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內政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黃召集委員偉哲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陳召集委員歐珀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除非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經各該委員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審查結果均經各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案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首先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部分。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二讀)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3,623億0,648萬4,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19億5,200萬7,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含中央銀行「郵電費」50萬元、中央印製廠「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19億5,100萬7,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3億5,447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503億5,547萬7,000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4億6,164萬9,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甲、行政院主管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中國輸出入銀行部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0億1,909萬1,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億6,094萬7,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6,074萬7,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4億5,814萬4,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4億5,834萬4,000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739萬5,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乙、財政部主管一、中國輸出入銀行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758億1,658萬1,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692億9,335萬3,000元,減列「業務費用」120萬元(含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宣導費」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時工作報酬」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92億9,215萬3,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65億2,322萬8,000元,增列120萬元,改列為65億2,442萬8,000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增加投資16億6,847萬5,000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8億3,784萬7,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增加資金之轉投資3億1,041萬2,000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5億元,均照列。
主席: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536億0,731萬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51億0,145萬9,000元,減列「用人費用」之離島及東台地區服務人員僻地津貼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億0,120萬9,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85億0,585萬1,000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85億0,610萬1,000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5億3,869萬1,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0億元,照列。
(八)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計畫,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施行。
說明:
1.IPO案是否為國有銀行民營化之前哨
該行IPO案為我國政府完全持股銀行對民間釋股之首例,且於政府財政艱困之際,無法對該行大舉注資之不得已選擇,一舉釋出約二成股權,且據該行預估縱使300億元IPO案現金增資順利完成,但為達申設國內、外分支機構標準,108年止該行第一類資本缺口仍高達449億元,藉時缺口補足之財源為何?若政府財政未明顯改善,加以其餘泛公股銀行亦有類此需求,是否續行辦理公開募股,將成為該時純公股銀行之最佳籌資方案?進而使政府持股比率逐漸降低,喪失經營主導權?
2.IPO案有無賤售國家資產
依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所載,國發基金之認購價暫訂為21.07元(該行104年6月底淨值),IPO案之每股認購價格為17.69元(參考4家上市金融機構104年2月加權平均股價),同年度兩現金增資案,認購價格差異頗大。又該行為合理評估其股票公平價值,業已委託財務顧問公司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資產鑑價,作為計算該行IPO承銷參考價格方式之一,但因將其列入密件,結果尚未對外公開;惟卻以低於該行每股淨值之價格,暫作為IPO之認購價格,此舉易使國人憶起我國二次金改諸多爭議,恐生賤售國家資產之評議。
復依該行資料,其IPO承銷參考價格之計算主要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依據評價實務慣用之評價方法(市場法、收益法及資產法)推估本行股票公平價值,此價值反映股票市場投資人可能認同之本行股價;第二階段則依據資本市場IPO承銷價格決定之實務做法,訂定合理之承銷參考價格,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辦理。上市後現金增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將參照該行當時股價及相關法規規定,與承銷商議定股價並提報該行董事會核議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承銷事宜。惟鑒於該行IPO為資本完全國有之銀行對外釋股首例,其IPO與SPO之承銷參考價格,仍以不低於當時每股淨值及資產鑑價後之每股價值為宜。
3.IPO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預算案內未予說明
該行105年度預算案未就300億元IPO計畫之釋股對象、辦理方式與釋股時機,予以說明;另據該行資料,其IPO計畫擬分二階段分次承銷方式募集;第一階段約50億元,除保留上限10%由員工認購外,餘90%採「競價拍賣」搭配「公開申購」方式辦理;第二階段約250億元,亦保留上限10%給員工認購,並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承銷,餘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如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將儘力洽尋政府持股100%之國營事業及四大基金認購。
惟該行IPO計畫之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保留80%由原股東依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仍以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為主,惟105年度財政部及國發基金,並未將認購前述部分之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案內,故該行第二階段承銷作業之辦理時間點,將左右財政部及國發基金有無預算認購增資股份,若其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另洽之特定人,更易引發爭議。
4.IPO有無影響該行擔任國家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
土地銀行因為政府完全持股之銀行,故往年多擔任政府諸多優惠金融政策之措施執行者角色,如辦理低利率政策性貸款、調降政策性貸款利率、免收或減收政策性貸款之手續費及收受農田水利會存款並提撥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輔導經費等,惟IPO後,股東已有民股存在,如何在兼顧民股權益下,繼續執行國家金融優惠措施,實具挑戰性。
5.IPO對該行經營績效及資本適足比率之提昇有何裨益
該行以資本不足擬強化資本為由,辦理IPO計畫,並估算若未能有效充實其自有資本,自103年下半年起已面臨無法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困境,無法配合金管會力推金融業打亞洲盃之政策指導,倘以減少放款因應,以符合申設標準,預估至108年度以前該行須收回約5,000億元之放款,將使每年盈餘減少近57億元,嚴重影響其業務發展、市占率及與客戶關係之維繫,更進而影響該行長期之繳庫能力。惟查截自104年6月泛公股銀行中,該行國外分行計有6家,僅多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5家,最多者為兆豐國際商銀之22家國外分行、3家代表人辦事處及15家其他分支機構,顯示該行非泛公股銀行中打亞洲杯之最佳對象,實宜專注其土地等金融專業,踏實穩健發展。
又該行105年度國發基金及IPO等現金增資計畫若順利完成,預估對其各類資本適足比率之影響數分別0.41%及1.76%(詳附表4),仍無助於該行106年度達到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法規要求(第一類資本比率須不小於9.25%),顯見該行資本不足,不宜僅側重現金增資,更應於控管風險性資產著手,調整風險性資產配置,宜避免承作風險性高、獲利性低之業務,方有助經營績效之成長。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薛 凌
連署人:李應元
主席: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財政部印刷廠部分。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9億8,741萬9,000元,增列「營業收入」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9,241萬9,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億8,386萬9,000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營業成本」383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770萬7,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億0,355萬元,增列116萬2,000元,改列為1億0,471萬2,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2,008萬8,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四、財政部印刷廠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814億8,211萬6,000元,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9億8,211萬6,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09億6,515萬5,000元,配合「營業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營業成本」4億7,142萬3,000元,減列「行銷費用」項下僻地津貼50萬元,增減互抵後,計增列4億7,092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4億3,607萬8,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1,696萬1,000元,增列2,907萬7,000元,改列為105億4,603萬8,000元。
(三)生產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2億4,948萬7,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02萬2,000元,照列。
主席: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90億9,873萬8,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90億9,873萬8,000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270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70萬元,其餘均照列,仍列90億9,873萬8,000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720萬6,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交通部主管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3,215億5,173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112億5,163萬3,000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21萬8,000元、「管理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與分攤」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費7,000元,計減列22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12億5,140萬8,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3億0,010萬4,000元,增列22萬5,000元,改列為103億0,032萬9,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44億1,549萬5,000元,減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之出國考察經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1,499萬5,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6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2,354萬元,惟中華郵政公司履次發生違反勞動法規之情事,其中桃園郵局在104年度已被查出4次(3月、8至10月)違反勞動法規之紀錄,郵政公司對勞動法規之漠視令人髮指。爰此,105年度「服務費用」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中「用品消耗」編列2億0,322萬5,000元,據中華郵政公司表示,近4年來郵差送信遭狗追咬件數為2,045件,因此郵政公司以「用品消耗」編列預算提供500支網球拍做為防身之用,然而多數郵差表示,帶著球拍很不方便,對住戶也不好意思,有違服務宗旨,且據瞭解,部分郵局係採行隨身攜帶狗點心之方式避免與狗發生衝突。爰此,105年度「用品消耗」應予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3.有關「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機場捷運A7站)」之「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預算編列21億8,487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務部門連年虧損,但卻仍有大宗郵件優惠措施,對已不敷成本之業務,無異係又對於廠商之補貼。爰要求自105年3月起,取消無名址郵件之大宗優惠折讓措施。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5.鑑於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營運業務虧損連連,卻大慷人民之慨給與商務郵件低價折扣顯不合理,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郵政業務(特別郵資部分),2年內達成損益平衡之目標,以減少國庫虧損。
提案人:葉宜津 王進士 陳歐珀
6.有鑑於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員工人數彙表中,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萬2,486人,較104年度1萬3,184人減少698人,惟其「勞務成本」科目中與郵務有關之「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編列「用人費用─津貼」預算共計5億8,065萬3,000元,反較104年度預算5億5,732萬9,000元增加2,332萬4,000元(增幅約4.18%),顯欠合理。又該公司105年度無論郵件營運量,抑或郵務預算員額均較104年度減少,相關津貼理應隨同減少始為合理。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7.有鑑於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專案計畫─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3億4,446萬6,000元,係為提升郵件處理效率,減少用人費用,而擬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7套及管理資訊系統設備1套,以增強市場競爭力。經查:該公司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因受招標因素影響,迄至104年8月底止累積執行率僅0.03%,尚有3億6,800萬元待執行,105年度預算再編列3億3,446萬6,000元,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未合。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8.隨著網路科技發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自100年度起迄103年度,3年間已成長58.35%,預估105年產值將達1.12兆元,顯見電子商務市場與宅經濟發展所創造之網購包裹與快捷郵件交寄商機正快速成長。然中華郵政公司近年來在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方面,不僅未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5年度預算甚至較100年度決算衰退10.47%,不利其郵件業務發展。爰決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如何擴展電子商務市場成長所帶來之商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以因應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9.中華郵政公司郵件業務營運量呈下降趨勢,除因傳統函件收寄量受網際網路及電信科技發達之衝擊而日漸減少外,尚因包裹與快捷郵件等業務不僅未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與宅經濟發展而成長,甚至呈衰退現象所致,該公司應研謀擴展電子商務市場成長所帶來之商機,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計畫。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10.中華郵政公司郵件業務營運量呈下降趨勢,除因傳統函件收寄量受網際網路及電信科技發達之衝擊而日漸減少外,尚因包裹與快捷郵件等業務不僅未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與宅經濟發展而成長,甚至呈衰退現象所致,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偏遠地區積極辦理傳統函件的業務,並在都會區加強研謀擴展電子商務市場成長所帶來之商機,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11.郵政商城自99年建置作業平台並正式對外招商營運起,迄至104年8月底止,加盟店家數已逾2,100家,預估105年度將達到2,400家。然隨累計簽約加盟店家數之增加,郵政商城之營業額及營業收入雖隨之逐年擴增,惟整體之營運仍呈虧損狀態。爰決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如何提升獲利能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書面報告,以期儘速轉虧為盈。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王進士
12.郵政商城自99年10月正式對外招商及營運起,迄至104年8月底止已近5年,隨累計簽約加盟店家數之增加,郵政商城之營業額及營業收入亦隨之逐年擴增,惟整體之營運仍呈虧損狀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提升獲利能力,以期轉虧為盈。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13.近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均逾13億元,惟內容簡略難以瞭解及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擬辦理局屋修繕之局處所名稱、所欲汰換之設備種類、數量及使用年限等相關資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14.中華郵政將啟動整併計畫,預計將裁撤近百間支局,最快104年底率先裁撤國軍營區內郵局,105年起陸續整併業務重疊、使用率低的支局,至少300名員工受影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整併計畫包含員工安置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15.中華郵政公司服務據點遍及全國,為民眾提供郵儲壽各項服務,近年來對老舊郵局進行營業環境及空間改善與美化,提供民眾整潔、明亮與便利的用郵環境,應給予正面看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善與美化營業環境時,應注重及加強對非都市地區的改善,尤其是中南部、東部及偏鄉地區,如此,既可提升服務非都市地區民眾,亦可提供員工較優質的上班環境,另外,在觀光地區郵局進行環境改善與美化,也可讓郵局成為遊客拍照及打卡之觀光景點,帶動當地觀光人潮,創造附加價值。
提案人:許淑華 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王進士
16.中華郵政公司擁土地85.6公頃、建物1,435棟,帳面價值高達822億元,該公司近年積極辦理資產活化工作,預計收益於5年內由2億3,000萬元倍增至5億元。由於該公司多次案例已將位於都會區之資產改建出租予連鎖性商業旅館,甚至設定地上權標予五星級飯店集團經營20年,形同將國營事業資產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大量委由少數人、單一行業運用,缺乏公益性與公共性。爰要求未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活化使用應將公益性與公共性納入,並需照顧弱勢與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主席:甲、交通部主管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部分。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63億1,408萬8,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10億9,225萬元,照列。
3.稅前淨損:47億7,816萬2,000元,照列。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115億6,635萬6,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3項:
1.鑑於臺鐵局營運獎金所訂發放原則依職級依序遞減,且發放人員及標準,與經營績效獎金相類似,卻未能參據立法院決議及營運狀況發放,形同固定給與,難收績效管考及激勵之效。因此,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獎金」7億7,231萬2,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應以優先激勵並留任基層人員為原則)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陳雪生
