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柯建銘  段宜康  張宏陸  許淑華  蔡易餘  周陳秀霞 周春米  林為洲  顧立雄  尤美女  許毓仁  蔡其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鄭天財  劉建國  盧秀燕  簡東明  劉櫂豪  邱志偉  陳歐珀  黃昭順  賴士葆  呂孫綾  徐國勇  吳志揚  廖國棟  蕭美琴  顏寬恒  陳怡潔  徐榛蔚  陳明文  江啟臣  管碧玲  王惠美  陳賴素美 黃偉哲  林俊憲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法務部常務次長 謝榮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秘書 謝碧蓮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軍法官 亓承濬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黃勤文

 

國有財產署副組長 徐惠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專門委員 吳芙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會參事 郭子哲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副主任 劉美琇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陳杏枝

   專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柯建銘、張宏陸、許淑華、蔡易餘、周陳秀霞、周春米、許毓仁、顧立雄、段宜康、尤美女、林為洲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委員發言意見及爭議條文研擬妥適條文(修法意見),於本會下次審查本案前提出,以供委員參考。

三、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法務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法務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矯正業務」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10億4,266萬6,000元,其中編列之「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法務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9,87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今天是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以及處理法務部105年度三件預算解凍案,關於預算解凍案,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

現在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瑩雪今日應貴會邀請列席就本部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首先對於新任委員表達恭賀之意,並感謝貴會長期以來對本部的鼓勵、監督和鞭策,謹表達本部全體同仁致上最由衷之謝忱。以下謹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等作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建立廉能政府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落實「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強化良性互動,提升肅貪之動能與效率;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1.73%。

(二)加強偵辦賄選,淨化選舉風氣

針對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由各地檢署積極指揮警、調機關加強選舉查察,遏止金錢及暴力介介入選舉,淨化選風。

(三)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督導政風機構實施全面性及計畫性專案清查;深化預警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就已發生之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追蹤辦理情形。

(四)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研修「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陳報行政院核定發布;積極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受理貪污情資,落實行政肅貪作為。

(五)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賡續偵辦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賄賂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機場A7合宜住宅涉嫌收賄案外,並積極偵辦國防部軍品採購弊案等。

(六)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推動建管業務透明化;研提「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草案)」;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升財產申報效率。

(七)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

(八)辦理廉政法令宣導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定期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受理請託關說登錄事件;辦理專案法紀宣導等。

(九)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

協助各機關辦理「全民督工」等各類型之專業服務;辦理廉政志工專業訓練,增進廉政志工業務整體廉政效能。

(十)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台,落實國土保育政策

協助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犯罪;加強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落實國土保育政策。

(十一)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提供潛在異常政府採購案函轉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查察。

(十二)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業經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4年12月9日施行;總統簽署「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書,由外交部辦理送存聯合國秘書長等程序。

(十三)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宣傳我國廉政成果

派員參加國際廉政會議,促進國際廉政實務交流,提升我國參與國際會議之能見度;辦理「2015年擴大國際參與系列活動─企業透明實戰論壇」系列活動。

二、落實人權法治

(一)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本部統籌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業務。截至104年12月底止,列管之263案中,無須修正及已完成修正者計225案,占85.55%,未完成修正者計38案,占14.45%。

(二)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建置「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定期公布於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供各界監督;召開會議廣泛蒐集各界對於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可行性意見等。

(三)針對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

舉辦人權業務人員研習班,強化地方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之認知。

(四)以多元方式宣導人權理念

辦理「人權影展賞析」活動,加深青少年對人權之體認,扎根人權教育,提升青少年學習成效。

三、建構現代法制

(一)結合公私部門教育訓練資源,提升調解人員素質為民服務更夠力

合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提升調解人員素質;103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77.2%,有助於促進社會祥和。

(二)協助機關與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

派員至公務機關宣導個資法,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主動釐清錯誤觀念,並回應相關疑義。

(三)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令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75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合辦行政程序法基礎班與進階班課程,不定期受邀前往各機關宣導。

(四)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

出席法規研修諮商會議,提供書面意見,促進法制作業進步。

(五)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家賠償金

四、強化行政執行

(一)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自90年1月至104年12月底止,共徵起4,508億940萬9,803元,落實政府公權力,增加國庫收入。

(二)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針對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有效運用查封、拍賣、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多元措施,強化執行成效。

(三)擴大實施多元繳款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

行政執行署陸續推動多元化繳納行政執行案款之便民措施,並廣為溝通,便利義務人繳款,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四)推動執行筆錄電腦化,強化公信力

行政執行署規劃推動筆錄電腦化,進行試辦作業成效良好;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筆錄電腦化實施要點」,函頒實施,有助於行政執行業務之精進與精緻化。

(五)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

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使金融機構達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達即收即扣之行政目的,促進政府與民間部門之溝通及服務。

五、推動司法互助

(一)推展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落實執行臺美司法互助案件、「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良性司法互動。

(二)健全國內法制,研擬相關法案

研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研修「引渡法」;成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相關作業要點研修小組」,健全兩岸司法互助作業規範。

(三)參加國際組織,拓展國際合作

參與國際檢察官協會(IAP)等重要國際會議,掌握國際間犯罪趨勢及訊息,就國際司法互助相關議題進行交流,深化跨境犯罪偵辦量能。

(四)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積極伸張正義

針對菲律賓有關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之調查取證等數項司法互助請求,依法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司法案件順利進行,並有助於將相關被告早日接受司法制裁。

(五)開創臺英引渡先例,實現司法正義

「臺英關於引渡林克穎備忘錄」簽署生效後,本部即提出引渡林克穎之請求,持續與蘇格蘭檢方合作,期能順利將林克穎引渡回臺實現司法正義。

(六)與大陸地區全面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協議合作精神

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重大罪犯遣返回臺;兩岸檢警機關合作共同破獲各類重大刑案;落實推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打擊兩岸跨境毒品犯罪;推動犯罪資產查扣及返還;舉辦「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6週年執行成果展」。

六、全力打擊犯罪

(一)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落實執行「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伸張司法正義並維護公益。

(二)斷絕毒品來源,提升反毒效益

定期、不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校園掃毒、查緝毒品中小盤、「海上掃毒大行動」,杜絕毒品供給與需求之管道;研提「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經行政院核頒施行。

(三)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

推動減害政策,對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視之;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四)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並落實執行,成效良好。

(五)痛擊詐騙集團,避免民眾受騙

跨部會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密切合作,避免民眾受騙;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平台,藉國際司法互助合作,防止此類案件蔓延。

(六)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

將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各地檢署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查緝。

(七)追查黑心商品,確保食品安全

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跨部會共同研商與查緝黑心商品,讓國人食得安心,用得放心。

(八)精實財金訓練,防範經濟犯罪

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等同仁於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並加強對經濟犯罪之偵辦。

(九)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

美國國務院於104年7月27日發布「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我國已連續第6年名列這項報告防制人口販運成效最佳的第一級名單。

(十)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

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之「特別301」檢討名單已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深受國際社會肯定。

(十一)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

跨部會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並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

七、加速獄政改革

(一)加速假釋釋放流程

簡化假釋核辦流程,將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改由最後事實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核發,並建置檢察與矯正機關間書類電子化銜接,假釋核准至釋放期間由原本平均約18日縮短至平均約5日,有效提升釋放之速率。

(二)跨域合作,引進緝毒犬隊強化毒品安檢作業

洽請財政部關務署派遣臺北關緝毒犬隊協助查緝毒品進入桃園監獄實施安全檢查,對收容人產生嚇阻效果,未來將不定期會同海關緝毒犬隊實施機關突擊檢查。

(三)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

(四)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舉辦「紀律」與「創意」兼具的隊形變換競賽;結合社會資源舉辦圖書藝文教化活動。

(五)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

持續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舉辦收容人就業博覽會,媒合收容人就業,媒合率54.9%。

(六)連結教育資源,強化收容少年適性處遇

連結特教資源,協請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輔導特教學生,以維護特教學生權益;辦理補救教學,運用教育部提供之補救教學及學習扶助資源,辦理收容少年適性教學工作。

(七)辦理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

以文創為主題,於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辦理本聯展活動,展示收容人各式各樣創意作品,使社會大眾瞭解矯正現況,進而認同並接納收容人復歸社會。

(八)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

督導各矯正機關落實執行各項勤務規定,矯正署無預警前往臺中監獄等機關實施突擊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重大違禁品,將以保密方式,繼續不定期突檢所屬矯正機關。

(九)落實「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機制公平公開

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會議,透過外部專家與實務工作人員以公正及公平的遴選制度,充實補足外役監獄收容缺額,發揮中間性處遇功能。

(十)擴大辦理應變演習,強化重大危安事件因應機制

因應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脅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件,辦理「104年度矯正機關聯合示範應變演習」,深化重大危安事件之因應機制。

(十一)收容人納入健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

二代健保施行後,各矯正機關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作,提供各科門診醫療服務;與健保醫療院所合作改善戒護外醫流程及增建收容人戒護病房,提升外醫品質與效率。

(十二)持續強化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本部矯正署持續配合各部會協助接待國外團體至該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參訪,宣傳我國獄政制度,並交流彼此經驗作為未來獄政興革之參考。

(十三)加強弱勢補助,協助安心服刑

召開「研討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必需品發放會議」,加強對矯正機關內貧困收容人之補助;提升對少年收容人新收期間之生活照護並促其能及早適應環境。

八、深化司法保護

(一)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搭建兩造溝通橋樑

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推廣至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真誠溝通,提供司法制度外的人性化選擇,其中71%已達成協議。

(二)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聯結司法社政資源

於全國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受理法定通報兒少案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關懷通報案件等,成效良好。

(三)多元反毒宣導管道,推展全民反毒意識

建置維護本部「無毒家園」網站,便利民眾與學生上網學習;辦理「無毒有我.有我無毒」師資進階培訓活動;辦理「『劇』絕毒害,show你自己」等多元反毒宣導活動。

(四)強化毒防中心功能,提升戒毒效能

辦理戒成專線,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強化戒毒決心。

(五)淨化選風,確保民主政治核心價值

訂定第9屆立法委員暨第14任正副總統選舉之選舉反賄選宣導計畫,落實執行;辦理「鐵馬環臺,反賄逗陣騎」宣導活動。

(六)推動「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各參與部會每年均訂定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強化本方案之運作效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配合全力推動,配合因社會變遷所衍生之青少年犯罪問題,定期檢視修訂。

(七)推動多元化更生保護服務,重建家庭支持功能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八)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促進生活重建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等。

(九)落實法治教育,健全品格發展

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辦理節目專訪及播放溝通;製播「司法保護月」專案;辦理法治教育漫畫競賽等。

(十)發揮社會勞動效益,共創雙贏

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創造相當3億多產值回饋社會,節省國庫矯正經費。

九、強化資訊系統再造功能

(一)賡續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及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系統再造作業,跨系統整合,提升資料關聯與正確性

(二)推動檢察機關書類製作與筆錄系統功能精進,提升檢察官辦案便利性

(三)賡續推動整合檢察與矯正公務統計再造作業,提升公務統計作業一致化

(四)完成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案件起訴書資料交換機制,便利環保業務推動

(五)辦理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再造作業,提升行政執行效率

(六)研擬完成「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並報院審核函頒施行,另配合開發「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強化證據保全之效果

(七)參採發展趨勢增進本部網站功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八)本部政府資料開放達1,789項,高居各部會之冠

(九)更新檢察及矯正機關遠距訊問、接見視訊設備,提升視訊傳輸品質

(十)因應資安事件偵測,規劃監控平台需求

十、深化調查作為

(一)防制滲透洩密,維護國家安全

調查局全力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成效良好。

(二)強化企業肅貪,維護經濟秩序

全力偵辦經濟犯罪、民生犯罪等案件;繼續強化打擊企業貪瀆決心,全力偵辦企業貪瀆案件。

(三)防制洗錢犯罪,擴大國際洗錢成效

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等案件;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擴大國際防制洗錢成效。

(四)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全力偵辦電腦犯罪,避免政府機關被駭客攻擊,維護資訊安全。

(五)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各類鑑驗案件;持續遵照ISO 17025國際認證規範,進行「濫用藥物實驗室」等鑑驗工作。

(六)擴大宣導教育,預防犯罪衍生

受理民眾舉報商品囤積專線電話,刊登簡潔明瞭之短語,並辦理聯合溝通活動,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七)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針對經濟弱勢族群提供免費鑑定服務;辦理親緣鑑定案件;免費協助民眾進行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等,深獲社會肯定。

貳、未來施政重點

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如下:

一、建立廉能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

(一)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機先掌握機關潛存廉政風險因子,預擬防制作為;規劃辦理專案廉政法紀宣導,使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所依循。

(二)充實廉政法規立法

研訂「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推動「行動政風」,確立「防貪先行,肅貪在後」工作原則,落實「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辦理專案清查,提供機關執行業務之興革建議。

(四)成立「廉能專案」,落實執行肅貪工作

成立「廉能專案」,積極發掘並偵辦重大貪瀆案件,並藉由大數據之新思維強化情報線索分析運用,落實肅貪工作。

(五)多元創新思維,推動企業肅貪工作

調查局成立「企業肅貪科」,將持續建置專業人力、集中辦案能量、提升案件質量及強化新聞行銷,推動企業肅貪。

二、籌辦兩公約報告,檢討人權法令缺失

(一)籌辦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

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規劃之期程,辦理報告撰寫及審查事宜,預定本年4月公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英文版。

(二)賡續督促各機關檢討法令缺失

將持續積極督促各機關檢討102年兩公約初次報告及其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法令及行政措施缺失。

(三)持續研究設置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之可行性

俟監察院提出有關我國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可行性之完整法制規劃案後,再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三、主動檢討修正法律,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消除民怨並適應社會變遷

研修「財團法人法草案」;研議於「民法親屬編」增訂分居制度;研議同性伴侶法制;研擬「民法親屬編」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規定;研修「信託法」。

(二)宣導推動新修正個資法條文施行,持續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指定母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本年3月15日,本部配合修正該法施行細則,一併同時公布實施,並將積極宣導,全面開創我國個資保護新紀元。

(三)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推動「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研提「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修「行政執行法」;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

四、彰顯公義與關懷,提升行政執行效能

(一)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並強化機關間協調聯繫管道;針對滯欠大戶妥善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強制措施,杜絕投機心態。

(二)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對於滯欠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實現社會公義;對於「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展現關懷之情。

(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

五、深化打擊犯罪量能,確保民眾福祉

(一)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再修正

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修正內容恐造成實務執行困難,本部研提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2月1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翻修「律師法」並融入國際時勢潮流

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報送行政院,現由行政院審查中。

(三)因應國際之規範修正「洗錢防制法」

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評等。

(四)研訂「資恐防制法」以制裁恐怖主義

研訂「資恐防制法」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於本年2月1日函送大院審議。

(五)因應兒少條例配套修正相關法案

本部主管之「洗錢防制法」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部分,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本年1月13日送請行政院審查中。

(六)配套修法以因應沒收實體法施行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依「刑法施行法」規定,修正後「刑法」自本年7月1日施行。本部將全力配合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共同研修「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法,務期在沒收新法施行前法制全面到位。

六、推動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

(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積極與各國洽商,推動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協定之簽署,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之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持續與國際組織建立溝通窗口,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平台交換經驗,相互學習。

(三)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危害食品安全及網路犯罪等案件,依協議聯繫機制合作打擊犯罪。

(四)積極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符合人民期待

持續追查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大陸地區之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事項。

(五)專業交流,法治對話

強化與大陸地區交流研習,引領大陸地區之法治發展,落實司法互助協議的合作事項。

七、端正矯正風紀,展現矯正新象

(一)執行「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建置計畫」,降低戒護事故

將以智慧科技技術強化戒護安全設施,全面檢討建置矯正機關智慧監控系統,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或其嚴重性。

