上者〔例如穿衣鏡(旋轉鏡)〕;

(丙)屬於第71章之物品;

(丁)第15類類註二所述一般用卑金屬製零件(第15類)或塑膠製類似品(第39章),或屬於第8303節之保險櫃;

(戊)經特殊設計作為第8418節冷藏或冷凍設備零件之家具;供縫紉機用而特殊設計之家具(第8452節);.

(己)屬於第85章之燈具及照明配件;

(庚)經特殊設計作為第8518節器具零件之家具(第8518節)、第8519或8521節器具零件之家具(第8522節);或第8525至8528節器具零件之家具(第8529節);

(辛)屬於第8714節之物品;

(壬)屬於第9018節之牙科治療椅附有牙科用具或牙科用痰盂(第9018節);

(癸)屬於第91章之物品(例如鐘及鐘殼);

(子)玩具性家具或玩具性燈具或照明配件(第9503節),撞球檯或經特殊製作供遊戲用(第9504節)之其他家具,魔術或裝飾用家具(電動花冠除外)如中國燈籠(第9505節);或

(丑)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第9620節)。

主席:第94章章註─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4章。

第94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刪除 第940151、940381及940600目等3目之稅號及貨名。

刪除 第94015110、94015190、94038110、94038190及94060000號等5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940152、940153、940382、940383、940610及940690目等6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94015210、94015290、94015310、94015390、94038210、94038290、94038310、94038390、94061000及94069000號等10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9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5章章註一。

第95章 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章註

一、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蠟燭(第3406節);

(乙)屬於第3604節之煙火或其他煙火品;

(丙)屬於第39章、第4206節或第11類之紗、單絲、蠅或腸線及類似品,業經剪切成段供釣魚之用,但未製成釣魚線者;

(丁)第4202、4303或4304節之運動用具袋或其他容器;

(戊)屬於第61或62章之紡織纖維製化裝舞會服裝;屬於第61或62章之紡織纖維製運動服裝及服裝之特殊物品,不論是否附帶含有保護組件,如肘、膝或腹股溝區的襯墊或填充物(例如劍術服或足球守門員球衣);

(己)屬於第63章之紡織纖維製旗或旗布,或船、帆板或車用之帆;

(庚)屬於第64章之運動鞋靴(裝冰刀或滾輪之溜冰鞋除外),或屬於第65章之運動用帽;

(辛)手扙、鞭、馬鞭或類似品(第6602節),或其零件(第6603節);

(壬)屬於第7018節之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玻璃眼珠(未嵌裝玻璃眼珠);

(癸)第15類類註二所述之一般用卑金屬裝零件(第15類)及塑膠製類似品(第39章);

(子)屬於第8306節之鈴、鑼或類似品;

(丑)液體泵(第8413節),液體或氣體過濾或淨化機具(第8421節),電動機(第8501節)、變壓器(第8504節),碟片、磁帶、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及其他供錄音或錄製其他現象之媒體,不論是否已錄製(第8523節),無線電遙控器具(第8526節)或無線紅外線遙控裝置(第8543節);

(寅)屬於第17類之運動用車輛(連撬、平底雪撬及類似品除外);

(卯)兒童用腳踏車(第8712節);

(辰)運動用船隻,如獨木舟、輕舟(第89章)或其推進器具(該項物品之木製者歸第44章);

(巳)供運動或室外遊戲用之眼鏡、眼罩及類似品(第9004節);

(午)媒誘音響器及哨子(第9208節);

(未)第93章之武器及其他物品;

(申)各種電動花環(第9405節);

(酉)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第9620節);

(戌)球拍線、帳篷或其他露營用品,或手套(通常按其組成材料分類);或

(亥)餐具、廚房用具、盥洗用具、地毯及其他紡織覆地物、衣著、床單、桌巾、盥洗用巾、廚房用巾和其他具有實用功能之類似用具(按照其構成材質分類)。

主席:第95章章註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6章。

第96章 雜項製品(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報告之對照表)

增訂 第9620節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962000目之稅號及貨名。

增訂 第96200011、96200012、96200019、96200020、96200030、96200040、96200050、96200061、96200062、96200063、96200090號等11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9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6時)

繼續開會(16時1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523017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6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科技部函送該部監督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11月16日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科技部部長楊弘敦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12月1日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何召集委員欣純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0,41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0,928萬5千元,照列。

3.短絀:509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0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項:

1.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現在已經整合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所控管之監視設備,用以在災害發生時即時監控災害狀況,及時救援、防止災害擴大。

而目前全國各便利商店已經將監視設備做為其必要設備,目前統計各便利商店(含OK、全家、7-11、Hi-Life、台糖蜜鄰、台灣菸酒)共計有1萬0,288部監視攝影機,便利商店遍及全國,且相當密集,如果能善用便利商店的監視設備則能夠強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對於災害的監控與防治。

特要求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研擬中央與地方災害情資之整合及分享、規劃「災害示警資訊結合全台超商據點閉路監視系統」,並將其結果做成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2.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近2年建置國家級之「災害訊息細胞廣播平臺」,以完成防災示警訊息細胞廣播服務之手機推播功能,強化我國災害防救及產業之能量。上述平臺雖已初步建置完成並啟動,惟該服務僅105年3月1日後取得之3G及4G手機具備全部訊息之接收功能,其餘3G及4G手機需透過OTA軟體升級服務才能接收,2G手機則無法接收任何訊息,民眾尚無法全面獲得相關災害訊息。

為保障民眾安全、降低災害損失,爰要求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李麗芬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何召集委員欣純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二讀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宣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二讀)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0,41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0,928萬5千元,照列。

3.短絀:509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0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項:

1.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現在已經整合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所控管之監視設備,用以在災害發生時即時監控災害狀況,及時救援、防止災害擴大。

而目前全國各便利商店已經將監視設備做為其必要設備,目前統計各便利商店(含OK、全家、7-11、Hi-Life、台糖蜜鄰、台灣菸酒)共計有1萬0,288部監視攝影機,便利商店遍及全國,且相當密集,如果能善用便利商店的監視設備則能夠強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對於災害的監控與防治。

特要求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研擬中央與地方災害情資之整合及分享、規劃「災害示警資訊結合全台超商據點閉路監視系統」,並將其結果做成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近2年建置國家級之「災害訊息細胞廣播平臺」,以完成防災示警訊息細胞廣播服務之手機推播功能,強化我國災害防救及產業之能量。上述平臺雖已初步建置完成並啟動,惟該服務僅105年3月1日後取得之3G及4G手機具備全部訊息之接收功能,其餘3G及4G手機需透過OTA軟體升級服務才能接收,2G手機則無法接收任何訊息,民眾尚無法全面獲得相關災害訊息。

為保障民眾安全、降低災害損失,爰要求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主席:宣讀審查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