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8分、10時至12時6分、下午5時至5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歐珀 蔡易餘 曾銘宗 羅致政 李彥秀 劉世芳 黃昭順 鍾孔炤 徐榛蔚 陳宜民 邱志偉 趙天麟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洪宗熠 王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林麗蟬 陳明文 蘇震清 陳亭妃 蔣乃辛 費鴻泰 盧秀燕 高志鵬 趙正宇 林昶佐 劉建國 許淑華 陳超明 蔣萬安 呂玉玲 蔡其昌 楊鎮浯 徐志榮 賴士葆 李昆澤 林岱樺 林靜儀 黃國書 楊 曜 鄭寶清 徐永明 洪慈庸 陳學聖 陳素月 黃國昌 李鴻鈞 顧立雄 王定宇 黃偉哲 蔡適應 徐國勇 劉櫂豪 陳 瑩 陳賴素美 吳琪銘 周春米 管碧玲 陳其邁 Kolas Yotaka 吳玉琴 吳焜裕 蘇治芬 周陳秀霞 陳曼麗 蘇嘉全 王榮璋 林俊憲 鄭運鵬 許毓仁 余宛如 林為洲 張麗善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姚文智 葉宜津 賴瑞隆 蕭美琴 吳思瑤 李俊俋 張宏陸 莊瑞雄 黃秀芳 林淑芬 蘇巧慧 呂孫綾 何欣純 尤美女 段宜康 江永昌 李應元 吳秉叡 柯建銘 蔡培慧 王金平 羅明才 陳怡潔 鄭麗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孔文吉 顏寬恒
委員出席110人
請假委員 邱議瑩 高金素梅 馬文君
委員請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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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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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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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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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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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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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補助新北市政府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經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預算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餐飲業者符合GHP操作指引草案及其他法規研擬」委辦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藥粧企劃管理業務」業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業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藥粧安全風險監控、檢驗機構管理及品質認證管理業務」及「重建藥物安全計畫」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重建藥物安全計畫」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市售食品衛生安全品質監測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食在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提升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上市前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強化藥品上市後之安全性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強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因應處理與策略等計畫」委辦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及住院醫師工時改善輔導等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推動國際健康產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業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委辦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醫政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凍結「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三),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四),針對「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業務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檢送「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四),檢送「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八),檢送「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檢送「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一),檢送「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署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六),檢送「飲用水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4年第4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46億7,669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獎補助費」1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4,861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