(二)擴大酒藥癮醫療量能

將賡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

(三)續辦兩岸收容人藝文聯展及實務研討會,並關懷陸方臺籍收容人處遇

規劃舉辦第六屆海峽兩岸矯正實務研討會暨收容人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成果聯展。

(四)培養專業談判人才,提升矯正機關應變能力

規劃辦理專業談判人員訓練班,讓矯正機關談判人員面對危機處理時能做出正確判斷及妥適對策,降低人員傷亡。

(五)提升機關同仁戒護技能,維護機關安全

開設矯正戰技種子師資班及各級戒護人員在職訓練班,增強基層同仁戰鬥技能及心理素質。

八、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

(一)盤整反毒資源,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盤整政府各項反毒資源,建構完整毒品圖像,連結政府與民間資源,形成反毒防護網,防制各級毒品氾濫。

(二)強化性侵犯監控機制,維護婦幼安全

為維護婦幼安全,妥適運用科技監控及測謊設備,並精進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

(三)強化更生人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

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持續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方案及就業服務。

(四)整合公私資源,預防犯罪避免再犯

整合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推展毒品防制、人權尊重、拒絕賄選與法律宣導工作。

(五)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建構完整司法保護體系

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協助犯罪被害人重建生活,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九、整合資訊系統,提升作業效能

(一)辦理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推廣及矯正資料庫管理平台作業,以有效提升檢察與矯正跨系統資料關聯

(二)推動檢察機關書類製作與筆錄系統功能精進案第二年期功能提升作業,強化檢察官辦案便利性

(三)持續推動檢察與矯正公務統計再造作業,提升公務統計作業效能及作業一致化

十、提升調查職能,確保國家安全

(一)推動「國家安全法」修法,促進保防工作法制化

(二)以大數據之概念,強化貪瀆情報分析職能

(三)辦理電腦犯罪防制及調查工作,精進網路資安防禦措施

(四)提升鑑識及科技支援效能,提升整體鑑識品質

(五)強化鑑識與科技蒐證設備量能,提升科技辦案成效

參、結語

根據「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6年1月27日公布最新2015年「廉潔指數」排名,我國在受評的168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30,相較於2014年上升5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為近10年來最佳成績,此為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獲致之成果,也是我國邁向高度廉潔國家目標之明確指引,顯見我國推動廉能政府措施已獲致具體成效,並受國際肯定。

本部將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秉持「以民為本」、「公私協力」與「創新施政」之核心理念,以「資訊更公開、決策更透明、介面更親民」的方式,發揮劍及履及的精神,接納更多元意見,建構更公開、透明、親民的司法環境。本部將秉持主動、積極、負責的精神,落實推動各項貼近民眾需求的政策及改革,戮力打擊各項不法犯罪,讓國人能吃的安心、住的安全、生命財產有保障、社會正義能彰顯,為國家的永續發展共同努力。

接著針對預算解凍案進行報告,上會期本部有三件預算凍結案,需要本部報告之後再予解凍,詳細的報告已以書面陳報委員會,請委員會參閱,謝謝。

法務部主管105年度預算凍結事項報告

壹、有關本部「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9,87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至本部提出假釋無紙化後收容人權益維護之相關措施,向 貴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說明如下:

本部「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預計辦理2年,分述如下:

一、檢察卷證數位化計畫

(一)訴訟卷宗為刑事訴訟過程之紀錄,隨著偵審程序進行,各檢察機關於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移法院審理時,原卷紙本依法應移送法院,如將卷宗無紙化,未來檢察官、法官無需攜帶厚重紙本卷證蒞庭。

(二)本部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公訴卷證無紙化方面,已有具體實施成果,在此基礎上,覈實編列無紙化之軟硬體設備及卷證數位化加密技術,並與司法院共享資源,共同促成科技法庭之實現。

二、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

(一)為加速假釋審核作業及縮短假釋釋放時間,規劃開發數位文件管理系統,將矯正機關取得外來文件及書證數位化,不再紙本往返矯正署,以加速假釋審核時間,另為避免外界質疑假釋審核作業,將運用現有獄政系統收容人資料庫,依據收容人「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假釋審核參考原則,量化三大審酌面向指標,經由系統計算呈現假釋核准及駁回績分,提供假釋審查委員參考,提高假釋准駁客觀判斷,減少人為主觀衡量之比重,更能保障收容人權益。

(二)目前啟用之「假釋流程電子化」,經由本部內部各資訊系統橫向電子銜接,已將收容人假釋核准到釋放時間由原18天縮短至5天,收容人可即早知悉假釋駁回主要理由,如有不服,可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決定,得提起司法救濟,並暫由行政法院審理。假釋無紙化後收容人救濟權益不受影響。

三、前揭計畫,除可大量節省機關紙張耗費,審判中亦可提供法院、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等法規接續共用,加速刑事案件審理及縮短收容人假釋審核與釋放時間,且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不受影響。

貳、有關法醫研究所「法醫業務」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編列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下列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 貴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說明如下:

一、法醫研究所外聘顧問法醫師執行刑事解剖及死因鑑定任務,且分配工作集中於少數幾名顧問法醫師,各地檢署之法醫師尚無能力遂行全部法醫師任務,爰請法醫研究所研提法醫師培訓及改善計畫乙項,說明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故全國法醫解剖業務目前皆由有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及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照的醫師執行。旨揭解剖案件分配已重新檢討受理鑑定案件分案辦法,鑑定案件分配作業以7比3比率為原則,優先分配法醫研究所專業同仁自行解剖、鑑定為原則,若因業務繁忙或專業需求得由兼任研究員配合鑑定。

法醫研究所掌理訓練法醫師任務,茲為落實執行法醫師法規定並贏得司法機關及人民信賴,業已研擬「提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報告」,並於104年12月8日報送本部審核,該計畫提出培訓方法、時間及鑑驗能力甄審辦法,冀望有意願之公職法醫師皆能經由該計畫提升鑑驗能力。

二、為提升鑑驗實務品質,並解決法醫世代斷層引發之問題,爰請法醫研究所積極培訓各地檢署公職法醫師進行解剖及鑑定案件之辦理,並妥適分配案件數量乙項,說明如下:

法醫研究所係受理全國各地檢署委託鑑定及解剖業務,依照世界各國法醫制度包括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等,執行法醫解剖及鑑定工作者均為法醫師。為減少鑑定及解剖費支出,法醫研究所分別於104年1月及9月增置中區、南區辦公室,並實施集中解剖,以節省法醫師往返解剖室時間與費用,依照專長、精準度、結案時效及配合各法醫師時間進行分案,調增該所編制內具法醫師資格者案件量70%比率,以提高法醫鑑驗效率避免民怨。

法醫研究所掌理訓練法醫師任務,茲為落實執行法醫師法規定並贏得司法機關及人民信賴,業已研擬「提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報告」,並於104年12月8日報送本部審核,該計畫提出培訓方法、時間及鑑驗能力甄審辦法,冀望有意願之公職法醫師皆能經由該計畫提升鑑驗能力。

參、有關矯正署「矯正業務」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10億4,266萬6,000元,其中編列之「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亳無法源,凍結十分之一,向 貴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醫師不開業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亳無法源,有欠允當部分,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軍公教人員各類俸給以外給與項目均朝制度化方向規劃,相關法制化推動作業現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103年4月1日訂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時程辦理。

(二)復查為提升各項獎金支給法制上之合宜性,「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第56條中,業就各項獎金之適用、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予以規範,人事總處並據以訂定「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以下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以利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後順利推動施行。。

(三)有關該署所屬矯正機關核支之「醫師不開業獎金」之法制化作業刻正由衛生福利部統籌報予人事總處辦理,並業已列入獎金支給辦法草案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支給項目,俟立法院完成基準法草案之立法程序,是項獎金支給將更符合法制化要求。

二、鑑於鼓勵公職醫師至各矯正機關服務,以提昇醫療專業品質,是項獎金之持續核支具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及鼓勵特殊工作績效等功能。

肆、結語

綜上,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爰有關本部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另對於上開 大院關切之事項,本部將秉持上述政策方向,並從「以民為本」之觀點出發,以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民眾福祉。謝謝!

主席:羅部長報告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每位詢答1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8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柯委員建銘質詢。(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雄檢前檢察官井天博棄保潛逃,外界指責院檢互踢皮球、卸責,媒體報導法務部早在一年半前即已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電子手環的防逃機制進行研議。請問部長,井天博棄保潛逃有沒有內神通外鬼的可能性?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會發生並不會多麼讓人驚訝,因為整個刑事訴訟法的防逃機制功能不是很好,目前如果要靠跟監這種防逃機制來處理的話,各警政機關均已表示過這是非常非常困難的工作,我們其實是期待有一個防逃羈押機制,亦即由法院發出羈押令,真正防止犯罪人脫逃。在這件事情上,法務部從來就不是用踢皮球的心態去處理,因為我們也不希望檢察官辛辛苦苦辦案所逮到的重要人犯卻在中途逃跑而未能實現司法正義,這是我們非常不願意看到的情形。

林委員德福:如果利用電子手環來防逃,以目前的法律而言,有沒有適法性上的疑慮?

羅部長瑩雪:只有一個空間,就是經過他本人的同意,法官告知他若願意接受手鐐或腳鐐監控的話就不羈押,是有這樣的可能性存在。除此之外,要強制用手鐐、腳鐐去防逃的話,現行法是沒有依據的,除非是透過一個法律的空間,經過他本人同意的狀況。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未來是否應該朝這個方向走?否則這樣的情況是會層出不窮的。

羅部長瑩雪:其實,早在我當政委時就聽取過他們對第三代最先進電子腳鐐功能的簡報,我發現其功能其實並不是很強,它有很多死角,而且你只能知道他所在的地點,並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事,大家以為只要他不要超過一定的界線就不會犯錯,事實上,有很多的犯罪不一定是如此,他有時候會引誘被害人到他的範圍之內,就算超過範圍,你要去抓他也已經來不及了。

林委員德福:部長,如果以井天博棄保潛逃事件而言,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決定要重新檢視電子手環應用於防逃的機制?你認為它有死角,所以目前還是不宜實施?

羅部長瑩雪:對,一個是因為它的死角和功能不佳,另一個因為它的成本也很高,需要有專人監視電子腳鐐移動的位置有沒有超過規定的範圍。這個功能還需要有快速聯繫系統,若有違規的狀況,人員才能夠迅速到場處理。因此,專人的訓練也是需要成本、人力及時間的。

林委員德福:法務部和司法院有沒有討論過其他的防逃作法?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司法院也在研究、召集各相關會議,討論如何能真正發揮防逃之功能。

林委員德福:效果會不會比電子手環好?如果要仰賴電子手環防逃,又是用在哪些性質的犯罪者身上?

羅部長瑩雪:目前在一些特別規範的狀況下,是用在一些性侵犯的身上。

林委員德福:你們有沒有調查過性侵犯在使用電子手鐐、腳鐐以後的效果?

羅部長瑩雪:還是有再犯的情形,電子手環被剪斷的案例也有。

林委員德福:所以還是有其死角?

羅部長瑩雪:是,所以其缺點還是存在,並不是一個萬全的辦法。

林委員德福:廉政署表示,目前專責辦理肅貪案件者只有一百多人,但執行防逃監護勤務必須24小時派人跟監,負擔沈重。請問部長,有了電子手環之後,是否就不需要廉政署派人24小時跟監?

羅部長瑩雪:對,但如果有其他的替代方法,當然不只是廉政署,相關單位如調查局、警政署可能都可以節省人力。但是,我們目前最主要倒不是在考量節省人力的問題,而是在思考其功效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廉政署署長,如果沒有靠手鐐、腳鐐,而需要廉政署派人跟監,你們有沒有擴大編制的考量?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人員的編制受限於相關組織法的規定,如果以更多的人力來處理這項業務可能有其必要,但誠如部長方才所提示,這個實際上也解決不了真正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如果24小時跟監,確實需要動用很多的人力。在判刑確定、執行之前,如果沒有一套防逃的機制,就算用了那麼多的人力加以配合,結果到最後,有些人想盡辦法要逃,還是被他們逃掉了,這的確是需要檢討之處。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非常認同委員所言,而且,其中還有一個廉政署署長剛才沒有提到的重點,執行跟監防逃勤務的人應該要有跟監的特殊勤務訓練,但廉政署的人基本上並非受過這種訓練,就算勉強去做這樣的訓練,可是就他們的職等而言,有點類似用官去做兵的事情。調查局現在也是一樣,他們的調查員訓練是針對一些危害國安的案件去跟監,一般案件比較不是他們的重點,……

林委員德福:結果他們變成好似看守的警衛一樣。

羅部長瑩雪:對,你要一個廉政官24小時去守門,嚴格講起來,這是浪費人力。而且,從公務資源、政府付給他的薪水而言,也不應該是讓他們去守門。

林委員德福:署長,你說過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最有效的方法是收押,請問,現階段從有罪判決確定到執行前,是否有法律空窗期?

賴署長哲雄:目前的訴訟法規定,確實也是如此。

林委員德福:按照廉政署的看法,收押是最好的方式,依您來看,有沒有修法擴大收押適用的空間?

賴署長哲雄:以一個司法檢察機關而言,我們會很希望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德福:所有的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執行前,確實經常有這種情形發生,真的是應該要好好檢討,否則只是一再耗費國家的人力、物力。部長,這部分是否應該好好檢討?

羅部長瑩雪:是,不但是浪費國家人力、物力,而且司法正義也無法獲得伸張。

林委員德福:都已經判刑確定,結果你們還是讓他們逃走,到時候人民對整個司法體系的觀感更不佳。

羅部長瑩雪:不滿意度一定會更高。

林委員德福:對啊,任何人來當政都一樣。

羅部長瑩雪:是。

林委員德福:我想臺北市政府調查大巨蛋案,認為時任臺北市長的馬總統、前財政局局長李述德涉嫌圖利遠雄,今年農曆年前將全案的正本移送法務部,副本移送給特偵組及臺北地檢署。請問部長,法務部對於案子有什麼看法?

羅部長瑩雪:因為是具體個案,法務部依法官法的規定是不能夠干預、指導的。這件事情經過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送到地檢署,雖然是副本,但是地檢署已經分案在辦理了。

林委員德福:這次會不會再以法務部非偵查機關的理由予以退回?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在進行,所以我們也不用退回,就歸檔。

林委員德福:就是不會退回這個案子嗎?

羅部長瑩雪:也不需要做這樣的處理。

林委員德福:部長,農曆年前臺北市政府將大巨蛋案以正本移送法務部、副本移送特偵組及臺北地檢署,媒體報導三個多禮拜前法務部證實已收案,並且依法處理中,但尚未發交檢方。請問:目前的案件進度到哪裡?

羅部長瑩雪:我們不需要發交,因為檢方已經在辦。

林委員德福:在辦了?

羅部長瑩雪:是。至於進度,我沒有去細問。

林委員德福:部長,你認為會不會在你任內處理?

羅部長瑩雪:我想他們應該已經在處理,但是會不會……

林委員德福:會不會拖到新任的法務部部長上任以後才處理?

羅部長瑩雪:這我就不敢講,因為個案我沒有去介入。

林委員德福:先前在總統及立委競選過程當中,高雄賣餐券的案子違反選罷法,1個人買30張,媒體報導得那麼清楚,這個案子到現在已經半年了,他違反選罷法是確定的,因為1張5萬元,30張是150萬元,那是1個人買,而且又那麼清楚。針對這個案子,雄檢到底處理得怎麼樣?最起碼給社會一個交代,已經半年了,總不能壓在那裡就沒事了,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在選舉之前參加各分區賄選查察座談會的時候,都一再提醒大家一定要秉持公正、超然的態度去辦所有的案件。

林委員德福:很多案子是量身打造,有的就很快,有的為什麼拖、拖、拖,讓人民感覺事實已經那麼明顯,為什麼還放在那裡,完全沒有作為?是不是因人而異、因案而辦?

