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協助減輕學生助學貸款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4)
黃委員就協助減輕學生助學貸款負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減輕就學費用籌措負擔,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就學貸款。借款人應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家庭年收入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補貼半額至全額;如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2位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辦低利就學貸款,惟貸款利息不予補貼。據此,就學貸款本金於在學期間及緩繳期間(畢業後1年),皆無需償還,利息則視借款人之家庭年收入,於在學期間及緩繳期間由政府負擔全額或半額利息。
二、另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無須協商優折或以工代償,即可循下列協助還款措施,降低負擔:
(一)可申請延長還款年限1.5倍,亦可與承貸銀行協商還款方式及條件,以減輕借款人每月還款負擔。
(二)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前1年度平均每月收入未達3萬元之借款人,尚可申請措施如下:
1.申請緩繳本金:每次1年,最多可申請3次,緩繳期間免還本金,利息由政府負擔。
2.申請延長還款年限:已申請緩繳本金3次後,得再申請延長還款期限1.5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可申請延長還款期限2倍,借款人須開始償還本息,惟由政府補貼利率0.5%。
三、又為減輕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負擔,自民國92年起實施信用保證制度,由政府與各大學出資成立就學貸款信用保證基金,以代位清償之方式負擔借款人及其保證人皆無法償還時之8成風險,另2成由銀行負擔,使就學貸款利率得以大幅降低;另配合央行降息半碼,自104年12月23日起,借款人畢業(退伍)1年以後開始還款,實際負擔還款利率為1.69%。
四、綜上,為協助減輕借款人還款負擔,教育部業已提供本金緩繳、延長還款年限等相關協助還款機制,未來將視借款人之經濟狀況,再予研議彈性配套措施,俾有效降低借款人之還款負擔。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6)
黃委員就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成員國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完成談判,12個成員國並於本(105)年2月4日在紐西蘭奧克蘭簽署協定。嗣後各成員國將進行各自之國內批准程序。樂觀估計,TPP可能於2年後生效,我國將爭取加入新一波成員名單。
二、政府已體認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經濟部於104年11月5日公布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畫,相關工作進展如下:
(一)加速體制調和與因應:各部會已於104年11月底完成TPP條文內容與我國現行相關法規間差異之第一波檢視,包含「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郵政法」、「保險法」、「電子通訊傳播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專利法」、「農藥管理法」、「藥事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漁業法」及「行政程序法」之部分條文計有12項法規落差。
(二)更新影響評估報告:包含經濟、社會、文化、人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國家安全及少數族群等8項總體面影響評估,以及健康、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勞工、農業、工業、金融、電信服務業、跨境服務涉及船舶運送承攬、工程服務業、建築服務業、自然人移動、郵政專營權、教育、消費者、政府採購、政府控制事業、非關稅措施等18項個別項目影響評估;預計於本年5月公布影響評估報告初稿。
(三)深化國內溝通與意見徵詢:經濟部已建置TPP專網,以強化透明度及便利各界參與;此外,為凝聚共識,經濟部於本年1月27日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作為與公眾之雙向溝通平臺。經濟部與工業總會已合作辦理TPP產業座談會及廠聯說明會共計16場次,蒐集產業之需求及相關意見,參與者超過1,300人次。廠商對TPP之建議及需求均已納入協商參考,未來將持續加強各界溝通,尋求國內產業最大共識。
(四)爭取成員國支持:經濟部已赴訪大部分TPP成員國表達我參與之意願,另規劃於本年赴部分TPP成員國,請益TPP協定確切內容及其談判經驗;並將持續利用各種多邊及雙邊場域,爭取各成員國之支持。
三、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於美豬、日本輸臺食品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均訂有相關管理機制,從源頭到市場加強管理,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知的權利。該部未來將繼續配合政府爭取加入TPP之進程,積極參與跨部會機制,共同研商諮商方向與加強風險之溝通事宜。
四、行政院農委會已擬定各項產業因應對策,包括:推動農業加值,拓展國際市場;促進地產地消,建立市場區隔;加速結構調整,發揮產業與資源綜效;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等面向,並落實推動相關計畫,特別針對關稅配額等重要農產品,加強辦理相關因應措施,以期減輕加入TPP對我農業之影響。此外,該會將妥善運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適時採取進口損害救助與短期價格穩定等措施,以確保農民權益;未來亦將視我國參與之進展,加強相關溝通工作。
五、勞動部已就TPP之勞動專章與商務人士暫准進入章等議題進行準備作業,並就相關議題進行影響評估。為使我國勞工瞭解政府相關施政作為及加入區域貿易整合之目的,勞動部自103年起辦理「強化區域經貿整合工會溝通說明會」,就經貿整合趨勢與勞動議題重要性與各地方總工會、產業總工會等勞工團體進行溝通。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產生就業市場之影響,勞動部將針對國內勞動及產業現況、國外相關經驗進行研究與分析,並邀請各界關心人士辦理論壇,進行對話交流,俾提供政策及措施調整之參考。
六、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對國內弱勢產業造成衝擊,行政院已於102年7月修定完成「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2010-2019年)」,匡列982億元經費,協助輔導國內可能受影響產業;另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施行「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條例」,新增列100億元發展基金,針對個別受損害企業及勞工給予輔導及補助。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7)
黃委員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對釣魚臺列嶼海域之立場為:「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並以「捍衛主權漁權,和平處理爭議,共同開發資源」做為努力之目標,行政院農委會已請行政院海巡署加強臺日週邊海域護漁頻度,俾貫徹「合法出海作業漁船,政府一定全力保護」之政策。
二、另行政院海巡署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定期派遣艦艇前往釣魚臺列嶼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相關海域巡護,並考量漁汛期等因素,適時調整巡護密度,全天候維持1艘以上巡防艦艇於該海域執勤護漁,並秉持「不挑釁、不衝突、不迴避」之原則,捍衛主權、維護漁權。
三、又,歷次臺日漁業會談時,雙方均堅持釣魚臺列嶼主權,依目前所簽署之「臺日漁業協議」,並未就漁船於釣魚臺列嶼領海作業達成協議,我國堅持納入「維權條款」,確認該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且「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遠超過以臺灣群島為基點所能劃設之專屬經濟海域,隱含以釣魚臺列嶼為基點劃線之潛在意義。
四、此外,第5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2日至4日召開,會中針對民國104年臺日漁船實際作業情形進行檢討,且就維持現行作業方式達成共識,日方未提及限縮「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相關議題;未來雙方將以「臺日漁業協議」互惠合作之宗旨,繼續檢討漁船能於適用水域安心作業之方法,並於下次委員會前儘速針對八重山以北倒三角形海域,以及漂流漁具議題舉行專案會議。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手機APP叫車服務Uber於我國產生諸多合法性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48)
