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秘書長:出席委員6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四、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暨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請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請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事教育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將性別影響評估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該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與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資源資訊整合服務基礎平臺」兩系統性質與功能過於相近,檢送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精簡成效及策進作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八、科技部函送「行動裝置晶片資安風險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九、科技部函送「身心障礙輔助科技技術發展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科技部函送「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約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一、科技部函送「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納入科技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二、科技部函送「彈薪方案整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六、科技部函送「我國頻譜管理平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七、科技部檢送「科技預算聚焦優勢領域、提升應用研究比例、改善預算分配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八、科技部函送「改善技術貿易逆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九、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推廣產業應用之成效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科技部函送「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及配套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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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一、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人力需求規劃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二、科技部函送「我國對於北極海洋環境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三、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四、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對光束線設施效益之檢討及退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五、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提供用戶實驗補助措施之檢討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六、科技部函送「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七、科技部函送「災防科技中心審慎評估研究投入於防災研究之加值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增加自籌款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九、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發護照流程之相關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駐外使領單位臨時人員之進用及人事薪資標準不明確,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合理性及強化與當地警政機關之聯繫確保駐外員眷人身安全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及資訊處理」之「物品」隨身碟採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外交部函,為有關「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之第2、8、10及11項決議,檢送協調該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總統大選後預做沙盤推演、戰略佈局及22個邦交國與中國往來情形及發展趨勢,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國防部函送105年度「被占用土地收回及土地租金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國防部函送空軍「翔昇原型機列入翔展二號辦理性能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4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一、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局104年10至12月「協助我國食品業者拓銷海外市場」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部分預算未能有效執行,應檢討改進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三、經濟部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經濟部計畫(105-109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水利署辦理新店溪上游流域之保育治理綱要,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儘速提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請水利署加速辦理東港溪之區域排水相關工程進度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針對所屬工程變更設計案件比例過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八),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不安全消費商品之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專利之管理與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六、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4年12月底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文化部函,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投資標的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博物館「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最新辦理進度及推廣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部臨時人員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典型人力運用控管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團員兼職情形及近2年團員出國紀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合約條款限制合作音樂家演出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藝術銀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4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撙節使用旅運費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提升營運績效、強化專業能力、落實公醫責任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要求所屬醫院研訂改善工作環境條件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提升營運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將彰化醫院列為「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醫院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與協助部屬醫院具體提升照護品質之工作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整併急難救助計畫以提昇國家財政運用效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社會救助業務」工作計畫之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校園午餐之管理對策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警政署透過行政協助取得托育人員相關前科紀錄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103-104年)」成果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205項罕見疾病ICD-9-CM診斷代碼修正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缺藥之藥價處理機制及相關會議紀錄等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正館營業面積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外特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