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8)

許委員就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針對輸入我國之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食品進行管理,衛福部食藥署已向經濟部國貿局提出增列基因改造黃豆及非基因改造黃豆專屬號列,並配合該局之公告,於民國103年11月1日公告正式實施該等貨品分類號列輸入規定為F01,其輸入時供作食品用途(含販售)者應向該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查驗合格者(含標示)始得輸入。

二、另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管理,衛福部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聘請分子生物、毒理學、免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基因改造食品審議小組」,針對業者之申請案,依產品特性、過敏誘發性、營養成分等資料,以安全性評估方法逐案嚴格審查,並檢驗確認該轉殖品系之基因表現情形,確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安全無虞後,始核准輸入我國,且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訂定供食用之黃豆等相關安全衛生標準,包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等。

(二)104年5月29日及8月11日已分別公告「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受規範之食品凡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者即應明確標示「基因改造」;另就非故意且無法預防之因素(如採收、儲運等)致攙雜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訂有非故意攙雜率3%,惟倘超過3%仍須標示「基因改造」字樣。

(三)依據食安法相關規定於104年2月24日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以及於同年7月31日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指定「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應依公告期程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使用電子發票及上傳追溯追蹤資訊。

(四)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執行稽查與檢驗,確認市售產品標示正確性,倘發現不符合規定者,皆依食安法相關規定處辦。

三、又,「飼料管理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行政院農委會業依法辦理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及許可證核發事宜,且自同年月6日起,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包裝或容器依法應標示所含之基因改造原料,故目前基因改造飼料(包含黃豆)之安全性及標示已納入管理。

四、此外,我國直接供人食用之豆製品如豆腐、豆干等是否限用非基因改造黃豆,目前由衛福部食藥署進行相關法規研析及影響評估,後續將由相關單位研商未來分流管理之可行方案,共同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政策法規品質與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49)

許委員就提升我國政策法規品質與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我國行政機關研擬法律與法規命令草案,於「行政程序法」、「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等規定,均將影響評估要旨融入法制作業程序,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規範之精神及架構一致。另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行政院於本(105)年9月5日函示,與貿易、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及法規命令等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此外,依TPP協定第25章「法規調和」第25.5條第6項有關「良好監管政策作業準則」(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規範內容,各締約方應自訂合理週期檢視已執行之適用法規措施,以使法規制度更有效達成政策目標。國發會已陸續依TPP規範內容,進行經濟結構轉型相關法規調適工作,除檢視現有法規外,並針對外國商會及工商團體建言,定期透過法規鬆綁與調和之跨部會協調機制,盤點並改善不合時宜法規,提升政策法規品質與競爭力,以改善國內經商環境,加速國際接軌。

二、有關本年10月20日函送貴院審議之「電業法」修正草案,係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依「多元供給、公平使用、自由選擇」及友善綠能產業發展等方向,參酌各機關、台電公司與工會及環保團體意見,以及相關法規及各國立法例進行規劃,就必要性、有效性、成本效益等進行衝擊影響評估。經濟部除持續主動爭取貴院諸委員支持外,亦將適時對外說明釐清疑慮,期加速推動我國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

三、另,金管會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向採取開放與監督並重之監理原則。有關「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爭議問題,為協助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間迅速解決紛爭,該會已於本年4月委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建置調處機制,協助釐清銀行與客戶間之交易爭議。另我國仲裁制度已成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建置有「金融爭議仲裁」(包括金融仲裁人名冊),亦屬處理爭議之現行機制。此外,經爭議雙方合意,亦可依「仲裁法」訂立仲裁協議聲請仲裁。是以,有關TRF交易爭議,可透過與銀行協商和解、申請評議中心調處或聲請仲裁方式解決。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研擬並推廣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0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8-326)

許委員就政府應研擬並推廣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之發展攸關我國未來產業升級與轉型,政府已提出經濟發展新模式,並強調「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積極協助企業投入創新,以提高生產附加價值,藉此改善產業結構、創造優質在地就業機會。國發會刻正推動之「擴大投資方案」,從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政策主軸著手,推動智慧機械產業、亞洲.矽谷、綠能科技、國防產業、生技醫藥、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創新產業推動計畫,在既有產業基礎上,補助企業投入實驗平臺,切入高端產品應用市場,進而發展下一世代產業,厚植整體成長潛能。此外,為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創造就業機會,國發基金於本(105)年7月26日通過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透過政府資金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協助產業創新及轉型升級。

二、另行政院刻正研擬「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草案,期建構數位匯流創新應用之優勢環境,並營造友善法制環境、培育跨域數位人才及研發先進數位科技等配套措施,進而打造優質數位經濟、數位政府、網路社會、智慧城鄉等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生態環境,以作為創新產業發展之重要基礎,讓「臺灣智慧島嶼」成為全球數位科技應用之典範。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醫療機關及醫護人員之宣導與教育,以遏阻超級病菌孳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3)

許委員就加強醫療機關及醫護人員之宣導與教育,以遏阻超級病菌孳生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於本(105)年11月3日首次公布「預防手術部位感染指引(Global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Surgical Site Infection)」,強調醫護人員落實手部衛生及病人適當使用預防性抗生素等措施,對避免產生抗生素抗藥性之重要性。而本部疾病管制署於本年執行之「推動組合式照護措施降低手術感染先驅計畫」,即在推動醫療機構導入具實證基礎之組合式照護措施,包括「適當使用預防性抗生素」、「血糖控制」、「皮膚準備」、「維持正常體溫」及「傷口照護」等,與WHO指引所建議之預防措施相符。

二、為提升醫護人員對防治抗生素抗藥性的認知,本部疾病管制署多年來已採取之作為如下:

(一)參考WHO、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等制訂之指引,並參採本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感染控制組等國內專家學者之專業意見,研擬我國各項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多重抗藥性微生物防治指引及抗生素管理手冊,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提供醫護人員執行參考。

(二)錄製感染管制及抗生素抗藥性相關之多項數位學習課程,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及e等公務員學習網,以增進醫護人員之相關專業及實務操作能力。

(三)推動將感染管制列入「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一般醫學基本訓練」課程內容,以提升新進第一年住院醫師在感染管制及預防性抗生素使用上之醫療實踐能力。

(四)辦理「抗生素管理高峰論壇」,邀請各醫院院長、醫療部門、藥劑部門、護理部門、醫檢部門及資訊部門等之主管,就抗生素之使用管理與合理使用、提升微生物檢驗及監測時效與品質等主題進行交流討論,以喚起醫院高階主管對抗生素管理之重視,激勵全國醫院推動落實。

(五)邀集醫療專業學會代表及「推動組合式照護措施降低手術感染計畫」之專家委員等,於本年5月5日手部衛生日共同簽署承諾書,宣示我國政府部門、醫療照護機構和人員同心協力落實手部衛生與手術安全的決心,鼓勵醫療機構的感染管制人員與手術團隊攜手合作,確保病人在手術前、中、後全程都能接受到安全妥善的照護,預防手術部位感染發生,以響應WHO本年手部衛生日的活動主題「手部衛生與手術安全(SEE YOUR HANDS: Hand Hygiene Support Safe Surgical Care)」,與世界接軌,提升病人安全與醫療照護品質。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盤檢討稅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6)

許委員就通盤檢討稅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營業稅部分:

(一)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自75年迄今均維持5%,較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多在10%以上)為低。

(二)考量加值型營業稅係屬一般消費稅,絕大部分貨物及勞務均屬課稅範圍,稅基甚廣,且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實質稅負,調增勢將對物價及經濟成長造成影響,爰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之調整,尚須慎選時機,並應就納稅義務人之實質負擔、物價水準、經濟發展及稅課收入等通盤考量。

二、有關遺產及贈與稅部分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徵對社會公平具正面意義,鑑於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0%,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課徵目的及社會期待,配合長照財源籌措擬指定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支應,財政部研擬將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為最高稅率20%,並增設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5年10月21日函請貴院審議。

三、有關薪資所得部分據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資料,該年度薪資所得金額占各類所得金額約72.67%,在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該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占整體應納稅額降為46.01%,另從薪資所得申報之稅率結構分析,大部分(約73.27%)薪資所得適用稅率在12%以下,因此,我國薪資所得者之綜合所得稅租稅負擔,尚屬合理。又為期透過引進國外高階人才,使國內人才能夠相互觀摩,以激盪學習,進而帶動產業升級,本院於「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中,由財政部廣泛蒐集各國規定及各界意見,配合研議提供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薪資所得稅優惠,期能藉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吸引人才來(留)臺。

四、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為建構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配合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之契機,取消產業別、地區別之租稅獎勵,僅保留研發投抵,並配合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名目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至17%,以平衡各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近來外界關切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財政部將配合產業政策及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制結構調整案,通盤考量。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1)

許委員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財源規劃:

(一)為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已編列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含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該計畫重點為服務對象由4類擴大為8類,服務項目由8項擴增至17項,照顧品質及照顧對象範圍並未打折;並將充實長照人力及佈建服務資源納入規劃。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現階段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現階段較為可行之作法,也是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及政府可以運用之資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增至20%,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63億元;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20元,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25億元。

(三)課徵菸品稅捐,是為達到以價制量、降低菸品消費,在獲得長照財源的同時,也有助於適度降低吸菸率,達到增進健康。政府以指定稅收,如遺贈稅、菸稅等項目為指定財源,較能夠「量出為入」,視長照需求做調整,更有彈性,並達社會重分配。

(四)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草案已經10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10月7日函送大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進行各界之溝通與說明。

(五)未來本部將視長照資源佈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為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服務體系,期能增進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分布之密度,讓民眾獲得近便、多元的服務,爰此,資源開發以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與普及化日間照顧中心為原則,長照2.0計畫特規劃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

二、社區政體照顧模式以培植A、擴充B、廣佈C為原則,由地方政府發揮行政統籌效能,積極結合民間資源,於各鄉鎮市區廣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整合醫療長照和預防保健資源,向前優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向後延伸在宅醫療照顧。有關ABC服務說明如下:

(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A級單位依區域照管專員研擬之照顧計畫,進行協調連結照顧服務資源,並積極提升區域服務能量,開創當地需要但尚未發展的各項長期照顧服務項目,提供區域民眾資訊與宣導。另透過社區巡迴車與隨車照服員定時接送,串連A級、B級、C級服務。

(二)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B級單位除提供既有之長照服務項目外,也擴充功能優先複合提供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提供社政及衛政長照服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增加民眾獲得多元服務。

(三)巷弄長照站(C級):由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廣為設置,並鼓勵社區基層單位投入辦理,充實初級預防照顧服務,提供社區具近便性的臨托服務,並促進中高齡人力資源再利用、儲備照顧服務員人才。

(四)本部自105年8月起赴各縣市舉辦說明會,並請地方政府為建構服務網絡預為規劃,另於105年10月3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近200人再次召開說明會,10月14日完成受理地方政府提案。本案業於10月22日、23日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針對20縣市、26案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試辦者共計9案,於11月起正式試辦,本部另於11月6日邀集通過試辦9個縣市政府社、衛政代表、照管專員以及ABC服務單位計150人舉辦共識營,發展實務做法。

三、另提供緩和失能創新服務,係為延緩及降低長者因老化過程所致疾病或失能,爰規劃向前延伸長照服務體系,推動預防失能及延緩失智之創新服務,創新預防失能與延緩失智之預防照護社區支持網絡。並以社區為基礎,針對失能風險預防設計具生活式、社區式之多元服務處方,以維持及增進失能長者之健康與生活品質,延長國人健康平均餘命,達到預防失能、延緩失智及活躍老化之終極目標。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檢討支援警力運用及補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7)

黃委員就檢討支援警力運用及補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近期陳抗團體屢有激烈抗爭,攀爬圍牆進入或侵入立法院院區及委員辦公室等情事,基於確保立法院機關及立法委員人身安全,故予部署適當警力:

針對立法院修改「勞動基準法」草案衍生「一例一休」、「砍7天假」等議題,於本(105)年10月25日、27日、11月1日及2日,分別至立法院及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陳抗,過程中屢有攀爬圍牆進入立法院院區及侵入委員辦公室等情事,且陳抗團體事前亦預告於11月4日至8日至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絕食陳抗,鑑於陳抗團體行事作法,研判本次絕食活動不排除以更激烈方式表達訴求。為防處脫序行為,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基於職司維護立法院院區、立法委員及其辦公室之安全與安寧,故於法案審議期間,妥適部署適當警力防處,確保立法院機關及委員人身安全。

二、本部警政署並無調用各縣市警察局警力,且因立法院議程變更已重新調整部署適當警力:

經參酌法案修法期程及依最新治安狀況,本部警政署通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與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加強立法院及周邊相關機關之警力部署,調派署屬機關支援,並無調用各縣市警察局警力情形。又因應立法院議程變更,本部警政署已針對警力編排及勤務規劃重新調整,同時要求各警察機關對於勤務部署必須考量警力調節、員警勤息、勞逸均衡,並多予關懷。

三、警力運用必須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之均衡:

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易產生影響,且易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故警力之運用必須考量相關維安狀況,顧及到包括集會、遊行所行經路線之交通及周邊機關(構)的安全等,經由事先評估,就執法相關警力、物力等狀況,妥為配置執行,才能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又因社會治安瞬息萬變,本部警政署未來當視最新治安狀況需要,隨時修正調整警力部署,以有效發揮警力運用之最大能量。

四、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而且每日勤務亦為24小時無間斷輪值,考量警察機關之工作性質特殊性,爰各機關得衡酌勤、業務需要及實際人力調配情形,規劃勤、休之分配,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應突發事件之處理;對於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應依上開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又關於補休假部分,則責由各單位視警力調度及勤務狀況許可範圍於1年內編排補休。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針對沖之鳥爭議我方作為如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70)

黃昭順委員就「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針對沖之鳥爭議我方作為如何?」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一貫堅持「沖之鳥」附近海域係國際爭議海域,主張相關爭議應由當事各方依據國際法協商,或尋求國際相關組織協助和平解決;在國際間對「沖之鳥」附近海域法律地位爭議未有定論前,日方應該尊重我國及其他國家在該海域航行及魚捕等公海自由權益。上述立場已多次透過外交管道向日方傳達。

二、在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我國代表團亦就「沖之鳥」議題重申我政府立場,要求在國際間對「沖之鳥」海域法律地位未有定論前,該海域屬於公海,且為我國傳統作業漁場,日方應尊重我國漁船在該海域應有權益。對此,日方則重申其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7年劃定「沖之鳥」專屬經濟海域立場。雙方爭論不已,最後同意留待工作小組會議繼續討論。

三、台日雙方在此次會議中雖對「沖之鳥」問題未達成共識,惟仍在其他海事議題達成多項成果,包括:

(一)本次會議係雙方首次就海事議題創建對話合作平台機制,意義重大。

(二)雙方同意每年繼續召開一次「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全體會議,第二屆會議將於明年在台舉辦。

(三)另雙方同意可依據需要,隨時就個別議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討論,有利我國就我所關切海事議題與日方建立持續協商管道。

(四)雙方並已同意就(1)海洋科學調查、(2)漁業資源共同養護及調查等議題,設置工作小組會議,有助增進我國與日本在海洋事務之合作與交流。

四、政府對確保漁民權益與作業安全責無旁貸。有關我漁船在「沖之鳥」水域作業問題,本部認為透過外交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爭議,既能兼顧台日友好關係,又能保障我漁民作業權益,應係最佳處理方式。未來本部處理台日海域爭議案,將在不損及我國主張及立場前提下,以確保我漁民作業權益為優先考量,設法與日方達成相關安排,爭取我漁民魚捕權益。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軍官校校歌歌詞「黨旗飛舞」改為「國旗飛舞」,應本維護國軍傳統精神及兼顧權利正義,廣徵黃埔現(退)役校友、學生意見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71)

