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等14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8、8、8、8、8、8、8、8、8、8、8、8、8屆第1、8、8、8、8、8、8、8、8、8、8、8、8、8會期第1、1、1、4、5、5、7、8、11、11、11、12、14、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521002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等14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茲檢附審查報告,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48號、104年9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063號、104年9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065號、104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581號、104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785號、104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784號、104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040706177號、104年11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40706376號、104年11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40706377號、104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7118號、104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7119號、104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7120號、104年12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40707414號、105年1月4日台立議字第1040707961號函。

二、本案財政委員會於105年3月21日會同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不含附件)

行政院函請審議「l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審查報告

壹、審查「l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案」等14案如下:

一、行政院於105年1月18日以院授主預經字第1050100094號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105.2.19)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於104年11月16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40102329號函,為內政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各項消防救災裝備所需經費不敷1億1,847萬8,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104.11.27)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行政院於104年11月13日以院授主預國字第1040102423號函,為外交部本年度辦理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預算不敷,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1,517萬8,000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104.11.27)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四、行政院於104年11月17日以院授主預教字第1040102453號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光州世界大學運動會等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不敷,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7,293萬9,000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104.11.27)決定:「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行政院於104年9月10日以院授主預政字第1040101957B號函,為法務部廉政署為辦理「法務部廉政署辦公廳舍遷移整修計畫」所需經費不敷6,000萬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104.10.16)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行政院於104年10月26日以院授主預政字第1040102279號函,為法務部矯正署為應新設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開辦相關經費需要,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3,580萬4,000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104.11.10)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行政院於104年12月2日以院授主預經字第1040102582號函,為經濟部為辦理「消費提振措施」項下「補助購置節能產品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11億5,280萬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104.12.16)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八、行政院於104年8月3日以院授主預國字第1040101571A號函,為農業委員會為因應104年1月9日起國內家禽場首度爆發外來入侵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辦理撲殺、消毒及動物屍體處理等防疫處置並推動防治強化及輔導產業重建復養等相關措施經費不敷2億8,810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104.9.15)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行政院於104年7月30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40101576B號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相關救治工作,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4億5,193萬7,000元因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104.9.15)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行政院於104年10月19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40102231號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登革熱防治計畫經費不敷1億4,210萬2,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104.10.30)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行政院於104年10月28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40102291A號函,為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整體登革熱疫情,提升政府防疫量能,辦理緊急防治及應變工作經費不敷1億405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104.11.10)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行政院於104年9月7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40101935B號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5億7,816萬3,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104.10.16)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行政院於104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社字第1040101863B號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4億9,111萬4,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4.10.2)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行政院於104年11月20日以院授主預國字第1040102483A號函,為海岸巡防署為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本(104)年度人事費不敷,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億7,000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104.12.4)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財政委員會經於105年3月21日會同內政等7個委員會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由財政委員會盧召集委員秀燕擔任主席,審查旨揭第二預備金動支案;會中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就「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情形」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另各有關機關亦均派員列席備詢。

貳、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報告: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計75億元。為有效控制,年度開始前,行政院即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0點規定,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70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始得陳報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再於一定期間內申請分配,如逾申請分配期限則視同註銷。嗣年度進行中,行政院根據各主管機關之申請,依照預算法第70條及上開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控制動支結果,計動支69億7,740萬元,未動支部分5億2,260萬元,列為決算賸餘處理。以上各筆動支數,其中超過5,000萬元者計有17筆,均已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送請大院備查。

預算法第70條規定:「……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經依上開規定編具「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

104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情形,按主管機關別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主管3億8,481萬5,000元,主要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補助2G升速4G實施計畫及補助固網寬頻升級實施計畫所需經費3億2,589萬元。

二、司法院主管520萬7,000元,係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經費不敷數。

三、內政部主管2億92萬1,000元,主要係消防署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各項消防救災裝備所需經費1億1,847萬8,000元。