繳回之代辦盈餘處理情形定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內政部函送移民署104年第4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研議增加社會服務類別員額配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內政部函,為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主管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勞動部函送「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督促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及加強勞工權益保障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檢送相關回覆說明等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典範科技大學績效指標與目標值」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落實降低學生升學壓力,避免助長補習風氣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各類職場體驗計畫,積極規劃加強宣傳各類職涯體驗計畫,提升青年參與意願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教育經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教育部函送「105年度身心障礙教育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青年發展署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部分培訓單位培訓率低於整體培訓率等,檢送調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相關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評估兼任助理納保所需費用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教育部函送「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教育部、外交部函,為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培訓查緝人員蒐證能力等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近來不時傳出有藥局浣腸劑缺藥,檢送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編列一般事務費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轉化及委外人力運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名稱修正為「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交通部、財政部函,為請註銷前送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監察院函,為修正「審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法務部函,為廢止「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財政部函,為更正前送「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年度第1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財政部函送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核定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行動寬頻行動臺技術規範」名稱修正為「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修正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3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學生受教權益與教育資源分配等相關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都會區跨校性住宿資源調度體系之建立」及「青年創意生活城規劃內容暨推動進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經費69億0,491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該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考試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檢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離岸風力發電主軸中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有機產業發展之具體規劃措施及預算細目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歐盟將我國列為漁業不合作名單,檢送改善漁業管理對策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後山違法體育設施處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密)行政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預算200萬元之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原子能科學發展」800萬元,提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2,336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68萬8,000元之二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500萬元,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凍結「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俟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需提出專案報告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四十三),需提出專案報告等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需提出專案報告等9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次會議、第9屆第1會期第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次會議、第9屆第1會期第4、5、6、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本院總務處函送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人事處函送委員段宜康等2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四一案以下各案,除第二五○案至第二五三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協助減輕學生助學貸款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手機APP叫車服務Uber於我國產生諸多合法性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型態網路購物模式產生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未成年使用APP予以分級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矯正學校戒護人力是否充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私立中小學營養午(晚)餐質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全面檢測山坡地住宅及周邊工業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學校營養午餐提供有機蔬菜及在地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儘速就台九線尚未拓寬路段進行拓寬作業,並訂定專案預算條例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PVC、PVDC材質之食品器具包裝應儘速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流感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應關注學生及教師健康,准予其請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修正「災害防救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防制重大刑案的關鍵,建議透過多重管道輔導,避免因社會不公及歧視待遇,造就反社會人士之滋養環境,始為治本之道,並從學校及社會的法紀教育著手,落實國民的守法觀念方為正本清源之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期不肖人士以提供飆股之詐騙手法造成投資人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建議對實施無薪假措施企業課徵「企業道德捐」及取消租稅優惠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勞工受領薪資過低,多年來已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各種解決方案及政策執行方向,對於廣大勞工朋友權利保障事關重大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安全維護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教育部推展公共閱讀同時,亦應注意區域間發展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強化「急診品質提升方案」,針對醫療院所應徹底執行並有效改善急診部門之分層、分區、分級及分流之目標,不僅提升醫療品質、減輕醫護人員與增進病患快速就診之道,要治標更要治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在所得分配及國家財政提出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台灣多數大眾運輸的設計,都以成人為中心做思考,對親子不夠友善,許多帶著嬰幼兒搭火車的父母常遇到各種尷尬狀況,讓不少父母視大眾交通工具為畏途,建請行政院具體落實《兒少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所有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上,應該把兒童需求列為優先考量,提供親子友善環境,並要求交通部台灣鐵路局積極設置親子車廂、親子廁所和無障礙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本()月十號我國籍貨輪「德翔台北號」於新北市石門北方大約0.3海里處失去動力擱淺,造成船體斷裂、油污外洩,而相關單位因天候不佳以及應變不足,造成污染擴大,嚴重影響周遭海域環境以及自然生態。