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6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7分、下午2時5分至5時3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柯建銘 段宜康 張宏陸 蔡易餘 許淑華 周陳秀霞 許毓仁 尤美女 林為洲 顧立雄 周春米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劉世芳 劉櫂豪 鄭天財 江啟臣 陳明文 鄭運鵬 陳歐珀 柯志恩 曾銘宗 盧秀燕 黃偉哲 徐永明 孔文吉 呂孫綾 林昶佐 李彥秀 賴士葆 黃昭順 陳怡潔 管碧玲 蔣乃辛 呂玉玲 吳焜裕 王惠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俊憲 蕭美琴 賴瑞隆 姚文智 高金素梅 徐榛蔚 張麗善 邱志偉 簡東明 鄭寶清 林麗蟬 羅明才 陳曼麗 陳賴素美 李俊俋 蔡適應 顏寬恒 吳志揚 陳學聖 陳其邁 陳宜民
委員列席47人
列席官員: |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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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簡太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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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林 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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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朱永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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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尤明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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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政務次長 吳聰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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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徐爵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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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次長 林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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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次長 陳德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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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執行長 劉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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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 袁桂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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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第五處副處長 呂彥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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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黃嘉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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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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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副秘書長 熊光華(秘書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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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 趙克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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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秘書長 宋餘俠(秘書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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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李玉卿(秘書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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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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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朱永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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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政務次長 吳聰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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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賴蘊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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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簡任視察 鄭英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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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簡任編審 王精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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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參謀次長室副處長 劉超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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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申佩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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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處長 郭素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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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 周鳴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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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蔡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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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國內安全調查處處長 羅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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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陳旭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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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劉嘉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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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廳長 李順保 |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楊育純
主任秘書:陳清雲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上午)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銓敘部次長列席就「海洋委員會籌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科技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列席就「國家資安體系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籌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上午會議,有委員柯建銘、段宜康、林德福、蔡易餘、張宏陸、周陳秀霞、尤美女、許毓仁、顧立雄、林為洲、許淑華、賴瑞隆、周春米、黃國昌、管碧玲提出質詢;委員姚文智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 論 事 項
(下午)
繼續併案審查(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二)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四)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五)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六)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及委員林為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暫保留。
三、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暫保留。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條,不予採納。
六、委員李應元等17人提案第九條、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七、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
八、第五條,第一項照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五條第一項通過,其餘暫保留(含委員林為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條,暫保留。
十、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 六 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前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提供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如要求提供之資料或說明事項,內容涉及經核定之國家機密者,原核定機關應以書面核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知悉、持有,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及保密。
十一、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總統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文書及檔案。
三、總統府與公務有關之文書及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六、總統府及中央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人員名冊。
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提案
(上午)
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各類人員甄選程序及最低資格條件之訂定,應考量相關人員處理之業務具機敏性,訂定國安查核機制;改制前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專任人員直接轉任該中心人員,亦應符合前述甄選與資格規定;此外,為避免共同執行該行政法人負責之公共事務,有新進人員與轉任人員適用不同標準的情形,建請「行政院、科技部應於105年5月20日後就現行國家資安架構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在建立更為完備的資安管理、人事規範前,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於105年5月20日前新聘人事應先予凍結。」
提案人:柯建銘 顧立雄 尤美女 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段宜康 賴瑞隆
決議:照案通過。
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過程倉促。未全面考量中央機關設置與行政資源分配之合理性;且有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虞。
根據海巡署提供資料,審議中之海洋委員會編制員額237人。其中綜合規劃處、海域安全處、通電資訊處、法規會、秘書室人員,全部由原海巡署人員轉任,計155人之多。
顯見行政院並未對設立海洋委員會,妥善配套規劃;實不宜自今(105)年7月4日草率施行。行政院在重新通盤檢討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職掌、功能及行政資源配置前,應暫緩組織法之施行。
說明:
(一)海洋委員會編制員額237人,目前規劃配置情形如下:
組
|
會
本
部 |
綜合規劃處 |
海洋資源處 |
海域安全處 |
科技文教處 |
國際發展處 |
通電資訊處 |
秘
書
室 |
法
規
會 |
人
事
處 |
主
計
處 |
政
風
處 |
合
計 |
編制數 |
22 |
21 |
20 |
28 |
20 |
20 |
27 |
20 |
8 |
20 |
23 |
8 |
237 |
(二)海巡署人員轉任海洋委員會之編制和情形:
1.綜合規劃處、海域安全處、通電資訊處、法規會、秘書室等計155人:依員額隨業務移撥原則,由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員額調整支應。
2.海洋資源處、科技文教處及國際發展處等3個單位:編制員額計60人,由他機關人員調任為主。
3.會本部22人:保留機關首長用人彈性及業務推動需要,遴補適格人員。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顧立雄 尤美女 賴瑞隆
決議:照案通過。
三、由於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所任用之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倘其任用人員退離職後,要如何確保該等人員於一定年限內,不得任職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之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之陸資或陸資投資事業,以防範國家機密遭洩露之風險,洵屬重要。基此,爰要求行政院及科技部於二週內提出報告,說明上開禁止事項如何確保及管制,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顧立雄 周春米 尤美女 段宜康
決議:照案通過。
四、海洋委員會組織職掌並未包括海洋觀光與休憩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此與海洋國家不符,亦對發展遊艇、郵輪、觀光休閒產業造成衝擊,故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應儘速檢討並予以納入。
提案人:顧立雄 周春米 尤美女 賴瑞隆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三、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四、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率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三),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四)之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五)之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九)之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考選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凍結「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俟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處理考選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及預算解凍案。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關於立法計畫的部分,為便於各位委員了解起見,我們特別在書面報告的開頭,以圖表方式展現本院105年度的立法計畫。對此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即將送貴院審議的案件,另一部分則是我們正在研擬中的條例。即將送貴院審議的案件,包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等,其實這些案件都已經在上個會期提送貴院,也進入討論的階段,遺憾的是沒有順利完成立法的程序。
立法進度 |
法案名稱 |
修法重點/立法進度 |
即 將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係民國82年因應第2次修憲而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不敷實務運作所需;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相關審理程序應予明定。又為貫徹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一環之憲法意旨並充分發揮釋憲功能,爰予全面檢修。 本修正草案以解釋制度司法化為核心,在規範密度上,就現行條文35條,擴增至109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以反映不同案件因其程序特質而應有不同之相應處理,並將審理組織法庭化。 |
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 |
破產法自民國24年施行迄今,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爰予全面研修。除重新檢討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法人重整程序,另增訂公法人債務之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等。本修正草案共計337條,104年6月2日經本院第157次院會討論通過,同年月17日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為建構刑法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3人財產,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及現行特別刑法中既有之沒收第3人財產等實體規範,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爰建制相關程序規範,以資遵循。 |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依兩公約、釋字第665號解釋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等,所為有關人權保障之修正,並修正對於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之入監執行方式,以防逃匿。 | |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
引進人民參與刑事第一審審判制度,俾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瞭解及信賴司法。 曾於101.12.19、102.4.29、103.12.31、104.12.2、104.12.7審查。 | |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刪除判例及決議制度,調整各級法院、檢察署之組織,特別偵查組改設在高等法院檢察署,俾加強內控機制並兼顧人權保障。 | |
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刪除判例及決議制度;並配合法官法關於法官之改任、在職訓練、甄試審查及職前訓練等事項之相關修正。 | |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爰參酌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之;另考量司法院為用人機關,職掌諸多涉及國家司法人事政策方向等業務,允宜增訂用人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表示意見;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相關條文內容,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3條 |
配合公平交易法已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相關刑事案件之刑事責任等刪除,是現行條文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又參酌法官法或其授權子法之規定,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 | |
司 法 院 研 擬 中 |
刑事訴訟新制 |
依本院於100年初「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共識:(1)採取「重罪、疑案」、「輕罪、明案」之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2)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 |
沒收保全程序之規定 |
為避免犯罪經法院判決後仍無法沒收不法利得,及防止延滯之訴訟程序助長犯罪行為人坐享犯罪所得,本院積極研議保全沒收程序之規定,以建制周全之沒收保全程序規範,並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司法院於檢視TPP文本與我國內國法規落差情形後,刻正委請專家學者研究智慧財產民事侵權訴訟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之議題,俾依談判進程研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並參酌釋字第664號解釋,於102年3月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通盤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完備少年司法制度。 |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及修正,審酌業務需要、情事變遷等因素研修,修正要點如下: 一、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牴觸或重覆之條文,將配合刪除或修正。 二、配合各法院組織法之修法,全面檢視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併案修正或增訂。 俟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法官、檢察官考試錄取人員職前研習制度之方向,經考試院、行政院與本院共同協議決定後,賡續研修。 |
本人很榮幸應邀向 貴委員會報告司法院本年度之立法計畫,由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已屆滿,依法案屆期不續審原則,原在立法院審議中或待審議案件,均退回各機關,由各機關依業務需求重新提送,以下所提包括即將送請 貴院審議之法案及目前研擬中之法案。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
壹、即將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
此部分係司法院為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及大法官解釋意旨、落實司法改革之重大法制變革、因應社會及實務需要、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之各項法案草案。以下分述之。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係於82年間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不敷實務運作所需。94年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相關審理程序應予明定。又為貫徹大法官解釋權為司法權一環之憲法意旨及充分發揮釋憲功能,有必要將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朝全面司法化、法庭化及裁判化方向變革。爰以「解釋制度司法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審理程序精緻化」為取向,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1.草案條文擴增為109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之共同事項及各種程序之特別規定,程序透明化以提升裁判之可預見性及可信賴性。
2.整合實務見解及相關法制,增訂法官聲請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暫時處分、審判權爭議之裁決機制,並配合大法庭制度,增訂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聲請統一解釋程序。
3.增訂人民、法人、政黨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提出違憲審查聲請,促使法律違憲狀態提前排除。並規定一般裁判之效力範圍,以強化權利救濟之實益。
4.為符合大法官解釋權屬司法權之憲法意旨,將審理組織法庭化,增訂言詞辯論一般程序,並將法庭決定程序評議化,決定之書面格式裁判化。
5.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增設程序小組管理案件審理時程,並明定選案制度及案件審理流程期限,調整案件評決多數,且就裁判改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度。
6.修正迴避制度,增訂法庭之友制度、聲請變更判決之程序,使審理程序精緻化。
7.修正現行機關聲請及立法委員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並降低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門檻;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對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釋憲,應先窮盡審級救濟程序,以反映民主正當性,落實程序之最後性。
二、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
近數十年來我國工商業發展迅速,社會經濟結構與往昔不同,自24年施行迄今之現行破產法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參考聯合國國際破產模範法、歐洲倒產條約、美、英、法、德、日、瑞士等外國之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採行工、商業會之和解、法院之和解及破產程序連貫進行之體制,除重新檢討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法人重整程序,另增訂公法人債務之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期能適應社會之變遷,配合經濟國際化及投資評估風險之需要,發揮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功能,並迅速清理債務,謀求企業重生,確保人民權益。破產法修正草案共計337條,104年6月2日經本院第157次院會討論通過,同年月17日函請行政院會銜,即將送 貴院審議。
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民國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之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8條亦明文政府機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關於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之解釋,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應一併檢討修正。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所職司之案件,經該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現行法對於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或原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及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機制均付闕如,缺乏檢察機關內部審查及法院外部審查機制,形成法律漏洞,自有立法補足必要;再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書記官同屬檢察機關之職員,受檢察官之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為避免其執行上開事務時,遭質疑有偏頗之虞,有增訂檢察事務官準用關於法官迴避規定之需。另有鑑於未經羈押之被告於法院判決有罪後,為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造成刑事判決無法執行之情形偶有所聞,導致受有罪判決之人逍遙法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並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其主要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未有明確規範,及依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如此執行方式使受判決人於檢察官拘提前,易於趁機逃匿,故有必要修正執行編上開規定,以符實需。復按法院組織法於民國78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時,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同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編「總則」第4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5章「文書」、第8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10章「被告之羈押」、第11章「搜索及扣押」、第12章「證據」、第2編「第一審」第1章「公訴」、第3編「上訴」第1章「通則」、第3章「第三審」、第5編「再審」、第7編「簡易程序」、第8編「執行」,計修正59條、增訂4條,共計63條條文。
四、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沒收係針對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犯罪所生或所得等與刑事違法行為有密切關係之人民財產,及對於社會具有危險性之違禁物,由國家以裁判剝奪其所有人之所有權,將之收歸國庫,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處分,自應循正當程序為之,俾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等基本權之要求。為建構刑法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及現行特別刑法中既有之沒收第三人財產等實體規範,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日本關於刑事案件中沒收第三人所有物程序之應急對策法之規定,建制相關程序規範,以資遵循,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體例,將之納為刑事訴訟法專編,以「沒收特別程序」名之,俾與原有附隨於刑事本案沒收被告財產之一般沒收程序,相輔相成,以完備沒收法制之體系。增訂之專編為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同時配合修正同法第1編「總則」第1章「法例」、第2編「第一審」第1章「公訴」、第8編「執行」等條文,計修正3條、增訂27條。
五、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承辦刑事審判,並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在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性方面,有其功能;但隨著世界民主法治先進國家紛紛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國人對於司法權之運作與參與,寄予愈來愈高之期待。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我國實有引進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必要。惟任何司法制度之改革,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之外,尚須充分考量本土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爰制定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計分6章、共81條。草案重點如下:
1.第1章總則
(1)揭明本法立法目的。
(2)明定人民參與審判法庭之組成,及擔任參與刑事審判乃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3)闡明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適用關係。
2.第2章適用案件及管轄
(1)劃定適用人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
(2)明定例外排除適用人民參與審判之要件。
3.第3章參與審判人民及備位參與審判人民
明定參與審判人民、備位參與審判人民之職權、權利與義務、積極與消極資格、辭退事由、選任與解任程序,及保護參與審判人民、備位參與審判人民之措施。
4.第4章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
(1)揭明人民參與審判特殊性及其配套措施。
(2)明定法院應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完成爭點及證據之整理。
(3)限制事前接觸卷證。
(4)明定審判長之審前說明及檢辯雙方開審陳述義務。
(5)明定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終局評議程序。
(6)明定參與審判人民多數意見之實質拘束力。
(7)揭示上訴審審查之基本原則。
5.第5章罰則
(1)刑罰部分。
(2)行政罰部分。
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法院組織法涉及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部分之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為健全組織功能,促進最高法院之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而予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1.增列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之規定
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民、刑事大法庭審理之案件。民、刑事大法庭均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案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法官代表之任期為2年。擔任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應具有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民、刑事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民、刑事大法庭就法律問題得徵詢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刪除最高法院選編及變更判例制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得選取各該法院或其分院及所屬地方法院、分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以供法官參考;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定之。
2.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已就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法官會議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與檢察總長、檢察長指揮監督權之行使等定有明文規範,爰修正現行相關條文。
3.調整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組織
調整地方法院佐理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書記處、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提高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職等,必要時得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提高資訊室主任職等,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理師、佐理員。
4.調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組織
高等法院書記處、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執行科,於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科長。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增置技正。高等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增置專員,並調整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刪除所務科。
5.調整最高法院組織
增置公設辯護人。最高法院書記廳之分科、分股、科長及股長之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整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資訊室行政人員之職稱、職等。增設政風室。調整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特別偵查組改設於高等法院檢察署。
6.明定法警執行法院警衛事務之相關規定及授權依據。
7.明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8.總統不服檢察官或法院駁回其就國家機密事項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而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及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之搜索、扣押等聲請案件,由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
9.參與審判之人於陳述時得就座或起立。
10.各級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11.配合本次修正草案調整附表各級法院及各級法院檢察署之編制員額。
七、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最高行政法院就行政訴訟事件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法律續造之作用,為促進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配合法官法之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1.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理之事件。
2.大法庭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庭員由原審理事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及經法官會議議決之法官代表擔任之,法官代表之任期2年。
3.擔任大法庭審理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應具有實際執行業務一定年資以上之資歷。
4.大法庭審理事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程序。大法庭就法律問題得徵詢從事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大法庭審理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6.刪除最高行政法院選編、變更判例及決議制度;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得選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供法官參考。
7.刪除有關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改任、在職訓練、甄試審查及職前訓練等事項,以因應法官法之相關修正。
八、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所規定之法官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施行迄今已逾3年。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爰參酌相關法律之規定及社會各界意見修正之;另考量司法院為用人機關,職掌諸多涉及國家司法人事政策方向等業務,允宜增訂用人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表示意見;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相關條文內容,爰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因應法官學院組織法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之訂修,本法相關條文用語配合修正。
2.增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可指定委員代理之,並擴大遴選委員之取才來源及人數。
3.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增訂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增訂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審議中如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且繫屬中之案件需迴避之規定。
4.擴大外部評鑑委員取才來源,明定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及司法院院長遴聘時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等因素。另為使評鑑程序更臻客觀、公平,增訂院、檢各級機關首長、各律師公會及請求評鑑團體之主要決策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之規定。
5.為落實評鑑制度之精神,增訂評鑑委員會於審議評鑑事件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重大違失情事得併予審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
6.將請求評鑑期間分類規範,並酌予延長牽涉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非以裁判確定之情形之請求評鑑期間;增訂已逾請求評鑑期間亦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行使之規定。
7.賦予請求人有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事證之程序參與權,並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證、適度提示卷證及制止請求人陳述時不當言行之權利,以及決議書應予公開之規定。
8.配合增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增訂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
9.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3條修正草案
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係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因修正之公平交易法已將違反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違反原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刪除,是現行第三條第二款前段中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以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又依法官法第5條第5項規定,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同法第8條第2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就法官之遴選、研習、遷調、改任等事項,亦授權訂定相關子法以規範之。是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除有因專業需求而為特殊考量外,其規定宜與同審級專業法院法官之規定一致。爰配合公平交易法之修正,並參酌法官法或其授權子法之相關規定,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3條修正草案。
貳、研擬中之法案
一、刑事訴訟新制
本院於100年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有關刑事訴訟改革之成效,以進行遠程規畫。該委員會達成下列共識:(一)依「重罪、疑案」、「輕罪、明案」採取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二)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本院據以確定修法基本原則,於101年1月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啟動新一波的刑事訴訟改革,研擬「分流制刑事訴訟改革方案」及刑事訴訟上訴制度,以期建構因案制宜、妥速並有效率、嚴謹且具公義的訴訟制度。至103年11月27日止,共計召開62次會議,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修正重點:增訂審查程序;採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擴大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範圍;第二審上訴原則上非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於判決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審仍具個案救濟之目的,故兼採續審制,明定當事人因不得已之事由,未能於原審聲請調查證據,或原審辯論終結後發生新事實、新證據,應得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範圍,原則上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明定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限於原審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決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外之解釋、判例等情形,增設裁量許可上訴制,並採強制委任律師制度。
二、沒收保全程序之規定
為避免犯罪經法院判決後仍無法沒收不法利得,及防止延滯之訴訟程序助長犯罪行為人坐享犯罪所得,且鑑於不法利得之沒收涉及人民之財產權之保障,保全沒收之程序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宗旨,並貫徹剝奪不法利得以防範犯罪之目的,本院積極研議不法利得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以建制周全之沒收保全程序規範。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TPP),司法院於檢視TPP文本與我國內國法規落差情形後,初步判斷TPP第18.74.10條有關智慧財產民事侵權訴訟,法院應有權命敗訴方負擔適當之律師費用部分,可能與我國現行法制有落差,爰於104年12月份委請專家學者研究目前各國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中律師費負擔歸屬之相關制度及實務運作情形,俾依談判進程研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保障少年之健全成長,提昇少年司法人權,落實兩人權公約之精神,並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參酌釋字第664號解釋,周全保障虞犯少年之權益,並對應相關法律之修正,俾符實務運作需求,本院於102年3月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通盤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內容包含深化少年隱私權之維護、確保少年程序主體權地位、虞犯事由明確化及增列審酌虞犯性參考事項等,以期完備少年司法制度,強化兒童及少年司法人權之保障。
五、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及修正,審酌業務需要、情事變遷等因素研修,修正要點如下:
(一)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牴觸或重覆之條文,將配合刪除或修正。
(二)配合各法院組織法之修法,全面檢視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併案修正或增訂。
俟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法官、檢察官考試錄取人員職前研習制度之方向,經考試院、行政院與本院共同協議決定後,賡續研修。
參、結語
司法改革千頭萬緒,須循序漸進,始能行穩致遠,除主事者應有前瞻的眼光、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外,更有賴各界的參與及支持。上開法案與 貴院職掌有關,更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尤待 貴院的鼎力賜教與支持,始能有成。
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以上所提各項法案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貴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所作5項預算凍結決議,本人奉邀代表司法院就此列席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1/10
決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中「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法定預算為2,796萬4,000元)之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目標: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評估制度成果,以探求最適於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研擬《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說明:
一、歷年來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實況
(一)迄今已辦理46場模擬法庭活動
本院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自民國100年研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於101年6月與行政院會銜送貴院審議。為使實際運作刑事訴訟之審、檢、辯熟悉人民參與審判新制、驗證新制度之可行性與成效,本院:(一)自101年至103年,陸續指定臺灣士林、嘉義、基隆、高雄、宜蘭、花蓮共6所地方法院進行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二)104年起,推動「法官志願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計畫」,計有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屏東4所地方法院法官志願辦理。
經上開各法院、法官全力投入辦理結果,迄今已辦理46場模擬法庭。藉由人民參與模擬法庭活動所累積之經驗,不僅確認審、檢、辯在人民參與審判之法庭,有順暢運作刑事訴訟制度之能力,各地方法院也逐步因應將來實施人民參與審判之需求,建構合適之軟、硬體設施與標準作業流程。
(二)靈活運用各種宣導
除模擬法庭活動外,本院亦靈活運用各種宣導方式,使社會大眾了解人民參與審判之精神與內涵,並更進一步針對審檢辯專業人士量身打造合適之宣導方案。經多年努力,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群體已逐漸從過去觀望態度,轉為支持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朝野各黨派、社會各界亦與一般大眾有志一同,期盼我國早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
二、審慎研議制定準備條例之可行性及需求
(一)依附帶決議意旨審慎研議所得
本院自105年依貴院審查本院預算案之附帶決議意旨,審慎研議制定準備條例之可行性及需求,發現世界各國之立法,尚無以未確定且保留終局決定之司法制度,要求各法院就不同版本進行模擬之前例。以日本為例,其於2004年立法通過裁判員制度,定於2009年施行,並以5年準備期間在全國各法院辦理模擬法庭活動,同時規劃建置各種配套措施與辦理全方位宣導活動,即是在確定司法制度規範內容之後,始進行案件之法庭模擬與實證研究。
(二)如通過準備條例對法院之影響
鑑於各地方法院進行模擬法庭活動迄今已逾4年,多數法院並未因配合本院舉辦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而增補人力,故各辦理模擬審判之地方法院法官及行政同仁實係在繁重審判、行政公務之餘,基於協助推動司法改革之熱忱,義務參與模擬法庭活動。而因法官日常工作負擔極為沈重,人盡皆知,如通過準備條例於全國各法院進行模擬及評估制度,在不可能於短期間內增補員額情況下,無異要求法官、行政同仁於審判等本業之外,尚須為配合實證調查研究,模擬至少3種不同人民參與審判模式,對法官、行政同仁將造成難以承受之重。
(三)盡速落實新任總統之司法改革
時移勢轉,預定於105年5月20日就任之新任總統已向社會大眾承諾儘速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之司法改革,為把握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當前最重要者,乃儘速整合各界意見,擷取最大共識,盡快通過人民參與審判之法案,並在法制度內容已確定之前提下,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之研議工作,使人民參與審判新制早日進入軌道運行,俾回應全民期待。
三、結論
目前如以準備條例繼續進行模擬及評估,已無法滿足全國人民對於人民參與審判法制的殷切期盼,且會對法官構成過度負擔。本院一方面經審慎評估、研議,認無再以「準備條例」進行準備之需求及必要性。另一方面因本院刻正持續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免影響該項業務之推動及預算之執行,有關貴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決議(二),請惠予同意動支。
貳、凍結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經費1/10
決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司法院會計處與承辦家事服務中心之各民間團體會談,針對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進行調查,研擬補助辦法之修正,建立各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蒐集及處理機制,並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說明:
一、修正「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第2點,明訂於離島或主管機關財力困窘、資源連結不易地區服務之民間團體,得按實檢據申請補(捐)助為受雇專責人力負擔之勞、健保費用。
為免直轄市、縣(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因人力受囿於地方政府財力等問題,致無法提供充分之家事事件專案服務項目,影響人民權益,本院爰彙整104年度實地督導考核接受補(捐)助之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結果,並徵詢各民間團體、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及法院等單位之意見,於104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第2點,增訂行政管理費用項目,明訂於本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4條第3項但書所列地區服務之民間團體,向本院申請補(捐)助專責人力費用時,得併申請為該專責人力負擔之勞、健保費用,以降低民間團體人事成本,健全家事服務中心之永續發展。
二、本院已請法院與各地方政府、駐點服務的民間團體建立聯繫窗口、定期舉辦業務聯繫座談、召開或參與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研討會等,以利深化溝通管道。對於經本院核定補(捐)助的中心,亦派員實地考查,瞭解經費運用及實務運作狀況,同時聆聽各方意見,並協助解決有關困難。
(一)為提升服務品質、暢通法院與家事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單位、團體之溝通管道,本院除請法院與各地方政府、駐點服務的民間團體建立聯繫窗口外,並函請各地方法院定期(每二個月或按季等)舉行業務聯繫座談,由其自行斟酌邀請所在之地方政府、律師、專家學者參與,就實務經驗分享交流,以提高各方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
(二)本院訂於105年4月22日舉辦「105年家事服務中心觀摩研討會」,並規劃105年度本院督導考核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時程,以瞭解經費運用及實務運作狀況,同時聆聽各方意見,協助解決有關困難。考核項目包括舉辦行政聯繫座談次數、反映事項內容及後續處置作為等,期能攜手共同維護並提升家事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同時本院也積極參與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研討會等,以利深化與各界溝通管道。
三、多數家事服務中心已表示將提出補(捐)助經費之申請
經本院104年12月電話調查結果(詳後附一覽表),除桃園市及澎湖縣尚在評估人力及經費需求,金門縣及連江縣係縣政府自行派員進駐服務,不符合申請條件外,其餘各家事服務中心均明確表示已積極研議及評估經費需求情形,將適時提出補(捐)助申請。
參、因特約通譯凍結「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1/20
決議:司法通譯案件逐年急遽攀升,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為有效改善通譯人數遠低於案件之情形,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二十分之一,待就通譯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就是否有人力不足、通譯之品質如何、時間是否足夠、是否確實能夠探知通譯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落實迴避相關規定,提出改善及招募人力之辦法以及具體時程、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說明:
本院近年積極密切關注特約通譯制度之運作,推行諸多改善措施,並於104年11月25日召開「健全通譯制度研商會議」,邀集法務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研商現行通譯制度,就改善通譯制度事宜進行意見交流。
一、關於增加通譯人力部分
(一)104年2月5日行政訴訟收容聲請新制施行,104年傳譯次數因而鉅幅增加(依本院統計資料,103年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傳譯次數為4次,104年度增加為2,595次)。收容聲請事件雖數量眾多,然就案件特性而言,其傳譯內容多半單純、同質性高、開庭及傳譯時間均較一般案件短暫,不至於因此造成通譯之過度負擔。
(二)就人力運用部分,依現有特約通譯備選人運用實況(如附表)分析,除手語及部分東南亞語特約通譯人員使用頻率較高外,其餘並無人力不足情形。就此部分,本院已於104年10月27日函請法院檢視轄區內實際傳譯需求,適度增加手語及東南亞語系特約通譯備選人才。復於105年2月23日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中,加強宣導及時建置通譯人才,除請各法院優先使用特約通譯備選人外,並請其於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辦理召募,適時提出轄區內傳譯需求或推薦適宜人選。
二、關於提升傳譯品質部分
(一)適度強化招募程序之篩選及評量考核
現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至第6條已明定,提出申請擔任法院特約通譯備選人之人員,均須具備一定程度之語言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考量訴訟案件內容繁雜且性質特殊,本院已於105年2月23日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中,請建置法院於辦理招募時,確實審查申請人專業能力,以確保其適任性;並請各法院於使用特約通譯時,除個案評量外,遇有特殊或優良表現,亦請一併填報,俾作為選用或續任之參考,以發揮擇優汰劣之效。
(二)加強教育訓練
目前申請擔任或續任法院特約通譯備選人者,均須接受建置法院所辦22小時之訓練,包括法院業務、法律常識、各類審理程序概要、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等課程。
為強化特約通譯專業素養,本院自102年起委由法官學院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之研習,開設課程包括法庭傳譯技巧及實務演練、法庭傳譯經驗交流、通譯之角色功能與社會責任、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律常識課程,以提升其法律知能。未來亦將隨時注意實務運作情形,適時調整課程之內容,提升特約通譯之專業知能。
(三)提供「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外語譯本
本院已完成「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譯本,並函送各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法院,未來亦可作為教育訓練之教材,以提升其傳譯正確性。
三、關於傳譯公正性之維護部分
(一)各類訴訟法已明定具結義務之規定,本院並於「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7點及第8點規定,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得執行職務;又如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當事人亦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聲請拒卻通譯。
本院已於105年2月23日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中特別請法院於使用通譯時併同留意相關規定。並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各教育訓練中安排通譯倫理課程,加強宣導,以維傳譯公正性。
(二)本院因應法庭數位科技化,已改善筆錄系統格式,將證人、鑑定人及特約通譯等訴訟關係人之隱私資料與訴訟資料作適度區隔,避免筆錄作為卷證時,於法庭投射螢幕顯示出特約通譯年籍資料,以加強對通譯個人資料之保護。另針對訴訟程序中人別訊問時,時有通譯反應因須當眾說出年籍資料,並會呈現於法庭螢幕上,致造成心理壓力之問題。本院亦於105年2月23日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中向各法院宣導,法院於確認人別同一之前提下,得適度調整訊問技巧,避免通譯因具結程序之心理壓力影響傳譯職務。
本院將持續踐行上開措施,使通譯職能有效發揮,以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及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附表
語言別 |
傳譯次數 |
傳譯人數 |
被選用人平均傳譯次數 |
現有備選人人數 |
傳譯人才 選用率% |
越南語 |
2,132 |
44 |
48.45 |
46 |
95.65 |
印尼語 |
1,193 |
25 |
47.72 |
30 |
83.33 |
英語 |
446 |
29 |
15.38 |
44 |
65.91 |
泰語 |
259 |
14 |
18.50 |
17 |
82.35 |
手語 |
170 |
14 |
12.14 |
16 |
87.50 |
菲律賓語 |
169 |
5 |
33.80 |
5 |
100.00 |
日語 |
61 |
13 |
4.69 |
18 |
72.22 |
原住民族語 |
26 |
10 |
2.60 |
35 |
28.57 |
西班牙語 |
22 |
1 |
22.00 |
3 |
33.33 |
法語 |
20 |
4 |
5.00 |
8 |
50.00 |
客語 |
16 |
7 |
2.29 |
18 |
38.89 |
英語、廣東語 |
15 |
1 |
15.00 |
- |
- |
韓語 |
13 |
2 |
6.50 |
2 |
100.00 |
德語 |
8 |
2 |
4.00 |
2 |
100.00 |
印尼語、馬來西亞語 |
8 |
1 |
8.00 |
- |
- |
英語、法語 |
7 |
1 |
7.00 |
- |
- |
緬甸語 |
5 |
1 |
5.00 |
2 |
50.00 |
英語、德語 |
3 |
1 |
3.00 |
- |
- |
柬埔寨語 |
2 |
1 |
2.00 |
2 |
50.00 |
馬來西亞語 |
2 |
1 |
2.00 |
2 |
50.00 |
菲律賓語、英語 |
1 |
1 |
1.00 |
- |
- |
總計 |
4,578 |
178 |
25.72 |
244 |
72.95 |
備註:
1.以上資料為法院使用特約通譯情形之統計,不含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情形。
2.傳譯次數來源為各法院於總務管理系統中登錄之資料(新竹地院104年10月起始將支付資料登錄於系統,9月以前數據係該院人工計算補提,補提資料範圍為1月至9月之一般案件,及3月至9月之收容聲請事件相關數據)。
3.語言類別來源為逐一比對傳譯費用受款人及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中登載之通曉語言種類,因有個別備選人同時通曉2種語言,故同時列明其所專長之語言類別;惟此情形無法確知該案傳譯語言別,故未計算其選用率。
肆、為提升家事扶助凍結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500萬元
決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500萬元,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或其他家事事件專業化具體扶助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說明: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為提升家事扶助事件之扶助品質,曾於103年1月14日與各NGO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勵馨、婦女新知、台北婦女新知、台北晚晴協會等)開會討論相關議題,針對本院各所屬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程序監理人之實務狀況及家事事件法施行一年所遇到之問題,廣泛交換意見。
二、本院嗣於103年1月17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支援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由基金會各分會全面支援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安排扶助律師進行駐點法律諮詢服務。105年度各分會諮詢服務情形如下:
諮詢服務情形 | |
臺北 |
每周二下午2-5時及周五上午9-12時,在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除上開駐點法律諮詢服務,臺北分會協助現代婦女基金會於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安排該分會家事專科律師於每周三上午9:30-11:30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士林 |
每周五下午2-5時在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板橋 |
每周二及周三上午9-12時在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臺中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在臺中地方法院設有法律諮詢駐點服務,其中甚多為家事事件。 |
彰化 |
每周四上午9-12時在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雲林 |
每周三上午9-11時派扶助律師於在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斗六簡易庭)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嘉義 |
每周二下午2-5時在嘉義地方法院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臺南 |
每周二及周四下午2-5時在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其中諮詢案件以家事為主。 |
高雄 |
每周一、五下午2-5時及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12時,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屏東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2時在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花蓮 |
每周二上午9-12時及每周四下午2-5時在花蓮地方法院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基隆 |
每周二、四、五上午9-12時在基隆地方法院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家事服務中心同時將需諮詢之家事個案引導至該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櫃臺進行諮詢。 |
澎湖 |
已於澎湖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成立視訊法律諮詢連線,採預約方式於每周一下午與北部專職律師中心視訊連線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臺東 |
每周三上午9-11時在臺東地方法院提供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宜蘭 |
每周四下午2-5時在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桃園 |
每周二、四下午2-5時在中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新竹 |
每周一上午9-12時在竹北簡易庭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南投 |
每周五上午9-12時在南投地方法院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苗栗 |
每周二上午9-12時在苗栗家事服務中心提供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金門 |
金門分會以每2個月1次的頻率,於周一上午9:30~12:00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律師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
三、基金會於105年1月7日再次與各NGO團體(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開會討論相關議題,擬定以下增進家事事件專業化之具體扶助措施:
(一)優化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電話法律諮詢有其方便性及隱私性,基金會105年度除研擬擴大辦理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亦研擬朝專業化及分科化方向提供更細緻之諮詢服務,考量家事事件之隱私性及專業性,擬開設家事事件諮詢專線。
(二)支付選任程序監理人之酬金
經基金會扶助之家事事件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而需支付酬金者,可申請基金會支付。
1.經基金會扶助之家事事件,若法院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選任程序監理人,而須受扶助人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之情者,可依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基金會支付。
2.非基金會扶助之一般家事事件,如家事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或關係人係屬經濟弱勢,而繫屬之家事事件又宜有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之情形,可轉知其可向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如經准予扶助,則可依前述1.辦理,以有效彰顯家事事件法新設程序監理人制度之美意。
(三)提升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駐點法律諮詢品質
1.針對基金會現行於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駐點法律諮詢服務,如有交通過於不便、設施不足或不具隱私性的駐點,將全面盤點,並研議改善之道;例如針對交通不便或諮詢服務時段不足之駐點,研擬以視訊法律諮詢輔助或增派律師法律諮詢之時段。
2.配合基金會試行之家事專科派案制度,於家事專科律師人數足夠地區,優先指派家事專科律師於家事服務中心進行駐點法律諮詢服務。
3.於各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設置、發放基金會家事扶助關心小卡。該卡除載有對於法律諮詢服務之滿意度與申訴意見回饋外,並提供民眾關於申請基金會扶助之簡明資訊及申請意願選項,俾利對於各地駐點法律諮詢服務品質之掌握及改進,亦加強諮詢民眾與基金會扶助服務之緊密度。
4.除原本各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引民眾或協助行政措施之志工外,擴大招募志工之對象,例如: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實習律師至駐點擔任法律諮詢紀錄轉換為實習受訓時數之可能性等,提供實習律師學習家事實務案件專業性及同理心外,基金會亦得由志工角度獲得意見回饋與改進。
(四)加強辦理家事事件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基金會將加強對於扶助律師之家事教育訓練,一方面彙整民間團體、扶助律師或受扶助人反映之相關案例,例如不當會面交往方式等做為實例教材,研擬出版家事扶助案件承辦手冊彙編供扶助律師使用。另一方面持續加強扶助律師對於性別敏感度及社工網絡資源聯結之教育訓練,期能提升對家暴案件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面向之品質及扶助量能。
伍、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凍結「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1/10
決議: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共1,278萬6,000元(法定預算為1,270萬4,000元),直至司法院向各級法院法官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成果,並就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司法院說明:
一、各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之准駁統計
(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修正前名稱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2年10月25日修正公布,其第8條增加「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法庭錄音聲請要件之一。本院自103年1月1日起,就法庭錄音之聲請案件進行統計,至104年6月30日止,各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之駁回比例約為85.2%。
(二)其後法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新法施行後,依下列本院統計資料顯示,法庭錄音聲請之總駁回率已隨新法公布後整體下降。
7 |
8 |
9 |
10 |
11 |
12 |
平均 | |
總駁回率% |
65.08 |
65.66 |
56.92 |
48.25 |
57.20 |
59.74 |
58.19 |
二、有關法院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案駁回比例過高,不符修法意旨,應加強法官教育訓練部分:
(一)本院已研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暨許可裁定」例稿,於105年2月24日發函各法院提供法官及聲請人使用,結合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狀與法院准許之裁定,方便民眾聲請法庭錄音內容及減少法院裁定時間,達便民之效果。
(二)本院已訂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應行注意事項」),於105年2月24日分行下達各法院,自即日生效,就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錄影之範圍、分案與聲請程式、受理聲請法庭錄音錄影之法院、許可基準、裁定與抗告程序,及法庭錄音錄影資訊保護措施等事項,建立法院內部應遵循之規則。其中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明定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只要符合聲請要件,除另有排除規定外,原則上應予許可。預估於應行注意事項生效後,法官就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案件之准駁,有更明確之依循。本院亦將適時於法官參與之研習中,加入相關課程,加強新法之宣導與落實,以保障民眾訴訟權及資訊取得權。
(三)本院於105年2月23日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中,加強宣導就聲請法庭錄音錄影,法院務必適用新修正之規定,依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原則上應予許可,並請各法院院長於工作會報等場合適時向法官宣導。
陸、結語
以上謹就各項決議提出報告,為順利推動業務及執行預算,關於貴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所作預算凍結項目等五項決議,請惠予同意動支。敬請各位委員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因為上午尚須處理預算解凍案,徵詢各位委員意見後,決定本會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6分鐘;均不予延長;上午10時截止質詢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主席以後若發現各單位報告資料過於冗長,應提點報告人告知,相關報告內容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僅就報告精髓加以說明即可。如此一來,各位委員才不至於浪費近半個鐘頭的時間。
主席:好,我以後每次請首長發言都會加以提醒,報告時間越久的就越不容易通過。
林委員德福:謝謝。請問秘書長對於轉型正義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必要的。
林委員德福:民進黨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女士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表示,她將在最短的時間處理轉型正義,並在總統府設立調查及和解委員會,請問新政府將推動轉型正義,你認為司法院應該扮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須視政策如何決定,屆時必定有相關的執行法律,我們可能將配合修法,以落實執行。俟政策決定的方向與法律案的修正之後,司法院會就相關事項予以配合。基於審判獨立原則,若涉及審判案件,我們仍須給予法院適度尊重。
林委員德福:近年來,台灣司法形象真的被打趴,判決常被以不合乎國民法律的感情為由,所謂的恐龍法官「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成為許多國人給法官的印記,請問你認為該如何修補並改善目前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林秘書長錦芳:民眾對於司法的看法多是從媒體報導而來,畢竟除了當事人以外,絕大部分的民眾並未親身看到案件卷證資料,當然他們也不會參與訴訟程序,只從媒體報導就據以評斷案件,我認為這樣的作法資訊不足所導致。同時,一般大眾對於法律程序也欠缺充分的了解。實際上,訴訟程序受到法律的限制,譬如說刑事案件,基於證據原則、無罪推定論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有些案件的證據令民眾信以為真,並認為可以被採納,但在法律訴訟的規範上,因為這些證據違背程序,而沒有被採用。
林委員德福:請你簡單扼要的說明就可以。另外,在許多判決確定之後,其結果與民眾的認知有別,導致大家對司法產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印象,認為這些法官就是恐龍法官,如今社會上的情況便是如此,所以,在提出轉型正義的同時,你們至少要讓民眾有感。本席要請教的是,你認為司法體系是否有轉型改革的必要?