徐委員有鑒於手機APP叫車服務Uber於我國產生諸多合法性爭議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荷蘭商Uber B.V於102年於我國投資設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自同年7月起以「Uber」名義於大臺北地區經營叫車派遣服務,並以網路招募非職業駕駛以自用車輛(白牌車)非法從事載客營業。
二、本部在嚴格取締前,曾和Uber公司進行溝通,充分告知國內相關法令,並明確說明政府歡迎新科技之引進,倘該公司自行成立運輸業或與合法運輸業者合作服務,本部樂見其成,惟該公司迄今仍未遵守我國法規並持續非法經營。
三、鑒於Uber公司無意依法經營,在世界各國亦然,爰正本清源之作法,仍在於加強公權力之執行,本部公路總局自103年10月起進行專案取締,對於查證屬實部分以一案一罰方式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罰新臺幣5-15萬元,截至105年3月3日止,已對該公司共掣單272件3,710萬元,對接受該公司派遣之車輛共掣單273件1,185萬4千元。
四、Uber公司及其加入派遣之司機針對前揭處分皆表示不服,雖經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裁定駁回,惟後續該公司及其加入派遣之司機仍表示不服,皆委任律師以一案一訴訟方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訴訟案件辦理情形如下:
(一)有關台灣Uber針對公路總局裁罰處分(含罰金及停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部分,該院業於104年11月3日裁定該案公路總局處分撤銷,主要理由包含罰單記載不符法定規定、勒令停業範圍不明確等程序瑕疵,公路總局已於104年11月27日依程序提出上訴,並仍持續對Uber違規營業事實依法持續取締。
(二)至有關Uber車主針對公路總局依法處分案(含罰金及扣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第1件車主訴訟案該院業於105年1月7日裁定該案車主之訴駁回,公路總局原處分應予維持,顯示承審法官認定Uber車主違規營業事實明確,惟原告車主仍可提起上訴,後續訴訟事宜公路總局仍將持續辦理,並加強取締作業。
五、鑑於Uber於我國經營模式係與計程車市場直接競爭,行政院亦指示應藉由Uber事件同步思考改善計程車產業品質,本部目前已著手研擬多元化計程車服務架構,規劃藉由計程車相關法規鬆綁,以提供市場多元化之合法計程車服務。另本部暨公路總局將持續蒐集其他國家取締執法成效,據以評估整體可行方案及手段,期能達成徹底終止違法營業之目標,並持續向消費者進行宣導,提醒民眾審慎選擇,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型態網路購物模式產生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5)
林委員就新型態網路購物模式產生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有關網路拍賣業者常利用冗長之定型化契約隱藏需消費者繳入會費或手續費等條款,消費者於未仔細閱讀之情形下,極易引發消費爭議一節,按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屬異常條款,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例如字體太小或字體顯示不清晰等);或依正常之情形顯非消費者所能預見(例如內容超過消費者原來所瞭解之範圍,或內容極為突兀,非屬一般消費者預期之範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以及實施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俾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行政院消保處已於本(105)年3月7日函請經濟部輔導業者充分揭露重要之消費資訊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加強定型化契約之查核及加強教育宣導,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三、至有關建議利用平面與電子媒體宣導、教育消費者詳細審閱拍賣網站使用條款一節,行政院消保處於規劃本年度消費者保護系列活動時,將此納為宣導議題,提醒消費者網路交易應留意之風險並審慎選擇,以預防消費糾紛。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未成年使用APP予以分級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3)
林委員就針對未成年使用APP予以分級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鑒於行動裝置之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許多工具型APP不易分級設定(如文書處理、社交通訊、時間管理及導航軟體等),目前民主先進國家係採業者自律或各種可行技術(如過濾、限制接取)等方式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並由APP開發者及平臺業者自行分級及審核。經查App Store及Google Play等最普遍之下載平臺已自律將APP予以分級,且均提供使用者可自行設定取用限制,消費者可依年齡限制等分級選擇下載。除業者自律外,目前已有許多免費及付費網路過濾軟體,臺灣三大電信業者亦推出行動上網防護裝置APP之低收入優惠措施,民眾可多加利用。
二、民國101年11月22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過「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確立我國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而APP之管理亦同,端視個案內容性質決定權責機關,例如經濟部工業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要求遊戲軟體分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避免未成年者接取不適宜之APP,並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移除有害未成年者身心健康之內容,至相關內容如涉刑法有關猥褻、詐欺、賭博等,則由警政單位查察。
三、通傳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於102年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負責推廣青少年兒童網路安全教育及上網行為調查、提供民眾對網路不當內容申訴管道(轉介各個主管機關,或向相關網路業者反映處理)。至App使用上若有犯罪或脫序行為,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電信法」等法令予以規範。另為加強政府機關間共同處理不當網際網路內容,內政部及通傳會已分別建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際犯罪偵防體系跨部會協商平臺」、「防制網路犯罪技術工作平臺」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路內容安全分組」協調機制,各主管機關如有網際網路技術、內容安全或權責分工疑義等議題,均可循各該機制提案討論。此外,為更健全青少年網路安全環境,行政院將透過「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NICI)小組」跨部會平臺,請經濟部及通傳會研商訂定相關規範之可行性。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矯正學校戒護人力是否充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53)
林委員就矯正學校戒護人力是否充足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壹、少年矯正機關管教原則及勤務配置情形
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與「少年最佳利益」之理念,少年矯正機關之處遇措施應採學校方式管理,以教化、教育及輔導替代懲罰,著重學生之品德、輔導等教育。以誠正中學為例,管教人員分屬訓導處及警衛隊,負責校園安全、學生日常生活管理及督導。平日收容學生依課表學習,教導員則隨班戒護上課,如遇有看診、外醫、教化輔導等活動,則由警衛隊派遣警力支援;夜間及例假日期間,學生於舍房內作息,由舍房值勤人員巡視並管理舍房,以維護機關安全及舍房秩序。此外,該校訓導處每日安排2名教導員留守值日,若遇學生違規、戒送外醫等臨時或偶發事故,可協助勤務中心即時處置。
貳、少年矯正機關之收容狀況及人力配置情形
一、少年矯正機關收容現況
我國現有臺北少年觀護所、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等6所專設之獨立少年矯正機關,截至105年3月6日,除桃園少年輔育院有超額收容之情形外(僅超額收容11人,超收率為2.84%),其他少年矯正機關均無超額收容。
二、少年矯正機關人力配置情形
(一)戒護人力
我國各少年矯正機關中,除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外,其餘少年矯正機關之戒護人力比皆優於1:10(誠正中學之戒護人力比為1:8.18),亦優於其他各成年矯正機關之平均戒護人力比1:11.19。
(二)教化人力
我國各少年矯正機關中,除臺北少年觀護所之教化人力配置略低外,其餘少年矯正機關之教化人力比皆高於1:20(誠正中學之教化人力比為1:4.96),且我國各少年矯正機關之教化人力比均遠高於其他各成年矯正機關之平均教化人力比1:154.64。