此外,經查該貨輪所行經之基隆港外海航道,近八年總計發生三次貨輪擱淺事件,顯見該處海域地形險峻、海象難測。為降低未來貨輪行駛該處海域之航行安全以及降低可能產生的污染、危害,行政院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視、重新劃定基隆港外海航道,並制訂更為完善、即時的海難救援研判、救災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有鑑於重大命案發生時,部分媒體的報導,率爾對嫌疑犯的身分予以標籤化,已逾越新聞報導應秉持詳實而客觀之紅線。媒體報導應避免過度主觀敘述、未審先判、激化閱眾情緒與立場對立,更不應該未經醫、檢、警、調等專業判斷後即以斗大卻過度簡化的標題對犯嫌的身分標籤化。因此,為保障思覺失調症及精神官能症之人格與合法權益,主管機關應規範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將歧視性的身分標籤加諸於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精神教育、醫療、護理、復健等機構或團體。以上提議,是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趙委員正宇,針對近年來無差別殺人事件頻傳,其間隔時間愈來愈短,但台灣的隨機殺人案件迄今未有學術化、體系化的相關研究。日本在類似事件後啟動國家層級的研究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應儘速啟動國家資源建立專責機構,進行體系化研究並整合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精神醫療、社會工作、歷史口述、社會科學統計等成果。也唯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方能達到亡羊補牢的效果,以上提議,是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浩鼎風波爭議,引發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請辭,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也受衝擊;期望行政院除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至需要臨床的醫材,健保法可望修法,也能參考瑞士、以色列等國際經驗,解套不合理的法規,引進人才和國際資金,啟動正向投資生技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女童割喉案震驚全國,再度引起國人對於社會治安的不安全感,關於精神疾患的社會處遇問題,也引起大眾與有關單位的關注。衛福部擬將擴大酒癮、藥癮以及自殺的強制就醫手段,作為面對命案的政策回應,然這種「急性住院」的治療,終究只是暫時性的處置,而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社區性照護網絡的建構與維繫;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就社區照護網絡的形成與有效性及社區支持網絡的發展提出有效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女人、男人面臨懷孕、分娩、哺乳和嬰兒的照護問題遇到瓶頸已經很久,分娩有一定比例的風險,試行幾年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已經立法,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施行,改善台灣婦女分娩現狀進了一小步;但是,生產照護的品質需要進一步檢視,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加強使用健保和評鑑的力量,善用資源,督促醫院改善生產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105年「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2號)演習」演練,目前正在全國各縣市陸續舉行。歷經多次救災驗證後,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以中央、地方縣市政府、國軍部隊與民眾,共同建構的全民國防總體力量,才能真正肆應包括傳統軍事或天然意外災害的威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發電成本因國際化石燃料價格走跌而大幅調降,去年台電超額盈餘高達340.72億元,經濟部召開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4月1日起調降電價9.56%,以當前台灣的條件,應先開放發電部門促進多元競爭,提高效率,未來再持續滾動修正。如今電價調降雖已確定,行政院仍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等規劃與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全台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除每日清運垃圾之繁雜業務,亦須配合推動社區清潔、宣導垃圾分類及加強資源回收等多項工作,又其工作環境具有相當危險性,所需保障應更全面,惟礙於現行法令,於日常期間無法為清潔隊員投保其他保險如團體平安險,死亡慰問金部份,以一般公務人員為例,其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遺族之慰問金更是倍於清潔隊員遺族所能獲得之給付,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應研議提高清潔隊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補助慰問金數額,並使清潔隊員於日常期間得投保團體平安險,以供於危險工作環境之基層人員最完善之照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灣吸毒人口日益增多,去(104)年警察機關查獲毒品嫌疑犯即有5萬4,112人,監獄與看守所每100名收容人即有46名為毒品犯,另據相關統計,吸毒再犯率亦年年增加,首次吸毒者,五年內再犯比例高達6成,而吸毒成癮者為花錢買毒品,100人中至少有35人會犯下暴力傷害案件,毒品防制及追蹤作業顯須再行檢討並改善,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毒品防制相關資料與現行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之整合,確實查察毒品人口,並研議以大數據分析方式,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期提升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整體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灣感染愛滋者年齡層越趨下降,據疾病管制署統計,至2016年2月底止,國內累計3萬2,442名感染個案,其中24歲至29歲年齡層已占總感染人數七成,超過74%係因性行為而感染,但愛滋病並非無藥可醫,經確診即用藥其存活率與一般人幾無二致,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等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愛滋防治,確實追蹤愛滋病患用藥治療,並擴大篩檢、全面治療,及提供實證醫學可使用之藥物治療,以期於2020年時達聯合國愛滋組織(UNAIDS)「90-90-90」策略、2030年時終止愛滋病傳染等階段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積極籌組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而年金制度是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兩大支柱之上,攸關社會安定及全民福祉,要求行政院未來年金改革,能朝著理想目標挺進,完全合乎人道精神,期能建立可長可久的健全制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擱淺在石門海域的「德翔台北」號貨櫃輪,原只是輕微的漏油事故;但因天候不佳,救援單位應對緩慢,造成船隻斷裂、甚至重油外洩汙染,釀成不成比例的災難。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對於現行海難救援的判讀與防救災體制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浩鼎解盲失敗後,一連串事件引發重大爭議。以目前的發展,浩鼎事件對於生技新藥業的影響絕對高於之前的基亞事件,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就管理制度、相關措施,使更加完善,對投資人保護更周全。至於上述爭議事件則應交由檢調單位、監察院處理,以恢復生技新藥業的發展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發生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恐怖攻擊事件,再度提醒世人,恐怖主義為禍愈演愈烈,甚至已對全球的社會安定形成具體威脅。要求行政院未來如何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途徑,進行防範工作;並強化全民反恐意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日前召開專案會議,討論「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推動成長與未來展望」,盤點未來數位生活新型態願景法規;法律的制訂,本意在建構一個大眾都可遵循的公平遊戲規則,但網路無國界和全球化,使各國原有的法律藩籬近乎支離破碎,似乎也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業。建請行政院無縫接軌的成為520後新政府的資產,一棒接一棒的讓台灣行穩致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04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7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3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提案要旨。會議另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文)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後,曾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歷經四次修正。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施行後,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擬具本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有關「幼稚園、托兒所」文字用語配合修正合併為「幼兒園」。