四、外交部主管1億3,225萬1,000元,主要係外交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所需經費不敷1億1,517萬8,000元。

五、財政部主管8,224萬9,000元,主要係國有財產署繳納地價稅及防治登革熱疫情相關環境清理所需經費不敷4,465萬2,000元。

六、教育部主管1億7,293萬9,000元,係體育署頒發光州世界大學運動會與亞太聽障運動會等19項國際運動競賽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所需經費不敷數。

七、法務部主管2億8,858萬7,000元,主要包括:

()矯正署辦理新設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所需經費1億3,580萬4,000元。

()廉政署辦理法務部廉政署辦公廳舍遷移整修計畫所需經費6,000萬元。

八、經濟部主管24億5,344萬7,000元,主要包括:

()經濟部辦理補助購置節能產品實施計畫所需經費16億5,280萬元。

()工業局辦理補助2G換購4G手機實施計畫所需經費8億元。

九、交通部主管3億7,500萬元,係觀光局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所需經費。

十、農業委員會主管2億726萬6,000元,主要係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因應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辦理相關防疫及輔導產業復原工作所需經費不敷1億9,042萬1,000元。

十一、衛生福利部主管21億8,118萬8,000元,主要包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因應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辦理相關救治工作所需經費7億4,015萬2,000元。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5億7,816萬3,000元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所需經費不敷4億9,111萬4,000元。

()疾病管制署因應登革熱疫情,辦理相關緊急防治及應變工作所需經費不敷3億329萬5,000元。

十二、環境保護署主管2,353萬元,主要係環境保護署辦理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之補償所需經費不敷1,770萬元。

十三、海岸巡防署主管4億7,000萬元,係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因志願士兵招募成效提升及提前起役,致人事費不敷數。

以上動支數額按政事別支出科目分析,一般政務支出11億6,835萬1,000元,占動支總額17%;教育科學文化支出9億9,059萬7,000元,占動支總額14%;經濟發展支出25億6,155萬元,占動支總額37%;社會福利支出21億8,118萬8,000元,占動支總額31%;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2,353萬元,占動支總額0.3%;退休撫卹支出2,396萬1,000元,占動支總額0.3%;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2,822萬3,000元,占動支總額0.4%。

以上有關各主管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項目及金額,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中已經詳加說明。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照案通過:

第2款 行政院主管3億8,481萬5,000元如下: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135萬4,000元,照列。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986萬6,000元,照列。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億2,589萬元,照列。

第16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770萬5,000元,照列。

第4款 司法院主管520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司法院520萬7,000元,照列。

第7款 內政部主管2億0,092萬1,000元如下:

第1項 內政部255萬元,照列。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4,890萬元,照列。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4,947萬1,000元,照列。

第8款 外交部主管1億3,225萬1,000元如下:

第1項 外交部1億1,517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領事事務局1,707萬3,000元,照列。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8,224萬9,000元如下:

第1項 財政部689萬8,000元,照列。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543萬7,000元,照列。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81萬1,000元,照列。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1,245萬1,000元,照列。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4,465萬2,000元,照列。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1億7,293萬9,000元如下:

第3項 體育署1億7,293萬9,000元,照列。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2億8,858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法務部4,697萬7,000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8,580萬6,000元,照列。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3,580萬4,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00萬元,照列。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24億5,344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經濟部16億5,344萬7,000元,照列。

第2項 工業局8億元,照列。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3億7,500萬元如下: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3億7,500萬元,照列。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2億0,726萬6,000元如下:

第1項 農業委員會1億6,435萬1,000元,照列。

第7項 畜產試驗所381萬7,000元,照列。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426萬5,000元,照列。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483萬3,000元,照列。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21億8,118萬8,000元如下:

第1項 衛生福利部6億0,396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疾病管制署3億0,329萬5,000元,照列。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億0,941萬1,000元,照列。

第5項 國民健康署3,254萬7,000元,照列。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11億1,727萬7,000元,照列。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469萬元,照列。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2,353萬元如下:

第1項 環境保護署2,353萬元,照列。

第23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4億7,000萬元如下:

第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億7,000萬元,照列。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二、院會交付審查各機關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數額超過5,000萬元動支數額機關別表等13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准予備查。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二讀)

第2款 行政院主管3億8,481萬5,000元如下: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135萬4,000元,照列。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986萬6,000元,照列。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億2,589萬元,照列。

第16項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770萬5,000元,照列。

主席:行政院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520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司法院520萬7,000元,照列。

主席:司法院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7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2億0,092萬1,000元如下:

第1項 內政部255萬元,照列。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4,890萬元,照列。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4,947萬1,000元,照列。

主席:內政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8款外交部主管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1億3,225萬1,000元如下:

第1項 外交部1億1,517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領事事務局1,707萬3,000元,照列。

主席:外交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0款財政部主管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8,224萬9,000元如下:

第1項 財政部689萬8,000元,照列。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543萬7,000元,照列。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81萬1,000元,照列。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1,245萬1,000元,照列。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4,465萬2,000元,照列。

主席:財政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1款教育部主管部分。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1億7,293萬9,000元如下:

第3項 體育署1億7,293萬9,000元,照列。

主席:教育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2億8,858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法務部4,697萬7,000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8,580萬6,000元,照列。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3,580萬4,000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00萬元,照列。

主席:法務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3款經濟部主管部分。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24億5,344萬7,000元如下:

第1項 經濟部16億5,344萬7,000元,照列。

第2項 工業局8億元,照列。

主席:經濟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4款交通部主管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3億7,500萬元如下: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3億7,500萬元,照列。

主席:交通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19款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2億0,726萬6,000元如下:

第1項 農業委員會1億6,435萬1,000元,照列。

第7項 畜產試驗所381萬7,000元,照列。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426萬5,000元,照列。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483萬3,000元,照列。

主席: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20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21億8,118萬8,000元如下:

第1項 衛生福利部6億0,396萬8,000元,照列。

第2項 疾病管制署3億0,329萬5,000元,照列。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億0,941萬1,000元,照列。

第5項 國民健康署3,254萬7,000元,照列。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11億1,727萬7,000元,照列。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469萬元,照列。

主席: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21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2,353萬元如下:

第1項 環境保護署2,353萬元,照列。

主席: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第23款海岸巡防署主管部分。

第23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4億7,000萬元如下:

第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4億7,000萬元,照列。

主席:海岸巡防署主管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歲出政事別。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主席: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部分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討論事項第二、三案二讀完成後,立即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行政院函為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超過5,000萬元請備查案13案,均准予備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5210020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01號函。

二、本會經於105年3月23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105.2.26)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5年3月23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盧召集委員秀燕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除請提案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儷玲列席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擬放寬會計師執行業務區域限制,以因應國內實務快速變遷。另對於會計師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信服務應遵循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以增進會計師執業之質與量等,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儷玲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會計師法第8條,放寬會計師無需依其執行業務的區域分別加入省(市)會計師公會,只要至少加入會計師主(或分)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就可以在全國執行業務。目前在省(市)行政區域成立之會計師公會包括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及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等四個公會。因會計師執業範疇廣泛,提供服務之對象往往不限於特定省(市)區域,本條文修正後,會計師只要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後即得於全國執行業務,可促進會計師強化在地服務,而且不強制會計師應加入所有執業區域之省(市)公會,可避免資源之重疊與浪費,對會計師業長遠發展有所助益。此外,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也已修法放寬建築師及技師無須強制加入執業地區之各所屬公會,顯示此為專業人士加入公會規範之趨勢。綜上,本條文之修正,本會敬表尊重。