黃委員就陸軍官校校歌歌詞「黨旗飛舞」改為「國旗飛舞」,請國防部應本維護國軍傳統精神及兼顧權利正義,廣徵黃埔現(退)役校友、學生意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深受各界關心,並承蒙貴委員給予指導與建議,目前刻正由陸軍司令部實施各項評估。

二、全案俟陸軍司令部完成整體評估後,再向大院及委員實施說明報告。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120萬元,建請修正提高為230萬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37)

徐委員就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建請修正提高為230萬元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清潔人員日常業務繁重,作業環境具有危險性,環保署向極重視其工作環境安全及福利照顧,積極辦理安全講習及觀摩演練,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勤前教育及工作巡查督導,以保障清潔人員工作安全。另外清潔人員除具備勞工保險保障外,地方政府基於地方自治亦比照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及撫卹金,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慰問金230萬元,另環保署所訂「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額外發給濟助金120萬元,兩項金額得免抵充,總計350萬元,已與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之慰問金相當。此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發給濟助金60萬元,較一般公務人員之慰問金尚多出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之濟助方式,期望能予更多保障。

二、為加強清潔人員之照顧,特以捐贈或捐助方式籌措設置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依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本基金存入金融機構孳息。近年來銀行調降存款利率,利息偏低導致基金入不敷出。考量基金之永續經營,提高濟助金一節,俟未來財務狀況較充裕時,再行研議辦理。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8)

徐委員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政策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配合立法院102年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附帶決議進行相關規劃。

二、為因應當前民主、多元、開放的教育環境,並考量中小學在校園安全方面的需求及強化校外會的功能等,本部刻正針對校園安全與學務創新進行系統性的思考與規劃工作,並草擬相關方案,使各級學校的學生事務工作及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能獲得提升與保障。

三、未來教官退出校園後,本部將以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機制作為優先考量事項,並持續強化各項作為,目前刻正規劃「高中職校學務創新人力計畫」,針對校安人力將以聘有學務工作經驗者或積極培訓相關人力來遞補,以利學校銜接教官出缺之後所需之校安人力需求,建構「家長放心、老師安心、學生安全」的友善校園環境;本部亦將維護現職教官應有工作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市面上出現惜售、囤積菸品現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7)

陳委員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之支應財源,市面上出現惜售、囤積菸品現象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廠商基於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以下簡稱菸稅)調增之預期心理,刻意囤積菸品,消費者無法購得菸品之情形,財政部於本(105)年10月28日邀集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單位),研擬防杜業者囤菸牟利、聯合壟斷等因應措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地方政府(含消保官)等積極督導及協調各查緝機關配合查緝,並於本年11月3日發布「防杜菸品搶購及囤積方案」,由財政部賦稅署督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市售菸品價格及銷售秩序聯合查察計畫」與執行相關實地查察作業。

二、菸酒稅法修正草案,本院業函請貴院審議,為區別新舊菸品菸稅不同,財政部將規劃建置菸品識別機制,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於菸品包裝上印製或黏貼識別標誌,俾利消費者辨識並防制菸品囤積及聯合漲價情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菸品市場產銷秩序。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員警自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5)

陳委員就員警自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迄今已發生8件員警自殺,係近5年來最高,本部警政署至為重視,業於105年8月29日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防治,並經內部多次開會研處後,於10月17日函發「警察機關強化身心高風險員警關懷輔導執行計畫」,倡導團隊互助關懷文化,要求各級主官(管)重視員警身心健康照護及心理輔導工作,以「主動發掘、即時關懷」及「珍愛生命守門人」策略,發揮「關鍵時刻、即刻救援」成效。

二、為強化現有員警心理諮商輔導機制,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引進外部專業力量,遴聘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專家學者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全國現遴聘計200名),協助指導推行員警心理輔導工作,並多面向連結外部專業資源與網絡,將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引進警察機關內部,提供駐點之「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內容包含諮商協談、衛教宣導、心理評估等項目,建構更完善之服務體系,提供更安心、更多元、更專業之求助管道,使服務效能升級,以鼓勵員警勇於向外尋求專業諮詢與協助。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同條第2項規定,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第3項規定,被請求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二)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為本部警政署當前重要工作,目前積極推動中,而為使警察專注於維護治安與交通本業工作,業於104年4月21日初步完成減化20項警察協辦業務,同時對各行政機關執行一般性、例行性稽查、取締,無急迫危害執行人身安全或遇有障礙之顧慮,要求各級警察機關以不協助為原則,惟為兼顧行政一體,仍律定有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執行前如有遭受危害之具體預警情資,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個案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警察機關應依狀況妥適處理。

2.執行中遇有糾紛、障礙,需警察協助時,可撥打110報案,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當立即調派警力協助處理。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04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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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9)

徐委員就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部分:

(一)我國砂石供應政策仍為「國內為主,進口為輔」,砂石屬耗竭性資源,且為大量使用之材料,實需多元化供應以維持穩定供給,而進口砂石為多元化供應源選項之一,對維持砂石穩定供應提供調節功能,若陸上砂石或河川砂石得以大量開採並穩定供應,進口砂石循市場機制自然減少。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規定辦理,目前已締結涉及政府採購之國際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各機關須依其規定開放條約協定會員(含我國)之產品參與競標;對於不適用GPA之公共工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使用國產砂石或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尚無不可。

(三)行政院工程會已於民國100年3月9日通函各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政府採購案件,得優先採購國產品。另為提升整體採購環境,鼓勵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對於不適用條約協定之公共工程採購,機關得考量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採用價格合理之國產品納入評選項目,並依廠商採用國產品之情形,給予評分。

二、有關建立砂石生產履歷制度部分:經濟部礦務局已提出「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將砂石履歷業務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該計畫106年至109年總經費需求為2,900萬元,106年度編列經費700萬元,俟預算獲貴院通過後,將可建立優質砂石履歷,有助於品質、數量、流向之透明揭露,促進砂石產業升級、提升砂石產業競爭力,並提高砂石品質水準,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三、有關「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中對106年至110年5年之砂石供應,規劃每年進口1,500萬公噸部分:係就河川疏濬砂石、營建剩餘土石方、陸上砂石、礦區礦石批註土石及進口砂石等5項供應來源,審酌各種供需情況預為分析,僅為各情境之其一方案,未來最佳砂石供應方針,仍需經行政院環保署專案小組意見徵詢會議及環評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討黨產必須依法而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4)

許委員就討黨產必須依法而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本(105)年8月10日公布,依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故政黨之現有財產中,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應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政黨自應依本條例負有舉證證明其非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之責。

二、復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第4項規定:「第1項所定禁止處分之財產,如依法設有登記者,本會得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又本條立法理由係「為使第1項之禁止處分有效落實,爰訂定第4項之保全措施。」故政黨經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除有符合該條項但書第1款所定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依第2款規定經本會許可之情形外,應禁止處分之,本會並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及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以具體保全措施使禁止處分有效落實。

三、經查國民黨設於永豐銀行之系爭帳戶內剩餘款項及系爭9紙支票,確屬本條例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次查國民黨於本條例公布日之次日起,即陸續自系爭帳戶內提領、匯出5億2,000萬元及其他共計約8,400萬元用途不明之款項,且於本年8月11日臨櫃辦理,向永豐銀行申請開立10紙發票人為永豐銀行、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及面額均為5,200萬元之支票(支票號碼為1398430至1398439之連續號碼),均未載明受款人、無禁止背書轉讓且取消平行線,故國民黨可任意移轉於他人,事實上其中1紙支票已於本年8月30日交由第三人執有並提示兌現存入某一個人帳戶(並非國民黨之帳戶)後,旋於本年9月1日分匯出至其他帳戶,顯係故意透過第三人之帳戶兌現上開無記名支票,以隱匿其財產流向,並已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規定,故本會有依上開規定通知永豐銀行暫停系爭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或匯出及通知臺灣銀行辦理清償提存之必要。

四、另「履行法定義務」之認定,本會前於發函通知永豐銀行時,已清楚說明「法定義務」之定義,且國民黨前以支付其勞工薪資等事由請求永豐銀行同意其支領前開帳戶內款項時,永豐銀行就該事由是否合乎「履行法定義務」於本年10月3日函請本會釋疑,經本會於本年10月6日函覆永豐銀行研議結果,並由永豐銀行依該函覆結果通知國民黨,是本會並未將此部分認定權限委由永豐銀行行使公權力。

五、又,就系爭9紙支票部分,參諸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64號民事判例要旨:「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其性質為民法第269條第1項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雖係委託付契約之第三人,但亦係依該項契約關係而為付款之請求,付款人無故拒絕付款,自僅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能謂係對於支票執票人一種侵權行為」,足見支票執票人,乃發票人與其委託付款之金融機構所成立之委託付款契約之利益第三人,執票人自得本於此一委託付款關係,而有請求該金融機構依票載金額付款之權利,要無庸疑。是國民黨既為系爭9紙支票之執票人,其對臺灣銀行即有基於票據法律關係所生之付款請求權,亦即臺灣銀行確為國民黨之債務人,故本會依本條例第9條第4項後段規定通知臺灣銀行辦理清償提存,自屬合法。

六、此外,國民黨尚有諸多資金可自由運用,至少包括政治獻金專戶(劃撥帳號:19839620)於本年9月10日尚有可用結存8,514萬8,914元,以及台新銀行之帳戶於本年9月19日結餘1,265萬0,186元,足見國民黨確非無資金可運用,實無任何情況緊急之情事;且國民黨確有能力以募款、借貸及收取黨費等方式籌措經費支應日常開支及員工薪水,國民黨亦已規劃收取「一般黨費」及「特別黨費」,並規劃實施「黨、公職人員分攤金」,由黨務及公職人員參與分擔募款,上述以收取黨費及募款等方式籌措政黨經費之模式,實屬民主國家政黨運作及籌措經費之常態,亦為我國絕大多數政黨多年來之運作方式,國民黨理當有能力與國內各政黨相同,透過上述方式籌措相當經費以支應日常開支及員工薪水,此亦屬本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之立法目的之所在。事實上,國民黨已於本年10月26日支付其員工薪資,可見國民黨確有籌措經費之能力,自非無力支應其員工薪水,更無任何情況緊急之情事。

七、綜上,本會所為皆係合法,且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所指不明確部分,本會已另於本年11月7日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2號處分及第105003號處分,並於上開二處分書中明確指出,國民黨如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並合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9條第1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所定之情形,得向本會請求認定是否符合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向本會申請許可後,於認定範圍或許可範圍內,同意國民黨動支系爭帳戶內之款項或領取已提存之款項。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亞洲新灣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9)

黃委員就「亞洲新灣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查「亞洲新灣區」係高雄市政府規劃以土地使用變更方式,結合文創、展覽、觀光、交通等重大建設之投入,將高雄港區分為北灣區、南灣區及中島區,分別定位為「創意匯聚高地」、「創新技術服務樞紐」及「海洋休閒遊憩」,期能帶動高雄港區周邊發展,吸引民間投資,打造國際港灣城市之遠景,逐步提升城市經濟及產業發展。

二、另查205兵工廠遷建計畫已於民國104年經行政院核定,並於本(105)年8月由高雄市政府及國防部共同簽署「亞洲新灣區第205廠合作開發意向書」。此外,台電公司已與高雄市政府成立「台電公司暨高雄市政府合作開發多功能經貿園區土地推動小組」,目前雙方研議朝公辦都市更新方向辦理活化開發;未來經濟部亦將持續督促台電、中油及台糖公司積極辦理土壤污染改善,並配合高雄市政府研商土地開發構想、辦理開發規劃與招商作業。

(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3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蔡委員就檢察官偵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檢察官係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本部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舉辦之座談會及一、二審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會議中,均促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督導所屬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部證據,針對確信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者,始提起公訴。在具體執行政策方面,本部持續朝強化檢察官專組辦案結構,重大案件須由偵查檢察官搭配公訴檢察官共同蒞庭,並於上訴後支援上級審檢察官蒞庭。本部將藉各在職訓練傳承辦案經驗,加強檢察官蒐證能力,另朝建立各特殊類型刑事案件之專業證照制度規劃,期提升檢察官整體辦案技巧及起訴、蒞庭之品質。

二、有關偵訴合一制部分,各檢察官自偵查起訴後全程蒞庭,以達權責完全相符,固屬理想,惟囿於檢察機關現有人力,尚難全面實施偵訴合一制。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之人力,仍無法企及逐年快速增加之案件量,經查目前僅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3地檢署之檢察官人數及案件量,尚能支應偵訴合一制負荷,即令臺灣本島之花蓮縣及臺東縣部分,地檢署案件量已較本島其他地區少,基於偵訴合一之龐大人力壓力,仍須新設公訴組,始堪因應(上開兩縣實際辦案人力各為23人、14人,本(105)年1月至8月新收偵查案件數分別為6,177件、3,594件,各起訴1,428件、748件)。另偵訴合一制與法院庭期之安排易產生扞格,案件起訴後多由法院輪分予不同股法官承辦,並分訂庭期,惟實務上偵查檢察官除偵查案件之開庭外,尚須輪值內、外勤,法院亦無法雙方庭期排定,爰全面實施偵訴合一制,恐影響案件之審理及檢察官偵辦其他重大案件之整體時效,尚須審慎評估考量。

三、此外,為體現司法為民之檢察革新目標,以加速司法改革,本部將請各檢察機關積極落實「法官法」及「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並將全面評核結果陳報本部,以作為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參考,如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即依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俾有效落實檢察官之評鑑及究責機制。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9號)

王委員就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內容對於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之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現行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服務項目之補助規定多有差異,本部已朝逐步整合方向規劃。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施行,亦已同步檢討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之服務內涵,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二、鑑於身心障礙居家式、社區式服務資源不足,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對於身心障礙服務規劃方向,以布建居家式、社區式服務資源及擴增量能為主,逐年擴增身心障礙社區照顧服務據點,提供多元照顧服務,使失能身心障礙者可依評估結果,獲得相關照顧服務。針對資源不足地區,並將增設社區日間照顧服務據點,增加服務量能。

三、有關照顧人力部分,本部仍優先發展本國照顧人力,將透過提升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加強培訓(育)照顧服務人力、提高照顧服務員實質薪資待遇及職涯發展等措施,以增加及穩定照顧人力。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住宅政策及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5)

許委員就住宅政策及股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住宅法」及行政院民國104年9月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內政部業自「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三大面向,擘劃未來住宅政策發展方向,以達國人「住者適其屋」之住宅政策目標。另該部為加強照顧弱勢及青年居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推動「住宅法」修法:行政院已於本(105)年9月2日函送貴院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並於本年11月16日經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依該修正草案規定,社會住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保障比率提升至30%以上,且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為與社福支援結合,該修正草案並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社區長照服務、托育設施、青年創業空間等附屬設施之用,增訂非營利私法人得承租公有社會住宅轉租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規定。

(二)辦理租金補貼:自96年度起推動住宅補貼,包括租金補貼、購屋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撥之補貼經費累計已達126億7千多萬元,其中租金補貼家戶數,自96年度到104年度,共計28萬5千戶次;目前賡續辦理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訂以每年5萬戶、全數滿足為目標。此外,為鼓勵房東出租住宅予弱勢家庭,前開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住宅法」修正草案,亦定有房東於房屋出租期間租金免稅之規定,俟立法完成後,即可提升房東出租住宅予弱勢家庭之意願。

(三)推動興辦8年20萬戶社會住宅:

1.已研擬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以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方式辦理,中期目標預計至109年達成直接興建約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長期目標預計至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有關8萬戶採包租代管方式辦理,係由政府或業者承租房東房屋轉租予租不到、租不起之弱勢民眾,並依其負擔能力提供租金補助,落實租者有其屋政策。目前刻正研擬106年包租代管試辦計畫,預計6個直轄市先行試辦1萬戶,活化空屋作為社會住宅使用。