四、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幼稚園、托兒所」,配合修正為「幼兒園」。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研酌後,咸表支持爰決議:「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行政院提案: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幼稚園、托兒所」為「幼兒園」。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八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八 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討論事項第2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04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11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3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提案要旨。會議另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嗣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擬具本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配合修正所引用之前揭法律名稱及機關名稱。

四、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

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且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104年1月2日起,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4條及第20條條文,配合修正所引用之前揭法律、機關名稱。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研酌後,咸表支持爰決議:「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行政院提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爰配合修正第二款所引用之法律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

行政院提案: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並修正全文,爰配合修正所引用之機關名稱。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行政院提案: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主席,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主席:大會是沒有程序發言的。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接下來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二讀的時候可以針對顯然的錯誤進行修正,還是一定要在黨團協商的時候提出來。

主席:在交黨團協商之後,就可以逐條再來討論。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本席現在的問題就是為什麼要經過黨團協商?

主席:這是依照議事規則,我們可以來看議事規則。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本席現在就是要拜託院長,就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議事規則的解釋適用先討論清楚,這樣我們才有辦法接續來進行……

主席:我們就這個案子逕付黨團協商,至於未來到底我們的議事規則是要修正還是要從寬解釋,我們再來處理。否則今天如果這樣,後面每一個條文大家都會發言。在議事規則還沒有修正之前,我們就……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現在議事規則還沒有修正,院長的意思是只能透過黨團協商嗎?

主席:對。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好,那本席就正式提案。

主席:好。討論事項第三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民主進步黨黨團提出異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本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案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由於法條中變更法律適用名稱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經行政院公告施行,如此之修法,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之真空、創造可怕的法律漏洞顯有不當。由於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無從在二讀會時進行條文討論及修正,僅能透過交付黨團協商方式阻止此存有重大錯誤之條文完成三讀。爰提請交付黨團協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提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請負責的黨團來召集。我們在協商的過程中再來討論我們整個議事規則,包括如果針對審查會通過的條文有意見要如何發言,我們再來檢討我們的議事規則。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04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1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3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提案要旨。會議另請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一百年十一月四日歷經二次修正。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而犯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爰擬具本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以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一百年十一月四日歷經二次修正。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施行後,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托兒所,及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擬具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有關「幼稚園」文字用語配合修正為「幼兒園」。

四、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

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而犯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條文,增訂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期能有效遏制色情等犯罪行為,以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研酌後,咸表支持爰決議:「()第十八條之一,除將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中『公司或商業』修正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外,餘照案通過。()第九十一條之一,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 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

審查會:

修正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第九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行政院提案: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之「幼稚園」為「幼兒園」。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提交黨團協商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04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7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3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提案要旨。會議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警察服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於二十六年七月二日公布施行,其後曾修正五次。為配合聯合國一九七九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有關性別之內容,以符合公約規定並符合實務需求,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將第一項「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規定,修正授權由內政部定之,該條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含附圖)配合併予刪除,未來內政部將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修正條文之授權命令規定女警服制可著長褲式樣。

四、內政部長陳威仁說明:

為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檢討修正有關性別之內容,爰修正警察服制條例第5條,將第1項「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並刪除原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未來女警服制可著長褲式樣。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經充分討論研酌後,咸表支持爰決議:「照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附圖所定女警夏季制服不論甲式或乙式便服,下裝均為褲裙式短裙,內容形式上有強化女性應著裙裝之性別刻板印象,與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a款之規定未符;另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屬執行本條例技術性事項,爰將該等事項由現行之「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俾符合該公約規定及實務需求,並配合將所附說明書(含附圖)一併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條。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五 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討論事項第5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這次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修改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授權由內政部針對警察制服之樣式及應佩帶之標識來訂立辦法,時代力量及本席敬表同意,認為在辦法修正以後,使得未來的女警可以著長褲式樣,符合男女平權的精神。不過,針對這個條文修正通過以後由內政部來制定警察制服樣式及應佩帶之標識,本席有如下之建議,在警察執行職務時,過去社會大眾經常反映警察服飾未標示姓名,在警察執行職務時,民眾對公權力之主體到底是何人常有辨識不清之狀況,因此本席建議,內政部在制定有關警察制服樣式及應佩帶標識時,應明確要求必須清楚標示制服所屬警察之姓名,可以強化民眾對於警察執行職務的信心,提高公眾監督的可能性,更可以增進警民關係的和諧。

事實上,目前內政部役政署針對替代役役男服裝及識別標誌穿著佩帶注意事項第三條已經明確規定,役男的役籍名條必須要標示,同時在第九條更明確規定,役籍名條要長8公分,寬3.5公分。希望內政部未來在制定相關規定時能夠比照辦理。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國昌的發言。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524002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2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本院議事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23號函,關於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會於105年3月24日舉行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審查該案,會中委員葉宜津說明提案要旨,並經交通部常務次長范植谷、路政司司長林繼國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長楊國隆等說明及回應前揭委員提案。本次會議經說明及詢答後,即進行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教育部、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亦派員列席。

參、提案要旨與機關首長說明

一、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鑑於現行許多行政命令均以車齡為限制理由,未考量車體結構、耐久與安全係數,單以車齡規範,業者為了在一定年限內汰換車輛,不願意花錢購買堅固耐久、但價格較貴的歐美系車種,改買較廉價的車種,形成劣幣驅逐良幣。若要保障乘客的安全,更重要的是應在評鑑制度中,納入車輛保養檢修是否確實落實,以及駕駛員的教育訓練及回訓制度是否完善,才是真正把關安全的基礎。是以只要通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檢驗、領照規定之車輛即不應受到限制,均可依原目的行駛上路。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交通部常務次長范植谷、路政司司長林繼國說明

()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葉委員宜津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第63條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 指教。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修正第63條重點及處理建議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提案增訂其登記領照後依規定辦理檢驗者,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之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因車輛車齡並非影響行車安全唯一因素,尚與車輛平時保養維修、使用頻率、駕駛人人為操作及交通規則之遵守有關,考量相關機件或設備使用均有其應注意維修或換新之年限,所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一定車齡以上之營業用車輛與特殊車輛,係有較嚴格之維修保養要求及使用限制,以確保落實平時保養維修,維持正常車況。

(2)按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等揭櫫之「法律優位原則」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案公路法修法提案因無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不及於其他法令,是以本法修正後,包括教育部訂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本部觀光局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高端品質團處理原則」等,均將依法修正,不得再以車齡為租用車輛之限制。

(3)針對葉委員等提案增訂經依規定檢驗合格車輛,不得再以車齡作為禁止使用之限制,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而依法律保留原則,非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限制人民之權利,本案文字建議修正為「;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非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以車齡為使用限制之規定。」,以排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對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資格及申請補助(貼)等規定事項,應可使條文更為明確周妥。

()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審查葉委員等擬具公路法第63條修正草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長楊國隆說明

依大院葉委員宜津等23位委員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規定汽車及電車其登記領照後依規定辦理檢驗者,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一案,本部研析意見如後:基於考量學生交通車載運對象特殊,且學生尚於身心發展階段,自我保護能力及緊急應變能力不若成人,為保障學生乘車安全,降低行車風險,相關車齡限制仍有其必要性,爰本案修法建議考量取得社會大眾(含業者、幼保團體、家長團體等)共識為宜。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詳細說明及詢答後,對本案進行討論,爰完成審查。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第一項增列之後段規定修正為:「;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第六十三條條文說明,增列補充說明:「三、其他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其對於車齡之要求,係於辦理領照前之管理,非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併此說明。」。