另委員提案修正會計師法第48條,增訂會計師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確信案件之簽證,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考量食品工業之營運對社會大眾影響甚鉅,為督促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本會要求食品工業等上市(櫃)公司應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應取得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現行會計師法第48條係規定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簽證之不當行為,適用範疇未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確信案件,為促使會計師執行上開簽證業務應遵循相關規範,以提升該類報告書之品質與可信度,本條之修正應有其必要性,本會敬表贊同。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提案要旨說明及主管機關首長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伍、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一、放寬會計師執行業務區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省(市)會計師公會,改為加入會計師執業之主(或分)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另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若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即得在全國執業,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為發揮會計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以利統一管理會計師加入公會情形,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配合第八條之修正酌修本條第一項文字。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會計師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確信案件之簽證,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並準用前項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要求食品工業等上市、上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規章揭露相關事項,並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為促使會計師執行上開簽證業務,應遵循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亦不得有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照案通過)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修正第二項,明定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八條。

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八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討論事項第三案二讀完成後,立即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他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會計師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會計師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八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會計師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的修正得以完成三讀,首先要感謝主席及各位同仁的支持。因為會計師法從民國34年6月30日公布實施以來,雖然歷經12次的修正,但有關執業區域部分已歷經71年都沒有修正。此次本席與16位委員連署提案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放寬會計師加入公會就可以在全國執業,因為現在全台有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臺中市四個公會,將來會計師只要加入任何一個公會,就可以在全國執業,非常方便。它的好處是,第一,以後企業界可以請到全國最好的會計師來執業;第二,會計師可以在全國各地拓展業務,可以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也可以提供全臺灣的企業更好的服務。再次代表16位提案委員謝謝主席、也謝謝所有委員的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0人,建請決議:要求行政院重新公開「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接續該網站之清查結果,就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後續之變動與流向進行清查,於1個月內公布清查結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現在宣讀提案案由。

本院委員鄭麗君、李昆澤、葉宜津、鄭寶清、陳歐珀、賴瑞隆、鍾孔炤、徐國勇、蔡適應、張廖萬堅等60人,有鑑於中國國民黨於威權統治時期,侵占鉅額國家財產。為實踐轉型正義並促進民主政治之發展,政府有義務予以清查、取回並釐清相關責任。行政院曾於2002年至2007年間,就政黨取得之不當黨產,進行大規模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公布於「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之專屬網站,供全民監督課責,作為進一步處理政黨不當黨產之基礎。惟該「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於2008年遭到行政院移除,妨礙人民監督課責,並對政府處理不當黨產,實踐轉型正義,造成阻礙。此外,清查不當黨產,應是政府為維護國家財產,不可推卸之責任,每一任政府都應一以貫之。