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4分、10時至12時40分
3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20分至9時56分、下午5時至5時1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徐榛蔚 李彥秀 賴瑞隆 曾銘宗 江啟臣 王惠美 黃昭順 吳志揚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陳明文 賴士葆 林麗蟬 王育敏 孔文吉 鍾孔炤 陳歐珀 洪宗熠 黃秀芳 陳宜民 廖國棟Sufin.Siluko 蔣乃辛 林德福 費鴻泰 林岱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昶佐 黃偉哲 徐志榮 李應元 陳超明 呂玉玲 顏寬恒 黃國書 陳亭妃 段宜康 李俊俋 吳秉叡 柯建銘 陳賴素美 吳思瑤 陳素月 吳琪銘 莊瑞雄 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尤美女 陳 瑩 鄭運鵬 趙正宇 鄭麗君 林淑芬 蔡培慧 徐國勇 張宏陸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學聖 王定宇 陳雪生 楊鎮浯 蕭美琴 許淑華 洪慈庸 張麗善 劉世芳 蔡易餘 王金平 王榮璋 蘇嘉全 許毓仁 林俊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寶清 鍾佳濱 羅致政 張廖萬堅 顧立雄 周春米 蘇巧慧 余宛如 吳焜裕 Kolas Yotaka 吳玉琴 林靜儀 江永昌 管碧玲 姚文智 蘇治芬 許智傑 劉櫂豪 李鴻鈞 劉建國 蔣萬安 羅明才 楊 曜 蘇震清 葉宜津 馬文君 李昆澤 邱議瑩 高金素梅 林為洲 邱志偉 蔡其昌 徐永明 趙天麟 盧秀燕 陳怡潔 陳曼麗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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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3月29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3月25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4分、10時至12時40分、3月29日上午9時20分至9時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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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3月29日下午5時至5時19分) |
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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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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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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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國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既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評估與補強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8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7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不當財產調查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案。
六十九、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工作檢討」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特色農產加工食品產業鏈加值研究」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建野生動植物復育及急救園區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旅費」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7億5,994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管理及展覽」原列1億7,321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地政業務」原列3億9,969萬3,000元,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340萬元及15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拓銷印尼與印度市場因應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透過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對所投資吉興工程顧問公司之治理改善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外包人力弊案之處置與檢討改善」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之「一般事務費」903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民用航空局「加班值班費」1,014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道路交通安全」預算2億7,045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經費4億1,61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午餐品質管制及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八、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兼職費」715萬5千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解凍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及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保健雲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l,000 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與調適策略研究」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0萬元(含特別費),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一般事務費」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請行政院及早研謀因應並提出專案報告,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企劃業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審及藥材業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業務」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際醫衛人才培育及醫療衛生援助合作」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服務計畫」業務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使用規費收入」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委辦