2.另中央政府透過公有土地長期租用或無償撥用、融資平臺、稅賦優惠、融資利息補助等新措施,亦全力協助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為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關係,並於本年8月25日及26日舉辦「社會住宅策略規劃及願景共識營」,後續將請6個直轄市輪流每2個月舉辦1次聯繫會報,以深度瞭解地方政府執行經驗及具體建議,凝聚各界共識。

(四)研擬專法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已於本年7月提出「強化租賃雙方之權利義務」、「租賃服務業之管理」及「租賃糾紛之處理」等議題作為住宅租賃專法研擬之核心架構,並依本年9月6日召開法規審查會議決議,配合研擬「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條例」草案,積極推動立法作業。

二、近年地方政府逐步合理調整房地持有稅稅基,提高房地持有成本,係為抑制投機及囤積房地等不良風氣,健全地方財政稅收,充裕地方政府興建地方建設、推動地方社會福利及公共事務等各項經費及促進地利共享。為落實居住正義,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持續與內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共同研議房地(包括房屋稅、地價稅)稅基與稅率合理性相關議題。

三、為活絡股市,金管會已從協助經濟發展著手,並提出配合各部會之產業發展措施,鼓勵金融業提供相關協助,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以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該會將朝「提供多元化股票指數型基金(ETF)商品」、「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持續推廣臺股」等三大方向,研議推動相關措施以活絡臺股量能,說明如下:

(一)提供多元化ETF商品:鼓勵投(期)信公司發行多元化ETF商品,包括商品期貨ETF、雙幣交易ETF、國外成分證券指數ETF、主題式ETF;鼓勵投信業者著重國內成分股ETF之發行,以特色產業、高殖利率指數或公司治理指數為追蹤標的發行ETF商品。

(二)提升市場流動性:

1.擴大當日沖銷交易標的範圍至所有可借券標的。

2.推動證券商辦理客戶定期定額方式購買個別股票與ETF,提升小額投資便利性。

3.檢討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鬆綁投資限制,讓壽險業投資臺股及ETF有更大彈性空間。

4.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推動實施活絡量能獎勵措施,根據各證券商營業據點當季成交值成長比率,依獎勵措施給予獎勵金。

5.鼓勵並推廣機構法人參與投資國內成分股ETF。金管會業核准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修正相關規章,開放臺股ETF得採現金申購買回,將有助於臺股ETF申購買回機制更具彈性,吸引大型機構法人投資臺股ETF,間接活絡臺股之流動性。

6.鬆綁商業銀行投資國內店頭市場交易股票之投資限額,不受現行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5%之限制。

(三)持續推廣臺股:推動優質臺商及外國公司掛牌,請證交所、櫃買中心與中介機構(承銷商、會計師)合作,積極爭取優質企業上市(櫃);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鼓勵國內上市(櫃)公司積極辦理主題式業績發表會;由證交所、櫃買中心與券商共同辦理海外引資說明會。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影視基地計劃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6)

陳委員就「影視基地計劃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影視是國家文化的體現,也是國家重要戰略產業,振興影視產業是政府重要的施政目標,而發展國際級影視製作中心有助於培養國內人才、累積專業經驗,營造影視產業的有利環境,是影視產業政策的重要環節。

二、政府將通盤思考國內影視製作資源,以全臺灣為範疇,透過中央、地方及產業三方協力,營造多點網絡整合效益,非僅侷限於設置單一基地據點,打造從前製、製作到後製的「臺灣一站式國際影視產製服務生態圈」,讓無論國內或國際的影視製作都能夠在臺灣進行。

三、臺灣有豐富的自然地景和自由多元的社會,備受國際肯定的產業人力素質,在吸引國際影視製作上有很大的潛力。近年來,國際大導演如盧貝松的《露西》、馬丁史柯西斯的《沉默》,都選擇在臺灣取景,可見臺灣確實具備良好的基本條件。而面對臺灣影視產業當前的困境,文化部除將透過資金導引提升本地製作產能之外,也希望藉由國際製作的進駐,能夠培育更多專業人才並累積製作經驗,讓影視人才庫不虞匱乏。

四、而隨著國際競爭及影視製作趨勢,發展從前置規劃及製作支援、攝影棚或場景提供、搭景服務、燈光及器材設備、到後期製作的一站式產製服務,已經成為吸引國際製作的基本條件,鄰近國家如日、韓、星、馬與中國大陸等均有推動相關計畫。目前,國內北、中、南、東各區域,均有民營或地方政府提案規劃中的影視園區或片廠設施,硬體建置量能充足,未來的發展關鍵將在供給面與需求面的充分整合,讓包含製片廠、後製中心、影城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基地都能扮演角色,充分發揮效能。

五、針對目前國內各地所提影視基地計畫,由於國內拍片需求量有限且避免資源重疊相互排擠,考量使用率風險,未來相關計畫推動皆需審慎評估設施建置之產業立基與商業模式,並尋找國、內外策略投資人共同合作,建置符合國際製作規格之片廠規模,以擴大市場,連結國際資源,提升經營績效。

六、因此,政府將協助各項計畫評估與資源整合協調,亦將整備國內影視製作協拍環境,檢討建築法等影視設施相關法規限制,強化協拍機制、租稅優惠等輔助措施,提升國際製作來臺誘因,也將協助各地發展中之影視設施建置計畫催生專業經營團隊,讓軟硬發展能夠並進,並就產業專業需求面,納入整體架構,讓國內各地規模不一的影視設施能互補分工,除避免資源重置,也讓相關硬體建設均能符合專業需求,提升整體效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15號)

羅委員就台65線部分地段設計不當造成交通紊亂與壅塞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65線部分地段設計不當造成交通紊亂與壅塞問題:台65線原為「臺北縣特二號道路」,由臺北縣(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及規劃作業。本部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同意納入省道公路系統,由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接續辦理設計施工及管養工作。目前針對部分路段正研擬或進行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一)有關台65線及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附近車輛壅塞問題,新北市政府辦理「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增設北出及北入匝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增設五股北出匝道銜接台65線,以及台65線銜接五股北入匝道。經本部高公局初步審查後於本(105)年9月8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補充修正,未來將視修正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二)浮洲地區增設匝道部分,新北市政府辦理「台65線增設浮洲地區北上、南下匝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議於台65線中和支線預留匝道內側增設北上、南下匝道。公路總局於本年7月18日召開初核會議,請新北市政府依各單位意見補充修正,未來將視修正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三)另公路總局已進行「台65線土城一交流道(南下線銜接城林橋)增設匝道工程」施工作業,預定本年底完工,通車後將可疏解往樹林方向車流及改善城林路及亞洲路口壅塞現象。

二、關於補助板橋溪崑地區興建公有停車場問題:考量本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已於89年度屆期,90年度起「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已將停車場補助項目刪除,目前已無相關預算科目可資編列補助興建,當前本部係著重於停車場經營管理之督導,以提高使用率。新北市政府倘確有興建停車場之需求,可另籌經費辦理,或研議採促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7號)

吳委員就「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參與「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應屆高中職畢業生計畫期滿後返回校園銜接之相關問題,教育部刻正研擬中,亦會將吳委員之建議事項納入研處考量,預計於本(105)年12月底前公告就學等相關配套措施。

二、為提升高中職學生相關勞動權益知能,現行公民與教育課程綱要中已有道德、教育與法律之說明,包含勞工權利之保障如「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另在經濟生活相關單元中,亦融入勞動教育之相關議題,包括「勞動基準法」簡介及實例,以加深學生對勞動教育之認識。此外,勞動部並已提供相關服務及資訊,包括:於「全民勞教e網」網站設置初入職場者(職場新鮮人)學習地圖;編製「職場高手秘笈」勞動權益宣導手冊介紹「求職」、「就業」與「轉職」等不同階段應瞭解之基本勞動權益保障資訊;研發微電影並放置勞動部「全民勞教e網」,供學校教師下載;辦理勞動權益高中職種子師資培訓等活動。

三、勞動部規劃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將由文化部、科技部、交通部、經濟部、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等部會協力共同開發具技術性及發展性,符合國家發展需要、文化技藝傳承或區域產業聚群特色之優質職缺。為保障青年參訓權益,避免青年於訓練期間遭受不當對待,相關做法如下:

(一)採「先僱用後訓練」之工作崗位訓練,協助青年提升知能與技術:配合產業人才發展需求,運用先僱後訓之工作崗位訓練,透過事業單位指定專人提供技術與經驗,強化青年專業職能,落實知識與技術之傳承,故為具勞僱關係為前提之作業方式。

(二)落實訓練計畫之訓練品質,包括:

1.參加計畫之事業單位應具規劃執行完整訓練計畫能力,且應派專人提供指導,並定期記錄完成之訓練內容。

2.訓練期間由勞動部派專人訪視,督導事業單位落實訓練計畫之執行,並瞭解青年受訓狀況,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3.建立成效評核方式,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訓練計畫,確認訓練效益。

(三)開發優質職缺,維護青年權益:參加計畫之事業單位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並以符合優良之勞動條件及福利等為優先參加;倘有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情形之事業單位,將撤銷其參加該計畫之資格。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0號)

呂委員就桃園鐵路地下化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桃園鐵路地下化進度問題:

(一)查桃園市政府於本(105)年3月25日將本案規劃報告書修正版函送交通部,案經交通部鐵工局(以下簡稱鐵工局)辦理初審後,該部已於5月1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會議結論如下:「本次審查會各委員審查尚無法取得共識,仍有相當多議題有檢討必要,如自償率未達基本門檻、TIF及TOD估算方式、用地取得方式等,尤其過去執行高架化工程已相當困難,本案以地下化須再重新變動,特別需要慎重處理。爰本案請桃園市政府釐清修正後再報,循序審議」。

(二)桃園市政府嗣於本年8月3日函送修正後之可行性研究報告,惟修正報告內容有關地下化方案自償率仍為6.39%,未符合「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附表之政府財政級次第二級最低自償率14%門檻,爰交通部於8月23日函復,請該府依該要點確實檢討評估後再行函送。9月9日該府再函送修正後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鐵工局初審並函請相關單位審查,業於10月25日將彙整意見陳報交通部,該部將依上開要點儘速召開相關委員會議審議。

二、關於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後續處理問題:

(一)有關日前華航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對罷工事件之爭議解決部分,經勞動部及交通部之協助及見證,系爭兩造業於本年6月24日協商簽訂7項共識協議,政府並督促雙方信守共識及誠實履約,俾利穩定事業單位內部之勞動關係。為落實上開協議,華航已陸續履行下列共識及協調相關爭議:

1.調高外站津貼:華航自本年7月起將全體客艙組員外站津貼調整為4美元,惟工會要求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高,爭議尚須解決。

2.實施雙向考績互評:華航已召集3次會議與工會討論雙向互評之相關執行方式及範圍,目前僅餘「空服員評比分數所占之比例」尚待協商。

3.暫停簽署「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華航已暫停推動與工會會員合意簽署「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之作業,僅對公司新進員工辦理簽署作業,惟勞資雙方就其中有關簽訂團體協議之主張部分,仍有不同意見。

4.保證年休假123日:華航已積極招募補足員額、未足者給予3倍補償,工會則要求不得減少機上服務派遣人力。

5.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會務公假:工會對於華航「給予職業工會代表、理監事會務公假」之履行方式不認同。

(二)針對本案當前衍生勞資紛爭或提告等情形,以該等爭議事項實屬公司治理範疇,考量維護勞資和諧及企業永續發展,全案仍宜回歸公司內部機制協商處理為妥。交通部已持續促請勞資雙方摒除成見,並致力避免衝突擴大,俾維旅客搭機權益;另勞動部籲請兩造重視先前得來不易之協商共識,期理性溝通化解爭議,以合作共創雙贏,該部亦將積極提供任何必要之協助。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吳委員就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3號增設清水交流道問題:

(一)本案依新北市政府目前所提報告顯示,國道3號擬增設之清水交流道出口,因位處捷運萬大樹林線由地下轉至高架之漸變範圍,捷運施工恐嚴重影響該交流道運作。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本(105)年7月1日業就當前情形召開初核會議,結論略以:本案須與捷運萬大樹林線施工配合,考量捷運計畫時程未定,將影響後續審議及可行性核定,並牽動日後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爰本案申請審議之時機應審慎評估;另清水交流道對地方聯絡道銜接之交通運轉衝擊部分,亦應通盤考量。上開會議紀錄及審查意見,業於同年月7日函請新北市政府作為後續規劃參考,高公局將積極協助該府依程序辦理相關作業。

(二)至有關「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部分保護區為醫療用地)」一案所涉土地部分,經查該計畫業自民國104年11月25日起實施,其中新北市立土城醫院(以下簡稱土城醫院)BOT案已由長庚醫院得標,刻正辦理相關開發事宜。未來該區倘因設置交流道致有用地變更需求,或嗣後土城醫院周邊交通動線需由上開計畫配合調整時,可循都市計畫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內政部將予以協助。

二、關於捷運三鶯線問題:

(一)捷運三鶯線計畫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2日核定,路線全長14.29公里,將設12座車站及1座機廠,全線以高架型式建造,目前計畫統包工程部分,新北市政府已於本年5月16日決標,刻正賡續辦理相關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及施工等作業。另案內所涉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部分,業於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俟該府函送相關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該部將儘速配合辦理。

(二)有關前開計畫之三峽段能否先動工,或就頂埔段再行協調等部分,因尚涉全案之工程發包、技術、工序及期程等議題,宜由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先予通盤考量評估為妥。至頂埔高架段改由板南線頂埔站以地下延伸之可行性部分,除新北市政府已持續與當地民眾溝通妥處外,該府本年8月30日業召開說明會,基於捷運三鶯線與板南線之建造及系統型式不同,該府已函洽臺北市政府共同評估其可行性中。

三、關於捷運萬大線問題:

(一)捷運萬大線計畫係99年2月12日經行政院核定,目前第1期工程(中正紀念堂至機廠段)修正計畫總經費調整為777.81億元,期程調整至107年底完工,臺北市政府刻正辦理用地取得(LG01站、LG03站、LG04站、LG08A站及機廠)及主體工程施工作業(LG02站、LG06站、LG07站、LG05站);第2期工程(中和-土城-樹林-迴龍)部分,其財務計畫刻正由臺北市政府會同新北市政府就自償性財源及自負盈虧等課題研議中,俟臺北市政府完成財務計畫函報交通部後,該部將循序審議。

(二)前開計畫所涉都市計畫變更部分,第1期路線涉及中和、板橋、土城都市計畫區變更案,內政部本年4月21日已完成核定作業,並由新北市政府同年5月5日發布實施;第2期路線因涉土城、樹林、樹林(三多里)等都市計畫區,其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尚擬定中,俟新北市政府檢送相關計畫書圖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該部將儘速配合辦理。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姚委員文智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6號)

姚委員就如何吸引歐美觀光客來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相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如何吸引歐美觀光客來臺問題:

(一)近年全球觀光市場以穩定之速度成長,惟歐美地區受經濟衰退、全球難民潮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出國旅遊人數成長趨緩,且傾向以短線旅遊取代長線旅遊。根據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統計,近10年全球出國旅遊人數成長率為3.9%,亞洲地區出國旅遊人數強勁之6.6%成長率帶動全球觀光發展,歐美地區出國旅遊人數成長率則低於全球平均值。

(二)觀察來臺旅客人數成長趨勢,統計結果大致與世界趨勢相符,位處成長相對強勁之亞洲,加上短線旅遊人數增加,來臺亞洲旅客之成長量成績亮眼。另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在歐洲及北美地區持續長期耕耘布局,透過與當地公關公司合作,利用網路、電視、戶外及各式媒體宣傳臺灣觀光,並持續參與重要旅展及區域推廣會,建立航空及旅遊業者合作方式等,民國104年北美旅客來臺達57萬118人次,成長4.17%,觀光目的別達18萬6,998人次,成長5.32%;歐洲旅客來臺達27萬4,035人次,成長3.46%,觀光目的別達8萬2,632人次,成長3.26%。截至本(105)年9月止,累計來臺歐洲旅客較104年同期成長6.0%,北美部分則成長8.6%,足見經觀光局積極耕耘確實逐步發揮效果。

