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1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國際機場應積極擴充更多國際航點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5)
賴委員針對高雄國際機場應積極擴充更多國際航點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高雄國際機場為我國南部主要之國際機場,目前「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已將「區域均衡發展」納入政策面評估項目,另亦於歷次國際及兩岸航班分配時,考量區域均衡發展及中南部地區民眾之需求,鼓勵航空業者飛航包括高雄之中南部航點。經統計,高雄國際機場104年國際及兩岸航線共飛航3萬3千架次,載運481萬人次,較103年同期飛航2萬9千架次,載運407萬人次,分別成長14%及18%。
二、依據現行我國與55個國家地區簽署之雙邊通航協定,高雄與東南亞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汶萊等國間之客貨運總容量班次不限,與東北亞日本(除羽田外)及韓國(除金浦外)間之容量班次亦無限制;與越南、印尼、菲律賓等國間仍有餘裕可增加航班。爰航空公司可依據前述容量班次不限及尚有餘裕之通航協定及市場需求增闢飛航高雄之航班,民航局亦將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近3年(102年至104年)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客運定期航班已由每週51班增至102班,(其中國籍75班、陸籍27班,航空公司可飛航由高雄往返大陸32個航點之航班),成長100%,本部後續仍將持續鼓勵航空業者增闢飛航高雄機場航點、航班。
四、為增加高雄國際機場國際及兩岸航班,以便利南部民眾及帶動南部地區發展,本部及民航局仍將持續對外爭取航權,另地方政府、觀光旅遊業者及航空公司亦可共同努力開發市場,結合當地旅遊、舉辦各類活動及旅遊行程規劃,吸引國際旅客前往南臺灣觀光,營造業者永續經營環境。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毓仁就「健康存摺」線上查詢系統之推廣及簡化系統操作,以提高民眾使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7)
許委員就「健康存摺」線上查詢系統之推廣及簡化系統操作,以提高民眾使用意願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我國面臨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的嚴峻挑戰,為維持健康人口的勞動力,本部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藉由資通訊科技之應用,於103年9月推出「健康存摺」系統,將民眾的健康資料雲端化,使民眾能透過網路申請,即可下載迅速取得完整之自我健康資訊,進而強化自我健康照護能力。
二、持續針對「健康存摺」之豐富性、便利性以及友善性等面向,進行全方位提升系統功能:
(一)資料豐富性:為了讓民眾取得多元而完整的健康資訊,整合了本部相關健康資料庫,建立「健康存摺」單一平台,內含14項資料,包括:「健保卡狀況及領卡紀錄」、「保費計費明細」、「保險費繳納明細」、「門診資料」、「住診資料」、「牙科健康存摺」、「中醫健康存摺」、「過敏資料」、「檢驗(查)結果資料」、「影像或病理檢驗(查)報告資料」、「出院病歷摘要」、「器捐或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成人預防保健存摺」與「預防接種存摺」等資料,民眾可以依照自身需求下載就醫資訊。
(二)使用便利性:由於健康存摺的醫療資訊涉及個人資料,推動上必須充分考量個人資料隱私的安全性,初期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認證,後續為增加使用便利性及友善性,分別於104年5月透過「健保IC卡」在電腦上註冊認證與下載,於104年10月起提供手機等「行動裝置」進行個人資料查詢。
(三)查詢友善性:該系統自103年10月正式上線以來,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已經過10次以上之改版。現正規劃修正改具更親民之「健康存摺2.0版」系統,將提供民眾更快、更友善之查詢服務,並且增加內容之豐富性,說明如下:
1.預防接種、門診、牙科及檢驗(查)結果等資料視覺化顯示及增加排序、篩選等功能,便利民眾可快速查詢所需資訊。
2.個人首頁提供最近一次西、中、牙醫就診資料,幫助民眾快速掌握個人最近就醫資訊。
3.貼心叮嚀:主動提醒民眾洗牙、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及成人預防保健檢查之日期。
4.與學、協會合作,結合「健康存摺」之健康資料,提供衛教指引及民眾自我健康照護所需資料。
三、透過持續不斷地努力,「健康存摺」整合了本部健保署、國健署、疾管署等相關健康資料,建立線上單一窗口平台與資料即時更新,由健保署妥善保存並確保資料安全性。民眾只需透過網路申請,即可立即查閱自身完整健康相關資訊,大幅提升資料取得的可近性。透過使用者問卷調查,已下載健康存摺之民眾有8成對於系統使用感到滿意,有超過9成認為健康存摺能促進自我健康照護效益。本部將持續精進「健康存摺」,提供更豐富的資料、更便捷的取得方式,以及更友善的使用環境。
四、持續加強宣導「健康存摺」:
(一)囿於政府機關宣導經費有限,已運用傳統媒體及新興媒體廣告提升政策曝光度,分陸(人對人)、海(視聽覺)、空(資通訊)等方式分眾宣導,包含製作平面素材、CF、動畫,透過大型資訊展覽及說明會,及運用平面、電視、戶外媒體及youtube宣導,並辦理抽獎及競賽活動。
(二)未來將加強透過新興媒體的傳播力量,如製作Line類貼圖、插畫家漫畫、動畫卡通等,運用社群通訊軟體及網路論壇等新媒體平台,宣導健康存摺功能,拉近與年輕世代、網路慣用者的距離,促進年輕世代為家中長輩下載,發揮健康資料隨身帶著走的效益,增進健康自我管理,就醫時亦可提供醫師參考,提升醫療安全與效益。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1)
顏委員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理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按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之意旨,係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主要係照顧遺族之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爰規範以該類對象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限制其死亡給付之生效時點(於滿15足歲時),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惟殘廢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未限制。並於同條文第5項增列除外規範(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因應其他部會因政策推動而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可能另有規定之情形。
二、我國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規範歷經多次變革,由採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再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亦曾於86年取消限制開放投保,又於90年修正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99年又再修正為現行條文,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由上述歷程可知,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規範亦有不同立法例,部分國家(美國、中國、日本、德國等)採限額投保,亦有法國、韓國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之立法例。
三、因應0206南台震災,已有多位立法委員就天然災害等所致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之保險保障問題,分別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研議針對天然災害等所致未成年人死亡,於保險法第107條作一除外規定,部分委員亦提案增列溯及既往條文,以適用於0206震災罹難之未成年人。
四、審慎考量未成年人生命權保護及保險權益,金管會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險前提下研議天災例外規定。至部分委員提案溯及既往適用乙節,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時,尚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之安定性,故部分委員提案溯及生效乙節,客觀上仍有諸多問題有待釐清。
五、現行保險法第107條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之生命權,避免不肖人士為詐領保險金而戕害該類對象生命之道德危險而制定,如渠等係因天然災害而亡故,理論上似較無道德風險之虞,惟可否作為例外賠付身故給付保險金之立論基礎,仍待社會共識及立法政策之考量,金管會將於修法過程中釐清研處,並廣納專家學者意見作為修法之參考。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連續假期塞車問題年年重演,建請交通單位應延請學者專家就歷年壅塞情況分析歸納,提出更有效的紓解方案,另還應對人潮、車潮過多的風景區實施總量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1)
黃委員就連續假期塞車問題年年重演,建請交通單位應延請學者專家就歷年壅塞情況分析歸納,提出更有效的紓解方案,另還應對人潮、車潮過多的風景區實施總量管制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春節連續假期為國人重要返鄉團聚節日,且三天以上連續假期為國人國內旅遊集中時段,故返鄉出遊交通需求高且方向集中,連續假期間國道交通需求為平時之1.5~2倍,部分時段遠遠超過高速公路之容量範圍,爰本部係以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使用為原則,規劃各項疏運措施。對於公共運輸服務,線性幹道以軌道為主、面性服務以公路為主、離島地區則以航空運輸為主,積極落實運能之準備。另針對部分民眾仍有使用私人運具之需要,本部亦會加強高速公路管制措施及規劃替代道路,宣導民眾避開尖峰路段、時段,以節省行車時間。
二、針對國5及宜蘭地區道路假日壅塞的狀況,本部已實施郵輪式客車、觀光套票、公共運輸轉乘免費或住宿優惠、臺鐵加開優惠列車、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加值不加價等方式,分散交通需求以降低國5交通負荷,並於105年元旦假期首次實施在高速公路主線(國5北上宜蘭至頭城)路肩機動開放大客車通行,並配合實施主線儀控管制,以創造國5大客車優先通行環境,本措施實施後,大客車行車時間較小型車減少10~20分鐘,可藉此增加搭乘公共運輸誘因,連續假期期間往返臺北與宜蘭間旅次已高達40%使用公共運輸。
三、另為瞭解國外交通壅塞疏導管理經驗,並透過專家學者座談提出連續假期交通管理精進措施,本部高速公路局已就差別費率、車牌單雙號管制、行駛國5預約制、提升公共運輸優勢等項目,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多次座談會,未來將再由各疏運單位依據連續假期特性,研議更精進、可行及最大共識之交通疏導措施。
四、風景區實施總量管制問題:
(一)發展觀光條例業於104年2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81號令修正第6條第2項:「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爰依此條文,管理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環境品質訂定管理機制。
(二)風景區實施總量管制牽涉範圍廣泛,包含業者、道路交通、警政及各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圍;本部觀光局已責成風景區現場管理單位採取橫向聯繫互助措施加以改善,包括:
1.推廣分區深度旅遊,有效分流旅客:太魯閣為大陸旅客來臺旅遊之重要景點,造成景點之陸客人數較多,為改善此種現象,觀光局積極輔導風景區開發周邊新據點,輔導旅行業研發創新旅遊產品,向大陸旅客推廣區域性、短天數(5-7天)、深度的旅遊方式,以北、中、南、東分區輔以保健、農家樂體驗、溫泉、美食主題旅遊方式進行深度旅遊,以有效分流旅客,使旅客充分體驗高品質之服務,及改善陸客過於集中重點景點之情形。
2.熱門風景區旅客人數預報、預約及分流:針對觀光團造訪之熱門景點建置人數預報機制,發布當日及未來1週大陸觀光團團數及人數,提供各景點管理單位流量管制及旅行業者安排行程之參據。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已實施人流控管,團體需事先預約語音導覽設備,未佩掛語音設備不得入場;野柳地質公園採取時間分流方式,預約進場管制團客數量措施;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實施遊園車接駁及陸團分流、櫻花季公共運輸接駁及分散入園門票售票地點;武陵農場執行櫻花祭交通管制及遊客總量管制等措施。
3.風景區維護之相關配套措施:觀光局除將加強國家風景區各景點之建設與經營管理,增加亮點,並協同地方政府發展周邊遊憩景點,以強化分流效果,帶動各地方之經濟及觀光永續發展。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49)
徐委員就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有關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說明如下:
(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立法精神是考量因天氣條件造成本地空氣污染物累積,以致於空氣品質惡化,規範各級政府所採取因應作為。該辦法主要是處理非常態性空氣品質不良情況。
(二)考量現行緊急防制辦法第4條所訂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未將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納入,本院環保署爰於104年11月17日預告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參酌美國之標準及作法並參考世界各國所訂規範,將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各等級濃度標準值及管制事項納入修正草案中。
(三)此外,現行緊急防制辦法將空氣品質緊急應變濃度區分為三等級;初級、中級及緊急,惟為進一步減緩空氣污染對民眾健康影響的風險,本院環保署擬依循預警原則精神,於緊急防制辦法中新增「預警」等級,相較國際間各國規範已是相當嚴謹之緊急應變管制標準。另為強化空氣品質不良預報通報程序,該署同時調修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氣象條件,並將啟動緊急防制辦法門檻予以適度簡化調整,讓各地方政府即早因應空氣品質不良並執行相關宣導防護措施。
(四)由於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事項涉及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產業界及一般民眾,影響層面廣泛,本院環保署刻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續將透過召開研商及公聽會議廣徵各方意見,考量修法亟需多方面研析彙整各方意見,以研擬有效因應減緩空氣品質嚴重情形持續惡化之管制(理)措施問題,俾使該辦法更趨完備。
二、針對協調火力發電廠於秋冬應以天然氣發電為主,減少燃煤機組發電一節,查臺灣電力公司為降低電廠排氣對空氣品質之影響,於大氣條件擴散不良導致細懸浮微粒(PM2.5)高污染事件發生,將配合地方政府要求,進行燃煤電廠降載並以天然氣發電取代,目前已有配合先例(臺中火力發電廠),本院環保署持續督導及協助各地方政府因應於空品不良時期之預警作為,建立與臺灣電力公司就其天然氣機組提升發電之量能評估結果,請相關火力發電廠配合環保降載之機制,以因應空氣品質惡化事件,減緩空氣品質污染問題。
三、有關各地方政府對於生煤管制以降低空污排放措施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係採取「許可制」而無禁用之規定,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之權利,於備齊一定申請條件時,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作成准駁決定。又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依許可制度精神,即可規範生煤及石油焦使用,達到空氣污染管制目的。
(二)另查地方政府為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所使用之行政工具,除採用本院環保署已制定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及制度外,亦可因地制宜另行訂定管制法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地方政府倘有管制需求,需加嚴本院環保署已訂定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標準,可依前揭規定辦理法制作業程序,報經環保署審查後,予以核定。
四、有關實施「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措施」事項,說明如下:
(一)實施總量管制係透過對管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進行指定削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要求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以減少管制區內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
(二)總量管制是空氣污染物減量策略之一,為確保單一空氣品質防制區內經劃定為三級防制區時,可獲空氣污染物實質減量成效,未來總量管制區之指定將與防制區採取一致作法,以單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
(三)本院環保署刻彙整最新全國各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並研擬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公告內容,惟考量防制區劃定後,將影響各級防制區內污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義務,該署將於本(105)年3月底前先邀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研商;4月份辦理公告修正草案預告,後續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事宜,以參考各界意見辦理空氣品質區劃定事宜。
(四)由於總量管制主要管制對象為固定污染源,為發揮管制成本效益,應保留依污染源特性判定是否實施之彈性;因此,有關三級防制區是否推動總量管制,將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轄區內污染源特性評估是否採取總量管制措施。若直轄市、縣(巿)經評估欲實施總量管制,本院環保署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總量管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續以辦理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相關事宜。
(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應積極規劃「港市合一」發展政策,增加高雄市於亞洲眾多新興海港城市間之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1)
賴委員就應積極規劃「港市合一」發展政策,增加高雄市於亞洲眾多新興海港城市間之競爭力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高雄港自發展以來,港市之間一向緊密連結,港口為城市帶來大量的貨物及原料進出,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城市為港口提供充足之人力資源、產業發展腹地,並作為市民安居樂業之所在,因此高雄市、港之間長期以來乃相輔相成、相互依賴。
二、由於港口發展須兼顧都市整體規劃及市民期望,故長期以來包含前高雄港務局及臺灣港務公司無論在港區營運、發展規劃及建設推動等各方面,均相當重視高雄市政府之建議及意見,並透過港市合作平台及相關會議進行協調,以謀高雄市、港共榮發展,具體作為如下:
(一)定期檢討高雄港發展計畫:透過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高雄港整體規劃,臺灣港務公司於規劃期間均主動拜會高雄市政府,就港區與周邊土地利用、相關產業(含水岸觀光、休憩等)發展徵詢該府建議,在取得雙方共識下納入整體發展計畫,並編列預算循序推動。
(二)港埠重大建設推動兼顧高雄市整體發展:
1.為因應貨櫃船舶大型化趨勢,滿足高雄港貨櫃業務成長需求及強化港口競爭優勢,自94年起陸續推動洲際貨櫃中心第1期計畫,並已於103年9月營運,在計畫推動過程中透過與高雄市政府的合作,解決懸宕40餘年之紅毛港遷村案,使高雄港獲得未來發展空間。
2.另為持續滿足高雄港長遠發展需求及配合高雄煉油廠遷廠計畫與石化產業發展所需,自101年3月起推動洲際貨櫃中心第2期計畫,預計108年完工,完工後除可將毗鄰高雄市區之石化油品裝卸儲運業者移至外海,改善石化業者對高雄市民健康影響及市區發展限制,並可將高雄港碼頭機能進行結構性調整,讓舊港區碼頭可結合高雄市政府推動之「亞洲新灣區」計畫,發展成為水岸遊憩觀光重點區域。
3.為提供旅客更佳服務品質,帶動郵輪觀光產業及周邊地區發展,重新打造國家門戶,提高臺灣國際形象,刻辦理「高雄港客運專區計畫」,於高雄港19至20號碼頭興建港旅運大樓,以改善現有客運設施及周邊環境,預計106年底完工,屆時完工後除可提供高雄港到港旅客便捷舒適旅運空間,並可藉由鄰近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推動國際交流活動或商旅產業發展。
4.前開重大港埠建設計畫之推動,均係兼顧提升高雄港競爭力、高雄市長遠規劃及相關產業(觀光、旅遊、文創等)發展需要,推動過程亦透過港、市合作平台或跨部會協商針對各項介面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無論於計畫面及執行面均以「港市合作」為前提,實為「港市合一」發展最佳印證。
(三)積極改善港區聯外交通:因應高雄港貨運(櫃)成長所帶來之聯外交通需求,解決大型貨櫃車輛對高雄市交通與市民安全之影響,除已完成三國通道(國際機場、國際商港、國道一)、草衙立體交叉道路、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中山高延伸路廊及新生高架道路北段)等重要港區聯外道路外,並刻辦理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新生高架道路南段工程,辦理過程透過與高雄市政府間之合作協調,除已讓工程順利進行外,經由聯外道路疏導減少大型車輛對市區交通之衝擊,明顯改善高雄港周邊生活品質。
(四)建構港市合作平台與成立「高雄港土地開發公司」:
1.為解決港、市發展相關議題,促進雙方共榮發展,臺灣港務公司自104年起已與高雄市政府建立「港市合作平台」,由雙方不定期輪流召開平台會議協調解決相關介面問題。