羅部長瑩雪:因為每一個案件的狀況都不一樣,關於檢察官對具體的個案有沒有遲延的狀況,其實我也不宜去過問,所以我們是從通案的角度去……

林委員德福:但是全民都在看,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他們要為他們的做法最後要做出說明。

林委員德福:案子拖了半年了,那個是那麼清楚的事情,而且證據確鑿,本人也有說:「我買了30張,1張5萬元」,後來後面有一個人就把他架走了,這是清清楚楚、毋庸置疑的,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但是這個案子到現在還懸在那裡,沒有人提,也沒有人問,對不對?我希望毋枉毋縱,任何案子都要秉公處理。我們絕對沒有要求一定要針對怎麼樣、去做怎麼樣,但是要給社會大眾一個看法、一個交代。謝謝。

羅部長瑩雪:是,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羅部長上台備詢以前,我先向主席表示感謝。剛才我遲到,發言順序就被跳過,如果沒有主席跟我交換發言順序,我大概也沒有質詢的機會。持平而論,這次的質詢應該是歷史功過檢討的時候,新的行政院院長已經在昨天很正式地宣布了,新舊政府即將進入交接。今天舊政府的官員到此做業務報告、施政報告,大家都知道,有沒有報告都沒有差別。當然,今天大家還是要行禮如儀。

先請問部長,你知道晚近20年以來,歷任的法務部部長之中做的最久的是誰?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好像是一位早期的王任遠……

柯委員建銘:近20年、1980年以來到現在,做最久的是……

羅部長瑩雪:陳定南部長嗎?

柯委員建銘:呂有文部長做了4年8個月,陳定南部長也做了4年8個月。你知道你這個部長會做多久?

羅部長瑩雪:2年多。

柯委員建銘:到5月20日為止是2年5個月。歷史是很諷刺的,民進黨執政最後一任部長施茂林的任期也是2年5個月。我們來檢討馬政府3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部長做了2年9個月,他為了拒絕簽署死刑的問題而下台;曾勇夫部長做了3年6個月,為了和我們兩個人都很有關係的9月1日政爭而下台;你是9月1日政爭以後,在同年9月30日當法務部部長,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

柯委員建銘:你當了2年5個月。我先問你一句話,你在兵馬亂軍之中出任法務部部長,現在即將去職,你認為在2年5個月的法務部部長任期之中,有哪些是你最滿意的?有什麼遺憾?沒關係,你可以自我吹噓、評斷一下。

羅部長瑩雪:我最滿意的是同仁,我覺得我們同仁都非常優秀,而且認真工作,都是大公無私。講起來我對同仁是最滿意的。

柯委員建銘:先不要講同仁,我是指在你施行的政策裡面,包括你今天提出了一整本的施政報告,那些都不可能再做了。在2年5個月任內,你認為推動了哪些制度或法案是最滿意的?另外,你覺得還有哪些東西應該可以做的更好?坦白講,現在司改會也在評論你的功過,你自己也應該清楚,你先自己回答一下。

羅部長瑩雪:有很滿意的,我自己都不敢講,因為我對自己做的事不是……

柯委員建銘:有什麼遺憾?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像很多事我可以做的更好,像獄政改革的事情,從我上任的時候超收20%多……

柯委員建銘:等一下我再跟你談有關獄政改革的問題。

羅部長瑩雪:我在上任的時候是超收平均20%以上,現在已經降到10%以下。

柯委員建銘:這是屬於你滿意的部分,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是說有一點成績,……

柯委員建銘:遺憾?成績?

羅部長瑩雪:不能說很滿意,但是我覺得應該可以做的更好,還包括它的人員編制的合理化,……

柯委員建銘:獄政改革就說到這裡為止。持平而論,你是從9月1日政爭以後上任的,你在9月30日上任以後,我先告訴你我們對你不滿意的地方。在歷史因緣際會之下,你何其有幸能夠當上法務部部長。對於黃世銘的案子,你一開始就採取替他講話的立場,是不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樣子,其實那時候我還沒有上任,只是之前……

柯委員建銘:你一開始就講他沒有主觀的犯意,結果他被判有罪啊!

羅部長瑩雪:不是……

柯委員建銘:黃世銘的案子很清楚,你說他沒有主觀犯意,結果他被判有罪。本席提告的時候,王如玄及王清峰前部長在法院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我曾經跟他們講過一句話,就是作過部長的人卻替黃世銘這種案子辯護是他們一輩子的恥辱。你一開始就說他絕對沒有主觀的犯意,你是採取這樣的立場,所以你的邏輯一路都錯誤。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件事情我完全沒有介入……

柯委員建銘:包括最嚴重的就是黃世銘被判有罪,應該去職,但是他的辭職書一直被扣留,等到快要二審判決前才趕快搶著讓他退休,讓他轉任到最高檢。當年施部長下台轉任最高檢的時候,國民黨是反對的。對於部長,你們是如此對待他;對於有罪在身的檢察總長,你們是這樣的禮遇,所以這件事是永遠會被攻擊的。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件案子如果我有介入,他怎麼會被起訴呢?事實證明得很清楚,我完全沒有介入個案的……

柯委員建銘:你一開始就表示他完全沒有主觀的犯意。而且對於318事件,身為一位法務部長,針對個案你也是侃侃而談,也在指揮辦案,你說某某人犯什麼罪,這些都是因為你身為法務部長而沒有維持分際。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對民眾的法治教育也是職掌範圍之一。

柯委員建銘:部長,你剛才談及對獄政的改革,這方面你完全沒有做好。請問當年矯正署要升格時,當初曾作成主決議,亦即一年內要把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送進來,然而攸關監獄人權、獄政等兩個重大法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送進來,甚至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也一再作成決議,尤美女委員現在也在場,究竟監獄行刑法有沒有送進來?

羅部長瑩雪:羈押法送來了,但因為屆期不續審被退回去……

柯委員建銘:羈押法是看守管理法的化身,最重要的是監獄行刑法,包括於總預算時一再作成主決議,但是到現在還沒有送進來。

羅部長瑩雪:我們4月份時會送進來。

柯委員建銘:戲都要散了,才要送進來?

羅部長瑩雪:是為了求嚴謹,因為各方的意見也要彙整納入。

柯委員建銘:這個法案至少三年多了,當初作成主決議要求你們一年內要送進來,當然這也包括我們現在最重要的要以人權角度看待。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案子其實是屬於司法院,但關於羈押期限、借提使用,你們都以違反人權而採取抗爭的立場,直到目前還是這樣,起訴狀一整本,你們卻提都不提,未來將以人權的角度以及你對人權的維護是如何來檢驗你,所以包括外役監條例,雖然有修正過,但是還是要重修。此外,更生保護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你們也都沒有送進來,你剛才自己說對獄政尚未滿意,最重要的一些大法都沒有送進來,那獄政要如何改善?今天在此也不適宜做論斷,其實大家都已經很清楚,歷史的因緣際會,讓你當上法務部長,對於你這兩年五個月的任期,歷史將會有所看待,現在持平而論,大家心裡都很清楚。

再者,現在還有比較重要的是黨產問題,黨產在民進黨執政時,最早是2002年9月3日由陳定南部長送進來,繼任的施茂林部長於2005年10月17日把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送進來,所以如果要叫在馬英九執政之下的法務部長送這項法案,完全是苛責。但是這星期已經開始審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所以請教你,我們談論黨產時,常會提到轉型正義應該怎麼樣,其實轉型正義應該談到真相的了解,包括賠償補償、威權體制的問題,以及過去整個戒嚴時期所有的歷史資料,我們民進黨有自己的主張,並不是如國民黨所說,轉型正義只是在追殺國民黨,所以國民黨一直抱持抗拒的心理是不對的。這星期我們還要修正刑事訴訟法,討論有關保全扣押的問題,把這個問題引到不當黨產部分,你們在那邊一直講、一直講,他們卻一面在出售,那根本沒有效用,所以一定要先保全。這星期我們委員會談及刑事訴訟法,法務部所持的意見和司法院完全不同,法務部主張要保全扣押,你認為這部分要不要堅持?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道理,因為犯罪所得並不是人權的範圍,所有的主張……

柯委員建銘:你認為理所當然,那國民黨的黨產是否應該保全扣押?

羅部長瑩雪:前題是它必須是犯罪所得。

柯委員建銘:這是範圍的問題,對於不當黨產的保全扣押,是不是犯罪,你要再認定,總體來講,黨產是歷史的問題,我們都很清楚。

羅部長瑩雪:我不是國民黨籍,所以對國民黨黨產的狀況,其實我也不了解。

柯委員建銘:既然你是國民黨籍,應該對國民黨的黨產有深刻了解。

羅部長瑩雪:我不是,我是說我不是……

柯委員建銘:你貴為法務部長,應了解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法務部提出來的。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是說我不是國民黨籍……

柯委員建銘:你是不是國民黨籍?

羅部長瑩雪:不是。

柯委員建銘:既然不是國民黨籍,為馬英九所任命,那應該更客觀,所以我問你要不要保全扣押?

羅部長瑩雪:如果是犯罪所得,符合構成要件的話,當然可以扣押,但前題是必須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柯委員建銘:但我們現在希望保全扣押的範圍能夠擴大,我希望你在這立場上……

羅部長瑩雪:其實刑事訴訟法裡面對於時效的規定是很清楚的。

柯委員建銘:現在對黨產是另外一種保全扣押。

羅部長瑩雪:當然如果要以刑事訴訟法,則依照刑法概念的話,那就會有時效的問題。

柯委員建銘:黨產的保全扣押不應如同現在修正的一般保全扣押那麼嚴謹,而是大範圍的保全扣押。在我們整個轉型正義裡面已經談到這個問題,本席希望你們能支持保全扣押,保全扣押的範圍也應該予以擴大,包括時效,不當的東西沒有追索的時效,全世界都是如此。

羅部長瑩雪:那所有的犯罪都應該沒有時效……

柯委員建銘:只要是不當的東西,在轉型正義裡面沒有時效的問題。

再者,我們馬上就要談交接的問題,下一任行政院院長的名單已經出爐,行政院院長說應該深入交接,現在你馬上要面對跟邱太三之間的問題,因為交接條例也在這裡審查,現任行政院張院長一直說,等各部會首長名單出來之後再進行部會交接;換句話說,有關於法務部最敏感的機密文件,包括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等單位都要深入交接。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一點問題都沒有,跟邱太三新任部長一定會交接得很清楚。

柯委員建銘:現在大家都知道將由邱太三擔任法務部部長,他是很客氣。過幾天由林全院長正式宣布由邱太三擔任法務部長,我希望你們之間的交接是深入交接。

羅部長瑩雪:那一定的。

柯委員建銘:因為所有內容都屬機密敏感文件,我們在審查交接條例時,國民黨一直反對,說這樣是違憲的,假如當選人提出有爭議性應該停止的話,認為這樣會構成違憲,壓縮了現任總統的權力,但是這些機密敏感具爭議性的文件,不拿出來交接的話……

本席現在告訴你不要主動銷毀,跟邱太三部長交接是最重要的,尤其所有的交接裡面法務部的交接……

主席:柯委員,時間到了。

羅部長瑩雪:我不會帶走任何一張公文。

柯委員建銘:不要銷毀,不要買碎紙機,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也不會違法銷毀。

柯委員建銘:這裡面包含調查局、廉政署、特偵組……

羅部長瑩雪:一切都有檔案法的規定。

柯委員建銘:好。

主席:在此跟大家報告一下,因為柯委員原本是登記第一輪發言,經唱名3次不在場,他之所以能上台發言,是因為跟本席更換時間,然後又再跟尤委員美女更換順序,所以才上台發言。不過在此要讓所有委員知道,因為將來我們可能會碰到類似的狀況,按照議事規則,登記第一輪發言,如果唱名不到,將喪失第一輪的發言權,所以只能在第一輪都發言完之後才能發言,等於是第二輪發言,發言時間依照慣例會給予原來的一半,我們主秘剛剛跟我說,這是以往處理的慣例。我現在主要是要跟所有的委員講,以後第一輪發言如果有這種狀況,我們就會按照議事規則來處理,所以今天等於是給柯委員有一個特別的發言,謝謝。

請許委員毓仁質詢。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陣子美國發生了一個與資安相關的重大案件,FBI針對加州發生的謀殺案要求蘋果公司對該案兇手的iPhone5手機開後門解碼,藉以取得他犯罪的資料,蘋果公司的CEO庫克先生於網路上發表了嚴正抗議後拒絕了此一要求,美國總統歐巴馬昨天在德州奧斯丁的一個科技會議中表示科技公司應遵循執法單位的要求,配合辦案。請問羅部長,這件事如果發生在台灣,我們的法治單位是否會對科技公司提出這樣的請求?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通保法的規定,如果該項犯罪符合條件,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經同意後即可要求公司提供資料。委員提到的是世界民主國家都有爭議的問題,就是如何兼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的保障。

許委員毓仁:這樣的一個要求必須省思的是1、有無涉及個資,2、案例的適合性,3、有無濫用權利。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的個資法對所謂的「濫用」規範得很嚴格,即使是合法取得的監聽資料也只能用於本案,如果要用在其他案件,需經嚴格的法律程序,在七天內獲得法院的同意,否則個人需負極大的法律責任。

許委員毓仁:法治單位或調查單位如何保障在取得這些資料後會對資料完全保密?

羅部長瑩雪:一方面靠法條的直接規定,一方面靠罰則的配套,甚至可以祭出刑罰。在個人需擔負如此重責的情況下,一般執法人員不至於會以身涉法。

許委員毓仁:所以部長是同意執法單位透過開後門的方式取得一般消費者的資料?

羅部長瑩雪:在符合特定的狀況下……

許委員毓仁:什麼才算是「特定」狀況?

羅部長瑩雪:第一是符合通保法規定的最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犯罪,或其中列舉的恐嚇、殺人等重大犯行;第二是經過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准。

許委員毓仁:這裡所謂「特定」的判別標準非常模糊,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對此案例好好進行研究,因為台灣是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應將言論自由及個資的保護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曾經有調查顯示,每年平均有600萬個台灣人被監聽,請問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羅部長瑩雪:委員所說的被監聽是指被誰監聽?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

許委員毓仁:泛指任何一種監聽,這樣算來,平均每四人就有一人被監聽過。

羅部長瑩雪:依照我自己的想像是有可能的,因為現在科技這麼發達、方便,但是這樣的說法似乎也有點危言聳聽,說實在的,我不怕被監聽,因為我沒做什麼壞事,一般人也沒那麼多時間去聽其他人對話的內容,當然,有些機構、組織或特別用心的人會對某些族群、某種類型及特定的人進行非法監聽,但這在法律制度上是絕不容許的。

許委員毓仁:部長剛才提到通保法的認定,那麼你是否認為科技公司拒絕交出資料是犯罪行為?

羅部長瑩雪:可以說是不符合通保法的規定,如果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裁准的話,他就必須遵守。

許委員毓仁:本席強烈呼籲法務部將台灣的民主、人權和言論自由放在制高點上,在施行這樣的職權時,必須以上述三個標準為執行原則。

羅部長瑩雪:言論自由、公共利益、社會安全都很重要,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修正一直都在拿捏如何才是最好的分寸,如果依照一些人權人士所主張的在判決確定前都無罪推定的話,那麼檢察官就無法起訴任何人了,因為起訴就是推定他有罪,這樣會導致整個司法體系癱瘓甚至是廢掉,所以理想可以提倡,但是實現需面對真實的狀況。如果檢察官或警察不能辦案的話,試想這個社會陷入怎麼樣可怕的狀況?會陷入怎麼樣的混亂?所以公共秩序和治安乃是人民福祉最大的依託,我們不能將言論自由或某個人的人權保障無限上綱。

許委員毓仁:本席認為這部份需好好討論,因為現在面對的環境和國際情勢與過去已經非常不同,執法者應該清楚知道尺度該如何拿捏。

羅部長瑩雪:既使是在國際上,這方面該如何取捨其實也已經陷入混亂、意見紛歧的境地。

許委員毓仁:你覺得美國這個案子會如何演變?FBI會強制執行嗎?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美國和台灣社會的狀況很像,就是意見兩極化,支持和反對兩方都很堅持且均人數眾多,中間民意反而比較少,這也是使他們在這個議題上陷入困境、無法抉擇到底該取捨哪方的原因,因為現在涉及的只是某個特定案件,但未來若涉及恐攻,屆時造成的死傷和涉及的層面可能非常多。

許委員毓仁:現在本席就請教部長有關恐怖攻擊方面的問題,近十年來,共發生恐怖攻擊事件50件,比如2001年的911、2013年的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2015年8月17日的泰國四面佛爆炸案等,光是2015年就發生了9件,昨天發生了一位馬來西亞人攜帶大量海洛英進入台灣的事件,去年在Twitter上還發布了一張類似我們101的建築物被恐怖攻擊的照片,請問站在東南亞非常重要戰略位置上的台灣,對於恐攻有什麼防範措施?法務部有無對此做些瞭解?