相關具體做法始得動支,檢送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及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功能的交通與觀光服務改造」經費2億3,23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費用537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30億3,971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國際事務」項下「一般事務費」5,363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航政管理」中「獎補助費」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費用693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國際事務」經費5,793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委辦費1,38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1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機械設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業務」13億7,753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補助交通作業基金」12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路政管理」3,663萬4,000元凍結8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道路交通安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33億7,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1,719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澎湖國家風景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馬祖國家風景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宣導經費編列1,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補助交通作業基金」12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補助交通作業基金」12億5,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就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預算解凍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近5年來外國商會建言處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歷年執行、防弊措施及檢討改進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能研究所」預算5,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九),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排除「人員維持」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85萬元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追究業者侵權賠償責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國際行銷規劃」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檳榔廢園轉作輔導計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及「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之預期效益與106年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配套措施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妥適運用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經費,協助地方政府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專職獸醫師人力乙案,檢送專案檢討改善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獎補助費」500萬元,俟檢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助辦理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作業要點」並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九),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食品安全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發展我國職場促進身體活動量之模式(103-104年)」成果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司法院函,為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二、司法院函,為104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書」、「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書」、「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銓敘部函,為「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名稱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等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法務部函,為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法務部函送「矯正機關收容人勞作金提撥機制」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一、法務部函送「刑法通姦罪修法方向之說明」及「毒、藥癮、酒駕、三振法案及各類犯罪行為刑罰實效之刑事政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洽談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無法