林秘書長錦芳:首先,民眾對於訴訟案件及法律規範並非有充分的了解,所以我們應該將法令常識加以宣導;其次是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唯有讓民眾藉由參與審判的程序,他們才能夠充分的理解,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必須受到哪些法令的規範,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方法。
林委員德福:轉型正義主要方法包括審判、賠償、沒收財產、調查真相及紀念等,有些國家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請問你認為台灣適合哪些轉型正義的方法?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整個社會的期待到哪裡,司法院作為司法系統的一環,本來就不是一個主動承辦案件的機關……
林委員德福:進一步請教秘書長,如果實行轉型正義的方法不當,是否也應該有救濟的管道,才不至於流於民粹,您的看法呢?
林秘書長錦芳:對,任何施政作為都應該考慮委員所指教的這個部分……
林委員德福:最起碼也要有一些配套,是不是?所以我認為司法院在這方面一定要有一些主張、看法。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在適當的時候,有符合司法的角色、性質時,我們也會適時地提出。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且為了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也應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請問為了實現轉型正義,是否可以違背或排除基本法律原則的規範?
林秘書長錦芳:所有的作為都應該不違背基本的法律規範,這是一般的共識。
林委員德福:若不能違反,又要如何實際體現轉型正義呢?
林秘書長錦芳:兩者之間必須相互權衡,所以這是很難的工作。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如果可以違反,那麼適用的範圍是不是應該要有明確的限度?
林秘書長錦芳:是的。
林委員德福:媒體報導司法官錄取率只有1%上下,但是錄取人員普遍較為年輕,缺乏社會經驗,屢招外界批評稱其為「奶嘴法官」,請問依您的看法,真的有「奶嘴法官」的問題嗎?
林秘書長錦芳:法官錄取人員年紀較輕,當然社會經驗比較不夠,說他們是「奶嘴法官」是言過其實,不過年輕法官的社會經驗確實顯得比較不足,確實有此現象。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若是如此,依您看是否年齡與適任狀況成正比?
林秘書長錦芳:不見得完全如此,當然也有很年輕但是非常優秀的法官;而年紀大的法官,也不見得所作所為都符合社會的期待,此乃因人而異。
林委員德福:考選部表示,近三年司法官錄取人員的資料顯示,錄取人的年齡多數集中在25歲到26歲之間,兩年前考選部曾研擬將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修得更嚴格,最後你決定採取雙軌制,也就是除了原來的考試資格之外,再增加工作經驗組。請問依您的看法,你認為目前司法改革的重點是年齡、工作經驗還是廉潔度?
林秘書長錦芳:有社會經驗者從事司法工作較有幫助,但也要視其先前的工作經驗到底為何,有的工作經驗對於司法工作不見得有助益,所以這部分必須加以審酌。
林委員德福:請問你認為年齡、工作經驗以及廉潔度……
林秘書長錦芳:都有一部分的關連性。針對考選部所提出的法案,我們主要的訴求是,目前法官跟檢察官的考試合一、訓練也是合一,我們希望能由司法院自行訓練我們所需要的法官,究竟我們需要何種法官,由司法機關自行訓練較能符合我們的需求。
林委員德福:你們不是有一個司法官訓練所嗎?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官學院是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司法院本身也有一個法官學院,我們有能力單獨自行訓練法官,所以我們希望法官的訓練能由司法院自行負責。
林委員德福:媒體報導司法院不反對將工作經驗納入應考資格,但希望改成分考、分訓,也就是法官跟檢察官分開考試、分開訓練,請問工作經驗為何與法官職務的適任性有絕對的關連?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絕對關連,而是大家認為法官太年輕,沒有社會歷練,沒有工作經驗,不瞭解社會普遍的現象,所以希望法官能有工作經驗以增加其社會歷練。當然,我剛才也講過,若要求其工作經驗對於司法工作有幫助,這其中必須有些關連性,否則有些工作經驗對於審判工作並無助益。
林委員德福:如果用人機關要求應考人具備工作經驗,是否應說明有哪些部分的工作經驗是必要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這部分會後我們也會有適度的說明。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今天來報告還是很認真,弄得大家還覺得時間太長,我在旁邊看,回想到過去的一些事情。記得當初推動正己專案時造成賴前院長下台,後來才由林秘書長跟新任院長上台,你上任大概五年多了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嗯。
柯委員建銘:坦白講,今天是一個很尷尬的時刻,因為請你來報告兩個面向:當然解凍案是一個面向,另一個面向則是有關司法院的立法計畫,立法計畫這部分就相當敏感而且尷尬了,到底未來你的任期還有多久,這沒有人知道,因為其中有些部分牽扯到政治。談到立法計畫時,包括你剛才與林德福委員的對話當中,你認為觀審制是非常重要的,可是過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沒有一個人贊成。今年1月2日蔡主席參與總統大選辯論時講過一句話,他說司法改革是總統的責任,將來他要以總統的能量來完成司法改革,換句話說,未來將會召開司法改革會議,當然新任總統對於司法改革要承擔起無可豁免的責任,這是對的,全國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看法如何也極為重要。在政權轉移之後,整個司法制度,包括相關法令的修正,必須在全國司改會議凝聚出一個大的共識之後,然後才能談到所謂的立法計畫。你現在所談的這些立法計畫,大家都很清楚,就是過去一直沒有完成的,此時比較敏感的應該是司法院的人事問題,也就是正副院長的問題,到底正副院長是去是留,沒有人敢問這個問題。
司法院正副院長沒有任期制吧?大法官有任期制嘛!
林秘書長錦芳:聘書上沒有任期,不過依照增修條文,大法官是有任期的。
柯委員建銘:當年我去見賴英照前院長時就對他說,你要辭院長一職,但是大法官一職不應該辭,但他還是辭職,我想其中恐怕他有很大的難言之隱。我記得當初未有正己專案之前去見賴前院長,我說假如你這一任院長當完時你會讓歷史留下什麼,我就勸他好好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人權的部分,到目前為止相關法案仍未經立法院通過,當時他只提了速審法,速審法通過之後他就離開了。你上台之後,這一段五年多的時間,持平而論,你們也有做一些事情,不能說完全沒有,包括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等等,包括衝突最大的保全扣押的問題,現在還有量刑系統的公開,這些東西當然有一些改變,但是未來整個司法改革還是和人息息相關。請教秘書長,去年11月正值大選期間曾有一則新聞,就是賴院長希望你去當最高法院院長,但是馬總統不同意,賴院長為了此事憤而提出辭職書,這是事實嗎?
林秘書長錦芳:報導是這樣。
柯委員建銘:也合乎實情吧!報導是這樣,應該實情也是這樣,所以這就看得出來,未來人事上坦白講賴院長到底會不會繼續續任院長,這是現在最敏感的話題,你認為賴院長是戀棧職務的人嗎?
林秘書長錦芳:他不是一個戀棧的人。
柯委員建銘:很難說喔,很尷尬,既然不戀棧,未來520之後可能他就不做司法院院長了,有沒有這個可能性?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要問他。
柯委員建銘:這是今天最敏感的問題,所有的司法改革是看人,我們知道司法院長期以來院長、副院長之間不和,大概都是蘇永欽在決定事情,所以內部有一些矛盾衝突,這些將來都必須要一一面對的,所以人事最重要。現在幾乎可以對於這一任的院長、副院長,乃至於秘書長差不多可以蓋棺論定了,不管人事換不換,未來司法改革當然會出現不同的面向,司法改革的方向一定要符合社會的期待,昨天司改會也召開記者會,甚至提出未來司法正副院長應具備哪些條件。回頭來看今天所謂的立法計畫,我剛剛聽你的講話有一點矛盾,你既然說未來新任政府決定什麼制度,現在有些委員提出準備條例,你反對準備條例,但你又說尊重未來新的政府,同時你又說觀審制很重要,這是矛盾的嘛!你們從上一屆一直推觀審制推了這麼久,反對聲浪這樣大,而且包括表意不表決、起訴狀一本主義等種種問題沒有配套修正,坦白講,觀審制沒有人會贊成。秘書長,在你的立法計畫中,你主要還是寫到觀審制嘛!
林秘書長錦芳:我是想人民參與審判……
柯委員建銘:你在推你的觀審制,這一點很清楚。對於今天司法院所提出的整個立法計畫,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最大的問題在什麼地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為什麼沒有過?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憲法訴願的問題。
柯委員建銘:對,就是憲法訴願的問題,憲法訴願這部分你們若是一直不讓,我想這還是未來整個司法改革要談清楚的,這一屆到目前為止,你們並未將法案送來,請問你們準備再送進來嗎?
林秘書長錦芳:希望能夠送進來。
柯委員建銘: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你要不要再送進來?
林秘書長錦芳:要送進來。
柯委員建銘:要送進來還是卡在憲法訴願嘛!
林秘書長錦芳:憲法訴願還是可以討論啊!
柯委員建銘:倒是刑訴也是要重送,雖然現在有些委員也提出修正草案,要符合兩人權公約的刑事訴訟法,這是必須大修大砍的;另外,有關法院組織法,大法庭到底一階、二階也是未決啊!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沒有未決,上次討論大部分決定是一階段的啦。
柯委員建銘:討論到一點五階啦!這部分等一下尤美女會問你,當時協商似乎只對於法官法的法官評鑑制度還有一點交集。比較務實地講,現在你應該面對的就是,總統將主導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這是一個歷史的機會點,這個會議的結論才能定調將來整個司法改革的面向,而後司法改革的法案才會送進來,所以這段時間坦白講是非常尷尬的,再怎麼討論都沒有用。所以本席建議你現在先面對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本會已經排過的刑事訴訟法「沒收」到底採嚴格證據還是自由證據,還有關於保全扣押的問題,這部分要趕快釐清,因為這部分涉及食安法修正後第三人沒收的問題,這才是你們現在的當務之急。你們送來的又是甲乙兩案,這是最實際的,不牽涉到整個大制度的改革,但是一定要面對,但是你們現在送進來的又是甲乙兩案,司法院跟法務部又有不同意見。司法院不要奢談什麼觀審制等等,先好好處理這個問題,而且這是迫在眉睫,送進來十七個版本是甲乙案並陳的,這是很急迫的問題,假如頂新案二審判決出爐,這個法沒有過,你根本扣押不到它,這是有時間壓力的喔!所以我覺得你現在要趕快focus在你能夠做的,最重要未來司法人事的問題可能是其中最關鍵的一環,而這是最敏感的。以過去賴英照曾經為了你的最高法院院長請辭這個趨勢看起來,我想他續任也有一些軌跡可以思考,這樣你聽得懂嗎?正副院長到底會不會留才是未來整個司法改革最後的關鍵問題,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想跟秘書長談一談家暴的問題,你覺得目前台灣的家暴問題是否嚴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因為報紙上也常常報導相關的新聞。
周陳委員秀霞:根據衛福部調查,台灣女性被家暴的比例高達25%之多,去年一年之內也有大概10%左右被傷害,這樣的比例應該算滿嚴重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我希望司法院對這個問題要特別關心。為什麼民眾對司法不信任?今天我舉一些例子向秘書長說明。今年2月25日汐止地區發生一個丈夫拿刀砍傷已提出離婚訴訟的妻子的事件,造成其妻頭部重傷;3月4日在嘉義大林又發生一件,這一件更嚴重,男子拿斧頭砍殺同居女友之後切腹自殘;還有一件是3月10日,這件更嚴重,男子拿槍北上汐止,用行刑式的方式朝其妻子頭部開槍,造成其妻死亡,這些案件秘書長應該都知道吧!
林秘書長錦芳:知道。
周陳委員秀霞: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有申請家暴保護令,為什麼還會發生這些情形呢?
林秘書長錦芳:以汐止的案件為例,法院在103年12月10日有發給保護令,但是在時效過後他沒有再次申請,有些案子的狀況可能是這樣,而且保護令發下去之後,是否能夠遵守確實是很大的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關於能否遵守的問題,相關單位應有追蹤的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但是這些家暴的被害人被人追殺或傷害的事件層出不窮,所以相關單位一定要盡到保護的責任。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未來家事法庭應如何加強和警察機關的聯繫,以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後要把報告交給法院,所以兩個機關間的聯繫很重要,但是家事法庭處理的案件類型極多,家暴只是其中一項而已,因此,重點還是在於警察要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的規定。
周陳委員秀霞:落實的確是最重要的,這部分一定要加強。
民眾對司法觀感不佳的原因很多,舉例來說,有民眾到最高法院陳情,案號是台字上第2016號民事判決,這件案件的判決駁回當事人上訴,理由卻完全與智慧財產法院民專上字第58號相同,判決書中針對當事人上訴的事實理由不予以說明不採理由,這顯然發生判決不被理由的事實,雖然當事人有提起再審,並且已受理,但是傷害卻已經造成。請問未來應如何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這個案件應該是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的結論確實可以寫得很簡單,關於這部分,也有很多人反映,認為這樣不夠充分,但這是法律所准許的。
周陳委員秀霞:但是傷害已經造成,而且造成當事人很多麻煩。還有一個例子是台北地院的民事判決,主文將被告與原告所有之房屋門牌誤植,變成漏水的被告修自己家的臥室,與沒有漏水的原告家的浴室,雖然這件案件因判決有問題,可以上訴救濟,但是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已經造成,難怪民眾普遍不信任這樣的司法。
林秘書長錦芳:司法本來就是被動的,一定是發生案件後,才會到法院請求解決方案,所以行為已經發生,例如已經發生漏水的事實,而兩造無法解決,所以才請求法院解決,傷害本來就已經發生,這是事後被動解決的機制。
周陳委員秀霞:你們一定要注重裁判的品質,不要誤判,之後再讓民眾上訴或提出救濟,這樣會造成很多的麻煩,而且造成二次傷害。
林秘書長錦芳:對,如果能夠一次解決,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況。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證實案件是誤判的話,是否應對法官進行懲處,或是民眾可否向法官求償?
林秘書長錦芳:是否誤判有上訴的救濟方式。
周陳委員秀霞:確實是誤判啊!
林秘書長錦芳:有沒有誤判要以個案認定,至於法官是否有責任的部分,有很多當事人會在判決確定之後請求對法官評鑑,並說明因判決違背訴訟程序,導致訴訟結果有誤等等,所以關於法官法律的適用及訴訟程序的進行是否違背規定,還是有檢討的機制,也可以追究責任。
周陳委員秀霞:一般來說,遲來的正義不算正義,而且如果遲來的正義又不是正義的話,當事人不氣死才怪,難道他氣死活該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講。
周陳委員秀霞:司法單位不是乩童,也不是算命師,算命師算命之後不用負責,乩童起乩後讓人喝符水,之後也不用負責,但是司法單位不同,不可以這樣,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當然不能這樣,但是司法單位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證據裁判原則,因為法官不是當事人,只能以原告及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判斷,有時候會發生明明應該勝訴的人因為無法舉證導致失敗的案例,但是法官不是神,沒辦法知道當時的情況,一定要依證據裁判,所以可能導致發生這種結果。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希望能加強裁判品質,不要再發生誤判的情形,如果是嚴重的誤判會很吃力。
接著,緩刑是對於初犯等輕微犯罪暫緩宣告刑的執行,如果犯人在法院宣告緩刑期間不再犯罪就不再執行,如果得以加上完善主義與輔導制度配合,一定能發揮刑法制度的功能,真的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今年地方法院的緩刑率是多少?
林秘書長錦芳:我要查一下才知道。
周陳委員秀霞:今年符合緩刑的人數為六千八百多人,緩刑的人數則為一千四百多人,平均的比率為20%,桃園的比率是46%、高雄是38%、臺北是33%,但是為什麼臺南只有13%,而嘉義只有12%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因為個案不同,而且各法院間確實有差異性,因為法律只是規範原則,受二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可宣告於一定期間暫緩執行其刑,但是每個個案的情況不同。
周陳委員秀霞:我覺得南部的比率較低,尤其是臺南附近,但是人權是平等的,所以希望法院針對是否給予緩刑應平等對待,不要有高低之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再進行瞭解,除了個案的因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造成南部地區普遍緩刑率較低。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秘書長。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嘉義、基隆及高雄都有試行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但是民間普遍認為你們所推動的制度與日本及韓國的參審制,在本質上還是有所不同,大家把目前的制度定調於觀審,只是司法院把名稱命名為人民參與審判。本席認為這只是套上一個人民參與審判的名詞,讓人覺得和日本及韓國的參審制很像,但在本質上還是不一樣。請問秘書長對於試行的結果有什麼心得?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論是陪審、參審或是司法院推行的觀審,這些制度的本質都是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差異只在於素人法官對於案件是否有最終決定權,陪審的事實決定權皆由素人法官決定,參審則由法官及素人法官同時決定,只是其中所占的比率不同,而觀審採兩階段表決,第一階段由素人法官自行評議,並將多數的意見提供給法官進行第二階段表決,法官的表決則要參酌素人法官的多數決定。
蔡委員易餘:法官可以完全不參酌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可以,因為畢竟法官是職業的,而且依照目前……
蔡委員易餘:這個制度花了人民那麼多納稅錢,結果只是讓這些人進到法庭寫一份心得報告,交給未來要審判的法官參考,但是法官可以完全不予理會,還是照法庭的自由心證判斷,這樣是不是和讓人民進入司法院的本意有很大的落差呢?秘書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樣的,素人法官的多數意見不是單純的心得報告,若是經法官審酌後不採用素人法官的多數意見,需於判決書中交待不採納的理由。
蔡委員易餘:我們看過很多判決書,若是法官不採用的話,理由就用觀審員所做的見解「容有未洽」這四個字。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目前尚未正式實施,將來判決書要怎麼寫,現在還沒有人知道,不過一定和現在不一樣。
蔡委員易餘:我還是認為這樣的觀審制沒有達到大家所期待法庭公開、透明,以及讓素人進入法庭內的目標,而且距離遙遠。推行這樣的制度也要經費,希望改革不要只做半套,雖然這部分需要透過立法委員才能進行修法,還是請秘書長再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其次,臺灣的司法普遍不被人民所信任,中正大學的研究調查報告顯示,有84%的人民不信任法官的判決,而有高達71%的人民不信任檢察官的起訴,這些比率都非常高,其實律師也一樣,不被人民所信任,在整個司法界中,臺灣人民最不信任的就是學法的人,所以這部分的改革需要大家一起努力。舉例來說,臺東的空軍有一件蔡學良案,他去打靶後死在靶場,臺東地檢署及法醫認定他是自殺,但是他的媽媽沒辦法接受自殺的鑑定結果,所以大力奔走,甚至四度到國防部絕食抗議,每次都超過一個禮拜,使得民間司改會發動很多力量去聲援,他主要的訴訟有二,一是在臺東地檢署提出刑事訴訟,但是刑事的部分都不起訴,再議也都失敗,所以他無法接受,另外提出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一審也是敗訴,然而二審在大家的努力之下翻盤,認定蔡學良為意外死亡,而且最高法院也同意這樣的看法,認為他的死亡與自殺有距離,彈道比對和蔡學良倒下後槍枝所擺放的位置皆與自殺不吻合,所以認定其為意外死亡,雖然蔡學良的媽媽還是無法接受,因為沒有交待意外發生的原因,但是至少民事判決已經定讞為意外死亡,所以可以獲得部分賠償金。請問發生這種民事與刑事判決不一致的狀況,而民事的部分已經定讞,是否可以構成刑事再起調查,讓這件事還原更真實的真相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案件刑事的部分沒有到法院,只有在檢察官偵察的部分申請再議,而且駁回確定,至於民事案件認定其為意外死亡,刑事是否可以再議的部分,要由檢方處理,看是否構成新事實、新證據。
蔡委員易餘:臺灣的司法不被大家所信任的原因就是如此,永遠需要當事人極大的努力,才能爭取到他要的判決結果,早期刑事的部分只有蔡媽媽一個人在爭取,社會上沒有人關心,所以在刑事的部分駁回確定,而在民事的部分因為得到大家的關心,媒體也都有報導,舉出各項不合理的證明,例如T65步槍那麼長,要如何自殺,而且還是從口腔射入,且無法比對到指紋,死者的手上也沒有煙硝痕,經法醫多次認定後才有翻盤的結果,但這些事情不應該讓蔡學良的媽媽自己在民事的部分找證人、找專家到法庭說明,應該由刑事部分的法官基於職權調查對被害人有力的證據,這不是他們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情嗎?
林秘書長錦芳:檢察官犯罪偵察時應該做委員指教的事情,但是因為刑事的案件沒有進入法院,屬於檢察官的犯罪偵察……
蔡委員易餘:秘書長這樣講,我會很納悶,因為法院組織法將檢察官納入司法院的系統,這樣檢察官到底是……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像臺東檢察官的名稱叫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我認為這是很容易導致誤認的名稱,雖然名稱有法院二字,但它跟司法院一點關係都沒有,是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機關。
蔡委員易餘:秘書長認為檢察官應該要退出司法院,退出司法的系統嗎?
林秘書長錦芳:檢察官現在就不屬於司法院,他們是法務部所屬,而法務部則是在行政院下面,審檢分隸原則在民國69年就已經……
蔡委員易餘:審檢分立已經講了很久,但我看實務上的運作,審檢分立的原則根本是不存在的。
林秘書長錦芳:存在,確實是存在。
蔡委員易餘:我質詢羅瑩雪部長時,她就說這部分屬於檢察官職權,所以不方便就個案表示意見。羅瑩雪也是推嘛!臺灣的審檢分立原則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審檢分立就是審判單位與檢察機關兩個隸屬是不同的。
蔡委員易餘:秘書長,我再跟你確認最後一個問題,你認為以後它是否就不要再叫「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而將其正名為「法務部檢察署」?
林秘書長錦芳:無論如何,就是不能掛法院的名稱。
蔡委員易餘:「法務部臺東檢察署」。這樣的正名才能把檢察官與法官的權責做好清楚的區分,司法官考試時也應該就把法官與檢察官分清楚,這樣是否會比較正確?
林秘書長錦芳:地檢署的名稱只要沒有法院就可以,就是「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就可以了,考試方面,我們也希望分考分選。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質詢。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司法院來專案報告,總共有五個案子,我再跟秘書長確定一下,目前你們打算研擬的「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希望能夠不要有準備條例,直接來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
周委員春米:我想跟你確認,現在若將「準備」二字刪掉,人民在審判的角色中到底有沒有決定權,還是他只是一個參觀、讓人民可以知道法官在幹什麼的角色而已?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我們曾經提出的人民觀審制度,他是沒有最終的決定權。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是請教你,你們現在研擬的「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裡面,參與的人民到底有沒有審判的決定權?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草案主要不是在談有沒有決定權,而是我們為了將來要落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模擬幾種情形,所以,……
周委員春米:就是模擬三種情形,這三者分別是觀審、參審及陪審。
林秘書長錦芳:對,各種方式都模擬,這是準備條例的內容。
周委員春米:所以,司法院現在還是不明確、還是在考量觀審制度?抑或再看看接下來有沒有參審或陪審?司法院還是沒有放棄觀審就對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還在討論之中,因為這個條例從101年出來之後,也經過4年了。
周委員春米:對,經過很久了。
林秘書長錦芳:這幾年經過我們實務上的模擬、推廣、宣導後,……
周委員春米:秘書長,謝謝,我可以理解你要答復我的內容。我記得這個觀審是蘇副院長在四、五年前就提出了。
林秘書長錦芳:對。
周委員春米:司法院這幾年也動員了法院及很多法官在推,大家也都很認真。只是政府花了這麼多的資源在推觀審,但這個案子至今顯然也沒有被一般社會大眾所接受,從上午幾位委員的質詢可以看出大家都還不能接受這個觀審制。本席比較質疑的是,這麼多年了,花了這麼多的資源,這個制度為何不能夠趕快轉彎?這是本席的態度和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跟委員報告,委員的看法是一種意見,我們也委託公正的民意機關做了六、七次民調,平均75%以上的民眾是支持觀審制。
周委員春米:貴院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然與我們的認知有差距。
林秘書長錦芳:民調的結果也許……
周委員春米:司法院有跟人民講這件事嗎?為什麼大家還存在這麼多的疑慮?
林秘書長錦芳:老百姓對於參與審判是既期待又害怕,他們希望能參與審判,但又擔心自己沒有接受過法律的專業訓練就要判斷有罪無罪,此責任太重大了,他沒有十足的把握,如果有一個法官來做最後的把關,他願意表達意見,但不要做最後的決定,這樣他會比較放心。
周委員春米:這一點我可以理解,因為我也參加過評論,擔任過評論員。現在大家都在講司法改革,就是參與審判,顯然司法院對其定義就是比較廣義的參與審判,即讓人民進入法庭看,但看完之後,也許人民會自我限縮,害怕自己在法庭上一天得到的證據是否足夠供自己做出正確的裁判,現在司法院還是認為有75%的人認為觀審比較好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從平均的民調來看,贊成觀審制度的大概都是百分之七十幾。
周委員春米:這個議題受到全國人民所關心,我們以後還有機會再討論。本席接著再針對今天的專案報告提出幾點意見,剛才有人提到家事扶助,就我的瞭解,現在家事法院的審理有其立論、法律規定及用意,但我要告訴秘書長,實務上,很多的家事法庭,法官都不開庭,就把案子排給調解委員去調解,調到不能調,案子就送回給法官,法官還是把案子送到調解庭去調,調解庭不能調的時候,再送回法官處,法官的判決是要當事人去上課,今天如果是夫妻要解決婚姻關係,沒有辦法協議而到法院,但進法院後要走這麼多的程序,你們的認知是你們提供一個讓他們可以互相溝通瞭解、將紛爭降到最低的平台,但人民有時候是想見到法官,有時候進行了半年、一年,都還見不到法官,我不知道秘書長了不了解這個家事法庭的運作?
林秘書長錦芳:我想委員講的這個情形是少數法官才會如此。
周委員春米:少數法官是指哪裡?
林秘書長錦芳:我自己待過的法院中,像是台北地院就有比較重視審前程序諮商的法官,他希望能夠藉由雙方的諮商……
周委員春米:但人民是要去法院解決自己的問題,一定是因為沒有辦法協議了才會上法院,但他可能一年、半年都見不到法官開庭而一直都還在調解階段。
林秘書長錦芳:確實是有這樣的情形,我也曾經聽過……
周委員春米:我希望司法院能夠去改進這部分。此外,今天還提到一個錄音光碟的問題,剛才秘書長在報告時有提到駁回比例已經從85%降回58.19%,比例上已大幅度降低。但本席看來,關於法庭的錄音、錄影,申請人若符合要件,且在期間內提出,他要申請法庭的錄音、錄影,都有其正當性、必要性,不知道為什麼駁回的比例還超過一半以上?
林秘書長錦芳:第一,就是要加強對法官的宣導,我們也是一再宣導,原則上是應該要許可,除非是有一些排除的規定。
周委員春米:為什麼這個還要加強宣導,這不是大家都應該要知道的法規嗎?
林秘書長錦芳:也許對於法律的認知上面不是這麼一致,我們也認為百分之五十幾還是滿高的。
周委員春米:我們看這個比例還是很高啊!交付法庭的光碟、錄音、錄影,這是原則性、應該的嘛!為什麼駁回的比例還這麼地高?
林秘書長錦芳:在經過幾次加強宣導以後,105年1月的統計數據是44.4%,稍微又降了一些。
周委員春米:好,那就請再努力。
林秘書長錦芳:好。
周委員春米:另外,支付命令的部分修正之後,很多人會提再審,因為是確定的支付命令,再審的裁判費到底是要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七第一項,還是要用第二項的規定?是要依第一項,由各審級收取裁判費,還是把它當做是一個裁定來徵收裁判費?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是以裁定來說,當然就是用裁定的費用。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問你,如果就確定的支付命令有再審事由,要申請再審,一開始命補繳的裁判費到底是要依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的規定?
林秘書長錦芳:就還是裁定……
周委員春米:各地方法院的裁定不同,有的用第一項來裁定,有的用第二項來裁定……
林秘書長錦芳:有的用第二項。
周委員春米:確實,法院的裁定文書出來以後,A法院是寫用第一項來裁定,B法院是寫用第二項來裁定。這個部分請司法院注意。
林秘書長錦芳:好。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質詢。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司法改革,早上您報告的內容非常詳盡,對於司法院循序推動司法改革,我也給予肯定。秘書長認為司法改革的最終極目標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希望裁判可以獲得人民的信任。
許委員毓仁:我認為,司法改革最終極的目標是追求公平正義、保障人權。這一點秘書長同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也是,因為這樣就可以獲得人民的信任。
許委員毓仁:這應該是最終極的目標。今天臺灣的司法制度不受到人民的信任,有這麼多聲音表示對臺灣的司法法制感到失望,不單單只是針對法官的判決、要重新找回人民信任的這個單一問題,您現在要做的事情攸關轉型正義及轉型典範此一重要的歷史里程碑,所以我非常納悶,司法改革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就這個問題,你可以跟我好好的講一下嗎?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是真的……
許委員毓仁:我們希望一個新的司法制度是保障人權,追求公開、公平、正義的,目前司法院一直力推觀審制度,花了這麼多年的時間跟經費在搞這個觀審制度,我想民間的聲音你都有聽到,但我不了解為什麼會有70%的人贊同觀審制度,在我所理解的聲音裡面,大家認為觀審制度是半調子、完全是司法體系不願意放棄權力、權威的一種作法。請問為什麼你會覺得這是一個最好的制度?
林秘書長錦芳:說實在,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關,對於各項政策要負責任,我們在實務上面沒有人民參與審判的經驗,以往老百姓不熟悉這樣的一個制度,一下子要給予他們這麼大的權力,對於訴訟案件應該是有罪還是無罪,這個要交給老百姓來行使……
許委員毓仁:司法院就觀審制度推了多久?
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4年。
許委員毓仁:花4年去推這樣的一個制度,在效率、研擬配套措施方面,司法院做了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各個模擬法庭,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方式,模擬法庭實施完畢之後,有評論、檢討的制度,也藉由在各地實施模擬法庭,廣為宣導。
許委員毓仁:我剛剛聽到您所報告的,模擬法庭是不是只有在士林地檢署、嘉義地方法院這兩個地方?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目前已經有好幾個法院,10個法院有這樣的制度。
許委員毓仁:上台質詢的前5分鐘,我接到一個民眾打來的電話,他請願的內容是希望擴大模擬法庭的實施範圍,這一點你在這邊可不可以承諾?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經過院內的討論,希望這個年度內各地方法院都有模擬法庭,每年至少一次到兩次。
許委員毓仁:以全臺灣各個地區各地方法院做為實施的範圍,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對,除非是很小的法院,像連江縣,很可能就不行……
許委員毓仁:請秘書長給我一個完整的時間表,包括在什麼時間、哪些法院要推行,可不可以公布在網路上,讓所有的人知道?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在網站上確實已經有這個資訊了。
許委員毓仁:好,謝謝。回到剛剛的問題,到底司法改革在臺灣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制度,陪審制在英國、美國都是一個分工的制度,人民負責事實認定,法官負責法律適用,在空間配置上是採獨立的方式,參與審判人民的職權是可以進行獨立事實的認定,也就是採法官跟人民兩者互相分工、牽制的作法。德國和日本是參審制,主要的精神是在於合作,法官和人民一起進行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也就是法官跟人民是坐在一起的,剛剛你也有提到,是所謂裁判人的認定,人民跟法官一起討論罪刑決定的制度、判決的內容。
中華民國所提倡的觀審制,法官跟人民一起做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也與法官坐在一起,看起來這是一個先進且嘗試改革的作法,但我跟秘書長報告,這在光譜上是最弱的設計,參與審判的人民沒有投票權,雖然可以表達意見,但對於他們的意見,法官可以完全不採信,人民在那個現場充其量只是叫做觀眾,跟現在法院裡面邀請觀眾去參觀有什麼差別呢?這樣的規劃還是讓法官保有絕對的權威,這樣的司法改革有什麼效用?
林秘書長錦芳:他們當然跟一般觀眾不一樣,觀眾不能夠坐在那個地方,觀審員也可以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來訊問證人等,然後他們會參與評議,有兩個階段的評議,第一個階段的評議是素人法官,也就是由參審員來評議,一般觀眾可以這樣做嗎?不行。參審員的多數意見,法官要正面看待,如果採信的話沒有問題,如果不採信的話,法官在其判決書裡面要交代,所以不一樣,跟一般的觀眾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許委員毓仁:還有,所有觀審制、陪審制及參審制的討論裡面,把人民意見納入審判的過程,讓法官在做最終判決的時候可以貼近民情、更理解民間的想法,這一點您同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確實,這個概念就是這樣來的。
許委員毓仁:站在司法專業的立場,請問你對於以社會輿論影響判決,也就是所謂民粹審判的看法是什麼?
林秘書長錦芳:當然不行啊!法院裁判是看證據來裁判,而輿論裁判並不是這樣子。
許委員毓仁:如果我們引進觀審制度,請問你們在拿捏尺度時如何保持審判中立?觀審制度到底有沒有辦法讓人民的意見進入法庭審判的程序?
林秘書長錦芳:觀審一定可以,因為這就跟法官一樣,都是從頭到尾參與審判,甚至也可以就不明瞭的證人部分請求審判長同意讓他們發問,這確實可以參與整個審判的程序及評議的過程,一定是……
許委員毓仁:所以這個觀審制是比較接近陪審制嗎?
林秘書長錦芳:不是的,它比較接近參審,也可說是兼有啦!
許委員毓仁:我的意見是將其修正為比較接近參審制的作法,就你所說的觀審制而言,其實一般社會大眾都不太能接受,因為人民被晾在那邊,人民好像是去看戲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事實上,以往司法院也曾推出過三次有關參審制的法案,但因為行政院會銜時認為有違憲的疑慮,所以沒有成功。如果違憲的疑慮可以解除,再加上經過我們四年的推廣,一般民眾對於參與審判已經非常熟悉,究竟目前的時機是否已經成熟,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
許委員毓仁:請問是哪個部分涉及違憲?