羅部長瑩雪: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已經召集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在內的各相關部會就這個議題做深入的研討及討論相關因應防範措施,有備無患當然是必須的,但若從整體事件觀察,台灣應該不會是恐怖主義主要攻擊對象,因為他們攻擊的都是在歷史上跟他們有很深仇恨情節的。

許委員毓仁:你如何確定台灣不會變成恐怖攻擊行動中間的轉運站?

羅部長瑩雪:為配合國際反恐行動,我們最近修訂了一個反資恐法,如果有其他國家要求我們協助提供情資或做某些配合的話,我們都會配合,只要是我們能做的,我們都會很努力的去做。

許委員毓仁:反資恐法的立法進度為何?

羅部長瑩雪:已經送到大院了。

許委員毓仁:法務部對反恐行動法有無具體計畫和時程?

羅部長瑩雪:這個不是我們訂定的法律,也許是國土安全辦公室在計畫的。

許委員毓仁:在對整個國際情勢評估過後,反資恐法有無新的版本?

羅部長瑩雪:只有資恐法是我們在訂定,反恐怖行動法我不知道是哪一個單位負責訂定,也許是國土安全辦公室。

許委員毓仁:反資恐法目前有沒有新的版本,就整個國際情勢的評估?

羅部長瑩雪:目前只有一個版本,爭議性其實很小,而且很急迫,因為我們也要配合國際的行動,才不會受到某些限制或處分,所以我們已經把它列為優先法案,這是少數的兩個優先法案之一,我們也希望大院能夠支持,讓我們儘快能夠通過。

許委員毓仁:最後,有關貪瀆罪起訴率的問題,前幾天我在質詢的時候有提到,臺灣貪瀆罪的起訴只有七成左右,在日本是九成八,甚至九成九的起訴率,對這樣的辦案效率,是我們法務部出了什麼問題,還是在環節上有什麼可以改善的地方?

羅部長瑩雪:如果以起訴率來講,七成幾其實是高的,我們所有犯罪起訴率平均才四成幾,所以七成幾算是高的,這顯示貪瀆案件的檢舉情資或告訴人、告發人所提供的資料比起其他的案件多一點、齊備一點。起訴率是不是要追求最高?我覺得未必,因為檢察官的職責是在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情都要注意,所以大部分的案件我們是沒有追訴的,追訴的案件像去年的統計是百分之四十二點幾而已,這是所謂不偏不倚、不冤枉好人、不縱放壞人;起訴率要提高或不提高,應該不是一個重點,重點是起訴部分的正確性,所謂正確性到後來可能就是由法官的判決確定、定罪率來作為最主要的參考。其實在各種犯罪類型中,好像貪瀆罪的定罪率反而稍稍低一點,變成檢察官的起訴率是不是要再嚴格、再降低一點,這也是我們需要再去檢討、研究的功課。

許委員毓仁:謝謝部長的答復。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羅部長,今天我想針對法務部的業務問題提出一些意見,首先,你有沒有看過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所公布的「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有。

周陳委員秀霞:部長知道臺灣現在反對廢除死刑的人有多少嗎?

羅部長瑩雪:反對廢除死刑的有百分之八十幾。

周陳委員秀霞:要進行獄政改革的呢?

羅部長瑩雪:好像也很高,這個數字我不太記得。

周陳委員秀霞:有八成。還有七成八的民眾對政府貪瀆案件不滿意,你知道嗎?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

周陳委員秀霞:對於廢除死刑方面,你是持支持的意見,還是反對?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作為一個行政機關,其實所有主管的法案都要徵詢大眾的意見,以取決於多數。雖然個人的信仰上我是佛教徒,其實我不喜歡死刑,即使佛教徒不見得反對死刑,像星雲大師認為這也是報應的一種,但我還是覺得沒有死刑比較好,這是我個人的看法,跟整個社會、大家集體的決定是兩回事。法務部在修法或決定法案要如何推動的時候,必須考量多數的意見,這是民主國家法治必要遵守的原則。

周陳委員秀霞:我個人是反對廢除死刑。在這裡我要提醒部長,民眾關心的議題法務部一定要重視。

羅部長瑩雪:是。

周陳委員秀霞:部長知道民眾對檢察官辦案公正性非常不信任的大概占多少?

羅部長瑩雪:76.6%。

周陳委員秀霞:對。我來告訴你原因,各地的檢察長、檢察官沒有中立,常常介入地方派系運作,還針對性的辦案,企圖影響派系消長,造成民眾無法相信檢察官的公正性。我舉一個真實的例子給部長參考,在95年的時候,地方選舉像鄉鎮市長選舉,地方都有一些派系關係,如果接到檢舉電話的時候,是不是檢方要馬上去蒐集證據?

羅部長瑩雪:接到檢舉要採取什麼動作,要看檢舉的內容,而且搜索依現在的規定,檢察官都沒有搜索權,遑論警察調查權,如果認定有搜索的必要,要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可以去搜索。

周陳委員秀霞:當事人提供了人、事、物、地點統統有,這是急迫性的,難道不要做一個公平的……

羅部長瑩雪:如果是急迫性的,可以先緊急搜索後再報備,但是這個具體個案的狀況,因為我不瞭解具體真實的情形,所以我無從評論。但是在整體的辦案態度上面,我們一再對所有檢察官耳提面命說一定要超然公正。當然人都是完全一樣的,難免少數人有私心,也有檢察官因為涉及不法被偵辦,好像剛剛有委員質詢到井天博,就是其中一個,如果委員有掌握到任何證據或資料,我們可以繼續去辦理的話,我們一定會發交下去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你如果想要進一步瞭解,想要知道內情、詳情,可以私底下來問我。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情,而且檢舉人還跟我說,檢方在辦案非常不公正,因為他運氣比較不好,還遭檢察官在辦公室裡面放話。當事人一共打了9通電話,如果有關賄選,這當然是急迫的,因為在賄選的時候時間不會很長,所以他很急,打了9通電話。你們辦公室的同仁運氣很不好,他在辦公室裡面說什麼你知道嗎?他說,我又不是他的「小的」,他打電話來我就要去。你看這是怎麼樣的一個態度?

羅部長瑩雪:他這樣的口氣是不恰當,但是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說,有民眾打電話來檢舉某一件事情,對他來說真的是比較為難,第一點,他不知道打電話人的身分為何?因為檢察官辦理……

周陳委員秀霞:打電話的人有告知他身分喔!

羅部長瑩雪:可是不能證明啊!只是聽他講,因為檢察官如果要做,譬如告發筆錄,也要先寫下來;由當事人拿出身分證,記名他是什麼人,以及檢舉的人、時、地、事、物。這樣做他才比較好辦事情。

周陳委員秀霞:不管怎麼樣,他已經說明了人、事、物、地點,還具名自己是誰。

羅部長瑩雪:但是在電話裡講無從查證。

周陳委員秀霞:即使如此,你們也要趕快去蒐證。

羅部長瑩雪:這個有點困難。以我的辦公室為例,我的辦公室每天接到很多民眾打電話來陳情、訴苦等等,這時我們只能就無關公權力的部分給予安慰或聽聽民眾的發洩,很難運用公權力去處理事情,比如發動搜索等等。

周陳委員秀霞:你如果想瞭解這件事,私底下我們再聊。我是希望各地的檢察長、檢察官一定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這樣才可以提昇人民對司法單位的信任度,希望你們加強一下。

羅部長瑩雪:當然這確實是很重要的事。

周陳委員秀霞:全國各地檢察署自102年12月1日起都設置了司法保護中心,連結司法社政資源,但截至104年,兩年來只受理了1,013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的有三百多件,老人的有二十幾件,關懷通報的有651件,平均一星期接不到一件,司法保護中心是否有發揮功能?是不是只是敷衍了事?需不需要檢討一下?

羅部長瑩雪:現在地檢署對民眾的服務已經多元化了,包括犯罪保護人的服務、犯罪被害人的服務、榮譽觀護人等等,有很多變相的服務,即使是在地檢署進門的地方、收件處的後面都有民眾服務的櫃臺,地檢署的很多義工也常主動提供民眾相關的法律諮詢與資訊,民眾在這個地方取得資訊後可能就不會到別處去要求。我們之所以設立司法保護中心是因為有少數民眾表示這樣還不夠完整,他們只聽到這一部分的資源,沒有聽到那一部分的資源,希望能有一個彙整各方資源、提供比較綜合性資訊的平台,所以我們才設立這個中心,這個平台等於是在撈不能滿足於前面的服務的民眾,是在提供更多元的服務,所以我們原本就預計人數不會太多,因為需要各方面服務的人畢竟是少數,需要比較少面向服務的人比較多數。

周陳委員秀霞:能夠多方面服務,我們很認同,也給你們讚許。

羅部長瑩雪: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指出,民國94年詐騙案件有四萬三千多件,民國104年有兩萬三千多件,這十年當中詐騙案件有數十萬件,被詐騙金額高達上千億。104年發生的詐欺案有兩萬一千多件,嫌疑犯有一萬七千多人,被害人高達三萬多人,破案率高達八成五。詐騙案件造成民眾財物重大損失,百姓真的是欲哭無淚,有些人甚至因此而家破人亡,我引用主席講的一句話:「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我希望法務部積極偵辦詐騙案件,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當然,這是我們的責任。

周陳委員秀霞:台灣的詐騙犯罪有「三低兩高」的特性,你知道嗎?

羅部長瑩雪:是指低收入、高素質、高齡。

周陳委員秀霞:所謂的三低就是犯罪成本低、風險性低、量刑低;兩高不是指高脂肪、高血脂而是指隱匿性高、獲利高,就是因為這樣導致歹徒趨之若鶩、鋌而走險。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普通詐欺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即使是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常業詐欺罪也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我認為詐欺刑責應予提高。此外,我也認為對電信詐欺犯罪集團的行為不能只是易科罰金或緩刑,部長認為這樣合理嗎?

羅部長瑩雪:國內對於某些犯罪的量刑確實偏低,但現在已經採一罪一罰,不使用常業犯一罪的觀念,一罪一罰可以達到法定刑的最高刑度三十年,組織性的電信詐欺集團往往一騙就是很多人,也因其量刑常常會超過刑度的上限,所以就以上限來定罪。其實,一個案件法定刑上限的改變,影響可能不是那麼大,要考量的反而是最高裁定應執行刑的上限是否要放寬,也有很多人提出這樣的想法,這些我們都可以研究。

周陳委員秀霞:希望部長能在這方面多多加油。

羅部長瑩雪:電信詐騙的刑罰已經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已經很重了,如果數罪併罰的話會更重。

周陳委員秀霞:謝謝部長。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陣子剛辦了一次台歐保護犯罪被害者以及加害人廢死的座談會,大家對於是否廢死當然有不同的意見,最重要的是如果要廢死,那麼在廢死之前一定要有配套措施,配套措施中第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扶助,犯罪被害人遇到這種情事時應享有什麼權利,政府應予照顧。第二個是資訊權,在他們遇到這種事情時,其權利的保護、是否可以參與訴訟等等,他們在第一時間都可以獲得相關的資訊,在整個追訴的過程中他們有參與的權利。第三個是有社工的介入因應其個別需求做一些鑑定,也就是個人化的協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去年修正,雖然在其中列了緊急生理與心理的醫療、安置的處置、偵查、審判、審判後的協助、各種補償與賠償、財產的協助、就業、生活重建等等,但在整體資源的配置上,法務部管轄的有三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更生保護協會、福建更生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原則上就是要保護犯罪被害人,但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好像只是在做補償的行為,剛才所說的資訊權、參與訴訟的權利、個別需求的扶助好像都沒有。預算的編排上面,對於被害人保護的宣導所花的錢最多,且對於被害人保護宣導經費中占最多的是司法保護業務宣導,司法保護業務宣導中又放了反賄選、反酒駕的宣導,104年占了52.63%,103年占了45.13%,所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撥的預算中用得最多的是司法保護業務宣導,司法保護業務宣導中又包括了反賄選、反酒駕,反賄選和反酒駕可以放在犯罪被害人的部分去支用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預算和業務項目很有關係,以犯罪被害人保護宣導來講,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不知道這個制度的存在,等於沒有辦法接觸這個協助。

尤委員美女:我對這個項目沒有意見,也就是說對於被害人的宣導,讓他們知道其權利在哪裡、促進被害人的資訊權、參與訴訟、修改法律、做個別鑑定等等,我都沒有意見,因為通常犯罪被害人受的傷很重嘛!

羅部長瑩雪:在宣導方面需要一些費用的支出,所以我們是這樣編列的,但並沒有輕忽被害人與其家屬其他各方面的權益。

尤委員美女:我現在只是在問反賄選、反酒駕編在這裡,以這個錢支用是否妥當?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游司長答復。

游司長明仁:主席、各位委員。犯罪被害人中因車禍而重傷、死亡的比例很高,大概佔了七成左右,也就是過失致死,因酒駕而造成死亡、重傷是有關連性的。

尤委員美女:反賄選呢?

游司長明仁:反賄選的部分是我們在對人民做法治宣教時一起做的。

尤委員美女:反賄選適合支用犯罪被害人部分的預算嗎?

游司長明仁:這部分我們再檢討一下。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檢討一下。

另外,財團法人法至今未立法通過,這個法現在是否還擺在行政院?

羅部長瑩雪:應該是。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這個法好像從民國99年就開始立法了。

羅部長瑩雪:因為其中有一、兩條還有爭議,農田水利會的定位還有很大的爭議,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其他的部分已經差不多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能不能提出財團法人法的立法進度?

羅部長瑩雪:我們可以提出進度。

尤委員美女:有關同志婚姻的部分,102年我們邀請國際專家來審查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時,他們在國家報告的第七十八、第七十九的結論性意見中特別提到,專家擔心我國缺乏法律上對於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因為在我國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性同居,這是帶有歧視性的,同時我們也否定同性伴侶或同性伴侶的許多福利。他們認為政府有義務履行全體人民的人權,而且這個履行不能夠以公眾的意見,也就是不能以民調的結果作為履行的條件,這是民國102年審查兩公約時國際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103年我們審查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專家在第三十三點也提出一些建議,其中特別提到希望我們的政府能修正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採取措施,去蒐集、整理未經登記而結合的統計數據,並且在下次國家報告提出,這是貴部所公布的102年及103年國際專家的建議。

你們也說要委託專家做研究,事實上,你們在101年已經委託專家做了研究,在102年5月、102年12月陸續完成德國、法國、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的研究以及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調查、研究。現在已經是105年了,這兩份報告放了那麼久,現在你們又說要重新做研究,同時也做了問卷調查,我們來看看你們所做的問卷。這是你們在104年12月5日委託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做的調查報告,其中一個問題是「目前同性伴侶不能結婚,請問你認為未來如何處理同性伴侶事宜」,同意比例最高的是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占了35.3%,這也是下面所有議題中最高的分數,但你們覺得這個不準確,所以現在採取審議式的民主。對於審議式民主的做法,我要給予法務部肯定,因為你們的確有在網路上開講、有talk,把所有的資訊、正反的意見都非常清楚的揭露在網路上讓人民討論、表達意見,你們的議題是「為加強不同立場的理性溝通、促進社會的對話,特別藉由此平台的公共討論空間,邀請您現身說法、主動參與,對於是否以立法的方式給予同性戀者類似婚姻或婚姻關係提出您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並且進一步就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這兩個議題一併參與、討論」,結果贊成者有59%,等於超過一半的人民,也就是你們所謂的參與式的意見中,有59%的人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

但是,你們又認為這裡面並沒有限定到底是要制定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因此下面又有另一個議題「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當然你們也非常詳盡的寫出了意見「對於以漸進式的立法方式制定同性伴侶法的做法,有人認為同性伴侶法不應該作為同性婚姻法的替代或過度的方案,因為隔離與分流時常是不平等的根源,如同美國種族隔離的歷史,黑人和白人同樣是人卻不能上同一所學校,不能在同一個郵局櫃檯,不能使用同一個飲水機,將同性戀者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所以同性伴侶法是司法體系額外的施捨,必須與異性戀有所隔離,此等看似隔離但是平等的立法並不能算是真正的平等。當然也有人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它不是隔離且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不論如何,你們是把正反意見並陳讓人民表達意見,結果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者有71%,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者只有45%,足見制定同性婚姻法已經是壓倒性的意見。不管是民意調查或是你們所謂的審議式的民主,都壓倒性地顯示人民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你們到今天還說因為沒有共識所以沒有辦法、所以你們還在研究,你們的時程到底是怎麼樣?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非常重視這件事,我們既沒有預設立場,也沒有歧視同性伴侶的心態。事實上,我們第一次做網路調查時就希望能夠依照大多數的意見,雖然人權專家說不必尊重大多數的意見,但以我們的立法方式,一定是要透過大眾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現在大眾的意見已經出來了,我要問的是你們的進度到底是怎樣?