爰要求行政院將「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重新公開;並接續該網站之清查成果,就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後續之變動與流向進行清查,於一個月內公布清查結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本案提案委員不說明,亦無委員登記大體討論,故不發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一會期第七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委員「鄭麗君等擬具建請決議:要求行政院重新公開「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接續該網站之清查結果,就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後續之變動與流向進行清查,於1個月內公布清查結果」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0人,建請決議:要求行政院重新公開『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接續該網站之清查結果,就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後續之變動與流向進行清查,於1個月內公布清查結果,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五時起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2時6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國棟:(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後,每逢連續假期或是寒暑假期間,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不僅影響花東地區的觀光,更讓欲返鄉的花東居民苦不堪言,唯現行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均為傾斜式列車,為避免意外並維持乘車品質,目前均無發售無座位票,更限制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探究根本原因,乃係花東鐵路目前僅維持單軌運行,致使車次增加有限,而根本解決的方法乃是儘速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工程。唯花東鐵路雙軌化目前交通部仍在評估規劃中,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影響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評估工作,並於105年底動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後,每逢連續假期或是寒暑假期間,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不僅影響花東地區的觀光,更讓欲返鄉的花東居民苦不堪言,唯現行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均為傾斜式列車,為避免意外並維持乘車品質,目前均無發售無座位票,更限制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探究根本原因,乃係花東鐵路目前僅維持單軌運行,致使車次增加有限,而根本解決的方法乃是儘速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工程。唯花東鐵路雙軌化目前交通部仍在評估規劃中,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影響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評估工作,並於105年底動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柯志恩  黃昭順  曾銘宗  盧秀燕  陳宜民  許淑華  徐榛蔚  簡東明  蔣萬安  許毓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鑒於無現金社會逐漸來臨,未來將使現有地下經濟活動納入電子交易體系,大量增加稅收,因而建請財政部提出具體鼓勵措施,協助推動電子支付業務。根據統計資料,台灣目前電子支付比率僅占個人消費支出26%,鄰近的韓國(77%)、中國(56%)、新加坡(53%)等鄰近亞洲國家則都為50%以上。透過數位資訊的紀錄,將使台灣將近3成的地下經濟活動納入電子交易體系,未來稅收將會大量增加。因此建請財政部提出具體鼓勵措施,以推動電子商業支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鑒於無現金社會逐漸來臨,未來將使現有地下經濟活動納入電子交易體系,大量增加稅收,因而請財政部提出具體鼓勵措施,協助推動電子支付業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瑞典、丹麥等國相繼宣布成為無現金社會,然台灣目前電子支付比率僅占個人消費支出26%,鄰近的韓國(77%)、中國(56%)、新加坡(53%)等鄰近亞洲國家則都為50%以上,台灣的電子支付普及率明顯地落後,對於無現金社會的來臨,除金管會應採行具體措施,積極推動外,此現象應被政府相關部會所重視,並積極協助,以利電子商務的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二、建立無現金社會,透過數位資訊的紀錄,將使台灣將近3成的地下經濟活動納入電子交易體系,未來更能忠實反映我國的GDP真實情況,也能大量增加我國營業稅、營利所得稅等稅賦收入。因而財政部對於無現金社會的來臨,應研議具體配套措施,以鼓勵台灣電子支付環境之創新與發展!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王育敏  鄭天財  柯志恩  李彥秀  黃昭順  林麗蟬  王惠美  蔣乃辛  陳宜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致政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致政:(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5人,鑒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目前退休俸為每半年提前發放乙次。然母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服現役二十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予退休俸終身」、「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按月給予贍養金終身」,可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已牴觸母法。故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單位儘速修改「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將月退金之發放方式改正為月領制,以符合母法規範,同時也能維護社會正義之精神。