少年矯正機關之各類教化人力(調查員、輔導員、導師、訓導員、教導員等),除負責收容少年之諮商輔導、心理測驗及個案調查等輔導相關事項,並進行教學、文康等教化活動推展,並負有班級經營、生活管教、常規維持、紀律獎懲及家庭聯繫等責任,兼具教化及戒護管理之功能。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另配有教師或輔導教師等教育人員,專職進行課堂教學活動與諮商輔導工作,營造出更具教育氣氛的處遇環境。以誠正中學為例,現有戒護人力34人,另有教導員17人、教師(或輔導教師)39人,戒護及教化人力共計90人(學校學生人數278名),相互支援、配合各項戒護、教化工作,其人力配置實遠較其他各成年矯正機關充裕。
參、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矯正機關長期以來面臨「超額收容」與「戒護及教化人力比嚴重失衡」之困境,然而各少年矯正機關(桃園少年輔育院外)均未有超額收容情形,且戒護及教化人力均優於一般矯正機關。另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與「少年最佳利益」之理念,各少年矯正機關係採學校方式管理,以教化、教育及輔導替代懲罰,著重學生之品德教育。現階段除連結並引入外部特教資源、強化基層管教人員輔導專業知能外,未來更期望透過戒護、教化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等各項人力之逐步增補、挹注,提升少年矯正機關之整體戒護實力與教化處遇品質。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私立中小學營養午(晚)餐質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32)
黃委員就公私立中小學營養午(晚)餐質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學童飲食健康,教育部於101年度頒布「學校午餐改善計畫」,政策面採逐年提高學校自設廚房比率,制度面包括改進學校午餐採購作業評選制度、修訂學校午餐契約參考範本、鼓勵學校午餐採購採最有利標、落實學校公告不良廠商機制、修訂學校午餐食物內容與營養基準及增修學校午餐工作手冊,管理面則包含設置學校午餐弊案檢舉專線、加強督導與監測學校午餐供餐品質、持續落實學校午餐衛生安全通報等方式。該部並於同年11月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依序完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之組成、編訂工作手冊及訂定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並自103年起持續推動食材登錄系統,全面要求學校及供應廠商上網登錄食材資訊,提供社會大眾監督把關。
二、另為確實督導學校供餐食材及食品衛生安全品質,教育部自98學年度起,每學年皆辦理中央聯合稽查工作,並由衛福部食藥署配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及校園輔導訪視計畫」,由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抽查檢驗各地方國民中小學自設廚房、他校供應、外訂盒餐、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104學年度上學期聯合稽查16間學校及28間廠商,計2間學校與7間廠商因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由該署立即開立限期改善書,改善情形皆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複查並改正完竣。又衛福部食藥署自本(105)年規劃機關學校福利社及午餐團膳業稽查專案,針對全國各級公務機關及高中(職)、國中、國小福利(合作)社供應之散裝即食食品與學校團膳及食材,進行抽驗及現場衛生環境稽查,以保障各級機關學校福利(合作)社供應之各類即食食品及校園營養午(晚)餐之衛生安全與品質,維護學童健康。
三、另前行政院消保會曾於100年辦理2次學校營養午餐食材檢驗,為加強維護學童健康,行政院消保處於104年要求教育部及衛福部定期抽驗監測營養午餐及市售早餐食材,對不合格相關業者依法處理,以保障學童食的安全。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全面檢測山坡地住宅及周邊工業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7)
黃委員就全面檢測山坡地住宅及周邊工業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安全維護工作,內政部已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明定山坡地住宅社區及個別住宅(非社區型)處理方式,並責成各地方政府每年應檢視及更新列管之山坡地住宅資料,其中對於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部分,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檢查工作,對於A級社區,應立即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提具改善措施,並依法限期改善;有危險之虞者,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法代為履行。至個別住宅(非社區型)之防﹙減﹚災及避災措施部分,各地方政府應設置服務專線並成立服務團隊,民眾有安全疑慮時,得由服務團隊成員進行現場勘查,採取必要措施。另內政部營建署每年亦邀集各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檢討辦理情形,並請專家學者訪視各地方政府列管之重點山坡地住宅社區,提供改善參考。
二、我國山坡地之開發利用及管制法令,因應時代變遷,皆朝從嚴管制之方向修正。依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山坡地屬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其開發條件之限制相對嚴格,除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辦理外,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基地內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另對於山坡地之建築,並訂有「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以為管理。是對於山坡地開發,除現行法規已訂有相關規定,涉及環境敏感地區並有相關禁止或限制開發之規定,申請開發時,並應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嚴格審查,以使山坡地不當開發、利用之情形降到最低。
三、工業區之開發,係為提供合宜合適之土地興辦工業。為使土地利用永續發展,保育與利用並行,經濟部於民國99年辦理轄管林口工二、林口工三、銅鑼、臺中及南崗等5處工業區災害潛勢及安全性評估分析作業,透過調查、分析及評估其地質、坡向、水文,以及早發現潛在之致災因子,評估山坡地工業區邊坡破壞之可能性。100年至102年該部重新評估林口工二、林口工三、銅鑼及臺中等4處工業區,均無立即性安全之虞;南崗工業區山坡地災害潛勢改善工程則於100年9月8日完工驗收,辦理內容包含區內之排水溝重建、邊坡穩定工程、擋土牆新建及修補、排水溝新建、地錨工程、地層地質監測設施設置及觀測等,並持續逐年辦理「地層地質監測分析計畫」,以研判規劃設計施工是否允當。至新近開發中之工業區,除盡可能避免使用或鄰近山坡地範圍,均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水土保持法」、「地質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發作業、工程施作及事後之環境監控等。未來該部在政策、管理及執行上,將持續維護所轄工業區之安全,降低相關事故發生之風險。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學校營養午餐提供有機蔬菜及在地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25)
林委員就學校營養午餐提供有機蔬菜及在地食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學童飲食健康,教育部自民國103年起推動食材登錄系統,全面要求學校及供應廠商應上網登錄午餐食材資訊,提供社會大眾監督把關。復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該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法辦理。另有關擬訂學校午餐提供有機蔬菜政策事宜,因屬各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考量各地方有機蔬菜食材取得難易度、午餐收費標準、政府財政及家長負擔能力皆有不同,該部就各地方政府自行推動有機蔬菜政策予以尊重。
二、另為提供學童安全無虞之飲食環境,衛福部與教育部及行政院農委會自100年度開始,針對學校衛生監管及供應商管理,建立跨部會聯合稽查機制。衛福部本(105)年更配合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訪視計畫」進行學校、團膳業者與食材供應商稽查與抽驗之三級管理,由衛福部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藉由聯合分工檢驗體系實驗室合作,進行農產品殘留農藥及畜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抽驗;抽驗食材如不符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或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立即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追蹤不合格食材來源,依法查處並進行回收與銷毀作業,並須複驗合格後,供應商始可復業;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亦應將不合格檢驗結果之抽樣日期、抽樣地點、源頭廠商等相關資訊知會地方政府教育機關。
