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9時25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
4月12日(星期二)下午5時至5時1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金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鍾孔炤 陳歐珀 羅致政 曾銘宗 陳賴素美 林岱樺 蔡適應 蔡易餘 黃昭順 張麗善 張廖萬堅 鄭寶清 林麗蟬 徐國勇 陳宜民 吳秉叡 洪宗熠 鄭天財Sra.Kacaw 劉世芳 陳明文 林德福 羅明才 趙天麟 賴瑞隆 柯志恩 費鴻泰 蔣乃辛 賴士葆 蘇震清 陳亭妃 王育敏 徐榛蔚 盧秀燕 黃秀芳 林俊憲 李昆澤 李應元 吳思瑤 黃國書 廖國棟Sufin.Siluko 尤美女 林昶佐 江永昌 蔣萬安 劉櫂豪 林靜儀 吳志揚 黃國昌 高志鵬 徐永明 蕭美琴 李彥秀 余宛如 楊 曜 楊鎮浯 吳琪銘 柯建銘 管碧玲 陳素月 張宏陸 何欣純 王定宇 李俊俋 段宜康 吳焜裕 莊瑞雄 林為洲 吳玉琴 王榮璋 陳曼麗 蘇嘉全 蔡其昌 黃偉哲 許毓仁 姚文智 鍾佳濱 葉宜津 周春米 蘇巧慧 Kolas Yotaka 洪慈庸 陳 瑩 蘇治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運鵬 陳其邁 呂孫綾 顧立雄 鄭麗君 江啟臣 許淑華 邱志偉 林淑芬 邱議瑩 許智傑 劉建國 趙正宇 王惠美 陳學聖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陳雪生 蔡培慧 馬文君 陳怡潔 陳超明 徐志榮 顏寬恒
委員出席 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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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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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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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4月8日上午9時2分至9時25分、10時1分至10時2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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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王全忠(4月8日上午10時28分至11時34分、4月12日下午5時至5時1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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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明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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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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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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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工廠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調查暨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事教育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將性別影響評估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該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與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資源資訊整合服務基礎平臺」兩系統性質與功能過於相近,檢送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精簡成效及策進作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八、科技部函送「行動裝置晶片資安風險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九、科技部函送「身心障礙輔助科技技術發展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科技部函送「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約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一、科技部函送「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等面向納入科技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二、科技部函送「彈薪方案整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三、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四、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六、科技部函送「我國頻譜管理平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七、科技部檢送「科技預算聚焦優勢領域、提升應用研究比例、改善預算分配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八、科技部函送「改善技術貿易逆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九、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推廣產業應用之成效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科技部函送「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計畫及配套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人力需求規劃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二、科技部函送「我國對於北極海洋環境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對光束線設施效益之檢討及退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五、科技部函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提供用戶實驗補助措施之檢討與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六、科技部函送「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科技部函送「災防科技中心審慎評估研究投入於防災研究之加值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增加自籌款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發護照流程之相關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駐外使領單位臨時人員之進用及人事薪資標準不明確,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合理性及強化與當地警政機關之聯繫確保駐外員眷人身安全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及資訊處理」之「物品」隨身碟採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外交部函,為有關「