(三)目前歐美地區旅客來臺經轉香港、新加坡及曼谷等地居多,觀光局除於主要客源市場結合媒體及旅遊業者資源進行宣傳,未來將加強運用「歐美城市-轉機點-臺灣」聯結成之大三角戰略模式,在香港、新加坡及曼谷向當地歐美旅客行銷來臺旅遊,並持續以Taiwan-The Heart of Asia為臺灣識別品牌於全球進行國際宣傳推廣,期能增加臺灣觀光能見度,爭取國際旅客來臺,為臺灣觀光市場帶來穩定成長之能量。

二、關於建議春節應固定休9天,除讓勞工獲得休息外,亦能增進觀光收入問題:

(一)依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農曆除夕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行政院人事總處依相關規定編排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並於不變更放假日數之前提下,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日期配合補假、彈性調整放假並補行上班,調整後將形成6天或9天之春節連假;如春節固定休9天且不補班(課),事涉增加年度總放假日數,將造成辦公時間、行政效率、為民服務品質、生產事業成本、工商產銷運作、交通及生產事業加班工資、金融結匯股市交易、海關進出口通關等諸般問題,影響層面廣,尚需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考量。

(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資雙方於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現行春節期間係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由於行業特性殊異,是否形成更多天數之連假,得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協商議定之。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計畫規劃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6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9-351)

黃委員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計畫規劃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各級政府土地開發計畫,無論由政府或民間主辦,依其擬申設項目之性質,從選址到開發完成,其間歷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土地使用變更及土地取得等階段,涉及目的事業、土地使用、環保、農業、水土保持及土地徵收等主管機關之審查,均須依各該主管法律規定辦理,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另為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行政院工程會已推動各機關於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應納入全生命週期之精神及擬具設施使用管理計畫,並透過資訊公開揭露,提醒公共設施管有機關妥善處理,同時建置活化輔導平臺,以確保公共設施啟用後無閒置疑慮。

二、查屏東縣「大武營區」搬遷案,行政院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核定搬遷至大聖西營區,執行期程為本(105)年至110年,目前已由國防部與屏東縣政府賡續協商搬遷期程。有關地方政府所提影視園區相關計畫,目前尚屬初步構想階段,文化部刻正就國內影視產業發展狀況、片廠設置需求、國外片廠經營狀況及各國政府獎勵措施等進行通盤調查,並將考量產業結構、資源整合及區域均衡發展等因素,納入各地方政府影視產業發展構想,預計將依產業專業需求,建立互補分工架構後,向行政院提出影視產業整體發展規劃方案,俾利國家整體影視產業規劃與發展。有關高鐵延伸至恆春、臺鐵高架化延伸至枋寮及恆春機場升格等計畫之可行性問題,為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並同時兼顧地方發展需要,交通部將依國土長遠發展考量、交通建設之特性,分別就工程技術、需求、周邊實質發展、相關交通建設配套情形、財源、投資效益以及避免資源重複投入等,並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議,經整體檢討評估後再行提出具體方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避免救護車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0)

許委員就避免救護車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違反上開規定者,貴院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加重處罰之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原規定僅處以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已於104年8月15日施行。

二、為避免救護車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內政部警政署已函請所屬各警察機關於規劃辦理相關交通講習或訓練時,將安全駕駛列入重點訓練課程,該署亦將持續配合交通部交通安全宣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配合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聯席)會報,加強灌輸民眾路權及防衛駕駛觀念,以及宣導駕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時,應依規定避讓,以確保救護車等車輛優先通行,提升民眾用路安全。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2號)

李委員就鼓勵在臺就學之東南亞優秀學生積極投入觀光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鼓勵在臺就學之東南亞優秀學生積極投入觀光產業問題:

(一)有關申請留臺之機制、資格及條件部分:

1.按現行僑外生如欲在臺受僱從事觀光產業專門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一般資格之一,即「取得我國專技證照」、「碩士以上學歷或大學畢業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人員調動或經專業訓練而有特殊表現,且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且薪資應達4萬7,971元(以下簡稱一般資格)。又為強化育才及留才之目的,勞動部業於民國103年7月3日公告實施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以下簡稱評點制),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政策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經各項評點累計滿70點為合格,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是以,僑外生倘符合一般資格與評點制之相關規定,即得從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經營管理及研究發展工作,另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者,則可投入從事觀光事業導遊、領隊或旅行業經理人等工作。

2.為落實推動新南向政策,配合南向發展重點產業,留用我國投入教育資源在臺就學後畢業之東南亞優秀僑外生在臺工作,勞動部已於本(105)年9月21日邀集專家學者、外國商會及相關部會進行研商,檢討僑外生評點制,會議結論為簡化僑外生評點項目與文件,並提高「配合政府政策」評點項目權重,另為同時能落實留用我國大學畢業僑外生及保障國內青年及從業人員就業權益等目的,並在不影響青年就業機會下,併同規劃訂定合理彈性聘僱薪資。該部後續將依上開會議結論,並配合交通部對於「配合政府政策」評點項目增列觀光產業重點發展對象之認定證明文件,修正僑外生評點制相關法令規定。

(二)有關使東南亞來臺學生成為導遊及觀光旅遊業之潛力人才部分:

1.為輸出我國優質高等技職教育並拓展技專校院國際視野,協助培育東協及南亞產業所需人才,教育部已規劃自106年度起辦理「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位班)及「外國青年短期培訓班」(非學位班),藉由學校與產業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協助產業培育所需人才。如有培育短、中、長期觀光產業人力之需求,得由產業界與學校雙方訂立產學合作專班培育計畫,共同培育所需人才。又為提供僑外生畢業後到國內產業界實習,該部業訂定「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實習許可期間最長可至畢業後1年,可供尚未決定職涯發展之僑外生,先留在臺灣職場汲取經驗。

2.為鼓勵東南亞來臺留學生投入旅遊市場,依據教育部針對東南亞國家學生在臺大專(學)校院修讀學位者之相關統計顯示,就讀學校達146家,共1萬8,731人,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業協助將該資料提供接待東南亞來臺旅客業者,尋求工讀或招攬儲備人才使用,並已規劃與人力銀行合作建置產業職缺之媒合平臺。另觀光局先前已至部分東南亞語學校辦理說明會,透過教育部協助,促成觀光產業與東南亞留學生產學合作,未來將規劃偕同觀光相關產業業者、公協會赴東南亞留學生來臺就讀學校辦理觀光產業及旅遊市場說明會,觸發其對觀光產業之興趣,進而投入導遊人員行列或在臺從事觀光旅遊業。

3.觀光局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訓練班」,針對筆試應試科目設計相關課程,以協助東南亞地區新住民、留學生、僑生看懂考題,順利通過考試,102年至104年共輔導56人通過導遊人員考試;亦持續函請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及各地方政府協助轉知上述考照班資訊,鼓勵東南亞在臺留學生、僑生、通曉東南亞語言能力學生踴躍報名參加。

二、關於研議如何使「亞太經濟合作颱風與社會研究中心」(ACTS)於南向政策上充分發揮功能,以作為我國對外發展之助力問題:

(一)按ACTS原由行政院國科會(現已改制為科技部)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提議通過後於99年10月正式在我國設立,自102年起,科技部委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負責執行ACTS相關計畫,旨在建立APEC氣候災害資訊之交流平臺,加強各經濟體防災及災後重建能力建構,促進區域合作。

(二)政府近年亦持續協助彰顯ACTS在APEC架構下運作之效益,包括透過APEC資深官員會議提交文件說明ACTS辦理之相關會議、協助洽邀各經濟體派員來臺與會、協助ACTS在APEC推動倡議或申請APEC經費補助,以及在臺舉辦研討會,均有助提升及強化其作為區域災害資訊分享及能力建構平臺之角色。ACTS並曾提供相關氣象科技合作協助,予我國捐贈在菲律賓呂宋島設置之自動氣象雷達站,深化及廣化我與新南向國家之連結與合作。

(三)以本年為例,ACTS於5月在臺辦理「2016年APEC颱風研討會」,計有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等12個經濟體共約280名政府、學術及私部門人士與會;10月辦理「APEC氣候相關天災之創新風險管理工作坊」,邀請菲律賓、越南及新加坡等經濟體派員擔任講者,相關成果備獲肯定。

(四)鑑於我推動新南向政策對象國家半數為APEC成員,包括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APEC作為我推動新南向政策之重要平臺,政府將持續透過參與APEC各層級會議之機會,爭取與相關經濟體共同推動或執行倡議及計畫,創造合作契機,強化雙邊實質關係。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8號)

蔡委員就提升公共運輸使用,促成綠色城市實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提升公共運輸使用,促成綠色城市實踐問題:

(一)為協助基隆市推展公共運輸,邁向綠色城市願景,交通部於民國99年至104年業就該市之公共運輸部分進行補助,主要項目包含汰舊換新低地板車輛17輛、普通大客車32輛、中型巴士13輛、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以及新闢路線之低地板車輛3輛、普通大客車6輛、中型巴士3輛;該部亦補助轉運中心規劃或建置之項目,建置轉運站2座,補助轉運站規劃案2件、長廊式候車亭1座及長廊式候車亭之修繕等。以上相關補助達44項計畫,共計6.73億元。

(二)本(105)年度交通部業補助基隆市9項計畫,共計9,787萬元,俾提升公共運輸使用,項目包含:對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38條路線)、構建候車亭或集中式公車站牌、車站附掛式LED、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及服務評鑑、無障礙計程車補助營運計畫、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計畫、基隆市鐵公路無縫站區規劃與建置、配合觀光活動及夜間公車調整之交通疏運改善規劃案,以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等。交通部將持續協助基隆市強化公車服務品質、改善市區公共運輸環境及公共運輸使用率,致力打造基隆市成為綠色運輸城市。

(三)另為積極改善柴油車輛肇生廢氣污染城市之情形,行政院環保署除嚴加執行車輛污染管制標準外,已與經濟部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共同推廣電動公車,期以綠色低碳車輛,取代傳統市區及一般公路客運使用之柴油公車,俾改善空氣品質,減少各地公車廢氣對城市或民眾之危害。

(四)此外,經濟部已持續發放各類節能手冊及廣告文宣品,於該部節能入口網站「Energypark節約能源園區」(http://www.energypark.org.tw/)公布節能須知,將透過宣導活動、志工推廣、廣宣媒體等多元化作法,強化節能資訊傳遞,並倡導以公共運輸取代駕駛自小客車,或以騎乘腳踏車及步行方式取代騎乘機車,引導國人實踐低碳節能之綠色城市生活。

二、關於推動基隆便捷交通措施問題:

(一)有關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城際轉運站建置工程用地需要,所涉承租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經管土地部分,臺鐵局同意該府依本年9月29日行政院張政委景森主持「研商基隆市請求協助相關建設推動議題」第2次會議之結論,轉運站頂板增設空間從6公尺增為10公尺(面積3,860㎡),租約並訂為10年1期,該局預定12月上旬請基隆市政府辦理契約簽訂,惟長期規劃使用仍請該府納入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計畫內檢討辦理。

(二)另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已規劃將補助基隆城際轉運站1億9,180萬元,以促進當地鐵公路運輸之轉乘,嗣後亦請基隆市政府儘速依核定內容辦理,俾如期如質完成轉運站興建,加快落實便捷之交通措施。

(三)至有關基隆市政府本年9月29日函請內政部補助「105年度基隆市都市更新案工作計畫書-基隆火車站港區整體廊帶再生策略暨成立基隆公辦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更新計畫」部分,經該部10月12日請該府檢討並說明申請案補助計畫類型、經費分配及期程,嗣10月28日並召開審查會議,本案目前已請基隆市政府研提分年分期計畫,第1階段將以2年為期,該府刻正依上開會議結論修正計畫書中。

三、關於市港合一問題:

(一)為有效促進基隆市港合一發展,近程計畫已依循國際郵輪母港及近洋航線貨櫃港之定位,將內港區辦理西岸西4至西6碼頭及後線土地招商,並推動東岸東4、東5軍用碼頭及威海營區遷建,以及辦理東2至東5碼頭之客運觀光商業專區投資經營計畫。本案刻正由基隆市政府、臺灣港務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及相關機關(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及內政部等)統合整體都市設計規劃,朝推動軍港遷移、加速西岸會展及智慧創新大樓計畫期程、啟動東岸多功能郵輪中心開闢案等方向辦理,將積極打造基隆市港成為「轉型躍進、再現風華」之共榮生活圈。

(二)有關「基隆港東4、東5軍用碼頭及威海營區遷建」部分,港務公司於本年9月29日已邀集軍方等相關單位研商遷建細節,刻正依軍方需求進行最適量體配置,嗣後將由港務公司、國防部及基隆市政府三方成立專案小組,密集協商並尋求共識,預計本年底提出營區遷建最適方案,106年度辦理設計作業,並於106年底完成相關審議、建照審查及工程發包,期加速遷移作業,追求基隆市港發展之最大利益。

(三)有關「西岸會展及智慧創新大樓」(西4至西6碼頭及後線土地)及「東岸多功能郵輪中心」(東2至東5碼頭及後線土地)兩案部分,因港務公司經委託顧問公司初步評估,囿於現行都市計畫回饋金規定,兩案財務均未具可行性,爰港務公司目前已與基隆市政府組成團隊,俾形成共識,重新規劃財務方案。港務公司並已就西岸開發問題提出都市計畫回饋及財務評估方案,近期(預計本年底前)將與基隆市政府研商確認,期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後續招商作業,嗣後經濟部亦將持續提供會展及新創產業之推動策略,並積極予以協助。至東岸臨港沿線部分,因東2至東5碼頭及後線土地位處基隆市商業精華區,開發將結合基隆市政府規劃構想,預計基隆港東2至東3碼頭規劃為東岸郵輪中心,東4至東5碼頭為水岸觀光旅運商場,另「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已規劃東岸碼頭辦理客運觀光商業專區投資經營計畫,均有助於提升民間投資,將能促成各類產業在基隆市港生根發展。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2)

許委員就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使我國溫室氣體朝向長期減量目標邁進,行政院環保署刻正盤點各部門減量貢獻及減量路徑,積極研議減碳目標,並推動總量管制及碳交易制度及配套措施,俟完備相關制度後,將參考國際氣候談判情勢等,研擬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推動期程,分階段公告排放源,並訂定階段排放總量目標,透過交易及專案抵換等彈性機制,逐期推動落實減碳;相關工作辦理情形如下:

(一)確定短、中、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11條規定,於本(105)年10月底完成「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草案,刻正辦理會銜發布程序;國家能源、製造、運輸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將以5年為1期進行滾動式檢討,以有效管理。

(二)確立部會分工,定期檢視行動方案:已依溫管法第9條規定,研擬「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草案,揭示未來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調適工作之基本方向;相關部會已依溫管法第8條規定,於本年10月底提出近200項工作項目,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三)建立經濟誘因制度,促進技術發展: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鼓勵業者以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等方式進行減量工作;完成「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將提供排放源減量之新增誘因;參考國際碳定價(carbonpricing)精神、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及國際碳交易市場作法,為實施總量管制預作準備,研擬核配相關辦法草案。

(四)實施登錄盤查制度,建立減量動能:已公告要求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業等主要排放大戶,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工作,以作為後續減量要求基礎;刻正規劃擴展盤查登錄工作至住商部門及運輸部門,以掌握更多減量空間。