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獎補助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安全巨量資料分析及資訊科技化建置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業務」之「食品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業務」之委辦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評估及審查計畫」委辦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強化藥品上市後之安全性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以城市礦山概念建構具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凍結4,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凍結15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15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下水道與生活污水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六),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4,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九),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預算4,5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檢送「全球大氣品質保護」預算凍結26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全球大氣品質保護」凍結預算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檢送「全球大氣品質保護」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全球大氣品質保護」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檢送「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本院重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一七○、行政院函,為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行政院函,為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行政院函,為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定自105年7月4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三、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四、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16日制定公布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定自105年1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16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定自105年1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六、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定自105年1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七七、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八、行政院函,為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行政院函,為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函,為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司法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定自105年1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財政部函送「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與義大利經濟貿易文化推廣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一八四、財政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函送「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零五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十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判定油症患者之血液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檢驗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交通三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送「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09鹿野斷層)」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0三義斷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送「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1桃園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2新竹縣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3苗栗縣)」,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送「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G0005臺中盆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年及104年應急工程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織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移轉款項限額及第三項一定條件」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主管機關規定用途及第四項一定比率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國防部、教育部函送「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二一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五、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八、考試院函,為訂定「體能測驗規則」、「心理測驗規則」及修正「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送「一百零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教育部函,為「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名稱修正為「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二氯甲醚檢測方法-正己烷吸收/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樣品製備與萃取方法-微波萃取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六、客家委員會函送「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交通部函送「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等3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農曆新年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南臺灣多人死傷,交通設施恐有毀損。