2.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獎金」7億7,231萬2,000元。經查:臺鐵局營運獎金所訂發放原則以局長為最高點數,依職級依序遞減,似非以優先激勵並留任基層人員為原則,且發放人員及標準,與經營績效獎金相類似,卻未能參據立法院決議及營運狀況發放,形同固定給與,難收績效管考及激勵之效,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凍結該項經費7億7,231萬2,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3.臺灣鐵路管理局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項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陳雪生
4.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項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000元。然邇來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究其原因,多屬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等內部因素所致,容有檢討之必要,允宜研謀改善策略,以維護旅客權益。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經費4億6,375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5.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項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000元,另編列「行車費用」63億7,483萬元,但臺鐵每年發生多起行車異常事件,主要係車輛或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所致。爰各凍結預算之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陳歐珀
6.鑑於近年度異常訂票之件數及張數甚為可觀且持續增加,影響一般民眾訂票權益甚巨,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5年度預算案於分年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賡續編列1億5,601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陳雪生
7.「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專案計畫」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14億1,000萬元,建議提升國內軌道產業產值及國內生產自製率。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8.臺灣鐵路管理局103年度列車準點率雖較102年度略升0.18個百分點,惟民眾102及103年度對臺鐵局「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持續衰退,有改進之必要,要求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陳雪生
9.據交通部104年5月公布民眾對其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資料顯示,有關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項服務中,「列車準點情形」最近5年滿意度均未能達到70%,且102及103年度滿意比率僅64.5%及62.5%,分別較前一年度降低2.1及2個百分點,民眾對於臺鐵局之「列車準點情形」乙項,滿意度持續衰退,影響民眾乘車權益。又臺鐵局總是將列車誤點賠償條件訂得很高,民眾求償不易,因此一再漠視民眾乘車誤點權益,導致搭乘臺鐵誤點已見怪不怪,容有改進之必要,允宜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爰決議交通部督促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臺鐵列車誤點情形嚴重之書面檢討報告,以確保民眾乘車權益及增進服務品質。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10.104年闖越平交道造成事故案件較103年大幅成長,目前依照鐵路法規定僅開罰1萬5,000元至6萬元,有鑑於闖越平交道的惡行且可能造成的傷害遠甚於酒駕行為,在未來修法提高罰則之前,建請未來取締闖越平交道案件時,均以最高6萬元進行開罰,並對於因闖越平交道造成事故及損害者,應全數向肇事者求償。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許淑華 陳雪生
11.因應104年度8月底屏潮鐵路電氣化通車,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月15日進行大改點。但從改點後的班表發現,很多列車的間距非常不平均,有些小站甚至列車一錯過,就要等上2小時,而密集時,竟然10分鐘左右就有兩班車通過。為鼓勵民眾多使用大眾運輸,火車班表的編排應以均衡及便民的方向為主,尤其與高鐵間的轉乘,更應相互搭配,才能有效提高民眾搭乘的意願。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重新檢視時刻表的安排,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將來如何推出便民排點的書面評估報告,創造提高民眾便利搭乘誘因也增加臺鐵營收的雙贏策略。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12.有鑑於民眾搭乘臺鐵常發生一票難求的現象,近期竟然中國黃牛跨海來台「搶票」,上淘寶網及中國網站即冒出一堆代購臺鐵車票服務,手續費甚至喊到250元臺幣,除了造成不法圖利外,勢必將讓一票難求的情形更加雪上加霜。爰決議要求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遏止中國黃牛搶票圖利歪風的書面檢討報告,避免影響國人的購票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13.臺鐵局之預售車票,於連續假期或節慶常一票難求,於一開賣即顯示售完訊息。因此臺鐵之預售車票,常被質疑黑箱、不透明,爰建請對於30分鐘內預售完畢之車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公開其售票情形,以昭公信。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14.台東鄉親每當週休連假,臺鐵車位總是一票難求,尤其特定時段需求甚巨,為疏解旅客人潮,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加開莒光或復興號優惠列車,以吸引人潮分流,達到疏運目標,並提高東部整體運能。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15.花東線鐵路電氣化通車後,新自強號列車縮短北─東間行車時間至3.5小時,而一般自強號行車時間仍須5至6小時,新自強號與一般自強號差距過大,造成新自強號一票難求,而一般自強號利用率又未能提高。爰此,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研議行車時間過久之一般自強號車次適當調降票價之可行性,以提高利用率,並達到旅客分流效果。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16.105年1月16日為總統及立委投票日,東部地區返鄉投票需求勢必造成台東火車位一票難求,由於以往東部疏運為服務在地居民,臺鐵與地方政府多以合作增開返鄉列車方式辦理,惟地方政府協助特定居民返鄉投票,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恐有違法之虞。爰此,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為因應選舉日返鄉投票需求,應以加開列車及加掛車廂方式疏運,並提早公告以資民眾規劃安排。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陳歐珀
17.台東鄉親每當週休連假,臺鐵車位總是一票難求,尤其特定假日例如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返鄉節日,返鄉需求更甚。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未來特定返鄉節日應研議降低團體訂位,以解決旅客返鄉過節之需求。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陳歐珀
18.有鑑於連續假期民眾返鄉需求高,以花蓮縣為例,返鄉專車非但供不應求且取票不易,甚至有民眾最高排隊購票紀錄長達10小時,是以返鄉專車常態化有其必要,才得以有效疏解連續假期返鄉人潮;再者,104年11月22日毛院長曾承諾105年度7個長假,都會加開花東返鄉專車,據查中央預算卻無該項目之編列。另外,105年1月16日的大選投票非連假,臺鐵允宜主動加開班次,切勿耽誤東部居民行使公民權的權益。綜上,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05年度7個連續假期花蓮返鄉專車中央經費挹注情況與細節規劃」、「105年度總統大選返鄉專車辦理進度」、「返鄉專車常態化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素月 蕭美琴
19.有鑑於現在陸客團喜歡到花東旅遊,因蘇花公路危險,在蘇花改未通車前,陸客團多半在蘇澳新站轉搭臺鐵。但中國觀光客占據很大的運量,導致宜蘭通勤族權益受損,而上下班尖峰時間的班次有限,根本已無法滿足宜蘭生活圈的需求。爰決議交通部應研議增加宜蘭生活圈的車次,尤其上下班尖峰時間應加掛車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避免陸客團占據車廂而影響宜蘭地區民眾的乘車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20.鑑於臺鐵近年希望能將全台至少500公頃之閒置土地活化開發,惟臺鐵對於活化資產之契約未盡合理之處卻久未檢討,致使承租單位權益受損,顯有失當。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活化資產的契約,在合理範圍內應該儘速研議檢討修正,針對承租土地的使用方式做一妥適之修改,以兼顧契約管理與地方實際需求,讓臺鐵之資產可以積極活化。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21.鑑於花蓮站營業額僅次於台北站名列第二,運量運能可見一斑,惟花蓮站自去年升等擴編以來,編制人力仍不足,且為因應日漸提升的運量,站務人員也承擔極高壓力,加上近幾年引進多輛新自強號,車行速度及傾斜角度提高,花東段鐵路大部分未設圍籬等等問題,使得行車風險提升,若無法有效控管司機及隨車人員的超時加班工時情況,恐不僅造成員工過勞,更將危及旅客安全。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除儘速補足缺額外,允宜妥善運用退休員工協會之人力,協處站務及車站周邊設施維護工作,並於各車站規劃志工休息空間,以紓解編制人力不足之困境。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蕭美琴
22.有鑑於臺鐵票務系統逾10年未更新,且第四代票務系統進展緩慢,不僅剩餘車票資訊不即時,訂票程序、配票模式皆亟待改善。再者,東部地區情況特殊,相較西部地區通勤方式,鐵路幾乎是唯一選項,加之花東地區觀光旅遊日盛,致一票難求的問題已嚴重影響返鄉者權益。綜上,基於優惠性差別待遇原則,讓花東居民優先購票,是對花東居民最適宜的保障,又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僅係查驗工作並不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事宜,況搭機乘客已行之多年。是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允宜列入東部幹線記名式車票之規劃,研擬提供20%之座位予花東在地居民優先訂位之措施,並參考美國(AMTRAK)之作法,明訂購買具名車票不得轉讓規定、利用QR CODE訂票之行政流程。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週內提出「花東居民優先購買返鄉具名式車票之計畫」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蕭美琴
23.查為紓解陸客申請來台觀光等待月數,以及旅行團塞團狀況,交通部觀光局日前公布:「自104年11月21日至105年2月29日,將開放大陸旅行團來台配額,從每日5,000人增加至8,000人,並於春節期間與特定假期彈性放寬配額。」。惟花東居民經常面臨一票難求的現象,爾後陸客團入台人數增加,恐導致問題雪上加霜。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除施以懲罰性措施,避免不當訂票行為外,允宜建置專責單位並採分客分流方式處理陸客團往返花東的車票,而非放任業者各自搶票,致使排擠國內一般旅客權益,亦可遏止團體因買不到票的預期心理進而先行搶票,更可改善因交通問題而衍生觀光產業損失問題之惡性循環,影響地方產業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蕭美琴
主席: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12億8,120萬3,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5億6,474萬6,000元,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業務宣導費」100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500萬元(含「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其他營業外費用」項下「什項費用」之「捐助─捐助財團法人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1,300萬元),計減列1,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5億4,874萬6,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67億1,645萬7,000元,增列1,600萬元,改列為67億3,245萬7,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4億5,130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77億1,418萬5,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1項: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預算中,其「其他營業成本─代理費用」編列2,171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252萬4,000元,暴增1,919萬1,000元,亦即增加近7倍。
雖臺灣港務公司表示主要係辦理船舶維修業務增加,其相關代理費增加所致,卻全然未說明預算暴增7倍之原由,為避免臺灣港務公司胡亂增加預算,爰將「其他營業成本─代理費用」編列2,171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針對其辦理船舶維修業務增加之相關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預算中,其「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服務費用」編列525萬6,000元,較104年度大幅增加近1倍,且相關「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更高出225倍。
雖臺灣港務公司表示主要係拓展自營商店業務收入增加,其印刷包裝紙等費用隨同增加所致,經查,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預計收入增加1,734萬8,000元,然支出也增加高達1,472萬元,為避免臺灣港務公司胡亂以拓展自營商店業務為由恣意編列經費。爰此,將「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服務費用」編列525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針對其拓展自營商店業務之相關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預算中,其「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883萬6,000元,不僅使用材料費提高50%,且商品也暴增1,100多萬元。
雖臺灣港務公司表示主要係拓展自營商店業務收入增加,其商品等費用隨同增加所致,經查,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預計收入增加1,734萬8,000元,然支出也增加高達1,472萬元,為避免臺灣港務公司胡亂以拓展自營商店業務為由恣意編列經費,爰將「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883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針對其拓展自營商店業務之相關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預算中,其「管理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64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334萬元,暴增30萬9,000元。
雖臺灣港務公司表示主要係公司朝多角化經營,相關文宣手冊、宣傳海報印製需求增加,致印刷及裝訂費增加。卻全然未說明需求暴增之原由,為避免臺灣港務公司胡亂增加預算,爰將「管理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64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針對多角化經營致使業務增加之相關資料以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預算中,其「其他營業費用─員工訓練費用─服務費用」編列2,767萬7,000元,然而,該經費卻包含將推行「海運發展學院計畫」培育海運相關人材,推廣進修課程等相關事宜之費用編列在內。
雖臺灣港務公司提高員工水準,培養優秀人才是臺灣港務之福,惟現今我國既有多所海事學校,竟然未以優先運用我國現有相關海事學系進行產學合作,更耗費鉅資另外成立一個學院,未見其功效,且預算並無明列於預算書上,明顯規避立法院之監督。
爰此,針對105年度有關海運發展學院計畫之預算2,767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管碧玲
6.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編列1,472萬元,針對各項慶典活動費及航港、國會記者聯誼會等,顯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凍結四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相關慶典及國會記者聯誼對港務發展提供其相關資料,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7.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其他費用」針對員工親子活動費共編列139萬6,000元,因臺灣港務公司並未於預算書上說明該筆費用如何運用,凍結預算四分之一,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員工親子活動費與臺灣港務發展之間的關聯性,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8.有鑑於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畫」總經費42億2,650萬元,工期105年1月至110年12月,105年度編列1億0,300萬元。經查:該計畫包含臺北港南碼頭區及相關設施工程、臺中港第105號碼頭後線設施設置工程及高雄港第77~79號碼頭改建工程等3項子計畫。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3項子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將於提送「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一併納入報核。基此,該新興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規定容有未符,預算籌編作業核有欠當。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1億0,3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林國正
9.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附屬周邊事業多達5家,然除臺灣港務港勤子公司及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外,皆無預算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有規避國會監督之情形。又轉投資之臺灣港務觀光發展公司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皆刻意投資持股低於50%,實有規避國會監督。爰此,105年度對該兩公司投資金額4億5,130萬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之子公司補送預算書,並針對轉投資持股低於50%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投資成立臺灣港務觀光發展公司,以因應郵輪港之政策。但此公司之性質等同於海港之桃機公司,但持股卻未過半,將來其主導權恐落入外資公司手上,不利於我國國家門戶海港之發展。爰凍結其105年度投資金額1億3,130萬元之四分之一,待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管碧玲
1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投資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其係為因應現在及將來之大型貨櫃船。但其應先探詢民間有無投資意願或現行裝卸公司輔導其轉型,而非由自己投入資金成立。且其投資持股未達半數,合資對象未定,是否能帶動國內廠商升級轉型或被外國廠商搶走主導權,均在未定。為確保投資效益及國內廠商之未來,爰凍結其投資金額3億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經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12.有鑑於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國內旅費」3,109萬3,000元、「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000元,合計4,067萬2,000元,較104年度預算3,950萬9,000元,增加116萬3,000元。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臺灣港務公司105年度國內外旅費,未見特殊需求而有增加編列之具體說明,卻較104年度預算增加,有違行政院所定預算零成長原則,核有欠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項經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陳素月 李昆澤
1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商港多已申設自由貿易港區多年,營運成效尚未達預期目標,審計部於102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分別提出: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對提升整體貨物量及港埠競爭力,暨對結合地方關聯產業之發展,成效未如預期;及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貿易量值,未符預期目標,建請交通部強化自由貿易港區之相關配套措施,以吸引廠商進駐等審核意見。並應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並釐定年度營運目標,以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14.針對紅毛港遷村後,原住戶遷移至他處,原紅毛港舊址重建文化園區後,其餘的做為港務發展之用,園區保留下來了,但過去紅毛港存在的痕跡卻越來越模糊。日前,因唯一能指明他們過去所居住地區方向的指引被拔除了,居民在FB上發起運動,一起回到原指標處,掛上了臨時製作仿紅毛港標示的布條替代原本的標示牌,為重現紅毛港存在的軌跡,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該指示牌之回復甚至重新塑造紀念碑,以凸顯紅毛港過去存在的記憶。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葉宜津 陳歐珀 劉櫂豪
15.根據統計,全台從事釣魚相關休閒活動之人口約為300萬人,而在高雄則約有20萬人,為高雄市民重要之休閒娛樂活動,我國自詡為海洋國家,政府本應在發展觀光、休閒之立場,給予協助。然事實卻不然,由於政府沒有重視、支持,高雄的釣友們只能冒險攀爬消波塊,苦無一個安全的釣魚場所,高雄港眾多碼頭中卻未規劃任何一個可供釣友使用,反觀台中港,有條件開放釣魚區,並已開放100號碼頭供民眾垂釣。對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分公司應站在民眾之立場,替人民設想,開放過去紅毛港、南星計畫等劃定範圍內,規劃有條件開放之釣魚區,以發展相關休閒活動。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葉宜津 陳歐珀
16.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預定於106年12月完工,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將於108年12月完工,而高雄港東側聯外高快速公路系統(國道7號)環評未過,興建無期!
