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40101824A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04年8月20日經行政院第3462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機密部分,請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8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04.9.17)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104.9.21)報告後決定:「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另同次會議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茲因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於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完竣後,繼續進行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05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

(三)各事業應衡酌國際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率、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所列盈餘,應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依規定分配繳庫,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申請保留。所請由國庫增資及彌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四)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用人成本;績效獎金應依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核給,其適用員額合理化管理者,並應本績效管理原則,彈性用人,提升經營績效。營運發生虧損時,應積極研謀改善,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五)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六)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七)各事業應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各事業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研提營運改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債務之清償。

(八)各事業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九)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基金預算之編列,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本撙節原則,審慎估列基金來源及用途。除依法令規定費率徵收之收入,並用於特定用途者外,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之費率應適時檢討調整,至少應能完整回收成本。

(二)各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各基金並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檢討事宜。

(三)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降低用人成本。

(四)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各基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及「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之規定辦理。

(六)各基金應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各基金為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研提營運改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債務之清償。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用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八)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生產事業:

1.        台灣電力公司: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落實經營改善目標,提升生產力及經營績效;增加再生能源發電以替代高成本油氣發電;降低線損率;降低營運材枓採購成本;降低燃料庫存及採購成本;加強財務管理、資產活化利用及電力建設之宣導與溝通;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調整電源結構並推動風力、太陽光電、氫能、海洋能等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之研發工作;審慎評估電力設施之投資及更新計畫,有效提升重大投資計畫工程執行進度,以達穩定電力之目標;推動智慧型電網相關建設,提高再生能源併網比率;加強節電宣導及推廣電子帳單,以推動節能減碳;建立公平合理電價結構反映電業合理供應成本提升核能電廠因應自然災害能力,確保核能電廠營運安全;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確保核廢料貯運及處置安全;秉持沒有核安,就沒有核能之原則,確保核安穩健減核,積極辦理核電社會溝通,以化解民眾之疑慮。

2.        台灣中油公司:持續推動開源節流,落實經營改善目標,提高原油、液化天然氣採購效益,提升生產力及經營績效;持續推動民營化相關作業加強與員工及工會溝通;以國際一流能源及石化公司為標竿,持續推行精緻服務及拓展通路附加價值;落實災害防救管理與工安查核制度提升工安績效;穩定油、氣、石化上游原料之供應,提升自有油氣比率,滿足民生及產業發展需求;配合政府政策與國內需求擴建天然氣儲運產能加強設備維護與檢修品質,確保供氣安全;加強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工作確保管線輸儲安全適時檢討及修正浮動油價機制,以合理反映成本並健全油品市場機能,促進能源節約及有效利用;有效拓展國外及兩岸探採業務,拓展油源與增加原油蘊藏量;持續推廣知識管理,傳承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強化人才培育;積極發展綠色能源與石化高值化,配合政策推動石化專區並結合南部地區相關產業研究發展成果,共同建構南部產業研發智庫。

3.        台灣自來水公司:加強業務委託經營之規劃、監督管理及績效評估;精進責任中心制度強化目標管理;加強研究發展,積極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確實執行漏水防治策略提升經營績效;提高自來水供水普及率及用水品質,提高緊急應變能力,以穩定供水;積極辦理自來水監控系統加強供水系統調配提高供水穩定度落實工安環保管理及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工作提升用戶服務品質,積極持續推動節約用水計畫,降低每人每日生活用水量。

4.        台灣糖業公司:持續推動營運改造計畫,提升經營績效;審慎評估民營化可行性及具體作法加強民營化之推動與溝通以健康綠色環保為目標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強化品牌行銷;澈底檢討組織及人力配置培育符合未來業務需要之人才;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落實土地巡查防護,提升土地管理效益。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所需用地;以多元開發方式積極推動土地活化作業,創造土地高值利用。

5.        臺灣菸酒公司:配合產業優化政策,加速事業轉型及組織再造,強化企業競爭力;整合行銷資源,加強通路經營及銷售服務,提升顧客滿意度;持續研發創新產品,加強產品線整合聚焦經營,落實產銷協調;建構產品履歷及認證制度加強商品防偽功能,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置產品鑑別及追溯作業程序,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積極落實公益活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升企業形象賡續推動事業多角化經營,發展生技、觀光產業,結合文創設計,創造品牌價值;積極開拓海外市場,掌握區域商機,擴大經營利基。

(二)交通事業:

6.        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資源研發多元商品提供郵務儲匯及壽險業務以契合社會民眾基本生活需求強化郵政核心業務善用資訊科技,提升競爭力;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拓展電子商務服務;加強郵政資產活化,擴增營運效能。

7.        臺灣港務公司:發揮企業化經營效能,提升國際商港營運效率及競爭力,掌握核心價值業務,拓展海運港埠事業;建立智慧物流平臺擴大兩岸海運快捷網;強化轉口轉運服務提升招商誘因及獎勵措施;完善「自由貿易港區基礎設施擴大其前店功能帶動後廠加工效益;發展多元創新價值之營運型態,建構港埠成為新價值樞紐;推動港群觀光遊憩,進行港區轉型再造,活絡資產運用,促進港區土地效益最大化;各港以港群概念分工合作,充分發揮「對內協調分工,對外整合競爭」之綜效,確保立足臺灣,佈局全球。