二、另為達成挑戰性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2025年非核家園願景,政府已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電網系統整合等具體措施。在能源需求面,除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深化產業減碳輔導等,並採取節能極大化措施,期使能源密集度下降、抑低電力使用成長需求;同時,亦全力開發自主再生能源,目標於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在能源系統面,積極布建智慧電網與儲能,改善及新建抽蓄水力電廠設備,以增加電力系統調頻能力,穩定電力供應。後續經濟部將配合溫管法之階段管制目標期程,共同訂定第1階段管制目標,並配合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等擬定行動方案。此外,為落實國家減碳目標,經濟部業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積極協助產業推動相關輔導補助工作,將以「落實合理法規訂定」、「深化產業減碳輔導」及「建構減碳誘因配套」三大主軸,輔導產業導入智慧化能源管理、採用高效率節能設備、加速製程改善與汰舊換新等,引導產業朝向低碳生產與綠能經濟發展。

三、又,為改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期間(該條例已於民國99年5月12日廢止)大量運用租稅獎勵造成所得稅稅基侵蝕、產業間所得稅負擔不公、稅制複雜等問題,我國自99年度起以全面降低稅率取代過去差別待遇之政策,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17%,營造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據該條例過去實施經驗,僅以租稅補貼降低生產成本,對節能政策未具明顯實質效益,且溫室氣體減量係企業之社會責任,應由企業自行積極投入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不宜過度仰賴政府減稅資源之挹注,另考量我國已營造低稅賦之租稅環境,現階段無再提供租稅優惠之空間,爰建議兼顧產業國際競爭力與節能績效,審慎研議針對節能或溫室氣體減量績效良好廠商給予補貼或其他非租稅工具,以獲致直接之政策效果,不宜再行推動以往普遍性購置設備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退除役軍人赴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3)

黃委員就退除役軍人赴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國防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及上揭退離職未滿3年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行政院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方可赴陸。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並得依其所涉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管制期限。

二、另國防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有「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退伍或離職當事人依單位任務特性及在營時實際涉及國家機密程度,核予適當管制赴陸年限;機敏單位人員分別為4年至10年;餘依機密等級管制赴陸1年至3年。期滿後,當事人進入大陸地區依法即不受管制。查前陸軍副司令退役中將吳斯懷等人皆已過赴陸管制期限;另該部馮部長於民國95年5月自上將副參謀總長退伍轉任漢翔公司董事長,迄97年10月卸任,其赴陸時管制期限已滿,並無不當言行及違反相關規定。

三、又,近年來退除役軍人往返大陸地區頻繁,輔導會已製作「榮民眷赴大陸地區貼心小叮嚀」宣導摺頁,亦藉由刊載榮光雙周刊、訪視、拜會、集會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導、勸說,提醒渠等赴大陸地區應避免參與政治性活動,並多加宣揚國家自由、民主、法治成果,以免遭致誤解或錯誤渲染;該會持續利用退伍軍人社團拜會、集會等時機,以及利用該會全球資訊網等社群網站,提醒退除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應提高警覺,避免參加大陸官方政治性活動而誤入統戰陷阱,國防部亦將持續協調輔導會對退役人員加強宣導。

四、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進入中國大陸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上開人員(縣市長除外)退離職後未滿3年,亦應經過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中國大陸。同條第6項規定,上開3年之管制年限,原服務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是各機關退離職人員赴陸管制期間雖以3年為原則,惟各機關得依其業務性質及涉密程度予以增減管制期間,實務上已有機關對部分退離職人員之赴陸管制期間核列為3年以上,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赴陸交流,已有一定之管理規範。

五、至政府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赴陸管理問題向極重視,公務人員在任期間,擔負國家政策與業務之推動,退離職後依法仍負有一定之責任與義務,與一般民眾有所不同。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其退離職後赴陸從事相關活動及受邀擔任職務,仍應謹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並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及考量民眾觀感。為進一步強化公務員赴陸列管機制,行政院陸委會前已召開會議邀集各機關共同研商,並規劃朝強化管理之方向處理,又近日發生我退役將領前往大陸出席官方政治性活動,引發各界關切,顯示目前高階且從事特定職務之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退役離職後之管制欠缺較為完整之規範,故行政院已指派林政務委員美珠邀集相關部會,研議強化管理作為並建立完整規範。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房屋稅及地價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4)

黃委員就房屋稅及地價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本(105)年因適逢3年1次重新規定地價,各地方政府依權責調查最近1年地價動態,參考過去3年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估計公告地價上漲幅度,並綜合考量民眾地價稅負擔、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之參考依據。

二、惟目前每3年1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尚無法即時反應市價漲跌對民眾地價稅負擔之影響,內政部考量民眾稅賦負擔能力及地方政府辦理人(物)力、地方財政等因素,將檢討修正重新規定地價頻率為每2年1次,以促使公告地價之調整能即時反應市場變動趨勢。

三、另內政部依據「住宅法」及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提供國人多元居住協助措施。「住宅法」修正草案業於本年11月16日經貴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完成,內政部同步研擬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以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及容積獎勵補充方式,辦理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讓財務基礎未固之國民,依其不同之需求與財務條件,選擇以購屋或租屋方式取得適宜之住宅,以滿足國人多元居住需求。

四、地價稅及房屋稅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來源,地方政府合理調整地價稅及房屋稅稅基可抑制不動產投機及囤積等不良風氣,增加之稅收有助於健全地方財政,充裕地方政府興建公共建設、推動社會福利及各項公共事務等經費,使全民受益。又為促進不動產有效利用,合理公平課稅,財政部將與內政部共同研議,提升房地稅基查估正確性與合理性,並探討整體房地稅制、稅率等議題。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如何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電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7)

黃委員就政府如何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電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甚鉅,近來臺灣因環保、核能及機組退休等議題影響,電力供應較往年吃緊,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已持續執行供給面及需求面相關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說明如下:

(一)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已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可用,並努力確保規劃及施工中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期完工商轉。另本部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為因應106年供電狀況,台電公司已執行設置緊急供電機組相關事宜,期能於106年夏季尖峰前完成建置,充裕國內電力供應能力。

(二)需求面部分,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另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及刻正進行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採購案公告事宜,期能增加抑低尖峰電用之效果。

二、在中長期策略方面,供給面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工作,引進高效率機組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及降低碳排放;而需求面管理部分,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

三、有關推動能源轉型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快速變遷與挑戰,本部已啟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以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等面向的共同治理與均衡並進,促進能源永續發展。

(二)在能源轉型及邁向非核家園過程,能源多元化可降低風險及控制成本,故宜維持部分燃煤發電以穩定基載,同時積極開發綠色新能源及擴大天然氣使用與低碳天然氣發電,積極推動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部門之各項節能措施及產業結構調整,以降低整體能源需求。

四、另有關我國減碳目標及推動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一)我國中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1.中期目標(2030年):我國去年提出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目標為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現況發展趨勢(BAU)減量50%,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再減20%。

2.長期目標(2050年):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訂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排放量50%以下。

(二)目標需由各部門與各級機關全面推動及管考,搭配完整配套及政策工具,排除困難積極落實,始有機會達成:

1.國家溫室氣體全面推動機制:目前國家整體減碳管理及目標係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由行政院環保署統籌規劃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分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5大部門主管部會共同擬訂管制行動方案,地方政府以前述推動方案、管制行動方案等訂定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共同推動,未來依法並有定期階段目標檢討及管考機制。

2.本部所負責部分為產業及能源部門,將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共同訂定第1階段(2016~2020年)管制目標,並配合環保署依該法後續須訂定之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盤點能源部門可行之節能減碳措施,擬定部門行動方案並據以執行以達管制目標。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紐西蘭南島地震我是否提供即時援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2)

黃委員昭順就紐西蘭南島地震我是否提供即時援助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即時掌握國人動向

(一)紐西蘭南島地區於本年11月14日午夜發生芮氏規模7.5級強震,我駐西蘭代表處第一時間啟動通報機制,透過僑團、留學生會及社群網站掌握災情,確認國人均安。鑒於地震當日代表處位於紐首府威靈頓市區中央商業區(CBD)之辦公大樓因配合紐國法令封鎖安檢,無法辦公,駐處旋即成立緊急應變網絡,並依據登錄於網站之旅外國人動態,以電話個別聯繫,即時掌握我旅紐國人現狀。

(二)我受困Kaikoura地區之3名國人均在當地僑社及駐處協助下於11月15日返抵基督城,並經更改機票後順利返國,本部同仁過程中皆曾致電關懷並表達慰問之意。

(三)本部業於14日上午發布新聞稿周知媒體我國人均安,嗣電飭駐處務必密注災情,嚴防餘震並妥備應變方案,提供國人適時協助。

二、本部更新旅遊資訊提醒國人

本部另彙整駐處所報,將紐國最新災情發展公告於領事事務局官方網站首頁及紐西蘭旅遊資訊專頁,供在紐或即將赴紐國人參考,上述資訊業於本月18日上午上掛本部領務局網站。

三、關於向紐國提供人道援助

(一)本部前確有以政府名義馳援區域國家(日本、尼泊爾)之因應震災前例;本次地震使紐國蒙受經濟損失甚鉅,惟紐國目前亟需協助受困災區居民之安置及其所需食物、飲用水等民生物資,而適於紐國參加海軍活動之美、日等軍方艦隊均已派遣直升機協助救援及空投物資行動。

(二)另駐紐西蘭代表吳大使建國已於地震發生當日即致函紐西蘭外貿部轉達我政府關切之意,紐國政府已向我方表達謝意,爰本部仍將續請駐處陳報紐國最新災況,未來倘紐國確需要我協助,本部將視災情發展隨時研議適當援助方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31號)

邱委員就補助施打公費疫苗之醫療院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補助施打公費疫苗之醫療院所問題,按目前政府業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接種常規疫苗處置費,為提升兒童常規公費疫苗接種作業品質,衛福部將自民國106年起,針對1歲以下幼兒應接種之常規疫苗,補助合約院所7診次預防接種處置費。

二、關於醫療行為刑事責任應合理化問題:

(一)按刑罰係以剝奪行為人生命、自由、財產之手段作為處罰,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之限制與剝奪,屬於最嚴厲之法律制裁手段,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又,司法實務對醫療糾紛案件之處理,絕大多數以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專業醫療院所鑑定結果為認定之依據,以確定從業人員有注意義務,且依當時客觀情形判斷,確實能注意,而有未注意情形,加以該注意義務之違反,與病患死傷有因果關係,始論以過失責任,並無認定恣意之情形,與醫界刑責合理化、明確化之訴求,並無二致。

(二)法務部曾於101年7月6日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以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參與之法界人士或民眾均對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提出質疑,擔心其他行業亦比附援引,主張其行業之獨特性,而排除刑法業務過失責任;亦有主張許多待遇、福利、社會地位遠不如醫師之行業,其負擔比醫師更為嚴苛(如無過失責任與懲罰性損害賠償),況醫師已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若再限縮其刑事責任,能否為民眾接受。再者,比較德國、日本、英國、法國、韓國、中國大陸關於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規定,除中國大陸採重大過失責任外,其餘國家與我國相同,並未特別就醫師之刑事責任有減輕之規定,至於英國就醫療行為雖採重大過失責任,然其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中亦採取相同標準,非特別對醫師刑事責任有差別待遇。

(三)為強化檢察官醫療專業知識並完善配套措施,法務部及所屬司法官學院每年均舉辦多次醫療法律研習,亦鼓勵檢察官參加醫療院所辦理之醫療實務研習,藉此提升檢察官辦理醫療糾紛案件之專業學能,強化檢察官關於注意義務之判斷、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可有效化解醫界之疑慮。同時,衛福部亦推動病歷即時交付、醫療過程透明化,強化訴訟外調解機制,並改革醫療鑑定制度,強化鑑定之透明與公信力,建立完善之配套措施,以減少醫療糾紛,使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

(四)綜上,對於醫事人員業務過失所進行之「醫療法」修正,係為醫療糾紛處理之配套措施,將併同醫療糾紛處理改善方案,予以通盤檢討。

三、關於重啟公費醫學生制度引起相關爭議問題:

(一)為減輕醫師工作負荷,衛福部規劃於108年9月1日將受僱醫師全面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保障其休假、職業傷害給付及女性勞動權益。我國住院醫師工時規定目前為每週上限88小時,依據103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衝擊影響評估計畫」結果顯示,如將住院醫師每週工時降至上限78小時,在現有醫療服務量及民眾就醫形態不變下,約需增加992名至1,093名主治醫師。是以倘醫師人力未能增加,則未來各醫院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勢必減少醫療服務量,對於偏鄉地區影響甚鉅。

(二)為避免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後,造成偏鄉醫師人力問題惡化,經衛福部檢討修正過去公費醫學生培育制度之缺點,於本(105)年重新啟動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計每年將增加100名公費醫學生,以培育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等專科人力,於教學醫院經完整訓練後,分發至偏鄉離島地區服務6年。有關公費醫學生契約書及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該部已邀集各校(院)公費醫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確認,近期將完成簽約作業。

四、關於空氣污染嚴重影響國人健康,應該採取相關對應措施問題:

(一)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結果,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影響比率約43.3%,境內污染源比率則約為56.7%。我國境內PM2.5貢獻來源包括固定(含逸散)與移動污染源,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落實固定及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其中針對固定污染源部分,已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第1批至第4批管制對象,共列管114家工廠,337根次煙囪,包括台塑六輕、台中發電廠、中鋼、中龍、台灣水泥公司等大型污染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連線控管其污染源排放,並已掌握PM2.5前驅物包括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70%以上排放量。

(二)為推動空氣品質之改善,行政院已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從能源、產業、交通、農業及國土規劃教育等面向著手,自源頭減少空氣污染排放量,並整合中央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空氣污染減量量能,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同時加強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PM2.5管制相關基礎與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措施。

(三)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為以更積極態度改善空氣污染,減緩PM2.5危害,化解民眾疑慮,行政院環保署除將加速推動前開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外,亦修正該計畫內容,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並經行政院於本年10月17日核定,將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十大措施強化去污抗霾力道,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此外,該署亦已訂定國家空氣污染改善目標包括全國PM2.5紅色警戒日數2年內減少20%、4年內減半,透過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推動前述相關強化措施改善空氣品質,以有效降低民眾暴露在PM2.5危害等級之機會,守護人民健康。

(四)有關燃煤火力發電廠進行排放總量管制部分,經濟部相關作為如下:

1.查國內既有燃煤火力電廠皆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機關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過程中產生之污染物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如電廠有違反環保規定之情形,地方環保機關即可立即處分,嚴重者並可勒令停工。

2.以台中發電廠為例,為配合地方政府空污嚴重時節進行相關管制行動,台電公司業訂定「台中發電廠配合臺中市空氣品質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3.電力穩定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為滿足未來用電需求,並因應污染排放問題,台電公司已透過發電機組汰舊換新方式,引進高效率機組,並加強投資如煤倉防止灰飛、煙道氣之脫硝設備、除塵設備及脫硫等污染防制設備,以降低污染排放量。

五、關於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呼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與分級醫療問題:

(一)為強化基層醫療體系及品質,衛福部積極檢討規劃放寬基層可適用之診療項目,以及專科別、層級別之限制。全民健康保險會已協議同意於106年西醫基層總額增加編列專款預算如下:

1.106年西醫基層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上年度增加5.157%,為近年最高(102年至本年成長率分別為2.809%、2.116%、2.991%、3.959%)。

2.106年「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達15.8億元,較本年增加4億元,成長約35%。

3.新增「擴大基層適用表別」專款2.5億元。

4.配合分級醫療政策之基層就醫人次成長,於「其他醫療服務及密集度之改變」下編列預算6億元,強化社區醫療功能。

(二)自104年度起,於家醫計畫收案之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病人,依執行成效支付社區醫療群績效獎勵費用;其個案管理費,則由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支付,以避免重複支付。據統計,家醫計畫收案之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病人約28萬人。

(三)為提供病人更好之醫療環境,強化整合垂直與水平資源,衛福部並已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1.推動「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組成包含社區醫師之整合性照護團隊,以與長期照護銜接,提供完整性之全人居家醫療服務。