於期限內完工驗收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之二附表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南部院區設置新能源研究所或中心之評估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生技研究園區之運作和周邊地區未來整體發展構想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僑務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研議志工教師之招募、培訓及服務內容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應採滾動式檢討改善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行政院函,為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六、行政院函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協同國防部針對國防管制區做全國性調查,同時與財政部研議一般性地方補助款公式之基準概算,將國防影響區域納入評分標準之規定乙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就轉投資事業獲利性與安置政策間之輕重權衡重新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依據募兵制暫行條例推動投資事業採多角化經營以擴增安置效能,然105年預算編列不增反減,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避免國軍退除給付發放業務移轉前之溢領退休給付案件,因業務由國防部移交該會未辦收繳而成為懸帳,檢送相關處理原則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工作計畫尚需改進,檢送相關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就養榮民眷屬補助及退除役官兵優退利息補助預算皆未有法源等情事,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所屬機關超額人力占比偏高,檢送有關人力精簡檢討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改善榮家生活設施與環境,辦理「安養機構功能調整及資源共享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惟規劃及執行未盡周妥,檢送相關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經費以跨年期預算編列方式辦理,105年度將2個榮家工程合併以1筆預算表達,有欠妥適,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目前領取就養金卻定居中國的榮民已達1,216人,不僅應取消已取得中國籍之榮民就養金,凡定居中國之榮民皆應一併停發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依該會提供待補強個案中,以安養機構最高、其次為醫療基金、訓練機構等,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儘速加強補強作業,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鑑於每年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從事臨床教學研究及重大醫學研究,卻未對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提升「醫養合一」醫療照護網整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榮民醫療體系辦理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就醫服務量、中期照護服務病床占床率偏低,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國人對於醫療資源之利用觀念有待檢討及加強,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檢送相關妥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安養及醫療等機構組成榮民3級醫照護網未落實,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該會及所屬應於3個月內儘速清查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為訪視長居大陸地區榮民,每年都派員赴大陸地區訪視,然各年度實地查訪死亡比率多高於6,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七、國防部函送「四個月軍事訓練問題檢討及革新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八、國防部函送「國防部對中科院監督作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九、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計畫與各會期工作概況報告內容檢討改善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維護產業發展及交易市場秩序,嚴查有無囤積抬價並加強處理時效之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第4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文化部函,為本院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2項,檢送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事務因應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送有關普通高級中學語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之案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使用率之宣導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情形欠佳,宜廣為宣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4年第4季補捐助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3,31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另請法務部召開協調會,並提供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矯正業務」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10億4,266萬6,000元,其中編列之「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