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案之第2、8、10及11項決議,檢送協調該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總統大選後預做沙盤推演、戰略佈局及22個邦交國與中國往來情形及發展趨勢,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國防部函送105年度「被占用土地收回及土地租金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防部函送空軍「翔昇原型機列入翔展二號辦理性能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4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局104年10至12月「協助我國食品業者拓銷海外市場」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部分預算未能有效執行,應檢討改進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經濟部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經濟部計畫(105-109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水利署辦理新店溪上游流域之保育治理綱要,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儘速提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請水利署加速辦理東港溪之區域排水相關工程進度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針對所屬工程變更設計案件比例過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八),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不安全消費商品之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專利之管理與運用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4年12月底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七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文化部函,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投資標的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博物館「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最新辦理進度及推廣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部臨時人員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典型人力運用控管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團員兼職情形及近2年團員出國紀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合約條款限制合作音樂家演出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藝術銀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4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撙節使用旅運費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提升營運績效、強化專業能力、落實公醫責任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要求所屬醫院研訂改善工作環境條件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所屬醫院提升營運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將彰化醫院列為「老人醫療示範中心計畫」醫院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與協助部屬醫院具體提升照護品質之工作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整併急難救助計畫以提昇國家財政運用效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社會救助業務」工作計畫之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校園午餐之管理對策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警政署透過行政協助取得托育人員相關前科紀錄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外籍配偶建卡管理對其生育保健之服務成效評估研究(103-104年)」成果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205項罕見疾病ICD-9-CM診斷代碼修正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缺藥之藥價處理機制及相關會議紀錄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正館營業面積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外特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繳回之代辦盈餘處理情形定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內政部函送移民署104年第4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九、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研議增加社會服務類別員額配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內政部函,為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主管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勞動部函送「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政策溝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督促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及加強勞工權益保障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檢送相關回覆說明等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典範科技大學績效指標與目標值」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落實降低學生升學壓力,避免助長補習風氣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各類職場體驗計畫,積極規劃加強宣傳各類職涯體驗計畫,提升青年參與意願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教育經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教育部函送「105年度身心障礙教育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青年發展署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部分培訓單位培訓率低於整體培訓率等,檢送調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學校相關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新評估兼任助理納保所需費用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教育部函送「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教育部、外交部函,為