羅部長瑩雪:有很多人反映我們的網路調查灌票嚴重,所以後來我們才又進行一次問卷調查。

尤委員美女:問卷調查的結果,贊成的最高比例是百分之三十五點多。

羅部長瑩雪:對,但離過半還有一段距離而且意見非常兩極化。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題目非常多,一共有五項,五項中要有一項過半,哪有可能?

羅部長瑩雪:沒有五項,只有三項,後面那個……

尤委員美女:有三項,三項分數平均,但35.3%是最高的。

羅部長瑩雪:這也顯示出意見的兩極化,中間的意見反而比較少,兩極化意見的比例都是百分之三十幾。

尤委員美女:不管如何,你們現在要訂定同性伴侶法,但總要有進度,不能一直原地踏步,一直在做問卷調查,民意已經非常清楚了,有71%的人贊成同性婚姻法。你們說同性婚姻法一步到位太難了,所以要從同性伴侶法著手,請問部長,你們的同性伴侶法是僅限於同性,或是像德國一樣,同居不僅限於同性,異性戀也可以。

羅部長瑩雪:這裡面問題爭議非常多,有人說要同性伴侶法,有人說就是伴侶法。

尤委員美女:你們總要有個歷程,總要開始做,現在地方政府走得都比你們快,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都開始實施伴侶的登記。

羅部長瑩雪:他們沒有建構一個完善的新的法律責任,我們要建立一個新的法制必須蒐集外國很多立法例,德國就是我們蒐集資料的最主要的國家,現在我們已經在翻譯他們的同性伴侶法等法源。

尤委員美女:有這麼多國家,為什麼獨厚德國呢?

羅部長瑩雪:因為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最健全,也是走得最久的。當然不只是德國,我們還要參考更多國家,那就更花時間了。法務部的修法一定是經過研修小組一步一步的去做,我們現在正在蒐集各國的法制資料。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蒐集多久?

羅部長瑩雪:有些部分已經在翻譯了。

尤委員美女:我只是問你時程,你們需要多久?1年、2年、3年、4年、5年、10年,你要多久?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的同仁一點都沒有耽誤,只要拿到資料就趕快翻譯,翻譯之後就趕快提供參考。

尤委員美女:現在都已經註記了,你們在蒐集各國立法例的同時,能不能讓這些同志朋友享有以往被剝奪的所有社會權利?你們一直強調要採用漸進式的方式,將同性婚姻法作為最終目標,那麼你們可以漸進式的先落實他們的福利與權利,先通過同性伴侶法,再訂定同性婚姻法,這也是一個方式,你們總要有個立場。

羅部長瑩雪:性平處已經整理出66個法條可以保障同性伴侶的一些權益,在現行法下我們可以做的其實已經做了不少,至於說要在戶籍上註記,可能要檢討戶籍法,同時還有相關衛福部的權責問題。

尤委員美女:他們現在已經在做了,戶籍法屬於內政部,內政部的動作比你們快。

羅部長瑩雪:建立一個法制真的需要慎重,因為這是要可長可久的一個制度。

尤委員美女:人民的權利是不能等待的,這是基本人權,所以這部分要儘速進行,當然,你們要做研究是可以的,但是否先落實可以做到的部分?

羅部長瑩雪:當然。

主席:向委員報告,在段委員宜康質詢完畢後休息5分鐘,但中午不休息,因為後面的解凍案不是特別複雜,所以會議就延續下去。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段委員質詢完畢後,能不能先處理提案?

主席:段委員宜康質詢之後先休息,之後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

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羅部長,全國檢察官大概有多少人?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一千三百多人。

段委員宜康:我們的檢察官過剩。

羅部長瑩雪:他們一年有兩百多萬件案件,都累得人仰馬翻。

段委員宜康:你說檢察官人仰馬翻、案子辦不完,但檢察官有多少轉任、借調或派駐其他單位的?你們有沒有統計過?

羅部長瑩雪:有一部分,但也是不得已的,比如廉政署必須有一些具偵查經驗的檢察官。

段委員宜康:我向法務部要了檢察官轉任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的統計,法務部常務次長是檢察官轉任、主任秘書是檢察官轉任、3個參事是檢察官轉任,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與副司長、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與副司長、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都是檢察官轉任,另外,執行署署長與副署長、12個分署署長都是檢察官轉任,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與副署長是檢察官轉任。

我們再看檢察官借調的部分:檢察官調部辦事,法制司檢察官等等以下總共有34位。此外,我們又要了資料,除了調部辦事的這34位,另外還有兩位借調到行政院的。請問,借調到行政院的兩位檢察官是調到哪裡?

羅部長瑩雪:一個是食安辦,一個是蔡政委玉玲的辦公室,因為他是法政政委……

段委員宜康:各部會都沒有法制人員嗎?檢察官的職權是什麼?

羅部長瑩雪:檢察官的職權因不同的位置而有不同,比如在地檢署是偵辦案件或執行案件,在高檢署的話……

段委員宜康:檢察官的職權是否包括擔任各機關的法務人員?法務部是行政院的法務幕僚,但法務部不是檢察官部!你說現在檢察官人力不足、人力緊張,但調到行政院的檢察官有兩位,而且是調到政委辦公室,你們把檢察官當做法務助理啊!

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很多法案的審查溝通……

段委員宜康:這就是我所問的問題,政府的法務人員只剩下檢察官嗎?除此之外,國家安全局、經濟部對外談判的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1位、警政署1位、台北市警察局1位、調查局1位、法官學院9位、本部有23位,總共是四十位。

請教廉政署賴署長,現在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單位是廉政署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主管機關是法務部。

段委員宜康: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但是由廉政署負責。

賴署長哲雄:是。

段委員宜康:在大選前,王如玄女士的先生派在司法院政風處當處長,請問他是借調、任職或轉任?

賴署長哲雄:他原缺是在高檢署,然後是調辦事。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做調辦事?

賴署長哲雄:借調到司法院。

段委員宜康:所以他是借調到司法院。比如林麗瑩主任檢察官借調到司法院擔任政風處處長,她在司法院政風處的職務上可以行使檢察官職權嗎?

賴署長哲雄:檢察官調任司法院辦理政風處處長業務,那麼他的本職就是政風處長……

段委員宜康:他的本職就是辦理政風處處長業務,不再能行使檢察官職權嗎?

賴署長哲雄:是。

段委員宜康:以你來講,你是廉政署署長,但你本來也是檢察官,你到廉政署當署長是借調還是轉任?

賴署長哲雄:目前是轉任。

段委員宜康:你轉任廉政署署長,所以你不再是檢察官,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對。

段委員宜康:我不是很瞭解,如果檢察官當了政風的主管,或者是當了廉政署署長,那他就不再是檢察官,依照你們的組織法,你是司法警察官,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是。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一定要讓檢察官去占政風人員升遷的機會?我不是偏好政風人員,我只是不能理解。如果檢察官去擔任海巡署政風處、國家安全局政風處、法務部調查局政風處的處長或警政署政風室的主任,同時也可以執行檢察官的職權,那就大了,可以不受檢察官的指揮而直接辦案,這樣於法合不合是一回事,權力會不會太大也是一回事,如果是這樣,檢察官去擔任這些職務還有點道理。我再請教另外一個問題,廉政署組織法第七條規定:「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你剛才說你是轉任,但組織法規定你可以借調,並沒有規定你可以轉任!那就不言自明,也就是不用講,反正你們轉任的很多,也不必在法規中規定,反正就是可以轉任。請問借調和轉任的差別是什麼?

賴署長哲雄:借調的話檢察官的身分還在,轉任的話,這段期間就純粹是司法警察官的身分。

段委員宜康:你胡說八道,借調的話檢察官的身分還在嗎?借調到行政院蔡政委辦公室的那個檢察官還可以行使檢察官的職權嗎?他還是檢察官,但已不能行使檢察官的職權,而且借調有期限,最多不能超過4年。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借調,第七條第二項則規定:「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這兩項規定相互矛盾,因為借調和轉任不一樣!我並不是要在這裡推敲條文。

請教汪局長,我不知道新政府是否還會借重你,但假設一個狀況,如果我們剛才講的那個道理是成立的,說不定以後調查局長也會是檢察官,有沒有這個可能?在規定上是否可以?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答復。

汪局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方便做評論。

段委員宜康:我是說規定,你不方便答復,那我問部長好了。

以後矯正署署長或調查局局長可不可以由檢察官轉任?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矯正署署長比較可能,調查局局長不太可能。

段委員宜康:我是說規定,如果是由他們轉任有沒有違反規定?

羅部長瑩雪:調查局的工作訓練應該是……

段委員宜康:我是問規定,有沒有違反規定?

羅部長瑩雪:這沒有明確的規定,十二職等以上的首長是可以的,沒有任何資格的限制。

段委員宜康:可以?

羅部長瑩雪: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不太可能。

段委員宜康:我的意見是這樣的,你參考看看,其實立法院也應該關注這個問題,以政風人員來講,廉政署主管政風,我不是反對廉政署署長由檢察官擔任,但兩位副署長中有一個是檢察官,主任秘書呢?

賴署長哲雄:目前也是高檢署檢察官借調。

段委員宜康:廉政署的組長是不是也是檢察官?

賴署長哲雄:肅貪組及各個調查組組長都是。

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從政風處處長開始,廉政署最高的政風業務很多都掌握在檢察官手裡,但他們不再行使檢察官的職權了,他們通過國家考試、具有檢察官的資歷,再加上可能有辦案的經驗,基本上我們是假設政風人員都沒有辦案的經驗,你們本來是說要派駐廉政署。什麼叫做派駐?既然是派駐就可以行使檢察官的職權,結果你們把派駐的檢察官都變成你們的行政人員。派駐檢察官應該是派在廉政署,廉政署辦案需要檢察官行使職權、問過他們,結果是派駐的檢察官直接變成廉政署的主任秘書、組長,那不是很奇怪嗎?檢察官直接到廉政署指揮辦案當然方便,現在這種做法和派駐檢察官原本的意旨是有矛盾的。

賴署長哲雄:對這部分,我們也在想要怎麼做會是更理想的運作模式。

段委員宜康:你們想了那麼多年,現在做的也很方便。

部長有沒有注意到我剛才講的這個問題,你們說檢察官不夠、工作量多,我記得幾年前黃世銘當檢察總長時有個計畫,是要把檢察官外派到駐外單位,後來那個計畫有沒有進行?

羅部長瑩雪:我沒聽到過,應該是沒有。

段委員宜康:你沒聽到過,但確實有,當時還發函給外交部,外交部表示很歡迎。

羅部長瑩雪:目前沒有派,所以應該是沒有。

段委員宜康:你們一方面喊檢察官人力不足、辦案負擔太重,另一方面檢察官也很好用,因為檢察官對法律實務比較瞭解;一方面是你們想到各單位查案、把關,另一方面是各單位也需要法務部派個人過去,結果你們就派個檢察官過去!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是考量各機關的需求狀況……

段委員宜康:他們有需求,所以你們就犧牲檢察官辦案的能量,就把檢察官外派去做關係。我這樣講當然難聽,但我要確實問你,蔡政委憑什麼調任一個檢察官到他的辦公室當助理?

羅部長瑩雪:檢察官在那邊對法務部也比較方便,因為很多法案需要溝通。

段委員宜康:因為方便,所以我說你們是做關係。

羅部長瑩雪:不是那個方便,而是在處理法案相關業務時……

段委員宜康:法務部很方便啊!你們也派了一個檢察官在外交國防法務處……

羅部長瑩雪:那倒沒有。

段委員宜康:怎麼沒有?

羅部長瑩雪:所謂的方便不是個人的方便,而是在處理法案的時候,在工作聯繫上會有……

段委員宜康:主席,我要求法務部在兩個星期內,就所有轉任、借調、派駐的檢察官,不管是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者是在中央、地方等各個機關,列表給我們,然後做一個檢討報告。

羅部長瑩雪:好。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臨時提案。

A、

依現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之受刑人,即不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之遴選資格,而不得參與外役監之遴選。惟受刑人有無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之情形,與其有無悛悔實據、身心健康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之認定,二者毫無任何關聯,上開辦法顯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僅不符合法務部現正推動之增加外役監人數的政策目標,且對於受刑人提起有利其利益之再審,竟因上開辦法之規定排除其參加外役監遴選之資格,形同處罰、嚇阻受刑人行使提起再審之訴訟權;又關於受刑人有另案尚在偵查中之情形,根本尚未起訴,卻因此排除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之資格,亦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基此,爰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修正刪除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並將結果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顧立雄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B、

案由: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修正,日後保護需求隨適用範圍擴大而或有增加。目前保護業務多由法務部委託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因此加強落實對該類由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監督有其必要。然而對照近三年度實地查核報告,該協會之會計及人事等缺失在此期間並無任何改正,顯見缺乏後續追蹤機制,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行政規定亦不足以確實監督與管理此類型法人團體。爰此請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草案進度與行政院協調立法進度之結果於二週內送交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許毓仁  顧立雄  蔡易餘  張宏陸  柯建銘  林為洲

C.

案由: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修正,日後保護需求隨適用範圍擴大而或有增加。然而,就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實際業務內容與運作方式,預算比例有所失當;對照近三年度實地查核報告,該協會之會計及人事等缺失在此期間並無任何改正,顯見並無相關後續追蹤機制。爰此請法務部就所屬財團法人單位之行政監督是否確實,司法宣導等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無直接相關之預算比重是否允當,兩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針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會計資訊化進度與各分會人力編制於二週內提出相關資料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顧立雄  許毓仁  柯建銘  張宏陸

D.

鑒於法務部目前為止未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所涉及之相關法令的修正版本,也不見時程表的規劃。然而,102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後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以及103年國際專家審查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後所提出之總結意見,皆指出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之認可,並建議修訂民法,承認多元家庭,且迄今已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等七個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所涉及之相關法令配套修正、研擬刻不容緩。爰請法務部提供目前整理相關法令之進度、目前相關法令修改的研議結果,以及後續研議同性婚姻法制的時間表,並於二週內提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許毓仁  顧立雄  蔡易餘  柯建銘  張宏陸

E.

案由:鑑於檢察官之借調、轉任及派駐過於頻繁,爰要求法務部於兩週內,統計所有檢察官於各部會之借調、轉任及派駐之情形,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顧立雄  尤美女

主席:處理A案。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說明的機會。有關委員提到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中的一些問題,包括他們在為自己的利益申請再審時,會不會因為這條規定就限制其資格?其實如果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申請再審的話,是不會的,所以,這點可能是個誤會。至於如果有另案在偵查審理中的受刑人是否也納入遴選範圍?因為這是考量外役監是沒有圍牆的監獄,在有逃亡之虞的情況之下,都不會列入,所以才會要求他們的剩餘刑度必須在某種情況之下,才會列入考量範圍,所以這項條文是否可以修正,我們可以研擬,但建議將最後二行文字「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修正刪除」改為「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研議是否修正」。

顧委員立雄:2個月會不會太長?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需要討論、彙整各方的意見,也牽涉到很大的問題,就是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的觀念原則是不是要修正?如果讓有逃亡之虞的人也納進來,恐怕會有相當不同的看法。

顧委員立雄:好,我想可以啦!就是改為「2個月內檢討修正」?

羅部長瑩雪:改為「2個月內研議是否修正」。

主席:「2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

羅部長瑩雪:「研議是否」,因為不一定要修正。

尤委員美女:應該「檢討」吧!