據聞港務公司之應變計畫包含以借道過港隧道為替代方案。若然,屆時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預估每日裝載2萬貨櫃之貨車將穿越旗津過港隧道通往聯外道路,擠壓原本即相當擁擠之旗津客運情形。爰要求交通部不得如此便宜行事,未來亦不得僅以貨櫃吞吐為唯一思考來規劃道路。而應以同時解決旗津發展觀光後之道路承載困境,以旗津人、車出入為主軸,據以規劃旗津第二條美麗大道(隧道或跨海),以同時解決貨櫃中心聯外與旗津居民聯外的問題。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1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資成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業務均為原來母公司之經營業務,其成立之意義何在另人費解。爰要求其往後預算書均應附錄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明細,其公司相關人員亦應出席相關會議,以利監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18.鑑於港務公司在101年成立之初,訂了三大原則:一、「不對內競爭」,二、「不與民爭利」,三、「不主動收回已開放民營之碼頭裝卸業務」。然從預定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假借120及121號碼頭合併整體規劃,影響原來120號碼頭自營碼頭的作業生態;及在基隆規劃成立「國際貨櫃碼頭公司」,將基隆港西岸原屬於民營之西19、西20、西21碼頭納入港務公司來看,即與上述三原則有所違背。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議如何積極導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業者形成公私夥伴關係,加強合作開拓新市場,並攜手邁向國際化的評估書面報告,避免與民爭利,而共創雙贏。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19.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1日成立,係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港埠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趨勢,朝政企分離方式改制,將原分開獨立營運之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及花蓮港等四大國際商港,整併由港務公司營運,期以港群觀念統合各港經營發展,俾提高我國港埠競爭力。惟該公司整併迄今已逾3年,營業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除臺北港外各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成長,高雄港於世界排名亦未見進步,整併成效仍待研謀強化。爰要求交通部責成所屬於1個月內研議有效策進策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有效發揮整併綜效,以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20.為提升營運技術與效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16日成立臺灣港務港勤公司,專職於拖船業務。自成立以來,公司經營績效顯著,獲利穩定成長。然而,在部分營運策略上,港勤公司的經營方針明顯重商趨利,例如於104年7月,任意調漲花蓮營業所交通船(引水交通船)收費。雖經協調,已於104年11月恢復原收費標準,然而作為國營事業單位,理應扮演協助者角色,促進花蓮港務發展;其恣意調整費用之舉,已影響當地船公司的投資與未來營運計畫。有鑑於花蓮港務的健全及穩定發展的重要性,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整法令公布實施前,不得隨意調整服務費用。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管碧玲 陳歐珀
21.有鑑於港務公司自99年起開始辦理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計畫,總經費62億3,943萬元;且基隆港西岸客進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已執行之工程款逾7.7億元,卻因與地方政府間之回饋金爭議及對於文化資產規劃方向差異,相關工程即將終止,除造成公帑虛擲外,亦影響我國港埠之發展!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基隆市政府針對回饋金及文化資產保存持續溝通協商,以利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早日動工。
提案人:葉宜津 許淑華 管碧玲 徐少萍
主席: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原列180億8,334萬元,增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機場旅客服務」1億1,779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2億0,113萬5,000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3億7,442萬7,000元,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機場旅客服務」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佣金、匯費及手續費」294萬5,000元,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1,590萬3,000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590萬3,000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1,295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3億6,146萬9,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57億0,891萬3,000元,增列1億3,075萬3,000元,改列為58億3,966萬6,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原列71億2,292萬1,000元,減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機械及設備」942萬8,000元(含利用RFID作為機場出境旅客協尋建置案368萬元、建置虛擬化電腦軟硬體環境574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億1,349萬3,000元。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8項:
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821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536萬9,000元增加幅度約52.93%,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93萬3,000元,較104年度預算133萬元增加幅度約45.34%,廣告費預算編列5,12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1,080萬元增加幅度3.74倍,用品消耗預算編列5,000萬元,較104年度預算4,143萬8,000元增加幅度約20.66%。上述各項預算不僅超逾行政院所訂規範原則,且部分經費與營業收入成長比率不相稱,應本撙節原則,衡酌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為免預算浮編之嫌,爰凍結該各項計畫總編列經費1億1,134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2.機場公司國外旅費、大陸旅費……等科目105年度預算數超逾行政院所訂編列標準,也均超過104年度預算編列。例如:105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案編列821萬1,000元,較104年度預算536萬9,000元增加幅度約52.93%,容有欠妥。爰此,將「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國外旅費、大陸旅費、廣告費、用品消耗……」等經費1億1,134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許淑華 簡東明 楊麗環
李鴻鈞
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旅運費」總計編列1,096萬1,000元,較104年度751萬6,000元,增加344萬5,000元,幅度達到45.84%。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104年度桃機公司預算時,曾做成決議要求該公司應於預算書中清楚表列出國計畫,以利委員預算審查,但查105年度預算書中仍然沒有表列出國計畫,顯然藐視交通委員會決議,復以預算大幅增加卻又未見說明。爰此,有關105年度「旅運費」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羅淑蕾
4.機場公司之大陸地區旅費科目成長幅度超逾預算編列標準。桃園機場近年來旅客人數成長快速,但桃機之建設工程均緩不濟急,無法疏解旅客。超額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並無實質助益,爰依104年標準,凍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地區旅費193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羅淑蕾 陳歐珀 李昆澤
5.機場公司之國外旅費科目成長幅度超逾預算編列標準。但桃園機場近年來旅客人數成長快速,但桃機之建設工程均緩不濟急,無法疏解旅客。超額編列國外旅費並無實質助益,爰依104年標準,凍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國外旅費821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羅淑蕾 陳歐珀 李昆澤
6.根據審計部10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及:「機場道面整建工法事涉高度專業,並經桃園機場公司核定全深度挖除工法之基本設計成果,惟該公司對上開工法未翔實評估營運需求等問題,再以航機起降數增加與減少施工對營運影響等理由,道面整建改採AC加鋪工法,再次評估工法之可行性,及耗時辦理修正計畫,致跑道原訂101年開工時程,延宕17個月,整建計畫期程不減反增。」另決算審核意見又提出:「桃園機場公司未加強後續履約管理按原規劃時程積極辦理基本設計、招標等事宜,及未就總顧問意見與機場航機起降架次之增長情形通盤檢討,且未綜合評估展延期程所衍生之各項風險,逕變更原招標策略,將本計畫由原定103年5月完成,展延19個月至104年12月,增加整建期間單跑道營運之風險,並增加維護費用6,821萬餘元之公帑負擔。」爰此,桃園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土地改良物維護費」編列1億2,082萬8,000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土地改良物維護費」編列9,176萬4,000元、「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土地改良物維護費」編列3,562萬1,000元,共計2億4,821萬3,000元辦理跑道、機坪等維護費,凍結五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跑道整建計畫延宕提出檢討報告及跑道維護費用明細資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子公司桃園機場保全公司,其業務係受機場公司委託,執行機場專用區非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安全維護作業。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解釋,該業務屬於勞務委託,仍須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投標。因此執行機場專用區非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安全維護作業,亦可能由其他保全公司得標,屆時桃園機場保全公司之存在等於是錯誤的政策,更將形成鉅額浪費,爰凍結所有有關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二分之一,包括營業收入及所有支出,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羅淑蕾
管碧玲 陳素月
連署人:許淑華
8.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費用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預算編列12億4,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羅淑蕾
9.有關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費用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分年性項目」預算編列49億7,189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羅淑蕾 劉櫂豪 陳素月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承租民航局土地租金費用50.07億元,租金費率雖有明定,據出租方民航局表示,租金費率訂為7%之理由,係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96年度決算為基礎試算,按公告地價年息7%計收該基金方能收支平衡。經查該基金近年賸餘數頗高,且原訂7%之時空環境業已變遷,多年未調整不盡合理。又從桃機公司承租面積資料顯示,其中不乏零碎且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類此低度使用且不具收益性之土地,實宜檢討不予續租,以節省租金費用。未來機場園區開發尚需鉅額資金,為避免影響機場公司重大建設資金需求,以及舉借長期債務帶來之財務風險,爰決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與民航局研議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事宜;並全面清查檢討需用土地面積,依實際需求承租,據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是項要求之檢討報告,俾提升桃園國際機場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1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土地租金予民航局,尚有將近4,000坪建物仍處閒置狀態,應積極活化運用。101年曾評估圓山空廚改建為廉價航空航廈,至今仍無進展。立法院審議104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時曾作決議,要求該公司改進,至今仍無作為。圓山空廚建物受損應儘速拆除,擬定活化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12.鑑於近年來桃園國際機場陸客及國際遊客人數不斷攀升,第三及第四航廈卻無法在短期內落成啟用。因此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機場內閒置土地,研擬有效改善措施以解民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許淑華 陳歐珀
李鴻鈞
13.機場公司將部分重大建設計畫納入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除影響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外,其經費可以相互流用,執行率可以規避管考,實有逃避監督及預算編列原則,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將不屬零星工程及有分年度之建築及設備計畫均應列入專案計畫,105年度預算亦應遵此原則比照專案計畫予以控管。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羅淑蕾
14.桃園機場近年旅客人數成長快速,自100至103年每年旅客人數成長幅度均逾一成,105年預計較104年成長18.87%。惟第三航廈興建計畫需至111年完成,似未及因應預估時點旅客量,又若工程延宕,將使機場運輸效率更為惡化。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現有航廈空間已飽和,而客貨運量仍持續成長情況下,未來機場擁擠情形將更形嚴重。爰決議要求交通部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提升建設效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簡化行政流程暨如何嚴格控管工程進度之因應書面報告,避免工程延宕,儘早完成第三航廈興建,以紓解運量負荷。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羅淑蕾
15.桃園國際機場近年來因業務成長,而造成地面及空中塞機之情形。但其解決方法卻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困境,而缺少整體之規劃發展。桃園機場之發展,必須與包括觀光局、民航局在內之機關共同研議,而非僅以單一國際機場之發展為限,爰要求交通部必須整合所有有關因素之各單位,再有桃園機場相關之議題,必須納入相關之意見。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羅淑蕾 李昆澤
16.桃園國際機場2015年上半年客運量為1,875萬3,987人次,較2014年同期成長7.02%,以此成長率預估,全年可望達到4,000萬人次。桃園國際機場現有航廈服務容量均有不足情形,該公司未就近年實際旅客大幅成長情形,綜整考量工程辦理期程,預為規劃機場整體興(擴、整)建工程,無法及時因應旅客運量所需之使用空間,第三航廈完成提供營運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和相關單位研擬配套措施,以提升旅客服務品質。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17.桃園國際機場目前之空域受到周邊限航區及松山等機場到場航路之影響與限制,雙跑道容量為50架次/小時,若既有跑道容量無法提升,則可能將在108年面臨尖峰空域時段容量飽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協調相關單位研酌放寬空域限制改善、航管作業與設備調整,將雙跑道提升至70架次/小時,以有效解決空域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失衡問題。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許淑華 李鴻鈞
18.鑑於大陸原民旅遊團和高端團來台觀光人數日益增加,交通部觀光局禁止安排台灣市區免稅店購物,以促進部落收益。但陸客若想買其他免稅品時,僅能把握在桃園機場待機時間,因桃機流量過大,許多陸客check in、排隊出關後就得趕著登機,無暇逛購免稅店,導致政府及業者同時損失不少收益。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研擬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簡東明 羅淑蕾 許淑華 陳歐珀
李鴻鈞
主席: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留協商。
現在進行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億5,86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0億3,413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62億7,546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6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8項: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22億7,534萬3,000元,減列2億元,凍結5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000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22億7,534萬3,000元,其中有關行政作業費5,585萬8,000元、公共工程費20億5,258萬8,000元、補助費1億6,379萬6,000元、資本化用人經費310萬1,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內政部營建署提供A7合宜住宅完備檢驗工程品質執行計畫方案,對日前發生基地面積與當初建照申請的面積不同事件後續檢討及處理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調查研究經費1,848萬5,000元,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自地自建住宅貸款補助可行性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3.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新北市運用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之土地價款1億1,782萬5,000元,爰此,凍結6,7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新北市三重大同南段、三重大安段、中和秀峰段3處社會(青年)住宅完整營運執行計劃書及財務規劃資料,並提出後續完備檢驗三處工程品質執行措施、具體住宅管理規範及照顧弱勢居住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4.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24億1,113萬4,000元,爰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加強對弱勢族群之居住正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5.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於「營運項目」編列補助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之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補助經費分別為19億7,279萬2,000元及5億6,117萬4,000元,合計25億3,396萬6,000元,凍結5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完整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莊瑞雄 周倪安
6.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長期投資增減說明」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週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下稱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開發經費3億5,840萬5,000元。惟據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政策內涵「提供多元居住協助」項下「提供青年因地制宜適當之居住措施」,包括研議規劃青年生活住宅。截至104年10月5日止,營建署刻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詢意見,據其附列之青年生活住宅推動構想顯示,為提供青年因地制宜之居住協助措施,預計將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以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予符合資格條件之青年,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實已影響公共住宅之供給,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長期投資增減說明」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係辦理投資興建計畫及招商作業3億5,840萬5,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缺失、承購人權益保障之完善處理方式及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莊瑞雄 李俊俋 周倪安
7.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轄下分基金自94年度起陸續裁撤,惟後續餘存權益之清理長達數年,尚有迄未清理完竣者,顯有延遲。另已裁撤基金未編製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決算,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欠佳,易衍生無效率情事,爰要求內政部相關主管機關應依法建立基金裁撤制度,並確依規定編製清理決算書表,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8.有鑑於政府自88年起即已停辦國民住宅之興建,各縣(市)國民住宅興建資金專戶工程款支付完畢後迄今多年,尚有5億餘元餘款未繳回住宅基金。爰要求營建署應督促該等縣市儘速結清帳戶並繳回餘款。另住宅基金未將該等應收回餘款列入資產,亦未就相關墊款設算利息收入編列預算,有欠妥適,實應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主席: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0,24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0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主席: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部分。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8億1,558萬3,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6億6,117萬3,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5,441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主席: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0,408萬5,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1,824萬1,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8,584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主席: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5億6,70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1億2,213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5,509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3,944萬元,照列。