伍、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依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登記領照後依規定辦理檢驗者,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

一、第二至六項未修正。

二、汽車及電車要上路行驗,均經過嚴格之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但現行許多行政命令卻以車齡限制合格登記、檢驗、領照之車輛使用。然而,以車齡為理由禁止車輛行駛,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讓業者不願意購買堅固耐久,安全係數較高但價格較貴之車種,對乘客之安全保障背道而馳,爰增列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補充說明:

三、其他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其對於車齡之要求,係於辦理領照前之管理,非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併此說明。

審查會:

一、依委員葉宜津等23人提案,第一項增列之後段規定修正為:「;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增列補充說明:「三、其他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其對於車齡之要求,係於辦理領照前之管理,非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併此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8)次院會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545003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月4日台立議字第104070804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5年1月4日台立議字第1040708045號函,為請本會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3月28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林召集委員淑芬擔任主席,並邀請勞動部陳部長雄文等列席,就該待審行政命令提出說明如下:

()前言:

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並解決實務上常見問題,以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本部擬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4年12月9日發布,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修正重點:

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第14條: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2.修正第20條之1:

配合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之施行,修正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

3.修正第21條: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可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4.修正第23條:

配合法定正常工時修正為每週40小時,並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但仍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

5.增訂第23條之1: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6.增訂第24條之1:

明定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稱可徵得勞工同意工作之休假日,僅指母法第37條之休假日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避免勞資雙方誤解在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要件下,可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7.修正第25條: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文字酌予修正。

8.修正第51條:

訂定本次修正施行細則之施行日期為105年1月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修法溝通過程:

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各界關注第23條條文將應放假之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本部說明如下:

1.勞雇雙方是相互合作之夥伴關係,也是推動社會進步之基石。企業應永續穩健發展,勞工才能安心工作,引領我勞動力進步與創新的正向力量。勞工位居弱勢,政府理應擔任勞雇間之溝通橋樑,為勞工權益努力,謀求最大福祉,惟仍應兼顧企業經營需求,以創造和諧之勞雇關係。

2.回顧歷史,勞動基準法自民國63年起草,歷經11年,於民國73年施行;勞退新制自民國79年起規劃,直至民國94年施行,歷經16年;勞保年金自民國82年起規劃,於民國98年上路,經歷17年之久;勞動三法從民國89年起研議,歷經12年,於民國100年施行。政府為爭取勞工權益,推動保障勞工權益之重大政策,從規劃、溝通、建立共識至立法施行,往往須花費相當長之時間,才能獲得成果。

3.民國90年起,公部門已實施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修正為11日,惟勞工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國定假日為19日。實施15年來,迭有勞工團體訴求,早日縮減法定工時為「每週40小時」。勞工團體自101年起,藉由每年五一勞動節、103年秋鬥、103年及105年工鬥等集體遊行,倡議「加速推動縮減法定工時」及「勞工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等訴求,以達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

4.對於勞工所提縮減法定工時之訴求,資方基於下列原因,始終難以形成共識:

(1)依102年「人力運用調查,」受私人僱用者約756.2萬人計算,每日薪資成本約84.85億元。法定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休息日增加13日,企業全年薪資負擔增加約1,103億元,雇主擔心不利企業之競爭力。

(2)勞動市場缺工問題,無法立即補充人力、人力調度產生困難。

(3)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減少,又受限於現行延長工時規範,無法因應急單之需求。

5.依據本部102年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在法定工時為每2週84小時之條件下,實施週休二日之勞工比例已達58.27%。隨著生產技術進步、人們對休閒生活之重視,雇主亦能理解縮減工時,可使勞工工作與家庭生活間有更多的調適與平衡之時間,有助於勞工安心效率工作,進而提升勞動效能與生產力,共創雙贏局面,本部爰著手自103年檢討縮減我國法定正常工時。

6.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本部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35場次座談會,凝聚共識。對於工時縮減,勞資雙方各有立場:

(1)勞工爭取縮減工時至每週40小時,全年休息日增加13日。以102年受私人僱用者約756.2萬人計算,每日薪資成本約84.85億元,雇主全年薪資負擔增加約1,103億元。