2.另為辦理高雄港口周邊舊港區活化再造及推動觀光發展,臺灣港務公司已與高雄市政府規劃合資成立「高雄港土地開發公司」,並經行政院104年8月4日同意在案,刻由雙方組成專案小組推動公司籌備事宜,預定105年6月成立,未來雙方將以高雄港舊港區(1~21號碼頭)為開發目標,並就淺水碼頭、2號碼頭周邊可立即開發區域優先辦理招商開發。
3.藉由「港市合作平台」與「高雄港土地開發公司」之成立,將臺灣港務公司與高雄市政府形成合作夥伴關係,藉此協調雙方對港市發展構想及整合行政資源,共同活化開發港區周邊區域土地及水岸資源,推展觀光、文創、遊輪等產業,帶動高雄港區經濟與觀光發展,並創造商機及就業機會,促進港市繁榮。
(五)透過航港體制改革讓高雄市政府參與港務公司運作:港務公司自101年起已提供1席董事由高雄市政府指派代表擔任,共同參與港務公司運作;另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規定,港務公司每年均提撥一定比例之盈餘分配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針對港務公司運作及營收,現已有機制讓高雄市政府參與並分享營運收益,落實港市利益共享之精神。
三、高雄港及高雄市在管轄上雖然分屬中央及地方,惟就港口與都市發展,雙方應為相互合作夥伴,未來除由臺灣港務公司賡續推動港埠重大建設計畫外,並配合高雄市政府推動發展觀光、旅遊、文創等產業所需,適時納入高雄港未來發展計畫;另透過雙方合組土地開發公司之機會,共同擘劃港市開發方向,以共創商機,讓港市互蒙其利、共榮發展。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開放東協10國免簽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5)
黃委員就開放東協10國免簽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就東協10國中僅予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二國人民30天免簽證待遇,以及汶萊國民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待遇。另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吸引東南亞優質旅客團體來臺觀光政策,以及配合僑委會服務東南亞華僑團體來臺從事健檢醫療搭配觀光之行程,外交部亦對團體來臺之泰國、菲律賓、緬甸、越南、印尼、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實施專案性簡化簽證措施。由於東協10國總人口高達6億,已為全球重要之新興市場,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與東協各國之交往,希望能吸引更多東協國家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洽商、投資及進行文化交流等活動,惟政府亦將以國家安全、尊嚴、對等互惠及國家實質利益為首要考量,檢討擬訂未來相關政策。
二、另為防止非法外勞及恐怖分子入出國境,內政部移民署所採取之國境管理作為,除嚴密國境線管制篩濾與查核機制、精進查驗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實務偵測外,亦積極加強下列入出境證照查驗相關作為:
(一)民國104年8月在各國際機場及港口建置並啟用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系統,包含外勞在內之所有外籍人士入出我國境時,須留存臉部影像及指紋,提供與入出境查驗系統比對,是否符合前次錄存特徵,以有效確認曾入出境之外籍旅客身分,防止冒(領)用護照入出國境之違法案件。
(二)104年12月建置偽變造護照辨識比對系統,內含數位光學放大鏡、紫外光、紅外光檢測功能,針對護照防偽特徵等資料加強比對,防止涉恐及危安分子持用偽(變)造護照入出國境。
(三)針對重點國籍旅客,於查驗電腦提醒查驗人員加強查察、口詢及查證來臺目的及地址,若有疑問交二線人員複查確認。
三、此外,為加強外勞管理並有效預防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勞動部已訂定「加強外勞管理及改善外勞行蹤不明方案」,朝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四面向,加強各項改善措施。內政部移民署並自101年7月起結合各國安單位共同執行「祥安專案」工作,期能有效降低在臺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以確保社會安定。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罹患腸病毒學生自主管理漏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15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3-68)
黃委員就罹患腸病毒學生自主管理漏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腸病毒容易在教托育機構等人口密集場所傳播,衛福部疾管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已訂定「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及「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各地方政府教育機關(單位)並依上開「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冊」之「教托育機構幼學童請假及停課建議」制訂停課及通報標準,俾督導教托育機構落實防治及因應疫情。
二、考量絕大多數腸病毒個案為可在一週後自然痊癒之輕症,感染後出現嚴重併發症者主要係發生於學齡前幼兒,且停課需付出相當高之社會成本,疾管署在兼顧重症群聚風險、社會成本及防疫效益下,訂定「腸病毒停課建議標準」,於「發生腸病毒71型(最容易導致重症之腸病毒型別)流行疫情年度,或當年該地區曾有腸病毒71型病例或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例」等疫情條件下,發生腸病毒群聚感染之學齡前教托育機構應據以採取停課措施;同時,地方政府業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教托育機構腸病毒疫情通報及停課規定」,未依規定執行之機構,將依同法第70條進行處罰。此外,衛福部亦同時積極宣導民眾落實「生病不上學」之防疫觀念,呼籲家長應讓感染學童請假在家休息至少一星期再行復課,以達兼顧防疫及公共利益之目的。
三、另教育部為加強腸病毒防治事宜,已多次函請各地方政府於發生群聚感染時依規定採取停課措施,並確實督導幼兒園、學校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落實病例通報作業,以降低傳播風險;又考量短期補習班核准設立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如發生腸病毒等疫情時,該部將督導地方政府要求所轄短期補習班參照學校停課規定辦理通報、停課及防疫措施。
四、為落實腸病毒自主管理,疾管署除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單位)加強防治工作外,並將持續與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合作,積極督導教托育機構落實防治措施,當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病例或疑似群聚感染疫情時,應立即通報教育、社政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單位),同時啟動消毒、停課、健康監視等防疫措施,以防疫情持續擴大。
(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流感疫情延燒期間,葉克膜運用及調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2)
顏委員就流感疫情延燒期間,葉克膜運用及調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葉克膜使用之適應症,係對心因性休克(如:心臟手術重建後暫時性心臟功能障礙、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等)、呼吸性衰竭、小兒及新生兒適應症、氣道外傷及極低體溫之治療。又查臺大醫院與長庚醫院等分享葉克膜的使用經驗,均強調葉克膜並非主要治療工具,且對於相同嚴重度的病人,並未看到治療成效的顯著差異。
二、本部自2月24日起與中華民國體外循環技術學會合作,已委由該會協助調查葉克膜(ECMO)運用事宜。此外,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體外循環技術學會、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與中華民國心臟學會,亦協助資源調度事宜。統計至3月14日,全國194家「急救責任醫院」中有76家醫院有葉克膜,共177台,其中有60台空機可用,包括:「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有24台空機、「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有35台空機可用。目前各醫院均未再提出葉克膜調度請求。
三、考量各院ECMO使用之機動性,且院內可能已有病人等待使用,本部透過六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將葉克膜空機每日統計情形,轉知地方衛生局及各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提供醫院進行聯繫、調度或轉診之參考,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主動介入及協調。
四、本部亦透過緊急醫療救護系統(EMS)掌握全國加護病床空床數資源,並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召開「因應流感疫情協調急診壅塞相關事宜研商視訊會議」,由中央與地方衛生機關共同攜手防治流感,督導與協助轄區急救責任醫院之加護病房、人力與葉克膜調度等,以確保醫療量能,避免影響其他民眾就醫權益。目前已指定33家流感應變醫院,協助醫學中心加護病房候床民眾快速轉診,以確保急診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針對花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仍遠較全國為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5)
徐委員就針對花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仍遠較全國為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全臺尚有55萬餘戶住家未接裝自來水,如全部改善,經費估計高達數千億元,為加速改善自來水供水情況,行政院毛前院長104年2月24日宣示以104及105年改善3萬戶用水為目標,籌列預算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提升偏鄉民眾用水品質,本部水利署亦逐年爭取籌編預算辦理改善,因每年經費有限必須採評比方式辦理。
二、花蓮縣及臺東縣自來水普及率分別為84.78%及79.67%(統計至104年底),較全臺灣平均普及率92.18%為低原因如次:
(一)部分地區已設有收費較低之簡易自來水系統,相較接用自來水除需負擔申裝費用,後續水費尚需附徵5%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及代徵清除處理費3.7元/度。
(二)部分散居住戶距台水公司配水管仍有相當距離,申裝工程費用較高,且常因管線須經過私人土地,地主要求費用過高,或因地勢較高需設置間接加壓設備,致內線設備費用較高等因素,居民無力或不願負擔費用。
(三)供水管線未達到區域,部分地區水源不足,須另開發水源供應,或延管經費較高,因無自來水地區改善經費有限,致無法納入評比。