2.在既有社區醫療群良好基礎下,擴大106年家醫計畫服務量能,整合銜接居家醫療服務,且擴大慢性病收案對象,提升家醫計畫涵蓋率。

3.持續精進各項整合性照護計畫,包括「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擴大急性後期照護範圍、規劃建立轉診資訊交換系統、精進醫療資訊雲端分享等。

4.推動導引民眾之就醫行為措施,以建立民眾正確就醫習慣,落實分級醫療,包括:

(1)推出「健康存摺2.0版」,鼓勵民眾加強自我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

(2)加強民眾宣導,並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或網站提供各項就醫即時資訊查詢(如看診時段、急診、病床等),以利民眾即時瞭解居家附近醫療院所開診狀況。

(3)由家醫計畫之社區醫療群設置醫療諮詢專線,提供病人就醫指引與衛教。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維護故宮典藏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智慧財產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54)

陳委員就維護故宮典藏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智慧財產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故宮典藏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種類眾多,惟非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如遭受大陸地區業者侵權,非均得循「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協處制度處理,需視情況採行其他救濟策略。倘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侵權事證明確,無論實體或網路侵權案件,如已依大陸地區相關法令規定主張權益,於救濟程序中遇有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得檢具相關事證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協處,該局將通報大陸地區版權局處理,積極協助維護權利。

二、故宮就重要侵權案件業經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以維護該院智財權益,另該院本(105)年刻正增修「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等相關授權規定,俾業界能以創新型態運用數位內容,創造不同型態與更高附加價值之授權產品,包括:

(一)提高出版授權:開放所藏畫作、醫藥古籍、大部頭古籍供廠商申請授權。

(二)拓展品牌授權:參加國際展會,尋求與國際知名品牌合作機會。

(三)增加授權模式:設計更多授權模式及增加行銷模式,如電子書、影音、AR及VR等產品,拓展行銷範圍。

(四)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新品牌建立計畫」:以新品牌行銷國際,推介臺灣文創品牌及提升臺灣整體品牌意象,突破現有全銜載示商標無法於大陸地區註冊之限制與困境。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日前社運人士盧其宏家庭成員遭警方特別關切,造成其家屬恐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3)

盧委員就日前社運人士盧其宏家庭成員遭警方特別關切,造成其家屬恐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林全院長已對外宣示,意見的表達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政府絕對不允許干涉人民自由權利。本部部長葉俊榮重申,堅定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益之立場,絕不容許同仁以任何形式干擾或影響民眾參與集會、遊行之權利。

二、本次爭議係屬個案,本部警政署已立即檢討,發布新聞,懲處疏失人員,並召會宣導,函文通報,避免再犯。

三、目前,本部警政署執行家戶訪查工作主要係依據「警察勤務條例」所授權訂定之「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辦理。現行員警對一般民眾執行家戶訪查,或因執勤態度欠佳,或因溝通技巧不當,讓人有戒嚴時期戶口查察之慮,極易招致誤解。

四、本部警政署就長期而言,將從制度及法制面根本檢討家戶訪查勤務,並邀集專家學者對「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法令詳加探討,確保人民權益,並使警察人員專心致力於維護社會治安。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得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但對工資以外之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皆未包含在內,造成勞工權益未能獲得法律實質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1)

徐委員榛蔚就「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得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但對工資以外之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皆未包含在內,造成勞工權益未能獲得法律實質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按延長工時工資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而獲得之報酬,亦屬工資之範疇。如經查證雇主確有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主管機關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工資。另查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已賦予主管機關限期令雇主改善之權力,爰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均能依此條文令雇主改善,又屆期未改善者,再予處罰時,尚能依其累計違法次數,加重處罰。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該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資遣費,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又為保障勞工債權,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雇主未依第17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提高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三、綜上,委員所關切勞工權益問題,現行已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供主管機關依循辦理,本部將協調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依法為合宜之處置,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加強接種流感疫苗宣導及自費流感疫苗短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7)

徐委員就加強接種流感疫苗宣導及自費流感疫苗短缺因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國人健康,避免其罹患流感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本部自87年起陸續將流感高風險族群納入公費接種對象,105年度更將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之建議對象全部納入,使人口涵蓋率由13%倍增至25%。

二、為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本部疾病管制署持續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致醫界通函,且運用公益託播宣導短片、辦理宣導活動(「防流感SHOW創意」微電影徵選、1922防疫達人臉書集氣接種週等)、異業合作(乖乖防疫包)及刊登網路社群(Facebook、部落格、Instagram)等方式,加強對民眾之溝通宣導。另並透過相關醫學會辦理之教育訓練,提升專業醫療人員對疫苗接種效益之認同與信心,進而鼓勵民眾接種疫苗。此外,今年全國流感疫苗合約醫療院所已增加至3,700家,且加強於社區及機關、企業設立接種站,及針對弱勢長者提供到宅接種服務,以有效提升接種之可近性。

三、105年自10月1日起迄11月19日,累計接種499萬4,265劑流感疫苗,疫苗使用率達83%,較104年同期265萬4,177劑提升了88.2%,且各類對象之接種率亦均較104年同期提升,尤以3歲以上至入學前學童提升了64.6%為最高。

四、另為因應流感疫苗自費市場短缺,緩解民眾緊急且迫切之需求,本部依行政院指示,於10月24日調撥公費疫苗8萬3,370劑支援自費市場,廠商亦於11月11日完成所有調撥疫苗之鋪貨供應。

(四十)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9)

費委員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與文化發聲權,及促進族群相互理解與尊重,本會爰配合總統政見、大院100年及102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並基於確保客語復甦與存續之目的,特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0月24日發布之「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客家廣播電臺規劃及申設。

二、查本會業依行政院105年8月原則同意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會議紀錄如附件),以資源有效利用原則,依法規劃分期設立。

三、本會辦理之「客家廣播電臺竹子山及中寮轉播站調頻發射系統設備」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相關招標程序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為符合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相關程序,本會同步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註明「如未獲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不足額或政策變更,雙方得另行協商」等文字,惟查本案前已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配合電臺成立之相關宣傳作業而預先辦理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開播」宣傳短片勞務採購案亦廢標。另廣播級數位錄音室裝修工程費用則由該會自105年度相關預算勻支。

四、未來,俟本案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將由本會依預算法規定程序確實積極辦理,以儘速完成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之設立,建立客家族群共識,增進族群相互理解與尊重。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費委員)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5號)

施委員就蘇花公路改建案應增加東澳至南澳段改善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蘇花公路改建案應增加東澳至南澳段改善計畫問題:

(一)為早日提供北部至東部區域間一條安全之維生公路,交通部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以下簡稱蘇花改計畫),以提高公路之安全性與抗災能力為目標,並針對不同路段採取不同之改善對策,優先就線型標準低導致交通肇事頻率高之蘇澳至東澳及落石坍方較多之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崇德等3個路段另闢新線。

(二)按台9線東澳至南澳路段目前道路寬約9公尺,雙向雙車道,坡度約在6%以下,道路線型尚可。民國80年代初期完成新澳隧道後,已大幅改善該路段行車安全,雖近三年來仍有6起A1類事故(當場死亡),但皆為駕駛人不當駕駛、逆向超車或超速等人為因素造成。為有效降低蘇花公路交通事故發生,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針對「蘇花公路車禍防制應有更積極作為」於104年7月召開之宜蘭縣及花蓮道安聯席會報提案並獲採納,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及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相關人員會同現勘,檢視蘇花公路蘇澳(104.7k)至澳花(156k)道路現況,作成13項加強輔助設施(反光標誌等)及建議,並已於本(105)年3月改善完成。蘇花公路未來亦將提高見警率及相關取締作為,減少因用路人不當駕駛產生交通事故。此外,公路總局仍持續辦理東澳至南澳路段邊坡落石防護、路基及彎道改善等工程,現階段正進行6處彎道改善設計,預計106年完成,完成後將再提升蘇花公路東澳至南澳之安全性。

(三)除以工程手段辦理改善外,為提升蘇花公路避災抗災能力,針對蘇花公路全線目前亦辦理強化水情監控、加強路況巡查、提升封路監看標準、增設遠端監視、即時路況揭露、改善電信訊號,並強化避災空間及增加預置搶災機具及人車動態定位等應變機制,以提升用路人行車安全。

(四)有關施委員建議蘇花公路改建案應增加東澳至南澳段改善計畫部分,因涉及交通需求性、環境影響敏感性、工程可行性等因素,公路總局現階段仍以蘇花改計畫蘇澳至東澳、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等3個路段如期如質完工通車為主要目標,未來將持續關注該路段相關交通需求及改善必要性,並配合花東區域發展情境及區域運輸需求適時研議推動辦理。另因應蘇花改計畫蘇澳至東澳將於106年底完工通車,對於通車後可能產生之交通問題,公路總局已規劃辦理「東澳至南澳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針對通車後交通衝擊情形、道路條件等評估短期及長期交通改善策略,並作為未來啟動辦理該路段工程改善可行性之依據。

二、關於以金門大橋之經驗為例,必須修正制度,培養營建、營造業施作實績,方能提升國際競爭力問題:

(一)有關金門大橋工程部分,因承攬廠商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履約進度嚴重落後,經交通部國工局(以下簡稱國工局)終止契約後,就接續工程部分重新辦理招標,因該工程位處離島地區,受氣候(海象)及交通運輸成本影響較大,故接續工程辦理多次招標均流標。嗣經國工局採納行政院工程會建議,並徵詢主辦機關金門縣政府之同意,在重新檢討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後,改以最有利標採購策略進行招商作業。茲以金門大橋為海事工程,其相關設計及施工經驗可作為未來相關工程之參考,行政院工程會將於相關督導會議中建議國工局將此一經驗詳予紀錄及傳承,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服務及施工廠商競爭力。

(二)有關研修採購法制部分,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行政院工程會已採行下列具體作法,以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包括:

1.完善採購法令規定:

(1)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方式之擇定,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擇定適當之決標方式,妥為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惟同條第2項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具異質性之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為利機關選擇最有利標決標予具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以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獲得較佳之採購成果,爰研擬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52條第2項規定。目前該修正草案已函報行政院審查中。

(2)本年7月29日行文周知各機關停止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等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回歸由機關本於權責依採購法規定,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3)本年9月23日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以協助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

2.與法務部合作,強化採購人員保障機制:

(1)法務部廉政署業責成所屬各政風機構依權責配合機關辦理,參與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消除公務同仁不安定感外,並針對機關重大工程,配合首長需求成立「廉政平臺」跨域整合機制,建立跨域聯繫溝通管道。

(2)對涉有採購疑義案件,由各機關採購稽核小組依現有機制進行瞭解,俾適時澄清,消弭爭議。

(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將與該會合作,建立司法人員採購專業訓練制度,加強檢調人員對最有利標作業之法令認知,提升偵辦案件專業知能。

(4)法務部已就「最有利標」有關之起訴、緩起訴與不起訴案件進行原因及樣態分析,將供作檢調及廉政人員偵辦採購案件教育訓練使用。

(5)司法人員就採購標案法令疑義,將及時向該會函詢釋疑,以細膩偵辦採購案件作為,避免打擊機關及公務員士氣。

3.為落實執行,本年10月啟動與機關首長溝通座談,鼓勵機關首長善用最有利標並瞭解如何慎選評選委員,並訂於11月至12月間與法務部共同辦理5場次基層採購人員座談會,就執行面疑義及保障機制進行說明及輔導。

(三)有關培養營建、營造業施作實績,提升國際競爭力部分,鑑於國內工程產業進軍海外工程市場為產業永續發展之新藍海策略,為更積極協助國內工程產業向海外發展,行政院工程會已會同各相關機關推動人流、金流、資訊流等相關措施,包括營造合適之國內練兵環境及持續教育訓練、充實工程人員相關知能、建立工程產業赴海外開拓市場之競爭力及提供所需之金融協助,俾利爭取新南向區域市場之商機及標案。

三、關於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嚴重,恐影響高鐵安全問題:

(一)鑑於地層下陷問題恐對高鐵結構安全造成影響,行政院已分別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1次修正)及「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第1次修正),從減抽地下水增供地面水、地下水環境復育、加強管理、國土規劃等層面著手,由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分工執行,並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進行列管。目前雲彰地區顯著下陷面積呈減少趨勢,由90年1,018.5平方公里,減至103年309.1平方公里;103年底至104年因遭逢67年來大旱,地下水補注量減少,抽水量增加,104年面積增加為684.4平方公里,本年初步檢測結果面積已有減少。

(二)有關地層下陷防治工作部分,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如下:

1.增加可用地面水源,推動湖山水庫及鳥嘴潭人工湖供應雲林及彰化地區自來水。湖山水庫已於本年4月2日開始蓄水,7月1日開始供水給湖山淨水場試車,淨水場試車水質符合標準後,即可供應民眾飲用;鳥嘴潭人工湖正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基本設計作業中。

2.補注地下水,辦理濁水溪下水埔河槽地下水補注設施,100年至104年累積入滲量約13,200萬噸,另本年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規劃設置之滯洪設施累積入滲量約314萬噸。

3.水井處置,針對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糖公司、彰化、雲林農田水利會、雲林第二監獄等1,191口深水井,截至本年9月30日止,已處置計522口,減抽量5,702.3萬噸。

4.強化地下水管制區地下水管理,包括納管水井,逐漸輔導合法化,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填。截至本年10月24日止,已填塞雲彰地區違法水井2,549口(雲林縣1,263口、彰化縣1,286口),含新增違法水井214口(雲林縣177口、彰化縣37口)。

5.持續推動各項提升灌溉用水效率措施,以發揮有限水量最大效益,確保農田水利會灌溉供水穩定,包括加強圳路更新改善、推動節水管路灌溉設施、設置調蓄埤池、發展水文自動量測技術等措施,期以補充替代水源並降低輸漏損失,減少部分地下水抽取使用。另針對雲彰地區高鐵沿線廊道範圍內,致力輔導「農田轉作旱作」、「節水管路灌溉」、「節水溫網室」及「節水型農村再生計畫」等多項農業節水措施,期能減少農民對抽取地下水之依賴。

(三)有關高鐵等交通設施安全維護(含安全荷載管理)部分,為確保高鐵營運安全,交通部已採行下列具體措施:

1.持續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定期辦理高鐵橋墩沉陷、高鐵結構及行車安全之監控,研擬完整具體之應變方案(軌道平順度調整及結構加固補強等),並定期函送中央及地方機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之參考。

2.採工程技術方式因應新設車站之差異沈陷問題。

3.本年1月11日與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將彰雲地區位於高鐵兩側150公尺範圍內開發案有效納入管理。

4.辦理台78線與高鐵交會處路堤改高架橋工程,並已於104年5月9日完工通車,有效減輕地表荷重對高鐵結構安全影響,依監測資料顯示高鐵橋墩角變量小於設計容許值(1/1000),高鐵安全無虞。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0)

費委員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客家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與文化發聲權,及促進族群相互理解與尊重,本會爰配合總統政見、大院100年及102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並基於確保客語復甦與存續之目的,特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0月24日發布之「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客家廣播電臺規劃及申設。

二、查本會業依本院105年8月原則同意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會議紀錄如附件),以資源有效利用原則,依法規劃分期設立。

三、本會辦理之「客家廣播電臺竹子山及中寮轉播站調頻發射系統設備」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相關招標程序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為符合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相關程序,本會同步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註明「如未獲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不足額或政策變更,雙方得另行協商」等文字,惟查本案前已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配合電臺成立之相關宣傳作業而預先辦理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開播」宣傳短片勞務採購案亦廢標。另廣播級數位錄音室裝修工程費用則由該會自105年度相關預算勻支。

四、未來,俟本案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將由本會依預算法規定程序確實積極辦理,以儘速完成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之設立,建立客家族群共識,增進族群相互理解與尊重。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費委員)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6)