主席: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國防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287億6,327萬5,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277億5,064萬7,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0億1,262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7億9,106萬8,000元,減列「生產事業」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5,106萬8,000元。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5億5,526萬元,減列「醫療事業」之「土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5,476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9項:
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11億4,818萬2,000元,其中2億6,986萬3,000元係規劃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有償撥用9筆國有土地,作為國軍台中總醫院(以下簡稱台中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新竹分院)停車場用地,以解決就醫民眾停車位不足問題;該土地價款將分4年(105至108年)以分期付款方式支應,資金來源全數為自有資金。該事業台中醫院及新竹分院規劃購置土地雖編有「需求構想書」,然其內容僅估算每年停車費收入,對於停車場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及營運風險等資料均未有適當估算及說明,亦未就「購地自建」以外之替代方案進行評估,投資計畫之編製及評估顯過於簡略,允有未當。此外,新竹分院擬增設之停車位平均成本每個逾百萬元,如再考量興建成本、每年經營與維護成本等,除已偏低之投資報酬率恐再調降外,投資回收年限更恐將拉長,其購地預算之必要性尤待商榷,爰針對「醫療事業」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與擴充」項下「土地」編列2億6,986萬3,000元中,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江啟臣 詹凱臣 蔡錦隆
陳鎮湘
連署人:蕭美琴 陳唐山
2.有鑑於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積極開源節流、設法提高產銷業務量,以使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衡諸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所屬302廠,雖為國有民營之形式,然因人事費過高、產能過低,致使國軍軍被服補給困難,承商因虧損而無以為繼;209廠則因政策之故,迄今仍以國防部公務預算維持經營,有違體制,爰請國防部就209廠調整回歸基金經營,及302廠近10年「國有民營」經營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江啟臣 蕭美琴
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編列「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銷貨成本」2億3,589萬1,000元,其業務包括出版、印製「勝利之光」、「吾愛吾家」及「奮鬥」等刊物,受到資訊科技化、數位化的影響,平面刊物需求逐漸衰退,對於內容的需求也與過去不同,然國軍各項刊物內容未能創新突破。國防部應檢討刊物的編輯方向、重新評估發行需求、規劃未來以電子化推行文教業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蕭美琴
4.有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計有三軍軍官俱樂部等6個事業單位,提供國軍官兵暨眷屬等特定對象住宿、餐飲及擊球等服務,其中三軍軍官俱樂部、陸軍聯誼廳及海軍四海一家餐廳部提供餐飲服務;海軍四海一家住宿部及空軍官兵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左營及清泉崗高爾夫球場提供擊球服務。然經審計部查核,其成本管控欠佳,服務品質亦待提升;又部分設施委商經營,未按實際使用面積簽訂合約,短計土地使用費,經營管理亟待強化。國防部應針對上述情形及左營、清泉崗高爾夫球場與「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球場」之關係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詹凱臣 江啟臣 蕭美琴
5.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中「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737萬7,000元,係辦理中心冷氣設備、碎紙機、公文櫃、桌椅、影印機、飲水機等各項保養維修,惟105年度編列較104年度編列之728萬9,000元為高,且103年度決算數僅40萬3,000元,恐有浮編之嫌,國防部應針對「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陳唐山
6.立法院審查99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決議:「應自100年度起,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然至今卻未遵照辦理,殊屬欠當。基金內各事業業務性質迥異,且有個別管理機構,獨立營運各負盈虧責任,允宜分別編列,建請國防部於下年度預算確實按事業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蕭美琴 黃偉哲
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所涉款項龐鉅;惟因該基金過往計息方式並未依規定辦理,偏低之貸放利率已使其運用收入鉅額減少,實已損及基金權益。而是項融通款項即將於104年底屆期重新議約,然依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書資料,其計息利率僅0.74%,與定期存款利率1.07%相較,仍有相當差距,顯該基金辦理資金融通之計息方式仍未能依作業程序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以高於存放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利率」原則辦理,允有未當,建請國防部依規定改善該狀況。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8.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近10年賸餘約200億元,多以解繳國庫方式處理,其賸餘繳庫比例,遠高於其他部會,甚至解繳國庫額度超出賸餘數,導致基金資本持續下降;且因未能提存公積擴充基金資本,影響其活用資金改善機具設備以及營運效能。爰請國防部自106年度起,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應提高「提存公積」或「撥充基金」之比例,俾能加速更新生產設備、精進軍品產製技術及效能,以提升國防戰備能量,另積極充實國軍醫療硬體資源,及持衡推展各項服務工作與福利措施,建構優質服役環境,以落實官兵照顧。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9.截至104年8月底,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各事業對退離職聘僱人員仍有5,412萬餘元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待追繳,允宜依所訂追繳作業要點儘速辦理,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10.101至104年度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4年預算的總額為315億1,400萬元,其中研發預算編列5億3,600萬元,僅占1.7%;105年度更僅占0.91%,偏低的研發經費,不利於對傳統武器、彈藥的性能研改提升,難以滿足射程更遠、射速更快、精度更高、殺傷更強、重量更輕、用途更廣等「武器新概念」的發展趨勢。建請國防部應依據防衛作戰「打」的需求,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傳統武器彈藥性能提升研究發展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11.國防部軍醫院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皆為我國重要之醫療單位,為使資源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建請國防部應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溝通,整體規劃國軍醫院與榮民醫院醫療資源配置,使資源能充分整合,並建立合作模式。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蕭美琴
12.國防部軍醫院設置應配合國軍整體作戰計畫,以及重要軍事行動基地,建請國防部通盤檢討現有國軍醫院配置資源,及軍醫院設置位置,以確保作戰時期,軍醫院能發揮最大效能,使國軍官兵生命安全獲得最大保障。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蕭美琴
13.國軍生產及作業服務基金中,有關「福利及文教事業」之「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食)品之供應配銷。惟近年來受到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頻繁之促銷活動配合其地點之便利性,使該事業所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有漸趨萎縮現象,105年度福利(營)站販售福利品之預計業務收入更較104年度大幅向下調降5,242萬4,000元,降幅為9.04%,業務明顯趨於萎縮。要求國防部應積極研究如何促進福利品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以爭取客源,而非以調降業務收入目標之消極方式面對;並進一步評估轉型及與外界廠商合作之方式,引進一般軍士官兵所喜愛之商店、餐廳或產品,遂行作業基金追求最高賸餘之經營原則。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14.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使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所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逐漸萎縮,105年度福利(營)站販售福利品預計收入5億2,763萬1,000元,較104年度之5億8,005萬5,000元減列5,242萬4,000元(減幅達9.04%);而103年度決算數中,福利品收入達成率亦僅68.07%,建請國防部檢討目前營運方向及內容,積極開源節流,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陳鎮湘
15.國防部推行軍人儲蓄獎券之目的,在於培養官兵袍澤良好儲蓄習慣,然近年因購券者逾15年未兌回本金而喪失請求權之獎券張數及面額頗高,該事業對購券者權益保障措施顯有待加強。此外,該獎券實為保本商品,然卻以無記名方式銷售,其妥適性亦待商榷,建請國防部研議軍人儲蓄獎券記名發行之可行性,俾降低購券者因遺失、失竊或滅失而無法兌回之風險。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16.國軍實行食勤委外後,傳出不少爭議事件。104年遭台南地檢署起訴之農正鮮公司灌水牛肉貪瀆弊案,相關遭起訴涉嫌貪瀆之不良廠商卻仍在承攬國軍食勤委外標案。讓有爭議的副食品供應廠商,同為廚房外包廠商,此舉將形同球員兼裁判,恐將使用來歷不明之農漁產品或加工品,戕害我國軍飲食衛生健康,根本置國軍官兵權益於不顧。爰建議國軍副食供應中心,應與縣市農會產銷班,訂定契作合約就近採購,以保障國軍飲食安全及食物品質,並請國防部就「國軍副食品採購檢討及食勤外包廠商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17.建請國防部檢討自105年起,國軍常備單位地面部隊中,戰鬥部隊和戰鬥支援部隊迷彩帆布皮鞋(或戰鬥靴)的配賦基準,由每人1雙改為每人2雙。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連署人:陳鎮湘 李桐豪
18.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已先後獲得戰搜直升機(OH-58D)、超級眼鏡蛇攻擊機(AH-1W)、阿帕契攻擊直升機(AH-64E)及黑鷹通用直升機(UH-60M),此4種科技先進的機種其飛行及保修困難度,都遠高於老舊的通用直升機(UH-1H),惟飛行員的空勤加給卻相同;甚至U型機機工長領有空勤加給,待遇優於A、O型機機工長,形成「不同工、卻同酬」及「高難度、待遇少」的不合理現象,嚴重影響陸航人員士氣及造成反淘汰。建請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應正視此一長期存在的情況,本於「不同工、不同酬」之原則,規劃合理的專業加給及技術增支額度,以爭取優秀飛行及保修人才投入先進機種的部隊。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19.鑑於合理的軍人待遇是激發從軍的重要誘因之一,而差異化、階梯級距式的各種津貼(加給、獎金),更能打破齊頭式平等,鼓勵軍隊成員積極進修,提升專業職能,達到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留優汰劣」推動募兵制的效益。建請國防部參酌美軍津貼設計的優點,依「服役長短、能力強弱、學識高低、專長多寡」等條件的差異性,設計階梯級距式的專業加給,以利招募及留用優質的人才。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主席:甲、國防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60億3,925萬4,000元,增列「業務外收入」項下「財務收入」之「租賃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億4,425萬4,000元。
2.支出總額:原列69億7,563萬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522萬元、「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之「利息費用」72萬元,共計減列59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億6,969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9億3,637萬6,000元,增減互抵後,減列1,094萬元,改列為9億2,543萬6,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40萬元,減列10萬元,改列為30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7項: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從99年開始持續編列眷村文化保存經費,進行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惟遴選過程冗長,計畫執行進度緩慢,該基金原預期有8處可於104年度內核撥第1期30%開辦費用,然依目前進度研判,已預估均無法於104年底前完成,104年度至8月底止,執行率仍掛零,期間恐已造成眷村有形或無形之文化隨時間消逝,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編列6,292萬5,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陳鎮湘
2.「國軍志願役現役官兵申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屋價售作業要點」規定,區分34坪型將級、30坪型校級、28坪型尉、士官級、26坪型志願士兵等4種階級坪型,其評比資格係按「年資、考績及眷口數」計算績分;然因尉級軍官最大服役年限僅15年,而士官服役年齡可至50-58歲,故就服務年資及眷口數績分評比,尉級軍官將居於劣勢。經查第一次尉、士官抽籤名冊總計1,363員,其中尉官僅54員、士官達1,309員;中籤人員計有227員,尉官僅有7員、士官達220員,顯示評選條件之設計,確實對尉級軍官有失公允,建請國防部儘速修正該作業要點,以符公平照顧之德意。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3.近年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等商服設施之銷售情況欠佳,完工後房舍若無法順利出售取得資金,對基金財務調度及成本將構成沉重負擔,顯示該基金對於各眷村改建基地已完工之商服設施(店舖)處分過於緩慢,允宜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籌措償債財源,並避免資源閒置。
提案人: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李桐豪
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未能依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期限,於102年底前完成所有眷村改建工程,其中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案執行過程涉有多項缺失,致遲至104年4月始完工,逾行政院要求期限達1年4個月,且預估至105年6月始能交屋,已損及眾多待安置眷戶權益,執行機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儘速依合約及相關規定,檢討追究承商相關責任。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5.現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規定雖經司法院大法官第727號解釋並未違憲;但大法官會議亦指出其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有未臻妥適之處,要求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建請國防部研修相關之規定及就如何保障眷戶之權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陳鎮湘
6.國軍老舊眷村近年來發展為特有之文化資產,國防部自101年2月評選出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後,迄今開辦進度著實緩慢。鑑於眷村文化之保存作業涉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及時維護與蒐整,不容一再延宕,宜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導各地方政府儘快提送修訂版計畫書,並加速該等計畫書之複審作業,協助其解決相關土地移撥作業程序問題,使該等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
提案人:詹凱臣 黃偉哲 李桐豪 陳鎮湘
7.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該基金辦理保存眷村文化之開辦進度實過於緩慢。鑑於眷村文化之保存作業涉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及時維護與蒐整,不容一再延宕,宜請該基金輔導各地方政府儘快提送修訂版計畫書,並加速該等計畫書之複審作業,協助其解決相關土地移撥作業程序問題,使該等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鎮湘 黃偉哲
主席:二、作業基金─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部分。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16億8,824萬4,000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租金收入」150萬元(含「台北國軍英雄館」100萬元及「高雄國軍英雄館」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8,974萬4,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48億5,196萬元,減列750萬元(含「老舊營舍整建計畫」5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4,446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68億3,628萬4,000元,增減互抵後,增列900萬元,改列為68億4,528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3,099萬2,000元,資產之變賣3億7,993萬元,均照列。
(五)通過決議7項:
1.105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12萬元,主要用於敦親睦鄰及業務推展,預算雖與104年度相同,但就基金用途而言,該基金目的是為檢討無運用計畫之營區土地,並將其處分後辦理老舊營舍之整建,故實無編列公關費拓展業務之需要。建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經費用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陳唐山 邱志偉 詹凱臣
2.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內容過於簡略,缺乏具體分析,且基金運用計畫為預算審議之重點,其計畫內容應充分揭露。經查該基金雖編列成本分析表,然在列示個別整建之單位成本及預算部分過於簡略,不利於立法院預算審議。建請國防部於106年度檢討基金編列模式,基金預算編列應遵循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將計畫內容充分揭露,以便受公眾監督。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蕭美琴 黃偉哲
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將小營區歸併大營區,所餘土地配合地方發展及國家政經建設釋出,將營區騰讓之得款,專款專用辦理老舊營舍整建工作,105年度編列30億2,100萬元,較104年度之22億2,053萬3,000元,增加8億0,046萬7,000元,增加幅度達36.05%;然其執行率卻逐年降低,以103年度預算執行率為例,僅達58.31%,且預算保留數8億7,159萬7,000元為近年新高,顯未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允有未當,建請國防部應切實詳盡審核,始得編列預算。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成立迄今17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加基金來源。然近年來由於土地處分受限500坪以上不再標售,雖透過標租、設定地上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惟迄今不適用營地之處分,無論是面積或收入之達成率均未及五成,建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宜協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檢討活化措施,以充裕財源。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5.國防部多年來配合國家及地方發展需要,辦理營區及土地釋出(騰讓),計有11處營區424筆土地,面積184.4公頃;另結合兵力精簡,將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並檢討無運用營地,自97至104年9月底,已核定移管高達2,049.21公頃土地。考量釋出土地容易,將來若有土地需求,將耗費鉅資且獲得困難,尤其國軍迄今未能開發符合防衛作戰場景的灘岸戰鬥、城鎮戰及山隘守備等防禦及反擊戰鬥射擊場,難以滿足「為戰而訓,戰訓合一」的訓練需求。建請國防部務須整體規劃運用國軍營地,切勿零星釋出土地,應集中資源積極朝淺山發展,整建大型基地及三軍聯合攻防戰鬥射擊場,建構國軍優質的實戰訓練環境。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李桐豪 黃偉哲
6.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億2,100萬元,較104年度之22億2,053萬3,000元,增加8億0,046萬7,000元,增加幅度達36.05%。查行政院近年專案核定不適用營地納入基金財源之數量逐年增多,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逐年攀升;然各年度執行績效卻有待加強,102年度為64.68%,103年度則僅58.31%,保留數8億7,000萬餘元,占該年度預算數14億7,900萬元之比率達58.82%,104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24.69%,顯未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建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上項相關書面報告,並加強計畫控管效能。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黃偉哲 蔡錦隆
陳鎮湘
7.國防部目前為配合國軍兵力精簡以及結合推動土地活化政策,將其中高價值土地納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來源,以作為老舊營區整建及改善官兵生活設施,期能吸引優秀青年投身軍旅。然為更有效提升全民國防的意識及一般民眾對於國軍的興趣與認同感,建請國防部清查全國低度利用或閒置營區之位址及使用情形,研擬開放適合民間團體長期無償承租之低利用或閒置營區,舉辦與國防相關之休閒活動,並由承租土地之團體負責該營區內管理清潔之工作,俾藉民間之力,擴大民眾參與國防事務,激發全民防衛意識,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蔡煌瑯
主席: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部分。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22億8,282萬元,增列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382萬元。
2.支出總額:原列12億7,227萬9,000元,減列「服務費用」300萬元(含「勞務承攬人力」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及「一般服務費」20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中安置基金管理會於「雜項業務費用」項下「榮民職業訓練計畫」之「職訓中心榮民(眷)專案訓練」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827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1,054萬1,000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0億1,554萬1,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1億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1,112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清境農場及福壽山農場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00萬元、武陵農場資產之變賣44萬6,000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7項:
1.「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所編列之「利息費用」1億7,213萬8,000元,係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為協助辦理榮民公司推動民營化代償部份貸款及承接榮民公司土地舉債長期債務衍生之利息費用。按榮民公司於98年11月完成核心營造業務民營化後,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擔負其未民營化業務之清理工作,鑑於行政院核定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修正計畫」(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於103年底屆滿,為加速其清理進度,該會規劃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該基金前於104年度編列土地承購經費120億元,為籌措是項經費,預計向銀行舉借長期債務90億元,將以該土地未來開發處分收益,作為償還債務之財源。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前為協助榮民公司資金調度,已於97年對外舉債73億餘元,每年由國庫補助利息支出高達5,000萬至7,000餘萬元。在前債尚未清償前,又規劃舉債90億元承購榮民公司土地;預計105年底該基金負債總額將達246億餘元,淨值為294億元,負債與淨值比率高達為83.69%。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劃,榮民公司清理計畫於106年底結束後,屆時未能順利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仍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後續年度編列預算承接。經洽該會瞭解,截至104年9月底仍有7筆不動產未完成處分(不含上揭2筆土地),未來如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舉債承購,該基金財務狀況短期內恐將急遽惡化;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顯有未當。且該基金設置目的為安置榮民就業,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爰將前該「利息費用」1億7,213萬8,000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該計畫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及完整之財務分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唐山 蕭美琴 黃偉哲
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000元,包括「土地改良物」1,925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1,758萬元、「機械及設備」3,245萬3,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967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3,216萬9,000元。然其編列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有欠妥適,允應檢討改進,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成立之宗旨,係民國48年美國援助安置計畫終止後,賡續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籌措創立生產事業所需資金;目的在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成立之宗旨,係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及社會醫療服務;目的在妥善照顧患病及負傷之退除役官兵,提供榮民(眷)一般醫療服務,推動高科技醫療及醫學研究發展。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須確遵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與時俱進,應研討並增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作為憲法「四就」保障之法源依據。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4.「出路」、「尊嚴」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推動「募兵制」直接有關的後盾與支撐;「四就、服務照顧」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五大核心工作,其中「出路」除了可增加「招募」的誘因外,也能提升「留營」的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有關「二類、七級」輔導方案之設計、規劃之意義,應全面配合國防部「人力、人事政策」,將年資、考績、功績等納入評比,採行「級距式」之輔導照顧的設計規劃,達成「留優汰劣(良兵)、長留久用(精兵)」的目的。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再就「中長期輔導安置計畫」、「二類七級輔導方案」等之有關法源依據與實施管理辦法,深入檢討輔導能量與時效,妥善輔導計畫與功能,增益安置效益與效能,勿再予人安置酬庸之議或肥貓之嫌。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5.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是否符合時宜,以及針對轉投資事業增資、融資或擴展事業體營運範疇,實質增益安置總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兩大基金之目的與用途,及成立「宗旨」再行檢討整合,並予精進作為與效能。至於「收支管理辦法」應速依時需與時效予以全盤整併、全面檢討;資源須全面整合,俾達成任務與完成使命;更須有上下一致之決心,結合法律制度與組織再造,突破現況僵局的創新思維與革新作法。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6.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能量嚴重萎縮,應朝「多角化經營、多元化營運」予以轉型,並創新突變,將資產、資金、土地予以「活化」前,應先於法制面尋求改善,以突破限制。至於主管兩大基金所屬事業單位、機構每年「人力外包及勞務採購」項多量大,但職缺為何不能「職能自訓」並實質擴充安置能量?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考量恢復原有之「北、高勞務中心」,並研擬因應與備援方案;隨著市場需求與職場變遷,職業訓練中心須適時適切因應與調整,持續提高就業率作為成效指標。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7.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000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彰化農場之嘉義分場,自98年與委託經營廠商終止契約之後,多年來屢屢發生與委外廠商爭訟案件,致使每年編列「權利金收入」均無法達成,至今已累計應收而未收權利金達7,950萬4,000元,顯見該分場未能審慎評估委外廠商經營能力。嘉義分場由於地處偏僻,自轉型為發展觀光旅遊以來,不論是自營還是委外,年年皆有數千萬不等的虧損,應檢討該分場是否繼續以觀光旅遊作為經營模式,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該分場未來經營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9.彰化農場之嘉義分場近年經營出現眾多缺失,包括(1)未慎選委外廠商,致農場因訴訟而閒置多年,自98年迄今損失權利金收入已近8,000萬元。(2)權利金收入未考慮實際狀況覈實編列,各年度預算達成率偏低。(3)為引進民間參與經營,104年已連續2次政策公告均無廠商投標。基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允應重新檢討評估引入民間參與方式經營該分場、或將之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兩者之利弊得失,俾增進該分場之使用效率。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預算附列之「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所示,該基金投資國華海洋公司1億2,831萬8,000元,持股比率49.68%;然該基金103至105年度對其認列之投資收益均為負值,分別為-262萬3,000元、-1,351萬9,000元及-115萬6,000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國華海洋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且該公司已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對於增裕安置基金收入未有貢獻。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提升該公司營運績效之各項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1.105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業務外收入」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財產交易賸餘」1億5,279萬8,000元。鑑於台北市萬華區位於錦德里和孝德里之原榮民印刷廠所屬雙園段等多筆土地,已開闢為公園或劃為公園用地,前述土地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透過「有償撥用」方式,出售給台北市政府作為公園;出售所得依程序繳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作為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用。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陳鎮湘
12.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理榮民(眷)專業訓練,其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且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3.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000元,其中5,620萬5,000元係該中心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惟查近3年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員均低於委外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多方檢討,俾提升訓練績效,有效輔導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14.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行辦理之訓練,所耗經費較委外辦理為高;然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林郁方 陳唐山
15.國軍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000元,包括榮民(眷)專案訓練4,634萬6,000元、教學設備維修費89萬4,000元及汰購職訓中心設備2,721萬7,000元。經查職訓中心105年度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且近3年(101至103年度)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數均低於委外訓練。綜上,職訓中心自行辦理之訓練,所耗經費較委外辦理為高,然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針對受訓資格、開課班別及受訓期間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16.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協助榮民公司辦理資金調度工作並出面代為借款,不符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之基金成立宗旨;未來償債財源雖規劃由榮民公司處分及開發資產所得清償,惟倘屆時處分狀況未如預期,低於借款金額時,恐成為政府財政負擔。另該項負債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義簽訂借款契約,僅列示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對債務資訊之揭露卻付之闕如,恐有隱匿政府潛藏債務之嫌,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妥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7.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財務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1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部分土地,卻未依預算法規定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顯有未當。又該基金設置目的為安置榮民就業,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卻以加速榮民公司資產清理為由,除舉債承接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土地外,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研議提出完整之財務規劃方案。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19.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編有「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費」,然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有建築耐震力未完成率仍待改善。顯示該會對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作業未予重視,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所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作業及相關補強、拆除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2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經管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截至104年8月底,仍有114筆、面積30萬餘平方公尺尚待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除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以避免土地被占用情事持續擴增。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政府持股比率多低於50%,爰僅能由該基金指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其所遴選公股代表專業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事業運作及發展之良窳。然該基金目前指派113席公股代表中,扣除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餘93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擔任,除顯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使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洵非妥適,建請檢討改進。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預算案附列之「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所示,該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其中持股比率超過20%者計23家。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經查該會所指派30名高階經理人中,其中15人退休日與轉任日為同一日,合共21人未超過15日即轉任新職,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質疑酬庸之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考量社會觀感,本於專業依規定妥為遴薦,樹立合理而明確之規範與透明遴薦機制。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23.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政府持股比率多低於50%,爰僅能由該基金指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其所遴選公股代表專業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事業運作及發展之良窳。然該基金目前指派113席公股代表中,扣除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專任代表外,其餘93席全數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高階以上主管人員兼任,除顯不具專業性而不利轉投資事業之經營外,亦使每人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變相酬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洵非妥適,允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24.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其中有13人為董事長、2人為副董事長、8人為總經理、7人為副總經理,皆為退役將領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簡任官員出任。經查30人中有15人於退休同日即轉任新職;有6人退休日與轉任日差距未超過15天,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酬庸、肥貓等質疑、批評之嫌。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考量社會觀感,本於專業用人,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之派任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25.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查截至104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分別僅24.14%及16.81%,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蔡錦隆 詹凱臣 陳唐山
2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安置基金管理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77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91人,比率為24.14%;勞務承攬人力113人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更僅16.81%。另契僱人力需求較大之清境農場及福壽山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均不到二成;勞務承攬人力需求較大之森林保育處、武陵農場及基金管理會,其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亦偏低(約二至三成),與基金設置目的不符,建請該基金進用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以輔導及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27.鑑於花蓮縣壽豐鄉草鼻段352地號土地,因原所有權人故榮民鍾君業於生前簽署保證書及委託書載明「土地供米棧村無償使用,並委託村長辦理變更登記及過戶」;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察,無視該土地業已有米棧村若干公有建物,竟仍指封標售,導致得標人日後得訴請拆屋還地。以上種種,影響村民權益以及公所公共資產,應儘速研議補救之道,以免公有暨私有利益均受損害。
提案人:蕭美琴 李桐豪 陳唐山
主席: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收入總額:503億7,973萬2,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497億2,570萬5,000元,減列「服務費用」390萬6,000元(含「勞務承攬」200萬元、「旅運費」58萬9,000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及「專業服務費」131萬7,000元)、「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及總務費用」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4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7億2,029萬9,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5,402萬7,000元,增列540萬6,000元,改列為6億5,943萬3,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6億1,603萬6,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4項:
1.軍榮醫養體系是國家重大醫養資源,且均屬公立專屬醫院,整合時效與程度易達可行,宜速先期全盤規劃、主動全面整合。而規劃政策應積極配合「三級醫療網及三級長照網」的政策,採行「區域醫療養護重點發展及具地區特色的醫養重鎮」,共同集力成為具優勢之國際醫療、養護團隊以照顧軍榮民眷,嘉惠社會民眾及創造未來競爭優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當先就「醫、養與服務合一」先行試點,再行全面推廣。醫護人力資源(軍醫體系退伍之醫護人力)應擴大來源、廣儲整備,落實退伍軍人優先錄用政策;人力資源徵才應建立民聘機制,優先建立(軍榮醫護)雙向支援機制,增強軍、榮之醫、養、護體系全面整合後之整體功能。
提案人:陳鎮湘 詹凱臣
連署人:李桐豪
2.台灣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傳統醫療照護體系對於老年化社會所衍生出迥異的照護需求未見得能妥善因應,多數弱勢家庭仰賴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者與日俱增,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結合轄下相關醫療院所與安養機構,配合政府之長照政策,與地方政府合作研擬設立「國民養生村」、「優質養生村」等,提供予社會上一些弱勢家庭、獨居老人應有之照護。
提案人:詹凱臣 李桐豪 陳鎮湘
3.偏鄉地區的醫療資源普遍不足,遠距網路醫療成為重要輔助措施。然而,網路頻寬升級的成本高,且多以距離計費,進而導致偏鄉醫院無法負擔費用,突顯出城鄉網路收費不公的事實。爰此,為提升偏鄉地區醫療服務及城鄉醫學教學功效之品質,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中匡列偏鄉醫療網路升級之經費,以解決城鄉醫療通訊落差、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4.公費醫師目前在偏鄉地區只需服務2年、離島只要1年。據衛生福利部統計,85%以上的公費醫師在服務年滿後便會轉職到大都會區。根據104年初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的玉里與鳳林分院合計66名醫生,其中公費醫師為26名占39%。公費醫師服務年限短、流動率大,使得下鄉成為一種為了升遷規定或執行公費生義務的過程,而難與地方產生真正情感上的連結,醫療服務成為一種工作,而非關懷。為了強化偏鄉醫務工作與地方的連結,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擬更具吸引力的醫師留任辦法,以避免偏鄉地區醫院醫師流動率過大,影響醫療品質、降低醫師與地方真正情感上的連結。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5.104年花蓮縣每萬人的執業醫師數,據統計達29.1人,為全國第四高;病床數每萬人有125.7床,係全國第二,表面上花蓮醫療資源雖看似充足,然因花蓮幅員廣大、人口分散,使得醫療資源分配極為不均。例如南區的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及鳳林分院在假日或夜間緊急時段,常出現醫護人員不足的現象,為照顧每一個需要醫療救護的患者,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整合花東榮院體系的醫護人員,並研擬建置活動或定點式「醫療站」,以填補夜間、假日間的緊急醫療需求。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6.105年度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編列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4億0,983萬元,惟經查相關建築物補強作業未臻完善,需補強34件中,僅完成6件,仍待補強案尚有28件。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鳳林分院迄104年8月底皆未完成建築物補強作業分別各尚有2件,顯示該基金部分醫療機構對於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評估後之相關補強作業,未予重視,允應檢討改進。尤其花蓮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地震頻繁,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督促所屬各醫院儘速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李桐豪