察卷證數位化暨獄政假釋無紙化計畫」9,87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國道3號往南延伸可行性評估報告」等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報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交通、內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九),凍結「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交通資訊服務雲基礎建設與應用計畫」之1億8,000萬元,需向本院交通、內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報請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八、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並無限制校園內不得販售瓶裝水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季節性流感防疫訂定相關停課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學生於註冊後因故辦理休、退學之退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一綱多本政策加重家長負擔,且學校考試範圍超出其一綱多本使用版本之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大學合併建立兩校溝通協調管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目前消防體制和研議相關改善政策,完善目前消防系統,提升救災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本次流感疫情加強宣導民眾接種流感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機場捷運通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顧及家庭照顧身心負擔,應酌以增加長期照護暫托(喘息服務)補助時間;同時加速長期照顧體系建立,並設置專為喘息服務之機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保存鹿港小鎮計畫及補助修繕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法國藍帶名廚來臺教授廚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建請將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至水上南靖糖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維護學生就學安全,並且參考日本防災經驗,提高學生面對地震發生時的避難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配套調整國定假日,以及請勞動部將勞工所有假別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成立東、南海議題跨部會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台灣食品標示品項與內容雜多,消費者面對眾多化學名詞,大部分都不清楚其意涵,爰建議行政單位研議將內容物標示簡化,或強化民眾認知其內容添加物之相關化學名詞知識,以提升我國民眾對於食安之認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於近日推動「跨院照會」制度,引起醫師與民眾反彈及更多醫療糾紛,要求先行暫緩推動並與醫界、病患溝通及調查意願再議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水上鄉水上火車站增設無障礙電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DRGs全面推動,應加強品質查核及人命維權配套作為,並對於重症及複雜病患,鼓勵提倡醫療品質從優給付核實申報者;持續積極多元有效溝通,提出完整合理配套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食育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大眾運輸系統遇突發事故延宕時,應立即以簡訊等方式,傳遞訊息致民眾手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民眾因睡眠障礙的因素,而長期大量使用安眠藥之現況,應從重視醫療睡眠中心等相關專業部門看診建置及宣傳,讓民眾可以真正了解問題,才能達到對症下藥的效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104年國發會實施「消費提振措施」,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辦理「補助國人住宿遊園精采行實施計畫」,希望國人能在政府補助底下,以民間加碼的力量,促進國內旅遊發展,刺激經濟成長,補助加碼2億4,500萬元且動支第二預備金,欲了解截至目前為止的乘數效果評估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管地方稅務之電腦系統,自102年11月起完成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台系統設計、程式撰寫及系統測試正式上線,其後,103、104、105年度智慧地方稅務平台系統每年度皆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指示召開新增修撰程式會議,但仍在使用上造成地方稅務單位的困難,系統應更貼近使用者而非僅以系統工程端之思維運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育兒津貼、托育津貼發放已成為中央政府的沈重負擔,且與地方政府所發放的生育補助、育兒津貼重疊,已形成資源重複配置;此外,政府提供高額經費作為津貼以鼓勵國人生育,立意良善,然而台灣生育率至今仍未見起色。建請政府重新思索育兒津貼、托育津貼的整合,以及發放成效,並儘速提出檢討報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FabLab平台已經是新創產業的良好孵化器,而我國影音產品重要輸入國韓國政府,有計畫地將FabLab導入影音文化創意產業,將更不利於我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故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檢視現行政策中各單位各行其是者,加以整合,並廣泛調查目前公有開放空間因未能符合實際需求而乏人利用者,擇其適合場址,做轉型為Contents