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9)
徐委員榛蔚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為利勞工及早規劃退休經濟,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置「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工可視個別情況,自行輸入薪資、預估投資報酬率、薪資成長率、提撥率、工作年資等假設條件,試算未來退休時,可能累積退休金及收益。為方便估算,平均餘命以20年作為預設值。惟勞工實際申領退休金時,仍以個人在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歷年累積的總金額及現行平均餘命(60歲之平均餘命為24年,65歲之平均餘命為20年)為準計算,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二、勞退新制運用收益有政府保證收益,所以本試算表之預估投資報酬率原則上會高於2年定期存款利率。經檢視,該試算表程式正確,惟為讓使用者清楚瞭解,已增加操作說明。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並無限制校園內不得販售瓶裝水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71)
徐委員就「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並無限制校園內不得販售瓶裝水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所訂定「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係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內供售食品之品質,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達到促進學童飲食健康安全之目的。
二、本「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採正面表列可販售品項,其中包裝飲用水、礦泉水包裝均需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已針對安全性訂定規範,尚無安全之疑慮。地方政府自行基於環保政策限縮,尚無違背中央法規,本部予以尊重。
三、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校園食品係屬各該主管機關管轄事務,爰國民中小學校園食品為各地方政府自治事項。
四、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仍依據95年6月9日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以及96年6月1日「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案」執行,並無新政策推動。未來本部仍依據環保署「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規定推動,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及環境教育。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季節性流感防疫訂定相關停課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72)
徐委員就校園季節性流感防疫訂定相關停課標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因應季節性流感疫情訂定停課標準一案,經本部於本(105)年3月1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諮詢會流感防治組會議,並邀集教育部與會討論,考量目前流感疫苗確實具有保護力,且今年國小學童疫苗接種率逾7成,又學童非重症主要發生族群,再加上相關研究顯示停課對流感疫情控制的效益不彰,甚而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決議不建議以停課為防治手段。另請教育部加強校園流感防治,包括宣導個人衛生防護及生病不上課之必要性,以及注意避免傳染給家中的流感高風險族群。
二、本部將持續推動學童接種流感疫苗,嚴密監測疫情發展,適時調整防疫作為,並與教育部攜手合作,共同推動校園防疫工作,維護學童健康。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學生於註冊後因故辦理休、退學之退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2)
黃委員就學生於註冊後因故辦理休、退學之退費問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大專校院學生因故辦理休、退學之退費問題係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依據該法第15條規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二、因學校於註冊日後即為學生保留學籍,並受限於總量管制,無法因學生休、退學再遞補新生,其教學成本無法由其他學生攤提,爰應由休、退學者負擔部分費用。另上開規定係訂定休、退學最低的退費比率限制,學校如考量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等條件,退予學生更多費用或全額退費,本部亦樂觀其成。
三、為使學生及家長充分了解休、退學退費相關規定,本部將函請各校應加強宣導退費時間、比例等相關規範,發給繳費通知時充分告知;並商請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等因素酌予調高退費金額,降低負擔。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一綱多本政策加重家長負擔,且學校考試範圍超出其一綱多本使用版本之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3)
黃委員就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一綱多本政策加重家長負擔,且學校考試範圍超出其一綱多本使用版本之爭議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沿革與目的:
(一)一綱多本之教科圖書制度源於民國83年6月9日立法院第2屆第3會期教育、法制、財政三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跨黨派)之共同決定,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88年1月5日主動修訂「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及同條第2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並完成三讀程序,將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制度由「統編制」修訂為「審定制」。
(二)承上,國民小學自85學年度起,從一年級逐年將一般科目開放為審定制。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除延續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全面開放審定外,自91學年度起國民中學所有教科圖書亦逐年開放為審定制。現行教科圖書由民間教科圖書出版公司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各學習領域分段能力指標編纂教科圖書內容,經國家教育研究院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依程序及內容審定,審定通過後核予執照,再由學校選用。學校應視學校特性、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需求選擇適合之教科圖書版本。
(三)一綱多本之教科圖書旨在去除一元化思想及意識型態;順應社會開放,符合多元民主及教育自由化之精神;內容及形式較多元,符應學生學習差異之需要,並發展具地方特色之教材內容及可擴大教師參與教材編審與選用之機會,有助提升教師專業能力與課程自主權,並增進學生多元能力等目的。
二、貴委員所提家長反映部分學校期末考前,臨時通知考試範圍超出該校一綱多本的使用版本,致使被迫學期末需再買一本校方新規定的他版考試範圍自修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學校由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教科書評選委員會,秉持教師專業與學生需求之原則,選擇最適合教學與學生學習的版本,故教科圖書的選用係各校權責。