建請應對年假期間鐵公路疏運政策及實際狀況進行通盤檢討,另在正式上班後,再次對全臺鐵公路設施進行安全巡查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民國88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建請相關單位進行全面體檢及強制補強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各階段工程皆應如期如質完工,具有文資價值之考古發現亦應同時增加相關人力進行挖掘及維護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君就國立中興大學徵「零元講師」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應儘速對全臺斷層分布及地震密集帶進行通盤檢討,並定期更新資料公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鑒於我國已是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在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者的教育及學習將成為重要課題政府有必要重新思考高齡教育實施的目標及方式,提高高齡教育預算,並建立完善教學相關制度以及培育專業師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縣和美、線西、伸港三鄉鎮高中職升學資源不足,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於當地增設高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中部各縣市陸續出現垃圾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資格修正為3歲至5歲幼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中小學實施免費午餐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高齡飛機之監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化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效能,建請內政部修正建築相關法規,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等教育與就業市場及社會發展需求的銜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將屋齡超過十年之大樓外牆檢測納入每年主動申報機制,相關單位應儘速訂定磁磚與石材的施工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16台灣燈會假高鐵桃園站前舉行,應設法維持高鐵旅客搭乘便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駕訓班申請派督考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立政治大學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有意合併,要求教育部就國立大專校院整合方案進行檢討,並就研議中或進行中之個案各別影響進行評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國民眾對於自身勞工權益了解薄弱,使民眾自身對於勞工權益相關法規不甚了解致權益受損,應將基本勞工權益相關規範和程序管道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意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度持續下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為確保寵物來源合法及避免非法繁殖,建議中央政府應儘速研擬、建置「寵物履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放寬青年創業貸款最高額度至新臺幣一千萬元,育成輔導、具開創性及趨勢性行業則不受限青創貸款額度,另針對返鄉青年創業應加倍提供貸款額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媒體報導中油公司擬向經濟部提出浮動油價修正案,調漲偏遠、郊外觀光景點油料售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土壤液化狀態分級公布「全台土壤液化潛勢圖」,並由內政部提出配套措施,亦應要求未來興建房屋應加強地質基礎和結構加強,克盡政府防治災害之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台南強震,建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築管理相關法規之通盤檢討,並續就不符現行狀況研提修正內容,以強化建築管理相關法制,俾使法律規範切合實際建管需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比特幣」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曾委員銘宗就中國大陸阿里巴巴集團向我國申請金融科技專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啟動陸客來臺中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培育東南亞文化、語言之人才政策,及將飽和之外文(英文)系轉為東南亞語學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臺北市政府移送大巨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部分上市(櫃)公司灌業績美化財務報告、拉抬自家股價,誤導投資大眾,財金當局應保障投資人權益,依法查辦不法企業,並負賠償投資大眾損失之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將K他命毒品等級升級至第二級管制毒品;或是將第三級毒品訂定再犯條款,將初犯與再犯毒品施用者區分,嚇阻毒品施用者,以杜絕毒品殘害國人身體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國勇,為國軍陸續發生裝備短缺、偷工減料甚至有遭內部盜用等弊案,引起社會大眾矚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鑒於近年來廉價航空持續推出優惠機票,推升國人出國意願與頻率,隨著民眾搭乘比例增加,衍生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也隨之增高,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調查,民航局表示,去年共受理1,189件民眾投訴航空公司消費爭議,其中廉價航空為586件,約占49%,爭議類型以退票問題最多,而前一年的消費爭議有739件,廉航相關的184件,約占25%,不管是案件數或比例都大幅增加。又查,不管是傳統或廉價航空的國際線機票,對票價或退票方式,都沒有統一的規範,尤其是非屬天候的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網站問題造成消費者搶票時重複訂票,應予退票等,應屬航空公司本身責任,卻因退票機制未有統一規範,使消費者投訴無門。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鑒於大學理應提供學生專業知識及獨立思考的高等教育環境,惟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之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系主任一職自民國102以來懸缺至今,造成該系所課程欠缺完整規劃及長遠發展計畫。近日傳出該校系教授霸凌學生卻遭學校漠視的情況,已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益,更違反大學之教育目的,就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余委員宛如,就財政部財資中心稅務統計資料查詢困難一事,提出建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退輔會檢討我國「退除役官兵給予退伍後的保障與相關輔導政策」。