羅部長瑩雪:「研議檢討」,可以,「修正」兩個字是否刪掉?

尤委員美女:不用加「是否」吧?如果是否,就結束了。

主席:對啊!

羅部長瑩雪:不是,那前面要研議嘛。

尤委員美女:就「研議檢討修正」。

羅部長瑩雪:因為「檢討修正」,好像把「修正」變成一個決定性的意思。

顧委員立雄:研議啦!

尤委員美女:你就研議啊!如果你們檢討的結果是不用修正,這也是研議的內容。

羅部長瑩雪:這樣子嗎?研議檢討……

主席:研議檢討修正……

顧委員立雄:剛剛部長也已經說明確實有可以修正的地方,所以改為「研議檢討修正」,將「刪除」拿掉。

羅部長瑩雪:我剛剛沒有說過確實有可以修的地方,因為這是一個誤會,就像再審若是為受刑人的利益提請的話,現行法並沒有排除,所以這裡面有兩個重點:其一,是一個誤會;其二,牽涉到要修法,變成只有一個點,也就是涉及到另案在偵查審理中的人可不可以納入遴選的範圍。所以如果要寫成較確定性的「修正」,變成一定要納入,這裡面包括很多重大犯罪在另案偵辦中,茲事體大,所以是不是改為「研議檢討」,「修正」2字刪除?如果要加「修正」的話,可不可以改為「是否修正」?

主席:你們可以提案。本案改為「2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

羅部長瑩雪:可是,這樣會不會變成一定要修正呢?

主席:有「研議」啊!我想你們可以再去研議,法務部還有其他的空間,部長剛剛提到的疑慮,也就是如果他們還有刑事案件在身,外役監怕他們有逃亡之虞,我們再想清楚一點,針對哪些罪犯,如果是累犯等等,我們真的很疑慮,我覺得可以更細膩一點去提出來,而不是他們只要有一個案子卡在那邊,你們就不讓他們有這個資格,我想顧委員提的就是這個意思,也就是說不能因為還沒起訴的一個案子卡著,就喪失了外役監的資格,這樣太嚴苛了。

顧委員立雄:至少就文意上來看,只要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並沒有區分什麼案件在偵查中,而這個案件經你們偵查有沒有被起訴的可能性?到底有沒有逃亡之虞?至於審理中,剛剛部長表示並不包括為他的利益申請再審,但也沒有分什麼樣的「審理中」,只要是「審理中」,文字上至少是這樣。就我們的理解,確實有人申請再審,使得外役監的申請受到阻攔,如果部長認為沒有,也可以再檢討,你們就具體說明讓我們也瞭解。我想這都是在檢討的範圍之內。

羅部長瑩雪:好,我們同意這樣修正。

主席:本案將「一個月內修正刪除」修正為「二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其餘文字照列,修正通過。

A案連署人增加林為洲委員。

處理B案。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處理C案。

請羅部長瑩雪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將C案後段文字「二週內」放寬一點?

主席:C案是二週內。

羅部長瑩雪:前面是二個月,後面是二週;後面的二週可不可以放寬為二個月?

尤委員美女:我們後面只是要求你們提出資料而已。

羅部長瑩雪:這樣子喔!好,就照案……

主席:好,就照案通過。

處理D案。

請羅部長瑩雪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同意將「一週」改為「一個月」是不是?

尤委員美女:改成「一個月」,可以。

主席:改為「一個月內」提交,修正通過。

處理E案。

請羅部長瑩雪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改成「一個月」,因為除了提出統計外,還要提出檢討報告。

主席:段委員同意改為「一個月」嗎?

段委員宜康:可以。

主席:好,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接著繼續進行答詢。

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羅部長是從一名專業律師進入到法務行政首長的角色;剛剛柯總召在質詢時問羅部長,在2年6個月的任期內對於自己的工作有哪些是滿意或需要檢討的?部長認為在自己任內對於獄政改革方面是滿意的。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是說,我這邊有做了一些事情,有一個重點,即使在我們的預算非常拮据的情況之下,只要能夠擠出一些錢,也要儘量改善設施,就……

蔡委員易餘:你認為是因為經費拮据,對於現在所有的獄政,部長也做了很多的努力。

羅部長瑩雪:這只是小部分的困難點,其實最大的困難點是空間容額與管理人員的人數嚴重不足。

蔡委員易餘:因為管理員人數不足,監獄也太少,收容人太多,這是現在獄政的狀況。但是部長在經費如此拮据的情況之下,矯政署竟然在104年率團赴上海參加兩岸獄政研討會,部長認為有這個必要嗎?

羅部長瑩雪:這是延續歷年來司法互助交流的工作,工作重點並非只是像表面上看起來我們去參觀他們的建築,其實還包括關心台籍受刑人的處遇狀況,而且我們還要……

蔡委員易餘:好,你們是去關心台籍受刑人的處遇狀況,我們的結論是,到底是臺灣還是中國的獄政人權做得比較好?

羅部長瑩雪:當然是我們這邊比較好。正因為如此,我們的交流有一個很重大的目的與使命,就是……

蔡委員易餘:將我們的人權概念推廣給……

羅部長瑩雪:對,盡量去影響他們,事實上……

蔡委員易餘:請問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你們參加2015年兩岸獄政研討會議,針對中國獄政人權改革,你們在研究報告中提出哪些建議?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學術論壇中提出了3篇報告,當然是將我們這邊做得比較好的部分,在論壇裡面提出來。會後我們與他們的官員、獄政同行或專家學者在私下談論時,他們的獄政工作人員也認為有很多獄政制度是跟我們學習的,譬如家庭支持方案,就是我們希望幫助受刑人與家庭親情的……

蔡委員易餘:你認為中國獄政比不上我們的有哪幾項?請列舉3項是他們很明顯不足的?

巫署長滿盈:以前他們可能是採取比較嚴厲的方式在管理收容人,但是我們經過幾次的交流之後,他們看到臺灣獄政的優點。

蔡委員易餘:所以他們比較嚴厲,我們則比較人性化,這個我懂。第二項為何?

巫署長滿盈:我們很認真的推動藝文教化的活動。

羅部長瑩雪:還有他們的醫療。

巫署長滿盈:對,他們學回去之後也有在推動。在收容人的生活照顧或醫療照護方面,他們也一直向我們學習,比如說諮商輔導這方面。

蔡委員易餘:我要強調的是,我們總認為,比起中國我們的獄政比較有人權,但是很遺憾的是,去年大寮監獄發生暴動案,最後以收容人自殺結案,在這個自殺結案中,到目前為止,法務部除了將典獄長記一大過外,是否有做過確切的檢討報告,臺灣的獄政真的如同你們所講的比中國好很多嗎?我們的獄政對於收容人的人權都有充分的照顧嗎?請部長回答。

羅部長瑩雪:其實那件事情發生之後,行政院已經馬上要求我們全面檢討,我們也提出厚厚的檢討報告,從各個面向,包括受刑人的生活照顧、管理、權益的維護及就醫等等,還有槍械及設備的保管及緊急應變的處理方式,我們……

蔡委員易餘: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了,也鬧上國際新聞。你們要保管槍械,但槍卻被他們拿去挾持典獄長,典獄長竟可以換人咧!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檢討這個……

蔡委員易餘:你們在檢討的過程中,到底有沒有實際調查其中是否有人縱容?

羅部長瑩雪:有,檢察官有立案調查,調查結果發現沒有這樣的狀況,有一些是外界的……

蔡委員易餘:照你這樣說來,這6個人真的很厲害,可以癱瘓整個監獄系統,差一點就可以跑出來。

羅部長瑩雪:其實這裡面最關鍵的重點就是牽涉到管理人員不足的問題,才會演變成1名管理員要帶好幾名受刑人就醫,在就醫的路途當中顯得人力單薄。

蔡委員易餘:管理人員不足凸顯現在預算不足,在預算不足的情況之下,你們竟然去中國做獄政研討會,我……

羅部長瑩雪:最重要的是員額管控的問題,所以我們一直在與行政院溝通,之後……

蔡委員易餘:你們在這部分要好好檢討。我在此強調,因為部長即將卸任,現在報傳未來新任法務部長可能是前陸委會主委,請問羅部長,在業務交接時會給他什麼建議?

羅部長瑩雪:會,我先稱他為邱部長,其實過去我跟他有幾面之緣,對他的待人接物有一點瞭解,就他的學養來看,我認為他非常適合這項工作,而且他是很好溝通的人。對法務部的事情,其實講起來都是就法言法,不會牽涉到政治的層面,很多事情我們都可以很務實來討論。有關未完成的重要的工作,我們當然希望他能繼續推動。

蔡委員易餘:我們就有勞部長,好好的交接業務,我們希望在這段期間內法務部要扮演好看守內閣的角色,如果有相關案件涉及違法,也應該要好好的釐清,不要讓這段期間變成是法律的空窗期,我們希望部長可以做到這一點。

羅部長瑩雪:當然不會。

蔡委員易餘:剛才我們討論到未來的法務部長,可是現在我想要討論前任法務部長馬英九,他是現任總統,也是看守政府中的主角。馬英九在過去涉及這麼多的案件中,部長是他的律師,我們就不要討論了,我想要討論的是,現在黨產的問題這麼嚴重,馬英九涉及中廣的空頭交易案、中影的黑吃黑案、國發院土地的賤賣案;甚至在中影的案件中有所謂的回算機制,包括華夏大樓八德路是60.1億元,與所賣得價格15億元產生將近35億的落差;新世界大樓是43.5億元,與所賣得的12億元也產生了31億的落差;現在市場評估中影文化城的價格達127億元,這與馬英九賣給郭台強、莊婉均及羅玉珍的26億元,至少有100億元的落差,所以從這裡總共產生150億元黨產的落差,結果這賤賣的三中案在2014年已經簽結,部長認為這些案件的回算機制沒有任何圖利或背信的行為嗎?

羅部長瑩雪:關於國民黨黨產一事,我完全沒有介入,我也不是國民黨的黨員。

蔡委員易餘:你沒有介入國民黨的黨產,因為馬英九在賣的時候你並不知情,但是你擔任法務部長後,如果這部分涉及違法,就是你的職務。所以簽結的過程,你認為是,就把它簽結掉了?

羅部長瑩雪:不是的,我完全沒有介入個案檢察官的處理,因為法官法規定法務部長不可以指導個案,所以我連問都沒有問,他們如何結案……

蔡委員易餘:但當特偵組將這麼重大的案子簽結時,你認為這樣適當嗎?

羅部長瑩雪:我完全沒有看卷宗資料,所以我也無從置評。

蔡委員易餘:在你就任部長期間發生一件關鍵的案子,就是2014年的馬王政爭,在馬王政爭中,你的前當事人、也是前部長,即總統馬英九涉及2014年8月31日第一次洩密,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9月1日又召見他們,又涉嫌2個教唆洩密案,總共是1個洩密罪及2個教唆洩密罪,都在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上記載得很清楚。請問部長,針對這部分,是否應該開始著手偵查?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一個具體個案,檢察官會依法辦理。

蔡委員易餘:我在這裡也告發了,部長認為應該著手偵查了嗎?520快要到嘍!

羅部長瑩雪:如果有案件當然520之後會開始偵辦。

蔡委員易餘:520後就要開始偵辦。

羅部長瑩雪:我的意思是如果有案件的話。

蔡委員易餘:現在這就是案件了,案件都已經詳載在法院的判決書了。還有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1,500萬元的政治獻金案,也是特偵組簽結。在這8年中,你們將馬英九涉嫌賤賣國家財產的所有案子都簽結掉了,部長在卸任前,對於這麼多賤賣國家財產的案子都被簽結的看法如何?難道要以「查無不法,所以簽結」這8個字就結束嗎?

羅部長瑩雪:檢察官會為他自己的決定負責任。

蔡委員易餘:所以部長認為就是這樣?

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內情,所以我當然無從判斷。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在民生犯罪裡面有幾大項,包括:一、食品藥品;二、重大竊盜犯罪;三、重利之地下金融融資;四、暴力討債;五、網路、電話的詐欺、恐嚇;六、其他侵害民眾日常生活權益。請教部長,目前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的成效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容我請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近9年來地檢署執行民生犯罪案件裁判確定人數定罪率部分是96.5%,這份資料可以提供委員參考。

許委員淑華:比率很高。我要再請教,民生犯罪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一督察辦理,近5年來,這6項的起訴案件是多少?以105年1月的統計數據來看,偵察案件目前終結情形,起訴的有1萬6,230件,起訴率是41.2%。請教部長及司長,法務部有沒有辦法統計每個地檢署每年度的起訴案件終局審判的統計數字?我當然知道終局審判的時間比較長,但如果都能夠將終局判決的結果數字提供出來的話,相信對於民眾而言,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對於法務部在公開及效率上,有一定的成效,這部分你們能不能做得到?

林司長邦樑:我想應該沒有問題,我們……。

羅部長瑩雪:您的意思是,比如今年度總共發生100個案件,這100個案件最後結案的狀況如何?

許委員淑華:沒錯!

羅部長瑩雪:這樣就要追蹤,因為每個案件的進程不同,有的3年、有的5年,也有1個月就結案的,目前在我們的系統裡面沒有這種作法,但是現在科技比較發達,在資訊處理上也許有比較容易做到的方式,這部分我們會去研究,有可能做出這項統計,因為這會牽涉到很多不同的工作。

許委員淑華:沒有錯!如果我們的司法改革對於這部分能夠更加透明化,我覺得政府應該讓百姓更清楚看見我們的效率。請教部長,根據資料顯示,從99年度到103年度地檢署偵察民生犯罪案件的終結件數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可是如果我們從食品、藥品來看,起訴率和定罪率一直與其他民生犯罪率比較起來是相當低的,到底這是法律規範的部分還是我們有何困難之處?因為我們常常看到,媒體或新聞報導民眾誤食了比較不好的食物,我們也看到有些廠商相當惡質,可是到最後常常都是輕判,這跟我們社會的期待其實是有一段落差的。請問部長,如何要求所有檢察機關落實偵辦?

羅部長瑩雪:其實起訴率是檢察官在篩檢這些案件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充份的一個過程,所以起訴率的高低比較無關於工作品質的好壞,因為檢察官必須認定每個案件是否該起訴或不該起訴……

許委員淑華:沒錯,但是現在食藥品的定罪率與其他民生犯罪比較起來還是相對的低,到底真正的原因為何?

林司長邦樑:如果從最近9年各類民生犯罪的起訴比率與定罪率來看,整體民生犯罪的起訴比率大概介於53%至54%左右。

羅部長瑩雪:高於一般的。

林司長邦樑:是高於一般案件的起訴比率,所以就這樣的起訴比率來看,查緝犯罪的成效還是不錯的。

許委員淑華:部長要補充嗎?

羅部長瑩雪:定罪率是不是跟起訴率稍高有關係?我們會去研究分析,因為尤其是食品或藥品的民生犯罪危害深遠,民眾的反彈也會很大,所以檢察官要採取的動作、蒐集證據或辦案的速度,相對也會被高度要求,在此情況之下,檢察官是否能在短期間內蒐證完備,起訴之後獲得法院的認同,這點我們需要檢討。但尤其是食品品質的相關問題,常常牽涉到非常多的專業,甚至是跨國的資料蒐集,這在實務的運作上都會牽涉到比較多複雜的技術性問題。

許委員淑華:時間長沒有關係,主要還是因為有關食安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特別對於很多的判決,如果判決太輕,跟社會期待有落差,當然會對法務部有不同的意見。總之,我們還是希望法務部對於民生犯罪都能夠更落實要求所有的檢察單位。

羅部長瑩雪:好的。

許委員淑華:謝謝。請教部長,因為隨著國際間各方面的交通、經濟等的交流,事實上現在很多的經濟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都是透過國際化在不斷的流竄,國際間已經形成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當然包括引渡罪犯,對於逃亡國外的犯罪行為人,我們希望透過引渡的請求,讓他們回到當地加以追溯。我瞭解現在法務部也積極與各國進行司法互助合作,同時也建立了國際級兩岸的司法互助機制,包括你們在102年實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還有跟德國\簽署了臺德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沒有錯吧?

羅部長瑩雪:沒錯!