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九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四),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培訓查緝人員蒐證能力等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近來不時傳出有藥局浣腸劑缺藥,檢送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編列一般事務費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轉化及委外人力運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名稱修正為「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二、交通部、財政部函,為請註銷前送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二一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二一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二一五、監察院函,為修正「審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六、法務部函,為廢止「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七、財政部函,為更正前送「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八、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年度第1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九、財政部函送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核定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行動寬頻行動臺技術規範」名稱修正為「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修正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3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六、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二七、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學生受教權益與教育資源分配等相關問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都會區跨校性住宿資源調度體系之建立」及「青年創意生活城規劃內容暨推動進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經費69億0,491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該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考試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至(五),檢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三五、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離岸風力發電主軸中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有機產業發展之具體規劃措施及預算細目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歐盟將我國列為漁業不合作名單,檢送改善漁業管理對策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後山違法體育設施處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密)行政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預算200萬元之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原子能科學發展」800萬元,提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之「業務費」3,103萬9,000元四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三),凍結「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2,336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四),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68萬8,000元之二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五),凍結「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經費500萬元,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題庫之編製及審查經費」預算十分之一,共計83萬9,000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凍結「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俟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三),需提出專案報告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四十三),需提出專案報告等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七),需提出專案報告等9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本院總務處函送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人事處函送委員段宜康等2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協助減輕學生助學貸款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釣魚臺列嶼主權與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手機APP叫車服務Uber於我國產生諸多合法性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型態網路購物模式產生消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未成年使用APP予以分級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矯正學校戒護人力是否充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私立中小學營養午(晚)餐質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全面檢測山坡地住宅及周邊工業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學校營養午餐提供有機蔬菜及在地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儘速就台九線尚未拓寬路段進行拓寬作業,並訂定專案預算條例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PVC、PVDC材質之食品器具包裝應儘速訂定塑化劑限量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流感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應關注學生及教師健康,准予其請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修正「災害防救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防制重大刑案的關鍵,建議透過多重管道輔導,避免因社會不公及歧視待遇,造就反社會人士之滋養環境,始為治本之道,並從學校及社會的法紀教育著手,落實國民的守法觀念方為正本清源之