面臨新政府上任後,退輔會定位與角色令人堪憂,即使應對未來全面募兵制後,勢必將擴大照顧,退輔會何去何從應謹慎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農委會農糧署檢討今年「菜價波動強烈」之問題。針對氣候變化影響收成以及民眾需求強烈已成常態下,凸顯農業因應此等問題的能力刻不容緩,否則任一種常態性問題都會導致產量與價格暴起暴跌。身為主管機關單位勿不食人間煙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衛福部檢討「健保法第52條」規定。今年流感疫情非同小可,但衛生主管機關似重蹈100年低估H1N1疫情覆轍。依照《健保法第52條》規定,因將此次「流感疫情」定位為「重大疫情」由政府專款支應,避免醫療資源產生排擠效應,為此才不致損失國人權益,以讓醫療人員無後顧之憂為國人就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衛福部檢討「健保法第43條規定」、「健保法第44條規定」之問題。衛福部與疾管署應有長期規劃策略與平日如何輔導民眾,小病就近至基層社區醫療院所就醫,以及看診之分級,避免醫療資源分散,造成急診壅塞,影響重症病人與民眾二次感染。由此可見,衛福部、疾管署與健保署等各部門應好好檢討,造成醫療體系崩壞的原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衛福部檢討「疫苗預算之編列」。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05年疫苗基金經費編列18.92億元,流感疫苗所佔比重是否適合與妥善?鑒於過去幾年施打人數是否與預算編列款項成正比,否則造成預算編列不足,危害影響國內人民健康;亦或施打疫苗宣傳不足、編列預算下之執行尚未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現在手機網路吃到飽的費用都收太高,所有的電信業者吃到飽方案由每個月從599元─1399元不等,要求進行檢討,包括費率是否有再降價的空間、改善通話及訊號品質以及對於老年人的優惠價格,如何找到適當的市場價格,並避免市場價格被壟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流感疫情肆虐,但是公費疫苗施打率才15%,其他85%族群尚未施打,是國內流感大流行的一項因素,請相關單位加強宣導,符合公費施打的高危險群老人、幼童及慢性病患者儘快施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桃園機場捷運通車時間六度跳票,接下來是否年底才上路也說不準,依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是否減價驗收需審慎辦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近期境外影音平台氾濫,中國大陸百度旗下的「愛奇藝」進軍台灣OTT(Over The Top,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應用服務)市場,NCC未納入管理、文化部也無法可審。對此,行政院應該針對境外影音作出有效的管理,並出面整合法規,維護國內製作節目相關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中龍鋼鐵於週二發生連環「渣爆」意外,雖然未造成任何傷亡,卻造成周遭地區均蒙上一層灰渣。經查,中龍鋼鐵屢屢發生公安事件,顯見該公司對於公安的漠視,而中鋼公司身為中龍鋼鐵之大股東,對此難辭其咎。為保障中龍鋼鐵廠區周遭台中、彰化居民安全,要求經濟部及中鋼公司擔負責任,嚴格督促中龍鋼鐵改善公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在執行導護工作時經常遇到用路人無視指揮的爭議;而其核心關鍵在於教職人員及家長均非屬「依法指揮交通之值勤人員」,依法無強制干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之權力,導致在執行導護工作狀況頻傳,除了恐危害學生安全外,也損及導護者自身之安全。為釐清爭議,政府相關部會應審慎評估教職人員及志工家長執行交通導護任務,是否應於相關訓練課程合格後賦予交通指揮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僑務委員會編列獎助國內、外團體及個人之預算,其資訊揭露顯有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疾管署檢討國內「腸病毒疫情」因應之問題。累積到3月12日,因腸病毒就診門診與急診之統計有近5萬人次。面對現正值腸病毒流行季能否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與交通部檢討台北市「大眾運輸建設」進度落後之問題。由於國道多半與都會區之交通連絡網處於連動狀態。鑒於車流量日益增加,中央政府應儘速偕同地方政府針對大眾運輸建設儘速研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每逢假期,東部鐵路車票總呈現一票難求景象,連假期間呈現熬夜搶票景象更是常見;惟台鐵車票黃牛猖獗現象仍時有所聞,卻未見相關單位積極改善。查相關統計資料,鐵路警察局「淨網專案」2011年查獲黃牛集團影響花東車票數約5,500張,2012年上升至3萬3,000多張,2013年直線攀升至76萬1,000多張,2014年至2015年8月底之數量更近190萬張,不僅嚴重影響國人訂票權益,亦使花東居民返鄉之路更顯迢迢,而至去(2015)年底,開罰件數僅3件、14張,於國人權益影響甚鉅。爰要求交通部及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合作加強取締作業,遇連假期間更應專案查緝,以積極遏止不法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日行政院陸續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根據相關即時網路調查數據顯示,33%民眾認為若房屋在高度潛勢區,有意立即售屋,並往非高度潛勢區搬遷,另有61%民眾則因經濟因素繼續居住,6%選擇請結構技師確認安全,而更有聲音表示,土壤液化區的房屋甚至會遭受銀行限縮房貸成數及提高利率之衝擊。然政府資訊之公開,本意係保障國人居住安全,對於相關資訊揭露後,防災計畫、補強措施等配套亦應儘速到位,以縮短國人恐慌期。爰建請內政部及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就土壤液化潛勢區所公布之資料,應積極研議並提出相關配套,避免發生潛勢區房價應勢崩跌、房貸利率提高、或貸款成數降低之情形,影響國人居住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清明連假在即,國內交通運輸亦將面臨大量人潮、車潮。猶記今(105)年初之206南台強震重創南部地區,使高鐵部分設施受損,嚴重影響西部交通運輸,後經台鐵及公路運輸支援,始得疏運返鄉人潮。由該次經驗可知,因天然災害之不可預測性,交通運輸工具間相互協助及災害應變能力更顯重要;然東部地區交通運輸情況本就不似西部便捷,又東部地區地震頻繁,其交通應變能力更為必須,爰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就東西部交通情形建立各別之聯合疏運機制,並檢討強化其災害應變能力,使彼此支援更增效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每逢連續假期,東部鐵路車票總呈現一票難求景象,以今(105)年即將到來之清明連假為例,本(3)月18日凌晨開放訂票,瞬間湧入29萬3,136人次搶訂,一分鐘訂出10萬8,483張車票,秒殺1,808張車票,東部幹線台北往返花東地區之熱門時段車票更是售罄,嚴重影響花東居民返鄉權益,顯示政府應提供優先購票權予花東子弟及居民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而在花東火車票黃牛亦應嚴加查緝;爰要求交通部除應加快台鐵售票系統更新時程,並於更新系統中加入可辨別購票者身分相關功能,於系統完成更新前亦應提出花東地區居民及身分證字號開頭為U、V之花東子弟連假期間優先購票方案,以解花東居民連假返鄉必遇之窘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紀律問題與管理機制不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台灣中油公司於高雄市境內設有多處石化冶煉設施,每年所排放之二氧化碳總量甚高。縱使該公司在全國各處進行植樹活動以求中和該公司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量,完成其「企業社會責任」。但卻未在小港、前鎮等該公司有產生大量汙染物之區域進行有效的粒狀、氣狀汙染物減汙工作,甚至前鎮因管線洩漏而發生極度嚴重的氣爆事故。