許委員淑華:法務部除了與德國、巴拿馬簽署了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之外,目前還有跟哪些國家洽談簽……

羅部長瑩雪:我們跟英國也在談,還有加拿大也有可能,大陸已經實施了。

許委員淑華:簽署的合作對象、國家,我們都會做全面、全世界的協調溝通,或者是當臺灣發生某一案件時,我們才會主動找這個國家進行相關的簽署文件?

羅部長瑩雪:其實這分兩方面,兩者都有,一個是有具體個案時,雙方國家都發現有這樣的需求。像英國就是因為有個案的狀況,所以大家就比較積極溝通、協調,簽訂協議;還有外交部駐外機關與當地國的關係不錯,而且雙方也都覺得司法互助的面向不僅止於移交受刑人,或者真的有具體案件要共同打擊,而且牽涉到司法體制的互相學習與司法經驗的互相分享,所以如果能夠與我們友好的國家爭取簽訂協議,我們也可以有備無患,萬一有具體個案時,大家可以合作得更順暢,即使沒有也可以互相學習。

許委員淑華:部長剛剛特別提到與英國正在進行所有的工作。

羅部長瑩雪:在協商。

許委員淑華:你特別提到這一點,主要是因為在2010年,有位英國籍的林克穎先生在臺灣發生酒駕事件,撞死1名派報生,後來經過司法的審判,該名英國人被依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判定4年徒刑,但他在2012年就以假護照出境,我知道法務部有馬上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並且透過外交管道與英國接觸。你們特別在2013年12月16日與英國政府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的備忘錄,沒有錯吧?

羅部長瑩雪:是。

許委員淑華:2014年6月蘇格蘭愛丁堡法院一審判決臺灣勝訴,林克穎必須回到臺灣服刑,但後來林克穎上訴,法院認為臺灣的監獄可能不符合歐州人權公約規定,所以在2015年9月必須再次召開引渡程序庭。請教部長,我看到你對英國提出臺灣並不會讓林克穎受到不好的,特別是有歧視的不同待遇,但是我聽說,你們為了成功引渡林克穎回臺,所以在監獄的規範裡面,特別提供他一個13.76平方公尺的房間以及與1名外國人同住,房間非常豪華,有桌椅、洗手檯及淋浴間,特別很貼心考量到不同的信仰,根據他的飲食習慣,提供漢堡、義大利麵等等。請教部長,這是不是真的?

羅部長瑩雪:形容詞是有點過頭,說豪華,那是絕對不可能,但是有些必要的設備……

許委員淑華:坪數呢?

羅部長瑩雪:坪數應該是正確的,但這是因為歐洲人權公約最基本的下限要求,如果我們不符合要求,第一,我們在引渡林克穎案件上一定會敗訴;第二,……

許委員淑華:當時陳水扁前總統的房間也引起很多人的討論,坪數也不過是1.86平方公尺而已,有關於外國人,雖然我們有受到這項規範,但如果國人在國外犯罪,相對的我們也可以請他國提供譬如稀飯等相關的飲食嗎?

羅部長瑩雪:有些國家有這樣的做法,我們去歐洲參訪時,有些監獄也表示對於外國受刑人會尊重他們的各別文化,至於他們每隔一段時間能夠吃義大利麵或漢堡,其實這講起來應該不算是特殊待遇,因為從一個人的生活習慣來講,他本來就是外國人,如果他完全只吃中國式的飲食,對他來說,反而是一種虐待,所以,在人道的角度……

許委員淑華:我知道你們想盡辦法要引渡他回臺,所以提供了很多相關條件以符合他們的規範,但對於臺灣的家屬是情何以堪!

羅部長瑩雪:關於陳水扁前總統的房間有1.8平方公尺,那是短時……

許委員淑華:部長,我不再提這個,我只是要請教你,如果我們跟英國簽訂合約生效之後,林克穎也成功回臺服刑,他可不可以申請回英國服刑?

羅部長瑩雪:如果我們簽訂移交受刑人協定,他就可以依照該法服刑。

許委員淑華:部長剛剛提到要考量各國不同的狀況,當然未來我們在簽訂各項屬於我國跟其他國家的規定時,我也希望不只是歐美國家的受刑人,每個國家的人民來到臺灣,我們給他們的都是同樣的條件;同時,在外界看來我們給予林克穎很優渥的條件,不管是否人道,我們還是要考量在臺灣很多受害家屬以及社會感觀的問題,希望未來新任部長也可以就這個問題重新思考。謝謝部長及主席。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質詢。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談一下民怨。當然立法權不會去干涉偵查權的行使,只是在偵查權的運作上還是有民怨的問題,昨天蘋果日報也提到這個部分。檢察官在指揮偵查、開庭方面,傳票及開庭通知書大概是多久前會送?不像法院有就審期間嘛!實務上的運作,好像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開庭就馬上開庭,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特別規定,但盡量給當事人一些準備的時間。

周委員春米:我大概蒐集了一些律師朋友還有被調查民眾的意見,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偵查權,可能有機動、急迫或必要性,但傳票在前一天或前兩天突然才來,被告跟律師就要把全部的事情放下來以配合偵查庭。在緊急、急迫或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尊重偵查權的行使,但很多案件擺很久了,檢察官說要開庭就開庭。不曉得部長了不了解這樣的現象?

羅部長瑩雪:個別的狀況應該都有,委員講的狀況,也許是檢察官突然發現該案件要快一點進行,留的時間不夠……

周委員春米:他兩天、三天前開一張傳票、開庭通知書,你覺得這樣好嗎?如果是已經躺很久的案子,突然想到要開庭,檢察官很大、人民也很怕啊!他開一張傳票來,大家就都要乖乖去配合他的偵查措施。部長認為這樣好嗎?不會有民怨嗎?

羅部長瑩雪:時間可能太短,如果當事人那個時間不方便,其實也可以溝通,請檢察官延後一點時間。

周委員春米:不好溝通啦!法院的開庭有就審期間,判決書送達都要掛號,可是地檢署往往是起訴書或者不起訴處分書愛寄不寄的,也往往沒有把律師都列在上面,縱使被告是因有犯罪嫌疑被偵查,但他的基本權利還是受到保障,這個部分確實是民怨。

另外,地檢署在分案、調查時,有沒有同一個被告屬於同一個檢察官偵辦的行政規定?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樣集中辦理可能會比較了解全部的情況,有行政規定。

周委員春米:還是每個地檢署的作法是不一樣的?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現在分案的慣例,大概就是同一被告都會分由同一個檢察官加以承辦。

周委員春米:確定嗎?每個地檢署都是這樣子嗎?

林司長邦樑:通常應該是如此沒錯。

周委員春米:牽涉到同一個被告是不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偵辦的問題,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有兩個,第一個,如果同一個被告有很多案件,由各個檢察官在偵辦,不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處理,可能起訴有先後,現在連續犯又廢掉,是數罪併罰,可能先前的輕罪先送出去,法官覺得是輕罪,符合緩刑條件而判了緩刑,或是以認罪協商作為緩刑的條件。但是,沒過多久,不管是不是同一個檢察官,他可能又再起訴另外一個案件,兩個可能都是輕罪,但有可能因為前面那個案件,在後面的案件就沒有辦法得到我們所認為比較合理公平的刑度,因為數罪併罰,也就沒有緩刑,或在定執行刑的時候,可能跟同時起訴時數罪的量刑是不一樣的。不曉得部長了不了解這個問題?

羅部長瑩雪:如果分開辦理,確實會有委員所講的狀況,這個狀況當然也應該要避免,所以我們會請檢察司督促各地檢署注意這個現象。

周委員春米:雖然被告犯罪,有受到偵查、判刑的責任,但是檢方在考量的時候,總體來考量……

羅部長瑩雪:應該整體考量,沒錯。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一定要把他送到監獄去?今天他犯了罪,是不是一定要數罪併罰,沒有給予緩刑的機會?有可能是因為一開始在派案的時候不是給同一個檢察官,所以就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處理,在實務上往往就發生很多遺憾。當然人民要負刑事責任,但在行政、法律上面的想法要能夠更周延,給他應有的刑罰。民眾覺得,同樣一個案件,可能因前後起訴,所以就沒有辦法得到緩刑的機會。我之前從事律師工作的期間,就自己的經驗,我不認為每個地檢署就同一個被告是由同一個檢察官在辦理的!希望司長回去再確認一下。

羅部長瑩雪:好,我們會盡量督促落實這樣子的一個原則。

周委員春米:第二個,除了常常在偵查重大犯罪之外,當然偵查機關也處理很多因財產上糾紛引起的刑事犯罪,檢察官也不太願意被人家認為他變成是一個政府討債的工具,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的心態。但是,檢察官常常在辦案的時候,對於財產犯罪、比較繁瑣的部分就丟給檢察事務官。各地檢署分派給檢察事務官辦案或由檢察官自己辦案的權限跟分配標準何在?

林司長邦樑:有關檢察官對於檢察事務官的運用,我們現在都是委諸於各檢察署,依其署內事務分配的規則及運用檢察事務官的辦法來加以處理。剛剛委員提到對於具體個案如何交辦的部分,當然是依檢察官在辦案時的案情,製作交辦單,交給檢察事務官處理。在每個檢察署、每個具體個案裡面,或許都是委由檢察官來做……

周委員春米:當然,我尊重各個檢察官及各地檢署指揮偵查之進行,只是在處理的部分,我們了解,財產犯罪的案件有時候是涉及侵占、背信、會計,要算那個帳很煩,檢察官自己可能也有其他的任務,所以就丟給檢察事務官,而案子一擺就很久。在地檢署的認知上,處理財產案件可能會被認為他們是一個討債的工具,但事實上人民權利真正受損的時候,還是會到地檢署去提出告訴!行政上的相關措施還是要注意。

同一個被告的案件如果沒有分派給同一個檢察官來處理,還有一個情況,比如告訴人跟被告兩造有財產上的糾紛,你告我、我告你,但這些案件每個檢察官都有辦,這樣子就很容易產生一個問題,很多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了,可是另一個檢察官收案,認為要從頭開始了解。他有沒有看過前科、起訴書?都沒有,就直接把被告傳來,讓他自己先答辯再說。這個情況非常嚴重,如果今天這兩個人已經是死對頭了的話,當然這對地檢署的負擔也很重,但如果檢察官在處理的時候可以從頭慢慢地去了解,而不是把這些相關的爭訟案件都分派給每個檢察官,每個檢察官都要從頭來辦,他們也不去看之前有沒有前科、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以及偵查和調查的範圍、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的範圍,都沒看,就先把被告傳來再說。縱使今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他說要提誣告,辯護人也會勸他說不要,大家也不想增加地檢署的訟源。這個部分的問題真的很嚴重,同一個被告的案子是不是給同一個檢察官來辦,希望檢察司在這部分確實檢討,可以嗎?

林司長邦樑:剛剛委員指教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做檢討。但現在每一個檢察署對於案件的分配部分,我們都是委由各個檢察署進行事務分配,他們會訂定一些分案原則。基本上各檢察署都是依其分案辦法來處理,至於委員剛剛提到的一些相關案件,檢察官在辦理時可能發現跟其他股的案件有所相關,就可以報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其實也可以經由內部的方式,把案子交給同一股加以偵辦,或許就可以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

周委員春米:可是很遺憾,就是沒有這種情況啊!縱使辯護人一再地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就說:「你來,開庭再說。」而且最不公平的是,如果同一個案件裡面有幾個被告,可能告訴人的打擊範圍很大,告了一個有名的上市公司老闆,檢察官還會區分,認為他可能沒有犯罪嫌疑就不傳喚,而其他的被告就會被傳喚,同一個案件喔!這就是民怨!大家想說為什麼不公平,就這個案件之前他明明就被問過、都有不起訴處分書了,可是檢察官沒傳大老闆,卻傳我這個小老闆!這個是民怨,人民覺得不公平的地方是在這裡。

我想再提一下觀審條例,這兩、三年除了司法院在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一直在開模擬法庭,本黨總統當選人也對司法改革大概有一個明確的方向、社會有共識。我們不敢說民進黨是以這個為主,但基於社會的共識,司法改革有一定的方向,就是司法民主化、讓人民參與審判!不管是陪審、參審或裁判員制。法務部對司法院在推人民觀審、模擬法庭好像一直都採取不太願意配合或不認同的態度,請部長說明一下。

羅部長瑩雪:其實不是這樣,一個新的制度要上路,一定要很仔細研究,這一點是我們完全支持、贊成的,所以我也努力配合。但差別是,司法院為了觀審制的模擬,他們有增派人手,而檢察官完全沒有。

周委員春米:你們為什麼不朝這個方向呢?

羅部長瑩雪:可是我們爭取不到啊!人員的……

周委員春米:檢察官自己也在想,為什麼不跟著走、制度化?因為已經是一個確定的方向了!

羅部長瑩雪:我們爭取不到,而且這個制度的內涵還有很多爭議的部分,比如這些觀審員全部都用非法律背景的外行人來參加,這種觀審……

周委員春米:這不是素人法官的爭議嗎?

羅部長瑩雪:是啊!

周委員春米:就是要有素人法官,不能唸過法律啊!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一個爭議的問題。事實上,美國人對參審制也有很多不同看法,大陪審團的功效、成敗,尤其……

周委員春米:我們只是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很遺憾,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屬於人民的,但在一些相關的見解、措施或政策上面卻有這麼重大的歧異,這不是人民的福氣、不是臺灣社會的福氣!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不希望因為人民期望太高,最後失望更大,這樣一個可以說是顛覆傳統、翻轉的制度,不慎重的話是不行的。

周委員春米:韓國已經有參審、日本已經有裁判員制了,這是一個方向,而且你能保證現在的制度推下去大家對檢察官、法官滿意嗎?大家扛不起這個責任了嘛!

羅部長瑩雪:司改一定是要把現行的體制愈改愈好,而不是為改而改,這是我一向的想法。

周委員春米:我們下次再討論。

主席:請顧委員立雄質詢。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跟矯正署署長有關假釋的部分,現在就假釋的辦理,應該是要在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之後,再報法務部核准。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

顧委員立雄:有關假釋審查委員會應該要審查的事項,大致上在「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裡面有一些規定。可以分三類,一個是執行中的有關事項、社會對受刑人假釋的觀感,以及受刑人悛悔的情況。我想直接問一個問題,你們對假釋審查的決議,在假釋審查委員會階段是採無記名投票,取決於多數,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是。

顧委員立雄:最後否決掉假釋申請的話,駁回的理由有沒有告知受刑人?

巫署長滿盈:有。

顧委員立雄:如何告知?

巫署長滿盈:會把理由以書面告知……

顧委員立雄:舉個例子,譬如什麼樣的理由,說法、寫法為何?在書面上呈現出來的部分,能不能說明一下?隨便舉個例子。

巫署長滿盈:比如假釋審查委員會認為這個人的再犯性可能很高,可能就會以這個理由來告知他說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情形、觀察……

顧委員立雄:具體一點講,我剛剛已經講了審查是採無記名投票,取決於多數,你們要審查的包括幾個部分:執行中之有關事項、社會對受刑人假釋的觀感,以及受刑人悛悔的情況。現在有教誨師,其意見為受刑人還不到悛悔有據的程度,那是不是會告知受刑人教誨師的意見是什麼樣?有沒有?

羅部長瑩雪:不會講個人的意見。

顧委員立雄:剛剛不是講有三項審查的要件,你們會不會具體寫出是哪一項他沒有通過?不然他怎麼去聲明異議!假設可以聲明異議的話。根據大法官解釋,已經可以聲明異議了嘛!那他怎麼有辦法聲明異議?你現在告訴我,你們給他的理由,到底內容是寫什麼?

羅部長瑩雪:只要他對不准假釋的結果不服,去聲明異議的話,就會重新檢視這個人是不是符合假釋的三項條件。

顧委員立雄:部長,大家都是法律人,如果受刑人要去聲明異議,可是他根本不知道在三項條件中自己到底是哪一項條件沒有過關!對於聲明異議,你說你們會再審查,審查後又再駁回,他還是會說不知道為什麼沒有過啊!他總是希望知道自己哪裡做得不好、假釋申請為什麼被駁回,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申請異議的人,其實他申請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自認符合所有假釋要求的條件……

顧委員立雄:每次我在這裡質詢都很想心平氣和,但你們不要這樣子繞圈圈在回答問題。現在我的問題很簡單,受刑人做任何聲明異議或自我防衛的動作,都要知道其申請被駁回的理由是什麼,才能夠有效地聲明異議嘛!不然的話,他根本沒有辦法有效地去做救濟的動作!所以,我現在只是問這個,或者署長就直接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在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不通過的情況之下,你們到底會給受刑人什麼樣的理由?