林秘書長錦芳:憲法規定法官必須獨立審判,所謂獨立審判就是指不能有其他老百姓的意見參與,就這一部分而言,行政院認為是違憲的。
許委員毓仁:本席必須再次強調,司法改革攸關轉型正義、轉型典範及臺灣社會能否真正成為文明且具公平正義的社會。我覺得大家應該就違憲這一點好好加以討論,甚至可能要透過修憲來改變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審判制度為什麼重要?因為目前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非常薄弱,這會造成兩個關鍵的問題,一是人民對於法治單位沒有信心,二是法官完全不知道這個社會的脈動。司法院是臺灣最高的司法機關,確實有責任必須加強法治教育,而加強法治教育的重點就是讓法官的判決可以被人民瞭解,現在90%的判決都讓人民感到納悶,根本無法理解,大家還得上臉書去看別的律師怎麼評論某一個案件的判決,對於這樣的法治教育你滿意嗎?
林秘書長錦芳:推廣法治教育是法務部的職掌,不過司法院也有一部分的責任要加強……
許委員毓仁:請把它放在心上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的。
許委員毓仁:謝謝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秘書長提出立法計畫報告,其實小英主席也曾宣示司法改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將來如何建構一個公平審判、符合人民期待、為人民而存在的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依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在法庭上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受到公平審判的第一個前提就是要能聽得懂法官在講什麼,而且當事人所講的話也要能讓法官聽得懂,當兩個人語言不通的時候,如果要談公平審判的話,那麼距離就太遙遠了。這方面涉及法庭通譯的問題,上個會期我們將相關預算予以凍結,雖然我們也知道司法院一直很努力在充實通譯人才,但是到目前為止卻都還不夠。就司法院所提出的統計數字來看,104年光是越南語的傳譯就有2,132人次,但相關通譯人數卻只有44人,被選用人均次數為48.45。不管是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看護工,現在都已經越來越多,他們來自東南亞不同國家,包括印尼、越南、泰國、菲律賓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通譯人才非常重要。
當然我們也知道法院有配置通譯,但通譯的工作好像不是完全都在傳譯,他們還要兼做其他雜項,這些通譯頂多只會翻譯台語或客家語,有些連英文都不是很精通,於是開庭時都還要由律師帶著自己的通譯來,有時法院甚至不准律師把自己的通譯帶過來。在這種情況下,針對通譯的部分,到底應該如何加強就變成非常重要的問題。過去經常發生漁船喋血案件,面對七、八個印尼漁工,但法庭裡面根本沒有通譯或是只有一個通譯。我們知道,會講印尼話不見得就能做口譯的工作,就像會講英文不見得能夠做英文口譯一樣,即使外文系畢業也是如此。如果只是找一個懂印尼文的人來做傳譯工作,可能許多法律專業用語他連聽都聽不懂,這樣又能如何翻譯給被告聽?包括被告所講的話,他也沒辦法完整翻譯給法官聽。面對這麼大的落差,就受公平審判而言是很嚴重的問題,請問秘書長這個問題該如何改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今天所提出來的解凍案當中,也有針對如何加強特約通譯的部分加以說明。雖然法院有設置通譯,但因為特約通譯制度的採用,所以原本的通譯已經遇缺不補。
尤委員美女:本席要提出一個意見,占通譯缺的人不做通譯的工作,卻去做其他的雜項;而對於真正能夠專業做通譯工作的人,你們卻用特約的方式進用,請問他們一小時才多少錢?這樣根本不符合外面的行情,所以真正有專業的通譯不會到法院來。本席認為根本要改善的地方應該是調整通譯的配額,首先你們要把相關的考試制度建立起來。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學校的學生都在考律師、法官、檢察官,但我們知道並不是醫學院裡面的人全部都要當醫生,就整個醫療體系而言,除了醫生以外,還有許多周邊配備人員,包括檢驗師、復健師、心理師等等,這些專業人員其實都在輔助醫療體系的運作,讓醫生能夠把病人治好。同樣的,在司法體系當中,也不是只有律師、法官、檢察官而已,並不是所有念法律的人都適合從事這種核心工作,周邊的配備人員也非常重要,包括檢驗人員、公證人員、通譯、速記人員等等,這些都需要專業培訓,以往這部分從來沒有被看到,大家都覺得那是屬於雕蟲小技,但是今天我們要有專業且讓人民可以信任的法院,這些就變得非常重要。司法院有沒有可能召集各大學校長來共同討論,在學校當中開始培養這些專業人才?其實職業無貴賤,每個領域都有這些專業,這些專業就是要用來輔助法官,讓他們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最好的輔助,做出最正確的判決。請問這部分有沒有可能?而且應該要做整體性的配合。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英文、日文、德文都有正式的認證機關,但是其他語文,尤其是東南亞語系並沒有認證制度,所以必須先去推這個認證制度。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所以我的意思就是司法院能不能去把相關單位找過來,討論如何進行跨院之間的協調,因為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剛剛也有委員質詢到參審制、觀審制和陪審制的問題,這部分在上次的凍結案中有提到你們花了很多錢在宣導你們所謂的觀審,但是你們否認,說自己是在宣導所謂的參審,而且今天還拿出這本「人民參與審判 你就是正義的力量」。從封面上看起來,的確是「人民參與審判」,但是打開之後卻發現每一頁都是寫「人民觀審制」,「參審」不見了,「陪審」也不見了,就只有一個「人民觀審制」。而且我原來以為只有第1頁是「人民觀審」,說不定後面會有「人民參審」或「人民陪審」,結果都沒有,從第1頁到最後一頁,全部都是「人民觀審制」。所以你們簡直是掛羊頭賣狗肉,封面寫的是「人民參與審判」,裡面全部都在宣導人民觀審制!再看看你們的網站,問題也一樣,標題寫的是「人民參與審判」,但是內容全部都在宣導你們所謂的「人民觀審制」。
你們這樣的宣導花了幾千萬,所以我們把經費凍結下來。本委員會一再決議,要你們針對這三個制度全部都要進行模擬、分析和檢討,可是你們仍然是一廂情願地只做觀審制;只是把大標題改為「人民參與審判」,裡面的內容依舊全然是人民觀審。
我當然也知道你們有你們的苦衷,但是520政黨會輪替,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你們把網站上掛羊頭賣狗肉的這些東西去掉,把它好好改善一下,將三個制度的優劣點全部並陳?
林秘書長錦芳:這裡面有三個制度優劣並陳的資料啊!人民參與審判是一個廣泛的概念,裡面像漫畫的那個比賽,也是用人民參與審判這樣一個大的概念去請大家來參與,……
尤委員美女:但是你們舉的例子就是人民觀審啊!今天我要去參與你們的比賽,看到你們提供的例子就是人民觀審,我就不會那麼白目。要去參加你們的比賽、拿你們的獎金,而你們的例子是用人民觀審,那我還會去提陪審制來打自己的臉嗎?
林秘書長錦芳:哪一個作品能得獎是由外部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的,外部委員選的是這個;其實也有人用參審制度來參與。
尤委員美女:外部委員不會就此進行商議嗎?
還有家事服務中心的事情。這部分本席要感謝司法院,因為以前家事服務中心對民間團體的補助項目比較少,但是現在出現一個問題:補助的全部都是社工員的服務費用。按照「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有關名詞定義的第一項,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是指法院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它所提供的各種服務也包括宣導,可是駐點的民間團體要去做宣導、推廣活動時,相關經費你們是不補助的。它事實上是承接你們整個家事服務中心的工作,整個經費應該由你們這邊來負責才對,所以你們有沒有可能把這個「辦法」稍微放寬,對他們的推廣和宣導費用也能某種程度地給予補助?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家事事件法,其實這部分內政部應該也要編列一部分的費用,但是他們完全沒有編列,全部都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所以地方政府就推給司法院,司法院又推給內政部!請問這部分你們能不能去跟縣市政府協商?因為民間團體為此去找縣市政府,縣市政府都說自己沒有錢,要他們去找司法院,所以只有你們有能力就這個部分去和縣市政府協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有些地方,像桃園把家事服務中心設到外面去,並要他們去做「子女會面交往」的相關工作,可是基於安全,「子女會面交往」時必須將整個過程錄音、錄影,而他們沒有這些設備,要求法院提供,法院說他們沒錢;找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說這不是他們的事情。因為家事服務中心是司法院應該設立的,所以硬體設備也應該由司法院提供,請問在家事服務中心實施所謂「子女會面交往」的點,你們是不是可以提供錄音錄影的設備?
林秘書長錦芳:相關規定裡面有提到家事服務中心的場所和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所以只要經過司法院核准,是可以……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請求你們核准啊!
林秘書長錦芳:現在是因為沒有經過司法院的核准。不過我們都會去跟法院協調,由他們來儘量提供。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是需要司法院核准嘛!因為你們沒有核准,地方法院就沒有辦法提供,可是民間團體也沒辦法,法院一直把相關的案子送來,他們必須做「子女會面交往」的相關工作,萬一出了問題,要由誰來負責?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對所有的家事服務中心進行體檢,把應該補齊的設施、設備補齊。
林秘書長錦芳:好,我們會盡力。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法官有幾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包含調辦事法官和所有辦案的法官……
黃委員偉哲:要排除掉優遇的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不算優遇的法官,刑事案件應該有六十幾位。
黃委員偉哲:那民事案件呢?
林秘書長錦芳:民事案件比較少,大概是三十幾位。
黃委員偉哲:最近最高法院有一些法官要離開職位……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申請退休。
黃委員偉哲:去年退了多少位?
林秘書長錦芳:是比去年多。
黃委員偉哲:去年退了多少位?
林秘書長錦芳:根本我們的統計……
黃委員偉哲:秘書長,本席前天已經洩題給妳了,妳還答不出來嗎?
林秘書長錦芳:103年退休人數是18位,104年退休人數是63位。
黃委員偉哲:所以去年退了63位,結果有補了幾位?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補不是只有補最高法院,是整個體系一起補。
黃委員偉哲:那本席是問最高法院啊!
林秘書長錦芳:最高法院沒有退這麼多人。
黃委員偉哲:所以本席一聽也嚇到了。
林秘書長錦芳:我剛才是說全部的退休人數,最高法院在104年是退了10位。
黃委員偉哲:補了幾位?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完全都補滿,因為各地院、高院也有人退。
黃委員偉哲:本席想知道最高法院補了多少位?
林秘書長錦芳:8位。
黃委員偉哲:最高法院今年到現在有幾位申請退休?
林秘書長錦芳:7位。
黃委員偉哲:那還沒有退休嗎?
林秘書長錦芳:還沒有,因為要在3個月前申請。
黃委員偉哲:本席之所以要問秘書長這些問題,就是因為最高法院有很多刑事案件,一般來講,上訴到最高法院可能要多久才會分案並開始審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有統計,刑事案件幾乎是隨到隨分,民事案件可能就要排隊一下。
黃委員偉哲:妳可以講存科待分,那民事案件要排多久?
林秘書長錦芳:要等8個月。
黃委員偉哲:只要8個月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我們列為司法改革裡面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以往存科待分的案件要等很久……
黃委員偉哲:很久是多久?你們有沒有可以說服社會大眾的數據?譬如說在103年、104年民事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平均要多久才會分案給法官?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後再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黃委員偉哲:目前是要等8個月嗎?
林秘書長錦芳:就是民事案件的部分。
黃委員偉哲:民事案件要在最高法院先放8個月才分案給法官,然後法官才開始審理?
林秘書長錦芳:有一些案件不需要等待,就是我們所謂「掛急診」的案件,像選舉訴訟就是不需要等的案件。
黃委員偉哲:那些是不需要等待、可以插隊的案件?
林秘書長錦芳:對。
黃委員偉哲:有些案件不需要等待,就像台語說的「掩來掐去、掠長補短」,平均還是要等8個月。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民事案件的部分。
黃委員偉哲:可見如果扣掉那些不需等待、可以插隊的案件,其實要等更久的時間。
林秘書長錦芳:民事案件的部分是這樣。
黃委員偉哲:這樣要怎麼辦?像現在又有一些法官申請退休,你們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案?
林秘書長錦芳:說實在的,我們也不可能無限制的一直分案給法官,因為人就是這麼多。
黃委員偉哲:人家要退休你們也沒辦法。
林秘書長錦芳:一天可以工作的時間是有限的,可是案件又源源不斷……
黃委員偉哲:這個問題總是得解決啊!因為老百姓面對司法,案件存科待分要等上8個月就已經滿久了,如果再繼續等下去,也不要說人事已非,搞不好整個環境都改變了。而且照現在最高法院法官離開的速度和補人的速度,將來可能會更加惡化還是會有所改善呢?
林秘書長錦芳:會有惡性循環的疑慮,案件源源不斷,這當然是訴訟制度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以前還要等更久呢!
林秘書長錦芳:所以訴訟制度有問題,此外,我們的人力真的是不夠,如果法官沒有……
黃委員偉哲:可是你們也不能要老百姓不要打官司啊!我們的調解委員會已經有調解很多案件了。
林秘書長錦芳:對,就是看能不能加強以非訟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就是所謂的ADR,如果能夠加強這個部分,再以訴訟制度配合來解決,依規定必須達一定的金額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現在整個經濟狀況不一樣,以往的100萬跟現在的100萬完全不一樣,應該要更高的金額才可以到最高法院來打官司。
黃委員偉哲:所以你們有考慮要修改遊戲規則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是可以考慮的。另外,我們還有增加輔助的人力,可以協助法官找技術的資料,節省法官的時間,讓法官把力量用在判斷上面。
黃委員偉哲:提升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
林秘書長錦芳:還有一個就是審查庭的機制。
黃委員偉哲:可以將書面資料送給本席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
黃委員偉哲: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徐委員永明、鍾委員佳濱、邱委員志偉、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王委員惠美、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明文、陳委員亭妃、高委員金素梅、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蔣委員乃辛及張委員麗善皆不在場。
請顧委員立雄質詢。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院在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聲請時准不准許的這個事項,到底是屬於司法行政可以監督的事項還是審判核心事項?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它應該也是審判事項之一。
顧委員立雄:如果它變成審判事項之一,站在司法行政監督單位的立場,對於剛剛所提駁回率高達近6成的情況,你們從司法行政的角度要如何進行監督?講白一點,法官就是不甩你啊!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判斷還是要由法官來做,這還是一個裁定的性質,我們就是盡力宣導,因為有些法官對於法條的認知可能跟立法的原意有落差,所以我們要讓他們知道立法的原意是以准許為原則,要讓他們有這樣的觀念。
顧委員立雄:方才你有提及,如果它是審判核心事項,他就在裁定裡面講了一大堆跟已經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的規範完全不合的規定,像這裡就有一個裁定,這裡面提及,錄音只是輔助製作筆錄,不可以逾越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的必要事項,更要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等,還要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然後以高院民事庭的幾位法官所拿出來的這一套講法,每位法官把它拿來當作防堵人家聲請錄音、錄影光碟的理由,你們又說這是審判核心事項,現在說這部分從85%降至將近60%,你們就心滿意足了,這樣的話……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說心滿意足。
顧委員立雄:這樣要我們如何解凍相關經費?
林秘書長錦芳:一月的駁回率已經是44%,也就是說,我們的宣導是有效的,讓他們了解立法的真義是什麼。
顧委員立雄:如果我要聲請閱卷,當時第九十條之一的立法理由,我想您應該也很清楚,就是我要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對我這個作為當事人請求交付的限制之範圍就要跟閱卷權的範圍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可以聲請閱卷,那我當然就可以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
林秘書長錦芳:對。
顧委員立雄:我們都做過代理人,您做過法官,林廳長也都是法官,我們在聲請閱卷時都是直接傳真一張表格到閱卷室,法院有下裁定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便於聲請閱卷的程序,並不是說閱卷室就可以准許閱卷,閱卷室還要拿那一張聲請書給法官去批,所以還是法官在批。
顧委員立雄:也就是說,當我們想像是一個閱卷權的概念時,就會想到它是簡便到這樣的程度。法官也沒有在他的心裡想過,當人家來聲請閱卷的時候還可以在那裡加了一大堆不必要的限制,對不對?為什麼聲請一個錄音、錄影光碟就會演變成今天這種地步?
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錄音、錄影光碟是有一個物體的存在,會造成……
顧委員立雄:早年在范光群擔任秘書長的時候,為了這部分也爭執過,然後直接就弄了一個辦法,後來大家有意見,還不就是民事庭的法官,他們拿了一大堆個資法和所謂人格權保障這樣的意見。其實那天我已經跟林廳長講過了,如果今天法庭的活動都如實的呈現在法庭的筆錄裡面,包括法官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統統都放在筆錄裡面,有辦法將整個做到如實登載,人家也犯不著一定要再去聲請這部分啊!對不對?現在你們訂定的法庭的錄音利用辦法第八條還是規定要敘明理由,請問「敘明理由」到底要敘明到什麼程度?
林秘書長錦芳:敘明理由就是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所規定的,即主張或維護他法律上的利益,就是敘明這個理由,你到底要主張什麼利益。
顧委員立雄:請教秘書長,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的利益,我到底要怎麼敘明?
林秘書長錦芳:比方說,我要聲請法官評鑑用。
顧委員立雄:那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本來就可以,法官評鑑是可以的。
顧委員立雄:我要核對筆錄也可以吧!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啊!
顧委員立雄:關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的利益,照秘書長的講法,這是相當廣泛的,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講法即可,只要講出一個,法院就應該准許,在此情況下,到底有沒有辦法在你們相關的格式上或裁定上,再把這個意旨講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說,你們就把它例舉,只要他主張了哪些,你們原則上都應該要准許,請問這樣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今年2月24日我們有頒布一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四點提及,有關於許可的基準,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之聲請,如果聲請人符合要件,於聲請期間內提出來,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要件,已提出敘明的話就要許可。
顧委員立雄:我的意思是,對於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要件的敘明,各個地方、高等法院的法官還是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現在最多的就像剛才講的,我要請求做法官評鑑,但很多法官就是不肯給,然後就用一大堆理由,方才秘書長也說過,這個理由就是可以的,所以關於所謂已敘明這個部分,最後他們可能又不准了,你說這是審判核心事項,他又要下裁定,我也莫可奈何,但從一般通案的司法行政監督的角度,我們可以例舉要件,一方面讓人民知道,我主張哪些,原則上是OK的,我主張哪些,原則上法官也應該要准許,這樣可不可以?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設法來做。
顧委員立雄:我們再往前走一步,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顧委員立雄:如果准許率還是維持這麼高的情況,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同意解凍相關預算。就立法院的立場,你現在告訴我說這是審判核心事項,你也莫可奈何,我也莫可奈何,大家都莫可奈何,我們除了用預算來要求你們做得更好之外,我們還有什麼方法?關於方才講的例舉,我現在希望你們所謂的敘明理由能夠廢除,如果你們覺得廢除這部分有困難的話,那你要再告訴我如何讓法官不能再用一些有的沒有的理由恣意駁回,這一點司法院一定要能夠做得到。
另外,有關通譯的部分,在法院組織法裡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有配置相關的通譯,請問秘書長,你們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聘請的通譯到底要做什麼?是每天坐在那裡,把法官交給他的公文、交給當事人、被告提示的文書,或者給相關的當事人看一看,就每天這樣走來走去而已,還是他真的要做通譯的工作?
林秘書長錦芳:以往確實也有一部分是做通譯,比如說我在新竹服務,若我不會客語,這真的是有翻譯啦!
顧委員立雄:你們講的都是在講特約通譯的部分。
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我講的是客語的翻譯。
顧委員立雄:我們現在講的不只是特約通譯的部分,而是依照法院組織法配置相關通譯的品質、能力,到底有沒有辦法相對的提升?
林秘書長錦芳:通譯目前在做的像國語翻譯等,因為我們的國語程度已經很高了,但是像客語的部分,他們也都會講國語,所以國語的使用上是沒有通譯的需求。
顧委員立雄:就相關各個地院,依照法院組織法配置的所謂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這些人事的汰換;至於新進、聘用人員也要符合我們剛剛所提到的,不論是經過認證或考試,都要有一定的能力。我們或許沒辦法一次就讓通譯達到我們所要求的標準,但至少要有計畫,有步驟,比如一等通譯部分,提高他的水準讓他可以帶領特約通譯,可以做相關能力的提升,這部分要有全盤性的計畫,不能整個放任各地方法院漫無章法的去任用相關的通譯。通譯一旦任用之後,即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得到身分保障,一直到他退休為止,才能將他趕走;他明明沒有能力擔任通譯工作,政府還要編列大筆的經費去聘特約通譯,給特約通譯的錢又很少,根本無法因應通譯的需求。像這種全盤性的規劃,希望司法院不要漠視它對司法改革、司法形象的重要性。
本席那天也跟林廳長報告過,我曾到過香港坐鎮,親眼看到香港通譯的品質是如何;也去日本參觀過裁判員制度,看到日本在實行裁判員制度時,其通譯的水平到什麼程度;我們還到過新加坡。這些國家的通譯可以將原本說的話,一字不漏的翻譯出來,他們有這樣的能耐,就能對司法形象做大幅度的提升。本席認為這件事情,遠比我們現在談的人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都來得更重要。針對這一點,務請付出心力。秘書長,可以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目前通譯是遇缺不補的,沒有再增加通譯的名額。
顧委員立雄:除了遇缺不補之外,還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也要想辦法從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觀點,整個去提升通譯的水平,讓特約通譯和法定編制下的通譯雙軌提升他們的品質。
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確實有待加強。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鄭委員運鵬、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尤委員美女代理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從一杯水開始談起,上星期請您去了解,也感謝您很快的給我答復。
有一名曾被台北地方法院提解的人犯,將他自己在拘留室還是候審室的反應,告訴本席。他說台北地方法院的候審室,無論一間關幾個人在裡面,都只給一個塑膠水杯,大家共用這個杯子,用水很不方便。本席很好奇,就請司法院去了解各地方法院還有沒有類似的狀況,以及台北地方法院有沒有改善。司法院給我的答復是,包括台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及宜蘭地方法院等五個地方法院的候審室在司法院提醒他們改善之前,還是由被告、受刑人共用一個塑膠杯,我想現在這個情形可能有改善。
我從請教這個題目開始,就對各級法院的候審室是什麼樣的狀況,感到很好奇;後來我發現2009年各法院陸續做了改裝,有的還特別發新聞通知媒體,台北地方法院說他們的可以比美民宿,宜蘭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也各自發了新聞,改裝不過是這幾年的事情。
本席在這裡,想先引述前立法委員邱毅先生所說的一段話。他曾在地方法院的候審室待過,他說他對這個地方只有兩個評語,一個是陰森,一個是臭。最令他感到不舒服的是廁所,那兒沒有遮掩又骯髒,人一蹲下去,蚊子大軍馬上往臀部進攻。囚車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地下室,候審室就在左邊的區域,只要借提問訊,就必須待在這裡等開庭。候審室位在地下一樓,下去之後會經過幾道鐵門,感覺非常陰森。裡面關了很多人,可能是被收押禁見一段時間,很多人的衛生習慣非常差,充滿汗臭味、體臭味。最令他感到不舒服的是臭摸摸的開放式廁所,他說那個根本不叫作廁所,只能說是一個洞,是一個可以讓人蹲下來去上的地方,沒有遮掩,等於是在眾人面前赤身露體上廁所。很多人進去之後,看到那麼多人看你,根本大不出來。
邱毅先生的處境,我們當然同情,但這也不過就在幾年前。後來因為阿扁要在台北地方法院候審,台北地方法院就開放參觀阿扁的候選室,那天司法院院長賴英照也特別到了現場。阿扁的候審室公布之後,邱毅很生氣的說:「為什麼阿扁要候審就改裝,我那個時候就要臭摸摸的被蚊子叮?」
本席不知道現在各地方法院的候審室是否都做了改變,我們不要求很舒適、很美觀,但對每一名被告或借提問訊的受刑人,都應該要有起碼的整潔、舒適與安全。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各級法院的候審室是否都做了改善?秘書長了解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自從刑事訴訟法准許夜間訊問之後,各法院對於候審室都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段委員宜康:都有改善?您都去看過嗎?
林秘書長錦芳:我沒有每家去看,根據以前我在台北地院服務的經驗,為因應夜間訊問,所有的候審室包括衛生、棉被等等,都做了改善,以便讓人過夜。
段委員宜康:我再問一下,離司法院最近的就是台北地院跟高等法院,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最高法院。
段委員宜康:最高法院沒有候審室。
林秘書長錦芳:有。
段委員宜康:現在有了嗎?
林秘書長錦芳:最近他們向高院要了一筆緊急修繕費用,他們是會因應人犯萬一要借提開庭要用。
段委員宜康:鄭捷。
林秘書長錦芳:最近才……
段委員宜康:我跟各位在場司法院主管請教,哪一位在最近這1、2年,去離你們最近的高等法院民事大廈刑庭的候審室看過?你們曾經去看過?
主席: 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林廳長答復。
林廳長瑞斌:主席、各位委員。我曾經在高院服務,幾乎每天會經過。
段委員宜康:那我能不能……
林廳長瑞斌:對不起,不能進去,但每天都會經過。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是經過,但沒有進去看過。
林廳長瑞斌:是。
段委員宜康:在2009年曾經開放一次給媒體進去拍照,因為當時外面傳說裡面鬧鬼,說底下是水牢,為了要證明不是,所以開放給大家看一下。我們給大家看一張當時開放給大家看的圖,這是候訊室,是木頭門的,聽說這棟建築是民國23年日據時代的建築。我們看下一張,就是這樣一排一排的。再看下一張,這個叫做候訊室或者是候審室,裡面當然有椅子,每一間的坪數不到1坪,大概是三分之二坪,我看媒體報導,曾經有記者到裡面拍照訪問,訪問負責的人說,平時每間會關4到5個人,我不曉得是不是確實這樣,因為我是根據媒體報導,你就會想不到1坪的地方平均要關4到5個人。根據工作人員描述大家坐在那個地方很擠,當然這是一個歷史的建物,我們當然不是要求要把它重新打掉,重新興建新的候審室。不過我問了臺灣高等法院,他們在2009年增加了一個夜間不訊問的候審室;在2014年又興建一個候審室,因為提審法的修法後來有一些逾期居留的外國人,為了不要跟一般刑事犯放在一起,另外為了這些外國人又增設了一個候審室。那阿扁在高等法院出庭的時候,是在這個候審室嗎?不是的。高等法院特別把本來要讓秘密證人休息的地方當成阿扁的候審室。對於現在的總統無論他是不是刑事的被告,給他特殊的待遇,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我們去想像,一般的刑事被告在被借提或者出庭的時候是在這樣古老的環境,這個環境就像剛剛秘書長跟我們說的,因為夜間不訊問,他可能要過夜,現在可以提供他拋棄式的盥洗用具,給他行軍椅或沙發讓他可以休息,或者更好的給他一張床,可能還有一張書桌,但是比較起來,臺灣高等法院的候審室就顯得不但古老而且簡陋。如果是這樣,我們應該如何改善?我知道現在唯一的改善就是現在我們看到這個木頭椅子上面放了軟墊,除此之外,大概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樣子,坦白說,我覺得對於被另案借提的受刑人或者是現在被羈押的被告,他們在這個候審室不曉得要待多久,我們給他這樣的環境,我們都說要照顧人權,所以地方法院做了改善,但也不過是這幾年的事情。好,離司法院最近的臺灣高等法院,就在你們隔壁的地下室是這樣的狀況,我可不可以請司法院能夠針對包括臺灣高等法院、各地地方法院的候審室,花一點時間一個一個地去看一下,然後給我們一份報告,尤其是像臺灣高等法院又不能拆掉、打掉重蓋,那怎麼辦呢?能不能給我們一個說明,告訴我們你們大概打算怎麼辦?或者在今年底審你們明年預算的時候可以把它反映出來。秘書長,你可不可以答應做到?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這個部分一定可以做得到。
段委員宜康:好,我就不限定時間,但你要記得,在今年你們預算書送來的時候,麻煩把這份報告包括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候審室的部分,因為你們最清楚除了候審室之外,還有哪些跟人權相關的設備應該要一併改善的,請你們把這份報告一併送給我們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是。
段委員宜康: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我可以補充一句話嗎?
段委員宜康:好,請說。
林秘書長錦芳:候審室本身是因案件要來法庭開庭用的,所以它的使用時間是短暫的,原則上是不過夜的,只是地方法院因為檢方移送人犯的時候要……
段委員宜康:即便是不過夜,但我們也不知道他可能在裡面要等多久,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等1天。
段委員宜康:對不起,我再占用一點時間,我剛剛引述的那個報導,他引述臺灣高等法院工作人員說,平均一間要擠4、5個人,不到1坪的地方,即便他們是受刑人、被告,這未免也對……
林秘書長錦芳:太擠了。
段委員宜康:我記得你跟我講過,能夠保障被告的人權是司法進步最重要的指標。用這樣的標準我們來檢驗司法院接下來會做的事,好不好?
林秘書長錦芳:好。
段委員宜康:謝謝。
主席(段委員宜康):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做以下決定: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與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個委員及本會。二、許委員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處理預算解凍案,請宣讀第一案至第五案案由。
一、有關第1項決議(二)部分,凍結司法院105年度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達成下列目標: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評估制度成果,以探求最適於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研擬「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有關決議(三)部分,凍結司法院105年度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十分之一,待司法院與承辦家事服務中心之各民間團體會談,針對各地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進行調查,研擬補助辦法之修正,建立各家事服務中心之意見蒐集及處理機制,並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有關決議(四)部分:司法通譯案件逐年急遽攀升,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為有效改善通譯人數遠低於案件之情形,爰凍結本院105年度「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之二十分之一,共58萬4,000元,待就通譯之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就是否有人力不足、通譯之品質如何、時間是否足夠、是否確實能夠探知通譯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落實迴避相關規定,提出改善及招募人力之辦法及具體時程、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於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關於決議(五)部分:凍結司法院105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捐助預算經費新臺幣500萬元,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會同基金會及民間團體研擬「家事扶助專案」或其他家事事件專業化具體扶助措施,向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有關決議(九)部分,凍結司法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向各級法院法官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成果,並就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向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主席:現在處理解凍案第一案。第一案為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1/10。請問各位,是否同意予以解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建議暫時不要解凍,現在他們對本席剛才質詢的部分並沒有改善,所以對本案我建議還是先保留。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還有無其他不同意見?(無)無其他意見,第一案照尤委員意見,報告不予同意,繼續凍結。
處理第二案。第二案為凍結補助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經費1/10。請問各位,是否同意予以解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先予解凍。因為今天我們有提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還有無其他不同意見?(無)無其他意見,第二案照尤委員意見,同意動支。
處理第三案。第三案為凍結特約通譯辦理研究改進司法業務之經費1/20。請問各位,是否同意解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們有努力,我們就先解凍。不過,我們今天還是有一些相關提案。
主席:稍後再處理相關提案。對第三案,我們就同意予以解凍。
處理第四案。第四案為凍結提升家事服務處對法律扶助基金會500萬元捐助。請問各位,是否同意解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個也先解凍。我們一樣還有提案。
主席:對第四案,我們同意予以解凍。
處理第五案。第五案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凍結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1/10。請問各位,是否同意解凍?
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對這部分我們還是無法滿意相關數據駁回的比率,所以,我們不同意解凍。
主席:對第五案,除報告不予同意,也不同意解凍。
對剛才討論的五個預算解凍案還有兩案尚未解凍。司法院如果後續還希望能夠經過本會同意,麻煩再送報告進來。
繼續處理臨時提案。
A、
依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自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4年9月至105年1月各地方法院駁回法庭錄音聲請之比例仍高達61%,其中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者佔駁回數總26%,「非為主張或維護正當法律上利益」者占24%。
惟本院於104年修正上開辦法之母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時,已於第1項明確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即得於一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如有同條第2項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卷,或第3項涉及國家機密或依其他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始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且立法理由及逐條審查時已說明,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當事人閱卷權之範圍一致。
基此,《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增加「應敘明理由」要件,顯然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蝕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行使訴訟權必須的資訊取得權,亦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修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於二週內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刪除應敘明理由之規定,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顧立雄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B、
鑒於家事事件法實施後,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而部分家事服務中心受限於經費,設施、設備、推廣活動及宣導之強化因而受限,無法擴大服務提供範圍。爰建請司法院盤點各地家事服務中心的硬體狀況及服務量,提供家事服務中心辦理子女會面交往所需之錄音錄影設備並修正《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放寬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推廣活動及宣導等經費,於一個月內提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顧立雄 蔡易餘 周春米 段宜康
C、
鑒於家事事件法實施後,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且104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家事事件已達6,762件,占扶助案件17.33%。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102年11月25日通過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家事案件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但迄今偏遠地區仍有扶助律師不足及態度不佳之問題,爰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團體持續研擬「家事扶助專案」,並提出改善具體措施,於兩個月內提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 段宜康
D、
司法院於宣傳各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主動告知人民「觀審、參審、陪審」三種不同制度,並使其充分了解其間差異,不應偏頗特定之審判制度,無論是制度介紹與比較、問卷設計、廣告宣傳,均應衡平,不得偏廢,俾使民眾獲得充分且完整之資訊。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修正目前標題與內容不符之宣傳文案、網站,增補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介紹後,提交具體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顧立雄 蔡易餘 周春米 段宜康
E、
鑒於目前對於未來司法審判制度改革方向尚無確切共識,司法院應彙整各級法院、司法從業人員與人民意見,供作未來改革參考。爰此,建請司法院參酌各模擬法庭試辦情形及各級法官與參與民眾意見,於三個月內提出司法審判制度改革之建議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顧立雄 蔡易餘 周春米 段宜康
F、
鑒於我國人口組成日漸多元,司法通譯案件數亦逐年急遽攀升,尤以輸入勞力國如越南、印尼、泰國等為甚,2014年有傳譯通譯之案件多為前年度之2至4倍不等,2015年之案件亦為前年度案件之2.45倍,惟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並未顯著增加,造成「案多人少」之情況。以越南語通譯為例,2015年度各法院之特約越南語通譯合計為47人,惟2015年之越南語通譯傳譯次數達2,132次之多。通譯案情了解時間不足、應迴避情形無法尋得替代通譯人力等過去既存問題,於人力吃緊之時,勢必更加凸顯。爰建請司法院於兩個月內提出改善通譯質量之完整計畫,包括迴避相關規定之落實、人力招募與改善等具體時程及規劃,並建置完成外籍當事人母語版本之「權利通知單」,提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顧立雄 周春米 蔡易餘 段宜康
G、
鑒於目前外籍配偶數量逐年增長,離婚案件中外籍配偶比例也逐年增加,且民法已經修正訂出調解離婚制度,提高調解程序的重要性,但實務上顯示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不清楚調解程序中可要求提供通譯,又某些調解委員態度不中立,造成外籍配偶壓力,且權利受損。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研擬完成改善調解委員調用通譯及調解態度之辦法,提交書面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顧立雄 周春米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先處理A案。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
顧委員立雄:(在席位上)剛剛我們跟司法院協商的結果是,將倒數第二行「二週內」改為「一個月內」;同行末句「刪除應敘明理由之規定」,改為「研議將其修正為『如現行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
主席:本案照顧委員立雄之提議,作以下修正:倒數第二行「二週內」,改為「一個月內」;同行末句「刪除應敘明理由之規定」改為「研議將其修正為如現行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等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B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針對B案,剛剛協商的結果是,倒數第四行「提供家事服務中心辦理子女會面交往所需之錄音錄影設備」等文字,修改為「協助家事服務中心辦理子女會面交往所需之錄音錄影設備之建置」。然後,「並修正《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放寬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等文字,修改為「並放寬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最後倒數第二行「一個月內」,改為「兩個月內」。
主席:本案照尤委員美女之提議,作以下修正:倒數第四行「提供家事服務中心辦理子女會面交往所需之錄音錄影設備」等文字,修改為「協助家事服務中心辦理子女會面交往所需之錄音錄影設備之建置」;其後「並修正《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放寬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等文字,修改為「並放寬民間團體得申請補(捐)助項目」;倒數第二行「於一個月內」,改為「於兩個月內」。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C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D案,目前D、E兩案仍在協商中,所以我們先處理F案。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G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等一下!F案……
主席:F案已經通過了。剛才我在徵詢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包括司法院,都沒有提出異議,委員同仁如果有意見要出聲啊!
針對G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建議將倒數第三行「一個月內」改為「兩個月內」。
主席:本案照尤委員美女之提議,倒數第三行「一個月內」修正為「兩個月內」;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D案。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關於D案的部分,連署委員建議我們應該要在三個月內修正目前標題與內容不符之宣傳文案、網站,增補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介紹後,要提交一個具體的書面報告給貴院。當然,我們會遵照辦理。不過,我們現在要陳明的是,第一、修改網站我們需要一些時間;第二、必須儘速修改的過去的宣傳文案內容,我們做的宣導品雖然有非常、非常小的字是一個「觀審」,但量非常多,也牽涉到國家公帑的使用。多了小小的「觀審」兩個字,其實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宣導的效果,並不會有多麼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徵求各位委員的同意,是不是把內容不符的「宣傳文案」這幾個字刪除?就只及於「標題與內容不符之網站,增補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介紹。」至於這個期間,是否可以改為下個會期?
主席:尤委員,因為他們的宣傳品已經製作完成了,如果要改,就變成要重新再依採購程序進行,還要再編預算、再花錢。我的建議是,現在網站上他們可以改的就改,但是,宣傳文案的部分,日後如果要重新印行或製作,就必須要把它改過來。這樣可不可以?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把「宣傳文案」先刪掉。但是,大家有一個understand,就是你們再印的時候,不能夠再這樣印了。
另外,他們說要把時間改為下個會期。講「下個會期」有點空洞,就把「三個月內」改為「八個月內」,那也是下個會期了。現在講八個月內,就到下個會期11月了。
主席:下個會期是9月開始,就改為「下個會期」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改為六個月可不可以?