過去於每年1月及7月發放退休金,此時正好是稅收淡季,常必須靠舉債發放。若將發放方式改為月領,粗估每年可為國庫省下十億元。而且社會上大部分的民眾,尤其勞工都是每個月領取,所以我們主張應該改為月退的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羅致政、江永昌等15人,鑒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月退休俸、贍養金每半年提前發放乙次。然母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服現役二十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予退休俸終身」、「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按月給予贍養金終身」,可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已牴觸母法。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將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贍養金改正為月領制,以符合母法規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十八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月退休俸及贍養金請領方式每半年提前發放乙次:「退除人員俸金每一年分為二期,一至六月份為一期(一月間發放),七至十二月份為一期(七月間發放)」牴觸母法「陸海空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範。

二、過去中華郵政要求軍人月退俸發放方式比照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退休員工,提前發放每半年退休俸,以利作業。政策雖有過往時空背景,仍不應違背母法規定。

三、過去於每年1月及7月發放退休金,此時正好是稅收淡季,常必須靠舉債發放。若將發放方式改為月領,粗估每年可為國庫省下十億元。

四、另、無論是每月發或是半年發放一次,請領總額並無變動,因此對於請領人的財務規劃並不會有實質影響。

五、再者,基於社會正義原則,不應有少數人享有提前支領半年退休金之特殊待遇。

六、綜上所述,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單位盡速修改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將月退金發放方式改為月領,以符合母法規範,並維護社會正義精神。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林昶佐  蔡適應  林俊憲  王定宇  鄭寶清  姚文智  劉世芳  吳焜裕  鍾孔炤  何欣純  洪宗熠  黃偉哲  陳 瑩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林麗蟬等13人,有鑑於行政院為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以開放網路販酒,然防範未成年人網路購酒配套措施,現行僅有取酒時須出示身分證之年齡確認機制,惟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結果發現,有七成九的未成年人可於實體商店購買到酒類,顯見現行機制鬆散,未來若開放網路販售,酒類取得更加容易,未成年飲酒問題恐更氾濫。爰建請財政部邀集衛生福利部、金管會、消基會、兒少保護公益團體及網購業者等相關單位會商,針對落實網路販酒之配套措施,參照國外管控機制,提出有效防止兒少取得酒品之方式,以保護兒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林麗蟬等13人,有鑑於行政院為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以開放網路販酒,然防範未成年人網路購酒配套措施,現行僅有取酒時須出示身分證之年齡確認機制,惟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結果發現,有七成九的未成年人可於實體商店購買到酒類,顯見現行機制鬆散,未來若開放網路販售,酒類取得更加輕易,未成年飲酒問題恐更氾濫。爰建請財政部邀集衛生福利部、金管會、消基會、兒少保護公益團體及網購業者等相關單位會商,針對落實網路販酒之配套措施,參照國外管控機制,提出有效防止兒少取得酒品之方式,以保護兒少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財政部為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擬開放網路販酒,並將於3月底送出修法草案,以解除現行「菸酒管理法」規範,不得在網路販賣酒類商品之禁令,然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調查結果發現,有七成九的未成年人可在實體商店購買到酒類,近八成成功率讓人憂心忡忡,未來若開放網路販酒,一旦酒類取得更便利,青少年飲酒問題恐更嚴重。

二、參照國外開放網路販酒管控機制,如網路酒商規定需滿20歲始能加入會員,且需提供身分證影本;購買人若使用信用卡買酒,信用卡需限於滿20歲之正卡持有人,如此可以經由信用卡機制重複驗證;取件時,同樣都需出示身分證以證明他已經達到法定年齡。另在在網路或用App賣酒,則需限制為登記有案公司,以避免網路販酒氾濫,易能避免規避年齡驗證方式,降低網路販酒疑慮。

三、爰建請財政部邀集衛生福利部、金管會、消基會、兒少保護公益團體及網購業者等相關單位會商,針對落實網路販酒之配套措施,參照國外管控機制,提出有效防止兒少取得酒品之方式,以保護兒少健康。

提案人:王育敏  蔣乃辛  林麗蟬

連署人: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曾銘宗  李彥秀  張麗善  徐榛蔚  林為洲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99年到103年間,全台灣食品中毒患者共有26,794人,其中攝食地點在學校的竟有14,216人,有超過半數的食品中毒患者發生在校內!而「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是學生們在校內的主要餐食來源,攸關每一位學生的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不容許有任何瑕疵。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加強抽驗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製作地點環境衛生,以及食品運送途中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落實食材來源追蹤,確保校園飲食安全,降低食品中毒發生機會,讓孩子們吃得健康、家長放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99年到103年間,全台灣食品中毒患者共有26,794人,其中攝食地點在學校的竟有14,216人,有超過半數的食品中毒患者發生在校內!而「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是學生們在校內的主要餐食來源,攸關每一位學生的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不容許有任何瑕疵。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加強抽驗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製作地點環境衛生,以及食品運送途中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落實食材來源追蹤,確保校園飲食安全,降低食品中毒發生機會,讓孩子們吃得健康、家長放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曾銘宗  陳歐珀  黃昭順  李彥秀  林麗蟬  徐榛蔚  林德福  孔文吉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毓仁  柯志恩  蔣萬安  費鴻泰  馬文君  王育敏  鄭天財  林為洲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麗善:(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有鑑於台灣「精神衛生法」仿效歐美國家,重視精神患者人身自由權,卻過度限縮精神科臨床裁量權,強制就醫條件嚴格,並對於藥癮、毒癮族群缺乏配套與管理機制,爰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警政、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將酒癮、毒癮者及高度自殺風險三類病患納入強制就醫範圍,或追蹤對象,保障病患及國民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有鑑於台灣「精神衛生法」仿效歐美國家,重視精神患者人身自由權,卻過度限縮精神科臨床裁量權,強制就醫條件嚴格,並對於藥癮、毒癮族群缺乏配套與管理機制,爰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警政、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將酒癮、毒癮者及高度自殺風險三類病患納入強制就醫範圍,或追蹤對象,保障病患及國民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精神衛生法自97年實施後,強制就醫件數銳減,原本一年2,000多件減至一年僅6、700件,就醫機制程序繁瑣,醫師臨床專業裁量權受到限縮。