7.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及國防部軍醫院,皆為我國重要之醫療單位,為使資源使用發揮最大效益,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國防部溝通,整體規劃榮民醫院與國軍醫院醫療資源配置,使資源能充分整合,並建立合作模式。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8.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5年度「旅運費」編列4,058萬9,000元,較104年度之3,285萬5,000元增加773萬4,000元,核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不符,爰本於撙節原則,建請於支用時應按業務實際需要,節省公帑。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9.為因應人口老化,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每年度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辦理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並於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本院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及周全性老年評估,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4,215萬1,000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1,902萬元、臺中榮民總醫院1,021萬4,000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1,291萬7,000元;然高齡患者運用前揭整合門診及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仍屬偏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謀改善高齡整合醫療照護資源之運用,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0.為因應人口老化,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分別於95年4月、97年1月及96年1月於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本院之高齡醫學中心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以服務年長患者並協助解決頻繁就診與多重用藥問題。惟查高齡醫學門診成立至今,就醫服務量及運用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偏低,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謀改善之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11.榮民醫院因應人口老化,設立高齡整合門診,透過全面性的評估瞭解病人整體狀況,以避免多重用藥的問題。然而近年來,接受周全性老年評估人次比例偏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定辦法加強宣導,以確保資源妥善運用。
提案人:李桐豪 詹凱臣 陳鎮湘
12.依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供資料,截至104年8月底止,該基金累計應收醫療欠費共5萬4,131人次、1億8,646萬1千餘元,其中已逾10年者(93年度以前欠費者),計2,433人次、1,684萬3千餘元;且部分欠費如88年度之170人次、122萬元,欠費時間已超過15年,卻仍懸帳上,核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允宜加強清理或依規定轉銷呆帳。建請加強催收作業,另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之呆帳轉銷比率偏低,且其中尚有醫療欠費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卻仍懸帳上,應即時轉銷呆帳,並積極追索債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李桐豪
13.鑑於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醫療機構整體催收款項期末結欠數近年居高不下,其101年底計有1億8,859萬9,000元;至103年底已增為1億9,011萬5,000元;104年8月底更增為1億9,610萬4,000元,應加強催收,且部分醫療機構催收款項呈增長趨勢、辦理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或未轉銷,顯怠於帳務整理,均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陳唐山
14.為加強公有建築物結構安全,行政院89年間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並補強工作。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強作業進度緩辦,所屬各醫院列管建築物應詳評總計78件,其中34件需補強,然目前僅完成6件,有28件須補強之建物仍未執行,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督促各所屬醫院儘速完成。
提案人:江啟臣 詹凱臣 陳鎮湘
主席: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6億6,131萬4,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84億6,526萬3,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8億0,394萬9,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主席: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部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5,009萬1,000元,增列6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071萬1,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248萬元,減列38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3,761萬1,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億3,861萬1,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7,137萬3,000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主席:乙、財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8,115萬4,000元,增列「業務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215萬4,000元。
2.業務總支出:3,132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4,982萬8,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5,082萬8,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折減基金繳庫數:3,015萬8,000元,照列。
(五)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七)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八)補辦預算部分:資產之變賣26萬1,000元,照列。
主席: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部分。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8,802億1,308萬8,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8,802億0,91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397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主席: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68億6,203萬1,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261億8,455萬7,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6億7,747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7億0,387萬7,000元,照列。
主席: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交通部主管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除觀光發展基金減列其他重要計畫項下「長期投資」之「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6,900萬元外,並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596億9,800萬7,000元,除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增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依法分配收入」5,784萬4,000元、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收入」項下「其他勞務收入」1億1,779萬5,000元外,增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收入」項下「通行費收入」2億1,800萬元,共計增列3億9,363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0億9,164萬6,000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06億8,142萬9,000元,配合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收入」項下「其他勞務收入」增列,應隨同修正增列觀光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佣金、匯費、經理費及手續費」294萬5,000元,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15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之全國民用機場改善之評估與規劃50萬元及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1,000萬元、「公共關係費」100萬元)、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顧問費500萬元、觀光發展基金2,192萬2,000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光旅遊網站委外維護費及各項系統建置、管理、維護及升級作業資訊業務委外服務費、套裝軟體及軟體工具購置費等」192萬2,000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3,547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6億4,59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90億1,657萬8,000元,增列4億2,911萬6,000元,改列為194億4,569萬4,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9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242億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2億1,70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9項:
1.針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4,520萬7,000元,其中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合計1,258萬7,000元,惟出國旅費應為公務支出,應編列於民用航空局的單位預算中,今卻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且未具體說明派員出國之計畫、參與會議、擬派人數等資訊,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爰此,有關「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應予以凍結四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派員出國之詳細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羅淑蕾 管碧玲 劉櫂豪
2.桃園航空城計畫擬在全區徵收3,000餘公頃,堪稱台灣史上最大區段徵收案,於計畫及徵收程序上,應嚴守正當程序,方得確保整體計畫及徵收行為之公益性、必要性,避免行政成本及社會資源之耗費。惟於104年10月初進行之桃園航空城徵收計畫之預備聽證程序,卻有記者於網路披露,現場有特定團體持有詳細記錄發言者完整姓名、本人出席或委任出席、受任人姓名之表單,疑似主辦單位洩露與會者個資,影響程序之正當性及可信性。
就航空城預備聽證及聽證辦理之正當程序有缺漏之虞,爰凍結105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經費之三分之一,共計1億元,待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之主管機關調查預備聽證是否有個資外洩、及辦理後續聽證之正當程序應如何落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羅淑蕾
尤美女
3.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53億0,299萬9,000元,包括分年性項目16億4,165萬2,000元及一次性項目36億6,134萬7,000元。松山機場105至107年度預計以「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多筆土地,總經費達112億餘元,金額實屬龐鉅,鑑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刻正研議「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開發案尚待協調及臺北市政府之「松山機場遷建及再生規劃」等議題,恐影響松山機場未來發展,未來土地用途存有變數,允應俟「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核定並與各界達成共識、擬具完整計畫後再行購置,俾利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經費53億0,299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陳素月 管碧玲
4.松山機場以「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土地4筆,列為一次性項目,編列31億4,555萬7,000元。由於松山機場之定位尚且不明,並無必要於此時花費龐大經費購置土地,爰予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羅淑蕾
陳歐珀 陳素月 管碧玲
5.松山機場已經是世界最危險機場之一,遷移松山機場也是國內多數民意,實無購置土地進行擴建之必要。爰此,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一次性項目,105年度預算31億4,555萬7,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連署人:簡東明 葉宜津
6.經查,有關103年交通部檢核遠通電收公司「既有收費員吸收作為計畫」,遠通電收仍有未確實完成履約責任之情形,而947位須受工作安置之收費員中,至今僅211位成功媒合並就業中,其工作安置成功機率僅22.3%;爰此,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一般服務費」中「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5,500萬元,凍結八分之一,俟交通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103年交通部檢核遠通電收「既有收費員吸收作為計畫」是否已經確實完成履約責任,其檢核過程及作法,涉嫌協助遠通電收規避原本契約所訂的應研議履行義務,致被安置的收費員權利嚴重受損,爰要求交通部應依據收費員(含已領取5個月補償金者)提供之新事證,再次檢核遠通電收是否完成履約。
(2)「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中載明「高公局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職之收費員全數吸收」,故實施接受轉職就業安排;或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等兩項作為。惟收費員不接受遠通媒合之工作,僅是該工作不適合,不表示收費員放棄整個轉職計畫,不應因遠通已提供工作機會,收費員未主動爭取、收費員獲得錄取通知後放棄任用、收費員轉任新職6個月內自願離職,便認定收費員應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爰要求交通部應重新研議收費員接受轉職就業安排之定義,以確保收費員之就業權利。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尤美女
7.有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5年度編列「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22億4,802萬元,路廊位於桃園大園區,西起台15線,往東至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範圍,長度1.64公里。經查:是項計畫屬桃園航空城計畫聯外交通之「國2大園支線西延(大園交流道─台61)計畫」之優先路段,惟未有完整計畫,且優先路段之核定計畫尚未完備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第34條所定不符,顯有浮編之虞。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22億4,802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8.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外包費」中勞務承攬進用預算編列2億0,281萬3,000元,較104年度增加2,093萬3,000元,惟勞務承攬等非典型僱用方式,為導致勞工就業不穩定薪資停滯之元兇,政府單位應為表率,實無擴大非典型人力之理。爰此,105年度有關勞務承攬進用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9.105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勞務成本」及「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及「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預算數9,950萬元、1億3,000萬元及1,500萬元,合計2億4,450萬元,旅宿業為發展觀光政策重要因素之一。經查:近年來臺旅客明顯增加,帶動觀光外匯收入增加,惟來臺旅客平均停留夜數及重遊比率下降,殊值檢討。另一般旅館參與評鑑率未達三成,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執行情形不佳,主因是參與評鑑業務未具強制力,一般旅館因其擔心取得星等不如預期或有違規營業之虞,影響中小型旅館受評意願。「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係延續觀光拔尖方案之「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預算執行率僅達9.71%。鑑於以前年度多項旅宿業相關計畫未能有效推動,允應積極檢討改進,爰凍結該項相關計畫合計經費2億4,45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10.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於「勞務成本」項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中「觀光大國行動方案」補助經費共16億4,300萬元,其中針對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共編列8,000萬元。
惟為因應彰化高鐵站開通後,僅田尾線一線行經彰化高鐵站,完全不符合效益,諸如溪頭線仍自台中高鐵站來回,未考量實際地理位置,顯然服務完全未滿足旅客之需要。
爰此,凍結該項計畫預算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彰化高鐵站通車後,其附近路線應與彰化高鐵站整合,俾便利往來彰化之遊客,增加當地實際觀光效益,並將其改善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11.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廣(公)告費」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中有關「主要客源市場廣告宣傳」編列6億3,000萬元。從其所列內容來看,日本市場高達2億2,000萬元,歐美市場僅7,000萬元,其他新興市場編列1億3,000萬元。然日本因鄰近我國,藉由地利之便,目前來台觀光數每年皆位居前三名,實無須編列過多預算再加以行銷;為提振我國觀光,應將有限資源拓展在其他市場,像歐美高端團就值得加以重視行銷,另中東高所得國家等新興市場,也應積極提升宣傳及誘因爭取來台,才能突破外國觀光客來台旅遊的侷限性,真正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的向上發展。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經費6億3,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12.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中「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台灣觀光目的地宣傳計畫編列5億8,500萬元,主要包括辦理國際宣傳活動、駐外辦事處業務推廣費用、組團參加國際大型旅展、接待國際媒體及觀光業界外賓等費用。然從近年來台觀光客之各國客源分布來看,似乎集中在某些地區或國家,看不出國際行銷的實質效益;為活絡我國觀光市場,此等宣傳不應淪為官方形式的宣傳,而拿不出績效,觀光主管機關應審慎考慮結合民間業者的活力,透過與民間的共同參與,來強化國際行銷宣傳的績效,而不是編列相關費用流於形式卻拿不出實際好成績,誠有浪費公帑之嫌。爰此,該項計畫經費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13.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22億2,718萬8,000元,其中於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具國際潛力活動經費3,000萬元。惟國際觀光客源雖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惟就個別國家風景區觀察,僅日月潭、阿里山、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等三個國家風景區國際化程度遠超過其他風景區,其他國家風景區國際觀光客源嚴重不足,恐導致地方觀光發展面臨瓶頸。
爰此,凍結本筆活動經費四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整體國家風景區國際客源提升計畫」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1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中,其「服務費用」經費2億3,273萬元,包括「外包費」所需經費1,119萬6,000元。
惟民航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民航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陳歐珀
羅淑蕾 管碧玲
15.機場服務費係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僅五成作為機場工程建設,其餘五成則列為觀光發展基金,有違成本與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比照商港服務費全部專款專用於商港建設。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評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機場服務費專款專用於機場相關建設,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簡東明
許淑華
16.紅火蟻入侵臺灣已逾10年,松山機場於103年度發現紅火蟻入侵,並進行防治作業。紅火蟻為聯合國國際保育聯盟所列世界一百大惡性入侵生物之一,若無適當防治,可對農業與畜牧業生產、環境生態、人身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又紅火蟻防治誠屬不易,允宜定期全面清查,加強防治與監控。基此,民航局於104年1月份清查所屬航空站,清查結果除臺北國際航空站外(即松山機場),其餘各航空站皆未發現紅火蟻入侵情事。松山機場紅火蟻全面防治專業計畫預計辦理至107年度,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除對松山機場持續積極防治及監控,避免範圍擴散外,還應定期全面清查各機場,降低紅火蟻入侵對於全國機場公共設施及民眾之威脅,以維護飛航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羅淑蕾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17.恆春機場從103年9月至今沒有1架航機起降、完全無人搭乘,形同沒有經濟效益的蚊子館,造成機場人員及設施閒置浪費,損及政府形象。且該機場常受氣候、地理環境及機場設施等因素影響,導致航機無法正常起降,存在功能遭受質疑。由於屏東縣政府主張將恆春機場升格為國際機場,民航局亦補助200萬元經費做可行性評估,但鄰近之高雄國際機場為我國國際線客運量第2高機場,客運量尚未飽和,南臺灣再設置第2個國際機場之必要性待酌,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儘速研謀恆春機場存廢事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活化檢討書面報告,避免國家有限資源的浪費。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葉宜津 劉櫂豪
羅淑蕾