(四)由於停用、停水處分及廢止戶數多或無合法接水證件等因素,致自來水普及率降低。
三、台水公司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如次:
(一)針對供水管線已到達之區域部分:
1.依據各縣市政府對無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所訂定之接水辦法,派員於村民大會主動宣導並協助住戶接用自來水。
2.協調鄉鎮市公所於辦理道路拓寬或路面翻修時,配合辦理施作管線工程,減輕申請戶路面修護費之負擔。
3.配水管線較遠之住戶,視現場予以機動調整表位,以縮短外線長度;對一般住戶每戶外線長度超過40公尺以上部分減半計收等優惠,以降低經費負擔。
4.針對經濟困難之住戶,可依「用戶申請裝設用水設備外線工程分期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在取得既有用戶保證之前提下,申裝工程費給予分期付款(分六期,二個月為一期)。
(二)針對供水管線尚未到達區域部分:
台水公司自101至105年度賡續配合本部水利署「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其中101至103年度於花蓮地區共辦理12件自來水延管工程(核定經費數約1,323萬元,核定戶數93戶),臺東地區共辦理6件自來水延管工程(核定經費數約495萬4,050元,核定戶數62戶);104至105年度花蓮地區計辦理54件延管工程(核定經費1億5,536萬2,500元,核定戶數566戶),臺東地區計辦理13件延管工程(核定經費3,702萬8,670元,核定戶數111戶),完工後將可進一步提升花東地區普及率,另本計畫要點規定核定案須於民眾預繳用戶外線費達60%以上始得施作。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政府辦理本(105)年0206震災災後復建所需經費約5億餘元,已占其災害準備金編列數12億元將近一半,如將全數災害準備金支應此次震災,恐影響本年度其他災害預防事宜,爰建請中央予以全額支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9)
賴委員就高雄市政府辦理本(105)年0206震災災後復建所需經費約5億餘元,已占其災害準備金編列數12億元將近一半,如將全數災害準備金支應此次震災,恐影響本年度其他災害預防事宜,爰建請中央予以全額支持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4、43、43條之1規定,地方災害防救為自治事項,其應依災害防救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災害防救經費辦理,如有不敷,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倘仍有不敷,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二、復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按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授權訂定)第4、5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後尚不足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報請中央協助。
三、又自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後(除莫拉克風災因所需重建經費龐鉅,另定特別條例及由中央政府編列特別預算辦理外),行政院對地方歷次重大天然災害重建經費之協助,盡皆依照上開程序予以一致處理,本次0206震災重建亦依上開規定辦理。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大坪頂地區之「高雄市熱帶植物園」極具觀光發展潛力,惟大眾運輸路線不發達,建議協助加強大眾運輸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3)
賴委員就高雄大坪頂地區之「高雄市熱帶植物園」極具觀光發展潛力,惟大眾運輸路線不發達,建議協助加強大眾運輸服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讓國內外自由行旅客能輕鬆深度體驗臺灣之美,本部觀光局自93年起輔導旅行業者規劃自各重要交通節點及飯店至國內各著名觀光風景遊樂地區便捷友善之半日、1日、2日及環島遊服務之「台灣觀巴」套裝旅遊產品,旅客可享受1-4人低成行人數出遊、當地飯店、機場及車站接送等之貼心服務。
二、觀光局輔導之「台灣觀巴」套裝旅遊產品,行駛高雄地區計有「鳳山義大趣味1日遊」、「港都山海精華1日遊」、「夜遊國際港都半日遊」、「左營蓮池潭、佛光山朝聖1日遊」、「左營蓮池潭半日遊」、「佛光山、澄清湖1日遊」、「茂林舞蝶1日遊」、「私藏高雄山城最美1日遊」、「佛陀紀念館、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東港迎王祭典繽紛故事1日遊」、「三地門藝術部落探尋、內門宋江民俗藝術文化采風1日遊」等10條路線,為提供多元旅遊產品,觀光局將協請前揭路線業者研議調整「台灣觀巴」套裝旅遊路線或公告行駛「台灣觀巴」套裝旅遊路線。
三、提供高雄市大坪頂地區之市區客運路線共有6條,包含紅8系列(紅8A至8E)每日57班次及62路公車每日24班次,並輔以高雄捷運系統及利用大高雄公車系統進行轉乘,可連接大坪頂至大高雄所有區域。另本部104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已核定補助高雄市政府12輛觀光巴士(該市申請回流8輛),目前正由該府進行路線招標及審議作業中。未來高雄市政府倘對於完善大坪頂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路網有具體可行之規劃,且須本部協助之部分,可循「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2-105年)」程序向本部公路總局提出申請,當視年度預算及計畫完整性儘量給予協助。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6)
許委員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3月2日至4日於臺北召開第5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我國再次重申釣魚臺列嶼係我國固有領土及「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立場,漁民出海至屬於我國之水域捕魚,政府將續予保護。
二、另本次會議就民國104年臺日漁船實際作業情形進行檢討,有關媒體報導沖繩漁民要求日本政府限縮「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等情未納入會議議程,雙方達成共識維持現行「日夜輪作」、「分時分區」及「考量小型漁船作業」等原則進行合作,並秉持「臺日漁業協議」互惠合作之宗旨,繼續檢討雙方漁船能夠於適用水域安心作業之方法,並規劃於下次委員會前儘速就八重山以北倒三角形海域及漁具流出等議題舉行專案會議,政府亦將積極與日方協商,以保障我國漁民權益。
三、又,日本已通過「外國人漁業規制法」及「漁業主權法」(專屬經濟海域漁業等主權相關法)修正案,提高外國人非法捕魚罰款上限至3,000萬日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分別於103年11月21日及12月8日函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請所轄漁民切勿進入日本專屬經濟海域違規作業,以避免受巨額罰款。
四、此外,行政院海巡署將秉持「不挑釁、不衝突、不迴避」之原則,捍衛主權、維護漁權,並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定期派遣艦艇前往釣魚臺及「臺日漁業協議」適用相關海域巡護,並考量漁汛期等因素,適時調整巡護密度,全天候維持1艘以上巡防艦艇於該海域執勤護漁,以保護我國作業漁船安全。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7)
許委員就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國萊克多巴胺豬肉及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案對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一節:
(一)民國104年10月1日召開「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我方仍堅守政府既定立場,重申「牛豬分離」政策,行政院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將持續向美方說明,期美方能理解我方立場,並將持續瞭解及反映國內各界意見,以掌握國際經濟情勢發展,適時採取適切作法。
(二)針對日本福島等5縣所有食品進口管理限制措施對維護國人食品安全實屬必要,我方將與日方持續協商處理方式。
(三)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於美豬、日本輸臺食品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均訂有相關管理機制,從源頭到市場加強管理,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及知的權利。
二、有關全面盤點TPP開放項目對各產業之影響一節:
(一)各部會業持續進行更新及擴大影響評估報告,以利各項談判整備作業。範圍包含經濟、社會、文化、人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國家安全及少數族群等8項總體面影響評估,以及健康、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勞工、農業、工業、金融、電信服務業、跨境服務涉及船舶運送承攬、工程服務業、建築服務業、自然人移動、郵政專營權、教育、消費者、政府採購、政府控制事業及非關稅措施等18項產業或議題別之影響評估。
(二)TPP協定共30章,其中涉關務之章節為第3章「原產地規則及相關海關作業程序」、第5章「海關管理及貿易便捷化」及第6章「貿易救濟」,財政部經研議,尚無法規落差,未來我國若正式參與TPP,上述規範均可配合執行。
(三)TPP金融服務業相關條文,金管會經予檢視並與相關公會溝通,目前並無執行上之困難,該會將透過未來談判,積極爭取及維護我國金融業權益。
(四)勞動部已就TPP之勞動專章與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章(自然人移動)等議題進行準備作業,並就相關議題進行影響評估。
(五)各部會將於本(105)年3月底前完成影響評估初稿,再邀集相關產學界檢視內容妥適性,並列入業務移交列管事項。
三、有關鼓勵各產業公協會成立加入TPP對策委員會一節:行政院為徵詢產學界對參與國際經貿事務、洽簽經濟合作協定(ECA)與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等意見,自101年9月設立「國際經貿策略小組產學諮詢會」,聘請產業公協會、企業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未來諮詢會將與各產業公協會成立之相關委員會,如全國工業總會「推動加入TPP對策委員會」等加強聯結與合作,蒐集產業意見並持續加強溝通。
四、有關評估中國大陸對我參與TPP第2輪談判之影響一節:
(一)中國大陸並非TPP成員國,目前陸方對我國參與TPP並無直接話語權,然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而言,兩岸關係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經濟部利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部長會議及其他雙邊會談洽詢各主要貿易夥伴與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之意願,絕大多數國家均表示穩定兩岸關係確是考量因素之一。