蔡廳長彩貞:因為我們做後端的發包,會有一些時間上的需求。
主席:改為「審查預算前」,也差不多就那時候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改為「下個會期審查預算前」。
主席:本案倒數第四行「於三個月內」,修正為「於本會審查106年度預算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案修正通過。
處理E案。也是時間的問題,是否也改為「於本會審查106年度預算前」提出?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張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委員指教的E案,因為牽涉整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內容的建議,包括整個法制建議的大方向及細節,我們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去徵求各方的意見及磨合,所以在時間上需要有比較大的緩衝,是不是可以請求改在下個會期內提出來?謝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就改成下個會期審查預算前。
主席:他希望能夠更長一點、更有彈性。在今年底之前,可以嗎?尤委員,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的提案只是要你們把目前所辦理的情形整個彙整。
張廳長彩貞:(在席位上)我們會彙整以後,把整個建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這需要那麼久嗎?
主席:好,沒關係,改為105年底,我們在審預算的時候再請他們說明到底做了多少,好不好?好,E案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E案前面加「刑事」兩個字。
主席:加在哪裡?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1行「司法審判制度」改成「司法刑事審判制度」。
主席:好,改成「司法刑事審判制度」。
報告委員會,7項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上午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繼續開會,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首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與相關預算凍結報告案之處理。下午1時開始登記發言。
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
今天下午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首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率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與預算凍結案報告案之處理。我們採綜合詢答、逐條處理的方式進行。
現在開始報告,因為有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部門報告,比較多,而且委員手上都有各部門的書面報告,所以請各位首長口頭報告能夠簡要,原則上每一位口頭報告限制在5分鐘之內。
現在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概況,首先恭喜各位委員經過民意付託當選為第9屆立法委員,未來本院各項施政、預算與法律案審議,期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謹在此先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本院第12屆工作團隊在伍院長領導下,在歷屆所奠定堅實基礎上,積極推動切合時代脈動之文官體制,精進國家考試、任用、培訓及退撫制度,為優化文官素質與政府施政效能而努力。104年2月5日考試院通過第12屆施政綱領,作為本院施政方針,並研提「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業經104年8月13日院會討論通過,期有效落實施政綱領。謹將本院本(105)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5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
為肆應社經環境變遷及配合業務需求,本院暨所屬機關歷年均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以適時檢討主管法規,本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計法律15種,法規命令33種、行政規則10種,總計58種。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部會報院法規進度與時程。
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為落實人權及性別平等保障,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相關業務推動成果,向本院院會報告,以責成相關機關改進;並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明確規範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符合三分之一規定,俾落實性別平等並利各機關遵循。
除此之外,本院積極配合人權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相關法規檢視、國家報告撰擬及相關業務推動工作,並訂定「考試院推動性別平等實施計畫(104-107年度)」,由部會每年自訂重要之性別政策或措施,並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本院將賡續督促所屬部會,積極檢討職掌相關事項並加強推動工作,將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觀念根植於全體公務人員,並內化為文官制度的基本價值。
二、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建構完善退撫制度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以及退撫基金收支結構越趨險峻之情況,本院爰就現行退休制度及退撫基金運作所存問題研議檢討,經參採各國退撫制度改革趨勢,以及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現職及退休公務人員等意見後,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於102年4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嗣未及時於貴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三、訂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釐清分際
為建構政務人員法制,釐清政務、常務分際,並使其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之法律規範,爰研(修)訂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並於101年6月25日由本院會銜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嗣未及時於貴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修)法程序,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四、訂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基準
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本院與行政院曾於89年4月24日、91年10月30日、95年6月16日、100年5月18日及101年3月27日五度會銜函請貴院審議,然未及時於貴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修)法程序,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並利各機關實務執行,以符考績應綜覈名實,公平公正,作準確客觀考核之旨,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院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另本院為建立公平之考績考評制度,除肯定表現優秀公務人員,給予更優之考績獎勵及更快之拔擢陞遷機會,並為強化輔劣功能,明定丙等條件及人數比率等機制,期透過考績制度之重行設計,營造良性競爭環境,型塑文官績效管理之公務文化,以符公平正義與人民期待,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前於101年10月18日函請貴院審議,嗣未及時於貴院第8屆會期完成修法程序,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將參酌相關機關,以及貴院委員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六、修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案,以符法制及實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於84年5月1日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鑑於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規模逐年成長,經營管理責任日趨繁重,惟現行人力明顯不足,亟需修編增列員額;並輔以聘用方式延攬優秀專業人員,爰予修正有關條文,俾符法制及實務需要。本院業於104年4月23日函請貴院審議,經貴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貴委員會審查。嗣未及時於貴院第8屆會期完成修法程序,依貴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本院將參酌貴院委員審查意見,重新檢討送請貴院審議。
七、修典試相關法規,精進典試制度
為期精進典試制度,典試法修正草案於104年1月20日經貴院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2月4日公布。修正後所引進實務界具相當資歷者,得擔任典試委員,參與典試工作;因應未來可能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使國家考試之評分,更臻於公平;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以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在不影響考試客觀與公平之大前提,踐行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開放應考人得申請閱覽試卷,惟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複製行為;以及增列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相關權益保障法源。
八、修薦升簡單軌訓練制度
為強化高階公務人員領導與管理知能,提升政府效能,爰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經貴院於103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總統於104年1月7日公布,修正後之簡任升官等考試,將於104年、106年及108年,3個年度辦理3次考試後廢除。
為配合前開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包括將「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原採「筆試」與「測驗」二種方式,分訂採「筆試與心理測驗」、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並分別規定其考試成績之占分比例。
九、修土木工程掄才策略,以應用人機關需要
為澈底解決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考選部積極研議各項改進措施,包括研修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研提「政府機關土木工程人力考、訓、用困境與改進策略」專案報告,提出多項改進策略;另強化命題與閱卷作業,以期周妥解決問題。
本項議題經本院與行政院於104年6月15日舉行兩院協商獲致結論略以,加強辦理工程與採購人員有關在職訓練及研討會、座談會,並邀請檢調機關人員參與,以強化檢調機關與工程機關(單位)之交流;研議設置土木工程公費生制度之可行性、專案檢討公務人員土木工程人員專業加給及如何改善職場環境事宜。
十、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提升治理能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訓練辦法)自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12次修正。嗣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因應本院賡續推動未占缺訓練之政策方向與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訓練辦法。修正範圍包括採「受訓人員」一體適用之體例規範;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及報送時限;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基礎訓練課程成績之「專題研討」一體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含特種考試各等別)基礎訓練。本次計修正12條、增訂1條及刪除6條條文,業於105年2月5日由本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查照。
十一、修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提升管理績效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自86年2月26日由本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後,為配合資產管理市場發展趨勢,曾先後於92年至100年間進行5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為使委託經營績效管理更具彈性,修正委託經營滿1年後之績效評定規定。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增訂國外移轉管理及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認定條件等規定。業於104年7月14日由本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查照。
參、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
(一)賡續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完成立法,合理改革退休給付制度
為期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更臻合理健全,確保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健,並使現職與退休人員的所得能趨於合理衡平,本院將循序漸進推動年金改革工作,建構完善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二)推動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完成立(修)法,健全政務人員人事法制
為期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之法律規範,本院將持續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等三法草案完成立(修)法程序,以健全政務人員人事法制。
(三)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確立文官法制共同基準
為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權利義務,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將持續推動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俾促成整體人事制度之健全與發展,建構現代化之人事制度,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的文官體制。
(四)改進考績法制,落實績效管理
賡續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完成修法程序,適時檢討研訂相關配套法規,以充分發揮考績獎勵、培育、拔擢、輔導、懲罰及淘汰之功能,落實以能力與績效為導向之文官制度。
(五)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
繼103年6月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提供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之基本保障後,104年6月17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視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的改革進程,並衡平顧及公保財務、世代正義、人民觀感等問題後,再逐步配合全面適用公保年金之修法工作,進而完成整體之公保年金化事宜,確保全體被保險人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二、修訂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引進具經驗之專技人才
為使用人機關得進用具專門職業考試及格證書及工作經驗之專技人才,以提升專業效能,102年12月3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考規則,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另為符公職專技人員類科之衡平,本院並責請考選部研修原已設置之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建築師及公職獸醫師3類科考試規定,實施3年後應檢討成效,並附帶決議就是否發揮原定效益決定續辦與否。考選部已就103年新增之類科錄取人員及用人機關進行意見調查,意見調查結果將適時提報本院,以供後續制度檢討改進參考。
三、增列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選拔適任人才
為配合客家基本法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自105年起分二試辦理,第一試採筆試,第二試採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四、建構多元取才法制,活化政府人力資源
為落實政務、常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管理法制體系,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將就現行約僱、聘用人員及聘任人員之進用、資格、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研議規劃相關法制,以建構多元取才管道。
五、研議組編列等及員額配置規範,以應組織改造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尚有6部會及所屬機關(構)、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共44項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將配合上開法案立法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並於該等組織法完成立法後,儘速完成其組織編制核備作業。另俟行政院組織改造底定後,通盤檢討職務列等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規範,俾使各機關列等及職務結構合理衡平。
六、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建構更臻完善保障法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自85年間制定公布,92年間參酌行政訴訟法、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修正後,除了充實相關實體保障外,並就審理程序詳為規定,有助於確保公務人員權益,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惟考量時空環境變遷及實務運作需要,保訓會除賡續蒐集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適用疑義外,並適時召開保障法制研討會、座談會,以聽取專家學者建言,檢討公務人員保障法,建構更為完善之保障法制。
七、修正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符實需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3年1月1日實施迄今,歷經5次修正,嗣因社會環境變遷,相關用語及認定標準迭有修正,為避免過去法制通用之「殘廢」相關用語產生歧視弱勢者之誤解,損及政府對於因公傷亡公教員工慰問照護之原意;加以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相關規定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保訓會亦已決議將前開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復迭有機關學校人員建議調整慰問金發給標準、修正因公情事及得額外辦理保險之情形,爰將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以應實際需要。
八、改善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緩解基金財務壓力
鑑於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日趨擴大,104年6月15日本院、行政院兩院協商會議,針對退撫基金收支失衡之處理方式進行討論並獲致共識,嗣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兩院協商決議協調相關機關,確定具體改善措施為由國防部及教育部先就法定提撥費率上限,積極進行相關條文修法作業;另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數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軍職人員恢復課稅節餘款,挹注情形予以考量;本院將持續推動年金改革法案,並督促有關部會研擬改善基金績效之相關對策,以緩解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肆、結語
為建構符合時代趨勢及切合民眾需求之高效能政府,本院將秉持獨立超然、合議制精神,遵照憲定職掌,以精益求精之理念,力求貫徹執行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以期建立更完善與現代化之國家考試與文官制度,並期許全國公務人員以穩健、務實、前瞻性、與時俱進之思維與作為,秉持主動積極的任事態度與研究創新精神,共同為謀求全民福祉,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及國家競爭力而努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報告業務概況並說明預算凍結案。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於考選業務的支持與策勵,使本部104年各項業務順利推展。
本部辦理考選工作,歷年來已奠立良好深厚基礎,除賡續推動各項興革事務,俾符合社會各界及民眾之殷切期盼外,未來希望在歷任部長建立既有基礎之下,以存誠務實之態度,繼續推動各項考選工作,以貫徹憲法考試用人的精神。在此,謹將本部104年度重要工作概況及未來努力方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104年度重要工作概況
一、辦理考試成果
(一)近10年來各項國家考試報考人數,101年達794,867人為歷年最高,惟自102年起開始下降(如下圖),104年度辦理18次考試,報考人數502,894人(其中公務人員考試327,608人、專技人員考試175,286人)。
圖:95年至104年各種考試報考人數
考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 (及格)人數 |
錄取 (及格)率 |
公務人員考試 |
327,608 |
228,279 |
19,163 |
8.39% |
專技人員考試 |
175,286 |
132,620 |
33,144 |
24.99% |
合 計 |
502,894 |
360,899 |
52,307 |
14.49% |
(二)因應國家考試近年報考人數下降之趨勢,本部除利用各電視台電視跑馬燈、廣播電台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於全國75座LED/電子字幕機等管道宣導考試報名訊息外,自103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擴大宣導層面,新增全國175所大專校院網站電子看板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含所屬機關)公共電子看板等宣導管道,吸引優秀人才報考。
(三)另為貼近民意與網路媒體溝通,讓民眾對政策有感,本部特別規劃Q版公仔24款活潑貼圖,藉由網路媒體行銷國家考試,輔助新興網路族群了解考試訊息,並經由全球資訊網電子報、網路報名、e管家、直轄市縣市政府Line官網、各考區支援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網站等多元管道廣為發布,協助刊載國家考試最新訊息及貼圖。
二、業務重要興革
(一)研修(訂)典試法相關子法
典試法修正案於104年1月20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業配合檢視研修(訂)現行20項及新增7項子法,除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草案於104年11月函請考試院審查、並於同年12月17日交付審查外,其餘典試法施行細則、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等26項子法均已修(訂)發布,並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提供社會各界查詢。
(二)研議英語檢定列入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推動
1.104年3月30日大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邱委員志偉口頭質詢,請本部將通過各種英語檢定列入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案規劃推動期程,並提出報告。
2.本案經研議於3年內逐步推動高考三級(或三等特考)以上考試辦理,並於104年6月8日函報考試院,經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決議略以:(1)有關英語能力衡鑑列為應考資格條件或應試科目為宜,請依98年2月19日考試院第11屆第23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報告」之原則,賡續研議配套措施,另提考試委員座談會報告。(2)擬具「英語能力檢定列入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案規劃推動期程」專案報告所列規劃期程各類科,考量核心職能、環境變遷、多元考試方式等因素,研修各該考試規則個案報院審議。前揭專案報告業於104年10月12日送大院邱委員志偉國會辦公室。
3.本部於104年11月17日召開部內會議研商,有關英語能力檢定列入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案規劃推動期程,決議如下:(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部分,配合用人機關建議應考資格維持現行規定。(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國際文教行政、僑務行政類科部分,該考試規則研修,循程序函報考試院審議。(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經建行政、農業行政及環保行政等8類科增設國際談判組並將通過英語能力檢定列入應考資格一節,為避免限縮取才範圍,本部將適時邀集用人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妥適性,並提報重要業務報告。
(三)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
1.客家基本法於99年1月27日公布施行,本部於同年配合客家委員會羅致客家人才需求,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地方政府特考三等、四等考試一般民政職系下增設客家事務行政類科。
2.為積極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社會各界及部分客籍立委屢有加考客語之建議,本部爰自101年起就加考客語案,召開多次會議研商、進行問卷調查、辦理客語預試、提報考試院考試委員座談會等,鑑於用人機關均認為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應具備客語溝通能力,本部爰規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二試辦理,第一試筆試維持現行應試科目,第二試採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並納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研修。
3.本部擬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並經考試院審議通過,自105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起開始實施。
(四)推動食品安全專業人才之考選機制
1.有關食品安全專業人才之考選,本部係配合用人機關及分發機關所提需求辦理。以用人機關掌理之業務包括食品之審查、檢驗及稽查、藥食兩用中藥材之邊境查驗、不法藥物查緝等事項,相關人才擬透過食品衛生行政、衛生技術、食品衛生檢驗及藥事類科進用,現行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已設置前揭相關類科,歷年均配合用人機關所提任用計畫辦理考試。
2.又為利食品相關機關進用具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力,從嚴把關食品安全,本部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103年起,高考三級新增「公職食品技師」類科,應考資格須領有食品技師證書及2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列考筆試2科及口試,期有職場經驗之優秀專技人才能進入公部門服務。
3.經查99年至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食品相
關類科(如食品衛生行政、衛生技術、食品衛生檢驗、藥事及公職食品技師等類科)考試,均依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足額錄取700餘人,充分滿足機關人力需求。
(五)辦理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改進措施
1.為解決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擬具「政府機關土木工程人力考、訓、用困境與改進策略專案報告」,提出考選業務部分改進措施,包括配合實務工作需要,修正應試科目,並適度調整試題題型以減輕應考人負擔,同時強化命題與閱卷程序,俾使試題難易適中、閱卷寬嚴一致,期適度提升錄取率。
2.考選部分改進之初步成果
(1)修正應試科目:配合實務工作需要,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修正為「工程力學(包括材料力學)」,考試規則經考試院104年3月6日修正發布,命題大綱配合修正並於同年月11日公告,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適用。
(2)召開命題會議:邀集104年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委員召開命題會議,提供該類科近年試題分析及錄取不足額等統計資料,並進行命題技術簡報,獲致共識,以考用配合為原則,審慎命題與閱卷。
(3)加強閱卷檢視機制: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舉行竣事後,各組別分梯次召開試卷評閱標準會議,於該次會議中提供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含增列需用名額之最新數據,俾使委員知悉實際用人需求,並於閱卷委員評閱一定數量後,印製相關成績統計報表,隨時檢視評分情形,並陳報該組召集人,適時與委員溝通協調。
(4)錄取不足額比率大幅降低: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業於9月23日榜示,其中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雖仍有錄取不足額情形,惟其錄取不足額比率24.63%,與103年73.42%相較,已大幅降低,顯見考選部分改進措施已有初步成效。
(六)研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配合大院審查法官法附帶決議及公務人員考試法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經多次部內會議、用人機關及學者專家會議、中部及南部座談會,綜合各方意見修正本考試規則,於應考資格中規定領有學院以上各系所畢業證書,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3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有3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者得應工作經驗組考試。104年4月20日函請考試院審議,經召開全院審查會二次會議決議略以,因草案內容未獲用人機關共識,為期審慎周妥,請本部參酌委員意見,考量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國家整體法律人才需求,與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繼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獲致共識後,另案報考試院審議。審查報告提11月26日考試院第12屆第63次會議通過。
(七)檢討各項公務人員特考應考年齡上限規定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依據103年4月3日考試院第11屆第279次會議附帶決議,請本部通盤檢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中有關應考年齡限制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案經本部函請各相關用人機關檢討請辦考試之應考年齡限制,並邀集用人機關開會研商,彙整詳實、具體、客觀、科學之佐證資料及設限合理性及必要性之理由。103年12月18日經考試院召開小組審查會議決議,本案通盤檢討結果僅供未來研修各該考試規則應考年齡規定參考,必要時得綜合考量各方因素予以調整。審查報告提104年1月15日考試院第12屆第19次會議決議通過。
(八)推動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
1.為利我國技師考試能符應國內執業需求,提升實務專業涵養並與國際接軌,經本部成立技師考試改進推動委員會,召開多次工作小組會議,並舉辦北、中、南分區說明座談會,就各界對技師新制分階段考試提出之意見進行討論後,爰決定技師新制考試由大地工程技師優先實施。
2.大地工程技師分階段考試規則於104年7月6日經考試院審議通過並發布實施,本部業將其納入105年考試期日計畫,並定於105年6月4日至5日舉行首次考試。未來將視其施行經驗及成果作為其他專技人員考試類科辦理分階段考試之參考。
(九)推動結構化口試及口試委員培訓作業
1.公職專技類科
(1)104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計設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7類科,為利口試順利執行,確實達成為用人機關篩選適任人才之目的,經參酌本部結構化口試專案小組檢討報告所提未來辦理方向及103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公職專技類科第二試口試委員問卷調查意見,擬訂結構化口試執行計畫。
(2)本計畫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建置口試問題範例。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用人機關代表、結構化口試學者專家、曾擔任口試委員或參與口試研習之學者專家共同研商建置口試問題範例,並分別召開二次口試問題範例建置小組會議辦理竣事。第二階段:辦理口試委員結構化口試研習。將第一階段建置之口試問題範例題納入本次研習參考資料,由講座針對各該類科之核心職能,就「命題」、「提問」、「評分」等三方面做更細部之說明,並提供與會委員實作練習與討論,俾提升口試信度與效度,以達多元取才目標。
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1)配合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個別口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民航人員考試航務管理及航空通信科別第二試個別口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第二試英語集體口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第二試個別口試、調查人員考試第三試個別口試、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第三試集體口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第三試個別口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三試集體口試舉行期程,分別召開口試事宜會議,邀請用人機關代表說明各職缺之核心工作職能,並依考試類別分組進行口試問題研討,俾使口試方式更趨近結構化,以提升口試效能,參與之召集人及口試委員總計245人。
(2)104年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仍參照103年「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結構化口試訓練作業專案小組」研究建立各該口試方式之口試問題範例型式命擬口試主題;另為使口試委員在口試進行過程能再次審視是否符合結構化口試精神,爰設計「口試委員自我審視表」,請口試委員於口試進行過程隨時自我審視,俾提升口試之信度效度。
(十)辦理命題技術研習及試題品質分析
1.為提升題庫試題品質,104年辦理60科命題技術研習會,針對命題方法與實務進行專題報告,計有703位委員參加。
2.為建立試題品質分析及回饋機制,測驗式試題使用後,分析試題之難度及鑑別度,於辦理增補或整編題庫試題及臨時命題時,提供前開資料以利命題、審查委員參考。104年辦理公務人員暨專技人員考試試題品質分析共1,207科,其中公務人員考試計有「國文」等773科,專技人員考試計有物理治療師類科等434科。
(十一)更新充實國家考試典試人力庫及法制化作業
1.積極以各種不同管道隨時核對更新、補充資料庫,運用各校通訊錄、教育部各大學校院課程上網資訊、與教育部公務檔案比對、戶役政連線等方式,104年計核校約3萬人次,有效提升典試人力庫資料新穎正確。
2.為確保學者專家專長與實際相符,104年賡續辦理典試人力資料庫專長審查作業,籌組典試人力資料庫農業、園林、交通、衛生、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核能工程及牙體技術等8類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各類別完成專長審查並經核定之通過名冊匯轉典委系統,提供考試業務司遴聘作業參用。
3.配合典試法修正公布,該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本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爰擬具辦法草案函報考試院審議,經104年10月15日考試院第12屆第57次會議決議通過,嗣於10月23日由考試院訂定發布「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4.104年按季召開典試人員服務紀錄審議小組會議,均依規定辦理個案審議,由小組會議逐案審慎討論、決議,並經核定後執行登錄典試人力資料庫相關事宜,有助各考試遴聘典試人員參用。
(十二)提升閱卷品質,推動線上閱卷
1.完成「國家考試線上閱卷推動情形」提報考試院會議考選部重要業務報告,並研擬閱卷委員評閱相關議題及申論式試卷一頁二個作答區改為一頁一個作答區之可行性報告,修訂公評、評閱、管卷、抽閱等子系統功能,完成7項考試全類科共計378科目、165,353本試卷採行線上閱卷作業,有效節省閱卷期間相關人力與時間成本。
2.完成光學閱讀設備、閱覽試卷伺服器、線上閱卷伺服器、線上閱卷掃描器、高速雷射印表機、影像式二維條碼閱讀器、點陣式印表機等汰換及提升,健全試務資訊基礎建設。
3.完成國家考試閱卷管理資訊系統、各類考試資料統計系統及應考人影像管理系統功能擴充事宜,賡續提供優質影像管理平臺,並滿足業務單位系統功能需求。
(十三)推動無紙化、少紙化網路報名
1.完成104年18項國家考試全面採網路報名服
務,全年度達51萬人次。
2.完成10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11項考試採
無紙化報名,服務應考人逾12萬人,提供應考人貼心的服務。
3.為免應考人重複郵寄學歷證件,自103年3月起推動紙本學歷回註,截至105年1月中旬止,學歷資料庫已累積30萬筆,身障資料庫49,089筆,分別計有22萬及2,560人次受惠,大幅減省應考人重複寄送紙本證件的負擔。
4.辦理國考帳戶資料庫系統管理,完成95年至104年共163項考試資料輸入,計有應考人數1,496,558人,考試資料5,035,441人次;辦理應考人履歷掃描建檔作業,輔導各考試業務司完成掃描82項考試,計完成1,660,116人次,共3,224,885件。
5.104年3月網路報名啟用口試委員迴避資料功能;8月啟用專技建築師等類科協助收件分類與審查功能之上線作業;12月啟用專技大地工程技師第一階段考試免試與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等申辦服務功能。
6.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於104年11月再次取得ISO與CNS 27001之2013年版資訊安全認證,定期召開資訊安全處理小組會議,辦理預防性維護、報名網站執行效能監測、SOC監控服務,完成內外部稽核管理作業、弱點掃描、木馬掃描、滲透測試及業務持續營運演練計畫。
貳、未來努力方向
一、推動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
(一)配合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高階文官的考訓用制度之改革」、「全面檢討考試類科與整併職組職系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機制」、「全面整建公務人力資源資訊整合分析系統」、「精進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之效能」等4項跨部會業務及「典試法修正後相關法規及其配套方案」、「檢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制度,落實特考特用精神方案」、「漸進推動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等3項考選業務,依SMART原則,與SWOT精神,納入預算編列詳予擬訂細部計畫,並依各項方案所定5年分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配合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精進公務人員考試制度」、「精進專技人員考試制度」、「強化心理測驗與多元考選機制」、「建置國家考試園區」等4項議題,納入預算編列詳予擬訂細部計畫,並依各項方案所定近程(105年6月止)、中程(107年6月止)及遠程(109年6月止)期程落實執行。
二、完備典試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一)賡續研訂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
(二)擬訂「考選部辦理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作業要點草案」,並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積極辦理設備配置、模擬演練及實施時程等相關配套措施。
(三)依照考試院審查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等修正案所提三項附帶決議:「1.為求體例一致,請就現行口試規則等有關應嚴守秘密之規定,配合本案作一致修正。2.為齊一各考試典試委員會就違規事項之決定標準一致,請就各種體能測驗項目之違規相關事項訂定處理要點,提各該考試典試委員會會議決定。3.請就體能測驗之類別、項目、要素、方法、內容、合格、及格、錄取等名詞妥予釐清,並作一貫性運用,避免疑義。」將配合檢視相關體例及文字並配合修正。
(四)依照典試法子法修訂進度,撰擬相關修正重點說明,投稿人事行政季刊及刊登考選通訊,並擬具修訂重點Q&A,提供國家考試宣導人員向外界說明。
三、配合職組職系之調整,檢討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一)本部基於考用配合原則,為提高各項考試信效度,以拔擢優秀人才蔚為國用,歷年來邀集各用人機關與各類學者專家,共同檢討各項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設置之妥適性不遺餘力。
(二)銓敘部刻正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進行通盤檢討,本部將配合大院審查本部考選業務基金附帶決議及銓敘部檢討結果,賡續依「一職系設置一類科」之類科設置原則規劃,並將檢視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間應試科目雷同數、試題內容、命題大綱及近年用人需求等相關事項,據以檢討整併現有類科設置之妥適性,俾供未來研修25個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應試科目表之參考。
(三)除可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外,亦可達成因應試科目數減少致降低試務相關成本之目標,俾為國家考試資源發揮最大之效能。
四、檢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辦理宗旨,係為激勵現職優秀公務人員,使其公務生涯有發展之機會,經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升遷任用資格後,可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升補缺額。自88年開辦升官等訓練後,因另有委升薦訓練之管道,致本考試應考人數逐年減少,簡任升官等考試將於108年辦理完畢,惟薦任升官等考試賡續辦理,故仍存有因類科眾多,報名費收入與試務費支出難以平衡、應考資格複雜以及考績成績考評標準各機關不一等問題。
(二)為使考試更臻公平及符合經濟效益,消弭各機關考績評分標準不一致,彰顯考試篩選優秀人才功能,並兼顧鼓勵績優公務人員及彈性用人之意旨,本部將分別邀集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就簡併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考績成績計分基礎之妥適性加以討論,期先行建立辦理方向之共識後,續行啟動相關法制作業。
五、研議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附帶決議
(一)104年9月15日大院第8屆第8次會期第1次會議三讀通過「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之附帶決議,建請考試院儘速研修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將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轉調限制,比照一般特種考試將限制轉調年限放寬為6年,並放寬其應考資格、轉任機關範圍,以及放寬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分發機關,檢討現行考試科目及考試方法等。
(二)本案涉及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等相關法規,涉及層面甚廣,且對於文官制度影響深遠,為求審慎周妥,本部業於104年11月起分別召開部內外專案會議研商,邀請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等機關,就附帶決議一案進行研議,並提報105年2月23日考試院第12屆考試委員第31次座談會,本部將賡續研議。
(三)另有關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本部業於104年12月21日函請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於本(105)年2月18日召開小組審查會審查竣事,放寬具相關條件之屆退現役軍人亦得應本考試之資格規定,將有助於提高募兵誘因;惟全案仍須俟考試院會議審查決定。
六、檢討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
(一)現行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自民國100年實施迄今已逾4年,外界對本制度迭有意見,本部為此陸續召開多次會議,邀請用人機關、警大、警專、跨領域學者專家、應考人等相關人士提供意見,經參酌各界意見並參考國外警察制度,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擬朝漸進穩定方式改革。
(二)本部已於104年5月21日函報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於同年10月29日召開全院審查會第一次會議初步討論。配合需要,本部對於體能測驗項目及標準合宜性問題將先行研議。
七、檢討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
(一)本案於104年經考試院小組審查會議決議,請本部衡酌專技人員專業性與公務人員相當類科職務工作之差異,以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運用等因素,擬訂委託研究之原則、機制及指標。
(二)本部已編列相關預算,105年度將辦理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之委託研究,再將研究結論陳報考試院,並辦理後續事宜。
八、檢討專利師考試制度
(一)本部依據104年8月26日第2次邀集產官學
界研商會議結論,擬具考選行政議題「專利師考試制度檢討與改進」提報10月8日考試院第12屆第56次會議考選部重要業務報告。對於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是否限縮、是否刪除應試科目「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及修改及格方式等,本部賡續研議,以資周妥。
(二)本部於104年11月6日邀集相關學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專利師公(協)會團體代表召開第3次研商會議,經決議略以,有關專利師考試制度近程之改進方向,仍照第2次研商會議之結論,並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六選一選試科目命題大綱修正內容及應試科目「基本設計」改為「工業設計」等建議一併納入。至於是否限縮應考資格及六選一選試科目之妥適性等問題,擬視日後本考試之辦理情形,再適時進行檢討。
(三)本部業綜整本案相關結論、參考資料及擬具改進措施,提報105年2月23日考試委員座談會,嗣後將賡續研議可行方案,再提報考試院會議審議。
九、強化國家考試相似題比對效能
(一)為有效避免國家考試發生試題過度雷同或重複情形,維護考試公信力,本部自99年2月起於闈場正式啟用相似題資訊化比對作業,輔助題務組比對與檢視考畢試題。實施迄今,除了配合各次考試題務組之執行情形,研訂適切的比對年限、範圍及預設值,並逐步修正及提升系統效能,將比對基礎由相同類科改為更精確的應試科目,並將同一命題委員過去曾命擬之試題納入比對範圍,且增加關鍵字之檢索功能。此外,題庫試題審查前後亦均先進行相似題比對作業,期能提升試題品質,並維護社會大眾對國家考試的期許與信賴。
(二)未來本部仍將持續強化國家考試相似題比對效能,努力方向如下:
1.加強宣導命題規範,避免試題重複:本部辦理命題作業時,除由承辦人員以電話及書面將命題作業規範詳細告知委員,並於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或題庫小組命題、審查工作會議議程提請委員特別注意避免試題與本人過去所命試題、學校期中、期末考試、研究所入學考試等試題相同或雷同,並於試題寄出前,再次利用附寄之命題資料檢查表重複檢查。目前本部已彙整近幾年國家考試試題雷同案例,以微電影方式製作光碟,於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播放,期以加深典試人員之認知與責任,維護國家考試之公信力。
2.強化評量核心概念,避免試題流於艱澀冷僻:國家考試旨在甄拔適任之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每一應試科目均係列考該學科重要之核心概念,如為迴避相似試題而完全禁絕重複命擬重要之核心概念,試題恐流於艱澀冷僻,失去評量重要職能的目的。惟為避免社會大眾對國家考試觀感不佳,或降低評量認知層次,本部除請命題委員勿重複命擬試題,亦同時建請委員命題時除了扣合評量核心概念,並應朝修改解題條件、情境描述文字,或變化題幹敘述、置換選項等方向命題,期能兼顧考試公平與評量效能。
十、研議擴大實施電腦化測驗