(二)教科圖書內容乃依據課程綱要各學習階段能力指標進行編輯;據此,師生須掌握課綱「能力指標」要意,並精讀一本教科圖書,以化解研讀「多本」教科圖書之疑慮。本部初期推動一綱多本教科圖書政策,亦多次向各縣(市)政府宣導學校於同一學習階段選用同一版本教科圖書,能夠降低版本銜接或能力指標重複學習之問題。倘學校於學生之同一學習階段內更換版本時,除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外,應針對新選用版本加強備課以及進行先後版本內容分析,研擬教科圖書版本銜接措施與補強方案。
(三)再者,由於參考書並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2條所稱之教科圖書,亦非學生必備之教材,其角色屬於輔助性質,倘教學上有補充資料或評量之需要,應自行發展適合學生之補充教材或評量試題。由於參考書市場係供需問題所形成之市場機制,家長需考量參考書之使用是否真能提升孩子的基本能力或僅為重複的制式練習,避免購買過多的參考書、講義、測驗卷、評量等練習素材,造成經濟負擔。
三、為避免學生因應考試測驗而購買多種版本教科書及使用大量參考書,造成家長經濟與學生學習負擔,本部相關措施概述如下:
(一)調整測驗內容:國中教育會考之各科命題皆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學習領域的能力指標為命題依據,無論國中選用哪一版本,均不影響學生升學權益。其次,透過成績計算以等級方式顯示,藉此改變學生分分計較之學習模式,並採標準參照模式達到政府學力監控與提供具體學力訊息之目標。此外,本部亦持續邀請專業學科研究人員及學者,嚴謹研發與修審國中教育會考試題內容,藉由調整測驗型態以達改善學生學習方式。
(二)建置「國民中學學習資源網」:本網站包含教學資源查詢系統、自主學習測驗系統及線上討論區等,提供國中國文、數學、自然、英語、社會等五科優質題庫供教師評量參考,並透過各科學習資源手冊中重要概念、重點整理、延伸教材等部分供學生課餘閱讀、複習、練習使用外,還針對學生需待補強之處提供教學多媒體、相關教學網站之學習資源連結;其次,亦增加討論區、最新消息、自動組題等功能,形塑師生互動平臺,以避免學生過度過量學習,同時減輕家長購買參考書負擔。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大學合併建立兩校溝通協調管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6)
林委員就大學合併建立兩校溝通協調管道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國立大學競爭力,同時於少子女化環境下提升高教資源整合效益,100年1月大院提案修正大學法第7條,授予本部主導推動國立大學合併之權利,其規定本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據此本部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爰大學合併可分為由下而上學校主動,與由上而下政策引導2類。再查大院105年1月6日「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教育部(四十八)決議略以,要求本部針對國立大學合併速度過於緩慢,做相關檢討及規劃送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合先敘明。
二、為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本部依前開規定召開「國立大學合併推動審議會」及徵詢藝術界人士意見後,考量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規模偏小、校務評鑑表現有待改善及位處偏僻,且倚賴政府財政支援偏高(達七成)、經費自籌比例偏低、單位學生成本高,同時考量在少子女化衝擊下,未來招生來源的質與量難以維持,不利於長期校務經營及發展。衡酌國立成功大學與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兩校位處同一縣市、地理位置較近,學術互補亦有利南部地區藝術展演之推動,及增進理工人才美感素養培育,兩校具有跨界合作及合併效益。因此本部經徵詢藝文界人士及相關專家意見後,希望促成國立臺南大學與國立成功大學合併。
三、本部請兩校組成工作小組主要係討論及瞭解未來合併過程中可能遭遇困難及相關議題,以評估未來兩校合校有無可能性。
四、有關委員建議建立兩校溝通協調管道,擴大學生、教授代表參與一節,本部推動大學合併,過程均要求學校應召開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座談會溝通,合併計畫並經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
五、目前本案依大院105年3月7日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於向大院進行專案報告前,暫緩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合併案的推動。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目前消防體制和研議相關改善政策,完善目前消防系統,提升救災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7)
林委員就目前消防體制和研議相關改善政策,完善目前消防系統,提升救災效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消防人力招生(考)計畫,需審酌地方政府提報所屬消防機關用人需求規劃並配賦分發。
(二)消防人力採「教、考、用」及「考、訓、用」雙軌政策培育,其主要人力來源為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消防安全科系畢業(需受2至4年養成教育),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者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經18至24個月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及格者等2類人員。
(三)全國各消防機關截至105年1月,預算員額1萬5,507人,現有員額1萬3,980人,預算缺額1,527人,缺額比率9.8%。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限於預算及人力,由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考量所轄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訂定該轄適合之勤休方式(如勤1休1、勤2休1……等方式)。
二、爭議點:
(一)為提升消防警察人員素質,新增人力需求,須配合警大、警專2校與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訓練經費預算、師資及管理人力等因素,逐年納入招生(考)計畫培育養成。
(二)消防人力養成教育、教育訓練及經費編列期程,跨列年度達4至6年度,招生(考)計畫規劃與實際分發期間,因修編或其他原因新增人力需求,無法預先準確估列提報納入警大、警專或一般警察特考招生(考)規劃,即時增補。
(三)地方消防機關員額之配置需視機關地方財政狀況及施政主軸規劃,另各直轄市、縣(市)首長屆期更迭,政策是否持續無法確定,亦非屬一元化管理體制,相關人力需求尚具不確定因素。
(四)消防單位係24小時服務單位,民眾若有非緊急救援需求時,仍會撥打119尋求協助,若拒絕民眾一般性協助項目(如動物救援)或轉介一般行政單位處理,無法立即提供協助時,是否造成民眾認為政府機關推諉,影響觀感。
三、目前辦理情形:
(一)消防人力充實增補方案:
1.精進消防人力增補計畫及配賦原則,逐年滾動檢討人力需求:研訂消防人力招生(考)名額提報作業原則,按各地方政府審酌財政狀況與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展需要,預劃提列之人力需求,規劃各年度招生(考)名額,並以總量管控方式逐年滾動檢討各消防機關人力需求,彈性調整納入最近年度招生(考)計畫規劃。
2.寬估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消防人力招生(考)名額,以兼顧陞遷與招生(考)新進及折損退離人力,並以穩定成長為原則,按各直轄市、縣(市)提列需求規劃,並參酌歷年退離率、成長率、已招生(考)人力予以規劃。
另鑑於部分縣(市)未估算提列需求,自99年度起,均另寬估保留一定比率名額,以供未提或未足額提列人力需求機關緊急用人之用。
3.積極規劃警大、警專招生名額,增加四等一般警察特考名額:
(1)本部消防署已積極協請警大、警專2校擴大招生名額,並擴充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增加四等一般警察特考名額。
(2)目前已規劃於105至106年分發之消防人力約1,776人(分隊長以上192人;小隊長以下1,584人;105年902人、106年874人),預計可補足現有人力缺額及至106年度推估退離人力。
4.擴增消防招訓質量:
(1)本部消防署為協助地方增補消防人力,在不影響專業訓練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教育訓練期程,自103年起將原教育訓練16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規劃調整為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並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培育消防生力軍,提升學員對各地方消防機關熟悉度與向心力,有效擴增消防招訓質量。
(2)積極推動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
甲、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自104年起至109年止分6年執行,目前每日最大容訓量約計732人,為加速提升容訓量,解決容訓量不足問題,已規劃優先擴建宿舍、餐廳、教室、田徑運動場等生活機能所需建築物,預計106年6月完成。
乙、第1階段工程建置後,每日最大容訓量達1,304人,可提供當前各部會、國軍、消防及義消、警大、警專消防系(科)學生、消防特考班學員以及全國各民間救難及災害防救人員之容訓需求。
(二)積極補充消防協勤人力:配合替代役之實施,規劃運用消防役人力,另請各縣(市)政府消防局妥善運用現有民力,包括義勇消防人員、凰鳳志工、婦女防火宣導人員等志工組織及民間救難團體支援協助消防救災勤務。
(三)中央與地方共同盤點消防人力配置合理性:
1.協請地方消防機關定期檢視消防勤(業)務及人力運用狀況:本部消防署於103年10月28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酌災害防救及消防勤(業)務需要,通盤檢視所屬消防局勤(業)務、員額等,適時彈性調配消防人力投注重點工作,並採縣市間區域聯防救災模式,妥適配置及運用現有消防人力。
2.建立消防人力評估機制,協助地方消防機關逐年檢視人力配置:
(1)針對區域屬性、城鄉人口及任務繁重等差異化因素,與地方消防機關共同建構消防人力配置評估機制,由中央提供評估工具與方法,協助地方消防機關定期檢視勤(業)務、人力配置。
(2)本部消防署於104年3月16日至同年31日期間以實地訪視及召開會議方式,與地方消防機關共同完成各地方消防機關人力配置情形評估規劃,作為調控人力、配賦及檢討現行設算基準之參據,俾使消防人力「考試、訓練、任用、管理」整體規劃,符合勤(業)務需要。
(四)已放寬夜間值宿及減少執行非危害民眾生命安全勤務比重,降低消防勤務量:
1.本部消防署於103年12月17日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視所轄災害特性、消防人力及裝備編排夜間值宿,以減輕消防人員超時工作問題。
2.行政院前於103年8月25日邀集各相關部會及動保團體研商動物保護議題,會中涉及救貓、救狗等為民服務事項,決議由農委會訂定統一規範或修正「動物保護法」,協助地方政府輔導並授權民間團體成立動物急難救助單位。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持續與縣(市)政府權責單位(農業局或清潔隊或委託動保團體)協調分工機制,以有效減輕消防機關動物救援之勤務比重。
四、未來工作重點:
為使消防人力評估指標與運作模式更臻客觀合理,本部消防署規劃配合各年度消防工作評鑑期程,賡續與地方消防機關就前1年度人力配置評估規劃辦理情形及當年度人力配置調整計畫進行溝通研議,協助地方消防機關適時彈性調配消防人力,並投注重點工作,有效降低整體人事成本。
(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本次流感疫情加強宣導民眾接種流感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1)
廖委員就本次流感疫情加強宣導民眾接種流感疫苗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本部持續加強與民眾及醫界之溝通,以及採行各種提升接種可近性措施,相關重點工作如下:
(一)自100年起委託內科、兒科、婦產及家醫科等相關醫學會或民間社團辦理醫護人員流感疫苗接種宣導及教育訓練,提升專業醫療人員對疫苗接種效益之認同與信心,進而協助鼓勵民眾接種疫苗,提升民眾接種意願。
(二)透過多元管道進行溝通與宣導,並針對民眾經由社群媒體發布之負面宣傳或錯誤訊息適時澄清,包括定期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致醫界通函、刊登平面及電子媒體並利用網路社群(Facebook、部落格),以及透過動員社區志工深入社區各類對象核心活動區域,如榮民服務處、老人活動中心、長青協會、保母協會、幼兒園及國民小學等單位,對其所掌握之接種對象,進行接種宣導,並提供弱勢老人及幼兒等重點族群,疫苗接種衛教、接種提醒及陪同接種等服務。
(三)於全國設立提供流感疫苗接種服務之合約醫療院所約3,500家,且主動聯繫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等機構,提供照顧者及被照顧者到院接種服務,另為方便民眾接種,主動至社區設立接種站,對於行動不便及弱勢長者,更提供到宅接種服務等方式,提供民眾便利的接種服務,以提升接種率。
二、經查自100年至104年,65歲以上老人族群接種流感疫苗總數與接種率已有增加趨勢,分別從91.6萬人(37%)提升至116萬人(40%);國小學童接種率從64.4%提升至71.9%,另孕婦接種數由103年9,315人提升至104年12,092人。
三、本部除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民眾與醫事人員之溝通宣導,另外亦將積極爭取預算擴大疫苗接種量,以及增加醫事人員主動鼓勵民眾接種疫苗之相關誘因,提升民眾接種意願,保障民眾健康。
(九)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機場捷運通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0)
廖委員就機場捷運通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機場捷運列車平均速率、行車時間及班距,經測試未達合約要求標準,本部高鐵局目前仍以完成合約標準之改善為優先工作,並將俟列車速度優化作業完成後(預計6月底完成),再接續辦理尚未完成之6項營運前運轉測試及穩定性測試(約1個月)、模擬演練(約3個月)、初履勘(約2個月)等作業。
二、機場捷運早日通車乃全民共同之期望,惟因廠商之測試尚未能完全達到契約所要求之性能,高鐵局刻要求廠商積極辦理相關改善作業中。高鐵局並將充分與桃園市政府營運單位溝通協調,共同努力縮短各項作業期程。
(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顧及家庭照顧身心負擔,應酌以增加長期照護暫托(喘息服務)補助時間;同時加速長期照顧體系建立,並設置專為喘息服務之機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3)
王委員就顧及家庭照顧身心負擔,應酌以增加長期照護暫托(喘息服務)補助時間;同時加速長期照顧體系建立,並設置專為喘息服務之機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十年計畫提供家庭照顧者基本喘息服務:
(一)為協助照顧失能民眾的家庭照顧者得以獲得必要休息與支持,97年起已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照管中心派員到宅評估申請個案所需的長照服務,及其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情形,以及使用喘息服務的需求。
(二)凡經評估為輕度、中度失能個案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可獲得14天,重度失能個案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則可獲得21天喘息服務之補助;補助天數並將依民眾實際需求核給。每天補助以1,200元計。
(三)喘息服務量逐年成長,104年度實際服務量較103年成長1.04倍。
二、有關增加喘息補助天數乙節,依國際經驗,以日本介護保險為例,照護等級一、二級補助天數為14天、等級三~五級補助天數為21天。而本國輕度、中度者補助天數與日本介護保險照護等級一、二級相同,而重度者補助21天與日本照護等級三~五級相同。未來將依政府財政狀況,規劃提高喘息服務補助天數。
三、有關擴大長照服務之優先順序,本部依政府財政狀況及長照服務資源整備情形,訂定合理優先順序:
(一)優先滿足現行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之長照需求。
(二)優先發展長照資源不足以及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三)逐步擴大長照服務對象:現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服務對象仍有年齡層之限制,致經審視目前有長照需要但尚未納入計畫補助之失能者,包括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0歲以上失智症者、64歲以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49歲以下一般失能民眾、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部分服務項目(居家復健、居家護理等服務已納入提供)、及50至64歲一般民眾等失能人口群。為建置普及式長照服務體系,長期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規劃凡經評估符合失能程度界定之失能者,不因年齡、障別、族群之差異,均可獲得長照服務,並以較弱勢者優先納入。