徐委員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彰化縣政府審查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證展延案,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本(105)年10月7日促成彰化縣政府與台化公司溝通對話及增進共同認知,包含加強環境保護、遵循法令規定及確保勞工權益等。目前台化公司已循法律途徑,除針對許可證展延駁回提起行政救濟外,亦可依法提出汽電共生製程或一般鍋爐之操作許可證申請。未來行政院環保署及各地環保局將秉持環境保護及依法行政之立場,持續加強與產業界就環保法令及政策進行溝通及說明,俾利公私協力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二、另國內礦場開發涉及水泥工業及礦業開發政策,且與國內水泥原物料供應鏈員工生計密切相關,行政院已於本年10月28日邀集經濟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召開協調會議,決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就相關議題提出分析報告,俟該部提出後再行決定水泥工業及礦業開發政策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此外,有關礦業權者之礦業權有效期限到期後,其申請展延或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涉及層面甚廣,行政院環保署刻正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進行通盤檢討,後續將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受影響之礦業權者召開研商會議,再據以推動修正作業。

三、又,為型塑有利企業投資環境,藉由增進投資振興國內經濟及提升國民收入,經濟部已採行下列作法:

(一)強化部會與各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機制:與行政院環保署建立定期溝通平臺,就相關議題進行溝通,期於推動環保政策亦能兼顧產業競爭力;另亦將強化與地方政府經發單位互動機制,並適時提供環保法規對地方產業可能影響等資訊供地方首長參考。

(二)提供產業輔導配套措施:持續關注環保法規修正動態,並與相關公會密切合作,建議合理作法及爭取適當調適期程;藉由輔導團隊資源,提供產業清潔生產製程或污染源減量技術,協助產業符合法規加嚴後之要求;邀請環保單位、公會與產業參加法規宣導,說明法令研訂趨勢,以建立雙方溝通管道。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19號)

趙委員就桃園機場捷運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桃園機場捷運計畫問題:

(一)有關為何能於2個月內即完成改善異常事件之疑慮部分,按本(105)年3月桃園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桃園捷運公司)網站公布之4,522件異常事件,經查係指民國104年10月26日至本年2月25日期間之異常紀錄,案經本年4月12日交通部高鐵局(以下簡稱高鐵局)與桃園捷運公司討論,上述4,522件異常事件經排除已改善完成結案及重複性之項目後,尚餘915件異常待改善。復經高鐵局持續改善並定期與桃園捷運公司召開會議確認改善成果,截至本年7月31日止,未結案者為234件(其中僅有25件係實際未完成改善,其餘209件則為已改善完成但尚未完成結案程序),均屬與安全穩定無關,非屬通車前需完成改善事項,桃園捷運公司同意持續改善。是以4,522件異常事件議題先予結案,後續併本年3月以後各項測試作業發生之異常事件,雙方同意不再以個案工單方式列管,而改採關鍵性故障態樣方式,共控管36項態樣,目前尚餘16項待結案(其中13項已完成,待與桃園捷運公司確認)。

(二)有關合約規定直達車行車時間35分鐘,實際36分鐘,未完成改善提速之疑慮部分,按桃園機場捷運於本年3月即啟動提速改善作業,廠商於6月底以1輛普通車及1輛直達車進行初步提速改善測試,並於9月2日再正式依班表進行測試,可滿足合約對於平均速率及行車時間限制之要求,至此提速作業已有初步成果,惟後續尚需辦理全車隊測試及軟體修改後系統穩定性之調校作業,尚需花費較長時間始能全部完成。據統包商表示,若完成全車隊提速再通車,通車期程將延至107年中以後。另依西門子公司表示,該公司在英國倫敦維多利亞線於通車後之提速經驗,通車營運後辦理提速作業並不影響商業運轉,且現有系統目前已達安全證明取得、穩定度逐漸提升及初期可符合運量需求等。為符最大公共利益並使營運單位及早有收益,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建議以現有提速成果通車,並要求廠商持續辦理提速作業。

(三)有關合約規定車次班距為6分鐘,為何放寬為12分鐘之疑慮部分,說明如下:

1.依合約規定,號誌系統應具6分鐘交互發出直達車及普通車各1班之能力(即每3分鐘交互發1班直達車或普通車),該規定係屬號誌系統之最大發車能力要求,並非實際運量所需班次需求。

2.依據計畫運量預測,在129年時,每10分鐘交互發直達車及普通車(即每5分鐘交互發1班直達車或普通車)即可滿足運量需求。高鐵局已基於此運量預估,採購直達車11列,普通車17列,共28列車;並於嗣後再增購3列普通車。目前若要以尚未完成大車隊提速之現況進行129年時需求之尖峰時段10分鐘/離峰時段15分鐘之班表測試,因受限於備用車不足、系統保證文件需重新認證、106年10月始能完成大車隊提速作業等因素,將無法進行。

3.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規定,履勘前應進行之穩定性測試應以「初期營運班表」為之。桃園捷運公司前陳報桃園市政府之「列車運行計畫」,平均班距為10~12分鐘,高鐵局及桃園捷運公司並已依據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之要求,先辦理尖峰12分鐘、離峰15分鐘班距之測試,即尖峰時段每12分鐘各發1班直達車及普通車(即每6分鐘發1班車),已可符合桃園市政府核定初期營運之平均班距需求。

4.至於合約規定之號誌系統容量每3分鐘或每5分鐘營運班距交互發直達車或普通車之要求,交通部已責請高鐵局於通車後持續按合約規定要求及處理。

(四)有關造成列車打滑事件發生原因及是否仍會再發生之疑慮部分,按本年2月26日桃園捷運公司自主訓練,列車於體育大學站(A7)至泰山貴和站(A6)路段發生電聯車車輪打滑事件,經高鐵局及桃園捷運公司共同委託臺北捷運公司調查,並將調查過程、發生原因分析、對軌道與列車之觀察測試與改善作為、技術研析結果與後續辦理事項,於7月16日在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第3次會議提報,結論略以:依臺北捷運公司研究報告顯示,軌道面之浮鏽遇陰雨天產生鏽泥,降低軌道黏著係數,是造成列車車輪打滑之主因;惟經長時間持續跑車後多次測試,均未再出現打滑現象,顯示軌道黏著係數已經明顯改善。請高鐵局督促廠商依臺北捷運公司報告之建議事項,協助桃園捷運公司完成各項改善,包括持續執行軌道及車輛維保、釐清自動列車保護ATP重置之作業程序、研議長陡坡打滑之標準作業程序、加強控制員與司機員之應變訓練等,落實執行以確保營運安全。

(五)有關號誌系統缺失改善問題進行如何之疑慮部分,自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廠商充分展現配合誠意,包括動員其內部資源及下包商人力,經投入資源改善相關缺失後,已獲致明顯進步,本年5月軌道誤佔據(RSF)為0.039次/百公里,號誌無線電異常(RTS)為0.084次/百公里,轉轍器異常為0.022次/百公里,至9月RSF為0.017次/百公里,RTS為0.016次/百公里,轉轍器異常為0.002次/百公里。

(六)有關降低穩定性測試標準之疑慮部分,按機場捷運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即連續7天以上,系統可用度達99%以上,再依法申請履勘,通過履勘後始得通車,並無降低穩定性測試標準。

(七)有關軌道墊片破損原因及對行車安全影響之疑慮部分,說明如下:

1.依據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小組總結報告及丸紅公司委託美商誠公司(PBI)所屬獨立技術評估(ITA)專業機構提出之安全評估報告,由於機場捷運多為橋梁結構,且部分路段為高橋墩、長陡坡與小曲線半徑、採無道碴軌道直接與橋梁面版結合固定且無彈性層作為緩衝、混凝土乾縮潛變、鋼軌鋪設安裝後無列車行駛致鋼軌生鏽加上混凝土渣附著,使鋼軌底部與鋼軌墊片產生高摩擦力及原設計使用彈性較低之HDPE材質墊片等因素,致使軌道墊片因長期受壓拉扯導致材料疲勞造成破損。

2.有關軌道墊片破損對行車安全之影響,依據前開安全評估報告,有鑑於軌道墊片係絕緣材料,非結構元件,鋼軌墊片即使完全脫離扣件系統,仍有下層鍍鋅鋼鈑支撐著,且被彈性扣夾下壓力扣緊於基鈑上;基鈑墊片經評估雖然端部破損並不會完全脫離扣件系統,仍被錨碇螺栓之下壓力扣緊於軌枕上。目前軌道墊片破損狀況經檢核軌道系統之幾何不規則性、左右軌水平高度差評估、軌道面扭曲、扣夾下壓力等,並比對德國鐵路規範,仍在規範容許值範圍,評估結果在行車安全標準內。

(八)有關目前機場捷運試車辦理情形部分,依機場捷運監理調查委員會委員要求,機場捷運自本年8月15日啟動穩定性測試迄今,於9月30日至10月6日之間7天平均系統可用度99.08%,惟因延誤5分鐘以上之故障超過2件而未達標準,導致測試中斷並由廠商辦理相關調校作業,後續仍將持續辦理測試,其間若有異常需暫停測試以進行改善者,即先行辦理修復作業,完成後再重啟測試。整體團隊仍在持續努力,以期早日通過連續7天穩定性測試,向通車營運邁進。

二、關於增加八德第二交流道問題:

(一)鑑於桃園市八德地區開發迅速,車流量增加,桃園市政府爰建議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銜接國道3號,嗣經本年5月2日貴院交通委員會考察桃園地區交通建設,結論略以:請桃園市政府評估如有設置需求,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及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後,循程序提出申請。依上開要點規定,其申請程序係由地方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後,向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提出申請,確認完整及無誤後,送交「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審議委員會」審議,於審議通過並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再由高公局辦理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等事宜。本案經查桃園市政府現正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中,尚未向高公局提出申請。

(二)有關經費分擔部分,按「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規定,地方政府應全額負擔用地費及辦理用地取得相關作業,並至少負擔12%以上之總建設經費(用地費及工程費合計);屬申請交流道改善者,地方政府倘財政困難,財力分級為第3級(含)以下者,用地經費則由中央、地方各負擔50%。其餘經費則由中央政府負擔。

三、關於桃園-中壢生活圈六號道路問題:

(一)桃園市政府為配合該市捷運綠線之路線,擬分年分段推動生活圈六號道路第1期、第2期新闢工程,總經費約24.8億元,經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104年8月3日召開相關經費來源協商會議,會議結論建議該府就未來道路定位、是否能於本期(104年至107年)生活圈計畫期程完工等問題釐清後再決定推動方式。

(二)有關6都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分配額度部分,因汽燃費每年額度有限,交通部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透過一致性之公式予以試算及分配,該公式則依據交通量、道路面積等項進行總量分環,各項目再參考世界各國經驗,透過包括車輛數、道路面積、人口數與政經因素等客觀參數設計,同時符合公平性、公正性及客觀性之原則,不致有獨厚特定地方政府,或對特定地方政府有過於嚴苛之情形。

(三)按汽燃費之徵收,係為辦理公路養護、公路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自本年度起6都汽燃費依公式重新試算及分配結果,桃園市本年分配額度較104年增加13.23億元、106年較104年增加13.76億元,含原有之汽燃費額度2.75億元,故自本年度起生活圈經費已包含於該重新分配之汽燃費內直接撥付該市,分別為本年度15.98億元、106年度16.51億元。另查桃園市政府提送交通部備查之本年度汽燃費分配經費使用計畫,公路修建部分僅列0.765億元,僅占本年度分配汽燃費額度之4.78%,較其他5都自行分配汽燃費辦理公路修建工程之比例及額度(平均比例為37.41%、平均額度為10.33億元)相對低很多,故仍有分配汽燃費辦理其他公路修建工程之空間,建請該府考量施政之優先緩急,調整汽燃費分配之優先順序,優先就自有財源辦理本案工程之修建。

四、關於桃園鐵路究竟要採高架化或地下化問題,因桃園市政府推行鐵路地下化政策,行政院已於104年10月2日函復交通部,同意暫停辦理原核定之「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嗣經桃園市政府於本年9月9日重新提送「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改採地下化可行性研究」(總經費約950.2億元)至交通部,該部刻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審查,將針對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土地開發評估分析、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周邊土地開發效益、財源籌措方式)、地方政府承諾事項等,進行整體考量。

五、關於國道收費員問題,按國道全面實施計程電子收費,近千名國道收費員因配合國道計程收費改制政策遭解僱,雖交通部當時已訂既有收費員吸收作業計畫,並要求遠通公司應善盡並確保其就業安定責任,惟自102年起部分收費員透過持續陳抗,要求政府及遠通公司落實就業安置及提出年資補貼等訴求,所造成之社會成本難以估計。考量收費員因國道收費改制而有發生就業或生活困難之情形,政府有責任協助收費員改善其生活與促進就業安定,因此,政府將於符合法令規定之前提下動支相關經費,由政府與企業本於企業社會責任共同捐助所需補貼費用,並透過專案小組進行審核,以完成公平、合理與適法之補貼分配。有關收費員就業安定專案補貼事宜,現正由勞動部專案研議處理中。

六、關於大客車及遊覽車司機長期過勞問題:

(一)針對客運及遊覽車駕駛員之駕車時間,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均定期至轄管客運業者及遊覽車公司抽查行車紀錄紙及派車單,查核所屬駕駛員行車狀況,若查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有關駕車時間規定者,開單處分,以維護行車安全。另為協助客運業者招募駕駛員,公路總局亦已於監理服務網設置各汽車運輸業駕駛缺員資訊專區,供有意願投入此行業者之民眾查詢,並與客運公會合作於本年8月28日及9月11日辦理3場市區汽車及公路客運業駕駛員召募活動。

(二)超時工作及工資給付向為勞動部勞動檢查重點,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每年均對於事業單位,透過宣導及輔導落實勞動法令,並針對包括國道客運在內之特定行業,規劃實施「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對於個案之申訴,均即轉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經檢查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除依法處罰外,並責其改善。藉此督促客運業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減少過勞現象,俾維護勞工權益及公眾安全。此外,該部亦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請客運業者應依勞工健康檢查結果或其個人病史等資料,對於較易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高風險群,加強作息時間安排等勞工健康管理,確保駕駛員身體及精神狀況,維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大眾運輸安全。

七、關於機車版Uber在我國是否合法問題,按「公路法」第2條第10款對於汽車之定義,係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對於車輛之定義,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是以,機車係屬上開法規定義之汽車。又,依「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凡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並於籌備完竣後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方得開始營業。基此,倘業者運送行為涉及載運旅客或貨物並受有報酬之行為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爰任何公司倘有未經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行為,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自當本於權責進行取締,交通部亦將持續督導各公路主管機關加強稽查,俾維市場經營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八、關於吸引日本來臺旅客及推動屈臣氏、康是美、寶雅等美妝店成為免稅商店問題:

(一)鑑於全球旅遊趨勢因應網路興起及航班便利,旅遊型態逐漸朝自由轉變,且日本來臺旅客自由行比例約占七成,臺日關係友好,不僅臺灣安心、安全及人民友善之良好形象深植日人心中,且臺灣治安良好且旅行自由度及方便性,因此,3天2夜基本套裝行程(含來回機票、接機及住宿飯店)之旅遊產品,亦為日本年輕客層來臺旅遊方式選項之一。為鼓勵日本旅客以家庭及結伴同遊方式來臺,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爰推出優惠方案,由觀光局駐東京及大阪辦事處與各臺日航線直航點之臺日國籍航空公司或其指定開立機票之旅行社合作,期以話題帶動更多日本人訪臺觀光旅遊。另針對日本市場,觀光局以「美食、文化、樂活」為主軸,搭配「浪漫、購物、生態」為輔作為訴求,並採取宣傳、推廣、促銷策略及點、線、面布局,拓展全日本客源。學校教育旅行、團體獎勵旅遊、運動觀光及歷史文化等各主題之交流與產品亦屬推廣重點。此外,觀光局亦針對全球各市場推出多元之行銷作為,同時整合航空公司、旅行社、媒體等資源,積極宣傳推廣、行銷臺灣觀光。