二、衛福部心口司統計,104年度申請強制就醫住院的案件數747件,634件通過審核,比率約9成。但現行制度強制就醫標準為「精神狀況嚴重、怪異」,字意模糊,醫師自我設限,不太願意主動申請強制就醫。

三、受現行法規規範,警察只能抓現行犯,即使看到精神恍惚、行為怪異的人,無法主動協助就醫,而社政單位囿於社工人力缺乏,亦無法全面關照高風險家庭,應檢討在人身自由與民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點。

四、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警政、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將酒癮、毒癮者及高度自殺風險三類病患納入強制就醫範圍,或追蹤對象,保障病患及國民安全。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江啟臣  蔣乃辛  呂玉玲  陳超明  吳志揚  徐志榮  林為洲  黃昭順  廖國棟  許毓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臨時提案,查國內公司治理相關運用規範未臻健全,形成「人頭」董事長等常見狀況,且因傀儡式的組織架構,遊走於充當人頭是否違法之法律邊緣,非在公司實質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不當經營之情事時,並無主管機關進行監理。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對有「人頭董事長」疑慮之公司(例如:台苯)進行徹查,並在公司有違法之虞時,研擬金融管理法令有關消極資格限制,改採行實質認定之可能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查國內公司治理相關運用規範未臻健全,形成「人頭」董事長等常見狀況,且因傀儡式的組織架構,遊走於充當人頭是否違法之法律邊緣,非在公司實質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不當經營之情事時,並無主管機關進行監理。有鑑於此,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妥適公司治理之規範,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對有「人頭董事長」疑慮之公司(例如:台苯)進行徹查,並在公司有違法之虞時,研擬金融管理法令有關消極資格限制,改採行實質認定之可能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現行金融管理法令對於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負責人,原則上乃「採行形式認定」之方式,顧問、名譽董事長、總裁、主席或精神領袖之名義並非現行法令所禁止者,且即使加以禁止亦無從全面阻斷其實質之決策影響力,故依法行政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除非重新立法,否則不得禁絕。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宜民  陳雪生  呂玉玲  林麗蟬  蔣萬安  許淑華  費鴻泰  鄭天財  李彥秀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徐委員永明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永明:(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大臺中地區發展迅速,交通建設扮演極為重要角色,然而由於早年中央政府未預見當前的發展,欠缺長遠且完整的規劃,使得臺中地區當前眾多國道及省道交匯之道路系統造成平面道路容易堵塞,亟需完成國道與眾多省道、快速道路建設之銜接。爰請交通部縮短國道1號大雅段銜接臺74線快速道路交流道之建設期程,並依照公路法第12條,省道及國道修建及用地經費由中央負擔之規定,編列相應預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1人,近年來大臺中地區發展迅速,交通建設扮演極為重要角色,然而由於早年中央政府未預見當前的發展,欠缺長遠且完整的規劃,使得臺中地區當前眾多國道及省道交匯之道路系統造成平面道路容易堵塞,亟需完成國道與眾多省道、快速道路建設之銜接。爰請交通部縮短國道1號大雅段銜接臺74線快速道路交流道之建設期程,並依照公路法第12條,省道及國道修建及用地經費由中央負擔之規定,編列相應預算。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靜儀  王榮璋  陳怡潔  吳焜裕  顧立雄  鍾孔炤  吳玉琴  洪慈庸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