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期不肖人士以提供飆股之詐騙手法造成投資人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建議對實施無薪假措施企業課徵「企業道德捐」及取消租稅優惠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勞退新制試算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勞工受領薪資過低,多年來已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各種解決方案及政策執行方向,對於廣大勞工朋友權利保障事關重大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校園安全維護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教育部推展公共閱讀同時,亦應注意區域間發展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強化「急診品質提升方案」,針對醫療院所應徹底執行並有效改善急診部門之分層、分區、分級及分流之目標,不僅提升醫療品質、減輕醫護人員與增進病患快速就診之道,要治標更要治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流感疫情所衍生之醫療費用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在所得分配及國家財政提出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余委員宛如,基於台灣多數大眾運輸的設計,都以成人為中心做思考,對親子不夠友善,許多帶著嬰幼兒搭火車的父母常遇到各種尷尬狀況,讓不少父母視大眾交通工具為畏途,建請行政院具體落實《兒少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所有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上,應該把兒童需求列為優先考量,提供親子友善環境,並要求交通部台灣鐵路局積極設置親子車廂、親子廁所和無障礙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鑒於本(三)月十號我國籍貨輪「德翔台北號」於新北市石門北方大約0.3海里處失去動力擱淺,造成船體斷裂、油污外洩,而相關單位因天候不佳以及應變不足,造成污染擴大,嚴重影響周遭海域環境以及自然生態。此外,經查該貨輪所行經之基隆港外海航道,近八年總計發生三次貨輪擱淺事件,顯見該處海域地形險峻、海象難測。為降低未來貨輪行駛該處海域之航行安全以及降低可能產生的污染、危害,行政院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視、重新劃定基隆港外海航道,並制訂更為完善、即時的海難救援研判、救災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趙委員正宇,有鑑於重大命案發生時,部分媒體的報導,率爾對嫌疑犯的身分予以標籤化,已逾越新聞報導應秉持詳實而客觀之紅線。媒體報導應避免過度主觀敘述、未審先判、激化閱眾情緒與立場對立,更不應該未經醫、檢、警、調等專業判斷後即以斗大卻過度簡化的標題對犯嫌的身分標籤化。因此,為保障思覺失調症及精神官能症之人格與合法權益,主管機關應規範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將歧視性的身分標籤加諸於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精神教育、醫療、護理、復健等機構或團體。以上提議,是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趙委員正宇,針對近年來無差別殺人事件頻傳,其間隔時間愈來愈短,但台灣的隨機殺人案件迄今未有學術化、體系化的相關研究。日本在類似事件後啟動國家層級的研究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應儘速啟動國家資源建立專責機構,進行體系化研究並整合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精神醫療、社會工作、歷史口述、社會科學統計等成果。也唯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方能達到亡羊補牢的效果,以上提議,是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浩鼎風波爭議,引發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請辭,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也受衝擊;期望行政院除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擴大適用至需要臨床的醫材,健保法可望修法,也能參考瑞士、以色列等國際經驗,解套不合理的法規,引進人才和國際資金,啟動正向投資生技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女童割喉案震驚全國,再度引起國人對於社會治安的不安全感,關於精神疾患的社會處遇問題,也引起大眾與有關單位的關注。衛福部擬將擴大酒癮、藥癮以及自殺的強制就醫手段,作為面對命案的政策回應,然這種「急性住院」的治療,終究只是暫時性的處置,而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社區性照護網絡的建構與維繫;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就社區照護網絡的形成與有效性及社區支持網絡的發展提出有效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女人、男人面臨懷孕、分娩、哺乳和嬰兒的照護問題遇到瓶頸已經很久,分娩有一定比例的風險,試行幾年的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已經立法,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施行,改善台灣婦女分娩現狀進了一小步;但是,生產照護的品質需要進一步檢視,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加強使用健保和評鑑的力量,善用資源,督促醫院改善生產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105年「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2號)演習」演練,目前正在全國各縣市陸續舉行。歷經多次救災驗證後,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以中央、地方縣市政府、國軍部隊與民眾,共同建構的全民國防總體力量,才能真正肆應包括傳統軍事或天然意外災害的威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發電成本因國際化石燃料價格走跌而大幅調降,去年台電超額盈餘高達340.72億元,經濟部召開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4月1日起調降電價9.56%,以當前台灣的條件,應先開放發電部門促進多元競爭,提高效率,未來再持續滾動修正。如今電價調降雖已確定,行政院仍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等規劃與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全台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除每日清運垃圾之繁雜業務,亦須配合推動社區清潔、宣導垃圾分類及加強資源回收等多項工作,又其工作環境具有相當危險性,所需保障應更全面,惟礙於現行法令,於日常期間無法為清潔隊員投保其他保險如團體平安險,死亡慰問金部份,以一般公務人員為例,其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遺族之慰問金更是倍於清潔隊員遺族所能獲得之給付,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應研議提高清潔隊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補助慰問金數額,並使清潔隊員於日常期間得投保團體平安險,以供於危險工作環境之基層人員最完善之照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灣吸毒人口日益增多,去(104)年警察機關查獲毒品嫌疑犯即有5萬4,112人,監獄與看守所每100名收容人即有46名為毒品犯,另據相關統計,吸毒再犯率亦年年增加,首次吸毒者,五年內再犯比例高達6成,而吸毒成癮者為花錢買毒品,100人中至少有35人會犯下暴力傷害案件,毒品防制及追蹤作業顯須再行檢討並改