18.有鑑於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國道重現性壅塞路段進行統計,全國國道路網,平日、假日及104年春節全國重現性壅塞路段分別為51個、40個及129個,顯見全國國道部分路段壅塞情形嚴重。經分析,平日、假日及連續假日之主要壅塞路段為國道1號之「台北至圓山」路段、國道1號之「竹北至新竹」路段……等路段,其中以小客車及小貨車等小型車輛最多,占整體車流組成之九成,重現性壅塞路段問題未能有效解決,交通部每年雖對連續假期進行檢討,惟成效待加強。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積極檢討改善,俾有效提升道路之易行性,發揮原始興建欲達到公共服務之目的。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19.公路建設與民眾生活及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交通部逐年挹注龐鉅經費積極建設,以提供更完整公路交通網,然公路建設除事前應規劃周妥,以避免規劃設計不良或施工品質不佳情況發生外,建請交通部應全面檢視高速公路瓶頸路段,俾利有效提升道路之易行性及安全性,發揮原始修建興建及達到公共服務之目的,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20.有鑑於雪隧科技執法系統已建置完成,惟啟用時間尚待討論。其設置目的主要用來抓違規超速、任意變換車道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但現在假日車多,要超速也難;現今多數用路人已養成良好駕駛習慣,任意變換車道也不常見;而未保持安全距離,只是導致駕駛人恐慌而刻意拉長距離,塞車更形嚴重。上述不應是取締重點,倒是可審慎考量用來解決龜速車問題,所以應放在慢速車的取締上。爰決議交通部應於45天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避免規劃不當、徒增擾民措施,也未有效解決國道5號壅塞之車流。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21.有鑑於國道2號、4號、6號、8號及10號等5路段依各項政策目的,均自通車後即未收取通行費,道路長度合計124.41公里,總建設成本計1,018億餘元,影響基金收入及「走多少,付多少」之用路人公平付費目標。如日月潭為國內外旅客最喜歡觀光景點之一,國道6號提供快速便捷運輸服務,觀光客消費能力高卻無償使用國道公路引發合理性質疑;另聯絡宜蘭重要觀光景點之國道5號,同為聯絡國內重要觀光景點之國道公路,收費方式卻不同,恐有違公平性原則。爰決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運用大數據深入分析,擬訂合適通行費費率方案及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調,俾利確保公路修建、養護等之自籌財源,提高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自償能力,降低國庫負擔,以達「走多少,付多少」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22.宜蘭縣境內僅有國道5號,而無其他任何快速道路,故宜蘭縣民對於國道5號迭有要求免收費之議。經查國道5號於宜蘭縣境內之平原線,頭城至蘇澳僅為24公里,且依宜蘭縣民之使用經驗,其主要目的為宜蘭或羅東,往返亦未超過20公里。而由外縣市利用國道5號至宜蘭縣境內之最短距離亦已超過20公里。因此檢討國道電子計程費率時,應考慮若取消免費20公里優惠,則可維持國道5號平原線20公里免費,若超過20公里則仍全程收費之差別費率,即可嘉惠宜蘭民眾,亦可全程收到外地車輛之費用。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3.國道電子計程收費業已實施將近二年,已達全面檢討之檢核點。目前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已經表明橫向國道不可能永遠免費。但橫向國道之建置,僅因為國家資源分配而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支出,相對於其他橫向快速道路其由公務預算支出,若因此要求使用者付費,實不公平。故對於橫向國道,應評估其為免費道路(free way)之可行性,而免於幾年即須檢討之爭議。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4.依據目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地名至多僅為二處。但現在縱向高速公路其與橫向國道或快速道路形成系統交流道之狀況甚多,用路人在不清楚相關地理位置又無導航系統下,很容易形成方向錯誤之情況,因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多使用輔助標誌,以讓用路人更能清楚相關地區之指引。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5.目前對於eTag用戶實施打折優惠,對於未申裝eTag用戶,只要按時繳納亦有同樣優惠措施。但對於預約用戶,其亦屬按時繳納,但卻無任何優惠措施,似有違公路法相關規定。爰要求評估對於預約用戶亦應有相同優惠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6.目前對於國道休息站之經營,係採公開招標之方式,惟對於營運評比優良之廠商,享有優先續約之權利,但此條款嘉惠廠商甚多,亦節省甚多成本,故依此續約應要求廠商有回饋消費者之機制。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7.國1甲線計畫(桃園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儘速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進度。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8.有關國道2號八德(大湳)交流道與大興西路(南桃園)交流道間增設交流道乙事,交通部應協助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儘速提出可行性研究送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審議,以儘早改善當地塞車狀況。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9.有關部分國道駕駛人於國道進行危險駕駛如逼車、飆車,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交通部應和國道警察研議加強取締,以避免駕駛人危險駕駛。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30.通行費欠費金額達2億餘元,無法追討通行費之主要原因,主要區分為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車牌懸掛位置不當等,致無法確切掌握用路人資料,交通部應積極清理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警察局加強攔查取締違規車牌和欠費資料加強比對,遏止無法辨認用路人資訊情形。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31.國道6號舊正交流道改善工程,預期對台中霧峰及南投草屯地區整體交通及地方經濟發展將有重大的貢獻,地方民眾對於該工程一直抱著相當殷切的期望。本工程自開工以來,在施工團隊的努力之下,進度持續超前,委員多次關切本工程的進行,也曾在交通部陳部長陪同之下至工地現場瞭解施工現況。
基於地方民眾對於本工程完工後所能發揮的效益有高度的期許,莫不希望能早日完工通車。但基於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的整體考量,爰本工程責成交通部務必如期如質完成,以利民眾享受其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3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辦理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迄今約18年,惟仍有逾五成面積土地尚待執行。截至103年底已投入開發經費575.44億元,經由土地處分及標租收益與房屋標售收益已回收資金計430.98億元;惟截至104年5月底,尚有172.9263公頃土地(預計處分收入429.4147億元),占計畫面積56.27%之土地待執行,除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為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應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陳根德 葉宜津
33.104年5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附帶決議有條件通過交通部所提「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同意延長特許期35年,先減資六成後再增資300億元,增資對象則優先洽(泛)公股募資。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預計舉借長期債務242億元增資,並編列當年度參與增資舉借債務所需利息費用3億4,151萬元(包括長期借款利息費用3億3,880萬元及預計短期借款支應增資所需利息費用之利息271萬元)。高鐵基金財務狀況欠佳,預計105年底負債將高達762.77億元,應建立管控機制定期檢討評估其自償能力,以免增加政府未來財政負擔。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陳根德 葉宜津
3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該基金105年度舉借增資242億元之利息費用3億3,880萬元,尚需仰賴短期借款支應,凸顯其現金流量嚴重不足,財務結構明顯惡化,似有增加高鐵基金財務風險之虞。爰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改善因應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未來有效監督高鐵之財務狀況。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35.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辦理高鐵永續經營投資計畫,預計舉借長期債務242億元增資,未來再由高鐵公司每年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收入還本付息。雖據交通部估計本投資計畫自償率約為106%,屬完全自償計畫;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於未來幾年內確實改善營運及財務狀況,並配發現金股利,尚待觀察。加以高鐵基金相關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欠佳,未來償還貸款本息壓力勢必遽增。為免高鐵財務結構未來更趨惡化,爰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建立定期檢核高鐵自償能力機制之書面報告,以免該基金因財務調度不良而影響營運,甚至發生需由國庫資金撥補情形。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36.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預計平衡表列有「其他長期墊款」科目9億7,638萬元,包括墊付本金9億2,490萬6,000元及應付利息5,147萬4,000元。然依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有關高鐵基金之用途規定,尚無墊付其他政府機關款項之規定,顯示該墊付款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不符。且墊付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之發生時間為91年度7、8月間,迄今已逾10年,不僅全數未歸墊,且自墊付日起至102年底止,亦未收取利息。爰決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改善報告,避免歸墊時間遙遙無期。
提案人:陳歐珀 羅淑蕾 李昆澤
37.針對高鐵南港站將於105年7月完工啟用,屆時大台北地區將有板橋、台北與南港3個站,而整個高屏地區卻僅有左營站1站,但必須承受高雄至屏東,甚至是部分台南的旅運人次;如以人口看,台北市人口為270萬,高雄人口為278萬,在目前高鐵已預留延伸高雄市區之可能性,左營站南端也已保留延伸所需之必要界面,而高雄車站也預留了三鐵共構營運建設空間,為了方便南部民眾之疏運,建請交通部應加速推動高雄站三鐵共構計畫,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並應在1個月內提出高鐵左營站延伸至高雄站之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羅淑蕾 李昆澤 陳歐珀
38.台灣高鐵公司即將於12月1日開始新增三站,台灣高鐵之營運模式亦有很大不同,對於現行僅以里程計算票價之方式,勢必要有所變革。爰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評估採取差別費率原則調整,以符合公平正義。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羅淑蕾
39.目前苗栗高鐵特定區,苗栗縣政府持有約10公頃土地,但其標售並不順利,因而有要求高鐵基金購買之議以解決苗栗縣政府財務問題。但以高鐵基金目前之財務及特性,亦不宜承接上述土地,爰要求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不得接手苗栗縣政府上述土地。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羅淑蕾
40.對於桃園機場捷運線,其通車日期業已跳票四次,現最新交通部提出的通車日期為105年3月。為依現行運轉測試情形,105年3月通車仍不樂觀。為免工程單位急於達成通車,而降低穩定度標準,爰要求從現在開始之所有測試、模擬、初勘、履勘等作業均須由桃園捷運公司及民間公正專業團體參與。
提案人:葉宜津 羅淑蕾 陳歐珀 李昆澤
41.對於收回高鐵公司負責開發經營之附屬事業用地30.14公頃,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提出開發評估書面報告,以明瞭其折抵予台灣高鐵公司是否有圖利之嫌。
提案人:葉宜津 羅淑蕾 陳歐珀 李昆澤
42.觀光發展基金輔導星級旅館首次加入國內外連鎖品牌或創新本土品牌,其限於補助三星級以下旅館。
提案人:葉宜津 陳雪生 陳歐珀
43.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27億1,495萬2,000元,預計於4年內投入約168.21億元,係接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98-103年),實現「觀光升級:邁向千萬觀光大國」之願景。然觀光拔尖領航方案部分項目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審計部連續3年(101-103年)均提出多項審查意見促請改善,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以前年度缺失確實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爰決議交通部督促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所指缺失之書面檢討報告,避免接續之「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重蹈覆轍。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管碧玲
44.對於提高外來觀光客賺取觀光財政策,交通部觀光局應與相關單位儘速研議有關免稅規定及出入境場所設置取貨服務台等相關措施,以利觀光財之收入。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45.交通部部長曾宣示對於陸客團將秉持總量管制原則,以維持台灣觀光品質。但觀光局局長卻於104年11月21日突然宣布到105年2月29日止,每日大陸團客配額由5,000人增加到8,000人,在無任何配套措施下,率爾增加陸客團配額,將嚴重影響台灣觀光品質,爰要求必須排除此期間包括跨年、春節假期及228假期之增加,仍應維持5,000人之配額。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陳歐珀
46.我國觀光政策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項硬體與軟體之協調性與整合力不足;個案分析,在在顯示中央地方脫節與各自為政。以基礎硬體設施為例,花蓮北回歸線標之廁所設施、清潔人力、遊覽車停車場(現在都停路旁省道)仍屬簡陋級量體不足;日後太魯閣實施收費與分流管制後,周邊衛星景點的發展與基礎設施的需求,亦即須一併規劃。軟體政策為例:未來太魯閣入園收費制實施後,稅收分配須由財政部賦稅署規劃以及回饋金分配地方政府的比例及運用方式等,亟需中央與地方各相關主管機關綜合研討並交付辦理。為此中央機關應儘速安排相關會議並邀請各主管官員、業者及社會大眾參與研討,並公開會議紀錄供外界檢視。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陳歐珀
管碧玲 蕭美琴
47.經查,主管機關頒行「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迄今已召開過40次會議,非但未設置專屬網頁,會議紀錄迄未公開,況選派出席人員均屬次長級,出缺席狀態外界無從監督。承上,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設置專屬網頁,並公開會議暨出缺勤紀錄,以供外界檢視。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蕭美琴
48.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基於安全緣由,要求旅行業者針對經蘇花公路之遊程,應以鐵路運輸代替公路運輸,惟在完全沒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情況下,搶票亂象叢生,更是導致花東居民經常面臨一票難求的現象;更有甚者,為紓解陸客申請來台觀光等待月數,以及旅行團塞團狀況,交通部觀光局日前公布:「自11月21日至105年2月29日,將開放大陸旅行團來台配額,從每日5,000人增加至8,000人,並於春節期間與特定假期彈性放寬配額。」爾後陸客團入台人數增加,恐使花東線鐵路一票難求問題雪上加霜。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應主動提供陸客團來台人次、行程規劃等相關資訊給臺灣鐵路管理局,以利臺鐵局得及早安排加開班車、加掛車廂疏運旅客;此外,觀光局應積極輔導旅遊業者將陸客團行程進行分流規劃,以紓解車站人潮。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管碧玲 蕭美琴
49.查觀光局於104年5月啟動陸客高端旅遊團措施,企圖吸引大陸高端客源來臺旅遊消費;爾後11月又調高大陸旅行團來台配額人數至8,000人。惟中國旅客來台觀光產值每年超過1,200多億元,然大多數利益都被「一條龍模式」壟斷,台灣犧牲環境品質卻沒有獲得相當的經濟利益;再者,國內觀光業太過依賴單一市場,陷入量的迷思,對於觀光產業長遠的發展而言極具風險。尤其花蓮地區擁有得天獨厚天然環境,是有足夠條件吸引熱愛戶外活動的國際背包客來台進行深度旅遊,不僅對環境負擔小更可為地方留下實質經濟利潤。爰要求105年度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活動行銷推廣,及提升服務品質等相關經費」項下,應協助縣市政府製作地方特色觀光資源之外文資訊,盼為地方開啟多元觀光客源。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管碧玲 蕭美琴
主席:甲、交通部主管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86億0,769萬2,000元,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358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6億1,127萬8,000元。
2.基金用途:原列119億7,835萬8,000元,減列「港灣建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823萬8,000元(含「馬公碼頭區金龍頭及國際旅運中心之民間投資可行性研究及招商計畫」1,543萬8,000元、「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280萬元)、「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項下「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2,000萬元,共計減列3,823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億4,012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33億7,066萬6,000元,減列4,182萬4,000元,改列為33億2,884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11億0,676萬8,000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2項:
1.有鑑於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58億1,656萬7,000元,分別占基金105年度總收入86億0,769萬2,000元之67.57%,及總支出119億7,835萬8,000元之48.56%,為該基金105年度最主要支出計畫。由於部分子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欠佳,計畫結餘款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覈實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計畫經費58億1,656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2.有鑑於105年度編列「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工程收土計畫」第1年度經費1億2,000萬元。經查:本計畫將併目前辦理中之「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至110年)」提報行政院,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第34條規定未符,實有未洽,允應檢討改正。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1億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3.鑑於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係為使貨物自由流通,消弭國際貿易障礙,作為全球產業供應鏈之承接點,協助產業創造附加價值利潤,推動臺灣經貿發展。惟目前自由貿易港區業務推動因涉及多項關務議題,仍待協調精進,俾使貨物能自由流通,更減少行政管制,爰要求交通部協調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持續推動關務精進作為,並協調自由港區相關單位,研擬多元創新營運模式,以求共同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4.鑑於中國天津濱海新區發生大爆炸,致使當地民眾及工廠人員傷亡相當慘重,故我國商港亦應強化並建立危險品管理機制,以避免我國各港口之危險物品儲放區域發生類似慘劇。倘若危險品一旦爆發災害事故,不僅波及災害現場周邊建物及民眾生命安全,更將造成國家財產及經濟損失,影響甚巨;爰建請交通部責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航港局,儘速重新檢視商港管理機制、落實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規範事項、強化港區危險品管理查核、加強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檢討法規修正等,以避免重蹈他國覆轍,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5.依據商港法規定,商港服務費應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惟以現行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範圍非僅包含商港服務費,支出亦不以國際商港建設為限。故從106年之預算書,應以附錄方式就商港服務費之收支及累積賸餘情形詳實說明,俾確切落實商港法之規定。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6.現行娛樂漁船,其實際上均以載客從事海上觀光為主,但其卻仍由漁業署所管轄。為確保乘客之人身安全及將來海上觀光之品質,爰建議航政主管機關應於1年內將類此之娛樂船、觀光船均回歸航政主管機關管理。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7.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105年開始續編第二期工程收土計畫。鑑於過去曾發生以爐渣或其它廢棄物充填情況,造成汙染情況。爰要求此收土計畫,必須排除爐渣或其它廢棄物,以確保環境不受汙染及造地品質。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歐珀 劉櫂豪
8.鑑於105年度預計平衡表編列「其他資產─什項資產」科目9,766萬4,000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然商港服務費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5年度預算案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竟仍高達9,766萬4,000元,且部分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仍未完成催繳程序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允應確實依法並參據立法院決議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爰要求交通部責成所屬於1個月內研議有效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9.鑑於蘇澳港近年來積極辦理招商轉型,釋出閒置土地,並成立自由貿易港區,目前已有電動車、舊建物活化、觀光暨轉運專區等業者進駐,業者同時也在周邊建置飯店、商場,並規劃購置船舶航行龜山島、南澳等地區,可望帶動宜蘭縣及蘇澳港之發展。臺灣鄰近日本沖繩縣,距離僅約600多公里,每年造訪日本沖繩縣的觀光客將近800萬人次,其中石垣島、與那國町、宮古島等南方3島的觀光客將近100萬人次,臺灣可將基隆港與那霸港合作發展為雙樞紐港、開闢臺灣與石垣島客貨運航線、建構宜蘭和與那國町一日生活圈,吸引日本沖繩縣之觀光客延伸旅遊行程至宜蘭,並可將宜蘭之農產品及民生物資運往沖繩縣。爰建請交通部責成所屬善用宜蘭之地理優勢,推動宜蘭至與那國町、石垣島或沖繩間之航線開闢,以促進宜蘭地區之觀光及產業發展。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10.有鑑於103年4月韓國發生世越號渡輪沉沒,造成295人死亡、172人受傷,中國在104年6月發生東方之星號客輪在長江翻沉事件,造成442人死亡、12人受傷,發生事故船齡都在20年以上,可見船齡老舊對航行安全有一定程度之關聯。反觀,我國目前5艘營運金門─廈門小三通固定客運航線船隻,平均船齡高達23年以上,船齡最高已達29年,最新的也有15年,相較於中國經營金廈小三通航線船舶船齡平均僅約10年,我國業者船舶船齡明顯偏高,對於每年有約150萬人次小三通的旅客安全,將是一大威脅;此外,現行航港局辦理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分配,卻訂定有「既有船舶營運」優先條款,讓新進業者難以取得航線營運分配,顯然有過度保障既有業者之嫌,也是造成業者不願汰換舊船之原因。基於提升航行安全與打破特定業者壟斷之嫌,要求交通部針對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營運分配有關船齡限制與既有業者保障條款,在1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陳素月
管碧玲 劉櫂豪
11.我國與TPP成員國之貿易往來,在2014年出口1,029.7億美元占我國出口之比重為32.83%,進口1,016.6億美元占我總進口之比重為37.1%。
我國與RCEP成員國之貿易往來,在2014年出口1,816.8億美元占我總出口之比重為57.92%,進口1,493.6億美元占我總進口之比重為54.5%。
2003至2014年我國對TPP成員國之投資額占我對外投資16%,計274億美元;對RCEP成員國之累計投資額占我國對外投資額高達81%,計1,403億美元,顯見我國與TPP及RCEP成員國間貿易依存度相當高。
TPP已於104年10月5日談判完成,RCEP也即將完成談判,但臺灣是否能加入談判仍存有變數。交通部航港局身為我國航運政策的領導者,面對海運環境變化,應積極訂定相關策略及作法,協助業者因應TPP/RCEP協定生效後,對海運相關產業所產生之衝擊。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12.旗津地區為高雄最早開發之地,居民多世居該地而從事漁業捕撈等相關工作,由於不諳法令,甚多住居從未登記土地所有權,長期飽嚐「有厝無地」之苦;近年來因港務公司進行港區土地劃分與土地地籍整理工作,與旗津地區居民產生諸多土地與地上物所有權認定之爭議,港務公司為解決爭端,動輒以訴訟的手段提告居民,歷經數年協調,目前已有7戶完成訴訟程序,並仍有24戶訴訟中及63戶將遭提告訴,居民苦不堪言!