三、又為加強稽查食材供應商及督導食品業者建立食材源頭管理機制,衛福部食藥署已於101年編製「餐盒食品工廠對食材供應商之衛生管理參考手冊」,以系統性方法執行食材危害分析與品質管制,提升源頭管理能力。食品製造加工業者應確保食品在有效日期內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倘產品已逾有效日期,即不得再販售,違者將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儘速就台九線尚未拓寬路段進行拓寬作業,並訂定專案預算條例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73)
徐委員建請儘速就台九線尚未拓寬路段進行拓寬作業,並訂定專案預算條例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台9線花東公路起自花蓮縣吉安鄉木瓜溪橋,迄至臺東縣臺東市北郊東37線,全長約168公里,目前已改善路段長43公里(拓寬至30公尺),後續待改善路段長125公里,改善後長度112公里。
二、花蓮縣境台9線花東公路未拓寬改善路段尚有約68公里,公路總局已納入「省道改善計畫」項下「台9線花東公路第3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辦理,總經費140.6億元。考量各路段改善急迫性與各方建議等,分段排定改善順序,優先以爭議小且可發包施工路段辦理施工,102至107年已核編39.8億元辦理7路段拓寬改善作業。另擬增加辦理馬太鞍溪橋改建,102至107年經費將調整為45.9億元,目前已報行政院審議中,總計102至107年改善長度約25公里。
三、另有關訂定專案預算特別條例乙節,除涉及國家財政相關疑慮,立法程序亦曠日廢時,故為加速台9線花東公路改善工作,行政院張院長於本(3)月4日於立法院答復委員質詢時,業指示本部公路總局近期擬具專案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本案後續將由公路總局儘速擬定專案建設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加速辦理各項改善工作,至於訂定特別條例部分,建議暫不推動。
四、本部為加速台9線花東公路改善作業,目前公路總局刻正就台9線花東地區未辦理改善路段檢討中,將儘速提報專案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加速推動。
(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PVC、PVDC材質之食品器具包裝應儘速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6)
王委員就PVC、PVDC材質之食品器具包裝應儘速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製品之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及依該法第17條所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本部於101年時即已修正上開衛生標準,增訂塑膠類DEHP等八種塑化劑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之材質試驗規定,以及DEHP等六種塑化劑於模擬盛裝油脂類食品之溶出試驗限量規定;並特別針對聚氯乙烯(PVC)材質,從嚴規範其材質試驗項目中,DEHP等八種塑化劑之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有關塑化劑之管理規範,已為世界各國中最為嚴格者,爰符合衛生標準之產品,於正常使用情況下,並不會有因塑化劑過量溶出而導致危害之情形。
二、本部除已訂定嚴格之衛生標準,管制塑膠食品容器具之塑化劑含量及溶出量外,另於103年11月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納入「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專章,及辦理塑膠類食品容器具製造業之輔導及相關稽查人員之訓練,以自食品業者端加強管理。
三、塑膠容器具之使用安全性,與消費者使用方式、使用習慣等有直接關係,故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已特別針對塑膠類之標示加強管理,藉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之產品資訊及特性,避免誤用造成溶出有害物質之疑慮。
(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流感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應關注學生及教師健康,准予其請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5)
王委員就流感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應關注學生及教師健康,准予其請假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範流感疫情傳播,本部多次函請各級學校及發布新聞稿籲請師生及家長勿輕忽流感,持續加強落實各項防治措施,以降低流感威脅,相關措施如下:
(一)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實施衛生教育宣導:
1.落實良好衛生習慣:平時應養成勤洗手及注意手部衛生、良好的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如有呼吸道症狀時應配戴口罩;打噴嚏時應用面紙或手帕遮住口鼻,或用衣袖代替;與他人交談時,儘可能保持1公尺以上。
2.落實「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對感染流感之師生,請其戴口罩,指導其適當休息與適當補充水分,並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並儘量與家長溝通,讓學生在家休養直至症狀解除後24小時始返校上課。
3.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多加利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流感專區(網址為http://www.cdc.gov.tw)之相關衛教宣導資料,透過相關集會場合、家庭訪視、家庭聯絡簿、宣導單張、佈告欄及跑馬燈等方式,將流感防治正確知識傳達學生及其家人,強化師生及家長對流感防治之了解與重視。
4.注意流感危險徵兆,儘速就醫:加強宣導生病之師生如出現呼吸困難、急促、發紺(缺氧、嘴唇發紫或變藍)、血痰或痰液變濃、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高燒持續72小時等流感危險徵兆應儘速就醫,以掌握治療的黃金時間。
5.配合醫囑服用流感抗病毒藥劑:疾管署自104年12月1日起即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對象,增加「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2項,且尚未檢出對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具抗藥性的病毒株。籲請符合服用條件之師生應及早用藥,以減低病毒對身體之影響。
(二)學校提供適當環境設施,落實疫情監測及通報機制:
1.學校應提供充足且適當之洗手環境,保持教室之清潔與通風,並維持室內寬敞空間;如有需要,進行全面環境清掃及消毒工作。
2.隨時關心與注意學生之健康與出缺勤情況,如學生出現異常之請假狀況時,應聯繫家長瞭解原因;如為疑似群聚感染情形,應進行必要之通報與預防措施。
二、另教師之請假相關規定: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1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第2款)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另同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請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二)復查同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基此,教師請假係由學校依個案事實認定辦理。
(三)綜上,教師如因疾病必須療治或休養,得檢具相關證明書請病假,並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自應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
(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修正「災害防救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0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2-8)