(四)俟前述之需要皆被滿足後,再視政府財政狀況,規劃提供更高之長照服務頻率(日數或時數)及內容之服務。
四、為強化喘息服務,本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強化各縣市喘息服務量能:
1.為擴大各縣市喘息服務所需之費用,積極爭取喘息服務預算補助經費,由104年1億791萬3,000元增至105年1億1,186萬6,000元。
2.結合各縣市提高105年長照十年計畫喘息服務目標數量,並將確實監督各縣市喘息服務執行情形。
(二)發展多元化喘息服務:目前喘息服務,除提供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民眾可混合搭配使用;另自104年起,推動多元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創新服務方案,提供臨時住宿服務(喘息服務),讓有需求民眾在熟悉的環境臨時住宿,解決家庭安置困擾,也讓家庭照顧者得到喘息機會。此外結合日照中心等社區服務資源,提高社區及居家服務,規劃於105年於368鄉鎮布建多元日照資源,以滿足民眾照顧需求,提供多元、聯繫性及整合性服務。
(三)完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1.為家庭照顧者福祉奠定重要基礎,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服務對象;更於該法中明定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項目,包括:
(1)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長照知識或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等。
(2)有關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為提供家庭照顧者完善的服務,建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體系,滿足家庭照顧者需要,並保障家庭照顧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本部積極規劃並推動相關辦理事項如下:
(1)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服務專線:完成諮詢服務專線建置((02)2585-5175、2585-5171),以建立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
(2)針對高風險家庭照顧者,提供適切之轉介服務: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照管專員針對家庭照顧者需求進行評估分析,協助轉介有需求的家庭照顧者,提供個別化家庭服務處遇,服務項目包括主動電話關懷、照顧技巧諮詢、心理協談、同儕照顧經驗分享、營養資訊諮詢及法律諮詢等。
(3)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友善互動式平台網站:完成網站建置(網址:http://familycare.mohw.gov.tw),提供家庭照顧者能簡易搜尋各類資源。
(4)辦理長照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六大類核心課程,包括初階課程基礎概念、長照資源介紹、志工服務介紹,以及進階課程專業課程、溝通技巧、心理衛生,課程規劃6小時。
五、為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長照保險規劃提供喘息服務、照顧訓練服務、照顧諮詢服務及關懷訪視服務等家屬支持性服務,針對喘息服務規劃如下:
(一)依目前之長照保險法草案第34條規定,喘息服務為長照保險給付內容之一,保險對象經保險人評估具有長照需要,並核定需要等級及照顧計畫後,即可使用喘息服務給付。
(二)依長照保險給付制度之規劃,喘息服務將依不同長照需要等級而有不同頻率之給付,保險對象只要經保險人評定具有長照需要,即可申請喘息服務給付。
六、至有關政府應加速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之立法乙節,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即將來臨的高齡社會,本部正積極規劃與推動長照保險制度,藉由社會自助互助、全民共同分擔風險之方式,減輕所有的失能者及其家庭之長照負荷及財務負擔,使國人獲得基本的長照保障,維護與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
(二)本部除持續就長照保險組織體制、財務、承保、給付、支付、服務輸送及特約管理等制度進行細部規劃外,已研擬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104年6月4日通過及函送大院審議,同年6月12日經大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並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因大院屆期不續審,法案復於本(105)年1月14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2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業於2月19日經大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通過,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未來將持續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法立法工作。
(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保存鹿港小鎮計畫及補助修繕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0)
王委員就保存鹿港小鎮計畫及補助修繕相關議題等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彰化縣鹿港保存區現況說明
彰化縣政府為妥善保存鹿港鎮歷史建築物,於91年8月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將鹿港中山路、金盛巷、民族路、米市街、大有街、瑤林街、埔頭街、文開路、金門巷、興化巷、德興巷、衫行街、美市街及青雲路劃設保存區。其種類分為四大類,除第一種保存區(存一)為內政部指定為三級古蹟以上土地,供古蹟維護使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予以維護外,其餘第二、三、四種保存區多為機關、寺廟、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故其範圍內之建物保存則依建物外觀、全部基地、進深及一般維護等四種方式辦理。
二、文化部輔助措施及內容
文化部針對鹿港地區重要古蹟、歷史建築、傳統聚落、舊城區、歷史街道等場域環境,積極進行完整保存維護,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鹿港地區文化資產修繕及區域性環境保存計畫,分述如下:
(一)補助鹿港地區文化資產之調查、修繕及管理維護計畫
彰化縣鹿港鎮現有國定古蹟1處、縣定古蹟14處及歷史建築11處,文化部為保存具文化資產特色之區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鹿港地區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程規劃設計與施作、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等事項,總計補助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4,293萬7,000元。
(二)協助辦理區域性環境保存計畫
鑒於鹿港保存區內多為木構造建築,為永續保存區域性歷史建物,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民國95年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鹿港保存區聚落建物局部修繕-屋頂、結構加強、白蟻防治」之推動計畫,執行期程97年10月至103年7月,執行成果頗具成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4年5月28日考察彰化縣鹿港保存區(埔頭街、瑤林街),經實地現勘結果發現前揭計畫已具成效。另因現況涉及白蟻防治範圍及施作方式等多面向問題,爰請彰化縣政府考量訂立鹿港鎮第一種古蹟保存區(存一)之整體性保存計畫,期能徹底解決鹿港保存區白蟻蛀蝕問題,俾利鹿港老街永續保存。