(一)本部目前採用電腦化測驗考試計有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等10類科考試,均為應試科目全部採測驗式試題題型之考試。
(二)105年預定辦理增加高雄考區1個電腦試區500席電腦應試座位,並辦理華夏科技大學等5校試場重新認證事宜。
十一、確保題庫試題品質,增進評量效能
(一)賡續推動線上命審題、舊題整編、考畢試題重複使用及題庫試題採配套原則等業務,並配合題庫小組委員命審題需求,增修題庫整合資訊系統功能。
(二)召開題庫小組工作會議或辦理臨時命擬作業時,提供近年試題品質分析資料或測驗使用效果分析,透過研習討論與實作,使命題委員準確掌握核心概念及熟悉優質試題之命題技巧,提升試題之穩定性與鑑別度。
(三)為使各科目題庫試題屬性一致,本年賡續推動題庫紙本試題轉置為電子試題,以利運用題庫整合資訊系統辦理電腦抽題作業,並提供電子試題供闈場組卷使用。參據各科目原題庫建置單元比率或難度予以配置成套,維持題庫試題品質及穩定供題。
十二、賡續推動考試全面數位化,縮短試務流程,提高考試效能
(一)推動彌封姓名冊採資訊化、應考人閱覽試卷、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等考選新措施系統,並完成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系統介接、國家考試分數轉換等系統開發,以提升考選便民服務效能。
(二)辦理8項線上閱卷考試類科、增設線上閱卷席次,發展Web-based評閱系統與中央監控管理模式,以改善評閱效能與提升管理彈性。
(三)推動11項國家考試無紙化報名,另為擴大網路報名免證件服務範圍,預定自105年3月起建置原住民族身分資料庫,推動具原住民族身分應考人報名國家考試免寄戶籍謄本作業。
(四)優化題務組相似題比對機制,測驗式試題比對1年內相似科目及3年內相同科目範圍,新增同時比對機制,避免試題發生重複及雷同情形,確保國家考試試題品質。
(五)全面檢視本部試務工作,研議改採資訊化執行方式之可行性。
十三、擴大辦理國家考試宣導
透過國家考試宣導執行計畫之多元推動,擴大國家考試之公開性,協助青年學子及社會人士認識國家考試,以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俾擴大選才來源,提升人力素質,105年國家考試宣導計畫具體作法包括:(一)派員參加大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理地區性聯合就業博覽會徵才活動。(二)辦理國家考試宣導,每年於6月及12月主動分函各大專校院、縣市文化中心、職業訓練單位,視需要由本部派員前往演講及座談。(三)擴大媒體宣導,發布新聞稿、透過媒體專訪、洽請用人機關協助宣導、本部全球資訊網設宣導專區主題網頁及鼓勵同仁主動撰寫及投稿考選相關文章等。
參、結語
未來本部全體同仁仍將共同努力,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專業效能與關懷的態度,建構具有前瞻性與國際接軌的考試制度,精進考選技術和方法,確保應考人權益,選拔優秀公務人才進入政府部門任職,並為專技人才把關以確保通過衡鑑者皆具足夠水準,以對社會大眾提供優質服務。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讓考選業務更臻完善。
另,有關考選部主管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凍結事項,謹報告如下:
壹、有關大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就公務人員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未列考客語,將造成客語聽說不流利之錄取者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民眾時,產生業務障礙,有違客家基本法之精神,爰凍結本部考選業務基金「服務費用」6億2,014萬7,000元之1%(620萬1,000元),俟本部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向貴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謹依上開決議,提出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背景
為配合客家基本法精神及政府機關羅致客家事務行政人才需求,本部自民國99年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增設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有效進用客家事務行政人才為民服務。惟基於落實客家基本法積極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之政策,社會各界迭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宜加考客語之建議,本部爰自101年起就加考客語一案,召開多次會議研商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
二、研議情形與結果
經本部審慎研議後,鑑於用人機關均認為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應具備客語溝通能力,爰規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二試辦理,第一試筆試維持現行應試科目,第二試採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並納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之研修。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客家基本法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本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改採筆試與口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口試規則第10條規定,口試未達60分即不予錄取之條件下,改革初期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10%,第一試筆試占總成績9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以利應考人有所因應。(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高考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新增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二試舉行之規定,並明文規定第二試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修正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前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104年6月18日起踐行預告程序,並經同年8月13日本部法規委員會第531次會議審議通過,於同年9月7日函請考試院審議,經審查後考試院於104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在案。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將自105年起,分二試辦理,其中第二試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
三、結語
本部業已完成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之相關法制作業,未來該類科第二試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將可有效評量應考人之客語聽說能力,符合機關用人需求,同時亦具體落實客家基本法中積極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之精神。綜上說明,爰請大院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並建請本部104年度經凍結之考選業務基金「服務費用」之1%,計620萬1,000元,准予動支。
貳、有關大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為98年警察特考、100年調查特考、102年高普考、104年司法官律師考試出現試題重複,決議凍結本部「試題研編及審查」中題庫之編製及審查項目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千元,俟本部研議改善措施,向貴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爰謹依上開決議,提出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強化命題委員命題品質,避免試題重複
各項國家考試命題及審查作業,悉依典試法、命題規則、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部辦理命題作業時,除由承辦人員以電話及書面將命題作業規範詳細告知委員,並於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提請委員特別注意避免所命試題與本人最近6年同科目試題、學校期中、期末考試、研究所入學考試等試題相同或雷同,並於試題寄出前,再次利用附寄之命題資料檢查表重複檢查。目前本部已彙整近幾年國家考試試題雷同案例,以微電影方式製作光碟,於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播放,期以加深典試人員之認知與責任,維護國家考試之公信力。
二、加強試題比對措施,兼顧考試公平與評量效能
現行各項國家考試考畢試題均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供應考人參考,為避免不同考試出現多數相同或高度雷同試題引發外界對國家考試公平性之質疑,本部已開發相似題比對系統,運用於題庫試題建置及闈場試題印製作業,比對相似度門檻及年限預設值分別為測驗題相似度90%、比對年限3年;申論題相似度60%、比對年限6年,並可依實務作業需要擴大比對範圍或降低比對門檻。比對後如發現有過度相似之試題,再由人工確認,並向典試委員報告處理,以有效杜絕國家考試發生試題高度雷同或重複問題。惟國家考試試題之命擬具有高度專業性,同一應試科目重要觀念仍應適度重複評量,若為避免試題雷同而選擇偏狹冷僻之主題,非國家考試選才之良善作法,對應考人也更為不利。因此,國家考試允宜容許重複命擬重要核心概念試題,但在評量核心概念的相關解題條件、情境描述或選項文字均可做適度修改,以維持國家考試試題具有穩定之內容效度,發揮其評量功能。
三、落實典試人力管理功能,淘汰不適任命題委員
本部除於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揭示相關命題規定,並提供最近6年(次)同考試、同科目之考畢試題,供命題委員參考比對。命題委員如有違反試題雷同規定者,本部均依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規定處理,經依審議程序決定記錄為一般疏失者,依其情節輕重定期停止遴聘1年至5年;如有重大疏失者,永不聘任。藉由典試人力服務紀錄與管理功能,遴聘適任命題委員,精進國家考試試題品質。
四、結語
試題品質乃考試之成敗關鍵,本部職司辦理國家考試,對於試務工作之執行,向來戒慎恐懼,力求完美,以確保考試公平性,承蒙大院委員不吝指正,本部已立即檢討研擬精進措施。「試題研編及審查」項目下的經費係本部作為推動題庫建置計畫及發展優質試題之用,為積極新建及經營題庫,亟須經費挹注奧援,爰請大院委員繼續給予支持和指教,並同意本部本年度經凍結之「試題研編及審查」中題庫之編製及審查項目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千元,准予動支。
主席:請銓敍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提出銓敍部(以下簡稱本部)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業務概況報告。謹將本部與基金管理會掌理之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積極研修人事法規,型塑優質文官制度
(一)賡續研修人事法規,重新檢討送請審議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修正草案及基金管理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等14案,可惜因未能於大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三讀程序,依大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將重新檢討後函陳考試院審議,再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法律殘廢用語,提升身障尊重意識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退休法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與退撫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其中退休法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已於104年4月27日函送大院審議;至於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退撫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則於104年5月20日會銜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業經104年11月13日及17日大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嗣奉總統於同年12月2日公布。
(三)研修人事相關法規,貫徹國家性平政策
貴委員會於104年5月11日會議審查考試院及所屬部會預算解凍案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本部於3個月內完成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陞遷法施行細則有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之法制化作業,本部業依各界所提意見擬具上開2法規之修正草案,於104年8月17日陳報考試院審議,業於104年9月21日修正發布。
(四)積極研訂人事規章,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104年9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有修正公保法部分條文等10案,至本(105)年計畫研訂(修)法規共36案。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建構完善官制官規
(一)審議組織法規,檢討職務列等
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共計23個部會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99項陸續完成立法,且有367個編制表(含四級機關〈構〉)需經考試院核備,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以及辦理其組織編制核備及後續職務歸系事宜。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縣(市)改制直轄市,就中央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方式、檢討範圍及時機等問題,續予通盤檢討研議。
(二)配合地方政府業務需要,協助機關完成修編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地方形成6都16個縣(市),因機關業務需要或配合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相關機關進行組織整併及員額調整再度修編,以及桃園縣改制直轄市、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辦理修編,本部均積極辦理相關機關組織編制備查及後續職務歸系事宜。
三、提升銓敍品質效能,達成行政業務簡化
自104年9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敍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171,845件。
為推廣人事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應用,於104年度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繳相關資料,納入「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資料服務範圍進行整合,並建置功能優化之「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及「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領受人資料查驗統合資料交換平台」。
四、多元經營分散風險,提升績效穩健財務
(一)基金收支情形與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2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3萬748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9,277億9千6百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及軍職人員國防部挹注款),基金累計支出為5,489億9千1百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本年2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5,486億8千6百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委託經營包括國內外共2,165億2千2百萬元,占39.46%;國內外債券923億6千1百萬元,占16.83%;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886億2千3百萬元,占16.15%。
(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104年度退撫基金整體運用已實現收益數為131億3千萬元,收益率為2.3%,如加計未實現損失後之損失數為108億8千萬元,收益率為-1.9%,主要係因104年以來受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減緩及油價下跌引發金融市場不穩定影響,全球股市、債市大都呈現下跌走勢,MSCI全球指數下跌2.4%,台股下跌10.4%,Barclays全球債券指數下跌3.15%,致影響退撫基金運用績效。惟我到部主管近7年(即98年至104年底止)基金簡單平均收益率為5.2%,績效表現穩健。
本年度截至2月底止,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損失數為24億6千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5%,另依最新資料,截至3月11日止,初估基金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60億元,期間收益率為1.1%,已轉虧為盈;若截至上禮拜五,已實現加計未實現的收益數是79億元。收益率為1.4%。
(三)分散撥款時點,提升委託經營收益
為達到多元化佈局,基金管理會陸續新增以集中市場殖利率為績效評估指標之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以及新增全球高股利增值股票型、全球低波動指數股票型、全球不動產股票型及全球基礎建設股票型之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由於委託時點影響績效甚鉅,基金管理會於104年度視經濟情勢,陸續進行上述委託案之分批撥款事宜,利用不同委託時點達到降低成本及風險之效果。
(四)提升基金監控效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
基金管理會為提升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稽核效益,除持續加強辦理基金內部單位及委託經營業務之稽核及監控外,亦要求委外受託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俾達成永續經營目標。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積極推動重大法案,有效落實人事法制
(一)賡續推動退撫改革,建構退休安全網絡
為求建構更臻完善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有效減輕政府及退撫基金面臨之財務困境,本部賡續推動退撫制度之合理改革,秉持循序漸進、合理可行、照顧弱勢及維護軍公教權益原則,於國家整體年金改革之政策方向確定後,重新研提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制度改革方案,再據以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制,期建構健全及具永續性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二)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合理限制涉案者退休
為落實推動廉能政府政策,有效管制涉案公務人員藉申辦退休以規避責任,本部已針對涉嫌貪瀆案件公務人員申辦退休事項,增訂事前控管及事後追繳機制,並研擬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以達確實管制涉案公務人員退休,俾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更合理健全。
(三)賡續推動考績改革,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為落實公務人員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充分發揮績效管考之積極功能,本部將參酌各界意見,賡續推動考績制度之改革,就強化考績程序正義及績效導向考評等修法方向,研訂考績等次條件及考績等次人數比率,修正升職等條件、考績獎懲結果及考績救濟程序規定,並配套規劃團體績效評比機制等,重新研擬考績法修正草案,以建構更完善之考績制度。
(四)檢討整併職組職系,培育專業通才人力
為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用人需求,本部於不影響現職公務人員權益之前提下,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進行簡化公務人員職務分類,並合理增加人員調動彈性,以利現有專業人力藉由不同專業領域之職務歷練,提升個人通才能力,俾厚植公務人力資本,強化國家競爭力。
(五)建構完善陞遷法制,強化公正公平原則
為因應各機關實務作業需要及相關法規修正,本部刻正檢討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制,使機關辦理外補公開甄選及內陞甄審等程序更臻客觀、公平,適度兼顧公務人員陞遷權益與機關首長用人權責,以利機關遴補優秀人才,達到有效激勵公務人員之目標。
(六)研訂聘用、聘任人事法制,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
為建立契約用人法制,並因應特殊機關用人需要,本部依103年8月14日考試院第11屆第297次會議決議,重新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及聘任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聘任條例)草案,並參酌各相關機關意見積極辦理後續法制作業事宜。另考量聘任條例草案係以基準法草案為法制依據,爰本部將視基準法草案研訂情形,配合研修聘任條例草案,以健全聘任人員人事制度。
(七)健全俸級核機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為期公務人員之俸級核制度健全合理,與俸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更臻契合,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使依法停職嗣經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要件更為周詳明確,爰研修俸給法相關規定。
二、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組改尚有6部會及所屬機關(構)、1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共44項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本部將配合大院審議上開法案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並配合大院審議通過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組織法公布後之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
三、擴大資訊整合運用,掌握人力資源狀況
為推廣人事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應用,將公保(勞保、健保)收繳、待遇福利等相關資料,納入「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資料服務範圍,以擴大資訊整合及運用。
為有效掌握全國公務人力資源運用狀況,規劃建置「全國公務人力費用暨支出互核資訊系統」;另為統一全國公務人力統計項目,將賡續檢討與收集各類統計項目之定義,並辦理單一存取入口網站之上線推廣工作。
為提升銓業務服務品質與效能,規劃辦理第二代銓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升級開發工作,檢討現行公文書件種類,擴大線上簽核處理範圍,並提升各項資訊硬體設施及應用系統之資訊安全。
四、加強委託經營管理,健全基金財務結構
(一)配合國際經濟情勢,採取多元資產配置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1月預估105、106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分別為3.4%及3.6%。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同年2月公布104年度臺灣經濟成長率為0.75%,並預測本年經濟成長率為1.47%。基金管理會將配合國際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靈活調整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掌握投資契機,評估相對有利時點,逢低佈局具成長潛力之投資標的,以增進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二)賡續研修相關法規,健全基金財務運作
為精進退撫收支業務及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將持續檢討研修相關管理、投資等作業規定,俾使基金財務運作更為健全。
(三)投資組合多樣分散,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為達投資組合多樣化及分散投資風險之目的,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以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辦理委託經營業務時,將持續著重委託類型、投資區域及投資風險之分散,藉由多元衡平、穩健之資產配置,追求長期穩健績效。
(四)強化委託經營管理,增強資訊通報機制
基金管理會將配合新增之投資標的、投資限制之修正等,適時檢討稽核作業之完備性,及時新增或修正查核重點,審慎研訂年度稽核作業計畫,以確保基金各項管理業務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及有效運用,並持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密切合作,加強相關資訊通報機制,提高稽核管理效能。
、結語
本部將順應環境變遷,與時俱進,持續檢討相關人事法規,完善文官制度,以提振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心;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檢討委託經營模式,以追求長期穩健投資績效,達成永續經營發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指教。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蔡主任委員報告。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提出本會業務概況報告。在這裏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會係遵照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等,訂定工作項目,並積極推動執行。現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04年1月至105年1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保障業務方面
(一)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俾與時俱進,周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1.於104年修正發布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簡訊通知作業規定」,及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查證作業要點」。
2.於104年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計修正10條條文,修正重點為:擴大本法準用對象、增定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復審類型、調處程序擴大適用於復審事件、增定實體保障事項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等規定。本修正草案業已報請考試院審議,將於近期內函送大院審議。
(二)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
104年1月至105年1月,應處理之復審(含再審議)事件計493件(含新收435件,舊受58件),審結者計417件;應處理之再申訴事件計550件(含新收490件,舊受60件),審結者計485件。審結件數合計902件,結案率為86.48%。
(三)擴大當事人參與救濟程序,落實程序正義
上述902件審結事件中,經審議決定者801件,其中通知當事人、機關派員陳述意見之件數計152件,占審議決定件數18.98%。其中以視訊方式進行者計66件,占陳述意見件數43.42%。
(四)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
經本會決定撤銷之保障事件計91件(撤銷率為10.1%),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均應依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或作成新的管理措施,並將執行情形回復本會(目前已回復者為86件,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回復率為94.51%)。對於尚未回復之機關,均予密切列管。
(五)辦理保障業務宣導與輔導,促使各機關依法行政
本會除派員赴各機關及文官學院講習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實務,計94場外,另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活動暨輔導座談會,計24場次,共7,977人參加。在保障業務之輔導方面,並為機關量身訂作客製化輔導課程。
(六)舉辦保障法制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專案委託研究,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
1.於104年4月15日及6月17日分別舉辦「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有無行使期間之限制──以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宣告者為例」座談會,及「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上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規範之探討」座談會。
2.104年辦理4場次保障法制專題講座,分別邀請蔡志方教授主講「論公務人員之陳述意見權」及陳愛娥副教授主講「人事行政法制之請求權時效規定與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之競合」各2場次。
3.於104年11月完成104年度專案委託研究專題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法面臨課題及解決之研究─以修法為中心」,相關修法建議已納入研修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參考。
(七)分析保障事件撤銷原因,提供各機關參考
採取防範未然之積極作為,每年定期整理保障事件中常見之撤銷原因,提供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參考,並建置於本會網站「保障業務」專區。
(八)妥適運用調處程序,促進再申訴事件當事人與機關達成和解
於再申訴事件審理程序中,妥適運用調處程序,秉持客觀立場居間協調,在合法前提下,促成當事人及服務機關相互讓步,進而成立調處。104年1月至105年1月,計有6件再申訴事件成立調處。
(九)編印保障法制研討及實務案例彙編,作為業務精進及研究發展之參考
彙整103年辦理保障法制座談會及專題講座實錄、103年所作具有參考價值之保障事件決定書及行政法院裁判等資料,編印為103年保障法制座談會及專題講座紀錄彙編(續),發送各機關學校及專家學者參考。
二、培訓業務方面
(一)研修(訂)培訓法制,強化培訓成效
1.於104年訂定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並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等。
2.擬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4年11月1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嚴謹規範免除基礎訓練、縮短實務訓練、廢止受訓資格之資格條件等。案經考試院審議修正通過,於105年1月22日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同意會銜發布。
(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
1.創新措施
(1)高普考、地方特考實施集中實務訓練
104年高普考計有26個專業主管機關共77個類科,接受委託辦理集中實務訓練。
地方特考於104年首度開辦集中實務訓練,並依地方特考之特性,創新增加「由地方政府就地辦理」之態樣,計有內政部等5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等4個地方機關,辦理17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2)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培訓創新與成效分享座談會
為增進各訓練機關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所需職能,於104年8月14日邀請文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訓練機關,分享培訓經驗並進行座談。
(3)首度辦理績優實務訓練輔導員遴選
為表揚熱心投入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之輔導員,激勵各實務訓練機關落實實務訓練輔導工作,於104年首創辦理績優輔導員遴選,計核定42人。
(4)發展本會專屬之鑑別度指標
針對本會所屬各項訓練之訓練評鑑目的及受訓人員特質,發展一套專屬之鑑別度判斷標準,加以應用並持續檢討精進。
(5)建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務寫作題命題規範及難易度準則
為提升試題品質,量身打造公務人員訓練測驗實務寫作題命題準則及命題檢核表,並發展全國唯一專屬於公務人員訓練測驗之實務寫作題命題實務手冊,作為命題、選(審)題作業之參考指引。
(6)發展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訪談題綱及作業流程
建置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案訪談標準作業流程及訪談題綱,以查明事證及全面理解問題之情境脈絡,並充分掌握相關具體事證之正確性、程序的完備性及法律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作為本會核處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案之參據。
2.辦理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及測驗
104年共計辦理本項講習48場次,4,204人參訓。另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共同辦理104年身心障礙特考用人單位教育訓練研習共2場次,計239人參訓。
3.辦理實務訓練機關訪視及分區座談會
為聽取相關人員反映意見並即時回饋,計訪視204位考試錄取人員及其輔導員、人事人員;並辦理分區座談會4場次,計415人參加。
(三)辦理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創新措施
(1)參訓名冊報送資訊化
建置全新「培訓業務系統」,於104年2月25日上線啟用,提供各主管機關全面採線上報送參訓名冊,縮短編班等相關作業時程。
(2)遴選作業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評
為維護公務人員參訓權益,函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升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辦理情形,列入年度人事績效考評項目,並經採納在案。
(3)運用「主題內容專家(Subject Matter Expert)」結合高階公務人力進行案例開發
經參採主題內容專家精神,邀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熟悉公共政策議題及公務經驗豐富之高階公務人員,擔任情境案例撰寫人員,並組成工作小組,於指導教授引導下,施以相關課程內涵及案例撰擬技巧之培訓,據以撰寫符合實際公務情境且具評測力,適用於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之情境案例。
2.辦理各項升任官等訓練及相關講習
(1)為協助各機關辦理104年度各項升官等訓練,於考試院及8個地方主管機關,共辦理11場次「晉升官等訓練辦法重點宣導暨遴選作業講習」,合計1,497人參加。
(2)辦理104年度薦升簡(含警正升警監)訓練、委升薦訓練、警佐升警正訓練及員級晉升高員級訓練等5項升官等訓練完竣。
(3)為協助各機關辦理105年度各項升官等訓練,於考試院及10個地方主管機關,共辦理14場次「晉升官等訓練辦法重點宣導暨遴選作業講習」,合計1,580人參加。
(四)辦理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及多元宣導,提升公務人員素養
1.辦理訓練
(1)行政中立方面,辦理高階主管研討班、講座座談會、行政中立法宣導班及選務人員研習班。公務倫理方面,辦理公務倫理宣導專班,並與行政中立專班合併辦理,以有效節約行政資源。
(2)與中央、地方機關合辦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宣導相關專班,提供訓練資源,計104年行政中立合辦之機關有82個,公務倫理有101個。
2.多元宣導
(1)製作行政中立民眾版「關鍵知識報你知」,放置於本會網站供民眾點選閱讀;印製宣導摺頁,發送各縣市政府,供民眾免費索取閱讀,擴大行政中立能見度及宣導廣度。
(2)運用圖像捲軸實施境教學習,並函請各機關(構)學校,運用LED電子看板【跑馬燈】、機關網站首頁、機關刊物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五)實施「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厚植優秀施政人力
1.創新措施
(1)開發電腦化評測工具
模擬真實公務情境,開發「公事籃演練」電腦化評測系統,提升受測者作答之效率,並將評測結果透過電腦列印及保存。
(2)建立系統化訓練評鑑機制
設計多樣評測工具及標準作業流程,由導師及評鑑委員共同組成評鑑小組,針對個別受訓人員在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具體行為展現,共同評定職能成績,建立系統化評鑑機制,以確保評鑑結果公平與公正。
(3)建置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
為拓展公務人力資源,達到訓練、任用、陞遷緊密結合之目標,將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作為用人機關遴用高階人才參考。
2.辦理104年訓練
(1)賡續採用評鑑中心法實施訓前遴選作業,落實嚴謹選訓。於遴選前辦理「策劃者訓練」、「角色扮演人員訓練」及「評鑑委員研習」,以齊一評審標準。
(2)為瞭解受訓人員人格特質及個性特徵,並進一步研析人格構面與職能內涵之關聯架構,實施人格測驗評測項目,以作為輔助參考之工具。
(3)為瞭解受訓人員職能狀況,辦理訓前360度職能評鑑回饋調查,並於訓期中採面對面方式向學員進行回饋說明,計辦理15場次。
(4)104年辦理管理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除國內研習課程外,並分別前往比利時聯邦行政訓練學院、芬蘭公共管理學院及奧地利聯邦行政學院研習。
3.辦理高階公務人員發展性訓練管理核心職能委託研究案
本項委託研究案完成之研究成果將作為修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之職能內涵、遴選活動、課程規劃及設計、評鑑方式及學習地圖之參據。
4.辦理103年受訓人員訓練成效追蹤
本會於各該受訓人員訓後6個月再次以360度職能評鑑回饋調查辦理訓練成效追蹤,據以提出訓前訓後能力差異分析,並將個別分析報告分送各受訓人員參酌。
(六)精進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以外之公務人員(含人事人員)訓練
研訂「104年度新世紀公共服務創新研習班實施計畫」,計辦理「人力資源發展」、「策略性人力資源基礎課程及認證」、「職能發展」、「培訓專題」、「政府專案管理培訓課程及認證」、「員工身心健康管理」、「團隊建立」及「NACS 2015學習饗宴」等8項訓練。
(七)辦理「2015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
於104年10月5日至6日於文官學院國家文官講堂辦理,邀請歐盟行政學校校長David Walker、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世界競爭力中心首席經濟學家暨營運長Christos Cabolis,及愛爾蘭公共管理學院院長Brian Cawley等專家學者、政府機關、訓練機關(構)人士計16國450人參與,藉以汲取培訓新知並交流培訓經驗。
(八)整合運用全國訓練機關(構)訓練資源,促進資源共享
調查及媒合各訓練機構資源,登載於本會網站「訓練資源供需查詢平台」供各機關利用。
(九)落實國際公約,納入訓練課程
1.相關訓練安排兩公約及CEDAW課程
於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晉升官等訓練,安排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相關課程內容,並安排「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主題或授課科目。
2.辦理104年身障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遵照兩人權公約之規範,配合訂定「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除提供實體課程基礎訓練參訓學員照護之人力服務、輔具與設施外,對於未曾參訓且選擇不參加者,則提供訓練教材。
(十)參與國際培訓交流,增進國際培訓新知及技能
1.派員參與國際培訓總會IFTDO第44屆年會、評鑑中心法國際研討會第39屆年會。
2.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績優學員赴荷蘭公共行政學院研習,共計25人參加。
3.於104年9月11日結合薦升簡官等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營成果發表會,邀請荷蘭公共行政學院副院長Dr.Martijn van der Steen辦理1場次國際新趨大師講堂。
4.於104年10月辦理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習班,邀請美國等11個國家薦派公務人力培訓機關(構),或相關領域之現任中、高階主管人員計11名,與我國14名學員共同研習。
5.分別與國家教育研究院、荷蘭公共行政學院(NSOB)及澳洲國立大學澳紐政府學院,依據交流合作備忘錄發展實質合作計畫,擴大教育訓練合作平台。
(十一)提供多元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1.強化網路學習
截至104年止,「文官e學苑」已提供813門(1,340小時)數位課程,註冊人數28萬7千餘人,登入有效學習共計3,373萬餘人次,取得終身學習認證者達742萬餘人次,發給終身學習認證時數1,359萬餘小時。
2.建立公務機關數位學習資源共享機制
建置「公務機關數位學習共用平台」,目前已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等16個機關加入;開發「公務人力資源數位培訓支援系統」,提供各機關依訓練需求,彈性組合數位課程,計衛生福利部等75個機關加入。
3.建置「全民e學堂」
104年彙集各公務機關提供之280門數位課程,主動提供民眾多元之終身學習管道。
4.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
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頒獎典禮1場次、院內導讀會4場次、與各主管機關合辦全國分區導讀會及經典列車活動7場次、藝文展暨人文講堂活動1場次。
5.發行網路刊物
截至105年1月止,已發行215期「T&D飛訊電子報」。
6.發行紙本期刊
104年10月發行《文官培訓學刊》創刊號。
(十二)精進教材、教學方法
1.教材分級並兼具連貫性與聯結性
各「課程領域下之「課程模組」教材,內容或案例考量參訓對象而有所區隔。
2.蒐集目標職位公務情境
教材編寫前訪談目標職位文官,以利相關個案或劇本等素材符合公務實境,藉此引發學習動機。
3.教材搭配合宜教學方法
搭配15種成人學習教學方法,包括故事教學、個案教學、翻轉教學、角色扮演、建構教學(哈佛個案)、行動咖啡館、問題導向學習(PBL)、微型教學、劇本教學、團隊競賽、體驗學習、合作學習、實作教學等。
4.進行內容檢核確保品質
教材撰寫完竣後,邀請目標職位人員、具備學術界與公部門雙重背景之講座,進行各科目教材間之橫向檢核;另編寫「教學指引」及「教學活動流程」,以齊一講座教學品質。
(十三)辦理師資培力相關事宜
1.研商師資培力處理原則暨相關配套措施
針對教學未達滿意度標準之講座進行評核,召開講座審查複評會議,參採「講座教學評核表」,以示慎重。另為掌握講座教學品質,設計相關表單,落實講座異動、教學複評及教學日誌等作業。
2.績優領航講座計畫
於薦升簡訓練及地方特考三等基礎訓練擇10門課堂實況錄影,上傳youtube影音平台,供該科講座瀏覽觀摩,協助授課經驗分享或問題諮詢。
3.辦理示範教學研討會及教學研究會
為使授課講座瞭解各該科教材講授重點及教學方法,共計辦理32場次;並針對薦升簡訓練及委升薦訓練錄製14場次教學研討會內容,上傳youtube影音平台,供課程模組講座瀏覽觀摩。
(十四)辦理「追求卓越之文官培訓功能科研計畫」
1.分項計畫1
發展文官競爭力行為指標與問卷;進行文官競爭力調查,完成調查建案、訪員訓練與前測工作、訪視並督導進行調查及文官調查。
2.分項計畫2
(1)多年期研究:辦理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於104年6月完成集中訓練,同年8月進行團體報告。
(2)延伸型研究:辦理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26堂課程之課室觀察及學員問卷調查,9月完成課程之過程評鑑,並於10月辦理課室觀察資料分析。
3.分項計畫3
於104年5月21日完成「基礎訓練之功能與定位」最適教學法實驗,撰擬「國家文官學院針對『行政管理』課程領域之最適教學實驗結果及模型建構─以103年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例」報告,作為後續教學方法精進及教材興革之參考。
(十五)辦理「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
1.分項計畫1
以「非語言溝通行為資料庫初建及其在文官培訓上之應用─以身體姿勢模組為例」為題進行研究。
2.分項計畫2
開發新職能評鑑工具,新增管理才能暨職能評鑑工具(Managerial Assessment of Proficiency),應用於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領導發展訓練班之總結評鑑。
3.分項計畫3
完成培訓行動應用程式(APP)量表修正,分別就「系統品質」、「內容品質」、「服務品質」與「使用者滿意度」進行指標及量表內容修改及審查。
4.分項計畫4
完成研訂執行計畫,區分「課程與教學」、「評鑑與追蹤」、「行政與領導」、「環境與技術」、「人才、知識及改變之整合管理」五大主軸,依據計畫期程辦理後續作業,104年8至12月為「規劃準備期」。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訓優質公務人力,以建立效能政府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
一、保障業務方面
(一)研修保障法規,完善保障法制
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研修作業,推動修法工作,並研修(訂)相關子法。
(二)強化審議程序,提升決定品質
落實保障事件之程序正義,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發現真實,妥當適用人事法規,提升審議決定之品質。
(三)追蹤執行成效,貫徹決定效力
針對經決定撤銷之保障事件,及保障事件附帶決議(即建議相關機關改進人事法制),嚴格追蹤列管各機關之執行情形,以貫徹決定之效力,確保公務人員權益。
(四)採取積極預防作為,有效疏減訟源
1.定期就保障事件較為常見之撤銷原因,予以類型化分析,並提供各機關參考。適時建議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促使各機關依法行政。
2.辦理保障業務輔導活動,針對經本會撤銷案件數較多或辦理保障業務常發生疏誤之機關,進行輔導,協助其解決問題,增進機關和諧。
(五)宣導保障制度,建立正確之認知
為使公務人員對於救濟權利具有正確之認知,並使其安心工作,勇於任事;以及促進機關依法行政,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應有之權益,將持續辦理保障法制全國性宣導活動。
(六)輯錄保障資料彙編,促進研究發展
持續彙整保障法制研討會、座談會、保障法制專題講座等紀錄,及選錄保障事件決定書、行政法院判決等資料,編印成冊,以作為精進業務之參考。
(七)推廣視訊陳述意見,提高審議效率
為便利遠地及各縣市當事人、相關機關進行陳述意見,節省交通往返之時間、勞力、經費,提高審議效率,持續推廣以視訊方式進行陳述意見程序。
二、培訓業務方面
(一)研訂(修)培訓法規,建立完善培訓法制
1.配合考試院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缺訓練採分階段實施相關決議、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與配當表及實務需要,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相關行政規則。
2.為精進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配合訓練課程架構與配當表及實務作業需要,研修各項訓練辦法,及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等相關規定。
3.為配合新修訂之高階公務人員核心職能架構,及各項職能定義與關鍵行為指標,俾據以重新建立評鑑標準,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配合研修「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
(二)強化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發揮訓練成效
1.精進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1)檢討研修基礎訓練課程,強化涵養初任公務人員對任公職之熱忱、願景與價值觀。
(2)就基礎訓練之「課程」、「教材」、「師資」、「教學」、「成績評量」、「回流訓練」,以及「與實務訓練進行連結」等面向,推行精進措施。
2.加強實務訓練
(1)賡續實施高普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充實錄取人員工作所需專業相關知能。
(2)研提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輔導作為等相關精進措施,提升實務訓練成效。
(3)賡續透過相關實地訪視及分區座談平台,與參訓人員及用人機關進行意見交流及經驗分享,作為檢討改進實務訓練制度參考。
3.研編「性質特殊訓練計畫之成績考核作業事項」
針對現行各項性質特殊訓練計畫,擬具各種成績考核應注意之作業事項,以作為未來各性質特殊訓練申請辦理考試機關訂定訓練計畫之成績考核及本會審理之規準。
4.研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作業事項」
依據受訓人員至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之平時考核、成績考核及函報本會之作業程序,擬具其作業流程及事項,以提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參考並加強宣導,俾利完備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作業,踐行程序正義。
5.研編「考試錄取人員課程成績測驗命題實務手冊」
針對歷年考畢試題進行量化及質性分析,據以研編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命題實務手冊,提供命題、初選(審)題委員參考。
(三)提升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效,強化現職人員所需知能