王委員就修正「災害防救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定,寒害已明定為災害類型之一,其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並已擬定寒害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敘明寒害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針對本(105)年1月下旬寒流,行政院事前預防措施及相關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召開前置情資研判會議:由行政院葉前政務委員欣誠及孫發言人立群督導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邀集內政部、交通部、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於交通部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預報中心先行召開情資研判會議,責成相關部會加強寒流因應措施與整備,並請各部會通報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落實防寒工作,並提出寒害防護措施,與可能受害之弱勢民眾與年長者加強溝通。
(二)召開寒害應變會議:由行政院葉前政務委員欣誠邀集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內政部、衛福部、交通部及行政院農委會與會,並責請行政院農委會儘速評估農業損害,儘速辦理相關補助方案。另其他有關部會應變處置措施如下:
1.內政部:
(1)加強宣導使用熱水器及相關瓦斯用品,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以及宣導使用電暖爐等用電相關注意事項,避免火災、電線走火等情事發生。
(2)加強掌握氣候變化造成外牆磁磚剝落危害情形,針對外牆磁磚剝落之建築物,迅速要求地方政府施作安全防護措施並限期改善。另積極引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期管理維護外牆磁磚,加強建築物外牆磁磚督導考核及建立檢查申報制度,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要求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應先查證其身分,如涉有違法或違序案件者,移請刑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倘係屬失蹤人口,則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處理。
2.衛福部:加強宣導街友、弱勢民眾、老年人及心血管疾病患者提高警覺,並提供街友適當之關懷及收容安置,以及持續掌握醫療體系民眾就診情形,並加強宣導民眾相關醫療保健知識及禦寒保暖措施。
3.交通部:要求所屬公路及觀光單位加強宣導疏導計畫,提醒用路人注意高山路面結冰行車安全與風景區相關人潮應變管制措施。
(三)發布新聞稿加強宣導:發布新聞稿請各部會提出妥善作為降低寒損及加強宣導民眾採行預防措施,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救助寒害災損。
(四)辦理災害相關救助措施:為協助農漁業者復耕復養,符合從速、從簡、從寬之救助原則,行政院農委會於本年1月30日函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用途,包括凍儲、加工或清運等復耕復養相關週轉所需資金;另對於協助購儲農產品之農企業,簡化其申貸「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程序及文件,並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及加強宣導。
二、至王委員所提熱浪應變部分,基於熱浪造成之影響,多係人體長期曝曬於烈日下造成熱衰竭情形,尚不致造成全面性災情影響;又查目前各媒體均已針對氣象局公布之紫外線指數及防曬措施廣泛報導,且各醫療機構均可針對熱衰竭患者進行即時救治,因此,如遇熱浪來襲之情形,經由政府機關藉由媒體宣導並加強各醫療救護機構緊急救護效能,將可有效因應。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防制重大刑案的關鍵,建議透過多重管道輔導,避免因社會不公及歧視待遇,造就反社會人士之滋養環境,始為治本之道,並從學校及社會的法紀教育著手,落實國民的守法觀念方為正本清源之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0)
黃委員就防制重大刑案的關鍵,建議透過多重管道輔導,避免因社會不公及歧視待遇,造就反社會人士之滋養環境,始為治本之道,並從學校及社會的法紀教育著手,落實國民的守法觀念方為正本清源之要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法律與生活密不可分,也是構成民主法治國家基本要素。本部多年來致力推行學校法治教育計畫,以強化學生法治觀念,提升學生法治素養,相關策略說明如下:
(一)增進教師法治知能: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校際性學務輔導人員人權法治教育研習訓練、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中小學教師人權法治教育研習,辦理教師人權法治教育在職進修活動。
(二)規劃法治課程教材:
1.中小學教育部分:法治教育於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中係融入「社會學習領域」中,培養學生理解規則之制定及實踐民主法治的精神、了解法律、制度對人權的保障及了解人權與民主法治的密切關係等基本能力。另於「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中明訂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等重要議題納入相關的課程中實施,並於科目「公民與社會」及「法律與生活」等科目中規劃有公民素養、法律與社會規範、憲法與人權等內容,以加強高中學生對上述議題之認識。
2.與國語日報社合作出版「少年法律專刊」,以淺白易懂、活潑有趣的文章和漫畫,並佐以時事,廣泛介紹各項法律及相關資源與知識,期能以更多元方式將法治觀念深植於學生心中,建立完整的法律觀念,強化法治素養。另編製「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內容包含「校園篇」及「校外篇」,計60篇;繪製10集防制霸凌法治教育宣導動畫與相關教學指引。
(三)發展學校法治措施:辦理人權教育議題輔導群研習及高級中等學校推動人權法治教育、公民教育及正向管教研討會;補助大學法律系所辦理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計畫,提供社區及中小學校法治宣導及法律諮詢服務;與法務部共同完成「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教材資料」,並請中小學及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以學校本位及多元方式實施;學校或教師亦積極利用朝會或其他集會時間,結合司法或警政資源,宣導與學生生活或與社會新聞相關之法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制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著作權法等),並適時融入教材。
(四)宣導親職法治觀念:如編製家長版資安素養學習手冊及全民資安素養網(家長版)」改版設計、開設社區大學人權法治課程、及製播法治教育廣播節目,宣導相關法治觀念。
二、為因應現今複雜社會下學生之身心轉變,避免因心理因素而影響學習進展、人際關係或社會適應,將持續強化教育人員輔導知能及建置學生輔導三級機制,相關說明如下:
(一)制定學生輔導法: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建立友善校園環境,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於103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了《學生輔導法》,成為亞洲地區學校輔導體制制定專法之首創;該法明確規範學生輔導單位之組織設置及功能、輔導人力之配置、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強化輔導網絡合作及提升教育人員輔導知能等,使輔導專業化及專職化,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效能,健全校園輔導體制。
(二)建置學生輔導三級機制: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於教育體系內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並於各地方政府成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自106年8月1日起,亦將依據學生輔導法,逐年增加輔導人力(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並依輔導需求設置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透過輔導人力的增置及輔諮中心的成立,整合境內輔導資源,主責推動學生輔導三級工作,以提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能力。
(三)強化教育人員輔導知能:定期辦理教育人員輔導增能研習與相關活動,依參訓對象規劃適切輔導知能之課程內容,強化教育人員之敏感度;並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透過學校所在地警察局派適當人員到校宣導,協助提升各級學校師生與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人員面對校園暴力犯罪之應變及人身安全保護能力,強化輔導網絡間之聯繫與整合功能,以符應學生身心輔導需求。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期不肖人士以提供飆股之詐騙手法造成投資人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6)