鑑於旗津居民土地所有權問題有其歷史地理的特殊因素,實非現行法律可以解決,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暫停所有訴訟程序,提出專案解決。俟未來相關法令重新制定後,再予依法處理,以促進住者有其屋的公平正義。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主席: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部分。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億5,818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872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946萬6,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民眾反映手機訊號收訊差,尤其NCC最新統計,近日有許多合法申請的基地台因民眾抗爭而被拆除。但公有建物與設施開放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之數量有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參據立法院決議與電信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協調開放設置,並確立界定標準,訂定具體績效指標,以掌握相關架設情形。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李昆澤
2.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4年3月公布的103年第二階段全國3G行動上網速率量測結果全國消費者端平均下載速率為6.27Mbps,南投縣量測結果為6.27Mbps,雖與全國下載速率相同,但與103年第一階段量測結果6.58Mbps相較,不升反降。如此除將妨礙南投地區觀光及民宿產業發展外,亦影響民眾日常正常使用,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進一步提升南投地區行動上網速度。
提案人:許淑華 羅淑蕾 李昆澤
3.現行之通訊傳播管道,並不侷限於傳統之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或廣電三法所規範之方式。對於新興科技帶來之新型通訊傳播業已逐漸影響民眾之生活,如何將新型通訊傳播納入監督管理或扶植,均有賴NCC未雨綢繆預先規劃相關法制作業,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年內開始研議相關新型通訊傳播之類型,並研議相關法規以資因應。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4.對於廣播電視節目之內容,NCC強調屬於言論自由而不加干預,實應加以肯定。惟NCC依據電視節目分級辦法對於相關電視節目之內容加以管理,其相關標準並不一致,而且又有矯枉過正之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即檢討相關標準,以讓節目播出能有更完整之呈現。
提案人:葉宜津 陳歐珀 管碧玲 李昆澤
5.無線電視台背負著「頻譜稀有」的公共責任,但政府沒有明確的傳播政策,對無線電視的發展沒有想法,導致我國無線電視發展困境之原因之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數位化政策下無線電視台的經營困境,如何給予更彈性的空間,同時也給偏遠及沒有網路的弱勢民眾透過無線電視給予更多創新的服務。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主席: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部分。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6,497萬6,000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2,360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862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有關「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1億6,3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2.鑑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短絀5,862萬4,000元,雖較104年度預算短絀2億6,572萬1,000元,略有改善,惟該基金近年度決算賸餘由盈轉虧,逐漸侵蝕基金餘額。該基金102年度以前尚管控基金用途不超過基金來源範圍,惟自103年度起,大幅擴編基金用途致嚴重短絀,顯示該基金之預算編製,並未就有線廣播電視基金徵收收入之可用資金進行中長程規劃運用,亦未於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編列業務計畫預算,與預算籌編原則規定未符。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遵循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應秉持量入為出原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以利適當分配預算資源,避免日後基金餘額不足支應基金用途時,可能增加國庫財政負擔。
提案人:陳歐珀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主席: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0億6,30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7,682萬8,000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80萬8,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70萬3,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凍結「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並就以下2項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由法務部執行結果顯示,101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經費分配,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
惟自101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可看出,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此情形自99年以來,每年都經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提出建議,認為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委實偏低,卻始終未獲改善。此現象透露出兩種可能之情形:第一,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實有加強之必要。
其次,矯正署應務實面對統計數據及反思:監獄內的職業訓練內容與受刑人出獄後的職業,恐怕根本就沒有直接關係。若是,倒不如直接將監所作業視為受刑生活的一部分,並透過職前以及在職的訓練,以加強其生產效能,讓受刑人能夠獲得更多的生活資金。
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並檢討未來各監所作業之走向及模式,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並全面檢討監所作業之實際功能及性質,提出未來各監所特色產業走向具體規劃(包括作業種類、如何與地方產業配合,以及相關的職前、在職訓練機制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按105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共3,665萬6,000元,係為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所需。惟近年來監所參與技能訓練比率逐年下降(100年度23.77%、101年度19.52%、102年1至8月17.99%),符合技能訓練條件之收容人,有超過80%均未參訓。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應於預算限額內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矯正署近年持續辦理收容人作業之公開展示(售)活動,103年度有「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臺中女子監獄擴建工程落成典禮暨藝文美食展」,104年度有「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矯正出品.實在安心」等自營作業產品展售活動,目標是「展現收容人教化藝文與作業技訓成果,並使社會大眾瞭解矯正機關業務之多樣化」。然而自活動之收入及支出費用來看,矯正署之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以104年度為例,「展售活動之整體費用」約400萬元,銷售總額約600餘萬元)
監所作業雖不以營利為導向,惟不可否認的是,收容人之所得將直接影響其生活處遇,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之作業收入分配原則,收容人作業賸餘及年度賸餘,除須提撥予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外,尚須補助收容人飲食、作業管理人員獎勵、並用作技訓及生活設施改善費、作業基金等。矯正署既已舉辦活動,仍應盡可能達到最大效益,並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善用免費公益資源,如:廣播公共服務等免費刊播管道、向行政院申請公益廣告燈箱、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短片等,除能有效節約支出外,亦可提升宣導效益及產品能見度。
為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之能見度及節省支出,實際提升收容人之生活處遇,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具體之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謝國樑
3.有鑑於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除展現教化成效外,亦為社會大眾逐漸接受喜愛,但目前銷貨仍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建請法務部應研議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之對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俾利達成矯正目的與增進社會接納雙重效果。
提案人:謝國樑 詹滿容
連署人:呂學樟 尤美女
主席:甲、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部分。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6億5,745萬4,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6億4,795萬2,000元,減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4,77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950萬2,000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970萬2,00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21萬9,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呂學樟
連署人:蔡其昌
2.考選部辦理各項考試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之出席費,102至104年度約為40萬餘元。考選業務基金雖調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至每次2,000元,惟鑑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亦宜依立法院決議檢討領取,以資撙節。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3.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由於考選業務基金財務狀況欠佳,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考試類科以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第8會期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王惠美 顏寬恒 呂學樟
連署人:詹滿容 蔡其昌
主席: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現在進行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00元,照列。
主席: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4,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000元,照列。
主席: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部分。
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8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35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22萬6,000元,照列。
主席:三、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9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9萬6,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000元,照列。
主席: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8,000元,照列。
主席:五、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部分。
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1萬4,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1萬1,000元,照列。
主席:六、萬善培先生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七、誠園獎學基金部分。
七、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5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5萬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0萬元,照列。
主席:七、誠園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部分。
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萬9,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5萬7,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1萬8,000元,照列。
主席:八、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
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萬7,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元,照列。
主席:九、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僑務委員會主管一、莊守耕公益基金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萬7,000,照列。
(三)總支出:4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000元,照列。
主席:甲、僑務委員會主管一、莊守耕公益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部分。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78萬1,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294萬8,000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6萬7,000元,照列。
主席: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011萬8,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3,513萬元,減列「專案支出」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413萬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501萬2,000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1億0,401萬2,000元。
主席: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部分。
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37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820萬8,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6萬5,000元,照列。
主席: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16萬6,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22萬3,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94萬3,000元,照列。
主席: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宣讀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47億0,231萬3,000元,照列。
(三)總支出:13億9,449萬2,000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33億0,782萬1,000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4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
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除在本條例提及外,該條例施行細則並未就其為補充性解釋,僅將3年平均收益之計算方式,以及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基準,另行規定如下:
(1)第15條第1項:「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3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衡計算方式。」
(2)第16條:「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稱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由於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期投資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以之與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顯見尚無法制程序定義年收益,亦無以透過相關公開之會計報告書表勾稽;爰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宜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2.退撫基金105年度「交易費用」編列6億1,560萬1,000元,較104年度之780萬元,大幅增加6億0,780萬1,000元。經查因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故投資「經常性交易(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金融商品之交易成本,包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之股票交易費,均由原列之「金融資產」科目,改列為「交易費用」科目。
按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此乃重大變革事項,惟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書,除揭露該年度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外,對於相關會計處理原則變更,則未有充分揭露;另會計法第2章設有會計制度專章(第17條至第57條)明定:會計制度設計應考量要素、應涵蓋內容,及相關應注意規定等,其涵蓋範圍除攸關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項外,亦包括內部審核處理程序等與內部控制息息相關之內容。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因其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修訂相關會計制度內容,並將相關修正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3.退撫基金最近1個年度之平均收益率雖達6.50%,惟各年度呈不穩定狀態,其近10年之長期投資績效為3.61%,與同為政府管理之新制勞退、勞保、公保相較為差,另該基金自開辦迄今之績效僅3.25%,係各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中最弱者,且均低於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績效。
※註:1.資料來源,表內各基金運用管理機關,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美國加州退休基金https://www.calpers ca. gov/docs/board-agendas/201502/invest/item07a-01.pdf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爰各該年度國庫應撥補數額為1億6,694萬7,000元、17億5,752萬5,000元以及29億5,727萬1,000元,扣除99至104年度8月止之已撥補數額後,迄今仍有21億6,079萬6,000元未補足,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又,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4.105年度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配置金額為1,053億5,300萬元、國外委託部分則為1,814億4,200萬元。查退撫基金之委託經營績效倘與自行經營相較,其以103年底為基準日之國內委託經營中、長期(最近5年及10年)績效,均低於自行經營部位。再就個別投資運用項目(包含:銀行存款、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另類投資;表一),在國內權益證券投資方面,無論短期或中、長期,其國內委託經營績效均低於自營部位,且多不及未將配息列入計算之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更全數低於考慮配息再投資之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報酬率(表二)。且絕對報酬型委外合約有五成以上未達目標報酬率,並隨大盤起伏,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
表一 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自行經營」及「國內委託」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單位:% | ||||
自營或委外 |
最近1個 年度 |
最近3個 年度 |
最近5個 年度 |
最近10個 年度 |
自行經營 |
4.68 |
4.91 |
3.11 |
3.64 |
國內委託 |
9.84 |
8.75 |
1.82 |
1.97 |
表二 103年底(基準日)退撫基金投資「國內權益證券」之短、中、長期績效表 單位:% | |||||
項 目 |
最近1年 |
最近3年 |
最近5年 |
最近10年 | |
退撫基金 |
自行經營 |
10.41 |
12.06 |
6.70 |
7.99 |
國內委託 |
9.84 |
8.75 |
1.82 |
1.97 | |
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平均報酬率 |
8.08 |
10.54 |
2.73 |
5.16 | |
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 |
11.39 |
14.95 |
6.99 |
11.88 |
※註:1.資料來源,退撫基金,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台灣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平均報酬率=(期末指標-期初指)/期初指標/年數*100。
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改善委外經營之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詹滿容
連署人:蔡其昌 林滄敏
主席: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予保留。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含不須協商部分,為免各委員會審查意見互相牴觸,建請由蘇院長召集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一會期第七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含不須協商部分),為免各委員會審查意見互相牴觸,建請由蘇院長召集協商,以利盡速完成立法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含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決議不須協商部分均交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作以下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