善,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毒品防制相關資料與現行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之整合,確實查察毒品人口,並研議以大數據分析方式,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期提升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整體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台灣感染愛滋者年齡層越趨下降,據疾病管制署統計,至2016年2月底止,國內累計3萬2,442名感染個案,其中24歲至29歲年齡層已占總感染人數七成,超過74%係因性行為而感染,但愛滋病並非無藥可醫,經確診即用藥其存活率與一般人幾無二致,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疾病管制署等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愛滋防治,確實追蹤愛滋病患用藥治療,並擴大篩檢、全面治療,及提供實證醫學可使用之藥物治療,以期於2020年時達聯合國愛滋組織(UNAIDS)「90-90-90」策略、2030年時終止愛滋病傳染等階段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積極籌組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而年金制度是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兩大支柱之上,攸關社會安定及全民福祉,要求行政院未來年金改革,能朝著理想目標挺進,完全合乎人道精神,期能建立可長可久的健全制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擱淺在石門海域的「德翔台北」號貨櫃輪,原只是輕微的漏油事故;但因天候不佳,救援單位應對緩慢,造成船隻斷裂、甚至重油外洩汙染,釀成不成比例的災難。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對於現行海難救援的判讀與防救災體制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浩鼎解盲失敗後,一連串事件引發重大爭議。以目前的發展,浩鼎事件對於生技新藥業的影響絕對高於之前的基亞事件,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就管理制度、相關措施,使更加完善,對投資人保護更周全。至於上述爭議事件則應交由檢調單位、監察院處理,以恢復生技新藥業的發展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發生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恐怖攻擊事件,再度提醒世人,恐怖主義為禍愈演愈烈,甚至已對全球的社會安定形成具體威脅。要求行政院未來如何以風險與情報導向途徑,進行防範工作;並強化全民反恐意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日前召開專案會議,討論「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推動成長與未來展望」,盤點未來數位生活新型態願景法規;法律的制訂,本意在建構一個大眾都可遵循的公平遊戲規則,但網路無國界和全球化,使各國原有的法律藩籬近乎支離破碎,似乎也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業。建請行政院無縫接軌的成為520後新政府的資產,一棒接一棒的讓台灣行穩致遠。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決議:一、本案不予備查,通知勞動部更正或廢止。
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決議一併送勞動部。
八、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近期決定於泰武鄉平和部落興建靶場乙案,已引起部落恐慌,部落會議決議一致反對,且不排除走上街頭抗議,本案已涉及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規定。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諮商並重行考量本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現行「大學申請入學甄試收費」,各校系規定不一,且價錢普遍昂貴,不利於弱勢學子升學發展,因此建請教育部減免相關費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明年即將在雲林舉辦全國燈會,雲林即將迎來全國各地的遊客,希望政府注意人群高度聚集的活動安全,對於近期因為禽流感撲殺肉鵝後,檢測出復養再度確診禽流感,應及早因應,考慮到明年燈會舉辦期間,為禽流感好發季節,為避免屆時發生禽人交叉感染,本席要求農委會、衛福部應及早準備,建立協調因應機制,以防止疫情不當流行。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預備方案及因應機制,將能防範禽流感、流感在燈會人群高度聚集時期,降低產生交叉感染的可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陳雪生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宣布三月一日起調漲水價,然其所涉及區域尚包含新北市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與汐止區,對此新北市的民意代表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監督台北市政府的決議,更完全違反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此外,台北市下設自來水事業處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明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收歸台灣自來水公司,以統一自來水供應與調配水資源之管轄權。或是重新檢討行政區劃分,將北水處其他非位於台北市的供水區域一併納入台北市,以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下的制衡原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臨時提案,根據聯合國統計,全球每年浪費約四成食物;另家扶基金會曾統計,台灣一年浪費的食物總量,可讓全台低收入戶吃上廿年。去年五月義大利米蘭的世界博覽會中公布「米蘭憲章」,將「食物權」列為廿一世紀的新公民權,呼籲各國正視食物浪費問題。隨著地球資源日漸貧乏,超商、賣場等下架食物尤被視為剩食主要來源,法國、義大利等都已立法避免浪費。為此環保署要求國內連鎖超市、賣場、量販店申報丟棄的食物量與流向,避免過期品流入「黑市」後再進消費者肚中,但欠缺剩食再利用對策。為減少食物浪費,減緩全球暖化造成的糧荒危機,本席等要求政府儘速研擬妥善利用剩食的對策,讓食盡其用,又能造福弱勢族群;減少農地無效耕種,發揮節能減碳功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輪胎脫落為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主因之一,脫落或因螺絲未充分鎖緊,以致於行駛期間鬆脫,抑或因過度鎖緊,長期超載下造成金屬疲勞斷裂。對此,現行汽車定期檢驗項目內容除汽車基本外觀功能、胎壓胎紋之外,應有必要納入螺絲部分之檢驗,減少行駛國道大型車輛肇事機會,以保障用路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將此一項目納入,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臨時提案,分析今年(105)台水公司推動水價調整方案,應可逐步改善「管線舊、沒錢修」的惡性循環;唯據台水公司105年度營業預算報告指出,降低漏水率計畫在102、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達2.89%、42.38%,且104年度以前所編列預算皆無法順利執行完畢,顯然其預算編列與財務規劃有所缺失。有鑑於此,為妥適漏水率降低之管理與因應方案,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三個月內針對「降低漏水率計畫」的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情形做一檢討暨調整執行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臨時提案,鑑於動物保護法零安樂死政策將於106年上路,目前全國各縣市政府配套措施仍不足,且各收容所設施有待加強。