顯見該公司並未將其工業設施所產生汙染物及危險物對周遭居民的健康影響納入其「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內,十分不可取。基此,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正視其對前鎮、小港廠區附近居民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深切檢討,並立即進行汙染物的減量、控制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之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所產生之汙染物質對周邊前鎮、小港、林園地區居民身體健康影響甚鉅,該區域居民之健康風險應完整評估,以作為健康防護與促進之準則。經查衛生福利部所轄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本年度竟無任何針對該區域居民之健康風險調查計畫,實屬不妥。基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檢討現行做法,並責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該地區民眾之健康風險評估調查,俾保護及促進該區域民眾之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花東地區位置偏遠,交通相對不利,造成花東地區醫療人員異動情況十分嚴重,近期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更傳出公費醫生月薪僅5萬元,相對於西部地區的公費醫生薪資明顯偏低,不利留住臺東地區醫療人力,為避免偏鄉醫療人力持續流出,爰要求行政院一個月內檢討公費醫師給付相關規定,針對願意去花東地區之公費醫師,給予較高的薪資,以提高醫生願意留在地方的意願,強化花東地區醫療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目前台鐵採購的19組普悠瑪號均已加入台灣鐵路運輸的行列,而去年12月24日增購的兩列普悠瑪號,因採用日本新幹線技術的半主動式油壓減震器,並加裝一次懸吊油壓減震器來降低震動,使得其行駛舒適性遠較舊款的普悠瑪號高。為提高普悠瑪號行駛之舒適性,爰要求行政院編列相關預算,改善其他17列普悠瑪號行車舒適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快速進入老年社會,對提升老年人口的生活品質與生活功能,必須能提供全方位的照護服務,滿足老人及其家屬的需求;老年人要追求的是健康生活,醫療只是過程中的手段,高齡社會的整合醫療服務是國際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研擬建構出適於台灣民眾需求的照護服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在上周公布了歐巴馬政府的「2016年貿易政策計畫」(Trade policy agenda)及「2015年進展報告」,行政院應責成所屬針對年度貿易政策計畫的借鏡、美國貿易政策計畫的庶民呈現方式及美豬議題上提出相關貿易說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日前公布了一項數據,今年全球陸地和海洋表面的2月均溫,比1951年至1980年的2月均溫高出攝氏1.35度。此史無前例的氣溫升幅,打破多項月溫紀錄,促使專家紛紛就氣候危機提出警告。我國身為世界地球村的一員,即使因客觀條件無法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也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但在善盡地球村一分子之責任與義務上,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在全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議題上對接軌聯合國制定永續發展目標的世界倡議,並積極致力推動各項減碳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台灣流感疫情創新高,而重症死亡人數更超過百人,是五年來最高。同時,這也同時引發了關於急診室爆量壅塞,醫療儲備量不足等台灣醫療體系長期的隱憂。然而防治與控制流感,只憑藉「快篩」和「抗病毒藥物」可能成本效益非常有限。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從最基本的疫苗防疫網的建立,到長期懸而未解的健康照護體系的重構,才是需要確實積極推動的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歐洲央行(ECB)總裁德拉基日前宣布將歐元區的基準利率,從原本的0.05%下調到零,其他關鍵利率也全面調降,隔夜存款利率變成-0.4%,負利率擴大;而台灣目前的狀況,在貨幣面雖然好於歐洲,既無房價持續上漲的壓力,也還不至於有通縮疑慮,但實質經濟的成長動能,卻比歐洲來得弱;國內需要引資、促進消費的急迫性,比起歐洲更有需要,因此要求行政院應積極排除投資障礙;加速基礎建設,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促進產業創新。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爭議極大的藝人黃安,因為罹患心肌梗塞由中國大陸搭乘醫療包機回到台灣,住到振興醫院,接受心臟手術治療,因為耗用健保資源,引起社會大眾的諸多的討論。對於健保的諸多困境,要求行政院應該有宏觀的規劃和具體的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土壤液化潛勢區」的資料一公布,立即引發民眾的強烈反應。透明的資訊固然揭露了一些不愉快的真相,卻是必要之惡,至少,民眾取得了掌握資訊的主動位置,不必再被建商蒙在鼓裡。要求行政院應就台灣落後不全的建築法規作一徹底整理和翻新,除制訂合乎時代所需的環保、節能建築規範,更應就建築的安全檢查、定期維護制訂合乎現代城市美學的管理辦法。同時,利用老屋健檢及民眾改善住宅基礎的機會,推動近年止步不前的都市更新。如此,土壤液化資訊的透明化雖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卻能為城市帶來更新契機,也保障了住的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中共突然宣布和甘比亞復交,此事震憾了台灣社會,也顯示當前兩岸互動情況實相當詭譎。深切期盼,新政府和中共雙方能找到最大公約數,使兩岸關係能平穩地向前行,譬如能讓我方免於對外斷交危機,而維持既有邦交國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少子化」緣故,國內有些學校裁併或退場,閒置的學校若能充分利用,改建成銀髮村,其生活與休閒機能,應不會比商業性的老人公寓遜色。建請行政院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國內也應培養更多安養照護人才,讓老人安養制度更上軌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際經濟不景氣,許多國家出口不順暢,各國都希望能以國內市場來帶動有效需求,除了提振民間消費以外,重要的是希望國內企業能夠增加投資,一方面可以立即增加有效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勞動需求,降低失業。建請可以考慮安倍政府的做法,把通貨膨脹率目標訂在每年2%,讓企業有更多獲利的機會,進而未來比較容易提高薪資;否則,台灣經濟一直停滯,薪資也不容易提升,而陷入長期的低度成長循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日前完成《統計法》修正草案初稿,目前正上網公告徵詢各界意見中。隨著主計總處提出《統計法》修正草案,至盼行政院儘速審查本案,使其更為周延,並早日送本院完成三讀,以讓新法早日實施。若府院依然漠視,則政府統計獨立性、客觀性將永遠不可能有實現的一天,至終受害最大的,仍將是執政當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明年八月登場,但目前開閉幕場地因台北市政府勒令大巨蛋停建,將會移至室外的台北田徑場,由於八月是颱風旺季,台灣好不容易爭取到如此大型賽事,又籌備多年,世大運開閉幕活動及各戶外競賽應設有雨天備案,以利活動順利進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國與甘比亞上週復交,引發我國與友邦國家外交是否鬆動的疑慮,外交部雖強調目前與22個邦交國關係穩固,但外交部亞非司司長也表示,非洲友邦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國關係「要注意當中」。為免發生雪崩式斷交,相關單位應掌握情資,避免520前後台灣出現外交危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醫療資源整合」服務已是全球趨勢所驅,籲請政府儘速因應!