Lab的跨部會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余委員宛如,要求科技部依第292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大會決議,儘速將公民及環保團體代表納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並說明本案執行情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六、本院余委員宛如,針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會商機制可放寬部分外籍人士工作之規定,未確實讓雇主與工作者擁有對等與完整的資訊,爰要求勞動部於其中英文網站上建置外國人就業專區,以圖像化方式介紹完整規範與流程,以利雇傭雙方查詢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七、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已連續4年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兩者為補助與津貼性質,恐與第二預備金設立目的不符,也凸顯年度預算編列欠缺妥善規劃,敬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詳細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鑒於金管會於去年底成立P2P(網路借貸平台)專案小組,卻遲遲未公告P2P相關規範,阻礙台灣的金融創新。敬請金管會儘速探討P2P借貸交易的評估及風險監管方式,儘速提出評估報告與開放模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國發會提出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當中提及社會企業做為就業策略,作為有效改善失業率之措施,但降低失業率與社會企業提高就業率,其實和改善所得分配沒有直接關係,針對此報告內容進行評估,敬請國發會提出詳細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銀行公會於金管會核備「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之附件「開戶作業檢核表」第四條檢核標準「職業與客戶本人氣質等外觀表現符合。」使銀行行員過分謹慎對待客戶以防止人頭戶設立,同時於線上開戶(非數位存款帳戶)時仍受其限制,而得「視訊確認」為本人,造成用戶端開戶限制重重,金管會應對此風險控管作業標準重新思索,以科技金融的角度出發,以數位思維根植角度提供評估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推之電子發票,推廣以來截至今年於營業端、消費端進行之佔比已接近六成,而傳統發票印出後如應於核銷端常備供查核年限為五年,現階段約年開32億張紙本發票,造成紙張的浪費,財政部應盡速討論紙本發票終止使用的期限,以減少過多的樹木砍伐、過多能源耗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本席接獲台南市永康區大灣段、四維段、永中段,台南市仁德區太子段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多位承租戶陳情指出,台糖公司最近幾年一直調漲土地租金,承租戶面臨合約期間內租金暴漲1-3倍,若無力負擔,承租戶放棄承租權利終止契約也要遭沒收一年租金。經查,全國各縣市全國數量龐大的台糖土地承租戶近年不斷發生類似爭議,台糖公司至今未提出妥善解決辦法。本席認為,身為國營事業,台糖公司除營利之外,亦應負擔企業之社會責任,不可帶頭「惡房東」的錯誤示範。引發廣大爭議之土地租賃契約租金調漲以及解約規定,顯與民法信原則相違。關於台糖土地租賃契約如何調整租金上漲範圍及解約條件,經濟部及台糖公司應盡速提出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王委員定宇,針對甘比亞共和國及中國於2016年3月17日同步宣布恢復外交關係,此一消息於前一天經由中國海基會以熱線「提前」告知我國陸委會,而尚在南美洲訪問的馬英九總統表示「非常不滿」,政府外交事務主管機關外交部則發表一篇不痛不癢的「遺憾」聲明。本席認為,馬政府7年多來,以兩岸高於外交的政策指導下,和對岸中國達成不互挖對方邦交國的默契,以所謂外交休兵自許自誇、欺騙國人。實則我國自2008年之後在國際社會遭中國打壓事件仍層出不窮,該政策造成我國外交工作喪失主動權,處於事事要看中國臉色的被動困境。然而外交部前日聲明仍強調:「過去7年多來,我政府推動活路外交,無論是對邦交國、主要夥伴國家關係,還是對國際參與,皆有具體進展。」本席想請教外交部,過去7年來,我國在非洲外交工作有何具體進展?是否有試圖和非邦交國往來,並致力於發展正式外交關係?如有,基於馬政府所謂外交休兵的默契,是否必須透過兩岸熱線先和中國打招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國軍老舊眷改條例」之議題。鑒於目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在台灣已經漸入尾聲,長久以來依靠政府與民間努力推動,利於都市發展與市容更新,更提升國人居住之品質。但相關主管機關如何提供適當處理搬遷、安置或居住等協助,是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國人對於行動通訊依賴性日漸增高,許多民眾家中僅用手機做為通訊聯繫而未申裝市話,而在國內眾多通訊業者中,以政府持股的中華電信市佔率最高;然而,中華電信在增加服務用戶數同時,卻未針對收訊品質與客戶服務等有所提升;本席近日接獲多件民眾陳情,表示因住家或工作場所的手機收訊品質低落,而向中華電信申請申裝訊號強波器,但中華電信卻以採購流程冗長為由拖延申裝時間,影響用戶權益。交通部身為中華電信最大股東,有責任督促中華電信改善收訊品質以及修正訊號強波器等採購、申裝流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內政部消防署全國火災統計分析,火災發生的次數逐年攀升。全台近61萬的違章建築,多半為頂樓加蓋。惟各地發生頂樓加蓋的火警,每年至少就有兩百多件,影響國人生命財產甚鉅。內政部應澈底全面清查頂樓加蓋違建,並勸導拆除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的頂樓加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近年來影視產業的蓬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融合地方特色,結合優質吸睛的戲劇作品,彼此成功互惠地置入城市行銷,帶動觀光產業的發展。為鼓勵優秀人才投身文化創意之交流而發給補助金不失為重要誘因。近來,影視文創產業反映補助金申請之主題不應全以置入性行銷為主軸,應保有作者的獨立創作的智慧結晶。文化部應將全面審查補助款立意良善之旨,檢討補助金發放之相關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邱委員志偉,近年毒品犯罪趨勢不減反增,因毒品氾濫衍生出的治安問題更是雪上加霜,本月28日北市發生女童遭割喉案,報載兇嫌具毒品前科,而犯案前曾吸食毒品。青少年涉毒情形更是嚴重,多年來警政單位針對毒品犯罪雖有防制及掃蕩之作為,但成效不彰,且校園毒品案件數由於稽查不易,多為黑數,難以溯源。防毒教育需向下扎根,強化校園毒品防制網,並由警政、調查、衛生、教育、司法等機關多管齊下,共同擬定防制策略及進行組織分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國防部辦理老舊眷村改建因故尚未辦理遷建之眷村,應儘速檢討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條例,儘速圓滿完成老舊眷村改建階段任務;另對目前仍居住在有安全顧慮之眷戶,應檢討先行安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海外華僑日前遭建議應立法定義「台僑」─台灣出去的台僑乙節,籲請政府應即明確立場,俾免混淆視聽,傷及忠貞華僑。