文化部為能順利推動木構造建築白蟻防制專案,考量鹿港地區居民及公所具有高度意願,規劃以該區域為整體白蟻防制示範地點,並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與彰化縣政府合作辦理「105年度鹿港古蹟保存區木構造建築白蟻防治現況檢測及保存維護工作示範計畫」,計畫期程預計自105年度2月起至106年度3月止,計畫總金額為648萬4,143元,期能永續保存彰化鹿港保存區木構造建築,並作為全臺古蹟及歷史建築白蟻防治示範區域。
三、未來規劃方向
(一)文化部將持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鹿港地區文化資產修繕及區域性環境保存計畫。
(二)鼓勵民間企業投入文化資產修繕行列,增進鹿港地區歷史建物保存與活化再利用。
(三)積極推廣鹿港古蹟保存區居民對歷史建物之管理維護與白蟻防治教育訓練,俾利歷史建物永續保存。
(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法國藍帶名廚來臺教授廚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19)
蔣委員就法國藍帶名廚來臺教授廚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延攬國際知名專業廚藝授課師資,教育部及勞動部已達成共識,由教育部就增列廚藝教授課程之必要性及相關影響評估後,再由勞動部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並進行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令釋作業。教育部嗣於本(105)年2月15日完成政策評估略以,引進藍帶廚藝學院專業廚藝師資及教學課程,並提供完善紮實訓練,有助培育我國際級廚藝人才,提升臺灣產業教學升級;惟為避免市場過度開放,建議針對雇主應具備條件及外籍專業廚藝教師資格應嚴格限制,在雇主條件方面,建議明定須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且須有國際合作對象;另在外籍專業廚藝教師資格方面,建議須具備國外廚藝相關證照,且有國外餐飲業工作5年以上經驗及國際知名廚藝教學機構教學2年以上經驗,以避免對於國內補習教育業及本國教師之衝擊影響。
二、勞動部已於本年2月19日邀集學者專家、勞資團體、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以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放寬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得教授廚藝課程」會議,結論同意依前開教育部建議,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內容。勞動部將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並由教育部提供認定相關國際證照、國外工作經驗及教學經驗認定之審查原則,以利辦理外國人申請來臺工作之審查作業;另勞動部將持續檢討上開審查標準第4條第1款至第14款規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內容,以因應國際人才流動之趨勢。
三、鑑於目前國內大學與國際合作辦學須依「大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較為嚴格且缺乏彈性,不利此類合作之推動,教育部爰擬具「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期對國際合作進行鬆綁,促成更多國際合作案例,提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該草案刻正於行政院審查中。
(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建請將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至水上南靖糖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9)
蔡委員建請將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至水上南靖糖廠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鐵路高架化計畫,須由地方政府考量都市發展、社經活動、土地使用、工程技術、公共運輸整合規劃及未來營運永續等課題,倘地方政府經評估後認為有興建之必要性,可自籌經費辦理或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可行性研究經費補助。
二、查嘉義縣政府於103年10月7日函報本部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本部103年10月13日函請鐵工局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審查,本部104年2月25日函復嘉義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修正報告,目前由嘉義縣政府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
(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維護學生就學安全,並且參考日本防災經驗,提高學生面對地震發生時的避難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1)
蔣委員就維護學生就學安全,並且參考日本防災經驗,提高學生面對地震發生時的避難能力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全面清查各級學校內所有建物受損情形,加速有安全疑慮之建物或老舊建物修復與強化,確保學生就學安全。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有關校舍災損部分,應先由各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支應,倘有不足,可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災後重建經費,由地方政府依限及程序提報行政院工程會,本部後續依所提災損資料遴聘專家學者辦理現地審查作業,並將審查意見及復建經費額度提送行政院工程會,由該會核定補助經費。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目前尚有20棟未完成耐震補強作業,本部將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學校所需經費,俾各校儘速完成耐震補強作業;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尚有238棟建物未完成補強作業,本部為協助學校儘速完成補強作業,訂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於104年度核定補助補強工程經費2億餘元,供直轄市或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補強作業。另本部業審查核定105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其中核定補助補強工程計16案,將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賡續督導學校儘速完成補強作業,以維護師生安全性。另於近日函知各地方政府提報申請105年度第2階段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本階段補助將以高震損風險建築物或無使用執照併需辦理補強作業之建築物,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國民中、小學部分經考量少子女化影響、教室集中使用、低密度使用校舍改變用途等因素,重新檢視需要辦理耐震補強及拆除整建清單,經盤整後,預計自106年起須辦理補強工程之校舍計1,702棟(所需補助經費102億元)、拆除重建之校舍計246棟(所需補助經費80.512億元),經費總需求計182.512億元,業擬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向行政院爭取經費,俾加速提升校舍耐震能力,以保障學校師生安全,營造優質校園學習環境。
二、將各類防災避難及事前準備知識納入課程綱要,提高學生對於災難認知及應變能力。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將議題課程採融入式課程設計與實施,所納入的議題,共計19項: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已將防災納入課程綱要,將利用彈性學習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加強各類防災避難及事前準備知識教育,以提高學生對於災難認知及應變能力。
三、仿效日本防災教育,每學期應實施各類災害避難演練(例如火災及地震演練),提高校園師生面對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熟悉度。