(二)我與中國大陸於102年6月簽署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迄今仍未審議通過,造成各國對於我國洽簽FTA之誠信與決心產生疑慮,可能影響他國接受我加入TPP或與我洽簽FTA及ECA之意願。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捷運紅線第1階段延伸線應儘速規劃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8)
賴委員就高雄捷運紅線第1階段延伸線應儘速規劃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各地區捷運系統之發展由各地方政府辦理,查民國101年12月7日高雄市政府函請交通部補助高雄捷運林園延伸線可行性研究經費1,000萬元,該部考量該延伸線計畫為該府分期推動之第6優先路線,且係規劃為公車捷運系統(BRT),該部爰已於102年2月4日函復該府依所報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加強林園地區公車接駁系統及服務品質,俟公車運量培養、未來都市發展及經濟情形等客觀條件成熟後,再申請經費評估推動公車捷運系統或輕軌系統之可行性。未來該府如評估確有推動林園輕軌之需求及必要性,應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另該府亦針對上開函復建議,賡續規劃與評估,並俟都市發展及經濟情形等客觀條件成熟後,再逐步落實推動。此外,目前高雄市有「紅2」公車路線,由捷運小港站行駛至鳳鼻頭及「紅3」公車路線,由捷運小港站行駛至林園區公所,提供民眾前往鳳鼻頭、林園及林園工業區等地。
二、至賴委員詢及小港捷運應延伸至鳳鼻頭,讓鳳鼻頭成為藍色公路起點一節,鑑於海運航行時間較久且易受海象影響,其舒適度及便利性較其他運具為低,倘業者有意開闢鳳鼻頭至屏東之新航線運務,交通部航港局將積極協處。查鳳鼻頭屬第2類漁港,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屆時客船進出靠泊作業所需船席及碼頭後線相關硬體設備(如候船室、停車場)之經費來源與成本效益等,尚須該府協助及評估。
(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99)
李委員就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查申請人申請變更工業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6點規定,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以及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37%、40.5%比例之土地。惟依該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如屬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者,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該審議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準此,「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者,已有特別規定,該審議規範無須檢討修訂。
(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大樓磁磚剝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0)
李委員就檢討「大樓磁磚剝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了解霸王寒流建築物外牆磁磚危害情形,本部前函請地方政府查復105年元月23日至2月4日因應霸王寒流導致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之數量及受傷情形,經統計外牆磁磚剝落數量共122棟,受傷人數2人,掌握氣溫驟降造成外牆磁磚剝落數量及人員受傷情形。惟本部尚無過去全國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相關資訊統計資料。另查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施行。
二、為加強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本部前已函請地方政府針對7樓以上及屋齡達15年以上之公寓大廈進行清查及巡查,造冊列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並儘速改善;另請地方政府迅速訂定轄內建築物外牆磁磚巡查、列管及通報等管理機制,對於未剝落之案件,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主檢查外牆磁磚安全狀況,及定期管理維護外牆磁磚,如有剝落危險應即刻改善,並依該管外牆磁磚安全管理機制妥處。
三、本部已數次發函及發布新聞稿,責成地方政府針對已剝落列管之案件,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施作安全防護措施及限期改善。另請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等公會,針對外牆磁磚有剝落危險之虞建築物,配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需求,協同現場會勘及提供專業諮詢與技術服務。
四、另為引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期管理、維護外牆磁磚,本部於103年4月30日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條文:「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1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且已將「強化外牆磁磚安全管理機制及查處」措施,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業務督導考核業務考核重點,將持續要求地方政府積極輔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訂定及落實外牆磁磚安全管理維護措施。
五、又為落實外牆磁磚安全管理,本部自104年起召開數次會議,研商將外牆飾材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並研擬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等事項,明定應辦理外牆飾材評估檢查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應於一定期間主動委託評估檢查機構出具評估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經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即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辦理,本部將儘速修正相關法令,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藍帶學校一事,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彈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5)
李委員彥秀就「藍帶學校一事,建請行政院與勞動部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彈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延攬外國頂尖人才來臺任教,本部配合教育部評估於105年3月9日公告增列外國人獲知名國際廚藝機構認證及具有國際廚藝證照,得受僱於公司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從事教授廚藝工作。
二、有關開放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教授之課程項目,仍需徵詢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及補教業界、從業人員之意見,並審慎評估考量對本國人所生之影響,以兼顧國內教育產業發展及保障國人工作機會。本部已於105年3月15日邀集教育部、北高兩市教育局、補教業團體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會代表均認為對於短期補習班之外籍教師教授課程個別需求已可專案處理,現階段無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要。另會議結論已請教育部彙整各地方政府教育局對於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教授課程需求、人數、外籍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國人就業影響評估。
三、另後續若經教育部評估開放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教授課程項目有其需求且未影響國人就業機會,本部將配合教育部評估辦理相關法制作業。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1)
李委員就檢討「土壤液化潛勢圖公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民間建築物基地進行土壤液化改善,行政院已支持本部於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進一步精度(中級)土壤液化潛勢圖,就進一步精度之地質調查給予必要經費之補助;另依據完成之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圖,亦將補助辦理土壤液化改善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規劃辦理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之相關改善事項,擬訂與土壤液化相關之內容(如地質鑽探、地質改良、協助建築物基礎設施改善、公共設施改善等);另為避免公布訊息後徒增民眾困擾與擔憂,政府提供「土壤液化自主檢查表」,供民眾進行簡易自主檢查,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所居基地土壤液化潛勢,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築物結構設計圖及地質調查報告,再尋求土壤液化工作站大地技師專業諮詢。為配合提供民眾諮詢,行政院已協調大地專業團體配合下列各地方政府,於各地提供專業諮詢: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
二、本部自102年起已補助核定5都(桃園市除外)辦理防災型都更先期規劃,補助總經費計4,650萬元,將建構防災型都市更新運作機制、模式及試點計畫,供地方政府後續據以推動之參考。後續本部將把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納入全國國土計畫,妥予考量,研訂國土防災策略,並由地方政府優先納入都市更新地區規劃。
(二十)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海空經貿城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之多功能經貿園區國、公營事業土地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4)