8.        臺灣鐵路管理局:推動鐵道生活連結理念落實公共運輸政策,持續汰舊換新營運車輛加強臺灣東部幹線與各都會區服務導入通用設計及全生命週期品質管理制度,強化鐵路基礎建設及提升維保技術並與國內各公眾運輸整合,建構無縫運輸網路。透過資產活化與車站整建,增加站區開發收益與活絡地方發展,以逐步改善財務結構並追求科技培育人才與目標管理積極打造永續經營目標。

9.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賡續推動桃園國際航空城建設,吸引航空公司開發新航線及新航點,發展航空客、貨運業務;充分利用機場周邊土地,積極招商以促進機場園區之產業開發,以機場核心外溢效益模式,進而帶動航空城整體經濟發展;積極改善機場設施與服務,提升國際機場評比排名及顧客滿意度;以企業化經營引進商業發展模式,規劃新興商業設施及商業活動,積極提升機場非航空收入。

(三)金融保險事業:

10.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並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審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採行妥適貨幣政策完善金融支付系統確保順暢運作及持續監控整體金融體系以維持物價穩定並促進金融穩定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護外匯市場秩序;持續放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規範開放國際證券與保險業務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循序推動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持續協商兩岸貨幣互換機制強化人民幣回流管道擴展臺灣人民幣離岸市場。

11.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賡續充實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定存款人信心並提高風險承擔能力;強化金融預警系統等場外監控機制,持續與各相關主管機關金融監理資訊交流,並加強承保風險之控管;配合政府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或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退場任務,並依法履行保險責任;適時對要保機構辦理法定事項之查核,以降低承保風險;追究違法失職人員民事責任,俾彌補賠付損失;強化國際合作交流及存款保險研究,推動與國際接軌;研修相關法規,強化存款保險機制。

12.        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轄下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含轄下子公司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1)擴大經濟規模與營運範疇;持續推動內部組織再造,提高經營績效;積極開發新種金融商品及推展多元業務,提升自有資本效益。

(2)賡續積極清理逾期放款,降低逾期放款比率;強化授信風險控管,提高授信資產品質,建構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健全經營體質。

(3)利用電子網路之便捷性,提供全方位金流服務;善用網際網路資源,加強各項資訊業務;擴增電子商務效能,增加網路行銷通路。

(4)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拓展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引進國際金融商品,並加強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管理,以促進金融業務自由化及國際化。

(5)積極培訓金融專業人才,提升服務品質及客戶滿意度,促進現代化經營;遵守客戶資料保密規定,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確保客戶權益。

(6)積極配合「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增加對中小企業及創意產業融資;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政策性業務。

(四)一般措施:

13.        依據設立宗旨及業務發展趨勢,擬定事業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相結合,精進預算管理,賡續配合財政健全方案提升營運效能。落實風險管理,確實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動情形,加強風險控管機制,確保經營目標之達成。

14.        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國營事業管有土地,並配合重要建設,通盤規劃鄰近地區國公有土地,整合開發,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籌集營運與投資所需資金應考量資金成本並應加強債務管理。

15.        推動國營事業改造,全面優化產業結構;衡酌內外在環境變化,彈性調整民營化作法,掌握市場狀況及釋股時機,執行民營化計畫。加強推動企業化與國際化經營,合理調整組織,提升營運績效,達成預算盈餘繳庫或虧損改善之目標;配合員額合理化管理,本績效管理原則,彈性運用人力,並以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作為核發績效獎金之依據。

16.        持續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推動綠色消費,營造低碳社會,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研發或產製環境友善產品,加強能源規劃與污染防治,並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兼顧經濟及永續發展。強化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資源保育及災害防救效能,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提升工安環保管理績效及緊急應變能力,防範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17.        增加研發經費投入,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成果應用,以提升事業競爭力。引進關鍵技術,推動生產自動化、合理化,改善製程,創新產品,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以提高生產力與產品品質加強引進國外新技術,培育優質人才。

18.        推動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會計制度,提高財務透明度,嚴密預算執行與績效考核,加強辦理內部稽核與會計檢查,落實內部控制機制,增進管理功能。配合事業發展,強化董監事會功能,擴大授權幅度,推動各事業自主管理。落實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升財務報導品質。

19.        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之先期規劃與風險及效益評估,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核實年度預算編列,並加強追蹤考核,強化風險管理,確保達成預期效益。

20.        遵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健全採購作業制度,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並審慎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並加強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05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與104年度相同。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9單位,較104年度增加1單位,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致105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2兆7,166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兆6,811億元,增加355億元,約增1.3%。

(二)營業總支出2兆5,02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兆4,693億元,增加335億元,約增1.4%。

(三)稅後淨利2,13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118億元,增加20億元,約增0.9%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獲利增加所致。

(四)繳庫盈餘2,01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048億元,減少30億元,約減1.5%。