1.精進訓練內容及實施方式
檢討修正訓練課程配當表,精進課程內容、實施方式及評量機制,俾符合訓練人員需求。
2.賡續辦理遴選作業講習
增進人事人員對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理遴選作業之瞭解,減少遺漏或錯誤之發生。
3.賡續辦理薦升簡及警正升警監訓練案例情境採書面及影片方式呈現
為結合訓練需求、課程設計及評量機制,部分試題情境除採書面外,亦以影片方式呈現,俾使受訓人員融入情境內涵,以評測其是否具備目標職務所需職能。
4.研編「薦升簡及警正升警監訓練案例書面寫作題命題實務手冊」
為提升案例書面寫作題試題品質,將參考相關文獻及歷年案例書面寫作題試題分析結果,據以發展案例書面寫作題之命題指引,並建置命題實務手冊,作為未來命題、選(審)題作業之參考。
(四)精進行政中立、公務倫理訓練,創新多元宣導
賡續辦理訓練,及透過創新、多元化方式加強辦理宣導,並推動訓練資源支援與運用,協調各中央機關比照本會所定計畫合辦相關專班,以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深化倫理價值觀。
(五)精進高階公務人員發展性培訓內涵
1.研修高階公務人員核心職能架構,以104年「高階公務人員職能模型建構研究」委託研究為基礎,重新研訂核心職能架構,各項職能定義與關鍵行為指標,開發高階文官學習地圖,俾據以重新規劃課程、擇定教學方法、建立評鑑之標準及訓練成效作業,確保培訓之實效。
2.依據修正後之高階公務人員核心職能架構,發展適配之職能評鑑項目、評鑑工具,並配合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各班別目標職務所需職能,發展評鑑題本、表單及配套措施,以應實需。
(六)擬定各項訓練「專題研討」題目命題機制
1.規劃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委升薦訓練、員級晉升高員級訓練,導入「專題研討」評量機制,以達多元學習及多元評量之目標,並配合研修相關法規。
2.發展命題原則及提供參考範例,俾各項訓練之專題研討主題能扣合評量目的、評量範圍、具層級性、符合公務情境與目標職務等目標。另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導入「主題內容專家(Subject Matter Expert)」之精神,遴聘適配之專家學者及高階文官協助命題。
(七)持續落實國際公約,納入各項訓練內涵
1.賡續落實國際公約於各項訓練、專題研習及網路數位學習等機制,設計兼顧理論與實務之課程。
2.賡續配合政府整體施政與相關國際公約,定期檢視訓練法規有關規定,更新課程教材內容。
3.持續邀請主管機關協助課程講義教材撰寫及推薦學者專家擔任課程講座。
(八)積極參與國際培訓交流,汲取訓練新知
深化及開展國際培訓交流合作,建立國際級文官學院培訓網絡暨交流合作平台,提升公務人員國際知能與視野及我國國際知名度與影響力。
(九)擴大教育訓練合作平台,積極與國內外教育、訓練及學術機關(構)交流合作
1.積極與國外大學院校、訓練機關(構)進行策略聯盟,藉以汲取培訓新知、分享培訓技術與經驗,促進人力培訓知識交流與互惠。
2.賡續辦理薦升簡績優學員海外研習營,培育具有國際觀及高度競爭優勢之高階文官。
3.賡續辦理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習班,就培訓新知及技術進行經驗分享交流,提升培訓知能。
(十)強化公務機關數位學習資源共享機制,提昇整體運用綜效
1.賡續推動「公務機關數位學習共用平台」,導引公務機關投入數位內容開發與課程規劃設計,有效節省平台維運費用及人力。
2.賡續整合數位、實體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力資源數位培訓支援系統」穩定與便捷之操作環境,並適時提供公務機關諮商服務。
3.配合已建置「全民e學堂」網站,賡續彙集各公務機關提供之數位課程,主動釋出供民眾學習。
(十一)提供多元終身學習資源,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
1.賡續擴大「文官e學苑」學習功能,提供公務人員多元網路學習模式。
2.與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合辦全國分區導讀會及經典列車活動閱讀演講,推廣閱讀活動。
3.結合世界閱讀日與每月一書導讀會,辦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觀摩活動」,提供創新導讀會作法、模範機關經驗分享,供公部門觀摩學習。
4.規劃行銷應用「培訓行動化服務平台」(簡稱培訓APP)各項功能,提供學員、講座即時服務。
5.藉由數位出版品平台系統推廣電子書,提供多元閱讀方法,提升公務人員閱讀成效。
(十二)優化師資培力
1.健全講座薦介機制,使教學資源配置最適化
研訂105年師資薦介原則,建立講座授課總量管理機制,規劃授課獎優規則。
2.運用數據分析,確保師資品質
定期檢視講座授課次數及洽聘次數統計,並辦理每梯次(或訓練別)講座滿意度評核會議。
3.優化專業知能,辦理「教學工作坊」
運用不同教學技法或科技,設計特色主題性課程,完成活動實施計畫,以提升講座運用教學技法之動機。
(十三)精進教材研發
1.研擬行政個案相關規範,規劃公務人員價值觀之經典教材
盤點並分類現有之行政個案,研擬不同類別之行政個案撰寫體例,並持續充實個案資料庫。
2.召開教材評鑑及審議會議
針對行政管理(P類)、優質服務(S類)、政府政策(G類)及法律(L類)教材召開會議,以確立教材撰寫之內涵架構。
(十四)辦理科研計畫
1.追求卓越之文官培訓功能科研計畫(5/5)
完成「文官競爭力」結案報告;賡續辦理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探索訓練及教學實驗;「翻轉教學」實驗設計及評估成效。
2.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2/4)
賡續建置非語言行為資料庫;針對評鑑中心法職能評鑑進行研究;籌設未來教室;提出培訓科技白皮書。
3.辦理科研計畫績效評估及提出106年至109年新興科研計畫
辦理科研計畫成果展示及績效評估,並配合科技部進度提報或修正106年至109年新興科研計畫內容。
參、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無論是新舊政府交接的過渡期間,或新政府上任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並且順利完成交接工作,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幕僚機關,秉持「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發展願景,在面對全球變動快速的政經環境,以及民眾對公共服務的多樣化需求與追求社會公平及正義的冀望下,持續擘劃具前瞻性與理想性之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內涵及策略方針,同時規劃合理且具激勵性之人事政策,培育優質公務人力,推動以人為本的人事服務,厚實政府公務人力質能與量能,建構高績效的公務團隊,進而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
以下謹就本總處當前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提出報告如下:
壹、當前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控管政府員額規模,核實審議機關組設
(一)創新員額管理思維,控管機關員額規模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99年4月1日施行,本總處業於104年度完成大院通過總員額法之附帶決議(該法施行後5年內,總員額法範圍內之預算員額數降為16萬人以下),總員額法範圍內預算員額數已自該法施行時16萬4,587人,降至105年度15萬8,845人,計減少5,742人,精簡率約3.5%。
在政府可用資源越趨有限下,增加機關員額不僅造成政府整體人事成本膨脹,亦將排擠其他資源配置。是以,本總處除持續採取各項員額管理措施,積極精簡各機關超額人力,亦透過梳理各機關請增員額原因,分別評估各類增員需求之重要性、合理性,俾將政府有限人力充分調配運用於核心政務,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能。
(二)深化員額評鑑內涵,提升員額合理配置
105年度本總處將依總員額法規定,辦理第3次行政院所屬36個部會全面性員額評鑑。考量105年度員額評鑑之流程、辦理方式及評鑑重點等,均經重新檢討大幅調整,為利評鑑工作順利執行,除研修員額評鑑相關法規,供各主管機關遵循辦理外,亦將與各機關評鑑小組成員核實審議各機關業務推動與員額配置情形,期透過評鑑機制之深化推動,詳細審視各機關組設、業務與配置人力運用之合理性,以有效提升政府員額合理配置及人力運用效能。
(三)合理審議機關組設,優化政府運作效能
為使各機關業務、組設及其人力相互契合,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之組織審議相關業務,移由本總處辦理,並配合組織調整進程逐步移交。於審議過程中,均綜整考量機關之職能、業務、組設及員額規模等因素,進行通盤分析,力求合理審議機關組設,以落實政府組織精實,優化政府運作效能。
二、提升人事專業形象,落實深耕關懷服務
(一)落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提升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為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的相關問題,使其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行政院自96年起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且本總處透過訓練、諮詢、輔導等措施逐步協助各機關貫徹落實,104年更導入評鑑機制,並於104年5月7日函頒「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評鑑計畫」暨「評鑑表」,分中央人事處、中央人事室、直轄市政府人事處、縣市政府人事處室4組辦理評鑑,經辦理書面評核及實地複評後,業於同年10月27日核定公布評鑑結果,並於同年11月30日辦理頒獎表揚及標竿學習竣事,共有11個機關獲得表彰。
(二)強化績效成果導向,精進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機制
為強化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成果導向,使考核展現績效、減輕人事機構作業負擔,經通盤檢視現行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機制及運作情形,並參酌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提建議,重行檢視精進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機制。於考核項目部分,共同考核項目數由至多63項考核項目,縮減為24項考核項目,降幅達50%以上;於執行成果報送部分,績效考核計分方式,採「由本總處依實際辦理情形計分」、「依各機關於電腦系統填報之資料計分」、「依兩中心或銓部等機關提供之資料計分」3種方式,由本總處逕予計分,均無須由人事機構填列執行成果,並於每季彙整考核項目計分結果,函請人事機構進行成績複核;至實地查證辦理頻率則由中央及地方各組交互搭配,調整為每3年輪流實施1次。
本次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機制調整後,考核項目大幅減少,主要以重大人事政策或推動當前重要人事業務為考核內容,一般例行性工作列為平時考核事項,使各人事機構能更明確瞭解當前重點人事工作方向,亦可兼顧例行性人事工作之遂行,有助考核品質與效能之提升。
(三)編印人事人員管理全攻略,傳承人事業務經驗
鑑於人事人員管理業務均循人事一條鞭體系辦理,為利人事人員管理業務知識及經驗有效傳承,並提供明確支援途徑,爰經規劃編印「人事人員管理全攻略」一書,本書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係以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為主軸,並就各篇常用相關作業流程及重要釋例整理編排;第二部分收錄辦理人事人員管理作業時常用相關法規,並以組織及人事管理、考試、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服務、退休撫卹、俸給待遇等類別據以編排。又本書業分送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並上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以作為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提升人事人員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之參考。
三、培訓優質公務人力,拓展公務人員全方位視野
(一)深耕高階文官培訓,厚植優秀公務人力
為培育具宏觀思維、跨域治理及前瞻性的領導能力,瞭解國際政經發展趨勢之高階領導管理決策人才,並強化國際競爭力,本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104年辦理「國家政務研究班」(以下簡稱國政班)第9期及「高階領導研究班」(以下簡稱高領班)第8期,參訓對象包括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主管機關現任職務跨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人員及跨列簡任第11職等主管職務人員,總計培訓高階公務人員45人。
105年人力中心賡續辦理國政班第10期及高領班第9期,預計培訓高階公務人員48人。課程規劃包含國內、外部分,其中國內課程包括「國家政務」、「公共政策」或「政策管理」、「專題演講」等3大單元,並於國內課程結束後,分別前往德國康士坦斯大學(國政班)及比利時布魯日歐洲學院(高領班)短期研習。
(二)精進中高階公務人員科技治理能力,培育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
為強化行政院中高階公務人員科技治理及管理能力,使渠等具備前瞻、創新、國際觀及整體觀點,並因應科技發展及跨領域問題,本總處104年度業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培訓班」,遴選行政院所屬與科技相關部會辦理科技業務之簡任人員計20人完訓。復為期深化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培育,105年將賡續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培訓班」並擴大參訓對象,規劃開設簡任人員班及科長級人員班,遴選行政院所屬與科技相關部會辦理科技業務之簡任人員及科長級人員計40人參訓。參訓人員返國後除依規定繳交出國研習報告,提出政策建議外,並將辦理成果發表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考評,由本總處將學員成績函送機關首長參考,同步再進行訓後追蹤,以確保培訓成效。
(三)賡續精進辦理中高階主管職務訓練,強化訓練移轉成效
行政院於103年9月29日重新修訂中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項目與意涵,爰人力中心於104年配合辦理「環境洞察研習班」、「願景型塑研習班」、「變革領導研習班」、「政策管理研習班」、「跨域協調研習班(高階人員)」、「公眾溝通研習班(高階人員)」、「風險管理研習班」(以上為高階主管管理核心能力訓練)、「問題分析研習班(中階主管)」、「計畫管理研習班」、「績效管理研習班(中階主管)」、「資訊管理研習班」、「溝通協調研習班(中階主管)」及「團隊建立研習班(中階主管)」(以上為中階主管管理核心能力訓練)等13項具對應性訓練班別,計辦理52期,共1,526人參訓。為強化訓練移轉成效,105年除持續規劃上述13項中高階主管管理核心能力課程,亦將繼續於相關班期實施訓前、中、後3階段訓練成效評估及向參訓人員之長官、同儕與部屬進行訓後問卷調查,以增進訓練與學員業務推動之連結,預計辦理43期,調訓1,290人。
(四)促進地方治理跨域交流,提升地方治理創新知能
本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為提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治理知能,積極強化該中心培訓型智庫「地方治理研究中心」之功能,除結合實體典藏文獻與雲端資訊平臺,作為軟性知識力的後盾外,並以研究地方關鍵議題、分享地方治理資訊、展覽地方治理標竿、舉辦理論與實務論壇及提供治理諮詢輔導為發展面向,同時結合中央、地方、民間組織及學術機構等公私多方資源,協力合作舉辦跨域性質研討活動,促使府際縱橫網絡之互動;另為協助各地方政府以跨域共學方式發展地方治理特色,爰辦理「地方治理標竿論壇」,藉由案例蒐集、評選、諮詢、發表、分享等步驟,建構地方治理標竿諮詢網絡,104年計評選出優選案例9件、佳作案例4件,辦理3場次獲選案例發表會,包含標竿案例分享、成果展示及案例實地參訪,共計430人次參加,使參與學員更瞭解實務運作情形,又相關標竿案例資料經整理後,於研習中心之「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網站建置分享專區,提供各界廣泛運用。105年度將賡續辦理,藉由歷年知識物件的累積與傳遞持續擴大,延伸學習效果。
(五)推動創新化、多元化、優質化及行動化數位學習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日新月異與行動載具發展日趨普及,行動學習已成為終身學習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力中心於102年1月建置行動學習體驗平臺,103年6月完成行動學習平臺功能強化,104年7月31日領先開發建置「e等公務園」行動學習APP(以下簡稱行動學習APP),除完整保存學習紀錄,及提供終身學習時數認證外,並提供行動版討論區、課程測驗及問卷填寫等功能,以及多元豐富之行動學習資源。105年1月更結合行動學習APP,提供實體教室訓練參訓者以QR Code簽到及APP即時問卷填寫等功能。
研習中心則根據「e學中心」活化計畫專案,在務實化、國際化、擴大化與深入化等四個目標下,達成包含「提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服務效能」、「創新培訓模式激發公務人員潛能」、「分享數位學習資源,促進縣市夥伴關係,創造雙贏」及「擴大國際參與」等面向之效益。此外,因應複雜多變的外在環境、科技創新的挑戰及民眾對公共服務的高品質要求,研習中心進一步擬訂新四化數位學習目標,分別為「創新化」、「常態化」、「優質化」及「行動化」,朝「扣合雲端趨勢建置優質數位學習環境」、「善用社群力量進行知識經驗分享」及「整合數位資源推動數位學習」等方向努力,藉以協助強化地方公務人力素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充分回應民眾的需求。
四、營造以人為本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
(一)推動依法足額進用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員
為達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之進用義務,本總處均定期追蹤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情形。經統計,截至105年2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1萬8,910人,實際進用2萬7,834人,進用比率達147.2%;依法應進用原住民1,636人,實際進用7,121人,進用比率達435.3%,除部分機關因臨時出缺致不足額外,均已足額進用。
另為瞭解各機關提列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職缺考量因素及協助解決所面臨之困難,於104年實施問卷調查,並依問卷調查結果於104年7月至9月間辦理北部、東部、南部及中部身障特考提缺及友善工作環境座談會,共計4場次。據會後滿意度問卷統計及相關提缺資料分析顯示,上開座談會對於該年身障特考提缺數增加具有成效,且與會代表對活動滿意度接近90%,另已分別於105年2月19日及3月4日賡續辦理2場座談會完竣,期經由協助用人機關瞭解公部門可提供之資源,進而促進身障人員適應職場,達到考用配合之雙贏效果。
(二)強化性別主流化訓練,積極參與性別主流化工作
為提升公務人員性別敏感度,使其能於規劃或檢視各項政策和法令時,納入性別觀點,本總處自102年起,將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性別平等政策與實踐、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等)列為政策性訓練必要辦理項目,由各機關納入年度訓練計畫執行,並列入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評分項目,積極管考。
另為協助強化地方政府性別意識培力之推動與落實,並於104年12月15日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各機關可就參訓對象規劃不同性平課程內容、採行彈性多元訓練方式或得依權責給予參與性平課程者適時獎勵等方式促進同仁參訓意願;同時為提升課程品質及豐富性,並提供授課講師資料庫、性別主流化相關影音與書籍清單資料等查詢運用管道相關資訊,併同前開會議結論函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據以積極配合辦理性別主流化訓練。
104年度人力中心辦理相關性別主流化基礎及進階課程7種班別,合計12期,共1,242人參訓,105年規劃調訓1,251人;另「e等公務園」提供20門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認證時數已達91萬8,282小時。研習中心104年度辦理相關訓練35場次,計3,381人參訓,至105年度規劃辦理36期,預計調訓3,650人;另「e學中心」提供19門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止,認證時數達284萬6,081小時。
(三)辦理多元族群文化相關訓練
為使公務人員具備多元族群文化意識,增進對不同族群文化之瞭解,並使各機關規劃政策及推動政策時能兼顧各族群間之平等及尊重,人力中心104年度辦理「多元族群文化研習班」4期,計782人參訓。105年規劃辦理3期,調訓600人,另「e等公務園」提供4門多元族群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認證時數達10萬8,584小時。
研習中心結合地方機關需要,104年度分別在宜蘭縣等12個縣(市)、直轄市以「在地化研習」方式辦理「多元族群文化研習班」及終身學習講堂「全球化與多元文化」等相關訓練共13場次,計1,295人參訓。105年度將依各縣市政府需求,賡續規劃辦理「多元族群文化研習班」8期,預計調訓980人,另「e學中心」提供4門多元族群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止,認證時數為11萬4,056小時。
(四)賡續辦理人權教育相關訓練
為落實人權教育,自102年起,將國際人權公約課程列為政策性訓練必要辦理項目,並列入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評分項目。此外,人力中心及研習中心亦均積極辦理人權教育相關課程。
104年度人力中心辦理「人權研習班」、「兩公約研習班」,且配合政策委託辦理「人權教育薦任人員班」及「人權教育簡任人員班」等6期,計703人參訓。105年規劃辦理「人權研習班」及「兩公約研習班」各1期,預計調訓400人,並視政策指示賡續辦理人權相關班期。另104年已辦理「廉政倫理(含公務倫理)研習班」2期,計400人參訓,105年規劃辦理3期,調訓240人。此外,「e等公務園」亦提供34門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認證時數達73萬682小時。
研習中心104年度辦理「人權暨兩公約研習班」、「人權業務人員研習班」及終身學習講堂「國際人權公約內涵介紹」等相關訓練共25場次,計2,177人參訓;105年度規劃辦理「人權暨兩公約研習班」,共13期, 預計調訓1,380人。另「e學中心」提供22門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5年2月底止,認證時數為115萬9,160小時。
五、規劃合理給與政策,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
(一)持續檢討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制度
為發展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適當評價工具、程序,延續行政院前核定之專業加給簡併計畫之中長程目標,本總處於103年度透過委託研究對專業加給分類、評價及調整機制進行初步建構。104年度就委託研究所提建議,併同現階段面臨的問題與因應方式,辦理實務及學者專家座談,另就未來評價方式、內容、對象等相關建議規劃構想,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確認,據以賡續研議規劃。
(二)確立各項給與法制化處理原則,推動法規訂修作業
依行政院103年4月1日函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由本總處邀集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於104年7月間2次討論確立給與項目重要審查及處理原則,完成各給與項目之適當性、合理性及法制化型態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函知各主辦(權責)機關據以辦理法規訂修整備作業。
(三)通盤檢討各事業機構退撫給與相關規範之適當性
為瞭解各事業機構退撫制度(包含辦理專案精簡作業)之實施情形、所遭遇困難以及未來實施年金之可行性,經擬具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以下簡稱公兼勞)退撫制度書面調查與訪查實施計畫進行調查,做成相關分析邀集學者專家及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座談,仍認宜配合各職業年金改革法案完成立法後,再行檢討。另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完成修正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有關限制再任公職、繳回加發給與及保險年資補償金之繳還等涉及人員重大權利事項之相關規定,並經行政院以104年11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2765號函核定。
(四)賡續推動友善家庭相關員工福利服務措施
為精進「友善家庭」職場環境,協助公教員工取得照顧子女或高齡親屬之相關福利措施資源,以提升工作效能及家庭生活品質,本總處於104年2月2日訂頒「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會同相關機關持續推動現行托育服務、規劃高齡化相關保險商品及公教員工高齡親屬長期照顧服務之特約單位等措施,並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整合及協助公教員工取得照顧子女或高齡親屬之相關福利服務措施資源。
六、推動高效率的人事資訊服務,提供人事業務循證分析
(一)賡續推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及「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作業整合平臺」
為協助全國各人事機關(構)更有效率處理人事業務,於98年以基層人事人員為中心開發建置「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WebHR)。該系統縱向整合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之人事業務流程,橫向整合跨人事主管機關之人事業務,包括銓部銓審定、職務編號、考績、退休撫卹等作業,已為全國人事機關(構)處理相關人事業務不可或缺之工具,且WebHR導入工作業於104年底完成,總計全國(包括總統府、五院暨所屬)共7,842個機關及學校完成導入。以整體來看,政府每年節省各機關維護人事系統之費用高達新臺幣39億元(50萬元*7,842)。WebHR展現的效益不僅於經費的節省,無論從人力的節省、流程的簡化及整合、資源的共享及利用等面向分析,均有極正面的助益。
「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作業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已於104年7月1日正式上線,可提供公教人員退撫核定資料管理、退休撫卹領受人查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年撫卹金)發放、年終與三節慰問金發放、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校對、月退休及月撫慰人員資料報送勞保局等一站式退休撫卹之整合服務,且迄今已完成全國退休公教人員核定資料建檔、104年度中秋節及年終慰問金發放、105年度春節慰問金及第1期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等作業,功能完備,並可供各機關進行退撫相關發放作業及各主管機關統計分析運用,以厚實循證化決策及退撫改革基礎;另104年度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校對作業,業由退撫平臺提供自動比對機制,可提升整體行政效能、避免溢發、有效節省公帑。
(二)強化政府資料開放內容,建置人事業務循證分析模型
在現今大數據蔚為顯學的時代,本總處積極強化人事資料之正確性、即時性及豐富性,並有效結合人事人員的人事專業素養、資訊人員資料蒐集、處理的能力,以及統計人員專業分析的能力,於104年完成10項循證化統計分析,包括「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資料分析」、「公務人力高齡化之探討」、「警勤加給勤務繁重加成支給有無改善北警南調情形分析」、「近10年土木工程職系離職率分析」……等,有效提升人事業務決策品質。未來仍將選擇重要人事業務議題,結合嚴謹的數理模型進行分析、運用,以對人事政策的制定及相關決策將能發揮更大的效益。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總處除持續辦理前述當前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各項業務外,另將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發展前瞻性組織審議機制,提升政府效能
為精進組織審議功能,將研析建置系統化之審議決策模組,就組織、業務、人力及預算等面向,研議決策評估指標,發展前瞻性組織審議機制,俾作為未來審議各機關組織設置案件之參據,強化機關組織結構、業務權責及人力配置之契合度,建構高效率政府體制。
二、精進員額管理模式,活絡政府人力運用效能
為有效因應快速變遷之外在環境及各界需求,政府必須透過具前瞻性之員額管理機制及策進作為,統籌運用並彈性調配人力,以兼顧政務順利推展及用人合理精實。是以,本總處將持續自員額管理、人力運用及法規整備等三面向,配合外在環境與政策需求,擬訂較以往更前瞻、有效、明確之員額管理措施,充分運用公務人力資源,期以最精實之公務人力提供更高品質、高效能之政府服務,同時帶動政府治理效能與國家競爭力之提升。
三、結合訓練與發展,提升公務人力素質
(一)建構以核心能力為基礎之公務人員學習地圖
本總處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力培訓推動方案,規劃建立以核心能力為基礎之學習地圖,並自104年著手籌劃。由本總處以自行研究方式建立核心能力模型,將我國公務人員核心能力分為共通、管理及專業等3類,其中共通與管理核心能力由本總處建構,專業核心能力則由各主管機關主政。復經研提共通與管理核心能力建議項目,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循證研究,並召開研商會議,邀集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檢視確認後,經行政院於105年1月13日核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學習地圖」(以下簡稱學習地圖),並於同年月26日通函各主管機關。
學習地圖係呈現公務人員應具備核心能力之整體圖像,本總處將結合培訓,以提升公務人員各項核心能力,提高其行政效率,並達逐級培養公務人才之目標。105年將先由人力中心與研習中心依共通及管理核心能力項目與次項目定義、行為指標等試辦對應性課程,未來將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另專業核心能力部分,則由各主管機關依自訂項目開設相關課程。
(二)強化高階文官培訓,提升培訓成效
為貫徹培育政府高階文官領導管理人才,強化跨域治理及領導能力,以應國家永續發展與全球化競爭,人力中心將在現有規劃基礎上,精進各項培訓工作,包括為深化國內外課程連結度,將依據國內課程研討主題,積極與國外合作對象溝通協調規劃國外課程及參訪活動,期能及早完成國外課程相關規劃,以利參訓者事先準備;另為擴增訓練實效,規劃在現行考評措施的基礎上,於國內研習階段導入評鑑活動,藉以評鑑參訓者應具備之管理核心職能面向,作為參訓者個人自我發展及機關業務推動之參考。
(三)導入多元教學方法、優化人才培訓品質
面對網路時代的巨變,民眾對政府部門服務需求日益殷切,運用數位科技,提供多元訓練方法與教材,透過公務訓練績效提升地方政府服務效能,為各訓練機關重要課題。研習中心為促進教材教法之研究、推廣、蒐集、展示、觀摩等功能,賡續積極研究改良適合公部門之教學方法,截至104年底止,已陸續導入10種常用教學方法,除運用於該中心各班期外,並推廣至各縣市政府訓練機構使用;此外,該中心並已彙整教學個案共編列4冊選輯,提供授課講座參考運用,以及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辦理教學方法教師工作坊,建立專業師資庫,並規劃分析與重整中高階培訓班期課程模組,透過公私跨域合作,延攬專業師資,創建教學方法型模,進而有效提升訓練品質,期藉由多元且創新的教學方法應用,增進公務培訓成效。
(四)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分階段推動公部門數位學習及資源整合
為使現有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發揮綜效,減少各機關重複開發學習平臺及數位課程,並使公務人員學習歷程完整紀錄成為巨量分析及應用的基礎,本總處規劃整合全國公部門數位學習平臺,結合公務人員學習地圖,達成數位學習「單一入口、多元學習、完整紀錄、加值運用」之目標,以分階段、逐步漸進方式,優先整合人力中心「e等公務園」及研習中心「e學中心」2大數位學習平臺後,再納入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俟上開3大學習平臺整合後,將發揮群聚效應,未來再逐步擴大整合其他公部門數位學習平臺及學習資源。
另人力中心為配合數位學習平臺整合之政策方向,104年度已建置行動學習APP,並在此基礎上制訂「『e等公務園』提供各機關掛置數位教材規範」,供各機關免費掛置行動學習資源,有效避免各機關或訓練機構重複投資建置行動學習APP,所形成國家有限資源之浪費,更重要的是可透過分工機制,將各機關從原本辦理數位平臺維運資源轉為專注學習資源之多元製作,以全面提升整個國家公部門數位學習品質。
四、深化關懷服務價值,精進員工協助方案並建構系統化績效管理
關懷是公務人員的核心價值,促進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也是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議題,105年將持續透過評鑑、諮詢、訓練等方式,協助各機關落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為提升公務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辦理成效,將依104年評鑑結果及辦理經驗,檢討精進105年評鑑辦理方式,並規劃後續標竿學習及輔導措施,另外,本總處已組成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小組,提供各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專業諮詢,並於105年度人事人員訓練開設員工協助方案專班,調訓各機關承辦員工協助方案相關人員,未來更將從人員、機制及資源等面向全面落實員工協助方案,以促使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營造高效能之政府組織團隊。
五、賡續檢討員工待遇支給之正當性及合理性
(一)建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評價機制
為使專業加給之支給更臻公平合理,本總處藉由委託研究及實務機關座談所提建議,確定專業加給制度調整時須研析的議題,著手規劃試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評價作業計畫。未來將透過各機關初評、主管機關彙整及複評作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業加給支給種類建議之試辦作業辦理情形及檢討歸類建議,建構專業加給評價機制,提出相關改革構想或法制建議,以穩健推動專業加給檢討事宜。
(二)完備員工給與規範之法制基礎
依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就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確立給與項目法制化處理原則及現行規定法制位階不足部分之處理方向,進行相關法律(規)訂修之研議。同時就給與項目評估審查及檢討事項,規劃當責化、績效化之決定機制,納入適當之待遇法規,以完備員工給與規範之相關法制基礎。
、結語
本總處作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力資源管理領航者,持續致力於由傳統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轉型為策略性動態人力資源發展,使人事政策不僅配合時代與社會脈動,預應未來趨勢潮流進行變革,更積極以全觀性視野,回顧過去,預測未來,謀劃具有靈活性、精準性及效能性之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同時兼顧人力配置、能力發展、心理激勵、人事政策之決策與執行等各面向,致力實現「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之願景,使政府角色職能及公務人員思維能與時俱進,厚植我國公共服務量能,進而全面提升國家政府競爭力與整體施政績效。
以上謹就本總處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提出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不吝給予支持與指教。
其次,有關本總處105年預算凍結案解凍報告如下:
依大院104年12月18日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行政院選送簡任第12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情形。辦理依據及目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夠提升高階公務人員的能力。辦理的精進措施分別有三項:1.訓前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2.訓後落實審查出國報告。3.管控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辦理研究成果:到目前為止,在高階公務人員短期訓練計畫裡面,選送了15人,執行計畫67項,研議中有4項,未採納只有1項。
行政院所屬中高階公務人員的短期英語密集訓練,最主要是希望能夠精進所需使用公務人員英文的能力,課程的規劃分別是以聽、說、讀、寫四種方式,用共同的專業課程及個別的專業課程兩類,進修的地點為國內及國外,資格條件為必須8職等以上。辦理成果:從100年到104年,總共訓練的國內課程參訓165人,結訓163人;國外課程參訓124人,結訓123人。辦理成果:必須要經過辦理成果發表會,進行心得分享,繳交心得報告。效益分析:到目前為止,我們發現最好的是他的英文成績,102年從43分進步到53分;103年從59.4分進步到65.88分;104年從254.3分進步到265.2分。
本總處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專業英語進修」基本上是希望能夠提升公務人員的外語能力,促進國家行政上的推動,使得國家行政效率得以提高。請委員支持人事行政總處凍結案的動支專案報告能夠通過。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10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均不再延長,下午3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部長特別報告整個退輔基金104年度未實現損失達到108億8千萬元。請教部長,退撫基金在104年度虧損那麼多,其他的部分,勞保、勞退、郵儲這些到底有沒有虧?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四大基金全都虧損。
林委員德福:都虧?
張部長哲琛:去年所有的基金都虧損的。
林委員德福:虧多少?
張部長哲琛:大家不一樣,大概到0.5%到1%左右,我們是-1.9%。
林委員德福:幾乎全部都虧。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在104年實現的是130億元,整個結算的話,未實現的虧損實際上是108億元,這108億很多都是帳上還沒有實現的,如果到現在來看,這些未實現的虧損,因為整個股市上揚,全部都轉虧為正。
林委員德福:所以現在出貨的話還是會賺錢?
張部長哲琛:對,出貨都賺,帳面上都已經轉正。
林委員德福:因為進場的時機大概都在很低點。
張部長哲琛:對,因為去年國內外股市都是跌的。
林委員德福:請問秘書長,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女士說希望在一年內完成年金改革,你說一年內搞定是蔡英文總統當選人的期望,我們會配合辦理。你說的考試院會配合辦理,表示新政府已經有年金改革的計畫,請問考試院認為這個計畫完整嗎?你的看法?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答復。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當天會後林萬億教授有對記者說明,說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期望這個事情能夠在一年內完成。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一年可以搞定嗎?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事情非常複雜,有相當的困難度,但是我想這個事情非做不可,政府是一體的,大家一起來努力。
林委員德福:你是不是認為應該全部砍掉重練?
李秘書長繼玄:當天陳建仁副總統當選人和林錫耀先生、林萬億先生都有講說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有指示在好的基礎上繼續來進行。
林委員德福:去年10年退撫司呂明泰司長說現在年金實際上遇到收支差異比精算結果還要糟糕,他說癥結點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草案,如果不改一定會破產。這是必然的,考試院既然知道有此急迫性,現在新政府又急著一年內要搞定,請問,新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考試院是否已經在研擬?
李秘書長繼玄:整個退休基金年金的改革,新政府打算有三個步驟來進行,考試院銓敘部也會配合整體的進度一起來做規劃。
林委員德福:我剛剛是問你考試院是否擬有新的退休撫卹的草案?是不是和前一版的草案差別很大?
李秘書長繼玄:在新政府的領導之下,看整個大方向如何修正,原來我們102年送來的草案已經退回來了,要重新擬定。
林委員德福:重新起草?
李秘書長繼玄:對,重新起草。
林委員德福:你們起草的版本和先前的版本有沒有差異很大?
李秘書長繼玄:現在還不清楚,因為院長也指示,102年到今年已經正好三年,102年4月11日送來,即將要滿三年,這三年裡面有很多情事的變更,所以我們也要配合情事變更和實務上需要來做調整。
林委員德福:因為仔細對照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所講的話和考試院這三年來的草案版本幾乎是一樣的,請問秘書長,你所謂的幾乎一樣到底是在哪裡?如果幾乎一樣,那考試院現在就可以提出草案了。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蔡英文總統當選人對年金改革有四點期許:第一,要緩和漸進。我們原來102年度的草案就有說要循序漸進。第二,要簡化複雜分歧的制度。在我們原來的規劃裡面,長程上,要整合第一層的基礎年金,這已經有了。第三,要延齡。這個我們也規劃在展期年金裡面,就是不管你幾歲退休,你要領取月退休金的年齡應該要往後延。第四,合理化所得替代率。102年的草案也規定要小於80%,計算的基準是本俸的十年平均乘以2來計算,所以基本上都是一樣的。第五點,基金要提高營運績效,我們也一直強調提高退撫基金的營益率。
林委員德福:我想媒體在追問陳副總統當選人拜會時的看法,不一樣的地方是18%的部分,你說18%的部分在拜會時沒有提到,另外包括八五制延長到九0制,這些細節問題也沒有談。請問,年金改革重點沒談,蔡總統當選人所講的話和考試院一樣嗎?
李秘書長繼玄:剛才委員所垂詢的18%和八五制改九0制,當天沒有提到這麼細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沒有提是不是?
李秘書長繼玄:對,沒有提這麼細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國民黨和民進黨年金改革方案方向和內容有沒有相似?
李秘書長繼玄:基本上是一致的。
林委員德福:如果不相似的話,考試院是不是應該按民進黨版本所提的草案來推?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我剛剛說過政府是一體的,大家共同來討論。
林委員德福:因為呂司長當時說草案未過以前,考試院也束手無策,能做的不多,只能盼望儘速通過。現在新政府希望一年內完成整個籌組年金改革委員會、並召開國是會議、修法等三階段,請問,既然草案未通過以前,考試院束手無策,能做的不多,一年三階段的做法,考試院要怎麼配合?
李秘書長繼玄:這部分是否由主管的銓敘部來說明。
張部長哲琛:那天我在場,實際上有關年金改革的內容都是我跟陳副總統當選人及林萬億教授做說明,基本上,民進黨實際上已經對外宣示,以後在總統府底下要成立一個年金改革委員會,整個基本的未來改革的方向和架構,一定要在這個年金改革委員會予以討論後產生。考試院一定是年金改革委員會的一份子,到時候我們一定會參與,實際上,我們了解到它整個改革的方向以後,我們配合修正相關的法令。
林委員德福:所以,一年三階段的做法,你認為考試院要怎麼配合?會不會束手無策?
張部長哲琛:不會束手無策,當天我有說明,實際上年金改革有三個基本的架構,第一,起支月退俸的年齡要延後,大家都有共識。第二,所得替代率要降低,大家也都有共識。第三,我們要建構一個新的退休制度,從現在的確定給付制改成確定提撥制,大家都沒有不同的意見。
林委員德福:今年一月底考試院會報中提到,面對中國大陸經濟下滑的風險、各國貨幣政策分歧和地緣政治紛擾等經濟風險,退撫基金將採取較為嚴謹保守的投資策略。請問部長,是不是去年虧損過大,所以投資轉趨為保守?
張部長哲琛:因為今年不確定因素太多,第一,就整個大環境來看,從IMF或相關的國際經濟預測機構來講,一直不斷下修整個經濟成長率,包括我們臺灣。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是不是因為退撫基金去護盤?
張部長哲琛:退撫基金沒有護盤,我跟在座委員報告,我們絕對沒有護盤。另外,最主要因素還有負利率,這些情形實際上都出現了,所以我們必須要審慎。
林委員德福:因為從退撫基金的投資項目來看,去年投資國內股票可能虧損最多,最近行情有起來,不然你還是虧,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林委員德福:年收益率最多的時候是12.5%,績效最好的是國外證券的3.89%。
張部長哲琛:國外比國內好。
林委員德福:同是委託經營,國外的收益是0.89%,國內是-5.99%。按照投資狀況來看,臺灣的投資環境是不是很糟糕?
李秘書長繼玄:臺灣的投資環境是不是很糟糕,我想或許委員比我還清楚,因為秘書長的工作沒有涉及到這一塊。
林委員德福:所以連政府基金的退撫基金都大賠,你認為未來年金改革如果提升退撫基金的操作報酬,有哪些需要做改變的地方?
張部長哲琛:第一是鬆綁,目前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公務機關的型態,我個人認為不恰當,因為找不到好的人才進到基金,因為沒有實務的操作經驗,操作經驗也不夠。所以第一個就是要鬆綁,這是我認為最急切的。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質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產的運用,我們看到去年的狀況是-108億,算起來大概-2%左右。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1.9%。
林委員為洲:接近-2%。
張部長哲琛:跟委員報告,實際上再往前看一下,我們前年是6.5%,大前年是8.3%,再往前是6.2%。所以這七年平均起來是5.2%,算起來還不錯。
林委員為洲:這是一個永續的基金,所以要看長期,而不是看一年、兩年,我在這裡倒是有一個建議,其實英國有一個鐵路養老基金,也是類似我們的退撫基金,他們的退休金、養老的基金,他們很重要的一個投資項目叫做藝術投資,投資藝術品,例如像故宮裡面的書畫、古董,當代的或古代的,投資這樣的藝術品,現在投資藝術品的管道已經非常透明,而且國際化,例如佳士得、蘇富比的拍賣會,價格都很透明,也是國際上上市公司舉辦的拍賣會,基本上不會有像我們之前所遇到的買賣藝術品,像很多的博物館、美術館買賣藝術品有暗盤或黑箱作業的情形,這種情形在國際拍賣公司不會發生,我告訴你這個基金會的投資績效,英國鐵路養老基金在過去25年,我們看這種基金要看長遠,過去25年陸續買進2,200多件藝術品,到目前為止,賣出1,800多件,它投資的年限大概是以25年為基準,就是投資進來到賣出去,以25年的時間為基本的基準,平均賣出時間大概25年,因為這個基金是永續的,所以時間長並沒有關係,它的投資報酬率,不要講一年、兩年景氣好、景氣不好,25年年投資報酬率平均13.9%,當然,有的年度虧錢,有的賺錢,但是平均下來13.9%,我想網路上都有這些資料。請問部長,你們這些基金所謂的投資、委託經營、國內外基金、孳息,在現在的法令下,有沒有投資藝術品的可能性?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我個人在思考這個問題,基本上我們現在所有基金的投資標的大概都是股市或債市。
林委員為洲:規定在哪一條?
張部長哲琛:在目前大環境不好、負利率的情況下,股市、債市都不會賺錢,所以現在世界上很多的基金投資項目放寬。其實我剛才提到鬆綁,第二個鬆綁就是投資標的一定要鬆綁,另類投資。所謂另類投資,就像剛才林委員所提到的,這個都可以考慮,包括投資基礎建設、不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放到投資標的。
林委員為洲:這個有需要修改哪些法令?
張部長哲琛: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一定要鬆綁。
林委員為洲:請你們回去研議。
張部長哲琛:不過藝術品的話,我擔心的是流動性,我怕它的流動性會不會有問題。
林委員為洲:你們可以找專家研究一下,以我的了解,流動性不是太大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要賣不出去怎麼辦?
林委員為洲:你可以去了解一下這些資料,每年投資拍賣公司,小家的不算,國際上市公司佳士得、蘇富比這樣的拍賣公司,它每年在全世界要拍幾十次,春拍、秋拍合起來幾十次,成交的金額每年大概都幾千億以上的臺幣,所以它的流動性可以研究,但是你們首先要鬆綁。
張部長哲琛:鬆綁一定要做。
林委員為洲:請部長你們要研究出,當然不限定在藝術投資,就像你講的其他的、更好的投資,否則年金跟在座的每個人都有關係,到時候都快破產了,沒有辦法永續經營,讓人非常擔心。我會特別提到藝術基金,其實我們有很好的鑑賞的人才,我們故宮人才濟濟,故宮這些專家對於這些所謂藝術品的鑑賞能力都很強,組成一個委員會來對於藝術品,像張大千、齊白石或古老的畫家、瓷器、銅器,這些專家在我們故宮多的是,他們一定可以組成一個最佳的鑑賞團隊和估價團隊為我們基金服務。所以,首先要法令鬆綁,這要請部長回去趕快擬定出來。如果能夠在新的任期內通過這樣的法律,對於基金的管理會更有效率。謝謝。
張部長哲琛:好的,謝謝。
林委員為洲:接著請教邱部長,關於你們提出考選業務基金服務費用之1%,相當於六百二十萬元左右的解凍案,當時的背景主要是因為立法委員要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以及特種考試,關於客家事務行政類科要加考語言部分,請問部長,原來就有這個類科是不是?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個類科,但是沒有口試,他們在業務的溝通會有困難,所以加……
林委員為洲:以前只有筆試,沒有口試?
邱部長華君:對,我們從今年開始就加考口試;筆試占90%,口試占10%,但口試須達60分才算及格,如果不及格,還是不予錄取,因為……
林委員為洲:OK,有一個門檻。我覺得這個非常有必要,不過我在這裡還是要講,考選部從99年度就開始招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已經隔了4、5年,直到今年才開始加考口試,反應的時間有點慢,不過已經開始做,總是好事,我在此要予以肯定,這是一定要做的事。以我現在住的新竹縣來講,新竹縣的13個鄉鎮中,除了2個原住民鄉鎮及2個比較靠近海邊的鄉鎮之外,其他的鄉鎮幾乎都使用客家話,很多老人家也習慣聽客家話,所以當基層的公務人員、服務人員要為客家鄉親服務時,是有必要學會講客家話。我要強調一點,對於這些口試人員,我希望你們能依腔調做區分,請問部長是客家人嗎?
邱部長華君:我是。現在客家話有四大腔:第一是四縣;第二是海豐;第三是詔安;第四是大埔。當然四縣占的比率比較高,所以未來我們聘請的口試委員可能會傾向四個方面:一是學者專家、用人機關以及客家委員會的……
林委員為洲:我要跟你講的是,要區分腔調,這個在技術上如何克服?也就是你們要培養出會講不同腔調的客家公務人員。以福佬話而言,有南部腔、海口腔等等,像我講的雖然是海口腔的閩南話,但是在聽的方面應該都聽得懂,沒有問題。可是以客家話來講,很奇怪的是,不同的腔調幾乎無法溝通,這跟閩南語腔調的概念不太一樣,就像有人講四縣腔,而我平常都是講海陸腔,老實說我聽不懂四縣腔,即使是以正常語速講四縣腔,我也只能聽得懂50%。雖然都是客家人講客家話,我講的是海陸腔,但美濃腔我只能聽得懂30%,這跟閩南話北部腔、南部腔的概念不一樣;閩南話無論是北部腔、南部腔、台中腔或我講的新竹腔,我們大概都聽得懂,但是客家話真的不一樣。
邱部長華君:因為它的腔調不一樣,譬如客家話「熱鬧」的四縣腔是「nauˋngiedˋ」,但是美濃腔是「cong iaˊ」,完全不一樣。
林委員為洲:我是新竹客家人,聽你講美濃腔的客家話是完全聽不懂。我的意思是,你們口試要注意這個部分。
邱部長華君:好的。
林委員為洲:不能全部都用四縣腔,現在四縣腔是客家話裡面的國語、普通話,但是講海陸腔的人聽四縣腔是很吃力的,坦白說,如果基層公務人員到新竹縣服務講四縣腔,就像講閩南話是差不多意思,沒有達到溝通的效果。請你們在技術上對於考試的口試要注意這點。謝謝。
邱部長華君:好的,我們會配合。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黃人事長在報告第2頁提到深化員額評鑑內涵部分,105年度本總處將依總員額法規定辦理第3次行政院所屬36個部會全面性的員額評鑑。我們知道員額評鑑是滿重要的,因為我們一直看到公務員只進不出,整個預算裡面占有這麼高額的全部都是人事費,所以員額評鑑研議退場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你們在報告中提到有這樣的制度,考量105年度員額評鑑流程辦理方式與評鑑重點等等均經過重新檢討、大幅調整,但你們網站上標示的日期仍然是2014年1月27日,今年是2016年。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員額評鑑是2年1次。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報告中提到已經做評鑑流程。
黃人事長富源:上次委員有問過我們關於評鑑的情形,我在這裡向您報告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不是應該要上網公告?