賴委員就「高雄海空經貿城整體發展綱要計畫」之多功能經貿園區國、公營事業土地開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行政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核定「高雄海空經貿城整體發展綱要計畫」,其中「多功能經貿園區國、公營事業土地整合招商計畫」子計畫係由財政部主政,該部自99年至本(105)年2月底止已召開11次會議。鑑於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內部分土地辦理土壤污染整治、市地重劃等因素,各土地開發進程不一,倘全區辦理聯合招商執行不易,且高雄市政府自102年至104年間已分別與國防部及台電公司成立專案推動小組,並與臺灣港務公司籌組土地開發公司以推動園區開發;為掌握商機及控管各宗土地開發時程,財政部業於本年2月2日第11次會議決議請高雄市政府就目前園區內可先行開發者,於下次會議具體說明開發期程及招商方式,俾利加速推動園區開發。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港漁業及觀光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0)
賴委員就高雄港漁業及觀光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高雄市為我國漁業重鎮,轄區有16處漁港,其中前鎮漁港為我國最大之遠洋漁船基地,週邊冷凍水產加工、魚貨運銷及漁網具等產業發展興盛,且該市沿海地區之石斑及虱目魚等養殖漁業亦相當發達;高雄商港緊臨高雄市區,具發展觀光休閒之條件,行政院農委會將與交通部、高雄市政府合作,結合高雄港、市之文創、會展、遊艇及藍色公路等活動,共同發展在地特色漁業、休閒娛樂漁業及加強漁港、魚市場設施,並輔導相關產業團體強化漁產銷售。
二、另國發會於民國104年2月4日提出「藍色經濟發展構想」(現更名為「藍色經濟整合發展構想」)政策,研提「六級化藍色經濟─一級產業+二級產業+三級產業─海洋遊憩產業」發展原則、推動模式與重點推動區域,並於104年3月25日召開「配合藍色經濟發展構想,研議推動高雄地區示範計畫」會議,期藉由該計畫有效引導各部會相關計畫之投入,進行跨部會、跨中央及地方之資源整合,積極吸引民間參與投資;該會亦於本(105)年3月22日召開「推動南部地區藍色經濟整體發展」專家學者座談會,邀集專家學者、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針對「藍色經濟整合發展構想」推動至嘉義縣及高雄市等地區進行討論。
三、又,交通部觀光局為積極行銷高雄市遊艇產業及觀光,透過獎助境外郵輪來臺(停靠高雄)、設攤於美國邁阿密郵輪展、羅德岱堡郵輪展及亞洲郵輪展,宣傳臺灣郵輪港口及旅遊資源,並於104年補助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辦理「高雄市風景區水域遊憩體驗活動」,提供民眾於愛河、金獅湖、蓮池潭、旗津海域體驗獨木舟、立式划槳及風浪板等,以推動水域遊憩活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房養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89)
許委員就「以房養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係年長者將其所擁有之不動產轉化為按月領取之現金,以提供年長者經濟保障多一種選擇,可分公益型及商業型兩種型式。其中公益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屬社會福利範疇,行政院已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核定「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優先照顧弱勢之原則,選定「65歲以上單身國民擁有不動產,其無繼承人且因不動產價值超出規定,致未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為本方案試辦對象。經2次公告計204位來電諮詢,迄今尚無符合資格者(主要係因有法定繼承人最多)。
二、又,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係按月撥款並定有期限,屬銀行得經營之放款業務,銀行於建立適當風控機制以控管潛在風險,即可自行開辦,無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依「老人福利法」第14條規定,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金融業者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該項業務屬授信業務,係由銀行依據業務權責自主承作,目前已有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結合年金險及信託機制,發展各具特色的金融商品。
三、至建議成立專責機構設置保險基金一事,茲因銀行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業務,恐將面臨借款人長壽及擔保品跌價衍生貸款本息超逾房屋出售所得款項等風險,依美國HECM及香港按揭證券之作法,係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成立專責機構,透過保險安排分擔銀行授信風險。惟依我國法制,保險業務須有專法明文規範,如就本項業務設立「保險基金」,因須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作為辦理保險事務及政府編列預算之依據,又事涉老人福利政策整體規劃,政府須再做通盤考量。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4)
徐委員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大學校院軍訓教官之設置,教育部尊重大學自治精神,現已由各大學校院自主決定。
二、查貴院審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附帶決議略以,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與國防部會商於8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教育部依上開決議自民國102年6月起,即與國防部持續協商,同年9月10日進行部長會談,復於103年12月2日及104年4月9日召開研商會議,研商重點如下:
(一)國防部刻正推動「募兵制」政策,83年次以後之役男均改受軍事訓練役4個月。為落實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增進全民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由軍訓教官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現階段仍有其必要性。
(二)國防部軍官於轉任軍訓教官後即劃出國軍員額不再輪調回軍,若要求軍訓教官全數回歸國防部,將違反甄選任用時之信賴保護。另國防部持續推動組織精簡,若軍訓教官回歸該部將產生人員安置與現行人力精簡政策之窒礙;又因軍訓教官學歷、經管皆已定型,與國軍部隊有相當差異,即便回歸任職,於專長派任上恐有困難。
(三)軍訓教官屬學校教育工作者,長期投入防制暴力、霸凌、不良組織入侵校園、防制毒品入侵校園等工作,並擔負24小時值勤工作以維護校園安全;教育部「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之建構亦仰賴軍訓教官體系,由教育部、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構成綿密之通報處理機制及支援服務網絡,確保師生人身及校園財產安全。
三、近年全國校長會議中,屢有校長提案請求不予減少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倘軍訓教官離開校園,對校園安全恐造成嚴重影響。目前貴院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附帶決議外,103年1月14日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略以,要求教育部應審慎評估,以校園安定、學生安全為優先,不可率然處置,造成學校人員浮動,致影響校園安定、學生安全。針對貴院上開決議,教育部均予尊重。另自102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附帶決議通過迄今,教育部與國防部已逐年遞減軍訓教官進用員額,軍訓教官現有人數計3,515員(其中少校以上計3,403員)。
四、因應國內環境變化,各界對於教育發展之要求日趨多元,舉凡校園災害管理、學生校內外安全維護、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防制校園霸凌及學生藥物濫用、全民國防教育等,皆大幅增加教育行政工作量。教育部未來將配合業務推動狀況,持續檢討教官編制員額配置,並使人力有效運用。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政府近來受到0206地震造成台南嚴重災情之影響,為提高房屋耐震強度,計畫擴大老屋健檢補助之範圍及補強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12)
江委員就政府近來受到0206地震造成台南嚴重災情之影響,為提高房屋耐震強度,計畫擴大老屋健檢補助之範圍及補強的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88年9月21日地震發生後,921地震災區,依本部88年10月1日台(88)內營字第8874792號函訂定之「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震災後建築物評估作業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進行編組,並依照本部88年3月辦理震災後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講習會之講授內容辦理;另本部91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081號令訂定之「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危險建築物於修復後,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解除評估標誌。至91年3月31日地震發生後,331地震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亦依上開規定辦理。是有關震災後之危險建築物列管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委員國會辦公室於105年3月3日請本部營建署提供921地震及331地震列管紅單及黃單建築物清冊及現況,營建署於105年3月8日以營署建管字第1052903510號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具統計表及列管建築物清冊,已於105年3月16日電傳委員辦公室在案。
三、經查921地震尚未解除列管案件為198件、331地震尚未解除列管案件為95件,均為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轄內案件。臺北市政府除了登載於建管處網站「宣導專區」供民眾查詢外,並籲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儘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鑑定補強,或儘速協議拆除重建,以維公共安全,期間建築物損壞情形之變化,所有權人仍應負隨時監視並適時回報主管機關之安全管理責任,倘臺北市發生震度4級以上地震,列管建物迅速派員前往察看有無異狀;新北市政府對目前仍列管之列管紅單危險建築物,持續協調整合重建中,對張貼黃色標誌建築物未解除列管部分,住戶得參照本部「921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規定,各別修繕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後,報新北市政府備查解除列管。
四、本部持續督促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對仍未解除列管之921地震及331地震之危險建築物,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辦理修繕、補強或拆除完竣,以解除危險標誌。