(五)固定資產投資1,919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29億元,增加190億元,約增11%主要投資項目包括石油煉製電力擴充及改善水設施等。

二、非營業部分

  105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05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9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4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與104年度相同,係依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增設反托拉斯基金1單位鑑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與營建建設基金性質相似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併入營建建設基金減少1單位以上增減互抵所致。另配合相關業務內容更動基金名稱者計有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及研發替代役基金更名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又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105年度計有99單位,較104年度增加5單位,包括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併入營建建設基金為其分預算;因應社教館所業務需要,增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作業基金1單位,為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分預算;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單位,為農業作業基金之分預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增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單位,為社會福利基金之分預算;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9條規定,增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單位,為環境保護基金之分預算;為執行「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增設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1單位,為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分預算;為發揮資源統籌運用效能,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減少1單位。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        業務總收入1兆5,065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4,577億元增加488億元,約增3.4%。

2.        業務總支出1兆4,777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兆4,236億元,增加541億元,約增3.8%。

3.        賸餘28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41億元,減少53億元,約減15.5%主要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事業投資收入減少所致。

4.        解繳國庫淨額14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73億元,減少133億元,約減48.7%。

5.        固定資產投資551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27億元,增加24億元,約增4.5%主要係增加交通作業基金配合各項國道建設工程進度等所需經費。

(二)債務基金:

1.        基金來源8,802.13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116.48億元,減少314.35億元,約減3.4%。

2.        基金用途8,802.09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116.44億元,減少314.35億元,約減3.4%。

3.        賸餘0.04億元,與上年度預算數0.04億元相同

4.        本年度賸餘0.04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3.30億元,共有基金餘額3.3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償債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        基金來源2,097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073億元,增加24億元,約增1.1%。

2.        基金用途2,123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061億元,增加62億元,約增3%。

3.        短絀26億元,與上年度預算數賸餘12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主要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國庫撥款收入減少所致。

4.        以前年度基金餘額3,578億元,支應本年度短絀26億元,及解繳國庫18億元,尚有基金餘額3,534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        基金來源117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93億元,減少76億元,約減39.5%。

2.        基金用途49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1億元增加8億元約增17.7%。

3.        賸餘68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52億元,減少84億約減55%。

4.        本年度賸餘68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443億元,共有基金餘額511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詳表一)及審查日程(詳表二)自104年10月29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05年3月23日止尚有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各委員會已提出之審查報告,則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05年3月28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7,166億3,952萬6,000元,營業總支出2兆5,028億6,402萬元,稅後淨利2,137億7,550萬6,000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05年3月23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6億2,279萬5,000元,增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4億4,292萬8,000元,增列稅前淨利1億7,986萬7,000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5,064億8,465萬4,000元,業務總支出1兆4,776億8,707萬3,000元,本期賸餘287億9,758萬1,000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5年3月23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4億0,125萬9,000元減列業務總支出5,140萬3,000元,增列本期賸餘4億5,266萬2,000元(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802億1,308萬8,000元,基金用途8,802億0,911萬元,本期賸餘397萬8,000元。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六)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096億5,471萬9,000元,基金用途2,122億7,048萬5,000元,本期短絀26億1,576萬6,000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5年3月23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358萬6,000元減列基金用途3,823萬8,000元,增列本期賸餘4,182萬4,000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16億8,824萬4,000元,基金用途48億5,196萬元,本期賸餘68億3,628萬4,000元。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150萬元減列基金用途7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900萬元(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20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259億2,248萬4,000元,總支出98億3,394萬9,000元,本期賸餘1,160億8,853萬5,000元。審查結果,因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05年3月23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減列總支出1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00萬元(詳表七)。

四、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表一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審查

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非營業基金別

營業基金別

內政
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蒙藏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信託基金: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信託基金:

莊守耕公益基金、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經濟
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7個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

作業基金: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

財政
委員會

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

作業基金:

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含臺灣銀行公司、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臺銀綜合證券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公司)、財政部印刷廠、臺灣菸酒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作業基金:

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交通
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公司)。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4個分院、20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4個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局。

作業基金: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信託基金: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主管機密部分預算,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提報院會後,院會將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交付財政委員會,並由議事處函達財政委員會。

104/9/22(二)以前

財政委員會通函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9/23(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公務預算部分。

10/1(四)~10/26(一)

各委員會擬具公務預算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0/28(三)以前

各委員會進行審查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10/29(四)~11/25(三)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並擬具審查總報告。

10/29(四)~11/5(四)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交印刷所付印。

11/6(五)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11/9(一)

各委員會擬具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報告,並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11/27(五)以前

財政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各委員會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查報告並擬具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後,送交印刷所付印。

(本項日程授權財政委員會視公務預算部分之院會協商及二、三讀、各委員會實際審查進度及審查報告提送情形,彈性調整。)

12/1(二)~12/21(一)

財政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並提報院會。
(本項日程授權財政委員會視公務預算部分之院會協商及二、三讀、各委員實際審查進度及審查報告提送情形,彈性調整。)

105/3/31(四)以前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