整體醫療應發展以病人為中心,強調安全與品質為全人照護的核心理念,無法解決醫療照護系統的價值問題,就無法持續發展;而醫療體系應以提供安全、有效、適時、效率、公正的醫療為目標,未來醫療體系整合,是以人為中心的醫療照護,並結合醫療專業評鑑、甄試、認證系統,來確保提升醫療品質與安全。而台灣醫療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創造出高價值的醫療照護系統,及確保服務體系的平衡。爰此,政府需有明確的目標,提供經費、管理、法規等支持,重視醫療與照護體系間的文化差異,建構醫療提供者與醫療使用者之間的適切平衡,以符合國情的服務,成就永續性醫療及照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土壤液化潛勢區」的資料一公布,果然立即引發民眾的強烈關心,網路查詢塞到爆,特請有關注意國人對居住議題重房價、輕安全的特質。以台灣房屋市場的積習和退化的建築管理政策,本席認為更應重視的問題是在資訊的不對等;建商當然知道自己建造的房屋是蓋在什麼樣的地基上,但購屋者卻完全不清楚地底下的虛實,如果房屋經過層層轉售,政府未做好把關,建商又唯利是圖,那消費者的權益自然就會一再地被削減。從這個角度看,透明的資訊固然揭露了一些不愉快的真相,卻是必要之惡,至少,民眾取得了掌握資訊的主動位置,不必再被建商蒙在鼓裡。及早得悉自己住屋和環境的安危,以便採取因應對策,或加強鞏固、或提早改建,皆可確保居住安全。土壤液化並沒有那麼可怕,無良建商的偷工減料才可怕!這次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區後,政府予人民放心的配套作為才更為要緊,在既有建築物方面,應委託專業技師公會提供篩選判定服務,至於新建築則應加強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強化基礎結構設計,審查監督機制也要從嚴,絕不容許再有馬虎或放水,讓國人能真正心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物聯網」世紀的來臨已是必然,但請問政府;面對即臨的科技產業變革,是否已足以因應與掌握?物聯網簡單的說,就是把所有物品通過射頻識別等信息感測設備與網路連接起來,實現智慧化的識別和管理。其實不少企業已經透過物聯網的概念與方式作各種生產或存貨管理,但本席相信;對大部分民眾而言,這仍是陌生又遙不可及的生活方式。對下一波浪潮的物聯網世紀,全球科技業者幾乎都正磨刀霍霍不僅科技企業重視、提早展開布局,各國政府也非常重視物聯網時代的來臨。美國總統歐巴馬就大力呼應IBM提出、代表物聯網世紀的「智慧地球」觀念。對岸政府數年前亦提出「感知中國」目標,並把物聯網列入「國家五大新興戰略性產業」之中。在全球很快就要進入物聯網世紀時,國內科技界一直以來長於硬體製造、短於軟體開發,雖然習於當一個「追隨者」,卻拙於引領潮流、帶動創新,因此在「物聯網應用」這塊領域中,台灣應該好好盤點我們的競爭優勢與不足。物聯網世紀已不是個縹緲難期、不知何時成為現實的時代,而是已發生且進行中的事;業界形容物聯網將是未來5到10年內,成長最快速的產業,對照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政府與業界還需要做更多的投入,否則極可能將被拋棄在物聯網世紀之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高雄展出的2016年「台灣國際遊艇展」,吸引許多國內外買家與民眾參觀,特再次籲請政府;重視遊艇產業在台灣的深耕發展,設置產業專區,規劃更多設施完善的遊艇港,並推廣民眾遊艇休閒觀念。台灣曾經是亞洲「遊艇王國」,民國77年台灣出口遊艇一千五百七十三艘,創下總產值一億九千多萬美元的輝煌紀錄。金融海嘯後,全球遊艇需求萎縮,台灣遊艇出口也大受影響。近年來國外遊艇買氣回溫,根據全球80英尺以上巨型遊艇訂單統計,台灣現在已是全球第四大遊艇製造國。台灣雖是遊艇製造大國,但早年受限於戒嚴,遊艇休閒運動沒有發展空間,因此形成海洋國家無法從事海上活動的怪現象。雖然近年相關法規已陸續鬆綁,但我國遊艇遊憩發展仍屬於嬰幼兒期,政府應參考先進各國的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海洋運動觀光發展策略,檢討不合時宜的法令,讓國人有機會享受遊艇育樂的環境,俾能深化遊艇產業及相關遊憩業基礎,做為建設海洋國家的起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統計,全國各級學校土壤液化高潛勢區為數眾多,我國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仍。為維護校園安全以及人民有知的權利,教育部應清查並公布全國各校舍耐震係數。對於尚未及時完成補強作業的高潛勢區之校舍,提出防災避震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屋齡逾三十年以上,且結構不安全之住宅,影響國人居住安全與權益甚鉅。中央應成立專責機構,引進新興科技,擴充都市更新之效益,維護居住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目前全國尚有2萬餘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且許多在地方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被劃設為道路的民用住宅,實際狀況根本無須多新增道路之必要,不只劃設手法粗糙,劃定公告後多數用地皆多年未施行徵收,造成附近居民心理上的負擔,爰此建請行政院、內政部相關部會應考量現行狀況及財政能力,儘速協助各地方政府將多餘公設保留地辦理解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我國人口老化速度持續攀升,全台24.4萬人失智相當彰化市的人口數,而國人常將失智症狀誤認為正常老化,時而常發生一再重覆服藥導致昏倒死亡等等狀況,多半就醫時確診已是中度失智症。失智症是美國的第六大死因,估計65歲以上長者,有1/3過世時,患有阿茲海默症或其他失智症。但台灣的十大死因分析,失智一直沒被列入。本席以為衛福部應該研擬列入,才能讓民眾提高警覺,以因應愈來愈多的失智患者,並推廣延緩失智症病情的復健醫療,也讓照顧者清楚哪裡有社會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黃委員秀芳,針對日前有議員在臉書po出各國學生上課時間表,引起一番熱烈討論,指出台灣學生上課時間為07:30到17:00,平均上課時間9.5小時,還不包括課後輔導上課時數,就與世界各國相比明顯高出許多,也因此造成孩子們普遍睡眠時間不足,導致無法專心學習,甚至出現行為問題,這樣長期以來被漠視的教育病態,實令本席深感憂慮。鑑此,本席以為政府應正視面對此問題,與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共同研擬,雖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但為我國未來主人翁國際競爭力的提升以及身心靈健全的發展,著實必須有長遠完善的研討各種調整的嘗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暨「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四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44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三至第三十七條之六、委員黃偉哲等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三及委員林俊憲等提案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五十二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增訂第四十四條之四中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天然災害受災者」文字修正為「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中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受災者」文字修正為「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增訂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二項中之「產業或」三字刪除;增訂第四十四條之十中之「風災或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文字修正為「風災、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有鑑於各項重大災害發生時,119勤務派遣系統關乎救災指揮效率及人員調度派遣效能,影響消防救災結果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