五、紅黃單係依據建築法第81條,面臨災害發生時之危險建築限期進行現場緊急評估,並針對有危險之虞者,張貼危險標誌,且因張貼紅單、黃單之建築物已屬危險之虞建築物即已完成評估,需循程序進入後續補強、整建維護或拆除重建等措施,爰已非屬老屋需受理申請補助辦理耐震安檢範疇。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避免流感疫情,應儘速整合醫療資訊,並建立流感重症醫療資源調度機制,俾利就疫情未來發展趨勢建立預測系統,提前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得依疫情狀況即時發送警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104)
徐委員就避免流感疫情,應儘速整合醫療資訊,並建立流感重症醫療資源調度機制,俾利就疫情未來發展趨勢建立預測系統,提前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得依疫情狀況即時發送警訊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針對本次流感疫情,本部已汲取相關處理經驗,將以全民健康福祉為依歸,積極籌劃緊急應變資訊整合作業,推動建置多元分析平台、建構預警式監控系統先期規劃與強化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等工作,並因應業務變動,持續開發更新各項醫療分析之整合資訊及醫療服務指標,以協助業務推展、提升急診、重症醫療服務品質與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後續資訊系統面規劃將以資訊整合為重心,並積極開發資料分析、監控、應變資訊軟體;預期將導入大量系統資源之指標彙算,與妥適之系統化整合與資料分析程序,發揮即時監控、危機預警的風險管理機能,以充實資訊整合與監控分析效能,俾利協助掌握關鍵資訊,以及快速應變、即時決策、妥善因應之參考依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以房養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2)
黃委員就「以房養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多層次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20125925號函核定「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下稱本方案),以優先照顧弱勢之原則,責成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採公益型規劃辦理。
二、本方案係屬公益型以房養老方案,爰選定「65歲以上單身國民擁有不動產,其無繼承人且因不動產價值超出規定,致未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為本方案試辦對象。經2次公告計204位來電諮詢,均不符合資格,不符原因以有法定繼承人(64.29%)最多,另社家署曾主動函請各縣市政府針對可能符合的個案進行訪視,初判8人符合資格,但無申請意願;試辦迄今尚無人提出申請。
三、查104年12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14條規定:「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又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依105年2月4日「銀行辦理逆向抵押貸款相關可行性方案」會議決議,已於105年2月23日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推動銀行辦理逆向抵押貸款業務建議意見」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建議參考美國HECM及香港按揭證券之機制,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成立專責機構,提撥專款設立信用保證基金,俾利銀行辦理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制度,提供國內銀髮族多元選擇。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0206震災受災戶居住權利受損,爰以放寬受災戶租金補貼門檻,由中央政府出資施行補貼方案補助承租者及屋主租金補貼,並延長補助期至一年,協助災民度過災損之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2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4-76)
蔡委員就0206震災受災戶居住權利受損,爰以放寬受災戶租金補貼門檻,由中央政府出資施行補貼方案補助承租者及屋主租金補貼,並延長補助期至一年,協助災民度過災損之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0206震災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本部擬比照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式,藉由重建、重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屋補貼等多元方式協助。
二、參考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5點,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之條件為受災戶(指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於災害發生時設籍於該住宅),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
三、另查本部營建署98年12月29日營署宅字第0982925867號函示略以:「……依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安遷救助受災戶仍應具有辦妥戶籍登記及居住現址之資格。……另關於救助金之發放,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9月24日第10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由各地方政府覈實認定受災民眾於災害發生時,確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由縣市政府接受之各界捐款覈實發給救助金,其確有不足者報由中央接受之各界捐款補足』。」
四、嗣經本部研擬「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草案)」及「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草案)」於105年2月22日邀集臺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及公股銀行等開會研商,經臺南市政府表示,考量本次震災直接影響為實際居住者之居住問題,故建議申請本次租屋補貼之資格以實際居住於受毀損住宅者為準,對於未設籍但經認定實際居住家戶最長不超過6個月者為準。
五、依上開會議討論之決議,本次震災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訂定如下:
(一)參考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標準,本次震災租金補貼申請人條件,申請人應為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並設籍於該住宅。
(二)對於非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受毀損住宅者,同意臺南市政府意見並比照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案例,得由地方政府優先運用各界之捐款支應,發給租金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倘有不足,再申請賑災基金會協助支應。
六、至於上開會議決議震災受毀損不堪居住住宅應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有關安遷救助之規定,查該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9目規定:「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其災損認定已直接授權地方政府認定,以協助災民。
七、本部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方案(草案)內容並於105年3月2日陳報行政院,奉行政院核定後,將儘速發布作業規定,據以實施。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宗熠就海豚直升機於105年3月11日執行勘察貨輪油污狀況時,直升機突失控墜入海肇生飛安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4)
洪委員就海豚直升機於105年3月11日執行勘察貨輪油污狀況時,直升機突失控墜入海肇生飛安事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3月10日海巡署接獲通知「德翔臺北」號貨輪於石門外海擱淺進水,船上乘載船員本國籍16名、外國籍5名;燃油407公噸、柴油40公噸、危險性物品貨櫃9個,因風浪過大海巡船艦無法靠近,情況危急待救援。隨後由空勤總隊派遣直升機(AS-365N型編號NA-101號)執行救援,計完成7名船員吊掛任務。
二、105年3月10日21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岸巡防署同時申請「德翔台北」貨輪擱淺,船上採樣及周邊汙染空勘支援任務。空勤總隊派遣直升機(AS-365N型編號NA-107號)配合海巡署共勤人員於3月11日09時30分將6名技師送達「德翔台北」貨輪上。再於12時30分接獲通知,因海象惡劣,船上人員有危險之虞,當時係因貨輪發生陣陣斷裂聲響,似隨時有沉沒之可能,貨輪上工程師王聯芳電話通知環保署科長陳俊融申請直升機請求人員撤離,編號NA-107號直升機復於13時整再度起飛執行人員撤離任務,於13時18分執行吊掛作業中墜海。
三、依據本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飛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飛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飛航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本案飛安事件依本國「飛航事故調查法」規定,於時限(2小時)內通報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完成建案,全案並移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作業。
四、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成立「NA-107飛航事故」專案調查小組,並召集相關單位及生產AS-365N型直升機原廠公司(空中巴士公司)技術人員進行調查作業中。
五、茲因墜海原因不明,本部為防範飛安事件再發生,空勤總隊現有直升機已於飛安事件發生當日全部停飛,並即刻進行直升機特別檢查,另空勤總隊已規劃逐年汰除老舊直升機有B-234型3架使用約30年、UH-1H型15架使用約40年與S-76B型2架使用約24年,其任務將由黑鷹直升機接替,104年12月18日已接裝3架UH-60M黑鷹直升機,105年至108年將陸續再接裝12架UH-60M黑鷹直升機,第一批飛行及維修種子人員,已在美國完訓陸續返國,並持續於國內、外的人員培訓,未來依接機期程陸續成編,部署全國五個駐地,投入災害防救任務,以維相關人員之執勤安全,有效降低飛安事故。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灣鐵路管理局近日將普悠瑪號行駛至高雄、屏東,建請將此計畫增列停靠桃園、中壢兩站,以達其輸運及營運之效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5)