黃委員就近期不肖人士以提供飆股之詐騙手法造成投資人損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第6條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如有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負有刑事責任。
二、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大眾之權益,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建立股市監視制度,如有發現任何人涉及不法操縱股價交易情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金管會就所發現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涉及不法操縱股價情事,亦會主動蒐集資料,分析研判後移請檢調偵辦,檢調單位若有查緝需要,該會將積極配合辦理,故應尚無組成「股市詐騙聯合專案追緝小組」之必要。
四、另法務部已將本案以投資飆股名義吸引民眾投入資金之相關情資轉送臺高檢署參處,該署將密切注意相關情勢發展妥適因應,若有具體個案亦定將督促所屬依法偵辦。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建議對實施無薪假措施企業課徵「企業道德捐」及取消租稅優惠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4)
黃委員建議對實施無薪假措施企業課徵「企業道德捐」及取消租稅優惠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租稅優惠係國家產業政策之一環,政府藉租稅減免作為引導企業從事特定經濟活動之誘因,以落實整體產業發展目標,企業符合要件者即可適用租稅優惠。另無薪休假係個別企業基於財務考量而為因應景氣之決策,倘未違反相關法規,尚無從逕將無薪休假列為不得享受租稅優惠之要件。另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已訂有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之支出得減除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等租稅措施,以鼓勵企業於景氣不佳時多僱用員工;復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其立法目的係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對於已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倘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並維護公平正義。是以,企業倘經勞動部認定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並經租稅優惠法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者,當即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企業任意施行無薪假措施,政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已協調勞動部每半個月1次通報實施無薪假企業名單,以及每日透過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地方政府、各產業公會、廠協會及工業區服務中心掌握最新實施無薪假企業動態。依勞動部提供之資料,本(105)年2月下半月實施無薪假共45家、1,045人,較上一期(本年1月下半月)共42家、1,346人,家數略為上升,人數微幅下降。
(二)對於裁員及實施無薪假企業,已擬定短期與長期協助作法:
1.短期部分:
(1)對業者主動關懷協助:本院民國100年核定「經濟部跨部會聯合診斷輔導小組運作機制」,由經濟部會同勞動部、科技部與金管會等部會,組成「經濟部跨部會聯合諮詢訪視小組」,主動出擊,瞭解無薪假業者經營困難,提供所需出口拓銷、財務融通、技術升級、經營管理及人力資源等適切協助,該小組持續運作5年以來,已訪視54家業者,提供158項協助。
(2)對勞工加強協助措施: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提撥200億元無薪假勞工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該小組於訪視業者時加強說明,鼓勵業者善加運用,以協助勞工發展個人技能,維持生計。
2.長期部分:為強化企業競爭力,103年10月啟動「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以「維新傳統產業」、「鞏固主力產業」及「育成新興產業」三大主軸,「推高值、補關鍵、展系統、育新興」四大策略,協助現有資本密集、低附加價值的產業轉型升級,促使其朝智慧化、綠色化、文創化方向發展,提高附加價值。
(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企業計畫以漸進方式無預警宣布倒閉,如有涉及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或員工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管轄之檢察機關申告;另檢察官如獲有相關資料,亦可主動偵查,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三、至黃委員所提有關退休準備金缺口一節,為加強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權益,避免因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另應於每年年終預估次一年度內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差額。又為落實新法規定,勞動部已會同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說明,並函知事業單位即早準備,增加補助地方政府之查核人力,加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清查,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4)
鍾委員孔炤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為利勞工及早規劃退休經濟,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置「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工可依個別情況,自行輸入薪資、預估投資報酬率、薪資成長率、提撥率、工作年資等假設條件,試算未來退休時,可能累積退休金及收益。為方便估算,平均餘命以20年作為預設值。惟勞工實際申領退休金時,仍以個人在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歷年累積的總金額及退休時平均餘命(目前60歲之平均餘命為24年,65歲之平均餘命為20年)為準計算,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經檢視該試算表程式正確,惟為讓使用者清楚瞭解,已於105年3月9日增加操作說明及「平均餘命」一欄供選擇試算。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每年辦理盈虧分配,係依該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勞工退休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三、因近年全球金融市場震盪波動劇烈,勞工退休基金經分散風險審慎運用,103年及104年代操報酬率分別為9.28%及-1.19%,國內外各項資產之運用績效均優於衡量指標。
(十九)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勞工受領薪資過低,多年來已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各種解決方案及政策執行方向,對於廣大勞工朋友權利保障事關重大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3)
鍾委員孔炤就「勞動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所做研究報告『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策因應策略』一文中,有關我國勞工受領薪資過低,多年來已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各種解決方案及政策執行方向,對於廣大勞工朋友權利保障而言,事關重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我國低薪問題錯綜複雜,政府刻正透過各部會加速推動經濟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加強人才培訓,增強勞工就業競爭力等,並透過法令之修正及行政措施,增加企業加薪誘因,以下就涉本部相關政策作法說明如下:
一、近年來企業往往有盈餘時,會投入資本支出或股東利益,而勞工報酬分配比反而逐年下降,顯示企業未充分將經濟果實分配予勞工,造成勞工薪資成長停滯。政府為鼓勵經濟成長的果實能由勞資雙方分享,持續呼籲雇主主動為勞工加薪,並提出鼓勵企業加薪之相關措施。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爰現行規定希冀企業透過利潤合理分配勞工之方式,使勞工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