眾所皆知,「華僑是革命之母」,當年辛亥革命成功,華僑大力支持,貢獻良多;抗戰時期,海外華僑也提供大量財力支持抗日,空軍成立之初,戰鬥機飛行員華僑後裔就幾乎占了3/4。政府播遷來台後,海外許多僑社堅定支持中華民國,在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陸續與許多國家斷交之後,海外華僑更扮演了維繫我國與當地國實質關係的重要角色,這些僑民本來都是台灣最忠實的朋友,而今竟然都變成浪費我們納稅人金錢的對象,試問這樣公平嗎?對台灣又有什麼好處?難道全部改為「台僑」之後,台灣的國際空間就會更加擴大嗎?實質外交就會增加嗎?這種狹隘鎖國的心態,只會讓親者痛仇者快,不但將迫使台灣的路越走越窄,反將加速台灣在國際社會中更形孤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醫療院所虛報健保費,籲請主管機關積極以應,並即採有效管理徹底杜絕!台灣健保制度之周到,已是響譽國際,但健保亂象及健保資源浪費,仍是一直為人詬病之隱痛,但醫療院所長久以來眾所皆知詐騙健保經費手法,公然盜領政府及全民所得,卻一直為主管機構漠視,該有作為而不為,致變相鼓勵使醫療機構養成詐騙行為並習以為常。以往健保署以數量太大查獲不易為藉口,並不主動稽查,但目前資訊發達,又已完全及時電子化申報,豈能再有迴避藉口?去(104)年稽查803間醫療院所,就發現383家涉虛報詐領健保費,詐領金額超過新台幣3億元,難道還僅是冰山一角?本席要求;主管機關除應更積極再加強稽查,並應提供高額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只要讓不法者皆能伏法也更能使合法者心服,唯有正本方能清源,也才能真正導正醫療回歸常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因206台南震災復建受到國人關切,進而引導民眾防災意識覺醒,深表肯定,但對地方與中央政府競相祭出高容積率獎勵誘因來獎勵民間都更,咸以為實值商榷。政府長期忽視資訊透明的重要,土壤液化引發的這波恐慌,若能提升為民眾對地質及建築安全的理解動力,未始不是好事。但問題是政府後續處理方式一味迎合民眾情緒,全然不顧與被迫出資的納稅義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還要給都更戶「耐震容積獎勵」5至10個百分點,這就已有失之偏頗了!其後遺症,除將撐爆都市胃納,危及都市常態運作,甚至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本席提醒政府;對於遇到瓶頸、安全急迫、或具公益性質的都市更新案,適度給予容積獎勵促成老舊或安全堪虞的建築更新,確具有正面意義;然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只是政策工具,但在建商鑽容積獎勵巧門下,常態應蓋5樓的建築竟可高築至20樓,顯示容積獎勵手段已經失控。而過度膨脹的容積獎勵,勢必造成都市的超負荷,缺乏配套的人口增加很容易導致居住品質低劣,更嚴重的是都市機能失調,無法如常運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花東快速道路」計畫,挨批是錢坑法案,對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謬論,實深深不以為然!世界各國的道路規劃,必然會將城市間的區域連接道路,與民眾生活圈交通需求予以明顯區隔。這兩類截然不同的交通運輸系統,在各類設計與建設考量均顯有差異。很遺憾地,當台灣各縣市交通建設已臻完備的此時,花東兩縣連個最基本的道路需求都未能符合。貫穿花東兩縣的台九線長時以來,一方面扮演花蓮與台東間各鄉鎮市的區域聯繫道路,同時也是花東縱谷民眾生活圈內的交通骨幹。這現象不但造成台九線成了非常危險的死亡公路,歷來更已造成無數傷亡。興建花東快速道路最根本的理由,除了是要給予東台灣民眾及觀光客們安全回家的路,更一重要的理由,是因花東兩縣幅員非常遼闊,快速道路也是為了提供東台灣一條緊急醫療所需的救命道路。長期以來東台灣因交通條件惡劣,不僅坐失許多良好的經濟發展機會,也因此造成許許多多鄉親喪命其間。所謂花東快速道路效益不高的說法,完全是無視於人命價值的論述。改善花東地區交通建設,是國家區域均衡發展的策略性作為,絕不是缺乏前瞻視野者所做的現況效益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在處理繳費單寄發時,常發生錯誤,若民眾沒有到監理所詢問帳單內容而直接繳費,將因繳交錯誤帳單而損及民眾利益,增加人民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吳委員秉叡,針對聯合國已解除對伊朗的經濟制裁,我國政府亦大力鼓勵我國企業赴伊朗投資或進行貿易,但同時間於制裁期間設立的伊朗貿易款項清算機制卻未同時退場,造成我國企業與伊朗商業往來,依然受限清算機制無法拿到貨款;我國企業呼應政府政策,卻陷入僵局,形同遭政府詐騙,請政府相關單位儘快提出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本(3)月28日發生之4歲女童於台北市區遭隨機斬首事件,顯見我國社區治安維護問題重大,對於治安顧慮人口之相關管制機制更有不足,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即刻檢討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建立聯繫合作機制,以確切掌握轄區易生危害校園與社區安全之治安顧慮人口(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擄人勒贖、吸毒及精神障礙等),落實查察,並約制再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法國、比利時及巴基斯坦等國接連遭受恐怖攻擊,雖據2015年全球恐怖攻擊風險排行顯示,台灣排名第113名,屬恐攻低風險國家,但丹麥排名第118名與科威特排名第123名,仍發生恐怖攻擊事件,且據國安單位掌握情資顯示,去(2015)年35名列「外國恐怖主義戰士(FTF)」及恐怖主義黑名單人士曾過境或試圖入境台灣,顯見我國相關防恐措施亦應迅速完備,不應認為係低風險國家即掉以輕心,爰建請國安相關單位應加強網路情資蒐集,並擬定國際恐怖活動朝向非常態化、本土化與孤狼式攻擊之防恐因應方案,並加強國內航空站、港區之安全檢查及管制臨檢作業,以建構積極之防恐應變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本(105)年1月22日霸王寒流襲台,造成全國農業損失超過42億元,其中「漁產損失」部分高達32億5,842萬元,建請政府除輔助重建復育外,更應趁此時機全面檢討我國長期重農輕漁的現狀,以具體方案減輕漁民養殖設備成本,並考量增設即時監控等科技養魚設施,讓漁民降低養殖風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105年3月28日,台北市內湖區疑似患有精神病之王姓男子隨機殺人,以斷頸手法殘忍殺害4歲無辜女童,本席要求法務部等單位應全力偵辦,速審速結以還給家屬與社會一個公道;在此人心驚慌社會惶恐之際,警政署尤應再強化全國治安工作,綿密各犯罪死角、監管列管人員避免模仿犯出現;本席亦呼籲政府各部會,應全面就主管權責檢討所有潛藏社會中的隱形虞安問題,諸如曾犯性侵、暴虐、殺人的假釋犯,精神病犯及遊民管理等等管制規範,以還給人民一個無恐懼的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等14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行政院函為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超過5,000萬元請備查案13案,均准予備查。