陳委員鑒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近日將普悠瑪號行駛至高雄、屏東,建請將此計畫增列停靠桃園、中壢兩站,以達其輸運及營運之效能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臺鐵局統計資料顯示,桃園及中壢站旅運需求係以臺北-新竹間短程通勤(學)為主,每日平均約50,706人,佔總旅次97%,另桃園往臺南、高雄每日提供自強號36班及3,600個座位,現有規劃運能尚可因應桃園、中壢站之旅運需求。次查目前跨線普悠瑪號列車每日計有8班次,其中4班次已停靠桃園及中壢站,謹先敘明。
二、有關臺鐵局預定自105年4月21日起開行之「松山-潮州」間111次及136次普悠瑪直達車服務之主要目的,係規劃提供臺中以南各主要城市快捷之鐵路運輸服務,因此尚無增停桃園站及中壢站之規劃,至該車次直達車是否有停靠桃園或中壢站需要,臺鐵局未來將檢視旅客乘車情形,於年度時刻調整時進行通盤檢討。
三、另配合臺鐵富岡基地第二階段於105年7月啟用,部分普悠瑪列車將改至富岡基地整備,屆時將以中壢站為始發站,並可增加停靠桃園站,提供桃園地區旅客更為密集之班次服務。
(三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500139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0644號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趙委員就政府應解決桃園市民生與產業用水等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解決桃園市日後民生與產業成長之用水需要問題:
(一)桃園市人口近211萬人,以石門水庫攔蓄調節大漢溪為主要供水來源,加上調度移用農業節餘用水等措施,尚可穩定供應民生及產業用水。目前石門水庫受惠於本(105)年初豐沛雨量,水位約在243公尺,距離滿水位不到2公尺,水情優於以往,預估可穩定供水至5月。因應桃園地區未來用水需求,本部辦理主要工程計畫如下:
1.板新大漢溪水源南調桃園計畫,包括大湳淨水場供水能力增加15萬噸、龍潭淨水場每日可增加供應14萬噸、板新支援桃園供水能力增加至51萬噸、建立新竹與桃園間雙向支援系統達10萬噸等。
2.配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自來水工程計畫,新設八德加壓站、增設送配水管線。
3.機場捷運A7站供水計畫,包括:增設送配水管線;增設龜山第二加壓站1萬2,000噸配水池;增設龜山第一、第二、第三加壓站及大湳淨水場場內抽水機及相關機電設備。
4.桃園蘆竹地區供水改善工程計畫,規劃沿停用之桃林鐵路埋設∮1200㎜送水幹管,以改善蘆竹區長期供水不穩及提供航空城發展所需用水。
(二)考量北部地區整體水資源運用調配,行政院已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核定「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計畫,預計於106年6月完成,惟因水量調度幹管修正埋設於高灘地、光復抽水加壓站用地上方遭違規堆置廢棄土及增設部分管線等因素,經行政院於101年12月14日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分2階段執行,說明如下:
1.第1階段工程預計於本年4月底完工,屆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支援板新地區供水量可由目前每日53萬噸提升至72萬噸,本部將督促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積極控管執行進度如期完工,以提升水源調度能力,維持大臺北及桃園地區供水穩定。
2.第2階段工程為光復抽水加壓站8萬噸配水池及相關送水管線工程,完成後可由72萬噸增供為101萬噸。
二、關於未來是否在桃園市轄區增設第2座水庫問題,桃園地區長期用水需求仍持續成長,本部後續將積極推動「節約用水」、「有效管理」、「彈性調度」與「多元開發」等措施因應,除前開計畫及工程外,將持續進行桃園海水淡化廠及污水回收再生利用等多元化水源開發規劃,以滿足日後民生及產業成長用水需求,現階段尚無於桃園市轄內興建第2座水庫之規劃。
三、關於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效問題,台水公司自93年起至101年間投入約376億元,積極辦理降低漏水率相關專案計畫,漏水率已從92年度之24.58%降至101年度之19.55%(降低5.03%);該公司為賡續降低漏水率,業經行政院102年11月4日核定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102年至111年)」,總經費645億元,預計該計畫完成後漏水率可再降低5.30%。102年度至104年度已投入約148億元,漏水率由19.55%降至16.63%。
四、關於水庫清淤、河川疏濬及集水區復育計畫問題,全臺水庫歷經921地震、莫拉克颱風及歷年颱風豪雨事件,各水庫管理單位均持續辦理清淤工作,並推動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桃園地區石門水庫並自95年起辦理「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相關集水區保育治理、庫區更新改善及下游供水設施改善等工作,以減少入庫泥砂、增加水庫排砂能力及提升供水穩定度。石門水庫集水區年平均來砂量約342萬立方公尺,本部已執行水庫整體防淤措施,包括河道清淤量每年約40萬立方公尺、電廠排砂隧道等設施水力排砂量每年約117萬立方公尺、抽泥量每年約50萬立方公尺;目前正推動執行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預計於110年完成,每年排砂量約64萬立方公尺,後續將研議辦理大灣坪防淤隧道,預估可再提升水庫排砂能力每年約71萬立方公尺,以達成水庫設施持續利用之目的。
五、關於台水公司汰換更新老舊管線及改善配水管網瓶頸工程進度及新設管線耐震度問題,說明如下:
(一)汰換更新老舊管線部分,台水公司自93年起至101年間,已完成汰換管線長度5,794公里,102年度至104年度已完成汰換管線長度2,004公里。
(二)管線耐震度部分,為提高管線耐震強度,降低破管漏水機率,台水公司已參考日本東京都水道局經驗,於汰換及新設管線工程執行時,送水管線主要採用延性鑄鐵管,取代傳統之PSCP(預力混凝土管)及PCCP(鋼襯預力混凝土管)等水泥類管種;配水管線一律採用延性鑄鐵管,取代傳統之塑膠類管種。延性鑄鐵管除直管段較不易破裂外,其K型接頭可使此接合部位能適度彎曲,因應地震作用力之效果較佳。
六、關於台水公司官網應定時公開工程進度問題,台水公司將加強公開資訊作業,將重要工程之進度定時公開於公司官網上,並適時發布新聞稿說明辦理情形,俾利民眾瞭解。另台水公司重大工程計畫均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列管及填報進度,民眾可隨時上網瀏覽。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臺鐵自105年4月21日起規劃普悠瑪列車行駛西部幹線,增列桃園市之停靠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500142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1-5-120)
鄭委員為臺鐵自105年4月21日起規劃普悠瑪列車行駛西部幹線,增列桃園市之停靠站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臺鐵局統計資料顯示,桃園及中壢站旅運需求係以臺北-新竹間短程通勤(學)為主,每日平均約50,706人,佔總旅次97%,另桃園往臺南、高雄每日提供自強號36班及3,600個座位,現有規劃運能尚可因應桃園、中壢站之旅運需求。次查目前跨線普悠瑪號列車每日計有8班次,其中4班次已停靠桃園及中壢站,謹先敘明。
二、有關臺鐵局預定自105年4月21日起開行之「松山-潮州」間111次及136次普悠瑪直達車服務之主要目的,係規劃提供臺中以南各主要城市快捷之鐵路運輸服務,因此尚無增停桃園站及中壢站之規劃,至該車次直達車是否有停靠桃園或中壢站需要,臺鐵局未來將檢視旅客乘車情形,於年度時刻調整時進行通盤檢討。
三、另配合臺鐵富岡基地第二階段於105年7月啟用,部分普悠瑪列車將改至富岡基地整備,屆時將以中壢站為始發站,並可增加停靠桃園站,提供桃園地區旅客更為密集之班次服務。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院臺施字第10500145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064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林委員岱樺就航空票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內航線票價調整部分:
(一)針對國內航線運價調整,本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已於民國102年7月1日函報因應燃油價格變動之調整機制,並經本部核准。目前如連續3個月中油牌告之平均油價下跌達門檻值,即可啟動運價上下限調降機制。
(二)依現行調整機制,國內航線全額票價已分別於104年3月3日及10月30日起調整。其中104年3月3日之調降,除臺中─南竿、高雄─花蓮、臺北─恆春等7條航線未調降外,餘航線(共18條)調降後最大降幅為臺北─金門8.38%,計189元;10月30日之調降,最大降幅為臺北─金門航線降幅9.5%,計195元。各航線平均降幅約4.7%,平均降價96元。
(三)另未達運價調整門檻前,民航局亦協調航空公司實施國內航線相關優惠票措施,如華信、立榮等航空公司均針對國內航線持續推出不定期優惠措施,其中華信航空高雄─花蓮離峰早鳥票價5.5折起,立榮航空離島機票則提供最低888元起之優惠。
二、有關國際航線票價調整部分:
(一)國籍航空公司為即時反映油價成本,俾永續經營,自93年7月起開始收取國際航線燃油附加費,並以中油公司每月1日所公告國際航空燃油牌價為基礎,建立「國籍航空公司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因應中油國際航空燃油牌價變化之調整機制」。
(二)經依中油公司公告國際航空燃油牌價及前開機制計算,國籍航空公司之國際航線燃油附加費自104年3月至本(105)年2月,已由第6級距調降至第2級距,爰於本年2月7日起,短程航線由7.5美元降為5美元,長程航線由19.5美元降為13美元,本年3月份級距尚未變動。
三、本部已責成民航局持續關注航空燃油價格趨勢,提前相關準備作業,並適時協調國籍各航空公司不定時推出國內航線相關優惠措施,以減輕民眾負擔。
四、另有關航權分配之審查標準部分,「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係依「民用航空法」第50條第4項授權訂定,為鼓勵業者發展國際航網及充分運用航權,並兼顧機場發展、消費者利益、業者永續經營及健全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之航網等層面,本部業於102年3月29日修正發布「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修正重點為刪除原綱要規定「兩城市間之指定航線不逾2家為原則」及增列第3家業者加入營運機制,即2家業者營運達一定門檻,則可加入第3家業者,俾使該綱要朝更開放之方向修訂。
五、至有關航權之分配部分,係依據「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辦理,審查時依政策面項目,包含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等項目;另尚涵蓋技術面項目,包含對飛安作業良窳、營運計畫可行性及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等項目通盤評估後,始予排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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