爰建請農委會彙整全國各縣市收容所收容現況,強力督促各縣市政府健全零安樂死政策相關配套措施;並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調查現行全國校犬及社區犬數量,從校園及社區落實動物保護教育,以期減少民眾棄養,有效從源頭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民眾日漸依賴政府的電子化服務,但目前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稅務資料,竟然只能使用IE瀏覽器,造成多數使用行動裝置的民眾不便。爰此,本席呼籲政府部門儘速更新系統及開放其他瀏覽器(例如Chrome……等)供民眾選擇,以提供民眾更便利的電子化服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5人臨時提案,針對近年來台灣社會屢屢發生多起無差別殺害事件,政府應就犯罪人之特徵、動機、原因及背景等特徵,具體研究以防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爰此要求法務部就2009到2016年間發生之無差別殺害案件,於二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並對此類重大刑事案件之犯罪研究及預防持續進行主題式研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1人臨時提案,鑒於人權為普世價值,亦為我國立國之核心價值,超越國界、性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及團體,故我國對於促進中國民主自由及法治之發展及保護兩岸三地人民之基本人權,有無可旁貸之責任。2016年3月10日,美國、澳大利亞、英國、丹麥、芬蘭、德國、冰島、愛爾蘭、日本、挪威、荷蘭、瑞典等12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議期間發表聯合聲明,譴責中國內部不斷惡化之人權狀況,美國駐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代表基思.哈珀表示:「我們對中國人權紀錄的惡化表示擔憂,特別是對維權人士、民間社團領袖以及律師的逮捕和關押。在很多情況下,這些人被剝奪了聘請律師或親人探訪的權利。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共自己的法律和對國際的承諾。」爰此,要求未來兩岸交流應加強人權項目之關注,有關行政單位就目前已通過相關人權立法定期檢討、定期發布中國人權狀況觀察並向立法院報告,必要時提出行政措施、立法或修法積極援助受迫害者,以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實踐,順應世界潮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預防接種是全球公認對傳染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方法,為更有效提升預防接種服務品質,針對台灣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預防接種處置費」,應有編列預算之必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江啟臣、徐榛蔚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20至24歲年輕族群近十年失業率都在10%以上,平均要花半年才能找到工作,而我國青年失業率為13%,為總失業率的3.3倍,相較日本1.9倍,美國2.5倍,台灣的青年失業率與總失業率相比,可說是全球最高;高失業率加上低薪,無形中擴大相對剝奪感,青年在對未來沒有期待下,是否可能成為社會未爆彈,容有檢討之必要;爰此,要求行政院應積極協助青年學子就業輔導工作,針對長久以來年輕族群高失業率、待業期間過長的問題及早提出因應措施,協助青年找到符合其專長及需求之工作,以降低青年失業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高雄岡山區高28與高29聯絡道(水庫路及大莊路)為重要公路系統連接道路,以及岡山區聚落間的重要聯絡道。惟道路現況僅寬6-7公尺,服務水準為D級,直接影響交通動線及行車安全。為解決道路運輸困境、促進產業發展、提高區域及都市計畫交通品質,高雄市政府已於104年度提報內政部營建署將該工程計畫納入「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並無105年提案計畫無法列入補助之問題存在。爰請內政部營建署研議,補助岡山區高28與高29聯絡道(水庫路及大莊路)道路拓寬工程經費,藉此提升岡山區運輸路網,帶動產業能量,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蘇震清、鍾佳濱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台鐵屏東站新建之月台通道狹窄,致旅客候車及通行月台時險象環生,爰請交通部比照台灣高鐵之設計規劃增設月台擋板或其他安全設施,以維護旅客候車及月台通行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四年來發生三起兒童遭隨機殺害事件,突顯「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對社會治安的隱憂,由於「反社會人格違常者」非「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無法以該法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政府除了應在第一時間結合社區巡守隊,提高見警率,加強對治安顧慮人口掌握外。學者亦建議其預防之道必須及早自「家庭」及「學校教育」著手。本席建請行政院跨部會專案整合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單位,檢討是否有法令、人力或預算不足之處,以預防「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犯案造成社會恐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驗證在國外做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做成地之駐外使館為之。」然部分國家腹地廣大(例如:美國),若只能於管轄文書作成地申請,除造成民眾不便,也有潛在遺失文件的可能。為此特提案要求外交部妥善處理,開放各地之駐外使館為收件窗口,給予民眾更加便利的服務,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我國在肯亞獲判無罪之國民非法擄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嚴重侵害我國國民之基本人權與人身自由,我國政府卻處理牛步,遲未對我國國民人身安全之保障及救援採取有效措施,現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亦無法發揮作用。為此,建請本院於本週五(2016年4月15日)院會變更議程邀請行政院院長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由各黨團代表(民進黨團四人、國民黨團三人、親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各兩人)進行詢答,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吳玉琴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人口老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根據行政院105年第3週內政統計通報(104年底人口結構分析)公告,嘉義縣65歲以上老人比率已占全國12.51%,人口老化已成為台灣未來必須面對的嚴重問題。而嘉義縣人口老化問題又以鹿草鄉最為嚴重,在人口數只有16,108人的小鄉鎮中,老化人口比率已占全鄉人口之23.49%。平均每四人就有一人為65歲以上之老人。未來政府即將再推出『建構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而嘉義縣鹿草鄉是可用最少成本來推動老人長照計畫之鄉鎮,建請同意讓嘉義縣鹿草鄉成為全國老年長照計畫之示範城鎮,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案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及第10案委員顧立雄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二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0案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