(2)雇主可接受縮減工時至每週40小時,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但保留勞動節,減少了國定假日7日。因此,雇主全年薪資負擔增加6日約509億元。

(3)雇主建議延長工時上限時數放寬,可適度減少企業因縮減工時產生之排班及人力調配之衝擊。

7.政府在此對話、溝通的過程中,扮演勞資對話橋樑,促成勞資雙方達成最大公約數,提出縮減工時及配套方案,包括:(1)應儘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可適度放寬至54小時;(3)國定假日調整為全國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

1.我國國定假日之法源為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全國一致之規定。

2.為便於民眾瞭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究竟包括哪些日子,遂將該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80年及86年分別增訂「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228)和平紀念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於86年6月12日亦跟進修正,可見我國國定假日係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全國一致規範。

()依法修正發布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勞動基準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命令。施行細則之修正係由本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於104年12月9日發文時併送 大院,並未違反、變更或牴觸勞動基準法。

()結語

本部作為勞雇間之良好溝通橋樑,積極促進社會對話達到最大公約數,為勞工爭取權益。經勞資對話作成之縮減相關配套措施如再推翻,將影響未來政府擔任溝通橋樑之角色,無法促成勞資對話,失去為勞工爭取之基礎,希冀委員支持本次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縝密討論,審查結果如下:

()本案業經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本案退回,通知勞動部更正或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通過決議1項:

根據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惟查此次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並剝奪勞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延長工時應得之工資。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的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就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均係指內政部,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顯然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修正案並未就此處予以釐清,逕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不予備查,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

提案人:林淑芬  陳曼麗  黃秀芳  吳玉琴  鍾孔炤  吳焜裕  洪慈庸  林靜儀  陳  瑩  劉建國    曜  

連署人:李昆澤  賴瑞隆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淑芬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一、本案不予備查,通知勞動部更正或廢止。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決議一併送勞動部。」

針對本案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案子是最明顯的,勞動部提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原本應該是還給勞工每周40小時工時,就是周休二日,卻同時又將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這是非常可惡的行為。一方面,這個變形工時使得加班規定變得非常混淆;另一方面是剝奪勞工7天假日,引起全臺灣勞工的憤怒。結果勞動部長在委員會審查時竟然做意識形態的發言,說大家都不認同,為什麼還要放這個假?完全忽視勞工權益的保障。立法的本意應該是保障勞工周休二日,結果規定每周工作40小時反而變成變形工時,傷害了勞工加班的權益,讓雇主有更大空間,很少看到一個勞動部會提出這樣的案子,甚至做意識形態的辯護。

委員會的決議是非常清楚的,我覺得不只要退回更正,本席在這裡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譴責這樣的勞動部,勞動部應該回歸勞基法的基本精神,勞動部應該認同自己的角色,而不是讓資方有更大的空間剝奪勞工的權益。整個審查過程,社會看得非常清楚,希望各位可以支持,也希望勞動部未來拿回去檢討,提出更完整的修正案。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衛環委員會通過對於勞動部不當行政舉措的決議案,民進黨黨團是支持的,尤其是臺灣勞工長期低薪、高勞動工時、過勞情形普遍嚴重的現在,我們覺得對於勞工本應有的假並不是意識形態的問題,也不應該成為勞資對立的問題,本就應該還給勞工一個適當的工時,以及應該有的休假權。我們對於勞動部提出意識形態的說法,包括這個假是某某人的紀念日,都不認同這個人了,為什麼還要放假?本席覺得用這樣意識形態的方式,隱藏在背後是在替資方說話,我們深表遺憾。勞動部本來應該站在勞工的立場,無奈卻成為資方的代言人,我們覺得這樣的出發點和作法,甚至在國會咆哮的態度,令人無法接受。

名稱可以討論,放假的緣由可以調整,但是勞工本應該有的19天假就應該還給勞工。所以,我們希望經過這個決議之後,勞動部能夠順應潮流,能夠尊重國會,也要還給勞工應該有的假期權利。在520之後,新的勞動部絕對要全力捍衛勞工權益,該有的假、該有的薪資,絕對都要還給勞工。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4月12日(星期二)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