黃人事長富源:等我們謹慎討論完畢以後就會上網。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2年評鑑1次,但去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員額評鑑作業注意事項並沒有在你們的網站上。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再補上去。
尤委員美女:你們做的豐功偉業也應該呈現給全民知道,不要讓人看到網站上都是陳舊的資料。
黃人事長富源:好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你們在員額評鑑裡有納入性別面向的性別影響評估,這是上次我們要凍結的預算,後來改為主決議。在性別影響評估裡面非常重要的是要符合性別主流化,性別主流化的六大工具,包括性別的統計、性別的分析、性別的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專責機構等等。這裡牽涉到你們在整個員額評鑑並沒有將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放進去,只有規定評鑑成員專家學者要占三分之一。
黃人事長富源:有關性別影響評估部分,在性別平等處有直接的資料,我們將來可能採取二重的方式,第一,直接將資料拿來參考;第二,我們會讓這些委員重任,或者他們有自己的想法,我們再放進裡面。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將性別影響評估、性別主流化的意涵列入員額評鑑之中。另外,我們有簽訂兩公約,對於人權業務人力的評估等等,是不是也可以列入員額評鑑裡面?
黃人事長富源:有關性別影響評估部分,因為我們有將這些部分列入績效考核,我們實施了這麼久的時間大概1、20年,結果基層報上來的績效考核就像一本電話簿,我的重點是,我們現在在大量減少績效考核部分,在這麼困難的情形下,我們還想辦法將這些因素放進來,委員從這點就可以瞭解,我們對性別影響評估的重視,人權當然很重要,可否容我們再考慮這些評估時……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希望你們是以堆積木的方式一直加上去,而是能夠做到整個融合性的,因為我們也發現現在有很多評鑑,也做了一大堆的paper,我們希望是比較融入式的,但你們必須將這些精神放進去。
黃人事長富源:好的。
尤委員美女:對於人力的調整、人力的退場機制,因為我們一直討論人事費用太高的問題,就像以前法務部羅部長在針對要增加3,000名矯正人員時,人事總處只給他們300個員額,但你們提到,法務部要有前門策略還有假釋制度等等,這是比較重要的。其實裡面不是只有員額的問題,無論是要減少員額或是不需要這些員額,你們總是要有策略,所以你們是不是也要將這些具體的建議加入員額評鑑裡面?
黃人事長富源:好的,謝謝委員。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委員提到單一部會的部分,我們現在的同仁工作能力很強,無論分到哪個部會,對於那個部會的業務都很瞭解。我舉個例子,如果以法務部的收容人員來講,現在收容的受刑人有六萬多人,其中有80%是1年以下,40%在6個月以下,6個月以下是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裡面的短期自由刑最不好的地方是「教化無功、威嚇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德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希望法官儘量不要使用短期自由刑。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在公務員的培訓裡面能夠將這些觀念納入,甚至以實例去做訓練,讓他們能夠改善。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委員。
尤委員美女:另外,最近財政部和外交部都爆發性騷擾事件,相信黃人事長也知道,多年來我們都一直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部分非常專注,可是我們看到整個財政部、外交部對於性騷擾調查的過程都非常離譜,甚至連外交部最後都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針對這部分你們有何改善措施?
黃人事長富源:相信委員知道我對於性騷擾有下過功夫也很專注去研究。在這次性騷擾事件爆發之前,我就已經將相關資料、手冊統統發給相關部會,除此之外……
尤委員美女:如果他們不去看手冊也沒用。
黃人事長富源:所以我們有教育,關於委員剛才所講的部分,我們會檢討。
尤委員美女:外交部和財政部都有提到性騷擾防治申訴採對質方式進行,或是隱私保護措施不足,所以受害者都不願意提告。
黃人事長富源:他們並不瞭解,這個……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裡牽涉到整個調查過程,我們上網看到財政部和外交部對於性騷擾調查處理辦法都寫得洋洋灑灑、鉅細靡遺,全部都是要保護當事人、被害者的隱私,能夠在保護他的人格、尊嚴的情況之下進行,裡面從來就沒有寫到要對質,所以是不是整個調查過程出了問題?
黃人事長富源:其實他誤解了,我們會檢討。相信委員也瞭解,我在擔任考試委員之前就參加過這種性騷擾的調查大概將近20次,不一定要對質,而且……
尤委員美女:現在在整個公務體系裡面造成這麼大的、嚴重的誤解,他們可能是用錯誤的方式進行,對於被害者的保障不周,甚至可能曝光,或是仍然回到傳統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甚至財政部的當事人竟還能調職到國營事業。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對於整個性騷擾制度的調查一定要嚴加考核,還有評鑑與考績等等是不是都可以……
黃人事長富源:在委員的要求與督導之下,我們舉辦了好多場的講習會,現在發現可能還需要再加強。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謝謝。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請教考試院李秘書長,最近黨職併公職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因為黨職併公職其實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根據,雖然在76年就已將其廢止,可是考試院竟以一句話,依照信賴保護原則,就不予追究。變成這些人到今天仍然在領著。可是大法官會議第229號解釋提到「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事實上,這些編列根本就是於法無據。當然我們也知道,在那個威權時代,反正誰要在這裡劃一筆或那裡劃一筆,人民的錢就出去了,我們在談轉型正義時,也會面臨到,這些在當年用黨職併公職,甚至現在很多還列為高官的人仍然在用黨職併公職的方式在計算,我覺得對於全民是不公平的,而且有被剝奪感。上次你們提出公務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時,就已經針對這些已經退休的公務人員,主張調降所得替代率,兼具新舊制年金者,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為本俸的1.6倍。換言之,並非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就完全不能夠動,就讓他們一直領,事實上,只要是不公平、不義的,而且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東西,本來就應該要改正,只是改正的方式可以採用漸近式的,但是不能以一句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就全部撒手不管,你們是不是可以處理?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答復。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高見我們會記下來,列入討論事項,因為這是一個傳統,也是很久以前就存在的問題。謝謝。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麻煩你們。因為這是很重要的,而且全民都在看。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副總統當選人陳建仁先生,於21日拜會考試院,共同討論年金改革議題,秘書長表示有很高的共識,對照我們準總統蔡英文女士對於年金改革的看法,幾乎都是一樣的,而且在1年內要完成年金改革,請秘書長說明共識版本的內容?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答復。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蔡英文總統當選人提出五點意見:第一,希望年金能夠採漸進方式;針對這點,我們在102年度的草案裡面就已經提到要分階段、循序漸進,基本上,我們的看法是一樣的。第二,她表示要簡化各職業別年金制度。我們規劃在長程方面要完成基礎年金制度,針對這點,我們也是一樣的。第三,降低所得替代率。我們原草案也規定所得替代率要在80%以下,計算年金也清楚、明確要以10年平均本俸乘以2。第四點是……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關係,簡單就好。
李秘書長繼玄:5個方向都是一樣的,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未來這些公務人員18%的優惠存款要怎麼來處理?
李秘書長繼玄:比較細節的部分在那一天是沒有提到,但是整個大方向大家都有共識,年金問題是非常迫切的,一定要趕快來進行。
周陳委員秀霞:會不會改成90制?
李秘書長繼玄:這方面也是比較細節的部分,沒有談那麼細。
周陳委員秀霞:部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那天我們只談原則性的問題,沒有談到細節。關於年金改革,在考試院和銓敘部已經做了初步的工作,當時我有向陳副總統報告,我們在100年就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延退原有的75制改成85制,然後取消55專案,禁止支領雙薪,費率提高為15%,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尤委員非常清楚,在103年我們公保法又經過修正,明定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80%,而且計算本俸的基礎內涵不是以最後一年,而是以往前推算10年的平均數,這幾點大家都有共識。剛才周陳委員提到18%,18%就是在我的分母裡面,所得替代率要降低的話,當然公保一樣要給付18%,再上月退休金,這整個就在調降的範圍之一,當然我們沒有談到細節,不過原則上就是昨天的……
周陳委員秀霞:簡單就好,不要講太多,因為沒時間。
張部長哲琛: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全國教師總工會主張「對於退休再任私校以及私企、領雙薪的公教人員,提案修法暫停其部分退休金,以杜絕雙薪的不正義。」請問部長和秘書長,兩位是支持還是反對?
張部長哲琛:這我支持,實際上公務人員已經做了,公務人員已經禁止支領雙薪,現在就是教育部,它一定要去修相關的法規來禁止。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秘書長是支持還是反對?
李秘書長繼玄:我也贊成。
周陳委員秀霞:公教人員退休以後,如果他是兼任或是兼課,因為這個報酬率很有限,所以不會排擠到一般人的全職機會,在這方面我覺得沒有減發退休金的必要性。但是已經領取高額年金還領取高薪的這些就比較不恰當也不合理,即將接任新閣揆的林全先生從公職卸任以後兼任6家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和董事,估計年薪有2,000萬元,這個大家都知道,報紙都有刊登,他接任閣揆以後年薪減為500萬元,剩500萬元而已,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
張部長哲琛:既然你要擔任公職就必須要有所犧牲,這是一定的,你必須要遵守公務員服務法,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
周陳委員秀霞:你這個說法本席很肯定,但是我的看法和部長有一點不一樣,我們的新閣揆林全,他卸任以後有18%的優惠存款,還領有月退俸你知道嗎?
張部長哲琛:這個我不知道,我要查一下。
周陳委員秀霞:你不知道,那前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接任證交所董事長這個職位,他去年領了高達一千多萬元的薪資你知道嗎?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他有證交所的待遇,不過他的月退休金應該是停止支付。
周陳委員秀霞:你也不知道有多少?
張部長哲琛:不知道多少金額。
周陳委員秀霞:這些人領高額的退休金、退職金,還領有18%的優惠存款,一年能夠領一、兩千萬,這並沒有違法。
張部長哲琛:以你說的來講,他絕對不能夠支領雙薪,他只能領一份,退休金必須要停掉。
周陳委員秀霞:這個沒有違法,但是我覺得觀感不太好。
張部長哲琛:對,社會觀感。
周陳委員秀霞:公教人員退休以後再到民間服務,貢獻他的智慧,這點我們很肯定,但是我覺得不要變成肥貓,這是社會觀感不好的問題。
張部長哲琛:對,我同意這個看法,不過最主要是因為現在政府能夠規範的範圍,如果他轉任到政府轉投資或是政府對於它的財務或人事有控制權的公司,這個我們可以做限制;如果純粹是一家民間公司,我們就沒有辦法做法定的限制。
周陳委員秀霞:現行的法規有規定再任公職或者是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創立的財團法人,他的支薪如果超過那個標準就應該停發,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政府有投資的部分,當初在退休法是我們訂進去的。
周陳委員秀霞:它是應該停發的,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是。
周陳委員秀霞:是不是應該把這個適用範圍再擴大一點,包括私校、私企以及非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都納進來?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目前真正踏出第一步的是公務人員,這部分我們做了,我想新政府上來以後……
周陳委員秀霞:要等新政府來做決定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軍、教、公務人員應該做個通盤考慮,一定要一致,而且要公平。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這個適用範圍可以擴大的話,退撫基金一年一定可以減少數十億甚至上百億的支出,我覺得年金改革從這裡出發應該是最好的點,不要每次改革都處理一些小公務員,不處理高官,這樣是比較不合理。
張部長哲琛:應該不會,我們現在不會。
周陳委員秀霞:退撫基金從101年到103年的投資收益率是百分之六點多到八點多,合計有1,081億,但是去年是不是賠了108億?
張部長哲琛:去年非常可惜的賠了一點。
周陳委員秀霞:收益率是負2%,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哲琛:是的。
周陳委員秀霞:退撫基金過去20年的平均績效大概是2.76%。
張部長哲琛:2.68%。
周陳委員秀霞:都是委外操作的部分把這個績效拉低。
張部長哲琛:也不盡然是委外,國內也有一部分,是整體的。
周陳委員秀霞:我覺得委外的部分更差,是不是應該進行基金管理改革,把委外的部分降低一點?
張部長哲琛:這個不僅牽涉到退撫基金,還牽涉到勞保、勞退,如果勞保、勞退全部由基金自己操作,因為它的金額非常龐大,不委外的話,它的人力沒辦法……
周陳委員秀霞:也不是說不委外,只是把它降低。不只是退撫基金,還有各種退休基金的操作,我覺得績效是越來越差,這個要檢討一下。
張部長哲琛:這個當然和大環境有關係,最近幾年整個國際經濟都不好。
周陳委員秀霞:退撫基金的收益率設定為3%是有點低,因為我們剛才講的都有6%以上,你設定這個3%我覺得是有點低。
張部長哲琛:上一屆的委員是要求6%,當然我們會儘量努力,因為國際經濟的情勢瞬息萬變,有時候真的要同情我們的基金操作人員,他沒有辦法那麼快速掌握到這種資訊的變化。
周陳委員秀霞:希望這方面能夠加強一點。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會儘量警惕就對了。
周陳委員秀霞:儘量加強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是的。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部長。
張部長哲琛: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質詢,發言時間10分鐘。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為我這一代的年輕人來請命的,軍人退撫金在2020年要破產,公務人員與教師退撫金在2030年要破產,勞保基金有潛在負債八兆,在2026年也要破產,我不知道我這一代以及比我年輕的一代要面對的是一個什麼樣的未來。本席引述幾個數字讓你們知道,1996年我剛上大學,當時政府的負債是接近7,000億,1992年到2000年平均每年增加兩千多億,一直到2008年政府的債務變成3兆8,530億,到去年總統大選結束有將近8兆的債務。我想問一個問題,台灣是不是要希臘化?我們國家有可能會破產嗎?您知道這8.7兆怎麼來的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許委員是指勞保,還是公務人員退撫?指勞保的話,它是按照精算的。
許委員毓仁:我是說整個國家的負債。
張部長哲琛:第一個,我非常同意目前政府要做的,我想蔡英文準總統已經提出財政紀律法,這個法一定要訂,為什麼目前的債務會失控?就是我們國家沒有訂定財政紀律法,這個財政紀律法要規範中央政府甚至包括地方政府,因為地方政府對於負債的增加也要負很大的責任,所以基本上一定要訂財政紀律法。第二個,我們要進行改革,如果這個時候不改,以後我們會後悔。
許委員毓仁:我來報告這8兆是怎麼來的,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大概是五千多億;退撫基金、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國民年金未提存準備、軍人保險未提存準備、農民健康保險未來保險給付,還有各級政府積欠健保、勞保及就保等保險費補助款暨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加起來是18兆。我要談的是,從2010年開始,戰後嬰兒潮的人口平均每年會有36萬人退休,35歲至60歲總合約1,000萬人,平均每年有36萬人要退休,您知道20歲至35歲的人口平均每個人未來的負債是多少嗎?您這邊有這個數字嗎?我和各位分享一下,未來不到20歲的年輕人包括剛出生的嬰兒在內,每個人身上都背負了471萬的負債。中央政府債務6兆,地方政府債務1兆,潛藏債務18兆,總共25兆除以530萬人,所以0至19歲的人口每一個人是471萬,那您說年金改革有沒有它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張部長哲琛:有。
許委員毓仁:這是不是攸關世代正義的問題?是吧!本席非常開心看到新政府積極的去促進年金改革,我們看看這兩個版本,馬政府過去是推動公務人員從85年制延至90年制(退休年齡加年資),18%優惠存款逐年調降至9%,退休所得替代率降至80%。新政府提出來的是簡化職業類別落差,消弭社會紛歧,延後請領年齡(延後年齡未定),降低所得替代率,可能比80%還低。我現在想談所得替代率這個問題,以台灣目前的負債狀況,還有未來每一個人要負擔的負債,您認為所得替代率應該以多少基準作為比例?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答復。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所得替代率目前在102年度的草案是規定在80%以下,新政府有意思再把它往下降。
許委員毓仁:80%以下的範圍非常大,請教秘書長,有沒有一個確定的range?
李秘書長繼玄:是80%、70%、60%還是50%,需要大家共同來討論,因為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不是我們講60%好或70%好,它涉及的層面非常廣。
許委員毓仁:我想這個可以有一個大概的模組或模型去推算。
張部長哲琛:80%只是上限,實際上每個人的所得替代率會因為服務年資、職等高低以及各種相關的因素而不一定,譬如高階主管如果按照我們現在的規定,可能他以後的所得替代率只有50%到60%,我們說80%只是上限,絕對不能超過80%,每個人的情況完全是不同的態樣,很可能是七十幾或六十幾,這種情形都會發生。
許委員毓仁:我想我們都非常同意年金改革有急迫性,我要談的是為什麼在過去年金改革會淪為政治的工具?現在新政府要上來,銓敘部和考試院可不可以保證不會再把年輕人的未來變成一個政治的籌碼?過去我們政府要推的時候,這個法案在立法院躺了多久?現在蔡英文總統當選人說一年內要提出年金改革的方案,這一點到底是不是實際,您要給一個答案。
李秘書長繼玄:年金改革問題因為千頭萬緒,所以需要各方共同討論,在那一天的會談中,陳建仁副總統和考試院在這方面都有共識,大家在國是會議有一個共同的方向以後,再交由各主管機關來擬草案,然後送到立法院來討論。
許委員毓仁:關於這個方案,你這邊有提到希望在520之前設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整個推動的時程和實施的辦法請送一份報告給我,本席希望積極去監督這件事情,有沒有問題?
李秘書長繼玄:陳建仁副總統是說蔡總統當選人希望年金改革委員會設在總統府,所以委員需要的資料目前我們是沒有。
許委員毓仁:好,本席會和總統府這邊來溝通。我想過去年金改革的爭議在社會上有很多的噪音,包括到底要從軍公教改還是要從勞工這邊去改,我認為任何的改變在社會上都需要有一個充分溝通的機制,年金改革這個議題不只是技術性的問題,它是一個社會工程,是一個Social Engineering,我希望考試院和銓敘部可以就這個議題做充分的溝通,尤其是對年輕的世代,因為我們真的不知道我們的未來在哪裡,我們沒有辦法用有限的生命去負擔台灣未來所有的債務。
張部長哲琛:是,我想蔡英文總統是希望在一年之內分三階段把這個法案提出來,基本上我提出三個看法,第一個就是要有改革的決心,因為這個改革一定會面臨很多的抗爭,所以一定要有決心。第二個,就像剛才許委員講的,一定要多溝通。第三個,凝聚共識,這是必須要走的路,謝謝。
許委員毓仁:我最後再講一件事情,蔡總統當選人說一年嘛!
張部長哲琛:這可以做到。
許委員毓仁:這是她的promise,我希望政府的對口單位也可以來對應這樣子的承諾,如果過去這個法案都躺在我們院裡面沒有辦法動,那今天有一個改革的契機,可以還給下一個世代重新站起來的機會,我希望我們可以做這件事。
張部長哲琛:我想考試院和政府是一體的,是其中的一部分,當然一定配合。
許委員毓仁:好,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質詢,發言時間10分鐘。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一些員額的相關規定,請問人事長,縣市政府這些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編制人數是規定在哪個法條?有什麼限制?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在總員額法有一條有一點點規定,但是大致的範圍是屬於地制法的規範。
周委員春米:地制法的規範?
黃人事長富源:對。
周委員春米:我手邊有一個資料,我們辦公室有查到一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這個算是依據嗎?
黃人事長富源:這是我們在計算員額的時候必須要做的參考。
周委員春米:所以計算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數是從這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過來的嘛?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部分有,不過基本上是從地制法這邊來的。
周委員春米:你可以說明一下嗎?
黃人事長富源:說明什麼?
周委員春米:說明地制法有什麼規定,我現在在請教你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
黃人事長富源:在地制法第二十一條有規定,必須參照施政優先的順序和財政的狀況,本地方自治的責任在員額總數內自行調整送地方議會審議。
周委員春米:這是一個大方向嘛!
黃人事長富源:是。
周委員春米:計算地方行政機關的員額標準是不是應該依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各個縣市的人口數、面積還有自主財源來計算可以增加多少員額?是不是這樣子?
黃人事長富源:是。
周委員春米:這樣有共識嗎?我們講了這麼久,講了快3分鐘才講到這樣的結論。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在審議地方的部分有三個重要的標準,剛才講的人口數在地方自制裡面是有考慮進去的,另外就是它的人事費所占的比例我們也要考慮,還有一點就是員額的上限和使用的情形。
周委員春米:就是人口數、面積還有自主財源,對不對?後面的人都點頭了。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部分是在這裡的規定,但是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剛才問的公式的部分,我們在103年有制定類似的,是跟地方政府共同討論決定的。
周委員春米:好,本席再請教人事長,有沒有例外的規定?就是不受這些條款限制,不受這個員額管制的限制,有沒有例外的情形?
黃人事長富源:應該是沒有,因為我們現在在員額管制上的壓力非常大,在總員額法有明確規定讓人事總處來管理的部分我們管制得還算可以。
周委員春米:人事長,可是我手邊就查到這個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這個規定當初是為了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的這些移撥人員不受第二十一條員額管制的限制。
黃人事長富源:它雖然是這樣子講,但是我們的管制依然很嚴格,一定是在我們的員額管制之下,尤其這幾個單位。
周委員春米:以人事長的立場就是要嚴格管制。
黃人事長富源:因為國家的資源是有限的,我們必須站在這個立場來看,它的規定事實上是比較彈性,是為了讓行政上不會那麼的緊,但是如果過於鬆散的話,我覺得並不好。
周委員春米:本席當然可以理解人事長在這個立場所做的發言,但是我想請教你一個問題,台灣社會要往安居樂業發展,在性侵、家暴以及種種弱勢的扶助上面,各個縣市政府都希望社工人員能夠投入。
黃人事長富源:周委員對社工和弱勢團體的重視我們知道,那你也瞭解……
周委員春米:行政院在2012年10月有核定一個「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現在因為工業化和都市化的影響,導致台灣的家庭結構型態改變,不但家庭的功能越來越薄弱,還產生一些社會問題,針對一些弱勢家庭或是一些需要受扶助的對象,政府部門勢必要強勢積極的介入。就像我們瞭解的相關法規,包括家暴和性侵,只要一發生事情馬上就要通報,馬上就要有社工人員的陪同,我想這應該是全國的共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識。現在的問題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希望大家來做社工的工作,但是如果在員額這個部分沒有擴充,一直沒有辦法突破的話,顯然是無濟於事嘛!我想聽一下人事長對這部分的意見。
黃人事長富源:周委員,事實上對於社工人力的重視還有他們的待遇和福利的部分,我從考試委員開始就很關心了。
周委員春米:謝謝。
黃人事長富源:原來社工人員的組織結構是非常flat,非常平的,底下只有社工,然後直接跳到最高層,我們在考試院的時候有協調而且銓敘部也同意,所以就加了一個高級社工員和社工督導,除此之外,對於保護性社工的薪水我們也有調整。另外,因為社工人員的工作很危險,所以我們有一些建議,至於委員剛才講的,事實上……
周委員春米:現在問題的重點在於地方要增加人員,可是它的編制員額有限,必須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來訂這個員額,它沒有辦法自己去擴充員額,這個問題要解決嘛!
黃人事長富源:有關員額的部分,在衛福部的考慮裡面,事實上在100年有先進用366個員額,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從101年到114年希望能夠納編1,479個員額,委員講的部分我再和衛福部來研究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對,這邊有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我們剛才提到這些家庭和這些問題都是比較社會弱勢的,這些家庭可能不是位於都會區,可能是在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業縣市,如果你都是用人口數、自主財源還有面積來算的話,顯然這些比較弱勢的縣市就無法得到更多員額的編制,問題點是在這裡。
黃人事長富源:在衛福部訂定的計畫中,如果是聘用社工,可以由中央直接補助4成的經費。
周委員春米:所以現在人事長的意思是說只要衛福部那個計畫或是預算通過了,這邊就不用再去增加任何員額嗎?
黃人事長富源:您的說法和理念人事總處是贊成的,這個計畫如果推動得很順利,還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我們可以再來討論。
周委員春米:如果推動得很順利,所以還是遙不可及嘛!或者是指日可待?你給我一個時間點,總不能我今天在這邊質詢你,你告訴我衛福部可以怎麼樣、怎麼樣。
黃人事長富源:那我們回去立刻和衛福部開協調會報好嗎?
周委員春米:因為這個是長久以來的問題,現在台灣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在電視上也常常看到一些弱勢或是家暴或是性侵的新聞。
黃人事長富源:理解。
周委員春米:據本席瞭解,已經有14個縣市長親筆連署,希望行政院同意採外加員額的方式一次來足額納編社會工作師,對於這個部分人事長有什麼意見?
黃人事長富源:因為有這麼多的縣市,我必須找出那個重要的通則來,我答應您,我們回去立刻找衛福部開會討論這件事,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我今天會提出這個題目來討論是希望中央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因為社福是大家長長久久的政策,不要用地方自治來作藉口,然後讓一些比較弱勢、資源不足的縣在這部分……
黃人事長富源:如果納編的話,我們對於地方政府的財政經費是很擔心的。
周委員春米:現在地方政府已經同意自找財源,在員額編制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同意一次納編?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每一次地方政府都同意,到最後它都變了。
周委員春米:你給我的答復是這樣,那我做個小結論好了,如果你沒有辦法馬上同意協助或者你認為還需要研究的話,那本席要求貴處慎重研究必要性、可行性和替代方案。
黃人事長富源:一定。
周委員春米:在4月底前給我們委員會一份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一定給您報告。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代理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呂司長,我先向您請教兩個個案,去年12月勞動部的政務次長陳益民先生和去年11月陸委會的政務副主委吳美紅女士他們分別辭職,然後接任了行政院簡任14職等的顧問。我大致說明一下,吳美紅女士本來是陸委會的主任秘書,她是常任文官,之後接了陸委會的政務副主委。陳益民先生當過勞動部職訓局局長,當過勞動部的簡任參事,然後去接了勞動部的政務次長。他們都是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然後分別在去年底轉任行政院的簡任顧問,回任常任文官,然後再借調到原來的部會去代理勞動部的政務次長和陸委會的政務副主委,所以你如果去問陸委會問勞動部,問他們本來有3位次長現在剩幾位,他們只剩下2位。
我要向您請教的就是這個借調常任文官去代理政務次長,我不曉得這樣的任官在銓敘的制度上面是常態嗎?在這兩個例子之前有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案例?
主席:請銓敘部銓審司呂司長答復。
呂司長秋慧:主席、各位委員。要看他是用哪一種方式借調,我們目前的借調大概有兩種,一種就是他在原職那個地方辦理留職停薪,然後依照留職停薪的辦法借調到其他公務機關,他就到新職的機關去支薪,這是一種法制上規範的借調。另外一種借調是行政院自己有訂一個借調的辦法,這個比較像是去支援,就是這個人占這邊的缺,可是他可能去支援這個……
段委員宜康:你覺得他們為什麼不留在原來的職務就好了?他為什麼要再去接一個簡任14職等的文官然後再回到他原來的職務上面去代理?
呂司長秋慧:您是問他為什麼要去擔任常務的……
段委員宜康:那個結果就是他可以不用跟著內閣總辭嗎?有這個可能嘛!
呂司長秋慧:再回去擔任常務人員可能有各種不一樣的理由,有的人是因為他的退休年資還不足,他要把常任的年資補足才能夠領月退休金。有的人也許是認為他年紀還輕,他不想這個時候……
段委員宜康:跟著政黨輪替。
呂司長秋慧:對,他覺得他可以繼續……
段委員宜康:他想要繼續在這個政府服務,謝謝您。接下來要請教銓敘部張部長和黃人事長,我曾經在總質詢的時候向黃人事長請教過這個問題。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你已經問到核心所在,為什麼常任文官不願意直接轉到政務官?最主要是因為他的退休年資不夠,所以他一定是不願意,可是實際上這個機關需要他去幫忙,所以他先用借調的方式,以後再回到常任文官來補年資。
段委員宜康:本席主要是向兩位請教一個問題,我當然知道這個不是二位可以做決定,不過我在對行政院總質詢的時候,行政院告訴我這是銓敘部的業務,一般來說這個叫做政務官,請問兩位在520的時候必須要總辭嗎?
張部長哲琛:實際上我會離開。
段委員宜康:是,我知道。雖然我們都講內閣總辭,但是特任官除了駐外人員,除了有任期保障之外,大概都會離開,所以總辭的範圍不只是行政院,那為什麼要跟著總辭呢?包括機要任用的人員可能也會有些異動,因為有的是跟著首長,這些首長是政治任命,總統任命,之所以叫政治任命是因為他在政治上得到元首或是執政黨的信任然後被任命,我在這裡面完全沒有價值判斷,民進黨執政、國民黨執政都一樣。所謂的政治任命其實不只是這個政務人員,不管是特任或是比照簡任13、14職等,這不只是一種任官的途徑,而是一種價值的選擇,譬如我認同哪一個元首或是政黨,因為元首也有可能是無黨籍的,我認同他的政治理念或是我們有同樣的政策方向,所以我會接受他的政治任命。以現在的狀況,常任文官往往升到高階之後,譬如常務次長再往上升,合理來說應該要去當政務次長,可是這不合理,對不對?我們其實應該要分流,也就是說一個部會你當到常務次長應該就到頂了,你得到禮遇的程度說不定應該超過政務次長,但是我們的人事制度非常遺憾的,對於政務官的任用是比照簡任14職等,比照簡任14職等或13職等是什麼意思?就是我這個常任文官高不過政務官,因為你再怎麼高只要這個政務官一比照你他就跟你一樣了,甚至我們在這個決策的順序上面是政務官優先,那這個一點都沒有錯,因為他是政治任命,他要決定政策,可是這個常任文官在待遇上面、地位上面即便在決策的優先順序上他可能要排在政務官之後,他甚至可能不負責決策,他是提供專業意見或者堅守這個部會的專業本位的最高職務,但是他並不是決定政策的職務,我們是用比照的一個處理方式。你會發現有的國家他的文官長或者他最高常任文官的待遇超過了和他同階的政務官,但是在臺灣恐怕做不到,你再怎麼樣把他提高,他一比照,就是和你一樣,對不對?所以這整個制度應該要去思考,就是人事長上次在總質詢時對本席說的,常務和政務要分流,如果只是比照這個部分,其他的不去處理的話,它永遠沒辦法分流,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關於常任文官轉任,我們常常看到一種狀況,今天退休了,明天接政務次長,就是常務次長今天退休,明天去接政務次長,我們常常是這樣,甚至還沒有退休,例如他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但是就轉任為政務官,就像我們剛才舉的這兩個例子,他們兩位可能是優秀的文官,但是說到升遷,他們好像沒有位子可以升了,所以只好這麼做,為了要更上一層樓,只好去當政務官,這叫「只好去當政務官」,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邏輯,是不對的。
所以我們在制度上除了要鼓勵高階文官的待遇之外,其實還要思考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或者當過政務官,回頭要當常任文官時,這中間要不要有一個間隔?也就是他不能馬上就這樣無縫接軌,直接就這樣接過去,好像他是順其自然的往上踩一階過去當政務官。不曉得兩位的意見如何,如果這是銓敘部的業務,銓敘部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或者人事行政總處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請兩位回答。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先回答人事的部分,制度法制當然是銓敘部的業務,但是在所謂的政務官這個部分,我們行政院占的比例很高,所以我要特別報告一點,所謂的政、常分流或常、政分流,基本上是在內閣制的國家,這一點我要特別說明,在文官制度裡面,英國和日本都是您所舉的例子實施的非常好的地方。
段委員宜康:是。
黃人事長富源: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要特別說明,如果我們現在的憲政體制還不是內閣制,還有一些要調整的話,您剛才說了很重要的一點,這在我們的研究裡面是很重視的,例如日本的常任文官是到文官長為止,他們有限制,你當到文官長時,兩年之後一定要退,你如果不退,整個文官就喪失了流動性。所以您很內行,只是我們需要多一點時間來討論。
段委員宜康:您說的本席也可以接受,但是這個邏輯要清楚。
黃人事長富源:是。
段委員宜康:如果你們把某一個階級以下的政務人員,當做是我們任用的一個可能,那你們就應該要把它變成雙軌制,本席坦白說,如果不是雙軌的話,就算常任文官一直做,最後也不可能去當部長,因為做到常務次長就到頂了。這時本席就要問了,這個政務次長和部長,它的差別是什麼?就意義上有什麼差別?其實以法律規定來說是一樣的。
張部長哲琛:一樣,就是一個正的,一個副的而已。
段委員宜康:對,就是一個正的、一個副的,一個特任,一個可能比照簡任十四職等,就這樣嘛!它在意義上是一樣的。但是我們現在又賦予它不同的意義,例如如果是常任文官升上來的,就算他升到政務次長,還是被視為文官體系裡面的一部分,這就是另外一個邏輯了。所以我們這個邏輯是錯亂的,這個錯亂的邏輯必須要把它釐清,否則會有很多優秀文官就算升到常務次長,也會覺得為什麼那個人明明就不比我強,他卻可以升為政次,我為什麼要當常次。
張部長哲琛:段委員,我完全同意你的想法,因為實際上以政務和常務來說,無論從他的晉用、他的待遇、他的退休、他所負的責任來看,全部都不一樣,實際上我們目前一定是分流。現在我們最欠缺的,就是要訂政務人員法,針對政務人員進行規範,什麼樣的人能夠擔任政務人員,我們要做個規範,但是非常可惜的,政務人員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訂定,還沒有完成立法,我們會全力推動這個部分。
段委員宜康:當然,二位5月20日之後未必會留在原來的職務,但是我們還是希望二位可以交代你們現在所領導的部會。
張部長哲琛:我們會把這些留下來,會移交給後面的人。
段委員宜康:對於這個問題,希望你們能夠花點時間研究看看,我們共同努力,好不好?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把它放到交接……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張委員宏陸質詢。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銓敘部張部長,除了剛才段召委說的那個問題,本席還有另外一個問題要請教你,現在有很多占缺退休的情況,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有很多人為了退休,可能占缺一天就退休,你知道有很多這種狀況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知道,我想我們要訂一個規範,要做限制。
張委員宏陸:本席認同啦!本席認同部長所說的,應該要做個限制。我們現在有做限制了嗎?就本席所知,現在有很多人為了退休,如果首長同意或長官和他比較好,就讓他先占缺,最誇張的是做一天就退休了。
張部長哲琛:所以我們現在準備要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因為根據現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如果公務人員要退休的話,首長沒有權力阻擋,當時是規定「應」准予退休。我們準備把「應」改為「得」,授權首長可以斟酌他的業務需要,如果需要這個人繼續留下來,首長可以不同意他退休,我們準備修這個法,近期內我們就會送到大院審查。
張委員宏陸:可是本席現在說的問題是,他是調另一個單位提高職等或是占缺,但是只做一天就馬上退休,這樣退休金就差很多了。
張部長哲琛:這是取巧。
張委員宏陸:現在有很多這種情況發生啊!
張部長哲琛:對。
張委員宏陸:本席當然知道這是取巧,但是案例很多,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很多人這樣做,我們要如何防範?
張部長哲琛:我們已經在修法。
張委員宏陸:你認不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處理?
張部長哲琛:目前的確是有這種情形,但是並不是非常普遍,對於這件事情,我們會做處理。
張委員宏陸:請問部長,你們有統計嗎?大概占了多少比例?
張部長哲琛:我們沒有統計這方面的資料,這個部分應該不多。請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答復。
呂司長明泰:主席、各位委員。這樣的情形不是很多,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確實有這個現象,但不是很多。
張委員宏陸:只做一天就退休的當然不是很多啦!但還是有,也有人明知道自己要退休了,還是去那個職位占缺,然後熬個兩個月、三個月就退休,這種的也很多啊!本席一直覺得這樣很不合理,你要退休是你的權利,但是不應該為了讓你的退休金多一點就這樣做,本席覺得這是臺灣的亂象。
張部長哲琛:對,實際上我們知道有這個情形,但是之前我們不夠重視這個問題,我們是想修公務人員退休法,但是這樣做可能沒有辦法完全杜絕這種現象。張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研究一下,我認為要同時修兩個法,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退休法,這兩個都要修,要做個規範。
張委員宏陸:好,本席很感謝部長,因為你有改革的決心,你覺得需要多久的時間?
張部長哲琛:這很快,現在是由兩個司處理,就是由敏廣和明泰兩位司長負責,兩個月之內我們就送過來。
張委員宏陸:兩個月?