(二)有關以日本7-11免稅商店為借鏡,推動屈臣氏、康是美、寶雅等美妝店成為免稅商店,提高來臺觀光客消費意願部分,說明如下:

1.按日本免稅商店分為兩種,一種設置於國際機場管制區內,銷售對象以出境及過境旅客為主,所銷售之商品直接免關稅、消費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屬保稅型免稅商店(Duty Free Shop);另一種為免消費稅且普遍設置於市區之免稅商店(Tax Free Shop),以外籍觀光客為銷售對象,銷售含稅商品,旅客購貨達一定金額,並於期限內攜帶出境者得採退稅方式達免稅之效果,所免除者為消費稅(日本之消費稅為8%),是以,建議推動屈臣氏、康是美、寶雅等美妝店成為免稅商店,應屬此種免消費稅之免稅商店。

2.為發展觀光,滿足外籍旅客退稅需求,強化我國在全球觀光市場競爭力,財政部與交通部已於本年1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外籍旅客來臺旅遊自入境日起在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者,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特定營業人(性質同Tax Free Shop)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2,000元以上,並依規定期限將特定貨物攜帶出境者,得於出境前使用民營退稅業者設於機場(港口)之自動化退稅機具或洽退稅服務櫃檯申辦退稅,亦得向該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經該業者授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限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000元以下者)辦理現場退稅。截至本年10月15日止,特定營業人1,604家,已有128家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開辦現場小額退稅。為增加特定營業人及現場小額退稅家數,營造友善便利之外籍旅客旅遊消費環境,財政部刻採行下列措施:

(1)請民營退稅業者、各地區國稅局輔導外籍旅客經常消費之商店,以及各地方政府推薦外籍旅客熱門觀光景點商圈周邊優質營業人加入民營退稅系統。

(2)借鏡日本7-11免稅店實施經驗,於本年8月30日邀集四大超商及連鎖業者召開說明會,並請民營退稅業者與各地區國稅局協助該等業者加入民營退稅系統。目前康是美、美體小舖等美妝店部分門市已加入民營退稅系統,其他業者亦正積極洽談中。

3.依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於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於市區設置之免稅商店,性質上屬保稅型免稅商店,係為便利國際旅客所設置,由於所銷售之貨物係直接免除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各國均以保稅方式管理,並規定須設置於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縱使設置於市區,亦規定購貨後須於機場、港口管制區提貨處提貨,避免影響國內商業秩序,我國規範與各國尚無差異。為配合觀光政策,財政部關務署已於本年9月26日函請各關成立免稅商店設置登記單一窗口,輔導業者申設登記為免稅商店。

九、關於84年以前之軍公教退休人員,其福利、待遇及月退俸等均應比照舊制問題: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年金改革,自本年6月8日起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之民主參與平臺,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該委員會自6月23日起每週召開1次會議,就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並陸續針對年金改革實質議題進行討論,包括「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機制」等,逐步尋求改革共識。

(二)有關委員提及84年以前軍公教退休人員之改革適用情形部分,係與「制度轉換機制」議題相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已於本年11月3日第19次委員會議進行討論,相關子議題包括改革內容適用對象、施行時間、過去提撥不足之處理及權益可攜性等,委員會相關意見均將作為各主管機關研議制度之參考。

(三)目前國家年金改革委員已完成召開20次會議,刻正綜整各項議題共識,提出改革備選方案,最後再提交分區座談及國是會議討論,以擴大社會參與,凝聚改革共識;國是會議結論將作為年金改革修法之依據,由各主管機關研擬法案,循法制作業程序分別陳報行政院及考試院審查後,函送貴院審議。

(四)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相關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每一位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重要目標。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32號)

呂委員就社會住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社會住宅問題:

(一)內政部依據民國100年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補助新北市政府3處社會住宅土地價款12億餘元,另依行政院103年核定之「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新北市政府三峽國光段國宅用地有償撥用費8億9千萬餘元;並於103年及104年核定補助先期規劃費5案750萬元,104年核定補助工程費1億餘元,以上合計22億餘元。

(二)內政部刻正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規劃以興建方式興辦12萬戶社會住宅,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8萬戶。另行政院已於本(105)年9月2日將「住宅法」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目前擬推動之新增機制與法令修訂如下:

1.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成本:

(1)有關興建社會住宅所需土地部分,地方政府得運用其所有土地,如有不足,可無償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且於「住宅法」修正草案獲貴院通過後,租金及其他收益無需解繳國庫;至屬特種基金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應有償撥用),於「住宅法」修正草案獲貴院通過後,得辦理長期租用,大幅降低地方政府取得社會住宅土地成本。

(2)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住宅業務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惟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內政部業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助土地之提供。

2.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非自償性部分經費及融資利息:為提高現有資源效益,針對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營運期間淨收入不足歸還融資款或自籌款,就該非自償性經費提供部分補助。

3.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本平臺之服務定位為仲介方,以本國銀行為貸款方,地方政府為借款方,依據地方政府之社會住宅計畫所需融資總額度及預算編列情形,徵詢本國銀行5年以內(2年期及5年期)融資期限之貸款意願,由地方政府視財務調度情形自行選擇,以協助地方政府取得較低利率之中期融資。

4.增訂稅賦優惠規定:「住宅法」修正草案規定,社會住宅興辦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並免徵營業稅,以減輕地方政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稅賦負擔。

(三)依據內政部本年9月調查資料,新北市政府預估至109年以直接興建(含容積獎勵回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10處計3,189戶,加計興建之林口國宅(世大運選手村)轉作社會住宅3,408戶,共計6,597戶。

二、關於核電廠除役問題:

(一)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規定,台電公司應於核電廠預定永久停止運轉日之3年前提出除役計畫,並經行政院原能會審查合於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目前台電公司依規劃期程進行核一廠除役相關準備作業,已於104年11月24日將除役計畫提送行政院原能會審查。行政院原能會為嚴密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作業,已籌組除役安全審查團隊進行審查,預定於106年6月完成審查。

(二)有關核一廠除役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台電公司於本年1月6日提出除役計畫環評說明書,並自願進入第2階段審查,經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5月6日審查同意進入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台電公司即於本年7月19日至8月21日辦理公開陳列及公開上網,於本年9月3日於新北市石門國中完成公開說明會,並於本年10月7日依規定將該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員。本案俟台電公司提送「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資料至行政院環保署後,該署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規定辦理範疇界定會議;後續俟經濟部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規定轉送「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至行政院環保署審查時,該署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審查作業。

(三)經濟部將督導台電公司儘速取得除役許可及通過環評審查,並積極進行後續之除役工作,以期儘早完成。另對於核能電廠除役之安全管制,行政院原能會將持續加強充實除役技術規範,提升管制技術能力,並將持續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嚴格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做好除役安全管制作業。該會亦將督促台電公司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溝通說明,切實推動核一廠除役計畫,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30號)

吳委員就近年來食安事件頻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近年來食安事件頻傳問題:

(一)有關食安組織方面:為強化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之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院持續召開推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獨立運作機制之相關專家學者討論會,以廣納各方意見。

(二)有關食品添加物管理方面:

1.「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產製或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如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添加物,各項添加物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品項,且須符合該添加物之規格標準。另產品應於包裝上顯著標明「食品添加物」字樣,並應標明使用食品範圍及使用量,以確保業者正確使用,俾使最終食品中各項食品添加物之種類及含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且該複方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應為各項單品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之交集。

2.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持續辦理食品添加物源頭管制查察及上市後流通之管理,民國104年會同地方衛生局共同執行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輸入、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總計查核251家業者,查核內容包含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並抽驗120件食品添加物相關產品,均未檢出16項規定外色素。另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食藥署於本(105)年再會同地方衛生局針對37家「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進行後續稽查。

3.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於食品加工前,預先將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以物理性稀釋或混合其他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食品原料製成。食品加工使用多項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物)混合調製實屬常態,國際間均要求食品產品應符合所含食品添加物之個別使用標準,無任何國家要求複方食品添加物風險評估,歐盟亦無此要求,倘我國要求食品添加物業者檢附複方食品添加物之風險評估報告,則與國際間食品添加物管理制度迥異。食品添加物業者預先稀釋或混合複方食品添加物並非近年食品事件之原因,加強食安把關應從稽查食品添加物業者是否依登錄成分製造複方食品添加物、稽查食品製造業者是否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等二方面相輔相成。

(三)有關二級管理與一級管理利益迴避方面:

1.一級品管為食品業者對自家廠區進行食品安全之自主管理,負起對自我產品食安品質之責任;二級品管則由食藥署認證之第三方驗證機構,確認食品業者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之情形,屬整體食品製造工廠管理系統查核,是以不包含產品抽樣檢驗,亦未以彌補檢驗不足為目的。

2.檢驗乃自主管理工具之一,係以儀器進行檢驗而取得科學性之檢驗結果,非依人為主觀性而進行判定。惟食品業者可能避免檢驗結果超過衛生標準,如刻意選擇樣本送驗,其檢驗結果自無法反映產品品質,故影響檢驗公正性之因素並非來自檢驗機構。

3.食藥署為確保認證之驗證機構品質與專業性,採用國際標準納入驗證機構資格之要求,通過國際ISO/TS 22003等系統認證,藉由嚴格之國際規範,以及擔任稽核人員所具備相關驗證學經歷等規定,且管控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品質。

4.另為保障驗證本身之公信力,減少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目前僅開放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提出認證申請;且食藥署以驗證資訊系統分派方式,食品業者不得自行選擇認證驗證機構,以維護驗證公正性規範。

5.為強化驗證制度之公平及公正性,倘認證之驗證機構有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撤銷或廢止其認證,且1年內不得再接受認證申請。

(四)有關食品身分標準方面:

1.據瞭解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雖訂定300項食品身分標準,不符其身分標準定義時,僅係認定標示不實,非攙偽假冒認定之依據。衛福部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已將標準、標示及檢驗方法等納入管理規範,我國已訂定與美國身分標準相似之規定,僅各國法規名稱不同,衛福部針對特定食品訂有相關之標示規範如米粉絲、果蔬汁等。此外,食品相關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內容亦包括不同食品之加工、成分、品質標準及製程。

2.依現行食藥署法規研訂作業,須先蒐集相關國際規範,CNS國家標準及國內業界之行業標準為必要蒐集之項目,並透過學者專家及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等說明座談會議,確認草案初稿內容,再依法制作業程序執行預公告作業,且依法提供為期60天之評論期,廣納各界意見,評論期間業者、消費者、相關公協會消保團體等皆可表達意見,綜整各界意見後再依法公告。

3.以「巧克力品名標示規定」為例說明法規研訂程序如下:

(1)蒐集國際相關規範:蒐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歐盟、英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組織)之巧克力規範(另查CNS未訂定巧克力國家標準)。

(2)召開學者專家會議:邀請巧克力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經濟部標檢局、臺北市美國商會、歐洲經貿辦事處、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糖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等公協會代表就適用範圍、使用原料及可可脂等內容物含量、標示等事項進行討論,綜整國際規範及與會代表意見後研定草案初稿。

(3)業者說明會:透過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及臺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網站公告周知說明會辦理資訊,邀請各界參與,說明巧克力標示規範及蒐集意見。

(4)草案預告作業: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並提供為期60天之評論期,預告作業除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函知經濟部等中央機關、地方政府衛生局、相關公協會,並於衛福部及食藥署網站公告、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TBT)秘書處及發布新聞等以達廣為周知。

(5)公告「巧克力標示規定」:綜整各界意見後修正規範內容辦理公告作業。

(6)宣導與教育:問答集、懶人包及媒體宣導使業者及消費者瞭解標示規定。

(五)有關食品技師方面:

1.食安法之精神係針對不同規模之業者採取不同強度之管理方式,除由衛生管理人員及管理衛生人員執行衛生管理事項,規模較大業者需再透過專職人員進行監督,以達分級管理,共同把關食品安全,將有助於提升食品產業之管理能力。

2.衛福部於本年9月6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將原5類應置專職人員之業別,擴增為13類食品業,要求產業規模大、影響層面廣之食品業者(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以上),應聘用專職人員,以有效管理。除應置專職人員外,衛福部亦公告9類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餘各類食品業者亦應設有「管理衛生人員」,透過各類人員各司其職,共同把關食品衛生安全,以落實分級管理。

3.另食安法明定食品業者聘用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並於從業期間持續接受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新知,透過具有食品專業素養人員投入食品產業,貢獻所學,以期充實產業發展之軟實力。食品技師為通過國家考試,經認定在食品專業領域之技術與知能具有一定能力之專門技術人員。食品技師本其具備專業技術與知能,於執行業務時應善盡社會責任,致力維護公共安全,藉由食品產業導入食品技師,透過專業人才之規劃與管理,減少食品衛生安全問題。

4.據食藥署辦理之食品技師業者說明會及問卷調查顯示,食品技師所具備之專業知識、蒐集資料之能力被業界所認同,且對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政府最新公告資訊或未來政策之鑑別能力較佳。如發生突發事件時,食品技師能即時掌握狀況,擔任風險溝通與危機處理之角色,以維護企業形象。大部分企業雖有意願優先聘用食品技師,惟業界擔心其增加人事成本,或反映現有食品技師多為剛畢業之學生,欠缺實務經驗,實為聘用之阻力。此外,食品工廠之工作,並非所有具食品技師證照之人員所能接受(包括薪資、工作環境、工作內容等因素),故地處偏遠食品工廠仍有招聘不到食品技師之可能。

5.為解決前述困境,食藥署已積極辦理多項配套措施及宣導方案,以推動食品技師投入食品產業,包括舉辦校園宣導活動、辦理業者說明會、舉辦食品技師研習活動、協助成立食品技師協會,以及辦理專門職業人員職能養成培訓班課程,加強其工廠實務經驗等。就近年推動情形及實務考量,並配合包括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法令之修正,於本年9月6日預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擴大實施業態範圍,運用資本額之限制,達到分級管理功效。上述預告草案進行為期30天評論期,並於本年9月22日邀集相關公協會及業者召開會議以蒐集各界意見,待彙整各界意見後綜合研議規模門檻、聘僱方式,後續將針對專門職業人員、衛生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相關法規進行整體評估規劃修正,必要時再辦理第2次預告,廣徵各界意見。

二、關於科技部應儘速成立食安學門(科)並積極宣傳問題:

(一)食品安全領域涉及議題甚廣,包含食品加工與化學、毒理學、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溝通、生物統計、流行病學、微生物與疾病、食品分析與質譜儀等領域之跨領域專業研究,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強化相關研究及人才培育,將為重要課題。

(二)科技部生科司(以下簡稱生科司)已設立之社會醫學學門,議題內容涵蓋公共衛生、精神醫學、高齡醫學與家庭醫學、護理、心理衛生、口腔衛生等學科之研究,與食品安全領域涉及內容相符。為強化我國食安領域之研究、培養我國食安人才,以及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推動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之食品安全相關研究,科技部特於社會醫學學門中,增列「食品安全」學科,鼓勵食安領域學者申請計畫,以強化研究及人才培育作為,供食安主責單位參考與運用。上述增列學門資訊已於生科司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方式轉知社會醫學與食品科學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參酌。另科技部已於本年10月31日舉辦「學術補助業務座談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相關規範」說明會,並積極宣傳。

三、關於蚵農利用保麗龍於浮棚養殖造成環境危害問題:

(一)行政院農委會於99年業辦理浮筏式牡蠣養殖設施資材改善及研發,供產業推廣及運用,其中臺南市政府依據「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管理規範」及「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輔導回收保麗龍,104年回收近1萬2,000塊保麗龍約24公噸,本年度持續辦理回收;另為取代保麗龍,避免環境影響,部分地方政府已輔導使用再生泡棉或浮筒,或於保麗龍外包覆不織布及塑膠片,再利用保麗龍。

(二)為維護海域環境清潔,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輔導養殖漁民自主管理及保麗龍回收作業,避免影響產業形象及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