巫署長滿盈:都會去告訴他這一次最主要的著眼點、是什麼理由才會被駁回,一定會有一個理由,告訴他是因為什麼原因、基於哪一個考慮點……

顧委員立雄:「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累進處遇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其他有關執行事項。」現在我問你,你要不要跟我承諾,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他如果不合格,你們會就具體的哪一個部分給他一個說明,可不可以?

羅部長瑩雪:我想這個很合理,我們會……

顧委員立雄: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的觀感,不過是取決於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畫、被害人之觀感。這個部分,你們會不會也告知他具體的理由?

羅部長瑩雪:如果有的話,我們盡量。報告委員,這個我們還要去……

顧委員立雄:「如果有的話,盡量」的意思是不是OK?當然沒有就沒有,如果有是不是OK嘛?

還有,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關於這個部分,教誨師的意見就很重要,你們沒有具體指出?對於受刑人是否已經實際悛悔有據,你們是不是也應該給予他們一個結論,這可不可以?

巫署長滿盈:考核他們的平常行狀,譬如違規紀錄……

顧委員立雄:本席在此得到兩位的承諾,如果我們再接到陳情案,陳情人指出其假釋被駁回,但是不知理由。我們就直接問兩位,這樣可以嗎?

巫署長滿盈:是。

羅部長瑩雪:我剛剛說我們要回去再檢討,因為這次整個作業方式要重新調整……

顧委員立雄:你們不能在請求解凍預算時表示一定會給予假釋被駁回者理由,但是在實際個案中,又完全不給予具體理由,讓人家聲明異議時打空包彈。如此怎麼會是負責任的矯正作法呢?

羅部長瑩雪:我們每月有二、三千人報請假釋,被駁回的案件約六成多……

顧委員立雄:本席剛剛已得到你們的承諾,你們會給予聲請假釋者具體理由。

再來談到監獄收容的情況,兩位應該都很同意現今監獄的超收情況相當嚴重。

羅部長瑩雪:是,雖然已經改善……

顧委員立雄:新收犯人是四級,現在四級或三級都有嚴重的超收狀況,所以他們的居住環境非常擁擠,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是。

顧委員立雄:星期一至星期五,你們會放他們到工廠作業,甚至有半小時的運動時間等等,但是星期六至星期日就沒有,你們的理由是目前監獄管理人員不足,於是星期六及星期日,整整兩日他們吃喝拉撒睡全都擠在那個房間。如果一個房間原來收容8人,現在可能收容16到18人,類似的狀況相當普遍,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目前應該好點……

顧委員立雄:他們16或18人擠在各位很難想像的空間裡,整整兩天,吃藥在裡面,睡覺在裡面,大小便也在裡面,只因為你們說戒護人力不足,所以無法放他們半小時運動。本席不想刁難你們,這會浪費時間,直接請問,你們有沒有辦法建立管理人員的輪休制度?本席那天到台北監獄時有詢問他們,他們說管理人員是公務員,星期六、星期日上班要支領加班費,可是他們的經費不足,無法支付加班費。不論管理人員有無公務人員資格,本席建議採行輪休制度,就像有人上班時間是星期二至星期六,有人上班時間是星期日至星期四,他們一個星期也是上班五天,這樣的輪休制度可以改善十幾個犯人在整整兩日、48小時內吃喝拉撒睡全在狹小空間的情況,有沒有可能這樣做?

巫署長滿盈:以目前的情況,這絕對不可能做到,因為……

顧委員立雄:公務員做事情不要什麼都說不可能做到。星期一至星期五可以做得到,有何道理星期六和星期日做不到?如果你們連星期一至星期五也做不到,一年從年頭到年尾365天全將他們關在幾坪大的房間,不讓他們出來,我也就認了,但這是酷刑。既然星期一至星期五可以做得到,為何星期六和星期日做不到?你最好給我一個具體的理由。

羅部長瑩雪:這是整體需求量的問題,因為工作人員也要休息,監所內的三班制、二班制都是輪休制度,勤務派任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計算得緊緊的。對於這些困難,同仁更曉得……

顧委員立雄: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星期一至星期五可以做得到,為何星期六至星期日卻做不到?

羅部長瑩雪:就是我剛剛講的總人量需求的問題,亦即分配時,必須考量……

顧委員立雄:這根本就是雞同鴨講。

羅部長瑩雪:明明就是總量……

巫署長滿盈:監所內的勤務制度有分日勤和夜勤,星期一至星期五……

顧委員立雄:星期一至星期五也有日勤和夜勤啊!

巫署長滿盈:是,而星期六至星期日時,日勤人員都休息。

顧委員立雄:你們每天都在講日勤、夜勤、休息等等,可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有日勤和夜勤的問題,星期六至星期日也有日勤和夜勤的問題,我只是和你們說,你們在管理人員有輪休的情況下,好好規劃日勤、夜勤。

羅部長瑩雪:日勤就像正常上班,有週休二日,如果委員的意思是週休二日要取消,這可能會牽涉到人事法規的變動。

顧委員立雄:本席不是說週休二日要取消,只是說休假日不在星期六、星期日。你們又回到老問題,就是管理人員不在星期六、星期日休假不行。

巫署長滿盈:假如星期三不開封,改為星期六開封,我們做得到。

羅部長瑩雪:這還是會維持……

顧委員立雄:這也是突破的方法,至少不要讓他們連續48小時吃喝拉撒睡就在那個空間。獄政的改善不是在講空話,你們說有改善,但是每個參觀者只要看到18個人連續48小時全部擠在裡面,他們會作何感想?就會知道我們的獄政有多差!

巫署長滿盈:這樣會影響到受刑人的作業,因為……

顧委員立雄:本席今日要質詢的題目還有很多,但是因為我的質詢時間已結束,不過,最後我要提到很佩服段委員,雖然他不是唸法律的人,但是他看得到問題。

檢察官部分是規範在法院組織法,反觀法務部組織法,從第一條至最後一條都沒有「檢察官」三個字,但是法務部卻充斥檢察官。更不公平的是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在地檢署或高檢署都可以升到簡任十二、十三職等以上,完全沒有卡關;然而文官體系是金字塔型的架構,文官要升到十職等以上就要占到那個缺。因此每個檢察官只要調到外面辦事或調到其他單位占缺,就會占到很好的位子,更不用說,歷來法務部各單位都是以檢察官直接調部辦事。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真正可以調辦事的是地檢署調高院,高檢署或地檢署直接調最高檢,根本沒有明文讓你們可以直接調部辦事,這樣的陋習要好好檢討。就我瞭解,歷來你們的司長除陳美伶不是檢察官出身外,其他司長不是檢察官出身的實在非常少見,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嚴重破壞文官體系。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很不喜歡這樣,但是實在不得已,因為工作一直堆過來,我們調辦的檢察官都還加班……

顧委員立雄:這是觀念改變的問題而已。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是因為工作量愈來愈大。

顧委員立雄:這就是檢察官的優越心態,不將法制人員當作法制人員好好運用,認為一定要檢察官才能辦;然而本席昨日詢問有關自由證明法則的問題,他們也都回答得離離落落,我實在很懷疑各位的水平。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鄭委員天財、徐委員榛蔚、李委員彥秀、鍾委員佳濱、江委員啟臣、盧委員秀燕、余委員宛如、林委員俊憲、吳委員志揚、劉委員世芳、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明才、王委員惠美、陳委員怡潔、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高委員金素梅、賴委員瑞隆、陳委員明文、李委員昆澤、徐委員永明、鄭委員運鵬、黃委員偉哲及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顧委員立雄暫代主席。

主席(顧委員立雄代):請林委員為洲質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剛顧委員提及的獄政管理問題,本席聽了半天,最重要就是彈性上班的時間無法處理,星期六及星期日無法彈性上班。就公務人員的這種規定,請問不能處理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未能完整說明,其實這不是彈性上班的問題,而是我們總共只有這些人員,他們一個月可以工作的時數,將星期一至星期五填滿之後,剩餘的人力已無法在星期六和星期日如同平常時間來開封工作,因為開封工作需要很多人力,況且日勤人員在週末不上班,如果要他們上班,這就牽涉到加班費、預算等等問題。此外,剛剛巫署長提到或許能將這連續兩天拆為兩個單獨的天數,雖然這樣會讓受刑人的壓力減少,他們會覺得沒有關那麼久,但是其中牽涉到其他工作的安排。

林委員為洲:關於這個部分,你們要努力想辦法解決,這是顧委員的問題,有時間的話,他會繼續請教你們。

本席要請教,關於這星期一排審的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案中,有關沒收犯罪所得的程序修正一事,大家都很清楚這個爭點,就是確保檢察官執行保全、扣押權力的程度,包括發動時刻、是否要經過法院、這個武器的強度要多有力等等。雖然經過討論,委員也發言過,事後我們也請司法院和法務部人員一起討論,但本席還是不滿意。雖然法務部的意見和司法院的意見有些許不同,但是不同之處不多,其他枝枝節節都不影響將來這個法案的有效執行。最重要在於是否要賦予檢察官執行保全、扣押的權力,就卡在那裡,如果在尚未起訴前,甚至還沒向法院聲請沒收前,就賦予檢察官這樣的權力,我們怕他們濫權。司法院和某些委員均認為這樣的話檢察官的權力會太大,他們會不會濫權扣押財產?因為那是動輒幾億元、幾十億元都可以扣押的。如此是否會讓檢察官的權力太大,造成個人或公司的重大影響。況且萬一執行扣押,之後不起訴,或起訴之後,一審的判決不同,這樣會影響太大,所以司法院有其疑慮。當然法務部希望你們的武器愈精良愈好,如此可使有可能不法者都逃不過你們的手掌心,這是你們的期待,但是也不能罔顧這個武器可能誤用,確實有其可能性。更何況還要經過好幾關,這要經過起訴,沒收要經過起訴,本刑也要經過起訴,還要一審、二審,那麼多關,檢察官會不會誤用這個太鋒利的武器而砍錯人,這是大家擔心的。

再者,對不起,說難聽點,法務部和司法院都不夠認真,態度都不好。我們希望這個法律的本體和程序在7月1日能完備,且能經立法院三讀,甚至能經總統公布實施,如此便有新法來制裁不法者,這是民眾的期待。然而法務部研提的法律和司法院研提的法律並非考慮這個部分,而是只考慮自己的立場。簡言之,這是本位主義,司法院認為立法院要這樣通過,他們也可以同意;法務部則希望對你們更有利,讓你們的武器更鋒利,讓你們執行。至於矛盾,你們二者都不提出更細膩的立法建議。你們是專家,司法院也是專家,難道沒有讓這個法律在7月1日實施,且具有保全、扣押的權力,但是又不致於嚴重侵犯人權的方法嗎?本席不是法律專家,但是我絕對不相信這做不到。請部長回答。

羅部長瑩雪:關於這個部分,我一定要說明,正是為回應民眾的期待,我們才會主張要有保全、扣押的程序。大家知道很多重大食安問題或公安案件危害深遠,如果檢察官花費很大力氣偵辦,法院也審查很久,判決亦已確定,結果該沒收的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全都沒有了,民眾一定會非常非常失望。不過,現今的修法觀念或有些人會認為檢察官很不公正,都是站在被告對面,一定會侵害被告人權;然而去年檢察官聲請收押的人犯、被告只不過占全體被告的百分之一點多而已。檢察官要勿枉勿縱,他們非常慎重行使職權,並非想抓愈多人來關愈好,他們絕對不是這種心態。所以事實上,我們的司法體制中,檢察官跟法官在受訓及培養的資格上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在起訴之前,檢察官的角色其實更接近於法官,所以不起訴處分、沒有追訴的,反而占百分之五十七點多;而起訴的,包括簡易判決的,才占百分之四十二點多,所以不要讓檢察官戴上一個他們是在迫害人權的帽子,這對司法體制的發展來說其實是不健全的,畢竟民眾要正義,而這個正義要從公正的判決而來,而不是放掉很多這些人才算。

林委員為洲:部長對於內部鼓舞士氣,也就是對內部說的一些話,老實說還滿有作用的,你也很相信每位檢察官都是勇於任事,而且不會濫用自己的權力。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有很多督導機制。

林委員為洲:你的認知跟外面民眾的認知有滿大的差距,當然方才你有提出一些數字,這並不隨口說出來的,而我也不否認部長方才說的話,不過,我們還是回到立法這件事情來,基本上,這條法律要從立法院委員會送出去,所以我絕對不會讓從立法院出去的法律到時是無法執行的或者執行是無效的,以證所稅為例,立法院將證所稅相關法律送出去了,結果卻課不到稅,然後就說這沒有意義,應該予以撤銷,此舉浪費多少社會資源啊!好歹案子大家也討論了很久,所以這是不負責任的,因此,本席的意思是,我們應該要經過協商,而且禮拜一已經決議,請你們在下次本席安排議程前,一定要提出一些新的方式,尤其是針對保全及扣押的部分,請不要再把原來那套抄過來,否則就不用協商了,換言之,請你們回去思考,當司法院意見跟你們的意見嚴重不一或是有衝突時,這時是否有中間地帶,或者你們也可以發揮一點創意。

羅部長瑩雪:由法官決定要不要扣押的話,其實法院已經擁有最大的主導權,因為若只由檢察官提出聲請的話,法院絕對可以決定這是否逾越要扣押的範圍。

林委員為洲:那有效嗎?當提出聲請後,需要法院來核准扣不扣押……

羅部長瑩雪:現在聲請羈押都是法院在決定。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但在這次的修法當中,是有提到要給當事人陳述,就是當事人的權益要保障,扣押這部分要給當事人陳述嗎?屆時要怎麼扣押呢?需不需要經過法院?

羅部長瑩雪:這些細節其實都可以再研究、討論。

林委員為洲:我要的就是這些細節,就是怎麼去扣押才會有效、怎麼扣押才不會嚴重侵犯人權,避免誤判無法彌補的錯誤,換言之,要怎麼扣押才能在這兩個極端中間找到可行的方式,這部法律7月1日開始實施,是一部有效的法律,而且又不會嚴重影響人權,但又是有效的,不會讓財產有所影響,比方說擔心第一人犯罪人的財產會脫產,難道第三人的財產就不會脫產嗎?照理更會脫產才是。

羅部長瑩雪:是的。

林委員為洲:因為他不是犯罪當事人,不用去出庭也沒有被羈押的可能,所以更會脫產,因此,當他一知道已經被設為犯罪所得第三人時,就會馬上脫產,所以相關的執行一定要有效才行。謝謝。

主席:部長,扣押不需法院同意,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條文的內容可以再討論。

主席(林委員為洲):請張委員宏陸質詢。(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處理預算解凍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請顧委員立雄發言。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2案是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的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據了解,目前的狀況並沒有任何的改進,而這涉及醫師跟未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之間的爭議,所以本席建議召開協調會,俟協調會結果出爐後,預算再行解凍。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可否先解凍?協調會的部分還是會召開。

主席:顧委員,第2案談的是醫師不開業獎金。

顧委員立雄:我是依照書面報告來發言的。

主席:我們是依議程安排的順序來處理。

顧委員立雄:好,第2案的醫師不開業獎金我沒有意見。

主席:第2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3案,顧委員方才所提指的是第3案嗎?

顧委員立雄:是第1案,抱歉,我是按照書面報告的順序,沒有看到議程。

主席:第1案已經通過了,不過我們還是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顧委員立雄:這部分本席建議召開協調會。

主席:好,本解凍案通過,但還是請法務部召開協調會。

請問各位,對第3案解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顧委員立雄:本席做一下會議詢問,就是確認一下會召開協調會嗎?

主席:是。

顧委員立雄:沒有意見的話,可否列入紀錄?

主席:好,還是會請他們召開協調會。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