二、查基本工資係為照顧邊際勞工,其審議制度明定於勞基法第21條,基本工資之調整,由本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係由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機關組成,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指數、各業勞工工資、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等經濟社會數據指標,共同討論擬定基本工資數額。為使基本工資之審議更符社會各界期待,本部已增設「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於每季集會一次,俾建立勞資雙方互信協商之基礎,凝聚共識。近年並已將最低生活費及扶養比列入考量,其調整過程尚屬公正、客觀。
三、對於派遣勞工領取薪資較一般正職勞工低的現象,查本部已擬具「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於草案中明定同工同酬,未來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勞工從事相同工作應享有相同薪資水準,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另為強化工會議價能力及提高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除賡續檢討團體協約法制及工會法制,以強化工會能力外。每年皆透過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及辦理工會幹部暨會務人員訓練活動培訓活動,以提升工會會員及工會幹部之專業知能及法律素養;同時透過辦理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及團體協約法制座談活動,強化工會協商實力;並透過雇主經驗分享及獎勵措施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提高團體協約簽約家數。
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 青年失業者在尋找工作過程中主要困難包括「找不到想要之職業(33.1%)」、「專長技能不合(27.2%)」及「待遇不符期望(20.8%),因此縮短青年學用落差為重要課題。為提升青年就業技能、培養其正向職業精神,本部依青年發展階段之不同需求,結合學校、事業單位及職業訓練資源,推動各項專案訓練措施:
(一)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針對在校青年,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及產業之業界師資、工作崗位訓練等資源,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大專就業學程及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協助青年及早學習符合產業需求之技能。
(二)結合工作崗位訓練:針對離校後待業青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明師高徒計畫,結合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或業界資深師傅,以先僱用後訓或一對一師徒制專人指導青年,以做中學的方式加強專業知能,熟悉產業環境或企業文化,促進其就業。
五、此外,因教育普及與國人就業習慣改變,為配合產業發展,基於補充性原則,始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從事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基層體力工作,適當運用外籍勞動力,實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惟為兼顧本國勞工權益,依現行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依所申請從事之工作類別不同,應先以合理薪資招募本勞,如招募的本國勞工人數無法填補人力缺口,始可就不足額核予外籍勞工,且外籍勞工人數係依本國勞工人數按比例計算且訂有上限,以避免影響整體薪資條件。
六、另本部依據留才攬才計畫規劃推動外籍人才工作評點制,係為為多元延攬及留用我國所需的外籍專業技術人才,以協助發展重要產業,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並創造國人就業機會。依現行規定,外籍專業人員須具備一定學經歷資格(如為大學畢業須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且月薪須達47,971元。目前規劃係維持上開規定,另訂評點制,以利多元彈性延攬人才。評點制採計學歷、專業能力、相關工作經驗、具備他國外語能力、配合政府政策、聘僱薪資及華語語文能力等多元審查標準,評點達60點以上始可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以明確篩選出國內所缺乏的外籍專業技術人才,其中聘僱薪資仍為評點項目之一。鑑於相關法規涉及修正外國人來臺從事專業工作及國人就業權益等議題,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甚為關注並提供眾多意見,爰經行政院105年1月26日研商決定,請本部持續蒐集意見並加強溝通,後續依共識辦理。為使攬才留才計畫更為周延,本部已邀集關切本案之立法委員、黨團、專家學者、全國性勞工與資方團體及相關政府部會等,分別於105年2月16日、2月26日及3月3日辦理北中南3場次說明會完竣,並預定於3月中旬辦理共識會,俟獲得社會共識後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七、未來本部仍將賡續檢討基本工資、培育工會協商能力、提升勞工職能,並於各適當場合及時機,鼓勵事業單位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提升勞工薪資,改善勞動條件,以達勞資雙贏。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安全維護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5)
徐委員就校園安全維護事宜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避免校外人士入侵校園事件發生,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與確保師生安全,本部國教署採取相關具體防處措施如後:
一、104年6月5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針對上述作為,共同研商強化校園安全機制,並區分中央、縣(市)及學校等三個層面,妥慎檢討各項作為之可行性與具體執行方式,並於7月1日策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研擬「師生自我防護知能」、「建構完善警監系統」、「落實人車進出管制」、「加強校園安全巡查」、「建立雙向聯繫合作」及「精進緊急應變能力」等六項策進作為,以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遵行。
二、104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協助轄屬學校設置警監系統,計278校3,000萬元。105年編列預算2億5,925萬6,000元,並於105年1月22日函文各地方政府檢討(視)轄屬學校校園安全設施(備)現況,並要求於4月15日函復調查成果,俾憑辦理經費補助作業,以有效提升校園安全防護強度,確保師生安全。
三、104年11月間辦理「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知能種子師資研習」4場次,邀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業務承辦人員參加,共計召訓800人次;另邀集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校園安全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實施「強化校園安全業務研習」,以分別強化各級學校實務工作同仁緊急應變知能,及各縣(市)政府承辦人業務督訪與輔導能力;105年度規劃於5-6月間再辦理4場次「強化校園安全防護知能種子師資研習」,以共同建構友善健康之校園安全環境。
四、104年9-12月邀集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完成「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編修,並印製4,000冊分發各地方政府及轄屬國民中、小學,期使學校教育人員執行各項校園安全維護工作有所依循,以保障學生就學安全。
五、本部國教署已於105年2月2日函文各地方政府,針對轄屬學校完成校園安全防護現況調查與檢視,要求各級學校落實校園安全自主管理,並於4月30日前函復調查結果,以作為本部及各地方政府校園安全防護工作後續規劃依據。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教育部推展公共閱讀同時,亦應注意區域間發展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3)
徐委員就教育部推展公共閱讀同時,亦應注意區域間發展情形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98年起辦理「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全國各直轄市、縣(市)皆可依比例提報申請館數,補助金額依政府財力分級比例辦理,迄今本部針對花蓮縣及臺東縣共計補助57館次,補助金額總計新臺幣(以下同)6,306萬元。
二、本(105)年3月3日辦理之「閱讀環境改善與書香卓越典範計畫成效優良圖書館表揚」活動,其中「閱讀環境改善」之評核對象為102年及103年獲本部上開計畫補助執行之圖書館,共計37館。評核工作由各區輔導委員進行現場訪視,針對空間設計創意、單一窗口設計、營運規劃、計畫執行進度控制、工程查核計畫等項目提出綜合評比與建議,最後召開分區會議討論遴選9所優良圖書館。