(一)本部依據103年11月12日修正「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及本部國教署10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0307號函,要求各校辦理各類災害避難演練如下:
1.上學期配合行政院於「國家防災日」之「全國學生地震演習」,並依據本部年度「國家防災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地震避難掩護演練實施計畫」實施演練。
2.下學期則於開學後1個月內由各校自訂期程實施演練。
(二)每年辦理防災演練內容定期辦理防災演練內容,以地震避難掩護演練為主,視狀況(校園空間、操作時間)搭配以下課程:
1.CPR、AED操作
2.滅火器、消防栓操作
3.緩降機操作
4.煙霧室體驗
(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配套調整國定假日,以及請勞動部將勞工所有假別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2)
陳委員學聖就「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配套調整國定假日,以及請勞動部將勞工所有假別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勞工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因應勞動基準法從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之配套作法,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本次配套調整國定假日之作法,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合情合理。但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本部始終堅持保留,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
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本部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儘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可適度放寬至54小時;(3)國定假日調整為全國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亦即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之調整,係勞動基準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之配套作法。
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為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事項之一體(上限)規範,無得逾越。惟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日數及工資給付均係請假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得於不低於前開規定之前提下,約定請假有關事項;至事業單位有優於該規則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茲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勞動法令之規範對象及規範意旨均不相同,宜否齊一修正,仍需審慎。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70)
徐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油管均設置陰極防蝕系統,可保護油管避免鏽蝕,延長管線使用壽命,每5年執行油管緊密電位檢測。本部為確認管線妥善狀況,已於104年完成北、中、南部營外管線236.14公里緊密電位檢測,105年度規劃施作花蓮至台東192公里輸油管線緊密電位檢測工程,管制年度內完成檢測,確保管線妥善,並針對風險較高管線,辦理管線開挖確認,判定屬不良管線即辦理汰換。
二、花東地區油料供補原採管輸方式,因管線長達192公里風險較高,自104年6月已試行汽運評估,目前暫無管輸作業。
三、本部為有效防範危安,定期管制油料設施改善情形,編組專責人員每日實施巡查,每週主動上網查詢縣市政府道路施工狀況,並輔以管線自動測報系統全面監控管線壓力,如遇道路施工或壓力異常,派員全程督管,以消弭潛在危安風險。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成立東、南海議題跨部會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43)
徐委員就成立東、南海議題跨部會小組事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政府近年來積極主張及因應,並發布各項主權說帖、答客問、簡析及宣導影片,如本(105)年1月6日發布「關於釣魚臺列嶼的十大事實」簡析等,相關資料均上掛外交部網站「東海和平倡議專區」中。
二、鑒於南海爭議事涉外交、戰略、國防、法律等重要領域,我政府近來相關政策及各項聲明均由跨部會協調機制共同做成,同時在相關部會中亦指派特定單位專責處理相關業務,以加強橫向聯繫、迅速處理相關問題,例如:為因應南海仲裁案中,菲方律師不當扭曲事實,貶抑我太平島島嶼地位,政府在上(104)年12月12日、本(105)年1月23日及28日三次分別由內政部長、外交部長及總統率團登島視察,證明該島出產淡水及原生植物、適合人居、符合島嶼條件,並發布新聞稿,已使國際社會及仲裁庭注及我方正當訴求。未來,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南海局勢、妥慎因應,以鞏固國家最大利益,亦請委員能不吝繼續支持政府各項政策,作為政府最強力之後盾。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台灣食品標示品項與內容雜多,消費者面對眾多化學名詞,大部分都不清楚其意涵,爰建議行政單位研議將內容物標示簡化,或強化民眾認知其內容添加物之相關化學名詞知識,以提升我國民眾對於食安之認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2)
林委員就「台灣食品標示品項與內容雜多,消費者面對眾多化學名詞,大部分都不清楚其意涵,爰建議行政單位研議將內容物標示簡化,或強化民眾認知其內容添加物之相關化學名詞知識,以提升我國民眾對於食安之認知」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標示立法 要求揭露
(一)近年幾起重大的食品詐欺事件,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即加速推動食品管理之改革,藉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法,大幅強化標示規定,要求所有包裝食品(含泡麵)如含兩種以上之之內容物及混合兩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如實展開標示。
(二)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4條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安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爰食藥署蒐集食品業界常用之食品添加物俗名,並經專家會議討論,於105年3月4月公告「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公告味精、小蘇打、熟石灰等26個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以供食品業者為標示之依循。食品業者可就「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中文名稱或「通用名稱」擇一標示,並自即日起施行。爰食品業者可以選用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進行標示,俾利消費者更容易了解泡麵等食品包裝標示上之食品添加物名稱。
二、分眾宣導 提高知能
針對民眾常常在成分標示看到許多不懂的化學名稱,其實即為「食品添加物」的品名,故食藥署持續透過下述方式強化民眾認知食品添加物品名等相關食安資訊,提高消費者看清標示知能,進而提升我國民眾對於食安之認知。
(一)持續更新「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網站內容:針對食品部分設置整合查詢中心,內容包含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列17類別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使用範圍及限量、其他食品相關核可資料查詢、優良廠商查詢、食品法規查詢、食品風險評估資料專區等資料庫提供民眾查詢。另外,針對民眾關注議題與食品安全新聞除提供懶人包讓民眾可清楚瞭解現行推動食安政策內容外,亦設置專題焦點及新聞專區提供即時訊息,亦設置食品衛生安全宣導專區,內容包含文宣品下載及索取、多媒體宣導、食品圖書館等專區,提供適合民眾閱覽、查詢及下載之資料,讓食品安全資訊透明化,讓消費者易於查詢所需的資料。