現今邁入科技化時代,全國各地方政府礙於經費,各地消防局仍有未提升(119勤務派遣)系統之狀況,為提升消防救災指揮派遣效能,促使救災勤務作業數位化、管理資訊化及決策科技化之目標,建請內政部研擬相關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全國各地方政府消防局(提升119勤務派遣)系統,以提升消防救災效能,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決議:針對2015年10月29日陸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做之管轄權裁決,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據諸事實、法理,依我國之領土主權與國民授權,做成向國際聲明之3項國會決議,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5人,建請決議:成立「立法院遷建台中規劃委員會」,辦理本院相關遷建事宜,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四十一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四十二案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八十二案委員段宜康等26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決議:復議案同意撤回,本案報告事項均照第1會期第2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七十三案委員徐國勇等2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第九十五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決議:復議案同意撤回,本案報告事項均照第1會期第3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2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提案黨團提議撤回)
決議:復議案同意撤回,本案報告事項照第1會期第4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青少年在過去10年中涉嫌吸食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案件成長超過10倍,依據警政署統計,K他命查獲量已連續五年為各類型毒品之最大宗,而目前吸毒青少年也主要以施用K他命為主。然依據現行法令施用三級毒品僅需罰鍰與強制參與講習,並無任何刑責。故學生同儕中多流傳「吸菸違法,拉K無罪」,以致於人數逐年翻倍成長,政府與校方卻始終未能提出有效之毒品防制政策。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監察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指出教育部運用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將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政策相結合,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影響各校招生與校務發展,有違高等教育評鑑認可制設置初衷,且不符國際高等教育評鑑之趨勢。去年本院院會亦通過決議「建請教育部取消評鑑結果與學雜費收費調整之連動性」。再者,去年12月本院三讀通過大學法第5條修正,亦將評鑑與教育經費補助脫鉤。然而,近幾年若干大學校院反應,雖自99年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教育部並未確實改善,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迄今亦未修正,故而教育部仍可依據大學評鑑辦法,對於高等教育系所評鑑結果與招生名額、私校獎補助、學雜費調整、基本需求經費之績效型補助等相互連結。建請教育部應依據監察院之糾正及本院之決議要求,確切檢討改進,落實大學評鑑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而非繼續以此作為該校招生名額、獎補助及學雜費調整之依據,形成實質之獎懲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孔文吉、簡東明、廖國棟等23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原住民地區因颱風、地震、寒害、土石流等重大天然災害,危及原鄉原住民族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甚鉅,且災後重建所需的時間漫長且經費龐大,造成許多原住民族人無力繳納相關公共事業所必須繳納之費用。政府為有效保障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生命、財產安全,建請行政院專案研擬公共事業水、電、瓦斯具體優惠減免受災戶相關減免措施,以紓解災區居民與原鄉族人重建之壓力,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後,每逢連續假期或是寒暑假期間,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不僅影響花東地區的觀光,更讓欲返鄉的花東居民苦不堪言,唯現行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均為傾斜式列車,為避免意外並維持乘車品質,目前均無發售無座位票,更限制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探究根本原因,乃係花東鐵路目前僅維持單軌運行,致使車次增加有限,而根本解決的方法乃是儘速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工程。唯花東鐵路雙軌化目前交通部仍在評估規劃中,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影響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評估工作,並於105年底動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觀政府積極建構全台自行車網路,以落實「綠色運輸」之環保趨勢;唯分析交通管制路網規劃,絕大多數是將人行道改為人車共道,隱含人車共道行駛路權相關規範未能釐清之缺,反成「流動路霸」害人害己。有鑑於此,為保障行人用路優先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人車共道的相關配套措施,並研議強化自行車違規取締的可能性;同時針對改善現有道路設計來減緩主要道路車流量與車速,讓單車族可以安全回到馬路車道上之政策作法,並做一規劃暨執行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地區老年化人口遠較平地嚴重,104年度原住民族55歲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為39%(台東長濱鄉),最低為14%(高雄市那瑪夏區),即便是離島蘭嶼,老年人口比例亦達到18.08%,但以上原鄉老年人口比例都比全國平均老年人口比例12.51%為高。政府卻長期缺乏統計目前需要長照服務之原住民老年人口資料,以致於無法統計所需支應之原住民地區之長照經費。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總處仿照每年全國人口統計方式,針對原鄉地區老年長照服務所需人口及經費進行普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偉哲、黃國書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日接連發生印尼巡邏船針對台灣漁船開槍、強行登船索賄的情形,顯見我國漁船在南海海域之航行安全及漁權已受到重大威脅,建請行政院外交部立即就我國漁船航行之安全及漁權遭受威脅一事,對鄰近海域之外國提出抗議,並嚴正要求他國不得再做出相類似危害我國漁船、漁民之行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許智傑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入夏以來,登革熱病情猛烈,台南市已傳出首宗病例,近日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已宣布台南市正式進入登革熱的流行期,南市府衛生局也強調今年疫情比104年提早了兩個月,顯見疫情將比去年嚴峻。