三、除「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外,本部亦實施「閱讀推廣與館藏充實」、「書香卓越典範」、「資源整合發展」等閱讀植根計畫,以提升全國公共圖書館軟硬體設備資源之品質。其中自102年起開辦之「資源整合發展計畫」即是輔導縣市辦理區域資源中心及分區資源中心,促進區域圖書資源的整合與發展。臺灣東部地區區域資源中心設立於花蓮縣,並於宜蘭縣、臺東縣設立分區資源中心,102年至104年共計補助683萬7,300元,以提供東部地區民眾更優質便利的閱讀服務。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強化「急診品質提升方案」,針對醫療院所應徹底執行並有效改善急診部門之分層、分區、分級及分流之目標,不僅提升醫療品質、減輕醫護人員與增進病患快速就診之道,要治標更要治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8)
李委員就檢討強化「急診品質提升方案」,針對醫療院所應徹底執行並有效改善急診部門之分層、分區、分級及分流之目標,不僅提升醫療品質、減輕醫護人員與增進病患快速就診之道,要治標更要治本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流感高峰期,本部已召開超過十場以上之「研商因應流感疫情協調急診壅塞相關事宜」會議,透過緊急醫療救護系統(EMS)掌握全國加護病床空床資源,並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每日監測轄區醫學中心加護病床待床數,運用33家流感應變醫院及各項醫療調度機制,協助候床民眾快速轉診,解決急診擁擠,並視疫情發展隨時進行調整與檢討。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105年2月18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新增多項獎勵規範、措施及項目,期能獎勵急診品質。該方案按本部104年7月28日公告修正之醫院評鑑作業程序內容,將醫學中心評鑑基準急診48小時置留率三年「達零或小於同儕平均值」之目標,列入撥付獎勵金之門檻指標,未達前項指標,經主辦機關調降其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評鑑合格資格者,當年度不予撥付急診處置效率獎勵金;次新增「醫學中心急診病患下轉住院獎勵費」,自醫學中心下轉之病患,轉入醫院該次住院之基本診療費用得比照醫學中心標準支付,強化醫學中心積極下轉病患及下游醫院優先收治下轉急診病患之意願,應能紓緩醫學中心急診壅塞;另新增「急性醫療醫院醫師訪視獎勵費」,轉出醫院之主治醫師可至轉入醫院探訪病人,直接與轉入醫院團隊成員溝通病情,增加病人信心。
三、針對急診壅塞問題,本部多管齊下,由法規面、制度面、支付面及管理面四大面向推行各種措施,改善急診部門分層、分級及分流之目標,期能紓緩急診壅塞。法規面包括:(一)辦理「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制度」,依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為重度、中度、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二)104年「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及「醫院評鑑基準」增列急診48小時置留率三年歸零或低於同儕值之目標,不符規定經連續二年訪查後仍未達目標之醫院,取消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學中心)資格;(三)105年公告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新增整合醫學急性後送病床,以紓解急診留觀病人等待入住病房時間;(四)醫學中心評鑑基準之任務指標中,導入病例組合(CMI,case mixed index),進一步探討醫院收治病患之疾病嚴重度,避免小病湧入大醫院,引導醫學中心收治急重難症病人。制度面包括:(一)102年起獎勵全國急救責任醫院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104年起就病人生活圈、就醫流向與醫院緊急醫療能力等級,將全國194家急救責任醫院規劃為14個急診轉診網絡,每個網絡以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為基地醫院,整合其網絡內中度級、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提供急診病人向上、平行、向下轉診服務;(二)104年起,獎助四家醫學中心(台大、林口長庚、台中榮總、高雄長庚)增設「急診轉診個案管理師」,負責協調該院傷病患下轉事務,並與配合下轉之合作基地或網絡醫院進行溝通協調,讓病人在最短時間內轉診,接受延續性的治療處置與照護;(三)加強與消防單位橫向聯繫,落實到院前分流分送,洽請各縣市政府輔導所轄醫院建立適當的「急重症搶救動線」;(四)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落實到院後急診五級檢傷,規範急診作業空間須明顯區隔,及強化院內調床機制;(五)委託臺灣大學辦理「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輔導計畫(Hospitalist)」,推廣整合性醫療照護模式,於醫院設置專屬病房,由主治醫師提供住院病人全人照護;健保支付面包括:提高急診診察費支付點數、提高急診未滿6個月兒童加成、增訂出院準備服務及追蹤管理費、補助急診科醫師支援地區醫院及補助地區醫院增聘急診醫師、下轉住院病患比照醫學中心支付點數等。管理面包括:健保署各分區協助建置資訊整合系統及提供指標回饋,以利醫院進行落實轉診及管理等。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7)
盧委員就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雖非屬依法律義務得以編列之預算,然為因應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之經費支應,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下稱費協會)曾於100年12月9日召開第178次委員會會議通過「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作為處理前述經費支應之原則。另查100年曾因類流感病患遽增,而就公務預算是否補助討論,經全民健保之醫院總額支付委員會101年第1次會議決議:101年以後依費協會協定「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機制處理。
二、因此有關本次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將依循上開動支程序所訂之原則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在所得分配及國家財政提出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8)
許委員對政府應在所得分配及國家財政提出作為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所得分配,政府致力提升國人薪資,藉由產業結構調整,以創造「創新、投資、就業」良性循環,且積極鼓勵企業與員工共享利潤,並透過稅制調整,以改善所得分配,主要政策及推動情形包括:
(一)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動「經濟體質強化措施」,並藉由推動服務輸出、服務創新等措施,加速產業升級,促進服務業發展,擴充經濟發展成果,進而提升企業加薪能力。
(二)提供企業加薪誘因:「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條文已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而增加支出,得列為營業費用加成減除之適用範圍。
(三)改革租稅制度: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推動股利扣抵稅額減半、新增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稅率為45%、提高薪資扣除額2萬元及提高身心障礙扣除額2萬元等稅制改革,有助於增進租稅公平、強化移轉效果,進而改善所得分配。
(四)推動福利政策方面:實施「社會救助新制」,擴大照顧弱勢民眾、擴大「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以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此外,隨國民所得提升與社會結構的變遷,政府持續適時調整社會福利支出占政府總支出比重等,以縮小所得差距。
二、為建構穩健財政基礎,近年政府積極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使我國財政更為穩健,以達成經濟成長及財政永續發展之目標,主要政策及推動情形包括:
(一)推動稅制改革:包含兩稅合一稅制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修正、金融營業稅稅率修正及各項配套措施,104年全國賦稅實徵淨額達21,349億元,為歷年最高。
(二)控制債務規模:政府積極控制債務規模,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底36.3%下降至105年底34.8%(105年係以預算案三讀數計算)。
(三)多元籌措財源:政府積極統籌可用財力資源,以推動國家建設,其中,在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部分,政府透過完備促參法規,健全民間投資環境,帶動104年促參案簽約金額達1,110億元,高於歷年平均金額500億元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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