(二)食品安全政策之溝通宣導:持續利用各式媒體,透過廣播、電視、網路、平面、免費資源(機場燈箱、電台廣播)及各大百貨美食街、戶外商圈之電視牆,以分群分眾方式,向消費者進行各項食品衛生安全宣導。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針對修法重點對消費者辦理多場宣導說明會,另印製宣導海報寄送各縣市衛生局並上傳至食藥署網站供民眾下載及索取。
(三)利用食品展場之平台宣導食品安全觀念:透過參與食品相關展覽,於展場中直接與民眾及業者進行食品安全相關資訊之宣導及教育,即時提供民眾正確之食品安全觀念。
三、國際接合 完整揭露
(一)國際對於標示資訊之揭露,皆要求應標示於消費者選購時購買的最小販售單位上,完整揭露各項標示資訊,以利消費者選購產品時一眼即能知道消費資訊及產品內容,再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然國際間對於產品標示規定,視為一種容易引起技術性貿易障礙之措施,各國於訂定相關規定時,皆致力於與國際法規調和,以避免國際貿易爭端之發生。
(二)我國對於包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與國際各國管理方式大致相近,並一體適用於國產及輸入產品,另國際間食品標示QR code均採自願性標示,尚未強制規定使用QRcode之規定,且QR code條碼資訊之讀取尚需其他電子設備之輔助,其便利性及普及性恐不及直接標示於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
(三)惟為提供民眾更為便捷、快速的方式,以了解食品成分標示等相關內容,食藥署已建置非登不可及非追不可等系統平台,並採取鼓勵方式,請食品業者自願透過標示QR code方式,讓民眾利用行動載具掃描後,即可連結到相關網站,可更進一步瞭解產品資訊。
(四)食藥署將持續蒐集、研析並掌握國際間食品標示管理規範,並藉由市售食品之標示調查研究、辦理專家學者討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與業界進行實務與政策之交流,達成精進我國食品標示管理體制之目的,並兼顧消費者「知」的權益與貿易通暢。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於近日推動「跨院照會」制度,引起醫師與民眾反彈及更多醫療糾紛,要求先行暫緩推動並與醫界、病患溝通及調查意願再議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8)
林委員就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於近日推動「跨院照會」制度,引起醫師與民眾反彈及更多醫療糾紛,要求先行暫緩推動並與醫界、病患溝通及調查意願再議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醫院間已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合作模式,例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與臺大醫院,即設置單一聯繫窗口,提高轉診效率。故衛生福利部健保署(以下稱健保署)於「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中新增「急性醫療醫院醫師訪視獎勵費」,鼓勵轉出醫院之主治醫師至轉入醫院探訪病人,直接與轉入醫院團隊成員溝通病情,以強化病人信心,使其能夠安心轉院並紓解急診壅塞之現象。下轉之病患應屬病情穩定,醫院可自行評估自身量能及病患病情需要,決定是否跨院訪視,並未強制每家醫院對每位轉出病患皆需執行該項服務。
二、健保署已於去(104)年7月29日邀集台灣急診醫學會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會議,研議紓緩醫學中心急診壅塞配套措施,與會代表均同意新增「急性醫療醫院醫師訪視獎勵費」。本案亦於105年1月28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提案討論通過,該會與會者包括醫院各層級代表及付費者代表等。
三、急診「跨院照會」僅屬紓緩急診壅塞之部分措施,衛生福利部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由法規面、制度面、支付面及管理面四大面向推行各種措施,使醫療資源能更有效利用,期能紓解急診壅塞問題。法規面:包含於104年「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及「醫院評鑑基準」增列急診48小時置留率三年歸零或低於同儕值之目標,不符規定且經連續二年訪查後仍未達目標之醫院,取消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學中心)資格。另本部於105年1月11日公告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新增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床,以紓解急診留觀病人等待入住病房時間。制度面:則透過辦理各項計畫,以達改善之效,例如委託臺灣大學辦理「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輔導計畫(Hospitalist)」,推廣整合性醫療照護模式,於醫院設置專屬病房,由主治醫師提供住院病人全人照護;102年起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委託縣市衛生局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以及公布全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即時訊息。健保支付面:包括提高急診診察費支付點數、提高急診未滿6個月兒童加成、增訂出院準備服務及追蹤管理費、補助急診科醫師支援地區醫院及補助地區醫院增聘急診醫師、下轉住院病患比照醫學中心支付點數等。管理面:包括健保署各分區協助建置資訊整合系統及提供指標回饋,以利醫院進行落實轉診及管理等。
(二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水上鄉水上火車站增設無障礙電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0)
蔡委員針對水上鄉水上火車站增設無障礙電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臺鐵局水上車站增設無障礙電梯工程,業已納入「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辦理,其中包含多座車站將一併辦理增設無障礙電梯,由臺鐵局負責實際執行。
二、臺鐵局考量本案尚涉月台高程等介面問題,評估將無障礙電梯工程及月台增高工程一併辦理規劃設計,目前刻正辦理招標作業中,俟完成規劃設計後,預計於106年發包施工,107年起各車站將陸續完成無障礙電梯建置,本部將持續督請該局儘速辦理後續相關作業,以提供民眾安全、舒適之乘車環境。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DRGs全面推動,應加強品質查核及人命維權配套作為,並對於重症及複雜病患,鼓勵提倡醫療品質從優給付核實申報者;持續積極多元有效溝通,提出完整合理配套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9)
許委員就DRGs全面推動,應加強品質查核及人命維權配套作為,並對於重症及複雜病患,鼓勵提倡醫療品質從優給付核實申報者;持續積極多元有效溝通,提出完整合理配套作為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自99年起於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逐年編列0.03億至6.67億元預算,今年(105年)更額外編列11.14億元,鼓勵醫院推動DRGs。故我國實施DRG之主要目的非為節省費用,而是希望透過DRG支付制度,促使醫療院所建立臨床路徑,減少不必要之檢驗、檢查、手術處置等,並減少現行論量計酬醫療浪費的缺點,提高醫療服務效率。
二、我國每年總額的額度,經過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協定過程參考了付費者付費能力及醫療需求,使總額的成長率控制在合理範圍。歐洲國家中包括德國、英國、法國、荷蘭、波蘭等國均是採總額支付制度下,採行DRG支付方式,主要原因是,DRG不僅是支付工具,更是跨院間醫療品質比較的基礎。在同病同酬下,醫院或醫師做得越「好」獲利越多,而不是現行論量計酬下,做得越「多」獲利越多。以病患就醫權益作為考量時,應該實施DRG,讓病患獲得「好」品質的醫療服務。
三、目前規劃全面實施之Tw-DRGs支付制度,已透過更細緻再分類,分類組數達1,716組,依有無手術處置、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複雜次診斷、年齡、性別等分類,以反映個案醫療資源耗用程度之差異,並據以給予不同支付定額。以闌尾切除術(即盲腸炎手術)為例,其分類組數即達8組之多,並依其疾病嚴重程度分別給付39,128-67,548點,故並非所有闌尾炎切除術僅只給付同一種點數。