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會計師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0人,建請決議:要求行政院重新公開「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接續該網站之清查結果,就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後續之變動與流向進行清查,於1個月內公布清查結果,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65人,建請決議:行政院及教育部撤銷2014年2月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並全面暫緩十二年國教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研修及審議程序,俟今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就十二年國教新領綱之研修與期程,再進行通盤檢討,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建請決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暫停審議中嘉轉售案,俟新政府組成後,重新檢視本案是否有壟斷言論之虞再行審議,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花東鐵路電氣化後,每逢連續假期或是寒暑假期間,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不僅影響花東地區的觀光,更讓欲返鄉的花東居民苦不堪言,唯現行普悠瑪號及太魯閣號,均為傾斜式列車,為避免意外並維持乘車品質,目前均無發售無座位票,更限制花東鐵路運輸能量,探究根本原因,乃係花東鐵路目前僅維持單軌運行,致使車次增加有限,而根本解決的方法乃是儘速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工程。唯花東鐵路雙軌化目前交通部仍在評估規劃中,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影響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花東鐵路雙軌化評估工作,並於105年底動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無現金社會逐漸來臨,未來將使現有地下經濟活動納入電子交易體系,大量增加稅收,因而請財政部提出具體鼓勵措施,協助推動電子支付業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羅致政、江永昌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月退休俸、贍養金每半年提前發放乙次。然母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服現役二十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予退休俸終身」「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按月給予贍養金終身」,可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已牴觸母法。故建請行政院應儘速將軍人月退俸、贍養金改正為月領制,以符合母法規範,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林麗蟬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行政院為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擬開放網路販酒,然防範未成年人網路購酒配套措施,現行僅有取酒時須出示身分證之年齡確認機制,惟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結果發現,有七成九的未成年人可於實體商店購買到酒類,顯見現行機制鬆散,未來若開放網路販售,酒類取得更加輕易,未成年飲酒問題恐更氾濫。爰建請財政部邀集衛生福利部、金管會、消基會、兒少保護公益團體及網購業者等相關單位會商,針對落實網路販酒之配套措施,參照國外管控機制,提出有效防止兒少取得酒品之方式,以保護兒少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99年到103年間,全台灣食品中毒患者共有26,794人,其中攝食地點在學校的竟有14,216人,有超過半數的食品中毒患者發生在校內!而「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是學生們在校內的主要餐食來源,攸關每一位學生的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不容許有任何瑕疵。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加強抽驗校園販售食品及營養午餐製作地點環境衛生,以及食品運送途中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落實食材來源追蹤,確保校園飲食安全,降低食品中毒發生機會,讓孩子們吃得健康、家長放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精神衛生法」仿效歐美國家,重視精神患者人身自由權,卻過度限縮精神科臨床裁量權,強制就醫條件嚴格,並對於藥癮、毒癮族群缺乏配套與管理機制,爰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會議,邀集警政、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將酒癮、毒癮者及高度自殺風險三類病患納入強制就醫範圍,或追蹤對象,保障病患及國民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臨時提案,查國內公司治理相關運用規範未臻健全,形成「人頭」董事長等常見狀況,且因傀儡式的組織架構,遊走於充當人頭是否違法之法律邊緣,非在公司實質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不當經營之情事時,並無主管機關進行監理。有鑑於此,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妥適公司治理之規範,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對有「人頭董事長」疑慮之公司(例如:台苯)進行徹查,並在公司有違法之虞時,研擬金融管理法令有關消極資格限制,改採行實質認定之可能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1人臨時提案,近年來大台中地區發展迅速,交通建設扮演極為重要角色,然而由於早年中央政府未預見當前的發展,欠缺長遠且完整的規劃,使得台中地區當前眾多國道及省道交匯之道路系統造成平面道路容易堵塞,亟需完成國道與眾多省道、快速道路建設之銜接。爰請交通部縮短國道1號大雅段銜接台74線快速道路交流道之建設期程,並依照公路法第12條,省道及國道修建及用地經費由中央負擔之規定,編列相應預算,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