張部長哲琛:對,兩個月之內送過來。
張委員宏陸:好,本席非常感謝部長可以解決長久以來地方上為人詬病的問題,本席在這邊先感謝部長,謝謝。另外,請教考選部邱部長,考選部今天有一個案子,就是去年預算被凍結十分之一,今天考選部希望能夠動支。部長,針對這個問題,雖然你們有書面報告,可是本席看不太懂,問題都澈底解決了嗎?以後不會再有這種情況了嗎?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你是說試題相似這個部分嗎?
張委員宏陸:對啊!關於試題的這個案子。
邱部長華君:我們從去年9月就開始啟動比對機制,總共有八次入闈,包括申論題和測驗題比對,申論題有5,432題,測驗題是5,810題,比對的結果是有527題相似,當場就換題的是186題,在三分之一題目換過以後,到現在為止沒有再發生過。
張委員宏陸:你還記得去年預算為什麼被凍結吧?發生了什麼事情?你還記得嗎?
邱部長華君:我記得是在歷史考試第28題有相似的題目出現。
張委員宏陸:沒有耶!本席把上一次的會議紀錄調出來看,包含尤美女委員、蔡其昌委員、顏寬恒委員都有提到,這裡面有很多問題耶!你看,98年警察特考與警專期末考雷同,消防警察特考與警專模擬考雷同,更誇張的是100年公務人員特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資訊科學組,整份試題與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資訊處理類科試題完全重複,這是議事錄的內容。
本席不知道部長還記不記得這些事,但是本席看了今天這些報告,真的看不出來你們如何解決,如何讓這種情形不會再次發生,如果這樣我們就讓你們動支,如果今天來報告之後就可以動支,本席覺得這樣很奇怪。
邱部長華君:這些都是104年以前發生的,104年9月到12月舉辦過八次、八種考試,我們做了各種防止措施,我們的防止措施有幾個步驟,第一個,將有關重複命題、雷同試題的相關案例列入典試委員會報告;第二,我們提供最近六年同考試、同類科考畢的試題,供命題委員相對比對,避免重複。
第三,附記命題參考檢查表提醒命題委員,試題寄出之前再檢視一下,是不是和本人最近六年內同科目,在學校課程所命的期中考、期末考、研究所或者訓練機構其他考試的題目,有相同或雷同的部分;第四個,再調整我們闈場裡面相似題目的比對系統,就是如果是申論題,60%相似的,我們就要修正或換題,如果是測驗題,有90%相似的,我們就會換題。
張委員宏陸:邱部長,你們現在有沒有把已經命題過的這些相關題目再另外做整理?
邱部長華君:有。就是有重複……
張委員宏陸:有另外做整理?
邱部長華君:對。
張委員宏陸:有出過的,有另外做整理?
邱部長華君:對,就是相似的案例……
張委員宏陸:有另外做整理?
邱部長華君:整理之後有發現相似的。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接著請教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你知道現在臺灣有很多外籍配偶,包括東南亞、菲律賓、印尼、越南等等,你知不知道其實在第一層,就是最基層的政府部門,他們很缺乏這種具有外語能力的公務人員?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張委員宏陸:你知道?
黃人事長富源:對。
張委員宏陸:那你們怎麼處理?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已經請兩個中心準備辦所謂的稀有語言課程,就我們現在知道的,這些需要服務的對象,就是外籍配偶,當中需求比例最高的應該是越南語,但是會越南語的人很少,公務人員學習越南語這個部分的意願還算高,所以我們先辦這方面的語言訓練,這是第一個。
第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有特別要求,希望能夠有多文化的教育,事實上我們對於外來民族的文化應該採取尊重的態度,但是由於我們不了解,所以目前是先採取這兩項措施。
張委員宏陸:現在遇到的最大問題是,他們遇到問題了,但是我們的公務人員沒有辦法和他們溝通,因此沒有辦法做事情,而且這裡面常常牽扯到家暴等等問題,所以這是刻不容緩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照你這樣說,讓我們的公務人員去學這些語言,這樣不會來不及嗎?不會太慢嗎?其實很多外配也領到中華民國身分證了,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其實我們使用的人力不見得一定要公務人員,但是公務人員負責的有所不同,因為他們有公權力的執行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張委員宏陸:本席知道,但是這樣已經來不及了,我們能不能開一個窗口,解決目前地方上很需要這種人力,但是卻人力不足的問題?本席希望你們能夠趕快提出一個看法。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會研究。
張委員宏陸:能不能在下次開會之前先讓所有委員會的委員知道?因為這個問題刻不容緩,尤其是會造成地方第一線公務人員服務時的困擾,既造成民怨,也解決不了問題。
黃人事長富源:其實中央也有碰到這種狀況。
張委員宏陸:中央碰到的狀況不會比地方多啦!家暴的問題一天到晚都有啦!當他們遇到很多生活上的問題時,找地方的公務人員根本沒辦法解決。針對這一點,為什麼本席要特別提出來說?因為他們的下一代都是我們臺灣未來的國民,你們沒有幫他們服務好,等於是扼殺了他們的下一代,這才是本席今天特別要請教你們的重點,好不好?謝謝。
黃人事長富源:是,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質詢。鍾委員質詢後,休息10分鐘。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你們有訂一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這是不是銓敘部訂的?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是保訓會訂的。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蔡主任委員答復。
蔡主任委員璧煌:主席、各位委員。是保訓會訂的。
鍾委員佳濱:請問蔡主委,你們訂了這個辦法之後,如果發現它和上位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有一些扞格,或是有一些不太相同的地方,你們覺得應該是修辦法還是修上位的法?
蔡主任委員璧煌:當然應該是修法。
鍾委員佳濱:修上位的法?還是修辦法?
蔡主任委員璧煌:法的位階當然比辦法高。
鍾委員佳濱:所以應該是修辦法嘛!
蔡主任委員璧煌:應該是修法。
鍾委員佳濱:你們訂了一個辦法,結果發現和上位的法有一點不太相合,我們應該修上位的法還是修辦法?
蔡主任委員璧煌:那是修辦法。
鍾委員佳濱:修辦法嘛!對不對?不能削足適履嘛!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鍾委員佳濱:請看一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第二十七條,它說我們占缺訓練人員的待遇是要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請問一下,他們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第幾類?給你個提示,總共有六類,他們要參加第幾類?我們看一下提示卡第一張,有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看清楚了嗎?再下一張是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倒帶一下,您覺得他們應該是第幾類?第一類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因為他們不屬於公保,前面健保的話……
鍾委員佳濱:對,但他們還是要參加健保啊!
蔡主任委員璧煌:第一類也不對。
鍾委員佳濱:他們不是第一類,那他們應該參加第二類嗎?職業工會?還是農會、水利會、漁會?不是第二類,也不是第三類,是第幾類?
蔡主任委員璧煌:過去衛福部是把他們定義成比照第一類啦!
鍾委員佳濱:所以是第一類?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比照第一類,這是衛福部的定義。
鍾委員佳濱:我們看第一類的內容,答對了,Bingo!我們看第一類的條文,因為總共有六類,這六類被保險人,第一類當中有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有公民營事業受雇者,有前兩類以外的有一定雇者的受雇者、雇主或自營業者、專門技術人員,你覺得他們比較像哪一類?
蔡主任委員璧煌:過去就是用第一類。
鍾委員佳濱:第一類其中的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對不對?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鍾委員佳濱:它是說專任有給人員嘛!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鍾委員佳濱:關於這個「給」,我們看一下你們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你們說占缺訓練人員是發給津貼,津貼算不算健保第一類規定裡面說的「給」?
蔡主任委員璧煌:不是。
鍾委員佳濱:那是什麼?
蔡主任委員璧煌:它就是津貼,就是受訓人員的津貼。
鍾委員佳濱:是受訓人員的津貼?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他們是領受訓人員的津貼,因為你們認為他們還不是公務員嘛!
蔡主任委員璧煌:還不是,如果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的精神很簡單,大院通過的,就是他經由國家考試錄取以後,分配受訓……
鍾委員佳濱:這是你們的辦法,本席也接受你們的說明啦!本席只是要告訴你一點,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它規定身障者要定額進用,因為公立機關要做民間機關的表率,所以公家機關是3%,民間機關是1%,但是呢?它必須是以該機關每月1日參加公保、勞保的人員為限,分子、分母都是這樣。
蔡主任委員璧煌:對。
鍾委員佳濱:現在我們機關鼓勵要做身障定額進用,待會就是有關黃人事長的問題了,黃人事長,本席知道你在任內非常積極推動這件事,對不對?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有強調,你們要推動、鼓勵身障者來擔任公務員。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是。
鍾委員佳濱:剛剛蔡主委說的斬釘截鐵,他說他們占缺訓練人員還不是正式公務員,不能用公保,但是他們的健保是屬於第一類,而且他們領的是津貼,不是薪水。
黃人事長富源:不是公務員。
鍾委員佳濱:我們現在要用他們來做身障定額進用,因為我們政府機關鼓勵嘛!我們希望他們多多報考身障特考,讓身障者可以來當公務員。但是一旦有機關用了這樣的人員,當他們在受訓期間,這個機關的身障定額進用不能紀錄這些人員,那我們還不如去請一個月21K的臨時人員,因為這樣機關還不會違法,你覺得這有道理嗎?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會有影響。
鍾委員佳濱:符不符合你們保障身障者來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原意?
黃人事長富源:蠻遺憾的。
鍾委員佳濱:那你要不要幫他們解決?
黃人事長富源:就是分兩個部分處理嘛!一個是……
鍾委員佳濱:你們一方面鼓勵公務機關對身障者釋出公務職缺,辦理身障特考,但是當他們分發到機關之後,他們不具公保資格,也不能加入勞保,他們什麼都不是,你說機關還要報這樣的人、還要報職缺來鼓勵就業嗎?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說的完全正確,不過……
鍾委員佳濱:是,那怎麼解決?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這部分不是我們的職權所在,但是您說的部分……
鍾委員佳濱:是不是考試院要修改那個辦法?
黃人事長富源:一個部分就是要看考試院,但是這個部分根據考試和相關公務人員的資格認定,恐怕……
鍾委員佳濱:修改的可能性不高,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對,很難。
鍾委員佳濱:那就由行政院自己改嘛!
黃人事長富源:行政院這個部分……
鍾委員佳濱:行政院牽涉到三個部會嘛!一個是你們人事總處,一個是勞動部,一個是衛福部,因為衛福部管身權法嘛!
黃人事長富源:衛福部和勞動部。
鍾委員佳濱:和你們無關?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當然必須要幫忙。
鍾委員佳濱:你們要幫忙,反正大家都幫忙,但是沒有人做主就對了。
黃人事長富源:主從關係要看清楚。
鍾委員佳濱:主從是指誰?主是誰?
黃人事長富源:如果他們不是公務人員的話,應該就是衛福部或是勞動部主管,主要是勞動部,他們是主管機關。
張部長哲琛:勞動部可以處理。
鍾委員佳濱:勞動部可以處理?勞動部今天發了一份公文給本席,勞動部說,蔡主委他們說考選人員不是雇用關係,未具公務人員資格,但是這些人是屬於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身分不是勞工,所以不能參加勞保,這是你們告訴他們的。你們告訴他們,這些人屬於公保上的職務關係,但是他們非公務員,所以不能參加公保,你們這個解釋一下來,他們也不能參加勞保,勞動部就拿著你們的解釋做文章。
本席要告訴各位,昨天本席說過,公務員不要為難公務員,各位都是學有專精的專業人士,機關為了呼應政府鼓勵身障者就業,不要只用拿21K的臨時人員,所以我們的機關就將員額拿來報身障特考,結果他們得到的不是鼓勵,反而是懲罰,機關做了這件事情之後,他們反而不能符合身障法的規定。
你們這幾個機關研究來、研究去,這是103年1月13日的事情,現在是民國幾年?現在是民國105年,已經一年多了,這類的事情已經發生過兩次,至少本席經歷的機關就遇到兩次這種情況沒辦法解決,如果這是剛剛才發生,因為是第一次遇到,沒辦法,但是你們在103年1月13日解釋之後,已經連續發生兩次,我們的地方公務機關,他們的身障定額進用報了身障特考的人員,卻沒有辦法符合身權法的規定,要不要解決?
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一起研究一下,因為這個問題我們曾經請勞動部……
鍾委員佳濱:你們還有幾天可以研究?
蔡主任委員璧煌:這個立刻就可以……
鍾委員佳濱:立刻,好不好?馬上開一次會,好不好?
蔡主任委員璧煌:因為這個我們……
鍾委員佳濱:昨天行政院張院長同意找專人邀請行政院三個部會處理,拜託你們一起參加,請大院派人來參加。
蔡主任委員璧煌:因為勞動部一直拒絕,其實我們和他們協調過好幾次了。
鍾委員佳濱:那把部長換掉,好不好?不要嘛!對不對?因為5月20日大家會一起走人嘛!不要先把人踢下船。你們要不要幫忙?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這個我們會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你們願意幫忙?
黃人事長富源:當然啊!
鍾委員佳濱:那本席就找你們嗎?一直找到5月20日之前為止。
黃人事長富源:不過主從關係還是要分啦!
鍾委員佳濱:主是誰?還是別人?
黃人事長富源:剛才蔡主委說會找他們來,這個主要是……
鍾委員佳濱:誰找誰?約會時,誰先打電話給對方?
蔡主任委員璧煌:我們可以負責去找勞動部啦!我們再找一次,我們會強調,委員已經再度關心這個問題了。
鍾委員佳濱:你知道勞動部告訴本席什麼事情嗎?勞動部說,這個部分要修身權法,或者修公保法,為了你們一個辦法要削足適履,為了你們這個辦法,我們要修上位的法律,這有沒有道理啊!
蔡主任委員璧煌:委員也可以提案修身權法,其實身權法裡面……
鍾委員佳濱:還要我們修法啊?
蔡主任委員璧煌:不是,修身權法是……
鍾委員佳濱:為了這些人,為了政府的政策,你們居然要立法機關修法來配合你們的辦法,有道理嗎?
蔡主任委員璧煌:因為它這個是不同體系的法律。
鍾委員佳濱:本席知道是不同體系啊!
蔡主任委員璧煌:它是特別法。
鍾委員佳濱:是啊!所以你要我們修法律來配合你們的辦法?還是你們用認定的方式處理,好不好?給你們一個思考的機會。
主席:這個辦法是哪一個單位訂的?
蔡主任委員璧煌:這個辦法是保訓會訂的。
主席:所以本席是不是可以建議,請黃人事長回去之後反映,因為剛才鍾委員質詢時有說到,他說張院長已經答應了,對不對?但是因為這個辦法是保訓會訂的,所以本席認為主體還是應該要由保訓會邀請包括勞動部在內的其他機關,但是請黃人事長回去向院長轉告,說鍾委員特別提醒,蔡主委說勞動部都不來、都不配合,請院長特別向勞動部交代,不然的話,勞動部……
鍾委員佳濱:錄了口供了。
主席:不然本席就把陳益民回去暫代政務次長的帳再算一算。
黃人事長富源:我努力就是了。
主席:好不好?請你回去向院長轉告,這是院長答應的事情嘛!好不好?我們共同來努力啦!好不好?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對各位有點不好意思,因為我們現在是立法院唯一還在開會的委員會。
請顧委員立雄質詢。
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考選部邱部長,剛剛有提到你們對於身心障礙的人士,有用特考的方式來保障。
主席:請考選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華君:主席、各位委員。對。
顧委員立雄:另外,在你們相關的報告中,也說要研訂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大家都知道,我們已經通過CRPD的施行法。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在保障身心障礙者考試權的情況下,您說你們要保障他們的權益,你們保障的方法是什麼?
邱部長華君:關於保障,第一個就是免報名費;第二個,我們要保障提供他們協助的相關措施,例如他們需要放大鏡、點字電腦等各方面,我們就會給他們協助。最後就是因為他可能在各方面有所不方便,所以考試時反應會比較慢,這時可能就需要延長10分鐘、20分鐘,我們會針對這些方面加以保障。
顧委員立雄:也就說,你們所謂的保障方法,就是你們要改善這個環境,讓它成為一個可以接近、使用的環境。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你們現在會辦理相關的特考,當這些特考考完之後對於用人機關的需求,你們會怎麼要求?你們要怎麼要求,讓他們可以得到分發?
邱部長華君:一般來說,我們沒有辦法要求,是由他個人去選擇,因為這要依照他的成績依序分發,所以後續這部分我們並沒有加以保障。
顧委員立雄:那本席再請問一下,相關的考試規則是由你們來訂?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以相關的考試規則來說,如果你們擬定所謂的體格要求時,就已經排除他應考的資格,這算有保障嗎?
邱部長華君:是體格排除?
顧委員立雄:你們就直接排除這部分的人,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的司法官考試規則,你們就排除了重度肢障,所以他們完全不可能去考。另外,在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你們不但排除了重度肢障,連中度肢障都排除了。你們在擬定這個考試規則的時候是依據什麼標準?
邱部長華君:這個標準並不是訂的,最主要是看用人機關的需求,當訂這個程序的時候……
顧委員立雄:也就是說,你們純粹以用人機關的說法為主,他們怎麼說,你們就怎麼訂?
邱部長華君:我們也有配合學者專家的意見。
顧委員立雄:那本席要請教一下,現在司法官考試規則規定,重度肢障不能應考,你們認為這樣有符合CRPD的相關規定,或者是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嗎?
邱部長華君:這部分我們還是會和用人機關加以審酌、考量,因為最主要是看用人機關的需求,例如他……
顧委員立雄:對,本席是問你們審酌、考量的標準是什麼?到底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你們認為有實質、平等的保障身障者的權益?針對這一點,有沒有任何理論基礎可以告訴本席,你們是用什麼標準來排除他?因為他根本不能來考嘛!雖然你剛才說要營造那個環境,例如讓他可以點字、多考10分鐘等等,你們也安排了這些特考,但是對於用人機關的需求,你們完全不去檢視,他們到底是不是根本性的排除這些人的考試權嘛!
邱部長華君:我們最主要的基本原則,第一個就是他職務的必要性,第二,我們經過審議委……
顧委員立雄:那本席請問你,如果是照這樣的邏輯,也就是說,假設司法院也好,或是法務部也好,他們不先去考量如何讓這些人可以有一個友善的環境,他們不像你們考試院一樣,想要改善考試的環境,讓這些人可以來考,他們是根本性的告訴你們,反正重度肢障者就一律不能來考啦!我們不會去改善法院的環境,也不會去改善檢察官的環境,這樣通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這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還有我們CRPD的公約,有可能落實嗎?
邱部長華君:這部分我們可以再和用人機關討論,看看是否還有審酌的空間。
顧委員立雄:本席上次已經請問過這方面的事情。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本席現在只針對司法官考試的部分,當然還有很多、很多啦!但本席現在是說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要一起檢討嘛!
邱部長華君:對,檢討。
顧委員立雄:本席另外再請教你,你們在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到,司法官的考試來源要多元化,應該說司法官的應考資格啦!
邱部長華君:對,應考資格。
顧委員立雄:你們有提到,例如要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等,但是這個案子送到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兩次會議決議,卻說草案內容沒有獲得用人機關的共識。請問你,你們這份報告所說的,沒有獲得用人機關的共識,這個用人機關指的是哪一個單位?
邱部長華君:就是司法院和法務部。
顧委員立雄:這兩個機關都認為不宜開放嗎?
邱部長華君:不是不宜開放,就是它的配套措施要做好。
顧委員立雄:哪一個配套措施?
邱部長華君:例如他們最主要是說要……
顧委員立雄:本席的問題是,他們到底是反對來考司法官的,要具有一定工作經驗這件事情,這部分他們根本就反對,還是說他們是贊成的,但是要有一些配套的條件。
邱部長華君:工作經驗的部分大致上都有共識,最主要是要有哪些工作經驗,是你考試及格後,前面的工作經驗要算,還是後面也要算。
顧委員立雄:那本席請問一下,像這樣沒有獲得用人機關共識的案子,到底什麼時候才能夠得到共識?
邱部長華君:所以我們現在就繼續研議、再開會。
顧委員立雄:你們這樣一直研議,要研議到民國哪一年?
邱部長華君:這個就是要等到取得最大共識的時候,推……
顧委員立雄:大家都很清楚,現在考試的結果,平均的錄取年齡是25歲。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你認為從校園直接進法院,坐在法庭席上面直接判人家生死,像這樣的人,他從校園直接進入,沒有任何社會經驗就在法庭上判人家生死,這樣通嗎?
邱部長華君:從年齡上來看,可能會有這樣的顧慮,但是事實上……
顧委員立雄:如果是這樣的話,以所謂的司法官或法官的進場機制來說,他們之後會處在這樣極為險惡的環境之下,你們卻不趕快研擬、改善這類考試的應考資格,只是一再地研議,到底真正的阻礙在哪裡?
邱部長華君:就是大家要有共識,我想年齡可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啦!因為我們要到獨立審判之前,還要經過候補法官試用,一直到實授,這個經過要……
顧委員立雄:部長,你說了半天,那他在應考之前要具有法律相關工作經驗這個部分,到底要不要落實啊?
邱部長華君:這部分我們是希望落實,因為我們現在有……
顧委員立雄:你們希望落實,但是用人機關只要說一句話,他們沒有共識,你們就停擺了。做為考試院的一員,關於身障者的應考資格,你們說我們要聽用人機關的。你們說我們決定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才能應考,也找了相關的專家學者,大家討論出一個共識,最後提到考試院,但是他們又說用人機關沒有共識,這些事情就全部停擺下來。本席問你,考選部存在的意義到底為何?
邱部長華君:我們還是有在繼續進行,不斷的開會凝聚共識。
顧委員立雄:你們還在凝聚共識?請你現在給本席一個答案,你們要到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凝聚共識這件事?請你給本席一個答案,好不好?
邱部長華君:這部分我想……
顧委員立雄:今年已經民國105年,2016年了,你們到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凝聚共識這個工作?5月20日之後?什麼時候?
邱部長華君:這個期限我們沒有辦法定得非常清楚,因為最主要還是要看用人機關本身的答復。
顧委員立雄:就這個部分,也就是說,有關司法官的應考資格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相關工作經驗,有沒有辦法在一定的時間之內,給我們一份報告或是一個說法?
邱部長華君:要有相當工作經驗這部分,我們有一份初步的報告。
顧委員立雄:反正考選部現在就是任何事情都送到考試院決定,考試院因為考試委員有個別意見,只要有一個考試委員有意見,你們的提案就過不了,你們的意思就是這樣就對了。
邱部長華君:因為我們……
顧委員立雄:反正我們現在怎麼打,也都像是打在棉花上面,因為我們也不能把每個考試委員都抓來問啊!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這是因為考試院是屬於合議制的精神,大家集思廣益嘛!所以我……
顧委員立雄:所以本席覺得考試院真的要廢掉。本席最後再問你一個問題,現在專門執業技術人員律師這個科別是採固定的錄取率,請問你,你知不知道律師這個類別,以這樣固定的比例來錄取,最低的錄取分數到底是多少?以平均來算。
邱部長華君:就以今年來說,每科100分,分成四個選試科目,智財組最低是502分,同分的有五位,在……
顧委員立雄:總共是幾科?
邱部長華君:它本身是五個科目,還有一個是選試科目。勞動社會法的部分是496.50分,同分的有兩位。選財稅法的是492分……
顧委員立雄:你現在說的是最低錄取標準嗎?
邱部長華君:是,最低錄取標準。事實上最低的就是財稅法的492分。
顧委員立雄:這樣總共到底是幾科?因為你是說總分,但是我們想知道的是每一科的平均分數到底是多少。
邱部長華君:因為它總分是算到第二試,第一個是憲法與行政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是300分,刑法與刑訴法是200分,公司、保險法是……
顧委員立雄:本席沒有時間了,本席只是想問一下,因為本席也沒有很大的把握,所以本席只是想請教一下,除了固定錄取比例之外,有沒有可能回復以前的做法,例如設定一個最低錄取分數?現在大家都在批評,因為你們每年錄取快……
邱部長華君:8.9%到9%。
顧委員立雄:每年錄取快一千名左右,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對。
顧委員立雄:大約是九百名左右,對不對?
邱部長華君:今年是……
顧委員立雄:以這樣的錄取人數,如果沒有一個最低錄取分數做控管,這樣的質會不會堪慮?您覺得呢?
邱部長華君:我們可以研議看看這部分。
顧委員立雄:放寬錄取的標準,這是一個趨勢啦!但是有沒有可能規定一個最低錄取分數?
邱部長華君:在我們及格的標準制裡面分為幾個標準,有的是以最低錄取率多少做為標準,有的是必須要多少分,或者說總……
顧委員立雄:有的就是兩個都要合乎,就是兩個門檻都要達到嘛!
邱部長華君:對,都要符合。
顧委員立雄:如果是採取兩個門檻的方式,是不是有可能考量增訂最低錄取門檻的分數?
邱部長華君:我們會來考量、研議,可以試試看。
顧委員立雄:好,謝謝。
邱部長華君: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瑩、張宏陸、許淑華(2份)、蔡易餘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陳委員瑩書面質詢:
目前法扶基金會內部雖有自行評鑑扶助律師機制,維持扶助律師的訴訟品質,並由三項評鑑管道控管,第一,受扶助人在個案當中,發覺律師有不妥適之處,自行向法扶基金會分會申訴,惟多數受扶助人不知有此一方式得利用,其次,由法扶基金會委外對過去曾經受扶助的當事人全面進行電訪來評鑑律師,第三,由法扶基金會分會專員自行對案件追蹤,請問:
一、據瞭解,最近一次電訪之時間是去年,範圍是102年至104年所有受扶助案件,這方法不但無法即時讓受扶助人對正在進行的案件的律師進行反應,受扶助人亦可能因時日已久,對其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或態度有所模糊,致無法真實反應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司法院對現行法扶基金會之律師評鑑制度將如何改進?
二、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其因女兒打疫苗而身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惟在受法扶基金會律師協助過程中,除律師對於案情未深入研究外,律師在開庭前也常未將相關文件備妥,後來這位民眾則借錢自費請民間律師事務所之律師處理;誇張的是法扶基金會律師交給接手律師的資料卻缺漏許多,更造成承接律師在法庭上遭法官糾正,司法院對於這樣的法律扶助品質看法為何?
三、法扶基金會係為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所成立,給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惟卻仍經常傳出受扶助人無法獲得有效之幫助,建請司法院應落實法扶基金會律師評鑑制度,讓法扶基金會不辜負大眾期待及成立法扶之初衷。
張委員宏陸書面質詢:
一、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56年9月16日成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82年12月30日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
二、復查,民國101年2月6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係行政院人事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在五權憲法架構下,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除負責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等,並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三、關於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人事行政總處應確保機關整體策略、業務發展與員額合理配置目的之達成,並積極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以達適才適所,建議應合理規劃人力運用策略、落實人權教育訓練;提升行政績效與服務品質;激發公務人員士氣與潛能,強化員工給與業務合理性與法制基礎。
四、同時亦應建立跨機關合作模式,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提升資本門預算執行率,並減少歲出概算編報數與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核列數之差距,以達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之目標。
許委員淑華書面質詢:
壹:
一、司法官錄取率只有1%上下,但錄取人員普遍年輕,缺乏社會經驗,屢遭外界評批,稱為「奶嘴法官」。司法官考試錄取者分發到法院者擔任法官,分發到法務部則為檢察官。考選部指出,近年來錄取人員確實都很年輕,近3年資料顯示集中在25到26歲間。去年平均年齡為25.6歲,較103年的25.81歲及102年的25.92歲稍低。
而依法考選部統計顯示,去年司法官錄取者7成都在21到25歲,年紀最小者22歲,最大者49歲。為杜絕「奶嘴法官」,考選部兩年前曾研議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要變嚴,最後擬採雙軌制。也就是除原來的考試資格,再增加工作經驗組。需有律師證書或公務人員法制及司法考試及格者,再加上工作經驗,才可報考。但提案送到考試院時,考試委員對此無法達成共識,用人機關也不同意,最後該提案沒有通過。
現在大學法律系四年畢業,但醫學教育卻大不相同,必須得先完成六年的大學教育才能考醫師國考,過關後還得實習兩年才能取得醫師資格,整套養成教育長達八年。此外,醫學院學生在大五、大六時,就會進入醫院的各科部見習,跟著資深醫師觀摩實務經驗,以決定未來的執業方向,等於在正式成為醫生前的八年養成階段中,有一半時間是在真正的醫療院所度過;相反地,法律系學生從大一到大四都在跟法條和教科書為伍,只能靠短暫的暑期實習或者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接觸到一些法律實務。
醫學教育除了一開始的招生總量管制,以確保每個學校的對於教學研究的投入和堅持,在學期間內也有大量的第一線工作機會,讓學生實際體驗醫生的工作內容;經過層層篩選、歷練後,能夠「存活」到醫學院畢業還願意繼續下去的人,大多都已具備當醫生的資格,也沒有必要用嚴格的考試對付這些準醫生。所以,不管醫師國考的錄取率再高,也不會有人質疑他們的行醫能力。
當今各界都在討論司法改革,但回歸到最根本的司法教育,對比醫學教育,台灣目前法官的養成方式是否根本就有問題?
外界常用「恐龍」、「奶嘴」形容司法人員,但司法院認為是由於部分司法人員欠缺社會歷練,做出悖離社會正義與人民情感的判決所導致嗎?司法院是否認為我們必須檢討現行司法人員考試機制嗎?
二、民眾對司法機關不信任的程度,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監察院每年接獲人民陳訴案件約一萬九千件,其中司法案件就達五千多件,內容主要包括司法人員操守不好、判決不公、判決違背法令、心證違背經驗法則、開庭態度不佳、證據不予調查等等。社會因此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不斷,特別是最近關於頂新混油、日月光排放汙水等案的判決,各界的忍受已到臨界點。
法官終身職固受憲法保障,但法官是人不是神,是人則有操守上、精神上、身體上或腦力上之問題,而不適任繁重的偵審工作,因此司法院是否贊成應該建立淘汰機制,讓不適任者不能尸位素餐,阻礙司法進步?
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若能確保公正,不但使爭訟雙方權益獲得公平的判決,人權可因此獲得保障,是非標準的建立更有助於社會、政治、經濟的安定。本席期待新政府將司法改革列為優先施政項目,儘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貳:
一、副總統當選人陳建仁與即將擔任政務委員的林萬億等人,21日下午至考試院拜會考試院長伍錦霖。會後,林萬億表示,將在1年內完成3階段年金改革計畫方案,520之前就會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找各界代表凝聚共識。對此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表示,雙方今天會談共識很高,考試院未來也會有代表參加委員會。
外界也關心,蔡英文希望年金改革在1年內達成,這個目標是否太樂觀?李繼玄表示,蔡英文有關年金改革的想法跟考試院這3年來所提的草案幾乎是一樣的,擬定1年內的達成目標,考試院會配合辦理。
據了解,年金改革委員會將同步討論各種年金制度,包括延後請領退休金年齡、所得替代率合理調降、檢討軍公教十八%優惠存款利息補貼、調整平均薪資計算,以及已請領退休金軍公教可能要減少給付等,以拉近各職業別的公平性。
而依蔡的規劃,先由陳建仁主持的年金改革委員會提出版本,再召集國是會議,然後將共識版本送立法院審議。
蔡英文也曾向軍公教喊話,民進黨年金改革是針對制度而非個別族群,「軍公教不是改革的對象,而是改革的夥伴」。她說,年金制度要改而且非改不可,「我不會為了選票有所妥協,我也不會急躁造成社會動盪,處理年金問題」,她將依三原則,包括,循序漸進;國家付得起、人民領得到;必須在團結的基礎上,推動改革,不能因為改革年金造成社會分裂。
馬英九在2012年底已啟動年金改革工程,隔年一月底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與勞保年金改革制度,這些改革計劃並非憑空得來,而是進行了124場座談會,歸納出來的結論,整個改革方案也送到立院,但社會對改革實質內容歧異大,草案被立法院「冷凍」;因爭議大,新國會上路後,馬政府未再重送草案,留待新政府接續改革。
年金制度是我文官制度,放在考試院。考試院置院長1人、副院長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此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規定,該總處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2015年6月1日立院修憲委員會討論監察院及省政府的存廢,民進黨主張將監察、考試院及台灣省政府全數廢除,因為監察院及考試院分別剝奪了行政院人事權和立法院調查權,實際的運作也無具體貢獻。
◎請問考試院,年金改革有其必要性,但考試院公開表示會配合新政府辦理,且第12屆考試委員於2014年9月1日就職,任期到2020年8月31日,此舉是否有違憲法的獨立行使職權呢?馬政府年金改革卡關多年,蔡政府上任為何考試院一年就能辦到?
◎考試院如此配合民進黨進行年金改革,但民進黨曾說要廢考試院,考試院拿熱臉貼人家冷屁股?考試院不怕520之後就被廢掉?
◎蔡英文主張簡化各職業別間的制度落差,適度的延後年金請領年齡,逐步合理化所得替代率。但現今勞工保險條例已明訂,老年年金未來將從目前請領年齡60歲逐年延後到65歲,短期內已難有上調空間,請問考試院是否這次年金改革有對「延後請領年齡」進行討論?「延後請領年齡」是否就是針對軍公教而來?這波年金改革的目的,如何讓各行各業的退休人員都能在經濟安全保障下擁有尊嚴的生活,並且避免因年金改革而讓特定職業別受到人身攻擊?
◎考試院也答應要參加年金改革委員會,但去年教育部課綱制定成員引起很大爭議,考試院認為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各界專家代表該如何產生,才能容納各界聲音?
二、日前銓敘部的退撫精算報告就警告,年金制度在20年內將累積近17兆元的潛藏債務,其中退休公務員退撫金造成潛藏負債8.3兆元,勞保年金有8.1兆元,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預估119年破產;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估117年破產,另有基金會委員認為破產大限會提早一或二年發生,估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在115年破產、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在118年破產。
而今年一月銓敘部指出,退撫基金2015年投資負成長,大賠108億元,如果收益率無法改善,加上年金無法改革,恐加速破產速度。
如果要讓基金財務「自我平衡」,依照銓敘部精算,以教育人員退撫提撥費率為例,必須由目前的12%提高到42%,坦白說,在政治上完全不可能做到,最後還是政府預算必須挹注補貼。
◎改革從來無法討好全民,請問考試院及銓敘部,年輕世代不是被改革的對象,如何避免獲益者只是那些退休與資深軍公教?如果照蔡英文的說法,年金改革採循序漸進,請問銓敘部,如果不盡速完成改革替財政止血,退撫基金何時會破產?年金一旦破產,我們要如何避免年輕一代軍公教的退休金也落空?我們要如何讓年輕一代的勞工與軍公教真正了解唯有改革才有未來?
轉型正義是每個民主國家追求人權正義、撫平歷史傷痛、化解對立矛盾的必經之路,也因此,如何在兼顧追求真相、還其正義過程中,不淪為政治清算並再挑動族群對立。
蔡委員易餘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鑒於100年7月14日簽奉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實施至今每年花費近千萬公帑提供高階公務人員進行英文訓練,然此計畫之效益分析僅以英語測驗,不見對我國行政實質幫助;惟本國國內具英語專業人才,足以提共公務人員英語應用之訓練,無須花費大筆經費出國學習英文。建請行政院提出替代方案,節省多餘資金花費,並提出此方案缺失之檢討報告。本席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馬總統前於100年4月7日聽取「提升國人英語能力行動方案」第2次簡報會議時裁示略以,有鑑於公務部門需才孔急,人才培訓應突破窠臼,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提公務人力3個月短期密集訓練計畫。
二、根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之花費,100年國外課程花費3,864,810元、101年國外課程花費13,069,574元、103年國外課程花費8,333,547元、104年國外課程花費4,773,365元。
主席:現在處理預算解凍案,討論事項(六)、(七)是考選部的部分,我們先處理考選部這兩個案子。處理討論事項(六)。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六),有無異議?這件案子是凍結考選部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俟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問各位同仁,對於這個案子解凍有沒有不同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無異議,我們同意動支。處理討論事項(七),就是題庫編制及審查費用凍結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請問各位,對本案同意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處理討論事項(八)。
這是人事行政總處的凍結案,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大概是接近8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處理臨時提案,進行A案。
A、
鑑於機關首長為國攬才,邀請不同管道及方式延攬人才進入政府體系服務,以協助提供首長決策性、機密性、公共關係性等專業意見作為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惟依據銓敘部九十二年三月間公布之「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機要人員之設置,係為使機關長官得以進用少量未具任用資格之人員,處理較屬機密且重要之事務,該等人員因經常須代表機關長官對外聯繫、溝通或協調,為避免外界產生機要人員職務層級過低,代表性不足等質疑……,。」,爰建請銓敘部修正「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以放寬機關參事、研究委員職務得以機要人員進用,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任用資格限制。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顧立雄 尤美女 蔡易餘
主席:進行B案。
B、
有鑑於各級地方政府社工師人力不足,行政院於2012年10月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要求地方政府逐年進用社工師,並將之納編於公部門編制中,以期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但受限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員額總數規定,使部分縣市沒有多餘員額依計畫納編社工師。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是項計畫,研議地方政府得以自籌財源,以外增員額方式一次補充社工師人力,並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必要性、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顧立雄 許毓仁 尤美女 林為洲 張宏陸
主席: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A案有無異議?
請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在提案A部分,我們建議一下,倒數第三行改為「爰建請銓敘部研究修正」,好不好?因為基本上這兩種型態完全不一樣,我們要通盤檢討一下,謝謝。
主席:我們在倒數第三行的「修正」前面加上「研究」兩個字。當初訂這個規定的時空背景,本席很清楚啦!我們提案是認為應該要適度活化進用人才的管道啦!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請問各位,對B案照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