歷年來,登革熱之流行向以台南、高雄兩地為最,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規劃在南部成立登革熱研究防治中心,以利研究疫苗及生態防治方法等等,維護民眾遠離登革熱的威脅,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申請補助流程,太過繁瑣擾民,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簡化相關流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臨時提案,基於自「公司法」修正,新增「閉鎖型公司」等相關規範後,雖然有助於新創事業之開展,然目前包括會計業、法律服務業等支援性服務業業者,仍有實務作業上不熟悉之處。此外,此專章賦予公司更大自治彈性,由公司章程自訂閉鎖期間及脫離閉鎖期間股權分配及投票權計算等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治理事項,皆與現行公司法之規範大不相同。若閉鎖型公司日後IPO,廣大投資大眾對於此種新型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架構及設計精神仍不清楚,恐將發生交易爭議,爰建請經濟部商業司加強與各地區會計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合作,充分對其會員宣導本新制之實務作業重點,或以函釋方式明確法律精神,並利用各種管道,向投資大眾宣導此種新的公司股權架構與投資人之權益計算方式,以減少交易糾紛,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保障言論自由政府責無旁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中皆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我國憲法亦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1989年鄭南榕先生為爭取台灣人民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以公開演說宣示主張台灣獨立,即遭當時台灣高檢署以叛亂罪打壓。鄭南榕先生不惜以身殉道捍衛「言論自由」。今逢鄭南榕先生殉難27週年前夕,爰要求行政院應將4月7日訂為「國定言論自由日」,提醒國人勿忘言論自由之可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車輛行駛道路,常有車輛發生輪胎脫落,導致車禍發生,尤其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造成車禍的危害更大。分析原因,大車輪胎脫落大多因長期行駛,未定期進行檢查導致行駛間螺絲鬆脫所致,也可能鎖太緊,長期超載造成金屬疲勞斷裂。不管原因為何,大型貨櫃車、砂石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等大車輪胎掉落造成交通事故,均較一般車輛更為嚴重,然而我國目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似乎過輕,無法收遏阻之效。也無事前預防或查驗的相關規定。有鑒於此,為保障道路安全,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及增加查驗規定,督促業者進行定期維修檢查車輛安全的責任,以避免公路殺手造成公路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集會之權利,政府自應以維護集會權利之自由行使為念,復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之意旨,查內政部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處分書,認韓國Hydis公司勞工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作成禁止入國處分;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業於同年8月7日,作成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裁定撤銷上開中正一分局處分書,然內政部及移民署既未主動召開審議會撤銷禁止入國之處分,亦未主動告知上開處分,致Hydis勞工之基本權利之行使遭受侵害。尤有甚者,2016年3月7日Hydis勞工去函詢問是否准予入國時,移民署竟不告知渠等已遭禁止入國,致令Hydis勞工於2016年3月22日欲入我國時被遣返。為此,建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應詳細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議之組成和決議方式,以及取消限制入國許可和通知當事人之程序。此外,內政部應就「處理韓國Hydis公司工會成員來臺陳抗事件侵犯人權及濫權逮捕之缺失」,向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臨時提案,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該案引用醫療法第62條來限制執行美容醫學醫師之資格,規定非專科醫師者不得執行美容醫學之治療,於業界仍有諸多爭議,故特建請衛福部暫緩實施,待徵詢多方意見後再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經濟部日前決定自4月1日起新電價每度調降0.2693元,降幅9.56%是史上最大,降價後比2012年油電雙漲前更低,然而,民生消費市場,因為2012年油電雙漲導致飛升的物價,在今年油電價成本降低,價格調降時,卻無法回到過往。爰此,要求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除定期開會檢討物價,公布漲跌情形外,應於油價、電價調降之際,檢討三年來物價調整狀況,研議積極措施,打破物價的「向下僵固性」,降低民眾民生用品之消費壓力,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歐盟已全面禁止在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美國亦將重新檢討,朝全面禁用方向規劃,台灣目前仍允許使用11項飼料用抗生素。歐盟禁用的最大擔憂是動物抗藥性會轉移到人類,導致人類也產生抗藥性。WHO預估因耐藥性細菌而死亡的全球總人數將達到數百萬人,未來將超過癌症,恐成為人類頭號殺手。國衛院專家指出,畜牧、養殖業濫用抗生素所引發的食品安全會是繼黑心油後,將成為台灣重大食安未爆彈。另根據農委會資料顯示,國內每年屠宰豬、牛、羊、雞、鴨、鵝、火雞超過二百萬噸,畜禽廢棄物約230萬公噸以上,這些都是耐藥細菌可能的傳染源!但令人驚訝的是農委會近三年畜禽水產品動物用藥殘留採樣件數平均只有42,300件左右,且逐年遞減中,104年採樣件數更驟減五千多件,這樣的檢驗能量,令人懷疑能否有效監控畜禽屠體、排泄物與廢棄物中殘留的動物用藥,再加上罰則偏低,業者根本有恃無恐的濫用抗生素。為維護民眾健康及杜絕多重耐藥性的超級細菌肆虐,本席等要求政府修法比照歐盟全面禁止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統整抗生素殘留檢驗與監管資料納入大數據,提供學界研究防治對策;修法將「抗生素」列為肉品生產履歷之必載項目,落實資訊公開化,讓民眾自由選擇安全的食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二月初發生南台大地震。土壤液化、地質敏感區、山坡地住宅安全等居住環境議題受到民眾關切。除新北市政府已宣布將在三個月清查所有災害潛勢區,並將推動公辦都更、老屋健檢等行動方案之外,本席建請行政院應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快針對都市計畫中涉及山坡地、地質敏感區、土壤液化潛在區等優先提出通盤檢討。並請內政部針對住宅法、山坡地建築開發等相關管理法規以及去年三讀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一併檢討,並應從嚴適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4人,針對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0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1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條、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第22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1案為「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2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