四、為避免醫院為提高病床周轉率,要求住院病人提早出院,於Tw-DRGs支付通則規範,病患所需之住院日數應由臨床醫師專業判斷,若住院病患病情經治療後尚未穩定或治癒,各特約醫院不得以此要求病患出院;另健保署新增「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獎勵費」支付標準,於病人出院時提供出院準備服務計畫與生活照顧指導,以及離院後之追蹤及諮詢服務,以提升出院病人照護品質。
五、為回應醫界對DRG制度對複雜、重症個案之疑慮,全面實施Tw-DRGs之修正重點,除原排除DRG範圍之多項重症及病情複雜個案外,更將死亡、病危自動出院等案件排除適用DRG之範圍,改採核實支付。此外,對於醫院認定屬個案病情複雜且醫療費用超過上限臨界點者,於病歷述明理由,經專業審查其合理性後得採核實支付,以上種種設計皆是考量並為確保重症病患就醫之權益。另健保署除透過醫療資訊系統持續監控是否有不適當轉診之情形外,並設置申訴專線0800-030-598及信箱,即時回應及處理醫院、醫師及民眾申訴意見及建議,以期維護三方權益。
六、根據各國實證經驗,實施Tw-DRGs支付制度可達到提升醫療服務效率、降低住院天數之效果,可紓緩醫療人力吃緊之現象。另因降低住院天數,則病床周轉率提高,亦保障等待住院病人之就醫權益。至於醫院因應ICD-10-CM/PCS與Tw-DRGs實施作業中,健保署亦將予協助輔導,使申報作業順暢。健保署於全面實施前將持續強化與醫院及基層醫師溝通,並藉由媒體澄清問題,對於各界對Tw-DRGs之意見,則採滾動式檢討及修正。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食育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6)
林委員就食育教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整合資源推動健康飲食教育,衛福部刻正研擬「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已將「健康飲食教育」納入草案中,並已進行國際間食育政策執行現況與政府各部門合作情形之蒐集,俾利我國食育推廣政策之研議與推展,相關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蒐集國內外食育推廣相關法規、政策及執行現況,包括日本、韓國、美國、英國等國際作法,據以規劃食育推廣政策架構。
(二)「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規劃設立營養諮議會,擬定食育推廣政策及行動方針,並統籌中央各部會之分工,由教育部、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等部會共同推展。
(三)本(105)年1月27日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食育推廣政策合作事宜,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教育部、行政院農委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共同與會。蒐集彙整跨部門及民間團體在食育、糧食安全等相關作為,俾檢視國內現況及規劃完整具系統性之食育推廣政策。
二、教育部依據「學校衛生法」第5條規定設置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之一包括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每6個月舉行會議一次。衛福部經多次參與上開委員會,並提案倡議教育部共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及健康採購,建構支持性之健康學習環境議題。另食育教育已列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高中職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國教署並於民國104年9月頒布「學校午餐精進計畫」,請各地方政府每學年制定以營養、衛生及生活內容為主題之健康飲食營養活動,督導學校落實健康飲食教育,此外,教育部將持續配合各部會辦理相關食育教育工作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將「綠色生活教育(綠色消費與採購、綠色運輸等)」訂為重點推動議題,由國內學校與民間團體共同響應「一週一蔬食、健康愛地球」活動。
(二)配合衛福部健康署「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將營養相關教材函請各學校善加運用。
(三)配合衛福部食管署「食安守護聯盟計畫」,辦理食安教育宣導工作。
(四)配合行政院農委會進行食農教育、產銷履歷認證、選用國產農產品及在地食材等相關教育宣導工作。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大眾運輸系統遇突發事故延宕時,應立即以簡訊等方式,傳遞訊息致民眾手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4)
林委員就大眾運輸系統遇突發事故延宕時,應立即以簡訊等方式,傳遞訊息致民眾手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臺鐵、高鐵及捷運於運轉異常、天災及事故發生時,為利旅客掌握列車營運狀況,即時因應及調整行程,除立即啟動應變機制外,亦會發布新聞稿於各新聞媒體揭露,並公布於各該官方網站,提供旅客隨時查詢,以多元管道傳遞訊息,強化訊息揭露。另目前交通部臺鐵局、高鐵公司已分別建置臺鐵e訂通、T-Express之專屬手機APP軟體,廣泛運用軟體之推播功能,傳遞列車營運訊息及疏運措施,俾利旅客即時因應及調整行程。
二、針對通傳會即將啟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交通部已轉知高鐵局、臺鐵局、公路總局、高公局、民航局及航港局等機關,研議與其合作可行性。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民眾因睡眠障礙的因素,而長期大量使用安眠藥之現況,應從重視醫療睡眠中心等相關專業部門看診建置及宣傳,讓民眾可以真正了解問題,才能達到對症下藥的效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4)
林委員就民眾因睡眠障礙的因素,而長期大量使用安眠藥之現況,應從重視醫療睡眠中心等相關專業部門看診建置及宣傳,讓民眾可以真正了解問題,才能達到對症下藥的效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失眠」是一種症狀而非疾病;又導致睡眠障礙的原因廣泛,包含生理、心理疾病、生活習慣、輪班工作、服用食品(咖啡、茶、刺激性食物)及藥物副作用等因素,爰此,針對睡眠障礙問題應是針對失眠主因進行治療。惟礙於現今一般民眾缺乏睡眠衛生概念及因應民眾立即性需求,造成安眠藥被廣泛使用,基於預防重於治療之概念,本部已製作健康的睡眠衛教單張及臨床指引置於本部網站(網址: <http://www.mohw.gov.tw/CHT/DOMHAOH/ DM1_P.aspx? f_list_no=182&fod_list_no=5085&doc_no=52776>)供民眾及專業人員參考,以提升民眾對於健康睡眠及失眠處理之識能,並增進一線醫療人員對於失眠問題的處理能力。
二、承上,因導致睡眠障礙之成因複雜,尚非僅單一專科之治療領域,經查詢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目前全國睡眠中心配置之醫療人員包括胸腔內科、耳鼻喉科、腦神經內科、家庭醫學科、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檢驗師等提供整合性服務。至於睡眠檢測及睡眠中心之設置目前並無一致性之法規規定,仍依病患需求及醫院診治能力而異。
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為保障國人使用管制藥品之安全性及合理性,避免醫源性成癮或濫用,除訂有安眠鎮靜類藥品相關之使用指引外,並積極宣導醫師務必依其專業,合理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且自100年起,每年辦理安眠藥稽核專案計畫,加強查核醫師處方安眠藥之合理性。另,為加強民眾用藥教育,避免安眠鎮靜類藥品濫用,編印相關單張、海報文宣,並透過廣播、雜誌,加強防制宣導。
四、經食藥署研擬各項管理措施並積極執行後,安眠鎮靜類藥品中使用量最大之Zolpidem,使用量已由100年的1.6億粒降至103年的1.37億粒,自費比率亦由100年7.3%降為103年2.2%,顯見執行之各項防制濫用措施已有成效。為避免醫師因減少開立Zolpidem處方,轉而開立其他安眠藥,食藥署已將Brotizolam及Zopiclone等使用量呈現上升趨勢之藥品列為稽查重點,以防範濫用藥物於先端,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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